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四十四力士校尉【王府校尉附】
如解到部、照依所补姓名、送发该卫。果係在逃正身、就送该卫发落。若正身不获、解到户丁、照地方发遣充军、仍挨勾正身。后為定例。初力士隶旗手卫。后亦隶锦衣、及腾驤四卫。惟校尉隶锦衣卫如故
凡力士校尉收充。天顺二年奏准、民人投充力士校尉者、行原籍官司、查无违碍、方准收役
○六年、令凡人材不识字者、改充力士校尉。女户
钦陞官员、子孙例无承袭者、将军子、试量身力不及者、俱收充校尉
○成化十四年奏准、力士校尉病故、或老疾不能应当、其子孙告替补者、行移该卫、查係在营生长册籍有名、无违碍者、具奏收役。虽例不勾丁、而子孙愿替补者、亦准查收
○弘治十三年奏准、凡校尉事故、须册籍内亲子弟姪替补。若将别姓诈冒替补者、问罪。官旗调外卫差操、冒替之人、亦调卫充军
○嘉靖二年题准、锦衣卫将军事故、不係侍直年深授官者、止许亲男收充校尉一辈。不许将弟姪、及房族认户人等收补、躲避民差
○三年议准、锦衣等卫力士校尉、不许买窝冒顶、及异姓外孙女户、买求该管官旗、州县裡书、朦朧起送替补。其遇该替役、并清理解到等项、兵部将编军册、科道清查文册、查对姓名相同、方令收补。但册内无名者、查发原籍、听当民差
凡老疾释放。永乐五年奏准、力士校尉、係民间僉充者、例不勾丁、如有老疾、听於岁终具告兵部、行该卫勘明、具奏释放
○天顺元年
詔、锦衣旗手武驤等四卫力士校尉、有年六十以上、及残疾不堪差操、已告在部、不问有无保结、悉放寧家
凡户丁勾补。永乐五年奏准、僉充力士校尉、若逃回病故、或老疾不堪者、仍勾其户丁、补当一辈。若係原祖充当而在逃者、发册清勾到部、送问、发卫著役。原逃事故、解到户丁补役者、发卫查收。凡四丁抽僉者、病故俱勾补
○正德八年题准、两京旗校力士、有在逃一年之内、听其首告。查无违碍、初犯准令復役、再犯调卫充军。若一年之外、曾经造册清勾者、不许首告。止许原籍官司拘解。如正身病故、具结将应解户丁解补
○十年题准、今后校尉力士逃回、务要挨拏正身到官、追妻起解。其例该调卫之人、月久不获、就将户丁照例调卫。若原逃病故、方将应继户丁、解补原伍
凡各处解到故绝校力户丁、行武库司查非近年清勾者、不准。属北直隶、限五年以内、属南直隶、河南、山东等处、限十年以内、奉有清单、查无违碍者准补
凡首逃校力、不及三五月者、查明收復。一年之上、及逃二次者、送问、復役。三次者、送问、调卫充军
凡冒滥查革。弘治十六年
詔、锦衣卫校尉、专係直
驾人役。
译的人应役,都拨入锦衣卫、旗手卫等卫服役。如有变故,就依原籍另在户内挑选补充。若解送到部,就依所补的姓名,送发该卫。若确是本人逃亡的,就送该卫发落;若本人抓不到,解送来的是其户丁,按地方规定发配充军,同时继续追捕本人。后来成为定例。起初力士隶属旗手卫,后来也隶属锦衣卫及腾骧四卫,只有校尉一直隶属锦衣卫如旧。
凡力士校尉收充。天顺二年奏准、民人投充力士校尉者、行原籍官司、查无违碍、方准收役
——凡力士校尉的收补,天顺二年奏准,民人投充力士校尉的,要行文原籍官府查明没有妨碍之处,才准许收补服役。
○六年、令凡人材不识字者、改充力士校尉。女户钦陞官员、子孙例无承袭者、将军子、试量身力不及者、俱收充校尉
——天顺六年,命令凡资质不识字的人,改充力士校尉。女户中受皇帝恩赐晋升的官员,其子孙依例不能承袭的,以及将军之子经测试身量气力不及格的,都收充为校尉。
○成化十四年奏准、力士校尉病故、或老疾不能应当、其子孙告替补者、行移该卫、查係在营生长册籍有名、无违碍者、具奏收役。虽例不勾丁、而子孙愿替补者、亦准查收
——成化十四年奏准,力士校尉病故,或年老患病不能当差的,若其子孙申请代替补役,行文该卫查明确实是在营中生长、册籍上有名、没有妨碍的,具奏收补服役。虽依例不必勾取户丁,但若子孙愿意代替补役的,也准予查收。
○弘治十三年奏准、凡校尉事故、须册籍内亲子弟姪替补。若将别姓诈冒替补者、问罪。官旗调外卫差操、冒替之人、亦调卫充军
——弘治十三年奏准,凡校尉出现事故,必须由册籍内登记的亲生子弟侄辈代替补役。若用别姓之人冒充顶替的,问罪;相关官旗调往外卫差遣操练,冒充顶替之人也调卫充军。
○嘉靖二年题准、锦衣卫将军事故、不係侍直年深授官者、止许亲男收充校尉一辈。不许将弟姪、及房族认户人等收补、躲避民差
——嘉靖二年题请核准,锦衣卫将军若出现事故,不是因侍值年久授官的,只准由其亲生儿子收充为校尉一代,不许用其弟侄以及同族认户的人来收补,借以躲避民间差役。
○三年议准、锦衣等卫力士校尉、不许买窝冒顶、及异姓外孙女户、买求该管官旗、州县裡书、朦朧起送替补。其遇该替役、并清理解到等项、兵部将编军册、科道清查文册、查对姓名相同、方令收补。但册内无名者、查发原籍、听当民差
——嘉靖三年商议核准,锦衣等卫的力士校尉,不许买卖名额冒名顶替,以及异姓外孙、女户,通过买通该管官旗、州县里书,蒙混起送顶替补役。凡遇到应当替役,以及清理解送等事项,兵部要将编军册与科道清查的文册核对姓名,确认相符后才准予收补。若册内没有登记姓名的,查明后发回原籍,听候承当民间差役。
凡老疾释放。永乐五年奏准、力士校尉、係民间僉充者、例不勾丁、如有老疾、听於岁终具告兵部、行该卫勘明、具奏释放
——凡年老患病释放,永乐五年奏准,力士校尉如果是从民间挑选充任的,依例不必勾取户丁替补。若有年老患病的,听凭在年终向兵部报告,行文该卫查明后,具奏释放。
○天顺元年詔、锦衣旗手武驤等四卫力士校尉、有年六十以上、及残疾不堪差操、已告在部、不问有无保结、悉放寧家
——天顺元年下诏,锦衣卫、旗手卫、武骧卫等四卫的力士校尉,年满六十岁以上,以及残疾不能承担差事操练的,已经在兵部报告的,不论有无担保文书,一律放归家乡安居。
凡户丁勾补。永乐五年奏准、僉充力士校尉、若逃回病故、或老疾不堪者、仍勾其户丁、补当一辈。若係原祖充当而在逃者、发册清勾到部、送问、发卫著役。原逃事故、解到户丁补役者、发卫查收。凡四丁抽僉者、病故俱勾补
——凡户丁勾取补役,永乐五年奏准,被挑选充任力士校尉的,若逃亡回籍、病故或年老患病不能承当的,仍要勾取其户丁,补当一代。若是原本祖辈充任而本人逃亡的,登记造册清查勾取解送到部,送去问罪,发往该卫服役。原来逃亡或身故的,解来户丁补役的,发往该卫查收。凡从四丁中抽选一丁充役的,若病故都要勾取补充。
○正德八年题准、两京旗校力士、有在逃一年之内、听其首告。查无违碍、初犯准令復役、再犯调卫充军。若一年之外、曾经造册清勾者、不许首告。止许原籍官司拘解。如正身病故、具结将应解户丁解补
——正德八年题请核准,两京的旗校、力士,若在逃亡一年之内的,允许其自首。查明没有妨碍的,初犯的准许恢复服役,再犯的调卫充军。若逃亡超过一年,又曾经造册清查勾取的,不许自首,只准由原籍官府拘捕解送。若本人已病故,出具保结将应解送的户丁解送补役。
○十年题准、今后校尉力士逃回、务要挨拏正身到官、追妻起解。其例该调卫之人、月久不获、就将户丁照例调卫。若原逃病故、方将应继户丁、解补原伍
——正德十年题请核准,今后校尉、力士逃亡后又返回的,务必一一拿获本人送官,并追捕其妻子一并解送。依例应调卫充军的人,若长久抓不到,就将其户丁按例调卫。若原本逃亡的人已经病故,才把应当继承的户丁解送补入原来的队伍。
凡各处解到故绝校力户丁、行武库司查非近年清勾者、不准。属北直隶、限五年以内、属南直隶、河南、山东等处、限十年以内、奉有清单、查无违碍者准补
——凡各地解送来的因身故断绝而应补的校尉、力士户丁,行文武库司查明,若不是近年清查勾取的,不予批准。属北直隶的,限定五年以内;属南直隶、河南、山东等地的,限定十年以内,若有清单可查、查明没有妨碍的,准予补役。
凡首逃校力、不及三五月者、查明收復。一年之上、及逃二次者、送问、復役。三次者、送问、调卫充军
——凡自首的逃亡校尉、力士,逃亡不满三五个月的,查明后恢复原职。逃亡超过一年,或逃亡两次的,送去问罪后再复役。
近年多有奏讨投託、滥占跟用、因而令其干办私事、胁制害人。该卫尽行查明取回
○令锦衣卫旗校人等、除弘治年间、编军册内见在数目外。其餘诡名顶补、在逃故绝等项人役、冒滥食粮者、户兵二部各选差属官、会同科道、及本卫公正官、查议裁革
凡罪犯问拟。弘治十三年奏准、校尉犯该一应姦盗、抢夺誆骗、恐吓求索、枉法不枉法等项罪名。但係行止有亏者、俱调卫充军。其诈冒校尉巡捕名色、占宿公馆、妄拏平人、吓取财物、生事扇惑、扰害军民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俱枷号一箇月、发边卫充军。所在军卫有司驛递等衙门、阿从故纵者、各治以罪
○嘉靖六年题准、今后锦衣卫校尉、有犯斩绞重罪、不分处决监故、解来户丁、并随营子孙替补、俱照总小旗事例、一体调卫
凡两京、凤阳、承天、各
皇陵校尉、行锦衣卫拨发十名看守。逃绝照数奏补
凡
公主出府、奏讨校尉、准行锦衣卫拨校尉三名、军三十七名。隆庆三年奏准、駙马病故、仍留原拨校军、看守府第
凡
皇亲奏讨校军、准行锦衣府军前二卫、照例拨给三十名。分外请乞者、不准
凡
亲王府校尉。弘治六年令、
亲王出府、行锦衣卫拨随侍校尉六百名
○又令、
亲王出府、先行摘拨校尉三百名、军人六百名。内一百名、為背什物之数、暂令在京随侍。其餘军校八百名、听兵部临期具奏、於附近卫拨军五百名、改輳群牧所军三百名、改充校尉
○七年奏准、
亲王随侍校尉、至就国之日、听以一半从行。於附近卫所、拨军餘补数。其一半存留在京、以备
各王出府听用
○嘉靖九年议准、
亲王府食粮军校、除正数外、每正丁下、量留餘丁一名、或二名供贴。餘俱分拨缺人
郡王将军位下使用。若
亲王封国日浅、餘丁拨用不敷、仍照例僉补
○万历十年议定、革除
亲王坟所、给守坟军校五名
凡
郡王府校尉、成化元年题准、满三十名者、不必增添
○弘治六年令、
郡王出府、行各该护卫、拨校尉三十名。无护卫、於各卫军餘、及民间僉点
○八年题准、
亲王子应封郡王者、将至十四岁、预先具奏、量於护卫、或民间、僉拨校尉三十名应役
○嘉靖八年题准、
郡王新封、应得校尉、以二十四名為额。原係护卫僉拨者、仍於本卫僉拨。其不係护卫僉拨者、有护卫处、该卫拨与军餘十二名、民间僉派十二名。无护卫处、俱於民间僉派。旧封
郡王、已派三十名者、不必减革。校丁逃亡死绝、至二十四名以下、方许僉补
○万历十年议定、
郡王不拘、旧封新封、俱以二十四名為额。如前例僉拨。其民校每名、每年於徭编内。徵银十二两、解布政司转发该府、雇人代役。
译逃亡三次的,送去问罪并调卫充军。
凡冒滥查革。弘治十六年詔、锦衣卫校尉、专係直驾人役。近年多有奏讨投託、滥占跟用、因而令其干办私事、胁制害人。该卫尽行查明取回
——凡对冒滥情形的查革,弘治十六年下诏,锦衣卫校尉专门是随驾护卫的人员。近年来多有人奏请索讨、投靠依托,滥加占用跟随使唤,因而让他们去办私事、胁迫害人。该卫要一一查明追回。
○令锦衣卫旗校人等、除弘治年间、编军册内见在数目外。其餘诡名顶补、在逃故绝等项人役、冒滥食粮者、户兵二部各选差属官、会同科道、及本卫公正官、查议裁革
——又下令,锦衣卫旗校人等,除弘治年间编入军册内现存的数目外,其余用假名顶替补充、逃亡死绝等各项人员中冒领滥支粮饷的,由户部、兵部各自选派属官,会同科道官以及本卫公正的官员,查明后商议裁减革除。
凡罪犯问拟。弘治十三年奏准、校尉犯该一应姦盗、抢夺誆骗、恐吓求索、枉法不枉法等项罪名。但係行止有亏者、俱调卫充军。其诈冒校尉巡捕名色、占宿公馆、妄拏平人、吓取财物、生事扇惑、扰害军民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俱枷号一箇月、发边卫充军。所在军卫有司驛递等衙门、阿从故纵者、各治以罪
——凡对罪犯的判处,弘治十三年奏准,校尉若犯有奸淫盗窃、抢夺诈骗、恐吓勒索、枉法不枉法等各种罪名,凡品行有亏的,都调卫充军。若有诈称校尉、巡捕名义,霸占公馆住宿,无故拿捕平民,吓诈钱财,惹事煽动,扰害军民的,除真正犯死罪的外,其余的都枷号一个月,发往边卫充军。所在的军卫、有司、驿递等衙门,若有阿附纵容的,各自按罪处治。
○嘉靖六年题准、今后锦衣卫校尉、有犯斩绞重罪、不分处决监故、解来户丁、并随营子孙替补、俱照总小旗事例、一体调卫
——嘉靖六年题请核准,今后锦衣卫校尉若犯有斩、绞重罪,不论是已处决还是在狱中死亡的,其解送来的户丁以及随营子孙代替补役的,都照总旗、小旗的成例,一并调卫。
凡两京、凤阳、承天、各皇陵校尉、行锦衣卫拨发十名看守。逃绝照数奏补
——凡两京、凤阳、承天等各皇陵的校尉,行文锦衣卫拨发十名看守。逃亡或断绝的,按数奏请补充。
凡公主出府、奏讨校尉、准行锦衣卫拨校尉三名、军三十七名。隆庆三年奏准、駙马病故、仍留原拨校军、看守府第
——凡公主出宫开府,奏请索要校尉的,准许行文锦衣卫拨给校尉三名、军三十七名。隆庆三年奏准,驸马若病故,仍留下原拨的校尉、军人看守府第。
凡皇亲奏讨校军、准行锦衣府军前二卫、照例拨给三十名。分外请乞者、不准
——凡皇亲奏请索要校尉军人的,准许行文锦衣府、军前二卫,照例拨给三十名。超出常规请求的,不予批准。
凡亲王府校尉。弘治六年令、亲王出府、行锦衣卫拨随侍校尉六百名
——凡亲王府的校尉,弘治六年下令,亲王出宫建府,行文锦衣卫拨给随侍校尉六百名。
○又令、亲王出府、先行摘拨校尉三百名、军人六百名。内一百名、為背什物之数、暂令在京随侍。其餘军校八百名、听兵部临期具奏、於附近卫拨军五百名、改輳群牧所军三百名、改充校尉
——又下令,亲王出宫建府,先行拨给校尉三百名、军人六百名,其中一百名作为背负物品之用,暂令在京随侍。其余军校八百名,听凭兵部到时具奏,从附近卫所拨军五百名,另凑群牧所军三百名,改充校尉。
○七年奏准、亲王随侍校尉、至就国之日、听以一半从行。於附近卫所、拨军餘补数。其一半存留在京、以备各王出府听用
——弘治七年奏准,亲王随侍的校尉,到就藩之日,允许带一半随行,从附近卫所拨军余补足数目;另一半留存在京,以备各王出宫建府时听候使用。
○嘉靖九年议准、亲王府食粮军校、除正数外、每正丁下、量留餘丁一名、或二名供贴。餘俱分拨缺人郡王将军位下使用。若亲王封国日浅、餘丁拨用不敷、仍照例僉补
——嘉靖九年商议核准,亲王府领粮的军校,除正额之外,每一正丁名下,酌留余丁一名或两名供其使唤帮补,其余的都分拨给缺人的郡王、将军名下使用。若亲王封藩时日尚短,余丁拨用不够,仍照例挑选补充。
○万历十年议定、革除亲王坟所、给守坟军校五名
——万历十年议定,革除后的亲王坟地,仍给守坟军校五名。
凡郡王府校尉、成化元年题准、满三十名者、不必增添
——凡郡王府的校尉,成化元年题请核准,已满三十名的,不必再增添。
○弘治六年令、郡王出府、行各该护卫、拨校尉三十名。无护卫、於各卫军餘、及民间僉点
——弘治六年下令,郡王出宫建府,行文各该护卫,拨给校尉三十名;若没有护卫的,就从各卫军余以及民间挑选。
○八年题准、亲王子应封郡王者、将至十四岁、预先具奏、量於护卫、或民间、僉拨校尉三十名应役
——弘治八年题请核准,亲王之子应当封为郡王的,快到十四岁时,预先具奏,酌情从护卫或民间挑选拨给校尉三十名应役。
○嘉靖八年题准、郡王新封、应得校尉、以二十四名為额。原係护卫僉拨者、仍於本卫僉拨。其不係护卫僉拨者、有护卫处、该卫拨与军餘十二名、民间僉派十二名。无护卫处、俱於民间僉派。旧封郡王、已派三十名者、不必减革。校丁逃亡死绝、至二十四名以下、方许僉补
——嘉靖八年题请核准,郡王新受封的,应得校尉以二十四名为定额。原本从护卫挑选拨给的,仍从本卫挑选拨给;不是从护卫挑选拨给的,若有护卫的地方,由该卫拨给军余十二名,民间挑派十二名;没有护卫的地方,都从民间挑派。原先受封的郡王已经派给三十名的,不必削减革除。校丁逃亡死绝,减到二十四名以下时,才准许挑选补充。
○万历十年议定、郡王不拘、旧封新封、俱以二十四名為额。如前例僉拨。其民校每名、每年於徭编内。徵银十二两、解布政司转发该府、雇人代役。原拨民校、掣回有司当差。如有占吝不发者、听抚按官参究。其绝封郡王府、除另城管理府事
原拨民校、掣回有司当差。如有占吝不发者、听抚按官参究。其绝封
郡王府、除另城管理府事者、量留民校十名、照例徵银雇役外。其餘民校、尽数发还有司
凡
王府校尉僉补。弘治六年令、各处
王府、除原之国
钦赐校尉、子孙承继者、照旧关支粮米。其餘民间僉充投充等项、止免差役、不许支粮
○正德十二年题准、
亲王位下、民校逃故、照旧僉解补役。
郡王以下、民校有不愿应役、及新僉补役者、许追银十二两、交与教授领回、雇人代役。愿当者、仍从其便
○十五年、令各府原额军校逃故者、照例勾取。不足之数、就於本府军校餘丁内僉补、不必僉补民役、累害小民
○嘉靖八年、令各处新封
王府、应僉民校、及旧役逃故消乏者、俱照例於均徭内、每名、带徵银一十二两、解府雇人代役。在府旧役民校、情愿应当、听从其便。不愿者、亦照例徵银、解发雇役
○九年题准、
王府力士校尉事故、以选退将军儿男、相兼充补。不必行有司另僉
○十八年议准、各府军校故绝逃亡、无从勾解者、听将见在军校、真正子孙补当。不许将民丁无藉之徒、滥收顶补
凡看府人役。嘉靖三十八年奏准、
亲王宫眷、迎取来京者、兵部照例拨给校尉八十名、看守府第
凡
宗室仪从。成化五年令、
宗室将军数多、僉换校尉、难為常例。其餘只用仪从
○二十二年令、
宗室将军、不许抵换校尉、只照旧例拨与。从人跟用。今后奏讨抵换者、不必覆奏
○弘治六年令、将军以下、拨仪从二十名。不得用校尉
凡各
王府回还校尉、祖係民僉、并将军改充故绝者、不准清补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四十五
驛传一
自京师达於四方、设有驛传。在京曰会同馆、在外曰水马驛、并递运所、以便公差人员往来。其间有军情重务、必给符验以防诈偽。至於公文递送、又置铺捨以免稽迟。及应役人等、各有事例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天下水马驛、递运所、专一递送使客、飞报军情、转运军需等项。合用马驴船车人夫、必因地裡要衝偏僻、量宜设置。其僉点人夫、设置马驴船车什物等项、俱有定例。须要常加提督有司整治。或差人点视。不许空歇。但有人夫马驴船车什物损坏缺少、将有司并驛所当该官吏坐罪。仍督併修理补买
○又定、凡新开地方、堪设驛分、递运所。或旧设驛所相离窵远、往復不便、可以添设。差人踏勘明白。取勘彼处乡村市镇、画图贴说回报。验其裡路、远近相同、应设驛所、船车马驴数目具奏。移咨工部盖造衙门。吏部銓官。礼部铸印。合用人夫、行移有司照例僉点
会同馆
国初改、南京公馆為会同馆。永乐初、设会同馆於北京。
译者、量留民校十名、照例徵银雇役外。其餘民校、尽数发还有司
——万历十年议定,郡王不论旧封新封,都以二十四名为定额,照前例挑选拨给。其中民校每名,每年在徭役编派中征收银十二两,解送布政司转发该府,雇人代替服役。原来拨给的民校,抽回归有司当差。若有占用不肯发出的,听凭巡抚、巡按官参奏查究。若是绝封的郡王府,除另设城池管理府事的仍酌留民校十名照例征银雇役外,其余民校全部发还有司。
凡王府校尉僉补。弘治六年令、各处王府、除原之国钦赐校尉、子孙承继者、照旧关支粮米。其餘民间僉充投充等项、止免差役、不许支粮
——凡王府校尉的挑选补充,弘治六年下令,各地王府中,除原来就藩时钦赐校尉、由子孙承袭的,照旧支领粮米外,其余从民间挑选或投充的,只免除其差役,不许支领粮米。
○正德十二年题准、亲王位下、民校逃故、照旧僉解补役。郡王以下、民校有不愿应役、及新僉补役者、许追银十二两、交与教授领回、雇人代役。愿当者、仍从其便
——正德十二年题请核准,亲王名下的民校若逃亡死故,照旧挑选解送补役。郡王以下,民校中有不愿服役的,以及新挑选补役的,允许追缴银十二两交给教授领回,雇人代替服役;愿意亲自应役的,仍听其便。
○十五年、令各府原额军校逃故者、照例勾取。不足之数、就於本府军校餘丁内僉补、不必僉补民役、累害小民
——正德十五年,命令各府原额军校若有逃亡死故的,照例勾取补充。不足的数目,就从本府军校余丁内挑选补足,不必再挑选民户服役,以免拖累小民。
○嘉靖八年、令各处新封王府、应僉民校、及旧役逃故消乏者、俱照例於均徭内、每名、带徵银一十二两、解府雇人代役。在府旧役民校、情愿应当、听从其便。不愿者、亦照例徵银、解发雇役
——嘉靖八年,命令各地新封的王府应挑选的民校,以及旧役中逃亡死故减少的,都照例在均徭中每名带征银十二两,解送该府雇人代役。在府中的旧役民校,若情愿亲自应役的,听其自便;不愿的,也照例征银解发雇役。
○九年题准、王府力士校尉事故、以选退将军儿男、相兼充补。不必行有司另僉
——嘉靖九年题请核准,王府力士、校尉若出现事故,用被选退的将军之子相兼充补,不必另行文有司挑选。
○十八年议准、各府军校故绝逃亡、无从勾解者、听将见在军校、真正子孙补当。不许将民丁无藉之徒、滥收顶补
——嘉靖十八年商议核准,各府军校若死绝逃亡、无从勾取解送的,允许用现存军校真正的子孙补当,不许收用民间无籍之徒滥加顶替补充。
凡看府人役。嘉靖三十八年奏准、亲王宫眷、迎取来京者、兵部照例拨给校尉八十名、看守府第
——凡看守王府的人役,嘉靖三十八年奏准,亲王的宫眷若迎接来京的,兵部照例拨给校尉八十名看守府第。
凡宗室仪从。成化五年令、宗室将军数多、僉换校尉、难為常例。其餘只用仪从
——凡宗室的仪仗随从,成化五年下令,宗室中将军人数众多,若都挑选替换校尉,难以作为常例,其余的只用仪仗随从。
○二十二年令、宗室将军、不许抵换校尉、只照旧例拨与从人跟用。今后奏讨抵换者、不必覆奏
——成化二十二年下令,宗室将军不许抵换校尉,只照旧例拨给随从人员使用。今后有人奏请索讨抵换的,不必再覆奏。
○弘治六年令、将军以下、拨仪从二十名。不得用校尉
——弘治六年下令,将军以下,拨给仪仗随从二十名,不得使用校尉。
凡各王府回还校尉、祖係民僉、并将军改充故绝者、不准清补
——凡各王府退还的校尉,若其祖辈是从民间挑选的,以及由将军改充而后死绝的,不准再清查补充。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四十五
——《大明会典》卷一百四十五
驛传一
——驿传一
自京师达於四方、设有驛传。在京曰会同馆、在外曰水马驛、并递运所、以便公差人员往来。其间有军情重务、必给符验以防诈偽。至於公文递送、又置铺捨以免稽迟。及应役人等、各有事例
——从京师通往四方各地,都设有驿传。在京城的叫会同馆,在外地的叫水马驿及递运所,以便利公差人员往来。其中若有紧急军情要务,必须发给符验以防止诈伪。至于公文的递送,又设置铺舍以免延误迟滞。以及应服差役的人等,各有相应的成例。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天下水马驛、递运所、专一递送使客、飞报军情、转运军需等项。合用马驴船车人夫、必因地裡要衝偏僻、量宜设置。其僉点人夫、设置马驴船车什物等项、俱有定例。须要常加提督有司整治。或差人点视。不许空歇。但有人夫马驴船车什物损坏缺少、将有司并驛所当该官吏坐罪。仍督併修理补买
——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凡天下水马驿、递运所,专门用于递送使者宾客、飞报军情、转运军需等事项。所需的马、驴、船、车、人夫,必须依据当地是要冲还是偏僻酌情设置。挑选人夫、设置马驴船车器物等,都有固定的规定,必须经常提督所在有司加以整治,或者派人查点巡视,不许空缺懈怠。若有人夫、马驴、船车、器物损坏缺少的,要将该有司及驿所的相关官吏问罪,并责令督促修理补买。
○又定、凡新开地方、堪设驛分、递运所。或旧设驛所相离窵远、往復不便、可以添设。差人踏勘明白。取勘彼处乡村市镇、画图贴说回报。验其裡路、远近相同、应设驛所、船车马驴数目具奏。移咨工部盖造衙门。吏部銓官。礼部铸印。合用人夫、行移有司照例僉点
——又规定,凡新开辟的地方若适合设立驿分、递运所,或者旧设的驿所彼此相距太远、往来不便可以增设的,都要派人前去踏勘清楚,查明当地乡村市镇的情况,画图并附文字说明回报。核验其路程远近相当,应设驿所以及船车马驴的数目,据实具奏。行文咨会工部建造衙门,吏部铨选官员,礼部铸造印信。所需人夫,行文所在有司照例挑选点派。
会同馆
——会同馆
国初改、南京公馆為会同馆。永乐初、设会同馆於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