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九 礼政九昏礼
卷六十九 礼政九昏礼
昏礼摄视议
俞正燮
仪礼士昏礼云。主人爵弁纁裳缁袉。从者毕元端。乘墨车。从车二乘。执烛前马。注云。主人。也。墨车。漆车也。士而乘墨车。摄盛也。按周官巾车。大夫乘墨车。士乘栈车。知昏礼所乘为摄盛。唐书车服志云。三品以上子假絺冕。五品以上子孙九品以上子假爵弁。庶人昏假绛公服。百官女嫁庙见摄母服。明史舆服志云。庶人婚许假九品服。亦摄盛也。 大清会典礼部昏礼云。品官之子。未受职者。礼得视其父。已受职者各从其品。士昏礼得视九品官。庶民舆服采饰。均得视士。是亦视九品官。皆摄盛也。仪云。杂职乘马。而今皆四人舁轿。则新四人舁轿。合于经律。礼谓之摄。典谓之视。无不合也。休宁有云南人作令者。士人家借官轿迎新。令遇于街。笞二十。本习儒。遂弃家去。不知所终。按宋范公称过庭录云。范忠宣尹洛。有百姓意外争。当得杖。忠宣见其容貌循谨。肤体素完。准罚放出。此百姓遂为完人。一乡化之。无争者。盖完人若是之难也。王制有新昏不从政。盖假之。宋史曹彬传云。知徐州日。有吏犯罪。既具案。彬曰。吾闻此人新娶妇。若杖之。其舅姑必以妇为不利。而朝夕笞骂之。使不能自存。遂缓其事。辍耕录云。杭州行金玉府副总管罗国器字世业。有匠人程限稽迟。案具。吏请决。罗曰。吾闻其新娶。若责之。舅姑必以为新妇不利。口舌之余。不测系焉。姑置之。后或再犯。重惩治可耳。李翀日闻录。杨瑀山居新语。亦具此二事。此令难与言经史。亦不足与言曹范罗事。论语有之。仕而优则学。 大清会典固作宦者所当时时检读也。
昏礼乐贺
俞正燮
郊特牲云。昏礼不用乐。幽阴之义也。乐阳气也。曾子问云。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言三日不举乐。则其家必能日举乐者。且关睢之诗云。琴瑟友之。钟鼓乐之。车舝之诗云。式歌且舞。则用乐古有之也。婚礼不贺。人之序也。而曲礼云。为酒食以召乡党僚友。以厚其别也。若不贺者。何以赴召乎。但王侯不以贺婚礼为邦交。若晋之少姜耳。曲礼又云。贺辞曰。闻子有客。使某羞。诗云。式饮庶几。而汉书宣帝纪五凤二年诏云。今郡国二千石擅为苛禁。禁民嫁娶不得具酒食相贺召。由是废乡党之礼。使民无所乐。周书崔猷传云。时昏姻礼废。嫁娶之辰。多举音乐。猷又请禁断。事亦施行。均之妄人也已矣。
士庶昏礼遵制正俗议
李德骞
大清会典云。无品级人及生监军民。不得用执事。庶民妇女。不得用执事大轿。而邑俗庶民迎妇。悉用执事大轿。此僭而违礼者也。 大清通礼云。品官昏请期。备礼物。三品以上羊酒。四品以下鹅酒。庶人昏请期。用鹜。夫四品犹仅一鹅。而邑俗乃用八鹅八。十鹅十。此僭而违礼者也。通礼云。舅姑飨妇。妇退。飨妇送者。是飨送者。必先飨妇而后及耳。两飨亦一日耳。且飨妇其仪详。飨送者则略。以送者即布席之媵耳。媵亦一二人耳。通礼云。媵布席于东。注云。媵。妇家送者。而邑俗送者男女十余人。甚至数十人。而飨送者。肆筵设席。必大宴至三日四日五日之久。此奢而违礼者也。通礼云。诹日以贽见妇之父母。主人醴。此亦一日事耳。而邑俗家必备礼物送妇党。而妇党亦各家宴。必延二十余日或月余之久。此奢而违礼者也。继自今酌礼俗之宜。请期。绅士祗双鹅。庶民祗双鹜。迎妇。庶民祗小轿。送嫁妇女祗二人。飨送者祗一日。妇家晏祗三日。齐之以礼。违则有罚。庶几僭奢之风可革也。且邑有不明之女父母。因家贫。遂声言请期必备八鹅八鸡。迎妇必具执事大轿。明知其力不能办。而藉此难之。以致男年当娶而不得娶。女年当嫁而不得嫁。甚至延之多年。阴为毁婚之计者。良可慨焉。诚能以礼为防。匪特僭奢可革。更能婚姻以时矣。斯杜离婚之渐也。况邑俗溺女。亦原嫁娶之奢。盖因妇家送者。必男女多人。非装盛。
译卷六十九 礼政九 昏礼
昏礼摄视议
俞正燮
《仪礼·士昏礼》记载:“主人头戴爵弁,身穿浅红色下裳,系黑色蔽膝。随从人员都穿元端礼服。乘坐墨车,随从车辆两乘。手持烛火在马车前引路。”郑玄注解说:“主人,指新郎。墨车,即漆车。士人乘坐墨车,是借用了更高等级的仪制。”查考《周礼·巾车》篇,大夫乘坐墨车,士人乘坐栈车,可知昏礼所乘车辆属于借用高等级仪制。《唐书·车服志》记载:“三品以上官员的儿子可以假借絺冕,五品以上官员的子孙以及九品以上官员的儿子可以假借爵弁,平民结婚可以假借九品官的绛色公服。百官的女儿出嫁、庙见时,可以假借母亲的服饰。”《明史·舆服志》记载:“平民结婚允许假借九品官的服饰。”这也是借用高等级仪制。《大清会典·礼部·昏礼》记载:“品官之子,未任职的,礼仪可以参照其父的品级;已任职的,各自按照自己的品级。士人的昏礼可以参照九品官的规格。平民的舆服采饰,都可以参照士人的规格,也就是参照九品官的规格。”这都是借用高等级仪制。《仪礼》说:“杂职人员骑马。”而现在都改为四人抬轿,那么新人乘坐四人抬轿,符合经律。礼制称之为“摄”,典制称之为“视”,没有不相合的。休宁有一位云南人担任县令,士人家庭借官轿迎亲,县令在街上遇到,打了二十板子。此人本习儒学,于是离家出走,不知下落。查考宋代范公称《过庭录》记载:“范忠宣公任洛阳知府时,有百姓因意外争执,应当受杖刑。范公见其容貌恭谨,身体向来完好,便准予罚款释放。这位百姓于是成为完人,全乡受其感化,不再争执。可见成为完人如此艰难。”《王制》篇有“新婚者不服劳役”的规定,大概也是给予宽假。《宋史·曹彬传》记载:“曹彬任徐州知州时,有吏员犯罪,案情已定。曹彬说:‘我听说此人刚娶了媳妇,如果杖打他,他的公婆必定认为媳妇不吉利,早晚鞭打辱骂他,使他无法生存。’于是暂缓处理此事。”《辍耕录》记载:“杭州行金玉府副总管罗国器,字世业,有匠人拖延工期,案情已定,吏员请求判决。罗国器说:‘我听说他刚娶妻,如果责罚他,公婆必定认为新妇不吉利,口舌之争之余,后果难测。暂且搁置吧,以后若再犯,重惩也不迟。’”李翀《日闻录》、杨瑀《山居新语》也记载了这两件事。这位县令难以与他谈论经史,也不足以与他谈论曹彬、范公、罗国器的事迹。《论语》有言:“做官有余力则学习。”《大清会典》本是做官之人应当时时检阅诵读的。
昏礼乐贺
俞正燮
《郊特牲》篇说:“昏礼不用音乐,这是幽阴之义。音乐属阳气。”《曾子问》篇说:“娶妇的人家,三天不奏乐,是为了思念嗣续亲人。”说三天不奏乐,那么他家必定是平时能每天奏乐的。况且《关雎》诗说:“琴瑟友之,钟鼓乐之。”《车舝》诗说:“式歌且舞。”可见古代用乐是有的。婚礼不祝贺,是人的常理。但《曲礼》说:“准备酒食来召集乡党僚友,以加深彼此的区别。”如果不祝贺,为何要赴召呢?只是王侯不把祝贺婚礼作为邦交礼仪,像晋国的少姜那样罢了。《曲礼》又说:“祝贺的辞令说:‘听说您有客人,派某人来进献酒食。’”《诗经》说:“式饮庶几。”而《汉书·宣帝纪》五凤二年诏书说:“如今郡国二千石官员擅自制定苛刻禁令,禁止百姓嫁娶时准备酒食互相祝贺召集,由此废除了乡党之礼,使百姓无所欢乐。”《周书·崔猷传》记载:“当时昏姻礼废,嫁娶之日,多奏音乐。崔猷又请求禁止断绝,事情也施行了。”这些都是妄人罢了。
士庶昏礼遵制正俗议
李德骞
《大清会典》记载:“无品级的人以及生员、监生、军民,不得使用执事人员。平民妇女,不得使用执事大轿。”然而本县风俗,平民迎娶新娘,全都使用执事大轿,这是僭越且违背礼制的。《大清通礼》记载:“品官昏礼请期,准备礼物,三品以上用羊酒,四品以下用鹅酒。平民昏礼请期,用鸭子。”四品官尚且只用一只鹅,而本县风俗却用八只鹅八只鸡,十只鹅十只鸡,这是僭越且违背礼制的。《通礼》记载:“公婆宴请新娘,新娘退下后,再宴请送亲的人。”这是宴请送亲的人,必定先宴请新娘,然后才轮到送亲的人。两次宴请也在一天之内。而且宴请新娘的礼仪详细,宴请送亲的人则简略,因为送亲的人就是铺设席位的媵女罢了。媵女也就一两个人罢了。《通礼》记载:“媵女在东边铺设席位。”注解说:“媵,指女方家送亲的人。”而本县风俗,送亲的人男女十余人,甚至数十人。而宴请送亲的人,摆开筵席,必定大宴三天、四天、五天之久,这是奢侈且违背礼制的。《通礼》记载:“选定日期,带着贽礼拜见新娘的父母,主人以醴酒招待。”这也只是一天的事罢了。而本县风俗,男方必定准备礼物送给女方亲友,而女方亲友也各家设宴,必定延续二十多天或一个多月之久,这是奢侈且违背礼制的。从今以后,斟酌礼俗的适宜之处,请期时,绅士只用双鹅,平民只用双鸭。迎娶新娘时,平民只用小轿。送嫁妇女只用两人。宴请送亲的人只用一天。女方家设宴只用三天。用礼制来统一规范,违犯则有惩罚。这样或许僭越奢侈的风气可以革除了。况且本县有不明的女方父母,因为家贫,就声称请期必须准备八只鹅八只鸡,迎娶新娘必须准备执事大轿。明知对方无力承担,却借此刁难,以致男方到了该娶的年纪而不能娶,女方到了该嫁的年纪而不能嫁,甚至拖延多年,暗中打算毁婚的,实在令人感慨。果真能以礼制作为防范,不仅僭越奢侈可以革除,更能使婚姻及时。这是杜绝离婚的渐萌。况且本县溺杀女婴的风俗,也源于嫁娶的奢侈。大概因为女方送亲的人,必定男女多人,若不妆扮盛饰……
不足为送者光。又因家飨送者。必开筵数日。非装盛。不致为飨者喜。又因此女异日将送人嫁。美竞多。服饰必豫为求备。非装盛。不能满其女意。邑俗。送者。女客十余人。服饰彼此相形。若一人不齐。则耻甚。且燕数日。必易服十数次。若一次不齐。则耻甚。故嫁女必预备之。以此嫁女。装不得不盛。因求盛不得不负债鬻产。因虑嫁女鬻产。故邑多溺女。若送者妇女不过二人。飨送者不过一日。则女之服饰无须乎多。嫁女亦无虑其难。而产女自无庸溺矣。斯清溺女之源也。惟望民之父母。晓之以定制。正其习俗。敦典则民知礼。崇俭则民知义。保赤则民知仁。行一物而三善皆得者。此之谓也。
译这不足以作为送嫁者的光彩。又因为家中设宴款待送嫁的人,必定要摆开宴席好几天。如果不妆饰丰盛,就不能让赴宴者高兴。又因为这个女子日后将要出嫁,争奇斗艳的风气盛行,服饰必须提前准备齐全。如果不妆饰丰盛,就不能满足女儿的心意。县里的风俗,送嫁的宾客中,女客有十多人,服饰彼此互相攀比。如果有一个人服饰不整齐,就会感到非常羞耻。况且宴请持续好几天,必定要更换服饰十多次。如果有一次服饰不整齐,就会感到非常羞耻。所以嫁女儿一定要预先准备。因此嫁女儿,妆饰不得不丰盛。因为追求丰盛,不得不负债变卖产业。因为担心嫁女儿而变卖产业,所以县里溺杀女婴的现象很多。如果送嫁的妇女不超过两人,款待送嫁的人不超过一天,那么女儿的服饰就不需要那么多。嫁女儿也就无需担心困难,而生下女儿自然就没有必要溺杀了。这就是清除溺杀女婴根源的方法。只希望百姓的父母官,用确定的制度来开导他们,纠正他们的习俗。崇尚礼法,百姓就会懂得礼节;推崇节俭,百姓就会懂得道义;保护婴儿,百姓就会懂得仁爱。推行一项措施而三种善果都能得到,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禁止温州坐筵记
戴盘
温俗。新婚三日。张乐设饮。宴新妇于堂。众粲毕集。东西两行坐。观者如堵。名曰坐筵。见袁简斋随园诗集。至有客酬酒妇报爵之说。此文人之笔好为夸诞。艳称之以为美谈。其实未尝有是也。惟阑入不禁。平视无嫌。则信有之。礼法之家。岂宜若是。今虽此风稍息。尚不能尽除。苟守土者为之厉禁。亦可以止矣。余守郡以来。于教养兴修诸大端。悉心筹划。此事尚未及禁者。诚以礼义修则廉耻生。廉耻生则旧染革。先其本也。今年春。郡之诸绅士咸请饬禁。余曰可。因示以罚。并准邻佑指告。而坐筵之风遂息。信乎上行如风。下应如草。地方官果能随时训诫。无不可易之风俗也。夫东瓯古称小邹鲁。乃末流颓放。奢靡成习。甚至相率效尤。无所忌惮。其于风俗人心。大有关系。前永嘉县陈君宝善刊婚丧礼节侈靡各条。其中有暴殄天物。显干例禁者。不一而足。业已通详大宪。一律禁止。而至今仍未尽遵行。礼曰。国奢则示之以俭。余窃慕羔羊之义。欲以节俭正直。化导斯民。崇实黜华。既躬行以率之矣。今而后毋染旧俗。毋犯刑章。所谓仓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父兄子弟。转相告诫。使归真反朴。上追邹鲁之风。岂独坐筵一节为当痛除积习欤。绅民其共勉之。
亲病纳妇论
邓瑶
亲病不得纳妇。不待知者辨之矣。乡俗家有疾病。辄令其子迫遽成昏。意以新妇入门。病者见之而喜。冀其速痊也。士昏礼请期之辞曰。惟是三族之不虞。使某也请吉日。郑注。不虞。谓卒有死丧。此即世俗克期娶妇之意。顾云三族者。就主人言。谓父昆弟己昆弟与子之昆弟也。至人子值父母有病。侍药求医。吁天祈代之不暇。而乃亟亟纳妇。猝有不虞。此岂人子所忍言邪。故言亲迎女在涂。而之父母死者。盖受命往迎时。父母本无恙。中途骤闻大故。非父母已病。乃恝然行亲迎之礼也。然则亲病之不宜纳妇。岂待辨哉。于是有戚某母病。母言于父。欲为子纳妇。趣令将事者。其子以侍病仓皇。坚执弗从。母病因是少增。客过而问曰。将从其母乎。抑从其子乎。余曰。子之不娶。情也。亦礼也。顾其母之必欲纳妇者。盖自料不起。犹冀幸于属纩之先。一见新妇。觇其容止动静。以卜能宜室家与否。而后甘心瞑目。其意重可哀矣。人子事疾。苟可以求顺其意而少纾其病者。无弗为之。即权宜娶妇。未为不可。第躬侍汤药。不得执亲迎之礼。选族子弟之娴于礼仪者。致命女之父母。告以病姑迫欲见妇之意。即日就途。请女之母及亲兄弟送之来。如徼福先灵。新妇入门。姑病旋愈。实为两家之福。傥遂不讳。则援亲迎女在途而之父母死女改服布深衣缟总趋丧之文。入门号哭。随家人治丧。礼也。或曰。女改服者。以亲迎之故。虽未成昏。而妇之分已定。故闻父母死而趋丧也。今不亲迎。傥在途闻变。必责其趋丧乎。答之曰。父母无恙。自不可废亲迎大礼。此则母病在。忍死以待。为之子者。犹且委蛇容与。爵弁纁裳缁袉。乘墨车。往迓之子之门。为之御轮始归乎。即不亲迎。女在途闻丧。将遂偕其母中道而返乎。此非准礼之论也。或又曰。女既奔丧矣。既葬。将如之何。礼经未有明文。意者随其母归。除丧而后成昏乎。则又答之曰。妇人以夫为家。既入门。无庸归。即若今之童妇。执缝纫浣濯井臼饎爨之役。以事君舅。三年之丧毕。主人乃治酒食。大召乡党僚友。为其子成夫妇之礼。盖昔之以母病纳妇。仓卒不亲迎者。达权也。今之以父命成昏。慎重而合卺者。所以厚。别也。如此。则于礼甚宜。而于义亦协。客退。遂书之。以质议礼之君子。
禁迁葬者与嫁殇者考
陈立
郑康成注迁葬。谓生时非夫妇。死既葬。迁之使相从也。殇十九以下未嫁而死者。生不以礼相接。死而合之。是亦乱人伦者也。案如后郑之说。则迁葬与嫁殇为一事矣。史浩谓迁葬者。谓以死者求妇。嫁殇者
译禁止温州坐筵记
戴盘
温州的风俗,新婚三天,张设音乐摆设酒宴,在堂上宴请新娘。众人盛装聚集,分东西两排就坐,围观的人像墙一样密集,这叫做“坐筵”。见于袁简斋《随园诗集》。甚至有客人敬酒、新娘回敬的说法。这是文人笔下喜欢夸张荒诞,艳称它作为美谈。其实并没有这样的事。只有闯入者不被禁止,平视新娘没有嫌隙,这才是确实存在的。讲究礼法的家庭,难道应该这样吗?现在虽然这种风气稍减,但还不能完全消除。如果地方官对此严厉禁止,也是可以制止的。我治理郡县以来,对于教化养育、兴修建设等大事,都悉心筹划,这件事还没来得及禁止,实在是因为礼义修明则廉耻心产生,廉耻心产生则旧习革除,这是先治其根本。今年春天,郡中的各位绅士都请求下令禁止,我说可以。于是告示以惩罚,并允许邻里举报,而坐筵的风气于是平息。确实啊,上行如风,下应如草。地方官如果能随时训诫,没有不可改变的风俗。东瓯古称小邹鲁,然而末流颓废放荡,奢靡成为习惯,甚至相率效仿,无所忌惮。这对于风俗人心,关系重大。前任永嘉县令陈宝善刊印婚丧礼节中奢侈靡费的各项条款,其中有浪费天物、明显违背禁令的,不一而足。已经详细上报上级长官,一律禁止。但至今仍未完全遵行。《礼记》说:“国家奢靡就展示节俭。”我私下仰慕《羔羊》篇的义理,想用节俭正直,教化引导百姓。崇尚朴实摒弃浮华,我已经亲身实行来率领他们了。从今以后不要沾染旧俗,不要触犯刑法。所谓粮仓充实就知道礼节,衣食充足就知道荣辱。父兄子弟,互相告诫,使回归纯真返璞归真,上追邹鲁的风气,难道只是坐筵这一节应当痛除积习吗?绅士百姓们要共同勉励。
亲病纳妇论
邓瑶
父母生病不能娶妻,不用智者来辩驳了。乡间风俗,家中有疾病,就让儿子匆忙成婚。意思是新媳妇进门,病人见到她高兴,希望他快点痊愈。《士昏礼》请期之辞说:“惟是三族之不虞,使某也请吉日。”郑玄注:“不虞,谓卒有死丧。”这就是世俗定日期娶妻的意思。顾云说三族,是从主人角度说,指父亲的兄弟、自己的兄弟和儿子的兄弟。至于人子遇到父母有病,侍奉医药求医,呼天抢地祈求代替都不暇,却急着娶妻,突然有不测,这难道是人子所忍心说的吗?所以说亲迎时新娘在路上,而父母死了,大概是受命去迎娶时,父母本来无恙,中途突然听到噩耗,不是父母已经病了,就淡然行亲迎之礼。那么父母生病不宜娶妻,难道还待辩驳吗?于是有戚某母亲生病,母亲对父亲说,想为儿子娶妻,催促办事的人,他儿子因为侍奉病母仓皇,坚决不从。母亲病因此稍增。客人路过问说:“是听从母亲呢,还是听从儿子呢?”我说:“儿子不娶,是情分,也是礼法。然而他母亲一定要娶妻,大概是自知不起,还希望在临终之前,一见新媳妇,观察她的容貌举止动静,来占卜能否宜室宜家与否,然后甘心瞑目。她的用意沉重可哀。人子侍奉疾病,如果可以顺从其意而稍减其病的,没有不做的。即使权宜娶妻,也未为不可。只是亲自侍奉汤药,不能执行亲迎之礼。选择族中子弟中熟悉礼仪的,向女方父母传达,告知病姑迫切想见媳妇的意思。当天就上路,请女方母亲及亲兄弟送她来。如果侥幸先灵,新媳妇进门,姑母病随即痊愈,实为两家之福。倘若不幸去世,就援引亲迎新娘在路上而父母死,新娘改穿布深衣、白布总发、快步奔丧的条文。进门号哭,随家人治丧,这是礼法。有人说:“新娘改服,因为亲迎的缘故,虽然未成婚,但媳妇的名分已定,所以闻父母死而奔丧。现在不亲迎,倘若在路上闻变,一定责备她奔丧吗?”回答说:“父母无恙,自不可废亲迎大礼。这是母亲病在,忍死以待。做儿子的,还且委蛇容与,戴爵弁、穿纁裳、缁袉,乘墨车,前往儿子之门。做御轮开始回归吗?即使不亲迎,新娘在路上闻丧,将遂偕其母中道而返吗?这不是准礼之论。又有人说:“新娘既奔丧了,既葬,将如之何?礼经未有明文。意者随其母归,除丧而后成昏乎?”则又回答说:“妇人以夫为家,既入门,无庸归。即若今之童妇,执缝纫浣濯井臼饎爨之役,以事君舅。三年之丧毕,主人乃治酒食,大召乡党僚友,为其子成夫妇之礼。盖昔之以母病纳妻,仓卒不亲迎者,达权也。今之以父命成婚,慎重而合卺者,所以厚别也。如此,则于礼甚宜,而于义亦协。客退,遂书之,以质议礼之君子。”
禁迁葬者与嫁殇者考
陈立
郑康成注迁葬,谓生时非夫妇,死既葬,迁之使相从也。殇十九以下未嫁而死的,生不以礼相接,死而合之,是亦乱人伦者也。案如后郑之说,则迁葬与嫁殇为一事矣。史浩说迁葬者,谓以死者求妇,嫁殇者
。谓以死者求夫。虽强分为二事。要仍是一。惠半农以迁葬为改葬。然礼有改葬。本非所禁。况改葬之礼。当人墓大夫职之。无缘属之媒氏。惠氏又谓后世有图葬之术。以中枯骨求子孙富贵。于是迁者益多。然青鸟之说。不见于东汉以前。周时恐尚无此禁。然则迁葬当如郑氏之说。其见诸史者。魏武帝为仓舒聘甄氏亡女合葬。唐中宗为重润聘裴粹亡女为冥婚。代宗为承天皇帝聘张氏为冥婚。谥恭顺皇后。此史浩所谓以死者求妇者也。魏明为女淑取甄后亡从孙黄与合葬。追封黄列侯。以郭氏从弟为之后。袭公主爵。此史浩所谓以死者求夫者也。此事皆在郑氏之后。而郑注已先及之。知非礼之礼行之久矣。故魏武本聘邴原亡女为仓舒合葬。原辞曰。合葬。非礼也。原之所以自容于明公。公之所以待原者。以能守训典而不易也。则即此之禁迁葬也。至嫁殇之说。先郑注云。嫁殇者。谓嫁死人也。今时娶会是也。汉世娶会之礼不可晓。以司农说推之。似谓夫未婚而殇死。而女仍从嫁之者。十九岁以下为殇。古人二十而冠。冠而娶。则不为殇。其六礼之行。容有在十九岁以内者。时若有夫之丧。礼不过既葬而除。衰而吊。故曾子问曰。取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齐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注未有期三年之恩也。郊特牲云。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注齐。谓共牢而食。同尊卑也。盖同牢合卺。所以合体。夫妇之道始成。子得妻之。父母始得妇之。故昏之明日。乃见于舅姑。然则必与之齐。乃夫死不嫁。其未齐者得嫁可知。故今律未昏之女改嫁。仍得封诰。犹斯故也。则许嫁而死。为守志。其父母为之立后。皆属非礼。礼之所非。即礼之所禁。且古礼女未见而死。犹不迁于祖。不祔于皇姑。归葬于女氏之党。所以示未成妇。夫死不可即于墓。而生可即其室乎。生不同室。而死可以同穴乎。生则为女。死则为妇。古无是礼也。先王制礼。过者俯而就之。不肖者跂而及之。世有过情之举。未昏夫死守志者。则必有不及乎情。不释服而即改适者。故一准乎礼之中。而以女之嫁之娶为节。非此者。则礼所不许也。如此则嫁殇之义。似与迁葬相比。然此止可论先秦之制。后世风俗日漓。夫妇道苦。果得一二守志过情者振颓救弊。则又圣人之所许。宁厚毋薄。未可胶执古经以论世也。
译所谓以死者求配偶。虽然勉强分为两件事。但本质上仍是一回事。惠半农将迁葬视为改葬。然而礼制中有改葬。本来并非所禁止。况且改葬的礼仪。应当属于墓大夫的职责。没有理由归属于媒氏。惠氏又说后世有图葬之术。通过中枯骨来求取子孙富贵。于是迁葬的人越来越多。然而青鸟之说。在东汉以前并未出现。周代恐怕还没有这种禁令。那么迁葬应当如郑氏所说。史书上记载的。魏武帝为仓舒聘甄氏已故的女儿合葬。唐中宗为重润聘裴粹已故的女儿行冥婚。代宗为承天皇帝聘张氏行冥婚。谥号恭顺皇后。这就是史浩所说的以死者求妇。魏明帝为女儿淑取甄后已故的从孙黄与合葬。追封黄为列侯。以郭氏的从弟为后嗣。继承公主爵位。这就是史浩所说的以死者求夫。这些事都发生在郑氏之后。而郑注已经先提及。可知不合礼制的礼仪实行之久矣。所以魏武帝原本聘邴原已故的女儿为仓舒合葬。邴原推辞说。合葬。不合礼制。我之所以能在明公面前自处。明公之所以这样对待我。是因为我能坚守训典而不改变。这就是禁止迁葬的意思。至于嫁殇的说法。先郑注说。嫁殇者。是指嫁死人。当今娶会就是如此。汉代娶会的礼仪不可知晓。根据司农的说法推测。似乎是指丈夫未婚而早死。而女子仍然跟随出嫁的情况。十九岁以下为殇。古人二十岁行冠礼。冠礼后娶妻。就不算殇。六礼的进行。可能有在十九岁以内的。当时如果有丈夫的丧事。礼仪不过是在安葬后除去丧服。穿着衰服去吊唁。所以曾子问。娶妻有吉日而女子死了。怎么办。孔子说。穿着齐衰去吊唁。安葬后除去丧服。丈夫死了也是如此。注解说没有为期三年的恩情。《郊特牲》说。一旦与之齐。终身不改。所以丈夫死了不嫁。注解说齐。是指共牢而食。同尊卑。大概同牢合卺。是为了合体。夫妇之道才开始成立。儿子得到妻子。父母才开始得到媳妇。所以婚礼的第二天。才去见公婆。那么必须与之齐。才丈夫死了不嫁。那些没有齐的允许嫁可知。所以现在的法律未嫁之女改嫁。仍然可以得到封诰。还是这个道理。那么许嫁而死。为守志。她的父母为她立后嗣。都属于不合礼制。礼制所非议的。就是礼制所禁止的。况且古礼女子未见公婆而死。尚且不迁葬到祖墓。不附祭于皇姑。归葬于女方家族。以此来显示未成妇。丈夫死了不可立即入墓。而生者可以立即入其室吗。生时不同室。而死时可以同穴吗。生时是女儿。死后就是媳妇。古代没有这种礼制。先王制定礼制。过分的人俯身就之。不及的人踮脚及之。世间有过情之举。未嫁而丈夫死了守志的。那么必然有不及乎情。不解除丧服就改嫁的。所以一切以礼的中正为准。而以女子的嫁娶为节制。不是这样的。就是礼制所不允许的。这样看来嫁殇的意义。似乎与迁葬相比。然而这只能讨论先秦的制度。后世风俗日益淡薄。夫妇之道艰难。如果真的有一两个守志过情的人振颓救弊。那么又是圣人所允许的。宁厚毋薄。不可以拘泥古经来论世。
周礼嫁殇说
胡培翚
周礼媒氏有迁葬嫁殇之禁。余少读之。不识其何谓。及壮游四方。见有子幼死未聘。辄取他人之亡女。合之以为婚姻。迎而葬之同处。乃恍然曰。是即周礼所谓嫁殇也。是即周礼所谓迁葬也。是今之敝俗而古人已有之也。周之嫁殇。汉谓之娶会。唐谓之冥婚。夫非古人有之。礼何以有是禁。然礼既禁之。后人又何必尤而效之也。郑注。谓生不以礼相接。死而合之。是乱人伦之道。是释经所以禁之之意也。或问曰。世有许字未嫁而死。而夫家迎其柩而葬之者。非欤。曰。礼女子许嫁。缨。示有所系属。既嫁而后夫亲脱其缨。则女许字即属于夫。其生时已有夫妇之道矣。未可以嫁殇比。或又曰。曾子问女未庙见而死。归葬于女氏之党。何欤。曰。是礼为女之无舅姑者言之。盖以庙见成妇为重。是圣人论礼之精也。虽然。踰礼之事。有可从有不可从。女许字未嫁。而夫家迎而葬之。是与未婚守志。同为风俗之厚。虽过礼从之可也。若嫁殇迁葬。失人伦之正。断乎其未可从也。是纯与拜上之别也。
媒氏禁迁葬者与嫁殇者。郑注。迁葬。谓生时非夫妇。死既葬。迁之使相从也。贾疏。以迁葬谓成人鳏寡者。嫁殇谓未成人者。皆为死而合之之事。惠氏士奇驳之。以为迁葬即改葬。按仪礼云。改葬缌。礼既为改葬制服。何为禁之。且单言葬事。非媒氏所宜掌。亦与嫁殇不类。细玩经意。当以注疏为是。但成人鳏寡。生时非夫妇。死乃嫁之。似非情事所有。诚有如惠氏所云未之前闻者。窃疑迁葬与嫁殇。本属一事。而迁葬尤为非理。或有嫁殇而不迁葬者。故先言迁葬。而后言嫁殇。经中与字之义。或当如此。
节妇说
俞正燮
礼郊特牲云。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后汉书曹世叔妻传云。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故曰夫者天也。按妇无二适之文。固也。男。亦无再娶之仪。圣人所以不定此仪者。如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非谓庶人不行礼。大夫不怀刑也。自礼意不明。苛求妇人。遂为偏义。古礼夫妇合体同尊卑。乃或卑其妻。古言终身不改身。则男女同也。事出妻。乃七改矣。妻死再娶。乃八改矣。男子理义无涯涘。而深文以罔妇人。是无耻之论也。魏志锺繇传云。子毓为御史中丞侍中廷尉听。君父已没。臣子得为理谤。及士为侯。其妻不复配嫁。北史李谐传云。五品以上。妻妾不得改嫁。北梦琐言云。士人女郎无改适之礼。然宋濮王允让仁宗时知大宗正事。故事宗妇少丧夫。虽无子不许更嫁。允让曰。此非人情。乃为请使有归。检礼志十八云。治平中。令宗室女再嫁者。祖父有二代任殿直。若州县以上。即许为婚姻。熙宁十年。诏宗妇非袒免以上亲。与夫听离。再嫁者。委宗正司审核。其恩泽已追夺。而乞与后夫者。降一等。寻诏宗女毋得与尝娶人结婚。再适者不用此法。是女再嫁。与男再娶者等。元史列女传云。郑州霍尹氏夫死。姑命其更嫁。尹不忍。姑曰。世之妇皆然。人未尝以为非。汝何独耻之。尹曰。人之志不同。妾知守妾志耳。姑不能强。此则妇人之节。男子所不及。其再嫁者不当非之。不再嫁者。敬礼之斯可矣。
烈妇议
王宝仁
近例。妇人守节年踰五十者得旌。未及五十而死。守节已踰十年者亦得旌。今有夫死而苦志抚孤。孤未及成而殇。而节妇因之死者。其年未及五十也。其节未及十年也。谓其殉夫而死。则非与夫俱死也。是得予之旌乎。曰。于例未有明文。义则在所宜旌也。夫死而不即死。有孤在耳。抚孤有成而不死。不得责以不死也。今以抚孤不成而死。是夫死时早有死志矣。然则予之以烈可乎。曰。仅予之节。则于年例未符。且不足以彰其志也。为孤而死。犹是为夫而死。安得而不烈之也。
与黄蔚雯论裴烈妇祠事书
潘德舆
蔚雯足下。九月晦入城访足下不值。邑邑以返。顷者裴烈妇神主入节祠一事。城中诸君子议者。曲折百端。总归二
译《周礼嫁殇说》
胡培翚
《周礼》媒氏篇有禁止迁葬和嫁殇的规定。我年轻时读到这里,不明白它是什么意思。等到成年后游历四方,看到有孩子幼年夭折且未曾订婚的,就选取别人的亡女,合在一起作为夫妻,迎娶并埋葬在同一处,这才恍然大悟:这就是《周礼》所说的嫁殇,也就是《周礼》所说的迁葬。这是当今的陋俗,而古人就已经有了。周代的嫁殇,汉代称为娶会,唐代称为冥婚。如果不是古人有此习俗,礼制为何会有这样的禁令呢?既然礼制已经禁止,后人又何必明知故犯去效仿呢?郑玄注解说:活着时不依礼法相交接,死后却合葬在一起,这是扰乱人伦的道理。这是解释经文之所以禁止它的原因。有人问:世间有女子已许配但未出嫁就死了,而夫家迎回她的灵柩安葬的,难道不对吗?回答说:礼制规定女子许嫁后佩戴缨饰,表示有所归属。等到出嫁后,丈夫亲自为她解下缨饰,那么女子许配后即属于夫家,她活着时已有夫妇的名分了。这不可以与嫁殇相比。又有人问:曾子问女子未在宗庙拜见公婆就死了,归葬到娘家宗族,这是为什么呢?回答说:这是礼制为那些没有公婆的女子所说的。因为以在宗庙拜见公婆成为正式媳妇为重,这是圣人论礼的精妙之处。虽然如此,逾越礼制的事情,有的可以顺从,有的不可以顺从。女子许配未嫁,而夫家迎回安葬,这与未婚守志一样,都是风俗淳厚的表现,虽然超过礼制,顺从它也是可以的。如果是嫁殇迁葬,丧失了人伦的正道,断然不可以顺从。这是纯正与拜上(指不合礼的祭祀)的区别。
《周礼》媒氏禁止迁葬者和嫁殇者。郑玄注:迁葬,是指活着时不是夫妇,死后已经安葬,迁移灵柩使他们相伴。贾公彦疏:认为迁葬是指成年的鳏夫寡妇,嫁殇是指未成年的死者,都是死后合葬的事情。惠氏士奇驳斥说,认为迁葬就是改葬。按照《仪礼》说,改葬穿缌麻服。礼制既然为改葬规定服制,为何要禁止它呢?况且单说葬事,不是媒氏应当掌管的事务,也与嫁殇不类似。仔细玩味经文的意思,应当以注疏为正确。但是成年的鳏夫寡妇,活着时不是夫妇,死后才嫁给他们,似乎不符合情理。确实如惠氏所说未曾听闻。我私下怀疑迁葬与嫁殇,原本属于同一件事,而迁葬尤其不合情理。或许有嫁殇而不迁葬的情况,所以先说迁葬,后说嫁殇。经文中“与”字的含义,或许应当这样理解。
《节妇说》
俞正燮
《礼记·郊特牲》说:一旦与你结为夫妻,终身不改变。所以丈夫死后不再改嫁。《后汉书·曹世叔妻传》说:丈夫有再娶的道理,妻子没有改嫁的条文。所以说丈夫是天。按照妻子没有改嫁的条文,固然如此。但男子,也没有再娶的礼仪。圣人之所以不规定这种礼仪,就像“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一样,并不是说庶人不行礼,大夫不畏惧刑罚。自从礼制的本意不明,苛求妇人,就成了偏颇的道理。古礼中夫妇合体,尊卑相同,却有人贬低妻子。古话说终身不改变,那么男女是一样的。休妻,就是七次改变了;妻子死后再娶,就是八次改变了。男子理义没有边际,却用深奥的文辞来欺骗妇人,这是无耻的言论。《魏志·锺繇传》说:儿子锺毓担任御史中丞、侍中、廷尉时,听任君父已死,臣子可以为其辩白诽谤。等到士人成为侯爵,他的妻子不再改嫁。《北史·李谐传》说:五品以上官员,妻妾不得改嫁。《北梦琐言》说:士人的女儿没有改嫁的礼仪。然而宋代濮王允让在仁宗时掌管大宗正事务。旧例宗室妇女年少丧夫,即使没有儿子也不允许再嫁。允让说:这不符合人情。于是请求让她们有归宿。查《礼志》十八说:治平年间,命令宗室女子再嫁者,祖父有两代担任殿直,如果在州县以上任职,就允许结婚。熙宁十年,下诏宗室妇女如果不是袒免以上的亲属,与丈夫听任离异,再嫁者,由宗正司审核。那些恩泽已被追夺,而请求与后夫结婚的,降一等。不久下诏宗室女子不得与曾经娶过妻的人结婚,再嫁者不适用此法。这是女子再嫁,与男子再娶同等对待。《元史·列女传》说:郑州霍尹氏丈夫死后,婆婆命令她改嫁。尹氏不忍心,婆婆说:世间的妇女都这样,人们未曾认为不对,你为何独自感到羞耻呢?尹氏说:人的志向不同,妾只知道坚守妾的志向罢了。婆婆不能强迫。这是妇人的节操,男子所不及的。那些改嫁的不应当非议,不再改嫁的,尊敬礼遇她们就可以了。
《烈妇议》
王宝仁
近年的惯例,妇人守节年龄超过五十岁的可以得到表彰。未满五十岁而死,守节已超过十年的也可以得到表彰。现在有丈夫死后苦苦立志抚养孤儿,孤儿还未成年就夭折,而节妇因此死去的,她的年龄未满五十岁,她的节操未满十年。如果说她殉夫而死,那么她并非与丈夫同时死去。这可以得到表彰吗?回答说:在条例中没有明文规定,但道义上应当表彰。丈夫死后不立即死去,是因为有孤儿在。抚养孤儿有成而不死,不能责备她不立即死去。现在因为抚养孤儿不成而死,这是丈夫死时早有死志了。那么给予她烈妇的称号可以吗?回答说:只给予她节妇的称号,那么与年龄条例不符,而且不足以彰显她的志向。为孤儿而死,犹如为丈夫而死,怎么能不给予她烈妇的称号呢。
《与黄蔚雯论裴烈妇祠事书》
潘德舆
蔚雯足下:九月底进城拜访您没遇到,闷闷不乐地返回。近来裴烈妇神主进入节祠一事,城中各位君子议论纷纷,曲折百端,总归为二
说。一主表节烈也。一主别流品也。二说衡之于理。虽有轻重。而初念皆情理所有。及二说互持。久久不下。于是初念变为意气。意气变为门面。门面变为辨。辨变为词讼。词讼又变为调停。盖至词讼调停之说兴。则似藉一裴烈妇以为逞胜之端。解和之具。而其初表节烈别流品之一念。恐未必寘于▯中矣。仆人也。身处局外。意气门面。空诸所有。窃以为诸君子于此。当就事论事。不当求胜。当可曰可。否曰否。不当两就。私断之曰。此事无佗。但以 圣旨旌表民人裴广妻周氏民人两字而已。民人字定。则裴烈妇神主入祠之议定。或曰。裴广。非民人也。贱役也。良贱可混乎。应之曰。良贱之分。宜稽卯簿。卯簿有名谓之贱。卯簿无名谓之良。此内自六部以下。外自督抚司道以下。所万不能更变游移者也。裴广为县白役。卯簿有名乎。无名乎。若曰此贱役之贱役。则尤空滑无稽。不足一辨者矣。命妇守节。不得请旌。何者。为其所易知。而节不足难也。援此推之。则以微贱之家。得节烈之妇。乃 朝廷之所重也。譬如朽壤生嘉树。观者当十倍寻常。护持赞叹。而犹摧挫之乎。而犹摧挫之使凡为微贱之妻女者。闻善而自阻。以守节为多事改节为当然乎。或曰。吾非摧挫之也。贱者之妻。与诸节妇伍。为诸节妇子孙。安乎辱乎。应之曰。此意也。小孝焉耳。大孝尊亲。以德不以位。鬼神依人。依德不依位。使妇之节烈稍有遗议。而入祠也。则虽有一品官之妻。与吾高曾祖妣并处一堂。亦辱也。使诚为节烈者也。则鬼神已谐和而无闲矣。而人犹以侪伍寒微为辱。而摧挫之。不亦傎乎。或曰。吾非摧挫之也。吾不防其流獘。脱府县之隶。皆得借口裴氏。以节孝入祠。与士大夫抗衡。则若辈不益横行无所忌乎。应之曰。凡云流獘。必奸贪邪侈之类也。如此事者。使不防其流獘。而若辈之家。竟皆得节孝者也。是得节孝之流獘也。其又何防焉。且节孝自节孝也。横行自横行也。今不于佗事裁抑若辈之横行。而时与庆吊焉。时与揖拜焉。而乃于众着之节烈抑之。于将来之节烈防之。将毋节孝即横行之端乎。呜呼。烈妇已膺旌表。即不入节祠。亦无损于烈妇。而乡党之中有奇节卓卓如此。不得与春秋祭享列。非荐绅士大夫之责乎。孟子曰。有天爵者。有人爵者。文武仕途人爵也。惟此当问出身察流品者也。故即使裴广身为贱役。而其妻杀身成大节。徒以别人爵之流品而之。使不得大鬯其壮烈之气。闻者犹衋焉伤之。而况裴者。前不登卯簿。后已书民人。 纶音煌煌。昭示久远乎。而况诸君子所谓别流品者。又非尽出于初念乎。诸君子诚能公视兼听。举一己之转念悉空之。则必以民人两字为定案。以民人为定案。则裴烈妇之主。入祠与祭而无疑。不特辨争讼可以息。调停解和之局。亦中立而不可以用也。仆人也。▯中空诸所有。故言之似快人听。齿少德微。自忖无所设施。持空言而已矣。足下务裁断画一。有不中理语。即痛绳削。盖事系名教。而论事当否。亦居心净不净之征也。敢缕缕陈之以求正焉。
译此论有两种说法。一种主张表彰节烈,一种主张区分社会等级。这两种说法从道理上衡量,虽然各有轻重,但起初的念头都合乎情理。等到两种说法争执不下,久久不能决断,于是起初的念头变成了意气之争,意气之争变成了维护面子,维护面子变成了辩论,辩论变成了诉讼,诉讼又变成了调停。大概到了诉讼和调停的说法兴起时,似乎只是借裴氏烈妇作为争胜的借口、和解的工具,而最初表彰节烈、区分等级的念头,恐怕未必放在心上了。
我是仆人,身处局外,意气与面子皆空无一物。私下认为各位君子对此事,应当就事论事,不应当追求胜利;应当可就说可,不可就说不可,不应当模棱两可。我私下判断说:这件事没有别的,只因为圣旨旌表的是“民人裴广妻周氏”,其中的“民人”二字罢了。“民人”二字一定,那么裴氏烈妇神主入祠的议论也就定了。
有人说:裴广不是民人,是贱役。良民与贱民可以混淆吗?回答说:良贱的区别,应当查考户籍簿册。户籍簿上有名叫做贱,户籍簿上无名叫做良。这是内自六部以下,外自督抚司道以下,万万不能更改动摇的。裴广是县里的白役,户籍簿上有名吗?无名吗?如果说这是贱役中的贱役,那就更是空泛滑头、无稽之谈,不值得辩论了。
命妇守节,不能请求旌表,为什么呢?因为这是容易做到的,而节操不足以称难。由此推论,那么出身微贱的家庭,得到节烈的妇女,正是朝廷所看重的。譬如腐朽的土壤中长出嘉树,观看的人应当十倍于平常,护持赞叹,难道还要摧折它吗?难道还要摧折它,使得凡是微贱之家的妻女,听到善行而自我阻碍,认为守节是多事,改节是当然吗?
有人说:我不是摧折她,而是贱民的妻子,与各位节妇并列,对于各位节妇的子孙来说,是安适还是屈辱呢?回答说:这是私意,是小孝罢了。大孝是尊崇亲人,凭德行而不凭地位。鬼神依附于人,依附德行而不依附地位。如果妇女的节烈稍有争议,而进入祠堂,那么即使有一品官的妻子,与我高祖、曾祖的配偶同处一室,也是屈辱。如果确实是节烈,那么鬼神已经和谐而没有间隙了。而人却以与寒微之人同列为屈辱,从而摧折她,不也很荒谬吗?
有人说:我不是摧折她,而是不防止弊端。假如府县的隶卒,都得以借口裴氏,以节孝入祠,与士大夫抗衡,那么这些人不是更加横行无忌了吗?回答说:凡是所说的弊端,必定是奸贪邪侈之类。像这件事,如果不防止弊端,而这些人家里,竟然都得到节孝,这是得到节孝的弊端,又何必防止呢?况且节孝自是节孝,横行自是横行。现在不在其他事情上裁抑这些人的横行,而是时常与他们庆吊,时常与他们揖拜,却要在众人瞩目的节烈上压抑他们,在将来的节烈上防备他们,难道节孝就是横行的开端吗?
唉!烈妇已经受到旌表,即使不入节祠,也对烈妇没有损害。而乡党中有如此卓绝的奇节,不能列入春秋祭享,这不是荐绅士大夫的责任吗?孟子说:有天爵,有人爵。文武仕途是人爵,只有这个应当询问出身、考察等级。所以即使裴广身为贱役,而他的妻子杀身成就大节,仅仅因为区分人爵的等级而阻止她,使她不能充分抒发壮烈之气,听到的人尚且痛心悲伤,何况裴氏之前未登户籍簿,之后已书写“民人”,圣旨煌煌,昭示久远呢?何况各位君子所谓区分等级的,又并非全出于初衷呢?
各位君子如果能公正看待、兼听各方,将一己的转变念头全部清空,那么必定以“民人”二字为定案。以“民人”为定案,那么裴氏烈妇的神主入祠受祭就毫无疑问了。不仅辩论诉讼可以平息,调停和解的局面,也中立而不可用了。
我是仆人,心中空无一物,所以说话似乎痛快,听者悦耳。我年轻德薄,自忖无所作为,只是持空言罢了。请您务必裁断统一,如果有不合情理的话,就严厉删削。因为事情关系到名教,而论事是否得当,也是居心是否纯正的征兆。我敢详细陈述以求指正。
遵议已故节妇未符年限分别核准请 旌疏礼部
同治十年八月十二日。内阁抄出。奉 上谕。御史刘国光奏湖北监生彭元善之妻蔡氏因夫故殉节恳请旌表一折另片奏已故节妇请照已故贞女例不拘年限给予旌表等语均着礼部议奏钦此。钦遵到部。除彭蔡氏因夫故殉节应照例归入年终汇题外。据片奏内称。节妇请 旌之例。必严其年限者。盖以生者必当终节也。至守志而殁。身终全节。无异皓首完贞。乾隆三十六年题准直省贞女未符年限而身故者。一体旌表以昭画一。节妇与贞女事同一律。请 饬下礼部核议。将各省已故节妇。援照已故贞女例。不论年限。或限以三年。俾得同邀 旌表等语。臣等查例开节妇自三十岁以前。守节至五十岁。或年未五十而身故。守节已及十年者。均准 旌表。又未婚贞女请 旌。与节妇例同。其有未符年例而身故者。一体准其 旌表等语。良以贞女一经过门。势难改字。节妇甫经夫故。未显真操。故必符年例而准 旌者。为其节必历久而始显也。今御史刘国光以已故节妇。请照贞女例一律办理。是妇人于夫故之后旋即身故者。饮冰茹。时日既属无多。养亲抚孤。事实复无可纪。遽以节妇褒之。殊非核实之道。至所称或限以三年。俾邀 旌表等语。查定例。夫故妇服斩衰三年。若以持服之年。作为守节之日。恐亦不足以风世励俗。惟节妇心矢冰霜。情愿艰苦。况赍志以殁。是其生之不幸。并非节之不终。自例定十年之限。臣部每届年终汇题节孝。动有守节至八九年或五六年而身故者。因格于成例。概行扣除。柏舟之志。既矢靡他。绰楔之荣。竟难同沐。其节可矜。其情尤可悯。臣等公同商酌。拟将已故节妇准 旌年限。量予变通。于持服斩衰三年外。更阅三年。历时较久。可征初念之不渝。且守志以终。益信大节之无忝。所有各省节妇。如有守节及六年以上而身故者。拟由臣部核准请 旌。其未及六年而身故者。则仍行扣除。以示限制。如此变通办理。庶潜德幽光。不致沦没。而亦不致冒滥。所有臣等遵议缘由。是否有当。伏乞 圣鉴训示遵行。
贞女议
何秋涛
取女有吉日而女死。齐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此礼明文也。然则死。女斩衰以吊。既葬而除之。礼如是而已。卢氏守志不夺。老归于氏。奠菜于庙。立嗣子抚之。若是者。女也而执妇道。非礼与。曰。礼之权也。贤者之过也。圣人尝许之矣。孔子删诗。于邶录柏舟。刘向以为寡夫人者。今本列女传。作宣夫人误。太平御览作寡。今以王氏补注改。齐侯之女嫁于。至城门而君死。保母曰可以还矣。女不听。遂入持三年之丧毕。弟立请愿同庖。终不听。君使人愬于齐兄弟。齐兄弟使人告女。女终不听。乃作诗曰。我心匪石。不可转也。我心匪席。不可卷也。君子美其贞壹。故举而列之于诗。斯言也。则未知其鲁诗之说与。中垒之祖楚元王受鲁诗。故毛初姓朱锡鬯皆以为鲁诗说。抑韩诗之说与。中垒所引诗。多与韩诗说同。故王伯申先生及马氏皆疑中垒尝治韩诗。疑此为韩诗说。要以纪贞妇自此始。而首列于经。故曰圣人尝许之矣。圣人既已许之。而又奚议。曰。非议贞妇也。乃疑于立后而议耳。其疑于立后奈何。曰。贞妇之夫。中殇也。其舅为之立子矣。既龀而又殇。今将为贞妇立子。则诸子中无其人也。将为立孙焉。则未知无服之殇之得立孙否也。曰。斯事也。礼与律异。礼无为殇立后之制也。丧服小记。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注曰。言为后者。据承之也。殇无为人父之道。以本亲之服服之。疏曰。为殇后者。为大宗子在殇中而死。族人为后大宗。而不得后此殇者为子也。注云据承之者。既不与殇为子。则不应为后。今言为后者。据已承其处而言也。云以本亲之服服之云者。依其班秩如本列也。以上皆疏文。案曾子问云。宗子为殇而死。庶子弗为后也。是殇不立后之碻证。故小记之为殇后。郑注不以为人后解之。此礼也。
译遵议已故节妇未符年限分别核准请旌疏 礼部
同治十年八月十二日。内阁抄出。奉上谕。御史刘国光奏称,湖北监生彭元善之妻蔡氏,因丈夫去世而殉节,恳请旌表;另片奏称,已故节妇请求比照已故贞女的条例,不拘年限给予旌表等语。均着礼部议奏。钦此。钦遵到部。
除了彭蔡氏因夫故殉节,应照例归入年终汇总题请外。据片奏内称:节妇请旌的条例,必须严格规定年限,是因为活着的人应当终身守节。至于守志而死,终身保全了节操,与白头到老保持贞洁没有区别。乾隆三十六年题准,直省贞女未符年限而身故的,一体旌表,以显示统一。节妇与贞女事同一律,请饬下礼部核议,将各省已故节妇,援引已故贞女的条例,不论年限,或者限定为三年,使她们都能同样获得旌表等语。
臣等查例开,节妇自三十岁以前,守节至五十岁;或年龄未满五十而身故,但守节已及十年者,均准旌表。又未婚贞女请旌,与节妇条例相同。其有未符年限而身故的,一体准其旌表等语。这确实是因为贞女一旦经过门庭,势难改嫁;节妇刚经历丈夫去世,尚未显现真正的操守,所以必须符合年限才准旌表,是因为她们的节操必须经历长久才能显现。
现在御史刘国光以已故节妇,请求比照贞女条例一律办理。这是说妇人在丈夫去世之后随即身故的,饮冰茹素的日子既属不多,奉养亲人、抚育孤儿的事实又无可记载,遽然以节妇褒奖她们,实在不是核实之道。至于所称或限定为三年,使她们获得旌表等语,查定例,丈夫去世,妇人服斩衰三年。如果以持服之年,作为守节之日,恐怕也不足以教化世风、激励习俗。
只有节妇心志如冰霜般坚定,情愿忍受艰苦,况且抱憾而死,这是她们生之不幸,并非节操不终。自从条例规定十年之限以来,臣部每届年终汇总题请节孝时,常有守节至八九年或五六年而身故的人,因受成例限制,一概扣除。她们柏舟之志,既已发誓不再改嫁,却难以同样沐浴绰楔之荣。她们的节操值得矜惜,她们的情形尤其值得怜悯。
臣等公同商酌,拟将已故节妇准旌的年限,量予变通。在持服斩衰三年之外,再经过三年。历时较久,可证明初念不渝;且守志以终,更可信大节无亏。所有各省节妇,如有守节及六年以上而身故的,拟由臣部核准请旌。其未及六年而身故的,则仍行扣除,以示限制。如此变通办理,庶几潜德幽光,不至于沦没,而也不至于冒滥。所有臣等遵议缘由,是否有当,伏乞圣鉴训示遵行。
贞女议
何秋涛
娶女有吉日而女死,穿齐衰来吊唁,下葬后除去丧服。丈夫死了也如此。这是礼制的明文。然而,如果女子死了,丈夫穿斩衰来吊唁,下葬后除去丧服,礼制就是这样罢了。卢氏守志不改,年老后归于夫家,在宗庙祭奠菜蔬,立嗣子抚养她。像这样的人,是女子却执行妇道,不符合礼制吗?回答说:这是礼制的变通,贤者的过错,圣人曾经赞许过。
孔子删定《诗经》,在《邶风》中收录《柏舟》。刘向认为这是寡夫人,今本《列女传》作宣夫人,这是错误的,《太平御览》作寡,现在根据王氏补注改正。齐侯的女儿嫁往鲁国,到达城门时国君死了。保姆说可以回去了,女子不听,于是进入宫中持守三年之丧。弟弟立请求愿意同吃同住,始终不听。国君派人向齐国的兄弟告状,齐国的兄弟派人告诉女子,女子始终不听。于是作诗说:“我心不是石头,不可以转动;我心不是席子,不可以卷曲。”君子赞美她的贞一,所以举出并列入《诗经》。这些话,则不知道是鲁诗的说法呢,还是韩诗的说法呢?中垒的祖先楚元王学习鲁诗,所以毛奇龄、朱彝尊、锡鬯都认为这是鲁诗的说法。或者这是韩诗的说法呢?中垒所引用的诗,多与韩诗说法相同,所以王伯申先生及马氏都怀疑中垒曾经研习韩诗,怀疑这是韩诗的说法。总之,记载贞妇从此开始,而首先列入经典,所以说圣人曾经赞许过。
圣人既然已经赞许过,又何必议论呢?回答说:不是议论贞妇,而是对立后一事有所怀疑而议论罢了。对立于立后有何怀疑呢?回答说:贞妇的丈夫,是中殇。她的公公为她立了嗣子。已经换牙后又夭折了。现在要为贞妇立嗣子,那么众子中没有合适的人。如果要立孙子,则不知道无服之殇是否允许立孙。回答说:这件事,礼与律不同。礼制没有为殇立后的制度。《丧服小记》说:“为殇立后者,以其服服之。”注说:“言为后者,据承之也。殇无为人父之道,以本亲之服服之。”疏说:“为殇后者,为大宗子在殇中而死,族人为后大宗,而不得后此殇者为子也。注云据承者,既不与殇为子,则不应为后。今言为后者,据已承其处而言也。云以本亲的服服之云者,依其班秩如本列也。”以上都是疏文。
按《曾子问》说:“宗子为殇而死,庶子弗为后也。”这是殇不立后的确证。所以《小记》之为殇后,郑注不以为人后解释。这是礼制。
由礼之说。非特无服之殇。不得立后。即贞妇之夫之中殇。亦不得立子。此为凡为殇者言之也。非为贞妇之夫言也。制礼者。纪其常。不纪其变。据其经。不据其权。故不为贞妇立之制也。律则详之矣。于例。已聘未娶。息能以女身守制。应为其子立后。是贞妇之夫。虽未婚。得立子。非他未婚而夭亡者比。盖有贞妇。则夫妇之礼具。夫妇之礼具。则成人也。非殇也。丧服篇。有为夫之姊之长殇之文。夫之姊有长殇。则夫之齿固未冠也。既娶矣。得不以成人之礼治之乎。律若曰。为贞妇之夫者。不当以殇待之。此立子之说见于律者也。至于贞妇所立之子复殇。则例所谓寻常未婚夭亡者。不得概为立后也。于此亦有说以通其变乎。曰。有之。例又曰。独子夭亡。而族中实无昭穆相当。可为其父立继者。亦准为未婚之子立继。曰独子夭亡。非专为贞妇所立之子言。而贞妇之子。亦在其中。曰准为立继。虽不明言为若干岁之殇。而上中下殇及无服之殇。皆可立继之义。亦在其中。故贞妇之夫之立子。以成人之礼治之也。经也。贞妇之子之立继。不以成人礼治之也。重宗也。戒紊昭穆也。权也。经权虽殊。其本于律则一也。
译关于礼制的说法,并非只有无服之殇不得立后,即使是贞妇的丈夫若为中殇,也不得立子。这是针对所有殇者而言的,并非专门针对贞妇的丈夫而言。制定礼制的人,记载常规,不记载变通;依据常道,不依据权变。所以不为贞妇的丈夫制定立子的制度。但法律对此却有详细规定。在条例中,已聘未娶,女子能以女身守制,就应当为其子立后。这意味着贞妇的丈夫,虽然未婚,却可以立子,不同于其他未婚而夭亡的人。因为有贞妇存在,夫妇之礼便完备了;夫妇之礼完备,便视为成人,而非殇者。《丧服篇》中有为丈夫的姐姐立长殇服的记载。丈夫的姐姐有长殇,那么丈夫的年龄肯定还未行冠礼。既然已经娶妻,难道不应该以成人的礼仪来对待他吗?法律如果说,对于贞妇的丈夫,不应当以殇者对待,这就是法律中关于立子的说法。至于贞妇所立之子又夭折,那么条例所说的寻常未婚夭亡者,不能一概为之立后。对此是否有说法来通晓变通呢?回答说:有。条例又说:独子夭亡,而族中确实没有昭穆相当、可为其父立继的人,也准许为未婚之子立继。所谓“独子夭亡”,并非专门指贞妇所立之子,但贞妇之子也包含在内。所谓“准许立继”,虽然没有明确说是多少岁的殇者,但上、中、下殇以及无服之殇皆可立继的含义,也包含在其中。因此,贞妇的丈夫立子,是以成人的礼仪来对待的,这是常道;贞妇之子立继,不以成人礼仪来对待,这是重视宗法、警戒昭穆混乱的缘故,这是权变。常道与权变虽然不同,但其根本依据法律是一致的。
夫诗以明风化之原。礼以立彝教之则。律则经世之大法。皆不可背者也。圣人之有取乎贞妇也。于诗既详。于礼奚。盖以未配守贞。非恒情所及。立为定制。则恐因死以伤生。削其微言。则▯缘情以害义。故详箸其事于诗。而深没其文于礼。使知未婚而夫死者。不必一定守制。其有能守志。固亦圣人之所许。后圣有作。可援礼以义起之说。以昭成宪。则亦不患礼之未备也。厥恉精矣。愚故以为贞妇之立后。宜一依律文。立子律也。有殇子而立孙焉。亦于律不背也。国家继绝之典。与旌善之义。同条共贯。恪守之可也。昔夫子作春秋。所纪节女。惟纪叔姬宋伯姬二人。纪叔姬以待年之媵。而始终卒葬。详书于策。盖深嘉之。乃将于纪侯去国之后。载叔姬之归酅。而先于纪侯去国之前。着纪季以酅入齐之文。盖叔姬心乎纪者也。不志纪季之以酅。则纪为齐灭。疑叔姬之无归矣。故书纪季以酅。存纪也。幸叔姬之有所归也。伯姬守节不见传。母不下堂。逮火而死。春秋书纳币。详录其礼以殊之。今卢氏心乎夫家。而其嗣不立。将无所归。故为立孙以继之。亦春秋之志也。奚疑焉。
续贞女论上
方宗诚
余尝读归震川贞女论。窃叹其为害名教之诐辞也。彼谓女子未有以身许人之道。男女无自相婚姻之礼。是也。然必父母未尝以女之身许人。或虽许之而未嫁。而女子不待父母之命。自往归之。则诚奔也。非礼也。丧其廉耻之防者也。若父母所许字之夫死。女不愿一身而再许人。或为之守。或为之死。是正重廉耻之防。守礼而笃者也。奈何比于无父母之命而奔者哉。夫谓聘则父母之事。嫁而后夫妇之道成。是也。然亦未有父母既受聘于人。而女子不自知其身之为谁属者。虽知其身之所属。而未嫁而死。则未成夫妇之道。顺父母之命。而己无与焉。是纯守乎女道者也。固不得以为非礼。然而人之禀气不同。其刚贞者。以既知身之所属。遂不欲再属于人。虽违其父母之命。而为之守。为之死。似乎过礼。然而其为之守为之死者非他人。乃即父母以已许字之者也。岂得以为奔而害廉耻之防哉。夫谓阴阳配偶。天地之大义。终身不适。是乖阴阳之气。而伤天地之和。此特论其常理耳。圣人制礼。必适中为节。使人人可以守其常而不失。故使女子未嫁而夫死。必强人人为之守为之死。而非出于女子中心之诚。然则洵有乖于阴阳之气伤天地之和矣。若秉性纯一者。其气清。其欲淡。其性厚而挚。其义严而笃。彼自守其贞一之性。不可以有二。是得阴阳之纯。合天地之正者。不可强人人而能之。而又岂得以其难能者为非礼哉。嗟乎。圣人制礼。所以防淫。君子立言。所以正邪。以贞女所为。圣人所不敢必之于中人者。而君子必立论以非之。甚矣。小言之破道也。且夫女之不更二夫。与臣之不事二主。一也。已嫁而为夫守为夫死。是委贽为臣。而守节不事二姓者之类也。许字未嫁。而为夫守为夫死。是未尝委贽为臣。而守义不屈于二姓者之类也。昔伯夷叔齐。未为商臣。而不履周土。不食周粟。饿死于首阳之下。天下偁之。如归氏论以贞女为非。则夷齐将不得为义士乎哉。
续贞女论下
方宗诚
或曰。归氏引礼记曾子问篇以为证。然则孔子之言非与。曰。圣人之言。仁至义尽。注疏失其文义而曲解焉。归氏又从而误引之。非孔子之本旨也。曾子问曰。昏礼既纳币。有吉日。女之父母死。则如之何。孔子曰。使人吊。如之父母死。则女之家亦使人吊。已葬。之伯父致命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丧。不得嗣为兄弟。使某致命。女氏许诺而弗敢嫁。礼也。免丧。女之父母使人请。弗取而后嫁之。礼也。女之父母死。亦如之窃尝循观其辞。明白曲当。深叹圣人之心。何其恩义兼尽。而时措从宜如是也。乃注疏与陈氏集说皆误解焉。以为父母死女子别嫁。余试一一辨之。夫所谓致命女氏者。致愆期之命也。非致还其许昏之命也。所谓不得嗣为兄弟者。言此时不得成
译诗歌是用来阐明教化风尚的本源的。礼仪是用来确立常教准则的。律法则是治理天下的根本大法。这些都是不可违背的。圣人之所以推崇贞洁的妇女,在《诗经》中已经详细记载,在《礼记》中为何却简略呢?大概是因为未婚而守贞,不是常人情感所能达到的。如果将其定为固定的制度,恐怕会因为死者而伤害生者;如果删减其细微的言辞,又会因为顺从情感而损害道义。所以详细记载其事于《诗经》,而在《礼记》中深藏其文。让人知道未婚而丈夫死去的,不一定必须守制;那些能够坚守志向的,本来就是圣人所赞许的。后世圣人兴起,可以援引“礼因义而起”的说法,来彰显成法,那么也不用担心礼仪不完备了。这旨意精微啊。我因此认为贞妇立后,应当依照律文,即立子之律。如果有早夭的儿子而立孙子,也不违背律法。国家继承断绝宗嗣的典章,与表彰善行的道义,是同源共贯的,恪守它是可以的。从前孔子作《春秋》,所记载的节烈女子,只有纪叔姬和宋伯姬两人。纪叔姬作为等待成年的陪嫁女子,始终在纪国安葬,详细记载于史册,大概是因为深深嘉许她。等到纪侯离开国家之后,记载纪叔姬回到酅地;而在纪侯离开国家之前,记载纪季把酅地献给齐国。大概是因为纪叔姬心系纪国。如果不记载纪季献出酅地,那么纪国被齐国灭亡,会让人怀疑纪叔姬没有归宿了。所以记载纪季献出酅地,是为了保存纪国,庆幸纪叔姬有所归宿。宋伯姬守节的事迹没有详细传述,母亲不下堂,等到火灾发生而死。《春秋》记载纳币,详细记录其礼仪以区别于常人。现在卢氏心系夫家,而她的继承人没有确立,将无所归宿,所以为她立孙子来继承,这也是《春秋》的旨意,有什么可怀疑的呢?
续贞女论上
方宗诚
我曾经读归震川的《贞女论》,私下感叹他是危害名教的偏颇言辞。他说女子没有以身许人的道理,男女没有自行婚姻礼仪,这是对的。然而如果父母未曾把女儿许配给人,或者虽然许配了但还未出嫁,而女子不等待父母的命令,自己前往夫家,那确实是私奔,是不合礼的,是丧失廉耻防线的。如果父母所许配的丈夫死了,女子不愿意再次许配给人,或者为他守节,或者为他而死,这正是重视廉耻防线,坚守礼义而笃实的表现。怎么把他比作没有父母命令而私奔的人呢?说聘礼是父母的事,出嫁后夫妇之道才成立,这是对的。然而也没有父母已经接受别人的聘礼,而女子不知道自己属于谁的。即使知道自己属于谁,但未出嫁就死了,那么夫妇之道未成立,顺从父母的命令,自己没有什么参与,这是纯粹遵守女子之道的人,本来不能认为是不合礼的。然而人的禀赋不同,那些刚正坚贞的人,因为已经知道自己属于谁,就不想再属于别人,虽然违背父母的命令,为他守节,为他而死,似乎超过了礼的限度。然而为他守节、为他而死的人不是别人,正是父母已经许配给他的。怎么能认为是私奔而危害廉耻的防线呢?说阴阳配偶是天地的大义,终身不嫁,是违背阴阳之气,伤害天地之和,这只是论及常理罢了。圣人制定礼仪,必定适中为节,使人人可以守其常而不失。所以让女子未嫁而丈夫死,必须强求人为他守节为他死,而不是出于女子内心的真诚,那么确实违背了阴阳之气,伤害了天地之和。如果秉性纯一的人,他的气清,他的欲望淡,他的性情厚而挚,他的道义严而笃,他自己坚守贞一的性情,不可以有二心,这是得到阴阳的纯粹,符合天地的正道的人。不能强求人人都能做到,又怎么能因为他难能可贵就认为是不合礼的呢?唉,圣人制定礼仪,是用来防止淫乱的;君子立言,是用来端正邪说的。以贞女的行为,圣人都不能要求中等资质的人做到,而君子却一定要立论来非议她,小言破坏大道严重啊!况且女子不嫁二夫,与臣子不事二主,是一样的。已嫁而为夫守节为夫死,是呈递礼物成为臣子,而守节不事二姓的一类;许配未嫁,而为夫守节为夫死,是未曾呈递礼物成为臣子,而守义不屈于二姓的一类。从前伯夷、叔齐,未成为商朝的臣子,而不踏周朝的土地,不吃周朝的粮食,饿死在首阳山下,天下称颂他们。如果按照归氏的论述认为贞女不对,那么伯夷、叔齐将不能成为义士了吗?
续贞女论下
方宗诚
有人说,归氏引用《礼记·曾子问》篇作为证据,那么孔子的话不对吗?回答说,圣人的话,仁至义尽,注疏失去了文义而曲解,归氏又从而错误地引用,不是孔子的本旨。曾子问说,婚礼已经纳币,有了吉日,女方的父母死了,该怎么办?孔子说,派人去吊唁,就像父母死了,女方家里也派人去吊唁。已经安葬,伯父向女方传达使命说,某人的儿子有父母的丧事,不能继续作为兄弟(指完成婚礼),派我传达使命。女方许诺而不敢出嫁,这是礼。免除丧服,女方的父母派人请求,不娶然后嫁给他,这是礼。女方的父母死了,也是这样。我试着循着观察其言辞,明白恰当,深深感叹圣人的心,怎么恩义兼尽,而时措从宜如此啊。于是注疏与陈氏集说都误解了,认为父母死了女子另嫁,我试着一一辩驳。所谓向女方传达使命,是传达延期婚期的使命,不是传达退还许婚的使命。所谓不能继续作为兄弟,是说此时不能完成
夫妇之礼也。非谓继此之后。亦不得成夫妇。而使之别嫁他人也。所谓女氏许诺者。许诺其愆期之命也。而弗敢嫁者。待以终丧。弗敢强嫁之也。弗敢强嫁以成其仁孝之心。故曰礼也。免丧。女之父母使人请。弗取。谓始免丧。余哀未忘。不忍遽尔从吉也。非终守前说。不取而欲其别嫁也。而后嫁之者。嫁此也。如后云者。迟之又久之辞也。女之父母死亦如之。盖即内则所谓有故二十三年而嫁之礼也。非谓致命家。辞不嫁此也。如注疏之说。是父母生所礼聘之人。父母没而致命绝之且坚绝之。是逆民也。圣人顾以为礼。而箸之于经乎。且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女有家。男有室。礼也。今谓父母死。遂致命绝之。其终不娶邪。是不孝也。其将别娶邪。是不义也。至女之父母死。而遂绝女于。更为败常而乱俗也。害教之言。莫此为甚。归氏不能辨。而又引以断贞女之非。愈失愈远。其于经义不亦疏哉。
译这是夫妇的礼制。并不是说在此之后,就不能结成夫妇,而是让她改嫁他人。所谓女方家长许诺,是许诺她延期婚期的命令。而不敢让她出嫁,是等待她守丧期满,不敢强迫她出嫁。不敢强迫她出嫁,以成全她的仁孝之心,所以说这是礼。守丧期满,女方的父母派人来请求(完婚),男方不娶,是说刚开始守丧期满,余哀尚未遗忘,不忍心立刻转为喜庆。并不是最终坚持之前的说法,不娶而想让她改嫁。后来让她出嫁,是嫁给她(原定的男方)。所谓“如后云者”,是拖延很久的说法。女方父母去世,也是如此。这大概就是《内则》所说的“有故则二十三年而嫁”的礼制。并不是说向男方家传达婚约,拒绝嫁给他。如果按照注疏的说法,父母生前所礼聘的人,父母去世后却断绝婚约,而且坚决断绝,这是违背民心的。圣人竟然认为这是礼,并且把它写进经典吗?况且不孝有三,没有后代是最大的不孝。女子有家,男子有室,这是礼。现在说父母去世,就断绝婚约,他最终不娶吗?这是不孝。他将另娶吗?这是不义。至于女方父母去世,就断绝女方,更是败坏常理、扰乱风俗。危害教化的言论,没有比这更严重的。归氏不能辨明,又引用它来判定贞女的错误,越错越远。他对经义的理解不是很疏漏吗?
驳室女不宜守志议
胡承珙
室女有受聘而夫死。守其志不改适者。既及岁。有司以闻于朝。请旌其闾。着在功令。而议者多非之。余窃以为过矣。礼女子许嫁缨。示有系属也。士昏礼主人入亲说妇缨。明所系之不苟也。设不幸而未嫁而死。将改聘焉。必重系之矣。阴性专壹。苟其一系不欲再系也。庸何伤。议者曰。女未庙见而死。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也。夫已嫁而未庙见犹反葬。则未嫁而守贞者为非礼矣。噫。此所谓似是而实非者也。夫三月庙见然后成妇者。先王所以重责妇顺之道。何休公羊注云。必三月者。取一时足以别贞信。贞信着。然后成妇礼。此所以绝骄纵之萌。成肃雝之德。故三月而后致女。三月而后反马。皆斯意也。非谓未三月而夫妇之义尚可废也。必援此以申其说。则使未庙见而夫死。亦可以改嫁矣乎。且其言曰。夫妇之礼。人道之始。子得而妻之。则父母得而妇之。故昏之明日。乃见于舅姑。若然。则又何以未庙见而仍反葬也。内则曰。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说。出。又何也。晋江应元礼议曰。同牢而食。同衾而寝。此居室衽席之情义耳。未庙见之妇。死则反葬于女氏之党。以此推之。贵其成妇。不系成妻。明拜舅姑为重。接夫为轻。今之议者。乃以接夫为重。谓衽席未连。而居夫之室。事夫之父母为无耻。夫昏礼成于纳征。其辞曰。吾子有命。贶室某也。既谓之为室矣。何不可居室之有。曲礼曰。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既相知名矣。何不可事其父母之有。乃以是为无耻。将必改适而接他人之衽席者。然后为有耻乎。曾子问曰。取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齐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郑氏曰。未有期三年之恩也。女服斩衰。夫既称之曰夫。而为之服斩矣。其曰未有期三年之恩者。正谓此居室衽席之情耳。然不服三年者。限于情。而犹必服斩者。盖笃于义。且独不闻妇人不贰斩乎。先王之制礼也。不强人以甚难。亦不禁人以独遂。其所言者。皆人之所能行。其所不言。而苟有艰苦刻厉以自遂其志者。虽圣人复起。犹将许之。必以先王所未言者即为非礼。则礼云夫死不嫁矣。未尝云夫死亦死也。彼烈妇之殉夫者。亦将以朝廷之表其墓旌其闾为非礼邪。吾甚怪夫议者不知先王之微意。而以其所未言者禁人之行。乌虖。礼之不合于先王者多矣。而独于妇人女子之艰苦刻厉者。龂龂持之不少假。此所谓好议论不乐成人之美。岂非与于不仁之甚者哉。
辨贞
朱珔
女子在室而夫死。终身不改适。古经虽莫之详。然礼以义起。不得谓其非。且足以励世而坊民。先王制礼。将使中材以下皆可跂而及。而不以所难者责人。故深没其文。而苟有卓然能自立者。则必亟与之。明归氏有光独斥为非礼。乃所论绝无显据。而但以曾子问女未庙见而死归葬于女氏之党为证。窃谓礼记为汉儒所辑。容有未醇。不若诗与春秋。经孔子手定。千载无异议。即以礼。亦非若归氏之所云者。请得而详辨之。诗墉之柏舟。序言世子共伯蚤死。其妻守义而作。曰蚤死。明为年幼。如仅未得为君。不必云蚤。故郝氏敬邹氏忠允皆谓此共姜未嫁而自誓之诗。两髦乃童子之饰。即▯▯一▯是也。礼。男子冠而后娶。共伯两髦。知共姜尚未嫁也。其说固非臆创。毛传云。髦者。发至眉。髦虽长大犹存。若既冠。当韬于冠内。不得至眉。推原传意。盖不以为成人。正义则谓共伯死时。僖侯已葬。去髦久矣。夫去髦既久。无缘舍现在者。而追本先时以为言。所解殊迂曲不情。考左传岂如弁髦而因以敝之。杜注。童子垂髦。刘氏炫以童子垂髦为髧彼两髦。此其证也。又曾子固代延安郡王谢表有云。忘髧髦之至弱。苏子瞻寄三犹子诗。夜来梦见小于菟。犹是髧髦垂两耳。是古来言髧髦者。多为年幼之称。且齐地西至于河。居河之西。今曰在彼。当是由齐而欲往之词。曰髧彼。亦似在母家而遥指之。非在夫家而实指之
译驳斥“未婚女子不宜守节”的议论
胡承珙
未婚女子已经受聘,但丈夫去世,她坚守志节不再改嫁。等到年龄到了,地方官员上报朝廷,请求表彰她的里巷,这已经载入法令之中。然而议论的人大多反对这种做法,我私下认为这是错误的。《礼记》规定,女子许配人家后戴上缨饰,表示有所归属;士人婚礼中,主人进入室内亲自为新娘解下缨饰,表明所归属的对象不是随意的。假如不幸在未出嫁时丈夫去世,如果要改嫁,必定会重新系上缨饰。阴柔的本性是专一不变的,如果一旦系上就不愿再系,这有什么妨害呢?议论的人说:“女子没有经过庙见仪式就去世,要归葬到女方家族,这表明她没有成为正式的媳妇。既然已经出嫁但未庙见尚且要归葬,那么未出嫁而守贞的人就是不合礼的了。”唉,这就是所谓看似有理实则错误的观点。丈夫去世三个月后庙见然后才成为正式媳妇,这是先王用来强调妇道顺从的重要性。何休在《公羊传》注中说:“一定要经过三个月,是取一个季度的时间足以辨别贞洁诚信。贞洁诚信确立了,然后才完成媳妇的礼仪。这是为了杜绝骄纵的萌芽,成就严肃和顺的德行。所以三个月后才送女子到夫家,三个月后才退还聘礼的马匹,都是这个意思。”这并不是说未满三个月时夫妇的情义就可以废弃。如果一定要援引这一点来申述他们的观点,那么难道让未庙见而丈夫去世的女子也可以改嫁吗?况且他们又说:“夫妇的礼仪,是人道的开始。儿子得到妻子,父母就得到媳妇。所以在婚礼的第二天,新娘才去拜见公婆。”如果这样,那么又为什么未庙见还要归葬呢?《内则》说:“儿子非常喜爱他的妻子,但父母不喜欢,就要休妻。”这又是怎么回事呢?晋江应元礼议论说:“同牢而食,同衾而寝,这是居室床席间的情义罢了。未庙见的媳妇,去世就归葬到女方家族。由此推论,重视的是成为媳妇,而不在于成为妻子,明确拜见公婆为重,接触丈夫为轻。现在的议论者,却以接触丈夫为重,认为床席未曾相连,而住在丈夫家里,侍奉丈夫的父母是无耻的。婚礼在纳征时就已经完成,辞令说:‘您有命令,赐给某室。’既然称为室了,为什么不可以住在室中呢?《曲礼》说:‘男女如果没有媒人,不相知姓名。’既然已经相知姓名了,为什么不可以侍奉他们的父母呢?竟然认为这是无耻,难道一定要改嫁去接触别人的床席,然后才算有耻吗?《曾子问》说:‘娶妻有吉日但女子死了,怎么办?’孔子说:‘穿齐衰服去吊唁,安葬后就除去丧服。’丈夫死了也是这样。郑玄说:‘还没有为期三年的恩情。’女子服斩衰,丈夫既然称她为妻,就为她服斩衰。所谓‘没有为期三年的恩情’,正是指这种居室床席之间的情义罢了。然而不服三年丧,是受限于情义;而仍然必须服斩衰,是因为笃守道义。况且难道没听说过妇人不再服第二次斩衰吗?先王制定礼仪,不强迫人做极难的事,也不禁止人独自实现志向。他所言说的,都是人所能做到的。那些他没有言说,而有人艰苦刻厉以独自实现志向的,即使圣人复活,也会赞许。一定要把先王没有言说的就视为非礼,那么礼书上说丈夫死了不嫁,却没说丈夫死了也要死。那些殉夫的烈妇,难道也要认为朝廷表彰她们的墓、旌表她们的里巷是非礼的吗?我非常奇怪那些议论者不知道先王的微意,却用先王没有言说的来禁止人的行为。唉,礼仪不合于先王的很多,却唯独对妇女艰苦刻厉的行为,争辩不休毫不宽假。这就是所谓喜好议论而不乐于成全别人的美德,难道不是参与不仁的极端行为吗?
辨贞
朱珔
女子在娘家时丈夫去世,终身不再改嫁,古代经典虽然没有详细记载,但礼仪因义理而兴起,不能认为这是不对的。而且足以激励世风、防范民心。先王制定礼仪,是让中等才能以下的人都可以踮起脚达到,而不用难以做到的事要求人,所以深深隐没其文辞。但如果有人卓然能够自立,就一定会极力赞许。明代谢氏有光独自斥责为非礼,他的论述完全没有明显的依据,只以《曾子问》中女子未庙见而死归葬于女方家族作为证据。我私下认为《礼记》是汉代儒者编纂的,容有不纯之处,不如《诗经》和《春秋》,经过孔子亲手审定,千年来没有异议。即使就《礼记》而言,也不是像谢氏所说的那样。请让我详细辨析。《诗经·鄘风·柏舟》,序言说世子共伯早死,他的妻子守义而作此诗。说“早死”,明确是指年幼,如果只是未能成为君主,不必说“早”。所以郝敬、邹忠允都认为这是共姜未嫁而自誓的诗。两髦是童子的装饰,就是“髧彼两髦”的意思。礼制规定,男子加冠后才娶妻。共伯留着两髦,可知共姜尚未出嫁。这种说法固然不是凭空臆造。毛传说:“髦,头发垂到眉毛。髦虽然长大仍然保留,如果已经加冠,应当藏在冠内,不能垂到眉毛。”推究传文的意图,大概是不认为他是成人。正义则认为共伯死时,僖侯已经安葬,去掉髦饰很久了。既然去掉髦饰很久,没有理由舍弃现在的状况,而追溯以前的情况来说。这种解释特别迂曲不合情理。考察《左传》“岂如弁髦而因以敝之”,杜预注:“童子垂髦。”刘炫以童子垂髦为“髧彼两髦”。这是证据。又曾巩代延安郡王谢表中有:“忘髧髦之至弱。”苏轼寄三犹子诗:“夜来梦见小于菟,犹是髧髦垂两耳。”可见古来称髧髦的,多是指年幼。况且齐地西到黄河,住在黄河以西,现在说“在彼”,应当是由齐地想要前往的词。说“髧彼”,也像是在母家而遥指,不是在夫家而实指。
也。其曰实维我仪。尔雅毛传皆训仪为匹。共姜未嫁而称匹偶。不以为嫌者。盖妇人从一而终。自父母许嫁时。而匹偶之分已定矣。邶之柏舟。据刘向列女传曰。齐侯之女嫁于。至城门而君死。女入持三年之丧毕。弟立请愿同庖。不听。作诗曰。我心匪石。不可转也。我心匪席。不可卷也。紬绎是诗。至于兄弟觏怒。小见侮。迄无能夺。末章托言奋飞。知此女遂终于而不反。向所传盖鲁诗说。更非乡壁虚造者比。观首句亦以柏舟起兴。季氏本曰。柏舟坚实。以比志节之坚也。此与共姜所赋意同。故辞亦同。孔子列之于二南之后。一以首邶。一以首墉。岂非时遭衰乱而能守贞。特箸录为后代取法哉。春秋僖九年书伯姬卒。文十二年书子叔姬卒。公羊谷梁皆云未适人者。但二传又言笄而字。死则以成人之丧治之。夫一室女死耳。无论殇与成人。皆可不书。据庄二十七年之伯姬不卒。而此书卒。殆亦以其节而重之。不然。文无所系。何从知其孰嫁于诸侯。孰嫁于大夫。而为有服无服之分耶。伯姬不具论。叔姬称子。先儒以为先君之女也。僖公为闵公之兄。在位又三十三年。年应迈矣。而文公之十二年。叔姬始卒。未必耄年犹生女。又适与伯姬皆许嫁而即死。姊妹二人。如是之巧合也。何劭公公羊注曰。笄簪也。所以系持发。服此者。明系属于人。所以养贞一也。曲礼女子许嫁缨。郑康成曰。妇人有缨。示系属也。又曰许嫁系缨。有从人之端也。然则系缨而后。此身固已有所属。故昏礼主人入亲说妇缨。盖既嫁其始说之。而他人不得与焉。未有既系之又辄易之。而己故若为弗知也者。
译也。其中说“实维我仪”,《尔雅》和《毛传》都将“仪”解释为匹偶。共姜尚未出嫁就被称为匹偶,人们不认为这是忌讳,大概是因为妇人从一而终,自从父母答应许嫁之时,匹偶的名分就已经确定了。《邶风·柏舟》一诗,根据刘向《列女传》记载,齐侯的女儿嫁往卫国,到达城门时国君去世,女子入宫守孝三年,丧期结束后,弟弟请求让她与国君同处一室,她不同意,于是作诗说:“我心不是石头,不能随意转动;我心不是席子,不能随意卷起。”梳理这首诗,直到兄弟见面发怒,稍微受到侮辱,最终也没有人能改变她的意志。末章借言奋飞,可知这位女子最终终身未改嫁,没有返回齐国。刘向所传的,大概是鲁诗的说法,更不是凭空捏造。看首句也以柏舟起兴,季氏原本说:“柏舟坚实,用来比喻志节的坚贞。”这与共姜所作的诗意相同,所以辞句也相同。孔子将它列在《二南》之后,一个以《邶风》为首,一个以《墉风》为首,难道不是因为时逢衰乱却能坚守贞节,特意著录作为后代取法的榜样吗?《春秋》僖公九年记载伯姬去世,文公十二年记载子叔姬去世,《公羊传》和《谷梁传》都说她们是未出嫁的人。但这两部传又提到女子许嫁时行笄礼并取字,死后则按成年人的丧礼办理。一个室女去世罢了,无论未成年还是成年,都可以不记载。根据庄公二十七年的伯姬不记载去世,而这里记载去世,大概也是因为看重她们的节操。不然的话,文中没有依托,怎么知道谁嫁给了诸侯,谁嫁给了大夫,从而区分有服和无服呢?伯姬暂且不详细讨论。叔姬称“子”,先儒认为是先君的女儿。僖公是闵公的哥哥,在位又长达三十三年,年纪应该很大了。而文公十二年,叔姬才去世,未必年老到还生女儿。又恰好与伯姬都是许嫁后立即去世,姊妹二人如此巧合,怎么可能呢?何劭在《公羊注》中说:“笄是簪子,用来系住头发。佩戴这个,表明隶属于他人,用来培养贞一之德。”《曲礼》说女子许嫁时系缨,郑康成说:“妇人有缨,表示隶属。”又说:“许嫁时系缨,有跟随他人的开端。”那么系上缨之后,这身子本来就有所归属,所以婚礼中主人进入亲自为新娘解下缨带,大概是既已出嫁,刚开始解下它,而其他人不得参与。没有既系上又随即更换,而自己却装作不知道的。
归氏执女子无以身许人之说。不知此为未许嫁者言。所以戒夫自献其身者耳。非谓已聘而尚泛泛无所率属也。又举男女不相知名。案之礼。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币不交不亲。郑注。男女有媒。往来传婚姻之言。乃相知姓名。重别有礼。乃相固。是行媒即相知名。受币即有交亲之意矣。夫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委禽纳币。敬慎重正如此。而犹曰不知其身之为谁属。浸假父母有乱命。如世之重富轻贫。临期改易。甚者置之非所。而为之女者。顾贸焉以往。人尽可夫。是何言与。且曾子问曰。女未庙见而死。不迁于祖。不祔于皇姑。不杖不菲不次。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也。孔疏。以不得舅姑之命。实已成妇。示若未成妇然。见不敢自专也。虽归葬女氏之党。其女之父母。为之降服大功。以为之服齐衰期。非无主也。由此而言。父母之服已降。而服齐衰。则固为主矣。犹得曰此不知谁何之妇乎。又此谓舅姑皆没者耳。杜氏通典载江统许遐议曰。未庙见。女死。还葬于女氏。若已见舅姑。虽无衽席之接。固当归葬于夫家。其说可补礼文所未备。况此文不足以证改适。试反观之。女未庙见而夫死。业已共牢而食。合卺而饮。亦以其未成妇而从而改嫁。斯为礼乎。抑未庙见。而竟使之终身不成妇也。曾子问又曰。取女有吉日。而女死。齐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此言除服。并未言改嫁。郑注。女服斩衰。范宁答郑澄问亦同。然则未娶而夫死。固可斩衰而吊矣。天下有不知其谁属。而为之服斩衰而吊者哉。秀水朱竹垞检讨有原贞一篇。较归氏之论为当。但尚游移其词。且言未昏而夫死。既葬而除服。服除而嫁人。事之常也。夫既葬除服。引曾子问之文则可。服除而嫁。出之何典。而任意添设可乎。甚矣。议礼之难也。仪礼丧服传曰。夫死妻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之适人。此特为孤茕无依。不得已而适人者。其情可悯。因制继父同居之服而言。所谓亡于礼者之礼也。如归氏说。不将以已嫁改适为本礼经。而矢志者转属无谓乎。呜呼。读礼而不知深求礼意。徒据单文以相诘难。其不至害道而伤义者几希。如内则明言有故二十三年而嫁。而曾子问又有昏娶遭丧之条。论者以弗取而后嫁之。为嫁于他族。是不待夫死而改嫁也。以父母聘定之妇。父母死。遽背之而别娶而别嫁。有是理哉。且吾不知其所谓弗娶者。以为终不忍娶耶。则古无丧毕而终身不娶妻之文。若踰时而仍娶。何以弃已聘者使别嫁。易一女焉而又可娶也。凡此皆非礼之本意如是。而说礼者之过也。或曰。周官媒氏禁嫁殇者。何也。曰。周官之制。与他经隔阂者颇多。即奔者不禁一语。虽屡经解说。究属可疑。然嫁殇之禁。与上迁葬一例。但不合葬耳。而未尝禁不改适也。大抵圣人之于人情。务为其可通。故未嫁之女。改适者不必强。而完节者断宜旌。若夫今世有少时即养于夫家者。必其女家穷困。不能自存。又无亲戚之援。或遭变故而然。此既受父母之遣。涉夫氏之庭。且见于舅姑矣。尤不得与凡在室者等。
晋宋间有拜时之礼。视此略相当。通典陈仲欣议曰。拜时虽非古礼。然夫妻之分定矣。若谓犹非定。则女子可冒绛纱。使他丈夫发而相见。拜以为。辄可委去。女子之分。固若是乎。谢奉与愔笺曰。虽未入门。今年吉辰拜后。岁俗无忌。便得以成妇迎之。正以策名委贽有定故也。他如王肃锺毓陈山涛张华蔡谟辈。皆当时号称知礼达识者。未闻非之。比类而观。亦概可见矣。伏读 钦定义疏案语曰。男未娶。女未嫁。总听命于父。前之纳征而受请期而诺者。非父命乎。则死而父改字他族。亦父有二命。而女守贞不字。亦女固守初命。不得谓专以身许人也。女果贞烈。不从后命。即斩衰奔丧。誓死不二。庸何伤。斯义也。虽万世不易可也。而近人犹有为之说者。谓昏礼有三。亲迎也。同牢也。见舅姑也。其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非礼所由成。请期之后。可改嫁者有
译归氏坚持女子没有亲自许配他人的说法。他不知道这是针对尚未许嫁的女子而言的,旨在告诫那些自我献身的行为罢了,并不是说已经受聘的女子还可以漫无约束、无所归属。他又引用男女不相知姓名的说法。查考礼制,男女如果没有媒人传话,就不互相知晓姓名;如果没有接受聘礼,就不交往亲近。郑玄注解说:男女有媒人,往来传达婚姻的话,才互相知晓姓名;重视分别的礼节,才互相确定关系。这就是说,有媒人传话就是互相知晓姓名,接受聘礼就有交往亲近的意思了。凭借父母的命令、媒人的话语,下聘纳礼,恭敬慎重端正到如此地步,却还说不知道自己的身体归属于谁。假如父母有违乱的命令,像世间看重富贵轻视贫穷,临近婚期改换配偶,甚至将女儿安置在不合适的地方,而身为女儿的,却轻易地前往,认为任何人都可以做丈夫,这是什么话呢?况且曾子问道:女子没有拜见公婆就死了,不迁入祖庙,不附祭于丈夫的祖母,不持杖、不穿草鞋、不睡次卧,归葬到女方家族,表示她没有成为正式的媳妇。孔颖达疏解说:因为没有得到公婆的命令,实际上已经成为媳妇,却表示好像没有成为媳妇一样,表示不敢自作主张。虽然归葬到女方家族,但女子的父母为她降服穿大功丧服,为她穿齐衰期服,并不是没有主人。由此来说,父母的丧服已经降低,而穿齐衰丧服,那么本来就有主人了,还能说这是不知道归属的媳妇吗?这又是指公婆都去世的情况罢了。杜佑《通典》记载江统、许遐的议论说:没有拜见公婆,女子死了,还葬到女方家族;如果已经拜见公婆,虽然没有同床共枕的接触,本来就应该归葬到夫家。他们的说法可以补充礼文所未能完备的地方。况且这段文字不足以证明可以改嫁。试着反过来看,女子没有拜见公婆而丈夫死了,已经共同进食、共饮合卺酒,也因为她没有成为正式的媳妇而跟随改嫁,这合乎礼吗?还是说没有拜见公婆,就让她终身不能成为正式的媳妇呢?曾子又问道:娶妻有吉日,而女子死了,穿齐衰丧服去吊唁,安葬后就除去丧服。丈夫死了也是这样。这里说的是除去丧服,并没有说改嫁。郑玄注解说:女子穿斩衰丧服,范宁回答郑澄的问话也相同。那么没有娶妻而丈夫死了,本来就可以穿斩衰丧服去吊唁了。天下哪有不知道归属,却为她穿斩衰丧服去吊唁的人呢?秀水朱彝尊检讨有《原贞》一篇,比归氏的议论更为恰当。但他还犹豫其言辞,并且说没有结婚而丈夫死了,安葬后就除去丧服,丧服除去后嫁人,是常事。安葬后除去丧服,引用曾子问的话是可以的;丧服除去后嫁人,出自什么典籍?可以随意添加吗?议论礼制真是艰难啊!《仪礼·丧服传》说:丈夫死了,妻子年幼,儿子没有大功之亲,让她改嫁。这特别针对孤苦无依、不得已而改嫁的人,其情可悯,因此制定继父同居的丧服而言,所谓亡于礼者之礼。如果按照归氏的说法,不就把已经出嫁改嫁当作本礼经,而坚守贞节的人反而属于无谓了吗?唉,读礼而不知道深入探求礼意,只凭单薄的文字互相诘难,其不至于危害道义而伤害义理的很少。如《内则》明确说有变故二十三年才嫁,而曾子问又有婚娶遭遇丧事的条目,议论的人认为不娶而后嫁,是嫁到别的家族,是不等丈夫死就改嫁。让父母聘定的媳妇,父母死了,立刻背弃他们而另娶另嫁,有这样的道理吗?况且我不知道他们所谓不娶的人,认为最终不忍心娶吗?那么古代没有丧事完毕而终身不娶妻的记载。如果过了时间仍然娶,为什么抛弃已经聘定的人让她另嫁,换一个人又可以去娶呢?凡此种种都不是礼的本意如此,而是解说礼的人的过错。有人说:《周官》媒氏禁止嫁殇者,为什么呢?回答说:《周官》的制度,与其他经典隔阂的很多,即使“奔者不禁”一句话,虽然屡次经过解说,终究可疑。然而禁止嫁殇,与上面迁葬一例,只是不合葬罢了,而没有禁止不改嫁。大体上圣人对人情,务必使其可通,所以未嫁的女子,改嫁的不必强迫,而保全节操的断然应该表彰。至于现在世间有年少时就在夫家生活的,必定是女方家穷困,不能自存,又没有亲戚的援助,或者遭遇变故才这样。这既然接受了父母的派遣,涉足夫家的庭院,并且拜见了公婆,尤其不能与一般在室的女子等同。
晋宋之间有拜时之礼,与此大致相当。《通典》陈仲欣议论说:拜时虽然不是古礼,但夫妻的名分已经确定了。如果说还不确定,那么女子可以蒙着红纱,让别的丈夫揭开相见,拜以为,就可以委弃离去,女子的名分,本来是这样吗?谢奉给谢愔的信说:虽然没有入门,今年吉日拜后,岁俗无忌,就可以成为媳妇迎接她,正是以策名委贽有定故。其他如王肃、锺毓、陈山涛、张华、蔡谟等人,都是当时号称知礼达识的人,没有听说非议它。比类而观,也可以概见。伏读钦定义疏案语说:男未娶,女未嫁,总听命于父亲。之前的纳征而受请期而诺的,不是父亲的命令吗?那么死了而父亲改字他族,也是父亲有两个命令,而女子守贞不字,也是女子固守初命,不能说专以身许人。女子果然贞烈,不从后命,即使穿斩衰奔丧,誓死不二,有什么妨害。这个意义,即使万世不变也可以。而近人还有为之说的人,说昏礼有三,亲迎也,同牢也,见舅姑也。其纳采问名纳吉纳征求请期,非礼所由成。请期之后,可改嫁者有
四焉。果尔。则五礼可有可无。且虽具不足为凭。自是夫妇之道苦。而争之狱繁矣。吾恐既亲迎而有未庙见之说以解。至生子而又有丧服传之说以解。将尽天下而无贞妇也。节义之谓何。易曰。恒其德贞。记曰。壹与之齐。终身不改。程子曰。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廉耻之防。果孰得而孰失焉。其余皆不出归氏之论。而语更妄诞不足信。故不复为之辨。
译有四种情况。果真如此,那么五礼便可有可无了。况且即使具备这些礼仪,也不足以作为凭据。从此夫妇之道变得困苦,而争讼的狱案也就繁多起来了。我担心既然有亲迎之后却未庙见之说作为辩解,等到生子之后又有《丧服传》之说作为辩解,那将导致天下没有贞洁的妇女了。所谓节义又是什么呢?《易经》说:“保持恒常的德行,坚守贞节。”《礼记》说:“一旦与她结为夫妻,终身不再改变。”程颐说:“饿死是小事,失节是大事。”关于廉耻的防范,究竟谁得谁失呢?其余的观点都不出归氏的论述范围,而且言辞更加荒诞,不值得相信,所以不再为之辩驳。
阐贞集序 【
胡承珙
风人之旨。忠孝为大纲。其次则莫如贞节。墉风之柏舟。毛诗序以为共姜所自作。千载下犹令人读而哀之。刘向列女传曰。寡夫人者。齐侯之女也。嫁于。至城门而君死。保母曰。可以还矣。女不听。遂入持三年之丧毕。弟立请愿同庖。乃作诗曰。我心匪石。不可转也。我心匪席。不可卷也。君子美其贞壹。故举而列之于诗。此盖鲁诗之说。虽与毛异。亦必有所受之。夫共姜诚节妇。而夫人则犹然贞女也。然而两柏舟圣人取之者。亦可以见其无殊义矣。侍讲朱君兰坡母汪宜人。幼许字昆山先生。未昏而寡。矢志不贰。躬纺绩。养舅姑十年。始以从子为昆山先生嗣。即兰坡也。宜人抚之如己出。日夕勤笃。以养以教。俾至于成人。乃兰坡贵。陈情得 旌。又受封如令典。遂以其事征士大夫为歌诗以扬之。积岁成帙。授之梓。名曰阐贞。夫贞者正也。苟其得正。虽贤知之过。犹足以不朽。况实未尝过邪。古来忠臣孝子。大抵士大夫习诗书礼义者之所能。然已不少概见。况以乡闾一弱女子。无保傅之助。宫室之教。独毅然一断于内。不以岁月艰苦易其志。当其一意孤行。其于能存不能存。有子无子与子之成立与否。皆所不计。而其劳身忍性。衔悲茹苦。自青年以至白首。必有非。他人所能知其一二者。乌虖。天地间可歌可泣之事。孰有逾于此者耶。然则宜人之志。虽 旌典尚非其始愿之所存。又何假于诗。而其坚贞淬厉。精神不可磨灭。转有足以为诗重者。集中诸作。多有合于风人之义。续有投赠者。将以时编次焉。是集也。其不与彤管之光炜也乎。
书归震川贞女论后
王廷植
此归氏震川贞女论也。震川为有明一代文人。言古文者多取法焉。幸哉贞女。何因而得有此论也。贞女之事。不着于古。其姓氏亦不显。自归氏之论出。而辨之者多矣。而贞女遂传于千古矣。其言曰。女未嫁人。而或为其夫死。又有终身不改适者。非礼也。是则以改适者为礼矣。其于礼引之父母死与女未庙见而死两条。而不引夫死一条何也。曾子问曰。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齐衰往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谓夫死则女亦以齐衰往吊。或又曰。斩衰往吊。既葬而除也。经已明言夫死矣。既令其服。又令其吊。谓非夫妇乎。其为夫死。或终身不改适。又何非礼之有。若以改适为礼。则吊者一夫。改适者又一夫。而可为礼乎。先王制礼。不强人以所难。经言既葬而除。而不言嫁与不嫁。礼贵通而行之也。除服而嫁。礼也。除服而不嫁。尤礼之至者。故曰礼顺人情。又曰礼之近人情者。非其至者也。彼。女子有贵贱智愚贤不肖之不同。必以一例绳之。则非天下之通礼矣。归氏以女子在室。惟父母为之许聘。而以无所与焉。又谓女子不自知其身之为谁属焉。又曰一礼不备。不亲迎。无父母之命。犹为奔也。非礼也。是则以改适为父母之命矣。夫娶女有吉日。女年已二十矣。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五礼皆行。皆父母之命也。所未行者惟亲迎耳。岂女子尚不知其身之属于何人乎。孟子以亲迎为礼之轻者。亲迎则成夫妇。此婚嫁之常礼也。今不幸事变。不能亲迎而夫即死。夫死矣。而于女遂无所与乎。以前父母之命皆无有也。又将请媒妁。写庚书。家亲迎以俟父母之后命乎。礼所谓齐衰往吊。亦以女虽未嫁。而于夫之死不能恝然。虽嫁之。必待服之除也。今之未嫁而夫死者。有齐衰往吊者乎。不齐衰往吊而即改适。其于夫亦薄矣。何归氏不责其非礼乎。夫天地阴阳之气。在下为河岳。在上为日星。女子之贞烈者。其气自足以壮山河而光日月。岂乖之伤之之云乎。彼改适者。徒以阴阳之气之有待于调和。非是则不改适。则未免言之太刻矣。归氏又以此为廉耻之防焉。夫以未觌面之夫。哀其死而殉之。而守之。此礼义廉耻。本于性生。纯乎天理。绝无一毫情欲之私。其往归夫家。是闻丧而捐生赴难。并非私逃为谁氏
译阐贞集序
胡承珙
《诗经》作者的旨意,以忠孝为根本大纲,其次没有比贞节更重要的了。《邶风》中的《柏舟》篇,《毛诗序》认为是共姜自己所作。千载之下,依然让人读后感到哀伤。刘向《列女传》说:寡夫人是齐侯的女儿,嫁到某地,刚到城门丈夫就死了。保姆说:可以回去了。女子不听,于是进入夫家守完三年的丧期。弟弟继位后请求让她与自己同处一室,她便作诗说:我的心不是石头,不能随意转动;我的心不是席子,不能随意卷曲。君子赞美她贞洁专一,所以将她的事迹列入《诗经》。这大概是《鲁诗》的说法,虽然与《毛诗》不同,但也必定有所依据。共姜确实是节妇,而寡夫人则是贞女。然而这两首《柏舟》被圣人收录,也可以看出它们的意义并无二致。侍讲朱兰坡先生的母亲汪宜人,幼年许配给昆山先生,尚未出嫁便成了寡妇,立志不再改嫁。亲自纺纱织布,奉养公婆十年,才让侄子过继给昆山先生作为继承人,这就是朱兰坡。宜人对他的抚养如同亲生,日夜勤勉笃实,既供养又教育,使他成长为大人。等到朱兰坡显贵,陈述实情获得朝廷旌表,又按照常规典制受封。于是征集士大夫为此事创作诗歌来宣扬她的事迹,积年成卷,交付刻印,命名为《阐贞》。所谓贞,就是正。如果得到了正,即使是贤智之人的过失,也足以不朽,何况实际上并没有过失呢?古来的忠臣孝子,大体上是士大夫熟读诗书礼义的人所能做到的,然而已经很少见了。何况是一位乡间弱女子,没有保傅的辅助,没有宫室的教化,独自毅然决然地内心坚定,不因岁月的艰苦而改变志向。当她一意孤行时,对于能否生存、是否有子嗣以及子嗣能否成才,都不予计较。而她劳苦身体、忍耐性情,含悲受苦,从青年直到白发苍苍,其中必有他人无法知晓一二的情形。唉,天地间可歌可泣的事情,哪有超过这个的呢?那么宜人的志向,虽然朝廷的旌表尚不是她最初的愿望,又何须借助诗歌呢?而她坚贞淬砺的精神不可磨灭,反而足以让诗歌增重。集中诸作,大多符合《诗经》作者的旨意,后续有投赠的诗篇,将随时编次收录。这部集子,难道不会与彤管的光辉相辉映吗?
书归震川贞女论后
王廷植
这是归震川的《贞女论》。震川是明朝一代文人,谈论古文的人多取法于他。贞女幸运啊,什么原因能得到这样的论述呢?贞女的事迹,没有记载于古代,她的姓氏也不显赫。自从归氏的论述出现,辩驳的人就很多了,而贞女于是流传千古。归氏说:女子没有嫁人,却有的为丈夫而死,又有终身不改嫁的,不符合礼制。这意思是以改嫁为符合礼制了。他在礼制上引用了父母去世和女子未过门丈夫就死两条,却不引用丈夫去世这一条,为什么呢?《曾子问》说:娶妻有吉日而女方死了,怎么办?孔子说:穿齐衰去吊唁,安葬后就除去丧服。丈夫死了也是如此。意思是丈夫死了,女子也穿齐衰去吊唁。或者又说:穿斩衰去吊唁,安葬后就除去丧服。经典已经明确说了丈夫去世的情况。既然让她穿丧服,又让她去吊唁,难道说他们不是夫妇吗?她为丈夫而死,或者终身不改嫁,又有什么不符合礼制的呢?如果以改嫁为符合礼制,那么吊唁的是一个丈夫,改嫁的又是一个丈夫,这可以称为礼吗?先王制定礼制,不强迫人做难以做到的事。经典说安葬后就除去丧服,而没说嫁或不嫁,是因为礼贵在通达而施行。除去丧服后改嫁,是礼;除去丧服而不改嫁,更是礼的极致。所以说礼顺应人情,又说礼中接近人情的,不是礼的极致。那些女子有贵贱、智愚、贤不肖的不同,如果用一个标准来衡量,那就不是天下的通礼了。归氏认为女子在娘家,只有父母为她许配聘礼,而她没有什么参与,又说女子不知道自己属于谁,又说一礼不备,没有亲迎,没有父母的命令,还是私奔,不符合礼制。这意思是以改嫁为父母的命令了。娶妻有吉日,女子已经二十岁了,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五礼都行了,都是父母的命令。没有实行的只有亲迎罢了,难道女子还不知道自己属于谁吗?孟子认为亲迎是礼中较轻的,亲迎就成就了夫妇,这是婚嫁的常礼。现在不幸发生变故,不能亲迎而丈夫就死了,丈夫死了,对于女子就毫无关系了吗?以前父母的命令都算没有了吗?又要请媒人,写庚帖,在家亲迎以等待父母的后命吗?礼所说的齐衰去吊唁,也是因为女子虽然没有出嫁,但对于丈夫的死不能无动于衷,即使改嫁,也必须等到丧服除去。现在未嫁而丈夫死了的,有穿齐衰去吊唁的吗?不穿齐衰去吊唁就立即改嫁,她对丈夫也太淡薄了,为什么归氏不指责她不符合礼制呢?天地阴阳之气,在下为河岳,在上为日星,女子中贞烈的人,她的正气自然足以壮山河而光日月,难道会违背伤害它吗?那些改嫁的人,只说阴阳之气有待于调和,不是这样就不改嫁,未免话说得太苛刻了。归氏又认为这是廉耻的防线。对于未曾见面的丈夫,哀悼他的死而殉节,或者守节,这是礼义廉耻,本于天性产生,纯粹是天理,绝没有一丝情欲的私心。她前往夫家,是听到丧讯而捐躯赴难,并不是私奔
之妾也。而竟诋之为奔。岂不诋夷齐为篡乎。何其言之背谬至于如此乎。天地所赖以立者。三纲而已。君臣之位。无敢干犯。其委贽为臣者。皆名藉吏部者也。及至国破君亡之时。枢臣则开门矣。宰辅则劝进矣。百官有司则投名授职矣。天地易位。何有君臣。而名达礼部之诸生。乃以一衿之微。誓不共戴。与匹夫抗节效忠者。不可胜数。其得不谓之君臣乎。父子之亲。毫无假借。必有生育而后有子女。今有族人男妇不存。嗣已绝矣。而亲属为之立后。其为后之名某字某。而族人生前不知也。而为后者。第于神主上书其奉祀名字。祝告祠堂。而为后之子孙。即族人之子孙。其得不谓之父子乎。
译这是妾的身份。却竟然诋毁她为私奔。这难道不是诋毁伯夷、叔齐为篡位吗?为什么言论违背常理到了这种地步呢?天地赖以确立的,只有三纲罢了。君臣的名分,没有人敢冒犯。那些拜见君主成为臣子的,都是名字登记在吏部的官员。等到国家破败、君主灭亡的时候,枢密大臣却打开城门投降了,宰相却劝进拥立新主了,百官和有司却投名接受新职了。天地颠倒,哪里还有君臣之分?而那些名字登记在礼部的生员,却凭着微薄的一领青衿,发誓不与新朝共存,像普通百姓一样坚守气节、效忠旧主的,数不胜数。他们难道不能称为君臣吗?父子的亲情,没有丝毫虚假。必定有了生育,然后才有子女。现在有的族人男女已经去世,后代已经断绝,而亲属为他们立了继承人。这继承人的名字是某某,而族人活着的时候并不知道。而做继承人的,只是在神主牌位上写上奉祀的名字,在祠堂里祝告。那么这继承人的子孙,就是族人的子孙。他们难道不能称为父子吗?
有婚嫁而后有夫妇。至于势穷事变。未嫁而夫死者。其女来归夫家。则其夫犹为有妇。是以女子而守夫妇之义也。于俗人之已婚有室而死者。则为立后。其无室者则否。以子立继。不能有父而无母也。今夫死。是舅姑无子也。夫死因未婚不能有后。是夫绝嗣也。女若曰。吾姓氏年月。吾父母书之彩帖。经媒妁送之夫家矣。委禽奠雁。即是聘礼。而又受夫家之首饰衣帛。是吾之夫。父母命之也。有夫妇之名焉。有夫妇之义焉。今夫死。吾无夫也。吾可以无夫。而夫不可以无妇。有女归夫家。则夫虽死而有妇。舅姑无子而有子妇。夫无后而可以立后矣。其得不谓之夫妇乎。天崩地倾之时。必赖有为之柱础者。而乾坤始得以不敝。君臣之义绝而诸生守之。父子之义绝而嗣子守之。夫妇之义绝而女子守之。国亡矣。家亡矣。身亡矣。而皆有以使之不亡。此以人事救天命之穷者也。而其事之至苦至难。则莫如女子。其闻讣自经。或见丧自尽。则舍生取义者也。在母家终身不改适。则明哲保身者也。至于归夫家。持丧服。事奉舅姑。抚一尺之孤。撑柱夫家门户。则立大节。名大义。孔子所谓君子人也。于至难至苦之事。而为至中至庸之行。其闻丧哀痛。仁也。不改适。义也。为夫持服。礼也。矢之以死。确然知此是而彼非。智也。盟书在前。生死不贰。父母不能夺其志。舅姑不能阻其来。舜不告而娶。未婚妻不告而嫁。君子以为犹告也。信也。曾子闻诸夫子曰。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归之。可谓孝矣。斯言也。惟古今之贞女。足以当之矣。历观书册所载类皆秉性温良。知礼法。专以贞白自砥。虽境处艰难。而甘之若饴。履之若素。举凡世之富贵贫贱。祸福利害。欢戚忧惧。患难死生。皆不足以动其心。而矢之一日。即持之百年。可以赴刀兵。可以蹈水火。可以感天地。可以泣鬼神。宜乎与忠孝节义。同为国典所褒。志乘所录。文人学士所传述。而鄙薄顽懦之夫所感奋而兴起。三纲立矣。五常植矣。虽圣人亦许其为天地之完人也。而归氏且曰。先王之礼。不必以此励世也。噫。妇女而不以贞节励也。亦安有所谓先王之礼也哉。或曰。今之改适者非礼欤。曰。礼也。父母以其未嫁而嫁之。则嫁之是已。礼并未言嫁之非礼也。不改适者。重在以身许人。既许之。不必有夫妇之事。要必守夫妇之义也。改适者。重在以身嫁人。必嫁之以行夫妇之事。而后成夫妇之礼也。夫妇之义无可逃。夫妇之礼亦不可废也。但改适者。其事多有曲折。而亦不免有所忌讳。其女家庚书。必向夫家收回。其定婚首饰仪物。必退而还之夫家。其改适之家。必与前适之家。非戚族。又不亲厚。不如是。则不免有隔碍。而于心有所不安也。而以为非礼亦不可也。
书清芬集后
张文虎
明归熙甫以女子未婚守志为过礼。近世江都汪容甫复作议以佐其说。甚哉。二君之不知礼也。古圣人缘情以制礼。度夫中人所能行者着之。而不责以卓绝过高之行。此礼之所以通于天下万世也。然其中有隐微疑似之间。不能显著之令者。则以俟知其意者之善择焉。哀公问于孔子曰。礼男必三十而有室。女必二十而有夫也。岂不晚哉。孔子曰。夫礼言其极也。不是过也。男子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道。女子十五许嫁。有适人之道。推此。则礼文之不可泥明矣。是故三年之丧。礼也。世有若刘瑜之服除二十余年。布衣蔬食常居墓侧者。君子不以为非也。不能食粥。羹之以菜。有疾饮酒食肉。礼也。世有若张敷杜栖隐之不食盐菜。哀毁伤生者。君子不以为非也。师没心丧三年。礼也。世有若子贡之三年以外。筑室独居者。君子不以为非也。汪踦殇也。能执干戈以社稷。则丧之如成人。君子亦不以为非也。若如二君论。则兹数子皆可议矣。且二君所执者。曾子问之文也。其文曰。既纳币有吉日。之父母死。已葬。致命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丧。不得嗣为兄弟。使某致命。女氏许诺而不敢嫁。免丧。女之父母使
译先有婚嫁,然后才有夫妇。至于势穷事变,未嫁而丈夫已死的,那女子来到夫家,那么她的丈夫便算是有了妻子,因此女子坚守夫妇的大义。对于世俗中已婚有室而死的,便为他立后嗣;没有妻室的则不立后嗣。因为立子继承,不能只有父亲而没有母亲。现在丈夫死了,这是公婆没有儿子;丈夫死了因未结婚而不能有后嗣,这是丈夫断绝了香火。女子如果说:我的姓氏年月,我的父母写在彩帖上,经过媒人送到夫家了。下聘礼奠雁,这就是聘礼;又接受了夫家的首饰衣帛,这是我的丈夫,是父母之命,有夫妇的名分,有夫妇的大义。现在丈夫死了,我没有丈夫了;我可以没有丈夫,但丈夫不可以没有妻子。有女子归入夫家,那么丈夫虽死而有妻子,公婆无子而有儿媳,丈夫无后嗣而可以立后嗣了。这难道能说不叫夫妇吗?天崩地裂的时候,必定依赖有作为的柱石,乾坤才能得以不毁坏。君臣的大义断绝而诸生坚守它,父子的大义断绝而嗣子坚守它,夫妇的大义断绝而女子坚守它。国家灭亡了,家庭灭亡了,自身灭亡了,但都有使之不灭亡的力量,这是用人事来补救天命的困穷。而这事情极其痛苦艰难,没有比女子更甚的了。听到死讯自缢,或见到丧事自尽,这是舍生取义的人。在娘家终身不改嫁,这是明哲保身的人。至于归入夫家,持守丧服,侍奉公婆,抚育幼小的孤儿,支撑夫家的门户,这是树立大节,成就大义,是孔子所说的君子。在至难至苦的事情上,做出至中至庸的行为。听到丧事哀痛,这是仁;不改嫁,这是义;为丈夫持守丧服,这是礼;发誓以死相殉,坚定地知道这是对的而那是错的,这是智;盟书在前,生死不二,父母不能改变她的志向,公婆不能阻止她的到来,舜不告而娶,未婚妻不告而嫁,君子认为这如同告知了一样,这是信。曾子听夫子说:“父母完整地生下我们,我们完整地归还身体,可以称为孝了。”这话,只有古今的贞女,才配得上啊。纵观书册所载,这类女子都秉性温良,懂礼法,专门以贞洁自砺,虽然处境艰难,却甘之如饴,履之如常。凡是世间的富贵贫贱,祸福利害,欢戚忧惧,患难死生,都不能动摇她的心。而发誓一日,便坚持百年,可以赴刀兵,可以蹈水火,可以感动天地,可以泣鬼神。难怪与忠孝节义一同被国典褒扬,被地方志收录,被文人学士传述,而被鄙薄顽懦之夫感奋兴起。三纲确立了,五常植立了,即使是圣人也赞许他们是天地的完人。而归氏却说:“先王的礼,不必以此来激励世人。”唉,妇女如果不以贞节来激励,又哪里有所谓的先王之礼呢?有人说:“现在改嫁的不合乎礼吗?”回答说:“合乎礼。父母因为她未嫁而嫁她,那么嫁她就是了。礼并没有说嫁她是不合礼的。不改嫁的人,重在以身许人,既然许了,不必有夫妇之事,但一定要坚守夫妇之义。改嫁的人,重在以身嫁人,一定要嫁她去行夫妇之事,然后成就夫妇之礼。夫妇之义无可逃避,夫妇之礼也不可废弃。但改嫁的人,事情多有曲折,也不免有所忌讳。她娘家的庚帖,必定要向夫家收回;订婚的首饰仪物,必定退还给夫家;改嫁的家庭,必定与前夫的家庭,不是亲戚,也不亲近厚谊。不这样,就不免有隔阂,而心中有所不安。但认为改嫁不合礼也是不可以的。”
《清芬集》后序
张文虎
明代归熙甫认为女子未婚守志是过分讲究礼节,近世江都汪容甫又作议来辅助他的说法。太严重了,这两位先生是不懂礼啊。古代圣人依据人情来制定礼法,衡量中等人所能做到的而确立下来,而不要求他们做到卓绝过高的行为,这就是礼之所以能通行于天下万世的原因。然而其中有些隐微疑似之处,不能明显地颁布命令,那就等待懂得其意的人去妥善选择。哀公问孔子说:“礼规定男子一定要三十岁才有妻室,女子一定要二十岁才有丈夫,难道不晚了吗?”孔子说:“礼说的是极致,不是超过这个限度。男子二十岁行冠礼,有做父亲的道理;女子十五岁许嫁,有出嫁的道理。由此推论,礼的文辞不可拘泥是明显的了。所以三年的丧期,是礼。世间有像刘瑜那样服丧除去二十多年,穿布衣吃蔬菜常住在墓旁的人,君子不认为他不对。不能喝粥,用菜做羹,有病喝酒吃肉,是礼。世间有像张敷、杜栖隐那样不吃盐菜,哀痛毁伤身体的人,君子不认为他们不对。老师去世心丧三年,是礼。世间有像子贡那样三年以外,筑室独居的人,君子不认为他不对。汪踦是未成年而死,但能拿起武器保卫国家,所以按成人的礼节安葬他,君子也不认为不对。如果像两位先生所论,那么这几个人的行为都可以被议论了。况且两位先生所坚持的,是《曾子问》中的文字。那文字说:已经纳币定了吉日,男方父母死了,已经安葬,派人告诉女方说:‘我的儿子有父母之丧,不能继承兄弟之位,派我传达意旨。’女方许诺而不敢出嫁。免丧后,女方的父母让……
人请。弗取而后嫁之。夫其不敢嫁者。正以女已许人而重之也。弗取而后嫁。而不责以坚守者。所谓度中人所能行也。而后嫁者难辞也。又曰。女服斩衰。何服也。齐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注曰。取女有吉日而女死。服以斩衰。则俨然其夫矣。而不责以守节者。亦度中人所能行也。设于时有矢志不嫁。或以身殉。或愿事舅姑者。君子亦悲其情而许之。而容甫氏乃比之齐楚之君死。鲁之臣号呼而自杀。则必为狂易失心之人。呜呼。是何言也。昏礼纳采。主人筵于户西。西上右几。注曰。将以先祖之遗体与人。故受其礼于祢庙。曲礼女子许嫁缨。注曰。女子许嫁系缨。有从人之端也。许嫁之初。其重如此。而比之鲁之臣于齐楚之君。其不为狂易失心之论乎。昔者齐侯之女嫁于。至城门而君死。保母曰。可以反矣。女不听。遂入持三年之丧。弟立请同庖。女不听。愬于齐。齐使人告女。女作诗曰。我心匪石。不可转也。我心匪席。不可卷也。见列女传。盖本韩诗说。又女嫁于齐太子。中道闻太子死。问傅母曰。何如。傅母曰。当往持丧。丧毕。不归。终之以死。见乐府诗集。引扬雄琴清英。
译有人来求婚,(女子)不答应,然后才将她嫁出去。丈夫之所以不敢娶她,正是因为女子已经许配给别人,因而看重这份承诺。不答应求婚然后才嫁,却不苛责女子必须坚守旧约,这就是所谓考虑到普通人所能做到的程度。然而,(如果)嫁出去后(丈夫去世)再改嫁,是难以推辞的。
又说:“女子服斩衰之丧,是服谁的丧呢?”(回答是)服齐衰之丧去吊唁,安葬后就除服。丈夫去世也是如此。注解说:“娶妻有吉日,但女子在吉日之前死了,(丈夫)服斩衰之丧,那么女子俨然就是他的妻子了。”却不苛责女子必须守节,也是考虑到普通人所能做到的程度。
假如当时有立志不再改嫁的,或者以身殉夫的,或者愿意侍奉公婆的,君子也会哀怜她们的情意而允许这样做。但容甫先生却将这种情况比作齐楚的国君去世,鲁国的臣子号哭自杀,那必定是精神失常、失去理智的人。唉,这是什么话呢!
婚礼纳采时,主人在门西边铺设筵席,西边为上,右边放置几案。注解说:“因为要将先祖的遗体(指女儿)托付给别人,所以在祢庙接受纳采之礼。”《曲礼》说:“女子许配人家后系上缨饰。”注解说:“女子许配人家后系上缨饰,是有归属他人的开端。”许配之初,其郑重程度就像这样,却将女子改嫁比作鲁国臣子对齐楚国君的死节,这难道不是精神失常、失去理智的言论吗?
从前,齐侯的女儿嫁给(某国),到达城门时国君去世。保姆说:“可以回去了。”女子不听,于是进入宫中服三年之丧。弟弟请求与她同吃同住,女子不听,向齐国申诉。齐国派人告知女子,女子作诗说:“我的心不是石头,不能随意转动;我的心不是席子,不能随意卷曲。”此事见于《列女传》,大概本于《韩诗》的说法。
又有女子嫁给齐太子,半路上听说太子去世,问傅母说:“该怎么办?”傅母说:“应当前往服丧。”丧期结束后,不回家,最终以死殉节。此事见于《乐府诗集》引用的扬雄《琴清英》。
此二女者。岂不知有既葬除服之礼哉。矢志不嫁。节着千载。容甫又将比之鲁之臣号呼而自杀乎。高子问于孟子曰。夫嫁娶者。非己所自亲也。女何以得编于诗也。孟子曰。有女之志则可。无女之志则怠。见韩诗外传。此即所谓卓绝过高之行。不可以责之中人者也。以卓绝过高之行。而谓之狂易失心。吾不知容甫之心何心也。熙甫氏曰。女子在室。惟其父母为许聘于人。而己无与焉。夫己身。父母之身也。以己身许嫁者。父母也。父母许之。而曰己无与焉。此复成何说乎。且夫礼非强人而束缚之驰骤之也。亦求其心之所安而已。微箕比干。皆谥为仁。伊周夷齐。各成其是。孔子闻孔悝之难。曰柴也其来。由也死矣。而无所褒贬于其间。此所谓各求其心之所安也。礼。三代不相袭。今古异宜。父在为母妇为舅姑服皆期。而今则皆三年。二君其能执古礼以反之乎。孔子曰。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以今世俗波靡。日趋浮薄。苟有卓绝过高之行。实足以激厉人心。而二君者。又从而非议之。其亦异乎孔子之论礼矣。然熙甫亦自知其言之过。故于张氏女贞节记斡旋之。举三仁夷齐为况。而容甫遂怙终焉。奉贤徐母吴孺人。未婚夫死。在室守志十五年。闻姑病。泣请归徐。事姑。抚嗣子得厚成立。事闻于学使者旌其庐。士大夫有歌咏其事者。得厚汇刊为清芬集。乞言于虎。虎读临川昆明两学使序。辨熙甫之谬。引而未发。又未及容甫所议。故为推而详之。不自觉其辞费也。
书应敏斋观察所记张贞女事后
俞樾
余同年生应敏斋观察。出所记张贞女事示余。余大书奇贞苦节四字于其卷首。或问余曰。未嫁而为夫守节。礼与。余应之曰。礼记曾子问篇。曾子问曰。取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齐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郑注曰。未有期三年之恩也。女服斩衰。孔氏正义曰。以服齐衰。故知女服斩衰。夫妇人不二斩。在室为父母。已嫁为夫。今闻死。斩衰往吊。是固以夫之服服之也。惟是圣人制礼。本乎人情。使必斩衰三年。终身不嫁。则是强人以所难行。而中人以下之人。其不能仰而跂者众矣。故为之制。既葬而除之。除之而女得嫁于他族。斯礼也。所以全中人以下之人。而使天下可以通行也。世之儒者。执此以绳天下之女子。见有未嫁夫死而为之守者。辄以非礼诋之。呜呼过矣。士昏礼郑注曰。妇人年十五许嫁。笄而礼之。因着缨。明有系也。是许嫁之后。此身已有所系属矣。故必待成昏之夕。夫亲为脱缨。今不幸夫死。此缨孰脱之乎。将遂不脱而又系于他族乎。是一系再系也。将自脱之。待其许嫁他族。而又着缨乎。是系而不系也。以是言之。设有死。往吊而遂不归。奉舅姑。抚嗣子。数十年如一日者。圣人必深许之也。必不以非礼诋之也。列女传曰。寡夫人者。齐侯之女也。嫁于。至城门而君死。保母曰。可以还矣。女不听。遂入行三年之丧。作诗曰。我心匪石。不可转也。我心非席。不可卷也。圣人录其诗于邶风。不以为非礼明矣。且夫圣人之礼。岂独未嫁夫死可以改嫁乎。虽已嫁夫死亦可以改嫁也。是故礼有同母异父昆弟之服。使执此而谓夫死改嫁礼也。可乎。不可乎。或据曾子问篇。昏礼有吉日。之父母死。致命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丧。不得嗣为兄弟。使某致命。女氏许诺而不敢嫁。礼也。免丧。女之父母使人请。弗取而后嫁之。礼也。是之父母死。且得改嫁。况死乎。是固不然。夫礼经之晦久矣。此经两曰礼也。具有深意。女氏许诺而不敢嫁。礼也。此礼之正也。弗取而后嫁之。礼也。此礼之权也。曰弗取而后嫁之。可知取则仍归此矣。古人昏礼。自纳采问名。至请期而成礼。为时初不甚久。非如后世之论昏于髫龀之年也。故遇父母之丧。待至三年之后。已为旷日持久。圣人知久要不忘之义。非可概责之中人以下也。故其制礼。委曲如此。亦所以全中人以下之人。而岂谓女必改嫁乎。
译这两位女子,难道不知道有安葬后除去丧服的礼制吗?她们立志不再改嫁,节操显耀于千载。容甫(王昶)又将她们比作鲁国那些呼号自杀的臣子吗?高子问孟子说:“嫁娶之事,并非女子自己亲自操办,女子为何能被编入《诗经》呢?”孟子说:“有女子那样的志向就可以,没有女子那样的志向就会懈怠。”(见《韩诗外传》)这就是所谓卓绝高远的行为,不可以要求普通人做到的。用卓绝高远的行为,却称之为疯狂失常,我不知道容甫的心是怎么想的。
熙甫(归有光)说:“女子在娘家时,只有父母答应将她许配给人,而自己并不参与。自己的身体,就是父母的身体。用自己的身体许嫁的是父母。父母答应了,却说自己没有参与,这又成了什么说法呢?况且礼制并不是强行束缚、驱使人的,也是寻求内心安宁罢了。微子、箕子、比干,都被谥为仁;伊尹、周公、伯夷、叔齐,各自成就他们的正确。孔子听到孔悝的祸难,说‘柴大概会来,由大概会死’,而在其中没有褒贬。这就是所谓各自寻求内心的安宁。礼制,夏商周三代不相沿袭,古今适宜不同。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媳妇为公婆服丧,古代都只服一年,而现在都服三年。这两位君子难道能坚持古礼来反对现在的做法吗?孔子说:‘礼制,与其奢侈,宁可节俭;丧事,与其仪式周全,宁可内心悲痛。’因为现在世俗风气败坏,日益浮薄,如果有卓绝高远的行为,确实足以激励人心,而这两位君子,又加以非议,这也不同于孔子论礼的观点了。然而熙甫也自知自己的话有过头之处,所以在《张氏女贞节记》中加以调和,举三仁、伯夷、叔齐作为比喻,而容甫却坚持到底。奉贤徐母吴孺人,未婚夫去世,在娘家守志十五年,听说婆婆生病,哭着请求回到徐家,侍奉婆婆,抚养继子得以厚道成长。事迹上报给学政,表彰她的房屋,士大夫有歌咏她事迹的,徐得厚汇刊为《清芬集》,向俞樾求取文章。俞樾读了临川、昆明两位学政的序言,辨明熙甫的错误,引而未发,又来不及涉及容甫所议论的,所以推演并详细论述,不知不觉言辞冗长了。
俞樾
我的同年生应敏斋观察,拿出他所记载的张贞女事迹给我看。我在卷首大书“奇贞苦节”四个字。有人问我:“未嫁而为丈夫守节,符合礼制吗?”我回答说:“《礼记·曾子问》篇,曾子问:‘娶妻有吉日而女方死了,怎么办?’孔子说:‘穿齐衰去吊唁,安葬后就除去丧服。丈夫死了也是这样。’郑玄注说:‘没有为期年、三年的恩情。’女子服斩衰。孔颖达正义说:‘因为(丈夫)服齐衰,所以知道女子服斩衰。妇人没有两种斩衰。在娘家时为父母服斩衰,已嫁后为丈夫服斩衰。现在听说死了,穿斩衰去吊唁,这本来就是用丈夫的丧服来服丧。只是圣人制定礼制,本乎人情。如果一定要斩衰三年,终身不嫁,那就是强迫人做难以做到的事,而中等以下的人,不能仰望追随的很多了。所以制定礼制,安葬后就除去丧服,除去丧服后女子可以嫁到别的家族。这礼制,是为了保全中等以下的人,而使天下可以通行。世上的儒者,拿着这个来衡量天下的女子,见到有未嫁而丈夫死了为之守节的,就指责为非礼。唉,错了!《士昏礼》郑玄注说:‘妇人十五岁许嫁,行笄礼,因此系上缨,表明有所系属。’这是许嫁之后,这身体已经有所系属了。所以必须等到成婚的夜晚,丈夫亲自为她解下缨。现在不幸丈夫死了,这缨由谁来解呢?将一直不解而又系于别的家族吗?这是一系再系。将自己解下,等待许嫁别的家族,而又系上缨吗?这是系而不系。由此说来,假设有死,去吊唁而遂不归,侍奉公婆,抚养继子,数十年如一日的人,圣人必定深深赞许他,必定不会指责为非礼。《列女传》说:‘寡夫人,是齐侯的女儿。嫁到某地,到了城门而君主死了。保姆说:‘可以回去了。’女子不听,于是进入宫中行三年之丧。作诗说:‘我的心不是石头,不可以转动;我的心不是席子,不可以卷曲。’圣人收录她的诗于《邶风》,不以为非礼是明显的。况且圣人的礼制,难道只是未嫁夫死可以改嫁吗?即使已嫁夫死也可以改嫁。所以礼制有同母异父兄弟的丧服。如果拿着这个说丈夫死了改嫁是礼,可以吗?不可以吗?有人根据《曾子问》篇,婚礼有吉日,男方的父母死了,向女方家传达说:‘某的儿子有父母之丧,不能继续作为兄弟(指婚约),派我传达。’女方家许诺而不敢嫁,这是礼。丧期结束,女方的父母派人请求,不娶然后嫁,这是礼。男方的父母死了,尚且可以改嫁,何况丈夫死了呢?这本来不是这样。礼经晦涩很久了。这段经文两次说‘礼也’,具有深意。女方家许诺而不敢嫁,这是礼,这是礼的正统。不娶然后嫁,这是礼,这是礼的变通。说‘不娶然后嫁’,可知娶了仍然归于此。古人婚礼,从纳采问名,到请期而成礼,时间起初不太久,不像后世在幼年论婚。所以遇到父母之丧,等到三年之后,已经旷日持久。圣人知道久要不忘的道义,不可以一概要求中等以下的人。所以制定礼制,委曲如此,也是为了保全中等以下的人,而难道是说女子必须改嫁吗?
余所著经平义。曾详言之。世儒不达礼意。遂谓昏礼成于亲迎。未亲迎之前。犹涂人也。改嫁不为过。呜呼。岂有涂人而圣人为制斩衰之服者乎。推不二斩之义。女已为斩衰矣。设未葬而己之父母死。必降而服期。乃既葬之后。又还为父母斩衰。圣人制礼。有如是浮游不定者乎。夫斩衰之服。三年之丧也。圣人既为制斩衰之服。必欲其终三年之丧。苟不欲其终三年之丧。必不为制斩衰之服。是故既葬而除之。圣人之不得已也。或又曰。礼。女未庙见而死。不迁于祖。不祔于皇姑。不杖不菲不次。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也。是未庙见。且未成妇。况未成昏乎。是又不然。妇者。对舅姑而言。未庙见。故未成妇。非谓其未成乎妻也。妻之道成于亲迎。而实始于许嫁。许嫁之后。已有夫矣。传曰。六礼不备。贞女不行。此因夫在而然。若不幸而夫死。则固当奔赴矣。且其斩衰往吊也。见舅姑乎。不见舅姑乎。既往吊矣。其必见舅姑可知也。既见舅姑矣。其已成妇又可知也。是故女未庙见而死。不迁于祖。不祔于皇姑。示未成妇道也。未成昏而夫死。斩衰往吊。示已有妻道也。圣人制礼。或远之。或近之。岂可执一而论乎。昔延陵季子一剑之细。不因生死易心。况女子以身许人。而忍负之。 国家定制。凡未昏守志者。皆旌如例。考之礼经。则有斩衰之服。稽之功令。则有旌表之典。然则子于贞女何讥焉。余既以应问者。因次叙其词而书其后。
译我所撰写的《经平义》,曾经详细论述过这个问题。世俗的儒生不通晓礼制的真意,于是认为婚礼在亲迎时才算完成,在亲迎之前,男女双方就像路人一样,女子改嫁也不算过错。唉,哪有像路人一样,圣人却为她制定斩衰这种最重丧服的道理呢?推究“不二斩”的原则,女子既然已经为丈夫服斩衰,假设丈夫尚未安葬而她的父母去世,她必须降低丧服等级为齐衰期年;等到丈夫安葬之后,又恢复为父母服斩衰。圣人制定的礼制,哪有如此飘忽不定的呢?斩衰之服,是三年的丧期。圣人既然为她制定了斩衰之服,必定是希望她服满三年的丧期;如果不想让她服满三年的丧期,必定不会为她制定斩衰之服。所以,在丈夫安葬后就除去丧服,是圣人不得已而为之。
又有人说,礼制规定,女子没有拜见公婆就死了,灵柩不迁入祖庙,不附祭于丈夫的祖母,不执丧杖、不穿丧鞋、不睡草垫,归葬于女子娘家宗族,这是表示她没有成为正式的媳妇。这是说没有拜见公婆,尚且没有成为媳妇,何况没有完成婚礼呢?这又是错误的。媳妇,是相对于公婆而言的,没有拜见公婆,所以没有成为媳妇,并不是说她没有成为妻子。妻子的名分在亲迎时确立,而实际上始于许嫁。许嫁之后,女子已经有了丈夫。传文说:“六礼不完备,贞洁的女子不嫁。”这是因为丈夫还活着才这样。如果不幸丈夫死了,那么她当然应当奔赴奔丧。况且她穿着斩衰去吊唁,是见公婆呢,还是不见公婆呢?既然已经去吊唁了,她必定会见公婆是可以知道的。既然见了公婆,她已经成为媳妇也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女子没有拜见公婆就死了,不迁入祖庙,不附祭于祖母,是表示她没有完成媳妇的名分;没有完成婚礼而丈夫死了,穿着斩衰去吊唁,是表示她已经具备了妻子的名分。圣人制定礼制,有时疏远,有时亲近,怎么可以拘泥于一点来论断呢?从前延陵季子连一把剑的小事,都不因生死而改变心意,何况女子以身许人,却忍心辜负他呢?
国家定制,凡是未婚而守志的女子,都按例予以表彰。考察礼经,就有斩衰之服的规定;查考法令,就有旌表贞节的典制。那么,我对贞洁的女子有什么可讥讽的呢?我既然已经回答了别人的提问,于是依次叙述这些道理,写在这篇文章的后面。
贞女议 【
王效成
晚时不逮古而有过者。女习以贞闻。君子曰。绵质而劲操。可以激薾生矣。或曰。女子妇行。非义之衷者也。二者执而未有以折也。呜呼。各有处也。事不越情与理。理之至必协情。情之至亦足以胜理。情任人所自至。理务尽情可通。二少之义象诸咸。咸者感也。名一感而中心应之。不必其诚接也。身永绝而志缔。以志殉志。所谓不自欺者耶。然执义之身势弗获。室老衰裳而往。则戚党愕疑。动起少。责毁踵之。尊章娣姒。无介导而情。素帷荧火。顾影孑处。惨结谁语。饮涕永宵。方其仓卒习于风尚。率幼齿之径。衷罔审虑。而出此洎伤悴亡。聊则天耶人耶。虽顾复莫为力。又况来者靡恒乖穷。死丧弱植。何恃举邑里所传睹。其不郁幽而戕天者几何。夫巳然者。固已有成其美耳。及未事而化焉。是仁者之责也。女未庙见。犹未成妇。室从乎女。岂为悖礼。凡为乡闬所礼信者。推情之穷以协之理而大着之。羁髫谙聆家训。卒会其变罔。致为胜心所激。而蹈过中之节。其所全实多。是天地之心也。不然。贞木之忍冬。毅羽之死愤。其纯于天之情而然者耶。又何理说之为域哉。
贞女说
俞正燮
列女传云。丹阳罗静者。广德罗勤女。为同县朱旷所聘。昏礼未成。勤遇病丧没。邻比断绝。旷触冒经营。寻复病亡。静感其义。遂誓不嫁。有杨祚者。多将人众。自往纳币。静乃逃窜。祚劫其弟妹。静惧为祚所害。乃出见之。曰实感朱旷为妾父而死。是以托身亡者。自誓不贰。辛苦之人。愿君哀而舍之。如其不然。请守之以死。乃舍之。后世女子不再受聘者。谓之贞女。其义实有难安。未同衾而同穴。谓之无害。则又何必亲迎。何必庙见。何必为酒食以召乡党僚友。世又何必有男女之分乎。此盖贤者未思之过。必若罗静者。可云女士矣。可云贞女矣。尝见一诗云。闽风生女半不举。长大期之作烈女。死无端女亦亡。鸩酒在尊绳在梁。女儿贪生奈逼迫。断肠幽怨填胸臆。族人欢笑女人死。请旌藉以传姓氏。三丈华表朝树门。夜闻新鬼求返魂。鸣呼。男儿以忠义自责则可耳。妇女贞烈。岂是男子荣耀也。
遵议 旌表贞女按照节妇年限酌量变通疏礼部
同治七年八月十八日。内阁钞出。奉 上谕。御史薛斯来奏请将旌表贞女按照节妇年限酌量变通一折着礼部议奏钦此。钦遵到部。查原奏内称风化之端。守节为重。节义之笃。守贞尤难。守节者。为名分所拘。为恩义所迫。守贞者。并无一面之缘。遽抱百年之恨。即另求匹耦。不得以失节讥之。而乃矢以终身。甘就荼苦。其天性为尤笃。志节为尤坚。查礼部定例。守节之妇。自三十岁以前。守节至五十岁。或年未五十而身故。其守节已及十年者。准其 旌表。未婚贞女。按照年限。与节妇例同。其有在夫家守贞身故。及未符年例而身故者。一体准其 旌表等语。礼部历年题覆贞女 旌表。每按照节妇年限扣算。窃谓守贞与守节不同。守节者迫于情。必及年而后征其节之坚。守贞者严乎性。但过门而已觇其志之笃。守贞在母家者。犹在可字之例。守贞于夫家者。断无再婚之事。定例在夫家守贞身故。有未符年限。一体 旌表之文。而身未故者。可否不拘年限之处。例则而未详。查嘉庆年间。原任公安禄之女。及宗室果齐斯欢之女。均闻夫故。过门守贞。先后奉 旨加恩旌表。毋庸拘常例年限。诚以例所未备。不妨量为变通。拟请 饬下礼部。于未婚夫故过门守贞者。无论满汉。均按照节妇年限酌量变通等语。臣等窃惟夫妇为人伦之始。节义实风化所先。礼经备详婚礼。而自亲迎以后。仪文尤重。知之于妇。恩礼兼隆。是故一与之齐。终身不改。妇道之正也。至未婚之女。礼既未备。恩亦未孚。礼经云。取女有吉日。女死。齐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如之者。亦既葬而除之也。至既除之后。经不言及。盖既不加以三年之服。自不责以从一之义。又云。女未
译贞女议 【王效成】
晚近时代不及古代,却有过激的行为。女子因守贞而闻名。君子说:柔弱的资质却刚强的节操,足以激励那些萎靡不振的人。有人说:女子的妇道行为,并非符合道义的适中做法。这两种观点各执一词,没有能够折中调和的。唉,各自有其处境。事情不超出情理之外。道理达到极致必然与情感相协调,情感达到极致也足以胜过道理。情感任由人自然达到,道理务必穷尽情感所能通达之处。两位少者的道义象征《咸》卦。咸,就是感应。名为一感应,内心就相应,不一定需要真诚的交接。身体永远断绝而意志缔结,用意志殉于意志,这就是所谓不自欺的人吧。然而执着于道义的身体处境无法获得。如果穿着衰裳前往夫家,那么亲戚党羽会惊愕怀疑,举动稍有不当,指责毁谤就会接踵而至。公婆妯娌,没有中介引导而情感不通。白帷幔下荧荧灯火,顾影自怜,孤独相处。凄惨郁结向谁诉说?含泪度过长夜。当她们仓促行事,习于风尚,率领年幼者走捷径,内心没有审慎考虑,而做出这种举动,等到受伤憔悴甚至死亡,姑且说是顺应天命还是人为呢?虽然父母无法施以援手,更何况后来者没有恒常,违背常理,死丧导致根基脆弱,依靠什么?全邑里所传闻目睹的,那些不郁结幽怨而伤害天性的有多少呢?既然已经这样,固然已经成就了她们的美名。等到事情尚未发生时就加以教化,这是仁者的责任。女子没有庙见,还不成其为正式的妻子。夫家顺从女子,难道违背礼制吗?凡是被乡里所礼敬信任的,推究情感的穷尽以协调道理而大大彰显它。年幼时熟习听闻家训,最终遭遇变故,导致被胜心所激,而蹈入过激的节操。她们所保全的其实很多,这是天地之心啊。不然,贞木的忍冬,毅羽的死愤,是纯粹出于天性的情感而这样的吗?又何必用道理来限定呢。
贞女说 俞正燮
《列女传》说:丹阳的罗静,是广德罗勤的女儿,被同县的朱旷聘娶。婚礼没有完成,罗勤遭遇疾病去世。邻里断绝往来,朱旷冒着风险经营,不久也病亡。罗静感念他的义气,于是发誓不再嫁人。有个叫杨祚的人,带领很多人,亲自前往纳聘礼。罗静于是逃窜。杨祚劫持她的弟妹,罗静害怕被杨祚所害,于是出来见他,说:“实在感念朱旷为我的父亲而死,所以托言自己已死,发誓不再二心。辛苦之人,愿您哀怜而放过我。如果不这样,请让我守节至死。”于是杨祚放了她。后世女子不再接受聘礼的,称为贞女。这个道义实在难以心安。没有同衾却同穴,称为无害,那么又何必亲迎?何必庙见?何必准备酒食来召集乡党僚友?世间又何必有男女之分呢?这大概是贤者没有深思的过错。必定像罗静这样的人,可以称为女士了,可以称为贞女了。曾经见过一首诗说:闽地风俗生女孩多半不抚养,长大后期望她们成为烈女。死得没有缘由女子也亡,鸩酒在杯,绳索在梁。女儿贪生无奈逼迫,断肠幽怨填胸臆。族人欢笑女子死,请旌表藉以传姓氏。三丈华表早晨树立在门前,夜里听到新鬼求返魂。唉,男儿以忠义自责是可以的,妇女的贞烈,难道是男子的荣耀吗?
遵议 旌表贞女按照节妇年限酌量变通 礼部疏
同治七年八月十八日,内阁抄出,奉皇上谕旨:御史薛斯来奏请将旌表贞女按照节婦年限酌量变通一折,着礼部议奏。钦此。钦遵到部。查原奏中说:风化的开端,守节为重。节义的笃厚,守贞尤难。守节的人,为名分所拘束,为恩义所逼迫。守贞的人,并没有一面之缘,就抱持百年的遗憾。即使另求配偶,也不能以失节讥讽她,然而却发誓终身,甘愿承受荼苦。她们的天性尤为笃厚,志节尤为坚定。查礼部定例,守节的妇女,自三十岁以前,守节至五十岁,或者年龄未满五十而去世,其守节已及十年的,准许旌表。未婚贞女,按照年限,与节妇例同。那些在夫家守贞去世,以及未符合年限而去世的,一体准许旌表等语。礼部历年题复贞女旌表,每每按照节妇年限扣算。私下认为守贞与守节不同。守节的人迫于情,必须及年而后征验其节操的坚定;守贞的人严于本性,只要过门就已经窥见其意志的笃厚。在母家守贞的,还属于可以许嫁的例例;在夫家守贞的,断无再婚之事。定例中在夫家守贞去世,有未符合年限,一体旌表的条文。而身体未故的,可否不拘年限之处,条例则未详细规定。查嘉庆年间,原任公安禄的女儿,以及宗室果齐斯欢的女儿,都听说丈夫去世,过门守贞,先后奉旨加恩旌表,无需拘泥常例年限。诚然因为条例所未备,不妨量为变通。拟请饬下礼部,对于未婚夫故过门守贞者,无论满汉,均按照节妇年限酌量变通等语。我们私下认为夫妇是人伦的开始,节义实在是风化的先导。礼经详细记载婚礼,而从亲迎以后,仪文尤其重要。对于妇人,恩礼兼隆。因此一与之齐,终身不改,这是妇道的正道啊。至于未婚的女子,礼制既未完备,恩义也未孚众。礼经说:娶女有吉日,女子死了,穿齐衰而吊唁,既葬而除去丧服。丈夫死了也这样。所谓这样,也是既葬而除去丧服啊。至于既除之后,经书没有提及。大概既然不加以三年的丧服,自然不责以从一的道义。又说:女子未
庙见而死。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也。夫女子适人。三月庙见。未经庙见。尚不得谓之成妇。况许嫁而未适者。尤不能以妇道律之。故妇有再适之嫌。而女无改字之讥。所以体人情而厚其别也。然女闻故自矢不嫁者。君子亦悯其志。故臣部则例。以守贞之女。附于节妇之例。亦准请 旌。实本礼经之意。权度而出之。非以畸行为高也。至例定 旌表年限。贞女身故者。不拘年岁。一体准 旌。视节妇已量予变通。若生存者。则无论节妇贞女。必以年满五十为断。诚以艰苦之行。人情所难。激烈之气。阅时易变。守贞之与守节。事稍异而心则同。故必年至五十。而前此冰霜自矢。始见历久而弥坚。后此年齿就衰。可信初志之不改。事征其实。而制协于中。定例已无可复议。又况综核愈严。斯名节愈重。若 旌扬之典太宽。转觉坚苦之操不显。且贞女守贞之时。但以行志。非以求名。早予之名。恐有艳其名而强为之。反失性情之正者。亦非所以饬纪维风也。
译女子在庙见仪式后去世,便归葬于女方家族,以此显示她尚未正式成为媳妇。女子出嫁,需经过三个月的庙见仪式;未经庙见,尚不能称为正式媳妇;何况是已许配但尚未出嫁的女子,更不能用媳妇的规矩来约束她。因此,媳妇有改嫁的嫌疑,而未婚女子却没有改嫁的讥讽,这是为了体察人情而厚待两者的区别。然而,女子因听闻变故而发誓不再嫁人的,君子也怜悯她的志向,所以臣部则例中,将守贞的女子附在节妇的条例下,也准许请旨旌表,这实在是基于礼经的本意,权衡斟酌后做出的规定,并非将偏激的行为视为高尚。至于条例规定旌表的年限,贞女去世的,不论年龄大小,一律准许旌表,相比节妇已有所变通;若是活着的,则无论节妇还是贞女,必须以年满五十岁为界限。实在是因为艰苦的行为,是人之常情难以做到的;激烈的气节,随着时间推移容易改变。守贞与守节,事情稍有不同但心意相同,所以必须等到五十岁,此前如冰霜般自誓的坚贞,才能显现出历久弥坚;此后年岁渐衰,才可相信初心不改。事情以实际为证,制度符合中道,定例已无可再议。更何况考核越严格,名节就越显贵重;如果旌扬的典制太宽泛,反而觉得坚苦的操守不显著。而且贞女守贞之时,只是践行志向,并非为了求取名声;过早给予名声,恐怕有人羡慕名声而勉强为之,反而失去性情的纯正,这也不是整顿纲纪、维系风俗的做法。
至嘉庆年间公安禄之女。及宗室果齐斯欢之女。一闻夫故。过门守贞。均奏奉 特旨加恩旌表。毋庸拘常例年限。近年来宗室八旗。亦有援案奏准者。均系 特恩。本与臣部则例并行不悖。臣等公同商酌。嗣后除宗室满汉为贞女请 旌。声明不拘常例年限。援案恳 恩者。系出自 圣裁。非臣下所敢议拟外。所有臣部题请 旌表。无论宗室满汉。拟请仍按例照节妇年限。扣算办理。以符礼经而崇定制。该御史所请变通年限之处。应无庸议。抑臣等更有请者。礼经云。女子许嫁笄。又云。十有五年而笄。盖未笄之先。不得以成人责之。嗣后有过门守贞。奉 特旨无庸拘常例年限者。如未及十有五岁之时。即由臣部存记。俟及笄后。再行办理。庶于励节之中。仍寓核实之义。所有臣等遵议缘由。是否有当。伏乞 皇上圣鉴。
补昏义说
杨彝珍
天地之大也。人犹有所憾。然厥赖君子有以补之。若任其有憾而不为之补。则人将不仅咎天地。试即婚礼言。如男女姿性殊别。不啻霄壤。其门地相悬复如之。若谓早缔盟矣。必欲执而合焉。其能以义命自安者。十不得一二也。在中人则隐忧自怼以至轻捐其生者有之。即不然。居常嗃嗃生衅端。而夫妇之道亦苦矣。夫人情爱其子女。必为计久远。彼见所适之非偶。终将不得其所也。遂不免有悔心而讼作。而为有司者。曰是于律不听离。不如合之。并可种吾德焉。若贫不能备六礼。不惜从而佽助之。乌知强为合卺。而退即向隅。是驱而纳于危苦死亡之域耳。尚何德之与有。或谓予曰。执子之说以断是狱。似可听其悔。然于古亦有征与。予曰。曾子问不云乎。婚礼既内币有吉日。之父母死。既葬。致命女氏曰。某有丧。不得嗣为兄弟。女氏许诺而不敢嫁。既免丧。女之父母使人请。不取而后嫁之。若女之父母死亦然。是亦悔之也。则因所配之非人而悔之。奚为不可与。夫先王缘情定礼。其情所不惬者。不强之使从。若执一成之法。而不为酌其通。是大与所恶勿施之旨相乖反。且考之律。其男女未成婚有犯奸盗者。听其别嫁娶。彼其悔之也。必据是为词。谓其初因过信媒妁之言耳。徐而察之。始觉其不才。恐终不流为奸盗不止。故不如早为绝之。乃无异日之悔也。是宜勿拘于成法以成其美。庶有以见曲成万物之仁哉。或曰。世有憎之贫而悔者。讯其女。如能自安于义命。自宜判而合之。若不然。则亦可执子之说以处之与。予曰。责出其赀以资别娶。且婉以喻曰。彼恃其门阀高多金。又习于骄蹇。将奴隶视若。若何以成丈夫哉。不如捐弃之。苟自奋必不长贫。世固多粲者。奚必彼之是娶。于此则各惬所愿焉。必两德之矣。吾因执一之儒。不欲弥天地之憾。故作是说以晓之。
嫁议
周济
古人之于夫妇。各致其情。而未尝有所强也。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所以立其经。媒氏掌男女之判合。奔者不禁。所以御其变。非然。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多矣。情者。性之所发也。欲者。情之所流也。上士复性。其次用情。其下徇欲。欲不逐境者。情之几于复性者也。下此鲜不移。移则情变。变则亲渐疏。真渐伪。惟其地之相偪也。内疏而外伪。尤不可以一朝居。而又顾惜名分。含忍而包容之。彼此互忍。而互有所不平。于是不测之机伏于肘腋之闲。而其危不可以终日。且夫中智以下。未有不有所待乎外者也。所恃待乎外。则方其自恃也。而固已不足恃矣。境过而不居。欲赊而不偿。情匿而弗宣。性其殆哉。愚以为宜广妻不唱随之条。设夫绝恩义离异之律。以平其情而弭其变。曷旌乎节。赏人情之所难也。难在所赏。则不能为其难者在所恕。恕则不宜示之罚。妾不受夫封。为其奔不备礼也。而未尝绝其封于子。惟再醮则绝之。曾妾之不若。是以素封以上。莫不丑而强制之。是节可以伪为也。甚有虑其不终。断父母翁姑之恩。而抑偪自戕者。非所以矜恤寡弱也。愚以再醮之妇。宜同妾例。
译到了嘉庆年间,有公安禄的女儿以及宗室果齐斯欢的女儿,一听说丈夫去世,便在过门后守贞,都奏请奉到特旨加恩旌表,不必拘泥于常规年限。近年来,宗室八旗也有援引此案奏请获准的,都是特恩,与我部的则例并行不悖。臣等共同商议,此后除了宗室满汉为贞女请旌,声明不拘常规年限,援引先例恳请恩准的,出自圣裁,不是臣下敢议论拟定的之外,所有臣部题请旌表的,无论宗室满汉,拟请仍按例照节妇年限扣算办理,以符合礼经而尊崇定制。该御史所请变通年限之处,应不必再议。
况且臣等还有请求。礼经说:女子许嫁行笄礼。又说:十五岁行笄礼。大概未行笄礼之前,不能用成人的标准来要求她。此后有过门守贞,奉特旨不必拘泥常规年限的,如果未满十五岁,就由臣部登记,等到行笄礼后,再行办理。这样在鼓励节操之中,仍寓含核实之义。所有臣等遵议的缘由,是否妥当,伏乞皇上圣鉴。
补昏义说
杨彝珍
天地广大,人尚且有遗憾。然而依赖君子来弥补。如果任由遗憾存在而不弥补,那么人们将不仅归咎于天地。试就婚礼而言,男女性情差异极大,如同天壤之别,他们的门第悬殊也是如此。如果说早已缔结婚约,一定要强行结合,能靠道义和命运自我安顿的,十个人中难得有一两个。对于普通人,则暗中忧愁自责,以至于轻生的人也有;即使不这样,平时也常常争吵产生嫌隙,而夫妇之道也就痛苦了。人情爱惜子女,必定为他们做长远打算。他们看到所嫁的不是良配,最终将不得其所,于是难免产生悔意而诉讼发生。而掌管司法的人说,这按律法不允许离婚,不如让他们结合,还可以种下我的德行。如果贫穷不能备齐六礼,不惜从而资助他们。哪里知道强行让他们合卺,退下后却独自悲伤,这是驱使他们进入危苦死亡的境地罢了。还有什么德行可言呢?
有人对我说,拿着你的说法来断这个案子,似乎可以听任他们悔婚。然而这在古代也有证据吗?我说,曾子问不是说过吗,婚礼已经纳币有了吉日,这时父母去世,安葬后,向女方家传达消息说,某人有丧事,不能继续作为兄弟(指婚约)。女方家许诺而不敢嫁。丧期结束后,女方父母派人请求,不娶然后才嫁。如果女方父母去世也是如此。这也是悔婚。那么因为所配的不是良人而悔婚,为什么不可以呢?先王根据人情制定礼法,人情不惬意的,不强迫他们顺从。如果执守一成不变的法度,而不酌情变通,这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宗旨相违背。况且考察律法,男女未成婚有犯奸盗的,听任他们另嫁娶。他们悔婚,必定以此为词,说他们起初因为轻信媒妁之言,慢慢观察后,才发觉对方不成器,担心最终不流于奸盗不止,所以不如早点断绝,以免日后后悔。这应该不拘泥于成法以成全他们的美事,或许有体现曲成万物的仁爱吧。
有人说,世上有因为贫穷而悔婚的,审问他们的女儿,如果能自我安于道义命运,自然应该判决让他们结合。如果不这样,那么也可以拿着你的说法来处理吗?我说,责令他们拿出钱财资助另娶,并且委婉地开导说,他倚仗门阀高多金,又习惯于骄横,将把你视为奴隶,你怎能成为丈夫呢?不如抛弃他。如果自我奋发必定不会长久贫穷。世上本来有很多美好的人,何必一定要嫁给他。在这里各自满足所愿,必定两全其美。我因为执守一端的儒生,不想弥合天地的遗憾,所以作这个说法来开导他们。
嫁议
周济
古人对夫妇,各自表达真情,而没有强求。一旦与之齐等,终身不改,所以确立常道。媒氏掌管男女的判合,私奔的不禁止,所以抵御变故。不这样,那么夫妇之道痛苦,而淫乱邪僻的就多了。情,是性情的发动。欲,是情情的流露。上等士人恢复本性,其次用情,下等顺从欲望。欲望不追逐外境,是情接近恢复本性的。低于此很少不转移的。转移则情变,变则亲近逐渐疏远,真实逐渐虚伪。只因为地相近,内疏而外伪,尤其不能一天相处。而又顾惜名分,含忍包容,彼此互忍,而互有所不平,于是不可测度的危机潜伏在肘腋之间,而其危险不能终日。况且中等智慧以下,没有不依赖外物的。所依赖外物,那么当他自恃时,已经不足恃了。境遇过去而不居,欲望赊欠而不偿还,情隐匿而不宣,本性大概危险了。
我认为应该扩大妻子不跟随丈夫的条例,设立丈夫断绝恩义离异的律法,以平复人情而消除变故。何必旌表节操,奖赏人情所难的。难在所奖赏,那么不能为其难者在所宽恕。宽恕则不应该示以惩罚。妾不受丈夫封号,因为她私奔不备礼,而没有断绝她儿子的封号。只有再嫁才断绝,还不如妾。所以素封以上,没有不丑视而强制的。这是节操可以伪装的。更有担心不能终老,断绝父母翁姑之恩,而压抑逼迫自杀的,这不是怜悯寡弱。我认为再嫁的妇女,应该同妾的条例。
绝其封于夫。而不绝其封于子。俾父母翁姑无所丑而强制焉。所全者必多矣。苦节之贞。仰事俯育。积数十年。殉夫之烈。俄顷而决。诚若有所不同。戒轻生者。因有旌节不旌烈之说。然每观易姓之际。有识以上。冥嘿捐躯。于事未有济也。异代哲王。犹将表扬之。以激厉风俗。至于烈妇则曰。尔曷不为其难。曷为轻生而徇名。是褒自经沟渎之谅于学士大夫。而责托孤寄命之全才于匹妇也。一何其不思之甚也。愚以为殉夫之烈。凡在丧服以内。及服甫除者。咸宜旌异。于义为宏。先王之教至宽也。宽故多所就而少所越。拘儒浅识。索求瑕疵。刻深之论。务为申韩所不能加。于是驱天下而为伪。伪之既成于教。固无所越也。而其流极。将激而生殊异之变。可不惧哉。可不慎哉。
译断绝丈夫对妻子的封赏,却不断绝儿子对母亲的封赏,使得父母公婆没有羞耻之心而强行逼迫,这样保全的生命必然很多。坚守苦节的贞操,上奉养父母,下哺育子女,积累数十年;为丈夫殉节的刚烈,顷刻间就决定了。确实有所不同。为了警戒轻生的人,因此有“表彰节妇而不表彰烈女”的说法。然而每当看到改朝换代之际,有见识以上的人,沉默无言地献出生命,对事情并没有帮助。不同时代的英明君主,仍然会表彰他们,以激励风俗。至于烈女却说:“你为什么不替她承担艰难?为什么要轻生而追求名声?”这是用褒奖自杀于沟渠的诚信来要求士大夫,却用托付孤儿、寄托性命的全才来要求普通妇女,这多么是不思虑的极端啊!我认为为丈夫殉节的刚烈,凡是在丧服期限以内,以及刚脱下丧服的人,都应该加以表彰区别,在道义上是宏大的。先王的教化非常宽厚,宽厚所以多数人能够成就而少数人越轨。拘泥的儒者见识浅薄,搜求瑕疵,刻薄深入的议论,力求做到申不害、韩非子所不能施加的程度,于是驱使天下人走向虚伪。虚伪一旦在教化中形成,固然没有越轨的了,但其流弊到了极点,将会激起产生特殊的变故,能不恐惧吗?能不谨慎吗?
寡妇改适义
王绅
昔者圣王恐民行之不谨也。为之制礼。又恐礼之有所不行也。为之立刑。出于礼之外。即入于刑之中。故曰礼以一民。刑以辅礼。其大较矣。乃有出于礼之中。而不入于刑之内。则权其时势。通以人情。帝王不之禁也。昏义曰。妻也者。齐也。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此礼也义也。贞一之道然也。然而人类之不齐也。情势之匪一也。天下不能无孤贫之人。则天下亦遂不能无不再适人之妇。圣人缘人情而通之。为之立制。于同居继父有服焉。不同居继父有服焉。继父而有服。矧其为出嫁之母。此亦亡于礼者之礼矣。三代以上。不可得而知。在于春秋。贵者不免。故公叔室有再醮之妇。狄仪家无贞一之母。穆姜出姒于管人。子叔夺妹于施氏。郑归堵妻。楚收息女。甚之蔡嫁荡舟之姬。秦纳捧匜之息。无有限制。习为风俗。有自来矣。故圣门大贤。亦且于同母异父之昆弟。有大功齐衰之疑焉。夫女之于夫。犹男之于主也。节义不能责之人人。贞一岂能求之泛泛。礼曰。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人情不能已者。圣人弗之禁。于是为之礼制。使之判合。而踰垣相奔之事可无。不然。束缚驰骤。急则败矣。荡检踰闲。所时有也。迨至秦皇。始为厉禁。曰有子而嫁。倍死不贞。又曰妻为逃嫁。子不得母。未始非坊民正俗之意。而自汉以后。此礼亦未之能行。失节之妇。礼门巨室。往往有之。汉世宗以田蚡为舅。魏太祖以何晏为子。薄后正位东宫。甄氏母仪天下。范文正由朱复范。杨东里以母冒罗。至制为典。予之推恩。明此处无讳也。程子发明大义。以继父为父之仇。且曰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大哉言乎。于从一之义。毫无遗憾。然而不能责之于愚夫愚妇。与古圣制礼通人情而曲全之者略有不符。此经权之道所由辨也。然非圣人不能制礼。非大贤不能守义。合之而其理益明。后世贤者。宜持程子之道。中人以下。自可守古圣之礼。而世道人心于是乎正。
昏问
钱仪吉
道光十一年。山东两县令约为婚。已为前后政争官谷。父戕女父死焉。女不忍事仇。自缢死。 诏旌其孝。或谓女不死。当离婚。敢问。
曰是生民之至穷。而王政所加闵也。夫亲▯之复。不反戈。海外之避。官为和难。春秋子沈子曰。臣不讨贼。非臣也。子不复▯。非子也。今以嬛嬛孤女。衔痛立庭。乃使纚笄而朝。执笲而祝。忘亲事▯。生理尽矣。又告期请吉。必称先人。此既辞穷。于何成礼。或谓昏义壹与之齐终身不改。又谓妇人内夫家外父母家。又以先儒谓夫有恶行妻不得去者。地无去天之义也。是女也。虽为终身之哀。亦将无所逃命。不知女子无专制之行。有三从之道。当其未嫁。不制于夫。故丧服之制。在室为父齐衰三年。未嫁夫死。既葬除服。本无三年之恩。非有贰斩之嫌也。春秋女在其国称女。在涂称妇。若然。终身不改。施诸同牢也。外其本亲。责之成妇也。若乃妻之事夫。犹子事父。臣事君也。彼所天之失德。必规谏之是资。诚怙过而弗从。虽号泣而难绝。抑所谓至亲无去志在感动者与。故赵阿自殒。情疑于过中。庞娥剚仇。世称其纯孝。是则夫恶之与亲▯。权其轻重。又非等伦已。案离婚之条。前史多有。昔在曹魏。犯大逆者。诛及已出之女。夫党见刑。又有随姓之戮。时则有特听离婚因而贷命者。夫叛家告绝。系于其君。▯家告离。系于其父。平时则资敬是同。临难岂在心或异。白虎通义嫁娶篇曰。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纪。乱之大者也。义绝乃得去也。唐律户婚章云。诸凡义绝者离之。又云。诸违律为婚。当条称离之正之者。虽会赦犹离之正之。义绝者。长孙无忌等注。谓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虽会赦。皆为义绝。然则断罪之文。罪有当赦。恩义之绝。绝不复还也。且寻汉议唐律之文。皆关诸已嫁。况某令女犹在室。▯不戴天。若不离昏。曷由教孝。窃谓某令
译寡妇改嫁的义理
王绅
从前圣明的君王担心百姓行为不谨慎,便为他们制定礼仪;又担心礼仪有时无法实行,便为他们设立刑法。行为超出礼仪的范围,就落入刑法的制裁之中。所以说,礼仪用来统一民心,刑法用来辅助礼仪,这是大概的原则。然而,有些行为虽在礼仪之中,却不触犯刑法,这就需要根据时势权衡,通达人情,帝王并不禁止。《昏义》说:“妻子,就是‘齐’的意思,一旦与她齐等,终身不再改变,所以丈夫死后不再改嫁。”这是礼仪,也是道义,是贞洁专一之道应当如此。然而,人类品行参差不齐,情势也不单一,天下不可能没有孤苦贫贱的人,那么天下也就不能没有再次改嫁的妇女。圣人顺应人情而通达变通,为此制定制度,对于同居的继父要穿丧服,不同居的继父也要穿丧服。继父尚且要穿丧服,何况是出嫁的母亲呢?这也是亡故之人所遵循的礼仪啊。夏商周三代以上的事情,已无法得知。到了春秋时期,地位尊贵者也难免,所以公叔室有再嫁的妇女,狄仪家没有贞洁专一的母亲,穆姜将妾室嫁给管人,子叔从施氏那里夺走妹妹,郑国归还堵邑的妻子,楚国收容息国的女儿,更甚者,蔡国嫁出荡舟的姬女,秦国接纳捧匜的息女,没有限制,习以为常的风俗,由来已久了。所以孔门的大贤,对于同母异父的兄弟,也有穿大功齐衰丧服的疑问。女子对于丈夫,就像男子对于君主一样。节义不能要求每个人都做到,贞洁专一岂能泛泛地要求所有人?《礼记》说:“饮食男女,是人最大的欲望所在。”人情不能遏止的,圣人不禁止,于是制定礼仪制度,使人们分辨结合与分离,从而避免翻墙私奔之类的事情。如果不这样,强行束缚驱使,紧急时就会败坏,放纵检点、逾越界限的事情就会时常发生。等到秦始皇时,才开始严厉禁止,说“有儿子却改嫁,违背死者是不贞洁”,又说“妻子逃亡改嫁,儿子不得认母亲”。这起初并非没有防范百姓、端正风俗的意图。但从汉代以后,这种礼仪也未能实行,失节的妇女,在礼仪之家、显贵门第中往往都有。汉世宗以田蚡为舅舅,魏太祖以何晏为儿子,薄皇后正位东宫,甄氏母仪天下,范文正公由朱氏恢复范姓,杨东里因母亲冒用罗姓,直到制定为典章,给予推恩,说明这里没有忌讳。程子阐发大义,认为继父是父亲的仇敌,并且说“饿死是小事,失节是大事”。这话伟大啊,对于从一而终的道义,毫无遗憾。然而,这不能要求愚昧的男女,与古代圣人制定礼仪、通达人情而周全保全的做法略有不符。这就是经与权之道之所以需要辨析的原因。然而,不是圣人不能制定礼仪,不是大贤不能坚守道义,两者结合,道理更加明白。后世的贤者,应当秉持程子的道义,中等以下的人,自然可以遵守古代圣人的礼仪,这样世道人心于是得以端正。
昏问
钱仪吉
道光十一年,山东两位县令约定结亲。此前,前任县令与继任县令争夺官粮,父亲杀害了女儿的亲生父亲,女儿的父亲因此死去。女儿不忍心侍奉仇人,自缢身亡。朝廷下诏表彰她的孝行。有人说,女子不死,应当离婚。请问这样处理是否合适?
回答说:这是百姓极度的困境,也是王政所应怜悯的。为亲人复仇,不反戈相向;躲避海外,官府代为和解。《春秋》子沈子说:“臣不讨伐贼人,不是臣;子不复仇,不是子。”如今以柔弱孤苦的女子,怀着悲痛站在庭院中,却让她戴上簪子去朝见,拿着笲篮去祝祷,忘却亲人而侍奉仇人,生存的道理就尽失了。又告知婚期请求吉祥,必定要称呼先人,这已经言辞穷尽,如何能完成礼仪?有人说《昏义》说“一旦齐等,终身不改”,又说“妇人内属夫家,外属父母家”,又引用先儒的话说“丈夫有恶行,妻子不能离开”,因为大地没有离开天空的道理。这个女子,虽然承受终身的悲哀,也将无处逃命。不知道女子没有专断的行为,有三从的道理。当她未嫁时,不受制于丈夫,所以丧服制度规定,在室女子为父亲穿齐衰三年。未嫁而丈夫死去,安葬后就除去丧服,本来没有三年的恩情,也没有双重斩衰的嫌疑。《春秋》中,女子在本国称“女”,在路上称“妇”。如果这样,终身不改,是施用于同牢之礼的;疏远本亲,是责成于成为妇人的。至于妻子侍奉丈夫,就像儿子侍奉父亲,臣子侍奉君主。如果所依靠的丈夫失德,必定依靠规劝谏诤;如果确实坚持过错而不听从,即使号哭也难以断绝关系,这大概是所谓至亲没有离去的意思,在于感动对方吧。所以赵阿自杀,情义上似乎过于中道;庞娥为父报仇,世人称颂她的纯孝。这样看来,丈夫的恶行与亲人的仇杀,权衡轻重,又不在同一等级了。查考离婚的条款,前代史书中多有记载。过去在曹魏时期,犯大逆罪的人,诛杀已出嫁的女儿;丈夫的党羽受刑,又有随姓被杀的。当时就有特别允许离婚从而宽贷性命的。丈夫背叛家庭宣布断绝关系,系于君主;仇家宣布离婚,系于父亲。平时资敬是相同的,面临危难时,内心怎能不同?《白虎通义·嫁娶篇》说:“悖逆人伦,杀害妻子父母,废绝纲纪,是最大的混乱。义绝才可以离去。”《唐律·户婚章》说:“凡是义绝的,必须离婚。”又说:“凡是违律结婚,条款中称离婚或纠正的,即使遇到赦免,仍然离婚或纠正。”义绝的,长孙无忌等人注释说:“如果夫妻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互相杀害,即使遇到赦免,都算义绝。”那么,断罪的条文,罪行有应当赦免的,但恩义断绝,绝不恢复。况且寻究汉代议礼和唐代律法的文字,都关乎已出嫁的女子。何况某县令的女儿还在室,仇人不能同戴一天下的天,如果不离婚,如何能教导孝道?我私下认为某县令……
昏问 【
林伯桐
谨案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二姓不好。则不合矣。父相攸而归之。妇人谓嫁曰归。内夫家。外父母家。承父志耳。若乃亲倳刃于其父之腹。而与其子偕老事仇为翁。世安有是人乎。春秋公羊传曰。礼仇▯不交婚。谷梁传曰。仇▯之人。非所以接婚也。夫鲁仇齐。而使主王姬归齐之礼。犹见恶于春秋。况可事仇乎。谷梁又曰。不使齐侯得与吾为礼也。仇国不可与吾为礼。仇家顾可与吾为婚乎。其当离婚。似无疑义谨对。或曰。许婚。父命也。一与之齐。终身不改。父志也。父生而命之。于父死而背之乎。曰。礼有常有变。父命适人。终身不改。常也。先婚后▯。非父所逆料。则变也。推父之志。必不许事仇。推女之心。且不共戴天。传曰。不若于天者。天绝之也。不若于人者。人绝之也。婚而相杀。不顺已甚。不绝何为。或曰。礼妇人不贰斩。故为夫斩衰。而为父期。夫则重矣。又可离乎。曰。女子在家从父。既嫁而后从夫。故在室之女。为父三年。亲迎而女之父母死。则女反。女未庙见而死。则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也。为处子者。安得以既嫁例乎。或曰。戕女父者。父耳。非婿也。曷不念此乎。曰。文姜于鲁桓。与闻乎弒耳。非手刃之也。而公羊有曰。念母者所善也。则曷为于其念母贬。不与其念母也。母与闻乎弒。不许其子念。仇与成乎戕。独可使未成妇者念乎。或曰。昏礼者。千古公义也。不事仇者。私恩也。无私恩非孝。无公义非忠。君子不以私害公。有在上者主之其可。曰。鲁主王姬之昏。周王命之。而公羊所云以我主书者。其意在恶周。然则有命之者犹未可。公义不谓是也。或曰。臣子重受命。父死矣。其离婚安所受乎。曰。鲁庄公娶于齐。夫人姜氏入。谷梁传曰。入者。内弗受也。何用不受也。娶仇人子弟。以荐舍于前。其义不可受也。又况以先人遗体。嫁仇人子弟。其何以辞于宗庙乎。以此义通之。其受命有在矣。或曰。然则雍纠之妻。庆舍之女。当离乎。当死乎。曰。彼皆为人妇也。宜有补救之道焉。善其道而两全。上也。不得则死之。无待归矣。女则知有父而已。仇▯非所愿见也。是不同。或曰。女不死。犹可改适乎。曰。婚未离。则也。婚既离。则仇耳。虽改适。疑无嫌焉。倘痛其父之非命。而怨此生之不辰。不事仇亦不它适。缟素以终身。君子必深悼之。以为无恶于志也。
卷七十 礼政十丧礼
读丧服小记
程德赉
丧服之制。不明于天下久矣。古之圣人。制礼以治天下。决其轻重。权其亲疏。衡其经变。明其尊卑。使情不越乎理。恩不揜乎义。人人能行之。人人能安之而后已。是故古人之行丧礼也。循乎理而致其情。后世之行丧礼者。则以饰耳目之观听矣。盖惟丧服之制。不明于心。而后有灭理纵欲之为。然则制礼所以导人之善。制刑所以遏人之恶。为人者一日不思立于礼。则一日入于刑矣。一日不思远于刑。则已一日背于礼矣。可不惧哉。可不惧哉。
读杂记
程德赉
呜呼。居丧者不可一日不读杂记也。而凡为人子者。皆宜致思焉。杂记记衣服之制。麻丝免髽之节。大略与他篇同。然其言人子。不容不哀其父母之情。不能不思其父母之意。虽历千百世更千百人而不变。可谓善形容者矣。读杂记之文。而有不兴起其孝弟之心者乎。夫亲在而不能顺亲之欢心。逮亲没而始悔焉。其亦晚矣。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也。妻子备而孝衰焉。欲还其固有之良。而生其心之所不容已。读礼之功。曷可少哉。
读丧大记
程德赉
吾读丧服小记而知亲有异情。尊卑有定制。读杂记而知人子之厚于父母。而不容已者。出于天性之自然。而非矫饰之为。及读丧大记而益知居丧之不可不慎也。于小敛大敛之时。哭踊之节。言之甚详。盖自是而父母之面终不可见已。乌能无伤痛于心乎。而又详论食肉饮酒之文。盖居丧则皆有哀死之情。而可以酒肉为旨耶。夫居丧而
译昏问 【林伯桐】
谨按:昏礼,是将两个姓氏结为友好关系。如果两个姓氏不友好,就不能结为婚姻。父亲为女儿选择归宿而将她嫁出,妇人称出嫁为“归”,这是因为女子进入夫家,便疏远了父母家,只是秉承父亲的意志罢了。倘若有人亲手将刀刺入父亲的腹部,却与仇人的儿子白头偕老,侍奉仇人如公公,世上哪有这样的人呢?《春秋公羊传》说:“礼制规定,仇敌之间不互通婚姻。”《谷梁传》说:“仇敌之间的人,是不可以用来通婚的。”鲁国与齐国是仇敌,却让鲁国主持王姬嫁给齐国的婚礼,尚且被《春秋》所厌恶,何况去侍奉仇人呢?《谷梁传》又说:“不让齐侯得以与我们行礼。”仇敌的国家尚且不可与我们行礼,仇敌的家庭反而可以与我们通婚吗?这应当离婚,似乎没有疑问。谨此回答。
有人说:“许配婚姻,是父亲的命令;一旦与丈夫结为夫妻,终身不再改变,这是父亲的意志。父亲生前命令她,难道父亲死后就可以违背吗?”回答说:“礼制有常规,也有变通。父亲命令女儿嫁人,终身不改,这是常规;先结婚后结仇,这不是父亲所能预料的,这就是变通。推想父亲的意志,必定不允许女儿侍奉仇人;推想女儿的心意,更是与仇人不共戴天。《传》中说:‘违背天意的,天会断绝他;违背人情的,人会断绝他。’婚姻中互相残杀,不顺理到了极点,不断绝关系还做什么呢?”
有人说:“礼制规定,妇人不再为父亲服斩衰之丧,所以为丈夫服斩衰,而为父亲只服期年之丧,丈夫的地位更重,又怎么能离婚呢?”回答说:“女子在家服从父亲,出嫁后服从丈夫。所以在家中的女儿,为父亲服三年丧;如果已行亲迎之礼,而女方的父母去世,女儿就要返回娘家;如果女子未行庙见之礼就死了,就归葬到女方家族,表示她没有成为正式的媳妇。对于未出嫁的女子,怎么可以用已出嫁的例子来类比呢?”
有人说:“杀害你父亲的是你父亲,不是你的女婿,为什么不考虑这一点呢?”回答说:“文姜对于鲁桓公,只是参与了弑君之事,并没有亲手用刀杀他,而《公羊传》却说:‘思念母亲的人是被赞许的’,那么为什么在思念母亲这件事上被贬斥,不赞许她思念母亲呢?母亲参与了弑君,不允许她的儿子思念;仇人成就了杀害之事,难道可以让尚未成为正式媳妇的女儿去思念吗?”
有人说:“昏礼是千古的公义,不侍奉仇人是私恩。没有私恩不是孝,没有公义不是忠。君子不因为私恩而损害公义,如果有上级主持,就可以离婚。”回答说:“鲁国主持王姬的婚姻,是周王的命令,而《公羊传》所说的‘以我主书’,其意图在于厌恶周王。既然有命令尚且不可以,公义并不认为这是对的。”
有人说:“臣子重视接受命令,父亲死了,离婚的命令又从哪里接受呢?”回答说:“鲁庄公娶了齐国的夫人姜氏,她进入鲁国,《谷梁传》说:‘入,是内部不接受。’为什么不接受呢?娶仇人的子弟,让他们在宗庙前荐舍,这在道义上是不可以接受的。更何况用先人的遗体,嫁给仇人的子弟,怎么向宗庙交代呢?用这个道理来贯通,接受命令的地方就有了。”
有人说:“那么雍纠的妻子,庆舍的女儿,应当离婚吗?应当死吗?”回答说:“她们都已经成为别人的妻子,应该有补救的办法。用好的方法两全其美,是上策;如果不能,就死,不必等待归家。女儿只知道有父亲,仇敌不是她愿意见的。这是不同的。”
有人说:“女儿不死,还可以改嫁吗?”回答说:“婚姻未离,是常理;婚姻已离,就是仇敌。即使改嫁,也没有嫌疑。倘若痛惜父亲非命而死,而怨恨自己生不逢时,不侍奉仇人也不改嫁他人,穿着白色丧服终身,君子必定深深哀悼她,认为她没有违背志向。”
卷七十 礼政十 丧礼
读《丧服小记》 【程德赉】
丧服的制度,在天下不明晰已经很久了。古代的圣人,制定礼制来治理天下,决定轻重的标准,权衡亲疏的关系,衡量常规与变通,明确尊卑的等级,使情感不超越理智,恩爱不掩盖道义,人人都能实行,人人都能安心,然后才罢休。所以古人实行丧礼,遵循理智而表达情感;后世实行丧礼的人,却只是为了装饰耳目的观听罢了。大概只有丧服制度在心中不明晰,才会有灭理纵欲的行为。那么制定礼制是为了引导人的善行,制定刑罚是为了遏制人的恶行。做人一天不思考立足于礼,就一天会陷入刑罚;一天不思考远离刑罚,就一天背离了礼。能不恐惧吗?能不恐惧吗?
读《杂记》 【程德赉】
唉,居丧的人不能一天不读《杂记》,而凡是做儿子的人,都应当深思。《杂记》记载衣服的制度,麻丝、免髽的节度,大致与其他篇章相同。然而它说做儿子的,不能不哀痛父母的情意,不能不思考父母的用心,即使经历千百代、更迭千百人也不会改变,可以说是善于形容了。读了《杂记》的文字,难道还有不激发孝悌之心的人吗?父母在世时不能顺从父母的欢心,等到父母去世后才后悔,这也太晚了。幼儿,没有不知道爱父母的;妻子儿女齐全后,孝心就衰微了。想要恢复固有的善良,产生心中不能停止的念头,读礼的功效,怎么可以缺少呢?
读《丧大记》 【程德赉】
我读《丧服小记》知道亲人有不同情感,尊卑有固定制度;读《杂记》知道做儿子的厚待父母,而不能停止的,出于天性的自然,而不是矫饰的行为。等到读《丧大记》而更加知道居丧不可不谨慎。在小敛、大敛的时候,哭踊的节度,说得非常详细。大概从此以后,父母的面容终究不能再看见了,怎么能不在心中伤痛呢?又详细论述食肉饮酒的文字,大概居丧都有哀死之情,而可以用酒肉为美味吗?居丧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