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集说卷二十八
之于京师。赐圭瓉,亦谓上公九命者。若未赐圭瓉,则用璋瓉。鬯者,酿秬黍为酒,和以郁金之草,谓之郁鬯。不以郁和,则直谓之鬯而已。
译前往京城。赐予圭瓒,也是指那些受封为上公且爵位为九命的人。如果没有赐予圭瓒,就使用璋瓒。鬯酒,是用黑黍酿造的酒,并掺入郁金草,称为郁鬯。如果不掺入郁金草,就直接称为鬯酒罢了。
临川王氏曰:「防言晋文不受鈇钺,不得専杀。然邻国有此大恶,虽不受鈇钺,冝亦得讨杀之。」
长乐刘氏曰:「天子无征伐之事,而与诸侯相见,曰朝者,五载一朝,四时更至也。因其朝而较其治否,故考礼以观其用,中无过不及也;正刑以观其用,法有义不义也;一徳以观其所执,有中不中也。三者皆协于中,则不失乎为邦之道,足以尊天子,庇万民矣。于是天子赐之乐,所以崇其徳也。诸侯之乐,则将之以柷者,轩县之器备,则其作也,以柷先之;伯子男则将之以鼗者,轩县之器不备,则其作也,以鼗先之。必持所先,以▯天子之命,而众器从焉,古之道也。」
长乐陈氏曰:「周官凡诸侯之邦交,嵗相问也,旅相聘也,世相朝也。若夫天子无事,则与之相朝,不特以世而已。考礼所以杜其僭僻,正刑所以防其淫暴,一徳所以同其趋向。如此则礼刑正而无异政之国道,徳一而无异教之民,此尊天子之道也。」《书》曰:「睦乃四邻,以蕃王室。」此之谓也。《春秋》书「滕侯、薛侯来朝」,谷梁曰:「天子无事,与诸侯相朝,正也。考礼脩徳,所以尊天子也。」其言盖本诸此。献车马者执防绥,献甲者执胄,皆以其所先者将之也。下之献上如此,则上之赐下亦如之。《书》曰:「下管鼗鼓,合止柷敔。」是下管合乐,则击柷也。《周礼》小师掌教鼗鼓、柷敔,瞽蒙掌播鼗、柷敔,眡了掌凡乐事,播鼗击磬。是击柷者必播鼗,播鼗者不必击柷也。传曰:「能征不义者,赐以弓矢;能诛有罪者,赐以鈇钺;孝道备者,赐之以秬鬯。」赐弓矢然后征,赐鈇钺然后杀,则天下无异法;赐圭瓉然后为鬯,则天下无异礼;命之教然后为学,则天下无异教。
山隂陆氏曰:「相见主言,天子见与不见在天子也。考礼正刑一徳,主言诸侯,固诸侯之事也。」
石林叶氏曰:诸侯四时见于天子,其礼虽不同,合而言之,皆朝也。诸侯自相见,亦曰朝者,犹之公、侯、伯、子、男皆谓之君,不害其同名也。古者四时之朝,皆有常期,唯王有巡守、征伐之事也,则有时见。殷见之礼,非此,则遣卿大夫士以聘问于王。方其朝觐防同,则所谓无事也。先王于无事之时,犹以为忧,礼所以辨上下、定民志,一失名分,则为乱,故曰考礼。刑所以诘奸慝、刑暴乱,一过用法,则为虐,故使之正刑。徳所以先身而化民,不齐则疑众骇俗,故使之一徳。诸侯朝而三者备,莫不知协力以尊天子,此先王之所以能守成功也。虽然,于考礼而不言乐,于正刑而不言政,于一徳而不言道,何也?盖乐自上赐,政自上出,道自上揆,非诸侯所得専,而礼刑也,下所执守,徳也,己所自脩。于礼能考,则乐达而可广也;于刑能正,则政成而可报也;于徳能一,则道行而可以同俗也。堂上之乐以柷将之,故赐诸侯;堂下之乐以鼗将之,故赐伯子男。《书》曰:「下管鼗鼓,合止柷敔。」何也?盖戛击鸣球,搏拊琴瑟以咏,舜所以治神人,作于堂上者也。鼗鼓柷敔,笙镛以间,所以治鸟兽,作于堂下者也。堂下之乐为卑,以鼗将之,未必有柷;堂上之乐为尊,以柷将之,亦必有鼗。至于方伯,则不特赐乐而已,赐弓矢、鈇钺,使之得征杀也;赐圭瓉,使之得为鬯也。盖征者,上伐下之辞,敌国不相征。
马氏曰:春朝、夏宗、秋觐、冬遇,皆所以为朝也。礼与刑,天子之所出,而诸侯则谨其法而已。所谓一徳者,使之同谋协虑,而不敢有二心也。凡此皆所以尊于天子。征与杀,先王所以致天讨。弓矢、鈇钺,皆先王之所以致天讨之器。诸侯必俟天子之赐,然后得以征伐者,盖臣无有作威,而所用则唯君之所赐而已。以征对杀,则杀为重;以弓矢对鈇钺,则鈇钺为重。诸侯之出讨有罪,未赐鈇钺而有所不敢杀,则亦征之而已。记曰:「献莫重于祼。」传曰:「禘自既灌而徃者,吾不欲观之矣。」则是鬯为礼之至也。孔子亦曰:「鬯者敬之至也。」以鬯为敬之至,则天子未赐圭瓉,则诸侯
译临川王氏说:“‘防’的意思是晋文公不接受斧钺,不能专断杀人。然而邻国如果有这样的大恶,即使不接受斧钺,也应当可以讨伐并诛杀他。”
长乐刘氏说:“天子没有征伐的事,而与诸侯相见,称为‘朝’,是五年一朝,四季更替而至。趁着他们来朝,考察他们治理得好坏,所以考察礼仪来观察他们的运用,合乎中道而没有过与不及;端正刑罚来观察他们的运用,法律有义与不义的区别;统一德行来观察他们的坚持,有合乎中道与不合乎中道的区别。这三者都符合中道,就不失治国之道,足以尊崇天子,庇护万民了。于是天子赐给他们音乐,用来推崇他们的德行。诸侯的音乐,用柷来引导的,是因为轩县乐器齐备,那么演奏时,以柷为先;伯、子、男则用鼗来引导的,是因为轩县乐器不齐备,那么演奏时,以鼗为先。一定要持着所先用的乐器,以传达天子的命令,而众乐器跟随其后,这是古来的规矩。”
长乐陈氏说:“《周官》说凡是诸侯之间的邦交,每年互相问候,有军旅之事互相聘问,世代互相朝见。如果天子没有事,就与诸侯互相朝见,不仅仅限于世代而已。考察礼仪是为了杜绝他们的僭越偏邪,端正刑罚是为了防止他们的淫乱暴虐,统一德行是为了使他们的趋向相同。这样那么礼仪刑罚端正而没有不同政令的国家之道,德行统一而没有不同教化的百姓,这是尊崇天子的道理。《尚书》说:‘和睦你的四方邻国,来藩卫王室。’说的就是这个。《春秋》记载‘滕侯、薛侯来朝’,谷梁传说:‘天子没有事,与诸侯互相朝见,是正当的。考察礼仪修养德行,是为了尊崇天子。’他的话大概源于此。进献车马的人拿着缰绳,进献铠甲的人拿着头盔,都是拿着所先用的东西来引导的。下级进献上级如此,那么上级赐给下级也如此。《尚书》说:‘堂下吹管击鼗鼓,配合止乐用柷敔。’这是堂下管乐合奏,就击柷。《周礼》小师掌管教导鼗鼓、柷敔,瞽蒙掌管播鼗、柷敔,眡了掌管所有乐事,播鼗击磬。这是击柷的人必定播鼗,播鼗的人不一定击柷。传文说:‘能征讨不义的人,赐给他弓矢;能诛杀有罪的人,赐给他斧钺;孝道完备的人,赐给他黑黍酒。’赐给弓矢然后征讨,赐给斧钺然后诛杀,那么天下就没有不同的法律;赐给圭瓒然后制作黑黍酒,那么天下就没有不同的礼仪;命令教化然后进行教学,那么天下就没有不同的教化。”
山阴陆氏说:“相见主要在于言语,天子见与不见在于天子。考察礼仪、端正刑罚、统一德行,主要在于诸侯,本来就是诸侯的事。”
石林叶氏说:诸侯四季朝见天子,他们的礼仪虽然不同,合起来说,都叫朝。诸侯自己相见,也叫朝,就像公、侯、伯、子、男都称为君,不妨碍他们同名。古代四季的朝见,都有固定的日期,只有君王有巡守、征伐的事,才有时见。殷见的礼仪,如果不是这样,就派遣卿大夫士去聘问君王。正当他们朝觐会同的时候,就是所说的无事。先王在无事的时侯,还以此为忧,礼仪用来辨别上下、安定民心,一旦失去名分,就造成混乱,所以说考察礼仪。刑罚用来查究奸邪、惩治暴乱,一旦过度用法,就造成暴虐,所以让他们端正刑罚。德行用来以身作则教化百姓,不整齐就使众人疑惑惊骇,所以让他们统一德行。诸侯朝见而这三者具备,没有人不知道协力尊崇天子,这是先王能够保持成功的原因。虽然如此,在考察礼仪时不说音乐,在端正刑罚时不说政令,在统一德行时不说道,为什么呢?大概音乐是从上面赐给的,政令是从上面发出的,道是从上面揣度的,不是诸侯所能专断的,而礼仪刑罚,是下级所执守的,德行,是自己所修养的。在礼仪上能考察,那么音乐通达而可以推广;在刑罚上能端正,那么政令成就而可以回报;在德行上能统一,那么道施行而可以统一风俗。堂上的音乐用柷引导,所以赐给诸侯;堂下的音乐用鼗引导,所以赐给伯子男。《尚书》说:‘堂下吹管击鼗鼓,配合止乐用柷敔。’为什么呢?大概敲击鸣球,拍打琴瑟来歌唱,是舜用来治理神人的,在堂上演奏的。鼗鼓柷敔,笙镛相间,是用来治理鸟兽的,在堂下演奏的。堂下的音乐地位低,用鼗引导,未必有柷;堂上的音乐地位尊,用柷引导,也必定有鼗。至于方伯,就不只是赐给音乐,还赐给弓矢、斧钺,使他们得以征讨诛杀;赐给圭瓒,使他们得以制作黑黍酒。大概征讨,是上级讨伐下级的说法,敌对的国家不互相征讨。
马氏说:春朝、夏宗、秋觐、冬遇,都是为了朝见。礼仪与刑罚,是天子的产出,而诸侯只是谨慎地执行法律而已。所谓统一德行,是使他们同心协力,而不敢有二心。凡此都是为了尊崇天子。征讨与诛杀,是先王用来执行天讨的手段。弓矢、斧钺,都是先王用来执行天讨的器具。诸侯必定等待天子的赐给,然后得以征伐,大概臣子没有作威作福的权力,而所用的只是君王所赐给的而已。以征讨对应诛杀,那么诛杀为重;以弓矢对应斧钺,那么斧钺为重。诸侯出师讨伐有罪的人,没有赐给斧钺而有所不敢杀,那么也就只是征讨而已。《礼记》说:‘进献没有比灌礼更重的。’传文说:‘禘祭从灌礼以后,我不愿看了。’这是黑黍酒是礼仪的极致。孔子也说:‘黑黍酒是敬意的极致。’以黑黍酒为敬意的极致,那么天子没有赐给圭瓒,诸侯
有所不敢也。虽然,宗庙之礼不可废,未赐圭瓉,则资鬯于天子,而所用者璋瓉而已。
译有不敢做的事。虽然如此,宗庙的祭祀礼仪不可废除,既然天子没有赐予圭瓒,那就向天子借取香酒,而所使用的礼器只是璋和瓒罢了。
延平周氏曰:考礼正刑,言其在外者一徳,言其在内者,出礼则入刑,出刑则入徳,故其序如此。礼非诸侯之所可制者众矣,独以鬯为言者,僭莫僭于祭。鬯者九献之首,而芬芳下达于渊泉。为诸侯者,其道足以首出于一国,而其徳足以下达,然后赐以圭瓉,使自为鬯。不尔,则资鬯于天子,示其所以事神明者不足于己,而有待于上也。
严陵方氏曰:考礼者,考天子之礼而行之也;正刑者,正天子之刑而用之也。行天子之礼,则礼乐自天子出矣;用天子之刑,则征伐自天子出矣。礼乐征伐皆出自天子,则诸侯岂有异心者哉?故能一徳以尊于天子也。夫朝,所以明君臣之礼,正尊卑之位而已。故言朝,则以尊天子继之。柷鼗皆所以合乐而为之始也。以乐之始者将之,则乐之终者从之矣。凡欲省而不欲烦,故其所将者如此。是礼也,言侯伯子男而不言公者,于侯言诸,则公在其中矣。弓矢利以用于逺,鈇钺利以用于近。征者以行于逺为主,故赐弓矢然后得専征;杀者以制于近为主,故赐鈇钺然后得専杀。鬯即秬鬯也。秬黍一稃二米,和气所生,以为酒曰鬯,以其至和之气鬯焉,故也。资言取彼以利此。李氏曰:先王之制器,无非隂阳之理也。凡声阳也,隂阳有时而通,因用隂以招阳。方者,阳之象也。柷方而二尺四寸以为广,三八之数也;尺八寸以为深,三六之数也。阳成于三,而八六少隂老隂之数。以阳之成必隂,所以合乐也。
天子命之教,然后为学。小学在公宫南之左,大学在郊。天子曰辟廱,诸侯曰頖宫。
郑氏曰:学,所以学士之宫。尚书传曰:百里之国,二十里之郊;七十里之国,九里之郊;五十里之国,三里之郊。此小学大学,殷之制辟明也。廱,和也,所以明和天下。頖之言班也,所以班政教也。
孔氏曰:此一节论天子命诸侯立学及学名之事。此是殷制,故郑氏引书传明之。若周制,则《司马法》云:「天子畿内千里,百里为郊。」《聘礼》注云:「逺郊上公五十里,侯伯三十里,子男十里;近郊各半之。」知者以《书序》「君陈分正东郊」注云:「东郊,周之近郊,盖五十里。」今河南洛阳相去则然。以天子近郊半逺郊,则知诸侯亦然。郑知小学、大学殷之制者,以下文云:「殷人养国老于右学,养庶老于左学。」则左学小,右学大。此经云「小学在公宫南之左」,故知殷制也。周则大学在国,小学在西郊,下文具也。《释诂》云:「辟,君也。」君则尊,明郑注云:「明和天下者,谓使天下之人习学于此,悉皆明达谐和也。」頖是分判之意,故为班。案《诗》注云:「筑土廱水之外,圎如璧。」注又云:「頖之言半,以南通水,北无也。」二注不同者,此注解其义,《诗》注解其形也。
横渠张氏曰:「此小学是教国子、胄子之幼小者,未能入大学,则其学在宫之左右。此言大学在郊,非天子诸侯所视之大学,所视之大学必在国中,无有在郊之理。此大学即郊学也,对小学而言,大尔,非国子、胄子俊造所居。但国之设学校,必欲均,故于四郊为之立学,学者之就学,无甚逺之差也。逺郊、近郊必各有学,但以井邑多少、地里近逺而设,必处其均。郊学则郷遂大夫教之,国中大学则天子诸侯所自视者也。郊学虽非俊造国胄之所居,亦有时而徃,如行礼于其间,使不帅教者观之。辟廱,周天子之学也;頖宫,周诸侯之学也。辟廱之制,必是水中心为辟廱,环水之外四面者四学也。故言东序、西序,辟廱最尊,处中,必礼先圣先师于其间,故言临廱、拜老,汉礼犹然。周以前四学之内无水,亦必无辟廱。厯代或尚左,或尚右,置瞽于其间,则谓之瞽宗。说礼者见頖宫,周学也,遂以为天子之学,此又错乱也。」
长乐刘氏曰:「大国三卿,次国二卿,则其所有之民,未始不教之以五品之道。故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唐虞尚之矣,奚俟于天子之命哉?」此经谓立小学、大学于国,以登其乡之贤能,养而成之,荐之于王,以为
译延平周氏说:考察礼制、端正刑罚,说的是外在的表现;统一德行,说的是内在的修养。违背了礼就会进入刑罚的范畴,违背了刑罚就会进入德行的范畴,所以它们的次序是这样的。礼制中不是诸侯所能制定的有很多,这里只提到鬯酒,是因为僭越没有比祭祀更严重的了。鬯酒是九次献酒之首,其芬芳能下达到深渊泉水。身为诸侯,他的道义足以在一国中居首,他的德行足以向下通达,然后天子才赐给他圭瓒,让他自己酿造鬯酒。如果不这样,就向天子请求鬯酒,这表明他侍奉神明的东西自身不足,还需要依赖上级。
严陵方氏说:考察礼制,是考察天子的礼制并加以实行;端正刑罚,是端正天子的刑罚并加以使用。实行天子的礼制,那么礼乐就从天子那里发出了;使用天子的刑罚,那么征伐就从天子那里发出了。礼乐征伐都出自天子,那么诸侯哪里还会有异心呢?所以能够统一德行来尊崇天子。朝见,是用来明确君臣的礼制、端正尊卑地位的。所以说朝见,接着就说尊崇天子。柷和鼗都是用来配合音乐并作为开始的乐器。用音乐的开始来引导,那么音乐的结束就会跟从了。凡是想要简约而不想要烦琐,所以它所引导的就是这样。这段礼制,说到侯、伯、子、男而没有说到公,因为在侯前面说了“诸”,那么公就包含在其中了。弓箭锋利,用于远方;斧钺锋利,用于近处。征伐以行于远方为主,所以赐给弓箭然后才能专断征伐;杀戮以制约近处为主,所以赐给斧钺然后才能专断杀戮。鬯就是秬鬯。秬黍一个壳里两粒米,是和气所生,用它酿成的酒叫鬯,因为它至和之气畅达,所以叫鬯。资是说取彼以利此。李氏说:先王制定器物,无不是体现阴阳的道理。凡是声音属于阳,阴阳有时相通,因此用阴来招引阳。方形,是阳的象征。柷是方形的,宽二尺四寸,是三和八的数字;深一尺八寸,是三和六的数字。阳成于三,而八和六是少阴和老阴的数字。阳的成就必定需要阴,所以用来配合音乐。
天子命令他施教,然后才设立学校。小学在公宫南面的左边,大学在郊外。天子的学校叫辟廱,诸侯的学校叫頖宫。
郑氏说:学,是士人学习的宫室。《尚书传》说:百里见方的国家,郊外是二十里;七十里见方的国家,郊外是九里;五十里见方的国家,郊外是三里。这小学和大学,是殷代的制度,郑玄明白这一点。廱,是和谐的意思,用来阐明和谐天下。頖的意思是颁布,用来颁布政教。
孔氏说:这一节论述天子命令诸侯设立学校以及学校名称的事情。这是殷代的制度,所以郑氏引用《尚书传》来阐明。如果是周代的制度,那么《司马法》说:“天子畿内千里,百里为郊。”《聘礼》注说:“远郊,上公五十里,侯伯三十里,子男十里;近郊各减半。”知道这一点是因为《书序》中“君陈分正东郊”的注说:“东郊,是周代的近郊,大概五十里。”现在河南洛阳相距就是这样。因为天子近郊是远郊的一半,所以知道诸侯也是这样。郑氏知道小学、大学是殷代制度,是因为下文说:“殷人在右学供养国老,在左学供养庶老。”那么左学小,右学大。这段经文说“小学在公宫南之左”,所以知道是殷代制度。周代则是大学在国都内,小学在西郊,下文详细说明了。《释诂》说:“辟,是君的意思。”君就是尊贵,郑注说“明和天下”,是说让天下的人在这里学习,全都明达和谐。頖是分判的意思,所以是颁布。查《诗经》注说:“在土墙水外筑土,圆如璧。”注又说:“頖的意思是半,南边通水,北边没有。”两注不同,是因为这里注解其义理,《诗经》注解其形制。
横渠张氏说:“这小学是教国子、胄子中年幼的,他们还不能进入大学,所以他们的学校在宫室的左右。这里说大学在郊外,这不是天子诸侯所视察的大学,所视察的大学必定在国都内,没有设在郊外的道理。这大学就是郊学,相对于小学而言,只是规模大些,并不是国子、胄子中优秀的人才居住的地方。但是国家设立学校,必定想要均衡,所以在四郊设立学校,学者去上学,没有太远的差别。远郊、近郊必定各有学校,只是根据井邑的多少、地里的远近来设立,必定处于均衡。郊学则由乡遂大夫教导,国都中的大学则由天子诸侯亲自视察。郊学虽然不是优秀国胄居住的地方,也有时去那里,比如在其中行礼,让不听从教导的人观看。辟廱,是周天子的学校;頖宫,是周诸侯的学校。辟廱的制度,必定是水中心为辟廱,环水之外四面的是四学。所以说东序、西序,辟廱最尊贵,处在中间,必定在其中礼敬先圣先师,所以说临廱、拜老,汉代的礼仪还这样。周代以前四学之内没有水,也必定没有辟廱。历代有的崇尚左,有的崇尚右,把乐官放在其中,就叫做瞽宗。解说礼制的人看到頖宫,是周代的学校,就以为是天子的学校,这又是错乱了。”
长乐刘氏说:“大国三卿,次国二卿,那么他们所有的百姓,未曾不教导以五品之道。所以明于五刑,来辅助五教。唐虞时代就崇尚这个了,哪里要等待天子的命令呢?”这段经文是说在国都内设立小学、大学,用来选拔乡里的贤能,供养并培养他们,推荐给君王,作为
长乐陈氏曰:夫诸侯之学,小学在内,大学在外。故《王制》言小学在公宫南之左,大学在郊,以其选士由内以升于外,然后达于京故也。天子之学,小学居外,大学居内。故《文王世子》言凡语于郊,逺之于成均,取爵于上尊,以其选士由外以升于内,然后达于朝故也。《明堂位》曰:「米廪,有虞氏之庠也;序,夏后氏之序也;瞽宗,殷学也;頖宫,周学也。」頖宫则泮水也,其制半于辟廱而水盖阙于北方也。诸侯乐县阙其南,而泮水阙其北者,阙南而存北,所以便其观也;阙北而存南,所以便人之观也。頖宫大学也,鲁之大学在郊,故将有事于上帝,则于之先有事焉。然则序与瞽宗盖亦设于頖宫之左右,而米廪其公宫南之小学欤?余见后有虞氏养国老于上庠说【礼书】
严陵方氏曰:「命之教,然后为学,所以一道徳也。」言小学在左,则以见大学之在右;言大学在郊,则以见小学之在国。小学所以处学之小者,大学所以处学之大者。若洒埽应对之类,则小学之道也;若致知格物之类,则大学之道也。小学之道,方生而进;大学之道,已成而定。方生而进者,冝养之于内;已成而定者,可达之于外。故或在国,或在郊者,以此为制也。非特诸侯为然,虽天子亦然。举小以见大也,必在宫之南者,即文明之方故也。然以虞、殷之制言之,则如此。或谓诸侯之大学在郊,小学在国,盖选士由内以及外,理或然也。以夏、周之制言之,则如此。谓之大学、小学,则天子、诸侯之所同;谓之辟廱、頖宫,则天子、诸侯之所异。同焉者道也,异焉者制也。以义言之,辟主法,言其立于礼;廱主和,言其成于乐。天子之为学,所以教天下者,如斯而已。诸侯之为学,亦莫不以礼乐教之。然其为教也,视天子为未全,故以頖言之。曰「宫」,则以有堂室、奥阼处学者故也。言诸侯之处学者如此,则天子可知。
山隂陆氏曰:据此天子大学盖在郊矣。先儒谓周置师保之官居虎门之侧,则学非一处也。以予考之,虎门之侧正在王宫南之左。其小学与《盛徳篇》曰:「明堂者所以明诸侯之尊卑也。」外水曰辟廱。然则明堂在国之南,大学又在明堂外与灵台同处,盖相望也。《尚书大传》曰:「古之王者必立大学小学,公卿大夫元士之适子十有三年始入小学。」则小学在国中为冝,故小学在王宫南之左,大学在郊。其在东郊、西郊,又非此学也。经曰:「周人养国老于东胶,养庶老于虞庠。」虞庠在国之西郊。案天子养三老五更于大学,养国老于东胶,养庶老于虞庠,合而养之,又在东序。《文王世子》曰:「适东序,释奠于先老,遂设三老五更羣老之席位焉。」是也。又《新书》曰:「五帝大学谓之成均,三王大学谓之辟廱。」经天子曰辟廱,董仲舒曰成均,五帝之学是也。盖以天道设教者五帝也,故大学曰成均;以人道设教者三王也,故大学曰辟廱天任道故于学言成人,任法故于学言辟;天任理故于学言均,人任情故于学言廱也。然五帝三代又各以所尚为大学之别名:虞氏尚孝,故云米廪;夏后氏尚功,故谓之序;殷人尚声,故谓之瞽宗;至周人则其文备矣,故兼四代之学而言之。天子谓之辟廱,诸侯谓之頖宫,不别名者以示与三代共之也。故《诗》曰:「镐京辟廱。」而《明堂位》曰:「頖宫,周学也。」天子之大学在国,小学在郊,故下云:「周人养国老于东胶,养庶老于虞庠。」虞庠在国之西郊,是也。诸侯之大学在郊,小学在国,此经小学在公宫南之左,大学在郊,是也。《诗》之《泮水》曰:「无小无大,从公于迈。」言迈则泮宫在郊,明矣。天子之大学在国者,言流化欲自内出以及于诸侯;诸侯之大学在郊者,言流化欲自外入以接于天子也【此说天子大学与前抵牾,与陈氏、方氏合】
临川王氏曰:古之教,法徳则异之以智仁圣义中和,行则同之以孝友睦婣任恤,艺则尽之以礼乐射御书数。淫言诐行诡怪之术,不足以辅世,则无所容乎其时
译长乐陈氏说:诸侯的学校,小学设在宫内,大学设在宫外。所以《王制》说小学在公宫南面的左边,大学在郊外,这是因为选拔士人是由内晋升到外,然后通达于京城的原因。天子的学校,小学设在宫外,大学设在宫内。所以《文王世子》说凡是在郊外讲习,是远离成均,从最高的尊位取爵,这是因为选拔士人是由外晋升到内,然后通达于朝廷的原因。《明堂位》说:“米廪,是有虞氏的庠;序,是夏后氏的序;瞽宗,是殷代的学校;頖宫,是周代的学校。”頖宫就是泮水,它的规制是辟廱的一半,而水大概缺在北方。诸侯悬挂乐器缺其南面,而泮水缺其北面,缺南面而保留北面,是为了便于(诸侯)观看;缺北面而保留南面,是为了便于人们观看。頖宫是大学,鲁国的大学在郊外,所以将有祭祀上帝的事,就先在这里举行祭祀。那么序和瞽宗大概也设在頖宫的左右,而米廪大概是公宫南面的小学吧?我后面看到有虞氏在上庠养老的说法【礼书】。
严陵方氏说:“命令教导,然后才称为学,这是为了统一道德。”说小学在左,是为了表明大学在右;说大学在郊,是为了表明小学在国都。小学是用来安置学习浅近内容的,大学是用来安置学习高深内容的。像洒扫应对之类,是小学的道理;像致知格物之类,是大学的道理。小学的道理,是在人初生时进取;大学的道理,是在人成熟后定型。初生时进取的,适宜在宫内养育;成熟后定型的,可以通达于宫外。所以有的设在国都,有的设在郊外,是依据这个原则制定的。不只是诸侯如此,天子也是如此。举小来见大,一定在宫之南,是因为那是文明的方向。然而以虞、殷的制度来说,是这样的。有人说诸侯的大学在郊,小学在国都,大概是选拔士人由内以及外,道理或许是这样。以夏、周的制度来说,是这样的。称为大学、小学,是天子和诸侯所相同的;称为辟廱、頖宫,是天子和诸侯所不同的。相同的是道,不同的是制度。从义理来说,辟主法,是说它立于礼;廱主和,是说它成于乐。天子设立学校,用来教化天下,就是这样罢了。诸侯设立学校,也没有不用礼乐来教化的。然而他们的教化,比起天子来不够完备,所以用頖来称呼。说“宫”,是因为有堂室、奥阼来安置学者。说诸侯安置学者是这样,那么天子就可以知道了。
山阴陆氏说:根据这个,天子的大学大概在郊外了。先儒说周代设置师保之官居住在虎门之侧,那么学校就不止一处。据我考证,虎门之侧正在王宫南面的左边。其小学与《盛德篇》说:“明堂是用来明确诸侯尊卑的。”外面的水叫辟廱。那么明堂在国都的南面,大学又在明堂外面与灵台同处,大概是相望的。《尚书大传》说:“古代的王者一定设立大学和小学,公卿大夫元士的嫡子十三岁开始进入小学。”那么小学在国都中是适宜的,所以小学在王宫南面的左边,大学在郊外。它在东郊、西郊,又不是这个学校。经文说:“周人养老国老于东胶,养老庶老于虞庠。”虞庠在国都的西郊。考察天子养老三老五更于大学,养老国老于东胶,养老庶老于虞庠,合起来养老,又在东序。《文王世子》说:“到东序,向先老释奠,于是设置三老五更群老的席位。”就是这个意思。又《新书》说:“五帝的大学叫成均,三王的大学叫辟廱。”经文天子叫辟廱,董仲舒叫成均,是五帝的学校。大概以天道设教的是五帝,所以大学叫成均;以人道设教的是三王,所以大学叫辟廱。天任道,所以在学上讲成人;任法,所以在学上讲辟;天任理,所以在学上讲均;人任情,所以在学上讲廱。然而五帝三代又各自以所崇尚的为大学的别名:虞氏崇尚孝,所以叫米廪;夏后氏崇尚功,所以叫序;殷人崇尚声,所以叫瞽宗;到周人则文备了,所以兼四代的学来说。天子叫辟廱,诸侯叫頖宫,不另起名是为了显示与三代共用。所以《诗》说:“镐京辟廱。”而《明堂位》说:“頖宫,是周代的学校。”天子的大学在国都,小学在郊外,所以下面说:“周人养老国老于东胶,养老庶老于虞庠。”虞庠在国都的西郊,是对的。诸侯的大学在郊外,小学在国都,此经说小学在公宫南之左,大学在郊外,是对的。《诗》的《泮水》说:“无小无大,跟随公出行。”说出行那么泮宫在郊外,明白了。天子的大学在国都,是说教化想要从内发出以及于诸侯;诸侯的大学在郊外,是说教化想要从外进入以接于天子【此说天子大学与前抵牾,与陈氏、方氏合】。
临川王氏说:古代的教化,法度道德则用智仁圣义中和来区分,行为则用孝友睦婣任恤来统一,技艺则用礼乐射御书数来穷尽。淫邪的言论、偏颇的行为、诡怪的技术,不足以辅助世道,那么当时就没有容身之处。
。而诸侯之所以教,一皆聴命于天子。天子命之矣,然后兴学。命之厯数,所以时其迟速;命之权量,所以节其丰杀。命不在是,则上之人不以教,而为学者不以道也。士之奔走揖逊酬酢笑语升降出入乎此,则无非教者。髙可以至于命,其下亦不失为人。用其流及乎既衰矣,尚可以鼓舞羣众,俱有以异乎后世之人。故当是时,妇人之所能言,童子之所可知,有后世老师宿儒之所惑而不悟者也。武夫之所道,鄙人之所守,有后世豪杰名士之所惮而愧者也。尧舜三代从容无为,同四海于一堂之上,而流风遗俗咏叹之不息,凡以此也。又曰:天下不可一日无教,学不可一日废于天下。《王制》所谓「命之教然后为学」,者何也?曰:学固不可一日无于天下,然其教不可不资之天子。资之天子,道徳所以一也。「命之教然后为学」,礼乎?曰:立诸侯矣,未有不命之教而不得立学也。盖古之立国也,必资礼于天子,所谓「命之教」矣。
译而诸侯施行教化,全都听命于天子。天子下达命令之后,才兴办学校。天子规定历法,是为了把握时间的早晚;天子规定度量衡,是为了节制物资的丰歉。如果命令不在此,那么在上位者就不以此施教,而求学的人也就不能遵循正道。士人在这里奔走、作揖、谦让、应酬、交谈、笑语、登降、出入,那么没有哪一件事不是教化。高的可以达到天命,低的也不失为人。这种风气流传到衰落之时,尚且可以鼓舞民众,都不同于后世的人。所以在那个时候,妇女所能说出的,儿童所能知道的,有后世老师宿儒所困惑而不能领悟的。武夫所能道出的,鄙野之人所坚守的,有后世豪杰名士所忌惮而惭愧的。尧舜三代从容无为,将四海之内统一于一个殿堂之上,而流传的风俗令人咏叹不已,大抵是因为这个原因。又说:天下不可一天没有教化,学校不可一天在天下废止。《王制》所说的“命令施行教化然后才兴办学校”,是什么意思呢?回答说:学校固然不可一天在天下废止,然而其教化不可不依赖于天子。依赖于天子,道德才能统一。“命令施行教化然后才兴办学校”,是礼吗?回答说:确立了诸侯,没有不命令施行教化而能建立学校的。大概古代建立国家,必定从天子那里获得礼制,这就是所谓的“命令施行教化”了。
天子将出征,类乎上帝,冝乎社,造乎祢,祃于所征之地,受命于祖,受成于学。出征,执有罪;反,释奠于学,以讯馘告。
郑氏曰:「祃,师祭也,为兵祷,其礼亦亡。受命于祖,告祖也;受成于学,定兵谋也。释菜奠币,礼先师也。讯馘,所生获,断耳者。《诗》曰:『执讯获丑』,又曰:『在頖献馘』。馘,或为国。」
孔氏曰:此一经论天子出征所祭之事。释天云:「是类是祃」,师祭也。《尔雅》多为释《诗》,然类不皆为师祭,但以事类告天。若以摄位事类告天,谓之类;以巡守事类告天,亦谓之类。古《尚书》说:非时祭天谓之类。《肆师》注云:「为师祭造军法者,祷气势之増倍其神。」盖蚩尤,或曰黄帝也。受命于祖,谓出时不敢自専,有所禀承,祖祢皆告,以祖为尊,故特言祖,即前文「造乎祢」也。但前据告行,此据以征伐之事故云「受命」。然则「受命于祖」在「造乎祢」之前,但前文「类帝冝社,祃于所征之地」,总说出行之时,然后却本初时「受命」「受成」之事,所以文倒也。「受成于学」,谓在学谋论兵事,好恶可否其谋成定,受此成定之谋于学也。出师征伐,执此有罪之人,还反而归,释菜奠币于学,以讯馘告先圣先师也。讯,言也;是生而可言问者,馘是死而截耳者。释菜奠币,案《大胥》职云:「春入学,舍菜合舞。」《文王世子》云:「释菜。」郑注云:「释菜礼轻也。」则释菜唯释苹藻而已,无牲牢币帛。《文王世子》又云:「始立学者,既兴器用币。」注云:「礼乐之器成,则衅之,又用币告先圣先师。」以器成,此则徒用币而无菜,亦无牲牢也。《文王世子》又云:「凡始立学者,必释奠于先圣先师,及行事必以币。」是释奠有牲牢币帛,无用菜之文也。熊氏以此为「释菜奠币」者,献俘馘之礼也。是牲牢菜币皆有之。注云:「释菜」解经中「释」字,「奠币」解经中「奠」字也。又礼先师不云祭,则似但有菜币未必有牲牢也。于事有疑,未知孰是。释奠皆告先圣先师,此直云「先师」,文不具耳。执讯获丑,《小雅·出车》篇;在頖献馘,《鲁颂·泮水》篇。
长乐陈氏曰:「造乎祢,则造于祖,可知;受命于祖,则用命于社,可知;受成于学,则谋始于朝,可知。」类冝造祃,先后之次;受命、受成,尊卑之次。讯者,问以言;馘者,截其耳。释奠于学而告之者,以学者文徳之地,征者威武之事。于其文徳之地,告以威武之功,以明用武,以文任威,以徳而已。此僖公所以在頖献馘,而国人颂其允文允武也。讯馘之所告,非不及庙社,以其因言辟廱、頖宫之事故,特称告学而已。又曰:「周官言貉,诗与礼记、尔雅言祃,其实一也。貉之祭,盖使有司为之,而立表于陈前。肆师为位,甸祝掌祝号,既事然后誓众而师田焉。」周官所谓「表祃誓民」是也。古者将射,则祭侯;将卜,则祭先卜;将用火,则祭先爟;将用马,则祭马祖。然则将师田而貉祭者,不特为祷而已也。类冝造解,见前。
严陵方氏曰:「自造乎祢而上,则凡出之时所同也。故前于天子将出,亦以出言之。自祃于所征之地而下,则惟征之时所独也。故此于天子出征,然后言之。夫天子出,其礼如此,则万乗之尊,一人之贵,不可轻举妄动故也。祃必于所征之地者,以见其临事而惧也。生致之而可以问其罪曰讯,死致之而效其左耳曰馘。所以告成功也。礼先圣先师,而以成功告之,则以功成乎材,而材成乎学故也。」
延平周氏曰:「受命非不于祢也,以禀于尊者为主;受成非不于朝也,以谋于众者为主;讯馘之所告,非不及庙社也,以受成者为主。」
马氏曰:「既曰造乎祢,又曰受命于祖,何也?盖天子之出征,必先造乎祢,而后受命于祖者,示其不敢留尊者之命也。受成于学者,受成谋于学也。资之于学,然后行,则所谋必当,所出必有功。有功则不可以不报,故出征执有罪,反释奠于学,此所以报之也。」
译天子将要出征,向上帝举行类祭,向社神举行宜祭,向父庙举行造祭,在将要征伐的地方举行祃祭,在祖庙接受出征的命令,在学宫确定作战的谋略。出征时,擒获有罪之人;凯旋归来,在学宫举行释奠礼,用生俘和割下的左耳向先师报告战果。
郑玄说:“祃,是军队的祭祀,为战争祈祷,其礼仪已经失传。受命于祖,是向祖先禀告;受成于学,是确定军事谋略。释菜奠币,是礼敬先师。讯馘,讯是活捉可以审问的俘虏,馘是杀死敌人割下的左耳。《诗经》说:‘擒获俘虏,抓获丑类’,又说:‘在泮宫献祭左耳’。馘,有时也指国家。”
孔颖达说:“这一节论述天子出征时所祭祀的事宜。《周礼·春官·大宗伯》说:‘是类是祃’,是军队的祭祀。《尔雅》大多用来解释《诗经》,但类祭不全是军队祭祀,只是将事情分类禀告上天。如果是因摄政即位之事禀告上天,称为类;如果是因巡守之事禀告上天,也称为类。古《尚书》解释说:非定期祭天称为类。《肆师》注说:‘为军队祭祀制定军法的人,祈祷气势倍增其神。’大概是蚩尤,或者说是黄帝。受命于祖,是说出发时不敢擅自专断,有所禀承,祖先和父庙都要禀告,因为祖庙地位尊贵,所以特别提到祖,也就是前文所说的‘造乎祢’。但前文是根据出发时的禀告,这里是根据征伐之事所以说‘受命’。那么‘受命于祖’在‘造乎祢’之前,但前文‘类帝宜社,祃于所征之地’,是总说出发时的情况,然后追溯最初‘受命’‘受成’的事,所以文序倒置了。‘受成于学’,是说在学宫谋划讨论军事,喜好厌恶、可行不可行,谋略确定,在学宫接受这已确定的谋略。出兵征伐,擒获有罪之人,回来时,在学宫释菜奠币,用讯馘向先圣先师报告。讯,是言语;是活捉可以审问的人,馘是杀死割下耳朵的人。释菜奠币,根据《大胥》职掌说:‘春天入学,舍菜合舞。’《文王世子》说:‘释菜。’郑玄注说:‘释菜礼仪轻微。’那么释菜只是放置苹藻而已,没有牺牲和币帛。《文王世子》又说:‘开始建立学校时,既兴办器用币帛。’注说:‘礼乐之器制成,就衅祭,又用币帛禀告先圣先师。’因为器制成,这里就只用币帛而没有菜,也没有牺牲。《文王世子》又说:‘凡是开始建立学校时,一定要向先圣先师释奠,以及行事一定要用币帛。’这是释奠有牺牲币帛,没有用菜的记载。熊氏认为这是‘释菜奠币’,是献俘馘的礼仪。这是牺牲、菜、币帛都有。注说:‘释菜’解释经文中的‘释’字,‘奠币’解释经文中的‘奠’字。又礼敬先师不说祭,那么似乎只有菜币未必有牺牲。对此事有疑惑,不知道哪个正确。释奠都是禀告先圣先师,这里只说‘先师’,文辞不完整罢了。执讯获丑,出自《小雅·出车》篇;在泮献馘,出自《鲁颂·泮水》篇。”
长乐陈祥道说:“造乎祢,那么造于祖,可以知道;受命于祖,那么用命于社,可以知道;受成于学,那么谋始于朝,可以知道。”类、宜、造、祃,是先后次序;受命、受成,是尊卑次序。讯,是用言语审问;馘,是割下耳朵。在学宫释奠而禀告的原因,是因为学宫是文德之地,征伐是威武之事。在文德之地,禀告威武之功,以表明用武,以文德驾驭威武,以德行罢了。这就是僖公在泮宫献馘,而国人歌颂他既文且武的原因。讯馘所禀告的,不是不到宗庙社稷,因为因言及辟雍、泮宫的事,所以特别称禀告学宫罢了。又说:“《周官》说貉,诗与《礼记》、《尔雅》说祃,其实是一样的。貉祭,大概是让有司来做,而在阵前立表。肆师设位,甸祝掌管祝号,事毕然后誓众而师田焉。”《周官》所谓“表祃誓民”就是这个意思。古代将要射箭,就祭侯;将要占卜,就祭先卜;将要用火,就祭先爟;将要用马,就祭马祖。那么将要师田而貉祭的,不只是为祈祷而已。类、宜、造的解释,见前文。
严陵方氏说:“从造乎祢往上,那么凡是出发时所共有的。所以前文在天子将要出发时,也以出发来说。从祃于所征之地往下,那么只有征伐时所独有的。所以这里在天子出征时,然后才说。天子出发,礼仪如此,那么万乘之尊,一人之贵,不可轻举妄动啊。祃一定要在将要征伐的地方,以显示他临事而恐惧。活捉可以审问其罪叫讯,杀死效验其左耳叫馘。这是用来禀告成功的。礼敬先圣先师,而以成功禀告,是因为功成于人才,而人才成于学宫的缘故。”
延平周氏说:“受命不是不在父庙,以禀告尊者为主;受成不是不在朝廷,以与众人谋划为主;讯馘所禀告的,不是不到宗庙社稷,以禀告受成者为主。”
马氏说:“既说造乎祢,又说受命于祖,为什么呢?大概天子出征,必须先造乎祢,而后受命于祖,以示不敢滞留尊者的命令。受成于学,是接受在学宫确定的谋略。资取于学宫,然后行动,那么所谋必定恰当,所出必定有功。有功就不可以不报答,所以出征擒获有罪之人,回来释奠于学宫,这就是报答的缘故。”
山隂陆氏曰:“于上帝为类,则于祢虽直前可也。不言祖,以此该之。有所告而之焉,谓之造于其所。征骂焉,谓之祃。骂若《武成》所谓告于皇天后土,所过名山大川,曰‘今殷王受无道,暴殄天物,害虐烝民’之类。”临川王氏曰:“受命于祖,此即载主而受命。用命赏于祖是也。”上已造乎祢。疏云:“即是造祢,非也。”
译山阴陆氏说:“对上帝进行类祭,那么对父神即使直接前行也是可以的。不提及祖神,是因为用‘祢’字概括了。有所禀告而前往,称为‘造于其所’。征伐时进行诅咒,称为‘祃’。诅咒就像《武成》中所说的向皇天后土禀告,经过的名山大川,说‘如今殷王纣无道,残害天物,虐待百姓’之类的话。”临川王氏说:“在祖神那里接受天命,这就是载着神主而接受天命。在祖神那里赏赐有功之人,就是这个意思。”已经前往父神那里。疏文说:“这就是前往父神那里,这种说法是不对的。”
李氏曰:「师出则受命于祖,遂奉命以出。曰『用命,赏于祖』,是也。师还则受成于学。诗曰:『矫矫虎臣,在頖献馘。』是也。虽然,先王之所谓成者,非特克敌而后谓之成也。《六月》之诗言北伐,亦曰『既成我服』,此所谓成者,武之成而已。讯辞之未从者也。盖小人之智不足以知君子。馘,断其耳,以其无闻也。先王之执有罪,以其无闻无知而已。」
天子诸侯无事则嵗三田,一为干豆,二为賔客,三为充君之庖。无事而不田,曰不敬;田不以礼,曰暴天物。郑氏曰:「三田者,夏不田,盖夏时也。周礼春曰搜,夏曰苗,秋曰狝,冬曰狩。干豆谓腊之以为祭祀豆实也。庖,今之厨也。不敬者,简祭祀,略賔客。」
孔氏曰:「自此至覆巢一节,论天子以下田猎之事。无事,谓无征伐、出行、丧凶之事,则一嵗三时田猎。猎在田中,又为田除害,故称田也。夏则生养之时,夏禹以仁让得天下,又触其夏名,故夏不田。郑此注取《春秋纬·运斗枢》之文,《周礼》春曰搜以下大司马职文。又郑释废疾云:『嵗三田,谓以下干豆三事为田也。』然当以此经注为正。豆实非脯,而云干者,谓作醢及臡,先干其肉,故云干豆。是上杀者也,二为賔客中杀者也,三充君庖下杀者也。案《谷梁》桓四年范▯云:『上杀,中心死速,干之以为豆实;次杀,射髀骼死差迟,故为賔客;下杀,中肠污泡死最迟,故充庖厨。』又《车攻》毛传云:『自左膘而射之,达于右腢,为上杀;射右耳,本次之;射左髀达于右防,为下杀。』是亦有三等之杀。先宗庙,次賔客,尊神敬賔之义。田不以礼,杀伤过多,暴害天所生物。以礼田,则下文是也。」
长乐陈氏曰:「搜苗狝狩,必法于田,故皆谓之田。田有三礼,故谓之三田。则犹祭八神谓之八蜡也。田必于无事之时,则异夫好田猎、毕弋不脩民事与丧搜者也。干豆所以祭祀,祭祀而后賔客,賔客而后充庖,此颐卦先所养而后所自养之意也。祭祀賔客以上杀,次杀充庖以下杀,厚所养而薄所自养也。周官大宰之九式,先祭祀賔客之式,而后羞服。内饔先祭祀燕饮之割亨,而后羞膳。笾人、醢人先祭祀賔客之荐羞,而后内羞。盐人先祭祀賔客之盐,而后王之饴盐。是亦先所养而后自养之意也。禹菲饮食而致孝乎鬼神,恶衣服而致美乎黻冕,是亦厚所养而薄所自养之意也。」
严陵方氏曰:事谓丧荒之类,天子诸侯于无事之嵗然后田,则其田也可谓有节矣。春搜、夏苗、秋狝、冬狩,则田所行之时也。干豆、賔客、充君之庖,则田所为之事也。所行之时有四,所为之事有三,故曰嵗三田也。与《易》言田获三品同义,所谓三田如是而已。公羊氏以夏不田误矣。夫干豆所以奉神,賔客所以奉人,充庖所以奉己,先神而后人,先人而后已,故其序如此。《周官》祭祀、賔客、羞服之式,其序其义与此合。所谓干豆者何也?上言干,则知豆之实为醢;下言豆,则知干之用为笾矣。《周官》笾人掌四笾之实,醢人掌四豆之实。上言笾人以见醢人所掌者为豆,下言醢人以见笾人所实者为干。《王制》言豆而不言笾,《周官》言笾而不言豆,亦互相备也。且笾之为器,编竹为之,所冝者干物,故四笾之实皆脯鱐、干防之类。豆之为器,刳木为之,所冝者湆物,故四豆之实皆菹臡、醓醢之类。祭祀之物不止于笾豆之实,而此止以是为言者,盖田之所共者止于是,故也。若鼎俎之实,则牧人共之而已。
马氏曰:「谓祭无益,故无事而不田,曰不敬;谓暴无伤,故田不以礼,曰暴天物。无事而田,非以从兽无厌盖田者,所以供祖庙;可田而不田,则是谓祭无益也,故曰不敬。田虽以杀为上,而杀之中又有礼焉,故曰不以礼。虽为之诡遇,一朝而获,十君子不取也。」
山隂陆氏曰:「据此天子诸侯阙一时,田春搜则不苗,苗则不狝,狝则不狩,狩则不搜。《春秋》传曰:『四时之田,用三焉。唯其所先,得一为干豆,二为賔客,三
译李氏说:“军队出征,就在祖庙接受命令,于是奉命出征。说‘服从命令的,在祖庙受赏’,就是这样。军队凯旋,就在学校接受成功。《诗经》说:‘威武的虎臣,在泮宫献祭割下的敌耳。’就是这样。虽然如此,先王所说的成功,并非仅仅战胜敌人后才称为成功。《六月》这首诗讲北伐,也说‘既成我服’,这里所说的成功,只是武力的成功罢了,是那些不服从言辞教化的人。大概小人的智慧不足以理解君子。馘,是割下耳朵,因为他们已经听不见了。先王惩罚有罪之人,是因为他们听不见、不知道罢了。”
天子、诸侯没有战事,一年打三次猎,一次是为了祭祀祖先,一次是为了招待宾客,一次是为了充实君主的厨房。没有战事却不打猎,叫做不敬;打猎不依礼制,叫做残害天地的生物。郑氏说:“三次打猎,是指夏天不打猎,大概是夏天的时节。《周礼》春天叫搜,夏天叫苗,秋天叫狝,冬天叫狩。干豆,是指把肉晾干做成祭祀时豆器里的祭品。庖,就是现在的厨房。不敬,是指简慢祭祀,怠慢宾客。”
孔氏说:“从这一节到‘覆巢’一节,论述天子以下打猎的事情。无事,是指没有征伐、出行、丧事凶事,那么一年三个时节打猎。打猎在田地里进行,又为田地除害,所以称为田。夏天是生养万物的时节,夏禹以仁让得到天下,又触犯了‘夏’这个名称,所以夏天不打猎。郑氏的这个注释采用了《春秋纬·运斗枢》的文字,《周礼》中春天叫搜以下是大司马职掌的文字。另外郑氏解释废疾时说:‘一年三次打猎,是指用以下干豆三件事作为打猎的目的。’然而应当以这段经文的注释为正确。豆里的祭品不是干肉脯,却说干,是指制作肉酱和肉泥,先晾干肉,所以说干豆。这是上等猎物,第二次是为了宾客,这是中等猎物,第三次充实君主厨房,这是下等猎物。查考《谷梁传》桓公四年范宁说:‘上等猎物,射中中心死得快,晾干它作为豆里的祭品;中等猎物,射中髀骨死得稍慢,所以给宾客;下等猎物,射中肠肚死得最慢,所以充实厨房。’又《车攻》毛传说:‘从左膘射入,到达右腢,是上等猎物;射中右耳,是次等;射中左髀到达右防,是下等猎物。’这也是有三种等级的猎物。先供奉宗庙,其次供奉宾客,这是尊重神灵、敬重宾客的道理。打猎不依礼制,杀伤过多,残害上天所生的万物。依礼打猎,就是下文所说的了。”
长乐陈氏说:“搜、苗、狝、狩,必定效法于田,所以都称为田。田有三种礼仪,所以称为三田。这就如同祭祀八神称为八蜡一样。打猎必定在没有战事的时候,这就不同于喜好打猎、射鸟不修民事以及因丧事而打猎的人了。干豆用来祭祀,祭祀之后招待宾客,招待宾客之后充实厨房,这是《颐卦》先供养他人而后供养自己的意思。祭祀和宾客用上等猎物,中等猎物充实厨房用下等猎物,这是厚待所供养的人而薄待自己的意思。《周官》大宰的九种用度,先祭祀和宾客的用度,而后是食物服饰。内饔先祭祀和宴饮的切割烹煮,而后是进献膳食。笾人、醢人先祭祀和宾客的荐献,而后是进献内羞。盐人先祭祀和宾客的盐,而后是王的饴盐。这也是先供养他人而后供养自己的意思。禹饮食菲薄而孝敬鬼神,衣服粗劣而美化礼服,这也是厚待所供养的人而薄待自己的意思。”
严陵方氏说:“事是指丧事、荒年之类,天子、诸侯在没有战事的年份然后打猎,那么他们的打猎可以说是有节制了。春搜、夏苗、秋狝、冬狩,是打猎所进行的时节。干豆、宾客、充实君主的厨房,是打猎所做的事情。所进行的时节有四个,所做的事情有三件,所以说一年三次打猎。与《易经》说田猎获得三品同义,所说的三田就是这样罢了。公羊氏认为夏天不打猎是错误的。干豆用来供奉神灵,宾客用来供奉人,充实厨房用来供奉自己,先神灵而后人,先人而后自己,所以它的次序是这样的。《周官》祭祀、宾客、食物服饰的用度,它的次序和道理与此相合。所说的干豆是什么呢?上面说干,就知道豆里的祭品是肉酱;下面说豆,就知道干的用途是笾器了。《周官》笾人掌管四种笾器的祭品,醢人掌管四种豆器的祭品。上面说笾人是为了表明醢人所掌管的是豆,下面说醢人是为了表明笾人所装的是干。《王制》说豆而不说笾,《周官》说笾而不说豆,也是互相补充完备。况且笾这种器物,是用竹子编成的,适合装干物,所以四种笾器的祭品都是肉脯、干鱼之类。豆这种器物,是挖空木头做成的,适合装湿物,所以四种豆器的祭品都是酸菜、肉酱之类。祭祀的物品不止于笾豆的祭品,而这里只说这些,大概是因为田猎所供给的只限于这些,所以如此。至于鼎俎里的祭品,则由牧人供给罢了。”
马氏说:“认为祭祀没有益处,所以没有战事却不打猎,叫做不敬;认为残害没有伤害,所以打猎不依礼制,叫做残害天地的生物。没有战事而打猎,不是为了贪恋野兽,大概打猎是为了供给祖庙;可以打猎而不打猎,这就是认为祭祀没有益处,所以说是不敬。打猎虽然以杀戮为上,而杀戮之中又有礼制,所以说是不依礼。即使采用诡诈的方式相遇,一天之内获得猎物,十位君子也不取。”
山阴陆氏说:“根据这段,天子、诸侯缺一个时节,打猎春搜就不苗,苗就不狝,狝就不狩,狩就不搜。《春秋》传曰:‘四季的田猎,用其中三次。看哪个优先,第一次作为干豆,第二次作为宾客,第三次……’
讲义曰:「田不可废,亦不可过。唯不可废,故无事则必田。无事而不田,是不知事神接人之道,斯为不敬也。唯不可过,故其田必以礼。田而不以礼,是荒于田猎,斯为残暴。天所生之物也。」
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羣。天子杀,则下大绥;诸侯杀,则下小绥;大夫杀,则止佐车。佐车止,则百姓田猎。
郑氏曰:「合围掩羣,为尽物也。绥,当为緌。緌,有虞氏之旌旗也。下,谓币之佐车,驱逆之车。」
孔氏曰:绥是登车之索,緌是旌旗名。《明堂位》云:「有虞氏之旂,夏后氏之绥。」郑注云:「有虞氏当言緌,是旌旗无旒者。周谓之大麾。于周则春夏田用緌,故郑答赵商云:「春夏用大麾,秋冬用大常。」弊谓仆于地也。若初杀时则抗之,己杀猎止之时则弊之。故《诗传》云:「天子发抗大绥,诸侯发抗小绥。」此抗绥以表天子诸侯之获也。《大司马》云:「乃设驱逆之车。」注云:「驱,驱出禽兽使趋田者也。逆,逆要不得令走。」凡四时田猎欲止之时名不同。案《大司马》:「春火弊」,谓春时田猎杀获禽兽将毕,放火焚莱而后止。「夏车弊」,注云:「车弊,驱兽之车止也。谓猎人杀禽既毕,布列车乗緫驱禽兽而后止。」「秋罗弊」,注云:「秋田主用罔,中杀者多也,皆杀而罔止。」「冬徒弊」,注云:「冬田主用众,物多众得取。」是四时不同也。大夫杀则止,佐车则天子诸侯杀未止,佐车也。云佐车止,则百姓田猎。以此推之,则天子杀然后诸侯杀,诸侯杀然后大夫杀。故《诗传》云:「天子发然后诸侯发,诸侯发然后大夫士发。」是也。此云佐车止,谓冬猎时。然则大緌、小緌是夏殷之法,秋冬皆用緌,异于周也。案熊氏曰:「天子四时田猎皆得围,但不合耳。若诸侯唯春田不围,夏秋冬皆得围,亦不合耳。」故《曲礼》云:「国君春田不围泽。」此诸侯是畿内诸侯为天子大夫者,故《曲礼》云:「大夫不掩羣。」
严陵方氏曰:「合围,谓合薮泽而围之也。掩羣,则掩禽兽之羣而已。此大小多少之别也。」亦见《曲礼》:「国君春田不围泽。」解:「天子杀,则下大绥;大夫杀,则止佐车者,田车之有绥,田者执之以升降也。田车之有佐,田者用之以驱逆也。下绥,则示其不复有升降之节也;止佐车,则示其不复为驱逆之备也。」既杀而获禽兽,则不复有升降之节与驱逆之备,而田之有节,固可见矣。于大夫言佐车,则天子诸侯所下之绥,皆正车也。以大绥言天子,以小绥言诸侯,以佐车言大夫,又所以为重轻之别与佐车止,则百姓田猎者,盖尊卑先后之序也。大司马之车弊,亦若是已。言百姓而不及士者,以士之卑与百姓不必为先后之序故也。既曰田,又曰猎,其实一也。
马氏曰:「自天子不合围,至百姓田猎,此田以礼之事也。天子势足以合围,故曰不合围;诸侯势足以掩羣,故曰不掩羣。此非特田之以礼,又示其有爱物之仁也。」《曲礼》曰:「国君春田不围泽,大夫不掩羣。」与此不同,何也?盖《曲礼》者,周制也,其礼则致详,言国君春田不围泽,则知天子得围泽也;言大夫不掩羣,则知诸侯得掩羣也。殷之制则致寛,故曰「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羣」也。
山隂陆氏曰:此正田猎之时也。即春田,国君不围泽,大夫不掩羣。且天子言合围,不言围泽,大天子也,车所乗也,贬于下。绥郑氏谓佐车驱逆之车,佐车有非驱逆之车,故曰掌佐车之政,设驱逆之车,谓之驱逆。驱而逆我,然后杀之,故曰王用三驱,失前禽也。庐陵胡氏曰:绥登车索也,已杀猎止之时,不复驱车,故下之下,谓执绥不抗而弛绥也。诗传云:天子发抗大绥,诸侯发抗小绥,抗谓不下也。此云绥,故下云止佐车,皆一类也。郑云:绥作緌,有虞氏之旗也。案《明堂位》:夏后氏之緌,故郑引之。彼论旌旗,以绥为緌可也。此论猎止弛绥及止佐车,皆是车一类,不必易为緌也。郑多改经文,非也。郑又谓下为弊,云弊仆于地
译《讲义》说:“田猎不可废弃,也不可过度。正因为不可废弃,所以没有战事时必定进行田猎。没有战事却不田猎,是不懂得侍奉神灵、接待宾客的道理,这就是不敬。正因为不可过度,所以田猎必须遵循礼制。田猎而不依礼,就是沉溺于田猎,这就是残暴。因为这些都是上天所生的万物。”
天子不四面合围,诸侯不四面掩捕兽群。天子下令射杀,就降下大绥;诸侯下令射杀,就降下小绥;大夫下令射杀,就停止佐车。佐车停止,百姓就可以进行田猎。
郑玄说:“合围和掩群,是为了将猎物捕尽。‘绥’应当是‘緌’。‘緌’是有虞氏的旌旗。‘下’,是指币车(副车)和驱逆之车。”
孔颖达说:“绥是登车的绳索,緌是旌旗的名称。《明堂位》说:‘有虞氏用旂,夏后氏用绥。’郑玄注说:‘有虞氏应当说用緌,这是没有旒的旌旗。周朝称之为大麾。在周朝,春夏田猎用緌,所以郑玄回答赵商说:‘春夏用大麾,秋冬用大常。’‘弊’是指仆倒在地。如果在刚开始射杀时,就举起旌旗;在射杀结束、田猎停止时,就放下旌旗。所以《诗经传》说:‘天子发射时举起大绥,诸侯发射时举起小绥。’这举起绥旗是为了标示天子、诸侯的收获。《大司马》说:‘于是设置驱逆之车。’注解说:‘驱,是驱赶禽兽使其奔向田猎区域的车;逆,是拦截要道不让其逃走的车。’四季田猎将要停止时的名称各不相同。查考《大司马》:‘春火弊’,是指春季田猎射杀禽兽即将完毕,放火焚烧草木而后停止。‘夏车弊’,注解说:‘车弊,是驱兽的车停止。指猎人射杀禽兽既已完毕,排列车辆总括驱赶禽兽而后停止。’‘秋罗弊’,注解说:‘秋季田猎主要使用网,中间射杀的多,都射杀完毕而网停止。’‘冬徒弊’,注解说:‘冬季田猎主要依靠众人,物产丰富,众人得以获取。’这是四季不同的原因。大夫射杀就停止,佐车则是在天子、诸侯射杀未停止时使用的车。所以说佐车停止,百姓就可以田猎。由此推知,天子射杀之后诸侯才射杀,诸侯射杀之后大夫才射杀。所以《诗经传》说:‘天子发射之后诸侯才发射,诸侯发射之后大夫、士才发射。’就是这样。这里说佐车停止,是指冬季田猎的时候。那么大绥、小绥是夏、殷的制度,秋冬都用緌,这与周朝不同。查考熊氏说:‘天子四季田猎都可以围猎,只是不四面合围罢了。如果是诸侯,只有春季田猎不围猎,夏、秋、冬都可以围猎,也只是不四面合围罢了。’所以《曲礼》说:‘国君春季田猎不围泽。’这里的诸侯是指王畿内的诸侯,即作为天子大夫的人,所以《曲礼》说:‘大夫不掩群。’”
严陵方氏说:“合围,是指合拢沼泽而围猎。掩群,只是掩捕禽兽的群体罢了。这是大小多少的区别。”这也见于《曲礼》:‘国君春季田猎不围泽。’解释说:‘天子射杀,就降下大绥;大夫射杀,就停止佐车,田车上有绥,田猎者拿着它上下车。田车上有佐车,田猎者用它来驱赶拦截。降下绥,就表示不再进行上下车的礼节;停止佐车,就表示不再做驱赶拦截的准备。’射杀并捕获禽兽后,就不再需要上下车的礼节和驱赶拦截的准备,而田猎的节制,本来就可以看见了。对大夫说佐车,那么天子、诸侯所降下的绥,都是正车。用大绥指代天子,用小绥指代诸侯,用佐车指代大夫,又是为了区分轻重之别。佐车停止,百姓就可以田猎,这是尊卑先后的次序。大司马的车弊,也是这样。说百姓而不提及士,是因为士的地位低下,与百姓不必区分先后次序的缘故。既说田,又说猎,其实是一回事。
马氏说:“从天子不合围,到百姓田猎,这是田猎依礼行事的事。天子权势足以四面合围,所以说不合围;诸侯权势足以四面掩群,所以说不掩群。这不仅仅是田猎依礼,又显示了爱护万物的仁德。”《曲礼》说:‘国君春季田猎不围泽,大夫不掩群。’这与这里不同,为什么呢?大概《曲礼》是周代的制度,其礼制非常详细,说国君春季田猎不围泽,就知道天子可以围泽;说大夫不掩群,就知道诸侯可以掩群。殷代的制度则非常宽泛,所以说‘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群’。”
山阴陆氏说:这正是田猎的时候。如果是春季田猎,国君不围泽,大夫不掩群。况且天子说合围,不说围泽,是为了尊崇天子,车所乘的是正车,贬低下面的车。郑玄说绥是佐车、驱逆之车,佐车有不是驱逆之车的,所以说掌管佐车的政令,设置驱逆之车,称为驱逆。驱赶并拦截我,然后才射杀,所以说王用三驱,放过前面的禽兽。庐陵胡氏说:绥是登车的绳索,已经射杀、田猎停止的时候,不再驱车,所以下下的‘下’,是指拿着绥不举起而放松绥。《诗经传》说:天子发射时举起大绥,诸侯发射时举起小绥,‘抗’是指不放下。这里说绥,所以下文说停止佐车,都是一类的。郑玄说:绥当作緌,是有虞氏的旗帜。查考《明堂位》:夏后氏用緌,所以郑玄引用它。那里讨论旌旗,把绥当作緌是可以的。这里讨论田猎停止放松绥以及停止佐车,都是车的一类,不必改作緌。郑玄多改经文,是不对的。郑玄又说‘下’是‘弊’,说‘弊’是仆倒在地。
也。案山虞植虞旗,泽虞植虞旌,谓田罢致禽于旌旗也。植立也,田罢当立旗,岂有弊仆于地之理?又可见绥非緌也。先儒云:此冬猎之时也,则大绥小绥是夏殷之法,故秋冬田皆用緌,异于周春夏田用緌也。且郑既以緌为有虞氏之旗,则夏殷周安得用之?今云夏殷秋冬用緌,周春夏用緌,又明此大绥小绥非緌也。
译也。查考山虞树立虞旗,泽虞树立虞旌,是说田猎结束后将捕获的禽兽陈列于旌旗之下。植,即树立;田猎结束时应当树立旗帜,哪有旗帜倒伏在地上的道理?由此也可证明“绥”并非“緌”。先儒说:这是冬季狩猎的时候,那么大绥、小绥是夏、殷两代的制度,所以夏、殷在秋冬狩猎时都使用“緌”,这与周代在春夏狩猎时使用“緌”不同。况且郑玄既然认为“緌”是有虞氏的旗帜,那么夏、殷、周三代怎么还能使用它呢?现在说夏、殷在秋冬狩猎时使用“緌”,周代在春夏狩猎时使用“緌”,这又明确说明这里的大绥、小绥并非“緌”。
獭祭鱼,然后虞人入泽梁;豺祭兽,然后田猎;鸠化为鹰,然后设罻罗;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昆虫未蛰,不以火田;不麛,不卵,不杀胎,不殀夭,不覆巢。
郑氏曰:「取物必顺时侯也。」梁絶水,取鱼者,罻小网也。昆明也,明虫者,得阳而生,得隂而蔵。麛卵胎夭,未成物,重伤之也。殀,断杀也。少长曰夭,覆败也。
孔氏曰:「月令止月獭祭鱼,孝经纬云:『兽蛰伏,獭祭鱼则十月中也。』是獭一嵗再祭鱼。此下文鸠化为鹰,草木零落,文相连接,则谓十月时。正月虽獭祭鱼,虞人不得入泽梁也。月令九月豺乃祭兽,夏小正十月豺祭兽,则是九月末十月初也。豺祭兽后,百姓可以田猎。鸠化有渐,月令季夏鹰乃学习,孟秋鹰乃祭鸟,其鸠化为鹰,则八月时也。以月令二月鹰化为鸠,则八月鸠化为鹰也。故周礼司裘中秋献良裘,注云:『中秋鸠化为鹰』是也。罻,捕鸟网也。又尔雅云:『鸟罟谓之罗。』草木零落,谓十月时。月令季秋草木黄落,则十月时也。故毛诗传云:『草木不折,不操斧斤,不入山林』,此谓官民总取材木。若依时取者,则山虞云:『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隂木』,不在零落之时也。昆虫未蛰,不以火田,谓未十月时也。十月则得火田矣。故罗氏蜡则作罗▯,注云:『今俗放火张罗,从十月以后至仲春皆得火田』,故司马职云:『春火弊是也。』不麛不卵,据春时特甚,不殀夭等亦然。故国语云:『兽长麛夭,鸟翼鷇卵』,是春尤甚。此注云:『重伤未成物,则四时皆然也。』国语既云:『兽长麛夭,天与麛相连』,故郑云:『少长曰夭。』」
长乐刘氏曰:「天生万物以时,圣人賛之以徳;地生万物以气,圣人賛之以礼。徳正于内,则时罔不和;礼正于外,则气罔不顺。和顺钟于万物,则生成不失其冝;和顺浃于人心,则动用不违于法。此圣王所以尽人之性于上,而尽万物之性于天下也。尧、舜、禹、汤、文、武之为道,莫不以是先焉,乃能嗣天以仁,而使万物各正其性命也。故取之各有其时,则物得以曲遂其生,而材无不成矣;用之各有其制,则民得以礼节其欲,而徳罔不砺矣。」
延平周氏曰:「獭祭鱼,而下主言秋冬;不麛不卵,而下主言春夏。若獭祭鱼者,莫非感隂气之肃杀;若麛与卵者,莫非感阳气之发生。先王辅相天地而育万物,有道也。」
严陵方氏曰:「獭祭鱼,盖孟春之月也;豺祭兽,盖季秋之月也。鱼,隂物也,其性随阳而上,春为阳中,鱼于是时则易取焉,故獭祭鱼而入泽梁者,因以为取鱼之候也。兽,阳物也,其质乗隂而成,秋为隂中,兽于是时则可取焉,故豺祭兽而田猎者,因以为取兽之候也。」虞泽,虞也。周官有山虞,有泽虞。月令于季秋之月言:「草木黄落,蛰虫咸俯」,则凡此所言,皆主季秋,可知。然考之周官,则有不合,特殷之制异耳。麛卵已见《曲礼》:「士不取麛卵」,解然经言「秋冝犊麛」,又言「韭以卵」,则麛卵非不取也,亦禁之使有节而已。不覆巢者,不特恶伤其孚乳,而又恶其尽物之利焉。且巢以仰承为顺,故以不覆言之。
山隂陆氏曰:不直言入泽梁者,虽入犹有纪极。獭祭鱼,十月;豺祭兽,九月;鸠化为鹰,八月也。举其重者,于其举重浅,言杀物君子之词也。退草木在下贱之也。其直言入山林,亦以此。《尔雅》曰:火虫为狩,即此所谓火田。然则季春出火为焚也,为耕而焚,非为猎而焚也。即经应焚,顾问昆虫蛰否,是之谓不知务。麛尚迷,卵尚暗,先王于物无不致意焉。不言孩虫,言昆虫;未蛰不以火田,不嫌也。不言飞鸟,言鸠化为鹰,然后设罻罗,不嫌也。据母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毋麛毋卵。言胎在天上,言卵在麛下,闵胎卵也。一则在上,一则在下,亦互相挟着,一视同仁,不麛不卵矣。又不欲杀胎也,虽不杀胎殀夭,亦不可;虽不殀夭,覆巢亦不可。
长乐陈氏曰:「昆虫未蛰,不以火田;以火伏而后蛰者毕,故也
译水獭将鱼陈列在水边,然后虞官才进入沼泽设置鱼梁;豺狼将猎物陈列在山野,然后百姓才进行田猎;斑鸠化为鹰,然后才设置捕鸟的网罗;草木凋零脱落,然后才进入山林砍伐;昆虫尚未蛰伏,不用火焚烧田野来捕猎;不猎取幼鹿,不取鸟卵,不杀害怀孕的母兽,不杀害幼小的动物,不倾覆鸟巢。
郑玄说:“获取万物必须顺应时节。”鱼梁是横截水流以捕鱼的工具,罻是小网。昆明,是指明虫,即得到阳气而生长,得到阴气而藏伏。麛、卵、胎、夭,都是尚未成形的生物,如果伤害它们,就是严重的伤害。殀,是断杀的意思。年少而夭折称为夭,覆巢是败坏的意思。
孔颖达说:“《月令》只说十月水獭祭鱼,《孝经纬》说:‘野兽蛰伏,水獭祭鱼,这是十月的景象。’这说明水獭一年两次祭鱼。下文说斑鸠化为鹰,草木零落,文意相连,指的是十月的时候。正月虽然水獭也祭鱼,但虞官不能进入沼泽捕鱼。《月令》说九月豺狼祭兽,《夏小正》说十月豺狼祭兽,这是九月末十月初的时候。豺狼祭兽之后,百姓可以田猎。斑鸠化为鹰有一个渐进的过程,《月令》说季夏鹰开始学习捕猎,孟秋鹰开始祭鸟,那么斑鸠化为鹰,就是八月的时候。根据《月令》二月鹰化为斑鸠,那么八月斑鸠就化为鹰。所以《周礼》司裘在中秋进献良裘,注解说:‘中秋斑鸠化为鹰’,就是这个道理。罻,是捕鸟的网。《尔雅》又说:‘捕鸟的网叫罗。’草木零落,指十月的时候。《月令》说季秋草木黄落,就是十月的时候。所以《毛诗传》说:‘草木不折断,不拿斧头,不进入山林’,这是说官民一起采集木材。如果依照时节采集,那么《山虞》说:‘仲冬砍伐阳木,仲夏砍伐阴木’,就不在草木零落的时候了。昆虫尚未蛰伏,不用火焚烧田野,是说未到十月的时候。十月就可以用火焚烧田野了。所以罗氏说蜡祭时制作罗网,注解说:‘现在俗民用火驱赶野兽张网,从十月以后到仲春都可以用火焚烧田野’,所以《司马职》说:‘春季用火驱赶野兽’,就是这个意思。不猎取幼鹿、不取鸟卵,在春季尤其严格,不杀害幼小动物的道理也是如此。所以《国语》说:‘兽长麛夭,鸟翼鷇卵’,说明春季尤其严格。此注说:‘严重伤害未成形的生物,四季都是如此。’《国语》既然说:‘兽长麛夭,天与麛相连’,所以郑玄说:‘年少而夭折称为夭。’”
长乐刘氏说:“天按照时节化生万物,圣人用德行来辅助;地按照气运化生万物,圣人用礼制来辅助。德行在内端正,那么时节就没有不和谐的;礼制在外端正,那么气运就没有不顺遂的。和谐顺遂凝聚于万物,那么生成就不会失去适宜;和谐顺遂渗透于人心,那么行动就不会违背法度。这就是圣王在上能尽人性,在下能尽万物之性的原因。尧、舜、禹、汤、文、武的道,没有不是以此为先的,这样才能继承天的仁爱,使万物各自端正其性命。所以获取万物各有其时,那么万物就能充分实现其生存,而材用没有不成形的;使用万物各有其制度,那么百姓就能用礼节节制欲望,而德行没有不磨砺的。”
延平周氏说:“水獭祭鱼,下面主要讲秋冬;不猎取幼鹿、不取鸟卵,下面主要讲春夏。像水獭祭鱼,无不是感应阴气的肃杀;像幼鹿和鸟卵,无不是感应阳气的发生。先王辅助天地养育万物,是有道理的。”
严陵方氏说:“水獭祭鱼,大概是孟春之月;豺狼祭兽,大概是季秋之月。鱼是阴物,其性情随阳气而上浮,春季是阳气旺盛的时候,鱼在这个时候容易捕捉,所以水獭祭鱼而进入沼泽捕鱼,是把它作为捕捉鱼的时节。兽是阳物,其体质乘阴气而成,秋季是阴气旺盛的时候,兽在这个时候可以捕捉,所以豺狼祭兽而田猎,是把它作为捕捉兽的时节。虞,是掌管山林川泽的官。《周官》有山虞,有泽虞。《月令》在季秋之月说:‘草木黄落,蛰虫咸俯’,那么凡此所说,都主要指季秋,可以知道。然而考察《周官》,则有不合之处,只是殷代的制度不同罢了。麛、卵已在《曲礼》中出现:‘士不取麛卵’,解释如此。但经文说‘秋宜犊麛’,又说‘韭以卵’,那么麛、卵并非不取,也是禁止过度,使之有节制罢了。不倾覆鸟巢,不仅厌恶伤害其孵化,而且厌恶其耗尽物产的利益。况且鸟巢以仰承为顺,所以用不倾覆来说。”
山阴陆氏说:不直接说进入沼泽捕鱼,是因为即使进入也有限度。水獭祭鱼,是十月;豺狼祭兽,是九月;斑鸠化为鹰,是八月。举出重要的,在举重若轻中,言说杀生之事,是君子的言辞。退让草木在下,是因为其卑贱。直接说进入山林,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尔雅》说:用火驱赶野兽叫狩,就是这里所说的火田。那么季春出火是为了焚烧,是为了耕种而焚烧,不是为了打猎而焚烧。如果经文应该焚烧,却询问昆虫是否蛰伏,这就是不知务。麛尚且迷茫,卵尚且昏暗,先王对万物无不尽心。不说孩虫,说昆虫;未蛰不用火田,不嫌忌。不说飞鸟,说斑鸠化为鹰,然后设置网罗,不嫌忌。依据母鸟覆巢,不杀孩虫;胎、夭、飞鸟,不取麛、不取卵。说胎在天上,说卵在麛下,怜悯胎卵。一个在上,一个在下,也互相挟持,一视同仁,不取麛、不取卵。又不愿杀害胎兽,虽然不杀胎、夭,也不行;虽然不杀夭,覆巢也不行。
长乐陈氏说:“昆虫尚未蛰伏,不用火焚烧田野;因为用火驱赶后,蛰伏的昆虫就会全部出来,所以这样。”
。然孟春啓蛰,而《周礼》中春之田有火弊者,焚圃草以田可也,焚山林以田不可也。《月令》仲春禁焚,礼也;《郊特牲》季春出火为焚,非礼也。春秋之时,楚子田,使齐侯载燧,此火田之所用者与?」
译然而孟春时节惊蛰开启,而《周礼》中仲春狩猎有以火驱赶野兽的做法,焚烧园圃杂草用于狩猎是可以的,焚烧山林用于狩猎则不可以。《月令》规定仲春禁止焚烧,这是合乎礼制的;《郊特牲》说季春取火是为了焚烧,这不合礼制。春秋时期,楚子狩猎,让齐侯携带火种,这大概是火攻狩猎所用的吧?
礼记集说卷二十九
<经部,礼类,礼记之属,礼记集说》>
钦定四库全书
礼记集说卷三十 宋 卫湜 撰
冢宰制国用,必于嵗之杪,五谷皆入,然后制国用。用地小大,视年之丰耗,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量入以为出,祭用数之仂。
郑氏曰:「制国用,如今度支经用杪末也。小大丰耗,谓小国、大国、丰凶之年,各以嵗之收入制其用多少。多不过礼,少有所杀也。通三十年之率,当有九年之蓄。出谓所当给为祭,则算今年一嵗经用之数,用其什一。」
孔氏曰:自此至以乐一节,论冢宰制国用及年之丰耗,并丧祭及所蓄积之法。用地,谓制国之用。凡制国用,必计地小大,又视年之丰耗。若地大年丰,则制用多;地小年耗,则制用少。先以三十年通融之法,留九年蓄外,计见在之物以制国用。每年所入分为四分,一分拟为储积,三分为当年所用。二年又留一分,三年又留一分,是三年总得三分为一年之蓄。通三十年之率,当有十年之蓄也。郑注「出谓给为者」,给谓给百官宾客及民人也;「为谓为造国家器物也」。知祭用今年一嵗经用之数,用其什一者,以下文云「丧用三年之仂」,此直云「数之仂」,故知是一嵗之仂也。又知仂为什一者,以仂是分散之名。《考工记》云「以其围之仂捎其薮」,彼注「仂谓三分之一」。此云什一者,以民税一嵗之十一,则国祭所用亦十一也。此谓当年经用之内,用其什一,非是通计拟三年储积之蓄也。故郑云「一嵗经用之数也」。
崔氏曰:「通三十年,当有十年之蓄。下云有九年之蓄者,三十年之间,大略有闰月十二,足为一年,故唯有九年之蓄也。」
长乐刘氏曰:「三代以前,天下无兵也。莫非卒伍,其民以为军师,以守邦土。是以欲固其国者,先保其民。什一之法行,则其民有以自养也。水溢凶,旱频年荐至,民阙其食,则国有九年之蓄,所以保民而固国也。用地小大者,欲知万民多寡之实也。视年之丰耗者,以裁国家费用之宜也。通以三十年所入之数,则丰耗在其中矣。即其通数以为礼制,则三十年之内,虽有凶荒,而国用亦不匮矣。又有九年之蓄在外,所以防大凶灾,保育其民者也。」
严陵方氏曰:周官大宰以九式均节财用,则制国用存乎冢宰,眀矣。制国用,制其多少之数也。然国之用资于财,财之成系乎嵗。嵗之功见乎末,故制国用多少之数,必于嵗功之杪也。以嵗之功见乎末,犹木实成乎杪。五谷即黍稷菽麦稻也,先后固不齐矣。故必五谷皆入,然后可以制国用也。嵗之杪则五谷皆入矣。申言之者,以见百货之用,制之者以五谷为之主也。用地小大视年之丰耗者,地小而所出之物多,则由乎年之丰;地大而所出之物少,则由乎年之耗。故用地小大以视年之丰耗也。必视年之丰耗,将以制国用故也。耗,减也。上曰嵗,下曰年者,嵗之杪主时言之,年之丰耗主物言之,故也。且言嵗则必期焉,言年则不必期也。亦见曲礼「嵗凶年谷不登」解。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者,通融三十年之丰耗以为国用多少之制也。必以三十年为期者,举一世言之,而天时人事大略可知矣。上言制国用于嵗之杪,此以三十年之通者,盖为比年之常法。则以三十年之通权一嵗之宜,则于嵗之杪而已。量入以为出者,量三十年所入之多少,为比年国用之节也。
马氏曰:冢宰者,以位言之,则处于六卿之上,故谓之冢。冢者,以言其髙之极也。以职言之,则主天下之事,故谓之宰。宰者,以言其主也。盖嵗之杪者,万物以成,方此之时,而九赋皆入焉。故周官以九式均节财用,必在于九赋之后也。国之用则在于财,而财之所出则在于地,地之所生则本于天时。地之所出有多寡,而天时之所成亦有多寡,故曰:用地小大,视年之丰耗。盖礼之大伦,以地广狭而以为常也。礼之厚薄,以年之上下而以为变也。周官以九式均节财用,而丧祭居其二焉。故王制止言丧祭者,举其重者而言之也
译《礼记集说》卷二十九
<经部,礼类,《礼记》之属,《礼记集说》>
钦定四库全书
《礼记集说》卷三十 宋 卫湜 撰
冢宰制定国家的用度,必须在年终之时,等到五谷都收获入库,然后才制定国家的用度。根据土地面积的大小,观察年成的丰歉,以三十年间的收支通融情况来制定国家的用度。衡量收入来安排支出,祭祀的费用占年度用度总数的十分之一。
郑玄说:“制定国家用度,就像现在的度支经用。‘杪’是末的意思。‘小大丰耗’,是指小国、大国,以及丰收或歉收的年份,都根据当年的收入来制定用度的多少。多不超过礼制的规定,少则有所削减。通融三十年的平均数,应当有九年的积蓄。‘出’指应当供给的,如果是用于祭祀,就计算当年一年的经费用度,取其中的十分之一。”
孔颖达说:从这一节到“以乐”一节,论述冢宰制定国家用度以及年成丰歉,还有丧葬祭祀和积蓄储备的方法。“用地”,是指制定国家的用度。凡是制定国家用度,必须计算土地面积的大小,又要观察年成的丰歉。如果土地广阔且年成丰收,那么制定的用度就多;如果土地狭小且年成歉收,那么制定的用度就少。先以三十年通融的方法,留下九年的积蓄之外,计算现有的物资来制定国家用度。每年收入分为四份,一份拟作储备,三份作为当年使用。第二年又留下一份,第三年又留下一份,这样三年总共得到三份,相当于一年的积蓄。通融三十年的平均数,应当有十年的积蓄。郑注中“出谓给为者”,“给”是指供给百官宾客及百姓;“为”是指制作国家的器物。知道祭祀费用是当年一年经费用度的十分之一,是因为下文说“丧用三年之仂”,这里只说“数之仂”,所以知道是一年的十分之一。又知道“仂”是什一,是因为“仂”是分散的名称。《考工记》说“以其围之仂捎其薮”,那里的注解说“仂谓三分之一”。这里说是什一,是因为百姓的赋税是一年收入的十分之一,那么国家祭祀所用也是十分之一。这是指在当年的经费用度之内,取用其十分之一,而不是通盘计算拟作三年储备的积蓄。所以郑玄说“是一年的经费用度”。
崔灵恩说:“通融三十年,应当有十年的积蓄。下文说有九年的积蓄,是因为三十年之间,大略有闰月十二个月,足以凑成一年,所以只有九年的积蓄。”
长乐刘敞说:“夏商周三代以前,天下没有战争。没有不是士兵的,百姓都作为军师,来守卫邦国疆土。因此想要巩固国家的人,首先要保护百姓。实行什一税制,那么百姓就有办法自我供养。水灾泛滥、旱灾频繁连年发生,百姓缺乏粮食,那么国家有九年的积蓄,用来保护百姓而巩固国家。‘用地小大’,是想了解万民多寡的真实情况。‘视年之丰耗’,是用来裁度国家费用是否适宜。通融三十年收入的数量,那么丰歉都在其中了。就这通融的数额来制定礼制,那么三十年之内,即使有凶荒,国家用度也不会匮乏。另外又有九年的积蓄在外,用来防备大的凶灾,保育百姓。”
严陵方悫说:《周礼》大宰以九式来均衡节制财用,那么制定国家用度在于冢宰,是很明显的。制定国家用度,是制定其多少的数额。然而国家的用度依靠财物,财物的形成取决于年成。年成的功效体现在年终,所以制定国家用度多少的数额,必须在年成功效的年终。以年成的功效体现在年终,就像树木的果实成熟在枝梢。五谷就是黍、稷、菽、麦、稻,先后本来不一致。所以必须五谷都收获入库,然后才可以制定国家用度。年终那么五谷都入库了。再次申说,是为了表明各种货物的用度,制定者以五谷为主。根据土地面积大小来观察年成的丰歉,土地狭小而产出的物品多,是由于年成丰收;土地广阔而产出的物品少,是由于年成歉收。所以根据土地面积大小来观察年成的丰歉。必须观察年成的丰歉,是为了制定国家用度。‘耗’,是减少的意思。上面说‘岁’,下面说‘年’,‘岁之杪’是从时间角度说的,‘年之丰耗’是从物产角度说的,所以如此。而且说‘岁’必定有期限,说‘年’则不一定有期限。也可以参见《曲礼》‘岁凶年谷不登’的解释。以三十年通融来制定国家用度,是通融三十年的丰歉来制定国家用度多少的制度。必须以三十年为期限,是举一世来说,而天时人事的大致情况就可以知道了。上面说在年终制定国家用度,这里说以三十年通融,大概是作为连年的常法。那么以三十年通融来权衡一年的适宜,就是在年终罢了。衡量收入来安排支出,是衡量三十年收入的多少,作为连年国家用度的节制。
马融说:“冢宰”,从地位来说,处于六卿之上,所以称为‘冢’。‘冢’,是说它高到极点。从职事来说,主持天下的事务,所以称为‘宰’。‘宰’,是说它为主宰。大概年终之时,万物已经成熟,在这个时候,九赋都入库了。所以《周礼》以九式均衡节制财用,必定在九赋入库之后。国家的用度在于财物,而财物的来源在于土地,土地所产的本源在于天时。土地所产有多有少,而天时所成也有多有少,所以说:根据土地面积大小,观察年成的丰歉。大概礼的大伦,以土地的广狭作为常规。礼的厚薄,以年成的上下作为变化。《周礼》以九式均衡节制财用,而丧葬祭祀占其中的两项。所以王制只说丧葬祭祀,是举其重要的来说。
。丧则用三年之仂,祭则用数之仂。何也?盖祭则有常典,而丧者出于非常之变也。出于非常之变,故丧三年则不祭,非特哀有所隆,而祭有所不暇也。抑亦见财费之不可无节,国之用非止于丧祭,而以丧祭为重。
译居丧则使用三年的劳力,祭祀则使用一定数量的劳力。为什么呢?因为祭祀有固定的典章制度,而居丧是出于非常规的变故。因为出于非常规的变故,所以居丧三年期间不进行祭祀,这不仅仅是因为哀痛有所加重,而且因为祭祀之事无暇顾及。这也是为了表明财用耗费不可没有节制,国家的用度不仅仅在于丧礼和祭祀,但却以丧礼和祭祀为重。
山隂陆氏曰:「词间容之,有不必也。冢宰制嵗之用,以其余归于此,谓之仂。仂,若卦之仂。」
四眀沈氏曰:古之理财者,论天而不论人,图逺而不图近;今之理财者,立为一定之法,而不计天时之如何,以无常之天时而应有常之供赋,民何得不穷哉?图于目前不暇给之计,而不计后日水旱之如何,以不可测之水旱而处以苟简仓卒之调度,国何得不困哉?此冢宰所以待嵗之杪而始制国用,而不敢立为一定之法,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而不敢止为目前之计也。
讲义曰:「用地小大校之,则所入之多寡可见,故可以观年之丰耗也。」
金华邵氏曰:「先王之制国用,不为定法,非若后世之拘于繁文,守常而不知变者。故为法也,必于嵗之杪。盖嵗杪则五谷皆入,可以视其所入而为所出也。又用地小大,视年之丰耗,以三十年通融之法,留九年之蓄,然后计见在之数,以为用度之法。丰不使之有余,耗不使之不足,曷尝有定法哉!如此故天不能使之灾,地不能使之穷,而凶荒水旱,其民不至于流离饥饿者,此也。祭用经用之什一者,不敢略于神也。丧用三年之仂,抑亦送死之礼,尤所不当略乎?」
丧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丧用三年之仂,丧祭用不足曰暴,有余曰浩。祭丰年不奢,凶年不俭。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也。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然后天子食日举以乐。
郑氏曰:「越绋行事,不敢以卑废尊。越,犹躐也。绋,輴车索也。丧大事,故用三嵗之什一。暴,犹耗也。浩,犹饶也。不奢不俭,常用数之仂也。菜色,食菜之色,民无食,菜之饥色,天子乃日举以乐侑食。」
孔氏曰:「私丧者,是其卑;天地社稷,是其尊。今虽遭私丧,既殡以后,若有天地社稷之祭,即行之。故郑云:『不敢以卑废尊也。』越,是践躐之义。未葬之前,属绋于輴,以备火灾。今既祭天地社稷,须越躐此绋而徃祭所,故云越绋。六宗山川之神则否。其宫中五祀,在丧内则亦祭之。故曽子问曰:『君薨,五祀之祭不行;既殡而祭之,自啓至于反哭,五祀之祭不行;既葬而祭之。』但祭时,不须越绋,盖五祀宫中之神,丧时朝夕出入所祭,不为越绋也。杜预注《春秋》,以为既祔以后,宗庙得四时常祭,三年大禘则同于吉。与三年不祭,违者《礼记》,后儒所作,不与《春秋》同也。物被残暴,则虚耗,故郑云:『暴,犹耗也。』浩者,是多大之义,故云:『犹饶也。』凶旱,谓凶荒遭旱也;水溢,谓水泛溢。若贮积满九年之后,则腐壊,当随时给用也。」
河南程氏曰:「越绋,则是犹在殡宫,于时无由可致斋,又安能脱丧服、衣祭服?此皆难行。纵天地之祀不可废,则止可使冢宰摄尔。」昔者当英宗初即位,有人以此问正叔,正叔谓:「古人居丧,百事皆如礼,虽废祭祀可也;今人百事皆如常,特于祭祀废之,则不若无废为愈也。」子厚正之曰:「父在,子为母丧,则不敢见其父,不敢以礼见也。今天子为父之丧,以此见上帝,是亦非礼见上帝也,故不如无祭。」
横渠张氏曰:「唯天地社稷,越绋而行事,则是未葬,未葬则如何祭?是时虽欲祭之,不可得也。若居丧未祭,则因礼有缌不祭之文。方祭之初,虽功缌,如何可祭?又岂可三年废祖先之祭?久而哀杀,可齐则便可祭。以人情酌之,三年之丧,期可祭;期之丧,既葬可祭;缌功之丧,逾月可祭。当服祭服祭之,各以其盛服。祭罢反丧服。」
蓝田吕氏曰:「人事之重,莫甚于哀死。故有丧者之毁,如不欲生。大功之丧,业犹可废。丧不贰事,如此则祭虽至重,亦有所不可行。盖祭而诚至,则忘哀;祭而诚不至,不如不祭之为愈也。后世哀死,不如古人之隆,故多疑于此。」
新安朱氏曰:「古人居丧,衰麻之衣不释于身,哭泣之声不絶于口,其出入起居、言语饮食皆与
译山阴陆氏说:“‘词间容之’,是说文辞之间可以包容,但并非必须如此。冢宰制定一年的用度,将剩余的部分归于此,称为‘仂’。‘仂’,就像卦象中的余数。”
四明沈氏说:“古代的理财者,只论天时而不计人力,谋求长远而不图眼前;如今的理财者,制定固定的法度,却不考虑天时的变化,用无常的天时来应对有常的赋税供给,百姓怎能不陷入贫困呢?只图眼前来不及供给的计策,却不考虑日后水旱灾害的情况,用不可预测的水旱灾害来应对苟且简略、仓促的调度,国家怎能不陷入困顿呢?这就是冢宰之所以等到年终才开始制定国家用度,而不敢制定固定法度的原因;之所以用三十年的通融来制定国家用度,而不敢只作眼前计策的原因。”
讲义说:“通过比较土地的大小,就可以看出收入的多少,因此可以观察年成的丰歉。”
金华邵氏说:“先王制定国家用度,不设立固定的法度,不像后世那样拘泥于繁琐的条文,固守常规而不知变通。所以制定法度,一定要在年终。因为年终时五谷都已收获,可以根据收入的多少来决定支出的多少。又根据土地的大小,观察年成的丰歉,用三十年通融的法度,储备九年的积蓄,然后计算现有的数目,作为用度的法度。丰年不使其有余,荒年不使其不足,哪里有什么固定的法度呢!正因为如此,所以天不能使其遭受灾害,地不能使其陷入穷困,而在凶荒水旱之时,百姓不至于流离失所、挨饿受冻,原因就在这里。祭祀用度占经常用度的十分之一,是不敢对神灵有所简略。丧服用度占三年的余数,这也是送死的礼仪,尤其不应该简略。”
居丧三年不举行祭祀,只有祭祀天地社稷可以越过丧绳而举行仪式。丧服用度占三年的余数,丧祭用度不足称为“暴”,有余称为“浩”。祭祀在丰年不奢侈,在荒年不俭省。国家没有九年的积蓄称为“不足”,没有六年的积蓄称为“急”,没有三年的积蓄称为“国家不像国家”。耕种三年,必定有一年的粮食储备;耕种九年,必定有三年的粮食储备。用三十年的通融,即使有凶旱水涝,百姓也不会面有饥色。然后天子才能每日举乐侑食。
郑氏说:“越过丧绳举行仪式,是不敢因为卑下的私丧而废黜尊贵的公祭。‘越’,就是超越的意思。‘绋’,是牵引灵车的绳索。丧事是大事,所以用三年的十分之一。‘暴’,就是耗损的意思。‘浩’,就是富饶的意思。不奢侈不俭省,是常用数额的余数。‘菜色’,是吃菜的颜色,百姓没有粮食,吃菜充饥的脸色,天子才能每日举乐侑食。”
孔氏说:“私人的丧事,是卑下的;天地社稷,是尊贵的。现在虽然遭遇私丧,在入殓以后,如果有天地社稷的祭祀,就举行。所以郑氏说:‘不敢因为卑下而废黜尊贵。’‘越’,是践越的意思。未下葬之前,将绳索系在灵车上,以防备火灾。现在既然要祭祀天地社稷,必须越过这些绳索前往祭祀的地方,所以说‘越绋’。六宗山川之神则不这样。宫中的五祀,在丧期内也祭祀。所以曾子问说:‘国君去世,五祀的祭祀不举行;入殓后祭祀它们,从启殡到反哭,五祀的祭祀不举行;下葬后祭祀它们。’但是祭祀时,不需要越过丧绳,因为五祀是宫中的神灵,丧期朝夕出入所祭祀,不算越过丧绳。杜预注《春秋》,认为在附祭以后,宗庙可以举行四时常祭,三年大禘则与吉祭相同。这与‘三年不祭’相违背,是《礼记》后儒所作,与《春秋》不同。物体被残暴对待,就会虚耗,所以郑氏说:‘暴,就是耗损的意思。’‘浩’,是广大的意思,所以说:‘就是富饶的意思。’‘凶旱’,指凶荒遭遇旱灾;‘水溢’,指水泛滥。如果储备满了九年,就会腐败损坏,应当随时供给使用。”
河南程氏说:“越过丧绳,那么还在殡宫,当时没有办法致斋,又怎么能脱下丧服、穿上祭服呢?这些都难以实行。纵然天地之祀不可废黜,那么只让冢宰代理就行了。”从前英宗刚即位时,有人以此问程正叔,正叔说:“古人守丧,百事都合乎礼,即使废黜祭祀也可以;今人百事都照常,唯独废黜祭祀,那么不如不废黜更好。”子厚纠正说:“父亲在世,儿子为母亲守丧,就不敢见父亲,不敢以礼相见。现在天子为父亲守丧,以此见上帝,这也是非礼地见上帝,所以不如不祭祀。”
横渠张氏说:“只有天地社稷,越过丧绳而举行仪式,那么就是未下葬,未下葬怎么祭祀?这时即使想祭祀,也不可能。如果居丧不祭祀,那么根据礼制有缌麻之丧不祭祀的条文。刚开始祭祀时,即使是功缌之丧,怎么可以祭祀?又怎么能三年废黜祖先的祭祀?时间久了哀伤减弱,可以斋戒就可以祭祀。以人情斟酌,三年的丧期,期满可以祭祀;期年的丧期,下葬后可以祭祀;缌功之丧,过一个月可以祭祀。应当穿着祭服祭祀,各自穿着盛服。祭祀完毕再穿回丧服。”
蓝田吕氏说:“人事中最重要的,没有比哀悼死者更重的了。所以有丧事的人悲痛,好像不想活。大功之丧,事业还可以废黜。丧事不兼做其他事,这样那么祭祀虽然极重,也有不可行的时候。因为祭祀如果诚意到了,就会忘记哀伤;祭祀如果诚意不到,不如不祭祀更好。后世哀悼死者,不如古人隆重,所以多对此有疑问。”
新安朱氏说:“古人守丧,衰麻的衣服不离身,哭泣的声音不绝口,其出入起居、言语饮食都与
平日絶异。故宗庙之祭虽废,而幽明之闲两无憾焉。今人居丧与古人异,卒哭之后遂墨其衰,凡出入居处、言语饮食与平日之所为皆不废也,而独废此一事,恐亦有所未安。窃谓欲处此义者,但当自省所以居丧之礼,果能始卒一一合于古礼,即废祭无可疑。若他事不免墨衰出入,或其他有所未合者尚多,即卒哭之前不得已准礼且废,卒哭之后遇四时祭日,以衰服特祀于几筵,用墨衰常祀于家庙可也。但卒哭之期须既葬立主,三虞之后卜日而祭,以成事方可耳。若神柩在而欲以百日为断,墨衰出入,则决不可。」又曰:「家闲顷年居丧,于四时正祭三献受胙,非居丧所可行;而俗节则唯普同一献,不读祝不受胙也,其礼甚简,以墨衰行事。」
译平日里截然不同。因此,即使宗庙的祭祀废止了,在阴间与阳间之间双方都没有遗憾。如今人们居丧与古人不同,卒哭之后就穿着黑色的丧服,凡是出入起居、言语饮食以及平日所做的事都不废止,却唯独废止这一件事,恐怕也有不妥之处。我私下认为,想要处理这个礼义问题,只应当反省自己居丧的礼仪,果真能够从头到尾一一符合古礼,那么废止祭祀就没有什么可怀疑的。如果其他事情不免穿着黑色丧服出入,或者其他方面不符合古礼的地方还很多,那么在卒哭之前不得已按照礼制暂且废止祭祀,卒哭之后遇到四季祭祀的日子,穿着丧服在灵位前单独祭祀,穿着黑色丧服在家庙常规祭祀也是可以的。但是卒哭的期限必须是在安葬并立好神主之后,经过三次虞祭再占卜日子进行祭祀,以完成丧事才可以。如果灵柩还在,却想以一百天为界限,穿着黑色丧服出入,那绝对不可以。」又说:“家中近年居丧,在四季正祭时进行三献并接受胙肉,这不是居丧时应该做的;而在世俗节日则只是普遍地一献,不读祝文也不接受胙肉,礼仪非常简略,穿着黑色丧服来行事。”
山隂陆氏曰:不祭,谓宗庙尔。即天地社稷,虽未葬,犹祭,是之谓越绋。若五祀,盖亦不废。不足,则取之;或暴用之,不竭,浩也。国非其国,言如此,国非人之国矣。长乐刘氏曰:以三年之仂共于丧祭,斯亦足矣。逾礼越中,残暴其物,俾有不足者,故曰暴也。俭于礼而不尽其财,故曰浩。浩,谓财有余而礼不足也。
严陵方氏曰:「易言大衍之数也,揲之以四,以象四时;归奇于扐,以象闰。盖扐者,指闲也。揲蓍而四分之,竒则归之于指闲,故也。此所谓仂,亦四分之一尔。数之仂,则一年所用四分之一也;三年之仂,则三年所用四分之一也。祭之用数而寡,故用一年之仂;丧之用疏而多,故用三年之仂。亦各称其宜而已。丧三年不祭,则不以吉事干凶礼也。唯祭天地社稷,则不以所亲废所尊也。」
马氏曰:「礼之厚薄,与年之上下。丰年则用丰年之仂,凶年则用凶年之仂。丰年而加于仂之外,则谓之奢;凶年而略于仂之内,则谓之俭。乃所以与年之上下也。」预备不虞者,古之善政也。急者,迫而不缓也。无九年、六年之蓄,虽非完国,犹足以为国也。至于无三年之蓄,非其国也。盖国之所以为国者,以有民也;民之所以为民者,以有财也。苟无其财,则民散而之四方矣。故曰:「无三年之蓄,非其国也。」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推而至于二十七年耕,必有九年之食。以三十年言之者,举成数也。说者以为三十年为一世。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至三十年之通,此人力也。虽有凶旱水溢,此天变也。人力备,则可以应天变。盖王者与民同患,故虽有凶旱水溢,而民无菜色于下,然后天子食日举羞备礼,而以乐侑之也。
李氏曰:鲁庄公冬大无麦禾,臧孙告籴于齐。传曰:古者税十一,丰年补败,不外求,而上下皆足也。虽累凶年,民弗病也。一年不艾,而百姓饥,君子非之。明王制民之产业,上地食九人,而准之以七人,故三年耕而有一年之食,九年耕而有三年之食。夫欲九年之蓄,而以三十年之耕,常以其有余计之,此补不足之道也。子曰:如有用我者,三年有成。又曰:如有王者,必世而后仁,亦谓是与?故孟子曰:圣人治天下,使有菽粟如水火,而民焉有不仁者乎?先王之治田,荡之以沟,均之以遂,足以御凶旱;舎之以列,写之以浍,足以御水溢;而犹恃九年之蓄者,待天灾之尽也。先王备水旱者具矣,而犹有水旱之患,盖天时不可知,虽先王之备,法有所不免也。民有菜色,可谓民可以食,鲜可以饱之时也。《诗》曰:我取其陈,食我农人,美蓄积之多也。
延平周氏曰:「不足言其财,急言其民。国非其国,言其上。」
长乐陈氏曰:「古者天子大丧、大荒、大札则不举。天地有烖,邦有大故则不举。至于荒政则蕃乐,大凶则弛县。然则以三十年之通,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然后天子食日举以乐,岂不宜哉?盖天子能承顺天地,和理神人,使无灾害变故,然后可以飨备味,听备乐。故馈食用六谷,膳用六牲,饮用六淸,珍用八物,羞百有二十品,酱百有二十器,齐醢六十物,鼎十有二物。其举备味如此,侑以备乐可知。岂非王者忧以天下、乐以天下之意乎?」膳夫王乃食,卒食以乐,彻于造。大司乐王大食,皆令奏钟鼓。夫以天子一饮食之际,未尝不关天下忧乐。与夫独乐而不与民同者,岂不有闲欤【乐书】
金华应氏曰:「此言非谓旱干水溢,亦不废乐也。谓既有三十年通制之规模,虽凶灾而民不病,则常时可以日举乐耳。盖虽一饭之顷,而不忘乎民也。若夫偶值凶年,则虽有备,而亦岂敢用乐乎?」
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三年之丧,自天子达。郑氏曰:「尊者舒,卑者速。」《春秋传》曰:「天子七月而葬,同轨毕至;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月,同位至;士逾月,外姻至。」三年之丧,下通庶人,于父母同天子、诸侯,降期
译山阴陆氏说:“不祭祀,是指宗庙而言。至于天地社稷,即使尚未安葬,仍然要祭祀,这就叫做越过丧绳(举行吉礼)。至于五祀,大概也不会废止。如果财力不足,就取用(储备);或者挥霍使用,导致不枯竭,这就是‘浩’。国家不再是它的国家,意思是说,如果像这样,国家就不再是人的国家了。”长乐刘氏说:“用三年的余数来供给丧祭,这就足够了。如果超越礼制,残暴地消耗物资,使得出现不足的情况,所以叫做‘暴’。在礼制上节俭而不能尽其财力,所以叫做‘浩’。浩,是指财力有余而礼制不足。”
严陵方氏说:“《易经》所说的‘大衍之数’,揲蓍时以四为单位,用来象征四季;将余数归入指缝,用来象征闰月。所谓‘扐’,就是手指之间的空隙。揲蓍时分成四份,余数就归入指缝,所以称为‘扐’。这里所说的‘仂’,也是四分之一。数目的余数,就是指一年所用财力的四分之一;三年的余数,就是指三年所用财力的四分之一。祭祀所用的数目较少,所以用一年的余数;丧事所用的物品较多,所以用三年的余数。这也是各自符合其适宜的情况罢了。丧期三年不祭祀,是不用吉事去干扰凶礼。只有祭祀天地社稷,才不因亲属之丧而废掉对尊者的祭祀。”
马氏说:“礼制的厚薄,与年成的好坏相适应。丰年就用丰年的余数,凶年就用凶年的余数。丰年如果在余数之外再加,就叫做奢侈;凶年如果在余数之内减少,就叫做节俭。这就是为了与年成的好坏相适应。”预防意外,是古代良好的政事。急迫,是指紧迫而不能延缓。没有九年、六年的积蓄,虽然不是完备的国家,也还足以成为国家。至于没有三年的积蓄,那就不是真正的国家了。大概国家之所以成为国家,是因为有百姓;百姓之所以成为百姓,是因为有财物。如果没有财物,百姓就会离散到四方去了。所以说:“没有三年的积蓄,就不是真正的国家。”耕种三年,必定有一年的粮食储备;推演到耕种二十七年,必定有九年的粮食储备。说三十年,是举整数而言。解说的人认为三十年为一世。耕种三年,必定有一年的粮食储备;达到三十年的通融,这是人力的作用。即使有凶旱水涝,这是天时的变化。人力完备,就可以应对天时的变化。大概君王与百姓同患难,所以即使有凶旱水涝,百姓在下也没有饥荒的脸色,然后天子才能每日进献完备的膳食,并用音乐来助兴。
李氏说:“鲁庄公冬天大旱,麦禾无收,臧孙向齐国借粮。《春秋传》说:古代税收十分之一,丰年弥补歉收,不向外求取,上下都充足。即使连年歉收,百姓也不受困苦。一年没有收获,百姓就饥饿,君子非议这种情况。贤明的君王制定百姓的产业,上等土地养活九人,但按七人来标准,所以耕种三年有一年的粮食储备,耕种九年有三年的粮食储备。想要有九年的积蓄,就用三十年的耕种,经常用有余来计算,这是弥补不足的方法。孔子说:如果有人用我,三年就能成功。又说:如果有王者,必定经过三十年才能施行仁政,也是说的这个意思吗?所以孟子说:圣人治理天下,使豆粟像水火一样充足,百姓哪有不行仁义的呢?先王治理田地,开沟渠以疏导,用遂道以均平,足以抵御凶旱;设置列渠,用浍道以排泄,足以抵御水涝;但仍然依靠九年的积蓄,是等待天灾完全过去。先王防备水旱的措施已经完备,但仍然有水旱的祸患,大概是因为天时不可预测,即使是先王的防备,也有法律无法避免的情况。百姓有饥荒的脸色,可以说是百姓可以进食,但很少能吃饱的时候。《诗经》说:我取陈粮,喂养我的农夫,赞美积蓄之多。”
延平周氏说:“‘不足’说的是财力,‘急’说的是百姓。‘国非其国’,说的是君上。”
长乐陈氏说:“古代天子在大丧、大荒、大疫时不举乐。天地有灾害,国家有大变故时不举乐。至于荒政则禁止音乐,大凶则放松县禁。那么用三十年的通融,即使有凶旱水涝,百姓没有饥荒的脸色,然后天子每日进献膳食并用音乐助兴,难道不适宜吗?大概天子能够承顺天地,调和神人,使没有灾害变故,然后才能享用完备的美味,聆听完备的音乐。所以馈食用六谷,膳食用六牲,饮用六清,珍食用八物,美味有一百二十种,酱料有一百二十器,醢酱有六十种,鼎有十二种。其进献完备的美味如此,助兴的完备音乐可想而知。这难道不是王者忧天下之忧、乐天下之乐的意思吗?”膳夫王进食,吃完后用音乐,撤去餐具到造府。大司乐在王大食时,都命令奏响钟鼓。天子在饮食之际,未尝不关乎天下的忧乐。与那些独自享乐而不与百姓同乐的,难道没有区别吗【乐书】
金华应氏说:“这话不是说旱灾水涝时也不废乐。是说既然有三十年通融的制度规模,即使有凶灾而百姓不受困苦,那么在平常时候就可以每日举乐。大概即使是一顿饭的时间,也不忘记百姓。如果偶然遇到凶年,即使有准备,又怎敢用乐呢?”
天子七天停殡,七个月下葬;诸侯五天停殡,五个月下葬;大夫、士、庶人三天停殡,三个月下葬。三年的丧礼,从天子到庶人普遍实行。郑氏说:“尊贵者舒缓,卑贱者迅速。”《春秋传》说:“天子七月下葬,同轨的人都到;诸侯五月下葬,同盟的人都到;大夫三月下葬,同位的人都到;士过月下葬,外姻的人都到。”三年的丧礼,下通庶人,在父母面前,天子、诸侯,降为期年。
。
孔氏曰:「自此至不祭一节,明天子以下殡葬日月不同,及衣衾牲器之数。天子诸侯位既尊重,送终礼物其数既多,身在于丧,许其申遂,故日月缓也。大夫及士礼数既卑,送终之物其数简少,又职唯促遽,义许夺情,故日月促也。必至三日者,冀其更生,三日不生,亦不生矣。」郑引《春秋传》隐元年《左传》文,杜预云:「言同轨以别四夷,谓中国诸侯车同轨辙,尽皆来至。同盟者同在方岳之盟,同位者行役不逾时。诸侯以下不言毕至者,有来有否,不必尽来也。」《左传》云:「大夫三月,士逾月。」而此总云三月者,除死月为三月,士三月者,数死月为三月,正是逾越一月,故言逾月耳。其殡日之义,已具上《曲礼》疏。
译孔氏说:“从这一节到‘不祭’这一节,阐明天子以下丧葬停殡日期的不同,以及衣衾、牺牲、器物的数量。天子和诸侯地位尊贵,送终的礼物数量很多,身处丧事之中,允许他们充分表达哀痛之情,所以停殡的日期较长。大夫和士的礼数较为低微,送终的物品数量简少,而且职责紧迫,道义上允许他们克制哀情以处理公务,所以停殡的日期较短。必须等到三天的原因,是希望死者能够复生,三天后还没有复生,也就不会复生了。”郑玄引用《春秋传》隐元年《左传》的记载,杜预说:“说‘同轨’是为了区分四方蛮夷,意指中原诸侯车辆轨距相同,全都前来参加。参加同盟的诸侯都在方岳之盟中,地位相同的人执行差役不超过时限。诸侯以下不说全部到来,是因为有的人来有的人不来,不一定全都到来。”《左传》说:“大夫停殡三个月,士停殡超过一个月。”而这里统说三个月,是因为除去死亡当月算作三个月;士停殡三个月,是把死亡当月算在内共三个月,实际上是超过了死亡当月一个月,所以说‘逾月’。关于停殡日期的含义,已经在上面《曲礼》的注疏中详述过了。
长乐刘氏曰:殡与葬,生者送死之事也。天子功徳施于四海,诸侯功徳洽于一国,大夫士恩徳孚于一家,庻人恩徳着于其族,固有小大之差矣。及其终也,臣子之心未忍,死之犹冀其复生也,故其殡者不得已而殡之,是以有七日五日之差。虽庻人之殡,犹俟三日,是岂得已哉?若夫葬者,当其朝嵗,诸侯虽在六服,罔有弗至,或奔丧也,或会葬也,或防于练祥也,亦如四时之朝焉。其不当朝嵗之诸侯,则为位服于其国,而遣卿以防葬,同轨之内毕至者,谓此也。七月而葬,所以极四海之哀诚也。诸侯之葬必五月者,相为宾也,同盟之诸侯也,虽非同盟,而为其舅甥姑姊妹之邦也。大夫士庶人三月而葬,其事具,其诚尽矣。山隂陆氏曰:虽同是三日三月,大夫数来日,士庶人数往日也。
庶人县封葬,不为雨止。不封不树,丧不贰事。自天子达于庶人,丧从死者,祭从生者。支子不祭。
郑氏曰:「县封当为县窆。至卑不得引绋下棺,虽雨犹葬,以其礼仪少。封谓聚土为坟,不封不树,卑无饰也。」《周礼》曰:「以爵等为丘封之度,与其树数,则士以上乃皆封树。」贰之言二也。庶人终丧无二事,不使从政也。《丧大记》曰:「大夫、士既葬,公政入于家。既卒哭,弁绖带金革之事无辟也。」从死者,谓衣衾棺椁;从生者,谓奠祭之牲器。
孔氏曰:郑知封当为窆者,若封是封土,无县系之理。窆谓下棺,士虽无碑,犹有二繂。庶人贱,唯县绳下棺,故云县窆。威仪既少,日又促遽。将葬之时,不为雨止。《公羊》说「雨不克葬」,谓天子诸侯也。卿大夫臣贱,不能以雨止。许慎云:「死葬之以礼,以雨而葬,是不行礼。」又《释癈疾》云:「虽庶人葬为雨止。」此等说,则在庙未发之时,庶人及卿大夫亦得为雨止。若其已发,在路及葬,则不为雨止。其人君在庙及在路及葬,皆为雨止。不积土为封,不标墓以树,卑不须显异也。郑引《周礼》「是冢人文」,既云「爵等」,明有爵者乃有丘封。周以士为爵也。彼注云:「王公曰丘,诸臣曰封。」又引汉律:「列侯坟髙四丈,关内侯以下至庶人各有差。」又《檀弓》云:「孔子合葬于防,崇四尺。」郑云:「葢周之士制,其树数则无文。」《白虎通》云:「天子松,诸侯柏,大夫栗,士槐。」郑注「贰之言二」,上「贰」是副二之贰,下「二」是二三之二。丧不贰事,谓不为两事故,读从二三之二也。庶人既无爵命,三年之内,许其终丧,除居丧之外,不供他事故,下云「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也」。卢植解云:「从生者」谓除服之后,吉祭之时,以子孙官禄祭其父祖,故云「从生者」。若丧中之祭,虞祔练祥,仍从死者之爵。故《小记》云:「士祔于大夫则易牲。」又云:「其妻为大夫而卒,而后其夫不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不易牲。」又《杂记》云:「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祔,皆大牢;下大夫之虞也,犆牲,卒哭成事祔,皆少牢。」是丧中之祭,仍从死者之礼也。而郑云「奠祭之牲器」,云「奠」则是丧中之祭,得从生者之爵,与《小记》《杂记》违者,《小记》《杂记》据死者子孙身无官爵,生者又无可祭享,故丧中之祭皆用死者之礼。若其生者有爵,则祭从生者之法。丧祭尚尔,丧后吉祭可知。奠谓葬前,祭谓葬后。包丧终吉祭也。郑必知祭兼丧祭与卢植别者,以此云「祭从生者,丧从死者」。相对又中庸,云父为大夫,子为士,葬以大夫,祭以士。又云父为士,子为大夫,葬以士,祭以大夫。祭与葬相对,皆祭与丧葬连文,是一时之事故,祭中兼为丧奠也。或云在丧中祭,尚从死者爵;至吉祭乃用生者禄耳。郑云:「奠者,自吉祭之奠耳。」
严陵方氏曰:「封之名虽一,然有所谓掩坎之封,有所谓积土之封。若《檀弓》言县棺而封,即掩坎之封也;若《礼器》言丘封之大,即积土之封也。此言『不封亦不积土』而已。」
山隂陆氏曰:「案礼,衮多借卷字,有卷龙饰故
译长乐刘氏说:停灵与安葬,都是生者送别死者的事情。天子的功德施及四海,诸侯的功德遍及一国,大夫和士的恩德信服一家,平民的恩德显扬于其宗族,本来就有大小等级的差别。等到他们去世时,臣子和儿子心中不忍,还希望死者能复活,所以停灵是不得已才进行的,因此有七天和五天的差别。即使是平民的停灵,也要等待三天,这难道是不得已的吗?至于安葬,在诸侯朝见天子的年份,诸侯即使在六服之外,也没有不来的,有的是奔丧,有的是会葬,有的是参加练祭和祥祭,就像四季朝见一样。那些不在朝见年份的诸侯,就在本国设位穿丧服,并派遣卿大夫来参加葬礼,所谓同轨之内的诸侯都到齐,指的就是这种情况。七月安葬,是为了极尽四海之内的哀痛诚意。诸侯安葬必须用五个月,是因为互相作为宾客,是同盟的诸侯;即使不是同盟,但因为是舅甥、姑姊妹关系的国家。大夫、士和平民三个月安葬,因为事情已经完备,诚意已经尽到了。山阴陆氏说:虽然都是三天和三个月,大夫计算的是来日,士和平民计算的是往日。
平民下棺安葬,不因下雨而停止。不堆土为坟,不种树为标记,居丧期间不做两件事。从天子到平民,丧葬用品跟随死者,祭祀用品跟随生者。支子不主持祭祀。
郑氏说:“‘县封’应当是‘县窆’。地位最低的人不能牵引引棺绳下棺,即使下雨也安葬,因为他们的礼仪较少。‘封’指聚土为坟,‘不封不树’,是因为地位低微不需要装饰。”《周礼》说:“根据爵位等级规定坟墓的大小和树木的数量,那么士以上才都有坟墓和树木。”“贰”的意思是“二”。平民守丧期间没有两件事,不让他们参与政事。《丧大记》说:“大夫、士安葬后,公家的政事进入家中。哭丧结束后,戴弁、系绖、束带,从事金革之事不再回避。”跟随死者,指的是衣衾棺椁;跟随生者,指的是奠祭用的牺牲和器物。
孔氏说:郑玄知道“封”应当是“窆”,是因为如果“封”是封土,就没有悬挂牵引的道理。“窆”指下棺,士虽然没有碑,还有两条引棺绳。平民地位低贱,只悬挂绳子下棺,所以说“县窆”。威仪既少,时间又紧迫。将要安葬时,不因下雨而停止。《公羊传》说“下雨不能安葬”,是指天子诸侯。卿大夫地位低贱,不能因下雨而停止。许慎说:“死后按礼安葬,因下雨而安葬,是不行礼。”又《释癈疾》说:“即使是平民安葬也因下雨而停止。”这些说法,是在庙中未出发时,平民和卿大夫也可以因下雨而停止。如果已经出发,在路上及安葬时,就不因下雨而停止。国君在庙中及在路上及安葬时,都因下雨而停止。不堆土为坟,不种树标记坟墓,是因为地位低微不需要显赫特异。郑玄引用《周礼》“是冢人文”,既然说“爵位等级”,说明有爵位的人才有坟墓。周代以士为爵位。那篇注解说:“王公叫丘,诸臣叫封。”又引用汉律:“列侯坟高四丈,关内侯以下到平民各有差别。”又《檀弓》说:“孔子合葬于防,高四尺。”郑玄说:“大概是周代士的制度,至于树木数量则没有记载。”《白虎通》说:“天子种松,诸侯种柏,大夫种栗,士种槐。”郑玄注“贰之言二”,上面的“贰”是副贰的贰,下面的“二”是二三的二。丧不贰事,指不做两件事,读作二三的二。平民既然没有爵命,三年之内,允许他守完丧,除了居丧之外,不供给其他事务,下面说“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卢植解释说:“从生者”指除服之后,吉祭之时,用子孙的官禄祭祀父祖,所以说“从生者”。如果丧中的祭祀,虞祭、祔祭、练祭、祥祭,仍然跟随死者的爵位。所以《小记》说:“士祔祭于大夫则更换牺牲。”又说:“他的妻子是大夫而死,后来他的丈夫不是大夫而祔祭于妻子,则不更换牺牲。”又《杂记》说:“上大夫的虞祭,用少牢,卒哭、成事、祔祭,都用大牢;下大夫的虞祭,用特牲,卒哭、成事、祔祭,都用少牢。”这是丧中的祭祀,仍然跟随死者的礼仪。而郑玄说“奠祭之牲器”,说“奠”则是丧中的祭祀,能跟随生者的爵位,与《小记》《杂记》相违背,《小记》《杂记》是根据死者子孙身无官爵,生者又无可祭享,所以丧中的祭祀都用死者的礼仪。如果生者有爵位,则祭祀跟随生者的法则。丧祭尚且如此,丧后吉祭可知。奠指葬前,祭指葬后。包揽丧终吉祭。郑玄必定知道祭祀兼指丧祭与卢植不同,是因为这里说“祭从生者,丧从死者”。相对又中庸,说父为大夫,子为士,葬用大夫礼,祭用士礼。又说父为士,子为大夫,葬用士礼,祭用大夫礼。祭与葬相对,都是祭与丧葬连文,是一时的事务,所以祭中兼为丧奠。有人说在丧中祭祀,尚且跟随死者爵位;到吉祭才用生者禄位。郑玄说:“奠者,自吉祭之奠耳。”
严陵方氏说:“‘封’的名字虽然一样,然而有所谓掩坎之封,有所谓积土之封。如果《檀弓》说县棺而封,就是掩坎之封;如果《礼器》说丘封之大,就是积土之封。这里说‘不封亦不积土’而已。”
山阴陆氏说:“按礼,衮多借卷字,有卷龙饰故
也。徧多借辨字,徧而后能辨故也。释多借舍字,窆多借封字,释之则舍,窆之则封故也。然则凡字虽借,葢亦有义焉。言达于庶人,不言自天子达。异于三年之丧也,三年之丧不言庶人,不嫌。」
译罢了。“徧”大多通假为“辨”字,因为普遍之后才能辨别,所以如此。“释”大多通假为“舍”字,“窆”大多通假为“封”字,因为解释就是舍弃,下葬就是封土,所以如此。既然如此,那么凡是通假字,大概也都有意义在其中。言语能通达于庶人,不说从天子通达。这与三年之丧不同,三年之丧不提及庶人,就不显得可疑了。
长乐陈氏曰:「县棺而下之,封土而▯之,不为雨止,以其有进无退也。丧不贰事,以其不可夺亲也。鲁葬定公与敬嬴,以雨不克葬,而春秋讥之,则不为雨止者,不特庶人而已。天子崩,王世子听于冢宰,三年则丧不贰事,亦不特庶人而已。必以庶人为言,以其葬具之不备,易以雨止;食用之不足,易以事夺故也。祭虽从生者,而有所谓从死者,故父为士,子为天子诸侯,而其尸服则以士服。支子虽不祭,而有所谓祭,故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则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临川王氏曰:「丧不贰事,当连「自天子至于庶人」为句。三年不从政,所谓不贰事,使一于丧事也。金革无辟,上使之非也,或权制也。孟子前以士,后以大夫,谓棺椁衣衾之不同,与此丧从死者,祭从生者似异。」
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大祖之庙而七。诸侯五庙,二昭二穆,与大祖之庙而五。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大祖之庙而三。士一庙,庶人祭于寝。
郑氏曰:「此周制七者,大祖及文王、武王之祧与亲庙四,大祖后稷也。殷则六庙,契及汤与二昭二穆。夏则五庙,无大祖,禹与二昭二穆而已。诸侯大祖,谓始封之君,王者之后不为始封之君庙。大夫大祖,谓别子始爵者,《大传》曰:『别子为祖』,是也。虽非别子始爵者,亦然。士一庙,谓诸侯之中士、下士,名曰官师者,上士二庙。庶人祭于寝,适寝也。」
孔氏曰:此一节明天子以下立庙多少不同之事。郑注知七庙唯周者,据《礼纬·稽命征》及《钩命决》为说也。《礼器》云:「周旅酬六尸,一人发爵,则周七尸七庙明矣。」诸侯始封之君,谓王之子弟封为诸侯,为后世之大祖,当此君之身,不得立出王之庙,则全无庙也。故诸侯不敢祖天子,若有大功徳王特命立之,则可。若鲁有文王之庙,郑祖厉王是也。此始封君之子得立一庙,六世之孙始五庙备也。若异姓始封,如大公之属初封,则得立五庙,从诸侯礼也。郑注「王者之后不为始封之君庙者」,以其始封之君非有功徳唯因先代之后以封之,不得为后世之大祖,得立此君所出王者之庙。若二王之后郊天之时,则得以逺代之祖配天而祭,故《礼运》云:「▯之郊也,禹也;宋之郊也,契也。」大夫之大祖,则诸侯之子始为卿大夫,谓之别子者也。是嫡夫人之次子,或众妾之子,别异于正君继父言之,故云别子。郑引《大传》证此,大祖是别子也。郑注「虽非别子始爵者亦然」者,此事凡有数条:一是别子初虽身为大夫,中闲废退,至逺世子孙始得爵命,则以为大祖,别子不得为大祖也;二是别子及子孙不得爵命者,后世始得爵命,自得为大祖;三是全非诸侯子孙,异姓为大夫者及他国之臣初来任为大夫者,亦得为大祖。此三事皆始爵者。又郑荅赵商云:「王制所论皆殷制,故云虽非别子亦得立大祖之庙。若其周制,别子始爵,其后得立别子为大祖;若非别子之后,虽为大夫,但立父祖曽祖三庙而已,随时而迁,不得立始爵者为大祖。」郑必知周制别子之后得立别子为大祖者,以《大传》云:「别子为祖,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故知别子百世不迁为大祖也。周既如此,明殷不系姓,不缀食。《大传》又曰:「其庶姓别于上,而戚单于下,五世而昏姻可以通。」明五世之后不复继于别子,但始爵者则得为大祖也。此大夫三庙者,天子诸侯之大夫皆同,知者以此及祭法歴陈天子诸侯,即云大夫,更不别云诸侯之大夫,故知与天子大夫同。卿即大夫緫号也。案祭法,适士二庙,今此云士一庙,故知是诸侯之中士、下士。祭法云官师一庙,故郑云「名曰官师者」,郑既云诸侯之中士、下士一庙,则天子之中士、下士皆二庙也。郑又知诸侯中士、下士同一庙者,以祭法云适士二庙,言适士则不得兼中下也。庶人之祭,谓荐物,以其无庙,故唯荐而已。荐献不可亵处,故知适寝也。
河南程氏曰:「自天子至于庶人,五服未尝有异,皆至髙祖服。
译长乐陈氏说:“将棺木悬吊下葬,堆土封坟,不因下雨而停止,因为丧事只有前进没有后退。丧事不兼做其他事情,因为亲情不可被剥夺。鲁国安葬定公和敬嬴,因下雨没能安葬,《春秋》对此加以讥讽,那么不因下雨而停止的,不只是平民百姓。天子驾崩,王世子听从冢宰的安排,三年期间丧事不兼做其他事情,也不只是平民百姓。之所以特别以平民百姓为例,是因为他们的丧葬器具不完备,容易因下雨而停止;饮食费用不足,容易因其他事务而侵占。祭祀虽然跟随活着的人,但也有跟随死去的人的情况,所以父亲是士,儿子是天子的诸侯,而尸体的服饰则用士的服饰。支子虽然不主持祭祀,但也有祭祀的情况,所以宗子是士,庶子是大夫,就用上等的祭品在宗子的家中祭祀。”临川王氏说:“‘丧不贰事’应当与‘自天子至于庶人’连成一句。三年不处理政事,所谓不兼做其他事情,就是专一于丧事。遇到战争不回避,是上级命令而非错误,或者是权宜之计。孟子前面说士,后面说大夫,是指棺椁衣衾的不同,这与丧事跟随死者、祭祀跟随生者似乎不同。”
天子设立七座宗庙,三座昭庙,三座穆庙,加上太祖的庙共七座。诸侯设立五座宗庙,两座昭庙,两座穆庙,加上太祖的庙共五座。大夫设立三座宗庙,一座昭庙,一座穆庙,加上太祖的庙共三座。士设立一座宗庙,平民在寝宫祭祀。
郑氏说:“这是周代的制度,七座庙包括太祖以及文王、武王的祧庙和四座亲庙,太祖是后稷。殷代则是六座庙,契和汤加上两座昭庙、两座穆庙。夏代则是五座庙,没有太祖,只有禹加上两座昭庙、两座穆庙。诸侯的太祖,是指始封的君主,王者的后裔不为始封的君主立庙。大夫的太祖,是指别子开始获得爵位的人,《大传》说:‘别子为祖’,就是这个意思。虽然不是别子开始获得爵位的人,也是这样。士的一座庙,是指诸侯中的中士、下士,称为官师的人,上士有两座庙。平民在寝宫祭祀,是在正寝。”
孔氏说:这一节说明天子以下设立宗庙数量不同的情况。郑注知道七座庙只有周代,是依据《礼纬·稽命征》和《钩命决》来论述的。《礼器》说:“周代旅酬有六具尸,一人发起敬酒,那么周代七具尸七座庙就明确了。”诸侯始封的君主,是指王的子弟被封为诸侯,成为后世的太祖,在这位君主在世时,不能设立出王之庙,那么就没有庙。所以诸侯不敢以天子为祖,如果有大功徳,王特别命令设立,才可以。像鲁国有文王的庙,郑国祖厉王就是这样。这始封君主的儿子可以设立一座庙,到六世孙才开始具备五座庙。如果是异姓始封,如太公之类初封,就可以设立五座庙,遵循诸侯的礼仪。郑注说“王者的后裔不为始封的君主立庙”,是因为始封的君主没有功徳,只是因为是先代后裔而被封,不能成为后世的太祖,可以设立这位君主所出的王者之庙。如果是二王之后在郊祀天时,就可以用远代的祖先配天祭祀,所以《礼运》说:“郊祀禹,是夏的后裔;宋国郊祀契,是商的后裔。”大夫的太祖,则是诸侯的儿子开始成为卿大夫,称为别子的人。这是嫡夫人的次子,或者众妾的儿子,区别于正君继承父亲来说,所以叫别子。郑氏引用《大传》证明这一点,太祖就是别子。郑注说“虽然不是别子开始获得爵位的人也是这样”,这件事有几条:一是别子起初虽然身为大夫,中间废退,到远世子孙才开始获得爵命,就以他为太祖,别子不能成为太祖;二是别子及子孙没有获得爵命的,后世才开始获得爵命,自然可以成为太祖;三是完全不是诸侯子孙,异姓成为大夫的人以及其他国家的臣子初来任职成为大夫的人,也可以成为太祖。这三件事都是开始获得爵位的人。又郑氏回答赵商说:“《王制》所论述的都是殷代制度,所以说虽然不是别子也可以设立太祖之庙。如果是周代制度,别子开始获得爵位,其后代可以设立别子为太祖;如果不是别子的后代,虽然是大夫,只设立父、祖、曾祖三座庙而已,随时迁移,不能设立开始获得爵位的人为太祖。”郑氏一定知道周代制度别子的后代可以设立别子为太祖,是因为《大传》说:“别子为祖,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所以知道别子百世不迁为太祖。周代既然这样,明显殷代不系姓,不缀食。《大传》又说:“其庶姓别于上,而戚单于下,五世而昏姻可以通。”明显五世之后不再继于别子,只是开始获得爵位的人就可以成为太祖。这大夫三座庙,天子诸侯的大夫都相同,知道这一点是因为这里以及《祭法》历陈天子诸侯,就说大夫,不再分别说诸侯的大夫,所以知道与天子的大夫相同。卿就是大夫的总称。查《祭法》,适士有两座庙,现在这里说士有一座庙,所以知道是诸侯的中士、下士。《祭法》说官师有一座庙,所以郑氏说“称为官师的人”,郑氏既然说诸侯的中士、下士有一座庙,那么天子的中士、下士都有两座庙。郑氏又知道诸侯中士、下士同一座庙,是因为《祭法》说适士有两座庙,说适士就不能兼中下。平民的祭祀,是指进献物品,因为他们没有庙,所以只进献而已。进献不可在亵处,所以知道是在正寝。
河南程氏说:“从天子到平民,五服不曾有差异,都到高祖服。”
既如是,祭祀亦当如是。其疏数之节,未有可考,但其理必如此。七庙、五庙,亦止是祭及髙祖。大夫、士虽或三庙、二庙、一庙,或祭寝庙,虽异,亦不害祭及髙祖。若止祭祢,则犹知祖而不知父,禽兽道也。尊祢而不及祖,非人道也。」
译既然这样,祭祀也应当如此。至于祭祀疏密的节度,没有可以考证的,但其道理必定如此。七庙、五庙,也不过是祭祀到高祖。大夫、士虽然有的设三庙、二庙、一庙,有的祭祀寝庙,虽然不同,也不妨碍祭祀到高祖。如果只祭祀父亲,那就是知道祖先却不知道父亲,这是禽兽的行为。尊崇父亲而不祭祀祖先,这不是人道的做法。
横渠张氏曰:「七庙之祖聚于大祖者,此葢有深意。以其当有祧者,且祧者当易檐,故尽出之。因是而祧用意宛转。诸侯则以有国,指始封之君为大祖。若大夫,安得大祖?庙数以亲数,又况祖祭自有宗子。此言葢为世禄之家发之也。」
严陵方氏曰:天子庙七,即祭法所言考庙、王考、皇考、显考、祖考庙及二祧是也。诸侯五,则以无二祧故也。大夫三,则以显考、祖考又无庙故也。士一庙,则以王考又无庙故也。庶人则祭于寝,祭法言庶人无庙,正谓此也。然祭法又言适士二庙,而此不言者,主于降杀,以两而略之也。天子之庙止于七,何也?大祖之庙,创业之所始,万世所不迁也。而昭穆则合而为六者,葢四世其服已穷矣,然犹缌也。五世同姓已杀矣,然犹免也。至于六世,然后亲属絶,故止于三昭三穆与大祖之庙而七也。
马氏曰:「自上而下降杀以两礼也。故天子七庙,至士三庙,合于降杀以两之意也。祖以功建,故无可毁之礼,而有百世不迁者也。昭穆以亲崇,故有可毁之礼。亲尽则有祧。说者以为周则七庙,夏则五庙,殷则六庙,葢非是也。」
石林叶氏曰:「天子七庙,见于《祭法》者明甚。郑氏独以为周制,而为夏五庙、殷六庙之说,全无所据。葢三昭三穆与大祖之庙而七,此总数也。自考差而上之,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曰显考庙,即髙祖止矣。髙祖而上不可考,曰祖考庙者,大祖庙也。故谓之祧,称二祧焉。合而言之为七庙,分而言之则庙有五而祧有二,皆在三昭三穆之数。」余见《祭法》。
长乐陈氏曰:积厚者流泽广,积薄者流泽狭。故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大夫三庙,士一庙。庙而祭之,仁之至也。以七,以五,以三,以一,义之尽也。舜之时,禋于六宗,与艺祖而七。商书亦曰:「七世之庙可以观徳」,则七庙之制,其来尚矣。先王之于死者,常待之以生。由士而上,生而异宫,死则为之立庙。庶人则生非异宫,死则祭于寝而已。又《礼书》曰:「庙所以象生之有朝也,寝所以象生之有寝也。」建之观门之内,不敢逺其亲也。位之观门之左,不忍死其亲也。《家语》曰:「天子七庙,诸侯五庙,自虞至周之所不变也。」是故《虞书》禋于六宗,以见大祖。《周官》守祧八人,以兼姜嫄之宫,则虞、周七庙可知矣。伊尹言「七世之庙」,殷礼也。《礼记》、荀卿、谷梁皆言天子七庙,不特周制也。则自虞至周七庙,又可知矣。然存亲立庙,亲亲之至恩;祖功宗徳,尊尊之大义。古之人思其人而爱其树,尊其人则敬其位,况庙乎?法施于民则祀之,以劳定国则祀之,况祖宗乎?于是礼以义起,而殷之三宗,周之文、武,汉之孝文、孝武,唐之神尧、文皇,其庙皆在三昭三穆之外,歴世不毁,此所谓不迁之庙,非谓祧也。郑康成之徒,以《丧服小记》言王者立四庙,则谓周制七庙,文、武而二祧,亲庙四而已,则文、武不迁之庙在七庙内,是臆说也。孔氏疏诸侯五庙,谓若异姓始封,如大公之属,得立五庙,从诸侯礼。然王者始受命所立不过四庙,诸侯初封,葢亦庙止髙祖而已,谓得五庙,无是理也。又郑荅赵商,谓五庙为殷制,故虽非诸侯之别子,亦得立大祖之庙。周制别子为大祖,若非诸侯之后,虽为大夫,但立父、祖、曽祖三庙,随时而迁,不得立始爵者为大祖也。然左氏曰:「大夫有二宗。」荀卿曰:「大夫、士有常宗。」则大夫有百世不迁之大宗,有五世则迁之小宗,是大祖之庙常不迁也。特《祭法》曰:「大夫三庙,考与王」。考皇考有庙,显考祖考无庙,而郑氏遂以为周大夫之制,误矣。又曰:父以明察下,故曰昭;子以敬事上,故曰穆。宗庙有迭毁,昭穆则一成而不可易。《春秋》传言大王之昭、王季之穆,又言文之昭、武之穆,此世序之昭穆不可易也。《周官》冢人先王之▯,居中以昭穆为左右,此▯位之昭穆不可易也。《仪礼》卒哭,以其班祔;《礼记》曰:“祔必以其昭穆”,此
译横渠张氏说:“七庙的祖先汇聚于太祖,这大概有深意。因为那些应当祧迁的,且祧迁时应当更换檐饰,所以全部迁出。因此祧迁的用意委婉曲折。诸侯因为有封国,将始封之君称为太祖。如果是大夫,哪里会有太祖呢?庙的数量依据亲疏关系确定,况且祖祭自有宗子主持。这话大概是针对世代享有禄位的家族而言的。”
严陵方氏说:天子七庙,就是《祭法》所说的考庙、王考庙、皇考庙、显考庙、祖考庙以及两个祧庙。诸侯五庙,是因为没有两个祧庙的缘故。大夫三庙,是因为显考、祖考也没有庙的缘故。士一庙,是因为王考也没有庙的缘故。庶人则在寝宫祭祀,《祭法》说庶人无庙,正是指这个。然而《祭法》又说适士有两庙,这里没有提及,主要是为了体现降等减杀的原则,以两庙之数略去不提。天子的庙止于七座,为什么呢?太祖之庙,是创业的开始,万世不迁。而昭穆合起来为六座,大概是因为四世服制已经穷尽,但还有缌麻之服。五世同姓已经疏远,但还有免服。到了六世,亲属关系才断绝,所以止于三昭三穆加上太祖之庙共七座。
马氏说:“自上而下按两庙降等减杀,这是礼制。所以天子七庙,到士三庙,符合降等减杀的原则。祖因功业而建立,所以没有毁弃的礼,而有百世不迁的。昭穆因亲疏而尊崇,所以有毁弃的礼。亲尽则有祧。有人说周朝七庙,夏朝五庙,殷朝六庙,这大概是不对的。”
石林叶氏说:“天子七庙,在《祭法》中记载得很明白。郑氏独自认为是周制,并提出夏朝五庙、殷朝六庙的说法,完全没有依据。大概三昭三穆加上太祖之庙共七座,这是总数。从考庙往上推算,叫考庙、王考庙、皇考庙、显考庙,到高祖就止了。高祖以上无法考证,叫祖考庙的,就是太祖庙。所以称为祧,称两个祧。合起来说是七庙,分开说则是庙有五座而祧有两座,都在三昭三穆的数目之中。”其余参见《祭法》。
长乐陈氏说:积累深厚者流泽广,积累浅薄者流泽狭。所以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大夫三庙,士一庙。建庙祭祀,是仁爱的极致。以七、以五、以三、以一,是道义的穷尽。舜的时候,祭祀六宗,加上艺祖共七座。《商书》也说:“七世之庙可以观德”,那么七庙的制度,由来已久了。先王对于死者,常像对待生者一样。从士往上,活着时居住不同的宫室,死后就为他们立庙。庶人活着时不居异宫,死后就在寝宫祭祀罢了。又《礼书》说:“庙是用来象征生前有朝廷,寝是用来象征生前有卧室。”建在观门之内,不敢远离亲人。设在观门之左,不忍心视亲人为已死。《家语》说:“天子七庙,诸侯五庙,从虞到周都没有改变。”所以《虞书》祭祀六宗,以见太祖。《周官》守祧八人,以兼管姜嫄之宫,那么虞、周七庙就可以知道了。伊尹说“七世之庙”,是殷礼。《礼记》、荀卿、谷梁都说是天子七庙,不只是周制。那么从虞到周七庙,又可以知道了。然而存留亲人立庙,是亲亲的至恩;尊崇祖功宗德,是尊尊的大义。古人思念其人而爱惜其树,尊崇其人则敬重其位,何况是庙呢?法度施于民就祭祀他,以劳绩安定国家就祭祀他,何况是祖宗呢?于是礼因义而起,而殷朝的三宗,周朝的文、武,汉朝的孝文、孝武,唐朝的神尧、文皇,他们的庙都在三昭三穆之外,历世不毁,这就是所谓的不迁之庙,不是指祧庙。郑康成一派,根据《丧服小记》说王者立四庙,就认为周制七庙,文、武加上两个祧,亲庙只有四座,那么文、武不迁之庙在七庙之内,这是臆测之说。孔氏疏解诸侯五庙,说如果是异姓始封,如太公之类,可以立五庙,遵循诸侯之礼。然而王者初受命所立不过四庙,诸侯初封,大概也只到髙祖之庙,说可以立五庙,没有这样的道理。又郑氏回答赵商,说五庙是殷制,所以即使不是诸侯的别子,也可以立太祖之庙。周制别子为太祖,如果不是诸侯之后,即使是做大夫,也只立父、祖、曾祖三庙,随时迁祧,不得立始爵者为太祖。然而《左传》说:“大夫有二宗。”荀卿说:“大夫、士有常宗。”那么大夫有百世不迁的大宗,有五世则迁的小宗,是太祖之庙常不迁的。只是《祭法》说:“大夫三庙,考与王考、皇考有庙,显考祖考无庙”,而郑氏就认为是周大夫之制,错了。又说:父以明察下,所以叫昭;子以敬事上,所以叫穆。宗庙有迭毁,昭穆则一成而不可易。《春秋》传中说大王之昭、王季之穆,又说文之昭、武之穆,这是世序的昭穆不可易。《周官》冢人先王之兆,居中以昭穆为左右,这是兆位的昭穆不可易。《仪礼》卒哭,按其班次附祭;《礼记》说:“附祭必按其昭穆”,这是
祔位之昭穆不可易也。《司士》凡祭祀赐爵,呼昭穆而进之;《祭綂》凡赐爵,昭与昭齿,穆与穆齿,此赐爵之昭穆不可易也。《大传》曰:“合族以食,序以昭穆”,此合食之昭穆不可易也。生而赐爵,合食;死而葬祔,皆以世序而不可易,则庙之昭穆可知矣。其制葢祖庙居中,而父昭在左,子穆在右。始死者昭邪,则毁昭庙;始死者穆邪,则毁穆庙。昭与昭为列,而无嫌乎子加于父;穆与穆为列,而无嫌乎父屈于子,犹之赐爵也。子与祖齿而无嫌乎卑者先,父与孙齿而无嫌乎尊者后,犹之立尸也。子无嫌乎南面而坐,父无嫌乎北面而事之,则昭穆之不互易,不足怪也。先儒谓周藏先公木主于后稷之庙,先王木主穆在文王庙,昭在武王庙,于理或然。
译附祭位置的昭穆次序是不可更改的。《司士》篇说,凡祭祀时赐爵,要呼召昭穆次序而让受爵者进前;《祭统》篇说,凡赐爵,昭位的人与昭位的人按长幼次序,穆位的人与穆位的人按长幼次序,这是赐爵时昭穆次序不可更改的。《大传》说:“合族共食,按昭穆次序排列”,这是合食时昭穆次序不可更改的。活着时赐爵、合食,死后安葬附祭,都按世代次序而不可更改,那么宗庙中的昭穆次序就可以推知了。它的制度大概是祖庙居中,而父辈的昭位在左,子辈的穆位在右。刚死的人如果是昭位,就毁去昭位的庙;刚死的人如果是穆位,就毁去穆位的庙。昭位与昭位同列,就不嫌子辈排在父辈之上;穆位与穆位同列,就不嫌父辈屈居子辈之下,这就像赐爵时的次序一样。子辈与祖辈按长幼次序,就不嫌卑者先行;父辈与孙辈按长幼次序,就不嫌尊者后行,这就像立尸时的次序一样。子辈不嫌面朝南而坐,父辈不嫌面朝北而侍奉,那么昭穆次序不互相调换,也就不足为怪了。先儒认为周朝将先公的木主藏于后稷的庙中,先王的木主穆位在文王庙,昭位在武王庙,从情理上推测或许是这样的。
山隂陆氏曰:三昭三穆与大祖之庙而七,其序如此,所谓率亲等而上之者也。即言士二庙,亦何嫌于降杀以两不及也?又曰:昭穆者,父子之号。昭以明下为义,穆以恭上为义。方其为父,则称昭,取其昭以眀下也;方其为子,则称穆,取其穆以恭上也。岂可胶哉?张璪、何洵直谓昭常为昭,穆常为穆,左者不可迁于右,右者不可迁于左。既为昭矣,又有时而为穆,是乱昭穆之名,此说非也。苟为昭者不复为穆,为穆者不复为昭,则是昔常事父为之子者,今虽有子不得为父,苟复为父,则以为是乱父子之名,可乎?又曰:大祖之庙,百世不迁;三昭三穆,亲尽则迭毁。如周以后稷为大祖,王季为昭,文王为穆,武王为昭,成王为穆,康王为昭,昭王为穆,此七世也。其后穆王入庙,王季亲尽而迁,则文王宜自右而左居昭位,武王宜自下而上居穆位,成王、昭王宜居昭位,康王、穆王宜居穆位,所谓父昭子穆是也。说者或以《左传》「大伯、虞仲,大王之昭;虢仲、虢叔,王季之穆;管、蔡、郕、霍,文之昭也;邘、晋、应、韩,武之穆也」,又以《书》称「穆考」,文王乃谓文王世次居穆,武王世次居昭。王季亲尽而迁,则武王入王季之庙为昭,文王仍为穆;康王入武王之庙为昭,成王仍为穆;穆王入康王之庙为昭,昭王仍为穆。即是观之,子复为昭,父更为穆,尊卑失序,乱昭穆,非礼意。窃以为世次与庙制不同,世次无迁法,而庙制亲尽则移。葢周自后稷至文、武,十有六世,此世次也。世次无迁法,故自不窋为昭,鞠陶为穆,推迁而下。王季当昭次,文王当穆次,故《左传》以世次推之,则昭生穆,穆生昭,而大伯、虞仲、管、蔡、郕、霍于周为昭;虢仲、虢叔、邘、晋、应、韩于周为穆。杜预所谓以世次计,故大伯、虞仲于周为昭是也。王者世次虽歴无穷,而庙祀七世,礼有迭毁。如王季亲尽而迁,则昭穆移易,有如文。王今弗与王季对,而对武王,则父道在文王,武王宜居穆庙。成王今弗与武王对,而对昭王,则父道在成王,昭王宜居穆庙。岂可不即七庙分定昭穆,而欲放先儒逺攀世次,令文王庙常为穆,武王庙常为昭乎?葢王者庙事七世,以事生之礼事之。至其去祧为坛为墠,则与事生异矣。故《国语》曰:「工史书世,宗祝书昭穆,知庙次昭穆与世次异矣。」且礼縁人情而作,父昭子穆,其亦何常之有?对父则身为之穆,对子则身为之昭。故周庙王季一迁,则昔之右者今左,左者今右矣。至于《酒诰》所谓「穆考文王」,则如《诗》之「昭考烈考」云尔。或者又以《檀弓》云:「明日祔于祖父,则孙从王父之位,亦卑压尊,何以无嫌?」窃以为不然。葢祔庙与迁庙异,故周卒哭而祔,练而后迁庙。练与卒哭相去甚逺,何以证迁庙之法?且穆王初祔未练,则王季未迁,昭穆未动,与祖昭穆同班,则祔于康王之庙,所谓祔于祖父也。祔于祖父,则非専其庙而袭其处,自无压父之嫌。《礼》曰:「君子抱孙不抱子,以孙与祖昭穆同。」如王季既迁,文王居昭,成王昭王次焉,武王居穆,康王穆王次焉。所谓孙与祖昭穆同者也。《周官》小宗伯既掌辨庙祧之昭穆,小史又掌奠系世,辨昭穆,则明世次先后与庙祧之昭穆异矣。至于大祫,迁庙之主陈于大祖,未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大祖,则自大祖以来祧主咸在其昭穆,即依世次与七庙常祀昭穆不同。故小史又曰:「大祭祀以书叙昭穆之俎簋也。」说者以为昭常为昭,穆常为穆,则王季虽迁而庙中常祀尚用不窋以来世次,则昭穆一定,何必辨而叙之?唯其迁易不常,故使辨而叙之也。説者又谓刘歆曰:「孙居王父之处,正昭穆,则孙常与祖相代,此迁庙之杀也。」先儒以为孙从王父之位,则是以为孙居王父之处则非矣。故记曰:「殇者从祖祔食。」葢王父在庙,其孙从。之非谓入其庙与祖相代者,入其庙而袭其处,是不然也。张纯曰:「父子不并坐,而孙从王父。」此言祖孙可以并。今则
译山阴陆氏说:三昭三穆加上太祖的庙,共为七庙,其排列次序就是这样,这就是所谓按照亲属关系由近及远向上推溯。即使说士人只有两座庙,又有什么可忌讳因等级递减而两代都不够呢?又说:昭穆,是父子的称号。昭取光明下照之意,穆取恭敬上承之意。当他作为父亲时,就称为昭,取他光明下照的意思;当他作为儿子时,就称为穆,取他恭敬上承的意思。怎么可以拘泥不变呢?张璪、何洵直认为昭永远是昭,穆永远是穆,左边的不能移到右边,右边的不能移到左边。既然已经是昭了,有时又成为穆,这是扰乱昭穆的名分,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如果做昭的不再做穆,做穆的不再做昭,那么过去常侍奉父亲而身为儿子的人,现在即使有儿子也不能成为父亲,如果再次成为父亲,就认为是扰乱了父子的名分,这可以吗?又说:太祖的庙,百代不迁;三昭三穆,亲尽则轮流毁撤。如周朝以后稷为太祖,王季为昭,文王为穆,武王为昭,成王为穆,康王为昭,昭王为穆,这是七代。此后穆王入庙,王季亲尽而迁出,那么文王应当从右边移到左边居昭位,武王应当从下位移到上位居穆位,成王、昭王应当居昭位,康王、穆王应当居穆位,这就是所谓父昭子穆。解说者有的引用《左传》“大伯、虞仲,是大王的昭;虢仲、虢叔,是王季的穆;管、蔡、郕、霍,是文王的昭;邘、晋、应、韩,是武王的穆”,又引用《尚书》称“穆考”,于是认为文王世次居穆,武王世次居昭。王季亲尽而迁出,那么武王进入王季的庙为昭,文王仍为穆;康王进入武王的庙为昭,成王仍为穆;穆王进入康王的庙为昭,昭王仍为穆。由此看来,儿子又成为昭,父亲又成为穆,尊卑失序,扰乱昭穆,不符合礼的本意。我私下认为世次与庙制不同,世次没有迁移的法则,而庙制亲尽则迁移。大概周朝从后稷到文王、武王,共十六代,这是世次。世次没有迁移的法则,所以从不窋为昭,鞠陶为穆,依次推衍而下。王季当昭次,文王当穆次,所以《左传》按世次推演,那么昭生穆,穆生昭,而大伯、虞仲、管、蔡、郕、霍在周朝为昭;虢仲、虢叔、邘、晋、应、韩在周朝为穆。杜预所谓按世次计算,所以大伯、虞仲在周朝为昭,是正确的。王者的世次虽然经历无穷,但庙祀只七代,礼制有轮流毁撤。如王季亲尽而迁出,那么昭穆移易,如同上文所说。文王现在不与王季相对,而与武王相对,那么父道在文王,武王应当居穆庙。成王现在不与武王相对,而与昭王相对,那么父道在成王,昭王应当居穆庙。怎么可以不就在七庙中分定昭穆,而想要效仿先儒远攀世次,让文王的庙常为穆,武王的庙常为昭呢?大概王者的庙事七代,以侍奉生者的礼仪侍奉他们。等到他们离开祧庙成为坛、墠,那就与侍奉生者不同了。所以《国语》说:“工史记录世次,宗祝记录昭穆,知道庙次的昭穆与世次不同。”况且礼是依据人情而制定的,父昭子穆,又有什么固定不变的呢?面对父亲则自身为穆,面对儿子则自身为昭。所以周庙王季一迁,那么过去的右边现在在左边,过去的左边现在在右边了。至于《酒诰》所谓“穆考文王”,就像《诗经》中的“昭考烈考”那样。有人又引用《檀弓》说:“第二天附祭于祖父,那么孙子跟随祖父的位置,也是卑压尊,为什么没有忌讳?”我私下认为不是这样。大概附庙与迁庙不同,所以周朝卒哭后附祭,练祭后才迁庙。练祭与卒哭相隔很远,怎么能证明迁庙的法则?况且穆王初附祭未练祭,那么王季未迁,昭穆未动,与祖父昭穆同班,那么附祭于康王的庙,这就是所谓附祭于祖父。附祭于祖父,那么不是独占其庙而占据其位,自然没有压父的忌讳。《礼》说:“君子抱孙不抱子,因为孙子与祖父昭穆相同。”如王季已迁,文王居昭,成王、昭王依次排列,武王居穆,康王、穆王依次排列。这就是所谓孙子与祖父昭穆相同。《周官》小宗伯既掌管辨别庙祧的昭穆,小史又掌管奠系世,辨别昭穆,那么明白世次先后与庙祧的昭穆不同。至于大祫,迁庙的主位陈列于太祖,未迁庙的主位都升合食于太祖,那么从太祖以来祧主都在其昭穆,即依世次与七庙常祀昭穆不同。所以小史又说:“大祭祀以书叙昭穆之俎簋。”解说者认为昭常为昭,穆常为穆,那么王季虽迁而庙中常祀尚用不窋以来世次,那么昭穆一定,何必辨别而叙述呢?正因为迁易不常,所以才使辨别而叙述。解说者又说刘歆说:“孙子居祖父之处,正昭穆,那么孙子常与祖父相代,这是迁庙的杀。”先儒认为孙子跟随祖父之位,那么认为孙子居祖父之处就是错了。所以记载说:“殇者从祖附食。”大概祖父在庙,其孙子跟随他,不是说进入其庙与祖父相代,进入其庙而占据其位,是不对的。张纯说:“父子不并坐,而孙子跟随祖父。”这是说祖孙可以并。现在则
知与迁法,王父去祧,孙袭其庙,异矣。且孙从王父之説,本施于祔,故礼曰:「从祖祔食。」至于迭迁,则王父去庙,而孙袭王父之庙,则祖自于彼,孙自于此,不得谓之从也。说者又谓庙次以子代父,古无此理,亦已惑矣。《玉藻》曰:「适子冠于阼,以着代也。」以子代父,理固然矣,孰曰庙次不得以子代父乎?《仪礼》将旦而祔,此祔庙之法也,非关迁庙也。《礼记》「祔▯者不筮宅,祔必以其昭穆」,此祔▯之法也,非关迁庙也。又曰:「殇者从祖祔食」,此祔祭之法也,非关迁庙也。又曰:「殷朝而殡于祖」,此殡之法也,非关迁庙也。然则孙从王父,皆以祔祖而言,则与迁庙异明矣。《祭统》曰:「昭穆者,所以别父子逺近长幼亲疏之序。」故有事于大庙,则昭穆咸在而不失其伦。若昭常为昭,穆常为穆,则子或压父,尊卑失叙,岂所谓不失其伦者邪?
译关于“孙从祖父”而迁移神主的说法,祖父的神主迁出祧庙,孙子继承祖父的庙位,这很怪异。况且,“孙从祖父”的说法,原本只适用于附祭,所以《礼》说:“附祭于祖父。”至于轮流迁移神主,那么祖父的神主从那边迁出,孙子在这边继承祖父的庙位,祖父在那边,孙子在这边,不能称之为“从”。解说的人又说,庙位的次序不能由儿子代替父亲,古代没有这种道理,这也太糊涂了。《玉藻》说:“嫡长子在东阶行冠礼,以显示代替父亲。”儿子代替父亲,道理本来就是这样,谁说庙位次序不能由儿子代替父亲呢?《仪礼》记载在清晨附祭,这是附祭庙宇的方法,与迁移庙位无关。《礼记》说:“附祭新死者不占卜宅地,附祭一定要按照昭穆次序”,这是附祭新死者的方法,与迁移庙位无关。又说:“未成年而死的人附祭于祖父”,这是附祭的方法,与迁移庙位无关。又说:“殷代早晨在祖庙停灵”,这是殡殓的方法,与迁移庙位无关。那么,“孙从祖父”都是就附祭祖父而言的,这就与迁移庙位不同,是很明显的了。《祭统》说:“昭穆,是用来区别父子远近、长幼亲疏的次序。”所以在太庙举行祭祀时,昭穆次序都在而不失其伦常。如果昭永远为昭,穆永远为穆,那么儿子有时会压制父亲,尊卑次序就乱了,这难道是所谓不失其伦常的吗?
何氏【洵直】曰:案古者宫寝宗庙皆以孙居王父之处,而不以子代父。自始祖之后,父曰昭,子曰穆,孙为昭,曽孙为穆,▯孙、晜孙复为昭,来孙、仍孙复为穆,谓之昭穆通于存亡。居昭位者不可迁于穆,行居穆行者不可入于昭位。本之于经,质之于传,騐之以先儒之説,根据盘互枝连叶贯,论议符合,如出一人,请得条别而陈之。夫礼常以孙从王父,何哉?以世次言之,则昭穆偶尔相值,故学者以为祖孙同班。又曰于义一体,以礼趣求之。葢数始于一,立于二,成于三,故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而人之族属至于三,则备矣。小宗伯掌三族之别,以辨亲疏。郑氏以三族谓父子孙,人属之正名。先王于此别恩义等亲疏,而服制皆起于是焉。丧服小记曰:「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以氏族言之,则公孙之子以王父字为氏,是以礼有三本,而先祖为类之本,此孙从王父之义也。何谓宫寝宗庙皆以孙居王父之处?曰:《春秋》书「髙寝」「路寝」「小寝」,何休曰:「父居髙寝,子居路寝,孙从王父母。」《疏义》谓孙死亦从王父母,是殡于其宫之西序矣。殷则殡于祖庙之两楹闲,设朝而殡于祖是也。及冢人辨其兆域,则以昭穆为左右。至卒哭明日,又各从其昭穆祔于祖父。女子则祔皇祖妣,妇则祔皇祖姑。故曰:「以其班祔。」以士大夫为言,若祖爵尊,则袝于诸祖父为士大夫者。若无可以祔,或王父母在,则越曽祖一世,当为坛而祔髙祖。若又无可以祔,则越髙祖之父一世,袝髙祖之祖。《记》所谓「亡则中一以上而祔,必以其昭穆者也。」以诸侯五庙为言,祔祭既毕,则主复于殡宫之寝,如既祫主还其庙然也。练而后迁庙,于是以始祔之孙入王父庙,以王父入髙祖庙,以髙祖之主藏于大祖庙。《春秋谷梁传》曰:「作主壊庙有时,日于练焉。壊庙壊庙之道,易檐可也。」改涂可也。范甯曰:「亲过髙祖,则毁其庙,将纳新神,故示有所加。」孔颖达曰:「练时壊祖与髙祖之庙,改涂易檐,示有壊意。以其髙祖入于大祖之庙,其祖祔入髙祖庙,其新神入祖庙,是练时迁庙也。迁庙以孙代王父,取其昭穆相当,所以壊祖与髙祖庙而不毁曽祖庙。」尔前汉刘歆之论最慱而笃,曰:「孙居王父之处,正昭穆,则孙常与祖相代,此迁庙之杀也。」今之说者曰:「祔庙与迁庙异。」是不然也。至祥禫既终,而合食于祖,则室中之位,大祖西方东向,大祖之子为昭,北方南面,大祖之孙为穆,南方北面,差次而东,孙与王父并列,下达于祢。张纯曰:「父子不并坐,而孙从王父。」王肃引贾逵説:「吉禘于庄公曰:迁主递位,孙居王父之处,是也。」虽祭殇与无后,亦以孙从王父。《记》曰:「从祖祔食。」葢曰:「自祭于殇,在于父庙,祭无后兄弟当就祖庙,祭无后诸父当于曽祖庙,各从其班也。」祭成人者必有尸,尸必以孙,孙幼则使人抱之,皆衣其祖之遗衣服,而坐于祖主之左。然于祭者,则子行也,父北面而事之,故曰:「君子抱孙不抱子,子不可以为父尸,以其异昭穆而祖孙则同耳。」《祭统》曰:「羣昭羣穆咸在而不失其伦,谓同宗人皆来助祭也。」又曰:「昭为一,穆为一,昭与昭齿,穆与穆齿。」贾公彦曰:「昭穆在助祭之中者,皆在东阶之前,南陈。假令父行为昭,子行为穆,孙行还为昭,曽孙行还为穆,就昭穆中各以年长者在上,幼者居下,故云齿也。」夫古者葬祔以其班,祫以其班,为尸及赐爵以其班,故昭常为昭,穆常为穆,义据明白,有如日星。説者谓父昭子穆,何常之有?对父则身为之穆,对子则身为之昭,其意以为庙次与世次不同,故昭穆迁徙无常位,右者可移之左,左者可移之右,殊不知庙次与世次一也,庙次虽迁,唯昭穆之班一定不移,祖以传孙,孙以传子,纵歴百世,其当为昭当为穆者,未之有改也。如武王之时,庙次以文王为穆,至防王之世,凡歴十八君矣,犹谓之穆。左氏载富
译何洵直说:查考古代,宫室寝殿和宗庙都以孙子居于祖父的位置,而不以儿子取代父亲。从始祖之后,父亲为昭,儿子为穆,孙子为昭,曾孙为穆,玄孙、昆孙又为昭,来孙、仍孙又为穆,这叫做昭穆贯通于生死。居于昭位的人不可迁到穆位,行辈居穆的人不可进入昭位。本之于经典,质之于传注,验证于先儒的说法,根据盘根错节、枝叶相连,论议相合,如同出于一人之口,请允许我分条陈述。礼制通常以孙子跟随祖父,为什么呢?从世次来说,昭穆偶尔相值,所以学者认为祖孙同班。又说在义理上是一体的,从礼制的趋向来探求。大概数始于一,立于二,成于三,所以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而人的族属到了三代,就完备了。小宗伯掌管三族的区别,用来辨别亲疏。郑氏认为三族是指父、子、孙,这是人伦的正名。先王在此区别恩义、等差亲疏,而丧服制度都由此产生。《丧服小记》说:“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从氏族来说,公孙的儿子以祖父的字为氏,所以礼有三本,而先祖是类属的根本,这就是孙子跟随祖父的道理。什么叫宫室寝殿和宗庙都以孙子居于祖父的位置?回答说:《春秋》记载“高寝”、“路寝”、“小寝”,何休说:“父亲居高寝,儿子居路寝,孙子跟随祖父母。”《疏义》说孙子死后也跟随祖父母,这是在宫室的西序停殡。殷代则在祖庙的两楹之间停殡,设朝而停殡于祖庙就是这样。等到冢人辨别兆域,就以昭穆分左右。到了卒哭的第二天,又各自跟随其昭穆附祭于祖父。女子则附祭于皇祖妣,妇人则附祭于皇祖姑。所以说:“以其班附祭。”以士大夫来说,如果祖父爵位尊贵,则附祭于那些爵位为士大夫的祖父。如果没有可以附祭的,或者祖父母还在世,则越过曾祖一世,应当筑坛而附祭高祖。如果还是没有可以附祭的,则越过高祖之父一世,附祭高祖的祖父。《礼记》所谓“亡则中一以上而附祭,必以其昭穆者也。”以诸侯五庙来说,附祭完毕,则神主回到殡宫的寝殿,如同合祭后神主还归其庙一样。练祭之后迁庙,于是以始附祭的孙子进入祖父的庙,以祖父进入高祖的庙,以高祖的神主藏于太祖庙。《春秋谷梁传》说:“作主坏庙有时,日于练焉。坏庙坏庙之道,易檐可也。”改涂可也。范甯说:“亲过高祖,则毁其庙,将纳新神,故示有所加。”孔颖达说:“练时坏祖与高祖之庙,改涂易檐,示有坏意。以其高祖入于太祖之庙,其祖附祭入高祖庙,其新神入祖庙,是练时迁庙也。迁庙以孙代祖父,取其昭穆相当,所以坏祖与高祖庙而不毁曾祖庙。”此前汉刘歆的论述最博而笃,说:“孙子居于祖父的位置,正昭穆,则孙子常与祖父相代,这是迁庙的杀伐。”现在的解说者说:“附祭庙与迁庙不同。”这是不对的。等到祥禫既终,而合食于祖,则室中之位,太祖西方东向,太祖之子为昭,北方南面,太祖之孙为穆,南方北面,差次而东,孙子与祖父并列,下达于祢。张纯说:“父子不并坐,而孙子跟随祖父。”王肃引贾逵说:“吉禘于庄公曰:迁主递位,孙子居于祖父的位置,是这样。”虽然祭殇与无后,也以孙子跟随祖父。《礼记》说:“从祖附祭。”大概说:“自祭于殇,在于父庙,祭无后兄弟当就祖庙,祭无后诸父当于曾祖庙,各从其班也。”祭成人者必有尸,尸必以孙子,孙子幼则使人抱之,皆衣其祖父的遗衣服,而坐于祖父神主的左边。然而对于祭者来说,则是子行,父亲北面而事之,所以说:“君子抱孙不抱子,子不可以为父尸,以其异昭穆而祖孙则同耳。”《祭统》说:“群昭群穆咸在而不失其伦,谓同宗人皆来助祭也。”又说:“昭为一,穆为一,昭与昭齿,穆与穆齿。”贾公彦说:“昭穆在助祭之中者,皆在东阶之前,南陈。假令父行为昭,子行为穆,孙行还为昭,曾孙行还为穆,就昭穆中各以年长者在上,幼者居下,故云齿也。”古代葬附祭以其班,合祭以其班,为尸及赐爵以其班,所以昭常为昭,穆常为穆,义据明白,有如日星。解说者谓父昭子穆,何常之有?对父则身为之穆,对子则身为之昭,其意以为庙次与世次不同,故昭穆迁徙无常位,右者可移之左,左者可移之右,殊不知庙次与世次一也,庙次虽迁,唯昭穆之班一定不移,祖以传孙,孙以传子,纵历百世,其当为昭当为穆者,未之有改也。如武王之时,庙次以文王为穆,至防王之世,凡历十八君矣,犹谓之穆。左氏载富
辰之语曰:「管、蔡、郕、霍、鲁、卫、毛、聃、郜、雍、曹、滕、毕、原、酆、郇,文之昭也。」十八国,文王之子。文王于庙次、世次皆当为穆,故谓其子云「文之昭也」。康王时,庙次以武王为昭,至防王之世,犹谓之昭。富辰曰:「邘、晋、应、韩,武之穆也。」四国,武王之子。武王于庙次、世次皆当为昭,则谓其子曰「武之穆也」。至于宫之竒谓大伯、虞仲为大王之昭,虢仲、虢叔为王季之穆,与此同意。夫文王、大王,其子对父皆称昭,曰「文王之昭」「大王之昭」;武王、王季,其子对父皆称穆,曰「武王之穆」「王季之穆」。其为子一也,对父或称昭,或称穆,知昭穆为定班,而庙次、世次未始异也。书曰:「七世之庙。」记曰:「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书言世,而礼言昭穆,则世与昭穆无不同之理。説者引《鲁语》曰:「工史书世,宗祝书昭穆。」知庙次昭穆与世次异。臣以为不然。工史所书者,帝系世本之属;宗祝所书者,几筵表着之位。自其谱谍则谓之世,据其班秩则谓之昭穆,此离而言之者也。又《楚语》曰:「宗庙之事,昭穆之世。」此合而言之者也。既曰「昭穆之世」,则庙次昭穆果与世次不同乎?经传之言既然矣。观先儒之论,则韦▯成曰:「父为昭,子为穆,孙复为昭。」杜预曰:「穆生昭,昭生穆。」汉帝诏曰:「孝宣皇帝为孝昭皇帝后,为义一体。」顔师古曰:「一体,谓俱为昭也。」礼,孙与祖俱为昭。
译富辰说:“管、蔡、郕、霍、鲁、卫、毛、聃、郜、雍、曹、滕、毕、原、酆、郇,是文王的昭辈。”这十八个国家,是文王的儿子。文王在庙次、世次中都应当属于穆辈,所以称他的儿子为“文王的昭辈”。康王时期,庙次以武王为昭辈,到了防王时期,仍然称为昭辈。富辰说:“邘、晋、应、韩,是武王的穆辈。”这四个国家,是武王的儿子。武王在庙次、世次中都应当属于昭辈,所以称他的儿子为“武王的穆辈”。至于宫之奇称大伯、虞仲为大王的昭辈,虢仲、虢叔为王季的穆辈,与此意思相同。文王、大王,他们的儿子相对于父亲都称为昭,说“文王的昭辈”、“大王的昭辈”;武王、王季,他们的儿子相对于父亲都称为穆,说“武王的穆辈”、“王季的穆辈”。他们作为儿子的身份是一样的,相对于父亲有的称昭,有的称穆,由此可知昭穆是固定的班次,而庙次、世次并没有不同。《尚书》说:“七世之庙。”《礼记》说:“天子七庙,三昭三穆。”《尚书》说的是世次,而《礼记》说的是昭穆,那么世次与昭穆没有不同的道理。解说的人引用《鲁语》说:“工史记录世次,宗祝记录昭穆。”认为庙次昭穆与世次不同。我认为不是这样。工史所记录的是帝系世本之类;宗祝所记录的是几筵表着的位置。从谱牒的角度来说称为世次,依据班次秩序来说称为昭穆,这是分开来说的。又《楚语》说:“宗庙之事,昭穆之世。”这是合起来说的。既然说“昭穆之世”,那么庙次昭穆果真与世次不同吗?经传的说法既然如此。观察先儒的论述,韦昭说:“父亲为昭,儿子为穆,孙子又为昭。”杜预说:“穆生昭,昭生穆。”汉代皇帝诏书说:“孝宣皇帝作为孝昭皇帝的后嗣,在道义上为一体。”颜师古说:“一体,是说都称为昭。”按照礼制,孙子与祖父都称为昭。
郑氏曰:周以文、武为二祧,藏迁主,文为穆祧,为昭主;武为昭祧,为穆主。此先儒论昭穆一定不易,皆与经合。但《祭法》逺庙为祧,而郑氏以文、武为之,葢非是也。説者曰:穆王入庙,王季亲尽而迁,则文王宜自右而左居昭位,武王宜自下而上居穆位。必如此言,则世次庙次常以子代父,古无此理。又曰:王季既迁,文王居昭,成王昭王次焉;武王居穆,康王穆王次焉。所谓孙与祖昭穆同。臣谓此非礼意,何者?▯与祔祫皆以孙从王父,其无祖可祔者,必中一以上祔于髙祖。论其为尸,则抱孙不抱子。是昭自昭班,穆自穆班,故曰孙与祖同。若谓祖迁于上,则孙与▯孙皆次之。昔以为穆,今复为昭;昔以为昭,今更为穆。以▯位、袝位、祫位、尸位观之,皆顚倒失序。是徒知有昭穆之名,不知有昭穆之班。何所谓孙与祖同?故曰此非礼意。窃尝以为《王制》: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大祖之庙而七。此据迭毁为言也。《祭法》:王立七庙,一坛一墠。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曰显考庙,曰祖考庙,逺庙为祧,有二祧。去祧为坛,去坛为墠。此据定体为言也。迭毁者,言乎其动也。言乎其动,则云三昭三穆,而孙代王父之意寓于其中矣。定体者,言乎其常也。言乎其常,则云考与王考至于逺庙,去坛而墠,迁祖递位之义,亦不外是矣。祔与迁庙虽非一时,然均名昭穆,岂有二位?祔则孙从王父,合食;迁则孙常与祖相代者,入其庙而袭其处,如刘歆、王肃之论是也。既生居王父之寝,没则殡于其宫之西序。▯与祔祫俱从祖列,至其为尸,亦袭祖之遗衣服,而坐于其主之左,助祭赐爵,各以昭穆序以受氏命族,又以王父之序,是无所不用其其班。何独迁庙则以子代父而乱其班乎?説者又引「适子冠于阼」为证,葢亦不类。记曰:「适子冠于阼,以着代,明其代父传重,其堂祖统昭穆相代也。」
又曰《礼记》:「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大祖之庙而七;诸侯二昭二穆,与大祖之庙而五;大夫一昭一穆,与大祖之庙而三。」谓之祖则一而大,以昭穆嫓焉,则二而小。一而大者无对,故其位居中,而不以昭穆居之,且世世不毁;二而小者有对,故防自始祖之后,父曰昭,子曰穆,至亲尽则迭迁。后稷为周祖,其子不窋曰昭,其孙鞠陶曰穆;周公为鲁祖,其子伯禽曰昭,其孙考公曰穆。万物本乎天,人本乎祖,祖者天也。昭居左为阳,穆居右为隂。以三昭三穆言之,则一为昭,二为穆,三为昭,四为穆,五为昭,六为穆。一、三、五者阳竒之数也;二、四、六者隂耦之数也。自一世推而至百世,皆然。昭者有昭班,与阳竒同类;穆者有穆班,与隂耦同类。故▯与祔祫,必以孙从王父。葢神得同班同类,则为安也。昭之王父,以昭孙为尸;穆之王父,以穆孙为尸。葢神得同类,则凭依之也。夫竒耦为定数,左右为定位,昭穆为定班。若曰右者可移之左,左者可移之右,犹阳竒有时为耦,隂耦有时为竒,班类颠错,尊卑失序矣。《周礼》冢人掌公墓之地,先王之▯,居中以昭穆为左右,是▯位有昭穆。《仪礼》曰:「卒哭,明日以其班祔。」《礼记》曰:「祔必以其昭穆,亡则中一以上而祔。」是祔位有昭穆。大祫室中,大祖东向,昭南面,穆北面,父子不并坐,而孙从王父,是祫位有昭穆。孙为王父尸,子不可为父尸,是尸位有昭穆。天子七庙,三昭三穆;诸侯五庙,二昭二穆;大夫三庙,一昭一穆。是庙位有昭穆。▯位之昭穆一定不移,则祔可知也;祔位之昭穆一定不移,则祫可知也;祫位之昭穆一定不移,则尸可知也;尸位之昭穆一定不移,则庙可知也。▯位、祔位、祫位、尸位、庙位五者,均谓之昭穆,岂有二义哉?在▯位为昭,则于祔位、祫位、尸位、庙位俱为昭;在▯位为穆,则于祔位、祫位、尸位、庙位俱为穆。今之说者曰:父昭子穆,何常之有?对:父则为穆,对子则为昭。故有在庙位为昭,而于祔位、祫位为穆;在庙位
译郑玄说:周朝以文王、武王作为两个不迁之庙,安放已迁的祖先神主,文王属于穆庙,神主属昭;武王属于昭庙,神主属穆。这是前代儒者关于昭穆次序一定不变的论述,都与经典相合。但《祭法》说远庙称为祧,而郑玄却以文王、武王作为祧庙,大概是不对的。解说的人说:穆王入庙,王季因亲尽而迁出,那么文王应当从右边移到左边居于昭位,武王应当从下边移到上边居于穆位。如果一定要这样说,那么世次和庙次总是以儿子代替父亲,古代没有这种道理。又说:王季既已迁出,文王居于昭位,成王、昭王依次排列;武王居于穆位,康王、穆王依次排列。这就是所说的孙子与祖父昭穆相同。臣认为这不符合礼的本意,为什么呢?〇葬与祔祭、祫祭都是以孙子跟随祖父,那些没有祖父可以祔祭的,必定隔一代以上祔祭于高祖。论及作为受祭者的尸,则是抱孙子而不抱儿子。这说明昭自有昭的班次,穆自有穆的班次,所以说孙子与祖父相同。如果说祖父迁到上位,那么孙子与曾孙都依次排列。过去认为是穆,现在又变成昭;过去认为是昭,现在又变成穆。从〇位、祔位、祫位、尸位来看,都颠倒失序。这是只知道有昭穆的名号,不知道有昭穆的班次。哪里说得通孙子与祖父相同呢?所以说这不符合礼的本意。我私下曾认为《王制》说:天子七庙,三昭三穆,加上太祖之庙共七座。这是根据迭毁的原则来说的。《祭法》说:天子立七庙,一坛一墠。称为考庙,称为王考庙,称为皇考庙,称为显考庙,称为祖考庙,远庙称为祧,有两个祧。离开祧称为坛,离开坛称为墠。这是根据固定的体制来说的。迭毁,说的是它的变动。说它的变动,就说三昭三穆,而孙子代替祖父的意思就蕴含在其中了。定体,说的是它的常态。说它的常态,就说从考庙到王考庙直到远庙,离开坛而到墠,迁祖递位的意义,也不超出这个范围。祔祭与迁庙虽然不在同一时间,但都称为昭穆,难道会有两个位次吗?祔祭时孙子跟随祖父,合祭;迁庙时孙子常与祖父相代,进入他的庙堂而继承他的位置,像刘歆、王肃的论述就是这样。生前住在祖父的寝宫,死后殡于其宫的西墙。〇葬与祔祭、祫祭都跟随祖父的行列,至于作为尸,也继承祖父遗留的衣服,坐在神主的左边,助祭赐爵,各自按照昭穆的次序接受氏族的命令,又按照祖父的次序,这是无处不运用其班次的。为什么唯独迁庙时以儿子代替父亲而扰乱其班次呢?解说的人又引用“嫡子在阼阶行冠礼”作为证据,大概也不恰当。《礼记》说:“嫡子在阼阶行冠礼,以显示替代,明确他代替父亲传承重任,他的堂上祖先统绪昭穆相代。”
又说《礼记》说:“天子七庙,三昭三穆,加上太祖之庙共七座;诸侯二昭二穆,加上太祖之庙共五座;大夫一昭一穆,加上太祖之庙共三座。”称为祖则唯一而伟大,以昭穆相比,则是两个而较小。唯一而伟大的没有对应,所以他的位置居中,不以昭穆来安排,而且世代不毁;两个而较小的有对应,所以从始祖之后,父亲称为昭,儿子称为穆,直到亲尽就依次迁出。后稷是周的始祖,他的儿子不窋称为昭,他的孙子鞠陶称为穆;周公是鲁的始祖,他的儿子伯禽称为昭,他的孙子考公称为穆。万物本源于天,人本源于祖,祖就是天。昭居左为阳,穆居右为阴。以三昭三穆来说,第一为昭,第二为穆,第三为昭,第四为穆,第五为昭,第六为穆。一、三、五是阳奇数;二、四、六是阴偶数。从一世推演到百世,都是如此。昭者有昭的班次,与阳奇同类;穆者有穆的班次,与阴偶同类。所以〇葬与祔祭、祫祭,必定以孙子跟随祖父。大概神灵得到同班同类,就安定了。昭的祖父,以昭孙为尸;穆的祖父,以穆孙为尸。大概神灵得到同类,就凭依了。奇偶是定数,左右是定位,昭穆是定班。如果说右边的可以移到左边,左边的可以移到右边,就像阳奇有时变成偶,阴偶有时变成奇,班次类别颠倒错乱,尊卑失序了。《周礼》说冢人掌管公墓之地,先王的〇葬,居中以昭穆为左右,这是〇位有昭穆。《仪礼》说:“卒哭,第二天按照班次祔祭。”《礼记》说:“祔祭必定按照昭穆,没有祖父的就隔一代以上祔祭。”这是祔位有昭穆。大祫在室内,太祖东向,昭南面,穆北面,父子不并坐,而孙子跟随祖父,这是祫位有昭穆。孙子为祖父作尸,儿子不能为父亲作尸,这是尸位有昭穆。天子七庙,三昭三穆;诸侯五庙,二昭二穆;大夫三庙,一昭一穆。这是庙位有昭穆。〇位的昭穆一定不移,那么祔位可知了;祔位的昭穆一定不移,那么祫位可知了;祫位的昭穆一定不移,那么尸位可知了;尸位的昭穆一定不移,那么庙位可知了。〇位、祔位、祫位、尸位、庙位这五种,都称为昭穆,难道有两种含义吗?在〇位为昭,那么在祔位、祫位、尸位、庙位都为昭;在〇位为穆,那么在祔位、祫位、尸位、庙位都为穆。现在的解说者说:父昭子穆,有什么恒常的呢?回答:对于父亲来说就是穆,对于儿子来说就是昭。所以有在庙位为昭,而在祔位、祫位为穆;在庙位
为穆,而于祔位、祫位为昭,失礼意矣。王季之时,以大王为穆;至惠王时,歴十八君而谓之穆。文王之时,以王季为昭;至惠王时,歴十八君而谓之昭。宫之竒曰:大伯、虞仲,大王之昭;虢仲、虢叔,王季之穆。大伯、虞仲者,大王之子;虢仲、虢叔者,王季之子。大王于庙次、世次为穆,故谓其子为昭;王季于庙次、世次为昭,故谓其子为穆。武王时庙次,以文王为穆;康王时庙次,以武王为昭。至防王之世,亦谓其子曰:文王之昭,武王之穆。周大夫富辰既言之矣。曹伯之臣侯獳又曰:曹叔振铎,文之昭也;先君唐叔,武之穆也。防王距文王之时,无虑十有八世;景王之子恭王,距防王又七世而逺。鲁定公四年,卫大夫祝鮀之言,犹曰:曹文之昭,晋武之穆。繇此论之,昭常为昭,穆常为穆,虽百世无昜也。始祖之位定,则昭穆从而正;始祖之位不定,则昭穆从而不正。汉以大上庙主▯于陵园,而悼皇考序于昭穆,是髙皇帝以有功加其父,史皇孙以旁支干大统,有以知汉之昭穆不正也。唐以景皇帝为大祖,而上有献、懿二祖,贞元中用陈京议,迁献、懿于别庙,而景皇帝正东向之位,有以知唐之昭穆不正也。汉、唐犹然,又况晋、隋、五代之末造乎?祖位定而昭穆正者,殷、周与本朝是也。
译如果大王是穆,那么在祔位、祫位中却是昭,这就违背了礼制的本意了。王季的时候,把大王列为穆;到了惠王时,历经十八位君主,仍然称他为穆。文王的时候,把王季列为昭;到了惠王时,历经十八位君主,仍然称他为昭。宫之奇说:“大伯、虞仲,是大王的昭;虢仲、虢叔,是王季的穆。”大伯、虞仲,是大王的儿子;虢仲、虢叔,是王季的儿子。大王在庙次、世次中属于穆,所以称他的儿子为昭;王季在庙次、世次中属于昭,所以称他的儿子为穆。武王时的庙次,把文王列为穆;康王时的庙次,把武王列为昭。到了防王的时候,也称他的儿子说:“文王是昭,武王是穆。”周大夫富辰已经说过这话了。曹伯的臣子侯獳又说:“曹叔振铎,是文王的昭;先君唐叔,是武王的穆。”防王距离文王的时候,大概有十八代;景王的儿子恭王,距离防王又隔了七代,时间更久远。鲁定公四年,卫国大夫祝鮀的话,还说:“曹是文王的昭,晋是武王的穆。”由此推论,昭永远是昭,穆永远是穆,即使经过百代也不会改变。始祖的位置确定了,那么昭穆次序就随之正确;始祖的位置不确定,那么昭穆次序就随之不正确。汉朝把太上皇的牌位安放在陵园,而把悼皇考列入昭穆次序,这是高皇帝因为父亲有功而加尊,史皇孙以旁支身份干预正统,由此可知汉朝的昭穆次序是不正确的。唐朝以景皇帝为太祖,而上面还有献祖、懿祖两位,贞元年间采纳陈京的建议,将献祖、懿祖迁到别庙,让景皇帝正位东向,由此可知唐朝的昭穆次序是不正确的。汉、唐尚且如此,更何况晋、隋、五代那些末世呢?祖位确定而昭穆正确的,是殷、周和本朝。
张氏【璪】曰:以周制言之,王季为昭,文王为穆,武王为昭,成王为穆,则所谓父昭子穆也。然则王季亲尽,其庙既迁,武王自右而上,从王季之位而不嫌尊于文王,何也?葢昭穆以定位也。武王既为昭矣,则其位在左,自为尊卑而无与于文王之穆也。又四时常祀,各于其庙,不偶坐而相临,此其所以进居王季之位而不嫌尊于文王也。及乎合食于大祖之庙,则王季、文王更为昭穆,而世次虽逺,不可谓无尊卑之序矣。葢礼有三本,而祖者类之本,故孙常从祖而不从父。所以不从父者,不独严重本之义,亦嫌于代父也。是以武王常从王季而为昭,成王常从文王而为穆,故庙制世次并行而不相害。今若以王季亲尽毁庙,文王自右而左居昭位,武王自下而上居穆位,及合飨之祭,而文王复为穆,武王更为昭,则是一身既为昭矣,又有时而为穆;既为穆矣,复有时而为昭。不惟乱昭穆之名,又考之经传无所据矣。且生而居处,没而殡▯,以至祔祭入庙为尸、赐爵,皆孙从祖而不从父,所以昭穆常用世次,奚至于庙次独不然乎?
新安朱氏曰:昭之为言明也,以其南面而向明也,其读为韶。先儒以为晋避讳而改之,然礼书亦有作佋字者,则假借而通用耳。或问曰:其为向明何也?曰:此不可以空言晓也,今且假设诸侯之庙以明之。盖周礼建国之神位,左宗庙,则五庙皆当在公宫之东南矣。其制则孙毓以为外为都宫,大祖在北,二昭二穆以次而南是也。葢大祖之庙,始封之君居之,昭之北庙,二世之君居之,穆之北庙,三世之君居之,昭之南庙,四世之君居之,穆之南庙,五世之君居之。庙皆南向,各有门堂室寝,而墙宇四周焉。大祖之庙,百世不迁,自余四庙则六世之后,每一易世而一迁。其迁之也,新主祔于其班之南庙,南庙之主迁于北庙,北庙亲尽则迁其主于大庙之西夹室,而谓之祧。凡庙主在本庙之室中,皆东向,及其祫于大庙之室中,则惟大祖东向自如,而为最尊之位。羣昭之入乎此者,皆列于北牖下而南向,羣穆之入乎此者,皆列于南牖下而北向。南向者取其向明,故谓之昭;北向者取其深逺,故谓之穆。葢羣庙之列,则左为昭而右为穆;祫祭之位,则北为昭而南为穆也。曰:六世之后,二世之主既祧,则三世为昭而四世为穆,五世为昭而六世为穆乎?曰:不然也。昭常为昭,穆常为穆,礼家之说有明文矣。葢二世祧则四世迁昭之北庙,六世祔昭之南庙矣;三世祧则五世迁穆之北庙,七世祔穆之南庙矣。昭者祔则穆者不迁,穆者祔则昭者不动,此所以祔必以班,尸必以孙,而子孙之列亦以为序。若武王谓文王为穆考,成王称武王为昭考,则自其始祔而已。然而春秋传以管、蔡、郕、霍为文之昭,邘、晋、应、韩为武之穆,则虽其既逺而犹不易也。岂其交错彼此若是之纷纷哉?曰:庙之始立也,二世昭而三世穆,四世昭而五世穆,则固当以左为尊而右为卑矣。今乃三世穆,而四世昭,五世穆,而六世昭。是则右反为尊,而左反为卑也,而可乎?曰:不然也。宗庙之制,但以左右为昭穆,而不以昭穆为尊卑。故五庙同为都宫,则昭常在左,穆常在右,而外有以不失其序。一世自爲一庙,则昭不见穆,穆不见昭,而内有以各全其尊。必大祫而防于一室,然后序其尊卑之次,则凡已毁未毁之主,又毕陈而无所易。唯四时之祫,不陈毁庙之主,则髙祖有时而在穆,其礼未有考焉。意或如此,则髙之上无昭,而特设位于祖之西;祢之下无穆,而特设位于曽之东也?与?曰:然则毁庙云者,何也?曰:《春秋传》曰:「壊庙之道,易檐可也,改涂可也。」说者以为将纳新主,示有所加耳,非尽撤而悉去之也。曰:然则天子之庙,其制若何?曰:唐之文祖,虞之神宗,殷之七世三宗,其详今不可考,独周制犹有可言。然而汉儒之记,又已有不同矣。谓后稷始封,文武受命而王,故三庙不毁,与亲庙四而七者,诸儒之说也。谓三昭三穆与大祖之庙而七,文武
译张璪说:按照周代的制度来说,王季属于昭,文王属于穆,武王属于昭,成王属于穆,这就是所谓的父亲为昭、儿子为穆。然而,王季的亲缘关系已经尽止,他的宗庙已经迁移,武王从右侧向上,跟随王季的位置,却不嫌尊于文王,这是为什么呢?大概是因为昭穆是用来确定位置的。武王既然属于昭,那么他的位置就在左侧,自身有尊卑之分,而与文王的穆位无关。再加上四季的常规祭祀,各自在各自的宗庙进行,不并排而坐相互面对,这就是武王进居王季的位置却不嫌尊于文王的原因。等到在太祖的宗庙中合祭时,王季和文王才重新区分昭穆,虽然世代久远,但不能说没有尊卑的次序。大概礼仪有三个根本,而祖先是类别的根本,所以孙子总是跟随祖父而不跟随父亲。之所以不跟随父亲,不仅是因为重视根本的意义,也忌讳代替父亲。因此,武王总是跟随王季而属于昭,成王总是跟随文王而属于穆,所以宗庙制度和世代次序并行而不互相妨害。现在如果因为王季亲缘尽止而毁掉他的宗庙,文王从右侧向左移动占据昭位,武王从下方向上移动占据穆位,等到合祭时,文王又成为穆,武王又成为昭,那么一个人既然已经是昭,有时又成为穆;既然已经是穆,有时又成为昭。这不仅扰乱了昭穆的名分,而且考察经传也没有依据。况且活着时的居住,死后停灵,直到附祭入庙担任尸、赐爵,都是孙子跟随祖父而不跟随父亲,所以昭穆通常依据世代次序,为什么唯独宗庙次序不这样呢?
新安朱熹说:昭的意思是明亮,因为面向南方朝向光明,它的读音为韶。以前的儒者认为这是晋朝避讳而改的字,然而礼书中也有写作佋字的,那么这是假借而通用罢了。有人问:为什么说是朝向光明呢?回答说:这不能用空话来解释,现在暂且假设诸侯的宗庙来阐明它。大概《周礼》规定建国时神位左边是宗庙,那么五座宗庙都应当在公宫的东南方。它的制度,孙毓认为外面是都宫,太祖在北边,两个昭位和两个穆位依次向南排列,这是正确的。大概太祖的宗庙,始封的君主居住其中,昭位的北庙,第二代君主居住其中,穆位的北庙,第三代君主居住其中,昭位的南庙,第四代君主居住其中,穆位的南庙,第五代君主居住其中。宗庙都面向南方,各自有门、堂、室、寝,而四周有墙宇。太祖的宗庙,百世不迁移,其余四座宗庙则在第六代之后,每经过一代就迁移一次。迁移时,新主附祭在所在班次的南庙,南庙的主位迁移到北庙,北庙亲缘尽止则迁移主位到太祖宗庙的西夹室,称之为祧。凡是宗庙主位在本宗庙的室中,都面向东方,等到在太祖宗庙的室中合祭时,只有太祖面向东方如常,这是最尊贵的位置。众昭位进入这里的,都排列在北窗下而面向南方,众穆位进入这里的,都排列在南窗下而面向北方。面向南方的取其朝向光明,所以称之为昭;面向北方的取其深远,所以称之为穆。大概众宗庙的排列,左边为昭而右边为穆;合祭时的位置,北边为昭而南边为穆。问:第六代之后,第二代的主位已经祧迁,那么第三代为昭而第四代为穆,第五代为昭而第六代为穆吗?回答说:不是这样的。昭永远是昭,穆永远是穆,礼家的说法有明确的文字记载。大概第二代祧迁则第四代迁移到昭位的北庙,第六代附祭在昭位的南庙;第三代祧迁则第五代迁移到穆位的北庙,第七代附祭在穆位的南庙。昭位附祭则穆位不迁移,穆位附祭则昭位不动,这就是附祭必须依据班次,尸必须由孙子担任,而子孙的排列也以此为依据的原因。如果武王称文王为穆考,成王称武王为昭考,那么从他们开始附祭时就是这样。然而《春秋传》以管、蔡、郕、霍为文王的昭,邘、晋、应、韩为武王的穆,那么即使他们世代久远也不改变。难道会交错彼此如此纷纷扰扰吗?问:宗庙刚开始建立时,第二代为昭而第三代为穆,第四代为昭而第五代为穆,那么本来应当以左边为尊而右边为卑。现在却是第三代为穆,而第四代为昭,第五代为穆,而第六代为昭。这样右边反而为尊,而左边反而为卑,可以吗?回答说:不是这样的。宗庙的制度,只以左右为昭穆,而不以昭穆为尊卑。所以五座宗庙同为都宫,那么昭常在左边,穆常在右边,而外面有不失次序。每一代各自为一座宗庙,那么昭不见穆,穆不见昭,而内部有各自保全其尊贵的道理。必须在大合祭时聚集在一室,然后排列尊卑的次序,那么凡是已毁未毁的主位,又全部陈列而没有更易。只有四季的合祭,不陈列已毁宗庙的主位,那么高祖有时在穆位,其礼仪没有考证。意思或许如此,那么高祖之上没有昭位,而特别设置在祖父的西边;父亲之下没有穆位,而特别设置在曾祖父的东边吗?回答说:是的。问:那么毁庙说的是什么呢?回答说:《春秋传》说:“毁坏宗庙的方法,更换屋檐是可以的,改变涂饰是可以的。”解释者认为这是将要接纳新主,表示有所增加罢了,不是全部拆除而完全去掉。问:那么天子的宗庙,它的制度是怎样的呢?回答说:唐代的文祖,虞代的神宗,殷代的七世三宗,其详情现在无法考证,只有周代的制度还可以谈论。然而汉儒的记载,又已经有不同了。说后稷始封,文王武王受命称王,所以三座宗庙不毁,加上亲庙四座共七座,这是众儒者的说法。说三昭三穆与太祖的宗庙共七座,文王武王
为宗,不在数中者,刘歆之说也。虽其数之不同,然其位置迁次,宜亦与诸侯之庙无甚异者。但如诸儒之说,则武王初有天下之时,后稷为大祖,而组绀居昭之北庙,大王居穆之北庙,王季居昭之南庙,文王居穆之南庙,犹为五庙而已。至成王时,则组绀祧,王季迁,而武王祔;至康王时,则大王祧,文王迁,而成王祔;至昭王时,则王季祧,武王迁,而康王祔。自此以上,亦皆且为五庙,而祧者藏于大祖之庙。至穆王时,则文王亲尽当祧,而以有功当宗,故别立一庙于西北,而谓之文世室。于是成王迁,昭王祔,而为六庙矣。至共王时,则武王亲尽当祧,而亦以有功当宗,故别立一庙于东北,谓之武世室。于是康王迁,穆王祔,而为七庙矣。自是以后,则穆之祧者藏于文世室,昭之祧者藏于武世室,而不复藏于大庙矣?如刘歆之说,则周自武王克殷,即増立二庙于二昭二穆之上,以祀髙圉、亚圉,如前递迁,至于懿王,而始立文世室于三穆之上;至孝王时,始立武世室于三昭之上,此为少不同耳。曰:“然则诸儒与刘歆之说孰为是?”曰:“前代说者多是刘歆,愚亦意其或然也。”然则大夫、士之制柰何?曰:“大夫三庙,则视诸侯而杀其二,然其大祖昭穆之位犹诸侯也;适士二庙则视大夫而杀其一;官师一庙则视大夫而杀其二,然其门堂室寝之备犹大夫也。”曰:“庙之为数降杀以两而其制不降,何也?”曰:“降也。天子之山节藻棁、复庙重檐,诸侯固有所不得为者矣;诸侯之▯垩斵砻,大夫有不得为者矣;大夫之仓楹斵桷,士又不得为矣。曷为而不降哉?独门堂室寝之合,然后可名于宫则其制有不得而杀耳。葢由命士以上,父子皆异宫生也异宫而死不得异庙则有不得尽其事生事存之心者,是以不得而降也。”曰:“然则后世公私之庙皆为同堂异室,而以西为上者何也?”曰:“由汉明帝始也。夫汉之为礼略矣。然其始也,诸帝之庙皆自营之,各为一处虽其都宫之制、昭穆之位不复如古,然犹不失其独専一庙之尊也。至于明帝,不知礼义之正,而务为抑损之私,遗诏藏主于光烈皇后更衣别室,而其臣子不敢有加焉。魏、晋循之,遂不能革,而先王宗庙之礼始尽废矣。降及近世,诸侯无国大夫无邑,则虽同堂异室之制犹不能备独天子之尊,可以无所不致,顾乃梏于汉明非礼之礼而不得以致其备物之孝。葢其别为一室,则深广之度或不足以陈鼎俎;而其合为一庙则所以尊其大祖者既亵而不严所以事其亲庙者又厌而不尊,是皆无以尽其事生事存之心,而当世宗庙之礼亦为虚文矣。宗庙之礼既为虚文,而事生事存之心有终不能以自己者,于是原庙之仪不得不盛,然亦至于我朝而后,都宫别殿,前门后寝始略如古者宗庙之制。是其防袭之变,不唯穷乡贱士有不得闻,而自南渡之后,故都沦没,权宜草创,无复旧章,则虽朝廷之上,礼官博士,老师宿儒,亦莫有能知其原者。幸而或有一二知经学古之人,乃能私议而窃叹之。然于前世则徒知讥孝惠之饰非,责叔孙通之舞礼,而于孝明之乱命,与其臣子之苟从,则未有正其罪者。于今之世,则又徒知论其惑异端,徇流俗之为陋,而不知本其事生事存之心有不得伸于宗庙者,是以不能不自致于此也。抑尝观于陆佃之议,而知神祖之尝有意于此。然而考于史籍,则未见其有纪焉。若曰未及营表,故不得书,则后日之秉史笔者,即前日承诏讨论之臣也,所宜深探遗旨,特书緫叙,以昭示来世,而略无一词以及之。岂天未欲使斯人者复见二帝三王制作之盛,故尼其事而啬其传邪?呜呼惜哉!然陆氏所定昭穆之次,又与前说不同,而张璪之议,庻几近之,读者更详考之,则当知所择矣。「或谓大夫不得祭始祖,此天子诸侯之礼。」又云:「大夫自无大祖。」荅曰:「春秋如单氏、尹氏,王朝之大夫,自上世至后世,皆不变其初来姓号,则必有大祖。又如李氏之徒,世世不改其号,则亦必有大祖。」或云:「此春
译以始祖为宗,不在四亲二祧之数中的,是刘歆的说法。虽然庙数不同,但昭穆位置的迁转次序,应该也与诸侯的宗庙没有太大差异。但如果按照诸儒的说法,那么在武王刚取得天下时,后稷作为太祖,组绀居于昭位的北庙,大王居于穆位的北庙,王季居于昭位的南庙,文王居于穆位的南庙,总共还是五座宗庙。到了成王时,组绀因亲尽而祧迁,王季迁升,武王附祭;到了康王时,大王祧迁,文王迁升,成王附祭;到了昭王时,王季祧迁,武王迁升,康王附祭。从这以上,也都是五座宗庙,而祧迁的祖先神主藏于太祖之庙。到了穆王时,文王亲尽应当祧迁,但因为他有功应当尊为宗,所以在西北另立一座庙,称为文世室。于是成王迁升,昭王附祭,成为六座宗庙。到了共王时,武王亲尽应当祧迁,也因为有功应当尊为宗,所以在东北另立一座庙,称为武世室。于是康王迁升,穆王附祭,成为七座宗庙。从此以后,穆位祧迁的藏于文世室,昭位祧迁的藏于武世室,不再藏于太祖之庙了?如果按照刘歆的说法,那么周朝自从武王攻克殷商,就在二昭二穆之上增立两座庙,用来祭祀高圉、亚圉,像前面那样依次迁转,直到懿王时,才在三穆之上建立文世室;到了孝王时,才在三昭之上建立武世室,这稍微有些不同罢了。问:“那么诸儒与刘歆的说法哪个正确呢?”答:“前代论述的人多赞同刘歆,我也认为或许是这样。”那么大夫、士的宗庙制度是怎样的呢?答:“大夫三座宗庙,比照诸侯减少两座,但其太祖、昭穆的位置仍同诸侯;适士两座宗庙,比照大夫减少一座;官师一座宗庙,比照大夫减少两座,但其门、堂、室、寝的完备程度仍同大夫。”问:“宗庙的数量按等级递减,但其形制却不递减,为什么呢?”答:“是递减的。天子宗庙的山节藻棁、复庙重檐,诸侯本来就不能做;诸侯的白垩斵砻,大夫有不能做的;大夫的仓楹斵桷,士又有不能做的。为什么说不递减呢?只有门、堂、室、寝的合建,然后才能称为宫,那么其形制就不能削减了。大概因为从命士以上,父子都住在不同的宫室,活着时住在不同的宫室,死后如果不能住在不同的宗庙,就无法完全表达事奉生者、事奉存者的孝心,所以不能递减。”问:“那么后世公私宗庙都是同堂异室,而以西方为上,是为什么呢?”答:“从汉明帝开始的。汉朝的礼制很简略。但起初,各位皇帝的宗庙都各自营建,各在一处,虽然都城的宫室制度、昭穆位置不再像古代那样,但还保持着独自专享一座宗庙的尊严。到了汉明帝,不懂礼义的正道,而致力于压抑减损的私意,遗诏将神主藏在光烈皇后更衣的别室,他的臣子不敢有所增加。魏、晋沿袭这种做法,于是不能革除,先王的宗庙礼制才开始完全废弃。降及近世,诸侯没有封国,大夫没有封邑,那么即使是同堂异室的制度也不能完备,唯独天子的尊贵,可以无所不至,却拘泥于汉明帝不合礼制的做法,而不能尽致完备的孝心。大概因为另立一室,那么深广的尺度或许不足以陈列鼎俎;而合为一庙,那么用来尊崇太祖的既亵慢而不严肃,用来事奉亲庙的又厌烦而不尊贵,这都是无法完全表达事奉生者、事奉存者的孝心,当世的宗庙礼制也就成为虚文了。宗庙礼制既成为虚文,而事奉生者、事奉存者的孝心终究不能自我实现,于是原庙的仪制不得不兴盛,但也直到我朝之后,都城的宫室别殿,前门后寝才开始大致像古代宗庙的制度。这种沿袭的变化,不仅穷乡僻壤的卑贱士人听不到,而且自从南渡之后,故都沦没,权宜草创,没有恢复旧章,那么即使在朝廷之上,礼官博士、老师宿儒,也没有人能知道其本源。幸好偶尔有一两位通晓经学古制的人,能够私下议论并暗中感叹。但对于前代,只知道讥讽孝惠帝的掩饰过错,责备叔孙通的舞弄礼制,而对于汉明帝的乱命,及其臣子的苟且顺从,却没有纠正其罪过的。在当今之世,又只知道议论其惑于异端、徇从流俗的浅陋,而不知道根本在于事奉生者、事奉存者的孝心不能在宗庙中伸展,所以不能不自我导致这种局面。我曾经观察陆佃的议论,知道神宗曾经有意于此。然而考察史籍,却没有见到记载。如果说因为来不及营建表彰,所以没有记载,那么后来执笔修史的,就是先前奉诏讨论的臣子,应当深入探求遗旨,特别记载并总括叙述,以昭示后世,却略无一词提及。难道上天不想让这些人再见到二帝三王制作之盛,所以阻止其事而吝惜其传吗?唉,可惜啊!然而陆氏所定的昭穆次序,又与前说不同,而张璪的议论,差不多接近了,读者再详细考证,就应当知道选择哪个了。“有人说大夫不能祭祀始祖,这是天子诸侯的礼制。”又说:“大夫本来就没有太祖。”答:“春秋时如单氏、尹氏,是周朝的大夫,从上世到后世,都不改变其初来的姓号,那么必定有太祖。又如李氏之类,世世代代不改其号,那么也必定有太祖。”有人说:“这是春
秋时世卿不由天子都没理防。」荅曰:「非独春秋时,如诗中说南仲大祖,大师皇父,南仲是文王时人,到宣王时为大祖,不知古者世禄不世官之说如何?又如周公之后,伯禽已受封于鲁,而周家世有周公,如春秋云宰周公这般所在自暁未得【语録】又曰今天下有二件极大厎事:其一是天地同祭于南郊,其一是大祖不特立庙,而与诸祖同一庙。自东汉以来如此。」「又曰孙毓云:外为都宫,大祖在北,二昭二穆以次而南。出江都集礼,向作或问未。」见此书,只以意料,乃知学不可不博。
译秋天时,世袭的卿大夫不由天子任命,都没有道理可讲。」回答说:「不只是春秋时期,如《诗经》中提到的南仲、大祖,大师皇父,南仲是文王时的人,到宣王时却成为大祖,不知道古代‘世禄不世官’的说法究竟如何?又如周公的后代,伯禽已经受封于鲁国,而周王室世代都有周公,像《春秋》所说的‘宰周公’这样的例子,自然明白却未能透彻【语录】又说:现在天下有两件极大的事情:一是天地共同在南郊祭祀,一是大祖不单独立庙,而是与各代祖先同在一座庙里。自从东汉以来就是这样。」「又说孙毓说:外面建都宫,大祖在北面,二昭二穆依次向南排列。出自《江都集礼》,之前做《或问》时未曾见到。」看到这本书,只是凭推测,才知道学问不可不广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