殆知阁
字典 摘录
史藏皇朝经世文编七十二

卷六十四礼政十一服制上

史藏 · 经世文编 · 已译 · 第 1578–1602 段

卷六十四礼政十一服制上

  古今五服考异序

汪琬

昔鲁哀公使孺悲。学士丧礼于孔子。两汉犹有专名礼服之学者。至于马融郑元王肃谯周之属。皆号通儒。莫不条析异同。反复拳拳于此。勉斋黄先生。亦尝欲撰次丧服图式。而附古今沿革于其后。惜乎未及成书而遽殁也。自晚近以来。讳为凶事。往往弃而不讲。于是士大夫持服之时。率皆私行其▯臆。而王者制礼之意微矣。予窃慨焉。故作此考。以仪礼为案。而以今之律文断之。中闲发明辨正。杂采诸家之书。而稍述鄙见于其末。孔子曰某。小人也。何足以知礼。孔子且云尔。而况陋劣如琬者乎。然用以羽翼律文。殆不无小补云。有问予者曰。礼与律文不同。今吾子之为此考也。率皆取裁于律。是毋乃徇今而不古之好与。予告之曰。非也。尝三复丧服传。而不能以无疑。夫高祖在九属之内。大夫得立高祖庙。士亦得祀高祖。而顾不为之服。可疑一也。曾祖距祖一世。顾为祖齐衰期。而为曾祖三月。其降杀不太甚乎。可疑二也。丈夫三十而娶。而为之妻者。乃有夫之姊之长殇之服。可疑三也。支子不祭。则不得立庙。尚何有于孤幼。而继父乃得为前妻之子筑宫庙。可疑四也。舅与从母。皆母之党也。顾为从母小功。而为舅止于缌。抑何轻舅而重从母也。可疑五也。大夫绝缌。于其旁亲皆然。而独服贵臣贵妾。可疑六也。汉魏诸儒。守其师说。牢固而不之变。中间虽有舛。往往从而曲为之解。自唐以来。贤君察相。知制服之当随时损益也。于是鸠集众议。而称制以决之。县诸令甲。以齐一之。至于今日。其文益详且密。吾闻之也。礼有与民变革者矣。其不可变革者。则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也。夫贤君察相。因乎其不可变革者。而损益其可变革者。不亦善乎。而又何周制之兢兢焉。彼徇今而不通乎古。与好古而不协乎今。是谓之俗儒。君子弗与也。客既退。遂录之以为序。

  礼部颁丧服之制大清会典

凡服有五。一曰斩衰。斩衰三年。子为父母。子之妻同。子为继母。慈母。养母。子之妻同。庶子为嫡母。为所生母。庶子之妻同。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为人后者之妻同。女在室为父母。已嫁被出而反在室者同。嫡孙承重为祖父母。祖父俱亡。为高曾祖父母。嫡孙之妻同。为人后者承重同。妻为夫。妾为家长。

二曰齐衰。有齐衰杖期。嫡子众子为庶母。嫡子众子之妻同。子为嫁母。子为出母。夫为妻。父母在不杖。 有齐衰不杖期。祖为嫡孙。父母为嫡长子。及众子。父母为嫡长子之妻。父母为女在室者。父母为子为人后者。继母为长子众子。子为从居改嫁继母。从子为伯叔父母及姑在室者。为亲兄弟及姊妹在室者。为亲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孙为祖父母。孙女为祖父母。虽适人不降。庶孙为生祖母。慈母养母孙同。女出嫁。为父母。为人后者为其本生父母。仕者解任。士子辍考丁忧一年。一子承祀两祧。为其本生父母同。女在室及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姊妹。及兄弟之子兄弟之女在室者。女适人。为兄弟之为父后者。妇为夫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妾为家长之父母。及家长之妻妾。为家长之长子众子。与其所生子。为同居继父两有大功以上亲者。 有齐衰五月。为曾祖父母。女孙虽适人不降。 有齐衰三月为高祖父母。女孙虽适人不降。为继父先同居今不同居者。为同居继父两有大功以上亲者。

三曰大功。大功九月。祖为众孙及孙女在室者。祖母为嫡孙众孙及孙女在室者。生祖母为庶孙。慈养祖母同。父母为众子妇。为女之已嫁者。慈母养母为其子妇同。伯叔父母为从子妇。及兄弟之女已嫁者。为人后者为其兄弟。及姑姊妹在室者。夫为人后。其妇为夫本生父母。为己之同堂兄弟。及同堂姊妹在室者。为姑及姊妹之已嫁者。为兄弟之子为人后者。女出嫁为本宗伯叔父母。及兄弟与兄弟之子。及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妇为夫之祖父母。为夫之伯叔父母

译卷六十四 礼政十一 服制上

古今五服考异序

汪琬

从前鲁哀公派孺悲向孔子学习丧礼。两汉时期还有专门研究礼服的学者。至于马融、郑玄、王肃、谯周等人,都号称通儒,没有不详细分析异同,反复恳切地探讨这方面的。勉斋黄先生也曾打算编撰丧服图式,并在后面附载古今沿革。可惜他还没来得及写成书就突然去世了。自从晚近以来,忌讳凶事,往往抛弃而不加讲求。于是士大夫在持服的时候,大都凭自己的臆断行事,而君王制定礼制的意图就隐微了。我私下为此感慨,所以作这篇考证。以《仪礼》为底本,而用现在的律文来裁断。中间阐发辨正,杂采各家之书,而在末尾稍述我的浅见。孔子说:“我地位低下,怎么足以懂得礼呢?”孔子尚且这样说,何况像我汪琬这样鄙陋低劣的人呢?然而用来辅助律文,大概不无一点小补益吧。有人问我:“礼与律文不同,现在您作这篇考证,大都取材于律文,这莫非是顺从今俗而不喜好古制吗?”我回答说:“不是的。我曾反复研读《丧服传》,而不能没有疑问。高祖在九属之内,大夫可以设立高祖庙,士也可以祭祀高祖,却反而不为高祖服丧,这是可疑之一。曾祖距离祖只有一代,却为祖服齐衰期年,而为曾祖只服三个月,这种降等不是太厉害了吗?这是可疑之二。男子三十岁娶妻,而为妻子服丧的,竟然有丈夫姐姐的长殇之服,这是可疑之三。支子不祭祀,就不能立庙,哪里还有孤幼呢?而继父却能为前妻之子筑宫庙,这是可疑之四。舅父和从母,都是母亲的亲属,却为从母服小功,而为舅父只服缌麻,为什么轻视舅父而重视从母呢?这是可疑之五。大夫断绝缌麻之服,对于旁系亲属都是如此,却唯独为贵臣、贵妾服丧,这是可疑之六。汉魏诸儒,坚守师说,牢固而不改变。中间虽然有错谬,往往顺着它曲加解释。自唐代以来,贤明的君主和明察的宰相,知道制服应当随时损益,于是汇集众人的议论,而称制决断。颁布在法令中,以统一标准。直到今天,其条文更加详细周密。我听说,礼有与民众变革的,那不可变革的,则是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贤明的君主和明察的宰相,依据那不可变革的,而损益那可以变革的,不也很好吗?又何必对周代制度如此兢兢业业呢?那些顺从今俗而不通晓古制,与喜好古制而不契合今俗的,叫做俗儒,君子不与他们为伍。客人已经退去,于是记录下来作为序言。

礼部颁丧服之制 大清会典

凡是丧服有五种。第一种叫斩衰。斩衰服期三年。儿子为父母,儿子的妻子相同。儿子为继母、慈母、养母,儿子的妻子相同。庶子为嫡母,为所生母亲,庶子的妻子相同。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为人后者的妻子相同。女儿在室为父母,已嫁被休而返回在室者相同。嫡孙承重为祖父母,祖父都亡故,为高曾祖父母,嫡孙的妻子相同。为人后者承重相同。妻子为丈夫,妾为家长。

第二种叫齐衰。有齐衰杖期。嫡子、众子为庶母,嫡子、众子的妻子相同。儿子为嫁母,儿子为出母,丈夫为妻子,父母在世则不持杖。有齐衰不杖期。祖父为嫡孙,父母为嫡长子及众子,父母为嫡长子的妻子,父母为在室的女儿,父母为为人后者的儿子,继母为长子、众子,儿子为从居改嫁的继母,从子为伯叔父母及在室的姑母,为亲兄弟及在室的姊妹,为亲兄弟的儿子及在室的女儿,孙子为祖父母,孙女为祖父母,即使出嫁也不降等,庶孙为生祖母,慈母、养母的孙子相同。女儿出嫁,为父母,为人后者为其本生父母,做官者解职,士子停止考试丁忧一年,一个儿子承祀两祧,为其本生父母相同。女儿在室及虽然出嫁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姊妹,及兄弟的儿子、兄弟的女儿在室者。女儿出嫁,为兄弟中为父后者。媳妇为丈夫兄弟的儿子及在室的女儿。妾为家长的父母,及家长的妻子、妾,为家长的长子、众子,与其所生的儿子,为同居继父双方有大功以上亲属者。有齐衰五月。为曾祖父母,女孙即使出嫁也不降等。有齐衰三月。为高祖父母,女孙即使出嫁也不降等。为继父先前同居现在不同居者,为同居继父双方有大功以上亲属者。

第三种叫大功。大功服期九月。祖父为众孙及在室的孙女,祖母为嫡孙、众孙及在室的孙女,生祖母为庶孙,慈母、养母的祖母相同。父母为众子妇,为已嫁的女儿,慈母、养母为其子妇相同。伯叔父母为从子妇,及兄弟的女儿已嫁者。为人后者为其兄弟,及在室的姑母、姊妹。丈夫为人后,其妻为丈夫本生父母,为己之同堂兄弟,及在室的同堂姊妹,为姑母及已嫁的姊妹,为兄弟的儿子为人后者。女儿出嫁为本宗伯叔父母,及兄弟与兄弟的儿子,及姑母、姊妹,及在室的兄弟的女儿。媳妇为丈夫的祖父母,为丈夫的伯叔父母。

。

四曰小功。小功五月。为伯叔祖父母。嫡孙众孙为庶祖母。为同堂伯叔父母。为同堂姊妹之出嫁者。为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妹在室者。为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为祖姑在室者。为堂姑之在室者。为兄弟之妻。祖为嫡孙之妇。为兄弟之孙。及兄弟之孙女在室者。为外祖父母。为母之兄弟姊妹。为姊妹之子及女之在室者。为人后者。为其本生母之父母。为其姑及姊妹之已嫁者。妇为夫兄弟之孙及孙女在室者。妇为夫之姑及夫之姊妹。在室出嫁同。妇为夫之兄弟。及夫兄弟之妻。妇为夫堂兄弟之子及女之在室者。女出嫁。为本宗姊妹之出嫁者。为本宗堂兄弟及堂姊妹之在室者。有子之妾。为家长之祖父母。

译第四种是小功。小功的服丧期为五个月。为伯父、叔父的祖父母服丧。嫡孙和众孙为庶祖母服丧。为同堂伯父、叔父服丧。为同堂姐妹中已出嫁者服丧。为再从兄弟及在室的再从姐妹服丧。为同堂兄弟的儿子和在室的女儿服丧。为在室的祖姑服丧。为在室的堂姑服丧。为兄弟的妻子服丧。祖父为嫡孙的妻子服丧。为兄弟的孙子以及在室的孙女服丧。为外祖父母服丧。为母亲的兄弟和姐妹服丧。为姐妹的儿子和在室的女儿服丧。过继给他人做后嗣的人,为其亲生父母的父母服丧。为其姑姑和已出嫁的姐妹服丧。妻子为丈夫兄弟的孙子以及在室的孙女服丧。妻子为丈夫的姑姑和丈夫的姐妹服丧,无论其在室还是出嫁,服丧规格相同。妻子为丈夫的兄弟以及丈夫兄弟的妻子服丧。妻子为丈夫堂兄弟的儿子和在室的女儿服丧。女子出嫁后,为本宗姐妹中已出嫁者服丧。为本宗堂兄弟和在室的堂姐妹服丧。有儿子的妾,为家长的祖父母服丧。

五曰缌麻。缌麻三月。祖为众孙妇。曾祖父母为曾孙曾孙女。高祖父母为元孙元孙女。祖母为嫡孙众孙妇。为乳母。为曾伯叔祖父母。为族伯叔祖父母。为族伯叔父母。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为曾祖姑在室者。为族祖姑及族姑在室者。为兄弟之曾孙及曾孙女在室者。为兄弟之孙女出嫁者。为同堂兄弟之孙及孙女在室者。为再从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为祖姑及堂姑及己之再从姊妹出嫁者。为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为父姊妹之子。为母兄弟之子。为母姊妹之子。为妻之父母。为。为外孙及外孙女。为兄弟孙之妻。为同堂兄弟之妻。为同堂兄弟子之妻。妇为夫高曾祖父母。为夫之伯叔祖父母及夫之祖姑在室者。为夫之堂伯叔父母及夫之堂姑在室者。为夫之同堂兄弟及同堂兄弟之妻。为夫之同堂姊妹。在室出嫁同。为夫之再从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为夫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为夫同堂兄弟子之妻。为夫同堂兄弟之孙及孙女在室者。为夫兄弟孙之妻。为夫兄弟之孙女出嫁者。为夫兄弟之曾孙及曾孙女之在室者。女出嫁。为本宗伯叔祖父母及祖姑在室者。为本宗同堂伯叔父母及堂姑在室者。为本宗堂姊妹之出嫁者。为本宗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各辨其等以定制。斩衰。以至麤麻布为之。旁及下际不缉。麻冠绖菅履竹杖。妇人麻屦不杖。齐衰。以稍麤麻布为之。旁及下际皆缉。麻冠绖草屦桐杖。妇人麻屦。大功。以麤布为之。冠绖如其服。茧布缘屦。小功。以稍麤熟布为之。冠绖如其服。履与大功同。缌麻。以稍细熟布为之。绖带如其服。素屦无饰。凡丧三年者。百日薙发。在丧不饮酒。不食肉。不处内。不入宫门。不与吉事。期之丧。二月薙发。在丧不婚嫁。九月五月者。踰月薙发。三月者。踰旬薙发。在丧均不与燕乐。

  荅孟远问丧服书

冯景

景顿首复书伯通足下。辱问丧礼五服三杀之说。景既梼昧。麤读丧记。未经讲求。然亦尝闻之于先正矣。礼小记曰。亲亲者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杀而亲毕矣。夫人生则有父。壮则有子。父子与己。此小宗伯三族之别也。父者子之祖。上推以及己之祖。子者父之孙。下推以及己之孙。是为以三为五。而又上推以及己之高曾。下推以及己之曾元。是谓以五为九。五衰之等。唯父与长子三年。族莫重也。以三为五。则祖与适孙期矣。以五为九。则高曾与曾元三月矣。昆弟期而从父之昆九月。从祖之昆五月。族昆三月。所为杀也。其不曰五为七者。服数尽于五也。虽然。高三月。则曾宜小功。祖服期。则曾宜大功。乃为齐三月矣。不敢以旁服加乎尊也。重其衰麻尊尊也。减其时日恩杀也。此之为上杀。高曾曾元。同为三月。所以报也。然高曾服同衰。而曾元缌卑也。此之谓下杀。尧峰汪苕文氏。乃疑曾祖距祖一世。顾为祖齐衰期。而为曾祖三月。其降杀不太甚乎。夫亦未明旁服之不敢以加于尊也与。足下又疑父在为母期。而妻服亦期。圣人制礼。何无隆杀也。是有说。段成式酉阳杂俎曰。今之士大夫丧妻。往往杖者。据礼彼以父服我。我以母服报之。杖同削杖也。阎征君叹其解致精。且不独削杖一也。拜用稽颡二也。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三也。为母虽除。犹申心丧三年。为妻禫已过。夫必三年然后娶。以达子之志。若是者何也。妻者齐也。共承宗嗣之重。故非他旁亲之期所敢。苕文又疑高祖在九属之内。大夫得立高祖庙。士亦得祀高祖。而顾不为之服。此苕文不读康成注而误说也。丧服齐衰三月传云。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注云。曾祖高祖。皆有小功之差。则曾孙元孙为之服同也。又下缌麻章注云。族祖父者亦高祖之孙则高祖有服明矣。贾公彦为之疏。亦云高祖元孙皆有服。而苕文顾尚以经文不备为疑乎。遂议丧服传舛。而并诋汉魏诸儒。守师说而不变。何其弗思甚也。今人于丧礼罕所审问。诚有张口坐云雾之诮。足下独肯尽心。可谓加于人一等

译第五种叫缌麻。缌麻的丧期是三个月。祖父为众孙妇服丧。曾祖父母为曾孙、曾孙女服丧。高祖父母为元孙、元孙女服丧。祖母为嫡孙的众孙妇服丧。为乳母服丧。为曾伯叔祖父母服丧。为族伯叔祖父母服丧。为族伯叔父母服丧。为族兄弟及在室的族姊妹服丧。为在室的曾祖姑服丧。为在室的族祖姑及族姑服丧。为兄弟的曾孙及在室的曾孙女服丧。为兄弟已出嫁的孙女服丧。为同堂兄弟的孙及在室的孙女服丧。为再从兄弟在室的儿子及女儿服丧。为已出嫁的祖姑、堂姑及己方的再从姊妹服丧。为同堂兄弟已出嫁的女儿服丧。为父亲的姊妹的儿子服丧。为母亲的兄弟的儿子服丧。为母亲的姊妹的儿子服丧。为妻子的父母服丧。为外孙及外孙女服丧。为兄弟孙的妻子服丧。为同堂兄弟的妻子服丧。为同堂兄弟儿子的妻子服丧。妇女为丈夫的高祖、曾祖父母服丧。为丈夫的伯叔祖父母及在室的丈夫祖姑服丧。为丈夫的堂伯叔父母及在室的丈夫堂姑服丧。为丈夫的同堂兄弟及同堂兄弟的妻子服丧。为丈夫的同堂姊妹服丧,无论其在室还是出嫁,丧服相同。为丈夫再从兄弟在室的儿子及女儿服丧。为丈夫同堂兄弟已出嫁的女儿服丧。为丈夫同堂兄弟儿子的妻子服丧。为丈夫同堂兄弟在室的孙及孙女服丧。为丈夫兄弟孙的妻子服丧。为丈夫兄弟已出嫁的孙女服丧。为丈夫兄弟在室的曾孙及曾孙女服丧。女子出嫁后,为本宗的伯叔祖父母及在室的祖姑服丧。为本宗的同堂伯叔父母及在室的堂姑服丧。为本宗已出嫁的堂姊妹服丧。为本宗堂兄弟在室的儿子及女儿服丧。

各自辨别其等级来制定制度。斩衰,用极粗糙的麻布制作,旁边和下摆都不缝边。戴麻冠,系麻绖,穿菅草鞋,持竹杖。妇女穿麻鞋,不持杖。齐衰,用稍粗糙的麻布制作,旁边和下摆都缝边。戴麻冠,系麻绖,草鞋,持桐木杖。妇女穿麻鞋。大功,用粗布制作,帽子和绖带与所穿的丧服等级相应。用茧布镶边的鞋。小功,用稍粗糙的熟布制作,帽子和绖带与所穿的丧服相应。鞋子与大功相同。缌麻,用稍细的熟布制作,绖带与所穿的丧服相应。素色鞋没有装饰。凡是丧期三年的,一百天剃发。在丧期不饮酒,不吃肉,不住内室,不进宫门,不参与吉庆之事。为期年之丧的,两个月剃发。在丧期不婚嫁。为九个月或五个月之丧的,过了一个月剃发。为三个月之丧的,过了十天剃发。在丧期都不参与宴饮娱乐。

答复孟远询问丧服的书信

冯景

景叩首回复伯通足下:承蒙您询问关于丧礼五服三杀的道理。景愚钝浅陋,粗略阅读了《丧记》,未曾深入讲求,但也曾从先贤那里听闻过。《礼记·小记》说:“亲爱亲属,以三为五,以五为九,向上递减,向下递减,递减完毕亲属关系也就尽了。”人生下来就有父亲,壮年就有儿子,父亲、儿子与自己,这是小宗伯所说的三族的区别。父亲是儿子的祖父,向上推演到自己的祖父;儿子是父亲的孙子,向下推演到自己的孙子,这就是“以三为五”。再向上推演到自己的高祖、曾祖,向下推演到自己的曾孙、元孙,这就是“以五为九”。五种丧服的等级,只有父亲和长子服三年丧,宗族中没有比这更重的了。以三为五,那么祖父和嫡孙就服期年丧了。以五为九,那么高祖、曾祖和曾孙、元孙就服三个月丧了。兄弟服期年丧,而从父兄弟服九月丧,从祖兄弟服五月丧,族兄弟服三月丧,这就是所谓的递减。之所以不说“以五为七”,是因为丧服的等级尽于五种了。虽然如此,高祖服三月丧,那么曾祖就应该服小功;祖父服期年丧,那么曾祖就应该服大功,然而曾祖却服齐衰三月,不敢用旁系亲属的丧服加于尊长身上。加重其丧服是表示尊重,减少其丧期是表示恩情递减,这就是所谓的向上递减。高祖、曾祖、曾孙、元孙都服三月丧,这是为了报答恩情。然而高祖、曾祖服相同的丧服,而曾孙、元孙服缌麻,地位卑微,这就是所谓的向下递减。尧峰的汪苕文先生,竟然怀疑曾祖距离祖父只有一代,却为祖父服齐衰期年,而为曾祖只服三月,这种递减不是太厉害了吗?这也是不明白不敢用旁系亲属的丧服加于尊长身上的缘故啊。足下又怀疑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期年丧,而妻子也服期年丧,圣人制定礼制,怎么没有隆重的区别呢?这有说法。段成式《酉阳杂俎》说:“现在的士大夫丧妻,往往持杖。根据礼制,他以父亲的身份服丧于我,我以母亲的身份报答他。杖相同,都是削杖。”阎征君赞叹他的解释非常精妙。而且不仅仅是削杖这一点相同,拜祭时用稽颡是第二点相同;十一个月举行练祭,十三个月举行祥祭,十五个月举行禫祭,这是第三点相同。为母亲虽然除服,但仍申行心丧三年;为妻子禫祭已过,丈夫必须三年后才娶妻,以表达儿子的志向。像这样为什么呢?妻子者,齐也,共同承担宗嗣的重任,所以不是其他旁系亲属服期年丧所敢比拟的。汪苕文又怀疑高祖在九属之内,大夫可以立高祖庙,士也可以祭祀高祖,却竟然不为高祖服丧。这是汪苕文不读郑康成的注释而说的错误言论。《丧服·齐衰三月传》说:“小功,是兄弟的丧服。不敢用兄弟的丧服服于至尊。”注释说:“曾祖、高祖,都有小功的差别,那么曾孙、元孙为他们服丧也是相同的。”又在下文缌麻章的注释中说:“族祖父也是高祖的孙子,那么高祖有丧服是明显的。”贾公彦为之作疏,也说高祖、元孙都有丧服。而汪苕文竟然还以经文不完备为疑吗?于是议论《丧服传》有错乱,并一并诋毁汉魏诸儒,固守师说而不改变,这是多么不思虑啊。现在的人对于丧礼很少审问,确实有张口坐在云雾中的讥讽。足下独自肯尽心,可以说比别人高出一等。

矣。有疑再析。不胜起予。

译了。如有疑问,再作分析。不胜感激您的启发。

丧服或问潜邱札记

阎若璩

或问律文夫凡承重。妻从夫服。但尔时姑尚存。自应服其舅。则姑斩而妇从之。是一时有贰斩矣。抑不从耶。余曰礼有之。有适子者无适孙。则有适子妇者无适孙。妇可知也。仍服大功。或曰妇人既嫁从夫。夫天也。妻其敢贰于天乎。余曰夫服祖父母期。妻则大功。夫服本生父母期。妻亦大功。不从夫而服者多矣。奚有于是。

或问祖卒。孙既承重讫矣。久之祖母卒。孙又应承重。但祖母其所生者也。承则无重之可言。不承则己名为适孙。将若何。余曰。丧服小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疏曰此一经论适孙也。律文适孙祖在为祖母承重。止齐衰杖期。亦指适孙非庶孙也。窃以庶孙可立而为适孙。妾必不可以升为妻仍服期。汪氏琬有妾宜无服一篇。或难。妾之子而既贵矣。天子且许之貤封。而家长独不可援古而服缌乎。琬曰。天子自贵其卿大夫之母。家长自贱其妾。律文之与也诰也。是皆出于天子。行不悖者也。或又难。律文得毋有阙与。曰国家辨妻妾之分。严适庶之闲。其防微杜渐也。可谓深切着明矣。而又何阙文之有。

或问古者父妾不论有子无子。皆得谓之母。唐开元礼则云。庶母。父妾之有子者。始为之缌。此子字。男耶女耶。余曰。开元礼不可知。若今律文与此同者。则指男而非女矣。何以验之。子即齐衰杖期条之嫡子众子。斩衰三年条之所生子之子也。或曰安知其非女。女无杖。此有杖。故知指男子也。然则宜何称。律文父妾无子。则不得以母称。今既已有女为吾之姊若妹也者。吾亦从而母之。奚不可。但不敢加服焉。是于明太祖隆妾之后。而少寓杀抑之微意。似为先王之所许者。

又问里中刘氏之丧。兄既不拜弟。有以嫂可拜其叔为疑者。余曰。郑康成有言。正言嫂叔。尊嫂也。若兄公于弟之妻则不能也。兄公今之大伯之称。大伯之尊于弟之妻。犹嫂之尊于夫之弟。虽在流俗。大伯犹于弟妻弗拜。则嫂不宜拜夫之弟何疑。故曰夫妻牉合也。又曰夫尊于朝。妻贵于室矣。

又问或有庶母卒者。其子既从律服齐衰杖期矣。其孙宜何服。余曰无服。律所不载也。或因问父既如是其重服。子独不可准之而少降乎。余曰。此则以意自为服也。不可之甚者也。此服载明洪正七年孝慈录。原明太祖溺情于孙贵之薨。变礼于诸子非其所生者一时制耳。岂真谓有王者起。视如金条玉律。莫可拟议也哉。

又问自唐武后上元初。表请升母服与父同。然仍齐衰三年耳。非至如明孝慈录之一无差等。母同父斩。率情变礼之甚者也。遵行且三百年。未见有人焉。议请刊正者。岂非一慑于明太祖之严威。再便于己情之得伸。而无所复屈也哉。然周公以来制服。有齐衰杖期。齐衰不杖期。齐衰三月。与齐衰三年。列为四齐。自是没不复见矣。余尝反复思维。欲上古制而下适乎时宜。不得已如作春秋调人也者。为之议曰。父在母没。请为母服齐衰三年。父没然后服斩衰。则厌降之义既行。免怀之恩亦报。而人道不至流于野人者。此为庶几耳。

又问胡致堂真西山以汉文短丧诏。其大指为吏民。初未及于嗣君。曰非也。汉文明诏天下吏民。令到出临三日皆释服。三日者。吏民之服也。殿中当临者。皆以旦夕。各十五举音礼毕罢。以下服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七日释服。三十六日者。殿中当临者之服也。殿中当临。非太子与百官而谁哉。然文帝之意。则诏天下以为己而服。非诏天下以尽为其亲而服。是文帝固未尝教天下薄其亲也。然此诏以后。天下不复有丧三年者矣。呜呼。岂非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与。又岂非下之人祇从其意而不从其令与。终西汉世。服父丧三年惟原涉。母丧三年。惟薛修河间惠王良。后母丧三年。惟公孙宏。师丧三年侯芭。外此则杳无闻。诗曰。庶见素衣兮。我心伤悲兮。聊与子同归兮。其殆五子之谓焉。

  降服辨

王锡阐

降服古欤。礼曰。姑姊妹之薄也。有受吾而厚之者也。此降

译《丧服或问》出自《潜邱札记》

阎若璩

有人问:律文规定,凡是承重的主丧者,妻子跟随丈夫的丧服等级。但那时婆婆还在世,自然应该为公公服丧。那么婆婆服斩衰,儿媳跟随她,这就是一时有两个斩衰了。或者不跟随丈夫的丧服呢?我说:礼制中有规定,有嫡子就没有嫡孙,那么有嫡子之妻就没有嫡孙之妻,这是可以推知的。仍然服大功。有人问:妇人出嫁后跟随丈夫,丈夫如同天一样,妻子怎敢对天有二心呢?我说:丈夫为祖父母服期年,妻子则服大功;丈夫为生身父母服期年,妻子也服大功。不跟随丈夫丧服的情况很多,为什么唯独这里不行呢。

有人问:祖父去世,孙子已经承重主丧完毕了。很久之后祖母去世,孙子又应该承重。但祖母是生养他的人,承重的话就没有“重”可言了,不承重的话自己名义上是嫡孙,该怎么办呢?我说:《丧服小记》说:祖父去世后,然后为祖母后嗣服三年。疏解说这一条是论述嫡孙的。律文规定嫡孙在祖父在世时为祖母承重,只服齐衰杖期,也是指嫡孙而非庶孙。我私下认为,庶孙可以立为嫡孙,但妾必定不可以升格为妻,仍然服期年。汪琬有一篇《妾宜无服》的文章。有人辩驳:妾的儿子既然已经显贵了,天子尚且允许他追封,而家长难道不能援引古制服缌麻吗?汪琬说:天子尊重自己卿大夫的母亲,家长轻视自己的妾。律文和诰命都是出自天子,施行起来没有违背的。有人又辩驳:律文难道有缺失吗?回答说:国家区分妻妾的名分,严格嫡庶的界限,这种防微杜渐的做法,可以说是深切显明了。又有什么缺失的呢。

有人问:古时候父亲的妾不论有没有儿子,都可以称为母亲。唐开元礼却说:庶母,是父亲的妾中有儿子的,才为她服缌麻。这个“子”字,是指儿子还是女儿呢?我说:开元礼不可考。如果现在的律文与此相同,那么是指儿子而非女儿。怎么验证呢?子就是齐衰杖期条中的嫡子众子,也是斩衰三年条中所生之子的儿子。有人问:怎么知道不是指女儿呢?女儿没有杖期,这里有杖期,所以知道是指男子。那么应该称为什么呢?律文规定父亲的妾没有儿子,就不能称为母亲。现在既然已经有女儿作为我的姐姐或妹妹,我也跟着称她为母亲,有什么不可以呢。只是不敢增加丧服等级。这是在明太祖抬高妾的地位之后,稍微寄托了贬抑的微意,似乎是先王所允许的。

又问:乡里刘家的丧事,哥哥已经不拜弟弟,有人因此怀疑嫂子可以拜叔叔。我说:郑康成说过:正式称呼嫂叔,是尊重嫂子。如果哥哥对弟弟的妻子则不能这样。兄公是现在大伯的称呼。大伯对于弟弟的妻子的尊贵,如同嫂子对于丈夫弟弟的尊贵。即使在世俗中,大伯尚且不拜弟弟的妻子,那么嫂子不宜拜丈夫的弟弟还有什么可怀疑的呢。所以说夫妻是配合的。又说:丈夫在朝廷尊贵,妻子在室内尊贵。

又问:如果有庶母去世,她的儿子已经按照律制服齐衰杖期了,她的孙子应该服什么丧?我说:没有丧服。律制中没有记载。有人顺便问:父亲既然服这么重的丧服,儿子难道不能参照它稍微降低一等吗?我说:这是凭自己的心意来制定丧服,是非常不可行的。这种丧服记载在洪武七年的《孝慈录》中,原本是因为明太祖溺爱孙子,对于诸子中非自己亲生的一时制定的,难道真认为有王者兴起,视其为金科玉律,不可更改吗。

又问:自从唐武后上元初年,上表请求将母亲的丧服提升到与父亲相同,但仍然只是齐衰三年罢了。不像明《孝慈录》那样毫无差别,母亲与父亲同服斩衰,这是率性改变礼制最严重的。遵行将近三百年,没有见到有人提议刊正。难道不是一是被明太祖的严威震慑,二是便于自己的私情得以伸张,而不再有所屈从吗。然而自周公以来制定丧服,有齐衰杖期、齐衰不杖期、齐衰三月,与齐衰三年,列为四种齐衰,从此就再也没见过了。我曾经反复思考,想要上合古制而下适时宜,不得已像作《春秋》调停一样,为此议论说:父亲在世母亲去世,请为母亲服齐衰三年;父亲去世后再服斩衰。那么厌降的道理既已施行,免怀之恩也报答了,而人道不至于流于野人,这算是差不多了。

又问:胡致堂、真西山认为汉文帝的短丧诏,其大意是针对吏民,最初并未涉及嗣君。我说:不对。汉文帝明确诏告天下吏民,令到后出临三天都解除丧服。三天,是吏民的丧服。殿中应当哭临的人,都以早晚各十五次举音,礼毕罢休。以下服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七天解除丧服。三十六天,是殿中应当哭临的人的丧服。殿中应当哭临的,不是太子和百官又是谁呢。然而文帝的意思,是诏告天下为自己服丧,不是诏告天下为尽孝于亲人而服丧。所以文帝本来就没有教导天下人薄待亲人。然而此诏之后,天下不再有服丧三年的人了。唉,难道不是上面有好尚的,下面一定有超过它的吗?又难道不是下面的人只顺从他的心意而不顺从他的命令吗?整个西汉时期,服父丧三年的只有原涉,服母丧三年的只有薛修、河间惠王刘良,服后母丧三年的只有公孙弘,服师丧三年的只有侯芭,除此之外就杳无音讯了。《诗经》说:庶见素衣兮,我心伤悲兮,聊与子同归兮。这大概是五个儿子的意思吧。

《降服辨》

王锡阐

降服是古制吗?礼说:姑姊妹的丧服微薄,是因为有接受我而厚待她们的人。这是降

服之始也。为人后者。降其私亲古欤。自周以来。莫之易也。其降杀之差。可得详与。男为人后。女适人者。为其私亲皆降一等。古制可考也。至于有明勿易也。父母之期也何居。三年之丧。不可以二也。不杖。不为主也。兄弟之大功其降以一等。何也。不可以曾祖父母之服服兄弟。故为之服从父兄弟之服也。夫为人后。其妇为本生舅姑大功。何也。义服也。义不得兼重。而又不可以旁亲之服服所尊。故为之服王舅王姑之服也。自期以上。其降不一等。何也。服之重者。非所尊则亲之者也。当酌乎恩而裁乎义。故不得以例降也。然则降以一等者曷谓。谓功缌也。服之细也以例降可也。孙为人后。为其本生祖父母何服。女适人者。为祖父母不降。为人后者亦不降也。何以不降。穷乎无可降也。何穷乎无可降也。祖降功。曾祖缌。高祖免。不可乎。齐衰服之重也。缌免服之轻也。故斩丧之降极于大功。大功而下以次递降。不闻齐衰之重有降一等而遽为缌免之轻者也。为人后者为其本宗降父母之服。而不没父母之名。则高曾之名故自若也。缌。疏属之服也。袒免。微有亲者之服。以疏属及微有亲者之服。服其曾高未可以为安也。子为父。孙为祖。制服皆以期。不嫌于无别乎。女为王舅王姑之服轻。故得由其祖之重。为人后者既为所后者之父母服期。而又为其祖父母服期。不嫌于二本乎。父祖之服宜有差。而男为人后。女适人者无差。非无差也。祖服止于期。父服以期继。而心丧三年。其轻重固自别也。三年之丧至矣。故不可以二。若期则为伯叔父母服之。为兄弟服之。为姑姊妹服之。为妻子及兄弟之子咸服之。故礼言不二斩。不言不二期。以祖父母之服服所后者之父母。而以伯叔父母之服服其祖。无嫌二本也。礼无不二期。旁亲之期何以降。恩杀也。子为人后。父得为之服期。孙为人后。得为其祖服期。父子祖孙之恩不可杀也。旁亲之期。降以三等。父为子孙为祖不降。或以义断。或以恩胜也。父为女非父子乎。何以降。有受我而厚之者也。故既嫁而无夫与子。亦不降也。礼。天子诸侯绝期。然则天子诸侯。有祖父母之丧。遂无服乎。古者天子为王后遂服。后且遂服。何疑于祖。故知祖父母之期不可绝也。亦不可降也。庶子之母亦母也。子为父后何以无服。为父后者与祖为体。祖尊矣。妾贱矣。与尊者为体。而复伸贱者之恩。是卑其祖也。古者君以支庶继统。亦为人后也。得为其祖期乎。继统之生。与先君为体。父祖于先君。臣也。虽不敢以先君之臣臣其亲。而亦不敢降先君之尊以尊其私。于父母且不得遂服。何况于祖。

译这是关于为嗣子服丧制度的开始。作为别人的嗣子,要降低对亲生父母的服丧等级,这是古制吗?从周代以来,没有人改变过它。那降低服丧等级的具体差别,可以详细说说吗?男子作为别人的嗣子,女子出嫁的人,对于他们的亲生父母都降低一等服丧,这是古代制度中可以考证的。到了明代,这个规定也没有改变。那么,对亲生父母服齐衰期年(一年)的丧礼,是为什么呢?因为三年的丧礼,不可以有两个对象。不拄丧杖,不担任主丧人的角色。对兄弟服大功(九个月)的丧礼,为什么降低一等呢?因为不能用给曾祖父母服丧的等级来给兄弟服丧,所以按照给父亲的兄弟服丧的等级来服丧。作为别人的嗣子,他的妻子对亲生公婆服大功的丧礼,是为什么呢?这是出于道义而服的丧。道义上不能同时承担两种重丧,而且不能用旁系亲属的服丧等级来服给所尊重的长辈,所以按照给王舅、王姑服丧的等级来服丧。从齐衰期年以上的服丧等级,降低的幅度不是一等的,是为什么呢?因为服丧等级重的,如果不是所尊重的长辈,就是至亲之人。应当斟酌恩情并裁断道义,所以不能按照惯例降低。那么降低一等的服丧等级指的是什么呢?指的是大功和缌麻。这些是较细的服丧等级,按照惯例降低是可以的。孙子作为别人的嗣子,对于亲生祖父母服什么丧?女子出嫁的人,对祖父母不降低服丧等级,作为别人的嗣子也不降低。为什么不降低?因为已经穷尽到没有可以再降低的等级了。为什么说穷尽到没有可以再降低的等级呢?祖父母降低到大功,曾祖父母降低到缌麻,高祖父母降低到免服,这样不行吗?齐衰是较重的服丧等级,缌麻和免服是较轻的服丧等级。所以斩衰(最重丧服)降低的极限是大功,大功以下依次递减降低。没有听说过齐衰这样重的服丧等级,降低一等就突然变成缌麻、免服这样轻的服丧等级的。作为别人的嗣子,降低对亲生父母的服丧等级,但不抹去父母的名称,那么高祖、曾祖的名称自然还是原来的样子。缌麻,是疏远亲属的服丧等级;袒免,是稍微有点亲情的服丧等级。用疏远亲属及稍微有点亲情的服丧等级,来服给曾祖、高祖,不能算是心安理得。儿子为父亲服丧,孙子为祖父母服丧,制服都是齐衰期年,不担心没有区别吗?女子为王舅、王姑服的丧较轻,所以可以遵循祖父母服丧的重。作为别人的嗣子,既然已经为所后之父服齐衰期年,又为亲生祖父母服齐衰期年,不担心有两个根本吗?父亲和祖父母的服丧应该有差别,而男子作为别人的嗣子,女子出嫁的人没有差别,这并不是没有差别。祖父母的服丧止于齐衰期年,父亲的服丧以齐衰期年接续,而内心哀悼三年,它们的轻重本来就有区别。三年的丧礼到了极致,所以不可以有两个对象。如果是齐衰期年,那么为伯叔父母服丧,为兄弟服丧,为姑姊妹服丧,为妻子以及兄弟的儿子都服丧。所以礼制说“不有两个斩衰”,不说“不有两个齐衰期年”。用给祖父母服丧的等级来服给所后之父,用给伯叔父母服丧的等级来服给亲生祖父母,没有两个根本的嫌疑。礼制中没有不有两个齐衰期年的说法,旁系亲属的齐衰期年为什么降低?因为恩情减弱了。儿子作为别人的嗣子,父亲可以为他服齐衰期年;孙子作为别人的嗣子,可以为他服齐衰期年。父子、祖孙之间的恩情不可减弱。旁系亲属的齐衰期年,降低三等;父亲为子孙、为祖父母不降低,有的用道义决断,有的用恩情胜过。父亲对女儿不是父子关系吗?为什么降低?因为有接受我并厚待我的人。所以即使出嫁后没有丈夫和儿子,也不降低。礼制规定,天子、诸侯断绝齐衰期年的服丧。那么天子、诸侯有祖父母的丧事,就完全不穿丧服吗?古代天子为皇后服丧,皇后尚且服丧,对祖父母还有什么可怀疑的。所以知道祖父母的齐衰期年不可断绝,也不可降低。庶出的母亲也是母亲,儿子作为父亲的嗣子,为什么没有服丧?作为父亲嗣子的人与祖父为一体,祖父尊贵,妾室卑贱。与尊贵者为一体,又伸张卑贱者的恩情,这是贬低祖父。古代君主由支庶继承统位,也是作为别人的嗣子。可以为祖父母服齐衰期年吗?继承统位的人,与先君为一体。父亲、祖父母对于先君来说是臣子。虽然不敢以先君臣子的身份来臣服自己的亲人,但也不敢降低先君的尊贵来尊崇自己的私亲。对于父母尚且不能服完整的丧,何况对于祖父母呢。

父在不降母服说

毛奇龄

父在有不必降母服者三。母丧。期以前。父与子服也。至期后。而父服始阕。然已一十五月矣。假云惧嫌畏耶。则内则有命士以上。父子异宫之文。即不命之士。或当同宫。而士礼又自谓西方之宫可以隔别。不必嫌畏也。况一十五月。则重服已除也。不必一也。假谓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耶。则期功以下。父所不服。而子当服者众矣。几有父服亦服父降亦降者。是父子同服。不必设五等服也。不必二也。假谓三年之丧惟父有之。其名不可二耶。则左传周太子寿卒与穆后崩。晋叔向谓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谓太子一三年。丧服传父母为长子三年穆后二三年也。夫妻子无三年之理。虽其所称三年者。以天子绝期。只有三年。而后太子独不绝。则即以三年名之。然已名为三年矣。是父之服母原名三年。子又安得避三年之名。其不必三也。有不可降期者三。据云士之妾子。父在为母期。母可同庶母乎。一也。据云慈母如母。父在则期。母不可同慈母。二也据云父在为妻期。母与妻同。乱矣。此大不可者三也。有必不降者二。礼记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孔子闻之曰。谁与哭者。夫伯鱼之母。出母也。期而犹哭者。已服期阕而犹哭也。孔子闻之者。是时孔子尚在也。向使礼记而不足凭。则己。礼记而足凭。则出母之服。父在犹期矣。若丧服云父为长子斩三年。母为长子齐三年。夫长子三年。虽见之春秋传文。而实非三年。乃作士礼者。不分父在与不在。而母之服子必以三年。今子反降期。是子之三年。一定不易。而母之三年。则尚在升降未定之间。是三年之丧父与子之丧。非父母之丧也。此说之万万不行者也。故曰有必不降者一也。又一也。若夫礼有难通。吾必质之以夫子之言。以春秋去古未远。而夫子圣人。可以说礼也。乃夫子告宰予曰。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此为母言之也。其兼称父者。由母而及之父也。故荀子云。父能生之。不能养之。母能养之。不能教训之。是三年在怀。夫子专指母而言。不然。君子抱孙不抱子。岂有三年免父怀者。而谓母可期。则宰予之言得矣。若云禽兽知有母而不知有父。为母三年。则类禽兽。夫禽兽知饮。人未尝绝饮。禽兽知食。人未尝绝食也。吾谓禽兽尚知有母。而人反不知。将禽兽之不若矣。何三年期之有。西河集脱去一段另考补录

  与友人论父在为母齐衰期书

顾炎武

承教以处今之时。但当著书。不必讲学。此去名务实之论。良获我心。惟所辨父在为母服一事。则终不敢舍二礼之明文。而从后王之臆制。徇野人之恩。而忘严父之义也。夫为父斩衰三年。为母斩衰三年。此从子制之也。父在为母齐衰期。此从夫制之也。仪礼丧服传曰。何以期也。屈也。在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问丧篇曰。父在不敢杖。尊者在故也。丧服四制曰。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所谓三纲者。夫为妻纲。父为子纲。夫为妻之服除。则子为母之服亦除。此严父而不敢自专之对也。奈何忘其父为一家制礼之主。而论异同较厚薄于其子哉。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夫子闻之曰谁与哭者。门人曰。鲤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鱼闻之遂除之。伯鱼之母。孔子之妻也。孔子为妻之服既除。则伯鱼不敢为其母之私恩。而服过期之服。所谓先王制礼。不敢过也。丧服子夏传曰。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丧服小记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是则父在。而不得伸其三年者。厌于父也。祖父在。而不得伸其三年者。厌于祖父也。服之者仁也。不得伸者义也。品节斯斯之谓礼。虽然。传曰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然则十五月而禫之外。为之子者。岂忍遂食稻衣锦而居于内乎。志之为言即心丧之谓。以父之尊厌之。而又以父之三年不娶者达之。圣人所以处人

译父在不降母服说

毛奇龄

父亲在世时,不必降低为母亲服丧的等级,理由有三。母亲去世,在一年(期)之前,父亲和儿子都服丧。等到一年之后,父亲的丧服才结束。然而此时已经十五个月了。假如说是因为害怕嫌疑或畏惧,那么《内则》中有“命士以上,父子不同居”的记载;即使是未得命之士,或许应当同居,但《士礼》又自称西边的居室可以隔开,不必担心嫌疑畏惧。况且十五个月后,重丧之服已经除去,这是不必降低的第一条理由。假如说是父亲所不服的,儿子也不敢服,那么一年(期)和九月(功)以下的丧服,父亲所不服而儿子应当服的有很多。如果父亲服什么儿子就服什么,父亲降低儿子也降低,那就是父子服丧相同,不必设立五等丧服了,这是不必降低的第二条理由。假如说是三年的丧期只有父亲才有,其名称不可以有两个,那么《左传》记载周太子寿去世与穆后崩逝,晋国叔向说“君王一年之内有两次三年之丧”,指的是太子一次三年之丧,穆后两次三年之丧。夫妻和儿子没有三年之丧的道理,虽然他们所称的三年,是因为天子废除一年之丧,只有三年之丧,而后太子独不废除,所以就用三年之名。然而既然已经称为三年,那么父亲为母亲服丧原名就是三年,儿子又怎么能避开三年的名称呢?这是不必降低的第三条理由。

有不可降低为一年之丧的理由有三。根据说士的妾所生的儿子,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一年之丧,母亲可以等同于庶母吗?这是第一条。根据说慈母如同母亲,父亲在世则服一年之丧,母亲不可以等同于慈母,这是第二条。根据说父亲在世时为妻子服一年之丧,母亲与妻子相同,这就混乱了。这是大不可行的三条理由。

有必然不降低的理由有二。《礼记》记载伯鱼的母亲去世,一年之后还在哭泣。孔子听到后说:“是谁在哭?”伯鱼的母亲是被休弃的母亲。一年之后还在哭,是指已经服完一年之丧后还在哭。孔子听到这件事,是当时孔子还在世。假如《礼记》不足以凭信,那就算了;如果《礼记》足以凭信,那么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父亲在世时也是一年之丧。如果《丧服》说父亲为长子服斩衰三年,母亲为长子服齐衰三年。长子的三年之丧,虽然在《春秋传》中有记载,但实际上并非三年,而是作《士礼》的人,不分父亲在世与否,而母亲为儿子的丧服必定是三年。现在儿子反而降低为一年之丧,这是儿子的三年之丧一定不变,而母亲的三年之丧却在升降未定之间。这意味着三年之丧是父亲和儿子的丧,而不是父母共同的丧。这种说法万万行不通。所以说有必然不降低的第一条理由。另一条理由是,如果礼制有难以通达之处,我必定用孔子的话来质问。因为《春秋》距离古代不远,而孔子是圣人,可以解说礼制。于是孔子告诉宰予说:“孩子出生三年,然后才能脱离父母的怀抱。”这是为母亲说的。其中兼称父亲,是由母亲推及到父亲。所以荀子说:“父亲能生养,但不能哺育;母亲能哺育,但不能教训。”这是说三年在怀抱中,孔子专门指母亲而言。不然的话,君子抱孙子而不抱儿子,哪有三年脱离父亲怀抱的?如果说母亲可以服一年之丧,那么宰予的话就对了。如果说禽兽知道有母亲而不知道有父亲,为母亲服三年之丧,那就类似禽兽了。禽兽知道饮水,人未曾断绝饮水;禽兽知道进食,人未曾断绝进食。我说禽兽尚且知道有母亲,而人反而不知道,将不如禽兽了。哪里还有什么三年和一年之丧的区别呢?《西河集》脱去一段,另考补录。

与友人论父在为母齐衰期书

顾炎武

承蒙教导,认为在当今之时,只应当著书,不必讲学。这是去除虚名、务实的言论,很合我的心意。只是关于辨析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一事,我始终不敢舍弃两种礼制的明文,而顺从后世君王的臆造制度,迁就野人的私恩,而忘记严父的大义。为父亲服斩衰三年,为母亲服斩衰三年,这是从儿子的角度制定的。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齐衰一年,这是从丈夫的角度制定的。《仪礼·丧服传》说:“为什么服一年之丧呢?是委屈。因为父亲尊贵且在世,不敢伸展对母亲的私情尊贵。”《问丧》篇说:“父亲在世不敢拄丧杖,是因为尊者在世。”《丧服四制》说:“凭借侍奉父亲之心来侍奉母亲,而爱心相同。天没有两个太阳,地没有两个君王,国没有两个君主,家没有两个尊者,用一种原则来治理。所以父亲在世,为母亲服齐衰一年,是为了显示没有两个尊者。”所谓的三纲,丈夫是妻子的纲,父亲是儿子的纲。丈夫为妻子的丧服除去,那么儿子为母亲的丧服也除去。这是尊敬父亲而不敢自作主张的对应。怎么能忘记父亲是一家制定礼制的主宰,而在儿子身上争论异同、比较厚薄呢?伯鱼的母亲去世,一年之后还在哭泣,夫子听到后说:“是谁在哭?”门人说:“是鲤。”夫子说:“唉,太过分了。”伯鱼听到后于是除去丧服。伯鱼的母亲,是孔子的妻子。孔子为妻子的丧服既已除去,那么伯鱼不敢为母亲的私恩,而超过一年的丧期服丧。所谓先王制定礼制,不敢超过。《丧服子夏传》说:“禽兽知道母亲而不知道父亲。野人说:父母算什么?都邑的士人,才知道尊崇父亲。”《丧服小记》说:“祖父去世,然后为祖母服三年之丧。”这就是父亲在世,而不能伸展三年之丧,是因为被父亲压制。祖父在世,而不能伸展三年之丧,是因为被祖父压制。服丧是仁,不能伸展是义。区分这些等级,这就是礼。虽然如此,传文说父亲必定三年之后才娶妻,是为了通达儿子的志向。那么,在十五个月除服之后,作为儿子的,难道忍心吃稻米、穿锦缎而住在内室吗?志,就是心丧的意思。用父亲的尊贵压制他,而又用父亲三年不娶妻来通达他。圣人之所以这样处理人

父子之间者。仁之至义之尽矣。自礼教不明。丧纪废坏。而徒以衰麻之服为丧。宜执事之疑而不敢安也。经传言三年之丧。不谓之三年之服也。夫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忧者。此三年之丧也。既练而慨然。祥而廓然者。此三年之丧也。泣血三年。未尝见齿者。此三年之丧也。丧云丧云。衰麻云乎哉。且执事谓今之父在为母者。果能服三年之服乎。卒哭之后。固有屈于父而易为缟白浅淡之衣者矣。是则并其衰麻之服。亦有所不尽行。然而二十七月之内。不听乐。不昏嫁。不赴举。不服官。则自周公以来固已如此矣。且夫礼有母为长子三年之文。先儒以为不得以父在屈至期。何也。从乎父也。父除则虽子之为母而不敢不除。父未除则虽母之为子而不敢除。故子有为母期者。母有为长子三年者。孟子曰礼之实节文。斯二者是也。若但曰父母之亲同。其爱同。其服同。则孩提之童无不知之者矣。何待圣人为之制哉。曾子问曰。有丧如之何。何先何后。孔子曰。葬。先轻而后重。其奠也。先重而后轻。以父为重。以母为轻。苟非斯言之出于圣人。则亦将俗儒之所议矣。若夫上元洪武改革之繇。卢履冰元行冲褚无量驳正之说。当亦执事旧闻。不烦更述惟祈详察。

译父子之间的关系,是仁爱的极致、道义的穷尽。自从礼教不明,丧礼制度废坏,人们只把穿粗麻丧服当作守丧,难怪您对此感到疑惑而不敢安心。经传中说的是“三年之丧”,并不称为“三年之服”。那守丧期间三天不懈怠,三个月不宽解,一年内心悲哀,三年心中忧虑,这才是三年之丧。过了小祥祭后内心感慨,过了大祥祭后心境开阔,这才是三年之丧。哭泣时泪中带血长达三年,从未露出牙齿笑过,这才是三年之丧。所谓丧礼,难道仅仅是指粗麻丧服吗?况且您认为当今父亲在世时为母亲守丧,果真能服满三年的丧服吗?在卒哭祭之后,确实有因父亲在位而缩短丧期,改穿缟白浅淡衣服的情况。这说明即使是粗麻丧服,也没有完全实行。然而在二十七个月之内,不听音乐,不婚嫁,不赴科举,不做官,自从周公以来本来就是这样。再说礼制中有母亲为长子服丧三年的条文,先儒认为不能因为父亲在位就缩短到一年,为什么呢?是因为顺从父亲。父亲除服,那么即使是儿子为母亲守丧也不敢不除服;父亲未除服,那么即使是母亲为儿子守丧也不敢除服。所以儿子有为母亲服丧一年的情况,母亲有为长子服丧三年的情况。孟子说:“礼的实质在于节制和文饰。”这两者就是例证。如果只说父母亲情相同,对他们的爱相同,所服的丧服也相同,那么即使是幼童没有不知道的,哪里还需要圣人制定礼制呢?曾子问:“遇到丧事该怎么办?什么先做什么后?”孔子说:“安葬时,先办轻的,后办重的;祭奠时,先办重的,后办轻的。以父亲为重,以母亲为轻。”如果不是圣人说出这番话,那也将是世俗儒生所议论的了。至于上元年间洪武改革的缘由,卢履冰、元行冲、褚无量驳正的说法,想必也是您旧闻,不必再赘述,只恳请您详细审察。

与友人论服制书

顾炎武

增三年之丧为三十六月。起于唐宏文馆直学士王元感。已为张柬之所驳。而今关中士大夫皆行之。丧服小记曰。再期之丧。三年也。三年问曰至亲以期断。然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古人以再期为三年。而于其中又有练祥之节。杀哀之序。变服之渐。以其更历三岁。而谓之三年。非先有三年之名。而后为之制服也。今于礼之所繇生者。既已昧之。抑吾闻之。君子之所贵乎丧者。以其内心者也。居处不安。然后为之居倚庐以致其慕。食旨不甘。然后为之疏食水饮以致其菲。去饰之甚。然后为之袒括衰麻练葛之制以致其无文。今关中之士大夫。其服官赴举。犹夫人也。而独以冠布之加数月者为孝。吾不知其为情乎。为文乎。先王之礼不可加也。从而加之。必其内心之不至也。其甚者。除服之日而有贺。夫人情之所贺者。其不必然者也。得子也。拜官也。登科也。成室也。不必然而然。斯可贺也。故曰婚礼不贺。人之序也。以其为人事之所必然。故不贺也。丧之有终。人事之必然者也。何贺之有。抑吾不知其贺者。将于除服之日乎。君子有终身之丧。忌日之谓也。是日也。以丧礼处之。而不可以除。将以其明日乎。则又朝祥暮歌之类也。贺之为言。稍知书者已所不道。而王元感之论。则尚遵而行之。使有一人焉。如颜丁子羔之行。其于送死之事。无不尽也。而独去其服于中月而禫之日。其得谓之不孝哉。虽然。吾见今之人。略不以丧亲为意。而此邦犹以相沿之旧。不敢遽变。是风俗之厚也。若乃致其情而去其文。则君子为教于乡者之事也。

  心丧释

杭世骏

或有问于余曰。子适继。于其所生之父若母死。世俗恒称心丧。亦称心制。考檀弓事师心丧。郭有道碑。朋友服心丧期年者二十四人。施于所生。何居乎。未闻于礼经也。余应之曰。诚有之。有之何昉。自晋之议礼者始矣。泰始二年。诏以周岁诣陵。宜加衰绖。太宰安平王孚。尚书令裴秀。尚书仆射武陔等奏曰。既除衰麻。而行心丧之礼。今复制服。义无所依。自汉文短丧。天子既葬释服。外此皆称心丧也。十年。武元杨皇后崩。既葬。尚书祠部奏从博士张靖议。皇太子亦从制释服。尚书杜预以为古者天子诸侯三年之丧。始同齐斩。既葬除丧服。谅闇以居。心丧终制。高宗服丧三年。而云谅闇三年。此释服心丧之文也。贺循丧服要记。凡降服既降。心丧如常月。宋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皇太子心丧三年。十九年。武康公主出适。二十五月心制终尽。从礼即吉。孝建二年二月。其月末诸公主心制终。则应从吉。于时犹心禫素衣二十七月乃除。三年。义阳王师王偃丧逝。皇后依朝制服心丧。行丧三十日公除。大明二年。有司奏右光禄大夫王偃丧。依格皇后服期。心丧三年。应再周来二月晦即吉。此则皇后太子以及公主。固终丧而犹以心丧称矣。其称心丧何。厌于至尊不得衰绖也。元嘉二十三年。海盐公主所生母蒋美人丧。太学博士顾雅人言。今既咸用士礼。便宜同齐衰削杖布带疏履期礼。毕心丧三年。旋有异议。台奏免所居官。嗣后齐衰之礼。以余尊废矣。陈天嘉元年。沈洙议。引宋元嘉大明齐建元之礼。以再周二十五月为断。凡宋齐陈三代之议。皆谓厌于尊。而不得申三年之丧。则定为心制。心制者何。美名也。古帝王之行三年之丧者。有三。曰晋武帝。魏孝文帝。周武帝。孝文太和十六年诏太乐曰。心丧在躬。未忍闻此。既公除又称心制。既终二殷方始刘智释议云。心丧者。中心丧也。夫惟孝文。则固可与于中心丧者矣。张太素志天象曰。帝哭三日不绝声。勺饮不入口者七日。纳菅履。徒行至陵。哀毁骨立。愚以为心丧之制之善。则未或有过之者也。宋建隆二年。皇太后杜氏崩。景德元年。皇太后李氏崩。太常礼院准故事。皆言皇后诸王。合随皇帝以日易月之制。二十五日释服。二十七日禫除毕。服心丧终制。此则心丧之

译与友人论服制书

顾炎武

将三年的丧期增加到三十六个月,始于唐宏文馆直学士王元感。这已经被张柬之驳斥了。然而现在关中的士大夫都实行这种做法。《丧服小记》说:“再期(两周年)的丧服,称为三年。”《三年问》说:“至亲的丧期以一年为断。”那么为什么说是三年呢?回答说:“是为了增加隆重的程度罢了。”于是让丧期加倍,所以是再期。古人把再期称为三年,而在其中又有练祭、祥祭的节次,减轻哀痛的次序,变换丧服的渐进过程。因为它历经了三个年份,所以称之为三年,并不是先有“三年”这个名称,然后才制定相应的丧服。现在对于礼制产生的缘由,已经糊涂了。况且我听说,君子所看重丧礼的原因,是因为它发自内心的。因为居处不安,所以才住在倚庐中来表达思慕之情;因为美味吃不出滋味,所以才吃粗食喝水来表达菲薄之意;因为极度去除装饰,所以才制定袒露、括发、衰麻、练葛的形制来表达毫无文饰。现在关中的士大夫,他们做官赴考,还和普通人一样,却唯独把在丧服上增加几个月当作孝道。我不知道这是出于真情呢,还是出于虚文呢?先王的礼制是不可增加的,如果跟着增加,一定是内心诚意不够。更过分的是,在除服的日子竟然有人祝贺。人情中值得祝贺的,是那些不一定发生的事。比如得子、拜官、登科、成室,这些是不一定发生却发生了,才可以祝贺。所以说婚礼不祝贺,因为这是人伦常序,是人事中必然发生的,所以不祝贺。丧事有终结,也是人事中必然发生的,有什么可祝贺的呢?况且我不知道他们祝贺,是在除服的那一天吗?君子有终身的丧,指的就是忌日。这一天,要用丧礼来对待,而不能说除服。如果是在除服的第二天呢?那又像是“早上举行祥祭,晚上就唱歌”这类事情了。“贺”这个说法,稍微读过书的人都不会说,而王元感的议论,却还遵循实行。假设有一个人,像颜丁、子羔那样行事,他在送死的事情上,没有不尽心尽力的,却唯独在丧期中途除去丧服,在禫祭那天,难道能说他是不孝吗?虽然如此,我看到现在的人,大体不把丧亲放在心上,而这个地方还因为沿袭旧俗,不敢立刻改变,这是风俗淳厚的表现。至于表达真情而去掉虚文,那是君子在乡间教化百姓的事情。

心丧释

杭世骏

有人问我:“你过继给别人做儿子,对于自己的生身父母去世,世俗常称为‘心丧’,也称为‘心制’。考察《檀弓》中‘事师心丧’,郭有道碑文中,朋友服心丧期年的有二十四人。施加于生身父母,是什么道理呢?这在礼经中没有听说过。”我回答说:“确实有这种情况。这种情况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呢?是从晋代议论礼制的人开始的。泰始二年,下诏规定周年到陵墓祭祀,应当增加衰绖。太宰安平王司马孚、尚书令裴秀、尚书仆射武陔等上奏说:‘既然已经除去衰麻,实行心丧的礼仪,现在再制定丧服,道义上没有依据。自从汉文帝缩短丧期,天子下葬后就脱下丧服,除此之外都称为心丧。’十年,武元杨皇后去世,下葬后,尚书祠部上奏遵从博士张靖的议论,皇太子也依照制度脱下丧服。尚书杜预认为,古代天子诸侯三年的丧期,开始时同样穿齐衰斩衰,下葬后除去丧服,在谅闇中居住,心丧直到丧期结束。高宗服丧三年,却说谅闇三年,这就是脱下丧服、心丧终制的文献依据。贺循《丧服要记》说:凡是降等服丧,既已降等,心丧按常月计算。宋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去世,皇太子心丧三年。十九年,武康公主出嫁,二十五月心制结束,依照礼制恢复吉服。孝建二年二月,这个月末各位公主心制结束,就应当恢复吉服。当时仍然心丧、穿素衣,到二十七月才除去。三年,义阳王师王偃去世,皇后依照朝廷制度服心丧,实行丧礼三十天后公除。大明二年,有关部门上奏右光禄大夫王偃去世,依照制度皇后服期丧,心丧三年,应当在再周后的二月晦日恢复吉服。这就是皇后、太子以及公主,本来终丧却仍然称为心丧。为什么称为心丧呢?是因为被至尊压制,不能穿衰绖。元嘉二十三年,海盐公主的生母蒋美人去世,太学博士顾雅人说:‘现在既然都采用士人的礼制,就应当同齐衰削杖、布带、疏履的期丧礼制,结束后心丧三年。’随即产生异议,台臣上奏免除他担任的官职。此后齐衰的礼制,因为余尊而被废除了。陈天嘉元年,沈洙议论,引用宋元嘉、大明、齐建元的礼制,以再周二十五月为断限。凡是宋、齐、陈三代的议论,都说因为被至尊压制,而不能申行三年的丧期,就定为心制。心制是什么呢?是美名。古代帝王实行三年丧的,有三位:晋武帝、魏孝文帝、周武帝。孝文太和十六年下诏给太乐说:‘心丧在身,不忍心听到这些。’既然公除又被称为心制,既然终了二殷才刚开始,刘智解释议论说:‘心丧,是中心丧。只有孝文帝,本来就可以算是中心丧了。’张太素《志天象》说:‘皇帝哭了三天声音不断,七天不喝一口水,吃一点饭。铺着菅草,徒步走到陵墓,哀痛毁伤到了极点。’我认为心丧制度的好处,没有超过它的了。宋建隆二年,皇太后杜氏去世。景德元年,皇太后李氏去世,太常礼院按照旧例,都说皇后、诸王,应当跟随皇帝实行以日易月的制度,二十五日脱下丧服,二十七日禫祭结束,服心丧直到终制。这就是心丧的……”

制。较之宋齐陈而又不逮。然王室之礼。诚不得与士庶同。陈沈洙议云。父在为母出适后之子。则屈降之以期。而除服。无复衰麻。缘(绿)情有本同之义。许以心制。隋开皇礼云。齐衰心丧以上。虽有夺情。终丧。不吊不贺不预宴。唐开元礼云。义服为继父不同居者。其父卒。母嫁。出妻之子为母及为祖后。祖在为祖母。虽周除。仍心丧三年。心丧之施于士庶者。自此三言始。夫心丧者。中心丧也。今举世皆称心丧。循其名以责其实。斯亦敦本厚俗之要道也欤。然则心制者。可称心禫乎。曰不可。梁何佟之议宋律疏。皆用二十五月。齐王俭撰丧服古今集记。独以二十七月为终。王逡之难之。梁书王逡之传难王俭丧服十一条议虽不可得见。然迄后竟无异议者。传曰。丧礼有禫以祥。变有渐。不宜便除即吉。故其间服以綅缟也。又曰禫者。淡也。既是心忧。则无所更淡其心也。然则心制者。可入仕乎。曰不可。开宝正礼。及天圣六年敕云。为人后者。为其父母。若庶子为后为其母。亦解官申心丧。唐八坐议吉凶加减礼云。凡父卒亲母嫁。齐衰杖期。为父后者亦不服。不以私亲废祭祀。惟素服居垩室。心丧三年。免役解官。宋格令居心丧者。释服从吉。及忘哀作乐。冒哀求仕者。并同父母正服。世之称心制者。吾惑焉。宗法之不立。亦既久矣。方父母之生存。非必有告庙受阼之典。及其既寝疾。则托之于出继。以为一己之冒哀求仕者计。人之称斯丧也。其谓之何。谓之曰心丧也者。乃其心无丧也。心丧之亡。自士大夫始也。吾重悲之。

译诏令。与宋、齐、陈相比又有所不及。然而王室的礼制,确实不能与士人百姓相同。陈朝沈洙议定说:父亲在世时为母亲出嫁后的儿子,则委屈降低丧礼等级以期为限,除去丧服,不再穿戴衰麻。因为情义有根本相同的道理,允许以心制丧。隋朝《开皇礼》说:齐衰心丧以上的丧礼,即使有夺情起复的情况,也要守完丧期,不吊唁、不庆贺、不参与宴饮。唐朝《开元礼》说:义服为继父且不同居者,其父去世,母亲改嫁,出妻之子为母亲以及为祖后,祖父在世时为祖母,虽然周年除服,仍然心丧三年。心丧施用于士人百姓,是从这三处记载开始的。所谓心丧,就是内心哀丧。现在世人都称心丧,循着名目来要求其实质,这大概是敦厚根本、淳厚风俗的重要道理吧。那么,心制可以称为心禫吗?回答说:不可以。梁朝何佟之议定宋律疏,都采用二十五月。齐朝王俭撰写《丧服古今集记》,唯独以二十七月为终。王逡之对此提出质疑。《梁书·王逡之传》中质疑王俭丧服十一条的议论虽然无法得见,然而直到后来竟没有异议的人。传文说:丧礼有禫祭以成祥,变化有渐进,不适宜立即除去丧服就穿吉服,所以其间穿着綅缟之服。又说:禫,就是淡的意思。既然内心忧伤,就没有什么更能淡化内心的了。那么,心制可以入仕吗?回答说:不可以。《开宝正礼》以及天圣六年的敕令说: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如果是庶子为人后为其母,也要解官申报心丧。唐朝八坐议定吉凶加减礼说:凡是父亲去世亲生母亲改嫁,齐衰杖期,为父后者也不服丧,不因为私亲废掉祭祀,只穿素服住在垩室,心丧三年,免除徭役解去官职。宋朝格令规定居心丧者,脱去丧服从吉,以及忘记哀痛作乐,冒哀求仕者,都与父母正服相同。世人所称的心制,我感到困惑。宗法不建立,也已经很久了。当父母还在世时,不一定有告庙受阼的典礼,等到他们病重卧床,就托付给出继,作为自己冒哀求仕的打算。人们称这种丧礼,能叫它什么呢?称为心丧,乃是内心没有丧痛。心丧的消亡,是从士大夫开始的。我对此深感悲痛。

丧所生母杂议

沈彤

   庶出之子谓其母曰所生母继妻所生子谓其母曰生母见会典验封司封赠篇注

震泽县某乙之所生母某氏卒。属其所亲来问魂帛铭旌。及适孙列状剌之称。余曰。在魂帛宜称先母。书名。而系以家长。舍侧室无他称。适孙无服。不宜列状剌。曰。乙之父某公。尝拟称某氏为继室。今以侧室称。则父欲伸之。而子故屈之矣。安乎。曰礼在。何伸与屈之有。必探父志而遂之。是陷父于不义也。若以称侧室为未安。曷不观明吴孝廉侧室贞节坊之所题乎。曰。四川道监察御吏吴焕之母太孺人范氏。系子于母。乃窃取春秋书。惠公仲子。僖公成风之法。准此为称。则于义不拂。于情亦不伤矣。曰是诚善。顾今之贵者。在乙之弟丙。可以系其母乎。曰可。主丧则以长。系铭则以贵。铭。名也。宜系其著者也。曰。系以子而不系以家长。其权乎。曰礼也。非权也。传曰。妾不得体君若家长存而主妾之丧。系以家长其可。杂记曰主妾之丧则自祔陆佃曰然则妾之丧其主有不主者矣贵妾主之贱妾则不主也家长没而系之。时俗则然。故不必然也。曰。魂帛之以母称也。殆不得称妣乎。曰然。妣者。也。适母于父。所生母但当称母。朱子先言之矣。见语类祭礼卷曰。母之上曷不加所生以殊之。曰。子不宜殊其母也。孽而妣其母。谓之无妣。子而殊其母。谓之无母。无母之罪与无妣等。曰。适孙无服。诚不宜列状剌矣。顾亦可通其变乎。曰不可。古之列于状剌者。惟丧主。今众子诸孙之并列。既从俗矣。而又将及无服之孙。是变之变也。知礼者其许之哉。

  丧服继母如母解

汪琬

丧服传。继母如母章。继母何以如母。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汪子曰。继母亦母也。谓之如母。本非骨肉。与因母有辨故也。先儒云。继母何以如母。明其不同也。是同之中有殊者存焉。或问父在则皆服齐衰。父殁则皆齐衰三年矣。于礼亦有不同者与。曰有之。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此不同者也。母出。则为母服期。继母出。则不服。父殁母嫁。亦服期。继母嫁不从。则不服。此又不同者也。丧礼如母者二。继母慈母是也。是则继母与慈母无等差也。三年之丧。于礼为加服。非正服也。今律文凡适继慈养母杀子孙者。加祖父母父母一等。注云视亲母有间故也。大哉圣人之律。不亦与礼服相发明与。然则史糜有言。继母与己无名。徒以亲抚养己故亦丧之如母。信如是也。设有前妻之子不为继母所抚。甚则如孝己伯奇之属。将遂不知服乎。曰何为其然也。非出也。非嫁也。孝子缘父之心。不敢不三年也。先儒谓子当以父服为正。父若服以为妻。则子亦应服之。故曰与因母同也。由是言之。不敢殊者。孝子之文也。其不能不殊者。孝子之情也。礼称情立文。是岂足以孝子与。

  驳张仲嘉次子主丧议

万斯大

武林张仲嘉着齐家宝要。有云。父母之丧。长子为主。无则次子或长孙主之。予谓当改云。无长子则长孙主之。此古人重适之意。因引公仪仲子舍孙立子。孔子曰立孙。为据。友人吴秉孝谓予曰。有次子而以孙主丧。恐世俗难行。且子所引。乃卿大夫之礼。士庶之家不必然。予曰。某所言者。古今之通义也。君之所虑者。末俗之私见也。子亦知适孙为主。即承重之谓乎。曰。虽承重。犹当次子主之。予曰。若是。犹未明乎承重之谓矣。古人于子。无问众寡。为父后者。止适长一人。是谓适子。父老则传重。父没为丧主。适子死则父报之。故丧服父为长子斩。传曰。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注云。重其当先祖之正体。又以其将代己为宗庙主也。此重之义也。适子死。则适孙为后。丧服传曰。有适子者无适孙。注云。适子在。则皆为庶孙。必适子死。乃立适孙。适孙为祖后也。为祖后则凡适子之事。皆适孙承之。故祖父卒服斩。与子为父同。此承重之义也。夫祖非无庶子。而必

译关于为亲生母亲服丧的杂议

沈彤

庶出的儿子称呼自己的母亲为“所生母”,继妻所生的儿子称呼自己的母亲为“生母”,这是见于《会典》验封司封赠篇注中的规定。

震泽县某乙的亲生母亲某氏去世。她亲近的人来询问魂帛和铭旌上的题写方式,以及嫡孙在状刺上列名的事宜。我说:在魂帛上应当称“先母”,写上名字,后面缀以“家长”二字。除了侧室之外没有其他称呼,嫡孙没有服丧的义务,不适宜在状刺上列名。那人说:乙的父亲某公,曾经打算称某氏为继室。现在以侧室来称呼,那就是父亲想要尊崇她,而儿子故意委屈她,这合适吗?我说:礼制在那里,有什么尊崇与委屈可言呢?一定要探求父亲的意志并实现它,这是使父亲陷入不义啊。如果认为称侧室不妥当,为什么不看看明朝吴孝廉侧室贞节坊上的题字呢?那人说:四川道监察御史吴焕的母亲太孺人范氏,在母亲名下系上儿子,是窃取《春秋》记载惠公仲子、僖公成风的法则,以此作为称呼的标准,那么在义理上不违背,在情感上也不伤害。那人说:这确实很好。但如今地位尊贵的是乙的弟弟丙,可以在铭旌上系上他的名字吗?我说:可以。主持丧事则以长子为主,铭旌上系名则以尊贵者为主。铭,就是名,应当系上显赫的人。那人说:系上儿子而不系上家长,这是权宜之计吗?我说:这是礼制,不是权宜之计。《传》说:妾不能代表君主,如果家长还在而主持妾的丧事,缀以家长是可以的。《杂记》说:主持妾的丧事,则从祔葬开始。陆佃说:那么妾的丧事,有的主持,有的不主持。尊贵的妾主持,卑贱的妾就不主持。家长去世后系上名字,是当时的习俗,所以不一定必须如此。那人说:魂帛上称母亲,大概不能称妣吧?我说:是的。妣,是指嫡母对于父亲而言。亲生母亲只应当称母亲,朱子先前已经说过了。见《语类》祭礼卷。问:在母亲之上为什么不加“所生”二字来区别呢?我说:儿子不应当区别自己的母亲。如果是庶子而称母亲为妣,叫做无妣;儿子区别自己的母亲,叫做无母。无母的罪过与无妣相等。那人说:嫡孙没有服丧的义务,确实不适宜在状刺上列名了。但也可以变通一下吗?我说:不可以。古代列在状刺上的,只有丧主。现在众子众孙并列,已经顺从俗例了,还要波及没有服丧义务的孙子,这是变通中的变通,懂礼的人会允许吗?

关于为继母服丧如同为母亲服丧的解释

汪琬

《丧服传·继母如母章》说:继母为什么如同母亲?因为继母与父亲相配,和亲生母亲相同,所以孝子不敢加以区别。汪子说:继母也是母亲,称之为“如母”,本来不是骨肉至亲,与亲生母亲有区别,所以才这样说。先儒说:继母为什么如同母亲?这是明白她们有所不同。这是在相同之中存有区别。有人问:父亲在世时都服齐衰,父亲去世后都服齐衰三年,在礼制上也有不同吗?我说:有的。亲生母亲被休弃,则为继母的亲属服丧;亲生母亲去世,则为自己的亲属服丧。为自己的亲属服丧,就不为继母的亲属服丧,这是不同的。亲生母亲被休弃,则为母亲服丧一年;继母被休弃,则不服丧。父亲去世后母亲改嫁,也服丧一年;继母改嫁不跟随,则不服丧,这又是不同的。丧礼中如同母亲的情况有两种,继母和慈母是也。这就意味着继母与慈母没有等级差别。三年的丧期,在礼制上属于加服,不是正服。现在律文中规定,凡是嫡母、继母、慈母、养母杀害子孙的,比祖父母、父母加重一等处罚。注解说:因为与亲生母亲有间隔的缘故。圣人的律法伟大啊,不也与礼服互相阐发吗?那么史糜有话说:继母与自己没有名义上的关系,只是因为抚养自己,所以也如同母亲一样服丧,确实是这样。假设有前妻的儿子不被继母抚养,甚至像孝己、伯奇那样,难道就不知道服丧了吗?我说:怎么会这样呢?只要不是被休弃,不是改嫁,孝子顺着父亲的心意,不敢不服丧三年。先儒说:儿子应当以父亲的服丧为正。父亲如果服丧把她当作妻子,那么儿子也应当服丧。所以说与亲生母亲相同。由此说来,不敢加以区别的,是孝子的文饰;不能不加以区别的,是孝子的情理。礼制根据情理确立文饰,这难道不足以体现孝子吗?

驳斥张仲嘉关于次子主持丧事的议论

万斯大

武林张仲嘉著《齐家宝要》,其中有说:父母的丧事,长子主持。如果没有长子,则由次子或长孙主持。我认为应当改为:如果没有长子,则由长孙主持。这是古人重视嫡出的意思。于是引用公仪仲子舍弃孙子而立儿子,孔子说应当立孙子作为依据。友人吴秉孝对我说:有次子却让孙子主持丧事,恐怕世俗难以实行。而且你所引用的,是卿大夫的礼制,士庶人家不一定如此。我说:我所说的是古今通行的义理。你所顾虑的,是末俗的私见。你也知道嫡孙主持丧事,就是承重的意思吗?他说:即使是承重,也应当由次子主持。我说:如果是这样,还是不明白承重的含义啊。古人对于儿子,不问多少,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只有嫡长子一人,这叫做嫡子。父亲年老就传承重任,父亲去世就作为丧主。嫡子死了,父亲就为他服斩衰。《传》说:他是上面的正体,又将要传承重任。注解说:重视他作为先祖的正体,又因为他将代替自己作为宗庙的主宰。这就是重的含义。嫡子死了,那么嫡孙作为继承人。《丧服传》说:有嫡子就没有嫡孙。注解说:嫡子在,那么都成为庶孙。必须嫡子死了,才立嫡孙。嫡孙作为祖父的继承人。作为祖父的继承人,那么凡是嫡子的事,都由嫡孙承担。所以祖父去世服斩衰,与儿子为父亲服丧相同。这就是承重的含义。祖父并非没有庶子,而必须

以适孙为后。则知所谓正体之重。庶子不得传之矣。庶子不得传重。则为丧主者。非适孙而谁。庶子何以不得传重也。小记曰。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故也。注云。尊先祖之正体。不二其统也。大传曰。庶子不祭。明其宗也。观此。则庶子不得传重可知矣。不得传重。而得为丧主乎。使庶子而可为丧主。则适孙可无承重矣。使适孙而不为丧主。则所谓承重者为何矣。今天下丧礼废坏。独适孙承重。律令着之。通俗行之。稍见古人为后之义。于此而更忽之。则古意亡矣。曰适孙为主。庶子反无所事乎。曰非也。丧主者。丧礼所谓主人也。庶子者。丧礼所谓众主人也。

译立嫡孙为继承人,便可知所谓“正体”之重要,庶子是不能继承宗庙重责的。庶子不能继承宗庙重责,那么担任丧礼主祭的人,如果不是嫡孙,又会是谁呢?庶子为什么不能继承宗庙重责呢?《仪礼·丧服小记》说:“庶子不为长子服斩衰,是因为他不继承祖父与父亲的宗庙祭祀。”郑玄注说:“尊崇先祖的正统血脉,不使宗统有两个系统。”《礼记·大传》说:“庶子不主持祭祀,是为了明确宗子的地位。”由此看来,庶子不能继承宗庙重责是显而易见的。既然不能继承宗庙重责,难道还能担任丧礼主祭吗?假如庶子可以担任丧礼主祭,那么嫡孙就可以不承担宗庙重责了;假如嫡孙不担任丧礼主祭,那么所谓“承重”又是指什么呢?如今天下丧礼废弛败坏,唯独嫡孙承担宗庙重责这一条,法律法令中有所记载,民间习俗中也实行着,稍微还能看到古人确立继承人的意义。如果在这里反而忽视它,那么古人的本意就彻底丧失了。有人问:“嫡孙作为丧主,庶子就无事可做了吗?”回答说:“不是这样。丧主,就是丧礼中所说的‘主人’;庶子,就是丧礼中所说的‘众主人’。”

古礼。唯擗踊哭泣。丧服苴绖。众主人所同。而拜宾送宾。及祝辞之称。与凡成礼于丧中者。主人所独。今世居丧仪节。大异古初。子孙不分适庶。施而无别。孰谓其无所事也。曰。然则庶子于父丧。亦各有所重。适孙何以得专主邪。曰。庶子之均其仪节。亦庶子之不欲自异于适尔。谓各有所重。何以庶子先父而死者。其子不为祖承重乎。观此。则庶子无所重。而重在适孙也。庶子虽叔父之尊。不得以其为兄小而厌之矣。曰。庶子虽不厌。然居丧仪节。适庶既均。适孙之为主者。于何见之。曰。势重者难返。欲一旦复古礼于今日。有所不能。就今言今。唯祝辞及名剌之通于外者。先适孙而后庶子。存古意什一于千百而已矣。曰。如适孙复死。则如之何。曰。今制不有曾元承重者乎。谓之承重。则毋问曾元服斩与孙承重同。服同则其为丧主亦无不同。次子亦不得而专之也。故次子为丧主者。必长子无子。或适孙曾无子。不得已而后为之。乃可尔。古人无子孙者。兄弟主之。无兄弟者。族人主之。无族人则前后家东西家或里尹主之。盖丧有无后。无无主。圣人尽礼之变而为之制。若言其常礼。则适子适孙适曾孙适元孙之为丧主。其可得而移易也哉。

  父未殡而祖亡承重议

沈彤

震泽县西濠沈维墉。父亡未殡而祖亡。或谓维墉今以适子为适孙。一身兼主二丧。宜即正承重之名位以事其事。维墉疑之。乃属其族父来问。余曰。维墉既兼主祖丧。固应事承重之事矣。若欲即并其名位而正之。奚其可。所谓承重者。承祖丧先祀于其父若祖之谓也。先祀之重在祖。则承之于祖。祖丧之重在父。则承之于父。承之祖者。祖葬而后承。承之父者。父殡而后承。故父而未殡。宜摄重而不宜承重。曰。主祖丧而事承重之事。则承重矣。何谓摄重。曰。父未殡而主祖丧。谓之摄主。宋庾蔚之所谓父为传重正主。已摄行事是也。主摄则重亦摄也。曰。父未殡而主祖丧。何以必摄也。曰。不忍死其父也。岂惟不死之而已。礼云。三日而后敛。以俟其生。故自君及士。凡死于道者。未在棺。则入自门。升自阼阶。见曾子问皆奉之以生之礼。未殡而不摄。非之死而致死之之尤者哉。曰。然则维墉之不宜正承重之名位于父之未殡也决矣。至其殡父而具状与剌也宜何称。曰。未承重犹孤子也。曰。子谓承先祀之重。而必于祖之既葬也何居。曰。古者丧三年不祭。恐致哀于新。而不诚于故耳。今之丧虽不如古。然未卒哭而祭。苟致其诚则哀之杀为已疾。故必于祖之既葬也。此朱子之所讲也。见答范伯崇书曰。重之名。始见丧服传。郑氏以宗庙注之。则所承宜专在先祀。今之兼丧何本也。曰。论语谓所重民食丧祭。丧固与祭并重。且启殡而朝。卒哭而祔。练而祭。丧礼有行于庙者。则郑之言宗庙亦兼丧矣。

 康成虽专以重为宗庙然言庙则自包寝故承重之礼庶人与士大夫同魏书礼志孙景邕等三议皆当可从也

 若有祖亡未殡而父亡者于父未殡之前亦摄父事虽祖殡未得为承重正主必父殡而后得承祖丧之重也其殡祖时状剌则称孤孙常祀宜在父葬之后并记于此

  父卒未殡适孙为祖服辨                汪琬

礼。父在为祖期。父卒为祖后者服斩。此丧服传之明文也。后儒若贺循徐广之徒。乃言父亡未殡而祖亡。适孙不敢服祖重。谓父尸尚在。不忍变于父在也。愚窃以为不然。礼。殡而后成服。父既前卒。则先成父服。而后成祖服。当其成祖服之时。父尸已殡矣。夫何不敢服重之有。祖无适子而猥云不忍。不忍于父而忍于其祖。则父之心能安耶。为长子传曰。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是父生存。已许其子传祖父之重矣。及其殁也。适孙顾不敢申祖服。然则主祖之丧者。当谁属乎。将遂无主乎。抑别立支子而为之主也。其于传重之义。失之远矣。小记。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待后事。杂记。有父之丧。如未没丧而母死。其除父之丧也。服其除服。卒事反丧服

译古代的礼仪,只有捶胸顿足、哭泣哀号以及穿戴粗麻丧服,是众位主人共同的行为;而拜谢宾客、送别宾客,以及祝辞中的称呼,和在丧事中完成各项礼仪,则是主人独自承担的职责。当今世间的居丧仪节,与古初大不相同。子孙不再区分嫡庶,施行礼仪而没有差别,谁说他们没有什么可做的事呢?有人说:“既然如此,那么庶子在父亲的丧事中,也各自有所重视,嫡孙为何能独自做主呢?”回答说:“庶子均等地执行仪节,也是庶子不想让自己与嫡子有所区别罢了。如果说各自有所重视,那么庶子中先于父亲去世的人,他的儿子不为祖父承重吗?由此看来,庶子没有什么可重视的,而重视的是嫡孙。庶子即使有叔父那样的尊位,也不能因为嫡孙年幼就压制他。”有人说:“庶子虽然不被压制,但是居丧的仪节,嫡庶既然相同,嫡孙作为丧主,从哪里可以看出呢?”回答说:“权势重的人难以逆转,想要在今天一下子恢复古礼,是做不到的。就当今的情况而言,只有祝辞以及通用于外部的名刺,先提嫡孙而后提庶子,保存了千分之一二的古意罢了。”有人说:“如果嫡孙又死了,那该怎么办?”回答说:“现在的制度不也有曾孙承重的人吗?既然称为承重,那么不必问曾孙是服斩衰还是孙承重,服制相同,那么作为丧主也就没有不同。次子也不能独自做主。所以次子作为丧主,一定是长子没有儿子,或者嫡孙、曾孙没有儿子,不得已才让他做主,这才可以。古人没有子孙的,由兄弟做主;没有兄弟的,由族人做主;没有族人,则由前后左右邻居或里尹做主。大概丧事有绝后的,但没有没有主人的。圣人穷尽礼仪的变化而制定制度。如果谈论通常的礼仪,那么嫡子、嫡孙、嫡曾孙、嫡元孙作为丧主,是可以随意更改的吗?

父未殡而祖亡承重议

沈彤

震泽县西濠的沈维墉,父亲去世尚未下葬而祖父也去世了。有人对维墉说,你现在以嫡子的身份兼做嫡孙,一身兼主两桩丧事,应当立即确立承重的名位来处理丧事。维墉对此有疑问,于是委托他的族父来询问。我说:“维墉既然兼主祖父的丧事,本来就应该处理承重的事情。如果想要立即一并确立名位,怎么可以呢?所谓承重,是指继承祖父的丧事和先人的祭祀,在父亲或祖父那里进行。先祀的重心在祖父,就在祖父那里继承;祖父丧事的重心在父亲,就在父亲那里继承。在祖父那里继承,是祖父下葬后才继承;在父亲那里继承,是父亲入殓后才继承。所以父亲尚未入殓,适宜代理重任而不适宜正式承重。”有人说:“主持祖父的丧事而处理承重的事情,就是承重了。什么叫代理重任?”回答说:“父亲尚未入殓而主持祖父的丧事,称为代理主人。宋代庾蔚之所说的‘父亲作为传重的正主,自己代理行事’就是这个意思。主持是代理的,那么重任也是代理的。”有人说:“父亲尚未入殓而主持祖父的丧事,为什么一定要代理呢?”回答说:“不忍心把父亲当作已死的人看待。岂止是不把他当作已死的人,礼书上说,三天后才收敛,是为了等待他复活。所以从国君到士人,凡是死在路上的,只要没入棺,就让他从门进入,从阼阶登堂,见《曾子问》都按照活人的礼仪对待他。父亲尚未入殓而不代理,难道不是把死者当作死者对待得太过分了吗?”有人说:“那么维墉在父亲尚未入殓时不宜确立承重的名位,这是确定的了。等到他入殓父亲并准备状文和名刺时,应当怎么称呼?”回答说:“尚未正式承重,还是孤子。”有人说:“您说继承先祀的重任,一定要在祖父下葬之后,这是什么道理?”回答说:“古时候丧期三年不祭祀,是担心对新丧过于哀痛,而对旧祀不够虔诚。现在的丧礼虽然不如古礼,但如果在未卒哭时就祭祀,如果过于真诚,哀痛减退得太快。所以一定要在祖父下葬之后。这是朱熹所讲解的,见《答范伯崇书》说:‘重’这个名称,开始见于《丧服传》。郑玄用宗庙来注释它,那么所继承的应该专门在先祀。现在兼管丧事有什么依据呢?”回答说:“《论语》说所重视的是百姓的粮食、丧事和祭祀,丧事本来就和祭祀并重。而且启殡时去朝见,卒哭时附祭,练祭时祭祀,丧礼中有在宗庙进行的,那么郑玄所说的宗庙也兼指丧事了。”

康成虽然专门把“重”解释为宗庙,但说到庙就自然包含了寝庙,所以承重的礼仪,庶人与士大夫是相同的,《魏书·礼志》中孙景邕等三人的议论都应当采纳。

如果有祖父去世尚未入殓而父亲去世的情况,在父亲尚未入殓之前,也代理父亲的事务。虽然祖父入殓了,也不能成为承重的正主,一定要父亲入殓后,才能继承祖父丧事的重任。入殓祖父时,状文和名刺则称“孤孙”,日常祭祀适宜在父亲下葬之后,一并记录在这里。

父卒未殡适孙为祖服辨

汪琬

礼制规定,父亲在世时,为祖父服齐衰一年;父亲去世后,作为祖父后嗣的人为祖父服斩衰。这是《丧服传》的明文规定。后来的儒者如贺循、徐广等人,却说父亲去世尚未入殓而祖父也去世了,嫡孙不敢为祖父服重丧,认为父亲的尸体还在,不忍心改变父亲在世的服制。我私下认为不对。礼制规定,入殓后才成服。父亲既然先去世,就先成父亲的服制,然后成祖父的服制。当成为祖父服制的时候,父亲的尸体已经入殓了,有什么不敢服重丧的呢?祖父没有嫡子而轻率地说“不忍心”,对父亲不忍心而对祖父忍心,那么父亲的心能安吗?《为长子传》说:“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意思是父亲生存时,已经允许他的儿子继承祖父的重任了。等到父亲去世,嫡孙反而不敢申明为祖父的服制,那么主持祖父丧事的人,应当是谁呢?难道就没有主人了吗?还是另外立支子来作为主人呢?这离传重的意义相差太远了。《小记》说:“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待后事。”《杂记》说:“有父之丧,如未没丧而母死,其除父之丧也,服其除服,卒事反丧服。”

如三年之丧。则既顈其练祥皆行。由是言之。父卒尚不得以余尊厌母。安有适孙为祖而不敢服重者哉。然后知贺徐皆妄说也。庾蔚之言贺循所记谓大夫士。又非也。为祖后者。自天子达士庶皆同。则尊服不得有异。

译像三年的丧礼,在既顈之后,练祭和祥祭都照常举行。由此说来,父亲去世尚且不能凭借余存的尊位来压制对母亲的服丧,怎么会有嫡孙为祖父守丧而不敢穿重孝服的呢?这才知道贺循和徐邈的说法都是荒谬的。庾蔚子说贺循所记载的是针对大夫和士的,这也不对。作为祖父的继承人,从天子到士人百姓都是一样的,那么尊卑的丧服就不应该有差异。

承重孙说

王应奎

或问承重孙之说何昉乎。曰。上有传。斯下有承。承重之说。盖昉于传重也。古人于子。无问众寡。为父后者止适长一人。是谓适子。父老则传重。父没为丧主。适子死。则父报之。故丧服父为长子斩。传曰。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注云。重其当先祖之正体。又以其将代己为宗庙主也。此重之义也。适子死。则适孙为后。丧服传曰。有适子者无适孙。注云。适子在。则皆为庶孙。必适子死。乃立适孙。适孙为祖后也。为祖后。则凡适子之事。皆适孙承之。故祖父卒。服斩。与子为父同。此承重之义也。或曰。是则然矣。然则为祖母承重。古亦有之乎。余曰。以古礼言之。所为重者。乃先祖祭祀之重也。非止代其父为丧主也。后世既以承重之说。施之于孙主祖丧。宁独外于祖母。况律于斩衰三年一条。已有适孙父卒为祖母承重之文乎。或曰。设孙于父卒之后。为父之生母何服。余曰。父之生母。即己之庶祖母也。礼。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何庶祖母服之有。即律文服庶母期矣。而亦无庶祖母服。或曰。礼与律。有继母服。而无继祖母服。先儒以为言祖母。则继祖母统于中矣。何独于庶祖母不然。余曰。继祖母于庶祖母有辨。继祖母之没也祔于庙。而庶祖母不祔。夫不祔于庙。则其无服可知。或曰。母以子贵。春秋之例也。故诸侯娣侄媵之子得立。则国人从而尊其生母。存则书夫人。殁则书薨书葬书小君。皆得视其适。今世妾之子既贵。天子即许之貤封。亦犹行春秋之例也。而为之孙者。独可不为之制服乎。余曰。论国恩则封无贵贱。论家法则分有妻妾。故律文不为制服。所以严嫡庶之防者至矣。夫律文之于也。诰也。是皆出于天子。固行而不悖者也。又何疑焉。或曰。庶祖母无服。于适子之子则宜矣。若所生子既殁。而为之孙者。又恝然如是。得无非人情乎。先王缘人情而制礼。当不禁人之变通于其间矣。余曰。庶祖母无服者。古今之通义也。其所出之孙。不忍庶祖母无服。而必为之变通者。一时之私情也。无已。则如家礼所载之制服期服可乎。或曰。然则今世士大夫家。有庶祖母死。其孙不惟服斩衰。而且称承重。于礼亦有说与。余曰。适孙承重。庶孙长者亦不承。朱子尝言之矣。所谓嫡孙者。其父居嫡长。而身亦如之者也。然则无论庶祖母。即祖母死。亦无庶出次房之孙。以年长而为之承重者矣。又丧服小记云。妾母不世祭。注谓于子祭。于孙否。则是祭且不逮于孙。而况为之承重乎。夫孝莫大于严父。故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主。以一治之也。在圣人制礼。岂不知生我之恩至厚。而忍独薄于妾母欤。亦为夫厌屈私情。正所以上严祖考。原其正名定分。杜渐防微。意固有独深者。此哀帝欲为皇太妃服三年。而仆射姜虨援此义以力争也。自此义不明。而厌降改为三年矣。齐衰改为斩衰矣。生母同于嫡母矣。武后固不足责。而孝慈录出自明祖。亦不免以私心用事。今也并为庶祖母承重。是直子夏所谓知母而不知父者也。其亦何说之有。

  承重说

万斯大

或问祖亡于父后。而曾祖尚存。孙承重乎。且否乎。曰。以古礼言之。重为先祖祭祀之重。曾祖而在。重犹在曾祖之身。然业有曾孙。而为曾祖则既老且衰。重遂有已传未传之别。何则。古人七十曰老而传。八十齐丧之事弗及。故丧服父为长子斩。传曰。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老而传重。则重在祖身。祖因得立其长子以为适子。长子而没。即立长孙以为适孙。如是而祖亡。则祖身之重。孙即承之矣。其或曾祖未传重。则祖在日。犹为曾之适子。而已未立为适曾孙。逮祖亡而后立。祖无重可传。孙亦无重可承也。曰。然则重有已传未传之别。孙即有承重不承重之殊乎。曰。据礼经。唯言传重。无言承重者。故仪礼于孙主祖丧。止曰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杂记载丧祭祝辞。止曰哀孙。皆不言承重。故丧服于为人后者曰受重。后人

译关于承重孙的论述

王应奎

有人问:“承重孙的说法起源于哪里?”回答说:“上面有传承,下面就有承接。承重的说法,大概起源于‘传重’。古人在儿子方面,不论多少,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只有嫡长子一人,这叫做嫡子。父亲年老就传承宗庙的重任,父亲去世就作为丧事的主持人。如果嫡子死了,父亲就会为他服斩衰之丧。所以《丧服》规定父亲为长子服斩衰。《传》说:‘他是祖先正统体统的继承者,又将承受所传承的重任。’注解说:‘看重他作为先祖正统体统的继承者,又因为他将代替自己成为宗庙的主持人。’这就是‘重’的含义。嫡子死了,就由嫡孙作为继承人。《丧服传》说:‘有嫡子的就没有嫡孙(作为继承人)。’注解说:‘嫡子在,那么其他孙子都算是庶孙。必须嫡子死了,才立嫡孙。嫡孙作为祖父的继承人。作为祖父的继承人,那么凡是嫡子所承担的事务,都由嫡孙来承接。所以祖父去世,嫡孙服斩衰,与儿子为父亲服丧相同。这就是‘承重’的含义。

有人说:‘是这样没错。那么为祖母承重,古代也有这样的做法吗?’我说:‘按照古礼来说,所谓的‘重’,乃是先祖祭祀的重任,不仅仅是代替父亲作为丧事的主持人。后世既然已经将承重的说法,应用在孙子主持祖父丧事上,难道唯独排除祖母吗?况且法律在斩衰三年这一条中,已经有嫡孙父亲去世后为祖母承重的条文了。

有人说:‘假如孙子在父亲去世之后,为父亲的生母(庶母)服什么丧呢?’我说:‘父亲的生母,就是自己的庶祖母。按照礼制,大夫以上阶层,为庶母不服丧,哪里会有为庶祖母服丧的道理呢?即使法律条文规定为庶母服期年之丧,也没有为庶祖母服丧的规定。

有人说:‘礼制和法律中,有继母的丧服,却没有继祖母的丧服。先代儒者认为,说到祖母,继祖母就包含在其中了。为什么唯独对庶祖母不是这样呢?’我说:‘继祖母和庶祖母是有区别的。继祖母去世后可以附祭于宗庙,而庶祖母不能附祭。既然不能附祭于宗庙,那么没有丧服就可以知道了。

有人说:‘母亲因为儿子尊贵而尊贵,这是《春秋》的体例。所以诸侯的媵妾之子得以立为继承人,那么国人就随之尊崇他的生母。活着时记载为夫人,去世时记载为薨、记载为葬、记载为小君,都视同嫡母。现在世间妾的儿子既然尊贵,天子就允许追封,这也是推行《春秋》的体例。那么作为孙子的,难道可以不为他服丧吗?’我说:‘谈论国家的恩惠,封爵没有贵贱之分;谈论家庭的法则,妻妾的名分是有区别的。所以法律条文规定不为庶祖母服丧,以此来严格嫡庶的界限,这是极其重要的。法律条文和诰命,都是出自天子,本来实行起来就不会违背情理,又有什么可怀疑的呢?

有人说:‘庶祖母没有丧服,对于嫡子的儿子来说是合适的。但是如果所生的儿子已经去世,作为孙子的,又冷漠地如此对待,难道不是违背人情吗?先王依据人情来制定礼制,应当不会禁止人们在中间变通吧。’我说:‘庶祖母没有丧服,这是古今通行的义理。那些所出的孙子,不忍心庶祖母没有丧服,而一定要为之变通的,是一时的私情。如果实在不行,那么像《家礼》所载那样服期年之丧可以吗?

有人说:‘那么现在士大夫家中,有庶祖母去世,她的孙子不仅服斩衰,而且称为承重,这在礼制上也有说法吗?’我说:‘嫡孙承重,庶孙即使是年长的也不承重,朱子曾经讲过。所谓的嫡孙,是指他的父亲居于嫡长之位,而他自己也居于嫡长之位的。那么无论庶祖母,即使是祖母去世,也没有庶出次房的孙子,因为年长而为之承重的。又《丧服小记》说:‘妾母不世祭。’注解说:‘在儿子这一代祭祀,在孙子这一代就不祭祀了。’那么祭祀尚且达不到孙子这一代,何况为之承重呢?孝道没有比尊敬父亲更大的了。所以天没有两个太阳,地没有两个君王,国家没有两个君主,家庭没有两个主人,这是为了统一治理。圣人制定礼制,难道不知道生养我的恩情非常深厚,而忍心唯独轻视妾母吗?也是为了让丈夫压制私情,从而向上尊敬祖考,推究其正名定分、杜渐防微的用意,本来就有深远的考虑。这就是哀帝想要为皇太妃服三年丧,而仆射姜虨援引这个义理极力争辩的原因。自从这个义理不明确,厌降改为三年了,齐衰改为斩衰了,生母等同于嫡母了。武则天固然不值得责备,而《孝慈录》出自明太祖,也不免以私心行事。现在竟然为庶祖母承重,这简直就是子夏所说的‘知母而不知父’的人了。这又有什么可说的呢?

关于承重的论述

万斯大

有人问:“祖父在父亲之后去世,而曾祖父还在世。孙子承重吗?还是不承重?”回答说:“按照古礼来说,‘重’是先祖祭祀的重任。曾祖父如果在世,重任还在曾祖父身上。然而既然已经有曾孙,而为曾祖父则已经年老体衰,重任于是就有了已传和未传的区别。为什么呢?古人七十岁称为老而传位,八十岁就不参与丧祭之事了。所以《丧服》规定父亲为长子服斩哀。《传》说:‘他是祖先正统体统的继承人,又将承受所传承的重任。’年老而传位,那么重任就在祖父身上。祖父因此得以立他的长子作为嫡子。长子如果死了,就立长孙作为嫡孙。像这样祖父去世,那么祖父身上的重任,孙子就承接了。如果曾祖父还没有传位,那么祖父在世时,孙子还是曾祖父的嫡子,而自己还没有被立为嫡曾孙。等到祖父去世后才被立,祖父没有重任可以传,孙子也没有重任可以承接。

有人说:‘那么重任有已传和未传的区别,孙子就有承重和不承重的不同吗?’回答说:‘根据礼经,只说传重,没有说承重的。所以《仪礼》在孙子主持祖父丧事时,只说‘父亲去世然后作为祖父继承人的服斩衰’,《杂记》记载丧祭祝辞,只说‘哀孙’,都不说承重。所以《丧服》在说到为人后者时说‘受重’,后人

制礼。定为承重之孙。以上有传则下有承。以别于为人后者之受重。义非不当。第专施之于孙主祖丧则意实未该。何则。重为先祖祭祀之重。父死子继。岂独非承。彼为人后而曰受重。亦父死子继也。承重与受重。果有殊乎。今以子死孙承。谓主祖丧为承重。是重之义。专指祖丧矣。岂知孙为祖后而服斩。乃代其父为丧主。非关承重乎。曰。五服莫重于斩。唯子为父服之。孙为祖本齐。今因父亡而服斩。以为丧主。不谓之承重可乎。曰吾不谓祖丧服斩之非重。第言礼必本于经。承重之称。生于传重。传重之义。由于主祭。即安得专指孙主祖丧而言承重也。曰。先祀之重。虽在曾祖。就曾孙言。祖父之祭亦重也。得不谓之承重乎。曰。曾祖尚存。则祖祢无庙。止得祔食于曾之祖祢。祔食则无尸。其祭仅同于厌而未全乎重。安得遽称承重也。曰。然则孙主祖丧宜何称。曰。称之为适孙可也。古人有适子者无适孙。称之为适孙。即知适子之既亡。而孙代为丧主矣。且称之为适孙。即知先祀之重在其身。不必更言承重矣。故苟拘于承重之称。则曾祖尚存者。有传重未传重之别。而孙居祖丧者。因有承重不承重之疑。唯以适孙为称。无论曾祖亡而当服斩。即曾祖存而亦当服斩。服斩者孙代父主丧而致其诚。而重之在曾祖者。仍无嫌于身之未承也。不既两全而无失乎。曰。记谓父不主庶子之丧。祖而曾之适子也。则曾祖主其丧矣。曾孙虽服斩。岂得主之乎。曰。丧礼繁委。非老者能胜。故记云。老者不以筋力为礼。又云。七十唯衰麻在身。饮酒食肉处于内。丧亲且然。况子丧乎。故必孙为主无疑也。孙既为主。可以齐衰将事乎。故必服斩无疑也。或唯唯而退。

译制定礼制,规定由承重之孙来承担丧主之责。因为上面有传承,下面就有承接,以此区别于为别人作后嗣而承受重丧的人,这在义理上并非不当。但专门将这一规定施用于孙子主持祖父丧事,认为这就是“承重”,其用意实际上并不周全。为什么呢?因为“重”指的是为先祖主持祭祀的重任。父亲去世,儿子继承,难道就不算是承接吗?那些为别人作后嗣的人被称为“受重”,也是父亲去世儿子继承的情况。“承重”与“受重”,果真有什么差别吗?现在因为儿子去世由孙子承接,就称主持祖父丧事为“承重”,这是把“重”的含义专门指向了祖父的丧事了。哪里知道孙子为祖父服斩衰,是代替父亲担任丧主,这与“承重”有什么关系呢?有人说:“五服中没有比斩衰更重的,只有儿子为父亲服斩衰。孙子为祖父本应服齐衰,现在因为父亲去世而服斩衰,作为丧主,不称之为‘承重’可以吗?”我说:“我并不认为孙子为祖父丧事服斩衰不是‘重’,只是说礼制必须依据经典。‘承重’这个称呼,产生于‘传重’;‘传重’的意义,源于主持祭祀。怎么能专门指着孙子主持祖父丧事就称为‘承重’呢?”有人说:“主持祖先祭祀的重任,虽然在曾祖父身上,但对于曾孙来说,祖父的祭祀也是重的,能不称之为‘承重’吗?”我说:“如果曾祖父还在世,那么祖父和父亲就没有独立的庙宇,只能附祭在曾祖父的祖庙中。附祭就没有主祭者(尸),这种祭祀仅仅如同厌祭一样,并不完全符合‘重’的标准,怎么能贸然称为‘承重’呢?”有人说:“那么孙子主持祖父丧事应该称为什么呢?”我说:“称之为‘适孙’就可以了。古人有嫡子就没有嫡孙,称之为‘适孙’,就知道嫡子已经去世,而孙子代替担任丧主了。而且称之为‘适孙’,就知道主持祖先祭祀的重任在他身上,不必再说什么‘承重’了。所以如果拘泥于‘承重’这个称呼,那么对于曾祖父还在世的情况,就有‘传重’与‘未传重’的区别;而对于孙子居祖父丧的情况,就会产生‘承重’与‘不承重’的疑惑。只有以‘适孙’来称呼,无论曾祖父去世而应当服斩衰,还是曾祖父在世而也应当服斩衰,服斩衰的孙子是代替父亲主持丧事并表达诚意,而那份属于曾祖父的‘重’,仍然没有嫌疑说自身没有承接。这不就两全其美而没有过失吗?”有人说:“《礼记》说父亲不主持庶子的丧事。如果是曾祖父的嫡子,那么曾祖父就主持他的丧事了。曾孙虽然服斩衰,难道能主持丧事吗?”我说:“丧礼繁杂,不是老年人能胜任的。所以《礼记》说:‘老年人不以体力来行礼。’又说:‘七十岁的人,只要穿着丧服,就可以饮酒吃肉,住在内室。’为亲人送丧尚且如此,何况是为儿子送丧呢?所以一定是孙子主持丧事,毫无疑问。孙子既然主持丧事,难道可以用齐衰来办理丧事吗?所以一定服斩衰,毫无疑问。”有人连连答应着退下了。

为父生母不承重辨

张笃庆

礼有不敢或过者。昔人非略之也。仁人孝子之意无穷。而分则有定。故律者。所以节其情之过。而一准于礼者也。按律及礼经。并古今言礼家。皆无为父生母承重之说。有之自果庵刘君始。刘君。固世家秉礼君子也。所著有为父生母承重辩。为安汝源名湛者发也。斯诚近本归厚意哉。虽然。余窃以为过矣。夫所谓重者非仅轻重之谓也。所以重大宗也。故惟世嫡长孙父卒。乃为其祖父母承重。所谓与祖为体者也。故曰重也。下此则支子之长子皆不得承其祖父母之重。凡以重大宗也。知大宗之乃得承重。则庶子之子不得为其所生祖母承重也明甚。使一家之中。庶出者各得一人焉。而皆得各承其生祖母之重。则是继世之各承其重。且纷纷然其不可纪也。有是礼乎。今刘君之说曰。律有凡嫡孙父卒。为祖父母承重之文。夫曰凡嫡孙。是祖父母视嫡子之嫡子为嫡孙。而庶祖母亦可视所生子之长子为嫡孙矣。此其说谬也。愚以为凡之为言。起例之词也。所以统士大夫庶人之嫡孙也。非乎庶长孙而亦谓之嫡孙也。既不得谓嫡孙。则祖父母之重已不敢承矣。而生祖母承重之说又安所据耶。其说又曰。所生子为其生母斩衰三年。与父及嫡母同重。则孙之承重亦应从同。此其说亦误也。愚以为生母之服三年者。所谓虽加一日愈于已者也。故虽压于嫡母。亦不忍杀焉。若生祖母之服则不敢谓之重。而又乌乎承哉。其说又曰。汝源于祖父母固为庶孙。于其生祖母则为嫡嗣。若不应承重。则律必曰。孙为生祖母不承重。如祖在为祖母止服杖期之例焉则可耳。此其说尤误也。愚以为第观于祖在为祖母降服之条。是祖母犹压于祖也。则庶之必压于嫡。而不得有承重之嫡嗣焉。断断如矣。其说又曰。律固无为生祖母承重之文。亦无为继祖母承重之文。而继祖母之承重自若也。以此之。则生祖母之承重。可以例推矣。此其说尤误也。愚以为古人之深。没其文于律。如此类者。皆在乎后人之酌情准礼而增损之。故继祖母之不可不承者。大法之可推也。生祖母之不敢承者。私意之难伸也。而安在其同乎。其说又曰。按八母图。嫡母继母生母皆斩衰三年。其服同。则其尊同。子不得意为轩轾。孙又安得意为重轻。故父之所重。子即承之。此其说似也。而未当也。愚以为父之所重。子即承之。亦第可以大宗论耳。若不问其大宗小宗。则天下安有不重其祖父之子孙乎哉。而何以处夫众子之子之不杖期者也。故嫡母继母生母之服虽同。而其重不同。是则嫡庶之辨也。其说又曰。所生子之长子。父在为其生祖母服不杖期。使父卒仍与众孙同服。则反轻于伯叔父母之杖期矣。此其说亦似也。而未当也。愚以为伯叔父母之杖期者。为其近于父也。生祖母之不得承重者。为其屈于嫡也。若庶孙可承其生祖母。则众子之子。咸愿得而承其祖父母矣。此则乱宗而越礼之道也。夫古人之子嫡庶也谨而严。即嫡母之次子概同于庶孽。而况于庶母之所从出者乎。重乎不重乎。抑又有辩焉。使嫡母无出。则嫡长孙固承其祖父母之重矣。于其生祖母固若是恝乎。曰否。此即为人后者不得顾私亲之例也。虽然。庶子之子不得承重。其志可哀矣。余之论。得勿伤于刻乎。曰。非刻也。昔之人固已略之矣。是其不宜承也。非不欲承也。非敢视以为不重也。以为更有重于此焉者也。然则此说卒不可行乎。曰。有行之者。此帝王之礼。非士庶之所可行也。宋代。人主之生母。屈于嫡母。但尊为太。至明代始有两宫并尊之说。若宪庙之于钱周两太后是也。夫两宫既已并尊。则异日孝宗之于周太后。世宗之于邵太后。率天下以为之丧。即谓之承其重焉可也。是生祖母承重之说也。是帝王之酌礼以权。而非士庶人之所可行也。士庶人行之。谓之匹嫡。左氏严之矣。

  庶孙不为生祖母承重说

柴绍炳

有庶孙既孤。而其生祖母没。或欲令持重。仁和吴志伊氏断其非礼。客未达。余为之说曰。承

译为父生母不承重辨

张笃庆

礼制中有不敢稍有逾越的准则。古人并非对此有所忽略。仁人孝子的情意是无穷尽的,但名分却是有定数的。所以法律,是用来节制那些过分的情感,而完全以礼制为标准。查考律法及礼经,以及古今谈论礼制的各家,都没有为父亲的生母(庶祖母)承重的说法。这种说法是从果庵刘君开始的。刘君,本来是世代遵循礼制的君子。他所写的《为父生母承重辩》,是为了安汝源(名湛)而发的。这确实是接近根本、归于敦厚的用意啊。虽然如此,我私下认为这过分了。所谓“重”,不仅仅是轻重的那个“重”,而是用来尊崇大宗的。所以只有世袭嫡长孙的父亲去世,才为他祖父母承重,这就是所说的与祖父合为一体。所以说“重”。低于这一级的,支子的长子都不能为他祖父母承重,这都是为了尊崇大宗。知道只有大宗才能承重,那么庶子的儿子就不能为他所生的祖母承重,这是很明显的。假如在一个家庭中,庶出的各得一人,而都能各自承他生祖母的重,那么继世的人就各自承其重,而且纷纷扰扰无法记述了。有这样的礼制吗?现在刘君的说法说:律法中有“凡嫡孙父亲去世,为祖父母承重”的文字。既然说“凡嫡孙”,这是祖父母把嫡子的嫡子视为嫡孙,而庶祖母也可以把所生儿子的长子视为嫡孙了。这个说法是错误的。我认为“凡”这个词,是起例的词语,用来统括士大夫和庶人的嫡孙,并不是把庶长孙也称为嫡孙。既然不能称为嫡孙,那么祖父母的重已经不敢承了,而生祖母承重的说法又依据什么呢?他的说法又说:所生的儿子为他生母服斩衰三年,与父亲及嫡母同等重要,那么孙子的承重也应该相同。这个说法也是错误的。我认为生母服丧三年,是所说的“即使增加一天也比已经丧完要好”,所以虽然被嫡母压制,也不忍心减等。如果生祖母的服丧则不敢称为重,又怎么能够承呢?他的说法又说:汝源对于祖父母固然是庶孙,对于他的生祖母则是嫡嗣。如果不应该承重,那么律法必定会说“孙为生祖母不承重”,就像祖父在世时为祖母只服杖期之例那样才可以。这个说法尤其错误。我认为只看祖父在世时为祖母降服的条例,这是祖母还受祖父压制,那么庶子必定受嫡子压制,而不会有承重的嫡嗣,这是确定的。他的说法又说:律法固然没有为生祖母承重的文字,也没有为继祖母承重的文字,而继祖母的承重依然如故。以此类推,那么生祖母的承重,可以类推了。这个说法尤其错误。我认为古人的深意,把文字隐没在律法中,像这类情况,都在于后人酌情准礼而增删。所以继祖母不可不承,是大法可以推演的;生祖母不敢承,是私意难以伸张的。哪里相同呢?他的说法又说:查考八母图,嫡母、继母、生母都服斩衰三年,他们的服丧相同,那么他们的尊贵相同,儿子不能随意区分高低,孙子又怎么能随意区分轻重?所以父亲所尊重的,儿子就承继。这个说法似乎有理,但不恰当。我认为父亲所尊重的,儿子就承继,也只能从大宗来说。如果不问大宗小宗,那么天下哪有不尊重其祖父的子孙呢?那怎么安置那些众子之子不杖期的人呢?所以嫡母、继母、生母的服丧虽然相同,但他们的重不同,这就是嫡庶的区别。他的说法又说:所生儿子的长子,父亲在世时为他生祖母服不杖期。如果父亲去世仍然与众孙同服,那就反而轻于伯叔父母的杖期了。这个说法似乎也合理,但不恰当。我认为伯叔父母的杖期,是因为他们接近父亲。生祖母不得承重,是因为她屈从于嫡母。如果庶孙可以承他生祖母,那么众子之子,都愿意承他祖父母了。这就是乱宗而越礼的做法。古人对嫡庶区分得谨慎而严格,即使是嫡母的次子也一概同于庶孽,何况是庶母所生的人呢?重不重呢?又有辩论。如果嫡母没有儿子,那么嫡长孙固然承他祖父母的重,对于他的生祖母难道就如此冷漠吗?回答说:不。这就是为人后者不得顾私亲的例子。虽然如此,庶子之子不得承重,其志向是可哀的。我的论述,难道不伤于苛刻吗?回答说:不是苛刻。古人本来就已经忽略了。这是不应该承的,不是不想承,不是敢视以为不重,而是认为有比这更重的。然而这个说法终究不可行吗?回答说:有实行的。这是帝王的礼制,不是士庶所能实行的。宋代,人主的生母,屈从于嫡母,只尊为太妃。到明代才开始有两宫并尊的说法,像宪庙对于钱、周两太后就是这样。两宫既然已经并尊,那么后来孝宗对于周太后,世宗对于邵太后,率领天下为之服丧,即使称之为承其重也可以。这是生祖母承重的说法,是帝王酌礼以权,而不是士庶所能实行的。士庶人实行,叫做匹嫡,《左氏》严厉禁止了。

庶孙不为生祖母承重说

柴绍炳

有庶孙已经丧父,而他的生祖母去世,有人想让他持重服丧。仁和吴志伊判定这不合礼制。客人不明白,我为他解释说:承

重者。非谓父有三年之丧。未及持而死。则必令其子代终也。案律凡适孙父卒。为祖父母承重。服斩衰三年。若为曾高祖父母承重。服亦同。祖在为祖母止服杖期。夫称适孙则不及众。虽适次犹无重可承。况庶乎。其云为祖母者。正室。非指妾也。原承重之义。统于所尊。则祖在而祖母且不服斩矣。况敢以侧室并适哉。然则有重可承。虽远不废。如曾高之服斩是也。无重可承。虽近不举。如适次孙之不为祖母持重是也。且古礼庶子为后。不得服其母。今律于所生许终三年丧。始于孝慈录。而其后因之。岂可缘是而并责其孙以代子持重耶。或曰。无适则庶长承宗。其所生祖母奈何。余谓庶长承宗。犹之适孙。所重原属祖。正宗不得假于私亲也。故鲁僖公崇祀妾母。春秋书之曰。禘于太庙。用致夫人。子崇妾母为非礼。孙又何重可承哉。或又曰。母以子贵。家以庶长承重。夫安得外其母。昔汉薄太后于景帝二年崩。帝率臣为持重。晋安帝之丧皇太后李亦然。是皆生祖母。然在当时实过情之礼。如殷茂庾蔚之辈。不能无骇议矣若士大夫家。自当以时制为准。或有庶长为后。又已贵而封其本生。且正适先丧。差免逼嫌。欲援母以子贵之例。傥可礼由义起乎。然非律意也。犹俟后之君子定议焉。或又曰。子断以律谓庶孙不当承生祖母重。固已。然引律则生祖母并不载宜何服。将已之乎。余谓既称生祖母。则当以祖母之服服之。律既许其子以终三年丧。未有不许其孙以服期者。但条例于子也详。于孙也略。故斩衰三年。既言子为父母。又言庶子为所生母。齐衰不杖期。但言孙为祖母。不复更言生祖母。可以之耳。天下岂有庶母死。适子尚为杖期。其亲孙乃孑然无服。而仅以袒免从事欤。凡读律者要知比类。如庶母之下。但言所生子服斩。而不及妇。妇从夫者也。子从父者也。妇以夫推。孙以子推。倘父以为母。而子不以为祖母可乎。然则庶孙无重可承。而为之服期无疑焉。或问曾孙为曾祖后。曾孙之母犹存。则承重者在孙妇。抑在曾孙妇乎。曰礼为宗子母服。则不服宗子妇。从所尊也。由是推之。则曾孙为后者。其母尚存。曾孙妇自不得传重。而传重之服理当在姑矣。晋虞喜尝论元孙之妇服。今特推广其说。

译所谓“重”,并不是指父亲有为期三年的丧事,还未等到持丧结束就去世了,就一定让他的儿子代替父亲完成丧礼。查考律法,凡是嫡孙,父亲去世后,为祖父母承重,服斩衰三年;如果为曾祖父母、高祖父母承重,服制也相同。祖父在世时,为祖母只服杖期。既然称为嫡孙,就不包括众孙,即使是嫡次孙也没有“重”可以继承,何况是庶孙呢。文中所说的为祖母承重,指的是正室,并非指妾室。推究承重的本义,是统属于所尊奉的人,那么祖父在世时,连祖母都不服斩衰,又怎敢把侧室与正室并列呢?因此,只要有“重”可以继承,即使关系疏远也不废除,比如为曾祖、高祖服斩衰就是这样;如果没有“重”可以继承,即使关系亲近也不举行,比如嫡次孙不为祖母持重就是这样。况且古礼规定,庶子作为继承人,不得为亲生母亲服丧。现在的律法允许庶子为亲生母亲服完三年丧,始于《孝慈录》,后来沿袭下来。怎么能因此也要求庶孙代替父亲为亲生祖母持重呢?有人问:如果没有嫡子,庶长子继承宗祧,那他的亲生祖母该怎么办?我认为,庶长子继承宗祧,就像嫡孙一样,所尊重的原本属于祖父,正宗的祭祀不能假借于私亲。所以鲁僖公崇祀妾母,《春秋》记载说:“在太庙举行禘祭,用来致祭夫人。”儿子崇祀妾母是不合礼的,孙子又有什么“重”可以继承呢?又有人问:母亲因儿子尊贵而尊贵,家里由庶长子承重,怎么能排斥他的母亲呢?从前汉景帝二年薄太后去世,景帝率领臣子为她持重;晋安帝去世,皇太后李氏也是这样。这些都是生母,但在当时确实是超过情理的礼制,像殷茂、庾蔚等人,难免会有惊骇非议。如果是士大夫家庭,自然应当以当时的制度为准。如果有庶长子作为继承人,并且已经显贵而封赏了他的本生母亲,而且正室先去世,稍微避免了逼迫的嫌疑,想要援引“母以子贵”的例子,或许可以说礼是由义产生的吧。但这不是律法的意思,还是等待后来的君子来定夺吧。又有人问:你根据律法断定庶孙不应当为亲生祖母承重,固然正确。但是引用律法,律法中并没有记载生祖母,应该穿什么丧服?难道就停止服丧吗?我认为,既然称为生祖母,就应当按照祖母的丧服来服丧。律法既然允许儿子服完三年丧,没有不允许孙子服期年的。只是条例对于儿子规定得详细,对于孙子规定得简略。所以斩衰三年,既说了儿子为父母,又说了庶子为亲生母亲;齐衰不杖期,只说了孙子为祖母,不再重复说生祖母,可以推知罢了。天下哪有庶母去世,嫡子还为她服杖期,而她的亲生孙子却孤单无服,仅仅以袒免来对待的呢?凡是阅读律法的人,要知道类推。比如庶母之下,只说所生的儿子服斩衰,而没有提到儿媳。儿媳是跟随丈夫的,儿子是跟随父亲的。儿媳由丈夫推知,孙子由儿子推知。如果父亲为母亲服丧,而儿子不为祖母服丧,可以吗?那么庶孙没有“重”可以继承,而为生祖母服期年,是没有疑问的。有人问:曾孙作为曾祖的继承人,曾孙的母亲还在世,那么承重的人是在孙媳妇,还是在曾孙媳妇呢?回答说:礼制规定为宗子的母亲服丧,就不为宗子的儿媳服丧,这是跟随所尊奉的人。由此推知,曾孙作为继承人,他的母亲还在世,曾孙媳妇自然不能传重,而传重的丧服理当在姑母(即曾孙的母亲)身上。晋朝的虞喜曾经论述过元孙媳妇的丧服,现在特别推广他的说法。

庶孙父卒不为所生祖母服三年论

冯浩

适孙父卒。为祖父母承重。服斩衰三年。若为曾高父母亦然。重之云者。非谓父卒代持重服也。谓承累世祀之重。宗法祭法之所系也。礼莫重于祭。父有适子。世世相传。序之大顺也。不幸子先父卒。祖乃传重于孙。孙承重于祖。以其重也。必加尊服而礼特着焉。此宗法也。以主丧祭。即祭法也。故惟适孙承重。庶孙虽长亦不承也。无适长及次适。无适乃及庶。庶即承重亦不为所生祖母加服。断无有适长在而庶孙又私有所承者。夫宗支适庶之辨。礼所甚严。记之大传曰。尊祖故敬宗。庶子不祭。明其宗也。以宗为祖之正体。则下正犹为庶也。其记丧服曰。妾母不世祭。以其非正。于子祭。于孙止也。记又曰。主妾之丧。殡祭不于正室。谓摄女君者。犹下正适。不得在正室也。故次孙不承者。宗支之序定也。庶孙不为所生祖母三年者。适庶之分严也。无二宗无二重也。庶不承重。传自古昔。恒言习晓。乃有责庶孙以当承重。且出成案以争之者。吁。其不达于礼也已。夫祖既传重于适长也。则其曰生祖母者。何可第曰吾父之母。而若忘其为吾祖之妾也。以行之于适者而行之于庶。是匹适也。以适长所专承者而旁施于自出之庶。是夺宗也。岂非害于礼之大者哉。彼所据成案。其一康熙五十一年。南陵人吴卓。部覆抚咨。以有适出伯父及伯父之子在。卓为庶孙。无承重之例。此得礼律之正者也。其一乾隆三年。闻喜人杨治。部以无伯父及伯父之子。准其承重。此以既无适长。何妨缘情加厚。乃礼制之所无。而近人通权之议。实则庶所生母谓之私亲。故生不得与于祭。没不得称妣。何由而可云重。可云承哉。又乾隆元年。河南李本固。其适伯父崇存。本固生祖母苦节六十余年。抚育孤子。孤孙准服三年。夫礼曰慈母如母。本固不得降援其制。而用意良同。尤别有说。二者皆不可据依也。必待咨部而始冀或准。诚以定例之所不可也。况咨覆之案。未尝奏请于 朝。不经廷议。不奉  宸断。不因端而着为令。其未能详慎画一。足辅翼乎礼教也审矣。奚惑焉。或曰。身膺  诰封者。义当为之加重。此非也。礼以正名分。明是非。不以贵而隆。不以贱而杀。乌得以世俗卑陋之见参之。且其存也。可以贵而敌体于家长女君否也。或曰。然则无三年之服。于心安乎。此又非也。子于父在为母服三年。始唐高宗武后时。前此父在为母齐衰期不得三年也。庶子于所生母。虽适母在。许终丧三年。始明洪武时。宋元以前。适在服期。则庶子于所生母有不得三年也。记于适孙承重之服。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盖祖在则宗祭之重。祖实主之。故服祖母如常制。今礼实然。俗或祖在即为祖母三年。是祖未传重。而孙已忍夺其重。君子斥其悖礼。则适祖母尚有不得三年也。更何疑庶孙于所生祖母。而惧从其薄也欤。或又曰。记不云乎。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宁不可以比例乎。此又非也。夫此专为慈母触类言之也。谓父妾之有子。而今无者。亦可命已妾之子后之。特以闵其无子也。所不嫌于踰世者。谓此三母皆妾。皆可以妾子为后。与凡妾之有子若孙。而自有应得之礼者。必不可同。妄为牵引。是欲崇之而弥轻之。且不几蹈无父之罪欤。夫是故庶孙于父所生母正服不杖期。此外无一议也。夫礼不敢不及也。不敢过也。先王先圣之制。皆有精微者存。自非 朝廷议礼。损益折中。颁示遵守。孰敢逞私意轻重其间者。若夫丧制有定。而孝思无穷。孝子三年丧毕。哀慕终身。孙于祖服之余。岂宜遽忘哀戚。若庶孙痛父之亡而笃念所生。内心衔三年之恤。人必悦其孝。必无议其过而欲裁抑之者。呜呼。此岂易责之今之人也耶。

  答庶孙为所生祖母服

陈祖范

或问曰。甲为庶出。身贵封其母。母后甲而亡。甲之子议所服。或曰。宜如父在为祖父母期。或曰。宜如父没。适长孙为祖父母服重。二者安从。答

译庶孙父亲去世,是否应为所生祖母服三年丧服的讨论

冯浩

嫡孙的父亲去世,为祖父母承重,服斩衰三年。如果为曾祖父母、高祖父母,也是如此。所谓“重”,并不是说父亲去世后代持重丧,而是指承受累世祭祀的重任,这是宗法制度和祭祀制度所系属的。礼仪没有比祭祀更重的了。父亲有嫡子,世代相传,这是伦理秩序中最大的顺理。不幸儿子先于父亲去世,祖父就把重任传给孙子,孙子从祖父那里承受重任。因为这份重任,必须加尊丧服,礼仪特别显著。这是宗法制度,用来主持丧祭,也就是祭祀制度。所以只有嫡孙承重,庶孙即使年长也不承重。如果没有嫡长子及次嫡子,没有嫡子才轮到庶子。庶子即使承重,也不为所生祖母加服丧期。绝对不会有嫡长子在世,而庶孙又私自有所承重的情况。宗支中嫡庶的区分,礼仪规定得非常严格。《礼记·大传》说:“尊崇祖先所以敬重宗子。庶子不主持祭祀,以此明确宗子的地位。”以宗子作为祖先的正统代表,那么下面的正统尚且算是庶出。《礼记·丧服》说:“妾母不世代祭祀,因为她不是正统。在儿子这一代可以祭祀,到孙子这一代就停止了。”《礼记》又说:“主持妾的丧事,停灵和祭祀不在正室。即使是摄行女君职责的人,也如同下位的正统,不得在正室进行。”所以次孙不承重,是因为宗支的次序已定。庶孙不为所生祖母服三年丧,是因为嫡庶的区分严格。没有两个宗子,没有两个承重者。庶子不承重,自古相传,是常识。现在却有人指责庶孙应当承重,并且拿出成例来争执。唉,这是不懂礼仪啊。祖父既然已经把重任传给嫡长子,那么所谓的“生祖母”,怎么能仅仅说是我父亲的母亲,而好像忘记了她是我祖父的妾呢?把适用于嫡子的做法也适用于庶子,这是把嫡庶等同;把嫡长子专享的重任旁施给出自庶出的孙子,这是夺取宗法地位。这难道不是对礼仪最大的危害吗?他们所依据的成例,一是康熙五十一年,南陵人吴卓,刑部批复抚台咨文,认为因为有嫡出的伯父及伯父的儿子在世,吴卓是庶孙,没有承重的先例。这符合礼律的正统。二是乾隆三年,闻喜人杨治,刑部认为没有伯父及伯父的儿子,准许他承重。这是因为既然没有嫡长子,不妨顺从人情加厚丧服,但这在礼制中是没有的,是近代人通权达变的议论。实际上,庶子所生的母亲称为私亲,所以在世时不能参与祭祀,去世后不能称妣,怎么能说是重,能说是承呢?又是乾隆元年,河南李本固,他的嫡伯父李崇还在世,李本固的生祖母苦守节操六十多年,抚养孤子孤孙,准许服三年丧。礼仪说“慈母如同母亲”,李本固不能降低等级援引这个制度,但用意相同,另有说法。这两个例子都不能作为依据。一定要等到咨询刑部才希望或许准许,确实是因为定例不允许。况且咨询批复的案例,未曾奏请朝廷,不经过廷议,不奉皇帝裁决,不因此确立为法令,其未能详细审慎地统一规范,足以辅助礼教,这是显而易见的。何必迷惑呢?有人说,身受诰封的人,道义上应当加重丧服。这不对。礼仪用来正名分,明是非,不因为尊贵而隆重,不因为卑贱而减杀。怎么能用世俗卑陋的看法掺杂其中呢?况且她在世时,可以因为尊贵而与家长、女君地位相当吗?有人说,那么没有三年丧服,心里能安心吗?这也不对。儿子在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三年丧,始于唐高宗武则天时期,在此之前,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齐衰一年,不得服三年。庶子对于所生母亲,即使嫡母在世,允许服完三年丧,始于明洪武时期。宋元以前,嫡母在世时服一年,那么庶子对于所生母亲就有不得服三年的情况。《礼记》关于嫡孙承重的丧服说:“祖父去世后才为祖母后者服三年。”大概祖父在世时,宗庙祭祀的重任,祖父实际主持,所以为祖母服丧如同常制。现在的礼仪确实如此。世俗有时祖父在世就为祖母服三年,这是祖父尚未传重,而孙子已经忍心夺取他的重任,君子斥责其违背礼仪。那么嫡祖母尚且有不得服三年的情况,更何必怀疑庶孙对于所生祖母,而担心遵循薄礼呢?又有人说,《礼记》不是说吗,“为慈母后者,为庶母也可以,为祖庶母也可以”,难道不可以类推吗?这也不对。这是专门为慈母触类旁通说的。意思是父亲的妾有儿子,现在没有的,也可以命令自己的妾的儿子作为后嗣。只是怜悯她没有儿子。不嫌跨越世代的,是说这三种母亲都是妾,都可以用妾的儿子作为后嗣,与一般妾有儿子或孙子,而自有应得礼仪的,绝对不能相同。妄自牵强附会,是想尊崇她却反而轻视她,而且几乎陷入无父的罪过。因此,庶孙对于父亲所生的母亲,正服是不用杖的齐衰一年,此外没有别的议论。礼仪不敢不及,也不敢过度。先王先圣的制度,都有精微的道理存在。如果不是朝廷议礼,损益折中,颁布遵守,谁敢逞私意轻重其间呢?至于丧制有定,而孝思无穷。孝子三年丧期结束,哀慕终身。孙子在祖父丧服之余,岂能立刻忘记哀戚。如果庶孙悲痛父亲去世而深切思念所生母亲,内心怀着三年的哀恤,人们一定会喜悦他的孝心,一定不会议论他过度而想要裁抑他。唉,这难道容易要求现在的人做到吗?

回答庶孙为所生祖母服丧

陈祖范

有人问:甲是庶出,自身显贵,诰封其母。母亲在甲之后去世。甲的儿子商议所服的丧期。有人说,应当如同父亲在世时为祖父母服一年丧。有人说,应当如同父亲去世,嫡长孙为祖父母服重丧。这两种说法听从哪一种?回答

曰。是不可以一说拘也。夫礼。时为大。称次之。宜次之。古严厌降之义。生母服最轻礼失。而母以子贵。遂僭而并嫡。后来因僭成礼。至明祖之制极矣。 国朝未加更定。此时也。今子之问。问礼之大常乎。抑问有丧者之所以自处乎。问礼之大常。虽服期。已失厌降之义。又安可以更重。若问有丧者之自处。则有因时为宜称者矣。何则。己之父在家则为支子。在生母视之。固其嫡长子也。父而存。为其母斩衰三年。明以来时制也。父没而用适长孙为祖父母服重之制。 国家虽无明文。亦无明禁。既无明禁。则为人后者。体死父之隐。而为之服重。于心亦所甚安。观过知仁。君子常怜而与之。若必格以适庶之分。斥为不韪。不知身为庶子。不可以庶卑其母。身为庶子之子。不可以庶卑其父之母。王制尚且通融。生膺锡典。后人反援古道。死吝重服。岂非不称。且不宜乎。古人弟妹兄丧解职。为师与举主持服。过厚之行。见书史策。子路以寡兄弟而弗忍除姊之丧。闻夫子之言而后除。今世无夫子。谁能夺人弗忍之心者哉。

译说:这不能用一种固定的说法来拘泥。礼制中,因时制宜最为重要,其次是要相称,再次是要适宜。古代严格讲究“厌降”的原则,对生母的服丧最轻,这是礼制的缺失;而母亲因儿子尊贵而地位提升,于是僭越并与嫡母同等对待。后来因为这种僭越而形成了礼制,到明太祖的制度时达到了极致。本朝没有加以更改,这就是当前的时势。现在你的提问,是询问礼制的大原则呢,还是询问有丧事的人应当如何自处呢?如果是询问礼制的大原则,即使服丧一年,也已经失去了“厌降”的原则,又怎么能改得更重呢?如果是询问有丧事的人如何自处,那么就有因时制宜、相称适宜的做法了。为什么呢?自己的父亲在家,自己就是支子;但在生母看来,自己本来就是嫡长子。父亲如果在世,为母亲服斩衰三年,这是明以来的时制。父亲去世后,采用嫡长孙为祖父母服重丧的制度,国家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明确禁止。既然没有明确禁止,那么作为继承人,体谅已故父亲的隐痛,为他服重丧,内心也会非常安宁。观察过错而知道仁爱,君子常常怜悯并赞同这种做法。如果一定要用嫡庶的区别来约束,斥责为不正确,却不知道身为庶子,不能因为庶出的身份而轻视自己的母亲;身为庶子之子,不能因为庶出的身份而轻视父亲的母亲。《王制》尚且通融,生前接受朝廷的典册,后人反而援引古道的说法,死后吝啬于重丧,这难道不是不相称、不适宜吗?古人弟弟妹妹为兄长守丧而解职,为师和举主持服,这些过厚的行为,在史书中都有记载。子路因为兄弟少而不忍心除去姐姐的丧服,听到孔子的话后才除去。现在世上没有孔子,谁能夺去人们不忍心的心意呢?

书适孙葬祖父母承重辩后

顾栋高

陈子亦韩。着适孙葬祖父论。任子韪之。然余思之。尚有未尽者。乃复更为之说。陈子之言曰。或问甲之长子乙。乙之长子丙。甲夫妇前死。乙既丧之矣。未葬也而乙殁。则其长孙丙为承重否乎。答曰。古无除丧而后葬者。是以有改葬服而无葬服。无葬服。又安得有为葬而承重之服。后世既除丧而后葬者。十居八九。既不可以无服送至亲。如其即吉已久。斩焉衰绖。亦非丧事即远。与称以立文之道。进退俱不可。其咎总失之乎慢葬而已。且所谓承重云者。承先祖之重。而为之重服也。假使前已承重。而居祖父母之丧。今也沿承重之名以葬无疑。若并未承重于居丧之日。忽承重于居丧后之葬。于实既不符。且与夫祖父母不得没于子之手。而己以适孙承统系者同称。是直没其父之曾居父母丧也。尤不可也。余谓陈子之说。至矣精矣。然谓父曾居丧。己不得仍服重服。固也。然过时而不葬。是乙之罪。而非丙之罪也。没父居丧之实。而仍为之承重。独不可偿父慢葬其亲之过。而摄父之服。以卒父未竟之志乎哉。父之不得以重服葬其亲也。是于父之身犹有阙焉。而未始不可以人子补之也。且丙之葬其祖也。必且兼葬其父。未有父先祖而葬者。使祖父两丧在堂。亲朋杂然受吊。为人子者。将居父之丧次乎。抑居祖之丧次乎。使父有兄弟。或叔父季父主祖之丧。而已更无兄弟为父主丧。犹之可也。万一父为单丁。是直使祖父无主也。己既居祖之丧次矣。将齐衰而受吊乎。是使祖父有孙而无子。又没其有子之实也。夫使祖父有孙而无子。而父不得服重服以葬。父之心有不安焉。父之心不安。即子之心有不安者矣。陈子又谓后世有有其名而无其实。如所谓承重云者。必先立宗法。使族不涣。而后天下众着于重之实。愚又以为非也。古者宗法必原于封建。封建不行。则大宗之法。亦断断不可行。何也。古者诸侯受国于天子。世守其地。其适子嗣封。众子别受采地为卿。谓之别子。继别子者。谓之宗子。百世不迁。如鲁之三桓。郑之七穆。皆是也。然公羊且曰。春秋讥世卿。孟子亦曰。士无世官。则春秋之世。已有疑其不可行者矣。夫既以世卿世官为不可。必且禠其爵与禄。夫使宗子无禄。何以收族人。不得爵于朝。何以为族人主。后世宗法久废。往往有起家为公卿。赫然闻望者。多出于支庶。而其大宗有行止无赖。降为皁隶者矣。夫以行止无赖之人。而强畀之爵与禄。是使朝廷私爵禄也。既夷于皁隶。而使公卿有闻望者。百世奉以为宗。主祭必告。冠娶妻必告。死而为之服。是得为情理之正乎哉。柳子之论封建之法。继世而理。上未必果贤。下未必果不肖。是非圣人之意也。势也。愚谓宗法亦然。夫以周公大圣之后。亦不能世世皆贤。故世卿之法行。则虽孔子之圣。犹绌于季孙。吾知周公而在。必不以为然也。后世惟贤是择。公卿之后。可黜为氓庶。白屋之子。可入佐廊庙。则是后世之法公。而三代之法私也。虽圣人复起。必不能易此以治天下。是知宗法亦出于当日之势。而非必永为后世法。今日之不得不变者。亦势也。然则宗法废。后世将遂无收族者乎。曰子孙之贤而贵者。受祖宗之泽。当推类以恤族人。而凡族人亦因而宗之。则敝邑先正有言之者矣。如范文正公为义田以赡族。不必其先世世为大宗也。故知宗法朝廷不可预立。在士大夫之贤者自为之。此亦所谓礼因世而变也。且古之小宗。非特不承重而已。其在仪礼。小宗无后。当绝死。则赀财归于大宗。祭于宗子之家。此又不可行也。宋世如韩魏公。勋业与天地相终始。而于其父国华实庶子也。假令魏公而无子。将以庶子而不立后乎。朝廷之恩荫。后世之享祀。将尽入于宗子之家乎。有以知其必不然矣。故今日之承重者。无论大宗小宗行之。特沿古者重嫡长之遗意。而其实不过代父之事。以终父之志云尔。必欲合于古者上治下治旁治之法。固知其有所不能也。

译关于适孙为祖父母服丧承重及辨明后嗣的问题

顾栋高

陈子(陈启源)也是韩氏(韩愈)的门徒。他撰写了《适孙葬祖父论》。任子(任启运)认为他的观点是正确的。然而我思考之后,觉得其中还有未尽之处,于是再次发表自己的看法。

陈子的言论说:有人问,甲的长子乙,乙的长子丙。甲夫妇先去世,乙已经为他们服丧了,但尚未安葬,这时乙也去世了。那么长孙丙是否为祖父母服丧承重呢?回答说:古代没有除去丧服后才安葬的,所以有改葬的丧服,而没有专门因安葬而设的丧服。既然没有因安葬而设的丧服,又怎么会有为了安葬而承重的丧服呢?后世除去丧服后才安葬的,十成中有八九成。既然不能没有丧服来送葬至亲,如果已经很久恢复吉服,突然穿上斩衰的丧服,也不符合丧事已远、应当逐渐减轻的原则,进退两难。这其中的过错,总归是因为安葬迟缓罢了。况且所谓承重,是承受先祖的重任,并为之服重丧。假使之前已经承重,为祖父母居丧,现在沿用承重的名义来安葬,毫无疑问。如果并未在居丧之日承重,却在居丧之后的安葬时突然承重,这与事实不符,而且与祖父母不能死在儿子手中、自己作为嫡孙继承宗统的说法相同,这简直是抹杀了父亲曾经为父母居丧的事实,尤其不可取。

我认为陈子的说法,非常精妙。然而他说父亲曾经居丧,自己就不能再服重丧,固然有理。但是,过了期限而不安葬,这是乙的罪过,而不是丙的罪过。抹杀父亲居丧的事实,而仍然为之承重,难道不能弥补父亲安葬迟缓的过错,并代穿父亲的丧服,以完成父亲未竟的心愿吗?父亲不能以重丧安葬其亲,这在父亲身上还有缺憾,但并非不可以由儿子来弥补。况且丙安葬他的祖父,必定同时安葬他的父亲,没有先安葬祖父再安葬父亲的道理。假如祖父和父亲的灵柩都在堂上,亲朋好友混杂着来吊唁,作为儿子,将住在父亲的丧次呢,还是住在祖父的丧次呢?假如父亲有兄弟,或者叔父、季父主持祖父的丧事,而自己又没有兄弟为父亲主持丧事,还可以说得过去。万一父亲是单丁,这简直是让祖父和父亲都没有主丧的人了。自己既然住在祖父的丧次,将穿着齐衰的丧服来接受吊唁吗?这是让祖父有孙子而没有儿子,又抹杀了父亲有儿子的实情。假如让祖父有孙子而没有儿子,而父亲不能服重丧来安葬,父亲心中会有不安。父亲心中不安,就是儿子心中不安。

陈子又说,后世有名无实,如所谓承重,必须先确立宗法,使家族不涣散,然后天下众人才能知晓承重的实情。我又认为不对。古代的宗法必定源于封建制度。封建制度不实行,那么大宗的法度,也绝对不可行。为什么呢?古代诸侯从天子那里受封国家,世代守护其地,嫡长子继承封地,众子分别受封采地成为卿,称为别子。继承别子的人,称为宗子,百世不迁移。如鲁国的三桓,郑国的七穆,都是这样。然而《公羊传》且说,春秋讥讽世卿。孟子也说,士没有世袭的官职。那么春秋时代,就已经怀疑其不可行了。既然认为世卿世官不可行,必定会剥夺他们的爵位和俸禄。假如宗子没有俸禄,凭什么收拢族人?不能在朝廷获得爵位,凭什么做族人的主祭者?后世宗法久已废除,往往有出身寒微而成为公卿、声名显赫的人,多出自支庶,而他们的大宗却行为无赖,降为皂隶。假如把行为无赖的人,强行授予爵位和俸禄,这是让朝廷私授爵禄。既然已沦为皂隶,却让公卿中有声望的人,百世奉他为宗,祭祀必须告知,冠礼娶妻必须告知,死后为他服丧,这难道符合情理的正道吗?柳子(柳宗元)论述封建之法,继世而治理,上位者未必果然贤能,下位者未必果然不肖,这不是圣人的本意,而是时势使然。我认为宗法也是如此。以周公这样的大圣人之后,也不能世代都贤能,所以世卿之法实行,那么即使是孔子这样的圣人,也屈居于季孙之下。我知道周公如果在世,必定不以为然。后世只选择贤能的人,公卿的后代,可以贬为平民;白屋之子,可以进入朝廷辅佐。那么后世的方法公正,而三代的法度偏私。即使圣人复起,也必定不能改变这个来治理天下。由此可知宗法也是出于当时的时势,而不是必定永远作为后世的法则。今天之所以不得不改变,也是时势使然。那么宗法废除了,后世就再也没有收拢族人的人了吗?回答说,子孙中贤能而显贵的人,承受祖宗的恩泽,应当推己及人,抚恤族人,而凡是族人也因此尊崇他,那么敝邑先正(顾炎武)有这样的话了。如范文正公(范仲淹)设立义田来赡养族人,不必他的先世世代都是大宗。所以知道宗法朝廷不可预先确立,在于士大夫中的贤者自己去做。这也是所谓礼制随时代而变化的意思。况且古代的小宗,不仅不承重而已,在《仪礼》中,小宗没有后嗣,应当绝嗣而死,那么财产归于大宗,在宗子家中祭祀,这又不可行。宋代如韩魏公(韩琦),勋业与天地相始终,而他的父亲韩国华实际上是庶子。假如魏公没有儿子,将因为庶子而不立后嗣吗?朝廷的恩荫,后世的享祀,将全部归于宗子家中吗?有理由知道这必定不是这样。所以今天的承重者,无论大宗小宗实行,只是沿袭古代重视嫡长子的遗意,而其实不过是代父行事,以完成父亲的心愿罢了。必定要符合古代上治下治旁治的法度,固然知道有所不能。

请考正承重服制议

译请求考证并纠正关于承重丧服制度的建议

全祖望

丧服小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郑康成曰。祖父在。则其服如父在为母也。古人于父母之服。概称三年之丧。而父在祇为母杖期。非敢独薄于母。以吾父之所以丧吾母者。不过于期。使子之服不除。恐伤厥考之心。故服从父而心丧仍以三年。惟父亦达子之志。必三年而后娶。然则子之不敢申其丧者。即父之不忍遂其娶。周公礼意之精。垂之百世而不惑者也。历朝改制以来。礼从其厚。已成不易之条。而适孙承重。犹然丧服。小记所云。其于画一之旨未合。说者以为孝慈录之作。原别有为。非真有见于礼之当然。故当时议礼诸臣。亦不复推广而讲明之。其信然欤。则是后人之所当厘定也。至若康熙二十七年。吏部议得陕西蓝田县知县邓士英祖母马氏病故。以其祖父在。不许丁艰。则窃更有疑者。夫居三年之丧之与去官是两事也。既为父之嫡。则即令厌于祖在。不为三年之丧。而不可以不去官。彼思为后者。祖父在而为祖母。其与父在而为母同也。古人父在为母亦期年。其亦可以不去官乎。彼汉晋人于旁亲期功之赴。犹然骏奔。甚至友生且行其礼。而本朝亦许臣下于本生父母继母随嫁母。俱得给假治丧。奈何以所后之祖母。而反不然哉。然愚尝考朱子有曰。祖在父亡。祖母死。亦承重。详玩朱子之言。则似亦因当日之不承重。而特举而言之也。然则因不为三年之丧。而遂误认以为不承重。而废去官之礼者。其失自宋已然。不始于近世也。杨次公志评事刘晖墓。称其丧祖母时虽有诸叔。援古谊以适孙解官承重。以为笃厚。而李敬子以祖母之丧。援刘晖事为请。许之。范蜀公以为贤。然当时反有咎之者。以为祇当从众。则朱子之前。虽祖父亡。而为祖母持服者。亦寡矣。臣子夺情不得持服。是必有不得已之故。今假口于祖在不为三年之丧。而竟晏然居官。是自夺其情也。夫以古人着礼之意而言。不惟其文惟其实。即令为三年之丧。而实不至。亦何当于礼。然以 国家一定之制而言。则似不容有参错者。愚故以为直当改定旧礼。不问祖父在否。皆行三年之丧。是在前儒俞汝言已尝论之。非愚一人之私言也。

  适孙有诸叔而承重始服考

陈祖范

宋杨杰志刘之道晖墓云。祖夫人卒。之道以适孙乞解官。承重服。府尹王贽之曰。按着令。凡适孙为祖父母承重者。其适子无同母弟以承其重者也。今子先君有同母二弟。已自服重丧。何遽哀号杖而后起乎。之道曰。晖闻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重正适而尊祖考也。 国朝封爵令文。皆子孙承适者传袭。岂有处贵者之后则封爵先于适孙。在凶丧之际则重服止诸叔父耶。下礼官议。以晖为然。适孙有诸叔而承重。自晖始。晖即刘畿。为太学体之文。见黜于欧阳公。而改名得第者也。

  论曾孙不当称功服书

万斯大

昨见令郎名刺有功服字。不审此何人之服也。若仍是令祖母之服。则令郎为曾祖母。当齐衰五月。不当功服。考仪礼。曾孙为曾祖父母齐衰三月。注云。高祖同。今制。曾孙为曾祖。则齐衰五月。元孙为高祖。齐衰三月。丧服。斩衰之下。即是齐衰。其服最重。盖曾元孙之于曾高祖。乃一本之亲。故服齐衰重服。但以其世已远。恩已杀。故降于期。而五月三月。在古则仪礼可案。在今则家礼会典可证。昭昭然不可易也。今杭俗曾孙皆称功服。夫功服有大小。皆旁支及外亲之服。本支子孙无服此者。唯高祖为元孙。曾祖为曾孙。祖为诸孙。乃尊服卑。上服下。故报以缌功。今之曾孙称功服者。不审大功乎。小功乎。令祖母之丧。在去年八月。至十二月。则齐衰五月之期已满。令郎之服可除。而今正月尚称功服。必谓是大功矣。夫大功九月。较齐衰五月。月数虽多。而服反杀。徒知九月之重于五月。而不知大功之轻于齐衰。是欲厚其曾祖而反薄之。欲亲其曾祖而反疏之。如之何其可也。古人服制有轻重。衰布因有精麤。故齐衰四升五升六升。布犹未成。大功七升八升九升。则

译全祖望

《丧服小记》说:“祖父去世,而后作为祖母的承重孙,要服三年丧。”郑康成说:“如果祖父在世,那么这种服制就像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一样。”古人对父母的丧服,一概称为三年之丧,但父亲在世时,只为母亲服杖期(一年)之丧。这并不是敢独自轻视母亲,而是因为父亲为母亲服丧不过一年,如果让儿子的丧服不除,恐怕会伤害父亲的心,所以服制跟随父亲,但心中仍守三年之丧。只有父亲也通达儿子的志向,必定三年之后才娶妻。那么,儿子不敢延长丧期的原因,正是父亲不忍心成全自己的婚事。周公制定礼制的精微意旨,流传百世而不使人迷惑。自历代朝政改制以来,礼制趋向于厚重,已成为不可改变的原则。然而适孙(嫡长孙)为祖母承重,仍然依照《丧服小记》所说的做法,这与统一划一的宗旨不相符合。有人说,《孝慈录》的制定,原本别有用心,并非真正认识到礼制的应当如此。所以当时议礼的大臣们,也不再推广并阐明它。这确实是这样吗?如果是这样,那就是后人应当厘定的了。至于康熙二十七年,吏部议定陕西蓝田县知县邓士英的祖母马氏病故,因为他的祖父在世,不允许他丁忧离职,对此我私下更有疑问。守三年丧与去官是两件事。既然是父亲的嫡孙,那么即使因为祖父在世而厌服,不为祖母服三年丧,也不可以不去官。那些为祖母承重的人,祖父在世而为祖母服丧,这与父亲在世而为母亲服丧是一样的。古人父亲在世时为母亲也服期年(一年)之丧,难道也可以不去官吗?那些汉晋时期的人,对于旁系亲属期功之丧的奔丧,尚且迅速奔赴,甚至朋友学生也实行这种礼节。而本朝也允许臣下为本生父母、继母、随嫁母请假治丧。为什么对于所后(过继)的祖母,反而不这样呢?然而我曾考证朱子曾说:“祖父在世,父亲亡故,祖母去世,也要承重。”详细玩味朱子的话,似乎也是因为当时不承重,而特意举出来说的。那么,因为不为三年丧,就误认为不承重,从而废除了去官之礼的,这种失误从宋代就已经存在,并非始于近世。杨次公在《评事刘晖墓志》中称,刘晖为祖母服丧时,虽然有几个叔叔,但援引古义以适孙身份解官承重,认为他笃厚。李敬子也为祖母之丧,援引刘晖的事请求,被允许了。范蜀公认为他贤能。然而当时反而有人指责他,认为只应当从众。那么在朱子之前,即使祖父亡故,为祖母持服的人,也很少了。臣子被夺情不得持服,必定有不得已的缘故。现在借口祖父在世不为三年丧,却安然居官,这是自己夺去了自己的真情。以古人制定礼制的意图来说,不仅看条文,更看实情。即使服三年丧,而实情达不到,也合乎礼吗?然而以国家一定的制度来说,似乎不容有参差错误。所以我认为应当直接改定旧礼,不问祖父在世与否,都实行三年丧。这在以前的儒者俞汝言已经论述过,并非我一个人的私见。

适孙有诸叔而承重始服考

陈祖范

宋代杨杰在《刘之道晖墓志》中说:祖夫人去世,刘之道以适孙身份请求解官,承重服丧。府尹王贽之说:“按照法令,凡是适孙为祖父母承重的,是因为其适子没有同母弟来继承重丧。现在你父亲有两个同母弟,已经自行服重丧,你怎么还哀号持杖而后起呢?”刘之道说:“晖听说支子不祭祀,祭祀必定要告知宗子,这是重视正统而尊崇祖考。本朝封爵令文,都是子孙中承适者传袭,难道在尊贵者之后,封爵先于适孙,而在凶丧之际,重服却止于叔父吗?”于是下达礼官议定,认为刘之道是对的。适孙有诸叔而承重,从刘之道开始。刘之道即刘畿,曾作太学体文章,被欧阳修黜落,后来改名才考中进士。

论曾孙不当称功服书

万斯大

昨天看到令郎的名刺上有“功服”字样,不知这是谁的丧服。如果仍是令祖母的丧服,那么令郎作为曾孙,应当服齐衰五月,不应当服功服。考证《仪礼》,曾孙为曾祖父母服齐衰三月。注解说:“高祖同。”现在的制度,曾孙为曾祖,服齐衰五月;元孙为高祖,服齐衰三月。在丧服中,斩衰之下,就是齐衰,其服制最重。因为曾孙、元孙对于曾祖、高祖,乃是同出一本的亲属,所以服齐衰重服。但因为他们世系已远,恩情已减,所以降为期年。五月、三月,在古代有《仪礼》可查,在现在有《家礼》《会典》可证,清清楚楚不可改变。现在杭州风俗,曾孙都称功服。功服有大功、小功,都是旁支及外亲的丧服,本支子孙没有服此的。只有高祖为元孙,曾祖为曾孙,祖父为诸孙,乃是尊服卑,上服下,所以回报以缌麻、小功。现在曾孙称功服,不知是大功还是小功?令祖母的丧事,在去年八月,到十二月,齐衰五月的期限已满,令郎的丧服可以除去。而现在正月还称功服,必定说是大功了。大功九月,比起齐衰五月,月数虽然多,但服制反而轻。只知道九月重于五月,而不知道大功轻于齐衰。这是想要厚待曾祖反而轻薄了,想要亲近曾祖反而疏远了,怎么可以呢?古人服制有轻重,衰布因此有精粗。所以齐衰用四升、五升、六升布,布还未成;大功用七升、八升、九升布,则

已成布。故齐衰重于大功。不唯五月。即为高祖之三月。亦非大功所得同也。岂以月数拘哉。今丧礼几亡。五服之衰。轻重一施。无精麤之别。第惟先生制礼。其所以崇一本之亲。而为之称情以立文者。其名不可或紊也。故特言之。

译已经制成布匹。所以齐衰的丧服比大功更重。不仅仅因为它是五个月,即使是高祖的三个月丧期,也不是大功所能等同的。难道是用月数来拘泥吗?如今丧礼几乎失传,五服所用的麻布,轻重一律施用,没有精细与粗糙的区别。只有先生制定的礼制,那些用来尊崇同一本源亲属,并根据情感来确立礼仪文饰的,其名称是不可混乱的。所以特别加以说明。

本生父母降服说

田兰芳

司士贲告于子游曰。请袭于。子游曰。诺。县子闻之曰。汰哉叔氏专以礼许人。甚矣夫礼之不可无据而言也。故虽习礼之家。必有所据。援引折衷。示不敢专。矧在寡昧。顾可以意为进退乎。世衰道微。礼坏乐崩。学士大夫罔以屑意。纵有通材。无从究考。又孰能尽其文。精其义。质诸古今而无失。求之情文而咸得哉。夫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制服。重事也。间考书载记。散见无明文。仪礼丧服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传曰。何以期也。不贰斩也。何以不贰斩也。持重于大宗。故降于小宗也。朱子家礼曰。凡为人后者。为其父母降服。降服者期也。明会典云。子为人后。为其本生父母齐衰不杖期。以至  皇清律令。莫不皆然。则是为人后者。降服其亲。粲然明白。尊祖敬宗。以义制恩。而不以私废公也。然传记所载。往往有丁艰本生之文。明神熹时巨公。多许以本生之丧而注籍。以礼之所不得为者。而心有所不忍。不得已而出于此。欲以异夫凡为伯叔父母也。于是恍然悟曰。为人后而降其所生之服者。礼也。所以明有尊也。虽有仁人。无得而踰也。所谓贤者俯而就也。其不能以服之期。而限其罔极之怀者。天性也。自不能已也。即或庸愚。莫之或恝也。所谓三年之爱。不以其服而夺也。夫三年之丧有尽。终身之慕无穷。礼固当遵。恩亦难杀。惟知礼者有以权衡之耳。或曰。服必三年而后为孝乎。曰。如礼何。先王制礼。不敢过也。然则期之外。可以遂如常人乎。曰。服可降而名不可降也。名不可降。而恩顾可薄乎。要之期以外。易凶而即吉。亦可无恶于有司。三年之中。食稻而衣锦。或至见薄于君子。夫有司所守者法。而君子所诛者心。能无戾有司之所守。而卒不至见薄于君子者。斯为情文无憾。而公私咸尽也夫。噫。

  为人后者为其曾祖父母祖父母服考

汪中

为人后者。为其本宗之服。经惟载父母昆弟。昆弟从父。昆弟之长殇。姊妹之适人者。而曾祖父母祖父母。无文以记。于兄弟降一等推之。而知其不可行也。此曾祖父母祖父母。虽不为之后。犹是正尊。小功兄弟之服。不可以服其祖。齐衰三月。降则无服。准之经意。其服本服无疑也。持重于大宗。服不二斩。故降其父母。期亲无数并服何嫌曾祖上杀益无嫌矣。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期。为曾祖父母祖父母不降。传曰。不敢降其祖也。斯其例与。

卷六十五礼政十二服制下

  答友人问二适相为服书

冯景

足下适也。足下两弟。其母亦非庶也。礼不二适。所以重正。未有匿不言适在。而复异地别娶如适者。归又不能仿黄昌之告新妻。使避正室。则是足下先人之失也。礼曰。一与之齐。终身不改。顾使二适专堂。两妇执祭物。莫能两大。而内宠竟后也。有是礼乎。昔舜不告而娶。昏礼阙。故尧典以厘降二女为文。不殊适媵。传记以妃夫人称之。明不立正后也。今乃士庶之家。而有二适。当时宗长不能纠其缪。执友不闻绳其愆。今父已没矣。过已遂矣。两弟又为足下母服三年矣。弟母没。足下欲不为之报。此其所以结怨而速讼也。夫赵姬虽贵。必推叔隗。原同虽宠。必嫡宣孟。向使尊公制先后之义。异母崇卑让之道。两弟达长少之序。足下行变礼之中。则何为而有此讼乎。张华曾造甲乙之问。曰甲娶乙。后又娶丙。居家如二适。其子宜何服。太传郑议曰。甲失礼于家。二适在。诚非人子所得正。则乙丙之子。当三年。礼疑从重。此一说也。然而足下肯从之乎。太尉荀顗议曰。春秋讥后匹适。今不可以犯礼而遂其失也。先至为适。后至为庶。丙子宜以适母服乙。乙子宜以庶母事丙。昔屈建去芰。古人以为违礼而得礼。丙子非为抑其亲。斯自奉礼先后贵贱顺之义也。此又一说也。然而足下两弟肯从之乎。今官断令足下如服慈母者。此即晋时秦秀议也。东平王昌父毖取二适室。昌疑所服。秦秀议曰。二妾之子。父命令相慈养。而便有三年之恩。

译本生父母降服说

田兰芳

司士贲告诉子游说:“请允许我为父亲穿丧服。”子游说:“可以。”县子听说后说:“叔氏太轻率了,竟然擅自以礼制允许别人。礼制不可没有依据就随意言说,这真是严重啊!所以即使是熟习礼制的家族,也必定有所依据,通过援引经典来折中判断,表示不敢专断。何况是像我这样见识浅陋的人,难道可以凭主观意愿来决定进退吗?世道衰微,礼乐崩坏,学士大夫们都不屑于在意。纵然有通晓礼制的人才,也没有途径去考究,又谁能穷尽礼文的细节,精研礼义的内涵,使之符合古今而无失误,兼顾情理与文饰而都能得当呢?作为过继给他人做后代的人,为亲生父母服丧,这是重大的事情。我查阅书籍记载,散见于各处而没有明文规定。《仪礼·丧服》说:‘过继给他人做后代的人,为亲生父母报服。’传文说:‘为什么服一年之丧?因为不能有两个斩衰之服。为什么不能有两个斩衰之服?因为要承担大宗的重任,所以对小宗(亲生父母)的服制要降低。’朱熹《家礼》说:‘凡是过继给他人做后代的人,为亲生父母降低服制。降低服制是指服一年之丧。’《明会典》说:‘儿子过继给他人,为亲生父母服齐衰不杖期。’直到大清律令,没有不是这样的。那么过继给他人做后代的人,降低对亲生父母的服制,这是非常清楚明白的。尊崇祖先、敬重宗族,用道义来节制恩情,而不因私情废公义。然而传记中记载,往往有遭遇亲生父母丧事的文字。明朝神宗、熹宗时期的大臣,多允许为亲生父母的丧事注籍,对于礼制所不允许的事情,因为心中不忍,不得已而采取这种做法,想要区别于一般的伯叔父母。于是我恍然领悟:过继给他人而降低对亲生父母的服制,这是礼制,用来表明有所尊崇。即使是仁人,也不能超越这个界限。这就是所谓贤者俯就礼制。那些不能因为服制只有一年,就限制那无穷无尽的怀念之情,这是天性,自然无法停止。即使是平庸愚钝的人,也不会对此冷漠无情。这就是所谓三年的恩爱,不会因为服制的长短而被剥夺。三年的丧期有尽头,终身的思慕没有穷尽。礼制固然应当遵守,恩情也难以削减。只有懂礼的人能够权衡罢了。有人说:‘一定要服三年之丧才算孝顺吗?’回答说:‘那礼制怎么办?先王制定礼制,不敢超过。’那么服期之外,可以像普通人一样吗?回答说:‘服制可以降低,但名分不可降低。名分不可降低,而恩情难道可以淡薄吗?总之,服期之外,改穿吉服,也可以不违背有司的法度;但在三年内,吃稻米穿锦缎,或许会被君子轻视。有司所遵守的是法度,而君子所谴责的是内心。能够不违背有司所遵守的法度,而最终不至于被君子轻视,这才是情理与文饰都没有遗憾,公私两方面都尽到了啊。唉!’

为人后者为其曾祖父母祖父母服考

汪中

过继给他人做后代的人,为其本宗的亲属服丧,经典只记载了父母、兄弟,兄弟的从父,兄弟的长殇,以及出嫁的姐妹,而对于曾祖父母、祖父母,没有文字记载。根据为兄弟降低一等的原则类推,就知道不能实行(降低服制)。这曾祖父母、祖父母,即使不为他们做后代,仍然是正尊。小功兄弟的服制,不可以用来服丧祖父母;齐衰三月,降低就没有服制了。根据经典的本意,他们的服制应该是本服无疑。因为要承担大宗的重任,服制不能有两个斩衰,所以降低对父母的服制;期亲没有同时服丧的嫌疑,曾祖父母辈分更高,服制递减,更没有嫌疑了。女子出嫁后,为父母服期年之丧,为曾祖父母、祖父母不降低服制。传文说:‘不敢降低对祖父母的服制。’这就是例子。

卷六十五 礼政十二 服制下

答友人问二适相为服书

冯景

您是正妻所生,您的两位弟弟,他们的母亲也不是妾室。礼制规定不能有两个正妻,这是为了重视正统。从来没有隐瞒不说正妻在位,却又在异地另娶如同正妻的人。回来又不能效仿黄昌告知新妻,让她避开正室。这是您先人的过失。礼制说:‘一旦与她结为夫妻,终身不再改变。’怎能让两个正妻专擅厅堂,两个妇人拿着祭品,不能有两个最大的,而内宠竟然在后呢?有这样的礼制吗?从前舜不告而娶,婚礼缺失,所以《尧典》以‘厘降二女’为文,不区分正妻与陪嫁,传记以妃、夫人称呼她们,明确不立正后。如今士庶人家,却有两个正妻。当时宗族长辈不能纠正他们的错误,执友没有听说规劝他们的过失。现在父亲已经去世了,过错已经形成。两位弟弟又为您的母亲服了三年之丧。弟弟的母亲去世,您想要不回报服丧,这就是结怨而招致诉讼的原因。赵姬虽然尊贵,必定推崇叔隗;原同虽然受宠,必定以宣孟为正妻。假如尊公能制定先后之义,异母之间崇尚卑让之道,两位弟弟通达长幼之序,您实行变礼的中道,那么为什么会有这场诉讼呢?张华曾经提出甲乙之问,说:甲娶乙,后来又娶丙,居家如同两个正妻,他们的儿子应该服什么丧?太傅郑议说:甲在家失礼,两个正妻在位,确实不是人子所能纠正的。那么乙、丙的儿子,都应当服三年之丧。礼制有疑问时从重。这是一种说法。然而您肯听从吗?太尉荀顗议说:《春秋》讥讽后妻与正妻匹敌。现在不可以违犯礼制而遂成其过失。先到的是正妻,后到的是庶妻。丙的儿子应当以正妻之礼服乙,乙的儿子应当以庶母之礼事丙。从前屈建去掉芰草,古人认为这是违礼而得礼。丙的儿子并非为了压抑他的亲生母亲,这是自我奉行礼制中先后贵贱顺从的道义。这又是另一种说法。然而您的两位弟弟肯听从吗?现在官府判决让您像服慈母一样服丧,这就是晋朝秦秀的议论。东平王昌的父亲毖娶了两个正妻,昌怀疑所服的丧制。秦秀议说:两个妾的儿子,父亲命令互相慈爱抚养,因而就有了三年的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