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集说卷八十一
而死者也。无后谓成人未昬,或已娶无子而死者。庶子不得祭父祖,此殇与无后者之亲,共其牲物,各从其祖祔食。祖庙在宗子之家,已不得自祭之也。郑注「不祭殇者」,父之庶者,谓己是父之庶子,及余兄弟亦是父之庶子。所生之适子为殇而死者,不得自祭之,以己是父庶,不合立父庙故也。殇尚不祭,成人无后不祭,可知。云「不祭无后者」,祖之庶者,已是祖庶,不合立祖庙,故兄弟无后者不得祭之。己若是曾祖之庶,亦不得祭。诸父无后者,诸父无后当于曽祖之庙而祭,此不云曽祖,言「祖」兼之也。云「无所食之者」,以庶子不合祭祖,无处食之,故宗子主其礼也。云「祖庻之殇则自祭之者」,已于祖为庶,故谓己子为祖庶之殇,已是父适得立父庙,故自祭子殇,在于父庙也。为墠祭之者,谓宗子是士,唯有祖祢二庙,无曾祖庙,故诸父无后者为墠祭之。若宗子为大夫得立曾祖庙,则祭于曾祖庙,不于墠也。
译这是指死者而言。“无后”是指成年后未娶妻,或者已娶妻但没有儿子就死去的人。庶子不能祭祀父亲和祖父,这些早夭者与无后者的亲属,共同提供祭祀用的牺牲器物,各自依附于其祖父的庙宇进行合祭。因为祖父的庙宇在宗子家中,庶子已经不能自行祭祀了。郑玄注释说“不祭祀早夭者”,指的是父亲方面的庶子,即自己是父亲的庶子,以及其余兄弟也都是父亲的庶子。所生的嫡子因早夭而死,不能自行祭祀,因为自己是父亲的庶子,不符合设立父亲庙宇的规定。早夭者尚且不祭祀,那么成年而无后者的不祭祀,也就可想而知了。注释说“不祭祀无后者”,指的是祖父方面的庶子,自己已经是祖父的庶子,不符合设立祖父庙宇的规定,所以兄弟中无后者不能祭祀他。如果自己是曾祖父的庶子,也不能祭祀。对于诸父(伯叔父)中无后者,应当在曾祖父的庙宇中祭祀,这里没有明说曾祖,是因为所说的“祖”已经包含了曾祖的意思。注释说“没有可以享用祭品的人”,是因为庶子不符合祭祀祖先的规定,没有地方享用祭品,所以由宗子主持礼仪。注释说“祖父方面的庶子,其早夭者则自行祭祀”,是因为自己在祖父那里是庶子,所以称自己的儿子为祖父方面的庶子早夭者;自己已经是父亲的嫡子,符合设立父亲庙宇的规定,所以自行祭祀儿子的早夭,是在父亲的庙宇中进行的。所谓“为墠祭之”,是指宗子是士,只有祖父和父亲两座庙,没有曾祖父庙,所以对于诸父中无后者,就在墠地祭祀。如果宗子是大夫,可以设立曾祖父庙,那么就祭祀在曾祖父庙中,不在墠地祭祀了。
横渠张氏曰:无后者必祭借。如有伯祖至孙而絶,则伯祖不得言无后,盖有子也。夫祭者必是正统相承,然后祭礼正,有所统属。今既宗法不立,而无縁得祭祀正,故且须参酌古今,顺人情而为之。如士当一庙而设三世,则是祖庙而设祖位与曾祖位也。有人又有伯祖与伯祖之子者,当并为祭。伯祖则自当与祖为列,从父则自当与父为列。茍不如此,使死者有知,以人情言之,必不安;使死者无知,已妄有去取,则已不是。不如求中于义理为善。然礼于亲防逺近,则自有烦简,或月祭之,或享尝乃止。故拜朔之礼,施于三世;伯祖之祭,止可施于享尝。平日藏去位板于椟中,至时祭则取而祫之,其位则自如尊卑,且无逆祀之礼。若又设于他所,则似不得祫祭,皆人情所不安。近世亦有祭礼于祖考,礼物皆同,而于其配皆有降杀。凡器皿爼豆筵席纯缘之类,莫不异也。此意亦仅得之。其从食者必又有降,虽古亦然,以明尊卑亲防。至如设祔位,虽以其班,亦当少退其礼物,亦须少损。其主祭者于祔食者,若其尊也,则亦有亲执其礼,必使有司或子弟为之。且主祭者不可絶亲烦辱,必须简逸。庶子不祭殇与无后者。注:不祭殇者,父之庶,盖以殇未足以语世数,特以己不祭祢,故不祭之。不祭无后者,祖之庶,虽无后,以其成人备世数,当祔祖以祭之也。不祭祖,故不得而祭之也。祖庶之殇则自祭之。言庶孙则得祭其子之殇者,以已为其祖矣,无所祔之也。凡所祭殇者,唯适子。此据礼,天子下祭殇五,皆适子适孙之类,故知凡殇非适,皆不当特祭,惟当从祖祔食。
山阴陆氏曰:「其谓之庶子,凡小宗子皆庶子也。知然者,以宗子无无后者,又得自祭其殇,知之也。」
金华应氏曰:「殇与无后,皆庶子之子也。殇者,幼而未成人;无后者,长而未有子。郑氏以殇为己之子而系于父之庶,以无后为兄弟而系于祖之庶。盖以殇惟适可祭,今适子之下又有无后者,不应更祭,故指此为兄弟而言之。夫所谓殇与无后,包罗其义云尔,非谓庶子之子其适与庶皆死也。适子或殇而死,或无后而死,皆从祖而祭于宗子之家,谓之祔食,特祔焉而又食之,非必同祭于祖。故曾子问又谓之殇不祔祭,若果如此,则兄弟之无后者,亦不患于无所祔食矣。」
庐陵胡氏曰:「此与《曾子问》中义同,语异也。」
庶子不祭祢者明其宗也
郑氏曰:「谓宗子庶子俱为下士,得立祢庙也。虽庶人亦然。」
孔氏曰:「祢适,故得立祢庙,故祭祢。祢庶,不得立祢庙,故不得祭祢。明其有所宗,既无祢庙,故不得祭子殇也。」前文云:「不祭祖,以有祖庙。」故注云:「宗子、庶子俱为适士。」此文云:「不祭祢,惟有祢庙。」故注云:「宗子、庶子俱为下士。」若庶子是下士,宗子是庶人,此下士立庙于宗子之家,庶子共其牲物,宗子主其礼。虽庶人,是有祭义。若宗子为下士,是宗子自祭之,庶子不得祭也。金华应氏曰:「前文以长子斩衰之事重,故先言不祭祖,又言不继祖祢,以明之,以统传于祖而源流逺也。幼殇祔食之事轻,故专言不祭祢,以明之,以子出于祢而源流近也。」注所言适士、下士之説,虽于礼法曲尽其详,然立言初意,恐不在是。
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
郑氏曰言服之所以隆杀
孔氏曰:「此一经论服隆杀之义。亲亲谓父母也,尊尊谓祖及曾祖、髙祖也,长长谓兄及旁亲也。举尊长则卑幼可知。男女有别:若为父斩,为母齐;姑、姊妹在室期,出嫁大功;为夫斩,为妻期之属。此皆人道最大者也。」
从服者,所从亡,则已;属从者,所从虽没,也服。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
郑氏曰:「所从亡则已,谓若为君母之父母昆弟从母也。所从虽没也,服谓若自为己之母党也。妾为女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而今俱出女君,犹为子期。妾于义絶,无施服。」
孔氏曰:此一节论从服之事。从服者,案服术
译横渠张氏说:没有后代的,一定要借他人来祭祀。如果有伯祖到孙子这一代断绝了,那么伯祖就不能说没有后代,因为他有儿子。祭祀一定要是正统相承,这样祭祀的礼仪才端正,有所统属。现在既然宗法没有建立,没有缘由使得祭祀端正,所以暂且需要参酌古今,顺应人情来办理。比如士人应当设立一庙而供奉三代,那就是在祖庙中设立祖父的牌位和曾祖父的牌位。如果有人还有伯祖和伯祖的儿子,应当合并祭祀。伯祖自然应当与祖父同列,伯父自然应当与父亲同列。如果不这样,假使死者有知觉,从人情来说,一定不安;假使死者没有知觉,已经妄自取舍,那也不对。不如在义理上寻求中道为好。然而礼仪对于亲属关系的远近,自有繁简的区别,有的每月祭祀,有的只在享尝时祭祀。所以拜朔的礼仪,施行于三代;伯祖的祭祀,只可施行于享尝。平日把牌位收藏在匣子里,到了祭祀的时候取出来合祭,其位置自然按照尊卑排列,而且没有逆祀的礼仪。如果又设立在其他地方,似乎就不能合祭,这都是人情所不安的。近世也有在祖考那里祭祀,礼物都相同,但对于配偶都有降等减杀。凡是器皿、俎豆、筵席、纯缘之类,没有不相同的。这个意思也差不多得到了。那些附食的人必定又有降等,虽然古代也是这样,以表明尊卑亲疏。至于设立附祭的牌位,虽然按照其班次,也应当稍微减少礼物,也必须稍微减损。主祭的人对于附食的人,如果他是尊长,那么也有亲自执行礼仪的,一定要让有司或子弟来做。而且主祭的人不可断绝亲缘而烦劳侮辱,必须简便安逸。庶子不祭祀夭折者和没有后代的人。注:不祭祀夭折者,是因为父亲是庶子,大概因为夭折者不足以计算世数,特别因为自己不祭祀父亲,所以不祭祀他。不祭祀没有后代的人,是因为祖父是庶子,虽然没有后代,因为他成年且具备世数,应当附祭于祖父来祭祀他。不祭祀祖父,所以不能祭祀他。祖父庶出的夭折者则自己祭祀他。说庶孙可以祭祀他儿子的夭折者,因为自己已经是他的祖父了,没有地方可以附祭。凡是所祭祀的夭折者,只有嫡子。这是根据礼制,天子以下祭祀夭折者五辈,都是嫡子嫡孙之类,所以知道凡是夭折者如果不是嫡子,都不应当单独祭祀,只应当跟随祖父附食。
山阴陆氏说:“那些被称为庶子的,凡是小宗子都是庶子。知道是这样,因为宗子没有没有后代的,又能够自己祭祀自己的夭折者,由此可知。”
金华应氏说:“夭折者和没有后代的人,都是庶子的儿子。夭折者,是年幼而没有成年;没有后代的人,是年长而没有儿子。郑氏认为夭折者是自己的儿子而系于父亲的庶出,认为没有后代的人是兄弟而系于祖父的庶出。大概因为夭折者只有嫡子可以祭祀,现在嫡子之下又有没有后代的人,不应当再祭祀,所以指此为兄弟而言。所谓夭折者和没有后代的人,包罗其意义罢了,不是说庶子的儿子其嫡出和庶出都死了。嫡子或者夭折而死,或者没有后代而死,都跟随祖父在宗子的家里祭祀,称为附食,特别附祭而又进食,不一定同祭于祖父。所以曾子问又称为夭折者不附祭,如果果真如此,那么兄弟中没有后代的人,也不担心没有地方附食了。”
庐陵胡氏说:“这与《曾子问》中的义理相同,只是言语不同罢了。”
庶子不祭祀父亲,是为了表明他的宗法。
郑氏说:“说的是宗子和庶子都是下士,可以设立父亲的庙。即使是庶人也是这样。”
孔氏说:“父亲是嫡出,所以可以设立父亲的庙,所以祭祀父亲。父亲是庶出,不能设立父亲的庙,所以不能祭祀父亲。表明他有所宗,既然没有父亲的庙,所以不能祭祀儿子的夭折者。”前文说:“不祭祀祖父,因为有祖父的庙。”所以注说:“宗子、庶子都是适士。”此文说:“不祭祀父亲,只有父亲的庙。”所以注说:“宗子、庶子都是下士。”如果庶子是下士,宗子是庶人,这下士在宗子的家里立庙,庶子共同提供牺牲物品,宗子主持礼仪。即使是庶人,是有祭祀的意义。如果宗子是下士,是宗子自己祭祀,庶子不能祭祀。金华应氏说:“前文因为长子斩衰的事情重大,所以先说不祭祀祖父,又说不继承祖父父亲,以表明它,因为统传于祖父而源流远。幼殇附食的事情轻微,所以专门说不祭祀父亲,以表明它,因为儿子出于父亲而源流近。”注中所说的适士、下士的说法,虽然在礼法上详尽无遗,然而立言的初意,恐怕不在此。
亲近亲人,尊重尊长,年长的人,男女有别,是人道中最大的事情。
郑氏说:说的是丧服之所以有隆重的和减杀的原因。
孔氏说:“这一经论述丧服隆杀的意义。亲近亲人指的是父母,尊重尊长指的是祖父以及曾祖父、高祖父,年长的人指的是兄长以及旁系亲属。举出尊长那么卑幼就可以知道了。男女有别:比如为父亲穿斩衰,为母亲穿齐衰;姑母、姐妹在室服期年,出嫁服大功;为丈夫穿斩衰,为妻子服期年之类。这些都是人道中最大的事情。”
从服的人,所跟随的人没有了,就停止;属从的人,所跟随的人虽然死了,也服丧。妾跟随女君被休出,就不为女君的儿子服丧。
郑氏说:“所跟随的人没有了就停止,说的是比如为君母的父兄跟随母亲。所跟随的人虽然死了也服丧,说的是比如自己为自己的母党。妾为女君的党服丧,得以与女君相同,而现在都出离女君,还为儿子服期年。妾在义理上断绝,没有施加丧服。”
孔氏说:这一节论述从服的事情。从服的人,按照服术
有六,其一是徒从者,徒空也,于彼非亲属,空从此而服彼。徒中有四,一、是妾为女君之党,二、是子从母服于母之君母,三、是妾子为君母之党,四、是臣从君而服君之党。就此四徒之中,而一徒所从虽亡,则犹服,如女君虽没,妾犹服女君之党;其余三徒则所从亡则己,谓君母死,则妾子不复服君母之党;及母亡,则子不复服母之君母;又君亡,则臣不复服君党。亲也,其中又有妾摄女君为女君党,各有义故也。今云「所从亡则己」,已止也。止谓徒从亡则止而不服者,郑注略举一隅尔。属者骨血连续以为亲也,亦三:一、是子从母服母之党,二、是妻从夫服夫之党,三、是夫从妻服妻之党。此三从虽没,犹从之服其亲也。郑注亦举一隅也。妾从而出,谓侄娣从女君而入,若女君犯七出,则侄娣亦从而出也。
译有六种情况,其中一种是“徒从”,“徒”意为空,指对于对方并非亲属,却空自跟随而为其服丧。徒从中有四种情况:一是妾为女君(正妻)的亲属服丧,二是儿子跟随母亲为母亲的君母(嫡祖母)服丧,三是妾的儿子为君母的亲属服丧,四是臣子跟随君主为君主的亲属服丧。在这四种徒从中,有一种情况是所跟随的人虽然去世,但仍然服丧,比如女君虽然去世,妾仍然为女君的亲属服丧;其余三种情况则是所跟随的人去世就停止服丧,即君母去世,妾的儿子就不再为君母的亲属服丧;以及母亲去世,儿子就不再为母亲的君母服丧;又君主去世,臣子就不再为君主的亲属服丧。这是因为亲情关系,其中又有妾摄行女君职责而为女君亲属服丧的情况,各自有其义理原因。现在说“所从亡则己”,“己”意为停止。停止是指徒从所跟随的人去世就停止而不服丧,郑玄的注只是略举一个例子罢了。“属”是指骨肉血脉相连而成为亲属,也有三种情况:一是儿子跟随母亲为母亲的亲属服丧,二是妻子跟随丈夫为丈夫的亲属服丧,三是丈夫跟随妻子为妻子的亲属服丧。这三种跟随即使所跟随的人去世,仍然跟随其为亲属服丧。郑玄的注也是举一个例子罢了。妾跟随而出,是指侄娣跟随女君而入,如果女君犯了“七出”之罪,那么侄娣也跟随而出。
严陵方氏曰:「从服,即大传所谓徒从也;属从,即大传所谓属从者也。然徒从不若属从之为重也。故于徒从,则所从亡,则已;于属从,则所从虽没而犹服焉。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者,以其义絶故也。」
礼不王不禘
郑氏曰禘谓祭天
孔氏曰:「此论王者郊天之事也。王谓天子也。禘谓郊天也。礼惟天子得郊天。此经上下论服制,记者乱録,不禘之事,厠在其间。」
山阴陆氏曰:「此文宜在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之上。」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为妻也,与大夫之适子同。郑氏曰:「世子,天子诸侯之适子也。不降妻之父母,为妻故亲之也。为妻齐衰不杖者,君为之主,子不得伸也。主言与大夫之适子同,据服之成文也。」
孔氏曰:「世子既不降妻之父母,其为妻也,亦不降与?大夫之适子为妻同也。不杖者,父为主,其子不得伸。丧服惟言大夫适子者,若举世子为妻,嫌大夫以下有降丧服;若举士子为妻,其士既职卑,本无降理;大夫是尊降之首,恐其为适妇而降,故特显之。」
山阴陆氏曰:诸侯世子,世国,故其妻死,齐衰不杖。不杖,不敢病也。然则大夫之适子为妻,何以不杖?仕至大夫,贤着而徳成,以贤望其适也。据大夫之适子服大夫之服。然则大夫非世爵禄,亦非不世爵禄。孟子曰:如不得已,将使卑逾尊,防逾戚。矧吾大夫之子,能似其先人,胡为而不世?其所谓春秋讥世卿,谓非其似者也。
金华应氏曰:天子诸侯降其妻之父母,而世子上不敢拟于尊者,储副韬濳而未有君道也。大夫之子为其妻齐衰不杖朞,而世子下不敢异于卑者,家国虽异,而敬父则均也。故服不降者,非厚于外党也,自处于卑而致其谦焉耳。服不杖者,非薄于伉俪也,压于所尊而避其私焉尔。凡以君父在焉,而不敢失臣子之礼也。
父为士,子为天子、诸侯,则祭以天子、诸侯,其尸服以士服。父为天子、诸侯,子为士,祭以士,其尸服以士服。郑氏曰:祭以天子、诸侯,养以子道也;尸服士服,父本无爵,子不敢以己爵加之,嫌于卑之也。祭以士,其尸服以士服者,谓父以罪诛,尸服士服,不成为君也。天子之子当封为王者后,以祀其受命之祖;云为士,则择其宗之贤者,若防子者,不必封其子为王者后,及所立为诸侯者,祀其先君以礼卒者,尸服天子、诸侯之服。如遂无所封立,则尸也、祭也,皆如士,不敢僭用尊者衣服。
孔氏曰:「尸服,士服,谓▯端。若君之先祖为士大夫,则服助祭之服,故曽子问云:『尸弁冕而出』,是为君尸,有着弁者,有着冕者。若为先君士尸,则着爵弁;若为先君大夫尸,则着▯冕,是也。若大夫、士之尸,则服家祭之服,故郑注《士虞记》『尸服卒者之上服,士▯端』是也。郑知父以罪诛者,以尸服士服,故也,以其尝为天子诸侯,不可以庶人礼待之,士是爵之最卑,故服其士服云。若微子者,不必封其子者,案《尚书序》云:『成王既黜殷命,杀武庚,命微子啓代殷后』,是择其贤者,不立封纣子也。」
严陵方氏曰:「言天子、诸侯、士之祭,其别如此,则《王制》所谓祭从生者也?与《中庸》所言亦同。父为士,其尸服以士服者,则与丧从死者同义。」
金华应氏曰:古之为天子者,皆积累世德而致之,未有一旦崛起而在尊位也。其失天下者,必有大恶,自絶于天人之心,否则未有不赖前哲以免也。故德必若舜、禹,而后能自匹夫骤兴于万乗;恶必若桀、纣,而后忽自万乗骤降于匹夫。若诸侯与士之进退升黜,虽或有之,而亦已鲜矣。自周、秦以降,而后兴替之不常,贵贱之殊絶,始比比有之。此论其所祭、所服者,固亦当时所絶无而仅有。然先王制礼,以该括古今之变,而方来之人情事物,不能违焉。所以谓百世以俟圣人而不惑也。
妇当丧而出,则除之;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已;未练而反,则期;既练而反,则遂之。
郑氏曰:「
译严陵方氏说:“‘从服’,就是《大传》所说的‘徒从’;‘属从’,就是《大传》所说的‘属从’。然而‘徒从’不如‘属从’那样重要。所以对于‘徒从’,如果所跟随的人去世,就停止服丧;对于‘属从’,即使所跟随的人去世,仍然要服丧。妾跟随女君被休弃,就不为女君的儿子服丧,这是因为道义关系已经断绝的缘故。”
礼制规定:不是王者就不举行禘祭。
郑氏说:“禘,指的是祭天。”
孔氏说:“这是论述王者在郊外祭天的事情。‘王’指的是天子。‘禘’指的是郊祭上天。礼制规定只有天子可以郊祭上天。这段经文上下都在论述丧服制度,记录的人杂乱收录,把不禘祭的事情夹杂在其中。”
山阴陆氏说:“这段文字应该放在‘王者禘祭其祖先所从出的神,以其祖先配享’的上面。”
世子不降低对妻子父母的丧服等级,他为妻子服丧,与大夫的嫡长子相同。郑氏说:“世子,是天子和诸侯的嫡长子。不降低对妻子父母的丧服等级,是因为妻子的缘故而亲近他们。为妻子服齐衰不杖期,是因为君主是丧主,世子不能伸展自己的哀情。主要说与大夫的嫡长子相同,是依据丧服制度的成文规定。”
孔氏说:“世子既然不降低对妻子父母的丧服等级,他为妻子服丧,也不降低吗?与大夫的嫡长子为妻子服丧相同。不持杖,是因为父亲是丧主,其子不能伸展哀情。丧服经文中只提到大夫的嫡长子,如果列举世子为妻子服丧,恐怕大夫以下的人会有降低丧服等级的嫌疑;如果列举士的嫡长子为妻子服丧,士的职位本来卑微,本无降低丧服的道理;大夫是尊位中降低丧服等级的开端,担心他为嫡妇而降低丧服等级,所以特别明确地指出。”
山阴陆氏说:“诸侯的世子,世代继承国家,所以他的妻子去世,服齐衰不杖期。不持杖,是不敢因哀伤而损害身体。那么大夫的嫡长子为妻子服丧,为什么也不持杖?出仕到大夫之位,贤能显著而德行成就,以贤能期望他的嫡子。依据大夫的嫡长子服大夫的丧服。那么大夫并非世代承袭爵禄,也并非不世代承袭爵禄。孟子说:如果不得已,将使卑贱者超越尊贵者,疏远者超越亲近者。何况我们大夫的儿子,能够像他的先人一样,为什么不世代承袭呢?所谓春秋讥讽世卿,指的是那些不像先人的人。”
金华应氏说:“天子和诸侯降低对妻子父母的丧服等级,而世子向上不敢比拟尊贵者,因为储君潜藏而未具备君主的道统。大夫的儿子为妻子服齐衰不杖期,而世子向下不敢区别于卑贱者,虽然家国不同,但敬重父亲是相同的。所以丧服不降低,不是厚待外戚,而是自处卑微而表达谦恭。丧服不持杖,不是轻视配偶,而是被所尊重的压制而避免私情。这都是因为君主和父亲在位,而不敢失去臣子和儿子的礼节。”
父亲是士,儿子是天子和诸侯,那么祭祀用天子和诸侯的礼仪,但代表死者受祭的尸穿着士的服饰。父亲是天子和诸侯,儿子是士,祭祀用士的礼仪,尸穿着士的服饰。郑氏说:“用天子和诸侯的礼仪祭祀,是用儿子的道义来奉养;尸穿着士的服饰,是因为父亲本来没有爵位,儿子不敢把自己的爵位加在父亲身上,以免有轻视父亲的嫌疑。用士的礼仪祭祀,尸穿着士的服饰,是指父亲因罪被诛杀,尸穿着士的服饰,不再成为君主。天子的儿子应当被封为前代王者的后裔,以祭祀其受命的祖先;说他是士,则是选择宗族中的贤者,如防子那样,不必封他的儿子为前代王者的后裔,以及所立为诸侯的,祭祀其先君以礼终老的人,尸穿着天子和诸侯的服饰。如果最终没有封立,那么尸和祭祀,都像士一样,不敢僭用尊贵者的衣服。”
孔氏说:“尸穿着士的服饰,指的是端冕。如果君主的先祖是士大夫,就穿着助祭的服饰,所以《曾子问》说:‘尸戴着弁冕出来’,这是作为君主的尸,有戴弁的,有戴冕的。如果作为先君士的尸,就戴爵弁;如果作为先君大夫的尸,就戴冕,就是这样。如果大夫、士的尸,就穿着家祭的服饰,所以郑注《士虞记》‘尸穿着死者生前的上服,士戴端冕’就是这样。郑氏知道父亲因罪被诛杀,是因为尸穿着士的服饰,因为他曾经是天子和诸侯,不可以用庶人的礼节对待他,士是爵位中最卑微的,所以穿着士的服饰。像微子那样,不必封他的儿子,据《尚书序》说:‘成王既废黜殷商的命,杀了武庚,命令微子启代替殷商的后裔’,这是选择贤者,不立封纣王的儿子。”
严陵方氏说:“说天子、诸侯、士的祭祀,区别是这样的,那么《王制》所说的祭祀跟随生者吗?与《中庸》所说的也相同。父亲是士,尸穿着士的服饰,那么与丧事跟随死者同义。”
金华应氏说:“古代成为天子的人,都是积累世代的德行而达到的,没有一朝崛起而在尊贵位置的。那些失去天下的人,必定有大恶,自我断绝于天人的心意,否则没有不依靠前代贤哲而避免的。所以德行必定像舜、禹那样,然后才能从平民突然兴起于万乘之尊;恶行必定像桀、纣那样,然后才能忽然从万乘之尊骤降为平民。至于诸侯与士的进退升黜,虽然偶尔有,但也已经很少了。自从周、秦以后,然后兴替的不常,贵贱的悬殊,才开始比比皆是。这里论述他们所祭祀、所服丧的,固然也是当时绝无仅有。然而先王制定礼制,以概括古今的变化,而未来的世情事物,不能违背。所以说百世等待圣人而不迷惑。”
妇女在丧期中被休弃,就除去丧服;为父母服丧,未满一年而被休弃,就服三年;已满一年而被休弃,就停止服丧;未满一年而返回夫家,就服一年;已满一年而返回夫家,就继续服丧。
郑氏说:
孔氏曰:此一经明妇人遭丧出入之节。妇正当舅姑之服,被夫遣出,恩情既离,故出即除服也。女出嫁为父母期,若妇自有父丧未小祥,被夫遣归,值兄弟之小祥,则随兄弟服三年之受。既已絶夫族,故其情隆于父母也。故云则三年。若父母丧己小祥,而女被遣,其服已除,今归虽在三年内,则止,不更反服。以兄弟小祥之后无节变故,女遂止也。已止也,未练而反,谓先有父母丧为夫所出,今丧犹未小祥,而夫命已反,则还家小祥而除,是依朞服也。既练而反,则遂之者,若被遣还家,已随兄弟小祥服三年之受,而夫反命之,则犹遂三年乃除,随兄弟故也。
严陵方氏曰:「女出嫁则恩隆于夫家,被出则恩复隆于父母,得反则恩复隆于夫家。旣练而反,则服不可中道而除,故遂其三年。凡此所谓以仁起礼也。」
再期之丧,三年也。期之丧,二年也。九月、七月之丧,三时也。五月之丧,二时也。三月之丧,一时也。故期而祭,礼也;期而除,丧道也。祭不为除丧也。
郑氏曰:「三年至一,时言丧之节应岁时之气也。期而祭,谓练祭也。礼正月存亲,亲亡至今而期,期则宜祭。期天道一变,哀恻之情益衰,衰则宜除,不相为也。」孔氏曰:「自此至则已,一节緫明遭丧时节除降之义。期而祭者,孝子丧亲岁序改易,随时凄感,故一期而为练祭,是孝子存亲之心于礼当然,故云礼也。期而除丧者,亲终一期而除,説其丧天道当然,故云道也。祭为存亲,除丧为天道之变,故云祭不为除丧。男子除首绖,女子除要带。总之,练祭、祥祭亦名除丧也。」严陵方氏曰:「期而祭,谓练祭也。除丧谓男子期则除首绖,妇人期则除要带也。礼言縁人情,道言因天时,故曰期而祭礼也,期而除丧道也。人情、天时各有谓焉,故曰祭不为除丧。」
马氏曰:期而祭者,谓之礼。其除丧也,谓之道。礼存乎人,道存乎天。
李氏曰:「有经者,礼也;莫不由之者,道也。期而祭,以其有经,故曰礼;期而除丧,以其不可过与不及,故曰道。君子应乎礼,出乎道而已。」
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郑氏曰:「再祭,练、祥也。间不同时者,当异月也。既祔,明月练而祭,又明月祥而祭。必异月者,以葬与练、祥本异岁,冝异时也。而除丧,已祥则除,不禫。」
孔氏曰:「此谓身有事故,不得及时而葬,故三年后始葬。再祭,谓练祥祭也。既三年未葬,尸柩尚存,虽当练祥之月,不可除亲服,故三年葬后必为此练祥,不可同一时而祭。当前月练,后月祥,故云不同时。于练祥之时而除丧,谓练时男子除首绖,妇人除要带;祥时除衰杖也。郑注:『已祥则除,不禫者』,以经直云『必再祭』,故知不禫。禫者,本为思念情深,不忍顿除,故有禫也。今既三年始葬,哀情已极,故不禫也。」
严陵方氏曰:「未葬则虽期未可练,再期未可祥,必待葬毕而为之,故曰『再祭必有渐焉』,故不可同时也。」马氏曰:「祭不为除丧而除丧者,必因祭焉。以祭为吉而除丧者,所以从吉也。夫练祥之时,既已过矣,而独为之再祭,以存亲之礼不可废也。其祭之间不同时者,以其存亲之节不可忘也。祭不同乎时,而除丧者亦不同乎时,则除丧必从祭也,可知矣。」
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必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
郑氏曰:「谓死者之从父昆弟来为丧主,有三年者,谓妻若子幼少,大功为之再祭,则小功缌麻为之练祭,可也。」
孔氏曰:此明为人主丧法也。大功从父兄弟也。主人之丧者,谓死者无近亲,而从父昆弟为之主丧也。有三年者,谓死者有妻若子,妻不可为主,而子犹幼小,未能为主,故大功者主之。为之练祥再祭,朋友防于大功,但虞祔而已。然则大功尚为练祥,则虞祔亦为之祭可知。亲重者为之逺祭,亲轻者为之近祭。故大功为之祥练,小功缌麻为之练,朋友但为之虞祔也。案皇氏曰:死者有三年之亲,大功主者为之练
译孔颖达说:这一经文明白了妇人遭遇丧事时出入的礼节。妇人正当为公婆服丧,却被丈夫休弃,恩情既然断绝,所以出门就除去丧服。女子出嫁后为父母服期年之丧,如果妇人自己有父亲的丧事还没到小祥,被丈夫休弃回家,恰逢兄弟的小祥,就跟随兄弟服三年之丧的受服。既然已经断绝了夫家的宗族关系,所以她对父母的情义更加隆重。所以说“则三年”。如果父母的丧事已经过了小祥,而女儿被休弃,她的丧服已经除去,现在回家虽然在三年内,就停止,不再重新服丧。因为兄弟小祥之后没有节变的缘故,女儿就停止了。已停止,指还没练除而返回,是说先前有父母的丧事被丈夫休弃,现在丧事还没到小祥,而丈夫命令她返回,就回家在小祥时除去丧服,这是依照期年之丧的礼节。已经练除而返回,就继续服丧的,是说如果被休弃回家,已经跟随兄弟在小祥时服了三年之丧的受服,而丈夫又命令她返回,就仍然继续服三年才除去,这是跟随兄弟的缘故。
严陵方氏说:“女子出嫁后恩情就隆重于夫家,被休弃后恩情又隆重于父母,被允许返回后恩情又隆重于夫家。已经练除而返回,丧服就不能中途除去,所以继续服三年。所有这些所说的,都是以仁爱来兴起礼制。”
再期之丧,是三年之丧。期年之丧,是二年之丧。九月、七月之丧,是三个季节。五月之丧,是两个季节。三月之丧,是一个季节。所以期年时举行祭祀,是礼;期年时除去丧服,是丧道的规律。祭祀不是为了除去丧服。
郑玄说:“三年到一时,说的是丧事的节度应和岁时的节气。期年而祭,指的是练祭。礼制在正月存念亲人,亲人去世到现在满期年,期年就适宜祭祀。期年天道一变,哀痛之情更加衰减,衰减就适宜除去,二者不相为用。”孔颖达说:“从这一节到‘则已’,总的是说明遭遇丧事时节除降的意义。期年而祭,是因为孝子丧亲,岁序改易,随时凄惨感伤,所以满期年举行练祭,这是孝子存念亲人的心意,在礼制上当然如此,所以说‘礼也’。期年而除丧,是因为亲人去世满期年而除去,说的是丧事天道当然如此,所以说‘道也’。祭祀是为了存念亲人,除去丧服是因为天道的变化,所以说‘祭不为除丧’。男子除去首绖,女子除去要带。总之,练祭、祥祭也叫作除去丧服。”严陵方氏说:“期年而祭,指的是练祭。除去丧服说的是男子期年就除去首绖,妇人期年就除去要带。礼制说的是顺应人情,天道说的是因循天时,所以说‘期年而祭是礼,期年而除丧是道’。人情、天时各有说法,所以说‘祭祀不是为了除去丧服’。”
马氏说:期年而祭,称之为礼。除去丧服,称之为道。礼存在于人,道存在于天。
李氏说:“有常法的,是礼;无不遵循的,是道。期年而祭,因为它有常法,所以说‘礼’;期年而除丧,因为它不可超过或不足,所以说‘道’。君子顺应礼,出于道罢了。”
三年后才安葬的,一定要再次祭祀。祭祀的间隔,不在同一时间除去丧服。郑玄说:“再祭,是练祭和祥祭。间隔不在同一时间,应当是不同的月份。已经附祭,下个月练祭,又下个月祥祭。一定要不同月份,是因为安葬与练祭、祥祭本来不同年,适宜不同时间。而除去丧服,已经祥祭就除去,不禫祭。”
孔颖达说:“这是说自己有事故,不能及时安葬,所以三年后才安葬。再祭,指的是练祭和祥祭。既然三年没安葬,尸柩还在,虽然到了练祭、祥祭的月份,不可以除去亲人的丧服,所以三年安葬后一定要举行这练祭、祥祭,不可以同一时间祭祀。应当前一个月练祭,后一个月祥祭,所以说‘不同时’。在练祭、祥祭的时候除去丧服,说的是练祭时男子除去首绖,妇人除去要带;祥祭时除去衰杖。郑玄注:‘已经祥祭就除去,不禫祭’,因为经文只说‘必再祭’,所以知道不禫祭。禫祭,本来是因为思念情深,不忍心立刻除去,所以有禫祭。现在既然三年才安葬,哀痛之情已经极深,所以不禫祭。”
严陵方氏说:“没安葬就虽然满期年也不可练祭,满再期也不可祥祭,一定要等安葬完毕才举行,所以说‘再祭必有渐进’,所以不可以同时。”马氏说:“祭祀不是为了除去丧服而除去丧服的,一定要因祭祀而除去。以祭祀为吉而除去丧服的,是为了随从吉礼。练祭、祥祭的时候,已经过去了,而独自举行再祭,是因为存念亲人的礼制不可废弃。祭祀的间隔不在同一时间,是因为存念亲人的节度不可忘记。祭祀不同时间,而除去丧服的也不同时间,那么除去丧服必定随从祭祀,就可以知道了。”
大功之亲,主人之丧有三年之丧的,一定要为他再祭。朋友,只虞祭和附祭罢了。
郑玄说:“说的是死者的从父兄弟来作为丧主,有三年之丧的,说的是妻子或者儿子幼小,大功之亲为他再祭,那么小功缌麻之亲为他练祭,也可以。”
孔颖达说:这是说明为人主持丧事的法则。大功是从父兄弟。主人之丧,说的是死者没有近亲,而从父兄弟为他主持丧事。有三年之丧的,说的是死者有妻子或者儿子,妻子不可以作为主人,而儿子还幼小,不能作为主人,所以大功之亲主持。为他举行练祭、祥祭再祭,朋友轻于大功,只虞祭和附祭罢了。那么大功尚且为他举行练祭、祥祭,那么虞祭、附祭也举行祭祀就可以知道了。亲重的人为他举行远祭,亲轻的人为他举行近祭。所以大功为他举行祥祭、练祭,小功缌麻为他举行练祭,朋友只为他举行虞祭、附祭。查考皇氏说:死者有三年之亲,大功主者为他举行练
祥。若死者但有大功,则大功主者至期,小功缌麻至祔。若又无期,则各依服月数而止。故杂记云:凡主兄弟之丧,虽防亦虞之,谓无三年及期者也。
译祥祭。如果死者只服大功之丧,那么主持大功丧事的人等到期年,小功和缌麻之丧等到祔祭。如果连期年之丧也没有,那么就各自按照服丧的月数停止。所以《杂记》说:凡是主持兄弟的丧事,即使是防墓也要举行虞祭,这是指没有三年之丧和期年之丧的情况。
田氏曰:「刘德议,问朋友虞祔,谓主幼而为虞祔也。若都无主,族神不歆,非类,当为虞祔否?」荅曰:「虞,安神也;祔,以死者祔于祖也。朋友恩旧欢爱,固当安之祔之,然后义备。但后日不常祭之耳【魏田瑷见通典】
金华应氏曰:责人必以其所,故同姓之所亲,则要以三年于父游之所厚,则期以三月为义。必于其可,故变除生者之服饰,非亲者而不能安;祔死者之精神,虽防者可为之。然又必有妻子,则为之练祥再祭,虽不废而变除之节可略也。凡此皆为死者无主后,而虑生者不能久其事,故以亲防而为之节。若尽送徃拊孤之义,则虽过于厚而无害也。夫死生之相收,防人道之当然。今其身死,而又妻子惸弱,适无父母兄弟之至亲也,则大功当任其责,而至于终丧;或其适无小功之亲也,则朋友当任其责,而至于逾葬。使其不幸而无大功以为之依,则小功以下其可以坐视乎?又不幸而无朋友以为之助,则为邻者傥与之旧者,其可以恝然乎?是以体朋友死无所归于我殡之义,则练祥不必大功,而亲党皆不可得而辞;推行有死人尚或墐之之心,则虞练不必朋友,而凡相识者皆不得而拒。特其情有厚薄,则处之各不同。自其笃于义者言之,则各有加焉,无害也。凡遇夫人之急难而处事之变者,不可以不知。
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子则已
郑氏曰:「士卑妾,无男女,则不服;不别贵贱。」
孔氏曰:「丧服云:『大夫为贵妾缌』,是大夫贵妾无子犹服之也。士妾无子则不服,不殊别妾之贵贱也。」
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己,则否。
郑氏曰:「谓子生于外者也,父以他故,居异▯而生。己巳不及,此亲存时归见之。今其死,于丧服年月已过,乃闻之。父为之服,己则否者,不责非时之恩,于人所不能也。当其时则服,税读如无礼,则税之税。税丧者丧,与服不相当之言。」
孔氏曰:此一节明税服之礼,父先本国有此,祖父以下诸亲后,或随宦出游,居于他国,更取而生此子,此子不与诸亲相识,故云不及,谓不及归见也。若此诸亲死,道路既逺,丧年限己竟,而始闻父,则税之谓追服也,此子则否。然已在他国,后生得本国有弟者,假令父后又适他国,更取所生之子,则为己弟,故有弟也。郑注:「当其时则服者,以税是不相当之言。若服未除,则犹是服内服,故知则服谓服其全服也。」王氏曰:「已则否,谓计己之生不及此亲之存,则不税。若此亲未亡之前而已生,则税之也。昆弟谓诸父之昆弟。」淳于氏曰:「据降而缌小功者税之,盖正亲而重骨肉也。今父在则祖周,父亡则三年,此非重欤?若但以不见,则割其至亲之本爱,而忍恻怛之痛,使与诸父母昆弟同制,此其可乎?尊祖之义于是防矣。」又礼为慈母之父母无服,亦云恩不能及,恩不及者,慈母之父母则可也。今以他故生不见祖,而以为非时之恩意,实不厌【晋淳于纂见通典】
严陵方氏曰:「日月已过,乃闻丧而服曰税。」
为君之父母、妻、长子,君已除丧,而后闻丧,则不税。郑氏曰:“臣之恩轻也。”谓卿大夫出聘问,以他故久留。孔氏曰:“自此至臣服已一节,明臣为君亲税之与否。”此经谓臣出聘不在,而君诸亲丧,臣后方闻之。若君未除,则从为服之;若君已除,则臣不税。之所以然者,恩轻故也。
降而在缌小功者则税之
郑氏曰:「谓正亲在齐衰、大功者,正亲缌、小功不税矣。」曾子问曰:「小功不税,则是逺兄弟终无服也。」此句补税误,在是冝承父税,丧己则否。
孔氏曰:「此广释《檀弓》中曽子所说也。曾子所云『小功不税』,是正小功耳。若本大功以上降而在缌、小功者,则为税之。本情重故也。」
山阴陆氏曰:「嫌小功不税,降服亦是也,故出之在此,非脱误也。即承父税丧,己则否,于义不伦。」
近臣君服,斯服矣。其余从而服,不从而税。君虽未知丧,臣服己。
郑氏曰:「谓君出朝觐不时反而不知
译田氏说:“刘德议论,询问朋友为死者举行虞祭和祔祭的事,是指主人年幼而为其举行虞祭和祔祭。如果完全没有主人,宗族神灵不会享用,因为不是同类,应当为其举行虞祭和祔祭吗?”回答说:“虞祭,是安顿神灵;祔祭,是将死者附祭于祖先。朋友之间情谊深厚、喜爱,固然应当安顿他、附祭他,然后道义才算完备。只是日后不经常祭祀罢了。”
金华应氏说:责备人一定要依据其身份,所以同姓亲属中亲近的,就以三年为父服丧;交情深厚的,就以三月为期服丧。一定要依据其可行之处,所以改变生者的服饰,不是亲属就不能心安;附祭死者的精神,即使是小功亲属也可以做。然而又必须有妻子儿女,就为他举行练祭、祥祭两次祭祀,虽然不废除,但改变服饰的节次可以省略。所有这些,都是因为死者没有后代主持,而顾虑生者不能长久从事这些事,所以依据亲属关系来制定节次。如果完全履行送别死者、抚恤孤儿的道义,那么即使过于优厚也没有害处。生死之间的相互收殓,是防止人道沦丧的当然道理。现在他死了,而且妻子儿女孤弱,恰好没有父母兄弟这样的至亲,那么大功亲属就应当承担起责任,直到丧期结束;或者恰好没有小功亲属,那么朋友就应当承担起责任,直到下葬之后。假如不幸连大功亲属都没有依靠,那么小功以下的亲属难道可以坐视不管吗?再不幸连朋友都没有帮助,那么邻居中如果有旧交,难道可以漠不关心吗?因此,体察朋友死后无处归依而由我负责殡葬的道义,那么练祭、祥祭不必限于大功亲属,而亲近的党类都不可推辞;推行有死人尚且要掩埋他的心意,那么虞祭、练祭不必限于朋友,而凡是相识的人都不得拒绝。只是情谊有厚薄,处理的方式就各不相同。从笃守道义的人来说,各自有所增加,是没有害处的。凡是遇到别人的急难而处理变故的人,不可以不知道这些。
士的妾有儿子就为她服缌麻,没有儿子就不服。
郑氏说:“士地位低,妾如果没有男女子女,就不服丧;不区分贵贱。”
孔氏说:“《丧服》说:‘大夫为贵妾服缌麻’,是大夫即使贵妾没有子女也服丧。士的妾没有子女就不服丧,不区别妾的贵贱。”
生前没赶上祖父母、伯叔父、兄弟,而父亲追服丧期已过,那么自己就不追服。
郑氏说:“这是指儿子生在外地的人,父亲因为其他缘故,住在别处而生下他。自己已经没赶上,这些亲人还在世时回去见过他们。现在他们死了,在丧服的年月已经过了,才听说。父亲为他们服丧,自己却不追服,是因为不要求不合时宜的恩情,这是人做不到的。当时在的话就服丧,‘税’字读如‘无礼’的‘税’。‘税丧’是指丧期与服丧不相称的情况。”
孔氏说:这一节阐明追服丧礼,父亲先在祖国有此丧事,祖父以下的各位亲人后来,或者随官出游,住在别国,再娶妻生下这个儿子,这个儿子不与各位亲人相识,所以说没赶上,是指没赶上回去相见。如果这些亲人死了,道路遥远,丧期年限已经结束,才听说,父亲就追服,这个儿子就不追服。然而已经在别国,后来生下祖国弟弟的,假设父亲后来又去别国,再娶妻生下的儿子,就是自己的弟弟,所以有弟弟。郑注:“当时在的话就服丧,是因为追服是不相称的说法。如果丧服还没除,那么还是服丧期内,所以知道‘则服’是指服完整的丧服。”王氏说:“自己不追服,是指计算自己出生没赶上这些亲人活着,就不追服。如果这些亲人没死之前自己已经出生,就追服。兄弟是指伯叔父的兄弟。”淳于氏说:“依据降等为缌麻、小功的追服,大概是正亲而重视骨肉。现在父亲在就为祖父服一年,父亲死就服三年,这不是重视吗?如果只因为没见面,就割断至亲的根本恩爱,而忍受悲痛,使与各位父母兄弟同制,这可以吗?尊祖的道义在这里就废弛了。”又礼制为慈母的父母没有丧服,也说恩情不能达到,恩情达不到的,慈母的父母是可以的。现在因为其他缘故出生没见到祖父,而认为是不合时宜的恩情,实在不能让人满意。
严陵方氏说:“日月已过,才听说丧事而服丧叫追服。”
为君主的父母、妻子、长子,君主已经除丧,而后才听说丧事,就不追服。郑氏说:“臣下的恩情轻。”是指卿大夫出使访问,因为其他缘故久留。孔氏说:“从这到‘臣服已’一节,阐明臣下为君主亲人追服与否。”这段经文是指臣下出使不在,而君主各位亲人去世,臣下后来才听说。如果君主没除丧,就跟随服丧;如果君主已除丧,臣下就不追服。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恩情轻的缘故。
降等为缌麻、小功的就追服。
郑氏说:“是指正亲在齐衰、大功的,正亲缌麻、小功不追服。”曾子问:“小功不追服,那么远兄弟最终没有丧服吗?”这句补充追服的错误,在这里应该承接“父税丧己则否”。
孔氏说:“这是广泛解释《檀弓》中曾子所说的。曾子所说‘小功不追服’,是正小功。如果原本是大功以上降等为缌麻、小功的,就追服。原本情义重所以这样。”
山阴陆氏说:“嫌小功不追服,降服也是这样,所以列在这里,不是脱误。即承接‘父税丧己则否’,在道义上不伦类。”
近臣君主服丧,就服丧。其余跟随服丧,不跟随追服。君主虽然还不知道丧事,臣下已经服丧。
郑氏说:“是指君主出朝觐不按时回来而不知道”
丧者,近臣阍寺之属也。其余羣介、行人、宰史也。君虽未知丧,臣服己从服者,所从虽在外,自若服也。」
译丧者,是指近臣、守门人及宦官这类人。其余的则是众位介者、行人和宰史。君主虽然还不知道丧事,但臣子已经跟随服丧的,即使所跟随的对象在外,也自然要服丧。
孔氏曰:「此经明贱臣从君出朝觐,或遇险阻不时反国,比反而君诸亲丧,君自税之。臣之卑近者,则从君服之,非税义也。其余为臣之贵者,若君亲服限未除,君既服之,则臣下亦从而服之。若限已竟,而君税之,臣不从君而税也。若君出而国内有亲丧,君虽未知,在国之臣即如寻常先着服,凡从服者悉然也。」
虞杖不入于室祔杖不升于堂
郑氏曰:「哀益衰,敬弥多也。虞于寝,祔于祖庙。」
孔氏曰:「此论哀杀去杖之节。」《士虞礼》云:「虞于寝。」《檀弓》云:「明日祔于祖。」
严陵方氏曰:「丧礼先虞而后祔。虞杖特不入于室而已。至于祔杖,则虽堂亦不升焉。盖哀虽衰而敬愈不衰也。室内而堂外,故于室曰入;堂髙而陞卑,故于堂曰升。《论语》于室亦曰入,于堂亦曰升者,义亦如此。」
为君母后者,君母卒,则不为君母之党服。
郑氏曰徒从也所从七则已
孔氏曰:「此经论徒从所从亡,则己之事为君母后,谓无适立庻为后也。妾子于君母之党,悉徒从。若君母卒,则不服君母之党。今既君母没,为后者,嫌同于适,服君母之党,故特明之。」
绖杀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绖
郑氏曰如要绖也
孔氏曰:此一节论杖大如要绖之义。《丧服传》云:「首绖大搹,左本在下去五分一以为带。」是首尊而要卑,卑宜小,故五分而去一。象服数有五也。杖大如绖,同在下之物故也。
贾氏曰:首绖大搹,搹是搤物之称。据中人一搤而言,大者据大拇指与大巨指搤之,故言大也。
山阴陆氏曰:「齐衰之绖,斩衰之带也;大功之绖,齐衰之带也。杖大如绖,盖如其绖,即如要绖,是如带非如绖也。」
新安朱氏曰:首绖大一搤,只是拇指与第二指一围。腰绖较小,绞带又小于要绖。要绖象大带,两头长垂下。绞带象革带,一头串于中而束之。又曰:首绖右本在上者,齐衰绖之制,以麻根处着头右邉,而从额前向左围,向头后郤就右邉,元麻根处相接。即以麻尾藏在麻根之下,麻根搭在麻尾之上,缀杀之。有缨者,以其加于冠外,故须着缨,方不脱落也。
妾为君之长子与女君同
郑氏曰:「不敢以恩,轻轻服君之正统。」
孔氏曰:「此一经论妾从女君服,同女君为长子三年,妾亦为女君长子三年,故云与女君同也。」
除丧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轻者
郑氏曰:「除丧,谓练;男子除乎首,妇人除乎带。易服,谓大丧既虞卒哭而遭小丧也。其易丧服,男子易乎带,妇人易乎首。」
孔氏曰:此一节论服之轻重相易及除脱之义。男重首绖,女重要绖。凡所重者有除无变,所以卒哭不受以轻服。至小祥,各除其重也。易谓先遭重丧,后遭轻丧,变先轻者,则谓男子要,妇人首也。谓先遭斩服,虞卒哭已,变▯绖,大小如齐衰之麻。若又遭齐衰之丧,齐衰要首,皆牡麻。牡麻则重于▯服,冝从重而男不变首,女不易要,以其所重故也。但以麻易男要,女首是所轻故也。若未虞卒哭,则后丧不能变也。
无事不辟庙门哭皆于其次
郑氏曰:「庙殡宫,鬼神尚幽闇也。哭皆于次,无时哭也。有事则入,即位。」
孔氏曰:此一经论在殡无事之时辟开也。朝夕入即位哭,则暂开之;无事则不开也。次谓▯庐,凡葬前昼夜无时之哭,则皆于庐次之中。有事谓賔来吊,若朝夕哭及适子受吊,并入门即位而哭。
复与书铭,自天子达于士,其辞一也。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如不知姓,则书氏。
郑氏曰:「此谓殷礼也。殷质不重,名复则臣得名君。周之礼,天子崩复曰『臯』,天子复诸侯薨复曰『臯某甫』,复其余及书铭则同。」
孔氏曰:「此一经论复与书铭男女名字之别。书铭,谓书亡人名字于旌旗也。天子书铭于太常,诸侯以下则各书于旌旗,士与天子同也。殷质,故男子复及铭皆名;周尚文,臣不名君也。妇人复则称字,此云书姓及伯仲,是书铭也。姓谓如鲁姬、齐姜,伯仲随其次也。此亦殷礼,周之文
译孔颖达说:“这段经文阐明,地位低下的臣子跟随国君出外朝见天子,如果途中遇到险阻不能按时返回国内,等到返回时国君的亲族已经去世,国君自行减等服丧。臣子中地位卑微且亲近国君的,就跟随国君服丧,这不属于减等服丧的原则。其余地位尊贵的臣子,如果国君亲族服丧的期限尚未结束,国君既然服丧,臣下也就跟随服丧。如果期限已经结束,而国君减等服丧,臣子就不跟随国君减等服丧。如果国君外出,国内有亲族去世,国君虽然还不知道,在国内的臣子就按照平常情况先穿上丧服,所有跟随服丧的人都是这样。”
虞祭时的丧杖不拿进室内,祔祭时的丧杖不登上厅堂。
郑玄说:“悲哀逐渐减弱,敬意却更加增多。虞祭在寝宫举行,祔祭在祖庙举行。”
孔颖达说:“这是论述悲哀减弱、去除丧杖的礼节。”《士虞礼》说:“虞祭在寝宫举行。”《檀弓》说:“第二天祔祭于祖庙。”
严陵方氏说:“丧礼先举行虞祭后举行祔祭。虞祭时的丧杖只是不拿进室内罢了。至于祔祭时的丧杖,即使是厅堂也不登上。大概是因为悲哀虽然减弱,但敬意却更加不减弱。室内而堂外,所以对于室内说‘入’;厅堂高而台阶低,所以对于厅堂说‘升’。《论语》中对室内也说‘入’,对厅堂也说‘升’,道理也是这样。”
为君母(国君的正妻)立嗣的人,如果君母去世,就不为君母的亲属服丧。
郑玄说:“这是徒从服丧,所跟随的人去世,服丧就停止。”
孔颖达说:“这段经文论述徒从服丧,所跟随的人去世,服丧就停止。为君母立嗣,指的是没有嫡子而确立庶子为嗣。妾的儿子对于君母的亲属,全部是徒从服丧。如果君母去世,就不为君母的亲属服丧。现在既然君母去世,立嗣的人,人们怀疑他等同于嫡子,会为君母的亲属服丧,所以特别加以说明。”
丧带减细五分而去掉一分,丧杖的粗细如同丧带。
郑玄说:“如同腰间的丧带。”
孔颖达说:“这一节论述丧杖粗细如同腰丧带的道理。《丧服传》说:‘首绖粗一搤,左本在下,去掉五分之一的宽度作为腰带。’这是头部尊贵而腰部卑下,卑下的应该小,所以五分中去掉一分。象征服丧的等级有五等。丧杖粗细如同丧带,是因为它们都是系在下身的物品。”
贾公彦说:“首绖粗一搤,搤是用手握物的称呼。依据中等人的手一搤来说,粗的是依据大拇指与食指握持的宽度,所以说粗。”
山阴陆氏说:“齐衰的首绖,是斩衰的腰带;大功的首绖,是齐衰的腰带。丧杖粗细如同首绖,大概是如同首绖,也就是如同腰绖,这是如同腰带而不是如同首绖。”
新安朱氏说:“首绖粗一搤,只是拇指与第二指围成一圈。腰绖较小,绞带又小于腰绖。腰绖象征大带,两头长垂下。绞带象征革带,一头串在中间而束紧。又说:首绖右本在上的,是齐衰首绖的形制,将麻根处放在头右边,从额前向左环绕,向头后却又回到右边,原本麻根处相接。即将麻尾藏在麻根之下,麻根搭在麻尾之上,打结固定。有缨的,因为加在冠帽外面,所以必须系上缨,才不脱落。”
妾为国君的长子服丧,与女君(国君的正妻)相同。
郑玄说:“不敢凭借私恩,轻视为国君正统继承人服丧。”
孔颖达说:“这段经文论述妾跟随女君服丧,女君为长子服三年丧,妾也为女君的长子服三年丧,所以说与女君相同。”
除去丧服时,先除去重的;更换丧服时,先更换轻的。
郑玄说:“除去丧服,指的是练祭;男子除去头部的丧服,妇人除去腰部的丧服。更换丧服,指的是重大丧事已经虞祭、卒哭之后又遭遇小的丧事。更换丧服,男子更换腰部的丧服,妇人更换头部的丧服。”
孔颖达说:“这一节论述丧服轻重相互更换以及除去脱下的道理。男子重在首绖,妇人重在腰绖。凡是所重的部分有除去而没有变更,所以卒哭时不接受轻的丧服。到了小祥,各自除去所重的部分。更换指的是先遭遇重丧,后遭遇轻丧,变更先轻的部分,那就是男子的腰部,妇人的头部。指的是先遭遇斩衰之丧,虞祭、卒哭之后,变更首绖,粗细如同齐衰的麻。如果又遭遇齐衰之丧,齐衰的腰绖和首绖,都是牡麻。牡麻比首绖重,应该从重,但男子不变更首绖,妇人不更换腰绖,因为那是所重的部分。只用麻更换男子的腰绖、妇人的首绖,因为那是所轻的部分。如果还没有虞祭、卒哭,那么后丧就不能变更。”
没有事情时不打开庙门,哭泣都在庐次中进行。
郑玄说:“庙是殡宫,鬼神崇尚幽暗。哭泣都在庐次中,没有定时哭泣。有事情就进入,就位。”
孔颖达说:“这段经文论述在殡期间没有事情时打开庙门的情况。朝夕进入就位哭泣,就暂时打开;没有事情就不打开。次指的是庐舍,凡是葬前昼夜无定时期的哭泣,都在庐次之中。有事情指的是宾客来吊唁,以及朝夕哭泣和适子接受吊唁,都进入门内就位而哭泣。”
招魂和书写铭旌,从天子到士,其辞令是一样的。男子称名,妇人书写姓与伯仲,如果不知道姓,就书写氏。
郑玄说:“这是殷代的礼制。殷代质朴不看重,招魂则臣子能直呼君主的名。周代的礼制,天子去世招魂说‘臯’,天子招魂诸侯去世说‘臯某甫’,招魂其余人以及书写铭旌则相同。”
孔颖达说:“这段经文论述招魂与书写铭旌男女名字的区别。书写铭旌,指的是将死者的名字写在旗帜上。天子书写铭旌于太常,诸侯以下则各自书写于旗帜,士与天子相同。殷代质朴,所以男子招魂及铭旌都称名;周代崇尚文饰,臣子不直呼君主的名。妇人招魂则称字,这里说书写姓及伯仲,是书写铭旌。姓指的是如鲁姬、齐姜,伯仲按照次序。这也是殷代的礼制,周代的文饰……”
未必有伯仲,当云夫人也。氏如孟孙三家之属,殷无世系,六世而昬,故妇人有不知姓者;周则有伯宗掌定世系,百世昏姻不通,故必知姓也。若妾有不知姓者,当称氏矣。郑注:『其余及书铭则同,谓周卿大夫以下书铭与殷同也。』」
译未必有伯仲之分,应当称其为夫人。像孟孙等三家那样的氏,殷代没有世系记录,六代以内可以通婚,所以妇人中有不知道姓的;周代则有伯宗掌管确定世系,百代以内不通婚,所以必定知道姓。如果妾中有不知道姓的,就应当称氏了。郑玄注说:“其余情况以及书写铭辞则相同,是说周代卿大夫以下书写铭辞与殷代相同。”
严陵方氏曰:「复,谓魂也。铭,即明旌也。伯仲,则长幼之第也。」
山阴陆氏曰:「男子称名,所谓臯某复是也。先儒谓《周礼》天子复曰『臯』,天子复诸侯复曰『臯某复』,此读『复曰』天子复矣之误也。『复曰天子复矣』,是告人以天子复,非复天子之词。据『崩曰天王崩』。」
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麻葛皆兼服之。
郑氏曰:「斩衰之葛,齐衰之麻,其绖之大,俱七寸五分,寸之一,带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齐衰之葛,大功之麻,其绖之大,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带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兼服之谓,服麻又服葛也。男子则绖上服之葛,带下服之麻;妇人则绖下服之麻,固自带其故带也。所谓易服易轻者也。兼服之文,主于男子。」
孔氏曰:此一节明前遭重丧,后遭轻丧,麻葛兼服之义。斩衰既虞,受服之葛,首绖要带,与齐衰初丧麻绖带同。齐衰变服之葛,与大功初死之麻同,皆兼服之者,皆上斩衰、齐衰、大功、麻葛之事也。斩衰既虞,遭齐衰新丧,男子则要服齐衰之麻带,首服斩衰之葛绖;妇人则首服齐衰之麻绖,要仍服斩衰之麻带。妇人上下皆麻,故郑注云:「兼服之文主于男子也。」郑注绖带大小者,案《丧服传》云:「苴绖大搹,去五分一以为带,齐衰之绖,斩衰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大功之绖,齐衰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丧服》所云谓初丧麻之绖带也。至既虞变葛之时,绖带渐细,降初丧一等,斩衰葛绖带与齐衰初丧麻之绖带同,故云绖俱七寸五分寸之一。所以然者,就苴绖九寸之中,五分去一,以五分分之,去一分,故七寸五分寸之一。其带又五分去一,又就葛绖七寸五分寸之一中,五分去一,故带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也。此即初死之麻绖带也。齐衰既虞变葛之时,又渐细降初丧一等,与大功初死麻绖带同。大功首绖与齐衰初死麻带同,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也。其带五分首绖去一,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之中,去其一分,故余有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也。凡算之法,皆以五乘母乘母,既讫纳子,余分以为积数,然后以寸法除之。但其事繁碎,故略举大纲也。
山阴陆氏曰:「谓若斩衰卒哭,男子变要绖以葛;若又遭齐衰之丧,则以齐衰之麻易葛带。其首绖犹是斩衰之麻。女子更首绖以葛;若又遭齐衰之防,则以齐衰之麻易葛绖。其要绖犹是斩衰之麻。是之谓兼服。是何也?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故也。下文放此。」郑氏谓「服麻又服葛」,误矣。故曰「兼服之服重者,则易轻者也」。
报葬者报虞三月而后卒哭
郑氏曰:「报读为赴疾之赴,谓不及期而葬也。既葬即虞,虞安神也。卒哭之际,待哀杀也。」
孔氏曰:此一节论不得依常葬之礼。赴犹急疾也。贫者或因事故死而即葬,不待三月。葬竟而急设虞,安神宜急也。卒哭犹待三月者,夺于哀痛,不忍急也。山阴陆氏曰:此不及期而葬,不及期而葬,报而后知之。即及期有防而无报,葬虽速,犹须三月而后卒哭。
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后事。其葬服斩衰。郑氏曰:偕,俱也。谓同月若同日死也。先葬者,母也。曽子问曰:葬先轻而后重。又曰:反葬,奠而后辞于殡,遂脩葬事。其虞也,先重而后轻。待后事,谓如此也。其葬服斩衰者,丧之隆哀,冝从重。假令父死在前月,而同月葬,犹服斩衰,不葬不变服也。言其葬服斩衰,则虞祔各以其服矣。及练、祥皆然。卒事,反服重。
孔氏曰:此一节论并遭父母丧虞祔及衣服之制。父母虽有同日月死,而不得同月葬。曽子问:「先轻后重,谓先葬母也。」葬母竟不即虞祔,更修葬父之礼,以虞祔稍饰父丧,在殡未忍为也。后事谓葬父也,待葬父竟,先虞父乃虞母,所谓祭先重而后轻也。郑注:「父死在前月,谓母死前之月,但未葬之前皆是前月也。」虽葬母,亦服斩衰,葬之以父未葬,不得变服也。若为母虞祔练祥
译严陵方氏说:“‘复’,指的是招魂。‘铭’,就是明旌。‘伯仲’,则是长幼的次序。”
山阴陆氏说:“男子称名,所谓‘皋某复’就是这样。先儒认为《周礼》中天子招魂说‘皋’,天子招魂诸侯招魂说‘皋某复’,这是把‘复曰’读作‘天子复’的错误。‘复曰天子复矣’,是告诉人们天子已经招魂,并不是招天子之魂的辞令。根据‘崩曰天王崩’(的体例)。”
斩衰的葛布,与齐衰的麻布相同;齐衰的葛布,与大功的麻布相同。麻和葛都是同时服用的。
郑氏说:“斩衰的葛布,齐衰的麻布,它们头绖的宽度,都是七寸又五分之一寸,腰带的宽度是五寸又二十五分之十九寸。齐衰的葛布,大功的麻布,它们头绖的宽度,都是五寸又二十五分之十九寸,腰带的宽度是四寸又一百二十五分之七十六寸。兼服的意思是,既服麻又服葛。男子则头绖上服用葛布,腰带下服用麻布;妇人则头绖下服用麻布,本来腰间就系着原来的腰带。这就是所说的更换服饰时,更换较轻的服饰。兼服的条文,主要是针对男子的。”
孔氏说:“这一节阐明先前遭遇重丧,后又遭遇轻丧,麻葛兼服的道理。斩衰祭虞之后,受服葛布,头绖和腰带,与齐衰初丧时的麻绖带相同。齐衰变服后的葛布,与大功初死时的麻布相同,都是兼服的原因,都涉及斩衰、齐衰、大功、麻葛的事宜。斩衰祭虞之后,遭遇齐衰新丧,男子则腰间服用齐衰的麻带,头上服用斩衰的葛绖;妇人则头上服用齐衰的麻绖,腰间仍服用斩衰的麻带。妇人上下都服用麻布,所以郑注说:‘兼服的条文主要针对男子。’郑注中关于绖带大小的说法,依据《丧服传》说:‘苴绖最粗,去掉五分之一作为腰带,齐衰的头绖,就是斩衰的腰带。去掉五分之一作为腰带,大功的头绖,就是齐衰的腰带。去掉五分之一作为腰带。’《丧服》中所说的,是指初丧时麻布的绖带。到了祭虞变服葛布的时候,绖带逐渐变细,比初丧降低一等,斩衰的葛绖带与齐衰初丧麻布的绖带相同,所以说头绖都是七寸又五分之一寸。之所以这样,是在苴绖九寸之中,去掉五分之一,以五分为单位,去掉一分,所以是七寸又五分之一寸。其腰带又去掉五分之一,又在葛绖七寸又五分之一寸之中,去掉五分之一,所以腰带是五寸又二十五分之十九寸。这就是初死时的麻绖带。齐衰祭虞变服葛布的时候,又逐渐变细,比初丧降低一等,与大功初死时的麻绖带相同。大功的头绖与齐衰初死时的麻带相同,都是五寸又二十五分之十九寸。其腰带去掉头绖的五分之一,在五寸又二十五分之十九寸之中,去掉其一分,所以剩余四寸又一百二十五分之七十六寸。凡是计算的方法,都以五乘以分母乘以分母,完成后纳入分子,余下的分数作为积数,然后用寸法去除。但这件事繁琐细碎,所以只略举大纲。”
山阴陆氏说:“比如斩衰卒哭,男子将腰间的头绖改为葛布;如果又遭遇齐衰之丧,就用齐衰的麻布替换葛带。其头绖仍然是斩衰的麻布。女子将头绖改为葛布;如果又遭遇齐衰之丧,就用齐衰的麻布替换葛绖。其腰间的头绖仍然是斩衰的麻布。这就叫做兼服。为什么呢?因为斩衰的葛布与齐衰的麻布相同。下文依此类推。”郑氏说“既服麻又服葛”,是错误的。所以说“兼服时,服用较重的丧服,就更换较轻的丧服”。
报葬者,报虞,三月之后才卒哭。
郑氏说:“报读作赴疾的赴,指不及期限而安葬。安葬后立即祭虞,虞是安抚神灵。卒哭的时候,等待哀痛稍减。”
孔氏说:“这一节论述不能依照常规安葬礼仪的情况。赴犹急疾。贫穷的人或因事故死亡而立即安葬,不等待三个月。安葬完毕就急忙设置虞祭,安抚神灵应当急切。卒哭还要等待三个月,是因为被哀痛所夺,不忍心急切进行。山阴陆氏说:这是不及期限而安葬,不及期限而安葬,报丧之后才知道。如果到了期限有丧事而没有报丧,安葬虽然迅速,仍然需要三个月之后才卒哭。”
父母的丧事,与先安葬的人,不举行虞祭和祔祭,等待后事。其安葬时的丧服是斩衰。郑氏说:“偕,是俱的意思。指同月或同日死亡。先安葬的人,是母亲。《曾子问》说:安葬先轻后重。又说:返回安葬,祭奠之后向殡宫辞别,于是修治安葬事宜。其虞祭,先重后轻。等待后事,就是指这样。其安葬时丧服为斩衰,是因为丧礼的隆重哀痛,应当从重。假设父亲死在前一个月,而同月安葬,仍然服用斩衰,安葬时不改变丧服。说安葬时丧服为斩衰,那么虞祭和祔祭各自按照其丧服进行。到了练祭、祥祭都是这样。丧事完毕,恢复重丧的丧服。”
孔氏说:“这一节论述同时遭遇父母丧事时虞祭、祔祭及衣服的制度。父母虽然有同月同日死亡的,但不能同月安葬。《曾子问》:‘先轻后重,是指先安葬母亲。’安葬母亲完毕后不立即举行虞祭和祔祭,再修治安葬父亲的礼仪,因为虞祭和祔祭稍加修饰父亲的丧事,在殡宫不忍心进行。后事是指安葬父亲,等待安葬父亲完毕,先虞祭父亲再虞祭母亲,这就是所说的祭祀先重后轻。郑注:‘父亲死在前一个月,是指母亲死之前的那个月,但未安葬之前都算是前一个月。’虽然安葬母亲,也服用斩衰,因为父亲未安葬,不能改变丧服。如果为母亲举行虞祭、祔祭、练祭、祥祭”
大夫降其庶子,其孙不降其父。大夫不主士之丧。郑氏曰:「大夫为庶子大功,祖不厌孙也。士之丧虽无主,不敢摄大夫以为主。」
孔氏曰:「此一节论大夫尊降庶子一等,兼不为主之事。大夫降其庶子,故为其庶子不为大夫者服其大功也。嫌既降其子,亦厌其孙,故此明虽降庶子,而不厌降其孙。庶子之子不降其父,犹为三年也。士死无主,后其亲属有为大夫者,尊不得主之。」
严陵方氏曰:「庶子之子,不降庶子。以尊可以降卑,卑不可以降尊也。大夫不主士之丧者,不以尊摄卑。」
为慈母之父母无服
郑氏曰恩不能及
孔氏曰:「此一节论不为慈母之党服,此即是防服中。慈母父虽命为母子,本非骨肉,故慈母之子不为慈母之父母有服者,恩所不及也。」
夫为人后者其妻为舅姑大功
郑氏曰以不贰隆
孔氏曰:此一节论妇人不贰隆之义。案贺氏曰:此谓子出时已昏,故此妇还,则本舅姑大功;若子出时未昬,至所为后家方昬者,不服本舅姑,以妇本是路人来,又恩义不相接,犹臣从君而服,不从而税。人生不及祖之徒,而皆不责非时之恩也。熊氏曰:夫为本生父母期,其妻降一等服大功,是从夫而服,不论识前舅姑与否。假令夫之伯叔在他国而死,其妇虽不识,岂不从夫服也?
士祔于大夫则易牲
郑氏曰:「不敢以卑牲祭尊也,大夫少牢。」
孔氏曰:「谓祖为大夫,孙为士。孙死祔祖,则用大夫牲,不敢用士牲,祭于尊者之前也。」下云「贱不祔贵」,而此云「士祔大夫者」,谓无士可祔也。犹妾无妾祖姑,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若有士,则当祔于士。故《杂记》云:「不祔于大夫。」谓先祖兄弟有为士者,当祔于士,不得祔于大夫也。
继父不同居也者,必尝同居,皆无主后,同财而祭其祖祢,为同居;有主后者,为异居。
郑氏曰:録恩服深浅也。见同财则期,同居异财,故同居;今异居及继父有子,亦为异居,则三月未尝同居,则不服。
孔氏曰:此一经解丧服经中继父同居、异居之礼。继父谓母后嫁之夫也。若母嫁子不随,则此子与母继夫固自路人,无继父之名,故自无服也。今此言谓夫死妻稚子幼,无大功之亲,随母适后夫,后夫亦无大功之亲,后以其货财为此子同筑宫庙,四时使之祭祀,同其财计,如此则是继父同居,故为服期。若异居其礼有三:一者昔同今异,二者今虽共居其财计各别,三者继父更有子便为异居,则服齐衰三月而已。今经言有主后为异居,谓继父更有子也。举此一条,余亦可知。然既云皆无主后者为异居,则此子有子亦为异居也。
山阴陆氏曰:「言皆无主,后则子亦是也。然则继父同居,盖亦为之娶妇矣。娶妇而有子,亦异居焉。」
礼记集说卷八十二
<经部,礼类,礼记之属,礼记集说》>
钦定四库全书
礼记集説卷八十三 宋 卫湜 撰
哭朋友者于门外之右南面
郑氏曰:「变于有亲者也。门外寝,门外。」
孔氏曰:此一经论哭朋友之处,右西边也。南面,向南为主,以对荅吊客。《檀弓》云:「朋友,吾哭诸寝门之外。」
祔葬者不筮宅,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祔于诸祖父之为士大夫者,其妻祔于诸祖姑,妾祔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诸侯不得祔于天子,天子、诸侯、大夫可以祔于士。
郑氏曰:「宅葬地,祔葬不筮,前人葬既筮之也。士大夫谓公子公孙为士大夫者,不得祔于诸侯,卑别也。既卒哭,各就其先君为祖者兄弟之庙而祔之中,犹闲也。」
孔氏曰:此一节论贵贱祔祭之义。此谓祔祭也。礼,孙死祔祖。今祖为诸侯,孙为士大夫而死,则不得祔祖。谓祖贵,宜自卑逺也。诸祖,祖之兄弟也。既不祔祖,当祔祖之兄弟为大夫、士者。夫既不得祔祖,妻亦不得祔于祖姑,而可祔于诸祖姑也。诸祖姑,是夫之诸祖父兄弟为士大夫者之妻也。若祖无兄弟,亦祔防族不为诸侯者然。上云士易牲祔于大
译大夫降低对庶子的服制等级,但祖辈不因此降低对孙辈的服制等级。大夫不主持士的丧事。郑玄说:“大夫为庶子服大功,祖辈不压制孙辈。士的丧事即使没有主丧者,也不敢由大夫越位担任主丧。”
孔颖达说:“这一节论述大夫因尊贵而降低对庶子一等服制,以及不担任主丧者的情况。大夫降低对庶子的服制,所以为那些不是大夫的庶子服大功。担心既然降低了儿子的服制,也会压制孙子的服制,所以这里明确说明虽然降低庶子的服制,但不压制降低孙子的服制。庶子的儿子不降低对其父亲的服制,仍然服三年之丧。士死后没有主丧者,后来其亲属中有做大夫的人,因地位尊贵而不能担任主丧者。”
严陵方氏说:“庶子的儿子,不降低对庶子的服制。因为尊贵可以压低卑下,卑下不能压低尊贵。大夫不主持士的丧事,是因为不以尊贵者越位代理卑下者。”
为慈母的亲生父母不服丧。
郑玄说:恩情不能波及。
孔颖达说:“这一节论述不为慈母的亲属服丧,这属于防止服丧范围过宽的情况。慈母的父亲虽然命令以母子相称,但本来并非骨肉至亲,所以慈母的儿子不为慈母的亲生父母服丧,是因为恩情所不及。”
丈夫作为别人后嗣的人,他的妻子为公婆服大功。
郑玄说:因为不能有两重至尊。
孔颖达说:“这一节论述妇人不两重尊崇的道理。查贺氏说:这是指儿子过继时已经娶妻,所以这位妻子回到本家,则为本家的公婆服大功;如果儿子过继时还未娶妻,到所过继的家族才娶妻的,就不为本家公婆服丧,因为妻子本来是外路人来的,又恩情道义不相连接,就像臣子跟随君主而服丧,不跟随君主就停止服丧。人生来不及赶上祖辈服丧的一类人,都不追究不合时宜的恩情。熊氏说:丈夫为本生父母服期年,他的妻子降低一等服大功,这是跟随丈夫而服丧,不论是否认识以前的公婆。假设丈夫的伯叔在别国去世,他的妻子虽然不认识,难道不跟随丈夫服丧吗?”
士附祭于大夫则更换祭牲。
郑玄说:“不敢用卑下的祭牲祭祀尊贵者,大夫用少牢。”
孔颖达说:“这是指祖父是大夫,孙子是士。孙子死后附祭于祖父,则使用大夫的祭牲,不敢使用士的祭牲,因为在尊者面前祭祀。”下文说“卑贱者不附祭于尊贵者”,而这里说“士附祭于大夫”,是指没有士可以附祭。就像妾没有妾的祖姑,更换祭牲附祭于女君是可以的。如果有士,则应当附祭于士。所以《杂记》说:“不附祭于大夫。”是指先祖兄弟中有做士的人,应当附祭于士,不得附祭于大夫。
继父不同居的情况,是指曾经同居,双方都没有主丧的后人,共同管理财产并祭祀其祖父母和父亲,这算作同居;如果有主丧的后人,则算作异居。
郑玄说:记录恩情以决定服丧的深浅。看到共同管理财产则服期年,同居但财产分开,所以算作同居;现在异居以及继父有儿子,也算作异居,则服丧三个月;未曾同居的,则不服丧。
孔颖达说:“这一经解释丧服经文中继父同居、异居的礼制。继父是指母亲改嫁后的丈夫。如果母亲改嫁儿子不跟随,那么这个儿子与母亲的继夫本来就是路人,没有继父的名分,所以自然没有服丧。现在这里说的是丈夫去世妻子年轻孩子幼小,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跟随母亲嫁给后夫,后夫也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后夫用他的钱财为这个儿子共同建造宫庙,四季让他祭祀,共同管理财产,这样就是继父同居,所以服期年。如果异居,礼制有三种情况:一是过去同居现在异居,二是现在虽然共居但财产各自分开,三是继父另有儿子便算作异居,则服齐衰三个月而已。现在经文说有主后人算作异居,是指继父另有儿子。举出这一条,其余也可以推知。然而既然说都没有主后人算作异居,那么这个儿子有儿子也算作异居。”
山阴陆氏说:“说都没有主,后面则儿子也是主。那么继父同居,大概也为他娶了媳妇。娶了媳妇而有儿子,也算作异居。”
礼记集说卷八十二
<经部,礼类,礼记之属,礼记集说》>
钦定四库全书
礼记集説卷八十三 宋 卫湜 撰
哭朋友的人在门外右侧面向南。
郑玄说:“与有亲属关系的人不同。门外寝,门外。”
孔颖达说:“这一经论述哭朋友的地方,右侧是西边。面向南,向南为主,以应对吊唁的客人。《檀弓》说:‘朋友,我在寝门之外哭。’”
附葬的人不占卜宅地,士大夫不得附葬于诸侯,附葬于那些做士大夫的祖辈兄弟,妻子附葬于祖辈兄弟的妻子,妾附葬于妾的祖辈兄弟的妻子,如果没有则附葬于中间一位以上的祖先,附葬必须按照昭穆次序,诸侯不得附葬于天子,天子、诸侯、大夫可以附葬于士。
郑玄说:“宅指葬地,附葬不占卜,因为前人葬地已经占卜过了。士大夫指做士大夫的公子公孙,不得附葬于诸侯,因为卑贱有别。既卒哭后,各自就其先君为祖的兄弟之庙而附葬其中,犹闲也。”
孔颖达说:“这一节论述贵贱附祭的道理。这是指附祭。礼制,孙子死后附祭于祖父。现在祖父是诸侯,孙子是士大夫而死,则不得附祭于祖父。是指祖父尊贵,应当自谦远离。诸祖,是祖父的兄弟。既然不附祭于祖父,应当附祭于祖父的兄弟中做大夫、士的人。丈夫既然不得附祭于祖父,妻子也不得附祭于祖姑,而可以附祭于诸祖姑。诸祖姑,是丈夫的诸祖父兄弟中做士大夫者的妻子。如果祖父没有兄弟,也附祭于旁支不做诸侯的人。上文说士更换祭牲附祭于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