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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大明会典五十四

大明会典卷之五十七王国礼三婚姻【仪演婚配及奏式附】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621–633 段

府子女、年应请封选婚者、长史教授即啟

王覆查、一年二次类奏。若过期一年之上、辅导等官以违制论。其请封选婚勘合到布政司、有掯勒迟滞者、巡按官查究。守巡官年终将请封选婚已未完结报本布政司、呈部稽考

○十二年、令各

王府子女婚姻、止令布政司保勘奏请。不必转行覈实、以致迟误

○嘉靖三十七年议准、如有同姓為婚者、不准受封。照依庶人子女事例、不给婚嫁。长史教授媒証人等、巡按御史提问

○万历十年议准、

宗室子女年十五以上。奏行本境内官员军民之家、及居官入籍年久者、选择婚配。务要家道清白、年岁相应。虽係重结王亲、亦必服属无碍、方许题请授封成婚。如有远方流移军匠。并父祖过犯、及本府军校厨役子女、朦朧冒选者、革退另选。如已经授封成婚者、夫淑恭宜人等、革去封号。所生子女、照擅婚例、止许请名、不许请封。郡县主君等仪宾、革去职事。各该保勘员役、及主婚媒証人等依律治罪。如有营求拨置情由、及本府军校厨役、与

译府中子女到了应该请封、选定婚配年龄的,由长史、教授即刻禀报王爷复查,每年两次分类奏报。如果超过期限一年以上,负责辅导的官员按违反制度论处。请封、选婚的勘合文书送到布政司后,如有故意刁难、拖延迟滞的,由巡按官查明追究。守巡官在年终要将请封、选婚已完结、未完结的情况上报本布政司,呈报户部备查考核。

○十二年,下令各王府子女的婚姻,只令布政司保结勘验后奏请,不必再转发核实,以免造成迟延贻误。

○嘉靖三十七年议定核准:如有同姓通婚的,不准接受封号,按照平民百姓子女的先例,不予婚嫁。长史、教授及媒人、证人等,交由巡按御史提审。

○万历十年议定核准:宗室子女年满十五岁以上的,奏请施行,在本地境内官员、军民之家,以及做官、入籍年岁已久的人家中,选择婚配对象。务必要求家世清白,年龄相当。虽然是要与王府结成姻亲,也必须服属关系没有妨碍,才准许题请授予封号、完成婚礼。如果有从远方流亡迁徙来的军匠人家,以及父祖有过犯罪记录的,还有本府军校、厨役的子女,蒙混冒充入选的,一律革退,另行选择。如果已经授封成婚的,其"淑人""恭人"等封号一律革去。所生子女,按照擅自婚配的先例,只准许请名,不准许请封。郡主、县主、君主等的仪宾,革去其职务。各该负责保结勘验的官员、差役,以及主婚人、媒人、证人等,依法治罪。如有营谋钻营、暗中安排等情由,以及本府军校、厨役与……

王府為婚者、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 【万历七年例】 其初选有之日。长史教授等官、取具媒証人等甘结重加保勘、申呈巡按御史、转行布政司、覈勘无碍、照依类奏事例、於每季仲月具奏一次。先期巡按御史行长史教授等官啟

王、具本齐发。其布政司文结、免其復具。止用长史教授等官、黏连媒証人等甘结缴部。若

王奏已到、而巡按奏未到、按季咨都察院行催。如巡按奏先到、一面查题、迟至半年以外、而

王奏与长史教授等结未到者、每上下半年同名封类参一次。行巡按御史将辅导等官提问、坐以抑勒之罪

请婚格式

某王臣某、谨

奏、為乞

恩婚礼事。据某郡王某等、啟称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等、选到某氏等各家道清白、年岁相应、堪為婚配。伏乞转奏等因。具啟到 【臣】 。查得

宗藩要例内、选择婚配一款。选有之日、长史教授等官、取具媒証人等甘结、重加保勘、申呈巡按御史、转行布政司、覈勘无碍、照依类奏事例、於每季仲月具奏一次。先期巡按御史、行长史教授等官啟

王、具本齐发。其布政司文结、免其復具。止用长史教授等官、黏连媒証人等甘结缴部等因。今据某等选到某氏等、俱係某季该

请封人数。已令长史教授某人、查勘明白、申呈巡按衙门、覈实具奏外。伏乞

敕下礼部、照例

赐给封号

誥命等项、行令成婚。臣等不胜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专差校尉某齎捧、谨具奏

闻

计开

某郡王府

一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见年若干岁、係某王将军中尉某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嫡生。如係庶出者、云第几妾某氏庶生。先於某年月日、具奏

请封选婚。於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会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嫡妻某氏、所生第几女某氏、见年若干岁、堪為婚配

凡选娶继配。万历十年议准、凡

亲郡王妃病故而未有子者、许奏请选继 【天顺四年例】 止请

敕封為继妃、不给

册命冠服。若元配题封之后、未及遣官行礼病故者、

亲王继妃、准给

册命冠服、仍遣官

册封。

郡王继妃、止给

册命、不遣官

册封。不给冠服。 【万历七年例】 如已有子、不分嫡出庶出、俱不许选继。止照内助事例、有妾推举一妾、无妾奏选一人、以管理家事、抚育子女。不许请授次妃封号。 【弘治间例】 将军中尉正配病故而未有子、及已经授封、未经成婚病故者、俱许选继。如年五十以下、子尚幼小者、亦许选娶内助。 【嘉靖二十八年例】 若虽无子、止奏选内助妾媵者、听从其便。 【正德四年例】 至於继室病故而復无子者、亦止许选妾。不许再奏选继。

译王府婚配之事,一概查问发配边疆卫所永远充军。【万历七年条例】

王府初次选婚有确定人选之日,长史、教授等官员,要取得媒人、见证人等出具的保结文书,反复核实查勘,申报呈送巡按御史,转发布政司,核查勘验无碍后,按照分类奏报的惯例,于每季度的仲月(即二、五、八、十一月)具本奏报一次。事先由巡按御史责令长史、教授等官启奏王爷,将奏本一并发出。布政司出具的文书保结,可免再重复具备,只需长史、教授等官将媒人、见证人的保结文书粘连附上,一并缴送礼部。

如果王府的奏本已经到部,而巡按御史的奏本尚未到,按季度行文咨询都察院催促。如果巡按御史的奏本先到,一面查核题奏,若拖延超过半年以上,而王府的奏本与长史、教授等官的保结文书仍未送到的,每年上下半年各将这些拖延未报的案件合并列名参奏一次。责令巡按御史将辅导等官员提审问罪,以压制勒索之罪论处。

请婚格式:

某王臣某,谨奏,为乞恩举行婚礼之事。据某郡王某等启称,其长子、长孙,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中尉某等,选中某氏等,各家家世清白,年龄相当,堪为婚配。伏乞代为转奏等情。已启报至臣。查得宗藩要例中有关选择婚配一条:选定人选之日,长史、教授等官须取得媒人、见证人等出具的保结文书,反复核实查勘,申报呈送巡按御史,转发布政司,核查勘验无碍后,按照分类奏报的惯例,于每季度仲月具本奏报一次。事先由巡按御史责令长史、教授等官启奏王爷,将奏本一并发出。布政司出具的文书保结,可免再重复具备,只需长史、教授等官将媒人、见证人的保结文书粘连附上,一并缴送礼部等情。

现据某等选中某氏等,都属于某季度应当请封的人数。已责令长史、教授某人查勘明白,申报呈送巡按衙门,核实后具本奏报。伏乞敕令礼部,按照惯例赐给封号、诰命等项,命令举行成婚。臣等不胜感戴天恩。为此备具本章,专门派遣校尉某人捧持,谨此具本奏闻。

计开:

某郡王府:

一、长子、长孙,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中尉某,现年若干岁,是某王、将军、中尉某的妃、夫人、淑人、恭人、宜人、安人某氏所生的嫡子。如果是庶出的,则写作"第几妾某氏所生的庶子"。此前于某年某月某日,已具本奏请封爵、选定婚配。于某年某月某日,奉礼部某字第几号勘合,会同选中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的嫡妻某氏所生的第几个女儿某氏,现年若干岁,堪为婚配。

关于选娶继室:万历十年议定并批准,凡亲王、郡王的王妃病故而没有子嗣的,允许奏请另选继室【天顺四年条例】,只请敕封为继妃,不给予册命、冠服。如果原配已经题请封号之后,尚未来得及派遣官员举行册封礼便已病故的,亲王的继妃准予给予册命、冠服,仍派遣官员前去册封;郡王的继妃只给予册命,不派遣官员册封,也不给予冠服。【万历七年条例】如果已经有子嗣的,不论嫡出庶出,一概不许另选继室,只能按照选纳内助的成例,有妾室的推举一位妾室,没有妾室的奏请选纳一人,以管理家事、抚育子女,不许请求授予次妃的封号。【弘治年间条例】将军、中尉的正配病故而没有子嗣的,以及已经获得封号、尚未成婚便已病故的,都允许另选继室。如果年龄在五十岁以下、子嗣尚年幼的,也允许选娶内助。【嘉靖二十八年条例】如果虽然没有子嗣,只是奏请选纳内助妾室的,听凭自便。【正

其

亲王世子

郡王长子、不分有无子嗣、俱准选继、以共承宗祧。止请

敕知会、俟袭封王爵之日、

世子继妃、进封為

亲王继妃。长子继夫人、进封為

郡王继妃。一体遣官

册封。世孙长孙、亦照

世子长子例行【万历九年例】

奏请格式

一选娶继配

某王臣某、谨

奏、為乞

恩遵例选继事。据世子世孙某等、某郡王某等、啟称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等、因嫡配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等病故、乞要遵例继选、乞為转奏等因。具啟到□查得

宗藩要例内、选娶继配一款、

亲郡王妃病故而未有子者、许奏

请选继、止请

敕封為继妃、不给册命冠服。若元配题封之后、未及

遣官行礼病故者、

亲王继妃、准给册命冠服。仍

遣官

册封。

郡王继妃、止给册命、不

遣官

册封。不给冠服。将军中尉正配病故而未有子、及已经授封、未经成婚病故者、俱许选继。其

亲王世子

郡王长子、不分有无子嗣、俱准选继、以共承宗祧。止请

敕知会、俟袭封王爵之日、

世子继妃、进封為

亲王继妃。长子继夫人、进封為

郡王继妃。一体遣官

册封。世孙长孙、亦照

世子长子例行等因。今据某等具啟前来。已令长史教授某等、查勘明白、理合按季开列类奏。伏乞

敕下礼部、将某等照例题

请、准令於本境官员军民良家女内、选娶一人以為继室。臣等不胜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专差校尉某齎捧、谨具奏

闻 【如亲郡王、止引亲郡王例。将军中尉、止引将军中尉例。世子长子、止引世子长子例。其亲郡王世子世孙、长子长孙、系单本具奏者、倣后开来歷格式叙於前。奏内不必列计开】

计开

亲郡王

一某王某、见年若干岁。於某年月日、具奏

册封為某王。某年月日、具奏选婚。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氏為配。某年月日、

册封為某王妃。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病故。并无所生子女、例应选继

世子世孙长子长孙

一某王世子、世孙、某郡王、长子、长孙、见年若干岁。於某年月日、具奏

册封為某爵。某年月日、具奏选婚。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氏為配。某年月日、

册封為某妃夫人。某年月日、入府成婚。 【如有子开有出、无子开无出】 某年月日、病故。例应选继

将军中尉

一某府将军、中尉、某、见年若干岁。於某年月日、具奏授封為某爵。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氏為配。某年月日、授封為某夫淑恭宜安人。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病故。并无所生子女。

译德四年条例】至于继室病故而又没有子嗣的,也只允许选纳妾室,不许再奏请另选继室。

亲王的世子、郡王的长子,不论有无子嗣,都准许另选继室,以共同承继宗庙祭祀,只需请敕令知会,等到袭封王爵之日,世子的继妃晋封为亲王继妃,长子的继夫人晋封为郡王继妃,一并派遣官员册封。世孙、长孙也照世子、长子的成例办理。【万历九年条例】

奏请格式(一)选娶继配:

某王臣某,谨奏,为乞恩遵照惯例选娶继室之事。据世子、世孙某等,某郡王某等启称,长子、长孙,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中尉某等,因嫡配妃、夫人、淑人、恭人、宜人某氏等病故,请求遵照惯例另选继室,请求代为转奏等情。已启报至臣。查得宗藩要例中有关选娶继配一条:亲王、郡王的王妃病故而没有子嗣的,允许奏请另选继室,只请敕封为继妃,不给予册命、冠服。如果原配已经题请封号之后,尚未来得及派遣官员举行册封礼便已病故的,亲王的继妃准予给予册命、冠服,仍派遣官员前去册封;郡王的继妃只给予册命,不派遣官员册封,也不给予冠服。将军、中尉的正配病故而没有子嗣的,以及已经获得封号、尚未成婚便已病故的,都允许另选继室。亲王的世子、郡王的长子,不论有无子嗣,都准许另选继室,以共同承继宗庙祭祀,只需请敕令知会,等到袭封王爵之日,世子的继妃晋封为亲王继妃,长子的继夫人晋封为郡王继妃,一并派遣官员册封,世孙、长孙也照世子、长子的成例办理等情。

现据某等具启前来,已责令长史、教授某等查勘明白,理应按季度开列名单合并奏报。伏乞敕令礼部,将某等按照惯例题请,准许在本地官员、军民良家女子中选娶一人作为继室。臣等不胜感戴天恩。为此备具本章,专门派遣校尉某人捧持,谨此具本奏闻。【如果是亲王、郡王,只引用亲王、郡王的条例;将军、中尉,只引用将军、中尉的条例;世子、长子,只引用世子、长子的条例。若亲王、郡王的世子、世孙、长子、长孙是单独具本奏报的,仿照后面所开列的经历格式叙述于前,奏本内不必再另列清单】

计开:

亲王、郡王:

一、某王某,现年若干岁。于某年某月某日,具本奏请册封为某王。某年某月某日,具本奏请选婚,奉礼部某字第几号勘合,选中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的第几个女儿某氏为配。某年某月某日,册封为某王妃。某年某月某日,入府成婚。某年某月某日,病故,并无所生子女,按例应当另选继室。

世子、世孙、长子、长孙:

一、某王世子、世孙,某郡王长子、长孙,现年若干岁。于某年某月某日,具本奏请册封为某爵。某年某月某日,具本奏请选婚,奉礼部某字第几号勘合,选中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的第几个女儿某氏为配。某年某月某日,册封为某妃、某夫人。某年某月某日,入府成婚。【如果有子嗣,注明有出;无子嗣,注明无出】某年某月某日,病故,按例应当另选继室。

将军、中尉:

一、某府将军、中尉某,现年若干岁。于某年某月某日,具本奏请授封为某爵。某年某月某日,奉礼部某字第几号勘合,选中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的第几个女儿某氏为配。某年某月某日,授封为某夫人、淑人、恭人、宜人、安人。某年某月某日,入府成婚。某年某月某日,病故,并无所生子女,按例应当另选继室。【如果是尚未授封、尚未成婚便病故的,都在"为配"下写作"未曾授封

例应选继 【如係未封未婚病故者、俱於為配下云未曾授封、未经成婚、某年月日、病故】

一选娶内助

某王臣某、谨

奏、為乞

恩选娶内助事。据某郡王某等、啟称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等病故。乞要遵例、选娶内助、乞為转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

宗藩要例内、选娶继配一款、

亲郡王妃病故、如已有子、不分嫡出庶出、俱不许选继。止照内助事例、有妾推举一妾、无妾奏选一人、以管理家事、抚育子女。将军中尉正配病故、如年五十以下、子尚幼小者、亦许选娶内助等因。今据某等具啟前来、已令长史教授某等、查勘明白。理合按季开列类奏。伏乞

敕下礼部、将某等照例题

请、准令於本境官员军民良家女内、选娶内助、就作本位第一妾。臣等不胜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专差校尉某齎捧、谨具奏

闻

计开

某郡王府

一某王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见年若干岁。於某年月日奏

请授封為某爵。於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氏為配。於某年月日、授封為某妃夫淑恭宜安人。於某年月日、病故。除报丧外、并未娶有妾媵、遗下子女、无人抚育、例应选娶内助 【如本位下有妾者、病故下云因年足若干岁、正配无出、先於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娶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氏為第一妾。例应进為内助】

凡妾媵限制。正德四年令、凡长女已為

王妃、復将次女进与為妾者、罪坐所进之人

○嘉靖二十三年议准、各

王府选娶妾媵。俱要预行奏请。其奏内、大明开年纪若干、有无嫡子、及曾否娶有几妾候礼部查明、果係乏嗣、及例应娶之数、方与行文覆勘是实、方许选娶。例外滥收者、听礼部参题革退

○万历十年议准、凡

亲王妾媵、许奏选一次、多者止於十人。

世子及

郡王额妾四人。长子及将军额妾三人。中尉额妾二人 【弘治间例】

世子

郡王选婚之后、年二十五岁、嫡配无出、具啟

亲王转奏。长史司仍申呈巡按御史、覈实具奏。於良家女内选娶二人。以后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则止於二妾。至三十岁復无出、方许仍前具奏、选足四妾。长子及将军中尉选婚之后、年三十岁、嫡配无出、照例具奏、选娶一人。以后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则止於一妾。至三十五岁、復无出、方许仍前具奏。长子将军娶足三妾。中尉娶足二妾。至於庶人、必年四十以上无子、方许奏选一妾。 【嘉靖三十一年例】 凡选妾禁例、悉如选婚。不许滥选流移过犯、及本府军校厨役之家。各

王府每年备将妾媵姓氏来歷、并入府年月、攒造文册送部。其子女生年月日、并名位行次、即填注本妾项下、以备名封查考。

译、未经成婚,某年某月某日病故"】

(二)选娶内助:

某王臣某,谨奏,为乞恩选娶内助之事。据某郡王某等启称,妃、夫人、淑人、恭人、宜人某氏等病故,请求遵照惯例选娶内助,请求代为转奏等情。已启报至臣。查得宗藩要例中有关选娶继配一条:亲王、郡王的王妃病故,如果已经有子嗣的,不论嫡出庶出,一概不许另选继室,只能按照选纳内助的成例,有妾室的推举一位妾室,没有妾室的奏请选纳一人,以管理家事、抚育子女。将军、中尉的正配病故,如果年龄在五十岁以下、子嗣尚年幼的,也允许选娶内助等情。

现据某等具启前来,已责令长史、教授某等查勘明白,理应按季度开列名单合并奏报。伏乞敕令礼部,将某等按照惯例题请,准许在本地官员、军民良家女子中选娶内助,就作本位的第一妾。臣等不胜感戴天恩。为此备具本章,专门派遣校尉某人捧持,谨此具本奏闻。

计开:

某郡王府:

一、某王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中尉某,现年若干岁。于某年某月某日,奏请授封为某爵。于某年某月某日,奉礼部某字第几号勘合,选中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的第几个女儿某氏为配。于某年某月某日,授封为某妃、夫人、淑人、恭人、宜人、安人。于某年某月某日,病故。除报丧之外,并未娶有妾室,遗留下的子女无人抚育,按例应当选娶内助。【如果本位下已有妾室,"病故"以下写作"因为年满若干岁,正配无子嗣,此前于某年某月某日,奉礼部某字第几号勘合,娶得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的第几个女儿某氏为第一妾,按例应当晋升为内助"】

关于妾室的限制:正德四年下令,凡是长女已经做了王妃,又将次女送去做妾的,罪坐在被送去做妾的这一方。

○嘉靖二十三年议定并批准,各王府选娶妾室,都要事先奏请。奏本中要写明大明开国以来的纪年、年龄若干、有无嫡子、以及曾经娶有几位妾室,等候礼部查明确实是缺乏子嗣、且属于按例应娶的名额,才与之行文覆查核实,确属实情后才允许选娶。若超出名额滥自收纳的,听凭礼部参奏题请革除退回。

○万历十年议定并批准,凡亲王的妾室,允许奏请选纳一次,最多不超过十人;世子及郡王,妾室名额为四人;长子及将军,妾室名额为三人;中尉,妾室名额为二人。【弘治年间条例】

世子、郡王选婚之后,年满二十五岁,嫡配没有子嗣的,具启由亲王转奏,长史司仍需申报呈送巡按御史,核实后具本奏报,在良家女子中选娶二人。此后不论嫡出庶出,如果生有子嗣,就止于二位妾室;到三十岁仍无子嗣的,才允许再照前例具本奏报,选足四位妾室。长子及将军、中尉选婚之后,年满三十岁,嫡配没有子嗣的,按例具本奏报,选娶一人。此后不论嫡出庶出,如果生有子嗣,就止于一位妾室;到三十五岁仍无子嗣的,才允许再照前例具本奏报,长子、将军娶足三位妾室,中尉娶足二位妾室。至于庶人,必须年满四十岁以上而无子嗣的,才允许奏请选纳一位妾室。【嘉靖三十一年条例】

凡是选纳妾室的禁令条例,一概与选婚相同,不许滥选流亡迁徙之人、犯过之人,以及本府军校、厨役之家的女子。各王府每年要将妾室的姓氏来历,以及入府的年月,编造文册送交礼部;所生子女的出生年月日,以及排行名位,也要随即填注在该妾室名下,以备核查名分封号。如果有不遵守规定,或者年龄未到就预先陈请,或者已经生有子嗣却又再娶的,将该宗室参奏罚治;所生的子女,中

但有不遵明例、或年未及而预陈。或已生子而復娶。将本宗参奏罚治。所生子女、中尉以上、照滥妾例行。庶人不给名粮

奏选格式

某王臣某。谨

奏、為乞

恩选娶妾媵事。据某郡王某等、啟称本王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等、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无出。某等年足若干岁。乞要照例选妾等因。俱啟到臣。查得

宗藩要例内、妾媵限制一款、

世子

郡王选婚之后、年二十五岁、嫡配无出、具啟

亲王转奏。长史司、仍申呈巡按御史、覈实具奏、於良家女内选娶二人、以后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则止於二妾。至三十岁復无出、方许仍前具奏、娶足四妾。长子及将军中尉选婚之后、年三十岁、嫡配无出、照例具奏、选娶一人。以后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则止於一妾。至三十五岁、復无出、方许仍前具奏。长子将军娶足三妾。中尉娶足二妾。至於庶人、必年四十以上无子、方许奏选一妾等因。今据某等具啟前来、已令长史教授等官某等、查勘明白、申呈巡按衙门、覈实具奏外。理合按季开列类奏。伏乞

敕下礼部、将某等照例、准令於本境官员军民良家女内、选娶一人、以為第几妾。臣等不胜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专差校尉某齎捧、谨具奏

闻 【如世子郡王奏内、止云世子郡王例。长子将军中尉奏内、止云长子将军中尉例】

计开

某郡王府

一世子、某郡王、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等、见年若干岁。於某年月日、奏

请授封為某爵。嫡配某氏、於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授封為妃夫淑恭宜安人。并无生有子嗣。例该选妾

妾媵册式

某王某位下、除正妃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係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娶。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故。 【如係隆庆五年以前、止开例前以礼娶到、不开勘合号数】

第一子某、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

赐名。某年月日封。 【后有子、以次开造】

第一女、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封。 【后有女、以次开造。若原无所生子女。即於本妾位下、註无出二字】

第二等妾 【同前】

某郡王某位下、除正妃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係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娶。某年月

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故。 【如係嘉靖二十三年以前、止开例前以礼娶到、不开勘合号数】

第一子某、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

赐名。某年月日封。 【后有子、以次开造】

第一女、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封。 【后有女、以次开造。

译尉以上的按照滥纳妾室的条例处理,庶人则不给予名粮。

奏选格式:

某王臣某,谨奏,为乞恩选娶妾室之事。据某郡王某等启称,本王的长子、长孙,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中尉某等,妃、夫人、淑人、恭人、宜人某氏,没有子嗣,某等年龄已满若干岁,请求按例选纳妾室等情。都已启报至臣。查得宗藩要例中有关妾室限制一条:世子、郡王选婚之后,年满二十五岁,嫡配没有子嗣的,具启由亲王转奏,长史司仍需申报呈送巡按御史,核实后具本奏报,在良家女子中选娶二人,此后不论嫡出庶出,如果生有子嗣,就止于二位妾室;到三十岁仍无子嗣的,才允许再照前例具本奏报,娶足四位妾室。长子及将军、中尉选婚之后,年满三十岁,嫡配没有子嗣的,按例具本奏报,选娶一人,此后不论嫡出庶出,如果生有子嗣,就止于一位妾室;到三十五岁仍无子嗣的,才允许再照前例具本奏报,长子、将军娶足三位妾室,中尉娶足二位妾室。至于庶人,必须年满四十岁以上而无子嗣的,才允许奏请选纳一位妾室等情。

现据某等具启前来,已责令长史、教授等官某等查勘明白,申报呈送巡按衙门,核实后具本奏报,理应按季度开列名单合并奏报。伏乞敕令礼部,将某等按照惯例,准许在本地官员、军民良家女子中选娶一人,作为第几位妾室。臣等不胜感戴天恩。为此备具本章,专门派遣校尉某人捧持,谨此具本奏闻。【如果是世子、郡王的奏本,就只说世子、郡王的条例;长子、将军、中尉的奏本,就只说长子、将军、中尉的条例】

计开:

某郡王府:

一、世子、某郡王,长子、长孙,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中尉某等,现年若干岁。于某年某月某日,奏请授封为某爵,嫡配某氏,于某年某月某日,奉礼部某字第几号勘合,授封为妃、夫人、淑人、恭人、宜人,并没有生育子嗣,按例应当选纳妾室。

妾室名册格式:

某王某位下,除正妃之外,有妾室若干人。

第一位妾室某氏,是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的第几个女儿。某年某月某日,奉礼部某字第几号勘合选娶。某年某月某日,入府成婚。某年某月某日故去。【如果是隆庆五年以前的,只写"例前以礼娶到",不写勘合号数】

第一子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某年某月某日奏报,某年某月某日赐名,某年某月某日封爵。【此后若有子嗣,依次编造】

第一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某年某月某日奏报,某年某月某日封号。【此后若有女儿,依次编造。如果原本没有所生的子女,就在该妾室名下注明"无出"二字】

第二位妾室【格式同前】

某郡王某位下,除正妃之外,有妾室若干人。

第一位妾室某氏,是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的第几个女儿。某年某月某日,奉礼部某字第几号勘合选娶。某年某月某日,入府成婚。某年某月某日故去。【如果是嘉靖二十三年以前的,只写"例前以礼娶到",不写勘合号数】

第一子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某年某月某日奏报,某年某月某日赐名,某年某月某日封爵。【此后若有子嗣,依次编造】

第一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某年某月某日奏报,某年某月某日封号。【此后若有女儿,依次编造。如果原本没有所生的子女,就在该妾室名下注明"无出"二字】

第二位妾室【格式同前】

镇国将军某位下,除夫人某氏之外,有妾室若干人:

第一位妾室某氏。

辅国将军某位下,除夫人某氏之外,有妾室

若原无所生子女、即於本妾位下、註无出二字】

第二等妾 【同前】

镇国将军某位下、除夫人某氏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

辅国将军某位下、除夫人某氏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

奉国将军某位下、除淑人某氏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

镇国中尉某位下、除恭人某氏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

辅国中尉某位下、除宜人某氏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

奉国中尉某位下、除安人某氏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

【以上俱照前式开造】

凡庶人婚嫁。景泰三年

詔、各王府庶人子女长成、或无父母婚姻、又无人敢与议配、所在官司审察具名奏来处置

○天顺四年奏准、

宗室降為庶人者、其子女婚嫁、有司每人与四表里、首饰银二十两、猪四口、羊四隻、自令婚配

○万历七年议准、各

王府庶男婚资、照庶女例、一概免给

凡擅婚子女。嘉靖二年、令

王府有不遵禁约、擅自成婚者、俱革退另选

○二十八年题准、

王府擅自择选继室、已经革封者、其所生子女、照革爵庶人所生例、不许请乞封号。以后违例擅婚者、视此

○万历七年议准、凡查出擅婚、照例分别、成婚在嘉靖二十八年以前者、所生子女、已封者免革。未封者、查无别碍、姑准请封。成婚在二十八年以后者、所生子女、仍照例止许请名、不许请封。其已封者、姑准半禄终身、日后子孙、一体止给名粮

○十年议准、

宗室奏选正配。选有之日、仍奏请封号、候有

成命、方许成婚。若成婚在未封之先者、谓之擅婚。所生之子、止许请名、不许请封。年足十五岁以上、岁给口粮五十石、本折中半兼支、其女任其择配、俱不给婚嫁之资。 【嘉靖二十八年例】 若不经奏选、不请封号、私自成婚者、比之擅婚、违碍尤甚。所生子女、比照滥妾例行。如有听继王爵、係擅婚私婚之子、有碍请封者、临期请

旨定夺

凡滥妾子女。弘治九年议准、

王府有未成婚、而先纳宫人生子者、所生子女、不许请名请封

○嘉靖四十四年议准、

王府有不经奏请、滥娶妾媵、及有以流移妇女、有夫之妻、并额外滥收者、俱行查革。其所生子女、止给口粮

○万历十年议准、

宗室庶生子女、必其母妾、係额内应娶人数、曾经奏选明白者、方准请名请封。如不经奏选、或增立陪从宫人名目、或入府在正配未封之先、皆為滥妾。查係额内人数、所生之子、姑准请名、岁给本色米十二石。若在额外者不给。其女任其择配。俱不给婚嫁之资。如有听继王爵、係滥妾之子、有碍请封者、临期请

旨定夺

凡花生子女。正德四年议准、

王府有滥收外人、於宫闈内乳养者、长史啟

王、严加禁约、如违、辅导官从重治罪

○万历十年议准、

宗室如有姦收乐女、与不良之妇為婚者、所生子女、并选配夫人等、及仪宾、已授封者、爵职封号禄米、尽行革去。

译若干人:

第一位妾室某氏。

奉国将军某位下,除淑人某氏之外,有妾室若干人:

第一位妾室某氏。

镇国中尉某位下,除恭人某氏之外,有妾室若干人:

第一位妾室某氏。

辅国中尉某位下,除宜人某氏之外,有妾室若干人:

第一位妾室某氏。

奉国中尉某位下,除安人某氏之外,有妾室若干人:

第一位妾室某氏。

【以上都照前面的格式编造】

关于庶人的婚嫁:景泰三年下诏,各王府庶人的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如果没有父母主持婚事,又没有人敢为他们商议婚配,由所在地的官府审察后开列名单奏报朝廷处置。

○天顺四年奏请批准,宗室被降为庶人的,其子女的婚嫁,由有司每人给予四匹表里布料、首饰银二十两、猪四口、羊四只,任其自行婚配。

○万历七年议定并批准,各王府庶出男子的婚娶费用,比照庶出女子的成例,一概免除给予。

关于擅自婚配子女:嘉靖二年下令,王府有不遵守禁令、擅自成婚的,一概革除封号、另选婚配。

○嘉靖二十八年题请批准,王府擅自选择继室,已经被革除封号的,其所生的子女,比照被革除爵位的庶人所生子女的成例,不许请求乞求封号。此后违例擅自婚配的,都照此办理。

○万历七年议定并批准,凡查出擅自婚配的,按例分别处理:在嘉靖二十八年以前成婚的,所生的子女,已经获得封号的免于革除,尚未获得封号的,查明没有其他妨碍的,姑且准许请求封号;在嘉靖二十八年以后成婚的,所生子女仍照例只允许请求赐名,不许请求封号,其中已经获得封号的,姑且准予终身给予半禄,日后子孙一律只给予名粮。

○万历十年议定并批准,宗室奏请选定正配,选定人选之日,仍需奏请封号,等候有了朝廷的成命,才允许成婚。如果在尚未获得封号之前就成婚的,称为擅自婚配,所生的儿子只允许请求赐名,不许请求封号,年满十五岁以上的,每年给予口粮五十石,本色和折色各支一半;所生的女儿任凭自行选择婚配,都不给予婚嫁的费用。【嘉靖二十八年条例】如果不经过奏请选定、不请求封号、私自成婚的,比照擅自婚配,情节更为严重,所生的子女,比照滥纳妾室所生子女的成例处理。如果有人被选为继承王爵,而其本身是擅自婚配或私自婚配所生之子、有碍于请求封爵的,届时另行请旨定夺。

关于滥纳妾室所生子女:弘治九年议定并批准,王府中有尚未成婚,就先纳娶宫人生子的,所生的子女,不许请求赐名、请求封号。

○嘉靖四十四年议定并批准,王府中有不经过奏请、滥娶妾室,以及娶了流亡迁徙的妇女、有丈夫的妇人,并且超出名额滥自收纳的,一概查明革除;其所生的子女,只给予口粮。

○万历十年议定并批准,宗室庶出所生的子女,必须其生母是名额之内应当娶纳的人数、曾经奏请选定明白的,才准许请求赐名、请求封号。如果不经过奏请选定,或者增设陪从宫人的名目,或者是在正配尚未获得封号之前就入府的,都属于滥纳妾室。查明属于名额之内的,所生的儿子姑且准许请求赐名,每年给予本色米十二石;如果是超出名额的,不予给予。所生的女儿任凭自行选择婚配,都不给予婚嫁的费用。如果有人被选为继承王爵,而其本身是滥纳妾室所生之子、有碍于请求封爵的,届时另行请旨定夺。

关于私通所生子女:正德四年议定并批准,王府中有滥自收纳外人,在宫闱之内哺育养育的,长史要启奏王爷,严加禁止约束,如果违反,辅导官从重治罪。

○万历十年议定并批准,宗室如果有奸污收纳乐户女子、与不良妇女成婚的,所生的子女,以及所选配的夫人等,以及仪宾中已经获得封号的,一律革去爵位、职衔、封号、禄米;

未授名封者、不许朦朧冒请。新生者、不许造入

玉牒、以混

天潢。其女妇尽数逐出。乐工人等、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本宗仍听参奏降革。辅导官、及保勘员役、一体治罪 【正德四年例】

凡请封妃父。万历十年议准、

亲郡王选有婚配、奏请授封為妃、即将妃父、授五城兵马职衔。

亲王妃父、授兵马指挥。

世子及

郡王妃父、授兵马副指挥。移咨吏部、銓注衙门。继妃之父、亦照例请授。其次妃、及追封

王妃之父、俱不许滥请、如妃父原有官职可称、及

世子

郡王妃、进封為

亲王妃、其父已有职衔者、不必再请 【洪武间例】

凡释放宫眷。正德三年题准、高墙庶人病故、所遗妾媵、照户部题准事例释放。仍拘父母亲属领出嫁遣。若无父母亲属、量為处置疏放、勿令失所

○四年议准、今后各

王府袭封之初、其

先王侍从宫人、除有出者、仍留在府养赡。无出者、照例释放。各将军以下、并庶人病故、其宫人无出者、亦照例、俱令原籍亲属、领出嫁遣

仪宾婚配

凡仪宾婚配。洪武二十七年令、郡县主之夫、都与宗人府仪宾职事散官、还照品级、俱授

誥命。

靖江王府女封郡君。婿之禄秩、比从四品、一般与仪宾职事

○宣德三年定、

郡主仪宾秩从二品。县主仪宾从三品。郡君仪宾从四品。县君仪宾从五品。乡君仪宾从六品。若遇行礼、序於同等官员之左

○弘治间、令

王府选择仪宾、务要年及大五岁以上、人物长成俊秀者、方许具奏成婚

○又令各

王府子女、不许於本府军校之家选配

○又议准、各

王府选中仪宾、本府长史教授俱要通送本处提学、拨发读书习礼、不时考验、年至三十方止

○十六年令、仪宾因郡县主君故、求回还侍亲者、不准。止许照天顺年例、移亲侍养

○嘉靖五年、令各

王府选婚、有失伦序者、不许保结起送

○六年议准、

王府选取子弟婚毕谢

恩、许於三年以里举行。如过三年者、照例治罪

○十六年题准、

宗室郡君等择配、不係本土人氏、及擅自成婚者、止给冠带荣身

○三十二年定、镇国中尉婿、授七品宗婿职事。辅国中尉婿、授八品宗婿职事。奉国中尉婿、授九品宗婿职事

○又议准、各

王府中尉女、及选配子弟、听礼部题请、授以宗女宗婿名色、仍给与冠带婚资。其冠服宗婿视文职。宗女视命妇。其宗婿就各该

王府冠带谢

恩、不必赴京。仍听其自便、不必在府随眾朝参

○三十四年议准、选到仪宾、有未婚而郡县主君病故要将次女续亲者、听。仍准改给

誥命

○四十四年议准、选中仪宾、除出

亲郡王者、照旧赴京外。镇国将军以下仪宾、及各中尉宗婿、俱免其赴京、年终类奏。

译尚未获得名分封号的,不许蒙混冒充请求;新出生的,不许编入玉牒,以免混淆皇家血统。所涉及的妇女要全部驱逐出去,乐工等人一概查问发配边疆卫所,永远充军。本宗仍听候参奏降职革除,辅导官以及保结查勘的员役,一并治罪。【正德四年条例】

关于请求封赠妃父:万历十年议定并批准,亲王、郡王选定婚配后,奏请授封为妃的,随即将妃的父亲,授予五城兵马的职衔。亲王妃的父亲,授予兵马指挥;世子及郡王妃的父亲,授予兵马副指挥,移文咨询吏部,铨选注授衙门。继妃的父亲,也照例请求授予。至于次妃,以及追封的王妃的父亲,都不许滥自请求。如果妃父原本已经有官职可以称呼的,以及世子妃、郡王妃晋封为亲王妃的,如果其父已经有职衔的,不必再行请求。【洪武年间条例】

关于释放宫中妻妾:正德三年题请批准,高墙庶人病故后,所遗留的妾室,比照户部题请批准的成例予以释放,仍拘唤其父母亲属领出嫁配遣送;如果没有父母亲属的,酌情妥善处置,予以疏散放归,不要使其无处安身。

○正德四年议定并批准,此后各王府袭封之初,先王的侍从宫人,除了有子嗣的仍留在府中赡养之外,没有子嗣的照例释放。各将军以下,以及庶人病故之后,其宫人没有子嗣的,也照例,都命其原籍的亲属领出嫁配遣送。

仪宾婚配

关于仪宾婚配:洪武二十七年下令,郡主、县主的丈夫,都授予宗人府仪宾的职事、散官,仍照品级授予诰命。靖江王府的女儿封为郡君,其女婿的俸禄品秩比照从四品,一般也授予仪宾职事。

○宣德三年规定,郡主的仪宾品秩为从二品,县主的仪宾为从三品,郡君的仪宾为从四品,县君的仪宾为从五品,乡君的仪宾为从六品。如果遇到举行礼仪,排列在同等级官员的左边。

○弘治年间下令,王府选择仪宾,务必要年满二十五岁以上、人物长成、相貌俊秀的,才允许具本奏请成婚。

○又下令,各王府的子女,不许在本府军校之家中选配。

○又议定并批准,各王府选中的仪宾,本府长史、教授都要通报送往当地的提学官,拨发去读书学习礼仪,不时加以考核检验,直到年满三十岁才停止。

○弘治十六年下令,仪宾因为郡主、县主、君主去世,请求回去侍奉双亲的,不予批准,只允许照天顺年间的成例,接父母来府中侍奉赡养。

○嘉靖五年下令,各王府选择婚配,如果有失伦理次序的,不许出具保结送出。

○嘉靖六年议定并批准,王府选取子弟婚配完毕后要谢恩,允许在三年之内举行。如果超过三年的,照例治罪。

○嘉靖十六年题请批准,宗室郡君等选择婚配对象,不是本地土著人士,以及擅自成婚的,只给予冠带荣身,不再另行封赠。

○嘉靖三十二年规定,镇国中尉的女婿授予七品宗婿职事,辅国中尉的女婿授予八品宗婿职事,奉国中尉的女婿授予九品宗婿职事。

○又议定并批准,各王府中尉的女儿,以及所选配的子弟,听凭礼部题请,授予宗女、宗婿的名号,仍给予冠带和婚配费用。其冠服,宗婿比照文职官员,宗女比照命妇。宗婿就在各该王府领取冠带、谢恩,不必赴京,仍听凭自便,不必在王府随众朝参。

○嘉靖三十四年议定并批准,选中的仪宾中,有尚未成婚而郡主、县主、君主已经病故、要将次女续亲的,听凭其便,仍准予改换给予诰命。

○嘉靖四十四年议定并批准,选中的仪宾,除了亲王、郡王家的仍照旧赴京之外,镇国将军以下的仪宾,以及各中尉的宗婿,都免其赴京,于

其仪宾

誥命禄米从人、照例题给

○万历七年议准、

亲郡王仪宾、例给祭典外。其餘悉从裁革。凡主君夫亡、而乏子嗣可依者、照旧赡给。若有子嗣夫亡、及仪宾於主君亡日、即住支常俸、不许虚冒

○十年议准、

亲郡王及将军之女、选中仪宾、俱免赴京谢

恩。选有之日、长史教授等官、申呈抚按衙门详允、就便冠带成婚。各於年终、具本类奏。 【万历七年例】 如所选仪宾、有未成婚而病故者、许另选婚配。 【嘉靖四十四年例】 其仪宾成婚之后、各

王府照例请给

誥命禄米从人。该布政司、仍具结到部、以凭题覆奏请。期限照男选婚女请封例。如过期十年以下、查题。十五年以下、行勘。十五年以上、立案

奏请格式

某王臣某、谨

奏為乞恩请给

誥命禄米事。据某郡王某等、啟称本王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某嫡庶第几女、某县主郡县乡君等、会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嫡长次男某等、例该

请给

誥命禄米从人等项、乞為转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

宗藩要例内、仪宾婚配一款。

亲郡王及将军之女、选中仪宾、俱免赴京谢

恩。选有之日、长史教授等官、申呈抚按衙门详允、就便冠带成婚。各

王府照例

请给

誥命禄米从人。该布政司仍具结到部、以凭题覆等因。今据某县主、郡县乡君、选配子弟某等、已令长史教授某、查勘明白、申呈抚按衙门详允、就便冠带成婚讫。例该

请给

誥命禄米从人。理合按季开列类奏。伏乞

敕下礼部、照例将某县主、郡县乡君、选配子弟某等、授以县主郡县乡君仪宾职事。

赐给

誥命禄米从人等项。臣等不胜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专差校尉某齎捧、谨具奏

闻

计开

某郡王府

一某王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某、嫡庶第几女、某县主、郡县乡君、见年若干岁、妃夫淑人某氏、於某年月日、嫡生。如係庶出者、云第几妾某氏、於某年月日、庶生。於某年月日、具奏

请封选婚。於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会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嫡长次男某、见年若干岁、先於某年月日、申呈抚按衙门详允、就便冠带成婚讫

凡仪宾恩卹。万历十年议准、仪宾禄米、因於郡县主君。丁忧、仍全给。至妻亡之后、截日住支。若仪宾先故、不分有无子嗣、郡县主君等、亦止半给养赡、

誥命仍许请给。其仪宾身后卹典、一概停免。至於中尉之女、听从选配、不必请授宗女宗婿名色。亦不给与婚嫁之资。长史教授等官、将选配子弟开报巡抚衙门、径行给札冠带成婚。量免本身杂泛差役。仍听自便、不必在府朝参。如有志举业、不愿冠带者听其与民生一体考选、应举出仕 【万历七年例】

宗学【书□附】

凡修明宗范。

译年终合并奏报。仪宾的诰命、禄米、从人,照例题请给予。

○万历七年议定并批准,亲王、郡王的仪宾,例应给予祭祀典礼费用之外,其余一概裁革。凡是主君(郡主、县主等)的丈夫去世,而缺乏可以依靠的子嗣的,照旧给予赡养费用;如果有子嗣而丈夫去世的,以及仪宾在主君去世之日,随即停支平常的俸禄,不许虚报冒领。

○万历十年议定并批准,亲王、郡王及将军的女儿,选中仪宾的,都免于赴京谢恩。选定人选之日,长史、教授等官申报呈送巡抚、巡按衙门审详批准,就地冠带成婚,各于年终具本合并奏报。【万历七年条例】如果所选的仪宾,有尚未成婚就病故的,允许另选婚配。【嘉靖四十四年条例】仪宾成婚之后,各王府照例请求给予诰命、禄米、从人,该布政司仍需具结送到礼部,以便题请覆核奏请。期限比照男子选婚、女子请封的成例:如果超过期限十年以下的,查明题请;十五年以下的,进行查勘;十五年以上的,予以立案。

奏请格式:

某王臣某,谨奏,为乞恩请求给予诰命、禄米之事。据某郡王某等启称,本王的长子、长孙,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某的嫡出、庶出第几个女儿,某县主、郡君、县君、乡君等,会同选中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的嫡长子、次子某等,按例应当请求给予诰命、禄米、从人等项,请求代为转奏等情。已启报至臣。查得宗藩要例中有关仪宾婚配一条:亲王、郡王及将军的女儿,选中仪宾的,都免于赴京谢恩。选定人选之日,长史、教授等官申报呈送巡抚、巡按衙门审详批准,就地冠带成婚,各王府照例请求给予诰命、禄米、从人,该布政司仍需具结送到礼部,以便题请覆核等情。

现据某县主、郡君、县君、乡君所选配的子弟某等,已责令长史、教授某人查勘明白,申报呈送巡抚、巡按衙门审详批准,就地冠带成婚完毕,按例应当请求给予诰命、禄米、从人,理应按季度开列名单合并奏报。伏乞敕令礼部,照例将某县主、郡君、县君、乡君所选配的子弟某等,授予县主、郡君、县君、乡君仪宾的职事,赐给诰命、禄米、从人等项。臣等不胜感戴天恩。为此备具本章,专门派遣校尉某人捧持,谨此具本奏闻。

计开:

某郡王府:

一、某王的长子、长孙,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某的嫡出、庶出第几个女儿,某县主、郡君、县君、乡君,现年若干岁,是妃、夫人、淑人某氏于某年某月某日嫡生。如果是庶出的,则写作"第几妾某氏于某年某月某日庶生"。于某年某月某日,具本奏请封号、选婚。于某年某月某日,奉礼部某字第几号勘合,会同选中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的嫡长子、次子某,现年若干岁,此前于某年某月某日,申报呈送巡抚、巡按衙门审详批准,就地冠带成婚完毕。

关于仪宾的抚恤:万历十年议定并批准,仪宾的禄米,因郡主、县主、君主服丧的,仍全额给予;到妻子去世之后,从当日起停支。如果仪宾先去世,不论有无子嗣,郡主、县主、君主等也只给予一半赡养费用,诰命仍许请求给予。至于仪宾身后的抚恤典礼,一概停止免除。至于中尉的女儿,听凭自行选择婚配,不必请求授予宗女、宗婿的名号,也不给予婚嫁的费用。长史、教授等官,将所选配的子弟情况开列申报巡抚衙门,径直发给札文,冠带成婚,酌情免除本人的杂役差事,仍听凭自便,不必在王府朝参。如果有志向从事科举学业、不愿意冠带的,听凭其与平民百姓一体参加考试,应举出仕。【万历七年条例】

宗学【附书院】

关于

正德十四年、令吏部於各

王府长史纪善伴读教授等官、务择学行优长、堪為师范者、除授。凡

世子、眾子、长子、将军、中尉等、年未弱冠者、各随资质、严立课程、教养如法、不得虚应故事。抚按提学等官、访其贤否勤惰以闻

○万历十年题准、凡

宗室之子、年十岁以上、俱入宗学。其师即以本府教授纪善等官、选取学行俱优充之。若宗生眾多、则分置数师。或於

宗室中、推举一人為宗正、主领其事。令各生诵习

皇明祖训、孝顺事实、為善阴騭等书、至於四书五经、史鑑性理、亦相兼讲读。俟年至十五、许照例请封、先给禄米三分之一、仍习学五年、验有进益

亲王方与奏请出学、支本等全禄。 【嘉靖四十四年例】 另城者、该府

郡王、或管理府事者、奏请。其有放纵不循礼守法者、学师具啟各该

亲郡王、小则径自训责。大则参奏降革

书院

凡奏讨书籍。万历十年议准、

宗室中有读书好礼、奏讨书籍、及以书院请名者、礼部俱与题覆请给。但不许假借虚名、以滋欺罔。书籍簿数、书院名额、俱取自

上裁。其盖造书院、止令自备工料、不得因而干涉有司、烦扰百姓。违者、许抚按官参治 【嘉靖四十三年例】

府第

圣祖定邸殿制度、俱从俭朴。至今守而弗失。其后

郡王以下故绝者、有分拨入官之例

凡府第。洪武九年、

命中书省臣、作

亲王宫室、务从俭朴、不得宫饰朱红。室饰大青绿凡绝府產业。嘉靖四十四年议准、凡

郡王故绝府第屯厂、暂归

亲王掌管、待有新封转给、或入官召佃、以充禄入之资。郡县主君房屋、亦同

○万历七年议准、

郡王故绝无人管理奉祀者、例前官给府第、候宫眷终后、仍入官变卖、以充禄粮

○十年议准、

郡王故绝、所遗府第屯厂庄田等项。教授等官、逐一查理明白、申呈抚按衙门、除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官给府第、听管理奉祀者承住、安奉香火外。如有原出

亲王拨给者、仍留宫眷养赡。身终之后、復归

亲王。若

郡王存日有自置產业、量给三分之一、与管理奉祀者、為岁时祭祀之需。其餘皆留宫眷养赡。身终之后、听有司从公分给亲支。如无人管理奉祀者、其府第别產、听从宫眷变卖养赡

内官内使【厨校及收买子女物件附】

凡内官内使

译整顿修明宗室规范:正德十四年下令,吏部在各王府的长史、纪善、伴读、教授等官中,务必选择学问品行优秀、堪为师表的人授任。凡是世子、众子、长子、将军、中尉等,年纪尚未成年的,各按其资质,严格制定课程,按照法度教养,不得虚应故事。巡抚、巡按、提学等官,要访察他们是贤能还是不肖、勤勉还是懈怠,据实上报。

○万历十年题请批准,凡是宗室的子弟,年满十岁以上的,都要入宗学学习,其教师就以本府的教授、纪善等官员中选取学问品行都优秀的人来担任。如果宗室学生众多,就分设几位教师,或者从宗室中推举一人担任宗正,主持管理这些事务。命令各学生诵读学习《皇明祖训》《孝顺事实》《为善阴骘》等书,至于四书五经、史鉴、性理之学,也要相互兼顾讲授研读。等到年满十五岁,允许照例请求封号,先给予三分之一的禄米,仍需继续学习五年,验看确有进益的,亲王方可为其奏请出学,支给全额俸禄。【嘉靖四十四年条例】另外建城居住的,该府的郡王,或者管理府事的人,负责奏请。如果有放纵不守礼法的,学师要启报各该亲王、郡王,情节小的当面训诫责罚,情节大的参奏降职革除。

书院

关于奏请索讨书籍:万历十年议定并批准,宗室中有读书好礼、奏请索讨书籍,以及以设立书院请求赐名的,礼部都应当题请覆核给予。但不许假借虚名,以此蒙骗欺罔。书籍的册数、书院的名额,都听候皇上裁定。至于建造书院,只允许自己筹备工料,不得因此干涉地方有司、烦扰百姓,违反的,允许巡抚、巡按官参奏治罪。【嘉靖四十三年条例】

府第

圣祖制定藩王府邸宫殿的规制,都遵从俭朴,至今遵守不曾失坠。此后郡王以下绝嗣的,有分拨归入官府的成例。

关于府第:洪武九年,命中书省的大臣,营造亲王的宫室,务必遵从俭朴,不得用宫饰朱红,室内装饰大青绿色。

关于绝嗣王府的产业:嘉靖四十四年议定并批准,凡是郡王绝嗣的府第、屯场,暂时归亲王掌管,等有新受封的宗室再转给,或者收归官府招募佃户,以充作俸禄收入的来源。郡主、县主、君主的房屋,也同样处理。

○万历七年议定并批准,郡王绝嗣而无人管理奉祀的,按照旧例给予府第,等到宫眷去世之后,仍收归官府变卖,以充作俸禄粮饷。

○万历十年议定并批准,郡王绝嗣,所遗留的府第、屯场、庄田等项,教授等官要逐一查明理清,申报呈送巡抚、巡按衙门。除嘉靖四十四年条例以前已经给予府第、听凭管理奉祀的人居住、安奉香火之外,如果原本是出自亲王拨给的,仍留给宫眷赡养,等到本人去世之后,重新归还亲王。如果郡王在世时有自己置办的产业,酌情给予三分之一给管理奉祀的人,作为岁时祭祀所需的费用,其余的都留给宫眷赡养。如果没有人管理奉祀的,其府第、其他产业,听凭宫眷变卖以作赡养之用。

内官内使【附厨役校尉及收买子女物件】

关于内官内使

。洪武间定、

亲王府内官十员。承奉司承奉正、正六品。副、从六品。典宝所典宝正、正六品。副、从六品。典膳所典膳正、正六品。副、从六品。典服所典服正、正六品。副、从六品。各门官门正、正六品。副、从六品内使十名。司冠、司衣、司佩、司履、各一名。司乐、司弓矢、各二名

○正统九年、令各

王府、如有孀居郡县主君、

亲王量拨老成内使、看守门户

○弘治九年奏准、各

王府缺少内官内使、司礼监择其老成读书者、具奏照缺给赐。以后有缺奏除。其

郡王府、每府给与内使二名。专管宫闈事务、及关防门禁

凡保陞内官。正德三年、令各

王府内使、不係钦拨者、不准乞恩保陞

○四年议准、

王府承奉等官、并

郡王内使、俱有定额。不许额外滥保、及擅立内典膳职名、希图保陞。违者罪坐营求之人、及辅导等官

译洪武年间规定,亲王府内设内官十员:承奉司承奉,正职为正六品,副职为从六品;典宝所典宝,正职为正六品,副职为从六品;典膳所典膳,正职为正六品,副职为从六品;典服所典服,正职为正六品,副职为从六品;各门官门正,正职为正六品,副职为从六品。内使十名:司冠、司衣、司佩、司履各一名,司乐、司弓矢各二名。

正统九年,下令各王府如有守寡的郡县主君,亲王酌情拨给年老稳重的内使,看守门户。

弘治九年奏请获准,各王府若缺少内官内使,由司礼监挑选其中年老稳重、读过书的人,具奏后按缺额授予;此后如再有缺额,再行奏请除授。郡王府每府拨给内使二名,专门管理宫闱事务以及关防门禁。

关于内官保举升职之事:正德三年,下令各王府内使,凡不是由朝廷钦定拨给的,不准请求恩准保举升职。

正德四年议定获准:王府承奉等官员,以及郡王内使,都有固定的名额,不许在额外滥行保举,也不许擅自设立内典膳等职名以图谋保举升职。违反者,罪责归于营求之人以及辅导等官员。

○万历十年题准、

王府承奉等官、额设一正一副。俱照次序迁转。承奉正副员缺、该典宝正副挨补。典宝正副员缺、该典膳正副挨补。典膳正副员缺、该典服正副挨补。典服正副员缺、该门官挨补。门官员缺、该内使陞补。不容一概滥请。其各处无名内使、私自净身人等、有託故擅入

王府、因而拨置害人、貽累

宗室者、抚按官严加禁治。 【正德十六年例】 若各

王府收用私自净身之人、及有违例保陞者、听礼部查参、并将长史等官究治 【嘉靖四十四年例】 凡奏讨内使。万历十年议准、

亲王内使、如司冠、司衣、司佩、司履、司乐、司弓矢之属、总数不过十名。若果原额缺人、具实奏讨。司礼监择其老成读书者量拨四名。

世子及

郡王、原未经拨给者、各量拨二名。其将军中尉、不许违例滥请。 【嘉靖四十四年例】 至於内使冠带、限以到府年分、

亲王内使、须歷十年之上、

郡王内使、须歷十二年之上、方许具奏请给。年浅者、不得朦朧奏讨。 【嘉靖八年例】 其净身男子平巾、查係礼部分拨者、方与题请。若各

王府私收者、不准

厨校 【厨役、事例详见精膳司。校尉、详见兵部车驾司】

凡

郡王厨校。隆庆四年议准、各

郡王民校民厨、不分例前例后、每位民校二十名、每名徵银十两。民厨二名、每名徵银八两。其看坟民校、有宫眷者、准留六名。无宫眷者、准留三名。每名徵银八两。僉派送用

○六年议准、

王府民校、原係徭编雇役。有姦徒冒充者、查革问遣

○万历十年议准、

郡王厨役、止许拨给二名。有护卫仪卫去处、护卫仪卫拨给。无护卫仪卫者、有司拨给。 【嘉靖三十一年例】 其校役不拘

郡王旧封新封、俱以二十四名為额。除原係护卫僉拨者、仍於本卫僉拨外。其不係护卫僉拨者、有护卫去处、该卫拨与军餘十二名。民间僉派十二名。无护卫去处、俱於民间僉派。 【嘉靖八年例】 每名每年於徭编内、民厨徵银十两。民校徵银十二两。解赴布政司、转发该府、雇人代役。原拨民厨民校、掣回有司当差。不许仍令身当、隐蔽差役。如有占吝不发者、听抚按官参奏。其绝封郡王府、除另城管理府事者、量留民校十名、照例徵银雇役外。其餘民校民厨、尽数发还有司。原係徵银者、免派。若革除

亲王坟所、给守坟军校五名

收买子女并物件

凡收买子女物件。嘉靖四十四年议准、各

王府收买子女。照依弘治年例、不过二十人。以后俱不准收。毋得藉口缺人、援引远年事例、夤缘请乞。违者将辅导官参治

○又议准、

王府应买物件。但於本地收买。不许瀆奏、求往他处、及擅自差人贸易。

译○万历十年题准:

王府承奉等官,定额设一名正职一名副职。都按照资历次序依次升迁。承奉正、副职出缺,由典宝正、副职依次递补。典宝正、副职出缺,由典膳正、副职依次递补。典膳正、副职出缺,由典服正、副职依次递补。典服正、副职出缺,由门官依次递补。门官出缺,由内使升补。不许一概滥行奏请。凡各处无名籍的内使、私自阉割之人,若有假托事由擅自进入王府,因而挑唆生事、危害他人、连累宗室的,由巡抚、巡按官严加禁止惩治。【正德十六年例】若各王府收用私自阉割之人,以及有违反规定保奏升迁的,听任礼部查明弹劾,并将长史等官一併追究治罪。【嘉靖四十四年例】凡奏请索要内使:万历十年议定,亲王的内使,如司冠、司衣、司佩、司履、司乐、司弓矢之类,总数不得超过十名。若果真原额有缺人,可据实奏请索要。司礼监挑选其中年长稳重且读过书的,酌量拨给四名。世子及郡王,原来未曾拨给的,各酌量拨给二名。将军、中尉,不许违反规定滥行奏请。【嘉靖四十四年例】至于内使加冠束带,要以到府年限为限,亲王的内使,须任职十年以上,郡王的内使,须任职十二年以上,才准许具本奏请给予。任职年限尚浅的,不得含糊其辞地奏请索要。【嘉靖八年例】凡是阉割的男子头戴平巾,须查明是礼部分派拨给的,才准予题请。若是各王府私自收用的,不予批准。

厨役、校尉【厨役,事例详见精膳司;校尉,详见兵部车驾司】

凡郡王的厨役、校尉:隆庆四年议定,各郡王的民校、民厨,不分旧例新例之前之后,每位郡王设民校二十名,每名征银十两;民厨二名,每名征银八两。看守坟茔的民校,若有宫眷的,准许留六名;没有宫眷的,准许留三名,每名征银八两,僉派送用。

○隆庆六年议定,王府的民校,原本是徭役编派雇人服役的。若有奸徒冒名顶替的,查明革职问罪发遣。

○万历十年议定,郡王的厨役,只许拨给二名。有护卫、仪卫的地方,由护卫、仪卫拨给;没有护卫、仪卫的,由有司拨给。【嘉靖三十一年例】校尉不论郡王是旧封还是新封,都以二十四名为定额。凡原本是由护卫僉派拨给的,仍从本卫僉派拨给;不是由护卫僉派拨给的,有护卫的地方,由该卫拨给军余十二名,民间僉派十二名;没有护卫的地方,都从民间僉派。【嘉靖八年例】每名每年从徭役编派银两内,民厨征银十两,民校征银十二两,解送布政司,转发该府,雇人代为服役。原来拨给的民厨、民校,撤回归有司当差,不许仍令本人服役,隐瞒差役。若有占用吝惜不肯放还的,听任巡抚、巡按官参奏。绝封的郡王府,除另设城池管理府事的,酌量留民校十名,照例征银雇人服役外,其余民校、民厨,全数发还有司;原本是征银的,免于僉派。若革除的亲王坟地,给守坟军校五名。

收买子女并物件

凡收买子女、物件:嘉靖四十四年议定,各王府收买子女,照弘治年间的旧例,不得超过二十人,以后一律不准再收。不得借口缺人,援引久远年代的事例,请托谋求。违反的,将辅导官参奏治罪。

○又议定,王府应买的物件,只在

违者、事发将本爵罚住禄米。承委人员、从重问罪

奖諭

宗室為善者、奖諭示劝。故有

赐敕赐物之例

凡旌表节孝。正德八年奏准、

王府如有节孝、及卓异行跡、查奏前来、礼部照例请

敕奖諭。但不许奏请建立牌坊

○嘉靖九年定、

宗支有孝行实跡等项、应旌奖者、许

亲王奏来。若係

亲王、则令抚按官奏来。仍行勘明、写

敕遣官往諭。并赐以银(土商)羊酒

○万历十年议准、

宗室中有孝友兼至、及妇女守节贞烈、足以激励风化者、各具实跡奏闻。以凭覈勘明白、或立坊旌表。或请

敕奖论。或加赠封号。长史教授官并宗仪人等、不许需索抑勒。亦不许扶同欺罔、有孤

恩典

过犯【禁例附】

凡过犯有重轻。轻者治其党与。重者本身发高墙、或閒宅。子孙降為庶人、或俱禁住。其后或以

庆恩、子孙间得开释云

凡

宗室过犯。洪武六年定、

亲王有过重者、遣

皇亲、或内官宣召。如三次不至。再遣流官同内官召之。至京、

天子亲諭以所作之非。果有实跡、以在京诸

皇亲、及内官、陪留。十日之间、五见

天子、然后发放。虽有大罪、亦不加刑。重则降為庶人。轻则当因来朝、面諭其非。或遣官諭以祸福、使之自新

○弘治九年令、

亲王所行未善。长史等官从容諫正。至再至三不听、事情重者、密切具奏。其

郡王所為不合礼度者、教授劝正、如其不听、啟

亲王密切戒勉。如再不听、

亲王具奏。事情轻者、降

敕切责。若干宫壼重事、差内官

皇亲前去体勘、至日处治。

亲王有过、专罪辅导官。

郡王有过、专治内使教授。其

亲王府辅导官、务日请

王讲读经史。

王子亦要读书习礼。各府将军、该府

亲郡王自行禁治。若互相容隐、不行禁治、许镇巡等官、将所為不法事、会本具奏、上请区处

○正德四年议准、宗支罪犯深重、降革爵秩者、

郡王将军而下、不许代為请復。违者、罪坐辅导官

○嘉靖十六年奏准、

宗室有犯事情轻者、照常奏请。犯该杀死平人、及事情重大者、从重奏请定夺。投充拨置之人、查照见行事例问拟

○四十四年议准、

郡王以下、有非法不道、怙恶违训者、俱降為庶人、押发高墙居住

○又议准、

宗室有罪降革、迁发省城内閒宅者、子孙不得瀆奏倖脱

凡罪宗。万历十年议准、罪宗庶人止与名粮。 【见户部】 凡男女婚嫁之资、一概免给。其高墙閒宅正犯已故、所遗家属、许各该抚按官、奏请释放、送回本府居住。 【嘉靖四十四年例】 仍备查先年所犯情由、如係党逆干纪、罪恶深重者、子孙止从宽释、不许滥请名粮。若犯该败伦伤化、人命强盗等情、见在子孙、许其请名。

译本地收买,不许上奏渎请、求往别处购买,以及擅自派人贸易。违反的,事情发觉后,将该王爵罚扣禄米,承办的委任人员从重问罪。

奖谕

宗室中行善的人,予以奖励晓谕以示劝勉,因此有赐敕、赐物的旧例。

凡旌表节孝:正德八年奏准,王府中若有节孝及卓异行迹的,查明奏报上来,礼部照例请敕嘉奖晓谕,但不许奏请建立牌坊。

○嘉靖九年规定,宗支中有孝行等实际事迹、应予旌表奖励的,允许亲王奏报上来;若是亲王本人,则由巡抚、巡按官奏报上来,仍需查勘明白,撰写敕书派官员前往晓谕,并赐以银两、丝绸、羊、酒。

○万历十年议定,宗室中若有孝顺友爱兼备、或妇女守节贞烈、足以激励社会风化的,各自据实事迹奏闻,以便查核勘明,或者建立牌坊旌表,或者请敕嘉奖晓谕,或者加赠封号。长史、教授等官及宗仪等人,不许借机需索勒逼,也不许徇私隐瞒欺骗,辜负朝廷的恩典。

过犯【禁例附】

凡过犯有轻重之分:轻的治罪其党羽同伙,重的本人发配高墙或闲宅居住,子孙降为庶人,或一并禁锢居住。此后有时因逢庆典恩赦,子孙间或能获得开释。

凡宗室的过犯:洪武六年规定,亲王若有重大过错,派遣皇亲或内官宣召,如三次不到,再派遣流官同内官前去召唤。到京后,天子亲自晓谕其所做的错事,若果真有实际事迹,就让在京的各位皇亲及内官陪同留住,十天之内五次觐见天子,然后才予以放归。虽有大罪,也不加以刑罚,重则降为庶人,轻则趁其来朝之机,当面晓谕其过错,或派官员晓谕祸福,使其自我悔改。

○弘治九年下令,亲王的行为若有不妥,长史等官从容进谏纠正;至再至三仍不听从,情节重大的,秘密详细奏报。郡王的行为若有不合礼法的,教授劝谏纠正,若不听从,禀告亲王秘密告诫勉励;若再不听从,亲王据实奏报。情节轻的,降敕切实责备。若涉及内宫重大事情,派遣内官、皇亲前去查勘,到时再作处置。亲王有过错,专门治辅导官的罪;郡王有过错,专门治内使、教授的罪。亲王府的辅导官,务必每日请王讲读经史,王子也要读书习礼。各府将军,由该府亲王、郡王自行禁止管束。若互相包庇隐瞒、不加禁止管束的,允许镇守、巡抚等官将其不法行为会同题本具奏,上请朝廷处置。

○正德四年议定,宗支中罪行深重、被降革爵秩的,郡王、将军以下,不许代为奏请恢复,违反的,罪责归于辅导官。

○嘉靖十六年奏准,宗室中若有犯罪情节轻的,照常奏请;犯下杀死平民及情节重大的,从重奏请裁定。投靠依附、挑唆生事的人,查照现行事例问罪定案。

○嘉靖四十四年议定,郡王以下若有非法不轨、怙恶不悛违背训诫的,一律降为庶人,押解发配高墙居住。

○又议定,宗室中有罪被降革、迁发到省城内闲宅居住的,子孙不得渎请侥幸求得开脱。

凡罪宗:万历十年议定,罪宗庶人只给予名粮【见户部】。凡男女婚嫁的费用,一概免于供给。高墙、闲宅中的正犯已经去世的,其遗留家属,允许该管的巡抚、巡按官奏请释放,送回本府居住。【嘉靖四十四年例】仍需详细查明先前所犯罪行的情由,若

岁各给本色米十二石。身终即止。其有止犯越关訐奏等项请名之后、亦各岁给本色米十二石。日后子孙如之。 【万历九年例】 如止遗母妻、无子孙可倚赖者、岁给养赡米各六石终身。私收妾媵、止许释放、不在养赡之列凡庶人冠带。万历十年议准、凡罪犯革爵、及擅婚、滥妾、越关、过期、各庶人。准给口粮养赡、俾无失所、已為恩厚。更不许请乞冠带、以滥

朝廷名器。如违例瀆奏、一概立案不行

禁例

洪武六年令、凡

王国内、除额设诸职事外。并不许延揽交结奔竞佞巧智谋之士。亦不许接受上书陈言。如有此等之人、

王虽容之、

朝廷必正之以法。然不可使

王惊疑。或有智谋之士、献於

朝廷勿留

○弘治十二年议准、抚按并三司以下衙门、如遇各长史司、传道一切

令旨。须看详计议。当施行者、即為施行。若事情重大、会奏请

旨。其长史司官、奉

王令旨行事、务要停当。有窒碍难行者、当竭忠諫止。如有怀姦倚势、拨置

亲王、以售私情、害地方者、抚按三司等官、会同参奏治罪

○十三年奏准、各处乐工、纵容子女、擅入

王府、及容留各府将军中尉、在家行姦、并军民旗校人等、与将军中尉赌博、誆哄财物、及擅入府内、教诱為非者、俱问发边卫充军。该管色长革役

○十六年、令各处军民人等、不得私交

王府、因而借索财物、诱请游宴、拨置為非。违者、所在官司、体访拏问。

郡王以下教授等官、諫阻不从、啟

亲王奏闻区处

○正德四年议准、

王府如有无藉之徒、假以烧丹炼药等项為由、往来誑惑、以致坏事者、镇巡等官、从重问发

○又令

王府不许僧尼女冠、出入宫禁、及私自建立寺观

○十六年

詔、各处无藉姦人、游食术士、及无名内使、私自净身人等、有託故擅入

王府、因而拨置害人、貽累

宗室者、抚按官严加禁治

○嘉靖十年题准、凡

亲王名讳。今后文武衙门、除备抄各

王奏词、并各衙门题奏本内不讳外。其餘一应文移。係各该衙门自行出语者、止许称爵、不得书名

大明会典卷之五十八

蕃国礼

国初诸蕃来朝、必见

皇太子、及

亲王。

皇帝亲御殿侍宴。后止朝见

上。赐宴会同馆、命礼部待之。其蕃使进表、亦不宣读

蕃王来朝仪【蕃国遣使进表朝贡仪附】

洪武二年定

凡蕃王来朝。至龙江驛、驛官具报应天府、府报中书省、及礼部、以闻。遣侍仪通赞捨人二员接伴。遣应天府知府至驛礼待。前期、馆人於正厅陈设蕃王座於厅之西北东向。知府座於厅之东南西向。知府至馆、以宾主接见、具酒食宴待毕。知府还。蕃王送出门外。次日清晨、从官復伴送蕃王入会同馆。

译是结党谋逆、违犯纲纪、罪恶深重的,子孙只能从宽释放,不许滥行请求名粮;若所犯是败坏伦常、伤风败俗、人命强盗等罪行的,现存的子孙,允许其请求名粮,每年各给本色米十二石,本人去世即止。其中只犯越关、讦告奏诉等项罪名而请求名粮的,此后其子孙也照此办理。【万历九年例】若只遗留母亲、妻子,没有子孙可以依靠的,每年各给养赡米六石,终身供给。私自收纳的妾媵,只准予释放,不在养赡之列。

凡庶人加冠束带:万历十年议定,凡因犯罪革除爵位以及擅自婚娶、滥纳妾室、越关、逾期而成为庶人的,准予给予口粮养赡,使其不致失所,已属恩厚,更不许请求索取冠带以滥用朝廷的名位器用。若有违反规定渎请的,一概立案不予受理。

禁例

洪武六年下令,凡王国之内,除了额定设置的各项职事之外,一概不许招揽结交奔走钻营、奸巧智谋之士,也不许接受他人上书陈言。如有这类人,王即便容留了他们,朝廷也必将依法惩处,但不可使王受到惊扰疑虑。若有智谋之士,可将其举荐给朝廷,不要留在王府。

○弘治十二年议定,巡抚、巡按及三司以下衙门,若遇到各长史司传达一切令旨,须详细审看商议,应当施行的即予施行;若事情重大,会同奏请圣旨。长史司官奉王令旨行事,务必妥当,如有窒碍难行之处,应当竭力进谏阻止。若有心怀奸邪、倚仗权势挑唆亲王以谋取私利、危害地方的,巡抚、巡按、三司等官会同参奏治罪。

○弘治十三年奏准,各处乐工纵容子女擅自进入王府,以及容留各府将军、中尉在家中行奸淫之事,还有军民旗校等人与将军、中尉赌博、诓骗财物,以及擅自进入王府内教唆诱导为非作歹的,一律问罪发配边卫充军,该管的色长革职。

○弘治十六年下令,各处军民人等不得私自交结王府,因而借索财物、诱请游玩宴饮、挑唆为非作歹。违反的,由所在官府查访拘拿问罪。郡王以下、教授等官进谏阻止而不听从的,禀告亲王奏闻朝廷处置。

○正德四年议定,王府若有无赖之徒假托炼丹制药等名义往来蒙骗迷惑、以致败坏事情的,镇守、巡抚等官从重问罪发配。

○又下令,王府不许僧尼、道姑出入宫禁,也不许私自建立寺观。

○正德十六年下诏,各处无籍奸邪之人、游荡术士,以及无名籍内使、私自阉割之人,若有假托事由擅自进入王府,因而挑唆生事害人、连累宗室的,巡抚、巡按官严加禁止惩治。

○嘉靖十年题准,凡亲王名讳,今后文武衙门,除了抄录各王的奏词以及各衙门题奏本内不须避讳外,其余一切公文,凡是各该衙门自行拟写措辞的,只准称呼爵位,不得书写名字。

大明会典卷之五十八

蕃国礼

国朝初年,各蕃国来朝,必定觐见皇太子及亲王,皇帝亲自登殿设宴款待。此后只朝见皇上,赐宴于会同馆,命礼部接待。蕃使进呈表文,也不予以宣读。

蕃王来朝仪【蕃国遣使进表朝贡仪附】

洪武二年规定:

凡蕃王来朝,到达龙江驿,驿官详细报告应天府,应天府报告中书省及礼部,以便上闻。派遣侍仪、通赞舍人二员前去迎接陪伴,派遣应天府知府到驿站以礼相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