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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大明会典一百五十七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八律例九【刑律一】贼盗谋反大逆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456–1467 段

盗府州县镇城关门钥、皆杖一百、徒三年。盗仓库门锁钥、皆杖一百。并剌字

盗军器

凡盗军器者、计赃、以凡盗论。若盗应禁军器者、与私有罪同。若行军之所、及宿卫军人、相盗入已者、准凡盗论。还充官用者、各减二等

盗园陵树木

凡盗园陵内树木者、皆杖一百、徒三年。若盗他人坟塋内树木者、杖八十。若计赃重於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

一凡凤阳

皇陵、泗州

祖陵、南京

孝陵、

天寿山

列圣陵寝、承天府

显陵、山前山后、各有禁限、若有盗砍树株者、验实真正桩楂、比照盗

大祀神御物斩罪、奏请定夺。為从者、发边卫充军。取土取石、开窑烧造、放火烧山者、俱照前拟断。其

孝陵神烈山铺舍以外、去墻二十里、敢有开山取石、安插坟墓、筑凿臺池者、枷号一箇月、发边卫充军。若於凤阳

皇城内外、耕种牧放、安歇作践者、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落。各该巡守人役、拾柴打草、不在禁限。但有科歛银两馈送、不行用心巡视、及守备留守等官、不行严加约束、以致下人恣肆作弊者、各从重究治。

天寿山仍照旧例、锦衣卫轮差的当官校、往来巡视。若差去官校、卖放作弊、及託此妄拏平人骗害者、一体治罪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

凡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併赃论罪。 【併赃、谓如十人节次共盗官钱四十贯。虽各分四贯入已、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四十贯、罪皆斩。若十人共盗五贯、皆杖一百之类】并於右小臂膊上、剌盗官 【钱粮物】 三字 【每字各方一寸五分、每画各阔一分五釐、上不过肘、下不过腕、餘条准此】

一贯以下、杖八十

一贯之上、至二贯五百文、杖九十

五贯、杖一百

七贯五百文、杖六十、徒一年

一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一十二贯五百文、杖八十、徒二年

一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一十七贯五百文、杖一百、徒三年

二十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二十二贯五百文、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二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四十贯、斩

一凡仓库钱粮、若宣府、大同、甘肃、寧夏、榆林、辽东、四川、建昌、松潘、广西、贵州、并各沿边沿海去处、有监守盗粮四十石、草八百束、银二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二十两以上、常人盗粮八十石、草一千六百束、银四十两、钱帛等物、值

译并论处,比照窃盗三犯律处以绞刑,奏请皇帝裁定。

盗窃城门钥匙

凡盗窃京城城门钥匙的,都杖一百、流放三千里。盗窃府州县镇城门、关门钥匙的,都杖一百、徒三年。盗窃仓库门锁钥匙的,都杖一百,一并刺字。

盗窃军器

凡盗窃军器的,按所值折算,以一般盗窃罪论处。若盗窃应予禁止的军器的,与私藏军器同罪。若在行军之处,以及宿卫军人相互盗窃后入己的,以一般盗窃罪论处;若归还充作官用的,各减二等。

盗窃陵园树木

凡盗窃皇家陵园内树木的,都杖一百、徒三年。若盗窃他人坟茔内树木的,杖八十。若计算赃物价值重于本罪的,各在盗窃罪基础上加一等。

一、凡凤阳皇陵、泗州祖陵、南京孝陵、天寿山列位皇帝陵寝、承天府显陵,山前山后各有禁止界限,若有盗砍树木的,经查验确属真正桩楂(树木标记)的,比照盗窃大祀神御物斩罪,奏请皇帝定夺;从犯发配边远卫所充军。取土取石、开设窑场烧制、放火烧山的,都照前述例判处。其孝陵神烈山铺舍以外,离围墙二十里内,若有胆敢开山取石、安葬坟墓、修筑池台的,枷号一个月,发配边远卫所充军。若在凤阳皇城内外耕种放牧、居住践踏的,治罪,枷号一个月发落。各该巡守的差役,拾柴打草的不在禁止之限。但若有以科敛银两馈送的、不用心巡视的,以及守备、留守等官不严加约束、以致下属恣意作弊的,各从重究治。天寿山仍照旧例,由锦衣卫轮流差遣得力官校往来巡视;若差遣的官校有卖放作弊、以及借此妄自拘拿平民骗财害人的,一并治罪。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

凡监临主守之官,自盗仓库钱粮等物的,不分首犯从犯,合并赃物论罪【所谓合并赃物,是指如十人接连共同盗窃官府钱财四十贯,虽各自分得四贯入己,也要合算作一处,则这十人各得四十贯,罪都应处斩;若十人共盗五贯,都杖一百之类】。并在右小臂上刺"盗官【钱粮物】"三字【每字各占一寸五分见方,每笔画各宽一分五釐,上不超过肘部,下不超过腕部,其余各条同此】。

一贯以下的,杖八十;

一贯以上至二贯五百文的,杖九十;

五贯的,杖一百;

七贯五百文的,杖六十、徒一年;

一十贯的,杖七十、徒一年半;

一十二贯五百文的,杖八十、徒二年;

一十五贯的,杖九十、徒二年半;

一十七贯五百文的,杖一百、徒三年;

二十贯的,杖一百、流二千里;

二十二贯五百文的,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二十五贯的,杖一百、流三千里;

四十贯的,处斩。

一、凡仓库钱粮,若是宣府、大同、甘肃、寧夏、榆林、辽东、四川、建昌、松潘、广西、贵州,以及各沿边沿海地区,有监守自盗粮食四十石、草料八百束、银二十两、钱帛等物价值白银二十两以上,常人盗窃粮食八十石、草料一千六百束、银四十两、钱帛等物价值……

银四十两以上、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两□各衙门、及漕运、并京通临淮徐德六仓、有监守盗粮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银三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三十两以上、常人盗粮一百二十石、草二千四百束、银六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六十两以上、亦照前拟充军。其餘腹里、但係抚按等官查盘去处、有监守盗粮一百石、草二千束、银五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五十两以上、常人盗粮二百石、草四千束、银一百两、钱帛等物值银一百两以上、亦照前拟充军。以上人犯、俱依律併赃论罪。仍各计入已之赃数满、方照前拟断。不及数者、照常发落。若正犯逃故者、於同爨家属名下追陪、不许滥及各居亲属。其各处徵收在官、应该起解钱粮、有侵盗者、俱照腹里例拟断

译白银四十两以上的,一律判处发配边境卫所永远充军。两□各衙门、以及漕运衙门、并京通临淮徐德六仓,凡有监守自盗粮食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银三十两、钱帛等物折银三十两以上的,普通人盗窃粮食一百二十石、草二千四百束、银六十两、钱帛等物折银六十两以上的,也照前述规定判处充军。其余内地各处,只要是巡抚、巡按等官员负责查核盘验的地方,凡有监守自盗粮食一百石、草二千束、银五十两、钱帛等物折银五十两以上的,普通人盗窃粮食二百石、草四千束、银一百两、钱帛等物折银一百两以上的,也照前述规定判处充军。以上犯人,都依照法律合并赃物数目定罪。仍须各自计算入己的赃物数目是否满足规定,才能照前述规定判决。数目不足的,照通常情形发落处理。如果正犯逃亡或死亡的,从同灶共爨的家属名下追缴赔偿,不得滥及各自分居的亲属。至于各处征收在官、应当起解的钱粮,如有侵吞盗窃的,一律照内地的成例判决。

一凡沿边沿海钱粮、有侵盗银二百两、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钱帛等物、值银二百两以上、漕运钱粮、有侵盗银三百两、粮六百石以上、俱照本律、仍作真犯死罪。係监守盗者、斩。係常人盗者、绞。奏请定夺

常人盗仓库钱粮

凡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得财、杖六十、免刺。但得财者、不分首从、併赃论罪。 【併赃、谓如十人节次共盗官钱八十贯。虽各分八贯入已、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八十贯、罪皆绞。若十人共盗一十贯、皆杖九十之类】 并於右小臂膊上、剌盗官 【钱粮物】 三字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

一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贯、绞

强盗

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

○若以药迷人图财者、罪同

○若窃盗临时有拒捕、及杀伤人者、皆斩。因盗而姦者、罪亦如之。共盗之人、不曾助力、不知拒捕杀伤人、及姦情者、止依窃盗论

○其窃盗事主知觉、弃财逃走、事主追逐、因而拒捕者、自依罪人拒捕律科罪

一强盗杀人、放火烧人房屋、姦污人妻女、打劫牢狱仓库、及干係城池衙门、并积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财、俱照得财律斩。随即奏请审决梟示。若止伤人而未得财、比照抢夺伤人律科断

一响马强盗、执有弓矢军器、白日邀劫道路、赃证明白、俱不分人数多寡、曾否伤人、依律处决、於行劫去处、梟首示眾

劫囚

凡劫囚者、皆斩。 【但劫即坐、不须得囚】 若私窃放囚人逃走者、与囚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虽有服亲属与常人同】 窃而未得囚者、减二等、因而伤人者、绞。杀人者、斩。為从各减一等

○若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眾中途打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伤人者、绞。杀人及聚至十人、為首者、斩。下手致命者、绞。為从、各减一等。其率领家人、随从打夺者、止坐尊长。若家人亦曾伤人者、仍以凡人首从论

一凡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并捕获罪人、但聚眾至十人以上、中途打夺、為从者如係亲属、并同居家人、照常发落。若係异姓、同恶相济、及槌师打手、俱发边卫充军

白昼抢夺

凡白昼抢夺人财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计赃重者、加窃盗罪二等。伤人者、斩。為从各减一等、并於右小臂膊上、剌抢夺二字

○若因失火、及行船遭风著浅、而乘时抢夺人财物、及拆毁船隻者、罪亦如之

○其本与人斗殴、或勾捕罪人、因而窃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

译一、凡是沿边、沿海地区的钱粮,凡侵吞盗取白银二百两、粮食四百石、草料八千束、钱帛等物折银二百两以上,以及漕运钱粮侵吞盗取白银三百两、粮食六百石以上的,都按本律处理,仍作为真犯死罪。属于监守自盗的,处斩。属于常人盗窃的,处绞。奏请皇帝裁定。

常人盗窃仓库钱粮

凡常人盗窃仓库钱粮等物,未得财的,杖六十,免刺字。凡已得财的,不分首犯从犯,将赃物合并计算论罪。(合并计赃:比如十人先后共同盗窃官钱八十贯,虽各自分得八贯归己,但通算作一处,这十人各按八十贯定罪,罪皆处绞。若十人共盗十贯,都杖九十等类推。)并在右小臂上刺"盗官"(钱粮物)三字。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以上至五贯,杖八十

十贯,杖九十

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贯,处绞

强盗

凡强盗已经动手抢劫而未得财的,都杖一百、流三千里。凡已得财的,不分首犯从犯,都处斩。

○若用药迷人图谋财物的,罪同上。

○若窃盗行窃时抗拒抓捕、以及杀伤人的,都处斩。因盗窃而奸淫的,罪也相同。共同行盗之人,没有出力帮助、也不知情有抗拒抓捕、杀伤人或奸淫情事的,只按窃盗论罪。

○若窃盗事被失主发觉,盗贼弃财逃跑,失主追赶,因而抗拒抓捕的,自当依罪人拒捕律定罪。

一、强盗杀人、放火烧毁房屋、奸污人妻女、抢劫牢狱仓库、以及涉及城池衙门的,以及聚众达一百人以上的,不论是否得财,都照得财律处斩。随即奏请审决枭首示众。若只是伤人而未得财的,比照抢夺伤人律论处。

一、响马强盗,手持弓箭军器,白日在道路上拦路抢劫,赃证明白的,不论人数多少、是否伤人,一律依律处决,在抢劫地点枭首示众。

劫囚

凡劫囚的,都处斩。(只要动手劫囚就定罪,不须真的救出囚犯。)若私自偷偷放走囚犯逃走的,与囚犯同罪,若囚犯本应处死,减一等(即使是有服亲属,也与常人同罪),偷放但未能使囚犯逃脱的,减二等,因而伤人的,处绞,杀人的,处斩。从犯各减一等。

○若官府差人追缴钱粮、传唤办理公事、以及捕获罪犯,有人聚众在半路抢夺的,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伤人的,处绞。杀人及聚众达十人以上、为首者,处斩,动手致人死命者,处绞。从犯各减一等。若是率领家人随从抢夺的,只惩处为首的尊长。若家人也曾伤人的,仍按凡人首从论罪。

一、凡官府差人追缴钱粮、传唤办理公事、以及捕获罪犯,若聚众达十人以上,中途抢夺,从犯若是亲属并同居家人的,照常处理。若是异姓之人同恶相济,以及打手帮凶的,都发配边卫充军。

白昼抢夺

凡白昼抢夺他人财物的,杖一百、徒三年。计算赃物数额重于窃盗罪的,加窃盗罪二等。伤人的,处斩,从犯各减一等,并在右小臂上刺"抢夺"二字。

○若因失火、或行船遇风搁浅,趁机抢夺他人财物、以及拆毁船只的,罪也相同。

○若本与人斗殴,或勾结捕捉罪犯,因而窃取财物的,计算赃物,按窃盗论罪;因而强行夺走的,

因而夺去者、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剌。若有杀伤者、各从故斗论

一凡号称喇唬等项名色、白昼在街撒泼、口称

圣号、及总甲、快手、应捕人等、指以巡捕勾摄為由、各殴打平人、抢夺财物者、除真犯死罪外、犯该徒罪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虽係初犯、若节次抢夺、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俱发原抢夺地方、枷号一箇月、照前发遣。若里老邻佑、知而不举、所在官司、纵容不问、各治以罪

窃盗

凡窃盗已行而不得财、笞五十、免剌。但得财者、以一主為重、併赃论罪。為从者、各减一等。 【以一主為重。谓如盗得二家财物、从一家赃多者科罪、併赃论。谓如十人共盗得一家财物、计赃四十贯。虽各分得四贯、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四十贯之罪。造意者為首、该杖一百。餘人為从、各减一等、止仗九十之类。餘条准此】 初犯、并於右小臂膊上、剌窃盗二字。再犯、剌左小臂膊。三犯者、绞。以曾经剌字為坐

○掏摸者罪同

○若军人為盗、虽免剌字、三犯一体处绞

一贯以下、杖六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

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杖九十

四十贯、杖一百

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正统八年、七月十一日、节该钦奉

英宗皇帝圣旨、今后窃盗、初犯剌右臂的、革后再犯、剌左臂、若两臂俱剌、赦后又犯的、淮三犯论。还将所犯赦前赦后、明白开奏定夺、钦此

盗马牛畜產

凡盗马牛驴骡猪羊鸡犬鹅鸭者、并计赃、以窃盗论。若盗官畜產者、以常人盗官物论

○若盗马牛而杀者、杖一百、徒三年。驴骡、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计赃重於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

一凡盗

御马者、问罪、枷号三箇月、发边卫充军若将自已及他人骑操官马盗卖者、枷号一箇月发落。盗至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数、俱免枷号、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卫所、各充军。五匹以上、属军卫者、发极边、属有司者、发边卫、各永远充军。若养马人户、盗卖官马、至三匹以上、亦问发附近充军

一凡冒领太僕寺官马至三匹者、问罪、於本寺门首枷号一箇月、发边卫充军

盗田野榖麦

凡盗田野榖麦菜果、及无人看守器物者、并计赃、准窃盗论。免剌

○若山野柴草木石之类、他人已用工力、斫伐积聚、而擅取者、罪亦如之

一凡盗掘金银铜锡水银等项矿砂、每金砂一斤、折钞二十贯、银砂一斤、折钞四贯、铜锡水银等砂一斤、折钞一贯、俱比照盗无人看守物、准窃盗论。

译加二等,罪最高不过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刺字。若有杀伤人的,各按故意斗殴论罪。

一、凡号称喇唬等名目之人,白昼在街上撒泼,口称圣号,以及总甲、快手、应捕人等,借巡捕传唤为名,殴打平民、抢夺财物的,除真犯死罪外,凡犯该徒罪以上的,不论人数多少,若是初犯一次,属军卫的,发配边卫充军;属有司的,发配口外为民。虽是初犯,若多次抢夺、以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罪的,都发配原抢夺地方,枷号一个月,再照前发遣。若里长邻居知情不举报的,所在官府纵容不问的,各按罪治罪。

窃盗

凡窃盗已动手行窃而未得财的,笞五十,免刺字。凡已得财的,以某一失主为主(择所盗财物最重的一家)合并计赃论罪,从犯各减一等。(以一主为重:比如盗得两家财物,就以其中赃物较多的一家科罪;合并计赃:比如十人共同盗得一家财物,计赃四十贯,虽各自分得四贯,但通算作一处,这十人各按四十贯之罪论处,主谋者为首,该杖一百,其余人为从犯,各减一等,只杖九十等类推。其余条款照此。)初犯的,在右小臂上刺"窃盗"二字,再犯的,刺左小臂,三犯的,处绞,以曾经刺字为准认定次数。

○掏摸的罪同。

○若军人做贼的,虽免刺字,三犯的一律处绞。

一贯以下,杖六十

一贯以上至十贯,杖七十

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杖九十

四十贯,杖一百

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贯,罪最高不过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正统八年七月十一日,钦奉英宗皇帝圣旨:今后窃盗初犯刺右臂的,若革除后再犯,刺左臂;若两臂都已刺字,赦免后又犯的,按三犯论处。还要将所犯之事分明赦免前、赦免后开列上奏,请旨裁定,钦此。

盗马牛畜产

凡盗窃马、牛、驴、骡、猪、羊、鸡、犬、鹅、鸭的,都计算赃物,按窃盗论。若盗窃官府畜产的,按常人盗官物论。

○若盗马牛后将其杀死的,杖一百、徒三年;盗驴骡杀死的,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计赃重于本罪的,各加盗罪一等。

一、凡盗窃御马的,问罪,枷号三个月,发配边卫充军。若将自己或他人骑用当差的官马盗卖的,枷号一个月发落;盗窃达三匹以上、以及再犯的,不论匹数,都免枷号,属军卫的发配边卫,属有司的发配附近卫所,各充军;达五匹以上的,属军卫的发配极边,属有司的发配边卫,各永远充军。若养马人户盗卖官马达三匹以上的,也问罪发配附近充军。

一、凡冒领太仆寺官马达三匹的,问罪,在本寺门首枷号一个月,发配边卫充军。

盗田野谷麦

凡盗窃田野谷麦菜果、以及无人看守的器物的,都计算赃物,按窃盗论,免刺字。

○若山野柴草木石之类,他人已经花费人力砍伐、堆积聚集,而擅自取走的,罪也相同。

一、凡盗掘金银铜锡水银等矿砂的,每金砂一斤折钞二十贯,银砂一斤折钞四贯,铜锡水银等砂一斤折钞一贯,都比照盗窃无人看守之物,按窃盗论。若在山洞中被捉获的,分为三等:持械抗拒抓捕的为一等,不论人数矿数多少、以及初犯再犯、不分首从,都发配边远充军;若杀伤人的,

若在山洞捉获者、分為三等。持仗拒获者為一等、不论人数矿数多寡、及初犯再犯、不分首从、俱发边远充军。若杀伤人、為首者、比照窃盗拒捕杀伤人律、斩。其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為二等、不论矿数多寡、及初犯再犯、為首者、发边远充军。為从者、枷号三箇月、照罪发落。若不曾拒捕、又人数不及三十名者為三等、為首者、初犯枷号三箇月、照罪发落。再犯亦发边远充军。為从者、止照罪发落。凡非山洞捉获、止是私家收藏、道路背(巾夫)者、惟据见获论罪。不许巡捕人员、逼令展转攀指、违者、参究治罪

一成化十年、九月十八日、节该钦奉

宪宗皇帝圣旨、都城外四围、沿河居住军民人等、越入墻垣、偷鱼割草、窃取砖石等项、轻则量情惩治。重则参奏拏问。枷号示眾。若该城徇情、纵容不理、及四邻知而不首的、都治以罪。其守门官军、亦不许於城外河边、栽种蔬菜、牧放头畜、因而引惹外人入内作践、违者、一体治罪。钦此

亲属相盗

凡各居亲属、相盗财物者期亲减凡人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三等。緦麻减二等。无服之亲减一等。并免剌。若行强盗者、尊长犯卑幼、亦各依上减罪。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若有杀伤者各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从重论

○若同居卑幼、将引他人、盗已家财物者、卑幼依私擅用财物论、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他人减凡盗罪一等、免剌。若有杀伤者、自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科罪。他人纵不知情、亦依强盗论。若他人杀伤人者、卑幼纵不知情、亦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从重论

○其同居奴婢、雇工人、盗家长财物、及自相盗者、减凡盗罪一等、免剌

一同居卑幼、将引他人、盗已家财物、如係强劫、比依各居亲属行强盗、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斩罪、奏请定夺

恐吓取财

凡恐吓取人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加一等。免剌

○若期亲以下、自相恐吓者、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尊长犯卑幼、亦依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

一凡将良民诬指為盗、及寄买贼赃、捉拏拷打、吓诈财物、或以起赃為由、沿房□检、抢夺财物、淫辱妇女、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从、俱发边卫永远充军

诈欺官私取财

凡用计诈欺官私、以取财物者、并计赃、准窃盗论。免剌。若期亲以下自相欺诈者、亦依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

○若监临主守、诈取所监守之物者、以监守自盗论。未得者、减二等

○若冒认、及誆赚、局骗、拐带人财物者、亦计赃、准窃盗论、免剌

一凡誆骗听选官吏、及举人监生生员人等财物、指称买官卖缺、及买求中式等项、俱问罪、不分首从、於该衙门门首枷号三箇月、发烟瘴地面充军。

译为首者比照窃盗拒捕杀伤人律处斩。其未曾抗拒抓捕、但聚众达三十人以上的为二等,不论矿数多少、以及初犯再犯,为首者发配边远充军,从犯枷号三个月,照罪发落。若未曾抗拒抓捕,人数又不满三十人的为三等,为首者初犯枷号三个月照罪发落,再犯的也发配边远充军,从犯只照罪发落。凡不是在山洞捉获的,只是私自在家中收藏、路上背运的,只依查获情形定罪。不许巡捕人员逼迫其辗转攀扯诬指他人,违者查究治罪。

一、成化十年九月十八日,钦奉宪宗皇帝圣旨:都城外四周沿河居住的军民人等,越入墙垣,偷鱼割草、窃取砖石等,情节轻的酌情惩治,情节重的参奏拿问,枷号示众。若该城守徇私纵容不予处理、以及四邻知情不举报的,都治罪。守门官军也不许在城外河边栽种蔬菜、放牧牲畜,因而招引外人入内破坏,违者一并治罪,钦此。

亲属相盗

凡是同居的亲属互相盗窃财物的,期亲比照凡人减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三等,缌麻减二等,无服之亲减一等,并免刺字。若是强盗,尊长犯卑幼的,也各依上述等级减罪;卑幼犯尊长的,按凡人论。若有杀伤的,各依杀伤尊长卑幼的本律从重论罪。

○若同居卑幼引领他人盗窃自家财物的,卑幼按私自擅用家财论,加二等,罪最高不过杖一百;他人减凡人盗窃罪一等,免刺字。若有杀伤的,自当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科罪,他人即使不知情,也按强盗论;若他人杀伤人的,卑幼即使不知情,也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从重论罪。

○其同居奴婢、雇工人盗窃家长财物、以及互相偷盗的,减凡人盗窃罪一等,免刺字。

一、同居卑幼引领他人盗窃自家财物的,若是强行抢劫,比照各居亲属行强盗、卑幼犯尊长按凡人论处的规定,判斩罪,奏请裁定。

恐吓取财

凡恐吓取人财物的,计算赃物,按窃盗论,加一等,免刺字。

○若期亲以下互相恐吓的,卑幼犯尊长按凡人论;尊长犯卑幼的,也依亲属相盗律,依次递减科罪。

一、凡将良民诬指为盗贼,以及寄买赃物、拷打逼供,敲诈财物,或以起赃为由,沿房搜检,抢夺财物,奸淫妇女的,除真犯死罪外,其余不分首从,都发配边卫永远充军。

诈欺官私取财

凡用计诈骗官府或私人以取得财物的,都计算赃物,按窃盗论,免刺字。若期亲以下互相欺诈的,也依亲属相盗律,依次递减科罪。

○若监临主守之人诈取所监守之物的,按监守自盗论;未得手的,减二等。

○若冒名认领、以及诓骗、设局骗取、拐带他人财物的,也计算赃物,按窃盗论,免刺字。

一、凡诓骗候选官吏、以及举人监生生员等人的财物,假称能买官卖缺、能买通中式等,都问罪,不分首从,在该衙门门首枷号三个月,发配烟瘴地面充军。其恳求托人办事而被骗的,免其枷号,也照前发遣。

一、凡假冒内外大小官员名头、以及借各衙门打点使用之名,诓骗财物,计赃达徒罪以上的,都不分首从,发配边卫充军,情节严重的仍枷号二个月发遣。

略人略卖人

凡设计谋略诱骗良民、以及掠卖良民为奴婢的,都杖一百、流三千里;掠卖为妻妾子孙的,杖一百、徒三年;

其央浼营干、致被誆骗者、免其枷号、亦照前发遣

一凡指称内外大小官员名头、并各衙门打点使用名色、誆骗财物、计赃、犯该徒罪以上者、俱不分首从、发边卫充军。情重者、仍枷号二箇月发遣

略人略卖人

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伤人者、绞。杀人者、斩。被略之人不坐、给亲完聚

○若假以乞养过房為名、买良家子女转卖者、罪亦如之

○若和同相诱、及相卖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诱之人减一等、未卖者、各减一等。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诱法

○若略卖和诱他人奴婢者、各减略卖和诱良人罪一等

○若略卖子孙為奴婢者、杖八十。弟妹及姪、姪孙、外孙、若已之妾、子孙之妇者、杖八十、徒二年。子孙之妾减二等。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和卖者、减一等。未卖者、又减一等。被卖卑幼不坐、给亲完聚

○其卖妻為婢、及卖大功以下亲為奴婢者、各从凡人和略法

○若窝主、及买者知情、并与犯人同罪。牙保各减一等。并追价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价还主

一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与略卖良人子女、不分已卖未卖、俱问发边卫充军。若略卖至三口以上、及再犯者、用一百斤枷、枷号一箇月、照前发遣。三犯者、不分革前革后、发极边卫分永远充军。其窝主、与买主、并牙保人等、知情者、各依律治罪。妇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无夫男者、止坐本妇、照常发落

一将腹里人口、用强略卖与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处图利、除杀伤人、律该处死外、若未曾杀伤人、比依将人口出境律、绞。為从者文官问革。武官调烟瘴地面卫分带俸差操。军民人等发边卫永远充军。原係边卫者、改发极边卫分

发塚

凡发掘坟塚见棺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槨见尸者、绞。发而未至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 【招魂而葬亦是】 若塚先穿陷、及未殯埋、而盗尸柩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开棺槨见尸者、亦绞。其盗取器物砖石者、计赃、准凡盗论、免剌

○若卑幼发尊长坟塚者、同凡人论。开棺槨见尸者、斩。若弃尸卖坟地者、罪亦如之。买地人牙保知情者、各杖八十、追价入官。地归同宗亲属。不知者不坐。若尊长发卑幼坟塚、开棺槨见尸者、緦麻、杖一百、徒三年。小功以上、各递减一等。发子孙坟塚、开棺槨见尸者、杖八十。其有故而依礼迁葬者、俱不坐

○若残毁他人死尸、及弃尸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谓死尸在家、或在野未殯葬、将尸焚烧支解之类。

译因而伤人的,处绞;杀人的,处斩。被掠之人不予治罪,交还亲属团聚。

○若假借收养过继为名,购买良家子女转卖的,罪也相同。

○若双方合谋互相引诱、以及互相买卖良民为奴婢的,杖一百、徒三年;卖为妻妾子孙的,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诱之人减一等;未卖成的,各减一等。十岁以下的儿童,即使双方情愿,也依照掠诱法处理。

○若掠卖或合谋引诱他人奴婢的,各减掠卖合谋引诱良民罪一等。

○若掠卖自己子孙为奴婢的,杖八十;掠卖弟妹及姪子、姪孙、外孙、或自己的妾、子孙的媳妇的,杖八十、徒二年,子孙的妾减二等;掠卖同堂弟妹、堂姪、以及姪孙的,杖九十、徒二年半;双方合谋出卖的,减一等;未卖成的,再减一等。被卖的卑幼不予治罪,交还亲属团聚。

○其卖妻为婢、以及卖大功以下亲属为奴婢的,各按凡人合谋掠卖法论处。

○若窝藏之人、以及买主知情的,都与犯人同罪;中间人各减一等;并追缴价银入官;不知情的都不治罪,追缴价银归还原主。

一、凡设计谋略诱骗良民、与掠卖良民子女的,不论已卖未卖,都问发配边卫充军。若掠卖达三口以上、以及再犯的,用一百斤重的枷号一个月,再照前发遣;三犯的,不论革职前后,发配极边卫分永远充军。其窝藏者与买主、以及中间人等,知情的,各依律治罪;妇人有犯罪的,追究其丈夫,若不知情、以及无丈夫的,只惩处本妇,照常发落。

一、将内地人口用强力掠卖到境外土官土人、峒寨等地图利的,除杀伤人依律该处死外,若未曾杀伤人的,比照将人口贩卖出境律处绞;从犯文官问罪革职,武官调往烟瘴地面卫分带俸差操,军民人等发配边卫永远充军,原属边卫的改发极边卫分。

发塚

凡盗掘坟墓已见棺椁的,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椁见到尸体的,处绞;已开挖但未到棺椁的,杖一百、徒三年(招魂而葬的墓也算在内)。若坟墓原先已经塌陷穿透、或尚未殡葬入土而盗取尸柩的,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开棺椁见到尸体的,也处绞。其盗取器物砖石的,计算赃物,按凡人盗窃论,免刺字。

○若卑幼盗掘尊长坟墓的,按凡人论;开棺椁见尸的,处斩。若丢弃尸体出卖坟地的,罪也相同,买地人及中间人知情的,各杖八十,追缴价银入官,地归还同宗亲属,不知情的不治罪。若尊长盗掘卑幼坟墓、开棺椁见尸的,缌麻亲属的坟墓,杖一百、徒三年,小功以上亲属的各依次递减一等;盗掘子孙坟墓、开棺椁见尸的,杖八十。若有正当缘由依礼迁葬的,都不治罪。

○若毁损他人死尸、以及将尸体丢弃水中的,各杖一百、流三千里(指死尸还在家中、或在野外尚未殡葬,将尸体焚烧肢解等情形;若已经殡葬的,自当依盗掘坟墓开棺见尸律从重论罪)。若毁弃缌麻以上尊长的死尸的,处斩;丢弃但未使尸体丢失、以及剃发或损伤尸体的,各减一等;对缌麻以上卑幼的,各依凡人律依次递减一等。毁弃子孙死尸的,杖八十。其子孙毁弃祖父母、父母、以及奴婢雇工人毁弃家长死尸的,处斩。

○若挖地时发现死尸而不立即掩埋的,杖八十。若在他

若已殯葬者、自依发塚开棺槨见尸律、从重论】若毁弃緦麻以上尊长死尸者、斩。弃而不失、及髡髮若伤者、各减一等。緦麻以上卑幼、各依凡人、递减一等。毁弃子孙死尸者、杖八十。其子孙毁弃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毁弃家长死尸者、斩

○若穿地得死尸、不即掩埋者、杖八十。若於他人坟墓熏孤狸、因而烧棺槨者、杖八十、徒二年。烧尸者、杖一百、徒三年。若緦麻以上尊长、各递加一等。卑幼、各依

凡人递减一等。若子孙於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於家长坟墓熏狐狸者、杖一百、烧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烧尸者、绞

○若平治他人坟墓為田园者、杖一百。於有主坟地内盗葬者、杖八十。勒限移葬

○若地界内有死人、里长地邻、不申报官司检验、而輒移他处、及埋藏者、杖八十。以致失尸者、杖一百。残毁、及弃尸水中者、杖六十、徒一年。弃而不失、及髡髮若伤者、各减一等。因而盗取衣服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剌

一凡发掘

王府将军中尉、夫淑人等、郡县主、郡君、乡君、及歷代帝王、名臣、先贤坟塚、开棺為从、与发见棺槨為首者、俱发边卫、发见棺槨為从、与发而未至棺槨為首、及发常人塚、开棺见尸為从、与发见棺槨為首者、俱发附近各充军。如有纠眾发塚起棺、索财取赎者、比依强盗得财律、不分首从、皆斩

夜无故入人家

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其已就拘执、而擅杀伤者、减▯杀伤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盗贼窝主

凡强盗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者、斩。若不行、又不分赃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共谋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皆斩。若不行又不分赃者、杖一百

○窃盗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者、為首论。若不行、又不分赃者、為从论。以临时主意上盗者為首、其為从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仍為从论。若不行、又不分赃、笞四十

○若本不同谋、相遇共盗、以临时主意上盗者為首。餘為从论

○其知人略卖和诱人、及强窃盗后而分赃者、计所分赃、准窃盗為从论。免剌

○若知强窃盗赃而故买者、计所买物、坐赃论。知而寄藏者、减一等。各罪止杖一百。其不知情误买、及受寄者、俱不坐

一各处大户家人佃僕、结搆為盗、杀官劫库、劫狱放火、许大户随即送官追问。若大户知情故纵、除真犯死罪外、其餘徒流杖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各充军

一凡

皇亲功臣、管庄家僕佃户人等、及诸色军民大户、勾引来歷不明之人、窝藏强盗二名以上、窃盗五名以上、坐家分赃者、俱问发边卫充军。

译人坟墓中熏赶狐狸,因而烧毁棺椁的,杖八十、徒二年;烧毁尸体的,杖一百、徒三年。若对缌麻以上尊长的坟墓,各依次加一等;对卑幼的,各依凡人律依次递减一等。若子孙在祖父母父母、以及奴婢雇工人在家长坟墓熏赶狐狸的,杖一百;烧毁棺椁的,杖一百、徒三年;烧毁尸体的,处绞。

○若把他人坟墓夷平作为田园的,杖一百;在有主坟地内盗葬的,杖八十,勒令限期迁葬。

○若地界内有死人,里长和地邻不申报官府检验,而擅自迁移他处、加以埋葬的,杖八十;因此致使尸体丢失的,杖一百;毁损尸体、以及丢弃水中的,杖六十、徒一年;丢弃但未丢失、以及剃发或损伤尸体的,各减一等。因而盗取死者衣服的,计算赃物,按窃盗论,免刺字。

一、凡盗掘王府将军中尉、夫人淑人等,郡县主、郡君、乡君、以及历代帝王、名臣、先贤坟墓的,开棺为从犯、以及挖到见棺椁为首犯的,都发配边卫;挖到见棺椁为从犯、以及开挖未到棺椁为首犯、以及盗掘常人坟墓开棺见尸为从犯、以及挖到见棺椁为首犯的,都发配附近充军。如有纠集众人盗掘坟墓、取出棺材索取财物赎回的,比照强盗得财律,不分首从,都处斩。

夜无故入人家

凡夜间无故进入他人家中的,杖八十。主人当场将其杀死的,不予追究。若已经将其拘捕控制而擅自杀伤的,减杀伤罪二等;致死的,杖一百、徒三年。

盗贼窝主

凡强盗窝主,主谋策划、自己虽未参与行动,但分得赃物的,处斩;若未参与行动、又未分赃的,杖一百、流三千里。共同谋划者,参与行动而未分赃、以及分赃而未参与行动的,都处斩;若未参与行动又未分赃的,杖一百。

○窃盗窝主,主谋策划、自己虽未参与行动,但分得赃物的,按首犯论;若未参与行动、又未分赃的,按从犯论,以临时决定行窃者为首犯,其余从犯,参与行动而未分赃、以及分赃而未参与行动的,仍按从犯论;若未参与行动、又未分赃的,笞四十。

○若原本未曾共谋、偶然相遇共同行盗的,以临时决定行盗者为首犯,其余按从犯论。

○其明知他人掠卖或合谋引诱人口、以及强盗窃盗之后而分赃的,计算所分赃物,按窃盗从犯论,免刺字。

○若明知是强盗窃盗所得赃物而故意购买的,计算所买物品价值,按坐赃论;明知而代为寄藏的,减一等,各罪最高不过杖一百;其不知情而误买、以及误受寄存的,都不治罪。

一、各处大户人家的家人佃仆,勾结做贼,杀害官员抢劫仓库、劫狱放火,允许大户随即送官追究问罪;若大户知情故意纵容的,除真犯死罪外,其余徒流杖罪,属军卫的发配边卫,属有司的发配附近,各充军。

一、凡皇亲功臣管理田庄的家仆佃户人等、以及各类军民大户,勾引来历不明之人,窝藏强盗二名以上、窃盗五名以上,坐在家中分赃的,都问发配边卫充军;若有主谋共同策划的情节,各依律从重论处;牵连勋戚的,查究治罪。

一、各处无赖之徒,引导盗贼抢劫以报私仇、刺探消息、致使盗贼逃窜的,比照奸细律条处斩,枭首示众。

一、明知是强盗窃盗所得赃物而

若有造意共谋之情者、各依律从重科断。干碍勋戚、参究治罪

一各处无藉之徒、引贼劫掠、以復私讎、探报消息、致贼逃窜者、比照奸细律条处斩、梟首示眾

一知强窃盗赃、而接买受寄、若马骡等畜、至二头匹以上、银货坐赃至满贯者、俱问罪、不分初犯再犯、枷号一箇月发落。若三犯以上、不拘赃数多寡、与知强盗后、而分赃至满贯者、俱免枷号、发边卫充军

一弘治十八年、三月初四日、节该钦奉

孝宗皇帝圣旨、今后捕获强盗、不许私下擅自拷打、俱送问刑衙门、务要推究得实。若徇情扶同、致有冤枉、一体重罪不饶。钦此

共谋為盗

凡共谋為强盗、临时不行、而行者却為窃盗。共谋者分赃。造意者、為窃盗首。餘人并為窃盗从。若不分赃。造意者、為窃盗从。餘人并笞五十。以临时主意上盗者、為窃盗首

○其共谋為窃盗、临时不行、而行者為强盗。其不行之人、造意者分赃、知情不知情、并為窃盗首。造意者不分赃、及餘人分赃、俱為窃盗从。以临时主意、及共為强盗者、不分首从论

公取窃取皆為盗

凡盗、公取窃取皆為盗。【公取、谓行盗之人、公然而取其财。窃取、谓潜形隐面、私窃取其财、皆名為盗】器物钱帛之类、须移徙已离盗所、珠玉宝货之类、据入手隐藏、纵未将行亦是。其木石重器、非人力所胜、虽移本处、未驼载间、犹未成盗。马牛驼骡之类、须出阑圈、鹰犬之类、须专制在已、乃成為盗 【若盗马一匹、别有马随、不合併计為罪。若盗其母而子随者、皆併计為罪】

起除剌字

凡盗贼曾经剌字者、俱发原籍、收充警跡。该徒者、役满充警。该流者、於流所充警。若有起除原剌字样者、杖六十、补剌

人命

谋杀

凡谋杀人、造意者、斩。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杀讫乃坐

○若伤而不死、造意者、绞。从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谋而已行、未曾伤人者、杖一百、徒三年。為从者、各杖一百。但同谋者皆坐

○其造意者、身虽不行、仍為首论。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

○若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论、皆斩

谋杀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谋杀、及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若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

谋杀祖父母父母

凡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皆斩。已杀者、皆凌迟处死。谋杀緦麻以上尊长。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

○其尊长谋杀卑幼、已行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

译接买或代为寄藏的,若是马骡等牲畜达二头匹以上、银货坐赃达满贯的,都问罪,不分初犯再犯,枷号一个月发落;若三犯以上、不论赃数多少,与明知是强盗所得而分赃达满贯的,都免枷号,发配边卫充军。

一、弘治十八年三月初四日,钦奉孝宗皇帝圣旨:今后捕获强盗,不许私下擅自拷打,都要送交问刑衙门,务必推究核实。若徇私包庇,致使有冤枉的,一并从重治罪不宽恕,钦此。

共谋为盗

凡共同谋划做强盗,临到行动时未参与,而实际参与行动的却变成窃盗性质的,共同谋划者若分赃,主谋策划者按窃盗首犯论,其余人都按窃盗从犯论;若未分赃,主谋策划者按窃盗从犯论,其余人都笞五十;以临时决定行窃者为窃盗首犯。

○其共同谋划做窃盗,临到行动时未参与,而实际参与行动的却变成强盗性质的,其未参与行动之人,若是主谋策划并分赃的,不论是否知情,都按窃盗首犯论;主谋策划者未分赃、以及其余人分赃的,都按窃盗从犯论;以临时决定行动、及共同做强盗者,不分首从论罪。

公取窃取皆为盗

凡是盗窃,无论公开取走还是偷偷取走都算作盗(公取,是指行盗之人公然取走他人财物;窃取,是指隐藏形迹,偷偷取走他人财物,都叫做盗)。器物钱帛之类,须已经移动离开原盗窃地点才算盗成;珠玉宝货之类,只要已经拿到手藏起来,即使未及带走也算盗成。至于木石重器,非人力所能搬动的,即使移离原处,尚未装载运走之间,仍不算盗成。马牛驼骡之类,须已牵出栏圈;鹰犬之类,须已完全控制在自己手中,才算盗成(若盗窃马一匹,另有马跟随的,不合并计算为一罪;若盗窃母畜而幼畜跟随的,都合并计算为一罪)。

起除刺字

凡盗贼曾经被刺字的,都发配原籍,充当警迹之人;应服徒刑的,服满刑后充当警迹;应服流刑的,在流放地充当警迹。若有除去原刺字迹的,杖六十,重新补刺。

人命

谋杀

凡谋杀人,主谋策划者处斩;参与并出力加害的处绞;未出力加害的,杖一百、流三千里。杀人既遂后才定罪。

○若致人受伤而未死的,主谋策划者处绞;参与并出力加害的,杖一百、流三千里;未出力加害的,杖一百、徒三年。

○若已谋划并已行动,但未曾伤人的,杖一百、徒三年,从犯各杖一百;只要是共同谋划的都要定罪。

○其主谋策划者,本人虽未参与行动,仍按首犯论;从犯未参与行动的,比参与行动者减一等。

○若因谋杀而得财的,与强盗不分首从同论,都处斩。

谋杀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朝廷命令出使的官员,而下属官吏谋杀他、以及百姓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以及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经动手的,杖一百、流二千里;已经伤人的,处绞;已经杀死的,都处斩。

谋杀祖父母父母

凡谋杀祖父母、父母、以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已经动手的,都处斩;已经杀死的,都凌迟处死。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经动手的,杖一百、流二千里;已经伤人的,处绞;已经杀死的,都处斩。

○其尊长谋杀卑幼的,已经动手的,各依故意杀人罪减二等;已经伤人

已伤者、或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 【依故杀法者、谓各依斗殴条内、尊长故杀卑幼律、论罪】

○若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若緦麻以上亲者、罪与子孙同

杀死姦夫

凡妻妾与人姦通、而於姦所亲获姦夫姦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姦夫者、姦妇依律断罪、从夫嫁卖

○其妻妾因姦、同谋杀死亲夫者、凌迟处死。姦夫处斩。若姦夫自杀其夫者、姦妇虽不知情、绞

一本夫拘执姦夫姦妇而殴杀者、比照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至死律条科断

谋杀故夫父母

凡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谋杀舅姑罪同

○若奴婢谋杀旧家长者、以凡人论 【谓将自已奴婢、转卖他人者、皆同凡人。餘条准此】

杀一家三人

凡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凌迟处死。财產断付死者之家。妻子流二千里。為从者、斩

一凡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首监故者、将财產断付被杀之家。妻子流二千里。仍剉碎死尸、梟首示眾

一支解人、如殴杀故杀人、杀死之后、欲求避罪、割碎死尸、弃置埋没、原无支解之心、各以殴杀故杀论。若初心本欲支解其人、行兇之时、或势力不遂、乃先行杀、随又支解、恶状昭著者、以支解论。俱奏请定夺

採生拆割人

凡採生拆割人者、凌迟处死。财產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為从者、斩。若已行而未曾伤人者、亦斩。妻子流二千里。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里长知而不举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造畜蛊毒杀人

凡造畜蛊毒、堪以杀人、及教令者、斩。造畜者、财產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若以蛊毒毒同居人、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不知造蛊情者、不在流远之限。若里长知而不举者、各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若造魘魅符书咒诅、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因而致死者、各依本杀法。欲令人疾苦者、减二等。其子孙於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於家长者、各不减

○若用毒药杀人者、斩。买而未用者、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卖药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斗殴及故杀人

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

○故杀者、斩

○若同谋共殴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伤為重、下手者、绞。原谋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餘人各杖一百

一凡同谋共殴人、除下手致命伤重者、依律处绞外。其共殴之人、审係执持鎗刀等项兇器、亦有致命伤痕者、发边卫充军

屏去人服食

凡以他物置人耳鼻、及孔窍中、若故屏去人服用饮食之物、而伤人者、杖八十。

译的,减一等;已经杀死的,依故杀法论(依故杀法,是指各按斗殴条内尊长故意杀死卑幼律论罪)。

○若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以及家长的期亲、外祖父母、或缌麻以上亲属的,罪与子孙谋杀相同。

杀死奸夫

凡妻妾与人通奸,在通奸现场当场捉获奸夫奸妇,当场杀死的,不予追究。若只杀死奸夫的,奸妇依律定罪,听凭其丈夫嫁卖。

○其妻妾因通奸而合谋杀死亲夫的,凌迟处死;奸夫处斩。若奸夫自行杀死其夫的,奸妇即使不知情,也处绞。

一、丈夫拘捕控制奸夫奸妇而将其殴打致死的,比照夜间无故入人家、已被拘捕控制而擅自杀死至死律条科断。

谋杀故夫父母

凡妻妾谋杀已故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与谋杀公婆罪相同。

○若奴婢谋杀原家长的,按凡人论(是指已将自己的奴婢转卖给他人的,都算作凡人;其余条款照此)。

杀一家三人

凡杀死一家非死罪之人三人以上、以及肢解人体的,凌迟处死,财产判给死者之家,妻子流放二千里,从犯处斩。

一、凡杀一家非死罪之人三人以上、以及肢解人体,为首者被判处死刑的,将财产判给被杀之家,妻子流放二千里,仍将死尸剉碎,枭首示众。

一、肢解人体的,若是因殴打或故意杀人,杀死之后为了逃避罪责而割碎尸体、丢弃埋没,原本没有肢解之意的,各按殴杀故杀论罪;若起初就打算肢解此人,行凶之时因力量不足未能实现,于是先行杀死,随后又肢解尸体、恶行明显的,按肢解论罪,都奏请裁定。

採生拆割人

凡採生拆割人体的,凌迟处死,财产判给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眷,即使不知情,也都流放二千里安置,从犯处斩。若已经动手而未曾伤人的,也处斩,妻子流放二千里,从犯杖一百、流三千里。里长知情不举报的,杖一百,不知情的不治罪。举报捉获的,官府赏银二十两。

造畜蛊毒杀人

凡制造饲养蛊毒、足以杀人的、以及教唆他人的,处斩,制造饲养者财产入官,妻子及同居家眷,即使不知情,也都流放二千里安置。若用蛊毒毒害同居之人的,被毒害之人的父母妻妾子孙,若不知造蛊情由的,不在流放之列。若里长知情不举报的,各杖一百,不知情的不治罪。举报捉获的,官府赏银二十两。

○若制作魇魅符书咒诅,想借此杀人的,各按谋杀论;因而致死的,各依本杀法;想使人生病受苦的,减二等。其子孙对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对家长的,各不予减刑。

○若用毒药杀人的,处斩;买了毒药而未使用的,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售卖毒药的,与同罪,不知情的不治罪。

斗殴及故杀人

凡斗殴杀人的,不论用手足还是他物金刃,一律处绞。

○故意杀人的,处斩。

○若共谋殴打人,因而致死的,以致命伤为主要依据,动手打出致命伤者处绞,主谋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余人各杖一百。

一、凡共谋殴打人,除打出致命伤重的依律处绞外,其共同殴打之人,若确实手持枪刀等凶器,也有致命伤痕的,发配边卫充军。

屏去人服食

凡以他物塞入人的耳鼻及孔窍中,或者故意撤去他人所用的服装饮食之物,因而伤人的,杖八十(指寒冬脱去他人衣服

【谓寒月脱去人衣服、饥渴之人、绝其饮食、登高乘马、私去梯轡之类】 致成残废疾者、杖一百、徒三年。令至篤疾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将犯人财產一半、给付篤疾之人养赡、至死者、绞

○若故用蛇蝎毒虫咬伤人者、以斗殴伤论。因而致死者、斩

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

凡因戏而杀伤人、及因斗殴、而误杀伤傍人者、各以斗杀伤论。其谋杀故杀人、而误杀傍人者、以故杀论

○若知津河水深泥泞、而诈称平浅、及桥梁渡船朽漏、不堪渡人、而诈称牢固、誑令人过渡、以致陷溺死伤者、亦以斗杀伤论

○若过失杀伤人者、各准斗杀伤罪、依律收赎、给付其家 【过失、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如弹射禽兽、因事投掷砖瓦、不期而杀人者。或因升高险、足有蹉跌、累及同伴。或驾船使风。乘马惊走。驰车下坡。势不能止。或共举重物、力不能制。损及同举物者。凡初无害人之意。而偶致杀伤人者、皆准斗殴杀伤人罪。依律收赎、给付被杀被伤之家。以為营葬、及医药之资】

一应该偿命罪囚、遇蒙赦宥、俱照

大明令、追银二十两、给付被杀家属。如果十分贫难者、量追一半

一收赎过失杀人绞罪、追钞三十三贯六百文、铜钱八贯四百文、与被杀之家、营葬。共折银十二两四钱二分

夫殴死有罪妻妾

凡妻妾因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擅杀死者、杖一百

○若夫殴骂妻妾、因而自尽身死者、勿论

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

凡祖父母父母、故杀子孙、及家长故杀奴婢、图赖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

○若子孙将已死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将家长身尸图赖人者、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长、杖八十、徒二年。大功、小功、緦麻、各递减一等

○若尊长将已死卑幼、及他人身尸图赖人者、杖八十

○其告官者、随所告轻重、并依诬告平人律论罪

○若因而诈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抢去财物者、准白昼抢夺论。免剌。各从重科断

一故杀妾、及弟、妹、子、孙、姪、姪孙、与子孙之妇图赖人者、俱问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各充军

弓箭伤人

凡故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放弹射箭、投掷砖石者

译、使饥渴之人断绝饮食、登高骑马时私自撤去梯子缰绳等情形)。致人残废的,杖一百、徒三年;使人达到笃疾程度的,杖一百、流三千里,将犯人财产的一半,给付笃疾之人养赡;致人死亡的,处绞。

○若故意用蛇蝎毒虫咬伤人的,按斗殴伤人论;因而致死的,处斩。

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

凡因嬉戏而杀伤人、以及因斗殴而误杀伤旁人的,各按斗殴杀伤论;其谋杀故意杀人而误杀旁人的,按故意杀人论。

○若明知渡口河水深且泥泞,却谎称水浅平坦,以及桥梁渡船已朽烂漏水不堪渡人,却谎称牢固,诓骗人渡河,以致陷落淹死伤人的,也按斗殴杀伤论。

○若属过失杀伤人的,各按斗殴杀伤罪,依律收赎,将赎金给付被害人之家(过失,是指耳目未及察觉、思虑未能想到的,如弹射禽兽、因事投掷砖瓦,未曾预料而杀伤人的;或因登高涉险,脚下踏空失足,牵连同伴;或驾船顺风、乘马受惊奔逃、驾车下坡,势不能止;或众人共同抬举重物,力不能控制,损伤同抬之人的。凡是起初并无害人之意,而偶然致人杀伤的,都按斗殴杀伤人罪,依律收赎,给付被杀被伤之家,作为营葬及医药费用)。

一、应当偿命的罪囚,遇到皇帝赦免的,都照《大明令》追缴银二十两,给付被杀者家属;如果确实十分贫困难以承受的,酌量追缴一半。

一、收赎过失杀人绞罪的,追缴钞三十三贯六百文、铜钱八贯四百文,给付被杀之家作为营葬费用,共折合银十二两四钱二分。

夫殴死有罪妻妾

凡妻妾因殴打辱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而丈夫擅自将其杀死的,杖一百。

○若丈夫殴打辱骂妻妾,因而致使妻妾自尽身死的,不予追究。

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

凡祖父母父母故意杀死子孙、以及家长故意杀死奴婢,以此嫁祸他人的,杖七十、徒一年半。

○若子孙将已死的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将已死家长的尸体嫁祸他人的,杖一百、徒三年;对期亲尊长的,杖八十、徒二年;对大功、小功、缌麻亲属的,各依次递减一等。

○若尊长将已死的卑幼、以及他人的尸体嫁祸他人的,杖八十。

○其向官府控告的,按所告轻重,都依诬告平民律论罪。

○若因而诈取财物的,计算赃物,按窃盗论;抢走财物的,按白昼抢夺论,都免刺字,各从重科断。

一、故意杀死妾、以及弟妹、子孙、姪子、姪孙、与子孙媳妇,用以嫁祸他人的,都问罪,属军卫的发配边卫,属有司的发配附近,各充军。

弓箭伤人

凡故意对着城市、以及有人居住的宅舍放射弹弓箭矢、投掷砖石的

、笞四十。伤人者、减凡斗伤一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车马杀伤人

凡无故於街市镇店、驰骤车马、因而伤人者、减

凡斗伤一等。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於乡村无人旷野地内驰骤、因而伤人致死者、杖一百。并追埋葬银一十两

○若因公务急速、而驰骤杀伤人者、以过失论

庸医杀伤人

凡庸医為人用药鍼剌、误不依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辨验药饵穴道、如无故害之情者、以过失杀人论。不许行医

译打四十板。伤人的,比照斗殴伤人罪减一等处罚。因此致人死亡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车马杀伤人

凡是无缘无故在街市、集镇、店铺纵马驱车奔驰,因而伤人的,比照斗殴伤人罪减一等处罚。致人死亡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若是在乡村无人的旷野之地纵马奔驰,因而伤人致死的,杖一百,并追缴埋葬银十两。

○若是因公务紧急而纵马奔驰致人死伤的,按过失论处。

庸医杀伤人

凡是庸医替人用药、针刺,误诊而不依照原方,因而致人死亡的,责令另请医生检验所用药物、穴位,如果确无故意害人的情节,按过失杀人论处,并不许其再行医。

○若故违本方、诈疗疾病、而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药杀人者、斩

窝弓杀伤人

凡打捕户、於深山旷野、猛兽往来去处、穿作坑阱、及安置窝弓、不立望竿、及抹眉小索者、笞四十。以致伤人者、减▯殴伤二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徵埋葬银一十两

威逼人致死

凡因事威逼人致死者、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务、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并追埋葬银一十两

○若威逼期亲尊长致死者、绞。大功以下、递减一等

○若因姦盗、而威逼人致死者、斩

一凡因事用强殴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伤、及成残废篤疾者、虽有自尽实跡、依律追给埋葬银两、发边卫充军

一凡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发边卫充军。若一家三命以上、发边卫永远充军。仍依律各追给埋葬银两

一凡子孙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致死者、俱比依殴者律斩。其妻妾威逼夫致死者、比依妻殴夫至篤疾者律、绞。俱奏请定夺

一妇人夫亡愿守志、别无主婚之人、若有用强求娶、逼受聘财、因而致死者、依律问罪、追给埋葬银两、发边卫充军

一凡军民人等、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為首者、比依威逼期亲尊长致死律、绞。為从者、枷号半年、发边卫充军

尊长為人杀私和

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长、為人所杀、而子孙、妻妾、奴婢、雇工人、私和者、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长被杀、而卑幼私和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各递减一等。其卑幼被杀、而尊长私和者、各减一等。若妻妾、子孙、及子孙之妇、奴婢雇工人被杀、而祖父母、父母、夫、家长、私和者、杖八十。受财者、计赃准窃盗论、从重科断

○常人私和人命者、杖六十

同行知有谋害

凡知同伴人、欲行谋害他人、不即阻当救护、及被害之后、不首告者、杖一百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九

律例十 【刑律二】

斗殴

斗殴

凡斗殴、 【相争為斗相打為殴】 以手足殴人、不成伤者、笞二十、成伤、及以他物殴人、不成伤者、笞三十。成伤者、笞四十。青赤肿為伤。非手足者、其餘皆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拔髮方寸以上、笞五十。若血从耳目中出、及内损吐血者、杖八十。以秽物污人头面者、罪亦如之

○折人一齿、及手足一指、眇人一目、抉毁人耳鼻、若破人骨、及用汤火铜铁汁伤人者、杖一百、以秽物灌入人口鼻内者、罪亦如之

○折二齿二指以上、及髡髮者、杖六十、徒一年

○折人肋、眇人两目、堕人胎、及刃伤人者、杖八十、徒二年 【堕胎者、谓辜内子死、及胎九十日之外成形者、乃坐。

译其财产、妻室的,与其余亲属的关系,不论是否义绝,一并按普通人论处。

妻妾与丈夫的亲属相互殴打

凡妻妾殴打丈夫的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的,与丈夫殴打(该尊长)同罪,致死的各处斩刑。

○若妻子殴伤丈夫的卑属,与丈夫殴打(该卑属)同罪,致死的处绞刑。

○若殴打杀死丈夫兄弟之子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故意杀害的处绞刑,妾犯此罪的各按普通斗殴的法条论处。

○若尊长殴伤卑幼的媳妇,比照普通人罪减一等,殴伤妾的又减一等,致死的处绞刑。

○若弟妹殴打兄长的妻子,比照普通人罪加一等。

○若兄姊殴打弟弟的妻子,以及妻子殴打丈夫的弟妹、弟弟的妻子,各比照普通人罪减一等;若殴打妾的各又减一等。

○殴打姐妹丈夫及其兄弟,以及妻子殴打丈夫姐妹的丈夫的,按普通斗殴论处,妾犯此罪的各加一等。

○若妾殴打丈夫的妾所生之子,比照普通人罪减二等;殴打正妻所生之子的按普通人论处。若正妻所生之子殴伤父亲的妾,比照普通人罪加一等;妾所生之子殴伤父亲的妾的,又加二等。

○致死的各依普通人论处。

殴打妻子前夫之子

凡殴打妻子前夫之子的(指先前曾同居、现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