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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大明会典二十一

大明会典卷之二十户口二黄册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201–210 段

且如编在先次十岁者、今已该二十岁。其十岁以上者、各将年分远近编排。候长、一体充当甲首。其有全种官田人户、亦编入图内轮当

○凡册式内、定到田地山塘房屋车船各项款目。所在官司有者依式开写。无者不许虚开。若类县总都总收除项下。止许开写人丁事產总数。不必备开花户。其州县、将各里文册、类总填图完备。仍依定式、将各里人丁事產、攒造一处、另造类册一本。於内分豁各乡都人丁事產总数。正官首领官吏、躬亲磨算、查对相同。於各里并本州县总册后、书名画字用印、解赴本府。其提调正官、首领官吏、於各州县造到文册、躬亲检阅、磨算相同。本府依定式、另造总册一本。於内分豁各州县人丁事產总数、并州县造到各项册后、一体开写年月、书名画字用印。直隶府州、本府委官一员、率各州县提调造册官吏亲齎。其布政司所辖府州。仍申解布政司。本司官吏躬亲检阅、磨算相同、依式类造总册一本。於内分豁各府州人丁事產总数、於各府州造到总册后、填写年月、书名画字用印。委官一员、率各府州县官吏亲齎。俱限年终进呈

○凡菴观寺院、已给度牒僧道、如有田粮者、编入黄册、与里甲纳粮当差。於户下开写一户、某寺院菴观、某僧、某道、当几年里长甲首。无田粮者、编入带管畸零下作数

○凡黄册字样、皆细书。大小行款高低、照坐去式样。面上乡都保分等项、照式刊印。不许用纸浮贴。其各州县、每里造册二本。进呈册、用黄纸面。布政司府州县册、用青纸面

○二十六年定、凡各处户口。每岁取勘明白。分豁旧管、新收、开除、实在、总数。县报於州。州类总报之於府。府类总报之於布政司。布政司类总呈达户部、立案以凭稽考。仍每十年、户部具奏、行移各布政司府州县、攒造黄册。编排里甲。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户。遇有差役、以凭点差。若有逃移者。所在有司、必须穷究所逃去处、移文勾取赴官依律问罪。仍令復业

○景泰二年奏准、凡各图人户。有父母俱亡、而兄弟多年各爨者。有父母存、而兄弟近年各爨者。有先因子幼而招婿、今子长成而婿归宗另爨者。有先无子、而乞养异姓子承继、今有亲子、而乞养子归宗另爨者。俱准另籍当差。其兄弟各爨者。查照各人户内。如果别无军匠等项役占规避窒碍、自愿分户者、听。如人丁数少、及有军匠等项役占窒碍、仍照旧不许分居

○凡各里旧额人户。除故绝、并全户充军不及一里者、许归併一里当差。餘剩人户、发附近外里輳图编造。不许寄庄。若有诡立姓名者、许首告改正。其有自愿卖与本处人民為业、除豁寄庄户籍者听。若违例寄庄者、所在有司拘问、田地入官。

译户分派到本都各里长名下,附带管理当差,不许用别都人口凑补。畸零人户,允许用年老残疾、以及十岁以下的幼儿、寡妇、外郡寄居的庄户人户编排;如满十岁以上,编入正管。比如先前编在十岁的,如今已该二十岁,凡十岁以上的,各按年份远近编排,轮到时一体充当甲首。凡全部耕种官田的人户,也编入图内轮流应当差役。

○凡册式内规定的田地、山塘、房屋、车船各项款目,所在官司有的依式填写,没有的不许虚报。至于县总、都总汇总收除项下,只许开列人丁产业总数,不必详列各户细目。州县将各里的文册类总填图完备后,仍按规定格式,把各里人丁产业汇总编造一处,另造一本类册,其中分别列出各乡都人丁产业总数。正官及首领官吏须亲自核算,核对相符,在各里及本州县总册后署名画字盖印,解送到本府。提调正官、首领官吏对各州县造送的文册须亲自检阅、核算相符后,由本府依格式另造一本总册,其中分列出各州县人丁产业总数,在各府州造好的总册后填写年月、署名画字盖印,委派一名官员率领各州县提调造册官吏亲自携带;布政司所辖的府州,仍申报解送布政司。本司官吏须亲自检阅、核算相符,依格式编造一本总册,其中分列出各府州人丁产业总数,在各府州造好的总册后填写年月、署名画字盖印,委派一名官员率领各府州县官吏亲自携带。都限定在年终进呈。

○凡庵观寺院,已领取度牒的僧道,如有田粮的,编入黄册,与里甲一体纳粮当差,在户籍下注明"某寺院庵观,某僧,某道,当第几年里长甲首";无田粮的,编入带管畸零户内计数。

○凡黄册的字样,都要工整细写,大小行款高低,依照坐落格式书写;面上乡都保分等项,按格式刊印,不许用纸张粘贴。各州县每里造册两本,进呈的册子用黄纸封面,布政司、府、州、县存的册子用青纸封面。

○二十六年规定:凡各地户口,每年查勘核实明白,分别列出旧管、新收、开除、实在的总数,县汇报给州,州汇总上报给府,府汇总上报给布政司,布政司汇总上呈户部立案备查。仍每十年由户部具奏,行文各布政司、府、州、县编造黄册,编排里甲,分别上中下三等人户。遇有差役,凭此点派差役。如有逃亡迁移的,所在官府必须彻查其逃往何处,行文追缉勾捕到官依律问罪,仍令其返回复业。

○景泰二年奏准:凡各图人户中,有父母俱已亡故、而兄弟多年分家各自过活的;有父母健在、而兄弟近年分家各自过活的;有先前因儿子年幼而招赘女婿、如今儿子长大成人、女婿归宗另立门户的;有先前无子而收养异姓之子承继、如今有了亲生子、养子归宗另立门户的:都准予另立户籍当差。至于兄弟各自分家的,须查明各人户内,如果确实没有军籍匠籍等役占的牵碍、自愿分户的,听其自便;如果人丁数量少、以及有军匠等项差役占役的牵碍,仍照旧不许分居。

○凡各里旧有定额人户,除死亡断绝、以及全户被征去当兵而凑不够一里之数的,允许合并到一里当差;剩余的人户,发往附近其他里凑入图内编造,不许作为寄庄户。若有假立姓名的,允许举报改正。其中有自愿卖给当地居民作为产

其军卫官下家人、旗军下老幼餘丁、曾置附近州县田地、愿将人丁事產於所在州县附籍纳粮当差者听

○凡各处招抚外郡人民在境居住、及军民官员事故改调等项、遗下家人弟男子姪、置有田地、已成家业者。许令寄籍。将户内人丁事產报官、编入图甲、纳粮当差。仍於户下註写原籍贯址军民匠灶等户。及今收籍缘由。不许止作寄籍名色。如违、所在官司解京、发口外充军。田產入官

○凡攒造黄册。如有姦民豪户、通同书手。或诡寄田地、飞走税粮。或瞒隐丁口、脱免差徭。或改换户籍、埋没军伍匠役者。或将里甲那移前后应当者。许自首改正入籍。免本罪。其各司府州县委官、并当该官吏、提督书算、从实攒造。仍先以提调委官、并书算姓名贯址、造册一本缴部。如有似前作弊者、事发、问罪充军

○三年、令各处攒造黄册官吏里书人等。捏甲作乙、以有為无、以无為有者、事发、所在法司解京、并发口外為民

○天顺五年奏准、各处流移人户、及军民官员事故、遗下家人、先年编成里甲、开垦荒地、為业已久者。各府委官丈量。俱照轻则。每亩、起科秋粮米三升三合、草一斤、造入黄册、纳粮当差。如仍寄籍、及不附籍者、解原籍復业。田產入官。凡各司府州县总册。各委官吏亲齎进呈。其各里文册。另差官、径送南京户部

○弘治四年奏准、先年造册之时、有将丁口漏报、或税粮诡寄、户籍那移者、许先行备开缘由、自首本管州县。申详合干司府。查对相同。明白改正、免罪。其官吏里书人等、如有通同作弊、照例问罪。造册完日。州县各计人户若干、填写帖文各一纸。后开年月。并填委官里书人役姓名。用印鈐盖。申达司府知会。给发各户亲领执照。使知本户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丁粮各若干。凭此纳粮当差。下次造册。各户抄誊似本、开报州县、以為凭据

○十三年、令攒造黄册係军户者、务备开某户、某人、及於某年月日、為某事、发充某卫所军。其有事故等项、亦备细开具、以便查考

○正德六年奏准、排年里长僧道有田粮者、编入黄册。同里甲纳粮当差。无粮者、编入带管畸零。世家大族、规避重差、花分小户者、许令首改归併

○十五年议准、今后攒造里甲。止据人户丁產见在、官第其等则。如或本里人户、不敷十甲之数。就於附近里内人户、拨补完足。若分析户籍。不问本里他图本图、果有消乏、亦许还併

○嘉靖九年题准、各处州县、查审消乏里分、不成甲者、验其丁產归併。务使一十一户為一甲

○十年、令巡按御史备行布政司、及南北两直隶府州县。今次黄册、照依旧式、穿甲攒造。违者、听后湖管册官查究

○四十一年、令大造黄册完解后湖之日。

译业的,除去其寄庄户籍的,听其自便;若违例仍作寄庄的,所在官府拘拿审问,田地入官。军卫官员名下的家人、旗军名下的老幼余丁,曾经在附近州县置买田地的,愿意将人丁产业在所在州县附籍纳粮当差的,听其自便。

○凡各地招抚外地百姓在本境居住的,以及军民官员因事故改调等遗留下的家人、兄弟、子侄,已置有田地、成家立业的,允许寄籍,将户内人丁产业申报官府,编入图甲,纳粮当差,仍在户籍下注明原籍贯址、军民匠灶等户籍,以及如今收籍的缘由,不许只作为寄籍名目。如有违反的,所在官府解送京师,发配口外充军,田产入官。

○凡编造黄册,如有奸民豪户勾结书手,或诡诈寄放田地、飞洒转移税粮,或隐瞒丁口、逃脱差徭,或改换户籍、埋没军伍匠役的,或将里甲差役前后转移他人承当的:允许自首改正入籍,免除本罪。各司府州县委派的官员,以及经办的官吏,须督察书手核算,务求据实编造,仍先将提调委官、以及书手姓名贯址造成一册呈缴部里;如有像前面所说作弊的,事发后问罪充军。

○三年,命各地编造黄册的官吏里书人等,若捏造甲户作乙户、以有报无、以无报有的,事发后由所在司法机关解送京师,一并发配口外为民。

○天顺五年奏准:各地流移人户、以及军民官员因事故遗留下的家人,先前已编入里甲、开垦荒地为业已久的,由各府委派官员丈量,一律按轻税则例,每亩起科秋粮米三升三合、草一斤,编入黄册,纳粮当差;如仍作寄籍、以及不肯附籍的,解回原籍复业,田产入官。凡各司府州县总册,由各委派官吏亲自携带进呈;各里的文册,另派官员直接送交南京户部。

○弘治四年奏准:先前造册之时,如有将丁口漏报、或税粮诡诈寄放、户籍转移的,允许先行详细说明缘由,向所管州县自首,申报上级司府,查对核实,明白改正后免罪;官吏里书人等如有勾结作弊的,照例问罪。造册完成之日,州县各自统计人户若干,填写帖文各一张,后面注明年月,并填上委派官员及里书人役的姓名,盖印后申报司府知会,发给各户亲自领取执照,使其知晓本户旧管、新收、开除、实在的丁粮各是多少,凭此纳粮当差;下次造册时,各户依照抄写誊本,申报州县,作为凭据。

○十三年,命编造黄册凡属军户的,务必详细注明某户某人于某年月日因某事发配充当某卫所军;其中有事故等情况的,也要详细注明,以便查考。

○正德六年奏准:轮流当差的里长中,僧道如有田粮的,编入黄册,同里甲一体纳粮当差;无田粮的,编入带管畸零户。世家大族规避重役、分散伪造小户逃避差役的,允许他人举报改正合并。

○十五年议定:从今以后编造里甲,只依据人户现有的丁产,由官府核定其等级。如果本里人户不够十甲之数,就从附近里内人户中拨补足够;若因分户析产,不论是本里还是别图,果真有消乏的,也允许重新合并。

○嘉靖九年题准:各处州县查审消乏的里分、不足一甲的,核验其丁产予以合并,务使十一户凑成一甲。

○十年,命巡按御史详细行文布政司、以及南北两直隶府州县,此次编造黄册,仍依照旧式,逐甲顺序编造,违反的,听候后

管册官即会大数缮写。首列祖宗以来户口田土税粮总数、继开今日总数、务期简核、进献御览。在湖库匠、旧止一百一十名。各库册虽及二年、难以晒晾一周。今后每一大造。库房三十间、量加四十二名。听将查册书手分派。每书手二名、领匠八名、将库册清晒。周而復始。永為定规。有作弊毁裂册籍等项、比弃毁制书律论凡查造委官。正统十二年奏准、南京户部清查各处黄册。於国子监取监生四十名、户部委官一员、提督另誊查对。发各该司府州县、对款改造。差吏径送南京户部。仍类造改过总册一本送部查考。差错官吏人等、查提问罪

○弘治三年奏准、各处大造黄册。俱责成分巡分守知府正官。其州县监造官、不拘正佐。但推选行止端庄、年力精锐、干办明敏者、专管。仍先令里书抄写原本旧管、交监造官。即拘排年里甲亲供似册供词、细开人口正耗税粮出入户籍缘由。其有旧本宿弊、许自首改正免罪。监造官参详考订攒造册稿。然后别选諳晓书手、依稿誊写。定限二三月完送本府。知府亲自磨对。仍拘原供排年里甲、覆审明白、申送分巡分守处、辨验印封类解。如经该官吏不用心查对、里书故将原册改抹、致有丁口增减、田粮飞走、户籍错乱者。本犯发附近卫所充军。里书发口外為民。若干碍监造官员。亦治以枉法重罪。其黄册字、俱照题本字样、真楷书写。事完、选委司府官员、率领各属经该官吏、定限年终到部、送后湖查考。中间查有洗改字样。过违限期。先将差来人问罪。若事干军伍税粮重情、一体查究、照例处治。其黄册俱用厚纸背面、如法装钉。仍於册内乡都图里之上、书写某府州县里保军民匠灶等籍、易於查究

○嘉靖九年题准、吏部将浙江等十三布政司官。每司各推一员。疏名上请。及行南北直巡抚按官、会推所属佐贰官。每府州各一员、疏名上闻。各提调督理大造黄册。不许别项差占。仍降敕各该委官以便行事。若有纸张粉飭差错稽迟等弊。俱听后湖管册官指名参究。不分已未陞迁、俱照例以罢软黜退

凡免造地方。洪武二十四年奏准、凡云南各府攒造黄册。除流官、及土官、驯熟府分、依式攒造外。其土官用事边远顽野之处、里甲不拘定式、听从实编造。贵州宣慰司不造。播州宣慰司、附近通汉语者、编造。其餘夷民不造

○景泰六年奏准、四川威州、并保县、极边番夷、黄册免造

赋役

国初因赋定役。每十年、大造黄册。户分上中下三等。差役照册僉定。迨法久弊生。

歷朝每有釐正更创。如银差、力差、听差、十(土商)锦、一条鞭、及南北派田之异、其例略见於后

凡审编赋役。洪武三年、令各处军民、凡有未占籍而不应役者、许自首

○十七年、令各处赋役。

译湖管册官查究。

○四十一年,命大造黄册完成解送后湖之日,管册官须即刻汇总大数缮写,首先列出祖宗以来户口田土税粮总数,接着开列今日总数,务求简明核实,进献御览。在湖库房匠役,原来只有一百一十名,各库册籍虽历经二年,也难以晾晒一遍。今后每逢一次大造,库房增加三十间,酌量增加四十二名匠役,听凭查册书手分派,每两名书手配八名匠役,将库册清理晾晒,周而复始,永为定制。有作弊毁坏册籍等情的,比照弃毁制书律论罪。

凡查造委官:正统十二年奏准,南京户部清查各地黄册,从国子监选取监生四十名,户部委派一名官员督察,另行誊写核对,发回各该司府州县按条款改造,由差吏直接送交南京户部,仍要汇总编造改正后的总册一本送部查考;有差错的官吏人等,查明后提问治罪。

○弘治三年奏准:各地大造黄册,都责成分巡、分守的知府正官负责。州县监造官不拘正官佐官,只须挑选行为端正、精力充沛、办事精明的人专管,仍先令里书抄写原册旧管情况,交给监造官,随即拘传轮流当差的里甲亲自提供类似册籍的供词,详细开列人口正额耗损税粮出入户籍的缘由;如有旧册中的积弊,允许自首改正免罪。监造官详加考订,编成册稿,然后另选通晓书写、算术的书手依稿誊写,限定二三个月内完成,送到本府,由知府亲自核对;仍拘传原先供词的里甲,复审明白后,申报分巡、分守衙门,辨验印封后分类解送。如经办官吏不用心核对、里书故意涂改原册,导致丁口增减、田粮飞洒转移、户籍错乱的,本犯发配附近卫所充军,里书发配口外为民;如牵涉监造官员的,也以枉法重罪治罪。黄册的字体都要按照题本字样,用真楷书写。事情完成后,选派司府官员率领所属经办官吏,限定年终前送到部里,转送后湖查考。其中如查出有洗改字迹、超过限期的,先将差来的人问罪;若牵涉军伍税粮重情的,一并查究,照例处治。黄册都要用厚纸做背面,依法装订,仍要在册内乡都图里之上,注明某府州县里保军民匠灶等籍贯,以便于查考。

○嘉靖九年题准:吏部就浙江等十三布政司,每司各推举一员,列名上奏;并行文南北直隶巡抚巡按官,会同推举所属佐贰官,每府州各一员,列名上闻,各自提调督理大造黄册,不许再兼派其他差事,仍降下敕书给各委派官员以便行事。若有纸张、粉饰、差错、稽延等弊病的,都听候后湖管册官指名参劾究办,不论是否已经升迁调离,都照例以罢软论处黜退。

凡免于编造的地方:洪武二十四年奏准,凡云南各府编造黄册,除流官管辖及土官管辖中较为驯服熟悉的府分依式编造外,其余土官治理的偏远蛮荒之处,里甲不拘固定格式,听凭如实编造;贵州宣慰司不予编造;播州宣慰司中靠近汉地、通晓汉语的编造,其余夷民不予编造。

○景泰六年奏准:四川威州以及保县,地处极边番夷之地,黄册免于编造。

**赋役**

国初根据赋税确定差役,每十年大造一次黄册,户分上中下三等,差役依照册籍分派确定。等到法令实行日久积弊丛生,历朝屡次加以整顿更改,如银差、力差、听差、十(土商)锦、一条鞭、以及南北按田派役的差异等,其例大致列在后面。

必验丁粮多寡、產业厚薄、以均其力。违者罪之

○十八年、令有司第民户上中下三等為赋役册、贮於厅事。凡遇徭役、取验以革吏弊

○二十一年、令税课司局巡栏、止取市民殷实户应当。不许僉点农民

○二十四年、令寄庄人户。除里甲原籍排定应役。其杂泛差役、皆随田粮应当

○又令在外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官、俱给官钱买马、市民轮流看养

○二十六年定、凡各处有司、十年一造黄册、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户。仍开军民灶匠等籍。除排年里甲、依次充当外。其大小杂泛差役。各照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户点差

○三十一年、令各都司卫所在营军士。除正军并当房家小。其餘尽数当差

○正统五年、令各府州县。每岁查见在人户。凡有粮而產去、及有丁而家贫者、為贫难户。止听轻役

○景泰元年、令里长户下空閒人丁、与甲首户下人丁一体当差。若隐占者、许甲首首告

○又令各处有司马夫、二十丁买马。十丁养马。俱於市民僉充

○成化元年奏准、今后清理军匠外。其餘一应事情粮差等项、止令该年里甲、与同老人结勘催办。不许拘扰十年里甲

○六年、令有司马夫。不许占役丁多富户、及办纳月钱

○十五年、令各处差徭。户分九等。门分三甲。凡遇上司坐派买办採办。务因所派多少、定民输纳。不许隔年通徵银两在官

○弘治元年、令各处审编均徭。查照岁额差使、於该年均徭人户、丁粮有力之家、止编本等差役。不许分外加增餘剩银两。贫难下户、并逃亡之数、听其空閒。不许徵银、及额外滥设听差等项科差。违者听抚按等官纠察问罪、奏请改调。不举者坐罪。镇守衙门、不许干预均徭

○又令在京事故校尉力士幼军厨役随住人口、照回当差。其有在京潜住、冒顶军匠者、递回

○五年、令顺天府所属人民、有私自投充陵户、海户、及勇士校尉军厨、躲避粮差者。除本役外。其户下人丁、照旧纳粮当差

○七年、令布按二司、及各府官马夫、於所属州县、各僉中等三丁人户。十户共出银四十两、解送掌印官处、分给各官、自行买马餧养。其州县者、於隔别府。分僉充。亦徵银解送各掌印官、分给买马餧养

○十三年奏准、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掌印官。如遇各部派到物料。从公斟酌所属大小丰歉坐派。若豪猾规利之徒、买嘱该吏妄稟偏派下属、承揽害民者。俱问发附近卫所充军。各该掌印官听从者、参究治罪

○嘉靖六年、令抚巡等官、查考各州县。有令见年里甲本等差役之外、轮流直日、分投供给米麵柴薪油烛菜蔬等项。及遇亲识往来。使客经过。任意摊派下程、陈设酒席、馈送土宜、添拨脚力者、拏问罢黜。

译

凡审编赋役:洪武三年,令各处军民凡有未登记户籍而不应差役的,允许自首。

○十七年,令各处赋役必须查验丁口钱粮的多寡、产业的厚薄,以求均平其劳役,违反者治罪。

○十八年,令有司将民户分为上中下三等编造赋役册,存放在官署,凡遇徭役,取来核验以革除官吏的弊端。

○二十一年,令税课司局的巡拦,只准征取市民中殷实富户应当差役,不许点派农民充当。

○二十四年,令寄庄人户,除里甲按原籍规定依次应役外,其余杂泛差役都随所纳田粮承当。

○又令在外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官,都由官府出钱购买马匹,令市民轮流看养。

○二十六年规定:凡各处有司每十年编造一次黄册,分别列出上中下三等人户,仍要标明军民灶匠等籍,除轮流当差的里甲依次充当外,其余大小杂泛差役各按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户点派差役。

○三十一年,令各都司卫所在营的军士,除正军以及当房家小外,其余尽数应当差役。

○正统五年,令各府州县每年查核现有人户,凡有钱粮而产业已卖去的、以及有丁口而家境贫困的,作为贫难户,只承当轻役。

○景泰元年,令里长户下空闲的人丁,与甲首户下人丁一体当差,若有隐匿占用的,允许甲首举报。

○又令各处有司的马夫,二十丁买一匹马,十丁养一匹马,都从市民中点派充当。

○成化元年奏准:从今以后除清理军匠外,其余一应事情、粮差等项,只令该年轮值的里甲与老人共同结勘催办,不许拘扰十年一轮的里甲。

○六年,令有司马夫不许占役丁多的富户、以及办纳月钱。

○十五年,令各处差徭户分九等、门分三甲,凡遇上司坐派买办、采办,务必依据所派多少确定民户输纳数额,不许跨年通征银两存于官府。

○弘治元年,令各处审编均徭,依照岁额差使查核,该年应役的均徭人户中丁粮有力之家只编派本等差役,不许分外增加多余银两;贫难下户以及逃亡的名额,听其空闲,不许征银及额外滥设听差等项科差,违反者听凭巡抚巡按等官纠察问罪、奏请改调,不举报的连坐治罪。镇守衙门不许干预均徭之事。

○又令在京因事故而离职的校尉、力士、幼军、厨役随住的人口,遣回原籍当差;其中有在京潜住、冒名顶替军匠的,遣送回原籍。

○五年,令顺天府所属人民中有私自投充陵户、海户、以及勇士校尉军厨、以躲避钱粮差役的,除本身差役外,其户下人丁仍照旧纳粮当差。

○七年,令布政司、按察司二司以及各府所需的马夫,在所属州县各点派中等三丁的人户,十户共出银四十两,解送给掌印官处,分给各官自行买马饲养;州县所需的,从别府点派,也征银解送各掌印官分给买马饲养。

○十三年奏准:各布政司以及直隶府州掌印官,如遇各部派下来的物料,须秉公斟酌所属地区大小丰歉分摊,若有豪猾图利之徒买通吏员妄自申报偏派下属、包揽渔利害民的,都问罪发配附近卫所充军,各该掌印官如听信纵容的,一并参究治罪。

○嘉靖六年,令巡抚巡按等官查考各州县,凡有令本年轮值里甲在本等差役之外,轮流值日分头供给米面柴薪油烛菜蔬等项、以及遇

若二司官纵容不举、抚按官以罢软开报

○又令近京地方、新添白地买地等项银两。巡按官通行查明。即便停革

○九年、令各该司府州县审编徭役。先查岁额各项差役若干。该用银若干。黄册实在丁粮。除应免品官监生生员吏典贫难下户外。其应役丁粮若干。以所用役银、酌量每人一丁、田几亩、该出银若干、儘数分派。如有侵欺餘剩听差银两入已者。事发查照律例、从重问拟

○十五年题准、今后凡遇审编均徭。务要查照律例。申明禁约。如某州县银力二差原额、各该若干。实该费银若干。从公查审。刊刻成册。颁布各府州县。候审编之时。就将实费之数、编作差银、分為三等九则。随其丁產、量差重轻。务使贫富适均。毋致偏累。违者纠察问罪

○十六年议准、将昌平州岁派各项差银、一千五百四十九两有零。於内量减三分之一、通融分派顺天府所属州县、以补原额之数

○十七年、令辽东各卫所徭役。照依腹里地方、五年一次审编

○三十七年奏准、天下正赋。户给青由。先开田亩粮石。仍分本色金花折银。使民周知输纳。其一时加派。不得混入。亦不分官员举监生员吏户人等、一例均派。另给印信小票、与民执照。事毕停止

○四十年奏准、河南均徭库子。择殷实有力者、朋充协济。掌印官置空白文簿二扇。赴巡按衙门、用印鈐盖。发各役收掌。遇派办一应公费。照数登记。听巡按及守巡官吊查。至于各仓斗级。俱令年终交盘。其后收支、皆见役承当。毋得牵繫旧役

○又令

内府各监局司库等衙门。将各匠役、定以一万七千一百名。锦衣卫各旗校、定以一万六千四百名。光禄寺厨役、定以三千六百名。太常寺厨役、定以一千一百名。各為额数。如有事故。止许在册餘丁查补。不得踰数滥收

○四十四年议准、江南行十?锦册法。筭该每年银力差各若干。总计十甲之田、派為定则。如一甲有餘、则留二三甲用。不足、即提二甲补之。乡宦免田、十年之内、止免一年。一年之内、止于本户。寄庄田亩、不拘同府别府、但已经原籍优免者、不许再免

○又令凡流寓客户。查入版籍。协济均徭。酌派丁粮

○隆庆元年、令黄甫川等处。河道通行。造船二十隻。每隻、该用水手四名、於葭州神木府谷吴堡米脂绥德等州县、增入徭规。照船僉派。每名准免徭银四两。如隔越稍远。情愿徵银代募。亦从其便

○四年题准、江西布政司所属府州县各项差役。逐一较量轻重。係力差者、则计其代当工食之费、量為增减。係银差者、则计其扛解交纳之费、加以增耗。通计一岁共用银若干。照依丁粮编派。开载各户由贴、立限徵收。其往年编某為某役、某為头户贴户者、尽行查革。

译亲朋往来使客经过而任意摊派下程、陈设酒席、馈送土产礼物、增派脚力的,一律拿问罢黜;若布政司、按察司官员纵容不予举报的,以罢软无能上报。

○又令靠近京师的地方,新添的白地买地等项银两,由巡按官通行查明,即予停止革除。

○九年,令各该司府州县审编徭役,先查明岁额各项差役若干、该用银两若干,再依据黄册实在丁粮,除应免的品官、监生、生员、吏典、贫难下户外,其应役丁粮若干,用所需役银酌量,每一丁、田几亩,应出银若干,尽数分派;如有侵吞、多余听差银两入己的,事发后查照律例从重问罪判决。

○十五年题准:从今以后凡遇审编均徭,务必查照律例、申明禁约。如某州县银差、力差原额各是若干、实际所费银两若干,须秉公审核,刊刻成册,颁布给各府州县,候到审编之时,就将实际所费的数额编作差银,分为三等九则,依各户丁产量定差役轻重,务使贫富适当均平,不致有所偏累,违反者纠察问罪。

○十六年议定:将昌平州每年分派的各项差银一千五百四十九两有余,其中酌量减去三分之一,通融分派给顺天府所属州县,以补足原额之数。

○十七年,令辽东各卫所徭役,依照内地方式,五年编审一次。

○三十七年奏准:天下正赋,户给青由(税单),先开列田亩粮石数,仍分本色、金花、折银,使百姓周知输纳办法;其中一时加派的,不得混入其中,也不分官员、举人、监生、生员、吏户人等一律均派,另给印信小票给民户执照,事情办完即停止。

○四十年奏准:河南均徭库子,选择殷实有力的人朋合充当协济,掌印官置备空白文簿两本,赴巡按衙门用印盖章,发给各役承当者收执掌管,遇有派办一应公费,照数登记,听凭巡按及守巡官吊取查核;至于各仓斗级,都令其年终交盘,此后的收支,都由现役承当者负责,不得牵连旧役人。

○又令内府各监局司库等衙门,各类匠役定为一万七千一百名;锦衣卫各旗校,定为一万六千四百名;光禄寺厨役,定为三千六百名;太常寺厨役,定为一千一百名,各作为定额;如有事故,只许在册内余丁中查补,不得超额滥收。

○四十四年议定:江南实行十甲锦册法,核算每年应纳银差、力差各若干,总计十甲的田亩,摊派为定则;如一甲有余,就留给二三甲使用,如不足,就从二甲中提取补上。乡宦免税田,十年之内只免一年,一年之内也只限于本户;寄庄的田亩,不论是同府还是别府,只要已经在原籍享受了优免的,不许再免。

○又令凡流寓的客户,一律查明纳入版籍,协助分担均徭,酌量分派丁粮。

○隆庆元年,令黄甫川等处河道通行,建造船只二十艘,每艘该用水手四名,在葭州、神木、府谷、吴堡、米脂、绥德等州县,增加编入徭役规程,照船只点派,每名准予免徭役银四两,如相隔较远的,情愿出银雇人代替募集,也听凭其便。

○四年题准:江西布政司所属府州县各项差役,逐一较量轻重,属于力差的,就核算其雇人代当的工食费用,酌量增减;属于银差的,就核算其扛运解送交纳的费用,酌加损耗。通计一年共用银若干,照丁粮编派,开列在各户的由贴上,立限征收。以往编某户

如有丁无粮者、编為下户。仍纳丁银。有丁有粮者、编為中户。及粮多丁少、与丁粮俱多者、编為上户。俱照丁粮併纳、著為定例 【此一条鞭法之始】

凡优免差役。洪武元年

詔、民年七十之上者、许一丁侍养。免杂泛差役

○二年、令凡民年八十之上、止有一子。若係有田產应当差役者。许令雇人代替出官。无田產者、许存侍丁、与免杂役

○三年定、凡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至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閭。除免本家差役

○四年、令免闕里孔氏子孙二十六户徭役

○又令各府县军户。以田三顷為率。税粮之外、悉免杂役。餘田与民同役

○七年、令山东正军、全免差役。贴军、免百亩以下。餘田与民同役

○又令官员亡故者、免其家徭役三年

○十三年、令六部都察院应天府并两县判禄司仪礼司行人司随朝官员。除本户合纳税粮外。其餘一应杂泛差役尽免。又各处功臣之家、户有田土。除合纳粮草夫役。其餘粮长里长水马驛夫尽免。凤阳扬州二府、及和州民、畜养马一匹者、免二丁

○十六年、令凤阳临淮二县民、免杂泛差役

○永乐八年、令各处军卫有司军匠、在京充役者、免家下杂泛差役

○九年、令自愿徙北京為民、及免杖而徙者、免徭役五年。徒流而徙者、免徭役三年

○二十二年、令天寿山种树人户、免杂泛差役

○宣德元年、令

天地坛坛户、免杂泛差役

○三年、令迤北回还军餘民人、收充御马监勇士者、免其原卫原籍户下人丁差役

○四年、令各卫所军。每一名、免户下一丁差役。若在营有餘丁、亦免一丁供给

○正统元年、令先圣子孙、流寓他处、及先贤周敦颐程顥程颐司马光朱熹之嫡派子孙、所在有司、俱免差役

○四年、令云南土马军、自备鞍马兵器粮食听征者、免本户差役四丁

○六年、令陜西土军、优免五丁。餘听科差

○七年、令天文生、阴阳生、俱免差役一丁。其陜西土军土民餘丁、若户丁有在边操备者、亦免杂泛差役

○十年、令监生家、免差役二丁

○十一年、令交趾老疾致仕官员、遗下妻子家人、许於所在官司入籍。不拘丁数、俱待本官故后三年当差。子孙家小入籍者、拨田耕种。亦待三年后当差

○十二年、令云南土官。四品以上、优免一十六丁。五品六品、一十二丁。七品、十丁。八品九品、八丁。杂职、六丁。其餘人丁、俱另立籍、与民一体当

译为某役、某户为头户贴户的,一律查明革除。如有丁无粮的,编为下户,仍纳丁银;有丁有粮的,编为中户;以及粮多丁少、与丁粮都多的,编为上户,一律照丁粮合并交纳,定为常例。【此为一条鞭法的开端】

凡优免差役:洪武元年下诏,百姓年满七十岁以上的,允许留一丁侍养,免除杂泛差役。

○二年,令凡百姓年满八十岁以上、只有一子的,若有田产应当差役的,允许雇人代替出官应役;无田产的,允许保留侍养之丁,免除杂役。

○三年规定:凡民间寡妇,三十岁以前丈夫去世守节,到五十岁以后仍不改节的,予以旌表门闾,免除本家差役。

○四年,令免除曲阜孔氏子孙二十六户的徭役。

○又令各府县军户,以三顷田为标准,税粮之外的差役全部免除,剩余的田地与民户一样服役。

○七年,令山东正军全免差役,贴军百亩以下免役,剩余的田与民户一样服役。

○又令官员去世的,免其家中徭役三年。

○十三年,令六部、都察院、应天府及所辖两县、判禄司、仪礼司、行人司随朝官员,除本户应纳税粮外,其余一应杂泛差役全部免除。又各处功臣之家,户内有田地的,除应纳粮草夫役外,其余粮长、里长、水马驿夫都免除。凤阳、扬州二府及和州百姓,饲养马一匹的,免除二丁差役。

○十六年,令凤阳、临淮二县百姓免除杂泛差役。

○永乐八年,令各处军卫有司军匠在京城服役的,免除家中杂泛差役。

○九年,令自愿迁徙北京为民的、以及免除杖刑而迁徙的,免徭役五年;因徒刑、流刑而迁徙的,免徭役三年。

○二十二年,令天寿山种树人户免除杂泛差役。

○宣德元年,令天地坛坛户免除杂泛差役。

○三年,令从迤北返回的军余民人,收充御马监勇士的,免除其原卫、原籍户下人丁的差役。

○四年,令各卫所军,每一名免除户下一丁差役;若在营中还有余丁的,也免除一丁的供给差役。

○正统元年,令先圣孔子的子孙、流寓他处的,以及先贤周敦颐、程颢、程颐、司马光、朱熹的嫡系子孙,所在官府都免除其差役。

○四年,令云南土马军,自备鞍马兵器粮食听候征调的,免除本户四丁差役。

○六年,令陕西土军优免五丁,其余听候科派差役。

○七年,令天文生、阴阳生都免除一丁差役;陕西土军、土民的余丁,若户丁中有在边境操练防备的,也免除杂泛差役。

○十年,令监生家免除二丁差役。

○十一年,令交趾致仕的老病官员,遗留下的妻子家人,允许在所在官府入籍,不限丁数,都要等本官去世后三年才当差;子孙家小入籍的,拨给田地耕种,也要等三年后才当差。

○十二年,令云南土官:四品以上,优免十六丁;五品六品,优免十二丁;七品,优免十丁;八品九品,优免八丁;杂职,优免六丁。其余人丁都另立户籍,与百姓一体当差。

差

○景泰元年、令各处操备民壮户内、每名免三丁杂泛差役

○成化二年、令宛平昌平二县坟户、免杂泛差役

○弘治元年奏准、

亲王王亲、杂役免二丁

郡王王亲、一丁。镇国等将军夫人亲父、一丁。昌平县坟户等户、免三丁。不许全户优免

○又令京城火夫。御马监养马勇士、除本身免二丁。其餘、与不係养马者。见丁编当。尚膳监光禄寺厨役、将军、力士、轿夫、旗校、寡妇、吏典、并御用监司礼监银作局高手匠役、俱免本身。其餘、见丁编当、军民诸色人等、并赁房诸色人等、见丁编当。凡火夫总甲、一年一次。以有家业行止者充当

译差役

○景泰元年,规定各处操办防备的民壮户,每名免除三丁的杂泛差役。

○成化二年,规定宛平、昌平二县的看坟户,免除杂泛差役。

○弘治元年奏准:

亲王的王亲,杂役免二丁;

郡王的王亲,免一丁。镇国等将军夫人的亲生父亲,免一丁。昌平县看坟户等户,免三丁。不许全户都享受优免。

○又规定:京城的火夫、御马监养马的勇士,除本人免二丁外,其余的人,以及不是养马的人,按现有丁口编派差役。尚膳监、光禄寺的厨役,将军、力士、轿夫、旗校、寡妇、吏典,以及御用监、司礼监、银作局的高手匠役,都免除本人的差役。其余的人,按现有丁口编派差役,军民各色人等,以及租房居住的各色人等,都按现有丁口编派差役。凡是火夫总甲,一年轮换一次,选用有家业、品行端正的人充任。

○十三年、令免光禄寺酒户差役二丁。其有消泛者、除豁僉补

○十五年、令陵户、海户、坟户、庙户、坛户、园户、瓜户、果户、米户、藕户、窑户、羊户、每户俱量留二三丁供役。其餘丁多者、悉查出当差。如有投充影射者、发边远充军

○十八年议准、见任及以礼致仕官员、照例优免杂泛差徭。其為事為民充军等项回籍官员、起盖铺面。赁与军民。照例提铃做夫。不许妄行优免

○又议准、办纳盐课灶丁。一丁至三丁者、每丁免田七十亩。四丁至六丁者、每丁免田六十亩。七丁至十丁者、每丁免田五十亩。十一丁至十五丁者、每丁免田四十亩。十六丁至十九丁者、每丁免田三十亩。三二十丁者、全户优免

○正德五年议准、陵户坟户杂泛差役。除正身外。准免二丁。其餘人丁、一体当差

○嘉靖九年题准、各该灶户、内有举人监生生员省祭吏役、照有司事例、一体优免

○又令查各陵坟园户、及佃户。原额应该若干户。照所属州县地方繁简、遇编审均徭、分别等第、另僉更换。替下人户、听当别差。其那移户、并定国公惠安伯佃户以免本身餘丁退出、与民一体当差

○十五年

詔、各处帝王陵寝、前代名贤、及本朝公侯駙马伯文武大臣敕葬坟墓。所在官司、照例编僉附近民人一丁看护。免其杂泛差役。其塋域所占地亩税粮、一併除豁

○二十四年、议定优免则例。京官一品、免粮三十石、人丁三十丁。二品、免粮二十四石、人丁二十四丁。三品、免粮二十石、人丁二十丁。四品、免粮十六石、人丁十六丁。五品、免粮十四石、人丁十四丁。六品、免粮十二石、人丁十二丁。七品、免粮十石、人丁十丁。八品、免粮八石、人丁八丁。九品、免粮六石、人丁六丁。内官内使亦如之。外官各减一半。教官监生举人生员、各免粮二石、人丁二丁。杂职省祭官承差知印吏典、各免粮一石、人丁一丁。以礼致仕者、免十分之七。閒住者、免一半。其犯赃革职者、不在优免之例。如户内丁粮不及数者、止免实在之数。丁多粮少、不许以丁准粮。丁少粮多、不许以粮准丁。俱以本官自巳丁粮照数优免。但有分门各户。疏远房族。不得一概混免

○二十八年议准、陵园海户量免人丁。不许将田亩折免

○三十二年、令查灶户新买民田。不拘年月久近、亩数多寡照例与民编派

○隆庆元年、令天下有司。查照优免旧规。量加从宽。定為限制。止免各人本图户下田土。其餘各图各乡、不准优免。其跪寄田地等弊、仍许自首免罪

○五年、令上林苑海户、永乐宣德年间额设、正德年间续补、及係正身充当者。准与全免差役。若係添补、量行优免三丁。

译十三年,下令免除光禄寺酒户的差役二丁。若有消减逃亡的,予以除籍,另行签补。

十五年,下令陵户、海户、坟户、庙户、坛户、园户、瓜户、果户、米户、藕户、窑户、羊户,每户酌情留二三丁供役。其余丁多的,一律查出承担差役。如有投靠冒充、影射逃避的,发配边远充军。

十八年议定核准,现任及依礼致仕的官员,照例优免杂泛差徭。其因事、因民籍充军等项回原籍的官员,若起盖铺面,租赁给军民使用,仍照例提铃当差、做夫役,不许妄自优免。

又议定核准,办纳盐课的灶丁:一丁至三丁的,每丁免田七十亩;四丁至六丁的,每丁免田六十亩;七丁至十丁的,每丁免田五十亩;十一丁至十五丁的,每丁免田四十亩;十六丁至十九丁的,每丁免田三十亩;二十丁以上的,全户优免。

正德五年议定核准,陵户、坟户的杂泛差役,除正身外,准予免二丁,其余人丁一律当差。

嘉靖九年题准,各该灶户内有举人、监生、生员、省祭吏役的,照有司官员的事例,一体优免。

又下令查核各陵、坟、园户及佃户,原额应有若干户,照所属州县地方繁简,遇编审均徭时,分别等第,另行签点更换。替换下来的人户,听候承担别的差役。其中挪移的户,以及定国公、惠安伯的佃户,若免其本身余丁的,一并退出,与百姓一体当差。

十五年,皇上下诏:各处帝王陵寝、前代名贤,以及本朝公、侯、驸马、伯、文武大臣敕葬的坟墓,所在官府照例签派附近百姓一丁看护,免除其杂泛差役;其茔域所占的地亩税粮,一并除豁。

二十四年,议定优免则例:京官一品,免粮三十石、人丁三十丁;二品,免粮二十四石、人丁二十四丁;三品,免粮二十石、人丁二十丁;四品,免粮十六石、人丁十六丁;五品,免粮十四石、人丁十四丁;六品,免粮十二石、人丁十二丁;七品,免粮十石、人丁十丁;八品,免粮八石、人丁八丁;九品,免粮六石、人丁六丁。内官、内使也照此办理,外官各减一半。教官、监生、举人、生员,各免粮二石、人丁二丁。杂职、省祭官、承差、知印、吏典,各免粮一石、人丁一丁。以礼致仕的,免十分之七;闲住的,免一半。其中因贪赃革职的,不在优免之列。若户内丁粮不足此数的,只免实有之数;丁多粮少的,不许用丁数折算粮数;丁少粮多的,不许用粮数折算丁数,都以本官自身的丁粮照数优免。至于分门别户、疏远的房族,不得一概混免。

二十八年议定核准,陵户、园户、海户酌量免除人丁,不许将田亩折算优免。

三十二年,下令查核灶户新买的民田,不论年月久近、亩数多少,都照例与百姓一体编派差役。

隆庆元年,下令天下有司查照优免的旧规,酌量放宽,定为限制:只免各人本图户下的田土,其余各图各乡不准优免。其中跪求寄托田地等弊端,仍准许自首免罪。

五年,下令上林苑

其餘丁產、与民一体均编

婚姻

洪武二年、令凡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餘亲主婚。若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若巳定婚、未及成亲、而男女或有身故者、不追财礼。其定婚、夫作盗、及犯徒流移乡者、女家愿弃者听还聘财。其定婚女犯姦经断、夫家愿弃者、追还聘财。五年无故不娶、及夫逃亡过三年不还者、并听经官告给执照、别行改嫁。亦不追财礼

○凡招婿、须凭媒妁、明立婚书、开写养老、或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许出赘。如招养老女婿者、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祭祀。家產均分。如未立继身死。从族长依例议立

○凡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為亲者。并行禁止

○五年、令蒙古色目人氏。既居中国。许与中国人家结婚姻。不许与本类自相嫁娶。违者、男女两家、抄没入官為奴婢。其色目钦察自相婚姻、不在此限

○二十六年定、凡民间男女嫁娶。不许同姓、及尊卑亲属、相為婚姻。违者、律有常宪

○永乐四年

詔、北京山东等处人民、流移各处趁食。有将女凭媒、礼嫁在处人民為妻、已生男女者。保勘明白。仍许完聚。不必发回原籍

○正统四年、令武职不得与所管旗军结婚

○十一年、令云南四川贵州、所属宣慰宣抚安抚长官司、并边夷府州县土官衙门、不分官吏军民、其男女婚姻、皆依

朝廷礼法。违者罪之

○弘治二年、令有訐告服内成婚者。如亲病已危、从尊长主婚、招婿纳妇、罪止坐主婚。免离异。若亲死虽未成服、輒婚配、仍依律。断离异

读法

洪武四年、令凡

国家律令。并续降条例事理。有司官吏、须要熟读详玩、明晓其意。监察御史、按察司官所至之处、令其讲读。或有不能通晓者、依律究治

○二十一年、

赐天下武臣大誥、令其子弟诵习

○二十四年、令天下生员、兼读誥律

○二十五年

詔、令各处官民之家、传诵

大誥三编。凡遇乡饮酒礼、一人讲说。眾人尽听。使人皆知趋吉避凶、不犯刑宪。其秀才教训子弟、引赴京考试、有记一编、两编、或全记者、俱受赏。仍具赏过名数、晓諭天下

○二十六年、令凡民间须要讲读

大誥律令。

敕諭老人手榜。及见丁著业牌面、沿门轮递。务要通晓法意。仍仰有司、时加提督

○永乐元年、令各处教官训导、依前教读讲解、听候考试。其市井乡村秀才、一体用心教训。如不熟读、及闻知考试、推託不赴者、治罪

○十七年、令各处军卫有司。凡洪武年间一应榜文、俱各张掛遵守。如有藏匿弃毁、不张掛者、凌迟处死

○成化元年奏准、各处修盖榜房。将洪武永乐正统年间、节次颁降榜文、誊写张掛、諭眾通知

○四年奏准、各处有司、每遇朔朢诣学行香之时。

译海户,凡永乐、宣德年间原额设立、正德年间续行补充、以及本人正身充当的,准予全免差役;若是添补的,酌量优免三丁,其余的丁产与百姓一体均编差役。

婚姻

洪武二年,下令凡嫁娶都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都不在的,由其余亲属主婚。若丈夫已亡、携女改嫁他人的,其女由母亲主婚。若已定婚尚未成亲,而男女一方身故的,不追讨财礼。若已定婚,丈夫犯盗窃罪、或犯徒刑流刑被迁移原籍的,女方家愿放弃的,听任退还聘财。若已定婚的女子犯奸罪已判决,夫家愿放弃的,追还聘财。五年无故不娶,以及丈夫逃亡超过三年不返的,都听凭女方经官府告知、领取执照,另行改嫁,也不追讨财礼。

凡招婿的,须凭媒人,明立婚书,写明养老或出舍的年限。只有一个儿子的,不许出赘。如招养老女婿的,仍要立一位同宗应继承者,承奉祭祀,家产均分。如未立继承人而身死的,由族长依例议立。

凡男女婚姻,各有其适当年龄,若有指腹为婚、割衫襟结亲的,一律禁止。

五年,下令蒙古、色目人既已居住中国,准许与中国人通婚,不许本类自相嫁娶,违者男女两家抄没入官为奴婢;其色目、钦察人自相婚姻的,不在此限。

二十六年规定,凡民间男女嫁娶,不许同姓及尊卑亲属互相婚配,违者依律治罪。

永乐四年,皇上下诏:北京、山东等处百姓流移各地谋生,有将女儿凭媒、以礼嫁给当地百姓为妻、已生育子女的,查勘明白后,仍许其完聚,不必发回原籍。

正统四年,下令武职官员不得与所管的旗军结婚。

十一年,下令云南、四川、贵州所属宣慰、宣抚、安抚、长官司,以及边疆夷地府州县土官衙门,不分官吏军民,其男女婚姻都要依照朝廷礼法,违者治罪。

弘治二年,下令有人告发服丧期内成婚的,若因亲人病危、由尊长主婚、招婿纳妇,只治主婚人的罪,免除离异;若亲人已死虽未成服而擅自婚配的,仍依律断令离异。

读法

洪武四年,下令国家的律令以及陆续颁布的条例事理,有司官吏须熟读详加钻研,明晓其意;监察御史、按察司官所到之处,令当地讲读,若有不能通晓的,依律追究治罪。

二十一年,颁赐天下武臣《大诰》,令其子弟诵习。

二十四年,下令天下生员兼读诰律。

二十五年,皇上下诏,令各处官民之家传诵《大诰三编》,凡遇乡饮酒礼,由一人讲说,众人都听,使人人知道趋吉避凶、不触犯刑法。其中秀才教训子弟、带去京城考试,有能记诵一编、两编或全部记诵的,都予以奖赏,并将获赏人数详列,晓谕天下。

二十六年,下令民间须讲读《大诰》律令,敕谕老人手榜以及见丁著业的牌面,沿门轮流传递,务必通晓法意,仍令有司随时督促。

永乐元年,下令各处教官、训导依前教读讲解,听候考试;市井乡村的秀才也一体用心教训,如不熟读、以及听闻要考试而推托不去应试的,治罪。

十七年,下令各处军卫、有司,凡洪武年间颁布的各

令师生讲说大明律、及

御製书籍、俾官吏及合属人等、通晓法律伦理。违者治罪

○嘉靖八年题准、每州县村落為会。每月朔日。社首社正、率一会之人、捧读

圣祖教民榜文、申致警戒。有抗拒者、重则告官。轻则罚米、入义仓以备賑济

大明会典卷之二十一

仓庾一

国家设仓庾储粟、以赡军賑民。两京、直隶、各布政司、府州县、各都司卫所、以及

王府、莫不备具。其收贮有时、支给有数、注销有册、各有通例。兹具列於后、而分内外仓于前。至预备仓、常存二年之蓄、以需缓急。因附见云

京仓 【永次仓附】

长安门仓

东安门仓

西安门仓

北安门仓

旧太仓一十一卫【永乐七年设】

献陵卫仓

景陵卫仓

昭陵卫仓

羽林前卫仓  忠义前卫仓

忠义后卫仓  义勇右卫仓

蔚州左卫仓  大寧中卫仓

锦衣卫仓   神武左卫仓

新太仓七卫 【宣德年设】

裕陵卫仓

茂陵卫仓

康陵卫仓

义勇前卫仓  大寧前卫仓

富峪卫仓   会州卫仓

海运仓六卫 【宣德年间、即旧海於地设】

泰陵卫仓

永陵卫仓

忠义右卫仓  宽河卫仓

燕山左卫仓  义勇后卫仓

南新仓八卫【永乐七年设】

府军卫仓   燕山右卫仓

彭城卫仓   龙驤卫仓

龙虎卫仓   永清右卫仓

金吾左卫仓  济州卫仓

北新仓五卫 【永乐年设】

府军左卫仓  府军右卫仓

府军前卫仓  燕山前卫仓

金吾前卫仓

大军仓四卫 【永乐年设】

永清左卫仓  旗手卫仓

大军仓    武成中卫仓

济阳仓二卫【永乐七年设】

金吾右卫仓  济阳卫仓

禄米仓二卫 【嘉靖四十一年、令改府军彭城二仓之半為禄米仓。外东仓為卫仓。内西仓為部仓】

彭城卫,南新仓;府军前卫,南新仓。

西新太仓四卫【永乐年设】

虎賁左卫仓  金吾后卫仓

府军后卫仓  羽林左卫仓

太平仓二卫 【弘治十七年设。正德八年、改镇国府。十六年仍改正】

留守前卫仓  留守后卫仓

大兴左卫仓【永乐七年设】

通州仓 【四大运仓名、俱正统元年定、旧有大运东仓、后併于中仓】

大运西仓 【永乐七年设】

通州卫西仓  通州左卫西仓

通州右卫西仓 定边卫西仓

神武中卫西仓 武清卫西仓

大运南仓 【天顺年添廒】

通州卫南仓  通州左卫南仓

通州右卫南仓 定边卫南仓

大运中仓

通州卫中仓  通州左卫中仓

通州右卫中仓 神武中卫中仓

定边卫中仓  神武中卫东仓 【旧属大运东、今併属於此】

顺天府

坝上等二十三马牛房仓【详见后】

南京

四十一卫仓【见南京户部】

应天府      常平仓

水次仓五处

天津左右三仓 【永乐二年建。

译种榜文,都要张挂遵守,如有藏匿毁弃、不予张挂的,处以凌迟死刑。

成化元年奏准,各处修建榜房,将洪武、永乐、正统年间历次颁降的榜文誊写张挂,晓谕众人知悉。

四年奏准,各处有司每逢朔望到学宫行香时,令师生讲说《大明律》及御制书籍,使官吏及所属人等通晓法律伦理,违者治罪。

嘉靖八年题准,每州县村落设为一会,每月初一,由社首、社正率领全会之人,捧读圣祖教民榜文,反复申明警诫;有抗拒不服的,重则告官,轻则罚米,纳入义仓以备赈济。

《大明会典》卷之二十一

仓庾一

国家设立仓庾储粮,以供养军队、赈济百姓。两京、直隶各布政司,府州县,各都司卫所,以及王府,无不设备。其收贮有一定时期,支给有一定数额,注销有册籍,各有通行的规例。现将其详列于后,先分列内仓、外仓;至于预备仓,常年储存两年的积蓄以备缓急之需,因此附带列出。

京仓 【永济仓附】

长安门仓

东安门仓

西安门仓

北安门仓

旧太仓十一卫 【永乐七年设】

献陵卫仓

景陵卫仓

昭陵卫仓

羽林前卫仓  忠义前卫仓

忠义后卫仓  义勇右卫仓

蔚州左卫仓  大宁中卫仓

锦衣卫仓   神武左卫仓

新太仓七卫 【宣德年间设】

裕陵卫仓

茂陵卫仓

康陵卫仓

义勇前卫仓  大宁前卫仓

富峪卫仓   会州卫仓

海运仓六卫 【宣德年间,就在旧海运仓原址设立】

泰陵卫仓

永陵卫仓

忠义右卫仓  宽河卫仓

燕山左卫仓  义勇后卫仓

南新仓八卫 【永乐七年设】

府军卫仓   燕山右卫仓

彭城卫仓   龙骧卫仓

龙虎卫仓   永清右卫仓

金吾左卫仓  济州卫仓

北新仓五卫 【永乐年间设】

府军左卫仓  府军右卫仓

府军前卫仓  燕山前卫仓

金吾前卫仓

大军仓四卫 【永乐年间设】

永清左卫仓  旗手卫仓

大军仓    武成中卫仓

济阳仓二卫 【永乐七年设】

金吾右卫仓  济阳卫仓

禄米仓二卫 【嘉靖四十一年,下令将府军、彭城二仓各改一半为禄米仓,外东仓为卫仓,内西仓为部仓】

彭城卫,用南新仓;府军前卫,用南新仓。

西新太仓四卫 【永乐年间设】

虎贲左卫仓  金吾后卫仓

府军后卫仓  羽林左卫仓

太平仓二卫 【弘治十七年设,正德八年改为镇国府,十六年仍改回原样】

留守前卫仓  留守后卫仓

大兴左卫仓 【永乐七年设】

通州仓 【四大运仓的名称,都是正统元年所定,原有大运东仓,后来并入中仓】

大运西仓 【永乐七年设】

通州卫西仓  通州左卫西仓

通州右卫西仓 定边卫西仓

神武中卫西仓 武清卫西仓

大运南仓 【天顺年间增建仓廒】

通州卫南仓  通州左卫南仓

通州右卫南仓 定边卫南仓

大运中仓

通州卫中仓  通州左卫中仓

通州右卫中仓 神武中卫中仓

定边卫中仓  神武中卫东仓 【原属大运东仓,现并入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