殆知阁
字典 摘录
史藏大明会典一百四十三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五十马政一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269–1274 段

按诸司职掌、其目有四。曰厩牧。曰关换。曰折粮。曰收买。而厩牧中有孳牧、有寄牧、有放牧。孳放之处、各有草场。类列其事、则关换外、如起解、印俵、买补、禁约、比较、以及收买、皆马政之大凡也。今折粮不行、略附收买条下。又种马尽革、例多不同。谨存其概、以备参考。若内厩马匹、则领於

御马监、部寺不得与云

凡厩牧。洪武七年、初设群牧监。十三年、增滁阳等五牧监。二十三年、定為十四牧监。二十六年定、凡太僕寺所属十四牧监、九十八群、专一提调牧养孳生马骡驴牛。其养户、俱係近京民人。或五户十户、共养一匹。每骡马岁该生驹一匹。若人户不行用心孳牧、致有亏欠倒死、就便著令买补还官。每岁将上年所生马驹、起解赴京调拨。本寺每遇年终比较。或群监官员怠惰、或人户姦顽、致有马匹瘦损亏欠数多、依例坐罪。二十八年、废牧监、始令民间孳牧。三十年、设北平、及辽东、山西、陜西、甘肃、行太僕寺。永乐四年、始设苑马寺。凡苑、视其地广狭為三等。上苑牧马万匹。中苑七千匹。下苑四千匹。苑有圉长。一圉长率五十夫、每夫牧马十匹

计开

太僕寺所属★见本衙门☆

南京太僕寺所属★见本衙门☆

辽东行太僕寺所属

定辽左卫     定辽右卫

定辽中卫     定辽前卫

定辽后卫     铁岭卫

东寧卫      瀋阳中卫

海州卫      盖州卫

金州卫      復州卫

义州卫      辽海卫

三万卫      广寧左屯卫

广寧右屯卫    广寧中屯卫

广寧前屯卫    广寧后屯卫

广寧卫      广寧左卫

广寧右卫     广寧中卫

寧远卫

辽东苑马寺所属

永寧监

清河苑     深河苑

山西行太僕寺所属

太原左卫     太原右卫

太原前卫     平阳卫

镇西卫      汾州卫

安东卫      振武卫

朔州卫      潞州卫

保德州千户所   山阴千户所

沁州千户所    寧化千户所

马邑千户所

陜西行太僕寺所属

平凉卫      庆阳卫

秦州卫      固原卫

陜西苑马寺所属

长乐监

开城苑     安定苑

弼隆苑★革☆  广寧苑

黑水苑★添☆

灵武监

清平苑      万安苑

定边苑★革☆   庆阳苑★革☆

同川监★以下四监俱革☆

天兴苑      永康苑

嘉静苑      安胜苑

威远监

武安苑      陇阳苑

保川苑      泰和苑

熙春监

康乐苑     凤林苑

香泉苑     会寧苑

顺寧监

云驥苑     昇平苑

巡寧苑     永昌苑

甘肃行太僕寺所属

甘州左卫     甘州右卫

甘州中卫     甘州前卫

甘州后卫     永昌卫

凉州卫      庄浪卫

镇番卫      山丹卫

西寧卫      肃州卫

古浪千户所    镇夷千户所

庄浪千户所

甘肃苑马寺所属★以下俱革☆

甘泉监

广牧苑     麒麟苑

温泉苑     红崖苑

祁连监

西寧苑     大通苑

古城苑     永安苑

武威监

和寧苑     大川苑

寧番苑     洪水苑

安定监

武胜苑     永寧苑

青山苑     大山苑

临川监

暖川苑     岔山苑

巴山苑     大海苑

宗水监

清水苑     美都苑

永川苑     黑城苑

民间孳牧

洪武中、既废牧监、始令民间孳牧、有司提调。

译十九年题准:兵部先派官员前往通州,督同分守等官整理现有听差的马快船只,如有不足,将附近卫所顺路返回的粮船,以及张家湾至德州一带停泊的军民船只,催调前来协济。军民船只五百料的,给脚价米十石;四百料的,八石;三百料(原文"三日料"疑为"三百料")的,七石;二百料的,六石;一百料的,五石。并按路程给与口粮,均由户部在通州、直沽等仓关支。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五十

马政一

→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五十

马政一

国朝马政、有太僕苑马寺专理、而统於兵部。按诸司职掌、其目有四。曰厩牧。曰关换。曰折粮。曰收买。而厩牧中有孳牧、有寄牧、有放牧。孳放之处、各有草场。类列其事、则关换外、如起解、印俵、买补、禁约、比较、以及收买、皆马政之大凡也。今折粮不行、略附收买条下。又种马尽革、例多不同。谨存其概、以备参考。若内厩马匹、则领於

御马监、部寺不得与云

→ 本朝马政,有太僕寺、苑马寺专门管理,而统归兵部。按各司职掌,其条目有四:曰厩牧、曰关换、曰折粮、曰收买。厩牧之中又有孳牧、寄牧、放牧。孳牧、放牧之处,各设有草场。分类列举其事,则除关换之外,如起解、印俵、买补、禁约、比较以及收买,都是马政的大概情形。如今折粮之法已不施行,略附于收买条下;又种马之制已全部革除,各种事例多有不同,谨存其大概,以备参考。至于内厩马匹,则由御马监领管,兵部、太僕寺不得干预。

凡厩牧。洪武七年、初设群牧监。十三年、增滁阳等五牧监。二十三年、定為十四牧监。二十六年定、凡太僕寺所属十四牧监、九十八群、专一提调牧养孳生马骡驴牛。其养户、俱係近京民人。或五户十户、共养一匹。每骡马岁该生驹一匹。若人户不行用心孳牧、致有亏欠倒死、就便著令买补还官。每岁将上年所生马驹、起解赴京调拨。本寺每遇年终比较。或群监官员怠惰、或人户姦顽、致有马匹瘦损亏欠数多、依例坐罪。二十八年、废牧监、始令民间孳牧。三十年、设北平、及辽东、山西、陜西、甘肃、行太僕寺。永乐四年、始设苑马寺。凡苑、视其地广狭為三等。上苑牧马万匹。中苑七千匹。下苑四千匹。苑有圉长。一圉长率五十夫、每夫牧马十匹

→ 关于厩牧。洪武七年,初设群牧监。十三年,增设滁阳等五个牧监。二十三年,定为十四个牧监。二十六年规定:太僕寺所属十四牧监、九十八群,专门提调牧养孳生的马、骡、驴、牛。养马之户,都是靠近京城的民人,或五户、或十户共养一匹。每匹骡马每年应生一匹马驹。若民户不用心孳牧,导致亏欠、倒毙,就责令其买补归还官府。每年将上年所生马驹起解送京调拨。本寺每到年终进行比较考核;若群监官员懈怠、或民户奸顽,导致马匹瘦损、亏欠数目较多的,依例治罪。二十八年,废除牧监,开始令民间孳牧。三十年,设立北平及辽东、山西、陕西、甘肃行太僕寺。永乐四年,始设苑马寺。凡苑,依其地域广狭分为三等:上苑牧马一万匹,中苑七千匹,下苑四千匹。苑设圉长,一名圉长统率五十名夫役,每名夫役牧马十匹。

计开

太僕寺所属★见本衙门☆

南京太僕寺所属★见本衙门☆

辽东行太僕寺所属

[卫所名单,略]

辽东苑马寺所属

永寧监

清河苑     深河苑

山西行太僕寺所属

[卫所名单]

陜西行太僕寺所属

[卫所名单]

陜西苑马寺所属

[监苑名单]

甘肃行太僕寺所属

[卫所名单]

甘肃苑马寺所属★以下俱革☆

[监苑名单]

→ 兹开列如下:

太僕寺所属(见本衙门条)

南京太僕寺所属(见本衙门条)

辽东行太僕寺所属:定辽左卫、定辽右卫、定辽中卫、定辽前卫、定辽后卫、铁岭卫、东宁卫、瀋阳中卫、海州卫、盖州卫、金州卫、復州卫、义州卫、辽海卫、三万卫、广宁左屯卫、广宁右屯卫、广宁中屯卫、广宁前屯卫、广宁后屯卫、广宁卫、广宁左卫、广宁右卫、广宁中卫、宁远卫。

辽东苑马寺所属:永宁监,清河苑、深河苑。

山西行太僕寺所属:太原左卫、太原右卫、太原前卫、平阳卫、镇西卫、汾州卫、安东卫、振武卫、朔州卫、潞州卫、保德州千户所、山阴千户所、沁州千户所、寧化千户所、马邑千户所。

陜西行太僕寺所属:平凉卫、庆阳卫、秦州卫、固原卫。

陜西苑马寺所属:长乐监——开城苑、安定苑、弼隆苑(已革)、广宁苑、黑水苑(添设);灵武监——清平苑、万安苑、定边苑(已革)、庆阳苑(已革);同川监(以下四监俱革)——天兴苑、永康苑、嘉静苑、安胜苑;威远监——武安苑、陇阳苑、保川苑、泰和苑;熙春监——康乐苑、凤林苑、香泉苑、会宁苑;顺寧监——云驥苑、昇平苑、巡宁苑、永昌苑。

甘肃行太僕寺所属:甘州左卫、甘州右卫、甘州中卫、甘州前卫、甘州后卫、永昌卫、凉州卫、庄浪卫、镇番卫、山丹卫、西宁卫、肃州卫、古浪千户所、镇夷千户所、庄浪千户所。

甘肃苑马寺所属(以下俱革):甘泉监——广牧苑、麒麟苑、温泉苑、红崖苑;祁连监——西宁苑、大通苑、古城苑、永安苑;武威监——和宁苑、大川苑、宁番苑、洪水苑;安定监——武胜苑、永宁苑、青山苑、大山苑;临川监——暖川苑、岔山苑、巴山苑、大海苑;宗水监——清水苑、美都苑、永川苑、黑城苑。

民间孳牧

洪武中、既废牧监、始令民间孳牧、有司提调。其时养马、止江南江北、永乐中、始令北直隶领养。宣德以后、乃及山东、河南、后又以顺天府属寄养备用马。原领种马、改拨永平等府。是时种马未有定额、定自弘治间始。大略两京太僕寺种马、共十二万五千。其领养、北直隶七府、及江北论地亩。河南山东六府、及江南、论人丁。马数以是為差

→ 民间孳牧。洪武年间,既已废除牧监,开始令民间孳牧,由有司提调管理。当时养马,只限江南、江北两地;永乐年间,才令北直隶领养。宣德以后,才推广到山东、河南;后来又将顺天府所属地区改为寄养备用马,原来领养的种马改拨永平等府。当时种马尚未有定额,定额始于弘治年间。大致两京太僕寺的种马共十二万五千匹。其领养办法:北直隶七府及江北地区按田亩计算,河南、山东六府及江南地区按人丁计算,马匹数目因此各有差异。

计各府州种马数目

[府州种马数字列表]

→ 兹计各府州种马数目:

北直隶保定府原额种马七千九百四十五匹,河间府原额种马五千三百六十匹,真定府原额种马一万七千六百三十五匹,顺德府原额种马三千七百一十五匹,广平府原额种马三千七百七十匹,大名府原额种马一万八百八十匹,永平府原额种马四千六百七十匹,应天府原额种马四千六百六十五匹。

南直隶凤阳府原额种马九千四百三十五匹,镇江府原额种马二千三百四十匹,扬州府原额种马五千二百二十匹,淮安府原额种马五千九百八十五匹,庐州府原额种马四千三百八十匹,太平府原额种

其时养马、止江南江北、永乐中、始令北直隶领养。宣德以后、乃及山东、河南、后又以顺天府属寄养备用马。原领种马、改拨永平等府。是时种马未有定额、定自弘治间始。大略两京太僕寺种马、共十二万五千。其领养、北直隶七府、及江北论地亩。河南山东六府、及江南、论人丁。马数以是為差

计各府州种马数目

北直隶保定府原额种马七千九百四十五匹。

河间府原额种马五千三百六十匹。

真定府原额种马一万七千六百三十五匹。

顺德府原额种马三千七百一十五匹。

广平府原额种马三千七百七十匹。

大名府原额种马一万八百八十匹。

永平府原额种马四千六百七十匹。

应天府原额种马四千六百六十五匹。

南直隶凤阳府原额种马九千四百三十五匹。

镇江府原额种马二千三百四十匹。

扬州府原额种马五千二百二十匹。

淮安府原额种马五千九百八十五匹。

庐州府原额种马四千三百八十匹。

太平府原额种马一千四百六十五匹。

寧国府原额种马七百五十匹

滁州原额种马一千七十五匹

和州原额种马六百三十五匹

徐州原额种马七百五十匹

广德州原额种马八百匹

河南开封府原额种马一千二百八十五匹。

彰德府原额种马一千一十五匹。

卫辉府原额种马四百一十五匹。

归德府原额种马三十匹

山东济南府原额种马一万三千三百四十匹。

兗州府原额种马一万四千六十匹。

东昌府原额种马三千三百八十匹。

凡养马户丁。洪武二十八年、令江南十一户、共养马一匹。江北五户、共养一匹。内丁多之家充马头、专一养马。餘令津贴钱钞、以备倒失买补之用。不许轮流。有仍前轮流、及令孤寡残疾一概出办者、发边卫充军。如马头家生畜不旺、许令於贴户家看养。凡儿马一匹、配騍马四匹為一群、立群头一人。五群、立群长一人。每群长下、选聪明子弟二三人、习学医兽、看治马匹

○永乐十年、令北直隶土民、领养孳生马匹

○十三年定、每十五丁以下、养马一匹。十六丁以上、养二匹。為事编发者、七户养一匹、除其罪為良民

○十四年、令北方人户、五丁养马一匹。免其粮草之半。每马十匹、立群头一人。五十匹、立群长一人

○十五年、定南方养马例。江北每五丁养马一匹。江南十丁养马一匹。凡种马倒死、孳生不及数、例应陪偿而遇灾荒。每群听以三分之一、纳钞入官

○宣德三年奏准、北直隶每三丁养騍马一匹。二丁养儿马一匹。免粮草之半。儿马病、同群共治。死则均陪。若因走失、及别故致死者、止追本户

○四年、令山东兗州济南东昌三府、每五丁养騍马一匹。三丁养儿马一匹。不在免粮之例

○正统十一年、令河南彰德卫辉开封三府、照例领养孳生马匹

○十四年、令顺天府所属州县、原领孳生种驹、改拨直隶永平等府空閒人户

○天顺三年奏准、原编孳牧马须有消乏者、改作贴户

○成化十三年奏准、养百人户、十年一次审编。

译马一千四百六十五匹,寧国府原额种马七百五十匹,滁州原额种马一千七十五匹,和州原额种马六百三十五匹,徐州原额种马七百五十匹,广德州原额种马八百匹。

河南开封府原额种马一千二百八十五匹,彰德府原额种马一千一十五匹,卫辉府原额种马四百一十五匹,归德府原额种马三十匹。

山东济南府原额种马一万三千三百四十匹,兗州府原额种马一万四千六十匹,东昌府原额种马三千三百八十匹。

凡养马户丁。洪武二十八年、令江南十一户、共养马一匹。江北五户、共养一匹。内丁多之家充马头、专一养马。餘令津贴钱钞、以备倒失买补之用。不许轮流。有仍前轮流、及令孤寡残疾一概出办者、发边卫充军。如马头家生畜不旺、许令於贴户家看养。凡儿马一匹、配騍马四匹為一群、立群头一人。五群、立群长一人。每群长下、选聪明子弟二三人、习学医兽、看治马匹

→ 关于养马户丁。洪武二十八年,令江南十一户共养马一匹,江北五户共养一匹。其中丁口多的人家充当马头,专门养马;其余各户负担津贴钱钞,以备马匹倒毙、遗失时买补之用,不许轮流承担。若有仍旧轮流承担,或令孤寡残疾之家一概出办的,发往边卫充军。若马头家中牲畜繁殖不旺,准许在贴户家中看养。凡种马一匹配骒马四匹为一群,设群头一人;五群设群长一人。每群长之下,选聪明子弟二三人,学习兽医,负责医治马匹。

○永乐十年、令北直隶土民、领养孳生马匹

→ 永乐十年,令北直隶本地百姓领养孳生马匹。

○十三年定、每十五丁以下、养马一匹。十六丁以上、养二匹。為事编发者、七户养一匹、除其罪為良民

→ 十三年规定:每十五丁以下养马一匹,十六丁以上养二匹。因罪被编发者,七户养马一匹,即除去其罪,成为良民。

○十四年、令北方人户、五丁养马一匹。免其粮草之半。每马十匹、立群头一人。五十匹、立群长一人

→ 十四年,令北方民户五丁养马一匹,免其粮草的一半。每十匹马设群头一人,五十匹马设群长一人。

○十五年、定南方养马例。江北每五丁养马一匹。江南十丁养马一匹。凡种马倒死、孳生不及数、例应陪偿而遇灾荒。每群听以三分之一、纳钞入官

→ 十五年,规定南方养马之例:江北每五丁养马一匹,江南每十丁养马一匹。凡种马倒毙、孳生不及定额、依例应当赔偿,若遇灾荒,每群准许以三分之一折纳钞币入官。

○宣德三年奏准、北直隶每三丁养騍马一匹。二丁养儿马一匹。免粮草之半。儿马病、同群共治。死则均陪。若因走失、及别故致死者、止追本户

→ 宣德三年奏准:北直隶每三丁养骒马一匹,二丁养种马一匹,免其粮草的一半。种马生病,由同群人户共同医治;死亡则均摊赔偿。若因走失及其他缘故致死的,只追究本户责任。

○四年、令山东兗州济南东昌三府、每五丁养騍马一匹。三丁养儿马一匹。不在免粮之例

→ 四年,令山东兗州、济南、东昌三府,每五丁养骒马一匹,三丁养种马一匹,不在免粮之例。

○正统十一年、令河南彰德卫辉开封三府、照例领养孳生马匹

→ 正统十一年,令河南彰德、卫辉、开封三府,照例领养孳生马匹。

○十四年、令顺天府所属州县、原领孳生种驹、改拨直隶永平等府空閒人户

→ 十四年,令顺天府所属州县原来领养的孳生种驹,改拨给直隶永平等府空闲人户。

○天顺三年奏准、原编孳牧马须有消乏者、改作贴户

→ 天顺三年奏准:原编孳牧马匹中若有消耗损乏者,改作贴户承担。

○成化十三年奏准、养百人户、十年一次审编。先上户。次中户。单丁寡妇、不许概僉

→ 成化十三年奏准:养马百姓,十年审编一次,先编上户,次编中户,单丁寡妇不许一概僉派。

○弘治六年奏定、北直隶河间、大名、保定、顺德、广平、真定、永平七府、免粮养马。每地五十亩、领儿马一匹。百亩、领騍马一匹。共儿马一万六百九十五匹。騍马四万二千七百八十匹。山东济南兗州、东昌三府、河南开封、卫辉、彰德三府、计丁养马。每五丁、领儿马一匹。十丁、领騍马一匹。共儿马六千八百五匹。騍马二万七千二百二十匹。南直隶应天、镇江、太平、寧国、广德五府州、每十丁、领儿马一匹。十五丁、领騍马一匹。共儿马一千九百九十九匹。騍马七千九百九十六匹。凤阳、扬州、淮安、庐州四府、滁和二州、滁州一卫、每田二顷、领儿马一匹。三顷、领騍马一匹。内滁州卫递加一顷、共儿马五千五百一匹。騍马二万二千四匹

→ 弘治六年奏定:北直隶河间、大名、保定、顺德、广平、真定、永平七府,免粮养马,每地五十亩领养种马一匹,百亩领养骒马一匹,共种马一万六百九十五匹,骒马四万二千七百八十匹。山东济南、兗州、东昌三府,河南开封、卫辉、彰德三府,按丁养马,每五丁领养种马一匹,十丁领养骒马一匹,共种马六千八百五匹,骒马二万七千二百二十匹。南直隶应天、镇江、太平、寧国、广德五府州,每十丁领养种马一匹,十五丁领养骒马一匹,共种马一千九百九十九匹,骒马七千九百九十六匹。凤阳、扬州、淮安、庐州四府,滁州、和州二州及滁州一卫,每田二顷领养种马一匹,三顷领养骒马一匹,其中滁州卫递加一顷,共种马五千五百一匹,骒马二万二千四匹。

○九年奏准、牧马处所、或论地亩。或论人丁。其有亩去丁消而马存者、应牧马匹、改给得业之人、及丁多之家领养。逃绝免粮田地、给与同群管业、不许典卖与人

→ 九年奏准:牧马之处,或按地亩、或按人丁计算。其中若田亩已去、人丁已消而马匹尚存的,应牧马匹改拨给取得该产业之人及丁口多的人家领养。逃亡绝户免粮的田地,拨给同群人户管业,不许典卖给他人。

○正德十三年题准、养马不係杂

先上户。次中户。单丁寡妇、不许概僉

○弘治六年奏定、北直隶河间、大名、保定、顺德、广平、真定、永平七府、免粮养马。每地五十亩、领儿马一匹。百亩、领騍马一匹。共儿马一万六百九十五匹。騍马四万二千七百八十匹。山东济南兗州、东昌三府、河南开封、卫辉、彰德三府、计丁养马。每五丁、领儿马一匹。十丁、领騍马一匹。共儿马六千八百五匹。騍马二万七千二百二十匹。南直隶应天、镇江、太平、寧国、广德五府州、每十丁、领儿马一匹。十五丁、领騍马一匹。共儿马一千九百九十九匹。騍马七千九百九十六匹。凤阳、扬州、淮安、庐州四府、滁和二州、滁州一卫、每田二顷、领儿马一匹。三顷、领騍马一匹。内滁州卫递加一顷、共儿马五千五百一匹。騍马二万二千四匹

○九年奏准、牧马处所、或论地亩。或论人丁。其有亩去丁消而马存者、应牧马匹、改给得业之人、及丁多之家领养。逃绝免粮田地、给与同群管业、不许典卖与人

○正德十三年题准、养马不係杂差、不许滥免

○十六年、令免粮地上、但承种过买者。不拘官吏生员之家、一体派与马匹

○又奏准、马匹派上户领养、中户量贴草料、给与由帖。不许轮养。瘦损、上罪马头。其因而倒死、亦於本犯名下追补

○嘉靖六年奏准、两京太僕寺分管寺丞、於有力人户内僉充马头、倒失责令陪补。不许无赖之徒、营求充当、科害贫民。若编僉不公、参究原编官员。其有盗卖受财情弊、从实追究

○九年议准、河南陈州等七州县人户、每十丁、孳养种马一匹。免其均徭杂差。原额均徭、量改本省差轻州县代办。其项城县民佃养马地土、退出拨与养马人户牧放。通免徵解租银

○十年题准、每十年大造黄册成、南北太僕寺分管寺丞、督同州县正官、查验人户消长、定為养马人户。编造文册二本、一本该县收照、一本该寺查考

○万历三年议准、马户每匹派徵草料银六两、照地照丁、编入备用马价银内带徵、给正头餧养。如有失、止於马头追补、不许累及贴户。其孳驹给赏、亦不许贴户侵分

凡种马騍驹。洪武二十八年定、凡补领、或孳生、三岁騍驹、每二年纳驹一匹

○永乐二十二年、令民养官马者、二岁纳驹一匹

○景泰三年奏准、凡儿马十八岁以上、騍马二十岁以上、免其算驹

○成化元年、令孳生马、每三年纳一驹

○三年奏准、復二年纳一驹。额外多餘者、官為收买、别给空閒人户

○二十一年奏准、凡补领騍驹作种者、二年后方与算驹

○弘治六年、奏定两京太僕寺种马额数。儿马二万五千匹。騍马十万匹。共十二万五千匹。照例儿马一匹、騍马四匹、為一群。

译差、不许滥免

→ 正德十三年题准:养马不属于杂差,不许滥行免除。

○十六年、令免粮地上、但承种过买者。不拘官吏生员之家、一体派与马匹

→ 十六年,令凡免粮地上曾经承种或购买过的,不论是官吏还是生员之家,一律派养马匹。

○又奏准、马匹派上户领养、中户量贴草料、给与由帖。不许轮养。瘦损、上罪马头。其因而倒死、亦於本犯名下追补

→ 又奏准:马匹派给上户领养,中户酌量贴补草料,发给由帖,不许轮流领养。若马匹瘦损,由马头承担罪责;因而倒毙的,也在该犯名下追补。

○嘉靖六年奏准、两京太僕寺分管寺丞、於有力人户内僉充马头、倒失责令陪补。不许无赖之徒、营求充当、科害贫民。若编僉不公、参究原编官员。其有盗卖受财情弊、从实追究

→ 嘉靖六年奏准:两京太僕寺分管寺丞,从有力人户中选充马头,若马匹倒毙遗失责令赔补。不许无赖之徒营求充当,藉机科害贫民。若编派不公,参劾追究原编官员;若有盗卖马匹、受贿等弊情,从实追究。

○九年议准、河南陈州等七州县人户、每十丁、孳养种马一匹。免其均徭杂差。原额均徭、量改本省差轻州县代办。其项城县民佃养马地土、退出拨与养马人户牧放。通免徵解租银

→ 九年议准:河南陈州等七州县人户,每十丁孳养种马一匹,免其均徭杂差。原额均徭酌情改由本省差役较轻的州县代办。项城县民佃种的养马地土,退出拨给养马人户牧放,一律免征解交租银。

○十年题准、每十年大造黄册成、南北太僕寺分管寺丞、督同州县正官、查验人户消长、定為养马人户。编造文册二本、一本该县收照、一本该寺查考

→ 十年题准:每十年大造黄册完成后,南北太僕寺分管寺丞督同州县正官,查验人户增减,确定为养马人户,编造文册两本,一本由该县收存查照,一本由该寺查考。

○万历三年议准、马户每匹派徵草料银六两、照地照丁、编入备用马价银内带徵、给正头餧养。如有失、止於马头追补、不许累及贴户。其孳驹给赏、亦不许贴户侵分

→ 万历三年议准:马户每匹马派征草料银六两,按地按丁编入备用马价银内一并征收,交给马头饲养。若有损失,只在马头名下追补,不许连累贴户;孳生马驹所给的赏赐,也不许贴户侵占分沾。

凡种马騍驹。洪武二十八年定、凡补领、或孳生、三岁騍驹、每二年纳驹一匹

→ 关于种马、骒马、马驹。洪武二十八年规定:凡补领或孳生的三岁骒驹,每两年缴纳马驹一匹。

○永乐二十二年、令民养官马者、二岁纳驹一匹

→ 永乐二十二年,令为官府养马的百姓,两岁缴纳马驹一匹。

○景泰三年奏准、凡儿马十八岁以上、騍马二十岁以上、免其算驹

→ 景泰三年奏准:凡种马十八岁以上、骒马二十岁以上的,免除其缴纳马驹的计算。

○成化元年、令孳生马、每三年纳一驹

→ 成化元年,令孳生马匹每三年缴纳马驹一匹。

○三年奏准、復二年纳一驹。额外多餘者、官為收买、别给空閒人户

→ 三年奏准:恢复两年缴纳马驹一匹的规定,额外多余的,由官府收买,另拨给空闲人户。

○二十一年奏准、凡补领騍驹作种者、二年后方与算驹

→ 二十一年奏准:凡补领骒驹作为种马的,两年之后才开始计算缴纳马驹。

○弘治六年、奏定两京太僕寺种马额数。儿马二万五千匹。騍马十万匹。共十二万五千匹。照例儿马一匹、騍马四匹、為一群。共二万五千群。每二年照例纳驹、其驹更不搭配。於内拣选备用、及补种马之闕。其餘卖银贮库、遇备用不放量為买补种马。每三年拣选一次。老病不堪者、卖银入官、拨驹补数

→ 弘治六年,奏定两京太僕寺种马额数:种马二万五千匹,骒马十万匹,共十二万五千匹。照例种马一匹、骒马四匹为一群,共二万五千群。每两年照例缴纳马驹,所纳马驹不再搭配分派,从中挑选出备用马匹,以及补足种马的缺额,其余的变卖银两储存于库,遇备用马匹不敷放拨时,酌量用以买补种马。每三年挑选一次,年老病弱不堪使用的,变卖银两入官,另拨马驹补足数目。

○九年奏准、凡一马两年连生二驹者。除纳官外、听其自用

→ 九年奏准:凡一匹马两年内连生两匹马驹的,除缴纳官府一匹外,其余听凭自用。

○正德二年奏准、太僕寺岁取备用大马、止照种马定额、每群派取一匹。其种马生驹、起俵变卖、悉听自便

→ 正德二年奏准:太僕寺每年调取备用大马,只照种马定额、每群派取一匹;种马所生马驹,无论起解分俵还是变卖,都听凭自便。

○万历元年议准、各种马州县、督率餧养。二年之内、果有一驹解俵。四家马户、各出银三两、帮贴养驹之家。如孳驹不堪解俵、就令估价变卖。将价银一半归还四户、扣买大马解俵。一半给与原养驹家。其二年之内不生一驹者、量追收过草料银八两、扣充明买大马解俵

→ 万历元年议准:各养种马的州县,督率百姓饲养马匹。两年之内果真产下一匹马驹解送分俵的,由四家马户各出银三两,帮贴养驹之家。若孳生的马驹不堪解俵,就估价变卖,价银一半归还给四户,用以扣买大马解俵;另一半给予原来养驹的人家。若两年之内未产一驹的,酌情追收已收过的草料银八两,扣作购买大马解

共二万五千群。每二年照例纳驹、其驹更不搭配。於内拣选备用、及补种马之闕。其餘卖银贮库、遇备用不放量為买补种马。每三年拣选一次。老病不堪者、卖银入官、拨驹补数

○九年奏准、凡一马两年连生二驹者。除纳官外、听其自用

○正德二年奏准、太僕寺岁取备用大马、止照种马定额、每群派取一匹。其种马生驹、起俵变卖、悉听自便

○万历元年议准、各种马州县、督率餧养。二年之内、果有一驹解俵。四家马户、各出银三两、帮贴养驹之家。如孳驹不堪解俵、就令估价变卖。将价银一半归还四户、扣买大马解俵。一半给与原养驹家。其二年之内不生一驹者、量追收过草料银八两、扣充明买大马解俵

○三年题准、养驹累民。令一年以上、即与发卖。半给养户、半入官帑、收助解俵

凡群长医兽。成化四年奏准、群长每五年一替

○八年奏准、各处医兽、每州定设二名。每县一名。岁终更替

○弘治十六年奏准、南直隶养马州县、照例将群长五年一次拣选更换。其有副群头去处、一体裁革

○嘉靖二年议准、凡群长、照永乐十八年事例。马五十匹、立群长一人。一年方许更替一次。常州在乡、往来调督群盖。若有作践、责令具呈究治。医兽、照洪武二十八年事例。每群长下、选聪明子弟二三人、习学医兽。定业成一人、专看治马。其市井无藉、与轮流充当等项、一切革去。仍令各州县、止许朔望、各点卯一次。群长、责其呈报、半月之中、提调定驹、及作践马若干。医兽、责其呈报、半月之中、医疗过、并倒死马若干。已报驹而落胎者、罪其马户。作践不曾举呈、而验其脊破者、罪及群长。医兽、疗治无状、更换

凡种马变价。弘治中、奏免徐州种马。嘉靖间、免通州、泗州、兴化县、凤阳、临淮、旴(日台)三县种马不分见在倒失、皆变价解部。发贮太僕寺。★通州、兴化、每匹二十两。凤阳等三县、每匹十二两。泗州八两☆每岁各应解备用马匹、仍责令原编养马人户、照所坐本折数目徵解

○隆庆二年题准、南北直隶、山东、河南各省种马、通行变卖一半。每匹变银十两。每年徵草料银二两。仍将存留马户為正头。变卖马户為帮头。养则轮转。徵则摊派

○万历九年、以种马累民、前变价及草料银太重。议准将各处存留种马、尽行变卖。上等马价、无过八两。下等五两。卖完解部发寺、专备买马、不得别项支用。每马岁徵草料银一两。各州县类总解部、惟徐、通、泗、兴化等州县、以先免种马、草料亦免徵

军卫孳牧

凡在京在外卫所、俱有孳牧马匹、以给官军骑操。在京及南北直隶卫所、属两京太僕寺。在外属各该行太僕寺、苑马寺、及都司委官提督。

译俵之用。

○三年题准、养驹累民。令一年以上、即与发卖。半给养户、半入官帑、收助解俵

→ 三年题准:因养驹拖累百姓,令满一年以上的马驹即行发卖,一半给养户,一半收入官库,用以帮助解俵之用。

凡群长医兽。成化四年奏准、群长每五年一替

→ 关于群长、兽医。成化四年奏准:群长每五年更替一次。

○八年奏准、各处医兽、每州定设二名。每县一名。岁终更替

→ 八年奏准:各处兽医,每州设定二名,每县设一名,年终更替。

○弘治十六年奏准、南直隶养马州县、照例将群长五年一次拣选更换。其有副群头去处、一体裁革

→ 弘治十六年奏准:南直隶养马州县,照例将群长每五年拣选更换一次;凡设有副群头之处,一并裁革。

○嘉靖二年议准、凡群长、照永乐十八年事例。马五十匹、立群长一人。一年方许更替一次。常州在乡、往来调督群盖。若有作践、责令具呈究治。医兽、照洪武二十八年事例。每群长下、选聪明子弟二三人、习学医兽。定业成一人、专看治马。其市井无藉、与轮流充当等项、一切革去。仍令各州县、止许朔望、各点卯一次。群长、责其呈报、半月之中、提调定驹、及作践马若干。医兽、责其呈报、半月之中、医疗过、并倒死马若干。已报驹而落胎者、罪其马户。作践不曾举呈、而验其脊破者、罪及群长。医兽、疗治无状、更换

→ 嘉靖二年议准:凡群长,照永乐十八年旧例,马五十匹设群长一人,须满一年方许更替一次,常年在乡里往来调督群务;若有作践马匹之事,责令具呈究治。兽医照洪武二十八年旧例,每群长之下选聪明子弟二三人学习兽医,学成一人专门医治马匹。至于市井无业游民及轮流充当兽医等做法,一律革除。仍令各州县只准在朔望日各点卯一次:群长负责呈报半月之内提调定驹及作践马匹若干情况,兽医负责呈报半月之内医治及倒毙马匹若干情况。已呈报有孕而落胎的,追究马户之罪;作践马匹未曾呈报而查验发现马脊破损的,追究群长之罪;兽医医治无效的,予以更换。

凡种马变价。弘治中、奏免徐州种马。嘉靖间、免通州、泗州、兴化县、凤阳、临淮、旴(日台)三县种马不分见在倒失、皆变价解部。发贮太僕寺。★通州、兴化、每匹二十两。凤阳等三县、每匹十二两。泗州八两☆每岁各应解备用马匹、仍责令原编养马人户、照所坐本折数目徵解

→ 关于种马变价。弘治年间,奏准免除徐州种马;嘉靖年间,免除通州、泗州、兴化县及凤阳、临淮、旴眙三县种马。不论现存或已倒毙遗失的,一律变价解交户部,发贮太僕寺(通州、兴化每匹二十两,凤阳等三县每匹十二两,泗州每匹八两)。每年应解的备用马匹,仍责令原编养马人户,按所坐本色或折色数目征解。

○隆庆二年题准、南北直隶、山东、河南各省种马、通行变卖一半。每匹变银十两。每年徵草料银二两。仍将存留马户為正头。变卖马户為帮头。养则轮转。徵则摊派

→ 隆庆二年题准:南北直隶、山东、河南各省种马,一律变卖一半,每匹变价银十两,每年征草料银二两。仍以存留养马的马户为正头,变卖马匹的马户为帮头,养马轮流承担,征银按户摊派。

○万历九年、以种马累民、前变价及草料银太重。议准将各处存留种马、尽行变卖。上等马价、无过八两。下等五两。卖完解部发寺、专备买马、不得别项支用。每马岁徵草料银一两。各州县类总解部、惟徐、通、泗、兴化等州县、以先免种马、草料亦免徵

→ 万历九年,因种马拖累百姓,先前的变价及草料银负担过重,议准将各处存留的种马全部变卖,上等马价不超过八两,下等五两,卖完后解交户部发往太僕寺,专门用于购买马匹,不得挪作他用。每匹马每年征草料银一两,由各州县汇总解交户部;只有徐州、通州、泗州、兴化等州县,因先前已免种马,草料银也一并免征。

军卫孳牧

凡在京在外卫所、俱有孳牧马匹、以给官军骑操。在京及南北直隶卫所、属两京太僕寺。在外属各该行太僕寺、苑马寺、及都司委官提督。每卫指挥一员、所千百户一员、专管孳牧。其搭配科驹起解比较等项、悉照民间事例

→ 军卫孳牧。凡在京、在外卫所,都设有孳牧马匹,供官军骑乘操练之用。在京及南北直隶卫所隶属两京太僕寺;在外的隶属各该行太僕寺、苑马寺及都司委派官员提督。每卫设指挥一员、所设千户、百户各一员,专管孳牧事宜。其搭配、科驹、起解、比较等事项,一律照民间事例办理。

计各卫所种马数目

在京龙驤等二十六卫、原额种马共一百九十五匹★内龙驤、武成、神武右后、忠义右前、义勇左后、大寧前、羽林前、金吾左右等卫、各十匹。忠义后、义勇右前中、蔚州左、会州、宽河、燕山前右左、济阳、富峪、大寧中、大兴左等卫、各五匹。今义勇中左、神武后、三卫俱改陵卫免养☆

在外保定左等四十六卫、原额种马共二百七十匹★内保定中、河间、瀋阳中屯、定州、真定、山海、神武中、定边等卫、各十匹。保定左右前后、茂山、大同中屯、沧州守御所、永平、东胜左右、庐龙、开平中屯、抚寧、通州左右、武清、涿鹿左中、蓟州、镇朔遵化、兴州左屯右屯前屯后屯中屯、忠义中、营州前屯后屯左屯右屯中屯、宽河守御所、武定守御所、涿鹿、德州左、

每卫指挥一员、所千百户一员、专管孳牧。其搭配科驹起解比较等项、悉照民间事例

计各卫所种马数目

在京龙驤等二十六卫、原额种马共一百九十

五匹★内龙驤、武成、神武右后、忠义右前、义勇左后、大寧前、羽林前、金吾左右等卫、各十匹。忠义后、义勇右前中、蔚州左、会州、宽河、燕山前右左、济阳、富峪、大寧中、大兴左等卫、各五匹。今义勇中左、神武后、三卫俱改 陵卫免养☆

在外保定左等四十六卫、原额种马共二百七

十匹★内保定中、河间、瀋阳中屯、定州、真定、山海、神武中、定边等卫、各十匹。保定左右前后、茂山、大同中屯、沧州守御所、永平、东胜左右、庐龙、开平中屯、抚寧、通州左右、武清、涿鹿左中、蓟州、镇朔遵化、兴州左屯右屯前屯后屯中屯、忠义中、营州前屯后屯左屯右屯中屯、宽河守御所、武定守御所、涿鹿、德州左、德州、沂州等卫、各五匹☆

洪武二十三年、令飞熊、广武、英武等卫、每五户养马一匹

○永乐十四年、令蓟州、山海诸卫屯军、每人养种马一匹、免纳子粒

○正统六年、令征战走伤马匹、验视明白、分给各卫守城官军牧养。遇倒死埋瘞

○成化七年奏准、天下卫所孳牧马匹、有埋没者、俱照原额买补。令军餘朋合领养

○正德十四年题准、各处行太僕寺、并各边都司卫所将五年一次变卖亏欠等项马价银两、俱存留本寺、并本都司军、听候明文支用、不必解京

京府寄牧

京府旧有种马、无寄养马。寄养始自正统间、详见起解中。初止顺天一府。后及保定河间二府所属。其照地编户领养、略与种马同

凡寄养马鉴。正统十四年、令顺天府所属州县、寄养各处起解备用马匹、照孳牧儿马事例、论粮分俵。或遇法司送到入官马牛驴骡、验堪用者、亦照此例

○弘治七年、以顺天府马多丁少、令保定府所属易州、新城、雄、定兴、容城、新安、淶水七州县。河间府所属静海、任丘、青三县。照丁给养

凡寄养马户。旧例计地编户、户养一马。初年五万六百餘户、十年一编。嘉靖间、改五年一编。减存三万户。后又减止存二万五千户。★近年止实编二万一千八百五十八户☆

○嘉靖十三年议准、寄养马匹地方、查照原坐马匹数目。先儘富户地多者、一人养一匹。其尤多者、兼养二三四。地少者、二人朋养一匹。务令不失原数。若编派不公、遗累贫户、许抚按官、及印马御史、拏问重治

○隆庆四年议准、寄养州县各掌印官、将养马人户、审别上中户领养。单丁寡妇残疾者、不得一概僉派

○六年题准、昌平州派养马匹、尽数豁免

○万历二年、以霸州永清等九州县水灾。

译德州、沂州等卫、各五匹☆

→ 兹计各卫所种马数目:

在京龙驤等二十六卫,原额种马共一百九十五匹(其中龙驤、武成、神武右后、忠义右前、义勇左后、大宁前、羽林前、金吾左右等卫各十匹;忠义后、义勇右前中、蔚州左、会州、宽河、燕山前右左、济阳、富峪、大宁中、大兴左等卫各五匹。如今义勇中左、神武后三卫都已改为陵卫,免于养马)。

在外保定左等四十六卫,原额种马共二百七十匹(其中保定中、河间、瀋阳中屯、定州、真定、山海、神武中、定边等卫各十匹;保定左右前后、茂山、大同中屯、沧州守御所、永平、东胜左右、庐龙、开平中屯、抚宁、通州左右、武清、涿鹿左中、蓟州、镇朔遵化、兴州左屯右屯前屯后屯中屯、忠义中、营州前屯后屯左屯右屯中屯、宽河守御所、武定守御所、涿鹿、德州左、德州、沂州等卫各五匹)。

洪武二十三年、令飞熊、广武、英武等卫、每五户养马一匹

→ 洪武二十三年,令飞熊、广武、英武等卫,每五户养马一匹。

○永乐十四年、令蓟州、山海诸卫屯军、每人养种马一匹、免纳子粒

→ 永乐十四年,令蓟州、山海诸卫屯军,每人养种马一匹,免纳子粒。

○正统六年、令征战走伤马匹、验视明白、分给各卫守城官军牧养。遇倒死埋瘞

→ 正统六年,令征战中跑伤的马匹,验明情况后,分给各卫守城官军牧养,若倒毙则予以埋葬。

○成化七年奏准、天下卫所孳牧马匹、有埋没者、俱照原额买补。令军餘朋合领养

→ 成化七年奏准:天下卫所孳牧马匹若有短缺埋没的,都照原额买补,令军余合伙领养。

○正德十四年题准、各处行太僕寺、并各边都司卫所将五年一次变卖亏欠等项马价银两、俱存留本寺、并本都司军、听候明文支用、不必解京

→ 正德十四年题准:各处行太僕寺以及各边都司卫所,五年一次变卖马匹亏欠等项所得银两,都存留于本寺及本都司,听候明文支用,不必解京。

京府寄牧

京府旧有种马、无寄养马。寄养始自正统间、详见起解中。初止顺天一府。后及保定河间二府所属。其照地编户领养、略与种马同

→ 京府寄牧。京府旧时只有种马,没有寄养马;寄养制度始于正统年间,详见起解条目。起初只限顺天一府,后来扩及保定、河间二府所属地区。其按地编户领养的办法,大致与种马相同。

凡寄养马鉴。正统十四年、令顺天府所属州县、寄养各处起解备用马匹、照孳牧儿马事例、论粮分俵。或遇法司送到入官马牛驴骡、验堪用者、亦照此例

→ 关于寄养马匹之例。正统十四年,令顺天府所属州县寄养各处起解的备用马匹,照孳牧种马的事例,按粮额分俵;若遇法司送到没官的马、牛、驴、骡,经查验堪用的,也照此例办理。

○弘治七年、以顺天府马多丁少、令保定府所属易州、新城、雄、定兴、容城、新安、淶水七州县。河间府所属静海、任丘、青三县。照丁给养

→ 弘治七年,因顺天府马多丁少,令保定府所属易州、新城、雄县、定兴、容城、新安、淶水七州县,河间府所属静海、任丘、青县三县,照丁分派饲养。

凡寄养马户。旧例计地编户、户养一马。初年五万六百餘户、十年一编。嘉靖间、改五年一编。减存三万户。后又减止存二万五千户。★近年止实编二万一千八百五十八户☆

→ 关于寄养马户。旧例按地编户,每户养马一匹。最初年间共五万六百余户,十年编选一次;嘉靖年间改为五年编选一次,减存三万户;后又减至只存二万五千户(近年实际编入的只有二万一千八百五十八户)。

○嘉靖十三年议准、寄养马匹地方、查照原坐马匹数目。先儘富户地多者、一人养一匹。其尤多者、兼养二三四。地少者、二人朋养一匹。务令不失原数。若编派不公、遗累贫户、许抚按官、及印马御史、拏问重治

→ 嘉靖十三年议准:寄养马匹的地方,按照原定马匹数目办理,先尽富户、田地多的人家,一人养一匹;田地特别多的,兼养二匹、三匹或四匹;田地少的,两人合养一匹,务必不失原定数目。若编派不公、拖累贫苦人户的,准许抚按官及印马御史拿问重治。

○隆庆四年议准、寄养州县各掌印官、将养马人户、审别上中户领养。单丁寡妇残疾者、不得一概僉派

→ 隆庆四年议准:寄养州县的各掌印官,将养马人户审别为上户、中户分别领养,单丁、寡妇、残疾者不得一概僉派。

○六年题准、昌平州派养马匹、尽数豁免

→ 六年题准:昌平州所派养的马匹,全部豁免。

○万历二年、以霸州永清等九州县水灾。议准各边题讨马匹。先将被灾州县、分别重轻调兑。其餘空户、暂免俵发

→ 万历二年,因霸州、永清等九州县遭遇水灾,议准各边所题讨的马匹,先将受灾州县按灾情轻重分别调兑;其余空闲马户,暂免分俵发放。

○又议准、於额户二万五千内、将通州、良乡、涿州、漷县、共减去一千四百户、免发寄养。十年满日仍旧。其应减见养马匹、每匹变价十两解用

→ 又议准:在额定二万五千户之内,将通州、良乡、涿州、漷县共减去一千四百户,免发寄养马匹,十年期满后仍照旧例。其应减去的现养马匹,每匹变价十两,解交使用。

计各府寄养马户数

顺天府二十七州

议准各边题讨马匹。先将被灾州县、分别重轻调兑。其餘空户、暂免俵发

○又议准、於额户二万五千内、将通州、良乡、涿州、漷县、共减去一千四百户、免发寄养。十年满日仍旧。其应减见养马匹、每匹变价十两解用

计各府寄养马户数

顺天府二十七州县、原额寄养马四万一千一百六户、除嘉靖等年奏减外。今实编一万七千二百九十六户★内昌平州豁免、止二十六州县☆

保定府七州县、原额寄养马六千四百七十六户。除嘉靖等年奏减外。今实编三十一百二户

河间府三县、原额寄养马三千三十六户。除嘉靖等年奏减外。今实编一千四百六十户

凡查点寄养马匹。隆庆二年题准、各府州县寄养马匹、每年止许查点十二次。兵备道以二月、八月、御史以四月、或五月、少卿十月、或十一月、凡四次。其餘月分、该州县掌印官自行点视、凡八次。通判等官、不必再查

凡变卖寄养马匹。正德十六年

詔、顺天保定河间三府各州县。自正德三年以来、寄养马匹、俱各年齿衰老、节次兑军、拣退不堪、?累小民餵养。兵部行文太僕寺分管官、督同该府州县管马官、勘实。果係老马、变卖价银、转解太僕寺贮库、輳补买马支用

○嘉靖七年奏准、差太僕寺、少卿、督同该府州县掌印管马官、查审寄养马匹。领养年浅、臕壮堪用者、遇调则先与交兑。派则后与俵领。其瘦弱不堪兑军者、分别所养年分变卖。若七八年以上、价银八九两。十数年以上、六七两。各从便招人交易。瘸瞎者、亦量宜酌估。以后每十年一次、奏请施行、定為常例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五十一

马政二

营卫放牧

洪武二十三年、令五军都督府、锦衣、旗手、虎賁左右、兴武、鹰扬、金吾前后、羽林左右、龙驤、豹韜、天策、神策、府君前后左右等卫、各置草场於江北汤泉滁州等处、牧放马匹

○二十五年、罢民间岁纳马草。凡军官马、令自养。军士马、令管马官择水草丰茂之所、屯营牧放

○永乐十一年、令御史同锦衣卫官、巡视官军牧放马匹。以后锦衣、旗手等卫、五军等营、各置草场於顺天等府。每岁春末夏初、各营马匹、除例该存留听用外。其餘兵部推举坐营官一员、具奏请

敕、管领下各该草场牧放。至九月终回营。其牧马、每三日演习一次。下场之后、兵部行移该科及都察院、具奏差官点闸马匹例死、官军逃亡、领敕官按月造报。如有纳贿卖閒、不行提督、致马瘦损者、点闸官指实参奏。其在边者、以四月中出牧、九月初回营

○嘉靖九年议准、每年牧放马匹。放操之时、下场者、科官官照旧查究。其在营者行内外提督大臣。在巡捕者、行巡捕提督通行查究。

译县、原额寄养马四万一千一百六户、除嘉靖等年奏减外。今实编一万七千二百九十六户★内昌平州豁免、止二十六州县☆

保定府七州县、原额寄养马六千四百七十六户。除嘉靖等年奏减外。今实编三十一百二户

河间府三县、原额寄养马三千三十六户。除嘉靖等年奏减外。今实编一千四百六十户

→ 兹计各府寄养马户数目:

顺天府二十七州县,原额寄养马户四万一千一百六户,除嘉靖等年奏减外,如今实编一万七千二百九十六户(其中昌平州已豁免,实只二十六州县)。

保定府七州县,原额寄养马户六千四百七十六户,除嘉靖等年奏减外,如今实编三千一百零二户。

河间府三县,原额寄养马户三千三十六户,除嘉靖等年奏减外,如今实编一千四百六十户。

凡查点寄养马匹。隆庆二年题准、各府州县寄养马匹、每年止许查点十二次。兵备道以二月、八月、御史以四月、或五月、少卿十月、或十一月、凡四次。其餘月分、该州县掌印官自行点视、凡八次。通判等官、不必再查

→ 关于查点寄养马匹。隆庆二年题准:各府州县寄养马匹,每年只准查点十二次。兵备道于二月、八月,御史于四月或五月,少卿于十月或十一月,共四次;其余月份由该州县掌印官自行点视,共八次。通判等官不必再重复查点。

凡变卖寄养马匹。正德十六年

詔、顺天保定河间三府各州县。自正德三年以来、寄养马匹、俱各年齿衰老、节次兑军、拣退不堪、?累小民餵养。兵部行文太僕寺分管官、督同该府州县管马官、勘实。果係老马、变卖价银、转解太僕寺贮库、輳补买马支用

→ 关于变卖寄养马匹。正德十六年下诏:顺天、保定、河间三府各州县,自正德三年以来寄养的马匹,都已年齿衰老,历次兑军挑选之后被拣退的不堪使用之马,拖累百姓饲养。兵部行文太僕寺分管官员,督同该府州县管马官员核实:若确係老马,变卖价银转解太僕寺存贮入库,凑补买马支用。

○嘉靖七年奏准、差太僕寺、少卿、督同该府州县掌印管马官、查审寄养马匹。领养年浅、臕壮堪用者、遇调则先与交兑。派则后与俵领。其瘦弱不堪兑军者、分别所养年分变卖。若七八年以上、价银八九两。十数年以上、六七两。各从便招人交易。瘸瞎者、亦量宜酌估。以后每十年一次、奏请施行、定為常例

→ 嘉靖七年奏准:差遣太僕寺少卿督同该府州县掌印管马官员查审寄养马匹。领养年份尚浅、膘壮堪用的,遇调兑时优先交兑;分俵领用时则后予俵领。其瘦弱不堪兑军的,按饲养年份分别变卖:若已饲养七八年以上的,价银八九两;十数年以上的,六七两,各随宜招人交易;瘸腿瞎眼的,也酌情估价。此后每十年一次,奏请施行,定为常例。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五十一

马政二

→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五十一

马政二

营卫放牧

洪武二十三年、令五军都督府、锦衣、旗手、虎賁左右、兴武、鹰扬、金吾前后、羽林左右、龙驤、豹韜、天策、神策、府君前后左右等卫、各置草场於江北汤泉滁州等处、牧放马匹

→ 营卫放牧。洪武二十三年,令五军都督府所辖锦衣、旗手、虎贲左右、兴武、鹰扬、金吾前后、羽林左右、龙骧、豹韬、天策、神策、府君前后左右等卫,各自在江北汤泉、滁州等处设置草场,放牧马匹。

○二十五年、罢民间岁纳马草。凡军官马、令自养。军士马、令管马官择水草丰茂之所、屯营牧放

→ 二十五年,废除民间每年缴纳马草的规定。凡军官的马,令其自行饲养;军士的马,令管马官选择水草丰茂之处,屯营放牧。

○永乐十一年、令御史同锦衣卫官、巡视官军牧放马匹。以后锦衣、旗手等卫、五军等营、各置草场於顺天等府。每岁春末夏初、各营马匹、除例该存留听用外。其餘兵部推举坐营官一员、具奏请

敕、管领下各该草场牧放。至九月终回营。其牧马、每三日演习一次。下场之后、兵部行移该科及都察院、具奏差官点闸马匹例死、官军逃亡、领敕官按月造报。如有纳贿卖閒、不行提督、致马瘦损者、点闸官指实参奏。其在边者、以四月中出牧、九月初回营

→ 永乐十一年,令御史会同锦衣卫官巡视官军牧放马匹。此后锦衣、旗手等卫及五军等营,各在顺天等府设置草场。每年春末夏初,各营马匹除依例应留存备用者外,其余由兵部推举坐营官一员,具奏请敕,率领前往各该草场牧放,至九月终回营。牧马期间每三日演习一次。下场之后,兵部行文该科及都察院,奏请派官点闸,马匹按例倒毙、官军逃亡情况,由领敕官按月造报。若有纳贿放纵、不予督管,致使马匹瘦损的,点闸官应据实参奏。在边地牧放的,则于四月中旬出牧,九月初回营。

○嘉靖九年议准、每年牧放马匹。放操之时、下场者、科官官照旧查究。其在营者行内外提督大臣。在巡捕者、行巡捕提督通行查究。若把总官用心提督、倒失数少者、具奏旌赏。若全不用心。致令倒失数多、径自参奏提问甚者、坐营者一体参究

→ 嘉靖九年议准:每年牧放马匹,放操之时下场牧放的,由科道官照旧查究;留在营中的,由内外提督大臣查究;属巡捕系统的,由巡捕提督一并查究。若把总官用心提督、马匹倒失数少的,具奏予以旌赏;若全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