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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大明会典七十三

大明会典卷之七十七贡举岁贡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749–762 段

州学三年贡二人。县学二年贡一人【遂為定例】

○成化二年奏准、卫学照县学例、二年贡一人

○四年、令凡京学、二年贡三人。军民指挥使司卫学、照府学例、军民生相间、一年贡一人。都司及土官学、照州学例、三年贡二人

○弘治十三年奏准、自十四年為始、各处州学、俱四年三贡。其云南四川贵州等处、除军民指挥使司儒学、军民相间、一年一贡。其餘土官及都司学、各照先年奏准事例、三年二贡

○十四年奏准、万全都司、照府学例、一年一贡。其餘都司所属卫分少者、不许滥比

○正德三年奏准、大寧都司学、一年一贡

○十一年题准、辽东都司学设优等次等生员各四十名。每年考送一人充贡

○十二年奏准、陜西都司学、一年一贡

○十三年奏准、广寧等五卫儒学生员、照州学事例考贡

○嘉靖二年、令顺天府学、每年起送二名充贡。应天府同

○又奏准、贵州宣抚司儒学生员、一年一贡

○十七年题准、承天府学、每二年贡三名。单年二名、双年一名

凡起贡。洪武十八年、令云南所属学校生员有成材者、不拘常例、从便选贡

○永乐元年、令广西湖广四川土官衙门生员、照云南例选贡

○十八年、令贵州选贡送监

○正统四年奏准、生员科举、停支廩米、准作食粮月日充贡

○七年、令岁贡精选端重有文、及通书算者起送

○天顺六年、令岁贡照例将食粮年深者严加考试、务要通晓文理、方许起送

○又令岁贡生员、取考科贡、开除廩米月日、准作食粮之数。其餘俱作虚旷。若同案食粮、则以籍名先后為次。仍将考过试卷、黏连批文、亲齎赴部

○成化四年、令云南贵州选贡、仍照例考送

○又令岁贡生员、丁忧正服月日、准作实数。其养病侍亲、及服闋不復学、皆作虚旷

○十六年、令岁贡不分军民生、俱听提学官考试。其卫学、在布政司地方、布政司给批起送。在两直隶地方、各府起送。在各边、都司起送

○嘉靖六年奏准、考选岁贡生员、照次取四人陪考。务通文理、方许充贡

○九年奏准、照旧用一人陪贡

○十年奏准、提学官考选应贡者、於岁考之时、即行详定。如廩膳考居一等之内、不拘名次、查取食粮年深者、起送一人。如无人材去处、一等无人、方许於二等内十名以前照前起送。不必下及增附

○十三年奏准、提学官一遵

祖宗旧规、以食粮年深充贡。有司起送、止许正贡一人、陪贡一人。提学官考定一人、起送赴部、不必加添四人五人送考。其考贡不中、愿告衣巾终身者、听提学道照例行

○十四年、令各处岁贡生员、照例将食粮年深者、严加考试、如果不堪充贡、照例罢黜。将以次者考充、务要通晓文理、方许起送

○万历三年题准、各处岁贡生员、该府州县提调官、俱要查其节年屡考一等二等、曾经科举、及年在六十以下、三十以上者照依食粮前后、选取六人送考。

译统六年,规定府学一年贡一人,州学三年贡二人,县学二年贡一人【此后成为定例】

○成化二年奏准,卫学照县学的例,二年贡一人

○成化四年,规定凡是京学,二年贡三人;军民指挥使司卫学,照府学的例,军生民生相间,一年贡一人;都司及土官学,照州学的例,三年贡二人

○弘治十三年奏准,自弘治十四年起,各处州学,都改为四年三贡。其中云南、四川、贵州等地,除军民指挥使司儒学军生民生相间一年一贡外,其余土官学及都司学,各照先前奏准的旧例,三年二贡

○弘治十四年奏准,万全都司照府学的例,一年一贡;其余都司所属卫分人数少的,不许滥比照办

○正德三年奏准,大宁都司学一年一贡

○正德十一年题准,辽东都司学设优等、次等生员各四十名,每年考选送一人充贡

○正德十二年奏准,陕西都司学一年一贡

○正德十三年奏准,广宁等五卫儒学生员,照州学的例考贡

○嘉靖二年,规定顺天府学每年起送二名充贡,应天府同此办理

○又奏准,贵州宣抚司儒学生员一年一贡

○嘉靖十七年题准,承天府学每两年贡三名,单年二名,双年一名

凡是起送岁贡。洪武十八年,规定云南所属学校生员中有成才的,不拘常例,从便选贡

○永乐元年,规定广西、湖广、四川土官衙门生员,照云南的例选贡

○永乐十八年,规定贵州选贡送国子监

○正统四年奏准,生员参加科举,停发廪米,准许把这段时间算作食粮月日充作贡额

○正统七年,规定岁贡要精选品行端重、有文才、并通晓书算的人起送

○天顺六年,规定岁贡照旧例把食粮年限久的严加考试,务必要通晓文理,才准许起送

○又规定岁贡生员,取录考贡时,要开列廪米月日的除去数,算作食粮的实际数目,其余的都算作虚旷。如果同案食粮的,就按登记名次先后为次序,仍要把考过的试卷粘连批文,本人亲自携带赴部

○成化四年,规定云南贵州选贡,仍照旧例考选送部

○又规定岁贡生员,因丁忧守正服的月日,准算作实际数目,其中因养病、侍奉双亲、服丧期满后不复学的,都算作虚旷

○成化十六年,规定岁贡不分军生民生,都听凭提学官考试。卫学在布政司辖地的,由布政司发给文批起送;在两直隶辖地的,由各府起送;在各边地的,由都司起送

○嘉靖六年奏准,考选岁贡生员,按次序取四人陪考,务必通晓文理才准许充贡

○嘉靖九年奏准,照旧仍用一人陪贡

○嘉靖十年奏准,提学官考选应贡的人,在岁考之时即详细核定。如果廪膳生考在一等之内,不拘名次,查取食粮年限久的起送一人;如果没有合适人才的地方,一等无人,才准许在二等内前十名中照前起送,不必往下取增广生、附学生

○嘉靖十三年奏准,提学官一律遵照祖宗旧规,以食粮年限久的充贡。有司起送时,只许正贡一人、陪贡一人,提学官考定一人后起送赴部,不必再加送四五人陪考。考贡不中而愿意告退终身保留衣巾的,听凭提学道照例办理

○嘉靖十四年,规定各处岁贡生员,照旧例把食粮年限久的严加考试,如果确实不堪充贡的,照例罢黜,改用次一等的人考取充贡,务必要通晓文理,才准许起送

○万历三年题准,各处岁贡生员,该府州县提调官都要查明其历年多次考在一等二等、曾经参加科举、年龄在六十岁以下三十岁以上的,按食粮先后选取六人送考,提

提学官择其最优者起贡。其年力衰迈者、即授以儒官、不准起送

○十一年题准、各府州县遇岁贡之年、止用一正一陪送考、择其颇优者一人、充贡赴部

凡恩贡。弘治八年奏准、自九年起、至十三年止。顺天应天二府、四年各该贡六名者、许贡一十二名。其餘府学、每年该贡一名者、许贡二名。州学三年该贡二名者、二年许贡三名。县学卫学、二年该贡一名者、每年各贡一名。以后仍照见行例

○嘉靖十年题准、照宣德正统天顺年间事例、今岁各学廩膳生员、果係学行出群、年三十以上者、府学许贡三人。州学许贡二人。县卫学各贡一人。以后仍照该贡年限数目起送。如廩膳内无人、许於增广附学内考取、务求真才以应

明詔。如有名实不称、及夤缘干进情弊、听抚按纠举

○隆庆三年题准、将各府州县卫儒学廩膳生员、不拘食粮浅深、通行考试、务取文行兼优、年力精壮者、府学二人、州县卫学各一人、以充

恩贡。俱限本年到部、听翰林院严加考校

凡补贡。永乐十九年、令岁贡生员起送到部、遇有事故、不许补贡。其在家或中途事故者、勘明、准令次考补贡。若丁忧及患病、勘明、仍补该年之贡。如託故延至二年之外者、亦不准收。有司朦朧送补者、各治罪

○成化四年、令岁贡已起送、或在家中途事故、过一年之上、不许补贡

○弘治十六年奏准、如遇贡缺、取具所缺事故缘由、并原给咨批朱卷、申缴提学官查明、将次贡考补。过一年以上者、照例不许补贡

○正德九年奏准、凡应本年贡、已经考中、领有试卷、丁忧患病回家、不拘已未给文、服满病痊、虽三年外、各该衙门再查无碍、结送补本年贡。若重给文后、又违限三年之上者、虽有患帖、亦发為民。补贡年月、以本地方到部限期為始。其应贡生员、未曾到部填写格眼、遇有事故、该衙门咨申试卷、并将以次生员、申送提学官处考补。过一年之上者驳回。若违例起送、本部通将经该官吏、并提学官参究 【万历三年题准补贡例。见后风宪官提督条下】

凡三氏岁贡。成化元年、令三氏学、三年贡一人。提学官考试起送

○正德四年、令三氏学每三年贡孔氏子孙一人。至第四次、方贡顏孟子孙一人。仍行提学官考选曾经科举者、不许将年老无学之人、一概入选收用

○嘉靖六年、令三氏子孙、照州学例、设廩增各三十名、以廩膳名次起贡

凡期限。洪武十六年奏准、天下岁贡生员、俱限正月至京

○十八年、令贡不如期者、以违制论

○永乐二年、令岁贡、直隶浙江河南限正月到部。山东山西陜西湖广福建江西限二月。四川广西广东限三月

○成化十七年、令提学官考过该贡生员、务遵永乐初年

钦定限期赴部考试。

译学官从中选择最优秀的起贡;年老力衰的,就授予儒官之职,不准起送

○万历十一年题准,各府州县遇到岁贡之年,只用一正一陪送考,选择其中较优秀的一人充贡赴部

凡是恩贡。弘治八年奏准,自弘治九年起至十三年止,顺天、应天二府四年内应贡六名的,准许贡十二名;其余府学每年应贡一名的,准许贡二名;州学三年应贡二名的,二年准许贡三名;县学卫学二年应贡一名的,每年各贡一人。此后仍照现行的旧例

○嘉靖十年题准,照宣德、正统、天顺年间的旧例,今年各学廪膳生员,果真学问品行超群、年龄三十岁以上的,府学准贡三人,州学准贡二人,县学卫学各贡一人。此后仍照应贡年限数目起送。如果廪膳生员中没有合适人选,准许在增广生、附学生中考取,务必求得真才以应答明诏;如有名实不符、以及夤缘钻营谋求进身的弊端,听凭巡抚巡按官纠举

○隆庆三年题准,将各府州县卫儒学廪膳生员,不拘食粮年限深浅,一律考试,务必选取文才品行都优秀、年富力强的人,府学二人,州县卫学各一人,以充恩贡,都限当年到部,听候翰林院严加考核

凡是补贡。永乐十九年,规定岁贡生员起送到部后,遇到事故的,不许补贡;如果是在家或途中出事的,勘察明白后,准许在下次考选时补贡;如果是因丁忧或患病的,勘察明白后,仍补该年的贡额。如果借故拖延到两年以外的,也不准收录;有司糊涂朦胧送补的,一并治罪

○成化四年,规定岁贡已经起送、若在家中或途中出事、超过一年以上的,不许补贡

○弘治十六年奏准,如果遇到贡额空缺,要取得所缺事故的缘由证明,连同原发的咨文批复、朱卷,申报提学官查明后,用下一名候补者补贡;超过一年以上的,照例不许补贡

○正德九年奏准,凡应该年贡额、已经考中、领有试卷的,如因丁忧患病回家,不论是否已发给文书,只要服丧期满或病愈,即使超过三年,只要各该衙门再查明确实无碍,仍准结送补该年的贡额;如果重新发给文书后又超过三年期限的,即使有患病凭据,也一律革除为民。补贡的年月,以本地方到部的限期为起算点。应贡生员未曾到部填写名册格眼、遇到事故的,该衙门要咨报申明试卷,并将下一名生员申报提学官处考补,超过一年以上的驳回不准。如果违例起送,本部一并将经办官吏及提学官参奏究治【万历三年题准的补贡条例,见后面风宪官提督条目下】

凡是三氏(孔颜孟三氏)岁贡。成化元年,规定三氏学三年贡一人,由提学官考试起送

○正德四年,规定三氏学每三年贡孔氏子孙一人,到第四次才贡颜、孟子孙一人,仍要由提学官考选曾经参加过科举的,不许把年老无学问的人一概选入录用

○嘉靖六年,规定三氏子孙照州学的例,设廪生、增广生各三十名,按廪膳生名次起送贡生

凡是期限。洪武十六年奏准,天下岁贡生员都限正月内到京

○洪武十八年,规定贡期不如期的,以违反制度论处

○永乐二年,规定岁贡,直隶、浙江、河南限正月到部;山东、山西、陕西、湖广、福建、江西限二月;四川、广西、广东限三月

○成化十七年,规定提学官考过应贡的生员,务必遵照永乐

如有过限三箇月之上者、压考一次。一年之上者、照例问罪。託故在家三年之上者、虽有堪据文凭、亦不准收

○万历二年题准、提学官每岁预将次年应贡生员、通行考定、给领朱卷起文、通限次年三月十五日以前到部。礼部题请、於四月内定期廷试。试毕。愿就教者、礼部考送吏部覆请、於六月内廷试。如贡生三月内不到者、俱压次年候考。罢去秋试、以復初制 【先年春月廷试未到者、于秋月补试、至是革】

凡考试。洪武十六年定、岁贡生员至京、从翰林院试经义四书义各一道、判语一条。中式者入国子监。不中者罚充吏

○十八年、令岁贡不中式者、遣復学肄业。提调官吏、论以贡举非其人律。教官训导、罚俸一年

○二十四年奏准、岁贡不中者、有司官任及三年者照例论罪。二年者住俸半年。一年者住俸三箇月。学官无分久近、照例责罚。生员食廩五年者充吏。不及者復学。次年復不中者、虽未及五年、亦充吏

○二十六年定、岁贡生员到部、礼部奏闻、从翰林院考试。如果中式者、送国子监读书。其入学五年以上、及二次不中者发充吏典。提调官吏、及教官训导、照例决罚

○又令四川土官衙门岁贡生员、免考送监

○二十八年奏准、岁贡初试不中者、遣復学停廩肄业。提调官教官取招。生员限次年再试。两广四川限两年再试。復不中者、照例充吏。提调官教官、仍旧责罚

○三十年、令岁贡不中復学者、免停廩

○嘉靖十一年、令岁贡到部考试不中五名以上者、提学官降一级。三名以上者、提学并带考御史从两京都察院、按察司官从巡按御史、各提问。其考试不中生员、不许容留在京、听候下次覆考

○十五年题准、岁贡生员復试不中、例该充吏者、给赐衣巾终身

○隆庆三年题准、恩贡不中如一省发回三名以上、礼部即将提学参奏、降级别用 【万历三年题准、见后风宪官提督条下】

凡就教。成化十四年、令岁贡生员愿授教职者、虽南监人数、亦送北监坐监一年。本监按季考试能通三场文字、委係家贫亲老、许送吏部。考中者方送廷试。取中、选用。不中、仍送回本监肄业

○十七年、令岁贡生员愿就教职者、礼部严加考试。果堪师范、径送吏部照例覆考除授。考不中者、分送南北二监读书

○嘉靖二十七年奏准、岁贡廷试之后、验年五十以下、精力未衰、送监卒业。餘查人数多寡、愿就教者、准送吏部考除

○隆庆三年题准、恩贡考中者、分送两京国子监读书、不许告就教职

凡不愿授职。嘉靖十三年、令应贡到京、愿告冠带荣身者、听。礼部照例行

○十八年、

詔天下岁贡生员应贡到部、有年老不愿仕者、与正七品散官

凡病故。

译初年钦定的限期赴部考试。如果超过期限三个月以上的,压后一次再考;超过一年以上的,照例问罪;借故留在家中三年以上的,即使有可依据的凭证,也不准收录

○万历二年题准,提学官每年要预先把次年应贡的生员一并考核确定,发给朱卷起送文书,一律限次年三月十五日以前到部,礼部题请在四月内定期廷试。考试完毕后,愿意就任教职的,礼部考核后送吏部覆请,在六月内廷试。如果贡生三月内没有到的,都压后到次年候考,取消秋季考试,以恢复原来的制度【先前春月廷试未到的,在秋月补考,到这时废除了】

凡是考试。洪武十六年规定,岁贡生员到京后,由翰林院考试经义、四书义各一道,判语一条,考中的入国子监,不中的罚充为吏

○洪武十八年,规定岁贡不中式的,遣返回学继续读书,提调官吏按"贡举非其人"律论处,教官训导罚俸一年

○洪武二十四年奏准,岁贡不中的,有司官任职满三年的照例论罪,满二年的停俸半年,满一年的停俸三个月;学官不论任职久近,一律照例责罚;生员领廪米满五年的充为吏,不满五年的复学;第二年再次不中的,即使未满五年,也充为吏

○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岁贡生员到部后,礼部奏闻,由翰林院考试,考中式的送国子监读书;入学满五年以上、或两次不中的,发充吏典;提调官吏及教官训导,照例决罚

○又规定四川土官衙门岁贡生员,免于考试直接送监

○洪武二十八年奏准,岁贡初试不中的,遣回复学、停发廪米继续肄业,提调官教官取具保证书,生员限次年再试,两广、四川限两年再试;再次不中的,照例充为吏,提调官教官仍旧责罚

○洪武三十年,规定岁贡不中而复学的,免于停发廪米

○嘉靖十一年,规定岁贡到部考试,不中者达五名以上的,提学官降一级;达三名以上的,提学官与带考御史(两京都察院官出自本院、按察司官出自巡按御史)一并提问;考试不中的生员,不许留在京城,听候下次覆考

○嘉靖十五年题准,岁贡生员复试不中、依例该充为吏的,给予终身保留衣巾的待遇

○隆庆三年题准,恩贡不中,如一省被驳回三名以上的,礼部即将提学官参奏,降级另用【万历三年题准的条例,见后面风宪官提督条目下】

凡是就任教职。成化十四年,规定岁贡生员愿意授予教职的,即使是南监的人数,也要送到北监坐监一年,本监按季考试,能通晓三场文字、确实家贫亲老的,准许送吏部,考中的才送廷试,取中后选用,不中的仍送回本监肄业

○成化十七年,规定岁贡生员愿意就任教职的,礼部严加考试,如果确实能作师范,直接送吏部照例覆考除授;考不中的,分送南北二监读书

○嘉靖二十七年奏准,岁贡廷试之后,验明年龄五十岁以下、精力未衰的,送监完成学业;其余的人数多寡,愿意就任教职的,准许送吏部考核除授

○隆庆三年题准,恩贡考中的,分送两京国子监读书,不许请求就任教职

凡是不愿授职的。嘉靖十三年,规定应贡到京、愿意告请以冠带荣身的,听从其意,礼部照例办理

○嘉靖十八年,诏令天下岁贡生员应贡到部后,有年老不愿出仕的,授

嘉靖二十七年、令岁贡投文到部、若有病故者、查照见行事例、咨行兵部起关应付还乡

科举

国初倣古宾兴之制。定以子午卯酉年秋八月、各直省皆试士于乡。中式者、贡於礼部。次年春、礼部奏请会试天下贡士。取中式者、引奏陛见、

上亲策试之。钦定甲第、赐进士及第出身有差。初乡举各以地方人才多寡為额、多者不过四十人。会试临期奏请、取中式者亦不过百人。别以人才荐举他途进者、往往至大官、不尽由科目。其后海内学者日眾、贡额渐增、士就试礼部者至四五千人。所举视旧额率增数倍。天下英俊之士、非此不得进用、科条禁令、日以益繁矣。今并列于后

科举通例

凡开科。洪武三年、

詔设科取士。以今年八月為始。使中外文臣、皆由科举而选。京师及各行省乡试。八月初九日、试初场。又三日、试第二场。又三日、试第三场。初场、经义二道。四书义一道。第二场、论一道。第三场、策一道。后十日、復以骑射书算律五事试之。乡试中式、行省咨中书省判送礼部会试。其中选者、

上亲策于庭、第其高下。五经义限五百字以上、四书义限三百字以上、论亦如之。策惟务直述、不尚文藻。限一千字以上。其高丽、安南、占城、等国。如有经明行修之士、各就本国乡试、许贡赴京师会试。不拘额数选取

○四年、

詔各行省连试三年。自后三年一举、著為定例

○十七年定、一三年大比。八月初九日第一场、试四书义三道、每道二百字以上。经义四道、每道三百字以上。未能者、许各减一道。四书义主朱子集註。经义、易主程朱传义。书主蔡氏传、及古註疏。诗主朱子集传。春秋主左氏公羊穀梁胡氏张洽传。礼记主古註疏。 【后四书五经主大仝】 十二日第二场、试论一道三百字以上。判语五条。詔誥表内科一道。十五日第三场、试经史时务策五道。未能者许减二道。俱三百字以上。其中式举人、出给公据、官為应付廩给脚力、赴礼部印卷会试。就将乡试文字、咨缴本部照验。以乡试之次年、二月初九日、十二日、十五日、為三场。举人不拘额数

○一举人试卷及笔墨砚自备。每场草卷正卷、各纸十二幅。首书姓名年甲籍贯三代本经。 【会试殿试并同】 前期、在内赴应天府、在外赴布政司印卷。置簿附写。于缝上用印鈐记。仍将印卷官姓名、置长条印记、用于卷尾、各还举人

○一试前二日、图画东西行席舍间数、编排开写某行间、係某处举人某人坐。又于间内贴其姓名出榜晓示

○一试之日、黎明、举人入场。每军一人看守。禁讲问代冒。黄昏纳卷。未毕者、给烛三枝。烛尽文不成者、扶出

○成化二年定、考试等官、俱于当月初七日入院

○十年定监试官、都察院十日以前、选差公正御史。

译予正七品散官

凡是病故。嘉靖二十七年,规定岁贡投文到部后,如有病故的,查照现行的旧例,行文兵部发给关文送其还乡

科举

国初仿照古代宾兴制度,规定每逢子午卯酉年秋八月,各直省都在本地考试士子。考中的贡送礼部,第二年春天,礼部奏请会试天下贡士,取中式的引见皇帝陛见,皇上亲自策问考试,钦定甲第,按等第赐予进士及第出身。起初乡试各按地方人才多寡为名额,多的不超过四十人;会试临期奏请,取中的也不超过百人。另外以人才荐举、由其他途径进用的,往往也能做到大官,不完全靠科举一途。此后天下学子日益增多,贡额逐渐增加,到礼部应试的士子多达四五千人,所取录的人数比旧额大约增加数倍。天下英俊之士,非经此途不能被进用,科场条例禁令,也因此日益繁密。现一并列于后面。

科举通例

凡是开科。洪武三年,诏令设科取士,从当年八月开始,使朝廷内外的文臣都由科举选出。京师及各行省乡试,八月初九日试第一场,隔三天试第二场,再隔三天试第三场。第一场,经义二道、四书义一道;第二场,论一道;第三场,策一道。十天后,再用骑射、书、算、律五项考试他们。乡试中式的,行省咨报中书省,判送礼部会试。会试被选中的,皇上亲自在朝廷策问,评定他们的高下。五经义限五百字以上,四书义限三百字以上,论也是这样;策只要务求直言陈述,不崇尚文采辞藻,限一千字以上。至于高丽、安南、占城等国,如有经明行修的士人,各自在本国乡试,准许贡送到京师会试,不拘名额录取

○洪武四年,诏令各行省连续考试三年,此后每三年举行一次,作为定例

○洪武十七年规定,每三年举行一次大比。八月初九日第一场,试四书义三道,每道二百字以上;经义四道,每道三百字以上,不能全做的,准许各减一道。四书义以朱子集注为准,经义中,《易经》以程颐、朱熹传义为准,《书经》以蔡氏传及古注疏为准,《诗经》以朱子集传为准,《春秋》以左氏、公羊、穀梁、胡氏、张洽传为准,《礼记》以古注疏为准【后来四书五经改以大全为准】。十二日第二场,试论一道三百字以上,判语五条,诏诰表内科一道。十五日第三场,试经史时务策五道,不能全做的准许减二道,都要三百字以上。中式的举人,发给公据,官府供应廪给和路费,赴礼部印卷会试,同时将乡试的文字咨送本部核对验证。以乡试次年二月初九日、十二日、十五日为三场考试日期,举人不拘名额

○凡是举人考试用的试卷及笔墨砚都自备。每场草卷、正卷各用纸十二幅,卷首写明姓名、年龄、籍贯、三代及本经【会试殿试同此】。考试前,在京城的赴应天府、在外地的赴布政司领取印卷,登记在册,在骑缝处用印记,仍将印卷官的姓名用长条印记盖在卷尾,各自归还举人

○凡是考试前两日,画出东西行考棚间数,编排写明某行某间为某处举人某人所坐,又在间内贴上姓名,张榜公示

○凡是考试当日,黎明时举人入场,每人派一名兵士看守,禁止交谈询问、代考冒名。黄昏时收卷,还没写完的发给蜡烛三支,蜡烛燃尽而文章未完成的,扶出考场

○成化二年规定,考试等官都在当月初七日入院

○规定监试官

公同提调官、于至公堂编次号图、提点席舍、审察执役人等、禁约希求考试声誉。每场进题、考试官先行密封、不许进题官与闻、以致露泄。生员作文全场减场者、监试官各用全减关防印记。至黄昏、全场誊正未毕者给烛。稿不完者扶出

○隆庆元年奏准、揭晓之日、提调官即将中式举人朱墨卷、发出提学道、查验墨卷字跡、与先前考取科举原卷、如果出自一手、即令本生于朱墨二卷上亲供脚色、提学官用印鈐封。两京送京府、各省送布政司、差人星驰解部。如试录先到、而解卷到迟者、将提调官参究治罪。若验係誊过文卷、而提调官輒為印鈐者、一併参治。其各生赴部、止用文书、不必再录原卷

○万历元年奏准、各处乡试、行令提调官转行主考官、除初场照旧分经外。其二三场改发别房、各另品题、呈送主考定夺。查果三场俱优者、即置之高选。后场俊异、而初场纯疵相半者、酌量收录。若初场虽善、而后场空疏者、不得一概中式。如有后场雷同作弊者、查将本生从重问拟。其提调主考等官、仍蹈故习者、听抚按官及礼部查究

○四年议准、场中编号、令监试提调官亲自掣籤、一面登记号簿、一面楷书卷面、待其入坐、令军人各验看字号。如有不同、即时扶出。又委官间出不意、稽查一二。若有通同容隐者、士子即扶出。守号军人一併究治。誊录所官、须督责书手真正楷书、如有一字脱误、及遗落股数者、许对读所举送监试提调官究治 【会试同】

凡文字格式。洪武四年、令科举凡词理平顺者、皆预选列。惟吏胥心术已坏、不许应试

○十七年、令文字迴避

御名

庙讳。及不许自叙辛苦门地。誊录官检点得出、送提调监试官阅过不录

○二十四年定文字格式。一凡出题、或经或史、所问须要含蓄不显、使答者自详问意、以观才识

○一凡对策、须参详题意、明白对答。如问钱粮即言钱粮、如问水利即言水利、孰得孰失、务在典实、不许敷衍繁文。遇当写题处、亦止曰云云、不必重述

○一凡作四书经义、破承之下、便入大讲、不许重写官题

○又令科举岁贡、於

大誥内出题、或策论判语参试

○正统六年、令出题不许摘裂牵缀、及问非所当问。取文务须淳实典雅、不许浮华。违者从风宪官纠劾治罪

○成化十三年、令举人文字。凡遇

御名

庙讳下一字、俱要减写点画。考试等官、不许越数多取。出题校文、须依经按传、文理纯正。不许监临等官干预。小录不许开写掌行科举文字吏典、及誊录对读生员姓名

○弘治七年、令作文务要纯雅通畅、不许用浮华险怪艰涩之辞。答策不许引用繆误杂书。其陈及时务、须斟酌得宜、便於实用、不许泛為夸大、及偏执私见、有乖醇厚之风。

译由都察院提前十天选派公正的御史,会同提调官在至公堂编排考号图,安排考棚,审察差役人员,禁止求取考试中的声誉。每场出题,考试官先密封,不许出题官参与知晓,以免泄露。生员作文全场或减场的,监试官各用全场、减场关防印记标明。到黄昏时,全场还未誊正完的给蜡烛,草稿未完成的扶出

○隆庆元年奏准,揭晓当日,提调官要将中式举人的朱卷、墨卷发给提学道,查验墨卷字迹与先前考取科举时的原卷是否出自一人之手,如果确实相符,就令本人在朱、墨二卷上亲自填写脚色(个人履历),提学官用印加封,两京的送京府、各省的送布政司,差人火速解送到部。如果试录先到而解卷送到迟的,将提调官参究治罪;如果验明是誊抄过的卷子而提调官擅自加盖印记的,一并参究治罪。各生赴部时只用文书,不必再抄录原卷

○万历元年奏准,各处乡试,命令提调官转告主考官,除第一场照旧按经分房外,第二、三场改发给别的房考官,各另加评语,呈送主考官定夺。查验如果三场都优秀的,就置于高等录取;后场特别优异而第一场纯疵各半的,酌量收录;如果第一场虽好而后场空疏的,不得一概中式;如有后场雷同作弊的,查明将该生从重问罪。提调、主考等官仍蹈袭旧习的,听凭巡抚巡按官及礼部查究

○万历四年议准,考场编号,命监试、提调官亲自抽签,一面登记号簿,一面楷书写在卷面,等候举子入座后,命士兵各自核验字号,如有不符的,立即扶出。又派官员出其不意稽查一两次,如有互相通同容隐的,士子立即扶出,看守考号的士兵一并究治。誊录所的官员,必须督促书手认真楷书誊写,如有一字脱漏错误,以及遗漏股数的,准许对读所举报,送监试、提调官究治【会试同此】

凡是文字格式。洪武四年,规定科举凡词理平顺的都预先选列,唯独吏胥出身心术已坏的,不许应试

○洪武十七年,规定文字要回避御名、庙讳,也不许自叙辛苦门第,誊录官检查发现的,送提调、监试官阅过后不予录取

○洪武二十四年确定文字格式。凡是出题,无论经或史,所问的都要含蓄不显露,让答题者自己揣摩推详问意,以此考察才识

○凡是对策,须仔细揣摩题意,明白对答,比如问钱粮就答钱粮,问水利就答水利,何得何失,务必务求切实,不许敷衍铺陈繁文;遇到当写题目之处,也只写"云云",不必重复叙述

○凡是作四书经义,破题、承题之下便进入大讲,不许重写官方出的题目

○又规定科举、岁贡都要在《大诰》中出题,或者用策论判语参与考试

○正统六年,规定出题不许摘裂拼凑,也不许问不该问的内容。取文务必要淳朴典雅,不许浮华,违反的由风宪官纠劾治罪

○成化十三年,规定举人文字,凡遇到御名、庙讳的下一个字,都要减省笔画书写。考试等官不许超出名额多取。出题、校阅文字,须依据经文、参照传注,文理纯正,不许监临等官干预。小录(考试录)不许开列写明经手科举文字的吏典,以及誊录、对读生员的姓名

○弘治七年,规定作文务必要纯正典雅、通畅,不许用浮华险怪艰涩的言辞。答策不许引用错谬的杂书。所陈述的时务,须斟酌得宜,方便

御名

庙讳、及

亲王名讳、仍依旧制二字不偏讳、不必缺其点画。违者黜落。文字试题上、不许加奉试字。其正卷务依所出题目次第楷书、不许草书、及先后错乱。举人止凭文字高下去取、不得论其地方中式多寡、临时偏徇进黜、以废公论。小录文字、不许提调监试等官代作、及将举人原文改刻。其考试等官各开职名。不许称张公李公字样

○十七年、令各处进到小录有乖违者、礼部与翰林院参奏究问

○嘉靖六年奏准、科场文字、务要平实典雅、不许浮华险怪、以坏文体。试录只依士子本文、稍加润色

○十七年题准、会试校文、务要醇正典雅、明白通畅、合於程式者、方许取中。其有似前驾虚翼偽、鉤棘轧茁之文、必加黜落。仍听考试官摘出不写经传本旨、不循体制、及引用庄列背道不经之言、悖谬尤甚者、将试卷送出、以凭本部指实奏请除名、不许再试

○十八年、令今后乡试进到试录、礼部详阅举奏。如有叛经离道、诡辞邪说、定将监临考试等官罪黜。取中举人、辨验公据得实、革退為民

○万历元年奏准、试录序文、必典实简古、明白正大、俱若成化弘治年间文体。督抚等官、不许妄加称奖、以蹈浮靡之弊

○又奏准、士子经书文字、照先年题准限六百字上下。冗长浮泛者、不得中式

○八年奏准、限五百字。过多者不许誊录

○十三年题准、程式文字、就将士子中式试卷、纯正典实者、依制刊刻、不许主司代作。其后场果有学问该博、即前场稍未纯、亦许甄录。中间字句不甚妥当者、不妨稍為修饰。但不许增损过多、致掩本文

凡科场禁例。洪武五年、令举人不中程式、為有司所黜、多不省已自修、往往摭拾主司细故、谤毁以逞私忿者、罪之

○七年奏准、生儒点名进场时、严行□检。入舍后、详加伺察。如有犯者、照例於举场前。枷号一月、满日问罪革為民

○十三年奏准、誊录生宜多增名数、严加考选临期责令所官用心督责。有脱误差讹者、除查究外、仍将本卷另誊。对读生查出者、量行给赏。至於分卷誊录之时、须将前后所收试卷匀散、以防姦弊

○十七年、令凡试官、不得将弟男子姪亲属入院、徇私取中。违者指实陈告

○成化二年、令举人不许怀挟、并越舍互录、及浼託军匠人等夹带文字。其军匠人等、亦不许替带、及纵容怀挟互录文字。违者、各治以罪

○弘治七年、令应举生儒人等、不许未熟三场初学之士、及外处人冒滥入试。亦不许重冒古今显者姓名、有即改正。席舍照依编定字号、并所治本经、相间入坐、毋得搀越错乱

○十三年奏准、应试生儒举人监生、但有怀挟文字银两、并越捨与人换写文字者、俱问发充吏、三考满日為民。

译实用,不许泛泛夸大,也不许偏执私见,有违淳厚的文风。御名、庙讳及亲王名讳,仍依照旧制两字不必都避讳,不必缺损其点画,违者黜落。文字题目上不许加"奉试"字样。正卷务必依照所出题目的次第楷书,不许草书或先后错乱。举人只凭文字高下决定去取,不得考虑地方中式人数多少而临时偏袒进退,以致废弃公论。小录文字不许提调、监试等官代作,或将举人原文改动刊刻。考试等官各自开列职名,不许称"张公""李公"等字样

○弘治十七年,规定各处进呈的小录如有违背的,礼部与翰林院参奏究问

○嘉靖六年奏准,科场文字务必要平实典雅,不许浮华险怪,以免败坏文体;试录只依照士子本文,稍加润色

○嘉靖十七年题准,会试校阅文字,务必要醇正典雅、明白通畅、合于程式的,才准许取中。凡有那种故作虚玄浮夸伪饰、艰涩生僻的文字,必须黜落。仍听凭考试官摘出不阐明经传本旨、不循体制及引用庄子、列子等背离正道、不合经义之言,悖谬特别严重的,将试卷送出,以便本部指实奏请除名,不许再试

○嘉靖十八年,规定此后乡试所进呈的试录,礼部要详细审阅并举奏,如有背离经义、偏离正道、诡辞邪说的,一律将监临、考试等官治罪黜退,被取中的举人经辨验公据属实的,革退为民

○万历元年奏准,试录序文必须典实简古、明白正大,都要像成化、弘治年间的文体;督抚等官不许妄加称誉褒奖,以免流于浮靡的弊病

○又奏准,士子经书文字,照先前题准的限定六百字上下,冗长浮泛的不得中式

○万历八年奏准,限定五百字,超过的不许誊录

○万历十三年题准,程式文字(范文)就用士子中式的试卷中纯正典实的,依制刊刻,不许主考代作;后场如果确实有学问渊博的,即使前场稍有不纯,也准予甄选录取;其中字句不太妥当的,不妨稍加修饰,但不许增删过多,以致掩盖了原文本意

凡是科场禁例。洪武五年,规定举人未能考中程式、被有司黜落的,多有不自省反躬修省,反而摭拾主考官的细枝末节、毁谤主考以逞私愤的,予以治罪

○洪武七年奏准,生员、儒士点名入场时,严格搜检;入场后详加察看。如有违犯的,照例在考场前枷号一个月,期满后问罪革为平民

○洪武十三年奏准,誊录的书手应多增加名额,严加考选,临期责令主管官员用心督责。如有脱漏差错的,除查究外,仍将该卷另行誊写;对读生查出错误的,酌量给予奖赏。至于分卷誊录之时,须将前后收来的试卷均匀分散,以防止奸弊

○洪武十七年,规定凡是考试官,不得携带弟男子侄等亲属入院徇私取中,违者听凭他人如实举报

○成化二年,规定举人不许怀藏夹带,也不许越舍互相抄录,以及请托军匠人等夹带文字;军匠人等也不许替他人夹带、或纵容怀藏互抄文字,违者各予治罪

○弘治七年,规定应试的生员儒士等,不许让三场文章尚未熟练的初学者、以及外地人冒滥入试;也不许重复冒用古今名人的姓名,发现的立即改正;考棚座位要按照编定的字号,及所治本经相间排列入座,不得混杂错乱

○弘治十三年奏准,应试的生员、举人、监生,凡有怀藏

若係官吏、就发為民。其官旗军人夫匠人等、受财代替夹带传递、及纵容不举察者、旗军调边卫食粮差操。官罚俸一年。夫匠发口外為民。若冒顶正军入场看守、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俱充军

○十七年奏准、凡科举入场及开榜之日、如挟私投匿名文书、中伤士子者、在内听巡城御史五城兵马司、在外听按察司、并应捕人役、缉挐到官、依律治罪。见者即便依律烧燬。不许考试官諉以避嫌、妄退文卷。其士子果有作弊实跡、听明白具告治罪。违者、并听监试御史纠举

○嘉靖四十四年议准、举人入场、务要严加□检、放入就舍。如有怀挟、及浼託人夹带文字入场埋藏抄誊、并越舍与人换写者、□检得出、拏送兵马司究问、枷号一月、发回充吏、满日為民。不行觉察捉拏者、军调边卫、官罚俸一年

○隆庆元年奏准、积年棍徒、每遇大比之年、假考官亲识、多方设计誆骗、污衊主司。今后如有前项姦徒、照例问拟外。其生儒用贿是实、一体枷号、满日押发口外為民

大明会典》乡试:学校,乡饮酒礼。

乡试

凡乡试额数。洪武三年定、直隶府州贡额百人。河南、山东、山西、陜西、北平、福建、浙江、江西、湖广、各四十名。广西、广东、各二十五人。若人才多处、或不及者、不拘额数

○十七年定、举人不拘额数、从实充贡

○洪熙元年、定取士额数。南京国子监并南直隶、共八十名。北京国子监并北直隶、共五十名。江西、五十名。浙江、福建、各四十五名。湖广、广东、各四十名。河南、四川、各三十五名。陜西、山西、山东、各三十名。广西、二十名。云南、交阯、各十名

○□德四年、令云南乡试增五名

○七年、令顺天府乡试额取八十名

○正统二年、令开科不拘额数

○五年、復定取士额。顺天府、仍八十名。应天府百名。浙江、福建、皆六十名。江西、六十五名。河南、广东、皆五十名。湖广、五十五名。山东

译夹带文字银两、以及越舍与他人交换书写文字的,一律问罪发充为吏,三个考核期满后革为平民;如果是官吏,就立即革为平民。其中官员、旗军、夫役、匠人等受贿代为夹带传递、以及纵容不予举报的,旗军调往边卫食粮差操,官员罚俸一年,夫匠发配口外为民;若是冒名顶替正军入场看守的,属军卫的发配边卫、属有司的发配附近卫所,一律充军

○弘治十七年奏准,凡是科举入场及开榜之日,如有怀藏私愤投递匿名文书中伤士子的,在京城由巡城御史、五城兵马司,在外地由按察司及应捕人役缉拿到案,依律治罪;见到的立即依律烧毁,不许考试官借口避嫌而妄自退回试卷。士子如果确有作弊的实证,听凭明白具告治罪,违者一并听凭监试御史纠举

○嘉靖四十四年议准,举人入场务必严加搜检,放入后就座。如有怀藏夹带、以及请托他人夹带文字入场埋藏抄录、以及越舍与人交换书写的,搜检查出的,抓送兵马司究问,枷号一个月,发回充吏,期满后革为平民;不加察觉捉拿的,军人调往边卫,官员罚俸一年

○隆庆元年奏准,多年惯犯的流氓,每逢大比之年,假冒是考官的亲友熟人,多方设计诓骗、污蔑主考官。此后如有上述奸徒,照例问罪外,其中如生员儒士行贿属实的,一并枷号,期满后押发口外为民。

《大明会典》乡试:学校,乡饮酒礼。

乡试

凡是乡试名额。洪武三年规定,直隶府州贡额一百人,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北平、福建、浙江、江西、湖广各四十名,广西、广东各二十五人;如果人才多的地方,或者名额不足的,不拘泥于定额

○洪武十七年规定,举人不拘名额,从实充贡

○洪熙元年,规定录取士子名额。南京国子监并南直隶,共八十名;北京国子监并北直隶,共五十名;江西五十名;浙江、福建各四十五名;湖广、广东各四十名;河南、四川各三十五名;陕西、山西、山东各三十名;广西二十名;云南、交阯各十名

○宣德四年,规定云南乡试增加五名

○宣德七年,规定顺天府乡试名额取八十名

○正统二年,规定开科不拘名额

○正统五年,重新规定录取士子名额:顺天府仍为八十名,应天府一百名,浙江、福建都是六十名,江西六十五名,河南、广东都是五十名,湖广五十五名,山东……

、四川、皆四十五名。陜西、山西、皆四十名。广西、三十名。云南、二十名

○六年、令顺天府乡试增二十名

○景泰元年、令开科不拘额数

○四年、復定取士额。南北直隶各增三十五名。浙江、江西、福建、河南、湖广、山东、各增三十名。广东、四川、陜西、山西、广西、各增二十五名。云南、增十名

○成化三年、令云南乡试復增十名

○十年、令云南解额復增五名

译、四川,都是四十五名。陕西、山西,都是四十名。广西,三十名。云南,二十名。

○六年,下令顺天府乡试增加二十名。

○景泰元年,下令开科不限定名额。

○四年,重新规定录取士子的名额。南直隶、北直隶各增三十五名。浙江、江西、福建、河南、湖广、山东,各增三十名。广东、四川、陕西、山西、广西,各增二十五名。云南,增十名。

○成化三年,下令云南乡试再增十名。

○十年,下令云南解额再增五名。

○弘治七年、令云贵解额共增五名

○嘉靖十四年、令贵州另自开科。其解额、云南四十名。贵州二十五名

○十九年、令增湖广解额五名

○二十五年、令增贵州乡试解额五名

○隆庆四年奏准、两京国子监恩贡生员数多、暂增额各十五名。不為例

○万历元年、令增云南解额五名

凡考试官。洪武十七年定、考试官皆访明经公正之士、於儒官儒士内选用。官出币帛、先期敦聘。主文考试二员、文币各二表里。同考试官四员、文币各一表里。在内应天府请。在外各布政司请

○永乐十五年、令北京行部、及应天府乡试考试官、

命翰林院春坊官主考。

赐宴於本部及本府

○正统六年、令考官必求文学老成、行止端庄者。不许将六十岁以上、及致仕养病、与署事举人、并年少新进、学力未至者举用

○景泰元年、令在京在外乡试同考试官、五经许用五员、专经考试

○三年、令凡科举、布按二司会同巡按御史公同推保见任教官、年五十以下三十以上、平日精通文学、持身廉谨者、聘充考官

○天顺三年、令两京乡试易诗书三经、各添考官一员

○弘治四年、令各处提学官平日巡歷地方、将教官考定等第、以备科举聘取。若有不堪、即从彼处提学官、於等第内别举、不许徇私

○七年、令考官不许听嘱滥请。各将举一职名咨呈礼部

○十七年、令从公访举考试官、不拘职任、务在得人。有不胜任者、罪坐所举官员

○嘉靖六年、令两京乡试、除主考照例奏请

简命。礼部仍会吏部、於两京六科部属等官内、访举每经一员、随考试官入院、各总校本房。其餘仍用教官。各布政司预呈礼部、亦会举京官、或进士、每处二员主考。监临官不许干预内帘职事

○又奏准、乡试除主考官上请会举。其同考官、巡按御史移文别省请取、止具某经员数、不许明列姓名。听彼处巡按御史会提学官推举开送

○万历四年议准、两京乡试、取到同考教官、令该府提调官、察其衰老者、以礼止回。或偶病及不到者、仍查照近科事例、在京於观政进士、及听补甲科官员、南京於附近推官知县内各选补

○十三年奏准各省仍用京官主考。凡遇乡试之年、巡按御史奏请、礼部会同吏部、於在廷诸臣内、访其学行兼优者、疏名上请每省分遣二员。仍酌量道裡近远、先期奏差

凡入场官员。洪武十七年定、一提调官。在内应天府官一员。在外布政司官一员。监试官。在内监察御史二员。在外按察司官二员。供给官。在内应天府官一员。在外府官一员。收掌试卷官一员。弥封官一员。誊录官一员。书写、於府州县生员人吏内选用。对读官四员。受卷官二员。以上皆选居官清慎者充之。

译○弘治七年,命令云南、贵州两省乡试解额合计增加五名。

○嘉靖十四年,命令贵州另外单独开科取士。其解额:云南四十名,贵州二十五名。

○嘉靖十九年,命令增加湖广解额五名。

○嘉靖二十五年,命令增加贵州乡试解额五名。

○隆庆四年奏准,两京国子监恩贡生员人数多,暂时各增加名额十五名,不作为定例。

○万历元年,命令增加云南解额五名。

凡考试官。洪武十七年规定,考试官都要访求明经公正的人士,从儒官、儒士中选用。由官府拿出币帛,提前恭敬礼聘。主考试官二员,币帛各二表里;同考试官四员,币帛各一表里。在京城内的,由应天府请聘;在外地的,由各布政司请聘。

○永乐十五年,命令北京行部及应天府乡试的考试官,

由朝廷任命翰林院、春坊的官员主考。

在本部及本府赐宴。

○正统六年,命令考官必须寻求文学造诣深厚、行为端庄的人。不许任用六十岁以上、以及已致仕养病的、代理职务的举人,以及年少刚入仕、学力未到的人。

○景泰元年,命令京内京外乡试的同考试官,五经可用五员,各专一经负责考试。

○景泰三年,命令凡遇科举,布政司、按察司二司会同巡按御史共同推荐保举现任教官中年五十以下三十以上、平日精通文学、持身廉洁谨慎的人,聘请充任考官。

○天顺三年,命令两京乡试易经、诗经、书经三经,各增添考官一员。

○弘治四年,命令各处提学官平日巡视地方时,将教官考核评定等第,以备科举时聘取。若有不称职的,就从当地提学官处,在评定的等第中另外推举,不许徇私。

○弘治七年,命令考官不许听信请托而滥请人选,各自将所推举的一人的职名咨报礼部。

○弘治十七年,命令秉公访求推举考试官,不拘限于何种职任,务必要选得其人。若有不能胜任的,罪责由推荐的官员承担。

○嘉靖六年,命令两京乡试,除主考官照例奏请

由朝廷任命外,礼部仍会同吏部,从两京六科及部属等官员中,访求推举每经一员,随同考试官一起入院,各自总校本房试卷,其余仍用教官。各布政司预先呈报礼部,也一并推举京官或进士,每处二员主考。监临官不许干预内帘的职事。

○又奏准,乡试除主考官上报朝廷会同推举外,其同考官由巡按御史移文别省请调,只须开列所需某经的员数,不许明列姓名,听凭当地巡按御史会同提学官推举后开列送来。

○万历四年议定,两京乡试取到的同考教官,命该府提调官察看其中年老体衰的,以礼请其返回;若有偶然生病及未能到任的,仍查照近年科考的成例,在京由观政进士及听候补缺的甲科官员补充,南京由附近的推官、知县内各自选补。

○万历十三年奏准,各省仍用京官主考。凡遇乡试之年,巡按御史奏请,礼部会同吏部,在朝廷诸臣中访求学问品行兼优的人,上疏列名请旨,每省分派二员,仍酌量路途远近,提前奏请派遣。

凡入场官员。洪武十七年规定:一提调官,在京由应天府官一员担任,在外由布政司官一员担任;监试官,在京由监察御史二员担任,在外由按察司官二员担任;供给官,在京由应天府官一员担任,在外由府官一员担任;收掌试卷官一员;弥封官一员;誊录官一员,书写人员从府州县生员、吏员中选用;对读官四员;受卷

巡绰监门□检怀挟官四员。在内从都督府委官。在外从守御官委官

○一考试官及帘内帘外官、许各将不识字从人一名、不许纵令出入

○一试官入院之后。提调官监试官、封钥内外门户、不许私自出入。如送试卷、或供给物料、提调监试官、眼同开门点检送入、即便封钥。举人作文毕、送受卷官收受、类送弥封官撰字号封记、送誊录所、誊录毕、送对读官、对读毕、送内帘看。提调监试官不得干预

○一□检怀挟官、凡遇每场举人入院、一一□检。除印过试卷及笔墨砚外、不得将片纸隻字。□检得出、即记姓名扶出。仍行本贯、不许再试

○一巡绰官、凡遇举人入院、并须禁约喧鬨。如已入席舍、常川巡绰、不得私相谈论。及觉察帘内外、不得洩露事务

○一受卷所置立文簿、凡遇举人投卷、就於簿上附名交纳、以凭稽数、毋致遗失

○一弥封所、先将试卷密封举人姓名、用印关防。仍置簿编次三合成字号、照样於试卷上附书、毋致漏洩

○一誊录所、务依举人原卷字数语句、誊录相同。於上附书某人誊录无差、毋致脱漏添换

○一对读所、一人对红卷、一人对墨卷、须一字一句用心对同、於后附书某人对读无差、毋致脱漏

○一举人试卷用墨笔。誊录对读受卷皆用红笔。考试官用青笔。其用墨笔处不许用红。用红处不用墨。毋致混同

○成化二年定、一巡绰□检看守官军、止於在营差拨、曾差者不许再差。若他人冒顶正军入场者罪之。提调监试官公同往来巡视、不许私自入号。其巡绰官、止於号门外看察。不许入内与举人交接。违者、听提调监试官举问

○一试场外、照例五城兵马率领火夫弓兵、严加防守、不得违误

○一每场誊录红卷、送入内帘考试。候三场考试已定。方许弔取墨卷於公堂比对字号、毋致疏漏

○一誊录对读等官、取吏部听选官、年四十上下、五品、至七品、有行止者、充之

○一誊录对读所、须真正誊录、明白对读。若誊录字样差失潦草、及对读不出者、罪之

○六年、令监临等官、不许侵夺考官职掌。若场中有弊、照例举问

○十年定、一受卷供给巡绰等官入院、监试官□检铺陈衣箱等物、不许夹带文字朱红墨笔。厨役皂隶人等、审实正身供事、不许久惯之徒、私替出入

○一□检巡绰、取在外都司轮班京操官军、三场调用。把门人等、时加更换。不许军人故带文字、装诬生员、勒取财物

○弘治四年、令各处乡试、帘内事不许帘外干预。考官务以礼待、不许二司并御史欺凌斥辱。文章纯驳、悉听去取、不得帘外巧立五经官以夺其权。如考官不能胜任、而取士弗当、刊文有差、连举主坐罪

凡应试。

译官二员。以上都要选用居官清廉谨慎的人担任。巡绰、监门、搜检怀挟官四员,在京由都督府委派官员,在外由守御官委派官员。

○一,考试官及帘内帘外官,各许带不识字的随从一名,不许放纵他们随意出入。

○一,试官入院之后,提调官、监试官要封锁内外门户,不许私自出入。如需送试卷或供给物料,由提调官、监试官亲自监督开门检查放入,随即重新封锁。举人作文完毕,送交受卷官收受,一并送弥封官编写字号密封,送往誊录所,誊录完毕,送对读官,对读完毕,送入内帘查看。提调官、监试官不得干预。

○一,搜检怀挟官,凡遇每场举人入院,都要一一搜检,除已加印的试卷及笔墨砚台外,不得携带片纸只字。搜检出违禁物品的,即记下姓名,扶出场外,仍通报其原籍,不许再参加考试。

○一,巡绰官,凡遇举人入院,都必须禁止喧哗吵闹。举人已入座号舍后,须经常巡视,不得让举人私下交谈,也不得让人窥探帘内外情况、泄露考试事务。

○一,受卷所要设置文簿,凡遇举人交卷,就在簿上附记姓名交纳,以便核对数目,不致遗失。

○一,弥封所,先将试卷密封举人姓名,加盖印信作为凭证,仍设簿册按三合成字号编次,照样在试卷上附书标注,不致泄露。

○一,誊录所,务必依照举人原卷的字数语句,誊录务求相同,在卷后附书注明某人誊录无误,不致遗漏、添改。

○一,对读所,一人核对朱卷、一人核对墨卷,须逐字逐句用心核对相同,在后面附书注明某人对读无误,不致遗漏。

○一,举人试卷用墨笔书写;誊录、对读、受卷都用红笔;考试官用青笔。用墨笔的地方不许用红笔,用红笔的地方不用墨笔,不致混淆。

○成化二年规定:一,巡绰、搜检、看守的官军,只从本营调拨差遣,曾经差遣过的不许再次差遣;若有他人冒名顶替正军入场的,treat as罪论处。提调官、监试官要共同往来巡视,不许私自进入号舍;巡绰官只在号门外看守观察,不许进入内部与举人接触,违者由提调官、监试官举报审问。

○一,试场外,照例由五城兵马率领火夫、弓兵严加防守,不得有误。

○一,每场誊录好的红卷送入内帘考校,等三场考试都评定完毕,才允许调取墨卷在公堂比对字号,不致疏漏。

○一,誊录、对读等官,从吏部听候选用的官员中选取年四十岁上下、五品至七品、品行端正的人担任。

○一,誊录、对读所必须真正做到誊录、对读明白无误,若誊录字迹有差错潦草、以及对读不认真的,要治罪。

○嘉靖六年,命令监临等官不许侵夺考官的职责。若考场中有弊端,照例举报查问。

○成化十年规定:一,受卷、供给、巡绰等官入院时,监试官要检查其铺盖、衣箱等物品,不许夹带文字、朱笔红笔、墨笔;厨役、皂隶等人,须审实确系本人才能供职,不许惯于此道的人私自替换出入。

○一,搜检、巡绰人员,调用在外都司轮班到京操练的官军,供三场考试使用;把守门户的人员要经常更换,不许军人故意携带文字,栽赃诬陷生员,借机勒索财物。

○弘治四年,命令各处乡试,帘内的事务不许帘外干预。考官务必以礼相待,不许二司及御史欺凌斥辱考官。文章的优劣,一律听凭考官取舍,不得

洪武十七年定、一三年大比、直隶府州县、试於应天府。外府州县、试於各布政司

○一应试。国子学生府州县学生员之学成者、儒士之未仕者、官之未入流而无钱粮等项黏带者、皆由有司保举性资敦厚、文行可称者、各具年甲籍贯三代本经、县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乡试。其学官、及罢閒官吏、倡优之家、隶卒之徒、与居父母之丧者、并不许应试

○永乐三年、令北直隶府州县於顺天府乡试

○洪熙元年、令贵州愿试者、就试湖广

○宣德二年、令贵州就试云南

○正统九年奏准、各处应试生儒人等、从提学官考送。在京各衙门吏典承差人等、听本衙门保勘、礼部严考通经无犯者送试。仍行原籍勘实、不许扶同诈冒

○又令三氏教授司生员、应山东乡试、本处提学考选

○景泰元年、令应试儒士册内、原无名籍儒士、及赘婿义男、并文武官舍军校匠餘、悉不许於外郡入试

○天顺二年、令两京天文生阴阳人、及官生子弟、许就在京乡试

○八年奏准、依亲监生、从提学官考就本处乡试

○成化二十一年、令南京监生人等、从南京都察院考送应天府乡试

○弘治五年奏准、吏部听选监生、给假在家者、许就本处乡试。医士医生在册食粮执役者、方许在京应试。其在部未考岁贡、或在监告就教职监生、及不係在任依亲官生、并天文生阴阳人、例不许习他业者、皆不许入试

○十年、令太医院各官医下子孙弟姪、本院册内有名者、照旧乡试

○正德十年、令两京武学幼官及军职子弟、有志科目者、亦许应试、惟不充贡

○又奏准、两京文职衙门、及各布政司、凡有弟男人等、回籍乡试者、令赴告本州县取结明白、转送提学官考试入场。不许径於仕宦衙门移文起送。其提学官一体遵守、不许阿徇。违者、通查参究

○嘉靖六年奏准、岁贡出身教职、歷任三年、教有成效、提学官考试文学优长者、许就见任地方入试

○十年题准、直隶德州左等卫儒、学听山东提学官管辖、就於山东布政司应试。辽东生儒、听辽东巡按御史考送顺天府应试

○十六年题准、今后顺天府乡试儒士、务要查审辨验籍贯明白。其附籍可疑之人、取有同乡正途出身官印信保结、方许应试

○二十二年议准、在京应试监生、备查在监在歷、果无增减月日、託故迟延、及选期未及先到等项情弊、方许收考。其歷满岁贡援例监生、有志进取者、许赴原籍提学官处、同生儒考选应试

○又题准、湖广清浪镇远五开平溪偏桥等卫军生、改就贵州乡试

凡科场应用物料。洪武十七年定、在京及各布政司撘盖试院房舍、并供用笔墨心红纸札饮食之类、皆於官钱支给、咨报户部

○正统九年、令今后各布政司、如遇乡试毕日、将试院内所用一应物件、照数发去在城府分收贮、令人看守、待下科取用。

译在帘外巧立"五经官"名目来夺取考官的职权。若考官不能胜任而所取士子不当、所刊刻的文章有差错,连同举荐的人一并治罪。

凡应试。洪武十七年规定:一,三年一次的大比,直隶府州县在应天府应试,外地府州县在各布政司应试。

○一,应试者:国子学生、府州县学生员中学业已成的、儒士中尚未出仕的、官员中未入流且无钱粮等项拖累的,都须由有司保举其性情敦厚、文章品行可称道者,各自开列年龄、籍贯、三代及所治本经,由县申报府、府申报布政司,参加乡试。凡学官、以及被罢职闲居的官吏、倡优之家、隶卒之徒,以及正在为父母服丧的人,一律不许应试。

○永乐三年,命令北直隶府州县在顺天府参加乡试。

○洪熙元年,命令贵州愿意应试的人,就到湖广参加考试。

○宣德二年,命令贵州就到云南参加考试。

○正统九年奏准,各处应试的生员儒士等,由提学官考核选送;在京各衙门的吏典、承差等人,听由本衙门保举审核,礼部严格考核通晓经义、无犯法记录者送考,仍须行文原籍核实,不许包庇冒名顶替。

○又命令三氏教授司的生员应山东乡试,由当地提学官考选。

○景泰元年,命令应试儒士的名册内,原本没有名籍的儒士,以及入赘女婿、义子,以及文武官员的子弟、军校、匠户余丁,一律不许在外地郡县入试。

○天顺二年,命令两京的天文生、阴阳人以及官生子弟,许可就在京城参加乡试。

○天顺八年奏准,依亲的监生,由提学官考核后就在本处参加乡试。

○成化二十一年,命令南京监生等人,由南京都察院考核选送参加应天府乡试。

○弘治五年奏准,吏部听候选用的监生,给假在家的,许可就在本处参加乡试;医士、医生中在册领取粮饷、执役当差的,才许可在京城应试;其他在部候考岁贡的人,或在监申请就任教职的监生,以及不属于在任依亲官生的、以及天文生、阴阳人中依例不许改习他业的,都不许入试。

○弘治十年,命令太医院各官医的子孙弟侄,凡本院册内有名的,照旧参加乡试。

○正德十年,命令两京武学的幼官及军职子弟中,有志于科举的,也许可应试,只是不能充当贡生。

○又奏准,两京文职衙门以及各布政司,凡有弟兄子侄等人回原籍参加乡试的,命令他们呈告本州县取具明白的保结,转送提学官考试后入场,不许直接从任职衙门移文起送。提学官也应一律遵守,不许徇私偏袒,违者一并查究。

○嘉靖六年奏准,以岁贡出身的教职人员,任职三年、教学有成效的,经提学官考核文学优长的,许可就在现任地方入试。

○嘉靖十年题准,直隶德州左等卫的儒学,听由山东提学官管辖,就到山东布政司应试;辽东的生员儒士,听由辽东巡按御史考核选送到顺天府应试。

○嘉靖十六年题准,今后顺天府乡试的儒士,务必要查审辨明籍贯清楚。其中附籍可疑的人,须取得同乡正途出身官员的印信保结,才许可应试。

○嘉靖二十二年议定,在京应试的监生,须查明其在监肄业或历事的经历,果真没有增减月日、借故拖延,以及选期未到而提前到任等弊情的,才许可收考。其历事期满的岁贡援例监生中有志向上进取的,许可到原籍提学官处,与生员儒士一同考选应试。

○又题准,湖广清浪、镇远、五开、平溪、偏桥等卫的军生,改就贵州参加乡试。

凡科场应用的物料。洪武十七年规定,京城及各布政司搭盖试院房舍,以

中间若有损坏者、修整完备送用。免致再科扰民

○弘治七年奏准、云南贵州乡试进呈录、称云贵乡试录。贵州量助钱粮、以备云南供给

会试

凡会试额数。洪武三年、

詔礼部会试额取举人百名

○洪熙元年奏准、会试取士、临期请

旨不过百名。南卷取十之六。北卷取十之四。后復以百名為率、南北各退五卷為中卷 【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广东、应天、直隶松江、苏州、常州、镇江、徽州、寧国、池州、太平、淮安、扬州十六省府、广德一州、為南卷。山东、山西、河南、陜西、顺天、直隶保定、真定、河间、顺德、大名、永平、广平十二省府、延庆、保安二州、辽东、大寧、万全三都司、為北卷。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庐州、凤阳、安庆七省府、徐、滁、和三州、為中卷】

○正统五年奏准、增额為百五十人

○十三年以后、仍不拘额数

○景泰元年、令会试文字合格者、通具中数、临期奏请定夺

○成化二十二年奏准、南北卷復各退二卷為中卷

○弘治三年奏准、南北卷仍照旧例、止各退五名為中卷 【会试中式无定额。大约国初以百名為率。间有增损、多者、如洪武十八年永乐三年俱四百七十二名、永乐十三年三百五十名。少者、如洪武二十四年三十一名。三十年五十二名。成化而后、以三百名為率。多者、如正德九年嘉靖二年三十二年四十四年隆庆二年五年俱四百名。少者、如成化五年八年俱二百五十名。各科三百名之外、或增二十名、或五十名。俱临时 钦定】

凡考试官。洪武十八年、令会试主考官二员、并同考官三员、临期具奏、于翰林院官请用。其餘同考官五员、于在外学官请用

○又令考试官员、俱用表里礼靖

○永乐七年、令会试考官

赐宴於礼部

○正统四年奏准、会试考官、翰林春坊专其事。京官由科第有学行者、兼取以充。教官不许

○天顺元年、令考官不拘员数、务在得人

○成化十七年、令会试同考官、书诗经各增一员、共十四员

○正德六年、令增会试用同考官共十七员。翰林官十一员、科部各三员。内分易经四房、书经四房、诗经五房、春秋二房、礼记二房、

凡入场官员。景泰元年、令会试受卷弥封誊录对读等官、於吏部听选官取用

○成化二年、令礼部官一员、提督供给

○弘治七年奏准、受卷、弥封誊录对读官增十六员、誊录等生员、照例除在京并通州学外、於顺天府所属并邻近学、选拨已冠能书生员七百名

○嘉靖三十二年、令礼部尚书止是领题进呈。有子入试者、不必迴避。侍郎该充知贡举官入场。有子应试者、许迴避。查照弘治十五年例、

命吏部侍郎一员、充知贡举官、入院供事

凡应试。

译及供应使用的笔墨、朱红、纸张、饮食之类,都由官府钱款支给,报知户部。

○正统九年,命令今后各布政司,遇到乡试结束之日,将试院内所用的一切物件,按数目发交城内的府分收贮,派人看守,等下科取用;期间若有损坏的,修整完好后再交送使用,以免再度科考时扰累百姓。

○弘治七年奏准,云南、贵州乡试进呈的录册,称为"云贵乡试录"。贵州酌量资助钱粮,以备云南的供给。

会试

凡会试额数。洪武三年,

下诏礼部会试,额定录取举人一百名。

○洪熙元年奏准,会试取士,临期请

旨,不超过一百名,南卷取十分之六,北卷取十分之四。后来又恢复以一百名为标准,南北卷各退让五卷作为中卷。 【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广东、应天、直隶松江、苏州、常州、镇江、徽州、宁国、池州、太平、淮安、扬州十六省府,广德一州,为南卷。山东、山西、河南、陕西、顺天、直隶保定、真定、河间、顺德、大名、永平、广平十二省府,延庆、保安二州,辽东、大宁、万全三都司,为北卷。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庐州、凤阳、安庆七省府,徐、滁、和三州,为中卷】

○正统五年奏准,增加名额为一百五十人。

○正统十三年以后,仍不拘限于定额。

○景泰元年,命令会试文字合格的,一并列出中式人数,临期奏请裁定。

○成化二十二年奏准,南北卷恢复各退让二卷作为中卷。

○弘治三年奏准,南北卷仍照旧例,只各退让五名作为中卷。 【会试中式没有固定名额,大约国初以百名为标准,其间有所增减。多的,如洪武十八年、永乐三年都是四百七十二名,永乐十三年三百五十名;少的,如洪武二十四年三十一名,三十年五十二名。成化以后,以三百名为标准。多的,如正德九年、嘉靖二年、三十二年、四十四年、隆庆二年、五年都是四百名;少的,如成化五年、八年都是二百五十名。各科在三百名之外,或增二十名,或增五十名,都是临时由皇帝钦定】

凡考试官。洪武十八年,命令会试主考官二员,以及同考官三员,临期开列奏请,从翰林院官员中请用;其余同考官五员,从在外的学官中请用。

○又命令考试官员,都用礼帛聘请。

○永乐七年,命令会试考官

在礼部赐宴。

○正统四年奏准,会试考官,专由翰林院、春坊官员担任其事;京官中由科第出身、有学问品行的,兼取充任;教官不许充任。

○天顺元年,命令考官不拘定员数,务求得其人。

○成化十七年,命令会试同考官,书经、诗经各增加一员,共十四员。

○正德六年,命令增加会试同考官共十七员:翰林官十一员,科部官各三员,内分易经四房、书经四房、诗经五房、春秋二房、礼记二房。

凡入场官员。景泰元年,命令会试受卷、弥封、誊录、对读等官,从吏部听候选用的官员中取用。

○成化二年,命令礼部官一员提督供给事务。

○弘治七年奏准,受卷、弥封、誊录、对读官增加十六员,誊录等生员,照例除在京及通州学之外,从顺天府所属及邻近学校中,选拔已成年、能书写的生员七百名。

○嘉靖三十二年,命令礼部尚书只负责领题进呈,若有儿子应试的,不必回避;侍郎应充任知贡举官入场,若有儿子应试的,许可回避。查照弘治十五年的成例,

命吏部侍郎一员充任

洪武十八年、令会试下第举人、愿回读书、以俟后举者、听

○三十年、令再试寄监下第举人中式者、次其等第、除教授教諭训导。不中者為州吏目

○永乐七年、令下第举人、再试送国子监进学。其优等者、仍赐冠带、或加俸级。后令发回原学进业

○天顺八年、令教官由举人署职、任满该陞、年四十以下、愿会试者、听

○成化二十三年奏准、举人授教官六年有功蹟者、许会试

○弘治十二年、令署职教官、照成化二十三年例、两科准算六年愿会试者、听。其任满该陞、如遇会试将近、不拘年岁、亦许会试。若给假、或捏病、久不入选、窥伺会试者、不准

○十七年、令教官由举人九年考满、不拘署职实授、及功蹟有无、愿入试者、听

○嘉靖十年题准、会试除新科举人、齎执公据外。凡依亲等项復班举人、有不由本布政司倒文到部者、照例送问。各该承行官吏查参。其止齎原给文引者、不拘日期远近、一切不准入试

○万历三年题准、两京各省举人、有未经入监、及监事未毕告回原籍者、俱限三箇月、起送到部、发监肄业。其原入南监者、仍赴该监依期起文会试。若未经入监、虽有原籍起送公文、不准入场。以后每科会试毕日、凡举人下第、及中副榜、不愿就教者、查照前例、尽数分送两监肄业。并不许假借告病依亲等项名色、告给引回籍

○五年题准、各房阅卷、凡士子文字合式者、除正卷外、悉将备卷每房少或五七卷、多则十餘卷、批详次序、间列数目、一併查对姓名籍贯、付礼部提调司官、以次填入副榜、不必拘定额数

凡科场应用物入。弘治七年、令各布政司并应天府、量将本处科举供给餘银送部、以备会试供给。云南两广免送

○嘉靖十七年题准、试院应用物件、并板木纸札、及登科录纸札等项银一千九百五十两。供给银五百两。筵宴银三百两。俱各省科举用剩银解用。内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四川、各二百七十两。河南、山东、山西、陜西、广东、应天府、各二百两。云南、广西、各一百两。其刊字刷印等匠工食、俱北直隶各府解用。内真定府二十八两。保定府二十五两二钱。大名、永平二府、各二十二两四钱。顺德、广平二府、各一十九两六钱。河间府、一十四两

殿试

凡殿试。洪武三年定、殿试时务策一道。惟务直述、限一千字以上。其出身、第一甲第一名、从六品。第二第三名、正七品、赐进士及第。第二甲、正七品、赐进士出身。第三甲、正八品、赐同进士出身

○四年、定恩荣次第。二月十九日、

御奉天殿策试贡士。二十日、

午门外唱名、张掛黄榜。

奉天殿钦听宣

諭、同除授职名。

译知贡举官,入院负责事务。

凡应试。洪武十八年,命令会试落第的举人,愿意回去读书、等候下一科考试的,听从其便。

○洪武三十年,命令再次考试寄住国子监的落第举人,其中考中的,按名次分别授予教授、教谕、训导之职;未考中的,任为州吏目。

○永乐七年,命令落第举人,再考后送国子监进修学业,其中优等的,仍赐给冠带,或加俸级;后来又命令发回原学继续学业。

○天顺八年,命令由举人署理职务的教官,任期满该升迁、年四十以下、愿意参加会试的,听从其便。

○成化二十三年奏准,由举人授任教官满六年、有功绩的,许可参加会试。

○弘治十二年,命令署职教官,照成化二十三年的成例,两科合算满六年、愿意参加会试的,听从其便;其任期满该升迁、若遇会试将近的,不拘年岁也许可参加会试;若是请假或假称生病,久不应选、伺机等待会试的,不予准许。

○弘治十七年,命令由举人出身任满九年考满的教官,不拘是否署职或实授,以及有无功绩,愿意参加考试的,听从其便。

○嘉靖十年题准,会试除新科举人携带公据外,凡是依亲等项复班的举人,若有不是从本布政司行文到部的,照例送交查问,各该承办官吏一并查参;其只携带原发文引的,不拘日期远近,一概不准入试。

○万历三年题准,两京各省举人中,有未曾入监、以及在监肄业未完而告假回原籍的,都限三个月内起送到部,发交国子监肄业;其原来入南京国子监的,仍到该监依期起文参加会试。若未曾入监、即便有原籍起送的公文,也不准入场。以后每科会试结束之日,凡举人落第以及考中副榜、不愿就任教职的,查照前例,全部分送两京国子监肄业;也不许借故告病、依亲等名目,请求给引回籍。

○万历五年题准,各房阅卷,凡士子文章合乎标准的,除正卷外,其余备卷每房少则五七卷、多则十几卷,都要批注详列次序,间列名次数目,一并核对姓名籍贯,交付礼部提调司官,依次填入副榜,不必拘泥于固定名额。

凡科场应用的物品。弘治七年,命令各布政司及应天府,酌量将本处科举供给剩余的银两送交礼部,以备会试供给之用;云南、两广免于解送。

○嘉靖十七年题准,试院应用的物件,以及板木、纸张,及登科录纸张等项银一千九百五十两,供给银五百两,筵宴银三百两,都由各省科举用剩的银两解送使用。其中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四川各二百七十两;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广东、应天府各二百两;云南、广西各一百两。其中刻字、刷印等工匠的工食费用,都由北直隶各府解送使用:内真定府二十八两,保定府二十五两二钱,大名、永平二府各二十二两四钱,顺德、广平二府各十九两六钱,河间府十四两。

殿试

凡殿试。洪武三年规定,殿试考时务策一道,务求直接叙述,字数限一千字以上。其出身:第一甲第一名,授从六品;第二、第三名,正七品,赐进士及第;第二甲,正七品,赐进士出身;第三甲,正八品,赐同进士出身。

○洪武四年,制定恩荣的次第:二月十九日,

皇帝亲临奉天殿策试贡士;二十日,在午门外唱名,张挂黄榜,

在奉天殿恭听宣读

谕旨,同时授予官职名称;在

奉天门谢

恩;二十二

于

奉天门谢

恩。二十二日、赐宴于中书省。二十三日、国子学謁先圣、行释菜礼

○永乐二年定、前期、礼部奏请读卷并执事等官、其读卷、以内阁官、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正官、詹事府、翰林院堂上官。提调、以礼部尚书、侍郎。监试、以监察御史二员。受卷、弥封、掌卷、俱以翰林院、春坊、司经局、光禄寺、鸿臚寺、尚宝司、六科、及

制敕房官。巡绰、以锦衣等卫官。印卷、以礼部仪制司官。供给、以光禄寺、礼部精膳司官。至日、

上御奉天殿。亲赐策问。 【仪见策士】 诸举人对策毕、诣

东角门纳卷、出。受卷官以试卷送弥封官、弥封讫。送掌卷官、转送

东阁读卷官处、详定高下。明日读卷官、俱诣

文华殿读卷。

御笔亲定三名次第。

赐读卷官宴。 【仪见策士】 宴毕、仍

赐钞。退于

东阁拆第二甲三甲试卷。逐旋封送

内阁、填写黄榜。明日读卷官、俱诣

华盖殿。内阁官拆

上所定三卷、填榜讫。

上御奉天殿传

制、毕。 【仪见策士】 张掛黄榜于

长安左门外。顺天府官、用伞盖仪从、送状元归第。明日

赐状元及进士宴于礼部。

命大臣一员待宴。读卷执事等官皆预。进士并各官皆簪花一枝。 【花剪綵為之。其上有铜牌、鈒恩荣宴三字。惟状元所簪花、枝叶皆银、饰以翠羽、其牌用银抹金】 教坊司承应。宴毕。状元及进士赴鸿臚寺习仪。又明日、

赐状元冠带朝服一袭。诸进士宝钞、人五锭。后三日、状元率诸进士上表谢

恩 【仪见策士】 明日、状元率诸进士诣国子监、謁

先师庙、行释菜礼。礼毕、易冠服。礼部奏请

命工部于国子监立石题名

○弘治六年奏准、读卷并放榜等项、递移次一日

○嘉靖五年奏准、受卷弥封官、不许检看文字、及与掌卷官往来。各卷糊名毕、用关防鈐盖送掌卷官处、转送读卷官。内除

内阁首一人总看各卷、不必分授。其餘读卷官、各将所看文字第為三等。先将上等一卷、送

内阁公同定拟一甲三名。餘卷从

内阁至翰林院、各填一卷。周而復始

大明会典卷之七十八

学校

儒学

国初、两京及中都、俱设国子监。天下府州县、俱设儒学。其后裁中都国子监。而各都司卫所、亦有设学者。今具列在外儒学事例於后。而两京国子监事例、则各载于本衙门云

选补生员

洪武初、令在京府学生员六十人、在外府学四十人、州学三十人、县学二十人、日给廩膳听於民间选补。仍免其家差徭二丁

○二十年、令增广生员、不均额数

○二十五年奏准、起取富民原係生员者、送应天府学读书

○永乐三年、令起取人匠内有生员、照例送应天府学

○宣德三年定、增广生员、在京府学六十人。

译日,在中书省赐宴;二十三日,到国子学拜谒先圣,行释菜礼。

○永乐二年规定,事前,礼部奏请读卷官及执事等官:读卷官由内阁官、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的正官,以及詹事府、翰林院堂上官担任;提调官由礼部尚书、侍郎担任;监试官由监察御史二员担任;受卷、弥封、掌卷等官都由翰林院、春坊、司经局、光禄寺、鸿胪寺、尚宝司、六科及

制敕房的官员担任;巡绰由锦衣等卫的官员担任;印卷由礼部仪制司的官员担任;供给由光禄寺、礼部精膳司的官员担任。到当日,

皇帝亲临奉天殿,亲自出题策问。 【仪注见"策士"】 各举人对策完毕,到

东角门交纳试卷后退出。受卷官将试卷送交弥封官,弥封完毕后,送掌卷官,转送

东阁的读卷官处,详加评定高下。第二天,读卷官都到

文华殿读卷,

皇帝亲笔裁定前三名的名次,

赐宴给读卷官。 【仪注见"策士"】 宴毕,仍

赐给钞币,退回

东阁拆开第二甲、第三甲的试卷,随即封送

内阁,填写黄榜。第二天,读卷官都到

华盖殿,内阁官拆开

皇帝所定的三份试卷,填榜完毕,

皇帝亲临奉天殿传

制,礼毕。 【仪注见"策士"】 将黄榜张挂在

长安左门外,由顺天府官员用伞盖仪仗,护送状元回住处。第二天,

在礼部赐宴给状元及众进士,

命大臣一员在宴上作陪,读卷、执事等官都参加,进士及各官都佩戴一枝花。 【花是用彩绢剪成的,上面有铜牌,刻着"恩荣宴"三字。唯独状元所戴的花,枝叶都是银制,饰以翠羽,牌子用银镀金】 由教坊司承办应对表演。宴毕,状元及众进士到鸿胪寺演习礼仪。又过一天,

赐给状元冠带朝服一套,赐给各进士宝钞各五锭。三天后,状元率领众进士上表谢

恩 【仪注见"策士"】。第二天,状元率领众进士到国子监,拜谒

先师庙,行释菜礼,礼毕更换衣冠。礼部奏请

命工部在国子监立石刻碑,题写姓名。

○弘治六年奏准,读卷及放榜等事项,依次顺延一日。

○嘉靖五年奏准,受卷、弥封官不许查看试卷内容,也不许与掌卷官往来。各卷糊名完毕后,加盖关防印记送掌卷官处,转送读卷官。其中除

内阁首辅一人总看各卷、不必分授外,其余读卷官各将所看的文字评为三等,先将上等的一卷送交

内阁共同商定一甲三名,其余试卷从

内阁转到翰林院,各自填注一卷,如此循环往复。

大明会典卷之七十八

学校

儒学

国初,两京及中都都设有国子监,天下府州县都设有儒学,后来裁撤了中都国子监,而各都司卫所也有设学的。现将在外地方儒学的事例列在后面,两京国子监的事例,则分别记载在各自的衙门条目中。

选补生员

洪武初年,命令京城府学生员六十人,外地府学四十人,州学三十人,县学二十人,每日供给廪膳,听从民间选补,仍免除其家中二丁的差徭。

○洪武二十年,命令增加广额生员,不限定名额。

○洪武二十五年奏准,起取原本是生员的富民,送应天府学读书。

○永乐三年,命令起取的工匠中若有生员,照例送应天府学。

○宣德三年规定,增广生员:京城府学六十人,外地府学四十人,州学三十人,县学二十人,照例优免差徭。

○正统元年,命令生员名额有缺时,许可本地官员、军民之家以及社学中品学优秀、无过失犯罪的子弟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