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集说卷八十一 宋 卫湜 撰
曰:「免以布为卷帻,以约四垂短髪,而露其髻于冠,礼谓之阙项。冠者必先着此阙项,而后加冠。故古者有罪免冠而阙项存,因谓之免。音免,以其与冕弁之冕,其音相乱,故改音问。」
译说:“‘免’是用布做的头巾,用来束住四周垂下的短发,而让发髻露在冠下,礼制上称之为‘阙项’。戴冠的人必须先戴上这个阙项,然后才能加冠。所以古人犯罪时脱去冠冕,但阙项仍然保留,因此称之为‘免’。读音为‘免’,因为它与‘冕弁’的‘冕’读音相近容易混淆,所以改读为‘问’。”
长乐黄氏曰:「括髪免髽乃小敛至大敛未成服之制,又有变礼。括髪免髽者,奔防是也。有啓殡见棺柩,变同小敛之时者,既夕礼丈夫髽散带垂是也。大要不出此三节,而免之用为尤广。盖防礼未成服以前,莫重于袒括髪。《檀弓》曰:「袒括髪,去饰之甚也。」括髪以麻,免以布。又曰:「免不冠者之所服,则免之礼稍杀于袒括髪也。」是故小敛为父括髪,而至于成服为母,则即位之后不括髪而为免。小敛有括髪,有免;及啓殡,则虽斩衰亦免而无括髪,以至卒哭。不唯此也,自斩至缌皆有免。五世无服者,亦袒免。童子当室免,朋友在他▯亦袒免。君吊虽不当免时,必免。是免之用为尤广也。」
严陵方氏曰:「衰,凶服名也。其制,当心曰衰,当背曰负,左右曰辟。其别如此,而通谓之衰者,以哀虽见于衣服,其本在心故也。」
山隂陆氏曰:「士防礼,主人髺髪,袒众主人免于房;妇人髽于室,则袒括髪一人而已,诸子皆免。」
新安朱氏曰:「括髪是束髪为髻。郑氏《仪礼》注及疏以男子括髪与免,及妇人髽,皆云如着防头然。所谓防头,即如今之掠头编子,自项而前交于额上,郤绕髻也。」
男子冠而妇人笄,男子免而妇人髽。其义,为男子则免,为妇人则髽。
郑氏曰别男子也
孔氏曰:此明男子妇人冠笄髽免相对之节。但吉时男子首有吉冠,则女首有吉笄。若亲始死,男去冠,女则去笄。若成服为父,男则六升布为冠,女则箭篠为笄。为母,男则七升布为冠,女则榛木为笄。是男子冠而妇人笄。若遭齐衰之防,首饰亦别。当袭敛之节,男子着免,妇人着髽。故云「男子免而妇人髽」。免者,郑注《士防礼》云:「以布广一寸,自项中而前交于额上,却绕紒也。」如着防头,防髽有二种,一是斩衰麻髻,二是齐衰布髻,皆名露紒。必知然者,以防服女子子在室为父,箭笄髽衰是斩衰之髽,用麻。郑注以为露紒,明齐衰髽用布,亦谓之露紒髽也。防服徃徃寄异以明义。或疑免髽亦有防,故解之。以其义言,于男子则免,妇人则髽。男去冠犹妇人去笄,无服别义,故云其义也。长乐黄氏曰:襄公四年,臧纥救鄫侵邾,败于狐骀,国人逆防者皆髽。鲁于是乎始髽。注:髽,麻髪合结也。遭防者多,故不能备凶服,髽而已。疏曰:髽之形制,礼无明文,先世儒者各以意说。郑众以为枲麻与髪相半结之。马融以为屈布为之,髙四寸,着于颡上。郑▯以为去纚而紒。案《檀弓》记称:南宫縚之妻,孔子之兄女也。縚母防,孔子诲之髽曰:「尔毋从从尔,尔毋扈扈尔。」郑▯云:从从谓大髙,扈扈谓大广。若布髙四寸则有定制,何当虑其从从、扈扈而诲之哉?如郑▯云云,纚而空露其紒,则髪上本无服矣。防服女子在室为父髽衰三年,空露紒髪,安得与衰共文而谓之髽衰也?鲁人逆防皆髽,岂直露紒迎防哉?凶服以麻表,髽字从髟,是髪之服也。杜以郑众为长,故用其说,言麻髪合结,亦当麻髪半也。于时鲁师大败,遭防者多,妇人迎子、迎夫,不能备其凶服,唯髽而已。同路迎防以髽相吊。传言鲁于是始髽者,自此以后遂以髽为吊服,虽有吉者亦髽以吊人。《檀弓》曰:鲁妇人之髽而吊也,自败于台鲐始也。郑▯云:「时家家有防髽,而相吊,知于是始髽者,始用髽相吊也。」
严陵方氏曰:「男子所以冒首者谓之冠,妇人所以贯髪者谓之笄。此特言其吉而已,及凶而变焉。男子则去冠而免,妇人则去笄而髽也。故曰:『男子免而妇人髽。』盖有冠则首服,去冠则免,故去冠以麻绕之谓之免;有笄则髪立,去笄则髽,故去笄以麻绕之谓之髽。若夫男子成服,则亦有冠焉,所谓厌冠是也;妇人成服,则亦有笄焉,所谓恶笄是也。然则防之或免或髽者,岂有他哉?特以辨男女之义而已。」
山隂陆氏曰:妇人笄,犹男子之冠。故司马子期曰:「吾有妾而愿欲笄之,可乎?」防服传曰:「女子子适人者,谓其父母妇为舅姑。恶笄有首,以髽
译长乐黄氏说:“束发、免冠、用布裹发,是小敛到大敛期间尚未正式穿丧服的礼制,另外还有变通的礼制。束发、免冠、用布裹发,是指奔丧的情况。有开棺见棺柩时,礼制变化如同小敛之时,即《既夕礼》中所说男子用麻束发、散开衣带垂下的情况。大体不出这三种情况,而用布裹发的应用尤其广泛。大概奔丧之礼在正式穿丧服之前,没有比袒露臂膀、束发更重的了。《檀弓》说:‘袒露臂膀、束发,是去除装饰最彻底的做法。’束发用麻,用布裹发用布。又说:‘用布裹发是不戴冠的人所穿的丧服,那么用布裹发的礼制比袒露臂膀、束发稍轻一些。’因此小敛时为父亲束发,而到为母亲正式穿丧服时,则就位之后不束发而用布裹发。小敛时有束发,有用布裹发;等到开棺时,即使是斩衰之服也用布裹发而不束发,直到卒哭之祭。不仅如此,从斩衰到缌麻都有用布裹发的情况。五代以外无服的人,也袒露臂膀、用布裹发。童子主持丧事时用布裹发,朋友在他处也袒露臂膀、用布裹发。国君吊唁,即使不在应当用布裹发的时间,也必定用布裹发。这就是用布裹发的应用尤其广泛的原因。”
严陵方氏说:“衰,是凶服的名称。它的形制,当心口处叫衰,当背部叫负,左右两侧叫辟。区别虽然如此,但通称为衰,是因为悲哀虽然表现在衣服上,其根本在于内心。”
山阴陆氏说:“士的奔丧之礼,主人束发,袒露臂膀,众主人在房中用布裹发;妇人在室内用麻束发,那么袒露臂膀、束发的只有一个人,其他儿子都用布裹发。”
新安朱氏说:“束发是束发成髻。郑玄《仪礼》注及疏认为男子束发与用布裹发,以及妇人用麻束发,都说像戴丧头巾一样。所谓的丧头巾,就是如今的掠头编子,从颈后向前交叉于额上,再绕回髻上。”
男子戴冠而妇人插笄,男子用布裹发而妇人用麻束发。其意义,在于男子则用布裹发,妇人则用麻束发。
郑玄说:这是区别男子。
孔颖达说:这是阐明男子妇人戴冠、插笄、用麻束发、用布裹发相对的区别。但在吉礼时男子头上有吉冠,那么女子头上有吉笄。如果亲人刚死,男子去掉冠,女子则去掉笄。如果正式穿丧服为父亲,男子则用六升布做冠,女子则用箭竹做笄。为母亲,男子则用七升布做冠,女子则用榛木做笄。这就是男子戴冠而妇人插笄。如果遭遇齐衰之丧,首饰也有区别。在袭敛之节,男子戴用布裹发的丧服,妇人戴用麻束发的丧服。所以说‘男子用布裹发而妇人用麻束发’。用布裹发,郑玄注《士丧礼》说:‘用宽一寸的布,从颈中向前交叉于额上,再绕回发髻。’像戴丧头巾,丧髽有两种,一是斩衰麻髻,二是齐衰布髻,都叫露紒。必定知道这样,因为丧服女子在室为父,箭笄髽衰是斩衰之髽,用麻。郑玄注认为是露紒,说明齐衰髽用布,也叫露紒髽。丧服往往寄托差异以明意义。有人怀疑免髽也有区别,所以解释它。从其意义来说,对于男子则用布裹发,妇人则用麻束发。男子去冠如同妇人去笄,无服别义,所以说其义。长乐黄氏说:襄公四年,臧纥救鄫侵邾,败于狐骀,国人迎接丧车者皆用麻束发。鲁国从此开始用麻束发。注:髽,麻发合结。遭丧者多,所以不能备凶服,只用麻束发。疏说:髽的形制,礼无明文,先世儒者各以意说。郑众认为枲麻与发相半结之。马融认为屈布为之,高四寸,着于额上。郑玄认为去纚而紒。案《檀弓》记载:南宫縚之妻,孔子之兄女也。縚母丧,孔子诲之髽曰:‘尔毋从从尔,尔毋扈扈尔。’郑玄说:从从谓大高,扈扈谓大广。若布高四寸则有定制,何当虑其从从、扈扈而诲之哉?如郑玄所说,纚而空露其紒,则发上本无服矣。丧服女子在室为父髽衰三年,空露紒发,安得与衰共文而谓之髽衰也?鲁人迎丧皆髽,岂直露紒迎丧哉?凶服以麻表,髽字从髟,是发之服也。杜预以郑众为长,故用其说,言麻发合结,亦当麻发半也。于时鲁师大败,遭丧者多,妇人迎子、迎夫,不能备其凶服,唯髽而已。同路迎丧以髽相吊。传言鲁于是始髽者,自此以后遂以髽为吊服,虽有吉者亦髽以吊人。《檀弓》曰:鲁妇人之髽而吊也,自败于台鲐始也。郑玄说:‘时家家有丧髽,而相吊,知于是始髽者,始用髽相吊也。’
严陵方氏说:“男子用来覆盖头部的叫冠,妇人用来贯穿头发的叫笄。这特指吉礼而已,及至凶礼则变化。男子则去冠而用布裹发,妇人则去笄而用麻束发。所以说:‘男子用布裹发而妇人用麻束发。’大概有冠则首服,去冠则用布裹发,所以去冠以麻绕之谓之免;有笄则发立,去笄则用麻束发,所以去笄以麻绕之谓之髽。至于男子成服,则也有冠,所谓厌冠是也;妇人成服,则也有笄,所谓恶笄是也。那么丧礼中或用布裹发或用麻束发,岂有别的原因吗?只是用来辨别男女之义而已。”
山阴陆氏说:妇人插笄,如同男子的冠。所以司马子期说:“我有妾而愿欲笄之,可乎?”丧服传曰:“女子子适人者,谓其父母妇为舅姑。恶笄有首,以髽
。卒哭,子折笄首,以笄布緫。」盖曰:以笄,则其主在笄;以髽,则虽有笄焉,非笄之正。
译卒哭祭礼结束后,子折下笄的首端,用布条束发,并以笄固定。大概意思是:如果用笄,那么发髻的主干在于笄;如果用髽(麻束发),那么即使有笄,也不是笄的正用。
苴杖竹也削杖桐也
孔氏曰:「此一经解防服苴杖、削杖也。苴者,黯也。至痛内结,必形色外章,心如斩斫,故貌必苍苴。所以衰裳绖杖俱备,苴色也。必用竹者,以其体圎、性贞,履四时不改。明子为父有终身之痛,故断而用之,无所厌杀也。削者,杀也。必用桐者,明外虽被削,而心本同也。且桐随时凋落,此谓母防,示外被削杀,服从时除,终身之心与父同也。」
贾氏曰:父者,子之天。竹圎,亦象天。竹内外有节,象子为父亦有外内之痛。此为父所以杖竹。桐外无节,经时而变,象家无二尊,屈于父削之使方者,取母象于地。此为母所以杖桐也。杖所以扶病,病从心起,故杖之髙下,以心为断【仪礼疏】
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
郑氏曰:「祖父在,则其服如父在为母也。」
孔氏曰:「此一经论适孙承重之服,祖父卒者,谓适孙无父而为祖后,祖父已卒,今又遭祖母防,故云为祖母后也。如父卒为母三年,若祖父卒时父在,己虽为祖期,今父没,祖母亡时,已亦为祖母三年也。」
严陵方氏曰:「言祖父卒而为祖母如是,则祖母卒而为祖父亦若是。」
为父母、长子稽颡,大夫吊之,虽缌必稽颡。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其余则否。
郑氏曰:「父母长子稽颡,防尊长及正体不敢不尽礼也。虽缌必稽颡,尊大夫不敢以轻待之也。其余则否,谓妇人恩杀于父母。」
孔氏曰:此一节论防合稽颡之事。重服先稽颡而后拜,父母、长子并重,其余期以下先拜后稽颡也。此谓平等来吊,若大夫吊士,虽是缌麻之亲,亦必先稽颡而后拜也。妇人为夫与长子,亦先稽颡而后拜,其余否者,谓父母也。以受重,他族其恩减杀于父母。长乐陈氏曰:稽颡犹首也。礼非至尊不稽首,则防非至重不稽颡矣。然有非至重而稽颡者,非以其至亲,则以吊者之尊也。故为妻稽颡,以至亲也。大夫吊之,虽缌必稽颡,以吊者之尊也。妇人移天于夫,而传重于长子,故虽父母不稽颡,所稽颡者夫与长子而已。以所受于此者重,则所报于彼者杀也。
男主必使同姓妇主必使异姓
郑氏曰:「谓为无主后者为主也,异姓同宗之妇也。妇人外成。」
孔氏曰:妇人外成,适于他族,不得自与己同宗为主。此云异姓者,与夫家为异姓,同▯。氏曰:防有男主以接男賔,女主以接女賔。若父母之防,则适子为男主,适妇为女主。今或无适子、适妇,遣他人摄主。若摄男主,必使防家同姓之男;妇主,必使防家异姓之女。
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
郑氏曰:「不敢以己私废父所传,重之祭祀。」
孔氏曰:「此一经论适子承重,不得为出母着服之事。出母,谓母犯七出,为父所遣。母子至亲,义不可絶。父若犹在,子皆为出母期。若父没后,适子系嗣,烝尝不敢以私亲废先祖之祀,故不复为出母服。」
严陵方氏曰:「为出母无服者,隆于公义而杀于私恩也。」
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卑矣。郑氏曰:「已上亲父,下亲子,三也。以父亲祖,以子亲孙,五也。以祖亲髙祖,以孙亲▯孙,九也。杀,谓亲益疏者,服之则轻。」
孔氏曰:此一经广明五服之轻重,随人之亲疎,着服之节。亲亲以三者,上父下子并已为三也。为五者,向者三加祖及孙,故谓五也。以五为九者,已上祖下孙,则是五也。又以曾祖故亲,髙祖曾孙故亲,▯孙上加曾髙二祖,下加曾▯两孙,以四笼五,故为九也。上杀者,据己上服父祖而减杀,故服父三年,服祖减杀至期,以次减之。应曾祖大功,髙祖小功,而俱齐衰三月者,但父祖于己是同体之亲,故依次减杀。曾髙其恩已疏,故一等从齐衰三月也。所以防服注云:「重其衰麻,尊尊也;减其日月,恩杀也。不可以大功、小功旁亲之服加至尊,故皆服齐衰也。」下杀者,谓下于子孙而减杀。子服父三年,父亦宜报,而父子首足不无等衰,故父服子期也。若正适传重,便得遂情,故防服云:「不敢降」是也。
译苴杖是用竹子做的,削杖是用桐木做的。
孔氏说:“这一条经文解释的是为祖父、父亲服丧所用的苴杖和削杖。‘苴’意为暗淡。极度的悲痛郁结在内心,必然会在外在形色上表现出来,内心如同被砍削一样痛苦,所以面容必定显得暗淡枯槁。因此,丧服、丧带、丧杖都具备,且都是苴色。一定要用竹子,是因为竹子形体圆润、性质坚贞,经历四季也不改变。这表明儿子为父亲有终身的悲痛,所以砍断竹子来使用,没有厌弃和减杀的意思。‘削’意为减杀。一定要用桐木,是因为表明外表虽然被削去棱角,但内心本质与父亲相同。况且桐树随季节凋落,这指的是为母亲服丧,表示外表被削杀,丧期随时间而除去,但终身的心意与为父亲服丧时相同。”
贾氏说:“父亲是儿子的天。竹子圆润,也象征天。竹子内外有节,象征儿子为父亲也有内外之痛。这是为父亲服丧所以用竹杖的原因。桐木外表无节,经过一段时间就会变化,象征家中没有两个至尊,屈从于父亲的削杀使其变方,取母亲象征地的意思。这是为母亲服丧所以用桐杖的原因。丧杖是用来扶持病人的,病从心生,所以丧杖的高低,以心意来决定。”【仪礼疏】
祖父去世之后,作为祖母继承人的孙子为祖母服丧三年。
郑氏说:“祖父在世时,(孙子为祖母服丧)就像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一样。”
孔氏说:“这一条经文论述的是嫡孙承重服丧的事。祖父去世,是指嫡孙没有父亲而成为祖父的继承人,祖父已经去世,现在又遭遇祖母的丧事,所以说为祖母服丧。就像父亲去世为母亲服丧三年一样,如果祖父去世时父亲还在,自己虽然为祖父服丧一年,现在父亲去世,祖母去世时,自己也应当为祖母服丧三年。”
严陵方氏说:“说祖父去世而为祖母服丧是这样,那么祖母去世而为祖父服丧也是这样。”
为父母、长子服丧要稽颡,大夫来吊唁,即使是缌麻之亲也必须稽颡。妇人为丈夫和长子服丧要稽颡,其他情况则不稽颡。
郑氏说:“为父母、长子服丧要稽颡,是因为丧尊长及正体不敢不竭尽礼节。即使是缌麻之亲也必须稽颡,是因为尊敬大夫不敢以轻慢的态度对待他。其他情况则不稽颡,是说妇人对于父母的恩情有所减杀。”
孔氏说:“这一节论述的是服丧应当稽颡的事。重服先稽颡而后拜,父母、长子都很重要,其余一年以下的丧服先拜后稽颡。这是指平辈来吊唁,如果大夫来吊唁士人,即使是缌麻之亲,也必须先稽颡而后拜。妇人为丈夫和长子,也是先稽颡而后拜,其他不稽颡的情况,是指父母。因为承受了重恩,其他宗族的恩情减杀于父母。长乐陈氏说:稽颡就是磕头。礼节中不是至尊不稽首,那么服丧不是至重不稽颡。然而有不是至重而稽颡的情况,不是因为是至亲,就是因为吊唁者的尊贵。所以为妻子稽颡,是因为至亲。大夫来吊唁,即使是缌麻之亲也必须稽颡,是因为吊唁者的尊贵。妇人将天的地位转移给丈夫,而将重任传给长子,所以即使对父母也不稽颡,所稽颡的只有丈夫和长子。因为从他们那里承受的恩情重,那么回报给其他人的恩情就减杀了。”
丧事中的男主人必须由同姓的人担任,女主人必须由异姓的人担任。
郑氏说:“这是指为没有主持祭祀的后代的人担任主人,异姓同宗的妇人。妇人嫁到外族。”
孔氏说:“妇人嫁到外族,不能自己与同宗的人担任主人。这里说的异姓,是与夫家为异姓,同宗。氏说:丧事有男主人来接待男宾客,女主人来接待女宾客。如果是父母的丧事,那么嫡子为男主人,嫡妇为女主人。现在如果没有嫡子、嫡妇,派遣其他人代理主人。如果代理男主人,必须让丧家同姓的男子;代理女主人,必须让丧家异姓的女子。”
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嫡子,为被休弃的母亲不服丧。
郑氏说:“不敢因为自己的私情废除父亲所传承的,重视祭祀。”
孔氏说:“这一条经文论述的是嫡子承重,不得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的事。被休弃的母亲,是指母亲犯了七出之条,被父亲休弃。母子至亲,道义上不可断绝。父亲如果还在,儿子都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一年。如果父亲去世后,嫡子继承宗嗣,祭祀祖先不敢因为私亲废除先祖的祭祀,所以不再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
严陵方氏说:“为被休弃的母亲不服丧,是推崇公义而减杀私恩。”
亲爱亲人以三代为五,以五代为九,向上减杀,向下减杀,向旁减杀,这样亲疏尊卑就区分开了。郑氏说:“自己向上亲爱父亲,向下亲爱儿子,这是三代。由父亲亲爱祖父,由儿子亲爱孙子,这是五代。由祖父亲爱高祖,由孙子亲爱曾孙,这是九代。减杀,是指亲情越来越疏远,服丧的等级就越来越轻。”
孔氏说:“这一条经文广泛阐明五服轻重的道理,随着人的亲疏,确定服丧的等级。亲爱亲人以三代为三,上父下子加上自己已经是三代。为五代,前面的三代加上祖父和孙子,所以称为五代。以五代为九,自己向上祖父向下孙子,这是五代。又因为曾祖所以亲,高祖曾孙所以亲,曾孙上加曾高两代祖,下加曾曾两代孙,用四代笼罩五代,所以为九代。向上减杀,是指对自己以上服父祖而减杀,所以服父三年,服祖减杀至一年,依次减杀。应该曾祖服大功,高祖服小功,而都服齐衰三个月的,只是父祖对自己是同体之亲,所以依次减杀。曾高他们的恩情已经疏远,所以一等从齐衰三个月。所以服丧注说:‘加重衰麻,是尊重尊贵;减少日月,是恩情减杀。不可以用大功、小功旁亲的丧服加在至尊身上,所以都服齐衰。’向下减杀,是指对子孙而减杀。儿子服父三年,父亲也应该回报,而父子首足不能没有等级差别,所以父亲服子一年。如果是正嫡传重,就可以遂行情感,所以服丧说:‘不敢降等’是正确的。”
父服子期,孙卑理不得祖报,故为九月。若传重者,亦服期也。为孙既大功,则▯孙宜五月,但曾孙服曾祖止三月,故曾祖报亦一时也。曾祖是正尊,自加齐衰服;曾孙卑,故正服缌麻。曾孙既缌麻三月,▯孙理不容异,故服同三月。旁杀者,世叔之属是也。父是至尊,故以三年。若据祖期断,则世叔宜九月,而世叔是父一体,故加至期也。从世叔既疏,加所不及,据期而杀,是以五月。族世叔又疏一等,故宜缌麻。此外无服也。此是▯父而旁渐至轻也。又祖是父一体,故加至期,而祖之兄弟非己一体,故加亦不及,据于期之继杀,便止五月。族祖又疏一等,故宜缌麻。此外无服,是▯祖而旁渐杀也。又曾祖据期本应五月,曾祖之兄弟谓族曾祖,既疏一等,故宜三月也。自此以外及髙祖之兄弟,悉无服矣。又至亲期断,兄弟至亲一体相为而期,同堂兄弟疏于一等,故九月。从祖兄弟又疏一等,故小功。族之昆弟又杀一等,故宜三月。此外无服,是▯兄弟而旁杀也。又父为子期,兄弟之子但宜九月,而今亦期者,父与子本应报以三年,特为首足,故降至期。兄弟之子为世叔,本应九月,言世叔与尊者一体,而加至期。世叔旁尊,不得自比彼父祖之重,无义相降,故报兄弟子期。且已与兄弟一体,兄弟之子不宜隔异与己子等,所以至期。故《檀弓》云:“兄弟之子犹子,引而进之”,是也。又同堂兄弟之子,服从伯叔无加,则从伯叔亦正报五月也。族兄弟之子又疏,故宜缌耳,此▯子而旁杀也。又孙服祖期,祖尊故为孙大功。兄弟之孙服从祖五月,故从祖报之小功也。同堂兄弟之孙既疏,为之缌麻,其外无服矣。曾祖为曾孙三月,为兄弟曾孙以无尊降之,故亦为三月。始自父母,终于族人,故云亲毕矣。且五属之亲,若同父则期,同祖则大功,同曾祖则小功,同髙祖则缌麻,髙祖外无服,亦是毕也。
译父亲为儿子服齐衰期年,孙子地位卑下,不能与祖父对等报服,所以定为九月。如果是承重孙,也为齐衰期年。为孙子既服大功,那么曾孙按理应当服五月,但曾孙为曾祖服丧只服三月,所以曾祖的报服也只是一时(三月)。曾祖是正尊,自然加服齐衰;曾孙地位卑下,所以正服缌麻。曾孙既服缌麻三月,曾孙按理不容有别,所以服丧同为三月。旁系递减的,世叔伯之类就是。父亲是至尊,所以服三年。如果依据祖父的期年来推断,那么世叔伯应当服九月,但世叔伯与父亲是一体,所以加至期年。从世叔伯既已疏远,加服所不及,依据期年递减,所以是五月。族世叔伯又疏远一等,所以应当服缌麻。这以外就没有服丧了。这是从父亲开始旁系逐渐减轻。又祖父与父亲是一体,所以加至期年,而祖父的兄弟不是自己的一体,所以加服也不及,依据期年的递减,便止于五月。族祖父又疏远一等,所以应当服缌麻。这以外没有服丧,这是从祖父开始旁系逐渐递减。又曾祖依据期年本应服五月,曾祖的兄弟称为族曾祖,既疏远一等,所以应当服三月。从此以外以及高祖的兄弟,全都无服了。又至亲依据期年推断,兄弟是至亲一体相互服丧为期年,堂兄弟疏远一等,所以服九月。从祖兄弟又疏远一等,所以服小功。族兄弟又递减一等,所以应当服三月。这以外没有服丧,这是从兄弟开始旁系递减。又父亲为儿子服期年,兄弟的儿子只应当服九月,现在也服期年的原因是,父亲与儿子本应报服三年,特别因为首足之亲,所以降至期年。兄弟的儿子为世叔伯,本应服九月,说世叔伯与尊者一体,而加至期年。世叔伯是旁系尊者,不能自比那父祖的重位,没有道义可以降等,所以报服兄弟之子为期年。况且自己已与兄弟一体,兄弟的儿子不宜隔阂区别与自己儿子同等,所以至期年。所以《檀弓》说:“兄弟之子如同己子,引而进之”,就是这个意思。又堂兄弟的儿子,服从伯叔没有加等,那么从伯叔也正报服五月。族兄弟的儿子又疏远,所以应当服缌麻,这是从儿子开始旁系递减。又孙子为祖父服期年,祖父尊贵所以为孙子服大功。兄弟的孙子服从祖父服五月,所以从祖父报服小功。堂兄弟的孙子既已疏远,为之服缌麻,其外没有服丧了。曾祖为曾孙服三月,为兄弟的曾孙因为没有尊者降等,所以也为三月。始自父母,终于族人,所以说亲尽。况且五属之亲,如果同父则服期年,同祖则服大功,同曾祖则服小功,同高祖则服缌麻,高祖以外无服,也是亲尽。
严陵方氏曰:「亲亲之道,成于三,穷于九。夫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有生则有成矣。人道上由父生,下以生子,身居其中,然后人道成焉。此谓成于三,变而为九,是所谓九族,而人道尽于此矣。此之谓穷于九。」曰:「上杀者,逺近之杀也;曰下杀者,尊卑之杀也;曰旁杀者,亲疏之杀也。逺近之杀者,近者隆而逺者杀故也;尊卑之杀者,尊者隆而卑者杀故也。所谓亲疏者,亦若是而已。不曰隆而曰杀者,亲愈上则愈杀于逺,亲愈下则愈杀于卑故也。所谓旁杀者,亦若是而已。三杀既毕,则九族之外也。絶族无移服,故曰『而亲毕矣』。曾者,增之也;髙者,积而上之谓也;▯者,久而小之谓也。」
马氏曰:「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而不言七者,以其上而曾髙者皆为逺祖也,下而曾▯者皆为逺孙也。凡防服之道,以近为亲。是故上杀者有缌麻而无功衰,以其相逺也;旁杀之亲有大功、有小功者,以其相近也。近者至于亲亲而不尊,逺者至于尊尊而不亲。唯其亲而不尊,故九月、五月之防功衰而已;唯其尊而不亲,故虽齐衰之防,亦有三月者也。」
李氏曰:周官小宗伯曰:「掌三族之别,以辨亲疏。」书曰:「九族既睦。」辨因其近,故止于三;睦举其逺,故至于九。盖六世则亲族竭矣。自己而上杀至于髙祖,则五世;自己而下杀至于▯孙,则五世;自己而旁杀至于三从兄弟,则五世。故曰:「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夫服者,所以序其亲者也。礼有经而等,义有推而进,权有重而轻。轻而重,孙为祖齐衰,而祖为之缌麻;兄弟之子为世叔期,从兄弟之子为从世叔小功五月,而从世叔亦为之五月;族兄弟为族世叔缌三月,而族世叔亦为之缌;兄弟之孙为从祖五月,而从祖亦为之小功;从兄弟之孙为曾祖之兄弟三月,而曾祖兄弟亦为之缌;兄弟则期,从兄弟则大功,从祖兄弟则相为缌。此经而等也。子为父三年,而父为之期;孙为祖期,而祖为之大功;曾孙、▯孙为曾祖、髙祖齐衰三月,而曾祖、髙祖亦为之缌。此顺而杀也。为孙期,则为兄弟之子当大功,而亦期。此推而进也。有传重者,则父为祖三年,祖为孙期。此轻而重也。为祖期,为曾祖当大功,而乃为之五月。此重而轻也。
长乐陈氏曰:「书」与「诗」序皆言九族,特「周礼」小宗伯、「仪礼」士昬礼记」仲尼燕居,特言三族者,三族父子孙也,九族髙祖至▯孙也。三族举其本,九族极其末,举三族则九族见矣。白虎通夏侯、欧阳、何琦、如淳之徒,以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为九族,其说盖以「诗」之葛藟刺平王不亲九族而言,谓他人父,谓他人母;「頍弁」刺幽王不亲九族而言,岂伊异人,兄弟甥舅;「角弓」亦刺不亲九族而言,兄弟防姻无胥逺矣。则所谓九族者,非特内宗而已,是恶知诗人之所主者,因内宗而▯哉?彼谓父族四者,父之姓为一族,父女昆弟适人者子为二族,己女昆弟适人者子为三族,己女适人者子为四族;母族三者,母之父母为一族,母之昆弟为二族,母之女昆弟为三族;妻族二者,妻之父为一族,妻之母为二族。然于母之母则合而为一族,妻之父母则离而为二,可乎?「尔雅」于内宗皆曰族,于母妻曰党而已。又「礼」小功之末可以嫁娶,妻之党固无妨于嫁娶,昏礼不容虑其不虞也。然则九族之说,当从孔安国、郑康成为正,此经则九族杀之差也【礼书】山隂陆氏曰:族之以防纪论者,孔氏云上至髙祖,下及▯孙为九族,此斥同姓而兼死言之也。族之以亲属论者,欧阳氏云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为九族,此斥生而兼异姓言之也。以此经考之,则孔氏之言为是,以「诗」頍弁、角弓考之,则九族异姓在焉,于欧阳氏之言为当也。夫以防纪言服者,推而上之极于髙祖,引而下之极于▯孙者,何也?盖曾祖之上其祖谓之髙祖,尊者以亲属髙逺也;曾孙之下其孙谓之▯,言卑者于亲属微昧也,故防纪于是尽焉。以亲属言
译严陵方氏说:“亲爱亲属的道理,在‘三’上得以成就,在‘九’上穷尽。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有了生命,也就有了成就。人道向上由父亲所生,向下用来生育子女,自身居于其中,然后人道才算成就。这就叫做‘成于三’。变化而为九,这就是所谓的九族,人道的极致就在这里。这就叫做‘穷于九’。”又说:“所谓‘上杀’,是指远近的递减;所谓‘下杀’,是指尊卑的递减;所谓‘旁杀’,是指亲疏的递减。远近的递减,是因为亲近的隆重而疏远的递减;尊卑的递减,是因为尊贵的隆重而卑贱的递减。所谓的亲疏递减,也是这样罢了。不说‘隆’而说‘杀’,是因为亲属越往上则越因疏远而递减,亲属越往下则越因卑贱而递减。所谓的旁杀,也是这样罢了。三种递减完毕,就是九族之外了。断绝的族系不再改变丧服,所以说‘亲属到此就完了’。曾,是增加的意思;高,是积累而向上的意思;玄,是久远而微小的意思。”
马氏说:“亲爱亲属以三为五,以五为九,而不说七,是因为向上曾祖、高祖都算是远祖,向下曾孙、玄孙都算是远孙。凡是丧服的道理,以亲近为亲。因此,上杀有缌麻而没有功衰,是因为他们相距遥远;旁杀的亲属有大功、有小功,是因为他们相近。亲近的到了亲亲的程度却不尊贵,遥远的到了尊贵的程度却不亲近。正因为亲而不尊,所以九月、五月的丧服只是功衰罢了;正因为尊而不亲,所以即使是齐衰的丧服,也有只有三个月的。”
李氏说:《周官·小宗伯》说:“掌管三族的分别,用来辨别亲疏。”《尚书》说:“九族已经和睦。”辨别因为亲近,所以只限于三;和睦举出疏远,所以达到九。大概六世之后亲族就竭尽了。从自己向上递减到高祖,是五世;从自己向下递减到玄孙,是五世;从自己旁侧递减到三从兄弟,是五世。所以说:“上杀、下杀、旁杀,亲属到此就完了。”丧服,是用来排列亲属次序的。礼有常道而有等级,义有推演而进升,权变有重有轻。轻而重,孙子为祖父服齐衰,而祖父为孙子服缌麻;兄弟的儿子为世叔服期年,从兄弟的儿子为从世叔服小功五月,而从世叔也为他服五月;族兄弟为族世叔服缌三月,而族世叔也为他服缌;兄弟的孙子为从祖服五月,而从祖也为他服小功;从兄弟的孙子为曾祖的兄弟服三月,而曾祖的兄弟也为他服缌;兄弟之间服期年,从兄弟之间服大功,从祖兄弟之间互相服缌。这是常道而有等级。儿子为父亲服三年,而父亲为儿子服期年;孙子为祖父服期年,而祖父为孙子服大功;曾孙、玄孙为曾祖、高祖服齐衰三月,而曾祖、高祖也为他们服缌。这是顺承而递减。为孙子服期年,那么为兄弟的儿子应当服大功,却也是期年。这是推演而进升。有传承重任的人,那么父亲为祖父服三年,祖父为孙子服期年。这是轻而重。为祖父服期年,为曾祖应当服大功,却只服五月。这是重而轻。
长乐陈氏说:《尚书》与《诗经》序都提到九族,只有《周礼·小宗伯》、《仪礼·士昏礼记》、《仲尼燕居》特别提到三族,三族是父、子、孙,九族是高祖到玄孙。三族举出根本,九族穷尽末流,举出三族那么九族就显现了。《白虎通》的夏侯、欧阳、何琦、如淳等人,以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为九族,他们的说法大概是依据《诗经》中《葛藟》讽刺平王不亲近九族而说“谓他人父,谓他人母”;《頍弁》讽刺幽王不亲近九族而说“岂伊异人,兄弟甥舅”;《角弓》也讽刺不亲近九族而说“兄弟婚姻无胥远矣”。那么所谓的九族,就不只是内宗而已,这哪里知道诗人的主旨,是因为内宗而穷尽呢?他们说父族四,父亲的姓为一族,父亲的女儿兄弟出嫁后的儿子为二族,自己的女儿兄弟出嫁后的儿子为三族,自己的女儿出嫁后的儿子为四族;母族三,母亲的父母为一族,母亲的兄弟为二族,母亲的女儿兄弟为三族;妻族二,妻子的父亲为一族,妻子的母亲为二族。然而在母亲的母亲那里却合并为一族,妻子的父母却分离为二族,可以吗?《尔雅》对于内宗都称为族,对于母、妻只称为党罢了。又《礼》中小功之末可以嫁娶,妻子的党族本来不妨碍嫁娶,婚礼不容考虑其不测之事。那么九族的说法,应当以孔安国、郑康成为正统,这篇经文就是九族递减的差别。【礼书】山阴陆氏说:以丧服纪年来论述族的,孔氏说上至高祖,下至玄孙为九族,这是排斥同姓而兼及死者而言的。以亲属关系论述族的,欧阳氏说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为九族,这是排斥生者而兼及异姓而言的。以此经文考察,那么孔氏的话是对的;以《诗经》《頍弁》、《角弓》考察,那么九族中包含异姓,对于欧阳氏的话是恰当的。以丧服纪年来说丧服,推而上极于高祖,引而下极于玄孙,为什么呢?大概曾祖之上的祖称为高祖,是因为尊者亲属高远;曾孙之下的孙称为玄,是说卑者亲属微昧,所以丧服纪年在这里穷尽。以亲属关系
放者,母族三有母之母姓,父族四无父之母姓者,盖屈于父之姓故也,此父在为母期之意也。然则母之姓于母之父姓何以无屈?曰:理有等,恩有杀于同。姓之族严于异姓之族,略仁义之道也。母族三,有母之女昆弟适人者;而妻族二,无妻之昆弟适人者。何也?盖女子谓姊妹之夫为「私」,以其非正亲故也。妻之姊妹于己,则非正亲,其不在族中也,宜矣。
译“放”指的是:母族中有三位母亲同姓的人,父族中有四位没有父亲同姓的人,这是因为屈从于父亲的姓氏的缘故,这就是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一年丧期的意思。那么,母亲的姓氏对于母亲父亲的姓氏为什么没有屈从呢?回答说:道理有等级,恩情有亲疏差别。同姓的宗族比异姓的宗族更严格,这是略去仁义之道的表现。母族中的三位,是指母亲的姐妹出嫁的人;而妻族中的两位,是指妻子的兄弟出嫁的人。为什么呢?因为女子称姐妹的丈夫为“私”,是因为他们不是正式亲属的缘故。妻子的姐妹对于自己来说,也不是正式亲属,她们不在宗族之中,是理所当然的。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庶子王亦如之。
郑氏曰:禘,大祭也。始祖感天神灵而生,祭天则以祖配之。自外至者无主不止,而立四庙者,髙祖以下与始祖而五也。世子有废疾不可立,而庶子立,其祭天立庙亦如世子之立也。春秋时,卫侯元有兄絷。孔氏曰:此一节论王者庶子之郊天立庙与适子同之义。禘谓夏正郊天,自从也。王者禘祭其先祖所从出之天,若周之先祖出自灵威仰,以祖配者,以其先祖配祭所出之天也。既有配天始祖之庙,更立髙祖以下四庙与始祖而五也。天位尊重,庶子为王,郊天祀五庙,事事如适子,嫌其不得,故特明之。郑注:「自外至者无主不止」,《公羊宣三年》传文。外至者,天神也;主者,人祖也。引「卫侯元有兄絷」证世子废疾不可立也。长乐陈氏曰:韦▯成曰:王者禘其祖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言始受命而王,祭天以其祖配,不为立庙,亲尽也。然则▯成以禘为祭天,固不足信;以立四庙为始受命而王者,于理或然。盖始受命而王者不必备事七世,故立四庙止于髙祖而已,其上亲尽不祭可也。庶子王亦如之者,礼为人后者为父母期,公子为后为其母,于祭于孙否?盖为人后者虽受重于所后,而不废父母期;公子为后虽受重于君母,而不废其母。祭则庶子为王虽有正统之七庙,其可輙废祖考之祭乎?于是自立四庙以视始受命而王者,所以着其不忘本也。昔汉宣帝以从孙继昭帝,患昭穆之体一也,于是立悼皇考庙以当一代之穆。而王舜中刘歆以为孝宣以兄孙继统为孝昭后,考庙固不当立,累世奉之,是两统二父也。然宣帝以悼皇考当一代之穆,固不合礼;若特立庙,乃庶子王之所当立者,谓不当立误矣。
严陵方氏曰:「王立七庙,三昭三穆,与大祖之庙而七。此言王者止曰立四庙者,据月祭之亲庙言之也。盖逺庙为祧,有二祧,享尝乃止。既言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则祭及其二祧可知矣。此所以不言之也。」
山隂陆氏曰:此言王者后世尝更衰乱,统序既絶,其子孙有特起者,若汉光武复有天下,既复七庙,则其曾祖祢当别立庙祀之,故曰「庶子王,亦如之也」。若孝文继孝惠,虽非适子,其承祭祀,不言可知。今经言此者,正为庶子不祭,庶子王然后祭耳。
庐陵胡氏曰:郑谓世子有废疾而庶子立,如昭七年左氏云孟絷之类。案经传,庶子王多矣,岂世子尽有疾?
清江刘氏曰:「庶子王亦如之。」注云:「庶子祭天立庙,非也。」此一句当承后文「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之下脱误,在前耳。又曰:「而立四庙。」云:「天子立四庙,亦非也。」此一句上有脱简耳。文当曰:「诸侯及其大祖而立四庙。」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髙祖者也。
郑氏曰:「别子者,诸侯之庶子,别为后世为始祖也。谓之别子者,公子不得祢先君。继别者,别子之世长子,为其族人为宗,所谓百世不迁之宗也。继祢者,别子庶子之长子,为其昆弟为宗也。谓之小宗者,以其将迁也。五世而迁,即小宗也。小宗有四,或继髙祖,或继曾祖,或继祢,皆至五世则迁。」
孔氏曰:自此至宗也一节,并论尊祖敬宗之义。诸侯适子之弟,别于正适,不得祢先君,故称别子。其子孙为卿大夫,立此别子为始祖,故云「别子为祖」。别子之世,世长子恒继别子,与族人为百世不迁之大宗,故云「继别为宗也」。祢,谓别子之庶子所生长子,继此庶子,与兄弟为小宗,比大宗为小,故云「小宗也」。五世者,为上从髙祖,下至▯孙之子,比▯孙之子则合迁徙,不得与族人为宗,故云「有五世则迁之宗」。此五世则迁,实是继髙祖者之子,记文略尔。若继髙祖之身未满五世,犹为服也。郑注:小宗有四,以别子之后族人众多,或继髙祖与三从兄弟为宗,或继曾祖与再从兄弟为宗,或继祖与同堂兄弟为宗,或继祢与亲兄弟为宗。一身凡事四宗:事亲兄弟之适,是继祢
译君王在禘祭中祭祀其祖先所从出的天神,并用其祖先配享,同时建立四座宗庙。庶子继承王位,也如同这样。
郑氏说:禘,是大祭。始祖因感应天神之灵而生,祭天就用祖先配享。从外而来的天神没有主人就不会停留,所以建立四座宗庙,是指高祖以下加上始祖共五座。世子如果有残疾不能继承,而由庶子继承,他祭天立庙也如同世子继承一样。春秋时期,卫侯元有兄长叫絷。孔氏说:这一节论述王者庶子祭天立庙与嫡子相同的义理。禘指夏历正月祭天,是从出的意思。君王禘祭其先祖所从出的天神,比如周朝先祖出自灵威仰,以祖配享,是用其先祖配享祭祀所从出的天神。既然有配享天神的始祖之庙,再建立高祖以下四座宗庙,加上始祖共五座。天位尊贵,庶子为王,祭天祭祀五座宗庙,事事如同嫡子,担心人们认为他不能这样做,所以特别阐明。郑注:“自外至者无主不止”,是《公羊传》宣公三年的传文。从外而来的是天神;主人是人祖。引用“卫侯元有兄长絷”来证明世子有残疾不能继承。长乐陈氏说:韦昭成说:君王禘祭其祖先所从出的天神,用其祖先配享,并建立四座宗庙。意思是开始受命称王,祭天用其祖先配享,不为其立庙,因为亲尽。然而韦昭成认为禘是祭天,本来不足信;认为建立四座宗庙是开始受命称王的人,在情理上或许如此。大概开始受命称王的人不一定具备祭祀七代的礼仪,所以建立四座宗庙只到高祖为止,其上的祖先亲尽不祭祀是可以的。庶子继承王位也如同这样,礼制规定为人后者为父母服期年之丧,公子为人后者为其母服丧,对于祭祀孙辈是否可行?大概为人后者虽然承受所后者的重任,但不废除为父母服期年之丧;公子为人后者虽然承受君母的重任,但不废除为其母服丧。祭祀方面,庶子为王虽然有正统的七座宗庙,难道可以随意废除对祖考的祭祀吗?于是自己建立四座宗庙以比照开始受命称王的人,用来彰显其不忘本。从前汉宣帝以从孙身份继承昭帝,担心昭穆体制相同,于是建立悼皇考庙以充当一代之穆。而王舜、刘歆认为孝宣以兄孙身份继承统绪作为孝昭的后嗣,考庙本来不应当建立,历代供奉它,这是两统二父。然而宣帝以悼皇考充当一代之穆,本来不合礼制;如果特立宗庙,乃是庶子为王所应当建立的,说不应建立是错误的。
严陵方氏说:“君王建立七座宗庙,三昭三穆,加上太祖之庙共七座。这里说君王只说建立四座宗庙,是根据每月祭祀的亲庙而言的。大概远庙为祧,有两座祧庙,只有享祭和尝祭才停止。既然说了禘祭其祖先所从出的天神,用其祖先配享,那么祭祀涉及两座祧庙就可以知道了。这就是不提及的原因。”
山阴陆氏说:这里说君王后世经历衰乱,统绪已经断绝,其子孙有特别兴起的人,比如汉光武帝恢复天下,既恢复七座宗庙,那么其曾祖、父应当另外立庙祭祀,所以说“庶子继承王位,也如同这样”。如果孝文帝继承孝惠帝,虽然不是嫡子,他继承祭祀,不言而喻。现在经文说这个,正是为了说明庶子不祭祀,庶子继承王位然后祭祀。
庐陵胡氏说:郑氏认为世子有残疾而庶子继承,如《左传》昭公七年所说孟絷之类。考察经文传文,庶子继承王位的很多,难道世子都有残疾吗?
清江刘氏说:“庶子继承王位也如同这样。”注解说:“庶子祭天立庙,不对。”这一句应当承接后文“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之下,脱误在前面。又说:“并建立四座宗庙。”说:“天子建立四座宗庙,也不对。”这一句上面有脱简。文字应当是:“诸侯及其大祖并建立四座宗庙。”
别子作为始祖,继承别子的是大宗,继承父的是小宗。有五世而迁徙的宗,那是继承高祖的。
郑氏说:“别子,是诸侯的庶子,别立为后世的始祖。称为别子,是因为公子不能以先君为父。继承别子的是别子的世长子,为其族人作为宗,所谓百世不迁徙的大宗。继承父的是别子庶子的长子,为其兄弟作为宗。称为小宗,是因为它将迁徙。五世而迁徙,就是小宗。小宗有四种,或者继承高祖,或者继承曾祖,或者继承父,都到五世就迁徙。”
孔氏说:从这里到宗也一节,都论述尊祖敬宗的义理。诸侯嫡子的弟弟,别于正嫡,不能以先君为父,所以称为别子。他的子孙为卿大夫,立这个别子为始祖,所以说“别子为祖”。别子的世代,世长子恒常继承别子,与族人作为百世不迁徙的大宗,所以说“继别为宗也”。祢,指别子的庶子所生的长子,继承这个庶子,与兄弟作为小宗,比大宗为小,所以说“小宗也”。五世,指上从高祖,下到玄孙之子,比玄孙之子就应当迁徙,不能与族人作为宗,所以说“有五世则迁之宗”。这五世则迁,实际上是继承高祖者的儿子,记文简略罢了。如果继承高祖者本人未满五世,还为服丧。郑注:小宗有四种,因为别子之后族人众多,或者继承高祖与三从兄弟作为宗,或者继承曾祖与再从兄弟作为宗,或者继承祖与同堂兄弟作为宗,或者继承父与亲兄弟作为宗。一身凡事四宗:事奉亲兄弟的嫡子,是继承父
小宗也;事同堂兄弟之适,是继祖小宗也;事再从兄弟之适,是继曾祖小宗也;事三从兄弟之适,是继髙祖小宗也。兼大宗为五。继髙祖者至子,五世不复与四从兄弟为宗,故云「皆至五世则迁」,各随近相宗。然则小宗所继非一,独云继祢为小宗者,虽四初皆继祢为始,据初为元,故特云继祢也。
译小宗;侍奉同堂兄弟的嫡子,这是继承祖父的小宗;侍奉再从兄弟的嫡子,这是继承曾祖父的小宗;侍奉三从兄弟的嫡子,这是继承高祖父的小宗。加上大宗,总共为五宗。继承高祖的人到儿子这一代,五代之后就不再与四从兄弟结为宗族关系,所以说“都到第五代就迁移”,各自跟随亲近的人结为宗族。既然如此,小宗所继承的对象不止一个,却只说继承父亲为小宗,这是因为四种情况起初都以继承父亲为开端,依据最初的情况作为本源,所以特别称其为继承父亲。
横渠张氏曰:「宗子继别为宗,言别则非一也。如别子五人,五人各为大宗,所谓兄弟宗之者,谓别子之子继祢者之兄弟宗其小宗子也。」
山隂陆氏曰:「有五世而迁之宗,据宗其继髙祖者,五世则迁者也。其继髙祖者,▯孙也。宗其继髙祖者,▯孙之子也。先儒谓记文略此,读『五世而迁之宗』之误也。即云『五世而迁之宗』,犹云『五世则迁之宗』。」
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所以尊祖祢也。郑氏曰:「宗者,祖祢之正体。」
孔氏曰:「四世之时尚事髙祖,至五世之时,谓髙祖之父,不为加服。是祖迁于上,四世之时,仍宗三从族人;至五世,不复宗四从族人,各自随近为宗。是易于下宗,是先祖正体,所以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
严陵方氏曰:「先儒疏祖迁于上,宗易于下,特五世则迁之小宗尔。若夫百世不迁之大宗,则祖未尝迁,而宗未尝易焉。于祖曰迁,于宗曰易者,迁有升之之意,故于在上者言之;易有去之之意,故于在下者言之。」
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故也。
郑氏曰:「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尊宗以为本也。祢则不祭矣。言不祭祖者,主谓宗子、庶子俱为适士,得立祖祢庙者也。凡正体在乎上者,谓下正,犹为庶也。不为长子斩尊先祖之正体,不二其统也。言不继祖祢,则长子不必五世。」
孔氏曰:庶适俱是人子,并宜供养,而适子烝尝,庶子独不祭者,正是推本崇适,明有所宗,故云「明其宗也」。此言庶子,则是父庶,父庶即不得祭父,何假言祖?故郑云「祢则不祭也」。然而不祭祖者,谓适士得立二庙,自祢及祖,宗子得立祖庙祭之,祖庶虽俱为适士,得立祢庙,不得立祖庙祭之也。郑注「正体」谓祖之适也,下「正」谓祢之适也,虽正为祢适,而于祖犹为庶,故祢适谓之为庶也。五宗悉然,不为长子斩,亦尊宗之义。防服为长子斩,此明父是庶子,故不得为长子斩,互相明也。然父适二世承重,则得为长子三年,故郑注云「不必五世也」。礼有适子者,无适孙,虽是祖正,若父犹在,则已未成适,则不得重长,必是父没后者,故云「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也」。然己身虽是祖庶,而是父适,则应立庙,立庙则已长子传重,当祭而不为斩者,以是祖庶厌降,故不敢服斩,且死者其父见在,父自供祭。然礼为后者有四条,皆不为斩:有体而不正,庶子为后是也;有正而不体,适孙为后是也;有传重而非正体,庶孙为后是也;有正体而不传重,适子有废疾不立是也。四者皆期,悉不得斩也。惟正体又传重者,乃极服耳。
贾氏曰:「适亲所生,皆名适子。第一子死,则取适妻所生第二子者立之,亦名长子。若言适子,惟据第一者;若云长子,通立适以长故也【仪礼疏】
横渠张氏曰:「此以服言,不以祭言,故又▯此条。」严陵方氏曰:「适士二庙,则有祖庙矣;官师一庙,则有祢庙而已。」此言庶子不祭祖者,言适士家也;下言庶子不祭祢者,言官师之家也。夫立宗,所以重本;适子,本也;庶子,支也。其不祭也,虽祖之不同,至于明其宗之义,则一而已。其曰「不祭祖」,则祢容祭之矣。
山隂陆氏曰:「庻子不祭祖,此谓庶子为士无祖庙者,不敢祭祖,祭于宗子之家,明其尊宗以为本也。庶子不为长子斩,此闗上下言之,亦言之法不继祖,关上庶子不祭祖者也;不继祢,闗下庶子不祭祢者也。」
礼记集说卷八十一
钦定四库全书
礼记集说卷八十二 宋 卫湜 撰
庻子不祭殇,与无后者,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
郑氏曰:「不祭殇者,父之庶也;不祭无后者,祖之庶也。此二者,当从祖祔食而已。不祭祖,无所食之也。共其牲物,而宗子主其礼焉。祖庶之殇,则自祭之。凡所祭殇者,唯适子耳。无后者,谓昆弟诸父也。宗子之诸父无后者,为墠祭之。」
孔氏曰:庶子谓父庶及祖庶也。殇者,未成人
译横渠张氏说:“宗子继承别子成为大宗,说到‘别’,就意味着不止一个。比如别子有五个,这五个人各自成为大宗,所谓兄弟尊奉宗子,是指别子的儿子中继承父亲祭祀的人,他的兄弟尊奉他这个小宗子。”
山阴陆氏说:“有到第五代就迁移祭祀对象的宗,这是依据尊奉继承高祖祭祀的人而言的,到了第五代就迁移祭祀对象。那继承高祖祭祀的人,是曾孙。尊奉继承高祖祭祀的人,是曾孙的儿子。先儒认为经文省略了这一点,是误读了‘五世而迁之宗’这句话。即使说‘五世而迁之宗’,也等同于说‘五世则迁之宗’。”
因此,祖先的祭祀对象向上迁移,宗子的祭祀对象向下更易。因为尊崇祖先,所以敬奉宗子。这是为了尊崇祖先和父亲。郑氏说:“宗子,是祖先和父亲的正统继承人。”
孔氏说:“四代的时候还侍奉高祖,到了五代的时候,对于高祖的父亲,不再增加丧服。这就是祖先的祭祀对象向上迁移。四代的时候,仍然尊奉三从族人;到了五代,不再尊奉四从族人,各自就近尊奉宗子。这就是宗子的祭祀对象向下更易。这是先祖的正统继承人,所以尊崇祖先,因此敬奉宗子。敬奉宗子是为了尊崇祖先和父亲。”
严陵方氏说:“先儒解释‘祖迁于上,宗易于下’,特指五代就迁移的小宗罢了。至于百世不迁移的大宗,那么祖先不曾迁移,宗子不曾更易。对于祖先说‘迁’,对于宗子说‘易’,‘迁’有上升的意思,所以对于在上者而言;‘易’有离去的意思,所以对于在下者而言。”
庶子不祭祀祖先,是为了显明宗子的地位。庶子不为长子服斩衰,是因为他不继承祖先和父亲的祭祀。
郑氏说:“庶子不祭祀祖先,是为了显明尊崇宗子作为根本。父亲则不祭祀了。说不祭祀祖先,主要是指宗子和庶子都是嫡士,得以设立祖先和父亲的庙宇。凡是正统继承人在上的,称为下正,即使是庶子。不为长子服斩衰,是尊崇先祖的正统继承人,不使统绪有二。说不继承祖先和父亲,那么长子不必等到五代。”
孔氏说:嫡子和庶子都是人子,都应当供养,而嫡子主持祭祀,庶子独自不祭祀,正是推崇根本尊崇嫡子,显明有所尊奉的宗子,所以说‘显明其宗’。这里说的庶子,如果是父亲的庶子,父亲的庶子就不能祭祀父亲,何必再说祖先?所以郑氏说‘父亲则不祭祀了’。然而不祭祀祖先,是说嫡士得以设立两座庙宇,从父亲到祖先,宗子得以设立祖先庙祭祀他,祖先的庶子虽然都是嫡士,得以设立父亲庙,但不能设立祖先庙祭祀他。郑氏注‘正体’指祖先的嫡子,下‘正’指父亲的嫡子,虽然正是父亲的嫡子,但对于祖先还是庶子,所以父亲的嫡子被称为庶子。五宗都是这样,不为长子服斩衰,也是尊崇宗子的意义。防止丧服为长子服斩衰,这里显明父亲是庶子,所以不能为长子服斩衰,互相显明。然而父亲嫡子二世承重,就能为长子服三年丧,所以郑氏注说‘不必等到五代’。礼制中有嫡子,没有嫡孙,虽然是祖先的正统,如果父亲还在,那么自己还未成为嫡子,就不能承重,必须是父亲去世后的继承人,所以说‘作为父亲的继承人,然后为长子服三年丧’。然而自己虽然是祖先的庶子,但是父亲的嫡子,就应当立庙,立庙就自己作为长子传重,应当祭祀而不为长子服斩衰,因为自己是祖先的庶子被压制降等,所以不敢服斩衰,况且死者父亲还在,父亲自己供给祭祀。然而礼制中作为继承人的有四条,都不为长子服斩衰:有身体正统但不正,庶子作为继承人是这样;有正但不身体正统,嫡孙作为继承人是这样;有传重但不是正体,庶孙作为继承人是这样;有正体但不传重,嫡子有废疾不被立为继承人是这样。这四种情况都服期年丧,都不服斩衰。只有正体又传重的,才服极重的丧服。
贾氏说:“嫡妻所生的,都叫嫡子。第一个儿子死了,就取嫡妻所生的第二个儿子立为继承人,也叫长子。如果说嫡子,只依据第一个;如果说长子,通指立嫡因为长所以立【仪礼疏】”
横渠张氏说:“这是从丧服来说,不是从祭祀来说,所以又列出这一条。”严陵方氏说:“嫡士两座庙宇,就有祖先庙了;官师一座庙宇,就只有父亲庙罢了。”这里说庶子不祭祀祖先,是说嫡士家;下面说庶子不祭祀父亲,是说官师家。设立宗子,是为了重视根本;嫡子,是根本;庶子,是分支。他们不祭祀,虽然祖先不同,至于显明宗子的意义,则是一样的。说‘不祭祀祖先’,那么父亲或许可以祭祀了。
山阴陆氏说:“庶子不祭祀祖先,这是说庶子是士没有祖先庙的,不敢祭祀祖先,在宗子家祭祀,显明尊崇宗子作为根本。庶子不为长子服斩衰,这是从上下两方面来说的,也是说话的方法,不继承祖先,关联上面庶子不祭祀祖先;不继承父亲,关联下面庶子不祭祀父亲。”
礼记集说卷八十一
钦定四库全书
礼记集说卷八十二 宋 卫湜 撰
庶子不祭祀殇子,和无后的人,殇子和无后的人,跟随祖先附祭。
郑氏说:“不祭祀殇子,是父亲的庶子;不祭祀无后的人,是祖先的庶子。这两者,应当跟随祖先附祭罢了。不祭祀祖先,没有食物可吃。共同提供牺牲物品,而宗子主持礼仪。祖先庶子的殇子,就自己祭祀。凡是所祭祀的殇子,只有嫡子罢了。无后的人,指兄弟和伯叔父。宗子的伯叔父无后的,为他们设坛祭祀。”
孔氏说:庶子指父亲的庶子和祖先的庶子。殇子,是未成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