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十九銓选二推举
洪武以来旧额、本卫堂上官、就於各所原係锦衣卫官子孙承袭、平日行止端方、人物爽利、备知事体、带俸官内、推选具奏。行部銓补
○嘉靖十二年题准、锦衣卫空閒带俸官。除犯徒罪者、开送营操。其无过犯者、各照旧带俸。每月朔朢、点闸一次、习练
驾仪、以备推用
凡各都司掌印僉书等官缺。本处有相应官、听各镇巡官保举、兵部议拟奏请简用。本处无官、具奏、兵部查访中外相应官兼用。或遇事故犯罪被劾急缺者、兵部即行推用。其都司掌印僉书官、并留守司正副留守缺。兵部於各守备内、留守僉书於指挥内、查其贤能有守、曾经抚按荐举、及访係才望出眾者、奏请简用。后有贪滥不职、听巡按指实参奏。仍候兵部查访相同、具题革任
凡各处管操领班等项纳粟官。正德三年、令果有奇才异能、累立军功者、各该镇巡等官奏举简用。不许夤缘滥举
凡武职
御览揭帖。弘治十八年、令兵部按季将两京五府各营、及亲军卫分、堂上管事、并在外镇守分守守备方面官、开具姓名履歷揭帖进览
○嘉靖八年题准、将前项武职官、履歷贯址年岁、及曾经举劾考语、开造揭帖二本。每孟月一日、送兵科。次日早朝、掌科官、将一本
御前奏进、一本留科查考
凡武官贤否文册。万历九年题准、本部将材簿、登註将领职名脚色歷履荐章、以备推用。通行边腹抚按、著落司道、备将所属见任将领等官、通查职名脚色履歷、到任年月、造册送部。仍每季终、将各官内有陞调閒住罚俸住俸提问追赃立功降级调卫充军等项、有碍推陞、节略总具一册、即将各官贤否填註。副参游击都司守备提调备御把总各四句。中军千总指挥镇抚千百户各二句。有堪边腹、及贪暴实跡、皆註考语之末。总具一册、一併送部。其各镇总督、亦於每季、将各官贤否揭部参考
考选
军政考选、与文职考察同。成化二年、令军政官五年一次、通以见任掌印带俸差操、及新袭职官、一体考选。十三年、令两京通考。自是以為常。考选之法。兵部预先通行南北直隶浙江等处巡抚都御史、转行都布按三司掌印官。各将所属卫所、副参游以下、千户以上、贤否履歷、访察明白、各註考语。径送抚按官处、另註考语。造册三本、限四月终旬、差人齎部。至期、各参游都司守备操守等官。兵部会同兵科、参详去
译熟悉事务体制、带俸的官员当中,推选具本上奏,行文兵部铨补。
嘉靖十二年题准,锦衣卫闲散带俸的官员,除了犯有徒罪的发往营中操练之外,其余没有过犯的,各自照旧带俸,每月初一、十五点名一次,习练随驾仪仗,以备推用。
凡是各都司出现掌印、佥书等官空缺,本处如有相应的官员,听凭各镇巡官保举,兵部议拟后奏请皇帝简选任用;本处没有合适官员的,具本上奏,兵部查访朝廷内外相应的官员兼任;或者遇到因事故、犯罪而被弹劾、职位紧急空缺的,兵部立即予以推举任用。都司掌印、佥书官,以及留守司正、副留守出现空缺的,兵部从各守备当中选拔都司官,留守佥书从指挥当中选拔,考察其中贤能有操守、曾经巡抚巡按荐举、以及素有才望的人,奏请皇帝简选任用。此后如有贪污渎职不称职的,听凭巡按据实参奏,仍等候兵部查访核实相符后,具本题请革职。
凡是各处管理操练、领班等项由纳粟出身的官员,正德三年下令,如果确有奇才异能、屡建军功的,由各该镇巡等官奏请举荐、酌情简选任用,不许攀附援引、滥加举荐。
凡是武职官员的御览揭帖,弘治十八年下令,兵部按季度将两京五军都督府各营、以及亲军卫所中担任堂上官、管理事务的官员,以及在外担任镇守、分守、守备等方面官员,开列姓名、履历,制成揭帖进呈御览。
嘉靖八年题准,将前述武职官员的履历、籍贯、住址、年岁,以及曾经受到举荐或弹劾的考语,造成揭帖两本,每月初一送交兵科;第二天早朝,由掌科官将其中一本在皇帝面前奏进,另一本留在科内查考。
凡是记载武官优劣的文册,万历九年题准,本部将材簿登记将领的职名、履历、荐举文书,以备推举任用;通行边疆、内地的巡抚、巡按,责成有关司道,将所属现任将领等官,逐一查明职名、履历、到任年月,造册送部;每季末,将各官员中有升调、闲住、罚俸、住俸、提问追赃、立功、降级、调卫、充军等事项,凡是妨碍升迁的情况,简要记录汇总成一册,同时将各官优劣填注考语: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提调、备御、把总各写四句考语;中军、千总、指挥、镇抚、千户、百户各写两句考语;有边关或内地才能突出、以及贪暴劣迹的,都在考语末尾注明,汇总成一册一并送部;各镇总督也在每季度,将各官优劣揭报本部参考。
考选
军政的考选,与文官的考察相同。成化二年下令,军政官员每五年考选一次,凡是现任掌印、带俸差操、以及新承袭职位的官员,都一体参加考选。十三年下令,两京一并考核,从此形成惯例。考选的办法:兵部预先通行南北直隶、浙江等处的巡抚都御史,转行都、布、按三司的掌印官,各自将所属卫所中副将、参将、游击以下,千户以上的官员,其贤能与否、履历情况,访察清楚,各自注明考语,径直送交巡抚、巡按官,另行注明考语,造册三本,限四月末旬派人送到兵部。到期后,各参将、都司、守备、操守等官,由兵部会同兵科,详加审核……
留、上请定夺。仍听科道拾遗。其都司卫所官。抚按照例会官、从公考选进退。仍将考选官员职名、造册奏缴到部、覆奏定夺。若
孝陵卫官考选、自弘治十二年始。锦衣卫官考选、自正德十年始。腾驤四卫官考选、自嘉靖八年始。洪武永乐年间、额设管军百户、父祖相承、未经改调、旧例不考选者、一体考选。自嘉靖九年始。内外卫所、五年考选、衰老庸劣、不堪操备者、即行住俸、勒令应袭儿男承替。自隆庆六年始凡考选军政额数。嘉靖三十八年、申明成化年间旧例。每卫、不拘指挥使、同知、僉事共三员。掌印一员。佐贰二员。卫镇抚一员。如无镇抚、选相应千户署管。每所、正副千户一员。所镇抚一员。百户十员。专管军政。锦衣卫、各所千百户、不时上直、不限员数。腾驤等四卫、养马、设军政指挥共五员。掌印一员。僉书四员。府军前卫、所属二十五所。每五所、指挥二员。卫镇抚二员。通州卫、路衝、又兼上直、亦设军政指挥共五员。掌印一员。佐贰四员。卫镇抚二员。每所、千户三员。所镇抚、并百户、随其有印者、照数定选。俱不许增损凡五府大臣、并管理府军前卫侯伯、与锦衣卫堂上掌印僉书官。嘉靖二十九年题准、每遇考选军政之年、俱听自陈。去留取自
译留任还是罢免,请皇上裁定。仍旧听凭科道官提出遗漏应参劾之事。其余都司卫所的官员,由巡抚、巡按依照惯例会同其他官员,秉公考核选拔、决定进退。仍需将考选官员的职名,造册奏报呈缴到兵部,再复奏请皇上裁定。
孝陵卫官员的考选,从弘治十二年开始。锦衣卫官员的考选,从正德十年开始。腾骧四卫官员的考选,从嘉靖八年开始。洪武、永乐年间额定设置的管军百户,父子祖孙相承袭、未曾改任调职、按旧例不予考选的,也一律加以考选。这项规定从嘉靖九年开始施行。
内外卫所每五年考选一次,凡年老衰弱、庸碌低劣、不堪担任操练防备之职的,立即停发俸禄,责令应袭替的儿子承袭替补。这项规定从隆庆六年开始施行。
凡是考选军政官员的定额人数:嘉靖三十八年,重申了成化年间的旧例。每卫不论指挥使、指挥同知、指挥佥事,共设三员:掌印一员,佐贰二员,卫镇抚一员;如果没有镇抚,就选相应的千户暂时代理管辖。每所设正、副千户各一员,所镇抚一员,百户十员,专门负责管理军政事务。锦衣卫各所的千户、百户,随时轮流上值宿卫,不限定人数。
腾骧等四卫负责养马,设军政指挥共五员,掌印一员,佥书四员。府军前卫所属二十五所,每五所设指挥二员、卫镇抚二员。通州卫地处交通要冲,又兼负上值宿卫之责,也设军政指挥共五员,掌印一员,佐贰四员,卫镇抚二员;每所设千户三员,所镇抚及百户,根据其中有印信者的数额来确定选任人数,都不许随意增减。
凡五府大臣以及兼管府军前卫的侯、伯,与锦衣卫堂上掌印、佥书官员,嘉靖二十九年题准:每逢考选军政官员之年,都听凭其自行陈述,去留任凭
上裁。其有不协公论者、许言官纠拾
○万历七年、令各省直总兵官、照例自陈
凡五府属卫。成化十三年议准、兵部会同五府官通行考选。军政官如旧额、俱限年二十五岁以上、五十以下。有六十以上、精力未衰者、验实存留。见任不敷、许选别卫、先儘见任、次带俸。凡遇在外五年考选之期。在京亦復举行。南京卫所照例。其终身带俸官、降犯贪淫、五年之外、能改过自新者、从抚按官保用
凡京卫军政官。成化十四年议准、每卫各选指挥一员、专管屯田马政等事。一体僉书
凡腾驤等四卫官。成化十六年、令有不职者、听兵部及科道察访举劾
○嘉靖八年议准、遇考选之年、照各卫考选。如有堪任将领等官、一体推用
凡两京五府所属、并上直卫所官。嘉靖二十九年题准、悉从巡视京营科道、及兵部验军委官。一体采访、填註考语、送部考选
○三十三年题准、前项各官、凡遇考选、不得轻相更调。每季造报文册、将营操各衙门杂职武学肄业等项、尽数开造於见任之后。如遇下次考选、先儘本卫杂差营操各项官、并原调卫所、不拘几辈、尽数掣回选补。其官少事简卫分、千百户印信、各令带管。指挥以上、掌印僉书、方许於官多卫分、量调一二员管事。子孙仍於原卫袭替
凡锦衣卫官。成化十三年、令见任管事、有係中官并文武大臣弟男子姪、及各卫
钦陞者、兵部会同该卫堂上官、严加考选。果廉能可用、仍旧。不堪者、俱令带俸
○嘉靖二十九年题准、锦衣卫、除
皇亲带俸、原不管事、达官营操、不係管理军政等官、难以考选外。其餘若指挥在所管事、并千户以下等官、不拘见任、閒住、俱听本卫堂上掌印正官、从公开註贤否履歷、先期送部。临期会同议拟。与腾驤四卫、一併严加考选。果有廉能可用、仍旧管事。如行止不堪、一体带俸革任
○又题准、南北镇抚司与象房管事指挥。兵部临期会同锦衣卫堂上掌印正官、逐一考选论奏。去留取自
上裁
凡在外都司卫所缺军政官。正德八年、令行巡按御史及按察司等官、公同考选。每都司、及卫、俱掌印官一员。佐贰官二员。每千户所、俱掌印官一员。非遇紧急军情、不许輒调
○弘治十八年议准、都司卫所军政官。务精选才能、或由武举、并经保举者、照京卫例调改。如旧官不才者、尽发操备。其首领官、亦銓选科贡正途、年力相应者、与军政官頡頏行事。仍行抚按严加察举
○嘉靖六年奏准、在外军政官、考选员缺。本年八月终、巡按御史类奏推补
○十六年、令都察院转行各处巡按御史、置立格眼文簿、用印鈐记、发各都司掌印官收掌。遇大小军职问拟罪名、逐起登记。
译皇上裁决。如有不符合公论的,允许言官检举纠正。
○万历七年,命令各省直总兵官,按惯例自陈政绩。
凡五府所属卫所。成化十三年商议核准,兵部会同五府官员通行考选。军政官照旧额,都限定年龄在二十五岁以上、五十岁以下。有六十岁以上、而精力未衰的,核实后可留任。现任人数不够,允许在别的卫所选补,先补现任的,其次是带俸的。凡遇到在外五年一次的考选期限,在京也照样举行。南京卫所照此例办理。那些终身带俸的官员,因降级或犯有贪污淫乱之罪的,五年之后能够改过自新的,由巡抚、巡按官保举录用。
凡京卫军政官。成化十四年商议核准,每卫各选一名指挥,专门负责屯田、马政等事务,一体署理僉书。
凡腾骧等四卫官员。成化十六年,命令有不称职的,听凭兵部及科道官员察访检举弹劾。
○嘉靖八年商议核准,遇到考选之年,照各卫考选办法办理。如有能担任将领等官职的,一并推举任用。
凡两京五府所属,以及上直卫所官员。嘉靖二十九年题请核准,都听从巡视京营的科道官员,以及兵部委派的验军官员,一体采访核实、填写考语,送兵部考选。
○三十三年题请核准,前述各官,凡遇考选,不得随意互相调动。每季造册上报,将营操各衙门的杂职、武学肄业等项,全部在担任现职之后登记造册。如遇下次考选,先补本卫杂差、营操各项官员,以及原调卫所的官员,不拘几批,全部调回选补。那些官员少、事务简单的卫分,千户、百户的印信,各自命令兼管。指挥以上的掌印、僉书官,才允许在官员多的卫分中,酌量调用一两员管事。子孙仍在原卫承袭替补。
凡锦衣卫官员。成化十三年,命令现任管事官员中,有属于宦官以及文武大臣的弟弟、儿子、姪子,以及各卫奉旨升授的,由兵部会同该卫堂上官,严加考选。确实廉洁能干可用的,仍旧任职;不称职的,都命令带俸。
○嘉靖二十九年题请核准,锦衣卫中,除了皇亲带俸、原本不管事的,以及达官营操、不属于管理军政等事的官员,难以考选外,其余的如指挥所管理的事务,以及千户以下等官,不论是现任还是闲住,都听凭本卫堂上掌印正官,秉公开列注明贤否履历,提前送交兵部。到考选之期会同商议拟定。与腾骧四卫一并严加考选。果真廉洁能干可用的,仍旧管事;如果品行不端不能胜任的,一律带俸革职。
○又题请核准,南北镇抚司与象房管事指挥,由兵部到时会同锦衣卫堂上掌印正官,逐一考选评议上奏,去留由皇上裁决。
凡在外都司卫所缺军政官员的。正德八年,命令巡按御史及按察司等官,共同考选。每个都司以及卫,都设掌印官一员、佐贰官两员;每个千户所,都设掌印官一员。若非遇到紧急军情,不许随意调动。
○弘治十八年商议核准,都司卫所军政官,务必精心选拔有才能的人,或者由武举出身,以及经过保举的,照京卫的成例调改。如果原来的官员不称职,全部发往操备。那些首领官,也要铨选科贡出身、正途出身、年龄精力相当的人,与军政官并肩共事。仍旧命巡抚、巡按官严加察举。
○嘉靖六年奏请核准,在外的军政官考选出现员缺,本年八月底,巡按御史分类上奏推荐补授。
○十六年,命令都察院转发各处巡按御史,设立格眼文簿,加盖印记
年终、类报抚按查考。候考选之期。呈送镇巡会考。若立功三次、奏请降一级。未及三次、查果改过有实蹟、方许举用。其南北直隶卫所、付该管兵备收掌。两京法司、每年终问过军职、开送兵部。各查照纪录施行
凡湖广荆、襄、郧阳、河南南阳、陜西汉中、西安、各该守御等卫所、并都司、隶巡抚郧阳都御史所辖者。正德六年议准、一体会同考选
○嘉靖二十年题准、将承天
显陵二卫军政、即行巡抚都御史考选。其兴都留守司一应事务、俱听本官节制。抚治都御史不必干与
凡有漕运地方。成化十六年添设佐贰都指挥一员、专管漕运、不与军政。其考选推补、附郭者、镇巡总兵三司掌印官主之。若非附郭、并远方者、镇巡总兵分巡分守官主之
凡管屯官。嘉靖二十四年题准、遇考选军政内、有武艺不棈。而廉干可取者、用之管屯。以五年為期、方得迁转。每年终、将该屯粮斛已未完数目、开造文册、一样三本。一申督理屯政衙门。一送该卫户房收贮。一自执备照。如遇年月该迁、预申督理衙门、就令将任内卷册、交付后来管屯官。俱查照明白、方许离任。若有朦朧私相交代者、查出、各问以沉匿枉法罪名。其各该上司官、不係前拟、擅自改调差委者、许屯田御史参劾
○三十八年题准、屯田官、各该衙门不得坐名差遣。如遇迁转缘事等项、就於见任军政官内、选精壮勤干官员暂管。候推选之日、照例会官考选。管屯官、不许营求别差、希图推调。亦不许将见在耕种屯军、擅自差派领运驾船帮贴城操等项、以妨屯务。违者、听巡按御史参究
○隆庆二年题准、两京并各省卫所管屯官、不拘指挥千户、察其才力大小、屯粮多寡、分委隔别卫分、催徵依期完解。每年考选分差之后。各该御史仍将委定卫所、并选过官员职名、呈院咨部、以别贤否
凡考定官员。俱要在任分理兵政。非有紧急军情、不许擅差。在京者、免其上直赴操。若係在营随差之数、即令替回。其餘除马政带管外。如屯田领班操备巡盐捕盗管局运粮备倭等项。一体考选。量才委用。前项杂差官员、在任之日、许令公座僉书。一应文案、不许干预。其他军政以外、跟随镇守守备内外等官、大小军职、不许营求军政。考选已定者、亦不许营求跟随、有妨军政
○万历元年题准、通行各抚按衙门、凡考选军政、以印屯為主。择有心计、堪以干济者、先註各卫所掌印、管屯。有膂力、堪以抗御者、定委各路管军。其次、乃以充各衙门旗牌差遣。不得越次取用。其见在督抚镇巡各道役使者、止许量留数人、餘皆发回、听委印屯之用。其掌印管屯官、果有尽心干理、於军政屯务有裨者。
译,发给各都司掌印官收存。遇到大小军职被问拟罪名的,逐次登记。年终,分类上报巡抚、巡按查考。等到考选之期,呈送镇守、巡按会同考核。若立功已达三次的,奏请降一级;未满三次的,查明确实有改过自新的事迹,才允许举用。南北直隶的卫所,交给管辖的兵备官收存。两京法司,每年终把审问过的军职官员情况,开列送交兵部,各自查照记录施行。
凡湖广荆州、襄阳、郧阳,河南南阳,陕西汉中、西安等处该管的守御等卫所,以及都司,隶属巡抚郧阳都御史所辖的。正德六年商议核准,一律会同考选。
○嘉靖二十年题请核准,将承天、显陵二卫的军政,即由巡抚都御史考选。兴都留守司一应事务,都听本官节制,抚治都御史不必干预。
凡有漕运的地方。成化十六年增设佐贰都指挥一员,专管漕运,不参与军政。其考选推补事宜,靠近城郭的,由镇守、巡按、总兵、三司掌印官主管;不靠近城郭以及远方的,由镇守、巡按、总兵及分巡分守官主管。
凡管屯官员。嘉靖二十四年题请核准,在考选军政时,有武艺不精、但廉洁能干值得录用的人,任用他们管屯,以五年为期,才能升迁调转。每年年终,将该屯粮食完欠数目开列造册,一式三本:一本呈报督理屯政衙门,一本送该卫户房收存,一本自己留存备查。如遇到该迁转之时,事先呈报督理衙门,就命令将任内的卷册交给后任管屯官,都要核对清楚,才允许离任。若有含糊私相交接的,一经查出,各按隐匿枉法之罪问处。各上司官员如果不按前述规定,擅自改调差委的,允许屯田御史参劾。
○三十八年题请核准,屯田官员,各衙门不得指名调遣。如遇迁转或有事故等情况,就在现任军政官中,选拔精壮勤干的官员暂时代管。等到推选之日,照例会同官员考选。管屯官不许营求别的差事,希图调离。也不许把现在耕种的屯军,擅自派去领运、驾船、帮贴城操等事务,以免妨碍屯务。违者,听巡按御史参究。
○隆庆二年题请核准,两京以及各省卫所的管屯官,不论是指挥还是千户,考察其才能大小、屯粮多寡,分别委派到不同卫分,催征依期完解。每年考选分派之后,各巡按御史仍要将委派确定的卫所,以及所选官员的姓名职务,呈报都察院、咨文兵部,以区分贤能与否。
凡考定的官员,都要在任上分理兵政,若非紧急军情,不许擅自调差。在京的,免其上值当班操练。若属于在营随时差遣之列的,即令替换回来。其余除马政带管以外,如屯田、领班、操备、巡盐、捕盗、管局、运粮、备倭等事项,一体考选,量才委用。前述各项杂差官员,在任期间,允许他们参与公署僉书,一应文案事务,不许干预。除军政以外的其他事务,跟随镇守、守备等内外官员的大小军职,不许营求军政职位;已经考选确定的,也不许营求跟随差遣,以免妨碍军政。
○万历元年题请核准,通行各巡抚、巡按衙门,凡是考选军政官,以印屯为主。选择有心计、能干的人,先安排担任各卫所掌印、管屯;有膂力、能够抵御外敌的,指定委派各路管军;其次的,才充任各衙门旗牌差遣,不得越级取用。现在督抚、镇守、巡按各道所役使的人员,只允许酌量留用几人,其余的都发回,听候委任印屯之用。掌印、管屯官若确实尽心办事、对军政屯
抚按官即与保荐。兵部登记将材簿内。遇有守备把总坐营员缺、酌量相兼推用
凡军政急缺。成化十五年、令在外从抚按定委奏保。两京从各卫军政首领官保举。五府覆勘。係亲军者、两京兵部覆勘定夺。不拘五年。后犯贪淫等罪、连坐举主
凡过犯考选。成化八年令、带俸武职、先虽犯罪、后能改过自新、父祖虽為事、或脱逃、子孙能自立行止、有守有為者、并许考选管事
○又议准、有犯监守自盗、受财枉法、及求索科歛誆骗等项、流罪、减至杖一百、徒三年、赎罪还职、例应带俸、不许管军管事者。若係腹里、仍分拨各边上班操备、不许营求管队等项。遇警、与边卫带俸差操官随军杀贼。下班回卫。五年内、能改过自新、照例会选军政管事。如再犯、终身轮班赴边操备、不许会选
○弘治十五年奏准、军职犯立功问革管事、五年之内、改过自新、方许推委。不许镇巡等官假名暂委、占為头目、纵令害人
凡考选禁例。弘治十三年申明、军职五年考选有营求嘱託者、指名黜退、永令带俸。其不得与选、生事教唆陷害已选官员者、问罪。不分官军、俱调边卫带俸食粮差操。凡带俸官、俱不许管军管事
○嘉靖九年题准、考选之后。或以已名、或主使人、罗织生事、投词告害者。在京、听兵部、在外、听抚按官、参究。照例调发边卫
降调 【立功為民充军附】
凡降级。洪武二十七年、守卫榜例。管军官犯罪。指挥降千户、调边卫。千户降百户、百户降总旗、总旗降小旗、卫镇抚降所镇抚、所镇抚降总旗、俱调边远卫★今止照所犯论、不拘递降☆
○正德十一年、令署职、至实授、皆准一级递降
○隆庆元年题准、武举中式捨人民人、加陞署所镇抚、后犯该降级、原无实职可降、即将武举职级、并米石、革去抵罪
凡役占军士降级。成化三年令、坐营把总以下官、役占军士、自一名至五名、俱降一级。五名以上、降二级。甚者、罢职充军、仍发边卫守御
○弘治十三年奏准、都指挥、跟随军伴六名。指挥、四名。千百户、镇抚、二名。不管事者、一名。★俱用餘丁、不许摘拨正军☆但有额外多占正军、五名以下、问罪、降一级。六名之上、降二级。甚至十名以上者、止於降三级。其卖放军人、包纳月钱者、亦照前名数分等降级。甚者、罢职、发边卫充军守御。又军职役占餘丁、至五名以上者、问罪、降一级。十名以上者、降二级。二十名以上者、降三级。三十名以上者、奏请发落。若受财卖放者、仍照前项名数分等降级。又军职卖放、并役占军人、二罪俱发。其卖放已至十名以上、役占不及数者、依卖放甚者例、罢职充军。役占已至十名以上、卖放不及数者、依役占甚者例、减降三级。
译务有裨益的,巡抚、巡按官即予保荐,兵部登记在将材簿内,遇到守备、把总、坐营等职缺,酌量兼顾推荐任用。
凡军政急缺。成化十五年,命令在外的由巡抚、巡按确定人选、奏请保荐;两京的由各卫军政首领官保举,五府复核勘察;属于亲军的,由两京兵部复核勘察定夺,不拘年限。此后若犯贪污淫乱等罪,连带追究举荐人的责任。
凡有过犯的考选。成化八年命令,带俸武职人员,先前虽然犯过罪,后来能够改过自新的;父祖虽然因事获罪,或者逃亡,子孙能够自立、品行操守良好、有作为的,都允许考选管事。
○又商议核准,有犯监守自盗、受财枉法,以及索取、科敛、诓骗等罪,属流罪,减为杖一百、徒三年,赎罪后复职,按例应带俸、不许管军管事的。若属于内地卫所,仍分派到各边镇上班操备,不许营求管队等职务。遇到警情,与边卫带俸差操官一同随军杀敌,下班后回卫。五年之内能改过自新的,照例会同选授军政管事。如再次犯罪,终身轮班赴边操备,不许再参加会选。
○弘治十五年奏请核准,军职因立功赎罪被问革管事的,五年之内能改过自新的,才允许推荐委任。不许镇守、巡按等官假借名义暂时委任,占用作为头目,纵容其危害他人。
凡考选禁例。弘治十三年重申,军职五年一次的考选中有营求嘱托的,指名黜退,永远命其带俸。那些不能参选、却生事教唆陷害已入选官员的,问罪,不分官军,都调往边卫带俸食粮差操。凡带俸官员,都不许管军管事。
○嘉靖九年题请核准,考选之后,有的以自己的名义,有的指使他人罗织事端、投递诉状陷害他人的,在京的听凭兵部、在外的听凭巡抚、巡按官参究,照例调发边卫。
降调(附立功、为民、充军)
凡降级。洪武二十七年守卫榜文规定,管军官犯罪的:指挥降为千户、调往边卫;千户降为百户;百户降为总旗;总旗降为小旗;卫镇抚降为所镇抚;所镇抚降为总旗,都调往边远卫所。(现在只按所犯罪行论处,不拘泥于逐级递降)
○正德十一年,命令署职官到实授时,都准予按一级递降。
○隆庆元年题请核准,武举中式的舍人、民人,加授署所镇抚,后来犯该降级之罪、原本没有实职可降的,就将武举的职级以及俸米,革去以抵罪。
凡役占军士降级。成化三年命令,坐营、把总以下官员,役使占用军士,从一名到五名的,都降一级;五名以上的,降二级;情节严重的,罢职充军,仍发往边卫守御。
○弘治十三年奏请核准,都指挥可跟随军伴六名,指挥四名,千户、百户、镇抚二名,不管事的一名(都用余丁,不许摘拨正军)。若有额外多占正军,五名以下的,问罪降一级;六名以上的,降二级;甚至十名以上的,只降三级为止。那些卖放军人、包纳月钱的,也照前述人数分等降级,情节严重的,罢职、发边卫充军守御。又军职役占余丁到五名以上的,问罪降一级;十名以上的,降二级;二十名以上的,降三级;三十名以上的,奏请发落。若是受财卖放的,仍照前述人数分等降级。又军职卖放并役占军人两罪并发的:卖放已达十名以上、役占不足数的,依照卖放严重者的成例,罢职充军;役占已达十名以上、卖放不足数的,依照役占严重者的成例,降三级;卖放、役占都达到十名以上的,从重发落;都不满十名的,合并数目一并论处降级。役占军人五
卖放、役占、俱至十名以上者、从重发落。俱不及十名者、併数通论降级。役占军人五名、又占餘丁十名、及包纳月钱满贯者、从重降级。仍发立功。满日、照所降品级、於原卫所带俸差操
凡缺少班军降级。嘉靖三十一年题准、以十分為率、卫所掌印官六分以上、提解来京问罪、降一级、调发边卫。中途不到者、罪坐札付官
○三十三年议准、卫所官俱免解京。就彼作速问拟、具奏定夺
○四十年议准、卫所军少、掌印官五分以上、问罪、降一级。八分以上、降二级。调发别卫
○隆庆六年题准、行各处督抚官、将营卫将领千把总官所部军、逃亡三分以上者、降一级。五分以上、降二级。岁终会同具奏
凡拖欠屯粮降级。隆庆初议准、各卫所屯粮、通限。当年完足。如走完四分以上、管屯官降俸二级。掌印官住俸。各戴罪催督。未完六分以上、管屯官降二级、革任差操。掌印官降俸二级、戴罪管事。其住俸降俸官、俱不许别差。通候完至九分以上、住俸者、方准开俸。仍将住过日期、查照补支。降俸者、准復原俸。止以完报之日為始。未完八分以上、管屯官降二级、仍调边卫。係调边卫者、改极边。俱带俸差操。掌印官降二级、革任差操。都司掌印管屯官、总计所属卫所、完欠分数、一体查参。如各官、或新任、署印、带管、止以经手年月扣算。不得一概偏累
○二年题准、两京并各省卫所管屯官、拖欠七分者、各降级别用
○万历十三年题准、降二级者、完报之日復原职。不许补支俸粮
凡占用马匹降级。嘉靖二十九年定、在京坐营管操内外官、并把总以下官、将马匹私占骑用、及拨与人骑坐、至五匹者、降一级。六匹以上、二级。其各边镇分管守备把总管队等官、将骑操并驛传走递官马、私用伺侯、及私拨与人骑坐、亦如之
凡失盗降级。成化二十一年令、各处盗贼生发、如事干城池衙门、杀官、劫库、劫狱、并积至百人以上者、限一箇月以里不获。听镇守巡抚巡按官、将分巡分守守备、及府州县卫所巡司掌印巡捕官、住俸戴罪、挨拏尽绝、照旧支俸管事。半年不获者、不分司府州县卫所巡司掌印巡守巡捕等官、俱听巡按御史提问。三司掌印官、照依常例发落。其餘、每一起、将州县守御千户所巡司掌印巡捕官、并专一地方守备等项、及府卫巡捕官、降一级。每二起、府卫掌印官、降一级。每三起、分巡分守官、降一级。俱调边远去处
○又令、凡京城内外关厢街巷、但有响马强盗白昼打劫者。巡捕把总等官、两箇月以上不获、降一级。调外卫。分管地方官、俱住俸、责限缉捕。若不係白昼、及离城窵远去处。巡捕把总等官、各住俸、与分管地方者、俱责限缉捕。
译名、又占余丁十名,以及包纳月钱满贯的,从重降级,仍发去立功,期满后,照所降品级在原卫所带俸差操。
凡缺少班军降级。嘉靖三十一年题请核准,以十分为比率,卫所掌印官所缺六分以上的,提解来京问罪,降一级,调发边卫,中途不到的,罪责由发札官承担。
○三十三年商议核准,卫所官员都免于解送来京,就地从速审问定拟,具奏定夺。
○四十年商议核准,卫所军员缺五分以上的,掌印官问罪降一级;缺八分以上的,降二级,调发别卫。
○隆庆六年题请核准,命令各处督抚官,将营卫将领、千总、把总所统辖军队逃亡三分以上的,降一级;五分以上的,降二级,年终会同具奏。
凡拖欠屯粮降级。隆庆初年商议核准,各卫所屯粮,统一限期在当年完纳。如果欠缴四分以上的,管屯官降俸二级,掌印官停俸,各自戴罪催督;未完六分以上的,管屯官降二级、革职差操,掌印官降俸二级、戴罪管事。这些停俸、降俸的官员,都不许另派差事。一律等到完纳至九分以上,停俸的方准恢复俸禄,仍将停俸期间的日期查明补支;降俸的准予恢复原俸,只从完成报缴之日起算。未完八分以上的,管屯官降二级,仍调边卫,属于本已调往边卫的,改调极边,都带俸差操;掌印官降二级,革职差操。都司掌印、管屯官,总计所属卫所完欠分数,一并查参。若各官是新任、署印、带管的,只按其经手年月扣算,不得一概连累。
○二年题请核准,两京以及各省卫所管屯官,拖欠达七分的,各自降级另用。
○万历十三年题请核准,降二级的官员,在完成报缴之日恢复原职,但不许补支俸粮。
凡占用马匹降级。嘉靖二十九年规定,在京坐营管操内外官员,以及把总以下官员,将马匹私自占用骑坐,或者拨给他人骑坐,达到五匹的,降一级;六匹以上的,降二级。各边镇分管的守备、把总、管队等官员,将骑操以及驿传走递的官马私自留用、伺候使用,或私自拨给他人骑坐的,也照此处理。
凡失盗降级。成化二十一年命令,各处发生盗贼案件,如果事涉城池衙门、杀官、劫库、劫狱,以及聚众达百人以上的,限一个月之内未能捕获的,听凭镇守、巡抚、巡按官,将分巡、分守、守备,以及府州县卫所巡司掌印、巡捕官员,停俸戴罪,缉拿务尽,捕获后照旧支俸管事;半年仍未捕获的,不分司、府、州、县、卫所、巡司掌印、巡守、巡捕等官,都听凭巡按御史提问,三司掌印官照常例发落。其余的,每发生一起案件,将州县、守御千户所、巡司掌印、巡捕官员,以及专门负责该地方守备等官员,以及府卫巡捕官,降一级;每两起,府卫掌印官降一级;每三起,分巡分守官降一级;都调往边远地区。
○又命令,凡京城内外关厢街巷,有响马强盗白昼打劫的,巡捕、把总等官两个月以上未能捕获的,降一级,调往外卫;分管地方的官员,都停俸,限期缉捕。若不是白昼作案,以及距离城池较远的地方,巡捕、把总等官,各自停俸,与分管地方的官员一起限期缉捕,未能捕获的,送交审问。一年之内,累计达五起以上的,仍降一级;十起以上的,降二级,都调往外卫。各边镇以及内地地方,遇到贼寇入境,杀掳男妇十名口以上、牲畜三十头只以上而不上报的,问罪降一级;超出此数一倍的,降二级;两倍的,降三级;情节严重的
不获、送问。一年之内、积至五起以上、仍降一级。十起以上、二级。俱调外。各边、及腹里地方、遇贼入境、杀虏男妇十名口以上、牲畜三十头隻以上、不行开报者、问罪、降一级。加前数一倍者、二级。二倍者、三级。甚者、罢职。其总兵官知情扶同、参究治罪凡领运降级。正德十六年题准、把总指挥千百户等官、索要运军常例、及科索银至十两以上者、问罪降一级。二十两以上、二级。三十两以上、三级。至四十两以上、止三级。仍发回原卫所差操。不许推用。至五十两以上、问罪、发边卫充军
○隆庆二年题准、领运官侵扣运军月粮行粮、多索船料等项银两、计赃多寡、如监守自盗例。各卫所官应该赴运、奸懒託病者、指挥降三级。卫镇抚千户二级。所镇抚百户一级。仍发运
凡侵欺器物降级。嘉靖二十九年题准、卫所官旗人等、侵欺军器物料、那前补后、虚数开报、及三年不行造册奏缴者、官、降一级、带俸差操。各该都司、并分巡分守官、怠慢误事者、参究治罪凡土夷降级。嘉靖二十九年题准、土官、土捨、纵容本管夷民头目為盗、聚至百人、杀虏男妇一十名以上者、问罪、降一级。加前数一倍者、奏请革职。另推土夷信服亲枝土捨袭替。若未动官军、擒获解官者、免罪
凡调卫。正统三年定、南京、及江南直隶、调北京附近卫所。北京直隶、并江北直隶、山东、调山海宣府等卫所。山西、河南、调大同延安绥德等卫所。陜西、调甘肃寧夏卫所。浙江、江西、调福建广东卫所。湖广、调贵州四川卫所。福建、调广东。广东、调广西。四川、调云南。云南、调广西。广西、调贵州
○天顺元年令、锦衣卫官為事復职、虽遇赦、仍调在京别卫带俸。
王府官為事復职者、亦调卫
凡告愿调卫。洪武三十五年、令在京武职、有愿调除外任者听。其原管事、或带俸、仍旧
○嘉靖十二年题准、腹里卫分指挥、愿改边卫杀贼者听
○二十五年题准、在京告调外卫、不准行凡多餘官员量调。天顺四年、令额外多餘武职、听於有粮卫所添註
○嘉靖十年奏准、在京亲军旗手等卫、并府属卫所、将多餘见任官员、开具履歷揭帖、送部。如遇缺官数多卫所。照考选例、将多餘见任人员、量為斟酌调补。子孙袭替之日。有愿回原卫、或愿在今调卫所、俱从其便。其五年一次考察、不在此例
凡王亲改调。弘治七年、令王亲同城居住、及附近者。查係见任、调五百里外管事。若愿带俸者存留。其
王妃、夫人、郡主、县主、亡故年久、无亲生子者。王亲子孙、并许推用管事。不在带俸改调之例
○嘉靖九年议准、边方卫所官、与
王府结亲者、不准本卫所带俸。
译,罢职。总兵官若知情包庇,一并参究治罪。
凡领运降级。正德十六年题请核准,把总、指挥、千户、百户等官索要运军常例、以及科索银两达十两以上的,问罪降一级;二十两以上的,降二级;三十两以上的,降三级,至四十两以上的仍止于三级,都发回原卫所差操,不许推举任用;达五十两以上的,问罪,发往边卫充军。
○隆庆二年题请核准,领运官侵吞克扣运军月粮、行粮,多索船料等银两,按赃款多寡计算,比照监守自盗之例处理。各卫所官员应当赴运却奸猾偷懒、托病不去的,指挥降三级,卫镇抚、千户降二级,所镇抚、百户降一级,仍发去领运。
凡侵欺器物降级。嘉靖二十九年题请核准,卫所官旗人等侵吞克扣军器物料,挪前补后、虚报数目,以及三年不造册奏缴的,官员降一级,带俸差操;各都司以及分巡、分守官员,若怠慢误事的,参究治罪。
凡土夷降级。嘉靖二十九年题请核准,土官、土舍,纵容其管辖的夷民头目为盗,聚众达百人、杀掳男妇十名以上的,问罪降一级;超出此数一倍的,奏请革职,另推举土夷中信服的亲支土舍承袭。若在未动用官军的情况下将其擒获解官的,免罪。
凡调卫。正统三年规定:南京以及江南直隶的,调往北京附近卫所;北京直隶、江北直隶、山东的,调往山海、宣府等卫所;山西、河南的,调往大同、延安、绥德等卫所;陕西的,调往甘肃、宁夏卫所;浙江、江西的,调往福建、广东卫所;湖广的,调往贵州、四川卫所;福建的,调往广东;广东的,调往广西;四川的,调往云南;云南的,调往广西;广西的,调往贵州。
○天顺元年命令,锦衣卫官员因事复职的,即使遇到赦免,仍调往在京别的卫所带俸。王府官员因事复职的,也调换卫所。
凡告请愿意调卫。洪武三十五年命令,在京武职人员,有愿意调往外地任职的,听其自便,其原来的管事职务或带俸情况,仍旧不变。
○嘉靖十二年题请核准,内地卫分的指挥,愿意改调边卫杀敌的,听其自便。
○二十五年题请核准,在京请求调往外卫的,不予批准。
凡多余官员酌量调用。天顺四年,命令额外多余的武职人员,听凭在有粮饷的卫所添注安置。
○嘉靖十年奏请核准,在京亲军、旗手等卫,以及府属卫所,将多余的现任官员,开列履历揭帖,送交兵部。如遇到缺官较多的卫所,照考选之例,将多余的现任人员酌量斟酌调补;子孙承袭替补之日,有愿回原卫,或愿留在现调卫所的,都听其自便。五年一次的考察,不在此例之内。
凡王亲改调。弘治七年命令,王亲与王府同城居住、以及附近居住的,查明属于现任官职的,调往五百里外任职管事;若愿意带俸的,可留任。若王妃、夫人、郡主、县主已亡故多年、没有亲生子的,王亲子孙也允许推举任用管事,不在带俸改调之列。
○嘉靖九年商议核准,边方卫所官员与王府结亲的,不准在本卫所带俸,都调往五百里外任职管事。
凡犯罪问调。成化十一年命令,指挥以下、都指挥以下官员因宿娼获罪的,都调往别的卫所带俸差操(犯奸盗、和买乐妇、娶有夫之妇者同此处理)。
○弘治年间奏请核准,各边将领中有派人进京钻营谋求晋升的,调往云南、贵州、两广地方安置,所派遣的人,发往边卫充军。
○正德元年命令,达
俱调五百裡外管事
凡犯罪问调。成化十一年令、指挥以下、都指挥以下、宿娼。俱调别卫、带俸差操★犯奸盗、和买乐妇、娶有夫之妻同☆
○弘治中奏准、各边将领、有遣人入京、夤缘干进者、调云贵两广地方安置。所遣人、发边卫充军
○正德元年令、达官犯罪、应调极边卫所者、北方非宜、两广太重、俱编发山东边海等处、带俸差操
○十六年令、军官旷职半年以上、奏调边远卫所。抗拒不行、阻坏法令者、缉捕逮治。仍解原调卫所、带俸差操。如再逃避、调广西边卫。遇赦不宥
○嘉靖二十二年、以
各陵卫官、利於调卫、规避繁难。题准、陵官旷职、免调。止问拟本等罪名发落。
王府护卫仪卫司军职、有犯私罪以上、奏行兵部、上请改调。若犯因公罪、准罚赎还职管事
○二十九年题准、军职上马用交床、出入抬小轿者、役人问罪。官参问。京卫调外卫。外卫调边卫。俱带俸差操
凡立功。弘治六年题准、在京法司、问过京卫并直隶卫所军职、该杂犯绞斩者。俱送兵部。照例判发宣府蓟州辽东等处各该总兵等官、定拨沿边沿海卫所立功。五年满日、回卫、带俸差操。在外问刑衙门、问发前项军职、就彼酌量沿海沿边卫所、照例发遣。惟达官有犯、押发广西边卫立功。其大同宣府二处军职、问发、犯该绞罪者、係大同、送宣府极东卫所。係宣府、送大同极西卫所。各从本镇总兵官、定发立功。五年满日、送回、带俸差操。其餘腹里、并各边地方、俱照旧例发遣。若军职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免发立功
凡為民。弘治间定、军职犯败伦伤化者、非法用刑打死人命者、皆发回原籍為民。如刑伤未死者、降级调用。强盗自首、犯罪脱逃、及充军遇宥者、亦為民
○正德二年令、军职為民、无原籍者、本卫所随住
○万历十二年题准、凡军职犯该為民者、俱改本卫所、随捨餘差操
凡充军。军职犯守备不设者、充边远军。犯侵欺钱粮饶死者、俱充永远军
凡犯罪遣发。嘉靖十五年议准、军职立功降调為民等项、奏允即便遣发、依限责取收管缴报。内有应追赃者、严併完纳。其立功、候限满回卫后、果能自新、一体送用。為民者、候年六十、或终身之日、子孙袭替。各不许夤缘管事、朦朧起送凡纪过文册。嘉靖三十一年题准、咨都察院、转行两京问刑衙门、及各巡按御史。每月终、将问过军职情罪略节、类开奏报。并缴兵部。置立纪过文册一本、凡遇缴到、该司掌印官、摘其有关袭替者、将所犯情罪、一一登记。呈堂备照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二十
銓选三
武职袭替
武官世职歿者承袭。老疾者替。载在职掌。
累朝以来、事例益繁。
译官犯罪应调往极边卫所的,因北方不适宜、两广处罚太重,都改编发往山东沿海边区等地,带俸差操。
○十六年命令,军官旷职半年以上的,奏请调往边远卫所;抗拒不从、阻挠破坏法令的,缉捕逮治,仍解送原调卫所带俸差操;如再逃避的,调往广西边卫,遇赦不予宽宥。
○嘉靖二十二年,因各陵卫官员为图调卫而规避繁重差事,题请核准:陵官旷职的免于调卫,只按本等罪名问拟发落;王府护卫、仪卫司军职人员,若犯私罪以上的,奏报兵部,请示改调;若属公罪的,准予罚赎后复职管事。
○二十九年题请核准,军职人员乘坐用交床、出入抬乘小轿的,役使的人问罪,官员参处:京卫的调往外卫,外卫的调往边卫,都带俸差操。
凡立功。弘治六年题请核准,在京法司审问过的京卫及直隶卫所军职人员,属于杂犯绞斩之罪的,都送交兵部,照例判发宣府、蓟州、辽东等处各总兵官,酌拨沿边沿海卫所立功,五年期满,回卫带俸差操。在外问刑衙门审问后判发的这类军职人员,就近酌量沿海、沿边卫所照例发遣。惟独达官犯罪的,押发广西边卫立功。大同、宣府两处军职人员,被审问判发、犯绞罪的:属大同的,送宣府极东卫所;属宣府的,送大同极西卫所;各由本镇总兵官定夺发往立功,五年期满,送回带俸差操。其余内地及各边地方的,都照旧例发遣。若军职人员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以及有残疾的,免于发往立功。
凡为民。弘治年间规定,军职人员犯败坏伦理道德之罪的、非法用刑打死人命的,都发回原籍为民;若刑伤未致死的,降级调用;强盗自首的、犯罪逃脱的,以及充军遇赦的,也为民。
○正德二年命令,军职为民、没有原籍可归的,随本卫所居住。
○万历十二年题请核准,凡军职犯该为民之罪的,都改在本卫所,随舍余一起差操。
凡充军。军职人员犯守备不设之罪的,充边远军;犯侵欺钱粮本应处死而得饶恕的,都充永远军。
凡犯罪遣发。嘉靖十五年商议核准,军职因立功、降调、为民等事项,奏准之后即刻遣发,依期限责令收管缴报。其中有应追缴赃款的,严令一并追缴完纳。那些去立功的,等到期限满、回卫之后,若果真能改过自新,一体送去录用;为民的,等到年满六十、或终身之日,由子孙承袭替补,各自都不许钻营管事、蒙混起送。
凡记录过失文册。嘉靖三十一年题请核准,咨文都察院,转发两京问刑衙门以及各巡按御史,每月月底将审问过的军职人员情节罪状略作摘要,分类开列奏报,并送交兵部,设立记录过失文册一本。凡遇到送到的,该管司掌印官摘录其中与承袭相关的,将所犯情节一一登记,呈堂备查。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二十
铨选三
武职袭替
武官世袭职务,其人去世的由其后人承袭,年老患病的由其后人替补。这一制度载在职掌之中。历代以来事例日益繁多,武官家族多有断绝的,由旁支继承,其中族属疏远的,名为"犯堂",按例不得承袭。洪武年间,年五十以上的,允许其子替职,后来都以六十岁为限,未到年限的,名为"未六",按例不得替补。其他如犯罪冒功之类的情况,都有相应的减革规定,现详细列举如下:
凡承袭职务、替补职务。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凡军官去世、年老或因作战负伤的,须由嫡长儿子承袭替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