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功清吏司大明会典卷之十二
再考、陞部院正官、即与二品应得
誥命。其以侍郎、及右都御史、或尚书总督、三年考满者、侍郎陞右都御史。右都御史陞尚书。尚书量加宫保。再考、各於前官上递陞一等、即给与应得
誥命。俱要实歷边俸、及边俸居三分之二以上者。转行兵部、查无地方失事、或虽曾失事而罪不掩功、方准题请。其有未及考满、别以军功蒙
恩者、不在此限。有考满而各项
恩典已得者、不再重加
○四十三年议准、僉都三年廕子。副都三年、陞正二品服俸、又三年加正二品封赠。俱要兵部查回、果有安攘之功、曾经赏賚者、临时酌拟、上请定夺。其山西、保定、陕西三边、较之七边不同、止与题请陞职。以上
恩典、虽曾以别项军功、蒙
恩相等者、亦准重加。其歷俸月日、中间如带有别俸通理者、必须边俸居三分之二以上、方得照例题请
○隆庆五年题准、在内部寺為督抚、在外督抚回部院、某处督抚、陞调某处督抚、俱候到任支俸、乃作实歷。其在途在家月日、不许一概朦朧扣筭。若已陞调候代、尚在地方理事者、得准实歷。离任之后、截日住支、待其给由、吏部查理明白、方為引奏
○万历元年、令以后各官考满、例该陞级者、止许开具应陞缘由、以俟
朝廷裁予。毋得輒自定拟职任
凡在京各衙门属官考满。洪武二十六年定、六部、太常司、光禄司、通政司、大理寺、国子监、太僕寺、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仪礼司属官。五军都督府、各卫军职文官。应天府首领官。并所属上元、江寧二县官。俱从本衙门正官考覈
○又定、六部五品以下官。太常司、光禄司、通政司、大理寺、国子监、太僕寺、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仪礼司属官。歷任三年、听於本衙门正官察其行能、验其勤惰、从公考覈明白、开写称职平常不称职词语、送监察御史考覈。本部覆考。其在京军职文官、俱从监察御史考覈。各以九年通考
○弘治元年、令各衙门属官考满。堂上官出与考语、送都察院并本部覆考。如原来考语得当、续出考语不嫌雷同。不当、听覆考官从公考覈。平常者、引奏復职。有赃者、罢黜為民。其有前考平常、后能惩艾。勉於為善者、亦宜书称。前考称职、后或放肆改节者、亦书平常、以凭黜陟
○嘉靖二十七年奏准、在京各衙门给由官员。堂上官务要严加考覈、从公填注贤否的实考语、封送
本部、以凭覆考。案候考察年分、查照黜陟。毋得市恩避怨含糊浮泛、以致是非颠倒、人心不服。仍行南京吏部、转行各衙门、一体遵行
○隆庆二年议准、三六九年考满官到部。仍照旧例、分别三等、不得概考称职。其平常、与不称职各官、或量行别处、或请
旨罢斥
凡左右春坊、司经局官考满。
译六年期满之日,行文咨会到本部,具本奏请复职,仍行文通知本官知晓。
嘉靖三十一年题准:宣府大同、蓟州辽东、保定、山西、陕西、延绥、宁夏、甘肃各边镇巡抚,若是佥都御史,三年考满升任副都御史的,即按三品例荫子;再考满升任侍郎的,加从二品俸禄。若是副都御史,三年考满,除按本等荫子外,升任侍郎的加正二品俸禄、品级、服色;再考满升任部院正官的,即给予二品应得的诰命。其中以侍郎、右都御史、或尚书身份任总督,三年考满的:侍郎升右都御史,右都御史升尚书,尚书酌情加宫保衔;再考满的,各在前一官职上递升一等,即给予应得的诰命。都要求实际经历边镇任职俸禄年限,且边俸须占三分之二以上,转行兵部查明当地没有失事,或虽曾失事但功劳能抵过失,才准予题请。若尚未考满而另因军功蒙受恩典的,不在此限。已考满而各项恩典已经获得的,不再重复加封。
嘉靖四十三年议定:佥都御史三年考满荫子;副都御史三年考满升为正二品服俸,再过三年加正二品封赠,都需兵部查复,若确有安边御敌之功、曾获赏赐的,临时酌情拟定,上奏请示定夺。其中山西、保定、陕西三边,与其余七边情形不同,只准题请升职。以上恩典,即便曾因其他军功已蒙受相当恩典的,也准予重复加封。其经历俸禄的月日,若兼有其他俸禄一并通算的,须边俸占三分之二以上,才能照例题请。
隆庆五年题准:在部、寺任职后升任督抚的,在外任督抚调回部院的,某处督抚升调为某处督抚的,都要等到任支俸之日起,才算实际任职经历;其在途、在家的月日,不许一概含糊算入。若已升调、等待接任者、仍在当地办理政务的,可算作实历;离任之后则截止发放俸禄,等其办理给由,由吏部查核清楚后才予引见奏报。
万历元年规定:此后各官考满,按例应当升级的,只准开列应升缘由,等候朝廷裁定授予,不得擅自拟定职位任命。
凡在京各衙门属官考满: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六部,太常司、光禄司、通政司、大理寺、国子监、太仆寺、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仪礼司的属官,五军都督府各卫军职文官,应天府首领官及所属上元、江宁二县官员,都由本衙门正官考核。
又规定:六部五品以下官员,太常司、光禄司、通政司、大理寺、国子监、太仆寺、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仪礼司属官,任职满三年,听凭本衙门正官考察其品行才能、检验勤惰,秉公考核明白,写明称职、平常、不称职等考语,送监察御史考核,本部复核。在京军职文官,都由监察御史考核,各以九年为通考期限。
弘治元年规定:各衙门属官考满,由堂上官出具考语,送都察院和本部复核。若原来考语得当,续出考语不必忌讳相同;若不当,则听凭复核官秉公考核。考为平常的,引见奏报复职;有贪赃的,罢黜为民。先前考语为平常、后来能改过向善的,也应写明称职;先前考语为称职、后来放纵改变操守的,也应写为平常,以此作黜陟依据。
嘉靖二十七年题准:在京各衙门给由官员,堂上官必须严格考核,秉公填写贤能与否的确实考语,封送本部以便复核,按考察年份查照办理黜陟,不得为讨好或避怨而含糊笼
洪武二十六年定、从本衙门、将本官行过事蹟、并应有过犯、备细开写、送吏部考覈 【不咨都察院、不用掌印官考语】
○又定、
东宫官、係近侍官员、任满黜陟、取自
上裁
凡科道官考满。洪武二十六年定、监察御史、从都御史考覈。给事中、从都给事中考覈。都给事中、从本衙门、将行过事蹟、并应有过犯、备细开写、送本部考覈 【六科不咨都察院、都察院首领官与御史同】
○又定、监察御史、係耳目风纪之司、任满黜陟、取自
上裁
○正统二年奏准、给事中考满、本科如无都给事中、许掌科给事中考覈
凡尚宝司、中书舍人考满。俱从本衙门、牒呈通政司、关顺天府、呈部考覈。不咨都察院
○洪武二十六年定、尚宝司、中书舍人、係近侍官员、任满黜陟、取自
上裁
○成化四年奏准、中书舍人九年考满称职。係进士举人出身者、陞员外郎。监生出身、陞主事。乞
恩报效出身、陞寺副等官
○嘉靖三十二年议准、中书舍人、及
文华武英两殿办事中书舍人、係官恩生儒士出身、九年考满。陞寺副、带俸办事
○四十二年议准、中书舍人、係
内阁廕官出身者、九年考满。陞礼部各司主事、照旧带俸办事
○四十四年议准、中书舍人、係监生儒士出身、九年考满。陞光禄寺署正、带俸办事
○万历元年题准、
两殿中书官、陞至正五品而止。再有年劳、止许加陞服俸
凡国子监官九年考满。宣德五年、令学行端愨者、量加翰林史职、仍理教事。正德中、议准加俸凡钦天监、太医院属官、鸿臚寺通事官考满。俱从礼部考覈、咨送吏部
○洪武四年奏准、钦天监、职司天文、不准考满。后俱照例考满
○二十六年定、太医院钦天监官、不係常选。任满黜陟、取自
上裁
○成化十四年、令译字通事序班等官、九年考满。无相应员缺者、陞授别衙门职事带俸、仍于本衙门办事
○嘉靖二十一年题准、两京钦天监太常寺太医院属官、及译字通事等官、九年考满。有应陞之缺者、照例陞职。无应陞之缺、而原缺见在者、陞俸二级、仍以旧职办事、原缺不补。若係额外冗员、并无见缺可陞、而原缺又已补者、照例撘选、不许牵合比例、添注带俸。若译字通事、例难改选者、候挨次照缺陞补
○二十二年题准、太医院属官、三六九年考满。先送礼部填注考语、转咨吏部。违越者、礼部参究。钦天监、鸿臚寺通事官、俱照此行
○后又题准、吏目九年考满、应陞御医者、行礼部查回、应否陞补、方与题请。其原係署职者、九年考满、止题实授凡行人司官考满洪武二十六年定、行人以一年為满、从本司正官考覈、分豁称职、不称职、呈送礼部转送本部覆考。
译统,以致是非颠倒、人心不服。仍行文南京吏部,转行各衙门一体遵行。
隆庆二年议定:三年、六年、九年考满官到部,仍照旧例分为三等,不得一概考为称职。其中平常、不称职的各官,或酌情处理,或请旨罢黜。
凡左右春坊、司经局官考满:洪武二十六年规定,由本衙门将该官经办事迹及应有过失详细开列,送吏部考核【不咨都察院,不用掌印官考语】。
又规定:东宫官属近侍官员,任满黜陟由皇帝亲自裁定。
凡科道官考满:洪武二十六年规定,监察御史由都御史考核,给事中由都给事中考核,都给事中则由本衙门将经办事迹及应有过失详细开列,送本部考核【六科不咨都察院,都察院首领官与御史相同】。
又规定:监察御史掌管耳目风纪,任满黜陟由皇帝亲自裁定。
正统二年题准:给事中考满,本科若无都给事中,允许由掌科给事中考核。
凡尚宝司、中书舍人考满:都由本衙门出具牒文呈报通政司,转关顺天府,再呈报本部考核,不咨都察院。
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尚宝司、中书舍人属近侍官员,任满黜陟由皇帝亲自裁定。
成化四年题准:中书舍人九年考满称职的,进士、举人出身的升任员外郎,监生出身的升任主事,因恩典报效出身的升任寺副等官。
嘉靖三十二年议定:中书舍人及文华、武英两殿办事中书舍人,若是官荫生、儒士出身,九年考满,升任寺副,带俸办事。
嘉靖四十二年议定:中书舍人若是内阁荫官出身,九年考满,升任礼部各司主事,照旧带俸办事。
嘉靖四十四年议定:中书舍人若是监生、儒士出身,九年考满,升任光禄寺署正,带俸办事。
万历元年题准:两殿中书官升到正五品为止,再有年资劳绩的,只许加升品级俸禄。
凡国子监官九年考满:宣德五年规定,学问品行端正笃实的,酌情加授翰林史职,仍处理教学事务。正德年间,议定加发俸禄。
凡钦天监、太医院属官,鸿胪寺通事官考满:都由礼部考核,咨送吏部。
洪武四年题准:钦天监职掌天文,不准考满;后来都照例考满。
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太医院、钦天监官员不属常规选任,任满黜陟由皇帝亲自裁定。
成化十四年规定:译字、通事、序班等官,九年考满,若无相应员缺,升授到别的衙门任职带俸,仍在本衙门办事。
嘉靖二十一年题准:两京钦天监、太常寺、太医院属官,以及译字通事等官,九年考满:有应升员缺的照例升职;无应升员缺而原缺仍在的,升俸二级,仍以原职办事,原缺不再补人;若是额外冗员,既无现存员缺可升、原缺又已补人的,照例参加拨选,不许牵强比附加注带俸;若译字、通事按例难以改选的,等按次序遇缺再升补。
嘉靖二十二年题准:太医院属官三年、六年、九年考满,先送礼部填写考语,再转咨吏部,有违反的礼部参奏追究。钦天监、鸿胪寺的通事官都照此办理。
后来又题准:吏目九年考满、应升为御医的,行文礼部查复是否应当升补,才予题请。其中原本署理职务的,九年考满,只题请实授。
凡行人司官考满:洪武二十六年规定,行人以一年为满,由本司正官考核,分别注明称职、不称职,呈送礼部转送本部
称职者、于从九品内陞用不称职者、于未入流品官内叙用。有过、罚差一年。其正官。从本衙门、将行过事蹟、并应有过犯、备细开写、送本部考覈
○近例、行人仍以三年為满、从本司正官考覈、呈送礼部、转送吏部、咨都察院、行河南道考覈、牒回覆考。司副、与正
官同、止本部考覈、不咨都察院 【其行人一年考覈罚差例俱不行】
凡京府治中通判推官考满。洪武二十六年定、应天府五品以下官、从都御史考覈
○近例、俱从本府正官考覈、呈部、咨都察院堂上官考覈。咨回覈考
凡公差官员考满。如管理各边粮草屯种、并河道、砖厂、及漕运理刑、南直隶提学御史等官、不得赴京、具呈该衙门、将行过事蹟、并考语、咨部。应行河南道者、候牒回覆考。具题就彼復职管事。其巡按、审录、并各钞关洪闸等差、俱候事完、赴部补考
○嘉靖四十五年议准、南直隶印马、屯田御史、云南、贵州、广东、广西、福建、四川巡按御史、不拘三六年、若满期已过、差事未完、不得赴京。及南北各差未完、而考满及期、遇有陞迁事故者。俱许具由呈部。在京者、听都察院考覈。在南京者、听南京部院考覈。移咨吏部覆考具题、应得
恩典、一体请给。其餘各差御史、仍照旧例、事完回京补考
○隆庆五年题准、云贵两广福建四川审录郎中等官、许就差考满、具由申部。其餘省分审录官、仍照例、事完回京补考
○又题准、公差官员考满到部、正限内准作实俸。若违限日久、应送问者、照例送问。其未及送问者、正限之外、俱作虚旷。在差陞任者、必到任之日、方准实俸。如有假捏月日、朦朧考满者、俱听吏部参究、罢职不叙
○万历五年、令各边管粮郎中、三年满日、回部考察无过、方许復职
○八年题准、徐、淮、临、德、天津、各管仓官、差内如遇三年考满、照各边管粮官例、将行过事蹟、具呈该部、咨送吏部类考。行令就彼復职
凡兵马司官考满。弘治三年题准、先赴兵部考覈、咨送吏部、行河南道考覈、牒回覆考
凡京卫首领官考满。係上直卫所、径送。属五府由该府起送。赴部考覈
凡京县管马官考满。咨兵部、转行太僕寺、查马数、回日发落
凡两京所正、所副、所丞、大使、副使、司狱、杂职等官考满、例不考覈。查俸明白、引奏復职。至九年考满、陞一级
凡
内府各衙门工
译复核。称职的从从九品内升用,不称职的从未入流品官内叙用,有过失的罚差一年。其正官则由本衙门将经办事迹及应有过失详细开列,送本部考核。
近来的成例,行人仍以三年为满,由本司正官考核,呈送礼部,转送吏部,咨会都察院,行文河南道考核,牒文回复后复核。司副与正官相同,只由本部考核,不咨都察院【行人一年考核罚差的旧例都不再施行】。
凡京府治中、通判、推官考满: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应天府五品以下官员由都御史考核。
近来的成例,都由本府正官考核,呈报本部,咨会都察院堂上官考核,咨文回复后复核。
凡公差官员考满:如管理各边粮草屯种、以及河道、砖厂、漕运理刑、南直隶提学御史等官,不得赴京,只需呈报该衙门,将经办事迹及考语咨送本部。应行文河南道的,等牒文回复后复核,具题就在当地复职办事。其中巡按、审录以及各钞关、洪闸等差使,都等事情办完后,再到部补行考核。
嘉靖四十五年议定:南直隶印马、屯田御史,云南、贵州、广东、广西、福建、四川巡按御史,不拘三年、六年,若期满已过而差事未完的,不得赴京;以及南北各项差使未完,而考满期限已到、遇有升迁或其他事故的,都允许具文呈报本部。在京的由都察院考核,在南京的由南京部院考核,再咨会吏部复核具题,应得的恩典一并请予给予。其余各项差使的御史,仍照旧例,事情办完后回京补行考核。
隆庆五年题准:云南、贵州、两广、福建、四川的审录郎中等官,允许就地在差任上考满,具文申报本部;其余省份的审录官,仍照旧例,事情办完后回京补行考核。
又题准:公差官员考满到部,在规定期限内的算作实际俸禄年限;若超过期限日久、应当送交问罪的,照例送问;其中尚未到送问程度的,超过正限的部分都算作虚旷。在差使中升任的,必须到任之日起才准算实俸。若有捏造月日、蒙混考满的,都听凭吏部参奏追究,罢职不再叙用。
万历五年规定:各边镇管粮郎中,三年期满之日,回部考察没有过失,才准许复职。
万历八年题准:徐州、淮安、临清、德州、天津各处管仓官,在差任内如遇三年考满,照各边管粮官的先例,将经办事迹具文呈报该部,咨送吏部分类考核,行令其就地复职。
凡兵马司官考满:弘治三年题准,先到兵部考核,再咨送吏部,行文河南道考核,牒文回复后复核。
凡京卫首领官考满:属上直卫所的直接送部;属五府所辖的由该府起送,到本部考核。
凡京县管马官考满:咨会兵部,转行太仆寺查核马匹数量,回复后再作处理。
凡两京所正、所副、所丞,以及大使、副使、司狱、杂职等官考满,按例不予考核,查明俸禄年限,引见奏报复职;到九年考满时,升一级。
凡内府各衙门工
匠出身官员、九年考满。成化十四年奏准、俸职俱不陞
○弘治十六年、令匠艺官三年六年、俱免赴吏部考满。年老者、工部径自施行。待其九年、方许给由一次。吏部验有衰老不能供事者、著令应替之人替役。年貌未衰者、照旧復职
凡两京神乐观、道录司、僧录司官、例不考覈。九年考满、具奏復职、照旧供事
凡各带俸官考满。成化十六年题准、本衙门查有相应员缺、照该陞品级陞补。如无、亦陞别衙门相应职衔、仍带俸管事
凡京官三年六年考满。俱不停俸、在任给由。
命下之日為始、连闰但足三十六箇月或三十七箇月、俱准一考。多歷、少歷、俱参问。满后三月、无故不给由者、参问。公差准理
译工匠出身的官员,任满九年考核期满。成化十四年奏准,其俸禄和职务都不予升迁。
弘治十六年,规定工匠、艺官三年、六年任满,都免于赴吏部参加考满。年老的,由工部直接自行处理。等到任满九年,才准许给由一次。吏部查验如有衰老不能任事的,命令由应当接替的人顶替其职务。年貌尚未衰老的,仍旧照原职复职。
凡两京神乐观、道录司、僧录司的官员,按例不予考核。任满九年考满后,具奏复职,仍旧照常任事。
凡各带俸官员考满。成化十六年题准,本衙门如查有相应的员缺,按该升的品级升补。如果没有,也可升任别的衙门相应的职衔,仍带俸管事。
凡京官三年、六年考满,都不停发俸禄,在任上给由。
自命下之日起为始,连同闰月只要满三十六个月或三十七个月,都准予作一考。任期超过或不足的,都要参劾查问。任满后三个月,无故不给由的,参劾查问。因公出差的,准予理算在任职时间之内。
凡京官推选改授、品级相等、而支原官俸给者。考满俱准通理
○嘉靖四十年议准、翰林院讲读学士、春坊諭德、品级相同、得准通輳俸歷考满
凡考满京官候审引间、如陞两京别官品级不同、及陞迁外任者、俱不与引奏。止类付三司知会。如原係署员外郎主事、陞署郎中事主事者仍照旧引奏。如先係署职、得陞实授者、不准
凡在京给由官员。不拘陞俸、住俸、罚俸、俱以见任职事、所歷月日、准作实歷
凡在京致仕、閒住、為民、起用復任官。旧例以后任歷俸日為始、另歷三年给由。正德六年、令前后歷俸、俱准通理
凡京官原係考满陞俸者、即同见任、照俸扣满。其餘不准。病痊支俸者、只筭实俸、其患病住俸月日、不准
凡京官年七十以上、不论三六九年考满、俱不考覈、行令致仕。係堂上官、亦不引奏、特具本奏请、取自
上裁。惟钦天监例不致仕、仍引奏復职凡南京堂官考满。永乐五年奏准、考满日停俸、赴京给由
○嘉靖四十五年题准、今后南京各堂上官、虽遇考满之期、必须本衙门见有堂官在任、方许给文赴京。如无堂官、各先具由、移咨本部知会、候有官接管、然后起行
凡南京各衙门属官考满。成化二十一年题准、俱南京吏部都察院考覈、停俸赴京给由。吏部类引復职、给凭还任
○二十二年奏准、南京各衙门属官、首领官、三年九年考满、照例赴京听引。其六年考满、从南京吏部考覈、具由类奏復职、免其赴京。其赴京考满官员、以给文日為始。除水程四十日外、扣违四箇月之上参问、虽有事故、亦不准理
○嘉靖三十四年题准、南京官考满给文、将及三年、未到部者、吏部查参、冠带閒住
○万历七年题准、南京官三九年考满官员、行至中途或丁忧患病回籍、服满病痊、起文到部者、候復除之日、准补给由
○十二年题准、南京官公差到京復命、巳准復职、计其回任半年之内、遇应考满者。比照朝覲事例、免其赴京、从南京吏部都察院考覈、咨部题覆
在外司府州县官【王府官附】
凡布政按察二司官考满。洪武二十六年定、各处布政司按察司首领官、属官、从本衙门正官考覈。按察司首领官、从监察御史考覈。布政司四品以上、按察司五品以上、俱係正官佐贰官。三年考满、给由进牌、别无考覈衙门。从都察院考覈。本部覆考。具奏黜陟、取自
上裁
○弘治间定、布政司堂上官、仍咨送都察院考覈。按察司堂上官、径赴都察院考覈。俱吏部覆考。首领等官、从河南道考覈、功司覆考
凡边方兵备副使、僉事、考满。嘉靖四十五年题准、吏部转行兵部、查其操练、修筑、屯种、果有成效、隄备、调遣、果无疏失者、陞二级、照旧供职。
译凡京官因推选而改任新职,若品级相等,且仍支领原官俸禄的,考满时一律准予通算年资。
○嘉靖四十年议定核准,翰林院讲读学士与春坊谕德,品级相同,可以准许合并计算俸历考满。
凡考满京官等候审查引见期间,如果升迁到两京其他衙门任职、品级不同的,以及升迁外任的,一律不再引奏,只是分类移交三法司知会。如果原本是署理员外郎、主事,升为署理郎中事、主事的,仍照旧引奏。如果原本是署职,得以升为实授的,不准引奏。
凡在京给由的官员,不论是升俸、住俸、罚俸,都以现任职务、所历月日,准予作为实历年资。
凡在京致仕、闲住、为民、起用复任的官员,旧例以后任所历俸禄的日期为起点,另计三年后给由。正德六年下令,前后所历俸禄,都准予通算。
凡京官原本因考满而升俸的,就与现任官一样,照俸禄扣满计算,其余的不准。因病痊愈而支俸的,只计算实际支俸的时间,患病住俸的月日,不准计算。
凡京官年满七十以上的,不论是三年、六年、九年考满,一律不再考核,命令其致仕。属于堂上官的,也不必引奏,特别具本奏请,取自皇上裁决。唯独钦天监按例不必致仕,仍旧引奏复职。
凡南京堂官考满,永乐五年奏准,考满之日停俸,赴京给由。
○嘉靖四十五年题准,今后南京各堂上官,虽然遇到考满之期,也必须本衙门现有堂官在任,才准发文赴京。如果没有堂官在任,各自先具文陈述缘由,移咨本部知会,等有官员接管后,然后再动身。
凡南京各衙门属官考满,成化二十一年题准,都由南京吏部、都察院考核,停俸后赴京给由,吏部分类引见复职,发给文凭还任。
○二十二年奏准,南京各衙门属官、首领官,三年、九年考满的,照例赴京听候引见。其中六年考满的,由南京吏部考核,具文分类奏请复职,免其赴京。其赴京考满的官员,以发给文书之日为起始计算,除去水路行程四十天外,扣除超过四个月以上的要参问,即使有事故,也不准通融计算。
○嘉靖三十四年题准,南京官考满发文,将近三年还未到部的,吏部查参,冠带闲住。
○万历七年题准,南京官三年、九年考满的官员,行至中途遇丁忧或患病回籍的,服满或病愈后起文到部,等到复职之日,准予补给由。
○十二年题准,南京官因公差到京复命,已经准予复职的,计算其回任半年之内,遇上应当考满的,比照朝觐的事例,免其赴京,由南京吏部、都察院考核,咨部题覆。
在外司府州县官【王府官附】
凡布政、按察二司官考满,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各处布政司、按察司的首领官、属官,由本衙门正官考核;按察司首领官,由监察御史考核。布政司四品以上、按察司五品以上,都是正官、佐贰官,三年考满,发给由票、进呈牌册,另外没有考核衙门的,由都察院考核,本部覆考,具奏黜陟,取自皇上裁决。
○弘治年间规定,布政司堂上官,仍咨送都察院考核;按察司堂上官,直接赴都察院考核,都由吏部覆考;首
平常者、照常迁叙
凡管屯副使、僉事、考满。天顺四年奏准、将任内该管屯田数目、移文该部查理、如果完结、考作称职。不完、考平常
凡行太僕苑马二寺卿丞考满、别无考覈衙门永乐三年、令行太僕寺、从都察院考覈。吏部覆考
○八年奏准、北京、辽东、陕西、甘肃等处、苑马寺卿丞等官、依行太僕寺官例考覈。主簿从本寺考、仍送都察院河南道考覈。吏部覆考。其属官监正、监副、录事、止於各寺考。圉长、从本监本寺官考覈。俱吏部覆考。仍行兵部、稽其所养马数陞降。其九年考满者、先以缺申部、候代官至、方许给由
○弘治十五年、令考察行太僕寺苑马寺官、不必会同布按二司。各寺官果有才、行超卓者、一体推举陞用
凡盐运司官考满。洪武二十六年定、盐运司首领官、属官、从本衙门正官考覈。盐课提举司正官至首领官任满、俱送本处布政司正官考覈。仍送本处按察司覆考。盐运司五品以上正佐官、别无考覈衙门、从都察院考覈。吏部覆考
○永乐八年奏准、盐运司判官、依本司堂上官例考覈
○近例、两淮、长芦、径具由赴部、咨送都察院考覈、吏部覆考。其山东、两浙、福建、河东、陕西运司、并各处市舶盐课提举司、俱由布按二司考覈、申部覆考、不送都察院。仍各行户部、稽查钱粮明白、至日发落
凡府州县官考满。府正官、从布按一司考覈。府州佐贰首领官、及所属州县大小官、卫所首领官、从府州正官考覈。县佐贰首领官、及属官、从县正官考覈。俱经布按二司考覈、功司覆考
○洪武元年令、各处府州县官、以任内户口增、田野闢為上。所行事蹟、从监察御史、按察司、考覈明白、开坐实蹟申闻、以凭黜陟
○二十六年定、在外有司府州县官三年考满。先行呈部、移付选部作缺銓注、司勋开黄、仍令给由。其见任官、将本官任内行过事蹟、保勘覆实明白、出给纸牌、攒造事蹟功业文册、纪功文簿、称臣僉名、交付本官、亲齎给由。如县官给由到州、州官当面察其言行、办事勤惰、从实考覈。称职平常不称职词语。州官给由到府、府官给由到布政司、考覈如之。以上俱从按察司官覆考。仍将考覈覆考词语、呈部考覈。平常称职者、於对品内别用。不称职、正官佐贰官黜降、首领官充吏
○三十五年、令有司官三年考满到部、考覈。称职平常者俱復任、九年通考。不称职者、依例降用
○宣德五年奏准、天下官员三六年考满者、所欠税粮、立限追徵。九年考满、任内钱粮完足、方许给由
○正统三年奏准、有司亲民官员。给由牌内、须开写任前并任内逃民数目、及招抚復业多少、以凭黜陟
○弘治二年奏准、有司官考覈词语、虽不开。
译领等官,由河南道考核,功司覆考。
凡边方兵备副使、佥事考满,嘉靖四十五年题准,吏部转行兵部,查核其操练、修筑、屯种,果真有成效,防备、调遣果真没有疏失的,升二级,照旧供职;平常的,照常迁调叙用。
凡管屯副使、佥事考满,天顺四年奏准,将任内所管屯田数目,移文该部查理,如果确已完结,考核定为称职,未完结的,考核为平常。
凡行太仆寺、苑马寺卿丞考满,另外没有考核衙门。永乐三年,令行太仆寺,由都察院考核,吏部覆考。
○八年奏准,北京、辽东、陕西、甘肃等处苑马寺卿丞等官,依照行太仆寺官的例子考核。主簿由本寺考核,仍送都察院河南道考核,吏部覆考。其属官监正、监副、录事,只在各寺考核;圉长由本监、本寺官考核,都由吏部覆考,仍行文兵部,稽核其所养马数以定升降。其九年考满的,先以缺出申报本部,等候接任官到任后,才准给由。
○弘治十五年,令考察行太仆寺、苑马寺官,不必会同布政、按察二司,各寺官果真有才行超卓的,一体推举升用。
凡盐运司官考满,洪武二十六年规定,盐运司首领官、属官,由本衙门正官考核。盐课提举司正官至首领官任满,都送本处布政司正官考核,仍送本处按察司覆考。盐运司五品以上正、佐官,另外没有考核衙门的,由都察院考核,吏部覆考。
○永乐八年奏准,盐运司判官,依照本司堂上官的例子考核。
○近例,两淮、长芦运司,直接具由赴部,咨送都察院考核,吏部覆考。其山东、两浙、福建、河东、陕西运司,以及各处市舶盐课提举司,都由布政、按察二司考核,申报本部覆考,不送都察院。仍各行文户部,稽查钱粮明白后,才予发落。
凡府州县官考满,府正官由布政、按察二司考核;府州佐贰、首领官,以及所属州县大小官、卫所首领官,由府州正官考核;县佐贰、首领官及属官,由县正官考核,都经布政、按察二司考核,功司覆考。
○洪武元年下令,各处府州县官,以任内户口增加、田野开辟为上等,所行事迹由监察御史、按察司考核明白,开列实迹申报,以凭黜陟。
○二十六年规定,在外有司府州县官三年考满,先呈报本部,移交选部作为缺出铨选注册,司勋司开列黄册,仍令其给由。现任官员,将本官任内行过的事迹,保勘核实明白,出给纸牌,编造事迹功业文册、纪功文簿,称臣签名,交付本官亲自带着去给由。如县官给由到州,州官当面考察其言行、办事勤惰,据实考核,写明称职、平常、不称职的评语;州官给由到府,府官给由到布政司,考核方式相同,以上都由按察司官覆考。仍将考核、覆考的评语呈报本部考核。平常、称职的,在同品级内另行任用;不称职的,正官、佐贰官黜降,首领官充为吏役。
○三十五年,令有司官三年考满到部考核,称职、平常的都复任,九年通考;不称职的,依例降职任用。
○宣德五年奏准,天下官员三年、六年考满的,所欠税粮立限追征;九年考满的,任内钱粮完足,
称职平常不称职字??羕、初考二考、就与定称否、引奏復职。三考、仍候行查定夺。全无考覈词语者行查。差错官吏、俱照例参问
○十六年奏准、凡天下官员三六年考满、务要司考府、府考州、州考县、但有钱粮未完者、不许给由。其给由到部、不係九年者、不许送户部考覈
○万历元年奏准、今后外官考满到部、行户部查勘钱粮、完过八分以上者、方准考满。不及分数者、不准
凡直隶有司官考满。洪武间定、州县官考覈如例。其府官给由、送监察御史考覈、本部覆考类奏
○弘治间定、南北直隶府州正佐官、及卫首领官、无上司所辖者、考满到部、俱送河南道考覈、牒回功司覆考。係清军者、兵部稽考清解军数。管马者、兵部行太僕寺稽考马数。管粮及带办商税者、户部稽考有无拖欠。俱待移咨到日、方准引奏
凡边海管粮官考满。正统十年奏准、沿海收粮官三年六年考满、俱留办事、候九年通考赴部
○嘉靖三年奏准、管理边粮通判考满。抚按定拟、每员应该收粮石数、守支尽绝、给由到部、考覈称职、照各边收粮判官经歷事例、改选腹里、以均苦乐。若别无罪过、而经手钱粮石数、有未完足者候六年考满、量為更调
凡远方官考满。洪武十六年奏准、两广所属有司官、地有瘴癘者、俱以三年陞调。虽係两广而无瘴癘者、仍以九年為满。福建汀漳二府、湖广郴州、江西龙南安远二县、地亦瘴癘、一体三年陞调
○二十六年定、云南有司官员任满给由、一体考覈、不称职者黜降、缘係边方、具奏復任、九年通考
○弘治三年奏准、云南贵州地方官、除方面知府外。同知以下、并军职衙门首领官、三年六年考满、许赴本布政司给由
○五年奏准、云南所属官、三年六年、不行赴本布政司给由、不缴牌册到部者、亦照例送问
凡在外大小官员考满。正统五年、令除教职阴阳医学外。俱照洪武年间定制、即便离职、依限给由赴京考覈。其牌册内、满后有开支俸管事者、不准
○弘治二年、令外官歷任六年、止具三年事蹟给由者、免其参问、准作三年考满、亦不补造六年牌册。候九年考满、以六年事蹟、再造牌册给由
○五年奏准、凡歷任三年六年、虽有专责占差、必须一次给由。违者送问。若有例前纳米、曾经缴报牌册到部者、不在此限
○十三年、令在外大小文职、若九年已满、託故在任久住、不行赴部、及不申缺者、参问放回閒住
○又例、凡在外起送考满官、俱要合干上司、查勘明白、一一具结。如无一处印信保结者、行查
○凡牌册内、不填小日、不僉名、不称臣、该吏背书不画字、勋司驳送功司纪录、年终类奏
○凡公文批牌内。
译才准给由。
○正统三年奏准,有司亲民官员,给由牌内须开列写明任前及任内逃民数目,以及招抚复业多少,以凭黜陟。
○弘治二年奏准,有司官考核的评语,虽然不写明称职、平常、不称职字样,初考、二考就予以定评是否称职、引奏复职;三考的,仍等候行查后定夺。全无考核评语的行查,差错的官吏,都照例参问。
○十六年奏准,凡天下官员三年、六年考满,务必要司考府、府考州、州考县,凡有钱粮未完的,不许给由。其给由到部的,如果不是九年考满,不许送户部考核。
○万历元年奏准,今后外官考满到部,行文户部查勘钱粮,完纳八分以上的,才准考满;不到这个分数的,不准。
凡直隶有司官考满,洪武年间规定,州县官考核如常例。其府官给由,送监察御史考核,本部覆考后分类具奏。
○弘治年间规定,南北直隶府州正、佐官,以及卫首领官中没有上司统辖的,考满到部,都送河南道考核,转回功司覆考。属于清军事务的,兵部稽核清解军数;管马的,兵部行文太仆寺稽核马数;管粮及带办商税的,户部稽核有无拖欠。都等移咨到部之日,才准引奏。
凡边海管粮官考满,正统十年奏准,沿海收粮官三年、六年考满的,都留任办事,等候九年通考后赴部。
○嘉靖三年奏准,管理边粮通判考满,由巡抚、巡按定拟每员应收粮石数,守支尽绝后给由到部,考核称职的,照各边收粮判官、经历的事例,改选到内地任职,以均劳逸。如果没有别的罪过,而经手钱粮石数有未完足的,等候六年考满,酌量予以调换。
凡远方官考满,洪武十六年奏准,两广所属有司官,凡地方有瘴疠的,都以三年为限升调;虽属两广但没有瘴疠的,仍以九年为满。福建汀州、漳州二府,湖广郴州,江西龙南、安远二县,地方也有瘴疠,一体以三年升调。
○二十六年规定,云南有司官员任满给由,一体考核,不称职的黜降;因是边方,具奏后复任,九年通考。
○弘治三年奏准,云南、贵州地方官,除方面官、知府外,同知以下并军职衙门首领官,三年、六年考满的,准许赴本布政司给由。
○五年奏准,云南所属官三年、六年不赴本布政司给由,不缴纳牌册到部的,也照例送问。
凡在外大小官员考满,正统五年下令,除教职、阴阳、医学外,都照洪武年间的定制,任满即离职,依限给由赴京考核。牌册内如满任后仍有开支俸禄管事的,不准。
○弘治二年,令外官历任六年,只具三年事迹给由的,免其参问,准作三年考满,也不必补造六年牌册;等九年考满时,以六年事迹再造牌册给由。
○五年奏准,凡历任三年、六年,即使有专责占差的,也必须一次给由,违者送问;如果有例前纳米、曾经缴报牌册到部的,不在此限。
○十三年,令在外大小文职,如果九年已满,托故长期在任不去、不赴部、也不申报缺出的,参问放回闲住。
○又例,凡在外起送考满的官员,都要相关上司查勘明白,一一具结;如果没
不开除授到任考满年月日期、增减十岁以上、户口无新增、俸月多歷少歷、不开前任事蹟、隐匿过名、及纸牌不填字号、漏用印信、批咨申结内、洗改為事丁忧患病痊可年月紧关字样者、俱参问。少歷者、復除补輳。若增减不及十岁、差错籍贯出身除授復任年月日、不署职、背书该吏名缺不开报、及丁忧起復復除、共輳九年、不开前后备细俸月者、俱准改正
○嘉靖二十五年奏准、今后在外司府方面以上给由官员。除边方军马重大、灾伤紧急者、许抚按合词奏留、就彼復职。其餘专职常员、地方细故、不许一概任情轻瀆。即有事出一时、委难离任者、止令暂留管事、事寧之日、仍要给由赴部
○四十二年题准、在外三六年考满官员、除方面府佐、照旧赴京。有事地方、照旧保留外。其府州县正官给由、免其赴京、听抚按考覈具奏、牌册差人齎缴。州县佐贰、司府卫首领、及教官杂职等官、三六年考满、俱赴各该上司、从公考注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转详抚按、年终类题、册报部院覆考
凡外官歷俸。弘治三年奏准、给由官员歷俸一百八箇月、或一百十箇月、俱准九年考满、若多歷少歷者、俱参问。少歷一月以上者、问罪补任。未及一月者、若任内钱粮等项完结、亦照例问罪、免其补任。如有未完事件、须回任完结、方许给由
○万历十年议准、在外降俸官员。除钱粮不完、积穀不及数、被盗失囚者、待追完捕获抚按官具奏开復。内有灾疲难完、及擒获别贼、亦听抚按官照例题请。其餘他事詿误、容令歷过三年满日、申请给由。抚按考覈平常不称即行议处。称职准赎、先与奏復原俸、然后给文考满。其三年满后降俸者、抚按查果称职、酌量具奏。若迁官事发、著於陞任内扣降者、虽係粮穀不完、被盗失囚等项、既经离任、亦照詿误之例
○又题准、在外罚俸官员。考满及期、必扣除月日、另歷补足、抚按官方与起送。或保留。其罚俸月日、以题奉
钦依之日為始、不得以文书未到為辞。失囚、失盗、粮穀不及分数者、未奉处分、不得遽行起文
凡给由限期。弘治间定、南直隶、并浙江等布政司、俱一年零二箇月。北直隶、八箇月
○正德四年奏准、以给批日為始。係任满者、违限一年之上、送问。二年之上、发回原籍致仕。係三年六年给由者、四箇月之上、送问。一年之上、发回原籍致仕
○嘉靖二十一年奏准、三年六年考满、不依期限到任者、照朝覲例、过限一月之上、问罪申报。二月之上、送部别用。三月之上、罢职不叙。监司容隐不举、同罪
○万历四年题准、在外有司官、满后不计闰、扣违年半之上、方纔投文到部者、不准考满。
译有一处有印信保结的,行查。
○凡牌册内,不填小日、不签名、不称臣、该管书吏背书不画字的,勋司驳回给功司纪录,年终分类具奏。
○凡公文批牌内,不开列除授、到任、考满的年月日期,年龄增减十岁以上,户口没有新增,俸月多历少历,不开列前任事迹,隐匿过失名目,以及纸牌不填字号,漏用印信,批咨申结内洗改为丁忧、患病、痊可等年月紧要字样的,都参问;少历的,复除补足;如果年龄增减不到十岁,差错籍贯、出身、除授、复任年月,不署职衔,背书的书吏名缺不开报,以及丁忧起复、复除,合计九年而不开列前后详细俸月的,都准予改正。
○嘉靖二十五年奏准,今后在外司府方面以上给由官员,除边方军马重大、灾伤紧急的,许巡抚、巡按合词奏留,就地复职外,其余专职常员,地方细故,不许一概任意轻易挽留。即使有事出于一时、实在难以离任的,只令暂留管事,事情平定之日,仍要给由赴部。
○四十二年题准,在外三年、六年考满官员,除方面、府佐照旧赴京,地方有事的照旧保留外,府州县正官给由的,免其赴京,听巡抚、巡按考核后具奏,牌册差人齐缴。州县佐贰、司府卫首领及教官杂职等官,三年、六年考满,都赴各该上司,从公考评为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转详巡抚、巡按,年终分类题奏,册报吏部覆考。
凡外官历俸,弘治三年奏准,给由官员历俸一百零八个月或一百一十个月的,都准作九年考满;如果历俸多或少的,都参问。少历一个月以上的,问罪补任;不到一个月的,如果任内钱粮等项已完结,也照例问罪,免其补任;如有未完事件,必须回任完结,才准给由。
○万历十年议准,在外降俸官员,除钱粮不完、积谷不及数、被盗失囚的,等追完、捕获后由巡抚、巡按官具奏开复外,内中有灾荒难以完纳,以及擒获别的盗贼的,也听巡抚、巡按官照例题请。其余因他事失误的,容许历满三年后申请给由,巡抚、巡按考核为平常的即行议处,称职的准予赎罪,先奏复原俸,然后给文考满。三年满后降俸的,巡抚、巡按查明果真称职的,酌量具奏。如果因升官事发、在升任内被扣降的,即使是钱粮不完、被盗失囚等项,既然已经离任,也照失误的例子处理。
○又题准,在外罚俸官员,考满期到时必须扣除罚俸月日、另行历俸补足,巡抚、巡按官才予起送或保留。罚俸月日,以题奉钦依之日为起始,不得以文书未到为借口。失囚、失盗、粮谷不及分数的,未奉处分前,不得遽然起文。
凡给由限期,弘治年间规定,南直隶及浙江等布政司,都是一年零两个月;北直隶,八个月。
○正德四年奏准,以给发文书之日为起始,属于任满的,超过期限一年以上的送问,两年以上的发回原籍致仕;属于三年、六年给由的,超过四个月以上的送问,一年以上的发回原籍致仕。
○嘉靖二十一年奏准,三年、六年考满不依限到任的,照朝觐的事例,超过一个月以上的问
係三年者、候六年再考。六年者、候九年通考
○十二年题准、外官满后、务於半年之内给文、除各该水程外、定限十月到部。若水程之外、满后不计闰、无故延至一年者、送问。在外者、提问。干碍参提者、参问。若违至年半者、虽有事故、一併查参处治。如有规避情由、及无故迟违年半者、俱从重参奏议处
凡调任改除官考满。永乐八年、令外官改除别任、品级相同者、准通理。若推官改知县、虽品级相同、例不准理
○弘治二年题准、外官復除改除、前后两任、以十八箇月為半。如前任月日少、许於后任月日通理。多则再歷三年、不得以后任輳满
○又例、京官调外任、不论大小、虽品级相同、俱不准通理
○隆庆五年题准、以后外官考满、不论前后任年月多寡、俱得通理。仍兼查两处贤否、以行考覈
凡外官考满陞迁。洪武三年奏准、府同知一考无过者、陞知府。知县二考无过者、陞知州。县丞一考无过者、陞知县
○弘治二年奏准、有司官九年考满、不分前任后任、但事繁歷俸日多者、陞二级。事简歷俸日多者、陞一级
○又题准、该陞正七品併从八品官员、本等员缺、照旧选用。如无本等员缺、有听选年久、七品告愿从七品、并从八品告愿正九品者、查有相应职事、挨次选用、仍支该陞品俸
○九年奏准、凡天下司府佐贰官、及州县正佐、并卫所首领、五品以下官员、九年考满到部。考覈繁称无过、陞二级。有过、并简而称职无过、陞一级。若繁简平常、有徒杖罪、或初次不给由者、俱照例递降。定拟该陞该降品级、挨次选用。若守候一年之上、有愿递减选用者、比照从四品告愿正五品事例、除授职事、仍给与该陞服色俸给
凡朝覲进表官考满。宣德五年、令来朝官员回任、三六年满期已过者、许先赴部告明、令所司造册、送合干上司考覈、差人奏缴
○嘉靖十六年奏准、回任将及考满者、亦照宣德间例
○十七年奏准、考察存留官员、顺齎考满文册者、免其考覈、引奏復职
○二十二年定、朝覲官告乞齎缴者、查其考满月日、如在七月以内、方准。其月日尚远、及九年考满者、俱不准
○四十五年奏准、进表官、考满日期不远者、照朝覲例、告明齎缴
凡外官考满患病丁忧。洪武二十六年定、考满官吏患病、二年以上、虽有文凭、不准。不及二年、患帖无告官痊可月日、亦不准
○又定、中途闻丧不将牌册赴所在官司告缴、及起復之日、方告缴者送问。若中途被水火盗贼、失落公文者、行查
○万历七年题准、有司三六年已满、照例齎缴文册、听抚按保留间、丁忧回籍者、候復除之日、准补给由
凡外官陞任考满。
译罪申报,两个月以上的送部另行任用,三个月以上的罢职不再叙用,监司容隐不举报的同罪。
○万历四年题准,在外有司官任满后不计闰月,超过一年半以上才投文到部的,不准考满;属于三年的,等六年再考;六年的,等九年通考。
○十二年题准,外官任满后,务必在半年之内发文,除各该水路行程外,限定十个月到部;如果水路行程之外,任满后不计闰月而无故延迟到一年的,送问,在外的提问,牵涉参提的参问;如果超过一年半的,即使有事故,也一并查参处治;如有规避的情由,以及无故拖延一年半的,都从重参奏议处。
凡调任改除官考满,永乐八年令外官改除到别的职任,品级相同的准予通算年资;如果推官改任知县,虽然品级相同,按例不准通算。
○弘治二年题准,外官复除、改除,前后两任以十八个月为半期,如前任月日少的,准许在后任月日通算;月日多的,须再历三年,不得以后任凑足满期。
○又例,京官调外任,不论大小,即使品级相同,都不准通算年资。
○隆庆五年题准,以后外官考满,不论前后任年月多少,都得以通算,仍兼查两处的贤否,以进行考核。
凡外官考满升迁,洪武三年奏准,府同知一考无过的升知府,知县二考无过的升知州,县丞一考无过的升知县。
○弘治二年奏准,有司官九年考满,不分前任后任,只要事务繁重而历俸日多的,升二级;事务简单而历俸日多的,升一级。
○又题准,该升正七品并从八品的官员,本等员缺照旧选用;如无本等员缺,有听选年久、七品愿降为从七品,以及从八品愿降为正九品的,查有相应职事,依次选用,仍支领该升品级的俸禄。
○九年奏准,凡天下司府佐贰官及州县正、佐官,并卫所首领等五品以下官员,九年考满到部,考核为事务繁重且称职无过的,升二级;有过失的,以及事务简单而称职无过的,升一级;如果事务繁简程度评为平常、有徒杖罪,或初次不给由的,都照例递降。定拟该升、该降的品级后,依次选用。如果守候一年以上的,有愿意递减选用的,比照从四品官愿降正五品的事例,除授职事,仍给予该升品级的服色、俸禄。
凡朝觐、进表官考满,宣德五年令来朝官员回任,三年、六年满期已过的,许先赴部说明,令所司造册,送相关上司考核,差人奏缴。
○嘉靖十六年奏准,回任将近考满的,也照宣德年间的例子办理。
○十七年奏准,考察留任的官员,随带考满文册前来的,免其考核,引奏复职。
○二十二年规定,朝觐官请求带来齐缴文册的,查核其考满月日,如果在七个月以内的准许,月日尚远的以及九年考满的,都不准。
○四十五年奏准,进表官考满日期不远的,照朝觐的例子,说明后带来齐缴。
凡外官考满遇患病、丁忧,洪武二十六年规定,考满官吏患病两年以上的,即使有文凭也不准;不到两年,患病帖内没有告官痊可月日的,也不准。
○又规定,中途听闻丧事而不将
万历七年题准、方面有司三年已满、给文间、适遇陞任。本部查其陞迁月日、果在任满之后、不论已未保留、但公文开称考覈称职者、一体准理。如陞迁
命下、而歷俸未满、即少一日、不许批准
凡考满官吏在途病故。宣德五年奏准、所在官司、据其随行亲人具告、即便差人相视明白、给与堪信文凭。遗下原齎牌册批文、就与转缴
凡各
王府官、及护卫首领官考满。洪武三年、令俱復职、不考覈
教官
凡教官考覈。洪武二十六年定、各处府州县学训导与教官、一体歷俸九年考满给由。其训导给由到部、出题考试。将所试文字送翰林院批考。通经者、於县学教諭内叙用。若不通经者、本处復充训导。自来不通经者、量才别用。教官考覈称职、陞一等。平常者、本等用。不称职者、黜降。不通经者、别用
○又奏准、以九年之内科举取中生员名数為则、定拟陞降。县学额设生员二十名。教諭九年之内、科举取中生员三名、又考通经者、為称职、陞用。若取中二名、又考通经者、為平常、本等用。若取中不及二名、又考不通经者、為不称职、降黜别用。州学额设生员三十名。学正九年之内、科举取中生员六名、又考通经者、為称职、陞用。若取中三名、又考通经者、為平常、本等用。若取中不及三名、又考不通经者、為不称职、降黜别用。府学额设生员四十名。教授九年之内、科举取中生员九名、又考通经者、為称职、陞用。若取中四名、又考通经者、為平常、本等用。若取中不及四名、又考不通经者、為不称职、降黜别用。府州县学训导、分教生员一十名。九年之内、科举取中生员三名、又考通经者、陞教諭。若取中二名、或一名、又考通经、仍充训导。若科举全无取中、又考不通经、降黜别用
○又奏准、教諭科举及数、考不通经、有司内用。科举不及数、通经、降训导
○三十五年、令教授考通经、任内止有举人三名者、降学正
○永乐元年定、举人署教諭事者、任内有科举中式一名、又有岁贡中式一名。署训导事者、有科举中式一名、或有岁贡中式一名。俱与实授
○六年、令教官考满、吏部同六科都给事中、选其有才识者、留六科理事。一年后、从本科都给事中、考其高下用之
○宣德五年、重定举人名数。教授五名為称职、三名為平常、不及三名為不称。学正三名為称职、二名為平常、不及二名為不称。教諭二名為称职、一名為平常、训导一名為称职、不及者、皆為不称。称职者陞。平常者本等用。不称者、降
○正统九年奏准、教官九年任满、无举人者、试其学问果优、仍任教官。教授、学正、教諭、俱降训导。
译牌册送所在官司告缴,等到起复之日才告缴的,送问;如果中途遇水火、盗贼而失落公文的,行查。
○万历七年题准,有司三年、六年已满,照例齐缴文册,正听候巡抚、巡按保留期间遇丁忧回籍的,等复除之日准予补给由。
凡外官升任考满,万历七年题准,方面、有司三年已满,正在发文期间恰逢升任的,本部查核其升迁月日,如果确实在任满之后,不论已经保留还是未保留,只要公文中开列考核为称职的,一体准予办理;如果升迁之命下达时,历俸尚未满,即使只少一天,也不许批准。
凡考满官吏在途中病故,宣德五年奏准,由所在官司根据其随行亲属的呈告,即刻差人查验清楚,给予可信的文凭;遗留下的原来携带的牌册、批文,就地转缴。
凡各王府官及护卫首领官考满,洪武三年令一律复职,不必考核。
教官
凡教官考核,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各处府州县学训导与教官,一体历俸九年考满给由。训导给由到部,出题考试,将所试文字送翰林院批考,通经的在县学教谕内叙用;不通经的仍回原处充任训导,一向不通经的酌情另行任用。教官考核为称职的升一等,平常的本等任用,不称职的黜降,不通经的另行任用。
○又奏准,以九年之内科举取中生员的名数为准则,定拟升降。县学额设生员二十名,教谕九年之内科举取中生员三名,又考核通经的,为称职升用;取中二名,又考核通经的,为平常本等任用;取中不到二名,又考核不通经的,为不称职降黜另用。州学额设生员三十名,学正九年之内科举取中生员六名,又考核通经的,为称职升用;取中三名,又考核通经的,为平常本等任用;取中不到三名,又考核不通经的,为不称职降黜另用。府学额设生员四十名,教授九年之内科举取中生员九名,又考核通经的,为称职升用;取中四名,又考核通经的,为平常本等任用;取中不到四名,又考核不通经的,为不称职降黜另用。府州县学训导,分教生员十名,九年之内科举取中生员三名,又考核通经的,升教谕;取中二名或一名,又考核通经的,仍充训导;如果科举全无取中,又考核不通经的,降黜另用。
○又奏准,教谕科举及数、考核不通经的,在有司内任用;科举不及数、通经的,降为训导。
○三十五年令,教授考核通经、任内只有举人三名的,降为学正。
○永乐元年规定,举人署理教谕事的,任内有科举中式一名,又有岁贡中式一名;署理训导事的,有科举中式一名或有岁贡中式一名,都予以实授。
○六年令,教官考满,由吏部会同六科都给事中,选取其中有才识的留六科理事,一年后由本科都给事中考核其高下再予任用。
○宣德五年,重新规定举人名数。教授以五名为称职、三名为平常、不到三名为不称职;学正以三名为称职、二名为平常、不到二名为不称职;教谕以二名为称职、一名为平常,训导以一名为称职,不到者都为不称职。称职的升,平常的本等任用,
训导、调边远。其考不中者、仍降杂职
○又奏准、考试考满教官。初场考四书本经义各一篇、二场论策各一道。教授、学正、教諭、俱本部定中否。训导、送翰林院定中否。考不通经。係举人出身者、教授改吏目、学正等官改典吏。监生儒士出身者、教授改税课司大使。学正等官降河泊所官。卫学并选贡衙门学正、考不通经、亦同前例。冒报举人者、送问。无府州县委官保结者、行查。云南各处教官、从选贡衙门例、亦不论举人
○弘治二年奏准、九年考满教官、考通经、府州县举人及数、方陞。卫学并选贡衙门、虽无举人、亦陞。若丁忧復除者、论前后任多少。若任府州县学日多、从府州县学论。任卫学并选贡衙门学日多、从卫学并选贡衙门论
○嘉靖四年题准、府州县学教官、考不通经、有举人者、仍照原职选用
凡行都司儒学、及外卫儒学教官考满。嘉靖四年题准、除考通经、有举人及数、照例陞用外。无举人、考通经、查无过者、俱本等选用
杂职官、入流仓官 【收粮经歷等官附】
凡内外杂职官考覈。洪武九年、令仓库司局管钱穀官、以歷俸周岁為满。收受少者、以数付交代官给由。多者、以半俸守支毕日给由。虽经改除、亦以九年通论
○二十六年定、内外杂职官、三年给由、无私过者、未入流、陞从九品。从九品、陞正九品。税课司局、及河泊所、仓库官、先於户部查理岁课。军器、织染、杂造等局官、先於工部查理造作。花销明白、送部类奏
○正统三年奏准、在外河泊、库官、盐税局、盐仓、茶盐批验所等官、三年六年考满。係北直隶者、赴吏部考覈、引奏復职。係南京者、赴南京吏部、係布政司者、赴各布政司、查理明白、就令復职。各布政司仍将各官牌册、具本差人类缴、候九年通考、以凭查考。多歷、少歷、违限、错歷、俱送问。九年无过、陞一级。有过、本等用
○五年奏准、司府州县卫所考满丁忧起復仓库税课司河泊所官、将任内收过课程等项、备开纳获通关字号、及仓库钱粮支销明白。餘剩物件、交与见任官攒收掌。取具各该府州县卫所官吏保结、转达布政司、都司。就令考满官员、亲齎赴京。丁忧回籍者、将首尾交盘明白。亦具缘由、申报本部。候各官起復、以凭查考
○弘治间定、凡仓库司局等官、俱行户部查勘经收钱粮。河泊所官、行户工二部查勘鱼课。织染局官、行工部查勘?疋。盐课税课司局官、行户部查勘盐课商税。在南京者、俱由南京查勘明白、起送赴部
○十四年、令儒学、巡检、仓库、驛递等官、考满到部。功蹟不足、或有过名、自愿告退者、照有司不称例、各仍原职致仕
凡仓官。
译不称职的降。
○正统九年奏准,教官九年任满没有举人的,测试其学问确实优异的,仍任教官;教授、学正、教谕都降为训导,训导则调往边远地方;考试不合格的仍降为杂职。
○又奏准,考试考满教官,初场考四书、本经义各一篇,二场论、策各一道,教授、学正、教谕,都由本部判定中式与否;训导送翰林院判定中式与否。考核不通经的,属举人出身的,教授改任吏目,学正等官改任典吏;属监生、儒士出身的,教授改任税课司大使,学正等官降为河泊所官。卫学以及选贡衙门的学正,考核不通经的,也照此办理,不论是否举人。冒报举人的送问,没有府州县委官保结的行查。云南各处教官,按选贡衙门的例子办理,也不论举人。
○弘治二年奏准,九年考满教官,考核通经、府州县举人达到数额的,才升;卫学以及选贡衙门,即使没有举人的,也升;如果丁忧复除的,按前后任的多少而论。任府州县学时间多的,从府州县学论;任卫学以及选贡衙门时间多的,从卫学以及选贡衙门论。
○嘉靖四年题准,府州县学教官考核不通经、有举人的,仍照原职选用。
凡行都司儒学以及外卫儒学教官考满,嘉靖四年题准,除考核通经、有举人且达到数额的照例升用外,没有举人而考核通经、查无过失的,都本等选用。
杂职官、入流仓官【收粮经历等官附】
凡内外杂职官考核,洪武九年令,仓库司局管理钱谷的官员,以历俸满一年为满,收受钱谷少的,以现有数目移交交代官后给由;多的,以支放一半后守候支放完毕给由。即使经过改除,也以九年通算。
○二十六年规定,内外杂职官三年给由,没有私罪过失的,未入流的升从九品,从九品的升正九品。税课司局及河泊所、仓库官,先由户部查理岁课;军器、织染、杂造等局官,先由工部查理造作,花销明白后送本部分类具奏。
○正统三年奏准,在外河泊、库官、盐税局、盐仓、茶盐批验所等官,三年、六年考满的,属北直隶的赴吏部考核,引奏复职;属南京的赴南京吏部,属布政司的赴各布政司,查理明白后就令复职。各布政司仍将各官的牌册具本差人分类齐缴,等九年通考时以凭查考。历俸多、历俸少、违限、错历的,都送问。九年无过的升一级,有过的本等任用。
○五年奏准,司府州县卫所考满、丁忧起复的仓库税课司河泊所官,将任内收过的课程等项,详细开列纳获通关字号以及仓库钱粮支销明白,剩余物件交给现任官接管收掌,取得各该府州县卫所官吏的保结,转达布政司、都司,就令考满官员亲自携带赴京;丁忧回籍的,将首尾交盘明白,也具报缘由申报本部,等各官起复时以凭查考。
○弘治年间规定,凡仓库司局等官,都行文户部查勘经收钱粮;河泊所官,行文户、工二部查勘鱼课;织染局官,行文工部查勘布匹;盐课税课司局官,行文户部查勘盐课商税。在南京的,都由南京查勘明白后起送赴部。
○十四年令,儒学、巡检、仓库、
洪武十四年、令各处仓官周岁考满守支、俸给支三分之一。守支毕日、未入流、陞从九品。已入流、陞正九品
○二十六年定、仓官收粮不及千石者、本等用。亏折而陪纳足备者、照依品级降用。 【近例陪完者免罚】 其有私笞者、本等用。但犯赃私、并私罪、曾经杖断者、未入流、降边远。从九品、降未入流用
○二十八年奏准、内外仓官、歷过全俸、虽未周岁、所收粮数、已满千石、遇父母丧守制。俟服满后、照起復官员、本等改用
○宣德元年奏准、
长安四门仓副使、不係经收粮斛、该本等撘选。南京者、具奏入选 【今亦收粮、照常付选】
○正统元年奏准、山东都司所属沿海仓官考满、守支尽绝给由。布政司查理明白、仍送原衙门照例给由
○弘治间定、凡仓官有将附餘耗米交盘者、送问、驳回守支
○隆庆六年题准、正粮放支尽绝、若交盘附餘耗米、不及五十石者、免究。五十石至百石者、压付。百石以上者、送问。二百石以上者、驳回守支
○万历元年题准、京通二仓官攒、守支尽绝、即日起送。如零数坐支不尽千石上下者盘併别廒輳放、一体起送
○六年题准、腹里仓官。照边仓例、任满起送给由、免其守支
○七年题准、从九品及杂职仓官。但经犯有徒杖、止降改杂职仓官、不选盐场驛递等官
凡草场官。正统元年奏准、在京居贤等坊草场大使副使、收草十万束以上者、陞一级。不及数者、本等用
○弘治五年奏准、大同、宣府、辽东、甘肃等处、各草场官、但以九年為期。或八年前后、遇例、差官经盘堆垛如法、数目不少、准令起送凡仓场官。弘治间定、收粮千石、草十万束以上、无过、陞一级。有笞杖罪、本等用。徒罪、降用。若收粮不及千石、草不及十万束者、歷俸周岁、许交盘给由。其大同宣府仓场官、守支尽绝、其盘收前官粮草、该减俸、如支尽绝、给由。到任半年、无粮收受者、起送赴部、行户部查勘明白、付文选司别用。若初到之时、虽曾盘收、不係经收者、亦起送。其正粮守支尽绝、即当减俸。若守候二年之上、放支不尽绝者、仍听全支本等俸给、不及二年、不许。或守支间、奉上司委署别衙门印信、亦不许迁延、过违年限。丁忧復除、或改除河泊所官、千户所吏目、俸月不准通理。违者皆送问
○嘉靖三年奏准、宣府东路怀来等城堡仓场官。听各该抚按官会议、每官一员、定与应该收放料草数目、守支尽绝、方许给由。吏部覈实、如果称职、照各边收粮判官经歷事例
译驿递等官考满到部,功绩不足或有过失名目而自愿告退的,照有司不称职的例子,各自仍以原职致仕。
凡仓官,洪武十四年令,各处仓官满一年考满守候支放,俸给支放三分之一,支放完毕之日,未入流的升从九品,已入流的升正九品。
○二十六年规定,仓官收粮不到一千石的,本等任用;亏折而赔纳足备的,照品级降用(近例赔完的免罚);有私自笞责下属的,本等任用;只要犯有赃私以及私罪、曾经杖断的,未入流的降往边远,从九品的降为未入流任用。
○二十八年奏准,内外仓官历过全俸期间,即使未满一年,所收粮数已满一千石,遇父母丧守制的,等服满后照起复官员的例子本等改用。
○宣德元年奏准,长安四门仓副使不属经收粮斛的,该本等参加选拔;南京的具奏入选(现今也收粮,照常发付选用)。
○正统元年奏准,山东都司所属沿海仓官考满,支放尽绝后给由,布政司查理明白后仍送原衙门照例给由。
○弘治年间规定,凡仓官有将附余耗米交盘的,送问驳回守支。
○隆庆六年题准,正粮支放尽绝后,如交盘附余耗米不到五十石的免究,五十石至一百石的压付,一百石以上的送问,二百石以上的驳回守支。
○万历元年题准,京、通二仓官攒守支尽绝的,即日起送;如有零数坐支不满一千石上下、并入别廒放支的,一体起送。
○六年题准,内地仓官照边仓的例子,任满起送给由,免其守支。
○七年题准,从九品及杂职仓官,只要犯有徒杖罪的,只降改为杂职仓官,不选任盐场、驿递等官。
凡草场官,正统元年奏准,在京居贤等坊草场大使、副使,收草十万束以上的升一级,不到数额的本等任用。
○弘治五年奏准,大同、宣府、辽东、甘肃等处各草场官,只以九年为期,或在八年前后遇例,差官盘点堆垛如法、数目不少的,准予起送。
凡仓场官,弘治年间规定,收粮一千石、草十万束以上而无过的升一级,有笞杖罪的本等任用,徒罪的降用;如果收粮不到一千石、草不到十万束的,历俸满一年,许交盘给由。大同、宣府仓场官守支尽绝,其盘收前官粮草的应减俸;如支放尽绝可给由;到任半年而无粮可收的,起送赴部,行户部查勘明白,发交文选司另行任用;如果初到任时虽曾盘收但不是经收的,也起送;正粮守支尽绝的,即应减俸;如果守候两年以上而支放不尽的,仍听全支本等俸给,不到两年的不许;或守支期间奉上司委署别衙门印信的,也不许迁延超过期限。丁忧复除或改除河泊所官、千户所吏目的,俸月不准通算,违者都送问。
○嘉靖三年奏准,宣府东路怀来等城堡仓场官,听各该巡抚、巡按官会议,每官一员定给应收放料草数目,守支尽绝后才准给由,吏部核实如果确实称职的,照各边收粮判官、经历的事例办理。
改选
○隆庆六年奏准、陕西、延、寧、甘、固四镇、各城堡仓场官攒。一年已满、许将经手钱粮、呈详抚按、委官查盘明白、交付接管官攒、即与起送。不必守支尽绝
○万历元年题准、各边仓场、俱照陕西事例
○十三年题准、仓场官收到粮草、任内随时支放周岁任满、交与新官接管。本官刻期起送。若粮草数多、如京通临德等仓、以数千万计、盘量不便者、方令留任守支。支剩粮千石、草万束、亦照京仓事例、交盘起送。若遇有查盘阅视、及有监督部臣处所、亦照临德二仓事例、随交代盘量之后、起送给由。毋令过於三年、亦不必以千石万束為拘
译每年考满、有司正官、造册类缴巡按御史、通类奏缴。若佐贰官、造册通类缴巡按御史处、查考criteria
改选
○隆庆六年奏准:陕西、延、宁、甘、固四镇,各城堡仓场官攒,任满一年,准许将经手的钱粮呈报详情给抚按,委派官员查验盘点清楚后,交付给接管的官攒,随即予以起送,不必等到所支钱粮全部用尽。
○万历元年题准:各边镇的仓场,都照陕西的成例办理。
○十三年题准:仓场官收到的粮草,在任期内随时支放,满一年任期后,交给新任官员接管,本官立即起送。如果粮草数量很多,像京仓、通州仓、临清仓、德州仓等,数以千万计,盘点不便的,才准许留任继续管理支放。剩余粮食一千石、草料一万束以下的,也照京仓的成例,交接盘点后起送。如果遇到有查盘阅视,以及有监督部臣所在的地方,也照临清、德州二仓的成例,随即在交接盘点之后,起送发给凭证。不要让任期超过三年,也不必拘泥于一千石一万束这个数目。
凡
内府库官。洪武二十八年奏准、一年為满、就将原收物件、盘与新官接管。给由、对品改用 【节慎库官、三年考满】
○永乐八年奏准、顺天府广备库大使副使考满、照
内府库官例凡易州等处山厂管柴官员。正德十四年奏准、凡遇三年六年考满、不必经合干上司、止留管厂侍郎考覈起送
○嘉靖三年奏准、山厂管柴官、果有勉尽职务、操持无玷、三年内领运柴炭完足者、准照各边管粮官事例改选
凡铁冶局官考满。行工部查经收炭料等项、回文到日发落
凡柴炭司大使副使考满。工部咨到、查无过、对品用
凡内外收粮经歷、州判官、吏目。弘治间定、俱以三年為满、守支尽绝、给由到部、送河南道考覈、本司覆考、具奏入选。南京所属、具由南京河南道、吏部考覈。其有丁忧起復、未经南京衙门考覈者、行查。各卫仓经歷、每卫止留一员、收放粮斛、其餘三年一替、起送赴部、俱以原职改除、补輳九年、照依繁简事例、考覈黜陟。任内收粮十万石以上、无过、考称、或平常、俱陞一级。有过、本等用。若收粮不及十万石、考称、或平常、俱本等用。其守支年深、与守支间丁忧起復、例同
凡在京各卫仓经歷、三年考满。宣德四年奏准、给半俸守支、若粮不及千石、照依仓官例、交盘给由调用。仍候九年黜陟凡巡检考满。洪武初定、无私过者、陞正九品。犯私笞者、本等用。杖罪、降杂职
○二十五年奏定、巡检考满。捕获军囚盗贼等项二百名之上、无私杖者、陞一级。有私杖、对品用。一百名之上、无私杖者、对品用。有私杖、降杂职。三十名之上、无私杖者、降杂职。有私杖者、降边远杂职。不满三十名者发边远充军。若有强贼、及逃军、聚眾劫掠、能擒获以除民害者、二十名之上、无私杖者、陞一级。有私杖者、对品用。一十名之上、无私杖者、对品用。有私杖者、降杂职。九名之下、无私杖者、降杂职。有私杖者、降边远杂职。若擒强贼逃军六十名之上、或止二十名、而又能获军囚二百名之上、及擒偽造宝钞、及偽印者、具奏陞用
○永乐元年、令巡检考满应陞、自陈不堪别用、乞仍旧职者、听
○成化间、定巡检考满例获强盗三名至九名、军囚不及一百名者、无过、降杂职。有过、降边远杂职。强盗十名之上、军囚百名之上者、无过、对品用。有笞杖过、降杂职。徒罪降边远杂职。军囚二百名之上、强盗二十名之上有招、或不及二十名、或无强盗、无过、陞一级。有笞杖过、对品用。徒罪、降杂职。若获成群强盗二十名之上、或六十名之上、又有招由、军囚二百名之上、有事由、或不及、无过、陞一级。有笞杖过、对品用。
译凡内府库官。洪武二十八年奏准、一年為满、就将原收物件、盘与新官接管。给由、对品改用 【节慎库官、三年考满】
——凡内府库官。洪武二十八年奏准,以一年任满,就将原来收管的物件,盘点交与新官接管。发给考核文书,按原品级改用【节慎库官,以三年任满考核】。
○永乐八年奏准、顺天府广备库大使副使考满、照内府库官例
——永乐八年奏准,顺天府广备库大使、副使考满,照内府库官的成例办理。
凡易州等处山厂管柴官员。正德十四年奏准、凡遇三年六年考满、不必经合干上司、止留管厂侍郎考覈起送
——凡易州等处山厂管柴官员。正德十四年奏准,凡遇三年、六年考满,不必经过相关上司,只留由管厂侍郎考核后起送。
○嘉靖三年奏准、山厂管柴官、果有勉尽职务、操持无玷、三年内领运柴炭完足者、准照各边管粮官事例改选
——嘉靖三年奏准,山厂管柴官,如果确实尽心职务,操守无玷污,三年内领运柴炭完足的,准照各边管粮官的成例改选。
凡铁冶局官考满。行工部查经收炭料等项、回文到日发落
——凡铁冶局官考满,行文工部查核所经收的炭料等项,回文到达之日再作处置。
凡柴炭司大使副使考满。工部咨到、查无过、对品用
——凡柴炭司大使、副使考满,工部咨文到达后,查明无过失的,按原品级任用。
凡内外收粮经歷、州判官、吏目。弘治间定、俱以三年為满、守支尽绝、给由到部、送河南道考覈、本司覆考、具奏入选。南京所属、具由南京河南道、吏部考覈。其有丁忧起復、未经南京衙门考覈者、行查。各卫仓经歷、每卫止留一员、收放粮斛、其餘三年一替、起送赴部、俱以原职改除、补輳九年、照依繁简事例、考覈黜陟。任内收粮十万石以上、无过、考称、或平常、俱陞一级。有过、本等用。若收粮不及十万石、考称、或平常、俱本等用。其守支年深、与守支间丁忧起復、例同
——凡内外收粮经歷、州判官、吏目。弘治年间规定,都以三年为任满,守支粮草完毕,发给考核文书到吏部,送河南道考核,本司再复核,具奏入选。南京所属的,由南京河南道、吏部考核。其中有丁忧起復、未经南京衙门考核的,要行文查核。各卫仓经歷,每卫只留一员,负责收放粮斛,其余的三年一换,起送赴吏部,都以原职改任,凑满九年,照繁简事例考核黜陟。任内收粮十万石以上,无过失,考评为称职或平常的,都升一级;有过失的,按原品级任用。如果收粮不到十万石,考评为称职或平常的,都按原品级任用。其中守支年久的,以及守支期间丁忧起復的,照同样成例办理。
凡在京各卫仓经歷、三年考满。宣德四年奏准、给半俸守支、若粮不及千石、照依仓官例、交盘给由调用。仍候九年黜陟
——凡在京各卫仓经歷,三年考满。宣德四年奏准,给半俸继续守支;如果粮不满千石的,照仓官的成例,交盘发给考核文书调用,仍等候九年再作黜陟。
凡巡检考满。洪武初定、无私过者、陞正九品。犯私笞者、本等用。杖罪、降杂职
——凡巡检考满。洪武初年规定,无私罪过失的,升为正九品;犯私罪笞刑的,按原品级任用;犯杖罪的,降为杂职。
○二十五年奏定、巡检考满。捕获军囚盗贼等项二百名之上、无私杖者、陞一级。有私杖、对品用。一百名之上、无私杖者、对品用。有私杖、降杂职。三十名之上、无私杖者、降杂职。有私杖者、降边远杂职。不满三十名者发边远充军。若有强贼、及逃军、聚眾劫掠、能擒获以除民害者、二十名之上、无私杖者、陞一级。有私杖者、对品用。一十名之上、无私杖者、对品用。有私杖者、降杂职。九名之下、无私杖者、降杂职。有私杖者、降边远杂职。若擒强贼逃军六十名之上、或止二十名、而又能获军囚二百名之上、及擒偽造宝钞、及偽印者、具奏陞用
——洪武二十五年奏定,巡检考满。捕获军囚盗贼等两百名以上、无私罪笞杖的,升一级;有私罪笞杖的,按原品级任用。一百名以上、无私罪笞杖的,按原品级任用;有私罪笞杖的,降为杂职。三十名以上、无私罪笞杖的,降为杂职;有私罪笞杖的,降为边远杂职。不满三十名的,发配边远充军。如果有强盗以及逃军聚众劫掠、能擒获以消除民害的,二十名以上、无私罪笞杖的,升一级;有私罪笞杖的,按原品级任用。十名以上、无私罪笞杖的,按原品级任用;有私罪笞杖的,降为杂职。九名以下、无私罪笞杖的,降为杂职;有私罪笞杖的,降为边远杂职。如果擒获强盗逃军六十名以上,或只有二十名,但又能捕获军囚两百名以上,以及擒获伪造宝钞和伪印的,具奏升用。
○永乐元年、令巡检考满应陞、自陈不堪别用、乞仍旧职者、听
——永乐元年,命令巡检考满应当升迁的,如自陈不能胜任其他职务、请求仍任原职的,予以准许。
○成化间、定巡检考满例获强盗三名至九名、军囚不及一百名者、无过、降杂职。有过、降边远杂职。强盗十名之上、军囚百名之上者、无过、对品用。有笞杖过、降杂职。徒罪降边远杂职。军囚二百名之上、强盗二十名之上有招、或不及二十名、或无强盗、无过、陞一级。有笞杖过、对品用。徒罪、降杂职。若获成群强盗二十名之上、或六十名之上、又有招由、军囚二百名之上、有事由、或不及、无过、陞一级。有笞杖过、对品用。徒罪、降杂职。若获偽印一颗、或二颗、有覆造招由、军囚不论有无、无过、陞一级。有笞杖过、对品用。徒罪降杂职
——成化年间,规定巡检考满的成例:捕获强盗三名至九名、军囚不满一百名的,无过失的,降为杂职;有过失的,降为边远杂职。强盗十名以上、军囚百名以上的,无过失的,按原品级任用;有笞杖过失的,降为杂职;徒罪的,降为边远杂职。军囚两百名以上、强盗二十名以上并有招供的,或不满二十名,或没有强盗,无过失的,升一级;有笞杖过失的,按原品级任用;徒罪的,降为杂职。如果捕获成群强盗二十名以上,或六十名以上,又有招供缘由,军囚两百名以上
徒罪、降杂职。若获偽印一颗、或二颗、有覆造招由、军囚不论有无、无过、陞一级。有笞杖过、对品用。徒罪降杂职
○弘治二年题准、巡检三年考满。以新官更替日扣筭例限。府州县掌印正官、将任内捉获军囚等项从实查勘、具结起送。其沿海巡检、亦要画图贴说、以凭查考。若起送无府县巡司保结、军囚公文止开起数、不开花名、或止开花名、无籍贯并所犯事由、强窃盗抄招、无县印铃缝、偽印不开是何衙门印信、及令犯人当官覆造相同、丁忧起復、无本司关文、及洗改更替月日、强窃盗军囚总数者、送问凡沿海及土官巡检。永乐十一年、令俱不论军囚、无过、本等用。有过、降用。芦沟桥、张家湾、白沟河、通州北关、漷县、杨村、河西务、单家桥、巨河、小直沽、河阳、兴济紧要地方、军囚强盗、俱二名折一名
○正统六年奏准、土官巡检、三年六年、攒造牌册、赴本布政司给由復职。九年通考、赴部黜陟
凡驛递闸坝官。旧制俱三年赴部给由。惟云南驛丞、各以三年一次、赴布政司考覈。九年通考、然后赴部
○宣德四年奏准、贵州所属驛丞、照云南事例考覈
○正统元年奏准、广东所属杂职衙门、三年六年考满、照广西云南例。驛丞递运所大使、赴布政司考覈。河泊税课等官、仍旧
○又奏准、各处水马驛丞、及递运所大使、九年将满。吏部预选官交代、住俸管事。新官至日、方许给由
○三年奏准、驛递闸坝官。直隶府州县所辖、三年赴部。其有布政司所辖、三年赴布政司并按察司考察、称职、平常、復职、仍将各官牌册、年终类进。九年赴部通考
○五年奏准、南北直隶驛递闸坝司狱等官。三年赴巡按御史考覈、定与称职、不称职考语、连牌册发有司收候、年终类缴、九年赴部通考
○景泰元年奏准、南北直隶驛递闸坝司狱等官、三年六年考满。南直隶者、赴南京吏部。北直隶者赴吏部
凡驛丞九年考满。牌册内事蹟、不开报应付过使客备细花名起数者、送问
凡驛递等官。无过、陞一级。有过、本等用
考覈通例
凡内外官考覈。洪武二十六年定、内外入流、并杂职应考官员、任满给由赴京。本部从实考校才能优劣、依例黜陟。果有殊功异能、超迈等伦者、取自
上裁
○又定繁简则例。在外、府以田粮十五万石以上、州七万石以上、县三万石以上、或亲临
王府、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并有军马守御、路当驛道边方、衝要供给去处、俱為事繁。府州县田粮在十五万七万三万石之下、僻静去处、俱為事简。在京衙门、俱从繁例
○繁而称职、无过、陞二等。有私笞公过、陞一等。有纪录徒流罪、一次本等用、二次降一等、三次降二等、四次降三等、五次以上、杂职内用。
译,有案由,或者不满,无过失的,升一级;有笞杖过失的,按原品级任用;徒罪的,降为杂职。如果查获伪印一颗或两颗,有覆审招供缘由的,不论军囚有无,无过失的,升一级;有笞杖过失的,按原品级任用;徒罪的,降为杂职。
○弘治二年题准、巡检三年考满。以新官更替日扣筭例限。府州县掌印正官、将任内捉获军囚等项从实查勘、具结起送。其沿海巡检、亦要画图贴说、以凭查考。若起送无府县巡司保结、军囚公文止开起数、不开花名、或止开花名、无籍贯并所犯事由、强窃盗抄招、无县印铃缝、偽印不开是何衙门印信、及令犯人当官覆造相同、丁忧起復、无本司关文、及洗改更替月日、强窃盗军囚总数者、送问
——弘治二年题准,巡检三年考满,以新官接替之日扣算成例期限。府州县掌印正官,要将任内捉获军囚等项据实查勘,出具查结起送。沿海巡检,也要画图贴说,以备查考。如果起送时没有府县巡司出具保结,军囚公文只写总数不写姓名,或只写姓名而不写籍贯及所犯事由,强盗窃盗案卷抄招没有加盖县印骑缝,伪印不写明是哪个衙门的印信,以及令犯人当堂覆造核对相符,丁忧起復没有本司公文,以及涂改更替月日、强盗窃盗军囚总数的,送问治罪。
凡沿海及土官巡检。永乐十一年、令俱不论军囚、无过、本等用。有过、降用。芦沟桥、张家湾、白沟河、通州北关、漷县、杨村、河西务、单家桥、巨河、小直沽、河阳、兴济紧要地方、军囚强盗、俱二名折一名
——凡沿海及土官巡检。永乐十一年,命令都不论军囚数目,无过失的按原品级任用,有过失的降用。芦沟桥、张家湾、白沟河、通州北关、漷县、杨村、河西务、单家桥、巨河、小直沽、河阳、兴济等紧要地方,军囚强盗,都以两名折算一名计数。
○正统六年奏准、土官巡检、三年六年、攒造牌册、赴本布政司给由復职。九年通考、赴部黜陟
——正统六年奏准,土官巡检,三年、六年,编造牌册,赴本布政司发给考核文书復职;九年通考,赴吏部黜陟。
凡驛递闸坝官。旧制俱三年赴部给由。惟云南驛丞、各以三年一次、赴布政司考覈。九年通考、然后赴部
——凡驛递闸坝官,旧制都是三年赴吏部发给考核文书。唯独云南驛丞,各以三年一次赴布政司考核,九年通考,然后再赴吏部。
○宣德四年奏准、贵州所属驛丞、照云南事例考覈
——宣德四年奏准,贵州所属驛丞,照云南成例考核。
○正统元年奏准、广东所属杂职衙门、三年六年考满、照广西云南例。驛丞递运所大使、赴布政司考覈。河泊税课等官、仍旧
——正统元年奏准,广东所属杂职衙门,三年、六年考满,照广西、云南的成例。驛丞、递运所大使,赴布政司考核;河泊、税课等官,仍照旧办理。
○又奏准、各处水马驛丞、及递运所大使、九年将满。吏部预选官交代、住俸管事。新官至日、方许给由
——又奏准,各处水马驛丞及递运所大使,九年将满时,吏部预先选官前来交接,本官停俸留任管事,等新官到任之日,方许发给考核文书。
○三年奏准、驛递闸坝官。直隶府州县所辖、三年赴部。其有布政司所辖、三年赴布政司并按察司考察、称职、平常、復职、仍将各官牌册、年终类进。九年赴部通考
——正统三年奏准,驛递闸坝官,属直隶府州县所辖的,三年赴吏部;属布政司所辖的,三年赴布政司并按察司考察,评定称职、平常,复职后,仍将各官牌册于年终汇总呈进。九年赴吏部通考。
○五年奏准、南北直隶驛递闸坝司狱等官。三年赴巡按御史考覈、定与称职、不称职考语、连牌册发有司收候、年终类缴、九年赴部通考
——正统五年奏准,南北直隶驛递闸坝司狱等官,三年赴巡按御史考核,评定称职、不称职的考语,连同牌册发有司收存待用,年终汇总呈缴,九年赴吏部通考。
○景泰元年奏准、南北直隶驛递闸坝司狱等官、三年六年考满。南直隶者、赴南京吏部。北直隶者赴吏部
——景泰元年奏准,南北直隶驛递闸坝司狱等官,三年、六年考满,南直隶的赴南京吏部,北直隶的赴吏部。
凡驛丞九年考满。牌册内事蹟、不开报应付过使客备细花名起数者、送问
——凡驛丞九年考满,牌册内的事蹟,如果不开报所接待过往使客的详细姓名和起数的,送问治罪。
凡驛递等官。无过、陞一级。有过、本等用
——凡驛递等官,无过失的升一级,有过失的按原品级任用。
考覈通例
——考核通例
凡内外官考覈。洪武二十六年定、内外入流、并杂职应考官员、任满给由赴京。本部从实考校才能优劣、依例黜陟。果有殊功异能、超迈等伦者、取自上裁
——凡内外官考核。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内外入流以及杂职应考的官员,任满发给考核文书赴京。本部据实考校才能优劣,依例黜陟。如果确有特殊功绩才能、超越同侪的,取自上裁。
○又定繁简则例。在外、府以田粮十五万石以上、州七万石以上、县三万石以上、或亲临王府、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并有军马守御、路当驛道边方、衝要供给去处、俱為事繁。府州县田粮在十五万七万三万石之下、僻静去处、俱為事简。在京衙门、俱从繁例
——又制定繁简则例。在外,府以田粮十五万石以上,州七万石以上,县三万石以上,或亲临王府、都司、布政司、按察司,以及有军马驻守防御、路当驛道边防、冲要供给之处,都算作事务繁重。府州县田粮在十五万、七万、三万石之下,僻静之处的,都算作事务简省。在京衙门,都按事务繁重的成例。
○繁而称职、无过、陞二等。有私笞公过、陞一等。有纪录徒流罪、一次本等用、二次降一等、三次降二等、四次降三等、五次以上、杂职内用。繁而平常、无过、陞一等。有私笞公过、本等用。有纪录徒流罪、一次降一等、二次降二等、三次降三等、四次以上、杂职内用。简而称职、与繁而平常同。简而平常、无过、本等用。有私笞公过、降一等。有纪录徒流罪、一次降二等、二次杂职内用、三次以上、黜降。考覈不称职、初考、繁处降二等。简处降三等。若有纪录徒流罪者、俱於杂职内用
——事务繁重而称职、无过失的,升二等;有私罪笞刑
繁而平常、无过、陞一等。有私笞公过、本等用。有纪录徒流罪、一次降一等、二次降二等、三次降三等、四次以上、杂职内用。简而称职、与繁而平常同。简而平常、无过、本等用。有私笞公过、降一等。有纪录徒流罪、一次降二等、二次杂职内用、三次以上、黜降。考覈不称职、初考、繁处降二等。简处降三等。若有纪录徒流罪者、俱於杂职内用
○又定、九年之内、二考称职、一考平常、从称职。二考称职、一考不称职、或二考平常、一考称职、或称职、平常、不称职、各一考者、俱从平常。二考平常、一考不称职、从不称职
○永乐四年奏准、各都司卫所、布政司、按察司、行太僕寺、盐运司、盐课提举司、煎盐提举司、市舶提举司、茶马司、考覈俱从繁例。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司、俱係土官衙门、从简例
○八年、令官员九年考满。初考称职、次考未经考覈、三考称职、初考次考不给由、三考称职者、俱从称职、初考不给由、次考职称、三考平常者、初考平常、次考不给由、三考称职者、俱从平常。初考不给由、次考平常、三考不称职者、从不称职
○弘治间定、凡考满官患病不满三月、及非缘事住俸月日、不作实歷者、参问。增减十岁以上、考满后非因公差□占、歷俸半年以上、及不报前任事蹟、并隐匿过名者、俱送问
考覈二
吏员 【承差知印附】
内外吏员给由、事体大略与职官同。承差、知印、附后
凡吏员一考满。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大小衙门、及在外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县吏典、各以三年考满给由。其仓攒典、以周岁為满。税课司库局攒典、考满之日、随即交割明白给由。府州县仓攒典、将经收粮斛、支销尽绝、方许给由。府州县吏典考满、当即给由。如布政司府州县、过违一年、直隶并在京、过违半年、给由到部、俱送法司取问。如不过违者、随付司封、照依资格拨用
○又奏准、各衙门吏三年役满、於本衙门见缺令史书吏内陞用。再歷三年、给由赴京。如有餘吏、送赴吏部。不许一概县陞於州、州陞於府、府陞於布政司等衙门、及
王府长史司。託故不给由者、治罪
○宣德三年奏准、吏役满、择其年五十以下、堪用者存留。五十以上、不堪用者、俱罢為民
○弘治间定、凡在外一考吏满无缺、起送赴部、查无违碍、付验封司拨补两考
凡吏员二考满。洪武十七年议准、考满吏员、试中第一第二等者、於在京有出身衙门内用。第三等者、於在京未有出身衙门内用。仍以等第姓名、出榜晓諭、遇缺以次拨用
○景泰二年奏准、在外吏两考役满、止以实拨办事月日為准。丁忧月日、亦准实歷。
译、公罪过失的,升一等;有记录徒流罪的,一次按原品级任用,二次降一等,三次降二等,四次降三等,五次以上于杂职内任用。事务繁重而评为平常、无过失的,升一等;有私罪笞刑、公罪过失的,按原品级任用;有记录徒流罪的,一次降一等,二次降二等,三次降三等,四次以上于杂职内任用。事务简省而称职的,与事务繁重而平常的相同。事务简省而平常、无过失的,按原品级任用;有私罪笞刑、公罪过失的,降一等;有记录徒流罪的,一次降二等,二次于杂职内任用,三次以上黜降。考核不称职的,初考在事务繁重处的降二等,在事务简省处的降三等。如果有记录徒流罪的,都于杂职内任用。
○又定、九年之内、二考称职、一考平常、从称职。二考称职、一考不称职、或二考平常、一考称职、或称职、平常、不称职、各一考者、俱从平常。二考平常、一考不称职、从不称职
——又规定,九年之内,两考称职、一考平常的,按称职论;两考称职、一考不称职的,或两考平常、一考称职的,或称职、平常、不称职各一考的,都按平常论;两考平常、一考不称职的,按不称职论。
○永乐四年奏准、各都司卫所、布政司、按察司、行太僕寺、盐运司、盐课提举司、煎盐提举司、市舶提举司、茶马司、考覈俱从繁例。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司、俱係土官衙门、从简例
——永乐四年奏准,各都司卫所、布政司、按察司、行太僕寺、盐运司、盐课提举司、煎盐提举司、市舶提举司、茶马司,考核都按事务繁重的成例;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司,都是土官衙门,按事务简省的成例。
○八年、令官员九年考满。初考称职、次考未经考覈、三考称职、初考次考不给由、三考称职者、俱从称职、初考不给由、次考职称、三考平常者、初考平常、次考不给由、三考称职者、俱从平常。初考不给由、次考平常、三考不称职者、从不称职
——永乐八年,命令官员九年考满:初考称职、次考未经考核、三考称职的,或初考、次考都未发给考核文书、三考称职的,都按称职论;初考未发给考核文书、次考称职、三考评为平常的,或初考评为平常、次考未发给考核文书、三考称职的,都按平常论;初考未发给考核文书、次考评为平常、三考不称职的,按不称职论。
○弘治间定、凡考满官患病不满三月、及非缘事住俸月日、不作实歷者、参问。增减十岁以上、考满后非因公差□占、歷俸半年以上、及不报前任事蹟、并隐匿过名者、俱送问
——弘治年间规定,凡考满官员患病不满三个月的月日,以及非因事而停俸的月日,不算作实际任职年月的,予以参奏问罪。增减年龄十岁以上的,考满后非因公差占用、任职半年以上而不申报前任事蹟的,以及隐瞒过失名目的,都送问治罪。
考覈二
——考核二
吏员 【承差知印附】
——吏员【承差、知印附】
内外吏员给由、事体大略与职官同。承差、知印、附后
——内外吏员发给考核文书,事体大致与职官相同。承差、知印,附于后。
凡吏员一考满。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大小衙门、及在外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县吏典、各以三年考满给由。其仓攒典、以周岁為满。税课司库局攒典、考满之日、随即交割明白给由。府州县仓攒典、将经收粮斛、支销尽绝、方许给由。府州县吏典考满、当即给由。如布政司府州县、过违一年、直隶并在京、过违半年、给由到部、俱送法司取问。如不过违者、随付司封、照依资格拨用
——凡吏员一考满。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在京大小衙门以及在外布政司、直隶府州县的吏典,各以三年考满发给考核文书。仓攒典以满一周年为满。税课司库局攒典,考满之日随即交割明白发给考核文书。府州县仓攒典,要将经收的粮斛支销完毕,方许发给考核文书。府州县吏典考满,随即发给考核文书。如布政司、府州县的,超过一年期限,直隶及在京的超过半年期限,考核文书到吏部后,都送法司取问。如未超过期限的,随即交付司封,照资格拨用。
○又奏准、各衙门吏三年役满、於本衙门见缺令史书吏内陞用。再歷三年、给由赴京。如有餘吏、送赴吏部。不许一概县陞於州、州陞於府、府陞於布政司等衙门、及王府长史司。託故不给由者、治罪
——又奏准,各衙门吏三年役满,在本衙门现有空缺的令史、书吏职位内升用。再任职三年,发给考核文书赴京。如有多余的吏,送赴吏部。不许一律由县升到州、州升到府、府升到布政司等衙门以及王府长史司。假借借口不发给考核文书的,治罪。
○宣德三年奏准、吏役满、择其年五十以下、堪用者存留。五十以上、不堪用者、俱罢為民
——宣德三年奏准,吏役期满,挑选年龄五十岁以下、堪用的留任;五十岁以上、不堪用的,都罢为平民。
○弘治间定、凡在外一考吏满无缺、起送赴部、查无违碍、付验封司拨补两考
——弘治年间规定,凡在外一考吏员任满而本处无空缺的,起送赴吏部,查明无违碍情形后,交付验封司拨补两考。
凡吏员二考满。洪武十七年议准、考满吏员、试中第一第二等者、於在京有出身衙门内用。第三等者、於在京未有出身衙门内用。仍以等第姓名、出榜晓諭、遇缺以次拨用
——凡吏员二考满。洪武十七年议准,考满吏员,考试中列为第一、第二等的,在京有出身资格的衙门内任用;列为第三等的,在京没有出身资格的衙门内任用。仍按等第、姓名张榜晓谕,遇有空缺依次拨用。
○景泰二年奏准、在外吏两考役满、止以实拨办事月日為准。丁忧月日、亦准实歷。数内有省祭、送幼子还乡、為事虚旷月日、仍拨补輳
——景泰二年奏准,在外吏员两考役满,只以实际拨补办事的月日为准;丁忧的月日,也算作实际任职月日;其中有省亲祭祖、送幼子还乡以及因事空缺的月日,仍需拨补凑齐。
凡吏员三考满。宣德四年、令吏部通引内府、会同六部、都察院、翰林院堂上官出题、南北类试。锦衣卫堂上官、监察御史、六科给事
数内有省祭、送幼子还乡、為事虚旷月日、仍拨补輳
凡吏员三考满。宣德四年、令吏部通引
内府、会同六部、都察院、翰林院堂上官出题、南北类试。锦衣卫堂上官、监察御史、六科给事中监试。考其文义粗晓、行移的当、书札不谬、三事俱可取者為一等、照本等资格用。二事可取者為二等、杂职内用。三事俱不可取者、发回為民当差
○又题准、三考役满吏、考其法律通者為一等、依资格出身。其次為二等、杂职出身。不通者為三等、给与冠带、放回閒住
○成化七年、令三考役满吏典、从吏部陆续考试、不必会官、仍照三等例行
○弘治二年奏准、三考吏类试、有曳白不通文理者、发回為民当差、不得概给冠带
○嘉靖二十三年题准、三考援例冠带吏典、止照援例资格冠带、不许再行告考
○万历九年议准、三考役满吏典、有老疾不堪应试者、请给冠带、回籍荣身
○近例、吏典考中一等者、仍查役内有无过犯。无过、照资格出身。若犯公私徒杖罪、及私笞减等不尽者、俱降级。若犯公私笞罪、减尽无科者、俱免降级。查审明白、同二等吏通类引奏、冠带入选
凡给由例限。弘治间定、南直隶并各布政司、俱十四箇月。北直隶、八箇月。违者送问
凡给由违限。洪武三十一年奏准、吏员考满不给由、丁忧不起復、及侍亲等项、託故在閒、已经官府问断、仍充吏役者。重歷三考
○永乐十一年奏准、在外吏考满、照官员给由程限赴部。若託故迁延者、问罪。妻子同发北京充军种田
○二十年、令吏典不给由、丁忧不起復、得代不赴京、赴京不著役者、悉发保安卫充军
○正统元年奏准、在外吏役六年给由违限者、问罪解京重歷。给假省亲祭祖、送幼子还乡等项、违限送问者、俱不重歷
○十二年奏准、考满吏歇役在家、过违例限、不行给由。或丁忧服满、起復违限。或侍亲亲终、起復违限。或丁忧起服、不补原缺、参补别衙门。或託故在閒、年久復充吏役。或一考多歷一箇月。或给由起送违限、虽告有堪信文凭、迁延二年之上。或给由起復到部、将役内年月日期增减、及多增五岁以上、有规避者。或丁忧少守制、多守制一箇月。或越关在逃、行提解京者、俱参问重歷。或歷役一考、或歷役未满、公差事完、已满一考、或歷役一考满、為事回还、或丁忧服满起復、及截替裁革吏、本衙门有缺、俱许三箇月以里参补。无缺、起送合干府州县查缺、四箇月以里参补。又无缺、起送本布政司查缺、五箇月以里参补。其都司卫所吏典无缺、起送该管有司查缺、依例輳拨两考给由。但违一年之上参补者、参问重歷。或為事歇役、或考满為事歇役、俱以问结之日為始、应还役者、仍补原役輳歷。
译中监试。考其文义粗晓、行移的当、书札不谬、三事俱可取者為一等、照本等资格用。二事可取者為二等、杂职内用。三事俱不可取者、发回為民当差
——凡吏员三考满。宣德四年,命令吏部通引内府,会同六部、都察院、翰林院堂上官出题,分南北类别考试;锦衣卫堂上官、监察御史、六科给事中监考。考核他们对文义粗通、行文得当、书札不出错三项,三项都可取的定为一等,照本等资格任用;两项可取的定为二等,于杂职内任用;三项都不可取的,发回为平民当差。
○又题准、三考役满吏、考其法律通者為一等、依资格出身。其次為二等、杂职出身。不通者為三等、给与冠带、放回閒住
——又题准,三考役满的吏,考核他们法律通晓程度,通晓的定为一等,依资格出身;次一等的定为二等,杂职出身;不通晓的定为三等,给予冠带,放回闲住。
○成化七年、令三考役满吏典、从吏部陆续考试、不必会官、仍照三等例行
——成化七年,命令三考役满的吏典,由吏部陆续考试,不必会同其他官员,仍照三等成例办理。
○弘治二年奏准、三考吏类试、有曳白不通文理者、发回為民当差、不得概给冠带
——弘治二年奏准,三考吏类别考试中,有交白卷、不通文理的,发回为平民当差,不得一概给予冠带。
○嘉靖二十三年题准、三考援例冠带吏典、止照援例资格冠带、不许再行告考
——嘉靖二十三年题准,三考援例授予冠带的吏典,只照援例的资格给予冠带,不许再申请考试。
○万历九年议准、三考役满吏典、有老疾不堪应试者、请给冠带、回籍荣身
——万历九年议准,三考役满的吏典,有年老患病不能参加考试的,请给冠带,回籍荣身。
○近例、吏典考中一等者、仍查役内有无过犯。无过、照资格出身。若犯公私徒杖罪、及私笞减等不尽者、俱降级。若犯公私笞罪、减尽无科者、俱免降级。查审明白、同二等吏通类引奏、冠带入选
——近来的成例,吏典考中一等的,仍要查明役内有无过失罪犯。无过失的,照资格出身;如果犯有公罪、私罪徒杖罪,以及私罪笞刑减等未尽的,都要降级;如果犯有公罪、私罪笞刑,减尽而无罪科的,都免于降级。查审明白后,与二等吏一同类别引奏,给予冠带入选。
凡给由例限。弘治间定、南直隶并各布政司、俱十四箇月。北直隶、八箇月。违者送问
——凡发给考核文书的成例期限。弘治年间规定,南直隶及各布政司,都是十四个月;北直隶,八个月。违限的送问治罪。
凡给由违限。洪武三十一年奏准、吏员考满不给由、丁忧不起復、及侍亲等项、託故在閒、已经官府问断、仍充吏役者。重歷三考
——凡发给考核文书违限的。洪武三十一年奏准,吏员考满而不发给考核文书、丁忧而不起復,以及以侍养亲人等借口滞留家中、已经官府问断而仍充任吏役的,重新历三考。
○永乐十一年奏准、在外吏考满、照官员给由程限赴部。若託故迁延者、问罪。妻子同发北京充军种田
——永乐十一年奏准,在外吏员考满,照官员发给考核文书的程限赴吏部;如借故拖延的,问罪,妻子一同发配北京充军种田。
○二十年、令吏典不给由、丁忧不起復、得代不赴京、赴京不著役者、悉发保安卫充军
——永乐二十年,命令吏典不发给考核文书、丁忧不起復、得到接替而不赴京、赴京而不到职任事的,一律发配保安卫充军。
○正统元年奏准、在外吏役六年给由违限者、问罪解京重歷。给假省亲祭祖、送幼子还乡等项、违限送问者、俱不重歷
——正统元年奏准,在外吏役六年发给考核文书违限的,问罪解京重新历役。给假省亲祭祖、送幼子还乡等事项违限而送问的,都不重新历役。
○十二年奏准、考满吏歇役在家、过违例限、不行给由。或丁忧服满、起復违限。或侍亲亲终、起復违限。或丁忧起服、不补原缺、参补别衙门。或託故在閒、年久復充吏役。或一考多歷一箇月。或给由起送违限、虽告有堪信文凭、迁延二年之上。或给由起復到部、将役内年月日期增减、及多增五岁以上、有规避者。或丁忧少守制、多守制一箇月。或越关在逃、行提解京者、俱参问重歷。或歷役一考、或歷役未满、公差事完、已满一考、或歷役一考满、為事回还、或丁忧服满起復、及截替裁革吏、本衙门有缺、俱许三箇月以里参补。无缺、起送合干府州县查缺、四箇月以里参补。又无缺、起送本布政司查缺、五箇月以里参补。其都司卫所吏典无缺、起送该管有司查缺、依例輳拨两考给由。但违一年之上参补者、参问重歷。或為事歇役、或考满為事歇役、俱以问结之日為始、应还役者、仍补原役輳歷。两考已满、為事还役者、俱照限给由。违者参问重歷。或為事做工公差等项、俱以问结事完工满之日為始。若迁延一年之上著役者、参问重歷。其仓场攒典、以守支尽绝之日為始、依例给由。违者、参问重歷
——正统十二年奏准,考满的吏休役在家,超过成例期限而不发给考核文书的;或丁忧服满、起復违限的;或侍亲,亲人去世、起復违限的;或丁忧起服后不补原来的空缺,被安排到其他衙门的;或借故滞留闲居、多年后再复充吏役的;或一考多历了一个月的;或发给考核文书起送违限,虽然声称有可信凭证,但拖延两年以上的;或发给考核文书起復到吏部时,将役内年月日期增减、多增五岁以上,有规避行为的;或丁忧守制月数不足、或多守制一个月的;或越过关卡在逃、被提解到京的:都要参奏问罪、重新历役。或历役一考、或历役未满因公差事情办完已满一考、或历役一考已满因事回还、或丁忧服满起復,以及被截替裁革的吏,本衙门有空缺的,都准许在三个月以内参补;无空缺的,起送相关府州县查缺,四个月以内参补;又无空缺的,起送本布政司查缺,五个月以内参补。都司卫所的吏典若无空缺,起送该管有司查缺,依例凑拨两考发给考核文书。但凡超过一年以上才参补的,参奏问罪、重新历役。或因事休役、或考满因事休役的,都以问结之日为起始,应当还役的,仍补原来的役分凑历。两考已满因事还役的,都照期限发给考核文书,违限的参奏问罪、
两考已满、為事还役者、俱照限给由。违者参问重歷。或為事做工公差等项、俱以问结事完工满之日為始。若迁延一年之上著役者、参问重歷。其仓场攒典、以守支尽绝之日為始、依例给由。违者、参问重歷
○弘治间定、凡在外吏典、除役内丁忧外。若一考满后、不行给由、展转捏故、在役管事、或歇役三年之上者、就彼问发為民、中间虽有事故、亦不准理。故违收参起送官吏参问治罪。若两考役满、接丧丁忧、服满迁延三年之上、不行起服者、亦发為民。其未及三年、果有事故实蹟、各该衙门保结起送、吏部查照定夺。虽在三年之内、起送过限到部者、送问重歷
○近例、吏典二考给由到部、如违限二年半之上、暂付行查。三年之内给文、三年之外到部者、行查定夺。若起文虽在三年之内、到部在四年之外、并起文到部、俱在三年之外者、革役。如公文开有為事耽延、招册明白、行查定夺。如无事故、俱革役
○又例、三考满后。一年之上到部、收考行查。二年之上、行查定夺。三年之上、革役
凡给由公文。正统二年奏准、俱令入递申部、不许亲齎作弊
○弘治间定、吏典给由赴部、中途被水火盗贼、失落原给公文、虽告有所在官司文凭、亦待行勘明白、方许付拨。若将批咨申文手本内紧关年月字样、洗改有跡、或给批年远、遇革不倒换新批者、俱送问
凡给由查册。弘治间定、吏典给由查无本处造到吏册、验封司暂拨办事、行勘无碍、办事满日、照例实拨。仓场攒典例同
凡告拨輳考。近例、吏典告拨在外衙门、准作京考、满日给由赴部。查其候缺三年之外方参者、收考行查。六年之外者、行查定夺。九年之外者、革役。如公文明开守缺人多、在官听补者、免查革。若违十年之外、虽有前项缘由、仍行查定夺。十五年以上者、虽有事故、亦不准理
○又例、凡在外补輳三考、及二考吏役、内曾犯笞杖罪名、不抄原问衙门招由缴部者、不准收考
凡乞恩免考。嘉靖三十年议准、随边随工书吏、叙功乞免考办省祭者、止免官办、仍要考试省祭
○万历元年议准、边吏止免初考、兵部吏虽初考不许概免
○七年、令今后书吏、再不许滥叙边功、希图免考
○九年、令各衙门军功工完等项、再有叙及书办人等者、著该科参奏。吏典革役
凡仓场攒典守支。弘治间定、攒典守支八年不尽者、委官交盘明白、交与见任官攒守支给由。其批内不开守支尽绝年月日期、及违限者、送问。曾经收放粮草者、查照守支年分多寡、免其办事、就拨当该。全无收放者、起送赴部、驳回另歷
凡在外盐运司、及遇例纳米等项吏典。俱送户部查理盐课通关回报、方许收考
凡户兵二部书筭、九年考满。
译重新历役。或因事做工、公差等项的,都以问结事情办完工满之日为起始,如果拖延一年以上才到职任事的,参奏问罪、重新历役。仓场攒典,以守支完毕之日为起始,依例发给考核文书,违限的参奏问罪、重新历役。
○弘治间定、凡在外吏典、除役内丁忧外。若一考满后、不行给由、展转捏故、在役管事、或歇役三年之上者、就彼问发為民、中间虽有事故、亦不准理。故违收参起送官吏参问治罪。若两考役满、接丧丁忧、服满迁延三年之上、不行起服者、亦发為民。其未及三年、果有事故实蹟、各该衙门保结起送、吏部查照定夺。虽在三年之内、起送过限到部者、送问重歷
——弘治年间规定,凡在外吏典,除役内丁忧外,如果一考期满后不发给考核文书,辗转编造借口、继续在役管事,或休役三年以上的,就地问罪发为平民,中间即便有其他事故,也不准予理会。故意违限收参、起送的官吏,参奏问罪治罪。如果两考役满,接遇丧事丁忧,服满后拖延三年以上不起服的,也发为平民。其未满三年、确有事故实蹟的,由各该衙门出具保结起送,吏部查照裁定。即使在三年之内,起送超过期限到吏部的,送问重新历役。
○近例、吏典二考给由到部、如违限二年半之上、暂付行查。三年之内给文、三年之外到部者、行查定夺。若起文虽在三年之内、到部在四年之外、并起文到部、俱在三年之外者、革役。如公文开有為事耽延、招册明白、行查定夺。如无事故、俱革役
——近来的成例,吏典二考发给考核文书到吏部,如违限二年半以上的,暂交行查;三年之内发文、三年之外到部的,行查定夺;如果发文虽在三年之内,但到部在四年之外,或者发文与到部都在三年之外的,革除吏役。如果公文写明因事拖延、招册记载明白的,行查定夺;如无事故的,都革除吏役。
○又例、三考满后。一年之上到部、收考行查。二年之上、行查定夺。三年之上、革役
——又有成例,三考满后,一年以上到吏部的,收考行查;两年以上的,行查定夺;三年以上的,革除吏役。
凡给由公文。正统二年奏准、俱令入递申部、不许亲齎作弊
——凡发给考核文书的公文,正统二年奏准,都命令通过驿递呈报吏部,不许亲自携带以防作弊。
○弘治间定、吏典给由赴部、中途被水火盗贼、失落原给公文、虽告有所在官司文凭、亦待行勘明白、方许付拨。若将批咨申文手本内紧关年月字样、洗改有跡、或给批年远、遇革不倒换新批者、俱送问
——弘治年间规定,吏典发给考核文书赴吏部,途中若遇水灾、火灾、盗贼而丢失原发公文的,即使声称有所在官司出具的凭证,也要等行文勘查明白后,方许发付拨用。若将批文、咨文、申文、手本内紧要年月字样涂改有痕迹,或者所发批文年代已久、遇上革除而不换发新批文的,都送问治罪。
凡给由查册。弘治间定、吏典给由查无本处造到吏册、验封司暂拨办事、行勘无碍、办事满日、照例实拨。仓场攒典例同
——凡发给考核文书查验名册的,弘治年间规定,吏典发给考核文书查验时若本处未造送吏册,验封司暂时拨派办事,行文勘查无碍后,办事期满,照例实授拨用。仓场攒典的成例相同。
凡告拨輳考。近例、吏典告拨在外衙门、准作京考、满日给由赴部。查其候缺三年之外方参者、收考行查。六年之外者、行查定夺。九年之外者、革役。如公文明开守缺人多、在官听补者、免查革。若违十年之外、虽有前项缘由、仍行查定夺。十五年以上者、虽有事故、亦不准理
——凡申请拨补凑考的。近来的成例,吏典申请拨往在外衙门,准算作京考,期满后发给考核文书赴吏部。查其等候空缺三年以外才参补的,收考行查;六年以外的,行查定夺;九年以外的,革除吏役。如公文明确写明等候空缺的人多、在官听候补用的,免于查究革除。如超过十年以外的,即使有前述理由,仍行查定夺;十五年以上的,即便有其他事故,也不准予理会。
○又例、凡在外补輳三考、及二考吏役、内曾犯笞杖罪名、不抄原问衙门招由缴部者、不准收考
——又有成例,凡在外拨补凑齐三考及二考的吏役,其中曾犯笞杖罪名而未抄录原审衙门招供缴呈吏部的,不准予收考。
凡乞恩免考。嘉靖三十年议准、随边随工书吏、叙功乞免考办省祭者、止免官办、仍要考试省祭
——凡请求恩准免考的。嘉靖三十年议准,随边随工的书吏,叙功请求免考、办理省亲祭祖的,只免于官办事务,仍要考试省祭事宜。
○万历元年议准、边吏止免初考、兵部吏虽初考不许概免
——万历元年议准,边吏只免初考,兵部吏即使是初考也不许一概免除。
○七年、令今后书吏、再不许滥叙边功、希图免考
——万历七年,命令今后书吏,不许再滥叙边功,企图借此免考。
○九年、令各衙门军功工完等项、再有叙及书办人等者、著该科参奏。吏典革役
——万历九年,命令各衙门军功、工程完竣等事项,再有叙及书办人员的,命令该科参奏,吏典革除吏役。
凡仓场攒典守支。弘治间定、攒典守支八年不尽者、委官交盘明白、交与见任官攒守支给由。其批内不开守支尽绝年月日期、及违限者、送问。曾经收放粮草者、查照守支年分多寡、免其办事、就拨当该。全无收放者、起送赴部、驳回另歷
——凡仓场攒典守支的。弘治年间规定,攒典守支八年仍未完毕的,委派官员交盘明白,交与现任攒典继续守支,再发给考核文书。批文内不写明守支完毕的年月日期,以及违限的,送问治罪。曾经收放粮草的,查照守支年分多少,免其其他办事,就地拨派当值。全无收放事迹的,起送赴吏部,驳回另行历役。
凡在外盐运司、及遇例纳米等项吏典。俱送户部查理盐课通关回报、方许收考
——凡在外盐运司以及遇例纳米等项的吏典,都要送户部查核盐课通关回报,方许予以收考。
凡户兵二部书筭、九年考满。中一等者、依资格出身。二等者、杂职出身。三等者、冠带閒住
——凡户部、兵部的书算,九年考满。考中一等的,依资格出身;二等的,杂职出身;三等的,给予冠带闲住。
承差知印
——承
中一等者、依资格出身。二等者、杂职出身。三等者、冠带閒住
承差知印
凡承差知印考满。洪武二十六年奏准、在外承差三年考满、役内无私过、杂职内用。有私过、充吏役
○正统元年奏准、在外三司承差有缺、於民间丁粮相应殷实之家、选其才貌可用者。县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覆勘相同、方许收参。有私过者充吏役。保举官员坐罪
○弘治间定、凡承差役满到部、本司审实、付文选司、分拨各衙门办事。知印役满、查明参充年月日期收考、奏请冠带、付文选司分拨办事。但犯笞罪以上、俱发充吏。考满不给由、丁忧不起復、為事在逃遇赦者、仍发重歷。若役满到部违限、隐匿过名、多歷少歷、增减年岁、及咨批内洗改紧关字样者、俱查问
责任条例
高皇帝惩吏职之弗称。亲製责任条例一篇。颁行各司府州县、令刻而悬之、永為遵守。务使上下相司、以稽成效。今谨录之于左
洪武二十三年
敕、方今所用布政司、府州县、按察司官。多係民间起取秀才人材孝廉。各人授职到任之后、略不以到任须知為重、公事不谋、体统不行、终日听信小人浸润谋取赃私、酷害下民。以此仁义之心沦没、杀身之计日生、一旦繫狱临刑、神魂仓皇、至於哀告恳切柰何虐民在先。当此之际、虽欲自新、不可得矣、如此者、往往相继而犯。上累
朝廷、下辱乡閭、悲哀父母妻子、孰曾有鑑其非而改过也哉。所有责任条例、列於后
一布政司治理亲属临府。岁月稽求所行事务。察其勤惰、辩其廉能、纲举到任须知内事目、一一务必施行。少有顽慢、及贪污、坐视恬忍害民者、验其实蹟、奏闻提问。设若用心提调催督、宣布条章、去恶安善。儻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遗下贪官污吏、及无藉顽民、按察司方乃是清
一府临州治、亦体布政司施行。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遗下贪官污吏、及无籍顽民、布政司方乃是清
一州临县治、亦体府治施行。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遗下贪官污吏、及无藉顽民、本府方乃是清
一县亲临里甲、务要明播条章、去恶安善、不致长奸损良。如此、上下之分定、民知有所依、巨细事务、诉有所归。上不紊政於
朝廷、下不衔冤於满地、此其治也歟。若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遗下无藉顽恶之民、本州方乃是清
一若布政司不能清府、府不能清州、州不能清县、县不能去恶安善遗下不公不法。按察司方乃是清
一按察司治理布政司府州县、务要尽除姦弊、肃清一方。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巡按御史方乃是清。儻有通同贪官污吏、以致民冤事枉者、一体究治
一此令一出、诸司置立文簿、将行过事蹟、逐一开写、每季轮差吏典一名、齎送本管上司查考。
译差、知印
凡承差知印考满。洪武二十六年奏准、在外承差三年考满、役内无私过、杂职内用。有私过、充吏役
——凡承差、知印考满。洪武二十六年奏准,在外承差三年考满,役内无私罪过失的,于杂职内任用;有私罪过失的,充任吏役。
○正统元年奏准、在外三司承差有缺、於民间丁粮相应殷实之家、选其才貌可用者。县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覆勘相同、方许收参。有私过者充吏役。保举官员坐罪
——正统元年奏准,在外三司承差有空缺的,从民间丁粮相当的殷实之家中,挑选才貌可用之人,由县申报州,州申报府,府申报布政司,覆勘相符后方许收录参用。有私罪过失的,充任吏役;保举官员则要坐罪。
○弘治间定、凡承差役满到部、本司审实、付文选司、分拨各衙门办事。知印役满、查明参充年月日期收考、奏请冠带、付文选司分拨办事。但犯笞罪以上、俱发充吏。考满不给由、丁忧不起復、為事在逃遇赦者、仍发重歷。若役满到部违限、隐匿过名、多歷少歷、增减年岁、及咨批内洗改紧关字样者、俱查问
——弘治年间规定,凡承差役满到吏部,本司审核属实,交付文选司分拨各衙门办事。知印役满,查明参充年月日期,收考后奏请给予冠带,交付文选司分拨办事。但凡犯笞罪以上的,都发充吏役。考满而不发给考核文书、丁忧而不起復、因事在逃遇赦的,仍发回重新历役。如役满到吏部违限、隐匿过失名目、多历或少历年月、增减年龄,以及咨文批文内涂改紧要字样的,都要查问治罪。
责任条例
——责任条例
高皇帝惩吏职之弗称。亲製责任条例一篇。颁行各司府州县、令刻而悬之、永為遵守。务使上下相司、以稽成效。今谨录之于左
——高皇帝痛惩官吏职守不称职的弊病,亲自撰写责任条例一篇,颁行各司、府、州、县,命令刻写悬挂,永远遵守,务必使上下互相督查,以考核成效。现在谨将其录于下面。
洪武二十三年
——洪武二十三年
敕、方今所用布政司、府州县、按察司官。多係民间起取秀才人材孝廉。各人授职到任之后、略不以到任须知為重、公事不谋、体统不行、终日听信小人浸润谋取赃私、酷害下民。以此仁义之心沦没、杀身之计日生、一旦繫狱临刑、神魂仓皇、至於哀告恳切柰何虐民在先。当此之际、虽欲自新、不可得矣、如此者、往往相继而犯。上累朝廷、下辱乡閭、悲哀父母妻子、孰曾有鑑其非而改过也哉。所有责任条例、列於后
——敕谕:如今所任用的布政司、府州县、按察司官员,大多是从民间选取的秀才人材、孝廉之士。各人受职到任之后,大多不把到任须知放在心上,公事不加谋划,体统不加执行,整日听信小人的谗言浸染,谋取贪赃私利,残酷坑害百姓。因此仁义之心逐渐沦丧,招致杀身之祸的图谋日益滋生,一旦被拘系入狱、面临行刑,神魂惊慌失措,以至哀求恳切,可是无奈虐待百姓的事已经先做在前面了。到了这个地步,即使想要改过自新,也已经来不及了。像这样的人,往往接连不断地犯法,上则连累朝廷,下则辱没乡里,使父母妻子悲哀,有谁曾经鉴于自己的过错而真正改正呢。现将所有责任条例列于后面。
一布政司治理亲属临府。岁月稽求所行事务。察其勤惰、辩其廉能、纲举到任须知内事目、一一务必施行。少有顽慢、及贪污、坐视恬忍害民者、验其实蹟、奏闻提问。设若用心提调催督、宣布条章、去恶安善。儻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遗下贪官污吏、及无藉顽民、按察司方乃是清
——一、布政司治理所属亲近的府。要按年月稽核所行的事务,考察官员的勤惰,辨别廉洁与才能,纲举到任须知内的各项事目,一一务必施行。稍有顽劣怠慢以及贪污、坐视容忍而祸害百姓的,要查验实际情形,奏闻提问。假若能用心提督催办、宣布条章、去恶安善;倘若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到、遗漏了贪官污吏及无赖顽民的,则由按察司来清查。
一府临州治、亦体布政司施行。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遗下贪官污吏、及无籍顽民、布政司方乃是清
——一、府治理所属的州,也照布政司的方式施行。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到、遗漏了贪官污吏及无籍顽民的,则由布政司来清查。
一州临县治、亦体府治施行。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遗下贪官污吏、及无藉顽民、本府方乃是清
——一、州治理所属的县,也照府治的方式施行。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到、遗漏了贪官污吏及无赖顽民的,则由本府来清查。
一县亲临里甲、务要明播条章、去恶安善、不致长奸损良。如此、上下之分定、民知有所依、巨细事务、诉有所归。上不紊政於朝廷、下不衔冤於满地、此其治也歟。若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遗下无藉顽恶之民、本州方乃是清
——一、县治理所属的里甲,务必要明确颁布条章,去恶安善,不使奸恶滋长、损害善良。这样,上下的名分才能确定,百姓知道有所依靠,大小事务都有申诉的去处。上不紊乱朝廷政令,下不使百姓含冤遍地,这就是治理之道啊。如果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到、遗漏了无赖顽恶之民的,则由本州来清查。
一若布政司不能清府、府不能清州、州不能清县、县不能去恶安善遗下不公不法。按察司方乃是清
——一、如果布政司不能清查府、府不能清查州、州不能清查县、县不能去恶安善而遗留不公不法的情形,则由按察司来清查。
一按察司治理布政司府州县、务要尽除姦弊、肃清一方。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巡按御史方乃是清。儻有通同贪官污吏、以致民冤事枉者、一体究治
——一、按察司治理布政司、府、州、县,务必要尽除奸弊、肃清一方。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到的,则由巡按御史来清查。倘若有与贪官污吏勾结、以致百姓含冤、案情枉屈的,一并追究治罪。
一此令一出、诸司置立文簿、将行过事蹟、逐一开写、每季轮差吏典一名、齎送本管上司查考。布政司考府、府考州、州考县、务从实效。毋得誑惑繁文、因而生事科扰。每岁进课之时、布政司将本司事蹟、并府州县各齎考过事蹟文簿、赴京通考。敢有坐视不理、有违责任者、罪以重刑。呜呼、今之布政司、不拏
布政司考府、府考州、州考县、务从实效。毋得誑惑繁文、因而生事科扰。每岁进课之时、布政司将本司事蹟、并府州县各齎考过事蹟文簿、赴京通考。敢有坐视不理、有违责任者、罪以重刑。呜呼、今之布政司、不拏所属贪赃官吏、又不申闻闒茸不才、诸等不公不法、亦不究问、府文到司、并不审其為何、但知递送而巳。府亦以州文如此、州亦以县文如此、自布政司至府州、皆不异邮亭耳、所以不治為此也
大明会典 朝覲考察及田土
大明会典卷之十三上
朝覲考察
洪武初、外官每年一朝。二十九年、始定以辰、戌、丑、未年為朝覲之期。朝毕、吏部会同都察院考察、奏请定夺。其存留者、引至
御前、刑部及科道官、各露章弹劾、责以怠职。来朝官皆免冠、伏候
上命、既宥还任、各
赐敕一道、以申戒飭。若廉能卓异、贪酷异常、则又有旌别之典、以示劝惩。具载于后。其有不时考察、及每年开报考语、皆為黜陟之地。故附列焉。凡外官三年朝覲。洪武十七年、令天下诸司官吏来朝。明年正旦、各造事蹟文册、仍画土地人民图本、如期至京
○又令布政司按察司官来朝、将所属官员、考过堪用不堪名数、亲自奏闻。直隶府州同
○二十六年定、各布政司、按察司、盐运司、府、州、县、及土官衙门、流官等衙门、官一员、带首领官吏各一员名、理问所官一员。照依到任须知、依式对款、攒造文册。及将原领
敕諭、诸司职掌内事蹟文簿、具本亲齎奏缴、以凭考覈。各衙门先儘正官。正官到任日浅、佐贰官到任日久、必先佐贰官来。若係裁革、未及二十里长州县、止设正官首领官各一员去处、止令首领官吏来朝。其程途远近、各量里路、比照行人驰驛日期起程。本衙门速将起程月日申报。远者不许过期、近者不许预先离职、俱限当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到京。其来朝官员服色、俱照品级花样、务要新鲜洁净。俱各自备脚力、不许驰驛、及指此為由、科扰於民
○正德九年、令朝覲官、各陈地方利病、及处置方略。吏部行各该衙门、斟酌会议、奏请施行
○嘉靖八年、令来朝官员、各陈地方民情利弊、因革事宜、开送二司官。二司官取其可用者、类送吏部都察院、看议奏请
凡朝覲官考察。宣德七年、令吏部同都察院、考察在外方面有司官、昏懦不立、贪暴无厌者、具奏罢黜
○弘治六年、令朝覲之年、先期行文布按二司考合属、巡抚巡按考方面、年终具奏。行各该衙门立案、待来朝之日、详审考察。如有不公、许其申理。其科道官、必待吏部考察后、有失当、方许指名纠劾
○八年奏准、各处巡抚官、当朝覲之年、具所属不职官员揭帖、密报吏部。
译所属贪赃官吏、又不申闻闒茸不才、诸等不公不法、亦不究问、府文到司、并不审其為何、但知递送而巳。府亦以州文如此、州亦以县文如此、自布政司至府州、皆不异邮亭耳、所以不治為此也
——一、此项命令一经颁布,各司都要设立文簿,将已经办理过的事蹟逐一记录,每季轮派吏典一名,携送本管上司查核。布政司考核府,府考核州,州考核县,务必务求实效,不得虚饰繁文,因而滋生事端、科扰百姓。每年呈报考绩之时,布政司要将本司的事蹟连同府州县各自携送的考核事蹟文簿,一并送赴京城通考。胆敢坐视不理、违背责任的,从重治罪。唉,如今的布政司,既不拘拿所属的贪赃官吏,又不申报闒茸不才、种种不公不法之事,也不加以追究,府里的公文到了布政司,也不审察其中内容,只知道递送而已。府对州的公文也是如此,州对县的公文也是如此,从布政司到府、州,都与邮亭没有什么区别,这就是不能治理好的原因啊。
大明会典 朝覲考察及田土
——大明会典 朝觐考察及田土
大明会典卷之十三上
——大明会典卷之十三上
朝覲考察
——朝觐考察
洪武初、外官每年一朝。二十九年、始定以辰、戌、丑、未年為朝覲之期。朝毕、吏部会同都察院考察、奏请定夺。其存留者、引至御前、刑部及科道官、各露章弹劾、责以怠职。来朝官皆免冠、伏候上命、既宥还任、各赐敕一道、以申戒飭。若廉能卓异、贪酷异常、则又有旌别之典、以示劝惩。具载于后。其有不时考察、及每年开报考语、皆為黜陟之地。故附列焉
——洪武初年,外任官员每年入朝一次。洪武二十九年,才规定以辰、戌、丑、未年为朝觐的年份。朝觐完毕,吏部会同都察院进行考察,奏请裁定。留任的官员,引至御前,刑部及科道官各自公开上章弹劾,责其怠慢职守。前来朝觐的官员都要摘去冠帽,伏地等候皇上命令,等到蒙恩宽宥返回任所后,各自赐给敕谕一道,以申明训诫。如果有廉洁能干、政绩卓异,或贪婪残酷异常的,还另有旌表甄别的典制,用以表明劝勉惩戒的意图,具体记载在后面。此外,还有不定期的考察,以及每年上报的考语,都是作为黜陟的依据,所以附列于此。
凡外官三年朝覲。洪武十七年、令天下诸司官吏来朝。明年正旦、各造事蹟文册、仍画土地人民图本、如期至京
——凡外官三年一次朝觐。洪武十七年,命令天下各司官吏前来朝觐。次年正月初一,各自造具事蹟文册,还要绘制土地人民的图本,按期到达京城。
○又令布政司按察司官来朝、将所属官员、考过堪用不堪名数、亲自奏闻。直隶府州同
——又命令布政司、按察司官员前来朝觐时,将所属官员考核后堪用、不堪用的名数,亲自奏闻。直隶府州也照此办理。
○二十六年定、各布政司、按察司、盐运司、府、州、县、及土官衙门、流官等衙门、官一员、带首领官吏各一员名、理问所官一员。照依到任须知、依式对款、攒造文册。及将原领敕諭、诸司职掌内事蹟文簿、具本亲齎奏缴、以凭考覈。各衙门先儘正官。正官到任日浅、佐贰官到任日久、必先佐贰官来。若係裁革、未及二十里长州县、止设正官首领官各一员去处、止令首领官吏来朝。其程途远近、各量里路、比照行人驰驛日期起程。本衙门速将起程月日申报。远者不许过期、近者不许预先离职、俱限当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到京。其来朝官员服色、俱照品级花样、务要新鲜洁净。俱各自备脚力、不许驰驛、及指此為由、科扰於民
——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各布政司、按察司、盐运司、府、州、县以及土官衙门、流官等衙门,官员一员,带同首领官吏各一员,理问所官一员,都要照到任须知,依照格式逐款对照,编造文册。以及将原来领受的敕谕、诸司职掌内的事蹟文簿,具本亲自携带奏缴,以凭考核。各衙门优先派正官前往。如果正官到任时间尚短,佐贰官到任时间较久的,必须先由佐贰官前来。如果是裁革衙门,不满二十里的州县,只设正官、首领官各一员之处,只命首领官吏前来朝觐。其程途远近,各按里路,比照行人驰驿的日期起程,本衙门要迅速将起程月日申报。路途远的不许过期,路途近的不许提前离职,都限当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到京。前来朝觐官员的服色,都要照品级花样,务必要新鲜洁净。都要各自备办脚力,不许驰驿,也不许借此为由科扰百姓。
○正德九年、令朝覲官、各陈地方利病、及处置方略。吏部行各该衙门、斟酌会议、奏请施行
——正德九年,命令朝觐官员各自陈述地方的利弊,以及处置的方略。吏部行文各该衙门,斟酌会议,奏请施行。
○嘉靖八年、令来朝官员、各陈地方民情利弊、因革事宜、开送二司官。二司官取其可用者、类送吏部都察院、看议奏请
——嘉靖八年,命令前来朝觐的官员,各自陈述地方民情利弊、因革事宜,开列送交二司官员。二司官员选取其中可用的,分类送交吏部、都察院,审议后奏请。
凡朝覲官考察。宣德七年、令吏部同都察院、考察在外方面有司官、昏懦不立、贪暴无厌者、具奏罢黜
——凡朝觐官考察。宣德七年,命令吏部会同都察院,考察在外方面官、有司官中昏庸懦弱不能自立、贪婪暴虐无厌的,具奏罢黜。
○弘治六年、令朝覲之年、先期行文布按二司考合属、巡抚巡按考方面、年终具奏。行各该衙门立案、待来朝之日、详审考察。如有不公、许其申理。其科道官、必待吏部考察后、有失当、方许指名纠劾
——弘治六年,命令朝觐之年,预先行文布政司、按察司考核所属官员,巡抚、巡按考核方面官,年终具奏。行文各该衙门立案存档,等到来朝之日,详细审察考核。如有不公的,允许申辩理清。科道官员,必须等吏部考察后确有失当之处,方许指名纠劾。
○八年奏准、各处巡抚官、当朝覲之年、具所属不职官员揭帖、密报吏部。止据见任不谨事蹟、不许追论素行。其开报官员、若爱憎任情、议拟不当、吏部都察院、并科道官、指实劾奏、罪坐所由
——弘治八年奏准,各处巡抚官,在朝觐之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