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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大明会典一百五十六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五律例六【礼律】祭祀祭享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434–1455 段

违者、杖八十

褻瀆神明

凡私家告

天拜斗、焚烧夜香、燃点天灯七灯、褻瀆神明者、杖八十。妇女有犯、罪坐家长。若僧道修斋设醮、而拜奏青词表文、及祈禳火灾者、同罪。还俗

○若有官及军民之家、纵令妻女於寺观神庙烧香者、笞四十。罪坐夫男。无夫男者、罪坐本妇。其寺观神庙住持、及守门之人、不為禁止者、与同罪

一凡僧道军民人等、於各寺观神庙、刁姦妇女、因而引诱逃走、或誆骗财物者、俱发附近充军。若军民人等、纵令妇女於寺观神庙有犯者、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落

禁止师巫邪术

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鸞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眾、夜聚晓散、佯修善事、扇惑人民、為首者、绞。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军民装扮神像、鸣锣击鼓、迎神赛会者、杖一百、罪坐為首之人

○里长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其民间春秋义社、不在禁限

一各处官吏军民僧道人等来京、妄扶鸞祷圣、书符咒水、一切左道乱正、邪术扇惑人民、為从者、及称烧炼丹药、出入内外官家、或擅入

皇城、夤缘作弊、希求进用、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若容留潜住、及荐举引用、邻甲知情不举、并

皇城各门守卫官军、不行关防□拏者、各参究治罪

一凡左道惑眾之人、或烧香集徒、夜聚晓散、為从者、及称為善友、求讨布施、至十人以上、并军民人等、不问来歷窝藏接引、或寺观住持、容留披剃冠簪、探听境内事情、及被诱军民、捨与应禁铁器等项、事发、属军卫者、俱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

仪制

合和御药

凡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及封题错误、医人杖一百。料理拣择不精者、杖六十。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厨子杖一百。若饮食之物不洁净者、杖八十。拣择不精者、杖六十。不品尝者、笞五十。监临提调官、各城医人厨子罪二等

○若监临提调官、及厨子人等误将杂药至造御膳处所者、杖一百、所将杂药、就令自喫。门官、及守卫官、失於□检者、与犯人同罪。并临时奏闻区处

乘舆服御物

凡乘舆服御物、收藏修整不如法者、杖六十。进御差失者、笞四十。其车马之属不调习、驾驭之具不坚完者、杖八十

○若主守之人、将乘舆服御物、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杖一百、徒三年。若弃毁者、罪亦如之。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

○若御幸舟船、误不坚固者、工匠杖一百。若不整顿修饰、及在船篙棹之属缺少者、杖六十。并罪坐所由。监临提调官、各减工匠罪二等。

译祇,所在有司应设立牌位,写明神号及祭祀日期,在洁净之处经常悬挂,按时致祭。到时延误祭祀的,杖一百;祭祀不应奉祀之神的,杖八十。

历代帝王陵寝

凡历代帝王陵寝、以及忠臣烈士、先圣先贤的坟墓,不许在上面砍柴耕种、以及放牧牛羊等牲畜,违者杖八十。

亵渎神明

凡私家祭告上天、跪拜北斗、焚烧夜香、燃点天灯七灯,亵渎神明的,杖八十;妇女犯此罪的,罪坐家长。若僧道设斋建醮、上奏青词表文、以及祈禳火灾的,同罪,令其还俗。

○若有官员及军民之家,纵容妻女到寺观神庙烧香的,笞四十,罪坐丈夫或儿子;没有丈夫或儿子的,罪坐该妇女本人。寺观神庙的住持、以及守门之人不加禁止的,与其同罪。

一、凡僧道军民人等在各寺观神庙调戏奸淫妇女,因而引诱其逃走、或诓骗财物的,都发配附近充军。若军民人等纵容妇女在寺观神庙有此类行为的,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禁止师巫邪术

凡师巫假借降附邪神,画符念咒作法、扶乩祷告称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以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切歪门邪道乱正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聚集众人,夜聚晓散、假装做善事、蛊惑百姓,为首的绞刑,为从的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军民装扮神像,敲锣打鼓迎神赛会的,杖一百,罪坐为首之人。

○里长知情不举报的,各笞四十。民间春秋两季的义社集会,不在禁止之列。

一、各处官吏军民僧道人等来京,妄行扶乩祷告称圣、画符念咒作法,一切歪门邪道乱正、以邪术蛊惑百姓的,为从的、以及自称能烧炼丹药、出入内外官员家中、或擅自进入皇城钻营作弊、图谋进用的,属于军卫的发配边卫充军,属于有司的发配口外为民。若容留藏匿、以及推荐引用的,邻里保甲知情不举报的、以及皇城各门守卫官军不予盘查拘捕的,都参究治罪。

一、凡以歪门邪道蛊惑众人之人,或烧香聚集徒众、夜聚晓散,为从的、以及自称善友、募化布施至十人以上的、以及军民人等不问来历窝藏接引的、或寺观住持容留其剃度戴冠、探听境内事情的、以及被诱惑的军民舍出应禁铁器等物的,事发后属于军卫的都发配边卫充军,属于有司的发配口外为民。

仪制

合和御药

凡配制御用药物,误不依照本方、以及封题错误的,医人杖一百;调配拣选不精细的,杖六十。若制作御膳,误犯饮食禁忌的,厨子杖一百;若饮食之物不洁净的,杖八十;拣选不精细的,杖六十;不先行品尝的,笞五十。监临提调官、各城的医人厨子罪减二等。

○若监临提调官、以及厨子人等误将杂药带至制作御膳之处的,杖一百,所带杂药就令其自己服下;门官、以及守卫官失于检查的,与犯人同罪,并即时奏闻处置。

乘舆服御物

凡皇帝乘舆及服御之物,收藏修整不合规格的,杖六十;进献时出现差错的,笞四十;车马之类不加调习训练、驾驭之具不坚固完好的,杖八十。

○若主管保管之人,将乘舆服御之物私自借用、或转借他人、以及借用之人,各杖一百、徒刑三年;若丢弃损毁的,罪也同

并临时奏闻区处

收藏禁书及私习天文

凡私家收藏玄象器物、天文图讖、应禁之书、及歷代帝王图像、金玉符璽等物者、杖一百。若私习天文者、罪亦如之。并於犯人外下、追银一十两、给付告人充赏

御赐衣物

凡御赐百官衣物、使臣不行亲送、转附他人给与者、杖一百、罢职不叙

失误朝贺

凡朝贺及迎接詔书、所司不预先告示者、笞四十。其已承告示、而失误者、罪亦如之

失仪

凡祭祀、及謁拜

园陵、若朝会行礼差错、及失仪者、罚俸钱半月。其纠仪官、应纠举而不纠者、罪同

奏对失序

凡在朝侍从官员、特承顾问、官高者、先行面奏。卑者以次进对。若先后失序者、各罚俸钱半月

朝见留难

凡仪礼司官、将应朝见官员人等、託故留难阻当、不即引见者、斩。大臣知而不问、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上书陈言

凡国家政令得失、军民利病、一切兴利除害之事、并从五军都督府、六部官、面奏区处。及听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官、各陈所见、直言无隐

○若内外大小官员、但有本衙门不便事件、许令明白条陈、实封进呈、取自上裁、若知而不言、苟延岁月者、在内从监察御史、在外从按察司纠察

○若百工技艺之人、应有可言之事、亦许直至御前奏闻。其言可用、即付所司施行。各衙门但有阻当者、鞫问明白、斩

○其陈言事理、并要直言简易、每事各开前件、不许虚饰繁文

○若纵横之徒、假以上书、巧言令色、希求进用者、杖一百

○若称诉冤枉、於军民官司、借用印信封皮入递者、借者、及借与者、皆斩

见任官輒自立碑

凡见任官、实无政跡、輒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若遣人妄称已善、申请於上者、杖八十。受遣之人、各减一等

禁止迎送

凡上司官、及使客经过、若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出巡按治、而所在各衙门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其容令迎送不举问者、罪亦如之

公差人员欺凌长官

凡公差人员在外、不循礼法、欺凌守御官、及知府知州者、杖六十。附过还役、歷过俸月不准、若校尉有犯、杖七十。祗候禁子有犯、杖八十

服舍违式

凡官民房舍车服器物之类、各有等第。若违式僭用、有官者、杖一百、罢职不叙。无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长。工匠并笞五十

○若僭用违禁龙凤文者、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工匠杖一百、连当房家小、起发赴京、籍充局匠。违禁之物并入官

○首告者、官给赏银五十两

○若工匠能自首者免罪、一体给赏

一各

王府郡主仪宾、该鈒花金带、胸背狮子。县主仪宾、鈒花金带。郡君仪宾、光素金带。胸背俱虎豹。县君仪宾、鈒花银带。乡君仪宾、光素银带。胸背俱彪。

译样;遗失以及误毁的,各减三等。

○若皇帝乘坐的舟船,因误工而不坚固的,工匠杖一百;若不加整顿修饰、以及船上篙棹之类缺少的,杖六十,并罪坐相关负责人;监临提调官各减工匠罪二等,并即时奏闻处置。

收藏禁书及私习天文

凡私家收藏天文仪器、天文图谶等应禁之书、以及历代帝王图像、金玉符玺等物的,杖一百;若私自学习天文的,罪也同样,并在治犯人罪之外,追缴银十两给付告发人作为奖赏。

御赐衣物

凡皇帝赐予百官的衣物,使臣不亲自送达、转托他人给予的,杖一百、罢官不再叙用。

失误朝贺

凡朝贺以及迎接诏书,主管部门不提前告示的,笞四十;已接到告示却延误的,罪也同样。

失仪

凡祭祀、以及谒拜园陵,若朝会行礼有差错、以及失仪的,罚俸禄半月;纠仪官应当纠举却不纠举的,罪同。

奏对失序

凡在朝侍从官员,特蒙皇帝顾问,官职高的先行面奏,官职低的依次进对;若先后顺序失当的,各罚俸禄半月。

朝见留难

凡仪礼司官员,将应朝见的官员人等借故拖延阻挡、不及时引见的,斩;大臣知情不问的,与其同罪,不知情的不予问罪。

上书陈言

凡国家政令得失、军民利弊,一切兴利除害之事,都由五军都督府、六部官员当面奏请处置,以及听凭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官各自陈述所见,直言不隐讳。

○若内外大小官员,凡本衙门有不便之事,允许明白条陈、实封进呈,听候皇上裁决;若明知而不言、苟且拖延岁月的,在朝内的由监察御史、在外的由按察司纠察。

○若各行各业的工匠技艺之人,凡有可陈之言的事,也允许直接到御前奏闻;其言辞若可采用,即交主管部门施行;各衙门凡有阻拦的,审问明白后斩。

○其陈言的内容,都要直言简明,每件事各自列明前后事由,不许虚饰浮文。

○若纵横之徒假借上书之名,巧言令色以图谋进用的,杖一百。

○若诉说冤枉,借用军民官府的印信封皮投递的,借用者、以及借与者,都斩。

见任官辄自立碑

凡现任官员,实无政绩、却擅自为自己立碑建祠的,杖一百;若派人妄称自己贤良、向上申请的,杖八十,受派遣之人各减一等。

禁止迎送

凡上司官员、以及使者过境,若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出巡按治,而所在各衙门官吏出城迎送的,杖九十;容许迎送而不举报问罪的,罪也同样。

公差人员欺凌长官

凡公差人员在外,不遵循礼法,欺凌守御官、以及知府知州的,杖六十,附记过失仍回本役,历年俸禄不予核准;若校尉犯此的,杖七十;祗候禁子犯此的,杖八十。

服舍违式

凡官民房舍车服器物之类,各有等级规定。若违反规定僭越使用的,有官职者杖一百、罢官不叙;无官职者笞五十,罪坐家长;工匠一并笞五十。

○若僭越使用违禁龙凤纹样的,官民各杖一百、徒刑三年;工匠杖一百,连同家眷起解赴京、登记编入局中充当工匠;违禁之物一并没收入官。

○首告者,官府给予赏银五十两。

○若工匠能自首的免罪,一并给予奖赏。

一、各王府郡主的仪宾,该系花纹金带、胸背绣狮子;县主仪

故违僭用者、革去冠带、戴平头巾、於本处儒学、读书习礼三年、方许復职

一两京堂上文职、四品以下、及五府管事、并在京在外镇守守备等项、公侯伯都督等官、不分老少、俱不许乘轿。违者参问。其餘军职、若上马拏交床、出入抬小轿者、先将服役之人问罪。指挥以下、参问。京卫调外卫。外卫调边卫。俱带俸差操

一军民僧道人等、服饰器用、俱有旧制。若常服僭用锦綺紵丝綾罗彩绣、器物用戧金描金、酒器纯用金银、及将大红销金、製為帐幔被褥之类、妇女僭用金绣闪色衣服、金宝首饰鐲釧、及用珍珠、缘缀衣履、并结补子盖额缨络等件、娼妓僭用金首饰鐲釧者、事发、各问以应得之罪。服饰器用等物、并追入官

一官吏军民人等、但有僭用玄黄紫三色、及蟒龙飞鱼斗牛、器皿僭用朱红黄顏色、及

亲王法物者、俱比照僭用龙凤文律拟断。服饰器物、追收入官

僧道拜父母

凡僧尼道士女冠、并令拜父母、祭祀祖先、丧服等第、皆与常人同。违者、杖一百、还俗

○若僧道衣服、止许用紬绢布疋、不得用紵丝綾罗。违者、笞五十、还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失占天象

凡天文垂象、钦天监官、失於占候奏闻者、杖六十

术士妄言祸福

凡阴阳术士、不许於大小文武官员之家、妄言祸福。违者、杖一百。其依经推算、星命卜课者、不在禁限

匿父母夫丧

凡闻父母及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丧制未终、释服从吉、忘哀作乐、及参预筵宴者、杖八十。若闻期亲尊长丧、匿不举哀者、亦杖八十。若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者、杖六十

○若官吏、父母死、应丁忧、诈称祖父母伯叔姑兄姊之丧、不丁忧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无丧诈称有丧、或旧丧诈称新丧者、罪同。有规避者、从重论

○若丧制未终、冒哀从仕者、杖八十

○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仕宦远方丁忧者、以闻丧月日為始、夺情起復者。不拘此律

一文职官吏人等、若将远年亡过父母、诈作新丧者、问发為民。若父母见在、诈称死亡者、发口外独石等处充军。其父母丧、计原籍程途、每千里限五十日、过限匿不举哀、不离职役者、俱发口外為民

弃亲之任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篤疾、别无以次侍丁、而弃亲之任。及妄称祖父母父母老疾、求归入侍者、并杖八十

○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筵宴作乐者、罪亦如之

丧葬

凡有丧之家、必须依礼安葬。若惑於风水、及託故停柩在家、经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

○其从尊长遗言、将尸烧化、及弃置水中者、杖一百。卑幼并减二等。

译宾系花纹金带;郡君仪宾系素金带、胸背绣虎豹;县君仪宾系花纹银带;乡君仪宾系素银带、胸背绣彪。故意违反僭越使用的,革去冠带,戴平头巾,到本地儒学读书习礼三年,才许恢复职位。

一、两京堂上文职四品以下、以及五府管事官员、并在京在外镇守守备等项公侯伯都督等官,不论年长年少,都不许乘轿;违者参奏问罪。其余武职官员,若上马时用交床、出入抬乘小轿的,先将服役之人问罪;指挥以下的参奏问罪,京卫的调往外卫、外卫的调往边卫,都带俸差遣操练。

一、军民僧道人等的服饰器用,都有旧制规定。若日常服饰僭越使用锦绮紵丝绫罗彩绣,器物使用戗金描金,酒器纯用金银,以及将大红销金制作帐幔被褥之类,妇女僭越使用金绣闪色衣服、金宝首饰镯钏、以及使用珍珠缘缀衣履,以及结缀补子盖额缨络等件,娼妓僭越使用金首饰镯钏的,事发后各按应得之罪问罪,服饰器用等物一并追缴入官。

一、官吏军民人等,凡僭越使用玄黄紫三色、以及蟒龙飞鱼斗牛图案,器皿僭越使用朱红黄颜色、以及亲王专用法物的,都比照僭越使用龙凤纹样律条论处,服饰器物追缴没收入官。

僧道拜父母

凡僧尼道士女冠,都应命其拜见父母、祭祀祖先,丧服等级都与常人相同;违者杖一百,令其还俗。

○若僧道衣服,只许使用绸绢布匹,不得使用紵丝绫罗;违者笞五十、还俗,衣服没收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之内。

失占天象

凡天文星象显现异常,钦天监官员失于占候奏闻的,杖六十。

术士妄言祸福

凡阴阳术士,不许在大小文武官员之家胡乱预言祸福;违者杖一百;其依经推算星命卜课的,不在禁限之内。

匿父母夫丧

凡听闻父母及丈夫的丧事,隐匿不举哀的,杖六十、徒刑一年;若丧期未满、却脱去丧服作乐享乐、忘记哀痛、以及参加宴会的,杖八十;若听闻期亲尊长的丧事、隐匿不举哀的,也杖八十;若丧期未满、脱去丧服的,杖六十。

○若官吏父母去世、应当丁忧,却诈称是祖父母、伯叔、姑、兄姊的丧事、而不丁忧的,杖一百、罢官罢役不叙;无丧事却诈称有丧事、或旧丧事诈称新丧事的,罪同;有意规避的,从重论处。

○若丧期未满、却冒着丧期出仕任职的,杖八十。

○主管官司明知而听任的,各与其同罪;不知情的不予问罪。

○在远方为官而丁忧的,以听闻丧事的月日为起始日期;若被夺情起复的,不受此律限制。

一、文职官吏人等,若将年代久远已故的父母诈称是新丧的,问罪发配为民;若父母尚在世、却诈称已死亡的,发配口外独石等处充军。其父母丧事,按原籍路程计算,每千里限五十日;超期隐匿不举哀、不离职役的,都发配口外为民。

弃亲之任

凡祖父母父母年满八十以上、以及患有重病,别无其他子弟可以侍奉、却弃亲赴任的,以及虚假声称祖父母父母年老患病、请求归家侍奉的,都杖八十。

○若祖父母父母、以及丈夫犯死罪被囚禁、却设宴作乐的,罪也同样。

丧葬

凡有丧事之家,必须依礼安葬;若被风水之说迷惑、以及托故

若亡歿远方、子孙不能归葬、而烧化者、听从其便

○其居丧之家、修斋设醮、若男女溷杂、饮酒食肉者、家长杖八十。僧道同罪、还俗

乡饮酒礼

凡乡党叙齿、及乡饮酒礼、已有定式。违者笞五十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六

律例七【兵律一】

宫卫

太庙门擅入

凡擅入

太庙门、及

山陵兆域门者、杖一百。

太社门、杖九十。未过门限者、各减一等。守卫官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

宫殿门擅入

凡擅入皇城、午门、东华、西华、玄武门、及禁苑者、各杖一百。擅入宫殿门、杖六十、徒一年。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者、绞。未过门限者、各减一等

○若无门籍、冒名而入者、罪亦如之

○其应入宫殿、未著门籍而入、或当下直而輒入、及宿次未到而輒宿者、各笞四十

○若不係宿卫应直合带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宫殿门内者、绞。入皇城门内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

○门官、及宿卫官军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人又减一等。并罪坐直日者 【餘条准此】

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

凡宫禁宿卫、及皇城门守卫人、应直不直者、笞四十。以应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六十。以别卫不係宿卫守卫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百户以上、各加一等

○若在直而逃者、罪亦如之

○京城门、减一等。各处城门、又减一等。亲管头目、知而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有故而赴所管告知者不坐

一

皇城各门街铺、上直守卫该管官旗、鈐束不严、及容情故纵所管军人离直、点视不到、十名以上者、各杖一百。指挥降千户。千户降百户。卫镇抚、降所镇抚。百户、及所镇抚、各降总旗。总旗降小旗。小旗降军。俱调边卫带俸食粮差操。若受财卖放者、不分人赃多寡问罪、亦照前降调。其留守五卫、昼夜轮流点城官员、但受财卖放者、一体参问降调。若止是巡点不严、以致军士不全、问罪还职。其各该直宿官旗军人、点视不到、一二次者、送问。三次以上者、问发边卫差操

从驾稽违

凡应从车驾之人、违期不到、及从而先回还者、一日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百户以上、各加一等

○若从车驾行而逃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百户以上、绞

○亲管头目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直行御道

凡午门外、御道至御桥、除侍卫官军、导从车驾出入、许於东西两傍行走外。其餘文武百官军民人等、无故於上直行、及輒度御桥者、杖八十。若於宫殿中、直行御道者、杖一百。守卫官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

译将灵柩停放家中,经年累月暴露不葬的,杖八十。

○若遵从尊长遗言,将尸体焚化、以及弃置水中的,杖一百;卑幼人等各减二等;若死于远方,子孙不能归葬、因而焚化的,听任其便。

○居丧之家设斋建醮,若男女混杂、饮酒食肉的,家长杖八十;僧道同罪,令其还俗。

乡饮酒礼

凡乡里按年齿排序、以及乡饮酒礼,都已有定式;违者笞五十。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六

律例七【兵律一】

宫卫

太庙门擅入

凡擅自进入太庙门、以及山陵兆域门的,杖一百;太社门,杖九十;未越过门限的,各减一等。守卫官故意放纵的,各与犯人同罪;失于察觉的,减三等。

宫殿门擅入

凡擅自进入皇城、午门、东华、西华、玄武门、以及禁苑的,各杖一百;擅自进入宫殿门的,杖六十、徒刑一年;擅自进入御膳所、以及皇帝所在之处的,绞刑;未越过门限的,各减一等。

○若无门籍、冒名进入的,罪也同样。

○应当进入宫殿、却未登记门籍而进入的,或当值不该入内却擅自进入的、以及轮值时间未到却擅自留宿的,各笞四十。

○若非当值宿卫应带兵仗之人,只是携带利刃进入宫殿门内的,绞刑;进入皇城门内的,杖一百,发配边远充军。

○门官、以及宿卫官军故意放纵的,各与犯人同罪;失于察觉的,减三等,最重杖一百;军人再减一等;并罪坐当值之日的负责人【其余条款照此办理】。

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

凡宫禁宿卫、以及皇城门守卫人,应当值而不当值的,笞四十;由应当宿卫守卫之人私自找人代替、以及代替之人,各杖六十;由不属于该宿卫守卫的别卫之人冒名私自代替、以及代替之人,各杖一百;百户以上的各加一等。

○若在当值时逃跑的,罪也同样。

○京城门的减一等,各处城门的又减一等;亲管头目知情故意放纵的,各与犯人同罪;失于察觉的,减三等;若有缘故前往主管处所报告的不予问罪。

一、皇城各门街铺,上值守卫的主管官旗,管束不严、以及徇情放纵所管军人离值、点视不到十名以上的,各杖一百;指挥降为千户,千户降为百户,卫镇抚降为所镇抚,百户及所镇抚各降为总旗,总旗降为小旗,小旗降为普通军人,都调往边卫带俸食粮差遣操练。若受贿卖放的,不论受贿多寡都问罪,也照前降调。留守五卫昼夜轮流点城的官员,凡受贿卖放的,一并参奏问罪降调;若只是巡点不严、以致军士不齐全的,问罪后仍复原职。各该当值宿卫的官旗军人,点视不到一二次的,送审;三次以上的,问罪发配边卫差遣操练。

从驾稽违

凡应当随从皇帝车驾之人,违期不到、以及随行后先行返回的,一日笞四十,每超三日加一等,最重杖一百;百户以上的各加一等。

○若随从车驾行进途中而逃跑的,杖一百、发配边远充军;百户以上的绞刑。

○亲管头目故意放纵的,各与犯人同罪;失于察觉的,减三等,最重杖一百。

直行御道

凡午门外,御道至御桥,除侍卫官军导引扈从车驾出入、允许在东西两旁行走外,其余文武百官军民人等,无故在御道上直行、以及擅自越过御桥的,杖

失觉察者、减三等。若於御道上横过、係一时经行者、不在禁限

内府工作人匠替役

凡诸色工匠行人、差拨赴内府、及承运库工作、若不亲身关牌入内应役、雇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雇工钱入官

宫殿造作罢不出

凡在宫殿内造作、所司具工匠姓名、报门官、及守卫官、就於所入门首、逐一点视、放入工作、至申时分、仍须相视形貌、照数点出。其不出者、绞。监工、及提调内使监官、门官、守卫官军点视。如名数短少、就便□捉、随即奏闻。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輒出入宫殿门

凡应出宫殿、而门籍已除、輒留不出、及被告劾、已有公文禁止、籍虽未除、輒入宫殿者、各杖一百

○若宿卫人、已被奏劾者、本司先收其兵仗。违者、罪亦如之

○若於宫殿门、虽有籍、至夜皆不得出入。若入者、杖一百。出者、杖八十。无籍入者、加二等。若持仗入殿门者、绞

关防内使出入

凡内使监官、并奉御内使、但遇出外、各门官须要收留本人在身关防牌面、於簿上印记姓名字号明白、附写前去某处干办、是何事务、其门官与守卫官军、□检沿身、别无夹带、方许放出。回还一体□检、给牌入内、以凭逐月稽考出外次数。但□出应干杂药、就令自喫。若不服□检者、杖一百、充军。若非奉旨、私将兵器、进入皇城门内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入宫殿门内者、绞。门官、及守卫官、失於□检者、与犯人同罪

向宫殿射箭

凡向

太庙、及宫殿、射箭、放弹、投砖石者、绞。向

太社、杖一百、流三千里。但伤人者、斩

宿卫人兵仗

凡宿卫人、兵仗不离身。违者、笞四十。輒离职掌处所、笞五十。别处宿、杖六十。百户以上、各加一等。亲管头目、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

禁经断人充宿卫

凡在京城、犯罪被极刑之家、同居人口、随即迁发别郡住坐、其亲属人等、并一应经断之人、并不得入充近侍、及宿卫、守把皇城京城门禁。若朦朧充当者、斩。其当该官司、不為用心详审、或听人嘱託、及受财、容令充当者、罪同

○若有特旨选充、曾经覆奏、明立文案者、不在此限

衝突仪仗

凡车驾行处、除近侍、及宿卫护驾官军外、其餘军民、并须迴避。衝入仪仗内者、绞。若在郊野之外、一时不能迴避者、听俯伏以待。其文武百官、非奉宣唤、无故輒入仪仗内者、杖一百。典仗护卫官军故纵者、

译八十;若在宫殿中直行御道的,杖一百。守卫官故意放纵的,各与犯人同罪;失于察觉的,减三等;若在御道上横穿而过、属于一时经过的,不在禁限之内。

内府工作人匠替役

凡各类工匠行人,被差拨前往内府、以及承运库工作,若不亲自凭牌入内应役,雇人冒名私自代替、以及代替之人,各杖一百,雇工钱没收入官。

宫殿造作罢不出

凡在宫殿内从事营造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开列工匠姓名,报告门官、以及守卫官,就在所入之门首逐一点视放入工作,到申时仍须察看形貌,照数点名放出;其中不出来的,绞刑。监工、以及提调内使监官、门官、守卫官军应负责点视,如姓名人数短少的,就地拘捕,随即奏闻;知情不举报的,与犯人同罪;失于察觉的,减三等,最重杖一百。

辄出入宫殿门

凡应当出宫殿、门籍已经除去、却擅自留下不出、以及被弹劾、已有公文禁止、门籍虽未除去、却擅自进入宫殿的,各杖一百。

○若宿卫之人已被奏劾的,本司应先收回其兵仗;违者罪也同样。

○若宫殿门虽有门籍,到了夜晚都不得出入;若出入的,杖一百;出去的,杖八十;无门籍而进入的,加二等;若携带兵仗进入殿门的,绞刑。

关防内使出入

凡内使监官、以及奉御内使,凡遇外出,各门官须收留本人随身关防牌面,在簿册上登记姓名字号明白,注明前往某处办理何事,门官与守卫官军须检查其随身,确无夹带,方许放行;返回时也一体检查,交回牌子入内,以便按月核查出外次数。凡检查出携带应用杂药的,就令其自己服下;若不服从检查的,杖一百、充军。若非奉旨、私自携带兵器进入皇城门内的,杖一百、发配边远充军;进入宫殿门内的,绞刑;门官、以及守卫官失于检查的,与犯人同罪。

向宫殿射箭

凡向太庙、以及宫殿射箭、放弹、投掷砖石的,绞刑;向太社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若伤及人的,斩刑。

宿卫人兵仗

凡宿卫之人,兵仗不得离身;违者笞四十;擅自离开职守处所的,笞五十;在别处留宿的,杖六十;百户以上的各加一等;亲管头目知情不举报的,与犯人同罪;失于察觉的,减三等。

禁经断人充宿卫

凡在京城,犯罪被处以极刑之人家中同居人口,应立即迁往别郡居住,其亲属人等、以及一切曾受过刑罚断案的人,都不得充任近侍、以及宿卫、守把皇城京城门禁;若蒙混充当的,斩刑;主管官司不用心详审、或听人嘱托、以及受贿容许充当的,罪同。

○若有皇帝特旨选用、曾经复奏、明确立案的,不在此限。

冲突仪仗

凡皇帝车驾经行之处,除近侍、以及宿卫护驾官军外,其余军民都须回避;冲入仪仗队列内的,绞刑;若在郊野之外一时不能回避的,听任俯伏等待。文武百官非奉宣召、无故擅自进入仪仗队列内的,杖一百;典仗护卫官军故意放纵的(后文缺)。

与犯人同罪。不觉者、减三等

○凡有申诉冤抑者、止许於仗外俯伏以听。若衝入仪仗内、而所诉事不实者、绞。得实者、免罪

○凡军民之家、纵放牲畜、若守卫不备、因而衝突仪仗者、杖八十。衝入皇城门内者、杖一百

一

圣驾出郊、衝突仪仗、妄行奏诉者、追究主使教唆捏写本状之人、俱问罪、各杖一百、发边卫充军。所奏情词、不分虚实、立案不行

行宫营门

凡行宫外营门、次营门、与皇城门同。若有擅入者、杖一百。内营牙帐门、与宫殿门同。擅入者、杖六十、徒一年

译与犯人同罪。没有察觉的,减三等处罚。

凡是有申诉冤屈的人,只许在仪仗之外俯伏等候聆听。如果冲入仪仗队伍之内,而所申诉的事情不属实的,处以绞刑。申诉属实的,免罪。

凡是军民之家,放纵牲畜,或者守卫不严,因而冲撞仪仗的,杖八十。冲入皇城门内的,杖一百。

一

皇帝出郊时,冲撞仪仗、胡乱奏报申诉的,要追究主使、教唆、捏造状文的人,都定罪,各杖一百,发配边疆卫所充军。所奏的情词,不分是真是假,一律立案存档、不予受理施行。

行宫营门

凡是行宫外营门、次营门,与皇城门的规定相同。如果有擅自闯入的,杖一百。内营牙帐门,与宫殿门的规定相同。擅自闯入的,杖六十,徒刑一年。

越城

凡越皇城者、绞。京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越各府州县镇城者、杖一百。官府公廨墻垣者、杖八十。越而未过者、各减一等。若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

门禁锁钥

凡各处城门、应闭而误不下锁者、杖八十。非时擅开闭者、杖一百。京城门、各加一等。其有公务急速、非时开闭者、不在此限

○若皇城门应闭而误不下锁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非时擅开闭者、绞。其有旨开闭者、勿论

悬带关防牌面

凡朝参文武官、及内官、悬带牙牌铁牌。厨子校尉入内、各带铜木牌面。如有遗失、官罚钞二十贯。厨子校尉、罚钞一十贯。若有拾得、随即报官者、将各人该罚钞贯充赏。有牌不带、无牌輒入者、杖八十。借者、及借与者、杖一百。事有规避者、从重论。隐藏者、杖一百。徒三年。首告者、於犯人名下、追钞五十贯充赏。诈带朝参、及在外诈称官员名号、有所求為者、绞。偽造者、斩。首告者、於犯人名下、追钞一百贯充赏

一凡各卫直宿军职、使令上直军人、内官使令上直校尉、各悬带铜牌、出百里之外营干私事者、参问奏请、军职降一级、调边远卫分带俸差操。内官发充净军。军人校尉、俱发边卫充军。若由各官挟势逼勒者、军人校尉、照常发落

军政

擅调官军

凡将帅部领军马、守御城池、及屯驻边镇、若所管地方、遇有报到草贼生发、即时差人体探缓急声息、须先申报本管上司、转达朝廷奏闻、给降御宝圣旨、调遗官军征讨。若无警急、不先申上司、虽已申上司、不待回报、輒於所属、擅调军马、及所属擅发与者、各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

○其暴兵卒至、欲来攻袭、及城镇屯聚军马之处、或有反叛、或贼有内应、事有警急、及路程遥远者、并听从便、火速调拨军马、乘机勦捕。若贼寇滋蔓、应合会捕者、邻近卫所、虽非所属、亦得调发策应、并即申报本管上司、转达朝廷知会。若不即调遣会合、或不即申报上司、及邻近卫所、不即发兵策应者、并与擅调发罪同

○若亲王所封地面有警、调兵已有定制。其餘上司及大臣、将文书调遣将士、提拨军马者、非奉御宝圣旨、不得擅离信地。若军官有改除别职、或犯罪取发、如无奏奉圣旨、亦不许擅动。违者、罪亦如之

申报军务

凡将帅参随总兵官征进、如总兵官分调攻取城寨、克平之后、随将捷音差人飞报、一申总兵官。一申五军都督府。一行兵部。另具奏本、实封御前

○若贼人数多、出没不常、如所领军人不敷、须要速由总兵官、添发军马、设策勦捕。不速飞申者、从总兵官量事轻重治罪

○若有来降之人、即便送赴总兵官、转达朝廷区处。其贪取来降人财物、因而杀伤人、及中途逼勒逃窜者、斩

一凡临阵报有斩获贼级、纪功官从公审验。

译越城

凡是翻越皇城城墙的,处绞刑。翻越京城城墙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翻越各府州县镇城墙的,杖一百。翻越官府衙署围墙的,杖八十。翻越但尚未越过的,各减一等处罚。若是为了逃避某种事情而翻越的,各按较重的罪论处。

门禁锁钥

凡各处城门,应当关闭却疏忽未上锁的,杖八十。不按规定时间擅自开关的,杖一百。京城城门,各加一等处罚。若因公务紧急而在非规定时间开关的,不在此限。

若皇城城门应当关闭却疏忽未上锁的,杖一百,发配边远地区充军。非规定时间擅自开关的,处绞刑。若是奉旨开关的,不予论罪。

悬带关防牌面

凡朝参的文武官员及内官,须悬带牙牌、铁牌。厨子、校尉入宫者,各佩带铜、木牌面。若有遗失,官员罚钞二十贯,厨子、校尉罚钞十贯。若有人拾得后随即报官的,将失主应罚的钞贯充作赏金。有牌而不佩带、无牌擅自进入的,杖八十。借牌者及借与牌者,杖一百。若涉及逃避事情的,从重论处。隐藏牌面者,杖一百,徒刑三年。举报者从犯人名下追缴钞五十贯作为赏金。诈称朝参资格,或在外诈称官员名号有所求为的,处绞刑。伪造牌面者,斩首。举报者从犯人名下追缴钞一百贯作为赏金。

凡各卫值宿的军职人员,以及使唤的上直军人、内官使唤的上直校尉,各悬带铜牌,若出百里之外办理私事,经查问奏请后,军职人员降一级,调往边远卫所带俸差操。内官发配充当净军。军人、校尉一律发配边卫充军。若是由该管官员挟势逼迫所致的,军人、校尉照常发落。

军政

擅调官军

凡将帅统领军马守卫城池,以及屯驻边镇,若所辖地方有草寇作乱的报告,应立即派人探察情况缓急,须先申报本管上司,转达朝廷奏闻,等候颁降御宝圣旨,再调遣官军征讨。若无紧急警报,未先申报上司,或虽已申报上司但不等回文批复,就擅自在所属范围内调动军马,以及所属官员擅自发兵响应的,各杖一百,罢职,发配边远地区充军。

若敌兵突然来袭,企图攻打,以及在城镇屯聚军马之处发生反叛、或有内应贼寇的情况,事态紧急且路途遥远的,一律听凭便宜行事,火速调拨军马,乘机剿捕。若贼寇势力蔓延,需要会同其他地方兵力围捕的,邻近卫所即使不属统辖,也可调兵策应,并即时申报本管上司,转达朝廷知晓。若不立即调兵会合,或不立即申报上司及邻近卫所、不立即发兵策应的,一律与擅自调发兵马同罪。

若亲王所封地面发生警情,调兵已有既定制度。其余上司及大臣,凡以文书调遣将士、调拨军马的,若非奉御宝圣旨,不得擅自离开所守防地。若军官有调任别职、或因犯罪被调查的,如无奏请获准的圣旨,也不许擅自行动。违犯者,罪责相同。

申报军务

凡将帅随总兵官出征,若总兵官分兵攻取城寨,克敌获胜后,随即派人飞报捷讯:一份呈报总兵官,一份呈报五军都督府,一份行文兵部,另具奏本密封呈报御前。

若贼众人数众多,出没无常,所领军队人数不足,须由总兵官速速增派军马,设法剿捕

若用钱买者、卖者、俱问罪、官旗就在本卫、军发边卫、民并军丁人等发附近、俱充军、若强夺他人首级、及妄割被杀汉人首级冒功者、军民舍餘人等、亦照前发遣。官旗降原职役一级、京卫调外卫、外卫调边卫、边卫调极边卫、俱带俸差操。将官、及守备、把总等官、替人冒报功次者、亦奏请降调。若擅杀平人、及被虏逃回人口、冒作贼级报功者、俱以故杀论。本管将官头目、失於鈐束者、五名口以上、降级调卫。十名口以上、罢职充军

飞报军情

凡飞报军情、在外府州差人、一申布政司、一申都指挥使司、及行移本道按察司。其守御官差人、行移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使司差人、一行本管都督府、一具实封。布政司、一差人行移兵部、一具实封。俱至御前开拆。按察司差人、具实封直奏。在内直隶军民官司、并差人申本管都督府、及兵部、另具实封、各自奏闻。若互相知会、隐匿不速奏闻者、杖一百。罢职不叙。因而失误军机者、斩

边境申索军需

凡守边将帅、但有取索军器钱粮等物、须要差人、一行布政司、一行都指挥使司。再差人、一行五军都督府、一行合干部分。及具奏本实封御前。其公文若到该部、五军都督府、须要随即奏闻区处、发遣差来人回还。若稽缓不即奏闻、及各处不行依式申报者、并杖一百。罢职不叙。因而失误军机者、斩

失误军机

凡临军征讨、应合供给军器行粮草料、违期不完者、当该官吏、各杖一百。罪坐所由

○若临敌缺乏、及领兵官已承调遣、不依期进兵策应、若承差告报军期而违限、因而失误军机者、并斩

从征违期

凡军官军人、临当征讨、已有起程日期。而稽留不进者、一日杖七十。每三日加一等。若故自伤残、及诈為疾患之类、以避征役者、各加一等。并罪止杖一百。仍发出征

○若军临敌境、託故违期、一日不至者、杖一百。三日不至者、斩。若能立功赎罪者、从总兵官区处

军人替役

凡军人不亲出征、雇倩人冒名代替者、替身杖八十、收籍充军。正身杖一百、依旧充军。若守御军人、雇人冒名代替者、各减一等。其子孙弟姪、及同居少壮亲属、自愿代替者、听。若果有老弱残疾、赴本管官司陈告、验实与免军身

○若医工承差关领官药、随军征进、转雇庸医、冒名代替者、各杖八十。雇工钱入官

一凡各处清解军丁、选拣精壮亲丁、僉点相应长解、批内明开相貌年甲籍贯。在京者、起解两京兵部。在外者、经解该卫。若不係同宗子孙、顶替起解、及将长解正身、卖放在家、执批前来顶名者、正军问调别卫。顶军就收本卫。长解并受雇之人、俱发附近、各充军。里老邻佑知情不首者、各治以罪。

译。不及时飞报的,由总兵官视情节轻重治罪。

若有前来投降之人,应立即送交总兵官,转达朝廷处置。若贪图受降之人的财物而因此杀伤人命,或在途中逼迫其逃窜的,处斩。

凡临阵报称斩获贼首级的,由纪功官公正核验。若用钱买卖首级的,买卖双方均问罪:军官、旗军就在本卫、军人发配边卫、平民及军丁等发往附近卫所,一律充军。若强夺他人首级、或妄割被杀汉人首级冒功的,军民舍余人等也照前项发遣,军官旗军降原职一级,京卫调外卫、外卫调边卫、边卫调极边卫,均带俸差操。将官及守备、把总等官代人冒报战功的,也奏请降职调用。若擅杀平民、或杀害被虏逃回的人口,冒称贼首级报功的,一律按故意杀人论处。本管将官头目管束不严的,失察五人以上者降级调卫,十人以上者罢职充军。

飞报军情

凡飞报军情,在外府州派人一份呈报布政司,一份呈报都指挥使司,并行文本道按察司。守御官派人行文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使司派人一份行文本管都督府,一份密封上报。布政司一份派人行文兵部,一份密封上报,均送至御前拆阅。按察司派人密封直接奏报。京师直隶军民官司,一并派人申报本管都督府及兵部,另具密封各自奏闻。若彼此私相知会、隐匿不速速奏闻的,杖一百,罢职不再叙用。因此贻误军机的,处斩。

边境申索军需

凡守边将帅索取军器钱粮等物,须派人一份行文布政司、一份行文都指挥使司,再派人一份行文五军都督府、一份行文相关部门,并具奏本密封呈报御前。公文送到该部、五军都督府后,须随即奏闻处置,将来人遣返。若拖延不及时奏闻,以及各处不按规定申报的,一律杖一百,罢职不再叙用。因此贻误军机的,处斩。

失误军机

凡出征讨伐时,应供给的军器、行粮、草料,逾期未备齐的,该管官吏各杖一百,罪责归于责任者。

若临敌缺乏军需,或领兵官已接到调遣命令,不依期进兵策应,或接到公文告知军情却延误期限,因而贻误军机的,一律处斩。

从征违期

凡军官军人受命出征,已定有起程日期,却拖延不出发的,一日杖七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故意自伤、或假装疾病等以逃避征役的,各加一等处罚,并罪止杖一百,仍须发往出征。

若大军已临敌境,托故延误期限、一日不到者杖一百,三日不到者处斩。若能立功赎罪的,由总兵官处置。

军人替役

凡军人不亲自出征、雇人冒名代替的,代替者杖八十并收籍充军,本人杖一百仍旧充军。若守御军人雇人冒名代替的,各减一等处罚。若是其子孙弟侄及同居的年少力壮亲属自愿代替的,听任其代替。若确有年老体弱或残疾者,向本管官司陈告,核实后可免除军役。

若医官承差领取官药随军出征,却转雇庸医冒名代替的,各杖八十,雇工钱没收入官。

凡各处清点解送军丁,选拔精壮亲丁,僉点相应的长解,批文内须写明相貌、年龄、籍贯。在京者起解至两京兵部

受财者、照长解受雇之人、一体发遣

一各处备倭贴守、其把总等官、纵容舍餘人等、代替正军者、正军问调沿海卫分。舍餘人等、就收该卫充军。把总等官、参问治罪

一在京在外、各都司卫所、勾到新军、官吏旗甲、附写名数、半月内、帮支月粮、各照地方借房安插、存恤三箇月、方许送营差操。如有指称使用等项名色、勒要财物、逼累在逃者、不问指挥、千百户、镇抚、俱照卖放正军事例、计一年之内、所逃人数多寡、降级充军拟断。若不及数、及不曾得财者、照常发落

一京卫、及在外卫所、解到新军、以投文日為始、不过十日、将收管批迴、给付长解。若刁蹬留难者、该吏、军吏、总小旗、提问。卫所掌印、并本管官、不拘曾否得财、参问、带俸差操

主将不固守

凡守边将帅、被贼攻围城寨、不行固守、而輒弃去、及守备不设、為贼所掩袭、因而失陷城寨者、斩。若与贼临境、其望高巡哨之人、失於飞报、以致陷城损军者、亦斩。若被贼侵入境内、虏掠人民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

○其官军临阵先退、及围困敌城而逃者、斩

一失误军机、除律有正条者、议拟监候奏请外。若是贼拥大眾入寇、官军卒遇交锋、损伤被虏数十人之上、不曾亏损大眾、或被贼眾入境、虏杀军民数十人之上、不曾虏去大眾、或被贼白昼夤夜、突入境内、抢掠头畜衣粮数多、不曾杀虏军民者、俱问守备不设、被贼侵入境内、虏掠人民本律发边远充军。若是交锋入境、损伤虏杀四五人、抢去头畜衣粮不多者、亦问前罪。以上各项内、情轻律重、有碍发落者、仍备由奏请处置。其有被贼入境、将爪探夜不收、及飞报声息等项公差官军人等、一时杀伤捉去、事出不测者、俱问不应、杖罪还职。如或境外被贼杀虏爪探夜不收、非智力所能防范者、免其问罪

一凡各边及腹里地方、遇贼入境、若是杀虏男妇十名口以上、牲畜三十头隻以上、不行开报者、军民职官问罪、降一级。加前数一倍者、降二级。加二倍者、降三级。甚者罢职。其上司、及总兵等官、知情扶同、事发、参究治罪

一凡沿边沿海、及腹里府州县、与卫所同住一城、及卫所自住一城者、若遇大虏、及盗贼生发攻围、不行固守、而輒弃去、及守备不设、被盗攻陷城池、劫杀焚烧者、卫所掌印、与专一捕盗官、俱比照守边将帅失陷城寨者律、斩。府州县掌印、并捕盗官、与卫所同住一城、及设有守备官驻札本城者、俱比照守边将帅、被贼侵入境内、虏掠人民律、发边远充军。其兵备守巡官、驻札本城者、罢职為民。若非驻札处所、兵备守巡、及守备官、俱降三级调用。若府州县、原无设有卫所、但有专城之责者、不分边腹、遇前项失事、掌印捕盗官、照前比律处斩。

译,在外者经解至该卫。若不是同宗子孙而顶替起解,以及将长解本人卖放在家、让他人执批文前来顶名的,正军调往别卫,顶替者收归本卫充军,长解及受雇顶替之人一律发往附近卫所充军。里长、邻居知情不举报的,各治以罪。受贿者按长解受雇之人一体发遣。

各处备倭驻防,若把总等官纵容舍余人等代替正军的,正军调往沿海卫所,舍余人等就地收归该卫充军,把总等官参问治罪。

在京在外各都司卫所,勾解到的新军,官吏旗甲登记名数,须在半月内发给月粮,各按地方借房安置,抚恤三个月后方许送营差操。若有假借使用等名目勒索财物、以致逼得军人逃亡的,不论指挥、千百户、镇抚,一律照卖放正军之例,按一年内所逃人数多少降级充军定罪。若逃亡人数不足此数、且未曾受贿的,照常发落。

京卫及在外卫所解到新军的,以投文之日为起算,不超过十日须将收管批回发给长解。若刁难拖延的,该吏、军吏、总小旗须被提审。卫所掌印官及本管官不论是否受贿,一律参问,带俸差操。

主将不固守

凡守边将帅被贼寇攻围城寨却不固守而擅自弃守,以及未设防被贼寇偷袭、因而失陷城寨的,处斩。若临近敌境,负责瞭望巡哨之人失于飞报以致城池陷落、军队损失的,也处斩。若被贼寇侵入境内、掳掠百姓的,杖一百,发配边远地区充军。

官军临阵先行退却、以及围困敌城而逃跑的,处斩。

关于失误军机,除律例有明文规定的按律监候奏请处置外,若贼寇率大众入侵,官军仓促交锋,损伤被虏数十人以上但未损失大部队;或被贼众入境,虏杀军民数十人以上但未虏走大部队;或贼寇白昼夜间突入境内、抢掠牲畜衣粮甚多但未杀虏军民的,一律按"守备不设、被贼侵入境内、虏掠人民"本律发配边远地区充军。若是交锋入境损伤虏杀四五人、抢去牲畜衣粮不多的,也按前罪论处。以上各项中若情节轻而律条重、难以发落的,仍需详列缘由奏请处置。若被贼入境时,侦察夜巡人员及飞报军情等公差官军一时被杀伤捉去、事出意外的,一律按不应重罪论处、杖罪后官复原职。若在境外被贼杀虏的侦察人员,非人力所能防范的,免于问罪。

凡各边及内地地方遇贼入境,若杀虏男女十人以上、牲畜三十头只以上而不予呈报的,军民职官问罪降一级;超过此数一倍的降二级;超过两倍的降三级;情节严重者罢职。上司及总兵等官知情包庇的,一经查出参究治罪。

凡沿边沿海及内地府州县与卫所同住一城、或卫所独居一城的,若遇大规模敌寇或盗贼来犯攻围而不固守擅自弃守,以及未设防而被盗贼攻陷城池、劫杀焚烧的,卫所掌印官与专职捕盗官一律比照守边将帅失陷城寨律处斩。府州县掌印官及捕盗官若与卫所同住一城、或本城设有守备官驻扎的,一律比照守边将帅被贼侵入境内虏掠人民律,发配边远地区充军。驻扎本城的兵备守巡官,罢职为民。若非驻扎处所的兵备守巡及守备官,一律降三级调用。若府州县原无设卫所但负专城防守之责的,不

兵备守巡官、亦照前罢职降调。其有两县同住一城、及府州县佐贰首领、但分有守城信地、各以贼从所管城分进入坐罪。若无城池、与虽有城池、被贼潜踪隐跡、设计越城、进入劫盗、随即逃散、不係失陷者、止以失盗论。俱不得引用此例

纵军虏掠

凡守边将帅、非奉调遣、私自使令军人於外境虏掠人口财物者、杖一百、罢职充军。所部听使军官、及总旗、递减一等。并罪坐所由。小旗军人不坐

○若军人不曾经由本管头目、私出外境虏掠者、為首杖一百。為从杖九十伤人、為首者、斩。為从杖一百。俱发边远充军。若本管头目、鈐束不严、杖六十、附过还职

○其边境城邑、有贼出没、乘机领兵攻取者、不在此限

○若於已附地面虏掠者、不分首从皆斩。本管头目、鈐束不严、各杖八十、附过还职

○其知罪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

一轮操军人军丁、沿途劫夺人财、杀伤人命、占夺车船、作践田禾等项、许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具告、拏解兵部、转送法司究问。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调发边卫充军。其管操指挥、千百户等官、往回不许与军相离。若不行鈐束、并故纵劫夺杀人等项者、参问调卫

一土官土舍、纵容本管夷民头目為盗、聚至百人、杀虏男妇二十名口以上者、问罪、降一级。加前数一倍者、奏请革职。另推土夷信服亲枝土舍袭替。若未动官军、随即擒获解官者、准免本罪

不操练军士

凡各处守御官、不守纪律、不操练军士、及城池不完、衣甲器仗不整者、初犯杖八十、附过还职。再犯杖一百、指挥使降充同知。同知降充僉事。僉事降充千户。千户降充百户。百户降充总旗。总旗降充小旗。小旗降充军役。并发边远守御

○若隄备不严、抚驭无方、致有所部军人反叛者、亲管指挥、千户、百户、镇抚、各杖一百、追夺、发边远充军。若弃城而逃者、斩

一各卫所京操官员、故行搆讼、不肯赴操者除犯该死罪、并立功降调罪名、另行更替外。其餘悉听掌印官、申呈巡抚巡按衙门、锁项差人、解兵部发操。若有抗违不服、或挟私排陷者、参奏问调边卫带俸差操。掌印官纵容不举、参究治罪

一各边关堡墩臺等项守备去处、若官军用钱买闲者、官员问罪、调极边卫分。守御旗军人等、发沿边枷号一箇月、常川守哨。若原在关营官军、逃回原籍潜住、及架砲、夜不收、守墩军人、夤夜回家轮班不去者、俱照前项、调卫枷号、守哨发落

一凡赴京操军、一班不到者、罚班三箇月。军两班、官一班不到者、罚班六箇月。军三班、官两班以上不到者、罚班一年。俱先送法司问罪、完日、发本营罚班。其该班不到月日、各另扣捕。

译论边境或内地,遇上述失事情形,掌印及捕盗官照前比律处斩,兵备守巡官也照前罢职降调。若两县同住一城、以及府州县佐贰首领各分守城信地的,各按贼寇所侵入的城分区域定罪。若无城池,或虽有城池但贼寇潜踪隐迹、设计越城进入劫盗后随即逃散、不属失陷情形的,只按失盗论处,不得援引此例。

纵军虏掠

凡守边将帅未奉调遣,私自命令军人到境外掳掠人口财物的,杖一百,罢职充军。所部听命的军官及总旗,依次递减一等处罚,并罪责归于责任者,小旗、军人不予治罪。

若军人未经本管头目允许、私自出境掳掠的,为首者杖一百,为从者杖九十;若因此伤人,为首者处斩,为从者杖一百,一律发配边远地区充军。若本管头目管束不严的,杖六十,记过后官复原职。

若边境城邑有贼寇出没、乘机领兵攻取的,不在此限。

若在已归附地区掳掠的,不分首犯从犯一律处斩,本管头目管束不严的各杖八十,记过后官复原职。

若明知犯法却故意纵容的,与犯人同罪。

凡轮值操练的军人军丁沿途劫夺他人财物、杀伤人命、强占车船、践踏田禾等,允许受害者到当地官司具状控告,将其拘捕解送兵部,转送法司审理。除真正犯死罪者外,徒罪以上一律调发边卫充军。管操的指挥、千百户等官,往返途中不得与部下军人分离,若不加约束以及故意纵容劫夺杀人等情事的,参问调卫。

土官土舍纵容本管夷民头目为盗、聚众达百人以上、杀虏男女二十人以上的,问罪降一级;超过此数一倍的,奏请革职,另推举夷人信服的亲支土舍袭替其职。若在官军未出动前即自行擒获解官的,可免除本罪。

不操练军士

凡各处守御官不守纪律、不操练军士、以及城池不完备、衣甲器械不齐整的,初犯杖八十,记过后官复原职;再犯杖一百,指挥使降为同知,同知降为佥事,佥事降为千户,千户降为百户,百户降为总旗,总旗降为小旗,小旗降为军役,一律发配边远地区守御。

若堤防不严、统御无方、以致所部军人反叛的,亲管指挥、千户、百户、镇抚各杖一百,追夺官职,发配边远地区充军。若弃城逃跑的,处斩。

各卫所在京操练的官员,若故意寻找理由拖延诉讼、不肯赴操的,除犯死罪及应予立功降调罪名者另行更替外,其余一律由掌印官申呈巡抚巡按衙门,锁项派人解送兵部发操。若抗拒不服、或挟私排挤陷害他人的,参奏问罪调往边卫带俸差操。掌印官纵容不予举报的,参究治罪。

各边关隘堡垒墩台等守备处所,若官军用钱买闲的,官员问罪调往极边卫所,守御旗军等发往沿边枷号一个月,须经常轮流守哨。若原在关营的官军逃回原籍潜住,以及负责架炮、夜巡、守墩的军人夜间擅自回家轮班不去的,一律照前项调卫枷号守哨发落。

凡赴京操练的军人,一班不到者罚补班三个月;两班不到、或官员一班不到者罚补班六个月;三班不到、或官员两班以上不到者罚补班

若有能自首者、免其问罪送营、照前罚补。前项失班、并承批管解、扶同捏故各军营俱不必参提、径自送问

一各边备御官军、失班不来者、备行各该巡按御史、督属拏获问罪。差人解送各边镇巡官查审。军一班不到者、在原备边处罚班三箇月。军两班、官一班不到者、改拨本处沿边城堡、罚班六箇月。军三班、官两班以上不到者、极边城堡、罚班一年。其补班月日、各另扣算。若来迟不曾失班者、止补来迟月日

一中都、山东、河南、各都司卫所掌印官、将原额京操班军实在正身、照名查点、督发赴班。如有缺少者、以十分為率、卫所掌印官、三分以上、问罪住俸。五分以上、降一级。八分以上、降一级调卫。都司掌印官、五分以上、参问住俸。八分以上、降级。若已照数点发、致有中途不到者、领班都司、并卫所札付官、俱照前例问降。若全班不到者、不分掌印领班札付官、俱提解来京、 体问罪、降一级、调发边卫。中间或有受财卖放者、以卖放正军事例从重论

激变良民

凡牧民之官、失於抚字非法行事、激变良民、因而聚眾反叛、失陷城池者、斩

私卖战马

凡军人出征、获到马匹、须要尽数报官。若私下货卖者、杖一百。军官卖者罪同、罢职充军。买者笞四十、马匹价钱并入官。军官军人买者、勿论

私卖军器

凡军人、关给衣甲鎗刀旗帜、一应军器、私下货卖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军官卖者罪同、罢职充军。买者笞四十。应禁者以私有论。军器价钱并入官。军官军人买者、勿论

毁弃军器

凡将帅关拨一应军器征守、事讫停留、不回纳还官者、十日杖六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輒弃毁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二十件以上、斩。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军人各又减一等。并验数追陪。其曾经战阵而有损失者、不坐不陪

私藏应禁军器

凡民间私有人马甲、傍牌、火筒、火砲、旗纛、号带之类、应禁军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非全成者、并勿论、许令纳官。其弓、箭、鎗、刀、弩、及鱼□、禾□、不在禁限

纵放军人歇役

凡管军百户、及总旗、小旗、军吏、纵放军人出百里之外买卖、或私种田土、或隐占在已使唤、空歇军役者、一名杖八十。每三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罢职充军。若受财卖放者、以枉法从重论。所隐军人、并杖八十。若私使出境、因而致死、或被贼拘执者、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至三名者、绞。本管官吏、知情容隐、不行举问、及虚作逃亡、符同报官者、与犯人同罪。若小旗、总旗、百户、纵放军人、其本管指挥、千户、镇抚、当该首领官吏、知情故纵、或容隐、不行举问、及指挥、千户、镇抚、故纵军人、其百户、总旗、小旗、知而不首告者、罪亦如之

○若鈐束不严、致有违犯、及失於觉举者、小旗名下一名、总旗名下五名、百户名下十名、千户名下五十名、各笞四十。

译一年。均须先送法司问罪,完结后发回本营罚补班。该班不到的具体月日各另计算。若能自首者免于问罪送营,仍照前项罚补。前项失班者及承批管解、串通捏造理由的各军营,均不必参奏提审,直接送审。

各边备御官军失班未到的,须行文各该巡按御史督属拘捕问罪,派人解送各边镇巡官查审。军人一班不到者,在原备边处罚补班三个月;两班不到、或官一班不到者,改拨本处沿边城堡罚补班六个月;三班不到、或官两班以上不到者,改拨极边城堡罚补班一年。补班月日各另计算。若来迟但未失班的,只补来迟的月日。

中都、山东、河南各都司卫所掌印官,须将原定额京操班军的实在人数按名查点,督促发往赴班。若有缺额,以十分为计算标准:卫所掌印官缺额三分以上者问罪住俸,五分以上降一级,八分以上降一级调卫;都司掌印官缺额五分以上者参问住俸,八分以上者降级。若已按数点发却仍有中途不到者,领班都司及卫所札付官一律照前例问降。若全班不到的,不论掌印官、领班札付官,一律提解来京一体问罪,降一级调发边卫。若其中有受贿卖放情形的,按卖放正军事例从重论处。

激变良民

凡牧民之官因抚恤失当、非法行事、激变良民以致聚众反叛、失陷城池的,处斩。

私卖战马

凡军人出征所获马匹须全数报官,若私自出售的,杖一百;军官私卖的罪同,并罢职充军。购买者笞四十,马匹价钱一并没收入官。军官军人相互买卖的,不予论罪。

私卖军器

凡军人领得的衣甲、枪刀、旗帜等一应军器私自出售的,杖一百,发配边远地区充军;军官私卖的罪同,罢职充军。购买者笞四十,属于应禁军器的按私藏论处,军器价钱一并没收入官。军官军人相互买卖的,不予论罪。

毁弃军器

凡将帅领用军器出征守卫,事毕后逾期不归还的,十日杖六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擅自弃毁的,毁坏一件杖八十,每增一件加一等,二十件以上处斩。因遗失或误毁的各减三等处罚,军人再减一等,并须验数追赔。若是经历过战阵而有损失的,不予治罪、不必追赔。

私藏应禁军器

凡民间私藏人马甲、旁牌、火筒、火炮、旗纛、号带等应禁军器的,一件杖八十,每增一件加一等;私造的,加私藏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非全套完整的,一律不予论罪,允许交纳官府。至于弓、箭、枪、刀、弩以及鱼叉、禾叉等,不在禁令限制之列。

纵放军人歇役

凡管军的百户及总旗、小旗、军吏纵放军人出百里之外经商、或私自种田、或隐匿留作己用而使军役空缺的,纵放一人杖八十,每增三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罢职充军。若受贿卖放的,按枉法从重论处,被隐匿的军人也杖八十。若私自差遣军人出境、因而致其死亡、或被贼寇拘执的,杖一百,罢职,发配边远地区充军;达三人以上的,处绞刑。本管官吏知情包庇、不予举报,以及虚报逃亡、串通报官的,与犯人同罪。若是小旗、总旗、百户纵放军人,本管指挥、千户、镇抚及该管首领官吏知情故意纵容或包庇、不予举报的,以及指挥、千户、镇抚故意纵放军人时百户、总旗、小旗知情不举报的,罪责相同。

若管束不严、导致有违犯而未能察觉举报的,小旗名下一人、总旗名下五人、百户名下十人

小旗名下二名、总旗名下十名、百户名下二十名、千户名下罪者、不离

强占良家妻女

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者、绞。妇女给亲。配与子孙弟姪家人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一凡强夺良人妻女、卖与他人為妻妾、及投献

王府、并勋戚势豪之家者、俱比照强夺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绞罪、奏请定夺

娶乐人為妻妾

凡官吏娶乐人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附过、候廕袭之日、降一等、於边远叙用。其在洪武元年已前娶者、勿论

僧道娶妻

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还俗。女家同罪、离异。寺观住持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僧道假託亲属、或僮僕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姦论

良贱為婚姻

凡家长与奴娶良人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為良人、而与良人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

蒙古色目人婚姻

凡蒙古色目人、听与中国人為婚姻 【务要两相情愿】 不许本类自相嫁娶。违者杖九十。男女入官為奴。其中国人、不愿与回回钦察為婚姻者、听从本类自相嫁娶、不在禁限

出妻

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一等。追还完娶

○若犯义绝、应离而不离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

○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因而改嫁者、绞。其因夫逃亡、三年之内、不告官司而逃去者、杖八十。擅改嫁者、杖一百。妾各减二等

○若婢背家长在逃者、杖八十。【奴逃者罪亦同】 因而改嫁者、杖一百。给还家长

○窝主、及知情娶者、各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俱不坐

○若由期亲以上尊长主婚免死一次。其军官军人听从、及不出征时、輒於公侯之家、门首伺立者、军官各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军人罪同

从征守御官军逃

凡军官军人从军征讨、私逃还家、及逃往他所者、初犯、杖一百、仍发出征。再犯者、绞。知情窝藏者、杖一百、充军。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若军还而先归者、减五等。因而在逃者、杖八十。若在京各卫军人在逃者、初犯、杖九十、发附近卫分充军。各处守御城池军人在逃者、初犯、杖八十、仍发本卫充军。再犯、并杖一百、俱发边远充军。三犯者、绞。知情窝藏者、与犯人同罪。罪止杖一百充军。里长知而不首者、各减二等。本管头目、知情故纵者、各与同罪。罪止杖一百、罢职充军。其在逃官军、一百日内、能自出官首告者、免罪。若在限外自首者、减罪二等。

译、千户名下五十人的,各笞四十;小旗名下二人、总旗名下十人、百户名下二十人、千户名下相应人数的,罪责依次类推。

强占良家妻女

凡豪强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的,处绞刑,妇女归还其亲属。若配给子孙弟侄家人为妻的,罪责相同。男女双方不予治罪。

凡强夺良人妻女卖与他人为妻妾,以及投献给王府、勋戚势豪之家的,一律比照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的绞刑罪,奏请定夺。

娶乐人为妻妾

凡官吏娶乐籍女子为妻妾的,杖六十并强制离异。若官员子孙娶乐籍女子的,罪责相同,记过,待其承袭恩荫之日降一等、在边远地区叙用。若是在洪武元年以前娶的,不予论罪。

僧道娶妻

凡僧人道士娶妻妾的,杖八十,勒令还俗;女方家庭同罪,强制离异。寺观住持知情的,与其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若僧道假借亲属或僮仆名义求娶而实为自己占有的,按奸罪论处。

良贱为婚姻

凡家长将奴仆娶良人为妻的,杖八十,女方家庭减一等处罚,不知情者不予治罪。奴仆自行娶良人的,罪责相同,家长知情的减二等。因此使良人入籍为婢的,杖一百。若谎称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结为夫妻的,杖九十。均须离异改正。

蒙古色目人婚姻

凡蒙古、色目人,允许与中原人通婚(须双方自愿),不许同类自相嫁娶。违反者杖九十,男女双方入官为奴。中原人不愿与回回、钦察通婚的,听任本类自相嫁娶,不在禁限之内。

出妻

凡妻子并无应被休弃、或义绝的情形而被休弃的,杖八十;虽符合七出条件、但有三不去情形而被休弃的,减一等处罚,须追回完聚。

若犯有义绝情形应当离异却不离异的,也杖八十。若夫妻不睦而双方自愿离异的,不予治罪。

若妻子背弃丈夫在逃的,杖一百,任凭丈夫嫁卖;若因此改嫁的,处绞刑。因丈夫逃亡、三年之内未告官而自行逃走的,杖八十;擅自改嫁的,杖一百。妾各减二等处罚。

若婢女背弃家长逃跑的,杖八十(奴仆逃跑罪责相同);因而改嫁的,杖一百,归还家长。

窝藏者及明知而娶者,各与其同罪;致人于死的减一等;不知情者均不予治罪。

若由期亲以上尊长主婚的,可免死罪一次。军官军人若听从主使、以及非出征时擅自到公侯之家门首窥伺等候的,军官各杖一百、罢职,发配边远地区充军;军人罪责相同。

从征守御官军逃

凡军官军人随军出征,私自逃回家中或逃往他处的,初犯杖一百,仍须发往出征;再犯者处绞刑。知情窝藏的,杖一百充军;里长知情不举报的,杖一百。若大军已归而本人先行逃归的,减五等处罚;若因此在逃的,杖八十。在京各卫军人逃跑的,初犯杖九十,发往附近卫所充军;各处守御城池军人逃跑的,初犯杖八十仍发本卫充军,再犯一律杖一百、发配边远地区充军,三犯者处绞刑。知情窝藏者与犯人同罪,罪止杖一百充军;里长知情不举报的各减二等;本管头目知情故意纵容的与犯人同罪。

但於随处官司首告者、皆得准理

○若各卫军人、转投别卫充军者、同逃军论

○其亲管头目、不行用心鈐束、致有军人在逃、小旗名下、逃去五名者、降充军人。总旗名下、逃去二十五名者、降充小旗。百户名下、逃去一十名者、减俸一石。二十名者、减俸二石。三十名者、减俸三石。四十名者、减俸四石。逃至五十名者、追夺、降充总旗。千户名下、逃去一百名者、减俸一石。二百名者、减俸二石。三百名者、减俸三石。四百名者、减俸四石。逃至五百名者、降充百户。其管军多者、验数折算减降。不及数者不坐。若有病亡残疾、提拨等项事故者、不在此限

一军官军人、遇有征调、点选已定、至期起程、不问已未关给赏赐。若有避难在逃者、依律问断。其征期已过、送兵部编发宣府独石等处沿边墩臺、哨瞭半年、满日放回原卫、还职著役。若仍发出征、及哨瞭在逃者、依从征私逃再犯者律、处绞

一轮操官军、逃在京城内外潜住者、俱照奉

宪宗皇帝钦定、初犯打七十、再犯打一百送操事例发落。官旗无力纳钞者、就在原问衙门、单衣决打。若逃回原籍原卫者、以越关论。其在逃三次者、不分革前革后、各免决打、纳钞、京卫调外卫、外卫调边卫、俱带俸食粮差操、

优恤军属

凡阵亡病故官军回乡、家属行粮脚力、有司不即应付者、迟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夜禁

凡京城夜禁、一更三点、鐘声已静、五更三点、鐘声未动、犯者、笞三十。二更三更四更犯者、笞五十。外郡城镇、各减一等。其公务急速、疾病、生產、死丧、不在禁限

○其暮鐘未静、晓鐘已动、巡夜人等、故将行人拘留、诬执犯夜者、抵罪

○若犯夜拒捕、及打夺者、杖一百。因而杀人、至重伤以上者、绞。死者、斩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七

律例八【兵律二】

关津

私越冒度关津

凡无文引、私度关津者、杖八十。若关不由门、津不由渡、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缘边关塞者、杖一百、徒三十。因而出外境者、绞。守把之人、知而故纵者、同罪。失於盘詰者、各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并罪坐直日者 【餘条准此】

○若有文引、冒名度关津者、杖八十。家人相冒者、罪坐家长。守把之人、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将马骡私度冒度关津者、杖六十。越度、杖七十 【私度、谓人有引、马骡无引者。冒度、谓马骡冒他人引上马骡毛色齿岁者。越度、谓人由关津、马骡不由关津而度者】

一官吏旗校舍餘军民人等、有因為事问发為民充军。或罢职冠带閒住、与降调出外、各来京潜住者、问拟明白、除充军并口外為民、照逃例改发外文官降调者、革职冠带閒住。

译若在逃官军能在一百日内自行到官府自首的,免罪;若超过限期自首的,减罪二等。凡向所在官司自首的,均予准许受理。

若各卫军人转投别卫充军的,按逃军论处。

若本管头目未尽心约束以致军人逃亡的:小旗名下逃亡五人的,降为普通军人;总旗名下逃亡二十五人的,降为小旗;百户名下逃亡十人的,减俸一石,二十人的减俸二石,三十人的减俸三石,四十人的减俸四石,逃至五十人的,追夺官职降为总旗;千户名下逃亡一百人的减俸一石,二百人的减俸二石,三百人的减俸三石,四百人的减俸四石,逃至五百人的降为百户。管军人数较多的,按比例折算增减。人数不足此数的不予治罪。若因病亡、残疾、调拨等原因造成的,不在此限。

凡军官军人遇有征调、已经点选定名、到期起程,不论已否领取赏赐,若有畏难逃避的,依律问断。若征期已过,须送兵部编发至宣府、独石等沿边墩台哨瞭半年,期满放回原卫复职当差。若哨瞭期间再度逃跑的,依从征私逃再犯律处以绞刑。

轮操官军逃在京城内外潜住的,一律照宪宗皇帝钦定"初犯打七十、再犯打一百送操"的成例发落。官员旗军无力缴纳赎罪钞的,就在原审衙门单衣决打。若逃回原籍原卫的,按越关论处。若在逃达三次的,不分革职前后,均免于决打,缴纳罚钞,京卫调外卫、外卫调边卫,一律带俸食粮差操。

优恤军属

凡阵亡、病故官军回乡,其家属所需行粮脚力,有司未及时应付的,迟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夜禁

凡京城夜禁,自一更三点钟声停止至五更三点钟声未响之间,违犯者笞三十;二更、三更、四更违犯的,笞五十。外郡城镇各减一等处罚。若因公务紧急、疾病、生产、丧事等,不在禁限之内。

若暮钟未停、晓钟已响时,巡夜人员故意拘留行人、诬指为犯夜的,反坐其罪。

若犯夜者拒捕、或强行夺路的,杖一百;因而杀人、致人重伤以上的,处绞刑;致人死亡的,处斩。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七

律例八【兵律二】

关津

私越冒度关津

凡无通行文引而私自渡越关津的,杖八十。若不经关门、不由渡口而越渡的,杖九十。若越渡边境要塞的,杖一百、徒三十;若因此出境的,处绞刑。守关人员知情故意放行的,同罪;因疏忽盘查未察觉的,各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再减一等,并罪责归于当值之人(其余条款同此例)。

若持有文引而冒用他人姓名过关的,杖八十;家人相互冒名的,罪责归于家长;守关人员知情的与其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若私自或冒名带马骡过关的,杖六十;越渡的,杖七十(私度指人有文引而马骡无文引;冒度指马骡冒用他人文引所载毛色齿岁;越度指人经由关津而马骡不经关津而渡)。

凡官吏旗校舍余军民人等,因案被判为民充军、或罢职冠带闲住、或降调出外,却私自来京潜住的,一经查明:充军及口外为民者,照逃军例改发;文官降调者革职冠带闲住;闲住者发原籍为民

閒住者、发原籍為民。為民者、改发口外為民。武官带俸者、革职随舍餘食粮差操。原随舍餘食粮差操者、发边卫差操。其知情容留潜住之人、各治以罪

一居庸山海等关隘、引送口外边卫逃军过关、并守把盘詰之人卖放者、俱问发边卫充军

诈冒给路引

凡不应给路引之人、而给引、及军诈為民、民诈為军、若冒名告给引、及以所给引转与他人者、并杖八十。若於经过官司停止去处、倒给路引、及官豪势要之人、嘱託军民衙门、擅给批帖、影射出入者、各杖一百。当该官吏、听从及知情给与者、并同罪。若不从、及不知者、不坐

○若巡检司越分给引者、罪亦如之

○其不立文案、空押路引、私填与人者、杖一百、徒三年

○受财者、计赃以枉法、及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

○若军民出百里之外、不给引者、军以逃军论。民以私度关津论

关津留难

凡关津往来船隻、守把之人、不即盘验放行、无故阻当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若官豪势要之人、乘船经过关津、不服盘验者、杖一百

○若撑驾渡船稍水、如遇风浪险恶、不许摆渡。违者、笞四十。若不顾风浪、故行开船、至中流停船、勒要船钱者、杖八十。因而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递送逃军妻女出城

凡在京守御官军、递送逃军妻女出京城者、绞。民犯者、杖一百。若各处守御城池、及屯田官军、递送逃军妻女出城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民犯者、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逃军买求者、罪同。守把之人、知情故纵者、与犯人同罪。失於盘詰者、减二等。罪止杖一百。军人又减一等

○若递送非逃军妻女出城者、杖八十。有所规避者、从重请

盘詰姦细

凡缘边关塞、及腹里地面、但有境内姦细、走透消息於外人、及境外姦细、入境内探听事情者、盘获到官、须要鞫问接引起谋之人、得实、皆斩。经过去处、守把之人、知而故纵、及隐匿不首者、并与犯人同罪。失於盘詰者、杖一百。军兵杖

译;为民者改发口外为民;带俸武官革职随舍余食粮差操;原随舍余食粮差操者发边卫差操。知情容留潜住之人的,各治以罪。

居庸关、山海关等关隘,若引送口外边卫逃军过关、以及守关盘查人员受贿放行的,一律问发边卫充军。

诈冒给路引

凡不应发给路引的人却擅自发引、以及军人诈称平民、平民诈称军人、冒名请求发给路引、或将所得路引转与他人的,各杖八十。若在经过官司应停留处所倒填路引、以及官豪势要之人嘱托军民衙门擅自发给批帖、借以蒙混出入的,各杖一百。该管官吏若听从并知情给予的,一同治罪;若不听从、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若巡检司越权发给路引的,罪责相同。

若不建立文案、空白盖印路引私自填写给人的,杖一百,徒三年。

受贿的,按赃数以枉法罪论处;若有借机逃避责任的,从重论处。

若军民出百里之外未领取路引的,军人按逃军论处,平民按私越关津论处。

关津留难

凡关津往来船只,守关人员不立即盘查放行、无故阻拦的,一日笞二十,每增一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若官豪势要之人乘船经过关津、不服从盘查的,杖一百。

若撑船、驾渡船的船夫遇上风浪险恶,不许摆渡,违反者笞四十。若不顾风浪危险故意开船、行至江心停船勒索船钱的,杖八十;因而致人死伤的,按故意杀伤论处。

递送逃军妻女出城

凡在京守御官军将逃军妻女递送出京城的,处绞刑;平民犯此罪的,杖一百。若各处守御城池及屯田官军将逃军妻女递送出城的,杖一百,发配边远地区充军;平民犯此罪的,杖八十。受贿者按赃数以枉法罪从重论处;逃军行贿求托的,罪责相同。守关人员知情故意纵容的,与犯人同罪;因疏忽盘查未察觉的,减二等,罪止杖一百,军人再减一等。

若递送非逃军妻女出城的,杖八十;若借机逃避其他责任的,从重论处。

盘诘奸细

凡沿边关塞及内地地区,若有境内奸细泄露消息给境外人、以及境外奸细入境探听情报的,一经查获,须彻查引荐及策划的相关人等,一经查实,一律处斩。经过之处,守关人员知情故意纵容、以及隐匿不举报的,均与犯人同罪;因疏忽盘查未察觉的,杖一百,军兵杖……

九十。

一川广云贵陜西等处、但有汉人交结夷人、互相买卖借贷、誆骗财物、引惹边衅、及潜住苗寨、教诱為乱、貽害地方者、除真犯死罪外、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

一沿边关塞、及腹里地面、盘詰姦细处所、有归復乡土人口、被获到官、查审明白、即照例起送。有妄作姦细、希图冒功者、以故入人罪论。若真正姦细、能首降者、亦一体给赏安插

译九十。

四川、广西、云南、贵州、陕西等地,凡是汉人与夷人勾结、互相买卖借贷、诓骗财物、招惹边境事端,以及潜居苗寨、教唆引诱他们作乱、危害地方的,除犯了真正死罪的以外,一律判发边远卫所永远充军。

沿边关隘要塞以及内地各处盘查奸细的地方,凡有返回故土的人口被抓获送官,经审查明白属实的,即照例起解遣送。若有假冒奸细、企图冒功领赏的,以故意诬陷他人入罪论处。若是真正的奸细,能够主动前来投降的,也一律给予赏赐并安置。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凡将马牛、军需、铁货、铜钱、?疋、紬绢、丝绵、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挑担驮载之人、减一等。货物船车、并入官。於内以十分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其拘该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夹带、或知而故纵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

一各边将官、并管军头目、私役、及军民人等、私出境外、钓豹捕鹿、砍木掘鼠等项、并把守之人、知情故纵、该管里老、官旗军吏扶、同罪、蔽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俱调发烟瘴地面民人里老為民。军丁充军。官旗军吏带俸食粮差操

一凡守把海防武职官员、有犯受通番土俗哪噠报水分利金银货物等项、值银百两以上、名為买港、许令船货私入、串通交易、貽患地方、及引惹番贼海寇出没、戕杀居民、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俱问受财枉法罪名、发边卫永远充军

一凡夷人贡船到岸、未曾报官盘验、先行接买番货、及為夷人收买违禁货物者、俱发边卫充军

一凡沿海去处、下海船隻、除有号票文引、许令出洋外。若姦豪势要、及军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谋叛已行律、处斩、仍梟首示眾、全家发边卫充军。其打造前项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比照私将应禁军器下海、因而走泄事情律、為首者处斩。為从者发边卫充军。若止将大船、雇与下海之人、分取番货、及虽不曾造有大船、但纠通下海之人、接买番货、与探听下海之人、番货到来、私买贩卖、苏木楜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俱发边卫充军、番货并入官。其小民撑使单桅小船、给有执照、於海边近处捕鱼打柴、巡捕官军、不许扰害

一私自贩卖硫黄五十斤、焰硝一百斤以上者、问罪、硝黄入官。卖与外夷、及边海贼寇者、不拘多寡、比照私将军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律、為首者处斩。為从者、俱发边卫充军。若合成火药、卖与盐徒者、亦问发边卫充军。两邻知而不举、各治以罪

一各边夜不收、出境探听贼情、若与夷人私擅交易货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问调广西烟瘴地面卫所、食粮差操

一凡官员军民人等、私将应禁军器、卖与进贡夷人图利者、比依将军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斩。為从者、问发边卫充军

私役弓兵

凡私役弓兵者、一人笞四十。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每名、计一百追雇工钱六十文入官。当该官司应付者同罪。 【罪坐所由】

厩牧

牧养畜產不如法

凡牧养马牛驼骡驴羊、并以一百头為率、若死者、损者、失者、各从实开报。

译私自出境及违反禁令下海

凡是将马、牛、军需物资、铁器、铜钱、绸缎、丝绢、丝绵,私自运出境外贩卖,以及下海(出海)的,杖一百。挑担、驮运货物的人,减一等处罚。所涉货物、船只、车辆,一并没收入官。其中按十分之三的比例,付给告发者作为赏赐。若是将人口、军器运出境外,以及私自下海的,处以绞刑。因此而泄露事情(机密)的,处斩。凡是管辖该地的官府,以及把守关口的人员,若相互勾结夹带,或明知而故意放纵的,与犯人同罪。因疏忽未察觉的,减三等处罚,最重不超过杖一百。军人(士兵)再减一等。

一、各边镇将官,以及统领军队的头目,若私自役使及军民人等,私自出境外,猎豹捕鹿、砍伐树木、挖掘鼠穴等事项,以及把守关口的人若知情故意放纵,该管的里长、耆老、官员、旗军、吏员,一同治以同罪;若包庇隐瞒的,除了确属死罪的以外,其余的都发配到烟瘴地区,百姓、里长、耆老贬为平民,军丁则充军。官员、旗军、吏员仍带俸禄食粮当差操练。

一、凡是守卫海防的武职官员,若有接受外国、当地土人贿赂、勾结通报水情分利的金银货物等项,价值白银百两以上的,称为"买港",允许番船私自进港,勾结进行交易,贻害地方,以及招引番贼海寇出没,杀害居民的,除属真正死罪者外,其余的都以受贿枉法罪论处,发配边远卫所永远充军。

一、凡是外国来朝贡的船只到岸,尚未经官府检验登记,就私自先行接洽购买番货的,以及为外国人收购违禁货物的,都发配边远卫所充军。

一、凡沿海地区,出海的船只,除持有号票、文引(通行证)者准许出海外,若是奸邪豪强、势要之人,以及军民人等,擅自建造双桅以上违反规制的大船,携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外国做买卖,暗中勾结海盗,同谋结伙,充当向导,抢劫良民的,主犯比照谋反已经实行的律条,处斩,仍枭首示众,全家发配边远卫所充军。至于打造上述海船、卖给外国人图利的,比照私自将应禁军器带下海、因而泄露机密的律条,为首的处斩,从犯发配边远卫所充军。若只是将大船租给下海之人,分取番货的,以及虽未曾造有大船,但纠合勾结下海之人,接洽购买番货,与打听下海之人消息、番货到来后私自购买贩卖的,苏木、胡椒等货物达一千斤以上者,都发配边远卫所充军,番货一并没收入官。至于平民百姓撑使单桅小船,领有执照,在海边附近捕鱼打柴的,巡捕官军不得侵扰为害。

一、私自贩卖硫黄五十斤、焰硝一百斤以上的,治罪,硝黄没收入官。卖给外夷及边海贼寇的,不论数量多少,比照私将军器带出境、因而泄露机密的律条,为首的处斩,从犯都发配边远卫所充军。若是配制成火药、卖给盐贩的,也治罪发配边远卫所充军。两边邻居明知而不举报的,各按罪治处。

一、各边关夜不收(侦察兵),出境打探贼情,若与外夷私自擅自交易货物的,除属真正死罪者外,其余的问罪调往广西烟瘴地区卫所,食粮当差操练。

一、凡是官员军民人等,私自将应禁军器卖给来进贡的外夷图利的,比照将军器带出境、因而泄露机密者的律条,处斩,从犯问罪发配边远卫所充军。

私自役使弓兵

凡私自役使弓兵的,役使一人的笞四十,每增加三人加一等处罚,最重不过杖八十。每名弓

死者、即时将皮张騣尾入官。牛筋角皮张亦入官。其群头、群副、每一头各笞三十。每三头加一等。过杖一百、每十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羊减马三等。驴骡减马牛驼二等。若胎生不及日时而死者、灰醃看视明白不坐。若失去陪偿损伤不堪用、减死者一等坐罪。其死损数目、并不准除

孳生马匹

凡群头管领騍马一百匹為一群、每年孳生驹一百匹。若一年之内、止有驹八十匹者、笞五十。七十匹者杖六十。都群所官、不為用心提调者、各减三等。太僕寺官、又减都群所官罪二等

验畜產不以实

凡相验分拣官马牛驼骡驴、不以实者、一头笞四十。每三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验羊不以实、减三等。若因而价有增减者、计所增减价坐赃论。入已者、以监守自盗论。各从重科断

一州县起解备用马匹、各要经由该管官、验中起解。若有马贩、交通官吏医兽人等兜揽作弊者、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边卫充军。再犯累犯者、枷号一箇月、发极边卫分充军

一大同三路、官旗舍人军民人等、将不堪马匹、通同光棍、引赴该管官处、及管军头目、收买私马、诡令伴当人等、出名情嘱各守备等官、俵与军士、通同医兽作弊、多支官银者、俱问罪、官旗军人、调别处极边卫所、带俸食粮差操。民并捨餘人等。俱发附近充军。引领光棍、并作弊医兽、及诡名伴当人等、各枷号一箇月发落。干碍各官、奏请提问

养疗瘦病畜產不如法

凡养疗瘦病马牛驼骡驴不如法、笞三十。因而致死者、一头笞四十。每三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羊减三等

乘官畜脊破领穿

凡官马牛驼骡驴乘驾不如法、而脊破领穿、疮围绕三寸者、笞二十。五寸以上、笞五十。若牧养瘦者、计百头為率、十头瘦者、牧养人、及群头、群副、各笞二十。每十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羊减三等。典牧所官、各随所管群头多少、通计科罪。太僕寺官、各减典牧所官罪三等

一下班官军、将原领马匹、兑与见操缺马官军、领骑餧养。若有擅骑回卫者问罪、罚马一匹、解兵部给操。其原领马匹倒失者、追陪

官马不调习

凡牧马之官、听乘官马、而不调习者、一匹笞二十。每五匹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宰杀马牛

凡私宰自已马牛者、杖一百。驼骡驴、杖八十。误杀者不坐。若病死而不申官开剥者、笞四十。筋角皮张入官

○若故杀他人马牛者、杖七十、徒一年半。驼骡驴、杖一百。若计赃重於本罪者、准盗论。 【谓故杀他人马牛、估价、计赃、得罪重於杖七十徒一年半、驼骡驴价、计赃、得罪重於杖一百者、并准窃盗断罪。係官者、准常人盗官物断罪。并免剌。追价给主】 若伤而不死、不堪乘用、及杀猪羊等畜者、计减价、亦准盗论。

译兵,按一百天计算,追缴雇工钱六十文没收入官。该管官府擅自准许应付的,与同罪。【罪责归咎于责任人】

厩牧

饲养牲畜不依法规

凡饲养马、牛、骆驼、骡、驴、羊,都以一百头为标准,若有死亡、损伤、遗失的,各按实情申报。死亡的,立即将皮张、鬃尾没收入官;牛的筋、角、皮张也没收入官。其群头、群副,每死一头各笞三十,每增三头加一等,超过杖一百后,每增十头加一等,最重不过杖一百、徒三年。羊比马减三等处罚。驴、骡比马牛驼减二等处罚。若是幼畜未满日期而死亡的,用石灰腌制查验清楚的不予治罪。若是遗失、赔偿后损伤不堪使用的,比死亡减一等治罪。其死亡、损伤的数目,一律不准相互抵销。

孳生马匹

凡群头管领母马一百匹为一群,每年应孳生马驹一百匹。若一年之内只孳生马驹八十匹的,笞五十;七十匹的,杖六十。都群所官员未能用心管理督促的,各减三等处罚。太仆寺官员再减都群所官员罪二等。

查验牲畜不据实

凡查验分拣官马、牛、骆驼、骡、驴,不据实的,每一头笞四十,每增三头加一等,最重不过杖一百。查验羊不据实的,减三等。若因此而价格有增减的,按所增减价格以坐赃罪论处;若入己的,以监守自盗罪论处,各从重判处。

一、州县起解备用马匹,各须经该管官员验中后起解。若有马贩勾结官吏、兽医等人营私舞弊的,治罪,枷号一个月,发配边远卫所充军;再犯累犯的,枷号一个月,发配极边远卫所充军。

一、大同三路的官员、旗军、舍人(官员子弟)、军民人等,将不堪使用的马匹,勾结无赖光棍,引到该管官处所及统军头目处,收买私马,指使伴当(随从)等人假冒名义、贿赂各守备等官,分给军士,勾结兽医作弊,多支取官银的,都治罪;官员、旗军调往别处极边卫所,带俸食粮当差操练;平民及舍余等人都发配附近卫所充军;引领的光棍及作弊的兽医、假冒名义的伴当等人,各枷号一个月发落。牵连的官员,奏请提审。

饲养治疗瘦弱病畜不依法规

凡饲养治疗瘦弱病马、牛、骆驼、骡、驴不依法规的,笞三十;因而致死的,每死一头笞四十,每增三头加一等,最重不过杖一百。羊减三等处罚。

乘骑官畜致脊背破损、颈部磨穿

凡官马、牛、骆驼、骡、驴乘驾不依法规,以致脊背破损、颈部磨穿,疮口周围达三寸的,笞二十;五寸以上的,笞五十。若饲养瘦弱的,按百头为标准,其中有十头瘦弱的,饲养人及群头、群副各笞二十,每增十头加一等,最重不过杖一百。羊减三等。典牧所官员,各按所管群头多少通计定罪。太仆寺官员各减典牧所官员罪三等。

一、下班的官军,将原领的马匹兑给正在值班缺马的官军,领去骑用饲养。若有擅自骑回本卫的,治罪,罚马一匹,解送兵部供操练之用。其原领马匹倒毙遗失的,追缴赔偿。

官马不加调习

凡牧马之官,任由骑乘官马而不加调习的,每一匹笞二十,每增五匹加一等,最重不过杖八十。

宰杀马牛

凡私自宰杀自己所有马牛的,杖一百;骆驼、骡、驴,杖八十。误杀的不治罪。若病死而不申报官府开剥检验的,笞四十,筋角皮张没收入官。

○若故意杀死他人马牛的,杖七十、徒一年半;骆驼、骡、驴,杖一百。若计算赃物价值重于本罪的,按盗窃罪论处。【意指故意杀死他人马

各追陪所减价钱、价不减者、笞三十。 【减价、谓马牛等畜、直钱三十贯、杀讫、止直钱一十贯、是减二十贯价。损伤不死、止直钱二十贯、是减一十贯价。即以所减价钱、计赃、亦准窃盗断罪。係官者、亦准常人盗官物断罪之类、仍於犯人名下、追徵所减价钱陪偿。价不减者、谓畜產直钱一十贯、虽有杀伤、估价不减、仍直钱一十贯、止笞三十、罪无所陪偿】其误杀伤者不坐罪、但追陪减价

○為从者各减一等

○若故伤緦麻以上亲马牛驼骡驴者、与本主私宰罪同。杀猪羊等畜者、计减价坐赃论罪、止杖八十。其误杀、及故伤者、俱不坐。但各追陪减价

○若官私畜產毁食官私之物、因而杀伤者、各减故杀伤三等。追陪所减价。畜主陪偿所毁食之物

○若放官私畜產、损食官私物者、笞三十。赃重者、坐赃论。失者减二等。各陪所损物

○若官畜產毁食官物者、止坐其罪。不在陪偿之限

○若畜產欲触觝踼咬人、登时杀伤者、不坐罪。亦不陪偿

一凡宰杀耕牛、并私开圈店、及知情贩卖牛隻、与宰杀者、俱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落。再犯累犯者、免其枷号、发附近卫充军。若盗而宰杀、及货卖者、不分初犯再犯、枷号一箇月、照前发遣

畜產咬踼人

凡马牛及犬、有触觝踼咬人、而记号拴繫不如法、若有狂犬不杀者、笞四十。因而杀伤人者、以过失论。若故放令杀伤人者、减▯杀伤一等

○其受雇医疗畜產、及无故触之、而被杀伤者、不坐罪

○若故放犬令杀伤他人畜產者、各笞四十。追陪所减价钱

隐匿孳生官畜產

凡牧养係官马骡驴等畜、所得孳生、限十日内报官。若限外隐匿不报、计赃准窃盗论。因而盗卖、或抵换者、并以监守自盗论罪。其都群所、太僕寺官、知情不举、与犯人同罪。不知者俱不坐

私借官畜產

骡凡监临主守将係官马牛驼骡驴、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验日追雇赁钱入官。若计雇赁钱重者、各坐赃论、加一等

一在京坐营管操内外官、并把总以下官、若将马匹私占骑用、及拨与人骑坐、至五匹者、降一级。六匹以上、降二级。其各边分守守备、把总管队等官、将骑操、并驛传走递官马擅拨与人骑坐、及私用伺候等项、亦照前例问拟

一官军将所领官马、耕田走驛、驮载物件、及雇与人骑坐、问罪、俱罚马一匹

公使人等索借马匹

凡公使人等、承差经过去处、索借有司官马匹骑坐者、杖六十。驴骡笞五十。官吏应付者、各减一等。罪坐所由

邮驛

递送公文

凡铺兵递送公文、昼夜须行三百里、稽留三刻、笞二十、每三刻、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其公文到铺、不问角数多少、须要随即递送、不许等待后来文书。

译牛,估价计赃,若定罪重于杖七十徒一年半,骆驼骡驴价值计赃若定罪重于杖一百的,都按窃盗罪判处。属官府所有的,按常人盗窃官物论处,一并免于刺字,追缴价款交还失主】若伤而未死、不堪乘用,以及杀死猪羊等牲畜的,按所减价值也比照盗窃罪论处,各自追缴赔偿所减损的价钱,价值未减损的笞三十。【所谓减价,是指马牛等牲畜原值三十贯钱,杀死后仅值十贯,即是减损了二十贯价值;损伤未死,仅值二十贯,即是减损了十贯价值,就以所减损的价钱计赃,也比照窃盗罪判处,属官府的也比照常人盗窃官物论处之类,仍在犯人名下追缴所减价钱赔偿。价值未减损的,是指牲畜原值十贯钱,虽有杀伤,估价未减,仍值十贯,则只笞三十,罪无所需赔偿】其误杀误伤的不治罪,但要追缴赔偿所减损的价值。

○从犯各减一等。

○若故意伤害缌麻以上亲属的马、牛、骆驼、骡、驴的,与本主私自宰杀同罪;杀死猪羊等牲畜的,按所减价值以坐赃罪论罪,最重不过杖八十。其误杀及故意伤害而未死的,都不治罪,但各自追缴赔偿所减价值。

○若官府或私人牲畜毁坏、吃食官私财物,因而被杀伤的,各减故意杀伤罪三等,追缴赔偿所减价值,牲畜主人赔偿所毁食的财物。

○若放纵官府或私人牲畜,损毁吃食官私财物的,笞三十;情节严重的以坐赃罪论处;因疏忽遗失的减二等,各自赔偿所损坏的财物。

○若官府牲畜毁坏吃食官府财物的,只治罪,不在赔偿之列。

○若牲畜要抵触、踢咬人,当场被杀伤的,不治罪,也不需赔偿。

一、凡宰杀耕牛,以及私自开设圈店,明知而贩卖牛只、与之宰杀的,都治罪,枷号一个月发落;再犯累犯的,免于枷号,发配附近卫所充军。若是盗窃后宰杀,以及贩卖的,不分初犯再犯,枷号一个月,照前发遣。

牲畜咬踢人

凡马、牛及狗,有抵触踢咬人的,若做记号拴系不依法规,若有疯狗不予杀死的,笞四十;因而杀伤人的,以过失论处。若故意放纵使其杀伤人的,比杀伤罪减一等。

○其受雇治疗牲畜,以及无故触碰牲畜而被杀伤的,不治罪。

○若故意放狗使其杀伤他人牲畜的,各笞四十,追缴赔偿所减损的价钱。

隐匿孳生的官府牲畜

凡饲养属官府所有的马、骡、驴等牲畜,所孳生的幼畜,限十日内申报官府。若超过期限隐匿不报,按所值折算比照窃盗罪论处;因而盗卖或调换的,都以监守自盗罪论处。其都群所、太仆寺官员明知而不举报的,与犯人同罪;不知情的都不治罪。

私自借用官府牲畜

凡监临主守之官,将属官府所有的马、牛、骆驼、骡、驴,私自借用,或转借给他人,以及借用的人,各笞五十,按天数追缴租赁钱没收入官。若计算租赁钱重于本罪的,各以坐赃罪论处,加一等。

一、在京坐营管操的内外官员,以及把总以下官员,若将马匹私自占用骑乘,以及拨给他人骑坐,达到五匹的,降一级;六匹以上的,降二级。其各边分守、守备、把总管队等官员,若将骑操及驿传走递的官马擅自拨给他人骑坐,以及私用等候等事项的,也照前例问拟。

一、官军将所领的官马,用于耕田、跑驿差、驮运物件,以及租给他人骑坐的,治罪,都罚马一匹。

公差人员索借马匹

凡公差人员差遣路过之处,向地方官府索借马匹

违者、铺司笞二十

凡铺兵递送公文、若磨擦、及破坏封皮、不动原封者、一角笞二十。每三角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损坏公文一角、笞四十。每二角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沉匿公文、及拆动原封者、一角杖六十。每一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事干军情机密文书、不拘角数、即杖一百。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其铺司不告举者、与犯人同罪。若已告举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各减犯人罪二等

凡各县铺长、专一於概管铺分、往来巡视、提调官吏、每月一次、亲临各铺刷勘。若失於检举者、通计公文稽留、及磨擦破坏封皮、不动原封、十件以上、铺长笞四十。提调吏典笞三十。官笞二十。若损坏及沉匿公文、若拆动原封者、与铺兵同罪。提调吏典减一等。官又减一等。府州提调官吏、失於检举者、各递减一等

一各铺司兵、若有无藉之徒、不容正身应当、用强包揽、多取工钱、致将公文稽迟沉匿等项、问罪、旗军发边卫、民并军丁人等、发附近、俱充军。其问调官、该吏铺长、各治以罪

邀取实封公文

凡在外大小各衙门官、但有入递进呈实封公文至御前、而上司官、令人於中途急递铺、邀截取回者、不拘远近、从本铺铺司铺兵、赴所在官司告举、随即申呈上司、转达该部、追究得实、斩。其铺司铺兵、容隐不告举者、各杖一百。若已告举、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罪亦如之

○若邀取实封至五军都督府、六部、察院公文者、各减二等

铺舍损坏

凡急递铺舍损坏、不為修理、什物不完、铺兵数少、不為补置、及令老弱之人当役者、铺长笞五十。有司提调官吏、各笞四十

私役铺兵

凡各衙门一应公差人员、不许差使铺兵、挑送官物、及私已行李。违者、笞四十。每名计一日追雇工钱六十文入官

驛使稽程

凡出使驰驛违限、常事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军情重事、加三等。因而失误军机者、斩。若各驛官、故将好马藏匿、推故不即应付、以致违限者、对问明白、罪坐驛官。其遇水涨路道、阻碍经行者不坐

○若驛使承受官司文书、误不依题写去处、错去他所而违限者、减二等。事干军务者不减。若由公文题写错者、罪坐题写之人。驛使不坐

一各处水马驛、递运所夫役、巡检司弓兵、若有用强包揽、不容正身著役、多取工钱害人、搅扰衙门者、问罪、旗军调发边卫、民并军丁人等、发附近、俱充军。其官吏通同纵容者、各治以罪。若不曾用强多取工钱者、不在此例

一南北直隶山东等处、各属马驛、僉到马头、情愿雇募土民代役者、听。若用强包揽者、问罪、旗军发边卫、民并军丁人等、发附近、俱充军。

译骑坐的,杖六十;驴骡,笞五十。官吏应付的,各减一等,罪责归咎于责任人。

邮驿

递送公文

凡铺兵递送公文,昼夜须行三百里,延误三刻的,笞二十,每延误三刻加一等,最重不过笞五十。凡公文到铺,不论字号数量多少,须立即递送,不许等候后到的文书。违反的,铺司笞二十。

凡铺兵递送公文,若磨擦及破坏封皮而未拆动原封的,一件笞二十,每增三件加一等,最重不过杖六十。若损坏公文一件的,笞四十,每增二件加一等,最重不过杖八十。若沉匿公文及拆动原封的,一件杖六十,每增一件加一等,最重不过杖一百。若涉及军情机密文书的,不论件数多少,即处杖一百;若有逃避借口的,从重论处。其铺司不举报的,与犯人同罪。若已举报而所在官府不立即受理施行的,各减犯人罪二等。

凡各县铺长,专门管理所辖各铺,往来巡视,督促官吏,每月一次亲临各铺核查勘验。若疏于检举的,通计公文延误及磨擦破坏封皮而未拆动原封的达十件以上,铺长笞四十,督办的吏典笞三十,官员笞二十。若损坏及沉匿公文,及拆动原封的,与铺兵同罪,督办吏典减一等,官员再减一等。府州督办官吏,疏于检举的,各依次递减一等。

一、各铺司兵,若有无籍之徒不容许本人应差,用强霸占包揽、多取工钱,以致公文延误沉匿等事项的,治罪,旗军发配边远卫所,平民及军丁人等发配附近卫所,都充军。其问罪调职的官员、该吏、铺长,各治以罪。

私自邀截实封公文

凡在外大小各衙门官员,凡是入递进呈皇帝的实封公文送至御前,而上司官员命人在中途急递铺中拦截取回的,不论远近,命本铺铺司铺兵到所在官府告发举报,随即申报呈递上司,转达该部,追究属实的,处斩。其铺司铺兵知情容隐不告发举报的,各杖一百。若已经告发举报而所在官府不立即受理施行的,罪责也一样。

○若邀截实封公文送至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的,各减二等。

铺舍损坏

凡急递铺的房舍损坏,不予修理,用具不完备,铺兵人数不足而不予补充,以及让老弱之人当差的,铺长笞五十,有司督办官吏各笞四十。

私自役使铺兵

凡各衙门一应公差人员,不得差使铺兵挑运官物及私人行李。违反的,笞四十,每名按一日计算追缴雇工钱六十文没收入官。

驿使延误期限

凡出使乘驿马而违反期限的,一般事务延误一日笞二十,每增三日加一等,最重不过杖六十;军情重事的,加三等;因而失误军机的,处斩。若各驿站官员故意藏匿好马,推托借口不立即应付,以致违限的,经审问明白,罪责归驿站官员。若遇河水上涨、道路阻碍通行的,不治罪。

○若驿使承受官府文书,误不依所题写的地点,错去其他地方而违限的,减二等;若涉及军务的不予减刑。若是由公文题写有误的,罪责归题写的人,驿使不治罪。

一、各处水马驿、递运所的夫役、巡检司的弓兵,若有用强霸占包揽、不容许本人应差,多取工钱害人、扰乱衙门的,治罪,旗军调发边远卫所,平民及军丁人等发配附近卫所,都充军。其官吏知情容纵的,各治以罪。若不曾用强多取工钱的,不在此例。

一、南北直隶、山东等处,各属马驿佥点到马头(服役者),情愿雇募当地百姓代役的,听任其便。若用

其有光棍交通包揽之徒、将正身姓名、捏写虚约、投託官豪勋戚之家、前去原藉、妄拏正身家属、逼勒取财者、所在官司、应提问者提问。应奏人员、羈留奏请提问、俱照前例充军。该管官司、坐视纵容者、参究治罪

一会同馆夫供役三年、转发该管官司、收当民差、另僉解补。不许过役、更易姓名、捏故僉补。违者、官吏一体坐罪。若五年以上、不行替役、及近馆无藉军民人等、用强揽当者、俱问发边卫充军

多乘驛马

凡出使人员、应乘驛船驛马、数外多乘一船一马者、杖入十。每一船一马、加一等。若应乘驴而乘马、及应乘中等下等马、而勒要上等马者、杖七十。因而殴伤驛官者、各加一等。若驛官容情应付者、各该犯人罪一等。其应乘上等马、而驛官却与中等下等马者、罪坐驛官。本驛如无上等马者、勿论

○若枉道驰驛、及经驛不换船马者杖六十。因而走死驛马者、加一等。追偿马匹还官

○其事非警急、不曾枉道、而走死驛马者、偿而不坐

○若军情警急、及前驛无船马倒换者、不坐不偿

一凡指称勋戚文武大臣、近侍官员。姻党族属家人名目、虚张声势、扰害经过军卫有司驛递衙门、占宿公馆、索取人夫马匹车辆财物等项、及姦徒诈称势要衙门、乘坐黑楼等船隻、悬掛牌面、希图免税、誆骗违法者、徒罪以上、俱於所犯地方、枷号一箇月、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枷号一箇月发落

多支廩给

凡出使人员、多支廩给者、计赃以不枉法论。当该官吏与者、减一等。强取者、以枉法论。官吏不坐

一各处地方、如遇夷人入贡、经过驛递即便查照勘合应付、不许容令买卖、连日支应。违者重治。若街市铺行人等、私与夷人交通买卖者、货物入官。犯人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落

文书应给驛而不给

凡朝廷调遣军马、及报警急军务、至边将、若边将及各衙门、飞报军情、诣朝廷文书、故不遣使给驛者、杖一百。因而失误军机者、斩

○若进贺表笺、及账救饥荒、申报灾异、取索军需之类、重事、故不遣使给驛者、杖八十。若常事不应给驛而故给驛者、笞四十

公事应行稽程

凡公事有应起解官物、囚徒畜產差人管送、而輒稽留、及事有期限而违者、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若起解军需随征供给、而管送违限者、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以致临敌缺乏、失误军机者、斩。若承差人、误不依题写去处、错去他所、以致违限者、减二等。事干军务者、不减。若由公文题写错者、罪坐题写之人。承差人不坐

占宿驛舍上房

凡公差人员、出外干办公事、占宿驛舍正厅上房者、笞五十

乘驛马齎私物

凡出使人员、应乘驛马、除随身衣仗外。

译强霸占包揽的,治罪,旗军发配边远卫所,平民及军丁人等发配附近卫所,都充军。其中若有光棍勾结包揽之徒,将本人姓名捏造虚假契约,投靠依附权贵勋戚之家,前往原籍,妄自拘拿本人家属,逼勒索取财物的,所在官府应审理的即予审理;应奏报的人员,羁押奏请审理,都照前例充军。该管官府坐视纵容的,参究治罪。

一、会同馆的差役供役三年后,转发该管官府收充民差,另行佥点补充。不许过度使役、更改姓名、捏造借口佥点补充。违反的,官吏一体治罪。若五年以上不予替换差役,以及靠近会馆的无籍军民人等用强霸占充当的,都治罪发配边远卫所充军。

超额乘用驿马

凡出使人员应乘驿船驿马,超出规定数额多乘一船一马的,杖八十,每增一船一马加一等。若应乘驴而乘马,以及应乘中等下等马而勒索要求上等马的,杖七十;因而殴伤驿站官员的,各加一等。若驿站官员徇情应付的,与该犯人同罪。若应乘上等马而驿站官员却给以中等下等马的,罪责归咎于驿站官员,若本驿本无上等马的,不予论处。

○若绕道乘驿,以及经过驿站不换船马的,杖六十;因而使驿马劳累而死的,加一等,追偿马匹归还官府。

○若事情并非紧急、也未曾绕道,而使驿马劳累致死的,予以赔偿而不治罪。

○若军情紧急,以及前方驿站无船马可换的,不治罪也不需赔偿。

一、凡假冒指称勋戚、文武大臣、皇帝近侍官员的姻亲党羽族属家人的名目,虚张声势,扰害沿途经过的军卫、有司、驿递衙门,占住公馆,索取人夫马匹车辆财物等项,以及奸徒假冒诈称权势要人衙门,乘坐黑楼等船只,悬挂牌面,希图免税、骗取违法利益的,属徒罪以上的,都在所犯地方枷号一个月,发配边远卫所充军;属杖罪以下的,枷号一个月发落。

超额支取廪给

凡出使人员超额支取廪给(伙食供给)的,按所值折算比照不枉法受贿罪论处;相应应付的官吏减一等;若强行索取的,以枉法罪论处,官吏不治罪。

一、各处地方遇到外夷入贡经过驿递,即应查验勘合应付,不许容许买卖、连日供应。违反的严加惩处。若街市铺行人等私自与外夷交通买卖的,货物没收入官,犯人治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应给驿而不给的文书

凡朝廷调遣军马及呈报紧急军务给边将的,若边将及各衙门飞报军情给朝廷的文书,故意不派人给驿的,杖一百;因而失误军机的,处斩。

○若进呈贺表、贺笺,以及赈济饥荒、申报灾异、征取索要军需之类重要事务,故意不派人给驿的,杖八十。若一般事务不应给驿而故意给驿的,笞四十。

公事应按期限执行而延误

凡公事有应起解官物、囚徒、牲畜差人管押护送的而擅自延误,以及事情有期限而违反的,延误一日笞二十,每增三日加一等,最重不过笞五十。若起解军需、随军征用供给的物资而管送延误的,各加二等,最重不过杖一百;以致临阵缺乏而失误军机的,处斩。若承差之人误不依所题写的地点,错去其他地方以致违限的,减二等;涉及军务的不予减刑。若是由公文题写有误的,罪责归题写的人,承差之人不治罪。

在驿舍正厅占住宿留

凡公差人员出外办理公事,占用驿舍正厅上房住宿的,笞五十。

乘驿马夹带私物

凡出使人员应乘驿马,除随身衣物器

齎带私物者、十斤杖六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驛驴减一等。私物入官

私役民夫抬轿

凡各衙门官吏、及出使人员、役使人民抬轿者、杖六十。有司应付者、减一等。若豪富之家、役使佃客抬轿者、罪亦如之。每名、计一日、追给雇工钱六十文

○其民间妇女。若老病之人、及出钱雇工者、不在此限

病故官家属还乡

凡军民官、在任以理病故、家属无力、不能还乡者、所在官司、差人管领、应付脚力、随程验口、官给行粮、递送还乡。违而不送者、杖六十

承差转雇寄人

凡承差起解官物囚徒畜產、不亲管送、而雇人寄人代领送者、杖六十。因而损失官物畜產、及失囚者、依律各从重论。受寄受雇人、各减一等

○其同差人自相替放者、各笞四十。取财者、计赃以不枉法论。若事有损失者、亦依损失官物、及失囚律追断。不在减等之限

乘官畜產车船附私物

凡因公差应乘官马牛驼骡驴者、除随身衣仗外、私驮物、不得过十斤。违者、五斤笞一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不在乘驛马之条】

○其乘船车者、私载物、不得过三十斤。违者、十斤笞一十。每二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家人随从者皆不坐。若受寄私载他人物者、寄物之人同罪。其物并入官。当该官司、知而容纵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应合递运家小者、不在此限

一运军土宜、每船许带六十石、沿途过浅盘剥、责令旗军、自备脚价。例外多带者、照数入官。监兑粮储等官、水次先行□检、督押司道、及府佐官员、沿途稽查。经过仪真听儹运御史盘詰。淮安天津、听理刑主事兵备道盘詰。经盘官员、徇情卖法、一併参治。其餘衙门、俱免投文盘詰

一漕运船隻、除运军自带土宜货物外、若附搭客商势要人等、酒麵糯米花草竹木板片器皿货物者、将本船运军、并附载人员、参问发落、货物入官。其把总等官、有犯、降一级、回卫带俸差操。民运船、不在此例

一黄船附搭客货、及夹带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问发极边卫分永远充军、货物入官。若客商人等、止是空身附搭者、亦连小甲、俱发附近充军。其马快船隻、附搭客货、及夹带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发口外充军、货物亦入官。若客商人等、止是空身附搭者、照常发落

一沿河一带、省亲省祭、丁忧起復、并陞除外任、及内外公差官员、若有乘坐马快船隻、兴贩私盐、起拨人夫、并带去无藉之徒、辱骂锁绑官吏、勒要银两者、巡抚、巡按、巡河、巡盐、管河、管闸等官、就便拏问。干碍应奏官员、奏请提问。其军卫有司驛递衙门、若有惧势应付者、参究治罪

私借驛马

凡驛官、将驛马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杖八十。

译具外,携带私人物品的,十斤杖六十,每增十斤加一等,最重不过杖一百;乘驿驴的减一等,私人物品没收入官。

私自役使民夫抬轿

凡各衙门官吏及出使人员,役使百姓抬轿的,杖六十;有司应付的减一等。若是豪富之家役使佃户抬轿的,罪责也一样。每名按一日计算追缴雇工钱六十文。

○至于民间妇女,以及老病之人,若是出钱雇工的,不在此限。

病故官员家属返乡

凡军民官员在任因病故去世,家属无力自行返乡的,所在官府差人管理接送、给予脚力,按路程验人数,由官府给予行粮,递送返回原籍。违反不予护送的,杖六十。

承差转雇他人代管

凡承差起解官物、囚徒、牲畜,不亲自管押护送,而雇人或托人代为领送的,杖六十;因而损失官物、牲畜及使囚犯逃脱的,依律各从重论处;受托受雇之人各减一等。

○若是同差之人相互替换放行的,各笞四十;若有收取财物的,按所值折算比照不枉法受贿罪论处。若有所损失的,也依损失官物及使囚脱逃律追究判处,不在减等之列。

乘官府牲畜车船夹带私物

凡因公差应乘官府马、牛、骆驼、骡、驴的,除随身衣物器具外,私自驮运的物品不得超过十斤。违反的,五斤笞十,每增十斤加一等,最重不过杖六十【不适用于乘驿马的条例】。

○其乘船车的,私自装载物品不得超过三十斤。违反的,十斤笞十,每增二十斤加一等,最重不过杖七十。随从的家人都不治罪。若受托代载他人物品的,托付物品之人同罪,物品一并没收入官。该管官府知情而容纵的,与同罪;不知情的不治罪。若是应当递运携带家属的,不在此限。

一、运军携带的土产杂物,每船允许携带六十石,沿途过浅滩盘剥转运时,责令旗军自备运费。超出规定额外多带的,照数没收入官。监督兑收粮储的官员,在水路码头先行检查,督押司道及府佐官员沿途稽查。经过仪真的听凭儹运御史盘查询问,淮安、天津的听凭理刑主事、兵备道盘查询问。经过盘查的官员若徇私枉法,一并参劾治罪。其余衙门都免于投文盘查。

一、漕运船只,除运军自带土产货物外,若附搭客商、势要人等的酒、面、糯米、花草、竹木板片、器皿货物的,将本船的运军及附载人员一并审问发落,货物没收入官。其把总等官若有此犯,降一级,回本卫带俸差操。民运船不在此例。

一、黄船(皇家用船)若附搭客商货物及夹带私人物品的,小甲、客商人等都问罪发配极边远卫所永远充军,货物没收入官。若客商人等只是空身附搭的,也连同小甲都发配附近卫所充军。其马快船若附搭客货及夹带私物的,小甲、客商人等都发配口外充军,货物也没收入官;若客商人等只是空身附搭的,照常发落。

一、沿运河一带,省亲省祭、丁忧起復、及升迁调任外任、以及内外公差官员,若有乘坐马快船只,兴贩私盐,随意起用调拨人夫,并带去无籍之徒,辱骂捆绑官吏,勒索索要银两的,巡抚、巡按、巡河、巡盐、管河、管闸等官就地拘拿审问;牵连需奏报的官员,奏请审问。其军卫、有司、驿递衙门若有惧于权势而应付的,参究治罪。

私自借用驿马

凡驿站官员,将驿马私自借用,或转借给他人,以及借用的人,各杖八十;驿驴减一等,按天数追缴租赁钱没收入官。若计算租赁钱重于本罪的,各以坐赃罪论处

驛驴减一等。验日追雇赁钱入官。若计雇赁钱重者、各坐赃论。加二等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八

律例九【刑律一】

贼盗

谋反大逆

凡谋反、 【谓谋危社稷】 及大逆、 【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闕】 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篤疾废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為奴。财產入官。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子孙过房与人、及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 【下条准此】 知情故纵隐藏者、斩。有能捕获者、民授以民官。军授以军职。仍将犯人财產、全给充赏。知而首告、官為捕获者、止给财產。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谋叛

凡谋叛、 【谓谋背本国、同从他国】 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斩。妻妾子女、给付功臣之家為奴。财產并入官。父母祖孙兄弟、不限籍之同异、皆流二千里安置。知情故纵隐藏者、绞。有能告捕者、将犯人财產、全给充赏。知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谋而未行、為首者、绞。為从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知而不首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者、以谋叛未行论。其拒敌官兵者、以谋叛已行论

造妖书妖言

凡造讖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眾者、皆斩。 【皆者、谓不分首从、一体科罪。餘条言皆者、并准此】 若私有妖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盗大祀神御物

凡盗大祀神祇御用祭器帷帐等物、及盗饗荐玉帛牲牢饌具之属者、皆斩。 【谓在殿内、及已至祭所而盗者】 其未进神御、及营造未成、若已奉祭讫之物、及其餘官物、皆杖一百、徒三年。若计赃重於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 【谓监守常人盗者、各加监守常人盗罪一等】 并剌字

盗制书

凡盗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者、皆斩

○盗各衙门官文书者、皆杖一百、刺字。若有所规避者、从重论。事干军机钱粮者、皆绞

盗印信

凡盗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皆斩。盗关防印记者、皆杖一百、剌字

盗内府财物

凡盗内府财物者、皆斩 【盗御宝及乘舆服御物皆是】

一凡盗

内府财物、係

乘舆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其餘监守盗银三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三十两以上、常人盗银六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六十两以上、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内犯奏请发充净军

一凡盗

内府财物、係杂犯、及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等项、但三次者、不分所犯各别、曾否剌字、革前革后、俱得併论、比照窃盗三犯律处绞。奏请定夺

盗城门钥

凡盗京城门钥、皆杖一百、流三千里。

译,加二等。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八

律例九【刑律一】

贼盗

谋反大逆

凡是谋反的【指图谋危害国家社稷】,以及大逆的【指图谋毁坏宗庙、皇陵及宫阙的】,只要是共同谋划的,不分首犯从犯,都凌迟处死。祖父、父亲、儿子、孙子、兄弟,以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论户籍是否相同,年满十六岁以上的,不论是否为篤疾、废疾之人,都处斩。其中十五岁以下者,以及母亲、女儿、妻妾、姊妹,若是儿子的妻妾,都发给功臣之家为奴,财产没收入官。若是女儿已许嫁定亲的,归还其夫家;儿孙已过继给他人的,以及聘妻尚未成婚的,都不予追究连坐【下条同此】。明知情形而故意放纵隐藏的,处斩。有能捕获罪犯的,平民授予文官职位,军人授予军职,仍将犯人财产全部给予作为奖赏。若知情后主动首告,由官府捕获罪犯的,只给予财产奖赏。不首告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谋叛

凡是谋叛的【指图谋背叛本国、投附他国】,只要是共同谋划的,不分首犯从犯,都处斩。妻妾子女发给功臣之家为奴,财产一并没收入官;父母祖孙兄弟不论户籍是否相同,都流放二千里安置。明知情形而故意放纵隐藏的,处以绞刑;有能告发擒获的,将犯人财产全部给予奖赏;明知情形而不首告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若图谋而尚未实行的,为首者处以绞刑,从犯都杖一百、流放三千里;明知而不首告的,杖一百、徒三年。

○若逃避到山泽之中、不服从官府追捕传唤的,以谋叛未实行论处;若抗拒抵敌官兵的,以谋叛已实行论处。

编造妖言妖书

凡编造讖纬妖书妖言,以及传播使用以蛊惑众人的,都处斩【"皆"是指不分首从、一律定罪,其余各条说"皆"的,都照此办理】。若私自藏有妖书、隐匿不送交官府的,杖一百、徒三年。

盗窃大祀神御物品

凡盗窃大祀(重大祭祀)所用的神祇御用祭器、帷帐等物品,以及盗窃祭飨进献的玉帛、牲畜、祭品等类的,都处斩【指在殿内、或已到达祭祀场所而盗窃的】。其尚未进献神御、或营造尚未完成的,以及已经祭祀完毕之物,及其余的官府物品,都杖一百、徒三年。若计算赃物价值重于本罪的,各在盗窃罪基础上加一等【指监守自盗者及常人盗窃者,各在监守自盗、常人盗窃罪基础上加一等】,一并处以刺字。

盗窃制书

凡盗窃皇帝制书,以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的,都处斩。

○盗窃各衙门官府文书的,都杖一百,刺字。若有借此逃避责任的,从重论处。若涉及军机钱粮的,都处以绞刑。

盗窃印信

凡盗窃各衙门印信,以及夜巡铜牌的,都处斩。盗窃关防印记的,都杖一百,刺字。

盗窃内府财物

凡盗窃内府财物的,都处斩【盗窃御宝以及皇帝所乘乘舆、所穿服御之物都属此类】。

一、凡盗窃内府财物,属乘舆服御之物的,仍按真正死罪定罪。其余的,监守自盗银三十两、钱帛等物价值白银三十两以上,常人盗窃银六十两、钱帛等物价值白银六十两以上的,都问罪发配边远卫所永远充军。其中犯此罪者奏请发配为净身充军(净军)。

一、凡盗窃内府财物属杂犯的,以及监守自盗、常人盗窃、窃盗、掏摸、抢夺等项,只要犯了三次的,不分所犯罪行是否各别,也不论是否曾经刺字、革职前后,都应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