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五罪名三充军
其嘉靖二十九年、奏定条例内充军凡二百十三款、与今所奏定、大略相同、诸例已附载各律之下、永為遵守。今仍类次于后。其职掌所载、仍列于前、以备参考
洪武二十六年定
贩卖私盐 诡寄田粮
私充牙行 私自下海
閒吏 土豪
应合抄札家属 积年民害官吏
诬告人充军 无籍户
揽纳户 旧日山寨头目
更名易姓家属 不务生理
游食 断指诽谤
小书生 主文
野牢子 帮虎
伴当 直司
嘉靖二十九年定
五府舍人、受财卖放军犯。犯徒以下、及无赃者、若酷害军犯、搜检财物、纵不脱放者
僧道官、受财枉法满贯
锦衣卫将军校尉、犯姦盗、抢夺、誆骗、恐吓、求索等罪者
锦衣卫旗校军士。在逃再犯
老幼废疾、犯该充军、壮丁主使者
强盗聚眾十人以上、行劫累次、係大功以上亲首者
谋故杀死总小旗者、户内壮丁、抵充军数
别姓诈冒替补校尉者
主文、书算、快皂、人等。久恋衙门、说事过钱、起灭词讼、及卖放强盗、诬执平民為从者、民并军丁
冒顶正军、入场看守、属有司者
里书人等、将军户捏作丁尽户绝回申者
各部派到物料、豪猾买嘱该吏、承揽害民者。驛递年役、巡司弓兵、用强包揽害人、搅扰衙门、民并军丁人等
用强包揽南北直隶山东等处马驛马头、民并军丁人等
势豪大户、不纳秋粮、五十石以上者
越境兴贩官私引盐、二千斤以上者
私茶兴贩夹带五百斤者
私茶在西寧、甘肃、洮河、贩买一百斤以上者、
守备、把关、巡捕、等官。兴贩私茶在西寧、甘肃、洮河、至三百斤者
行茶地方、冒顶番名、将老弱不堪马二匹以上、中纳支茶、民并舍餘人等
商贩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店户窝顿、一千斤以上者
甘肃西寧等处势豪。主使弟男人等、将番夷货马包收、逼令减价、及将麤重拘收、取觅用钱者、听使之人
客商辐輳去处、牙行人等、誆赊货物年久无还、累死客商者
内官使令上直校尉、出百里外、营干私事者
顶替军丁正身起解、及卖放长解、顶名执批前来者、长解受雇之人
备倭贴守把总等官。纵容舍餘人等、代替正军者。舍餘人等。就收该卫
擅杀平人报功、本管将官头目、失於鈐束者
临阵斩获贼级、用钱买卖、民并军丁人等
强夺他人首级报功、民并舍餘人等官旗降原职役一级、係京卫者、调外卫
轮操军、在逃三次、係京卫者、调外卫
大同三路、民舍人等、将不堪马匹收买、俵与军士、作弊多支官银者
各铺司兵、用强包揽、多取工钱、致公文稽迟沉匿、民并军丁人等
客商人等、空身附搭黄船者
将自已及他人骑操官马、盗卖三匹以上、及再犯、属有司者
养马人户、将官马盗卖三匹以上者
发掘王府将军夫人郡县主、及歷代帝王名臣先贤坟墓、未至棺槨、為首者
各处大户家人佃僕、结构為盗、杀官劫库、劫狱放火、若大户知情故纵犯徒流杖罪、属有司者
故杀妾、及弟姪子孙、与子孙之妇、及故将妻妾男妇等项、打伤堕胎、图赖人。
译战功的,原属军人身份的,都发边卫充军;官旗则降级一等,属外卫的调往边卫。
轮流操练的军人、军丁,在途中劫夺他人财物、杀伤人命等罪,犯徒刑以上的;军职官员放走应服役军人、包揽收纳月钱,达二十名以上的。
军职私自役使占用、放走应服役余丁,达三十名以上的。
军职放走军丁、私自役占余丁两罪俱发的,如果放走人数达十名以上、而役占人数未达标准的,依照"放走人数较多者"的条例定罪。
守备等官,将备边的壮勇放走的。
官吏、旗校等人,被判发充军后,潜逃来京隐匿居住的。
居庸关、山海关等处,引导护送口外边卫逃军过关,以及把守盘查关口而受贿放行的。
调配制成火药、卖给盐徒的。
擅自建造大船,携带违禁货物出海,暗中勾结海盗,同谋抢劫的,正犯处以极刑,全家发配边卫充军;若只是将大船转手出租、从中分取番货利益的,以及虽无大船,但纠合勾通接洽购买番货、待番货到岸后私下收购贩卖的,如所贩苏木、胡椒等达二千斤以上的,本人(发配充军)。
有司起解马匹,马贩勾结官吏等人,兜揽此事、从中作弊的。
宰杀耕牛,以及私自开设圈店、贩卖牛只供人宰杀,再次犯罪、屡次犯罪的,以及盗窃耕牛后宰杀贩卖的,不论是初犯还是再犯(均定此罪)。
旗军用强力包揽铺兵(递铺差役)之事,多收工钱,致使公文延误、积压隐匿的。
假冒近侍官员家人身份,骚扰坑害地方有司、驿递机构,勒索财物的,为首及同伙之人。
盗砍皇家山陵树木的,为从犯者。
孝陵神烈山铺舍以外、离墙二十里以内,开山取石、安葬坟墓、修筑挖凿台池的。
盗掘矿砂,在山洞中被捉获、持械拒捕的,以及聚众三十人、私分矿砂三十斤以上的。
官府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以及捕拿罪犯时,只要聚众十人以上、中途打劫夺取的,为从犯者;若是异姓同伙合谋相助之人,以及受雇充当打手的。
号称"喇唬"等名目的恶徒,以及总甲、快手、应捕等人,殴打他人、夺取财物,属初犯、隶属军卫的(治罪);虽是初犯,若多次抢夺,以及再犯、累犯达笞刑杖刑以上的(一并治罪)。
盗窃皇帝御用马匹的。
冒领太仆寺官马,达三匹的。
将自己或他人骑用、操练的官马,盗卖三匹以上,以及再犯不论匹数多少的,属军卫管辖的。
假借官员名义,以及托称在衙门打点关系为由,诓骗他人财物,犯徒刑以上的。
用计诱拐良人、拐卖良人子女,以及拐卖三人以上的,妇人犯此罪的连坐其丈夫。
发掘王府将军、夫人、郡主、县主,以及历代帝王、名臣、先贤坟墓开棺的,为从犯的,以及挖到棺
属有司者
假以建言為由、挟制官府、及将曖昧不明奸赃事情、污人名节、报復私讎者、民
文职官吏、监生、知印、承差、受财枉法、至绞罪者
云南两广川湖等处流官、擅科土官财物、赃至满贯者
起解军士、捏买偽印批迴者、除真犯死罪外、解人
私铸铜钱、為从民匠舍餘
姦緦麻以上亲、及緦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者
故决盗决南旺等湖、有干漕河禁例為首者。闸官人等、用草捲阁闸板、盗洩水利、串同取财、犯徒以上者
河南地方、盗决故决河防、致害人家、漂失财物、渰没田禾、犯徒以上、旗舍餘丁民人
强包运河闸夫二名、捞浅铺夫三名之上、人民 【以上俱附近终身】
王府设谋拨置旗校舍餘人等
郡王将军中尉、有奏请不啟王参详者、齎奏人。及故违
祖训、亲身赴京奏扰者、跟随人
棍徒誆挟各府财物、来京打点例不该行事务者
五府军解、受财卖放、犯该枉法绞罪者
保勘王亲文职隐情、正犯边卫。保看之人、属军卫者
王府选婚、营求拨置之人
王府人役、假势占夺财產、犯徒以上者
王府旗校人等、拨置折收多收禄米、及擅差人下所司催徵骚扰者
投充王府、及势要、吓骗财物、拨置害人者
乐工纵容女子擅入王府、及容留将军中尉在家行姦、并军民人等、与赌博教诱為非者
强盗聚眾十人以上、及行劫累次、係小功以上亲首者
不由銓选推举、径自奏请乞恩、沮坏选法者、旗军舍餘
军职刁徒、不与考选、輒教唆陷害已选官员者
军职应袭、勘明到部、原告又行捏词奏告、属军卫者
应袭舍人、父在、诈称死亡袭职者
主文、书算、门库等役。久恋衙门、说事过钱、起灭词讼、及卖放强盗、诬执平民、為从者、係旗军
里书飞诡税粮、二百石以上者
文武试场旗军、受财代替、夹带、传递、及纵容不举察捉拏者、若冒顶正军入场、属军卫者
军民人等、与朝贡夷人私通、拨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
汉人冒诈番人者
旗军用强包揽马头
旗军用强包揽驛夫、弓兵、多取工钱、害人、搅扰衙门者
会同馆夫、五年以上不替役、及近馆军民、用强揽当者
光棍将马头正身姓名、捏写虚约、投托势要、前去原籍、妄拏正身家属、逼勒取财者
屯田人等、将屯田典卖与人、至五十亩以上、与典买主、各不纳子粒者
西山一带地方、内外官豪之家、私自开窑卖煤、凿山卖石、立厂烧灰者
将亲女、并姊妹、拐带妇女、及妻妾、嫁卖与人、骗财之后、托故领去、或瞰起程、聚眾邀抢者
在外官员、通同势要、卖纳户口等课钞、卖钞之人
大户不纳秋粮、二百石以上
包揽誆骗粮草军需、经年不完者
沿边军民、那移盗耕营堡草场、及越出边墻种田者
各处解到布绢钱钞等项赴部、指称权贵名色、勒掯解户、誆诈财物者
各边召商上纳粮草、势要家人、诡名占窝、转卖取利者
盐徒聚眾至十人以上、擅用兵仗、拒敌官兵、不曾杀伤人、為从者
越境兴贩官私引盐、至二千斤以上、原係腹里卫所者
巡捕官乘机兴贩、至二千斤以上者
偽造盐引印信、填写引转卖、為从者
各运司总催买嘱官吏、指仓指囤、符同作弊者
各处盐场无藉之徒、把持官府、诈害客商、犯徒、及再犯杖以下者
私茶兴贩夹带五百斤以上者
私茶在西寧、甘肃、洮河、贩卖三百斤以上者
守备、把关、巡捕等官、自行兴贩私茶通番者
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本商并转卖之人、及店户窝顿一千斤以上、属军卫所者
势豪强将官粮、准还私债、属军卫者
会同馆内外四邻人等、代夷收买违禁货物。
译椁而止的,不分首从(一并治罪)。
各地大户家人、佃户、仆人结伙为盗,杀害官吏、抢劫仓库、劫狱放火的,大户知情故意纵容的,属军卫管辖的。
皇亲、功臣的佃户、仆人等,以及大户,窝藏强盗二名以上、窃贼五名以上,坐家窝赃、分赃的。
明知是强盗、窃盗所得赃物,而接受买卖、代为寄藏,达三次以上的,以及明知盗窃后而分赃、赃款达满贯数额的。
共谋一同殴打他人,审明确系手持凶器、造成致命伤痕的。
故意杀害妾、妇人、子孙,以及故意将妾妇等人打伤、致其堕胎,图谋诬赖他人的。
因事威逼,致使一家两条人命死亡的。
因事殴打、威逼他人,致其死亡,以及致其成为残废的。
妇人丈夫死亡,愿意守节,而用强力逼娶,逼迫其收受聘财,因而致其死亡的。
凶徒因争执忿怒,持凶器伤人,以及挖瞎他人眼睛、折断他人肢体、完全挖去他人耳鼻口唇、割断他人舌头、毁坏他人生殖器官的。
卑幼殴打期亲尊长、手持刀刃的。
兄长与伯叔,图谋夺取弟弟、侄子的财产、官职,故意加以杀害的,属军卫管辖的。
假借向朝廷建言为由,挟制官府,以及用暧昧奸情赃私之事,污蔑他人名节的,旗军等人(犯此罪者)。
汉人投靠土夷,冒充其名义妄自上奏,代人报仇,侵占骗取他人财产的。
越级径直赴京,以及前往巡抚、巡按处控告叛逆等重大事情、所告不实的,共同前往人数达十人以上的,属军卫管辖的。
刁滑之徒口称要上奏申诉、挟制官吏,官府拿问审查后,发现是与自己无关的事情,以及主使教唆之人(同罪)。
代人捏造书写奏状,教唆帮腔壮胆、奏告不实的。
恶棍捏造书写状词,扬言要奏告他人、借以恐吓索取财物,赃款达满贯数额的,不分首从(一并治罪)。
妄自假借宫禁、亲藩为借口,诬告平民的,不分首从(一并治罪)。
将诉状用钱财雇人代为寄送、前往京城奏诉的,以及受雇代为寄送之人,属军卫管辖的。
在职官员索取土官、夷人财物,犯罪应判徒刑三年以上的。
诈称都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及各衙门文书,以此诓骗、摊派敛取财物的。
起解军士途中,捏造购买伪造的印信批文的,除真犯死罪之外,军士(本人治罪)。
私自铸造铜钱,为从犯的,旗军(身份者)。
诈称冒充内官身份,恐吓官府衙门、诓骗财物的,除真犯死罪之外(治此罪)。
广西、云南、贵州、湖广、四川等处,冒充本地籍贯的生员冒领廪粮出贡,以及买通当地人开具起送公文、顶替姓名前往吏部投考的。
诈称冒充皇亲族属、姻亲党羽、家人,借以挟制他人财物,贩卖买卖钱钞、私盐,擅自搭建桥梁牟利,以及在河道上往来、勒索需索车船的。
假冒充当大臣家人,在乡村横行霸道,强占田地房屋,招集流民迁居耕种的。
诈称冒充锦衣卫校尉、巡捕名义,妄自拘拿平民、吓诈索取财物、煽惑扰害百姓的。
亲属之间犯奸,罪至死罪的;若是强奸未遂的(亦同)。
从前净身(阉割)之人,曾经被发配遣送,私自返回京城,图谋谋
牙行及棍徒、誆赊货物、年久无还、累死客商属军卫者
杨村等处、用强拦截民运粮船、包雇车辆、逼勒多出脚钱者
僧道军民人等、於寺观神庙、刁姦妇女、因而诱逃誆财者
妄称諳晓左道邪术、来京扇惑、為从者
左道惑眾之人、為从、及称為善友、求讨布施、至十人以上、与客留之人、施与应禁铁器、属军卫者
皇城各门铺、上直守卫官旗、容情故纵、及受财卖放军人、并直宿官军、点视不到三次以上者
圣驾出郊、衝突仪仗、妄行奏诉、主使教唆、捏写本状之人
直宿军职、及内官、使令上直军校、出百里外、营干私事者、军人校尉
临阵斩获贼级、用钱买者、卖者、及强夺冒报功次者、原係军、俱边卫。官旗降一级。外卫调边卫
轮操军人军丁、在途劫夺人财、杀伤人命等项、犯徒以上军职卖放军人、包纳月钱、至二十名以上者、
军职役占卖放餘丁、三十名以上者
军职卖放、役占、二罪俱发、其卖放至十名以上、役占不及数者、依卖放甚者例
守备等官、将备边壮勇卖放者
官吏旗校人等、问发充军、来京潜住者
居庸山海等关、引送口外边卫逃军过关、并守把盘詰卖放者
合成火药、卖与盐徒者
擅造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潜通海贼、同谋劫掠、正犯极刑、全家发边卫、若止将大船转雇、分取番货、及虽无大船、纠通接买、与番货到岸、私下收买贩卖、若苏木、胡椒、至二千斤以上者、本身
有司起解马匹、马贩交通官吏人等、兜揽作弊者
宰杀耕牛、并私开圈店、贩卖牛隻与宰杀、再犯累犯者、及盗而宰杀货卖、不分初犯再犯
旗军用强包揽铺兵、多取工钱、致将公文稽迟沉匿者
指称近侍官员家人、扰害有司驛递、勒要财物、為首及同恶之人
盗砍山陵树株、為从者
孝陵神烈山铺舍外去墻二十里内、开山取石、安插坟墓、筑凿臺池者
盗掘矿砂、係山洞捉获、持仗拒捕者及聚眾三十人、分矿三十斤以上者
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并捕获罪人、但聚眾十人以上、中途打夺、為从者、若异姓同恶相济之人、及槌师打手
号称喇唬等名、及总甲快手应捕人等、殴人夺财、初犯、属军卫者。虽係初犯、若节次抢夺、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
盗御马者
冒领太僕寺官马、至三匹者
将自已及他人骑操官马、盗卖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数、属军卫者
指称官员名色、并衙门打点、誆骗财物、犯徒以上者
略诱良人、与略卖良人子女、及略卖三口以上、与妇人犯罪坐夫男
发掘王府将军夫人郡县主、及歷代帝王名臣先贤坟塚开棺、為从、及发见棺槨者、不分首从
各处大户家人佃僕结构為盗、杀官圬库、劫狱放火、大户知情故纵、属军卫者
皇亲功臣佃僕人等、及大户、窝藏强盗二名以上、窃盗五名以上、坐家、分赃者
知强窃盗赃、而接买受寄、三犯以上、与知盗后而分赃至满贯者
同谋共殴人、审係执持兇器、有致命伤痕者
故杀妾妇子孙、及故将妾妇等项、打伤堕胎、图赖人者
因事威逼一家二命致死者
因事殴打威逼人致死、及成残废者
妇人夫亡、愿守志、用强求娶、逼受聘财、因而致死者
兇徒忿争、执持兇器伤人、与剜瞎人眼睛、折坏人肢体、全抉人耳鼻口唇断人舌、毁败人阴阳者
卑幼殴期亲尊长、执有刀刃者
兄与伯叔、谋夺弟姪财產官职、故行杀害。
译求进用的。
放火故意焚烧他人田场、堆积的物品,以及延烧他人房屋的。
法司审问过、已经进呈奏本的各项犯人,在发递押解途中,被逼迫致其死伤,以及押解人役收受财物故意放纵,或听凭狡猾之徒贿买谋求杀害的。
卫所官旗等人,侵吞欺占军器物料,虚报数目呈报,以及三年不造册呈缴的,旗军等人(同罪)。
故意决堤、偷偷决开南旺等湖各堤岸,以及阻断泉源,触犯漕河禁例的,为首者若系军人身份的;闸官等人用草席卷堵闸板、盗泄水利,勾结取财,犯徒刑以上的。
河南地方,偷偷决开、故意决开河堤防护,毁坏危害民家、淹没田禾的,为首者系军人身份的。
运河一带,强行包揽闸溜夫两名以上、浅铺夫三名以上(差役)的,旗军(身份者治此罪)。【以上都发边卫终身充军】
王府军校逃亡后返回,在京城潜藏居住的;窝藏之人以及邻居知情而不举报的,(发配)极边。
诱骗贩卖各边军丁的,(发配)极边。
通事(翻译人员)等人,挑唆土官亲族争夺承袭之位,导致劫夺仇杀的,(发配)极边烟瘴之地。
军户子孙另立门户,以及入赘他家寄籍,以及贿买嘱托捏造为"丁尽户绝"而回报的,(发配)烟瘴之地。
沿边官旗军民,擅自砍伐、贩卖朝廷禁止采伐的林木的,(发配)烟瘴之地。
贩运私茶,暗中与番夷交易的,以及在内地卖给朝贡返回的夷人的,以及知情窝藏的歇家、牙保(中间担保人),都(发配)烟瘴之地。
洮河等处,冒用番人名义,用不堪使用的劣马两匹以上冒名换取应支给的茶叶的,属军人身份的调往别处极边。
候选待补的官吏借债,与债主一同前往任所索取偿还,达五十两以上的,连同债主一并(发配)口外。
辽东马市从事通事、交易的人等,欺侮偷盗各族夷人,以及挑唆诈骗夷人,纵放夷人入城,以及容留官军等人,与其勾结泄露边防军情的,都(发配)两广烟瘴之地。
文职官吏,父母尚在世,却诈称已经死亡的,(发配)口外。
临阵强夺他人所获首级冒功报功的,旗军降原职役一级,属边卫的,(发配)极边。
防备倭寇的把总等官,纵容舍余等人代替正军服役的,调往沿海卫分(充军)。
贼寇大举入侵,官军仓促遭遇交锋,敌人没有掳走大批民众;或者被贼寇白天黑夜突入境内,抢掠牲畜、衣物、粮食数量众多,但没有杀伤掳掠军民的;如果损伤掳走的军民数目为四五人、抢去的牲畜衣粮不多的,(发配)边远。
各处镇守总兵官,额外多余留用的军人,号称主文、干预书办事务的,(发配)极边。官吏、军民等人,被判罚为民、却私自来京潜藏居住的(同罪)。
发配至京城以外各边将领处的军人,被私自役使,以及军人私自出境外,从事钓豹、捕鹿、砍伐树木、掘鼠等事的,与知情故意纵容、串通隐瞒的(同罪),都调发烟瘴之地。
属军卫者
假建言為由、挟制官府、及将曖昧姦赃、污人名节者。旗军人等
汉人投入土夷、冒顶名色妄奏、代人报讎、占骗财產者
驀越赴京、及赴抚按奏告叛逆等重事不实、全赴十人以上、属军卫者
刁徒口称奏诉、挟制官吏、官司拏问、係不干已事情、并主使之人
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扛帮、奏告不实者
棍徒捏写本词、声言奏告、恐吓得财、赃满贯者、不分首从
妄指宫禁亲藩為词、诬告平人者、不分首从
将本状、用财雇寄人、赴京奏诉者、并受雇寄人、属军卫者
职官索取土官夷人财物、犯徒三年以上者
诈為察院布按府州县、及各衙门文书、誆骗科歛财物者
起解军士、捏买偽印批迴、除真犯死罪外、军士
私铸铜钱、為从者、旗军
诈冒内官、恐吓官司、誆骗财物者、除真犯死罪外
广西云贵湖广四川等处冒籍生员食粮起贡、及买土人起送公文、顶名赴吏部投考者
诈冒皇亲族属、姻党、家人、挟制财物、贩买钱钞私盐、擅搭桥梁渔利、及往来河道、需索勒要车船者
假充大臣家人、豪横乡村、强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种者
诈冒锦衣卫校尉巡捕名色、妄拏平人、吓取财物、扇惑扰害者
亲属犯姦、至死罪者、若强姦未成
先年净身人、曾经发遣、私自来京、图谋进用者
放火故烧人田场、积聚物、及延烧人房屋者
法司问过进本等项人犯、发递押解人役、逼致死伤、及受财故纵、并听凭猾徒、买求杀害者
卫所官旗人等、侵欺军器物料、虚数开报、及三年不行造册奏缴者、旗军人等
故决盗决南旺等湖各隄岸、并阻绝泉源、有干漕河禁例、為首者係军、其闸官人等、用草捲阁闸板、盗洩水利、串同取财、犯徒以上
河南地方、盗决故决河防、毁害人家、渰没田禾者、為首係军
运河一带、强包闸溜夫二名、浅铺夫三名之上、旗军 【以上俱边卫终身】
王府军校逃回、在京潜住者。窝藏、及两邻、知而不首者。极边
诱卖各边军丁者、极边
通事人等、拨置土官亲族争袭、劫夺讎杀者。极边烟瘴
军户子孙另户、与入赘寄籍、及买嘱捏作丁尽户绝回申者。烟瘴
缘边官旗军民、擅将应禁林木、砍伐贩卖者。烟瘴
兴贩私茶、潜与番夷交易、及在腹里、卖与进贡回还夷人、并知情歇家、牙保、俱烟瘴
洮河等处、冒顶番名、将不堪马二匹以上、中纳支茶者、係军调别处极边
听选官吏借债、与债主同赴任所取偿、至五十两以上者、连债主俱口外
辽东马市通事交易人等、将各夷欺侮偷盗、及拨置诈骗、纵放夷人入城、及容官军人等、交通透漏边情者、俱两广烟瘴
文职官吏、父母见在、诈称死亡者。口外
临阵强夺他人首级报功、旗降原役一级、係边卫者。
译地方军丁被充军派往各边任"夜不收"(哨探),出境侦探敌情、却与夷人私自交易货物的,除真犯死罪外,调往广西烟瘴之地。
布政司、府、州、县起解马匹,马贩勾结官吏等人,兜揽此事、从中作弊,再犯、累犯的,(发配)极边。大同三路旗军,将不堪使用的劣马普遍收买、分派给军士,借机多支官银的,调(发配)极边。
各地押解军犯,若长解(负责押送的官员)纵容犯人留在家中,超过限期一年以上的,若正犯原本属边卫身份的,(发配)极边。
马快船只,搭载客货,以及挟带私物的小甲、客商等人,都(发配)口外。府、州、县掌印官、捕盗官,与卫所同城驻守,因防御不严而导致城池失陷的(若两县同城,以贼寇从哪一县所辖城区攻入而论罪),(发配)边远。
卫所、府、州、县的佐贰官、首领官,分管有守城责任区域,因而使贼寇在其所守之处突袭入城的,(发配)边远。
各城原本没有设都指挥使司、卫所,而府、州、县失守出事的,其佐贰官、守领官,以及各州县原本没有城池、被贼寇攻入劫杀焚烧的,(发配)边远。
守巡道、兵备道等官,驻扎该城,提前托故远出,临时潜逃躲避,以致城池失陷的,(发配)边远。
诓骗候选官吏、监生等人财物,以及官员等人从中央说营求(说情谋利)的,(发配)烟瘴之地。
发掘坟墓、打开棺椁见到尸体的,为从犯者,(发配)烟瘴之地。
引导贼寇劫掠以报私仇,探听消息通报贼寇、致使贼寇逃脱的,正犯枭首示众,全家(发配)烟瘴之地。
因事聚众,将本管官员殴打捆绑的,不分首从(一并治罪);以及只是殴打的,为首者,(发配)极边。
无赖之徒,投靠依托权势之家,诱引生事,捆绑平民,私自在家拷打逼供、胁迫骗取财物的,(发配)烟瘴之地。
擅自闯入午门、长安门等宫门之内,喊冤诉苦,捏造摭拾原审官员罪状,经勘问查实为虚假的,(发配)口外。
充军后改判为民的犯人,遇赦革职放归之后,仍然挑起或平息词讼、挟制官府的,(发配)极边。
私自净身(阉割)者,以及动手施行阉割之人处斩,全家(发配)边远。军犯逃回,原犯杂犯死罪以上、后改判充军的,(发配)极边。【以上都发配极边、烟瘴、边远、沿海、口外】
管理庄田的佃户、仆人等,占据
极边
备倭把总等官、纵容捨餘人等、代替正军、调沿海卫分
贼眾入寇、官军卒遇交锋、不曾虏去大眾、或被贼白昼夤夜、突入境内、抢掠头畜衣粮数多、不曾杀伤虏军民、若损伤虏数四五人、抢去头畜衣粮不多者。边远
各处镇总官、额外餘军、号主文、干预书办者极边官吏军民人等、问发為民来京潜住者
发京外各边将领、私役军、及军私出境外、钓豹捕鹿、砍木掘鼠等项者。与知情故纵、扶同隐蔽者。俱调烟瘴
地面军丁充军各边夜不收、出境探贼、与夷人私易货物者。除真犯死罪、调广西烟瘴
司府州县、起解马匹、马贩交通官吏人等、兜揽作弊、再犯累犯者、极边大同三路旗军、将不堪马、通行收买、俵与军士、多支官银者调极边
各处解军、若长解纵容在家、违限一年之上、正犯原係边卫者极边
马快船隻、附搭客货、及挟带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口外府州县掌印捕盗官、与卫所同城、因防御不固失陷者、若两县同城、以贼所从入论边远
卫所府州县、佐贰首领官、分有守城信地、致贼於所守处、掩袭入城者边远
各城原无都司卫所、而府州县失事、佐贰守领官、并各州县原无城池、被贼攻入、劫杀焚烧者边远
守巡兵备官、驻札该城、先期托故远出、临时潜避、以致失陷者边远
誆骗听选官吏监生人等财物、及官员人等、央说营求者烟瘴
发塚开棺槨见尸、為从者烟瘴
引贼劫略復讎、探报消息、致贼逃窜者正犯梟首、全家烟瘴
因事聚眾、将本管官、殴打绑縳、不分首从、及止是殴打、為首者极边
无藉之徒、投托势要、诱引生事、绑縳平民、私家拷打、胁骗财物者烟瘴
擅入午门长安等门内、叫诉冤枉、摭拾原问官员、勘问涉虚者、口外
充军為民人犯、遇革放回、仍起灭词讼、挟制官府者、极边
私自净身、并下手人处斩、全家边远军犯逃回、原犯杂犯死罪以上充军者、极边 【以上俱极边烟瘴边远沿海口外】
管庄佃僕人等、占守水陆关隘抽分、挟制把持害人者、边卫永远拨置王府军民人等、充军逃回、再犯者、烟瘴永远
罢閒官吏、在京潜住、擅出入禁门交结者、烟瘴永远
沿边军民人等、躲避差役、逃入土夷峒寨潜住者、边卫永远
军民人等、将争竞不明、并卖过及民间起科、僧道将寺观、各田地、投献王府、及内外官豪势要、捏契典卖、及山东河南北直隶例听民开耕、永不起科田土、若占夺投献者、俱边卫永远
各边仓库钱粮、监守盗粮二十石、草四百束、银一十两、钱帛等值银一十两以上、常人盗加一倍者
两京衙门、漕运各仓、并腹里、节差科道查盘去处、侵盗、比各边加一倍者
其餘腹里、节差巡守官查盘去处、侵盗、比京漕又加一倍者、俱边卫永远
在京在外、并各边收放粮草、积棍人等、抢夺占堆、打搅仓场、挟诈财物者、属军卫、边卫永远。
译把守水陆关隘、抽取分成,挟制把持坑害他人的,(发配)边卫永远充军。挑唆拨弄王府军民等人(生事的),充军后逃回、再犯的,(发配)烟瘴永远充军。
罢职闲散官吏,在京城潜藏居住,擅自出入宫禁大门、结交权贵的,(发配)烟瘴永远充军。
沿边军民等人,躲避差役,逃入土夷峒寨潜藏居住的,(发配)边卫永远充军。
军民等人,将权属不明尚在争议、以及已经卖出及民间已征税的田地,僧道将寺观所属各田地,投献给王府、及内外官豪势要之家的,捏造契约典卖的,以及山东、河南、北直隶依例听任百姓开垦、永不征税的田地,如有人侵占夺取投献的,都(发配)边卫永远充军。
各边仓库钱粮,监守自盗粮食二十石、草料四百束、银十两、钱帛折价银十两以上的;若是普通人盗窃的,则加倍论罪。
两京衙门、漕运各仓,以及内地由科道官员奉差查盘的地方,发生侵吞盗窃的,比照各边加倍论罪。
其余内地由巡守官奉差查盘的地方,发生侵吞盗窃的,比照京城、漕运又再加倍论罪,都(发配)边卫永远充军。
在京城和外地,以及各边收放粮草时,积年无赖等人,抢夺占据囤堆、打搅仓场、挟诈索取财物的,属军卫身份的,(发配)边卫永远充军;属地方有司管辖的,(发配)附近永远充军。
在京城的刁滑之徒,探知铺行与解户交割价银之事,便纠集同党假借揽纳名义、索取厚重贿赂的,照"打搅仓场"条例定罪。
捏称是皇店,在京城内外拦截客商、勒索财物的,(发配)极边永远充军。
汉人勾结夷人,引起边境冲突,以及潜藏居住在苗寨、教唆诱导作乱的,(发配)边卫永远充军。
海防武职官员,听凭收受分成利益、私通番货贸易、贻害地方,以及引来海寇、残害居民的,除真犯死罪外,(发配)边卫永远充军。
黄船(漕运官船)搭载客货、以及夹带私货的,小甲、客商等人,都(发配)边卫永远充军。
盗卖骑用、操练的官马,达五匹以上,以及三犯以上的,军人(发配)极边永远充军,平民(发配)边卫永远充军。
诬指良民为盗贼,以及指认赃物、抢夺、奸淫侮辱他人的,不分首从(一并治罪),(发配)边卫永远充军。
用强力掠卖人口给境外土夷的,为从犯者,(发配)边卫永远充军。
聚众手持兵器伤人,以及围攻抢夺、奸淫他人的,除真犯死罪外,其余不分首从(一并治罪),(发配)边卫永远充军。
沿
属有司、附近永远
在京刁徒、访知铺行与解户交关价银、輒集党指称揽纳、索取厚赂者、照打搅、仓场例
捏称皇店、在京城内外、邀截客商、掯勒财物者、极边永远
汉人交结夷人、引惹边衅、及潜住苗寨、教诱為乱者、边卫永远
海防武职、听受分利、私通番货、貽害地方、及引惹海寇、戕害居民者、除真犯死罪外。边卫永远
黄船附搭客货、及夹带私货、小甲客商人等、俱边卫永远
盗卖骑操官马、至五匹、及三犯以上、军、极边、民、边卫、各永远
诬指良民為盗、及指赃抢夺淫辱者、不分首从。边卫永远
用强略卖人口、与境外土夷、為从者、边卫永远
聚眾执持兵器伤人、及围绕抢夺姦淫者、除真犯死罪、其餘不分首从、边卫永远
沿边总副参游卫所等官、科歛及扣减入已赃私二百两以上者、边卫永远
描摸印信、誆骗财物、犯徒以上、边卫永远 【以上俱边卫永远】
万历十三年定
文职官员人等、曾经考察问革、年老事故、买求选用、未除授者、及起送官吏、知情受贿者
势豪大户、逼军私兑五十石以上、比照不纳秋粮者
越境兴贩官私引盐、至三千斤以上者
客商收买餘盐、买求掣挚、至三千斤以上者
权豪无藉之徒、结党把持、搅扰商税、徒罪以上者
僧道军民人等、於寺观神庙、刁姦妇女、因而诱逃誆财者
宰杀耕牛、私开圈店、及知情贩卖、再犯累犯者、若盗而宰杀货卖者
发掘王府将军中尉郡县主、歷代帝王名臣先贤坟塚、见棺槨、為从、与发而未至棺槨、為首者
发常人塚、开棺见尸、為从、与发见棺槨、為首、者
酷刑官员、致死三命以上者、文官 【以上俱附近终身】
军职异姓买袭之人、比照乞养子冒袭律
文职官员人等、曾经考察问革、年老事故、买求
译边总兵、副总兵、参将、游击、卫所等官,摊派征敛以及克扣入己贪赃,达二百两以上的,(发配)边卫永远充军。
描摹伪造印信、诓骗财物,犯徒刑以上的,(发配)边卫永远充军。【以上都发配边卫永远】
万历十三年制定。
文职官员等人,曾经因考察而被问罪革职、或因年老事故而离职的,贿买请求重新选用、尚未正式除授官职的,以及负责起送的官吏,知情而受贿的(同罪)。
势豪大户,逼迫军户私自兑换粮食,数额五十石以上的,比照"不纳秋粮"律定罪。
越境贩运官盐、私盐,达三千斤以上的。
客商收买余盐,贿买请托以求验放通行,数量达三千斤以上的。
权豪无赖之徒,结党把持,扰乱商税征收,犯罪应判徒刑以上的。
僧道、军民等人,在寺观神庙中刁奸妇女,因而诱骗其逃走、诓骗财物的。
宰杀耕牛、私自开设圈店、以及明知而贩卖的,再犯、累犯的;若是盗窃耕牛而宰杀贩卖的(同罪)。
发掘王府将军、中尉、郡主、县主,以及历代帝王、名臣、先贤的坟墓,挖到棺椁的从犯,以及挖掘而尚未挖到棺椁的为首者。
发掘普通人的坟墓,打开棺材见到尸体的从犯,以及挖掘而只挖到棺椁(尚未见尸)的为首者。
用酷刑对待犯人的官员,致死三条人命以上的,文职官员(治此罪)。【以上都发配附近终身充军】
军职中异姓买通承袭职位之人,比照"乞养子冒袭"律定罪。
文职官员等人,曾经因考察而被问罪革职、或因年老事故而离职,贿买请求……
选用、已除授者
势豪大户、逼军私兑二百石以上、比照不纳秋粮者
内府钱粮仓场粮草等项、包揽誆骗、银一百两、粮二百石以上者
漕运跟官书算、科索军人、赃至二十两以上者
军职卖放正军二十名、餘丁三十名以上、及卖放纪录幼军者、照餘丁例。卖放备边壮勇者、照正军例
打造海船、卖与夷人图利、為从者
私卖硝黄与外夷、及边海贼寇、為从者
私将应禁军器、卖与进贡夷人图利、為从者、
发掘王府将军中尉郡县主、及歷代帝王名臣先贤坟塚、开棺、為从与发见棺槨為首者
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
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為从者
军旗赴别衙门、挟告运官诈财者
姦徒假以访察、挟制官府、陷告良善、名為窝访者
译选用、已经授职的人
权势豪门大户,逼迫军人私下兑换粮食二百石以上的,比照不缴纳秋粮论处
私自侵吞、诓骗内府钱粮仓场粮草等项,涉及银一百两、粮二百石以上的
漕运随行官员经手文书账目,向军人勒索、赃款达到二十两以上的
军职官员卖放正军二十名、余丁三十名以上的,以及卖放已登记在册的幼军的,比照余丁的例处置。卖放备边壮勇的,比照正军的例处置
打造海船、卖给外夷图利,作为从犯的
私自把硝石硫黄卖给外夷、以及边海贼寇,作为从犯的
私自把应当禁止的军器卖给进贡的外夷图利,作为从犯的
挖掘王府将军、中尉、郡主县主,以及历代帝王名臣先贤的坟墓,开棺的(治从犯罪),以及挖出棺椁而为首犯的
因事威逼他人致死,一家死了两口人的,以及不是一家、但共达三命以上的
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作为从犯的
军旗跑到别的衙门,挟制诬告运官以诈取财物的
奸徒假借访察为名,挟制官府,诬陷告发良善百姓,这种人称为窝访的
酷刑官员、致死三命以上者、武官 【以上俱边卫终身】
誆骗听选官吏人等财物、指称买官卖缺、及买求中式等项、不分首从、其央浼营干、致被誆骗者、俱烟瘴
各府州县、被贼攻陷城池、劫掠焚烧、与卫所同住一城、及设有守备官、驻札本城者、府州县掌印捕盗官、比照守边将帅、被贼侵入境内、虏掠人民律
各边武职、科歛财物、扣减月粮、计赃二百两以上者 【以上边卫终身】
充军人犯、原问杂犯死罪以下、逃回再犯者
问发自在安乐二州為民人犯、逃回再犯者 【以上俱边卫终身】
漕运官军、将船放失漂流、乘机侵匿者
内府财物、监守盗银三十两、钱帛等值银三十两以上、常人盗银六十两、钱帛等值银六十两以上者
各边仓库钱粮、监守盗粮四十石、草八百束、银二十两、钱帛等值银二十两以上、常人盗加一倍者
两京衙门、漕运各仓、监守盗粮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银三十两、钱帛等值银三十两以上、常人盗加一倍者
其餘腹里、节左巡守官查盘去处、监守盗粮一百石、草二千束、银五十两、钱帛等值银五十两以上、常人盗加一倍者
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三命以上者【以上俱边卫永远】
各边武职、科歛财物、扣减月粮、至三百两以上者
宗室越关奏扰、同行拨置之人
略诱良人、与略卖良人子女、三犯者 【以上边卫永远】
编发囚军
律例所定、合编充军者、详见罪名。其编发事例载此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本部问有应合充军者、必须照依律与
大誥内、议拟明白。大理寺、审无冤枉、开付陕西部。本部置立文簿、註写各人姓名年籍、乡贯住址明白。照依南北籍、编成排甲。每一小甲、管军一十名。总甲管军五十名。每百户该管一百一十二名。一样造册二本。将各总小甲军人姓名年籍乡贯住址、并该管百户姓名、充军卫分、註写明白。一本进赴
内府收照。一本同总小甲军人、责付该管百户领去充军。仍咨呈该府作数。如浙江、河南、山东、陕西、山西、北平、福建、并直隶应天、庐州、凤阳、淮安、扬州、苏州、松江、常州、和州、滁州、徐州人、发云南四川属卫。江西、湖广、四川、广东、广西、并直隶、太平、寧国、池州、徽州、广德、安庆人、发北平大寧辽东属卫。其军人遇有逃故、该管百户、具呈合干上司、照籍勾补
○三十五年、令罪人应发充军者、皆从给事中、及行人、编次队伍、然后发遣
○弘治十三年奏定、凡问该充军者、在京行兵部定卫。在外係巡抚有行者、巡抚定卫。巡按有行者、巡按定卫。其所属自问者、有巡抚处、申呈巡抚、无巡抚处、巡按定拨。仍抄招行兵部知会。
译杖罪每十下二石,减作一石五斗;笞罪不减。
○弘治四年规定:法司审理徒、杖罪犯,仍照旧例,不分军民等人,只要审明有力,凡犯该杖六十、徒一年的,纳米十五石,其余四等徒刑各递加五石。
○正德二年议准:罪犯依例应纳米的,每石折谷一石五斗,收入预备仓备用。
○正德七年规定:在外囚犯赎罪所需纸札,十分之二缴纳纸张,十分之八折成米谷上仓备赈,不许折收银两。
○嘉靖四年奏准:陕西各边镇以及近边地区的军职人员犯罪,准予徒罪立功,无论尚未起解还是已到配所的,都准许纳米或折纳杂粮上仓赎罪,完毕后官复原职,仍在原卫所带俸差操。每徒罪半年,纳米十石,折杂粮十五石;尚未到配所的,也照此数额依次递减。
○嘉靖五年奏准:大同、宣府、榆林、山西等处以及宁夏等边镇,凡审判军职人员立功、无论尚未起解还是已到配所、愿意纳赎的,照嘉靖四年之例折纳杂粮或折银,完毕后回卫闲住,徒罪年限期满之日带俸。若本镇钱粮不缺乏而有犯罪者,仍令其立功,不准纳赎。
关于运灰、运砖、运炭:永乐十七年规定,正在发配做工的笞、杖、徒、流罪犯,若愿意合并工作改为运砖的,每人每日运砖四个,各按所犯罪行折算计算;杂犯死罪的犯人,也准许合并工作,每人运砖一万个。
○天顺五年规定:官员与有力之人,照例运砖、炭等物赎罪:每笞十下,运灰一千二百斤,砖七十个,碎砖二千八百斤,水和炭二百斤,石一千二百余斤;其余四等笞刑、五等杖刑,灰各递加六百斤,砖各递加三十五个,碎砖各递加一千四百斤,水和炭各递加一百斤,石各递加六百斤。徒一年,运灰一万二千斤,砖六百个,碎砖二万四千斤,水和炭一千七百斤,石一万二千斤;其余四等徒刑及流罪,灰各递加六
其问该口外為民者、亦抄招解送户部编发
○嘉靖元年题准、两京法司、问充军犯、照例送兵部编发
○二年题准、云南地方、犯该边远充军人犯、发贵州缺军卫所。贵州发云南缺军卫所
○五年奏准、南京法司、并直隶抚按等衙门问发附近充军人犯、係应天、淮、凤、常、镇、五府者、皆发新江口。係徽、寧、池、太、安庆、庐州、六府者、皆发安庆卫操备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六
五刑赎罪
按赎法有二、有律得收赎者、有例得纳赎者、律赎无敢损益。而纳赎之例、则因时权宜、先后互异。嘉靖中重修条例、奏定在京、则做工、纳米、运灰、运砖、运炭、运石、六等。在外则有力、稍有力、二等。轻重适中、至今遵守。万历十三年、復题准申明、详见律例。其节年事例仍载此、并具图于后。如
国初赎铜、成化间纳马、例皆不行。存之以备参考凡赎铜。洪武间令、各处知府、知州、知县、有犯公罪、笞四十以下者、许令赎铜。凡赎铜、每笞一十、半斤。杖一十、一斤。徒一年、一百二十斤。一年半、一百四十斤。二年、一百六十斤。二年半、一百八十斤。三年、二百斤。流二千里、二百二十斤。二千五百里、二百四十斤。三千里、二百六十斤凡纳钞、纳钱、折银。永乐十一年令、除公罪依例纪录收赎、及死罪情重者、依律处治。其情轻者、斩罪、赎钞八千贯。绞罪、及榜例死罪、六千贯。流罪、三千贯。徒罪、二千贯。杖罪、一千贯。笞罪、五百贯
○宣德二年定、笞杖罪囚、每一十、赎钞二十贯。其徒流罪名、每徒一等、折杖二十。三流并折杖一百四十。其所罚钞、悉如笞杖所定
○景泰元年、令内外法司、问拟笞杖罪囚、有力者、纳钞。笞一十、二百贯。每十以二百贯递加、至笞五十、為一千贯。杖六十、一千八百贯。每十以三百贯递加、至杖一百、為三千贯。其贪赃官吏、除金银珠宝、仍追本色。餘物亦照今例折钞。罗?、每疋八百贯。綾纱、三百贯。大绢、一百贯。小绢、三梭布、各三十贯。大绵布、二十贯。小绵布、八贯
○天顺五年、令罪囚纳钞、每笞一十、钞二百贯。餘四笞、各递加一百五十贯。至杖六十、增為一千四百五十贯。餘杖各递加二百贯
○弘治十四年奏准、刑部都察院问完例难的决人犯、并妇人、有力者、每杖一百、该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银一两。每十以二百贯、递减至杖六十、為银六钱。笞五十、该钞七百五十贯、折银五钱。每十以一百五十贯、递减至笞二十、為银二钱。笞一十、该钞二百贯、折银一钱。如收铜钱、每银一两、折七百文。其依律赎钞、除过失杀人外、其餘亦照此数折收。
译千斤,砖各递加三百个,碎砖各递加一万二千斤,水和炭各递加九百斤,石各递加六千斤。杂犯二死罪,各运炭六万四千二百斤,砖三千二百个,碎砖十二万八千斤,水和炭九千斤,石六万四千二百斤。
关于纳马:成化二年规定,在京文武官吏军民等人,犯该徒、流等罪、有力者,送兵部估算运灰脚价折算纳马:徒二年,约脚价银十三两三钱,徒二年半约十六两六钱,都纳马一匹;徒三年约二十两,三种流罪约二十三两三钱,都纳马二匹;杂犯死罪约银三十五两六钱,纳马三匹。每匹马折银十两,剩余不足买一匹马的脚价银两,追缴入官,会同太仆寺委派官员随时买马。
关于工役【参见"拘役囚人"条】。
在京纳赎诸例表(做工、米、灰、砖、碎砖、水和炭、石、老幼废疾折钱各项对照):
笞十下:做工一个月;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灰一千二百斤,折银一两八分;砖七十个,折银三钱;碎砖二千八百斤;水和炭二百斤,折银四钱;石一千二百斤。
笞二十:做工一个半月;米一石(折谷一石五斗);灰一千八百斤,折银一两六钱二分;砖一百零五个,折银六钱;碎砖四千二百斤;水和炭三百斤,折银六钱;石一千八百斤。
笞三十:做工两个月;米一石五斗(折谷二石二斗五升);灰二千四百斤,折银二两一钱六分;砖一百四十个,折银九钱;碎砖五千六百斤;水和炭四百斤,折银八钱;石二千四百斤。(以上笞刑各等,老幼废疾折钱均按一文计算。)
笞四十:做工两个半月;米二石(折谷三石);灰三千斤,折银二两七钱;砖一百七十五个,折银一两二钱;碎砖七千斤;水和炭五百斤,折银一两;石三千斤。
笞五十:做工三个月;米二石五斗(折谷三石七斗五升);灰三千六百斤,折银三两二钱四分;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