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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大明会典十九

大明会典卷之十八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81–190 段

【嘉靖四十一年、清查数】 粮。二万八千二石陆斗五升三合七勺

○新增、并勘出还官首地银、二万一千七百九十一两二钱三分六釐六

毫三丝。钞、五万六千九百四十贯 【万历七年、屯田御史册报数】

北直隶各卫所

原额、屯田一万六十四顷二十五亩六分八釐

见额、屯田四万三千六百七十八顷四十六亩一分七釐零。粮、二十一万九千七百八十一石五斗七升六合九勺

○新增、并勘出首地银、四万四百六十二两七钱二分二釐九毫零。秋青草、二十二万一千四百五十三束穀草、一百八十七束

南京锦衣等四十二卫

原额、屯田九千三百六十八顷七十九亩三分七釐零

见额、屯田二万二千六百九十六顷六十六亩三分五釐。粮、一十五万一千五百二十五石七斗五升四合三勺。银、一万二百六十六两四钱八分六釐三丝

南直隶各卫所

原额、屯田二万七千四十一顷四亩八分零见额、屯田四万八千八百一十八顷三十六亩一分六釐五毫。粮、四十二万七千四百三十七石五斗二升六合八勺零。银、六两三钱七分五釐

浙江都司

原额、屯田二千二百七十四顷一十九亩六分

见额、屯田并地山园池荡兜漊潭塘滩沟共二千三百九十顷六十亩九分六釐零。粮、六万八千二百九十六石三斗五升一合三勺零

江西都司

原额、屯田地五千六百二十三顷四十一亩二分五釐

见额、屯田地五千四百七十一顷三十八亩四分三釐零。粮、二万一千五百四十六石四斗二升五合

湖广都司、并留守司、行都司

原额、屯田共一万一千三百一十五顷二十五亩

见额、屯田共五万七百四十九顷七十二亩六分一釐二毫。粮、共三十八万七千五百四十五石四斗四升九合

福建都司、并行都司

原额、屯田五千三百八十一顷三十七亩见额、屯田八千六百九十三顷二十二亩三分一釐。粮、一十五万一千八百四石九斗一升四合八勺

山东都司

原额、屯田二千六十顷

见额、屯田一万八千四百八十七顷四十九亩二分二釐零。粮、八万三百四十八石四斗六升零

河南都司

原额、屯田三万六千三百九十顷一十七亩三分二釐

见额、屯田五万五千五百九十八顷二十三亩四分八釐零。粮、三十三万三千五百八十九石四斗九合八勺

广东都司

原额、屯田七十二顷三十三亩七分六釐

见额、屯田六千三百三十八顷七十九亩八分八釐零。粮、一十五万一百二十九石四斗七升八合四勺零

广西都司

原额、屯田五百一十三顷四十亩

见额、屯田四千六百一十顷三十四亩六分零。粮、五万五千五十四石三斗四升九合四勺。内除民里徵收、及荒剷停徵田、实在屯田、二千九百一十三顷三十七亩零。

译、地方冲要缓要而定的差别。又令年轻力壮的守城,老弱的屯种。多余的军丁也允许屯种。至于征收的则例,或增或减各不相同,本色折色相互兼收,都是根据时势和地方情况而有所不同的。

在京锦衣等五十四卫,并后军都督府:

原额,屯田六千三百三十八顷五十一亩八分二厘零。

现额,屯田五千五十二顷八十五亩七分四厘三毫(嘉靖四十一年清查数)。粮,二万八千二石六斗五升三合七勺。

○新增,并查勘出应归还官府的首地银二万一千七百九十一两二钱三分六厘六毫三丝,钞五万六千九百四十贯(万历七年屯田御史册报数)。

北直隶各卫所:

原额,屯田一万六十四顷二十五亩六分八厘。

现额,屯田四万三千六百七十八顷四十六亩一分七厘零。粮,二十一万九千七百八十一石五斗七升六合九勺。

○新增,并查勘出的首地银四万四百六十二两七钱二分二厘九毫零,秋青草二十二万一千四百五十三束,谷草一百八十七束。

南京锦衣等四十二卫:

原额,屯田九千三百六十八顷七十九亩三分七厘零。

现额,屯田二万二千六百九十六顷六十六亩三分五厘。粮,一十五万一千五百二十五石七斗五升四合三勺。银,一万二百六十六两四钱八分六厘三丝。

南直隶各卫所:

原额,屯田二万七千四十一顷四亩八分零。

现额,屯田四万八千八百一十八顷三十六亩一分六厘五毫。粮,四十二万七千四百三十七石五斗二升六合八勺零。银,六两三钱七分五厘。

浙江都司:

原额,屯田二千二百七十四顷一十九亩六分。

现额,屯田并地、山、园、池、荡、兜、漊、潭、塘、滩、沟共计二千三百九十顷六十亩九分六厘零。粮,六万八千二百九十六石三斗五升一合三勺零。

江西都司:

原额,屯田地五千六百二十三顷四十一亩二分五厘。

现额,屯田地五千四百七十一顷三十八亩四分三厘零。粮,二万一千五百四十六石四斗二升五合。

湖广都司、并留守司、行都司:

原额,屯田共一万一千三百一十五顷二十五亩。

现额,屯田共五万七百四十九顷七十二亩六分一厘二毫。粮,共三十八万七千五百四十五石四斗四升九合。

福建都司、并行都司:

原额,屯田五千三百八十一顷三十七亩。

现额,屯田八千六百九十三顷二十二亩三分一厘。粮,一十五万一千八百四石九斗一升四合八勺。

山东都司:

原额,屯田二千六十顷。

现额,屯田一万八千四百八十七顷四十九亩二分二厘零。粮,八万三百四十八石四斗六升零。

河南都司:

原额,屯田三万六千三百九十顷一十七亩三分二厘。

现额,屯田五万五千五百九十八顷二十三亩四分八厘零。粮,三十三万三千五百八十九石四斗九合八勺。

广东都司:

原额,屯田七十二顷三十三亩七分六厘。

现额,屯田六千三百三十八顷七十九亩八分八厘零。粮,一十五万一百

粮、三万四千六百九十五石四斗四升一合零

四川都司、并行都司

原额、屯田六十五万九千五百四十五顷二十六亩七分三釐零

见额、屯田四万八千八百四顷一十亩三分五釐零。花园仓基、一千九百三十八所。粮、二十九万四千三百三十九石四斗九升五合七勺零

山西都司

原额、屯田一万二千九百六十三顷八亩五分五釐

见额、山西镇屯田地、三万三千七百一十四顷八十八亩七分零。粮、一十万一千九十八石一斗六升一合零。租银、一千二十七两八钱五釐九毫零。草、一千二百四十束、折银一十六两二钱

山西行都司

原额、屯田一万一百一十八顷二十亩五分零

见额、大同镇屯田、二万八千五百九十顷三十四亩四分五釐零。粮、一十二万二千四百三十八石一斗五升二合二勺。牛具地、一万二千九百六十六顷二十九亩九分一釐零。徵银、八千三百二十二两五钱一分一釐零

万全都司

原额、屯田一万九千六十五顷七十二亩六分

见额、宣府镇屯田、四万七千八百九十二顷、四十七亩零。粮、一十九万八千六十一石六斗八升三合九勺

陕西都司、并行都司

原额、屯田四万二千四百五十六顷七十二亩三分五釐零

见额、屯田一十六万八千四百四顷四亩一分零。粮、八十二万三千二百四石六斗五升八合四勺零。草折粮、一千九百七十二石五斗五升九合零。拋荒粮草、折银一百一十九两五钱八分零。草、二百三十七万八千五十二束零。草价银、二百五十八两五钱九分三釐零。地亩粮、二千四百六十二石六斗八升一合二勺零。地亩银、一万七百七十九两四钱七分六釐零

云南都司

原额、屯田一万八百七十七顷四十三亩三分

见额、屯田一百一十一万七千一百五十四亩一分八釐零。粮、三十八万九千九百九十二石三斗三升三勺零

贵州都司

原额、屯田九千三百三十九顷二十九亩三分

见额、屯田三十九万二千一百一十一亩六分一釐零。粮、九万三千八百一十一石七斗四升三合六勺零

辽东都司

原额、屯田一万二千三百八十六顷

见额、屯田二万九千一百五十八顷六十六亩一分零。粮、二十五万三千二百一石三升零

凡开立屯田。洪武元年、

命诸将分军、屯种於滁和庐凤地方。开立屯所。京卫旗军、七分下屯。三分守城。每分田五十亩、设都指挥一员、统之

○又置北平都司於北平府。领燕山等卫。復置大寧都司於兀良哈地。各置屯田。以五十亩為一分。七分屯种。三分守城 【受田之制、以五十亩為中】

○十一年、置贵州都司卫所、开设屯堡

○十八年、云南诸蛮平。增置卫所、开屯戌守。悉以瘦田给军、并归附之眾。二十三年以后、始以千户所、建立屯仓、委官收贮

○二十六年、五开蛮平。

译二十九石四斗七升八合四勺零。

广西都司:

原额,屯田五百一十三顷四十亩。

现额,屯田四千六百一十顷三十四亩六分零。粮,五万五千五十四石三斗四升九合四勺。其中除去按民里征收及荒芜停止征收的田地外,实际存在的屯田为二千九百一十三顷三十七亩零。粮,三万四千六百九十五石四斗四升一合零。

四川都司、并行都司:

原额,屯田六十五万九千五百四十五顷二十六亩七分三厘零。

现额,屯田四万八千八百四顷一十亩三分五厘零。花园仓基一千九百三十八所。粮,二十九万四千三百三十九石四斗九升五合七勺零。

山西都司:

原额,屯田一万二千九百六十三顷八亩五分五厘。

现额,山西镇屯田地三万三千七百一十四顷八十八亩七分零。粮,一十万一千九十八石一斗六升一合零。租银一千二十七两八钱五厘九毫零。草一千二百四十束,折银一十六两二钱。

山西行都司:

原额,屯田一万一百一十八顷二十亩五分零。

现额,大同镇屯田二万八千五百九十顷三十四亩四分五厘零。粮,一十二万二千四百三十八石一斗五升二合二勺。牛具地一万二千九百六十六顷二十九亩九分一厘零。征银八千三百二十二两五钱一分一厘零。

万全都司:

原额,屯田一万九千六十五顷七十二亩六分。

现额,宣府镇屯田四万七千八百九十二顷四十七亩零。粮,一十九万八千六十一石六斗八升三合九勺。

陕西都司、并行都司:

原额,屯田四万二千四百五十六顷七十二亩三分五厘零。

现额,屯田一十六万八千四百四顷四亩一分零。粮,八十二万三千二百四石六斗五升八合四勺零。草折粮一千九百七十二石五斗五升九合零。抛荒粮草折银一百一十九两五钱八分零。草二百三十七万八千五十二束零,草价银二百五十八两五钱九分三厘零。地亩粮二千四百六十二石六斗八升一合二勺零,地亩银一万七百七十九两四钱七分六厘零。

云南都司:

原额,屯田一万八百七十七顷四十三亩三分。

现额,屯田一百一十一万七千一百五十四亩一分八厘零。粮,三十八万九千九百九十二石三斗三升三勺零。

贵州都司:

原额,屯田九千三百三十九顷二十九亩三分。

现额,屯田三十九万二千一百一十一亩六分一厘零。粮,九万三千八百一十一石七斗四升三合六勺零。

辽东都司:

原额,屯田一万二千三百八十六顷。

现额,屯田二万九千一百五十八顷六十六亩一分零。粮,二十五万三千二百一石三升零。

凡开立屯田:洪武元年,命令诸将分兵屯驻在滁州、和州、庐州、凤阳等地,开立屯所。京卫的旗军,七分下屯耕种,三分守城,每分田五十亩,设都指挥一员统领。

○又设置北平都司于北平府,统领燕山等卫,恢复设置大宁都司于兀良哈之地,各设屯田,以五十亩为一分,七分屯种,三分守城(受田的制度,以五十亩为中等标准)。

○十一年,设置贵州都司卫所,开设屯堡。

○十八年,云

始设卫所屯种

○永乐二年、以广西各县田地、开设屯所。拨官军屯种自食。不纳税粮

○又营建北京。以五军都督府、总摄天下屯政。增设卫所。调兴州营州等卫屯军、拱卫京师。照例七分下屯

○三年、以保定等八府、直隶京师、卫所三十七。徙大寧都司於保定府、领卫所一十二。各置屯田 【是后、元良哈屯田、捐之朵顏诸胡。蓟永一带、遂為边镇】

○景泰六年题准、顺圣地土肥饶。筑立城堡。拨军耕种。定為则例起科

○又议准、沿边关营城堡、附近空閒地土。将见在关营军士、二分守关。一分屯种。见在守城军士、一分操练。一分屯种。每名拨田五十亩。委官提督耕种。子粒照例上仓凡设官管屯。永乐五年、令浙江江西湖广广西广东河南云南四川按察司、增置僉事一员、陕西福建山东山西按察司、增置僉事二员、盘量屯粮

○宣德二年、令巡按陕西监察御史、兼理屯田

○正统二年、添设浙江福建陕西等处按察司僉事各一员、提督屯田

○五年、令广东按察司推委僉事一员、提督屯种

○六年、添设贵州按察司副使一员、提督屯田

○七年、添设湖广布政司参政一员、按察司副使一员、提督屯田

○八年、令各处按察司、原无提督屯田官者、各添设僉事一员

○十年、添设陕西按察司副使一员、专一提督水利、及屯田

○十一年、添设山东按察司僉事一员、提督北直隶屯田

○景泰二年、增设山西屯田副使

○三年、令提督南京仓场、并巡抚南直隶苏松等府、及顺天北直隶各府都御史、兼提督屯种

○四年、添设山东按察司副使一员、监督永平等处收支、兼理屯田

○天顺元年、令本部差郎中四员、於宣府大同蓟州永平山海等处、提督粮储、兼理屯田

○成化五年奏准、凤阳仓粮。令本部监督英武飞熊广武三卫屯仓主事、就近兼管

○九年题准、行南京都察院差御史一员、巡视南京卫所屯田 【南京巡屯御史始此】

○十一年、令云南按察司总督银场僉事、兼理屯田

○十三年、添设云南按察司副使一员、专管屯田

○二十二年、添设山东按察司僉事一员、专管屯种

○二十三年、裁革山东按察司管屯僉事。仍令巡察海道副使兼理

○弘治三年奏准、河南僉事、奉

敕提督直隶安庆等二十八卫屯种。

○正德三年题准、每岁选差御史一员、请

敕督理北京、并直隶卫所屯种。比较子粒。禁革姦弊。年终更替 【北京巡屯御史始此】

○嘉靖四年题准、将南昌卫饶州抚州千户所屯田、坐落池州府地方、许令江西屯田僉事带管。凡词讼有干屯政者听其综理。仍给关防、以便行事

○八年题准、南京卫所屯田、地方广阔。

译南各蛮族平定,增设卫所,开垦屯田驻守,全部把瘦薄的田地分给军士和归附的民众。二十三年以后,才以千户所为单位建立屯仓,委派官员收贮。

○二十六年,五开地区蛮族平定,开始设立卫所屯种。

○永乐二年,用广西各县田地开设屯所,拨给官军屯种自给自食,不缴纳税粮。

○又营建北京,以五军都督府总管全国屯田政务,增设卫所,调动兴州、营州等卫的屯军拱卫京师,照例七分下屯。

○三年,用保定等八府直隶京师,卫所三十七个。将大宁都司迁徙到保定府,统领卫所一十二个,各设屯田(此后兀良哈的屯田,让给了朵颜诸部,蓟州、永平一带于是成为边镇)。

○景泰六年题准:顺圣地区土地肥沃,修筑城堡,拨军耕种,定为则例起科征收。

○又议准:沿边关营城堡附近空闲土地,将现有关营军士二分守关、一分屯种,现有守城军士一分操练、一分屯种,每名拨田五十亩,委派官员督促耕种,收成子粒照例上仓。

凡设官管屯:永乐五年,令浙江、江西、湖广、广西、广东、河南、云南、四川按察司各增设佥事一员,陕西、福建、山东、山西按察司各增设佥事二员,负责盘查衡量屯粮。

○宣德二年,令巡按陕西监察御史兼理屯田。

○正统二年,添设浙江、福建、陕西等处按察司佥事各一员,提督屯田。

○五年,令广东按察司推荐委派佥事一员,提督屯种。

○六年,添设贵州按察司副使一员,提督屯田。

○七年,添设湖广布政司参政一员、按察司副使一员,提督屯田。

○八年,令各处按察司原来没有提督屯田官的,各添设佥事一员。

○十年,添设陕西按察司副使一员,专门提督水利及屯田。

○十一年,添设山东按察司佥事一员,提督北直隶屯田。

○景泰二年,增设山西屯田副使。

○三年,令提督南京仓场,以及巡抚南直隶苏州、松江等府和顺天、北直隶各府的都御史,兼提督屯种。

○四年,添设山东按察司副使一员,监督永平等处的收支,兼理屯田。

○天顺元年,令本部派遣郎中四员,在宣府、大同、蓟州、永平、山海等处提督粮储,兼理屯田。

○成化五年奏准:凤阳仓粮,令本部监督英武、飞熊、广武三卫屯仓的主事就近兼管。

○九年题准:由南京都察院派遣御史一员,巡视南京卫所屯田(南京巡屯御史由此开始)。

○十一年,令云南按察司总督银场佥事兼理屯田。

○十三年,添设云南按察司副使一员,专管屯田。

○二十二年,添设山东按察司佥事一员,专管屯种。

○二十三年,裁革山东按察司管屯佥事,仍令巡察海道副使兼理。

○弘治三年奏准:河南佥事奉敕提督直隶安庆等二十八卫屯种。

○正德三年题准:每年选派御史一员,请敕督理北京及直隶卫所屯种,比较子粒,禁革奸弊,年终更替(北京巡屯御史由此开始)。

○嘉靖四年题准:将南昌

巡屯御史、周岁不能遍歷。请给

敕印、定限以三年為满

○又题准、在京并直隶各卫所屯种、照南直隶事例、都察院差委御史一员、领

敕清查。三年一替。其屯田僉事裁革

○十二年题准、贵州屯田水利二事、责令各该分巡官、各照地方管理。提学官不必兼管

○十九年、令清军御史带管各省屯田事宜。各该管屯副使僉事、并分守官、悉听节制

○一十四年、令各卫屯田。有管粮通判处、行通判带管。其无通判处、行各该兵备官带管

○二十九年、令选风力重臣二员、督理北直隶山西宣大屯牧

○三十八年、令宣大添设同知一员、专管屯政

○隆庆二年、差都御史三员、一督理江南、一督理江北、一督理山西等处、各屯政。后罢

○三年、令给宣大兵备守巡

敕书、专理屯田。听巡按御史举劾

○万历元年、令巩昌府清军同知、临洮府管粮通判、各加管屯职衔、分理应隶卫所屯田

凡屯种徵折。洪武四年

詔、河南山东陕西山西淮安等府屯田、三年后、每亩收租一斗

○二十年、令陕西屯军、五丁抽一。税粮照民田例

○又令屯军种田五百亩者、岁纳粮五十石

○又令陕西临洮、岷州、寧夏、洮州、西寧、甘州、庄浪、河州、甘肃、山丹、永昌、凉州等卫、军士屯田、每岁所收穀种外。餘粮以十分之二上仓、给守城军士

○三十年

詔、广西迁仁屯田所土兵、免纳屯粮

○三十五年、始定科则。每军田一分、正粮十二石。收贮屯仓。听本军支用。餘粮十二石、给本卫官军俸粮。每卫以指挥一员、每所以千户一员、提督。都司不时委官督查。年终上仓。并给过子粒数目、造册赴京比较

○永乐二年奏准、屯田所受、每粟穀、糜黍、大麦、蕎、穄、各二石、稻穀、蜀秫、各二石五斗、穇、稗、各三石、并各准米一石。小麦、芝麻、与米同

○又令每军分田三十亩。计远近屯堡三百六十七所。以减轻例、徵粮四石

○二十年

詔、各都司卫所、下屯军士、其间多有艰难、办纳子粒不敷。除自用十二石外。餘粮免其一半。止纳六石

○洪熙元年、令每军减徵餘粮六石、共正粮一十八石上仓

○宣德十年

詔、各都司卫所、下屯军士、正粮子粒一十二石、给军士用。不必盘量。止徵餘粮六石、於附近军卫有司官仓交纳

○正统元年奏准、陕西旗军餘丁、所种屯田五十亩之外、每亩纳粮五升

○二年、令每军正粮免上仓。止徵餘粮六石 【科则至是始定】

○三年、令四川都司卫所屯种水田者、纳米。陆地者、纳豆。无豆者、抵斗折米

○七年、减延绥等处屯田军子粒。每百亩、岁纳六石者、止纳四石

○又减陕西行都司屯田子粒。每百亩、岁纳一十石

○又减延绥等处屯田子粒。

译卫、饶州卫、抚州千户所屯田,坐落在池州府地方的,允许由江西屯田佥事兼管,凡词讼有涉及屯田政务的听凭他综理,仍发给关防以便行事。

○八年题准:南京卫所屯田地方广阔,巡屯御史一年之内不能巡遍,请发给敕印,规定以三年为满任。

○又题准:在京及直隶各卫所屯种,照南直隶事例,由都察院派遣委任御史一员,领敕清查,三年一换。屯田佥事一职裁革。

○十二年题准:贵州屯田、水利二事,责令各该分巡官各按所辖地方管理,提学官不必兼管。

○十九年,令清军御史兼管各省屯田事宜,各该管屯副使、佥事及分守官都听其节制。

○十四年,令各卫屯田,有管粮通判的地方由通判兼管,没有通判的地方由各该兵备官兼管。

○二十九年,令选派有威望有能力的重臣二员,督理北直隶、山西、宣府、大同的屯牧事务。

○三十八年,令宣府、大同添设同知一员,专管屯政。

○隆庆二年,派遣都御史三员,一员督理江南,一员督理江北,一员督理山西等处,各自负责屯政,后来罢除。

○三年,令给宣府、大同兵备守巡官敕书,专理屯田,听候巡按御史举荐弹劾。

○万历元年,令巩昌府清军同知、临洮府管粮通判各加管屯职衔,分别管理各自所辖卫所屯田。

凡屯种征折:洪武四年下诏,河南、山东、陕西、山西、淮安等府屯田,三年后每亩收租一斗。

○二十年,令陕西屯军五丁抽一,税粮照民田例征收。

○又令屯军种田五百亩的,每年缴纳粮五十石。

○又令陕西临洮、岷州、宁夏、洮州、西宁、甘州、庄浪、河州、甘肃、山丹、永昌、凉州等卫的军士屯田,每年所收谷物除留种子外,余粮的十分之二上仓,供给守城军士。

○三十年下诏:广西迁仁屯田所的土兵,免纳屯粮。

○三十五年,开始制定科则:每名军士一分田,正粮十二石,收贮屯仓,听凭本军支用;余粮十二石,供给本卫官军俸粮。每卫由指挥一员、每所由千户一员提督,都司不时委派官员督查,年终上仓,并将支给过的子粒数目造册送京比较。

○永乐二年奏准:屯田所收,每石粟谷、糜黍、大麦、荞麦、穄各二石,稻谷、蜀秫各二石五斗,穇、稗各三石,都准折米一石;小麦、芝麻与米同等。

○又令每名军士分田三十亩,计算远近屯堡三百六十七所,按减轻的则例征粮四石。

○二十年下诏:各都司卫所下屯的军士,其中多有困难,办纳子粒不够。除自用十二石外,余粮免其一半,只纳六石。

○洪熙元年,令每名军士减征余粮六石,共正粮一十八石上仓。

○宣德十年下诏:各都司卫所下屯的军士,正粮子粒一十二石供军士自用,不必盘量,只征余粮六石,在附近军卫有司官仓交纳。

○正统元年奏准:陕西旗军余丁所种屯田五十亩之外的,每亩纳粮五升。

○二年,令每名军士正粮免上仓,只征余粮六石(科则至此才确定下来)。

○三年,令四川都司卫

每百亩、岁纳八石

○十年奏准、福州左右中卫、并延平卫屯田、准照民间秋粮事例、每石折银二钱五分。解京济边

○又减陜西行都司等处屯田子粒。岁纳八石

○十二年、令开平卫屯军。餘粮六石、减免一石

○成化六年、令陜西延绥等处屯田。每军百亩、徵草二束

○九年、令榆林以南、招募军民屯田。每一百亩、於邻堡上纳子粒六石

○弘治二年题准、成都右等卫屯田。每粮一石、折银二钱六分。布政司贮库、听支军粮

○八年奏准、福建行都司所属建寧延邵三卫、都司所属福州左等卫屯田。每石折徵银二钱五分、解京济边

○十一年题准、洪川顺圣川地土。每一顷、徵粮三石。每分、二顷五十亩、共粮七石五斗、照旧徵草十束。於原定仓场上纳。愿依前例折银者听

○十五年议准、京卫新增地亩。每粮一石、折银二钱。寻议轻减、每亩徵银一分五釐。在京赴太仓、在外赴附近有司交纳。放支官军月粮

○十六年题准、浙江除昌国卫田亩数多。温州卫田地膏瘦外。其餘各卫所屯军、全纳子粒六石者、每年本折中半。每石徵银二钱五分。附近有司官库收贮备支

○十七年议准、成都右等卫所屯地。山冈瘠薄、难纳本色。每石折银三钱

○又议准、山东登菜沿海瘠地。照轻科则例、每亩三升三合

○嘉靖八年奏准、浙江爵谿所屯田。并象山县民带种本卫中前千户所屯田。照有司秋粮折银事例、每石徵银二钱五分

○又令蓟州三十三卫所、先年丈出屯粮餘地。自八年以后。比照通州等卫地亩减徵事例、每亩徵银一分五釐、解纳蓟州库、以备官军折俸

○又令辽东各该卫所。除见种屯田。每五十亩、办纳屯粮一分外。其餘关银粮、样田粮、并赡军养马奏讨等项各色、悉与革除

○九年题准、南京各卫新增田。每亩止纳银一分六釐、似為过轻。令每亩量加五釐。熟田内、每亩止纳三升三合者、陞科五升三合五勺、以备欠额 【新增地亩银、至是每亩徵银二分五釐】

○十二年议准、福建建寧左右卫屯田。不论旧额新增、会计除彀成化年间实徵本折旧数外。左卫、踏出实有开荒田三十六顷五十一亩。该增粮六百一十六石二斗。右卫、有开荒田一十五顷三十三亩。该增粮三百一十二石八斗。照例每石折徵银二钱五分、与同旧额折色解京。其该纳本色田粮。仍每石折银三钱五分、通融给军。其餘折补、并荒陷不堪、无种无徵粮田、尽行停徵

○二十年议准、查勘过天津等二十卫所、新增地一万四千五百二十六顷零、除荒硷水占不堪外。实堪种徵银不等地、六千五百七十四顷二十九亩七分零。该徵租银九千六百一十两二钱七釐九毫六丝五忽。

译所屯种水田的纳米,陆地的纳豆,没有豆的抵斗折米。

○七年,减免延绥等处屯田军的子粒:每百亩年纳六石的,只纳四石。

○又减免陕西行都司屯田子粒:每百亩年纳一十石。

○又减免延绥等处屯田子粒:每百亩年纳八石。

○十年奏准:福州左、右、中卫及延平卫屯田,准照民间秋粮事例,每石折银二钱五分,解送京城以济边防。

○又减免陕西行都司等处屯田子粒,年纳八石。

○十二年,令开平卫屯军的余粮六石,减免一石。

○成化六年,令陕西延绥等处屯田,每名军士百亩征草二束。

○九年,令榆林以南招募军民屯田,每一百亩在邻堡上纳子粒六石。

○弘治二年题准:成都右等卫屯田,每粮一石折银二钱六分,由布政司贮库,听凭支给军粮。

○八年奏准:福建行都司所属建宁、延平、邵武三卫,都司所属福州左等卫屯田,每石折征银二钱五分,解送京城以济边防。

○十一年题准:洪川、顺圣川的土地,每一顷征粮三石,每分二顷五十亩共粮七石五斗,仍旧征草十束,在原定仓场上纳,愿意依照前例折银的听便。

○十五年议准:京卫新增地亩,每粮一石折银二钱。后来议定减轻,每亩征银一分五厘,在京的赴太仓,在外的赴附近有司交纳,用来放支官军月粮。

○十六年题准:浙江除昌国卫田亩数量多、温州卫田地肥瘠不一外,其余各卫所屯军全纳子粒六石的,每年本色折色对半,每石征银二钱五分,由附近有司官库收贮备用支给。

○十七年议准:成都右等卫所屯地,山冈瘠薄,难以缴纳本色,每石折银三钱。

○又议准:山东登州、莱州沿海瘠薄土地,照轻科则例,每亩三升三合。

○嘉靖八年奏准:浙江爵溪所屯田,并象山县百姓代种本卫中前千户所的屯田,照有司秋粮折银事例,每石征银二钱五分。

○又令蓟州三十三卫所,先年丈量出的屯粮余地,自八年以后,比照通州等卫地亩减征事例,每亩征银一分五厘,解纳蓟州库,以备官军折俸。

○又令辽东各该卫所,除现种屯田每五十亩办纳屯粮一分外,其余关银粮、样田粮,以及赡军养马奏讨等各项名色,全部革除。

○九年题准:南京各卫新增田,每亩只纳银一分六厘,似乎过轻,令每亩量加五厘;熟田内每亩只纳三升三合的,升科为五升三合五勺,以备补足欠额(新增地亩银至此每亩征银二分五厘)。

○十二年议准:福建建宁左右卫屯田,不论旧额新增,一并核算,除去成化年间实际征收本折旧数外:左卫勘查出实有开荒田三十六顷五十一亩,应增粮六百一十六石二斗;右卫有开荒田一十五顷三十三亩,应增粮三百一十二石八斗,照例每石折征银二钱五分,与原额折色一并解京;其应纳本色的田粮,仍每石折银三钱五分,通融供给军用;其余折补及荒废不堪、无种无征的粮田,全部停止征收。

○二十年议准:查勘过天津等

照则依期与原额屯粮一併徵纳

○三十八年议准、大同屯田。折粮五万三千五百二十石七斗七升零。原折银一万六千七百八十五两七分零。通融折纳。惟期不失原数。其加增银两、尽行除豁

○四十四年、勘过真定卫实在地五千一百五十二顷八十六亩六分七釐五毫三丝。其堪种地、每亩徵粮二升五合六勺。徵银九釐。沙薄下地、每亩徵粮一升三合三勺。徵银五釐。神武右卫左后前中所、原额军粮、一千五十石六斗六升九合五勺。银、一百六十八两八钱二分四釐八毫。令丈勘、均徵粮八百八石二斗一升九合二勺八抄九撮七圭。均徵银四百二十二两三钱七分八釐

○隆庆二年、令宣镇屯种官地。每亩原徵粮不及一斗者、照旧徵纳。如一斗以上者、亦以一斗為止。其地亩起科、新增牧地等项田土。应徵粮石、酌量定為三等。除本色照旧。米豆中半折色、照各城堡月粮则例上纳。该镇屯田地亩等粮、以原额為準、以后虚增粮数、尽行除豁。将来徵收、务足一十八万四千五百三十五亩之数

○三年议准、将保德所屯粮、照依先年旧规。每石徵银五钱。永寧州马房等处屯田。係原额者、照旧徵银八钱。係新增者、改徵三钱。依期照数完纳

凡督比屯种。洪武三十五年、令各处卫所。每卫委指挥一员、每所委千户一员、提督屯种。年终、以上仓并给军子粒数目、造册赴京比较。各该都司、每岁、仍委指挥一员督察。年终、同赴京復奏

○又令各处屯田卫所。每军岁徵正粮一十二石。直隶、差御史比较。各都司所属、巡按御史、同按察司掌印官比较。年终、造册奏缴户部。不及数者、具奏降罚。所收子粒、行御史等官盘查

○永乐二年、令各处卫所。凡屯军一百名以上、委百户一员、三百名以上、委千户一员、五百名以上、委指挥一员、提督。不及一百者、亦委百户一员提督。若官员军餘家人、自愿耕种者、不拘顷亩、任其开垦。子粒自收。官府不许比较

○三年、更定屯田则例。令各屯置红牌一面、写刊於上。每百户所管旗军一百一十二名、或一百名七八十名。千户所管十百户、或七百户、五百户、三四百户、指挥所管五千户、或三千户、二千户、总以提调屯田都指挥。所收子粒、多寡不等。除下年种子外。俱照每军岁用十二石正粮為法比较。将剩餘、并不敷子粒数目、通行计算。定為赏罚。令按察司、都司、并本卫、隔别委官、点闸是实、然后准行。直隶卫所、从巡按御史、并各府委官、及本卫隔别委官点闸。岁收子粒、如有稻穀粟蜀秫大麦蕎麦等项麤粮。俱依数折算细粮。如各军名下、除存种子并正粮及餘粮外。又有餘剩数、不分多寡、听各该旗军自收。

译二十卫所新增地一万四千五百二十六顷零,除荒硷、被水淹占不堪用的外,实际可耕种、征银不等的地共六千五百七十四顷二十九亩七分零,应征租银九千六百一十两二钱七毫九丝六忽五,照则例依期与原额屯粮一并征纳。

○三十八年议准:大同屯田折粮五万三千五百二十石七斗七升零,原折银一万六千七百八十五两七分零,通融折纳,只求不失原额之数,其加增的银两全部除豁。

○四十四年,勘查过真定卫实有地五千一百五十二顷八十六亩六分七厘五毫三丝:其中可耕种的地每亩征粮二升五合六勺、征银九厘,沙薄下等地每亩征粮一升三合三勺、征银五厘。神武右卫左、后、前、中所原额军粮一千五十石六斗六升九合五勺,银一百六十八两八钱二分四厘八毫,经丈量核定后,均征粮八百八石二斗一升九合二勺八抄九撮七圭,均征银四百二十二两三钱七分八厘。

○隆庆二年,令宣府镇屯种官地,每亩原征粮不满一斗的照旧征纳,一斗以上的也以一斗为止。其地亩起科、新增牧地等田土,应征粮石酌情定为三等:除本色照旧外,米豆对半折色,照各城堡月粮则例上纳。该镇屯田地亩等粮,以原额为准,此后虚增的粮数全部除豁,将来征收务必凑足一十八万四千五百三十五亩之数。

○三年议准:将保德所屯粮照依先年旧规,每石征银五钱;永宁州马房等处屯田,属于原额的照旧征银八钱,属于新增的改征三钱,依期按数完纳。

凡督比屯种:洪武三十五年,令各处卫所,每卫委指挥一员、每所委千户一员提督屯种,年终将上仓及支给军士子粒数目造册送京比较。各该都司仍每年委指挥一员督察,年终一同赴京复奏。

○又令各处屯田卫所,每名军士每年征正粮一十二石,直隶地区由御史比较,各都司所属由巡按御史会同按察司掌印官比较,年终造册奏缴户部,达不到数额的具奏降罚。所收子粒,由御史等官盘查。

○永乐二年,令各处卫所,凡屯军一百名以上的委百户一员,三百名以上的委千户一员,五百名以上的委指挥一员提督,不满一百名的也委百户一员提督。如果官员、军余、家人自愿耕种的,不拘顷亩任其开垦,收成自收,官府不许比较。

○三年,更定屯田则例,令各屯设置红牌一面,写刻在上面:每百户所管旗军一百一十二名,或一百名、七八十名;千户所管十百户,或七百户、五百户、三四百户;指挥所管五千户,或三千户、二千户,总由提调屯田都指挥负责。所收子粒多寡不等,除留下年种子外,都照每名军士每年用十二石正粮为标准比较,将剩余及不足子粒的数目通盘计算,定为奖惩。令按察司、都司及本卫隔别委官核查属实,然后准予施行。直隶卫所由巡按御史及各府委官、本卫隔别委官核查。年收子粒,如有稻谷、粟、蜀秫、大麦、荞麦等粗粮,都依数折算成细粮。如果各军名下除留存种子、正粮及余粮

不许管屯官员人等、巧立名色、因而分用

○宣德五年、令各处屯田。都布按三司、各委官提督。在京、并直隶卫所、从巡按御史提督。若有总兵官镇守去处、亦令提督

○正统三年、令各都司卫所管屯官。三年满日、造册。二千里以里者、赴京比较。二千里以外者、从按察司并巡按御史比较

○弘治九年题准、河南各卫。除正操守关漕运等项旗军支粮外。其餘革去月粮。悉令屯种、办纳子粒。一应杂差。俱查餘丁应役、准给口粮

○六年题准、各都司卫所屯田子粒违限。年终不完者、先将都司、及卫所管屯、并有屯粮官员之家、截日住支俸粮。若经一年之上不完、将都司卫所掌印、并按察司管屯官员、一体住俸

○嘉靖十二年议准、各该抚按官、选委指挥千户、催督屯田钱粮。其掌印巡捕领操上运等官、不许朦朧营管侵盗。仍选有司佐贰官一员、协同收支、互相觉察。毋得和同侵剋。其有陞迁去任。申呈抚按交代、方许离任

○二十二年题准、将南赣所属卫所屯粮、令屯田道派定、呈报御史。行各兵备道、就近督徵

○三十一年、令比较屯田官员。见徵子粒、有不完三分者、住俸。监併家属。五分以上者参问。一年之上不完者、革去见任。侵欺者、比照私役军人事例、五分以上、降二级。以下、降一级

○万历元年题准、各卫所屯粮、通限、当年完足。如未完二分以上、管屯官住俸督催。掌印官姑免。未完四分以上、管屯官降俸二级、掌印官住俸、各戴罪督催。未完六分以上、管屯官降二级、革任差操。掌印官降俸二级、戴罪管事。

以上住俸降俸等官。俱不许别项差委、致滋规避。通候完至九分以上。住俸者、方准开俸。仍将住过日期、查照补支。降俸者、准復原俸。止以报完之日為始。未完八分以上、管屯官降二级。仍调边卫。係边卫者、改调极边卫分、俱带俸差操。掌印官降二级、革任差操。都司掌印管屯官、总计所属卫所完欠分数、一体查参

○九年题准、通行各抚按官、以后题参卫所掌印管屯各官。查果屯军消乏、屯地荒芜、粮必难完、从实具奏。始准比照有司凋疲地方事例、递為减等降罚凡拨军开垦。正统二年、令各处军职舍人除应袭外。其舍餘、及家人女婿无差使者、每五丁朋作一名、委官管领、与閒地四十二亩耕种。照屯田例、办纳子粒

○四年、令大同宣府辽东陜西沿边空閒之处、许官军户下人丁、儘力耕种。免纳子粒

○七年

译外还有剩余数,不论多少,都听各该旗军自行收取,不许管屯官员等巧立名目从中分用。

○宣德五年,令各处屯田由都、布、按三司各委官提督;在京及直隶卫所由巡按御史提督;如有总兵官镇守的地方也令其提督。

○正统三年,令各都司卫所管屯官三年任满,造册;二千里以内的赴京比较,二千里以外的由按察司及巡按御史比较。

○弘治九年题准:河南各卫,除正操、守关、漕运等项旗军支给粮饷外,其余革去月粮,一律令其屯种,办纳子粒;一切杂差都查明余丁应役,准给口粮。

○六年题准:各都司卫所屯田子粒逾期年终未完纳的,先将都司及卫所管屯并有屯粮官员之家,从截止之日起停支俸粮;如果超过一年以上仍未完纳,将都司卫所掌印及按察司管屯官员一并停俸。

○嘉靖十二年议准:各该抚按官选委指挥、千户催督屯田钱粮,其掌印、巡捕、领操、上运等官不许蒙混营管侵吞盗窃,仍选有司佐贰官一员协同收支、互相稽查,不得串通侵克。如有升迁离任的,须申报抚按办理交代,方许离任。

○二十二年题准:将南赣所属卫所屯粮,令屯田道核定,呈报御史,行文各兵备道就近督征。

○三十一年,令比较屯田官员:现征子粒不足三分的停俸监禁其家属,五分以上的参劾问罪,一年以上未完纳的革去现任,侵吞欺瞒的比照私役军人事例,五分以上降二级,以下降一级。

○万历元年题准:各卫所屯粮通限当年完足。如未完二分以上,管屯官停俸督催,掌印官暂免;未完四分以上,管屯官降俸二级、掌印官停俸,各戴罪督催;未完六分以上,管屯官降二级、革职差操,掌印官降俸二级、戴罪管事。以上停俸、降俸等官,都不许另派其他差事,以免借机规避。一律等到完纳至九分以上,停俸的方准恢复俸禄,仍将停俸过的日期查照补支;降俸的准予恢复原俸,只以报完之日为起始。未完八分以上的,管屯官降二级,仍调往边卫;本身就是边卫的,改调极边卫分,都带俸差操;掌印官降二级、革职差操。都司掌印管屯官,总计所属卫所完欠分数,一并查参。

○九年题准:通行各抚按官,以后题参卫所掌印管屯各官时,如查实屯军消乏、屯地荒芜、粮食确实难以完纳的,据实上奏,才准比照有司凋敝地方的事例,依次减等降罚。

凡拨军开垦:正统二年,令各处军职舍人,除应袭职的外,其舍余及家人、女婿没有差使的,每五丁合并作一名,委派官员管领,给予闲地四十二亩耕种,照屯田例办纳子粒。

○四年,令大同、宣府、辽东、陕西沿边空闲的地方,允许官军户下的人丁尽力耕种,免纳子粒。

○七年

、令屯田有自开垦荒地。每亩岁纳粮五升三合五勺

○八年题准、广西桂林等卫所屯田。每军加给一十亩。如有餘剩田地、即令军捨、及勾补军旗、如数拨给。照例纳粮

○九年、令浙江等处屯军遗下田地儘见在旗军、拨与屯种。餘剩顷亩、验官军户下餘丁、有三四丁者、摘拨一丁、丁多者、以是為率、摘拨下屯。若田地尚有餘剩、官旗军民愿承种者、一体拨与。其拋久积荒潣开垦者、待三年成熟之后、俱照例徵收子粒。就於附近官仓交纳。候有军之日、拨军屯种

译命令屯田如有自行开垦的荒地,每亩每年纳粮五升三合五勺。

○八年(皇帝)批准:广西桂林等卫所的屯田,每名军士加给十亩。如有多余的田地,就让军舍(军户余丁)及勾补的军旗,按数拨给。照例纳粮。

○九年,命令浙江等处屯军遗留下来的田地,尽数拨给现有在册的旗军屯种。剩余的顷亩,查验官军户下的余丁,凡有三四个余丁的,抽出一丁,余丁多的,依此为标准,抽拨下去屯种。如果田地还有剩余,官、旗、军、民愿意承种的,也一并拨给。其中抛荒已久、积久开垦的荒地,等到三年成熟之后,都照例征收子粒(田租),就近在附近的官仓交纳。等到有军士之日,再拨给军士屯种。

○天顺元年、令京城附近直隶八府、及山东河南等处荒閒田地、及有人佃种、无粮差者。拨与所在卫所军餘、屯种纳粮

○弘治四年题准、行四川、令管屯僉事、将官舍占种田地、退出拨与无田军餘耕种。愿认粮者、亦准与查明分数、照例徵收本色。不许徵银花销

○正德十五年题准、湖广各卫所新增田地。以十分為率、减除三分。其七分、拨军舍承种纳粮

○嘉靖六年

詔、各该巡抚督率管屯方面等官、查勘卫所屯田。其官舍军餘、占种年久故军之田、仍与领种、代纳粮草。如军见存无田者、即令退还本军為业。其领种故军之田、一人止许一分。一户止许二分。其餘俱令退出

○八年议准、甘肃等处屯田。除见种成熟、不许更换外。今后凡有荒芜堪种地土。止论人丁。于一卫之内、许令附近有力屯丁告顶。其卫所拨补、务查屯丁住居。先儘本渠分地土。不许隔远、及将无影地土虚拨、致令包陪粮则

○隆庆二年、令宣大开垦田已成业。每十顷内、给将官五十亩、以為养廉之资。若副参开种不及一百顷、守备以下不及一十顷、参论戒飭

○四年、令各边有自垦田地、照永乐二年事例、永不起科。如果岁增粟十万五万石、自垦至百顷千顷者、重加陞赏

凡稽查改併。正统十一年、令各处卫所、类造屯田坐落地方四至、顷亩子粒数目文册。一本缴合干上司、一本发该管州县、以备查考

○弘治十五年奏准、后湖并南京户部、及各卫所、俱无屯册。将今次清过屯田、行令管屯官各造册送后湖交收。仍将屯田顷数、刻记碑阴、以图经久

○十八年、令直隶武平卫屯粮、归併南直隶管理。其河南屯田册除豁

○正德十年题准、南京卫新增屯地银、改解南京太仓银库、听给官军月粮

○十五年题准、每年七月、南京户部预委主事、都察院委御史、各一员。会同过江验看屯田。果有被灾去处、即时督同军卫有司、踏勘轻重分数、造册奏请。不许屯军临时告灾、以图冒免

○嘉靖十五年议准、给南京屯田户由。每十年、一造

○二十四年、令各该管粮郎中主事、严督监收委官、及仓攒人役、收受完日、填写循环文簿。季终、送管粮官处倒换稽考。如有插和情弊事发从重问拟。亏折之数、就令监收委官、及经该官攒人役均陪。其查盘官受贿容隐、一体究治

○四十年题准、山西寧山卫平定所屯田、坐落直隶地方、行直隶屯田御史管理。仍於山西屯田册内开除

凡处补折抵。嘉靖十一年题准、定辽左等二十五卫所、掌印管屯等官、将关银样田参究地亩赋税、巡抚续选陞官寄籍起科越界等项粮料、改作屯田粮料、补足原额屯粮二十五万九千九百餘石之数。

译○天顺元年,命令京城附近直隶八府,以及山东、河南等处的荒闲田地,凡有人租种、却没有粮差负担的,拨给当地卫所的军馀,屯种并缴纳粮草。

○弘治四年题准,通行四川,令管屯僉事,将官员舍人所占种的田地,退出后拨给无田的军馀耕种。愿意认领缴粮的,也准许查明分数,按例征收本色粮米。不许征收银两花销。

○正德十五年题准,湖广各卫所新增田地,以十分为标准,减除三分,其馀七分,拨给军舍承种纳粮。

○嘉靖六年,皇帝下诏,命各该巡抚督率管屯的方面等官员,查勘卫所屯田。其中官舍军馀占种年久已故士兵的田地的,仍准其继续领种,代为缴纳粮草。如果该士兵尚在而无田的,即令退还给该士兵作为产业。领种已故士兵田地的,一人只许领一份,一户只许领两份,其馀的都令其退出。

○八年议准,甘肃等处的屯田,除已经耕种成熟的不许更换外,今后凡有荒芜可耕的地土,只论人丁,在一卫之内,许令附近有力的屯丁申告顶种。卫所拨补屯地时,务必查明屯丁的住居,先尽量在本渠范围内分拨地土,不许隔得太远,以及将没有着落的地土虚拨给人,导致他们要包赔粮额。

○隆庆二年,令宣府、大同开垦成田已成产业的,每十顷之内,拨给将官五十亩,作为养廉之资。若副总兵、参将开垦种田不满一百顷,守备以下不满一十顷的,参劾论罪加以戒饬。

○四年,令各边镇凡有自行开垦的田地,照永乐二年的成例,永远不起科征税。如果每年增收粟米十万、五万石,自行开垦到一百顷、一千顷的,从重加以升赏。

关于稽查改并的规定:正统十一年,令各处卫所,分类造册记录屯田所在地方的四至、顷亩、子粒数目文册。一本缴送有关上司,一本发给管辖的州县,以备查考。

○弘治十五年奏准,后湖以及南京户部,以及各卫所,都没有屯田册。将这次清查过的屯田情况,命令管屯官各自造册送后湖交收。仍将屯田顷数刻记在碑阴,以图长久保存。

○十八年,令直隶武平卫的屯粮,归并南直隶管理,其河南屯田册予以除豁。

○正德十年题准,南京卫新增屯地所征银两,改解南京太仓银库,听凭发给官军月粮。

○十五年题准,每年七月,南京户部预先委派主事一员、都察院委派御史一员,会同渡江验看屯田。如果确实有受灾之处,即时督同军卫有司,踏勘受灾轻重分数,造册奏请。不许屯军临时谎报受灾,以图蒙混免税。

○嘉靖十五年议准,发给南京屯田户由执照,每十年造一次。

○二十四年,令各该管粮郎中、主事,严督监收委官以及仓攒人役,收粮完毕之日,填写循环文簿,季终送管粮官处倒换稽考。如有掺假舞弊情事发觉,从重问拟。亏折的数目,就令监收委官以及经办官吏、攒典、人役均摊赔偿。查盘官若受贿容隐的,一并追究治罪。

○四十年题准,山西寧山卫平定所的屯田,坐落于直隶地方的,交由直隶屯田御史管理,仍在山西

出给该所印信票帖、付各纳粮军餘、依期赴仓上纳。仍行辽东总理郎中、严督都司卫所掌印管屯官、照数追徵

○十三年题准、广东广州左等六十一卫所屯田。如遇借力征守。其该支月粮、每月扣五斗、或一石、折抵该纳屯粮

凡侵占禁例。弘治十三年奏准、凡用强占种屯田者问罪。官、调边卫带俸差操。旗军餘丁人等、发边卫充军。民、发口外為民。凡军职舍餘、及旗军餘丁人等、若侵种不係用强、或不及五十亩者、依侵占官田问罪、照常发落

○嘉靖十三年题准、陜西河南地方、如有屯地、為军职及庄浪人等、买种代种者、悉照红牌事例问罪

大明会典卷之十九

户口一

国初覈实天下户口、具有定籍。令民各务所业。其后休养既久、生齿渐繁。户籍分合、及流移附属、并脱漏不报者多。其数乃减于旧。今以近岁造册数目备列之、以见增减之故云

户口总数

洪武二十六年造册户口数目

人户、总计一千六十五万二千八百七十户

人口、总计六千五十四万五千八百一十二口

浙江布政司

人户、二百一十三万八千二百二十五户

人口、一千四十八万七千五百六十七口

江西布政司

人户、一百五十五万三千九百二十三户

人口、八百九十八万二千四百八十一口

湖广布政司

人户、七十七万五千八百五十一户

人口、四百七十万二千六百六十口

福建布政司

人户、八十一万五千五百二十七户

人口、三百九十一万六千八百六口

北平布政司

人户、三十三万四千七百九十二户

人口、一百九十二万六千五百九十五口

山东布政司

人户、七十五万三千八百九十四户

人口、五百二十五万五千八百七十六口

西布政司

人户、五十九万五千四百四十四户

人口、四百七万二千一百二十七口

河南布政司

人户、三十一万五千六百一十七户

人口、一百九十一万二千五百四十二口

陜西布政司

人户、二十九万四千五百二十六户

人口、二百三十一万六千五百六十九口

四川布政司

人户、二十一万五千七百一十九户

人口、一百四十六万六千七百七十八口

广东布政司

人户、六十七万五千五百九十九户

人口、三百万七千九百三十二口

广西布政司

人户、二十一万一千二百六十三户

人口、一百四十八万二千六百七十一口

云南布政司

人户、五万九千五百七十六户

人口、二十五万九千二百七十口

应天府

人户、一十六万三千九百一十五户

人口、一百一十九万三千六百二十口

苏州府

人户、四十九万一千五百一十四户

人口、二百三十五万五千三十口

松江府

人户、二十四万九千九百五十户

人口、一百二十一万九千九百三十七口

常州府

人户、

译屯田册内予以开除。

关于处理补足折抵的规定:嘉靖十一年题准,规定辽东辽左等二十五卫所,掌印、管屯等官,将关银样田参究地亩赋税、巡抚续选升官寄籍起科越界等项粮料,改作屯田粮料,补足原额屯粮二十五万九千九百馀石的数目,出给该所印信票帖,交付各纳粮军馀,依期赴仓上纳。仍令辽东总理郎中,严督都司卫所掌印、管屯官,照数追征。

○十三年题准,广东广州左等六十一卫所屯田,如遇需要借调力量征守的,其应支月粮,每月扣五斗或一石,折抵应纳的屯粮。

关于侵占禁例:弘治十三年奏准,凡用强占种屯田的,问罪。官员,调边卫带俸差操;旗军馀丁等人,发往边卫充军;平民,发口外为民。凡军职舍馀以及旗军馀丁等人,若侵占耕种不属于用强,或不满五十亩的,依侵占官田问罪,照常发落。

○嘉靖十三年题准,陕西、河南地方,如有屯地被军职以及庄浪人等买种、代种的,一律照红牌成例问罪。

《大明会典》卷之十九

户口一

国初核实天下户口,都有一定的籍册记载,令百姓各自专务本业。此后休养生息既久,人口渐渐繁盛,户籍或分或合,以及流移附属、并有脱漏不报的情况很多,其数目于是比旧时减少。现将近年造册的数目详备开列,以见增减的缘故。

户口总数

洪武二十六年造册户口数目

人户,总计一千六十五万二千八百七十户

人口,总计六千五十四万五千八百一十二口

浙江布政司

人户,二百一十三万八千二百二十五户

人口,一千四十八万七千五百六十七口

江西布政司

人户,一百五十五万三千九百二十三户

人口,八百九十八万二千四百八十一口

湖广布政司

人户,七十七万五千八百五十一户

人口,四百七十万二千六百六十口

福建布政司

人户,八十一万五千五百二十七户

人口,三百九十一万六千八百六口

北平布政司

人户,三十三万四千七百九十二户

人口,一百九十二万六千五百九十五口

山东布政司

人户,七十五万三千八百九十四户

人口,五百二十五万五千八百七十六口

山西布政司

人户,五十九万五千四百四十四户

人口,四百七万二千一百二十七口

河南布政司

人户,三十一万五千六百一十七户

人口,一百九十一万二千五百四十二口

陕西布政司

人户,二十九万四千五百二十六户

人口,二百三十一万六千五百六十九口

四川布政司

人户,二十一万五千七百一十九户

人口,一百四十六万六千七百七十八口

广东布政司

人户,六十七万五千五百九十九户

人口,三百万七千九百三十二口

广西布政司

人户,二十一万一千二百六十三户

人口,一百四十八万二千六百七十一口

云南布政司

人户,五万九千五百七十六户

人口,二十五万九千二百七十口

应天府

人户,一十六万三千九百一十五户

人口,一百一十九万三千六百二十口

苏州府

人户,四十九万一千五百一十四户

人口,二百三十五万五千三十口

松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