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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大明会典一百一十六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二十二优给 ★【优养附】☆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052–1059 段

者。须凭各卫保结、起送到部、审取故官从军脚色、一体委官齎赴

内府、比对贴黄相同、具奏。如是奉

旨钦与优给、随即於

御前附写钦与优给文簿、扣算出幼年分、明白开写岁数、至某年住支。或奉

特旨陞等优给、及流官特与世袭、亦须随即明白注写、通行抄出缘由立案、行移锦衣卫作数放支。其征进阵亡伤故病故总小旗儿男、一体引奏定夺

译需要凭借各卫的保结文书,起送到部,审核取得原任军官从军的履历,一并委派官员携带前往内府,核对贴黄是否相同,然后具奏。如果是奉旨特别给予优待供给的,随即在御前附写钦准优给的文簿,核算扣除幼年的年份,清楚写明年龄,写到某年停止支给为止。或是奉特旨升等优给的,以及流官特许世袭的,也须随即清楚注明登记,一律抄录缘由立案,行文转送锦衣卫作为凭据发放支给。其中出征阵亡、负伤身故、患病身故的总旗、小旗的儿子,也一并引奏定夺。

○二十七年重定、凡武臣在任亡故、及征伤失陷者、自指挥至镇抚妻、并给米五石终身。无子孙者亦如之。為事亡故、无承袭者不给★近则不同☆

○正统十四年、令优给优养官、愿回原籍或南京者、俸粮随所在官司关支。愿在京者俱折银布

○景泰二年、令口外官愿留在京优给优养者、俱於后军都督府带管

凡优给。军职病故、并年老、应袭子孙幼小、俱入大选、全俸优给。旧官、十四岁住支。新官、十五岁住支。若以优给而故者、以次应袭之人、转名优给

○永乐元年、令奉

天征讨阵亡官员幼男、送锦衣卫优给。总小旗幼男、锦衣卫食粮、出幼、原卫补役。其杂犯為事亡故、并典刑之子、俱照祖职、与全俸优给。在外优给官舍妇女、有亲可依、不愿赴京者、俸粮照例於所在支给

○正统七年、令武职子弟优给、但在父兄没后十年内、曾告卫者、行勘。虽出十年、亦准。十年外告者、不准

○成化五年、令世袭官阵亡、其子幼小、合陞流官者、依该陞俸优给。流官病故、其子止给世袭俸

○弘治十年、令旧官為失机等事问发、未復职者、子孙优给、与半俸

○嘉靖十一年议准、军职子孙优给、若父祖犯该充军、及犯该杂犯死罪、问发立功、年限未满而死者、俱与半俸。其餘全俸。充军子孙、例前与全俸优给、未曾出幼者、照例改支半俸

○三十年议准、调卫病故子孙年幼、许令原卫暂与优给。候出幼袭职、仍去原调卫所

○又议准、各边阵亡、

特旨廕子而年幼者、照所廕官、与全俸优给。加以冠带。候出幼、呈详抚按、就彼授职、免其赴京

○又例、凡逃官、非犯徒罪以上问革為民、不知去向、三年、子孙亦许优给

○凡祖父未经比试、例该罚俸者、子孙仍与全俸优给。待其出幼、方行罚俸

○又例、总旗阵亡、其子陞与试百户俸优给凡优养。洪武六年、令武官残疾者、月给米三石、优养。十年、有子、准承袭。无子、為民

○二十年、令京卫官、老疾无子孙者、全俸优养。已袭替而故、再无承袭者、亦同

○成化七年、令户绝官优养、不分新旧。母、女、俱月支米五石。妻、二石。母、妻、终身。女、係新官者、出嫁住支。係旧官者、十四岁住支。犯姦、及改节者、不准

○弘治四年题准、流官患病、照原袭祖职优养

○七年、令武职故绝、有亲叔年老、不堪承袭者、仍月支米三石优养。待十年无子、照例為民

○十年、令武职年老、户无承袭者、支全俸优养。入大选。应袭人残疾者、旧官、依洪武六年例。新官、给全俸。入大选。不限年岁。母女支优养者、新旧官俱入大选。妻不准。继母与婶优养、视妻例、月支米二石。

译○二十七年重新规定:凡是武官在任期间死亡,以及征战中受伤或阵亡的,从指挥使到镇抚,其妻子,都发给米五石,终身供给。没有子孙的也是这样。因公事犯罪而死亡、没有承袭人的不给。近来的做法则不同。

○正统十四年,下令优给优养官,愿意返回原籍或去南京的,俸粮就在所在的官府支领。愿意留在京城的,都折算成银、布发给。

○景泰二年,下令口外的官员愿意留在京城享受优给优养的,都归后军都督府带管。

凡优给:军职官员病故,以及年老,应当承袭的子孙年幼的,都列入大选,全俸优给。旧官,十四岁止支。新官,十五岁止支。若因优给期间而死亡的,由依次应承袭的人转名领取优给。

○永乐元年,下令奉天征讨阵亡官员的幼子,送锦衣卫优给。总旗、小旗的幼子,由锦衣卫供给口粮,成年后,回原卫补役。其中因杂犯罪而死亡的、以及被处死刑者的儿子,都依照祖上职级,给予全俸优给。在外地享受优给的官舍妇女,若有亲属可依靠、不愿赴京的,俸粮照例在所在地支给。

○正统七年,下令武职子弟的优给,只要是在父兄去世后十年之内、曾经向卫所申告的,予以查核勘验。即使超出十年,也予以批准。十年之外申告的,不予批准。

○成化五年,下令世袭官阵亡,其子年幼、应当晋升为流官的,依照该晋升的俸禄标准优给。流官病故的,其子只给世袭俸。

○弘治十年,下令旧官因失机等事被问罪发落、尚未复职的,其子孙优给,给予半俸。

○嘉靖十一年议定:军职子孙优给,若父祖犯了应当充军的罪,以及犯了应处死刑的杂犯罪、被问罪发落去立功、年限未满而死亡的,都给半俸。其余的给全俸。充军者的子孙,按旧例先前给全俸优给,尚未成年的,照例改支半俸。

○三十年议定:调卫后病故者的子孙年幼的,允许在原卫暂时给予优给。等到成年承袭职位后,再回到原调的卫所。

○又议定:各边阵亡的,若蒙特旨恩荫其子而其子年幼的,照所荫的官职,给予全俸优给,并加授冠带。等到成年后,呈报详情给巡抚、巡按,就地授职,免其赴京。

○又例:凡是逃亡的官员,不是犯徒罪以上被问罪革职为民、去向不明的,满三年后,其子孙也允许优给。

○凡祖父未经比试考核、依例应当罚俸的,子孙仍给全俸优给,等他成年后,才执行罚俸。

○又例:总旗阵亡,其子晋升为试百户的,按此俸禄优给。

凡优养:洪武六年,下令武官残疾的,每月给米三石,予以优养。十年后,有子的,准许承袭;无子的,为民。

○二十年,下令京卫官员,年老患病又无子孙的,全俸优养。已经承袭替补后又去世、再无承袭人的,也是如此。

○成化七年,下令户绝的官员优养,不分新官旧官。母亲、女儿,都每月支米五石;妻子,二石。母亲、妻子终身享有。女儿若是新官的,出嫁后停止支给;若是旧官的,十四岁停止支给。犯奸淫及改嫁失节的,不予批准。

○弘治四年题准:流官患病的,照原承袭祖职标准优养。

○七年,下令武职户绝、有叔父年老、不能承袭的,仍每月支米三石予以优养。等到十年内仍无子,照例为民。

○十年,下令武职年老、家中无人承袭的,支给全俸优养,并列入大选。应承袭者若有残疾:旧官依洪武六年的例;新官给全俸,列入大选,不限

若武职故、其子优给亦故、户无次丁者、其母止作故官妻、月支米二优养

○正德二年奏准、军职故绝、遗所生女残疾、不能适人、愿守父坟灵者、月给米一石终身

○又例、凡军职故绝、虽使女所生女、及故官生母、虽非父正妻、亦各月给米一石终身

○嘉靖六年奏准、各卫故官、优养亲母、亲女、月支米五石者、给本色米二石、折色三石、内一石、折银二钱五分。二石、折钞四十贯

○十年题准、军职继妻、照正妻例优养

○三十二年议准、军职年不及六十者、查无残疾、不准优养

○又例、应袭舍人病故、其妻月给米一石优养。有就科贡出身、歷官后故绝、遗下妻女、亦照武职例优养

○凡军职并舍人故绝、遗下母妻等项、例该优养者、虽病故係十年之外、比与授职儿男不同、保勘无碍、俱准优养

○万历十二年题准、旧官、仍给全俸优养。残疾舍人、未犯罪名、月支米三石优养。候身终日住支

凡大汉将军、试百户、老疾、无替役者、弘治八年奏准、放回优养。仍免户男一丁杂差

凡达官病故、无应袭而有正妻者。天顺元年、令月支米一石、优养终身

○成化三年奏准、达旗人等故绝、遗有母妻、亦如前例

凡来降夷目。景泰三年、令歿於王事、儿男幼小者、准纪录。月给养赡米二石。候出幼著役。其在京病故者、亦准纪录、月给米一石

贴黄

国初、置军职黄簿、以便稽考。永乐后、委官清理、事例甚详。按职掌。有缺官条、今不行其更名復姓附焉

洪武二十六年、定写黄续黄例。凡除官、开写年籍、从军脚色、赴

内府清理明白写黄。仍写内外贴黄、与正黄、关防走号合同、请宝鈐记。正黄、送铜柜收贮。内外黄、各置文簿附贴、亦於

内府收掌。遇有陞调袭替官员。次日即具陞转袭替缘由奏闻。贴揭续附。如有事故、亦须总為置簿、揭下附贴以凭稽考

○永乐以后续定清黄例。凡武职除授后、有陞调袭替及降调减革等项。每三岁、一次清理。以兵部侍郎一员、总其事。都御史一员、主纠察。翰林官一员、主编纂。兵部仍委主事一员管理。取拨监生办事官吏供用。将清黄之岁。预行在京卫所、在外各都司卫所、令各具亲供申部、以凭清理

○一取送到各官亲供、类见都司卫所抄出所供紧关大略。将类进贴黄旧册、照名挨查。如贴黄有名、与今供脚色相同者、销作重名。其不同者、誊出

○一取誊出亲供。於歷年征克册内、查所供征克地方。於

誥敕簿内、查所供受过

誥敕。於选簿、及陞除册内、查所供除授年月职事。仍将旧贴黄对款通查。供报明白者、照例缮写。若有漏报父兄本身旧名、及调守卫所从军征克地方年月不同、或给授

誥敕、不供流官世袭者。

译年龄。母亲女儿享受优养的,新官旧官都列入大选;妻子不予批准。继母与婶母享受优养,比照妻子的例,每月支米二石。若武职官员死亡,其子的优给也随之停止、家中又无次子的,其母只按已故官员妻子的身份,每月支米二石优养。

○正德二年奏准:军职户绝,遗留的所生女儿有残疾、不能出嫁、愿意守护父亲坟墓的,每月给米一石,终身供给。

○又例:凡军职户绝,即使是使女所生的女儿、以及已故官员的生母,虽然不是父亲的正妻,也各自每月给米一石,终身供给。

○嘉靖六年奏准:各卫已故官员,优养其亲生母亲、亲生女儿,每月支米五石的,给本色米二石,折色米三石,其中一石折银二钱五分,二石折钞四十贯。

○十年题准:军职的继妻,照正妻的例优养。

○三十二年议定:军职年龄不满六十岁的,查明没有残疾的,不准优养。

○又例:应承袭的舍人病故,其妻每月给米一石优养。若是通过科举贡生出身、历任官职后户绝的,遗留的妻女,也照武职的例优养。

○凡军职以及舍人户绝,遗留的母亲、妻子等,依例应当优养的,即使病故已经超过十年,与已授职的儿子不同,只要审核勘验没有问题,都准予优养。

○万历十二年题准:旧官仍给全俸优养。残疾的舍人,未曾犯罪的,每月支米三石优养,直到身故为止。

凡大汉将军、试百户,年老患病、没有替役之人的,弘治八年奏准:放回优养,并免除其一户男丁的杂差。

凡达官(归附的少数民族官员)病故、没有应承袭的人而有正妻的,天顺元年,下令每月支米一石,优养终身。

○成化三年奏准:达官旗人等户绝,遗留有母亲妻子的,也照前例办理。

凡来降的夷人首领:景泰三年,下令若在为朝廷效力中身故、儿子年幼的,准予记录在案,每月给养赡米二石,等到成年后任职服役。其在京城病故的,也准予记录在案,每月给米一石。

贴黄

国朝初年,设置军职黄簿,以便查考核实。永乐以后,委派官员进行清理,相关条例十分详尽。按照职掌规定,有缺官的条款,如今不再施行,其更名复姓的事项附于此。

洪武二十六年,制定书写黄册、续写黄册的条例。凡是授官,要开列年籍、从军经历,送到内府清理清楚后书写黄册,同时另写内外贴黄,与正黄一起用关防编号、合同勘验,加盖印信。正黄送铜柜收藏,内外黄各自设置文簿附贴,也在内府收存掌管。遇有升迁、调任、承袭、替补的官员,次日就要将升迁调任承袭替补的缘由奏报朝廷,作为贴黄的续附。如有事故,也须总合设立文簿,将揭下的部分附贴,以便查考。

○永乐以后续订的清黄条例:凡武职授官后,有升迁、调任、承袭、替补以及降职、调职、减革等事项的,每三年清理一次。由兵部侍郎一员总管此事,都御史一员负责纠察,翰林官一员负责编纂,兵部再委派主事一员管理,抽调监生办事的官吏供其使用。将要进行清黄的那一年,预先通知在京卫所、在外的各都司卫所,让他们各自具报亲供,申报兵部,以便清理。

○一、取送来的各官亲供,分类汇总各都司卫所抄出所供报的紧要大略,与已归类进呈的贴黄旧册对照查核。如贴黄中有姓名,与如今所供经历相同的,注销作为重名;不相同的,誊录出来。

○一、将誊录出来的亲供,在历年的征剿功绩册中查核所供的征剿地方;在诰敕簿中查核所供

依旧贴黄添改。有供除授职名、与原除日期不同者。依选簿陞除册改正。若亲供详细、而贴黄不开。或亲供流官、而贴黄作世袭。亲供调权试职、而贴黄作流官。或贴黄归附年深、而亲供年浅之类。并依亲供写黄

○一若有诈冒情弊。或以流官、作世袭。试职、署职、作实授。或应袭一辈、而冒袭二辈。或应减革、而未经减革。或总小旗妄引事例、未经併鎗。或调守卫所年月、空歇不明等项。难以写黄者。俱驳出、造册照问。俟缴报另行

○一各官缴到回报照问脚色、须将原照问总册查对。如回称拘收

誥敕者、须开是何年月卫所拘收。给还

誥敕係千户者、须开写正副。称父及伯叔兄弟者、须开各人姓名。称病故者、须开本官有无子孙承袭。合拘收

誥敕者、须开本官父祖姓名、卫所职事、

誥敕道数字号、以凭烧燬。有重受

誥敕、须开曾无烧燬拘收缘故。凡查对明白、然后写黄

○一写大黄。备开脚色。凡姓名、旧名、年甲、贯址、从军归附来歷、征克地方、杀获次数、受赏名目、陞授职役、调守卫所、并给授

誥敕。俱要细开。仍每姓、类作一处分写。或係达官、另行类出。每写一官、后空白六行、以备续附。写毕、仍将各姓见任官父祖脚色、与类姓旧册通查。有相同者、销作重名。止将见任袭替缘由续附。若与见任官同者、亦销作重名。如陞调、止将陞调缘由续附。凡供杀获人马、非亲手者、不许开写。更名復姓者、依今改姓名写黄

○一小黄。止存从军归附征克紧要地方、并卫所流世袭事、总集、开写二本。一為内黄。一為外黄。其纸式、指挥千百户大小不等。每写一官、后各空半幅、以备续附

○一為事充军抄没、无承袭、及义男女婿充总旗者、另行类姓。用白纸开写。仍具事故缘由

○一写毕内外黄。依类姓资次、编写字号。内黄左比。外黄右比。凡编号、用武字。编讫、仍分类都司卫所、依式分贴

○一清理达官贴黄。於达官总册选簿、并承敕郎审过册内。查对所供乡贯旧职归附起数除授陞转缘由。及有姓、无姓。有姓者、仍旧。无姓者、类奏

赐姓。依百家姓编排。其写黄、不类姓。止开某人下来归。其编号、用达字。餘并与武官同

○一写黄后、将各起达官、亲供脚色、编写勘合。与黄同进。兵部用印鈐记。照例给散

○宣德十年、令军职贴黄、季报脚色文册。本都司年终类奏

○嘉靖三十三年题准、行续黄主事。於大选后、凡该续武职、除内外相同准续外。其有内无外、有外无内、中间脱落者。备查世次明白、即与註续。内外俱无者、就与立黄

○又题准、军职应该揭黄者。每年终一次、通行各该卫所。

译受过的诰敕;在选簿以及升除册中查核所供的除授年月职事。同时将旧贴黄逐条核对通查。所供报明白的,照例缮写。如有漏报父兄本人旧名,以及调守卫所、从军征剿的地方年月不符的,或者受过诰敕、却不报流官世袭的,依据旧贴黄添改。有所供除授职名、与原除授日期不同的,依选簿升除册改正。如亲供详细而贴黄未记载的,或亲供为流官而贴黄却写作世袭,亲供为权代试职而贴黄却写作流官,或贴黄记载归附年代久远而亲供年代较近之类,一律依照亲供书写黄册。

○一、如有欺诈冒充的弊端,或把流官作为世袭,把试职、署职作为实授,或者应承袭一辈却冒袭二辈,或者应当减革而未经减革,或者总旗、小旗妄自援引条例、未经并枪,或者调守卫所年月空缺不明等情况,难以书写黄册的,都驳回,造册责问,等回复后再另行处理。

○一、各官送来回报的责问经历,须与原责问的总册核对。如回报说被拘收诰敕的,须注明是何年月何卫所拘收;发还的诰敕如是千户的,须注明是正职还是副职;称是父亲及伯叔兄弟的,须注明各人的姓名;称病故的,须注明本官有无子孙承袭;应当拘收诰敕的,须注明本官父祖姓名、卫所职事、诰敕的道数字号,以便销毁;有重复受领诰敕的,须注明曾经是否有销毁或拘收的缘由。凡核对清楚之后,才书写黄册。

○一、书写大黄册:详细开列各项经历。凡姓名、旧名、年龄、籍贯住址、从军归附的来历、征剿地方、杀敌俘获的次数、受赏的名目、升授职役、调守卫所以及所受诰敕,都要详细开列,并按姓氏分类各自归为一处书写。若是达官,另行分类列出。每书写一名官员,其后留空白六行,以备日后续附。写完之后,将各姓在任官员的父祖经历与同姓旧册通查,有相同的,注销作重名,只将现任承袭替补的缘由续附;如与现任官相同的,也注销作重名。如有升迁调任的,只将升迁调任的缘由续附。凡所供杀敌俘获人马,若非本人亲手所为的,不许开列书写。更名复姓的,依照如今改后的姓名书写黄册。

○一、小黄册:只保存从军归附、征剿的紧要地方,以及卫所流官世袭事项,汇总,写成两本,一本为内黄,一本为外黄。其纸张格式,指挥、千户、百户按官职大小各有不同。每写一名官员,其后各留半幅空白,以备续附。

○一、因公事被充军抄没、无人承袭,以及义子、女婿充任总旗的,另行分类列姓,用白纸开列,并注明事故缘由。

○一、写完内外黄册后,按分类的姓氏次序,编写字号。内黄按左侧编次,外黄按右侧编次。凡编号,使用"武"字。编完之后,再按都司卫所分类,依格式分别粘贴。

○一、清理达官的贴黄:在达官总册、选簿以及承敕郎审核过的册子中,核对所供的乡贯、旧职、归附的次数、除授升转的缘由,以及有无姓氏。有姓氏的仍旧使用;没有姓氏的,分类奏请赐姓,依《百家姓》编排。其书写黄册,不按姓氏分类,只写明某人系归附而来,编号用"达"字,其余都与武官相同。

○一、书写黄册后,将各批达官的亲供经历,编写成勘合,与黄册一同呈进,兵部加盖印信,照例分发。

○宣德十年,下令军职贴黄,每季申报经历文册,由本都司年终汇总奏报。

○嘉靖三十三年题准:施行续写黄册的主事,在大选之后,凡

但有為事革发、并老幼故绝、官舍应该革黄者。即具供结、申呈各都司。备细造册、付进表官解部查考。以后每年一造。直隶、并南京卫所、径自申报兵部。在京卫所、每季一报。该司编立文簿。挨次登簿、贮库。候揭黄之时、转达该管主事。年终、会同该科查揭、差官烧毁。如有朦朧回报。及过限者。各都司卫所官、查参治罪

○近定查黄例。凡选簿、贮本司册库。每选后、添写一辈。如黄内辈数不全者、查选簿。凡宝簿、钦陞簿、贮印綬监。与选簿同。如黄选残缺者、请查宝簿。凡功次簿、贮本司册库。与五府功次勘合底簿同。如黄选内功次欠明、查功次簿。功次簿残缺、弔查五府勘合底簿。凡岁造贴黄、贮本司库。如内外黄查对不获、方查年远贴黄

○又近例。舍人选官后、每员给号纸一张。将祖父歷功陞职缘由、袭替辈数、俱照黄选、书其紧关节要。付本官收执。以后子孙袭替、同保结齎投本司。恐有黄选不备者。即据号纸所载、誊入审单。收选后、仍将袭替年月缘由、续填原号纸后、付照。填满换给。如遇水火盗贼失去者。於本地方该管卫所、及有司衙门、告给执照。待子孙袭替日、另行填给

○万历六年题准、将清查过各黄、誊录紧要略节、约為册籍二本。存留部科、以便稽查

○十一年题准、凡遇清黄年分。行令各该衙门、将各官脚色、以立功之人為主。备开从军充发来歷、得功陞官次数、世系支派、嫡庶长次称谓、并事故袭替遇例比例实授等项月日。并近年获功新陞官员应世袭者、备写明白。如旁枝异姓、及犯强盗不孝败伦犯姦降级调卫等项、亦要从实开报。另造亲供手册、各一样二本。依限送部

○十二年题准、清黄事例。行各巡抚责令都司、将所属卫所官、除照常供册外。另造总数花名文册。俱付本年进表都司、顺齎投部。听司官查比。如地远本年不能到。将本官职名註簿、另限催送完销。违限参究、停其迁转。管黄司官、置立簿扇、督同监生将供册详查。如有隐年久為年浅、改借职為本职、一切含糊关係重大者、将各该卫所官不时参奏。止是差讹、完日查参、将承行吏照例提问。监生比对精详者、量赏。仍定立程限、将应清黄数、析為三分。每年务完一分。三年内通完

○又题准、清黄官员、请铸

钦降关防一颗、给发本官收用。将清黄簿、俱註本官职名於后。仍另誊青册、即用关防鈐盖、收贮该司。以后接管官、俱照此遵行

凡武臣士卒、有欲復姓更名者。洪武十九年、令兵部具奏改正

○二十六年定、凡军官、或年幼过房乞养。今将本姓、或幼名、到部更改。必须明著缘由奏闻、准改。仍将改换缘由、续附贴黄

○永乐元年令、各卫韃靼人、同名无姓者。

译应续写的武职,除内外贴黄相同、准予续写者外,其中有内黄无外黄、有外黄无内黄、中间脱漏的,须查明世系次序,即予以注明续写;内外都没有的,就予以另立黄册。

○又题准:军职应当揭黄的,每年终进行一次,通行各卫所。凡有因事被革职发落,以及年老、幼小、户绝,官舍应当革黄的,须具报供状,申报各都司,详细造册,交由进表官送到兵部查考。以后每年造册一次。直隶以及南京卫所,直接申报兵部;在京卫所,每季申报一次。该司编立文簿,逐次登记,收贮在库,等到揭黄之时,转交该管主事。年终会同该科查揭,派官员销毁。如有含糊蒙混回报的,以及超过期限的,各都司卫所官员,予以查参治罪。

○近来订立的查黄条例:凡选簿,收贮在本司册库;每次选任之后,添写一辈。若黄册内世代记录不全的,查核选簿。凡宝簿、钦升簿,收贮在印绶监,与选簿相同;若黄选内容有残缺的,查核宝簿。凡功次簿,收贮在本司册库,与五府功次勘合底簿相同;若黄选中功次记载不明的,查核功次簿;功次簿有残缺的,追查五府勘合底簿。凡历年造的贴黄,收贮在本司库中;若内外黄查核不到,再查历年久远的贴黄。

○又近来的条例:舍人选任官职后,每人发给号纸一张,将祖父历年功绩、升职缘由、承袭替补的辈数,都依照黄册、选簿记载,写明其中紧要节要,交本官收执。此后子孙承袭替补,一同具结齎带呈投本司。以防黄册、选簿有不完备的,即依据号纸所记载的,誊入审单。收选之后,仍将承袭替补的年月缘由,续写在原号纸之后,交还本官。写满之后换发新的。若遇水灾、火灾、盗贼遗失的,在本地方管辖的卫所以及有司衙门,申告给发执照,待子孙承袭替补之日,另行填给。

○万历六年题准:将清查过的各黄册,誊录紧要的略节,汇编为册籍两本,留存部、科,以便查考。

○十一年题准:凡遇清黄之年,行文各衙门,将各官的经历,以立功之人为主,详细开列从军充发的来历、立功升官的次数、世系支派、嫡庶长次的称谓,以及事故承袭替补、遇例比例实授等事项的月日;并将近年获功新升职、应世袭的官员,也详细书写清楚。如有旁枝异姓,以及犯强盗、不孝、败坏伦理、犯奸淫、降级调卫等事项,也要如实开报。另造亲供手册,各制一样两本,依限送部。

○十二年题准:清黄的条例。行文各巡抚,责令都司,将所属卫所官员,除照常送供册外,另造总数花名文册,都交给本年的进表都司,随同齎送呈报兵部,听候司官核查比对。如地方遥远、本年不能到达的,将该官职名注入簿册,另定期限催送完结销案。违限的予以参劾追究,停止其迁转。管黄的司官,设置簿册,督促监生将供册详细查核。如有隐瞒年久为年浅、把借职改为本职、一切含糊关系重大的情况,将各卫所官员随时参奏。若只是差错讹误的,完结之日查参,将承办的吏员照例提问;监生核对精细详尽的,酌情予以奖赏。同时确定期限,将应清黄的数目分为三份,每年务必完成一份,三年内全部完成。

○又题准:清黄的官员,请求铸造钦降关防一颗,发给本官收用。将清黄簿册,都在后面注明本官职名。同时另誊写青册,即用关防加盖印信,收贮在该司。此后接管的官员,都照此遵行。

凡武臣士卒,有想要恢复原姓、改换名字的,洪武十九年,下令由兵部具奏改

照洪武年间例、赐以姓氏。仍编置勘合、以备稽考。中国人不得冒韃靼名、以避管事。违者治罪

○十一年、令新官义男女婿、例袭流官一次。不许出姓。有擅改姓名、诈冒承袭者。处极刑。首告者、给赏

○成化十八年、令清黄之年、将更名復姓官员、类造一册。送

内府备照

誥敕

武官给授

誥敕。按洪武中职掌所定、一品至五品、曰

誥命。六品以下、曰

敕命。其有应合给授者。须凭各官报到从军脚色比对内外贴黄年籍、并见授职事流世相同。然后奏闻。誊黄、照品定夺散官、写

誥给授。如犯法得罪。应合追夺到部。进送

内府收贮。若充军征进者、置簿编收。其典刑、及亡故无嗣者、会官烧毁。至今遵行

凡武官阶级

正一品★初授特进,荣禄大夫;陞授特进,光禄大夫☆

从一品,★初授荣禄大夫,陞授光禄大夫。☆

正二品★初授驃骑将军,陞授金吾将军,加授龙虎将军☆

从二品★初授镇国将军,陞授定国将军,加授奉国将军☆

正三品★初授昭勇将军,陞授昭毅将军,加授昭武将军☆

从三品★初授怀远将军,陞授定远将军,加授安远将军☆

正四品★初授明威将军,陞授宣威将军,加授广威将军☆

从四品★初授宣武将军,陞授显武将军,加授信武将军☆

正五品★初授武德将军,陞授武节将军☆

从五品,★初授武略将军,陞授武毅将军。☆

正六品★初授昭信校尉,陞授承信校尉☆

从六品★初授忠显校尉,陞授忠武校尉☆

凡续写。正统以后、专差通政司官一员提督。武官

誥敕。遇有袭职替职等项官员、齎

誥前来告续者。查对明白。照例续写类奏、给还。凡已经给授者、并依此例。不许重给

○近例、每三年、兵部委官一员、会同誊黄官、及中书舍人、将

内府节年见在收贮驳查未报

誥轴、及各官造报未撰册结。通行清查明白。开送该司。将各处送到贴黄文册、比对各官父祖从军立功陞职无差、应请续者。照例查撰。奏送中书舍人书写。如查无下落。仍行该都司卫所、责委官员、再行查勘

○万历元年题准、行各该巡抚衙门、将所属卫所请

誥续誥官员。除因便赴京、愿由军卫起文者、听其亲齎赴部请续外。其餘俱请造功次歷履氏代总册。连原领

誥轴。每春夏季终、差人类齎赴部、以凭转送誊黄衙门、查誊拟授。兵部岁差官二员、齎去散给

凡封赠。洪武二十四年、令凡武职父见任、不封。嫡继母在、所生庶母不封。再醮之妇不封。嫡继母已故、所生母见在、合照子职封。嫡继母及所生母俱故、止赠嫡母。继母在、嫡母已故、合封继母、赠嫡母。兄从军、弟袭其职、合封赠父母。伯叔从军、姪代袭者、係為人后、合封赠伯叔父母。

译正。

○二十六年规定:凡军官,或年幼过继给他人抚养的,如今要恢复本姓,或改用幼时的名字到部更改的,必须明确说明缘由奏闻,才准予更改,同时将改换的缘由续附在贴黄之中。

○永乐元年下令:各卫的鞑靼人,同名而没有姓氏的,照洪武年间的例,赐给姓氏,同时编制勘合,以备查考。中国人不得冒用鞑靼人的名字,以逃避管事,违者治罪。

○十一年,下令新官的义子、女婿,依例承袭流官一次,不许改姓。有擅自改姓名、诈骗冒充承袭的,处以极刑;举报的人,给予奖赏。

○成化十八年,下令清黄之年,将更名复姓的官员,分类造成一册,送内府备照。

诰敕

武官授予诰敕:按照洪武年间职掌所定,一品至五品的,称诰命;六品以下的,称敕命。凡有应当给授诰敕的,须凭各官报到的从军经历,与内外贴黄的年籍以及现任职事的流官、世袭是否相符核对,然后奏闻,誊写黄册,依照品级确定散官等级,书写诰命给授。如有犯法获罪,应当追夺的,交部呈送内府收贮;若是充军出征的,设簿编录收存;其被处死刑以及亡故无后嗣的,会同官员烧毁。至今仍照此施行。

凡武官阶级:

正一品:初授特进、荣禄大夫,升授特进、光禄大夫。

从一品:初授荣禄大夫,升授光禄大夫。

正二品:初授骠骑将军,升授金吾将军,加授龙虎将军。

从二品:初授镇国将军,升授定国将军,加授奉国将军。

正三品:初授昭勇将军,升授昭毅将军,加授昭武将军。

从三品:初授怀远将军,升授定远将军,加授安远将军。

正四品:初授明威将军,升授宣威将军,加授广威将军。

从四品:初授宣武将军,升授显武将军,加授信武将军。

正五品:初授武德将军,升授武节将军。

从五品:初授武略将军,升授武毅将军。

正六品:初授昭信校尉,升授承信校尉。

从六品:初授忠显校尉,升授忠武校尉。

凡续写诰敕:正统以后,专门委派通政司官员一员提督武官诰敕。遇有承袭职位、替补职位等官员,携带诰命前来申告续写的,核对清楚后,照例续写,分类奏报,发还本官。凡已经给授过的,都依此例办理,不许重复给授。

○近来的条例:每三年,兵部委派官员一员,会同誊黄官以及中书舍人,将内府历年现存收贮、驳回查核未报的诰轴,以及各官呈报未撰写的册结,全部清查明白,开列送该司;将各处送到的贴黄文册,核对各官父祖从军立功、升职是否无误,应当请续写的,照例查核撰写,奏送中书舍人书写。如查无下落的,仍行文该都司卫所,责令委派官员,再行查勘。

○万历元年题准:行文各巡抚衙门,将所属卫所请诰、续诰的官员,除因便利赴京、愿意由军卫起文的,听任其亲自携带赴部请续外,其余的都要请造功次履历世代总册,连同原领的诰轴,每年春夏两季季末,派人分类携带赴部,以便转送誊黄衙门,查核誊写拟定授予。兵部每年派遣官员两员,携带前去分发。

凡封赠:洪武二十四年,下令凡武职父亲现任的,不封;嫡母或继母在世的,所生的庶母不封;改嫁的妇人不封;嫡母、继母已经去世,所生母亲还在世的,依照儿子的官职予以封赠;嫡母、继母以及所生母亲都已去世的,只赠嫡母;继母在世、嫡母已故的,应封继母,赠嫡母;兄长从军、弟弟承袭其职位的,应封赠父母;伯叔从军、姪子代为承袭的,若是

袭祖职者、止封赠本父母。其致仕官、陞除不与陞授、止与原授。凡试职官、及弟男子姪、并致仕官、不授

誥。有

特旨与者、不在例。其父祖原授官职大、未经封赠。今子孙见袭官职小、该给

誥命。其祖母、并母、俱依父祖原职封赠。若父祖原授官职小、今子孙见授官职大、其祖母、并母、俱依子孙职封赠

○二十六年定、武职有功、应封赠祖父母、父母、妻室者。照依

钦定资格。一品、封赠三代。二品、三品、封赠二代。四品以下、封赠一代

正一品、至从六品。曾祖父、祖父、父、各照见授职事、对品封赠

正从一品。曾祖母、祖母、母、妻、各封赠夫人

正从二品。祖母、母、妻、各封赠夫人

正从三品。祖母、母、妻、各封赠淑人

正从四品。母、妻、各封赠恭人

正从五品。母、妻、各封赠宜人

正从六品。母、妻、各封赠安人

○二十九年、令凡义男承袭义父官职、又随义父姓者、当封赠义父母。若出姓者、不封赠。其亲父母、亦未得封赠。若本官以后自立功陞职者、许封赠亲父母。若代义父总旗先锋身役、后自立功得官、而尚随义父姓者、封赠义父母。出姓者、封赠亲父母、女婿承袭妻父职事者。封赠妻父母。若代妻父总小旗役、后自得官者、当封赠父母

○正统六年、令武官有废疾、或年幼、其弟若叔替职者。兄姪终身无子、方得封妻。妇人夫与子、俱有官、依文职例、从其高者封赠

○正德八年议准、一凡伯叔自已立功、故绝。本人係亲姪、或听继為嗣、未听继為嗣、今袭职、止合封伯叔父母。若伯叔父袭祖职、故绝。本人曾听继為嗣。亦止合封赠伯叔父母。本身父母、俱不得封赠。若伯叔父袭祖职、故绝。本人不曾立為嗣子、只以伦序应该承袭祖职者。各封赠本人父母

○一兄立功授职。亲弟袭职。封赠本身父母。其妻不得授封。待传之子、照姪袭伯叔事例、封赠伯叔父母。本身父母理无封赠。其有移已及妻之封於其父母者、听

○一军职母、祖母、係再醮、母子无绝道。俱准授封

○一武官生母见在、压於嫡母、不得授封者。本官之妻、亦不得授封。若军职缘事问革為民者、见在。本身及妻、不得授封。待亡后、方许授赠

○一姪代伯叔总小旗役、以后自立军功陞职者。以自已立功论。当封本生父母。其姪男袭替伯叔职、係為人后者。已及妻、照例封赠

○一军职除犯该强盗妄保官员、揭黄罢职等项、应该追夺

誥命、照例不准外。其犯该人命、失机、不孝、及窃盗掏摸、盗官畜產、白昼抢夺、姦宿军妻、行止有亏、败伦伤化、卖放军餘十名以上、充军為民、或身终、或年六十、子孙袭替后、能立功陞职、大於祖职者。

译过继为人后嗣的,应封赠伯叔父母;承袭祖父职位的,只封赠本人的父母。其致仕官员,晋升除授不给予晋升,只给原来的官职。凡试职官员,以及弟弟、儿子、姪子,并致仕官员,不授予诰命,有特旨给予的,不在此例。其父祖原授官职大、尚未经封赠的,如今子孙现袭官职小、应给诰命的,其祖母以及母亲,都依父祖原来的官职封赠。若父祖原授官职小、如今子孙现授官职大的,其祖母以及母亲,都依子孙的官职封赠。

○二十六年规定:武职有功,应当封赠祖父母、父母、妻室的,照钦定的资格:一品,封赠三代;二品、三品,封赠二代;四品以下,封赠一代。

正一品至从六品:曾祖父、祖父、父亲,各照现任职事,按对应品级封赠。

正从一品:曾祖母、祖母、母亲、妻子,各封赠夫人。

正从二品:祖母、母亲、妻子,各封赠夫人。

正从三品:祖母、母亲、妻子,各封赠淑人。

正从四品:母亲、妻子,各封赠恭人。

正从五品:母亲、妻子,各封赠宜人。

正从六品:母亲、妻子,各封赠安人。

○二十九年,下令凡义子承袭义父的官职、又随义父姓氏的,应当封赠义父母;若已改回本姓的,不予封赠,其亲生父母,也不得封赠。若本人此后自己立功晋升职位的,允许封赠亲生父母。若代替义父担任总旗、先锋的身役,此后自己立功获得官职、而仍随义父姓氏的,封赠义父母;已改回本姓的,封赠亲生父母。女婿承袭妻子父亲的职事的,封赠妻子的父母;若代替妻子父亲担任总旗、小旗的身役,此后自己获得官职的,应当封赠自己的父母。

○正统六年,下令武官有残疾,或年幼的,由其弟或叔父代替担任职务的,兄长或姪子终身没有儿子的,才得以为其妻子请封。妇人的丈夫与儿子都有官职的,依照文职的例,从其中官职高的一方封赠。

○正德八年议定:一、凡伯叔自己立功、后户绝的,本人若是亲姪子,或已经过继为嗣子的,或未经过继为嗣子的,如今承袭职位的,只应封赠伯叔父母。若伯叔父承袭祖父职位后户绝,本人曾经过继为嗣子的,也只应封赠伯叔父母,本身父母都不得封赠。若伯叔父承袭祖父职位后户绝,本人未曾立为嗣子,只是以伦理次序应当承袭祖父职位的,各自封赠本人的父母。

○一、兄长立功授职,亲弟弟承袭职位的,封赠本身父母,其妻子不得授封;等传给儿子后,照姪子承袭伯叔的事例,封赠伯叔父母,本身父母按理不得封赠。若有将自己以及妻子的封赠转移给其父母的,听任其便。

○一、军职的母亲、祖母,若是改嫁的,母子之间没有断绝的伦理关系的,都准予授封。

○一、武官生母还在世、被压制于嫡母之下、不得授封的,本官的妻子,也不得授封。若军职因事被问罪革职为民、本人尚在世的,本身及妻子,不得授封;等到去世之后,才允许授赠。

○一、姪子代替伯叔担任总旗、小旗的身役,此后自己立下军功晋升职位的,按自己立功论处,应当封本生父母;其姪子承袭伯叔的职位、若是过继为人后嗣的,本人以及妻子,照例封赠。

○一、军职除犯了强盗、妄自作保等罪、被揭黄革职等,应当追夺诰命的,照例不予批准外,其犯了人命、失机、不孝,以及偷盗、扒窃、盗取官府牲畜财产、白昼抢夺、奸宿军人妻子、行止有亏、败坏伦理道德、贩卖放走军余十名以

止得本身封赠。若父祖六十岁尚在、则本身亦不授封。若充军為民之人、復还原卫原职、又自立功陞职者。亦不得封赠

○一武职由

恩廕传乞报捷等项、致位通显。虽无军功。或先世姻连

国家。或本身竭力王事。非如纳银等项陞级者。及虽係纳银等项进身、能自立军功三级以上者。俱准给应得

誥命。其专以纳银等项进身、虽有军功一二级、或

恩廕一二次者。不准给。若奉一时

特恩、临时奏请子孙袭替。不係军功者、照例减革

○嘉靖十一年题准、军职有以妾作妻冒受封

誥者。许令首官改正、免罪。若有欺隐。事发重治

○万历元年题准、凡锦衣卫官旗将军、及不係世袭者。照文职例、以三年為率、查无违碍、方许保结请

誥

○十二年题准、武职旁枝子孙、继袭祖职、俱待三年满日。在内从兵部、在外从抚按、批允请

誥。方册结送部覆覈。照例题请撰给。若未及三年、或在任犯罪者、俱不准

凡武职有子任在京文职者。成化二十三年

詔、封赠依文官例、父职高於子者、进原职一阶。卑者、从子官封

○万历元年题准、武职子孙见任文职、进阶授封者。兵部照例查送誊黄衙门、转开吏部、行翰林官撰述颁给

○六年议定、职高於子者、仍旧进阶。卑者、照子文官品级、查武官品同者封赠俱给武轴。前撰述例停止

凡军职授

誥之后。子孙不能保守、如遇水火盗贼者。例无重给

凡土官、无封赠父祖例。止与本身

誥敕。成化以来。该抚按衙门、查勘无碍、奏请。兵部覆题。亦准封赠

○嘉靖元年奏准、长官司长官

敕命。准照土官资格、六品封赠★正长官、作正六品。副、从六品☆凡夷官。天顺四年奏准、野人女直等、原授职事

敕书、有齎至告袭者。拘收在部。俟定夺职事后、给新

敕照回其拘收者、通类年终、会官烧燬

凡加增。洪武二十六年定、武官歿於王事者。照依生前职事、加赠二等。死於锋鏑者。照依生前职事、褒赠一等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二十三

军务

按诸司职掌。军务条、有开设卫所、整点军士。今卫所详载职方司。军士载职方车驾二司。其职掌旧文存此、而以声息附、总之為军务云

凡开设卫所。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要衝、及边方去处、奉

旨刱立卫所。即便行移礼部、铸印作缺、入奏请

旨、除调官员。仍行所在官司开设、拨军守御★详具职方司城隍条下☆

凡整点军士。洪武二十六年定、内外卫所军士队伍、俱有定数。如是奉

旨差人点视、真给勘合户由、於内明写收军来歷缘由。除开设衙门原有旗军外。其续后调到补伍军士、必须穷究原伍旗军下落明白、庶不迷失军伍。如是伍内空歇、未填勘合、亦须咨呈该府、著令勾补、以凭填给。

译上等罪,被充军或为民的,或本人身故,或年满六十,子孙承袭替补之后,能够立功晋升职位、大于祖上职位的,只能获得本身的封赠。若父祖年满六十岁尚在世的,本身也不得授封。若充军为民之人,复回原卫原职、又自己立功晋升职位的,也不得封赠。

○一、武职因蒙受恩荫、传代乞请、报捷等而达到显赫地位的,虽没有军功,或先世与朝廷有姻亲关系,或本人为朝廷竭尽全力效劳的,不是像纳银等方式晋升等级的;以及虽是通过纳银等方式进身,但能自己立下三级以上军功的,都准予给予应得的诰命。其专门以纳银等方式进身的,即使有一二级军功,或一二次恩荫的,不予批准给予;若蒙受一时特恩,临时奏请子孙承袭替补、不是因军功的,照例减革。

○嘉靖十一年题准:军职有以妾当作正妻冒领封诰的,允许其自首更正,免罪;若有隐瞒欺骗的,事发后从重治罪。

○万历元年题准:凡锦衣卫官旗将军,以及不属于世袭的,照文职的例,以三年为期限,查核无违碍问题的,才允许保结请诰。

○十二年题准:武职旁枝子孙,继承承袭祖父职位的,都要等满三年,在京的从兵部、在外的从巡抚巡按,批准允许请诰,才册结送部复核,照例题请撰给。若未满三年,或在任期间犯罪的,都不予批准。

凡武职中有儿子任职在京文职的,成化二十三年下诏:封赠依照文官的例,父亲官职高于儿子的,晋升原职一阶;父亲官职低的,从儿子的官职封赠。

○万历元年题准:武职子孙现任文职、晋阶授封的,兵部照例查明送到誊黄衙门,转交吏部,由翰林官撰述颁给。

○六年议定:官职高于儿子的,仍照旧晋阶;官职低的,照儿子文官的品级,查对相同品级的武官封赠,都给武轴,先前的撰述例停止施行。

凡军职授予诰命之后,子孙不能保存好、如遇水灾火灾盗贼遗失的,依例不再重给。

凡土官,没有封赠祖父的先例,只给本人诰敕。成化以来,该管的巡抚巡按衙门查勘无碍后奏请,兵部复核题奏,也准予封赠。

○嘉靖元年奏准:长官司长官的敕命,准照土官的资格,六品封赠(正长官作正六品,副长官作从六品)。

凡夷官:天顺四年奏准,野人女直等,原授职事的敕书,有携带前来申告承袭的,拘收在部,等到确定职事之后,发给新敕,退回其拘收的旧敕;拘收的旧敕,年终一并会同官员烧毁。

凡加增:洪武二十六年规定,武官为国事牺牲的,照生前的职事,加赠二等;死于战场箭矢刀刃之下的,照生前的职事,褒赠一等。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二十三

军务

按《诸司职掌》,军务条中,有开设卫所、整点军士的内容。如今卫所详细记载于职方司,军士记载于职方、车驾二司,其职掌旧文保留在此,而将声息一项附在其后,总称为军务。

凡开设卫所: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天下要冲以及边境地区,奉旨创立卫所的,就要行文礼部,铸造印信、编排缺额,入奏请旨,除授调派官员,同时行文所在官府开设,拨给军队守御(详细记载于职方司城隍条下)。

凡整点军士: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内外卫所军士的队伍,都有固定的数目。如奉旨派人点验,须真实发给勘合户由,在其中明确写清楚收军的来历缘由。除开设衙门原有的旗军之外,其后续调来补充队伍的军士,必须彻底查明其原来所属队伍旗军的下落,明确清楚,以免迷失军伍。如队伍中有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