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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皇朝经世文编七十五

卷六十七礼政十四祭礼下

史藏 · 经世文编 · 已译 · 第 1641–1650 段

既祔返主。俱从郑说。而朱子又曰。吉凶之礼。其变有渐。故始死全用事生之礼。既卒哭祔庙。然后神之。然犹未忍尽变。故主复于寝。而以事生之礼事之。至三年而迁于庙。然后全以神事之也。综斯而论。可见卒哭可行祔祭。断无祔毕即彻几筵之理矣。吾家祔祭。旧依开元礼。行于禫后。祭毕。即纳主于庙。由凶变吉之渐。虽略于古初。其依依哀慕。不忍遽以死道待亲之意。犹未失也。苟无失礼。不须变俗。故兹于卒哭下。不用礼经明日以其班祔之文。惟三年外葬者。始卒哭而祔耳。又古者士三月而葬。是月也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故卒哭未有不在练之内者。即或久而不葬。则主丧者服亦不除。故记有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之文。以衰麻在身。未忍即释。必补练祥禫之祭。而后可渐变除也。今世有缓葬之事。而制无不除之服。则葬后之补练补祥。将谁欺乎。又如古者既祥。中月而禫。禫而服纤。祭为禫设也。今祥后三月。通为禫服。三月复吉而不服纤。此三月之内。别无变除之节也。而犹有拘执郑氏中月为间一月之文。谓禫祭当以祥之次月者。是祭不关释服。释服时不复有祭。则又何以称焉。夫古之与今。代移事异。凡今之可通于古者。自当以古正之。古之必不可通于今者。正未可以古泥之。此等是也。故吾反复礼经。参酌今制。知练祥之祭不妨即用忌辰。而禫祭则必应在祥后三月除服之日。至卒哭之祭。如葬在三年以内。则主未应祔。当于虞后举之。如葬在三年以外。则主即应祔。乃于祔前举之。如此则循名核实。行礼者不徒为具文矣。或曰。葬乃除服。此礼虽不行于今日。若补祭一事。遵而不变。未必非饩羊之意也。吾窃谓不然。凡礼文凐没者。始赖二三学士大夫力守之。万不能则微存其意。以为返古之地。若久而不葬。主丧者不除服。则载在礼经。较然明着。非礼文湮没者比。今制既如此。凡守制者。三年之外。无论不可以杖绖居庐。宁可以墨衰从政乎。苟礼官酌考古经旧文。使人子得伸其志。葬毕。乃令服官。固有典有据。初无难者。正不系于饩羊之存与否也。若有故葬缓者。无官可守。无人我迫。务敦古礼。服以终丧。补祭而释。此又仁人孝子所能自致。不待饩羊之启发者矣。

译附祭完成后,神主返回。都遵循郑玄的说法。而朱子又说,吉礼和凶礼,其变化是逐渐进行的。所以刚死时完全使用侍奉生者的礼仪,等到卒哭祭并附祭于庙之后,才将其当作神灵对待。然而仍然不忍心完全改变,所以神主回到寝室,用侍奉生者的礼仪来侍奉他。直到三年后迁到宗庙,才完全以对待神灵的方式侍奉他。综合这些来讨论,可见卒哭祭时可以举行附祭,绝对没有附祭结束后就立即撤去灵位几筵的道理。我家举行附祭,旧时依照《开元礼》,在禫祭之后举行。祭礼结束后,立即将神主纳入宗庙。由凶转吉的渐变过程,虽然比古初略去了一些,但那依恋哀思、不忍心立刻用对待死者的方式对待亲人的心意,还没有丧失。如果不违背礼制,就不需要改变习俗。所以在这里卒哭祭下,不采用礼经中“第二天按班次附祭”的文字。只有三年以后才下葬的,才在卒哭时附祭。又古代士人三个月下葬,这一个月卒哭;大夫三个月下葬,五个月卒哭;诸侯五个月下葬,七月卒哭。所以卒哭祭没有不在练祭之内的。即使有时久拖不下葬,那么主持丧事的人丧服也不除去。所以礼记中有“三年以后才下葬的,必须再次祭祀”的文字。因为身穿丧服,不忍心立即脱去,必须补行练祭、祥祭、禫祭,然后才可以逐渐改变除去丧服。现在世上有拖延下葬的事情,而制度却没有不除去丧服的规定,那么下葬后补行的练祭、祥祭,又能欺骗谁呢?又如古代既行祥祭,隔一个月行禫祭,禫祭后丧服变细,祭祀是为禫祭设置的。现在祥祭后三个月,通称为禫服,三个月后恢复吉服而不穿细麻服,这三个月之内,没有别的变更除服的礼节。却还有拘泥于郑玄“中月”为间隔一个月的说法,认为禫祭应当在祥祭的次月举行的,这是祭祀与脱去丧服无关,脱去丧服时不再有祭祀,那么又凭什么称呼呢?古代与现在,时代变迁事情不同,凡是现在能与古代相通的,自然应当用古代来纠正它;古代绝对不能与现在相通的,正不可以用古代来拘泥它。这类情况就是这样。所以我反复研读礼经,参酌现在的制度,知道练祭、祥祭不妨就用在忌日,而禫祭则必定应当在祥祭后三个月除去丧服的日子。至于卒哭祭,如果下葬在三年以内,那么神主不应附祭,应当在虞祭之后举行;如果下葬在三年以外,那么神主就应当附祭,就在附祭之前举行。这样就能名实相符,行礼的人就不只是做表面文章了。有人说,下葬才除去丧服,这个礼制虽然今天不实行,但如果补祭这一件事,遵守而不改变,未必不是保留礼制精神的意思。我私下认为不是这样。凡是礼制条文湮没的,才依靠两三个学士大夫极力坚守,万不得已就稍微保存其意,作为恢复古礼的基础。如果久拖不下葬,主持丧事的人不除去丧服,那么记载在礼经中,非常明显,不是礼制条文湮没的情况。现在的制度既然这样,凡是守丧的人,三年之外,无论不可以拄杖戴绖住在庐舍,难道可以穿着墨衰丧服从政吗?如果礼官斟酌考证古代经文旧文,让孝子得以伸张其志,下葬完毕,才让担任官职,本来有典章有依据,起初就没有什么难的。正不取决于是否保留礼制精神。如果有原因导致下葬迟缓的,没有官职可守,没有人逼迫,务必敦行古礼,丧服穿到丧期结束,补祭后脱去,这又是仁人孝子所能自己做到的,不需要礼制精神的启发了。

传经堂祀说示可

单作哲

传经堂者。为祀教授府君而作也。吾室自大父以前。旧居在东门内。其地久属他人矣。大父以后。转徙无常居。余幸成进士。仕县令。新卜居于斯宅。礼。君子将营宫室。宗庙为先。子孙有宁宇。而不立祠以妥先灵。安乎哉。吾族诗书之泽。始于教授府君。府君之后。仅四五人。惟余稍能成立。且庶姓皆得祀其四亲。府君。高祖之父也。世数非遥。而祀事缺然。安乎哉。故斯堂之作。以教授府君为主祀。而高曾祖父。皆从祀焉。高祖父兄弟二人。高叔祖无后。礼。孙宜祔于祖。今祀不及高祖之祖。则子从父食可也。宜祔教授府君室之左。曾祖父兄弟三人。曾叔祖有后。曾伯祖传子及孙。今已故绝。宜祔教授府君室之右。祖父兄弟三人。两伯祖皆无后。再从伯叔祖无后者又三人。宜分祔高祖室之左右。吾父兄弟二人。叔父无后。宜祔曾祖室之左。高叔祖曾伯祖再从伯叔祖不设主。何也。堂之制与庙异。一堂之上。区为八室。无余地以别藏祔主。父子祖孙。而共居一室。则黩矣。标纸以祭。终事焚之可也。两伯祖叔父宜祔食。而特居一室。何也。亲近不忍遽绝之。诸子长成后。当各命一人以专祀事。三从叔父之无后者。不及于祀。何也。无所祔也。礼以义起。于正祀之日。设羹饭于门内之左。而兼及殇焉。其可也。无后者之祔食。何也。譬之一家。岁时晏衎。子姓咸在。而一二孤独者。独不与会食之例。祖若父必有隐恫于心者。祖父之所恫。即为子孙者之所不安也。呜呼。计教授府君之后。今见存者五人耳。与余为族兄弟。及汝身则皆袒免之亲矣。一父之子。仅四五传而服已穷。属已绝。故斯堂之作。以教授府君为主祀。俾世世子孙。凡为府君之后者。共襄祀事。吉相庆。凶相恤。欢然若同室。无或如秦越人之相视则几矣。

  论昭穆

孔继汾

凡昭主穆主。初祔皆纳右室。易世乃迭迁而左。此孔氏家庙之旧式也。盖古者诸侯五庙。大大三庙。皆同宫异庙。故昭常为昭。穆常为穆。自后世变为同堂。此礼之不行也久矣。乾隆十年夏六月。今宗子将祔考于庙。客有为常昭常穆之说者。时宗子幼。侄广柞。其季父也。相礼。因质于余。余曰。今古异宜。当一如旧式。迁汝曾祖及父之主于左。迁汝祖之主于右。而祔汝兄之主于最西之一室。言未既。客诘余曰。古者昭常为昭。穆常为穆。虽百世不可改也。如子之说。其如昭穆之序何。余曰。此古者同宫异庙之礼。非后世同堂异室之礼也。考古庙制。外为都宫。太祖居中。昭穆以次分列左右。庙皆南向。主则东向。及其祫祭于太祖之庙。则惟太祖作东向。昭之主。皆列于北牖下。南向。穆之主。皆列于南牖下。北向。三代之制固如是。盖惟主各异庙。昭不见穆。穆不见昭。然后祔必以班。昭常为昭。穆常为穆。内既有以各全其尊。外始可以不失其序。自汉明帝变乱古礼。创为同堂异室之制。魏晋因之。遂不能革。近世诸侯无国。大夫无邑。并异室之制。亦有不能备者。此昭穆之所由紊也。若欲强复古典。势必有以子跻父之嫌。常昭常穆可也。以子跻父则不可也。况昭之为言昭也。穆之为言深远也。此以祫祭时南向北向之位而言之也。今太祖既不循东向之位。是所谓昭穆者。已乖南北之义矣。徒执古礼之虚名。而乱位次之定序。恐言礼者所不敢出也。客曰。子不闻朱子议祫祭之说乎。朱子曰。设高祖有时而在穆。则高之上无昭。而特设位于祖之西。祢之下无穆。而特设位于曾之东。则无僭越之嫌。而不失昭穆之序。毋乃不谬于礼与。余曰。势不能也。祫祭者。一时之事。主可暂移。位或可以特设。若宗庙。所以妥神灵也。屋楹既不可以妄增。位更于何地特设。且客既知有特设位之礼。是已明同堂之不可以子跻父。今同者之言益非无据矣。客曰。然则异室不犹夫异庙乎。余曰。异室不同。祏实同堂也。夫主之有祏也。犹人之有席也。今有子席于上。父席于下者。而曰我与

译传经堂祭祀说明 示可

单作哲

传经堂,是为了祭祀教授府君而建造的。我家自大父(祖父)以前,旧居在东门内,那块地长久以来已属于他人了。自大父以后,辗转迁徙,没有固定的居所。我侥幸考中进士,担任县令,新近在此宅定居。礼制规定,君子将要营造宫室,宗庙应放在首位。子孙有了安定的居所,却不立祠堂来安顿祖先神灵,怎么可以呢?我们家族诗书传家的恩泽,始于教授府君。府君的后代,仅有四五人,只有我稍微能够自立。况且其他姓氏都能祭祀他们的四代祖先,府君是高祖的父亲,世系并不遥远,而祭祀之事却缺失,怎么可以呢?所以这座堂的建立,以教授府君为主祭,而高祖、曾祖、祖父都作为从祀。高祖父兄弟二人,高叔祖没有后代。礼制规定,孙子应当附祭于祖父。现在祭祀不及高祖的父亲,那么儿子跟随父亲受祭是可以的,适宜附祭在教授府君神室的左边。曾祖父兄弟三人,曾叔祖有后代,曾伯祖传子及孙,现在已断绝,适宜附祭在教授府君神室的右边。祖父兄弟三人,两位伯祖都没有后代,再从伯叔祖中没有后代的又有三人,适宜分别附祭在高祖神室的左右。我父亲兄弟二人,叔父没有后代,适宜附祭在曾祖神室的左边。高叔祖、曾伯祖、再从伯叔祖不设神主,为什么呢?堂的制度与庙不同。一座堂上,划分为八间神室,没有多余的地方来分别收藏附祭的神主。父子祖孙如果共处一室,那就亵渎了。用标纸祭祀,祭毕焚烧即可。两位伯祖和叔父适宜附祭受食,却特别单独占据一间神室,为什么呢?因为亲近,不忍心立刻断绝祭祀。等众子成年后,应当各指定一人专门负责祭祀。三从叔父中没有后代的,不及于祭祀,为什么呢?因为没有地方附祭。礼制因义理而兴起,在正式祭祀的日子,在门内左边摆设羹饭,同时顾及夭折者,这就可以了。没有后代者的附祭受食,为什么呢?譬如一家,岁时宴饮,子侄都在,而一两个孤独的人,唯独不与会食的惯例,祖父或父亲心中必定有隐痛。祖父所痛心的,就是子孙所不安心的。唉,计算教授府君的后代,现在活着的只有五人罢了。与我同族兄弟,以及你们自身,都是袒免之亲(较远的亲属)。同一父亲的后代,仅仅四五代而服丧已尽,亲属关系已断绝。所以这座堂的建立,以教授府君为主祭,使得世世代代子孙,凡是府君的后代,共同协助祭祀事务。吉利时互相庆贺,凶险时互相救济,欢快地如同同室之人,不至于像秦越人那样漠不相关,这就差不多了。

论昭穆

孔继汾

凡是昭位神主和穆位神主,初附祭时都纳入右室,换了一代才交替迁移到左室。这是孔氏家庙的旧制。大概古代诸侯五庙,大夫三庙,都是同宫而异庙,所以昭位永远是昭位,穆位永远是穆位。自从后世变为同堂,这礼制不行已经很久了。乾隆十年夏六月,现在的宗子将要附祭父亲于庙中,有客人提出常昭常穆的说法。当时宗子年幼,侄子孔广柞,是他的叔父,主持礼仪,于是向我请教。我说,今古情况不同,应当完全依照旧制。迁移你曾祖和父亲的神主到左室,迁移你祖父的神主到右室,而将你兄长(宗子)的神主附祭在最西边的一间神室。话还没说完,客人质问我说,古代昭位永远是昭位,穆位永远是穆位,即使百代也不可更改。按照你的说法,那昭穆的次序怎么办?我说,这是古代同宫异庙的礼制,不是后世同堂异室的礼制。考察古代庙制,外面是都宫,太祖居中,昭穆依次分列左右。庙都朝南,神主则朝东。等到在太祖庙举行合祭时,只有太祖朝东,昭位的神主,都列在北窗下,朝南;穆位的神主,都列在南窗下,朝北。三代的制度本来就是这样。大概只有神主各自在不同的庙中,昭位看不见穆位,穆位看不见昭位,然后附祭必须按班次,昭位永远是昭位,穆位永远是穆位。内部各自保全其尊贵,外部才不至于失去次序。自从汉明帝变乱古礼,创立同堂异室的制度,魏晋沿袭,于是不能革除。近代诸侯没有封国,大夫没有封邑,连同异室的制度,也有不能完备的。这就是昭穆混乱的原因。如果想要强行恢复古制,势必会有儿子凌驾于父亲之上的嫌疑。常昭常穆是可以的,以子跻父则不可以。况且昭的意思是昭明,穆的意思是深远,这是以合祭时南向北向的位置而言的。现在太祖已经不遵循朝东的位置,所谓昭穆,已经违背了南北的意义了。仅仅执着于古礼的空名,而扰乱位次的定序,恐怕谈论礼制的人不敢这样说。客人说,你没听说朱子议论合祭的说法吗?朱子说,假如高祖有时在穆位,那么高祖之上没有昭位,就在祖父的西边特设位置;祢(父亲)之下没有穆位,就在曾祖的东边特设位置,就没有僭越的嫌疑,而不失昭穆的次序,难道不违背礼制吗?我说,形势不允许。合祭是一时的事,神主可以暂时移动,位置或许可以特设。至于宗庙,是用来安顿神灵的。房屋柱子不可以随意增加,位置更能在哪里特设呢?况且客人既然知道有特设位置的礼制,这就已经明白同堂不可以以子跻父。现在主张同堂异室的人的话更加不是没有根据了。客人说,那么异室不就像异庙吗?我说,异室不同,神主实在同堂。神主有石室,就像人有席位。现在有儿子席位在上,父亲席位在下的情况,却说我和

父异席。勿僭父也。可乎。孝子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生者存者。不敢僭父之席。死者亡者。宁敢僣父之祏乎。今之非礼不在昭穆而在同堂。盖同堂则必不可以序昭穆。序昭穆则必不可以同堂。而今日之事欲不同堂又不能也。然则常昭常穆者。礼之经。而昭穆互迁者。乃事之权也。经之不可执而特出于权。是则余之苦心也夫。客乃无以应。而庙序互迁如故。兹因序次祔礼。谨书之于篇。以质天下之言礼者。

译父亲对席位的安排感到诧异,认为不应僭越父亲的席位,这可以吗?孝子侍奉死者如同侍奉生者,侍奉亡者如同侍奉存者。对于活着和存在的人,尚且不敢僭越父亲的席位,对于死去和亡故的人,难道敢僭越父亲的神主牌位吗?如今不合礼制的地方,不在于昭穆的次序,而在于同堂合祭。因为同堂合祭就必然无法排列昭穆的次序,排列昭穆的次序就必然不能同堂合祭。而今天的事情,想要不同堂合祭却又做不到。那么,固定为昭或固定为穆,是礼制的常道;而昭穆相互迁移,则是应对事务的变通。常道不可拘泥,特意采用变通之法,这就是我的苦心啊。客人于是无言以对,而庙中昭穆次序相互迁移的情况依旧如此。这次因为编排附祭的礼仪,我恭敬地将此记录在篇章中,用来向天下谈论礼制的人请教。

兄弟异昭穆论观妙斋文▯

张

天下有大伦五。君臣父子居其二。有父子然后有君臣。父子之名。虽天子不得而夺之。所以明亲也。天子诸侯。臣诸父昆弟兄弟。不得以戚属通。所以明尊也。春秋书仲婴齐卒。公羊氏曰。为兄后也。何氏曰。弟无后兄之义。为乱昭穆之序。失父子之亲。故不言仲孙。明不与子为父孙也。此父子之义也。大事于大庙。跻僖公。左氏则曰子虽齐圣。不先父食。公羊则曰先祢后祖。是故以父子定之。大夫士不得后以弟也。后天子诸侯则有矣。然亦不当以父子称也。以君臣定之则。凡以弟后兄。以兄后弟。其义犹父子也。犹父子则异昭穆所以明统也。鲁语将跻僖公。宗有司曰。非昭穆也。弗忌曰。明者为昭。其次为穆。何常之有。邢氏引之曰。位次之逆。如昭穆之乱。假昭穆以言之。非谓异昭穆也。此曲解也。春秋书桓僖灾。是隐桓闵僖皆异庙。异庙则异昭穆。然则宗有司云非昭穆。何也。曰。闵僖宜昭穆也。僖昭而闵穆。则非昭穆也。犹谷梁氏云。逆祀则是无昭穆也。曰。邢氏谓兄弟异昭穆。设兄弟四人为君。则祖父之庙。即已从毁。知其理必不然。又春秋传陈无宇献莱宫宗器于襄宫。当齐灵公世。襄至灵九君矣。其间兄弟相代者。襄桓也。孝昭懿惠也。若皆异昭穆。则襄宫之毁久矣。其存焉何也。祭法。官师一庙。王考无庙而祭之。家语。士一庙。王考无庙。合而享。尝乃止。夫祖父可共庙祭。一庙者尚祭及祖。而谓兄弟异昭穆。遂上祧未当祧之祖。是为天子诸侯之祖。乃或不幸而不得下及于士也。岂情也邪。曰此无虑也。子孙昭穆增于下。而祖考之亲。未尽于上。则自待亲尽而毁。春秋庙制之失。当毁而不毁者有矣。若齐之襄宫。则固亲未尽也。然则七庙五庙之制可踰邪。曰。是亦安得拘也。周于七庙之外庙姜嫄。鲁于五庙之外庙文王。周之平宫。以东迁祖不毁。晋之武宫。以夺宗不毁。文宫。以霸不毁。况兄弟相代。亦事之变者。而不得以庙数拘之。是故兄弟之相代也异昭穆。祖庙之毁也待亲尽。此虽经无明文。可以义断者也。然则兄弟固必不可同昭穆邪。曰。是有所不通也。后天子诸侯者。非特兄若弟也。有诸父者矣。诸父亦臣也。使以诸父入继。而亦兄弟同昭穆。则是跻所继者而先之。亦逆祀也已。欲无逆祀。非以相继之序为昭穆无由也。夫诸父必为昭穆。而后继统之序顺。而兄弟顾不当异昭穆乎哉。

  庙主考

吴定

自天子达士有庙皆有主也。无主则神无所栖。不栖神则庙不必立。许慎谓惟天子诸侯有主。卿大夫不得禘祫则无主。而引少牢馈食有尸无主之文为之证。康成从而和之。以注祭法。皆过也。徐邈据大夫去国载祏。闻君之丧摄主而往。以辟大夫无主之谬。核矣。孔子曰。祭祀之有尸也。宗庙之有主也。檀弓重主道也。其辞又皆通大夫士言之。少牢特牲之祭。称尸不称主者。文未之及耳。大戴记。诸侯迁庙。书奉衣服。不书奉主。将谓诸侯亦无主哉。且主亦非专为禘祫设也。不得禘祫。独不得烝尝乎。自晋以后。惑于许郑之说。士大夫皆不立主。或为祠版。或为神帛。曰。吾不敢僭上也。宋程子始创为主式。立法精矣。然其制亦断自大夫。而于士庶则为之牌以代。朱子家礼因之。此固先贤之慎。然质之古圣王许士立庙之意岂果如是邪。若夫主之所以题其上者。宜名乎。宜字乎。予友程先生瑶田曰。檀弓公叔文子卒。其子戍请谥于君。以易其名。士无谥而有字。故士虞礼于祔之祝辞曰。适尔皇祖某甫。以跻祔尔孙某甫。由是言之。大夫之称于庙也以谥。士则称字矣。称字非惟士为然也。杂记曰。祔兄弟之殇称殇童某甫。不名神也。童子无字。尊神不名。为之造字。矧子孙而顾可名其祖考哉。有谥则主书谥。无则书字。庶于易名之礼有合。予尝韪其论。以为可法。今请仿程子之主式。而略变通之。陷中以书爵姓名行。谓爵某讳某字某行某之类也。粉涂其前。以书属称。谓故某官某士以

译关于兄弟是否应区分昭穆的论述,观妙斋文〇

张

天下有五种重大的伦理关系。君臣、父子占据其中两种。有了父子关系,然后才有君臣关系。父子的名分,即使是天子也不能剥夺它,这是为了彰明亲情。天子、诸侯对待叔伯父、兄弟,不能因为亲属关系而通达(即不能因私情而废公义),这是为了彰明尊卑。《春秋》记载仲婴齐去世,《公羊传》说:这是为兄长立后。何休说:弟弟没有为兄长立后的道理,这样做会扰乱昭穆的次序,丧失父子的亲情,所以不称“仲孙”,表明不让他作为父亲的孙子。这是父子的道义。在大庙举行重大祭祀,提升僖公的位次。《左传》说:儿子即使圣明,也不能排在父亲之前受祭。《公羊传》说:应先祭父亲后祭祖父。因此用父子的关系来判定,大夫和士不能由弟弟继承兄长。由天子、诸侯继承的情况是有的,但也不应当以父子相称。如果用君臣的关系来判定,那么凡是弟弟继承兄长,或者兄长继承弟弟,其道义就如同父子一样。如同父子就应当区分昭穆,这是为了彰明统绪。鲁国将要提升僖公的位次,宗庙的官员说:这不符合昭穆次序。弗忌说:昭明的为昭,次一等的为穆,有什么固定的呢?邢氏引用此说认为:位次的颠倒,就像昭穆的混乱一样,只是借用昭穆来说话,并不是说兄弟要区分昭穆。这是曲解。《春秋》记载桓公、僖公的灾祸,这说明隐公、桓公、闵公、僖公都各自有独立的宗庙。宗庙不同,昭穆也就不同。那么宗庙官员说“不符合昭穆”,是什么意思呢?回答说:闵公和僖公应当符合昭穆次序。如果僖公为昭而闵公为穆,那就不符合昭穆次序了。就像《谷梁传》所说:逆祀就是没有昭穆次序。有人说:邢氏认为兄弟区分昭穆,假如兄弟四人做国君,那么祖父的宗庙就已经毁弃了,知道这个道理必定不是这样。又《春秋传》记载陈无宇将莱宫的宗庙器物献给襄宫,这是在齐灵公时代。从襄公到灵公已经历了九位国君,其中兄弟相继的有:襄公与桓公,孝公、昭公、懿公、惠公。如果都区分昭穆,那么襄公的宗庙早就毁弃了,它还存在是什么意思呢?《祭法》说:官师只立一庙,高祖没有宗庙而祭祀他。《家语》说:士只立一庙,高祖没有宗庙,合并祭祀,到了尝祭就停止了。既然祖父可以合庙祭祀,只立一庙的尚且祭祀到祖父,却说兄弟区分昭穆,于是提前毁弃尚未到毁弃期限的祖先宗庙,这是天子、诸侯的祖先,却不幸不能下及到士,这难道合乎情理吗?回答说:这是不用考虑的事。子孙的昭穆在下增加,而祖先的亲情在上未尽,那么自然等到亲情尽时才毁弃。《春秋》庙制中的失误,有应当毁弃而没有毁弃的情况。像齐国的襄宫,本来就是亲情未尽。那么七庙、五庙的制度可以超越吗?回答说:这又怎么能拘泥呢?周朝在七庙之外为姜嫄立庙,鲁国在五庙之外为文王立庙,周朝的平宫因为东迁的祖先而不毁,晋朝的武宫因为夺取宗庙而不毁,文宫因为称霸而不毁。何况兄弟相继,也是事情的变化,不能以庙的数量来拘泥。所以兄弟相继应当区分昭穆,祖庙的毁弃应当等到亲情尽时。这虽然经典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可以根据道义来决断。那么兄弟就一定不能同昭穆吗?回答说:这是行不通的。继承天子、诸侯的人,不只是兄长或弟弟,还有叔伯父。叔伯父也是臣子。假如让叔伯父入继大统,也兄弟同昭穆,那就是提升所继承的人而排在前面,这也是逆祀。想要没有逆祀,不按照相继的次序来定昭穆是没有办法的。叔伯父必定要区分昭穆,然后继承统绪的次序才顺当,那么兄弟难道就不应当区分昭穆吗?

庙主考

吴定

从天子到士,有宗庙就都有主。没有主,神灵就没有所依附的地方;不依附神灵,宗庙就不必建立。许慎认为只有天子、诸侯有主,卿大夫不能举行禘祭和祫祭就没有主,并引用《少牢馈食礼》中有尸无主的记载作为证据。郑玄附和这个观点,用来注释《祭法》,都是错误的。徐邈根据大夫离开本国时携带神主,听到国君去世就拿着摄主前往吊唁的事实,来驳斥大夫没有主的谬误,是确凿的。孔子说:祭祀有尸,宗庙有主。《檀弓》重视主的作用,其言辞也都通用于大夫和士。《少牢馈食礼》和《特牲馈食礼》称尸不称主,是文章没有涉及到罢了。《大戴礼记》说:诸侯迁移宗庙,记载奉送衣服,不记载奉送主,难道要说诸侯也没有主吗?而且主也不是专门为禘祭和祫祭设置的。不能举行禘祭和祫祭,难道就不能举行烝祭和尝祭吗?自晋代以后,惑于许慎、郑玄的说法,士大夫都不立主,有的制作祠版,有的制作神帛,说:我不敢僭越上级。宋代程子开始创立主的样式,立法很精当。但他的制度也断自大夫,对于士和庶人则制作牌位来代替。朱子的《家礼》沿袭了这种做法。这固然是先贤的谨慎,但对照古代圣王允许士立庙的本意,难道真的是这样吗?至于主上面所题写的,适宜写名呢,还是适宜写字呢?我的朋友程瑶田先生说:《檀弓》记载公叔文子去世,他的儿子戍向国君请求谥号,用来改变他的名。士没有谥号而有字,所以《士虞礼》在祔祭的祝辞中说:到你们皇祖某甫那里,让你们孙子某甫升祔。由此说来,大夫在宗庙中称谥号,士则称字。称字不只是士如此,《杂记》说:祔祭兄弟中的殇者,称殇童某甫,不称名,是尊重神灵。童子没有字,尊重神灵不称名,为他造个字,何况子孙怎么能称祖先的名呢?有谥号就写谥号,没有就写字,大概与易名的礼制相合。我曾经赞同他的论述,认为可以效法。现在请仿照程子的主式,而略作变通。在中间凹陷处书写爵位、姓名、行第,比如爵位某、讳某、字某、行某之类。在前面涂粉,用来书写属称,比如故某官某士以

逮世系谥字之类也。主成。择子孙或友之工书者书之。近世乃欲乞有爵者之一书。以光耀其亲。岂我亲之神之依于主也。必藉贵之气而后神哉。呜呼。其亦蔑视吾亲之甚也矣。

译至于世系、谥号、表字这类内容,由主祭者完成。选择子孙或朋友中擅长书法的人来书写。近代却想要乞求有爵位的人书写一字,以此来光耀他们的亲人。难道我们亲人的神灵依附于主位,一定要凭借权贵的威势,神灵才会降临吗?唉,这真是轻视我们亲人的表现太过分了。

论祧室龛制书

王元启

祧室以藏祧主者。盖所谓礼以义起者也。古有时祫大祫之文。祫及高祖。时祫也。兼及祧主。大祫也。义各有当。似不得因四时有祫。遂废大祫之礼也。阁下又疑设立五龛。则当时飨时。令祧室之灵。旁视其子孙之顾飨而不得与。似又未达古人制龛之意。古祭必奉主于正寝。固去祧主甚远。今即从俗。设祭龛前。亦不得谓其无别。何者。古者父子异宫而处。庙制亦然。后世庙虽同堂。然必又别为异室。亦取古人异宫之意。要使祖先各自为尊。不相降压。此朱子所谓昭不见穆。穆不见昭。各全其尊是也。今制。主外有椟。椟外有龛。龛外有帘。所以示别于他室者至矣。祭虽揭帘启椟。诸室隔不相通。昭穆仍不相见也。况于祧室。即帘亦未之或揭。闭诸最西一龛。与古藏诸夹室何异。夹室亦在太庙之傍。四时之祫。何尝以傍视子孙顾飨为嫌乎。又云龛之为地无多。祧室之龛。积久不足以容。此则鄙人始虑亦及之。然世无盈而不虚。息而不消之理。凶荒兵革。转徙流离。先代之主。岂能一一备存无失。仁人孝子。第就见存之主祭之。不能及于所不知也。又古者坏庙之道。虽非尽撤而悉去之。然而易檐改涂。亦必微示毁之之意。故寒家已祧之主。必去其椟。盖亦预为后日渐多之地。且主之尺度甚卑。不及龛制之高四之一。祧主渐多。则累为之架。新祧之主。不足以容。则旧祧之主。迁之上架。于同焉祧毁之中。别寓迁祔之法。变而通之。靡所不可。要不得虑后日之难容。辄先自毁其见存之主也。虽然从俗设祭龛前。礼无大悖。顾必奉主正寝以祭。何也。祭时主人献斝。必令主妇点茶。又凡庶妇庶子及未妇之子女。咸备其别。寝东地窄。周旋进反。肩背相摩。于礼不肃。又必陈设食案者四。香案者一。须正寝乃可行事。果欲竭诚备礼。以格我先灵。固不得苟且而徇俗也。庙中陈主。从古以西为上。其改为同堂异室之制。以西为上。则朱子谓自汉明帝始。然至南宋时历千数百年无改。元儒亦不闻更有异论。至明代中叶以后。始有中左中右之议。明初无有也。明会典所载祠堂制度。高祖居西。曾祖次之。祖次之。考次之。时祭仪节。前一日设高祖考妣位于堂西北壁下。南向。考西妣东。曾祖考妣祖考妣考妣以次而东。别设傍亲无后。及卑幼先亡者。祔食位于东西壁下。皆右男子。左妇女。可知中左中右。及左男右妇之次。不始明之叔世。盖因当时达官贵人。不安于庶人祭寝之法。妄欲僣拟王朝庙飨之仪。窃生异议。不知王朝庙制。太祖居中。余分左右为昭穆。今昭穆之次久废。自卿大夫以下。例得庙祀其先者。亦不闻有太庙之设。徒以左右为分。于义已属无因。至于庶人无庙。祭寝之法。祇应从历代右祖左孙之次。尤不宜妄生僣拟。又况右主左主长短之度。见于谷梁传疏。知神道尚右。实自周代已然。何得谓古无此说。考之明史。成化中祭酒周洪谟实创此议。今阁下特举 本朝大祫之仪见示。是亦未免为洪谟之论所惑。至今儒金贲亨之论。谓宗子宗妇中立。而高祖考妣僻在一隅。非对越之义。此尤不达于礼也。宗子宗妇。当进斝馈食时。何尝不入室行事。各跪献于其主之前。至于前此降神参神。及后此送神。宗子宗妇。与庶子庶妇。咸列在庭。乃古拜下之礼。期以自竭其诚敬而已。即今滇黔之地。僻在西南。 阙廷自在东北。然当正旦朝贺时。彼土臣僚但有北向行礼而已。滇黔直北当川陕二省之地。非顺天府地。谓彼土臣僚。不知有对越之义可乎。又况古时庙制。太祖东向。昭主南向。穆主北向。诸子姓在庭行礼。揆之对越之义。于昭主则得矣。于太祖穆主。奚当焉。韩子云。人见近事习。耳目所熟。稍殊异即怪之。其即近世言礼之士之谓也欤。

  妇人无主答问

汪中

问曰。凡祭妇人无主。于礼有征乎。答曰。谨按春秋公羊文公二年传。虞主用桑。檀弓虞而立尸。士虞礼记男男尸。女女尸。虞卒哭祔练祥禫。皆男女

译论祧室龛制书

王元启

祧室是用来安放迁出宗庙的祖先神主的。这大概是因为礼制是根据义理而设立的。古代有时祫和大祫的记载。祫祭只到高祖,这是时祫;兼及迁出的祖先神主,这是大祫。义理各有其恰当之处,似乎不能因为四季有时祫,就废除大祫的礼仪。阁下又怀疑设立五个龛位,那么在平时祭祀时,让祧室祖先的灵位,在旁边观看子孙的祭祀却不能参与,似乎又没有理解古人设置龛位的用意。古代祭祀必定将神主奉到正寝,本来就离祧主很远。现在即使依从俗例,在龛前设祭,也不能说它们没有区别。为什么呢?古代父子居住在不同的宫室,宗庙制度也是如此。后世的宗庙虽然同在一个堂屋,但必定又分别设立不同的房间,也是取用古人不同宫室的意思。要使祖先各自保持尊贵,不相压制。这就是朱子所说的“昭位看不见穆位,穆位看不见昭位,各自保全其尊贵”的意思。现在的制度,神主外面有椟,椟外面有龛,龛外面有帘子,用来表示与其他房间的区别已经非常充分了。祭祀时虽然揭开帘子打开椟,但各房间隔开不相通,昭穆仍然互不见面。何况对于祧室,即使帘子也没有揭开,封闭在最西边的一个龛里,与古代藏在夹室有什么不同呢?夹室也在太庙的旁边,四季的祫祭,何曾以在旁边观看子孙祭祀为嫌呢?又说龛位的地方不多,祧室的龛位,时间久了不足以容纳。这确实是我起初也考虑到的。然而世间没有只增加不减少、只生长不消亡的道理。遇到灾荒战乱,流离转徙,先代的神主,岂能一一完备保存而不丢失?仁人孝子,只就现存的神主祭祀,不能顾及到不知道下落的神主。又古代毁坏宗庙的方法,虽然不是全部拆除去掉,但更换屋檐、粉刷墙壁,也必定略微表示毁坏的意思。所以我家已经迁出的神主,必定去掉椟,这也是预先为日后逐渐增多留出地方。而且神主的尺寸很低,不到龛位高度的四分之一。祧主逐渐增多,就叠加设置架子。新迁出的神主,不足以容纳,就把旧迁出的神主,移到上架。在同样迁出毁坏之中,另外寓含迁附的方法。变化而通达,没有什么不可以的。决不能因为顾虑日后难以容纳,就先自行毁坏现存的神主。虽然依从俗例在龛前设祭,礼仪没有大的违背。但必定要将神主奉到正寝来祭祀,为什么呢?祭祀时主人献酒,必定要让主妇点茶。又凡是庶妇、庶子以及未出嫁的子女,都要具备他们的区别。正寝东边地方狭窄,周旋进退,肩背相摩,对于礼仪来说不庄重。又必定要陈设四个食案,一个香案,必须正寝才能行事。如果真的想要竭诚完备礼仪,来感召我先祖的灵,本来就不能苟且而依从俗例。宗庙中陈列神主,从古以来以西边为上。改为同堂异室的制度,以西边为上,那么朱子说从汉明帝开始。但到南宋时历经千数百年没有改变。元代的儒者也没有听说再有异议。到明代中叶以后,才开始有中间、左边、右边的议论。明初没有这种情况。《明会典》所载祠堂制度,高祖居西,曾祖其次,祖其次,考其次。时祭仪节,前一天在高祖考妣位于堂西北壁下,面向南。考在西,妣在东。曾祖考妣、祖考妣、考妣依次向东。另外设置旁亲无后,以及卑幼先亡者,附食位于东西壁下,都是右边男子,左边妇女。可知中间、左边、右边,以及左男右妇的次序,不是从明代的衰世开始的。大概是因为当时的达官贵人,不安于庶人在寝祭祀的方法,妄图僭越模仿王朝宗庙祭祀的仪制,私下产生异议。不知道王朝宗庙制度,太祖居中,其余分左右为昭穆。现在昭穆的次序久已废除,自卿大夫以下,按例得以在宗庙祭祀祖先的,也没有听说设有太庙。仅仅以左右来区分,在义理上已经属于没有根据。至于庶人没有宗庙,在寝祭祀的方法,只应该遵循历代右祖左孙的次序,尤其不应该妄生僭越模仿。又何况右主左主长短的尺寸,见于《谷梁传疏》,知道神道崇尚右边,实在从周代就是这样。怎么能说古代没有这种说法呢?考察《明史》,成化年间祭酒周洪谟确实创立了这个议论。现在阁下特别举出本朝大祫的礼仪给我看,这也是未免被周洪谟的议论所迷惑。至今儒者金贲亨的议论,说宗子宗妇站在中间,而高祖考妣偏在一隅,不符合对越(报答祖先)的义理。这尤其是不懂礼仪。宗子宗妇,当进酒献食时,何尝不进入室内行事,各自跪拜在神主之前献祭?至于此前降神、参神,以及此后送神,宗子宗妇,与庶子庶妇,都列在庭院中,这是古代拜下的礼仪,旨在竭尽他们的诚敬而已。即使现在滇黔之地,偏僻在西南,朝廷自在东北,但当元旦朝贺时,那里的臣僚只有向北行礼而已。滇黔正北对着川陕二省的地方,不是顺天府的地方,能说那里的臣僚,不知道对越的义理吗?又何况古代宗庙制度,太祖面向东,昭主面向南,穆主面向北,诸子姓在庭院行礼。衡量对越的义理,对于昭主是符合的,对于太祖穆主,哪里恰当呢?韩愈说,人看见近事习惯,耳目所熟悉的,稍微不同就奇怪。这大概就是近世谈论礼仪的士人所说的吧。

妇人无主答问

汪中

问:凡是祭祀妇人没有神主,在礼制上有证据吗?答:恭敬地查阅《春秋公羊传》文公二年的传文:“虞祭的神主用桑木。”《檀弓》说:“虞祭时设立尸。”《士虞礼记》说:“男尸用男性,女尸用女性。”虞祭、卒哭、祔祭、练祭、祥祭、禫祭,都是男女

别尸。别尸则别主。虞卒哭祔。妇人既有主矣。公羊传练主用栗注。期年练祭。埋虞主于两阶之间。易用栗。祥禫之祭。妇人犹有尸。而于练不为作主。斯不然也。埋其虞主而不作练主。斯又不然也。自练至毁庙惟一主。然则妇人有主明矣。祔礼之见于杂记丧服小记者。妇祔于祖姑。妾祔于妾祖姑。公子公孙之为士大夫者。其妻祔于诸祖姑。亡则皆中一以上而祔。妾无妾祖姑者。易牲而祔于女君。祖姑有三人则祔于亲者。始来仕无庙者。夫卒而祔于其妻。其妻为大夫而卒。而后其夫不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不易牲。妻卒而后夫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以大夫牲。苟所祔者无主于庙。则后之虞主。于何而祔。妇虽与夫同庙。亦有分祭之礼。故杂记男子祔于王父则配。女子祔于王母则不配。若妇人无主。王母何以得专其祭。谷梁传文公二年正义。麋信引卫次仲云。宗庙主皆用栗。右主八寸。左主七寸。广厚三寸。祭讫。纳于西壁埳中。去地一尺六寸。右主谓父。左主谓母。是可据也。问曰。吉祭。妇人何以无尸也。答曰。谨按少牢馈食礼。筮尸之命曰。孝孙某。来日丁亥。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以某之某为尸。尚飨。是妇人与夫共筮一尸。非无尸也。吉祭唯止男尸。尸既孙行。其体于祖父母则一。斯不必更象以孙妇矣。郑注司几筵云。虽合葬及同时在殡皆异几。体实不同。祭于庙中同几。精气合。是其义也。中又论之。妇人之尸。必使异姓。不使贱者。若并筮二尸。其为夫妇。不可必知。交错室中。于是为亵。在于禘祫。尤不可行。故援爵谥从夫之义。不立女尸。至于主则无嫌也。其有异宫。若周祭姜嫄。鲁祭仲子。亦必有尸矣。近世方苞侍郎家庙。不为妇人作主。以为礼也。中谨据礼正之如此。

译区分尸与主,区分尸也就区分了主。虞祭、卒哭祭、祔祭,妇人既然已经有主了。《公羊传》说“练祭用栗木做主”,注解说:期年练祭,将虞祭的主埋在西阶和东阶之间,改用栗木做主。祥祭、禫祭时,妇人仍然有尸,但在练祭时不制作主,这不对。埋掉虞祭的主而不制作练祭的主,这也不对。从练祭到毁庙,只有一主,那么妇人确实有主是很明显的。祔祭的礼仪见于《杂记》和《丧服小记》:妇人祔于祖姑,妾祔于妾祖姑,身为士大夫的公子、公孙,他们的妻子祔于各位祖姑;如果祖姑已亡,则都祔于中一以上的祖姑。妾如果没有妾祖姑,就更换牺牲祔于女君。祖姑有三位,就祔于关系亲近的。刚嫁来没有宗庙的,丈夫死后祔于他的妻子。妻子身为大夫而死,后来丈夫不是大夫而祔于妻子,就不更换牺牲。妻子死后丈夫才成为大夫,而祔于妻子,就用大夫的牺牲。如果所祔的对象在宗庙中没有主,那么后来的虞祭主,在哪里祔呢?妇人虽然与丈夫同庙,也有分别祭祀的礼仪,所以《杂记》说男子祔于祖父则配享,女子祔于祖母则不配享。如果妇人没有主,祖母怎么能独自专享祭祀呢?《谷梁传》文公二年正义,麋信引用卫次仲的话说:宗庙的主都用栗木,右主八寸,左主七寸,宽厚三寸。祭祀完毕,放入西壁凹处,离地一尺六寸。右主指父亲,左主指母亲,这是可以依据的。问:吉祭,妇人为什么没有尸呢?答:仔细考察《少牢馈食礼》,筮选尸的祝辞说:“孝孙某,明天丁亥日,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以某之某为尸,尚飨。”这是妇人与丈夫共同筮选一个尸,并非没有尸。吉祭只有男尸,尸既然是孙辈,对于祖父母来说身体是一样的,这就不必再用孙妇来象征了。郑玄注《司几筵》说:即使是合葬以及同时在殡的都使用不同的几,因为身体确实不同;在宗庙中祭祀使用相同的几,因为精气相合,就是这个道理。我在中间又论述过,妇人的尸,一定要让异姓的人担任,不让卑贱的人担任。如果同时筮选两个尸,他们是否为夫妇,不能确定,交错在室内,这就显得亵渎。在禘祭、祫祭中,尤其不能实行。所以依据爵位、谥号跟随丈夫的原则,不设立女尸。至于主就没有嫌疑了。如果有不同的宫室,如周祭姜嫄,鲁祭仲子,也一定有尸。近代方苞侍郎的家庙,不为妇人制作主,认为这是合乎礼的。我谨依据礼制纠正如下。

答袁简斋书

卢文弨

承问宋人集中。有妇人无主议。此不知何人所作。考之于礼。妇人之有主明甚。丧服小记云。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祔于诸祖父之为士大夫者。其妻祔于诸祖姑。妾祔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又云妾无妾祖姑者。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又云妇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则祔于亲者。其妻为大夫而卒。而后其夫不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不易牲。妻卒而后夫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以大夫牲。据记所言微独嫡妻有主。继妻亦有主。妾之有子者亦皆有主。有主而后可以祔庙。安得谓妇人无主也。又案谷梁文二年作僖公主疏云。糜信引卫次仲云。宗庙主皆用栗。右主八寸。左主七寸。广厚三寸。若祭讫。则内于西壁埳中。去地一尺六寸。右主谓父也。左主谓母也。是以汉世帝后皆有主。非创也。汉旧仪云。皇后主长七尺。围九寸。在皇帝主右旁。盖本周制而为之可知矣。然则妇人无主之说。空撰无实。不足信也。

  妾母不世祭说

邵长蘅

丧服小记曰。慈母与庶母不世祭。郑氏注曰。以其非正。又引春秋传于子祭于孙止。愚谓郑说非也。按小记本文曰。妾祔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注曰。妾祔于妾祖姑者。言妾死。亦祔于夫祖之妾也。祖亡妾。则又闲曾祖而祔高祖之妾。凡祔必使昭穆同。曾祖非夫同列也。夫曰祔于妾祖姑。则祖妾犹得祔食可知。曰中一以上而祔。则高曾之妾。亦得祔食可知。果如郑说于子祭于孙止。安所得祖妾而祔之。且推及于高祖之妾耶。郑氏亦知其说之窒碍。乃曰妾无庙。今云祔及高祖者。当为坛祔之耳。按礼。天子立七庙。一坛一墠。去庙为坛。去坛为墠。去墠为鬼。渐而之远。其祭益稀。则坛何常不祭耶。故愚以为郑说非也。然则记言不世祭。何居。曰。所谓不世祭者。为祀妾之礼杀于女君。不得谓之祭也。礼有牲曰祭。无牲曰荐。按小记。易牲而祔于女君。注曰。易牲而祔。则凡妾下女君一等。疏曰。女君特牲。妾则特豚。盖妾祭不用牲。可谓荐。不可谓祭。由斯以言。岂惟孙不得祭。即子亦不得祭。故曰不世祭也。若谓祭止于子。遂绝之而不祀。则郑说非也。

  与张仲嘉论画像书

万斯大

古礼有画像之事。而后世亦有之。温公以其非古。故于书仪止载魂帛依神。而朱子不改。某则谓绘画之事。自古而有。书言日月星辰山龙华虫作会。左传言远方图物。知虞夏时有绘物者矣。书言乃审厥象。以形求说。知商时有绘人者矣。特当时无有子孙绘其祖父者。故圣人不着于经。后世图功臣。图贤哲。往往见于纪载。而谓子孙犹不可绘其祖父。此不近人情之论也。且古礼不有尸乎。以孙像祖。事死如生。古人自有深心。然行之今日。未有不视同儿戏者。曷若传神楮墨。子孙岁时瞻拜。思其居处。思其笑语。思其所乐。思其所嗜。实有洋洋如在者乎。故尸必不可有于今日。像不妨有于今日。如谓神像之名非古。则古人于尸。业称之为神像矣。如谓肖形为不经。则传已称惟肖。而魂帛之肖形为已亵矣。今天下士大夫与之谈礼。必曰像不可增。一至其亲不忍言之际。断断乎无或有一人焉。能违俗而不绘者。是避其名而为其实也。噫。亦思像果何害于礼。而必欲避其名乎。尝读潜溪九贤图赞。周程张朱及尧夫君实伯恭敬夫皆在焉。其须眉面目。各各生气如见。此非得之其家传。又何从而肖之耶。然则温公朱子之书。子孙已不能悉遵之矣。某于此敢为一言曰。人情之所不能免者。

圣人不禁。其在斯乎。今之人有能确守礼文。亲死而不绘者。纵不敢议其为非。吾终欲去魂帛之号而复为重。改结帛而从束帛。苟其不能。直当废魂帛而不置。盖始死有柩有像。即古人立重之意。更有魂帛。则为三矣。神无专依。益非礼意。狂瞽之论。不敢自隐。敬以质之先生。

 徐健庵曰神像之设或以为可或以为不可然则宜何从愚以为当揆之于人情而已度今之世无有不用像者众皆用之而吾独

译回复袁简斋的信

卢文弨

承蒙您询问宋人集中关于“妇人无主”的议论。这不知是何人所作。考察礼制,妇人有所依附(即有主)是非常明确的。《丧服小记》说:“士大夫不能附祭于诸侯,只能附祭于那些身为士大夫的祖父辈;他们的妻子附祭于祖姑,妾附祭于妾祖姑。如果祖姑已亡,就跳过一代附祭于更高辈分的祖姑。”又说:“妾如果没有妾祖姑,更换祭品附祭于女君(正妻)是可以的。”又说:“妇人附祭于祖姑,祖姑有三位,就附祭于血缘较亲的那位。如果妻子身为大夫时去世,后来丈夫不再担任大夫,而附祭于妻子,就不更换祭品;如果妻子去世后丈夫才成为大夫,而附祭于妻子,就用大夫规格的祭品。”根据《小记》所说的,不仅嫡妻有所依附,继妻也有所依附,有儿子的妾也都各有所依附。有所依附然后才能附祭于宗庙,怎么能说妇人无所依附呢?又查《谷梁传》文公二年“作僖公主”的疏引卫次仲说:“宗庙的神主都用栗木制作,右主八寸,左主七寸,宽厚三寸。祭祀完毕后,就放入西壁凹陷处,离地一尺六寸。右主指父亲,左主指母亲。”因此汉代皇帝和皇后都有神主,并非创制。《汉旧仪》说:“皇后的神主长七尺,围九寸,在皇帝神主的右侧。”这大概是遵循周代的制度而制定的,可以知道。那么“妇人无主”的说法,是凭空捏造没有事实依据,不值得相信。

妾母不世祭说

邵长蘅

《丧服小记》说:“慈母与庶母不世祭。”郑玄注说:“因为她们不是正妻。”又引用《春秋传》“于子祭于孙止”。我认为郑玄的说法不对。查《小记》原文说:“妾附祭于妾祖姑,如果亡故,就跳过一代附祭于更高辈分。附祭必须符合昭穆次序。”注说:“妾附祭于妾祖姑,是说妾死后,也附祭于丈夫祖父的妾。如果祖父的妾已亡,就跳过曾祖附祭于高祖的妾。凡是附祭必须使昭穆相同。曾祖不是丈夫同辈的人。既然说附祭于妾祖姑,那么祖父的妾尚且得以附祭受食可知;说跳过一代附祭,那么高祖、曾祖的妾,也得以附祭受食可知。果真如郑玄所说在儿子那里祭祀,到孙子那里就停止,怎么能得到祖父的妾来附祭,并且推及到高祖的妾呢?郑玄也知道他的说法有窒碍,于是说妾没有庙。现在说附祭到高祖,应当是设坛附祭罢了。查礼制,天子立七座庙,一座坛一座墠。离开庙就是坛,离开坛就是墠,离开墠就是鬼。逐渐远离,祭祀越发稀少,那么坛难道常常不祭祀吗?所以我以为郑玄的说法不对。那么《小记》说不世祭,是怎么回事呢?回答说:所谓不世祭,是因为祭祀妾的礼仪比女君简薄,不能称之为祭。礼制中有牺牲叫祭,没有牺牲叫荐。查《小记》“更换祭品附祭于女君”,注说:“更换祭品附祭,那么凡是妾比女君低一等。”疏说:“女君用特牲,妾用特豚。大概妾的祭祀不用牺牲,可以称为荐,不能称为祭。由此来说,难道只是孙子不能祭祀,即使儿子也不能祭祀。所以说不世祭。如果说祭祀只到儿子,就断绝不再祭祀,那么郑玄的说法就是错的。

与张仲嘉论画像书

万斯大

古代礼制有画像的事,后世也有。司马光认为这不是古礼,所以在《书仪》中只记载魂帛依神,而朱熹没有更改。我却认为绘画之事,自古就有。《尚书》说日月星辰山龙华虫作为纹饰,《左传》说远方进献图物,知道虞夏时有绘画器物的人了。《尚书》说于是审察其形象,以形象来解说,知道商代有绘工的人了。只是当时没有子孙为祖父画像的,所以圣人没有写在经书中。后世图绘功臣,图绘贤哲,往往见于记载,而说子孙还不能为祖父画像,这是不合人情的言论。况且古礼不是有尸吗?用孙辈像祖辈,事死如事生,古人自有深意。然而实行于今日,没有不视同儿戏的。何如用笔墨传神,子孙在岁时瞻仰礼拜,思念他的起居,思念他的谈笑,思念他的喜好,思念他的嗜好,实在有洋洋如在的感觉呢。所以尸在今日必不可有,像在今日不妨有。如果说神像的名称不合古礼,那么古人对尸,已经称之为神像了。如果说描绘形貌是不合常理,那么《传》已称赞惟肖,而魂帛的描绘形貌已经是亵渎了。今天天下士大夫与他们谈论礼制,必定说像不可增加,一到他们亲人不忍言说的时候,坚决没有一个人能违背俗例而不画像的。这是避其名而为其实。唉,也想想像果真有什么害于礼,而一定要避其名呢?曾读《潜溪九贤图赞》,周敦颐、程颢、张载、朱熹及尧夫、君实、伯恭、敬夫都在其中。他们的须眉面目,个个生气如见。这如果不是得到他们家传的画像,又从哪里描绘得像呢?那么司马光、朱熹的书,子孙已经不能全部遵循了。我在此敢进一言说:人情所不能免除的,圣人不禁止,大概就在这里吧。现在的人有能确守礼文,亲人死了而不画像的,纵然不敢议论他不对,我终究想去掉魂帛的名称而恢复为重,改结帛而从束帛。如果做不到,就应当废除魂帛而不设置。大概始死有柩有像,就是古人立重的意思,更有魂帛,就是三个了。神没有专一的依附,更加不合礼意。狂瞽之论,不敢隐瞒,恭敬地来请教先生。

徐健庵说:神像的设置,有人认为可以,有人认为不可以,那么应当遵从什么?我认为应当衡量人情罢了。推度当今世道,没有不用像的,众人都用而唯独我不

矫情焉于我心独慊乎否也况图形之说其来旧矣文翁之讲堂为土偶以像圣贤人不以为非也土偶犹可而绘画独不可乎先圣贤犹可而吾先人独不可乎人子当亲没之后亡矣丧矣不可得复见已矣岁时享祀一展视而仪容如在若亲其笑语焉若聆其欬唾焉凄怅悲怀之意益于是而深虽岁月已久而吾亲固悠然在目也是亦见似目瞿之义也谓非人子之至情哉奈何其欲去之也愚故曰当揆之于人情而已。

译矫饰情感,难道我心中独自感到满足吗?还是并不满足呢?况且绘制画像的说法由来已久。文翁在讲堂中制作土偶来象征圣贤,人们并不认为这是错误的。土偶尚且可以,难道绘画就不可吗?先代的圣贤尚且可以,难道我的祖先就不可吗?做子女的在双亲去世之后,亲人已亡故,不能再见到他们了。每逢岁时祭祀,一旦瞻视画像,仪容仿佛就在眼前,好像听到他们的谈笑,好像听到他们的咳嗽吐唾,凄怆悲伤的情怀因此更加深重。即使岁月久远,我的亲人依然清晰地浮现在眼前。这也符合“见似目瞿”的道理。这难道不是做子女的至深情感吗?为什么要去除它呢?所以我说道,应当以人情来衡量罢了。

墓祭

徐干学

礼经无祭墓之文。故先儒云。古不墓祭。墓祭自东汉明帝始。然经虽无明文。而传记闲有其事。如武王将东观兵。上祭于毕。则周初有行之者矣。曾子曰。椎牛而祭墓。不如鸡豚逮亲存也。则春秋末有行之者矣。孟子云。东郭墦问之祭。则战国时有行之者矣。张良子孙上先冢。并祠黄石。则西汉初有行之者矣。夫岂始于明帝哉。特天子率百官上陵。以每岁正月行之。垂为永制。则自明帝始耳。原夫古之所以不墓祭者。人之死也。骨肉归于土。而魂气无不之。魂依于主。魄藏于圹。魂有灵而魄无知。故圣人祭魂于庙。不祭魄于墓。非察于幽明死生。与鬼神之情状者。其孰能与于此。然而展墓之礼。经固有明文。子路赠颜渊曰。去国则哭于墓而后行。反其国不哭。展墓而入。展墓者。即后世之所谓拜扫也。桑梓之值。桮桊之泽。人子犹不敢忘。况亲之体魄所藏。岂有终岁不省。而能恝然者。故拜埽不可阙。拜埽既不可阙。则荐以时物。将其悫诚。亦礼之缘情而生。由义以起者。故蔡邕谓上陵之礼。虽烦而不可省。而朱子家礼。亦载寒食墓祭之仪。记曰。有其举之。莫敢废也。今必欲废千余年通行之事。以求合于古经。岂仁人孝子不忍死其亲之心哉。所可怪者。末俗相沿。流失日甚。或假上墓之便。召客宴会。酣歌醉舞。与踏青籍草之游。同其欢畅。夫过墟墓而生哀。人之情也。陶渊明与人饮周家墓柏下。乃西晋放诞之余习。礼法之士犹不为。矧一本之亲。而乐其所哀也哉。君子以为有人心者。宜于此变焉矣。李济翁资暇录。言当时寒食拜埽。多白衫麻鞋。朱子称湖南风俗。犹有古意。人家上冢。往往哭尽哀。今纵不必尔。亦当致其怵惕凄怆之意。行坟茔。省封树。翦荆棘。培土壤。事毕。近者旋反。远则托旁舍一饭而去。不用饮福。是为礼之变而不失其正者。至若近世士大夫。荣贵还家。必上墓焚黄。盛宴亲旧。鼓乐喧阗。夸耀乡闾。恐亦非礼。此当以告庙为正。如必欲从俗。则去乐罢宴。惟以公服行事可也。

  与卢某书

顾炎武

阊门外义学一所。中奉先师孔子。旁以寒宗始祖黄门公配食。黄门吴人。而此地为其读书处。是以历代相承。未之有改。尝为利济寺僧所夺。寒宗子姓。讼而复之。史郡伯祁抚台记文。昭然可据。非若乡贤祠之列置前献。可以递增也。近日瞻拜间。忽添一卢尚书牌位。不胜疑讶。问之典守。则云有令侄欲为奉祀生员。而借托于此者。夫尚书为君家始祖。名德着闻。与我祖黄门。岂有优劣。然考尚书当日。固尝从祀学宫。而嘉靖九年。奉旨移祀其乡矣。尚书之乡。为涿郡涿县。则今之涿州也。尚书之官。为九江庐江二郡太守。则今之庐州寿州也。汉史本传。尚书当日。足迹从未至吴。既非吴人。又非吴官。为子孙者欲立家祠。自当别一室。特奉一主。而偪处异姓之卑宫。援附无名之血食。于义何居。夫吴中顾陆。河北崔卢。是名门。各从本望。天下之忠臣贤士多矣。国家之制。止于名宦乡贤。是以苏州府志。载本郡氏族一卷。有顾无卢。载本郡祠庙一卷。有顾野王而无卢某。府志出自君家教谕所修。乃犹不敢私为出入。岂非前哲之公心。史家之成法。固章章若此乎。夫国乘不书。碑文不纪。县册不载。邦人不知。既非所以章先德而崇大典。又况几筵不设。炉供不具。而以尺许之木主。侧置先师之坐隅。于情为不安。于理为不顺。寒宗子姓。啧有繁言。不佞谓范阳大族。岂无知礼达孝之士。用敢直陈于左右。伏祈主持改正。使两先贤各致其尊崇。而后裔得免于争讼。所全实多矣。

卷六十八礼政十五正俗上

  风俗策

陆陇其

世运之盛衰。风俗实为之。而所以维持乎风俗。使之而不浇。朴而不侈者。则惟视乎上之政教何如耳。三代之时。非无浇漓侈奢之民也。然而道德一而风俗同者。其政教得也。汉唐宋之时。非尽浇漓侈奢之民也。然而世风渐靡。不能返于隆古者。其政教非也。三代之

译墓祭

徐干学

《礼经》中没有在墓地祭祀的记载。所以先前的儒者说,古代不在墓地祭祀。墓祭是从东汉明帝开始的。然而经典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传记杂记中却有这类事例。比如周武王将要东进视察军队,在毕地向上祭祀,那么周朝初期就有实行墓祭的了。曾子说,杀牛在墓地祭祀,不如在父母健在时供养鸡猪。那么春秋末期就有实行墓祭的了。孟子说,东郭墦间的人去祭祀,那么战国时期就有实行墓祭的了。张良的子孙去祖先的坟墓,并且祭祀黄石公,那么西汉初期就有实行墓祭的了。难道墓祭是始于明帝吗?只是天子率领百官去陵墓祭祀,并且定在每年正月举行,成为永久的制度,这才始于明帝罢了。推究古代之所以不在墓地祭祀的原因,人死后,骨肉归于泥土,而魂魄之气无所不到。魂依附于神主,魄藏于墓穴。魂有灵性而魄没有知觉,所以圣人在宗庙祭祀魂,不在墓地祭祀魄。如果不是洞察幽明死生以及鬼神情状的人,谁能懂得这个道理呢?然而展墓的礼仪,经典中本来就有明文。子路赠送颜渊时说,离开国家就在墓地哭祭然后出发,回到国家就不哭,展墓后进入城中。展墓,就是后世所说的拜扫。桑树梓树的价值,杯盘碗盏的润泽,做子女的尚且不敢忘记,何况是父母体魄所藏之处,难道整年不去省视,却能安然无动于衷吗?所以拜扫不可缺省。拜扫既不可缺省,那么献上应时的物品,表达诚恳的心意,也是礼仪顺应人情而产生,依据道义而兴起的。所以蔡邕说上陵的礼仪,虽然繁琐但不可省略。而朱熹的《家礼》,也记载了寒食节墓祭的仪式。《礼记》说,既然有设立它的理由,就没有人敢废除它。现在如果一定要废除千年来通行的事情,以求符合古代经典,这难道是仁人孝子不忍心让亲人死去的心意吗?令人奇怪的是,末世的习俗沿袭,弊端日益严重。有的人借着上墓的便利,召集客人宴会,纵情歌唱跳舞,与踏青郊游的欢乐相同。经过废墟坟墓而产生悲哀,这是人的常情。陶渊明在周家墓的柏树下与人饮酒,那是西晋放诞风气的余习,讲究礼法的人尚且不这样做,何况是至亲,怎么能以悲哀之事为乐呢?君子认为有良知的人,应当在此改变。李济翁《资暇录》说,当时寒食节拜扫,多穿白衫麻鞋。朱熹称赞湖南风俗,还有古意,人家上坟,往往哭尽悲哀。现在即使不必如此,也应当表达惊惧凄怆的心意。行走于坟茔,省视封土树木,剪除荆棘,培土加固。事情完毕后,近的就返回,远的就借住在旁舍吃一顿饭然后离开。不使用饮福的仪式。这是礼仪的变通而不失其正道。至于近世士大夫,荣耀富贵后回家,一定要上墓焚烧黄榜,盛宴款待亲友,鼓乐喧闹,在乡里夸耀,恐怕也不符合礼仪。这应当以告祭宗庙为正道。如果一定要顺从俗例,那么去掉音乐停止宴会,只穿着公服行事就可以了。

与卢某书

顾炎武

阊门外有一所义学,中间供奉先师孔子,旁边以寒宗始祖黄门公配享。黄门公是吴地人,而此地是他读书的地方,所以历代相承,未曾改变。曾经被利济寺的僧人夺取,寒宗的同宗子弟诉讼后恢复了它。史郡伯祁抚台的记文,清楚地可以作为依据。不像乡贤祠中排列前代贤人,可以随意增加。近日瞻仰拜祭时,忽然增添了一个卢尚书的牌位,不胜疑惑惊讶。询问掌管的人,则说有个令侄想要成为奉祀生员,而借托于此。尚书是君家的始祖,名声德行显赫,与我祖黄门公,难道有优劣之分吗?然而考察尚书当时,确实曾经在学宫从祀,而在嘉靖九年,奉旨移祀到他家乡了。尚书的家乡,是涿郡涿县,就是现在的涿州。尚书的官职,是九江庐江两郡太守,就是现在的庐州寿州。汉史本传记载,尚书当时足迹从未到过吴地。既然不是吴地人,又不是吴地官,作为子孙想要建立家祠,自然应当另设一室,特立一主,而逼迫居住在异姓的卑宫,援引依附没有名分的血食,在道义上有什么依据呢?吴中的顾陆,河北的崔卢,是名门,各自遵循本望。天下的忠臣贤士多了,国家的制度,只限于名宦乡贤。所以苏州府志,记载本郡氏族一卷,有顾无卢;记载本郡祠庙一卷,有顾野王而无卢某。府志出自您家教谕所修,尚且不敢私自增减,难道不是前代哲人的公心,史家的成法,本来就是这样明白的吗?国史不记载,碑文不记录,县册不载入,当地人不知道,既然不能彰显先德而尊崇大典,更何况几筵不设置,炉供不具备,而用尺许的木主,侧放在先师的坐隅,在情感上不安,在道理上不顺。寒宗的同宗子弟,纷纷议论,我不才认为范阳大族,难道没有知礼达孝的人士吗?因此敢在左右直陈。恳请主持改正,使两位先贤各自得到尊崇,而后代得以免于争讼,所保全的实在很多。

卷六十八礼政十五正俗上

风俗策

陆陇其

世运的盛衰,风俗实际上决定了它。而用来维持风俗,使它不浇薄,质朴不奢侈的,则只看上面的政教如何。三代之时,并非没有浇薄奢侈的百姓,然而道德统一而风俗相同,是因为政教得当。汉唐宋之时,并非全是浇薄奢侈的百姓,然而世风逐渐败坏,不能回到隆盛的古代,是因为政教不得当。三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