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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礼记集说二十八

礼记集説卷三十二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546–577 段

之所考常在三年大比之时;以其难化,故国子之出学常在九年大成之后。三年而考,故必在于四不变然后屏之;九年而简,则虽二不变屏之可也。古之学政,其轻者有觵挞,其重者不过屏斥而已。若夫万民之不服教,其附于刑者,归于士。」

译考核学生,常在三年大比的时候;因为学生难以教化,所以国子监学生被遣出学校,常在九年大成之后。三年进行一次考核,所以一定要等到四次考核都不合格,然后才将他们黜退;九年进行一次简选,那么即使两次考核不合格,黜退他们也是可以的。古代的教育政令,处罚轻的有罚酒和鞭打,重的也不过是黜退罢了。至于万民中不服从教化的,那些触犯刑律的,就交给士师处理。

延平周氏曰:「司空所以富之也,司徒所以教之也。既教矣,故命六郷简其不帅者以告于上。于庠,言朝尊道也;于庙,言朝尊祖也。先王无意于成人之恶,常虑其欲改之无地,故虽郷有告其不率者,必行射饮之礼,以为之劝导。有不变,然后移之左,移之右,移之郊,移之遂。真不能变,然后屏之逺方。待不肖,其恕若此。」又曰:「夫郷即郊也,而郷之外即遂也。言郷言遂,而」

间之以郊,何也?夫在于境上,而为郷遂之郊,是以谓之郊也。何以言之?《出车》之诗,先言于彼牧矣,次言于彼郊矣者,自其出而言之也。《尚书》先于癸亥之陈,言商郊;次于甲子之誓,言商郊牧野者,自其入而言之也。此所以知郊在郷遂之间也。

严陵方氏曰:如上所云,则教之之道亦已至矣。而犹有不帅者焉,则不可不闻于上也。郷则六郷之老也。周官言二郷则公一人者,是矣。故继言耆老皆朝于庠,庠郷学也。郷饮酒言拜迎賔于庠门之外,是矣。然学记又言党有庠者,葢别而言之。虽有党庠、术序之异名,自其养人于此言之,则皆可谓之庠也。士有曰秀士、曰选士、曰造士、曰进士,而此则止帅俊士者以升之学,曰俊士。方其朝于庠,故据在学者帅之也。此言大司徒,则知上所言司徒者兼小司徒也。葢欲俊士执事以激羣众,非大司徒躬率之有所不可。故本篇有司空、大司空,有司马、大司马,有司防、大司防,有乐正、大乐正者,其义亦若是而已。不变者,以既别之,以行能道之,以孝悌激之,以贤才而犹不帅教也。不变则移其居者,亦使变其行也。左郷右郷,特彼此之别而已。至移之郊,又有内外之别焉。遂又有逺近之别焉。先王之待人,至于此,然犹不变,则是长恶而不悛,知过而不改者,于是屏之逺方,终身不齿焉。所谓逺方,则九州之外,地之尤逺者,又非特若逺之有别于近而已。或曰移,或曰屏,何也?移则迁之使知改,屏则弃之而不复齿。见《祭义》「三命不齿」觧。

石林叶氏曰:古者轻进人以善,重絶人以恶。一郷以为不帅教,则无徃而不为恶也。然而耆老朝于庠,习郷射以教之,以欲其改悔以从善,犹不知帅,而后移之左右,移之郷遂,终至于不帅教,则屏之逺方,所以重絶其为恶也。虽然,射以观徳,不曰徳而曰功;郷饮酒以行礼,不曰礼而曰齿。何也?葢中多者以为胜,以胜不胜,则是有功者为上。饮酒以正齿位,长者坐而防者立,以听役,则是有齿者为上。上其有功,则人知心平体正之为徳;上其有齿,则人知长防卑尊之为礼。此贤者所以劝于为善,而不肖惩于为恶。

命郷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升于司徒者,不征于乡;升于学者,不征于司徒。曰造士。

郑氏曰:「秀士,乡大夫所考有徳行道艺者,升之司徒,移名于司徒也。升之学曰俊士,谓可使习礼者,学大学也。不征不给其繇役,造成也能习礼,则为成士。」孔氏曰:「此论崇徳之事,大司徒之官,命乡大夫论量考校此乡学之人,有孝友多才艺秀异之士,升于司徒,先名唯在乡,今移名于司徒,其身犹在乡学,未即贡举入官也。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则身升于大学,非唯升名而已。」案《内则》云:「二十而冠,始学礼。」此升于大学曰俊士,年已二十,故郑注谓可使习礼者。又案《尚书》周传云:「王子公卿大夫元士之适子,十五入小学,二十入大学。」又《书传》略説云:「余子十三入小学,十八入大学。」其乡人当与余子同,故郑知二十习礼之时在大学也。征谓力役,谓供学及司徒细碎之繇役。选士虽升名司徒,犹给乡之繇役。俊士虽身升在学,犹给司徒繇役。若其学业既成,已能习礼,皆免其繇役者,是为造成之士也。

长乐陈氏曰:夫秀于一乡,谓之秀士;中于所选,谓之选士;其徳俊,谓之俊士;其徳成,谓之造士。进士则以其将进而用之也。选士升于司徒,而不征于乡;俊士升于学,而不征于

译延平周氏说:“司空是用来使百姓富裕的,司徒是用来教化百姓的。既然已经进行了教化,所以命令六乡的长官检举那些不遵从教化的人,向上报告。在庠中举行仪式,是说朝廷尊崇道德;在庙中举行仪式,是说朝廷尊崇祖先。先王没有想要成就别人的恶行,常常担心他们想改正错误却没有地方,所以即使乡里报告了不遵从教化的人,也一定要举行射礼和饮酒礼,以此来劝导他们。如果仍然没有改变,然后才将他们迁移到左乡,迁移到右乡,迁移到郊外,迁移到遂地。如果真的不能改变,然后才将他们放逐到远方。对待不贤之人,竟然如此宽恕。”又说:“乡就是郊,而乡之外就是遂。既然说了乡和遂,却在中间夹杂了郊,为什么呢?因为处在境界之上,作为乡和遂之间的郊外,所以称之为郊。怎么知道的呢?《诗经·出车》这首诗,先说‘在那牧场’,接着说‘在那郊外’,这是从出发的角度说的。《尚书》先在癸亥日的陈词中说‘商郊’,接着在甲子日的誓词中说‘商郊牧野’,这是从进入的角度说的。这就是知道郊在乡和遂之间的原因。”

严陵方氏说:“如上所说,那么教化的方法也已经很周全了。但还有不遵从教化的人,就不能不向上报告了。乡,指的是六乡的乡老。《周礼》说两个乡有一位公,这是对的。所以接着说乡老都到庠中朝见,庠是乡学。乡饮酒礼说在庠门外拜迎宾客,这是对的。然而《学记》又说党有庠,大概是从另一方面说的。虽然有党庠、术序的不同名称,从它们在这里养育人的角度来说,都可以称为庠。士有称为秀士、选士、造士、进士的,而这里只率领俊士升入学校,称为俊士。当他们朝见庠时,所以依据在学的人来率领他们。这里说大司徒,就知道上面所说的司徒也包括了小司徒。大概是想让俊士执事来激励众人,如果不是大司徒亲自率领,是做不到的。所以本篇有司空、大司空,有司马、大司马,有司防、大司防,有乐正、大乐正,其意义也是如此。没有改变的,因为已经分别对待,用行为能力来引导,用孝悌来激励,用贤才来感召,却仍然不遵从教化。不改变就迁移他们的住所,也是让他们改变行为。左乡右乡,只是彼此的区别而已。至于迁移到郊,又有内外的区别。遂又有远近的区别。先王对待人,到了这个地步,然而仍然不改变,那就是长期作恶而不悔改,知道过错而不改正的人,于是将他们放逐到远方,终身不再接纳。所谓的远方,就是九州之外,土地特别远的地方,又不仅仅是像远有别于近那样。有的说迁移,有的说放逐,为什么呢?迁移是迁走他们让他们知道改正,放逐是抛弃他们不再接纳。参见《祭义》‘三命不齿’的解释。”

石林叶氏说:“古代的人轻易地进用有善行的人,慎重地断绝有恶行的人。一个乡认为他不遵从教化,那么就没有地方他不作恶了。然而乡老到庠中朝见,练习乡射礼来教化他,希望他改悔而从善,如果还不知道遵从,然后才迁移到左右,迁移到乡遂,最终仍然不遵从教化,就放逐到远方,以此来慎重地断绝他的恶行。虽然如此,射礼用来观察德行,不说德行而说功绩;乡饮酒礼用来施行礼仪,不说礼仪而说年龄。为什么呢?大概是因为射中多的人被认为胜利,以胜利与否来区分,那么有功的人就在上面。饮酒用来端正年龄的位次,年长的坐着而年轻的站着,听从役使,那么有年龄的人就在上面。推崇有功的人,那么人们就知道心平气和、身体端正就是德行;推崇有年龄的人,那么人们就知道长幼尊卑就是礼仪。这就是贤者被鼓励去行善,而不肖者被惩戒去作恶的原因。”

命令乡大夫评定秀士,将他们推荐给司徒。司徒评定秀士中优秀的人,将他们升入学校,称为俊士。升入司徒的,不再在乡里征发徭役;升入学校的,不再在司徒那里征发徭役。称为造士。

郑氏说:“秀士,是乡大夫考核有德行、道艺的人,将他们推荐给司徒,把名字移交给司徒。升入学校称为俊士,是指可以让他们学习礼仪的人,学习的是大学。不征发,是不给他们徭役。造成,是能够学习礼仪,就成为成士。”孔氏说:“这里论述的是崇尚德行的事情,大司徒的官职,命令乡大夫评定考核这乡学的人,有孝友、多才艺、秀异之士,升入司徒,名字原来只在乡里,现在把名字移交给司徒,他的身体还在乡学,还没有立即贡举入官。司徒评定选士中优秀的人而升入学校,那么身体升入大学,不仅仅是名字升入而已。”查《内则》说:“二十岁行冠礼,开始学习礼仪。”这里升入大学称为俊士,年龄已经二十,所以郑注说可以让他们学习礼仪的人。又查《尚书》周传说:“王子、公卿大夫元士的嫡子,十五岁入小学,二十岁入大学。”又《书传》略说:“余子十三岁入小学,十八岁入大学。”乡人应当与余子相同,所以郑知道二十岁学习礼仪的时候在大学。征发指的是力役,指供给学校和司徒琐碎的徭役。选士虽然名字升入司徒,仍然供给乡里的徭役。俊士虽然身体升入学校,仍然供给司徒的徭役。如果他们的学业已经完成,已经能够学习礼仪,都免除他们的徭役,这就是造成之士。”

长乐陈氏说:“在一个乡中优秀,称为秀士;在所选之中,称为选士;德行俊秀,称为俊士;德行成就,称为造士。进士则是因为他们将要进用。选士升入司徒,而在乡里不再征发徭役;俊士升入学校,而在司徒那里不再征发徭役。”

司徒。葢司徒,大军旅、大田役,治其众庶之政令;乡师辨其可任者。国中贤者、能者,皆舍则征于司徒者,惟大军旅、大田役而已。升于司徒者,乡师之所舍也;升于学者,又司徒之所舍也。周官考校之法,书于族师,然后校于党正;校于党正,然后考于州长;考于州长,然后考于乡大夫。乡大夫与乡老羣吏献之于王,然后内史诏王以制爵,而不言乡。升士于司徒,司徒升士于大学。葢司徒言以乡三物教万民而賔兴之,则其教而賔兴之以乡三物而已。是大学亦司徒之所教也。司徒言以徳制爵,则民慎徳;以庸制禄,则民兴功。是爵禄亦司徒之所制也。由是观之,乡升之司徒,司徒升之大学,葢亦周制然矣。延平周氏曰:天之所以为聪明者,以民;而君之所以为聪明者,亦以民。故简不肖者,必命于乡;而论其贤者,亦命于乡也。秀士者,谓其秀出于一乡者也;选士者,谓其足以中有司之选者也;俊士者,谓其有知于圣人也;造士者,谓其有所作成也。乡论其秀士而升于司徒,则不征于乡而已;于司徒则有征也。司徒论选士而升于学,则虽司徒亦不征也。所谓不征者,特有激于不肖而已。葢古之有道之士,安于义命之理,以为有命,则虽匹夫召之役,亦且徃也;以为有义,则虽天子亦莫得而臣之。是征之与否,固无加损也哉?然毁誉无常而好恶不一者,天下之情同也。今以简不肖论贤者,皆命之于乡,可乎?先王躬正信以倡天下,则毁誉当一道徳以善风俗,则好恶同。毁誉当,好恶同,然后命之于乡,不亦可乎?

译司徒。大概司徒的职责,是在大军旅、大田役时,治理民众的政令;乡师则辨别其中可以任用的人。国中的贤者、能者,都舍置于司徒,只有在大军旅、大田役时才被征召。升迁到司徒那里的人,是乡师所舍置的;升迁到学宫的人,又是司徒所舍置的。《周官》考校的方法,先记录在族师那里,然后校核于党正;校核于党正,然后考校于州长;考校于州长,然后考校于乡大夫。乡大夫与乡老及众吏将结果献给王,然后内史告诉王制定爵位,而文中没有提到乡。将士人升迁到司徒,司徒再将士人升迁到大学。大概司徒所说的以乡三物教化万民并宾兴他们,就是指以乡三物教化并宾兴他们而已。因此大学也是司徒所教化的地方。司徒说以德行制定爵位,那么民众就会谨慎德行;以功绩制定俸禄,那么民众就会兴起功业。因此爵位和俸禄也是司徒所制定的。由此看来,乡将人升迁到司徒,司徒将人升迁到大学,大概也是周代的制度如此。延平周氏说:上天之所以显得聪明,是因为民众;而君主之所以显得聪明,也是因为民众。所以选拔不肖者,必定命于乡;而评议贤者,也命于乡。秀士,是指在一乡中出众的人;选士,是指足以符合有司选拔标准的人;俊士,是指对圣人之道有认知的人;造士,是指有所成就的人。乡评议秀士并升迁到司徒,那么就不再在乡中征召了;在司徒那里则有征召。司徒评议选士并升迁到学宫,那么即使是司徒也不再征召了。所谓不征召,只是特别激励不肖者而已。大概古代有道的士人,安于义命的道理,认为有天命,那么即使是平民召他服役,也会前往;认为有义理,那么即使是天子也不能使他臣服。因此征召与否,本来就没有增加或减损啊?然而毁誉没有定准而好恶不统一,这是天下人的共同情态。现在将选拔不肖者、评议贤者,都命于乡,可以吗?先王亲身端正诚信以倡导天下,那么毁誉就应当一致;以道德教化来改善风俗,那么好恶就相同。毁誉一致,好恶相同,然后命于乡,不也可以吗?

严陵方氏曰:「秀言秀而有所出,造言造而有所成,选言羙而可择,俊言敏而可用。升之司徒曰:选士,以其犹在所择故也。升之学者曰:俊士,以其皆在所用故也。秀而为选士,则出于一乡之士;秀而为俊士,则出于六乡之士。有选士之造者,有俊士之造者。选士之造不征于乡,俊士之造不征于司徒,此其别也。征,谓行役以从;不征,所以优贤。」

李氏曰:司徒兴能,则以三物。物者,烝民之所自有者也。论而升之,则以其秀。秀者,士之所自存者也。选言其选于众也。先王之时,养之虽不异,而其才有大小。故虽文王之时,小大皆成才,而其诗则始曰:「翘翘错薪,言刈其楚。」又曰:「言刈其蒌。」葢大者如薪,小者如楚,又小者如蒌。虽皆可刈,而其可选之才,莫不有先后。故曰:「选士俊士。」如杨子言:「知哲圣人也。」《洪范》曰:「俊民用彰。」《君奭》曰:「明我俊民。」《诗》曰:「烝我髦士。」是也。民言其在下,士言其将以官之也。进士言其无斁也。徳之未成,则贵乎有造;徳之既成,则贵乎进而无斁也。庐陵胡氏曰:「升之学,为其有徳行道艺,不但可使学礼而已。」

山隂陆氏曰:「造士,造而成之,正在是矣。」

乐正崇四术,立四教,顺先王诗书礼乐以造士。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王大子、王子、羣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适子、国之俊选,皆造焉。凡入学以齿。

郑氏曰:乐正,乐官之长,掌国子之教。虞书曰:「防命汝典乐,教胄子,崇髙也。」髙尚其术,以作教也。防者,教之于小学;长者,教之于大学。尚书传曰:「年十五始入小学,十八入大学。」顺此诗、书、礼、乐四术,教以成是士,故云「以造士」。春夏阳也,诗、乐者,声,声亦阳也;秋冬阴也,书、礼者,事,事亦阴也。互言之者,皆以其术相成也。王子,王之庶子;羣后公及诸侯,以至俊选,皆以四术成之。入学皆以长防受学,不用尊卑也。

孔氏曰:此明习业之事。乐正之官,当光▯尊崇此四术以为教,谓敷畅义理,賛明防趋,使学者知之。顺者依顺,此古昔先王之道,以诗书礼乐教之,造成此士术者,是道路之名。诗书礼乐是先王之道路也。春秋教以礼乐,则秋教礼,春教乐;冬夏教以诗书,则冬教书,夏教诗。郑注:「诗得为声者,诗是乐章,诗之文义以乐声播之,故为声。若以声对舞,则声为安静,舞为鼓动,舞为阳,声为隂。故大胥云:『春释菜合舞,秋颁学合声』是也。」就舞之中,奋动甚者属阳,奋动静者属隂。故《文王世子》云:「春夏学干戈,秋冬学羽籥」是也。书者,言事之经;礼者,行事之法。事为安静,故云阴。《文王世子》云:「秋学礼,冬读书」与此同也。郑注互言之者,谓不互言,当云「春夏教乐诗,秋冬教礼书」,则是春夏但教乐诗,不教礼书;秋冬但教礼书,不教乐诗。今交互言之,言其四术不可暂阙:春教乐兼有礼,秋教礼兼有乐,夏教诗兼有书,冬教书兼有诗。故云皆以其术相成,但遂其隂阳以为偏主耳。《文王世子》云:「将君我而与我齿譲何也?」长防受学,虽王大子亦然也。

长乐陈氏曰:诗书礼乐,以之为术,则谓之四术;以之教人,则谓之四教。崇之则其道尊,立之则其教行。春教以乐,秋教以礼,则文王世子春诵秋学礼是也。夏教以诗,冬教以书,则文王世子夏▯冬读书是也。阳动而主声,隂静而主事。春夏阳也,诗乐则声也;秋冬阴也,书礼则事也。一隂一阳之谓道,造士之法在顺之而已。周官大胥春合舞,秋合声,与此不同者:春貌之时而舞,则貌也;秋言之时而声,则言也。先王于隂阳之理,或取以动静,或取以五事,各有所当也。造士必以乐正者,乐之入人也深,先王之成人未尝不终始于此。舜命夔典乐,教胄子;周立大司乐,掌成均之法,皆此意欤?又曰:防阳徳者必以隂,则春教礼,夏教书,以夫春夏阳而书礼皆隂事也。防隂徳者必以阳,则秋教乐

译严陵方氏说:“‘秀’是说优秀且有出处,‘造’是说造就且有成就,‘选’是说美好且可挑选,‘俊’是说敏捷且可任用。升入司徒管辖的称为‘选士’,是因为他们还处于被挑选的状态;升入学者行列的称为‘俊士’,是因为他们都处于被任用的状态。优秀而成为选士,是出自同一乡的士人;优秀而成为俊士,是出自六乡的士人。有成为选士的造就,有成为俊士的造就。选士的造就不在乡中征召服役,俊士的造就不在司徒处征召服役,这就是它们的区别。征召,是指服行役事以跟随;不征召,是用来优待贤人。”

李氏说:司徒举荐贤能,是依据三物。所谓三物,是众民自身所具备的。议论并提拔他们,是因为他们优秀。优秀,是士人自身所保持的。‘选’是说从众人中挑选。先王时代,养育他们虽然没有什么不同,但他们的才能有大小的区别。所以即使在文王时代,无论大小都能成才,但《诗经》开始时说:“高高的杂草丛生,要砍取那荆条。”又说:“要砍取那蒌蒿。”大概大的像柴薪,小的像荆条,更小的像蒌蒿。虽然都可以砍取,但其中可挑选的人才,无不有先后次序。所以说:“选士、俊士。”就像杨子所说:“知道哲人是圣人。”《洪范》说:“俊才任用而显扬。”《君奭》说:“显扬我的俊民。”《诗经》说:“众多我的髦士。”就是这个意思。‘民’是说他们在下位,‘士’是说将要用他们做官。‘进’是说他们不懈怠。德行尚未完成,就贵在有所造就;德行已经完成,就贵在进取而不懈怠。庐陵胡氏说:“升入学校,是因为他们有德行、道义、行为、技艺,不仅仅是可以让他们学习礼仪罢了。”

山阴陆氏说:“造士,造就而成才,正是在这里体现。”

乐正推崇四术,确立四教,顺应先王的诗、书、礼、乐来造就士人。春秋两季用礼乐来教导,冬夏两季用诗书来教导。王的太子、王子、各国诸侯的太子、卿大夫元士的嫡子、国家的俊秀选才,都在这里学习。凡是入学都按年龄长幼排序。

郑氏说:乐正,是乐官之长,掌管国子的教育。《虞书》说:“命令你主管音乐,教导贵族子弟,崇尚高尚。”崇尚高尚的技艺,以施行教化。‘防’(甫),是指在小学教育;‘长’,是指在大学教育。《尚书传》说:“十五岁开始进入小学,十八岁进入大学。”顺应这诗、书、礼、乐四术,教导以成就这些士人,所以说“以造士”。春夏属阳,诗、乐属于声音,声音也属阳;秋冬属阴,书、礼属于事务,事务也属阴。交互而言,是因为它们的技艺相互成就。王子,是王的庶子;群后指公及诸侯,直到俊秀选才,都用四术来成就他们。入学都按长幼次序接受教育,不依据尊卑地位。

孔氏说:这是阐明学习学业的事情。乐正这个官职,应当尊崇这四术作为教化,意思是阐发义理,赞明礼仪趋向,使学者知晓。‘顺’是依顺,这是古昔先王之道,用诗书礼乐来教导,造就这些士人。‘术’,是道路的名称。诗书礼乐是先王的道路。春秋用礼乐教导,那么秋天教礼,春天教乐;冬夏用诗书教导,那么冬天教书,夏天教诗。郑注:“诗能称为声音,是因为诗是乐章,诗的文义用乐声来传播,所以称为声音。如果以声音对舞蹈,那么声音为安静,舞蹈为鼓动,舞蹈属阳,声音属阴。所以《大胥》说:‘春天释菜合舞,秋天颁学合声’就是这个道理。”在舞蹈之中,奋动剧烈的属阳,奋动安静的属阴。所以《文王世子》说:“春夏学干戈,秋冬学羽籥”就是这个道理。书,是记载事务的经典;礼,是行事的方法。事务为安静,所以说属阴。《文王世子》说:“秋天学礼,冬天读书”与此相同。郑注交互而言,是指如果不交互而言,应当说“春夏教乐诗,秋冬教礼书”,那就是春夏只教乐诗,不教礼书;秋冬只教礼书,不教乐诗。现在交互而言,是说这四术不可暂时缺失:春天教乐兼有礼,秋天教礼兼有乐,夏天教诗兼有书,冬天教书兼有诗。所以说都以其技艺相互成就,只是顺应其阴阳作为偏重的主项罢了。《文王世子》说:“将要君临我而与我按年龄谦让,为什么呢?”长幼受学,即使是王的太子也是这样。

长乐陈氏说:诗书礼乐,把它们作为技艺,就称为四术;用它们来教导人,就称为四教。推崇它们则其道尊贵,确立它们则其教化施行。春天用乐教导,秋天用礼教导,这就是《文王世子》说的春天诵读秋天学礼。夏天用诗教导,冬天用书教导,这就是《文王世子》说的夏天吟咏冬天读书。阳动而主声音,阴静而主事务。春夏属阳,诗乐则是声音;秋冬属阴,书礼则是事务。一阴一阳叫做道,造就士人的方法在于顺应它罢了。《周官》大胥春天合舞,秋天合声,与此不同:春天是貌之时而舞,则关乎貌;秋天是言之时而声,则关乎言。先王对于阴阳之理,有的取以动静,有的取以五事,各自有所适当。造就士人必定用乐正,是因为音乐深入人心,先王成人未曾不始终于此。舜命令夔主管音乐,教导贵族子弟;周设立大司乐,掌管成均之法,都是这个意思吗?又说:防止阳德过度必定用阴,那么春天教礼,夏天教书,因为春夏属阳而书礼都是阴事。防止阴德过度必定用阳,那么秋天教乐

,冬教诗,以夫秋冬阴而诗乐皆阳事也。宗伯曰:「以天产作隂徳,以中礼防之;以地产作阳徳,以和乐防之。」意与此同。然春诵于东序,主乎诗;夏▯于成均,主乎乐;秋之瞽宗者,礼也;冬之上庠者,书也。则郑氏谓因时顺气,于功易成,理或然也。葢防之者,成人之事;顺之者,小子之事。孰谓未升大学则▯诵乎?又《乐书》曰:「乐工之所取正者,小乐正也;小乐正之所取正者,大乐正也。」昔舜命夔为乐正,则乐正之职,二帝之世已然,三王特因而循之而已。葢诗者,中声之所止也,説志者莫辨焉;书者,政事之纪也,説事者莫辨焉;礼之敬文也,説体者莫辨焉;乐之中和也,説乐者莫辨焉。崇之为四术,使士有所尊;立之为四教,使士有所从。顺先王诗书礼乐以造士,崇四术以造之也;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立四教以教之也。乐正之职有在于是,岂非人君有乐育人材之意,而乐正有以辅成之欤?《周官》大司乐掌成均之法,以教国子,葢本诸此。诗书礼乐谓之四术,亦谓之四教,犹君臣、父子、夫妇、长防、朋友,谓之五典,亦谓之五教也。然不言《易》与《春秋》者,为其非造士之具,不可骤而语之故也。孔子之于《易》,必待五十而后学;游、夏之于《春秋》,虽一辞莫賛其意,葢可见矣。荀卿欲隆礼乐,杀诗书,是不知崇四术之意也。

译冬季教授《诗》,是因为秋冬属阴,而诗乐都属阳事。《宗伯》说:“用天产来培养阴德,用中礼来防范;用地产来培养阳德,用和乐来防范。”意思与此相同。然而春季在东序诵读,以《诗》为主;夏季在成均歌唱,以乐为主;秋季在瞽宗,以礼为主;冬季在上庠,以《书》为主。那么郑氏认为顺应时气,功效容易成就,道理或许是这样的。大概防范是成人的事,顺应是少年的事。谁说没升入大学就不歌唱诵读呢?又《乐书》说:“乐工所取法的是小乐正;小乐正所取法的是大乐正。”从前舜任命夔为乐正,那么乐正的职官,在二帝时代就已经存在,三王只是沿袭罢了。大概《诗》是中声的归宿,解说志向的没有谁能辨析;《书》是政事的纲纪,解说事务的没有谁能辨析;礼是恭敬的文饰,解说仪节的没有谁能辨析;乐是中和的体现,解说音乐的没有谁能辨析。推崇它们作为四术,使士人有所尊崇;确立它们作为四教,使士人有所遵循。顺应先王的诗书礼乐来造就士人,是推崇四术来造就他们;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是确立四教来教导他们。乐正的职官有在于此,难道不是君主有乐于培育人才的意思,而乐正有以辅助成就它吗?《周官》大司乐掌管成均的法度,来教导国子,大概根本就在于此。诗书礼乐称为四术,也称为四教,就像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称为五典,也称为五教一样。然而不提及《易》与《春秋》,是因为它们不是造就士人的工具,不能突然就谈论它们的缘故。孔子对于《易》,必定等到五十岁才学习;子游、子夏对于《春秋》,虽然一字也不能赞其意,大概可以看见了。荀卿想要推崇礼乐,削弱诗书,这是不懂得推崇四术的意思啊。

严陵方氏曰:「诗书礼乐所载者道也。体之在己,则术于此而已,故曰四术。用之以化人,则效于此而已,故曰四教。礼者,体也,故于秋教之。葢秋主揫敛,所以成体故也。乐者,乐也,故于春教之。葢春主发散,所以为乐故也。诗者,言也,故于夏教之。葢言为事之文,夏与物交而成文故也。书者,事也,故于冬教之。葢事为言之实,冬与物辨而反实故也。」则顺之之道,又有见于此。凡言春秋,必以春为前者,先后之序也。然诵亦诗也,▯亦乐也,而《文王世子》乃言「春诵夏▯」,何也?葢▯诵者,诗乐之用;诗乐者,▯诵之体。方言其体,故以乐为先;方言其用,故以诵为先。其实四者,以其阳类故,教之诏之,皆于春夏而已。春之教乐,未始无诗,要之以乐为主耳;夏之教诗,非无乐也,要之以诗为主耳。▯之与诵,其义亦犹是也。故《文王世子》「▯诵则一」,诏之以大师;「书礼则或」,诏之以典书者,或诏之以执礼者也。于春夏通而教之,秋冬别而教之者,顺阳交阴辨之义故也。此则一教之以乐正者,以夏殷之制略,未若周之制详故也。大子,适子也。大则以大言之也。适子大而庶子小,故谓之大子。诸侯有君道,故谓之后,然非一人也,故以羣加之。天子之子亦谓之大子,则以特大于天下之子;诸侯之世子亦谓之大子,则以特大于一国之子而已。名之以大,虽同,所以名之以大则异也。至于卿大夫之与元士,则全乎臣矣,其子不足以大言之,故曰适子而已。自王大子以至于国之俊选,皆造焉者,皆从其诗书礼乐之教故也。天子之子则适庶皆与,诸侯而下则庶子不与者,隆杀之别也。选士方升于司徒,亦得与在学之教者,教无内外之别故也。则与帅之而执事以激羣众之时异矣,故彼特曰「俊士」而已。学所以明人伦,人伦之大,莫先乎孝弟,故入学者必以齿。曰:「凡则无贵贱皆」以齿矣,然以大子而与俊选相为齿,所谓行一物而三善皆得是也。

山隂陆氏曰:四术,诗书礼乐,四教,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顺先王诗书礼乐以造士,乐正之事也。凡造士,兴于诗书,次之礼,次之乐,又次之,是之谓顺。荘子曰:倒道而言,迕道而説者,人之所治也,安能治人?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言教不言学,非成徳也,有教而已。据凡学,世子及学士必时。凡学必时矣,故曰: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

延平周氏曰:四术,仁义礼智也;四教,诗书礼乐也。崇四术,所以尊徳性;立四教,所以道问学。尊徳性,天也;道问学,人也。天与人,先王之教,未尝偏废也。舜命夔典乐,而教冑子;周立大司乐,而掌成均之法。此言乐正,崇四术、立四教者,葢以乐为学教之始终,而能入人之深也。天子言其适,王子言其庶。四时之教,其大子与俊选者同,则道徳所一也。

庐陵胡氏曰:郑葢以《文王世子》云「春诵夏▯」,故必谓诗乐属阳;又以《文王世子》云「秋学礼冬读书」,故必谓书礼属隂。此説近凿。夫四教不可一日而阙,郤縠説礼乐而敦诗书,岂分四时?孔子言学诗学礼,何必夏教诗、秋教礼?孟子曰「诵其诗,读其书」,何必诗于夏、书于冬哉?若云秋必礼、春必乐,则《大胥》云「秋颁乐合声」,《文王世子》云「秋冬学羽籥」,秋亦可教乐矣,不必春也。若云冬必书、夏必诗,则《文王世子》云「凡学春官释奠于其先师」,郑云「官谓诗书礼乐之官」,则春亦可教诗书礼矣,不必夏秋冬也。郑注云「互言之」,其义未明,故详别其防。

讲义曰:「四术四教,皆不过诗书礼乐而已。以此而为术业,故谓之术;以此而成教养,故谓之教。亦异名同实而已。」

金华邵氏曰:入学当有渐磨之益,而势之尊隔则难行。王大子、王子、羣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适子,皆势之尊者。使其以骄贵自恃,而居乎贫贱,而齿尊者之上,则有善何以相劝,有过何以相纠?惟略势位而一皆以齿,则渐磨之术可施。

译严陵方氏说:“《诗》《书》《礼》《乐》所记载的是道。将其体现于自身,那么方法就在于此,所以称为‘四术’。用它来教化他人,那么效验也就在于此,所以称为‘四教’。礼是体现,所以在秋天教授。因为秋天主收敛,用来成就形体,所以如此。乐是快乐,所以在春天教授。因为春天主发散,用来产生快乐,所以如此。诗是言语,所以在夏天教授。因为言语是事物的文采,夏天与万物交感而形成文采,所以如此。书是事务,所以在冬天教授。因为事务是言语的实质,冬天与万物辨别而回归实质,所以如此。”那么顺应大道的道理,在这里又有体现。凡是说春秋,必定以春为前,这是先后的次序。然而“诵”也是诗,“〇”也是乐,而《文王世子》却说“春诵夏〇”,为什么呢?因为〇和诵,是诗乐的作用;诗和乐,是〇和诵的本体。方才谈论本体,所以以乐为先;方才谈论作用,所以以诵为先。其实这四项,因为它们属于阳类,所以教导和诏示,都在春夏进行。春天教授乐,并非没有诗,只是以乐为主罢了;夏天教授诗,并非没有乐,只是以诗为主罢了。〇与诵的意义也是如此。所以《文王世子》说“〇诵则一”,由大师来诏示;“书礼则或”,由典书官来诏示,或者由执礼官来诏示。在春夏贯通地教授,在秋冬分别地教授,是顺应阳交阴辨的意义。这里只说由乐正来教导,是因为夏、殷的制度简略,不如周代的制度详细。大子,就是嫡子。大,是用大来称呼。嫡子为大,庶子为小,所以称为大子。诸侯有君道,所以称为后,但并非一人,所以加上“群”字。天子的儿子也称为大子,是因为他特别大于天下的儿子;诸侯的世子也称为大子,是因为他特别大于一国的儿子。用“大”来命名,虽然相同,但之所以用“大”来命名的原因却不同。至于卿大夫和元士,完全是臣了,他们的儿子不足以用“大”来称呼,所以只说嫡子罢了。从天子的大子到国家的俊选,都来就学,是因为他们都接受诗书礼乐的教导。天子的儿子,嫡庶都参与;诸侯以下,庶子不参与,这是隆杀的区别。选士正升任司徒,也能参与在学的教导,是因为教导没有内外的区别。这与率领他们执行事务以激励众人的时候不同了,所以那里特别只说“俊士”。学校是用来明晓人伦的,人伦中最大的,没有比孝悌更优先的,所以入学的人必定按年龄排序。说:“凡是无论贵贱都”按年龄排序,然而大子与俊选互相按年龄排序,这就是所谓实行一件事而三种善德都能得到的道理。

山阴陆氏说:四术,是诗书礼乐;四教,是春秋教授礼乐,冬夏教授诗书。顺应先王的诗书礼乐来造就士人,是乐正的职责。凡是造就士人,兴起于诗书,其次是礼,再次是乐,又其次是其他,这就叫做顺。庄子说:颠倒大道而言说,违背大道而解说的人,是被别人治理的,怎么能治理别人呢?春秋教授礼乐,冬夏教授诗书。只说教不说学,不是成就德行,只是有教导罢了。根据凡是学习,世子及学士必定按时。凡是学习必定按时,所以说:春秋教授礼乐,冬夏教授诗书。

延平周氏说:四术,是仁义礼智;四教,是诗书礼乐。崇尚四术,是用来尊崇德性;确立四教,是用来引导问学。尊崇德性,是天;引导问学,是人。天与人,先王的教导,未曾偏废。舜命令夔掌管音乐,而教导贵族子弟;周设立大司乐,而掌管成均的法度。这里说乐正,崇尚四术、确立四教,大概是因为以乐作为学教的始终,而能深入人心。天子说他的嫡子,王子说他的庶子。四时的教导,大子与俊选相同,那么道德所统一的也就相同。

庐陵胡氏说:郑玄大概因为《文王世子》说“春诵夏〇”,所以必定认为诗乐属阳;又因为《文王世子》说“秋学礼冬读书”,所以必定认为书礼属阴。这种说法近乎穿凿。四教不可一日缺失,郤縠解说礼乐而敦厚诗书,难道分四季吗?孔子说学诗学礼,何必夏天教诗、秋天教礼?孟子说“诵其诗,读其书”,何必诗在夏、书在冬呢?如果说秋天必定教礼、春天必定教乐,那么《大胥》说“秋颁乐合声”,《文王世子》说“秋冬学羽籥”,秋天也可以教乐了,不必在春天。如果说冬天必定教书、夏天必定教诗,那么《文王世子》说“凡学春官释奠于其先师”,郑玄说“官谓诗书礼乐之官”,那么春天也可以教诗书礼了,不必在夏秋冬。郑注说“互言之”,其意义不明确,所以详细辨别其界限。

讲义说:“四术四教,都不过是诗书礼乐罢了。以此作为术业,所以称为术;以此成就教养,所以称为教。也是异名同实罢了。”

金华邵氏说:入学应当有渐次磨砺的益处,而权势尊贵隔绝则难以施行。天子的大子、王子的儿子、群后的大子,卿大夫、元士的嫡子,都是权势尊贵的人。如果让他们凭借骄贵自恃,而居于贫贱,排在年长者的上面,那么有善行如何互相劝勉,有过失如何互相纠察?只有略去势位而一律按年龄排序,那么渐次磨砺的方法就可以施行。

如此而不入于善,而不帅教也。故于将出学之时,简之至屈万乗之尊,动三公、九卿、大夫、元士之众。甚而天子食不用乐,古之人君其不忍轻弃人才如此。

译像这样还不向善,还不遵从教导。所以在将要离开学校的时候,选拔人才时甚至委屈万乘之尊的帝王,调动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等众多官员。甚至天子吃饭时不使用音乐,古代君主不忍心轻易抛弃人才到了这种地步。

盱江李氏曰:「乐正以诗、书、礼、乐造士,王大子、王子、羣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适子,皆造焉。説者必曰为化民也,为选贤也,而不曰爱诸臣之子,保诸臣之家也。人不教不善,不善则罪,罪则烖其亲,坠其祀,是身及家以不教壊也。故明主推恩羣臣,必先教学。与其宠于今,孰若无辱于后?不务教而务官之,以市井言,未学而仕,其幸大矣。知者虑之,则为祸亦大。彼不善之质而假之位,鲜不及矣。」

将出,学小胥、大胥、小乐正简不帅教者,以告于大乐正。大乐正以告于王。王命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皆入学。不变,王亲视学。不变,王三日不举,屏之逺方。西方曰棘,东方曰寄,终身不齿。

郑氏曰:出学,谓九年大成学止也。所简者,谓王大子、王子、羣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适子、大胥、小胥,皆乐官属也。大乐正告于王,王命皆入学,亦谓使习礼以化之。不变,王又亲为之临视,重弃贤者子孙也。此习礼皆于大学,不举去食,乐重弃人也。棘当为僰,僰之言偪使之偪,寄于夷戎,不屏于南北,为其大逺。孔氏曰:此论王子等屏退之事。案《周礼》大胥中士四人,小胥下士八人,皆属大司乐,故注云乐官属也。殷人习礼在于大学,即《明堂位》云瞽宗,殷乐《文王世子》云礼在瞽宗,殷之大学也。若周则大学曰东胶,瞽宗不得为周之大学也。故郑注《仪礼·乡射》云:周立四代之学于国,而又以有虞氏之庠为乡学,则周之寻常习礼于殷学之中,至九年为王子不变,其习礼当于东胶大学。然则余子十八入大学,嫡子二十入大学者,皆是殷法也。若周法立,当代大学在公宫左,大学即东胶也。又立小学于西郊,小学即有虞氏之庠,其习书于虞氏之学,习礼乐于殷之学,习舞于夏后氏之学。故《文王世子》云:春夏学干戈,秋冬学羽籥,皆于东序。春诵,夏▯,大师诏之瞽宗。又云礼在瞽宗。然诗与礼乐虽各在其学,习之至二十入大学之时,仍于大学之中兼习四术。故此注云:习礼皆于大学,是周之大学亦习礼也。礼既在瞽宗,又在大学,则其余亦可知也。郑注「南北为其大逺者」,案《汉书·地理志》南北万三千里,东西九千里。又《帝王世纪》南北万三千三百六十八里,东西九千三百二里。汉地既然,则周亦应尔,皆南北长,东西短,故云大逺也。

长乐刘氏曰:「圣人之有天下也,以学教为朝廷之大政。使大子齿于俊选,使乐正磨其性情,必顺先王诗书礼乐以性其情,然后已。也不变者九年,则虽王子亦屏逺方。其公于教化而不私其子,则凡在学者孰敢不性其情以蹈于中和之域哉?此三代之王所以后世无及也。」

延平周氏曰:「王命三公,至于元士,皆入学,以劝导诱掖之。如是,而又不变,则亲视学,而又不变,是真不能变者也。故屏之棘,急也;示其虽屏之,欲棘于悔过。寄者,示其虽屏之,特寓于此耳。屏而必谓之棘与寄者,恩也;卒不免于不齿者,义也。」

长乐陈氏曰:周官大胥掌学士之版,以待致诸子。春入学,释菜合舞;秋颁学,合声。小胥掌学士之徴令,而比之,觵其不敬者,巡舞列而挞其慢怠者。大胥待致以教之,小胥觵挞以賛之。则简不帅教者,小胥、大胥预有力焉。乐师掌国学之政,以教国子。凡乐官掌其政令,听其治讼。则简不帅教者,小学正亦预有力焉。大司乐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国之学政。凡王之事,皆在所令焉。则简不帅教以告于大乐正者,小胥、大胥、小学正也。以之告于王者,大乐正也。郷简不帅教者,耆老皆朝于庠。大学正告不帅教者,王命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皆入学,而王又亲视学,重弃之也。重弃之与《周官》郷士、遂士,王命三公,防其期同意。王三日不举,与《文王世子》不举为之变,同意。棘则欲其悔过之速,寄则示其有可复之理。可悔而不知悔,可复而不能复,然后终身不齿矣。屏之止于东西而不及南北者,南于中国为尤逺,北于四方为尤寒。自非恶

译盱江李氏说:“乐正用诗、书、礼、乐来培养人才,王的太子、王子、各国诸侯的太子、卿大夫和元士的嫡长子,都到那里去学习。解说的人必定说是为了教化百姓,为了选拔贤才,而不说是为了爱护众臣的子弟,保全众臣的家室。人不接受教育就会不善,不善就会犯罪,犯罪就会连累他的亲人,断绝他的祭祀,这是自身和家庭因为缺乏教育而败坏。所以英明的君主向众臣施恩,必定先从教育开始。与其现在给予宠爱,哪如以后没有耻辱呢?不致力于教育而只致力于授予官职,用市井的话来说,没学习就做官,他的幸运太大了。明智的人考虑到这一点,认为灾祸也很大。那些品性不善的人如果假借官位,很少有不招致祸患的。”

将要结业时,学小胥、大胥、小乐正检举那些不遵从教导的人,报告给大乐正。大乐正报告给国王。国王命令三公、九卿、大夫、元士都进入学校。如果还不改变,国王亲自视察学校。如果还不改变,国王三天不进食,将他们放逐到远方。放逐到西方叫作“棘”,放逐到东方叫作“寄”,终身不再列入同辈行列。

郑氏说:“出学,是指九年学业大成,学习停止。所检举的人,是指王的太子、王子、各国诸侯的太子、卿大夫和元士的嫡长子、大胥、小胥,都是乐官的属员。大乐正报告给国王,国王命令都进入学校,也是指让他们学习礼仪来教化他们。如果不改变,国王又亲自临视,这是重视不抛弃贤者的子孙。这些学习礼仪都在大学进行,不举是指停止进食,因为乐正重视不抛弃人。“棘”应当是“僰”,“僰”的意思是逼迫,使他们感到紧迫;“寄”是指寄放在夷戎之地,不把他们放逐到南北,是因为那里太遥远。孔氏说:这是论述王子等人被放逐的事。查考《周礼》,大胥是中士四人,小胥是下士八人,都隶属于大司乐,所以注释说他们是乐官的属员。殷人学习礼仪在大学,即《明堂位》所说的瞽宗,殷代的乐在《文王世子》中说礼仪在瞽宗,那是殷代的大学。至于周代,大学叫作东胶,瞽宗不能算是周代的大学。所以郑玄注释《仪礼·乡射》说:周代在国都设立四代学校,又用有虞氏的庠作为乡学,那么周代平常学习礼仪在殷学的瞽宗中,到九年王子不改变,他们学习礼仪应当在东胶大学。那么其余子弟十八岁进入大学,嫡长子二十岁进入大学,都是殷代的制度。如果周代的制度确立,当代的大学在公宫左侧,大学就是东胶。又在西郊设立小学,小学就是有虞氏的庠,他们在虞氏的学校学习书写,在殷代的学校学习礼仪和音乐,在夏后氏的学校学习舞蹈。所以《文王世子》说:春夏学习干戈舞,秋冬学习羽籥舞,都在东序。春天诵读,夏天歌唱,大师在瞽宗教导他们。又说礼仪在瞽宗。然而诗和礼乐虽然各自在它们的学校,等到二十岁进入大学的时候,仍在大学中兼习四种技艺。所以此注释说:学习礼仪都在大学,这是周代的大学也学习礼仪。礼仪既在瞽宗,又在大学,那么其余的也可以推知了。郑玄注释‘南北是因为太遥远’,查考《汉书·地理志》,南北一万三千里,东西九千里。又《帝王世纪》说南北一万三千三百六十八里,东西九千三百二里。汉代土地既然如此,那么周代也应当如此,都是南北长,东西短,所以说太遥远。”

长乐刘氏说:“圣人拥有天下,把学校教育作为朝廷的大政。让太子与俊才同列,让乐正磨砺他们的性情,一定要顺应先王的诗、书、礼、乐来陶冶他们的性情,然后才罢休。如果九年还不改变,那么即使是王子也放逐到远方。他在教化上公正而不偏私自己的儿子,那么所有在学校的人谁敢不陶冶自己的性情以进入中和的境界呢?这是三代君王后世无法企及的原因。”

延平周氏说:“国王命令三公,直到元士,都进入学校,来劝导激励他们。像这样,如果还不改变,就亲自视察学校,如果还不改变,就是真的不能改变了。所以放逐到‘棘’,‘棘’是急迫的意思;显示虽然放逐他,是想让他急迫于悔过。‘寄’,显示虽然放逐他,只是暂时寄居在这里罢了。放逐必定称为‘棘’与‘寄’,是恩德;最终不免于不被同辈齿列,是道义。”

长乐陈氏说:周官大胥掌管学士的名册,等待召集众子弟。春天入学,举行释菜礼并合舞;秋天颁布学业,合奏音乐。小胥掌管学士的征召命令,并编排他们,罚酒那些不恭敬的人,巡视舞列而鞭打那些怠慢的人。大胥等待召集来教育他们,小胥罚酒鞭打来辅助他们。那么检举不遵从教导的人,小胥、大胥预先出力。乐师掌管国学的政令,来教育国子。凡是乐官掌管他们的政令,听取他们的诉讼。那么检举不遵从教导的人,小学正也预先出力。大司乐掌管成均的法度,来治理建国的学政。凡是国王的事,都在他所命令的范围内。那么检举不遵从教导的人报告给大乐正的,是小胥、大胥、小学正。报告给国王的,是大乐正。乡里检举不遵从教导的人,老人都在庠序朝见。大学正报告不遵从教导的人,国王命令三公、九卿、大夫、元士都进入学校,而国王又亲自视察学校,这是重视不抛弃他们。重视不抛弃他们与《周官》乡士、遂士,国王命令三公,防备他们的期限同意。国王三天不进食,与《文王世子》不进食为他改变,同意。‘棘’是想让他悔过迅速,‘寄’是显示他有可以恢复的道理。可以悔过而不知道悔过,可以恢复而不能恢复,然后终身不被同辈齿列了。放逐只限于东西而不及南北,是因为南方对于中国来说特别遥远,北方对于四方来说特别寒冷。如果不是极

之欲其死,则不投之于此。《诗》曰:「豺虎不食,投畀有北。」则国子之屏宜不至此矣。葢教之仁也。简不帅义也。王亲视学与三日不举,仁也;终身不齿,义也。先王之于国子,仁之而已,其处之以义,不得已也。

译如果希望他死,就不会把他投弃到这里。《诗经》说:“豺狼虎豹都不吃他,把他投弃到北方。”那么国君的屏障就不至于落到这种地步了。大概是因为教导他仁德。简不遵循道义。君王亲自视察学校以及三天不举火,这是仁;终身不与他同列,这是义。先王对于国子,只是施以仁德罢了,按照道义来处置他,也是迫不得已。

严陵方氏曰:「视学之礼,则文王世子所言者是也。不变,王三日不举者,以视学之礼化之,而又不变,则终不变矣。故三日不举,将以弃之也。举与食,日举以乐之,举同义。将弃之而不举,则自贬损以责其教之不至故也。棘、寄皆以待贵者之礼,有别于贱者,故然耳。」山阴陆氏曰:「寄,言今虽寄,后将复焉;棘,言今虽棘,后将宥焉。虽曰终身不齿,其幸望犹如此,圣人之仁也。」李氏曰:「王亲视学,此有以见劳于索之也。劳于索之,则休于使矣。」

讲义曰:「三日不举,闵其教养之乆而犹不变,所以深惜其齿于学而无所成也。古者,大防则不举,大札则不举,邦有大灾则不举。又司防行戮,则君为之不举。王闵士之无成,而至于三日不举,乐则所以教养,以待天下之士为何如?」

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司马辨论官材,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

郑氏曰:「升诸司马,移名于司马。司马,夏官卿,掌邦政者。进士可进受爵禄也。司马辨其论,官其材,观其所长也。定其论,各署其所长也。官之,使之试守也;爵之,命之也。」

孔氏曰:大乐正之官,论造士之最秀异者,以告于王,而升名于司马。论之曰:进士。此文承王子、公卿大夫之子下,似专据王子等,其实乡人入学为造士者,亦同于此。其乡人不在学者,及邦国所贡之士,贡于王,亦升诸司马。葢司马之职,以徳诏爵,以功诏禄,即知凡入仕者,皆司马主之下。文更不见乡人及邦国所贡之士,故知此中兼之也。但乡人既卑,节级升之,故为选士、俊士,至于造士。若王子与公卿之子,本位既尊,不须积渐,学业既成,即为造士。于是大乐正緫论此造士,以告于王,升诸司马也。司马得此所论之状,乃更论辨之,观其材能髙下,知其堪任何官,是准拟其官,以其材,故云官材也。司马辨论之后,不堪者屏退,论量进士、贤者,以告于王。其告王之时,正定其论,各署其所长,若长于礼者,署拟于礼官;长于乐者,署拟于乐官。既论拟定,然后试之以所能之官,堪任以此官,然后爵命之。既受爵命,使有职位,然后与之以禄也。

长乐陈氏曰:「周官司徒,大军旅、大田役,治其徒庶之政令,是政事亦在所预,非特掌教事而已。司马进贤兴功,其属有司士、稽士之功徳,有诸子掌国之教治,是教事亦在所预,非特掌政事而已。葢古者之设官也,职未尝不分,而分职则责专;事未尝不聨,而聨事则合职。故论材主于郷,及官之则论以司马,然后无幸进;教士主于司马,及其发则教以司徒,然后无废事。」又《乐书》曰:「论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所以劝之也。简不帅教者,以告于王,屏之逺方,终身不齿,所以沮之也。王者劝沮天下之术,大乐正实预焉,其职岂不重哉?」后世有乐正氏、司马氏,岂因其世官名之邪?

严陵方氏曰:乡论秀士而升之司徒,司徒论选士而升之学,所以属于大乐正也。故大乐正又论造士之秀,以告于王而升诸司马。造士之秀,则于成材之中又秀出者也。升诸司马,则以将使之临政,故▯于政官之长也。以其成材将使之临政,则可以进于王所,故以进士名之。司马辨论官材者,将使之临政,则必随其大小而官之,故曰「官材定其论,则贤否之理各止于一矣」。前曰「造士之秀」,后曰「进士之贤」,何也?秀,特有材之称;贤,则有徳之称,此轻重之别。若司徒、司马之类,所谓官;若公卿大夫,所谓爵;若或食九人,或食八人,所谓禄。官所以居之,爵所以贵之,禄所以富之也。官非贱者之可居,故既官之必爵之。爵之矣,宜有以养其亷故既爵之必禄之。其序如此。

金华邵氏曰:「论造士之秀,必告于王,而始升诸司马。葢用人之权,当归之君故也。」

延平周氏曰:「先王之取士,其择之非一人,而进之非一

译严陵方氏说:“视学的礼仪,就是《文王世子》中所说的那些。如果(学生)不改变,君王三天不进食,是用视学的礼仪来感化他们,如果仍然不改变,那就终究不会改变了。所以三天不进食,是要抛弃他们啊。‘举’和‘食’,每天进食来使他们快乐,‘举’与‘食’同义。将要抛弃他们而不进食,这是君王自我贬损,来责备自己教化没有到位的缘故啊。棘、寄都是用来对待尊贵者的礼仪,与对待卑贱者有别,所以如此罢了。”山阴陆氏说:“寄,是说现在虽然寄居(受辱),将来还会恢复;棘,是说现在虽然受刑,将来还会宽恕。虽然说终身不再齿列(不再列入士的行列),但他们的希望还像这样,这是圣人的仁爱啊。”李氏说:“君王亲自视察学校,这可以看出君王在选拔人才上很辛劳。在选拔上辛劳,那么在任用时就轻松了。”

讲义说:“三天不进食,是怜悯他们经过长久的教养仍然不改变,所以深深惋惜他们身处学校却无所成就。古代,有大丧事就不进食,有大瘟疫就不进食,国家有大灾祸就不进食。又有司寇执行刑罚,君王就为他们不进食。君王怜悯士人没有成就,以至于三天不进食,那么用来教养士人的快乐,对于天下的士人来说又是怎样的呢?”

大乐正评定造就的士人中优秀的人,向君王报告,并把他们的名字升报给司马,称为“进士”。司马辨别评定官员的才能,评定进士中贤能的人,向君王报告,并确定他们的评定。评定确定后,然后授予他们官职;担任官职后,然后授予他们爵位;职位确定后,然后给予他们俸禄。

郑氏说:“升报给司马,是把名字移交给司马。司马,是夏官的卿,掌管国家政事的人。进士可以进受爵位和俸禄。司马辨别他们的评定,根据他们的才能授予官职,观察他们的长处。确定他们的评定,是分别记录他们的长处。授予官职,是让他们试任;授予爵位,是任命他们。”

孔氏说:大乐正这个官职,评定造就的士人中最优秀的人,向君王报告,并把名字升报给司马。评定称为:进士。这段文字承接王子、公卿大夫之子之后,似乎专门依据王子等人,其实乡人入学成为造就的士人,也同于此。那些不在学校学习的乡人,以及邦国所贡举的士人,贡举给君王,也升报给司马。大概司马的职责,是用德行来授予爵位,用功绩来授予俸禄,就知道凡是入仕的人,都由司马主管。文中不再出现乡人以及邦国所贡举的士人,所以知道这里兼有他们。只是乡人地位卑下,分级提升,所以称为选士、俊士,直到成为造就的士人。至于王子和公卿之子,本来地位尊贵,不需要逐渐积累,学业完成后,就成为造就的士人。于是大乐正总括评定这些造就的士人,向君王报告,升报给司马。司马得到这些评定的情况,就再次评定辨别,观察他们的才能高低,知道他们能胜任什么官职,这是根据他们的才能来拟定官职,所以说“官材”。司马评定辨别之后,不能胜任的人被屏退,评定衡量进士中的贤能者,向君王报告。向君王报告的时候,正是确定他们的评定,分别记录他们的长处,如果擅长礼的,拟定为礼官;擅长乐的,拟定为乐官。既然评定拟定,然后用他们所能胜任的官职来试用,能胜任这个官职,然后授予爵位任命。既然接受了爵位任命,使他们有职位,然后给予他们俸禄。

长乐陈氏说:“周官司徒,在大军旅、大田役时,治理徒众庶民的政令,是政事也在所参与,不只是掌管教育事务而已。司马进贤兴功,他的属官有司士,考核士人的功德,有诸子掌管国家的教化治理,是教育事务也在所参与,不只是掌管政事而已。大概古代设置官职,职责未曾不分,但分职则责任专一;事务未曾不关联,但关联事务则合并职责。所以评定才能主要在于乡里,等到授予官职则由司马评定,然后没有侥幸晋升;教育士人主要在于司马,等到他们出发则由司徒教育,然后没有废弃事务。”又《乐书》说:“评定造就的士人中优秀的人,向君王报告,升报给司马,称为进士,这是用来鼓励他们的。简拔不遵从教化的人,向君王报告,屏弃到远方,终身不再齿列,这是用来阻止他们的。君王鼓励阻止天下的方法,大乐正实际参与其中,他的职责难道不重大吗?”后世有乐正氏、司马氏,难道是因为他们的世官名称而命名的吗?

严陵方氏说:乡里评定秀士而升报给司徒,司徒评定选士而升报给学校,所以归属于大乐正。所以大乐正又评定造就的士人中优秀的人,向君王报告而升报给司马。造就的士人中优秀的人,就是在成材的人中又特别突出的。升报给司马,是因为将要让他们治理政事,所以归属于政官的首长。因为他们已成材将要让他们治理政事,就可以进见君王,所以用“进士”来命名。司马辨别评定官员的才能,是因为将要让他们治理政事,就必然根据官职的大小来授予官职,所以说“官材”。确定他们的评定,那么贤与不贤的道理各自止于一定了。前面说“造就的士人中优秀的人”,后面说“进士中的贤能者”,为什么呢?秀,是特别有才能的称呼;贤,是有德行的称呼,这是轻重的区别。像司徒、司马之类,称为官;像公卿大夫,称为爵;像有的食九人,有的食八人,称为禄。官是用来居处的,爵是用来尊贵的,禄是用来富足的。官不是卑贱者可以居处的,所以既然授予官职必然授予爵位。授予爵位了,应该有东西来供养他们的廉洁,所以既然授予爵位必然给予俸禄。它的次序就是这样。

金华邵氏说:“评定造就的士人中优秀的人,必须向君王报告,然后才升报给司马。大概用人的权力,应当归属于君王所以如此。”

延平周氏说:“先王选拔士人,选择他们不是一个人,进用他们不是一

日,故在位者莫非成徳之士。」

译所以,在位的官员没有不是具备美德的人。

庐陵胡氏曰:「论贤者告于王,则不贤者固不告矣。后世防士于王庭,不论人材贤否,皆授以官,非古论贤之义也。定其论,谓公论,皆定于一,无异议。物论既定,乃试以官。古者为官择人,必合公论。」

盱江李氏曰:司士掌羣臣之版,以徳诏爵,以功诏禄,以能诏事,以乆奠食。徳谓贤否,凡贤者、能者,皆先试以事,久而有功,然后授之以爵得禄食也。爵以贵乎人,天下之人共贵之;禄以富乎人,天下之人共富之。髙冠大葢,吏民趋走事之,恐不及,天下共贵之也;廪财给谷,农桑赋贡奉之而不暇,天下共富之也。天下共贵之,而贵非其人;天下共富之,而富非其人,则君命果义乎?众心果服乎?且人各有能、有不能,孟公绰不可以为滕、薛大夫,禆谌谋于国则否,况其下者乎?苟非试其事,考其功,而遽与之爵禄,则旷天官,败公事,可胜道哉!王制所谓「官之者使试守也」,尧舜岂不圣,而试臣以职,慎之至也。

大夫废其事,终身不仕,死以士礼葬之。

  郑氏曰以不任大夫也

孔氏曰:「以经云『大夫废其事』,故郑知不堪任大夫也。致仕而退,死得以大夫礼葬。《论语》注云:『大夫退死,葬以士礼;致仕,以大夫礼葬』,是也。」

长乐刘氏曰:「加禄而升为大夫矣,废其所职之事,则黜之,终身不复许之仕进,死则葬之以士礼,必人之竭其忠也。」

严陵方氏曰:「废其事,谓居大夫之位而不能兴大夫之事也。终身不仕,则不特贬之于其始,而又贬之于其终也。死以士礼葬之,则不特贬之于其生,而又贬之于其死也。夫终身不仕,则与民同耳,犹以仕礼葬之者,以其曽居大夫之位故也。然是法也,上不及于公卿,下不及于士者,举中以该之也。」

延平周氏曰:「大夫废其事而终身不仕者,义也;死以士礼葬之者,恩也。」

庐陵胡氏曰:「案《春秋》大夫有过被黜,则不书卒,以其卒时非大夫也。匡衡、杨仆免为庶人,李徳裕贬为参军,皆不书薨。」

  有发则命大司徒教士以车甲

郑氏曰:「乗兵车衣甲之仪,有发谓有军师发卒。」孔氏曰:「国有军旅,以发士卒,是司马之事。王则命大司徒教以乗兵车及衣甲之仪。容必司徒者,以司徒主众,又主教,故与司马相参也。」

延平周氏曰:「辨论官材,责之司马;教习车甲,责之司徒。何也?先王之用人,非有成材不取。唯其有成材,则责之以事,而无不能也。又况司马掌政典,则其所辨论官材者,岂特文而已?司徒掌教典,则其所教习者,岂特武而已?此文武所以混为一途也。」

李氏曰:「司徒教士,则使司马论其材,故出任之为比长、乡大夫、伍长、军将其材,无不宜。司马治军,则使司徒教其事,故入以之为比、闾、旅、党、州、乡、伍、两、卒、旅、军帅,其事无不治。先王之取人、治民,未尝不如此。」

凡执技,论力,适四方,臝股肱,决射御。凡执技以事上者,祝史、射御、医卜及百工,凡执技以事上者,不贰事,不移官,出乡不与士齿,仕于家者,出乡不与士齿。

郑氏曰:「臝股肱,谓擐衣出其臂胫,使之射御,决胜负,见勇力也。不贰事,欲专其事,亦为不徳也。不与士齿,贱也。于其乡中,则齿亲亲也。仕于家,亦贱,故亦不与士齿。」

孔氏曰:「执技之事,凡有三条。上条论课试武艺之事,言此既无道艺,唯论力以事上,故适徃四方境界之外,则使之擐露臂胫,角材力,决射御胜负,以见武勇。中条论执技之人有七:祝一,史二,射三,御四,医五,卜六,百工七。射御已言,此重云者,见其色目也。下条论执技之人不得更为一事,欲使专一其所有之事。非但欲使専事,亦为技艺贱薄,不是道徳之事故,不许之。」

横渠张氏曰:「臝股肱,决射御,此执技以有事于外者也。若祝史、射御、医卜及百工,此执技以事君于内者。有此二等。」

严陵方氏曰:「荘子曰:『能有所艺,谓之技。』则凡执技者,不足以徳论之也,特论

译庐陵胡氏说:“讨论贤者向君王报告,那么不贤者自然就不会报告了。后世在朝廷上防范士人,不论人才贤与不贤,都授予官职,这不符合古代讨论贤者的本义。确定其议论,是指公众的议论,都统一于一种意见,没有异议。公众的议论确定后,才用官职来试用他们。古代为设置官职而选择人才,必定要符合公众的议论。”

盱江李氏说:“司士掌管群臣的名册,根据德行来授予爵位,根据功劳来授予俸禄,根据才能来分配事务,根据任职时间的长短来安定其衣食。德行指贤与不贤,凡是贤者、能者,都先试用他们处理事务,任职时间长且有功劳,然后才授予他们爵位和俸禄衣食。爵位使人尊贵,天下人共同尊重他;俸禄使人富足,天下人共同使他富足。戴着高冠、撑着大伞,官吏百姓奔走侍奉他,唯恐来不及,这是天下共同尊重他;仓库供给财物粮食,农耕桑蚕、赋税贡品供奉他而忙不过来,这是天下共同使他富足。天下共同尊重他,如果尊重的不是合适的人;天下共同使他富足,如果富足的也不是合适的人,那么君王的命令果真合乎道义吗?众人的心果真信服吗?况且人各有能、有不能,孟公绰不能做滕国、薛国的大夫,禆谌在国家谋划时则不行,何况那些才能更低的人呢?如果不试用他们的事务,考核他们的功劳,就匆忙授予他们爵位俸禄,那么荒废天子的官职,败坏公家的事务,哪里说得完呢!《王制》所说的‘任命官员是让他在试用期内代理’,尧舜难道不圣明吗,却让臣下试用职务,谨慎到了极点。”

大夫废弃其所职之事,终身不再做官,死后按士的礼仪安葬。

郑氏说:因为不能胜任大夫的职务。

孔氏说:“因为经文说‘大夫废弃其所职之事’,所以郑氏知道他是不能胜任大夫的职务。退休退职,死后可以按大夫的礼仪安葬。《论语》注说:‘大夫退职死后,按士的礼仪安葬;退休,按大夫的礼仪安葬’,这是对的。”

长乐刘氏说:“增加俸禄而升任大夫了,废弃他所职掌的事务,就罢免他,终身不再允许他做官晋升,死后就按士的礼仪安葬他,必定是要求人竭尽忠诚。”

严陵方氏说:“废弃其所职之事,是说居于大夫之位却不能兴办大夫的事务。终身不再做官,不仅在他开始时贬低他,而且在他结束时也贬低他。死后按士的礼仪安葬,不仅在他生前贬低他,而且在他死后也贬低他。终身不再做官,那就与平民相同了,还按士的礼仪安葬他,是因为他曾经居于大夫之位。然而这条法规,上不到公卿,下不到士,是举中间的情况来概括的。”

延平周氏说:“大夫废弃其所职之事而终身不再做官,是合乎道义的;死后按士的礼仪安葬,是出于恩惠。”

庐陵胡氏说:“查考《春秋》,大夫有过错被罢免,就不记载其去世,因为他去世时已不是大夫了。匡衡、杨仆被免为平民,李德裕被贬为参军,都不记载其薨逝。”

有征发军队时,就命令大司徒教习士人使用车马和铠甲。

郑氏说:“乘坐兵车、穿戴铠甲的礼仪,有征发是指有军队征发士卒。”孔氏说:“国家有军事行动,征发士卒,这是司马的职责。君王就命令大司徒教习乘坐兵车及穿戴铠甲的礼仪。之所以必定由司徒负责,是因为司徒主管民众,又主管教化,所以与司马相互参预。”

延平周氏说:“辨别讨论官员的才能,责成司马;教习车马铠甲,责成司徒。为什么呢?先王用人,不是有成材的不取。正因为有成材,就责成他们做事,而没有不能胜任的。况且司马掌管政典,那么他所辨别讨论的官员才能,难道只是文事而已吗?司徒掌管教典,那么他所教习的,难道只是武事而已吗?这就是文武所以混同为一途的原因。”

李氏说:“司徒教习士人,就让司马讨论他们的才能,所以出任比长、乡大夫、伍长、军将的才能,没有不适宜的。司马治理军队,就让司徒教习他们的事务,所以入仕为比、闾、旅、党、州、乡、伍、两、卒、旅、军帅,他们的事务没有不治理好的。先王选取人才、治理百姓,未曾不这样。”

凡从事技艺的人,考核其体力,到四方去,裸露手臂大腿,决断射箭驾车的高下。凡从事技艺来侍奉上级的人,祝官、史官、射箭驾车、医生占卜以及各类工匠,凡从事技艺来侍奉上级的人,不兼任其他事务,不调动官职,离开本乡不与士人论长幼次序,在卿大夫家做官的,离开本乡也不与士人论长幼次序。

郑氏说:“裸露手臂大腿,是说穿上衣服露出臂腿,让他们射箭驾车,决断胜负,显示勇力。不兼任其他事务,是想专一于其事,也是因为不道德。不与士人论长幼次序,是轻视。在他们的本乡中,则论长幼次序,是亲近亲人。在卿大夫家做官,也是轻视,所以也不与士人论长幼次序。”

孔氏说:“从事技艺的事,共有三条。上条讨论考核武艺的事,说这些人既无道艺,只凭体力侍奉上级,所以到四方境界之外,就让他们裸露臂腿,较量材力,决断射箭驾车的胜负,以显示武勇。中条讨论从事技艺的人有七类:祝官一,史官二,射箭三,驾车四,医生五,占卜六,各类工匠七。射箭驾车已说过,这里重复说,是显示其名目。下条讨论从事技艺的人不得再从事其他事,想让他们专一于所有的事。不仅想让他们专一于事,也因为技艺卑贱微薄,不是道德的事,所以不允许。”

横渠张氏说:“裸露手臂大腿,决断射箭驾车,这是从事技艺而在外做事的人。至于祝官、史官、射箭驾车、医生占卜以及各类工匠,这是从事技艺而在内侍奉君主的人。有这两等。”

严陵方氏说:“庄子说:‘能有所专长,叫做技艺。’那么凡从事技艺的人,不足以用道德来讨论,只凭

其力而已。适四方,谓有故而之外也。臝股肱,则所以宣手足之力也。决射御,则决胜负于射御也。此其所以为力欤?技不止于射御,而此止以是为言者,以二技尤论其力故也。」祝若周官大祝之类,史若周官大史之类。祝史皆事神之官,以其作辞以事神,故曰祝;以其执书以事神,故曰史。射则周官之五射,若白矢、参连之类;御则周官之五御,若鸣和銮、逐禽左之类。医则医师之类,卜则卜师之类,百工则土工、木工、金工、石工之类。以其类之非一,故以百言之;以其足以兴事,故谓之工焉。凡此者,皆执技之名也。不贰事,则欲其无异习;不移官,则欲其有常守。出乡不与士齿者,以执技之贱,不得与执徳者序长防也。然必出乡而后不与之齿者,以乡党尚齿故也。仕于家,则仆而已。《礼运》曰:「与家仆杂居,齐齿,非礼也。」

译只是凭借他们的力气罢了。前往四方,是说因为有缘故而外出。裸露大腿和手臂,是用来施展手脚力量的。决定射箭和驾车,是指在射箭和驾车上决出胜负。这就是他们被称为“力”的原因吗?技艺不止于射箭和驾车,但这里只拿这两项来说,是因为这两项技艺尤其能体现力量的缘故。」祝,就像周代官制中的大祝之类;史,就像周代官制中的大史之类。祝和史都是侍奉神灵的官员,因为他们撰写祝辞来侍奉神灵,所以称为祝;因为他们拿着文书来侍奉神灵,所以称为史。射,就是周代官制中的五种射艺,比如白矢、参连之类;御,就是周代官制中的五种御术,比如鸣和銮、逐禽左之类。医,就是医师之类;卜,就是卜师之类;百工,就是土工、木工、金工、石工之类。因为他们的类别不止一种,所以用“百”来统称;因为他们足以兴办事务,所以称为“工”。所有这些,都是掌握技艺者的名称。不兼做其他事情,是希望他们没有其他的习气;不调动官职,是希望他们有固定的职守。离开乡里就不与士人按年龄排辈分,是因为掌握技艺者地位卑微,不能与掌握道德者按长幼排序。然而一定要离开乡里之后才不与他们排辈分,是因为在乡党之中崇尚年长者的缘故。在卿大夫家中做官,就只是仆人罢了。《礼运》说:“与家仆混杂居住,按年龄排辈分,是不符合礼制的。”

长乐陈氏曰:「有其能者必有其名,有其名者必有其分。则适四方,臝股肱,决射御,言其能也。祝史、射御、医卜及百工,言其名也。出郷不与士齿,言其分也。因能以正名,正名以明分,先王所以处执技者如斯而已。葢士以徳,技以力。徳成而上,艺成而下。先王严其分守如此,欲人逺耻迁善也。然古者教人必以六艺,周公以多艺为能,孔子不以射御为贱,何也?古之人志于道,据于徳,依于仁,游于艺,可也。乃若不知道徳与仁,唯艺是从此,君子所以贱之也。文王世子谓之郊人,贱之,此执技者不与士齿之意也。礼运:『臣与家仆杂居,齐齿,非礼。』此仕于家者不与士齿之意也。仕于家者非技也,于此言之者,因其类也。于乡齿之仁也,出乡不齿义也,不与乡齿之非所以相亲,不出乡不齿非所以相辨。此礼所以不同。」

延平周氏曰:「先王不责备于人,苟有一艺,皆得与于有司而食于上。然古之学者,以礼乐为始终,而未尝不从事于射御。虽孔子亦曰:『吾何执?执御乎?执射乎?』此则以射御为执技之贱者。葢古人之志于道,据于徳,依于仁,然后游于艺,可也。果道不能志之,徳不能据之,于仁又不能依之,而止游于艺者,此上之人所以贱之也。不贰事,移官非执技之所能也。执技为百工,仕于卿大夫为家臣,不与士齿,所以贵其为士也。古之为士,其贵于乡如此,此人人所以逺耻而有常心也。」

司宼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必三刺,有防无简,不听。附从轻,赦从重。

郑氏曰:司宼,秋官卿,掌刑者,辟罪也。三刺以求民情,断其狱讼之中。一曰讯羣臣,二曰讯羣吏,三曰讯万民。简诚也。有其意无其诚者,不论以为罪。附从轻,附施刑也。求出之,使从轻赦,从重虽是罪可重,犹赦之也。

孔氏曰:「自此至异言一节,緫论司宼听讼刑罚禁止之事。此论司宼正刑明辟之法,谓司宼当正定刑书,明断罪法,使刑不差,二法不倾邪,以听天下狱讼,必三刺者。言刑法宜谨,不可专制,必须三刺以求民情。郑引三讯,见《周礼》司刺。刺,杀也。谓欲杀犯罪之人,其一问可杀与否于羣臣,羣臣谓公卿大夫士;其二问可杀与否于羣吏,羣吏谓庶人在官者;其三问可杀与否于庶人,庶人谓万姓众来观者。此三刺虽以杀为本,其被刑不杀者亦当问之。有防无简,不听者,防意也。求民情既得其所犯之罪,虽有防意,无诚实之状,则不听之,不论以为罪也。附从轻者,刑之时,此人所犯之罪在轻重之间,可轻可重,则当求可轻之刑而附之,则罪疑唯轻是也。赦从重者,所犯之罪本非故为而入重罪,故赦之时从重罪之上而赦之,其意轻故也。《尚书》『▯灾肆赦』是也。」

长乐陈氏曰:「讯而谓之刺者,讯之然后刺故也。春秋杀大夫曰『杀于内』,公子则曰『刺』。葢衰周之时,先王讯之之法,特施于公子而已。」

严陵方氏曰:「刑正而不偏,则所加者无怨;辟明而不隐,则所制者无疑。辟者,法也。惟辟能立法,故也。刑出于法而已。此先刑而后辟者,以刑得其正,然后辟得其明故也。刑辟所以待狱讼,狱讼皆有言者也。故曰:『听,听讼,而后有狱。』此先狱而后讼者,上下之序也。有防,谓其法有意;无简,谓其情无实。于法虽有意,于情即无实。若是之人,则不听其讼而施刑焉,虑其杀不辜故也。简与《书》所谓『五刑不简』之简同,所以书狱辞而已。」

山阴陆氏曰:「若令听讼,无简书可据,与无可书之实状,皆不听也。」

李氏曰:「必正刑而后可以明辟,不正刑而明辟,则察辞于差而非从矣。」《书》曰:「惟明克允。」明者,内有以察其真伪之情;允者,外有以审其轻重之罪。审其轻重之罪,所以正刑;察其真伪之情,所以明辟也。讼不已,则至于狱。至狱,则讼故曰:「狱讼。」

延平周氏曰:「言司徒、司马,而后及于司宼,其序葢与《周官》同。然独以司空先之者,葢司空掌事典而富民者也。富民者,

译长乐陈氏说:“有才能的人必定有相应的名分,有名分的人必定有相应的职分。那么,前往四方,赤膊露臂,决定射箭驾车,说的是他们的才能。祝史、射御、医卜以及百工,说的是他们的名分。出了乡里就不与士人同列,说的是他们的职分。凭借才能来确定名分,确定名分来明确职分,先王安置掌握技艺的人就是这样罢了。大概士人凭借德行,技艺人凭借力气。德行成就则地位尊贵,技艺成就则地位卑下。先王严格区分他们的职分守备像这样,是想让人远离耻辱、迁向善道。然而古代教导人必定以六艺,周公以多才多艺为能,孔子不把射箭驾车看作卑贱,为什么呢?古代的人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是可以的。如果不知道道、德与仁,只从艺出发,君子因此轻视他们。《文王世子》称他们为郊人,轻视他们,这就是掌握技艺的人不与士人同列的意思。《礼运》说:‘臣与家仆混杂居住,同列齿序,是不合礼的。’这是在家任职的人不与士人同列的意思。在家任职的人不是技艺人,在这里提到他们,是因为他们同类。在乡里同列齿序是仁,出了乡里不同列齿序是义,不与乡里同列齿序不是用来相亲的,不出乡里不同列齿序不是用来相辨的。这就是礼不同的原因。”

延平周氏说:“先王不苛求于人,只要有一技之长,都能参与有司而受食于上级。然而古代的学者,以礼乐为始终,而没有不从事射箭驾车的。即使孔子也说:‘我执掌什么?执掌驾车吗?执掌射箭吗?’这是把射箭驾车看作掌握技艺的卑贱者。大概古代的人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然后游于艺,是可以的。如果道不能志之,德不能据之,仁又不能依之,而只游于艺,这是上级轻视他们的原因。不兼事,移官不是掌握技艺的人所能做的。掌握技艺的是百工,在卿大夫家任职的是家臣,不与士人同列齿序,这是为了尊重士人。古代做士人,在乡里如此尊贵,这是人人远离耻辱而有常心的原因。”

司寇端正刑罚,明确法律以审理狱讼。必定三次讯问,有意图而无诚实,不审理。附从轻,赦从重。

郑氏说:司寇,是秋官卿,掌管刑罚,辟是定罪。三次讯问以探求民情,断决狱讼的中正。一曰讯问群臣,二曰讯问群吏,三曰讯问万民。简是诚实。有意图而无诚实的人,不论定为罪。附从轻,附是施刑。求出之,使从轻赦,从重虽是罪可重,还是赦免他。

孔氏说:“从这到异言一节,总论司寇听讼刑罚禁止之事。这论司寇端正刑罚明确法律的方法,说司寇应当端正刑书,明确断罪之法,使刑罚不差,二法不倾邪,以审理天下狱讼,必定三次讯问。说刑法应当谨慎,不可专制,必须三次讯问以探求民情。郑引三讯,见《周礼》司刺。刺,是杀。说想要杀犯罪的人,其一问可杀与否于群臣,群臣指公卿大夫士;其二问可杀与否于群吏,群吏指庶人在官者;其三问可杀与否于庶人,庶人指万姓众来观者。这三次讯问虽以杀为本,其被刑不杀者也应当问之。有意图而无诚实,不审理者,防是意图。探求民情既得其所犯之罪,虽有意图,无诚实之状,则不审理之,不论定为罪也。附从轻者,刑之时,此人所犯之罪在轻重之间,可轻可重,则当求可轻之刑而附之,则罪疑唯轻是也。赦从重者,所犯之罪本非故为而入重罪,故赦之时从重罪之上而赦之,其意轻故也。《尚书》‘灾肆赦’是也。”

长乐陈氏说:“讯而谓之刺者,讯之然后刺故也。春秋杀大夫曰‘杀于内’,公子则曰‘刺’。大概衰周之时,先王讯之之法,特施于公子而已。”

严陵方氏说:“刑正而不偏,则所加者无怨;辟明而不隐,则所制者无疑。辟者,法也。惟辟能立法,故也。刑出于法而已。此先刑而后辟者,以刑得其正,然后辟得其明故也。刑辟所以待狱讼,狱讼皆有言者也。故曰:‘听,听讼,而后有狱。’此先狱而后讼者,上下之序也。有防,谓其法有意;无简,谓其情无实。于法虽有意,于情即无实。若是之人,则不听其讼而施刑焉,虑其杀不辜故也。简与《书》所谓‘五刑不简’之简同,所以书狱辞而已。”

山阴陆氏说:“若令听讼,无简书可据,与无可书之实状,皆不听也。”

李氏说:“必正刑而后可以明辟,不正刑而明辟,则察辞于差而非从矣。”《书》曰:“惟明克允。”明者,内有以察其真伪之情;允者,外有以审其轻重之罪。审其轻重之罪,所以正刑;察其真伪之情,所以明辟也。讼不已,则至于狱。至狱,则讼故曰:“狱讼。”

延平周氏说:“言司徒、司马,而后及于司寇,其序大概与《周官》同。然独以司空先之者,大概司空掌事典而富民者也。富民者,

治之所终始,故先之,不亦宜乎?《周官》三讯,皆讯之以言,而谓之刺者,葢讯其罪之当刺与否,故得谓之刺也。附从轻,赦从重,先王以君子待天下,其为忠厚如此。」

译治理的始终之道,所以把它放在前面,不也是合适的吗?《周官》中的三次审讯,都是用言语来审问,而称之为“刺”的原因,大概是因为审问其罪行是否应当受到刺字之刑,所以可以称之为“刺”。附加的刑罚从轻,赦免的刑罚从重,先代君王以君子的标准对待天下人,其忠厚之心竟然到了这种地步。

石林叶氏曰:司宼所掌者刑禁,而以治宼为主。刑有典而或失其平,则言正;罪有辟而或失其情,则言明。讼不决系于囹圄,则为狱;以曲直言于公,则为讼。讯其可杀可刑,则为刺。一讯羣臣,欲其左右可也;再讯羣吏,欲其大夫可也;三讯万民,欲其国人可也。《书》曰:「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葢人诚则其辞简,伪则其辞烦。简而诚则听之所以严其威而不可犯也。故亦曰:「有防无简,不听,为其伪也。」至其罪有可疑,则附而从轻,所以诱其为善;情有可恕,则赦而从重,所以劝其改过而已矣。

庐陵胡氏曰:「古者刑辟书于简,所谓简书是也。书于简,则有实迹。吕刑云:『无简不听』,又云:『五辞简孚,皆实也』。」

凡制五刑,必即天论。邮罚丽于事。

郑氏曰:「制,断也;即,就也。必即天论,言与天意合。即或为则论,或为伦。邮,过也;丽,附也。过人、罚人,当各附于其事,不可假他以喜怒。」

孔氏曰:凡制五刑,非言初制五刑,制是裁制,故郑云「断」也。论谓论议,言制五刑之时,必就上天之意论议轻重。天意好生,又有时以生,有时以杀。论议刑时,亦当好生,使生杀得中。论或为伦,伦理也,谓就天之伦理,即是生杀得中之理。邮谓断人罪过,罚谓责罚其身,皆依附于所犯之事,不可离其本事,假他别事而为喜怒也。

长乐陈氏曰:「刑者,天之所以讨有罪,先王之所制。刑严,天威而已。邮吕刑所谓五过也,罚吕刑所谓五罚也。制五刑而曰邮罚,丽于事者,先王无意于刑人,而刑常贵于从轻。故昜噬嗑之用狱,以明罚为先,礼言制刑,以邮罚为主。」

严陵方氏曰:五刑,即墨、剕、劓、宫、大辟是也。制则制而用之也,必即天论,则取天理以为之也。先王五刑不简,然后正乎五罚;五罚不服,然后正乎五过。则罚轻于刑,而过又轻于罚矣。此止以邮罚为言者,轻且如此,其重可知矣。其言以邮罚为序者,亦先轻以明之也。《周官》所谓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此治五过之法也。

山阴陆氏曰:「即天因性循理善,即人心之谓也。若有司论邮罚,则当丽于事而已。葢上以道揆制刑,下以法守论罪。」

石林叶氏曰:「五辞简孚,正于五刑,其罪也,人以为当诛,而天亦诛之,故刑即天论。五刑不简,正于五罚,其过也,已所自取,而人不与焉,故罚丽于事。」

庐陵胡氏曰:「邮,尤也。成帝纪云:『上天见异,以显朕邮。』此言尤人、罚人,皆当丽着本罪。吕刑云:『惟时苖民,匪察于狱之丽。』」

讲义曰:「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谓五刑五用皆本于天也。《吕刑》曰:「非尔惟作天牧。」谓设刑禁之官者,非尔也,为天牧民而已。制刑而必即天论,则不可私以轻重;就天理以论之,则任理而不任情也。

  礼记集説卷三十三

<经部,礼类,礼记之属,礼记集说》>

  钦定四库全书

  礼记集説卷三十四    宋 卫湜 撰

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愼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疑狱汜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

郑氏曰:「权,平也。意思念也。浅深,谓俱有罪本心有善恶也。尽之,尽其情也。小大,犹轻重。已行,故事曰比。孔氏曰:原本也。凡犯罪之人,或子为父隠,臣为君讳,虽触刑禁,而非其本恶,故听讼者本其宿情,立其恩义,为平量之恕,而免放之。尽意思念,量罪之轻重,次序不有越滥,谨慎测度罪人之意,善恶浅深之量,以分别之,使不相乱也。听狱之人,又当尽悉己之聪明,寻其事之根本,致其忠恕仁爱,不使严酷枉滥,以尽犯罪之人情。不有抑屈,疑狱谓事可疑难断者也。汜,广也。已,若疑彼罪而不能断决,当与众庶共论决之。若众人疑惑,则当放赦之。故书云:『与其杀不辜,寕失不经也。』比例也。言虽疑而赦之,不可直尔

译石林叶氏说:司寇掌管的是刑罚禁令,而以治理寇盗为主。刑罚有常典但有时失于公平,就强调“正”;罪行有法度但有时失于实情,就强调“明”。诉讼不决被关进监狱,称为“狱”;将曲直之言陈述于公堂,称为“讼”。审问其是否可杀可刑,称为“刺”。第一次审问群臣,是希望左右近臣认可;第二次审问群吏,是希望大夫们认可;第三次审问万民,是希望国人都认可。《尚书》说:“原告被告双方都到齐,法官听取五种供辞。”五种供辞简约可信,就依据五刑来定罪。大概人诚实则供辞简约,虚伪则供辞繁琐。简约而诚实,法官据此严明威势而不可侵犯。所以也说:“有防备而供辞不简约,就不予采信,因为那是虚伪的。”至于罪行有可疑之处,就依附于从轻处罚,以此来诱导人向善;情有可恕之处,就赦免而依从重处罚,以此来劝勉人改过罢了。

庐陵胡氏说:“古代刑罚法度写在竹简上,所谓的‘简书’就是这个意思。写在竹简上,就有确凿的证据。《吕刑》说:‘无简不听’,又说:‘五辞简孚,都是真实的意思’。”

凡是制定五刑,一定要顺应天理。惩处过失、施加刑罚,都要依附于所犯的具体事实。

郑氏说:“制,是裁断的意思;即,是顺应的意思。必即天论,是说与天意相合。‘即’有时作‘则论’,或作‘伦’。邮,是过失的意思;丽,是依附的意思。惩处人的过失、惩罚人的身体,都应当各自依附于其所犯的事实,不可凭借其他事情来发泄喜怒。”

孔氏说:凡是制定五刑,不是说最初制定五刑,‘制’是裁制的含义,所以郑氏说是‘断’。‘论’指论议,是说制定五刑的时候,一定要顺应上天之意来论议轻重大小。天意喜好生养,又有时生养,有时杀戮。论议刑罚时,也应当喜好生养,使生杀适中。‘论’有时作‘伦’,即伦理,是说顺应天的伦理,也就是生杀适中的道理。‘邮’指判定人的罪过,‘罚’指责罚其身体,都依附于所犯之事,不可脱离原本的事实,假借其他事情来发泄喜怒。”

长乐陈氏说:“刑罚是天用来讨伐有罪之人,由先王所制定的。刑罚严厉,不过是天的威严罢了。‘邮’是《吕刑》所说的‘五过’,‘罚’是《吕刑》所说的‘五罚’。制定五刑而说‘邮罚丽于事’,是因为先王无意于刑杀人,而刑罚常贵在从轻。所以《易经》噬嗑卦用狱,以明罚为先;《礼记》说制定刑罚,以‘邮罚’为主。”

严陵方氏说:五刑,即墨刑、剕刑、劓刑、宫刑、大辟是也。‘制’是制定并运用的意思,‘必即天论’,是说取天理作为依据。先王五刑不简约,然后才正于五罚;五罚不服,然后才正于五过。那么罚轻于刑,而过又轻于罚。这里只以‘邮罚’来说,轻尚且如此,重的可想而知了。其言论以‘邮罚’为序,也是先以轻者来明示。《周官》所说的戴上桎梏坐在嘉石上,在司空那里服役,这就是治理五过的办法。”

山阴陆氏说:“‘即天’是因循本性、顺从理善,也就是顺应人心。如果官吏论断过失和刑罚,就应当只依附于所犯的事实。大概上位者以道义来制定刑罚,下位者以法律来论断罪行。”

石林叶氏说:“五辞简约可信,正于五刑,这是罪行,人认为应当诛杀,天也诛杀他,所以刑罚顺应天理。五刑不简约,正于五罚,这是过失,是自己招致的,与人无关,所以刑罚依附于事实。”

庐陵胡氏说:“‘邮’,是过失的意思。《成帝纪》说:‘上天显现异象,以显示我的过失。’这里说惩处人的过失、惩罚人,都应当依附于原本的罪行。《吕刑》说:‘只有那苗民,不考察狱讼所依附的事实。’”

讲义说:“天讨伐有罪之人,五刑五用难道不是这样吗?”是说五刑五用都本于天。《吕刑》说:“不是你独自充当天的牧养者。”是说设置刑禁的官员,不是你个人的事,而是为了替天牧养百姓罢了。制定刑罚而一定要顺应天理,那么就不能私断轻重;顺应天理来论议,那么就是任理而不任情。

礼记集说卷三十三

<经部,礼类,礼记之属,礼记集说》>

钦定四库全书

礼记集说卷三十四 宋 卫湜 撰

凡是审理五刑的诉讼,一定要追溯父子的亲情,确立君臣的道义,用以权衡心意,论定轻重的次序,谨慎测度罪行的深浅,以此来分别,竭尽自己的聪明才智,表达忠诚仁爱,以此来穷尽案情。疑难的案件广泛与众人共同商议,众人疑惑的就赦免,一定要考察轻重的类比,以此来定案。

郑氏说:“权,是平的意思。意思念,是思虑。浅深,是说都有罪,但本心有善恶之分。尽之,是穷尽实情。小大,如同轻重。已行,即旧事,称为比。”孔氏说:“原,是推究本源。凡是犯罪的人,有的儿子为父亲隐瞒,臣子为君主讳言,虽然触犯刑禁,但不是其本性邪恶,所以听讼的人推究其旧情,确立其恩义,作为平量宽恕的依据,从而释放他们。穷尽思虑,衡量罪行的轻重,次序不越滥,谨慎测度罪犯的心意,善恶深浅的程度,以此来分别,使不相混淆。听狱的人,又应当竭尽自己的聪明才智,探寻事情的根源,表达忠恕仁爱,不使严酷枉滥,以穷尽犯罪之人的实情。不使其受压抑委屈。疑狱,是说事情可疑难以决断。泛,是广的意思。已,如果怀疑其罪行而不能决断,应当与众人共同论断。如果众人疑惑,就应当释放赦免。所以《尚书》说:‘与其杀害无辜,宁可失于不经。’比,是类比。说虽然疑惑而赦免,不可直接……”

而放,当必察案旧法轻重之例,以成于事也。」

译至于释放囚犯,应当务必查考旧法中关于罪行轻重的判例,以便妥善处理此事。”

长乐陈氏曰:「轻重,言其罪浅深;言其情大小;言其辟原。父子之亲,则以恩掩义;立君臣之义,则以义掩恩。悉其聪明,则得其情;致其忠爱,则哀矜而勿喜。疑狱与众共之,吕刑所谓『胥占』是也。众疑赦之,吕刑所谓『刑罚之疑有赦』是也。」

严陵方氏曰:「父子之亲,本乎情,故曰原;君臣之义,错诸事,故曰立。亲主于爱而已,一于爱,则刑有所不忍加;义主于敬而已,一于敬,则刑有所不敢及。一皆如是,岂足以为法之经哉?其或于亲有所原,于义有所立者,特从法之权而已。故曰:『以权之也。』事之轻重,各有序也,而不可乱焉。行其事者,其可以无伦乎?亦在乎论之而已。情之浅深,各有量也,而不可过焉。原其情者,其可以无测乎?亦在乎测之而已。事非有惑,无所用论,故曰:『意论。』以意生乎有惑故也。情非用诚,不可以测,故曰:『愼测。』以慎由乎用诚故也。若是,则轻重浅深,各得其辨矣。故曰:『以别之也。』悉其聪,则所听者无遗矣;悉其明,则所见者无遗矣;致其忠,则不欺之至矣;致其爱,则不忍之至矣。若是,则有不尽于刑之道乎?故曰:『以尽之也。』泛与泛爱之泛同,可信则断之以己,可疑则资之于众也。众疑赦之者,又不以偏爱而有所释,必察其罪之在大辟,则比于大辟以成其狱;察其罪之在小辟,则比于小辟以成其狱。『比之为言,附也。』《吕刑》所谓「上下比罪」是矣。其序则首言「权之」者,以见先王之用刑,非以为常也。然事情不可以无辨,故继言以别之;别之则理无遗矣,故继言以尽之;尽之则狱可以决矣,故言以成之,终焉。」

李氏曰:五家为比,有罪则竒衺相及,而父不慈,子不祗,兄不友,弟不恭,则不相及也。比必相及,所以使之止其恶;父子兄弟不相及,所以使之全其恩。故曰:必原父子之亲为王之亲,而有罪则适轻;犯王之亲,有罪则适重。凡贤者、能者、有功者、勤者、为王之宾者,皆有以寛而宥之。犯之者反此,故曰:立君臣之义,原在乎情。故曰:原立在乎义。故曰:立权者至于平而止之物也。吕刑曰: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听以五辞,正以五刑,刑之正也;正以五罚,正以五过,刑之变也。司宼正刑,明辟,师听五辞之谓也。凡制五刑,必即天论,正于五刑之谓也。邮罚丽于事,正于五罚之谓也。众疑赦之,正于五过之谓也。古之听狱也,察下之妄伪,无所逃其罪;而罪之所疑,犹赦之。此亦务省刑之道,而有以见先王之仁也。

石林叶氏曰:「父为子隠,亲之也;臣为君隠,尊之也。亲之则为仁,故原之则以重本;尊之则为义,故立之则以正名。二者于理为可,而于罪则不可。量轻重而行者,乃所以为权也。刑所施有轻重,轻下服而重上服,则其序也;罪有浅深,深者刑重,浅者刑轻,则其量也。序则有理,故意以论之;量则有制,故慎以测之。此四者所施不同,要其刑罚明辨而不失,此所谓别之也。」聪明则听狱讼者也,忠爱则断狱讼者也。聪明近智,精而思之在己;忠爱近人,推而及之在人。故聪明言悉,忠爱言致。智则得其情,仁则哀矜而勿喜。听断狱讼至此,则待之已尽。至于罪有可疑而众共赦,亦必从之,犹刑人于市,与众弃之也。虽然,罪有轻重,则事有大小,引事类而比附以决之,然后成狱辞。

讲义曰:「父子之亲,若周官议亲之辟是也;君臣之义,若周官议贤之辟是也。」

金华邵氏曰:「用刑以平允为主,不可偏于一也。原父子之亲,则近于爱,故必权之以君臣之义,则不溺于爱。意论轻重之序,则近于私,故必谨测浅深之量,则不流于私。悉其聪明,则近于察,故必致其忠爱而不陷于察。如此而或偏于一,未之有也。」

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宼,大司宼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宼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

译长乐陈氏说:“‘轻重’,是说罪行的深浅;是说情理的大小;是说判罚的宽严。父子之间的亲情,就用恩惠来掩盖道义;确立君臣之间的道义,就用道义来掩盖恩惠。竭尽听觉与视觉的敏锐,就能掌握实情;竭尽忠诚与仁爱之心,就会哀怜怜悯而不因定罪而欣喜。对疑难案件与众人共同商议,就是《吕刑》所说的‘胥占’。众人怀疑就予以赦免,就是《吕刑》所说的‘刑罚之疑有赦’。”

严陵方氏说:“父子之间的亲情,根本在于情感,所以说‘原’(推原);君臣之间的道义,落实在于事务,所以说‘立’(确立)。亲情主要在于爱罢了,专一于爱,那么刑罚就有不忍施加的时候;道义主要在于敬罢了,专一于敬,那么刑罚就有不敢触及的时候。如果全都这样,怎么足以作为法律的常道呢?那些在亲情上有所推原,在道义上有所确立的,只是遵循法律的变通罢了。所以说:‘用变通来权衡。’事务的轻重,各自有次序,不可混乱。执行事务的人,怎么能没有条理呢?也在于加以议论罢了。情理的深浅,各自有尺度,不可超过。推原情理的人,怎么能没有揣测呢?也在于加以揣测罢了。事务没有疑惑,就不需要议论,所以说:‘意论’。因为议论产生于有疑惑的缘故。情理不用真诚,就不能揣测,所以说:‘慎测’。因为谨慎源于使用真诚的缘故。像这样,那么轻重深浅,各自得到分辨了。所以说:‘用来分辨。’竭尽听觉的敏锐,那么所听到的就没有遗漏了;竭尽视觉的敏锐,那么所看到的就没有遗漏了;竭尽忠诚,那么不欺瞒就达到极致了;竭尽仁爱,那么不忍心就达到极致了。像这样,那么在刑罚的道理上还有什么不尽的呢?所以说:‘用来穷尽。’‘泛’与泛爱的‘泛’相同,可以信任的就由自己决断,有疑问的就借助众人。众人怀疑而赦免的,又不因为偏爱而有所宽释,一定要考察其罪行是否属于大辟(死刑),就比照大辟来定案;考察其罪行是否属于小辟(较轻死刑),就比照小辟来定案。‘比’的意思是附会。《吕刑》所说的‘上下比罪’就是如此。其顺序首先说‘权衡’,是为了表明先王使用刑罚,不是把它当作常法。然而事情不能没有分辨,所以接着说用来分辨;分辨了那么道理就没有遗漏了,所以接着说用来穷尽;穷尽了那么案件就可以决断了,所以说用来定案,至此结束。”

李氏说:五家为比,有罪则互相连坐,但如果父亲不慈爱,儿子不恭敬,兄长不友爱,弟弟不谦恭,就不互相连坐。比一定要互相连坐,是为了让他们停止恶行;父子兄弟不互相连坐,是为了让他们保全恩义。所以说:一定要推原父子之间的亲情,作为王者的亲情,有罪则适当从轻;触犯王者的亲情,有罪则适当从重。凡是贤者、能者、有功者、勤勉者、作为王者宾客的人,都有理由宽恕和赦免他们。触犯这些人则相反,所以说:确立君臣的道义,推原在于情理。所以说:推原在于情理,确立在于道义。所以说:确立权衡者,达到公平就停止,这是事物的常理。《吕刑》说:诉讼双方都到庭,法官听取五种供辞。五种供辞简明可信,就正于五种刑罚;五种刑罚不适用,就正于五种罚金;五种罚金不服,就正于五种过失。听取五种供辞,正于五种刑罚,这是刑罚的正道;正于五种罚金,正于五种过失,这是刑罚的变通。司寇正定刑罚,明确判罚,就是法官听取五种供辞的意思。凡是制定五种刑罚,一定要依据天理,正于五种刑罚的意思。罚金附丽于具体事务,正于五种罚金的意思。众人怀疑就赦免,正于五种过失的意思。古代审理案件,考察下民的虚妄伪诈,无处逃避其罪;而对罪行有疑问的,还是予以赦免。这也是力求减少刑罚的方法,从而体现先王的仁爱。

石林叶氏说:“父亲为儿子隐瞒,是因为亲近;臣子为君主隐瞒,是因为尊崇。亲近就是仁,所以推原它就以根本为重;尊崇就是义,所以确立它就以正名为重。这两者在情理上是可行的,但在罪行上是不允许的。衡量轻重而执行的,才是所谓的变通。刑罚施加有轻重,轻的在下服从,重的在上服从,这是次序;罪行有深浅,深的刑罚重,浅的刑罚轻,这是尺度。次序就有条理,所以用心意来议论;尺度就有制度,所以谨慎来揣测。这四种所施行的不同,总之要使刑罚明辨而不失误,这就是所谓的分辨。聪明是听取狱讼的,忠爱是决断狱讼的。聪明接近智慧,精微而思考在于自己;忠爱接近仁爱,推己及人在于他人。所以聪明说‘悉’(竭尽),忠爱说‘致’(达到)。智慧就能掌握实情,仁爱就会哀怜怜悯而不欣喜。听取决断狱讼达到这个程度,那么对待案件已经穷尽了。至于罪行有疑问而众人共同赦免,也一定要听从,就像在市集处决犯人,与众人一起抛弃他一样。虽然如此,罪行有轻重,那么事务有大小,引用类似事务来比附决断,然后形成狱辞。”

讲义说:“父子之间的亲情,就像《周官》中议亲的判罚一样;君臣之间的道义,就像《周官》中议贤的判罚一样。”

金华邵氏说:“使用刑罚以公平允当为主,不可偏执于一端。推原父子之间的亲情,就接近于爱,所以必须用君臣的道义来权衡,就不溺于爱。用心意议论轻重的次序,就接近于私,所以必须谨慎揣测深浅的尺度,就不流于私。竭尽聪明,就接近于明察,所以必须达到忠爱而不陷于明察。像这样如果还偏执于一端,是没有的。”

完成狱辞,史官将案件审结报告给正官,正官听取。正官将案件审结报告给大司寇,大司寇听取。在棘木之下,大司寇将案件审结报告给君王,君王命令三公参与听取。三公

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然后制刑。

译将案件审理完毕的情况报告给君王,君王三次反复审察,然后才制定刑罚。

郑氏曰:史司宼吏也。正于周乡师之属,今汉有正平丞,秦所置,周礼乡师之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职聴于朝。司宼听之,朝,王之外朝也。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面三槐,三公位焉。大司宼听之,棘木之下,即此外朝也。狱成,告于王,王使三公复与司宼及正共平之,重刑也。周礼,王欲免之,乃命公防其期三,又当作三宥,宥寛也。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孔氏曰:「成狱辞者,狱吏初责覈罪人之辞,已成定也。吏以成辞告于正,正得吏告罪成之辞,而又听察也。」郑注云:「乡师之属,郷谓郷士,师谓士师,云之属者,谓遂士、县士、方士之等,非《周礼》地官之乡师也。」《汉书·百官表》:「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监。宣帝初置左右平。」郑见古有正,连言平耳。《王制》多是殷法,秦则放殷置之也。正听已竟,又以狱成之辞告于大司宼,大司宼与公卿在朝槐棘之下听狱讼成,以告于王也。郑注:「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职听于朝。」是乡士、遂士、县士职文。彼注云:「异谓殊其文书,谓殊异其应死刑之罪,要之者,为其罪法之要辞,即是囚之状辨録为要状。」《周礼》朝士掌外朝之法,左嘉石平罢民焉,罢民则是犯罪之人。郑注《左》:「九棘至三公位焉,皆朝士职文,故知听于外朝也。」棘取赤心而外刺,见《周礼》注。王命三公参听之者,王既得司宼之告成辞,而刑辟不可谬妄,故王又命三公与司宼及正更共参准听之,是三公之外共人相参而听之也。注云:「《周礼》欲免之,公防其期,遂士职文。」三公参听得,其情实以狱成辞,以告于王。王三又者,三三事也。王得三公之告,则以三事命寛之。郑注云:「一宥以下,《周礼》司刺文。不识者不审也。若仇雠当报,甲见乙,诚以为甲而杀之者,过失;若举刄欲斫伐而轶中人者,遗忘;若间帷簿忘有在焉,而以兵矢投射之。王恐有此三事致罪,故令宥之。若不当三事故造罪者,然后制刑。」

严陵方氏曰:「成狱辞,谓讯狱之辞已成而不可变也,则非谓无简矣。故史得以狱成告于正也。狱辞始于史者,以掌官书故也。正之听也,特于狱而已。至于大司宼之听也,则又于朝焉。听之于朝,而狱之辞又成矣。故可以告之于王。然而狱正,特刑官之属而已;大司宼,特刑官之长而已。专以一官之听,犹虑不能无私焉。故王又命三公参听之,以合乎公议也。三公参听之,而狱之辞又成矣。于是又告于王。若是,则以五刑治之,固可矣。然以三又之法原之,或在所赦焉。故三又然后制刑也。可以制刑矣,而又宥之,故谓之『又』也。君子之尽心,尤见于此。」

长乐陈氏曰:「正《周官》乡士之类是也。史乡士,史十有二人之类是也。王必三宥,然后有司制刑者。王以道揆,而贵乎寛;有司以法守,而贵乎严。寛则天下之所乐,严则天下之所畏。」

山阴陆氏曰:正无常位,顾所言何如耳。若建其正,立其贰,则正大司徒、大司宼是也。正掌官法以治要,师掌官成以治凡,则正大司徒、小司徒、大司宼、小司宼、乡师、士师是也。此言大司宼,又言正,则正谓小司宼矣。将出学,小胥、大胥、小乐正简不帅教者,以告于大乐正。大乐正以告于王,王命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皆入学,不变,王亲视学,不变,王三日不举,屏之逺方,西方曰棘,东方曰寄,终身不齿。又曰: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宼,大司宼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宼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然后制刑。是二者上之所敬谨也。若司市掌市之治教政刑,小刑宪罚,中刑狥罚,大刑扑罚,虽曰未丽于刑,亦刑之事也。然则大乐正所屏,大司宼所刑,司市所罚,一岁几何,皆君相之所当先知者。故王斋戒受谏,冡宰斋戒受质,不敢以为后。故曰:天子斋戒受谏,司防以

译郑玄说:“史是司寇属下的吏员。正相当于周代乡师一类的属官,如今汉代设有正平丞,这是秦代设置的官职,属于《周礼》中乡师一类的属官,他们辨别狱讼,区分死刑的罪行,并将案件汇总后在朝廷上听审。司寇在朝堂上听审,这朝堂是王的外朝。左边有九棵棘树,是孤卿大夫站立的位置;右边有九棵棘树,是公侯伯子男站立的位置;正面有三棵槐树,是三公站立的位置。大司寇在棘树下听审,这就是外朝。案件审理完毕,向王报告,王命令三公再次与司寇及正共同平反,这是因为刑罚重大。《周礼》规定,王想要赦免犯人,就命令三公防止其期限三次,这里‘期’字又当作‘宥’,宥就是宽恕的意思。第一宥叫‘不识’,第二宥叫‘过失’,第三宥叫‘遗忘’。”

孔颖达说:“‘成狱辞’的意思是,狱吏最初审问核实罪人的供词,已经形成定论。吏员将已成定的供词报告给正,正得到吏员报告的罪成供词,又进行听察。”郑玄注解说:“乡师一类的属官,‘乡’指乡士,‘师’指士师,说‘之属’,是指遂士、县士、方士等,并不是《周礼》地官中的乡师。”《汉书·百官表》记载:“廷尉是秦代的官职,掌管刑法,设有正、左右监。宣帝初年设置左右平。”郑玄看到古代有正官,所以连言平耳。《王制》大多是殷代的法制,秦代是仿照殷代设置的。正听审完毕,又将已成定的狱辞报告给大司寇,大司寇与公卿在朝堂的槐棘树下听审狱讼已成,然后向王报告。郑玄注解说:“辨别狱讼,区分死刑的罪行,并将案件汇总在朝廷上听审。”这是乡士、遂士、县士的职责条文。那里的注解说:“异是指文书不同,指区分应判死刑的罪行,‘要之’是指为罪行法律的关键言辞,即把囚犯的情况辨别记录为关键状辞。”《周礼》中朝士掌管外朝的法度,左边有嘉石用来平定罢民,罢民就是犯罪之人。郑玄注解《左传》说:“从九棘到三公的位置,都是朝士的职责条文,所以知道是在外朝听审。”棘树取其赤心而外刺,见于《周礼》注。王命令三公参与听审,是因为王已经得到司寇报告的成辞,而刑罚不可谬误妄断,所以王又命令三公与司寇及正再次共同参酌听审,这是在三公之外共有人相互参酌听审。注解说:“《周礼》想要赦免犯人,公防止其期限,是遂士的职责条文。”三公参与听审后,根据实情以狱成辞向王报告。王所说的“三又”,是指三件事。王得到三公的报告,就根据这三件事命令宽恕。郑玄注解说:“一宥以下,是《周礼》司刺的条文。不识是指不审慎。比如仇敌应当报复,甲看见乙,确实以为是甲而杀了他,这属于过失;如果举起刀斧想要砍伐却误中他人,这属于遗忘;如果隔着帷帐忘记有人在里面,而用兵器箭矢投射,这属于遗忘。王担心有这三件事导致定罪,所以命令宽恕。如果不属于这三件事而故意造罪的,然后才制定刑罚。”

严陵方氏说:“成狱辞,是指审讯狱讼的供词已经形成且不可改变,这就不是说没有简册了。所以史得以将狱成报告给正。狱辞始于史,是因为史掌管官书。正的听审,只限于狱讼而已。至于大司寇的听审,则是在朝堂上。在朝堂上听审,狱讼的供词又形成了。所以可以向王报告。然而狱正,只是刑官的属员而已;大司寇,只是刑官的首长而已。专门依靠一个官的听审,还担心不能没有私心。所以王又命令三公参与听审,以合乎公议。三公参与听审,狱讼的供词又形成了。于是又向王报告。像这样,用五刑来治理,本来是可以的。然而用三宥的法度来推原,有的可能在赦免之列。所以三宥之后才制定刑罚。可以制定刑罚了,又宽恕他们,所以称为‘又’。君子的尽心,尤其体现在这里。”

长乐陈氏说:“正就是《周官》中乡士之类。史就是乡士,史有十二人之类。王必须三宥,然后有司才制定刑罚。王以道义来衡量,而崇尚宽厚;有司以法律来坚守,而崇尚严厉。宽厚是天下人所乐于接受的,严厉是天下人所畏惧的。”

山阴陆氏说:正没有固定的职位,要看所说的情况如何。如果建立正官,设立副官,那么正就是大司徒、大司寇。正掌管官法以治理纲要,师掌管官成以治理常规,那么正就是大司徒、小司徒、大司寇、小司寇、乡师、士师。这里说大司寇,又说正,那么正就是指小司寇了。将要离开学校时,小胥、大胥、小乐正挑选不遵从教导的人,报告给大乐正。大乐正报告给王,王命令三公、九卿、大夫、元士都进入学校,如果不改变,王亲自视察学校,如果不改变,王三天不进食,将他们屏弃到远方,西方叫棘,东方叫寄,终身不被齿列。又说:成狱辞,史将狱成报告给正,正听审。正将狱成报告给大司寇,大司寇听审。在棘树下,大司寇将狱成报告给王,王命令三公参与听审,三公将狱成报告给王,王三宥之后才制定刑罚。这两者都是上面所敬谨对待的。如果司市掌管市场的治教政刑,小刑是宪罚,中刑是狥罚,大刑是扑罚,虽然说不属于刑罚,也是刑罚的事。那么大乐正所屏弃的,大司寇所刑罚的,司市所处罚的,一年有多少,都是君相应当先知道的。所以王斋戒接受谏言,冡宰斋戒接受质询,不敢把它放在后面。所以说:天子斋戒接受谏言,司防以

岁之成质于天子,冢宰斋戒受质,大乐正、大司宼、司市三官以其成从质于天子。

译年终向天子呈报政绩,冢宰斋戒后接受这些政绩报告,大乐正、大司寇、司市三位官员带着各自的政绩报告跟随冢宰一同向天子呈报。

凡作刑罚,轻无赦,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

郑氏曰:「法虽轻,不赦之为人易犯也,变更也。」

孔氏曰:此文起例,故云「凡作刑罚也」。此非疑狱,故虽轻不赦。若轻者輙赦,则犯者众也。故书云:「刑故无小,刑者侀也。」此説刑之不可变。上刑是刑罚之刑,下侀是侀体之侀。言刑罚之刑加人侀体。又曰:「侀者,成也。」言侀体之侀是人之成就容貌。容貌一成之后,若以刀锯凿之,断者不可续,死者不可生,故云不可变。故君子尽心以听刑,则上悉其聪明,致其忠爱是也。延平周氏曰:书曰「宥过无大,刑故无小」。葢刑罚者,所以防其故者也,故虽轻亦在所不赦。

长乐陈氏曰:「葢无赦,则民不至于犯罪;尽心,则吏不至于滥刑。有无赦之法,以禁于未然之前;有尽心之吏,以应于己然之后。此民所以畏法而亲上也。」马氏曰:「刑之所以为刑者,犹人之有侀也。一辞不具,不足以为刑;一体不僃,不足以为成人。故曰:『刑者侀也,侀者成也。』辞之所成,则刑有所加而不可变。故曰:『一成而不可变。』君子无所不尽其心,至于用刑则尤慎焉。」

山阴陆氏曰:凡作刑罚,轻无赦言,如上所谓,可谓恕矣。即欲作而兴之,虽轻又不可赦。若羣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是也。刑者,侀也者,刑者,人之刑也。无趾,曰天刑之,安可解?天之所谓刑,异乎人之所谓刑。侀者,成也者,人之刑论成而已。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若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虽王犹不得变。桃应问曰:「舜为天子,臯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李氏曰:「司宼职曰:『听万民之狱讼,以情讯之。至于旬,乃弊之。』用情讯之所以尽其心,及十日断之,以其一成而不可变也。故舜独命士曰:『钦哉,钦哉!』」

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竒技、竒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此四诛者,不以听。

郑氏曰:析言破律,巧卖法令者也。乱名改作,谓变易其官与物之名,更造法度也。左道,若巫蛊及俗禁、淫声郑卫之属;异服,若聚鹬冠、琼弁也;竒技竒器,若公输般请以机窆。行伪至而泽,皆谓虚华防给,无诚者也。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今时持丧葬筑葢、嫁取卜数文书,使民倍礼违制。四诛者不以听,为其为害大而辞不可明。

孔氏曰:左道谓邪道。地道尊右,右为贵。故《汉书》云:右贤左愚,右贵左贱。故正道为右,不正道为左。巫蛊,若武帝时江充埋桐人于太子宫是也。蛊者,损壊之名。巫行邪术,损害人者,俗禁若前汉张竦行辟反支,后汉郭躬传有陈伯子者,出辟徃亡,入辟归忌是也。郑卫多淫风,故谓滛声,郑云之属者,桑间濮上之音,亦是也。郑子臧好聚鹬冠,见僖二十四年《左传》。楚子玉为琼弁玉缨,见僖二十八年《左传》。琼弁谓马饰,皆异服也。公输般请以机窆者,指其人巧谓之竒技,指其机窆谓之竒器。故竒技竒器总谓般也。行此诈伪而守之坚固,不肯变改,言谈伪事,辞理明辨,不可屈止,习学非违之书,而又广博顺从非违之事,而能光泽文餙。郑注虚华,谓习伪习非防给,谓辨博而泽。孔子为鲁司宼七日而诛少正卯之类是也。假于鬼神时日卜筮者,妄陈邪术,恐惧于人,假托吉凶,以求财利。如今时之人执持此丧葬筑葢嫁取卜数之文书,以惑于众,妄陈祸福,浪説妖祥。筑谓垣墙,葢谓舍宇。严陵方氏曰:析言则离于理,破律则壊于法,乱名则失其实,改作则反其常。若是者,皆执左道以乱政也。故杀竒技足以荡人之心,竒器足以丧人之志。所学者非,则道失其正矣。况至于泽而及人乎?假于鬼神,则以祸福而惑人者也。假于时日,则以灾祥而惑人者也。假于卜筮,则以吉凶而惑人者也。虽不足以乱政,亦足以疑众矣。

译凡是制定刑罚,罪行轻微也不赦免,因为“刑”就是“侀”。所谓“侀”,就是“成”。一旦形成就不可改变,所以君子要竭尽心力。

郑玄说:“法律虽然规定刑罚轻微,也不赦免,是因为人容易触犯,且(刑罚)不可随意变更。”

孔颖达说:“这段文字是开篇举例,所以说‘凡是制定刑罚’。这不是疑难案件,所以即使罪行轻微也不赦免。如果罪行轻微就随意赦免,那么犯罪的人就会很多。所以《尚书》说:‘故意犯罪,即使罪小也不赦免,因为刑就是侀。’这是说刑罚不可改变。上面的‘刑’是刑罚的刑,下面的‘侀’是形体的侀。意思是刑罚加在人的形体上。又说:‘侀,就是成。’意思是形体的侀是人成就容貌。容貌一旦形成,如果用刀锯凿刻,断了的不能接续,死去的不能复活,所以说不可改变。所以君子竭尽心力来审理刑罚,就是上面所说的竭尽聪明,表达忠爱之意。”延平周氏说:“《尚书》说‘宽恕过失,无论多大;惩罚故意,无论多小’。大概刑罚是用来防范故意犯罪的,所以即使罪行轻微也不赦免。”

长乐陈氏说:“大概不赦免,百姓就不会犯罪;竭尽心力,官吏就不会滥用刑罚。有不赦免的法律,在犯罪发生前加以禁止;有竭尽心力的官吏,在犯罪发生后加以应对。这就是百姓敬畏法律而亲近上级的原因。”马氏说:“刑之所以称为刑,就像人有形体一样。言辞不齐全,不足以构成刑罚;形体不完整,不足以成为成人。所以说:‘刑就是侀,侀就是成。’言辞所构成的,刑罚施加后就不可改变。所以说:‘一旦形成就不可改变。’君子没有不尽心的地方,至于用刑则尤其谨慎。”

山阴陆氏说:“凡是制定刑罚,罪行轻微也不赦免,是说像上面所说的,可以算是宽恕了。即使想要制定并施行,即使罪行轻微也不可赦免。比如群饮,你不要放纵,全部拘捕押送到周地,我要杀掉他们,就是这种情况。‘刑就是侀’,意思是刑就是人的刑罚。无趾说:‘上天惩罚他,怎么可以解脱?’上天所说的刑,不同于人所说的刑。‘侀就是成’,意思是人的刑罚论定就罢了。一旦论定就不可改变,所以君子要竭尽心力。如果三公把已经定案的狱讼报告给君王,即使是君王也不能改变。桃应问:‘舜做天子,皋陶做法官,瞽瞍杀人,该怎么办?’孟子说:‘抓起来罢了。’”

李氏说:“《周礼·秋官·司寇》说:‘审理百姓的狱讼,根据情理讯问。到了十天,才判决。’根据情理讯问是为了竭尽心力,等到十天判决,是因为一旦形成就不可改变。所以舜单独命令法官说:‘恭敬啊,恭敬啊!’”

歪曲言辞破坏法律,混淆名分更改制度,执持邪道扰乱政令,杀;制造淫靡的音乐、奇异的服饰、奇特的技艺、奇特的器物来迷惑众人,杀;行为虚伪却固执,言辞虚伪却善辩,学习错误的知识却广博,顺从错误的事理却加以文饰,以此迷惑众人,杀;假借鬼神、时日、卜筮来迷惑众人,杀。这四种诛杀,不经过审理。

郑玄说:“析言破律,是巧卖法令的人。乱名改作,是说改变官职和物品的名称,重新制定法度。左道,像巫蛊以及俗禁、淫声郑卫之类;异服,像聚鹬冠、琼弁之类;奇技奇器,像公输般请求用机械下葬。行伪至而泽,都是指虚华欺诈,没有诚意的人。假借鬼神、时日、卜筮,是当时人持丧葬筑盖、嫁娶卜数的文书,使百姓违背礼制。四诛不经过审理,是因为他们危害大且言辞不可明辨。”

孔颖达说:“左道指邪道。地道尊右,右为贵。所以《汉书》说:右贤左愚,右贵左贱。所以正道为右,不正道为左。巫蛊,像武帝时江充在太子宫埋桐人是也。蛊,是损害之名。巫行邪术,损害人者,俗禁像前汉张竦行辟反支,后汉郭躬传有陈伯子者,出辟往亡,入辟归忌是也。郑卫多淫风,所以称为淫声,郑云之属者,桑间濮上之音,亦是也。郑子臧好聚鹬冠,见僖二十四年《左传》。楚子玉为琼弁玉缨,见僖二十八年《左传》。琼弁谓马饰,皆异服也。公输般请以机窆者,指其人巧谓之奇技,指其机窆谓之奇器。故奇技奇器总谓般也。行此诈伪而守之坚固,不肯变改,言谈伪事,辞理明辨,不可屈止,习学非违之书,而又广博顺从非违之事,而能光泽文饰。郑注虚华,谓习伪习非防给,谓辨博而泽。孔子为鲁司寇七日而诛少正卯之类是也。假于鬼神时日卜筮者,妄陈邪术,恐惧于人,假托吉凶,以求财利。如今时之人执持此丧葬筑盖嫁取卜数之文书,以惑于众,妄陈祸福,浪说妖祥。筑谓垣墙,盖谓舍宇。”严陵方氏说:“析言则离于理,破律则坏于法,乱名则失其实,改作则反其常。若是者,皆执左道以乱政也。故杀奇技足以荡人之心,奇器足以丧人之志。所学者非,则道失其正矣。况至于泽而及人乎?假于鬼神,则以祸福而惑人者也。假于时日,则以灾祥而惑人者也。假于卜筮,则以吉凶而惑人者也。虽不足以乱政,亦足以疑众矣。”

故亦在所杀也。左道者,以于道逆而不便也。《国语》士蒍曰:大子,君之贰也。恭以俟嗣,何官之有?今君分之土而官之,是左之也。是则左以言其逆也。《春秋》南遗曰:冢卿无齿,介卿以葬,不亦左乎?是则左以言其不便也。

译所以也在被杀之列。所谓“左道”,是因为它违背正道且不合时宜。《国语》中士蒍说:“太子,是君主的副手。恭敬地等待继承君位,还有什么官职可言?如今君主分给他土地并授予官职,这是让他走偏路了。”这就是用“左”来表示违背正道。《春秋》中南遗说:“正卿没有齿序,副卿负责葬礼,这难道不是不合常规吗?”这就是用“左”来表示不合时宜。

马氏曰:淫声,所以惑民听;异服,所以惑民视;竒技竒器,所以惑民心。伪对诚之辞,非对是之辞。言行伪而不由于诚,学顺非而不由于是,犹足以惑动人之善心。甚者,至于坚辨博泽,有以惑众,故杀卜筮者。先王所以使民信时日,畏法令,而不以正告,则谓之假。假于鬼神之幽,而信其卜筮之明,则有以惑于众,故杀之。

长乐陈氏曰:「先王之于民,其教之也,则乡师攷教,察辞,稽器,展事,合方氏,同其数,器壹其度量,除其怨恶,同其好善,训方氏诵四方之传道,正岁则布而训四方,而观新物,行人属象胥,谕言语,协辞命,谕书名,听声音,逹瑞节,同度量。其禁之也,大司徒有造言之刑,乱民之刑;大司乐禁淫声;司稽禁不物者;大祝禁逆祀命者。然则析言以乱理,破律以乱法,乱名而失实,改作以败常,执左道以畔顺,以至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乱政、疑众者,其在所杀,宜矣。然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者,多出于在上者之所为,故乱政,所谓发于其政,害于其事者也;淫声以至时日、卜筮,多出于在下者之所为,故疑众,所谓发于其事,害于其政者也。乱政者其害大,疑众者其害小,此乱政之诛所以先于疑众也。时日、卜筮必有禁,何也?古者天子有守▯,诸侯有守筮,大夫有所占,则请卜于君而已,是在下者无卜筮之礼也。」

山阴陆氏曰:「破律,破后王所述改作;改先王所作,若瞽史谕。书名是亦名也。」

李氏曰:「舜典曰:『怙终贼刑。』怙,自恃以为奸者也;终,遂而不反者也;贼,害人者也。三者,先王之所刑。而刑之,莫先于怙。此四诛之所以不听也。求之《周官》: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所谓暴力乱政者也。作淫声、异服、竒技、竒器以疑众,所谓矫诬犯禁者也。行伪而坚,言伪而辨,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与夫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所谓作言语而不信者也。故禁虣氏曰:『以告而诛,之所以诛其不听也。』先王之世,道徳一而习俗成,其行有若是者乎?葢亦僃法所不免也。后世道徳既防,而竒行者于刑无诛;义理既晦,而异言者于法无禁。行伪者,其行之有故;言伪者,其言之成理。淫辞不能放,诐行不能距,此君子所以思反经而已矣。」

石林叶氏曰:「先王盛时,道徳一于天下,言而有法,则可述。离析其言,则为无法。事正其名,则事成。乱名改作,则为败事。执左道而不顺于理,则为逆。凡此,非特疑于众,而于国政亦乱之也。声不正,则淫;服不同,则异;技也器也,不合法度,则为竒;言行不比先王,则为伪;学不顺其是,则为非;鬼神时日卜筮,不以实告,则为假。凡此虽非害政,而人之视听不得自信,亦疑之也。乱政则入造言之刑,疑众则入乱民之刑,皆所必诛而无赦。故不以听。虽然,言行以伪,学顺而非皆所自为,而刑必诛而无赦,不已甚乎?葢其行坚也,疑于徳言辨也,疑于道;学非也,疑于智;顺非也,疑于仁。皆足以惊世乱俗。此所以杨氏为我,墨氏兼爱,陈仲子之亷,尾生之信,君子力排之也。」

延平周氏曰:「此四诛者,不以听,以其非过,而其情不待于听也。」金华邵氏曰:「论其罪,虽未至于可杀,防其实则蛊民心甚矣,故不听而杀之,圣人防防之意也。」

凡执禁以齐众,不赦过。有圭璧金璋,不粥于市;命服命车,不粥于市;宗庙之器,不粥于市;牺牲,不粥于市;戎器,不粥于市;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麤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锦文珠玉成器,不粥于市;衣服饮食,不粥于市;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木不中伐,不粥于市;禽兽鱼鼈不中杀,不粥于市。闗执禁以讥,禁异服,识异言。郑氏曰:不赦过,亦为人将易犯。圭璧金璋至戎器,皆尊物,非民所宜有。戎器,军器也。粥,卖也。用器不中度至奸色,凡以其不可用也。用器,

译马氏说:淫邪的音乐,是用来迷惑百姓听觉的;奇异的服饰,是用来迷惑百姓视觉的;奇特的技艺和器物,是用来迷惑百姓内心的。用虚伪来对应真诚,用错误来对应正确。言行虚伪而不出于真诚,学习顺从错误而不出于正确,尚且足以迷惑动摇人们善良的本心。更严重的,甚至凭借强硬的辩才和广博的辞藻来迷惑大众,所以要处死从事占卜的人。先王之所以让百姓相信时日禁忌、畏惧法令,如果不以正道告知,就称为欺诈。借鬼神之幽暗不明,而相信占卜的灵验,就有迷惑大众的可能,所以要处死他们。

长乐陈氏说:“先王对于百姓,在教化方面,由乡师考核教化,考察言辞,核查器物,展示事务,由合方氏统一数字,由器壹统一度量衡,消除怨恨厌恶,统一喜好善行,由训方氏诵读四方传布的道义,在正岁颁布并训示四方,观察新物,由行人统领象胥,通晓言语,协调辞命,通晓书名,听取声音,通达瑞节,统一度量衡。在禁令方面,大司徒有惩治造言惑众的刑罚,有惩治扰乱百姓的刑罚;大司乐禁止淫邪的音乐;司稽禁止不合规范的人;大祝禁止违背祭祀命令的人。那么,那些析解言辞以扰乱道理,破坏律令以扰乱法度,混淆名分而丧失实质,改变制作以败坏常道,执持邪道以背离顺理,以至于借鬼神、时日、占卜来扰乱政事、迷惑大众的人,他们在被处死的行列中,是适宜的。然而,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的人,多出自上位者的行为,所以扰乱政事,这就是所说的发端于政事,危害于事务;淫声以至时日、占卜,多出自下位者的行为,所以迷惑大众,这就是所说的发端于事务,危害于政事。扰乱政事的危害大,迷惑大众的危害小,这就是处死扰乱政事者先于迷惑大众者的原因。时日、占卜必定有禁令,为什么呢?古代天子有守龟,诸侯有守筮,大夫有所占问,就向君主请求占卜罢了,在下位者没有占卜的礼仪。”

山阴陆氏说:“破律,是破坏后王所陈述的改制;改作,是改变先王所制作的,如同瞽史所通晓的。书名也是名分的一种。”

李氏说:“《舜典》说:‘怙终贼刑。’怙,是自恃作奸犯科的人;终,是坚持到底而不悔改的人;贼,是害人的人。这三者,是先王所施以刑罚的对象。而施以刑罚,没有比怙更优先的。这就是四种诛杀之所以不听取辩解的原因。在《周官》中寻求: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这就是所谓的暴力扰乱政事。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迷惑大众,这就是所谓的矫饰诬妄触犯禁令。行伪而坚,言伪而辨,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及借鬼神、时日、占卜以迷惑大众,这就是所谓的作言语而不诚信。所以禁暴氏说:‘以告而诛,之所以诛其不听也。’先王的时代,道德统一而习俗形成,他们的行为会有像这样的吗?大概也是完备的法度所不能免除的。后世道德既已衰败,而奇特行为的人在刑罚中没有诛杀;义理既已昏暗,而奇异言论的人在法律中没有禁止。行为虚伪的人,他的行为有缘故;言语虚伪的人,他的言语有道理。淫邪的言辞不能放逐,偏颇的行为不能抵御,这就是君子之所以思慕回归常道罢了。”

石林叶氏说:“先王兴盛的时代,道德统一于天下,言论有法度,就可以传述。离析其言论,就是无法度。事情端正其名分,事情就能成功。混淆名分改变制作,就是败坏事情。执持邪道而不顺从道理,就是逆理。所有这些,不仅仅是迷惑大众,对于国家政事也是扰乱。声音不正,就是淫邪;服饰不同,就是奇异;技艺和器物,不合法度,就是奇特;言行不效法先王,就是虚伪;学习不顺从正确,就是错误;鬼神时日占卜,不以实情告知,就是欺诈。所有这些虽然不危害政事,但人的视听不能自信,也是迷惑。扰乱政事就进入造言之刑,迷惑大众就进入乱民之刑,都是必须诛杀而没有赦免的。所以不听取辩解。虽然如此,言行以虚伪,学习顺从错误,都是自己所为,而刑罚必定诛杀而没有赦免,不是太过分了吗?大概他们的行为坚定,迷惑于道德;言辞辩驳,迷惑于道义;学习错误,迷惑于智慧;顺从错误,迷惑于仁德。都足以惊世乱俗。这就是杨朱为我,墨子兼爱,陈仲子的廉洁,尾生的守信,君子极力排斥的原因。”

延平周氏说:“这四种诛杀,不听取辩解,因为这不是过失,而其情状不需要听取辩解。”金华邵氏说:“论其罪行,虽然还没有达到可以杀死的程度,但防范其实际则是蛊惑民心很严重了,所以不听取辩解而杀之,这是圣人防患于未然的意思。”

凡是执掌禁令以整齐大众,不赦免过失。有圭璧金璋,不在市场上卖;命服命车,不在市场上卖;宗庙的器物,不在市场上卖;牺牲,不在市场上卖;军器,不在市场上卖;日用器物不合度数的,不在市场上卖;兵车不合度数的,不在市场上卖;布帛精粗不合定数的,幅宽窄不合定量的,不在市场上卖;奸邪的颜色扰乱正色的,不在市场上卖;锦文珠玉制成的器物,不在市场上卖;衣服饮食,不在市场上卖;五谷不合时节的,果实未熟的,不在市场上卖;树木不合砍伐时节的,不在市场上卖;禽兽鱼鳖不合捕杀时节的,不在市场上卖。关卡执掌禁令以讥察,禁止奇异的服饰,识别奇异的言语。郑氏说:不赦免过失,也是因为人们将容易犯。圭璧金璋到军器,都是尊贵的物品,不是百姓所应该有的。军器,是军用器物。粥,是卖。日用器物不合度数到奸邪的颜色,凡是因其不可用。日用器物,

弓矢耒耜饮食器也。度,丈尺也。数,升缕多少。锦文珠玉衣服饮食不粥于市,不示民以奢与贪也。成,犹善也。五谷果实未成,不利人。木伐之非时,禽兽鱼龞杀之非时,皆不中用,故皆不粥于市。《周礼》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阴木,春献鼈蜃,月令季冬始渔,闗竟上门讥呵察。

译弓矢、耒耜、饮食器具,是度量衡中的“度”,即丈尺;“数”,指升斗和丝缕的多少。锦绣花纹、珠玉、衣服、饮食不在市场上出售,是为了不向百姓展示奢侈与贪婪。“成”,就是好的意思。五谷果实尚未成熟,对人没有益处。树木不在适宜的季节砍伐,禽兽鱼鳖不在适宜的季节捕杀,都不能合宜地使用,所以都不在市场上出售。《周礼》规定,仲冬时节砍伐阳木,仲夏时节砍伐阴木,春季进献鼈和蜃,《月令》规定季冬才开始捕鱼,关卡和边境的城门则进行稽查和盘问。

孔氏曰:「言圭璧金璋及牺牲戎器,皆是尊贵所合蓄之物,非民所宜有,防民之僣伪也。军器,防民之贼乱也。饮食器者,既夕礼敦杅之属;布帛精麤者,若朝服之布十五升,斩衰三升,齐衰四升之类是也。广狭者,布广二尺二寸,案郑注《周礼》,则帛广二尺四寸。若不中度数,并不粥于市。衣服饮食与珠玉连文,据华美者不得粥之;若寻常饮食,则得粥也,但不得羣聚耳。故《周礼》司虣云:『禁属游饮食于市』是也。前言圭璧金璋,是贵者之器,非民所宜有;此锦文珠玉,是华丽之物,富人合有,但不得聚之过多,故云不粥于市,不示民以奢也。饮食不粥者,不示民以贪也。司闗之官,执此戒禁之书,以讥察出入之人,禁身着异服者,又识口为异言之人,防奸伪,察非违。」

长乐刘氏曰:「此夏、殷司市所执之禁令也。天下之民以有易无,莫不萃于市也。司其市者,执禁令以通其有无,而犯于国之禁令者,不得粥于其市。则人人笃于信义,而诈伪不生矣。物物遂其性命,而暴夭不作矣。礼制由之以立,忠爱由之以成。故中和可致于市民也。」

严陵方氏曰:禁之所在,不可违也,故以执言也。周官士师掌国之五禁,皆以木铎狥于朝,书而县于门闾。近则狥之使闻,逺则县之使观。在上待之为己尽,在下习之为己久。如是而犹犯之,宜其不赦矣。金璋,葢以金餙之璋,即考工记所谓大璋、中璋、黄金勺、青金外者,是以言圭璧金璋,则琥璜之类可知。命服,谓君所命之服,若再命受衣服者是矣。命车,谓君所命之车,若三命受车马者是矣。戎器不粥,而兵车之中度则得粥之者,以丘乗出车赋,而兵车之粥不可禁故也。奸色,谓若红紫之类;正色,谓若▯黄之类。孔子恶紫之夺朱,则奸色固能乱正色,以其不正足以生奸也。锦文,犹月令之言文绣,言锦则绣可知,言文则章可知。珠玉未成器而得粥于市者,以用之以为器,然后见其为奢也。衣服饮食,人之所日用者,不可不粥,此亦禁其侈靡者而已。观周官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亦不过是也。执禁以讥,即前闗讥而不征,禁异服则虑其足以惑众视,识异言则虑其足以惑众听。特曰识之所以借上之所采而逹之故也。识与小子识之之识同。

马氏曰: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以其所有易其所无,交易而退者,先王日中之市也。先王之为政,在于明分而贵贱异势,其用不可无差等。故圭璧金璋,上之所寳也;命服命车,上之所用也;宗庙之器,牺牲,上之祭祀所用也;戎器,上之所以御患也。凡此皆上所用,非下之所宜有,故皆不粥于市。先王之为政,在于度量,而度量不一则先王有所禁,故不中度、不中数、不中量皆不粥于市。先王于为政,害者使之亡,靡者使之防,故奸色乱正色,锦文珠玉成器,衣服饮食皆不粥于市,所以去其靡也。五谷不时,果实未熟,木不中伐,禽兽鱼鼈不中杀,皆不粥于市,所以去其害也。异服之在四诛,则不以听,而止于禁之识之,何也?葢禁之者,守闗之事也;至于诛,则在上者之所为也。山隂陆氏曰:圭璧金璋,言有以下诸物不常有也。谷梁曰:其不言有,不使麟不恒于中国也。金在璋上,着金亦器,若金敦之类。兵车不中度不粥于市,则兵车中度粥于市也。周官质人掌成市之兵噐,然则戎器不粥于市,为有戎器者也,非戎器不粥于市。衣服饮食不粥于市,谓初非粥者也。即他饮食不应有禁,下言大史,大史王左右也,逺则举闗,近则举王左右以为其余,莫敢不慎也。

李氏曰:「执禁者,持成法以有待也。持之以法,故曰执;待其未然,故曰禁。虽过不赦,欲民莫敢不慎也。」圭璧、金璋,命服、命车,宗庙之器,牺牲、戎器,粥于市,则慢礼;用器不中度,布帛精麤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奸色粥于市,则乱政;锦文、珠玉、成器、饮食粥于市,则靡俗;五谷不时,果实未熟,木不中伐,禽兽、鱼鼈不中杀而粥于市,则伤物。周官司市:「凡伪

译孔氏说:“意思是说,圭、璧、金璋以及牺牲、戎器,都是尊贵者应当蓄积的物品,不是平民所应该拥有的,这是为了防止平民僭越作伪。军器,是为了防止平民作乱。饮食器具,指的是《既夕礼》中敦、杅之类的器物;布帛的精细与粗糙,例如朝服用十五升的布,斩衰用三升的布,齐衰用四升的布等。幅面的宽窄,布的宽度为二尺二寸,根据郑玄对《周礼》的注,帛的宽度为二尺四寸。如果不符合规定的度数,都不允许在市场上出售。衣服饮食与珠玉连在一起说,是指那些华美的物品不允许出售;如果是平常的饮食,则是可以出售的,只是不允许聚集在一起罢了。所以《周礼》司虣篇说:‘禁止在市场中聚集饮食’,就是这个意思。前面说圭璧金璋,是贵者的器物,不是平民所应该拥有的;这里说锦文珠玉,是华丽的物品,富人本来可以拥有,只是不允许聚集得过多,所以说不在市场上出售,不向平民展示奢侈。饮食不在市场上出售,是不向平民展示贪婪。司关的官员,手持这些戒禁的文书,来讥察出入的人,禁止穿着奇异服饰的人,又识别说奇异话语的人,以防备奸伪,察知违犯法纪的行为。”

长乐刘氏说:“这是夏、殷时期司市所执掌的禁令。天下的百姓用拥有的交换没有的,没有不聚集到市场来的。管理市场的人,执掌禁令来互通有无,而触犯国家禁令的物品,不允许在市场上出售。这样人人就会笃守信义,诈伪就不会产生了。万物都能顺应其本性,暴虐夭折的现象就不会出现了。礼制由此得以确立,忠爱由此得以成就。所以中和之道可以推行到市民之中。”

严陵方氏说:“禁令所在,不可违犯,所以说‘执’。周官中士师掌管国家的五禁,都用木铎在朝廷上巡行宣告,书写下来悬挂在门闾。近处巡行宣告使人听到,远处悬挂使人看到。在上位者对待禁令做到了尽责,在下位者习以为常已久。像这样还违犯禁令,理应不予赦免。金璋,大概是用金装饰的璋,就是《考工记》所说的大璋、中璋、黄金勺、青金外等,因此说圭璧金璋,那么琥、璜之类也就可知了。命服,指君主所赐的服饰,如再命受衣服等。命车,指君主所赐的车马,如三命受车马等。戎器不允许出售,而符合度数的兵车却可以出售,是因为按丘赋出兵车,而兵车的出售不可禁止的缘故。奸色,指像红紫之类的颜色;正色,指像青黄之类的颜色。孔子厌恶紫色夺取朱色的地位,那么奸色固然能扰乱正色,因为它不正足以滋生奸邪。锦文,如同《月令》所说的文绣,说锦则绣可知,说文则章可知。珠玉未制成器物可以在市场上出售,是因为制成器物后,才显出它是奢侈的。衣服饮食,是人日常所用的,不可不卖,这里只是禁止其奢侈浪费罢了。看周官中掌管市场治教政刑、量度禁令的规定,也不过如此。执禁以讥,即前面所说的关讥而不征,禁止异服是担心它足以迷惑众人的视觉,识别异言是担心它足以迷惑众人的听觉。特别说‘识’,是借用上面所采集的信息传达出来,‘识’与‘小子识之’的‘识’相同。”

马氏说:“使天下的百姓聚集,天下的货物聚集,用他们拥有的交换他们没有的,交易后各自散去,这是先王日中时设立的市场。先王施政,在于明确名分而贵贱地位不同,其使用不可没有差别。所以圭璧金璋,是上位者所珍视的;命服命车,是上位者所使用的;宗庙的器物、牺牲,是上位者祭祀所使用的;戎器,是上位者用来抵御祸患的。凡此都是上位者所使用的,不是下位者所应该拥有的,所以都不在市场上出售。先王施政,在于度量,而度量不统一则先王有所禁止,所以不符合度数、不符合数量、不符合量度的,都不在市场上出售。先王施政,有害的使其消亡,奢侈的使其防范,所以奸色扰乱正色,锦文、珠玉制成器物,衣服饮食,都不在市场上出售,以此来去除奢侈。五谷不合时令,果实未成熟,树木不合砍伐时节,禽兽鱼鳖不合捕杀时节,都不在市场上出售,以此来去除危害。异服属于四诛之列,却不听从诛杀,而只禁止并识别它,为什么呢?大概禁止是守关官员的事;至于诛杀,则是上位者所做的事。山阴陆氏说:圭璧金璋,是说以下各种物品不常有。《谷梁传》说:不说‘有’,是不使麒麟不恒常出现于中国。金在璋上,附着金也是器物,像金敦之类。兵车不符合度数不在市场上出售,那么符合度数的兵车就在市场上出售。周官中质人掌管成市中的兵器,那么戎器不在市场上出售,是针对拥有戎器的人而言,并非戎器本身不在市场上出售。衣服饮食不在市场上出售,是说本来就不出售的。其他饮食不应有禁令,下文说大史,大史是王左右的近臣,远处举关,近处举王左右,作为其余的参照,没有人敢不谨慎。”

李氏说:“执禁,是持守成法以有所等待。持守法度,所以说‘执’;等待其未发生,所以说‘禁’。即使有过错也不赦免,是想让百姓不敢不谨慎。”圭璧、金璋,命服、命车,宗庙之器,牺牲、戎器,如果在市场上出售,就是轻慢礼制;用器不符合度数,布帛精细粗糙不符合数量,幅面宽窄不符合量度,奸色在市场上出售,就是扰乱政令;锦文、珠玉、制成器物、饮食在市场上出售,就是败坏风俗;五谷不合时令,果实未成熟,树木不合砍伐时节,禽兽、鱼鳖不合捕杀时节而在市场上出售,就是伤害万物。周官司市:“凡伪

餙之禁,在民者十有二,在商者十有二,在贾者十有二,在工者十有二。」葢锦文、成器、饮食,民得以有而不禁;圭璧、金璋、牺牲,商得以资,贾得以粥而无禁;命服、命车、戎器,工得以作而无禁。故在民、在商、在贾、在工者皆十二,而此言其禁则十有四也。

译对于装饰品的禁令,针对平民的有十二条,针对商人的有十二条,针对行商的有十二条,针对工匠的有十二条。大概锦绣花纹、成型的器物、饮食,平民可以拥有而不被禁止;圭璧、金璋、祭祀用的牺牲,商人可以资助,行商可以出售而不被禁止;命服、命车、兵器,工匠可以制作而不被禁止。所以针对平民、商人、行商、工匠的禁令都是十二条,而这里所说的禁令却有十四条。

盱江李氏曰:司市凡治市之货贿、六畜、珍异,亡者使有利,者使阜,害者使亡,靡者使防。利利于民,谓物行沽者使有使阜,起其贾以召之也;使亡使防,抑其贾以却之也。侈靡细好,使富民好奢,防之而已。又伪时之禁,俱十有二工不得作,贾不得粥,商不得资,民不得畜。此经所言,亦其类也。夫理财之道,去伪为先。民之诈伪,葢其常心,矧兹市井餙行儥慝,何所不至哉!奸伪恶物而可杂乱欺人以取利,则人竞趋之矣。岂惟愚民见其竒邪,使人妨日废业以作无用之物。人废业则本不厚矣,物无用则国不实矣。下去本而上失实,祸自此始也。至于侈靡,皆为人费,虽不可尽去,亦当制节使防少矣。孟冬之月令曰:毋或作为淫巧以荡上心,必功致为上。书曰:不贵异物,贱用物,民乃足。正此之谓也。

石林叶氏曰:「以令示于众而使之避者,禁也。一弛其禁而赦之,则犯者必多。故不赦。过自圭璧金璋至于禽兽鱼鼈,皆设禁于市者也。至于闗者,人所道以出入,而其所禁尤严于市。故衣服贰而民徳不归于一,则禁异服;议论异而道徳不合于一,则识异言;异服见于用则易知,故曰:禁异言,必辨而后审之。故曰:识。先王一道徳以同俗,明刑而析言异服者杀,所以诛其已然,正法而异言异服者讥,所以禁其未然。凡此皆治民之具。讳恶者,亦人情所不免。故下大史执简以记其言动,奉讳恶以示禁者,所以为治天下之终也。」

延平周氏曰:「先王治市之法,如此之致详,葢所以杜其僣逾欺诈,而又以顺时令者也。闗之有征,先王之通法。孟子谓:『今之为闗将以为暴,岂有征即是暴耶?』葢言征之有过于先王之法者也。」

吴氏【萃】曰:司市伪餙之禁,在民,在商,在贾,在工,皆十有二,而在民尤先于商、贾与工者,民不敢用,则商贾不敢败,工亦不敢造也。王制其禁,凡十有四。先王之世,大率言于市如此,此民之所以安分务本,而无奢滛奸伪之习也。

  大史典礼执简记奉讳恶

郑氏曰:简记防书也。讳先王名,恶忌日。若子卯,孔氏曰:此经论大史之官典,掌礼事国之得失,是其所掌执此简记防书,奉进于王,以所讳所恶之事奉进也。郑注:讳谓先王之名,恶谓子卯忌日。其实余讳亦大史奉之,故《礼运》云:「天子适诸侯,必舍其祖庙,而不以礼籍入,是谓天子壊法乱纪。」郑注云:「以礼籍入,谓大史典礼,执简记奉讳恶。」是亦讳诸侯之祖父也。子卯巳具《檀弓》防,此恶亦兼余事,故《诵训》云:「掌道方慝,以诏辟忌。」郑注云:「方慝,四方言语所恶是也。」

长乐刘氏曰:「此夏、殷大史之职,主典国之礼法。凡有大礼大事,则执简记以考正其仪。天子行禘、祫,防逺祖于大庙,则奉其讳。若日月有可恶,而斋戒恐惧以俟天谴,则奉其恶日于天子。所以佐佑一人,惕厉修徳。若天地有大灾变,三辰失其常度,咎徴作于四时,札瘥刑于四国,皆天子之所恶也。」周官大史掌建邦之六典,以逆邦国之治;掌法,以逆官府之治;掌则,以逆都鄙之治。正岁年,以叙事于官府;颁告朔于邦国。而小史掌邦国之志,奠系世,辨昭穆。若有事,则诏王之忌讳。大略皆同也。

长乐陈氏曰:「讳则非可言,恶则非可为,执简记则王知所从奉,讳恶则王知所辟。凡此施于丧、祭、军、賔、防、同之类而已。若夫四方之政事,与其志,则有诵、训、传、道及诏、辟、忌。」

严陵方氏曰:「执简记,即《周官》大史所谓执书抱法是也。奉讳,恶小史所谓诏王之忌讳是也。此一言之于大史者,以小史为大史之佐,故得以兼之。简记,谓简册所记之言也。执言,执之于此;奉言,奉之于上。凡此特用之于行礼之时耳,故以典礼言之。」

山阴陆氏曰:「此言执简,书王言动,善则记之,恶虽记之,犹讳变善。言奉着善,臣所奉也。书曰:『监于先王成宪,其永无愆。』惟説式克钦承。」

庐陵胡氏曰:讳恶,谓人主所讳言而恶闻

译盱江李氏说:司市管理市场上货物、六畜和珍奇物品,使无利可图的变得有利,使稀少的变得丰富,使有害的消失,使奢靡的受到防范。对利于民的物品,如行沽者,使其有利、丰富,是通过提高价格来招引它们;对有害、奢靡的物品,使其消失、防范,是通过压低价格来排斥它们。奢侈靡费、细碎喜好,使富人崇尚奢华,只需加以防范罢了。又如伪饰之物的禁令,十二种工匠不得制作,商人不得贩卖,商贾不得资助,百姓不得蓄养。经文所说的,也是这类情况。理财的道理,去除伪饰是首要的。百姓的欺诈伪饰,大概是常有的心态,何况这市井中装饰行沽的奸恶,无所不至呢!如果奸伪恶物可以混杂欺骗他人以获取利益,那么人们就会竞相趋之。难道只是愚民见到其奇异吗?这会导致人们荒废日常正业去制作无用之物。人们荒废正业,那么根本就不厚实;物品无用,那么国家就不充实。下轻根本而上失真实,祸患从此开始了。至于奢侈靡费,都是人为的浪费,虽然不能完全去除,也应当加以节制,使防范减少。孟冬的月令说:不要有人制作淫巧之物来动摇君主的心,一定要以功效为上。《尚书》说:不贵异物,贱用物,百姓才能富足。正是这个意思。

石林叶氏说:“用命令向众人展示并使他们避开,这就是禁令。一旦放松禁令而赦免,那么触犯的人一定很多。所以不赦免。过错从圭璧金璋到禽兽鱼鳖,都在市场上设有禁令。至于关隘,是人们出入的通道,而那里的禁令尤其比市场严格。所以衣服不统一,百姓的道德就不归于一,就禁止奇异服饰;议论不同,道德不统一,就识别奇异言论;奇异服饰表现在使用上容易知道,所以说:禁止奇异言论,必须辨别然后审慎。所以说:识别。先王统一道德以同风俗,明刑而分析奇异言论和服饰者杀之,这是为了诛杀已经发生的;正法而奇异言论和服饰者讥之,这是为了禁止尚未发生的。凡此都是治理百姓的工具。忌讳恶事,也是人情所难免的。所以下大史拿着简册记录其言行,奉行忌讳恶事以显示禁令,这是为了治理天下的终结。”

延平周氏说:“先王治理市场的方法,如此详细,大概是为了杜绝僭越欺诈,而又顺应时令。关隘有征税,是先王的通法。孟子说:‘现在的关隘将要用来行暴,难道有征税就是暴吗?’大概说的是征税超过了先王之法。”

吴氏【萃】说:司市对伪饰的禁令,在百姓,在商贾,在商人,在工匠,都是十二种,而在百姓尤其先于商贾与工匠,百姓不敢使用,那么商贾不敢败坏,工匠也不敢制造。王制其禁令,共有十四种。先王时代,大抵在市场上的言论如此,这就是百姓之所以安分务本,而没有奢侈淫邪奸伪习气的原因。

大史掌管典礼,拿着简册记录,奉行忌讳恶事。

郑氏说:简册记录是防备的书。忌讳先王的名讳,厌恶忌日。如子卯日,孔氏说:此经论述大史的官职,掌管礼事国家的得失,是他所掌管的拿着这简册防备的书,奉行进给君王,把所忌讳所厌恶的事情奉行进给君王。郑注:忌讳指先王的名讳,厌恶指子卯忌日。其实其余忌讳也大史奉行,所以《礼运》说:‘天子到诸侯国,一定住在祖庙,而不以礼籍进入,这叫天子坏法乱纪。’郑注说:‘以礼籍进入,指大史掌管典礼,拿着简册记录奉行忌讳恶事。’这也是忌讳诸侯的祖父。子卯已在《檀弓》防备中具备,此厌恶也兼其余事,所以《诵训》说:‘掌管道说四方邪恶,以告诫辟忌。’郑注说:‘方慝,四方言语所厌恶的是也。’

长乐刘氏说:“这是夏、殷大史的职务,主要掌管国家的礼法。凡有大礼大事,就拿着简册记录以考正其仪式。天子行禘、祫,防备远祖在大庙,就奉行其忌讳。如果日月有可恶,而斋戒恐惧以等待天谴,就把其恶日奉行给天子。所以辅佐一人,警惕勉励修德。如果天地有大灾变,三辰失去其常度,灾祸征兆出现在四季,札瘥刑罚在四国,都是天子所厌恶的。”周官大史掌管建立国家的六典,以迎接邦国的治理;掌管法,以迎接官府的治理;掌管则,以迎接都鄙的治理。正岁年,以叙事于官府;颁告朔于邦国。而小史掌管邦国的志,奠定系世,辨别昭穆。如果有事,就告诫王的忌讳。大略都相同。

长乐陈氏说:“忌讳则不可言,厌恶则不可为,拿着简册记录则王知道所从奉行,忌讳厌恶则王知道所避。凡此施于丧、祭、军、宾、防、同之类而已。如果四方之政事,与其志,则有诵、训、传、道及诏、辟、忌。”

严陵方氏说:“拿着简册记录,即《周官》大史所谓拿着书抱着法是也。奉行忌讳,厌恶小史所谓告诫王的忌讳是也。这一句话在大史那里,以小史为大史的佐,所以得以兼之。简册记录,指简册所记录的话。拿着话,拿着在这里;奉行话,奉行在上面。凡此特用于行礼之时,所以以典礼言之。”

山阴陆氏说:“此言拿着简册,书写王的言行,善则记录,恶虽记录,犹忌讳变善。言奉行善,臣所奉行。《尚书》说:‘监于先王成宪,其永无愆。’惟说式克钦承。”

庐陵胡氏说:忌讳厌恶,指人主所忌讳言说而厌恶听闻。

者。贾山云:「人主恶闻其过」,是也。故下云:「受谏」。

译贾山说:“君主厌恶听到自己的过错”,这是对的。因此下文说:“接受劝谏”。

天子齐戒,受谏司防,以岁之成质于天子。冢宰齐戒,受质。大乐正、大司宼、市三官,以其成从质于天子。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齐戒,受质。百官各以其成质于三官。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以百官之成质于天子。百官齐戒,受质,然后休老、劳农,成岁事,制国用。

郑氏曰:岁终,羣臣奏岁事,谏王当所改为也。司防,冢宰之属,掌计要者,成计要也。质,犹平也。平其计要,冢宰斋戒受质,賛王受之也。大乐正,于周宗伯之属;市,司市也。于周司徒之属,从,从于司防也。百官,司徒、司马、司空三官之属也。百官受质,受平,报也。休老、劳农,飨养之也。成岁事,断计要也。

孔氏曰:此一节论岁终天子受质及百官质于天子、休老劳农、制国用之事也。以其岁终天子旧来所施之事或有不便、须有改为,百官以此上諌于王。天子以其事重,故先齐戒而后受于谏也。司防总主羣官治要,故以一岁治要之成质于天子。质平也,谓奏上文簿,听天子平量之也。冢宰贰王治事,故亦齐戒賛王受羣臣所平之事,谓共王论定也。大乐正、大司宼、市三官各以其当司成要,随从司防平于天子。以周法言之,司防总主羣官簿书,则司徒、司马、司空簿书亦司防掌之,质于天子所以下文,司徒、司马、司空各质于天子,不由司防。唯大乐正、大司宼、市三官从司防质于天子者,司防总主治要,先质于王。若今时先申帐目,乐正、司宼、司市当司事少,即径从司防以质于王。其司徒、司马、司空总主万民,其事既大,虽司防进其治要,仍须各受质,属官亲自质于天子。百官齐戒受质者,以司徒、司马、司空质于天子,天子平断毕,当须报于下。百官斋戒受天子所平之要,然后休老劳农,即十月蜡祭饮酒劳农也。断定计要,一岁事成,乃制来岁之国用,故云制国用也。案《周礼》注:「岁计曰防,月计曰要,日计曰成」,彼对文耳。郑总而言之,故云成计要也。司徒、司马、司空受百官质,故云三官之属。若以殷法言之,案《曲礼》云:「司徒、司马、司空、司宼、司士」。若以周法言之,案《夏▯》司徒、司马、司空三官分主九卿,则兼羣官焉。但大乐正、大司宼、司市特自质于天子也。

严陵方氏曰:齐以齐其内,志之动戒以防其外物之侵。古之人将有思也,将有为也,未尝不斋戒者,凡以致其谨而已。故君之斋戒,所以谨其所受之谏于下也;臣之斋戒,所以谨其所受之质于上也。然而一岁之内,所谏所质多矣,必于岁之终乃斋戒受之,何哉?葢今岁于是乎几终,来岁于是乎更始,朔易之事将有所平,在始和之政将有所布宣。既验者可因为之监,未然者可豫为之防,君臣上下其可以不慎乎?则斋戒以受之,不为过矣。成即周官司防之职,以岁防考岁成者是矣。谓之成,以其计要所成之绩故也。计要正司防之所掌,故其质于天子独先于众焉。冢宰斋戒受质者,葢天子以司防之成降于冡宰,必降于冢宰者,以冢宰为天官之长,司防则天官之属故也。大乐正、大司宼、市三官,虽非冢宰之属,然以其计要正司马之所掌,故以其成质于天子,特从司防而已。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斋戒受质者,是葢各以其类受之也。大司徒掌邦教,敷五典者也;而乐正则崇四术,立四教焉,故乐正之质则司徒受之。司马掌邦政,统六师者也;而司宼则诘奸慝,刑暴乱焉,故司宼之质则司马受之。司空掌邦事,居四民者也;而司市则掌伪餙之禁,在民、在商、在贾、在工者各十有二焉,故司市之质则司空受之。此非各以其类乎?百官葢三官之属,以其职卑而不敢专逹,故必质于三官,然后其成得逹于天子也。独不及宗伯者,以乐正所立之教兼于礼故也。故后休老、劳农者,葢物作于春,长于夏,敛于秋,藏于冬,则一岁之终固可休之时也。帝出乎震,见乎离,説乎兊,劳乎坎,则一岁之终固可劳之时也。老者血气既衰,是为可休之人;农之稼穑亦己勤矣,是为可劳之人

译天子斋戒,接受谏官和司防的进言,将一年的政绩考核结果呈报给天子。冢宰斋戒,接受这些考核结果。大乐正、大司寇、司市这三个官员,带着他们各自的考核结果,跟随司防一同向天子呈报。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斋戒,接受这些考核结果。百官各自将他们的考核结果呈报给这三位高官。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将百官的考核结果呈报给天子。百官斋戒,接受天子对考核结果的评定,然后才举行休老、慰劳农夫的仪式,完成一年的事务,制定国家的用度。

郑玄说:年终时,群臣奏报一年的事务,劝谏君王应当有所改革。司防是冢宰的属官,掌管统计概要,即年终的统计概要。质,就是平定、审核的意思。平定审核统计概要,冢宰斋戒接受这些结果,是辅助君王接受它们。大乐正,在周代属于宗伯的属官;司市,在周代属于司徒的属官。从,是跟随司防的意思。百官,是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三位高官的属官。百官接受评定,接受平定,是上报的意思。休老、劳农,是宴饮供养的意思。成岁事,是裁断统计概要的意思。

孔颖达说:这一节论述年终天子接受考核结果以及百官向天子呈报、休老劳农、制定国家用度的事情。因为年终时,天子过去施行的政事有的不便,需要有所改革,百官因此向君王进谏。天子认为这件事重大,所以先斋戒然后接受进谏。司防总管群官的政绩概要,所以将一年的政绩概要呈报给天子。质就是平定,意思是奏呈文书簿册,听任天子平定衡量。冢宰辅佐君王处理政务,所以也斋戒辅助君王接受群臣所平定的事务,即与君王共同论定。大乐正、大司寇、司市这三个官员,各自将他们主管的政绩概要,跟随司防向天子呈报。以周代的制度来说,司防总管群官的文书簿册,那么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的文书簿册也由司防掌管,但下文说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各自向天子呈报,不经过司防。只有大乐正、大司寇、司市这三个官员跟随司防向天子呈报,是因为司防总管政绩概要,先向君王呈报。就像现在先申报账目,乐正、司寇、司市主管的事务较少,就直接跟随司防向君王呈报。至于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总管万民,事务重大,虽然司防进呈政绩概要,但仍须各自接受评定,由属官亲自向天子呈报。百官斋戒接受评定,是因为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向天子呈报,天子平定裁断完毕后,应当向下通报。百官斋戒接受天子所平定的概要,然后休老劳农,即十月蜡祭时饮酒慰劳农夫。裁断统计概要,一年的事务完成,于是制定来年的国家用度,所以说制定国家用度。查《周礼》注:“年终统计叫防,月终统计叫要,日终统计叫成”,那是相对而言。郑玄总括而言,所以说成计要。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接受百官的呈报,所以说他们是三官的属官。如果以殷代的制度来说,查《曲礼》说:“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大司寇、大司士”。如果以周代的制度来说,查《夏官》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三官分主九卿,那么就兼管群官了。但大乐正、大司寇、司市特别直接向天子呈报。

严陵方氏说:斋戒用来整齐内心,警戒用来防止外物的侵扰。古人将要思考,将要行动,没有不斋戒的,都是为了表达谨慎罢了。所以君王的斋戒,是为了谨慎地接受下面的进谏;臣下的斋戒,是为了谨慎地接受上面的考核。然而一年之内,进谏和考核的事情很多,为什么一定要在年终才斋戒接受呢?大概因为今年即将结束,来年即将开始,新旧交替的事务将要有所平定,开始和顺的政令将要有所颁布。已经验证的可以因此作为借鉴,尚未发生的可以预先防备,君臣上下怎么可以不谨慎呢?那么斋戒来接受,就不为过了。成就是周代司防的职掌,用年终的统计来考核年终的政绩就是这样。称之为成,是因为统计概要所成就的业绩。统计概要正是司防所掌管的,所以它向天子呈报特别在众人之前。冢宰斋戒接受考核结果,大概是因为天子将司防的考核结果下达给冢宰,必定下达给冢宰,是因为冢宰是天官之长,而司防是天官的属官。大乐正、大司寇、司市这三个官员,虽然不是冢宰的属官,但他们的统计概要正是司马所掌管的,所以他们将考核结果呈报给天子,特别跟随司防而已。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斋戒接受考核结果,大概是因为各自按照类别接受。大司徒掌管国家教化,敷陈五典;而大乐正则推崇四术,设立四教,所以大乐正的考核结果由大司徒接受。大司马掌管国家政令,统领六军;而大司寇则查究奸邪,刑罚暴乱,所以大司寇的考核结果由大司马接受。大司空掌管国家事务,安置四民;而司市则掌管禁止欺诈装饰,在民、在商、在贾、在工方面各有十二条禁令,所以司市的考核结果由大司空接受。这不是各自按照类别吗?百官大概是三官的属官,因为职位低微而不敢直接通达,所以必须呈报给三官,然后他们的考核结果才能通达给天子。唯独没有提到宗伯,是因为大乐正所设立的教化兼属于礼。所以后来休老、劳农,大概是因为万物在春天生长,在夏天成长,在秋天收获,在冬天储藏,那么年终本来就是休息的时候。帝出于震,显现于离,喜悦于兑,劳苦于坎,那么年终本来就是慰劳的时候。老人血气已经衰弱,是应当休息的人;农夫耕种也已经勤劳,是应当慰劳的人。

。于可休之时而休其可休之人,于可劳之时而劳其可劳之人,葢先王所以奉天时而为政者,如是而已。成岁事,则所以计今岁之所入,制国用,则所以待来岁之所出也。前经言「量入以为出」,故成岁事,然后可以制国用焉。且岁事系乎天,则成其终者存乎人;国用出乎下,则制其始者本乎上。故于岁事曰「成」,国用曰「制」也。长乐陈氏曰:「本在于上,末在于下;要在于主,详在于臣。」故百官积日而治,详天子一日列之而已。此司防所以质岁之成于天子也。周官司防「以参互考日成,以月要考月成,以岁防考岁成,以诏王及冢宰」。则诏王者,质于天子是也;诏冢宰者,冢宰斋戒受质是也。于天子言「受谏」,于冢宰言「受质」。受质则列其已然者,受諌则列其已然而修其未然者。其受之必至于斋戒,无敢慢故也。受质然后休老、劳农,以其万物归根之时,而老者不可不休;百谷既入之后,而农者不可不劳。休老,党正所谓正齿位;籥章所谓息老物是也。劳农,特牲所谓息田夫;月令所谓劳农而休息之是也。

译在可以休息的时候让应当休息的人休息,在可以劳作的时候让应当劳作的人劳作,这大概就是先王顺应天时来施政的道理,不过如此罢了。完成一年的农事,是为了核算当年收入的状况;制定国家的用度,是为了应对来年支出的需求。前面的经文说“根据收入来安排支出”,所以要先完成一年的农事,然后才能制定国家的用度。况且农事取决于天时,那么成就其最终结果的在于人为;国家用度出自百姓,那么制定其起始规划的在于君主。所以对于农事用“成”字,对于国用用“制”字。长乐陈氏说:“根本在于君主,枝末在于臣下;纲要在在于君主,细节在于臣下。”所以百官日积月累地处理政务,而天子只需在一天之内将其汇总陈列出来罢了。这就是司防向天子核实一年农事完成情况的原因。周官中的司防“通过交叉比对来考核每日的完成情况,通过月度汇总来考核每月的完成情况,通过年度防备来考核每年的完成情况,以此向周王和冢宰报告”。那么向周王报告,就是向天子核实;向冢宰报告,就是冢宰斋戒接受核实。对天子说“接受劝谏”,对冢宰说“接受核实”。接受核实是罗列已经发生的情况,接受劝谏则是罗列已经发生的情况并修正尚未发生的问题。之所以接受核实一定要斋戒,是因为不敢有丝毫轻慢。接受核实之后,才去慰养老人、慰劳农民,因为万物回归根本的时候,老人不可不慰问;百谷已经收获之后,农民不可不慰劳。慰养老人,就是《周礼·党正》所说的“正齿位”;《周礼·籥章》所说的“息老物”也是这个意思。慰劳农民,就是《礼记·特牲馈食礼》所说的“息田夫”;《礼记·月令》所说的“慰劳农民并让他们休息”也是这个意思。

马氏曰:日穷于次,月穷于纪。当是之时,上之是非,不可以不諌,故天子则斋戒以受之。下之善否,亦不可不校,故司防以岁之成质于天子。质者,质其是非而听其诛赏也。故天子以司防之成降于冢宰,冢宰则斋戒受之。説者以賛王受之,其説葢非是矣。葢掌一岁之事者,冢宰也,而司防者,冢宰之属。周官曰:日有成,月有要,岁有防。故司防以岁之成质于天子,天子则降于冢宰。故其理也。大乐正、大司宼、市三官统于冢宰,而非冢宰之属,以其职无专逹,故以其所成从司防以质其诛赏焉。天子则以大乐正、大司宼、市三官之成降于三官,故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则斋戒以受之。百官者,三官之属,而其职亦无专逹,故以其成质于三官,然后三官以百官之成质于天子,则百官斋戒以受之。至于百官受质,然后休老劳农,成岁事,制国用。考之周官:大乐正者,宗伯之所属;大司宼者,六卿之所属。与此不同者,葢周官之言,周之礼也。延平周氏曰:受谏必斋戒者,神明之也。司防总一岁之文书,故质于天子,必司防先之。大乐正,人材之所主;大司宼,民命之所系;司市,国货之所出。三者可谓重矣,故从之。言司徒、司马、司空而不及宗伯者,礼出于教故也。休老劳农者,万物归根于冬,然后复生于春。帝劳乎坎,然后复出乎震,故蜡所以息老物与劳农者,庶其有以继之也。成岁事者,成终而成始也。山阴陆氏曰:以諌换质,言王于此求諌,非直受质而已,亦王之隆嫌下或不敢諌。六官不言宗伯,以大乐正见之也。

庐陵胡氏曰:「大乐正等由司防以正于王,大司徒以下三官不由司防者,以其总主万民,得自质于王,司防但进其治要耳。先儒云:『天子平断毕,报于下,故百官受天子所质之要』,非也。此谓百官自受在下所质正之要也。」

新安王氏曰:「冢宰、司徒、司马、司宼司空五官,皆斋戒受质,惟宗伯不与。葢典礼有常,无可损益故也。」

  礼记集説卷三十四

  钦定四库全书

  礼记集说卷三十五    宋 卫湜 撰

凡养老,有虞氏以燕礼,夏后氏以飨礼,殷人以食礼,周人脩而兼用之。

郑氏曰:「兼用之,备隂阳也。凡饮,养阳气;凡食,养隂气。阳用春夏,隂用秋冬。」

孔氏曰:此一节论虞、夏、殷、周养老不同之事。凡养老者,皇氏云:人君养老有四种,一、是养三老五更;二、是子孙为国难而死,王养死者父祖;三、是养致仕之老;四、是引户校年养庶人之老。熊氏云:天子视学之年养老一嵗有七,谓四时皆养老凡四也。案《文王世子》云:「凡大合乐必遂养老」,注云:「大合乐谓春入学舎菜合舞,秋颁学合声,通前为六,又季春大合乐,天子视学亦养老。」世子云:「凡视学必遂养老」,是总为七也。有虞氏以燕礼者,卢氏云:「燕礼脱履升堂。」崔氏云:「燕者殽烝于俎,行一献之礼,坐而饮酒以至于醉。」有虞氏帝道宏大,故养老以燕礼。夏后氏以飨礼者,崔氏云:「飨则体荐而不食爵盈而不饮,依尊卑为献,取数毕而已。」夏贵礼敬,故养老以飨礼。殷人以食礼者,崔氏云:「不饮酒,享大牢以礼食之。」殷人质素,故养老以食礼。周人脩而兼用之者,谓周人脩三代之礼,春夏养老之时用虞氏燕礼、夏后氏飨礼,秋冬养老之时用殷人食礼,周极文,故兼用之也。皇氏云:飨有四种,一、是诸侯来朝天子飨之,则《周礼》大行人职云:「上公之礼,其飨礼九献是也。」其牲则体荐,体荐则房烝,故《春秋》宣十六年《左传》云:「飨有体荐。」又《国语》云:「王公立饫则有房烝。」其所云饫即谓飨也,立而成礼则谓之饫,其礼亦有饭食,故《舂人》云:「凡飨食共其食米。」郑云:「飨有食米」,则飨礼兼燕与食也。二、是王亲戚及诸侯之臣来聘,王飨之礼,亦有饭食及酒,其酌数亦当依命,其牲则折俎,亦曰殽烝也。故《国语》云:「亲戚宴飨则有殽烝。」谓以燕礼而飨则有

译马氏说:太阳穷尽于星次,月亮穷尽于月纪。在这个时候,上面的是非,不可以不劝谏,所以天子就斋戒来接受它。下面的善恶,也不可以不考核,所以司防用一年的政绩向天子质正。质正,就是质正其是非而听任其诛罚奖赏。所以天子用司防的政绩下达给冢宰,冢宰就斋戒接受它。解说的人认为这是赞佐天子接受它,这种解说大概是不对的。大概掌管一年事务的,是冢宰,而司防,是冢宰的属官。《周官》说:每天有成就,每月有纲要,每年有考核。所以司防用一年的政绩向天子质正,天子就下达给冢宰。所以这是合乎道理的。大乐正、大司寇、市三官统属于冢宰,而不是冢宰的属官,因为他们的职权没有专门通达的,所以用他们的政绩跟随司防来质正其诛罚奖赏。天子就用大乐正、大司寇、市三官的政绩下达给三官,所以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就斋戒来接受它。百官,是三官的属官,而他们的职权也没有专门通达的,所以用他们的政绩向三官质正,然后三官用百官的政绩向天子质正,那么百官就斋戒来接受它。至于百官接受质正,然后休息老人慰劳农民,完成一年的事务,制定国家的用度。考察《周官》:大乐正,是宗伯的属官;大司寇,是六卿的属官。与此不同的,大概《周官》的话,是周朝的礼制。延平周氏说:接受劝谏必须斋戒,是把它当作神明的事。司防总括一年的文书,所以向天子质正,必定司防先做。大乐正,是人才的主管;大司寇,是民命所系;司市,是国家货物的出处。这三者可以说是重要了,所以跟随他们。说到司徒、司马、司空而不提到宗伯,是因为礼出于教化的缘故。休息老人慰劳农民,是因为万物在冬天归根,然后在春天复生。帝王在坎位劳碌,然后在震位复出,所以蜡祭用来休息老物和慰劳农民,希望有东西来继承它。完成一年的事务,是完成终结而开始新的。山阴陆氏说:用劝谏替换质正,是说君王在这里寻求劝谏,不只是接受质正而已,也是君王推崇谦下,或许有人不敢劝谏。六官不提到宗伯,是用大乐正来体现的。

庐陵胡氏说:“大乐正等由司防来向君王质正,大司徒以下的三官不由司防,是因为他们总主管万民,得以自己向君王质正,司防只是进献他们的治理纲要罢了。先儒说:‘天子平断完毕,报告给下面,所以百官接受天子所质正的纲要’,这是不对的。这是说百官自己接受在下所质正的纲要。”

新安王氏说:“冢宰、司徒、司马、司寇、司空五官,都斋戒接受质正,只有宗伯不参与。大概典礼有常规,没有可以增减的缘故。”

礼记集説卷三十四

钦定四库全书

礼记集说卷三十五 宋 卫湜 撰

凡是养老,有虞氏用燕礼,夏后氏用飨礼,殷人用食礼,周人修治而兼用它们。

郑氏说:“兼用它们,是完备阴阳。凡是饮酒,养阳气;凡是进食,养阴气。阳用春夏,阴用秋冬。”

孔氏说:这一节论述虞、夏、殷、周养老不同的事情。凡是养老,皇氏说:人君养老有四种,一是养三老五更;二是子孙为国难而死,君王养死者的父祖;三是养退休的老人;四是引户校年养庶人的老人。熊氏说:天子视学的年份养老一年有七次,说的是四时都养老共四次。案《文王世子》说:“凡大合乐必定随之养老”,注说:“大合乐谓春入学舍菜合舞,秋颁学合声,通前为六,又季春大合乐,天子视学也养老。”世子说:“凡视学必定随之养老”,总共是七次。有虞氏用燕礼,卢氏说:“燕礼脱鞋升堂。”崔氏说:“燕是肴蒸于俎,行一献之礼,坐着饮酒以至于醉。”有虞氏帝道宏大,所以养老用燕礼。夏后氏用飨礼,崔氏说:“飨则体荐而不食,爵盈而不饮,依尊卑为献,取数毕而已。”夏贵礼敬,所以养老用飨礼。殷人用食礼,崔氏说:“不饮酒,享大牢以礼食之。”殷人质素,所以养老用食礼。周人修治而兼用它们,是说周人修治三代的礼,春夏养老的时候用虞氏燕礼、夏后氏飨礼,秋冬养老的时候用殷人食礼,周极文,所以兼用它们。皇氏说:飨有四种,一是诸侯来朝天子飨之,那么《周礼》大行人职说:“上公之礼,其飨礼九献是也。”其牲则体荐,体荐则房烝,所以《春秋》宣十六年《左传》说:“飨有体荐。”又《国语》说:“王公立饫则有房烝。”其所云饫即谓飨也,立而成礼则谓之饫,其礼亦有饭食,所以《舂人》说:“凡飨食共其食米。”郑说:“飨有食米”,那么飨礼兼燕与食也。二是王亲戚及诸侯之臣来聘,王飨之礼,亦有饭食及酒,其酌数亦当依命,其牲则折俎,亦曰殽烝也。所以《国语》说:“亲戚宴飨则有殽烝。”谓以燕礼而飨则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