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七问拟刑名
若所招罪重者、依法监禁。罪轻者、保管在外。其餘原告证佐干连人等。毋令随衙、妨废生理。违者究治
○凡鞫问罪囚、必须依法详情推理、毋得非法苦楚、鍜鍊成狱。违者究治
○凡诉讼之人、有司置立口告文簿一扇、选设书状人吏一名、如应受理者、即便附簿、发付书状、随即施行。如不应受理者、亦须书写不受理缘由、明白附簿。官吏署押、以凭稽考
○凡差使人员、不许接受词状、审理罪囚、违者以不应论罪
○凡告事者、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孙為证。告人兄、不得指其弟為证。告人夫、不得指其妻為证。告人本使、不得指其驱奴婢為证。违者治罪
○凡
特旨临时处决罪名、不著為律令者、大小衙门、不得引此為例。若輒引比律、致令罪有轻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论
○凡诸姦邪进谗言、佐使杀人者、虽遇大赦、不在原免
○凡以赦前事、告言人罪者、以其罪罪之。若係干钱粮婚姻田土、事须追究。虽已经赦、必合改正徵收者、不拘此例
○凡年老、及篤废残疾之人、除告谋反叛逆、及子孙不孝、听自赴官陈告外。其餘公事、许令同居亲属通知所告事理的实之人代告。诬告者、罪坐代告之人
○凡妇人除犯恶逆姦盗、杀人、入禁。其餘杂犯、责付有服宗亲收领听候。一应婚姻田土家财等事、不许出官告状、必须代告。若夫亡无子、方许出官告对。或身受损伤、无子代告、许令告诉
○凡各府推官、职专理狱、通署刑名文字、不预餘事。凡有解到罪囚、必先推详实情然后圆审。各衙门不许差占
○六年令、免
皇亲国戚有犯、除谋逆不赦外。其餘所犯、轻者、与在京诸亲会议。重者、与在外
诸王、及在京诸亲会议。皆取自
上裁。其所犯之家、止许法司举奏、并不许擅自拏问
○十五年、令吏户礼兵工五部、凡有应问罪人、不许自理、俱付刑部鞫问
○十八年、颁行
大誥、令一切官吏诸色人等、户有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
○二十六年定、凡鼓下、并通政司等衙门、送原告连状到部、先於原告簿内、附写告人姓名、乡贯、住址、并将告词於词状簿内、全文抄毕、连人状判送该部承行。该部先行立案、责差皁隶将引原告前去召保、听候提人对问、取讫保状附卷。照出合问人数、具呈本部、具手本赴
内府刑科给批差人提取、及提人到部、判送该部归问、先将犯人名数立案、责令司狱司监收、听候引问。仍差原召保皁隶前去拘唤原告、与被告通行对问。復行案呈本部、将原给批文、赴
内府刑科销缴。其引问一干人证、先审原告词因明白、然后放起原告、拘唤被告审问。如被告不服、则审干证人。
译执行。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七
问拟刑名
本朝审理判定刑名的方法,详见《诸司职掌》,后来增减事例不一,问刑衙门有的引用律文、有的援用条例,其文已在前面详载。凡属通行条例、无所附着的,都记载于此。
洪武元年规定,凡斗殴等词讼案件的犯人,依律实行保辜;如所招供罪行较重的,依法监禁;罪行较轻的,交保在外看管。其余原告、证人、干连人等,不得随衙滞留,以免耽误其营生。违反者予以追究处治。
凡审讯罪囚,必须依法详加推理查实,不得非法用刑逼供、罗织罪名。违反者予以追究处治。
凡诉讼之人,有司要设立一本口告文簿,选派一名书状文吏。凡应当受理的,即予登记附簿,交付书写状纸,随即施行;凡不应受理的,也必须书明不受理的缘由,清楚登记入簿,由官吏署名画押,以备查考。
凡是被差遣办事的人员,不得擅自接受词状、审理罪囚,违者按"不应为"论罪。
凡告发案件的,告发人的祖父不得指使其子孙作证;告发人的兄长不得指使其弟弟作证;告发人的丈夫不得指使其妻子作证;告发人所使用的仆役不得指使其奴婢作证。违者治罪。
凡是皇帝临时特旨处决的罪名,未曾定为法律条文的,大小衙门不得援引作为定例;如果擅自援引比照,导致定罪轻重失当的,按故意出入人罪论处。
凡是各种奸邪之人进献谗言、协助谋害人命的,即使遇到大赦,也不在赦免之列。
凡是拿赦免前的事情来告发别人罪行的,以其所告之罪反坐其罪。若是涉及钱粮、婚姻、田土等事,必须追究处理的,即使已经赦免,也必须依法改正征收,不受此限制。
凡年老及笃疾残废之人,除了告发谋反叛逆及子孙不孝之事须本人亲自到官府陈告外,其余公事,可让同居的亲属中知晓所告事情属实之人代为告发;诬告的,罪责由代告之人承担。
凡妇女除犯下大逆、奸淫、盗窃、杀人等罪须收监外,其余杂犯,交由有服亲属领回,听候处理;一切婚姻、田土、家产等事,不得亲自到官府告状,必须由人代告;如果丈夫已死、又无子嗣的,才准许亲自到官府对簿;或本人身受损伤而无子代告的,允许本人告诉。
凡各府推官专职审理狱讼、通掌刑名文书,不得干预其他事务;凡有解送到的罪囚,必须先详细推究实情,然后再会同审理。各衙门不得擅自差遣占用推官。
洪武六年规定,皇亲国戚犯罪,除谋逆不予赦免外,其余所犯,罪轻的与在京诸位亲王会议处理,罪重的与在外诸王及在京诸亲会议处理,都要奏请皇上裁决;对犯罪人家,只允许司法机关举报奏闻,不得擅自拘捕审问。
洪武十五年,规定吏、户、礼、兵、工五部凡有应当审理的罪犯,不得自行审理,都要交刑部审讯。
洪武十八年颁行《大诰》,规定一切官吏及各色人等,家家须有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有一本《大诰》可减一等;没有的,每加一等。
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凡是登闻鼓下及通政司等衙门送来原告连状到部的,先在原告簿内登记告人姓名、乡贯、住址,并将告词全文抄录在词状簿内,连同人和状纸判送该部承办。该部先立案,责令差役皂隶将原告带去找保人,听候提
如干证人供与原告同词、却问被告。如各执一词、则唤原被告干证人、一同对问、观看顏色、察听情词、其词语抗厉、顏色不动者、事理必真。若转换支吾、则必理亏。略见真偽、然后用笞决勘。如又不服、则用杖决勘。仔细磨问、求其真情。若犯重罪、赃证明白、故意恃顽不招者、则用讯拷问、情状既实、取讫供招服辩、判押入卷、明立文案、开具原发事由、问拟招罪、照行事理、死罪徒流者、具写奏本。笞杖罪名、止具公文、连囚牒发大理寺审候平允回报、復行立案、除十恶重囚、决不待时外。餘令司狱司仍前监收、听候依时覆奏处决。其餘各赴该部发落。 【工役付河南部、编军付陕西部、赃罚付湖广部】 其有发回寧家者、主事厅出批送应天府经歷司交割、给引寧家
○二十八年、令法司拟罪、许引
大誥减等
○洪熙元年、令一应罪犯、悉依
大明律科断、法司不许深刻、妄引榜文、及诸条例比拟
○正统四年、令生员有犯姦盗诈偽、挟制官府殴骂师长、教唆词讼、说事过钱、包占人财物田土等项。廩膳追粮解京。增广附近军民衙门、俱赎罪充吏。其犯受赃姦盗、不分廩增照例运砖、运炭、纳米、摆站等项满日、发回原籍為民充警
○成化元年、令凡问囚犯、一依
大明律科断、照例运砖做工纳米等项发落。所有条例、并宜革去、及不许深文妄加参语、滥及无辜。其有奉
旨推问者、必须经由大理寺审录、毋得径自参奏、致有枉人
○又令凡天下军民人等、代抱本状、除道路极边、与事情迫切、及老弱妇人、依律问罪、遣回听理。其餘皆递送押解
○二年题准、各处军民人等、一应词讼、悉要自下而上陈告。若军卫有司、断理不公、方许赴合干上司诉告。若内外镇守总兵参将等官、滥受军民词讼、及听信跟随头目人等拨置、輒行军卫有司问理、其军卫有司、阿附顺受、许巡抚都御史、及按察司、并分巡官、应问者、就便拏问。应奏者、奏请定夺
○六年奏准、官员除事干情重、照例改调、若违限失错、犯笞杖等罪、免其问断、止令罚赎还职
○七年、令在外官吏军民人等有犯、除谋逆等项重情、及奉
旨差官提勘外。其餘人命赃私违法等情、止行巡按御史、并按察司官勘问。当解京者、提解赴京。若御史按察司官有犯、另行无碍衙门勘理。不许擅拟差人提扰
○弘治十三年奏准、凡军职犯该公罪、并私罪、不该革去见任者、照旧管事、听候参提。其餘犯革去见任、带俸立功降调、及强盗人命等项重情、俱照例革去管事拘繫、然后参提
○十四年奏准、凡军职有犯、除笞罪收赎外。其杖罪以上、不分收赎、及运灰做工等项、俱依律论功、定议发落
○十五年奏准、凡奉
旨於在京拏人、锦衣卫给
驾帖、刑科批日。
译审对质,取得保状归卷。查出应当审问的人数后,呈报本部,写具手本呈送内府刑科,领取批文,差人提取;提人到部后,判送该部审问,先将犯人姓名登记立案,交司狱司监押,听候审讯。同时差原来的皂隶前去传唤原告,与被告一同审问,再行呈报本部,将原领的批文送内府刑科销缴。审讯时先审明原告的告词缘由,再放走原告,传唤被告审问。如被告不服,就审问证人;如证人所供与原告一致,再问被告;如各执一词,就传唤原告、被告、证人一同对质,观察脸色、察听言辞。言辞刚正、脸色不变的,事情必定属实;如支吾转换说辞的,必定理亏。大致看出真伪后,再用笞刑试探;如仍不服,再用杖刑试探,仔细追问,求得实情。若犯重罪、赃证确凿而故意顽抗不招的,则用刑讯拷问,情状确实后,取得供词、服罪辩词,判定后归入卷宗,明确立案,写明原发案缘由、审定的罪名、按律应处理的事项。死罪、徒刑流刑的,写具奏本;笞刑杖刑的,只需出具公文,连同囚犯移交大理寺审核,等候批复妥当后再立案。除十恶重罪囚犯立即处决、不等秋后处决外,其余仍交司狱司照旧监押,等候按时复奏处决;其余的分别送交该部处理(服劳役的交河南部,编入军籍的交陕西部,赃罚的交湖广部)。有发回原籍的,主事厅出具批文送应天府经历司交割,发给通行文书遣返回家。
洪武二十八年规定,司法机关判罪,允许援引《大诰》减等。
洪熙元年规定,一切罪犯都要依照《大明律》定罪,司法机关不得深文苛刻,也不得妄自援引榜文及各种条例比附。
正统四年规定,生员犯下奸淫盗窃诈骗欺诓、挟制官府、殴打辱骂师长、教唆词讼、代人说事收钱、包占他人财物田土等罪的,廪膳生追缴粮米后解京,增广生、附学生就近发往军民衙门赎罪充当吏员;其中犯受贿、奸淫盗窃的,不分廪膳、增广,都按例运砖、运炭、纳米、摆站等,期满后发回原籍充为平民、以示警戒。
成化元年规定,凡审判囚犯,一律依《大明律》定罪,按例运砖做工纳米等项处理;此前的各种条例都应革除,也不许深文周纳、妄加牵连、滥及无辜。凡是奉旨审问的案件,必须经大理寺审核复查,不得径自上奏,以免造成冤枉。
又规定,凡天下军民百姓代人递交诉状的,除道路极远偏僻及事情紧急、或老弱妇人依律审问后遣回听候处理外,其余都要押解递送。
成化二年题准,各处军民百姓一切诉讼,都要按由下而上的顺序陈告;若军卫有司审断不公,才允许向上级机关申诉告发。若内外镇守、总兵、参将等官擅自受理军民诉讼、或听信随从头目人等挑唆而径自受理审问,而军卫有司又阿附顺从的,允许巡抚都御史及按察司、分巡官对应当审理的直接受理审问,应当奏报的,奏请皇上定夺。
成化六年奏准,官员除事关情节重大、依例改调外,若因超过期限或出错而犯笞杖等轻罪的,免于问罪,只令罚款赎罪、仍任原职。
成化七年规定,在外官吏军民百姓犯罪,除谋反等重大情节及奉旨特派官员提审勘察的,其余人命、贪赃、违法等情,只交巡按御史及按察司官审理;应当解送京城的,提解到京。若御史、按察司官员有犯,另由无关衙门审理,不得擅自委派人员提审滋扰。
弘治十三年奏准,凡军职犯公罪及不
若差人出外提人、取物、勘事、皆给精微批、齎赴所在官司、比号相同、然后行事。如不同、就擒解京。其法司提在京人犯止用手本、差办事吏、或防军、将原告押送各该衙门、认拏被告人犯。其情轻干证、及妇女不係姦盗者、著落店家保领听牌。情尤轻者、照出听牌
○凡通政司等衙门、送到词讼、照被告名籍、分送该司收问。若被告在逃不获、或病故、公差等项、照原告司分收问。其都察院调到付到囚人、对道分司收问
○正德元年题准、守卫旗军、逃亡守补、或犯罪该笞杖者、法司不许朦朧的决、有碍收发上直
○凡布政司官、不许受词、自问刑名。抚按官亦不许批行问理。其分守官、受理所属所告户婚田土等情、许行理问所、及各该府属问报
○凡内外各该衙门缉事巡捕人员、拏获窃盗掏摸人犯、务要追究真正姓名、的确籍贯、并為盗次数、开送问刑衙门查问、经问衙门、各另置盗贼囚簿、将略节缘由、附写封收、以备查考
○凡京城内外、收买粳米粟米、插造烧酒者、法司究问、枷号示眾。两邻不首、亦治以罪。官军人等、买糟餧马者、该管官员禁治
○嘉靖八年奏准、凡军职犯该杂犯、准徒五年。若係犯姦例发原籍為民者、免其立功、仍照常发落
○十年奏准、凡起解军丁、并长解正身、雇人顶替里长四邻委有知情受赃、容隐不举者、各照例问发。若但知而不首、别无受赃情弊、照常发落
○十一年题准、各处问刑衙门、除将侵欺正犯、监追变卖、照例发落外。其年远人亡、家產尽绝并无干连累、及节奉
詔应蠲免者、勘实除豁
○十六年奏准、凡亲属有犯重情、或干律应离异之人。悉照已定名分科断、不得妄生异议、致有出入。事有疑似者、奏请定夺
详拟罪名
在外问刑衙门、罪至大辟者、皆呈部详议。议允。则送大理寺覆拟。覆拟无异、然后请
旨施行。其情法未当、及已送寺驳回者、俱发回所司再问。事例详后
洪武十七年、
諭法司官、布政司、按察司、所拟刑名、其间人命重狱、恐有差误、令具奏转达刑部都察院参考、仍发大理寺详拟、已著為令。今后直隶府州县所拟刑名、一体具奏
○二十六年定、凡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遇有问拟刑名、笞杖就彼决断。徒流迁徙充军、杂犯死罪、解部审录发落。其合的决、绞、斩、凌迟处死罪名、各处开坐备细招罪事由、照行事理、呈部详议。比律允当者、则开缘由、具本发大理寺覆拟。如覆拟平允、行移各该衙门、如法监收听候、依时差官审决。如有决不待时重囚、详议允当、随即具奏差官前去审决。其有情词不明、或出入人罪、失出入者、驳回改正再问。若故出入、情弊显然、具奏连原问官吏提问
○三十一年、令军民人等、犯徒流以下、俱不申详。
译该革去现任职务的私罪,仍照旧供职,听候参劾提审;其余犯了应革去现任、带俸立功降职调用及强盗人命等重情的,都按例先革职拘押,然后再参劾提审。
弘治十四年奏准,凡军职有犯,除笞罪可以收赎外,其余杖罪以上,不论收赎、运灰做工等项,都依律计算功罪,议定处理办法。
弘治十五年奏准,凡奉旨在京城拘拿人犯的,由锦衣卫发给驾帖,刑科出具批文注明日期;若差人到外地提人取物勘察案情的,都发给精微批,携带前往当地官府,比对号符相符后才能行事;如不相符,就当场拿获解送京城。司法机关在京城提人只需用手本,差办事吏或防军将原告押送各衙门,认领拘拿被告;情节较轻的证人及非涉奸盗的妇女,交由店家保管,听候传唤,情节更轻的,出具凭证听候传唤。
凡通政司等衙门送来的词讼,按被告的籍贯分送相应的司审理;若被告在逃未获、或病故、或有公差等情况的,按原告所属衙门收审;都察院调来或送来的囚犯,按道分司收审。
正德元年题准,守卫旗军因逃亡而补充、或犯罪应受笞杖之刑的,司法机关不得含糊执行,以免耽误上直值守。
凡布政司官员不得受理词状、自行审理刑名;巡抚、巡按官也不得批转下去审理;分守官受理所属地方所告户婚田土等事,可交理问所及各府属地审理上报。
凡内外各衙门缉事巡捕人员,抓获盗窃扒窃人犯的,务必追查真实姓名、确切籍贯及作案次数,送交问刑衙门查问;经审问的衙门,各自另设盗贼囚簿,将案情摘要记录归档,以备日后查考。
凡京城内外收购粳米粟米私自酿造烧酒的,司法机关审问后枷号示众;两邻不举报的也治罪;官军私自购买酒糟喂马的,由该管官员禁止治理。
嘉靖八年奏准,凡军职犯了应折算徒刑的杂犯罪,折算徒刑五年;若是因奸淫罪被发回原籍为民的,免除其立功义务,仍照常处理。
嘉靖十年奏准,凡起解军丁及押送正身、雇人顶替,里长四邻明知情弊、收受贿赂而隐瞒不报的,各按例问罪发遣;若只是知情而未举报、别无受贿情弊的,照常处理。
嘉靖十一年题准,各处问刑衙门除将侵吞公款的正犯监禁追缴、变卖财产照例处理外,对于年代久远、人已亡故、家产荡尽又无牵连亲属,以及朝廷诏令应予免除的,查勘属实后予以豁免。
嘉靖十六年奏准,凡亲属有犯重情、或按律应予离异的人,都按已定的名分依律定罪,不得妄生异议、导致判决出入;事情有疑难之处的,奏请皇上定夺。
详拟罪名
在外问刑衙门审判的案件,罪至死刑的,都要呈报刑部详细审议;审议同意后,送大理寺复核;复核无异议后,再请旨执行。若情节法律未妥当、或已被大理寺驳回的,都发回原审衙门重新审理。事例详见后文。
洪武十七年,皇帝晓谕司法机关:布政司、按察司所判决的刑名,其中人命重案,恐怕有差错,命将案卷呈奏转达刑部、都察院参考,再发大理寺详细审议,此后即定为法令。此后直隶府州县所判决的刑名,也一律要具奏。
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凡各布政司及直隶府州遇有审判定罪的案件,笞刑杖刑的当地就地决断;徒刑、流刑、迁徙、充军及杂犯死罪的,解送刑部审核发落。凡该立即处决的绞、斩、凌迟处死等罪名,各处开列详细的招供罪状事由、按相应程序,呈
上将死罪、并应议文武官员、不分罪名轻重俱监候具由申呈合干上司转达、待报发落
○三十二年、令徒流杂犯死罪充军囚犯、仍復申详。但止将原发招由转呈、候审允讫、行令照依原拟发落
○正统四年、申明宪纲、凡在外问完徒流死罪、备申上司详审。直隶、听刑部、巡按御史。各布政司、听按察司、并分司。审录无异。徒流、就便断遣。死罪、议拟奏闻。照例发审
○嘉靖二十一年奏准、今后但经大理寺详过奉
旨处决人犯、后復奏辩、行勘情真、仍依原拟者只遵照前
旨。不必再行开详
○四十三年题准、凡抚按审录重囚、已经奉有决单者、悉照京师会官热审事例、不必再拘干证。先查始末文卷、止将见监囚犯送审、除情真外。如果情罪的可矜疑者、即為奏请定夺。若有异词、相应再问者、案行守巡道、转委府州县正官、或推官、就近拘取原证、再审明确。务要立限速完、不许动延时月。若原证年远不存、即便明白声说、不许混提家属。各府州县问官、不许转批首领等官、以滋繁扰。各该干证、只暂保候、不许一概混监。抚按守巡官严加禁约、违者、参奏处治
○万历十二年令、贪官科歛、赃至五百两以上、情重者、引例发遣。情轻者、依律问拟。俱追赃还官
○又令、侵欺边海钱粮、千两以上、问斩监故者。家產尽绝免追、仍拘伊男发遣
朝审
国初有大狱、则必面讯、以防搆陷鍜鍊之弊。其后有会官审录之例、霜降以后、题请
钦定日期、将法司见监重囚、引赴
承天门外、三法司会同五府九卿衙门、并锦衣卫各堂上官、及科道官、逐一审录、名曰朝审。若有词不服、并情罪有可矜疑、另行奏请定夺。其情真罪当者、即会题请
旨处决、事例具后
洪武三十年、令五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详审罪囚
○永乐七年、令大理寺官、引法司囚犯、赴
承天门外、行人司、持节传
旨、会同五府、六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审录
○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悉送京师会官审录
○洪熙元年、令公侯伯、五府、六部堂上官、内阁学士、及给事中、会审重囚。可疑者、仍令再问
○天顺二年、令每岁霜降后、该决重囚、三法司、会多官审录、著為令
○成化元年奏准、内阁不必会同审囚
○十四年奏准、凡真犯死罪重囚、推情取具招辩、依律拟罪明白、具本连证佐干连人卷、俱发大理寺审录。如有招情未明、拟罪不当、称冤不肯服辩者、驳回再问。若招情明白、拟罪合律、输情服辩者、本寺将审允缘由、奏奉
钦依、准拟依律处决。方纔回报原问衙门监候、照例具奏、将犯人引赴
承天门外、会同多官审录。
译报刑部详细审议;比照律文核定妥当的,开列缘由,具本发大理寺复核;如复核认为公允妥当,行文各该衙门依法监押,听候按时差官审决;如有应当立即处决(不等秋后)的重犯,审议妥当后,随即具奏差官前往审决。若情词不明、或出入人罪、有失出入的,驳回改正后再审;若是故意出入人�] 罪、情弊明显的,具奏并将原审官吏一并提审。
洪武三十一年规定,军民百姓犯徒刑流刑以下的,不必上报详审;死罪以上及应议处的文武官员,不分罪名轻重,都监候,将案由呈报上级机关转达,等待批复后处理。
洪武三十二年规定,犯徒刑流刑及杂犯死罪充军的囚犯,仍需重新申详;但只需将原判案由转呈,等审核批准后,再依原判执行。
正统四年,重申宪纲:凡在外审结的徒刑、死罪案件,须详细申报上级审查。直隶的,由刑部、巡按御史审查;各布政司的,由按察司及分司审查。审核无异议的,徒刑流刑就地断遣;死罪的,议拟后奏闻,按例发交审理。
嘉靖二十一年奏准,此后凡经大理寺审核过、奉旨处决的人犯,后来又复奏申辩、经查明情节属实、仍依原判的,只需遵照先前的旨意办理,不必再重新申详。
嘉靖四十三年题准,凡巡抚、巡按审录重囚,已经奉有决单的,都依照京师会官热审的惯例,不必再拘传证人;先查阅始末案卷,只将现监囚犯送审,除情况确实的外,若情节罪状确实可怜疑的,即予奏请定夺;若有异词、应当再审的,行文守巡道转委府州县正官或推官,就近提取原证人,重新审明确实,务必限期速办完结,不得拖延时日;若原证人年代久远已不在世的,应明白说明,不得混行传唤其家属。各府州县审案官员不得转批首领等官,以免滋生繁扰。各证人只需暂时保候,不得一概混行监禁;巡抚、巡按、守巡官应严加约束,违者参奏处治。
万历十二年规定,贪官搜刮,赃款达五百两以上、情节严重的,援引条例发遣;情节较轻的,依律定罪,都要追缴赃款归公。
又规定,侵吞边海钱粮千两以上、判处斩刑而在监中病故的,家产已荡尽的免予追缴,仍拘押其子发遣。
朝审
明朝初年若有重大案件,必定亲自审讯,以防止罗织构陷之弊。后来有会官审录的惯例,霜降以后,题请皇帝钦定日期,将司法机关现监的重犯,引至承天门外,三法司会同五府、九卿衙门及锦衣卫各堂上官、科道官,逐一审录,名叫朝审。若有不服的供词,以及情罪有可怜疑之处的,另行奏请定夺;情节确实、罪名恰当的,即会同题请旨意处决。事例详见后文。
洪武三十年,命五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详细审查罪囚。
永乐七年,命大理寺官引领司法机关的囚犯到承天门外,由行人司持节传旨,会同五府、六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员审录。
永乐十七年,规定在外死罪重犯,一律送京师会官审录。
洪熙元年,命公侯伯、五府、六部堂上官、内阁学士及给事中会审重犯,可疑的仍令重新审问。
天顺二年,规定每年霜降后该处决的重犯,由三法司会同多位官员审录,定为法令。
成化元年奏准,内阁不必参与会审囚犯。
成化十四年奏准,凡确实犯
其审录之时、原问原审并接管官员、仍带原卷听审。情真无词者、覆奏处决。如遇囚番异称冤有词、各官仍亲一一照卷陈其始末来歷、并原先问审过缘由、听从多官从公参详。果有可矜可疑、或应合再与勘问、通行备由奏请定夺
○弘治七年、
命三法司、锦衣卫堂上官、凡捕获强盗、绑送
御前引奏者、仍在
午门前会问明白、追赃、拟罪如律、备由具奏奉有
钦依、刑科覆奏、随即处决。中间果有情可矜疑者、明白上请定夺。或有冤枉、亦与辩明
热审
国朝钦恤刑狱、凡罪囚、夏月有热审、其例起於永乐间、然止决遣轻罪、及出狱听候而已。自成化以后、始有重罪矜疑、轻罪减等、枷号疏放、免赃诸例。每年小满后十餘日、司礼监传
旨下刑部、即会同都察院、锦衣卫、覆将节年
钦恤事宜题请、通行南京法司、一体照例审拟具奏。事例详后
永乐二年、四月、
諭三法司官、天气向热、狱囚淹久、令五府六部、六科给事中、协同疏决。死罪狱成、秋后处决。轻罪随即决遣。有未能决者、令出狱听候
○四年、五月、
諭三法司、天气已热、除犯斩绞罪外。徒流以下、皆令知在听候发落
○宣德二年、五月、六月、七月、节
諭三法司、天气炎热、见监罪囚、作急问断。该运土运砖者、照例发落。干碍奏请者、一月一次类奏
○三年、
諭法司、令天气暄热、狱中一应罪囚、禁錮日久、即将轻重罪犯、具奏发落。不许时刻迟滞
○正统十四年、春夏旱灾。
命内臣一员、公同三法司堂上官、会审见监听决罪囚。情重者、类奏处置
○成化二十一年、夏、
命两京法司、锦衣卫、会审见监罪囚、徒流以下、减等发落。重囚有可矜疑、及枷号者、具奏定夺
○二十二年、夏、
諭法司、见今雨泽少降、天气向热、内外衙门见监罪囚、恐有冤抑、两京令司礼监太监、守备太监、同三法司堂上官会审。两直隶、左刑部郎中各一员、会同巡按御史、各处在城、令巡抚、巡按、同三司掌印官、各府州卫所、令巡按御史、同守巡官、逐一审录。死罪情可矜疑者、具奏处置。徒流以下、减等发落。不许迟慢
○弘治元年、夏、令两法司、锦衣卫、将见监罪囚、情可矜疑者、俱开写来看 【自后岁以為常】
○十七年议准、五月至六月终、例该枷号人犯、陆续奏请宽贷
○嘉靖元年、
諭两法司、并锦衣卫、见今天气向热、见监罪囚、笞罪无干证者、即行释放。徒流以下、便减等发落。重囚情可矜疑、并枷号者、俱开写来看 【自后岁以為常】
○又奏准、五月六月、暑气正炽、两京内外问刑衙门、见监轻重囚犯、作急问理、例该枷号者、暂免枷号、依拟发落。
译下死罪的重犯,审讯取得供词辩词,依律定罪明白后,具本连同证人、干连人卷宗,都发大理寺审录;若有供词未明、定罪不当、喊冤不肯认罪的,驳回重审;若供词明白、定罪符合律法、认罪服判的,本寺将审核认可的缘由具奏,奉旨批准依律处决,才回复原审衙门监候,照例具奏,将犯人引至承天门外,会同多位官员审录。审录时,原审、原判官员都要携带原卷听审;情节确实无异议的,复奏处决;如遇囚犯翻供喊冤有异词的,各官仍要亲自逐一核对卷宗,陈述始末来历及原先审讯的缘由,听凭多位官员共同商议;如确有可怜疑之处、或应当重新审问的,一并详细上奏请求定夺。
弘治七年,命三法司、锦衣卫堂上官:凡捕获强盗绑送御前引奏的,仍在午门前会同审问明白,追缴赃款、依律定罪,具备缘由上奏,奉有钦定旨意后,刑科复奏,随即处决;其中若确有情节可怜疑的,明白上奏请求定夺;若有冤枉的,也予以辩明。
热审
本朝体恤刑狱,凡罪囚在夏季有热审,此例始于永乐年间,但当时只处理轻罪的决断遣送及出狱听候而已。自成化以后,才有重罪可怜疑的、轻罪减等、枷号释放、免赃等各种条例。每年小满后十几天,司礼监传旨下达刑部,随即会同都察院、锦衣卫,将历年体恤刑狱的相关事宜汇总题请,并通行南京司法机关,一律照例审议具奏。事例详见后文。
永乐二年四月,晓谕三法司官员:天气渐热,狱囚拘禁已久,命五府、六部、六科给事中协同疏理决断;死罪定案的,秋后处决;轻罪的随即决断遣送;未能决断的,命暂出狱听候。
永乐四年五月,晓谕三法司:天气已热,除犯斩绞罪的外,徒刑流刑以下的都令暂离监押、听候发落。
宣德二年五月、六月、七月,屡次晓谕三法司:天气炎热,现监罪囚要抓紧审断;应运土运砖的照例发落;有涉及需要奏请的,一月上奏一次。
宣德三年,晓谕司法机关:天气暄热,狱中一切罪囚拘禁已久,应即将轻重罪犯具奏发落,不得片刻迟延。
正统十四年,春夏发生旱灾,命一名内臣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会审现监听候判决的罪囚,情节严重的分类上奏处置。
成化二十一年夏,命两京司法机关、锦衣卫会审现监罪囚,徒刑流刑以下的减等发落,重犯中有可怜疑的及枷号的,具奏定夺。
成化二十二年夏,晓谕司法机关:如今雨水稀少、天气渐热,内外衙门现监罪囚恐有冤屈,两京命司礼监太监、守备太监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会审;两直隶命左刑部郎中各一员会同巡按御史,各处在城的命巡抚、巡按会同三司掌印官,各府州卫所命巡按御史会同守巡官,逐一审录;死罪情节可怜疑的具奏处置,徒刑流刑以下减等发落,不得迟延怠慢。
弘治元年夏,命两法司、锦衣卫将现监罪囚中情节可怜疑的都开列上报(此后每年成为常例)。
弘治十七年议准,五月至六月底,按例应枷号的人犯,陆续奏请宽免。
嘉靖元年,晓谕两法司及锦衣卫:如今天气渐热,现监罪囚中笞罪且无证人的即予释放,徒刑流刑以下减等发落,重犯中情节可怜疑及枷号的都开列上报(此后每年成为常例)。
又奏准,五六月暑气正盛,两京内外问刑衙门现监轻重
待七月仍照旧例行
○十年奏准、两京法司、凡遇每年热审、并五年审录之期、一应杂犯死罪、准徒五年者、一体减去一年
○二十三年奏准、五六月、徒杖笞罪人犯、照免枷事例、一体减等释放
○四十五年奏准、热审恩例、京师自
命下之日、算至六月终止。南京自热审文书到日為始、亦计两箇月足方止
○隆庆五年题准、每热审之期、一应赃犯、除情重赃多、监禁未久者、照旧追併外。其赃银止一十两以上、监久產绝、或正犯身故、累及家属者、行勘明的、俱免追赃。即照原拟发落。家属释放。仍行各问刑衙门、一体遵照
决囚
每年在京朝审既毕、以情真罪犯、请
旨处决、候刑科三覆奏、得
旨、决囚官即於市曹开具囚犯名数、奏请行刑。候
旨下、照数处决。其南北直隶十三省重囚、奉有决单者、各省巡按御史、会同都布按三司。两直隶差主事四员、会同巡按御史道府等官。俱於冬至前会审处决。事例详后
凡在京会官处决。洪武元年令、处决重囚、须从秋后、无得非时、以伤生意
○三年令臣民有罪、法当死者、三覆五奏、毋輒行刑
○宣德十年、令死罪临决、须三次覆奏明白、然后加刑
○正统元年、令重囚三覆奏毕、仍请
驾帖、付锦衣卫监刑官、领校尉诣法司、取死囚赴市
○弘治十三年申明、凡律该决不待时重犯、鞫问明白、曾经大理寺详允、奏奉
钦依处决者。各该部院、并该科、即便覆奏会官处决、不必监至秋后
○十六年议准、该决重囚、有与鼓下批手留人事干一连、及赴市曹称冤者、俱令覆奏
○嘉靖二年题准、今后处决重囚、务在未时以前毕事
凡在外差官审决。洪武二十五年、令刑部详审在外呈详狱囚、务得真情然后差官审决。惟云南路远、令本处会官详审处决
○永乐元年、令各布政司所属死罪重囚、至百人以上者、差御史审决
○宣德八年、遣官分往各处、同三司、巡按监察御史、及府州县官、公同详审罪囚。若情犯深重、果无冤枉、听从处决。如情可矜疑、及番异不服者、仍监候具奏、与之辩理
○弘治二年、令法司每年立秋时、将在外监候一应死罪囚犯、通行具奏、转行各该巡按御史、会同都布按三司、并分巡分守。南北直隶、行移差去审刑主事、会同巡按御史、督同都司府
译囚犯要抓紧审理,按例应枷号的暂免枷号、依原判发落,到七月仍照旧例执行。
嘉靖十年奏准,两京司法机关凡遇每年热审及五年审录之期,一切杂犯死罪折算徒刑五年的,一律减去一年。
嘉靖二十三年奏准,五六月徒刑杖刑笞刑人犯,照免枷惯例,一律减等释放。
嘉靖四十五年奏准,热审恩例:京师自旨意下达之日算起,到六月底截止;南京自热审文书到达之日起算,也计满两个月为止。
隆庆五年题准,每逢热审时期,一切贪赃罪犯,除情节严重、赃款数目大、监禁时间不久的仍照旧追缴合并处理外,其赃银只有十两以上、监禁已久致使家产荡尽、或正犯已死连累家属的,须查勘明确后一律免予追缴赃款,即按原判发落,家属释放;并通行各问刑衙门一体遵照执行。
决囚
每年在京朝审结束后,将情节确实的罪犯请旨处决,等候刑科三次复奏、得到旨意后,决囚官即在市曹开列应处决囚犯的名数,奏请执行死刑;等旨意下达后,按数处决。南北直隶及十三省的重犯中奉有决单的,由各省巡按御史会同都、布、按三司;两直隶派主事四员会同巡按御史、道府等官,都在冬至前会审处决。事例详见后文。
凡在京会官处决:洪武元年规定,处决重犯必须在秋后进行,不得非时行刑,以免伤害生养之气。
洪武三年规定,臣民有罪应判死刑的,须经三次复核、五次奏请,不得轻易行刑。
宣德十年规定,死罪临刑前必须三次复奏明白,然后才能行刑。
正统元年规定,重犯经三次复奏完毕后,仍需请领驾帖,交锦衣卫监刑官带领校尉到司法机关,提取死囚押赴市曹。
弘治十三年重申,凡依律应立即处决(不等秋后)的重犯,审讯明白,曾经大理寺审核认可、奏奉旨意批准处决的,各部院及该科即予复奏会官处决,不必等到秋后。
弘治十六年议准,该处决的重犯中,若与登闻鼓下批复留人的案件有牵连、或在赴市曹时喊冤的,都应予复奏。
嘉靖二年题准,此后处决重犯,务必在未时以前完毕。
凡在外差官审决:洪武二十五年规定,刑部详细审查在外呈报详情的狱囚,务必查得实情后再差官审决;只有云南路途遥远的,命当地会官详审处决。
永乐元年规定,各布政司所属死罪重犯达一百人以上的,差御史前往审决。
宣德八年,派遣官员分赴各处,会同三司、巡按监察御史及府州县官,共同详审罪囚;情罪确实严重、确无冤枉的,听凭处决;情节可怜疑、或翻供不服的,仍监候具奏,与其辩理。
弘治二年规定,司法机关每年立秋时,将在外监候的一切死罪囚犯全部具奏,转行各巡按御史会同都、布、按三司及分巡、分守官;南北直隶行文差派前去审刑的主事,会同巡按御史,督同都司府……
卫、从公研审。除情真罪当者、照例处决。果有冤抑者、即与辩理、情可矜疑者、径自具奏定夺。其未转详者、责令转详。未问结者、督同问结。俱要遍歷衙门、逐一研审。著為令
○十三年定、每岁奏差审决重囚官、北直隶、一员。南直隶江南、江北、各一员
○嘉靖七年、令今后决囚官员、务要先期依限前去行事、不许枉道回家
○三十八年题准、大同係重镇、应决重囚、合改行宣府地方、比照南直隶江南江北事例。北直隶添差关内一员、关外一员。以后每年立秋后、刑部照例选差前去、务要霜降后俱到地方、会同各巡按御史、审决重囚。北直隶去京稍近、冬至以后、限三箇月。南直隶地方隔远、限六箇月。各事完復
译卫、从公研审除情真罪当者、照例处决果有冤抑者、即与辩理情可矜疑者、径自具奏定夺其未转详者、责令转详未问结者、督同问结俱要遍歷衙门、逐一研审著為令
派往当地会同审理。凡是罪情属实、罪责相当的、依照惯例处决。如果确有冤屈的、就为他辩明道理;情节有可怜疑虑之处的、径直自行具奏、由上裁定。其中尚未转呈详报的、责令转呈详报;尚未审问结案的、督促会同审问结案。都要走遍各衙门、逐一审察研究。著为定制。
○十三年规定、每年奏请派遣审理裁决重案囚犯的官员、北直隶一员。南直隶的江南、江北、各一员。
○嘉靖七年、下令今后负责决囚的官员、务必要提前依限前往办事、不许绕道回家。
○三十八年议准、大同是重要军镇、应当裁决的重案囚犯、应改为发往宣府地方处理、比照南直隶江南、江北的先例办理。北直隶增派关内一员、关外一员。此后每年立秋以后、刑部照例选派官员前去、务必要在霜降以后都到达地方、会同各巡按御史、审理裁决重案囚犯。北直隶离京城较近、自冬至以后、限期三个月;南直隶地方相隔遥远、限期六个月。各项事务办完后复命。
命、如有违限者、查参处治
禁刑时月
立春以后 秋分以前
每月禁刑日期
初一 初八日
十四日 十五日
十八日 二十三日
二十四日 二十八日
二十九日 三十日
恤刑
国朝慎恤刑狱、每年在京既有热审、至五年又有大审之例、自成化间始。至期刑部题请
敕司礼监官、会同三法司审录。南京则
命内守备会法司举行。其矜疑遣释之数、恆倍於热审。其在外、则遣部寺官、分投审录。北直隶、一员。南直隶江南北、各一员。浙江、江西、湖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福建、广东、广西、各一员。云南、贵州、共一员。各奉
敕会同巡按御史行事、其例具后
凡在京五年大审。天顺四年、令法司将见在监累诉冤枉者、会同三法司堂上官、刑科给事中各一员。审录
○成化十七年、
命司礼监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於大理寺审录。以后每五年一次、著為令
○嘉靖四十三年题准、今后每遇五年熟审、将在监一应追赃军徒人犯、各加详审、除侵欺数多情重、例当变卖家產、与家產未尽、不及五年者、仍旧监併。其有坐赃不及百两、监追已踰五年、节经行勘、果无家產者、免其监追。即定卫厂遣配。其有访赃疑似、引例牵强、情或冤枉者。亦要勘酌辩理凡在外五年审录。洪武二十四年、差刑部官、及监察御史、分行天下、清理狱讼
○正统六年、令监察御史、及刑部、大理寺官、分往各处、会同先差审囚官、详审疑狱
○十二年、差刑部大理寺官、往南北直隶、及十三布政司、会同巡按御史、三司官、审录。死罪可矜可疑、及事无证佐可结正者、具奏处置。徒流以下、减等发落。若御史别有公务、督同所在有司审录。原问官故入等罪、俱不追究
○成化八年奏准、今后五年一次、请
敕差官往两直隶、各布政司、录囚
○嘉靖七年议准、偽造印信、并窃盗三犯者、审录官不得用可矜之例
○十五年、铸审录关防十五颗、给恤刑官
○二十六年令、凡经审录官奏审过重囚、奉有
钦依饶死者、抚按官即遵照发遣、不许仍执决单、故行奏扰。二司官如有故违钦恤、敢為番异、竟致人於死者、巡按御史指实具劾、本部察访参奏、
○又题准、各该司府州县、遇五年一次、刑部差官审录、将充军人犯、除已经解发著伍外。其餘不分曾否详允、及虽经定卫、尚未起解者、逐一开送审录。其经审录官辩释者、务要遵照发落、不许问官偏抑阻挠
○四十四年题准、审录官必候事完、方许陞迁
○万历三年议准、各审录官量地远近、严立程限、分為四等。出京之后、北直隶、限三箇月。
译命令,若有违反期限的,查明弹劾处置。
禁止行刑的月份
立春以后 秋分以前
每月禁止行刑的日期
初一 初八日
十四日 十五日
十八日 二十三日
二十四日 二十八日
二十九日 三十日
恤刑(怜恤刑狱)
本朝谨慎怜恤刑狱案件,每年在京城既有热审(暑热季节审录),到第五年又有大审的惯例,是从成化年间开始的。到时刑部题请,请皇帝敕令司礼监官员,会同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审理记录。南京则命内守备会同法司举行。其中矜恤疑案、释放或遣返的人数,常常是热审的两倍。在外地的,则派遣部、寺官员,分头审理记录。北直隶,派一员。南直隶江南、江北,各一员。浙江、江西、湖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福建、广东、广西,各一员。云南、贵州,共一员。各自奉皇帝敕令会同巡按御史执行公事,其条例如下:
凡在京五年大审。天顺四年,命令法司将在押、屡次申诉冤枉的犯人,会同三法司堂上官、刑科给事中各一员,审理记录。
成化十七年,命司礼监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在大理寺审理记录。此后每五年一次,定為法令。
嘉靖四十三年题准:今后每逢五年熟审,将监狱中一切追缴赃款的军徒犯人,各自加以详细审理。除侵吞数额多、情节严重,依例应当变卖家产者,以及家产尚未追缴完毕、不满五年者,仍旧监押并案处理。其中有坐赃不满百两、监禁追缴已超过五年、经过多次审勘、确实没有家产的,免除其监押追缴,即刻定发卫所或充军流放。其中有查访赃物可疑、援引条例牵强附会、情节或有冤枉的,也要审勘辩明处理。
凡在外五年审录。洪武二十四年,派遣刑部官员及监察御史,分赴天下各地,清理讼案。
正统六年,命令监察御史及刑部、大理寺官员,分赴各处,会同先前派遣的审囚官,详细审理疑案。
十二年,派遣刑部大理寺官员,前往南北直隶及十三布政司,会同巡按御史、三司官员审理记录。死罪中可矜恤、可疑的,以及事实无证据佐证可以定案的,具奏处置;徒流以下的,减等发落。若御史另有公务,则督促当地有司审理记录。原审官员如有故意入罪等罪,一概不予追究。
成化八年奏准:今后每五年一次,请敕派官员前往两直隶、各布政司录囚(审录囚犯)。
嘉靖七年议准:伪造印信,以及三次犯窃盗罪者,审录官不得援用可矜恤的条例。
十五年,铸造审录关防十五颗,颁发给恤刑官。
二十六年令:凡经审录官奏审过的重囚,奉有皇帝钦定饶恕死罪的,巡抚巡按官应即刻遵照发落遣送,不许仍然执行决单,故意奏扰。二司官员如有故意违反钦定恤刑之令,敢于翻异变化、竟致人于死地的,巡按御史查实具体弹劾,本部查访参奏。
又题准:各该司、府、州、县,每逢五年一次刑部派官审录,将充军人犯,除已经解发到伍者外,其余不论是否曾经详审核准,以及虽已定发卫所、尚未起解者,逐一开
山东、山西、陕西、河南、限四箇月。江南、江北、浙江、江西、福建、湖广、限五箇月。四川、两广、云贵、限六箇月。入境。以辞朝日為始。復
命、以出境日為始。俱先具不违揭帖、送部查考。如违前限、从重参究。堂上官仍不时体访、如有不諳刑名、行事乖方者、即行参奏降黜
○四年、
敕审录官、军罪有不用全例、摘引例文、及不分首从滥坐者。如未发遣、即附入矜疑疏内题请开释杂犯死罪、准徒五年者、并已徒而又犯徒。律该决讫所犯杖数、总徒四年者、各减去一年。例该枷号者、就便释放。其餘徒流等罪、各减等拟审发落。笞罪放免。其赃犯除侵盗係官钱粮五十两、粮一百石以上者、照旧监追。如还官银不足五十两、并入官给主百两以上、各赃监追至五年、或正犯身故、逮及子孙、勘无家產者。俱许审实具奏开豁。其各处查盘坐赃、追陪银两草束、亦听查勘正犯存亡、家產有无、具奏裁夺。每一府事完、即便奏请、不必等候通完
○五年、令各审录官、候一省事完之日、通查前后所奏已经覆议、依准改驳件数多寡、通行考覈。若刑名未諳、改驳数多者、照旧例参究降黜
○十一年议准、在差官、係员外者、得陞郎中。係寺副者、得陞寺正。令以陞职管原差事务、差满通考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八
伸冤
国家设登闻鼓、以伸理冤抑、通达幽滞、其一应奏告之例、已具载刑律诉讼下。凡係鼓状者、载此
洪武元年、置登闻鼓於
午门外、日令监察御史一人监之、凡民间词讼、皆须自下而上、或府州县省官、及按察司官不為伸理、及有冤抑、机密重情、许击登闻鼓。监察御史随即引奏。其户婚田土斗殴相争军役等项、具状赴通政司、并当该衙门告理。不许径自击鼓。守鼓官不许受状。后又移置於
长安右门外、令六科给事中、并锦衣卫官、各一员、轮流直鼓、收状类进、候
旨意一出、即差该直校尉、领
驾帖、备批
旨意於上、连状并原告押送各该衙门问理。其有军民人等、故自伤残、恐吓受奏者、听锦衣卫守鼓官校执奏、追究教唆主使写状之人治罪。所奏事情、立案不行
○正统元年令、凡秋后处决重囚、内有诉冤枉者、直鼓给事中接受本状封进、仍批校尉手、令驰赴市曹、暂免行刑、听候请
旨
○成化十九年题准、两京法司、及各处抚按按察司等问刑衙门、问发官吏军民人等、有冤枉者、止许将实情伸诉、以凭隔别委官勘理。不许倚恃刁泼、妄捏别项赃私、不干已事、混诬原问官员。敢有故违、原问充军者、发极边卫分。原问為民者、发口外。军职有犯、监候奏请定夺
○嘉靖五年、
諭法司、问理词讼、须分辩曲直、从公处断、使人无冤。
译列送审录。经审录官辩明释放的,务必遵照发落,不许承审官偏袒阻挠。
四十四年题准:审录官必须等事情办完,才许升迁。
万历三年议准:各审录官依路程远近,严格制定期限,分為四等。出京之后:北直隶限三个月;山东、山西、陕西、河南限四个月;江南、江北、浙江、江西、福建、湖广限五个月;四川、两广、云贵限六个月。入境以辞朝之日為起始,复命以出境之日為起始。都要先具文不违限的揭帖,送部查考。如违反前述期限,从重参究。堂上官仍要不时体察访问,如有不熟悉刑名、行事不当的,即行参奏降职罢黜。
四年,敕令审录官:军罪中有不适用全部条例、摘引条文、以及不分首犯从犯滥行定罪的,如尚未发遣,即附入矜疑疏内题请开释。杂犯死罪、准予徒刑五年的,以及已服徒刑又再犯徒刑的,依律该执行完毕所判杖数、总徒四年的,各减去一年。依例该枷号示众的,就地释放。其余徒流等罪,各减等拟定审理发落。笞罪一律放免。其中赃物犯罪,除侵盗属于官府钱粮五十两、粮食一百石以上的,照旧监禁追缴。如归还官银不足五十两,以及入官给主一百两以上的,各项赃款监押追缴至五年,或正犯本人已死、牵连子孙,勘察确无家产的,都许审实后具奏开释豁免。其各处查盘坐赃、追赔银两草料,也听候查勘正犯存亡、家产有无,具奏裁夺。每一府事务办完,即便奏请,不必等候全部办完。
五年,命令各审录官,等一省事务办完之日,通查前后所奏已经复议、依准或改驳的件数多寡,一并考核。若刑名不熟悉、改驳数目多的,照旧例参究降职罢黜。
十一年议准:在外差遣的官员,属员外郎的,可晋升為郎中;属寺副的,可晋升為寺正。命令以晋升后的职务管理原来所差事务,差事期满一并考核。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八
伸冤
国家设置登闻鼓,用以伸张理清冤屈压抑、通达幽隐滞留的案情,其一切奏告的条例,已记载在刑律诉讼下。凡属于击鼓申状的,记载于此。
洪武元年,在午门外设置登闻鼓,每日命监察御史一人监管。凡民间词讼,都必须自下而上申诉,若府、州、县、省官员,以及按察司官员不为伸理,且确有冤屈压抑、机密重情的,准许击登闻鼓,监察御史随即引奏。其中户婚、田土、斗殴相争、军役等事项,应具状呈送通政司,以及应告理的衙门,不许径自击鼓,守鼓官不许受理呈状。后来又将登闻鼓移置到长安右门外,命六科给事中和锦衣卫官各一员,轮流值守鼓所,收状分类进呈。等待旨意一下,即派遣当值校尉,携带驾帖,在上面备批旨意,连同状纸和原告一并押送到各该衙门审理。其中有军民人等故意自伤自残、以恐吓手段进奏的,听任锦衣卫守鼓官校拿获奏报,追究教唆主使写状之人治罪。所奏事情,则立案不予受理。
正统元年令:凡秋后处决重囚,其中有申诉冤枉的,值鼓给事中接受状纸封进,仍批交校尉之手,命令驰赴刑场,暂缓行刑,听候请旨。
成化十九年题准:两京法司以及各处巡抚巡按、按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