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卷之八十建言
冬至节、本日為始、放假三日
○永乐七年、令元宵节、自正月十一日為始、
赐百官节假十日
养老
国初养老、令贫者给米肉、富者赐爵。惟及於编民。天顺以后、始令致仕官七十以上者、皆得给酒肉布帛、或进阶。其大臣八十九十者、
特赐存问。盖古者尊高年、养国老之遗意。今并列于后
洪武元年、
詔民年七十之上者、许一丁侍养、与免杂泛差役
○十九年、
詔所在有司、审耆老不係隶卒倡优、年八十九十邻里称善者、备其年甲行实、具状奏闻。贫无產业者、八十以上、月给米五斗、肉五斤、酒三斗。九十以上、岁加给帛一疋、絮五斤。虽有田產、仅足自赡者、所给酒肉絮帛亦如之。其应天凤阳二府富民、年八十以上、赐爵里士。九十以上、赐爵社士。皆与县官平礼。并免杂差。正官岁一存问。著為令
○永乐十九年、
詔民年八十以上、有司给与绢二疋、布二疋、酒一斗、肉十斤。时加存卹
○二十二年、令民年七十以上、及篤废残疾者、许一丁侍养。不能自存者有司账给。八十以上者、仍给绢二疋、绵二斤、酒一斗。时加存问
○天顺二年、
詔军民有年八十以上者、不分男妇、有司给绢一疋、绵一斤、米一石、肉十斤。年九十以上者倍之。男子百岁、加与冠带荣身
○又
詔四品以上官、年七十、以礼致仕、不能自存者、有司岁给米五石
○八年、
詔凡民年七十以上者、免一丁差役。有司每岁给酒十瓶、肉十斤。八十以上者、加与绵二斤、布二疋。九十以上者、给与冠带。每岁设宴待一次。百岁以上、给与棺具
○成化二十三年、
詔在京文职、以礼致仕、五品以上、年及七十者、进散官一阶。其中廉贫不能自存、眾所共知者、有司仍每岁给与食米四石。不许?情滥给
○弘治十八年、
詔文职官员五品以上、以礼致仕在家者各进阶一级。其二品以上大臣、年及八十者有司备采币羊酒问劳。九十以上者、具奏遣使存问
○嘉靖元年、
詔文职致仕一品未受恩典者、有司月给食米二石、岁拨人夫二名应用。二品以上年及八十者、备采币羊酒问劳。九十以上者、具实奏来、遣使存问。五品以上以礼致仕、年七十以上者、进散官一阶。其中廉贫不能自存、眾所共知者、岁给米四石、以资养赡
○又
詔内外大小文武官员人等、死於忠諫、老亲寡妻、无人侍养者、有司量加优恤
恤孤贫
国初、立养济院以处无告。立义塚以瘞枯骨。累朝推广恩泽、又有惠民药局、漏泽园、旛竿蜡烛二寺。其餘随时给米给棺之惠、不一而足。兹备列之
洪武初、令天下置养济院、以处孤贫残疾无依者
○三年、令民间立义塚。仍禁焚尸。
译给百官节假十天。
养老
国初养老之法,规定贫穷的人给予米肉,富有的人赐予爵位。这只施行于编户平民。天顺以后,才规定退休官员七十岁以上的,都可以获给酒肉布帛,或者晋升官阶。其中大臣八十九十岁的,特别赐予存问慰劳。这大概是古代尊重年高之人、供养国老的遗留用意。现在一并列在后面。
洪武元年,下诏民众年满七十岁以上的,允许留一名男丁侍养,并免除杂泛差役。
○洪武十九年,下诏所在有司,审查耆老中不是隶卒倡优出身、年八九十岁被邻里称赞善良的人,具备他的年龄、经历等事迹,写成文状奏闻。贫穷没有产业的,八十岁以上,每月给米五斗、肉五斤、酒三斗;九十岁以上,每年加给帛一匹、絮五斤。即使有田产,仅够自己维持生计的,所给的酒肉絮帛也和上述一样。应天、凤阳二府的富民,年龄八十岁以上的,赐予爵位为里士;九十岁以上的,赐予爵位为社士,都与县官平等施礼,并免除杂差,由正官每年存问一次。定为法令。
○永乐十九年,下诏民众年满八十岁以上的,由有司发给绢二匹、布二匹、酒一斗、肉十斤,时常加以存恤。
○永乐二十二年,下令民众七十岁以上的,以及笃疾残废的人,允许一名男丁侍养。不能自我维持生计的,由有司账济供给。八十岁以上的,仍旧给绢二匹、绵二斤、酒一斗,时常加以存问。
○天顺二年,下诏军民中年满八十岁以上的,不分男女,由有司给绢一匹、绵一斤、米一石、肉十斤;年满九十岁以上的加倍给予;男子满百岁的,另加冠带荣身。
○又下诏四品以上官员,年满七十岁,以礼致仕,不能自我维持生计的,由有司每年给米五石。
○天顺八年,下诏凡是民众七十岁以上的,免除一名男丁的差役,由有司每年给酒十瓶、肉十斤;八十岁以上的,加给绵二斤、布二匹;九十岁以上的,给予冠带,每年设宴款待一次;百岁以上的,给予棺木。
○成化二十三年,下诏在京文职官员,以礼致仕的,五品以上、年满七十岁的,晋升散官一阶。其中清廉贫穷不能自我维持生计、众所共知的,由有司仍每年给予食米四石,不许徇私情滥行发给。
○弘治十八年,下诏文职官员五品以上,以礼致仕在家的,各晋升官阶一级。其中二品以上大臣,年满八十岁的,由有司备办彩币羊酒予以慰问;九十岁以上的,据实上奏派遣使者存问。
○嘉靖元年,下诏文职致仕一品官员未曾受到恩典的,由有司每月给食米二石,每年拨给人夫二名供其使用;二品以上年满八十岁的,备办彩币羊酒慰问;九十岁以上的,据实上奏,派遣使者存问;五品以上以礼致仕、年满七十岁以上的,晋升散官一阶。其中清廉贫穷不能自我维持生计、众所共知的,每年给米四石,用以资助赡养。
○又下诏内外大小文武官员人等,因忠谏而死的,其年老双亲、寡妻,如无人侍养的,由有司酌量加以优待抚恤。
恤孤贫
国初,设立养济院来安置无处申告的孤苦人。设立义塚来埋葬无主的枯骨。历代皇帝推广恩泽,又有了惠民药局、漏泽园、旛竿蜡烛二寺。其余随时给米给棺的恩惠,不一而足,现在全部详细列出。
洪武初年,下令天下各地设置养济院,用以安置孤苦贫穷残疾无依无靠的人。
○洪武三年,下令民间设立义塚,同时禁止焚烧尸体。如果贫穷没有葬地的,由所在官府选择靠近城郊宽敞空闲的
若贫无地者、所在官司择近城宽閒之地、立為义塚
○十九年、
詔所在鰥寡孤独、取勘明白、田粮未曾除去差拨者、即与除去。若不能自养、官岁给米六石。其孤儿有田、不能自立、既免差役、责令亲戚收养。无亲戚、邻里养之。其无田者、一体给米六石。候出幼、同民当差
○宣德三年、令天下军民贫病者、惠民药局给与医药
○天顺元年、令收养贫民於大兴宛平二县。每县设养济院一所於顺便寺观。从京仓支米煮饭、日给二餐。器血柴薪蔬菜之属、从府县设法措办。有疾者、拨医调治。死者、给与棺木
○四年、令京城崇文宣武安定东直西直阜城门外、各置漏泽园。仍令通州临清沿河、有遣胔暴露者、一体掩藏
○嘉靖六年、
詔在京养济院、止收宛大二县孤老。各处流来男妇篤废残疾之人、工部量出官钱、於五城地方各修盖养济院一区、尽数收养。户部於在官仓库、每人日给米一升。巡城御史稽考、毋得虚应故事
○又令巡城御史行各城地方、有在街啼号乞丏者、审属民籍、送顺天府发养济院。属军卫、送旛竿蜡烛二寺给济。外处流来三百里内者、验发本贯官司收养。三百里外、及不能行走者、一体送二寺给济。每季轮差兵马副指挥一员、看验饭食、有无弊端、随同内官给散。十日一次开报查考。并行南京礼部、一体施行
○十一年、
詔顺天府发银二百七十五两、於五城市故衣、给民无衣者
自宫禁例
永乐二十二年、令凡自宫者、以不孝论。军犯、罪及本管头目总小旗。民犯、罪及有司里老
○宣德二年、令凡自净身者、军还原伍、民还原籍、不许投入
王府、及官员势要之家隐藏、躲避差役。若再犯者、本犯及隐藏之家俱处死。该管总小旗里老邻人、知而不举、一体治罪
○王统十二年、令凡自首在官閽者、送海南子种菜。其隐瞒不首、及再擅净身、并私收使用者、事发、全家发辽东充军
○天顺二年、令净身者拏问边远充军
○成化九年、令私自净身希求进用者、本身处死、全家发烟瘴地面充军
○十五年、令净身人、巡城御史、锦衣卫官、督同五城兵马、逐回原籍。若该城内外容留潜住者、并火甲邻佑人等、一体究治。本身枷号一箇月、满日决打一百押回。如再来京、并家下父兄人等俱治罪
○二十二年、令各
王府非奉
朝廷明文、擅收净身人、俱发回原籍收管、不许投託容隐
○弘治元年、令锦衣卫拘审净身人、送顺天府递回原籍。官司五日一点闸、不在者即杖併户头追回见官、不许容纵
○五年、令私自净身者、本身并下手之人处斩。全家发边远充军。两邻及歇家不举者同罪。有司里老容隐者、一体治罪
○十三年奏准、先年净身人、曾经发遣、若不候
朝廷收取、官司明文起送、私自来京图谋进用者、问发边卫充军
○正德元年、令直隶顺天等府山东河南等布政司地方、再有私自净身者、照例、本身并下手之人处死。
译地方,设立为义塚。
○洪武十九年,下诏所在的鳏寡孤独人员,要查明勘核清楚,田粮尚未曾免除差役分派的,就予以免除。如果不能自己养活自己的,官府每年给米六石。孤儿有田产但不能自立的,既免除他的差役,也责令亲戚收养;没有亲戚的,由邻里收养。没有田产的,一律给米六石,等到成年之后,与百姓一样当差。
○宣德三年,下令天下军民中贫穷患病的人,由惠民药局发给医药。
○天顺元年,下令收养贫民于大兴、宛平二县,每县设养济院一所,设在附近方便的寺观内,从京仓支拨米粮煮饭,每日供给两餐,器皿、柴薪、蔬菜之类,由府县设法筹办;有病的,派医生调治;死亡的,给予棺木。
○天顺四年,下令在京城崇文门、宣武门、安定门、东直门、西直门、阜城门外,各设置漏泽园。同时命令通州、临清沿河一带,如有遗弃尸骨暴露的,一律予以掩埋。
○嘉靖六年,下诏在京养济院,只收养宛平、大兴二县的孤老。各处流落而来的、笃疾残废的男女,由工部酌量拨出官钱,在五城地方各修盖养济院一所,尽数收养;户部从官府仓库中,每人每日给米一升;由巡城御史稽查考核,不得虚应故事。
○又下令巡城御史巡行各城地方,凡在街头啼哭号叫乞讨的人,审查属于民籍的,送交顺天府发往养济院;属于军卫籍的,送旛竿、蜡烛二寺给予救济;从外地流来、在三百里以内的,查验后送发本籍官府收养;三百里以外的,以及不能行走的,一律送二寺给予救济。每季轮流派遣兵马副指挥一员,查看核验饭食有无弊端,随同内官一起发放,每十天上报一次以供查考。同时通行南京礼部,一并施行。
○嘉靖十一年,下诏顺天府拨发银二百七十五两,在五城购买旧衣,发给没有衣穿的百姓。
自宫禁例
永乐二十二年,下令凡是自宫(自行阉割)的人,以不孝论处。军籍犯法的,罪责追究到本管头目、总旗、小旗;民籍犯法的,罪责追究到有司、里老。
○宣德二年,下令凡是自行阉割净身的人,军籍的送还原来的军伍,民籍的送还原籍,不许投入王府以及官员势要之家隐藏,躲避差役。如有再犯的,本犯之人以及隐藏之家都要处死;该管的总旗、小旗、里老、邻人,明知而不举报的,一并治罪。
○正统十二年,下令凡是自行首告在官的阉人,送到海南种菜。那些隐瞒不首告的,以及再次擅自净身的,以及私自收留使用的,一旦事发,全家发配辽东充军。
○天顺二年,下令净身的人拿去审问,发配边远地方充军。
○成化九年,下令私自净身希望求得进用的人,本人处死,全家发配烟瘴地面充军。
○成化十五年,下令净身的人,由巡城御史、锦衣卫官员,督同五城兵马,驱逐回原籍。如果该城内外有容留潜住的,连同火甲邻居保人等,一并追究治罪。本人枷号一个月,满期后责打一百,押送回籍。如果再次来京的,连同家中父兄人等都要治罪。
○成化二十二年,下令各王府如非奉朝廷明文,擅自收留净身的人,一律发回原籍收管,不许投托容留隐藏。
○弘治元年,下令锦衣卫拘拿审问净身的人,送交顺天府递解回原籍。官府每五日点闸检查一次,不在的立即杖责并追查户主追回见官,不许容纵。
○弘治五年,下令私自净身的人,本人以及动手施行阉割的人处斩,全家发配边远充军;两邻以及歇家不举报的同罪;有司、里老容留隐藏的,一并治罪。
○弘治十三年奏准,先前年间净身的人,曾经被发配遣送的,如果不等候朝廷收取、官府出具明文起送,而私自来京图谋进用的,问罪发配边卫充军。
○正德元年,下令直隶顺天等府、山东河南等布政司地方,再有私自净身的,照例本人
全家发边远充军。其先已净身者、立籍点闸、不使私自逃至京师、扰害官府
○二年、令违例私自净身人、著锦衣卫、五城兵马、著落各该地方、尽数逐去。如有潜躲在京者、拏住杀了
○九年、令今后再有私自净身者、除小幼无知者、本身免死充军。其餘俱照见行事例、本身并主使下手之人处斩。全家发边远充军。里老邻佑、及本管官、不行举察者、各从重治罪
○十六年、
詔私自净身人、在京潜住希图收用、著缉事衙门、巡城御史、访拏究问。今后敢有私自净身者、本身并下手之人处斩。全家发烟瘴地面充军。两邻及歇家不举首者、治罪
○嘉靖八年奏准、凡海子食粮净身男子、分别老壮造册。礼部备查各处
王府、并将军中尉数目、将年壮者、斟酌多寡、派去各府供役。不堪选用者、给与印信文票、发回原籍官司收恤。免其本身差役
○万历十一年奏准、小民犯禁私割、致伤和气、著都察院行五城御史、及通行各省直抚按衙门、严加禁约。自今五年以后、民间有四五子以上、愿以一子报官阉割者、听。有司造册送部、候收补之日选用。如有私割者、照例重治。邻佑不举者、一併治罪不宥
大明会典 祠祭
祠祭清吏司
大明会典卷之八十一
郎中、员外郎、主事、分掌
郊庙群祀之典、及丧礼历日方伎之事
祭祀通例
国初以
郊庙社稷先农俱為大祀。后改先农及山川帝王孔子旗纛為中祀。诸神為小祀。嘉靖中、以朝日夕月天神地祇為中祀。凡
郊庙社稷山川诸神、皆
天子亲祀。国有大事、则遣官祭告。若先农、旗纛、五祀、城隍、京仓、马祖、先贤、功臣、太厉、皆遣官致祭。惟帝王陵寝及孔子庙、则传
制特遣。各
王国及有司俱有祀典。而王国祀典、具在仪司。洪武初、天下郡县皆祭三皇。后罢。止令有司各立坛庙、祭社稷、风云雷雨、山川、城隍、孔子、旗纛、及厉。庶人祭里社、乡厉、及祖父母父母、并得祀灶。餘俱禁止
凡进祀册。旧制、钦天监每岁十一月上旬、具明年各祭祀日期、於
奉天门奏进。嘉靖九年、更定郊礼。令以九月、自
大报之祀為始、开列具奏
○十五年、令以九月朔、礼部尚书於
奉天殿进呈。
钦定仪注。每岁九月朔、大宗伯以
大报日期等日、告于
皇帝。前期于本衙门宿。鸿臚卿具请
御殿。及设案
奉天殿中。是日百官公服侍班。
皇帝服皮弁。大宗伯具朝服、自
午门中道行、捧
祀日册立置于案。
皇帝就案先立定。大宗伯跪奏曰、嘉靖几年分
大报等祀日册。请敬之。
皇帝搢圭。取而恭视。讫。序班举案置于
华盖殿中。
皇帝陞座。百官叩头如常礼、毕
凡祀郊社。
译以及动手施行阉割的人处死,全家发配边远充军;那些先前已经净身的人,登记造册点闸检查,不使私自逃到京师,扰害官府。
○正德二年,下令违例私自净身的人,由锦衣卫、五城兵马,责成各该地方,尽数驱逐出去;如有潜藏躲在京城的,拿住处死。
○正德九年,下令今后再有私自净身的人,除了幼小无知的人本人免死充军以外,其余的都照现行条例,本人以及主使动手的人处斩,全家发配边远充军;里老、邻佑以及本管官员,不予举报察觉的,各自从重治罪。
○正德十六年,下诏私自净身的人,在京潜住希图被收用的,命令缉事衙门、巡城御史,访察拿获审问。今后如有胆敢私自净身的,本人以及动手的人处斩,全家发配烟瘴地面充军;两邻以及歇家不举报揭发的,治罪。
○嘉靖八年奏准,凡是海子(内苑)中食粮的净身男子,分别老壮登记造册。礼部核对各处王府,以及将军、中尉的数目,把年壮的人,酌量多少,派往各府供职服役;不堪选用的,给予印信文票,发回原籍官府收养抚恤,免除他本人的差役。
○万历十一年奏准,小民触犯禁令私自阉割,导致伤害和气,命令都察院命五城御史,以及通行各省直抚按衙门,严加禁止约束。从今以后五年之内,民间有四五个儿子以上的,愿意把一个儿子报官阉割的,听任其便。有司登记造册送部,等候收补的时候选用。如有私自阉割的,照例从重治罪;邻佑不举报的,一并治罪不予宽宥。
《大明会典·祠祭》
祠祭清吏司
《大明会典》卷之八十一
郎中、员外郎、主事,分别掌管郊庙群祀的典礼,以及丧礼、历日、方伎方面的事务。
祭祀通例
国初把郊祀、庙祭、社稷、先农都定为大祀。后来改把先农以及山川、帝王、孔子、旗纛定为中祀,其他各神定为小祀。嘉靖年间,把朝日、夕月、天神、地祇定为中祀。凡是郊、庙、社稷、山川诸神,都由天子亲自祭祀。国家有大事,就派遣官员祭告。至于先农、旗纛、五祀、城隍、京仓、马祖、先贤、功臣、太厉,都派遣官员前往致祭。只有帝王陵寝以及孔子庙,才传制特别派遣。各王国以及有司都有各自的祀典,而王国的祀典,都记载在仪司之中。洪武初年,天下郡县都祭祀三皇,后来废止,只命令有司各自设立坛庙,祭祀社稷、风云雷雨、山川、城隍、孔子、旗纛以及厉鬼。平民百姓祭祀里社、乡厉,以及祖父母、父母,并且都可以祭祀灶神。其余的都予以禁止。
关于进祀册,旧制规定,钦天监每年十一月上旬,具列明年各祭祀的日期,在奉天门奏进。嘉靖九年,重新厘定郊礼,命令从九月起,自大报之祀开始,开列上奏。
○嘉靖十五年,下令从九月初一,由礼部尚书在奉天殿进呈,请皇帝钦定仪注。每年九月初一,大宗伯把大报等祭祀日期,禀告皇帝,事先在本衙门住宿。鸿胪卿具文请皇帝升殿,并在奉天殿中设置桌案。这一天百官身穿公服侍立班列,皇帝身穿皮弁服,大宗伯身穿朝服,从午门中道行走,捧着祀日册立放置在案上。皇帝就在案前先站定。大宗伯跪着上奏说:"嘉靖某年大报等祀日册,请皇帝敬阅。"皇帝把手中的圭插入衣带,取册恭敬观看。完毕后,序班举起案子放置在华盖殿中,皇帝升座,百官叩头如平常礼节,完毕。
凡祭祀郊社,洪武五年,下令皇太子留在宫中居守,亲王身穿戎服侍从。皇太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