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六五刑赎罪
按季类送户部、明立文案、照数支给
○正德二年、令囚犯赎罪、照旧兼收钱钞。如杖一百、该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银一两。该折收铜钱七百文。今收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收钱三百五十文。餘四杖五笞、俱照原递减钞数、钱钞中半收受
○嘉靖七年议准、老幼废疾、并妇人、天文生、餘罪等项、律该收赎、原定钞贯数少、折银太轻。更定则例、每钞一贯、折银一分二釐五毫。如笞一十、赎钞六百文、则折银七釐五毫。以罪轻重、递加折收。令天下问刑诸司、皆以此例从事
○又议准、军民犯罪、除纳米、摆站、哨瞭外、笞一十、准工一箇月。四笞、递加半月。杖六十、准工四箇月。四杖、递加半箇月。徒罪、照徒年限、各纳银。内稍有力、每月工价银三钱。三年、共十两八钱。其近行稍次有力、每月工食银一钱事例革去
凡纳运米穀。洪武二十三年、令罪囚运米赎罪、除十恶、并杀人者、论死。餘死罪、运米北边。力不及者、或二人併力运纳
○三十年、令罪囚运米赎罪、死罪一百石。徒流递减。其力不及者、死罪自备米三十石、徒流罪十五石、俱运赴甘州威虏地方上纳、就彼充军
○永乐三年、令官民杂犯死罪以下、量增赎罪米、听於京仓上纳、免赴北京。杂犯死罪、纳米一百一十石。流罪三等、八十石。加役者、九十石。徒罪三年者、六十石。二年半、五十石。二年并迁徙者、四十五石。一年半、三十五石。一年、三十石。杖罪九十一百、俱二十五石。六十至八十、二十石。笞罪、十石
○十一年、令流罪运米四十石。徒罪、三年、三十五石。餘四徒、减五石。杖罪、十石。笞罪、五石。俱於北京官仓给粮、自备车牛、运赴怀来上纳
○宣德二年、令南京法司、问拟监守自盗、杂犯死罪以下、各自备米於南京仓上纳赎罪。死罪、官吏、一百石。军民人等、八十石。流罪、六十石。徒三年、二年半、递减十石。二年、三十五石。一年半、至杖九十、递减五石。杖八十、一十二石。七十、六十、递减二石。笞五十、六石。四笞、递减一石
○三年、令杂犯死罪以下、官吏依例纳米。军匠力能纳者、亦如之。若家远不能者、行原籍追纳、就彼官仓收贮。若非存留操备上工者、递回纳米
○四年、令纳米赎罪者、北京法司、并直隶河间等八府、及河南、山东、官吏军民人等、俱於京仓。杂犯死罪、五十石。流罪、比死罪减十石。徒三年、二十五石。以下四等、递减五石。杖一百、十石。以下四等。递减一石。笞五十、五石。四十、减一石。三十、又减五斗。二十、又减一石。一十、又减五斗。南京法司、及湖广、江西、并南直隶太平等府州县、官送北京、吏典军民人等、俱於南京仓。
译二百一十个,折银一两五钱;碎砖八千零四十斤;水和炭六百斤,折银一两二钱;石三千六百斤。
杖六十:做工四个月;米六石(折谷九石);灰四千二百斤,折银三两七钱八分;砖二百四十五个,折银一两八钱;碎砖九千八百斤;水和炭七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四钱四分;石四千二百斤。(以上杖刑各等,老幼废疾折钱均按二文计算。)
(此处图表见原文档)
杖七十:做工四个半月;米七石(折谷十石五斗);灰四千八百斤,折银四两三钱二分;砖二百八十个,折银二两一钱;碎砖一万一千二百斤;水和炭八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六钱四分;石四千八百斤。
杖八十:做工五个月;米八石(折谷十二石);灰五千四百斤,折银四两八钱六分;砖三百一十五个,折银二两四钱;碎砖一万二千六百斤;水和炭九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八钱四分;石五千四百斤。
杖九十:做工五个半月;米九石(折谷十三石五斗);灰六千斤,折银五两四钱;砖三百五十个,折银二两七钱;碎砖一万四千斤;水和炭一千二十斤,折银一两四钱;石六千斤。
杖一百:做工六个月;米十石(折谷十五石);灰六千六百斤,折银五两九钱四分;砖三百八十五个,折银三两;碎砖一万五千四百斤;水和炭一千一百二十斤,折银二两二钱四分;石六千六百斤。(以上杖刑各等,老幼废疾折钱均按三文计算。)
徒一年:做工按徒刑年限计算;米十五石(折谷二十一石五斗);灰一万二千斤,折银十两八钱;砖六百个,折银四两;碎砖二万四千斤;水和炭一千七百斤,折银三两四钱;石一万二千斤。(老幼废疾折钱按六文计算。)
徒一年半:米二十石(折谷三十石);灰一万八千斤,折银十六两二钱;砖九百个,折银六两;碎砖二万六千斤;水和炭二千六百斤,折银五两二钱;石一万八千斤。
浙江、并直隶苏松常镇四府、及江北直隶凤阳等府州县、官送北京、吏典军民人等俱於淮安仓。徐州於临清仓。俱依宣德二年纳米南京仓石数。其监守盗粮、兜揽货物、与逃亡军囚夫匠厨子等项、及力不能纳米者、依律问断
○五年、令在外罪囚赎罪、除真犯外。文武官吏、犯赃者、送京师如律处治。军职犯死罪者、纳米赎罪、送京师调卫。非赃罪、则不分轻重。俱纳米还职役
○正统十四年、令通州运米至京仓、杂犯死罪、三百六十石。三流、并杖一百、徒三年者、二百八十石。餘四等、递减四十石。杖、每一十、八石。笞、每一十、四石。通州运至居庸关、隆庆卫等仓、杂犯死罪、九十石。三流、并杖一百、徒三年、七十石。餘四等、递减十石。杖、每一十、二石。笞、每一十、一石
○景泰三年、令法司罪囚、於京仓运米、赴宣府宣德仓赎罪、杂犯死罪、四十五石。三流、并徒三年、三十五石。餘四等、递减五石。杖一百、十石。餘四等、递减一石
○六年、令法司罪囚、杖以上、自备米运赴宣府上仓。斩绞罪、二十石。三流、并徒三年、十六石。徒二年半、十三石五斗。徒二年、十一石。一年半、九石。一年、六石五斗。杖、每一十、四斗
○又令在京法司、并北直隶罪囚、运米沿边赎罪、杂犯死罪、九十石、三流并徒三年、七十石、俱减二十石。杖九十、徒二年半、六十石、减十五石。杖八十、徒二年、五十石、杖七十、徒一年半、四十石、杖六十、徒一年、三十石、俱减十石。杖罪、每一十、二石、减作一石五斗。笞罪不减
○弘治四年、令法司徒杖罪囚、仍照旧例、不分军民人等、但审有力、犯该杖六十、徒一年、纳米十五石。餘四徒、递加五石
○正德二年议准、罪人例该纳米者、每石、折穀一石五斗、收预备仓备账
○七年、令在外囚犯纸札、二分纳纸。八分折米穀上仓备賑。不许折收银两
○嘉靖四年奏准、陕西各边、及近边军职犯罪、准徒立功、未经起解、及已到配所者。俱许令纳米、或折纳杂粮、上仓赎罪。完日还职、仍於原卫所带俸差操。每徒半年、纳米一十石。折杂粮一十五石。其未到配所者、亦照前数递减
○五年奏准、大同、宣府、榆林、山西等处、及寧夏等边、凡问军职立功、未经起解、及已到配所、愿纳赎者。照四年例、折纳杂粮、或折银。完日回卫閒住、徒年限满日带俸。若本镇钱粮不乏、有犯者。仍令立功、不准赎
凡运灰、运砖、运炭。永乐十七年、令见发做工笞杖徒流罪囚、有愿併工运砖者。每人日运四箇、各照所犯计算。杂犯死罪囚、亦准併工、每人运砖一万箇
○天顺五年、令官员与有力之人、照例运砖炭等物、每笞一十、运灰一千二百斤。
译
徒二年:米二十五石(折谷三十二石五斗);灰二万四千斤,折银二十一两六钱;砖一千二百个,折银八两;碎砖四万八千斤;水和炭三千五百斤,折银七两;石二万四千斤。(老幼废疾折钱按九文计算。)
徒二年半:米三十石(折谷四十五石);灰二万斤,折银二十七两;砖一千五百个,折银十两;碎砖六万斤;水和炭四千三百斤,折银八两六钱;石三万斤。
(此处图表见原文档)
徒三年:米三十五石(折谷四十七石五斗);灰三万六千斤,折银三十二两四钱;砖一千八百个,折银十二两;碎砖七万二千斤;水和炭五千二百斤,折银十两四钱;石二万六千斤。(老幼废疾折钱按十一文计算。)
流罪:米四十石(折谷六十石);灰四万二千斤,折银三十七两八钱;砖二千一百个,折银十四两;碎砖八万四千斤;水和炭五千八百斤,折银十一两六钱;石四万二千斤。
杂犯死罪:米五十石(折谷七十五石);灰六万四千二百斤,折银五十七两七钱八分;砖三千二百个,折银十六两;碎砖十二万八千斤;水和炭九千斤,折银十八两;石六万四千二百斤。
(此处图表见原文档)
在外纳赎诸例表(分为无力、有力、稍有力三等,对应依律收赎之钞、依例赎罪之钞、钱钞兼收,以及杂犯再犯者的赎钞):
分别按"依律""照例""纳工价"办理。老幼、废疾、乐户工匠、妇女,折杖后余罪及一切依例从轻收赎者,以及军职正妻等依例难以决罚、有力之人,即上述应当赎钞的人犯。
旧例:折银缴库,依照仪制办理。按例,刑部曾批复都御史陈洪谟的奏疏,认为此项应与例钞有别:原先将钞一贯折银三厘,比纳米还要重,京师钱钞并用,所以现行钱钞兼收。
现规定:折谷缴仓,每做工一个月,折银三钱。刑部批复都御史朱廷声的奏疏: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都御史
砖七十箇。碎砖二千八百斤。水和炭二百斤。石一千二百餘斤。四笞、五杖、灰各递加六百斤。砖各递加三十五箇。碎砖各递加一千四百斤。水和炭各递加一百斤。石各递加六百斤。徒一年、运灰一万二千斤。砖六百箇。碎砖二万四千斤。水和炭一千七百斤。石一万二千斤。餘四徒、及流罪、灰各递加六千斤。砖各边加三百箇。碎砖各递加一万二千斤。水和炭各递加九百斤。石各递加六千斤。杂犯二死、各运炭六万四千二百斤。砖三千二百箇。碎砖一十二万八千斤。水和炭九千斤。石六万四千二百斤
凡纳马。成化二年、令在京文武官吏军民人等、犯该徒流等罪、有力者、送兵部估算运灰脚价纳马。徒二年、约脚价银一十三两三钱、二年半、约一十六两六钱、俱纳马一匹。三年、约二十两、三流、约二十三两三钱、俱纳马二匹。杂犯死罪、约银三十五两六钱、纳马三匹。每马一匹、准银十两。外剩脚价银两、不勾买马一匹者、追收在官、会太僕寺委官随时买马凡工役 【见拘役囚人】
在京纳赎诸例图
做工,米,灰,砖,碎砖,水和炭,石,老疾折钱。
笞一十,一箇月,米五斗穀七斗五升,一千二百斤折银一两八分,七十箇折银三钱二千八百斤,二百斤折银四钱一千二百斤。
二十「一箇半月」米一石穀一石五斗,一千八百斤折银一两六钱二分,一百五箇折银六钱,四千二百斤,三百斤折银六钱,一千八百斤。
三十、二箇月、米一石五斗、穀二石二斗五升、二千四百斤、折银二两一钱六分、一百四十箇、折银九钱、五千六百斤、四百斤、折银八钱、二千四百斤、俱一文
四十,二箇半月,米二石穀三石,三千斤折银二两七钱一百七十五箇折银一两二钱七千斤,五百斤折银一两三千斤。
五十、三箇月、米二石五斗、穀三石七斗五升、三千六百斤、折银三两二钱四分、二百一十箇、折银一两五钱、八千四十斤、六百斤、折银一两二钱、三千六百斤。
杖六十,四箇月,米六石穀九石,四千二百斤折银三两七钱八分,二百四十五箇折银一两八钱,九千八百斤,七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四钱四分,四千二百斤,俱二文。
〔图表见word〕
七十,四箇半月,米七石穀十石五斗,四千八百斤折银四两三钱二分,二百八十箇折银二两一钱,一万一千二百斤,八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六钱四分,四千八百斤。
八十、五箇月、米八石穀十二石、五千四百斤折银四两八钱六分、三百一十五箇折银二两四钱一万二千六百斤、九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八钱四分、五千四百斤
九十,五箇半月,米九石穀十三石五斗,六千斤折银五两四钱,三百五十箇折银二两七钱,一万四千斤,一千二十斤折银一两四分,六千斤。
译朱廷声题请照尚书闵珪的建议,与工食银相同;因在外地方钱钞流通不便,所以奏请施行折银,如上所述。
(此处图表见原文档)
笞十下:米五斗(折谷一石);工价银三钱;钞六百文折银七厘五毫;例钞一百五十贯折钱七十文,折银一钱;钱三十五文,折钞一百贯。(杂犯再次犯笞、杖罪的,决罚完毕后仍照前发遣。)
笞二十:米一石(折谷二石);工价银四钱五分;钞一贯二百文,折银一分五厘;例钞三百贯,折钱一百四十文,折银二钱;钱七十文,折钞一百五十贯。
笞三十:米一石五斗(折谷三石);工价银六钱;钞一贯八百文,折银二分二厘五毫;例钞四百五十贯,折钱二百一十文,折银三钱;钱一百五十文,折钞一百二十五贯。
笞四十:米二石(折谷四石);工价银七钱五分;钞二贯四百文,折银三分;例钞六百贯,折钱二百八十文,折银四钱;钱二百四十文,折钞二百贯。
笞五十:米二石五斗(折谷五石);工价银九钱;钞三贯,折银三分七厘五毫;例钞七百五十贯,折钱三百五十文,折银五钱;钱二百七十文,折钞三百七十五贯。
杖六十:米六石(折谷十二石);工价银一两二钱;钞三贯六百文,折银四分五厘;例钞一千四百五十贯,折钱四百二十文,折银六钱;钱三百一十文,折钞七百二十五贯。
杖七十:米七石(折谷十四石);工价银一两三钱五分;钞四贯二百文,折银五分二厘五毫;例钞一千六百五十贯,折钱四百九十文,折银七钱;钱二百四十五文,折钞八百二十五贯。
杖八十:米八石(折谷十六石);工价银一两五钱;钞四贯八百文,折银六分;例钞一千八百五十贯,折钱五百六十文,折银八钱;钱二百八十文,折钞九百二十五贯。
(此处图表见原文档)
杖九十:米九石(折谷十八石);工价银一两六钱五分;钞五贯四
一百六箇月,米十石,穀十五石,六千六百斤,折银五两九钱四分。三百八十五箇,折银三两。一万五千四百斤,一千一百二十斤,折银二两二钱四分。六千六百六斤,俱三文。
徒一年,照徒年限,米一十五石,穀二十一石五斗,一万二千斤,折银十两八钱,六百箇,折银四两,二万四千斤,一千七百斤,折银三两四钱,一万二千斤,六文。
一年半,米二十石,穀三十石,一万八千斤,折银十六两二钱,九百箇,折银六两,二万六千斤,二千六百斤,折银五两二钱,一万八千斤。
二年,米二十五石,穀三十二石五斗,二万四千斤,折银二十一两六钱,一千二百箇,折银八两,四万八千斤,三千五百斤,折银七两,二万四千斤,九文。
二年半,米三十石,穀四十五石。二万斤,折银二十七两。一千五百箇,折银十两。六万斤,四千三百斤,折银八两六钱。三万斤。
〔图表见word〕
三年,米三十五石,穀四十七石五斗,三万六千斤,折银三十二两四钱,一千八百箇,折银一十二两,七万二千斤,五千二百斤,折银十两四钱,二万六千斤,十一文。
流罪,米四十石,穀六十石,四万二千斤,折银三十七两八钱,二千一百箇,折银一十四两,八万四千斤,五千八百斤,折银一十一两六钱,四万二千斤。
杂犯死罪,米五十石,穀七十五石,六万四千二百斤,折银五十七两七钱八分,三千二百箇,折银十六两,一十二万八千斤,九千斤,折银一十八两,六万四千二百斤。
〔图表见word〕
在外纳赎诸例图
无力,有力,稍有力。收赎律钞,赎罪例钞,钱钞兼收,赎钞【杂犯又犯者】
依律,照例,纳工价。老幼、废疾、工乐户、妇人、折杖餘罪及一应轻赎者,军职正妻例难的决之人有力者,即上件人犯该赎钞者。
旧例,折银上库,照仪从事。例,刑部覆都御史陈洪謨奏,与例钞应别。先将钞一贯折银三釐,比纳米尤重。在京常用银钞,故见行兼收。
今定,折穀上仓。每做工一月,折银三钱。刑部覆都御史朱廷声奏:每贯折银一分二釐五毫。都御史朱廷声题照尚书閔珪议,与工食同。在外钱钞不便,故奏行折银,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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笞一十,米五斗穀一石,三钱,钞六百文折银七釐五毫,钞一百五十贯折钱七十文折银一钱,钱三十五文钞一百贯,杂犯再犯笞杖决讫照前发遣。
二十「米一石,穀二石,四钱五分。」钞一贯,二百文,折银一分五釐。钞三百贯,折钱一百四十文,折银二钱。钱七十文,钞一百五十贯。
三十「米一石五斗穀三石」六钱「钞一贯八百文折银二分二釐五毫」钞四百五十贯「折钱二百一十文折银三钱」钱一百五十文「钞一百二十五贯」
四十,米二石,穀四石,七钱五分,钞二贯四百文,折银三分,钞六百贯,折钱二百八十文,折银四钱,钱二百四十文,钞二百贯。
译百文,折银六分七厘五毫;例钞二千零五十贯,折钱六百三十文,折银九钱;钱三百一十五文,折钞一千零二十五贯。
杖一百(以上均需实际决罚):米十石(折谷二十石);工价银一两八钱;钞六贯,折银七分五厘;例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钱七百文,折银一两;钱三百五十文,折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
(说明:以下为徒罪连同杖罚一并折算、全额以铜钱赎罪,以及徒杖兼收折算的情形。徒、流罪情节严重的,不准纳钞,须折杖处罚,指诬告轻罪为重罪者。)
徒一年(以下均指民摆站、军瞭哨等杂役折算):米十五石(折谷三十石);工价银三两六钱;钞十二贯,折银一钱五分;妇人余罪收赎钞六贯,折钱三文;杖六十连同徒罪共折杖一百五十;杂犯再犯者赎钞六贯。
徒一年半:米二十石(折谷四十石);工价银五两四钱;钞十五贯,折银一钱八分七厘五毫;钞九贯,折钱四文半;杖七十连同徒罪共折杖一百四十;赎钞九贯。
徒二年:米二十五石(折谷五十石);工价银七两二钱;钞十八贯,折银二钱二分五厘;钞十二贯,折钱六文;杖八十连同徒罪共折杖一百六十;赎钞十二贯。
徒二年半:米三十石(折谷六十石);工价银九两;钞二十一贯,折银二钱六分二厘五毫;钞十五贯,折钱七文半;杖九十连同徒罪共折杖一百八十;赎钞十五贯。
徒三年:米三十五石(折谷七十石);工价银十两八钱;钞二十四贯,折银三钱;钞十八贯,折钱九文;杖一百连同徒罪共折杖二百;赎钞十八贯。
(此处图表见原文档)
流二千里:钞三十贯,折银三钱七分五厘(充军比照此例);赎钞三十贯;流、徒共折杖二百二十。
流二千五百里:钞三十三贯,折银四钱一分二厘五毫;流、杖共折杖二百三十。
流三千里:钞三十六贯,折银四钱五分;流、杖共折杖二百四十。
(此处图表见原文档)
总徒四年:米四十石(折谷八十石);工价银十四两四钱。
五十「米二石五斗穀五石九钱」钞三贯折银三分七釐五毫「钞七百五十贯折钱三百五十文折银五钱」钱二百七十文钞三百七十五贯
杖六十,米六石穀十二石,一两二钱,钞三贯六百文折银四分五釐,钞一千四百五十贯折钱四百二十文折银六钱,钱三百一十文钞七百二十五贯。
七十,米七石,穀十四石,一两,三钱五分,钞四贯二百文,折银五分二釐五毫,钞一千六百五十贯,折钱四百九十文,折银七钱,钱二百四十五文,钞八百二十五贯。
八十,米八石,穀十六石,一两五钱,钞四贯八百文,折银六分,钞一千八百五十贯,折钱五百六十文,折银八钱,钱二百八十文,钞九百二十五贯。
〔图表见word〕
九十,米九石穀十八石,一两六钱五分,钞五百贯四百文折银六分七釐五毫,钞二千五十贯折钱六百三十文折银九钱,钱三百一十五文钞一千二十五贯。
一百以上俱的决,米十石穀二十石,一两八钱,钞六贯折银七分五釐,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钱七百文折银一两,钱三百五十文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
连杖总折,全赎铜钱,兼徒杖收折。徒流情重,不准纳钞,折杖【诬轻為重者】
徒一年,以下俱民摆站军瞭哨,米十五石穀三十石,三两六钱,钞十二贯折银一钱五分,妇人餘罪收赎钞六贯折钱三文,杖六十连徒共折杖一百五十,杂犯再犯赎钞六贯。
一年半,米二十石,穀四十石,五两四钱,钞十五贯,折银一钱八分七釐五毫,钞九贯,折钱四文半,杖七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四十,赎钞九贯。
二年,米二十五石,穀五十石,七两二钱,钞十八贯,折银二钱二分五釐,钞一十二贯,折钱六文,杖八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六十,赎钞一十二贯。
二年半,米三十石,穀六十石,九两,钞二十一贯,折银二钱六分二釐五毫,钞一十五贯,折钱七文半,杖九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八十,赎钞一十五贯。
三年,米三十五石,穀七十石,十两八钱,钞二十四贯折银三钱,钞一十八贯折钱九文,杖一百,连徒共折杖二百,赎钞一十八贯。
〔图表见word〕
流二千里,钞三十贯,折银三钱七分五釐。充军比此,赎钞三十贯,流徒共折杖二百二十。
二千五百里,钞三十三贯,折银四钱一分二釐五毫,流杖共折杖二百三十。
三千里,钞三十六贯,折银四钱五分。流杖共折杖二百四十。
总徒四年,米四十石,穀八十石,十四两四钱。迁徙准徒二年,除杖赎止,赎钞一十三贯二百文。干名者,实以服制虚加三等,不折杖。已徒又犯徒,遇例减一年。
杂犯五年,军职立功有力纳米年满復职带俸,米五十石穀一百石,一十八两。
译迁徙比照徒二年处理,除去杖罚只赎钞,赎钞十三贯二百文。干名犯义者,按实际服制加重三等定罪,不折杖。已判徒罪又再犯徒罪的,遇例减一年。
杂犯(死罪比照)五年:军职立功、有力者纳米,期满后复职带俸,米五十石(折谷一百石);工价银十八两。诬告致人死罪、尚未决罚而应流三千里的,不折杖;再犯者收赎钞三十六贯。
绞、斩罪:钞四十二贯,折银五钱二分五厘。全属诬告的,流三千里,加役三年。
过失杀人:依律收赎钞四十二贯,其中钞占八成,为三十三贯六百文,铜钱占二成,为八千四百文,给付死者家属。
(此处图表见原文档)
收赎钞表(说明:诬告轻罪为重罪者,已执行的刑罚可全部抵扣,未执行的剩余罪责,笞、杖罪收赎;徒、流及杖一百以上的余罪收赎;徒刑期限内因老、疾而收赎):
笞十下、二十下(无剩余罪责,从略)。
笞三十:如告发他人应笞三十,实际只决罚了十下,已决的部分可全部抵扣,剩余二十下未决的罪责,收赎钞一贯二百文。
笞四十:如告发他人应笞四十,实际只决罚了十下,已决部分全部抵扣,剩余三十下未决的罪责,收赎钞一贯八百文。
笞五十:如告发他人应笞五十,实际只决罚了二十下,已决部分全部抵扣,剩余三十下未决的罪责,收赎钞一贯八百文。
(此处图表见原文档)
杖六十:如告发他人应杖六十,实际只决罚了二十下,已决部分全部抵扣,剩余四十下未决的罪责,收赎钞二贯四百文。
杖七十:如告发他人应杖七十,实际只决罚了三十下,已决部分全部抵扣,剩余四十下未决的罪责,收赎钞二贯四百文。
杖八十:如告发他人应杖八十,实际只决罚了三十下,已决部分全部抵扣,剩余五十下未决的罪责,收赎钞三贯。
杖九十:如告发
诬致死未决流三千里不折杖,再犯收赎钞三十六贯。
绞斩,钞四十二贯,折银五钱二分五釐。全诬者,流三千里,加役三年。
过失杀,依律收赎钞四十二贯。内钞八分,该三十三贯六百文;铜钱二分,该八千四百文,给付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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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赎钞图
诬轻為重,已决全抵,剩罪未决,笞杖收赎,徒流杖一百餘收赎。徒限内老疾收赎。
笞一十
二十
三十:如告人,笞三十,内止一十,实已决,全抵剩二十之罪,未决收赎一贯二百文。
四十:如告人笞四十,内止一十,实巳决,全抵剩三十之罪,未决者收赎一贯八百文。
五十,如告人笞五十,内止二十,实已决,全抵剩三十之罪未决,收赎一贯八百文。
〔图表见word〕
杖六十,如告人,杖六十,内止二十,实已决,全抵剩四十之罪,未决收赎二贯四百文。
七十,如告人杖七十内止,三十实已决,全抵剩四十之罪未决,收赎二贯四百文。
八十,如告人,杖八十,内止三十,实已决,全抵剩五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
九十:如告人,杖九十,内止四十,实已决,全抵,剩五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
一百,如告人杖一百,内止四十,实已决,全抵剩六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六百文。
〔图表见word〕
徒一年,杖六十。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内止,笞五十。实已决,全抵剩杖一十。徒一年之罪,未决徒一年,折杖六十,并共七十。收赎四贯二百文,除杖外,徒该八贯四百文。计未役,每日赎钞三十三文三分三釐三毫,每月赎七十文。
一年半,杖七十,如告人,杖七十,徒一年半,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徒一年半之罪,未决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一百四十,除杖八十,剩杖六十,收赎三贯六百文,除杖外,徒该十贯八百文,计未役,每日赎钞二十文,月赎钞六百文。
二年,杖八十。如告人,杖八十,徒二年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徒二年之罪,未决者,徒二年,折杖八十,收赎四贯八百文。除杖外,徒该一十三贯二百文,计未役,每日赎十八文三釐三毫四丝,月赎五百五十文。
二年半,杖九十,如告人,杖九十,徒二年半,内止杖六十,徒
译他人应杖九十,实际只决罚了四十下,已决部分全部抵扣,剩余五十下未决的罪责,收赎钞三贯。
杖一百:如告发他人应杖一百,实际只决罚了四十下,已决部分全部抵扣,剩余六十下未决的罪责,收赎钞三贯六百文。
(此处图表见原文档)
徒一年(连杖六十):如告发他人应判杖六十、徒一年,实际只决罚了笞五十,已决部分全部抵扣,剩余杖十下、徒一年的罪责未决。徒一年折杖六十,连同剩余的杖十下共杖七十,收赎钞四贯二百文;除去杖罚部分,徒罪部分应收赎八贯四百文。折算未服劳役部分,每日赎钞三十三文三分三厘三毫,每月赎七十文。
徒一年半(连杖七十):如告发他人应判杖七十、徒一年半,实际只决罚了杖八十,已决部分全部抵扣,剩余徒一年半之罪未决。徒一年半折杖七十,连同原判合计杖一百四十,除去已决的杖八十,剩杖六十,收赎钞三贯六百文;除去杖罚部分,徒罪部分应收赎十贯八百文。折算未服劳役部分,每日赎钞二十文,每月赎六百文。
徒二年(连杖八十):如告发他人应判杖八十、徒二年,实际只决罚了杖八十,已决部分全部抵扣,剩余徒二年之罪未决。徒二年折杖八十,收赎钞四贯八百文;除去杖罚部分,徒罪部分应收赎十三贯二百文。折算未服劳役部分,每日赎钞十八文三厘三毫四丝,每月赎五百五十文。
徒二年半(连杖九十):如告发他人应判杖九十、徒二年半,实际只决罚了杖六十、徒……(原文至此中断)
一年,实已决,全抵剩杖三十,徒一年半之罪,未决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三十,共杖一百,收赎四贯,除杖外,徒该一十贯六百文,计未役,每日赎一十七文三分三釐三毫四丝,月赎五百二十文。
三年,杖一百。如告人,杖一百,徒三年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杖二十。徒三年之罪,未决徒三年,折杖共一百二十,止杖一百,餘二十,收赎一贯二百文。除杖外,徒该一十八贯,计未役,每日赎一十六文六分七釐,每月五百文。
译一年,若已经实际执行,全部抵消后剩下打三十杖,判处一年半徒刑的罪,若还未执行的一年半徒刑,折合为打七十杖,加上前面的三十杖,共计打一百杖,收赎钱四贯。除去杖刑部分,徒刑部分应收赎钱一十贯六百文,按尚未服役折算,每日赎钱一十七文三分三釐三毫四丝,每月赎钱五百二十文。
三年徒刑,打一百杖。若是被人告发的,打一百杖,徒刑以三年为限,打八十杖。若已经实际执行,全部抵消后剩下打二十杖。判处三年徒刑的罪,若还未执行的三年徒刑,折合杖数共一百二十,以打满一百杖为止,剩余二十杖,收赎钱一贯二百文。除去杖刑部分,徒刑部分应收赎钱一十八贯,按尚未服役折算,每日赎钱一十六文六分七釐,每月赎钱五百文。
流二千里,杖一百。如告人,未决,杖一百,流二千里。折杖一百二十,内止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实剩杖一百,收赎钞六贯。已决,准徒四年。除实外,全抵剩杖四十,徒三年。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如告人,未决,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折杖一百三十,内止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实剩一百一十,止杖一百餘,收赎六百文。已决,准徒四年。除实外,全抵剩杖四十,徒三年。
三千里,杖一百。如告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准徒四年,内止。杖一百,流二千里,准徒三年。实已决,全抵剩徒一年;未决,折杖一百四十,除一百二十,剩二十,收赎一贯二百文。
〔图表见word〕
拘役囚人
国初令罪人得以力役赎罪、死罪、拘役终身、徒流照年限、笞杖计月日、满日疏放。或修造或屯种、或煎盐、炒铁、事例不一、具列於后
洪武八年、令杂犯死罪者、免死、工役终身。徒流罪、照年限工役。官吏受赃、及杂犯死罪、当罢职役者、发凤阳屯种。民犯流罪者、凤阳工役一年、然后屯种
○十五年、令笞杖罪囚、悉送滁州种苜蓿、每一十、十日
○十六年、令徒流笞杖罪囚、代农民力役赎罪。役十日、准笞二十、杖一十。徒流、各计年准之
○二十六年定、凡刑部问拟刑名、除真犯死罪的决外。其餘笞杖徒流、杂犯死罪、应合准工者。议拟明白、审录允当、开送河南部、本部置立文簿、编成字号、註写各囚姓名、年籍、乡贯、住址、并為事缘由、工役年限日期、分豁满日、充军、疏放、终身工役。凡遇修砌城垣街道、修盖官员房屋、及起筑功臣坟塋等项、其该衙门移文到部。照依工作处所、合用笞杖等囚、拨付监工人员、收领前去工役、取讫领状在卷。本司一样造册二本、编写字号、并领去囚人姓名、年籍、乡贯、住址、及為某事、工役几年几日、分豁满日、充军、疏放、终身工役、监工某人、领去某处工作、一本进赴
内府、一本咨发工部收照。候各囚工满、监工人员、查理役过工程、具呈工部、计算无欠、合准工满、比查原册相同、连人咨发本部。又於原卷簿内、查理相同、然后具手本、差官齎赴
内府底册内前件项下、註销明白。合疏放者、引赴
御桥叩头毕、送应天府、 【今在京送顺天府】 给引寧家。合充军者、付发陕西司、照籍编发。 【今例折纳工价、惟引赴 御桥叩头仍旧】
○三十五年、令拨徒罪囚人、充国子监膳夫、照年限拘役
○又令罪囚工役、笞罪、每等五日、杖罪、每等十日。徒罪、准所徒年月、加以应杖之数。流罪三等、俱四年一百日。杂犯死罪、工役终身
○永乐二年奏准、徒流发充恩军者、於
长安左右门造守卫官军饭食、於汉赵二府牧马。
译流放二千里,杖一百。如果是被人告发(尚未执行)的,杖一百,流二千里。折合成杖刑一百二十下,其中只打杖六十,另折为徒刑一年。折成杖刑六十下,实际剩余杖刑一百下,收赎钞六贯。已经执行完毕的,按徒刑四年计算。除去实际已执行部分外,剩余全部折抵为杖刑四十下,徒刑三年。
流放二千五百里,杖一百。如果是被人告发(尚未执行)的,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折合成杖刑一百三十下,其中只打杖六十,另折为徒刑一年。折成杖刑六十下,实际剩余一百一十下,只打杖一百多下,收赎钱六百文。已经执行完毕的,按徒刑四年计算。除去实际已执行部分外,剩余全部折抵为杖刑四十下,徒刑三年。
流放三千里,杖一百。如果是被人告发的,杖一百,流三千里,折合徒刑四年,其中只打。杖一百,流二千里,折合徒刑三年。实际已经执行的,全部折抵为剩余徒刑一年;未执行的,折合杖刑一百四十下,除去一百二十下,剩二十下,收赎钱一贯二百文。
〔图表见word〕
拘役囚人
明朝建国之初规定,罪犯可以用劳役赎罪。死罪的,终身拘役服劳役;徒刑、流刑的,按年限服劳役;笞刑、杖刑的,按月日计算,期满释放。有的从事修造,有的从事屯田耕种,有的煎盐,有的炒铁,事例不一,详列于后。
洪武八年,规定犯杂犯死罪的,免除死刑,终身服劳役。犯徒刑、流刑的,按年限服劳役。官吏受贿及犯杂犯死罪、应当罢免官职差役的,发配凤阳屯田耕种。平民犯流刑的,在凤阳服劳役一年,然后屯田耕种。
洪武十五年,规定笞杖罪囚犯,一律送往滁州种植苜蓿,每打十下折抵十日劳役。
洪武十六年,规定徒刑、流刑、笞刑、杖刑罪囚犯,可代替农民出力赎罪。服劳役十日,折抵笞二十下、杖十下;徒刑、流刑,各按年限折算。
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凡刑部审理判定的罪名,除了真正的死罪要立即处决外,其余笞刑、杖刑、徒刑、流刑,以及杂犯死罪、应当折抵劳役的,商议判定明白,审核确认妥当后,发送河南部(清吏司)。该部设立文簿,编成字号,登记各囚犯姓名、年龄籍贯、乡贯住址,以及犯事缘由、服劳役年限日期,分别注明期满日、充军、释放、终身劳役等情况。凡遇修建城墙街道、修盖官员房屋,以及修筑功臣坟茔等项工程,由该衙门行文到部,按照工程所需,调拨相应笞杖等罪囚犯,交付监工人员领去服劳役,取得领状存档。本司制作两本一样的册子,编写字号,写明领去囚犯姓名、年龄籍贯、乡贯住址、犯事缘由、服劳役几年几日、注明期满日、充军、释放、终身劳役、监工某人、领去某处做工,一本呈送内府,一本咨送工部备查。等到各囚犯劳役期满,监工人员查核已完成的工程,呈报工部,核算无欠缺,符合期满条件,比对原册相符后,将人连同咨文发回本部;又在原卷册内核对相符,然后写具手本,派官员携带前往内府底册相应项下注销明白。应当释放的,引至御桥叩头完毕后,送应天府(如今在京城的送顺天府)发给通行文书,遣返回家。应当充军的,交付陕西司,按籍册编入发遣。(如今按惯例折算缴纳工价,只是仍旧引至御桥叩头。)
洪武三十五年,规定拨发犯徒刑罪的囚犯,充当国子监膳夫
不充军者、充国子监膳夫、将军军伴土工。或於北京為民种田、遵化炒铁。或自买船递运。或摆站运盐。笞杖罪、止铸钱准工
○十一年、令囚徒运粮无力者、发
天寿山种树、死罪、终身。徒流、各照年限。杖罪、每等五百株。笞罪、每等一百株
○宣德二年、令匠役杂犯死罪、锁镣终身工役。徒流笞杖罪、论年限工役
○五年、令罪囚无力运砖者、杂犯死罪、准杂工五年徒流、各依年限准工。杖罪、准工十箇月。笞罪、五箇月
○正统五年、令囚犯无力赎罪者、沿海边卫旗军舍餘、照旧例的决、还役随住。陕西民杂犯死罪、文职官吏、知印、承差、赃罪满贯、照例发庄浪等卫、安远等递运所、充军摆站。其餘各处军职旗军舍餘、笞杖的决、杂犯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福建、浙江、山东、发本处沿海。贵州、四川、广西、云南、陕西、湖广、发本处沿边。广东、发广西沿边江西、南直隶、发浙江金山卫沿海。北直隶、河南、发宣府。俱送总兵官处、定拨卫所、立功、备御、哨瞭、满日发回卫所、还职著役。民入阴阳人等、俱发附近衝要去处摆站
○十三年、令四川各井灶丁、犯罪加役、杂犯死罪者、罚役五年。流以下、递减年月。俱於本井上工、日加煎盐三斤
○天顺四年、令云南罪囚、杂犯死罪、并徒流罪、无力者、解发各场煎银、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各照年限
○成化十六年、令问发运灰运炭等项罪囚、有贫难无力、监追半年之上、运纳不及者、许赴所司告送原问衙门、原係军民舍餘、及例该革去职役之人、俱照例改拨做工摆站。其例该復还职役之人、有贫难情愿做工者、亦与改拨
○弘治二年、令内外徒罪囚犯、不分军民舍餘、无力者、俱决□讫所犯杖数、照徒年限、发遣做工炒铁等项科拟
○十三年奏定、凡乐户杂犯死罪、无力做工、流罪决杖一百、拘役四年。徒杖笞罪、俱不的决、止拟拘役满日著役。若犯窃盗、掏摸、抢夺等项、亦剌字充警
○嘉靖二十四年题准、问刑衙门、除军职旗军舍餘外。凡问发囚徒、俱定与本县驛递。若本县驛递、不係衝要、或无原设驛递、俱定发本府、或本州衝要驛递摆站
○万历三年题准、各处充徒人犯、二年半以下、原係犯徒减等情轻者、分发本州县拘羈摆站做工、定拨轻役军灶徒犯、亦听定拨本场煎盐、本境哨瞭。其三年以上罪重者、仍照旧行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七
问拟刑名
国朝问刑之法、详见诸司职掌、后损益事例不一、问刑衙门、或引律、或用例、其文已备载於前、诸係通例无所附著者、并载此
洪武元年令、凡斗殴词讼犯人、依律保辜。
译,按年限拘役。
又规定罪犯服劳役:笞罪每一等折五日,杖罪每一等折十日;徒罪按所判徒刑年月,加上应打杖刑的数目折算;流罪三等,都是四年零一百日;杂犯死罪,终身服劳役。
永乐二年奏准,判处徒刑流刑发配充当恩军的,在长安左右门制作守卫官军的饭食,在汉王府、赵王府牧马;不充军的,充当国子监膳夫、将军的军伴、土工,或在北京作平民种田,或在遵化炒铁,或自备船只从事递运,或在驿站摆站运盐。笞刑杖刑的,只需缴纳铸钱折抵劳役。
永乐十一年,规定囚犯中运粮无力的,发配到天寿山种树:死罪终身服役,徒刑流刑各按年限,杖罪每一等种五百株,笞罪每一等种一百株。
宣德二年,规定工匠中犯杂犯死罪的,戴锁镣终身服劳役;徒刑流刑笞刑杖刑的,按年限服劳役。
宣德五年,规定罪囚无力运砖的:杂犯死罪,折算杂役五年;徒刑流刑各按年限折算劳役;杖罪折算劳役十个月;笞罪折算五个月。
正统五年,规定囚犯无力赎罪的:沿海边境卫所旗军舍余,按旧例执行完毕后,仍留原地服役居住。陕西的平民犯杂犯死罪,文职官吏、知印、承差因赃罪满贯的,按例发往庄浪等卫、安远等递运所,充军摆站。其余各处军职、旗军、舍余,笞杖已执行完的,犯杂犯死罪的服役五年,流罪四年,徒罪按徒刑年限。福建、浙江、山东的,发往本处沿海;贵州、四川、广西、云南、陕西、湖广的,发往本处沿边;广东的,发往广西沿边;江西、南直隶的,发往浙江金山卫沿海;北直隶、河南的,发往宣府。都送交总兵官处,分派卫所,立功、备御、哨望,期满后发回原卫所,仍任原职服役。平民及阴阳人等,都发往附近要冲之地摆站。
正统十三年,规定四川各盐井灶户中犯罪加罚劳役的:犯杂犯死罪的,罚役五年;流罪以下依次递减年月,都在本井上劳作,每日加煎盐三斤。
天顺四年,规定云南罪囚中犯杂犯死罪及徒刑流刑而无力赎罪的,解送各盐场煎银: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各按年限。
成化十六年,规定判处运灰运炭等罪的囚犯,若贫困无力、监禁追缴半年以上仍运纳不及的,允许向主管部门申告,送回原审衙门处理;原是军民舍余、按例应革去职役之人的,都按例改派做工摆站;原本应恢复职役之人中,有贫困而情愿做工的,也一并给予改派。
弘治二年,规定内外犯徒罪的囚犯,不分军民舍余,无力赎罪的,都先执行完应受的杖数,再按徒刑年限,发往做工、炒铁等处酌情安排。
弘治十三年奏定,凡乐户犯杂犯死罪而无力做工的,流罪杖一百、拘役四年;徒罪笞罪都不执行杖刑,只判拘役期满后仍服原役。若犯偷窃、扒窃、抢夺等项的,也刺字充作警示。
嘉靖二十四年题准,问刑衙门除军职、旗军、舍余外,凡判处徒刑的囚犯,都指定发往本县驿递;如本县驿递不属冲要之地,或本无原设驿递的,都改发本府或本州冲要驿递摆站。
万历三年题准,各处充徒刑的犯人,二年半以下、原本因犯徒减等情节较轻的,分发本州县拘管摆站做工;判定拨往轻役的军灶徒犯,也可以听候分派到本盐场煎盐、本境哨望。三年以上罪重的,仍照旧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