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卷之十三上朝覲考察
止据见任不谨事蹟、不许追论素行。其开报官员、若爱憎任情、议拟不当、吏部都察院、并科道官、指实劾奏、罪坐所由
○嘉靖十六年、以考察全据考语、未免失实、令吏部都察院、先事秉公查访、旌别黜陟
○二十二年题准、朝覲考察、预行各该抚按官、将三年内所属大小官员、不分陞调、考满、丁忧、起送、缘事、在逃等项。凡係廉勤公谨、及贪酷、罢软、不谨、老疾、才力不及者、各手注考语、密封送部、以凭考察。务要贤否明白、去留可据。如毁誉任情、是非淆乱、及枝词蔓语、自相矛盾者、听本部都察院指实参奏
○二十五年、令部院严加查访。如有贪酷实跡者、不拘曾经抚按旌举、俱要开奏罢黜
○隆庆四年题准、巳经考察閒住、復朦朧在任日久、行巡按御史擒拏问罪。冒支俸粮、追出还官
○万历元年题准、今后考察、凡方面巳陞京堂者、止听两京科道官论劾。各抚按官、不得一概参论
凡考察降黜等第。宣德五年、令贪污者、发边卫充军。老疾鄙猥者、為民
○天顺四年、令老疾者、致仕。罢软者、冠带閒住。有赃者、发原籍為民
○后分為四等。年老有疾者、致仕。罢软无為、素行不谨者、冠带閒住。贪酷、并在逃者、為民。才力不及者、斟酌对品改调
○嘉靖二年题准、方面知府正官、考才力不及者、照京官不及降调例、不许止议调简
○隆庆四年题准、考察官员、不分方面有司。若才力不胜繁剧、犹堪以原职调用者、拟调简僻地方。若原非繁剧、不堪以原职调用者、拟调閒散衙门。其跡涉瑕疵、尚未大著者、拟降级。或才力不宜有司、文学犹堪造士者、拟改教。若先经调简、再考不及者、即拟罢软。仍咨行各抚按官、以后论劾不及官员、悉照前款明白考注、以凭议覆。不许只為含糊降调之说
○万历十年议准、先曾调用官员、再考不及者、查果才力绵弱、即照罢软例閒住。如以别事议调、才力尚有可用、仍照不及例、酌量改降
○十三年议准、致仕官员、有志甘恬退為亲告休者、不得復入考察
凡朝覲官旌别。洪武十一年、令察其言。行功能第為三等。称职而无过者為上、赐坐而宴。有过而称职者為中、宴而不坐。有过而不称职者為下、不预宴、序立於门、宴者出、然后退
○正德十年、令朝覲官员。
译具报所属不称职官员的揭帖,密报吏部,只依据现任期间不谨慎的事蹟,不许追究以往的品行。开报官员如有爱憎任性、拟议不当的,吏部、都察院以及科道官员,可据实弹劾,罪责归于原报者。
○嘉靖十六年、以考察全据考语、未免失实、令吏部都察院、先事秉公查访、旌别黜陟
——嘉靖十六年,因考察全部依据考语,未免有失实之处,命令吏部、都察院预先秉公查访,然后再旌别黜陟。
○二十二年题准、朝覲考察、预行各该抚按官、将三年内所属大小官员、不分陞调、考满、丁忧、起送、缘事、在逃等项。凡係廉勤公谨、及贪酷、罢软、不谨、老疾、才力不及者、各手注考语、密封送部、以凭考察。务要贤否明白、去留可据。如毁誉任情、是非淆乱、及枝词蔓语、自相矛盾者、听本部都察院指实参奏
——嘉靖二十二年题准,朝觐考察,预先行文各该巡抚、巡按官,将三年内所属大小官员,不分升调、考满、丁忧、起送、因事、在逃等各种情形,凡属廉洁勤谨、以及贪婪残酷、罢软、不谨、年老患病、才力不及的,各自亲手注明考语,密封送吏部,以凭考察,务必要贤能与否分明,去留有据可依。如有毁誉任意、是非混淆,以及枝节蔓语、自相矛盾的,听凭本部、都察院据实参奏。
○二十五年、令部院严加查访。如有贪酷实跡者、不拘曾经抚按旌举、俱要开奏罢黜
——嘉靖二十五年,命令吏部、都察院严加查访,如有确实贪婪残酷跡象的,不论是否曾被巡抚、巡按旌表举荐,都要开列上奏罢黜。
○隆庆四年题准、巳经考察閒住、復朦朧在任日久、行巡按御史擒拏问罪。冒支俸粮、追出还官
——隆庆四年题准,已经考察闲住的官员,又蒙混在任日久的,行文巡按御史将其擒拿问罪,冒领的俸粮追出归还官府。
○万历元年题准、今后考察、凡方面巳陞京堂者、止听两京科道官论劾。各抚按官、不得一概参论
——万历元年题准,今后考察,凡方面官已升任京堂的,只听凭两京科道官论劾,各巡抚、巡按官不得一概参论。
凡考察降黜等第。宣德五年、令贪污者、发边卫充军。老疾鄙猥者、為民
——凡考察降黜的等第。宣德五年,命令贪污的,发配边卫充军;年老患病、鄙陋猥琐的,罢为平民。
○天顺四年、令老疾者、致仕。罢软者、冠带閒住。有赃者、发原籍為民
——天顺四年,命令年老患病的,致仕;罢软的,给予冠带闲住;有贪赃的,发回原籍为平民。
○后分為四等。年老有疾者、致仕。罢软无為、素行不谨者、冠带閒住。贪酷、并在逃者、為民。才力不及者、斟酌对品改调
——后来分为四等:年老有病的,致仕;罢软无所作为、平素品行不谨慎的,冠带闲住;贪婪残酷以及在逃的,罢为平民;才力不及的,斟酌按原品级改调。
○嘉靖二年题准、方面知府正官、考才力不及者、照京官不及降调例、不许止议调简
——嘉靖二年题准,方面官、知府正官,考核为才力不及的,照京官才力不及降调的成例办理,不许只议调往简省之地。
○隆庆四年题准、考察官员、不分方面有司。若才力不胜繁剧、犹堪以原职调用者、拟调简僻地方。若原非繁剧、不堪以原职调用者、拟调閒散衙门。其跡涉瑕疵、尚未大著者、拟降级。或才力不宜有司、文学犹堪造士者、拟改教。若先经调简、再考不及者、即拟罢软。仍咨行各抚按官、以后论劾不及官员、悉照前款明白考注、以凭议覆。不许只為含糊降调之说
——隆庆四年题准,考察官员,不分方面官、有司官。如果才力不能胜任繁重职务、但仍可以原职调用的,拟调往简省偏僻地方;如果原本不是繁重职务、不堪以原职调用的,拟调往闲散衙门;如有跡象涉及瑕疵、但尚未十分明显的,拟降级;如果才力不适宜担任有司之职、但文学才能尚可造就士子的,拟改任教职。如果先前已经调往简省之地、再考仍不及格的,即拟定为罢软。仍咨行各巡抚、巡按官,以后论劾才力不及的官员,都要照前述条款明白注明考语,以凭议覆,不许只作含糊笼统的降调说辞。
○万历十年议准、先曾调用官员、再考不及者、查果才力绵弱、即照罢软例閒住。如以别事议调、才力尚有可用、仍照不及例、酌量改降
——万历十年议准,先前曾经调用的官员,再考仍不及格的,查明如果确实才力绵弱,即照罢软的成例闲住;如果是因其他事情议调、而才力尚有可用之处的,仍照不及格的成例,酌量改降。
○十三年议准、致仕官员、有志甘恬退為亲告休者、不得復入考察
——万历十三年议准,致仕官员中,有志愿甘于恬退、为侍养亲人而告休的,不得再列入考察之列。
凡朝覲官旌别。洪武十一年、令察其言。行功能第為三等。称职而无过者為上、赐坐而宴。有过而称职者為中、宴而不坐。有过而不称职者為下、不预宴、序立於门、宴者出、然后退
——凡朝觐官旌别甄表。洪武十一年,命令考察其言论、行为、功绩才能,分为三等:称职而无过失的为上等,赐坐入宴;有过失而仍称职的为中等,入宴但不赐坐;有过失且不称职的为下等,不得参与宴席,依序站立在门口,等宴席之人出来后,再行退去。
○正德十年、令朝覲官员。
廉能著称、治行超卓者、赏衣一袭、钞百锭、仍赐宴於礼部
○天顺四年、令朝覲官贤能卓异者、赐宴及衣如例
○正德十四年、令考察存留官员、内有才行兼优、政蹟显著、及守巳廉洁、人无间言者、行各抚按官、买办綵币羊酒齎奖。仍不次擢用
○嘉靖八年、令吏部将贤能官员、分别等第奏闻。优等官员、查照旧例、奏请宴赏、给与
译以廉洁能干著称、政绩治行出类拔萃的官员、赏赐衣服一套、钞钱百锭、并在礼部赐宴。
○天顺四年、下令朝觐官员中贤能卓异的、按惯例赐宴及赐衣。
○正德十四年、下令考察留任官员、其中有才能品行俱佳、政绩显著、以及操守廉洁、无人非议者、命各巡抚巡按官、置办彩币羊酒予以奖励。仍不按常规次序破格提拔任用。
○嘉靖八年、下令吏部将贤能官员、分别评定等第奏报。评为优等的官员、按照旧例、奏请赐宴赏赐、给予
誥敕
○隆庆五年奏准、吏部考察毕、访廉能贪残之甚者各数人疏闻。其廉能者、照例宴赏。贪残者、革职為民、仍行各该巡按御史提问具奏
○万历二年、令吏部都察院、将来朝官员、有廉能超眾者、查实具奏、引至
御前、面加奖赏、仍赐宴於礼部。其贪酷异常者著锦衣卫、拏送法司问罪。不应朝者、著各该巡按御史提问
○五年、令廉能卓异者、纪录擢用。贪酷异常者、各巡按御史提问追赃具奏
凡边远及有事地方免朝覲。洪武十七年、令云南远在边鄙。特免来朝
○正统九年、令广西临边县分、係裁减衙门、免来朝。其须知文册、府州县类进
○成化五年奏准、云南长官司、免来朝。州县裁减去处、止该吏一名、齎文随司府州县官员进缴。其各府首领官、遇边务差占、亦免来朝
○弘治十六年奏准、陕西洮河、西寧、茶马司大使等官、俱免。止令该吏齎册应朝
○正德八年、令各处被灾被兵地方。许抚按官预先勘实具奏、免其正官朝覲。若有科歛害民者、仍许提问劾奏
○隆庆四年题准、两广、见在用兵、要查某处事势危急、及各省地方、果有灾伤贼情、事势重大、正官必不可缺者、量留数员料理。其一切零贼小灾、及两广不用兵郡县、俱要责令依期入覲
凡应朝大小官员、陞调外任。嘉靖二十五年奏准、不问已未领凭、俱要到部听候考察。事毕、改给凭限赴任、违者、参奏罢职
凡应朝不到官员。係堪存留人数、患病者、查实准令復任。丁忧者、查明准令守制。其不係患病丁忧者、以逃论
○嘉靖二十五年题准、方面等官应朝逃回者。行各抚按备查因何事故。如有赃私实跡、严行本处官司提问追赃、照依律例、从重问拟
○万历十三年题准、凡官员弃职回籍、若情有可原、事无规避、曾经申请、奏报稽迟、不得已而始去者。抚按官遇大计之时、止坐以擅离之罪、另本论斥、另文革职、不必类入考察数内、概坐以逃。其新选新陞、輒弃官不任者。查无观望规避重情、止照过违凭限事例、革职閒住、亦不得概以逃论
凡朝覲官员回任。各查照水程、定立限期。如违限一月之上者、问罪。两月之上者、送部别用。三月之上者、罢职不叙。监司容隐不举者、同罪
○万历七年题准、违限一月之上、问罪。三月之上、送部别用。半年之上、罢职不叙
凡外官不时考察。洪武六年、令监察御史及按察司、察举有无过犯、具奏黜陟
○永乐元年、令府州县官、到任半年以上者、巡按御史按察司、察其能否、廉贪实跡、具奏
○宣德七年、令各处巡抚侍郎、同巡按御史考察方面官。仍同方面官、考察州县官。直隶府州县、从巡按御史考察
○十年、令直隶府州县、从吏部差官、及巡按御史考察。
译誥敕
○隆庆五年奏准:吏部考察结束后,查访廉洁能干和贪暴到极点的官员各若干人,写成奏疏上报。其中廉洁能干的,照例设宴赏赐。贪暴的,革职为民,仍交由各该巡按御史提审并具奏。
○万历二年,命吏部、都察院,对进京朝觐的官员中有廉洁能干远超众人的,查实后具奏,引见到御前,当面给予奖赏,仍在礼部赐宴。其中贪暴异常的,令锦衣卫拿送法司审问定罪。不应朝觐的官员,交由各该巡按御史提审。
○五年,令廉洁能干、政绩卓异的,予以记录并提拔任用。贪暴异常的,由各巡按御史提审、追缴赃款并具奏。
凡边远地区及有事变的地方免于来京朝觐。洪武十七年,因云南地处边远,特免其来朝。
○正统九年,令广西邻近边境的县分,凡属裁减衙门的,免来朝,其须知文册由府、州、县汇总呈进。
○成化五年奏准,云南长官司免来朝。州县裁减的地方,只留一名吏员,携带文书随该司府州县官员一并进缴。各府首领官若遇边务差遣占用,也免来朝。
○弘治十六年奏准,陕西洮河、西宁、茶马司大使等官,全部免朝,只令该吏携册前来应朝。
○正德八年,令各处遭受灾害或战乱的地方,允许巡抚、巡按官预先勘察核实并具奏,免除该地正官朝觐。若有借机征敛、危害百姓的,仍许提审弹劾。
○隆庆四年题准,两广地区正用兵,须查明何处事势危急,以及各省地方确实有灾情或贼患、事态重大、正官不可缺位的,酌情留下数员处理事务。其余零星贼患、小灾,以及两广不用兵的郡县,都要责令按期入朝觐见。
凡应当朝觐的大小官员如遇升调外任,嘉靖二十五年奏准,不问是否已领凭文,都要到吏部听候考察,考察完毕后改发凭限赴任,违者参奏罢职。
凡应朝觐而未到的官员,属于应予存留的人数,若患病,查实后准予复任;若丁忧,查明后准予守制。其不属患病、丁忧的,以逃避论处。
○嘉靖二十五年题准,方面等官应朝觐而中途逃回的,令各抚按官详细查明因何缘故。如查有贪赃私弊的实迹,严令该地官司提审追赃,依照律例从重定罪。
○万历十三年题准,凡官员放弃职务回籍,若情有可原、并非有意规避,曾经申请、只是奏报稽延、不得已才离去的,抚按官在大计考察时,只按擅离职守之罪另本论处斥退、另行文革职,不必列入考察名数之内一概以逃避论处。其新选、新升的官员擅自弃官不赴任的,若查无观望规避的重大情节,只依照过期违限的旧例,革职闲住,也不得一概以逃论处。
凡朝觐官员回任,各按水路里程,规定限期。如超过限期一个月以上的,问罪;超过两个月以上的,送吏部另作安排;超过三个月以上的,罢职不再叙用。上司监司若容隐不举报的,同罪。
○万历七年题准,超过限期一个月以上的问罪,三个月以上的送部另用,半年以上的罢职不叙。
凡外官不定期考察。洪武六年,令监察御史及按察司,查访举报有无过失,具奏黜退或升迁。
○永乐元年,令府州县官到任半年以上的,由巡按御史、按察司考察其能否胜任及廉贪的实际情况,具奏。
○宣德七年,令
各布政司府州县、从布政司、及巡按御史考察。其布按二司堂上官、从吏部都察院考察。属官、从巡按御史、按察司考察
○景泰七年、令巡抚巡按、会同按察司堂上官、考察府州县官。其布按二司官、听抚按考察
○弘治八年奏准、各处巡抚巡按、会同从公考察布按二司、并直隶府州县、各盐运司、行太僕寺、苑马寺等官贤否。如无巡抚、巡按会同清军、或巡盐考察。如俱无、巡按自行考察。其布政司、按察司、及分巡、分守、并知府、知州、知县、并司寺正官、各访所属官员贤否、开揭帖送巡抚巡按、以凭稽考
○嘉靖十九年题准、今后抚按官、於六品以下有司、贪酷不法者、许径自拏问、不待劾奏
凡每年开报考语。嘉靖十三年奏准、每遇年终。各府州县、将佐贰首领属官、并卫所首领官。守巡道将本道属官。布按二司掌印官、将各佐贰首领、并府堂上官、州县正官、填注贤否考语揭帖、印封送本布政司、类齐严限送部查考。若二司官进表。各该守巡司府、照前查造揭帖、印封送进表官、亲递进表官、不必将通省官概报考语。巡按任满。巡抚年终。将所属大小官、填注考语揭帖送部。其考语俱要自行体访。如有雷同含糊、作恶偏私、本部参奏治罪
○万历十年、令各处卫所巡检司官、係关两处隔越者、该管上司注考
京官考察 【王府官附】
国家定制。内外官考满之外。復有考察。外官考察详见朝覲。其京官考察。旧无常期。定以六年。自弘治间始。又有因事而间行者、今具列焉
凡京官考察。正统元年奏准、两京各衙门属官首领官、从本衙门堂上官考察。如有不才、及老疾者、吏部验实、具奏定夺
○天顺八年奏准、每十年一次举行。不拘见任、带俸、丁忧、公差、养病、省祭等项、俱公同本衙门堂上官考察
○成化四年、令京官五品以下、吏部会同都察院、及各堂上掌印官、公同考察
○弘治十七年奏准、每六年一次举行
○嘉靖二十四年奏准、各衙门所属官员、六年之内、未经考察者、不拘陞迁、见任、行各堂上官开注事蹟揭帖、亲携赴部、以凭参酌去留。如有遗漏、听科道连名纠劾
○三十年题准、例该考察年、著以二月内举行将堂上五品、及所属五品以下、见任、住俸、公差、丁忧、养病、侍亲、给假、及行查未报、并六年内陞任、未经考察等项官员、备开脚色。务在三月以内、先送本部查收、约会考察
○隆庆元年议准、先期三月、吏部并南京吏部、咨札各衙门堂上掌印官、将所属但在应考数内者、查取考语。务要或贤或否明注实跡类送部院、以凭面议酌处
○万历十三年题准、京外官三六年正考之后、不得妄请闰考
凡京堂官自陈。
译各处巡抚侍郎会同巡按御史考察方面官,仍与方面官一同考察州县官;直隶府州县,由巡按御史考察。
○十年,令直隶府州县由吏部差官及巡按御史考察,各布政司所属府州县由布政司及巡按御史考察,布政使、按察使二司堂上官由吏部、都察院考察,属官由巡按御史、按察司考察。
○景泰七年,令巡抚、巡按会同按察司堂上官考察府州县官,布按二司官则听凭抚按官考察。
○弘治八年奏准,各处巡抚、巡按会同秉公考察布按二司及直隶府州县、各盐运司、行太仆寺、苑马寺等官员的贤能与否。如无巡抚,由巡按会同清军或巡盐御史考察;如都没有,由巡按自行考察。布政司、按察司以及分巡、分守道,及知府、知州、知县、各司寺正官,各自查访所属官员的贤否,写成揭帖送呈巡抚、巡按,以备考核。
○嘉靖十九年题准,此后抚按官对六品以下有司官员中贪暴不法的,可以直接拿问,不必等候弹劾奏报。
凡每年上报考语。嘉靖十三年奏准,每到年终,各府州县将佐贰、首领属官及卫所首领官,由守巡道汇总本道属官;布按二司掌印官将各佐贰首领及府堂上官、州县正官,填写贤否考语揭帖,印封送本布政司,汇齐后按限严送吏部查核。若二司官进表,各该守巡司府照前查造揭帖,印封交进表官亲自携带呈递,不必将全省官员一概上报考语。巡按御史任满、巡抚年终,都要将所属大小官员填注考语揭帖送部。考语都要亲自查访得来,如有雷同含糊、挟私偏袒的,吏部参奏治罪。
○万历十年,令各处卫所巡检司官凡跨两处管辖的,由该管上司注考语。
京官考察【王府官附】
国家定制,内外官任满考核之外,还有考察制度。外官考察详见朝觐部分。京官考察过去没有固定期限,定为六年一次,是从弘治年间开始的。此外还有因事临时举行的,现一并列出。
凡京官考察,正统元年奏准,两京各衙门属官、首领官,由本衙门堂上官考察;如有不称职及老病的,吏部核实后具奏定夺。
○天顺八年奏准,每十年举行一次,不论现任、带俸、丁忧、公差、养病、省祭等,都要由本衙门堂上官共同考察。
○成化四年,令京官五品以下,由吏部会同都察院及各堂上掌印官共同考察。
○弘治十七年奏准,每六年举行一次。
○嘉靖二十四年奏准,各衙门所属官员六年内未曾考察的,不论升迁与否,现任的都要令各堂上官开列事迹揭帖,亲自携带到部,以备参酌去留;如有遗漏,听凭科道官联名纠劾。
○三十年题准,到应考之年,须在二月内举行,将堂上五品官及所属五品以下现任、住俸、公差、丁忧、养病、侍亲、给假以及行查未回报、及六年内升任未经考察等各类官员,备列出身履历,务必在三月以内先送吏部查收,约定日期考察。
○隆庆元年议准,提前三个月,吏部及南京吏部行文各衙门堂上掌印官,将所属凡在应考数内的官员,查取考语,务必明确注明贤或不贤的实际事迹,一并送部院,以备当面商议酌处。
○万历十三年题准,京、外官三年、六年正式考察之后,不得随意
成化四年、令两京文职堂上官、曾经科道纠劾、及年老不堪任事、才德不称职者。各自陈致仕、取自
上裁
凡京堂五品以下官。成化十三年议准、在京各衙门五品以下堂上官、吏部会官一体考察
○弘治十七年、令翰林院学士免考
○正德十六年题准、詹事府、坊局五品以下官、照例考察。学士照例免考、仍会同考察
○嘉靖六年题准、各衙门堂上五品以下官、照成化以来、节年旧例考察。詹事府坊局等官、照正德十六年例考察。学士免考、令自陈
凡翰林院讲读以下官、并
内阁书办、四夷馆译字各带俸官、成化四年、令本院学士、会同
内阁考察
○弘治元年、令吏部会同翰林院掌印官考察
凡六科给事中。成化十三年、令吏部会官考察。
○嘉靖六年奏准、两京科道官、有相应黜调考察遗漏者、互相纠举
○十七年、令停科道互纠。仍听部院从公考察
凡钦天监、
文华武英二殿、各办事中书等官、御用监等监、各项匠作官、旧例俱先期乞
恩免考
○嘉靖二十四年奏准、钦天监官免考
○隆庆三年题准、
文华武英二殿、各办事官、通行考察。惟钦天监御用监等官、照旧免考
凡太医院官。弘治十七年、令太医院官不必考察
○十八年奏准、太医院官、从吏部会官考察
○嘉靖二十四年奏准、太医院官照例考察
凡国子监官。正统元年奏准、从礼部尚书、及祭酒、司业、公同考察。如无学行者、送部别用。今亦从吏部都察院考察
凡两京府县官。弘治十七年奏准、顺天府治中通判等官、俱从京官六年一次考察。京县官、仍令抚按官开报贤否
○正德六年奏准、应天府治中以下、顺天府经歷以下、宛平、大兴、上元、江寧四县、俱从京官例考察
○嘉靖三十年题准、南京吏部都察院、遇京官六年考察之期、将应天府、并上元、江寧二县、随同南京官员考察。其所属在外句容等县。每於三年朝覲之期。本府堂上官带领赴京。听候部院考察。如通州、良乡等州县例
凡上林苑监官。正德六年奏准、从京官例考察凡考察降黜等第。景泰三年、令各部属才力不胜者、降典史。老疾者、冠带致仕
○成化四年、令年老无為、贪淫酷暴者、革职
○后分為四等。年老有疾者致仕。贪者為民。不谨者冠带閒住。浮躁浅露、才力不及者、俱降一级、调外任 【遂為定例】
王府官
凡
王府官。旧不考察。嘉靖元年题准、除典仪、典膳、奉祠、教授等官、照旧不考外。其长史、审理、纪善、若有拨置妄為、及不能铃束府中官属旗校人等者、许各该抚按官、於考察京官之年、开具实跡、奏请定夺
○隆庆三年题准、除良医典乐引礼舍人、原无陞补者、照旧不考外。
译请求增加闰考。
凡京堂官自陈。成化四年,令两京文职堂上官曾经被科道纠劾、或年老不堪任事、或才德不称职的,各自陈述请求致仕,听候皇上裁决。
凡京堂五品以下官,成化十三年议准,在京各衙门五品以下堂上官,由吏部会同有关衙门一并考察。
○弘治十七年,令翰林院学士免于考察。
○正德十六年题准,詹事府、坊局五品以下官照例考察,学士照例免考,仍会同参与考察。
○嘉靖六年题准,各衙门堂上五品以下官,照成化以来历年旧例考察;詹事府坊局等官照正德十六年例考察;学士免考,令其自陈。
凡翰林院讲读以下官,以及内阁书办、四夷馆译字等各带俸官,成化四年令本院学士会同内阁考察。
○弘治元年,令吏部会同翰林院掌印官考察。
凡六科给事中,成化十三年令吏部会同有关衙门考察。
○嘉靖六年奏准,两京科道官中有应黜退调离而考察遗漏的,可互相纠举。
○十七年,令停止科道官互相纠举,仍听凭部院秉公考察。
凡钦天监、文华殿武英殿各办事中书等官、御用监等监各项匠作官,旧例都先期请求恩准免考。
○嘉靖二十四年奏准,钦天监官免考。
○隆庆三年题准,文华殿、武英殿各办事官,一律进行考察,只有钦天监、御用监等官照旧免考。
凡太医院官,弘治十七年令太医院官不必考察。
○十八年奏准,太医院官由吏部会同有关衙门考察。
○嘉靖二十四年奏准,太医院官照例考察。
凡国子监官,正统元年奏准,由礼部尚书及祭酒、司业共同考察,如无学识品行的,送部另作安排;如今也由吏部、都察院考察。
凡两京府县官,弘治十七年奏准,顺天府治中、通判等官,都由京官六年一次的考察制度考核;京县官仍令抚按官开报贤否。
○正德六年奏准,应天府治中以下、顺天府经历以下,及宛平、大兴、上元、江宁四县官,都照京官例考察。
○嘉靖三十年题准,南京吏部、都察院遇京官六年考察之期,将应天府及上元、江宁二县,随同南京官员一并考察;所属在外的句容等县,每逢三年朝觐之期,由本府堂上官带领赴京听候部院考察,如通州、良乡等州县的旧例。
凡上林苑监官,正德六年奏准,照京官例考察。
凡考察后的降黜等第:景泰三年,令各部属才力不能胜任者降为典史,年老患病的授予冠带致仕。
○成化四年,令年老无为、贪淫酷暴的革职。
○后来分为四等:年老有病的致仕,贪污的削职为民,不谨慎的授冠带闲住,浮躁浅露、才力不及的都降一级调外任【此后遂成定例】。
王府官
凡王府官,过去不予考察。嘉靖元年题准,除典仪、典膳、奉祠、教授等官照旧不考外,其长史、审理、纪善等官,若有挑拨滋事、不能约束府中官属旗校人等的,许各该抚按官在考察京官那年,开列实际事迹奏请定夺。
○隆庆三年题准,除良医、典乐、引礼舍人原本没有升补的照旧不考外,其护卫首领、典簿、典膳、奉祠、典宝、典仪、工正、教授以及郡王教授、典膳等官,都务必和长史、审理、纪善一体查核,有年老多
其护卫首领、典簿、典膳、奉祠、典宝、典仪、工正、教授、及
郡王教授、典膳等官、务与长史、审理、纪善一体查覈。有老疾不谨、及占缺年深者、各该抚按官开奏
○五年题准、长史有贪肆者、不必候六年考察。许不时参劾、以凭惩治
○万历十年议准、抚按官於长史以下贤否、严访实跡。巡抚於年终巡按於復
命、各造册送部。不检者、参处。有爱惜名节者、於
王府员缺递陞、左长史保陞服俸
考察通例
凡内外官遇该考察。有央求势要嘱託者、即以不谨黜退
凡考察有诬枉者。天顺八年、令部院会同
内阁、考察在京五品以下文职、并在外布按二司官、有不公者、许科道官指实劾奏。南京考察不公者、许南京科道官劾奏
○嘉靖六年、令朝覲考退官员、果有执法被诬夺职。许大臣言官、即时论辩。吏部查访可否、具奏定夺
凡考察官员奏辩。弘治八年奏准、若被黜官员、有不服考察、摭拾妄奏者、发遣為民
○嘉靖二十四年奏准、各衙门黜退降调官员、不许在京潜住、造言生事、摭拾妄奏。违者、不分有无冠带、俱发口外為民
举劾
旧制在外官员、有旌异保留纠劾之例、今抚按官皆得行之。所至地方、又有不时论劾。有復
命举劾。歷年事例不同故备著之
凡有司举奏旌异。洪武四年、令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巡歷去处、但有守法奉公、廉能昭著者、随即举闻
○宣德十年
詔、府州县官廉能公正、能恤民者、亲临上司、宜以礼待。仍具政蹟奏闻、以凭旌擢
○弘治六年奏准、各处抚按、并布按二司、遇府州县官、才行俱优者、无分岁贡吏员出身、一体保举、五品以上官员、果有才德出眾者、开报吏部、奏请定夺
○九年奏准、在外布按二司府州县等官、及教官、有政蹟才行者、并许抚按奏举
○十八年奏准、凡天下诸司官员、才行超卓者、抚按官从公访举。待后朝覲日、照例旌奖、以励庶官
○嘉靖元年、
敕抚按官。各属官但有诚心爱民者、虽杂流出身、一体旌奖
凡有司任满保留。宣德八年奏准、在外官员九年考满、有保留者、行所属布政司、按察司、及直隶巡按巡抚官覆勘
○天顺元年奏准、有司官员、政蹟显著、能得民心者、考满去后、许所属人民、赴巡按御史处保留。御史仍会各该上司覆勘、即与奏闻、以凭旌异陞用。若有作弊妄保者、罪坐所由
凡抚按举劾有司。成化七年奏准、有司官必待三年六年、政蹟卓异、方许荐举、仍令吏部先察举主。举者廉、即用其人、不必覆勘。举者非人、虽有政蹟、亦必覆勘
○正德十一年、令有司歷任二年之上、果有卓异政蹟、方许抚按荐举。赃滥连坐
○嘉靖九年题准、抚按荐举官员、须歷任年深、政蹟卓异、方许举奏。
译病不谨慎、以及久占职位的,由各该抚按官开列奏报。
○五年题准,长史有贪婪放肆的,不必等到六年考察,允许随时参劾以便惩治。
○万历十年议准,抚按官对长史以下官员的贤否,严加查访实际情形,巡抚在年终、巡按在复命时,各自造册送部;不检点的予以参处,有爱惜名节的,在王府职位出缺时依次升补,左长史升授并给予俸禄品级。
考察通例
凡内外官遇到考察,有请托权贵说情的,即以不谨慎论处黜退。
凡考察中有被诬陷冤枉的:天顺八年,令部院会同内阁考察在京五品以下文职及在外布按二司官,若有不公正的,允许科道官指实弹劾;南京考察不公的,允许南京科道官弹劾。
○嘉靖六年,令朝觐考察被黜退的官员,若确实是依法办事却遭诬陷而被夺职的,允许大臣、言官立即为其辩论,吏部查访核实是否可行,具奏定夺。
凡考察官员上奏申辩:弘治八年奏准,若被黜退的官员不服考察结果、拾取琐事妄自上奏的,发遣为民。
○嘉靖二十四年奏准,各衙门被黜退、降调的官员不许在京城暗中滞留、制造流言生事、拾取琐事妄自上奏,违者不论有无冠带都发配口外为民。
举劾
旧制在外官员有旌表、留用、纠劾的先例,如今抚按官都可以施行。所到之处又有随时论劾,以及复命时举劾的规定,历年做法不同,现详细记录如下。
凡有司官员举奏旌表异表现:洪武四年,令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巡视所到之处,凡有守法奉公、廉洁能干显著的,随即举报上闻。
○宣德十年下诏,府州县官廉洁能干、公正、能体恤百姓的,上司亲临时应以礼相待,仍要将其政绩具奏上闻,以备旌表提拔。
○弘治六年奏准,各处抚按及布按二司,遇到府州县官才干品行都优良的,不分岁贡、吏员出身,一律予以保举;五品以上官员果真才德出众的,开报吏部,奏请定夺。
○九年奏准,在外布按二司、府州县等官及教官中有政绩才行的,都允许抚按官奏举。
○十八年奏准,凡天下各衙门官员才行超群卓越的,抚按官秉公查访举荐,等到日后朝觐之日照例旌奖,以激励众官。
○嘉靖元年,敕令抚按官对各属官凡有诚心爱护百姓的,即使是杂流出身,也一体旌奖。
凡有司官员任满被百姓保留:宣德八年奏准,在外官员九年考满有被保留的,交由所属布政司、按察司及直隶巡按巡抚官复查核实。
○天顺元年奏准,有司官员政绩显著、能得民心的,考满离任后,允许所属百姓到巡按御史处保留;御史仍会同各该上司复查核实,即予奏闻,以备旌表升用。若有作弊妄自保留的,罪归主使之人。
凡抚按官举劾有司官员:成化七年奏准,有司官员必须任职满三年或六年、政绩卓异,才允许推荐举荐,并令吏部先查访举荐人。举荐人若廉洁,即录用其所举之人,不必再复查;举荐人若非贤能之人,即使被举者确有政绩,也必须复查。
○正德十一年,令有司官员任职两年以上、确有卓异政绩的,才允许抚按官荐举,若涉及贪赃则连坐。
○嘉靖九年题准,抚按官荐举官员,必须任职年久、政绩卓异才允许举奏;若有不公,或所举
若有不公、及所举之人、或以贪酷等项问革、吏部举奏连坐
○十一年题准、朝覲年分、考察既毕、备查被黜方面有司官员、追究所举。巡按御史、四人以上、革职閒住。二人以上、降一级、调外任。一人、罚俸半年
○嘉靖十七年
詔、抚按官有滥举市恩、及贤否倒置、举劾异同者。该科不行纠奏、一体究治
○二十一年题准、抚按官、不许将陞迁任浅、及去任久者、一概荐举。仍通行直隶各府、浙江等按察司、每年终将抚按、及别差御史、奖劝过官员批词、造册送部。查所荐劾、并开报考语。或一人自相牴牾、或彼此荐劾不同、考语贤否各异、题调勘实。罪其诬者
○四十一年题准、如有被劾考察革任致仕听勘听调等项、抚按官不许更行举劾、如违参究、仍将奏词立案
○四十三年议准养病丁忧陞迁去任官员、抚按若有举无劾、听吏部一体查究
○四十五年议准、抚按官在地方、未及半年、丁忧养病者、俱不许一概举劾
○隆庆六年题准、今后各抚按衙门、纠劾庶官。拟為民者、必述其贪酷之实。拟閒住者、必述其不谨罢软之实。拟致仕者、必述其老疾之实。拟降调改教者、必述其行止未亏、不宜繁剧之实。应提问者、不得止论罢官。巳经降调者、不得再论不及。如有仍前议拟失当者、听本部参究
○万历十年议准、抚按官被论不拘罢降勘调听用、及丁忧、虽係半年之上、不许举劾。若遇考察年近、抚按止有一员见在、而见在復有丁忧被论者、不在此例
○又议准、抚按官举劾、应会同者、照例会同。如果独见甚真、即从直具奏、不必以异同為嫌
○十一年、令抚按官復
命、论劾到部、不分考察年分、即与题覆。若考察将近、不必又行不时论劾
○十三年题准、抚按参奏所属官员、法当提问者、先拟革职、俟得
旨后、拟议奏闻。不得先拟為民、而后行提问
凡总督官、及中差御史举劾。嘉靖二十三年、令只於专职所属论列、不许一概滥及
○二十五年题准、中差御史举劾官员。内係专属者、量為查覆。其餘仍候抚按奏到之日、参酌相同、一併题请
○二十六年、令总督都御史、并中差御史所劾、吏部查访相同、即与题覆、不必候抚按奏到
○三十八年、令中差御史、止许举劾本差事内官员、如违参治
凡巡视五城御史举劾。嘉靖四十年题准、将兵马等官、每岁终会本举劾
○四十三年题准、南京五城兵马、照在京事体行
○隆庆四年题准、今后两京五城兵马司官、岁终举劾不必行。只令各城御史、差满备造考语、送部院以凭查考
○万历五年题准、五城兵马、岁终仍会本举劾
○六年题准五城兵马于岁终举劾之外。如有贪酷显著、坏法殃民者、仍不时参劾
凡论劾查勘隆庆二年、令各抚按官、都著严察奸贪、访有实跡者、不论官职崇卑、遵依律例、追赃治罪。
译之人后来因贪暴等事被问革的,吏部及举奏者一并连坐。
○十一年题准,朝觐年份考察结束后,详查被黜的方面、有司官员,追究是何人所举荐。巡按御史举荐四人以上被黜的,革职闲住;两人以上的,降一级调外任;一人的,罚俸半年。
○嘉靖十七年下诏,抚按官若有滥举以市恩、或贤否颠倒、举劾前后不一的,该科若不予纠奏,一并追究处治。
○二十一年题准,抚按官不许将升迁不久、或离任已久的官员一概荐举;并通行直隶各府、浙江等按察司,每年终将抚按及别差御史奖劝过的官员批词造册送部,查核所荐劾及考语,若有一人自相矛盾,或前后荐劾不同、考语贤否各异的,题请复查核实,追究说谎不实之人的罪责。
○四十一年题准,凡已被弹劾、考察革任、致仕、听候勘问、听候调离等官员,抚按官不许再行举劾,违者参究,并将原奏之词立案备查。
○四十三年议准,养病、丁忧、升迁、离任的官员,抚按官若只举荐不弹劾,听凭吏部一并查究。
○四十五年议准,抚按官到任未满半年,及丁忧、养病者,都不许一概举劾。
○隆庆六年题准,此后各抚按衙门纠劾百官,拟定为民的,必须说明其贪暴的实情;拟闲住的,必须说明其不谨慎、软弱无能的实情;拟致仕的,必须说明其年老多病的实情;拟降调改任教官的,必须说明其操守未亏、只是不宜担任繁难职务的实情;应予提审的,不得只是笼统论罢官;已经降调的,不得再论及不称职。若仍有议拟不当的,听凭吏部参究。
○万历十年议准,抚按官被论劾,不论是罢官、降职、听候勘问、调用,以及丁忧,即使已过半年以上,都不许举劾。若遇考察之年临近,抚按官只有一员在任,而这在任者又有丁忧或被论劾的,不在此限。
○又议准,抚按官举劾,应会同上报的照例会同;如果确实独自察见真情属实,即可直接据实上奏,不必因为意见不同而有所顾忌。
○十一年,令抚按官复命时,论劾之事送到吏部,不分是否考察年份,即予题覆;若考察年份将近,就不必再随时另行论劾。
○十三年题准,抚按官参奏所属官员,依法应予提审的,先拟革职,等候皇上旨意后再拟议奏闻,不得先拟为民再行提审。
凡总督官及中差御史举劾:嘉靖二十三年,令只就其专职所属官员论列,不许一概滥及他人。
○二十五年题准,中差御史举劾官员,属于专属职责范围内的,酌情予以查覆;其余的仍等候抚按官奏报到部之日,参酌核实相同后一并题请。
○二十六年,令总督都御史及中差御史所弹劾的,吏部查访相符即予题覆,不必等候抚按官奏到。
○三十八年,令中差御史只许举劾本差事内的官员,违者参处治罪。
凡巡视五城御史举劾:嘉靖四十年题准,将兵马等官每年终会同本衙门举劾。
○四十三年题准,南京五城兵马照在京体例办理。
○隆庆四年题准,此后两京五城兵马司官年终举劾之事不必再行,只令各城御史差满时备造考语送部院以备查考。
○万历五年题准,五城兵马年终仍会本举劾。
○六年题准,五城兵马除年终举劾外,如有贪暴显著、坏法害民的,仍应随时参劾。
凡论劾查勘:隆庆二年,令各抚按官都要严查奸贪,查访有实证的
亏枉者、亦许从实辩雪。但有容奸挠法、著科道官指实参劾
○万历四年、令各抚按官或以风闻论劾。奉
旨查勘。务要虚心从公问拟。不许偏执成说、及以出身资格、任意低昂、致枉公论
○十一年、令部院奉
旨立限、务查道里远近、酌量定拟。其追徵钱粮、缉捕盗贼、及隔别地方人犯、势难速结者、方准奏明改限
致仕
国初官员、凡以礼致仕者、与见任同。
朝廷待以优礼。又有陞秩给俸、
赐敕之典。其后大臣致仕。或给驛还乡、或
命有司、岁拨人夫、月给食米有差。其尤宠异者或
赐敕、或加赐白金文綺、或又官其子孙、皆
特恩云。职掌旧属勋司、今改归此
洪武元年令、凡内外大小官员、年七十者、听令致仕。其有
特旨选用者、不拘此例
○十三年、令文武官六十以上者、皆听致仕
○二十六年定、凡官员年七十以上、若果精神昏倦、许令亲身赴京
面奏。如准、吏部查照相同、方许去官离职
○弘治四年奏准、自愿告退官员、不分年岁、俱令致仕
凡两京大臣乞休、照例题覆致仕。如年力未衰者、拟令回籍调理、病痊起用。或令在任调理
凡内外文武官、年老致仕者。洪武十二年、令三品以上仍旧。四品以下者、各陞一等、给与
誥敕。其歷事未及三年、及為事降用、或工役屯种取到者、依本等职事致仕、不给
誥敕
○永乐十九年
詔、文武官七十以上、不能治事者、许明白具奏放回致仕。若无子嗣、孤独不能自存者、有司月给米二石、终其身
○宣德十年
詔、文武官年未及七十、老疾不能任事者、皆令冠带致仕、免其杂泛差徭
○成化二十二年
詔、在京文职、以礼致仕者、五品以上、年及七十、进散官一阶。其中廉贫不能自存、眾所共知者、有司岁给米四石
凡考满官员告致仕者。九年考称无过、陞二级、致仕。不称、有过、以原职致仕
○成化四年
詔、听选官员九年考满、该陞用者。年力衰迈、不能任事、照该陞品级、给与散官致仕
○十一年
詔、给由考称该陞、及冠带未任听选官员、有家贫亲老衰病等项、愿告致仕者、授以应该陞除职名、以荣其身
○弘治十一年题准、两京五品以下官、乞致仕者、本部查其曾经三六年考满称职、拟陞相应职衔具奏、令其致仕。不称者、仍照原职致仕
○十五年奏准、在外衙门七品以上官、有三年、或六年、曾经到部考称、及任内曾有旌异、例该陞擢、自愿致仕者、本部拟陞职衔、或加散官服色、令其致仕。如左布政使无官可陞者、另行奏请定夺
○嘉靖十年题准、内外官愿告致仕者。京官、部院考称职。外官、抚按有旌异、及无所规避者。方许陞职。
译,不论官职高低,依照律例追赃治罪;被冤枉的,也允许据实辩雪;若有容庇奸恶、阻挠法纪的,令科道官指实参劾。
○万历四年,令各抚按官若凭传闻论劾,奉旨查勘时,务必虚心秉公审理定罪,不许固执己见及依据出身资格任意抬高或压低,导致公论受屈。
○十一年,令部院奉旨设立限期,须酌量道路远近合理定限;其中追缴钱粮、缉捕盗贼以及隔省人犯,势必难以速结的,才准奏明改限。
致仕
国初官员凡以礼致仕的,待遇与现任官相同,朝廷以优礼相待,又有加官晋秩、给予俸禄、赐敕的恩典。此后大臣致仕的,或给驿站车马送还乡里,或命有司每年拨给人夫、每月供给食米有差等;其中特别受宠的,或赐敕书,或加赐白银、锦缎,或又授官于其子孙,都属特恩。此项职掌过去归勋司管理,现改归本司。
洪武元年令,凡内外大小官员年满七十的,听任致仕;其中有特旨选用的,不受此例限制。
○十三年,令文武官六十岁以上的,都听任致仕。
○二十六年定,凡官员年七十以上,若果真精神昏聩衰倦,允许亲自赴京当面奏明,如获批准,吏部查核相符后才允许离职。
○弘治四年奏准,自愿告退的官员不分年岁,都令其致仕。
凡两京大臣请求退休,照例题覆致仕;如果年力尚未衰退的,拟令回籍调理,病愈后再起用,或令在任调理。
凡内外文武官年老致仕的:洪武十二年,令三品以上官仍照原品致仕,四品以下的各升一等,授予诰敕;其中任职未满三年,以及因事获罪降用、或以工役屯种起用的,按原职致仕,不授诰敕。
○永乐十九年下诏,文武官七十岁以上不能理事的,允许明白具奏放回致仕;若无子嗣、孤苦无依不能自养的,由有司每月供给米二石,终其身。
○宣德十年下诏,文武官年未满七十而老病不能任事的,都令冠带致仕,免除其杂役差徭。
○成化二十二年下诏,在京文职以礼致仕的,五品以上、年满七十的,晋升一级散官;其中廉洁贫困不能自养、众所周知的,由有司每年供给米四石。
凡考满官员请求致仕的:九年考满评为无过失的,升两级致仕;评为不称职、有过失的,以原职致仕。
○成化四年下诏,听候选用的官员九年考满应予升用的,若年老体衰不能任事,照应升品级授予散官致仕。
○十一年下诏,给由考满应升,以及冠带未赴任听候选用的官员,若有家贫、亲老、衰病等情由自愿请求致仕的,授予应升职名,以荣耀其身。
○弘治十一年题准,两京五品以下官请求致仕的,本部查核其若曾经三年、六年考满称职的,拟升相应职衔具奏后令其致仕;不称职的,仍按原职致仕。
○十五年奏准,在外衙门七品以上官,凡三年或六年曾经到部考核称职,及任内曾有旌表、依例应予升迁、自愿请求致仕的,本部拟升职衔或加授散官服色,令其致仕;如左布政使无官可升的,另行奏请定夺。
○嘉靖十年题准,内外官自愿请求致仕的:京官须经部院考核称职,外官须经抚按旌表且无规避情节的,才允许升职;如
如考语含糊、仅保无过、虽歷三年六年考满、止以原官致仕
○四十三年议准、王亲布政使乞休。查係三年之外致仕者、准以正二品初授散官。六年之外致仕者、准以正二品陞授散官。九年之外致仕者、准以正二品加授散官
○四十四年议准、各衙门乞休官员。如果劳绩久著、舆论僉孚者、照进阶陞职例。如寻常守官、谨愿无过者、照原职例。或晚节不终、有所规避者、止令冠带閒住、不准致仕
凡大小官员陞迁未到任、告致仕者。嘉靖十年奏准、只以原职致仕
○万历十一年题准、在外官员中途患病、愿告致仕者、许令差人自奏。先行准覆、后行抚按官查覈、有诈託者、径自参究
○十二年题准、京官陞外职告病者、以原任京官致仕。外官陞京职告病者、止以原任外官致仕。陞授长史者、以新衔致仕
○十三年题准、陞除未任、及公差考满官员、在于原籍官司、告乞致仕者。查验文凭执照明白、即与转申上司、达之抚按、应题请者、照例题请、应报缺者、类本报缺、毋以官非统属、故有留难
凡两京考察被劾、听降听调官、奏要以原职致仕者听。外官朝覲来京、考察不及、调用改教官员告乞以原职致仕者、取结类题
凡
王府官。弘治十五年题准、各府长史等官、但有年踰七十、不肯告老。或未及七十有病、愿告致仕者。该府径自具奏、照依
詔书恩例、俱加陞本府相应官员职衔、行令致仕、如无职衔可陞者、授以该陞品级散官致仕
○嘉靖十二年题准、
王府长史等官、今后非真能辅导有功、贤能可录者、不许请加服色品级、其曾经提问有过者、虽歷有年俸、止照原衔供职。衰老者、只著致仕
○万历九年题准、
王府各官不拘见任候缺、巡按御史、查其年六十五、至七十、八十岁以上。纳银人员、歷任十年以上。原由医士、乐舞生、厨役出身、歷任二十年以上。悉令致仕
事故
官员事故。诸司职掌所列、有极刑、老疾、纪录、行止、今按而次之
凡在京及在外衙门官吏家属、干犯极刑者。洪武二十六年定、除緦麻疏远、异姓亲属外。其小功以上亲、例合迴避、务要开写、為因何事、得何罪名、係何衙门取问处决实跡、亲身赴京陈告、行移原籍及任所并原取问衙门照勘。取具官吏里邻结状、并宗支图本、及任所官吏保结明白、定拟奏准、方许去官离职
○后令官吏有小功以上亲属、干犯极刑者、官於边远叙用、吏发边远衙门、永充吏役
○永乐元年、令极刑家属官有才能、本部明白具奏、不拘例用
○宣德七年、令犯罪典刑者、除谋反大逆外。若屡经赦宥其子孙果有才行文学、听保举选用 【以上极刑】
凡内外官吏、自告老疾者。
译考语含糊、仅仅保得无过失的,即使历经三年、六年考满,也只能以原官致仕。
○四十三年议准,王亲布政使请求退休的:查明三年之外致仕的,准以正二品初授散官;六年之外致仕的,准以正二品晋授散官;九年之外致仕的,准以正二品加授散官。
○四十四年议准,各衙门请求退休的官员:如果劳绩长久显著、众望所归的,照晋阶升职例办理;如果平常守职、谨慎无过的,照原职例办理;若晚节不保、有所规避的,只令冠带闲住,不准致仕。
凡大小官员升迁尚未到任、请求致仕的:嘉靖十年奏准,只以原职致仕。
○万历十一年题准,在外官员中途患病自愿请求致仕的,允许差人代为奏报,先予批准后由抚按官查核,若有诈托的,直接参究。
○十二年题准,京官升外职后告病的,以原任京官职衔致仕;外官升京职后告病的,只以原任外官职衔致仕;升授长史的,以新职衔致仕。
○十三年题准,升除尚未赴任及公差考满的官员,在原籍官司请求致仕的,查验文凭执照明白后即转呈上司,报给抚按官,应题请的照例题请,应报缺的一并造册报缺,不得以官职不属统辖为由故意刁难。
凡两京考察被弹劾、听候降职调用的官员,奏请以原职致仕的,予以听许。外官朝觐来京,考察不及格、调用改教的官员请求以原职致仕的,取具证明一并题报。
凡王府官:弘治十五年题准,各府长史等官,凡年过七十仍不肯告老,或未满七十而有病自愿请求致仕的,该府直接具奏,照诏书恩例,都加升本府相应官员职衔,令其致仕;如无职衔可升的,授予应升品级散官致仕。
○嘉靖十二年题准,王府长史等官此后若非真正有辅导之功、贤能可录的,不许请求加授服色品级;其中曾被提审有过失的,即使历任多年也只照原品级供职;年老衰迈的只令致仕。
○万历九年题准,王府各官不论现任、候缺,由巡按御史查明其年六十五至七十、八十岁以上者,纳银出身的官员任职十年以上者,原由医士、乐舞生、厨役出身的官员任职二十年以上者,一律令其致仕。
事故
官员事故,诸司职掌所列有极刑、老疾、纪录、行止等项,现按次序列出。
凡在京及在外衙门官吏家属犯有极刑罪行的:洪武二十六年定,除缌麻疏远及异姓亲属外,其小功以上的亲属依例应予回避的,务必开写因何事、获何罪名、在何衙门被审判处决的实际情况,亲自赴京陈告,行文原籍及任所并原审理衙门查核,取具官吏、里邻的结状及宗支图本,以及任所官吏的保结明白后,定拟奏准,才允许离职。
○后来令官吏有小功以上亲属犯极刑的,官员发边远地区叙用,吏员发边远衙门永远充当吏役。
○永乐元年,令因极刑家属受牵连的官员若有才能,本部明白具奏,不受此例限制录用。
○宣德七年,令因犯罪被处死刑的,除谋反大逆外,若已多次遇赦,其子孙确有才行文学的,听凭保举选用【以上是极刑一项】。
凡内外官吏自己请求告老、告病的:洪武二十六年定,行文太医院,转行惠民局委派官员诊视,分
洪武二十六年定、札付太医院、转行惠民局委官相视、分别堪与不堪医治、明白具奏。取自
上裁 【如不堪医治、奏放為民。如急难医治、具奏放回原籍调理、痊可之日、赴部听用】
○正统四年奏准、年老废疾官员、验实、取具同僚官医保结、备申定夺
○成化三年奏准、内外文武官员患病三箇月之上、俸粮截日住支
○弘治四年题准、凡告老疾官员。年五十五岁以上者、冠带致仕。未及五十五岁者、冠带閒住。考满官员到部、但年六十五以上不得取选
凡京官患病。嘉靖六年、令京官告病者、吏部查验的实、照例放回。若託故诈病、扶同保勘、及病痊不赴任者、一体罢职
○隆庆五年奏准、京官患病、先呈本衙门掌印官、查勘的确、取具同乡同僚官结状代奏、方准题覆
○万历元年奏准、凡京官中途养病。及先养病在籍未痊者、须所在与原籍抚按官、覈实具奏、方与准理
○十年题准、京官告病三年限满、又称患病者、不拘在籍在途、行所在抚按官查勘、如有诈託、据实参处
○十一年题准、京官患病危篤不能久待者、掌印官勘实、即与代奏、不拘注门籍三月
○十三年题准、京官再奏养病者、准与题覆。再告违限者、虽起文在三年之内、亦不准理、径行参究。若请告至三、止许告休、不许转假。如有材难终弃者、致仕之后、听抚按科道、从公荐举起用
○凡各边督抚兵备等官患病。隆庆三年奏准、不许自奏、听巡按御史勘明转奏。如有託疾避难者、该科及巡按御史、参奏处治
凡出差御史患病。天顺二年、令御史不许养病省亲
○成化二年、令御史久病勘实、许还籍调理
○嘉靖七年、令各处御史有告病者、该部查勘是实、方准放回。若係推避、就令致仕
○八年、令御史养病三年以上者、革职冠带閒住
○二十一年题准、巡按并别差御史、如果患病不支、许地方官具实奏闻、不许径自具奏
○二十七年、令巡按御史告病、巡抚官代奏者不准。著回道自行具奏听勘
○三十三年题准、御史在差患病、有抚按官代奏者、仍准回籍调理
○万历六年、令巡按御史养病、巡抚官代题者、行都察院勘实咨部、方准题覆
凡五城兵马患病。旧例致仕。隆庆五年奏准、照序班例、不分正副指挥、俱准养病、
译别是否可以医治,明白具奏,听候皇上裁决【如不堪医治,奏准放为平民;如急切难以医治,具奏放回原籍调理,痊愈之日赴部听候录用】。
○正统四年奏准,年老残疾的官员查验属实后,取具同僚官员及医生的保结,备文申报定夺。
○成化三年奏准,内外文武官员患病三个月以上的,俸禄粮米自截止之日停发。
○弘治四年题准,凡告老、告病的官员,年五十五岁以上的,授冠带致仕;未满五十五岁的,授冠带闲住。考满官员到部的,凡年六十五岁以上的不得再参加选用。
凡京官患病:嘉靖六年,令京官告病的,吏部查验属实后照例放回;若假托理由诈病、有关人员徇情保勘,以及病愈后不赴任的,一律罢职。
○隆庆五年奏准,京官患病的先呈报本衙门掌印官,查核确实后取具同乡、同僚官员结状代为奏报,才准题覆。
○万历元年奏准,凡京官中途养病,以及先前在籍养病未痊愈的,须由所在地及原籍抚按官核实具奏,才予批准办理。
○十年题准,京官告病三年限满又称患病的,不论在原籍还是在途中,都令所在抚按官查勘,如有诈托的据实参处。
○十一年题准,京官患病危笃不能久候的,掌印官核实后即予代为奏报,不受注门籍三月的限制。
○十三年题准,京官再次奏请养病的,准予题覆;再次告假违限的,即使起文在三年之内,也不予批准,直接参究。若请假达三次的,只许告休,不许再转为休假;如有确有才能而难以就此弃用的,致仕之后听凭抚按、科道官秉公荐举起用。
○凡各边督抚、兵备等官患病:隆庆三年奏准,不许自己上奏,听凭巡按御史勘明后转奏,若有假托疾病逃避责任的,该科及巡按御史参奏处治。
凡出差御史患病:天顺二年,令御史不许借养病之名探亲。
○成化二年,令御史久病经勘验属实的,允许还乡调理。
○嘉靖七年,令各处御史告病的,该部查勘属实才准放回;若属推托躲避的,就令其致仕。
○八年,令御史养病三年以上的,革职授冠带闲住。
○二十一年题准,巡按及别差御史如果确实患病难以支撑的,允许地方官据实奏闻,不许自行直接具奏。
○二十七年,令巡按御史告病,若由巡抚官代为奏报的不予批准,应由本道自行具奏听候勘验。
○三十三年题准,御史在差期间患病,若有抚按官代为奏报的,仍准予回籍调理。
○万历六年,令巡按御史养病,若由巡抚官代为题奏的,行文都察院勘验属实咨会吏部后才准题覆。
凡五城兵马患病:旧例致仕。隆庆五年奏准,照序班的先例,不分正、副指挥,都准予养病。
痊日起文赴部
凡进士患病。弘治十五年奏准、令在京调理两月未痊、行太医院诊视是实、各取具办事衙门官员、同办事进士、及医士保结、方许放回调理
○万历二年题准、今后进士有疾、在京调理三月之后、如果真病、令各该办事衙门掌印官、亲自验实、方与具题
凡京官陞外告病。隆庆二年议准、患病在先、推陞在后。比外官已到任者不同、准令回籍养病、痊日给文赴部
○五年题准、今后京官陞外告病乞休者、俱令致仕。不许病痊起用
凡京官进士养病违限。旧例延至三年之外、起送赴部者、革职。若到部虽在三年之外、起文尚在三年之内、具奏定夺
译病愈之日发文赴吏部报到
凡进士患病者。弘治十五年奏准,令在京调理两月仍未痊愈的,须经太医院诊视核实,并由该办事衙门官员、同办事的进士、以及医士出具保结,方准许放回原籍调理。
○万历二年题准,此后进士患病,在京调理满三月之后,如果确系真病,须由各该办事衙门的掌印官亲自验实,方可具题上奏。
凡京官升任外职而告病者。隆庆二年议准,凡患病在先、升迁在后的,与外官已到任者情形不同,准许回籍养病,病愈之日发文赴部。
○隆庆五年题准,此后京官升任外职而告病乞休的,一律令其致仕,不许病愈后再行起用。
凡京官、进士养病逾期者。旧例规定,延误超过三年、方才起送赴部的,一律革职。若到部之日虽已超过三年,但发文之日尚在三年之内的,则具奏请旨定夺。
○嘉靖八年议准、各官养病限内丁忧、及起文在三年之内者、与违限情似不同。进士未经受职、亦难与各官概论、许吏部催取听选
○十二年、令以后进士养病、但违限三年以上者、一体查革
○隆庆四年题准、但到部在三年之外者、不论起文日期、俱照违限革职。其三年赴部、而又称中途患病者、照有疾例致仕
○六年题准、养病官员、起文在三年之内、到部在三年之外者。该司查验、果有本处官司印信保结、照例收选
凡外官患病。洪武间令、在外大小官员、不许养病
○成化六年奏准、各处抚按官、遇有司府州县官告称老疾者、依例放回原籍、俱类奏作缺
○嘉靖四年、令有假託养病致仕者、不准。方面年六十以上、方准致仕。外官有不奏弃官、及奏不候
命而去者、该部科道及抚按官纠举
○二十二年奏准、外官在任患病、务由抚按官题允查明、方许回籍。如不候擅回者、革职為民。同僚官一併治罪
○万历三年、令外官有疾照例致仕。不许抚按官更為议调、以啟规避
○九年题准、仓官巡检考满、及在籍服闋、呈告起送者。抚按官查已老疾不堪、即令致仕
凡外官陞京职未任患病。隆庆五年议准、行彼处抚按勘实、放回调理 【以上老疾】
凡内外官员过名。洪武九年、令诸司正佐首领杂职官、犯公私罪。应笞者赎。应徒流杖者、纪录。每岁一考、岁终。布政司、呈中书省。监察御史、按察司、呈御史臺。俱送吏部纪录
○二十六年定、在京在外、见任官员、但係兵刑等部、都察院等衙门、因事提问、问过应有的决纪录、公私过名、开咨吏部、於纪录文册内明白附写、候九年通考、以凭黜陟。其有司官员、三年考满、给由到部、供报任内公私过名、於册内比查、有隐匿不报者、议拟具奏、送法司问罪。其上司未行知会纪录罪名、另行抄录
○弘治元年奏准、内外各衙门、问过官吏公私过名、及罚俸等项。年终造册、类缴本部、以凭稽考
○十八年
詔、给由官吏纪录过名、悉与除免、照例陞用收考
○嘉靖二十一年题准、考满官员、起文之日、类多隐匿过名、冒报功蹟、希图陞用。两考吏役、初参、陞参、转参、顶补、丁忧、接丧、缘事復役、问革等项、尤多隐诈。行各该巡按御史、遵照旧例、将纪录过名、教官功蹟、民情吏役三□、督行按属掌印官、备查明白类造、年终差人齎缴到部 【以上纪录】 凡内外官员行止。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及在外府州县官员、除授之时、投报供状、当即於簿内附写歷任脚色、始未缘由或任内调除、如有事故、开附行止以凭稽考 【以上行止】
访举
国初令有司保举人材、即古乡举里选遗意。
译○嘉靖八年议定:各官在养病期限内遭遇父母丧事,以及起文(催赴任文书)在三年之内的,这与违限的情况不同。进士尚未受职的,也难与各官一概而论,准许吏部催取听候选用。
○十二年,规定此后进士养病,只要违限三年以上的,一律查革。
○隆庆四年议定:只要到部时间在三年之外的,不论起文日期,都按违限革职处理。其中三年内已赴部、而又声称中途患病的,按有病例致仕处理。
○隆庆六年议定:养病官员,起文在三年之内、到部在三年之外的,由该司查验,如果确有本地官府印信保结的,照例收选。
凡外官患病:洪武年间规定,在外大小官员,不许养病。
○成化六年奏准:各处巡抚、巡按官,遇到有司、府、州、县官员告称年老或患病的,依例放回原籍,都归类奏报作缺。
○嘉靖四年,规定有假借养病名义致仕的,不予批准。方面官(布按二司等)年六十以上,方准致仕。外官有不上奏就擅自弃官的,以及上奏后不等候朝廷批复就离任的,由该部、科道及巡抚、巡按官纠举弹劾。
○嘉靖二十二年奏准:外官在任患病,务必由巡抚、巡按官题奏批准、查明属实后,方许回籍。如不等候批复擅自回籍的,革职为民,同僚官一并治罪。
○万历三年,规定外官有病照例致仕,不许巡抚、巡按官另行议定调职,以启发规避之风。
○万历九年议定:仓官、巡检考满,以及在籍守丧期满、呈告起送的,巡抚、巡按官查明确已年老患病、不能胜任的,即令致仕。
凡外官升迁京职尚未到任而患病的:隆庆五年议定,令当地巡抚、巡按官勘查属实后,放回调理。【以上为老疾一类】
凡内外官员的过失记名:洪武九年,规定诸司正官、佐官、首领、杂职等官,犯公罪或私罪的,应处笞刑的可以赎罪,应处徒刑、流刑、杖刑的予以记录。每年考核一次,年终,布政司呈报中书省,监察御史、按察司呈报御史台,都送吏部记录。
○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在京、在外现任官员,凡是兵部、刑部等部、都察院等衙门因事提审问罪的,问明后应予以判决记录,其公罪、私罪的名目,行文咨会吏部,在记录文册内明白附写,等到九年通考时,作为黜陟的依据。有司官员三年考满、赴部办理陞迁手续时,须供报任内公罪、私罪的名目,与册籍比对查核,如有隐瞒不报的,议拟具奏,送法司问罪。其上司未来得及行文通知记录罪名的,另行抄录备案。
○弘治元年奏准:内外各衙门审问过的官吏公罪、私罪,以及罚俸等项,年终造册,一并缴送本部,以备查考。
○弘治十八年,皇帝下诏:给由(考核期满赴部办理手续)的官吏,其所记录的过失,一律予以除免,照例升用、收考。
○嘉靖二十一年议定:考满官员在起文之日,大多隐瞒过失名目、虚报功绩,希图升用;两考期满的吏役中,初参、升参、转参、顶补、丁忧、接丧、因
累朝詔令、亦间及之。今虽未尽施行、亦存其概
洪武元年
詔、怀才抱德之士、所在官司用心询访、具实申达、以凭礼聘。蒙古色目人、果有才能、一体擢用
○十七年、令知州知县等官、会同境内耆宿长者、访求德行声名、著於州里之人、先从邻里保举、有司再验言貌书判、方许进呈。若不行公同精选者、坐以重罪
○二十六年定、凡各府州县、每岁於所辖隅厢乡都内、拔选容止端谨无过人材一名、申送布政司考覈、转行按察司覆考、堪充岁贡、开坐考过词语、差人送部。应有贤良方正、及山林巖穴隐逸之士、并通晓经书儒士秀才孝廉者、俱各访求到官、审无过犯违碍、不拘名数、差人伴送到部。或内外官员人等、荐举人材秀才、即便行移原籍官司、起取赴部。如儒士秀才、出题考试、果否通经、贤良隐逸等项人材、量其才能、定其高下、仍取本户丁粮数目、作何营生、及户内有无杂役事故、供结明白、然后发送选部选用。如将鄙陋不堪之人、一概朦朧滥举、原举官吏、依贡举非其人律问罪
○三十五年
詔、有司询防隐逸以礼敦请赴京、量才擢用。其有志尚閒逸、不愿出仕者、具名来奏
○永乐十三年
敕、军民之中、有怀才抱德、堪為任用者、许诸人荐举、官司以礼遣送赴京
○洪熙元年
詔、民间有行已廉正、才堪抚字者。经明行修、可充教职者。许见任官、具实保举
○宣德七年
詔、所在有司官、访文学才行出眾之士、自二十五岁以上者。又令中外文武官、访军民中智谋才勇精於武略者、各保举赴京选用
○八年
詔、各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官、连名举保贤良方正一人、起送吏部
○正统十四年
詔、各处举到儒士、照永乐年间事例、送翰林院严加考试选用。不中者、发原籍為民
○景泰元年
詔、司府州县正官、及风宪官、举保怀才抱德、及通今博古、文章超卓、名行相称之人、赴京考用。不许滥举
○天顺元年
詔、处士中、有学贯天人、材堪经济、隐居高蹈、不求闻达者。所司具实奏闻
○五年、令天下有才兼文武、或学行异等、或谋勇出眾者。许所在官司具奏、以凭徵用
○弘治十一年、令府州县正官、保举山林隐逸之士、怀才抱德、经明行修、眾所推服者。从巡按、及布按二司官覈实、奏送吏部、量才擢用。如所举不当、保勘官员、一体参究
○隆庆三年题准举人中。如有孝友睦姻、名实相孚、不分已未坐监、许抚按官会荐。遇有两京博士等缺、酌量推用
南京吏部【建置见吏部官制】
大明会典卷之十三下
文选清吏司
凡南京六部等衙门、堂上正佐官皆缺。洪武永乐以来、委给事中郎中等官、署掌印信
○弘治十二年奏准、如吏户礼兵工五部、及通政司缺、就於各衙门堂上官内、推举一员。
译事复役、问革等项,尤其多有隐瞒欺诈。行文各巡按御史,遵照旧例,将记录的过失名目、教官的功绩、民情吏役等三项,督令按察司所属掌印官详备查明后造册,年终派人送到部里。【以上为记录一类】
凡内外官员的品行: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在京及在外府、州、县官员,任命之时,须投报供状,即在簿册内附写历任履历,从始至末的缘由,或任内如有调职、如有事故,须开列附记品行事迹,以备查考。【以上为品行一类】
访举(访求荐举)
国初规定有司保举人才,即是效法古代乡举里选的遗意。历朝的诏令也间或涉及此事。如今虽未能完全施行,也保留其大概。
洪武元年,皇帝下诏:怀才抱德之士,所在官府应用心访求,据实上报,以备朝廷礼聘。蒙古、色目人,如果确有才能的,一律予以擢用。
○洪武十七年,规定知州、知县等官,会同境内年高德劭的长者,访求德行声名著称于州里的人,先由邻里保举,有司再验核其言语、容貌、书法、判断能力,方许进呈朝廷。如果不能公同精心遴选的,以重罪论处。
○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各府、州、县,每年在所辖的隅、厢、乡、都之内,选拔容貌举止端正谨慎、没有过失的人才一名,申报布政司考核,转交按察司复核,堪充岁贡的,开列考核经过的评语,派人送到部里。凡应有贤良方正之士、以及隐居山林岩穴的隐逸之士,以及通晓经书的儒士、秀才、孝廉等人才,都应各自访求到官,审核确无过犯、无违碍的,不拘名额数目,派人伴送到部。或有内外官员荐举人才、秀才的,即行移文原籍官府,起解调取到部。如是儒士、秀才,出题考试,看是否果真通晓经书;贤良、隐逸等项人才,则衡量其才能,评定其高下等第,仍须取具其户内丁粮数目、从事何种营生、家中有无杂役事故等,供结明白,然后送到吏部选用。如果将鄙陋不堪之人一概蒙混滥举的,原举荐官吏依"贡举非其人"律问罪。
○洪武三十五年,皇帝下诏:有司访求隐逸之士,以礼敦请其赴京,量才擢用。其中有志于闲逸、不愿出仕的,具名上奏即可。
○永乐十三年,皇帝敕令:军民之中,有怀才抱德、堪当任用的,许各人荐举,官府以礼遣送其赴京。
○洪熙元年,皇帝下诏:民间有品行廉正、才能可以抚育教化百姓的,以及经学明晰、品行端正、可以担任教职的,许现任官员据实保举。
○宣德七年,皇帝下诏:所在有司官员,访求文学才行出众之士,年龄在二十五岁以上者。又令中外文武官员,访求军民中智谋才能、精通武略、勇武过人者,各自保举其赴京选用。
○宣德八年,皇帝下诏:各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官联名举荐贤良方正之人一名,起解送吏部。
○正统十四年,皇帝下诏:各处举荐来的儒士,按照永乐年间的旧例,送翰林院严格考试选用,不中式者,发回原籍为民。
○景泰元年,皇帝下诏:司、府、州、县正官及风宪官(御史等),举保怀才抱德、以及博古通今、
三法司缺、就於三法司堂上官内、推举一员、署掌。仍将推举过职名奏闻
凡南京各衙门。新除復任官员。吏部咨开职名到部、各取到任日期、并各衙门缴到各官文凭收候年终、类缴吏部。如遇丁忧者、先行咨缴
凡南京大小衙门、陞转丁忧事故等项官员、作缺到部。类咨吏部
凡南京各道御史有缺。吏部咨送试职理刑等官到部。转咨南京都察院、分拨各道、取到院日期、咨吏部。至试职理刑满日、本院考过、移文本部、咨送吏部、奏请实授
凡南京各衙门官员、奏行给假省亲。本部札送应天府、给引定限回任。若违限一年半以上、本部暂令到任管事、具奏请
旨照例送问
凡南京各衙门官吏、告送幼子还乡。行勘明白定限送应天府给引照回
凡南京法司送到还职官员。係在京所属、送原衙门復任。直隶所属、具揭帖赴南京吏科、填给文凭復任日期缴报
凡南京坐监监生、不愿出仕者、具告到部。行本监查勘无碍、照例拟授职名、填注衙门、给与散官、奏令冠带閒住
凡南京国子监呈送愿就教职监生到部。咨送吏部施行
凡南京各衙门歷事监生。旧例考过勤谨、逐起差人具奏。成化九年奏准、本部案候、每季通类具奏
凡南京各衙门写本监生。俱行本部、转行南京国子监取拨。惟户工二部、径自行取。弘治三年奏准、俱本部取拨转送
凡后湖查册监生。正德十二年题准、三箇月满日、准作实歷。其餘九箇月、於各衙门歷补
凡南京五府六部等衙门知印有缺。本部咨吏部请
旨点拨到部、转送该衙门著役。三年役满到部、咨送吏部考试、同九年周岁考满官类奏
凡南京各衙门三考役满吏典。成化十一年
詔、免其赴京、从本部照例考试。中式者、就令冠带办事。不中者、径发為民
○二十三年
詔、考试不中者、给与冠带閒住
凡本部每季考过三考吏典。一等二等冠带、分拨各衙门办事、满日、从七品出身者、起送吏部听选。其餘俱给引照回原籍省祭。三等冠带閒住、每年类奏
验封清吏司
凡南京文职散官。每年正月以里通行各衙门、取勘歷任亲供、应请初授陞授加授散官、类咨吏部、具奏给授
凡民瘼事。每年正月、九月、十一月、三次通类勘合、行十三布政司、并南北直隶府州、如有蝗虫生发、即行扑灭、毋貽民患
凡本部编置各布政司、直隶府州、勘合纸张底簿、书填尽日、復行编置
凡南京各衙门办事吏典。弘治十年奏准、大小二石、办事半年、大小一石并州所吏、办事一年、方许实拨京考。若缺多、照例以次陞参
凡在京各衙门办事已满吏、听拨当该、愿告南京者。吏部咨到、本部收附拨簿、与南京各衙门应拨当该吏、相兼取用
凡南京各衙门老疾吏典。
译文章超群、名声与品行相符之人,赴京考核录用,不许滥举。
○天顺元年,皇帝下诏:处士之中,有学问贯通天人、才能堪当经国济世、隐居高蹈、不求闻达的,所在官府应据实奏闻。
○天顺五年,规定天下文武兼备之才,或学问品行超群、或谋略勇武过人的,许所在官府据实上奏,以备征用。
○弘治十一年,规定府、州、县正官保举山林隐逸之士,怀才抱德、经学明晰、品行端正、众人皆推服的,由巡按及布政、按察二司官核实,奏送吏部,量才擢用。如所举不当的,保举、勘察的官员一并追究问罪。
○隆庆三年议定:举人之中,如有孝顺友爱、和睦亲族、名实相符的,不分是否已经或尚未坐监,许巡抚、巡按官会同举荐,遇有两京博士等职缺出,酌量推举录用。
南京吏部【建置详见吏部官制】
大明会典卷之十三下
文选清吏司
凡南京六部等衙门,堂上正官、佐官都出缺的:洪武、永乐年间以来,委派给事中、郎中等官,代署掌管印信。
○弘治十二年奏准:如吏、户、礼、兵、工五部及通政司出缺的,就在各衙门堂上官内,推举一员代理;三法司出缺的,就在三法司堂上官内,推举一员署理掌管,仍将推举的人名职衔奏闻朝廷。
凡南京各衙门新任、复任官员:吏部行文开列职名到部后,各自取得到任日期,以及各衙门缴到的各官文凭,收存等候年终,一并缴送吏部。如遇丁忧的,先行文咨会缴送。
凡南京大小衙门升转、丁忧、事故等项官员出缺到部的,一并咨报吏部。
凡南京各道御史出缺的:吏部行文咨送试职、理刑等官到部,转行文咨会南京都察院,分拨各道,取得到院日期,咨报吏部;到试职、理刑期满之日,由本院考核,行文本部,咨送吏部,奏请实授。
凡南京各衙门官员奏请给假省亲的:本部行札文送应天府,发给文引、定限期回任。若违限一年半以上的,本部暂令其到任管事,具本奏请皇上旨意后照例送问。
凡南京各衙门官吏告请送幼子还乡的:勘查明白后,定限期送应天府发给文引照回。
凡南京法司送到还职的官员:属于在京所属的,送回原衙门复任;属直隶所属的,出具揭帖赴南京吏科,填给文凭,注明复任日期后缴报。
凡南京坐监监生不愿出仕的,具告到部,行文本监查勘无碍后,照例拟授职名,填注衙门,给与散官,奏令其戴冠束带闲住。
凡南京国子监呈送愿意就任教职的监生到部的,咨送吏部施行。
凡南京各衙门历事监生:旧例考核勤谨的,逐批派人具本奏闻。成化九年奏准:本部案候,每季度一并具本奏闻。
凡南京各衙门写本监生:都行文本部,转行南京国子监取用调拨;只有户、工二部可径自行文调取。弘治三年奏准:都由本部调取拨发转送。
凡后湖查册监生:正德十二年议定,三个月期满之日,准作实际历事资历,其余九个月,在各衙门历事补足。
凡南京五府、六部等衙门知印出缺
行应天府拨医看验。并告贫难者。取同乡人执结、给引放回為民
凡南京兵部、三年一次差官清查军册。嘉靖十九年题准、南京吏部拣拨办事吏十二名送用
稽勋清吏司
凡南京各衙门堂上官丁忧、本部咨送吏部关领
内府勘合。其餘官员、就送南京吏科、关填勘合给与。若办事官吏监生、俱送应天府、给引照回守制、按季开咨吏部、并南京都察院、转行原籍官司查勘。嘉靖十一年题准、南京堂属官、俱於南京关领勘合
凡仓官闻父母丧、盘粮交割明白、户部咨送、方许关给勘合守制
凡当该办事官吏攒典丁忧、告有通状者。候各衙门起送前来、别无违碍、方许给引回籍守制
凡起復官吏监生到部。扣算闻丧服满年月日比对相同、其在京丁忧者、查有类勘保结在卷、办事官、监生、付文选司。吏、付验封司。查无类勘保结者、仍付该司暂拨、行查。在外丁忧吏典、付考功司。若有洗改咨批紧关字??羕者、送问
凡起復官吏批文、经由本布政司。係直隶府州县者、经由本管上司。违者、参问
凡丁忧办事官、过限年久到部者。羈候本司、行查。果无别项事故、方许补办
凡两考役满、接丧丁忧服满、迁延三年之上、不行起復者、发為民其未及三年者、果有事故实跡、各该衙门保结、起送吏部、查照定夺。虽在三年之内起送、过限到部者、送问重歷
凡本部、并南京太医院官吏、及南京行人司监生俸粮、按月支放。仍用手本、将支过数目、委官该吏、赴南京户科注销
凡当该吏典患病一箇月者、勘实、俸粮截日住支、拨补名缺。病痊、仍送原役衙门收候参补。若有奸懒託故者、问发為民
凡清理文职贴黄。三年一次、通行各衙门造册类缴
考功清吏司
凡南京官员、六年考察。候吏部咨到、南京吏部都察院、照例会官考察、径自具题。除自陈拾遗、两京事体相同。其南京庶官拾遗者、仍由吏部覆题
凡南京各衙门官员考满到部。旧例三年、六年、九年、起送赴京、应考覈者、本部咨南京都察院考过、咨送吏部覆考。景泰元年奏准、应考覈者、从本部覆考连人咨送吏部
○成化二十二年奏准、六年者、本部考覈类奏、免其赴京
凡应天府所属在外六县县官、学官。三年六年九年考满。俱本府考覈、送本部、咨送吏部
凡南直隶所属司狱司、税课司局、驛递、闸坝、河泊等官、三年六年考满。景泰元年奏准、俱赴本部给由、考覈復职、行南京吏科、填给文凭復任。其牌册、差人类送吏部查考
凡南京各衙门愿告致仕养病官员。行勘明白、具奏放回
凡各处两考役满吏典。永乐间、定拟广东广西四川三布政司、分隶本部
○宣德十年奏准、添拨江西南安赣州二府、福建漳州泉州二府、湖广永州辰州宝庆三府、及靖州
○正统元年奏准、添拨湖广常德长沙衡州三府、并郴州、福建汀州兴化二府
○弘治三年奏准、添拨福建邵武湖广德安二府
○十年奏准、添拨福建行都司、并所属建寧左等五卫、二十五所、并武平常守御千户所
○正德元年奏准、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四布政司、苏松二府、两考役满吏、起送赴部。
译的:本部咨会吏部,请旨点拨到部,转送该衙门任职服役,三年役满到部,咨送吏部考试,与九年周岁考满的官员一并奏报。
凡南京各衙门三考役满的吏典:成化十一年,皇帝下诏免其赴京,由本部照例考试,中式的,就令其戴冠束带办事;不中式的,径直发回为民。
○成化二十三年,皇帝下诏:考试不中式的,给予戴冠束带闲住。
凡本部每季度考核过的三考吏典:一等、二等的戴冠束带,分拨各衙门办事,任期满后,从七品出身的,起解送吏部听候选用;其余的都发给文引照回原籍省亲祭祖;三等的戴冠束带闲住,每年一并具本奏闻。
验封清吏司
凡南京文职散官:每年正月以内,通行各衙门,取具勘查历任的亲身供状,应请初授、升授、加授散官的,一并咨报吏部,具本奏请赐给。
凡民瘼(民间疾苦)之事:每年正月、九月、十一月三次,一并通行勘合,行文十三布政司及南北直隶府州,如有蝗虫发生的,即行扑灭,不要留下祸患给百姓。
凡本部编置各布政司、直隶府州的勘合纸张底簿,登记填写完毕后,再重新编置。
凡南京各衙门办事吏典:弘治十年奏准,大县、二县二石粮出身的,办事半年,大县、一石及州所的吏,办事一年,方许实际调拨赴京考试。若出缺多,照例依次升迁。
凡在京各衙门办事已期满的吏,等待调拨当差、自愿告请分往南京的:吏部咨会到部后,本部收入附簿,与南京各衙门应调拨当差的吏,相互兼配取用。
凡南京各衙门老疾吏典:行文应天府调派医生查看验证,以及告称贫困的,取具同乡人的担保文书,发给文引放回为民。
凡南京兵部三年一次派官清查军册的:嘉靖十九年议定,南京吏部拣拨办事吏十二名送用。
稽勋清吏司
凡南京各衙门堂上官丁忧的:本部咨送吏部关领内府勘合;其余官员,就送南京吏科,关领填给勘合。若是办事官吏、监生,都送应天府发给文引照回守制,按季节开列咨报吏部及南京都察院,转行原籍官府查勘。嘉靖十一年议定:南京堂上、属员官,都在南京关领勘合。
凡仓官闻父母丧事的,须盘点粮食、交割明白,户部咨送后,方许关给勘合守制。
凡当差办事的官吏、攒典丁忧的,告有通状(通报文书)的:等待各衙门起解送来,别无违碍的,方许发给文引回籍守制。
凡起复的官吏、监生到部:核算闻丧至服满的年月日期,与相关记录比对相同的,其中在京丁忧的,查有类勘保结存卷的,办事官、监生交文选司,吏交验封司;查无类勘保结的,仍交该司暂拨、行文查核。在外丁忧的吏典,交考功司;若有涂改咨批中紧要字样的,送问。
凡起复官吏的批文经由本布政司的(属直隶府州县者经由本管上司),违反的予以参究问罪。
凡丁忧办事官过限期年久到部的,羁留本司行文查核,如果确实没有其他事故的,方许补办手续。
凡两考役满、接丧、丁忧服满,拖延三年以上不予起复的,发回为民;其未满三年的,如确有事故实迹,由各该衙门保结起送吏部查明酌定。虽在三年之内起送但过限到部的,送问重新历事。
凡本部及南京太医院官吏、南京行人司监生的俸粮,按月支放,仍用手本,将支放数目、经办官吏,赴南京户科注销。
凡当差吏典患病一个月的,勘查属实后,俸粮从当日起截止支放,拨补其名缺;病愈后,仍送回原
係布政司者、三人同一咨批。係府者、二人同一批申。不许单人起送
凡南京
皇城四门、及江北七仓攒典。嘉靖三年奏准、俱周岁考满冠带、仍发该仓守支尽绝、给引照回省祭
户部
大明会典卷之十四
尚书、左右侍郎、掌天下户口田粮之政令。其属初曰民部、曰度支部、曰金部、曰仓部、后改為十三清吏司、曰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建置沿革、详见吏部官制中
十三司职掌
浙江等十三司、各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分掌钱穀诸务。有註差者、从吏部选授。有题差者、疏名上请。有部差者、本部札委。其限、或三年、或一年、或一季而代。散见别款。其各司分辖、万历三年议准、以北直隶府州卫所、归併福建司。南直隶府州卫所、归併四川司。盐政、併山东司。在外临德诸仓、併云南司。在内御马象房等仓、归广西司。崇文门、及滸墅等关税、归贵州司。其在京卫分、及各衙门、分属仍旧。今备列于后
浙江清吏司
分管
浙江布政司 浙江都司
带管在京衙门、及各仓
留守左卫 龙虎卫
义勇右卫 羽林右卫
应天卫 龙驤卫
康陵卫 神机营
龙虎卫仓 义勇右卫仓
龙驤卫仓
康陵卫仓
旧有果勇营。嘉靖二十九年、併五军营内。旧管神武中卫。万历三年、归福建司。南京龙驤卫、龙虎卫、龙虎左卫、应天卫、羽林右卫、留守左卫、水军左卫、直隶神武中卫、归四川司
江西清吏司
分管
江西布政司 江西都司
带管在京衙门、及各仓
金吾左卫 金吾前卫
金吾后卫 旗手卫
济阳卫 金吾左卫仓
金吾前卫仓 金吾后卫仓
旗手卫仓 济阳卫仓
旧有振威营。嘉靖二十九年、併五军营内。神机营左哨、併神机营内。旧管河间府、河间卫、瀋阳中屯卫、大同中屯卫、沧州守御千户所。万历三年、归福建司。应天府、旗手卫、济川卫、金吾左卫、金吾后卫、江淮卫、金吾前卫、归四川司。南赣盐税、归山东司
湖广清吏司
分管
湖广布政司 湖广都司
湖广行都司 【后革】
兴都留守司
带管在京衙门、及各仓
羽林前卫 通州卫
豹韜卫 和阳卫
永陵卫
昭陵卫 国子监
教坊司 羽林前卫仓
通州卫仓
永陵卫仓
昭陵卫仓
旧有扬威营、五军营左掖。嘉靖二十九年、併五军营内。旧管太医院。万历二年、归陕西司。南京豹韜卫、豹韜左卫、和阳卫、直隶广德州、归四川司
福建清吏司
分管
福建布政司 福建都司
福建行都司
带管在京衙门、并各仓、及直隶府州都司卫所、并各仓
顺天府 驍骑右卫
虎賁右卫 武成中卫
留守后卫
茂陵卫 通州右卫
燕山左卫 武驤左卫
武驤右卫 武成中卫仓
留守后卫仓
茂陵卫仓 燕山左卫仓
通州右卫仓 五军营
巡捕营 勇士营
四卫营 【顺天府、及巡捕以下三营、俱万历三年、归本司】
永平府 保定府
河间府 真定府
顺德府 广平府
大名府 通州左卫
神武中卫 神武右卫
涿鹿卫 涿鹿左卫
涿鹿中卫 东胜左卫
大同中屯卫 瀋阳中屯卫
河间卫 兴州左屯卫
兴州右屯卫 兴州中屯卫
兴州前屯卫 兴州后屯卫
开平中屯卫 德州卫
定州卫 定边卫
德州左卫 忠义中卫
真定卫 武清卫
永平卫 山海卫
密云中卫 密云后卫
镇朔卫 遵化卫
东胜右卫 卢龙卫
抚寧卫 延庆卫
蓟州卫 寧山卫
天津卫 天津左卫
天津右卫 保定左卫
保定右卫 保定中卫
保定前卫 保定后卫
营州左屯卫 营州右屯卫
营州中屯卫 营州前屯卫
营州后屯卫 保安卫
茂山卫 平定千户所
梁城守御千户所
广昌千户所 渤海守御千户所
居庸关千户所,宽河守御千户所。
译任衙门收管,等候参补。若有奸懒托故的,问罪发为民。
凡清理文职贴黄(履历记录):三年一次,通行各衙门造册一并缴送。
考功清吏司
凡南京官员六年考察:等待吏部咨会到部后,南京吏部、都察院照例会同官员考察,径自具本奏请;除自陈拾遗(自我陈述遗漏事项)与两京事体相同外,南京庶官拾遗的,仍由吏部复奏。
凡南京各衙门官员考满到部:旧例三年、六年、九年起解赴京应考核的,本部咨会南京都察院考核后,咨送吏部复考。景泰元年奏准:应考核的,由本部复考后连人咨送吏部。
○成化二十二年奏准:六年一次考核的,本部考核后一并具本奏闻,免其赴京。
凡应天府所属在外六县的县官、学官三年、六年、九年考满的,都由本府考核后送本部,咨送吏部。
凡南直隶所属司狱司、税课司局、驿递、闸坝、河泊等官三年、六年考满的:景泰元年奏准,都赴本部办理给由手续,考核复职后,行文南京吏科,填给文凭复任,其牌册派人一并送吏部查考。
凡南京各衙门自愿告请致仕、养病的官员:勘查明白后,具本奏请放归。
凡各处两考役满的吏典:永乐年间,规定拟定广东、广西、四川三布政司分隶本部。
○宣德十年奏准:添拨江西南安、赣州二府,福建漳州、泉州二府,湖广永州、辰州、宝庆三府及靖州。
○正统元年奏准:添拨湖广常德、长沙、衡州三府及郴州,福建汀州、兴化二府。
○弘治三年奏准:添拨福建邵武、湖广德安二府。
○弘治十年奏准:添拨福建行都司及所属建宁左等五卫二十五所,及武平常守御千户所。
○正德元年奏准: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四布政司,苏州、松江二府,两考役满吏起解送部:属布政司的,三人合用一份咨批;属府的,二人合用一份批申;不许单人起送。
凡南京皇城四门及江北七仓攒典:嘉靖三年奏准,都在周岁考满戴冠束带后,仍发回该仓看守支放至粮尽为止,发给文引照回省亲祭祖。
户部
大明会典卷之十四
尚书、左右侍郎,掌管天下户口、田地、粮赋的政令。其下属机构最初称为民部、度支部、金部、仓部,后来改为十三清吏司,即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十三司。设置沿革详见吏部官制中。
十三司职掌
浙江等十三司,各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分别掌管钱粮等各项事务。有经注差的,由吏部选授;有经题差的,上疏奏请皇上批准;有本部差遣的,由本部行札文委任。其任期或三年、或一年、或一季而更代,分散记载于各项条款中。各司的分辖范围,万历三年议定:将北直隶府、州、卫所归并入福建司;南直隶府、州、卫所归并入四川司;盐政事务归并入山东司;在外临清、德州等仓归并入云南司;在内御马、象房等仓归入广西司;崇文门及浒墅等关税归入贵州司。其余在京卫分及各衙门的分属仍照旧不变。现将各司所辖备列于后:
浙江清吏司
分管:浙江布政司、浙江都司。
带管在京衙门及各仓:留守左卫、龙虎卫、义勇右卫、羽林右卫、应天卫、龙骧卫、康陵卫、神机营、龙虎卫仓、义勇右卫仓、龙骧卫仓、康陵卫仓。
(旧有果勇营,嘉靖二十九年并入五军营内;旧管神武中卫,万历三年归福建司;南京龙骧卫、龙虎卫、龙虎左卫、应天卫、羽林右卫、留守左卫、水军左卫、直隶神武中卫,归四川司。)
江西清吏司
分管:江西布政司、江西都司。
带管在京衙门及各仓:金吾左卫、金吾前卫、金吾后卫、旗手卫、济阳卫、金吾左卫仓、金吾前卫仓、金吾后卫仓、旗手卫仓、济阳卫仓。
(旧有振威营,嘉靖二十九年并入五军营内;神机营左哨并入神机营内;旧管河间府、河间卫、沈阳中屯卫、大同中屯卫、沧州守御千户所,万历三年归福建司;应天府、旗手卫、济川卫、金吾左卫、金吾后卫、江淮卫、金吾前卫,归四川司;南赣盐税归山东司。)
湖广清吏司
分管:湖广布政司、湖广都司、湖广行都司【后来裁革】、兴都留守司。
带管在京衙门及各仓:羽林前卫、通州卫、豹韬卫、和阳卫、永陵卫、昭陵卫、国子监、教坊司、羽林前卫仓、通州卫仓、永陵卫仓、昭陵卫仓。
(旧有扬威营、五军营左掖,嘉靖二十九年并入五军营内;旧管太医院,万历二年归陕西司;南京豹韬卫、豹韬左卫、和阳卫、直隶广德州,归四川司。)
福建清吏司
分管:福建布政司、福建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