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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儒藏礼记集说六十四

礼记集説卷八十三    宋 卫湜 撰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1356–1369 段

夫,而大夫不得易牲祔于诸侯者,诸侯之贵絶宗,故大夫、士不得轻亲也。妾死,亦祔夫祖之妾亡无也。夫祖无妾,则又间曽祖而祔髙祖之妾也。祔必昭穆同,曽祖非夫同列,故祔髙祖也。妾无庙,为坛祔之耳。诸侯不袝于天子,亦谓祔祭卑孙不可祔于尊祖也。天子、诸侯、大夫可以祔于士者,祖贱孙贵,祔之不嫌也。若不祔之,则是自尊卑于祖也。

译大夫不能更换牺牲而附祭于诸侯的原因,是因为诸侯尊贵,断绝了大宗的统属关系,所以大夫和士不能轻视自己的祖先。妾室死后,也附祭于丈夫祖辈的妾室,因为丈夫的祖辈没有妾室的情况是不存在的。如果丈夫的祖辈没有妾室,那么就越过曾祖,附祭于高祖的妾室。附祭必须昭穆次序相同,曾祖与丈夫不在同一列位,所以附祭于高祖。妾室没有宗庙,只是筑坛来附祭罢了。诸侯不附祭于天子,也是说卑下的子孙不可以附祭于尊贵的祖先。天子、诸侯、大夫可以附祭于士,是因为祖先卑贱而子孙尊贵,附祭并不感到嫌恶。如果不附祭,那就是自己尊崇而轻视祖先了。

严陵方氏曰:「祔葬与祔庙皆谓之祔者,以后死祔前而神事之,则一故也。凡祔以庙为正,葬则如之而已。故言祔庙则不言庙,言祔葬则必言葬者,以葬非正,故特明言以别之也。」

马氏曰:「士之于大夫,皆人臣也。位皆人臣,则虽有贵贱,而其▯亦有可几之道。是故进而祔之可也。天子诸侯,则君矣。尊无上,贵无伦,而其▯不可几也。进而祔之,则君臣乱矣。茍无所祔,则祔于诸侯祖父之为士大夫者,而不敢祔于诸侯,所以明君臣之义也。」

  为母之君母母卒则不服

郑氏曰:「母之君母,外祖适母,徒从也。所从亡,则已。」孔氏曰:「此一节论不责恩所不及之事。母之君母,母之适母也。此亲于子为轻,故徒从也。己母若在,母为之服;已则服之。己母若亡,则已不服母之君母矣。」

  宗子母在为妻▯

  郑氏曰宗子之妻尊也

孔氏曰:此一节论宗子妻尊得为妻伸▯之事。宗子为百世不▯之宗也。贺氏曰:父在,适子为妻,不杖,不杖则不▯。若父没母存,则为妻得杖,又得▯。凡适子皆然。嫌畏宗子尊,厌其妻,故特云宗子母在为妻▯。宗子尚然,则其余适子母在为妻▯,可知。

横渠张氏曰:「丧之有▯,何也?所以致厚也。三年之丧,其▯者,所以欲占及三年也。齐衰之丧,▯者,所以欲占及二年也。宗子母在,为妻▯;则庶子母在,不为妻▯,以其不承重,不敢致厚于妻子也。庶子在父之宫,则为其母不▯,以厌降也。宗子而为其妻禫,以承其重,所以敬宗也。自命士以上,父子皆异宫;适士其庶子异宫,皆为母▯矣。」

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

郑氏曰:「谓父命之为子母者也。父之妾无子者,亦可命已庶子为后。」

孔氏曰:此一节论为庶母后之事。丧服有慈母,如母传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为子母,而子服此慈母三年。」此即为慈母后之义也。记者见丧服有此例,故触类言之。谓妾经有子而子已死者,余他妾多子,则父命他妾之子为无子之妾立后,与为慈母后同也,故云「为庶母后可也」。又触类言之,谓祖庶母乃己父之妾,亦经有子,子死,故已命己之妾子与父妾为后,故呼己父之妾为祖庶母,亦服之三年,如己母。必知妾经有子者,若无子则不得立后故也。山隂陆氏曰:「为庶母、为祖庶母,为读去声,言为后慈母者,为庶母服,为祖庶母服可也。」丧服传云:「士为庶母缌,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其后慈母者为之服欤?

  为父母妻长子禫

  郑氏曰目所为▯者也

孔氏曰:此一经,郑云「目所为▯者,此一人而已」。然慈母亦宜▯也,而下有庶子在父之室,为其母不▯,则在父室为慈母亦不▯也,故不言之妻为夫亦▯,但记文不具。

  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

郑氏曰:「以其非正。」《春秋》传曰:「于子祭,于孙止。」

孔氏曰:「此一经论礼有不合世祭之事。祭慈母,即所谓承庶母、祖庶母后者也。妾母,谓庶子自为其母也。既非其正,故唯子祭之,而孙则否。郑引《春秋传》见《谷梁》隠五年,明不得世祭也。」

金华应氏曰:「慈母一时之恩,易世可以无祭。若妾母为所生,则子孙皆其所自出,而不世祭之可乎?」以上文为庶母为祖庶母之后观之,或者妾母若此之类,然此更当随宜精审,未易以一概言也。

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

郑氏曰:「冠笄,言成人也。妇人许嫁而笄,未许嫁与丈夫同也。言为殇后者,据承之也。殇无为人父之道,以本亲之服服之。」

孔氏曰:此一经论宗子殇死,族人不得以父道为后之事。为殇后者,谓大宗子在殇中而死,族人为后大宗,而不得后此殇者,为子也。以其父无殇义故也。既不后殇,而宗不可絶,今来为后殇者之人,不以殇者之为父,而依兄弟之服,服此殇也。既不与殇为子,则不应云为后。今言为后,故郑谓据己承其处为言也。云以本亲之服服者,当在

译严陵方氏说:“合葬与附庙都称为‘祔’,是因为后死的人依附于先死的人而用神灵之事侍奉他,道理是一样的。凡是‘祔’,以附庙为正当,合葬只是像那样罢了。所以说‘祔庙’时不说‘庙’,说‘祔葬’时必定说‘葬’,是因为合葬不是正当的,所以特别明确地说出来以作区别。”

马氏说:“士对于大夫,都是人臣。地位都是人臣,那么虽然有贵贱之分,但他们之间也有可以接近的道理。因此,进而附祭是可以的。天子、诸侯,则是君主。尊贵没有比他们更高的,高贵没有比他们更无与伦比的,他们之间不可以接近。如果进而附祭,那么君臣的名分就混乱了。如果无处附祭,就附祭于诸侯中身为士或大夫的祖父,而不敢附祭于诸侯,这是为了明确君臣的道义。”

为母亲的君母(即外祖母),如果母亲去世,就不服丧。

郑氏说:“母亲的君母,就是外祖母的正妻,这是单纯跟随(母亲)而服丧。所跟随的人(母亲)没有了,就停止服丧。”孔氏说:“这一节论述不要求恩情所不及的事情。母亲的君母,就是母亲的正妻。这层亲属关系对于儿子来说较轻,所以只是单纯跟随(母亲)服丧。如果自己的母亲还在,母亲为她服丧,自己也跟着服丧;如果自己的母亲去世了,那么自己就不为母亲的君母服丧了。”

宗子的母亲在世,为妻子举行禫祭。

郑氏说:“宗子的妻子尊贵。”孔氏说:“这一节论述宗子妻子尊贵,得以因妻子而举行禫祭的事情。宗子是百世不迁的宗庙之主。贺氏说:父亲在世,嫡长子为妻子服丧,不用丧杖,不用丧杖就不举行禫祭。如果父亲去世而母亲还在,那么为妻子服丧可以用丧杖,又可以举行禫祭。凡是嫡长子都是这样。担心人们畏惧宗子的尊贵,压抑了对妻子的服丧,所以特别说‘宗子母亲在世,为妻子举行禫祭’。宗子尚且如此,那么其余嫡长子母亲在世时为妻子举行禫祭,就可以推知了。”

横渠张氏说:“丧礼中有禫祭,为什么呢?是为了表达深厚的哀情。三年的丧期,举行禫祭,是为了想要占满三年。齐衰的丧期,举行禫祭,是为了想要占满二年。宗子母亲在世,为妻子举行禫祭;那么庶子母亲在世,不为妻子举行禫祭,因为他们不承担主祭的重任,不敢对妻子表达过厚的哀情。庶子在父亲的家中,就不为母亲举行禫祭,这是因为被压抑而降低服丧等级。宗子为妻子举行禫祭,因为承担了主祭的重任,这是为了敬重宗庙。从命士以上,父子都分住不同的宫室;适士的庶子分住不同的宫室,都为母亲举行禫祭了。”

为慈母立后的人,可以为庶母立后。为祖庶母立后,也可以。

郑氏说:“这是指父亲命令作为儿子母亲的。父亲的妾如果没有儿子,也可以命令自己的庶子为她立后。”

孔氏说:“这一节论述为庶母立后的事情。《丧服》中有慈母,《传》说:‘没有儿子的妾,没有母亲的妾子,父亲命令作为母子,儿子为此慈母服丧三年。’这就是为慈母立后的意义。记录者看到《丧服》中有这个例子,所以触类旁通地说。意思是妾曾经有儿子但儿子已经死了,其他妾多子,那么父亲命令其他妾的儿子为没有儿子的妾立后,这与为慈母立后相同,所以说‘为庶母立后可以’。又触类旁通地说,祖庶母是自己父亲的妾,也曾经有儿子,儿子死了,所以命令自己的妾子与父亲的妾立后,因此称呼自己父亲的妾为祖庶母,也服丧三年,如同自己的母亲一样。必定知道妾曾经有儿子,如果没有儿子就不能立后。山阴陆氏说:‘为庶母、为祖庶母,这里的“为”读去声,意思是作为慈母的后嗣,为庶母服丧,为祖庶母服丧是可以的。’《丧服传》说:‘士为庶母服缌麻,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那么作为慈母后嗣的人为她服丧吗?”

为父母、妻子、长子举行禫祭。

郑氏说:“这是列举所举行禫祭的对象。”孔氏说:“这一条经文,郑氏说‘列举所举行禫祭的对象,这里只指一个人’。然而慈母也应该举行禫祭,但下文有‘庶子在父亲的家中,不为母亲举行禫祭’,那么在父亲家中为慈母也不举行禫祭,所以没有提到。妻子为丈夫也举行禫祭,但记录的文字不完整。”

慈母和妾母不世代祭祀。

郑氏说:“因为她们不是正妻。”《春秋》传说:“在儿子时祭祀,到孙子时就停止。”

孔氏说:“这一条经文论述礼制中不合世代祭祀的事情。祭祀慈母,就是所谓承继庶母、祖庶母后嗣的人。妾母,是指庶子自己为母亲服丧。既然不是正妻,所以只有儿子祭祀,孙子就不祭祀了。郑氏引用《春秋传》见于《谷梁传》隐公五年,说明不能世代祭祀。”

金华应氏说:“慈母是一时的恩情,换了一代就可以不祭祀。如果妾母是生母,那么子孙都出自她,不世代祭祀可以吗?”从上文为庶母、祖庶母立后来看,或许妾母也属于这类情况,但这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仔细审视,不容易一概而论。

男子行冠礼后就不算殇,女人行笄礼后就不算殇。为殇者立后的人,按照原本的亲属关系服丧。

郑氏说:“冠礼和笄礼,表示成人。女子许嫁而行笄礼,未许嫁的与男子相同。说为殇者立后,是依据承继来说的。殇者没有作为父亲的道理,按照原本的亲属关系服丧。”

孔氏说:“这一条经文论述宗子殇死,族人不能以父道立后的事情。为殇者立后,是指大宗子在殇年中死亡,族人为大宗立后,而不能立这个殇者为后,作为儿子。因为父亲没有殇的道理。既然不立殇者为后,而宗庙不能断绝,现在来为殇者立后的人,不把殇者当作父亲,而是按照兄弟的服丧等级,为这个殇者服丧。既然不与殇者为父子,就不应该说是立后。现在说立后,所以郑氏认为这是依据自己承继其位置来说的。说按照原本的亲属关系服丧,应当在……”

未后之前,不复追服,不责人以非时之恩,故推此时本亲兄弟亡在未后之前者,亦宜终其本服之日月。唯为后及所后如有母亡而犹在三年之内,则宜接其余服,不可以吉居凶。若出三年,则不追服矣。

译在“未后”之前,不再追补服丧,不要求别人报答不合时宜的恩情,因此推论此时原本亲兄弟死在“未后”之前的,也应当服满原本规定的丧期。只有作为继承人以及被继承的人,如果母亲去世时还在三年丧期内,就应当接续服完剩余的丧期,不可以穿着吉服而处于凶丧之中。如果已经过了三年,就不再追补服丧了。

山隂陆氏曰:不言男子、女子,言丈夫、妇人,则以冠宜有丈夫之道,笄宜有妇徳故也。自童汪踦观之,冠而无丈夫之道,笄而无妇人之徳,虽以为殇,可也。

久而不葬者,唯主丧者不除,其余以麻终月,数者除丧则已。

郑氏曰:「其余谓旁亲也。以麻终月数,不▯者丧不变也。」

孔氏曰:此一节论久而不葬、不变服之事。久而不葬,谓有事碍,则三年服皆不得祥除。今云惟主丧者广説:子为父、妻为夫、臣为君、孙为祖,得为丧主,悉不除也。其余谓朞以下至缌也。主人既未▯,诸亲不得变葛,仍犹服麻,各自服限竟而除,不待主人葬除也。然此皆藏之,虽缌亦藏,至葬则反服其服是也。案卢氏曰:其下子孙皆不除也,以主丧为正尔,余亲者以麻冬终其月数除矣。庾氏曰:案《服问》曰:「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适妇,此以尊主卑,无縁以卑之未葬而使尊者长服衰绖也。」是知主丧不除,惟于承重之身:孙为祖、子为父、臣为君、妻为夫,此之不除也。

刘氏曰:注谓旁亲不指言众子当除也。父谓众子为庶子,庶子不谓父为庶父也。父得卑其庶子而降之,庶子不得降其父也。然子之于亲,体同服等,非旁亲之谓也。《丧服·大功章》女子之嫁者降伯叔父母及昆姊妹,注谓此旁亲而经无降父之文明。众子及女虽不承适,犹非旁亲也。然则未葬而除,自谓旁亲得以麻终者耳【晋·刘世明见《通典】

山隂陆氏曰:「言以麻终月数,则朞不在此列。据为兄弟既除丧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兄弟朞也,反服其服?邪非不除,亦非除丧,则已除丧,则已于葬不反服也。」

  箭笄终丧三年

郑氏曰:「亦于丧所以自卷持者有除无变。」

孔氏曰:此一经论妇人以箭笄终丧之事。前云「恶笄终丧,女子为母也」;此云「箭笄,女在室为父也」。

严陵方氏曰:「在室者服父以箭笄,则出嫁者服篠笄矣。篠正作篠,前言恶笄以为母言之,故知其为榛尔。然以封玉之美言之,则箭篠通谓之恶,亦可也。服母则一以榛,服父则有箭篠之辨者,盖父懐敬而不可无节,母懐爱而不可不同,故也。杖有竹有桐,亦以是而已。」

山隂陆氏曰:「箭笄重矣。据齐衰恶笄以终丧,箭笄犹苴杖,恶笄犹削杖。」

  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绳屦

郑氏曰:「虽尊卑异,于恩有可同也。」

孔氏曰:「此一经论尊卑屦同之事。大功以上同名重服,与齐衰三月可同绳屦。谓以麻绳为屦,齐衰为尊,大功为卑,三月为恩轻,九月恩稍重。所以衰服殊,而为恩情处为浅深,所以同其屦也。」

练筮日,筮尸,视濯,皆要绖杖、绳屦。有司告具,而后去杖。筮日,筮尸,有司告事毕,而后杖。拜送賔,大祥吉服而筮尸。

郑氏曰:「临事去杖,敬也。濯,谓溉祭器也。凡变除者,必服其吉服,以即祭事,不以凶临吉也。」《间传》曰:「大祥,素缟麻衣。」

孔氏曰:「此一经论练祥筮日筮尸视濯之时所着衣服也。练为小祥也。筮日谓筮小祥之日。筮尸亦筮小祥之尸。视濯谓视洗濯小祥之祭器。丧至小祥,男子除首绖,唯有要绖。病尚深,故犹有杖屦。是末服变为绳麻。将欲小祥,豫着小祥之服,临此筮日、筮尸、视濯三事。此三事悉是为祭,祭欲吉,故豫服也。不言衰与冠者,亦同小祥矣。有司谓执事者。向者变服犹杖,今有司既告三事办具,将欲临事故,孝子去杖,敬生故也。有司告事毕,而后杖拜送賔者。筮日与尸二事皆有賔来,向当临事时去杖,今筮占事毕,则孝子更执杖以送賔。视濯轻而无賔,故不言也。吉服,朝服也。大祥之日,缟冠朝服亦豫服以临。筮尸不言日及濯,从小祥可知。大祥则去绖杖屦,故不云杖绖屦。郑引《间传》者,以大祥之后着素缟麻衣,此云吉服则非祥后之服,是朝服也。故引以证之。」

新安朱氏曰:「古者丧服,始死至终丧,渐渐变去,不似今人服满顿除,便衣华采。」

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庶子不以杖即位,父不主庶

译山阴陆氏说:不称男子、女子,而称丈夫、妇人,是因为行冠礼应当具备丈夫的德行,行笄礼应当具备妇人的品德。从童汪踦的情况来看,如果行冠礼却没有丈夫的德行,行笄礼却没有妇人的品德,即使把他们当作未成年而死的人看待,也是可以的。

长期不能下葬的,只有主持丧事的人不除去丧服,其他亲属在麻布丧服穿满规定的月数后,除去丧服就可以了。

郑氏说:“其他亲属指的是旁系亲属。穿麻布丧服直到规定的月数结束,不改变丧服,是因为丧礼的规格没有改变。”

孔氏说:这一节论述长期不能下葬、不改变丧服规格的事情。长期不能下葬,是指有事情阻碍,那么三年的丧服都不能举行除服仪式。现在说只有主持丧事的人,广泛解释:儿子为父亲、妻子为丈夫、臣子为君主、孙子为祖父,能够作为丧事的主持人,全部都不除去丧服。其他亲属指的是服丧一年及以下直到服丧三个月的亲属。主人既然没有除去丧服,其他亲属不能改变为葛布丧服,仍然穿着麻布丧服,各自服满规定的期限后除去丧服,不等待主人下葬后除去丧服。然而这些丧服都收藏起来,即使是服丧三个月的丧服也收藏起来,等到下葬时再重新穿上原来的丧服,就是这样。考察卢氏说:其下的子孙都不除去丧服,以主持丧事的人为准,其他亲属穿麻布丧服直到规定的月数结束后除去丧服。庾氏说:考察《服问》说:“君主所主持的,夫人、妻子、太子、嫡妇,这是以尊长主持卑幼,没有理由因为卑幼没有下葬而让尊长长期穿着丧服。”由此可知主持丧事的人不除去丧服,只限于承担主要丧礼责任的人:孙子为祖父、儿子为父亲、臣子为君主、妻子为丈夫,这些人不除去丧服。

刘氏说:郑玄的注释说旁系亲属,并没有明确指出众子应当除去丧服。父亲称众子为庶子,庶子不称父亲为庶父。父亲可以轻视他的庶子而降低丧服等级,庶子不能降低对父亲的丧服等级。然而儿子对于父母,身体同源,丧服等级相同,不属于旁系亲属。《丧服·大功章》说女子出嫁后降低对伯叔父母及兄弟姊妹的丧服等级,注释说这是旁系亲属,但经文没有降低对父亲丧服等级的明文。众子及女儿虽然不承担嫡系的责任,仍然不属于旁系亲属。那么没有下葬就除去丧服,自然是指旁系亲属可以穿麻布丧服直到规定的月数结束【晋·刘世明见《通典》】

山阴陆氏说:“说穿麻布丧服直到规定的月数结束,那么服丧一年的丧服不在此列。根据为兄弟除去丧服后,等到下葬时,重新穿上原来的丧服。兄弟服丧一年,重新穿上原来的丧服?如果不是不除去丧服,也不是除去丧服,那么已经除去丧服,那么在葬礼上就不重新穿上原来的丧服了。”

箭笄服丧三年

郑氏说:“这也是在丧礼中用来束发持身的,有除去丧服的时候,没有改变丧服规格的时候。”

孔氏说:这一节论述妇女用箭笄服丧三年的事情。前面说“恶笄服丧,是女子为母亲服丧”;这里说“箭笄,是未出嫁的女儿为父亲服丧”。

严陵方氏说:“未出嫁的女儿为父亲服丧用箭笄,那么出嫁的女儿就用篠笄了。篠正作篠,前面说恶笄是为母亲服丧说的,所以知道它是榛木做的。然而从封玉的美观来说,箭和篠都可以称为恶笄,也是可以的。为母亲服丧一律用榛木,为父亲服丧则有箭和篠的区别,大概是因为父亲怀着敬意而不可没有节制,母亲怀着爱心而不可不同,所以如此。手杖有竹制的和桐制的,也是因为这个原因。”

山阴陆氏说:“箭笄比较重。根据齐衰丧服用恶笄直到丧期结束,箭笄如同苴杖,恶笄如同削杖。”

齐衰三月与大功相同的穿绳屦

郑氏说:“虽然尊卑不同,但在恩情上可以相同。”

孔氏说:“这一节论述尊卑穿鞋相同的事情。大功以上的丧服名称为重服,与齐衰三月可以穿相同的绳屦。说是用麻绳做鞋,齐衰比较尊贵,大功比较低微,三月恩情较轻,九月恩情稍重。所以丧服不同,而在恩情处有深浅,所以穿相同的鞋。”

练祭占卜日期,占卜主祭者,视察清洗祭器,都系腰绖、拄手杖、穿绳屦。有司报告准备完毕,然后才去掉手杖。占卜日期,占卜主祭者,有司报告事情完毕,然后才拄手杖。拜送宾客,大祥祭穿吉服而占卜主祭者。

郑氏说:“临事去掉手杖,是表示恭敬。濯,是指清洗祭器。凡是改变丧服的,一定要穿吉服,以参加祭祀,不穿凶服参加吉事。”《间传》说:“大祥祭,穿素缟麻衣。”

孔氏说:“这一节论述练祭、祥祭占卜日期、占卜主祭者、视察清洗祭器时所穿的衣服。练祭是小祥祭。占卜日期是指占卜小祥祭的日期。占卜主祭者也是占卜小祥祭的主祭者。视察清洗是指视察清洗小祥祭的祭器。丧事到了小祥祭,男子除去头绖,只有腰绖。病情还深,所以还有手杖和鞋。这是末服变为绳麻。将要小祥祭,预先穿上小祥祭的衣服,临此占卜日期、占卜主祭者、视察清洗三件事。这三件事都是为祭祀,祭祀想要吉,所以预先穿吉服。不说衰和冠,也是同小祥祭一样。有司是指执事的人。刚才改变丧服还拄手杖,现在有司既然报告三件事准备完毕,将要临事,孝子去掉手杖,是恭敬的缘故。有司报告事情完毕,然后才拄手杖拜送宾客。占卜日期和主祭者两件事都有宾客来,刚才临事时去掉手杖,现在占卜事情完毕,那么孝子再拄手杖送宾客。视察清洗较轻而没有宾客,所以不说。吉服,是朝服。大祥祭那天,缟冠朝服也预先穿上以临事。大祥祭占卜主祭者不说日期和清洗,从小祥祭可以知道。大祥祭则去掉腰绖、手杖、鞋,所以不说杖、绖、屦。郑玄引用《间传》,是因为大祥祭之后穿素缟麻衣,这里说吉服则不是祥祭后的衣服,是朝服。所以引用以证明。”

新安朱氏说:“古代的丧服,从始死到丧期结束,渐渐改变除去,不像今人服满突然除去,就穿华丽的衣服。”

庶子在父亲的家中,那么为母亲不改变丧服。庶子不拄手杖就位,父亲不主持庶

子之丧,则孙以杖即位可也。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

译祖父去世,孙子持杖站在自己的位置上是可以的。父亲在世,庶子为妻子服丧,持杖站在自己的位置上是可以的。

郑氏曰:庶子为母,不▯妾子,父在厌也,不以杖即位,下适子也,位朝夕哭位也,孙以杖即位,祖不厌孙,孙得伸也,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舅不主妾之丧,子得伸也。

孔氏曰:此一节论庶子父在应杖及不应杖之节。庶子在父之室,为其母不▯,谓不命之士父子同宫者也。若异宫则▯之。庶子不以杖即位,谓适庶俱有父母之丧也。适子得执杖进阼阶哭位,庶子至中门外而去之,下适子也。父不主庶子丧,则孙以杖即位者,父主适子丧有杖,适子子以祖为其父主,故辟尊不敢俱以杖即位。今此父不主庶子丧,故庶子子则得杖即位,祖虽尊贵不厌孙也。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者,舅主适妇则适子不得杖,舅不主庶妇,故庶子得为妻以杖即位也。父主妻丧,故主适妇,所以适子不杖。父既不主妾丧,故不主庶妇,所以庶子得杖。若妻次子既非正嗣,故亦同妾子之限也。

山隂陆氏曰:▯服之细也,虽夺之,可在父之室,谓未娶者也。即已娶,虽同宫,犹禫。庶子无厌,有降。若父为长子,杖其子,不以杖即位,是厌也,非降也。父虽不主庶子之丧,孙犹不以杖即位。作此记者,见适孙有厌,今祖不与,因欲縁情许之,故曰可也。下父在,庶子为妻,亦▯上。盖父不主庶子之丧,则虽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其曰可也,则不以杖即位亦可。

诸侯吊于异国之臣,则其君为主。诸侯吊,必皮弁锡衰。所吊虽已葬,主人必免。主人未丧服,则君亦不锡衰。郑氏曰:君为之主,吊臣恩为己也。子不敢当主,中庭北面哭,不拜,必免者,尊人君为之变也。未丧服,未成服也。既殡,成服。

孔氏曰:此一节明诸侯吊丧衣服之节。君无吊他臣之礼,若来在此国,遇主国之臣丧,为彼君而吊,故主君代其臣之子为主吊。必皮弁锡衰者,有二种:一谓此吊异国臣,若自吊己臣,则素弁环绖锡衰也;一云此亦为自吊己臣而未当事,则皮弁锡衰,至当事乃弁绖耳。檀弓已论主人必免者,诸侯来吊,主人必为之重礼。凡五服大功以上为重,重服自始死至葬为免,卒哭后乃不复免也。小功以下为轻,轻服自始死至殡为免,殡后不复免,至葬啓殡后而免,以至卒哭。如始死,今若人君来吊,虽非服免时,必为免,以尊人君故也。此经必免,谓大功以上,故下亲者皆免。郑注云:大功以上也。案《士丧礼》:君吊,主人中庭拜稽颡成踊,彼为主人为主,故中庭拜;今邻国君吊,君为之主拜賔,则主人不拜。曽子问称季桓子之丧,卫君来吊,鲁君为主,季康子拜而稽颡,故讥其丧有二主。严陵方氏曰:诸侯吊异国之臣,则其君为主者,賔主欲其位相敌故也。《周官司服》:眡朝则皮弁服,凡丧,王为三公六卿锡衰,吊以皮弁,则取其素而已;以锡衰,则王服三公六卿之服而吊异国之臣,亦唯其称也。锡盖麻之滑易者。

山隂陆氏曰:「据此,凡诸侯吊,皆皮弁锡衰。言『必』者,着诸侯吊无内外,皆当如此。然则天子吊服与诸侯异欤?天子重绖,诸侯重衰。天子吊服,皮弁加环绖;诸侯吊服,皮弁锡衰。司服职曰:『凡甸冠弁服,凡凶事服弁服,凡吊事弁绖服。』蒙上皮弁,则皆皮弁素积冠弁,言冠不言服;服弁,言服不言冠,相备也。相备而言,冠在上,言服在下,亦言之法。然则凡吊,主人服而后吊,吊而后为之服。若王吊三公六卿,主人成服,王皮弁服加环绖以吊;及其为之服也,皮弁缌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绖。」

养有疾者,不丧服,遂以主其丧。非养者入主人之丧,则不易己之丧服。养尊者,必易服;养卑者,否。

郑氏曰:不丧服,求生主吉,恶其凶也。遂以主其丧,谓养者有亲也。死则当为之主,其为主之服,如素无丧服,入主人之丧,入犹来也。谓飬者无亲于死者,不得为主。其有亲来为主者,素有丧服而来为主,与素无服者异。素无服,素有服,为今死者当服,则皆三日成也。养尊者,谓父兄;卑谓子弟之属。

孔氏曰:此一节论

译郑氏说:庶子为母亲服丧,不穿斩衰,因为父亲在世,受到压制,所以不持杖就位,这是为了低于嫡子,所居的是朝夕哭的位。孙子持杖就位,因为祖父不压制孙子,孙子得以伸张。父亲在世,庶子为妻子服丧,持杖就位,因为舅父不主持妾的丧事,儿子得以伸张。

孔氏说:这一节论述庶子在父亲在世时,应当持杖还是不应当持杖的礼节。庶子在父亲的家中,为母亲服丧不穿斩衰,是指不命之士父子同宫居住的情况。如果分宫居住,则穿斩衰。庶子不持杖就位,是指嫡子和庶子都有父母丧事的情况。嫡子得以持杖进入阼阶的哭位,庶子走到中门外就放下丧杖,这是为了低于嫡子。父亲不主持庶子的丧事,那么孙子持杖就位,是因为父亲主持嫡子的丧事时有丧杖,嫡子的儿子以祖父作为父亲的丧主,所以避开尊长,不敢都持杖就位。现在父亲不主持庶子的丧事,所以庶子的儿子得以持杖就位,祖父虽然尊贵也不压制孙子。父亲在世,庶子为妻子服丧持杖就位,是因为舅父主持嫡妇的丧事,嫡子就不能持杖;舅父不主持庶妇的丧事,所以庶子得以为妻子服丧持杖就位。父亲主持妻子的丧事,所以主持嫡妇的丧事,因此嫡子不持杖。父亲既然不主持妾的丧事,所以不主持庶妇的丧事,因此庶子得以持杖。如果妻子的次子既然不是正嗣,所以也同妾子的限制一样。

山阴陆氏说:斩衰是丧服中最重的,虽然被剥夺,可以在父亲的家中,是指未娶妻的人。如果已经娶妻,即使同宫居住,仍然穿斩衰。庶子没有压制,只有降等。如果父亲为长子服丧,持杖,他的儿子不持杖就位,这是压制,不是降等。父亲虽然不主持庶子的丧事,孙子仍然不持杖就位。写这段记载的人,看到嫡孙有压制,现在祖父不参与,因此想顺着情理允许他,所以说可以。下面说父亲在世,庶子为妻子服丧,也同上。大概父亲不主持庶子的丧事,那么即使父亲在世,庶子为妻子服丧,持杖就位也可以。说可以,那么不持杖就位也可以。

诸侯吊唁别国的臣子,就由那国的国君作为主人。诸侯吊唁,一定穿皮弁服、锡衰。所吊唁的即使已经下葬,主人一定免冠。主人没有穿丧服,那么国君也不穿锡衰。

郑氏说:国君作为主人,吊唁臣子是为了自己的恩情。儿子不敢充当主人,在中庭北面哭,不拜,一定免冠,是因为尊重国君而改变礼节。没有穿丧服,是指没有成服。既殡之后,才成服。

孔氏说:这一节阐明诸侯吊唁丧事时衣服的礼节。国君没有吊唁他国臣子的礼节,如果来到这个国家,遇到主国臣子的丧事,为那国的国君而吊唁,所以主君代替他的臣子作为主人吊唁。一定穿皮弁服、锡衰,有两种说法:一是说这吊唁别国臣子,如果是自己吊唁自己的臣子,则穿素弁服、环绖、锡衰;二是说这也是为自己吊唁自己的臣子而尚未到当事之时,则穿皮弁服、锡衰,等到当事时才穿弁服、绖带。《檀弓》已经论述主人一定免冠,诸侯来吊唁,主人一定为他行重礼。凡五服中大功以上为重,重服从始死到埋葬都免冠,卒哭之后才不再免冠。小功以下为轻,轻服从始死到既殡都免冠,既殡之后不再免冠,到埋葬启殡之后才免冠,直到卒哭。如果始死,现在如果国君来吊唁,虽然不是免冠的时候,一定免冠,是因为尊重国君的缘故。这经文说一定免冠,是指大功以上,所以下文亲近的人都免冠。郑注说:是大功以上。按《士丧礼》:国君吊唁,主人在中庭拜稽颡成踊,那是主人作为主人,所以在中庭拜;现在邻国国君吊唁,国君作为主人拜宾客,那么主人不拜。《曾子问》称季桓子的丧事,卫国国君来吊唁,鲁国国君作为主人,季康子拜而稽颡,所以讥讽他丧事有两个主人。严陵方氏说:诸侯吊唁别国的臣子,就由那国的国君作为主人,是因为宾客和主人想要地位相当。《周官司服》:视朝则穿皮弁服,凡丧事,王为三公六卿穿锡衰,吊唁时穿皮弁服,则取其素色而已;穿锡衰,则王穿三公六卿的丧服而吊唁别国的臣子,也只是相称而已。锡大概是麻中滑易的。

山阴陆氏说:“据此,凡诸侯吊唁,都穿皮弁服、锡衰。说‘一定’,是强调诸侯吊唁无内外之分,都应当如此。那么天子吊唁的服装与诸侯不同吗?天子重绖,诸侯重衰。天子吊唁的服装,是皮弁服加环绖;诸侯吊唁的服装,是皮弁服、锡衰。《司服》职说:‘凡甸猎穿冠弁服,凡凶事穿弁服,凡吊唁穿弁绖服。’蒙上‘皮弁’,则都是皮弁素积冠弁,说冠不说服;说服弁,说服务不说冠,互相补充。互相补充而言,冠在上,说服在下,也是说话的法则。那么凡吊唁,主人成服之后才吊唁,吊唁之后才为他成服。如果王吊唁三公六卿,主人成服,王穿皮弁服加环绖来吊唁;等到为他成服时,穿皮弁服、缌衰居住,外出也这样。当事则穿弁服、绖带。”

供养有病的人,不穿丧服,于是以此主持他的丧事。不是供养的人进入主人的丧事,就不改变自己的丧服。供养尊长,一定改变服装;供养卑幼,不改变。

郑氏说:不穿丧服,是求生时主持吉事,厌恶其凶丧。于是以此主持他的丧事,是指供养者与死者有亲属关系。死后应当为他主持丧事,他作为主人的服装,如同素来没有丧服一样。进入主人的丧事,进入犹如到来。是指供养者与死者没有亲属关系,不能作为主人。如果有亲属来作为主人,素来有丧服而来作为主人,与素来没有丧服的人不同。素来没有丧服,素来有丧服,为现在的死者应当服丧,则都在三天后成服。供养尊长,是指父兄;卑幼是指子弟之类。

孔氏说:这一节论述

自有丧服亲族有疾患者养之法。已先有丧服,养此亲属有疾者,则不着丧服。疾者既死,无主后,此养者为之主。养时既去其服,今疾者身死,已为之主,还与素无服同也。非养者,谓死者之亲属,当死者病时不得来为养,而死时来为主。虽有前丧之服,今来为主,不易己之丧服。所以然者,已既前不养,不经变服,故今为死者不易己之丧服。郑注与素无服者异者,谓若来为丧主者,身本吉,无丧服,既来为主,则为此死者服始死之服。若本丧服,今来为丧主,仍以先丧之服主之,故云异也。云皆三日成者,谓己身若本有服及本无服与死者有亲,则皆至三日成服,皆为死者服其服也。若本有服重,而新死者轻,则为一成服而反前服也。若新死重,则仍服死者之新服也。身本吉而来为主,则计今亲而依限服之也。养尊者必易服,养卑者否。此广结前文「养有疾者不丧服」之文,前不分明尊卑,故此明之。

译自古就有为丧服亲族中患病者提供供养的礼法。如果供养者原本就处于丧期,在供养患病亲属时,就不穿戴丧服。患病者死后,如果没有主丧的人,就由这位供养者担任主丧。既然在供养时已经脱去丧服,如今患病者去世,供养者已经担任主丧,这就与原本没有丧服的情况相同了。

所谓“非养者”,是指死者的其他亲属,他们在死者患病时未能前来供养,却在死者去世时前来担任主丧。虽然他们原本就有丧服,但如今前来担任主丧,并不改变自己的丧服。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他们先前没有进行供养,没有经过变服的仪式,所以如今为死者主丧时,不改变自己原有的丧服。

郑玄注解说这与原本没有丧服的人不同,意思是:如果前来担任主丧的人,原本处于吉服状态,没有丧服,那么既然前来担任主丧,就为这位死者穿戴始死之服。如果原本就有丧服,如今前来担任主丧,仍然穿着先前的丧服来主持丧事,所以说与原本无服者不同。

文中说“都在三天后成服”,是指如果自身原本有丧服,或者原本没有丧服但与死者有亲属关系,那么都在三天后完成成服仪式,都为死者穿戴相应的丧服。如果原本的丧服较重,而新去世者的丧服较轻,那么就只进行一次成服仪式,然后恢复穿着原来的丧服。如果新去世者的丧服较重,那么就继续穿着为死者新设的丧服。如果自身原本处于吉服状态而来担任主丧,那么就计算与死者的亲疏关系,按照规定的期限来穿戴丧服。

供养尊长一定要改变丧服,供养卑幼则不改变。这是为了广泛地补充前文“供养患病者不穿戴丧服”的内容,前文没有明确区分尊卑,所以这里加以阐明。

妾无妾祖姑者,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

郑氏曰:「女君适祖姑也。易牲而祔,则凡妾下女君一等。」

孔氏曰:此一节明祔祭之法。妾当祔于妾祖姑,若无妾祖姑,当祔于髙祖姑。故前文云「亡则中一以上」,今又无髙祖妾祖姑,则当易妾之牲,用女君之牲祔于女君可也。下一等者,若女君少牢,妾则特豚可也。严▯方氏曰:女君适祖姑也,妾祔之,嫌于隆,故易牲而祭,以示其杀焉。

妇之丧,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则舅主之。士不摄,大夫士摄大夫;唯宗子主人未除丧,有兄弟自他国至,则主人不免而为主。

郑氏曰:「妇谓凡适妇、庶妇也。虞卒哭祭妇,非舅事也。祔于祖庙,尊者宜主焉。士之丧虽无主,不敢摄大夫以为主。宗子尊,可以摄之,不免而为主。亲质不崇敬也。」

孔氏曰:此一节论丧祭为主之事。虞与卒哭在寝,故其夫或子则得主之。祔是祔于祖庙,其事既重,故舅主之。妇之所祔者,则舅之母也。士丧无主,不敢使大夫兼摄为主,士卑故也。宗子为士而无主,后可使大夫摄主之也。主人未除丧者,谓在国主人之丧服未除,有兄弟自他国至,谓五属之亲从逺归奔者也。免必有时,若葬后,唯君来吊,虽非时亦免,崇敬欲新其事故也。若兄弟非时而奔,则主人不须免也。

山隂陆氏曰:「若应大夫丧,虽无大夫,士不得摄。」

陈器之道,多陈之而省纳之可也,省陈之而尽纳之可也。

郑氏曰:「多陈之谓賔客之就器也,以多为荣;省陈之谓主人之明器也,以节为礼。」

孔氏曰:此一节论以明器送葬之事。郑注「就器」者,《既夕礼》注云:「就犹善也,以其可用也。」赠无常,惟玩好所有,总而言之,亦曰明器。故《宰夫》云:「凡吊与其币器。」注云:「器所致明器也,多陈列之以为荣,省少纳之有常数。」故也。若主人所作明器,依礼有限,故省陈之,而尽纳于圹。《檀弓》云:「竹不成用,瓦不成沬之属是也。」严陵方氏曰:「就器亦明器也,以賔客就丧家陈之,因谓之就器。」《既夕礼》曰:「若就器则坐奠于陈。」

山隂陆氏曰:「陈器之道,如其陈之数而纳之正也。即虽多陈之,少纳之;省陈之,尽纳之。礼亦不禁,是谓之可。」

奔兄弟之丧,先之墓,而后之家。为位而哭。所知之丧,则哭于宫,而后之墓。

郑氏曰:「兄弟先之墓,骨肉之亲,不由主人也。宫,故殡宫也。」

孔氏曰:此一节论奔兄弟之丧。兄弟之丧,骨肉自然相亲,不由主人,故先往之墓。若所知由主人,乃致哀戚,故先哭于宫也。

  父不为众子次于外

  郑氏曰于庶子略自若居寝

孔氏曰:「众子庶子次,谓中门外次也。父不为庶子处门外为次,长子则次于外为丧次也。」

  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

郑氏曰:「谓卿大夫以下也。与尊者为亲,不敢以轻服服之。言诸侯者,明虽在异国,犹来为三年也。」

孔氏曰:「郑恐彼此俱诸侯为之服斩,故注云『谓卿大夫以下』。若俱为诸侯,则各依本服,经不云与君为兄弟,而言与诸侯为兄弟,故知容在异国也。然既在异国,得为旧君服斩者,以曽在本国作卿大夫,今来他国未仕,故得服斩也。」

熊氏曰:「诸侯死,凡与诸侯有五属之亲者,皆服斩。以诸侯体尊,不可以本亲轻服,服之也。」

严陵方氏曰:「兄弟朞丧,尔而与之服斩衰者,以其为君而有父道故也。」

山隂陆氏曰:礼,臣为君斩衰,虽兄弟不得以其属通。如是,而后君臣之分严。故朞之丧达乎大夫。丧服传曰:「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此与诸侯为兄弟者也。虽如此,犹服斩。所臣兄弟可知,兄弟如此,诸父可知。」

下殇,小功带,澡麻不絶,本诎而反以报之。

郑氏曰:「报犹合也。下殇,小功,本齐衰之亲。其绖带澡率治麻为之,带不絶其本,屈而上至要中,合而纠之,明亲重也。凡殇散带垂。」

孔氏曰:「谓本朞亲在下殇降在小功者,服澡麻为绖带,而断麻根本,示轻故也。今若下殇在

译妾如果没有妾的祖姑,就更换祭牲,附祭于女君,是可以的。

郑氏说:“女君是妾的祖姑。更换祭牲而附祭,那么凡是妾都比女君低一等。”

孔氏说:“这一节阐明附祭的方法。妾应当附祭于妾的祖姑,如果没有妾的祖姑,就应当附祭于高祖姑。所以前文说‘亡则中一以上’,现在又没有高祖姑和妾的祖姑,那么就应当更换妾的祭牲,使用女君的祭牲附祭于女君,是可以的。低一等,比如女君用少牢,妾就用特豚就可以了。”严陵方氏说:“女君是妾的祖姑,妾附祭于她,恐怕显得过于隆重,所以更换祭牲来祭祀,以显示其减杀。”

妇女的丧事,虞祭和卒哭祭,由她的丈夫或儿子主持;附祭则由舅父主持。士不兼任(大夫的丧主),大夫和士可以兼任大夫的丧主;只有宗子作为主人,丧服尚未除,有兄弟从别的国家到来,那么主人就不必除服而担任丧主。

郑氏说:“妇指所有的嫡妇、庶妇。虞祭和卒哭祭妇女,不是舅父的事。附祭于祖庙,尊贵的人适宜主持。士的丧事虽然没有丧主,也不敢让大夫兼任丧主。宗子尊贵,可以兼任,不必除服而担任丧主。因为亲近质朴,不崇尚恭敬。”

孔氏说:“这一节论述丧祭中担任丧主的事。虞祭和卒哭祭在寝宫举行,所以她的丈夫或儿子就可以主持。附祭是附祭于祖庙,事情既重大,所以由舅父主持。妇女所附祭的,就是舅父的母亲。士的丧事没有丧主,不敢让大夫兼任丧主,是因为士地位卑下。宗子是士而没有丧主,后来可以让大夫兼任丧主。主人未除丧,是指在国都的主人丧服未除,有兄弟从别的国家到来,是指五服之内的亲属从远方回来奔丧。除服必须有时限,如果在葬后,只有国君来吊唁,即使不到时限也除服,是因为崇敬想要使事情更新。如果兄弟不在时限内奔丧,那么主人就不必除服。”

山阴陆氏说:“如果是应当由大夫担任丧主,即使没有大夫,士也不得兼任。”

陈列祭器的原则,多陈列而少放入墓中是可以的,少陈列而全部放入墓中也是可以的。

郑氏说:“多陈列是指宾客赠送的祭器,以多为荣耀;少陈列是指主人制作的明器,以节俭为礼。”

孔氏说:“这一节论述用明器送葬的事。郑注‘就器’,是指《既夕礼》注说:‘就犹善也,以其可用也。’赠送没有定规,只要是玩好之物,总括来说,也叫明器。所以《宰夫》说:‘凡吊与其币器。’注说:‘器所送达的是明器,多陈列以显示荣耀,少放入墓中有定数。’因此。如果主人制作的明器,依礼有限制,所以少陈列,而全部放入墓穴。《檀弓》说:‘竹不成用,瓦不成沫之类就是如此。’严陵方氏说:‘就器也是明器,因为宾客到丧家陈列,所以叫就器。’《既夕礼》说:‘如果是就器,就坐着奠于陈列之处。’

山阴陆氏说:“陈列祭器的原则,按照陈列的数量而放入墓中是正确的。即使多陈列而少放入,少陈列而全部放入,礼也不禁止,这就叫可以。”

奔兄弟的丧事,先到墓地,然后到家。设位而哭。奔所认识的人的丧事,就先在殡宫哭,然后到墓地。

郑氏说:“兄弟先往墓地,是因为骨肉之亲,不通过主人。宫,是旧的殡宫。”

孔氏说:“这一节论述奔兄弟的丧事。兄弟的丧事,骨肉自然相亲,不通过主人,所以先往墓地。如果所认识的人通过主人,才致哀戚,所以先在殡宫哭。”

父亲不为众子在门外设次

郑氏说:对庶子简略,自己居住在寝宫

孔氏说:“众子庶子的次,是指中门外的次。父亲不为庶子在门外设次,长子则在门外设丧次。”

与诸侯为兄弟的人服斩衰

郑氏说:“是指卿大夫以下的人。与尊贵的人有亲属关系,不敢用轻服来服丧。说诸侯,是说明即使在异国,仍然来服三年之丧。”

孔氏说:“郑氏担心彼此都是诸侯而为之服斩衰,所以注说‘谓卿大夫以下’。如果都是诸侯,就各自依本服,经文不说与君为兄弟,而说与诸侯为兄弟,所以知道容许在异国。既然在异国,能够为旧君服斩衰,是因为曾经在本国做卿大夫,现在来到他国未做官,所以能够服斩衰。”

熊氏说:“诸侯死,凡是与诸侯有五服之亲的人,都服斩衰。因为诸侯身体尊贵,不能用本亲的轻服来服丧。”

严陵方氏说:“兄弟本服期丧,却与之服斩衰,是因为他作为君而有父道。”

山阴陆氏说:“礼,臣为君服斩衰,即使是兄弟也不能以亲属关系相通。这样,君臣的分别才严格。所以期丧达于大夫。《丧服传》说:‘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这就是与诸侯为兄弟的人。虽然如此,仍然服斩衰。所臣的兄弟可知,兄弟如此,诸父可知。’

下殇,小功带,澡麻不绝,本诎而反以报之。

郑氏说:“报犹合也。下殇,小功,本是齐衰之亲。其绖带用澡麻为之,带不绝其本,屈而上至腰中,合而纠之,以明亲重。凡殇散带垂。”

孔氏说:“谓本朞亲在下殇降在小功者,服澡麻为绖带,而断麻根本,示轻故也。今若下殇在

小功者,则但首绖无根,而要带犹有根,示其重故也。故谓带澡麻不絶本,谓不断本也。凡殇不纠要垂,皆散其带,而此下殇则屈所散麻上至于要,故云屈而反也。屈向上,然后中分麻为两股,合而纠之以垂向下,故云报也。郑注:『澡率治麻,谓戛率其麻使洁白也。』凡殇,谓成人大功以下之殇,其殇既轻,唯散麻带垂而下,不屈而上紏之,异于下殇小功故也。」

译小功之丧,只是首绖没有根,但腰带仍有根,这是显示其丧服较重的缘故。所以说腰带用澡麻且不断本,所谓“不断本”,就是不断开麻的根部。凡是殇服的腰带都不绞合下垂,都是散开麻带向下垂,而这里下殇的小功服,则将散开的麻向上屈折直至腰部,所以说“屈而反”。麻向上屈折后,再从中间将麻分为两股,合拢绞合后向下垂挂,所以说“报”。郑玄注说:“‘澡’是整治麻,‘率’是刮治麻,意思是刮治麻使其洁白。”凡是殇服,指的是成人服大功以下丧服的殇者,他们的丧服既轻,只将散开的麻带向下垂,不向上屈折绞合,这与下殇小功服不同。

严陵方氏曰:「凡殇之带,则散而垂;今则不絶其本根而为之,亦既粗矣。又诎而反以报之,不使之垂者,明其亲本重而与凡殇异也。」

山隂陆氏曰:「以本齐衰之亲,降在小功,故视大功以报之。」

妇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则祔于亲者。其妻为大夫而卒,而后其夫不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不易牲。妻卒,而后夫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以大夫牲。

郑氏曰:「祖姑三人,谓舅之母死,而又有继母二人也。亲者,谓舅所生,不易牲以士牲也。此谓始来仕,无庙者,无庙者不祔宗子,去国乃以庙从。」

孔氏曰:此一节明妇人祔祭之事。妇祔祖姑,则祔于舅之所生者也。其妻为大夫而卒者,谓夫为大夫时而妻死者也。而后其夫不为大夫者,谓妻死后,夫或黜退,不复为大夫而死也。夫既不为大夫死,若祔祭此妻,但依夫今所得用之牲,不得易用昔大夫时牲也。妻死后,夫乃得为大夫,今既祔祭其妻,则用大夫牲,妻从夫之礼故也。死当祔于祖,今夫死祔于其妻,故郑知是无庙者。宗子以庙从,则祔于祖矣。

横渠张氏曰:祔▯祔祭,极至理而论,只合祔一人。夫妇之道,当其初昬,未尝约再配。是夫只合一娶,妇只合一嫁。今妇人夫死而不可再嫁,如天地之大义,夫岂得而再娶?然以重者计之,养亲承家,祭祀继续,不可无也,故有再娶之理。然其葬其祔,虽为同穴同筵几,然譬之人情,一室中岂容二妻?以义断之,须祔以首娶,继室别为一所可也。

新安朱氏曰:「程氏祭仪谓凡配止用正妻一人,或奉祀之人是再娶所生,即以所生配。谓凡配止用正妻一人,是也。若再娶者无子,或祔祭别位,亦可也。若奉祀者是再娶之子,乃许用所生配,而正妻无子,遂不得配祭,可乎?程先生此説,恐误。唐防要中有论:『凡是适母,无先后,皆当并祔合祭』,与古者诸侯之礼不同。又曰:『夫妇之义如干大坤至,自有差等。故方其生存,夫得有妻有妾,而妾之所天不容有二;况于死而配祔,又非生存之比。』横渠之説,似亦推之有太过也。只合从唐人所议为允。况又有前妻无子,后妻有子之碍,其▯将有所杌▯而不安者。唯葬则今人夫妇未必皆合葬,继室别营兆域,宜亦可矣。」

长乐黄氏曰:「案《丧服小记》云:『妇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则祔于亲者。祖姑有三人,皆得祔于庙,则其中必有再娶者,则再娶之妻自可祔庙。』程子、张子特考之不详耳。朱先生所辨正,合礼经也。」

严陵方氏曰:「妇人以从人为事故,贵贱从夫而不在己也。」

山隂陆氏曰:夫为大夫而曰其妻为大夫妇人,从夫之爵,故也。祔于其妻,即是祔于其祖。盖妻未有不祔于祖姑者也。郑氏谓此为始来仕无庙者,误矣。金华应氏曰:经据妻之生死同夫荣辱而立文,注以祔于其妻,则为始仕而未有庙,亦未必然。且以妻言之,正使新徙他国而为大夫,亦必有庙。既不立祖庙,岂敢为妻立庙乎?

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无服也者,丧者不祭故也。郑氏曰:适子正体于上,当祭祀也。

金华应氏曰:「祭,吉礼也;丧,凶事也。凶服不可以行吉礼。子无絶母之理,而为父后,则有祭祀之责,以宗庙为重,故宁夺母慈,而不敢废祖父之祀。然出妇既得罪于宗庙,则其为服,亦无望于前夫之家。其有故而它适者,必有受我而为之服矣。」

妇人不为主而杖者,姑在为夫杖,母为长子削杖,女子子在室为父母,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

郑氏曰:「姑在为夫杖,姑不厌妇也。母为长子削杖,嫌服男子当杖竹也。母为长子服,不可以重于子为己也。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无男昆弟,使同姓为摄主,不杖,则子一人杖,谓长女也。许嫁及二十而笄,笄为成人,正杖也。」

孔氏曰:此一节论妇人应杖之节。姑在为夫杖。郑义唯谓出嫁妇人,若成人妇人在家为父母,虽不为主,亦杖;若在夫家,唯为主乃杖。故为夫与长子,虽不为主,亦杖;若余非为主,则不为杖。但夫是移天

译严陵方氏说:“凡是未成年而死者的腰带,都是散开垂下的;现在却不切断它的根本而制作,已经显得粗重了。又弯曲反折来系结它,不让它垂下,这是为了表明其亲属根本重要,与一般的未成年死者不同。”

山阴陆氏说:“因为原本齐衰等级的亲属,降等为小功,所以参照大功的规格来系结。”

妇人附祭于祖姑,如果祖姑有三位,就附祭于关系亲近的那位。她的妻子身为大夫而死,后来她的丈夫不再是大夫而附祭于妻子,就不更换祭牲。妻子死后,丈夫才成为大夫而附祭于妻子,就用大夫的祭牲。

郑氏说:“祖姑有三位,是指舅舅的母亲去世,而又另有两位继母。关系亲近的,是指舅舅所生的母亲。不更换祭牲,是用士的祭牲。这是指刚开始做官、没有宗庙的人,没有宗庙的人不附祭于宗子,离开本国才带着宗庙跟随。”

孔氏说:“这一节阐明妇人附祭的事。妇人附祭于祖姑,就附祭于舅舅所生的母亲。妻子身为大夫而死,是指丈夫身为大夫时妻子去世。后来丈夫不再是大夫,是指妻子死后,丈夫或被罢黜退位,不再是大夫而死。丈夫既然不是大夫而死,如果附祭这位妻子,只依照丈夫现在所能用的祭牲,不能改用过去大夫时的祭牲。妻子死后,丈夫才成为大夫,现在既然附祭妻子,就用大夫的祭牲,这是妻子跟随丈夫的礼节。人死后应当附祭于祖先,现在丈夫死后附祭于妻子,所以郑氏知道这是没有宗庙的人。宗子带着宗庙跟随,就附祭于祖先了。”

横渠张氏说:“附祭,从极致的道理来说,只应附祭一人。夫妇之道,在当初结婚时,未曾约定可以再次婚配。这是丈夫只应娶一次,妇人只应嫁一次。现在妇人丈夫死后不可再嫁,如同天地的大义,丈夫难道可以再娶吗?然而从重要的方面考虑,奉养亲人、继承家业、祭祀延续,不可没有,所以有再娶的道理。然而埋葬和附祭,虽然是同穴同席,但比照人情,一间屋子里岂能容纳两位妻子?从义理判断,必须附祭原配,继室另设一处也可以。”

新安朱氏说:“程氏《祭仪》说凡是配享只使用正妻一人,或者奉祀的人是再娶所生,就以所生者配享。说凡是配享只使用正妻一人,是对的。如果再娶者没有儿子,或附祭于别位,也可以。如果奉祀者是再娶的儿子,就允许用所生者配享,而正妻没有儿子,于是不能配享,可以吗?程先生此说,恐怕有误。《唐会要》中有论述:‘凡是适母,无论先后,都应当一并附祭合祭’,与古代诸侯的礼节不同。又说:‘夫妇之义如同乾大坤至,自有等级差别。所以当他们生存时,丈夫可以有妻有妾,而妾所尊奉的天不容有两个;何况死后配享附祭,又不是生存时可比。’横渠的说法,似乎也推演得太过分了。只应遵从唐人的议定为允当。况且又有前妻无子、后妻有子的阻碍,那将有所动摇而不安。只有埋葬,现在人夫妇未必都合葬,继室另建墓地,也应当可以。”

长乐黄氏说:“查考《丧服小记》说:‘妇人附祭于祖姑,祖姑有三位,就附祭于关系亲近的。祖姑有三位,都能附祭于宗庙,那么其中必有再娶的,那么再娶的妻子自然可以附祭于宗庙。’程子、张子特别考察得不详细罢了。朱先生所辨正,符合礼经。”

严陵方氏说:“妇人因为跟随他人而改变身份,贵贱跟随丈夫而不在于自己。”

山阴陆氏说:丈夫身为大夫而说他的妻子身为大夫,是妇人跟随丈夫爵位的缘故。附祭于妻子,就是附祭于祖先。大概妻子没有不附祭于祖姑的。郑氏说这是刚开始做官没有宗庙的人,错了。金华应氏说:经文根据妻子生死与丈夫荣辱相同而立文,注解说附祭于妻子,就是刚开始做官而没有宗庙,也未必如此。况且从妻子来说,即使刚迁居他国而成为大夫,也必有宗庙。既然不立祖庙,岂敢为妻子立庙呢?

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对被休弃的母亲没有丧服。没有丧服,是因为服丧者不能祭祀的缘故。郑氏说:嫡子正承受上面的体统,应当祭祀。

金华应氏说:“祭祀,是吉礼;丧事,是凶事。凶服不可以行吉礼。儿子没有断绝母亲的道理,但作为父亲的继承人,就有祭祀的责任,以宗庙为重,所以宁可剥夺母亲的慈爱,而不敢废弃祖父的祭祀。然而被休弃的妇人既然得罪于宗庙,那么她的丧服,在前夫家也没有指望。她因有缘故而改嫁的,必定有接受她而为她服丧的人。”

妇人不作为主丧者而拄杖的,婆婆在世时为丈夫拄杖,母亲为长子削去杖的装饰,女子在室为父母,如果主丧者不拄杖,那么儿子中一人拄杖。

郑氏说:“婆婆在世时为丈夫拄杖,婆婆不压制妇人。母亲为长子削去杖的装饰,嫌服男子应当拄竹杖。母亲为长子服丧,不可以重于儿子为自己服丧。女子在室,也是童子。没有男性兄弟,让同姓的人做代理主丧者,不拄杖,那么儿子中一人拄杖,是指长女。许嫁及二十岁行笄礼,笄礼表示成人,正式拄杖。”

孔氏说:“这一节论述妇人应当拄杖的礼节。婆婆在世时为丈夫拄杖。郑氏的意思只说出嫁妇人,如果成人妇人在家为父母,虽不作为主丧者,也拄杖;如果在夫家,只作为主丧者才拄杖。所以为丈夫和长子,虽不作为主丧者,也拄杖;如果其余不是作为主丧者,就不拄杖。但丈夫是转移天命

之重,妇虽不为主而杖。而云姑在者,舅主适妇丧,则厌适子,使不杖。今有姑主子丧,恐姑为主则亦厌妇,故明之也。案《丧服杖》云:「妇人何以不杖?示不能病也。」郑谓为童子妇人不能为父母杖也。今由主丧者不杖,则此童女一人杖;若主丧者杖,则此童女不杖。童女未嫁,而郑称妇人者,以其有适人之端也。

译地位如此重要,妇人虽然不作为主丧者,也要持杖。之所以说“婆母在世”,是因为公婆主持嫡妇的丧事,就会压制嫡子,使嫡子不持杖。现在婆母主持儿子的丧事,担心婆母作为主丧者也会压制妇人,所以对此加以阐明。查《丧服杖》篇说:“妇人为什么不持杖?以示她不能因哀伤而致病。”郑玄认为这是指童女和妇人不能为父母持杖。现在如果主丧者不持杖,那么这位童女就持杖;如果主丧者持杖,那么这位童女就不持杖。童女尚未出嫁,而郑玄称她为妇人,是因为她已有出嫁的端倪。

严陵方氏曰:「削杖桐也。杖桐非所以服男子,然母为长子,则杖之者,以其所以服我者而报之也。」

山隂陆氏曰:妇人不杖为主,而杖犹童子当室杖也。今虽不为主,为夫杖,为长子杖,异于童子,亦其情至,且能病也。《曲礼》曰:「士曰妇人,虽曰妇人为夫为长子杖,在可以勉之域也。若庶人非男子,盖不杖矣。虽男子,后世犹有以杖闗毂而踝轮者,则先王不责妇人可知也。」

缌小功,虞卒哭则免。既▯而不报虞,则虽主人皆冠;及虞则皆免。为兄弟,既除丧己及其葬也,反服其服。报虞卒哭则免;如不报虞,则除之。逺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后免。反哭。

郑氏曰:「缌小功,虞卒哭,棺柩已藏,嫌恩轻,可以不免也。言则免者,则既殡先启之间,虽有事不免,不报虞。谓有故不得疾虞,虽主人皆冠,不可久无饰也。皆免,自主人至缌麻也。为兄弟不报虞,则除之,谓小功以下也。逺葬,墓在四郊之外。」

孔氏曰:「自此至皆免一节,论著免之节,缌小功之丧,棺柩在时,则当着免。今至虞卒哭之时,棺柩虽藏已久,郑注『既殡先啓之间』虽有事不免者,明未虞之前则不免也。虞前有葬,葬是丧之大事,棺柩既啓,着免可知。嫌虞与卒哭,棺柩既掩,不复着免,故特明之也。葬在逺处郊野之外,不可无饰,故葬讫欲反哭之时,皆着冠至郊而后去冠着免,反哭于庙。」

山隂陆氏曰:既葬而不报虞,则虽主人皆冠。此言过期而葬也。盖亦报▯知然者,以亦报虞知之也。盖礼如期而葬,如期则虞,故曰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不及时而葬,渴葬也;过时而葬,慢葬也。故礼使后其虞,以责子道。先王之所以必其时也。防葬、着葬,已而去,即欲防虞报,而后知之。言虽主人皆冠,嫌不冠也。及虞则皆免。据此报葬虞,自有日,但礼文残阙,其逺近之期不得而知也。报虞卒哭则免,据此报虞,则赴卒哭;即不报虞,虽卒哭不赴也。此言逺▯者,视从▯反哭者皆冠。既及郊而后免。反哭,反哭逺葬者也。

君吊虽不当免,时也主人必免。不散麻,虽异国之君免也,亲者皆免。

郑氏曰:「不散麻者,自若绞垂;为人君变贬,于大敛之前,既啓之后也。亲者,大功以上也。异国之君免,或为吊。」

孔氏曰:「凡大敛之前,着免大功以上,散麻;大敛以后,着冠,不散麻,纠其垂也。至将葬,啓殡之后,已葬之前,亦免大功以上,亦散麻。若君吊,虽不当免时,必为之着免,不散麻,带贬于大敛之前及既啓之后也。若他国君来,与己国君同主,人为之着免,大功以上亲者,皆从主人之免,敬异国君也。己君来吊,亲者亦免,可知。」

除殇之丧者,其祭也必▯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郑氏曰:殇无变文,不缛▯冠,▯端,黄裳而祭,不朝服,未纯吉也。于成人为释▯之服,成丧,成人之丧也。缟冠,未纯吉,祭服也。既祥祭,乃素缟麻衣。

孔氏曰:此一节明除殇及成人之丧。除殇之丧,谓除长殇、中殇、下殇之丧,其除丧祭服必▯冠、▯端、黄裳,异于成人也。郑注「无变无虞、卒哭及练之变服也」。成人丧服初除,着朝服,▯祭始从▯端。今除殇之丧,即▯服,是文不缛也。大夫朝服而祭,朝服者,▯冠、缁衣、素裳,是纯吉之祭服也。今除成丧,用缟冠,是未纯吉。山隂陆氏曰:「言心▯,则裳亦▯,可知。」郑氏谓▯端黄裳,盖非是。据齐之以▯也,以隂幽思也。齐▯而养。

奔父之丧,括髪于堂上,袒降踊,袭绖于东方;奔母之丧,不括髪,袒于堂上,降踊,袭免于东方。绖即位,成踊,出门哭,止三日而五哭,三袒。

郑氏曰:凡奔丧,谓道逺已殡乃来也。为母不括髪,以至成服一而已,贬于父也。即位以下,于父母同也。三日五哭者,始至讫夕反位哭,乃出就次一哭也。与明日又明日之朝夕而五哭,三袒者,始至袒,与明日又明日之朝而三也。

孔氏曰:此一节论奔丧之法。括发于堂上殡宫堂上也。不笄纚

译严陵方氏说:“削杖是用桐木做的。桐木杖本不是用来给男子服丧的,然而母亲为长子服丧,却用这种杖,是因为用长子所服丧的礼来回报母亲。”

山阴陆氏说:“妇人不服杖为主,但所用的杖如同童子当家时所用的杖。现在虽然不作为主丧者,但为丈夫服丧、为长子服丧,与童子不同,这也是因为情感至极,而且能够致病。《曲礼》说:‘士说妇人,虽然说是妇人为丈夫、为长子服杖,这在可以勉强的范围内。如果是庶人且不是男子,大概就不服杖了。即使是男子,后世还有用杖关住车毂、绊住车轮的,由此可知先王不要求妇人服杖。’”

缌麻、小功之丧,在虞祭和卒哭祭时就要除去免冠。如果已经安葬而没有进行虞祭,那么即使是主人也都戴冠;等到举行虞祭时,大家都除去免冠。为兄弟服丧,如果已经除丧,等到他下葬时,要重新穿上丧服。如果进行了报虞和卒哭祭,就除去免冠;如果不进行报虞,就除去丧服。在远处安葬的,等到反哭时大家都戴冠,到达郊外后才除去免冠,进行反哭。

郑氏说:“缌麻、小功之丧,在虞祭和卒哭祭时,棺柩已经安葬,嫌恩情较轻,可以不除去免冠。说‘则免’,是指在已经殡殓到即将启殡之间,即使有事也不除去免冠,不进行报虞。这是指有缘故不能迅速举行虞祭,即使是主人都戴冠,不可以长久没有装饰。‘皆免’,是从主人到穿缌麻的人。为兄弟不进行报虞,就除去丧服,这是指小功以下的丧服。在远处安葬,是指墓地在四郊之外。”

孔氏说:“从这一节到‘皆免’这一节,论述着免冠的礼节。缌麻、小功之丧,棺柩在时,就应当着免冠。现在到了虞祭和卒哭祭的时候,棺柩虽然已经安葬很久,郑注‘既殡先启之间’即使有事也不除去免冠,说明在虞祭之前就不除去免冠。虞祭前有安葬,安葬是丧事中的大事,棺柩已经启出,着免冠是可以知道的。嫌虞祭和卒哭祭时,棺柩已经掩埋,不再着免冠,所以特别加以说明。安葬在远处的郊野之外,不可以没有装饰,所以安葬完毕想要反哭的时候,都戴着冠到郊外,然后去冠着免冠,在宗庙进行反哭。”

山阴陆氏说:“已经安葬而没有进行报虞,那么即使是主人都戴冠。这是说过期才安葬。大概也能知道报虞的情况,是从也能报虞知道的。大概礼制规定如期安葬,如期就虞祭,所以说‘安葬的日子就虞祭,不忍心一天离开’。不及时安葬,是渴葬;过期安葬,是慢葬。所以礼制让虞祭推迟,以责备子道。先王之所以一定要求适时,是因为防葬、着葬,已经离去,就想要防虞报,而后才知道。说即使是主人都戴冠,是嫌不戴冠。等到虞祭时大家都除去免冠。根据这点,报葬虞,自有日期,但礼文残缺,其远近的期限不得而知。报虞卒哭就除去免冠,根据这点,报虞,就赴卒哭;如果不报虞,即使卒哭也不赴。这里说在远处安葬的,看随从安葬反哭的人都戴冠。等到到达郊外后才除去免冠。反哭,是反哭在远处安葬的人。”

国君来吊唁,即使不是应当着免冠的时候,主人也必定着免冠。不散开麻带,即使是异国的国君,也着免冠,亲近的人也都着免冠。

郑氏说:“不散麻,是指仍然像绞带那样垂下;为国君改变贬损,是在大敛之前,已经启殡之后。亲近的人,是指大功以上的人。异国的国君着免冠,或者是为了吊唁。”

孔氏说:“凡是大敛之前,着免冠,大功以上的人,散开麻带;大敛以后,戴冠,不散开麻带,纠集其下垂的部分。到了将要安葬,启殡之后,已经安葬之前,也着免冠,大功以上的人,也散开麻带。如果国君来吊唁,即使不是应当着免冠的时候,也必定为他着免冠,不散开麻带,带贬损于大敛之前及已经启殡之后。如果其他国家的国君来,与自己国家的国君同为宗主,人为他着免冠,大功以上的亲近的人,都跟随主人着免冠,是敬重异国的国君。自己的国君来吊唁,亲近的人也着免冠,可以知道。”

除去殇者的丧服,他的祭祀必定穿着〇冠、〇端、黄裳;除去成人的丧服,他的祭祀穿着朝服,缟冠。郑氏说:“殇者没有变文,不缛〇冠,〇端,黄裳而祭祀,不穿朝服,因为尚未完全吉祥。对于成人是释〇之服,成丧,是成人之丧。缟冠,尚未完全吉祥,是祭服。既祥祭,才穿素缟麻衣。”

孔氏说:“这一节阐明除去殇者及成人之丧。除去殇者之丧,是指除去长殇、中殇、下殇之丧,其除丧祭服必定〇冠、〇端、黄裳,与成人不同。郑注‘无变无虞、卒哭及练之变服也’。成人丧服初除,穿着朝服,〇祭始从〇端。现在除去殇者之丧,即〇服,是文不缛。大夫朝服而祭祀,朝服者,〇冠、缁衣、素裳,是纯吉之祭服。现在除去成丧,用缟冠,是未纯吉。山阴陆氏说:‘言心〇,则裳亦〇,可知。’郑氏谓〇端黄裳,盖非是。据齐之以〇也,以隂幽思也。齐〇而养。”

奔父之丧,在堂上括发,袒露降阶踊哭,在东方袭衣加绖;奔母之丧,不括发,在堂上袒露,降阶踊哭,在东方袭衣加免。加绖就位,完成踊哭,出门哭,停止三天而五次哭,三次袒露。

郑氏说:“凡奔丧,是指路途遥远,已经殡殓才来。为母亲不括发,以至于成服只一样,是贬损于父亲。就位以下,对于父母相同。三天五次哭,是指刚到讫夕反位哭,就出就次一哭。与明天又明天的朝夕而五次哭,三次袒露,是指刚到袒露,与明天又明天的早晨而三次。”

孔氏说:“这一节论述奔丧的方法。括发于堂上,是殡宫堂上。不笄纚”

者,奔丧异于初死也。袒,谓堂上去衣,降堂阼阶东而踊,为踊故袒。既毕袭,谓揜所袒之衣带绖于东序。东奔母之丧,初时括髪至,又哭以后至成服,不括髪。袒于堂上,降踊与父同。父则括发而加绖,母则不括髪而加免。此是异于父也。着免加绖已后,即位于阼阶之东而更踊,故云成踊。其即位成踊,父母同于此之时。賔来吊者则拜之。奔丧礼所谓反位拜賔成踊是也。出殡宫之门,就于庐。故哭者止。初死在家之时,哭踊无节。今闻丧已久,奔丧礼杀,故三日五哭,异于家也。此谓已殡而来,若未殡而来,与在家同,不得减杀也。

译这说的是奔丧之礼与刚死时的礼仪有所不同。袒露臂膀,是指在堂上脱去上衣,走下堂屋的阼阶,在东边跳跃痛哭,因为要跳跃痛哭所以袒露臂膀。哭踊完毕后,穿上衣服,系上腰带,戴上丧带,在东边的墙下整理仪容。如果是东奔母亲的丧事,刚到达时束发,再次哭泣之后直到成服,不再束发。在堂上袒露臂膀,走下台阶跳跃痛哭与父亲相同。父亲是束发并戴上丧带,母亲是不束发而戴上免冠。这就是与父亲不同的地方。戴上免冠和丧带之后,就在阼阶的东边就位,再次跳跃痛哭,所以说“成踊”。其就位成踊,父母在此时是相同的。这时如果有宾客来吊唁,就拜谢他们。这正是奔丧礼中所说的“返回原位拜谢宾客,完成哭踊”。走出殡宫的大门,前往庐舍。所以哭泣的人停止哭泣。刚死在家时,哭踊没有节制。现在听到丧讯已久,奔丧的礼仪有所减杀,所以三天哭五次,这与在家时不同。这是指已经下葬后才来奔丧的情况,如果还没下葬就来,就与在家时相同,不能减杀礼仪。

山隂陆氏曰:「上言绖于东方,免于东方绖,首绖也。今此言绖为要绖尔。」

适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为之小功。

郑氏曰:「谓夫有废疾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小功庶妇之服也。凡父母于子,舅姑于妇,将不传重于适及将所传重者,非适服之,皆如众子庶妇也。」孔氏曰:「适子之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之服庶妇小功而已。适妇宜大功,庶妇故小功也。」郑云:「将不传重于适者,如废疾他故,死而无子之属是也。」云:「及将所传重非适者,为无适子,以庶子传重及养他子为后者也。」

山隂陆氏曰:「着为舅后者,姑为之大功,非情有厚薄以传重也。」

  礼记集説卷八十三

  钦定四库全书

  礼记集説卷八十四    宋 卫湜 撰

  大传第十六

孔氏曰:「案郑目録云:『名曰大传者,以其记祖宗人亲之大义』,此于别録属通论。」

长乐陈氏曰:「禘者,祭之大者也。追王者,孝之大者也。名者,人治之大者也。人道者,礼义之大者也。是篇言人道者三则,其所谓祭祀、追王、服术、宗族之类,莫非人道而已。岂非所谓传之大者哉?」故命曰《大▯》。

礼不王不禘。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诸侯及其太祖。大夫、士有大事,省于其君。干祫及其髙祖。郑氏曰:凡大祭曰禘,自由也。大祭其先祖所由生,谓郊祀天也。王者之先祖皆感太防五帝之精以生。苍则灵威仰,赤则赤熛怒,黄则含枢纽,白则白招拒,黒则汁光纪。皆用正嵗之正月郊祭之,盖特尊焉。《孝经》曰:郊祀后稷以配天,配灵威仰也。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泛配五帝也。太祖,诸侯受封君也。大事,宼戎之事也。省,善也。善于其君,谓免于大难也。干,犹空也。空祫,谓无庙祫祭之于坛墠。

孔氏曰:此一节论王及诸侯、大夫、士祭先祖之义。禘,谓郊祭天也。郊天之祭,唯王者得行。案师説引《河图》云:庆都感赤龙而生尧;又云:尧赤精,舜黄,禹白,汤黒,文王苍。又《元命包》云:夏,白帝之子;殷,黒帝之子;周,苍帝之子。是王者皆感太微五帝之精而生也。灵威仰至汁光纪,皆《春秋纬·文耀钩》文。案《易纬·干凿度》云:三王之郊,一用夏正,是正嵗之正月也。就五帝之中,特祭所感生之帝,是特尊焉。注引《孝经》证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又引宗祀配上帝证文王不特配感生之帝,而泛配五帝矣。此文具于《小记》,于彼释之。诸侯非王,不得郊天,配祖于庙及祭太祖耳。大夫、士有勲劳大事,为君所善者,则君许其祫祭,至于髙祖。但无始祖庙,虽得行祫,唯至于髙祖,并在于坛空而祫之,故云「空祫及其髙祖也」。然此对诸侯为言,言支庶为大夫、士者耳。若适为大夫,亦有太祖。故《王制》云:「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太祖之庙而三是也。」

赵氏曰:「不王不禘,明诸侯不得有也。所自出,谓所系之帝。诸侯存五庙,唯太庙百世不▯。及其太祖,言及者逺祀之所及也。不言禘者,不王不禘,无所疑也。不言祫者,四时皆祭,故不言祫也。有省,谓有功往见省记者也。干者,逆上之意,言逆上及髙祖也。据此体▯相连,皆説宗庙之事,不得谓之祭天。祭法载虞、夏、殷、周禘礼,所谓禘其祖之所自出,盖禘郊祖宗并叙,永世追祀而不废絶者也。禘者,帝王立始祖之庙,犹谓未尽其追逺尊先之义,故又推寻始祖所出之帝而追祀之,以其祖配之者,谓于始祖庙祭之,便以始祖配祭也。此祭不兼羣庙之主,为其防逺而不敢防狎故也。其年数或每年或数年,未可知也。郑▯注祭法云:『禘谓配祭昊天上帝于圜丘也。』盖见祭法所说文在郊上,谓为郊之最大者,故为此说耳。祭法所论禘祖郊宗者,谓六庙之外永世不絶者有四种耳,非闗祭祀也。禘之所及最逺,故先言之耳,岂闗圜丘哉?若实圜丘,五经之中何得无一字説出?又云:「祖之所自出,谓感生帝灵威仰也。」此何妖妄之甚!此文出自防纬,

译山阴陆氏说:“上文说在东方系结丧带,在东方除去丧带,这是指首绖。现在这里说的系结丧带,只是指腰绖罢了。”

适妇如果不为公婆立后,那么婆婆为她服小功之丧。

郑氏说:“这是指丈夫有残疾或其他原因,或者死了没有儿子,不能承受宗庙重托的人,这是小功庶妇的丧服。凡是父母对于儿子,公婆对于媳妇,将要不把宗庙重托传给嫡子,以及将要传给承受重托的人,如果不是嫡子所服的丧服,都像众子庶妇一样。”孔氏说:“适子之妇如果不为公婆立后,那么婆婆为她服庶妇的小功丧服而已。适妇本应服大功,庶妇所以服小功。”郑氏说:“将要不把宗庙重托传给嫡子的人,比如丈夫有残疾或其他原因,死了没有儿子之类就是这样。”又说:“以及将要传给承受重托的人不是嫡子的,是指没有嫡子,由庶子承受宗庙重托,或者收养别人的儿子作为后嗣的情况。”

山阴陆氏说:“作为公婆后嗣的人,婆婆为她服大功之丧,并不是因为感情有厚薄,而是因为承受宗庙重托的缘故。”

礼记集说卷八十三

钦定四库全书

礼记集说卷八十四 宋 卫湜 撰

大传第十六

孔氏说:“查考郑玄的目录说:‘名叫大传,是因为它记载了祖宗人伦亲疏的大义’,这在别录中属于通论。”

长乐陈氏说:“禘祭,是祭祀中最大的。追封先王,是孝道中最大的。命名,是人治中最大的。人道,是礼义中最大的。这篇讲人道的有三条,其中所说的祭祀、追封先王、丧服制度、宗族之类,无非都是人道罢了。这难道不是所说的传述大义吗?”所以命名为《大传》。

不是王者不能举行禘祭。王者禘祭其祖先所由出的天帝,用其祖先配享。诸侯祭祀到太祖。大夫、士有大事,向君主请示。祫祭到其高祖。郑氏说:“凡是大祭叫做禘,自由地祭祀。大祭其祖先所由生,是指郊祀天帝。王者的祖先都是感应太微五帝的精气而生。苍色的是灵威仰,赤色的是赤熛怒,黄色的是含枢纽,白色的是白招拒,黑色的是汁光纪。都在正岁正月在郊外祭祀,这是特别尊崇。《孝经》说:郊祀后稷以配天,是配灵威仰。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是泛配五帝。太祖,是诸侯受封的君主。大事,是寇戎之事。省,是善。善于其君,是指免于大难。干,是空。空祫,是指没有宗庙,在坛墠上祫祭。”

孔氏说:“这一节论述王以及诸侯、大夫、士祭祀先祖的道理。禘,是指郊祭天帝。郊祭天帝的祭祀,只有王者才能举行。查考师说引用《河图》说:庆都感应赤龙而生尧;又说:尧是赤精,舜是黄,禹是白,汤是黑,文王是苍。又《元命包》说:夏,是白帝的儿子;殷,是黑帝的儿子;周,是苍帝的儿子。这是王者都感应太微五帝的精气而生。灵威仰到汁光纪,都是《春秋纬·文耀钩》的文字。查考《易纬·干凿度》说:三王的郊祭,都用夏正,这是正岁正月。在五帝之中,特别祭祀所感应而生的帝,这是特别尊崇。注引《孝经》证明禘祭其祖先所由出,用其祖先配享;又引宗祀配上帝证明文王不特别配享感生之帝,而是泛配五帝。这些文字在《小记》中都有,在那里解释。诸侯不是王,不能郊祭天帝,只能在宗庙配享祖先以及祭祀太祖。大夫、士有勋劳大事,被君主认为善的,那么君主允许他们祫祭,直到高祖。但没有始祖庙,虽然能举行祫祭,只到高祖,并且都在坛墠上祫祭,所以说‘空祫及其高祖’。然而这是相对于诸侯而言,说的是支庶为大夫、士的人。如果嫡子为大夫,也有太祖。所以《王制》说:‘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太祖之庙而三是也。’”

赵氏说:“不王不禘,说明诸侯不能有禘祭。所自出,是指所系属的帝。诸侯存五庙,只有太庙百世不迁。及其太祖,说及,是远祀所及。不说禘,是因为不王不禘,没有疑问。不说祫,是因为四时都祭,所以不说祫。有省,是指有功前往省视记录的人。干,是逆上的意思,是说逆上到高祖。根据这个体例相连,都讲宗庙之事,不能说是祭天。《祭法》记载虞、夏、殷、周的禘礼,所谓禘祭其祖先所由出,大概禘、郊、宗、祖并叙,永世追祀而不废绝。禘,是帝王立始祖之庙,还觉得未尽其追远尊先之义,所以又推寻始祖所出之帝而追祀之,以其祖配之,是指在始祖庙祭祀,便以始祖配祭。此祭不兼群庙之主,因为恐远而不敢恐狎的缘故。其年数或每年或数年,不可知。郑玄注《祭法》说:‘禘谓配祭昊天上帝于圜丘也。’大概见《祭法》所说文在郊上,认为是郊之最大者,所以有此说。《祭法》所论禘祖郊宗,是指六庙之外永世不绝的有四种,不关祭祀。禘之所及最远,所以先说,岂关圜丘?如果实为圜丘,五经之中何得无一字说出?又说:‘祖之所自出,谓感生帝灵威仰也。’这多么妖妄!此文出自谶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