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卷之八吏役参拨
承行吏书保结人等、併究赃问革
凡吏员资俸。洪武二十六年定、在外各衙门送到考满吏典、於在京对品衙门内用。在京各衙门考满吏典、照依资格陞用、无缺借用。仍支合得俸。裁革减併吏、对品衙门用。借拨者、支前役俸。农吏、罢閒官、生员、监生、承差為事充吏、遇缺拨用。各支本等俸。其五品以下衙门、吏典、该与俸米食米者、照例支给。若罢閒永充截替市井吏、遇缺量度拨用。止支九品衙门司吏俸一石。工满并為事断发吏、遇缺拨用。月支米五斗。每月通类行移各衙门收役
凡吏员出身。洪武三十一年更定、或在京两考、在外一考。或在京一考、在外两考。皆以九年满出身。后定、以在外两考、在京一考、為满
从七品出身
一品衙门提控 【洪武礼制、提控正七品出身。其餘各项吏员出身、亦多不同】
二品衙门都吏
正八品出身
一品二品衙门掾史典吏
二品衙门令史【典吏亦同】
内府门吏
从八品出身
三品衙门令史
正九品出身
三品衙门典吏
四品衙门司吏
从九品出身
四品衙门典吏
五品衙门司吏典吏书吏
杂职出身
六品至九品并杂职衙门吏典
都察院各道吏典
凡吏员役满转补。洪武十九年更定、在京未入流衙门吏
译)
员、充九品衙门司吏。九品衙门司吏、充八品衙门司吏、七品衙门典吏。八品衙门司吏、七品衙门典吏、充七品衙门书吏、司吏、六品衙门典吏。七品衙门书吏、充五品衙门司吏、胥史。六品衙门典吏、充五品衙门典吏、六品衙门司吏。六品衙门司吏、五品衙门典吏、充五品衙门司吏、胥史、四品衙门典吏。五品衙门司吏、胥史、充四品衙门司吏、三品衙门典吏。 【职掌四品衙门典吏同】 四品衙门司吏、三品衙门典吏、充三品衙门令史、二品衙门典吏。三品衙门令史、二品衙门典吏、充二品衙门令史、一品衙门典吏。二品衙门令史、充一品衙门掾史、二品衙门都吏。都吏、充一品衙门提控。一品衙门典吏、充掾史、提控。 【职掌典吏充掾史。掾史充提控】 以上、皆以三年為满。给由赴部录用。在外各驛递运所河泊闸坝等衙门吏攒、充七品衙门典吏。或有俸九品衙门、并有俸未入流衙门吏、充七品衙门司吏。七品衙门典吏、充五品六品衙门典吏。六品衙门典吏、充六品衙门司吏、五品衙门典吏。六品衙门司吏、充五品衙门司吏。五品衙门司吏、四品衙门典吏、充四品衙门司吏、三品衙门典吏。三品衙门典吏、充二品衙门典吏、二品衙门令史、书吏。三品衙门令史、书吏、充二品衙门令史。二品衙门令史、充二品衙门通吏。以上、三年满日无缺。给由到部。於在京衙门内用
○洪武二十六年定、在外大小衙门典吏。不许陞转。三十六箇月考满、给由赴京听用
凡在外吏、於在京陞转。洪武十七年奏定、在外二品衙门通吏、於在京从七品出身吏员内陞转。令史、於在京正八品出身吏员内陞转。在外三品衙门令史、书吏、於在京正九品出身吏员内陞转。在外三品衙门典吏、四品衙门司吏、於在京。从九品出身吏员内陞转。察院磨勘典吏、仍依原定未入流品内出身。五品以下衙门吏、仍依原定资格陞转
凡吏典办事。旧例俱以三年為限。成化二十二年、奏减半年。弘治四年、又奏减三箇月。十一年、又奏减三箇月、止办二年。嘉靖六年
詔、吏役办事、再免半年、即拨当该。其当该三十六箇月内、仍革去俸粮半年。仓攒守支七年、盐课司攒守支八年、俱免办事。未及六年八年者、□算补办。全无守支者、不免
凡吏典拨歷。俱以实俸為准。在外布政司通吏、拨在京宗人府五府提控。六部都察院都吏、例不考拣。如通吏少、则以都布二司令史、按察司盐运司书吏、行太僕寺、苑马寺、各卫令史、考拣撘拨。在外都布二司令史、按察司盐运司书吏、行太僕寺、苑马寺、各卫令史、拨在京五府各团营、并总兵官掾史、六部都察院及巡抚都御史令史、
译(未入流衙门)吏员,升任九品衙门司吏。九品衙门司吏,升任八品衙门司吏,或七品衙门典吏。八品衙门司吏、七品衙门典吏,升任七品衙门书吏、司吏,或六品衙门典吏。七品衙门书吏,升任五品衙门司吏、胥史。六品衙门典吏,升任五品衙门典吏,或六品衙门司吏。六品衙门司吏、五品衙门典吏,升任五品衙门司吏、胥史,或四品衙门典吏。五品衙门司吏、胥史,升任四品衙门司吏,或三品衙门典吏。【职掌四品衙门的典吏,升转办法相同】四品衙门司吏、三品衙门典吏,升任三品衙门令史,或二品衙门典吏。三品衙门令史、二品衙门典吏,升任二品衙门令史,或一品衙门典吏。二品衙门令史,升任一品衙门掾史,或二品衙门都吏。都吏,升任一品衙门提控。一品衙门典吏,升任掾史、提控。【职掌典吏升任掾史,掾史升任提控】以上各项,都以三年任满为限,任满后出具文书赴吏部录用。
外地各驿站、递运所、河泊所、闸坝等衙门的吏攒,升任七品衙门典吏。或有俸禄的九品衙门,以及有俸禄的未入流衙门的吏员,升任七品衙门司吏。七品衙门典吏,升任五品、六品衙门典吏。六品衙门典吏,升任六品衙门司吏,或五品衙门典吏。六品衙门司吏,升任五品衙门司吏。五品衙门司吏、四品衙门典吏,升任四品衙门司吏,或三品衙门典吏。三品衙门典吏,升任二品衙门典吏,或二品衙门令史、书吏。三品衙门令史、书吏,升任二品衙门令史。二品衙门令史,升任二品衙门通吏。以上各项,三年任满之日若没有空缺,出具文书送到吏部,在京城各衙门内录用。
○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外地各大小衙门的典吏,不许升转。三十六个月考核期满后,出具文书赴京听候任用。
凡是外地的吏员要在京城升转的:洪武十七年奏准规定,外地二品衙门的通吏,在京城从七品出身的吏员中升转;令史,在京城正八品出身的吏员中升转;外地三品衙门的令史、书吏,在京城正九品出身的吏员中升转;外地三品衙门的典吏、四品衙门的司吏,在京城从九品出身的吏员中升转;都察院磨勘司的典吏,仍按原定未入流品级出身升转;五品以下衙门的吏员,仍按原定资格升转。
凡是吏典办差,旧例都以三年为期限。成化二十二年,奏准减去半年。弘治四年,又奏准减去三个月。弘治十一年,又奏准减去三个月,只办差二年。嘉靖六年,皇帝下诏:吏役办差,再免去半年,随即拨去承办职事。其在承办职事三十六个月之内,仍革去半年俸粮。仓库攒典守支满七年、盐课司攒典守支满八年的,都免去办差。未满六年、八年的,仍需照数补办。完全没有守支经历的,不予免除。
凡是吏典拨补历练(迁转任职),都以实际俸禄年限为准。外地布政司的通吏,拨补在京城宗人府、五军都督府的提控;六部、都察院的都吏,照例不加考选甄拔。如果通吏人数不足,就以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二司的令史,按察司、盐运司的书吏,行太仆寺、苑马寺、各卫的令史,经考选后搭配拨补。外地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二司的令史,按察司、盐运司的书吏,行太仆寺、苑马寺、各卫的令史,拨补在京城五军都督府各团营,以及总兵官的掾史,六部、都察院及巡抚都御史的令史。
皇城门吏、清军刷卷人吏。在外都布按三司、盐运司、行太僕寺、苑马寺、留守司、并各卫府各典吏、拨在京宗人府、五府、六部都察院、各团营、并总兵官、巡抚都御史典吏。在外各府司吏、拨在京大理寺胥史、通政司、詹事府、太常寺、光禄寺、太僕寺、顺天府、各卫令史。在外各州千户所、镇抚司、长史司、仪卫司、群牧所、市舶提举司各司吏、拨在京大理寺、通政司、詹事府、太常寺、光禄寺、太僕寺、顺天府、各卫典吏。在外苑马寺各监。典仗所、典膳所、纪善所、奉祠所、工正所、典宝所、良医所、典仪所、并各县司吏、断事司、理问所、审理所司吏、典吏、都布经歷司、长史司、仪卫司、市舶提举司、千户所、并各州典吏、拨在京翰林院、左右春坊、国子监、鸿臚寺、钦天监、太医院、上林苑监司吏、典吏、锦衣卫、及京卫镇抚司、各千户所司吏。在外按察司、并府经歷司、及各司府照磨所、苑马寺各监、典仗与膳纪善奉祠工正典宝良医典仪各所、典簿厅、并各县典吏、卫河提举司司吏、拨在京十三道书吏、典吏、巡按书吏、户部刑部都察院顺天府各照磨所、司狱司、行人司典吏、光禄寺、上林苑监各署、京县、兵马司、宝钞提举司、文思院、营缮所司吏、典吏、各百户所司吏、十库并各门御马等仓攒典、柴炭司、旛竿蜡烛二寺、并顺天府库攒。在外仓攒、拨在京马房草场税课司攒典、抽分局巡检司闸坝吏。在外巡检司、税课司局、儒学、驛递、闸坝、河泊、茶引、司狱、等吏、及各仓库攒典、拨京通二仓守支攒典
○弘治十四年题准、在外两考仓场攒典、扣算八年之上、一考仓攒、一考巡司等衙门、九年之上。盐课司攒典十年之上。俱拨周岁不守支衙门。其餘俱拨周岁守支、三年不守支衙门。今例、两考仓场攒典六年免办、及一考仓攒、一考巡司驛递等衙门吏典、已及七年免办者俱拨在京不守支马房仓草场攒典。其餘俱拨京通各卫守支仓分、并宣课税课等三年衙门司吏、典吏
凡拣拨。嘉靖十八年题准、通吏例不考、其应考拣都吏者、每岁春秋二季、当堂考试酌取。其经考二次不中者、即照本等行头参拨。其餘各行、酌量原定缺之繁简、分為急拨大拨二项。每岁二季考拣、分取二等。列一等者、充事繁急拨之缺。列二等者充事简大拨之缺。或本行人多缺少、仍照旧撘拨供役。其写字麤拙、文移不通、并老疾残废者、照例革退為民 【近例每双月考拣】
凡降拨。嘉靖二十七年题准、每两月鬮拨吏典、除各行正拨外。其人多缺少、情愿告降者、量為兼撘。每年止许二次。【近例每双月撘拨一次】 若有愿守本行者听。
译皇城门吏、清军刷卷人吏这两种职位,由外地都、布、按三司,盐运司,行太僕寺,苑马寺,留守司,以及各卫、各府的典吏中挑选调拨,补充京城宗人府、五府、六部、都察院、各团营,以及总兵官、巡抚都御史衙门的典吏。
外地各府司吏,调拨补充京城大理寺胥史,通政司、詹事府、太常寺、光禄寺、太僕寺、顺天府,以及各卫的令史。
外地各州、千户所、镇抚司、长史司、仪卫司、群牧所、市舶提举司等各司的吏员,调拨补充京城大理寺、通政司、詹事府、太常寺、光禄寺、太僕寺、顺天府,以及各卫的典吏。
外地苑马寺各监,典仗所、典膳所、纪善所、奉祠所、工正所、典宝所、良医所、典仪所,以及各县司吏,断事司、理问所、审理所的司吏、典吏,都、布经历司,长史司,仪卫司,市舶提举司,千户所,以及各州的典吏,调拨补充京城翰林院、左右春坊、国子监、鸿臚寺、钦天监、太医院、上林苑监的司吏、典吏,锦衣卫,以及京卫镇抚司、各千户所的司吏。
外地按察司,以及府经历司,各司府照磨所,苑马寺各监,典仗所与典膳、纪善、奉祠、工正、典宝、良医、典仪各所,典簿厅,以及各县典吏,卫河提举司司吏,调拨补充京城十三道书吏、典吏,巡按书吏,户部、刑部、都察院、顺天府各照磨所,司狱司,行人司典吏,光禄寺、上林苑监各署,京县,兵马司,宝钞提举司,文思院,营缮所的司吏、典吏,各百户所司吏,十库以及各门御马等仓的攒典,柴炭司,旛竿、蜡烛二寺,以及顺天府库的库攒。
外地仓库的攒典,调拨补充京城马房、草场、税课司的攒典,抽分局、巡检司、闸坝的吏员。
外地巡检司、税课司局、儒学、驛递、闸坝、河泊、茶引、司狱等吏员,以及各仓库的攒典,调拨补充京城通、通二仓守支的攒典。
○弘治十四年题准:外地任满两考的仓场攒典,计算年限满八年以上者;任满一考的仓攒、一考的巡司等衙门吏员,计算满九年以上者;盐课司攒典满十年以上者,都调拨到周年不必守支的衙门。其余的都调拨到周年守支、三年不守支的衙门。现在的规定是:两考仓场攒典任满六年即可免于再办事,以及一考仓攒、一考巡司驛递等衙门吏典,已满七年可免办者,都调拨到京城不必守支的马房、仓库、草场攒典。其余的都调拨到京、通各卫守支的仓分,以及宣课、税课等三年一任的衙门任司吏、典吏。
关于挑选调拨:嘉靖十八年题准,通吏一律不必考试,其中应当参加考试挑选出任都吏的,每年春秋两季,当堂考试择优录取。经过两次考试仍不合格的,就按照本等次序参与拨补。其余各行,根据原定缺额的繁简程度,分為急拨、大拨两项。每年春秋两次考选,分為两等:列為一等者,充任事务繁重、急需拨补的缺额;列為二等者,充任事务简单、可缓办的大拨缺额。若某行人多缺少,仍照旧搭配拨补供职。若写字粗劣、文书不通,以及年老、有病、残废者,依例革退為民。 【近来规定每逢双月考选一次】
关于降级调拨:嘉靖二十七年题准,每隔两月抓阄拨补吏典,除各行正常拨补外,若某行人多而缺少,情愿主动请求降拨的,酌情予以兼行搭配拨补,每年只准两次。 【近来规定每逢双月搭配拨补一次】若有情愿留守本行的,听凭其便。如已搭配拨补后遇
如撘拨后丁忧者、起復之日、仍照原撘拨缺鬮补。不许指以做破、混补本行、以起规避。三考满日、俱照二考应拨衙门资格出身。敢有营求坐名注拨等项奸弊、听本部开送法司治罪。干碍应参官员、一併参究
凡听拨、挨缺未到、愿拨南京各衙门、及在外各
王府各卫所各仓库当该者、俱准、每两月一放。其五年一次疏通、凡告拨原籍司府州县等衙门者、俱准。如所告缺、或裁革、或守候人多、仍许起送赴部
凡在京為事监生承差问发充吏者、拨各衙门著役。各府州县起送考退廩膳生员充吏者、拨附近府分
凡都察院及按察司吏典。洪武四年、令於考退生员、与应取吏员、相参补用。不许用曾犯姦贪罪名之人
凡户部吏。洪武二十六年奏准、不许用江浙苏松人
凡随工随边当该办事官吏。嘉靖二十一年奏准、在外纳银未经歷事之人、不许拨送随工随边、再希减免、又脱京考。其应免考者、止免初考、不免临选覆考
○万历七年题准、各边方督抚等衙门书吏、及吏兵工三部都吏令典、并锦衣卫令典、不许假以军功效劳等项為名。希免初覆考中
凡吏农援例。嘉靖十一年题准、在外吏农援例、免其二考、起送到部。该办事者、不许重纳。在京办事未满、并未拨当该者、必查在外曾歷两考、不係援例者、方准送纳
○万历七年题准、除民间子弟上纳农民、及知印承差、照旧加纳外。其餘自听缺一年以上、至三考役满上粮等项事例、尽行停止。在外通吏、亦止於令史内考选。不许纳银
凡吏典办事未满、丁忧起復。成化二十三年奏准、先已办事一年者、免其补办。未及一年者补办。今例、办事九箇月者、免补办。其两考役满投文到部者、免办三箇月。已付本司听拨者、免六箇月
凡当该未满三十箇月丁忧者。起復日、赴验封司拨补。已满者、餘下月日、稽勋司补足、即付
凡办事官吏承未满丁忧者。赴部日、官补足六月、承差补足二十四月、付文选司。办事吏补足十八月、付验封司。其未拨办事吏、不论已未付验封司、俱补办十八月。原係考功者、付考功司。原係验封者、付验封司
凡仓攒未及守支、丁忧起復。弘治三年奏准、曾交盘无碍者、拨各衙门办事一年半、准作守支月日收考。违者、仍拨原仓守支、照三年满日事例收考。今例、俱仍拨仓攒。照各未满月日、收粮守支
凡在京当该吏典患病。弘治十三年奏准、患病一月者、勘实住俸。名缺拨补。病痊、照原缺鬮补。仍送原役衙门候参。若有姦懒託故、以图改拨者、问发為民
凡在京听拨当该吏典、告称取拨未到者。送顺天府给引照回、依限赴部听拨。若延住三年之上者行查。其愿改南京及外考者、听
凡在京办事吏典、原籍灾伤、告回省灾者。
译丁忧的,起復之日,仍照原搭配之缺抓阄补入。不许借口做破本行、混入本行补缺,以此规避正常程序。三考期满之日,都照两考应拨衙门的资格出身。若有营求指名占缺等奸弊行為,听任本部呈送法司治罪;牵连相关官员的,一并追究。
关于听候拨补:排队等候尚未轮到缺额、愿意调往南京各衙门,以及外地各王府、各卫所、各仓库任职者,都予批准,每隔两月放行一次。每五年疏通一次名额。凡请求调拨回原籍所在府州县等衙门的,都予批准。若所请求的缺额已被裁撤,或候补人数过多,仍准许其起身送赴部里等候安排。
凡在京因事获罪的监生、承差被判罚充当吏员的,调拨到各衙门任职服役。各府州县送来经考试被黜退的廩膳生员充当吏员的,调拨到附近府分任职。
凡都察院及按察司的吏典:洪武四年规定,从被考黜的生员与应录用的吏员中相互参酌补用,不许任用曾犯奸贪罪名的人。
凡户部吏员:洪武二十六年奏准,不许任用江浙、苏松籍的人。
凡随工、随边当差办事的官吏:嘉靖二十一年奏准,外地纳银尚未经歷办事的人,不许调拨随工、随边,以此再图减免考核,又借此逃避京城考试。其中应免考者,只免初考,不免临选时的覆考。
○万历七年题准,各边方督抚等衙门的书吏,以及吏、兵、工三部的都吏、令典,以及锦衣卫的令典,不许假借军功效劳等名义,图谋免除初考、覆考。
关于吏员纳粮援例:嘉靖十一年题准,外地吏员援例纳粮的,免其二考,起送到部办事,不许重复缴纳。在京办事尚未期满、又未拨到当差岗位的,必须查明其在外地已经历两考、并非援例出身者,方准其送纳。
○万历七年题准,除民间子弟上纳农民出身、以及知印承差照旧加纳外,其余凡是听候缺额一年以上、直至三考役满上粮等事例,一律停止办理。外地的通吏,也只能从令史中考选,不许纳银取得。
凡吏典办事尚未期满、遇丁忧起復的:成化二十三年奏准,先已办事满一年者,免其补办;未满一年者需补办。现在的规定是:办事满九个月者,免予补办;两考役满已投文到部者,免办三个月;已交付本司听候拨补者,免六个月。
凡当差未满三十个月而遇丁忧的:起復之日,赴验封司拨补;已满三十个月的,余下的月日由稽勋司补足,随即发付。
凡办事官吏承差未满而遇丁忧的:到部之日,官员补足六个月,承差补足二十四个月,发付文选司;办事吏员补足十八个月,发付验封司。其中尚未拨补办事的吏员,不论已否发付验封司,都要补办满十八个月。原属考功司管辖的,发付考功司;原属验封司管辖的,发付验封司。
凡仓攒尚未及守支而遇丁忧起復的:弘治三年奏准,曾经交盘查验无问题者,调拨各衙门办事一年半,准予作為守支月日收考。违反者,仍调拨回原仓守支,照三年期满的事例收考。现在的规定是:一律仍调拨仓攒,按各人尚未满的月日,收粮守支。
凡在京当差吏典患病的:弘治十三年奏准,患病一个月者,勘查属实后停发俸禄,名缺予以拨补;病愈后,照原缺抓阄补入,仍送回原服役衙门候用。若有奸猾懒惰、假托理由以图改拨他处的,查实后问罪发落為民。
凡在京听候拨补当差的吏典,声称调取尚未到岗的:送顺天府发给文引照回,依限赴部听候拨补。若延误滞留三年以上的,予以追查。其愿意改往南京或参加外地考核的,听凭其便。
凡在京
类题给引。定限回部。仍送原役衙门补办。违限半月者、送问 【今不行】
凡吏典愿告冠带閒住。其已拨当该者。三箇月以后、方许具本衙门官吏结状起送。办满听拨者、具同乡保结。俱照依三考考试不中事例、具题冠带、给引回籍
凡在逃吏。洪武二十六年定、每月类行勾取。其有自首。行勾日浅、未曾拨补、准首、仍送著役。若及日久、窥伺拨补避难、及已移文原籍勾解者、俱送刑部问罪、仍发本部听用。若各衙门退回姦猾、託称不諳吏事旧吏、照地方发边远充军
○弘治元年奏准、在京各衙门开送逃吏、类行原籍官司提解。中间有一年之内告患病者、行兵马司勘实、具结缴报。仍候原籍回文至日、送原衙门著役。若一年以上不復役、未经告官、及原籍提解赴京者、俱為民
○十三年奏准、各官受财卖放者、以赃论
凡法司送到各衙门為事还役吏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者、行移各该衙门收役。在外者、札付应天府给引转拨著役。 【今在京者札顺天府】 其係收查发落者、如有干碍行止、照例发原籍為民。在外吏典有犯笞杖徒流杂犯、例该的决、与赎罪还役者、俱要明著年月日期。若离役一年以上、不许还役
凡军吏。正统元年奏准、不许军职衙门滥用。违者、问调南丹等卫补伍
凡云南贵州四川土吏。洪武年间、不与出身。考满后、仍发原衙门著役
○宣德元年奏准、土吏考满到部、发本布政司改调别衙门
○成化四年
詔、云南土吏、两考役满、免送赴部、就於本布政司给由、照例调用
○十五年、奏革贵州土吏
○弘治十三年、奏革四川永寧龙州二宣抚司、泥谿平夷蛮夷术川九姓五长官司、并各司所属驛站巡检司土吏。各添设流吏
凡户兵二部书算有缺。移文到部、类行直隶常镇二府所属殷实户内拣选、起送赴部、考中、转送该部著役
大明会典卷之九
行移勘合
洪武初、凡除授官员、皆给勘合到任。十九年、革勘合、而行取官员、及查理事务、仍用之。各布政司、及南北直隶府州、各编一字為号。惟顺天不用勘合、故字号缺
浙江布政司寅字,江西布政司已字。
湖广布政司卯字,河南布政司申字。
福建布政司亥字,山东布政司未字。
山西布政司午字,陕西布政司戌字。
四川布政司毕字,广东布政司辰字。
广西布政司子字,云南布政司丑字。
贵州布政司抚字
应天府酉字 凤阳府房字
庐州府奎字 淮安府箕字
扬州府心字 苏州府氐字
松江府尾字 常州府女字
镇江府危字 太平府斗字
徽州府亢字 寧国府牛字
池州府壁字 安庆府虚字
广德州室字 滁州角字
和州胃字 徐州昴字
永平府娄字 保定府觜字
大名府星字 真定府柳字
顺德府张字 河间府参字
广平府井字 延庆州翼字
保安州軫字
洪武二十六年定、吏部四子部、付到合行各布政司直隶府州事件。
译办事的吏典,原籍遭遇灾伤、请求回乡探视灾情的:一并题奏发给文引,限定期限返部,仍送回原服役衙门补办。违反期限半月以上的,送问追究。 【现今不再施行】
凡吏典愿意告老、领取冠带闲住的:已拨补当差者,三个月以后方许由本衙门官吏出具结状起送;办满听候拨补者,须由同乡出具保结。一律按照三考考试不中的事例,题奏授予冠带,发给文引回籍。
凡在逃的吏典:洪武二十六年规定,每月按例行文追捕。若有自首者,追捕时日尚浅、未曾被拨补顶替的,准予自首,仍送回原岗服役;若逃亡时日已久、伺机等待被拨补以逃避责任,以及已经行文原籍追捕的,一律送刑部问罪,仍发本部听候任用。若各衙门退回的奸猾之徒,借口不熟悉吏事而自称旧吏的,照例发配边远地区充军。
○弘治元年奏准,在京各衙门开列上报的逃吏,一律行文原籍官府提解归案。其中有在一年之内声称患病的,由兵马司勘查核实,出具结状回报,仍等候原籍回文送到之日,送回原衙门服役。若逃亡一年以上未復役、又未曾报官、以及原籍已提解赴京的,一律革為民。
○十三年奏准,各官若受贿放纵在逃吏的,以贪赃论罪。
凡法司判处完结、发回各衙门服役的吏典: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在京者行文各该衙门收留服役;在外地者,发文书给应天府发给文引转拨服役。 【现今在京者发文顺天府】其中属於收查发落的,如有行為不端的问题,照例发回原籍為民。外地吏典若犯笞、杖、徒、流等杂犯,依例应予判决、并赎罪還役的,都要明确注明年月日期;若离职服役一年以上,不许再返岗服役。
凡军吏:正统元年奏准,不许军职衙门滥行任用,违者问罪,调发南丹等卫补入军伍。
凡云南、贵州、四川的土吏:洪武年间规定,不给予出身资格,考核期满后仍发回原衙门服役。
○宣德元年奏准,土吏考核期满到部的,发回本布政司改调其他衙门。
○成化四年下詔,云南土吏两考役满,免予送赴部里,就在本布政司发给证明文书,照例调用。
○十五年,奏请革除贵州土吏。
○弘治十三年,奏请革除四川永寧、龙州二宣抚司,泥谿、平夷、蛮夷、术川、九姓、五长官司,以及各司所属驛站、巡检司的土吏,各处添设流官吏员。
凡户部、兵部书算人员有缺额的:行文到部,一律在直隶常州、镇江二府所属殷实人家中挑选,起送赴部,考中后转送该部服役。
《大明会典》卷之九
行移勘合
洪武初年规定,凡授职任命的官员,都发给勘合以便到任。十九年,废除勘合制度,但在行文调取官员及查核事务时仍然使用它。各布政司,以及南、北直隶府州,各编定一个字作為代号,只有顺天府不用勘合,所以其字号空缺。
浙江布政司用"寅"字,江西布政司用"已"字。
湖广布政司用"卯"字,河南布政司用"申"字。
福建布政司用"亥"字,山东布政司用"未"字。
山西布政司用"午"字,陕西布政司用"戌"字。
四川布政司用"毕"字,广东布政司用"辰"字。
广西布政司用"子"字,云南布政司用"丑"字。
贵州布政司用"抚"字。
应天府用"酉"字,凤阳府用"房"字。
庐州府用"奎"字,淮安府用"箕"字。
扬州府用"心"字,苏州府用"氐"字。
松江府用"尾"字,常州府用"女"字。
镇江府用"危"字,太平府用"斗"字。
徽州府用"亢"字,寧国府用"牛"字。
池州府用"壁"字,安庆府用"虚"字。
广德州用"室"字,滁州用"角"字。
和州用"胃"字,徐州用"昴"字。
永平府用"娄"字,保定府用"觜"字。
大名府用"星"字,真定府用"柳"字。
顺德府用"张"字,河间府用"参"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