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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大明会典三十一

大明会典卷之三十一库藏二钞法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351–356 段

填写、付差来人。於

承天门照进。赴提举司交收。取获实收回部、入卷备照

○二十七年、罢宝钞行用库

○令军民商贾所有铜钱。有司收归官、依数换钞。不许行使

○永乐元年、以钞法不通。禁用金银交易。犯者准奸恶论。有能首捕者、以所交易金银充赏。其两相交易、而一人自首者免坐。赏与首捕同。若置造首饰器皿、不在禁例

译填写后交给送公文的人。到承天门核验后,送提举司交纳收取。取得实收凭证后送回部里,归档备查。

○二十七年,撤销宝钞行用库。

○下令军民商贾所有的铜钱,由官府收归,按数换成钞票,不许再流通使用。

○永乐元年,因钞法不能通行,禁止用金银交易。违犯的人按奸恶罪论处。若有人能主动检举捕获的,将所交易的金银充作赏金。若是交易双方中有一人自首的,可免除处罚,赏赐与检举捕获者相同。至于打造首饰器皿所用的金银,不在此禁例之内。

○五年奏准於京城设官库一所。凡官员军民人等。但有以金银易钞者、不拘多寡。听於本库收数、各验成色照时值倒换官钞行使。在外、於府州县倒换

○令各处税粮课程赃罚、俱准折收钞。米、每石三十贯。小麦豆、每石二十五贯。大麦、每石一十五贯。青稞蕎麦、每石一十贯。丝、每斤四十贯。绵、每斤二十五贯。大绢、每疋五十贯。小绢、每疋三十贯。小苧布、每疋二十贯。大苧布、每疋二十五贯。大绵布、每疋三十贯。小绵布、每疋二十五贯。金、每两四百贯。银、每两八十贯。茶、每斤一贯。盐、每大引一百贯。芦柴、每束三贯。其有该载不尽之物。俱照彼中时价折收

○七年、设北京宝钞提举司

○八年、令内外税课司局、河泊所等衙门、该收课程钞。不问一十文、至五十文。一百文、至五百文。皆照旧收。其买卖行使、亦不许沮滞

○二十年、令河东、山东、福建、长芦、四运司、并广东盐课提举司盐课、许军民人等、於京库报纳旧钞。填给勘合、赴各运司、提举司、不拘资次支盐

○宣德元年、令各处赃罚、俱折收钞。不分新旧昏软悉收。不愿纳钞者、听纳本色

○又令客商以金银交易。及藏匿货物、高增价值者。皆罚钞

○四年、令顺天、应天、苏、松、镇江、淮安、常州、扬州、仪真。浙江杭州、嘉兴、湖州。福建福州、建寧。湖广武昌、荆州。江西南昌、吉安、临江、清江。广东广州。河南开封。山东济南、济寧、德州、临清。广西桂林。山西太原、平阳、蒲州。四川成都、重庆、瀘州。共三十三府州县。市镇店肆、门摊、税课、加五倍。候钞法通、止

○又令榜諭两京军民官员人等。菜园、果园、及塌房、车房、店捨、停塌客商物货者、不分给公自置。凡菜地、每亩月纪旧钞三百贯。果树每十株岁纳钞一百贯。房捨、每间月纳钞五百贯。差御史、同户部官、各一员。按月催收送库。如有隐瞒不报。及不纳钞者、地亩、树株、房捨、没官。犯人治罪。其园地自种食用、非发卖取利者、不在纳钞之例

○又令民间行使驴骡车、装载物货者、每辆纳钞二百贯。牛车五十贯

○又令受雇装载船、自南京至淮安、淮安至徐州、徐州至济寧、济寧至临清、临清至通州。俱每百料、纳钞一百贯。其北京直抵南京、南京直抵北京者、每百料、纳钞五百贯。若止载柴草粮米、及空船回还者、不在纳钞之例

○又令两京及各处买卖之家。门摊课钞。按月於都税宣课司、税课司局、交纳。酒醋课程、於该县交纳。给与由帖执照。每月一次、点视查考。如违期不纳、及隐瞒不报者、依律治罪。仍罚钞一千贯。裱褙铺、月纳钞三十贯。

译○洪武五年,奏准在京城设立官库一所。凡是官员、军人、百姓等,若有用金银换钞的,不论多少,都听凭到本库登记数目,各自查验成色,按照当时价值兑换官钞使用。在外地,则在府、州、县兑换。

○下令各处的税粮、课程、赃罚等,都准许折收纸钞。米,每石三十贯。小麦、豆,每石二十五贯。大麦,每石十五贯。青稞、荞麦,每石十贯。丝,每斤四十贯。绵,每斤二十五贯。大绢,每匹五十贯。小绢,每匹三十贯。小苎布,每匹二十贯。大苎布,每匹二十五贯。大绵布,每匹三十贯。小绵布,每匹二十五贯。金,每两四百贯。银,每两八十贯。茶,每斤一贯。盐,每大引一百贯。芦柴,每束三贯。其中有未列尽的物品,都按当地当时的市价折收。

○七年,设立北京宝钞提举司。

○八年,令内外税课司局、河泊所等衙门,凡应收的课程钞,不论是一十文到五十文,还是一百文到五百文,都照旧收取。买卖流通时,也不许阻滞。

○二十年,令河东、山东、福建、长芦、四运司,以及广东盐课提举司的盐课,允许军民等人在京库交纳旧钞,填给勘合,前往各运司、提举司,不论资历次序支取食盐。

○宣德元年,令各处的赃罚都折收纸钞,不分新旧破损好坏,一律收取。不愿交纳纸钞的,听凭交纳本色。

○又下令,凡商人用金银交易,以及藏匿货物、抬高价格的,都罚以纸钞。

○四年,令顺天、应天、苏州、松江、镇江、淮安、常州、扬州、仪真;浙江杭州、嘉兴、湖州;福建福州、建宁;湖广武昌、荆州;江西南昌、吉安、临江、清江;广东广州;河南开封;山东济南、济宁、德州、临清;广西桂林;山西太原、平阳、蒲州;四川成都、重庆、泸州,共三十三个府州县的市镇店铺、门摊税课,加征五倍。等到钞法通行后再停止。

○又出榜晓谕两京军民官员等,凡有菜园、果园以及塌房、车房、店铺,寄存收留客商货物的,不论是官家还是私人自置的,都要交纳:凡菜地,每亩每月纳旧钞三百贯;果树每十株每年纳钞一百贯;房舍每间每月纳钞五百贯。派御史与户部官员各一员,按月催收送库。如有隐瞒不报、或不交纳的,地亩、树株、房舍没收入官,犯人治罪。其中自种自食用、不是出售牟利的园地,不在纳钞之列。

○又令民间使用驴骡车装载货物的,每辆纳钞二百贯,牛车五十贯。

○又令受雇装载的船只,自南京到淮安、淮安到徐州、徐州到济宁、济宁到临清、临清到通州的,每百料纳钞一百贯;北京直达南京、南京直达北京的,每百料纳钞五百贯。若只装载柴草粮米、或空船返回的,不在纳钞之列。

○又令两京及各处的商家,门摊课钞按月在都税宣课司、税课司局交纳;酒醋课程在本县交纳,发给由帖凭证,每

车院店、月纳钞二千贯

○又令油房、磨房、每座逐月连纳门摊钞五百贯。堆卖木植、烧造砖瓦、逐月连纳门摊钞四百贯。牛车受雇装载货物者、纳钞五十贯。小车十贯

○又令浙江、江西、山东、山西、河南、陜西等都司并直隶卫所军职官。及各处镇守内外官家下开垦由上、每亩岁纳旧钞三十贯。菜地、每亩、果树每十株岁纳旧钞五十贯。候钞法通、止

○六年、令各处地亩菜园钞、皆减半。每亩止纳钞一百五十贯

○八年、令在京在外。见收车船等项、一应课钞。除旧额、与先次减免者、不动。但係新增之数、皆以三分為率、减一分

○九年奏准凡两京各库所收钞。不分软烂、破损、油污、水跡、但有一贯二字、可辨真偽者、俱不拣退。其各司、府、州、税课司局等衙门。及沿河监收船料钞官。亦如之。若有挑描偽钞无一贯二字、及几十文、几百文、不成张府破碎之数。年终本库类奏烧毁。在各布政司、府、州、县者、奏报。差官烧毁

○令各处见收税课、及船、车、门摊、地亩、果木等项、一应钞。除正额、但為钞法加增之数、以十分為率、减四分

○又令各处诸色课程。旧折收金银、皆照例折钞

○又令各处抄没官房。及没官牛隻、每年倒塌、及倒死者、所纳房钞、及牛租、即与除豁

○正统三年、令京城内外菜地果园税钞

○四年、令塌房、及车辆钞。皆减半徵收。其自己房屋。与人寄筐柜者、免纳钞

○六年、令两京果树、菜园、小车、免纳钞。塌房、每间月纳钞一百贯五百文。驴骡车、每辆四十一贯。牛车、每辆一十一贯

○七年、定在京都税、宣课二司、收钞例。每季、(土商)子铺、纳钞一百二十贯。油、磨、糖、机、粉、茶食、木植、剪裁、绣作等铺、三十六贯。餘量货物取息、及工艺受直多寡、取之

○十二年、令驴骡车、每辆纳钞二十贯。牛车、每辆纳钞八贯

○十三年、禁京城各处街市、交易行使铜钱、阻坏钞法。其在外按察司、并巡按御史、一体禁约

○景泰三年题准、驴骡车、每辆纳钞八贯。牛车、每辆纳钞四贯。单牛车、每辆纳钞二贯。驮煤等项骡驴、每头各纳钞一贯

○四年奏准、钱钞听民相兼行使

○五年、令两京户部、都察院委官、各将地方自置塌房、库房、店房、菜园、果株、并大小铺行。但係发卖取利者、通行取勘。该收钞贯、不分软烂、径送

内府天财库交纳。堪中好钞、在收备用。不堪之数、照例年终会官烧燬

○弘治二年、令势要之家、卖钞事觉、依律论罪、钞没官。司府州县官受□听从者、以枉法论

钱法

洪武初、置宝源局於应天府、铸大中通宝钱。与歷代钱兼行。以四百為一贯。

译月查验核对一次。如逾期不纳、或隐瞒不报的,依律治罪,并罚钞一千贯。裱褙铺每月纳钞三十贯,车院店每月纳钞二千贯。

○又令油房、磨房每座每月连同门摊钞共纳五百贯;堆卖木材、烧造砖瓦的每月连同门摊钞共纳四百贯;牛车受雇装载货物的纳钞五十贯,小车十贯。

○又令浙江、江西、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等都司及直隶卫所的军职官员,以及各处镇守内外官员家中开垦的田地,每亩每年纳旧钞三十贯;菜地每亩、果树每十株每年纳旧钞五十贯,等钞法通行后再停止。

○六年,令各处地亩菜园钞都减半,每亩只纳钞一百五十贯。

○八年,令京城内外现有征收的车船等项一应课钞,原有的旧额和先前已减免的不变动,但凡是新增加的数目,都以三分为率减去一分。

○九年,奏准凡两京各库收取的纸钞,不论软烂、破损、油污、水渍,只要有"一贯"二字可辨认真伪的,都不拣退。各司、府、州、税课司局等衙门,以及沿河监收船料钞的官员,也照此办理。若有挑剔描画的伪钞、没有"一贯"二字,以及几十文、几百文不成整张的破碎数目,年终由本库汇总奏报烧毁;在各布政司、府、州、县的,则奏报后派官烧毁。

○令各处现收的税课以及船、车、门摊、地亩、果木等一应纸钞,除正额外,凡因钞法加增的数目,以十分为率减去四分。

○又令各处各种课程,原来折收金银的,都照例改折纸钞。

○又令各处抄没的官房,以及没官的牛只,每年倒塌、倒死的,所应纳的房钞、牛租,即予免除。

○正统三年,令京城内外菜地果园税钞(如前)。

○四年,令塌房及车辆钞都减半征收,其中自己的房屋以及为人寄存箱柜的,免纳钞。

○六年,令两京果树、菜园、小车免纳钞;塌房每间每月纳钞一百贯五百文;驴骡车每辆四十一贯;牛车每辆十一贯。

○七年,定京城都税、宣课二司收钞则例:每季,土商子铺纳钞一百二十贯;油、磨、糖、机、粉、茶食、木植、剪裁、绣作等铺三十六贯;其余按货物获利、以及工艺所得报酬多少来收取。

○十二年,令驴骡车每辆纳钞二十贯,牛车每辆纳钞八贯。

○十三年,禁止京城各处街市交易使用铜钱、破坏钞法。在外的按察司以及巡按御史也一律加以禁约。

○景泰三年题准,驴骡车每辆纳钞八贯,牛车每辆纳钞四贯,单牛车每辆纳钞二贯,驮煤等骡驴每头各纳钞一贯。

○四年奏准,钱与钞听凭百姓兼用。

○五年,令两京户部、都察院委派官员,分别将地方上自置的塌房、库房、店房、菜园、果树,以及大小铺行,凡是出售牟利的,一律清查勘核。应收的钞贯,不论软烂,径直送内府天财库交纳;堪用的好钞留库备用,不堪用的按例年终会同官员烧毁。

○弘治二年,令权贵之家

四十為一两。四文為一钱。设官专管。江西等行省、各置货泉局。颁大中通宝、大小五等钱、设官铸造

○令户部、及各行省、铸洪武通宝钱。其制、凡五等。当十钱重一两。当五钱重五钱。当三、当二、重皆如其当之数。小钱、重一钱

○六年、禁民间私铸铜钱。凡私铸者、许作废铜送官。每斤、给官钱一百九十文。诸税课内、如有私钱、亦為更铸

○八年、罢宝源局铸钱

○九年、罢各布政司宝源局

○十年、令各布政司、復设宝泉局、铸小钱。与钞兼行

○二十二年、令造小钱。一十文、至五十文、以便民用。每生铜一斤、铸小钱一百六十、折二钱八十。当三钱五十四。当五钱三十二。当十钱一十六

○二十三年、復定钱制。每小钱一文、用铜二分。其餘四等钱、依小钱制递增。凡钞一贯、准钱一千文

○二十六年、復罢各布政司宝泉局

○永乐九年、令差官於浙江、江西、广东、福建、四布政司、铸永乐通宝钱

○宣德九年、令南京工部、并浙江等布政司、铸宣德通宝钱

○景泰四年、令民间将铜钱折钞。阻坏钞法者、依律究治

○天顺四年、令民间除假钱、锡钱外。凡歷代、并洪武、永乐、宣德铜钱、及折二当三、依数准使。不许挑拣

○成化三年、令内外课程、俱钱钞中半兼收。如该纳一贯者、止纳钞一贯、不在兼收之例。商税课程船料等项钞、一体兼收铜钱。该起运或支给者、相兼拨付。每一贯、收钱四文。除破碎、并锡钱、其餘不拘新旧、尽数验收

○十三年奏准、私铸铜钱。為首、并匠人、依律论罪、為从者、问罪用一百斤枷、枷号一箇月。民匠捨餘、发附近充军。旗军、调发边卫、食粮差操。若贩卖行使者、亦枷号一箇月、照常发落

○十六年奏准、京城九门、及都税宣课司等衙门、收钱。照律除破碎、并偽造锡钱不使外。其餘不拘年代远近。但係囫圇钱、即便行使。不许刁难挑拣、阻滞钱法。仍出榜禁约、及令两厂、并巡城御史等官、用心缉访。如有拣钱、并偽造之人、拏送法司枷号、满日究问

○十七年、令京城内外军民人等、买卖交易止许行使歷代、及洪武、永乐、宣德旧钱。每钱八文、折银一分。八十文、折银一钱。不许将私造新钱搀和、阻坏钱法。如违、及贩卖、并私造之人。枷号、依律照例发落。有能告捕者、官為给赏。邻裡人等、知情不首者、事发连坐。仍行南北直隶、及河南、山东等布政司府、行钱地方。通為禁约

○弘治元年、令京城九门、都税、宣课司、顺天等八府、并山东、河南二布政司、户口食盐、全收钞贯。淮安、临清、扬州、苏州、杭州、九江等、板闸船料钞关。俱令钞钱兼收。

译若发觉贩卖纸钞,依律论罪,纸钞没收入官,司、府、州、县官员若受贿听从,以枉法论处。

**钱法**

洪武初年,设宝源局于应天府,铸造大中通宝钱,与历代旧钱兼行,以四百文为一贯,四十文为一两,四文为一钱,设官专管。江西等行省各设货泉局,颁发大中通宝大小五等钱,设官铸造。

○令户部及各行省铸造洪武通宝钱,其制凡五等:当十钱重一两,当五钱重五钱,当三、当二的重量都相应,小钱重一钱。

○六年,禁止民间私铸铜钱。凡私铸的,许当作废铜送官,每斤给官钱一百九十文。各税课中若有私钱,也一并重新铸造。

○八年,罢宝源局铸钱。

○九年,罢各布政司宝源局。

○十年,令各布政司重新设立宝泉局,铸造小钱,与纸钞兼行。

○二十二年,令铸造小钱,一十文至五十文,以便民用。每生铜一斤,铸小钱一百六十文,折二钱八十文,当三钱五十四文,当五钱三十二文,当十钱十六文。

○二十三年,重新制定钱制。每小钱一文用铜二分,其余四等钱按小钱制递增。凡纸钞一贯,准折钱一千文。

○二十六年,重新罢除各布政司宝泉局。

○永乐九年,令派官到浙江、江西、广东、福建四布政司铸造永乐通宝钱。

○宣德九年,令南京工部及浙江等布政司铸造宣德通宝钱。

○景泰四年,令民间若将铜钱折兑纸钞、破坏钞法的,依律究治。

○天顺四年,令民间除假钱、锡钱外,凡历代旧钱以及洪武、永乐、宣德铜钱,以及折二、当三钱,都按数准予使用,不许挑拣。

○成化三年,令内外课程都以钱、钞各半兼收。若该纳一贯的,只纳钞一贯,不在兼收之例。商税课程、船料等项纸钞,一律兼收铜钱;应起运或支给的,也相应搭配拨付,每一贯收钱四文。除破碎的以及锡钱外,其余不论新旧,尽数验收。

○十三年奏准,私铸铜钱的为首者及匠人,依律论罪;为从的,问罪用一百斤枷,枷号一个月,民户、匠户余丁发配附近充军,旗军调发边卫食粮差操。若贩卖流通使用的,也枷号一个月,照常发落。

○十六年奏准,京城九门以及都税宣课司等衙门收钱,照律除破碎的以及伪造的锡钱不用外,其余不论年代远近,只要是整钱,即可流通使用,不许刁难挑拣、阻滞钱法,仍出榜禁约,并令两厂以及巡城御史等官用心查访。如有挑拣钱币以及伪造之人,拿送法司枷号,期满后究问。

○十七年,令京城内外军民官员等买卖交易,只许使用历代旧钱以及洪武、永乐、宣德旧钱,每钱八文折银一分,八十文折银一钱,不许将私造新钱掺杂、破坏钱法。若违反,以及贩卖、私造之人,枷号,依律照例发落。有能告发拿获的,官府给予奖赏;邻里等人知情不举报的,事发后连坐。仍通行南北直隶以及河南、山东

送库支用

○十八年、令两京

内府司钥等库、及南北直隶、府、州、并十三布政司、查盘洪武、永乐、宣德等钱、并铸完弘治通宝。发与太常寺等衙门、买办等项支领、及折与军卫有司衙门官吏旗军、准作俸粮、并柴薪皂隶等项之数。不许留难刁蹬、致误街市行使。仍行内外问刑衙门、及税课司等衙门、照例一半收歷代旧钱、一半收洪武等钱、如无洪武等钱者、折收旧钱二文、以示惩罚。在内缉事衙门、并巡城御史、兵马司。在外巡按官。务要严加访察。有擅自阻当、及私自铸造、并知情买使者、照律例施行

○正德五年题准、将新铸铅锡薄小低钱、倒好、皮棍等项名色、尽革。将洪武、永乐、洪熙、宣德、弘治通宝、及歷代真正大样旧钱。相兼行使

○七年、令职官折色俸给。以十分為率、一分折钱。九分关银。及在京九门税课、在外各钞关、并官府买办估价、里甲收受钱粮、俱收旧钱、与

国朝铜钱、相兼使用

○嘉靖三年、令户部出给榜文、晓諭京城内外买卖人等。今后只用好钱。每银一钱、七十文。低钱、每银一钱、一百四十文。著缉事衙门、及五城御史缉访。违犯之人、发人烟去处、枷号示眾

○四年、令宣课分司收税、每钞一贯、折银三釐。每钱七文、折银一分。查照应纳课程、收送

内承运库、以备光禄寺等衙门、买办应用

○六年奏准铸造嘉靖通宝、一千八百八十三万四百文。南京宝源局、铸造二千二百六十六万八百文。每文重一钱三分

○又议准、各监局官吏、今后解到钱钞、准兼收洪武永乐等钱。遇光禄寺买办物料、行令顺天府各铺行、支给使用。户部仍通行两京、及各司府、转行所属州县衙门。将一应起运户口盐粮、并船料、商税、门摊等项、兼收洪武永乐宣德弘治铜钱进纳。民间交易、一体遵行。敢有把持行市、不遵行使者、问以违例罪名、枷号示眾

○又令晓諭京城内外商贾、及铺行人等。但有收积新钱限一月内、尽数赴府县、并各城兵马司出首。具呈户部、照铜价给与价银、免其私贩之罪。例后敢有隐藏不出首者、事发、比照私铸铜钱為从者例、问罪枷号发遣。其大小铺行、仍前盗买贩卖、一体究治。收过新钱、即与销化贮库。听候铸造大明通宝取用

○又令晓諭京城内外行户人等。今后除私铸新破铅铁等项、首官易买不用外。但係囫圇中样旧钱、每一百四十文、准银一钱。与洪武永乐等钱、随便行使

○又令工部查照永乐宣德年间事例、差官於直隶、并河南、闽、广、铸造嘉靖通宝解京。贮

内府司钥库。给军官折俸、并给光禄寺买办物籵。每钱七百文、准银一两

○十九年题准、量发制钱数百万文给大同镇官军折俸

○二十八年议准、军民交易、将洪武、永乐、宣德、弘治、嘉靖制钱、并歷代铜钱、相兼行使。

译等布政司府,用钱地方通行禁约。

○弘治元年,令京城九门、都税、宣课司,顺天等八府,以及山东、河南二布政司的户口食盐,全部收钞;淮安、临清、扬州、苏州、杭州、九江等地板闸船料钞关,都令钱钞兼收,送库支用。

○十八年,令两京内府司钥等库,以及南北直隶府州和十三布政司,清查洪武、永乐、宣德等旧钱,以及新铸完成的弘治通宝,发放给太常寺等衙门用于买办等项支领,以及折给军卫有司官吏旗军,充作俸粮及柴薪皂隶等项之数。不许刁难阻挠,以致误了街市流通。仍通令内外问刑衙门以及税课司等衙门,照例一半收历代旧钱、一半收洪武等钱;如没有洪武等钱的,折收旧钱二文以示惩罚。在内的缉事衙门以及巡城御史、兵马司,在外的巡按官员,都要严加访察。有擅自阻挡,以及私自铸造、知情买用的,照律例处理。

○正德五年题准,将新铸的铅锡薄小低钱、倒好、皮棍等名目一律革除,将洪武、永乐、洪熙、宣德、弘治通宝以及历代真正大样旧钱相兼使用。

○七年,令官员折色俸给,以十分为率,一分折钱,九分关银;以及京城九门税课、外地各钞关,以及官府买办估价、里甲收受钱粮,都收旧钱与本朝铜钱相兼使用。

○嘉靖三年,令户部出榜文晓谕京城内外买卖人等:今后只用好钱,每银一钱值七十文;低钱每银一钱值一百四十文。命缉事衙门以及五城御史查访,违犯的人发配人烟稠密之处,枷号示众。

○四年,令宣课分司收税,每钞一贯折银三厘,每钱七文折银一分,查照应纳课程收送内承运库,以备光禄寺等衙门买办应用。

○六年奏准铸造嘉靖通宝一千八百八十三万零四百文,南京宝源局铸造二千二百六十六万零八百文,每文重一钱三分。

○又议准,各监局官吏今后解到的钱钞,准兼收洪武永乐等钱,遇光禄寺买办物料,行令顺天府各铺行支给使用。户部仍通行两京以及各司府,转行所属州县衙门,将一应起运户口盐粮以及船料、商税、门摊等项兼收洪武、永乐、宣德、弘治铜钱进纳,民间交易一体遵行。敢有把持行市、不遵行使用的,以违例罪名问罪,枷号示众。

○又令晓谕京城内外商贾以及铺行人等:凡有收积新钱的,限一月内尽数到府县以及各城兵马司自首,呈报户部,照铜价给予价银,免除其私贩之罪。此例之后敢隐藏不自首的,事发后比照私铸铜钱从犯之例,问罪枷号发遣;大小铺行仍前偷买贩卖的,一并究治。收缴的新钱,即予熔化贮库,听候铸造大明通宝取用。

○又令晓谕京城内外行户人等:今后除私铸的新破铅铁等项首告官府易买不用外,凡是整枚中样旧钱,每一百四十文准银一钱,与洪武、永乐等钱随便流通使用。

○又令工部查照永乐、宣德年间旧例,派官到直隶以及河南、福建、广东铸造嘉靖通宝解送京城,贮存于内府司钥库,给军官折俸,并给光禄寺买办物料,每钱七百文准银一

敢有私铸铅锡假钱、并客商解人、贩卖解纳者、照例问发

○三十二年议准、洪武通宝。有当十、当五、当三、当二之制。见今堪用者、復有一钱七十文、一钱一百四十文、一钱二百一十文、三等。任从民便、相兼行使

○又题准、钱法行使。悉依歷代年号。随钱高下、咸得通行。但有销鎔旧钱、及今铸钱、造作铜像铜器等项者、比盗铸律科断

○四十三年、以私铸盛行、钱法阻滞、令内外各衙门、严加访治。宝源局匠役人等、侵料减工、致轻小滥恶、不堪行使者、该部拏送法司、从重问罪。以后该局铸造、暂行停止。户部每年、将南京、云南、及税课司、解收好钱一千万文、送部、輚送司钥库、以备赏赐之用

○隆庆元年、令买卖货物、值银一钱以上者、银钱兼使。一钱以下者、止许用钱。

国朝制钱、及先代旧钱、每八文、折银一分。不许任意低昂。其崇文门税钱、并太仓收贮南京解钱、给与在京各衙门官吏、為折俸之用。以后按季银钱兼支。崇文门课钞、除该银三两以上者、收银。其三两以下者、及九门各城、房号、行户、俱令收钱行使

○四年、令以新铸隆庆通宝、送户部发太仓库、量放京官折俸

○万历四年题准、行云南布政司、督令所属、开局铸钱。遵照新制万历通宝。与

国朝制钱、相兼行使。以佐海(贝巴)之用

○又题准、通行天下、开铸制钱。与本地方旧钱、相兼行使。著各抚按官、设法经理、务在便民。毋致劳扰

○五年、令崇文门收税、除二两以下者、尽数收钱。二两以上者、亦银钱中半上纳。京城各门税课、五城兵马司房号等项。尽数收钱。其文武官员支俸、照例银钱关给外。餘各项商人、应领料价、量拟银八分。钱二分。并行支给

○六年覆准将嘉靖、隆庆、万历制钱。遵照前奉

钦依、每金背八文、准银一分、火漆、鏇边、各十文、准银一分。洪武等项、与前代旧钱、各十二文、准银一分相兼行使

○又令崇文门税银、自三两以下、尽数收钱。三两以上、银钱中半兼收

○八年题准、云南地方、既不用钱、不必铸造。其在库钱、著贵州差人於该省搬取以充兵餉

○十年

詔、各处开局铸钱地方、暂行停止。如钱法疏通、愿仍前鼓铸者、听从其便

大明会典卷之三十二

课程一

盐法一

国朝盐法。设转运司者六。提举司者七。盐课司以百计。大小引目、二百二十餘万。解太仓银百万有奇。名镇银三十万有奇。闽广二省、课额无多。井池二盐、捞办亦易。长芦山东、价廉课充。惟淮盐居天下之半。浙次之。而皆艰於徵纳。顾

祖宗立法最善。

歷朝累更、尽失初意。如常股、存积、空有其名。餘盐、割没、倍增其数。

译两。

○十九年题准,酌量拨发制钱数百万文给大同镇官军折俸。

○二十八年议准,军民交易将洪武、永乐、宣德、弘治、嘉靖制钱以及历代铜钱相兼流通使用。敢有私铸铅锡假钱,以及客商解人贩卖解纳的,照例问发。

○三十二年议准,洪武通宝有当十、当五、当三、当二的钱制,现今堪用的又有一钱值七十文、一钱值一百四十文、一钱值二百一十文三等,任凭百姓方便相兼流通使用。

○又题准,钱法流通,一律依照历代年号,随钱的高下价值都可通行。但有熔化旧钱以及现铸钱造作铜像铜器等项的,比照盗铸律科断。

○四十三年,因私铸盛行、钱法阻滞,令内外各衙门严加访察治理。宝源局工匠人等若侵吞物料、减省工序,以致钱轻小滥恶不堪使用的,该部拿送法司从重问罪。此后该局铸造暂行停止。户部每年将南京、云南以及税课司解收的好钱一千万文送部,再送司钥库以备赏赐之用。

○隆庆元年,令买卖货物价值银一钱以上的,银钱兼用;一钱以下的,只许用钱。本朝制钱以及先代旧钱,每八文折银一分,不许任意抬高压低。崇文门税钱以及太仓收贮的南京解钱,给发在京各衙门官吏作折俸之用,以后按季银钱兼支。崇文门课钞,除该银三两以上的收银外,三两以下的以及九门各城房号、行户,都令收钱流通使用。

○四年,令将新铸的隆庆通宝送户部发太仓库,酌量拨放京官折俸。

○万历四年题准,通行云南布政司,督令所属开局铸钱,遵照新制万历通宝,与本朝制钱相兼流通使用,以补充军需之用。

○又题准,通行天下开铸制钱,与本地方旧钱相兼流通使用,命各巡抚巡按官设法经理,务必便民,不要造成劳扰。

○五年,令崇文门收税,除二两以下的尽数收钱外,二两以上的也银钱各半上纳。京城各门税课、五城兵马司房号等项,尽数收钱。文武官员支俸照例银钱分别关给外,其余各项商人应领的料价,酌定银八分、钱二分,一并支给。

○六年覆准,将嘉靖、隆庆、万历制钱,遵照先前钦定的,每金背钱八文准银一分,火漆、鏇边钱各十文准银一分,洪武等钱与前代旧钱各十二文准银一分,相兼流通使用。

○又令崇文门税银自三两以下的尽数收钱,三两以上的银钱各半兼收。

○八年题准,云南地方既不用钱,不必铸造,库中现存之钱,命贵州派人到该省搬取以充作军饷。

○十年,下诏各处开局铸钱的地方暂行停止,如钱法已经通畅、愿意仍照旧鼓铸的,听凭其便。

**大明会典卷之三十二**

**课程一**

**盐法一**

本朝盐法,设转运司六处,提举司七处,盐课司以百计,大小引目二百二十余万,解送太仓银百万有余,名镇银三十万有余。福建、广东二省课额不多,井盐、池盐两种也易于办理。长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