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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大明会典一百二十六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三十二镇戍七各镇通例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133–1143 段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三十二

镇戍七

各镇通例

凡烽(土候)。洪武二十六年定、边方去处、合设烟墩、并看守(土候)夫。务必时加提调整点。广积秆草。昼夜轮流看望。遇有警急。昼则举烟。夜则举火。接递通报。毋致损坏、有误军机声息

○永乐十一年、令筑烟墩、高五丈有奇。四围城一丈五尺。开濠堑、钓桥、门道。上置水柜。煖月盛水。寒月盛冰。墩置官军守瞭。以绳梯上下

○天顺二年、令墩上设悬楼、礧木、塌窖、赚坑

○成化二年、令边(土候)举放烽炮。若见虏一二人、至百餘人、举放一烽一砲。五百人、二烽二砲。千人以上、三烽三砲。五千人以上、四烽四砲。万人以上、五烽五砲。传报得宜、致剋敌者、准奇功。违者、处以军法

○正德八年题准、各卫新增墩臺。务要摘拨相应卫所正军、前去瞭守。如无军、就僉餘丁充守。一例与正军关支粮赏。仍将别处老疾军人拣退。省下粮赏、以补前费

凡声息。洪武年定、各边飞报一应声息、具奏行移隄备。其有重大贼情、应出师征勦。及地方军马数少、应调兵策应。奏请定夺

○嘉靖八年议准、今后各镇将官、须要选委的当夜不收、远為哨探。具实奏报。或有重大声息、失於飞报、致误事机。或本无声息、虚传妄报、空劳士马、虚费钱粮者。听兵部查考参究

凡墙堡。景泰元年、令各边每岁四月八月、遣官军修葺边墙墩保。增筑草场封堆。时加巡察。如有越塞耕种、移徙界至者、治罪

○嘉靖三十三年题准、今后各边修理墙垣墩臺。兵部酌量缓急应否、并实费多少、及该镇处办有无足欠。奏行户部查议。除备给京边紧急支费外。以十分為率。动支七分五。兵部二分五★近例户部七分兵部三分☆凡操练。成化二十一年、令各边每年自九月起、至明年三月止。俱常川操练。四月初、具操过军马、并大风大雪免操日期、奏报

○正德十三年奏准、通行天下、各府与卫同在一城。各州县与守御所同在一城者。听各掌印官、每月二次赴军卫教场、将原选民壮机兵、会合官军操练。分巡分守等官按临之日、亦要不时点闸

○嘉靖八年议准、各边镇巡官、严督各该将领、将见操官军、逐一简阅。挑选膂力驍勇、弓马熟閒者、定為头拨。膂力弓马稍称者、定為次拨。其有衰老懦弱庸钝者、即便退黜。别选精壮、以飭武备

凡班军。成化四年、令沿边备操官军、一年一班。每班以十月初到、明年十月满。復留与次班守冬。至后年正月放还。以后班次皆然

○弘治十三年、令各边备御官军、失班不到者、拏获问罪。免其纳钞的决。解送各边镇巡官查审。军一班不到者、在原备边处、罚班五箇月。

译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三十二

镇戍七

各镇通例

凡烽堠:洪武二十六年规定,边境地区应设置烟墩,以及看守烟墩的民夫。必须时常派人提调检点,多积秆草,昼夜轮流瞭望。遇到警急情况,白天点烟,夜间举火,依次传递通报,不得使其损坏、贻误军情消息。

○永乐十一年,命令修筑烟墩,高五丈有余。四周筑墙一丈五尺,开挖濠沟、吊桥、门道。上面设置水柜,暖季盛水,寒季盛冰。墩上设官军守望瞭哨,用绳梯上下。

○天顺二年,命令墩上设置悬楼、礧木、塌窖、赚坑(各种防御设施)。

○成化二年,命令边境烟墩举放烽炮。若见敌虏一二人至一百余人,举放一烽一炮;五百人,二烽二炮;千人以上,三烽三炮;五千人以上,四烽四炮;万人以上,五烽五炮。传报得当、因而克敌者,按奇功论赏;违反者,按军法处置。

○正德八年题准,各卫新增的墩台,务必抽调相应卫所的正军前去瞭守。如无正军,就佥派余丁充任守卫,一律与正军一样支给粮饷赏赐;同时将其他地方的老弱有病的军人挑选退回,省下的粮饷用以补贴前项开支。

凡声息:洪武年间规定,各边地区飞报的一切敌情消息,都要具奏并行文提防戒备。如有重大的贼情,应当出兵征讨的;以及本地兵马数量不足,需要调兵策应的,奏请朝廷定夺。

○嘉靖八年议准,此后各镇将官,必须选派得力的夜不收(侦探),到远处哨探,据实奏报。若有重大敌情,却未能及时飞报,以致贻误军机;或者本来没有敌情,虚传妄报,白白劳师动众、虚耗钱粮的,听凭兵部查考追究。

凡墙堡:景泰元年,命令各边地区每年四月、八月,派遣官军修葺边墙墩堡,增筑草场封堆,随时巡察。如有越过边塞耕种、擅自迁移边界的,治罪。

○嘉靖三十三年题准,此后各边修理墙垣墩台,兵部酌量事情缓急、应否修理,以及实际耗费多少、该镇筹办经费是否充足,奏请户部查议。除拨给京边紧急支用的费用外,以十分为比例,动支七分五,兵部动支二分五(近例改为户部七分、兵部三分)。

凡操练:成化二十一年,命令各边每年从九月起至次年三月止,都要经常操练。四月初,将操练过的军马以及因大风大雪免操的日期,具奏报告。

○正德十三年奏准,通行天下,凡各府与卫同在一城,各州县与守御所同在一城的,听凭各掌印官每月两次前往军卫教场,将原先选定的民壮、机兵,会合官军一同操练。分巡、分守等官巡视到当地之日,也要随时点验。

○嘉靖八年议准,各边镇巡官要严格督促各将领,对当值操练的官军逐一检阅。挑选体力强健、勇猛、弓马娴熟的,定为头拨;体力弓马尚可的,定为次拨;其中衰老、懦弱、庸钝的,即予裁退,另选精壮之人,以整饬武备。

凡班军:成化四年,命令沿边备操官军实行一年一班轮换。每班以十月初到任,次年十月期满,仍留下与下一班一起守冬,到后年正月放还。此后各班次都照此办理。

○弘治十三年,命令各边备御官军若失班不到,应予拿获问罪,免其纳钞折抵,解送各边镇巡官查审。军士一班未到的,在原备边处罚班五个月;军士两班、军官一班未到

军两班、官一班不到者、改拨沿边城堡、罚班八箇月。军三班、官两班以上不到者、极边城堡、罚班一年。其补班月日、各另扣算。若来迟、不曾失班者。止补来迟月日

○嘉靖二十六年题准、河南防御宣大官军、各该卫所、务选精壮、补足原数。春班者、改於五月初一日上班。十月终放回。秋班者、改於六月初一日上班。十一月终放回

凡战守。正统六年、令出境勦贼。镇守总兵官参将内、止遣一二员。仍留一二员居守、以备不虞

○嘉靖八年题准、山西三关、军马数少。各镇非有十分紧急、不许轻调。其宣大两镇、遇有贼情紧急。彼此依期发兵、互相应援。若敢偏私执拗、自分彼此、失机误事者、参究重治

○二十一年议准、今后贼果深入、声势猖獗。方许合兵捣巢制其内顾。若寻常无事之时。止照旧例施行

○隆庆五年题准、今后虏犯南山、责成本山副总兵、督率主兵、并入卫官军、拒堵於内。东路援兵、游兵、攻战於外。该镇正奇游兵、遏勦於左军门标兵、并调山大正兵、北楼援兵、衝击於右。如南山无警、而虏窥宣大。则宣府正奇游兵、一体调遣。不得藉口南山、自分彼此、坐失事机。虏或东西分犯。仍当以南山為重。总督亲率标兵、相机策应。而山大二镇、听各巡抚径自调度战守。若犯蓟东。山大辽东兵马、暂免入援。或犯蓟西。则山大兵马、仍当星驰策应。仍留各镇守兵、分投捣巢。牵彼内顾、以求全胜

凡防御。正统十四年、令每岁七月、兵部请

敕各边遣官军往虏人出没之地、三五百里外、乘风纵火、焚烧野草、以绝胡马。名曰烧荒。事毕。将拨过官军、烧过地方、造册奏缴

○又令每年十月、兵部请

敕各边镇守总兵巡抚官、遇冬年节、不许宴乐。仍转行分守守备官、一体遵守

凡巡阅。宣德七年令、居庸、山海关、荆子村、黑峪口、北抵独石、西抵天城。每三月、差武官二员、御史二员、点视

○成化二十二年、令各边军马数目。远边、一年一报。近边、半年一报。兵部每三年一次具题、差文武大臣各一员、同行阅实。每年一次具体、差御史二员、分行巡视。有设置未备。器械未精。军伍不足。守卒年久未更代者。逐一查理

○嘉靖三十三年奏准、差兵部侍郎一员、带司官二员、前往蓟州保定行边。将一应战守事宜、相度计议。如修筑城堡。给发钱粮。易置将领。悉听便宜施行

○隆庆五年题准、虏眾内附、边患稍寧。严飭各边督抚将领、整顿边事。将积钱粮。修险隘。练兵马。整器械。开屯田。理盐法。收胡马。散逆党等八事。从实举行。以后三年一次、分遣才望大臣、或风力科道官三员。一往延寧甘固。

译的,改拨到沿边城堡,罚班八个月;军士三班、军官两班以上未到的,发配极边城堡,罚班一年。其补班的月日,各自另行扣算。若来迟但未曾失班的,只需补足来迟的月日。

○嘉靖二十六年题准,河南防御宣府大同的官军,各该卫所务必挑选精壮之人,补足原有名额。春班的,改在五月初一日上班,十月末放回;秋班的,改在六月初一日上班,十一月末放回。

凡战守:正统六年,命令出境剿贼时,镇守总兵官、参将中只派遣一二员,仍留一二员居守,以防不测。

○嘉靖八年题准,山西三关军马数量少,各镇若非十分紧急,不许轻易调动。宣府、大同两镇,遇有贼情紧急,双方依期出兵,互相应援。若有偏私执拗、自分彼此,因而贻误战机的,参劾严办。

○嘉靖二十一年议准,此后若贼寇确实深入、声势猖獗,才准许合兵捣毁其巢穴、断其后顾之忧;若是平常无事之时,仍按旧例施行。

○隆庆五年题准,此后敌虏侵犯南山,责成本山副总兵督率主兵,连同入卫官军在内拒堵;东路援兵、游兵在外攻战;本镇正兵、奇兵、游兵在左侧遏截剿杀;军门标兵,连同调来的山西大同正兵、北楼援兵,在右侧冲击。如南山没有警情,而敌虏窥伺宣府、大同,则宣府正兵、奇兵、游兵也一体调遣,不得借口南山之事、自分彼此,坐失战机。敌虏若东西分犯,仍应以南山为重,总督亲率标兵相机策应;山西、大同两镇,听凭各巡抚自行调度战守。若敌虏侵犯蓟州东部,山西、大同、辽东的兵马暂时不必入援;若侵犯蓟州西部,则山西、大同兵马仍应星夜驰援策应;同时留下各镇守兵,分头捣毁敌巢,牵制敌人使其顾及后方,以求全胜。

凡防御:正统十四年,命令每年七月,兵部请旨,敕令各边派遣官军前往敌虏出没之地,在三五百里外,趁风纵火焚烧野草,以断绝敌虏战马草料,名叫"烧荒"。事毕后,将所派官军、所烧地方造册奏报缴销。

○又命令每年十月,兵部请旨,敕令各边镇守总兵、巡抚官,遇冬至、年节,不许设宴享乐,同时转行分守、守备官一体遵守。

凡巡阅:宣德七年令,居庸关、山海关、荆子村、黑峪口,北至独石,西至天城,每三个月,派遣武官二员、御史二员,前往点视。

○成化二十二年,命令各边军马数目,远边一年一报,近边半年一报。兵部每三年一次具题,派遣文武大臣各一员,一同前往查阅核实;每年一次具体(详列)情况,派遣御史二员分别巡视。凡有设置未完备、器械不精良、军伍不足额、守卒年久未曾更代的,逐一查明处理。

○嘉靖三十三年奏准,派遣兵部侍郎一员,带司官二员,前往蓟州、保定巡行边防,将一切战守事宜相度商议。如修筑城堡、拨发钱粮、更换将领等,都听凭其相机施行。

○隆庆五年题准,敌虏众人归附,边患稍微平息,严饬各边督抚将领整顿边防事务,将积储钱粮、修治险隘、训练兵马、整备器械、开垦屯田、办理盐法、收降敌马、遣散逆党等八件事,切实办理。此后每三年一次,分别派遣才望大臣,或有才干的科道官三员,一往延绥、宁夏、甘肃、固原,一往宣府、大同、山西,一往蓟

一往宣大山西。一往蓟辽保定。阅视回奏。果著有劳绩、与擒斩同功。若仍袭故常、与失机同罪

○万历十二年题准、阅边官员、查照原限、各宽一月。延寧甘固十一箇月。宣大蓟辽六箇月。行令遍歷各镇

○十三年令阅边差官暂罢。

敕各该巡按御史、遍阅所属地方边备、及查盘钱粮、稽覈工程、一併奏报。该部覆请、分别赏罚

○又令巡抚总兵官、俱依期巡阅沿边地方、不许专驻一城

凡边臣职守。正统六年题准、总兵官、及各参将、不许管理官民词讼

○弘治十三年、令在外军民词讼、除叛逆机密重事、许镇守总兵参将守备等官受理外。其餘不许滥受、輒行军卫有司问理

○十七年令、各边将官、有包纳粮草、兴贩马匹等弊。巡按御史访实参治

○嘉靖十年议准、今后各边巡抚、总兵、主将、偏裨、务要遵守协同事宜节制旧例。如有奸徒、不务协同供职、左道阻挠、摇撼人心、及抗违节制。巡抚官指实奏闻。被劾人员、不许驾捏别项事情、摭拾诬辩。如事干军机、副参以下、故意阻挠主将号令者。虽未败事、亦以违令究治罢黜。敢有挟制奏訐者、原词立案不行。若总兵官挟私凌虐偏将。抚按官指实弹劾究治

○十四年议准、今后总制巡抚总兵提督等官、如遇陞迁降革养病等项事故、例应去位者。俱要守候交代、方许离任

○十五年议准、各镇守备官、但有託疾避难擅离信地者。改调极边卫分、带俸差操。三年之后、果能改过自新。收回原卫

○十六年议准、今后经过河西公差人员、不许擅骑塘马、及私用操夫。各该守备把总等官、敢有私意奉承、致误军情者。并听抚按官从重究治

○十九年、令与边境相连地方、有司官员、但係军前应备事宜务要悉心干理。若自分彼此、致误军机。听本管上司参奏治罪

凡边臣奏请。所司俱要五日内议覆。不许停阁阻挠、致失机宜

○隆庆六年题准、各边镇督抚等官、但係军机、俱要密封完固题奏。不得预先漏洩。通政司上本、与司礼监发本、俱要一体严密

凡参随伴役。成化二十年、令官捨随任者、镇守官许五人。分守许三人。其军伴、镇守官二十名。分守十五名。守备十名

○弘治十三年奏准、凡各处镇守总兵官、跟随军伴、二十四名。协守副总兵、二十名。游击将军、与分守官、十八名。守备官、十二名。俱不许额外役占。及卖放军人、办纳月粮。违者、许巡抚巡按官、查照军职役占卖放事例上请。其巡按御史、年终仍将各官有无多占卖放缘由具奏

○嘉靖十四年令、凡提督军务、有违例奏带、并要求者。兵科执奏参覆、从重治罪。仍行各该边方镇巡等官、通行查革。不许容情隐护

○二十二年、令各处参随、止是镇守将官、准带五名。

译州、辽东、保定,巡阅之后回来奏报。若确实建有功劳政绩的,与擒斩敌首同等论功;若仍旧因循故常,与失误战机同罪论处。

○万历十二年题准,巡阅边防的官员,按照原定期限,各宽限一个月:延绥、宁夏、甘肃、固原十一个月,宣府、大同、山西六个月,命令其走遍各镇。

○万历十三年,命令暂停派遣阅边官员,敕令各该巡按御史,普遍巡阅所属地方的边防设施,并查核钱粮、稽查工程,一并奏报,由兵部复核奏请,分别予以赏罚。

○又命令巡抚、总兵官都依期巡阅沿边地方,不许专驻一城。

凡边臣职守:正统六年题准,总兵官及各参将,不许管理官民的诉讼案件。

○弘治十三年,命令在外的军民诉讼,除叛逆、机密重大之事,准许镇守总兵、参将、守备等官受理外,其余一律不许滥受,随意行文军卫、有司审理。

○弘治十七年令,各边将官若有包纳粮草、贩卖马匹等弊端,由巡按御史查访属实后参劾治罪。

○嘉靖十年议准,此后各边巡抚、总兵、主将、偏将裨将,都必须遵守协同办事、节制的旧例。如有奸邪之徒不肯协同任职,用邪门歪道阻挠、动摇人心,以及抗拒违反节制的,巡抚官应查实奏闻。被弹劾的人员,不许捏造别的事情、罗织诬辩。若事关军机,副将、参将以下故意阻挠主将号令的,即使未曾误事,也要以违令论罪罢黜。敢有挟制、诬告上奏的,原来的状词一律不予受理。若总兵官挟私凌辱虐待偏将,由巡抚、巡按官查实弹劾治罪。

○嘉靖十四年议准,此后总制、巡抚、总兵、提督等官,若遇升迁、降职、革职、养病等应当离任的事故,都要等候交接完毕方许离任。

○嘉靖十五年议准,各镇守备官若有假托生病规避艰难、擅自离开防区的,改调至极边卫分,带俸差操,三年之后确实能改过自新的,收回原卫。

○嘉靖十六年议准,此后经过河西的公差人员,不许擅自骑用驿马以及私自役使操夫。各该守备、把总等官若敢徇私迎合、以致贻误军情的,一并听凭巡抚、巡按官从重究治。

○嘉靖十九年,命令与边境相连地方的有司官员,凡是军前应备的事宜,务必尽心办理。若各自分彼此、以致贻误军机的,听凭主管上司参奏治罪。

凡边臣奏请:所属主管部门都要在五日内议复,不许拖延阻挠,以致贻误时机。

○隆庆六年题准,各边镇督抚等官,凡属军机事务,都要密封完好后题奏,不得预先泄露。通政司呈递奏本,与司礼监发放奏本,都要一体严密。

凡参随伴役:成化二十年,命令官员携眷随任的,镇守官准许携带随从五人,分守官准许三人;军伴方面,镇守官二十名,分守官十五名,守备官十名。

○弘治十三年奏准,凡各处镇守总兵官,跟随的军伴二十四名;协守副总兵,二十名;游击将军与分守官,十八名;守备官,十二名。都不许额外役使占用,以及卖放军人、令其办纳月粮。违反者,许巡抚、巡按官查照军职役占卖放的事例上奏请示。巡按御史年终仍要将各官有无多占卖放的情由具奏。

○嘉靖十四年令,凡提督军务官违例奏请携带随从、以及要求增加名额的,兵科要执奏参劾复核,从重治罪;同时通行各边方镇巡等官一并查革,不许徇情隐瞒庇护。

○嘉靖

分守总兵、带三名。俱係在京受命者方许。若到边年久者、不许奏讨

凡军前报劾。嘉靖二十二年议准、废弃将官、除死罪重犯不议外。其餘总兵以下、千百户以上。不分充军、立功、革职閒住但屡歷边方、曾经战阵者。逐一查出、责令自备鞍马、随带家丁、应付廩给口粮。各赴军门、酌量委用。果能建立奇功、释其前罪。仍照例陞赏。若事寧无功、发回原卫、及各配所。原係閒住者、照旧閒住。係充军立功者、照旧充军立功。以后内外诸司、问理夫事将官。情轻者、务要即时释放。使之立功赎罪。如果罪恶重大、亦要速议处置、不得濡滞。其总兵游击家丁、临阵一体处给口粮

○二十六年题准、各卫閒住将官、谋勇可用、及惩创既深者。听总督提督巡抚官、调取军门、令其分哨领军杀贼。果能建立奇功。一体保荐录用

○二十八年题准、东西二关、土著居民。有能率眾报效、招至一百名以上者、给冠带。三百名以上者、授散官。防御隘口、遇有警截杀。百里之外、给与行粮。有功之日、查照防秋事例陞赏

○隆庆二年题准、凡行伍眾军、四方诸色人等、但有才能出眾、敢自誓领兵杀贼者。即暂假以头目。任意选练人马。临阵即令当先。有功之日、听督抚官具奏超陞。如临阵退缩、许即时斩首

凡边境田土。成化十年、令陜西榆林等处、近边地土、各营堡草场、界限明白。敢有那移条款。盗耕草场。及越出边墙界石种田者。依律问拟。追徵花利完日。军职、降调甘肃卫分差操。军民、係外处者、发榆林卫分充军。係本处者、发甘肃卫分充军。有损坏边墙、私出境外者。枷号三箇月发落

○弘治六年、令广东高、雷、廉、肇、四府、但有招接獞人过江佃种无主荒田者。招主、窝主、俱发云南边卫充军。该管官吏里老、止是失於觉察、照常发落。若知情受赃、照例充军

○嘉靖二十五年题准、各边荒地、任民儘力开垦。永不起科。其旧曾起科、今荒芜者。召民一体开垦。应纳子粒、准蠲免十年、不许徵扰。待有成熟、奏来定夺。边臣敢有变乱者、巡按御史参奏拏来重治

○二十六年、令以大同修筑边墙、隔还虏占地土四万餘顷。分给各边守备五顷。把总坐堡官二顷。管队官二顷。军人二顷。或一顷五十亩。或一顷。永不起科

○二十七年、令以宣府龙门一带、修完边墙。隔还膏腴地土、分拨附近官旗军民捨餘耕种。三年成熟之后。每顷、止徵牛具银五钱。不及顷者、递减。永不起科。就便筑立堡寨营房。听从居住。正军、仍隶原卫所食粮。舍餘民人、不许差操。如遇防秋、量借一丁备御

凡招降夷人。嘉靖二十二年议准、凡虏中有智谋出眾、率其党类归附者。

译二十二年,命令各处参随,只有镇守将官准许携带五名,分守总兵携带三名,都必须是在京受命的官员方许。若到边地任职年久的,不许奏请索要。

凡军前报劾:嘉靖二十二年议准,被废弃的将官,除死罪重犯不予议论外,其余总兵以下、千户百户以上,不论是充军、立功赎罪,还是革职闲住,只要曾屡历边方、经历过战阵的,逐一查出,责令自备鞍马、随带家丁,供应廪给口粮,各自前往军门,酌量委任使用。若确实能建立奇功,赦免其以前的罪责,仍照例升赏;若事情平息而无战功,则发回原卫及各配所——原是闲住的,仍旧闲住;原是充军立功的,仍旧充军立功。此后内外各衙门审理有关将官的案件,情节较轻的,务必立即释放,使其立功赎罪;如果罪恶重大,也要迅速议定处置,不得拖延。总兵、游击的家丁,临阵作战时一体发给口粮。

○嘉靖二十六年题准,各卫闲住将官中,有谋略勇力可用、以及惩戒已深的,听凭总督、提督、巡抚官调取至军门,令其分领哨兵杀敌。若确实能建立奇功,一并保荐录用。

○嘉靖二十八年题准,东西二关的本地居民,有能率众效力、招募到一百名以上的,给予冠带;三百名以上的,授予散官。防御隘口,遇有警情截杀敌人,在百里之外的,给予行军口粮;立功之日,查照防秋事例升赏。

○隆庆二年题准,凡军中众军士,以及四方各色人等,只要才能出众、敢于自愿领兵杀贼的,即暂授予头目之职,任凭其自行选练人马,临阵时令其当先冲锋,立功之日,听凭督抚官具奏破格升官;如临阵退缩,许即时斩首。

凡边境田土:成化十年,命令陕西榆林等处靠近边境的土地,各营堡草场界限已明确划定的,若敢挪移界限条款、盗耕草场,以及越出边墙界石种田的,依律问罪。追征所得利益完毕之日,军职人员降调至甘肃卫分差操;军民人等中外地来的,发配榆林卫充军,本地的,发配甘肃卫充军。若有损坏边墙、私自出境的,枷号三个月后发落。

○弘治六年,命令广东高州、雷州、廉州、肇庆四府,凡有招接壮族人过江佃种无主荒地的,招引之人、窝藏之人都发配云南边卫充军;该管的官吏、里老若只是失察,照常发落;若是知情受贿,照例充军。

○嘉靖二十五年题准,各边荒地任凭百姓尽力开垦,永不起科纳税。原来曾经起科、如今荒芜的,招民一同开垦,应纳的子粒(粮税)准予蠲免十年,不许征收滋扰;等到耕种成熟之后,奏报朝廷定夺。边臣若敢从中变乱作弊的,由巡按御史参奏拿来重治。

○嘉靖二十六年,命令因大同修筑边墙,隔断收回敌虏占据的土地四万余顷,分给各边:守备官五顷、把总坐堡官二顷、管队官二顷、军人二顷或一顷五十亩或一顷,永不起科。

○嘉靖二十七年,命令因宣府龙门一带修完边墙,隔断收回肥沃土地,分拨给附近官旗军民、余丁耕种。三年成熟之后,每顷只征收牛具银五钱,不足一顷的按比例递减,永不起科。就地便利处修筑堡寨营房,听任居住。正军仍隶属原卫所支领粮饷,舍余民人不许差操;若遇防秋,酌量借调一丁以备防御。

凡招降夷人:嘉靖二十二年议准,凡敌虏中有智谋出众、

计其眾寡。除犒赏外、仍加陞级。如十人、即与小旗。百人、与百户。有能斩其酋首来献者、赏银一千两。仍陞都指挥职衔、以示优异

○二十五年、令凡妄杀降人者、照故杀律抵死。各边将领部下、收回降人一千名以上者、陞二级。五百名者、陞一级。其餘递赏

○三十三年题准、投降夷人赏赐。男子、每名素紵丝衣一套、绵布十疋、钞一百锭。妇女、每口绵布三疋、钞十锭。男妇每名口、米三石、牛二隻、羊五隻、柴五百斤。仍拨房屋床榻器皿等件、居住。并应用钞布衣服

○隆庆四年题准、凡将领收夷人為家丁者、有斩获战功、止许从厚给赏。不得滥议陞用

凡逃回人口。嘉靖十九年

詔、各边走回人口。有被边将藏匿杀死、以图报功陞赏者。抚按官举奏得实、照杀降抵死

○二十二年议准、各边有自虏中逃回者。审其乡贯来歷。愿归者、给文遣归。倍加存恤。不愿归者、收作通事。给与月粮。带来一应马匹衣服等项、尽数给与。虽有藏匿、悉置不问。仍审其进边日期、及有无掯勒、以凭查究

○二十四年题准、提墩官督同墩军、遇有虏中逃回人口、即便伴送入境。每名给银二两。免其差徭。随带马匹衣物、尽数给与。提墩官、赏银二两。墩军、赏银五钱。二名以上、倍给。如传报事体得实、一体加赏

○二十五年、令凡大边招徠精壮男子一名者、赏银三两。递加至十五两而止。幼男妇女、赏银二两。递加至十两而止。边墩引进精壮男子一名者、赏银二两。递加至十两而止。幼男妇女、赏银一两。递加至五两而止。仍将归附人口、附记年貌籍贯。给丈、差人伴送原籍衙门交割。其守口官军、不许擅放一人出边。亦不许将近边人口、假為降人、妄希厚赏

○三十二年题准、各边被虏人役、能传报虏情、后果得实。给银赏犒。若将官因而得成大功。即将原报人役為首功。擒斩五十名颗以上、授百户。仍赏银三百两。一百名颗以上、授千户。仍赏银五百两。至一百五十名颗以上、授指挥。仍赏银一千两。俱与世袭

凡边禁。洪武二十二年令、守御边塞官军、不得与外夷交通。如有假公事出境交通、及私市易者、全家坐罪

○弘治十三年令、各边将官、并管军头目。私役军民、及军民、私出外境、钓豹捕鹿、砍木掘鼠等项。并把守之人、知情故纵。该管里老官旗军吏、扶同隐蔽。若夜不收出境哨探、而与夷人交易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俱调发烟瘴地面。民人里老、為民。军丁、充军。官旗军吏、带俸食粮差操

○又令、大同、山西、宣府、延绥、寧夏、辽东、蓟州、紫荆、密云等处。分守、守备、备御、并府州县官员。禁约该管官旗军民人等、不许擅将应禁林木、砍伐贩卖。

译率其部众归附的,按其人数多少,除犒赏外仍加授官级:如十人来降,即授予小旗;百人,授予百户;有能斩其酋首来献的,赏银一千两,并升授都指挥职衔,以示优待特殊。

○嘉靖二十五年,命令凡妄杀已投降之人的,照故意杀人律处死。各边将领部下收纳降人一千名以上的,升二级;五百名的,升一级;其余递次赏赐。

○嘉靖三十三年题准,投降夷人的赏赐:男子每名给素紵丝衣一套、绵布十匹、钞一百锭;妇女每口给绵布三匹、钞十锭;男女每名口给米三石、牛二只、羊五只、柴五百斤,同时拨给房屋、床榻、器皿等物供其居住,并配给所需钞、布、衣服。

○隆庆四年题准,凡将领收纳夷人作为家丁的,若立有斩获战功,只准从优给赏,不得滥议升用。

凡逃回人口:嘉靖十九年下诏,各边逃回的人口,若有被边将藏匿杀死、以图冒功领赏的,经巡抚、巡按官查实举奏后,照故意杀害降人律处死。

○嘉靖二十二年议准,各边有从敌虏中逃回的人,审察其乡籍来历,愿意回乡的,发给文书遣送回籍,加倍抚恤;不愿回乡的,收为通事(翻译),给予月粮。带来的一切马匹衣物等,尽数发给本人,即使有所隐藏也一概不予追究。同时审察其进入边境的日期,以及有无被扣留勒索之事,以便查究。

○嘉靖二十四年题准,管理烟墩的官员应督同墩军,遇有从敌虏中逃回的人口,立即护送入境。每名给银二两,免其差役徭役,随带的马匹衣物尽数发给本人。管墩官赏银二两,墩军赏银五钱,二名以上加倍给赏;若所传报的情况属实,一并加赏。

○嘉靖二十五年,命令凡大边招徕精壮男子一名的,赏银三两,依次递加至十五两为止;幼男妇女,赏银二两,递加至十两为止。边墩引进精壮男子一名的,赏银二两,递加至十两为止;幼男妇女,赏银一两,递加至五两为止。归附的人口要附记年貌、籍贯,发给凭证,派人护送到原籍衙门交割。守口的官军不许擅自放一人出境,也不许将靠近边境的百姓假冒作降人以妄图厚赏。

○嘉靖三十二年题准,各边被敌虏俘虏之人若能传报敌情、事后证实属实的,给予银两犒赏;若因此使将官立成大功,即以原报告的人为首功:擒斩五十名颗以上的,授予百户,仍赏银三百两;一百名颗以上的,授予千户,仍赏银五百两;一百五十名颗以上的,授予指挥,仍赏银一千两,都准予世袭。

凡边禁:洪武二十二年令,守卫边塞的官军不得与外族私通往来。如有假借公事出境交通、以及私自贸易的,全家治罪。

○弘治十三年令,各边将官以及管军头目,若私自役使军民,以及军民私自出境钓豹、捕鹿、砍伐木材、挖掘鼠穴等,把守之人知情故意放纵,该管的里老、官旗、军吏包庇隐瞒的;若夜不收出境哨探而与夷人交易的,除真犯死罪外,其余一律调发烟瘴地区。民人、里老,贬为平民;军丁,充军;官旗军吏,带俸支粮差操。

○又令,大同、山西、宣府、延绥、宁夏、辽东、蓟州、紫荆关、密云等处,分守、守备、备御以及府州县官员,要禁止该管的官旗军民等人,不许擅自砍伐贩卖应禁的林木。违反者问罪,发配南方烟瘴卫所充军。若前述官员有犯,军职一律降二

违者问发南方烟瘴卫所充军。若前项官员有犯。军职、俱降二级、发回原卫所都司、终身带俸差操。文职、降边远叙用。镇守、并副参等官有犯、指实参奏。其经过河道守把官军。容情纵放者、究问治罪

○又令、凡川广云贵陜西等处。但有汉人交结夷人、互相买卖借贷誆骗。引惹边衅。及潜住苗寨、教诱為乱、貽害地方者。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

○十四年议准、缘边关塞、及腹里地面。盘获奸细、走回人口。所在镇巡等官、务须先究来歷根因。如果干碍接引起谋、并经该关隘守把人员、应提问者、依律问拟。应参究者、具实参奏。若有归復乡土、偶被逻获者、照例起送、毋致冤抑

○又题准、北虏离边五十里、方许驻札。但有逼近边墙、传箭答话者。即係犯边达贼、就便捕杀。不在袭杀诱杀之例

○隆庆二年题准、宣大边外两镇各将领、严禁墩军、不许仍前传递货物、与虏交通。违者拏赴军前綑打。仍从重治罪

○五年题准、北虏通贡互市。禁止宣大山西、及陜西三边、不许捣巢赶马。若东虏土蛮等贼、原题不与贡市。自当相机出边捣赶。有功、照例陞赏。但毋得轻率寡谋、翻堕贼计

○万历三年题准、山西寧武鴈门一带山场、原居流民、编立保甲。分立界限。责成看守界内林木。自盗者、照例问罪。纵人盗而不举首者、一体连坐

凡防边功罪。成化九年、令边军遇贼、如曾率眾对敌、及眾寡不敌者、虽失利不罪。其闭门坐视、见贼先退者、乃坐失机

○弘治六年奏准、主将副参等官、统军杀贼、不能料敌制胜、轻率寡谋。致有损折军马、失误事机。则罪坐各官。而内臣都御史、不曾与行者、各轻其罚。兵部临时奏请定夺。若各该分守守备等官、不行设备。被贼入境、抢掳人畜。或生事贪功、损折军马。即係镇巡总兵官平昔威令不行所致。当均受其罚。若互相隐匿、不行实报。许巡按御史、科道官、并兵部、访实奏劾、治以重罪

○十三年令、凡失误军机除有正条者、议拟监候奏请外。若贼拥大眾入寇、官军卒遇交锋、损伤被虏数十人之上、不曾亏折大眾。或被贼眾入境、虏杀军民数十人之上、不曾虏去大眾。或被贼白昼、夤夜、突入境内、抢掠头畜衣粮数多、不曾杀虏军民者。俱问守备不设、被贼侵入境内、虏掠人民者律。发边远充军。若是交锋入境、损伤虏杀四五人、抢去头畜衣粮不多者、亦问前罪。数内情轻律重、有碍发落者、仍备由奏请处置。其有被虏入境、将爪探夜不收、及飞报声息等项公差官军人等、一时杀伤捉去、事出不测者、俱问不应杖罪、还职。如境外被贼杀虏爪探夜不收、非智力所能防范者、免其问罪

○凡各边、及腹里地方、遇贼入境。

译级、发回原卫所都司终身带俸差操;文职降调边远地区叙用;镇守及副将、参将等官有犯的,查实参奏。经过的河道守把官军若徇情放纵的,追究治罪。

○又令,凡四川、广西、云南、贵州、陕西等地,凡有汉人勾结夷人、互相买卖借贷欺骗,引起边境争端的,以及潜入苗寨教唆作乱、危害地方的,都问罪发配边卫永远充军。

○嘉靖十四年议准,沿边关塞及内地地方,凡查获奸细、逃回人口的,所在镇巡等官务必先查究其来历根由。若确实与内应引荐图谋有关,以及经过该关隘守把的人员应予提问的,依律问罪;应予参究的,据实参奏。若是回归乡土、偶然被查获的,照例起送,不使其蒙冤受屈。

○又题准,北方敌虏离边境五十里以外方许驻扎。若有逼近边墙、传箭答话的,即视为犯边的敌贼,可以就地捕杀,不受袭杀、诱杀之例的限制。

○隆庆二年题准,宣府、大同边外两镇的各将领,要严禁墩军不许像以前那样传递货物、与敌虏私相往来。违反者拿赴军前捆打,仍从重治罪。

○隆庆五年题准,北方敌虏通贡互市,禁止宣府、大同、山西以及陕西三边不许捣毁敌巢、追赶敌马;若是东部敌虏土蛮等贼,原本议定不与之通贡互市的,自当相机出边捣毁追击,立功者照例升赏;但不得轻率无谋、反而落入敌人的圈套。

○万历三年题准,山西宁武、雁门一带山场,原来居住的流民,编立保甲,划定界限,责令其看守界内林木。自己盗伐的,照例问罪;纵容他人盗伐而不举报的,一并连坐。

凡防边功罪:成化九年,命令边军遇敌,若曾率众对敌作战、以及众寡悬殊不敌的,即使战事失利也不问罪;若闭门坐视、见敌先退的,则以贻误战机论罪。

○弘治六年奏准,主将、副将、参将等官统军杀敌,若不能料敌制胜、轻率无谋,以致有损折军马、贻误战机的,则罪责归各官;而内臣、都御史若未曾亲自参与作战的,各自从轻处罚,由兵部临时奏请定夺。若各该分守、守备等官不认真设防,致使敌人入境抢掠人畜,或生事贪功、损折军马的,即是镇巡、总兵官平时威令不行所致,应当一并受罚。若相互隐瞒不据实报告的,许巡按御史、科道官以及兵部查访属实后奏劾,重罪治之。

○弘治十三年令,凡贻误军机之事,除有明文正条规定的按律议拟监候奏请外:若敌寇拥大军入寇,官军仓促遇敌交锋,损伤被虏数十人以上,但未曾损失大部队的;或被敌众入境,虏杀军民数十人以上,但未曾被虏走大批人口的;或被敌于白天、深夜突入境内,抢掠头畜衣粮数量众多,但未曾杀虏军民的——都以"守备不设、被贼侵入境内、虏掠人民"律问罪,发配边远充军。若是交锋入境、损伤虏杀四五人,抢去头畜衣粮不多的,也按前述罪名问罪,但其中若有情节轻而依律量刑重、难以发落的,仍应详细列明缘由奏请处置。若是被虏入境时,侦察哨探、飞报敌情等公差的官军人员,一时被敌杀伤或掳去,属于事出意外的,都以"不应"律科以杖罪,仍恢复原职。如果是在境外被贼杀虏的哨探、夜不收,非人力智谋所能防范的,免于问罪。

○凡各边以及内地地方,遇敌入境,若杀虏男女十名口以上、牲畜三十头

若是杀虏男妇十名口以上。牲畜三十头隻以上、不行开报者。军民职官、问罪降一级。加前数一倍者、降二级。加二倍者、降三级。甚者罢职。其上司、及总兵等官、知情扶同。事发、参究治罪

大明会典》镇戍,营操,关津。

○正德十三年奏准、凡拟守边将帅贼寇入境虏掠人民边远充军罪者。必彼此眾寡相当、堪以出战。故不设备、闭门不出。方依律坐之。若虏眾兵寡、止可固守、不可轻出者。勘实奏请。若止是抢掠牲畜、杀虏沿边哨探、及採打柴草军民、不係境内人民者。俱有应得罪名。不许引用前律。其轻率寡谋、军无纪律、以致损折官军者。律无正条。比律奏请定夺。若奋勇迎敌、杀败虏贼。虽斩级数少、官军阵亡数多。仍须论功陞赏。不许妄引损军律例治罪

○嘉靖八年议准、今后凡遇声息。各该参随人等、不许指称按伏為名。若是本官亲临行阵、方许参随跟随。上阵有功、照常造报陞赏。若有冒夺情弊。并本官一体参究治罪

○十六年奏准、今后行勘各边失事官军。若係百五十名以上、方问守备不设。百五十名以下、照常问拟罚治。中间若有按伏出哨、适当境内、畏怯逗遛不行。与坐堡等官军、併力截杀、以致虏杀军民头畜等项数多者。亦问守备不设军罪。若守备以下官员、果能督军奋勇、与贼交锋。中间若有眾寡不敌、以致损失官军十餘名者。虽问前罪、亦要明白声说、奏请末减。若是闭门不出、及逗遛闪躲、不曾与贼交锋、以到杀虏数多者。查勘明白、问拟守备不设军罪。不必奏请末减。若虏贼大举、失事重大者。止许参问总兵副参游击等官。通行各边抚按衙门、著為定例

○十八年议准、今后达贼侵犯。除本镇官军、照例行巡按御史查勘外。其邻镇官军、亦要通查某镇应援及期、某镇应援失误、某营客兵在分某处、曾否战守、有无失事。一併查明参奏

○二十六年题准、将官缘事、提问听勘。原问衙门、先具由、达兵部知会。仍作速结正、毋致淹延

○又题准、宣大三关、边墙可守。今后虏如溃墙。平时、则各路各城堡参守官。防秋、则各领兵列营守墙等官。各查信地。坐以守备不设、為贼所淹袭、因而失陷城寨正律。其遇贼退避观望逗遛、不即应援、以致失误军机。不分主客、一体坐以临阵退缩、及领兵官已承调遣、不依期进兵策应律。不许仍援守备不设、末减充军罪名

○三十一年题准、大同、延绥、寧夏、甘肃、宣府、辽东、各路将领。今后但遇虏贼近边。即便相机设策。或打其帐房。或杀其老小。或夺其马匹。或勦其畸零。凡有壮夫居民、敢勇杀贼。俱照新例、从重陞赏。赶来马匹多者、官收四分、本人六分。

译只以上,而不据实上报的,军民职官问罪降一级;超过前数一倍的,降二级;超过两倍的,降三级;情节严重的罢职。其上司以及总兵等官,若知情包庇的,事发后一并追究治罪。

《大明会典》镇戍、营操、关津。

○正德十三年奏准,凡拟定守边将帅因贼寇入境虏掠人民而依"边远充军"律定罪的,必须是双方兵力众寡相当、足以出战交锋,故意不设防、闭门不出的,才依律治罪。若敌众兵寡,只能固守而不可轻易出战的,应查勘属实后奏请处理。若只是被抢掠牲畜、杀虏沿边哨探以及采打柴草的军民,而非境内百姓的,都有相应的应得罪名,不许援引前述律条。至于轻率无谋、军队缺乏纪律以致损折官军的,若律无明文规定,比照相关律条奏请定夺。若奋勇迎敌、击败敌虏,即使斩首级数不多而官军阵亡人数较多的,仍须论功升赏,不许妄自援引"损军"律条治罪。

○嘉靖八年议准,此后凡遇敌情,各该参随人员不许假借"埋伏侦察"的名义(冒功)。只有本官亲临战阵的,才准许参随随行;上阵立功的,照常造册上报升赏。若有冒功争夺情弊,连同本官一并参究治罪。

○嘉靖十六年奏准,此后审理各边失事官军的案件:若损失一百五十名以上的,方以"守备不设"论罪;一百五十名以下的,照常问拟罚治。其中若有设伏出哨恰在境内、却畏怯逗留不肯出战的,以及与坐堡等官军合力截杀却仍使敌人杀虏军民头畜数量众多的,也以"守备不设"军罪问罪。若守备以下官员确实能督军奋勇与敌交锋,其中若有众寡悬殊、以致损失官军十余名的,虽仍问以前述罪名,也要明白声明情由,奏请酌情减罪。若是闭门不出,以及逗留躲闪、未曾与敌交锋,以致敌人杀虏数量众多的,查勘明白后,以"守备不设"军罪问拟,不必奏请减罪。若敌虏大举进犯、失事重大的,只准参劾问罪总兵、副将、参将、游击等官,通行各边抚按衙门,作为定例。

○嘉靖十八年议准,此后敌虏侵犯,除本镇官军照例由巡按御史查勘外,邻镇官军也要一并核查:某镇应援是否及期,某镇应援是否失误,某营客兵驻扎何处、曾否战守、有无失事,一并查明参奏。

○嘉靖二十六年题准,将官因事被提问听候勘察的,原问衙门先具情由呈报兵部知会,仍应从速结案,不得拖延。

○又题准,宣府、大同三关的边墙可以据守。此后敌虏若冲溃边墙,平时由各路各城堡的参将守备官负责,防秋时由各领兵列营守墙等官负责,各自查明防区。以"守备不设、被敌乘虚侵袭因而失陷城寨"的正律治罪;若遇敌退避观望、逗留不即时应援,以致贻误军机的,不分主客军,一律以"临阵退缩"及"领兵官已承调遣、不依期进兵策应"律治罪,不许再援引"守备不设"减等充军的罪名。

○嘉靖三十一年题准,大同、延绥、宁夏、甘肃、宣府、辽东各路将领,此后凡遇敌虏靠近边境,即应相机设法:或袭击其帐房,或杀其老弱妇孺,或夺其马匹,或剿灭其零散人马。凡有壮丁居民勇敢杀敌的,都照新例从重升赏。赶来的马匹多的,官府收取四分、本人得六分;少的,全数给本人。至于参将等官临阵有所损失的

少者、通给本人。至於参官临阵有所损失、听从宽免。仍行各边巡按、凡有报功、验係真正贼首、即与造册奏缴。本部覆题。不许再四驳查、致懈斗志

○又题准、保甲陞赏罚治。每乡举殷实有力、人所信服者一人、立為头领倡率。有能把截山口、或固守城堡、保全地方。為首者、赏银一百两、授职一级、仍与冠带。為从者、各量加赏。官吏於本等、资格上加陞。生员增附、即与补廩。廩膳、送监肄业。义民阴阳。医官、各授七品散官。获有首级、照官军例陞赏。所得牛马等项、尽给充赏。地方军民、不听约束戮力防御、不入城堡收歛者、从重罚治、或追穀、以充军需。军卫有司官、能保障地方者、抚按官类奏陞擢。若不防御收歛、致贼抢杀人畜者、比照边官事例问罪

○又题准、辽东军职、犯该失机等项。除真犯死罪外。如该充军為民、而年力未衰、惯经战阵。及情犯可原者。从重罚赎。奏请还职起用

○三十三年题准、贼入内地、陞赏与边方不同。而衝锋破敌、奋勇当先、虽无擒斩、定為头功。查照边腹事例、一体世袭

○又题准、蓟镇参游等官、防守三年无先、听类荐陞擢

○三十四年议准、蓟州门户、必由宣府独石大山墩等处。独石参将、能精选夜不收、哨报明的。照军功陞赏。夜不收陞一级、赏银二十两。如误机宜参将从重治罪。夜不收以军法从事

○四十三年题准、各处大小将领官军、果能捣巢邀击、获有奇功、不次陞擢。斩有首级、照例陞赏。如果深入虏营、衝锋陷阵、致有损伤。不坐将领之罪。止出格优恤死事之人、以示激劝

○又题准、辽东武职官犯赃、干碍行止。与零贼出入、不行进兵、及重罪减等者。照旧编发别镇。其虏势重大、眾寡不敌、情罪可原者。定发本处极边卫所。其已经编审、而久延在家者。严限发遣

○隆庆元年题准、今后各边总督镇巡、遇有功罪。自总督、以至副参游守、兵备有司。凡有兵马城池之责者、俱查照职任、一体酌量论赏行罚

○又题准、辽镇各村居人、就近筑堡收歛。虏至、能捍拒保全者、堡长准给冠带

○三年题准、蓟昌二镇、务要因墙拒守、以守為战。果能保无他虞。照斩首事例、题请陞级世袭

○万历三年题准、宣大山西延寧甘固等处、凡已议通贡者、自有三年一次、论功陞赏。不许援考满事例、冒请希恩

凡海禁。弘治十三年令、官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

译,听凭从宽免罪。同时命令各边巡按,凡有报功、验明确系真正的敌首,即予造册奏报缴销,由本部复核题奏,不许再三驳查以致挫伤斗志。

○又题准,保甲的升赏罚治:每乡推举殷实有威望、为人所信服者一人,立为头领倡导率领。有能把守截断山口、或固守城堡、保全地方的,为首者赏银一百两、授予一级官职,并给予冠带;为从的各自酌量加赏。官吏在本等资格上加以升迁;生员、增生、附生的,即准补为廪生;廪膳生的,送国子监读书;义民、阴阳、医官各授七品散官。凡获有敌人首级的,照官军之例升赏,所得牛马等物尽数给予作赏赐。地方军民不听约束、不努力防御、不入城堡躲避收敛的,从重罚治,或追缴粮谷以充军需。军卫、有司官员能保障地方的,由抚按官分类奏请升迁擢用;若不防御收敛,以致贼人抢杀人畜的,比照边官事例问罪。

○又题准,辽东军职人员犯有失机等罪的,除真犯死罪外,若该充军或为民、但年力尚未衰老、惯于经历战阵,以及情节可以原谅的,从重罚赎,奏请恢复官职起用。

○嘉靖三十三年题准,贼寇入侵内地,升赏与边方不同:凡冲锋破敌、奋勇当先,即使没有擒斩敌首,也定为头功,查照边地内地事例,一体世袭。

○又题准,蓟镇参将、游击等官,防守三年没有失事的,听凭分类举荐升擢。

○嘉靖三十四年议准,蓟州门户必经宣府独石大山墩等处。独石参将若能精心选拔夜不收,使哨探消息明确的,照军功升赏:夜不收升一级、赏银二十两;如贻误军机,参将从重治罪,夜不收以军法处置。

○嘉靖四十三年题准,各处大小将领官军,若确实能捣毁敌巢、邀击敌人、立有奇功的,破格升擢;斩获首级的,照例升赏。如果深入敌营、冲锋陷阵而有所损伤的,不追究将领之罪,只应格外优恤阵亡之人,以示激励。

○又题准,辽东武职官员犯贪赃罪、有碍品行操守的,与临阵遇小股敌人却不肯进兵、以及重罪减等的,照旧编发别镇;若敌势强大、众寡悬殊、情罪可以原谅的,发配本处极边卫所;已经编审、却久久拖延在家的,限期严令发遣。

○隆庆元年题准,此后各边总督、镇巡官,凡有功罪之事,从总督以至副将、参将、游击、守备、兵备道、有司,凡负有兵马城池之责的,都要查照职任,一体酌量论功行赏或治罪。

○又题准,辽镇各村居民,就近筑堡收敛防护,敌虏来犯能捍拒保全的,堡长准予给予冠带。

○隆庆三年题准,蓟州、昌平二镇务必依墙拒守,以守为战,若确实能保证没有其他意外的,照斩首事例题请升级世袭。

○万历三年题准,宣府、大同、山西、延绥、宁夏、甘肃、固原等处,凡已议定通贡的,自有三年一次论功升赏之例,不许援引考满事例、冒请恩典。

凡海禁:弘治十三年令,官民人等擅自建造二桅以上违规样式的大船,携带……

违禁货物、下海、入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处以极刑。全家发边卫充军。若止将大船雇与下海之人、分取番货。及虽不曾造有大船、而纠通下海之人、接买番货。或探听番货到来、私买贩卖。若苏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俱问发边卫充军。番货入官。若小民撑使小船、於海边近处、捕取鱼虾、採打柴木者。巡捕官兵、不许扰害

译违禁的货物、下海、到外国去做买卖。暗中勾结海盗、共同谋划聚集、以及充当向导、抢掠良民的。首犯处以极刑。全家发配到边远卫所充军。如果只是把大船租给下海的人、从中分取一部分外国货物。以及虽然没有建造大船、但纠集勾通下海的人、接手购买外国货物。或者打探外国货物到来的消息、私下购买贩卖。如果苏木、胡椒、达到一千斤以上的。都问罪发配到边远卫所充军。外国货物没收入官。如果是平民百姓撑着小船、在海边附近、捕捉鱼虾、砍柴的。巡逻缉捕的官兵、不许骚扰为害。

○嘉靖四年题准、严督兵备备倭等官、将沿海军民私造双桅大船尽行拆卸。如有仍前撑驾者、即便擒拏。检有松杉板木枝圆籐靛等物、计其贯数。并硫黄五十斤以上。俱比照收买贩卖苏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不分首从、并将接买牙行、及寄顿之人、俱问发边卫充军。船货入官。其把守之人、并该管里老官旗、通同故纵、及知情不举者。亦比照军民人等私出外境钓豹捕鹿等项故纵隐蔽例、俱发烟瘴地面。民人里老、為民。军丁、充军。官旗军吏、带俸食粮差操。仍给榜文、通行浙福二省海道地方、常川张掛、晓諭禁约

○三十三年题准、南直隶浙福广东等处、有将双桅三桅大船下海。及沿海居民、遇夷船乘风飘泊、私送水米者。俱坐通番重罪

○又题准、近海豪民、交通倭寇。今后巡盐御史、兼管巡海、以便禁戢

○隆庆三年题准、近海地方、凡有寇贼处所、私将硝黄、与贼交易者。正犯凌迟、全家处死。两邻知而不举、发遣充军。告首得实从厚赏齎。若係官司收买、亦照明开数目、赴抚按衙门掛号。但有多带、一体治罪

○四年题准、申明以后、文武官员、但有养寇殃民、临阵退缩、卖港纵贼、受贿招抚。及将军器火药酒米下海、通贼接济者。俱照律例、从重问拟。中间有赃跡显著、及积年通贼者、仍照近例、凌迟梟示、籍没家财、以充军餉

凡防海功罪。嘉靖三十三年题准、各兵备海防副参守备有司军卫等官、凡有被倭残毁市镇隐蔽不报、坐视不救者。巡按指实参究。一体以失事论罪

○隆庆二年题准、海洋有警、水兵果能奋勇邀击、即论水兵之功。若贼近内港、陆兵果能据险堵截、不致登岸。即论陆兵之功。抚按据实具奏。俱照平倭事例陞赏。若水兵哨备不严、致贼突入内港。陆兵堵截不力、致贼登岸流突。水陆将领、俱以守备不设治罪。若贼在内港、陆兵竭力抵敌未得登岸。水兵退缩不前。则论陆兵之功。而究水兵之罪。水兵能从海洋追逐入港使贼腹背受敌。水陆官兵、各有擒斩者。不惟照例陞赏。水兵将领、仍宥守备不设之罪。贼虽登岸焚掠。陆兵能奋勇驱勦、擒斩数多。贼势穷蹙、抢舟入海。水兵能迎港奋勇擒斩尽绝者。水陆官兵守备不设之罪、通行免究

凡边海军人犯罪。弘治十三年令、各边关堡墩臺等项守备去处、若军官用财买閒者。官员问罪、调极边卫分守御。旗军人等、发沿边枷号一箇月、常川守哨。若原在关营官军、逃回原籍、潜住。及架砲夜不收、守墩军人、夤夜回家、轮班不去者。俱照前项调卫、枷号、守哨发落

○又令、

凡各处备倭贴守军人代替者。正军问调沿海卫分。舍餘人等、就收该卫充军。

译○嘉靖四年(1525年)题准:严令督察兵备、备倭等官员,将沿海军民私自建造的双桅大船一律拆毁。如果仍有人继续驾驶这类船只,立即擒拿。查获松木、杉木板材、圆木、藤条、靛青等物,按数量计算,以及硫磺五十斤以上的,都比照收买贩卖苏木、胡椒达一千斤以上的处罚标准,不分首犯从犯,连同接洽购买的牙行和寄存收留的人,一律判处发配边卫充军,船只货物没收入官。其中看守之人,以及负责管辖的里老、官旗,如果串通故意放纵,以及知情不举报的,也比照军民人等私自出境钓豹捕鹿等项故意放纵隐瞒的条例,一律发配烟瘴之地。百姓、里老,罚为民;军丁,罚充军;官旗、军吏,带俸禄食粮差遣操练。仍然颁发告示,通行浙江、福建两省沿海道所辖地方,长期张挂,晓谕禁令。

○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题准:南直隶、浙江、福建、广东等地,凡有将双桅、三桅大船下海的,以及沿海居民遇到外国船只乘风飘泊靠岸、私自送去淡水粮食的,都以通番重罪论处。

○又题准:近海豪强百姓与倭寇勾结往来。今后由巡盐御史兼管巡海事务,以便加以禁止查办。

○隆庆三年(1569年)题准:近海地方,凡是有贼寇出没的处所,私自将硝石、硫磺与贼寇交易的,正犯凌迟处死,全家处死;左邻右舍知情不举报的,发配充军;告发属实的,从优给予赏赐。如果是官府收买,也要照实开列数目,到抚按衙门登记备案;如有多带的,一并治罪。

○隆庆四年题准:申明今后文武官员,凡有养寇殃民、临阵退缩、出卖港口放纵贼寇、受贿招抚贼寇的,以及将兵器火药酒米运下海、与贼寇勾结接济的,都按律例从重判处。其中赃迹显著、以及多年与贼寇勾结的,仍照近来的条例,凌迟处死、枭首示众,抄没家产,用以充作军饷。

凡是防海的功罪:嘉靖三十三年题准,各兵备、海防副使、参将、守备及有司、军卫等官员,凡是市镇遭倭寇残害毁坏而隐瞒不报、坐视不救的,由巡按查实参劾究办,一律以失事论罪。

○隆庆二年(1568年)题准:海上有警报时,水兵如果确实能够奋勇迎击,就论水兵之功;如果贼寇逼近内港,陆兵确实能够据险堵截,使其不能登岸,就论陆兵之功,由巡抚、巡按据实上奏,都照平定倭寇的先例升赏。如果水兵哨探防备不严,导致贼寇突入内港;陆兵堵截不力,导致贼寇登岸横行——水陆将领都以防守不设备治罪。如果贼寇在内港,陆兵竭力抵抗使其不能登岸,而水兵却退缩不前,那么就论陆兵之功,而追究水兵之罪。如果水兵能够从海上追击贼寇进入港内,使贼寇腹背受敌,水陆官兵各有擒获斩杀的,不仅照例升赏,水兵将领防守不设备之罪也一并宽免。贼寇即使已登岸焚烧抢掠,陆兵能奋勇驱赶剿灭、擒斩数量多,贼势穷蹙,抢船逃入海中,水兵能在港口迎击、奋勇擒斩殆尽的,水陆官兵防守不设备之罪,一律免于追究。

凡边海军人犯罪:弘治十

把总等官纵容者参问治罪

○又令、沿边沿海、旗军舍餘、犯该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至徒军以上者。俱送总兵官处、查拨缺人墩臺守哨。满日疏放。其别项徒罪以上者、有力、纳米等项。无力、巡哨

○正德十六年奏准、沿边地方军民人等、有躲避差役、入夷寨潜住者。民发边卫、军舍发极边烟瘴地方、各永远充军。本管里长总小旗、及两邻知而不首者、各治以罪。有能擒拏送官者、不问汉土军民、量加给赏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三十三

镇戍八

图本

天下险隘要衝、在职方皆有图本。今不能尽载而边事特重。故载镇戍总图一。九边图九。其沿海、及腹里地方、夷蛮猺獞之属、所宜备御者、咸著於总图焉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天下要衝、及险阻去处。各画图本、并军人版籍。须令所司成造送部。务知险易

造图册地方

陜西     寧夏

甘肃     四川

贵州     两广

云南     湖广

河南     辽东

大同     宣府

山西     山东

延绥等处   松潘等处

郧阳等处   凤阳等处

苏松等处   鴈门等处

紫荆等关   蓟州等处

顺天等府,腹里城池各都司总送。

成化元年、令图本、户口文册。俱限三年一次造报

○弘治元年、令图本、及官军户口马骡文册、限期。在京、并北直隶卫所、大寧万全二都司、限二月终。南京、并南直隶、中都、河南、浙江、江西、山东、辽东、山西、等都司、限三月终。陜西、福建、湖广限四月终。其图本、自各边、沿海、以至腹里都司、一体造报

○嘉靖十年奏准、各该都司卫所官军马骡文册、今后每十年造送一次。止造总数、不必细开。仍移咨南京兵部、一体查造施行

镇戍总图【东起朝鲜,西至嘉峪,南滨大海,北连沙漠,道路紆縈,各万餘里】

(见图)

蓟镇边图【本镇边界自辽东镇边起,西至宣府镇边止,沿长一千餘里】

(见图)

辽东边图【本镇边界,东自东海岸起,西至蓟镇边止,沿长一千餘里】

(见图)

宣府边图【本镇边界,东自蓟州黄花镇起,西至大同边平远堡止,沿长一千二百餘里】

(见图)

大同边图【本镇边界,东自宣府镇西阳河堡宽沟起,西至山西镇丫角山止,沿六百四十餘里】

(见图)

山西边图【本镇边界,东自大同丫角山起,西至老牛湾延绥镇边止,沿长一百餘里】

(见图)

延绥边图【本镇边界,东自山西边老牛湾起,西至寧夏镇边止,沿长一千五百餘里】

(见图)

寧夏边图【本镇边界,东自延绥镇边起,西至固原镇边止,沿长一千八百餘里】

(见图)

固原边图【本镇边界自寧夏镇边起,西至甘肃镇边止,沿长二百餘里】

(见图)

甘肃边图【本镇边界,东自固原镇边起,西至本镇嘉峪关止,沿长一千五百餘里】

(见图)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三十四

营操

国初设京营、隶大元帅府。

译三年(1500年)下令,各边关、堡垒、墩台等守备处所,如果军官用财物买通他人代为值守偷闲的,官员问罪、调往极边卫分驻守;旗军等人,发配沿边枷号一个月,长期驻守巡哨。如果原在关营的官军逃回原籍潜藏居住的,以及架炮的"夜不收"、守墩军人夜间私自回家、轮班而不去当值的,都照前项处理,调卫、枷号、守哨发落。

○又下令:凡各处备倭贴守军人找人代替值守的,正军问罪、调往沿海卫分;舍人、余丁等,就地收入该卫充军。把总等官纵容此事的,参劾问罪治罪。

○又下令:沿边沿海旗军、舍人、余丁,犯有监守自盗、常人盗窃、扒窃、抢夺等罪,罪至徒刑、军罪以上的,都送到总兵官处,查拨到缺人的墩台守哨,期满释放。其他犯徒罪以上的,有能力的,按纳米等项处理;没有能力的,罚去巡哨。

○正德十六年(1521年)奏准:沿边地方军民人等,有躲避差役、逃入夷寨潜住的,百姓发配边卫,军人、舍人发配极边烟瘴地方,一律永远充军。本管里长、总旗、小旗,以及左邻右舍知情不举报的,各自治罪。有能够擒拿送官的,不论汉人还是土人、军人还是百姓,酌量给予赏赐。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三十三 镇戍八 图本

天下险要冲要之地,兵部职方司都有图本记录。如今不能全部记载,而边防之事特别重要,所以刊载镇戍总图一幅、九边图九幅。至于沿海以及内地地方,夷、蛮、猺、獞等少数民族聚居、应当加以防备的地方,都标注在总图之中。

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规定:凡天下要冲及险阻之地,各自绘制图本,连同军人的户籍名册,都要令有关部门制成后送交兵部,务必要清楚了解地势的险要与平易。

造图册地方:

陕西  宁夏

甘肃  四川

贵州  两广

云南  湖广

河南  辽东

大同  宣府

山西  山东

延绥等处  松潘等处

郧阳等处  凤阳等处

苏松等处  雁门等处

紫荆等关  蓟州等处

顺天等府,内地城池由各都司统一汇总送交。

成化元年(1465年)下令:图本、户口文册,都限定三年造报一次。

弘治元年(1488年)下令,图本以及官军户口马骡文册的造报限期:在京以及北直隶卫所、大宁、万全二都司,限二月底;南京以及南直隶、中都、河南、浙江、江西、山东、辽东、山西等都司,限三月底;陕西、福建、湖广限四月底。图本从各边镇、沿海直到内地都司,一律造报。

○嘉靖十年(1531年)奏准:各都司卫所官军马骡文册,今后每十年造送一次,只造总数,不必详细开列,仍咨行南京兵部,一体查照办理。

镇戍总图【东起朝鲜,西至嘉峪关,南濒大海,北接沙漠,道路迂回曲折,各长万余里】(见图)

蓟镇边图【本镇边界自辽东镇边界起,向西至宣府镇边界为止,沿边长一千余里】(见图)

辽东边图【本镇边界,东起自东海岸,向西至蓟镇边界为止,沿边长一千余里】(见图)

宣府边图【本镇边界,东起自蓟州黄花镇,向西至大同边平远堡为止,沿边长一千二百余里】(见图)

大同边图【本镇边界,东起自宣府镇西阳河堡宽沟,向西至山西镇丫角山为止,沿边长六百四十余里】(见图)

山西边图【本镇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