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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大明会典一百一十四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二十銓选三武职袭替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032–1045 段

武官多故绝、以旁枝继。其族属疏远者、名曰犯堂、例不得袭。洪武中、五十以上者、许子替职。后皆以六十為限。未及者、名曰未六、例不得替。他如犯罪冒功之类、皆有减革。今备列焉

凡袭职、替职。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军官亡故年老征伤、须以嫡长儿男承袭替职。或嫡长男早丧、及篤疾残疾、则嫡孙袭替。如无嫡子嫡孙、则庶长子袭替。若嫡庶子孙俱无、方许弟姪袭替。其应合承继弟男子姪。务要曾经操练、弓马熟閒、并当该卫所正官保结呈送。其审供查黄引选等项缘由、并与除授官员相同

○永乐元年、令官捨旗军餘丁、曾歷战功、陞授职役、其子准承袭。无子、其父兄弟姪见授职役小者、俱准袭。职事相等、无应袭者、义子女婿不准袭。若先不曾立功、就与职役、后亦无战功者、不准袭指挥千百户子弟随征有功、陞指挥千百户、后征进有功陞职者、准承袭。不曾征进者、不准。若已致仕、后有功陞职、亡故并告代者、原替职或见支优给子孙职任小者、就与父兄所陞职事。若职事相等、不许以次子孙别袭

○二年题准、军职正妻无子、其妾婢所生子、均為庶子、不论母之次序、止以年长者承袭

○成化八年、令武职原係带俸者、子孙袭替仍带俸。係管事者、仍管事

○十七年奏准、武职绝嗣、旁枝不许袭。如已袭者、不许再袭。义男女婿、诈冒承袭、不改正者、照例治罪

○二十二年题准、降级官见在、伊子暂替见降职事。父故之日、仍袭祖职。若子替职后病故、孙该承袭、降级之祖见在、亦准袭復祖职。若子替降职后获功阵亡、孙又承袭、虽降级祖见在、亦准袭原祖职。仍加伊父阵亡一级。若子未替故、孙承祖、仍暂替所降职事

○弘治三年奏准、旁枝承袭例。如高曾祖原係功陞总小旗以后从曾伯叔祖、或从伯叔祖、堂伯叔、又立功陞官者、指挥革袭试百户、千户革袭署百户、子孙准承袭。百户革充冠带总旗一辈、子孙止替旗役。其试职署职、如无军功、虽遇例不许实授。若高曾祖止是军役、不係功陞总小旗、旁枝子孙、不准承袭

○十二年、令一祖从军代役立功之人绝嗣者、其亲弟姪、并许相沿承袭。弟姪长房绝嗣、次房子孙為堂兄弟者、亦准袭。若隔一二辈不曾承袭。今来告者、其原立功之人係指挥、减袭试百户。千户、减袭署百户。百户、替冠带总旗一辈、以后止替总旗。若堂伯叔兄弟旁枝子孙、不分已未袭替、俱不许袭

○十三年奏准、年未及六十。有告残疾愿替职者、在内从兵部验实、在外从原卫勘明、兵部查照引奏附选

○十八年议准、立功之人故绝、亲弟或亲姪已经袭职者、许相沿承袭。或亲弟姪原未经袭、其姪孙已下、及堂兄弟姪等旁枝、俱不许袭。

译若嫡长子早已去世,或者患重病、残疾,则由嫡孙承袭替补;如果没有嫡子嫡孙,则由庶长子承袭替补;若嫡庶子孙都没有,才允许弟弟、姪子承袭替补。那些应当承继的弟弟、儿子、姪子,务必要曾经受过操练、熟悉弓马,并由该卫所正官担保呈报。其审查供词、核查黄册、引选等相关事宜,都与除授正式官员相同。

○永乐元年,命令官舍、旗军、余丁中,曾经历过战功、被授予职役的,其子准予承袭;没有儿子的,其父兄弟姪中现任职役较小的,都准予承袭;若职务地位相当、没有应承袭的人,义子、女婿不准承袭。若先前不曾立功、就被授予职役,后来也没有战功的,不准承袭。指挥、千户、百户的子弟随军出征立功、升授指挥、千户、百户职务,后来出征立功又升职的,准予承袭;不曾出征的,不准承袭。若已经致仕,后来有战功升职、去世或者告请由人代替的,原来替补职务或现支优给俸禄的子孙,若职任较小的,就给予其父兄所升的职事;若职务相当的,不许由次子孙另行承袭。

○二年题请核准,军职正妻没有儿子的,其妾婢所生之子都视为庶子,不论生母的排行次序,只以年长者承袭。

○成化八年,命令武职原本带俸的,子孙承袭替补仍旧带俸;原属管事的,仍旧管事。

○十七年奏请核准,武职断绝后嗣的,旁支不许承袭;已经承袭的,不许再袭;义男、女婿假冒承袭而不改正的,照例治罪。

○二十二年题请核准,降级的官员健在时,其子暂时替补降后的职务,父亲去世之日,仍承袭祖上原职;若儿子替职后病故,孙子应当承袭,而降级的祖父还健在的,也准予承袭恢复祖上原职;若儿子替补降职后因立功阵亡,孙子又承袭,即使降级的祖父仍健在,也准予承袭原祖上职务,并加授其父阵亡一级;若儿子未及替补就已去世,孙子承袭祖职的,仍暂时替补所降的职务。

○弘治三年奏请核准,旁支承袭的先例:如果高祖、曾祖原本因功升为总旗、小旗,后来从曾伯叔祖、或从伯叔祖、堂伯叔中又有立功升官的,指挥降级承袭为试百户,千户降级承袭为署百户,其子孙准予承袭;百户降级则改为冠带总旗一辈,子孙只能替补旗役。这些试职、署职的人,如果没有军功,即使遇到恩例也不许实授。若高祖、曾祖只是军役出身、不属于因功升为总旗、小旗的,旁支子孙不准承袭。

○十二年,命令一祖从军代役立功之人若断绝后嗣的,其亲弟弟、姪子都允许依次相沿承袭;若弟弟、姪子这一支也断绝了,由次房子孙作为堂兄弟承袭的,也准予承袭。若间隔一两代不曾承袭,现在来申告的,原立功之人若是指挥,减为承袭试百户;千户,减为承袭署百户;百户,替补冠带总旗一辈,以后只替总旗。若是堂伯叔、兄弟等旁支子孙,不论是否已经承袭过,都不许承袭。

○十三年奏请核准,年龄未满六十岁,有申告患残疾愿意替职的,在京由兵部核实,在外由原卫勘明,兵部查照后引见奏报附入选簿。

○十八年商议核准,立功之人绝嗣的,亲弟或亲姪已经承袭职务的,允许依次相沿承袭;若亲弟、姪原本未曾承袭,其姪孙以下以及堂兄弟姪等旁支,都不许承袭。担保勘察违反此例的,问罪调卫。

○正德元年奏请核准,旁支子孙承袭:如果高祖、曾祖以上原本没有职务,亲祖父承袭替补堂伯叔兄的职务,后来自己立有战功的

保勘违例者、问罪调卫

○正德元年奏准、旁枝子孙承袭、如高曾以上、原无职役、亲祖父袭替堂伯叔兄职者、后自得功、不分署职实授、凡一级者、併收总旗、子孙世与冠带。二级者、世袭署百户。其无功旁枝子孙、一体准收总旗

○嘉靖十年、申明弘治十八年例。立功人故绝、同时亲弟亲姪、应合承继、及曾经袭过者、方许遵照律例保送。其姪孙以下、及堂兄弟姪、除亲祖例前相沿、又立有军功者、一体扣算保送。其餘无功、姪孙以下、至堂兄弟姪等项、及各祖沿袭职事之后、别无自立军功、不许一概保送。违者、军职问罪调卫。文职照例发落。遇例不宥。其旁枝子孙、革去职役者、在内从兵部、在外从巡抚衙门、照总小旗同宗之人皆得替补例、俱收充总旗。照例併鎗、有功、一体陞授

○十三年题准、军职患病、子替职后故绝、本官病痊、年未及六十、户无应袭之人准復原职

○三十年议准、新官优养、不拘年限生子、准袭。旧官十年内生子、准袭。无子為民

○三十一年题准、各卫所官员、年六十以上、自知功次宗枝欠明、畏惧减革、或例无承袭、难以告替、俱行该卫所住俸。该袭替者、保送子孙袭替。不该袭替者、查革随住

○三十七年题准、军职官年满六十、不行告替、减革半俸

○又例、军职娶乐人之女為妾、生子、虽係长男、亦不准袭。令无碍庶次男承袭。如无庶次男、取大次房应袭之人承袭。户无应袭之人、即行停革。其故官正妻、照例优养。家產仍归所生亲男

○凡立功未满、患疾残痼、不能应役者、许立功卫。分验的、保送应继儿男替职、仍随营杀贼。扣算限满、方回原卫支俸。其限未满而逃者、不许替

凡袭替借职。正统七年、令武职故、而嫡长子孙年十岁以下者、许庶男弟姪借职。候嫡长出幼还职。违者充军。十岁以上不许

○续定、惟老疾无子、方许弟姪借职。如后疾愈生子、借职之人不行退还者、问发边卫充军。其有子年幼、照例优给、虽称有疾、亦不准借

○嘉靖十一年议准、应袭捨人果患残疾、原无优给儿男者、许令相应之人借职。生子退还

○又例、借职后自立军功陞级、后续生有子、将原借祖职退还。其自立之功、令本身子孙、扣算级数袭替

凡推用武官袭替。成化十三年、令在京带俸选出两广等处卫所管事亡故、而所遗幼子单丁不愿復任者、许留原处带俸差操

译,不论是署职还是实授,凡立功一级的,一并收为总旗,子孙世代享有冠带;立功两级的,世袭为署百户。那些没有军功的旁支子孙,一律准予收为总旗。

○嘉靖十年,重申弘治十八年的成例:立功之人绝嗣的,同时代的亲弟、亲姪应当承继、且曾经承袭过的,才允许按律例担保呈送;其姪孙以下以及堂兄弟姪,除了亲祖先例之前已相沿承袭、又自立有军功的,一体按扣算标准担保呈送;其余没有军功的姪孙以下、直到堂兄弟姪等,以及各祖沿袭职务之后、别无自立军功的,不许一概担保呈送。违犯的,军职人员问罪调卫,文职人员照例发落,遇赦不予宽宥。那些被革去职役的旁支子孙,在京由兵部、在外由巡抚衙门,照"总小旗同宗之人皆得替补"的先例,都收为总旗,照例并入枪班,如有战功的,一体升授。

○十三年题请核准,军职患病,儿子替职后又绝嗣的,本官病愈、年龄未满六十岁、家中没有应承袭之人的,准予恢复原职。

○三十年商议核准,新任官员优给俸养、不拘年限生子的,准予承袭;旧官在十年之内生子的,准予承袭;没有儿子的为民。

○三十一年题请核准,各卫所官员年满六十以上、自知功次和宗族支派不清楚、害怕被减革、或者按例没有承袭资格而难以申告替补的,都由该卫所停发俸禄;应当承袭替补的,担保呈送子孙承袭替补;不应承袭替补的,查明革职后随住原地。

○三十七年题请核准,军职官员年满六十岁、不去申告替补的,减发一半俸禄。

○又例,军职人员娶乐户之女为妾所生的儿子,即使是长子,也不准承袭,应改由无碍的庶次子承袭;如果没有庶次子,取大房、次房中应承袭的人承袭;家中没有应承袭之人的,即予停革其职。去世官员的正妻,照例优给俸养,家产仍归所生亲生儿子。

○凡立功期限未满、患病残疾、不能应役的,允许在立功所在的卫所核验清楚,担保呈送应当承继的儿子替职,仍随军营杀敌,扣算期限期满,才回原卫支俸。若期限未满而逃亡的,不许替补。

凡承袭替补借职。正统七年命令,武职人员去世,而嫡长子孙年龄在十岁以下的,允许由庶子弟姪暂借职务,等嫡长子成年后归还职务,违反的充军;十岁以上的不许借职。

○后来规定,只有年老患病没有儿子的,才允许弟姪借职;如果后来病愈生子,借职之人不肯退还的,问罪发往边卫充军。若有儿子而年幼的,照例优给俸禄,即使声称有病,也不准借职。

○嘉靖十一年商议核准,应承袭的舍人如果确实患有残疾、原本没有优给的儿子的,允许让相应的人借职,生子后退还。

○又例,借职之后自己立有军功升级的,后来又生了儿子,将原来借的祖职退还,其自立的军功,命本人子孙扣算级数承袭替补。

凡推举任用武官承袭替补。成化十三年,命令在京带俸、被选出到两广等处卫所管事的官员去世,而遗留的幼子是单丁、不愿意赴任的,允许留在原处带俸差操。

○弘治十六年议准、京卫推选各都司都指挥官、遇有事故、子孙袭替、回原卫。愿留在彼者听。锦衣卫、仍照例改註京卫。其因事降调、不在此例

○嘉靖三十三年题准、在京各卫所调任官、管事年久、子孙袭替。该卫将调任生子来歷、移关原卫保送。如有不肯回卫、巧為影射、及扶同冒保者、照妄保例、一概罢职揭黄、永不许袭

译弘治十六年议定并批准:京卫中经推选担任各都司都指挥官的,遇到有事故(去世等)需子孙承袭替补的,回原卫承袭。愿意留在原任所的,听其自便。锦衣卫的,仍按旧例改注京卫。其中因事被降职调任的,不在此例之内。

嘉靖三十三年题请并批准:在京各卫所调任的官员,管事年久,子孙需承袭替补的,该卫应将调任者所生之子的来历,移文关照原卫予以保送。如有不肯回原卫、巧为借故影射、以及互相包庇冒充保送的,按妄保之例处理,一律罢职、揭去印信黄册(革职除名),永远不许承袭。

凡陞职官舍袭替。景泰元年、令军职获功陞级、未任先故者、伊男准袭陞。若指挥使陞都指挥故者、虽未任、不准袭陞

○弘治十三年、令官捨人有功陞职、过於父祖者、子孙袭所陞职、开原职。如不及父祖者、袭原职、开所陞职。嫡长男已袭职、嫡次男有功陞职而绝嗣者、别枝不许袭。袭职官為事革罢者、子孙袭祖职

○正德二年、令武举中式应袭捨人袭替、准加陞武举署职。后子孙仍袭祖职

○嘉靖五年议准、凡父祖降级、后再立军功、与祖职相等、或不及祖职者、止许袭祖职。若过於祖职者、方准袭陞

○十年令、凡军职高曾祖原有官职、其伯祖并堂伯堂兄袭授之后、再立军功陞职。子孙袭故绝、以后堂兄弟姪并姪孙等项袭替者、止该袭替祖职。其伯祖堂伯堂兄自立军功陞职、不准袭

○三十□年题准、领军官部下获功陞级、子孙袭替、止袭祖职。若有拟陞、未任先故者、许其袭陞一辈。以后查革

○万历十二年题准、军民本身立功、陞职故绝、如有的亲弟姪保送赴部。查其功陞止一二级、照例准袭。三级以上、量减一级。七级以上、减二级。如无亲弟姪、其伯叔弟姪、俱不准袭

凡阵亡武官承袭。正德十四年奏准、為事降级阵亡者、许袭陞阵亡一级

○嘉靖七年奏准、阵亡绝嗣、弟姪承袭祖职。或伯叔兄弟自立军功、累至指挥使以上阵亡者、应袭之人、止许袭指挥使。本身加赠一级。係都指挥阵亡者、赠级仍加祭一坛

○凡都督阵亡、子孙袭陞祖职、加一级

○二十五年题准、都指挥及指挥使阵亡者、承袭之人、不拘子孙弟姪、只袭祖职、止於指挥使。若原袭指挥使以下军功、有应减革者准扣算累陞、亦至指挥使而止

○又例、阵亡奉有

钦依保送袭职者、许袭流官一辈。以后袭替、仍至指挥使而止

○二十七年题准、捨人奋勇遏敌阵亡、无子承廕者、准令兄弟姪承袭应陞职事

○三十九年题准、军职获功、累陞至都指挥以上对敌阵亡者、除本身卹典、长男承袭祖职外。仍廕一子指挥僉事世袭。年幼者、全俸优给。如无次子、即於长子承袭祖职上、加陞三级。至流官、不世袭

凡為事官舍承袭。洪武二十九年令、祖从军、父為事典刑、袭祖职。父从军、兄為事典刑、袭父职。父从军、就為事典刑者、发充军

○景泰五年、令犯窃盗掏摸抢夺盗官畜產者、问罪如律、仍革职、发原籍為民。听应袭者袭

○成化十四年、令降调充军者、本身在、不准袭

○二十二年、令逃官不知去向、三年准袭、无子准借。被告脱逃、该徒以上、问革為民者、至六十、乃许袭

○弘治七年令、强盗自首免死、及犯充军、遇蒙

恩宥者、各革职、发原籍為民。

译凡是提升职务的官员及其子孙承袭替补的事宜。景泰元年,规定:军职人员因立功而升级,尚未到任就已去世的,其子准许承袭升后的官职。若指挥使升为都指挥而去世的,虽未到任,也不准承袭升后的官职。

○弘治十三年,规定:官舍人因立功升职,若所升之职超过其父祖原职的,子孙承袭所升之职,原职空缺出来。如果所升之职不及父祖原职的,承袭原职,所升之职空缺出来。嫡长子已经承袭职务,嫡次子因立功升职而绝嗣的,别的旁支不许承袭。承袭官职因事被革职罢免的,子孙承袭祖上原职。

○正德二年,规定:武举考中应承袭的官舍人承袭替补,准许加升武举署职。以后子孙仍承袭祖上原职。

○嘉靖五年议定:凡父祖被降级,后来又立军功,与祖上原职相等,或不及祖上原职的,只许承袭祖上原职。若超过祖上原职的,才准许承袭升后之职。

○十年规定:凡军职中高祖曾祖祖父原有官职,其伯祖以及堂伯堂兄承袭之后,又立军功升职的,其子孙若承袭到绝嗣,此后由堂兄弟侄及侄孙等承袭替补的,只应承袭祖上原职。其伯祖堂伯堂兄自己所立军功升职,不准承袭。

○三十□年题准:领军官部下立功升级的,子孙承袭替补,只承袭祖上原职。若有拟升、尚未到任就已去世的,许其承袭升职一辈,以后查明革除。

○万历十二年题准:军民本人立功、升职后绝嗣的,如有确实的亲弟弟侄儿,可保送到部。查其所升之功若只有一二级,照例准许承袭。三级以上的,酌情减一级。七级以上的,减二级。如没有亲弟弟侄儿,其伯叔弟侄,都不准承袭。

凡阵亡武官的承袭。正德十四年奏准:因事被降级、后来阵亡的,许承袭阵亡时升的那一级。

○嘉靖七年奏准:阵亡绝嗣的,由弟弟侄儿承袭祖上原职。或伯叔兄弟自己立军功、累积升至指挥使以上而阵亡的,应承袭之人,只许承袭指挥使之职,本人加赠一级。若是都指挥阵亡的,赠级之外仍加祭一坛。

○凡都督阵亡,子孙承袭升为祖上原职,加一级。

○二十五年题准:都指挥及指挥使阵亡的,承袭之人,不论子孙弟侄,只承袭祖上原职,止于指挥使。若原承袭指挥使以下的军功,有应减革的,准予扣算累计升级,也止于指挥使为限。

○又例:阵亡后奉有钦命保送承袭的,许承袭流官一辈,以后承袭替补,仍以指挥使为限。

○二十七年题准:官舍人奋勇抵敌而阵亡、没有儿子承受恩荫的,准许由兄弟侄儿承袭应升的职事。

○三十九年题准:军职立功、累积升至都指挥以上、对敌阵亡的,除本人抚恤外,长子承袭祖上原职,仍恩荫一子为指挥佥事世袭。年幼的,给予全俸优待。如无次子,即在长子承袭祖上原职的基础上,加升三级,至流官为止,不世袭。

凡因事被处分的官舍人的承袭。洪武二十九年规定:祖父从军、父亲因事被处死的,承袭祖父原职。父亲从军、兄长因事被处死的,承袭父亲原职。父亲从军、本人因事被处死的,发配充军。

○景泰五年规定:犯窃盗、掏摸、抢夺、盗窃官府牲畜财产的,依律定罪,仍革除职务,发回原籍为民,听凭应承袭之人承袭。

○成化十四年规定:被降调充军的,本人还在世的,不准

仍候身终、许令次房无碍子孙、保送袭职

○嘉靖十年、令凡充终身军、及為民后、不分新旧官、十年以内生子者、准优给袭职。十年以外生子者、革发為民。另取次房袭职

○十三年题准、捨人充终身军、及為民者不待身终年老、其子孙准袭祖职

○又题准、凡自己获功、自己犯罪、除充军降级革职為民不袭外。若犯该立功徒杖以下、曾经復职者、候子孙袭替之日、查照功次、应该世袭者、准世袭。如阵亡、一体袭陞。其自己获功、又犯降级者、除该降级数不袭。仍有未降职级、查係军功、照例承袭

○三十四年、令犯罪典刑、次房承袭、后自立军功陞职者革祖职、扣袭军功职

凡调卫武官袭替弘治十三年题准、军官调卫者子孙袭替、不得还原卫

○正德十一年奏准、军职犯该人命失机典刑宿娼等罪、或人命军机律应至死、

钦减充军者、子孙袭替、照例调卫。其餘徒杖等罪、并杂犯律不应死、及勘问未结病故者、袭替免调

○嘉靖二年奏准、逃操降级调卫事故子孙、俱许告替祖职、听回原卫

○五年奏准、

王府护卫、并仪卫司军职、止犯徒杖等罪、或因有过奏调、遇

詔应回原卫者。子孙袭替、俱改註附近卫所带俸差操

○万历十二年议准、军职宿娼调卫、犯姦為民者、子孙袭替免调卫、锦衣卫及

王府护卫官、仍照旧例改调

凡犯罪降袭。弘治四年令、军官犯强盗窝主、不分赃、及不行者、袭职降一等

○九年令、应袭舍人犯劫盗者、弟姪照祖职降一级承袭。该优给者、依此例

○正德十年、令调卫不赴任十年之上病故者、子孙袭职降二级★万历十二年题、改降一级☆

○嘉靖十年题准、军职犯该强盗、问招未明身故者、应袭之人、查照祖职上减袭一级

○十一年议准、军职犯侵盗边方钱粮、永远充军者、但係洪熙元年以后陞职子孙、不准袭。若係洪武永乐年间有功人子孙、不分监故发遣遇革免赃、除本犯子孙不准袭。许各卫所将有功人大次房无碍子孙、及备抄原犯招由、连人保送赴部查议、於祖职上量降一级、不待本犯身终承袭。如无次房、即行停革

○十五年题准、武职有犯知强盗后分赃未拟充军者、子孙袭职、或优给、俱於应袭职事、查降三级

○又例、军职失机误事罢职、发边远充军、遇宥蒙

特恩降级者、身终年老之日、止许袭替所降职事、带俸差操。不得復还祖职

○凡舍人犯宿娼、及和娶乐人為妻妾者、问罪附过、候承袭之日、降一级、调边卫

○凡军职已经替职閒住、犯该杖罪降级、本身例不降级、仍将替职弟男人等、各依父兄该降品级授职。待本官身终、仍復祖职

○万历十二年题准、洪永年间、军职绝嗣、保送旁枝子孙袭替。

译承袭。

○二十二年规定:逃亡官员不知去向的,三年后准许承袭;若无子,准许借袭。被告脱逃、罪至徒刑以上、经审判革职为民的,至六十岁,才许承袭。

○弘治七年规定:强盗自首免死的,以及犯罪充军、遇恩赦宽宥的,各自革职,发回原籍为民,仍等到本人去世,许令次房无碍的子孙保送承袭职务。

○嘉靖十年规定:凡充终身军役、以及为民之后,不分新旧官员,十年以内生子的,准许优待承袭职务;十年以外生子的,革职发为民,另取次房子孙承袭职务。

○十三年题准:官舍人充终身军役、以及为民的,不必等到本人年老去世,其子孙即可承袭祖上原职。

○又题准:凡自己立功、自己犯罪的,除充军、降级、革职为民不许承袭外。若所犯罪应立功赎罪、徒杖以下、曾经复职的,等到子孙承袭之日,查照功次,应该世袭的,准予世袭。如阵亡的,一并准予承袭升职。其自己立功、又犯罪被降级的,除应降级的数目不予承袭,其余尚未降的职级,查明是军功所得的,照例承袭。

○三十四年规定:犯罪被处死的,由次房承袭;后来次房自己立军功升职的,革除祖上原职,扣算承袭军功所得之职。

凡调卫武官的承袭替补。弘治十三年题准:军官调卫的,其子孙承袭替补,不得还归原卫。

○正德十一年奏准:军职犯人命、失机、宿娼等罪,或人命、军机律应处死、蒙恩减为充军的,子孙承袭替补,照例调卫。其余徒杖等罪,以及杂犯律不应处死、及审理未结而病故的,承袭替补免予调卫。

○嘉靖二年奏准:因逃避操练降级调卫而去世的,其子孙都许告请承袭祖上原职,听任回归原卫。

○五年奏准:王府护卫及仪卫司军职,只犯徒杖等罪,或因过失被奏调、遇诏令应回原卫的,其子孙承袭替补,都改注附近卫所带俸差操。

○万历十二年议准:军职因宿娼调卫、犯奸为民的,子孙承袭替补免予调卫;锦衣卫及王府护卫官,仍照旧例改调。

凡犯罪降级承袭。弘治四年规定:军官犯强盗窝主、不分赃、及未参与行动的,承袭职务降一等。

○九年规定:应承袭的官舍人犯抢劫的,弟侄照祖上原职降一级承袭;应优给的,依此例办理。

○正德十年规定:调卫十年以上不赴任而病故的,子孙承袭职务降二级★万历十二年题请,改为降一级☆。

○嘉靖十年题准:军职犯强盗罪、审讯未明本人已死的,应承袭之人,查照祖上原职减袭一级。

○十一年议准:军职犯侵盗边方钱粮、被永远充军的,若是洪熙元年以后升职的子孙,不准承袭。若是洪武、永乐年间有功之人的子孙,不论其人是监禁而死还是被发配、遇赦免赃,除本犯子孙不准承袭外,许各卫所将有功之人大房次房无碍的子孙、连同备抄的原犯供状,一并保送到部查议,在祖上原职上酌减一级,不必等本犯身死即可承袭。如无次房子孙,即予停止革除。

○十五年题准:武职有犯知强盗事后分赃、尚未定罪充军的,其子孙承袭职务、或优给的,都在应承袭的职事上,查明降三级。

○又例:军职因失机误事被罢职、发边远充军、遇赦蒙特恩降级的,等到本人年老去世之日,只许承袭所降之职、带俸差操,不得恢复祖上原职。

○凡官舍人犯宿娼、

照例驳查无碍、查係父祖四辈以下、姑准承袭。五辈以上、量革一级。若係永远充军、大次房子孙袭替、如係四辈以下、仍降一级。五辈以上、递降二级。例前袭过者、候子孙袭替日减革。如大次房子孙降袭后、又犯永军者、係再犯重罪之家、即行革袭揭黄

凡犯罪革袭。宣德四年令、武职及子弟有犯不孝、并败伦伤化者、不许復职承袭

○五年令、守城失机貽患边方者、不准袭

○正统十四年令、临阵退怯、致所部失陷二十人者、不准袭

○成化十五年令、纳粟招军陞职者、自已立功陞官、后為事罢职及充军者、革

○弘治七年令、犯劫盗问拟明白、不分典刑监故、子孙永不许袭

○十八年令、犯失机死罪、

钦断永远充军、虽遇

恩宥、仍留杀贼、未经获功赎罪復职、子孙不许承袭

○正德四年奏准、军职轻信婢妾、谋杀正妻、除本犯依律问罪外、子孙不许承袭

○嘉靖十年奏准、军职犯永远充军者、不分监故发遣、虽遇赦宥、子孙照旧不许承袭。数内追赃不完、未经发遣、或在途病故、未到配所、及遇

恩例放回寧家者、官职虽不许袭、其军役亦免解补。其犯侵欺边海钱粮者、不在此例

○十八年令、争袭官爵、谋杀亲枝者、问罪揭黄、虽有族属、永不许袭

○二十一年题准、武职有犯盗用印信、假与人官者、不问典刑监故、俱揭黄。发本卫随住、子孙永不许袭

○又题准、犯该谋叛者、不问典刑监故、俱揭黄。子孙永不许袭

○三十三年题准、武职与土官夷人交结往来者、审有实跡、照交结夷人引惹边衅例、问发边卫永远充军。子孙不许承袭

○又题准、军职犯该人命失机强姦真犯死罪、及饶死充军、问拟明白、不分典刑监故、子孙俱不许承袭。其有例前袭过者。若係洪武永乐年间犯事、就在洪武永乐年间承袭过者、子孙照旧承袭。若係洪熙以后犯事、子孙虽经袭过、不拘三辈五辈、待后袭替之日、一体查革

○又题准、军职有犯不孝、除极恶大逆、坐以本罪、及违犯教令、别籍异财等杖罪以下、应该还职差操者、俱不议外。如有犯殴骂祖父母、父母、并继祖母、继母、生母、但係问拟死罪、或典刑监故、或蒙

恩饶死、或遇例革职充军為民。虽经宥免、均属不孝、不拘袭过辈数、无论本房次房、俱不许袭替优给。发回各卫所随住。其捨人有犯、与职官同

○又例、凡舍人因父老疾、以活作死、袭职。照文职诈称父母死亡、发口外独石等处充军例。其袭后盗支仓粮、监追完日发配。本犯子孙、不许承袭

○万历十二年题准、军职犯强盗情真者、不拘典刑监故、脱逃自縊、俱照例揭黄。子孙及次房、概不准袭

凡功次减革。

译以及娶乐籍女子为妻妾的,定罪附案,等到承袭之日,降一级,调往边卫。

○凡军职已经由他人承袭而本人闲住的,若犯杖罪降级,本人依例不降级,仍将承袭替补的弟弟等人,各按父兄应降的品级授职;等本官去世之后,仍恢复祖上原职。

○万历十二年题准:洪武、永乐年间的军职绝嗣、保送旁支子孙承袭替补的,照例查驳,若查无妨碍,查明是父祖以下四辈以内的,姑且准许承袭;五辈以上的,酌减一级。若是永远充军的,大房次房子孙承袭替补的,若是四辈以下的,仍降一级;五辈以上的,依次递减二级。此例施行以前已经承袭过的,等到子孙承袭替补之日再予减革。如大房次房子孙降级承袭后,又犯永远充军之罪的,属于再次犯重罪的人家,即予革除承袭资格并揭黄除名。

凡犯罪革除承袭。宣德四年规定:武职及其子弟犯不孝之罪,以及败坏伦理、伤风败俗的,不许恢复职务、承袭。

○五年规定:守城失机、贻害边疆的,不准承袭。

○正统十四年规定:临阵退缩畏怯、致使所部损失二十人以上的,不准承袭。

○成化十五年规定:以纳粮招募军队而升职的,若自己立功升官后,又因事被罢职或充军的,革除。

○弘治七年规定:犯抢劫罪、审判定罪明白的,不论是被处死还是监禁而死,其子孙永不许承袭。

○十八年规定:犯失机死罪、钦命判处永远充军的,虽遇恩赦,仍留下杀敌、尚未立功赎罪恢复职务的,其子孙不许承袭。

○正德四年奏准:军职轻信婢妾、谋杀正妻的,除本人依律定罪外,子孙不许承袭。

○嘉靖十年奏准:军职犯永远充军之罪的,不论是监禁而死还是被发配,虽遇赦免,其子孙照旧不许承袭。其中追缴赃款未完、尚未发配,或在途中病故未到配所,以及遇恩例放回原籍的,官职虽不许承袭,其军役也免于解补;其犯侵吞边海钱粮的,不在此例之内。

○十八年规定:为争夺承袭官爵而谋杀亲族的,定罪揭黄除名,虽有其他族属,永不许承袭。

○二十一年题准:武职有犯盗用印信、假借给他人为官的,不论是被处死还是监禁而死,都揭黄除名,发回本卫居住,子孙永不许承袭。

○又题准:犯谋反叛逆之罪的,不论是被处死还是监禁而死,都揭黄除名,子孙永不许承袭。

○三十三年题准:武职与土官夷人交往勾结的,审有实际证据的,照交结夷人引发边境事端之例,发边卫永远充军,子孙不许承袭。

○又题准:军职犯人命、失机、强奸等真正死罪的,以及被饶恕死罪改判充军、审判定罪明白的,不论是被处死还是监禁而死,子孙都不许承袭。其中此例施行以前已经承袭过的,若是洪武、永乐年间犯事、就在洪武、永乐年间已经承袭过的,子孙照旧承袭;若是洪熙以后犯事的,子孙虽已承袭过,不论三辈五辈,等到以后承袭替补之日,一律查明革除。

○又题准:军职犯不孝之罪的,除极恶大逆之罪按本罪定罪外,以及违犯教令、另立门户分财产等杖罪以下应恢复职务差操的,都不予议罪外。如有殴打辱骂祖父母、父母,以及继祖母、继母、生母的,只要是定为死罪,或被处死或监禁而死,或蒙恩饶死,或遇例革职充军为民的,虽经

天顺三年令、擒获强盗陞职者、不准袭

○成化元年令、正统十四年守城有功陞职者、被虏走回、遇

驾拏马、及出使瓦剌乞陞者、天顺初迎

驾陞者、擒获妖言陞者、俱不准袭

○正德十三年奏准、成化四年建州、并弘治四年白硷滩等处功次、内奋勇当先议赏、

特恩准陞者、不准袭。其餘各年、当先被伤验实拟陞者、准袭

○十六年

詔、正德十二年、大同应州功次、除本边官军、自斩首级应陞外。其餘不分已未陞级、尽行查革

○嘉靖元年奏准、正统十四年、景泰元二三年、当先招募、及越陞官职者、查对

钦陞文簿、并内外黄相同、照旧不革。或例前曾经减革者、候子孙袭替改正。其餘前后各该年分、一体照例查革

○十年题定、歷年应袭应革功次。除永乐年间、瓦剌奴儿干等处地方招諭、及併鎗中箭陞级官旗、仍旧准袭。洪熙元年以后、瓦剌奴儿干等处公干招諭、併鎗中箭陞级官旗、俱照正德十六年例、减革。宣德十年、四川松潘功次、斩首陞级官旗、准袭。内有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正统元年、兀鲁乃奇功陞二级官旗、准袭。正统六年、云南麓川征苗贼、头功奇功、及斩首陞级官旗、准袭。内有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正统九年、迤北克列苏擒斩贼级、陞授官旗、准袭。内有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正统十四年、至景泰元二三年、大同、东岳庙雷公山、黑峪口、石佛寺、宣府、东南二小门、洋河桥居庸关、山西偏头关、代州、北直隶、文安、霸州、紫荆关、西直门、德胜门、彰义门、辽东、八裡庄、龟儿山、扣河空、背阴寨、佛僧洞等处、当先被伤、并杀贼有功、越陞职级、照嘉靖元年例、准袭。其召募陞职、及当先又越陞者、仍不准袭。正统十四年、至景泰元二三年、福建、浙江、征剿邓茂七叶宗流等贼、获功六次、并十二次、陞二级官旗、准袭。内有当先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景泰三年、贵州香炉山、景泰五年、草场等处、擒斩贼级三名以上、陞级官旗、准袭。内有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景泰四年、贵州开通道路、陞级官旗、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景泰四年、辽东登州营等处功次、内该陞一级给赏擒斩贼级官捨、准袭。内擒斩贼人男妇、及被伤当先交锋、并前探贼营官旗、俱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景泰五年、云南飞炼等处功次、陞二级阵亡官军、准袭。内陞一级总领官、攻破贼寨、并督运粮餉、齎执旗牌、纪功督阵官、监生、俱照嘉靖元年例、减革。天顺元年、山西偏头关、斩首陞级官旗、准袭。其当先被伤為从、陞授官旗、俱照嘉靖元年例、减革。天顺元年、大同磨儿山黑石崖、斩首陞级官旗、准袭。

译宽免,均属不孝,不论已承袭过多少辈,无论是本房还是次房,都不许承袭替补或优给,发回各卫所居住。其官舍人若有此类犯罪,与官员同罪同罚。

○又例:凡官舍人因父亲年老患病,谎称已死而承袭职务的,照文职诈称父母死亡、发口外独石等处充军之例处理。其承袭后若盗支仓粮,监督追缴完毕之日发配充军,本犯子孙不许承袭。

○万历十二年题准:军职犯强盗、罪情属实的,不论是被处死还是监禁而死,或脱逃、自缢的,都照例揭黄除名,子孙及次房,一概不准承袭。

凡功次减革。天顺三年规定:因擒获强盗而升职的,不准承袭。

○成化元年规定:正统十四年因守城有功升职的,被俘虏后逃回的,遇皇驾被拿捕、以及出使瓦剌乞求升职的,天顺初年迎驾而升的,以及擒获妖言者而升的,都不准承袭。

○正德十三年奏准:成化四年建州以及弘治四年白硷滩等处的功次,其中因奋勇当先议赏、蒙特恩升职的,不准承袭。其余各年当先作战被伤、经查验属实而升职的,准许承袭。

○十六年诏令:正德十二年大同应州的功次,除本地边防官军因斩获首级而应升的外,其余不论已升未升级的,一律查明革除。

○嘉靖元年奏准:正统十四年、景泰元二三年因当先、招募,以及越级升官的,查对钦定升职文簿,若内外黄册记载相同,照旧不革;若此例施行以前已经减革的,等到子孙承袭替补时改正;其余前后各年份,一律照例查明革除。

○十年题定:历年应承袭、应革除的功次:除永乐年间瓦剌、奴儿干等处地方招抚安谕、以及并枪中箭而升级的官旗,仍旧准许承袭。洪熙元年以后瓦剌、奴儿干等处公干招抚安谕、并枪中箭而升级的官旗,都照正德十六年之例减革。宣德十年四川松潘功次,斩首升级的官旗,准许承袭,其中有越级升职的,照嘉靖元年之例减革。正统元年兀鲁乃奇功升二级的官旗,准许承袭。正统六年云南麓川征讨苗贼,头功、奇功以及斩首升级的官旗,准许承袭,其中有越级升职的,照嘉靖元年之例减革。正统九年迤北克列苏擒斩敌级、升授官职的官旗,准许承袭,其中有越级升职的,照嘉靖元年之例减革。正统十四年至景泰元二三年,大同、东岳庙、雷公山、黑峪口、石佛寺、宣府、东南二小门、洋河桥、居庸关、山西偏头关、代州、北直隶、文安、霸州、紫荆关、西直门、德胜门、彰义门、辽东、八里庄、龟儿山、扣河空、背阴寨、佛僧洞等处,当先作战被伤以及杀敌有功、越级升职的,照嘉靖元年之例,准许承袭;其中因招募而升职、以及既当先又越级升职的,仍不准承袭。正统十四年至景泰元二三年,福建、浙江征剿邓茂七、叶宗流等贼寇,获功六次并十二次而升二级的官旗,准许承袭,其中有当先又越级升职的,照嘉靖元年之例减革。景泰三年贵州香炉山、景泰五年草场等处擒斩敌级三名以上而升级的官旗,准许承袭,其中有越级升职的,照嘉靖元年之例减革。景泰四年贵州开通道路而升级的官旗,照嘉靖元年之例减革。景泰四年辽东登州营等处的功次,其中应升一级给赏、擒斩敌级的官舍人,准许承袭;其中擒斩敌人男女、以及作战被伤当先交锋、以及先前侦探敌营的官旗,都

内有当先被伤、及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减革。天顺元年、大同杨家营等处功次、奋勇先入贼阵杀贼首级官旗、准袭内有奋杀贼被伤等项、陞一级者、俱照嘉靖元年例减革。天顺元年、寧夏沙山儿等处功次、有擒达贼斩获首级、并阵亡官军、准袭。内敌退贼营当先杀贼首级者、照嘉靖元年例、减革。天顺四年、延绥西黄梁等处功次、五次杀贼阵亡官旗。准袭。天顺五年、四牌楼杀反贼曹钦有功、准袭。内有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减革。天顺六年、至成化四年、两广功次、陆续斩蛮贼首八颗、陞一级、四颗、陞署一级、俱不准袭。天顺七年、贵州东苗功次、擒斩苗贼贼级三名以上、陞级官旗、准袭。内有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减革。天顺八年、两广功次、擒斩贼级三名颗以上、陞级官旗、准袭。内有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成化元二年、广西荔浦大籐峡、擒斩贼级三颗以上、陞级官旗、准袭。内有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成化三年湖广荆襄、斩首三颗以上、陞实授一级官旗、准袭。内有越陞、及斩首二颗陞署一级者、减革。六年、荆襄斩首四颗、陞实授一级、三颗、陞署一级者、不革。成化四年、贵州山都掌斩苗贼首三颗以上、陞级官旗、准袭。内有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成化四年、辽东建州、擒斩虏贼首级、陞实授官旗、准袭。其斩首為从、奋勇当先被伤、俘获贼属所陞署级、俱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成化五年、固原石城儿等处、征剿土达满四等、斩首陞级官旗、准袭。其当先又被伤、并先被伤、后擒斩一二名颗為从、陞署级者、俱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成化六年、榆林开荒川、斩首陞级官旗、准袭。其斩首為从、又阵伤、并当先、又阵伤、与管领旗牌催战、及把总官杀贼一次、无部下首级数目陞级、及斩首一颗為从等项、陞署一级官旗、俱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成化九年、榆林征达贼、斩首陞级、准袭。其当先被伤、并斩首為从、又阵伤、及分投督阵、齎执旗牌、陞署级者、俱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成化年间、陜西鱼儿河红盐池、斩首陞级官旗、准袭。其当先所陞署级、并越陞职役、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成化十二年湖广荆襄、征进流贼、斩首三颗以上、陞实授一级、准袭。其斩首不及数、当先陞署级、及越陞职役、俱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成化十二年、两广征蛮贼、斩首三颗以上、陞级官旗、准袭。内有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成化十五年、贵州西堡、斩首三颗以上、陞级官旗、准袭。内有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成化十五年、辽东建州、斩首陞级官旗、准袭。内有三次当先、所陞署级、并越陞职役、俱照嘉靖元年例、减革。

译照嘉靖元年之例减革。景泰五年云南飞炼等处功次、升二级的阵亡官军,准许承袭;其中升一级的总领官、攻破贼寨、以及督运粮饷、携执旗牌、纪功督阵的官员、监生,都照嘉靖元年之例减革。天顺元年山西偏头关斩首升级的官旗,准许承袭;其当先作战受伤、作为从属而升授的官旗,都照嘉靖元年之例减革。天顺元年大同磨儿山、黑石崖斩首升级的官旗,准许承袭;其中有当先作战受伤及越级升职的,照嘉靖元年之例减革。天顺元年大同杨家营等处功次、奋勇率先冲入敌阵杀敌获首级的官旗,准许承袭;其中奋勇杀敌被伤等项而升一级的,都照嘉靖元年之例减革。天顺元年宁夏沙山儿等处功次,有擒获鞑靼贼寇斩获首级以及阵亡的官军,准许承袭;其中敌退后至敌营斩获首级、作为当先者,照嘉靖元年之例减革。天顺四年延绥西黄梁等处功次,五次杀敌阵亡的官旗,准许承袭。天顺五年在四牌楼杀反贼曹钦有功的,准许承袭;其中有越级升职的,照嘉靖元年之例减革。天顺六年至成化四年两广功次,陆续斩获蛮贼首级八颗而升一级、四颗而升署一级的,都不准承袭。天顺七年贵州东苗功次,擒斩苗贼首级三名以上而升级的官旗,准许承袭;其中有越级升职的,照嘉靖元年之例减革。天顺八年两广功次,擒斩贼级三名颗以上而升级的官旗,准许承袭;其中有越级升职的,照嘉靖元年之例减革。成化元二年广西荔浦大藤峡,擒斩贼级三颗以上而升级的官旗,准许承袭;其中有越级升职的,照嘉靖元年之例减革。成化三年湖广荆襄,斩首三颗以上而升实授一级的官旗,准许承袭;其中有越级升职的、以及斩首二颗升署一级的,减革。六年荆襄斩首四颗升实授一级、三颗升署一级的,不革。成化四年贵州山都掌斩苗贼首三颗以上而升级的官旗,准许承袭;其中有越级升职的,照嘉靖元年之例减革。成化四年辽东建州擒斩虏贼首级而升实授的官旗,准许承袭;其斩首作为从属、奋勇当先受伤、以及俘获敌属而升署级的,都照嘉靖元年之例减革。成化五年固原石城儿等处征剿土达满四等,斩首升级的官旗,准许承袭;其中当先又受伤,以及先受伤后擒斩一二名颗作为从属而升署级的,都照嘉靖元年之例减革。成化六年榆林开荒川斩首升级的官旗,准许承袭;其中斩首作为从属又阵伤,以及当先又阵伤,与管领旗牌催战,以及把总官杀敌一次而无部下首级数目升级,以及斩首一颗作为从属等项而升署一级的官旗,都照嘉靖元年之例减革。成化九年榆林征讨鞑靼贼寇斩首升级的,准许承袭;其中当先受伤、以及斩首作为从属又阵伤、以及分投督阵、携执旗牌而升署级的,都照嘉靖元年之例减革。成化年间陕西鱼儿河红盐池斩首升级的官旗,准许承袭;其中当先所升署级、以及越级升职的,照嘉靖元年之例减革。成化十二年湖广荆襄征讨流贼,斩首三颗以上升实授一级的,准许承袭;其中斩首不及数、当先升署级、以及越级升职的,都照嘉靖元年之例减革。成化十二年两广征讨蛮贼,斩首三颗以上而升级的官旗,准许承袭;其中有越级升职的,照嘉靖元年之例减革。成化十五年贵州西堡斩首三颗以上而升级的官旗,准许承袭;其中有越级升职的,

成化十六年、大同威寧海子、斩首陞级官旗、准袭。内有当先被伤、及斩首為从被伤、执旗督阵、所陞实授一级、并署级、及越陞职役、俱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成化十七年、白狐庄功次、一人自擒斩达贼一名颗、二人共擒斩贼级一名颗、俱准袭。内有当先衝锋被伤、督阵三次当先、及哨探贼情等项、俱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成化十九年、朔州驼梁等处、斩首為首、部下斩首五颗上、并阵亡陞一级、回营身故陞署一级官旗、俱准袭。成化十九年、宣府韩家庄、斩首為首官旗、准袭。内有奋勇当先、督阵旗牌、陞署级者、俱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成化二十年、大同红墙儿功次、陞二级、一人自斩首二颗者、准袭。内有当先被伤陞级、照嘉靖元年例、减革。弘治八年、甘肃凉州红山儿功次、斩首為首、陞实授一级、擒斩贼子一名、陞署一级、内斩首為首、准袭。其擒斩贼子陞署级、係幼小达贼、已行给赏、例该减革。弘治九年、哈密蕃国、二人共斩贼级二颗、為首陞实授、并署职二级者、除实授一级、准袭。内署二级、准袭署一级、其幼小首级、并夺回妇女署级、不准袭。弘治十年、甘肃凉州、斩首為首、陞级实授、并战伤回营身故、陞署级、俱准袭。弘治十一年、寧夏贺兰柳沟、一人自斩贼级二颗、并斩首一颗、及二人共斩首為首、俱准袭。内有斩获幼小达贼、并亲执旗牌督阵杀贼、及三次当先被伤、陞署一级者、俱不准袭。弘治十二年、肃州锁南卜、一人自斩首级一颗、又二人共斩贼级一颗、為首陞二级者、俱准袭。弘治十六年、陜西叶兰、领军官自杀首级一颗、陞一级者、照成化十九年例、减革。弘治十七年、辽东录州沙河、一人自斩首级一颗、二人共斩贼级一颗、為首准袭。内二人共斩贼级一颗為从、陞署一级者、不准袭。弘治十八年、大同焦山儿、斩首為首、陞实授、阵伤回营身故、陞署一级者、俱准袭。正德元年、大同、一人自斩首一颗、為首并部下领军、斩首及数、阵亡、及二人共斩贼级一颗、為首、各陞署一级、俱准袭。内先拟给赏、后陞授一级、同二人斩幼小达贼為首、陞署一级者、俱不准袭。正德三年、大同寧阳铺、二人共斩首一颗、為首、领军部下、斩首及数、俱准袭。内衝锋破敌、又被伤陞署一级者、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正德三年、密云黄崖、二人共斩贼级一颗、為首、陞实授一级、准袭。内二人共斩贼级一颗、為从陞署一级者、俱不准袭。正德三年、宣府独石、二人共斩贼级一颗、為首、陞实授一级者、准袭。内有二人共斩贼级一颗、為从又被伤陞署一级者、俱不准袭

凡冗滥减革。景泰四年令、纳粟军职不准袭

○天顺元年奏准、武职自永乐后、陞官不以军功者、总小旗比试中箭陞职者。

译照嘉靖元年之例减革。成化十五年辽东建州斩首升级的官旗,准许承袭;其中有三次当先所升署级、以及越级升职的,都照嘉靖元年之例减革。成化十六年大同威宁海子斩首升级的官旗,准许承袭;其中当先受伤、以及斩首作为从属受伤、执旗督阵而升实授一级、并升署级、以及越级升职的,都照嘉靖元年之例减革。成化十七年白狐庄功次,一人独自擒斩鞑靼贼一名颗、二人共同擒斩贼级一名颗的,都准许承袭;其中当先冲锋被伤、督阵三次当先、以及侦探敌情等项的,都照嘉靖元年之例减革。成化十九年朔州驼梁等处,斩首为首、部下斩首五颗以上,以及阵亡升一级、回营身故升署一级的官旗,都准许承袭。成化十九年宣府韩家庄斩首为首的官旗,准许承袭;其中奋勇当先、督阵旗牌而升署级的,都照嘉靖元年之例减革。成化二十年大同红墙儿功次升二级、一人自斩首二颗的,准许承袭;其中当先被伤而升级的,照嘉靖元年之例减革。弘治八年甘肃凉州红山儿功次,斩首为首升实授一级、擒斩贼子一名升署一级的,其中斩首为首的准许承袭;其擒斩贼子而升署级的,因是幼小鞑靼、已经给赏,依例应减革。弘治九年哈密蕃国,二人共同斩获贼级二颗,为首升实授并署职二级的,除实授一级准许承袭外,其中署二级的,准许承袭署一级;其幼小首级以及夺回妇女而升署级的,不准承袭。弘治十年甘肃凉州斩首为首升实授级、以及战伤回营身故升署级的,都准许承袭。弘治十一年宁夏贺兰柳沟,一人独自斩贼级二颗、以及斩首一颗、及二人共同斩首为首的,都准许承袭;其中斩获幼小鞑靼、以及亲自携执旗牌督阵杀敌、及三次当先受伤而升署一级的,都不准承袭。弘治十二年肃州锁南卜,一人独自斩首级一颗、又二人共同斩贼级一颗、为首升二级的,都准许承袭。弘治十六年陕西叶兰领军官自己斩获首级一颗升一级的,照成化十九年之例减革。弘治十七年辽东录州沙河,一人独自斩首级一颗、二人共同斩贼级一颗、为首的准许承袭;其中二人共同斩贼级一颗作为从属而升署一级的,不准承袭。弘治十八年大同焦山儿斩首为首升实授、阵伤回营身故升署一级的,都准许承袭。正德元年大同,一人独自斩首一颗为首、以及部下领军斩首及数、阵亡,及二人共同斩贼级一颗为首、各升署一级的,都准许承袭;其中先前已经拟给赏、后来又升授一级的,以及二人斩幼小鞑靼为首而升署一级的,都不准承袭。正德三年大同宁阳铺,二人共同斩首一颗为首、领军部下斩首及数的,都准许承袭;其中冲锋破敌又受伤而升署一级的,照嘉靖元年之例减革。正德三年密云黄崖,二人共同斩贼级一颗为首升实授一级的,准许承袭;其中二人共同斩贼级一颗作为从属而升署一级的,都不准承袭。正德三年宣府独石,二人共同斩贼级一颗为首升实授一级的,准许承袭;其中二人共同斩贼级一颗作为从属又受伤而升署一级的,都不准承袭。

凡冗滥减革。景泰四年规定:以纳粮而得军职的,不准承袭。

○天顺元年奏准:武职自永乐以后,升官不是因军功的,总旗小旗因比试武艺中箭而升职的,总甲小甲冒充补任总旗小旗、后来又有功而升职的,永乐年间由王府保荐升官而没有世袭字样的,皇亲及内官家人因传旨升职

总小甲冒补总小旗、后有功陞职者。永乐年间、

王府保陞官、无世袭者。

皇亲及内官家人、传奉陞职及保陞者。袭替俱革减

○成化十三年、令试职署职、遇天顺元年、及八年例、实授者。袭替俱减革

○弘治十三年奏准、乞恩陞者、报捷陞者缺唇跛足矮短残疾者、俱不准袭

○正德十六年

詔、自正德元年以来、武职传陞乞陞者、俱裁革。其

皇亲及

公主所生子孙、推恩陞授者、不在此限

○又奏准、自正德十四年后、姪孙以下旁枝、违例冒袭者。若子孙袭替、一体减革

○嘉靖九年奏准、宣德年后武职、逐一查验功册、有总数混开斩首当先、而各人名下无斩首字者、凡巧立名色、以军功為名、而实无军功者、及领兵人部下斩首不及数、而得陞署级者。文武内臣子弟人等、非征进军功、以技艺勤劳、传乞陞职世袭者。俱查革。若

皇亲駙马一应戚畹子孙、以

恩泽陞许世袭者、候子孙袭替、仍开具袭过辈数、与亲谊来歷、奏请定夺

○十二年题准、

皇亲官员子孙袭替。备查黄选明白、若原奉

钦依有世袭字样者、许袭一辈。查无世袭字样者、止荣本身、不准袭。其例前袭过者、候子孙袭替、照例查革

○三十一年奏准、各卫所官、有陞至都督指挥以上、后坐事革任者、但许食祖职俸。流职俸尽革。其起废官、亦如今职支俸。冒前俸者革。内外卫所试职署职官、惟遇例实授者、如故。有署职获功、止宜实授、而冒陞者、有传乞越陞者、皆减革。武举署职、遇例实授加俸、后来所陞职级过於所加、及折色改支本色者、皆改正。内外卫所官、有年六十以上、或例无承袭、或功次宗枝未明、而匿不以言者、一体查革。斩获北虏一人、南贼三人者、陞一级。诈冒者革。腾驤等卫力士、间有因事发充、及兄為校尉、弟為力士、甚则一家三五役、及二三辈者、革。有因缺年久、吏书以姦徒冒名者、革

○万历元年题准、自嘉靖三十二年以后、至四十三年以前、凡係家丁名色阵亡、除应袭子孙、照旧袭陞外。若以伯叔弟姪冒併者、候袭替日、一体查革。其未经併陞者、虽係阵亡之人嫡亲子孙、亦不准併

凡流官不袭。左右都督、及都督僉事、俱係流官。有缺、从

朝廷陞调、不许世袭

○洪武二十二年、令都指挥係世袭指挥使者、出职仍授世袭指挥使。若指挥同知陞都指挥同知者、出职仍授指挥同知

○嘉靖十三年议准、都指挥以上流官、若有军功、子孙袭替、遇有应革者。悉照嘉靖五年垛功事例、垛与承袭。至指挥使而止。其垛该都指挥流官、仍不许袭替。其例前有革过者子孙袭替查照改正

○万历五年题准、总兵官不分祖职行伍出身、果能设谋制胜、奋勇克敌、陞级奉有

钦依世袭字样者、虽无亲斩之功、子孙并许承袭。

译以及保荐升职的,其承袭替补一律革除减扣。

○成化十三年规定:试职、署职遇天顺元年及八年之例而实授的,其承袭替补一律减革。

○弘治十三年奏准:因乞恩而升职的,因报捷而升职的,缺唇、跛足、矮短、残疾的,都不准承袭。

○正德十六年诏令:自正德元年以来,武职因传旨升职、乞求升职的,都裁革;其中皇亲及公主所生子孙、因推恩而升授的,不在此限之内。

○又奏准:自正德十四年以后,侄孙以下的旁支,违例冒名承袭的;若是子孙承袭替补,一并减革。

○嘉靖九年奏准:宣德年间以后的武职,逐一查验功册,有总数混开为斩首当先、而各人名下并无斩首字样的,凡巧立名目、以军功为名而实际并无军功的,以及领兵人部下斩首不及数、却得以升署级的,文武内臣子弟等人非因征战军功、而是以技艺勤劳传旨乞求升职世袭的,都要查明革除。若皇亲驸马等外戚子孙,因恩泽而准许升职世袭的,等到子孙承袭替补时,仍要开列已承袭过的辈数、与亲属关系来历,奏请皇帝定夺。

○十二年题准:皇亲官员子孙的承袭替补,须详细查验黄册,若原奉钦命有世袭字样的,许承袭一辈;查无世袭字样的,只荣及本人,不准承袭;此例施行以前已经承袭过的,等到子孙承袭替补时,照例查明革除。

○三十一年奏准:各卫所官员,有升至都督、指挥以上、后来因事被革职的,只许支食祖上原职的俸禄,流职的俸禄一律革除;其起用被废之官,也照现任之职支俸,冒领前俸的革除。内外卫所试职、署职官,只有遇例实授的,照旧;有署职立功、本应实授却冒升的,有传旨乞求越级升职的,都予减革。武举署职遇例实授加俸后,若所升职级超过所加、以及折色改支本色的,都要改正。内外卫所官,有年满六十以上、或依例无承袭资格、或功次宗支不明而隐匿不报的,一律查明革除。斩获北方胡虏一人、南方贼寇三人的,升一级,诈骗冒领的革除。腾骧等卫的力士,间或有因事发配、以及兄长为校尉、弟弟为力士,甚至一家有三五个役职、或历经两三辈的,革除。有因缺额年久、吏书借机让奸徒冒名的,革除。

○万历元年题准:自嘉靖三十二年以后至四十三年以前,凡是以家丁名义阵亡的,除应承袭子孙照旧准许承袭升职外,若是以伯叔弟侄冒领合并的,等到承袭替补之日,一律查明革除;其未经合并升职的,虽是阵亡之人的嫡亲子孙,也不准合并。

凡流官不得承袭。左右都督以及都督佥事,都属流官,出现空缺,由朝廷升调,不许世袭。

○洪武二十二年规定:都指挥若是世袭指挥使出身的,离任出职后仍授世袭指挥使;若是指挥同知升为都指挥同知的,离任出职后仍授指挥同知。

○嘉靖十三年议准:都指挥以上的流官,若有军功,其子孙承袭替补时遇有应革除的,都照嘉靖五年垛功之例,垛配承袭,至指挥使为止;其应垛配为都指挥的流官,仍不许承袭替补;此例施行以前已经革除过的,子孙承袭替补时查照改正。

○万历五年题准:总兵官不论是祖上原职出身还是行伍出身,若果真能运筹制胜、奋勇克敌,升级并奉有钦命世袭字样的,虽无亲自斩获之功,其子孙也一并许承袭,至指挥使为止;若是流官,或无世袭字样,即使有世袭字样而非因军功所得的,其子孙承袭

至指挥使而止。或係流官、及无世袭字样、即有世袭字样、而非军功者、子孙袭替、仍旧停革

凡恩廕世袭。文武大臣、及总兵参游以下、领兵剿贼、如遇大敌、能运谋设伏、衝锋陷阵、建立奇功者、抚按分巡官覈实具奏、兵部题奉

钦依陞职廕子、有世袭字样者、俱准袭

○万历十二年题准、大臣恩廕武职、必须世嫡。或嫡长子孙别有职事、方许次房借廕。次房亦有职事、方及再次。待后身终、及应替日、仍还嫡长子孙世袭。若一家二廕、或原有世职、则以职大小為序。职大者、与长房。次者、与次房。例前袭过者、候身终日改正

凡袭替保勘。洪武三十年、令子孙应袭替、而无文书来告者、不准

○永乐十五年、令委保袭替、诈冒不实者、本身及保勘官俱罢职揭黄。永不许袭

○弘治十一年、令妄保袭替者、不分受财不受财、及借职病故致仕、悉照永乐间例行

○十三年奏准凡保到应袭儿男弟姪、但有姻族并无干人、奏告姦生乞养、伦序不明等情、已经勘明缴报到部、而原告又行捏词告奏者、问罪。军调边卫。民发口外。应袭者、即与入选。原词立案不行

○正德十四年、令内外问刑衙门、凡应袭舍人犯行止有亏、败伦伤化、例应革职為民者、备行本都司卫所、转行兵部查照、不许保送袭替。仍别举应袭之人、违者、以枉法论

○嘉靖十一年题准、通行各处巡按御史置立花栏号票、经由衙门、一一拟款、立定保勘起送限期、刊刻印刷、编立巡按半印字号、遇有告袭之人、令其先将原起送公文、赴巡按衙门掛号。酌量地裡远近、填註限期。每名领给一张收执。各衙门照限保勘、完日销缴。验有不行依限者、查提治罪。中间如有患病事故等项、各衙门亦就具由回报。并追缴前票。待后病痊事结、或原起送之人病故、别係相应之人、另行填给。起送之日、照依兵部所议、将稽迟缘由、同原行卷案、并封送部查照。其有因贫不能告袭、及曾经具告、各该官吏人等刁难掯勒、不与保勘者、许被害之人陈告、以凭参究

○二十七年题准、远方都司卫所保勘袭替官舍、但係次房子孙、祖父数辈未袭者、俱要明开未袭辈数、呈详抚按审实、取具官吏邻族人等甘结、并本捨的确供图四本。一存本卫。二给本舍齎送府部。一呈都察院、咨部查对

译替补,仍旧停止革除。

凡恩荫世袭。文武大臣以及总兵、参将、游击以下,领兵剿贼,如遇大敌,能运谋设伏、冲锋陷阵、建立奇功的,由巡抚、巡按、分巡官核实上奏,兵部题请奉有钦命升职荫子、有世袭字样的,都准许承袭。

○万历十二年题准:大臣恩荫的武职,必须是嫡系嫡长。若嫡长子孙另有职事在身,才许由次房借荫;次房也有职事的,才轮到再次房;等到本人去世、及应承袭替补之日,仍归还嫡长子孙世袭。若一家有两处荫职、或原有世职的,则以职位大小为序,职位大的给长房,职位小的给次房。此例施行以前已经承袭过的,等到本人去世之日再改正。

凡承袭替补的保荐勘验。洪武三十年规定:子孙应承袭替补而没有文书前来申告的,不予批准。

○永乐十五年规定:承担保荐承袭替补之责、若诈骗冒领不实的,本人及保勘官都罢职揭黄除名,永不许承袭。

○弘治十一年规定:妄自保荐承袭替补的,不论是否受贿,以及借职、病故、致仕的情况,都照永乐年间之例处理。

○十三年奏准:凡保荐上报的应承袭儿男弟侄,若有姻亲族人、以及无关之人,控告其为奸生子、过继领养、辈分不明等情由,已经查勘明白、缴报到部,而原告又再捏造言词告奏的,予以定罪,军籍的调往边卫,民籍的发往口外;应承袭之人,即予录用,原状立案不再受理。

○正德十四年规定:内外问刑衙门,凡应承袭的官舍人若犯有行为不端、败坏伦理风化之罪,依例应革职为民的,须备文行知本都司卫所,转呈兵部查明,不许保送承袭替补,仍另行推举应承袭之人,违反者以枉法论处。

○嘉靖十一年题准:通行各处巡按御史设立花栏号票,凡经由的衙门,一一按项拟定,确定保勘、起送的期限,刊刻印刷,编定巡按半印字号,遇有申告承袭之人,令其先将原起送公文送到巡按衙门挂号,酌量路途远近,填注限期,每人领给一张收执。各衙门照限保勘完毕后销缴。查验若有不依限办理的,追查治罪。中间若有患病、事故等情形的,各衙门也须一一具明缘由回报,并追缴前票;等到病愈事结,或原起送之人病故、另有相应人选的,另行填给。起送之日,照兵部所议,将拖延的缘由,连同原案卷宗一并封送兵部查照。若有因贫穷不能申告承袭的,以及曾经申告而各该官吏人等刁难阻挠、不予保勘的,许受害之人陈告,以便查究。

○二十七年题准:远方都司卫所保勘承袭替补的官舍,若是次房子孙、祖父数辈未曾承袭的,都要明确开列未承袭的辈数,呈报巡抚、巡按审核核实,取具官吏邻里族人等的保证书,以及本官舍人确实的供状图册各四份:一份留存本卫,两份交本官舍人携送府部,一份呈都察院,咨报兵部查对。

、以便收选。仍先责付巡按衙门查验、於结状年月后、明註驳查无违碍讫六字、用印鈐盖。如无、不准

○二十九年题准、捨人亲供、或有洗改字样、兵部验出、径行驳查。若五府验出、止照会本部。不得径自行查。如违、指实参究

○三十一年题准、各都司卫所、保送曾经问罪军职、子孙袭替、不论事情大小、及遇宥改拟释放、俱要呈详巡按御史。转行原问衙门、备抄招由二本、用印鈐盖。一给本舍齎投、一呈都察院、咨部查对收选。以省到部查驳之艰

译以便收录选用。仍需先责令送交巡按衙门查验,在结状年月之后,明确注明"驳查无违碍讫"六字,加盖印信。如果没有,就不准予收选。

○二十九年题准:舍人亲自具供,如有涂改字样的,兵部查验出来后,直接予以驳回查问。若是五府查验出来的,只需照会本部知晓,不得擅自径行查办。如有违反,要查实指出加以参劾究办。

○三十一年题准:各都司卫所保送曾经问罪的军职人员,子孙承袭替补,不论事情大小,以及遇到赦宥改判释放的,都要呈报详情给巡按御史,转发原审问衙门,备份抄录原委缘由二份,加盖印信,一份交给本人舍人携带投送,一份呈报都察院,咨文兵部核对后予以收选,以省去到部核查驳正的繁难。

○又题准、袭职舍人、如有未经提学官考校者、本舍并保勘官、参治

○隆庆四年题准、移文南京兵部、及各该抚按等官、如遇军职正枝故绝、弟姪应袭者。各将原来情节、查照犯堂违限等项条例、就彼驳勘明确、印鈐保结宗图起送。以凭准选减革

○又例、凡在京卫所、袭替优养等项。通状告部送司、查户口册、若亲兄弟伯叔、罚操三箇月满日、收选。其未经报册、及年岁不同有碍者、驳查

○凡袭替舍人、起送到部。如隐匿父祖参提、及犯立功以上罪名、事情未结、本身见在者、不准收选。驳查。如事已归结、及本身已故、事情轻小者、查勘明白、准选

○凡在京、一辈未袭。孙承祖职、勿论。在外、二辈未袭者、驳查无碍、方准收选。在此曾经呈详抚按审明、行令保送、封有文卷者、免驳

○凡军职管运、曾经漕司参提、应追入官还官赃银、或掛欠京通仓库各项粮银、或犯该充军降级、曾否完结、果无违碍、方许保送。如有朦朧保送者、掌印官、及首先出结者、问罪带俸差操。有赃、以枉法从重论。承袭之人、照旧监追、完日、降一级承袭。其有不係充军降级、而家產已尽、不能办纳者、许其先行袭替。扣俸完卷

○凡用财买嘱、冒袭军职。保勘官、係原卫所首先保為重、该揭黄罢职。都司卫所掌印僉书连名保结、不知情者、末减。若有赃私、并以枉法论。其朦朧保送违碍子孙弟姪者、俱照常发落。仍不准袭替。保后能自检举者、免罪

凡袭替期限。正统二年、令应袭子孙、十年之内、人文到部者、准袭。若止文移往来、人不到部、虽称患病事故、而月日在十年之外者、不准袭。若原籍行移回报、虽出十年、曾於限内告者、亦准袭

○弘治二年题准、应替舍人、选充仪宾、父亡、别无子孙承袭者、许令仪宾生子之日、保送赴部承袭。不拘十年之例

○十三年令、军职应袭十年之外、人文不曾到部者、发回原籍為民。其经管官司查勘明白、过违二年、不与保送、并勒掯财物者、俱问发带俸差操

○嘉靖四十三年题准、五府属吏、如遇袭替官舍到府、五日之内、即与起文过部。如违至十日之外、听武选司开送兵科、该吏径送法司究问。首领官请

旨处治

○隆庆三年题准、各处武官袭替。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福建、江西、浙江、俱限十五年之内。南北直隶、湖广、陜西、河南、山东、山西、辽东、俱限十二年之内、许於抚按衙门给文赴部、准其袭替。中间果有祖父本身追徵钱粮未完、缘事提问未结、及年幼例不应袭。以事完出幼之日為始。扣至十年之内、但有抚按查给明文、及限内告有执照可据、到部者、照例准袭。

译○又题准、袭职舍人、如有未经提学官考校者、本舍并保勘官、参治

——又题准:承袭官职的舍人,如有未经提学官考核的,该舍人以及负责保勘的官员,一并参劾治罪。

○隆庆四年题准、移文南京兵部、及各该抚按等官、如遇军职正枝故绝、弟姪应袭者。各将原来情节、查照犯堂违限等项条例、就彼驳勘明确、印鈐保结宗图起送。以凭准选减革

——隆庆四年题准:行文南京兵部,以及各该巡抚、巡按等官,如遇军职正支绝嗣、由弟弟侄子应当承袭的,各将原来的情节,按照犯堂、违限等条例,就在当地驳查勘核清楚,加盖官印、出具保结及宗图后起送。以此作为准予选用或降级革职的依据。

○又例、凡在京卫所、袭替优养等项。通状告部送司、查户口册、若亲兄弟伯叔、罚操三箇月满日、收选。其未经报册、及年岁不同有碍者、驳查

——又例:凡是在京卫所袭替、优养等事项,通过状纸告到部里、送到司里,查核户口册,如果是亲兄弟、伯叔(承袭)的,罚令带操三个月,期满后予以收选。其中未经上报户口册、以及年龄不符有妨碍的,予以驳回查核。

○凡袭替舍人、起送到部。如隐匿父祖参提、及犯立功以上罪名、事情未结、本身见在者、不准收选。驳查。如事已归结、及本身已故、事情轻小者、查勘明白、准选

——凡是袭替的舍人,起送到部的。如果隐瞒父祖被参劾提问、以及所犯罪名在立功以上、事情尚未了结、本人还在世的,不准予收选,予以驳回查核。如果事情已经了结,以及本人已经去世、事情轻微的,查勘清楚后,准予选用。

○凡在京、一辈未袭。孙承祖职、勿论。在外、二辈未袭者、驳查无碍、方准收选。在此曾经呈详抚按审明、行令保送、封有文卷者、免驳

——凡是在京的,只隔一辈未曾承袭,由孙子承袭祖父官职的,不予追究。在外地的,隔两辈未曾承袭的,驳查确无妨碍后,才准予收选。此前曾经呈报详情、经巡抚巡按审明、下令保送、有封存文卷可查的,免于驳查。

○凡军职管运、曾经漕司参提、应追入官还官赃银、或掛欠京通仓库各项粮银、或犯该充军降级、曾否完结、果无违碍、方许保送。如有朦朧保送者、掌印官、及首先出结者、问罪带俸差操。有赃、以枉法从重论。承袭之人、照旧监追、完日、降一级承袭。其有不係充军降级、而家產已尽、不能办纳者、许其先行袭替。扣俸完卷

——凡是军职管理漕运的,曾经被漕运衙门参劾提问、应当追缴入官或归还官府赃银的,或者拖欠京通仓库各项粮银的,或者犯罪应当充军降级的,是否已经了结,确实没有妨碍的,才准予保送。如果有含糊蒙混保送的,掌印官以及首先出具保结的人,都要问罪并罚令带俸差操;如有贪赃的,按枉法从重论处。承袭之人,照旧监督追缴,追完之日,降一级承袭。其中不属于充军降级、但家产已经耗尽、无力偿还的,允许其先行袭替,扣除俸禄直至了结此案。

○凡用财买嘱、冒袭军职。保勘官、係原卫所首先保為重、该揭黄罢职。都司卫所掌印僉书连名保结、不知情者、末减。若有赃私、并以枉法论。其朦朧保送违碍子孙弟姪者、俱照常发落。仍不准袭替。保后能自检举者、免罪

——凡是用财物贿赂请托、冒充承袭军职的。保勘官中,属于原卫所首先出具保结的,情节最重,应予揭发、罢免官职;都司卫所掌印官、佥书连名出具保结、确不知情的,从轻处理。如果有贪赃私弊的,一并以枉法论处。其中含糊保送有妨碍的子孙弟侄,都照常处置,仍不准予袭替。保结之后能够自行检举揭发的,予以免罪。

凡袭替期限。正统二年、令应袭子孙、十年之内、人文到部者、准袭。若止文移往来、人不到部、虽称患病事故、而月日在十年之外者、不准袭。若原籍行移回报、虽出十年、曾於限内告者、亦准袭

——凡是袭替的期限。正统二年,规定应当承袭的子孙,在十年之内本人与文书都到部的,准予承袭。如果只有文书往来、本人未到部,即使称患病或有事故,但月日超过十年的,不准袭替。如果原籍的行文回报虽然超过十年,但曾在期限内提出申告的,也准予承袭。

○弘治二年题准、应替舍人、选充仪宾、父亡、别无子孙承袭者、许令仪宾生子之日、保送赴部承袭。不拘十年之例

——弘治二年题准:应当袭替的舍人,被选为仪宾,父亲去世后,别无子孙可以承袭的,允许在仪宾生子之日,保送赴部承袭,不受十年期限的限制。

○十三年令、军职应袭十年之外、人文不曾到部者、发回原籍為民。其经管官司查勘明白、过违二年、不与保送、并勒掯财物者、俱问发带俸差操

——弘治十三年规定:军职应当承袭而超过十年,本人和文书都未到部的,发回原籍为民。其中经管官司查勘明白,却拖延超过两年不予保送的,以及借机勒索财物的,都要问罪并罚令带俸差操。

○嘉靖四十三年题准、五府属吏、如遇袭替官舍到府、五日之内、即与起文过部。如违至十日之外、听武选司开送兵科、该吏径送法司究问。首领官请

旨处治

——嘉靖四十三年题准:五军都督府所属吏员,如遇袭替的官舍到府,五日之内就应起文送部。如果拖延超过十日以外的,听凭武选司开列名单送兵科,该吏直接送法司追究问罪。首领官请旨处治。

○隆庆三年题准、各处武官袭替。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福建、江西、浙江、俱限十五年之内。南北直隶、湖广、陜西、河南、山东、山西、辽东、俱限十二年之内、许於抚按衙门给文赴部、准其袭替。中间果有祖父本身追徵钱粮未完、缘事提问未结、及年幼例不应袭。以事完出幼之日為始。扣至十年之内、但有抚按查给明文、及限内告有执照可据、到部者、照例准袭。此外再有耽延者、照例革发為民。若贫难无力、该管官司恣意刁难、不即保送以致违限。在京许於兵部、在外许於抚按衙门、具告查究

——隆庆三年题准:各处武官袭替,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福建、江西、浙江,都限十五年之内;南北直隶、湖广、陕西、河南、山东、山西、辽东,都限十二

此外再有耽延者、照例革发為民。若贫难无力、该管官司恣意刁难、不即保送以致违限。在京许於兵部、在外许於抚按衙门、具告查究

○又例、凡应袭捨人曾经优给、扣算住支年月、不行出幼、自住支年月日起、至赴部之日、违限十年之外者、比与径袭舍人不同、查勘无碍、照例准袭

凡袭替禁例。弘治元年奏准、武职袭替、有请託内外权要、乞陞官职者、照姦诈犯法在逃例、革职為民。取应继子孙承袭

○十三年奏准、军职袭替、有不由军功、例该减革。而捏奏官吏、沮坏选法者、问调边卫带俸

凡官舍选充仪宾。弘治七年奏准、护卫官有选充仪宾者、子孙仍袭本卫

凡侍卫将军袭替。正统七年议准、侍卫将军、係永乐年间世袭千户者、子孙袭替、授百户。係实授百户、试百户者、袭替授总旗

○嘉靖二十四年题准、将军儿男告替、係应役十年以上者、许充校尉。不及者、止与力士

○四十二年议准、将军儿男查係永乐年间、照旧世袭。正德以前、照旧补役。嘉靖二年以后、授有官职者、许充校尉一辈。其餘将军、或选退、或身终、原係校力者、照旧校力。原係军民、照旧军民。例前袭过者、身终查革

○万历三年题准、将军千户百户、侍卫三十年以上者、儿男许替冠带总旗。将军侍卫二十年以上者、许替校尉。二十年以下者、止与力士。俱止准一辈。其应役三年、五年、照旧查革

大明会典 銓选 都司卫所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二十一

銓选四

官舍比试

内外袭替官舍比试。本部行移中军都督府、会同内外官、於大教场内、令官舍跪听

圣諭毕。给事中点定对数。锦衣卫官校看守。每驰马、越一墻、一沟、开弓发矢、凡三射毕。两人相向、驰马使鎗、箭俱中、鎗不避、利便者、鸣锣二声、為双收。一声、為单收。不鸣者、為不中。查例施行凡袭替官舍比试。洪武初、令应袭子弟、送都督府比试、骑射閒习、始许袭替。若年幼者、纪名、候长比试、然后袭替

○二十七年、令子弟未及二十岁者、袭职。至年二十、乃比试。年及者、即与试。初试不中、袭职署事、食半俸。二年后再比。中者食全俸。仍不中、降充军

○永乐十年令、再比不中、仍食半俸。三试不中者、发充军。别选子弟袭替

○弘治六年令、比试不中者、悉照永乐十年例施行

○隆庆三年题准、比试马箭外、加步箭九矢。如步箭中二矢、马箭合式、虽文理稍通、亦准取上等。步箭中二矢、虽文理欠通、马箭不中、亦许取次等。如马箭合式、而步箭不中、文理欠通、亦准取次等。将一等五名以前、附记将材簿内。量补提调把总员缺。其餘补各卫所掌印僉书等缺。

译年之内,允许在巡抚巡按衙门领取文书赴部,准予袭替。其中如果确实有祖父本人追缴钱粮尚未完结、因事被提问尚未结案、以及年幼按例不应承袭的,以事情了结、成年之日为起算之始。扣算至十年之内,只要有巡抚巡按查明发给的文书、以及在期限内申告有凭据可查、并到部的,照例准予袭替。此外再有拖延的,照例革职发为平民。如果是贫困无力,而经管官司故意刁难、不予及时保送以致超过期限的,在京可以到兵部、在外可以到巡抚巡按衙门,提出申告予以查究。

○又例、凡应袭捨人曾经优给、扣算住支年月、不行出幼、自住支年月日起、至赴部之日、违限十年之外者、比与径袭舍人不同、查勘无碍、照例准袭

——又例:凡是应当袭替的舍人,曾经领受优给,扣算停支的年月,尚未成年,从停止发放俸给的年月日起,至赴部之日,超过十年期限的,与直接承袭的舍人有所不同,查勘确无妨碍后,照例准予承袭。

凡袭替禁例。弘治元年奏准、武职袭替、有请託内外权要、乞陞官职者、照姦诈犯法在逃例、革职為民。取应继子孙承袭

——凡是袭替的禁例。弘治元年奏准:武职袭替中,有请托内外权贵、乞求升迁官职的,按照奸诈犯法在逃之例,革职为民,另取应当继承的子孙承袭。

○十三年奏准、军职袭替、有不由军功、例该减革。而捏奏官吏、沮坏选法者、问调边卫带俸

——弘治十三年奏准:军职袭替中,有不是凭军功、按例应当降级革职,却捏造奏报、蒙骗官吏、破坏选官法度的,问罪并调发边卫带俸。

凡官舍选充仪宾。弘治七年奏准、护卫官有选充仪宾者、子孙仍袭本卫

——凡是官舍被选为仪宾的。弘治七年奏准:护卫官中有被选为仪宾的,其子孙仍旧承袭本卫官职。

凡侍卫将军袭替。正统七年议准、侍卫将军、係永乐年间世袭千户者、子孙袭替、授百户。係实授百户、试百户者、袭替授总旗

——凡是侍卫将军的袭替。正统七年议准:侍卫将军中,属于永乐年间世袭千户的,其子孙袭替时授予百户;属于实授百户、试百户的,袭替时授予总旗。

○嘉靖二十四年题准、将军儿男告替、係应役十年以上者、许充校尉。不及者、止与力士

——嘉靖二十四年题准:将军的儿子申告替补,凡是应役已满十年以上的,允许充任校尉;不满十年的,只给予力士之职。

○四十二年议准、将军儿男查係永乐年间、照旧世袭。正德以前、照旧补役。嘉靖二年以后、授有官职者、许充校尉一辈。其餘将军、或选退、或身终、原係校力者、照旧校力。原係军民、照旧军民。例前袭过者、身终查革

——嘉靖四十二年议准:将军的儿子,查明是永乐年间的,照旧世袭;正德以前的,照旧补充役职;嘉靖二年以后授有官职的,允许充任校尉一辈。其余的将军,或被选退、或已去世,原来是校尉、力士的,照旧充任校尉、力士;原来是军民的,照旧为军民。此例之前已经承袭过的,本人去世后予以查革。

○万历三年题准、将军千户百户、侍卫三十年以上者、儿男许替冠带总旗。将军侍卫二十年以上者、许替校尉。二十年以下者、止与力士。俱止准一辈。其应役三年、五年、照旧查革

——万历三年题准:将军、千户、百户中,侍卫三十年以上的,其儿子准予替补冠带总旗;侍卫二十年以上的,准予替补校尉;不满二十年的,只给予力士之职。都只准袭替一辈。其中应役三年、五年的,照旧予以查革。

大明会典 銓选 都司卫所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二十一

銓选四

官舍比试

内外袭替官舍比试。本部行移中军都督府、会同内外官、於大教场内、令官舍跪听

圣諭毕。给事中点定对数。锦衣卫官校看守。每驰马、越一墻、一沟、开弓发矢、凡三射毕。两人相向、驰马使鎗、箭俱中、鎗不避、利便者、鸣锣二声、為双收。一声、為单收。不鸣者、為不中。查例施行

——内外袭替的官舍比试。本部行文中军都督府,会同内外官员,在大教场内,命官舍跪听圣谕完毕后,给事中点定对手人数,锦衣卫官校负责看守。每人骑马越过一墙一沟,开弓射箭,共射三次完毕。之后两人相向骑马使枪,箭全部射中、使枪不躲避、动作利落者,鸣锣两声,称为"双收";鸣锣一声,称为"单收";不鸣锣的,称为"不中"。按例予以处置。

凡袭替官舍比试。洪武初、令应袭子弟、送都督府比试、骑射閒习、始许袭替。若年幼者、纪名、候长比试、然后袭替

——凡是袭替官舍的比试。洪武初年,规定应当承袭的子弟,送到都督府比试,骑射娴熟的,才准予袭替。如果年幼的,先登记姓名,等长大后再比试,然后予以袭替。

○二十七年、令子弟未及二十岁者、袭职。至年二十、乃比试。年及者、即与试。初试不中、袭职署事、食半俸。二年后再比。中者食全俸。仍不中、降充军

——洪武二十七年,规定子弟未满二十岁的,先予以袭职;到二十岁时,再进行比试。年龄已到的,立即予以比试。初试不中的,袭职任事、领半俸;两年后再次比试,比中的领全俸;仍不中的,降为充军。

○永乐十年令、再比不中、仍食半俸。三试不中者、发充军。别选子弟袭替

——永乐十年规定:再次比试仍不中的,仍领半俸;三次比试仍不中的,发配充军,另外选择子弟袭替。

○弘治六年令、比试不中者、悉照永乐十年例施行

——弘治六年规定:比试不中的,一律照永乐十年之例施行。

○隆庆三年题准、比试马箭外、加步箭九矢。如步箭中二矢、马箭合式、虽文理稍通、亦准取上等。步箭中二矢、虽文理欠通、马箭不中、亦许取次等。如马箭合式、而步箭不中、文理欠通、亦准取次等。将一等五名以前、附记将材簿内。量补提调把总员缺。其餘补各卫所掌印僉书等缺。次等、先行带俸。抚按官酌量委用。下等不中者、与支半俸。候二年、起送覆比。再不中者、住支折俸。止许月支米一石。又二年、再比。三次不中者、革职充军。别选子弟替职

——隆庆三年题准:比试马箭之外,加试步箭九支箭。如果步箭射中两支、马箭合乎法式的,即使文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