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 南京大理寺大明会典卷之二百十四大理寺
应天顺天二府、南北直隶卫所府州县、并在外浙江等布政司都司所辖卫所府州县、及边卫外夷、属右寺。万历九年、以二寺事务烦简不均。题准、以刑部十三司、都察院十三道、分管衙门、分左右二寺审讞。今左寺审浙江等六司道。右寺审江西等七司道。无外详日行、与军民之分矣
左寺分审衙门旧定
内府各监局 六科
尚宝司 光禄寺
宗人府 中书舍人
五府 六部
都察院 通政使司
詹事府 翰林院
国子监 太常寺
太僕寺 鸿臚寺
行人司 太医院
钦天监 上林苑监
五城兵马司 未出京长史司
都税司 太仓等仓
大兴隆寺 臺基厂
锦衣卫 旗手卫
府军卫 府军左卫
府军右卫 府军前卫
府军后卫 羽林左卫
羽林右卫 羽林前卫
金吾左卫 金吾右卫
金吾前卫 金吾后卫
虎賁左卫 燕山右卫
燕山左卫 燕山前卫
大兴左卫 济阳卫
济州卫 通州卫
彭城卫 永清左卫
永清右卫 武功左卫
武功右卫 武功中卫
武驤左卫 武驤右卫
腾驤左卫 腾驤右卫
江淮卫 济川卫
留守中卫 留守左卫
留守右卫 留守前卫
留守后卫 神策卫
应天卫 和阳卫
广阳卫 蕃牧千户所
驍骑右卫 镇南卫
龙虎卫 龙虎左卫
龙江右卫 瀋阳右卫
瀋阳左卫 水军左卫
水军右卫 英武卫
龙江左卫 虎賁右卫
武德卫 广武卫
龙驤卫 飞熊卫
天策卫 豹韜卫
豹韜左卫 兴武卫
牺牲所 鹰扬卫
江阴卫 横海卫
义勇右卫 义勇前卫
义勇后卫 武成前卫
武成中卫 武成后卫
忠义右卫 忠义前卫
忠义后卫 神武左卫
神武右卫 神武后卫
大寧中卫 大寧前卫
蔚州左卫 富峪卫
会州卫 宽河卫
牧马千户所
万历九年更定
浙江司道
崇府 中府
御用监 司设监
内官监 成国公
刑科 神策卫
留守中卫 和阳卫
腾驤左卫 广洋卫
金吾前卫 瀋阳右卫
武功右卫 涿鹿左卫
涿鹿中卫 蕃牧千户所
直隶和州 浙江都布按三司
两浙盐运司
福建司道
户部 户科
太僕寺 都知监
印綬监 甲字等十库
宝钞提举司
孝陵卫
献陆卫
景陵卫
裕陵卫
泰陵卫 金吾后卫
武功中卫 武成中卫
应天卫 会州卫
牧马千户所 美峪千户所
定边卫 开平中屯卫
直隶常州府 广德州
福建都布按三司 福建行都司
福建盐运司
山东司道
鲁府
德府
衡府
涇府 宗人府
左府 兵部
兵科 尚宝司
供用库 戈戟司
司苑局 典牧所
会同馆 东直门外牛房
皇陵卫
长陵卫 羽林右卫
瀋阳左卫 金山口
奠靖所 潮河川守御千户所
保定后卫 德州左卫
寧靖千户所 龙门千户所
中都留守司 凤阳府
凤阳卫 寿州卫
长淮卫 泗州卫
沂州卫 滁州
滁州卫 安东中护卫
山东都布按三司 山东盐运司
辽东行太僕寺 辽东都司
广东司道
应天府 锦衣卫
府军左卫 水军左卫
留守左卫 虎賁左卫
济阳卫 飞熊卫
怀来千户所 直隶延庆州
广东都布按三司
四川司道
蜀府 工部
工科 巾帽局
织染局 僧录司
道录司 金吾左卫
济州卫 永清左卫
府军卫 武驤右卫
大寧前卫 蔚州左卫
广武卫 神木千户所
大名府 怀来卫
怀安卫 松江府
金山卫 四川都布按三司
四川行都司
贵州司道
吏部 吏科
司菜局 忠义中卫
镇朔卫 涿鹿卫
遵化卫 兴州五屯卫
涿州巡捕指挥 梁城千户所
万全都司 大寧都司
保定府 河间府卫
真定府 顺德府
天津卫 天津左卫
天津右卫 保安州卫
永寧卫 开平卫
蔚州卫 宣府左卫
宣府右卫 兴和千户所
广昌千户所 德州卫
苏州府卫 太仓卫
贵州都布按三司 长芦盐运司
右寺分审衙门旧定
顺天府并各属州县
应天府并各属州县
北直隶府州县并卫所
南直隶府州县并卫所
大寧都指挥使司并卫所
万全都指挥使司并卫所
中都留守司并卫所
兴都留守司并卫所
皇陵卫
孝陵卫
长陵卫
献陵卫
景陵卫
裕陵卫
茂陵卫
泰陵卫
显陵卫
康陵卫
永陵卫
浙江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译是南京丁字库、戊字库等库的军器钱粮,本科会同内官一起收纳。
凡是南京龙江、瓦屑坝两处抽分竹木等物,工部局官员每季开列收支数目,造册呈报本科。
凡是南京工部派遣官员管理运送军需,以及催办木料等项的批文,由本科填给和销缴。
凡是南京工部宝源局鼓铸铜钱,本科会同御史,会同该部主事估算查验;军器局制造军器,会同该部堂上官试验。
凡是南京工部营缮等四司的钱粮,每三年一次,派遣本科官员以及南京该道御史,会同本部堂上官查点核算,造具本册奏缴。
大理寺 南京大理寺
大明会典卷二百十四
大理寺
国初设置大理司,是正三品衙门,设卿、少卿、丞。洪武元年废除。洪武十四年重新设置,改名为大理寺,是正五品衙门,其下属设左、右二寺,设左寺正、右寺正、左寺副、右寺副、左评事、右评事,以及审刑司官员。洪武十九年,审刑司废除。二十二年,升为正三品衙门。二十六年,设司务。二十九年,大理寺被废除,后来又重新设置,改左、右寺为司,官员称都评、副都评,司务称都典簿。永乐初年,左、右寺及其官员都恢复旧制。左、右二寺专门负责审理复核天下刑名案件,凡是判罪有出入的,依照法律加以驳正;事情有冤枉的,推究实情为其辨明。务必使刑罚归于有罪之人,不使无辜者蒙冤陷害。
二寺分属
洪武初年,命令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所审理的轻重狱囚案件,连同案卷都送左、右二寺,复审是否有冤枉滥判之处,然后送审刑司评议驳正是非,再转送磨勘司磨查考核处置是否得当以上报。后来废除了这两个司,各司的刑狱案件只由二寺分别审理。洪武十四年,派遣御史分别巡按各道罪囚,罪重的送到京城,令大理寺详细审理。其中在京的刑狱案件,属于军籍的归左寺,属于民籍的归右寺。又规定在京各司以及直隶卫所、府州县衙门归属左寺,在外十三布政司、都司所辖卫所、府州县归属右寺。后来又规定南北两京五府、六部、内府、京卫等衙门,以及长史司未出京城的归属左寺;应天、顺天二府,南北直隶卫所、府州县,以及在外浙江等布政司、都司所辖卫所、府州县,及边卫外夷归属右寺。万历九年,因二寺事务繁简不均,题准以刑部十三司、都察院十三道分管的衙门分由左、右二寺审理。如今左寺审理浙江等六个司道,右寺审理江西等七个司道,此外详细的日常事务分工,也是按军籍、民籍来划分。
左寺分审衙门(旧制规定):
内府各监局 六科 尚宝司 光禄寺 宗人府 中书舍人 五府 六部 都察院 通政使司 詹事府 翰林院 国子监 太常寺 太仆寺 鸿胪寺 行人司 太医院 钦天监 上林苑监 五城兵马司 未出京长史司 都税司 太仓等仓 大兴隆寺 台基厂 锦衣卫 旗手卫 府军卫 府军左卫 府军右卫 府军前卫 府军后卫 羽林左卫 羽林右卫 羽林前卫 金吾左卫 金吾右卫 金吾前卫 金吾后卫 虎贲左卫 燕山右卫 燕山左卫 燕山前卫 大兴左卫 济阳卫 济州卫 通州卫 彭城卫 永清左卫 永清右卫 武功左卫 武功右卫 武功中卫 武骧左卫 武骧右卫 腾骧左卫 腾骧右卫 江淮卫 济川卫 留守中卫 留守左卫 留守右卫 留守前卫 留守后卫 神策卫 应天卫 和阳卫 广阳卫 蕃牧千户所 骁骑右卫 镇南卫 龙虎卫 龙虎左卫 龙江右卫 沈阳右卫 沈阳左卫 水军左卫 水军右卫 英武卫 龙江左卫 虎贲右卫 武德卫 广武卫 龙骧卫 飞熊卫 天策卫 豹韬卫 豹韬左卫 兴武卫 牺牲所 鹰扬卫 江阴卫 横海卫 义勇右卫 义勇前卫 义勇后卫 武成前卫 武成中卫 武成后卫 忠义右卫 忠义前卫 忠义后卫 神武左卫 神武右卫 神武后卫 大宁中卫 大宁前卫 蔚州左卫 富峪卫 会州卫 宽河卫 牧马千户所。
万历九年更定:
浙江司道:崇府 中府 御用监 司设监 内官监 成国公 刑科 神策卫 留守中卫 和阳卫 腾骧左卫 广洋卫 金吾前卫 沈阳右卫 武功右卫 涿鹿左卫 涿鹿中卫 蕃牧千户所 直隶和州 浙江都布按三司 两浙盐运司。
福建司道:户部 户科 太仆寺 都知监 印绶监 甲字等十库 宝钞提举司 孝陵卫 献陵卫 景陵卫 裕陵卫 泰陵卫 金吾后卫 武功中卫 武成中卫 应天卫 会州卫 牧马千户所 美峪千户所 定边卫 开平中屯卫 直隶常州府 广德州 福建都布按三司 福建行都司 福建盐运司。
山东司道:鲁府 德府 衡府 泾府 宗人府 左府 兵部 兵科 尚宝司 供用库 戈戟司 司苑局 典牧所 会同馆 东直门外牛房 皇陵卫 长陵卫 羽林右卫 沈阳左卫 金山口 奠靖所 潮河川守御千户所 保定后卫 德州左卫 宁靖千户所 龙门千户所 中都留守司 凤阳府 凤阳卫 寿州卫 长淮卫 泗州卫 沂州卫 滁州 滁州卫 安东中护卫 山东都布按三司 山东盐运司 辽东行太仆寺 辽东都司。
广东司道:应天府 锦衣卫 府军左卫 水军左卫 留守左卫 虎贲左卫 济阳卫 飞熊卫 怀来千户所 直隶延庆州 广东都布按三司。
四川司道:蜀府 工部 工科 巾帽局 织染局 僧录司 道录司 金吾左卫 济州卫 永清左卫 府军卫 武骧右卫 大宁前卫 蔚州左卫 广武卫 神木千户所 大名府 怀来卫 怀安卫 松江府 金山卫 四川都布按三司 四川行都司。
贵州司道:吏部 吏科 司菜局 忠义中卫 镇朔卫 涿鹿卫 遵化卫 兴州五屯卫 涿州巡捕指挥 梁城千户所 万全都司 大宁都司 保定府 河间府卫 真定府 顺德府
江西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湖广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福建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县卫所。
广东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广西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四川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县卫所。
云南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贵州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河南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陕西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县卫所。
山东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
山西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县卫所。
各
王府衙门
各行太僕寺、苑马寺、各盐运市舶等司、各土官衙门边外
外夷
万历九年更定
江西司道
益府
淮府
弋阳府
建安府
乐安府 前府
御马监 酒醋局
火药局 麵觔局
留守前卫 燕山左卫
永清右卫 忠义前卫
忠义后卫 龙驤卫
府军前卫 宽河卫
龙江左卫 龙江右卫
天策卫 武清卫
宣府前卫 龙门卫
庐州府卫 六安卫
九江卫 江西都布按三司
陕西司道
秦府
韩府
庆府
肃府 后府
南和伯 行人司
尚衣监 鍼工局
西城兵马司
康陵卫
昭陵卫 府军后卫
豹韜卫 腾驤右卫
义勇右卫 兴武卫
鹰扬卫 江阴卫
横海卫 保定中卫
保定前卫 保定左卫
保定右卫 紫荆关
太平府 建阳卫
陕西都布按三司 陕西行都司
陕西行太僕寺 甘肃行太僕寺
河东盐运司
河南司道
周府
唐府
赵府
郑府
伊府
徽府 礼部
礼科 中书舍人
詹事府 太常寺
光禄寺 鸿臚寺
国子监 兵仗局
灵臺司 鐘鼓司
神乐观 牺牲所
东城兵马司 教坊司
府军右卫 羽林左卫
彭城卫 神武左卫
武德卫 留守后卫
神武右卫 寧山卫
淮安府卫 大河卫
邳州卫 扬州府卫
高邮卫 仪真卫
武平卫 归德卫
两淮盐运司 徐州
海州守御所 盐城
译天津卫 天津左卫 天津右卫 保安州卫 永宁卫 开平卫 蔚州卫 宣府左卫 宣府右卫 兴和千户所 广昌千户所 德州卫 苏州府卫 太仓卫 贵州都布按三司 长芦盐运司。
右寺分审衙门(旧制规定):
顺天府并各属州县 应天府并各属州县 北直隶府州县并卫所 南直隶府州县并卫所 大宁都指挥使司并卫所 万全都指挥使司并卫所 中都留守司并卫所 兴都留守司并卫所 皇陵卫 孝陵卫 长陵卫 献陵卫 景陵卫 裕陵卫 茂陵卫 泰陵卫 显陵卫 康陵卫 永陵卫 浙江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江西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湖广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福建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县卫所、广东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广西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四川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县卫所、云南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贵州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河南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陕西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县卫所、山东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山西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县卫所、各王府衙门、各行太仆寺、苑马寺、各盐运市舶等司、各土官衙门、边外外夷。
万历九年更定:
江西司道:益府 淮府 弋阳府 建安府 乐安府 前府 御马监 酒醋局 火药局 麵觔局 留守前卫 燕山左卫 永清右卫 忠义前卫 忠义后卫 龙骧卫 府军前卫 宽河卫 龙江左卫 龙江右卫 天策卫 武清卫 宣府前卫 龙门卫 庐州府卫 六安卫 九江卫 江西都布按三司。
陕西司道:秦府 韩府 庆府 肃府 后府 南和伯 行人司 尚衣监 鍼工局 西城兵马司 康陵卫 昭陵卫 府军后卫 豹韬卫 腾骧右卫 义勇右卫 兴武卫 鹰扬卫 江阴卫 横海卫 保定中卫 保定前卫 保定左卫 保定右卫 紫荆关 太平府 建阳卫 陕西都布按三司 陕西行都司 陕西行太仆寺 甘肃行太仆寺 河东盐运司。
河南司道:周府 唐府 赵府 郑府 伊府 徽府 礼部 礼科 中书舍人 詹事府 太常寺 光禄寺 鸿胪寺 国子监 兵仗局 灵台司 钟鼓司 神乐观 牺牲所 东城兵马司 教坊司 府军右卫 羽林左卫 彭城卫 神武左卫 武德卫 留守后卫 神武右卫 宁山卫 淮安府卫 大河卫 邳州卫 扬州府卫 高邮卫 仪真卫 武平卫 归德卫 两淮盐运司 徐州 海州守御所 盐城。
守御所
通州守御所 河南都布按三司
山西司道
晋府
代府
瀋府
怀仁府
庆成府 翰林院
钦天监 上林苑监
甜食房 混堂司
南城兵马司 北城兵马司
旗手卫 金吾右卫
驍骑卫 义勇前卫
义勇后卫 大寧中卫
龙虎卫 英武卫
瀋阳中护卫 瀋阳中屯卫
镇江府卫 徐州卫
平定千户所 倒马关
山西都布按三司 山西行都司
湖广司道
楚府
岷府
吉府
辽府
荣府
兴都留守司 右府
司礼监 尚膳监
尚宝监 神宫监
天财库
茂陵卫
永陵卫 武功左卫
忠义右卫 虎賁右卫
神武中卫 留守右卫
义勇左卫 南水军右卫
济川卫 江淮卫
寧国府 池州府
宣州卫 定州卫
茂山卫 保定左卫
保定右卫 渤海千户所
湖广都布按三司 湖广行都司
广西司道
靖江王府 通政使司
宝钞局 银作局
中兵马司 富峪卫
镇南卫 武驤左卫
大兴左卫 燕山左卫
燕山前卫 羽林前卫
羽林后卫 通州卫
译守御千户所 通州守御千户所 河南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三司)
山西各道
晋王府
代王府
沈王府
怀仁王府
庆成王府 翰林院
钦天监 上林苑监
甜食房(宫廷点心作坊) 混堂司(宫廷浴堂管理机构)
南城兵马司 北城兵马司
旗手卫 金吾右卫
骁骑卫 义勇前卫
义勇后卫 大宁中卫
龙虎卫 英武卫
沈阳中护卫 沈阳中屯卫
镇江府卫 徐州卫
平定千户所 倒马关
山西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三司) 山西行都指挥使司
湖广各道
楚王府
岷王府
吉王府
辽王府
荣王府
兴都留守司 右军都督府
司礼监 尚膳监
尚宝监 神宫监
天财库
茂陵卫
永陵卫 武功左卫
忠义右卫 虎贲右卫
神武中卫 留守右卫
义勇左卫 南水军右卫
济川卫 江淮卫
宁国府 池州府
宣州卫 定州卫
茂山卫 保定左卫
保定右卫 渤海千户所
湖广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三司) 湖广行都指挥使司
广西各道
靖江王府 通政使司
宝钞局 银作局
中兵马司 富峪卫
镇南卫 武骧左卫
大兴左卫 燕山左卫
燕山前卫 羽林前卫
羽林后卫 通州卫
通州左卫 通州右卫
通州?捕指挥 延庆卫
延庆左卫 延庆右卫
徽州府 新安卫
安庆府卫 广西都布按三司
云南司道
承运库 惜薪司
太医院 顺天府
广平府 永平府卫
真定卫 山海卫
抚寧卫 卢龙卫
万全左卫 万全右卫
大同中屯卫 密云中卫
密云后卫 蓟州守备都指挥
营州五屯卫 东胜左卫
东胜右卫 潼关卫
镇海卫 蒲州千户所
乐安千户所 平定千户所
宽河千户所 云南都布按三司
审录参详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刑部十二部、都察院十二道、五军都督府断事官五司、问拟一应囚人、犯该死罪徒流者、具写奏本发审。笞杖罪名者、行移公文发审。俱由通政司掛号、另行入递。预先差人连案同囚、送发到寺。照依该管地方、先从左右寺审录。若审得囚无冤枉者、取讫各囚服辩在官。案呈本寺、连囚引领赴堂圆审无异取。取据原问衙门司狱司印信收管入卷。将囚连案责付原押人收领回监、听候发落。候递到各项奏本公文到寺。将奏本抄白立案。务要仔细参详情犯罪名、比照律条、如罪名合律者准拟。本寺依式具本、同将原来奏本、缴送该科给事中、编号收掌。然后印押平允、仍由通政司回报原衙门、如拟施行。如罪名不合律者、依律照驳。亦依式具本、将原来奏本缴送该科收编、驳回原衙门再拟。如二次改拟不当、仍前驳回议拟。但三次改拟不当、照例将当该官吏、具奏送问。或中间招情有未明者、必须駇回再问。若公文不必抄白、就即立案。其参详罪名、准拟合律、照驳不合律、及送问等项、并如前行。若审得囚人告诉冤枉、果有明白证佐。取责所诉词状、案呈本寺。连囚引领赴堂圆审相同、将囚连案依前发回原问衙门、听候发落。待奏本公文到寺、将原来奏本、依式具本、如前缴送该科。公文止留本寺立案、然后仰令左右寺抄案、备开囚人供词、行移隔别衙门再问。若二次番异者、再取本囚供状在官、照例具奏。会同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等衙门堂上官、圆审回奏施行
合律照驳式
大理寺卿臣某等、谨
奏為李甲告不应事。刑部某部问拟李甲等一十六名。数内合律一十五名。不合律张丙一名。有照驳。谨具奏
闻
一照驳前件、本寺照律、张丙合得计赃准窃盗一贯之上律、杖七十。罪无出入。其刑部某部却依不应律、笞四十。未审故失。已出张丙杖罪三十。所据不当官吏、除尚书某、侍郎某、取自
上裁。其子部某部官吏某人、合送法司问罪、仍令改正
一准拟
事内干连人王乙等、合得笞罪十名。
译是各地解送缴纳祭祀用羊,弘治十七年题准:北羊每隻,山东解送的价银五两三钱三分,淮安、凤阳、山西等处解送的价银二两九钱;山羊每隻,大名、顺德、广平府解送的价银三两三钱。本寺官员会同巡视南城御史、礼部祠祭司一起验收。遇到应该祭祀时,北羊一隻用价银二两七钱、山羊一隻用价银一两八钱,会同官员招商收买,发交牺牲所喂养备用,剩余的银两留待下次祭祀支用。嘉靖九年规定:北羊每隻价银二两四钱,山羊每隻价银一两五钱。
凡是祭祀用的牛犊,旧例是各地按实物解送,交牺牲所喂养。嘉靖九年,改为招商收买,每隻价银四两五钱。嘉靖十年议准:各地解送的牛犊,除和州、江浦等处仍按实物解送外,其余河南以及保定、真定、永平、河间等府,都按照
陈丁等、合得杖罪四名。李甲一名、无罪释放
洪武 年 月 日
番异式
大理寺卿臣某等、谨
奏為某事。某衙门问拟某人一名。审问番异原招。某囚合隔别衙门再问。谨具奏
闻
洪武 年 月 日
二次番异式
大理寺卿臣某等、谨
奏為某事。某衙门问拟某人等二名。除审拟允当外。数内某人一名。先為某衙门具本发审。 【若原係公文者则云公文发审】本囚告诉冤枉、取责供词在官。已经照例行移隔别衙门再问去后。今据某衙门发审、仍前执称冤枉、除再取供词在官外。本囚合照例会各衙门堂上官圆审。谨具奏
闻
准拟某人合得某罪一名
洪武 年 月 日
凡两法司囚犯。永乐七年以后、令大理寺官、每月引赴
承天门外。行人司持节传
旨。会同五府、六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审录。输情服罪者、如原拟发遣。其或称冤有词、则仍令有司照勘、推鞫
○永乐十九年奏准、刑部、都察院、问拟囚犯。仍照洪武年间定制、送本寺审录发遣
凡每年审录。天顺二年令、霜降后、该决重囚。刑部、都察院、及本寺、会官审录
○成化十四年奏准、每年会官审录之时。各该原问衙门、将见审重囚姓名、开报本寺原审、并接管官、会审。如囚人称冤、即按原卷、从眾参详
凡五年审录。成化十七年、
命司礼监太监一员。会同二法司堂上官、於本寺审录罪囚。以后每五年一次。著為令
凡两法司发审罪囚。本寺承行歷事监生、即於来文上、粘小方纸一幅。横列本寺卿少卿寺丞之姓於上。寺正寺副及该掌行评事之姓於其下。若奏本、粘於护纸上。连囚犯先送评事看详审覆。若情词不悖、议拟相符、囚犯服辩、文移停当、即书允字於其姓之下。其或情词有异、议拟未当、囚犯番异、文移舛错、则直随其事明白批之。次以传於寺正、寺副、各批讫。承行监生呈於卿、少卿、寺丞、復各看详。若可允、即各书行於其姓之下。不然、亦随事批下该寺附案。候圆审相同、或参驳、或调问、各依诸司职掌定制施行
凡发审罪囚。有事情重大、执词称冤、不肯服辩者。具由奏请、会同刑部都察院、或锦衣卫堂上官、於京畿道问理
凡每年天气暄热、奉
旨审录两法司及锦衣卫罪囚。本寺堂上官、公同会审。近例、每年热审、惟刑部专主其事。临期、止行手本、於本寺知会。遇五年大审、仍旧
请旨发落
凡律内该载请
旨发落者、本寺具本开写犯由罪名奏闻、取自
上裁。即将奉到
旨意、於奏本年月后批写讫。就写某官批、於下押字。其餘有奉
旨意者、亦同此例批写讫、回寺立案。备云前项
旨意、於平允内开写、回报各衙门施行
○弘治三年奏准、两法司囚犯、有奉
旨来说者、问拟明白、仍具本发本寺审录奏请。
译招商价银则例,改收折色解送本寺,会同官员验秤,等候收买备用。
凡是每年孟冬上旬,选择吉日洗涤牲畜,用羊一隻、猪一口,祭祀司牲等神。【牺牲若在洗涤中患病受伤的处理事例,详见礼部祠祭司条目】
凡是本寺应用的祭器,由工部制造;如有损坏,呈请修理。
凡是祭祀用的粢盛,旧例取给于耤田祠祭署。嘉靖十年议准:每年耤田所产的谷物,收藏在
神仓,用来供应
圜丘、
祈榖、
先农、
神祇坛、各
陵寝、
歷代帝王,以及百神的祭祀;西苑所产的谷物,收藏在
恒裕仓,用来供应
方泽、
朝日、
夕月、
宗庙、
社稷、
先蚕、
先师孔子的祭祀。隆庆元年,停止西苑耕种,各项祭祀所需谷物仍取给于耤田。
凡是每年赏给乐舞生以及厨役的物件,本寺都事先当
若係机密重情、不可漏泄者、径自开具招由奏讫、仍发本寺审录
○十三年议准、两法司囚犯、若奉
特旨令问了来说者、开具招由、奏发本寺审录。其餘拟罪来说者、具本、发本寺审允、奏请发落。近例、
凡奉
旨送法司问者、由本寺详审具题。送刑部拟罪者、则该部径题
详拟罪名
凡各问刑衙门转详。洪武二十六年定、在外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并直隶卫所府州、一应刑名问拟完备。将犯人就彼监收。具由申达合于上司。都司并卫所、申都督府。布政司、并直隶府州、申呈刑部。按察司、呈都察院。其各衙门备开招罪、转行到寺详拟。凡罪名合律者、回报如拟施行。内有犯该重刑、本寺奏闻回报。不合律者、驳回再拟。中间或有招词事情、含糊不明者、驳回再问
凡在京问刑衙门大小词讼。非经通政司准行、非由各衙门参送、不许听理。非由本寺评允、不许发落。若徇私拘审、及改易发落者、听本寺参究
凡天下问刑衙门死罪重刑。必由巡按御史会审详允、方许转详。敢有故违、听本寺查出参究
凡内外问刑衙门议拟囚犯。弘治元年奏准、律无正条、情犯深重者、引律比附、奏请定夺。不得一概俱拟不应。供招之外、不许妄加参语。违者、在内科道官纠劾。在外巡按御史参究。御史有违者、本寺查究
凡驳问罪囚。嘉靖十一年奏准、法司凡经大理寺驳回者、并要限内结绝。问官停阁者、听本寺参究。本寺徇情参驳、听科道官纠举。其各司擅准词状、径自发落。既不呈堂具报、送寺审录、又已经审允、而擅拟改变者、俱听本寺、及科道官参究
月报囚数
凡刑部等衙门、送审囚犯。洪武二十六年定、本寺每月审过一应囚数。分豁死罪徒流笞杖等项罪名、置立印信文册、著令架阁库典吏、日逐明白附写。候至月终、通类具本奏闻
凡本寺审过囚犯。每半月、并刑部都察院原来奏本、通类封褁、属官齎捧、堂上官於
御前面奏、详审过审拟合律若干名、先行回报原问衙门、依律照例发落。某人等若干名、照依钦奉
圣旨发落。问招不明、驳回再问、拟罪不当、照驳再拟、若干名。并本寺日报囚数。奏本送科。近例於每月十三、二十六日、
御前面奏。遇免朝、则候下月
凡在内审录囚犯、并在外转详罪名。弘治十五年奏准、本寺各自具本封进、以便查看
类奏南京罪囚
永乐以来、南京大理寺所审徒流已上罪囚。先移文回报原问衙门、每季差官类奏请
旨发落。成化六年以后、俱经本寺復审。其情罪允当者、通类奏请、回报该寺施行。其不当者、照例驳回再问。近由南京奏来者、止及大辟、不及徒流以下
处决重囚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本寺审过刑部等衙门死罪囚人、犯该十恶、决不待时者、每月具本覆奏闻讫、移文回报各该衙门处决。
译面奏报。
凡是登坛的厨役、铺排人员,各发给袍服、巾帽、鞋袜以及净衣。厨役的袍服,旧例都是红色,铺排的是皂色,都由工部制成,送本寺库收贮,领用。至于净衣,每名预先发给白绵布一疋、阔生绢一疋、白绵八两,自行制作。嘉靖九年下令:凡是祭祀
天地、
日月,袍服各按其相应颜色;净衣则按时令寒暖而定,都由工部制造送交本寺,收贮发给使用。
凡是各坛内外的
神库、
斋宫,以及各天门、坛门的巡视守夜,每日每处派拨坛户三名。
凡是
郊坛墙垣内外,每年十月内,奏请行文兵部,拨调军士二千名,委派官员管领清除沙土,以及在各坛洒扫。所需扫帚、柳箕、木锨、荆筐等物件,都由顺天府置办。
凡是本寺官吏的俸粮,旧例附在礼部一并支领。后来奏准,改由本寺自行收
不係十恶者、待秋分后覆奏处决 【近例惟强盗真犯、覆奏奉 旨即便处决者、则不时行刑。餘俱待秋后处决】
○永乐三年定、凡处决重囚、既覆奏、仍录所犯情词封进。俟封进之后、再得
旨、然后处决
审录在外罪囚
正统六年令、本寺选差属官、与刑部都察院官、请
敕、於南北直隶、各布政司、会同审录罪囚
○成化四年奏准、差本寺寺正、及刑部郎中等官、往南北直隶、会同巡按御史审录
○八年奏定、每五年一次、法司请
敕差官、往两直隶、各布政司、审录见监一应罪囚。真犯死罪、情真无词者、仍令原问衙门监候呈详、待报取决。果有冤枉、即与辩理。情可矜疑者、陆续奏请定夺。杂犯死罪以下、审无冤枉、即便发落
○万历三年议准、差去审录官、各量地方远近、立為程限。北直隶、三箇月。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箇月。江南、江北、浙江、江西、福建、湖广、五箇月。四川、广东、广西、云贵、六箇月。入境、以辞朝之日為始。復命、以出境之日為始。先具揭帖送部。待各省事完、备查各官前后所奏、已经议覆依准改驳件数多寡、详加考覈。如称职者、奏准復识。其有不諳刑名、改驳数多者、参奏降黜
南京大理寺
本寺左右二寺、分审衙门、与在京同
凡本寺详审过轻重罪囚。旧例先移文回报原问衙门、每季差官类奏、
圣旨於本寺奏本上批出、钦遵发落。成化六年以后、下大理寺覆奏、得
旨回报本寺发落
凡会审囚犯。每五年、守备太监奉
敕、会同南京刑部都察院、於本寺审录。每年霜降后、本寺会同南京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科道等官、於京畿道审录。若京畿道有刷卷御史、亦在本寺会审
凡本寺每日审过囚犯平允勘合。司务厅差办事吏送通政司掛号。通政司仰铺兵领出、送刑部都察院施行。若
旨意平允、该寺承行吏、送该部院施行
太常寺 南京太常寺
大明会典卷之二百十五
太常寺
国初、置太常司。正三品衙门。设卿、少卿、司丞、博士、典簿、协律郎、赞礼郎、司乐、大祝等官。及祠祭署。署令、署丞。职专祭祀之事。洪武三年、置神牲所。设廩牺令、大使副使等官。四年、神牲所革。七年、设典乐。二十四年、改署令為奉祀、署丞為祀丞。三十年、改司為寺。司丞為寺丞。三十五年、革大祝
凡每岁祭祀日期。本寺官、预於岁前十二月初一日、
奉天殿 【今皇极殿】 具奏。以正月大祀
天地為首。嘉靖九年、令冬至前具奏。以大祀
圜丘為首。十五年、改令礼部以九月朔具奏 【仪见礼部祠祭司】
凡大祀
圜丘、先期五十日题请。大祀
方泽、先期一月题请。
译支,现在于禄米仓领取支给。
凡是本寺厨役的口粮,每月六斗,有家眷的一石。其中逃亡、死故等缺额情况,先前是呈报礼部,行文原籍清查解补。后来议准,许可由其余丁进行替补。本寺的铺排人员,就在厨役中挑选充任;各坛坛户、庙户,由顺天府所属州县僉派充任。
凡是牺牲所旗役人员犯罪,正德十六年奏准:不论过犯轻重,都予以改调,另外从别的卫所选人补充。
【计算每年应用的香帛等物品】
各色制帛,九百五十六份,后陆续增加四百三十四份,如今增至二千一百五十份【由司礼监领取】
降香,二千斤
黄熟香,四百一十斤
马牙香,一百二十五斤
檀香,五斤【以上都由供用库领取】
烧香用香饼【由内府领取】
黄蜡,三千斤,后陆续增加至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