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卷之七十六奏啟题本格式
若诉私事、丐私恩者、不许
○嘉靖八年奏准、本式、遵照
大明律后附写尺寸、参以近年适中式样。题本、每幅六行、一行二十格、抬头二字、平行写十八字。头行衙门官衔姓名疏密、俱作一行书写、不限字数。年月下疏密同。若有连名挨次、俱照六行书写。奏本、每幅六行、一行二十四格、抬头二字、平行写二十二字。头行衙门官衔、或生儒吏典军民灶匠籍贯姓名疏密、俱作一行书写、不限字数。右谨奏
闻四字、右字平行、谨字奏字、各隔二字、
闻字过幅第一抬头。计纸字在右谨奏前一行、与谨字平行差小。年月下疏密同前。若有连名挨次、俱照六行书写
行移署押体式
各衙门行移有式。署押有式。至今遵行。今备书之、而附事例於后
洪武间定
在京
一五军都督府、照会六部。札付各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并金吾前后羽林左右虎賁左府军卫、及府军左右前后十卫经歷司、各护卫经歷司、各外卫指挥使司、提刑按察司、应天府、各长史司、兵马指挥司、守御千户所。其察院磨勘司、凡有事务、各府经歷司令典吏抄案、本司呈府施行。事毕。经歷司回牒监察御史、并磨勘司
一六部咨呈五军都督府。平咨各都指挥使司。照会承宣布政使司。札付太常寺、钦天监、太医院、翰林院、光禄寺、太僕寺、提刑按察司、应天府、盐运司、各外卫指挥使司、金吾前后羽林左右虎賁左府军卫府军前后左右十卫经歷司、各护卫经歷司、直隶府州、各长史司、兵马指挥司、国子监典簿。其察院事务、六部都吏赴院抄案、磨勘司事、六部令史赴司抄案、呈部施行。事毕。主事回牒监察御史、并磨勘司
一金吾前后羽林左右虎賁左并府军卫府军左右前后十卫、俱係经歷司、呈五军都督府、并六部各布政司。平关各外卫、并提刑按察司、及在京三品衙门。故牒兵马指挥司。其察院事务、各卫经歷司令典吏抄案、本司呈卫、磨勘司事务、各卫令史抄案呈卫施行。事毕。经歷司回关监察御史、并磨勘司
一国子学、凡有行移、本学典簿呈六部。平关应天府。其察院事务、典簿抄案呈学、磨勘司事务、令史抄案呈学施行。事毕。典簿牒呈监察御史、并磨勘司 【十五年、改国子学為国子监。其行移、六部札付国子监、国子监径呈六部】 一应天府、申五军都督府。呈六部。牒呈各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平关提刑按察司、并国子学。故牒在外各府、兵马指挥司。帖下州县。其察院磨勘司事务、本府令史抄案呈府施行。事毕。经歷司牒呈监察御史、并磨勘司
一察院、故牒各道提刑按察司经歷司。其磨勘司事务、察院书吏赴司抄案呈院施行。事毕。
译依次列出的,都照六行书写。奏本,每幅六行,一行二十四格,抬头空两格,平行书写二十二字。首行衙门官衔,或生员、儒士、吏典、军民、灶户、匠户籍贯姓名的疏密,都写作一行,不限字数。"右谨奏闻"四字,"右"字平行书写,"谨"字与"奏"字之间各隔两格,"闻"字要另起一幅、抬头第一格书写。计算纸张字数在"右谨奏"之前一行,与"谨"字平行但字体稍小。年月下的疏密与前面相同。若有连名依次列出的,都照六行书写。
行移署押体式
各衙门文书往来有一定格式,署名画押也有一定格式,一直遵照施行至今。现在详细记录下来,并把相关事例附在后面。
洪武年间规定:
在京:
一、五军都督府,用"照会"行文给六部;用"札付"行文给各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以及金吾前后卫、羽林左右卫、虎贲左卫、府军卫及府军左右前后十卫的经历司、各护卫经历司、各外卫指挥使司、提刑按察司、应天府、各王府长史司、兵马指挥司、守御千户所。至于察院、磨勘司,凡有事务,由各府经历司命典吏抄录案卷,本司呈报府衙施行;事情办完后,经历司回牒监察御史及磨勘司。
一、六部用"咨呈"行文给五军都督府;用"平咨"行文给各都指挥使司;用"照会"行文给承宣布政使司;用"札付"行文给太常寺、钦天监、太医院、翰林院、光禄寺、太仆寺、提刑按察司、应天府、盐运司、各外卫指挥使司,金吾前后卫、羽林左右卫、虎贲左卫、府军前后左右十卫的经历司、各护卫经历司、直隶府州、各王府长史司、兵马指挥司、国子监典簿。至于察院的事务,六部的都吏赴察院抄录案卷;磨勘司的事务,六部的令史赴磨勘司抄录案卷,呈报本部施行;事情办完后,主事回牒监察御史及磨勘司。
一、金吾前后卫、羽林左右卫、虎贲左卫及府军左右前后十卫,都由经历司呈报五军都督府及六部;用"平关"行文给各布政司;平行关文给各外卫及提刑按察司,以及在京三品衙门;用"故牒"行文给兵马指挥司。至于察院的事务,由各卫经历司命典吏抄录案卷,本司呈报本卫;磨勘司的事务,由各卫令史抄录案卷,呈报本卫施行;事情办完后,经历司回关文给监察御史及磨勘司。
一、国子学,凡有行文,由本学典簿呈报六部;平行关文给应天府。至于察院的事务,由典簿抄录案卷呈报本学;磨勘司的事务,由令史抄录案卷呈报本学施行;事情办完后,典簿牒文呈报监察御史及磨勘司。(洪武十五年,改国子学为国子监。此后行文,六部用札付行文给国子监,国子监直接呈报六部。)
一、应天府,用"申"文行文给五军都督府;用"呈"文行文给六部;用"牒呈"行文给各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平行关文给提刑按察司及国子学;用"故牒"行文给在外各府、兵马指挥司;用"帖"行文给州县。至于察院、磨勘司的事务,由本府令史抄录案卷呈报本府施行;事情办完后,经历司牒文呈报监察御史及磨勘司。
一、都察院,用"故牒"行文给各道提刑按察司经历司。至于磨勘司的事务,由都察院书吏赴磨勘司抄录案卷呈报本院施行;事情办完后,监察御史回关文给磨勘司。
一、兵马指挥司,用"申"文行文给五军都督府、六部;用"牒呈"行文给金吾、羽林、府军等卫及外卫指挥使司、应天府;用"牒"行文给在外各府;平行
监察御史回关磨勘司
一兵马指挥司、申五军都督府六部。牒呈金吾羽林府军等卫、并外卫指挥使司、应天府。牒上在外各府。平关各州。帖下各县。其察院事务、本司首领官抄案呈司施行。事毕。本司回牒监察御史
在外
一各都指挥使司、呈五军都督府。平咨六部、各布政使司。照会提刑按察司。故牒各卫并护卫指挥使司、应天府。札付长史司、各府州
一各处承宣布政使司、呈五军都督府。咨呈六部。平咨各都指挥使司。照会提刑按察司、应天府。札付金吾羽林府军等十卫经歷司、长史司、并所属盐运司、各府州
一各护卫指挥使司、凡有事务、行移本卫经歷司、转呈五军都督府、六部、并长史司。平关提刑按察司、并内外三品衙门、及各卫故牒各府。帖下州县、并所属千百户所
一各外卫指挥使司、申五军都督府。呈六部。牒呈都指挥使司。平关提邢按察司。故牒各府。帖下州县、并所属千百户所
一各处提刑按察司、呈五军都督府、六部。牒呈都司、布政司。平关在京三品衙门、并在外各卫指挥使司、盐运司。故牒在内四品衙门、及在外各府长史司。帖下内外五品至七品衙门。其察院事务、本司经歷司牒呈回报
一各盐运司、申六部。呈各布政司。平关按察司、并三品衙门。故牒各府。帖下州县
一直隶各府、申六部。在外各府、申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牒呈按察司、各卫并护卫指挥使司、盐运司。牒长史司。故牒守御千户所、兵马指挥司。帖下所属各州县
一各
王府长史司、呈五军都督府六部、及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牒呈提刑按察司。牒各府。帖下各护卫经歷司。故牒审理所
一各处守御千户所。直隶、申五军都督府。在外、申都指挥使司。呈各卫。牒呈按察司。牒上各府。故牒各州。帖下各县、所属百户
一直隶各州、申六部。在外各州。直隶布政司统属、申本司。係各府所属、止申本府、并按察司、各卫并护卫指挥使司。平关兵马指挥司。帖下属县
一各县、申府、并按察司、各卫并护卫指挥使司、及在京兵马指挥司。若係各州所属、申州。故牒仓库税课司局、递运河泊所、驛坝等杂职衙门一各处仓库、司狱、巡检、税课司局、递运河泊所、驛坝等杂职衙门、申府。如内有各州所属、申州。俱牒呈各县。各处杂职衙门、往復平关
照会式
某军都督府為某事。云。云合行照会。可照验施行。须至照会者
照会某部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左都督押,同知都督押,僉都督押。
照会
右都督押,同知都督押,僉都督押。
六部照会各布政使司文移同
侍郎押
照会尚书押
侍郎押
都指挥使司照会按察司文移同。
译关文给各州;用"帖"行文给各县。至于察院的事务,由本司首领官抄录案卷呈报本司施行;事情办完后,本司回牒监察御史。
在外:
一、各都指挥使司,用"呈"文行文给五军都督府;用"平咨"行文给六部、各布政使司;用"照会"行文给提刑按察司;用"故牒"行文给各卫及护卫指挥使司、应天府;用"札付"行文给各王府长史司、各府州。
一、各处承宣布政使司,用"呈"文行文给五军都督府;用"咨呈"行文给六部;用"平咨"行文给各都指挥使司;用"照会"行文给提刑按察司、应天府;用"札付"行文给金吾、羽林、府军等十卫经历司、各王府长史司,以及所属盐运司、各府州。
一、各护卫指挥使司,凡有事务,行文给本卫经历司,转呈五军都督府、六部及长史司;平行关文给提刑按察司及内外三品衙门;各卫用"故牒"行文给各府;用"帖"行文给州县及所属千百户所。
一、各外卫指挥使司,用"申"文行文给五军都督府;用"呈"文行文给六部;用"牒呈"行文给都指挥使司;平行关文给提刑按察司;用"故牒"行文给各府;用"帖"行文给州县及所属千百户所。
一、各处提刑按察司,用"呈"文行文给五军都督府、六部;用"牒呈"行文给都司、布政司;平行关文给在京三品衙门以及在外各卫指挥使司、盐运司;用"故牒"行文给在内四品衙门及在外各府、长史司;用"帖"行文给内外五品至七品衙门。至于察院的事务,由本司经历司牒文呈报回覆。
一、各盐运司,用"申"文行文给六部;用"呈"文行文给各布政司;平行关文给按察司及三品衙门;用"故牒"行文给各府;用"帖"行文给州县。
一、直隶各府,用"申"文行文给六部;在外各府,用"申"文行文给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用"牒呈"行文给按察司、各卫及护卫指挥使司、盐运司;用"牒"行文给长史司;用"故牒"行文给守御千户所、兵马指挥司;用"帖"行文给所属各州县。
一、各王府长史司,用"呈"文行文给五军都督府、六部及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用"牒呈"行文给提刑按察司;用"牒"行文给各府;用"帖"行文给各护卫经历司;用"故牒"行文给审理所。
一、各处守御千户所,直隶的用"申"文行文给五军都督府;在外的用"申"文行文给都指挥使司;用"呈"文行文给各卫;用"牒呈"行文给按察司;用"牒"行文给各府;用"故牒"行文给各州;用"帖"行文给各县及所属百户。
一、直隶各州,用"申"文行文给六部;在外各州,直隶布政司统辖的,用"申"文行文给本司;属于各府所辖的,只需"申"文行文给本府,以及按察司、各卫及护卫指挥使司;平行关文给兵马指挥司;用"帖"行文给所属县。
一、各县,用"申"文行文给本府,以及按察司、各卫及护卫指挥使司,及在京兵马指挥司;若属各州所辖,则"申"文行文给本州;用"故牒"行文给仓库、司狱、税课司局、递运所、河泊所、驿坝等杂职衙门。
一、各处仓库、司狱、巡检、税课司局、递运所、河泊所、驿坝等杂职衙门,用"申"文行文给本府;若属各州所辖,则"申"文行文给本州;都用"牒呈"行文给各县。各处杂职衙门之间往来,用平行关文。
照会格式
某军都督府为某事。(叙述……)合当行文照会,可查照验实施行。须至照会者。
照会某
照会都指挥使押
各布政使司照会按察司同
左布政使押,左参政押,左参议押。
照会
右布政使押,右参政押,右参议押。
咨呈式
某部為某事。[云。云]合行咨呈。伏请
照验施行。须至咨呈者
右 咨 呈
某军都督府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尚书姓名押。
侍郎姓名押
各布政使司咨呈六部文移同
[左布政使姓名押,左参政姓名押,左参议姓名押]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右布政使姓名押,右参政姓名押,右参议姓名押]
平咨式
某部為某事。[云。云]合行移咨。请
照验施行。须至咨者
右 咨
某都指挥使司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侍郎押
咨尚书押
侍郎押
都指挥使司咨各处文移同
咨都指挥押
各布政司咨各处文移同
左布政使押,左参政押,左参议押。
咨
右布政使押,右参政押,右参议押。
札付式
某军都督府為某事。[云、云]合下仰照验[云、云]须至札付者
右札付某卫指挥使司准此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左都督押,同知都督押,僉都督押。
札付
右都督押,同知都督押,僉都督押。
六部札付各衙门文移同
侍郎押
札付尚书押
侍郎押
各都指挥使司札付各衙门文移同。
札付都指挥使押
各布政使司札付所属衙门文移同。
左布政使押,左参政押,左参议押。
札付
右布政使押,右参政押,右参议押。
呈状式
某卫亲军指挥使司经歷司、承奉
本卫某文為某事[云、云]奉此合行具呈。伏乞
照验施行。须至呈者
右 呈
某军都督府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经歷姓名,知事姓名。
各护卫经歷司、呈各衙门文移司
应天府為某事。[云、云]合行具呈。伏乞
照验施行。须至呈者
右 呈
某 部
府丞姓名 通判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府尹姓名。
治中姓名 推官姓名
太常寺、钦天监、太医院、翰林院、光禄寺、太僕寺、呈部文移同
提刑按察司、呈五军都督府六部文移同
副使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按察使姓名。
僉事姓名
各都司布政使司、呈五军都督府、外卫呈六部、
盐运司呈布政司、守御千户所呈各卫、同
长史司呈都府六部等衙门文移同。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长史姓名。
申状式
某府為某事。[云、云]合行申覆。伏乞
照验施行。须至申者
右 申
某处承宣布政使司
同知 推官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知府姓名。
通判姓名
直隶府州申六部、在外府州申都司、应天府申五军都督府、同
各外卫指挥使司申五军都督府、盐运司申部、文移同
同知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指挥使姓名。
译部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
左都督(画押),同知都督(画押),佥都督(画押)。
照会
右都督(画押),同知都督(画押),佥都督(画押)。
(六部照会各布政使司的文书体式相同)
侍郎(画押)
照会尚书(画押)
侍郎(画押)
(都指挥使司照会按察司的文书体式相同)
照会都指挥使(画押)
(各布政使司照会按察司体式相同)
左布政使(画押),左参政(画押),左参议(画押)。
照会
右布政使(画押),右参政(画押),右参议(画押)。
咨呈格式
某部为某事。(叙述……)合当行文咨呈,恭请查照验实施行。须至咨呈者。
右 咨 呈
某军都督府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尚书姓名(画押)。
侍郎姓名(画押)
(各布政使司咨呈六部文书体式相同)
(左布政使姓名画押,左参政姓名画押,左参议姓名画押)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右布政使姓名画押,右参政姓名画押,右参议姓名画押)
平咨格式
某部为某事。(叙述……)合当行文咨请查照验实施行。须至咨者。
右 咨
某都指挥使司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侍郎(画押)
咨尚书(画押)
侍郎(画押)
(都指挥使司咨各处文书体式相同)
咨都指挥(画押)
(各布政司咨各处文书体式相同)
左布政使(画押),左参政(画押),左参议(画押)。
咨
右布政使(画押),右参政(画押),右参议(画押)。
札付格式
某军都督府为某事。(叙述……)合下发文令其查照验实(叙述……)。须至札付者。
右札付某卫指挥使司准此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左都督(画押),同知都督(画押),佥都督(画押)。
札付
右都督(画押),同知都督(画押),佥都督(画押)。
(六部札付各衙门文书体式相同)
侍郎(画押)
札付尚书(画押)
侍郎(画押)
(各都指挥使司札付各衙门文书体式相同)
札付都指挥使(画押)
(各布政使司札付所属衙门文书体式相同)
左布政使(画押),左参政(画押),左参议(画押)。
札付
右布政使(画押),右参政(画押),右参议(画押)。
呈状格式
某卫亲军指挥使司经历司,承奉本卫某文书为某事(叙述……)遵奉此,合当据此具呈,伏乞查照验实施行。须至呈者。
右 呈
某军都督府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经历姓名,知事姓名。
(各护卫经历司呈各衙门文书体式相同)
应天府为某事。(叙述……)合当具呈,伏乞查照验实施行。须至呈者。
右 呈
某 部
府丞姓名 通判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府尹姓名。
治中姓名 推官姓名
(太常寺、钦天监、太医院、翰林院、光禄寺、太仆寺呈本部的文书体式相同)
(提刑按察司呈五军都督府、六部的文书体式相同)
副使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按察使姓名。
佥事姓名
(各都司、布政使司呈五军都督府,外卫呈六部,盐运司呈布政司,守御千户所呈各卫的体式相同)
(长史司呈都府、六部等衙门的文书体式相同)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长史姓名。
申状格式
某府为某事。(叙述……)合当申覆,伏乞查照验实施行。须至申者。
右 申
某处承宣布政使司
同知 推官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知府姓名。
通判姓名
(直隶府州申六部,在外府州申都司,应天府申五军
僉事姓名
兵马指挥司、申都府六部同
守御千户所、申都府都指挥使司文移同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正千户姓名,副千户姓名。
各州申府,按察司各卫等衙门文移同。
同知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知州姓名。
判官姓名
各县申府州等衙门文移同
县丞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知县姓名。
主簿姓名
平关式
某卫亲军指挥使司為某事。[云、云]合行移关。请照验施行。须至关者
右 关
某卫指挥使司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同知押 僉事押
关指挥使押
同知押 僉事押
各府平关各衙门文移同
同知押 推官押
关知府押
通判押
各州平关各衙门文移同
同知押
关知州押
判官押
各县平关各衙门文移同
县丞押
关知县押
主簿押
牒呈式
某府為某事[云、云]合行牒呈。伏请
照验施行。须至牒呈者
右 牒 呈
某处提刑按察司
同知姓名押 推官姓名押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知府姓名押。
通判姓名押
应天府牒呈都司布政司、各府牒呈各卫指挥使司、盐运司、兵马指挥司、牒呈各卫指挥使司应天府、同
按察司牒呈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文移同
副使姓名押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按察使姓名押。
僉事姓名押
长史司及守御千户所牒呈按察司、应天府经歷司国子监典簿牒呈察院磨勘司、同
平牒式
某府长史司為某事。[云、云]合行移牒。请
照验施行。须至牒者
右 牒
某 府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牒长史押
各府牒长史司文移同
牒上式
某处守御千户所為某事。[云、云]合行牒上。请
照验施行。须至牒者
右牒上
某府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副千户押
牒正千户押
副千户押
兵马指挥司牒上各外府同
故牒式
某卫指挥使司為某事。[云、云]合行故牒。可照验施行。须至故牒者
右 故 牒
某 府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同知押 僉事押
牒指挥使押
同知押 僉事押
都指挥使司故牒各卫及应天府、盐运司故牒各府、应天府故牒外府并兵马指挥司、俱同
下帖式
某府為某事。[云、云]合下仰照验[云、云]须至帖者
右下某县准此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同知押 推官押
帖知府押
通判押
某州為某事。[云、云]合下仰照验[云、云]须至帖者
右下某[仓库]准此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同知押
帖知州押
判官押
凡行移往来事例。洪武十五年定、一通政司、职掌出纳
帝命。与诸司无行。有径行通政司者、以违制论
○一各
王府长史、凡有行移、具牒宗人府经歷司、案呈本府。
译都督府的体式相同)
(各外卫指挥使司申五军都督府,盐运司申本部的文书体式相同)
同知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指挥使姓名。
佥事姓名
(兵马指挥司申都府、六部的体式相同)
(守御千户所申都府、都指挥使司的文书体式相同)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正千户姓名,副千户姓名。
(各州申府、按察司、各卫等衙门的文书体式相同)
同知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知州姓名。
判官姓名
(各县申府州等衙门的文书体式相同)
县丞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知县姓名。
主簿姓名
平关格式
某卫亲军指挥使司为某事。(叙述……)合当行文移关,请查照验实施行。须至关者。
右 关
某卫指挥使司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同知(画押) 佥事(画押)
关指挥使(画押)
同知(画押) 佥事(画押)
(各府平关各衙门文书体式相同)
同知(画押) 推官(画押)
关知府(画押)
通判(画押)
(各州平关各衙门文书体式相同)
同知(画押)
关知州(画押)
判官(画押)
(各县平关各衙门文书体式相同)
县丞(画押)
关知县(画押)
主簿(画押)
牒呈格式
某府为某事(叙述……)合当具牒呈,伏请查照验实施行。须至牒呈者。
右 牒 呈
某处提刑按察司
同知姓名(画押) 推官姓名(画押)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知府姓名(画押)。
通判姓名(画押)
(应天府牒呈都司、布政司,各府牒呈各卫指挥使司、盐运司,兵马指挥司牒呈各卫指挥使司、应天府的体式相同)
(按察司牒呈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的文书体式相同)
副使姓名(画押)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按察使姓名(画押)。
佥事姓名(画押)
(长史司及守御千户所牒呈按察司、应天府经历司,国子监典簿牒呈察院、磨勘司的体式相同)
平牒格式
某府长史司为某事。(叙述……)合当行文移牒,请查照验实施行。须至牒者。
右 牒
某 府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牒长史(画押)
(各府牒长史司文书体式相同)
牒上格式
某处守御千户所为某事。(叙述……)合当行文牒上,请查照验实施行。须至牒者。
右牒上
某府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副千户(画押)
牒正千户(画押)
副千户(画押)
(兵马指挥司牒上各外府体式相同)
故牒格式
某卫指挥使司为某事。(叙述……)合当行文故牒,可查照验实施行。须至故牒者。
右 故 牒
某 府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同知(画押) 佥事(画押)
牒指挥使(画押)
同知(画押) 佥事(画押)
(都指挥使司故牒各卫及应天府,盐运司故牒各府,应天府故牒外府并兵马指挥司,体式都相同)
下帖格式
某府为某事。(叙述……)合下发文令其查照验实(叙述……)。须至帖者。
右下某县准此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同知(画押) 推官(画押)
帖知府(画押)
通判(画押)
某州为某事。(叙述……)合下发文令其查照验实(叙述……)。须至帖者。
右下某(仓库)准此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同知(画押)
帖知州(画押)
判官(画押)
凡是文书往来行移的事例。洪武十五年规定:
一、通政司,职责掌管上传下达皇帝的命令,与各衙门之间没有直接往
事毕。抄案回牒长史司
○一五军都督府、凡有行移、令经歷司、具牒宗人府经歷司、案呈本府。事毕。抄案回报五军都督府经歷司。其在京卫所、及在外各都司、各该卫、并直隶卫所、若有行移、俱由该府转行
○一六部、凡有行移、令主事厅、牒呈宗人府经歷司、案呈本府。事毕。抄案故牒六部主事厅。其太常寺、应天府、光禄寺、太僕寺、国子监、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南北城兵马指挥司仪礼司、行人司等衙门、及在外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应有行移、俱由该部转行
○一都察院、凡有行移、令经歷司牒呈宗人府经歷司、案呈本府。事毕。抄案故牒都察院经歷司。其各道监察御史、并在外按察司、遇有行移、俱由都察院转行
○一通政司、凡有行移、令经歷司呈宗人府经歷司、案呈本府。事毕。抄案帖下各卫经歷司
○一五军都督府、有事於都察院、止令经歷司互相文移、转呈本院。如行六部、则经歷司与主事厅互牒。其在京秩三品者、则与本院并行。仍故牒在京四品、在外按察司。帖下在京五品以下衙门。其在京四品、在外按察司、牒呈本院、及在京五品以下衙门、行移本院、俱称具呈。惟大理审刑磨勘司、止与本院经歷司行移。各道监察御史、亦止由本院行移。与诸司无行
○一通政司、与在外诸司衙门、别无行移。今后不许申稟
○一仪礼司、并
内府六科、俱係近侍官员、与内外衙门、并无行移。今后不许申呈
○一六部有事务各处、必须县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转达六部。不许驀越
○一五军都督府、并在京各卫、与在外各卫所、及有司衙门勘合拘定、难以互相行移。除直隶卫所申都督府。其在外卫所、必经本处都司转呈该府。若有司与在京卫所军民相干事理、俱由合干上司转达该部定夺。不许径自行移
○一六部、凡受五军都督府照会、不问有施行无施行事理、俱於堂上立案。官吏於年月下、小字依次列衔、尚书侍郎僉押、郎中以下至该吏、俱僉名。如是钱粮刑名、合送该部磨算问拟者、则从堂上正官批写、送某部磨算、或问拟、不必判押。其该部推算问拟毕。官吏亦於年月下、小字列衔僉名、连案呈堂施行
○一六部、凡准各部咨文、并布政司咨呈、及据各衙门申
译来行文。若有直接行文给通政司的,以违反制度论处。
○一、各王府长史司,凡有行文,用牒文行文给宗人府经历司,由宗人府案呈本府,事情办完后,抄录案卷回牒长史司。
○一、五军都督府,凡有行文,命经历司用牒文行文给宗人府经历司,案呈本府,事情办完后,抄录案卷回报五军都督府经历司。其在京卫所及在外各都司、各卫,以及直隶卫所,若有行文,都由本府转办。
○一、六部,凡有行文,命主事厅用牒呈行文给宗人府经历司,案呈本府,事情办完后,抄录案卷用故牒行文给六部主事厅。其太常寺、应天府、光禄寺、太仆寺、国子监、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南北城兵马指挥司、仪礼司、行人司等衙门,以及在外各布政司、直隶府州,凡应有的行文,都由本部转办。
○一、都察院,凡有行文,命经历司用牒文行文给宗人府经历司,案呈本府,事情办完后,抄录案卷用故牒行文给都察院经历司。其各道监察御史及在外按察司,若有行文,都由都察院转办。
○一、通政司,凡有行文,命经历司呈报宗人府经历司,案呈本府,事情办完后,抄录案卷用帖文下发各卫经历司。
○一、五军都督府,若有事关都察院,只需命经历司互相行文,转呈本院;若行文六部,则由经历司与主事厅互相行文。其在京三品官员,则与本院并行文;仍用故牒行文给在京四品衙门、在外按察司;用帖文下发在京五品以下衙门。其在京四品、在外按察司牒呈本院及在京五品以下衙门向本院行文的,都称为"具呈"。唯独大理寺、审刑院、磨勘司,只与本院经历司往来行文;各道监察御史,也只经由本院行文,与各衙门之间没有直接往来。
○一、通政司与在外各衙门,没有其他行文往来,此后不允许申禀。
○一、仪礼司及内府六科,都是皇帝近侍官员,与内外衙门都没有行文往来,此后不许申呈。
○一、六部若有事务涉及各地方,必须由县申报州,州申报府,府申报布政司,再转达六部,不许越级申报。
○一、五军都督府及在京各卫,与在外各卫所及有司衙门之间勘合已有固定规定,难以互相直接行文。除直隶卫所可申报都督府外,其余在外卫所,必须经由本处都司转呈该府;若有司与在京卫所军民有相关事务,都要经由所属上司转达该部裁定处置,不许径自直接行文。
○一、六部凡收到五军都督府的照会,不论是否有需办理的事宜,都要在堂上立案存档,官吏在年月下方以小字依次列出官衔,尚书、侍郎签名画押,郎中以下直到该管吏典,都要签名。如遇钱粮、刑名事务,需要送该部核算裁断的,则由堂上正官批示"送某部核算"或"问拟",不必再画押;等该部核算裁断完毕,官吏也要在年月下方以小字列衔签名,连同案卷一并呈堂施行。
○一、六部凡是接到各部的咨文,以及布政司的咨呈,或各衙门的申文……
呈来文。其有係干具奏、及应照勘回答、即行在京各衙门者、俱係堂上立案施行。不必送该部。若係类勘合回答各布政司直?府州事理、则从堂上立案判押、连送该部、移付类勘合科施行。其有钱粮官物磨算收支、刑名应合问拟、印信关领、人材候到、及虽有施行而不係出事公文者、俱係正官於来文批写、送该部承行。不必判押。其该部立案、则写奉本部连送某连文云、云当该官吏於年月下、小字列衔僉名。其无施行、止是立案备照。如有施行者、连案呈堂施行
○一凡有创行事务、合行各属部遵守者、则从堂上札付各部。若属部该行事理、係干放支钱粮官物等项、及须经堂上定夺、亦从堂上札付各部。其餘一应常行事理、及各类勘合行移各布政司直隶府州者、止是各部自相往復移付施行。及札付移付公文、承行吏典另行置立承发勾销簿、附写名件、用使日时印记、各科承受该吏於簿上书名画字、收领承行毕、仍於前件项下勾销、以凭稽考
○一凡銓选官员、调遣军马、赏赐物件、处决重刑、刱立制度、及為令為律事务、所奉
圣旨、必须文案上出事内钦写。其餘常行事理、虽有奉到
圣旨、止於文簿及案验内钦录、不必出事开写
○一凡议拟奏准事理、止於文簿内云写奏准。若钦奉
译呈交来文。凡是有关须要具奏,以及应当照勘回答、即刻转行在京各衙门的,都由堂上立案施行,不必送交该部。若是类勘合回答各布政司、直隶府州事宜的,则由堂上立案判押,连同一并送交该部,转付类勘合科施行。凡是钱粮官物的磨算收支、刑名应当审理判决、印信的关领、人才等候到任,以及虽有施行但不属于出事公文的,都由正官在来文上批写,送交该部承办施行,不必判押。该部立案时,则写"奉本部连送某连文"等字样,当该官吏在年月之下,用小字开列衔名并签名。若没有施行事项,只是立案以备查照。如有施行事项,则连同案卷呈堂施行。
一、凡是有新创行的事务,应当行文各属部遵守的,则由堂上札付各部。若属部应当施行的事宜,涉及放支钱粮官物等项,以及须经堂上裁定的,也由堂上札付各部。其余一切常行事宜,以及各类勘合行文各布政司、直隶府州的,只由各部自行相互往复移付施行。凡是札付、移付的公文,承办的吏典另行设置承发勾销簿,附写文件名目,用使用的日期时辰盖印记,各科承受的该吏在簿上署名画押,收领承办完毕后,仍在原条目下勾销,以备查考。
一、凡是铨选官员、调遣军马、赏赐物件、处决重刑、创立制度,以及制定法令、法律等事务,所奉的圣旨,必须在文案的出事项内钦写。其余常行事宜,虽然奉到圣旨,也只在文簿及案验内钦录,不必另立出事项开写。
一、凡是议拟奏准的事宜,只在文簿内写明"奏准"。若是钦奉
圣旨改拟、仍写钦改缘由
○一凡差使人员、既有所齎公文、其差帖上止写去某处公干、不必云写
圣旨
○一凡差人齎执钦依奉
圣旨公文、到於各省各府、须要先将公文於公厅中间置放。然后与官员相见。毋得收摺在怀、与人讲礼
○一凡五府六部等衙门所奏事件、各官既已亲奉
旨意。奏本明白批写、回本衙门自作施行。其通政司入奏在外都司布政司按察司等衙门、实封军机钱粮刑名等事、并鼓下受词、及各处、差官径奏事件、虽有奉到
旨意承行衙门、无由知会、必合抄出施行。其抄写人员、将抄到
旨意、齎从正门入。各该官员起身迎接。奉到
旨意、止许本衙门明白立案、不许出事行移内云写。其各科填送勘合、亦不许云写
旨意。止写某衙门為某事奏奉、某衙门如奏施行
○一凡诸司文移、有奉
旨施行者、勿书
圣旨二字。凡有陞赏差调等事、悉以钦字代之
○十六年、令刑部等衙门、遇有行移判押文书、及商议公事、首领官引吏典就齎印信手本、开具几件、於正官处亲行稟覆可否、从公署押定夺。仍各照事件、逐一附簿、以凭查照相同、不致违错
○十七年、奏定天下诸司文移纸式。凡奏本纸、高一尺三寸。一品二品衙门、文移纸三等、皆高二尺五寸。长五尺為一等。四尺為一等。三尺為一等。案验纸二等、皆长二尺五寸。高一尺八寸為一等。二尺為一等。三品至五品衙门、文移纸、高二尺、长三尺。案验纸、高一尺八寸、长二尺五寸。六品七品衙门、文移纸、高一尺八寸、长二尺五寸。案验纸、高一尺六寸、长二尺八寸。八品九品与未入流衙门、文移纸、高一尺六寸、长二尺。案验纸、高一尺四寸、长一尺八寸。官员任内公文纸皆如式者、考為一最。不如式者、罪之
大明会典卷之七十七
贡举
岁贡
国初、有举保之令。凡举保孝廉人材秀才、及山林隐逸、礼部即行所属、委自正官、选求民间、果係名实相副、素无过犯之人、有司起送到部咨发吏部听用。其后皆属吏部掌行。而礼部所掌惟岁贡。
国初、贡额不一。正统间始定。至今遵行。其额外增贡者、或以疏通、或以
恩詔、不著令。兹并列焉
凡岁贡额数。洪武十六年奏准、天下府州县学、自明年為始、岁贡生员各一人
○二十一年、令岁贡、府学一年、州学二年、县学三年、各贡一人。必性资纯厚、学业有成、年二十以上者、方许
○二十五年、令岁贡、府学一年二人。州学二年三人。县学一年一人
○永乐八年、令凡州县户不及五里者、州一年、县二年、各贡一人
○十九年、令岁贡照洪武二十一年例
○宣德二年、令贵州府学、照县学例、三年一贡
○七年、令岁贡照洪武二十五年例
○八年、令天下州不及二十里者、岁贡一人
○正统六年、令府学一年贡一人。
译圣旨要改拟时,仍要写明奉旨更改的缘由。
○凡是奉命出差的人员,既然携带有公文,其差遣文书上只写去某处办理公务,不必写"钦奉圣旨"字样
○凡是差人携带奉旨的公文,到达各省各府时,必须先把公文放置在公厅正中,然后才与官员相见,不得把公文收藏在怀中、与人讲私礼
○凡是五府六部等衙门所奏之事,各官既然已亲自领旨,奏本上已明白批写,就回本衙门自行施行。而通政司转奏外地都司、布政司、按察司等衙门有关军机、钱粮、刑名等实封机密事务,以及登闻鼓下受理的诉状,还有各处差官直接奏事的情形,虽然已奉到旨意,但承办衙门无从知晓,就必须抄录旨意后施行。抄写旨意的人员,将抄到的旨意从正门进入,各该官员要起身迎接。奉到的旨意,只许本衙门明白立案,不许在发文行移中写出旨意内容。各科填送的勘合,也不许写"旨意"字样,只写某衙门为某事奏奉,某衙门照旨施行
○凡是各衙门发文,凡是奉旨施行的,不要写"圣旨"二字。凡遇升迁、赏赐、差遣调动等事,一律用"钦"字代替
○洪武十六年下令,刑部等衙门凡遇需要发文判押的文书,以及商议公事,首领官要带领吏典携带印信手本,列明几件事,到正官处当面禀报可否,由正官公正批示裁定,仍各按事件逐一登记在册,以便日后查对核实,不致出现差错
○洪武十七年,奏定天下各衙门发文用纸的规格。凡奏本用纸,高一尺三寸。一品二品衙门,发文用纸分三等,都高二尺五寸,长度分三等:五尺为一等、四尺为一等、三尺为一等;案验用纸分两等,都高一尺八寸,长度分两等:二尺五寸为一等、二尺为一等。三品至五品衙门,发文用纸高二尺、长三尺,案验用纸高一尺八寸、长二尺五寸。六品七品衙门,发文用纸高一尺八寸、长二尺五寸,案验用纸高一尺六寸、长二尺八寸。八品九品与未入流衙门,发文用纸高一尺六寸、长二尺,案验用纸高一尺四寸、长一尺八寸。官员在任期间公文用纸都合乎规格的,考核记为一次优等;不合规格的,要治罪。
大明会典卷之七十七
贡举
岁贡
国初,有举荐保举的规定。凡是举荐保举孝廉、人材、秀才,以及山林隐逸之士,礼部即行文所属地方,委派正官,在民间选求确实名实相符、素无过犯的人,由有司起送到部,咨送吏部听候任用。此后这些事都归吏部掌管,而礼部所掌管的只有岁贡。
国初,贡生名额不统一,正统年间才开始确定,至今遵行。此后额外增加的贡生,有的是为了疏通名额,有的是因为恩诏,都未订入正式条例,现一并列出。
凡是岁贡名额。洪武十六年奏准,天下府州县学,自第二年起,每年各贡生员一人
○洪武二十一年,规定岁贡:府学一年、州学二年、县学三年,各贡一人,必须是天性纯厚、学业有成、年龄二十岁以上的,才准许
○洪武二十五年,规定岁贡:府学一年贡二人,州学二年贡三人,县学一年贡一人
○永乐八年,规定凡州县户籍不足五里的,州一年、县二年,各贡一人
○永乐十九年,规定岁贡按照洪武二十一年的旧例
○宣德二年,规定贵州府学照县学的例,三年一贡
○宣德七年,规定岁贡照洪武二十五年的旧例
○宣德八年,规定天下州辖境不足二十里的,岁贡一人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