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五 礼政十二服制下
齐衰不杖期
祖为嫡孙、 父母为嫡长子及众子、 父母为嫡长子之妻、父母为女之在室者、 父母为子为人后者、 继母为长子众子、 子为改嫁之继母、 侄为伯叔父母及姑之在室者、 为己之亲兄弟、及姊妹之在室者、 为亲兄弟之子、及女之在室者、 孙为祖父母、 孙女为祖父母、虽出嫁不降、 庶孙为生祖母、慈母养母之孙皆同、 出嫁女为父母、 为人后者、为其本生父母、仕者解任、士子考丁忧一年、 在室之女、及嫁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姊妹及兄弟之子、兄弟之女之在室者、 出嫁女为兄弟之为父后者、 妇为夫亲兄弟之子、及侄女之在室者、 妾为家长之父母、及家长之正妻、家长之长子众子、与己所生之子、 为同居继父两无大功以上亲者、
齐衰五月
曾孙为曾祖父母、 曾孙女同、虽出嫁不降、 为人后者之子为父之本生父母、
齐衰三月
元孙为高祖父母、 元孙女同、虽嫁不降、 为继父先同居后不同居者、自来不同居者无服、 为同居继父两有大功以上亲者、
大功九月
祖为众孙及孙女之在室者、 祖母为嫡孙众孙及孙女之在室者、 生祖母为庶孙、慈养祖母同、 父母为众子妇、及女之已嫁者、 伯叔父母、为侄妇及侄女之已嫁者、 为人后者为其兄弟及姑姊妹之在室者、 夫为人后、其妇为夫之本生父母、为己之同堂兄弟及姊妹之在室者、为姑及姊妹之已嫁者、为兄弟之子之为人后者、 出嫁女为本宗伯叔父母及兄弟与兄弟之子、为姑姊妹及侄女之在室者、 妇为夫之祖父母、及夫之伯叔父母、
小功五月
侄孙为伯叔祖父母、 为同堂伯叔父母、 为同堂姊妹之出嫁者、 为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妹之在室者、 为同堂兄弟之子、及女之在室者、 为祖姑之在室者、谓祖之亲姊妹、 为堂姑之在室者、谓父之同堂姊妹、 为兄弟之妻、 祖为嫡孙之妇、 为兄弟之孙、及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为外祖父母、 为母之兄弟姊妹、 为姊妹之子、及女之在室者、 为人后者为其姑及姊妹之已嫁者、 妇为夫兄弟之孙及孙女之在室者、 妇为夫之姑及夫之姊妹、在室出嫁皆同、 妇为夫之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女之在室者、 出嫁女为本宗姊妹之出嫁者、 为本宗堂兄弟及堂姊妹之在室者、
缌麻三月
祖为众孙妇、 曾祖父母为曾孙及曾孙女、 高祖父母为元孙及元孙女、祖母为嫡孙众孙妇、 为乳母、为曾伯叔祖父母、 为族伯叔祖父母、 为族伯叔父母、为族兄弟、及族姊妹之在室者、 为曾祖姑之在室者、 为族祖姑、及族姑之在室者、 为兄弟之曾孙、及曾孙女之在室者、 为兄弟之孙女出嫁、 为同堂兄弟之孙、及孙女之在室者、 为再从兄弟之子、及女之在室者、 为祖姑及堂姑、及己之再从姊妹出嫁者、 为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为父姊妹之子、 为母兄弟之子、 为母姊妹之子、 为妻之父母、 为女婿、为外孙、及外孙女、 为兄弟孙之妻、 为同堂兄弟子之妻、 为同堂兄弟之妻、 妇为夫之高曾祖父母、为夫之伯叔祖父母、及夫祖姑之在室者、 为夫之堂伯叔父母、及夫堂姑之在室者、 为夫之同堂兄弟及同堂兄弟之妻、 为夫之同堂姊妹、出嫁同、 为夫再从兄弟之子、及女之在室者、 为夫同堂兄弟之女之出嫁者、 为夫同堂兄弟子之妻、 为夫同堂兄弟之孙、及孙女之在室者、 为夫兄弟孙之妻、及夫兄弟之孙女出嫁者、 为夫兄弟之曾孙、及曾孙女之在室者、 出嫁女为本宗伯叔祖父母、及祖姑之在室者、 为本宗同堂伯叔父母、及堂姑之在室者、 为本宗堂姊妹之出嫁者 为本宗堂兄弟之子、及女之在室者、
丧服解
问至亲之服以为断、何也、曰、至则天地已易矣、四时已变矣、凡在天地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然则何以三年、曰、加隆焉、使倍之、故再也、
三年之丧、二十四月
译齐衰不杖期(一年):
祖父为嫡孙,父母为嫡长子及众子,父母为嫡长子之妻,父母为在室的女儿,父母为过继给他人作后嗣的儿子,继母为长子及众子,儿子为改嫁的继母,侄子为伯父、叔父及在室的姑姑,为亲兄弟及在室的姐妹,为亲兄弟的儿子及在室的女儿,孙子为祖父母,孙女为祖父母,即使出嫁也不降等,庶孙为生祖母,慈母、养母的孙子都相同,出嫁的女儿为父母,过继给他人作后嗣的人为其本生父母,做官的人解职,读书人考丁忧一年,在室的女儿,以及出嫁后无夫无子的人,为其兄弟、姐妹及兄弟的儿子、兄弟在室的女儿,出嫁的女儿为作为父亲后嗣的兄弟,媳妇为丈夫亲兄弟的儿子及在室的侄女,妾为家长的父母,及家长的正妻、家长的长子及众子,以及自己所生的儿子,为同居且双方都没有大功以上亲属的继父,
齐衰五月:
曾孙为曾祖父母,曾孙女相同,即使出嫁也不降等,过继给他人作后嗣的人的儿子为父亲的本生父母,
齐衰三月:
玄孙为高祖父母,玄孙女相同,即使出嫁也不降等,为继父先同居后不同居的人,自来不同居的人无服,为同居且双方都有大功以上亲属的继父,
大功九月:
祖父为众孙及在室的孙女,祖母为嫡孙、众孙及在室的孙女,生祖母为庶孙,慈母、养母的祖母相同,父母为众儿媳及已嫁的女儿,伯父、叔父为侄媳及已嫁的侄女,过继给他人作后嗣的人为其兄弟及在室的姑、姐妹,丈夫过继给他人作后嗣,其妻为丈夫的本生父母,为同堂兄弟及在室的姐妹,为已嫁的姑及姐妹,为过继给他人作后嗣的兄弟的儿子,出嫁的女儿为本宗的伯父、叔父及兄弟与兄弟的儿子,为在室的姑、姐妹及侄女,媳妇为丈夫的祖父母,及丈夫的伯父、叔父,
小功五月:
侄孙为伯祖父、叔祖父,为同堂伯父、叔父,为出嫁的同堂姐妹,为再从兄弟,及在室的再从姐妹,为同堂兄弟的儿子及在室的女儿,为在室的祖姑,指祖父的亲姐妹,为在室的堂姑,指父亲的同堂姐妹,为兄弟的妻子,祖父为嫡孙的妻子,为兄弟的孙子及在室的兄弟的孙女,为外祖父母,为母亲的兄弟、姐妹,为姐妹的儿子及在室的女儿,过继给他人作后嗣的人为其已嫁的姑及姐妹,媳妇为丈夫兄弟的孙子及在室的孙女,媳妇为丈夫的姑及丈夫的姐妹,在室出嫁都相同,媳妇为丈夫的兄弟及丈夫兄弟的妻子,媳妇为丈夫同堂兄弟的儿子及在室的女儿,出嫁的女儿为本宗已嫁的姐妹,为本宗在室的堂兄弟及堂姐妹,
缌麻三月:
祖父为众儿媳,曾祖父母为曾孙及曾孙女,高祖父母为玄孙及玄孙女,祖母为嫡孙、众儿媳,为乳母,为曾伯祖父、曾叔祖父,为族伯祖父、族叔祖父,为族伯父、族叔父,为族兄弟,及在室的族姐妹,为在室的曾祖姑,为族祖姑,及在室的族姑,为兄弟的曾孙,及在室的曾孙女,为出嫁的兄弟的孙女,为同堂兄弟的孙子,及在室的孙女,为再从兄弟的儿子,及在室的女儿,为祖姑及堂姑,及已嫁的再从姐妹,为出嫁的同堂兄弟的女儿,为父亲姐妹的儿子,为母亲兄弟的儿子,为母亲姐妹的儿子,为妻子的父母,为女婿,为外孙,及外孙女,为兄弟孙的妻子,为同堂兄弟子的妻子,为同堂兄弟的妻子,媳妇为丈夫的高祖父母、曾祖父母,为丈夫的伯祖父、叔祖父,及在室的丈夫祖姑,为丈夫的堂伯父、堂叔父,及在室的丈夫堂姑,为丈夫的同堂兄弟及同堂兄弟的妻子,为丈夫的同堂姐妹,出嫁相同,为丈夫再从兄弟的儿子,及在室的女儿,为出嫁的丈夫同堂兄弟的女儿,为丈夫同堂兄弟子的妻子,为丈夫同堂兄弟的孙子,及在室的孙女,为丈夫兄弟孙的妻子,及出嫁的丈夫兄弟的孙女,为丈夫兄弟的曾孙,及在室的曾孙女,出嫁的女儿为本宗的伯祖父、叔祖父,及在室的祖姑,为本宗的同堂伯父、叔父,及在室的堂姑,为本宗出嫁的堂姐妹,为本宗堂兄弟的儿子,及在室的女儿,
丧服解:
问:以至亲的丧服作为断限,为什么呢?答:至亲则天地已经改变了,四时已经变化了,凡在天地之中的,没有不更始的,以此来象征它。那么为什么是三年呢?答:加以隆重,使其加倍,所以是两年。
三年的丧服,二十四个月
而阕、以余哀未忘、加三月、实二十七月也、三年象岁之闰、年象岁之周、九月象三时、五月象五行、三月象一时、
译至于除服,因为我的哀痛尚未消减,所以增加三个月,实际是二十七个月。三年之丧取象于岁之闰,年之丧取象于岁之周,九月之丧取象于三时,五月之丧取象于五行,三月之丧取象于一时。
服自斩至缌、数穷于五、为父母加隆至再、则祖宜、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然期年大功小功、乃伯叔兄弟之服、不敢以旁亲之服加于至尊、故重其麻枲、自祖至曾高服、皆齐衰、尊尊也、又于祖之减杖、减曾祖之大功九月为五月、减高祖之小功五月为三月、恩杀也、
大功者、以布之用功粗大而名、九月者、减服之一时也、斩衰齐衰之服不计闰、大功以下之服、则并闰月而数之、恩杀也、
小功者、以布之用功细小而名、五月者、去曾祖之齐衰而用其月数也、邱氏礼宗、谓用白布为之、
缌麻者、麻缕如丝、三月者去高祖之齐衰而用其月数也、此五服中之最轻者、
今有服墨衰者、始自晋襄公伐秦师、不便以凶服▯戎、又不可脱衰绖、故以意墨之耳、然不合礼经、自不宜服、但要出外治事、且只得服之、
丧服四制
一曰正服、如为父母斩衰三年、为祖父母齐衰期年、为伯叔期为兄弟期之类是也、二曰加服、谓本轻而加之为重、如嫡孙为祖父母不杖期、若承重则斩衰三年、为伯叔父母期年、若承继则斩衰三年之类是也、三曰降服、谓本重而降之为轻、如夫为妻杖期、若父母在、则期而不杖、女在室为父母斩衰三年、若出嫁则止服期年之类是也、四曰义服、如本无服、而以义起之者、如舅姑为长妇期年、众妇大功、岳父母为缌麻、子随嫁母、为继父服期年之类是也、
按古礼为父服斩衰三年、母服齐衰三年、自明太祖七年命宋濂等修孝慈录、乃定制父母皆服斩衰三年、而凡应服齐衰三年者、亦皆改为斩衰、
本朝因之、故今无齐衰三年之制、
袒免袒去上服也、免谓去其冠、用布折条、括其发以代冠、
凡同五世祖族属、在缌麻绝服之外者、皆为袒免、问去声、亲遇丧葬、当素服、用白布缠头、大传曰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
心丧
师服心丧三年、孔子之丧、门人若丧父而无服、所谓心丧也、
程子曰师不立服、不可立也、当以情之厚薄功之大小衡之、若七十子于孔子、虽斩衰三年可也、其次各有浅深轻重之异、服亦祇称其情、且下至曲艺、莫不有师、故不可一概制服、杨氏三山曰、子为母正服斩衰三年、而仪礼谓父在为母服杖、非薄于母也、避二尊也、然必持心丧三年、不饮酒食肉、不御内、书称心制、庶异于旁亲也、又嫡孙承重、祖在、为祖母服杖期、为人后者为本生父母服不杖期、皆当申心丧三年、朱子谓此意甚好、或疑八母之服、自不可无、若三父似可从、顾宁人先生曰、虽三王之世、不能使天下无孤寡之人、亦不能使天下无再嫁之妇、盖夫死子幼、无人为之收恤、不从嫁母、则转沟壑矣、制此服、所以寓恤孤之仁、劝人之不独子其子也、
丧服总图
丧服总图,图略。
谨案、以上八图、会典通礼皆未载、据大清律例绘入、其三父八母一图、创于元、典章自明至今皆因之、徐氏干学读礼通考、疑其未备、谓既列嫡母继母、则不当去亲父母嗣父母本生父母、为更定五父十三母之图、五父者、父也、所后父也、本生父也、同居继父也、不同居继父也、十三母者、母也、嫡母也、继母也、所后母也、本生母也、慈母也、生母也、养母也、庶母也、嫁母也、出母也、从继母嫁也、乳母也、其说甚辨、然此图既附律文、自当恪守、未便据一家之言、轻为更易、但其中所列从继母嫁一条、原注齐衰杖期、通礼改为齐衰不杖期、律图仍前代之旧、通礼成于道光四年、当以今定者为据、养母一条、始于宋开宝礼注、谓收养遗弃三岁儿服齐衰三年、明孝慈录改注云、谓自幼过房与人服斩衰三年、今律图并会典皆仍其旧、通礼凡例云、既与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持服条混、且恐开乱宗之渐、奏交大学士九卿议定、改从宋开宝礼原注、定服齐衰期年以符名义、并将抱养子从姓者、为养父母持服一条、附载以上二条、今仍用律图原注、而附着通礼改定之义于此、
为人后者、为本生亲属降服之图、
译丧服的等级从斩衰到缌麻,数量穷尽于五种;为父母服丧特别加重,增加到两次(即斩衰三年),那么为祖父母适宜服齐衰,为曾祖父母适宜服大功,为高祖父母适宜服小功。然而,期年、大功、小功,本是伯叔、兄弟的丧服等级,不敢将旁系亲属的丧服等级加在至尊的祖先身上,所以加重其麻布的粗疏程度,从祖父母到曾祖、高祖的丧服,都定为齐衰,这是表示对尊长的尊敬。又,在祖父母的丧服中减去丧杖,将曾祖父母的大功九月减为五月,将高祖父母的小功五月减为三月,这是恩情逐渐减杀的表现。
大功,是因为制作丧服所用的麻布做工粗大而命名;九月,是比齐衰丧期减少的一个时段。斩衰、齐衰的丧期不计算闰月,大功以下的丧期,则连同闰月一起计算,这是恩情减杀的表现。
小功,是因为制作丧服所用的麻布做工细小而命名;五月,是去掉曾祖父母的齐衰丧期而借用其月数。邱氏《礼宗》说,是用白布制作的。
缌麻,是指麻缕细如丝;三月,是去掉高祖父母的齐衰丧期而借用其月数,这是五服中最轻的一种。
现在有所谓墨衰的丧服,始于晋襄公讨伐秦国军队时,因为不便穿着凶服去作战,又不可脱下丧服,所以特意将丧服染黑。但这不符合礼经,本来不应该穿着。但如果是外出处理事务,也只能暂时穿着它。
丧服四制
第一是正服,例如为父母服斩衰三年,为祖父母服齐衰期年,为伯叔父母服期年、为兄弟服期年等,都属于此类。第二是加服,指本来丧服较轻,但加重为较重的丧服,例如嫡孙为祖父母本应服不杖期,但如果承重(作为宗子继承人)则服斩衰三年;为伯叔父母本应服期年,但如果承继宗祧则服斩衰三年等,都属于此类。第三是降服,指本来丧服较重,但减轻为较轻的丧服,例如丈夫为妻子本应服杖期,但如果父母在世,则服期年而不持丧杖;女子在娘家为父母本应服斩衰三年,但如果出嫁,则只服期年等,都属于此类。第四是义服,指本来没有丧服关系,但出于道义而设立的丧服,例如公婆为长媳服期年,为众媳服大功,岳父岳母服缌麻,儿子跟随改嫁的母亲,为继父服期年等,都属于此类。
查考古代礼制,为父亲服斩衰三年,为母亲服齐衰三年。自从明太祖七年命令宋濂等人修撰《孝慈录》,才定下制度,父母都服斩衰三年,而凡是应当服齐衰三年的,也都改为斩衰。
本朝沿袭这一制度,所以如今没有齐衰三年的制度。
袒免:袒,是脱去上衣;免,是指去掉帽子,用布折成条状,束住头发以代替帽子。
凡是同属五世祖的族亲,在缌麻绝服之外的,都实行袒免。问,读去声。亲近的人遇到丧葬,应当穿素服,用白布缠头。《大传》说:“四世服缌麻,是丧服的极限;五世袒免,是疏远同姓亲属的表现。”
心丧
老师去世,弟子服心丧三年。孔子去世时,弟子们如同丧父一样悲痛但没有正式的丧服,这就是所谓的心丧。
程子说:老师不设立正式的丧服,是不可以设立的。应当根据情感的厚薄和恩惠的大小来衡量。像七十子对于孔子,即使服斩衰三年也是可以的。其次,各自有深浅轻重的不同,丧服也只应与情感相称。况且下至技艺之人,无不有老师,所以不可以一概制服。杨氏三山说:儿子为母亲正服斩衰三年,而《仪礼》说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杖期,这并不是轻视母亲,而是为了避免两个至尊(父母)冲突。但必须持心丧三年,不饮酒吃肉,不近女色。《尚书》称为“心制”,大概是为了区别于旁系亲属。又,嫡孙承重,祖父在世,为祖母服杖期;为人后者为本生父母服不杖期,都应当申行心丧三年。朱子说这个意思很好。有人怀疑八母的丧服,自然不可没有;至于三父,似乎可以听从。顾宁人先生说:即使是三王时代,也不能使天下没有孤寡之人,也不能使天下没有再嫁的妇女。大概是因为丈夫去世儿子年幼,没有人收恤,如果不跟随改嫁的母亲,就会流落沟壑。制定这种丧服,是为了寄托恤孤的仁爱,劝勉人们不要只养育自己的子女。
丧服总图
丧服总图,此处略去图示。
谨按:以上八幅图,《会典》和《通礼》都没有记载,是根据《大清律例》绘入的。其中“三父八母”一图,创制于元代,《典章》自明代至今都沿袭它。徐干学在《读礼通考》中怀疑其不完备,认为既然列出了嫡母、继母,就不应当去掉亲父母、嗣父母、本生父母,于是更定为“五父十三母”之图。五父是:父、所后父、本生父、同居继父、不同居继父。十三母是:母、嫡母、继母、所后母、本生母、慈母、生母、养母、庶母、嫁母、出母、从继母嫁、乳母。他的说法很有条理。然而此图既然附在律文之后,自然应当恪守,不便根据一家之言轻易更改。但其中所列“从继母嫁”一条,原注为齐衰杖期,《通礼》改为齐衰不杖期,律图仍沿用前代的旧制。《通礼》成书于道光四年,应当以现在确定的为准。“养母”一条,始于宋代《开宝礼注》,说收养遗弃的三岁儿童服齐衰三年;明代《孝慈录》改注说,指自幼过房给人服斩衰三年。如今律图和《会典》都仍沿用旧制。《通礼》凡例说,既然与“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持服”的条款混淆,且恐怕开启扰乱宗法的先兆,奏请大学士、九卿议定,改从宋代《开宝礼》原注,定服齐衰期年以符合名义,并将“抱养子从姓者为养父母持服”一条,附载在上述两条之后。如今仍使用律图原注,而将《通礼》改定的意义附注于此。
为人后者,为本生亲属降服之图
谨案、律例无为人后者服图、增载甚详、多历来礼书及会典所未备者、原定各图、于出嫁女为本宗降服既有图、则此图自不可少、今据通礼增绘一图、附律例八图之后、
译谨按,律例中原本没有为嗣子服丧的图表,但增补载入的内容非常详尽,大多是历来礼书及《会典》所未能完备的。原先制定的各幅图表,对于出嫁女为本宗降等服丧已有图示,那么这幅图表自然不可或缺。如今依据《通礼》增绘一幅图,附在律例八幅图的后面。
律例八图,图略。
再醮不得为继妻论
王廷植
再醮之妻。所以异于娶室女为妻者。以不能受夫与子之封也。其所生之子。服制同也。妻死。续娶再醮之妇为妻。所以异于娶室女为继妻者。亦以不能受夫与子之封也。其所生之子。服制同也。惟前妻之有子者。是为嫡子。其服制则不能以不辨。春秋胡氏传曰。古者诸侯不再娶。左传。惠公元孟子卒。继室以声子生隐公。隐公三年。君氏卒。传曰。君氏卒。声子也。不赴于诸侯。不反哭于寝。不祔于姑。故不曰薨。不称夫人。故不言葬。再娶之。不得为继妻也如此。礼记丧服传曰。继母如母。家礼为继母义服三年。今律云。继母服斩衰三年。继母之同于亲母也如此。大清律例。母出服期。继母出则无服。母嫁服期。继母嫁则无服。又妇人夫在被出。及义绝不改嫁者。亲子有官。一体封赠。又父母殴杀子孙者杖。继母殴杀子孙拟徒。殴杀前妻之子。致其夫现无子嗣者。照律拟绞。监候。继母之不同于亲母也如此。然此所谓继者。皆男子聘在室之女。而二姓好合。六礼咸宜。如初婚者然。女家有嫁礼。男家有婚礼。父之继妻。所以为子之继母也。为继母者。与亲母嫡母尚有不同。而况不得谓之继母者乎。再醮之妻。古人亦有生子而贤达者。千百中之一二。此不可以例常情也。其丑恶者。则不必言。说合之初。多系下贱媒婆。妇与夫必先面见。相与母家或姑家。利于钱财。只得身价。并无礼书。必。俟夜深避人而行。不准在于境内上轿。见者以为不祥。或在媒婆家出门。此各省乡俗皆然。所谓夤夜私奔。贱莫贱于此矣。而竟称之曰继妻。其嫡妻所生之子。有服官在仕者。亦使其生而母之。死而丁忧。持服斩衰三年而丧之乎。古之再娶曰后妻。其于子也为后母。大孝如虞舜。与曾子闵子骞辈。皆事后母而孝者。惟事后母。乃可谓之真孝。吾知其所谓后母之非再醮无疑也。或曰。为子者。知尊父命而已。父以为继妻。子即不敢不以为继母。不计其为再醮也。不服三年。孝子恐伤父之心也。答曰。先王制礼。过者俯而就。不至者跂而及。酌中定制。所以合天下而遵行之。申生孝已伯奇之行。不能以为常例也。且今之所言者。正为天下之为人父者言之也。明乎再醮不得为继妻之为礼。而为父者。不敢纵情而犯礼。为子者可以缘礼而抑情矣。如是而其父犹必令其子服三年之丧。其子敢不委曲以从命乎。此乃事之至变。立法者止言其正。而不言其变也。或曰。有生而母死。而为后母所抚育者。虽再醮。其子不服三年不忍也。答曰。母死。父命他妾抚养者为慈母。律应服斩衰三年也。曹续祖之议曰。娶再醮之妇。而又无子者。止当以妾论。不得使其子丧之。曰继母。据封典不及再醮妇之例。而谓丧服之与封典不宜两歧。噫。执是说也。又何以处夫再醮之有子者。再醮不能受子之封。若亲生之子。即不能不为之服。其不能受封者。失节之惩。所以重夫礼教之防也。其必为之服者。怀抱之恩。无所逃于天地之间也。故虽下贱淫妇。其亲子必服三年。而岂可以概之嫡子乎。礼不二继。继妻死。再娶室女为继。夫之封典。亦不及焉。虽准捐请。不在应封之例。而谓再醮之妻。嫡子应服三年。设有再继三继。或三醮四醮者。又将何以服之。买婢女为妾。生子尚可请封。再醮则婢女之不如。愚谓再醮之妇。是否得为继妻。礼经本无明文。其不言及者。其不必言及者也。但此等失节改嫁。多系夫丧未满。律应离异。如被抢夺。或被强奸。即照犯奸之妇科断。其不得谓之继妻也明矣。京中八旗家法。凡失节之妇。祠堂不准附主。祖茔不准附葬。此如何惩戒也。即此以观。其不以为继妻也又断然矣。前夫有子。是其亲生。止于期服。何以前妻之子应服三年。予得而论之曰。凡再醮之妇。妇家无嫁礼。夫家无婚礼。无论初娶再娶。俱应以妾论。如有嫡子及庶子。应照是否生有子女之父妾持服。父妾之有子女者
译律例八图,图略。
再醮不得为继妻论
王廷植
再嫁之妻,之所以不同于娶处女为妻的,是因为她不能接受丈夫和儿子的封赠。她所生的儿子,服制相同。妻子死后,续娶再嫁之妇为妻,之所以不同于娶处女为继妻的,也是因为不能接受丈夫和儿子的封赠。她所生的儿子,其服制也相同。只有前妻有儿子的,才是嫡子,其服制则不能不加以辨别。《春秋》胡氏传说:“古代诸侯不再娶。”《左传》记载,惠公的元配孟子去世,继室声子生了隐公。隐公三年,君氏去世。传文说:“君氏去世,是声子。不向诸侯报丧,不在寝宫反哭,不附祭于姑母。所以不说‘薨’,不称‘夫人’,所以不说‘葬’。”再娶的,不能称为继妻,就是如此。《礼记·丧服传》说:“继母如同母亲。”《家礼》规定为继母服义服三年。如今律法说:“继母服斩衰三年。”继母等同于亲生母亲,就是如此。《大清律例》规定:“生母被休弃,服期年;继母被休弃则无服。生母改嫁,服期年;继母改嫁则无服。”又说:“妇人丈夫在世时被休弃,以及义绝不改嫁的,亲生儿子若有官职,一体封赠。”又说:“父母殴打杀害子孙的,杖责;继母殴打杀害子孙的,拟徒刑。殴打杀害前妻之子,导致其丈夫现无子嗣的,照律拟绞,监候。”继母不同于亲生母亲,就是如此。然而这里所说的“继”,都是男子聘娶在室之女,两姓好合,六礼齐全,如同初婚一样。女家有嫁礼,男家有婚礼。父亲的继妻,之所以成为儿子的继母。作为继母,与亲生母亲、嫡母尚且不同,何况不能称为继母的呢?再嫁之妻,古人也有生子而贤达的,千百中之一二,这不可以作为常情来类推。其丑恶的,则不必说。说合之初,多系下贱媒婆,妇与夫必先面见,与母家或姑家,利于钱财,只得到身价,并无礼书。必定,等到夜深避人而行,不准在境内上轿,见者以为不祥,或在媒婆家出门,此各省乡俗皆然。所谓夤夜私奔,贱莫贱于此矣。而竟称之曰继妻,其嫡妻所生之子,有服官在仕者,亦使其生而母之,死而丁忧,持服斩衰三年而丧之乎?古之再娶曰后妻,其于子也为后母。大孝如虞舜,与曾子、闵子骞辈,皆事后母而孝者。惟事后母,乃可谓之真孝。吾知其所谓后母之非再嫁无疑也。或曰:“为子者,知尊父命而已。父以为继妻,子即不敢不以为继母,不计其为再嫁也。不服三年,孝子恐伤父之心也。”答曰:“先王制礼,过者俯而就,不至者跂而及,酌中定制,所以合天下而遵行之。申生、孝已、伯奇之行,不能以为常例也。且今之所言者,正为天下之为人父者言之也。明乎再嫁不得为继妻之为礼,而为父者,不敢纵情而犯礼,为子者可以缘礼而抑情矣。如是而其父猶必令其子服三年之丧,其子敢不委曲以从命乎?此乃事之至变,立法者止言其正,而不言其变也。”或曰:“有生而母死,而为后母所抚育者,虽再嫁,其子不服三年不忍也。”答曰:“母死,父命他妾抚养者为慈母,律应服斩衰三年也。”曹续祖之议曰:“娶再嫁之妇,而又无子者,止当以妾论,不得使其子丧之曰继母。”据封典不及再嫁妇之例,而谓丧服之与封典不宜两歧。“噫,执是说也,又何以处夫再嫁之有子者?再嫁不能受子之封,若亲生之子,即不能不为之服。其不能受封者,失节之惩,所以重夫礼教之防也。其必为之服着,怀抱之恩,无所逃于天地之间也。故虽下贱淫婦,其亲子必服三年,而岂可以概之嫡子乎?礼不二继,继妻死,再娶室女为继,夫之封典,亦不及焉。虽准捐请,不在应封之例。而谓再嫁之妻,嫡子应服三年,设有再继三继,或三嫁四嫁者,又将何以服之?买婢女为妾,生子尚可请封,再嫁则婢女之不如。愚谓再嫁之妇,是否得为继妻,礼经本无明文。其不言及者,其不必言及者也。但此等失节改嫁,多系夫丧未满,律应离异。如被抢夺,或被强奸,即照犯奸之妇科断。其不得谓之继也明矣。京中八旗家法,凡失节之妇,祠堂不准附主,祖茔不准附葬,此如何惩戒也。即此以观,其不以为继妻也又断然矣。前夫之子,是其亲生,止于期服。何以前妻之子应服三年?予得而论之曰:凡再嫁之妇,妇家无嫁礼,夫家无婚礼,无论初娶再娶,俱应以妾论。如有嫡子及庶子,应照是否生有子女之父妾持服。父之妾之有子女者
为庶母。庶母例准貤封。嫡子众子皆服期年。无子女。则无服。吾乡有孝廉某。娶再醮逾年而殁。其嫡子不报丁忧。人有议之者。因作此以答之。以备议礼者之采择焉。
译作为庶母。庶母按惯例准许接受封赠。嫡子和众子都服丧一年。如果没有子女,就不服丧。我家乡有一位孝廉某,娶了再嫁之妻,过了一年妻子去世。他的嫡子没有申报丁忧守制。有人对此提出非议。因此我写下这篇文章来回答他,以供讨论礼制的人参考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