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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金史四十七

志第二十六

史藏 · 正史 · 已译 · 第 254–257 段

志第二十六刑昔者先王因人之知畏而作刑,因人之知耻而作法。畏也、耻也,五性之良知,七情之大闲也。是故,刑以治已然,法以禁未然,畏以处小人,耻以遇君子。君子知耻,小人知畏,天下平矣!是故先王养其威而用之,畏可以教爱。慎其法而行之,耻可以立廉。爱以兴仁,廉以兴义,仁义兴,刑法不几于措乎?金初,法制简易,无轻重贵贱之别,刑、赎并行,此可施诸新国,非经世久远之规也。天会以来,渐从吏议,皇统颁制,兼用古律。厥后,正隆又有《续降制书》。大定有《权宜条理》,有《重修制条》。明昌之世,《律义》、《敕条》并修,品式当浸备。既而《泰和律义》成书,宜无遗憾。然国脉纾蹙,风俗醇樗,世道升降,君子观一代之刑法,每有以先知焉。金法以杖折徒,累及二百,州县立威,甚者置刃于杖,虐于肉刑。季年,君臣好用筐箧故习,由是以深文傅致为能吏,以惨酷办事为长才。百司奸赃真犯,此可决也,而微过亦然。风纪之臣,失纠皆决。考满,校其受决多寡以为殿最。原其立法初意,欲以同疏戚、壹小大,使之咸就绳约于律令之中,莫不齐手并足以听公上之所为,盖秦人强主威之意也。是以待宗室少恩,待大夫士少礼。终金之代,忍耻以就功名,虽一时名士有所不免。至于避辱远引,罕闻其人。殊不知君子无耻而犯义,则小人无畏而犯刑矣。是故论者于教爱立廉之道,往往致太息之意焉。虽然,世宗临御,法司奏谳,或去律援经,或揆义制法。近古人君听断,言几于道,鲜有及之者。章宗、宣宗尝亲民事,当宁裁决,宽猛出入虽时或过中,迹其矜恕之多,犹有祖风焉。简牍所存,可为龟鉴者,《本纪》、《刑志》详略互见云。金国旧俗,轻罪笞以柳篸,杀人及盗劫者,击其脑杀之,没其家赀,以十之四入官,其六偿主,并以家人为奴婢。其亲属欲以马牛杂物赎者从之。或重罪亦听自赎,然恐无辨于齐民,则劓、刵以为别。其狱则掘地深广数丈为之。太宗虽承太祖无变旧风之训,亦稍用辽、宋法。天会七年,诏凡窃盗,但得物徒三年,十贯以上徒五年,刺字充下军,三十贯以上终身,仍以赃满尽命刺字于面,五十贯以上死,征偿如旧制。熙宗天眷元年十月,禁亲王以下佩刀入宫。卫禁之法,实自此始。三年,复取河南地,乃诏其民,约所用刑法皆从律文,罢狱卒酷毒刑具,以从宽恕。至皇统间,诏诸臣,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类以成书,名曰《皇统制》,颁行中外。时制,杖罪至百,则臀、背分决。及海陵庶人以脊近心腹,遂禁之,虽主决奴牌,亦论以违制。又多变易旧制,至正隆间,著为《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焉。然二君任情用法,自有异于是者矣。及世宗即位,以正隆之乱,盗贼公行,兵甲未息,一时制旨多从时宜,遂集为《军前权宜条理》。大定四年,尚书省奏:“大兴民男子李十、妇人杨仙哥并以乱言当斩。”上曰:“愚民不识典法,有司亦未尝丁宁诰戒,岂可遽加极刑。”以减死论。五年,命有司复加删定《条理》,与前《制书》兼用。七年,左藏库夜有盗杀都监郭良臣盗金珠,求盗不得。命点检司治之,执其可疑者八人鞫之,掠三人死,五人诬伏。上疑之,命同知大兴府事移剌道杂治。既而亲军百夫长阿思钵鬻金于市,事觉,伏诛。上闻之曰:“箠楚之下,何求不得,奈何鞫狱者不以情求之乎?”赐死者钱人二百贯,不死者五十贯。于是禁护卫百夫长、五十夫长非直日不得带刀入宫。是岁,断死囚二十人。八年,制品官犯赌博法,赃不满五十贯者其法杖,听赎。再犯者杖之。且曰:“杖者所以罚小人也。既为职官,当先廉耻,既无廉耻,故以小人之罚罚之。”九年,因御史台奏狱事,上曰:“近闻法官或各执所见,或观望宰执之意,自今制无正条者皆以律文为准。”复命杖至百者臀、背分受,如旧法。已而,上谓宰臣曰:“朕念罪人杖不分受,恐至深重,乃令复旧。今闻民间有不欲者,其令罢之。”十年,尚书省奏:“河中府张锦自言复父仇,法当死。”上曰:“彼复父仇,又自言之,烈士也。以减死论。”十一年,诏谕有司曰:“应司狱廨舍须近狱安置,囚禁之事常亲提控,其狱卒必选年深而信实者轮直。”十二年,尚书省言:“内丘令蒲察台补自科部内钱立德政碑,复有其余钱二百余贯,罪当除名。

译志第二十六 刑 从前,先王根据人有畏惧之心而制定刑罚,根据人有羞耻之心而制定法令。畏惧和羞耻,是人的五性中本有的良知,也是七情中最重要的节制。因此,刑罚用来治理已经发生的事情,法令用来禁止尚未发生的事情;用畏惧来约束小人,用羞耻来对待君子。君子知道羞耻,小人知道畏惧,天下就太平了!所以先王培养并运用刑罚的威势,因为畏惧可以教人产生爱心;慎重制定并施行法令,因为羞耻可以树立廉洁。爱心能够兴起仁德,廉洁能够兴起义行;仁义兴盛了,刑罚和法令不就几乎可以搁置了吗?金朝初年,法制简略,刑罚不分轻重,身份不分贵贱,刑罚与赎罪并行。这种制度可以施用于新建国家,却不是治理长久天下的办法。天会年间以后,逐渐采纳官吏的意见;皇统年间颁布法制,同时采用古代律令。此后,正隆年间又有《续降制书》;大定年间有《权宜条理》和《重修制条》;明昌年间,《律义》和《敕条》一同修订,法令条文逐渐完备。后来《泰和律义》编成,按理说应当没有遗憾了。然而国家命运有舒展也有困蹙,风俗有淳厚也有浇薄,世道有盛衰变化。君子考察一个时代的刑法,往往可以由此预先看出那个时代的情形。金朝法律以杖刑折抵徒刑,累计可至二百杖;州县借此树立威势,严重的甚至在杖上装刀,残虐程度超过肉刑。金朝末年,君臣喜欢沿用狭隘苛细的旧习,因此把罗织深文、附会成罪当作能吏,把用惨酷手段办事当作才干。各部门官吏的贪污受贿,如果确有实犯,当然可以依法判决;即使只是轻微过错,也同样判决。掌管风纪的官员,如果有失察纠举,也一律判决。官员考核期满时,还要根据其受刑判决的多少评定优劣。推究当初立法的本意,是想使亲疏同样、大罪小罪一律处理,使所有人都受到律令约束,手脚整齐地听从君上的处置,大概是秦朝强化君主威权的意思。因此,对宗室缺少恩惠,对大夫士人缺少礼遇。整个金朝,忍受羞耻以求取功名,即使当时的名士也有不能避免的。至于逃避耻辱、远走高飞的人,却很少听说。不知道君子如果不知羞耻而违犯义理,小人就会没有畏惧而触犯刑法。因此,评论者谈到以教导爱心、树立廉洁为治道时,往往不免深深叹息。虽然如此,世宗在位时,法司奏报审理案件,有时舍弃律文而援引经义,有时斟酌情理而制定法律。近古以来的君主听取讼狱、作出裁断,言论几乎合乎道理,很少有人能赶得上他。章宗、宣宗曾亲自处理民政,在朝廷亲自裁决;宽严虽有时失当,但考察他们多有怜悯宽恕之处,仍然有世宗的遗风。现存的文书,可以作为借鉴的,《本纪》和《刑志》中详略相互补充地记载了这些事情。金国旧有的风俗是:轻罪用柳条抽打;犯杀人罪以及盗窃、抢劫的人,击打脑部将其杀死;没收其全家财产,十分之四收入官府,十分之六赔偿给失主,并把全家人都充作奴婢。亲属想用马、牛及其他杂物赎罪的,听其自便。有的重罪也允许自行赎免,但又担心这样与普通百姓无法区别,便割鼻、割耳作为标记。他们设置监狱,是挖地数丈深广的坑作为牢狱。太宗虽然继承太祖不得改变旧俗的训诫,也逐渐采用辽、宋的法律。天会七年,下诏规定:凡盗窃罪,只要赃物已追回,判徒刑三年;赃值十贯以上,判徒刑五年,并刺字后充任下军;三十贯以上,终身服刑,并且无论赃物是否全部追回,都要在脸上刺字;五十贯以上,处死;追缴赔偿仍按旧制。熙宗天眷元年十月,禁止亲王以下佩刀入宫。宫禁卫士的禁令,实际上从此开始。天眷三年,金朝重新取得河南地区,于是下诏告谕当地百姓,规定所使用的刑法一律依照律文,废除狱卒使用的残酷刑具,以实行宽大宽恕。皇统年间,下诏给各位大臣,规定以本朝旧制为基础,同时采用隋、唐制度,参照辽、宋法律,分类编成书,名为《皇统制》,颁行内外。当时的制度规定,杖刑达到一百时,分别打臀部和背部。海陵庶人认为脊骨接近心腹,于是禁止这种刑法;即使是主人打奴牌,也按违反制度论罪。后来又多次改变旧制,到正隆年间,编成《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但正隆、海陵二君任意使用法律,自有不同于这些制度的地方。世宗即位时,因正隆之乱,盗贼公然横行,战争尚未停止,一时的制旨多从权宜,遂汇集编成《军前权宜条理》。大定四年,尚书省奏道:“大兴府百姓男子李十、妇人杨仙哥,都因口出乱言,依法应当处斩。”世宗说:“愚昧百姓不懂典章法律,有关部门也从未详细告诫,怎么可以突然施加极刑?”于是改判为减死一等。大定五年,命有关部门再次删定《条理》,与前面的《制书》一并使用。大定七年,左藏库夜间有盗贼杀死都监郭良臣,盗取金珠,追捕盗贼没有结果。世宗命点检司审理此案,逮捕八名可疑者审问,拷打三人致死,五人被迫诬服。世宗对此产生怀疑,命大兴府同知移剌道会同审理。不久,亲军百夫长阿思钵在市中贩卖金子,事情败露,被依法处死。世宗听说后说:“鞭打拷问之下,还有什么口供得不到?为什么审讯案件的人不根据实情来追究呢?”于是赏给死者家属每人钱二百贯,未死者每人五十贯。由此禁止护卫百夫长、五十夫长在不是当值日时带刀入宫。这一年,判处死刑的囚犯有二十人。大定八年,规定品官犯赌博法,赃物不满五十贯的,依法判杖刑,允许赎罪;再犯的,直接执行杖刑。并且说:“杖刑是用来惩罚小人的。既然做了职官,就应当首先具备廉耻;既然没有廉耻,所以用惩罚小人的刑罚来惩罚他。”大定九年,因御史台奏报狱讼之事,世宗说:“近来听说法官有的各执己见,有的观望宰执的意思。从今以后,凡制度中没有明确条文的,都以律文为准。”又命杖刑达到一百的,臀部、背部各受一半,恢复旧法。不久,世宗对宰臣说:“朕想到罪人所受杖刑不分开执行,恐怕刑罚过重,所以命令恢复旧制。如今听说民间有人不愿这样做,那就下令废止。”大定十年,尚书省奏道:“河中府人张锦自称为父报仇,依法应当处死。”世宗说:“他为父报仇,又主动自首,是烈士。可减死一等论处。”大定十一年,下诏告谕有关部门:“凡主管狱讼的官员,办公住所必须靠近监狱安置;囚禁之事要经常亲自提领控制;狱卒必须选择任职年久而诚实可靠的人轮流值守。”大定十二年,尚书省说:“内丘县令蒲察台补从科部内钱立德政碑,剩下二百多贯钱,依法应当除名。”

今遇赦当叙,仍免征赃。”上以贪伪,勿叙,且曰:“乞取之赃,若有赦原,予者何辜?自今可并追还其主,惟应入官者免征。”尚书省奏,盗有发冢者,上曰:“功臣坟墓亦有被发者,盖无告捕之赏,故人无所畏。自今告得实者量与给赏。”故咸平尹石抹阿没剌以赃死于狱,上谓:“其不尸诸市已为厚幸。贫穷而为盗贼,盖不得已。三品职官以赃至死,愚亦甚矣!其诸子可皆除名。”先是,诏自今除名人子孙有在仕者并取奏裁。十三年,诏立春后、立秋前,及大祭祀,月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休暇并禁屠宰日,皆不听决死刑,惟强盗则不待秋后。十五年,诏有司曰:“朕惟人命至重,而在制窃盗赃至五十贯者处死,自今可令至八十贯者处死。”十七年,陈言者乞设提刑司,以纠诸路刑狱之失。尚书省议,以谓久恐滋弊。上乃命距京师数千里外怀冤上诉者,集其事以待选官就问。时济南尹梁肃言,犯徒者当免杖。朝廷以为今法已轻于古,恐滋奸恶,不从。尝诏宰臣,朝廷每岁再遣审录官,本以为民伸冤滞也,而所遣多不尽心,但文具而已。审录之官,非止理问重刑,凡诉讼案牍,皆当阅实是非,囚徒不应囚系则当释放,官吏之罪即以状闻,失纠察者严加惩断,不以赎论。又以监察御史体察东北路官吏,辄受讼牒,为不称职,笞之五十。又谓宰臣曰:“比闻大理寺断狱,虽无疑者亦经旬月,何耶?”参知政事移剌道对曰:“在法,决死囚不过七日,徒刑五日,杖罪三日。”上曰:“法有程限,而辄违之,弛慢也。”罢朝,御批送尚书省曰:“凡法寺断重轻罪各有期限,法官但犯皆的决,岂敢有违。但以卿等所见不一,至于再三批送,其议定奏者书奏牍亦不下旬日,以致事多滞留,自今当勿复尔。”又曰:“故广宁尹高桢为政尚猛,虽小过,有杖而杀之者。即罪至于死而情或可恕,犹当念之,况其小过者乎?人之性命安可轻哉!”上以正隆《续降制书》多任己意,伤于苛察。而与皇统之《制》并用,是非淆乱,莫知适从,奸吏因得上下其手。遂置局,命大理卿移剌綎总中外明法者共校正。乃以皇统、正隆之《制》及大定《军前权宜条理》、后《续行条理》,伦其轻重,删繁正失。制有阙者以律文足之。制、律俱阙及疑而不能决者,则取旨画定。《军前权宜条理》内有可以常行者亦为定法,余未应者亦别为一部存之。参以近所定徒杖减半之法,凡校定千一百九十条,分为十二卷,以《大定重修制条》为名,诏颁行焉。二十年,上见有蹂践禾稼者,谓宰相曰:“今后有践民田者杖六十,盗人谷者杖八十,并偿其直。”二十一年,尚书省奏:“巩州民马俊妻安姐与管卓奸,俊以斧击杀之,罪当死。”上曰:“可减死一等,以戒败风俗者。”二十二年,上谓宰臣曰:“凡尚书省送大理寺文字,一断便可闻奏。如乌古论公说事,近取观之,初送法寺如法裁断,再送司直披详,又送阖寺参详,反覆三次,妄生情见,不得结绝。朕以国政不宜滞留,昨虽炙艾六百炷,未尝一日不坐朝,欲使卿等知勤政也。自今可止一次送寺,阖寺披详,荀有情见即具以闻,毋使滞留也。”二十三年,尚书省奏:“益都民范德年七十六,为刘祐殴杀。祐法当死,以祐父母年俱七十余,家无侍丁,上请。”上曰:“范德与祐父母年相若,自当如父母相待,至殴杀之,难议末减,其论如法。”尚书省奏招讨司官及秃里乞取本部财物制,上曰:“远人止可矜恤,若进贡不阙,更以兵邀之,强取财物,与盗何异?且或因而生事,何可不惩。”又曰:“朕所行制条,皆臣下所奏行者,天下事多,人力有限,岂能一一尽之。必因一事奏闻,方知有所窒碍,随即更定。今有圣旨、条理,复有制条,是使奸吏得以轻重也。”大兴府民赵无事带酒乱言,父千捕告,法当死。上曰:“为父不恤其子而告捕之,其正如此,人所甚难。可特减死一等。”武器署丞奕、直长骨赧坐受草畔子财,奕杖八十,骨赧笞二十,监察御史梁襄等坐失纠察罚俸一月。上曰:“监察,人君之耳目。事由朕发,何以监察为?”上以法寺断狱,以汉字译女直字,会法又复各出情见,妄生穿凿,徒致稽缓,遂诏罢情见。二十五年二月,上以妇人在囚,输作不便,而杖不分决,与杀无异,遂命免死输作者,决杖二百而免输作,以臀、背分决。

译如今遇到大赦,应当恢复他的官职,还应免除追征赃款。”世宗认为他贪婪虚伪,不准恢复官职,并说:“索取来的赃款,如果遇到大赦就赦免,那么交钱的人有什么罪?从今以后,可以一并追回退还原主;只有本来应当收入官府的,才免于征收。”尚书省奏报:盗贼中有掘坟盗墓的。世宗说:“功臣的坟墓也有被掘开的,大概是因为没有告发捕获盗墓者的赏赐,所以人们没有畏惧。从今以后,告发并确实捕获的,酌情给予赏赐。”原咸平府尹石抹阿没剌因赃罪死在狱中,世宗说:“他没有被陈尸示众,已经是格外幸运了。贫穷而成为盗贼,大概是出于不得已。三品职官因赃罪判死,实在太愚蠢了!他的几个儿子都可以除名。”在此以前,曾下诏规定:从今以后,被除名者的子孙中凡有在仕途上的,一律奏请裁决。大定十三年,下诏规定:立春以后、立秋以前,以及大祭祀、每月初一、十五、上弦、下弦、二十四节气、雨天未晴、夜间天未明、休假日和禁止屠宰的日子,都不准判决死刑;只有强盗罪不必等到秋后。大定十五年,下诏给有关部门说:“朕认为人的性命最为重要,而现行制度规定盗窃赃值达到五十贯便处死。从今以后,可改为达到八十贯才处死。”大定十七年,有人上书请求设置提刑司,以纠察各路刑狱的过失。尚书省商议后认为,设置此机构日久之后恐怕会滋生弊端。世宗于是命令:距离京师数千里以外、怀有冤情前来上诉的人,把案件集中登记,等待选派官员前去审问。当时济南尹梁肃说,犯徒刑的人应当免除杖刑。朝廷认为现行法律已经比古代宽轻,恐怕会滋长奸恶,没有采纳。世宗曾下诏给宰臣:朝廷每年两次派审录官,本来是为了替百姓伸张冤屈、清理积滞案件,但所派官员大多不尽心,只是走走形式。审录官不只是审理重刑案件,凡是诉讼文书,都应查验事实、辨明是非;囚徒不应被拘禁的,应当释放;官吏有罪,要据实上报;有失纠察的,要严加惩处,不许以赎罪代替。又因为监察御史巡察东北路官吏时,竟接受诉状,被认为不称职,杖打五十。世宗又对宰臣说:“近来听说大理寺审判案件,即使没有疑难之处,也要拖延十多天,这是为什么?”参知政事移剌道回答:“按法律,死囚的裁决不得超过七天,徒刑五天,杖刑三天。”世宗说:“法律规定了期限,却任意违反,这是松弛怠慢。”退朝后,世宗亲批送给尚书省说:“凡法寺审判重罪、轻罪,都各有期限。法官只要触犯法律,就应当明确判决,哪里敢违背?只是因为你们各位的意见不一致,以至于文书多次批回;你们议定后上奏的文书,也往往过了十多天还不发下去,因而使许多案件滞留。从今以后不许再这样。” 世宗又说:“从前广宁尹高桢执政崇尚严猛,即使是小过错,也有人被杖打致死。即使罪行已达到死刑程度,但情理上有时还可以宽恕,也应当对此加以体察,何况只是小过错呢?人的性命怎么可以轻视!”世宗认为正隆《续降制书》多任凭自己的意志,失于苛细审察;又与皇统《制》并行,导致是非混乱,不知该听从哪一个,奸吏便得以上下其手。于是设置专门机构,命大理卿移剌綎总领中外通晓法律的人共同校正。于是把皇统、正隆的《制》以及大定《军前权宜条理》、后来制定的《续行条理》按轻重加以整理,删去繁琐,纠正错误。制度中有缺漏的,用律文补足;制度和律文都没有规定、或有疑问无法裁决的,就请示皇帝定夺。《军前权宜条理》中有可以长期施行的,也制定为常法;其余暂时不适用的,另编成一部保存。又参考近来制定的徒刑、杖刑减半之法,共校定一千一百九十条,分为十二卷,名为《大定重修制条》,下诏颁行。大定二十年,世宗看见有人践踏庄稼,对宰相说:“今后凡践踏民田的,杖打六十;盗窃百姓粮食的,杖打八十,并赔偿粮食的价钱。”大定二十一年,尚书省奏道:“巩州百姓马俊的妻子安姐与管卓通奸,马俊用斧头将他们杀死,依法应当处死。”世宗说:“可以减死一等,用来警戒败坏风俗的人。”大定二十二年,世宗对宰臣说:“凡尚书省送到大理寺的文书,审判一次就可以上奏。像乌古论公说的案件,近来拿来查看,第一次送法寺依法裁断,第二次送司直详细审查,又送全寺共同复核,反复三次,徒然滋生个人意见,不能结案。朕认为国政不应滞留;昨天虽灸艾六百炷,却没有一天不上朝,正是想让你们知道勤于政事。从今以后,案件只送大理寺一次,由全寺审查;如果有不同意见,就一并上报,不要使案件滞留。”大定二十三年,尚书省奏道:“益都百姓范德,七十六岁,被刘祐殴打致死。刘祐依法应当处死,但刘祐的父母都七十多岁,家中没有侍奉他们的成年男子,特此请示。”世宗说:“范德的年纪与刘祐父母相仿,本应像对待父母一样对待他,竟至于将他殴打致死,难以再议减刑,按法律论处。” 尚书省奏报招讨司官员和秃里索取本部财物的制度。世宗说:“对远方的人只可以怜悯抚恤;如果他们按时进贡,却又出兵拦截,强行夺取财物,这同盗贼有什么区别?而且还可能因此生出事端,怎么能不惩罚?”又说:“朕所施行的制度条文,都是臣下奏请后施行的。天下事务繁多,而人的精力有限,哪里能够一件件全都顾及?必须因一件事上奏,才知道其中有阻碍,随即加以修改。如今既有圣旨、条理,又有制条,反而使奸吏能够任意解释轻重。”大兴府百姓赵无事带着酒胡言乱语,他的父亲千捕告发他,依法应当处死。世宗说:“做父亲的竟不怜惜儿子,反而告发捕拿他,这样正直的行为,是人所很难做到的。可以特意减死一等。”武器署丞奕、直长骨赧因接受草畔子的财物获罪,奕杖打八十,骨赧笞打二十;监察御史梁襄等因失于纠察,罚俸一月。世宗说:“监察御史,是君主的耳目。事情是由朕揭发的,还要监察御史做什么?”世宗认为法寺审理案件时,将女真文字译成汉字,恰逢法律又各自提出意见,任意穿凿附会,只会导致拖延,于是下诏禁止提出个人意见。大定二十五年二月,世宗认为妇女关押在狱中,服劳役不方便,而且杖刑不分开执行,与杀死她们没有区别,于是命令免除死刑而改为服劳役的妇女,改判杖刑二百并免除劳役,臀部、背部各打二百杖的一半。

时后族有犯罪者,尚书省引“八议”奏,上曰:“法者,公天下持平之器,若亲者犯而从减,是使之恃此而横恣也。昔汉文诛薄昭,有足取者。前二十年时,后族济州节度使乌林达钞兀尝犯大辟,朕未尝宥。今乃宥之,是开后世轻重出入之门也。”宰臣曰:“古所以议亲,尊天子,别庶人也。”上曰:“外家自异于宗室,汉外戚权太重,至移国祚,朕所以不令诸王、公主有权也。夫有功于国,议勋可也。至若议贤,既曰贤矣,肯犯法乎?脱或缘坐,则固当减请也。”二十六年,遂奏定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及与皇家无服者、及贤而犯私罪者,皆不入议。上谓宰臣曰:“法有伦而不伦者,其改定之。”监察御史陶钧以携妓游北苑,歌饮池岛间,迫近殿廷,提控官石玠闻而发之。钧令其友阎恕属玠得缓。既而事觉,法司奏,当徒二年半。诏以钧耳目之官,携妓入禁苑,无上下之分,杖六十,玠、恕皆坐之。二十八年,上以制条拘于旧律,间有难解之词,命删修明白,使人皆晓之。旧禁民不得收制书,恐滋告讦之弊,章宗大定二十九年,言事者乞许民藏之。平章张汝霖曰:“昔子产铸刑书,叔向讥之者,盖不欲预使民测其轻重也。今著不刊之典,使民晓然知之,犹江、河之易避而难犯,足以辅治,不禁为便。”以众议多不欲,诏姑令仍旧禁之。明昌元年,上问宰臣曰:“今何不专用律文?”平章政事张汝霖曰:“前代律与令各有分,其有犯令,以律决之。今国家制、律混淆,固当分也。”遂置详定所,命审定律、令。承安二年,制军前受财法,一贯以下,徒二年,以上徒三年,十贯处死。符宝典书北京奴盗符宝局金牌,伏诛,仍除属籍。按虎、阿虎带失觉察,各杖七十。泰和二年,御史台奏:“监察御史史肃言,《大定条理》:自二十年十一月四日以前,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并准已娶为定,若夫亡,拘放从其主。离夫摘卖者令本主收赎,依旧与夫同聚。放良从良者即听赎换,如未赎换间与夫所生男女并听为良。而《泰和新格》复以夫亡服除准良人例,离夫摘卖及放夫为良者,并听为良。若未出离再配与奴,或杂奸所生男女并许为良。如此不同,皆编格官妄为增减,以致随处诉讼纷扰,是涉违枉。”敕付所司正之。初,诏凡条格入制文内者,分为别卷。复诏制与律文轻重不同,及律所无者,各校定以闻。如禁屠宰之类,当著于令也,慎之勿忽,律令一定,不可更矣。明昌三年七月,右司郎中孙铎先以详定所校《名例篇》进,既而诸篇皆成,复命中都路转运使王寂、大理卿董师中等重校之。四年七月,上以诸路枷杖多不如法,平章政事守贞曰:“枷杖尺寸有制,提刑两月一巡察,必不敢违法也。”五年正月,复令钩校制、律,即付详定所。时详定官言:“若依重修制文为式,则条目增减,罪名轻重,当异于律。既定复与旧同颁,则使人惑而易为奸矣!臣等谓,用今制条,参酌时宜,准律文修定,历采前代刑书宜于今者,以补遗阙,取《刑统》疏文以释之,著为常法,名曰《明昌律义》。别编榷货、边部、权宜等事,集为《敕条》。”宰臣谓:“先所定令文尚有未完,俟皆通定,然后颁行。若律科举人,则止习旧律。”遂以知大兴府事尼厖古鉴、御史中丞董师中、翰林待制奥屯忠孝小字牙哥,提点司天台张嗣、翰林修撰完颜撒剌、刑部员外郎李庭义、大理丞麻安上为校定官,大理卿阎公贞,户部侍郎李敬义、工部郎中贾铉为覆定官,重修新律焉。时奏狱而法官有独出情见者,上曰:“或言法官不当出情见,故论者纷纷不已。朕谓情见非出于法外,但折衷以从法尔。”平章守贞曰:“是制自大定二十三年罢之。然律有起请诸条,是古亦许情见矣。”上曰:“科条有限,而人情无穷,情见亦岂可无也。”明昌五年,尚书省奏:“在制,《名例》内徒年之律,无决杖之文便不用杖。缘先谓流刑非今所宜,且代流役四年以上俱决杖,而徒三年以下难复不用。妇人比之男子虽差轻,亦当例减。”遂以徒二年以下者杖六十,二年以上杖七十,妇人犯者并决五十,著于《敕条》。

译当时后族有人犯罪,尚书省援引“八议”制度上奏。世宗说:“法律,是天下共同持守、公平无私的器具。如果亲属犯罪就减轻处罚,便会使他们依仗这一点横行放纵。从前汉文帝诛杀薄昭,有值得取法之处。二十年前,后族、济州节度使乌林达钞兀曾犯死罪,朕没有宽赦他。如今却要宽赦他,这是为后世打开任意轻重、出入刑法的大门。”宰臣说:“古代之所以对亲属加以议论,是为了尊崇天子、区别庶人。”世宗说:“外戚本来就不同于宗室。汉朝外戚权势过重,甚至导致国运转移,所以朕不让诸王、公主拥有权力。有功于国家,可以议论功勋。至于议论贤能,既然称为贤人,难道还会犯法吗?如果偶然因亲属关系连坐,本来就应当减刑请示。”大定二十六年,遂奏定:太子妃大功以上的亲属、与皇家没有服亲关系的人,以及贤能而犯私罪的人,都不列入“八议”。世宗对宰臣说:“法律有条理却又有不合条理之处,应当改定。”监察御史陶钧带着妓女游览北苑,在池岛之间歌唱饮酒,地点逼近宫殿。提控官石玠听说后告发了他。陶钧让朋友阎恕托请石玠,希望从宽处理。后来事情败露,法司奏报,依法应判徒刑二年半。下诏说,陶钧身为掌管君主耳目的官员,却带妓女进入禁苑,完全不分上下尊卑,杖打六十;石玠、阎恕也都因这件事获罪。大定二十八年,世宗认为制度条文拘泥于旧律,其中有些词句难以理解,于是命令删改修订,使文字明白,让人人都能看懂。旧制禁止百姓收藏制书,担心滋生告发攻击的弊端。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有上书言事的人请求允许百姓收藏。平章张汝霖说:“从前子产铸造刑书,叔向讥讽他,大概是不愿意预先让百姓揣测刑罚的轻重。如今制定不可更改的法典,使百姓明白知道,就像江河容易避开而难以侵犯一样,足以辅助治理,允许收藏更为便利。”由于众议多不赞成,诏令暂且仍按旧制禁止。明昌元年,世宗问宰臣:“如今为什么不专门使用律文?”平章政事张汝霖说:“前代的律和令各有区别;有人违犯令,就依据律来裁决。如今国家的制和律混杂不清,本来就应当加以区分。”于是设置详定所,命令审定律、令。承安二年,制定军前受贿的法律:受财一贯以下,判徒刑二年;一贯以上,判徒刑三年;十贯,处死。符宝典书北京奴盗窃符宝局金牌,被依法处死,并除去宗籍。按虎、阿虎带因失察,各杖打七十。泰和二年,御史台奏道:“监察御史史肃说,《大定条理》规定:大定二十年十一月四日以前,奴隶娶良人女子为妻的,一律承认婚姻已经确定;如果丈夫死亡,就拘禁或释放,听从其主人。离开丈夫而被摘卖的,命原主人出钱赎回,仍旧与丈夫共同生活。已经放良、成为良人的,立即允许赎换;在尚未赎换期间,与丈夫所生的男女子女,也都允许成为良人。但是《泰和新格》又规定,丈夫死亡、服丧期满的,按良人条例处理;离开丈夫而被摘卖的,以及放丈夫为良人的,都允许成为良人。如果尚未离异便又与奴隶婚配,或因奸情所生的子女,也都允许成为良人。这样前后不同,都是编修法格的官员擅自增删,导致各地诉讼纷扰,涉及违法枉法。” 下令交给有关部门改正。起初,诏令规定凡写入制文的条格,分编为单独一卷;又诏令规定,制文与律文轻重不同的,以及律文没有规定的,各自校订确定后上报。像禁止屠宰之类的规定,应当写入令中,必须慎重办理,不可忽视;律令一经确定,就不可再改。明昌三年七月,右司郎中孙铎先将详定所校订的《名例篇》进呈,后来各篇都完成,又命中都路转运使王寂、大理卿董师中等重新校订。四年七月,世宗认为各路使用的枷杖多不合制度,平章政事守贞说:“枷杖的尺寸有制度规定,提刑每两个月巡察一次,必定不敢违法。”五年正月,又命令考核校订制文和律文,交给详定所。当时详定官说:“如果依照《重修制》的文字作为标准,那么条目的增减、罪名的轻重就会与律文不同。既然确定后又与旧制一同颁行,就会使人迷惑,也容易让奸人钻空子!臣等认为,应当采用现行制条,斟酌时宜,依照律文修订;历代刑书中适合当今的,也采录来补充缺漏;采用《刑统》的疏文加以解释,编成常法,名为《明昌律义》。榷货、边部、权宜等事务另行编写,汇集为《敕条》。” 宰臣说:“先前制定的令文还有没有完成的,应等全部通行确定后再颁行。如果科举人学习法律,就只学习旧律。”于是任命知大兴府事尼厖古鉴、御史中丞董师中、翰林待制奥屯忠孝(小字牙哥)、提点司天台张嗣、翰林修撰完颜撒剌、刑部员外郎李庭义、大理丞麻安上为校定官;任命大理卿阎公贞、户部侍郎李敬义、工部郎中贾铉为复核官,重新修订新律。当时奏报案件时,有法官擅自提出个人意见,世宗说:“有人说法官不应提出个人意见,所以议论纷纷,不能停止。朕认为,个人意见并不是超出法律之外,只是斟酌情理而使裁判合乎法律。”平章守贞说:“这一制度在大定二十三年已经废止。但律文中有请示裁定的条款,可见古代也允许提出情理上的意见。”世宗说:“法律条文是有限的,而人的情状无穷,情理上的斟酌怎么可以没有呢?”明昌五年,尚书省奏道:“现行制度中,《名例》篇关于徒刑年限的律文,没有规定同时执行杖刑,因此不再用杖刑。因为先前认为流刑不适合当今,而且代替流刑的劳役四年以上都执行杖刑,三年以下徒刑也难以再完全不用杖刑。妇女与男子相比,刑罚虽稍轻,也应按例减轻。”于是规定:徒刑二年以下的,杖打六十;二年以上的,杖打七十;妇女犯罪的,一律杖打五十,并写入《敕条》。

承安三年,敕尚书省:“自今特旨事,如律令程式者,始可送部。自余创行之事,但召部官赴省议之。”四年四月,尚书省请再覆定令文,上因敕宰臣曰:“凡事理明白者转奏可也。文牍多者恐难遍览,其三推情疑以闻。”五月,上以法不适平,常行杖样,多不能用。遂定分寸,铸铜为杖式,颁之天下。且曰:“若以笞杖太轻,恐情理有难恕者,讯杖可再议之。”五年五月,刑部员外郎马复言:“外官尚苛刻者不遵铜杖式,辄用大杖,多致人死。”诏令按察司纠劾黜之。先尝令诸死囚及除名罪,所委官相去二百里外,并犯徒以下逮及二十人以上者,并令其官就谳之。刑部员外郎完颜纲言:“自是制行,如上京最近之地往还不下三、二千里,如北京留守司亦动经数月,愈致稽留,未便。”诏复从旧,令委官追取鞫之。十二月,翰林修撰杨庭秀言:“州县官往往以权势自居,喜怒自任,听讼之际,鲜克加审。但使译人往来传词,罪之轻重,成于其口,货赂公行,冤者至有三、二十年不能正者。”上遂命定立条约,违者按察司纠之。且谓宰臣曰:“长贰官委幕职及司吏推问狱囚,命申御史台闻奏之制,当复举行也。”又命编前后条制,书之于册,以备将来考验。泰和元年正月,尚书省奏,以见行铜杖式轻细,奸宄不畏,遂命有司量所犯用大杖,且禁不得过五分。十二月,所修律成,凡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实《唐律》也,但加赎铜皆倍之,增徒至四年、五年为七,削不宜于时者四十七条,增时用之制百四十九条,因而略有所损益者二百八十有二条,余百二十六条皆从其旧。又加以分其一为二、分其一为四者六条,凡五百六十三条,为三十卷,附注以明其事,疏义以释其疑,名曰《泰和律义》。自《官品令》、《职员令》之下,曰《祠令》四十八条,《户令》六十六条,《学令》十一条,《选举令》八十三条,《封爵令》九条、《封赠令》十条,《宫卫令》十条,《军防令》二十五条,《仪制令》二十三条,《衣服令》十条,《公式令》五十八条,《禄令》十七条,《仓库令》七条,《厩牧令》十二条,《田令》十七条,《赋役令》二十三条,《关市令》十三条,《捕亡令》二十条,《赏令》二十五条,《医疾令》五条,《假宁令》十四条,《狱官令》百有六条,《杂令》四十九条,《释道令》十条,《营缮令》十三条,《河防令》十一条,《服制令》十一条,附以年月之制,曰《律令》二十卷。又定《制敕》九十五条,《榷货》八十五条,《蕃部》三十九条,曰《新定敕条》三卷,《六部格式》三十卷。司空襄以进,诏以明年五月颁行之。贞祐三年,上谓宰臣:“自今监察官犯罪,其事关军国利害者,并笞决之。”贞祐四年,诏:“凡监察失纠劾者,从本法论。外使入国私通本国事情,宿卫、近侍官、承应人出入亲王、公主、宰执家,灾伤乏食有司检核不实致伤人命,转运军储而有私载,考试举人而防闲不严,其罚并决。在京犯至两次者,台官减监察一等治罪,论赎,余止坐,专差任满日议定。若任内曾以漏察被决,依格虽为称职,止从平常,平常者从降罚。”兴定元年八月,上谓宰臣曰:“律有八议,今言者或谓应议之人即当减等,何如?”宰臣对曰:“凡议者先条所坐及应议之状以请,必议定然后奏裁也。”上然之,曰:“若不论轻重而辄减之,则贵戚皆将恃此以虐民,民何以堪。”

脱脱>金史>志第二十七

译承安三年,诏令尚书省:“从今以后,凡是由皇帝特别降旨办理、且属于法律条文和办事程式的事情,才可以送交有关部门办理。其余新创实行的事情,只召集各部官员到尚书省来议论。”承安四年四月,尚书省请求再次复核确定法令条文,皇帝于是告诫宰臣说:“凡是事理明白的,转奏上来即可。文书太多,恐怕难以全部阅览;其中三次推究仍有疑问的案情,才奏报上来。”五月,皇帝认为法律规定不够公平,平常施行的杖刑样式又多有不能适用之处,于是确定杖的尺寸,铸造铜杖作为标准样式,颁行天下。并且说:“如果认为笞刑、杖刑太轻,恐怕有些案情和道理难以宽恕,可以再议定讯杖的使用。”承安五年五月,刑部员外郎马复说:“在外任职的官员中,还有一些苛刻行事,不遵守铜杖式的规定,动辄使用大杖,往往导致犯人死亡。”皇帝下诏令按察司加以纠察弹劾,罢黜这些官员。此前曾下令,对于各地死囚以及犯除名罪的人,如果受委任审理的官员相距二百里以外,或者所犯徒刑以下的案件牵连二十人以上,都命令该官员亲自前往审判。刑部员外郎完颜纲说:“自从这项制度实行以来,像上京这样最近的地方,往返也不下三、二千里;如北京留守司,往往要经过数月,更加造成案件滞留,实在不便。”皇帝下诏恢复旧制,命令受委任的官员派人追捕取来审讯。十二月,翰林修撰杨庭秀说:“州县官员往往自恃权势,任凭个人喜怒行事,审理诉讼时,很少能够仔细审察。只是让译人来往传达口供,罪行轻重都由译人的一张嘴决定,贿赂公开流行,蒙受冤屈的人甚至有三二十年不能平反的。”世宗于是命令制定条约,违反者由按察司纠察。又对宰臣说:“长官、副长官委托幕职官和司吏推问狱囚,命令他们申报御史台、由御史台奏报的制度,应当恢复实行。”又命令把前后各项条制编录成册,以备将来查考。泰和元年正月,尚书省奏报,现行铜杖标准太轻太细,奸邪之徒不害怕,于是命有关部门根据所犯罪行酌量使用大杖,同时禁止超过五分。十二月,所修订的法律完成,共有十二篇:第一篇叫《名例》,第二篇叫《卫禁》,第三篇叫《职制》,第四篇叫《户婚》,第五篇叫《厩库》,第六篇叫《擅兴》,第七篇叫《贼盗》,第八篇叫《斗讼》,第九篇叫《诈伪》,第十篇叫《杂律》,第十一篇叫《捕亡》,第十二篇叫《断狱》。它实际上就是《唐律》,只是把赎罪所缴的铜数全部加倍,把徒刑增加到四年、五年的条文增为七条,删去不合时宜的条文四十七条,增加当时适用的制度一百四十九条,因而有所增删损益的条文二百八十二条,其余一百二十六条都沿用旧文。又把其中一条分为两条、把其中一条分为四条的,共六条,总计五百六十三条,编为三十卷,附加注释以说明条文内容,又用疏义解释其中的疑难,命名为《泰和律义》。在《官品令》《职员令》以下,另有《祠令》四十八条、《户令》六十六条、《学令》十一条、《选举令》八十三条、《封爵令》九条、《封赠令》十条、《宫卫令》十条、《军防令》二十五条、《仪制令》二十三条、《衣服令》十条、《公式令》五十八条、《禄令》十七条、《仓库令》七条、《厩牧令》十二条、《田令》十七条、《赋役令》二十三条、《关市令》十三条、《捕亡令》二十条、《赏令》二十五条、《医疾令》五条、《假宁令》十四条、《狱官令》一百零六条、《杂令》四十九条、《释道令》十条、《营缮令》十三条、《河防令》十一条、《服制令》十一条,并附加有关年月的制度,称为《律令》二十卷。又制定《制敕》九十五条、《榷货》八十五条、《蕃部》三十九条,称为《新定敕条》三卷;另有《六部格式》三十卷。司空襄将其进呈,诏令于次年五月颁行。贞祐三年,世宗对宰臣说:“从今以后,监察官犯罪,凡关系军国利害的,一律笞打判决。”贞祐四年,下诏说:“凡监察官失于纠察弹劾的,依本罪论处。外地使者进入我国而私下泄露本国情况;宿卫、近侍官、承应人出入亲王、公主、宰执之家;灾害导致粮食缺乏,有关部门核查不实而伤害人命;转运军粮时私自夹带货物;考试举人时防范不严;这些情况都要执行杖刑。在京城犯罪达到两次的,台官比监察官减一等治罪,准许赎罪;其余只追究责任,等专门差遣任期届满时议定。如果任内曾因漏察而受杖刑,按规定虽可算称职,也只能列为平常;列为平常的,按降等处罚。”兴定元年八月,世宗对宰臣说:“律中有八议,如今上书言事的人有人说,应列入八议的人就应直接减等处罚,怎么样?”宰臣回答:“凡列入议的人,先列明所犯罪行和应当议处的情状提出请求,必须议定后再奏请裁决。”世宗认为正确,说:“如果不论罪行轻重就任意减刑,那么贵戚都将依仗此制虐待百姓,百姓如何承受得了?” 脱脱《金史·志第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