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十刑政一刑论
赏即有赏不赏者矣。如是者。刑弗惩。赏弗劝。古之明君。有不刑。刑必果。有不赏。赏必信。刑一人而天下沮。赏一人而天下劝。刑赏神而君威殚者。不牵于好恶之私也。好恶者。重人用以窥其主。重人欲潜移人主权。其术在巧取人主好恶用之。欲进所私。必巧投人主好赏之。欲退所忌。必巧中人主恶罚之。人主方谓吾好之则有赏。吾恶之则有罚。不知已为重人用其好恶。进所私。退所忌。天下之无廉耻而嗜势利者。见重人所私者进。所忌者退。谁不为其所私。去其所忌。既由重人所私而进。遂相与引所私。排所忌。由是私者日众。忌者日寡。则重人势成。人主势孤。后虽人主有不欲赏。不得不赏。不欲罚。不得不罚。人主牵于重人。至不得不赏不得不罚。重人遂可径行赏罚。不复有人主也。唯示人好恶私。故至此。且重人窥人主好恶。私以默移刑赏。其巧诈百端。或施惠百姓。德归己。怨敛于上。或私恩小让。合声誉。继是肆行惨戮。威劫众。或劝上揽威权。己得主击断。借行其私。或上贪逸乐。因以小忠小信任忧劳。至柄大权。或因上喜事功。乃以大言耸动。得居心膂。遂假其威。或把持所忌。使欲舍己不能。乃悍然专国是。韩非曰。人臣之侵其主也。如地形焉。积渐以往。使人主失端。东西易面。而不自知。凡重人所以蒙上之术备是。此其摘发神奸巨憝无遁形。蕲御臣之戒蒙蔽者镜是焉。自君臣分定。国纪以立。且立国各有本末。本末既审。举天下臣士庶鼓而趋之。使舍是无以邀功。夫然后始有立终有成。法家取必者。富强也。其立国之政。在足兵食。欲食之足。在务农。欲兵之足。在厉士卒。欲农之务。士卒之厉。在并民力。欲民力之并。在刑赏以齐之。刑赏不齐。民力不并。民力不并。农不务。士卒不厉。农不务。士卒不厉。国不富强也。是故刑家知民力之匿。匿于刑所不及。民力之出。出于赏所必至。由是一其刑赏于耕战以并其力。并力于耕。耕必倍。并力于战。战必胜。耕倍战胜。富强必积。然而民力之易涣难凝也。刑不重。不足以禁其涣。重其刑。则民之苦刑也甚。民之苦刑也甚。惟耕无刑。则民之力耕也必。赏不信。不足以令其凝。信其赏。则民之乐赏也甚。民之乐赏也甚。惟战有赏。则民之力战也必。唯欲一民于耕战。故自耕战外。胥用塞其门焉。不市美言。言兴者力息。不慕虚名。名高者力屈。不多独行。行坚者力折。不尚私勇。勇分者力怯。不逐末利。利开者力塞。不进众艺。艺工者力拙。斯其专务本计。尚综核如是也。刑赏用。以刑名家者。商鞅所谓九刑一赏。盖以刑为本者也。刑法家之术如是。果足用乎。曰。可与守法。不可与议法。天子宰相定制于上。必得强劲果直之士执而守之。使贵者亲者近幸者。戢而无敢挠。则若刑家者殆不可少。非君术也。臣术也。非大臣宰执之术也。有司之术也。非有司之内术也。外术也。内术也者。慈惠也。
译有赏赐,就有不被赏赐的人。像这样,刑罚不能起到惩戒作用,赏赐不能起到劝勉作用。古代的明君,有时不施行刑罚,一旦施行刑罚必定果断;有时不施行赏赐,一旦施行赏赐必定守信。惩罚一个人而天下人受到震慑,赏赐一个人而天下人受到劝勉。刑罚和赏赐运用得神妙,君主的威权得以穷尽,这是因为不被个人的好恶私情所牵制。好恶之情,是权臣用来窥探君主意图的手段。权臣想要暗中转移君主的权力,他们的计谋在于巧妙地利用君主的好恶。想要提拔自己亲信的人,必定巧妙地迎合君主喜好赏赐的心理;想要贬退自己忌惮的人,必定巧妙地触犯君主厌恶惩罚的心理。君主正以为我喜欢的人就有赏赐,我厌恶的人就有惩罚,却不知道自己的好恶已经被权臣利用,从而提拔了他们的亲信,贬退了他们的忌惮之人。天下那些没有廉耻、贪恋权势利益的人,看到权臣亲信的人被提拔,忌惮的人被贬退,谁不投靠权臣的亲信,疏远权臣的忌惮之人?既然因为权臣的亲信而得到提拔,于是互相援引亲信,排斥忌惮之人。因此亲信的人日益增多,忌惮的人日益减少,那么权臣的势力就形成了,君主的势力就孤立了。后来即使君主不想赏赐,也不得不赏赐;不想惩罚,也不得不惩罚。君主被权臣牵制,到了不得不赏赐、不得不惩罚的地步,权臣于是就可以直接行使赏罚大权,不再受君主制约了。这都是因为君主显露了好恶的私情,才导致这种局面。况且权臣窥探君主的好恶,私下里暗中转移刑罚和赏赐,他们的巧诈手段层出不穷。有的向百姓施恩惠,恩德归于自己,怨恨集中在君主身上;有的给予私人小恩小惠,博取声誉,接着肆意施行残酷杀戮,威吓众人;有的劝诱君主揽取威权,自己掌握决断之权,借以施行私欲;有的利用君主贪图安逸享乐,凭借小忠小信承担忧劳,从而掌握大权;有的利用君主喜欢建功立业,就用大话耸动君主,得以成为心腹,于是假借君主的威势。有的把持君主忌惮的人,使君主想舍弃他们而不能,于是悍然专断国政。韩非说:“臣子侵犯君主,就像地形变化一样,逐渐积累,使君主失去准则,东西方向颠倒,而自己却不知道。”凡是权臣蒙蔽君主的方法都具备这些。这里揭露神奸巨恶没有遁形之处,希望作为抵御臣下蒙蔽君主的镜子。自从君臣名分确定,国家纲纪建立,而且建立国家各有根本和枝末。根本和枝末既然明确,举天下的臣子、士人、百姓都鼓动而趋向它,使他们除了这个没有别的途径可以求取功名。这样之后才开始有建立,最终有成功。法家所追求的目标,是国家的富强。他们立国的政治,在于充实兵力和粮食。想要粮食充足,在于致力于农业;想要兵力充足,在于激励士卒。想要农业得到致力,士卒得到激励,在于合并民力。想要合并民力,在于用刑罚和赏赐来统一他们。刑罚和赏赐不统一,民力就不能合并;民力不能合并,农业就不能得到致力,士卒就不能得到激励;农业不能得到致力,士卒不能得到激励,国家就不能富强。因此法家知道民力隐藏,隐藏在于刑罚所达不到的地方;民力显现,显现在于赏赐必定到达的地方。因此统一刑罚和赏赐于耕战,以合并民力。合并民力于耕作,耕作必定加倍;合并民力于作战,作战必定胜利。耕作加倍,作战胜利,富强必然积累。然而民力容易涣散难以凝聚。刑罚不重,不足以禁止其涣散;加重刑罚,那么百姓痛苦于刑罚就很严重;百姓痛苦于刑罚很严重,只有耕作没有刑罚,那么百姓致力于耕作就必定。赏赐不守信,不足以命令其凝聚;守信赏赐,那么百姓乐于赏赐就很严重;百姓乐于赏赐很严重,只有作战有赏赐,那么百姓致力于作战就必定。只想要统一百姓于耕战,所以从耕战之外,都用堵塞其门路。不崇尚美好的言辞,言辞兴盛则民力懈怠;不羡慕虚名,名声高则民力屈服;不推崇独行,行为坚贞则民力折损;不崇尚私勇,勇力分散则民力怯弱;不追逐末利,利益开启则民力阻塞;不引进众艺,技艺精巧则民力拙劣。这就是他们专门致力于根本的计策,崇尚综合考核如此。运用刑罚和赏赐,以刑罚著称的,是商鞅所说的九刑一赏,大概是以刑罚为根本的。刑法家的方法是这样,果真足够使用吗?回答说:可以与之守法,不可以与之议法。天子宰相在上制定法度,必定要得到强劲果敢正直的士人来执行和遵守,使尊贵的人、亲近的人、宠幸的人,收敛而不敢违抗,那么像法家这样的人几乎不可缺少。这不是君主的权术,而是臣子的权术;不是大臣宰相的权术,而是官吏的权术;不是官吏的内术,而是外术。内术是什么呢?是慈惠。
五刑辨
黄中坚
肉刑。非圣人之制也。吕刑言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是肉刑为三苗所作明甚。向使尧舜之时。本有此五刑。则不得言三苗作始矣。而虞书之象以典刑。五刑有服。先儒皆以墨劓剕宫大辟释之。何哉。或曰。上古之世。不废诛戮。苟以五刑为始于三苗。则岂前此无杀人之事耶。不知杀非圣人所得已。而以劓刵椓黥次杀戮为五刑。则实自三苗始。经固分别言之。未可以此而概彼也。且蔡氏之释流宥五刑曰。谓虽入于五刑。而情可矜。法可疑。与夫亲贤勋劳。不可加以刑者。则以此宽之。则是谓放流轻于五刑矣。然当日四凶之恶。天下莫不闻。舜之诛四凶。可谓大刑大狱。威震天下。然亦止于放流窜殛而已。岂其于庶民小罪。遽有伤肌肤断肢体之事。此又理之不可信者也。吾谓虞书之所谓典刑。皆死刑也。上古民事简。死刑之条止于五。故曰五刑。其言五服。或亦周礼搏焚辜肆之类。其言三就。或亦戮于市戮于郊戮于甸师之类。虽不必尽然。要之舜之五刑。则断非三苗之五刑可知矣。呜呼。后王德薄。世风不古。而五虐之刑。寖以滥觞。墨刑始见于伊训。延及成周。遂全用其法。传曰。三辟之兴。皆叔世也。其所由来者渐矣。而后之议者。顾以刑轻则民玩。而欲复肉刑。夫汉世盗贼之禁至严。而犯者愈众。苟不能以德礼导民。则虽日杀人以求其不犯。不可得也。而何有于肉刑。汉文帝曰。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彼议复肉刑者。其言亦痛而不德矣哉。
刑部题名记
徐干学
外自提刑按察司所定三流以上罪。内自八旗五城御史诸案牍。统归于刑部十四司。每岁报闻。而轻重之。至于新旧条规。宜归画一。非时矜恤。务广德意。天下督抚之所帅以奉行者。惟视刑部之所颁下而已。易之取象刑狱者有二。明在上威在下曰噬嗑。威在上明在下曰丰。噬嗑象曰明罚法。先儒以明罚者所以示民而使之知避。法者所以防民而使之知畏。此皆设于未用刑之前。故明在上威在下。正今刑部职也。若威在上明在下。则曰折狱致刑。特奉上之法以致之民。良有司之职而已。故刑者。人命所系。而天下人命。尤系于刑部之一官。可不慎哉。我 朝忠厚立国。 皇上御极。兢兢惟刑之恤。每岁论囚。多所宽赦。临决之际。涕泣减膳。犹时谕三法司以无枉滥失入。好生之德。洽于人心。宜乎致刑措不难矣。然予观自古皋陶为士。终身不迁其官。若汉之于定国陈宠何比干。皆家世治律。明习法比。故吏不得因缘为欺。今部掾吏长子孙。其中轻重之例。惟意所拟。居官者对案茫然。但侥幸无事速去而已。予兄弟先后蒙 恩迭掌邦禁。虽稍欲有所施设。亦以迁除之急。未尽展布也。以是求刑之无冤。以仰称 圣天子清问之至意。岂不难哉。虽然。不可不尽心也。一案之误。动累多人。一例之差。贻害数世。不惟其时之久暂也。梁统以重刑一疏。而祸湛门族。路温舒求尚德缓刑。子孙显宦。殃庆之积。不待其久也。且身有去。名姓不灭。百世而下。悠悠之口。谁复相借乎。观此题者。庶亦惧而知警。
刑书纂要序
张玉书
自汉以后。刑律代更。至隋开皇中。定笞杖徒流死为五刑。而其法遂不可易。唐律篇目。一仍隋旧。惟疏义为独详。宋与明实摭而损益之。尝考唐律所载律条。与今异者八十有奇。其大同者四百一十有奇。而今之律文与唐律合者。亦什居三四。其所从来者旧矣。顾律文古质简奥。虽以猝读。而经生家又辄视为法律之书。不肯深究。迄身为刑官。乃勉强检按。取办一时。无惑乎学士大夫之能精于律者鲜也。比奉 诏旨。审定律例。忝预总修。因念律无训释。易滋法吏舞文之弊。特为章分句析。钩索其隐深之旨。而别白其辞之介于疑似者。要归于平允宽恕。以期仰副乎 庙堂如天好生之意。于时纂修诸君。皆一时人望。而临汾文青徐君为之眉目。文青自为诸生时。即嗜读律
译五刑辨
黄中坚
肉刑,并非圣人的制度。《吕刑》说苗民不顺应天道,制定刑罚,只把五种残酷的刑罚称为法,杀戮无辜,于是开始滥施劓、刵、椓、黥等刑罚。这说明肉刑是三苗所创,非常明确。假如尧舜时代本来就有这五种刑罚,就不能说三苗是创始者了。而《虞书》中“象以典刑”、“五刑有服”,先儒都用墨、劓、剕、宫、大辟来解释,为什么呢?有人说,上古时代,并不废除诛杀。如果认为五刑始于三苗,那么难道此前没有杀人的事吗?殊不知杀人并非圣人所能禁止,而将劓、刵、椓、黥排在杀戮之后作为五刑,确实是从三苗开始的。经典本来分别论述,不能以此概括彼。况且蔡氏解释“流宥五刑”说:是指虽然犯了应受五刑的罪,但情有可原,法律存疑,以及因亲族、贤能、勋劳而不可施加刑罚的人,就用流放来宽待他们。这就是说流放比五刑轻。然而当时四凶的罪恶,天下无人不知。舜诛杀四凶,可谓重大的刑罚案件,威震天下,但也只限于流放、放逐、殛杀而已。难道对于平民的小罪,就立刻有伤害肌肤、断绝肢体的事吗?这又是情理上不可信的。我认为《虞书》所说的典刑,都是死刑。上古民事简单,死刑的条款只有五条,所以叫五刑。所说的五服,或许也是《周礼》中搏、焚、辜、肆之类;所说的三就,或许也是戮于市、戮于郊、戮于甸师之类。虽然不一定完全如此,总之舜的五刑,绝不是三苗的五刑,这是可以知道的。唉!后世君王德行浅薄,世风不如古时,而五种残酷的刑罚,逐渐泛滥。墨刑开始见于《伊训》,延续到成周,就完全采用其法。传曰:“三辟的兴起,都是衰世。”其由来是逐渐形成的。而后世的议论者,反而认为刑罚轻则百姓轻慢,想要恢复肉刑。汉代对盗贼的禁令极其严厉,而犯罪的人却越来越多。如果不能以德礼引导百姓,即使每天杀人以求他们不犯罪,也是做不到的,何况肉刑呢?汉文帝说:“刑罚多么痛苦而不仁德啊。”那些议论恢复肉刑的人,他们的言论也是痛苦而不仁德啊。
刑部题名记
徐干学
外自提刑按察司所判定的三流以上罪行,内自八旗、五城御史的各种案卷,都统归刑部十四司。每年上报朝廷,从而决定罪行的轻重。至于新旧条规,应当统一标准。不时地怜悯体恤,务必广施恩德,天下督抚所率领并奉行的,只看刑部所颁布的而已。《易经》中取象刑狱的有两个卦:明在上、威在下叫噬嗑卦;威在上、明在下叫丰卦。噬嗑卦的象辞说“明罚法”,先儒认为明罚是用来示众使百姓知道避开,法是用来防范使百姓知道畏惧。这都是设在未用刑之前,所以明在上、威在下,正是当今刑部的职责。如果威在上、明在下,那就叫折狱致刑,只是奉行上级的法律施加于百姓,这是良善官吏的职责而已。所以刑罚关乎人命,而天下的人命,尤其系于刑部的一位官员,能不谨慎吗?我朝以忠厚立国,皇上登基以来,兢兢业业地怜悯刑罚。每年审理囚犯,多有宽赦。临到决断之际,流泪减膳,还时常告诫三法司不要冤枉滥杀、误判入罪。好生的恩德,深入人心,理应导致刑罚搁置不用也不难了。然而我看自古皋陶担任士官,终身不迁离其官职;像汉代的于定国、陈宠、何比干,都是家族世代治理律法,明习法律比附,所以胥吏不能借此欺骗。如今部中的胥吏长官及其子孙,其中轻重的条例,只凭心意拟定。居官者面对案卷茫然无知,只是侥幸无事、迅速离去罢了。我兄弟先后蒙受恩典,交替掌管邦国禁令,虽然稍想有所施设,也因升迁调任急切,未能完全施展抱负。以此追求刑罚没有冤屈,以仰称圣天子清问的至意,难道不难吗?虽然如此,不可不尽心。一案的误判,动辄连累多人;一例的差错,贻害数代。不仅关乎时间的长短。梁统因重刑的一疏,而祸及门族;路温舒请求崇尚德政、缓和刑罚,子孙显贵。灾祸与福庆的积累,不必等到很久。况且人身有离去,名姓不灭。百世之后,悠悠众口,谁还会宽借呢?观看此题名的人,或许也会恐惧而知警觉。
刑书纂要序
张玉书
自汉代以后,刑律代代更改。到隋朝开皇年间,确定笞、杖、徒、流、死为五刑,而其法遂不可更改。唐律的篇目,完全沿袭隋旧,只有疏义特别详细。宋与明实际上采摘并损益它。我曾考证唐律所载律条,与现在不同的有八十多条,大体相同的有四百一十多条。而现在的律文与唐律相合的,也占十分之三四。其来源已经很古老了。然而律文古质简奥,即使匆匆阅读,而经生家又往往视为法律之书,不肯深究。直到身为刑官,才勉强检阅查对,应付一时之需,不奇怪学士大夫中能精通律法的人很少了。近来奉诏旨,审定律例,我有幸参与总修。于是想到律法没有训释,容易滋生法吏舞文弄法的弊端,特意分章析句,钩索其隐深之意,而辨别其辞义介于疑似者,要归于平允宽恕,以期仰副庙堂如天好生的意旨。当时纂修各位先生,都是一时人望,而临汾文青徐君作为其中的核心人物。文青自为诸生时,就嗜好读律
。澜翻背诵。虽专门名家不逮。既举孝廉。官中翰。所至必以律自随。及迁西曹郎。据律断事。益伸其志。其同修律例也。每树一议。设一难。或援彼以喻此。或沿流以讨源。无不疏通证明。折衷至当。余与泽州嘉禾两公。相依如左右手焉。文青修律之暇。复着纂要若干篇。出以示余。余读而喟然兴曰。记云。今之听狱者。求所以杀之。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夫听狱者。求人之生。即一人之狱。以谳决其轻重者也。若疏解律义而求人之生。则如衡持平。如堤防溢。务令铢黍毫发。无畸轻畸重之失。然后刑与罪相准。使刑与罪稍有铢黍毫发之不准。则罪名不当。名不当。即不得辄以其罪坐之。而其间可矜可原可减可累减之故。更为之反复辨其情实。而可生之路出矣。审于律有可生之路。而人之得遂其生者。宁有既乎。因是而叹九章之律。成于汉初。唐律及疏义。成于贞观永徽之际。乃其后酷吏卒不绝于世。彼其人非敢荡然尽举成法而变易之也。特用意憯酷。故引律皆刻深耳。文青是编晰异阐微。俾律无遗义。所以解听狱者之惑。而激发其怵惕恻隐之心者。不啻大声呼之。是虽有刻深之吏。亦当幡然省矣。仁人之言其利溥。其斯之谓欤。
译他滔滔不绝地背诵,即使是专门研究此道的名家也比不上。后来他考中孝廉,担任中翰官职,所到之处必定随身携带律法典籍。等到升任西曹郎时,他依据律法断案,更加伸张自己的志向。在他参与修订律例时,每当提出一个议题,设置一个难题,有时援引彼事来比喻此事,有时顺流而下以追溯源头,没有不疏通证明、折中得当的。我与泽州、嘉禾两位公,像左右手一样相互依赖。文青在修订律例的闲暇之余,又撰写了若干篇《纂要》,拿出来给我看。我读后慨然感叹说:《礼记》中说:“现在的审理案件者,寻求的是如何处死犯人;古代的审理案件者,寻求的是如何保全犯人生命。”审理案件者寻求保全犯人生命,即使是针对一个人的案件,也要通过审讯判决来衡量其轻重。如果通过疏解律义来寻求保全犯人生命,那么就像天平保持平衡,像堤防防止洪水泛滥,务必让极细微之处都没有偏轻偏重的失误,然后刑罚与罪行才能相称。如果刑罚与罪行稍有极细微的不相称,那么罪名就不恰当。罪名不恰当,就不能随意以其罪行定罪。而对于其中可以怜悯、可以宽恕、可以减刑、可以多次减刑的情况,更要反复辨析其情实,这样保全生命的路径就出现了。在律法中审慎地找到保全生命的路径,那么人们得以保全生命的,难道有穷尽吗?因此感叹《九章律》成于汉初,《唐律》及《疏义》成于贞观、永徽年间,然而后来酷吏终究没有断绝于世。那些人并非敢公然完全废弃成法而改变它,只是用心残忍残酷,所以引用律法都苛刻严深罢了。文青这部著作辨析差异、阐明微妙,使律法没有遗漏的含义,用来解除审理案件者的疑惑,激发他们警惕悲悯之心,不亚于大声呼喊。即使是苛刻严深的官吏,也应当幡然醒悟。仁人的言论其利益广大,说的就是这个吧。
刑论
施朝干
昔者周穆王命吕侯作刑以诘四方。而历举帝舜时三后恤功。士制百姓之治。且推其典狱之效。而极之于惟克天德。自作元命。配享在下。此其审于五刑五服五流五宅之用。必有非后世之所能测者。而先为之指其实曰。非讫于威。惟讫于富。余始读书至此。以为穆王耄荒之言之陋。不可以论有虞之盛。既而思穆王固为其时司政典狱者而言。是以征于有虞以为法。而又述苗民之夺货而绝厥世以为戒也。自商道之衰。贪墨之风。渐以流行。于是盘庚之迁。亟亟焉于具贝玉者。而惕以高后之作丕刑。复以无总于货宝。训饬邦伯师长暨百执事。逮周之衰。而政以贿成。又有甚焉。穆王之言。其亦有不得已于此也。乌虖。秦汉以下。刑狱之失。又可胜道哉。凡听讼先得情而后持法。讼之兴也。大抵愿朴者什之三。桀黠者什之七。其愿朴者。苟据理折之。则俯首引服易易尔。其桀黠者。匿情饰辞。诡谲变幻。虽大公至正以临之。平心以察之。而情犹有得有不得。曾是冒于货贿。而尚能使之无遁情邪。且立讼者于庭而讯。则以货财启衅者过半焉。彼所得货财。固不若官所受之多也。得少者长跪而伏辜。受多者南面而判牍。其不足以服罪人之心。亦已明矣。又况颠倒曲直。法而不顾也。或曰。当世之吏。有受贿而谓有阴德者。如富人当死。而求所以出之是也。乌虖。富人当死。官得其情而断以法。是死于法。非死于官也。今有富人以非礼杀臧获。而官乃受贿而出之。则死者之魂魄将讼于幽。而又何德焉。又如州县谳定重囚。及亲属诉冤。上官知狱辞之误。虑属官之得罪。纳贿赂而具狱如初者。当其巧文上奏。虽尧舜且谓法所不原。而虚实相蒙。甲乙互易。夫孰从而正之。虽然。鲁褒所论。死可使活。生可使杀。昏乱之朝。以狱为市。无足异尔。若以明罚法之盛世。而鬻狱罔忌。腥闻滋章。则是饮鸩而为甘。兵在颈而梦犹未觉也。
书唐律后
王友亮
唐虞尚德以化民。政其也。刑以辅政之穷。又居末焉。三代圣人。虽辟以止辟。而哀矜恻怛之意。恒寓乎其间。自秦以来。德不足而恃政。政不足而恃刑。网密深。上以此为整齐天下之具。而下亦得缘以为奸。于是喜怒任情。适中者寡。夫中。难言之矣。过则枉。不及则纵。纵则民玩。枉则民残。等失也。而残为甚。即以一端论之。杀人者死。奸盗小者弗与焉。古今所同也。隋变其文曰。盗一钱者弃市。石晋又变其文曰。和奸男女皆坐斩。原其意。欲以重典止奸盗。然卒不能止。且其大者何以复加。夫民知法至于死之无可加也。必将舍小而犯大。求其欲甚便。扺于法则均。奚惮而不为哉。是禁之此而驱之彼耳。老子曰。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民非真不畏死也。刑得其平。杀一而惩百。畏之至也。若夫无所措手足。乃始忘其乐生之心。蹈死而不惧。如是则惧移于上矣。上能以民之不惧为惧。而后可以惧民。惧之于已然。不若惧之于未然。故律尚焉。律非一代。说者推汉唐。汉去秦苛。唐承隋乱。皆求适中故也。今汉律久佚。惟唐律具存。计篇二十。计卷三十。 国朝定律。参稽往制。损益以归于大中。煌煌乎遵行万世而无弊。所取资者。独于唐律居多。余重其为法家所从滥觞也。校而录之。并论往者之失。附书于后。
张汤杜周论
任源祥
史迁为酷吏传。具列张汤杜周。迁之时。安世未至大官。而延年未见用。及班固汉书。以安世延年之功臣也。而并恕其父汤周。跻为列传。吾以为固非也。权衡失平。取舍甚谬。非作史之义也。作史者。贵不没其实。没其实而傅会牵合。何以称信史。且所谓列传者。以其人之可传而列之也。以其人之可传而列之。其子若孙因之以见。父大父亦因之以见。今固为张汤杜周列传。以父而及其子耶。抑以子而及其父耶。如以父而及其子。意其子碌碌者也。则用良平世家。而不窟辟疆因以见之例。不然。或其子象贤者也。则亦用绛侯周勃以条侯世其家
译刑论
施朝干
从前,周穆王命令吕侯制定刑法,来审察四方。他历数了帝舜时代三位后稷忧虑功业、士人治理百姓的情况,并且推究他们掌管狱讼的功效,最终归结于只有能够成就天德,才能自造伟大的命运,配享在下位。这说明他对五刑、五服、五流、五宅的运用,必定有后世无法测度的地方。而他事先指出实质说:“刑罚的目的不在于终结于威严,而在于终结于富足。”我起初读到此处,认为这是穆王年老昏庸的浅陋言论,不足以用来论述虞朝兴盛时期的情况。后来想到,穆王本来就是为当时掌管政事和狱讼的人而言,所以援引虞朝作为法则,又叙述苗民掠夺财物而断绝其世系作为警戒。自从商朝道义衰微,贪污腐败的风气逐渐流行,于是盘庚迁都时,急切地告诫那些拥有贝玉的人,用高祖制定的严刑来警惕他们,又用不要聚敛货宝来训诫邦伯、师长以及百官。等到周朝衰微,政事靠贿赂而成,情况更加严重。穆王的言论,大概也是对此无可奈何吧。唉,秦汉以后,刑狱的失误,哪里说得完呢?凡是审理诉讼,必须先查明实情,然后依据法律。诉讼的发生,大体上朴实的人占十分之三,狡诈的人占十分之七。那些朴实的人,如果依据道理驳斥他们,他们就会低头认罪,很容易。那些狡诈的人,隐瞒实情,修饰言辞,诡诈多变,即使以公正无私的态度面对他们,以平和的心态审察他们,实情仍然有查清和查不清的时候。更何况贪求贿赂,还能使他们不隐瞒实情吗?而且站在庭堂上讯问诉讼的人,因财物引发争端的一半以上。他们所得的财物,本来就不如官员所收受的多。得到少的人长跪伏罪,收受多的人面南而坐判决案件,这不足以使罪犯心服,已经很明显了。又何况颠倒黑白,不顾法律呢?有人说,当世的官吏,有受贿而被称为有阴德的,比如富人该死,而想办法让他免死就是这样。唉,富人该死,官员查明实情而依法判决,这是死于法律,不是死于官员。现在有富人用不合礼法的手段杀害奴婢,而官员却受贿让他免死,那么死者的魂魄将在阴间诉讼,又有什么德行呢?又如州县审定了重囚,亲属上诉冤情,上级官员知道狱辞有误,担心下属官员获罪,接受贿赂而像当初一样定案。当他们巧饰文辞上奏时,即使是尧舜也会说法律不予宽恕。而虚实互相蒙蔽,甲乙互相替换,谁能去纠正呢?虽然如此,鲁褒所论述的,死可以使活,生可以使杀,昏乱的朝廷,把狱讼当作市场,没有什么可奇怪的。如果在明察刑罚法度的盛世,却卖狱枉法毫无顾忌,腥闻日益显著,这就是喝毒酒却觉得甘甜,刀架在脖子上却还在做梦没有觉醒。
书唐律后
王友亮
唐虞崇尚德行来教化百姓,政事是辅助的,刑法用来辅助政事的穷尽之处,又处于末位。三代圣人,虽然用刑罚来制止刑罚,但哀怜恻隐的意思,常常寓含其中。自从秦朝以来,德行不足而依赖政事,政事不足而依赖刑法,法网严密深重,上级把它作为整顿天下的工具,下级也得以借此作奸犯科。于是喜怒凭个人情感,适中的人很少。所谓适中,很难说清楚。过了头就冤枉,达不到就放纵。放纵则百姓轻慢,冤枉则百姓残害。同样是过失,而残害更严重。就拿一个方面来说,杀人者死,奸盗小罪不在此列,古今相同。隋朝改变了条文说,偷窃一钱的人弃市。石晋又改变了条文说,通奸的男女都判处斩刑。推究他们的意图,想用重典制止奸盗,但最终不能制止。况且那些大罪又怎么再加重呢?百姓知道法律到了死刑就没有可加重的了,必定会舍弃小罪而犯大罪,以求欲望得到极大满足,触犯法律的结果都一样,为什么害怕而不做呢?这是禁止了这边,却驱使他们去那边。老子说,百姓不害怕死,为什么用死来恐吓他们?百姓不是真的不害怕死,刑罚得当,杀一人而惩戒百人,是极度的畏惧。如果让他们无处着手,才开始忘记他们乐生的心思,赴死而不惧怕。这样,恐惧就转移到上级身上了。上级能以百姓的不惧怕为恐惧,然后才可以使百姓恐惧。在已经发生之后使百姓恐惧,不如在尚未发生之前使百姓恐惧。所以崇尚律法。律法不是一代制定的,评论的人推崇汉唐。汉朝去除秦朝的苛政,唐朝继承隋朝的混乱,都是追求适中的缘故。现在汉律早已散佚,只有唐律完整保存。共计二十篇,三十卷。本朝制定律法,参考借鉴以往的制度,增减调整以归于大中至正,辉煌啊,遵循执行万世而没有弊端。所取资借鉴的,唯独唐律最多。我重视它是法家的滥觞。校勘并记录它,并论述以往的过失,附写在后面。
张汤杜周论
任源祥
司马迁写酷吏传,详细列出了张汤、杜周。司马迁的时代,张安世还没有做大官,而杜延年还没有被任用。等到班固写《汉书》,因为张安世、杜延年是功臣,而一并宽恕他们的父亲张汤、杜周,将他们列入列传。我认为班固不对。权衡失去公平,取舍非常荒谬,不符合作史的原则。作史的人,贵在不掩盖事实。掩盖事实而牵强附会,怎么能称为可信的历史呢?而且所谓列传,是因为这个人值得传颂而列入。因为这个人值得传颂而列入,他的子孙因此得以显现,祖父也因此得以显现。现在班固为张汤、杜周立传,是因为父亲而涉及儿子呢,还是因为儿子而涉及父亲呢?如果是因父亲而涉及儿子,估计他们的儿子平庸无能,那么就用张良、陈平的世家,而不像辟疆那样因儿子得以显现的例子。不然,或者他们的儿子像父亲一样贤能,那么也用绛侯周勃以条侯继承家业的例子。
之例。如以子而及其父。则用虽郑君之贤。而因当时以见。虽于公之贤。而因定国以见。虽司马谈之贤。而因迁以见之例。若此者。皆衡物辨义。从重立说。而因此以相及也。若乃父子之间。不相蒙而相敌。则以父及子。以子及父。皆有所不受者矣。秦极富强之力。始皇极兼并之力。故秦自为本纪。始皇自为本纪。班彪班固极文章之力。班超极智勇之力。故彪固为一传。而超自为一传。此其父子不相蒙。而其力皆足以自见。故曰敌也。汉之酷吏有加于汤周者乎。功臣世禄有加于安世延年者乎。父极其酷吏之力。子极其功臣之力。贤不肖皆足以自达于千古。作史宜仍别汤周酷吏。而安世延年自为列传。则无嫌于酷吏之有后。而不疑于功臣之食报。今为汤周列传。而反无安世延年列传。是安世延年。反附汤周以见也。欲掩酷吏之名。而没功臣之实。以安世延年而从不窟辟疆之例。此固权衡失平取舍甚谬者也。或曰。子孺以父任为郎。幼公亦以三公子补军司空。此两人始仕。皆因父得职。然天下之因父得职者多矣。何安世延年之寥寥也。安世延年创业作祖。而以为汤周之子孙。则谬矣。提衡继世。爵位尊显者。安世延年之子孙也。而以为汤周之子孙。则谬矣。固欲傅会报施。而不得其说。乃曰推贤扬善。固宜有后。是欲以共和之子。改厉王以善谥。以舜禹之圣。称瞍鲧为贤父也。可乎。虽然。禹帝喾而郊鲧。在人子之用心。则无不至焉。易曰干蛊。为人子者其勉诸。
译这是(史书编纂的)体例。比如通过儿子来彰显父亲,那么即使是郑君那样的贤人,也是借当时的情境来显现;即使是于公那样的贤人,也是借于定国来显现;即使是司马谈那样的贤人,也是借司马迁来显现,这就是此类体例。像这样的情况,都是衡量事物、辨析义理,根据重要性确立说法,从而由此及彼相互关联。然而,如果是父子之间,不互相包容而是各自独立,那么无论是通过父亲来提及儿子,还是通过儿子来提及父亲,都是有所不接纳的。秦国极尽富强之力,秦始皇极尽兼并之力,所以秦国单独作为本纪,秦始皇也单独作为本纪。班彪、班固极尽文章之力,班超极尽智勇之力,所以班彪、班固合为一传,而班超单独为一传。这就是父子不互相包容,而他们的力量都足以自我彰显,所以说他们是各自独立的。汉朝的酷吏有比张汤、周阳由更厉害的吗?功臣世袭禄位有比张安世、张延年更厉害的吗?父亲极尽酷吏之力,儿子极尽功臣之力,无论贤与不贤都足以流传千古。作史应当仍然将张汤、周阳由列为酷吏传,而张安世、张延年自列为列传,这样就不会有酷吏有后代的嫌疑,也不会怀疑功臣得到福报。现在为张汤、周阳由立列传,反而没有张安世、张延年的列传,这是让张安世、张延年反而依附于张汤、周阳由来显现。想要掩盖酷吏的名声,却埋没了功臣的实绩,让张安世、张延年跟随张不疑、张辟疆的体例,这确实是权衡失平、取舍非常荒谬的。有人说:“张子孺凭借父亲的恩荫担任郎官,张幼公也凭借三公之子的身份补任军司空。这两个人刚开始做官,都是依靠父亲得到职位。然而天下依靠父亲得到职位的人很多,为什么张安世、张延年却寥寥无几呢?”张安世、张延年开创基业、作为始祖,却把他们当作张汤、周阳由的子孙,这就荒谬了。继承爵位、地位尊贵显赫的,是张安世、张延年的子孙,却把他们当作张汤、周阳由的子孙,这也荒谬了。班固想要附会因果报应的说法,却找不到合适的理由,于是说推崇贤能、宣扬善行,本来就应该有后代。这就像想用共和时期的儿子,来改变周厉王的谥号为善一样;想用舜、禹那样的圣人,来称颂瞽叟、鲧为贤父一样。可以吗?虽然如此,禹祭祀帝喾而郊祀鲧,作为人子的用心,是没有不到位的。《易经》说“干父之蛊”,作为人子的,应当努力啊。
书苏文公议法后
魏世效
重赎之议。可以治富。不可以治贫。吾不能必贵人近戚之不贫。而又不能保庶民之贫者之不入于疑罪。则是贫民终不可贷。而贵人近戚。必将殖货封利以自固。吾以为重赎减罪之法。兼而行之。庶民之富者。从贵戚重赎之议。贵戚之贫者。从庶民减罪之议。邱邦士先生曰。大扺疑有三等。疑其无罪则赦之可也。疑其重轻则从轻可也。疑其罪重矣。而律例未有明据。证佐有八九而尚欠一二。则富议赎贫议减可也。
杵米说
魏世效
魏子之米。升而童子杵。杵而升之。耗。谓童子渔也。将笞之。童子号。已怜而去之。翻会计之簿则不失。魏子怃然喜。而语其家人曰。吾罔童子矣。吾幸不卒笞。使卒笞童子。童子之股可掇乎。夫吾失笞。笞之未晚也。呼小弟曰来。吾语女。吾历年尚或罔童子。他日女稍长。无辄刑人。女记之。以吾今日为女戒。出告彭子曰。刑人之道有三。不可以怒。不可以疑。不可以遽。夫刑以怒者。气平则悔。刑以疑者。事显则悔。刑以遽者。时久则悔矣。不可不悔于此也。此而屡悔可乎哉。彭子曰。书曰罪疑惟轻。
赦罪论
汪价
尝读易大象。言刑狱者凡六。旅则慎而不。贲则明而不折。丰则致之以刑。噬嗑则之以法。其用之而不敢遽用。与不忍终用者。唯见之中孚与解。中孚辞曰。议狱缓死。解之辞曰。赦过宥罪。大约刑狱以离明为主。而震以动威。艮以止暴。兑以议之。巽以缓之。雷雨以赦宥之。此中孚与解所为作也。虽然。议而缓之。讯鞫论报。其详其慎。自不失矜之意。若夫数行赦宥。则王法中弛。而猾贼乱人。且公然扞网。以饶幸于一朝之不死。圣人用情以佐法之穷。后乃至玩法而情穷于莫可用。未始非赦诏之屡颁误之也。请得而备言之。舜典眚灾肆赦。谓过而遇灾。则赦之以示仁。而未尝稽其刑于四凶。大禹谟宥过无大。刑故无小。而防风后至之戮。有扈不道之诛。在所不宥。秋官司刺掌三宥三赦之法。亦唯遗忘过误老弱蠢愚耳。非谓杀人者可赦也。礼曰。疑狱讯问。与众共之。众疑赦之。疑则有冤。故赦。而不疑者不赦。春秋庄公二十年书肆大眚。范宁以为非经国之常制。至秦并诸侯。始曰大赦天下。由汉以来。或即位建储改元立后皆有赦。遂为常制。大赦者。不论罪之大小皆赦。如汉高即位汜水之阳。西都长安。大赦天下之类是也。其或某处有灾。或车驾行幸。则曰赦某郡以下。谓之曲赦。后有递减其罪谓之德音者。比曲赦则恩及天下。比大赦则罪不尽除。故曲赦与德音可以时降。若大赦。虽旷岁一举。尽天下之囚而顿释之。其中岂无豪健如出柙之虎。蕴毒已久。一旦得出。而大肆其搏噬。至于莫可更制。则是朝廷徒邀市惠之虚名。而小民反受纵奸之实祸也。故窃以为刑罪当省当慎而决不当赦。且夫赦者。荡涤瑕垢之称也。将欲与天下洁己布新。洒心更始。而不知其废天讨。亏国典。纵有罪。贼良民。莫此为甚。唐太宗尝谓侍臣曰。小仁者大仁之贼。故我自有天下以来。不甚放赦。吴汉疾笃。光武亲临问。所欲言。对曰。臣愚无所知。惟愿慎无赦而已。古之君臣所以相为告戒者。不出于无赦之一言。则赦之为害可知也。蜀汉孟光责费祎曰。赦者。偏枯之物。非明世所宜有。衰弊穷极。必不得已权而行之。今无旦夕之危。奈何以惠长奸慝。初有言丞相亮惜赦者。亮答曰。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故匡衡吴汉不愿为赦。若刘景升父子。岁岁赦宥。何益于治。由是蜀人称亮之贤。知祎有所不及。则赦之无裨于国。又可知也。是故唐虞三代所为赦宥。特于过误之小。刑罚之疑者用之。而未尝及于大眚。即汉承兵革之后。寇贼奸宄。遽难法禁。故申之以大赦。与天下更新。亦非为承平之世。养奸活罪计也。后世习之不革。植金。设鼓吹。遂成故事。王符有言。今日贼民之甚者。莫大于数赦赎。令恶人高会而夸诧。老盗服赃而过门。孝子见▯而不得讨。遭盗者睹物而不
译《书苏文公议法后》
魏世效
关于加重赎刑的议论,可以用来治理富人,却不可以用来治理穷人。我不能断定权贵近亲不会贫穷,也不能保证平民中的穷人不会陷入疑罪之中。那么,穷人最终就无法得到宽贷,而权贵近亲必将聚敛财货、垄断利益以巩固自身。我认为,加重赎刑与减轻罪刑的法律应当兼而行之:平民中的富人,遵循权贵近亲加重赎刑的议论;权贵近亲中的穷人,遵循平民减轻罪刑的议论。邱邦士先生说:大抵疑罪有三等。怀疑其无罪,则赦免他是可以的;怀疑其罪行轻重,则从轻处罚他是可以的;怀疑其罪行严重,但律例中没有明确依据,证据有八九分却还欠缺一二分,那么富人议定赎刑、穷人议定减刑是可以的。
《杵米说》
魏世效
魏子的米,量出一升让童子舂捣,舂捣后再量入一升,出现了损耗,便说童子侵吞了米,将要鞭打他。童子哭号,魏子怜悯他而作罢。翻阅会计账簿却发现并没有损失。魏子恍然欣喜,对家人说:“我冤枉了童子。幸好没有最终鞭打他。假如最终鞭打了童子,童子的腿还能保全吗?我错失了鞭打的机会,现在鞭打他也不算晚。”叫来小弟弟说:“来,我告诉你。我历年尚且有时冤枉童子,将来你稍大一些,不要随意刑打人。你要记住,以我今天的事作为你的警戒。”出去告诉彭子说:“刑打人的道理有三点:不可以因愤怒,不可以因怀疑,不可以因仓促。因愤怒而刑打人,怒气平复后就会后悔;因怀疑而刑打人,事情明朗后就会后悔;因仓促而刑打人,时间久长后就会后悔。不能不在此时后悔啊。如果屡次后悔,那怎么行呢?”彭子说:“《尚书》说:‘罪行有疑问,就从轻处理。’”
《赦罪论》
汪价
曾经阅读《易经》的大象传,谈论刑狱的共有六处。旅卦则谨慎而不轻动,贲卦则明察而不折损,丰卦则用刑罚来致治,噬嗑卦则用法律来咬合。那些使用刑罚却不敢轻率使用,以及不忍心最终使用的,只见于中孚卦和解卦。中孚卦的辞说:“议决狱讼,延缓死刑。”解卦的辞说:“赦免过错,宽宥罪行。”大抵刑狱以离卦的明察为主,而震卦以震动威严,艮卦以制止暴乱,兑卦以议论,巽卦以延缓,雷雨以赦免宽宥。这就是中孚卦和解卦所阐发的道理。虽然如此,议论并延缓执行,审讯、拷问、论罪、上报,其详尽与谨慎,自然不失怜悯之意。至于多次施行赦免,则王法就会松弛,而狡猾的盗贼和作乱的人,将会公然抗拒法网,侥幸求得一朝不死。圣人运用情理来辅助法律的不足,后来甚至发展到玩弄法律而情理穷尽无处可用,这未尝不是由于赦诏频繁颁布造成的错误。请让我详细陈述。《舜典》说:“过失和灾祸,予以赦免。”意思是因过失而遭遇灾祸,就赦免他以显示仁德,却未曾对四凶稽考刑罚。《大禹谟》说:“宽宥过失,无论多大;惩罚故意,无论多小。”而防风氏迟到被杀,有扈氏不道被诛,都在不予宽宥之列。《周礼》秋官司寇掌管三宥三赦的法律,也只是针对遗忘、过误、老弱、愚钝之人,并非说杀人者可以赦免。《礼记》说:“有疑问的狱讼,与众人共同商议,众人有疑问就赦免。”有疑问就有冤屈,所以赦免;没有疑问的就不赦免。《春秋》庄公二十年记载“肆大眚”,范宁认为这不是治理国家的常制。到了秦朝兼并诸侯,才开始说“大赦天下”。从汉朝以来,或是即位、建储、改元、立后都有赦免,于是成为常制。大赦,不论罪行大小都赦免,如汉高祖即位汜水之阳,西都长安,大赦天下之类就是。如果某地有灾,或者皇帝出行,就说赦免某郡以下,称为曲赦。后来递减其罪称为德音的,比起曲赦则恩惠遍及天下,比起大赦则罪行不能全部免除。所以曲赦与德音可以随时颁布,至于大赦,虽然多年才举行一次,将天下的囚犯顿时释放,其中难道没有强悍如出柙之虎、蕴藏毒害已久的人吗?一旦放出,大肆搏噬,以至于无法再控制。那么朝廷只是徒然博取市惠的虚名,而小民反而遭受纵容奸恶的实际祸害。所以我私下认为,刑罚应当省减、应当谨慎,却绝对不应当赦免。况且赦免,是荡涤瑕疵污垢的称呼。想要与天下洁身自好、布新更始,洗涤心灵重新开始,却不知道它废除了天讨,亏损了国典,纵容了有罪之人,残害了良民,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唐太宗曾经对侍臣说:“小仁是大仁的祸害。所以我自从拥有天下以来,不轻易放赦。”吴汉病重,光武帝亲自探望询问他想说什么,吴汉回答说:“臣愚昧无所知,只希望慎重不要赦免而已。”古代君臣相互告诫的话,不出于“不要赦免”这一句话,那么赦免的危害就可以知道了。蜀汉孟光责备费祎说:“赦免,是偏枯之物,不是清明时代所应该有的。衰败穷极,不得已才权宜施行。现在没有旦夕之危,为什么要用恩惠来助长奸恶?”起初有人说丞相诸葛亮吝惜赦免,诸葛亮回答说:“治理世道靠大德,不靠小惠。所以匡衡、吴汉不愿施行赦免。如果像刘景升父子,年年赦免,对治理有什么益处?”因此蜀人称颂诸葛亮的贤明,知道费祎有所不及,那么赦免对国家无益,又可知了。所以唐虞三代所施行的赦免,只用于过失错误的小罪和刑罚有疑问的情况,而未曾涉及大赦。即使汉朝继承兵革之后,寇贼奸宄,难以用法令禁止,所以用大赦来申明,与天下更新,也不是为了太平盛世养奸活罪的计策。后世习以为常而不革除,种植金鼓,设置吹打,遂成故事。王符有言:“今天残害百姓最严重的,没有比多次赦免和赎罪更甚的了。让恶人高会夸耀,老盗带着赃物经过家门,孝子见到仇人而不能讨伐,遭盗者看见财物而不能……”
可取。故予以为当省刑于未刑之先。慎刑于用刑之日。而不可赦刑于刑定之后。议者曰。上天好生。赦所以应天之心。不知天不能有雨露而无雷霆。人主不能有劝赏而无刑杀。以刑杀人。而又赦之。是使以雷击人。而又生之也。雷击人不能复生。则刑杀人必不能复赦。议者又曰。帝王以水旱故。降德音而宥过。开狴牢以放囚。所以感天心。救灾眚也。不知桑谷之异。有德则消。凤之来。非由赦召。假如二人争讼。一人有罪。一人无罪。赦则有罪者喜。而无罪者冤。夫赦而至于冤。乃所以致灾。非所以弥灾也。议者又曰。以人谋赦则私。以主行赦则公。窃尝闻之。陶朱公中子杀人。囚于楚。其长男以黄金千镒遗庄生。为秦某星犯某宿。害楚国。可除之。楚王封三钱之府将为赦。长男取金以去。庄生入见王曰。陶朱公子多赂王左右。今赦。恐失望。王遂杀之。是楚国之赦。不出之楚王。而出之庄生。庄生得金则赦。失金则杀。赦以金。杀亦以金。而犹得谓之公乎。又闻之。河内张成善说风角。推占当赦。遂教子杀人。李膺为河南尹。促收刑。既而逢赦获免。膺愈愤。竟案杀之。成通宦官。诬膺等交结部党。天子震怒。下郡国逮系党人。天下之大恶。不必以杀人而望赦。直可以因赦而杀人。然则赦非所以生人。而教天下以杀人之具也。且东汉之赦。赦杀人之子。而不赦无罪之党人。赦邪不赦正。而犹得谓之公乎。公而守法。则天下有不敢滥之刑。私而行赦。则天下无不可逃之罪。圣人治天下。奈何不刑天下以公。而必赦天下以私也。管子不云乎。文有三情。武无一赦。赦者。奔马之委辔也。不赦者。痤疽之砭石也。人主不砭石天下。而必自委其辔勒。至于人死而马蹶。虽在中智以下。当知其不可也。故备着于篇。以俟世之言治者釆焉。
译可以采纳。所以我主张应当在尚未用刑之前就精简刑罚,在动用刑罚之时谨慎使用,而在刑罚裁定之后则不可赦免。
议论的人说:“上天喜爱生命,赦免是为了顺应上天的心意。”却不知道上天不能只有雨露而没有雷霆,君主不能只有奖赏而没有刑罚。用刑罚杀人,却又赦免他,这就像用雷击人,却又让他复活一样。雷击人不能复活,那么刑罚杀人也一定不能赦免。
议论的人又说:“帝王因为水旱灾害的缘故,颁布德音宽恕过错,打开监狱释放囚犯,以此来感动上天之心,消除灾祸。”却不知道桑树长出谷子这样的异象,有德行就能消除;凤凰飞来,并不是因为赦免而招致的。假如有两个人争讼,一人有罪,一人无罪。赦免的话,有罪的人欢喜,而无罪的人蒙冤。赦免导致冤屈,这正是招致灾祸的原因,而不是消除灾祸的方法。
议论的人又说:“凭人的谋划来赦免就是私心,由君主施行赦免就是公正。”我私下曾听说过,陶朱公的次子杀人,被囚禁在楚国。他的大儿子带着千镒黄金送给庄生,说:“秦地某星侵犯某宿,危害楚国,可以消除它。”楚王封好三钱之府,准备大赦。大儿子取回黄金离开了。庄生进见楚王说:“陶朱公的儿子多贿赂大王身边的人,现在大赦,恐怕他们会失望。”楚王于是杀了他。这是楚国的赦免,不是出于楚王,而是出于庄生。庄生得到黄金就赦免,失去黄金就杀戮。赦免是因为黄金,杀戮也是因为黄金,这还能说是公正吗?
又听说,河内的张成擅长推演风角,推算应当大赦,于是教唆儿子杀人。李膺担任河南尹,催促收捕判刑。不久遇到大赦得以免罪。李膺更加愤怒,最终查办并杀了他。张成勾结宦官,诬陷李膺等人结党营私。天子震怒,下令各郡国逮捕党人。天下的大恶,不一定因为杀人而盼望赦免,反而可以因为赦免而杀人。既然如此,赦免并不是用来救活人的,而是教给天下人杀人的工具。况且东汉的赦免,赦免了杀人之子,却不赦免无罪的党人,赦免邪恶而不赦免正直,这还能说是公正吗?
公正而遵守法律,那么天下就没有不敢滥用的刑罚;私心而施行赦免,那么天下就没有不可逃避的罪行。圣人治理天下,为什么不以公正来刑罚天下,而一定要以私心来赦免天下呢?
《管子》不说过吗:“文治有三种情况,武治没有一种赦免。”赦免,就像狂奔的马松开缰绳;不赦免,就像治疗疮疽的砭石。君主不用砭石治理天下,却一定要自己松开缰绳,以至于人死马倒,即使是中等智力以下的人,也应当知道这是不可行的。所以详细记载在这篇文章中,以等待世间谈论治国之道的人采纳。
荒政不弛刑论
顾栋高
王荆公为陈良器作神道碑云。知江州日岁饥。有盗刈禾而伤其主者。当死。公曰。古之荒政。所以恤民者至矣。然尚缓刑。况今哉。即奏贷其死。欧公志王尧臣知光州日岁饥。盗发民仓廪。吏治当死。公曰。此饥民求食尔。荒政之所恤也。请以减死论。后遂着为令。余论之曰。此正与荒政相反。盖宋世尚忠厚。士大夫多务为纵舍。以市小仁。其实纵盗殃民。渐不可长。二公乌得列其事以为谈哉。且所谓恤民者。恤民之无食者也。非恤盗也。若乘饥劫人财。致伤害人。如此而不置于罪。则犷悍不轨之民。且以饥岁为幸。可以无所顾忌。万一有数千里之蝗旱。累岁不止。则将积小盗而成大盗。夺城寺。劫掠库财。势必草薙而禽狝之。其为诛杀必更甚矣。此正子太叔之仁耳。且富人者。贫人之母也。岁大祲。则劝富民出粟佐赈。如湖泽之蓄水以待匮。今不禁民之劫夺。务先涸之。是使强梁得以恣肆。而良善无所假贷也。且盗之始起。必先在中户仅足衣食之家。若大户。则必严守卫以自备。大户横被劫掠。则必广聚徒众。执持器械。势必将用兵剿捕。非一尉史所能御矣。若中户被劫掠而无食。亦将起而从盗。盗日益众。人心惊惶。讹言四起。此时加以赈恤。盗将曰畏我耳。虽加赈恤。而劫掠仍未已也。古有因饥岁而宽其赋薄其征者矣。未闻有因荒而弛其法也。因荒而弛其法。是教民为盗也。小民趋利。如水赴壑。况有饥穷以迫之。复不为严刑以峻其防。当此而不为盗。乃士大夫之知耻者耳。非所望于饥民之无赖者也。是以为政者必用威以济恩。周礼有安富之条。而荒政十二。其一曰除盗贼。正虑凶歉之岁。饥民乘机抢掠。必设为厉禁以除之。有犯者杀无赦。使奸宄屏息。比户安枕。然后散财发粟。而大施吾仁焉。此时之富民。使之减价平粜。蠲粟赈贷。无不可者。彼将德吾之安全之。亦乐施惠以奉上之令。如此。则富民得安。贫民之良善者有所得食。民气和乐。驯至丰穰。此王者大中至正之道。孰与夫沾沾小仁。一成之法。而长奸宄之渐哉。
请免滥禁慎引律疏雍正十年
大学士张廷玉
窃惟 国家之设监狱。原以收禁重罪之人。是以各省人犯。罪重者收监。罪轻者或令人取保。或交人看守。本人亦自知所犯甚轻。无潜逃私逸之事。独有刑部衙门。遇八旗部院步军统领衙门以及五城御史等交送人犯。不论曾经奏闻与否。亦不论事情之大小。与犯罪之首从。一经锁送刑部。即收入囹圄之中。听候质审。以致狱卒之需索欺凌。吏胥之恐吓诈骗。备极困顿。百弊丛生。甚至有倾家瘐毙者。及至定案时。而斩绞军流重犯。原无多人。其余不过徒杖笞责之罪。甚至有偶尔干连。审系无辜。应行释放者。如今年二月间。刑部清查案件。省释者二百余人。即此类也。臣细求其故。 国家定例。原不如是。祇因陋习相沿。彼拘送之衙门。初不计其到部之苦。而刑部官员。又以宁严毋纵。可告无过。遂至常行而不改也。似应 特颁谕旨。令九卿悉心妥议。凡衙门奏闻交送刑部。及自行拏送刑部之人。何等当收禁监狱。何等当取保看守。分别定例。详慎遵行。如此。则滥禁之弊可除。而于刑名不无裨益。再者律例之文。各有本旨。而刑部引用之时。往往删去前后文词。摘中间数语。即以所断之罪承之。甚至有求其彷佛而比照定拟者。此间避重就轻。避轻就重。司员之藉以营私。吏书之高下其手。皆由此而起。臣思都察院大理寺与刑部。同为法司衙门。若刑部引例不确。应令都察院大理寺驳查改正。倘驳而不改。即令题参。如院寺扶同朦混。或草率疏忽。别经发觉。则将都察院大理寺官员。一并加以处分。如此。或亦清刑名之一助也。
周康王庙记
黄中坚
吾邑铁瓶巷之北。有周康王庙在焉。余尝疑之。康王固周之贤君。然周都丰镐。去吴地远。时巡之驾所不至。而何为庙祀于此。若谓其德泽无所不被。则文武成王皆然。又
译荒政不弛刑论
顾栋高
王安石为陈良器撰写神道碑时写道:陈良器任江州知州时,正值饥荒,有盗贼割取禾苗并伤害主人的,按律当处死刑。陈良器说:古代的荒政,用来体恤百姓的措施已经非常完备了,然而尚且要宽缓刑罚,何况现在呢。于是上奏请求免除其死刑。欧阳修在王尧臣的墓志铭中记载:王尧臣任光州知州时,正值饥荒,盗贼打开百姓的粮仓,官吏审理后认为当处死刑。王尧臣说:这是饥民寻求食物罢了,正是荒政所应体恤的对象。请求按减等死刑论处。后来这便成为定例。我对此评论说:这正与荒政的宗旨相反。大概宋代崇尚忠厚,士大夫多致力于宽纵赦免,以博取小仁的名声。其实宽纵盗贼会祸害百姓,这种风气逐渐滋长不可遏制。这两位公卿怎么能把这些事列为美谈呢。况且所谓体恤百姓,是体恤那些没有食物的百姓,而不是体恤盗贼。如果趁着饥荒劫夺他人财物,导致伤害他人,像这样却不加以治罪,那么那些粗野强悍、不守规矩的百姓,就会把饥荒之年当作幸事,可以无所顾忌。万一出现数千里范围的蝗灾旱灾,连年不止,就会由小盗积累成大盗,攻占城池寺庙,劫掠库藏财物,势必像除草一样铲除、像打猎一样围剿他们,那时诛杀的人数必定更加惨重。这正是子太叔那种小仁的表现。况且富人是穷人的依靠。年成大灾时,就劝勉富人拿出粮食协助赈济,就像湖泊沼泽蓄水以应对匮乏一样。现在不禁止百姓的劫夺,反而先让富人枯竭,这是让强横之人得以肆意妄为,而善良之人无处借贷。况且盗贼初起时,必定先侵害那些仅够衣食的中户人家。如果是大户人家,必定严密守卫以自保。大户遭受劫掠,必定广泛聚集徒众,手持器械,势必将动用军队剿捕,这不是一个县尉小吏所能抵御的。如果中户被劫掠而无食,也将起来跟随盗贼。盗贼日益增多,人心惊惶,谣言四起。此时即使加以赈济体恤,盗贼会说:这是畏惧我们罢了。虽然加以赈济,但劫掠仍未停止。古代有因饥荒年份而减免赋税、减轻征收的,从未听说因荒年而松弛法度的。因荒年而松弛法度,这是教唆百姓为盗。小民趋利,如同水流向沟壑。何况有饥荒贫困逼迫他们,如果不设立严刑来加强防范,在这种情况下不为盗,那是士大夫中知道羞耻的人,不能期望于那些无赖的饥民。所以为政者必须用威严来辅助恩惠。《周礼》有安定富人的条款,而荒政十二条中,其中一条就是清除盗贼。正是担心凶荒歉收之年,饥民乘机抢掠,必须设立严厉禁令来清除他们。有犯者杀无赦,使奸邪之人屏息敛迹,家家户户安枕无忧。然后散发财物粮食,而大施我们的仁政。此时的富人,让他们减价平价出售粮食,免除粮食赈济借贷,没有不可行的。他们将感激我们保全了他们,也乐意施惠以奉行上面的命令。这样,富人得以安定,贫穷百姓中善良的人有所得食,民气和谐快乐,逐渐达到丰收。这是王者中正之道,哪里比得上那种沾沾自喜的小仁,一成不变的法则,而助长奸邪之人的气焰呢。
请免滥禁慎引律疏 雍正十年
大学士张廷玉
我私下认为,国家设立监狱,原本是为了收禁重罪之人。因此各省的人犯,罪重的收监,罪轻的或者让人取保,或者交人看守。本人也知道自己所犯甚轻,没有潜逃私奔的事情。唯独刑部衙门,遇到八旗部院、步军统领衙门以及五城御史等送交的人犯,不论是否曾经奏闻,也不论事情的大小,以及犯罪的主犯从犯,一经锁送刑部,就收入监狱之中,听候质审。以致狱卒的需索欺凌,吏胥的恐吓诈骗,困顿到了极点,弊端丛生。甚至有倾家荡产、死于狱中的。等到定案时,斩绞军流的重犯,原本没有多少人。其余不过是徒杖笞责的罪行,甚至有偶尔牵连,审理后确属无辜,应当释放的。如今年二月间,刑部清查案件,省释的二百余人,就是这类情况。我仔细探究其原因,国家定例,原本不是这样。只是因为陋习相沿,那些拘送人犯的衙门,起初不计较他们到刑部的痛苦,而刑部官员,又以宁可严厉不可放纵,可以告无罪过,于是导致常行不改。似乎应该特别颁布谕旨,命令九卿悉心妥善商议,凡是衙门奏闻交送刑部,以及自行捉拿送交刑部的人,哪些应当收禁监狱,哪些应当取保看守,分别定例,详细谨慎地遵行。这样,滥禁的弊端就可以消除,而对于刑名案件不无裨益。再者,律例的文字,各有本旨,而刑部引用时,往往删去前后文词,摘取中间几句话,就以所断的罪行承接。甚至有求其相似而比照定拟的。这里避重就轻,避轻就重,司员借此营私,吏书上下其手,都由此而起。我考虑都察院、大理寺与刑部,同为法司衙门,如果刑部引例不确,应当命令都察院、大理寺驳查改正。倘若驳查而不改,就命令题参。如果院寺扶同蒙混,或者草率疏忽,别经发觉,就将都察院、大理寺官员,一并加以处分。这样,或许也是清理刑名案件的一个帮助。
周康王庙记
黄中坚
我们县铁瓶巷的北面,有周康王庙在那里。我曾经对此感到疑惑。康王固然是周朝的贤君,然而周朝都城在丰镐,距离吴地遥远,时巡的车驾所不到达,为什么在这里建庙祭祀。如果说他的德泽无所不覆盖,那么文王、武王、成王都是如此,又
不独康王宜庙祀也。今独为康王立庙。何哉。一日。偶诣故人。因为余言。距此地数武。有市乐桥。相传为昔时刑人之所。强死既多。游魂为厉。日落则往往闻鬼哭。甚者或白昼迷人。居人患之。有僧能治鬼。以大铁瓶摄鬼于其中。缄封而悬之竿。其患乃绝。此巷之所以名也。不数年。僧既死。而瓶亦坏。鬼复出为患。里父老乃相与言曰。怨气结。故鬼不散。闻周康王时。刑措不用四十年。若立庙祀之。必能平其怨而绝其患。巳而果然。故庙祀至今不替。余闻而叹曰。先王德化之及人。一何远哉。自世教衰。民不知有礼义。而饥寒牝牡之患作。及陷于法。则从而杀之。此固先王之所不忍。又况锻炼周内之下。其无罪而死者。不可胜数。悲忿痛切。无所发舒。则相聚为厉。无足怪者。而二氏者流。乃欲以符水禁制之。是重其憾也。鬼安得散。故必能使死者之憾释然无余。然后生人之患可以永绝。其非人力之所能及也明矣。王生为明王。没为明神。冥漠之中。其必有区处调理。使各得其平者。里父老之见。诚非诞漫。宜其庙立而患除。夫刑措始于成王。而终于康王。是康王之世。实未尝戮一人。里人之专祀康王。殆以是欤。然由此推之。则凡古之圣帝明王其在天之灵爽。皆足为生民庇依。夫立乎千百世之上。而千百世以下之生者死者犹得蒙其泽。则先生之宜敬礼为何。如世之人惟知崇奉二氏。而于先王顾未有及焉。如此祠之建不已鲜乎。然余过而拜谒。见其庙貌卑小。而榱桷板槛之属。不免败坏。香火亦少衰矣。不禁慨然。因记之以示后人。庶几其无忘所自。时葺而新之云。
译不只是康王应当享受宗庙祭祀。如今却只为康王建立宗庙,这是为什么呢?有一天,我偶然拜访一位老朋友,他因此对我说道:距离这里几步远的地方,有一座市乐桥,相传是过去执行刑罚的地方。因暴力而死的人很多,游荡的鬼魂作祟为害。太阳落山后,常常能听到鬼哭的声音,严重的甚至在白天迷惑行人。居民对此深感忧虑。有一位僧人能够治理鬼患,他用一个大铁瓶将鬼魂收摄其中,密封后悬挂在竿子上,这种祸患才彻底断绝。这条巷子因此得名。没过几年,僧人死了,铁瓶也坏了,鬼魂又出来作祟。乡里的父老于是互相商议说:“怨气凝结,所以鬼魂不散。听说周康王在位时,刑罚搁置不用长达四十年。如果建立宗庙祭祀他,一定能平息怨气并断绝祸患。”不久后果然应验。所以宗庙祭祀至今没有废止。我听后感叹道:先王的道德教化对人们的影响,是多么深远啊!自从世俗教化衰微,百姓不知道礼义,饥寒和男女情欲的祸患便产生了。等到触犯法律,就随之杀戮他们。这本来就是先王所不忍心的,更何况在严刑逼供、罗织罪名的情况下,那些无罪而死的人,数不胜数。他们悲愤痛切,无处发泄,于是聚集起来作祟为害,这没有什么可奇怪的。而佛道二教的人,却想用符咒水法来禁制他们,这只会加深他们的怨恨。鬼魂怎么能散去呢?所以,必须能使死者的怨恨完全消除,然后生者的祸患才能永远断绝。这显然不是人力所能做到的。康王在世时是圣明的君主,死后成为显赫的神灵,在幽暗冥冥之中,他必定会有安排调理,使各方都得到公正。乡里父老的看法,确实不是荒诞虚妄的,宗庙建立而祸患消除,是理所当然的。废除刑罚始于成王,终于康王,这说明康王在位期间,实际上从未杀戮过一个人。乡人专门祭祀康王,大概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吧。然而由此推想,凡是古代圣明的帝王,他们在天上的神灵,都足以成为百姓的庇护依靠。他们立足于千百代之前,而千百代之后的生者与死者还能蒙受他们的恩泽,那么先王值得尊敬礼拜的程度又是多么高呢!如果世上的人只知道崇奉佛道二教,而对于先王却未曾顾及,像这样的祠堂建立起来不是太少了么?然而我经过并拜谒时,看到它的庙宇低矮狭小,屋檐、椽子、木板、栏杆之类,不免破败损坏,香火也略微衰落了。我不禁感慨万分,于是记下此事以昭示后人,希望他们不要忘记根本,时常修缮并使之焕然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