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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皇朝经世文续编-清-饶玉成六十七

卷六十四 礼政十一服制上

史藏 · 经世文编 · 已译 · 第 545–549 段

卷六十四 礼政十一服制上

  独子兼祧两房服制论

王人定

乡人有子二弟死无子以次子继之子服为后服斩衰三年踰数年长子大已亦未再生子而身死其族谓大宗不可绝仍欲取其子还以承祀其弟俟别择他房者为继然子年已十六禫后其弟妇为之娶妻且报捐填写所后父矣乃坚执不可于是计以一子兼祧两房议定又疑所服请于予予曰我 朝自乾隆四十年钦奉  特旨准以独子兼承两房宗祧所以补古礼之缺济人道之穷旷古未有之令典也而两房父母服制具[载](戴)礼部则例至嘉庆十八年又载大宗独子兼承祧次房者本生父母故丁忧二十七个月次房承祧父母故治丧一年次房独子兼承祧大宗者本生父母故治丧一年承祧大宗父母故丁忧二十七个月嘉庆二十年又载同属小宗而以独子兼承两祧自当以所生为重为所生父母服三年为兼承祧之父母服内不准应试出仕其平日考试报捐应填写所生父名道光九年又载小宗子出继小宗如已为所后父母丁忧持服嗣经兼承两房者自应照礼不二斩之义为本生父母服如虽出继在前尚未为所后父母丁忧持服旋经兼祧两房者应仍以本生为重为本生父母服三年为兼祧父母服今此子谓大宗兼承祧次房服本生父母三年而此子已为所后服矣谓已为所后父母持服丁忧服本生父母而此子又非同属小宗者然出继与兼承两祧有殊此子初有兄而已出继次房虽属大宗之子自应为所后服三年后而兼承大宗之祧虽以本生为重而礼无二斩亦不得不降为本生服然则丧礼之状刺不可书孤子乎予曰然书降服子犹是书出继子也何以见为兼承两祧者予曰礼无明文又律例所未及无已则降服子上书明兼承两祧第未识世之议礼者以为有当否也旋又以其本生母拟于服满后别为之娶各以妇之所育者为后问予曰可此又有例也独子承祧两房只应娶嫡妻一人其置侧室以广嗣育例所不禁不得两门均为娶妻

 案道光十八年秋南昌张子畏太守丁生母艰陈情自请归宗以其父同产四伯仲无子叔有子一孙三年则二子太守其长也出继仲为子次弟亦出继伯为子年年未四十自谓必又有子以自为嗣续乃竟老而无出太守亦未生子次弟更无子而卒不得已以叔之次孙继伯为孙复以叔之三孙自继为子即继仲为孙矣仍自请归本生父母上其事于大府详咨吏礼二部准其兼祧礼部议其既为嗣父母持服三年本生父母应持服期年吏部议其既为嗣父母持服三年本生父母亦应持服三年部议两歧第礼议本照礼不二斩之义具载则例者有太守专从吏议以遂所生为重之情开▯附识

  为父后者为出嫁姊妹报服期议

张湘任

孝之礼。女子子适人者。为其昆弟之为父后者服期。盛氏世佐曰。为父后者。父之适长子也。不云适昆弟。而云为父后者。容立庶子及族人为后也。应降而不降。重其继世故也。 本朝通礼及律。亦皆载此条。圣人制礼。其精微周密如此。惟昆弟之为父后者。于姊妹之适人者。亦应服期以报之。而礼与律俱未有明文。敖氏继公以为此昆弟不言报。亦为之服大功耳。夫敖氏之说非也。传载姑姊妹适人无主者。齐衰不杖期。姑姊妹报。  钦定义疏。谓怜我而厚我。不可以徒受也。然则重我而厚我。独可以徒受乎。夫之昆弟之子。世母叔母。为之服期。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夫夫之昆弟之子。其分卑矣。其情疏矣。而犹为之报服。于同父之姊妹乎。敖氏之说非也。且敖氏尝论姑姊妹适人无主者之服。及姑姊妹之报服矣。其言曰。姑姊妹出适者降大功。今以其无主。乃加于降服一等。而为之期。其姑姊妹于昆弟侄。亦不容不以其所加者服之。据敖氏之论。一报不一报。何也。不过以一则传有明文。一则传无明文故耳。不知经传所言。往往彼此互见。如姑姊妹女子于适人者、服大功而不杖期条、不列在堂服期云云。以为已嫁服大功。则在室皆期可知。此郝氏敬之说也。由是论之。无主之姑姊妹既为昆弟侄报服期。则兄弟之为父后者。自不容不为已嫁之姊妹报服期矣。其不言报者。省文也。亦互文以见意

译卷六十四 礼政十一 服制上

独子兼祧两房服制论

王人定

乡间有人有两个儿子,弟弟死了没有儿子,就用次子过继给弟弟。次子为过继的父亲服斩衰三年。过了几年,长子年纪大了,也没有再生儿子,自己也死了。族人认为大宗不可断绝,仍然想取长子的儿子回来继承祭祀,让弟弟等待另外选择其他房支的人来过继。然而长子之子已经十六岁,过了禫祭之后,弟弟的妻子为他娶了妻子,并且报捐填写了所过继父亲的名字,于是坚决坚持不可改变。于是计议用一个儿子兼祧两房,议定后又怀疑所服的丧制,来问我。我说:我朝自乾隆四十年钦奉特旨,准许以独子兼承两房宗祧,这是为了弥补古礼的缺失,救济人道的困境,是旷古未有的令典。两房父母的服制都记载在礼部则例中。到嘉庆十八年又记载:大宗的独子兼承次房祧位的,为本生父母去世丁忧二十七个月,为次房承祧父母去世治丧一年;次房的独子兼承大宗祧位的,为本生父母去世治丧一年,为承祧的大宗父母去世丁忧二十七个月。嘉庆二十年又记载:同属小宗而以独子兼承两房祧位的,自然应当以所生父母为重,为所生父母服三年,为兼承祧的父母服丧期间不准应试出仕,其平日考试报捐应填写所生父亲的名字。道光九年又记载:小宗的儿子出继小宗,如果已经为所后父母丁忧持服,后来兼承两房祧位的,自应按照礼制“不二斩”的原则,为本生父母服丧;如果虽然出继在前,但尚未为所后父母丁忧持服,随即兼祧两房祧位的,仍应以本生为重,为本生父母服三年,为兼祧父母服丧。现在这个儿子说,大宗兼承次房祧位,为本生父母服三年,而这个儿子已经为所后父母服丧了;说已经为所后父母持服丁忧,为本生父母服丧,而这个儿子又不同于同属小宗的情况。然而出继与兼承两房祧位有所不同,这个儿子起初有兄长,已经出继次房,虽然属于大宗之子,自应为所后父母服三年;后来兼承大宗祧位,虽然以本生为重,但礼制没有两个斩衰,也不得不降为本生父母服丧。那么丧礼的状纸上不可以写“孤子”吗?我说:可以。写“降服子”犹如写“出继子”一样。怎么看出是兼承两房祧位的呢?我说:礼制没有明文,律例也没有涉及,不得已就在“降服子”上面写明兼承两房祧位,只是不知道世上议礼的人认为是否妥当。随后又以其本生母亲拟在服满后另外为他娶妻,各自以妇人所生育的孩子为后,问我:可以吗?这又有先例,独子承祧两房只应娶嫡妻一人,其置侧室以广嗣育,是律例所不禁的,不得两门都娶妻。

按:道光十八年秋天,南昌太守张子畏遭遇生母丧事,陈述情由,自请归宗,因为他的父亲同产的四伯仲没有儿子,叔父有一个儿子,孙子三年间就有两个儿子,太守是长子,出继给仲父为子,次弟也出继给伯父为子,年年未满四十,自认为必定又有儿子以自为嗣续,竟然老而无出,太守也没有生子,次弟更没有儿子而死,不得已用叔父的次孙继伯父为孙,再用叔父的三孙自己继为子,即继仲父为孙了,仍自请归本生父母,将此事上报给大府,详细咨文吏礼二部,准许其兼祧。礼部议定:既然为嗣父母持服三年,本生父母应持服一年;吏部议定:既然为嗣父母持服三年,本生父亦应持服三年。部议两歧,但礼议本照礼制“不二斩”之义,具载则例者有,太守专从吏议,以遂所生为重之情。

为父后者为出嫁姊妹报服期议

张湘任

孝的礼制。女子出嫁的,为她兄弟中为父后者服期年。盛氏世佐说:为父后者,是父亲的嫡长子。不说嫡昆弟,而说为父后者,是容许立庶子及族人为后。应降而不降,是重视其继世的原因。本朝通礼及律,也都记载这条。圣人制礼,其精微周密如此。只有昆弟中为父后者,对于出嫁的姊妹,也应服期年来回报。而礼与律都没有明文。敖氏继公认为此昆弟不言报,也为之服大功罢了。敖氏的说法不对。传载姑姊妹出嫁无主者,齐衰不杖期。姑姊妹报。钦定义疏说:怜爱我而厚待我,不可以徒受。那么重爱我而厚待我,难道可以徒受吗?丈夫的昆弟之子,世母叔母,为之服期年。传曰:为什么服期年呢?回报之也。丈夫的昆弟之子,其分卑了,其情疏了,尚且为之报服,对于同父的姊妹呢?敖氏的说法不对。而且敖氏曾经论述姑姊妹出嫁无主者的服制,及姑姊妹的报服了。他的话说:姑姊妹出嫁者降大功。现在因其无主,乃加于降服一等,而为之期年。其姑姊妹于昆弟侄,也不容不以其所加者服之。据敖氏的论述,一报不一报,为什么呢?不过因为一则传有明文,一则传无明文罢了。不知道经传所言,往往彼此互见。如姑姊妹女子于出嫁者,服大功而不杖期条,不列在堂服期云云。认为已嫁服大功,则在室皆期可知。这是郝氏敬的说法。由此论之,无主的姑姊妹既为昆弟侄报服期年,那么兄弟中为父后者,自然不容不为已嫁的姊妹报服期年。其不言报者,是省文。也是互文以见意。

也。是岂独礼为然哉。又尝稽之律矣。律载丧服各图。与服制总类多有互异。故服制总类卷末有云、考服制者。必先后看。方无忍认。又如出嫁女为本宗降服图。祗言兄弟。而不及兄弟妻。服制总类亦然。而议礼者。谓律载妻为夫姑姊妹。无论在室出嫁皆小功。则出嫁女亦应有报服。且云出嫁女为本宗伯叔祖母。堂伯叔父母。已列服制缌麻之内。此外可以类推。夫言类推。则所该者广。在乎神而明之矣。今出嫁女为本宗兄弟妻亦服小功。举世行之。无举律以相诘者。得其意于律所不载。是谓善读律者。而亦知礼者所嘉许也。然则出嫁女为兄弟之为父后者服期。礼与律既有明文。则兄弟之为父后者。于出嫁之姊妹。亦必报以期也。断断然矣。今者予无兄弟。则为父后者予也。故予于姊之丧。采礼与律之意。而为之服期。或问予曰。子殆寡兄弟而弗忍除乎。是固予之心也。而所以服期者。则在彼不在此也。兄弟为分形同气之人。故古人曰。兄弟者。左右手也。姊妹何独不然。出嫁而服不得不降者。义有所限也。其心固无穷也。有可以不降者。则为之加服焉。是孝子弟弟之所乐闻也。昔昌黎韩子鞠于嫂郑氏。嫂没。为服期以报之。夫以嫂叔之无服。犹引而近之如此。姊妹乎。即以为过。傥所谓贤者之过与。自记

译罢了。这难道只是礼制如此吗?我又曾查考过律法。律法中记载的丧服各有图示,与服制总类多有相互差异。所以服制总类卷末有话说:“考订服制的人,必须先后对照查看,才不会产生误解。”又如出嫁女为本宗降服的图示,只提到兄弟,而没有提及兄弟的妻子。服制总类也是如此。而议礼的人说,律法记载妻子为丈夫的姑母、姐妹,无论是在室还是出嫁,都是小功之服,那么出嫁女也应当有相应的报服。并且说,出嫁女为本宗的伯叔祖母、堂伯叔父母,已经列在服制缌麻之内,此外可以类推。既然说可以类推,那么所涵盖的范围就很广,在于心领神会、灵活运用了。如今出嫁女为本宗兄弟的妻子也服小功,举世都这样实行,没有人拿律法来质问。这是从律法未记载的地方领悟其意,这叫做善于读律的人,也是懂礼的人所赞许的。那么,出嫁女为作为父后者(承重孙)的兄弟服期年之丧,礼和律既有明文规定,那么作为父后者的兄弟,对于出嫁的姐妹,也必定会以期年之丧来回报,这是毫无疑问的。如今我没有兄弟,那么作为父后者的人就是我。所以我在姐姐的丧事中,采纳礼与律的意思,为她服期年之丧。有人问我:“您大概是兄弟少而不忍心除去丧服吧?”这固然也是我的心意,但我之所以服期年之丧,原因在那边而不在这里。兄弟是形体分开而气息相同的人,所以古人说:“兄弟就像左右手。”姐妹难道就不这样吗?出嫁后服制不得不降低,是因为道义有所限制,但内心的情感本来是无穷尽的。如果有可以不降低服制的情况,就为她加重服制,这是孝子悌弟所乐于听闻的。从前韩愈被嫂子郑氏抚养,嫂子去世,韩愈为她服期年之丧以报答她。即使是嫂叔之间本无服制,尚且这样拉近关系,何况是姐妹呢?即使认为这样做过分了,或许也是所谓贤者的过失吧。自记

与友人书

邓瑶

瑶白。瑶有疑义。愿以质之左右。日前足下为瑶言有爱女早寡无子。拟俟贤郎生子。令寡女子之。既又言太夫人存时。尝有是命。故不忍违。且称近时谢济世梅庄示螟蛉子遗令词甚美。欲仿行之。呜乎。君固读书守礼之儒者也。既称儒者。则有一事之不合于礼。即为世病。瑶又乌能默默无一言。然瑶初闻足下言。唯唯不之辩者。以足下意甚感怆。故亦效妇人女子之仁。噤无一语。今乃咎其非以诚待人之道也。乌可终无言。礼姊妹其夫死。而夫党无兄弟。使夫之族人主丧妻之党虽亲弗主。夫若无族。则前后家。东西家。无有。则里尹主之。圣人制礼之严如此。妻党既不宜主丧。其不得以妻之侄为嗣明矣。又晋太常博士秦秀曰。昔鄫养外孙莒公子为后。春秋书莒人灭鄫。谓立异姓为后。灭亡之道也。春秋之义甚严。宜熟审之。罪不孝之罪。莫大于改姓。君欲爱其寡女而使继之者冒不孝之名。贤女当有所弗受。执事亦乖所以爱孙之道。非两全之策也。梅庄以幼子嗣其蒋氏寡妹。亦受命母氏。文虽美。识者病之。其言姑亲其侄。夫因其妇。祀应享之似也。顾不以兄弟之子或族子为嗣。而腼颜因其妇享此一盂麦饭。鬼而有知。其肯歆耶。又言姓从蒋。郡仍名陈留。自为一宗。无乱人之宗。夫既为蒋氏子矣。尚谓无乱人宗乎。至云蒋氏产甚薄。因以田三十亩。益其出继者之子。而明之曰。汝为姑后。无所利而为之者也。不知贪利之罪小。害义之失大。其咎尚不在于利人之产与否也。谢氏昧于妻党虽亲不主之义。故有是举。足下不宜为谢氏之续。鄙意谓宜令寡女求其夫家亲之抚之。无以侄为子。使夫族有乱宗之嫌。而继者重改姓之。若实无可嗣。则昔者子朱子尝有说矣。其门人叶贺荪有姑无子而寡。依母家以居。贺孙以他日既无所祔。又不忍其神之无归为问。朱子谓古礼既废。邻家里尹必不肯祭他人之亲。则从宜祀之别室。其亦可也。此论得从权之正。贤嗣若生子。即令其姑育之。视如己出。他日私祀之别室。并及姑之夫以慰苦志守衷。且以报抚育之德。斯足下父子之情无憾。而于义理亦安。且可慰太夫人于地下而无遗憾矣。足下为读书守礼之儒。于瑶又有久敬之雅。故不欲足下以恩害义。敢贡其愚忱。书不尽言。伏惟亮察不宣。咸丰戊午冬月朔瑶顿首。

  荅郑子尹论仪礼器服大功章误衍注文二十一字书

莫友芝

承命检录唐石经仪礼器服大功章。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经传之文。当为传中下言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二十一字。欲明其有无尔。友芝按。石经此处一与贾疏本无异。虽其之庶子女四字符刻仅之庶子三字。明系写漏。非他处别本校改比。故磨去挤刻增女字。字画犹是一手。即知唐以来传本尽然也惟传中下言以下二十一字。则实是注述旧读。而推其意之辞。缘写者误置为传文。遂因析其上下文。分属经传注。盖承自唐以前矣。贾疏已觉其非。而言之未畅。学者骤不得其指。故说此经者。即朱子始亦谓传释文意似不。又谓旧读正得传意。但于经例不合。郑注与经例合。但所改传文似亦牵强。既答门人。乃云此自郑注时。已疑传文之误。今考女子子。适人者为父母。及昆弟之为父后者。已见于不杖期章。为众兄弟。又见于此大功章。唯伯叔父母姑姊妹无文。而独见于此。则当从郑注之说无疑。是朱子于郑注。及旧读之是非。固已就经文比校而得。而犹未暇细绎疏文。知二十一字为注文误入也。李宝之集释。于郑注及旧读分别引伸。既谓郑义于经为顺。又谓旧读于义自通。是朱子所考已未见及。且未思大夫之妾为庶子适人者。小功章经有明文。而此旧读于女子子嫁者。犹以大夫之妾为之。何以处彼经也。敖君善集说。谓传得与女君同。但可以释为君之庶子。若并女子子未嫁者言之。则不合于经。经初无女子子未嫁者之礼

译给友人的信

邓瑶敬白:邓瑶心中存有疑惑,愿意向您请教。日前您对我说,您有一位早丧丈夫且没有儿子的女儿,打算等您的儿子生下孩子后,让这位寡居的女儿抚养他做儿子。随后您又说,母亲在世时,曾有过这样的命令,所以不忍心违背。并且您称赞近来谢济世在《梅庄示螟蛉子遗令》中的词句非常美好,想要仿效这种做法。唉,您本来就是读书守礼的儒者。既然称为儒者,那么只要有一件事不符合礼制,就会被世人所诟病。我又怎么能沉默不语呢?然而我起初听到您这样说时,只是连声应允而不加辩驳,是因为您心意非常感伤悲痛,所以我也不禁效仿妇人的仁爱之心,闭口不言。现在却责怪我没有以诚待人,怎么可以始终不说话呢?

按照礼制,姐妹的丈夫死后,如果丈夫家族中没有兄弟,就让丈夫的族人主持丧事,妻子家族的人即使关系亲近也不主持。如果丈夫没有族人,就由前后邻居、东西邻居主持;如果没有邻居,就由里尹主持。圣人制定礼制的严苛就是这样。妻子家族既然不适宜主持丧事,那么不能把妻子的侄子作为嗣子就很明白了。

又晋代太常博士秦秀说:“从前鄫国收养外孙莒公子作为继承人,《春秋》记载莒人灭鄫,认为立异姓为继承人,是灭亡之道。”《春秋》的道义非常严格,应当仔细审视。不孝的罪过,没有比改姓更大的了。您想要爱护您的寡居女儿,却让继承者背负不孝的名声,贤德的女儿应当有所不接受。您这样做也违背了爱护孙辈的道理,这不是两全其美的策略。

谢济世让幼子继承他蒋氏寡居妹妹的香火,也是奉母亲之命,文章虽然写得美,但识者对此感到遗憾。他说姑母亲近侄子,丈夫因为妻子,祭祀应当享用祭品,似乎合理。但如果不以兄弟之子或族中子弟为嗣,却厚着脸皮因为妻子而享用这一盂麦饭,鬼神如果有知,难道会享用吗?又说姓氏跟随蒋氏,郡望仍然叫陈留,自成一家宗族,没有扰乱别人的宗族。既然已经成为蒋氏的儿子了,还说没有扰乱别人的宗族吗?至于说蒋氏家产很微薄,因此拿出三十亩田地,增加给过继来的儿子,并且明确说:“你是为姑母做后嗣,不是为了利益才这样做的。”不知道贪利的罪过小,损害道义的过失大,其罪责还不在于是否贪图别人的财产。谢氏不明白妻子家族即使亲近也不主持丧事的道义,所以有此举。您不适宜做谢氏的后续。

我的意见认为,应当让寡居的女儿寻求她夫家亲属的抚育,不要把侄子当作儿子,使得夫族有扰乱宗族的嫌疑,而继承者又背负改姓的重罪。如果实在没有可以继承的人,那么从前朱子曾经有过说法。他的门人叶贺荪有姑母无子且寡居,依靠母家居住。贺荪因为将来姑母没有地方附祭,又不忍心她的神灵无所归依而发问。朱子说,古代礼制既然已经废弃,邻居里尹一定不肯祭祀别人的亲人,那么就在别室从宜祭祀,这也是可以的。这个论述得到了权宜之正。贤嗣如果生了儿子,就让他姑母抚养,视如己出。将来在别室私下祭祀时,一并祭祀姑母的丈夫,以安慰她苦志守节的衷肠,并且报答抚育的恩德。这样您父子的感情就没有遗憾,而在义理上也心安,并且可以安慰太夫人在地下而无遗憾了。您作为读书守礼的儒者,对我又有长久敬重的情谊,所以不希望您因恩情而损害道义,斗胆献上我的愚诚。书信不能尽言,恳请明察,不再赘述。咸丰戊午年冬月初一,邓瑶顿首。

答复郑子尹讨论《仪礼·丧服》大功章误衍注文二十一字的一封信

莫友芝

奉命检录唐石经《仪礼·丧服》大功章中,“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这段经文传文。应当是传文中下部分所说的“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是指妾为自己私亲服丧。这二十一个字,想要说明其有无罢了。莫友芝按:石经此处与贾公彦疏本没有差异。虽然“之庶子”、“女”四个字刻石仅刻了“之庶子”三字,明显是抄写遗漏,并非其他别本校本改动的情况。所以磨去挤刻增补“女”字,字画仍是一手所写,就知道唐以来传本都是这样的。只有传文中下部分以下二十一个字,则实在是注释旧读,而推究其意的言辞。因为抄写者误将其置于传文中,于是分析其上下文,分别归属经、传、注。这大概承袭自唐以前了。贾公彦疏已经觉得它不对,但说得不够透彻。学者突然不能明白其旨意,所以解说此经的人,即使是朱子起初也说传文解释文意似乎不对,又说旧读正好符合传意,只是与经例不合。郑注与经例相合,但所改动的传文似乎也牵强。既然回答了门人,就说这自从郑注时,就已经怀疑传文的错误。现在考证“女子子”出嫁者为父母,以及昆弟中为父后者,已经见于不杖期章;为众兄弟,又见于此大功章。只有伯叔父母、姑、姊妹没有条文,而唯独见于此处,那么应当遵从郑注的说法无疑。这是朱子对于郑注,以及旧读的是非,固然已经通过经文比较而得出,但还来不及仔细梳理疏文,知道二十一字是注文误入。李宝之《集释》,对于郑注及旧读分别引申,既说郑义对于经文为顺,又说旧读对于义理自通。这是朱子所考证的尚未涉及,而且没有思考到大夫之妾为庶子出嫁者,小功章经文有明文,而此旧读对于女子子出嫁者,仍以大夫之妾为之,如何安置那经文呢?敖君善《集说》,说传文得以与女君相同,但可以解释为君之庶子,如果连同女子子未嫁者来说,则不合于经文。经文最初没有女子子未嫁者的礼制。

。又谓为世父母以下。皆妾为私亲之服。亦不合于经。此乃适人者之通礼。经必不为此妾发之。且此妾为私亲。大功者亦不止于是。传者盖失于分句之不审。是敖氏之意。与注大同。而乃斥传为误解。则亦未及详注疏。但依传为说。讵知传中尚衍注文也。后来申旧读者非一。亦但就今本经传读之。了无左证。即 国朝张稷若先生撰句读。吴中林先生撰章句。并称专门。犹以旧读为是。而斥注逆降及烂脱之非。亦是未能细究注疏。至乾隆中。戴东原先生校 四库本集释。乃▯▯(曰▯夕)传中下言二十一字。于注属于此不辞之上。又迻此经女子子至姑姊妹注旧读以下三十二字。属于下言二十一字之上。并为一条。置传后而为之按曰。考其文义。上云言大夫之妾。为此三人之服也。下云谓妾自服其私亲也。一言字。一谓字。皆指旧读者之意。如是自旧读至此不辞。凡五十六字。一气联贯。不可截断。其说极为明晰。此传此注。乃无不文从字顺。后此阮芸台先生校勘记。亦同斯说。盖读此经者。但就今本经传连二十一字读之。旧读元自可通。然女子子为世叔父母姑姊妹之服。本经尚无文。已知必非专为此妾发例。又无以处小功章大夫之妾为庶子适人者之经乎。且传果有二十一字。则旧读允矣。郑君何以谓其不辞。若谓传误。郑何以不斥传而斥旧读。然二十一字。决为注文。益无疑也。唯戴氏此校。特依贾疏而申明之。非别有补于疏外。

译又说,将“世父母以下”都视为妾为私亲所服的丧服,也不符合经义。这其实是已婚女子的通用礼制,经文必定不是为这种妾而发的。况且,这种妾为私亲服丧,服大功的也不止于此。传文大概是因分句不审慎而出现了错误。这是敖氏的意思,与注疏大体相同,却指责传文是误解,这也是没有详细考究注疏,只是依据传文来解说,哪里知道传文中还衍入了注文呢。后来申述旧读的人不止一个,也只是就今本的经传来阅读,毫无旁证。即使是本朝张稷若先生撰写句读,吴中林先生撰写章句,都被称为专门之学,仍然认为旧读是正确的,而指责注文中“逆降”及“烂脱”的说法是错误的,这也是未能仔细研究注疏。直到乾隆年间,戴东原先生校勘四库本的《集释》,才将传文中下文的二十一个字,移到注文中“不辞”二字之上;又将此经“女子子至姑姊妹”注文中“旧读”以下的三十二个字,移到上文二十一字之上,合并为一条,置于传文之后,并加以按语说:考察其文义,上文说“言大夫之妾”,是为这三个人服丧;下文说“谓妾自服其私亲”,是说妾为自己私亲服丧。一个“言”字,一个“谓”字,都是指旧读者的意思。像这样,从旧读至此“不辞”,共五十六个字,一气贯通,不可截断。他的说法极为明晰,这样传文和注文就无不文从字顺了。此后阮芸台先生的《校勘记》,也赞同这个说法。大概阅读此经的人,只是就今本经传连读这二十一个字,旧读原本就可以通顺。然而,女子子为世叔父母、姑姊妹服丧,本经尚无明文,已知必定不是专为这种妾而发例。又怎么安置小功章中大夫之妾为庶子已婚者服丧的经文呢?况且,传文如果真有二十一个字,那么旧读就确实正确了,郑君为什么说它“不辞”呢?如果说传文有误,郑君为什么不指责传文而指责旧读呢?然而,这二十一个字,决然是注文,更加没有疑问了。只是戴氏的这个校勘,特别依据贾公彦的疏而加以阐明,并没有在疏之外另有补充。

疏云下言二字及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九字。总十一字。既非子夏自箸。又非旧读者。自安是谁置之也。今以义必是郑君置之。郑君分别旧读者如此意趣。然后以注破之。友芝按贾君之意。既是如东原所迻。正合经传之注。与误衍入传之二十一字为一条读之。故得知为郑君分别旧读者意趣也。若非以二十一字连上为文。则二十一字中并无旧读字样。安所得意趣而分别乎。观上疏释注旧读三十二字。云郑以此为非。故此下注破之也。此疏又云。然后以注破之。▯大▯一指此不辞以下云。然后愈见相属为文。其特举十一字为郑君所置。而中间为世父母等十字。不明为述经文者可知也。而戴校复引疏此语。谓贾氏以为世父等十字为传文。以下言及者谓等十一字为郑加。经既见为世父等十字。传不应重见。而绝不释其意是戴氏犹不审疏意。反斥贾氏不知二十一字通为郑注。而误以十字属传文。果尔。贾君必当更疏传有此十字之意。何以又绝无一字知其意。直谓郑君述经十字。特加十一字以分别旧读者意趣耳。观后疏释注。引齐衰三月章。谓足以明之。明是二人为此七人。不得以嫁者未嫁者上同君之庶子。下文为世父以下谓妾自服其私亲也。益足相证明矣。若如戴读十一字为注。尚可强通十字为传。当作何解。贾君顾若是疏乎。昔人谓贾疏艰涩。此亦一端。故精核如东原。犹不免于失。然此经自上传烂脱在下。故旧读者缘文生义。罔会全经。郑君以经例觉之。明正其失。又为窜注入传者所乱。转似旧读甚是而郑注不契者。至贾君觉之。而语又不直截。学者倦于推究。若隐若显。千有余年。东原之功。亦何可没也。阮氏又怪所删下言二十一字。为后来复校石经者增入。与东原之径迻二十一字归注中。友芝则谓此等虽无可疑。犹不若仍唐以来相承之本。单经则指出衍文连注。则别其注文。但校明而已。尤为至慎也。又此传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文与齐衰三月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传同。此注及疏。但释成人未嫁逆降之意。而不及嫁于大夫。岂以彼传嫁于大夫。明虽尊犹不降举例。此传嫁于大夫。即明虽尊亦仅与常同降大功耶。抑此之本。无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九字。缘上齐衰三月章误衍。故注疏皆不言耶。月来课儿。适毕此篇。故附质所见。幸垂正焉。咸丰二年闰八月二日。

卷六十五 礼政十二服制下

  服制附诸图会典

 服以达哀、其制有四、曰正服、曰加服、曰降服、曰义服、其中隆杀之等、皆本亲之分、而制其宜者也、斩衰齐衰之服重矣、稍知礼者、亦知讲明而服行之、其自大功以下、往往忽焉而不加察、即有行者、亦止门内之亲、外此则皆忘而废焉、吁、其谊亦薄矣、今特谨遵

 大清会典所定服制、详列于后、使乡里知制服之不苟、庶几哀与服称、而平时情谊、亦有所准以自致焉、则此服制数图、岂非律礼之权、伦纪之标准与、

   五服之制

一曰斩衰三年 衰、摧也、斩、不缉也、用极粗生麻布为之、旁及下际、皆不缉边、缝皆向外

二曰齐衰杖、 齐衰不杖、齐衰五月、齐衰三月、 齐缉也、用次等粗生麻布为之、旁及下际、缉边、缝皆向内

三曰大功九月 大功者、谓布之用功粗大也、用稍粗熟麻布为之、

四曰小功五月 小功者、谓布之用功细小也、用稍细熟麻布为之、

五曰缌麻三月 缌麻者、谓麻缕之细如丝也、用极细熟麻布为之、

 按右所谓布、皆麻所成、今之棉花、自汉武帝时张骞得其种于西[域](城)始有之、古服皆用麻、今●用棉布、非古也已、

服制有五、服之差等有八、

   斩衰三年

子为父母、子之妻同、 子为继母慈母养母、子之妻同、 庶子为嫡母、为所生母、庶子之妻同、 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为人后者之妻同、 女在室为父母、已嫁被出而反在室者同、 承重嫡孙为祖父母、嫡孙之妻同、 妻为夫、妾为家长同、

   齐衰杖期

嫡子众子为庶母

译疏文中说“下言‘二字及’”以及“谓妾自服其私亲也”这九个字,总共十一个字。既然不是子夏亲自撰写的,也不是旧读的内容,那么是谁把它放进去的呢?现在根据文义推断,必定是郑玄放置的。郑玄分别旧读的内容,正是这样的意趣,然后才用注来驳正它。友芝按:贾公彦的意思,既然如东原所移录,正符合经传之注,与误衍入传的二十一个字连成一条来读,所以能得知这是郑玄分别旧读意趣的做法。如果不把这二十一个字连同上文作为文句,那么这二十一个字中并没有“旧读”的字样,怎么能得到意趣而加以分别呢?看上文疏文解释注中“旧读”三十二个字,说郑玄认为这是错误的,所以在此用注来驳正它。此疏又说:“然后以注破之。”〇大〇一指的是“不辞”以下所说的“然后”,愈发可见它们是相连为文的。其中特别举出十一个字是郑玄所放置的,而中间的“世父母”等十个字,明显是叙述经文的人所说的,这是可以知道的。而戴震校勘又引用疏文的这句话,认为贾氏以为“世父”等十个字是传文,以下“言及者谓”等十一个字是郑玄添加的。经文既然已经出现了“世父”等十个字,传文不应重复出现,却完全不解释其意,这是戴氏仍然没有审察疏文的真意,反而斥责贾氏不知道二十一个字通为郑注,而错误地将十个字归属于传文。果真如此,贾公彦必定应当另外疏解传文有这十个字的意思,为什么又完全没有一个字知道其意,只是说郑玄叙述经文十个字,特别添加十一个字以分别旧读的意趣罢了。看后文疏文解释注,引用《齐衰三月》章,说足以说明这一点。明确是二人为此七人,不能以出嫁者、未出嫁者上同君之庶子。下文“为世父以下”说“谓妾自服其私亲也”,更加足以相互证明了。如果像戴震那样将十一个字读为注,尚可勉强将十个字通为传,当作什么解释呢?贾公彦难道是这样疏解的吗?前人曾说贾疏艰涩,这也是一个方面。所以精核如东原,尚且不免于失误。然而此经自上传烂脱在下,所以旧读的人缘文生义,不能领会全经。郑玄根据经例觉察到这一点,明正其过失。又被窜注入传的人所扰乱,反而好像旧读很对而郑注不契合。等到贾公彦觉察到这一点,而语言又不直截了当。学者厌倦于推究,若隐若显,一千多年过去了,东原的功劳,又怎么能埋没呢?阮氏又奇怪所删去的“下言”二十一个字,是后来复校石经的人增入的,与东原径直移录二十一个字归入注中。友芝则认为这些虽然无可怀疑,还不如仍然沿用唐以来相承的本子。单列经文则指出衍文,连注则别出注文,只是校明而已,尤为至慎。又此传文“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文句与《齐衰三月》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的传文相同。此注及疏,只解释成人未嫁逆降的意思,而不及嫁于大夫。难道是因为彼传“嫁于大夫”,明确虽然尊贵也不降等举例;此传“嫁于大夫”,即明确虽然尊贵也仅与常人相同降为大功吗?抑或是此本没有“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九个字,因为上文《齐衰三月》章误衍,所以注疏都不言及呢?近来教导儿子,恰好完成此篇,所以附上我的见解,希望指正。咸丰二年闰八月二日。

卷六十五 礼政十二 服制下

服制附诸图会典

服用来表达哀痛,其制度有四种,叫做正服、加服、降服、义服。其中隆重的程度和减杀的程度,都根据亲疏关系的分别,而制定其适宜的标准。斩衰、齐衰的服制已经很重了,稍微懂礼的人,也知道讲明而服行它。那自大功以下的服制,往往忽视而不加考察,即使有服行的,也只限于门内的亲属,除此之外就都遗忘而废置了。唉,他们的道义也太淡薄了!现在特别谨慎地遵照《大清会典》所规定的服制,详细列在后面,使乡里之人知道制服的不可苟且,大概能使哀痛与服制相称,而平时的亲情,也有所依据以自然流露。那么这服制的几幅图,难道不是律礼的权衡、伦理纲纪的标准吗?

五服之制

一曰斩衰三年。衰,是摧折的意思;斩,是不缉边的意思。用极粗的生麻布做成,旁边和下摆,都不缉边,缝线都向外。

二曰齐衰杖期、齐衰不杖期、齐衰五月、齐衰三月。齐,是缉边的意思。用次等的粗生麻布做成,旁边和下摆,缉边,缝线都向内。

三曰大功九月。大功,是说布的做工粗大。用稍粗的熟麻布做成。

四曰小功五月。小功,是说布的做工细小。用稍细的熟麻布做成。

五曰缌麻三月。缌麻,是说麻缕细如丝。用极细的熟麻布做成。

按:上面所说的布,都是麻制成的。现在的棉花,自从汉武帝时张骞从西域得到其种子才开始有。古代的服制都用麻,现在用棉布,不是古法了。

服制有五种,服制的差等有八种。

斩衰三年

儿子为父母,儿子的妻子相同。儿子为继母、慈母、养母,儿子的妻子相同。庶子为嫡母,为所生母亲,庶子的妻子相同。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为人后者之妻相同。女子在室为父母,已嫁被休弃而返回在室者相同。承重嫡孙为祖父母,嫡孙之妻相同。妻为夫,妾为家长相同。

齐衰杖期

嫡子、众子为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