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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大明会典一百六十一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六图表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495–1504 段

一千二百箇折银八两

四万八千斤

三千五百斤折银七两

二万四千斤

九文

二年半

米三十石穀四十五石

二万斤折银二十七两

一千五百箇折银十两

六万斤

四千三百斤折银八两六钱

三万斤

三年

米三十五石穀四十七石五斗

三万六千斤,折银三十二两四钱。

一千八百箇折银一十二两

七万二千斤

五千二百斤折银十两四钱

二万六千斤

十一文

流罪

米四十石穀六十石

四万二千斤,折银三十七两八钱。

二千一百箇折银一十四两

八万四千斤

五千八百斤,折银一十一两六钱。

四万二千斤

杂犯死罪

米五十石穀七十五石

六万四千二百斤,折银五十七两七钱八分。

三千二百箇折银十六两

一十二万八千斤

九千斤折银一十八两

六万四千二百斤

在外纳赎诸例图

无力

有力

稍有力

收赎律钞

赎罪例钞

钱钞兼收

赎钞【杂犯又犯者】

依律

照例

纳工价

老幼、废疾、工乐户、妇人、折杖餘罪及一应轻赎者。

军职正妻,例难的决;之人有力者。

即上件人犯该赎钞者

旧例

折银上库

照仪从事例

刑部覆:都御史陈洪謨奏,与例钞应别。

先将钞一贯折银三釐,比纳米尤重。

在京常用银钞故见行兼收

今定

折穀上仓

每做工一月折银三钱

刑部覆:都御史朱廷声奏,每贯折银一分二釐五毫。

都御史朱廷声题照,尚书閔珪议与工食同。

在外钱钞不便,故奏行折银,见上。

笞一十

米五斗穀一石

三钱

钞六百文折银七釐五毫

钞一百五十贯,折钱七十文,折银一钱。

钱三十五文钞一百贯

杂犯再犯笞杖决讫照前发遣

二十

米一石穀二石

四钱五分

钞一贯二百文折银一分五釐

钞三百贯,折钱一百四十文,折银二钱。

钱七十文钞一百五十贯

三十

米一石五斗穀三石

六钱

钞一贯八百文,折银二分二釐五毫。

钞四百五十贯,折钱二百一十文,折银三钱。

钱一百五十文,钞一百二十五贯。

四十

米二石穀四石

七钱五分

钞二贯四百文折银三分

钞六百贯,折钱二百八十文,折银四钱。

钱二百四十文钞二百贯

五十

米二石五斗穀五石

九钱

钞三贯折银三分七釐五毫

钞七百五十贯,折钱三百五十文,折银五钱。

钱二百七十文,钞三百七十五贯。

杖六十

米六石穀十二石

一两二钱

钞三贯六百文折银四分五釐

钞一千四百五十贯,折钱四百二十文,折银六钱。

钱三百一十文,钞七百二十五贯。

七十

米七石穀十四石

一两三钱五分

钞四贯二百文,折银五分二釐五毫。

钞一千六百五十贯,折钱四百九十文,折银七钱。

钱二百四十五文,钞八百二十五贯。

译职带俸;诬告致人死罪未决、流三千里不折杖;再犯收赎钞三十六贯;全属诬告者、流三千里加役三年;过失杀人依律收赎、钞四十二贯、其中钞八分即三十三贯六百文、铜钱二分即八千四百文、发还其家。)

收赎钞图

(诬告轻罪为重罪、已判决部分全部抵免、剩余未判决之罪、笞杖予以收赎;徒流杖一百以上的、予以收赎;徒刑期限内老疾者予以收赎。以下按笞一十至流三千里各等第列出具体折算及举例说明:如原告告人笞三十、其中只有一十已实际执行、可全部抵免剩余二十之罪、未判决部分收赎钱一贯二百文;如告人笞四十、其中只有一十已实际执行、可全部抵免剩余三十之罪、未判决收赎一贯八百文;如告人笞五十、其中只有二十已实际执行、可全部抵免剩余三十之罪、未判决收赎一贯八百文;如告人杖六十、其中只有二十已实际执行、可全部抵免剩余四十之罪、未判决收赎二贯四百文;如告人杖七十、其中只有三十已实际执行、可全部抵免剩余四十之罪、未判决收赎二贯四百文;如告人杖八十、其中只有三十已实际执行、可全部抵免剩余五十之罪、未判决收赎三贯;如告人杖九十、其中只有四十已实际执行、可全部抵免剩余五十之罪、未判决收赎三贯;如告人杖一百、其中只有四十已实际执行、可全部抵免剩余六十之罪、未判决收赎三贯六百文;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其中只有笞五十已实际执行、可全部抵免剩余杖一十、徒一年之罪、未判决部分徒一年折杖六十、合计杖七十、收赎四贯二百文,除杖刑外、徒罪应折八贯四百文、按未服役折算每日赎钞三十三文三分三厘三毫、每月赎七十文;如告人杖七十、徒一年半、其中只有杖八十已实际执行、可全部抵免剩余徒一年半之罪、未判决部分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合计杖一百四十、除去已执行的八十、剩杖六十、收赎三贯六百文,除杖刑外、徒罪应折十贯八百文、未服役每日赎钞二十文、每月赎钞六百文;如告人杖八十、徒二年、其中只有杖八十已实际执行、可全部抵免剩余徒二年之罪、未判决者徒二年折杖八十、收赎四贯八百文,除杖刑外、徒罪应折十三贯二百文、未服役每日赎十八文三厘三毫四丝、每月赎五百五十文;如告人杖九十、徒二年半、其中只有杖六十、徒一年已实际执行、可全部抵免剩余杖三十、徒一年半之罪、未判决部分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加杖三十、合计杖一百、收赎四贯,除杖刑外、徒罪应折十贯六百文、未服役每日赎十七文三分三厘三毫四丝、每月

八十

米八石穀十六石

一两五钱

钞四贯八百文折银六分

钞一千八百五十贯,折钱五百六十文,折银八钱。

钱二百八十文,钞九百二十五贯。

九十

米九石穀十八石

一两六钱五分

钞五百贯,四百文折银六分七釐五毫。

钞二千五十贯,折钱六百三十文,折银九钱。

钱三百一十五文,钞一千二十五贯。

一百

以上俱的决

米十石穀二十石

一两八钱

钞六贯折银七分五釐

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钱七百文,折银一两。

钱三百五十文,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

连杖总折

全赎铜钱兼徒杖收折

徒流情重不准纳钞

折杖【诬轻為重者】

徒一年

以下俱民摆站军瞭哨

米十五石穀三十石

三两六钱

钞十二贯折银一钱五分

妇人餘罪,收赎钞六贯,折钱三文。

杖六十连徒共折杖一百五十

杂犯再犯赎钞六贯

一年半

米二十石穀四十石

五两四钱

钞十五贯,折银一钱八分七釐五毫。

钞九贯折钱四文半

杖七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四十

赎钞九贯

二年

米二十五石穀五十石

七两二钱

钞十八贯折银二钱二分五釐

钞一十二贯折钱六文

杖八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六十

赎钞一十二贯

二年半

米三十石穀六十石

九两

钞二十一贯,折银二钱六分二釐五毫。

钞一十五贯折钱七文半

杖九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八十

赎钞一十五贯

三年

米三十五石穀七十石

十两八钱

钞二十四贯折银三钱

钞一十八贯折钱九文

杖一百连徒共折杖二百

赎钞一十八贯

流二千里

钞三十贯折银三钱七分五釐

充军比此赎钞三十贯

流徒共折杖二百二十

二千五百里

钞三十三贯,折银四钱一分二釐五毫。

流杖共折杖二百三十

三千里

钞三十六贯折银四钱五分

流杖共折杖二百四十

总徒四年

米四十石穀八十石

十四两四钱

迁徙,准徒二年,除杖赎,止赎钞一十三贯二百文。

干名者,实以服制,虚加三等,不折杖。

已徒又犯徒遇例减一年

杂犯五年

军职立功有力,纳米年满,復职带俸。

米五十石穀一百石

一十八两

诬致死未决流三千里不折杖

再犯收赎钞三十六贯

绞斩

钞四十二贯,折银五钱二分五釐。

全诬者流三千里加役三年

过失杀

依律收赎,钞四十二贯,内钞八分,该三十三贯六百文,铜钱二分,该八千四百文,给付其家。

收赎钞图

诬轻為重,已决全抵,剩罪未决,笞杖收赎,徒流杖一百餘,收赎。

徒限内老疾收赎

笞一十

二十

三十

如告人笞三十,内止一十,实已决,全抵剩二十之罪,未决收赎一贯二百文。

四十

如告人笞四十内止,一十实巳决,全抵剩三十之罪未决者,收赎一贯八百文。

译赎五百二十文;如告人杖一百、徒三年、其中只有杖八十已实际执行、可全部抵免剩余杖二十、徒三年之罪、未判决部分徒三年折杖共一百二十、只算杖一百余二十、收赎一贯二百文,除杖刑外、徒罪应折十八贯、未服役每日赎十六文六分七厘、每月五百文;如告人未判决杖一百、流二千里、折杖一百二十、其中只有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已实际执行、剩余实为杖一百、收赎钞六贯、已判决部分准徒四年、除实执行外全部抵免、剩杖四十、徒三年;如告人未判决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折杖一百三十、其中只有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已实际执行、剩余实为一百一十、只算杖一百余、收赎六百文、已判决部分准徒四年、除实执行外全部抵免、剩杖四十、徒三年;如告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准徒四年、其中只有杖一百、流二千里、准徒三年已实际执行、可全部抵免剩余徒一年之罪、未判决部分折杖一百四十、除去一百二十、剩二十、收赎一贯二百文。)

事后受财

凡官吏有事在先、并未事先索取财物、事情办完之后才收受财物的、若因此而枉法裁断的、按枉法论处。若并未枉法裁断的、按不枉法论处。

有事以财请求

凡诸人有事、以财物请求而得以枉法者、按所给财物计赃论罪。若舍近求远、避易就难、以致所枉之罪更重的、从重论处。至于官吏故意刁难、用强力生事、逼迫索取财物的、出钱之人不予治罪。

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

凡监临官吏、倚仗权势、以及豪强之人、向所辖之内百姓求索借贷财物的、一并计赃、按不枉法论处;用强力的、按枉法论处。财物发还原主。

○若将自己的物货、散卖给所辖之内的百姓、或以低价买入物品、多取其中差价利益的、一并计算其中所获余利、按不枉法论处;用强力的、按枉法论处。所涉物货价钱、一并没收入官、发还原主。

○若在所辖之内买物、不立即付给价钱、以及借用他人衣服器物玩好之类各已满一月而不归还的、一并按坐赃论处。

○若私自借用所辖之内的马、牛、驼、骡、驴、以及车、船、碾、磨、店铺房舍之类的、各按天数计算应付的雇赁钱、也按坐赃论处、追回钱款发还原主。

○若接受所辖之内馈送的土产礼物的、接受者打四十下笞刑、赠送者减一等。若因公事而接受财物的、按其所受财物计赃、以不枉法论处。至于途经之地供给的饮食、以及亲友故旧馈送的、不在此限之内。

○至于奉命出使之人、在所差遣之处求索借贷买卖、多取差价利益、以及接受馈送的

五十

如告人笞五十内止,二十实已决,全抵剩三十之罪未决,收赎一贯八百文。

杖六十

如告人,杖六十,内止二十,实已决,全抵剩四十之罪,未决收赎二贯四百文。

七十

如告人杖七十内止,三十实已决,全抵剩四十之罪未决,收赎二贯四百文。

八十

如告人,杖八十,内止三十,实已决,全抵剩五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

九十

如告人杖九十,内止四十,实已决,全抵剩五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

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内止四十,实已决,全抵剩六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六百文。

徒一年

杖六十

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内止笞五十,实已决,全抵剩杖一十,徒一年之罪未决,徒一年折杖六十,并共七十,收赎四贯二百文。

除杖外,徒该八贯四百文,计未役每日赎钞三十三文三分三釐三毫,每月赎七十文。

一年半

杖七十

如告人杖七十,徒一年半,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徒一年半之罪,未决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一百四十,除杖八十,剩杖六十,收赎三贯六百文。

除杖外,徒该十贯八百文,计未役,每日赎钞二十文,月赎钞六百文。

二年

杖八十

如告人,杖八十,徒二年,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徒二年之罪,未决者,徒二年,折杖八十,收赎四贯八百文。

除杖外,徒该一十三贯二百文,计未役每日赎十八文三釐三毫四丝,月赎五百五十文。

二年半

杖九十

如告人杖九十,徒二年半,内止杖六十,徒一年,实已决,全抵剩杖三十,徒一年半之罪,未决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三十,共杖一百,收赎四贯。

除杖外,徒该一十贯六百文,计未役,每日赎一十七文三分三釐三毫四丝,月赎五百二十文。

三年

杖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徒三年,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杖二十,徒三年之罪,未决徒三年,折杖共一百二十,止杖一百餘二十,收赎一贯二百文。

除杖外,徒该一十八贯,计未役,每日赎一十六文六分七釐,每月五百文。

流二千里

杖一百

如告人,未决杖一百,流二千里,折杖一百二十,内止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实剩杖一百,收赎钞六贯,已决准徒四年,除实外全抵,剩杖四十,徒三年。

二千五百里

杖一百

如告人未决,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折杖一百三十,内止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实剩一百一十,止杖一百餘,收赎六百文,已决准徒四年,除实外全抵,剩杖四十,徒三年。

三千里

杖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准徒四年,内止;杖一百,流二千里,准徒三年;实已决,全抵剩徒一年;未决,折杖一百四十,除一百二十,剩二十,收赎一贯二百文。

译、都与监临官吏同罪。

○若离职之后、接受原先所辖之内百姓的财物、以及向其求索借贷之类的、各按在职时的罪名减三等论处。

一文武职官、向土官、夷人、徭人、獞人索取财物、所犯罪行达到徒三年以上的、一律发配边境卫所充军。

一凡辽东、宣府、大同、延绥、宁夏、甘肃、固原、以及偏头等关隘、直隶蓟州、密云等处、各沿边地方。各该处镇守、总兵、副将、参将、游击、守备、都司、卫所等官、若有向军人科敛财物、以及克扣月粮、计入自己所得赃款、达到三十两以上的、降一级、带俸差遣操练。达到一百两以上的、降一级、改调至烟瘴之地、带俸差遣操练。达到二百两以上的、照前调发充军。三百两以上的、也照前调发永远充军。沿海地方有此类犯行的、也照前例处断。应当改调或充军的、都发配至边远卫所。

一云南、贵州、两广、四川、湖广等处流官、擅自向土官科敛财物、私自征发兵夫、征收钱财入己、强行将货物发卖、多取差价利益的、各项赃款累计达到满贯、所犯罪行达到徒三年以上的、发配附近卫所充军。若买卖并未用强、且赃款数目未满的、按行止有亏的条例问罪革职。若科敛财物是明确用于公务、征发兵夫也未曾征收钱财的、照常发落处理。

家人求索

凡监临官吏的家人、在所辖之内索取求讨、借贷财物、以及役使百姓、或买卖多取差价利益之类的、各按本官罪名减二等论处。若本官知情、与家人同罪;若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风宪官吏犯赃

凡担任风宪之职的官吏收受财物、以及在其所巡按治理之处、向人求索借贷财物、或买卖多取差价利益、以及接受馈送之类的、各按其余官吏的罪名加二等论处。

因公擅科歛

凡有司官吏人等、未奉上级明文指示、因公事而擅自向所属百姓科敛财物的、以及统兵官吏、总旗、小旗、向军人科敛钱粮、赏赐的、打六十下杖刑;赃款数目重大的、按坐赃论处;财物入己的、一并计赃按枉法论处。

○若并非因公务、而是将科敛的财物据为己有的、按其赃款以不枉法论处。若是将财物馈送他人的、即便未曾据为己有、也照此论罪。

一在京在外各衙门、不许在正常规定之外另行罚取纸张、笔、墨、银朱、器皿、钱粮、银两等项、违反者按其赃款论罪。若假借修理名义、不论有无罪犯情节、用强力科罚、米谷达到五十石、银两达到二十两以上、或绢帛贵重细软之物、价值银二十两以上的、事发之后追究治罪、送吏部、降一级录用。

一弘治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承奉钦旨、孝宗

事后受财

凡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事若枉断者、准枉法论。事不枉断者、准不枉法论

有事以财请求

凡诸人有事、以财行求得枉法者、计所与财坐赃论。若有避难就易、所枉重者、从重论。其官吏刁蹬、用强生事、逼抑取受者、出钱人不坐

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

凡监临官吏、挟势、及豪强之人、求索借贷所部内财物者、并计赃、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财物给主

○若将自已物货、散与部民、及低价买物、多取价利者、并计餘利、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物货价钱、并入官给主

○若於所部内买物、不即支价、及借衣服器翫之属各经一月不还者、并坐赃论

○若私借用所部内马牛驼骡驴、及车船碾磨店舍之类、各验日、计雇赁钱、亦坐赃论。追钱给主

○若接受所部内馈送土宜礼物、受者笞四十。与者减一等。若因事而受者、计赃以不枉法论。其经过去处、供馈饮食、及亲故馈送者、不在此限

○其出使人、於所差去处求索借贷卖买、多取价利、及受馈送者、并与监临官吏罪同

○若去官、而受旧部内财物、及求索借贷之属、各减在官时三等

一文武职官、索取土官夷人徭獞财物、犯该徒三年以上者、俱发边卫充军

一凡辽东、宣府、大同、延绥、寧夏、甘肃、固原、并偏头等关、直隶蓟州密云等处、各沿边地方。各该镇守、总兵、副、参、游击、守备、都司、卫所等官、但有科歛军人财物、及扣减月粮、计入已赃、至三十两以上、降一级、带俸差操。百两以上、降一级、改调烟瘴地面、带俸差操。二百两以上、照前调发充军、三百两以上、亦照前调发永远充军。其沿海地方有犯、亦照前例科断。应改调及充军者、俱发边远卫分

一云、贵、两广、四川、湖广等处流官、擅自科歛土官财物、僉取兵夫、徵价入已、强将货物发卖、多取价利、各赃至满贯、犯该徒三年以上者、问发附近卫所充军。若买卖不曾用强、及赃数未满者、照行止有亏事例问革。其科歛财物、明白公用、僉取兵夫、不曾徵价者、照常发落

家人求索

凡监临官吏家人、於所部内、取受求索借贷财物、及役使部民、若卖买多取价利之类、各减本官罪二等。若本官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风宪官吏犯赃

凡风宪官吏受财、及於所按治去处、求索借贷人财物、若卖买多取价利、及受馈送之类、各加其餘官吏罪二等

因公擅科歛

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自科歛所属财物、及管军官吏、总旗、小旗、科歛军人钱粮赏赐者、杖六十。赃重者、坐赃论。入已者、并计赃以枉法论

○其非因公务、科歛人财物入已者、计赃以不枉法论。

译皇帝圣旨:科罚修理款项、若确实曾经手办理的、不准挪用花销、照例送交查办。若本人并未经手、支用出处明白的、只依照科敛的律条发落处理。钦此。

私受公侯财物

凡内外各卫指挥、千户、百户、镇抚、以及总旗、小旗等、不得私下、或公开接受公侯所赠的宝钞、金银、绸缎、衣服、粮米、钱物。若有接受的、军官打一百下杖刑、罢职、发配边远充军。总旗、小旗、同罪论处。再犯的、处死。赠送的公侯、初犯、再犯、免罪但记录在案。三犯的、准予免死一次。若是奉命出征征讨、赠送者与接受者不受此限。

剋留盗赃

凡巡捕官已经抓获盗贼、却克扣截留其赃物、不上交官府的、打四十下笞刑。若将赃物据为己有的、按其赃款以不枉法论处、并将其所克留的赃物一并计入盗窃之罪论处。若是军人、弓兵有此类犯行的、即便计算的赃款再多、罪名最重也只判杖八十。

官吏听许财物

凡官吏答应接受财物、即便尚未实际收受、若因此而枉法裁断的、按枉法论处;若并未枉法裁断的、按不枉法论处;各减一等。若所枉之罪更重的、各从重论处。

诈偽

诈為制书

凡假造皇帝制书、以及在其上增删内容的、都判斩刑。尚未施行的、判绞刑。传抄书写而出现差错的、打一百下杖刑。

○假冒将军、总兵官、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挥使司、内外各卫指挥使司、守御紧要隘口千户所的文书、套用画押字样、盗用印信、以及在空白纸上盖印的、都判绞刑。假冒都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衙门文书的、打一百下杖刑、流放三千里。假冒其余衙门文书的、打一百下杖刑、判徒三年。尚未施行的、各减一等。若涉及规避律法、情节严重的、从重论处。

○至于该管官司、明知而仍听任施行的、与犯人同罪;若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一假冒将军、总兵官、五府、六部等衙门文书、依律应判绞罪的、依律断罪;若假冒都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以及其余衙门文书、借以诓骗科敛财物的、发配边境卫所充军。

一凡假造各衙门文书、盗用印信的、不论有无套用画押字样、都依律定罪;若只是套用画押字样、各按所犯情节轻重、依照相应本等律条断罪。假造六部各司、军卫各所文书的、都与假冒其余衙门文书同样论罪。

诈传詔旨

凡假传皇帝诏旨的、判斩刑。假传皇后懿旨、皇太子令旨、亲王令旨的、判绞刑。

○若假传一品二品衙门官员的话、在各衙门吩咐处理公事、意在规避律法的、打一百下杖刑、判徒三年;假传三品

若馈送人者、虽不入已罪亦如之

一在京在外衙门、不许分外罚取纸札、笔、墨、银硃、器皿、钱榖、银两等项、违者计赃论罪。若有指称修理、不分有无罪犯、用强科罚、米榖至五十石、银至二十两以上、绢帛贵细之物、值银二十两以上者、事发问罪、起送吏部、降一级用

一弘治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节该钦奉

孝宗皇帝圣旨、科罚修理、果曾经手的、不准花销、照例起送。若自不经手、支销明白的、只依科歛律发落。钦此

私受公侯财物

凡内外各卫指挥、千户、百户、镇抚、并总旗、小旗等、不得於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所与宝钞、金银、(土商)疋、衣服、粮米、钱物。若受者、军官、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总旗、小旗、罪同。再犯、处死。公侯与者、初犯再犯、免罪附过。三犯、准免死一次。若奉命征讨、与者、受者、不在此限

剋留盗赃

凡巡捕官已获盗贼、剋留赃物、不解官者、笞四十。入已者、计赃以不枉法论。仍将其赃、併论盗罪。若军人弓兵有犯者、计赃虽多、罪止杖八十

官吏听许财物

凡官吏听许财物、虽未接受、事若枉者、准枉法论。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论。各减一等。所枉重者、各从重论

诈偽

诈為制书

凡诈為制书、及增减者、皆斩。未施行者、绞。传写失错者、杖一百

○诈為将军、总兵官、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挥使司、内外各卫指挥使司、守御紧要隘口千户所文书、套画押字、盗用印信、及空纸用印者、皆绞。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衙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餘衙门者、杖一百、徒三年。未施行者、各减一等。若有规避、事重者、从重论

○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诈為将军、总兵官、五府、六部等衙门文书律该绞罪者、依律问断外。若诈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及其餘衙门文书、誆骗科歛财物者、问发边卫充军

一凡诈為各衙门文书、盗用印信者、不分有无押字、依律坐罪。若止套画押字、各就所犯事情轻重、查照本等律条科断。其诈為六部各司军卫各所文书者、俱与其餘衙门同科

诈传詔旨

凡诈传詔旨者、斩。皇后懿旨、皇太子令旨、亲王令旨者、绞

○若诈传一品二品衙门官言语、於各衙门分付公事、有所规避者、杖一百、徒三年。三品四品衙门官言语者、杖一百。五品以下衙门官言语者、杖八十。為从者、各减一等。若得财者、计赃以不枉法、因而动事曲法者、以枉法、各从重论

○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各衙门追究钱粮、鞫问刑名公事、当该官吏、将奏准合行事理、妄称奉旨追问者、斩

对制上书诈不以实

凡对制及奏事上书、诈不以实者、杖一百、徒三年。

译四品衙门官员的话的、打一百下杖刑;假传五品以下衙门官员话的、打八十下杖刑。为从犯的、各减一等。若因此得财的、按其赃款以不枉法论处;若因此而使案情曲法改变的、以枉法论处、各从重论。

○该管官司明知而仍听任施行的、与犯人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若各衙门在追究钱粮、审讯刑名公事时、该管官吏、将已经奏准应当施行的事项、假称是奉旨追问的、判斩刑。

对制上书诈不以实

凡应对皇帝诏问、以及奏事上书、内容不实的、打一百下杖刑、判徒三年。事情本不机密而妄称有机密的、加一等治罪。

○若奉命推究审问案件、报告上级不据实的、打八十下杖刑、判徒二年;情节严重的、按出入人罪论处。

偽造印信历日等

凡伪造各衙门印信、以及历日、符验、夜巡铜牌、茶盐引的、判斩刑,能够告发捕获的、官府给予赏银五十两。伪造关防印记的、打一百下杖刑、判徒三年、能告发捕获的、官府给予赏银三十两。为从犯、以及知情而使用的、各减一等。若只是制造尚未完成的、再各减一等。该管官司知情而听任施行的、与犯人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一凡盗用总督、巡抚审录、勘事、提学、兵备、屯田、水利等官员钦赐的关防、都照该官本衙门印信定罪。若盗用、以及毁弃、伪造的、都与伪造印信同样论罪。

一凡描摹印信施行使用、以此诓骗财物、达到徒罪以上的、发配边境卫所永远充军。

一伪造、以及盗用通政使司关防印记、以及伪造工部批回文书、私自卖放人匠的、都在本衙门门首治罪、戴枷示众三个月再行发落。

一起解军士时、伪造买卖假的批回文书的、除真正犯有死罪的按死罪处置外、押解之人发配附近卫所、被解的军士调发边境卫所,原本就是边境卫所的、调至极边卫所、都充军。

偽造宝钞

凡伪造宝钞的、不论首犯从犯、以及窝藏之人、若明知而使用的、都判斩刑、家产一并没收入官。能告发捕获的、官府给予赏银二百五十两、并将犯人家产赏给。里长明知而不举报的、打一百下杖刑;不知情的、不予治罪。巡捕守把的官军、明知情况而故意放纵的、与犯人同罪。若搜获伪钞、私自隐匿而不上交官府的、打一百下杖刑、流放三千里。若因巡捕失职、以及走漏消息的、打八十下杖刑、仍按强盗案依限追捕。

○若将宝钞挖补拼凑、描改增补、以真钞的形式使用假钞的、打一百下杖刑、流放三千里。为从犯、以及明知而使用的、打一百下杖刑、判徒三年。

○若同伙造假之人中、有能悔过而捕获同伙、首告官府的、可免除本人罪责、也依常人举报之例一体给

非密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

○若奉制推按问事、报上不以实者、杖八十、徒二年、事重者、以出入人罪论

偽造印信历日等

凡偽造诸衙门印信、及历日符验、夜巡铜牌、茶盐引者、斩。有能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偽造关防印记者、杖一百、徒三年、告捕者官给赏银三十两。為从、及知情行用者、各减一等。若造而未成者、各又减一等。其□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凡盗用总督、巡抚审录、勘事、提学、兵备、屯田、水利、等官

钦给关防、俱照各官本衙门印信拟罪。若盗、及弃毁、偽造、悉与印信同科

一凡描摸印信行使、誆骗财物、该徒罪以上者、问发边卫永远充军

一偽造、并盗用通政使司关防印记、及偽印工部批迴、卖放人匠者、俱问罪於本衙门首、枷号三箇月发落

一起解军士、捏买偽印批迴者、除真犯死罪外。解人发附近、军士调边卫、原係边卫者、调极边卫、各充军

偽造宝钞

凡偽造宝钞、不分首从、及窝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斩。财產并入官。告捕者、官给赏银二百五十两、仍给犯人财產。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其巡捕守把官军、知情故纵者、与同罪。若搜获偽钞、隐匿入已、不解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失於巡捕、及透漏者、杖八十、仍依强盗责限根捕

○若将宝钞挑剜补輳描改、以真作偽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為从、及知情行使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同情造偽人、有能悔过捕获同伴首告者、与免本罪、亦依常人一体给赏

私铸铜钱

凡私铸铜钱者、绞。匠人罪同。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若将时用铜钱、剪错薄小、取铜以求利者、杖一百

○若偽造金银者、杖一百、徒三年。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

一私铸铜钱、為从者、问罪、用一百斤枷、枷号一箇月。民匠舍餘、发附近充军。旗军、调发边卫食粮差操。若贩卖行使者、亦枷号一箇月、照常发落

一偽造假银、及知情买使之人、俱问罪、於本地方、枷号一箇月发落

诈假官

凡诈假官、假与人官者、斩。其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者不坐

○若无官而诈称有官、有所求為、或诈称官司差遣、而捕人、及诈冒官员姓名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诈称见任官子孙弟姪家人总领、於按临部内、有所求為者、杖一百。為从者、各减一等。若得财者、并计赃准窃盗从重论

○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广西云贵湖广四川等处、但有冒籍生员食粮起贡到部者、问革。发原籍為民。若买到土人、倒过所司起送公文、顶名赴部投考者、发口外為民。

译予赏赐。

私铸铜钱

凡私自铸造铜钱的、判绞刑。工匠同罪。为从犯、以及明知而买卖使用的、各减一等。能告发捕获的、官府给予赏银五十两。里长明知而不举报的、打一百下杖刑;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若将通行铜钱剪凿、使其变得又薄又小、以取其中铜料谋利的、打一百下杖刑。

○若伪造金银的、打一百下杖刑、判徒三年。为从犯、以及明知而买卖使用的、各减一等。

一私铸铜钱的为从犯、治罪后、用一百斤重的枷、戴枷示众一个月。若是平民、工匠、余丁的、发配附近卫所充军;若是旗军、调发边境卫所食粮差遣操练。若是贩卖使用的、也戴枷示众一个月、照常发落。

一伪造假银、以及明知而买卖使用假银之人、都治罪后、在当地戴枷示众一个月再行发落。

诈假官

凡假冒官职、以及将官职假授予他人的、判斩刑。明知而接受假官职的、打一百下杖刑、流放三千里;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若本无官职而诈称有官职、借此有所图谋、或诈称受官府差遣而拘捕他人、以及假冒官员姓名的、打一百下杖刑、判徒三年。若诈称是现任官员的子孙、弟侄、家人总管、在其巡按所辖之内有所图谋的、打一百下杖刑。为从犯的、各减一等。若因此得财的、一并计赃、按窃盗从重论处。

○该管官司明知而听任施行的、与犯人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一广西、云南、贵州、湖广、四川等处、若有冒用他人籍贯身份、以生员身份领取廪食并被推荐到吏部的、查明后革职、发回原籍充当平民。若买通当地土人、顶替其所在官司发出的公文、冒名前往吏部应考的、发配口外充当平民。出卖籍贯身份的人、由所在官司追缴赃款治罪。若已经受职任官的、比照假冒官职律、判处斩刑。出卖者、发配边境卫所充军。经手办理的官吏、若明知而仍予放行送出的、各自依罪治处。

一凡假冒皇亲族属姻党家人的名义、在京在外巧立各种名目、挟制欺骗、诓骗财物、侵占土地、以及占据有禁令的山场、拦截船只、勒索银两、出入大小衙门嘱托公事、贩卖钱钞私盐、包揽钱粮、假称是为宫廷织造、私自开设牙行、擅自搭建桥梁、侵占渔利的、除真正犯有死罪按死罪处置外、犯徒罪以上的、都在所犯地方戴枷示众一个月、发配边境卫所充军;犯杖罪以下的、也戴枷示众一个月再行发落。若被害之人到所在官司告状、官司不立即受理、或虽受理却观望迎合、不立即处断上报的、也各依罪治处。

一假冒大臣、以及皇帝近侍官员家人的名目、在乡村横行霸道、生事害民、强占田地房

卖与者、行所在官司追赃治罪。若已受职、比依诈假官律、处斩。卖者、发边卫充军。经该官吏、朦朧起送、各治以罪

一凡诈冒

皇亲族属姻党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挟骗财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场、拦当船隻、掯要银两、出入大小衙门、嘱託公事、贩卖钱钞私盐、包揽钱粮、假称织造、私开牙行、擅搭桥梁、侵渔民利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于所犯地方、枷号一箇月、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亦枷号一箇月发落。若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告诉、不即受理、及虽受理、观望逢迎、不即问断举奏者、各治以罪

一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员家人名目、豪横乡村、生事害民、强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种者、许所在官司拏问、犯该徒罪以上者、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枷号一箇月发落

诈称内使等官

凡诈称内使、及都督府、四辅、諫院等官、六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体察事务、欺誑官府、扇惑人民者、斩。知情随行者、减一等。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诈称。使臣乘驛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為从者、减一等。驛官知而应付者、与同罪。不知情、失盘詰者、笞五十。其有符验而应付者、不坐

一凡诈冒内官亲属家人等项名色、恐吓官司、誆骗财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枷号一箇月、发边卫充军。所在官司、畏徇故纵、不行擒拏者、各治以罪

一凡诈充锦衣卫旗校、假以差遣体访事情、缉捕盗贼為由、占宿公馆、妄拏平人、吓取财物、扰害军民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枷号一箇月、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亦枷号一箇月发落。所在官司、附从故纵者、各治以罪

近侍诈称私行

凡近侍之人、在外诈称私行、体察事务、扇惑人民者、斩。 【谓如给事中尚宝等官、奉御内使仪鸞司官、校尉之类】

诈為瑞应

凡诈為瑞应者、杖六十、徒一年

○若有灾祥之类、而钦天监官、不以实对者、加二等

诈病死伤避事

凡官吏人等、诈称疾病、临事避难者、笞四十。事重者、杖八十

○若犯罪待对、故自伤残者、杖一百。诈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所避事重者、各从重论。若无避、故自伤残者、杖八十。其受雇倩、為人伤残者、与犯人同罪。因而致死者、减斗杀罪一等

○若当该官司、

译屋、招集流亡迁移之人前来居住耕种的、准许所在官司拘捕问罪、所犯罪行达到徒罪以上的、发配边境卫所充军;犯杖罪以下的、戴枷示众一个月再行发落。

诈称内使等官

凡诈称是内使、以及都督府、四辅、谏院等官、六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体察事务、欺骗官府、蛊惑百姓的、判斩刑。明知情况而随从行动的、减一等治罪。该管官司明知而听任施行的、与犯人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若诈称是乘驿出使的使臣的、打一百下杖刑、流放三千里。为从犯的、减一等。驿站官员明知而仍予接待供给的、与犯人同罪;不知情、只是失于盘查的、打五十下笞刑。若有符验凭证而予以接待供给的、不予治罪。

一凡假冒内官亲属家人等各种名目、恐吓官府、诓骗财物的、除真正犯有死罪按死罪处置外、其余的戴枷示众一个月、发配边境卫所充军。所在官司若有意徇私、故意放纵、不予拘捕的、也各依罪治处。

一凡假冒锦衣卫旗校、假借差遣体察访查事务、以缉捕盗贼为名、占据留宿公馆、随意拘捕平民、恐吓索取财物、骚扰危害军民的、除真正犯有死罪按死罪处置外、犯徒罪以上的、戴枷示众一个月、发配边境卫所充军;犯杖罪以下的、也戴枷示众一个月再行发落。所在官司附从纵容的、也各依罪治处。

近侍诈称私行

凡皇帝近侍之人、在外假称是私自出行、体察访查事务、蛊惑百姓的、判斩刑。【指的是如给事中、尚宝等官、奉御、内使、仪鸾司官、校尉之类。】

诈為瑞应

凡假造祥瑞应验之事的、打六十下杖刑、判徒一年。

○若确有灾异祥瑞之类的现象、而钦天监官员却不据实上报的、加二等治罪。

诈病死伤避事

凡官吏人等、假称生病、以此在临事时逃避责任的、打四十下笞刑;情节严重的、打八十下杖刑。

○若犯罪等待判决、故意自己伤残身体的、打一百下杖刑。假装死亡的、打一百下杖刑、判徒三年。所逃避之事情节严重的、各从重论处。若并非为逃避责任、而是无故自己伤残的、打八十下杖刑。若是受人雇佣代为伤残的、与犯人同罪论处;若因此而致死的、按斗殴杀人罪减一等论处。

○若该管官司、

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诈教诱人犯法

凡诸人设计、用言教诱人犯法、及和同令人犯法、却行捕告、或令人捕告、欲求给赏、或欲陷害人得罪者、皆与犯法之人同罪

犯姦

犯姦

凡和姦、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姦、杖一百

○强姦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姦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其和姦刁姦者、男女同罪。姦生男女、责付姦夫收养。姦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若嫁卖与姦夫者、姦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

○强姦者、妇女不坐

○若媒合容止通姦者、各减犯人罪一等。私和姦事者、减二等

○其非姦所捕获、及指姦者、勿论。若姦妇有孕、罪坐本妇

纵容妻妾犯姦

凡纵容妻妾与人通姦、本夫、姦夫、姦妇、各杖九十、抑勒妻妾、及乞养女与人通姦者、本夫、义父、合杖一百、姦夫杖八十。妇女不坐。并离异归宗

○若纵容抑勒亲女、及子孙之妇妾、与人通姦者、罪亦如之

○若用财买休卖休、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若买休人、与妇人用计逼勒本夫休弃、其夫别无卖休之情者、不坐。买休人、及妇人、各杖六十、徒一年。妇人餘罪收赎、给付本夫、从其嫁卖。妾减一等。媒合人、各减犯人罪一等

译知情而听任其行为的,与犯罪者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欺诈教唆引诱他人犯法

凡是有人设计谋,用言语教唆引诱他人犯法,以及串通合谋让人犯法,却又反过来将其捕获告发,或指使他人捕获告发,企图求取奖赏,或想要陷害他人使其获罪的,都与犯法之人同罪。

犯奸

犯奸

凡是双方自愿通奸的,杖八十。妇女有丈夫的,杖九十。用刁诈手段奸淫的,杖一百。

○强奸的,处绞刑。未遂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奸淫十二岁以下幼女的,即便是自愿的,也按强奸论罪。

○其中自愿通奸、刁奸的,男女同罪。奸情所生男女,责令交付奸夫收养。奸妇,随本夫处置嫁卖。若丈夫愿意留下她的,听凭其便。若将其嫁卖给奸夫的,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则离异归还本宗,财物没收入官。

○强奸的,妇女不予治罪。

○若有人从中撮合、容留、纵容通奸的,各减犯人之罪一等。私下和解奸情之事的,减二等。

○其中并非在奸淫现场捕获、以及仅凭指认奸情的,不予论罪。若奸妇怀孕,罪责由本妇承担。

纵容妻妾犯奸

凡是纵容妻妾与人通奸的,本夫、奸夫、奸妇,各杖九十。逼迫勒令妻妾、以及乞养之女与人通奸的,本夫、义父,应杖一百,奸夫杖八十。妇女不予治罪。并一律离异归还本宗。

○若纵容逼迫亲生女儿、以及子孙的媳妇妾室,与人通奸的,罪责也是如此。

○若用财物买休卖休、和娶他人妻子的,本夫、本妇、以及买休之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还本宗,财礼没收入官。若买休之人,与妇人用计谋逼迫本夫休弃妻子,而其夫本无卖休之情的,不予治罪,买休之人、以及妇人,各杖六十、徒一年。妇人其余罪责可赎,交还给本夫,任凭其嫁卖。妾室减一等治罪。撮合说和之人,各减犯人之罪一等。

亲属相姦

凡姦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

○若姦緦麻以上亲、及緦麻以上亲之妻、 【谓内外有服之亲】 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者、各杖一百、徒三年。强者、斩。若姦从祖祖母姑、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各绞。强者、斩。若姦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各斩

○妾各减一等。强者、绞 【谓强姦亲属妾者该绞】

一凡亲属犯姦至死罪者、若强姦未成、依律问罪、发边卫充军

一凡犯姦内外緦麻以上亲、及緦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者、依律拟罪、姦夫发附近卫充军

诬执翁姦

凡男妇诬执亲翁、及弟妇诬执夫兄欺姦者、斩

奴及雇工人姦家长妻

凡奴、及雇工人、姦家长妻女者、各斩

○若姦家长之期亲、若期亲之妻者、绞。妇女减一等。若姦家长之緦麻以上亲、及緦麻以上亲之妻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强者、斩

○妾各减一等。强者、亦斩

姦部民妻女

凡军民官吏、姦所部妻女者、加凡姦罪二等、各罢职役不叙。妇女以凡姦论

○若姦囚妇者、杖一百、徒三年。囚妇、止坐原犯罪名

一凡军职、及应袭舍人、犯姦、除姦所捕获、及刁姦坐拟姦罪者、官革职、与舍人俱发本卫、随舍餘食粮差操。其指姦、及非姦所捕获者、俱照常发落

居丧及僧道犯姦

凡居父母、及夫丧、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姦者、各加凡姦罪二等。相姦之人、以凡姦论

一僧道不分有无度牒、及尼僧女冠犯姦者、依律问罪、各於本寺观庵院门首、枷号一箇月发落

一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挟妓饮酒者、俱问发原籍為民

良贱相姦

凡奴姦良人妇女者、加凡姦罪一等。良人姦他人婢者、减一等。奴婢相姦者、以凡姦论

官吏宿娼

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减一等

○若官员子孙宿娼者、罪亦娼之、附过、候廕袭之日降一等、於边远叙用

买良為娼

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為娼优、及娶為妻妾、或乞养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卖者、同罪。媒合人减一等。财礼入官。子女归宗

一凡买良家子女作妾、并义女等项名目、纵容抑勒与人通姦者、本夫义父问罪、於本家门首枷号一箇月发落。若乐工私买良家子女為娼者、不分买卖媒合人等、亦问罪、俱於院门首枷号一箇月。妇女并发归宗

杂犯

拆毁申明亭

凡拆毁申明亭房屋、及毁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夫匠军士病给医药

侵占街道

凡侵占街巷道路、而起盖房屋、及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復旧。其穿墻而出秽污之物於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论

一京城内外街道、若有作践、掘成坑坎、淤塞沟渠、盖房侵占、或傍城使车、撒放牲口、损坏城脚、及

大明门前

御道碁盘、并护门栅栏、

正阳门外

御桥南北、本门月城、将军楼、观音堂、关王庙等处、作践损坏者、俱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落

一东西公生门、朝房、官吏人等、或带住家小、或做造酒食、或寄放货柜、开设卜肆、停放马骡、取土作坯、撒秽等项作践、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落

修理桥梁道路

凡桥梁道路、府州县佐贰官提调、於农隙之时、常加点视修理、务要坚完平坦、若损坏失於修理、阻碍经行者、提调官吏、笞三十

○若津渡之处应造桥梁而不造、应置渡船而不置者、笞四十

一条例申明颁布之后、一切旧刻事例、未经今次载入、如比附律条等项、悉行停□。

译犯谋反大逆罪、祖父、子孙、兄弟以及同居之人、不论是否异姓、以及伯叔父、兄弟的儿子、不论户籍是否相同、凡年十六岁以上的、不论是否笃疾、废疾(均连坐处斩)。犯谋反大逆罪、明知情况故意放纵、隐藏的。犯谋逆罪、凡共同谋划的人、不分首犯从犯。逃入山林湖泽躲避、抗拒官兵的。盗窃大祀神祇御用的祭器等物、以及祭祀用的玉帛等物的。盗窃诏书、以及调用马匹的御宝圣旨、调用船只的符验的。盗窃皇帝乘坐、穿戴、使用之物。强盗抢得财物的、不分首犯从犯。用药物迷晕他人图谋财物的、罪同强盗、不分首犯从犯。强盗案中窝藏主谋、出主意分赃的、或共同谋划、参与行动而未分赃的、以及分了赃却未参与行动的。谋杀他人、因而得取财物的、等同强盗罪、不分首犯从犯。治下百姓谋杀本地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经杀害的。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经杀害的。谋杀祖父母、父母以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已经着手实施的。奴婢及雇工谋杀家长以及家长的期亲、外祖父母、已经着手实施的、或者谋杀缌麻以上亲属已经杀害的、罪同子孙谋杀尊长之罪。妻妾谋杀已故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已经着手实施的。杀害一家不当死罪的三人以上、以及肢解他人尸体、作为从犯的。采生折割活人、作为从犯的、或者已经着手实施而未曾伤人的。制造豢养蛊毒害人性命、以及教唆指使的。制作魇魅符书、施行咒诅害人性命的。治下百姓殴打本地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打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殴打本部五品以上长官、致其死亡的。殴打授业老师致其死亡的。奴婢殴打家长致其死亡的。雇工殴打家长致其死亡的。妻妾殴打丈夫致其死亡的。卑幼殴打本宗小功、大功服的兄姊、尊属、致其死亡的。弟妹殴打兄姊、或者侄儿殴打伯叔父母、姑母、以及外孙殴打外祖父母、致其死亡的。子孙殴打祖父母、父母、以及妻妾殴打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妻妾殴打丈夫的期亲以下尊长致其死亡的、与丈夫殴打同罪。妻妾殴打已故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强奸小功以上亲属的。强奸从祖祖母、姑母、在室的从祖伯

凡问刑衙门、敢有恣任喜怒、妄行引拟、或移情就例、故入人罪、苛刻显著者、各依故失出入律坐罪。其因而致死人命者、除律应抵死外。其餘俱问发為民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三

罪名一

按洪武间所定、真杂犯死罪、并工役终身、及永乐间定迁发种田、与律不无异同。今问刑衙门、俱遵依弘治十年所定。其嘉靖间奏定条例内斩绞罪名、近又酌议奏准、俱附入本律下、今併载旧例于此、以备参考

洪武初定

真犯死罪

律令

十恶      变乱成法

朦朧奏啟    弃毁制书印信

漏洩军情大事  强占良家妻女

背夫在逃改嫁

收父祖妾及伯叔母嫂弟妇

失误军机

杀伤来降人及逼勒逃窜

拒捕      激变良民失陷城池

造妖书妖言   盘詰姦细

强盗      盗制书印信

诬执翁姦    劫囚

白昼抢夺伤人  发塚见尸

略人略卖人因而伤人

谋故斗殴等项杀人

奴婢殴骂家长,威逼期亲尊长致死。

妻妾殴夫篤疾  姦家长妻女

强姦      窃盗三犯

诈偽      诬告故入人罪已决

告谋逆不受理以致攻陷城池

罪囚反禁在逃,故禁故勘平人致死。

放火故烧人房屋盗财物者

邀取实封公文,从军征讨,私逃再犯。

秋粮违限一年之上不足

三犯逃军

师巫假降邪神,及妄称弥勒佛会。

军人私出外境掳掠伤人

死囚之子孙為父母等自杀

大誥

僧道不务祖风  说事过钱

冒解罪人    逸夫

滥设吏卒

耆民赴京面奏事务阻当者

擅立干办等项名色

閒民同恶    官吏下乡

擅差职官    鱼课扰民

经该不解物   不对关防勘合

关隘骗民    居处僭上用

市民為吏卒   造作买办不与价

庆节和买    空引偷军

臣民倚法為姦  官吏长解卖囚

寰中士夫不為君用

乡民除患    阻当耆民赴京

杂犯死罪

律令

盗仓库钱粮   官吏受赃过满

称诉冤枉借用印信封皮

私赴冒渡关津出外境

私将人口军器出外境及下海

投匿名文书告人罪

殴制使及本管长官折伤

递送逃军妻小出京城

凌虐罪囚致死者

大誥

官民犯罪,买重作轻,或尽行买免。

揽纳户     安保

断指诽谤

洪武三十年定

决不待时

十恶      强盗

劫囚      激变良民失陷城池

罪囚反狱在逃

告谋逆不受理以致攻陷城池

偽造制书宝钞印信历日等

秋后处决

诈偽      强姦

越皇城者    失误军机

朦朧奏啟    朋姦欺罔

背夫在逃因而改嫁

收祖父妾及伯叔母嫂并弟妇

弃毁卷宗    说事过钱

更名易讳    盘詰姦细

发塚见尸    向宫殿射箭

奴婢殴家长   妻妾殴夫篤疾

诬执翁姦    窃盗三犯

拒捕伤人    造妖书妖言

盗制书印信   拒捕

姦党      从军征讨私逃再犯

守御军逃三犯  大臣专擅选官

强占良家妻女

经断人朦朧充当近侍及宿卫

漏洩军情大事  邀取实封公文

放火故烧人房屋盗取财物

杀伤来降人及逼勒逃窜

持仗入宫殿门

略人略卖人因而伤人

军人私出外境掳掠伤人

阻当耆民赴京  诬告一二十人

从车驾而逃百户以上

谋故斗殴等项杀人

弃毁制书印信,威逼期亲尊长致死。

译叔母、姑母、堂姐妹、母亲的姐妹、兄弟的妻子、兄弟儿子的妻子的。奸淫父亲祖父的妾、伯叔母、姑母、姐妹、子孙的媳妇、兄弟的女儿、以及双方和奸的。奴仆以及雇工奸淫家长的妻子女儿的。

绞罪:

兄长去世后收娶嫂子、弟弟去世后收娶弟媳的。明知他人谋叛而故意放纵、隐藏的、或者已经谋划而尚未实施、为首的。逃入山林湖泽躲避、不服官府追捕传唤的。治下百姓谋杀本地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经伤及的。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经伤及的;奴婢及雇工谋杀家长的缌麻以上亲属已经伤及的、罪同子孙谋杀尊长之罪。妻妾殴打丈夫致其成为笃疾的。卑幼殴打本宗小功、大功服的兄姊、尊属、致其成为笃疾的。弟妹殴打兄姊、或者侄儿殴打伯叔父母、姑母、外孙殴打外祖父母、用刀刃致伤、以及打断肢体、打瞎一目的。辱骂祖父母、父母、以及妻妾辱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妻妾辱骂已故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子孙告发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发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属于诬告的。奸淫从祖祖母、姑母、在室的从祖伯叔母、姑母、堂姐妹、母亲的姐妹、以及兄弟的妻子、兄弟儿子的妻子、双方和奸的。

真犯死罪、秋后处决

斩罪:

凡官员、大臣擅自专断选用他人为官的。大臣的亲戚、未奉皇帝特旨、擅自授予官职的。文官并无大功勋、主管官署含糊奏请封为公侯爵位的、当值官吏以及受封之人以奸邪进谗言、指使他人杀人的。犯罪本应处死、用巧言劝谏求免、暗中笼络人心的。在朝官员结交朋党、扰乱朝政的。刑部以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依法律办事、听从上司主使、随意使人入罪或脱罪的。各衙门官吏以及士人百姓等、上书称颂宰相大臣德政的。各衙门官吏与内官以及近侍人员互相勾结、泄露事情、攀附作弊、串通一气上奏的。官吏等人、挟诈欺瞒公事、妄生异议、变乱既定法度的。丢弃毁坏诏书、以及调用马匹的御宝圣旨、调用船只的符验、各衙门印信、以及夜巡铜牌的。奏事的以及当值的官吏、如有规避责任、增减重要情节、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