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十二 礼政十二服制下
久废。无从祖祔食之礼。不立后。则祭荐无人矣。古者大功之亲。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今则人人各私其财。有积赀而不立后。则争端纷起而乱狱滋丰矣。故不当立后而亦立后者后。王之所不得已也。夫欲正近世立后之失。则必复宗法。宗法既复。则丧祭有主。而争竞自消。然宗法与井田封建相维。岂近日所能遽复者哉。不能复宗法。不得已而徇情立后。以止人之争。则不当仍援古人后大宗之制。以妄傅于不贰斩之义。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为尊祖。故不绝大宗后。大宗以敬宗尊祖。故必降小宗。今意皆异是。而引以为比。其于礼不亦比拟失伦乎。故愚窃谓所后非百世不迁之宗。则所生亦不妨并重而皆服三年。此则权之于义而差安。反之于情而较顺者也。所谓事异殷周。随而变者。此其类也。曰。古者妇为舅姑期。后世加至三年。论者以为非不贰斩之义。今之所议。得毋类是。曰。妇为舅姑。从服也。从服则服余于情。不当加者也。非不贰斩之谓也。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期。降服也。降服则情余于服。有所特重而不得申者也。苟非特重而可以申。所谓虽加一日愈于已者也。又何贰斩之嫌乎。
译长久废弃了。没有从祖祔食的礼仪。不立继承人,那么祭祀进献就没有人了。古代大功之亲,分居而共用财产,有余则归给宗族,不足则向宗族借贷。现在人人各自私藏其财,有积蓄却不立继承人,那么争端纷纷兴起,混乱的诉讼也就增多了。所以,本不当立继承人却立了继承人的,是君王不得已的做法。想要纠正近世立继承人的过失,就必须恢复宗法。宗法既已恢复,那么丧祭就有主持者,而争竞自然消除。然而宗法与井田、封建相互维系,难道是近日所能立刻恢复的吗?不能恢复宗法,不得已而顺从人情立继承人,以制止人们的争竞,那么就不应当仍然援引古人立大宗继承人的制度,来妄加附会于“不贰斩”的道义。孔子说:“孩子出生三年,然后才脱离父母的怀抱。三年的丧期,是天下的通丧。为了尊崇祖先,所以不使大宗绝嗣。大宗因为敬宗尊祖,所以必须降低小宗的服制。现在的意思都与这不同,却引为类比,这在礼制上不是比拟失当吗?所以我私下认为,所继承的不是百世不迁的大宗,那么所生的父母也不妨并重,都服三年丧。这在道义上权衡较为安定,在情理上反推较为顺适。所谓世事不同于殷周,随之变化,就是这类情况。问:古代妇女为公婆服丧一年,后世增加到三年,议论的人认为这不符合“不贰斩”的道义。现在所议论的,莫非与此类似?答:妇女为公婆服丧,是随从服制。随从服制则服制重于情理,不应当增加的。这不是“不贰斩”的意思。为人后者,为其生父母服丧一年,是降低服制。降低服制则情理重于服制,有所特别重视而不能伸张的。如果不是特别重视而可以伸张,所谓即使增加一天也胜过已经结束的,又有什么“贰斩”的嫌疑呢?
为人后者为所生服议下
沈垚
宗法既废。士大夫无封邑世禄。可以庇后嗣。而又无古人家法。子孙克世其家者盖鲜。当世所推为望门甲族。犹有宗法遗意者。海内不数家。然此数家。固有不袭宗法之名。而阴合宗法之实者矣。夫古之宗法。原行于士大夫。非行于庶民也。有爵禄故有宗庙。有宗庙故有宗子。宗子主收族。故孤寡废疾者。得有所养焉。殇与无后者。得有所祭焉。无能而列于庶人者。得有所统焉。所谓以族得民也。若夫蚩蚩之氓。则不但无庙。且有不知其姓者矣。又安可以宗法部分之哉。孔颖达曰。殷制始有爵及它国来仕者。若子孙禄位不绝。即为太祖。周则百世不迁之祖。独别子而已。又别子若身无爵。至子孙始有爵。及中衰而复兴者。虽别子亦不得为太祖。夫不为太祖。则但为小宗。不为大宗矣。然则周之大宗。盖寡于殷矣。惟天子诸侯之子孙。世有爵禄保宗祊者。得为大宗。则得立后。而降所生之服者。一国之内。有几族哉。今宗法虽不行。然特不袭其名耳。未尝无其实也。何以言之。周之宗法。非封建之天下不能行。后世当以殷制为准。今之亲王。犹古之同姓诸侯也。今之有大功受封爵者。犹古之异姓诸侯也。以无分土。故次子不得为别子。而长子袭爵者。则大宗也。若夫身经百战。以死报国。 天子嘉其忠节。予世职。俾子孙承袭者。亦古世禄之遗也。海内豪杰。起陇亩至大官。以才识干略自见于世。举世推为名公卿者。即古始爵之比也。令子孙能世济其忠。长为 国家效奔走御侮之用。即其祖为百世不迁之祖矣。岂非不袭宗法之名。不能不有宗法之实者哉。夫有大宗之实。而为之后者。不如后大宗之制。则悖于礼矣。故王公贵人。凡有官禄。适长相承者。其立后。当仍用古后大宗不贰斩之礼。记曰。礼不下庶人。古之不贰斩。原为士大夫家言。非为庶人言也。王公贵人适长相承。而立后。则用不贰斩之例。虽为大官。而非适长相承。及庶人以止争而立后。则用并尊得并斩之例。庶几两不相悖也夫。
答盛小迂论持本生服制书
亢树滋
闻之古者。居丧读丧礼。滋不孝。痛遭本生母大故。昏迷之际。妄以为当降服之数。不降服之制。遂持服斩衰。见者咸谓非礼。即吾兄亦以为过。谆谆训诲。私心不自安。乃考礼经通典家礼孝慈录诸书。俱无有持本生尊服者。最后查得大清律。有生父之斩衰三年不必言。若为人后。则当以嗣父之存没。出嗣之早暮。为本生之隆杀。嗣父存。则服本生杖期。心丧三年。嗣父没。则仍服本生三年。身未离襁褓而为人后。则服本生杖期。身既成立。而因通族公议理当嗣立者。则同服三年。此皆酌于天理人情之至者也。此律文之说也。然则今嗣父母已没。滋自当仍服本生三年。乃为合义。盖古制之可循。不若 国典之尤当谨守。但律文不言斩齐。考古制斩衰之下。有齐衰三年。如礼经。父卒为母。母为长子。孙为祖母承重。庶子为所生母。唐律。父在为母。妇为姑。明集礼。女在室为母。女嫁返在室为母。至孝慈录。除母为长子改服不杖期。余皆从重服斩。 本朝因之。无齐衰三年之制矣。则律文所云三年者。当从斩衰无疑也。顾或有妨于礼经不贰斩之文。窃思不贰斩者。在古礼则然。如子为父斩衰三年。而为母期。妇为夫斩衰三年。而为夫之父母期。此所谓不贰斩也。今制子于父母。妇于舅姑。皆同服斩。已非不贰矣。设使先为父母三年。后奉祖命出嗣。将拘不贰斩之文。而不为所后持尊服乎。必不可矣。则又何嫌乎贰斩也。且丧服传曰。何以不贰斩也。持重于大宗。降其小宗也。夫曰持重于大宗。降其小宗。则同为小宗之不必降可知矣。然则丧服总类。亦律文也。何以降本生于不杖期。曰。降于不杖期者。律设大法。所以尊天下之为人父者。而许其仍服三年者。礼顺人情。所以体天下之为人子者。固并行而不悖也。又按后周书柳庆传。庆出
译关于为别人做后嗣的人,应如何为生身父母服丧的讨论如下:
沈垚
宗法制度既然已经废除,士大夫阶层没有封地和世袭的俸禄可以庇护后代,又没有古代那样的家法,子孙能够世代继承家业的很少。当世被推崇为望族甲门的,还保留着宗法遗意的,全国不过几家。然而这几家,固然有不沿用宗法之名,却暗合宗法之实的。古代的宗法,原本施行于士大夫阶层,并非施行于平民百姓。因为有爵位俸禄,所以有宗庙;因为有宗庙,所以有宗子。宗子主持凝聚族人,所以孤寡残疾的人,得以有所供养;夭折和无后嗣的人,得以有所祭祀;无能而列于平民的人,得以有所统属。这就是所谓的以宗族来赢得民心。至于那些愚昧的平民,不但没有宗庙,甚至有不知道自己姓氏的,又怎么可以用宗法来划分他们呢?孔颖达说:殷代的制度,开始有爵位以及他国来任职的人,如果子孙的禄位不断绝,就作为太祖;周代百世不迁的祖先,只有别子而已。又如果别子本人没有爵位,到子孙才开始有爵位,以及中途衰败而后复兴的,即使是别子也不能作为太祖。如果不作为太祖,那么就只是小宗,而不是大宗了。那么周代的大宗,比殷代要少。只有天子诸侯的子孙,世代拥有爵禄、保有宗庙的,才能作为大宗,才能立后嗣,并降低为生身父母所服的丧服等级。在一个国家之内,有几族是这样的呢?现在宗法虽然不施行,但只是不沿用它的名称罢了,并非没有它的实质。怎么说呢?周代的宗法,不是在封建天下的情况下不能施行,后世应当以殷代制度为标准。现在的亲王,相当于古代的同性诸侯;现在有大功受封爵位的,相当于古代的异性诸侯。因为没有分封土地,所以次子不能成为别子,而长子继承爵位的,就是大宗。至于那些身经百战,以死报国,天子嘉奖其忠节,授予世袭官职,让子孙承袭的,也是古代世袭俸禄的遗留。天下的豪杰,从田野间崛起至大官,以才识谋略自见于世,被举世推崇为名公卿的,就相当于古代刚开始获得爵位的人。如果他们的子孙能世代继承其忠义,长久为国家效力、抵御外侮,那么他们的祖先就是百世不迁的祖先了。这难道不是不沿用宗法之名,却不得不有宗法之实吗?既然有大宗的实质,而为别人做后嗣的人,如果不遵循为大宗立后嗣的制度,就违背礼制了。所以王公贵人,凡是有官禄,嫡长子世代相承的,他们立后嗣,应当仍然沿用古代为大宗立后嗣、不双重斩衰的礼制。《礼记》说:礼不下庶人。古代不双重斩衰的原则,原本是针对士大夫家庭而言的,不是针对平民而言的。王公贵人嫡长子世代相承而立后嗣,就采用不双重斩衰的条例;即使是做大官,但不是嫡长子世代相承,以及平民为了止争而立后嗣,就采用并尊、可以双重斩衰的条例。这样大概两者就不相违背了。
回复盛小迂关于持守为生身父母服丧制度的信:
亢树滋
听说古代居丧期间要诵读丧礼。我不孝,悲痛地遭遇生身母亲的大故,在昏迷之际,妄自认为应当降低服丧等级,不降低服丧等级,于是持守斩衰之服。见到的人都说这不合礼,就连我的兄长也认为过分,谆谆教诲。我心里不安,于是考证《礼经》、《通典》、《家礼》、《孝慈录》等书,都没有持守为生身尊亲服丧的记载。最后查得《大清律》,有生父的斩衰三年不必说。如果是为别人做后嗣,就应当以嗣父的存没、出嗣的早晚,来决定为生身父母服丧的隆重或减轻。嗣父在世,就为生身父母服杖期,心丧三年;嗣父去世,就仍然为生身父母服三年。身体还未离开襁褓就为别人做后嗣,就为生身父母服杖期;身体已经成立,因为全族公议理当立为后嗣的,就同服三年。这些都是斟酌天理人情至极的。这是律文的说法。那么现在嗣父母已经去世,我自然应当仍然为生身父母服三年,才合乎义理。大概古代制度可以遵循,不如国家典章更应当谨守。只是律文没有说斩衰还是齐衰。考证古代制度,斩衰之下,有齐衰三年。如《礼经》,父亲去世为母亲服丧,母亲为长子服丧,孙子为祖母承重服丧,庶子为生身母亲服丧;唐律,父亲在世为母亲服丧,媳妇为公婆服丧;《明集礼》,女儿在室为母亲服丧,女儿出嫁返回在室为母亲服丧。到了《孝慈录》,除了母亲为长子改服不杖期外,其余都从重服斩衰。本朝沿袭它,没有齐衰三年的制度了。那么律文所说的三年,应当是斩衰无疑。只是或许有碍于《礼经》不双重斩衰的文字。我私下思考,不双重斩衰,在古代礼制中是这样。如儿子为父亲服斩衰三年,而为母亲服期年;媳妇为丈夫服斩衰三年,而为丈夫的父母服期年。这就是所谓的不双重斩衰。现在的制度,儿子对父母,媳妇对公婆,都同服斩衰,已经不是不双重了。假使先为父母服三年,后来奉祖命出嗣,将拘泥于不双重斩衰的文字,而不为所后嗣持守尊亲的丧服吗?这绝对不可以。那么又有什么忌讳双重斩衰呢?况且《丧服传》说:为什么不双重斩衰呢?因为持守大宗的重丧,降低小宗的丧服。既然说持守大宗的重丧,降低小宗的丧服,那么同为小宗的不必降低就可知了。那么《丧服总类》,也是律文。为什么降低生身父母到不杖期?回答说:降低到不杖期,是律法设立大法,用来尊奉天下做父亲的人;而允许仍然服三年,是礼制顺应人情,用来体恤天下做儿子的人。本来并行而不相违背。又查《后周书·柳庆传》,柳庆出
后第四叔。及遭父忧。议者不许为服重。庆泣而言曰。礼缘人情。若于出后之家。更有苴斩之服。可夺此以从彼。今四叔薨背已久。情事不追。岂容夺礼。乖违天性。时论不能抑。遂以苫终丧。此与今律意正合。然则古人亦有行之者。不自滋今日始也。至于夫为人后。其妻为夫本生父母降服大功。历代遵行。惟俞汝言曰。礼。妇为舅姑齐衰不杖期。夫为人后。降服大功。今既服舅姑三年。自应从夫改不杖期。信如俞言。亦当如孙之服祖父母。出嫁女之服本宗父母可也。而今乃有持重服一年者。此礼律所不载也。滋不敢出也。愚昧之见。是否有当。伏希教之。勿使滋陷于非礼为幸。
译后来,他过继给第四叔。等到遭遇父亲丧事时,议论的人不允许他为父亲穿重孝。庆哭着说:“礼制是顺应人情的。如果在过继的家族中,还有需要穿齐衰斩衰重孝的情况,可以舍弃这边的礼制去顺从那边的。如今第四叔去世已经很久,情势无法挽回,怎么可以剥夺礼制,违背人的天性呢?”当时的舆论无法压制他,于是他用苫布守孝直到丧期结束。这与当今律法的意旨完全吻合。既然如此,古人也有这样做的,并非从今日才开始。至于丈夫过继给别人,他的妻子为丈夫的亲生父母降等服丧,穿大功服,历代都遵循这一规定。只有俞汝说:“礼制规定,媳妇为公婆服齐衰不杖期。丈夫过继给别人,降等服大功。如今既然为公婆服丧三年,自然应该跟随丈夫改为服不杖期。”如果俞汝的话可信,那么也应当像孙子为祖父母服丧、出嫁的女儿为本宗父母服丧一样。然而现在却有人坚持穿重孝服丧一年,这是礼制和律法都没有记载的。我不敢贸然提出这种看法。我愚昧的意见,是否恰当,恳请指教,不要让我陷入不合礼制的境地,那就太幸运了。
为人后者为本生祖父母服议
张履
为人后者。为本生祖父母之服。自礼经及古今丧服诸书。俱无文。徐氏读礼通考载宋崔凯议。谓当大功。而汪氏中述学。谓小功兄弟之服。不可服其祖。齐衰三月。降则无服。准之经意。服本服无疑。女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期。为曾祖祖父母不降。传曰。不敢降其祖也。此其例矣。其嗣子户部喜孙力持此论。以余座主大宗伯萧山汤公方主礼典。谓余宜请于公。准此定制。为万世明法。余以女子适人。有归宗之义。故上不降祖。下不降昆弟之为父后者。此崔凯议中语。仪礼丧服传曰。为昆弟之为父后者。何以亦期也。妇人虽在外。必有归宗。曰小宗。故服期也。孔氏伦曰。妇人归宗。故不敢降其祖。为人后者。持重大宗。降其小宗。与归宗义异。故于昆弟之为父后者。无不降之文。则为本生祖父母。亦未可以女子不降其祖为例。然服以功服。实义所未安。此当深求比类。未易以臆见言也。粤日谒公于邸第。遂以户部说进。陈所疑。公曰。然。宜降其月数。而不变其服。若得齐衰九月之例。则揆诸情而安。协诸义而协。可以折礼之中矣。余退而考之礼记大传。注曰。公子不得宗君。君命适昆弟为之宗。使之宗之。所宗者适。则如大宗。死为之齐衰九月。孔氏曰。以君在。厌兄弟。降一等。故九月。以其为大宗。故齐衰。仪礼丧服不杖期章。注。丈夫妇人之为小宗。各如其亲之服。辟大宗。疏。大宗则五服外。皆齐衰三月。五服内。月算如邦人。亦皆齐衰。无大功小功缌麻。案丧服记宗子孤为殇条下。郑注。与此疏不合。亦自与大传注乖异。存考。案此则齐衰自期以下三月以上并有。九月虽于经无文。而经师推校所得。自足依据。况礼可义起。为曾祖服齐衰三月。后世增为五月。未有非之者也。今如注疏说。既有齐衰九月。则为人后者。为其本生祖父母。可援以为制无疑矣。既以复于公。遂私存其议如此。
程易畴答段若膺论为人后者服其本生亲降一等书云。为其祖父母世叔父母本期而降。当为大功。为其曾祖父母本齐衰三月而降。当为缌麻。沈果堂集亦云。为祖大功九月。为曾祖缌麻三月。又云。还为本亲。自曾祖而止。案曾祖父母无月算可降。则不得已降缌麻可矣。后世既为之齐衰五月。则降当齐衰三月。自记
出后之子为本生祖父母服议
沈钦韩
为人后为其父母期。于兄弟降一等。有如兄弟之服者。经虽不言而可类推。不必疑于身之祖父母也灼然。若出者之子。于出者之父母。晋太康中断为大功。刘智王彪之等从之。此主于恩。而视父之例降一等者也。贺循崔凯等以为恩止其身。不及于后。此断于义。而以所后之亲疏为服纪者也。试论之曰。以义断者。甚合于古而可通于今。以恩重者。苟循于俗而甚悖于礼。何则。小宗虽绝不为后。大宗不可绝。故取族之支子后之。缘人之情。适子自不当后人耳。非谓大宗不得以适子后也。适子且不为后。则无昆弟者不为后益明。父母于己为轻。而所后者视己为重。一则枝蘗。一则根本。自。不得重其所而轻而轻其所重犹以为天性之爱。不可顿减其本亲之恩。故于兄弟降一等。出降之名。不可传世。何则。子以初生为对。故不没既出之名。孙以继体为正。莫分其一成之实。恩杀于既往。义隆于方起。尊祖敬宗。祖可参两哉。故慈母妾母不世祭。传曰。于子祭。于孙止。亲在一家。犹不顾其私。以所主为重。宗道犹君道。古者以门外之治断之无疑也。今世之为后者。固非若大宗之重。义有不得已者。推伯仲之分。计亲疏之序。亲昆弟之子在。从父昆弟不越之也。从父昆弟之子在。从祖昆弟之子不越之也。不必骤推缌麻无服之列于其祖。令有之。亦义所不得已者也。吾谓深合于古而可通于今是也。若曰。以祖孙之至戚。而等诸路人。似非人情。且服本亲。不伤于厚。在俗之情。既推其子若孙而远之矣。又觊其于我偏厚焉。是不过分虚名于所
译关于为别人做后嗣的人,应为本生祖父母服丧的议定
张履
为别人做后嗣的人,对于本生祖父母应服何种丧服,自《礼经》以及古今关于丧服的各类书籍,都没有明文规定。徐氏《读礼通考》记载宋代崔凯的议论,认为应当服大功之丧;而汪氏《中述学》认为,小功是兄弟的丧服,不能用来服祖父母,齐衰三月降等则无服,比照经义,服本服无疑。女子出嫁后,为父母服期年之丧,为曾祖父母、祖父母不降等,《传》说:“不敢降等对待自己的祖父母”,这就是例子。我的嗣子户部喜孙极力坚持这种观点,因为我的座师大宗伯萧山汤公正主持礼典,认为我应当向汤公请示,以此制定制度,作为万世的明法。我认为女子出嫁,有归宗的道理,所以上不降等对待祖父母,下不降等对待作为父亲后嗣的兄弟,这是崔凯议论中的话。《仪礼·丧服传》说:“为什么也为作为父亲后嗣的兄弟服期年之丧呢?妇人虽然在外,必定有归宗,称为小宗,所以服期年之丧。”孔氏伦说:“妇人归宗,所以不敢降等对待祖父母。”而为别人做后嗣的人,持重的是大宗,降等的是小宗,这与归宗的意义不同,所以对于作为父亲后嗣的兄弟,没有不降等的条文,那么对于本生祖父母,也不能以女子不降等对待祖父母为例。然而服功服,实在于义理不安。这应当深入探求类比,不容易凭主观臆断来说。有一天我拜访汤公于府邸,于是将户部的说法进呈,陈述我的疑惑。汤公说:“对。应当降等其月数,而不改变其丧服。如果能找到齐衰九月的例子,那么衡量情理则安,符合义理则协,可以折中礼制了。”我退下来考证《礼记·大传》,注解说:“公子不得宗奉君主,君主命令适昆弟为他宗奉,让他宗奉他。所宗奉的是适子,就像大宗,死后为他服齐衰九月。”孔氏说:“因为君主在,压抑兄弟,降一等,所以九月。因为他是大宗,所以服齐衰。”《仪礼·丧服》不杖期章,注解说:“丈夫妇人作为小宗,各自按照其亲属的丧服。避开大宗。”疏解说:“大宗则五服之外,都服齐衰三月;五服之内,月数计算如同邦人,也都服齐衰,没有大功、小功、缌麻。”按《丧服记》宗子孤为殇条下,郑注与此疏不合,也自与《大传》注乖异,留存考证。按此则齐衰自期年以下、三月以上都有。九月虽然在经文中没有明文,但经师推校所得,自足以依据。况且礼可以因义而起,为曾祖父母服齐衰三月,后世增为五月,没有非议的。现在如注疏所说,既然有齐衰九月,那么为别人做后嗣的人,为其本生祖父母,可以援引作为制度无疑了。已经向汤公复命,于是私下保存此议如此。
程易畴答复段若膺关于为别人做后嗣的人服其本生亲降一等的书信中说:“为其祖父母、世叔父母本应服期年而降等,应当服大功。为其曾祖父母本应服齐衰三月而降等,应当服缌麻。”沈果堂集也说:“为祖父母服大功九月,为曾祖父母服缌麻三月。”又说:“回归为本亲,自曾祖而止。”按曾祖父母没有月数可降,那么不得已降为缌麻是可以的。后世既然为曾祖父母服齐衰五月,那么降等应当服齐衰三月。自记
出后之子为本生祖父母服丧的议定
沈钦韩
为别人做后嗣,为其父母服期年之丧,对于兄弟降一等,有如同兄弟的丧服,经文虽然不言,但可以类推,不必怀疑对于自身的祖父母也是显然的。如果是出嗣者的儿子,对于出嗣者的父母,晋代太康年间断定为服大功,刘智、王彪之等人跟随这种说法,这是主于恩,而视父亲的例子降一等。贺循、崔凯等人认为恩止于其身,不及于后代,这是断于义,而以所后之亲疏为服纪。试论之曰:以义断的,很符合古制而可通于今;以恩重的,如果循于俗而很违背于礼。为什么呢?小宗虽然绝嗣不为后,大宗不可绝嗣,所以取族中的支子为后,缘于人之常情,适子自不当为后罢了,并非说大宗不得以适子为后。适子尚且不为后,那么没有兄弟的人不为后更加明显。父母对于自己为轻,而所后的人对于自己为重,一个是枝蘗,一个是根本,自然不得重其所轻而轻其所重,犹以为天性之爱,不可顿减其本亲之恩,所以对于兄弟降一等,出降之名,不可传世。为什么呢?子以初生为对,所以不没既出之名;孙以继体为正,莫分其一成之实,恩杀于既往,义隆于方起,尊祖敬宗,祖可参两哉?所以慈母、妾母不世祭,《传》说:“于子祭,于孙止。”亲在一家,犹不顾其私,以所主为重,宗道犹君道,古者以门外之治断之无疑。今世之为后者,固非若大宗之重,义有不得已者,推伯仲之分,计亲疏之序,亲昆弟之子在,从父昆弟不越之也;从父昆弟之子在,从祖昆弟之子不越之也,不必骤推缌麻无服之列于其祖,令有之,亦义所不得已者也。吾谓深合于古而可以通于今是也。若曰:以祖孙之至戚,而等诸路人,似非人情。且服本亲,不伤于厚,在俗之情,既推其子若孙而远之矣,又觊其于我偏厚焉,是不过分虚名于所
后者。而利其有。以波及父若祖也。呜呼。此薄恶之行也。传曰。昆弟之义无分。然而有分者。辟子之私也。子不私其父。则不成为子。不当以恩无两隆。义有专壹乎。于子之身。同其所分。则移其所厚。况绳武而祔食者哉。贺循云。绝其恩者。以一其心。此不易之论也。若犹为期功之差。介于疑似之闲。则降一等之文。何不云其子于祖父亦如之。良以义所不可通也。记云。为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不为出母之党服。则服继母之党。郑以为虽外亲。亦无二统。然则宗可有二统哉。且孙不为出祖母服。即可知所出之祖父母无降衰矣。设曰功固杀于期。则孙为祖后者。可得谓既持三年于其所后。而便为所出之祖父母服期乎。经于小功章始见从祖祖父。其例严而不容紊。吾故曰为大功之说者。苟循于俗而甚悖于古是也。或曰。子之言。非教人以厚也。应之曰。此厚俗之本也。诚私其子若孙。毋轻以其子为人后。诚欲厚乎父与祖。毋轻其宗而为人后。见其族之为缌麻。为无服。而犹命之后。是固不欲有其子若孙。知其反而为缌麻。为无服。犹后于人。彼又自绝其父与祖。何以区区之服为。曰。若何而可以置后。曰。贤者不当绝。贵者可不绝。非贤非贵。则亦愚鬼而已矣。以其赀散诸宗可也。无宗没于官可也。令曰。非其伦而为人后者。不齿士伍。
译这是后来的情况。他们贪图拥有财产,从而波及父亲和祖父。唉,这是轻薄恶劣的行为啊。传文说:“兄弟之间的道义本无分别,然而之所以有分别,是避开儿子对父亲的私情。儿子如果不偏爱自己的父亲,就不能成为儿子。难道不应该因为恩情不能两全而隆盛,道义必须专一吗?对于儿子自身,如果同等对待所继承的份额,就会转移他所厚待的对象,何况是继承宗祧并附祭于祖先的人呢?贺循说:‘断绝(对生身父母)的恩情,是为了使心意专一。’这是不可改变的道理。如果还保留期年、大功等级的差别,处于似是而非的中间状态,那么降低一等的服制,为什么不说说他的儿子对祖父也这样呢?实在是因为道义上不能相通。《礼记》说:‘为母亲的外亲服丧,就不为继母的外亲服丧;不为被休弃的母亲的外亲服丧,就为继母的外亲服丧。’郑玄认为即使是外亲,也没有两个宗主。那么宗族可以有两个宗主吗?况且孙子不为被休弃的祖母服丧,就可以知道对生身的祖父母没有降低服制了。假如说大功本来比期年轻,那么孙子作为祖父的继承人,能说已经为所继承的人服了三年丧,却又为生身的祖父母服期年丧吗?经文在小功章才出现从祖祖父,其条例严格而不允许混乱。所以我主张为所后祖父服大功的说法,如果是遵循世俗而严重违背古礼,那就是错误的。有人说:‘你的话,不是教导人们厚道。’我回答说:‘这正是厚待世俗的根本。确实偏爱自己的子孙,不要轻易让自己的儿子做别人的后嗣;确实想厚待父亲和祖父,不要轻易轻视宗族而做别人的后嗣。看到同族的人只服缌麻或无服,却还命令他做后嗣,这本来就不想要自己的子孙;知道反而成为缌麻或无服,还做别人的后嗣,那又是自己断绝了与父亲和祖父的关系,何必在乎那微薄的服制呢?问:‘怎样才可以立后嗣?’答:‘贤德的人不应断绝后嗣,尊贵的人可以不立后嗣。既非贤德又非尊贵,那就只是愚昧的鬼魂罢了。把他的财产分给宗族是可以的,没有宗族就归没官府也可以。法令说:‘不是同宗而做别人后嗣的,不与士人伍同列。’
答汤茗孙论本生祖服书
胡培翚
来教。谓为人后者为其本生祖父母。当仍服期。据仪礼女子子出嫁为祖父母期。传云不敢降其祖可证。培翚按此说已见通典。崔凯曾驳之而义未尽。凯谓当服大功。于仪礼后大宗之义尚未合。详拙著为人后者为其本宗服述。凯云。女子出适人有归宗之义。故上不降祖。下不降昆弟之为父后者。与孔伦谓妇人归宗故不敢降其祖义同。此已足见为人后者之不得以女子例矣。然犹不仅此也。女子出嫁。祖父母止一而已。不闻又有祖父母也。夫之祖父母。从服大功九月。不服期。若为人后者。既有所后之祖父母为服期矣。而又为本生祖父母服期。非二祖乎。且女子不降祖。经已着之。传特明之。本生祖果服期。经传何以无一语及之乎。朱子尝云。如今有人为人后者。一日。所后之父与所生之父相对坐。其子来唤所后父为父。终不成又唤所生父为父。这自是道理不如此。以是推之。其无二祖服明矣。女子出嫁。与出为人后。似同实异。不得不辨。非敢故违尊教也。至谓本生曾祖。亦服本服不降。则尤为臆断矣。愿详察之。
殇不当立后议
沈垚
乾隆时。有为殇请立后者。援陈澔丧服小记注为证。大吏据以入奏。礼部失考。遂准其请。且着为令。夫殇无为人父之道。陈澔注礼多误。此则谬更显然。不可为训。宗子殇死。但为大宗立后。不为此殇立后。丧服记曰。宗子孤为殇。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郑康成曰。谓与宗子绝属者也。记又曰。亲则月算如邦人。郑康成曰。与宗子有期之亲者。成人服齐衰期。而长殇大功衰九月。中殇七月。下殇小功衰五月。有大功之亲者。成人服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大功衰九月。长殇中殇。大功衰五月。下殇。小功衰三月。有小功之亲者。成人服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小功衰五月。其殇与绝属者同。缌麻之亲。成人及殇。皆与绝属同。然则宗子为殇。族人皆以殇服服之矣。曾子问曰。宗子为殇死。庶子勿为后也。郑康成曰。族人以其伦代之。不叙昭穆。立之庙。孔颖达曰。宗子兄弟行。无限亲疏。皆得代之。不以父服服此殇。丧服小记曰。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郑康成曰。言为后者。据承之也。殇无为人父之道。以本亲之服服之。孔颖达曰。族人后大宗。不得后此殇者为之子。以殇者之父为父而以兄弟之服服此殇。然则为殇后者。为殇者父后也。为殇者父后。则与此殇为齐衰兄弟之亲长殇服大功衰九月。中殇七月。下殇服小功衰五月矣。以其服服之者。此之谓也。若谓为殇后。即为殇子。则与曾子问之言不合。宗子殇。吉祭特牲不举。肺无肵俎。不告利成。以无尸故。无元酒。以礼降故。若谓为后即为子。则子无殇父之义。何不以成人礼祭父。而但为阴厌也。陈氏于曾子问注。袭用郑义。而于丧服小记。忽创为新说。前后乖违。其谬本不足辩。然贻误后人。颇不小矣。夫孔疏谓为殇者父后。诚恐人之误解也。然即谓为此殇后。亦不得如陈澔之说。盖为后即为子者。指昭穆相当者言也。为后不为子者。指昭穆不相当者言也。不为子而服子服者。天子诸侯之礼也。虽子行不服子服者。大夫家后大宗者服殇之礼也。天子诸侯。继统不继世。孙继祖。兄继弟。皆为后。非为子也。或以诸父继从子。或且以诸祖继从孙。亦为后。非为子也。虽不为子。其服则斩。而礼亦如子。以先有君臣之分。而天子诸侯之丧。皆斩衰。无它服。不独受重者必服尊服也。卫文公大布之衣。大白之冠。是其证也。虽不为子。本宗则绝。天子诸侯为所生之服无明文。或亦服期。或练冠以燕居。如庶子王服母之制。皆未可知。而断无加尊于所生之礼。则可以义断者也卿大夫有田邑者。亦继爵不继世。春秋列国大夫。有见诛。或出亡。其先祀未可灭。则皆得立后。而昭穆不必尽相当。宗子为殇而死。假令兄弟行无可继。主宗事者。得不以子行为后乎。又无。得不以孙行为后乎。又无。则大宗究
译回复汤茗孙讨论本生祖父母丧服的信
胡培翚
来信教导说,过继给他人做后嗣的人,对于自己本生的祖父母,应当仍然服期年之丧。依据《仪礼》中女子出嫁为祖父母服期年之丧,传文说“不敢降低对祖父母的丧服等级”可以证明。培翚按:这种说法已经见于《通典》。崔凯曾经驳斥它,但道理还没有说尽。崔凯认为应当服大功之丧,这与《仪礼》中关于大宗后嗣的意义仍然不相符合。详见我拙著《为人后者为其本宗服述》。崔凯说,女子出嫁到别人家,有回归本宗的意义,所以对上不降低对祖父母的丧服,对下不降低对作为父亲后嗣的兄弟的丧服。这与孔伦所说妇人回归本宗所以不敢降低对祖父母丧服的意义相同。这已经足以说明做他人后嗣的人不能拿女子出嫁的情况来类比了。然而还不只是这样。女子出嫁,祖父母只有一位而已,没听说还有其他的祖父母。丈夫的祖父母,是跟随丈夫服丧,服大功九月,不服期年。如果做他人后嗣的人,已经为所后嗣的祖父母服期年之丧了,又为本生的祖父母服期年之丧,这不是有两个祖父母吗?况且女子不降低对祖父母的丧服,经文已经明确记载,传文特意加以说明。本生祖父母如果真的服期年之丧,经文和传文为什么没有一句话提到呢?朱子曾经说,如今有人做他人后嗣,有一天,所后嗣的父亲与本生的父亲相对而坐,他的儿子来呼唤所后嗣的父亲为父,终究不能又呼唤本生的父亲为父。这自然是道理不这样。由此推论,没有两个祖父母都服期年之丧的道理是很明显的。女子出嫁,与出继做他人后嗣,看似相同其实不同,不得不加以辨析。并非敢故意违背尊长的教导。至于说本生的曾祖父母,也服原本的丧服不降低,那就更是主观臆断了。希望详细考察。
殇者不应当立后嗣的议论
沈垚
乾隆年间,有人为殇者请求立后嗣,援引陈澔《丧服小记》的注作为证据。大吏据此上奏,礼部没有考证清楚,于是批准了他的请求,并且定为法令。殇者没有做父亲的道理,陈澔注解礼书多有错误,这一点错误更加明显,不可以作为准则。宗子殇死,只为大宗立后嗣,不为此殇者立后嗣。《丧服记》说,宗子孤苦且为殇者,大功衰、小功衰都服丧三个月。郑康成说,这是指与宗子断绝亲属关系的人。《记》又说,亲近的人则按月计算如同平民百姓。郑康成说,与宗子有期年之亲的人,成人服齐衰期年,而长殇服大功衰九月,中殇七月,下殇小功衰五月。有大功之亲的人,成人服齐衰三月,卒哭之后接受大功衰九月,长殇、中殇服大功衰五月,下殇服小功衰三月。有小功之亲的人,成人服齐衰三月,卒哭后接受小功衰五月,其殇者与断绝亲属关系的人相同。缌麻之亲,成人及殇者,都与断绝亲属关系的人相同。那么宗子为殇者,族人都以殇者的丧服为他服丧了。《曾子问》说,宗子为殇而死,庶子不做他的后嗣。郑康成说,族人按照辈分代替他,不排列昭穆,在庙中立他。孔颖达说,宗子兄弟辈,无论亲疏远近,都可以代替他,不以父亲的丧服为此殇者服丧。《丧服小记》说,为殇者立后嗣的,以他原本的丧服为他服丧。郑康成说,这是说做后嗣的人,是继承他。殇者没有做父亲的道理,以本亲的丧服为他服丧。孔颖达说,族人做大宗的后嗣,不能做此殇者的儿子,以殇者的父亲为父亲,而以兄弟的丧服为此殇者服丧。那么为殇者立后嗣的,是做殇者父亲的后嗣。做殇者父亲的后嗣,则与此殇者为齐衰兄弟之亲,长殇服大功衰九月,中殇七月,下殇服小功衰五月。以他原本的丧服为他服丧,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如果说为殇者立后嗣,就是做殇者的儿子,那就与《曾子问》的话不合。宗子殇死,吉祭特牲不举,肺没有肵俎,不告利成,因为没有尸的缘故。没有元酒,因为礼仪降低的缘故。如果说立后嗣就是做儿子,那么儿子没有殇父的道理,为什么不以成人之礼祭祀父亲,而只做阴厌呢?陈氏在《曾子问》的注中,袭用郑氏的意见,而在《丧服小记》中,忽然创立新的说法,前后违背,其错误本来不值得辩驳。然而贻误后人,颇为不小。孔疏说为殇者父亲的后嗣,确实是恐怕人们误解。然而即使说是为此殇者立后嗣,也不能像陈澔所说的那样。大概立后嗣就是做儿子,是指昭穆相当的人来说的。立后嗣不做儿子,是指昭穆不相当的人来说的。不做儿子而服儿子的丧服,是天子和诸侯的礼仪。虽然是儿子辈但不服儿子丧服的,是大夫家做大宗后嗣的人服殇者丧服的礼仪。天子诸侯,继承统绪不继承世系,孙子继承祖父,哥哥继承弟弟,都是立后嗣,不是做儿子。有时以诸父继承从子,有时甚至以诸祖继承从孙,也是立后嗣,不是做儿子。虽然不做儿子,其丧服却是斩衰,而礼仪也像儿子。因为先有君臣之分,而天子诸侯的丧服,都是斩衰,没有其他丧服,不只是承受重丧的人必须服尊贵的丧服。卫文公穿大布之衣,戴大白之冠,就是证据。虽然不做儿子,本宗则断绝。天子诸侯为所生之亲服丧没有明文规定,或许服期年,或许练冠以燕居,如同庶子王服母的制度,都不可知。而断无增加对生身父母尊重的礼仪,这是可以以义理判断的。卿大夫有田邑的,也是继承爵位不继承世系。春秋列国的大夫,有的被诛杀,有的出亡,他们的祖先祭祀不能灭绝,都可以立后嗣,而昭穆不必完全相当。宗子为殇而死,假如兄弟辈没有可以继承的,主持宗事的人,能不立子辈为后嗣吗?又没有,能不立孙辈为后嗣吗?又没有,那么大宗究
不可绝。得不以父行祖行代主宗事乎。子行而为后。则服此殇。如服叔父之殇。孙行而为后。如绝属者服宗子之殇。父行而代主宗事。如服昆弟之殇。祖行而代主宗事。亦如诸属者服宗子之殇。所以然者。后大宗以承尊统义。亦非繇继世也。
译不可断绝。难道不应当由父亲辈或祖父辈的人代替主持宗族事务吗?如果是儿子辈的人作为继承人,那么为他服丧,就像为叔父的早逝者服丧一样。如果是孙子辈的人作为继承人,那么为他服丧,就像其他亲属为宗子中的早逝者服丧一样。如果是父亲辈的人代替主持宗族事务,那么为他服丧,就像为兄弟中的早逝者服丧一样。如果是祖父辈的人代替主持宗族事务,那么为他服丧,也像其他亲属为宗子中的早逝者服丧一样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继承大宗是为了承继尊贵的宗统之义,并不是因为世系的延续。
子行孙行而服此殇之母。则服为人后之重服。父行于此殇之母。则嫂也。祖行于此殇之母。则昆弟之子之妻也。服穷矣。当亦如绝属者服宗子之母之服。而于所生之小宗。则降。此亦可以义断者也。丧服经言为人后。而不言为人子。原容昭穆有不相当故也。然则为殇后者。虽子行。亦不服子服矣。岂得如陈氏服即子为父之服之说哉。夫为殇后而不服重服。则仍后大宗而非后殇矣。读书者岂可以辞害意。使小记之言。与曾子问相戾乎。陈氏之误。徒以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因谓不为殇。则得立后。不知礼正不如此也。不为殇甚多。而得立后之人甚少。年少而爵为大夫。则不为殇。然不必立后也。能执干戈以卫社稷。亦不为殇。然亦不为立后也。郑康成曰。未踰年之君。鲁子般子恶。皆不称公。书卒。弗谥不成于君也。不成于君。则不立庙。叙昭穆。凡无庙者为坛祭之。夫未踰年之君。不必未冠。然不得庙祭。则爵为大夫而蚤死。虽不为殇。礼亦必有所降。若是大宗。虽得立后。不必与此大夫为子。况不为殇之大夫。不必皆不可绝之大宗乎。又安可谓不为殇。即得立后以为子哉。夫记明言为殇后。而陈氏乃言不为殇则得立后。陈氏言不为殇得立后。今虽为殇。而亦援陈说以立后。于是无。父道之殇。居然有服重服之子。而贪利丧心之徒。公然弃其父。而父此无父道之殇也。不可谓非陈氏释经之误有以启之。故君子立言不可不慎。古者女未庙见而死。归葬于女氏之党。言未成妇也。今则有未婚而归女柩于夫氏者矣。古者娶女有吉日而女死。齐衰而吊。既葬而除。夫死亦如之。言未亲迎之未定为夫妇也。今则有死而女归。其家与鬼为婚者矣。一生一死。非礼相接。渎乱阴阳。媟嫚人鬼。嫁殇迁葬。古媒氏所禁。今则相习成风。莫识其非。或不如是。反以为无情不义。其故总繇礼教陵迟。风俗衰敝。或情缘于溺爱。或意起于防争。有整顿风俗之心者。方当禁之不遑。忍导其流而扬其波也。夫为殇立后。固与冥婚迁葬之事相连者也。陈氏之说。不合礼制。当请于 朝。亟加刊正。
天子诸侯之礼。不为子而服子服。以臣服本如子也。大夫不臣。其族父行祖行代主宗事。似无服重服之义。然族人为此殇之母。皆以宗子母服服之。而此代主宗事之人。有为后之实者。亦但如不为后之族。同服齐衰三月。则又似轻重不伦。且无别矣。窃疑受重者必服尊服。凡为成人后之礼皆然。不独天子诸侯也。但无明文可据。故姑以为如绝属者服宗子母之服。
答陈仲虎为小宗殇后宜还服本生书
张履
承示贵邑廪生某。丁本生忧。学师欲其开缺。详某为殇后。未曾服斩。今本生子已亡。不应无重服之人。请令某持三年服。而尊意谓次房子嗣长房。而本生绝。或以孙承长房。身自归宗。或以所生次子还承本生。今某之本生有孙。承重服斩。未便禁其降服。唯降服期。当与服官一例开缺。而据学政全书。无开缺例。以是为疑。履愚窃谓阁下所疑。是也。至谓某之当降服。似有可商。不自揆浅陋。辄抒鄙见。幸大雅裁之。盖立后者。宗法也。宗法明。而后服制之轻重可得而徐辨。案古唯世适为大宗。余自高祖以下之适。并为小宗。今则概目长子为大宗。是大宗之名与古同。而大宗之实与古异也。古唯大宗立后。小宗无后则绝。今则长房必立后。一依古持重大宗之例。降其本生。为次房立后亦如此。尤非礼不复论。是立后之义。又与古异也。然世俗之所行。功令之所许。沿袭已久。谅难遽正。则既为之后。虽本生绝。身亦不得归宗。或兼承其祧。或以次子还承。无不可者。若本生不绝。则固降服无疑也。虽然。此固为后成人者言之。若为殇后。则又有说。礼。殇无为人父之道。曾子问云。宗子为殇而死。庶子弗为后也。注云。族人以其伦代之。是也。小记云。丈夫冠而不为殇。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谓在殇而蚤冠。为之后者。即服之三年之服。此从
译如果由子辈或孙辈为夭折者立后并服丧,那么应服为继承人立后时的重丧。如果由父辈为夭折者的母亲服丧,那么这位母亲就是嫂嫂。如果由祖辈为夭折者的母亲服丧,那么这位母亲就是兄弟之子的妻子。服丧的等级已经穷尽了。这时应当像对待断绝亲属关系的人那样,服宗子母亲的丧服;而对于所生之小宗,则降低丧服等级。这也是可以根据义理来裁断的。《丧服经》说“为人后”,而不说“为人子”,原本是因为昭穆次序可能不相符合的缘故。然而,为夭折者立后的人,即使是子辈,也不服儿子的丧服。怎么能像陈氏所说的那样,服儿子为父亲所服的重丧呢?如果为夭折者立后而不服重丧,那么仍然是继承大宗,而不是继承夭折者。读书的人怎么能因为拘泥于字句而损害原意,使得《小记》的话与《曾子问》相矛盾呢?陈氏的错误,只是认为男子行冠礼就不算夭折,女子行笄礼就不算夭折,因此认为不算夭折就可以立后。不知道礼制并非如此。不算夭折的人很多,而能够立后的人却很少。年纪轻而爵位为大夫,就不算夭折,但未必需要立后。能够拿起武器保卫国家,也不算夭折,但也不必因此立后。郑康成说:未满一年的君主,鲁国的子般、子恶,都不称公,记载他们去世,不赐谥号,是因为他们未能成为正式的君主。未能成为正式的君主,就不立庙,不排昭穆次序。凡是无庙的,就在坛上祭祀。那些未满一年的君主,不一定没有行冠礼,但不能在庙中祭祀,那么爵位为大夫而早逝,虽然不算夭折,礼制上也必然有所降低。如果是大宗,虽然可以立后,但不必为此大夫立子。何况不算夭折的大夫,不一定都是不可断绝的大宗呢?又怎么能说只要不算夭折,就可以立后并作为儿子呢?《礼记》明确说为夭折者立后,而陈氏却说只要不算夭折就可以立后。陈氏说只要不算夭折就可以立后,现在虽然是夭折,却也援引陈氏的说法来立后。于是,没有父亲身份的夭折者,竟然有了服重丧的儿子;而那些贪图利益、丧尽天良的人,公然抛弃自己的父亲,却把这位没有父亲身份的夭折者当作父亲。这不能不归咎于陈氏解释经文的错误所引发的。所以君子立言不可不慎重。古代女子没有在宗庙拜见公婆就死了,就归葬到女方家族,意思是她还没有成为正式的媳妇。现在却有未婚女子死后,灵柩被迎回夫家的情况。古代娶妻有吉日,如果女子在吉日之前死了,就穿齐衰丧服去吊唁,安葬后就除丧。丈夫死了也这样,意思是还没有亲迎,不能确定为夫妇。现在却有女子死后,其家与鬼魂结婚的情况。一活一死,不合礼制地交接,亵渎扰乱阴阳,轻慢人鬼。嫁夭折者和迁葬,古代媒氏是禁止的。现在却相习成风,没有人知道这是错误的。或者如果不这样做,反而被认为无情不义。其原因总在于礼教衰微,风俗败坏。有的是因为溺爱,有的是因为防止争产。有心整顿风俗的人,正应当来不及禁止,怎么忍心推波助澜呢?为夭折者立后,本来是与冥婚、迁葬这类事情相连的。陈氏的说法,不合礼制,应当请求朝廷,尽快加以刊正。
天子、诸侯的礼制,不为儿子而服儿子的丧服,因为臣子服丧本来就像儿子一样。大夫不称臣,他的族父、族祖代替主持宗族事务,似乎没有服重丧的道理。然而族人对于这位夭折者的母亲,都按宗子母亲的丧服来服丧。而这位代替主持宗族事务的人,有继承人的实际身份,却只像不继承的族人一样,同服齐衰三个月。这又似乎轻重失当,而且没有区别了。我私下怀疑,承受重丧的人必定服尊贵的丧服,凡是为成人立后的礼制都是如此,不只是天子、诸侯这样。只是没有明确的文字可以作为依据,所以暂且认为像对待断绝亲属关系的人那样,服宗子母亲之丧。
答陈仲虎关于小宗夭折者立后应当恢复服本生丧服的信
张履
承蒙告知,贵县廪生某人,遭遇本生父亲丧事,学师想要他开缺。详述某人为夭折者立后,未曾服斩衰。现在本生儿子已经亡故,不应该没有服重丧的人。请求让某人持守三年丧服。而您的意思认为,次房的子嗣继承长房,而本生绝后,或者由孙子继承长房,自己回归宗族;或者由所生的次子回归继承本生。现在某人的本生有孙子,承受重丧服斩衰,不便禁止他降低丧服。只是降低丧服为期年,应当与服官一样开缺。而根据《学政全书》,没有开缺的条例,因此对此感到疑惑。我愚昧地认为,阁下所疑惑的是对的。至于说某人应当降低丧服,似乎有可以商讨的地方。不自量力浅陋,贸然陈述鄙见,希望高雅之士加以裁断。立后的人,是宗法制度。宗法明确了,然后丧服的轻重才可以慢慢辨别。查考古代,只有世袭的嫡长子为大宗,其余从高祖以下的嫡子,都并为小宗。现在则一概把长子看作大宗。这是大宗的名称与古代相同,而大宗的实际与古代不同。古代只有大宗立后,小宗没有后嗣就断绝。现在则长房必定立后,完全依照古代重视大宗的条例,降低对本生的丧服。为次房立后也这样,尤其不合礼制,不再论述。这是立后的意义,又与古代不同。然而世俗所行的,功令所允许的,沿袭已久,谅难立即纠正。那么既然为之后,即使本生绝后,自己也不能回归宗族。或者兼承其祧,或者由次子回归继承,没有不可以的。如果本生不绝后,那么降低丧服是毫无疑问的。虽然如此,这固然是为成人立后的人说的。如果是为夭折者立后,则又有说法。礼制规定,夭折者没有为人父的道理。《曾子问》说:宗子夭折而死,庶子不为他立后。注解说:族人按照辈分代替他。这是对的。《小记》说:男子行冠礼就不算夭折。为夭折者立后的人,按照他的丧服来服丧。意思是如果在夭折时早行冠礼,为他立后的人,就服三年的丧服。这是顺
吴澄陈澔说。所谓为人后者为之子。是也。是则古之殇不殇。立后不立后。系乎冠与未冠。古及冠之期必冠。故此专指年未及冠者。今俗冠礼行于昏。而律未昏不立后。唯阵亡及聘妻守志者。得立后。又独子夭亡。而族中实无昭穆相当。可为其父之继者。方准为未昏之子立后。是今之殇不殇。立后不立后。系乎昏与未昏。殇不殇。系乎昏与未昏。是指年未冠者。立后不立后。系乎昏与未昏。是兼指年已逾冠者。则试据古法之大小宗权之。其为大宗与。谓世适。虽未及冠之年。而既冠且昏。立后宜也。已及冠之年。而未冠未昏。立后亦宜也。今既因昏而冠。则冠或因昏而迟。要当以冠之年为断。其为小宗与。谓长房。 若父在。并不得谓之小宗。未及冠之年。而既冠且昏。立后可也。即踰冠之年。而未冠未昏。不立后可也。小宗则当以昏不昏为断。今某之为殇后。岂世适大宗。当如小记所云以其服服之者耶。殆亦小宗之殇。未冠未昏。日月已过。待其弟之子生而为之后者也。此于礼与律。并不当立后。为之后者过。然则为本生之降服与否。亦从可以意断矣。为大宗后也者。虽未及为所后重服。亦不得为本生之无后者服斩。即为殇后亦然。以承宗子祭祀之重。不得顾其私亲也。为小宗后也者。苟未及为所后重服。且当为本生之有后者服斩。误为殇后者。又不待言。以与持重大宗者异。不得薄其本亲也。然则如某者。揆诸情礼。本生虽有后。直当为之服斩。今学师欲为之开缺。而徒以本生无人服斩为辞。某又不自请为本生服斩。而待学师之诡详。其意各有所为。不仅礼教之不明已也。阁下以为何如。民闲一承双祧。两家各为娶妻。并为正室。此岂礼之所有。某身任部曹。而下同草野之俗。以渎夫妇之伦。阁下议之。诚是。案嘉庆十九年礼部议及常州刘礼部逢禄礼无二适议。辨之已详。谨录以奉览。
译吴澄、陈澔的说法,所谓“为人后者为之子”,是正确的。那么,古代是否算作殇子、是否立后,取决于是否行过冠礼。古代到了行冠礼的年龄必定行冠礼,所以这里专门指年龄未满二十岁的人。如今世俗的冠礼在婚礼时举行,而法律规定未结婚者不立后,只有阵亡者以及聘妻守志者,才允许立后。又只有独子夭亡,而族中确实没有昭穆辈分相当、可以作为其父亲继承人的人,才准许为未结婚的儿子立后。因此,如今是否算作殇子、是否立后,取决于是否结婚。是否算作殇子取决于是否结婚,这是指年龄未满二十岁的人;是否立后取决于是否结婚,这是兼指年龄已超过二十岁的人。那么试着依据古代大宗小宗的法度来权衡一下。如果是大宗,即世袭嫡长子,即使年龄未满二十岁,但已经行冠礼且结婚,立后是适宜的;已经满二十岁,但未行冠礼未结婚,立后也是适宜的。如今既然因结婚而行冠礼,那么冠礼或许因结婚而推迟,应当以行冠礼的年龄作为判断标准。如果是小宗,即长房,如果父亲在世,并且不能称之为小宗,年龄未满二十岁,但已经行冠礼且结婚,可以立后;即使超过二十岁,但未行冠礼未结婚,不立后也是可以的。小宗则应当以是否结婚作为判断标准。如今某人作为殇子立后,难道是世袭嫡长的大宗,应当像《小记》所说的那样以其丧服等级来服丧吗?大概也是小宗的殇子,未行冠礼未结婚,时间已经过去,等待其弟弟的儿子出生来作为他的继承人。这在礼制和法律上都不应当立后,作为继承人的人有过错。那么对于本生父亲是否降等服丧,也可以由此推断出来了。作为大宗继承人的人,即使还没有来得及为所继承的人服重丧,也不得为本生父亲无后的人服斩衰;即使是作为殇子的继承人也是如此。因为承受宗子祭祀的重任,不得顾念私亲。作为小宗继承人的人,如果还没有来得及为所继承的人服重丧,就应当为本生父亲有后的人服斩衰;误作为殇子继承人的人,更不必说了。因为与承担重任的大宗不同,不得轻视本亲。那么像某人这样的人,衡量情理,本生父亲虽然有后,也应当为他服斩衰。如今学师想要为他开缺,却只以本生父亲无人服斩衰为借口,某人又不自己请求为本生父亲服斩衰,而等待学师的虚假详报,他们的意图各有打算,不仅仅是礼教不明罢了。阁下以为如何?民间有一种承继双祧的做法,两家各自娶妻,都作为正室,这难道是礼制所允许的?某人担任部曹职务,却与草野陋俗相同,以亵渎夫妇伦理,阁下对此的议论,确实正确。查嘉庆十九年礼部议及常州刘逢禄关于“礼无二适”的议论,辨析已经详细,谨录呈览。
持重大宗虽殇后不当还服本生再答书
张履
前奉答廪生某误为小宗殇后。当还为本生之有后者服斩。来书未蒙驳难。想不以为谬也。又承问贵乡长沙太守之伯祖。有子某。年逾冠。未昏。以不才被逐。不知所终。太守为伯祖后。服重。古有以孙后祖者。然功令。三代不能无父。故仍以某为父。既请封所后祖。因并封其所父。而以本身之封。貤封其本生。本生自有后。太守当仍请归宗为本生服斩否乎。又云。某虽逾冠而未昏。既以昏不昏。断殇不殇。则某仍为殇。太守虽为祖后。并为殇后。似当还服本生斩矣。然某既邀封典。今太守又归宗以夺其嗣。是某既为父逐。又为其父所后之孙逐。将有卫辄以子拒父之嫌。履案。某非殇也。然父之而请封。非也。而太守固不当归宗服本生斩也。曷言乎某非殇也。盖鄙人所谓古之殇不殇。系乎冠不冠。今之殇不殇。系乎昏不昏者。据年未及冠者言之也。若年已逾冠。虽未昏不为殇。故曰某非殇。曷言乎父之而请封非也。今律未昏不立后。则某虽非殇。而实同于殇。况又以不才被逐。不知所终乎。蒯瞶实生辄。灵虽不子其子。辄不可不父其父。若太守之于某。非其所生。不得以蒯瞶比。太守为伯祖后。而功令三代不能无父。则当据实请于有司。有司不能决。则当咨于部。部议当依古闲代立后法。直以从孙继伯祖。而阙其父。其官而请封也。例封及祖。则兼封本生。封不及祖。亦以为人后者为之子之义。变例以封其祖。而以本身之封。貤封本生。斯为得之。今乃以未昏被逐不知所终之某为父。谓他人父。可如是其苟且乎。而又为之请封。 朝廷之恩典。可如是其滥邀乎。且幸太守官高。封得及祖耳。假令封不及祖。将遗其为后服重之祖。而顾加于未昏被逐不知所终之某。揆诸情礼。不已傎乎。故曰父之而请封非。曷言乎太守之。不得归宗服本生斩也。据丧礼。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期。雷氏次宗云。不言所后之父。以其所后父。或蚤卒。今所后者。或后祖父。或后曾祖父。来谕云古有以孙后祖是也。然则太守既为伯祖后。即所谓为人后者。既为伯祖后而服重。即所谓持重于大宗降其小宗者。今既概目长子为大宗。伯祖虽非世适。亦如此。本生无后。亦当依今兼承祧为小宗服期之例。况本生固有后乎。故曰太守不得归宗服本生斩。且服本生斩。亦与归宗不同。归宗者。去其所后而归本宗。服本生斩者。所后非世适大宗。苟未及为重服。则还为本生服斩。以尽其情。如前书所云非必归宗也。太守固不当还服斩者。非独不得归宗已也。或曰。然则三代以某为父。其籍在官。且请封矣。是可以更正乎。曰。此非鄙人所敢议也。论其礼之失。及不当还服斩而已。阁下以为何如。来谕又云。一子承两祧。不得并娶。礼制昭然。毫无疑矣。若支子嗣支子。原娶卒。无子。无力更娶。本支欲广嗣育。为续娶可乎。以为并娶。而所娶既卒。则无并娶之嫌矣。以为止宜纳妾。而所娶既卒。则不必守纳妾之条矣。
续娶生二子。一为本支后。又以一为承嗣支后。为承嗣支后者。固以前母为母矣。其为本支后者。将亦以为前母乎。子封典及之乎。不以为前母。则不当封。以为父之前妻。则当封。夫封典及续娶乎。非妾则当给封。非承嗣支所娶。则不当封。两门并娶。先后不同。时与部文微异。礼有疑焉。履按无嫌并娶。及不必守纳妾之条。固已。若谓非承嗣支所娶。而夫之封典不之及。则似不然。何则。妻之义从夫。未有夫属彼支。而妻得独属本支者也。故原娶而在也。本支但可为之纳妾。而不可为之娶妻。原娶而卒也。本支虽可为之续娶。而不可使自别于夫。续娶所生子。还为本支后者。以父前妻为前母与否。当先问此子。仍以所生为父乎。抑别以本支之世叔父为父乎。仍以所生为父。则父前妻。固即前母也。若别以世叔父为父。则即同出后之义。而以其父为本生父。母为本生母。父之前妻。为本生前母。封典之不得先及。又岂
译持重大宗,虽然是殇后,也不应当还为本生服斩。再答书。
张履:
先前奉答廪生某,误将小宗殇后当作应当还为本生之有后者服斩。来信中没有驳难,想必不认为这是谬误。又承蒙询问:贵乡长沙太守的伯祖,有儿子某,年纪已超过二十岁,尚未娶妻,因才能平庸被逐出家门,不知下落。太守作为伯祖的后嗣,服重丧。古代有以孙子继承祖父后嗣的情况,然而法令规定,三代不能没有父亲,所以仍然以某为父亲。既然请求封赠所继承的祖父,因而一并封赠其所继承的父亲,而用自己的封赠,移封给本生父亲。本生父亲自有后嗣,太守应当仍然请求归宗,为本生父亲服斩吗?
又说道:某虽然超过二十岁但尚未娶妻,既然以娶妻与否来判断是否为殇,那么某仍然是殇。太守虽然是祖父的后嗣,但也是殇后,似乎应当还为本生父亲服斩。然而某既然获得了封典,如今太守又归宗以夺取他的后嗣地位,这是某既被父亲驱逐,又被其父亲所继承的孙子驱逐,将有卫辄以儿子抗拒父亲的嫌疑。
张履按:某不是殇。然而以他为父亲并请求封赠,是不对的。而太守固然不应当归宗为本生父亲服斩。为什么说某不是殇呢?大概我所说的古代以冠礼与否判断是否为殇,如今以娶妻与否判断是否为殇,是针对年纪未满二十岁的人而言的。如果年纪已超过二十岁,即使未娶妻也不算殇。所以说某不是殇。
为什么说以他为父亲并请求封赠是不对的呢?如今律法规定,未娶妻者不立后嗣,那么某虽然不是殇,但实际上等同于殇。况且他又因才能平庸被逐出家门,不知下落呢。蒯瞶确实是辄的生父,卫灵公虽然不承认辄为儿子,辄也不能不承认蒯瞶为父亲。如果太守对于某,不是他所生的,不能拿蒯瞶来相比。太守作为伯祖的后嗣,而法令规定三代不能没有父亲,那么应当据实向官府申请。官府不能决断,就应当向吏部咨询。吏部议定应当依据古代隔代立后的法律,直接以从孙继承伯祖,而空缺其父亲的位置。他做官并请求封赠,按规定封赠及于祖父,那么就兼封本生父亲;封赠不及于祖父,也本着“为人后者为之子”的道义,变通例规以封赠其祖父,而用自己的封赠移封给本生父亲,这才算是得当。如今却将未娶妻、被逐出家门、不知下落的某当作父亲,称他人的父亲,可以如此苟且吗?而又为他请求封赠,朝廷的恩典,可以如此滥邀吗?
况且幸好太守官位高,封赠能够及于祖父罢了。假使封赠不及于祖父,将遗留他所继承而服重丧的祖父,反而加封给未娶妻、被逐出家门、不知下落的某,衡量情理,不是太荒谬了吗?所以说以他为父亲并请求封赠是不对的。
为什么说太守不应当归宗为本生父亲服斩呢?依据丧礼,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服期年。雷次宗说:不提及所继承的父亲,因为所继承的父亲,或许早逝,如今所继承的人,或许继承祖父,或许继承曾祖父。来信说古代有以孙子继承祖父后嗣的情况,是对的。然而太守既然作为伯祖的后嗣,就是所谓为人后者。既然作为伯祖的后嗣而服重丧,就是所谓持重于大宗而降低小宗丧服的人。如今既然一概称长子为大宗,伯祖虽然不是世袭嫡长,也如此。本生父亲无后,也应当依照如今兼承祧而为小宗服期年的例子,何况本生父亲本来就有后嗣呢?所以说太守不应当归宗为本生父亲服斩。
而且为本生父亲服斩,也与归宗不同。归宗,是离开所继承的人而回归本宗。为本生父亲服斩,是所继承的人不是世袭嫡长大宗,如果尚未服重丧,那么就还为本生父亲服斩,以尽人情。如前信所说,不一定要归宗。太守固然不应当还服斩,不仅仅是不得归宗而已。
有人说:那么三代以某为父亲,他的户籍在官府,并且已经请求封赠了,这可以更正吗?回答说:这不是我所敢议论的。只是论述礼制的失误,以及不应当还服斩罢了。阁下以为如何?
来信又说:一个儿子继承两宗,不得同时娶两个妻子,礼制昭然,毫无疑义。如果支子继承支子,原配妻子去世,没有儿子,无力再娶,本支想要广嗣育,为续娶可以吗?认为这是并娶,而所娶的妻子已经去世,就没有并娶的嫌疑了。认为只宜纳妾,而所娶的妻子已经去世,就不必遵守纳妾的条例了。
续娶生了两个儿子,一个为本支后嗣,又以一个作为继承支子的后嗣。作为继承支子后嗣的人,固然以继母为母亲了。那作为本支后嗣的人,也将以继母为前母吗?封典及于她吗?不认为她是前母,就不应当封赠;认为她是父亲的前妻,就应当封赠。封典及于续娶的妻子吗?不是妾就应当给封赠;不是继承支子所娶的,就不应当封赠。两门并娶,先后不同,时间与部文略有差异,礼制上有疑问。
张履按:没有并娶的嫌疑,以及不必遵守纳妾的条例,固然已经如此。如果说不是继承支子所娶的,而丈夫的封赠不及于她,那么似乎不对。为什么呢?妻子的道义是从属于丈夫的,没有丈夫属于彼支,而妻子独自属于本支的情况。所以原配妻子还在世,本支只能为她纳妾,而不能为她娶妻。原配妻子去世,本支虽然可以为她续娶,而不能使她区别于丈夫。续娶所生的儿子,回归为本支后嗣的,以父亲的前妻为前母与否,应当先问这个儿子,仍然以生父为父亲吗?还是另外以本支的世叔父为父亲?仍然以生父为父亲,那么父亲的前妻,固然是前母。如果另外以世叔父为父亲,那么就同出于后的道义,而以他的生父为本生父亲,生母为本生母亲,父亲的前妻,为本生前母。封赠不得先及于她,又岂
独前母乎。然以义度之。则固当以所生为父。何以言之。假令本支之世叔父而无子。则当父其世叔父。以祖其本生祖。世叔父而自有子。则虽还承其本生祖。而仍当父其出后之父。今本支但以欲广嗣育之故。为出后之子续娶。而以其所生之子归宗。是本支固未尝绝也。归宗之子。仍当系于出后之父。明也。此又于来书之外推说之如此。幸有以正之。抑鄙人有臆见。古者小宗无后绝。今概目长子为大宗。为之立后。又有为支子后者。又有以长子之子后支子者。此古所无也。又小宗子兼承大宗祧者。为大宗服斩。为小宗期。大宗子兼承小宗祧。小宗子兼承小宗祧者。并为本生服斩。为所兼承之小宗期。似斟酌尽善矣。而所谓大宗。要非古之大宗也。鄙人前书所谓今既目长子为大宗。则为之后者。本生虽绝。身亦不得归宗。或兼承其祧。或以次子还承。又谓为之后者。苟未及为重服。且当为本生之有后者服斩。及此书所谓既为伯祖后而重服。则不得还服本生斩。而封典先及伯祖支子。嗣支子所生子还宗。苟本支之世叔父无子。即当父其世叔父云云。犹皆徇今为说。窃意小宗无后绝之义。断不能行于今。而持重大宗。降其小宗之礼。亦断不可冒乎古。除世适大宗。当一如礼经而外。凡今所谓为大宗后。为小宗后。又凡所谓小宗子兼承大宗祧。大宗子兼承小宗祧。小宗子兼承小宗祧者。当概为本生服斩。为所后所兼承者期。而为所后及所兼承大宗者之期。宜为之杖禫丁忧。以异夫凡为旁期者。其官而请封也。概先及本生。而以本身之封。貤封其所后所兼承。三代直书本生为父。而兼书所后所兼承之大宗为嗣父。大宗子兼承小宗。及小宗子兼承小宗者。三代籍贯。本不以所兼承之小宗为父。若本生绝。则出后者概行归宗。而以所生子后之。亦仍以本为重。惟自幼被抚养以至成立者。则为所后服重。而降其本生。如此。方为义之至当。而惜乎世必不能行也。阁下通儒。请更以质之。是否。幸不吝往复。
译难道只有前母是这样吗?然而用道义来衡量,本来应当把生身父亲当作父亲。为什么这样说呢?假如本宗的世叔父没有儿子,就应当把世叔父当作父亲,把生身的祖父当作祖父。世叔父如果自己有儿子,那么即使回归继承生身的祖父,仍然应当把过继出去的父亲当作父亲。现在本宗只是出于想要广延子嗣的缘故,为过继出去的儿子续娶,而把所生的儿子归入本宗,这说明本宗本来就没有断绝。归宗的儿子,仍然应当隶属于过继出去的父亲,这是很明白的。这又是在您来信之外推演说明的,希望您能加以纠正。
况且我有自己的见解。古代小宗没有后嗣就会断绝,现在一概把长子看作大宗,为他立后,又有为支子立后的,又有用长子的儿子给支子立后的,这是古代所没有的。又有小宗子兼承大宗宗庙的,为大宗服斩衰,为小宗服齐衰期;大宗子兼承小宗宗庙,小宗子兼承小宗宗庙的,都为本生服斩衰,为所兼承的小宗服齐衰期,似乎斟酌得很完善了。但所谓的大宗,终究不是古代的大宗。我前信所说,现在既然把长子看作大宗,那么为他立后的人,本生即使断绝,自身也不能归宗,或者兼承其宗庙,或者由次子回归继承。又说为他立后的人,如果还没有来得及为大宗服重丧,暂且应当为本生有后嗣的人服斩衰。以及这封信所说,既然为伯祖立后而服重丧,就不能再为本生服斩衰,而封典先给予伯祖的支子,支子所生的儿子回归本宗,假如本宗的世叔父没有儿子,就应当以世叔父为父亲等等,都还是顺应现在的做法来说的。
我私下认为,小宗无后则断绝的道理,断然不能实行于今天。而重视大宗,降低小宗的礼节,也断然不可以冒用古代的制度。除了世袭的大宗应当完全依照礼经之外,凡是现在所说的为大宗立后、为小宗立后,又凡是所谓小宗子兼承大宗宗庙、大宗子兼承小宗宗庙、小宗子兼承小宗宗庙的,应当一概为本生服斩衰,为所立后及所兼承者服齐衰期。而为所立后及所兼承的大宗者服齐衰期,应当为之杖期、禫祭、丁忧,以区别于一般的旁系齐衰期。至于做官请求封赠,一概先给予本生,而用自身的封赠,推恩封赠所立后及所兼承者。三代家谱直书本生为父亲,而兼书所立后及所兼承的大宗为嗣父。大宗子兼承小宗,以及小宗子兼承小宗的,三代籍贯,本来不把所兼承的小宗当作父亲。如果本生断绝,那么过继出去的人一概回归本宗,而用所生的儿子为他们立后,也仍然以本生为重。只有自幼被抚养直到成人的,才为所立后者服重丧,而降低对本生的丧服。这样,才算是道义上最恰当的。可惜世人必定不能实行。您是通达的儒者,请再以此事向您请教,是否正确?希望您不要吝惜反复讨论。
刘端临遗书。丧服小记为慈母后者。案为妾母后者。贺玚曰。虽有子道。服于慈母三年。而犹为己母不异。异于后大宗而降本也。愚谓今世为人后者。不必皆大宗。而轻降其父母之服。甚无谓也。当准此例。虽为后。不降本生。庶合礼意。
独子兼祧两房服制论
王人定
乡人有子二。弟死无子。以次子继之。子服为后服斩衰三年。踰数年。长子夭。己亦未再生子而身死。其族谓大宗不可绝。仍欲取其子还以承祀。其弟俟别择他房者为继。然子年已十六。禫后。其弟妇为之娶妻。且报捐。填写所后父矣。乃坚执不可。于是计以一子兼祧两房。议定。又疑所服。请于予。予曰。我 朝自乾隆四十年钦奉 特旨。准以独子兼承两房宗祧。所以补古礼之缺。济人道之穷。旷古未有之令典也。而两房父母服制。具载礼部则例。至嘉庆十八年。又载大宗独子兼承祧次房者。本生父母故。丁忧二十七个月。次房承祧父母故。治丧一年。次房独子兼承祧大宗者。本生父母故。治丧一年。承祧大宗父母故。丁忧二十七个月。嘉庆二十年。又载同属小宗。而以独子兼承两祧。自当以所生为重。为所生父母服三年。为兼承祧之父母服。内不准应试出仕。其平日考试报捐。应填写所生父名。道光九年。又载小宗子出继小宗。如已为所后父母丁忧持服。嗣经兼承两房者。自应照礼不贰斩之义。为本生父母服。如虽出继在前。尚未为所后父母丁忧持服。旋经兼祧两房者。应仍以本生为重。为本生父母服三年。为兼祧父母服。今此子谓大宗兼承祧次房。服本生父母三年。而此子已为所后服矣。谓已为所后父母持服丁忧。服本生父母。而此子又非同属小宗者。然出继与兼承两祧有殊。此子初有兄。而已出继次房。虽属大宗之子。自应为所后服三年后。而兼承大宗之祧。虽以本生为重。而礼无二斩。亦不得不降为本生服。然则丧礼之状刺。不可书孤子乎。予曰。然。书降服子。犹是书出继子也。何以见为兼承两祧者。予曰。礼无明文。又律例未及。无已。则降服子上书明兼承两祧。第未识世之议礼者以为有当否也。旋又以其本生母拟于服满后别为之娶。各以妇之所育者为后问。予曰。可。此又有例也。独子承祧两房。祗应娶嫡妻一人。其置侧室以广嗣育。例所不禁。不得两门均为娶妻。
上汤尚书论兼祧服制书
张履
窃见礼部议。据例大宗子兼祧小宗。小宗子兼祧大宗。均服大宗三年。为小宗期。小宗子兼祧小宗。为其父三年。为所兼祧期。若小宗子后小宗。嗣以本宗绝。改为兼祧。旧一依为人后例。降其所生。今议若未为所后持重服。宜还服其父三年。惟已为所后服重。则为其父宜期。礼不贰斩。履愚窃以为礼。不贰斩为支子后大宗者言。非为今之后小宗而还承本宗者言。议者之说。犹为未尽也。礼。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期。传曰。何以期也。不贰斩也。何以不贰斩也。持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也。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又曰。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绝。故族人以支子后之。适子不得后大宗。然则不贰斩者。为支子后大宗者言也。今法目长子支子为大小宗。在古皆属小宗。而兼祧之与为人后也又异。为人后者。重在所后。兼祧者。重在所生。惟小宗兼祧大宗。则大宗重耳。今以小宗后小宗。本宗绝。已还本宗。其为兼祧。仍以此兼彼。非以彼兼此。重在所生。而轻在所兼。虽已重所轻者于前。要不得轻所重者于后。今以还承本宗之宜重而不使。得与为人后者比。是轻重失伦也。以今后小宗而还承本宗。而执古支子后大宗之不贰斩。是名实违异也。盖不贰斩者。缘义有轻重。非为并隆者言也。并隆则并斩。子为父。臣为君。父为长子。丧服传。女子一适人者。下疏云。丈夫容有贰斩。故有为长子皆斩。近则子为母。为继母。是也。非独此也。妇人亦有贰斩。礼。女子已嫁者。为其父母期。传曰。妇人不贰斩也。
译刘端临遗书。《丧服小记》中关于为慈母后者的论述。考察为妾母后者的情况。贺玚说:虽然遵循子道,为慈母服三年之丧,但仍然视其为自己的母亲没有区别,这与过继给大宗而降低本生父母丧服等级是不同的。我认为,当今世道,过继给人做后嗣的,不一定都是过继给大宗,却轻易降低对亲生父母的丧服等级,这非常没有道理。应当参照这个例子,即使是过继为后,也不降低对亲生父母的丧服等级,这才符合礼制的本意。
独子兼祧两房服制论
王人定
乡间有人有两个儿子。弟弟死了没有儿子,就用次子过继给他。次子为过继的父亲服斩衰三年之丧。过了几年,长子夭折,自己也没有再生儿子,于是也死了。他的族人认为大宗不能断绝,仍然想把这个儿子接回去继承宗祀,他的弟弟等待另外选择其他房族的人来继承。然而这个儿子已经十六岁了,在除服之后,弟弟的妻子为他娶了妻子,并且报捐功名,填写的是过继父亲的名字。于是族人坚决不同意。于是计划让这一个儿子兼祧两房,商议确定。又怀疑他所应服的丧服等级,来问我。我说:我朝自从乾隆四十年钦奉特旨,准许独子兼承两房的宗祧,这是为了弥补古礼的缺失,救济人道的困穷,是自古以来未曾有过的法令典范。而两房父母的丧服制度,都记载在礼部则例中。到了嘉庆十八年,又记载:大宗的独子兼承次房宗祧的,如果本生父母去世,丁忧二十七个月;如果次房承祧的父母去世,治丧一年。次房的独子兼承大宗宗祧的,如果本生父母去世,治丧一年;如果承祧的大宗父母去世,丁忧二十七个月。嘉庆二十年,又记载:同属小宗,而用独子兼承两个宗祧的,自然应当以亲生为重,为亲生父母服三年之丧,为兼承宗祧的父母服丧,期间不准参加科举考试和出仕做官。他平时参加考试或报捐功名,应当填写亲生父亲的名字。道光九年,又记载:小宗的儿子出继给小宗,如果已经为过继的父母丁忧持服,后来经过兼承两房宗祧的,自然应当依照礼制中“不贰斩”的原则,为本生父母服丧。如果虽然出继在前,但尚未为过继的父母丁忧持服,随即兼祧两房宗祧的,仍应以本生为重,为本生父母服三年之丧,为兼祧的父母服丧。现在这个儿子属于大宗兼承次房宗祧,应为本生父母服三年之丧,但这个儿子已经为过继的父亲服过丧了。如果说已经为过继的父母持服丁忧,就为本生父母服丧,但这个儿子又不同于同属小宗的情况。然而,出继与兼承两祧是有区别的。这个儿子起初有哥哥,自己出继给次房,虽然属于大宗的儿子,自然应当为过继的父亲服三年之丧。后来兼承大宗的宗祧,虽然以本生为重,但礼制规定“不贰斩”,也不得不降低为本生父母服丧。那么,在丧礼的状刺上,不可以写“孤子”吗?我说:可以。写“降服子”,这还是写“出继子”。怎么体现他是兼承两祧的呢?我说:礼制没有明文规定,法律条例也没有涉及。不得已,就在“降服子”上面写明兼承两祧。只是不知道世上议论礼制的人认为这样是否妥当。随后又问,他的本生母亲打算在服满后另外为他娶妻,各自以妇人所生育的孩子作为后嗣,这样行吗?我说:可以。这也有先例。独子承祧两房,只应当娶一位嫡妻。安置侧室以广嗣育,条例并不禁止。不能两门都娶正妻。
上汤尚书论兼祧服制书
张履
我私下看到礼部的议定,依据条例:大宗的儿子兼祧小宗,小宗的儿子兼祧大宗,都为大宗服三年之丧,为小宗服一年之丧。小宗的儿子兼祧小宗,为亲生父亲服三年之丧,为兼祧的对象服一年之丧。如果小宗的儿子过继给小宗,后来因为本宗断绝,改为兼祧,旧例一律依照过继他人的条例,降低对亲生父母的丧服等级。现在的议定是:如果没有为过继的对象服重丧,适宜恢复为亲生父亲服三年之丧;只有已经为过继的对象服了重丧,那么为亲生父亲适宜服一年之丧,因为礼制规定“不贰斩”。我愚昧地认为,礼制中“不贰斩”是针对支子过继给大宗的人说的,不是针对现在过继给小宗而又回来继承本宗的人说的。议定者的说法,还显得不够完备。礼制规定:过继他人做后嗣的人,为他的亲生父母服一年之丧。传文说:为什么服一年之丧呢?因为“不贰斩”。为什么“不贰斩”呢?因为承担大宗重任的人,要降低对小宗的丧服等级。过继他人做后嗣,是过继给谁呢?是过继给大宗。又说:大宗是凝聚族人的人,不可以断绝。所以族人用支子过继给他。嫡子不得过继给大宗。那么,“不贰斩”是针对支子过继给大宗的人所说的。现在法律条目中将长子和支子分为大小宗,在古代都属于小宗。而且兼祧与过继他人做后嗣也不同。过继他人做后嗣,重在过继的对象;兼祧,重在亲生父母。只有小宗兼祧大宗,那么大宗才重要。现在用小宗过继给小宗,本宗断绝,已经回到本宗,他的兼祧,仍然是以此兼彼,不是以彼兼此。重在亲生,而轻在兼祧。虽然以前已经重视了所轻的对象,但终究不能在后来的事情上轻视所重的对象。现在把应当重视的还承本宗,不让它与过继他人做后嗣的人相比,这是轻重失序。把现在过继小宗而又还承本宗的人,拘泥于古代支子过继大宗的“不贰斩”,这是名实不符。大概“不贰斩”,是因为道义有轻重之分,不是针对同时尊崇两方的人说的。同时尊崇两方就同时服斩衰。儿子为父亲,臣子为君主,父亲为长子,都是服斩衰。《丧服传》中,女子一旦出嫁的人,下面的疏文说:男子容许有“贰斩”,所以有为长子都服斩衰的情况。近代的例子,儿子为母亲,为继母,就是这样。不只是这样,妇人也有“贰斩”。礼制规定:女子已经出嫁的,为她的父母服一年之丧。传文说:妇人没有“贰斩”啊。
而贾疏谓天子女嫁诸侯。诸侯女嫁大夫。为夫斩仍为其父母不降。是也。夫礼非从天降也。非从地出也。人情而已矣。如既还承本宗。而仅同降服。遂无人焉为之重服者。人亦安赖有子。人子之心。又何以安焉。且古者小宗无后绝。今则有以大宗后小宗者矣。使大宗绝而还承。将亦谓已为所后服重。而不为所生大宗斩耶。大宗礼不可绝。虽孤不嫌为后。将孤子已服父斩。而后后大宗。亦不为所后大宗斩耶。故有未及为所后持服。亦不得为所生服重者。所以明为人后之义也。有已为所后持服。亦不必为所生服重者。所以明还承本宗之义也。然则为母如之何。曰。母犹父也。其为所后母已服斩无论。未服。则为之期可也。此系礼制之重。而夫子方以事出。使未得主议。故不揣鄙陋。献其瞽说如此。是否伏俟斟酌。
译而贾疏认为,天子之女嫁与诸侯,诸侯之女嫁与大夫,为丈夫服斩衰,同时为其亲生父母服丧也不降等,这是正确的。因为礼制并非从天而降,也不是从地中生出,不过是顺应人情罢了。如果已经回归继承本宗,却仅仅降低服丧等级,那么就没有人为其服重丧了,人们又怎能依赖有儿子呢?为人子者的心,又怎能安宁呢?况且古时小宗若无后嗣便断绝,现在却有以大宗之后嗣继承小宗的情况。假如大宗断绝而回归继承小宗,难道也会认为已为所继承者服重丧,而不为所生的大宗服斩衰吗?大宗的礼制不可断绝,即使是孤儿也不排斥作为后嗣。假如孤儿已经为父亲服了斩衰,之后才去继承大宗,难道也不为所继承的大宗服斩衰吗?所以,有尚未来得及为所继承者服丧,也不得为亲生父母服重丧的情况,这是为了阐明“为人后”的道理;有已经为所继承者服丧,也不必为亲生父母服重丧的情况,这是为了阐明回归继承本宗的道理。那么对于母亲该怎么办呢?回答说:母亲如同父亲一样,对于所继承者的母亲已经服斩衰的自不必说,若未服斩衰,那么为她服期丧也是可以的。这关系到礼制的重大原则,而夫子正以事出为理由,使得未能由主事者议定,因此我不揣浅陋,献出这些愚见如此。是否正确,恭候斟酌。
又见礼官议。引刑部则例。为人后者之子孙。于本生亲属。祇论所后宗亲属服制。独子兼祧。非出继比。独子之子。专承别房者。仍依为人后礼。为本亲降一等。至其子孙为本亲。宜一如刑部例。履谓如此。则所后在五服之外。身为父母服期。而其子遂即无服矣。按礼为人后者。其妻为舅姑大功。舅姑义服且不再降。岂祖之正服而再降。用王彪之答谢袭书语。○郑注以不贰降。释文降。一本作隆。校勘记云。考文引宋本作隆。卫氏集说同。卢云。宋本作隆是也。案王彪之在唐以前引作不二降。而其说如此。是所见本作降。惟注意似谓以不贰故降。非作不再降。●而不再降之义。固经旨中所具。盖为人后。或在五服外。而妻为舅姑定以大功。非不再降而何。且至于绝。为人后者。与女子子之嫁者同以出降。女子子嫁他族。其子犹为母党服。岂为同宗后者。其子反不得为本亲服。且古者族人为宗子齐衰三月。使出后者之子。继为宗子。其祖当以宗子服服其孙。岂孙独不服其祖。窃以为人后者之子孙。为其本亲。礼虽无明文。要即统于为人后者。从降一等。礼官引例。似所未安。或谓五服之亲。有犯刑以服定。既重所后。不绝本亲。则罪名两重。恐非恤刑之意。履谓刑以▯礼。礼非以徇刑。恐刑之重而预轻其礼。则礼适以启人犯刑也。刑适以启人犯礼也。刑礼两乖。进退失据。鄙见如此。乞并赐裁酌。
独子兼承两祧孙为祖父母服议
张履
乾隆间。山东单金鳌父凌云。以独子兼承两祧。生金鳌兄弟六人。遂分承之。金鳌兄弟上请为父凌云作何持服。为两房祖父母。又作何持服。部议。独子之子。分承两祧。皆独子亲子。无降服之文。应各为其父母服斩衰三年。独子于两房父母。不皆服三年者。例。大宗子兼祧小宗。小宗子兼祧大宗。均为大宗父母三年。为小宗父母期。小宗子兼祧小宗。为所生父母三年。为兼祧父母期。限于不贰斩之义。不得不从其变。两孙分祧。则孙之服应从其正。各为祖父母服齐衰不杖期。父故。嫡孙承重。俱服斩衰三年。案部议独子之子。为其父母服。无可疑者。至其孙之服似未分晓。解之者曰。独子之子。各为所分承之祖父母。不杖期。独子死。则两房之孙。各以长者为嫡。而为所分承之祖父母。皆三年。盖独子之子。唯于其父母无降服之文。则承大宗后者。于本生祖父母有降。所谓孙之服从其正者。意主承本生祖父母者言也。或曰。独子之子。虽分承两祧。而各为本生祖父母不杖期。自古嫡子无二父。故嫡孙一人承两房祖父母重俱三年。所谓孙之服从其正者。谓于本生概无降也。如其有降。则部议何无一言及之耶。则解之者又难曰。嫡孙一人承两重。则分承两祧之说。既无所属。而两房之祧。将至何代而分耶。于是有举以叩于余者。余曰。孙之服视其父。而父之服莫先于辨宗。夫古所谓大宗者。承始祖之世适。百世不迁者也。今所谓大宗者。特长子云尔。在古亦小宗也。今使诚为古之大宗与。无后。则族人以支子后之。族人而止一子。则任大宗之绝。与绝父以后大宗。均非情之所安。而兼承两祧一法。可以通其穷焉。夫独子而兼承大宗。则大宗重。为大宗服三年。为本生期。宜也。亦当杖期。以别于出后子。独子之子。各为所分承之祖父母不杖期。而承大宗后者。为本生祖父母降。宜也。徐氏干学谓为人后者之子。为本生祖父母降大功。余尝议以齐衰九月。兼承大宗者。亦当如此。独子死。嫡孙为大宗祖父母服承重服。其本生祖父母。自使为祖后者服重。而承大宗者从其降焉。亦宜也。若分承两祧者。各为其本生祖父母不降。既失持重大宗之义。独子兼承大宗。虽非出后而为之三年。即是持重之义。而嫡孙一人承两重。则独子不贰斩。而独子之子。顾可以贰斩乎。此其说亦不攻而自破矣。使为今之大宗而古之小宗与。古法小宗无后。绝。微独不得立后。即兼承之议。亦非所当及也。古法既不行于今。
译又见礼官的议定,引用刑部的则例:过继给他人做后嗣的人的子孙,对于本生亲属,只按照所后宗族的亲属服制论处;独子兼祧,不同于出继。独子的儿子,专门承继别房的,仍依照为人后的礼制,为本生亲属降一等服丧。至于他们的子孙对于本生亲属,应当完全依照刑部的则例。张履认为:如果这样,那么所后宗族如果在五服之外,身为父母服期年,而他的儿子就完全没有服丧了。查考礼制,为人后者,他的妻子为公婆服大功。公婆是义服,尚且不再降等,难道祖辈的正服反而要再降等吗?这里引用王彪之答复谢袭书信中的话。○郑玄注以“不贰降”来解释,“降”字,另一版本作“隆”。校勘记说:考文引宋本作“隆”,卫氏《集说》相同。卢文弨说:宋本作“隆”是对的。按王彪之在唐以前引用作“不二降”,而他的说法如此,是他所见版本作“降”。只是郑注的意思似乎是说因为“不贰”所以“降”,并非作“不再降”。●而“不再降”的意义,本来就在经旨之中。大概为人后者,有时在五服之外,而妻子为公婆定为大功,如果不是不再降等,又是什么呢?况且到了绝服,为人后者,与出嫁的女子一样,因为“出”而降等。女子出嫁到别的家族,她的儿子还为母党服丧,难道为同宗做后嗣的人,他的儿子反而不能为本生亲属服丧吗?而且古时族人为宗子服齐衰三月,如果让过继出去的人的儿子,继任为宗子,他的祖父应当以宗子的服制为孙子服丧,难道孙子反而不为祖父服丧吗?我私下认为,为人后者的子孙,为本生亲属服丧,礼制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总要统属于为人后者,降一等服丧。礼官引用则例,似乎不妥当。有人说,五服之亲,有犯罪以服制来定罪的,既然重视所后宗族,又不断绝本生亲属,那么罪名就两重,恐怕不符合宽恤刑罚的本意。张履说:刑罚依据礼制,礼制不是用来迁就刑罚的。恐怕因为刑罚重而预先减轻礼制,那么礼制恰恰会引导人犯罪,刑罚恰恰会引导人违礼。刑罚和礼制都违背,进退失据。我的浅见如此,乞请一并赐裁酌。
独子兼承两祧孙为祖父母服丧议
张履
乾隆年间,山东单金鳌的父亲凌云,以独子兼承两祧,生下金鳌兄弟六人,于是分别承继两房。金鳌兄弟上奏请示,为父亲凌云应当持何种丧服?为两房的祖父母,又应当持何种丧服?部议:独子的儿子,分承两祧,都是独子的亲子,没有降等服丧的规定,应当各自为父母服斩衰三年。独子对于两房的父母,不都服三年,这是因为:大宗子兼祧小宗,小宗子兼祧大宗,都为大宗父母服三年,为小宗父母服期年。小宗子兼祧小宗,为生身父母服三年,为兼祧父母服期年。限于“不贰斩”的原则,不得不随其变通。两孙分祧,那么孙子的服丧应当遵循正礼,各自为祖父母服齐衰不杖期年。父亲去世,嫡孙承重,都服斩衰三年。按部议,独子的儿子,为父母服丧,没有可疑之处。至于孙子的服丧,似乎没有分晓。解释的人说:独子的儿子,各自为所分承的祖父母服不杖期年。独子去世,那么两房的孙子,各自以长者为嫡,而为所分承的祖父母,都服三年。大概独子的儿子,只有对于父母没有降等服丧的规定,那么承继大宗后者,对于本生祖父母有降等。所谓“孙子的服丧遵循正礼”,意思是针对承继本生祖父母的人说的。有人说:独子的儿子,虽然分承两祧,而各自为本生祖父母服不杖期年。自古嫡子没有两个父亲,所以嫡孙一人承继两房祖父母的重丧,都服三年。所谓“孙子的服丧遵循正礼”,是说对于本生概不降等。如果有所降等,那么部议为何没有一句话提到呢?那么解释的人又难以回答:嫡孙一人承继两重丧,那么分承两祧的说法,既然没有归属,而两房的祧,将到何代才分开呢?于是有人举此来问我。我说:孙子的服丧看他的父亲,而父亲的服丧没有比辨别宗法更优先的。古所谓大宗,是承继始祖的世适,百世不迁的。今所谓大宗,只是长子罢了,在古时也是小宗。现在如果真是古时的大宗,没有后嗣,那么族人用支子来继后。族人如果只有一个儿子,那么任大宗断绝,与断绝父亲来继后大宗,都不符合情理。而兼承两祧这一方法,可以通其穷困。独子而兼承大宗,那么大宗为重,为大宗服三年,为本生服期年,是适宜的。也应当杖期,以区别于出继之子。独子的儿子,各自为所分承的祖父母服齐衰不杖期年,而承继大宗后者,为本生祖父母降等,是适宜的。徐干学说:为人后者之子,为本生祖父母降大功。我曾议定为齐衰九月。兼承大宗者,也应当如此。独子去世,嫡孙为大宗祖父母服承重丧,其本生祖父母,自然让为祖后者服重,而承继大宗者随其降等,也是适宜的。如果分承两祧者,各自为本生祖父母不降等,既失去了持重大宗的意义。独子兼承大宗,虽然不是出继而为之服三年,即是持重的意义。而嫡孙一人承继两重丧,那么独子不贰斩,而独子的儿子,反而可以贰斩吗?这个说法不攻自破。如果为今时的大宗而古时的小宗呢?古法小宗没有后嗣,断绝,不仅不得立后,即使兼承的议论,也不应当涉及。古法既然不行于今,
为之后者。亦当为之服期。当杖期以别于世叔父母。而自为其本生父母三年。即为之服重。亦仍当为本生不降。此则刘氏台拱已言之。况独子兼祧。尤非出后之比乎。今世所称独子兼承大宗者。虽于本生有降。而实非所宜降。则独子之子。无论其分承。各为本生祖父母不杖期。可也。独子死。嫡孙一人为两房祖父母。俱服为祖后三年之服。亦无不可也。小宗无重可承。而为祖后者。服自应三年是降与不降二说。一可施于兼承大宗者。一可施于兼祧大宗而实非大宗者。而两家之争。可以息矣。曰。然则不贰斩之义如何。曰。不贰斩者。为持重大宗降其小宗而言。非今之为后及兼承者所得援。然则两房之祧。果至何代而分。曰。至曾孙可矣。且服穷亲竭。则亦无不分者矣。然则独子之后又独子如何。曰。是犹之独子也。兼承大宗者。重其所兼而轻本生。兼承小宗者。并重可也。
译作为后嗣的人,也应当为所后之父服期年之丧,且应持杖期年,以区别于世叔父母,而为自己本生的父母服三年之丧。既然为所后之父服重丧,也仍然应当为本生父母不降等。这一点刘台拱已经论述过了。何况独子兼祧两房,尤其不能与单纯出继为后相比呢。当今世人所说的独子兼承大宗的情况,虽然对本生父母有所降等,但实际上是不应该降等的。那么独子的儿子,无论其如何分承,各自为本生祖父母服不杖期年之丧,是可以的。如果独子去世,嫡孙中的一人为两房的祖父母都服为祖后三年的丧服,也是没有不可以的。小宗没有重丧可承,而为祖后者,丧服自然应当是三年。这样,降等与不降等两种说法,一种适用于兼承大宗者,一种适用于兼祧大宗但实际上并非大宗者,两家的争论就可以平息了。问:那么“不贰斩”的原则如何解释?答:“不贰斩”是指为了持守大宗的重丧而降低小宗的丧服等级而言的,不是当今为后及兼承者所能援引的。问:那么两房的祧主,究竟到第几代才分开?答:到曾孙这一代就可以了。况且丧服制度有穷尽,亲情也有竭尽之时,那么也就没有不分开的了。问:那么独子的后嗣又是独子该怎么办?答:这仍然等同于独子。兼承大宗者,重视其所兼承的大宗而轻视本生;兼承小宗者,两者都重视也是可以的。
答张南昌问能否归宗议 【
包世臣
来问略云。寅已故祖父郡庠生裕淮。生有四子。长为已故邑庠生同椿。次为已故嘉庆辛酉科举人拣选知县栋。即寅之所后父。又次为告病回籍浙江大峃巡检森。又次为邑廪生效彬。即寅之本生父。长二两房。未有子嗣。三房生寅嫡堂兄开运。四房生寅。及胞弟已故县学附生开第。四兄弟贫鲜立锥。虽皆觅馆养亲。不私所有。实属各治各生。并非有财产分异。本生父见二伯父母生一子而殇。年既近大。又长年外出。忧郁几致疾。即云二兄嫂毋以为念。当以长子寅为兄后。时寅年始十二岁。而本生父母年俱未及四十。及嘉庆十四年。二伯母病危。本生父即凭族命寅出继为嗣母成服。服阕应试。即以嗣父名列入三代入学。洎大伯父亦年老无嗣。愀然为忧。本生父遂又以胞弟出继。后嗣父身故。寅遵例丁忧。及以进士官户曹。遂迎本生父母入都就养。而开第与寅皆未有子。惟开运生有三子。于道光六年开第身故。遂遵例以开运次子传顺为开第后。奉大伯父祀。寅亦继开运第三子传和为嗣。及外放知府。本生父母皆就养江西。原本生父母之心。本发于孝友至诚。故以亲生之两子。出继毫无赀产之两兄。且复抚之教之以至成人。数十年虽未生育他子。而绝不以无嗣之故。稍形辞色。寅自历职中外。日侍本生父母。虽各强健。私幸期颐可祝。而人生不百年。偶一念及万不忍言之一时。不能不为之通身汗下。心疚若割。在都时。尝与通贯礼经及明习例案而身在礼部者。商榷归宗之事。佥言礼不贰斩。既已为嗣父母服斩矣。归宗后又当服斩。是贰斩矣。生前孝养。本无二致。降服例亦去官。仁人孝子。心有所不安。则私为之终三年之服。然后出。闻前人有行之者。律云。若所养父母有亲生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欲还者听。今所养父母无亲生子。于事实格碍难行。寅心终不安。先生明礼习例。不知此生此世。能使寅得归宗以遂乌私否。如蒙示悉。幸得有成。生生世世。感且不朽。
议曰。此事必原经而贯例。乃无窒碍。世臣按之仪礼不杖期章。昆弟之子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夫报服不施于父子。出继之子独云报者。所以尊大宗之统。故言报以远其子。原以别嫌明微。尊祖收族。所关至重也。来问出仁人孝子之忱。且事有区别。敢不竭其荒落。测例研经。以答盛意。世臣恭案 钦定大清会典。细研礼经。而知宗之必当归。与请之必能听。谨查会典刑部事例开载。同父周亲独子准其承继两房宗祧一条。系据乾隆三十八年议准纂修。原议云。大宗无子。小宗止有独子。而同族实无可继之人。不可令大宗绝嗣。俟小宗独子生有二子。过继一子为大宗之孙。倘独子并无所出。或仅生一子。则当于同族孙辈中过继一孙。以承大宗之祀。如此明立科条。自无控争讦讼之患等因。又查会典宗人府职掌内开载。如生子先已出继无嗣者。准撤回承祀。不得另行入继。如奏明过继者。亦准奏明撤回。又户部旗人抚养嗣子事例载。凡抚养他人之子为嗣。殁后。其子本生父母年老乏嗣。仍令归宗各等因。查 天潢事例。固非士庶之所得比拟。即旗汉亦时有殊异。然父子骨血。至情至性。无贵贱一也。其所谓不得另行入继者。以另行入继。则所后与所生。两宗承祀。皆非骨血。故撤回承祀。其先前所后之宗。自必别议应继。至原议所载俟小宗独子生有二子过继一子为大宗之孙至止生一子则于族人孙辈过继以承大宗云云。是即一子两祧者。止一孙继大宗。己身不得自绝本宗之明文也。按仪礼斩衰章为人后者。正义曰。此文当云为人后者为其所后父。阙此五字者。或后祖父。或后曾高祖。故阙之。礼有为祖后为曾祖后之文。是当日 廷议过继一子为大宗之孙。正据礼经所谓穷则变变则通者也。至礼经所谓不贰斩者二皆见不杖期章。一为人后者为其父母。传曰。何以期。不贰斩也。何以不贰斩。持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也。一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
译答复张南昌关于能否归宗的议论
包世臣来信询问的大意说:我的已故祖父郡庠生裕淮,生了四个儿子。长子是已故邑庠生同椿,次子是已故嘉庆辛酉科举人、拣选知县栋,也就是我所过继的父亲。第三子是因病告退回籍的浙江大峃巡检森,第四子是邑廪生效彬,也就是我的亲生父亲。长房和二房没有子嗣。三房生了我的嫡堂兄开运,四房生了我以及胞弟已故县学附生开第。我们四兄弟贫穷得几乎没有立足之地,虽然都靠做私塾先生供养双亲,但都没有私人的财产,实际上各自谋生,并不是因为分家产而分居。亲生父亲看到二伯父母生了一个儿子却夭折了,年纪又已老大,又长年在外奔波,忧郁得几乎致病,就说二兄嫂不必挂念,应当把长子我过继给二伯父为后。当时我才十二岁,而亲生父母年纪都不到四十岁。到了嘉庆十四年,二伯母病危,亲生父亲就凭借族人的命令让我出继,为嗣母穿孝服。服丧期满后参加科举考试,就以嗣父的名字列入三代,进入学校读书。等到大伯父也年老无子,忧愁悲伤,亲生父亲于是又把胞弟开第过继给大伯父。后来嗣父去世,我遵照惯例丁忧守丧。等到我考中进士担任户部官职,就迎接亲生父母到京城奉养。而开第和我都没有儿子,只有开运生了三个儿子。道光六年开第去世,于是遵照惯例把开运的次子传顺过继给开第为后,奉祀大伯父。我也过继了开运的第三子传和为嗣。等到我被外放担任知府,亲生父母都到江西奉养。推究亲生父母的心意,本来发自孝悌至诚,所以把亲生的两个儿子,过继给毫无财产的两位兄长,并且抚养教导他们直到成人。几十年间虽然没有生育其他儿子,但绝不因为无后的缘故,稍微在言辞神色上流露出来。我自历任中外官职,每天侍奉亲生父母,虽然他们都强健,私下庆幸可以祝祷他们长寿百岁。但人生不满百年,偶尔想到那万不忍言的时刻,不能不为之全身冷汗直流,心中愧疚如同刀割。在京城时,曾与通晓礼经以及熟悉条例案例而在礼部任职的人,商讨归宗的事情。大家都说礼法规定不能两次服斩衰之丧。既然已经为嗣父母服了斩衰,归宗后又要为亲生父母服斩衰,这就是两次服斩衰了。生前孝养,本来没有两样,降低服制按例也要去官。仁人孝子,心中不安,就私下为他们服完三年的丧,然后才出来做官。听说前人有过这样做的。律法说:如果所养父母有亲生的儿子,以及亲生父母没有儿子,想要归还本宗的,听任其归。现在所养父母没有亲生的儿子,在事实上格格不入难以实行。我内心始终不安。先生明晓礼法熟悉条例,不知这一生这一世,能否让我归宗以遂我乌鸟私情。如果蒙您详细指示,有幸得以成功,生生世世,感激不尽。
议论说:这件事必须推究经义并贯通条例,才没有阻碍。世臣按照《仪礼》不杖期章的规定:兄弟的儿子为人后者的,为他的父母服报丧之服。夫报丧之服不施用于父子之间,出继的儿子单独说报丧,是为了尊崇大宗的系统,所以说报丧以疏远他的儿子,原本是为了区别嫌疑、阐明细微之处,尊崇祖先、收聚族人,关系非常重大。来信出自仁人孝子的诚意,而且事情有区别,怎敢不竭尽我荒疏浅陋之能,推究条例研究经义,来回答您的盛意。世臣恭敬地查阅钦定《大清会典》,仔细研究礼经,知道宗族必定应当归还,以及请求必定能够被允许。谨查《会典》刑部事例记载:同父周亲独子准许其承继两房宗祧一条,是根据乾隆三十八年议准纂修的。原议说:大宗没有儿子,小宗只有独子,而同族实在没有可继之人,不能令大宗绝嗣。等到小宗独子生了两个儿子,过继一个儿子为大宗的孙子。倘若独子并没有后代,或者只生了一个儿子,那么就应当在同族孙辈中过继一个孙子,来承继大宗的祭祀。如此明确立下科条,自然没有控诉争执诉讼的祸患等因。又查《会典》宗人府职掌内记载:如果生了儿子先前已经出继无嗣的,准许撤回承祀,不得另行入继。如果奏明过继的,也准许奏明撤回。又户部旗人抚养嗣子条例记载:凡是抚养他人的儿子为嗣,死后,其子亲生父母年老缺乏子嗣,仍然让他归宗等因。查天潢宗室条例,固然不是士庶所能比拟的,即使旗人与汉人也时有差异。然而父子骨血,至情至性,没有贵贱是一样的。那所谓不得另行入继的,是因为另行入继,那么所后与所生,两宗承祀,都不是骨血,所以撤回承祀。那先前所后的宗族,自然必定另议应继之人。至于原议所载等到小宗独子生了两个儿子过继一个儿子为大宗的孙子,直到只生一个儿子就在族人孙辈中过继来承继大宗云云,这就是所谓一子两祧的,只一个孙子继承大宗,自己不得自绝本宗的明文。按照《仪礼》斩衰章为人后者,正义说:此文应当说为人后者为其所后父,缺少这五个字,或者是后祖父,或者是后曾高祖,所以缺省了。礼法有为祖后、为曾祖后的条文,这是当日廷议过继一个儿子为大宗的孙子,正是依据礼经所说的穷则变、变则通啊。至于礼经所说的不贰斩,两处都见于不杖期章。一处是为人后者为其父母,传曰:为什么服期?不贰斩也。为什么不贰斩?持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也。一处是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
。传曰。为父何以期。妇人不贰斩也。未嫁从父。既嫁从夫。父者子之天。夫者妻之天。妇人不贰斩者。犹曰不贰天。妇人不能贰尊也。据此二经。为明男子为人后。女子为人妻。既持重则当降本之义耳。非谓人终身不能持斩服两次也。
译经传说:“为什么为父亲服丧只守一年?”这是因为妇人不能同时为两个人服最重的斩衰之丧。女子未出嫁时服从父亲,出嫁后服从丈夫。父亲是儿子的天,丈夫是妻子的天。妇人不能同时为两个人服斩衰之丧,这就如同说不能有两个天,妇人不能同时尊奉两个至尊者。根据这两条经义,是为了阐明男子作为他人的后嗣、女子作为他人的妻子,一旦承担了重大的宗法责任,就应当降低原本丧服等级的道理。并不是说人一辈子不能两次穿斩衰之服。
古礼惟父服斩。今母亦服斩。若庶子为嫡母斩。有继母又当斩。其母又斩。是且四斩。古妇人唯为夫斩。今舅姑皆斩。是亦三斩。古为君为长子皆斩。何不贰斩之有。况嫡孙为祖后者。为祖服斩。先必服其父。不杖期章传。所以谓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也。且女子子在室为父服斩。礼有有故二十三年而嫁之文。注家谓有故为遭丧。及其出室之后不幸而遇夫丧。岂以在家曾为父斩。而遂降其夫服耶。经曰。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不慎欤。若不正归宗之名。而他日擅服其服以尽私恩。则正礼之所谓贰斩耳。至律言若所养父母有亲生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欲还者听。系蒙上文养同宗人之子。所养父母无子。所生父母有子而舍去者。杖一百。发付所养父母收管。以为说。及者。因类而推。若言或所养父母有亲生子。或所生父母无子。皆听还归宗云尔。非谓所生父母无子。必所养父母有亲生子。乃听还也。况阁下已有嗣子。本属祖父之亲曾孙。所后父之胞侄孙。以为所为后之孙。与古礼为祖父后。今例孙辈中过继一孙以承大宗之祀之语。无不▯合者耶。阁下前此出继。既非垂涎赀产。所后父母。俱已服丧三年。而所后父母。与所生父母。又俱已恭膺 覃恩。是此归宗之请。既属前无所规避。亦后无所觊觎。若不及早正其名称。则所生父母。本有子而终无嗣。揆人子之心。实为万分局蹐。应即沥忱详请咨达。迅速定案。非唯阁下得以自遂。而日后有似此者。得缘为例。于世风礼教所系。实非浅鲜。谨议。
陈情得请编序
包世臣
道光戊戍五月朔。世臣再至豫章。谒桐城张子畏太守于郡斋。太守曰。前年奉吾子教。详请归宗一案。已奉吏部覆准兼祧。现在得正父子之名。异日得尽父子之礼。已将详咨各稿。汇刊流布。而颜之曰陈情得请编。吾子其为我序之。世臣受读卒业。喟然叹曰。礼乐之设。管乎人情。人有礼则安。礼先王未之有可以义起。亡乎礼者之于礼。其动也中。太守斯举当之矣。先王立大宗以收族。族人为之行高曾之服。而辅以四小宗。使天下万世上知尊祖。下得亲亲。不能必大宗之皆有后也。故立重降之礼曰大宗继。然矍相之圃。以与为人后见屏者。至半堵墙。则图产争继之薄俗。盖不始于后世矣。后世宗法既废。而小宗支之子悉得立后。考唐典有绝产入官之制。则其事殆始唐之季世。虽不符重降之义。要亦民德之厚也。然古经但曰为人后者。若子不于所后加父母之名。以自绝所生。雷氏倡议曰。当言为其所后父。贾氏申之曰。妻即后人之母。贾氏又疏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曰。既为本生。本生二字。甫见于此。要皆礼家强名。以便斥言。非当时人子所称谓。然终不及郑氏于所后之亲一亲字之为得也。按汉书张贺有一子。早死无后。后安世小男彭祖。宣帝追思贺恩。下诏曰。封贺弟子侍中彭祖为阳都侯。谥贺曰阳都哀侯。晋书修于唐初。凡为伯叔父后者。传中皆仍称伯叔父。韩退之志薛助教。次其世家曰。父播。尚书礼部侍郎。侍郎命君后兄据。据为尚书水部郎中。赠给事中。尤为显证。至宋儒斥濮议为邪说。近世遂有反称所生为伯叔者矣。亭林为二百年言礼之宗。其嗣母嫁殇。亭林笃于所后。殆近人称所后为父母而称所生为本生父母者所由昉。故世臣尝谓士生今日而为人后。虽不持尊祖收族之重。诚不能不谓所后之亲为父母。然当正名之曰。嗣父母而于所生。则仍称父母。以符经意而安人心。盖父母者生我之专名。似不宜加称本生以自抑疏也。人心不古。惟利是趋。非惟图产争继之讼天下。其饰继以规降服而速利达者。所在有之。此诚为人子者。所不忍见不忍闻。不欲以污齿颊者。夫仁孝之心。来自秉彝。熟读是编。其亦可以油然而生矣。
陈情得请兼祧持服辨
曾兴仁
道光戊戌秋。南昌太守张子畏先生丁生母艰。以行述索铭。复以陈情得请一编寄示。而说者谓太守固得兼祧。惟部议持服两歧。属余辨之以定
译古代礼制只有为父亲服斩衰。现在也为母亲服斩衰。如果是庶子为嫡母服斩衰,有继母又应当服斩衰,生母也服斩衰,这就将要服四次斩衰了。古代妇人只为丈夫服斩衰。现在公婆都服斩衰,这也是三次斩衰了。古代为君主、为长子都服斩衰,哪里会有两次斩衰的情况呢?何况嫡孙作为祖父的继承人,为祖父服斩衰,先前必定要为父亲服不杖期,所以说是父亲去世之后,才为祖父的继承人服斩衰。况且女子在娘家时为父亲服斩衰,礼制中有因故拖延二十三年才出嫁的记载。注家认为“有故”是指遭遇丧事。等到她出嫁之后,不幸遇到丈夫去世,难道因为在家时曾为父亲服过斩衰,就降低对丈夫的丧服等级吗?经书上说:“名分,是治理人事的根本,能不慎重吗?”如果不纠正归宗的名分,而日后擅自穿丧服以尽私情,那就是正礼所说的两次斩衰了。至于律文说“如果所收养的父母有亲生子,以及本生父母无子想要回族的,听任其归宗”,这是承接上文“收养同宗人的儿子,所收养的父母无子,本生父母有子而舍弃离去的,杖打一百下,交付所收养的父母收管”而言的。“及”字,是类推而言。意思是说,或者所收养的父母有亲生子,或者本生父母无子,都听任其回宗,并不是说本生父母无子,必须所收养的父母有亲生子,才听任其回归。何况阁下已有嗣子,本属于祖父的亲曾孙,所过继父亲的胞侄孙,作为所过继父亲的孙子,与古代礼制为祖父立后,如今惯例在孙辈中过继一孙以继承大宗祭祀的说法,没有不吻合的吧。阁下此前出继,既不是贪图财产,所过继的父母,都已服丧三年,而所过继的父母,与本生父母,又都已恭敬地承受皇上的恩典。因此这归宗的请求,既属于先前没有规避,也属于日后没有觊觎。如果不尽早纠正其名称,那么本生父母,本来有儿子却最终没有继承人,衡量做儿子的心,实在万分局促不安。应当立即竭诚详细请求,上报朝廷,迅速定案。不仅阁下得以实现心愿,而且日后有类似情况的人,可以以此为例。对于世风礼教的影响,实在不小。谨此议论。
陈情得请编序
包世臣
道光戊戌年五月初一,我再次来到豫章,在郡斋拜见桐城张子畏太守。太守说:“前年承蒙您的教诲,详细请求归宗一案,已奉吏部批复准许兼祧。现在得以确立父子的名分,日后得以尽父子的礼节。已将详细奏报的各稿,汇编刊印发行,并题名为《陈情得请编》。希望您能为我作序。”我读完后感叹说:“礼乐的设立,在于顺应人情。人有了礼就安定。礼,先王没有的,可以根据义理创设。失去礼的人对于礼,其行动合乎中道。太守此举恰当啊。先王设立大宗来凝聚族人,族人为其高祖、曾祖服丧,并辅以四个小宗,使天下万世向上知道尊崇祖先,向下能够亲近亲属。不能保证大宗都有后代,所以设立重降的礼制,说大宗继承。然而矍相之圃,用来给予那些为人后者而被排斥的人,直到半堵墙,那么图谋财产、争夺继承的薄俗,大概不始于后世了。后世宗法废除,而小宗支系的儿子都能立后。考察唐代典章有绝产入官的制度,那么这件事大概始于唐代末年。虽然不符合重降的义理,但也是民德厚道的表现。然而古代经典只说‘为人后者’,如果儿子不在所过继的父亲前加上‘父母’的名称,以自绝于本生父母,雷氏倡议说:应当说‘为其所后父’。贾氏申述说:妻子就是后人的母亲。贾氏又疏解‘为人后者为其父母’说:既然为本生,‘本生’二字,刚在此出现。这都是礼学家强加的名称,以便斥责言论,不是当时做儿子的称谓。然而终究不及郑氏在所过继的亲人前加一个‘亲’字来得恰当。查《汉书》张贺有一子,早死无后,后来安世的小儿子彭祖过继给他。宣帝追念张贺的恩德,下诏说:封张贺的弟子侍中彭祖为阳都侯,谥张贺为阳都哀侯。《晋书》修于唐初,凡是为伯叔父后者,传记中都仍称伯叔父。韩退之写薛助教墓志,排列其家世说:父亲播,尚书礼部侍郎。侍郎命你过继给兄长据。据为尚书水部郎中,赠给事中。尤为显证。到宋代儒者斥责濮议为邪说,近世于是有反称本生父母为伯叔的了。黄宗羲是二百年言礼的宗师,他的嗣母嫁殇,黄宗羲笃于所过继的一方,大概是近人称所过继的为父母而称本生的为本生父母的由来。所以我曾说士人生在今天而为人后者,虽然不承担尊祖收族的重任,确实不能不称所过继的亲人为父母。但应当正名为:嗣父母,而对于本生父母,则仍称父母,以符合经意而安定人心。大概‘父母’是生我的专名,似乎不宜加称‘本生’以自抑疏远。人心不古,惟利是趋。不仅图谋财产、争夺继承的诉讼遍布天下,那些装饰过继以规避丧服而迅速获利的人,到处都有。这确实是做儿子的,所不忍见不忍闻,不想弄脏口舌的。仁孝之心,来自天性。熟读此编,大概也可以油然而生了。
陈情得请兼祧持服辨
曾兴仁
道光戊戌年秋,南昌太守张子畏先生遭遇生母丧事,以行述求铭,又寄来《陈情得请》一编。而议论的人说太守固然得以兼祧,只是部议对于持服两歧,嘱托我辨析以定论。
其义。余思太守实有情不自禁之情。礼固缘情而定也。何辨之有。然亦有不容已于辨者矣。太守世居桐城。父辈四。伯仲皆无子。叔有子一孙三。季有子二。太守父其季也。太守年十四出继仲父。其胞弟亦出继伯父。维时太守父母俱年未四十。自谓必有续嗣也。厥后年渐老而无出。太守及弟亦未有子。而出继之弟。旋又不禄。不获已。乃以叔之次孙。承继伯父为孙。复以叔之三孙。太守自继为子。展转过继。是伯仲之无嗣者。皆得有嗣。独季之本有嗣者。转无嗣矣。太守官四品。忧思之深。援例引经。不得不以复继之孙。仍继仲父。自请归宗本生父母。因上其事于大府。详咨吏礼二部议之。二部以孙祢祖自请归宗二说。均不可行。惟因笃于所生起见。准其一身兼祧而已。第兼祧一议。礼部以太守既为嗣父母持服三年。则将来生父母应持服期年。用符礼不贰斩之义。吏部以太守既为嗣父母持服三年。则将来生父母。亦应持服三年。特明所生为重之情。太守今丁生母艰。因所生无后。专从吏部议。得不降服而仍服斩。则归与不归一耳。此陈情得请一编所由作也。而一时论者。遂以吏礼两歧为议。不知二部之议。实歧而一。特未申言以明之耳。今之所谓大小宗与礼经大异。而通乎其说。则太守今日兼祧皆小宗也。设使大守当日承继大宗伯父。自无论嗣生有后无后。则应为嗣服斩。为生服期。礼也。兹太守承继小宗仲父。自无论嗣孙有后无后。则应均为服斩。礼也。且太守此时一身兼祧。将来得生有子。一为所后承祧。一为所生承祧。礼也。或竟不有其子。则礼有言小宗可绝。又何必言归与不归也。惟是礼部以所后与所生无子者。未经分晰。复以所生无子而改归者。未有成案。吏部则以嗣生持服为统同。是皆未申言古今大宗小宗之有异。而祇以兼祧为辞也。 会典内载独子承继两房宗祧。及宗人府职掌内载出继撤回承祀。胥专为今之大宗言也。读是编者。更可恍然矣。或又曰。父母者。生我之专名。似不宜加称本生以自抑疏也。然则天下承继之子。岂有于所生父母之前。而自称为本生父母耶。亦不过对人言曰。此我本生父本生母也。或者之说。余窃不然。
译这其中的道理。我思考太守确实有情感难以抑制的情况。礼仪本来就是根据人情而制定的。有什么可辩驳的呢?然而也有不能不辩驳的地方了。太守世代居住在桐城。父亲一辈有四兄弟。大哥二哥都没有儿子。三叔有一个儿子三个孙子。四叔有两个儿子。太守的父亲就是四叔。太守十四岁时过继给二哥。他的亲弟弟也过继给大哥。当时太守的父母年龄都未满四十岁。自认为一定会有后续的子嗣。后来年纪渐老而没有生育。太守和弟弟也没有儿子。而过继的弟弟,不久又去世了。不得已,于是用三叔的次孙,承继大哥为孙子。又用三叔的三孙,由太守自己承继为儿子。辗转过继,这样大哥二哥没有子嗣的,都得到了子嗣。唯独四叔本来有子嗣的,反而没有子嗣了。太守官居四品。忧虑思虑极深,援引成例和经典,不得不让复归承继的孙子,仍然承继二哥。自己请求回归本生父母的宗族。因此将此事上报给上级官府,详细咨询吏部和礼部商议。吏礼二部认为“孙子祭祀祖父”和“自己请求回归本生宗族”这两种说法,都不可行。只因为太守对本生父母感情深厚,批准他一人同时承继两房宗祧罢了。只是关于兼祧这一提议,礼部认为太守既然为嗣父母服丧三年,那么将来为生父母应该服丧一年,以符合“礼不贰斩”的原则。吏部认为太守既然为嗣父母服丧三年,那么为生父母,也应该服丧三年,特别明确本生父母更为重要的情理。太守现在遭遇生母丧事。因为本生父母没有后代,专门采纳吏部的意见,得以不降低丧服等级而仍然服斩衰。那么归与不归其实是一样的。这就是《陈情得请》这一篇著作产生的缘由。而当时议论的人,于是以吏礼两部意见分歧为说辞。不知道两部部的意见,实际上是分歧中统一。只是没有明确陈述来阐明罢了。现在所谓的大宗小宗与礼经大不相同。而贯通其说法,那么太守今天兼祧的都是小宗。假使太守当日承继大宗的大哥,自然无论本生父母有后代还是没有后代,都应该为嗣父母服斩衰,为生父母服齐衰期年。这是礼制。现在太守承继小宗的二哥,自然无论嗣孙有后代还是没有后代,都应该都服斩衰。这是礼制。而且太守此时一人兼祧两房,将来如果生下儿子,一个为所后承祧,一个为所生承祧。这是礼制。或者竟然没有儿子,那么礼制有话说小宗可以断绝,又何必说归与不归呢。只是礼部对于所后和所生无子的情况,没有经过详细分析。又因为所生无子而改归的,没有成例。吏部则将嗣生持服视为统一。这些都是没有明确陈述古今大宗小宗的差异,而只以兼祧为说辞罢了。《会典》内记载独子承继两房宗祧,以及宗人府职掌内记载出继撤回承祀,都是专门为现在的大宗而言的。阅读这篇著作的人,可以更明白了。或者有人说,父母是生我的专称,似乎不应该加称本生来自我贬低疏远。那么天下承继的儿子,难道有在本生父母面前,而自称为本生父母的吗?也不过是对别人说,这是我本生父本生母罢了。对于这种说法,我私下认为不对。
河南余氏服议
胡培翚
河南宝丰县余氏。兄弟二人。长成江。次成海。成江无子。成海生一子笃生。出嗣成江。成江不忍成海无子。令笃生承嗣两房。两房各为娶妻。长房初娶张氏无出。病殁。继娶王氏。生子万全。即承长房之嗣。二房初娶雷氏无出。纳杜氏。生子万德。即承二房之嗣。雷氏殁。万德自以嫡母丁忧。万全疑所服。时有以其事问于培翚曰。礼无二嫡。万全为长房长孙。不得为次房持服丁忧。万德为次房承嗣。似尚可比慈母之例。持服三年。培翚稽之于礼。窃以为未安。乃应之曰。礼无二嫡。谓雷氏不得为嫡母。论甚正。但援慈母为例。则犹俯就私情。而未协礼意也。在礼。丧服经曰。慈母如母。传曰。慈母者何也。传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女以为子。命子曰。女以为母。若是。则生养之终其身如母。句。死则丧之三年如母。句。旧读如母属下为句。非也。贵父之命也。贾公彦曰。传云妾之无子者。谓旧有子今无者。若未经有子。则不得立后而养他子。今雷氏无出。则非旧有子而今无也。万德尚有生母杜氏。则非妾子之无母者也。推寻礼意。慈母如母。盖缘父命为重。今雷氏之娶。出于二房之意。其家尚俨视之为嫡。万德之父。未知处以慈母之义。而比诸慈母。是诬其父也。称名必先核实。无其实而加以名。则言弗顺也。然则其服当如何。曰。当服庶母之服。在礼。士为庶母缌麻三月。就使万德承嗣二房。雷氏为二房所娶。于万德有慈养之恩。亦祇为加服小功。不当持服三年。案丧服小功五月章。君子子为庶母。慈己者也。传曰。为庶母何以小功也。以慈己加也。郑康成注慈母如母传云。其使养之。四字今本脱。不命为母子。为母子三字。今本脱。则亦服庶母慈己者者字今本脱。之服可也。是服小功。亦足伸万德之情。以报雷氏矣。至万全虽不丁忧。亦当为雷氏服庶母服。或曰。然则长房继娶之王氏若没。万德将何服。曰。据彼云继娶。是继母也。继母如母。万德当持三年服。盖万德与万全。所承者虽异祖。而父则一人也。夫必有父而后有母。乌有父一而母可分为二乎。故万全之嫡母。即万德之嫡母。万德之庶母。即万全之庶母。论礼者但当严嫡庶之辨。而不必为两房之分。但当据子所云以定嫡母继母庶。母生母之名。而不必分彼房此房之所娶。强援一例。以为调停之法。世俗一子承嗣两房。多以赀财既分。各为娶妻。遂各自为嫡。致使为之子者。等于禽兽之知母而不知父。所关诚非细故。议者不思正其失。而反依违迁就。徇其偏私。使生无慈母之实。而死冒慈母之名。在其家本不知有慈母之义。而强傅以慈母之礼。上乖礼意。下紊名称。可乎哉。或又曰。然则余氏之次房。不几无嫡妇乎。曰。是又不然。为子也妻者。即为姑也妇。子以一身后两房。妇即一身事两房。又奚闲焉。若以所娶之故而各私其妇。是知有妇而不知有子。于从夫之义蔑如矣。
夫独子承嗣两房。虽律所不禁。而其服则礼无明文。在独子之身。尚可援不贰斩之文以降其小宗。而独子之子各承一房。断不能援从祖父母之例。分父身为二服。既不能分父身为二服。即又安能分母为两房而各为之服。窃以独子后两房。其子各承一房。于独子均为父。当服父母之本服。其母虽多。以一父临之。则先娶者为嫡。其非继者皆为庶母。世俗有两房之分。徒以各为娶妻。其赀财各有所出耳。岂知两房归于一子。则两房之财皆其财。且所贵于立后者。将以后财乎。抑不为后财乎。则所重于承继者。将以妇继乎。抑以子继乎。是又不待辨而明矣。夫其子各有祖。而父之服则同而莫异。诚以独子之身。分无可分。是礼之所穷。而皆以父母之本服服之。则亦亡于礼者之礼也。至其子各承一房。其相为服。则不服同父昆弟之服。而当服从祖昆弟之服。以其所后者。后祖非后父。故不以父之亲为断。而以祖为断。其它旁服。亦当以所后之亲为断。斯则世
译河南余氏的丧服议定
胡培翚
河南宝丰县余氏,兄弟二人,长兄成江,次弟成海。成江没有儿子,成海生有一个儿子叫笃生,过继给成江。成江不忍心成海没有子嗣,便让笃生同时继承两房。两房各自为他娶妻。长房最初娶张氏,没有生下孩子,病故后,又续娶王氏,生下儿子万全,万全就继承长房的宗嗣。二房最初娶雷氏,没有生下孩子,又纳杜氏为妾,生下儿子万德,万德就继承二房的宗嗣。雷氏去世后,万德自行以嫡母的身份守孝。万全对应该穿的丧服感到疑惑。当时有人拿这件事来问胡培翚,说:“礼制规定没有两个嫡母。万全是长房的长孙,不能为次房守孝丁忧。万德是次房的承嗣之子,似乎还可以比照慈母的例子,守孝三年。”胡培翚查阅礼制,私下认为这样不妥,于是回答说:“礼制规定没有两个嫡母,是说雷氏不能算作嫡母,这个论点很正确。但是援引慈母的例子,则是屈从私情,而不符合礼制的本意。在礼制中,《丧服经》说:‘慈母如同母亲。’《传》说:‘慈母是指什么呢?’《传》说:‘妾中没有儿子的,妾子中没有母亲的,父亲命令妾说:你把他当作儿子;命令儿子说:你把她当作母亲。像这样,那么活着时抚养他直到终身如同母亲,死了就为他守孝三年如同母亲。’旧读法将‘如母’属下句,是不对的。这是看重父亲的命令。贾公彦说:‘传文中说妾中没有儿子的,是指以前有儿子现在没有了。如果从来没有过儿子,就不能立后而收养别人的儿子。现在雷氏没有生下孩子,并不是以前有儿子现在没有了。万德还有生母杜氏,也不是妾子中没有母亲的情况。推究礼制的本意,慈母如同母亲,大概是因为父亲的命令为重。现在雷氏的娶入,是出于二房的意思,他们家还俨然把她当作嫡母。万德的父亲,不知道用慈母的道理来安置她,却把她比作慈母,这是诬蔑他的父亲。称呼名分必须先核实事实,没有事实却加上名分,那么言语就不顺理成章了。那么她的丧服应当如何呢?回答说:应当穿庶母的丧服。在礼制中,士人为庶母穿缌麻丧服三个月。即使万德继承二房,雷氏是二房所娶,对万德有慈爱养育之恩,也只增加穿小功丧服,不应当守孝三年。查《丧服》小功五月章:‘君子之子为庶母,慈爱自己的。’《传》说:‘为什么为庶母穿小功丧服呢?’因为慈爱自己而增加丧服等级。郑康成注《慈母如母传》说:‘让她抚养他’,这四个字现在版本缺失;‘不命令为母子’,这五个字现在版本缺失;‘那么也穿庶母慈爱自己的’,这个‘者’字现在版本缺失;‘的丧服就可以了。’这是穿小功丧服,也足以表达万德的情意,来报答雷氏了。至于万全虽然不丁忧,也应当为雷氏穿庶母的丧服。有人说:‘那么长房续娶的王氏如果去世,万德将穿什么丧服呢?’回答说:‘根据所说‘继娶’,这是继母。继母如同母亲,万德应当守孝三年。大概万德与万全,所继承的虽然祖先不同,但父亲却是同一个人。必定有父亲然后才有母亲,哪有父亲同一个而母亲可以分成两个呢?所以万全的嫡母,就是万德的嫡母;万德的庶母,就是万全的庶母。讨论礼制的人只应当严格区分嫡庶,而不必区分两房。只应当根据儿子所说的来确定嫡母、继母、庶母、生母的名分,而不必区分那房这房所娶的。强行援引一个例子,作为调停的方法。世俗中一个儿子继承两房,大多因为财产已经分开,各自娶妻,于是各自当作嫡母,致使作为儿子的人,像禽兽一样只知母亲而不知父亲,所关系到的确实不是小事。议论的人不思考纠正这个过失,反而犹豫迁就,顺从他们的偏私,使得生前没有慈母的事实,死后却冒用慈母的名分。在他们家里本来不知道有慈母的道理,却强行附会慈母的礼制,上违背礼制的本意,下扰乱名分称谓,可以吗?’有人又说:‘那么余氏的二房,不是几乎没有嫡妇了吗?’回答说:‘这又不对。作为儿子的妻子,就是作为婆婆的媳妇。儿子用一身继承两房,媳妇也就用一身侍奉两房,又有什么妨碍呢?如果因为所娶的缘故而各自私心对待自己的媳妇,这是只知有媳妇而不知有儿子,对于顺从丈夫的道理轻蔑至极了。
独子继承两房,虽然法律不禁止,但他的丧服礼制没有明文规定。在独子身上,还可以援引‘不贰斩’的条文来降低小宗的丧服等级;而独子的儿子各自继承一房,断然不能援引从祖父母的例子,把父亲的身分分成两个来穿丧服。既然不能把父亲的身分分成两个来穿丧服,又怎么能把母亲分成两房而各自穿丧服呢?私下认为,独子继承两房,他的儿子各自继承一房,对于独子来说都是父亲,应当穿父母原本的丧服。母亲虽然多,因为有一个父亲统领,那么先娶的就是嫡母,那些不是继母的都为庶母。世俗中有两房的区分,只是因为各自娶妻,他们的财产各有来源罢了。哪里知道两房归于一子,那么两房的财产都是他的财产。况且所看重立后的人,是为了继承财产呢,还是不为了继承财产呢?那么所重视的承继,是为了媳妇继承呢,还是为了儿子继承呢?这就不待辨析而明白了。他们的儿子各有祖先,但父亲的丧服相同而没有差异。确实因为独子的身分,无法分割,这是礼制的穷尽之处,而都用父母原本的丧服来对待,这也是亡于礼制者的礼制了。至于他们的儿子各自继承一房,他们互相穿丧服,就不穿同父兄弟的丧服,而应当穿从祖兄弟的丧服。因为他们所继承的,是继承祖父而不是继承父亲,所以不以父亲的亲疏为断,而以祖父为断。其他旁系亲属的丧服,也应当以所继承的亲疏为断。这就是世
家编修墨庄书后
大作援据精详。断制明确。足补礼文律令之所不备。按此事本为世俗失礼。笃生既承两房。其妻遂疑于二嫡。古今无是理也。若论其初则有二涂。准之于古。亦非无据。当笃生之生万全也。则宜身归本生。而以万全为成江后。仪礼。为人后者。雷次宗庾纯。并有无子立孙之义。晋书高密王据薨。无子。以彭城康王子纮为嗣。其后纮归本宗。立纮子俊以奉据祀。是其例也。否则其又生万德也。或即以万德为成海后。蜀志诸葛亮。初以兄瑾子乔为嗣。生子攀。及瑾子恪见诛于吴。子孙皆尽。而亮自有冑裔。故使攀还为瑾后。亦其例也。既不出此。而以一身承二宗。复以两家娶二妇。则家无匹嫡之理。子无二母之服。酌理准情。当如尊议。晋书张华造甲乙之问曰。甲娶乙为妻。后又娶景。居家如二适。无有贵贱之差。乙亡。景之子当何服。太尉荀凯议曰。春秋并后匹嫡。古之明典。今不可以犯礼并立二妻。不别尊卑而遂其失也。故当断之以礼。先至为嫡。后至为庶。景子宜以嫡母服乙。乙子宜以庶母事景。此于今事虽小有异同。然大义所符。略可依仿。执彼例此。不啻助足下张目也。
跋胡农部河南余氏服议后
陈立
研六室杂着。载宝丰余氏事。曰余氏兄弟二人。长成江。次成海。成江无子。成海生子笃生。出嗣成江。成江不忍成海无子。令笃生承嗣两房。各为娶妇。长房娶妇张氏。无出。继娶王氏。生子万全。即承长房之嗣。二房娶雷氏。无出。纳妾杜氏。生子万德。承二房之嗣。雷氏没。万德丁嫡母忧。时有以万德宜比慈母之例。持服三年者。胡氏驳之以为不合。谓宜服庶母之服。案礼。丧服之慈母。谓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以为母。子则服之三年。贵父之命也。今万德尚有生母杜氏。则非妾子之无母者。雷氏为次房所娶。则非妾之无子者。无父之命。而同诸慈母。是诬父也。则谓持慈母之服者。其谬诚如胡氏所非。然胡氏例诸庶母。则又楚失之而齐亦未为得者也。礼。士为庶母缌麻三月。晋贺循云。庶母。士父之妾也。服缌麻。朱子曰。父妾之有子者。礼经谓之庶母。今律犹然。然则此必嫡母子为庶母之服。故大夫尊。则降而无服。丧服传曰。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是也。今万德系妾杜氏所出。则非嫡母子也。雷氏无出。则非有子之妾也。乌得服以庶母服欤。胡氏又谓就使万德承嗣二房。雷氏为二房所娶。于万德有养育之恩。亦止为加服小功。服君子子为庶母慈己之服可耳。案传曰。君子子者。贵人之子也。为庶母何以小功也。以慈己加也。则亦即缌麻章之庶母。以慈己故加至小功。故马融曰。贵人者。嫡夫人也。子以庶母慈养己。加一等小功也。是也。若雷氏六礼胥备。俨同敌体。父不敢以为妾。而子敢以为庶。不同一诬其父乎。其生母杜氏。本妾也。而同之于嫡。不更乱嫡妾之分乎。总之。独子兼祧古礼所无。然既为律所不禁。若仍科以古礼。势不得不穷。则当于失礼之中。求其礼之近于正者也。考公羊传曰。不以父命辞王父命。以王父命辞父命。是父之行乎子也。又丧服传曰。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笃生以一身嗣两房。则雷氏者。成海之嫡妇。而万德为成海承嗣之孙。安得不以雷氏为嫡母。其万德之以嫡母丁忧。固未为失也。盖万德与万全所承各异。父则一而祖则二也。匹嫡固礼所不许。而诬祖尤礼所不容。权乎失礼轻重之间。盍避重而就轻乎。不然。其祖以为嫡妇。其父以为嫡妻。父秉命于祖者也。而子顾反庶之乎。就如所论。则必不为雷氏服而后可。必如雷次宗庾纯无子立孙之议。去其一子兼祧之俗而后可耳。然则笃生当何服。曰。礼无贰斩。服成江以为人后者之服。服成海以本生之服耳。何也。至亲以期断。特去其加隆焉耳。然则万全将何服。曰。此又礼之变也。其如世叔母服期乎。其长房王氏张
译家编修墨庄书后
大作援引证据精详,判断裁制明确,足以补充礼文律令所不具备之处。查此事本因世俗失礼而起。笃生既然承继两房,他的妻子便疑似为两个嫡母,古今没有这样的道理。若论其起初,有两种途径,参照古制,也并非没有依据。当笃生生下万全时,应当让他回归本生父亲,而以万全作为成江的后嗣。《仪礼》规定,为别人做后嗣的人,雷次宗、庾纯都有无子而立孙为嗣的道理。《晋书》记载高密王据去世,没有儿子,立彭城康王的儿子纮为继承人。后来纮回归本宗,立纮的儿子俊来奉祀据,这就是先例。否则,他又生下了万德,或许就直接以万德作为成海的后嗣。《蜀志》记载诸葛亮,起初以兄长诸葛瑾的儿子诸葛乔为嗣,后来生了儿子诸葛攀。等到诸葛瑾的儿子诸葛恪在吴国被杀,子孙都灭绝了,而诸葛亮自己有后代,所以让诸葛攀回归作为诸葛瑾的后嗣,这也是先例。既然不采取这两种方式,而让一个人承继两个宗族,又让两家娶两个妻子,那么家中就没有匹敌的嫡妻之理,儿子也没有两位嫡母的丧服。斟酌事理,衡量人情,应当如同尊议所说。《晋书》张华造甲乙之问说:甲娶乙为妻,后来又娶景,居家如同两个正妻,没有贵贱的区别。乙死后,景的儿子应当穿什么丧服?太尉荀凯议论说:《春秋》中并立后妃、匹敌嫡妻,是古代明确的典章。现在不可以违犯礼制并立两个妻子,不区别尊卑而顺从这种过失。所以应当用礼制来裁断,先到的是嫡妻,后到的是庶妻。景的儿子应当以嫡母的身份为乙服丧,乙的儿子应当以庶母的身份侍奉景。这在今日的事情上虽然小有异同,但大义相符,大致可以依仿。执彼例此,不啻于帮助足下开阔眼界。
跋胡农部河南余氏服议后
陈立
研读《六室杂着》,记载宝丰余氏的事情,说余氏兄弟二人,长兄成江,次弟成海。成江没有儿子,成海生了儿子笃生,过继给成江。成江不忍心成海没有儿子,让笃生承继两房,各自娶了媳妇。长房娶媳妇张氏,没有生子,继娶王氏,生了儿子万全,就承继长房的后嗣。二房娶雷氏,没有生子,纳妾杜氏,生了儿子万德,承继二房的后嗣。雷氏去世,万德遭遇嫡母丧事。当时有人主张万德应当比照慈母的例子,服丧三年。胡氏驳斥认为不合礼制,说应当服庶母的丧服。查礼制,丧服中的慈母,是指没有儿子的妾,没有母亲的妾子,父亲命令她作为母亲,儿子就为她服丧三年,这是尊重父亲的命令。现在万德还有生母杜氏,就不是没有母亲的妾子。雷氏是次房所娶,就不是没有儿子的妾。没有父亲的命令,而把她等同于慈母,这是欺骗父亲。那么说主张服慈母丧服的人,其错误确实如胡氏所批评的那样。然而胡氏将她比作庶母,则是楚地失之,齐地也未为得当。礼制规定,士人为庶母服缌麻三月。晋代贺循说:庶母,是士人父亲的妾,服缌麻。朱熹说:父亲妾中生子的人,礼经称为庶母。现在的法律依然如此。那么这一定是嫡母的儿子为庶母服丧,所以大夫尊贵,就降等而无服。《丧服传》说: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是对的。现在万德是妾杜氏所生,就不是嫡母的儿子。雷氏没有生子,就不是有子的妾。怎么能用庶母的丧服来服丧呢?胡氏又说,即使万德承继二房,雷氏是二房所娶,对万德有养育之恩,也只应当加服小功,服君子子为慈爱自己的庶母之服就可以了。查《传》说:君子子,是贵人的儿子。为什么为庶母服小功呢?因为慈爱自己而加等。那么也就是缌麻章中的庶母,因为慈爱自己所以加等至小功。所以马融说:贵人,是嫡夫人。儿子因为庶母慈养自己,加一等服小功,是对的。如果雷氏六礼完备,俨然如同敌体,父亲不敢把她当作妾,而儿子敢把她当作庶母,不是同样欺骗父亲吗?她的生母杜氏,本是妾,而把她等同于嫡妻,不是更混乱嫡妾的分别吗?总之,独子兼祧是古礼所没有的。然而既然法律不禁止,如果仍然用古礼来定罪,势必不得不陷入困境。那么应当在失礼之中,寻求接近正礼的方式。考察《公羊传》说:不用父亲的命令来推辞祖父的命令,用祖父的命令来推辞父亲的命令,这是父亲的行为在儿子身上体现。又《丧服传》说:禽兽知道母亲而不知道父亲,野人说父母算什么,都邑的士人,就知道尊崇父亲了。大夫及学士,就知道尊崇祖先了。笃生以一人承继两房,那么雷氏是成海的嫡妇,而万德是成海承嗣的孙子,怎么能不把雷氏当作嫡母呢?万德以嫡母的身份丁忧,本来就没有失礼。大概万德与万全所承继的不同,父亲是一个而祖先是两个。匹敌嫡妻固然礼制不允许,而欺骗祖先更是礼制所不容的。权衡失礼轻重之间,何不避重就轻呢?不然,祖先认为她是嫡妇,父亲认为她是嫡妻,父亲秉承祖先的命令,而儿子反而把她当作庶母吗?如果按照所论,那么必定不为雷氏服丧才可以。必定像雷次宗、庾纯无子立孙的议论,去掉一人兼祧的习俗才可以。那么笃生应当服什么丧服?回答说:礼制没有两个斩衰,为成江服作为后嗣的丧服,为成海服本生的丧服罢了。为什么呢?至亲以一年为期断绝,只是去掉加隆的部分罢了。那么万全将服什么丧服?回答说:这又是礼制的变通。大概像世叔母服期年吧?长房王氏张
答陈庶常立论三祧服制书
包世臣
卓人太史足下。得手书。示及跋竹村户部河南余氏服议后。并问及近世轻犯礼教。其服与刑所宜。诚足下读书维俗之盛心也。余氏之案。仆未悉原委。案在道光之初。则因嘉庆十九年山东济宁黄氏有三祧成案而出者也。黄氏济宁富室。有三子。唯第二子有一孙。三房因各为娶妻。又各置一妾以图继嗣。其孙又早世。而三妻三妾各有子。至是二房之妻死。其子与妾子皆在庠。而长房所娶妻之子已食饩。惧人指斥。时黄左田枢密阁学为山东学政。黄廪生呈请是否宜比嫡母丁忧。学臣据请部示。部覆亦不敢下一十成语。但云礼无二嫡。但可多置姬侍以广生育。长房之子。或可援养母之例。地方有司宜广行劝谕。不可差查滋扰云云。夫议礼必据经。论事必遵例。为下不倍之义也。独子出继。坐不应情重仍更正者。旧例也。乾隆中叶。和相骤起。贰户部。值枢廷。甚用事。有浙人为户部员外郎。其伯父死无子。前已分析祖产各八十万。员外以其半贿和相。因倡同父周亲准其一子两祧之议。然原议尚有小宗有独子。不可使大宗无后。独子生二子。过继一子为大宗孙。傥独子止生一子。则当于同族孙辈中过继一孙。以承大宗之祀。是犹依据礼经或为祖后以立说。以后纂例。皆出刑书之手。删节原议。而同父周亲一子两祧。遂若仁至义尽之举。嗣后以两祧之父。皆当持服。部臣又泥不贰斩之礼文。而定兄之子为弟双祧。则仍为大宗持重服。若弟之子为兄双祧。则当降其父之服。礼。敬宗以尊祖收族。故始祖之嫡长为大宗。高曾祖父之嫡长皆为小宗。非兄弟少长之说也。且一重一降。是仍为过继。于双祧之名不符。而皆依据礼文。良由在部诸君子。其出身甲科者。十九未尝读礼经。若郑孔贾疏通古义。则寓目者或至无其人。而晚近图产之恶俗。则上下之心皆胶固而莫可解故也。既准双祧。则三祧未为不可。双祧则有两父。有两父则有两母。妇人之见尤小。俗有子晚孙不晚之说。谓过继他人之子为晚子。而已为晚子娶妇生孙。则为己妇所出。襁抱顾复。一同己孙。此孙不晚之说所自来也。双祧三祧。大抵皆富室。恐过继远房。则财产落他人手。故黄氏余氏。皆三房各娶妻妾。以上中下旬分住。三妇相谓为妯娌。各姑其姑。洎生子能言。则祖母与伯叔祖母。母与伯叔母之称。亦理势所必至。例载。有妻更娶妻。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案则有更正作妾者。富室之婚。大都好户。更正作妾。断非所甘。至于离异。其夫已故。无可言离。子不能自降其母。故部覆黄氏。不得不以胡卢提了事。援及养母。尤为无着。而三祧则成定案。故黄余两案。非儒生所能质言其是非者也。足下异日居得为之地。因事而发。则当请复独子不准出继之旧例。从前有双祧三祧者。准其报明原定年月。听其从旧。以后一概禁绝。庶可昌明礼教。截断众流耳。盖每届修例。皆有奏明删改之条也。
再询及两头大。或俱有子。其子持服宜如何。或两妻均无子。而别继或娶后婚为填房。不宜于夫。夫外出别娶。别娶亦无子。而恩养嗣子。后婚填房虽不宜夫。而继配之名早定。别娶之嗣子。遭丧宜如何。若通籍请封宜如何。庶可不撄物议。不悖礼教。足下虚中求是。然是谋非吾所能及也。夫婚丧之礼在今日难言矣。丧服。奉颁发载律例首卷。麻冠菲屦。负版草带。与古经不相远。而今宦家皆着青布。白布开气袍。摘缨帽。系白布带。以为遵制。不读官书而信巷议。婚礼。在古必备六礼。乃或为聘不备。则名奔。聘则妻。奔则妾。律则载婚书为凭。而俗唯买娶后婚及买妾乃用婚书。正娶所凭庚帖礼帖。即旧家女嫁人为妾。不由价买者。亦多凭媒妁过帖。唯庚帖明写兑造。以示区别。两大则一切无异正娶。或隔境各居。或同里别居。不相闻问。亦有通往来论年齿称姊妹者。并有交呼为姊者。律载有妻别娶妻。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
译回复陈庶常关于三祧服制立论的书信
包世臣
卓人太史足下:
收到您的亲笔信,得知您在为竹村户部所撰《河南余氏服议》作跋之后,并询问近世轻视冒犯礼教的现象,其服制与刑罚应当如何处置。这确实是您读书以维系风俗的盛心。
关于余氏的案件,我未曾详尽了解其原委。该案发生在道光初年,是因为嘉庆十九年山东济宁黄氏已有三祧的成案而引发的。
黄家是济宁的富户,有三个儿子,只有二房有一个孙子。三房因此各自娶妻,又各自置一妾以图延续子嗣。那孙子又早逝,而三妻三妾各自有儿子。此时二房之妻去世,她的儿子与妾所生的儿子都在庠序(学校)读书,而长房所娶之妻的儿子已经享受廪饩(公家供给的粮食)。黄家害怕被人指斥,当时黄左田枢密阁学担任山东学政,黄家廪生呈请询问是否应当比照嫡母丁忧。学政大臣据情请示刑部指示,刑部回复也不敢下一个“十成”的定论,只说礼制中没有两个嫡母,但可以多置姬妾以广生育。长房之子,或许可以援引养母的先例。地方官员应当广泛劝谕,不可差遣查访滋扰百姓等等。
议论礼制必须依据经典,论断事情必须遵循成例,这是为下不违背上之义。独子出继,因不应之情重仍然予以更正的,是旧例。乾隆中叶,和相(和珅)骤然得势,兼任户部职务,身处枢廷,非常有权势。有一位浙江人担任户部员外郎,他的伯父去世没有儿子,此前已经分割祖产各八十万。员外郎用一半贿赂和相,于是倡导同父周亲(同祖父的兄弟)准其一子两祧的提议。然而原议尚有小宗有独子,不可使大宗无后的说法。独子生了两个儿子,过继一个儿子为大宗之孙;倘若独子只生一个儿子,则应当在同族孙辈中过继一个孙子,以承大宗之祭祀。这还是依据礼经“或为祖后”来立论。
此后纂修的条例,都出自刑书之手,删节了原议,而同父周亲一子两祧,遂好像成了仁至义尽之举。此后以两祧之父,都应当持服。部臣又拘泥于“不贰斩”的礼文,而定兄之子为弟双祧,则仍为大宗持重服;若弟之子为兄双祧,则当降低其父的服制。礼制中,敬宗是为了尊祖收族,所以始祖的嫡长是大宗,高祖、曾祖、祖父的嫡长都是小宗,并非兄弟少长之说。而且一重一降,这仍然是过继,与双祧之名不符。而都依据礼文,实在是因为在部诸君子,出身甲科的,十之八九未曾读过礼经,像郑玄、孔颖达、贾公彦疏通古义的人,可能连看一眼的都没有。而晚近图谋财产的恶俗,则上下之心都胶固而不可解,所以如此。
既然准许双祧,那么三祧也未尝不可。双祧则有两个父亲,有两个父亲则有两个母亲。妇人的见识尤其狭小,俗有“子晚孙不晚”之说,谓过继他人之子为晚子,而自己为晚子娶妇生孙,则为己妇所出,襁褓顾复,一同己孙,此“孙不晚”之说所自来也。双祧三祧,大抵都是富室,恐过继远房,则财产落他人手,所以黄氏余氏,皆三房各娶妻妾,以上中下旬分住。三妇相谓为妯�0,各姑其姑,等到生子能言,则祖母与伯叔祖母,母与伯叔母之称,亦理势所必至。
条例记载,有妻更娶妻,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案中有更正作妾者。富室之婚,大都好户,更正作妾,断非所甘。至于离异,其夫已故,无可言离,子不能自降其母,所以部覆黄氏,不得不以胡卢提(含糊了事)了事。援引养母,尤为无着。而三祧则成定案,所以黄余两案,非儒生所能质言其是非者也。
足下异日居得为之地,因事而发,则当请复独子不准出继之旧例,从前有双祧三祧者,准其报明原定年月,听其从旧,以后一概禁绝,庶可昌明礼教,截断众流耳。盖每届修例,皆有奏明删改之条也。
再询及两头大,或俱有子,其子持服宜如何。或两妻均无子,而别继或娶后婚为填房,不宜于夫,夫外出别娶,别娶亦无子,而恩养嗣子,后婚填房虽不宜夫,而继配之名早定,别娶之嗣子,遭丧宜如何。若通籍请封宜如何,庶可不撄物议,不悖礼教。足下虚中求是,然是谋非吾所能及也。
夫婚丧之礼在今日难言矣。丧制,奉颁发载律例首卷,麻冠菲屦,负版草带,与古经不相远,而今宦家皆着青布,白布开气袍,摘缨帽,系白布带,以为遵制,不读官书而信巷议。
婚礼,在古必备六礼,乃或为聘不备,则名奔,聘则妻,奔则妾。律则载婚书为凭,而俗唯买娶后婚及买妾乃用婚書,正娶所凭庚帖礼帖,即旧家女嫁人为妾,不由价买者,亦多凭媒妁过帖,唯庚帖明写兑造,以示区别。两大则一切无异正娶,或隔境各居,或同里别居,不相闻问,亦有通往来论年齿称姊妹者,并有交呼为姊者。律载有妻别娶,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
令典明着。而吴越之俗。视若弁髦。是固未尝计及其子也。初配之子。未闻有为两大持重服者。两大之子。心知非礼。而义无自主。若遭初配之丧。不列入讣。则必为外家所讦。是陷父以决杖。陷母以离异。若侪于庶子。是亦显父之过。而处母于贱。盖两大前此虽有更正作妾之案。而不纂入例者。以律文明言后娶之妻。为其始议为妻。不能抑使为妾。议刑人以官治民。尚为人惜名。况在人子。至继妻来自后婚外出别娶。而别娶者恩育继子。子通籍。后婚例不加封。此尚易处耳。若两大败露到官。讯系男家欺诳。或言未娶。或言妻故。则女家出于不知。其女家知为两大而许嫁。则兼坐以不应情重。俱为照律离异。不得援兼祧大开方便法门。别娶所生子女。比奸律责夫收养。可也。又询及小民与妇人通奸。因刁娶其女为妻。事发到官。从何科断。奸妻母。男女并绞。为其越礼犯分已甚也。原其始奸。不过军民和同。本无名分。恋奸刁娶。不得谓为成礼。自宜依奸本法。而离异其女。所生子女。责刁娶人收养。方为持平。至奸妾之母。律例无文。仆谓此不得同凡论也。律载奸妻前夫之女。比缌麻法。为其母既为我妻。自不可奸其女。故以无服之卑幼而上比之。其女既为我妾。岂可更奸其母。是亦无服之尊长也。比引定谳。情法两洽。以足下好察善问。故连类及之。唯研究是正。礼教幸甚。
译法令典章规定得十分明确。然而吴越一带的风俗,却把它看得像帽子上的装饰一样轻贱,这本来就是未曾考虑到他们的儿子啊。原配妻子所生的儿子,没听说有为两位父亲穿重孝服的;两位父亲所生的儿子,心里知道这样做不合礼法,但在道义上又无法自主。如果遭遇原配妻子的丧事,不把继母列入讣告,就一定会被外家揭发检举,这就导致父亲被判处杖刑,母亲被休弃离异;如果把继母等同于庶母,这也是显扬父亲的过错,而把母亲置于卑贱的地位。虽然两位父亲此前曾有更正为妾的案例,但没有编入条例,是因为律文明确规定后娶的妻子,是因为起初议定为妻,不能压制使她为妾。议刑的人以官身治理百姓,尚且替人爱惜名声,何况是人子呢。至于继妻来自后婚,外出另娶,而另娶者恩养继子,儿子通籍入仕,后婚按例不加封赠,这还容易处理。如果两位父亲的事败露到官府,审讯结果是男方欺骗,或者说不曾娶妻,或者说是妻子已故,那么女方是出于不知情;如果女方知道是两位父亲而许嫁,那就兼坐不应重罪,都按照律法离异,不能援引兼祧的大义来大开方便之门。另娶所生的子女,比照奸淫律令责成男方收养,是可以的。又询问到平民与妇人通奸,因为刁诈娶其女为妻,事发到官府,应当如何定罪判决。奸淫妻母,男女都判处绞刑,因为他们违背礼法、侵犯名分已经太过分了。推究其起初的奸情,不过是军民和同,本来没有名分,留恋奸情而刁诈娶妻,不能说是成礼,自然应当依据奸淫的本法,而休弃那个女子,所生的子女,责成刁诈娶妻的人收养,这才算是持平。至于奸淫妾的母亲,律例没有明文规定。我认为这不能等同于一般情况来论处。律法记载奸淫妻子前夫的女儿,比照缌麻亲的法令,因为她的母亲既然已成为我的妻子,自然不可以奸淫她的女儿,所以以无服制的卑幼向上比照。她的女儿既然已成为我的妾,怎么可以再奸淫她的母亲?这也是无服制的尊长。比照引用已定案的判例,情与法都两相契合。因为您喜好考察、善于提问,所以连带提及这类情况。希望您研究并加以纠正,礼教将非常幸运。
出母嫁母服议
沈钦韩
出母之期。绝于父也。继母嫁犹期者。以其从之也。杖期章不为因母嫁立文。谯周云。据继母嫁犹服。以亲母可知。故无经也。旧传曰。出妻之子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子夏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继母嫁。何以期也。贵终也。注。尝为母子。贵终其恩也。循传之说。一则义断于所生。一则恩终于如母。后儒以为出母无服。由尊父之命。嫁母父不命出。与见嫁者异。谯周吴商庾蔚之等。皆持此论。出母违于父。固矣。母而嫁。宁犹有当于厥考心乎。以此而衡其轻重。则真沟犹之儒矣。成洽难传云。经为继父服者。亦父后者也。为父后服继父服。则自服其母可知。为嫁母服。不为出母服。其不然矣。崔凯则云。出母嫁母之服。皆据庶子不为父后者。按檀弓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伯鱼非庶子。此为后者为出母服也。子思之母死于卫。郑云。丧之礼如子。孔氏世系惟子思一身。此为后者为嫁母服也。崔之说。又徒佞于传。而非通制也。尝试论之。出母嫁母。均为义绝。然出者之情。不由于己。嫁者之义。所可不为。古者出妻。不必身犯恶逆淫污也。脱如蒸拾枣之事。为子者不能诤父之失。涕泣请还。使覆载之恩。偏有所阙。又或归宗之后。夫已宴尔。彼犹靡他。子复有母。母独无子。然则经制服以伸慈孝之私。传假辞以弛劬劳之报。岂人情乎。丧服小记。同有是语。要依仿乎传而出之者。袁准云。为父后犹为嫁母服。独不可为出母服乎。是则然矣。若嫁母之服。过厚非礼也。过薄非情也。过厚者。石渠议应三年。唐天宝六年金大定八年皆诏令子服嫁母三年。设令夫丧未除。子在孩抱。上不顾供养。下不念继嗣。皦日之誓。为悦己者容。微独继母不制服。韦元成云。王者不为无义制礼。宣帝韪之是也。抑使死者无同财之亲。凶人怨家。甘心弱息。携孤而往。事兼两济。则继父同居。犹报以期。微独生母得终其恩。射慈云。就继母之家为庐。是也。马融所云。继母为父三年丧毕。嫁。重成母道。故随为之服。步熊等又谓继母如母。无问子之从与否。皆服。夫曰如母。则固异于亲母。犹诸为人后者曰若子。则原非亲子也。又继母毕丧而嫁。此其进退之义当然。于人子何与。而强同于亲母乎。惟王肃谓从乎继而寄育。则为服。不从则不服。此解经之胜于郑者也。或曰。继母嫁而不从。与被出之适母继母所后之母。同灼然无服矣。如亲母嫁而己又为人后。则服否。曰。为人后。而降其父母不杖期。此厌于本宗之谊。制不由于己也。出母嫁母之服。本不系于宗与父。以为母子无绝理。从己所制。仍为杖期。贺循云。父在为母厌尊。屈从期。出母服不减者。以本既降。义无再厌。父不能禁子之不服出母。则宗亦不能禁其服嫁母也。母之名终不可没。则其服终无可减。明矣。又曰。今虽无庙制。然为后之重。亦有同于古者。可比不服中心丧之制乎。曰。此唐宋之教人以伪也。今人有子贡之情者乎。古之杖期。有变除。有庐次。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故虽期丧。以为重且难。今则居处衣服。无异于人。何害于常行之事。欲并没其区区之文哉。果能事事如礼。或有碍而不得申其志。则如刘智释疑云。虽为父后。犹为出母嫁母齐衰。讫葬卒哭除。踰月祭。可也。
与费耕亭论继父服书
胡培翚
承示谓父不当有继名。制礼者不当为继父之服。拟欲于修书时削之。时耕亭与修 大清通礼。此其持论甚正。通典所载傅元袁准之论。固已先足下而疑之者也。培翚寻绎礼文。窃以为礼之继父。与世俗所云嫁母之夫迥殊。仪礼丧服经继父同居者。传曰。夫死妻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之适人。而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所适者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岁时使之祀焉。妻不敢与焉。若是。则继父之道也。同居则服齐衰期。异居则服齐衰三月也。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郑注。此以恩服尔。未
译关于出母与嫁母丧服的讨论
沈钦韩
为出母服期年之丧,是因为与父亲的关系断绝了。为嫁母的继母服期年之丧,是因为子女跟随她生活。《杖期》章没有为因母亲改嫁而服丧的情况设立条文,谯周说:根据继母改嫁尚且服丧,可以推知亲生母亲改嫁也应服丧,所以经文没有专门记载。旧的传文说:出妻的儿子如果是父亲的继承人,为出母不服丧。子夏说:与尊长(父亲)为一体,不敢为私亲(出母)服丧。继母改嫁,为什么服期年之丧呢?因为重视恩情的终结。注解说:曾经有过母子关系,重视恩情的终结。遵循传文的说法,一方面在生母处因义理而断绝,另一方面在如母的继母处因恩情而终结。后世儒者认为出母不服丧,是因为遵从父亲的命令;而嫁母的情况,父亲并没有命令休弃,与见休弃的情况不同。谯周、吴商、庾蔚之等人,都持这种观点。出母违背父亲的心意,固然如此。但母亲改嫁,难道还符合父亲的心意吗?以此来衡量轻重的话,那就是真正迂腐的儒生了。成洽驳难传文说:经文规定为继父服丧的人,也是父亲的继承人。作为父亲的继承人为继父服丧,那么为自己生母服丧就可以推知了。为嫁母服丧,不为出母服丧,这显然不对。崔凯则说:出母和嫁母的丧服,都是依据庶子不作为父亲继承人的情况。按照《檀弓》记载,伯鱼的母亲去世,期年之后还在哭泣。伯鱼不是庶子,这是作为继承人也为出母服丧。子思的母亲死在卫国,郑玄说:丧礼如同对待亲生儿子。孔氏世系只有子思一人,这是作为继承人也为嫁母服丧。崔凯的说法,又是盲目顺从传文,而不通晓礼制的根本。试着论述一下:出母和嫁母,都是因义理而断绝关系。然而出母的情况,不是出于自己的意愿;嫁母的情况,是可以不为之服丧的。古人休妻,不一定是因为妻子犯了恶逆、淫乱等罪过。假如像“蒸拾枣”那样的小事,做儿子的不能争辩父亲的过失,流泪请求让母亲回来,使得养育之恩有所缺失。又或者回到娘家之后,丈夫已经安乐,她依然没有二心,儿子又有母亲,母亲却唯独没有儿子。那么,经文制定丧服以伸张慈孝的私情,传文借言辞来放松对辛劳的报答,这难道合乎人情吗?《丧服小记》也有同样的话,大概是模仿传文而写出的。袁准说:作为父亲的继承人尚且为嫁母服丧,难道不可以为出母服丧吗?这是对的。但如果嫁母的丧服,过于厚重就不合礼,过于轻薄就不合情。过于厚重的,石渠阁议定应服三年。唐天宝六年、金大定八年都下诏令儿子为嫁母服丧三年。假如丈夫丧期未满,儿子还在怀抱中,上不照顾供养,下不念及继嗣,对着光明的誓言,只为取悦自己的人修饰容貌,不仅继母不服丧,韦元成说:王者不为无义之事制定礼法,宣帝认为他说得对,这是正确的。再说,假如死者没有同财共居的亲人,凶恶的人或仇家,甘心欺凌弱小的子女,带着孤儿前往,事情兼顾两方面,那么继父同居,尚且报以期年之丧,不仅生母能终结其恩情,射慈说:在继母家中搭建庐舍,这是对的。马融所说:继母为父亲服完三年丧后改嫁,重视成就母道,所以跟随她的人为她服丧。步熊等人又说继母如同母亲,不问儿子是否跟随,都服丧。既然说“如母”,那就本来不同于亲生母亲,就像为别人做继承人的人被称为“若子”,原本就不是亲生儿子。而且继母服完丧后改嫁,这是进退之义所应当的,与做儿子的有什么关系,而要强行等同于亲生母亲呢?只有王肃说,跟随继母生活并受其养育,就服丧;不跟随就不服丧。这解释经文比郑玄高明。有人说:继母改嫁而儿子不跟随,与被休弃的适母、继母、所后之母一样,显然不服丧了。如果亲生母亲改嫁,而自己又为别人做继承人,那么服不服丧呢?回答说:为别人做继承人,降低对父母的丧服不杖期,这是被本宗压抑的情谊,制度不由自己决定。出母和嫁母的丧服,本来不系于宗族与父亲,认为母子没有断绝的道理,由自己决定,仍然服杖期。贺循说: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被尊长压抑,委屈服期年。出母丧服不减少的,是因为本来已经降低,义理上没有再次压抑的道理。父亲不能禁止儿子不为出母服丧,那么宗族也不能禁止他为嫁母服丧。母亲的名分终究不能埋没,那么她的丧服终究不可减少,这是明显的。又说:现在虽然没有庙制,但做继承人的重要性,也有与古代相同的地方,可以比照不服中心丧的制度吗?回答说:这是唐宋教导人虚伪。现在有人有子贡那样真情吗?古代的杖期,有变更除服,有庐舍次序,十三个月举行祥祭,十五个月举行禫祭。所以虽然是期年之丧,认为沉重且艰难。现在居住饮食,与人无异,对日常事务有什么妨碍,想要完全抹去那细微的礼文吗?如果真的能事事如礼,或者有阻碍而不能伸张志向,那么就像刘智解释疑惑所说:虽然是父亲的继承人,仍为出母、嫁母服齐衰,直到葬毕卒哭除服,过一个月祭祀,也可以。
与费耕亭论继父丧服书
胡培翚
承蒙您来信说父亲不应当有“继”这个名称,制定礼法的人不应当为继父制定丧服,打算在修书时删去它。当时费耕亭参与修撰《大清通礼》,他的论点非常正确。《通典》所载傅元、袁准的论述,本来就在您之前对此产生怀疑了。我推究礼文,私下认为礼制中的继父,与世俗所说的嫁母之夫完全不同。《仪礼·丧服》经文中说“继父同居者”,传文说:丈夫死了,妻子年幼,儿子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带着她改嫁,而所嫁的人也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所嫁的人用他的钱财为她建造宫庙,按时让她祭祀,妻子不敢参与。像这样,就是继父的道理。同居就服齐衰期年,异居就服齐衰三月。必须曾经同居然后才称为异居,未曾同居,就不称为异居。郑玄注:这是以恩情服丧。未曾
尝同居则不服之。贾疏。谓子家无大功之内亲。继父家亦无大功之内亲。继父以货财为此子筑宫庙。使此子四时祭祀不绝。三者皆具。即为同居。子为之期。以继父恩深故也。上三者若阙一事。则为异居。后或继父有子。即是继父有大功之内亲。亦为异居矣。如此为之齐衰三月。又云。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谓子初与母往时。或继父有大功内亲。或己有大功内亲。或继父不为己筑宫庙。三者一事阙。虽同在继父家。全不服之矣。礼记丧服小记。继父不同居也者。必尝同居。皆无主后。同财而祭其祖祢为同居。有主后者为异居。郑注。缘恩服深浅也。见同财则期。句同居异财。句故同居今异居。句及继父有子。亦为异居。则三月。未尝同居则不服。孔疏。异居之道有三。一者昔同今异。二者今虽共居而财计各别。三者继父更有子。便为异居。盛氏世佐曰。小记云。皆无主后。即丧服传所谓子无大功之亲。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也。同财而祭其祖祢。即传所谓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岁时使之祀焉也。三者具为同居。一不具即为异居。云有主后者为异居。举一以例其余耳。合此二经。不独母嫁而子不随。此子与母后夫。固自路人。无继父之名。即随母往。而或一有大功之亲。或不为筑宫庙。亦不名为继父。良以妻子幼。无亲可倚。而适人非得已也。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两人相倚为命。其与居之恩谊更深也。以货财为之筑宫庙。则恩及其先也。郑康成谓此经以恩服者尽之矣。设也子幼无亲。而不许之适人。则必转死沟壑。而夫之后绝矣。所适者无大功之亲。与之同财祀先。于其殁也。竟视若路人。不为之服。则背死忘恩甚矣。周公制礼。于是特立继父之名。使所适者视此子若父子。而幼孤得有所长。为制继父同居齐衰期之服。使所适者无亲亦若有亲。而茕独得有所终。此恤孤哀穷之惠政。所由寓矣。至若先同居。后不同居。其初养育之恩亦不可忘。则别为齐衰三月之服。先圣之制此礼。诚非苟然已也。今若必削其文。既恐无所劝。而孤苦矜寡无依。又恐失之偷。而背义忘恩者众。请于继父同居。及先同居后不同居者。仍存其服。而于继父下注曰。夫死妻子幼。其子与所适者。皆无大功之亲。而所适者又为其子立庙祀先。乃得为继父。如是。则虽有继父之名。而天下之称继父者鲜矣。以此坊民。其犹有轻弃其亲而谓他人为父者欤。夫之昆弟。仪礼丧服经内无服。足下所云夫之所为兄弟服。妻降一等者。乃记文。非经文也。然记所云兄弟服。亦非夫之昆弟。贾疏已辨之。俟晤时详论之。所言是否。惟足下择焉。
译如果曾经同居,就不服丧。贾公彦疏解释说:这是指儿子家中没有大功以内的亲属,继父家中也没有大功以内的亲属。继父用钱财为这个儿子修建宫庙,使这个儿子四季祭祀不断。这三条都具备,就称为同居。儿子为继父服齐衰期年之丧,是因为继父恩情深重。如果上述三条中缺少一条,就称为异居。后来如果继父有了儿子,也就是继父有了大功以内的亲属,也属于异居。像这样,儿子为继父服齐衰三月之丧。又说:未曾同居,就不算作异居。这是指儿子最初跟随母亲改嫁时,或者继父有大功以内的亲属,或者儿子自己有大功以内的亲属,或者继父不为儿子修建宫庙,这三条中缺少一条,虽然都住在继父家中,也完全不为之服丧。《礼记·丧服小记》说:继父不同居的情况,一定是曾经同居,双方都没有主后,共同财产并祭祀祖先和父亲,这才算同居;有主后的就算异居。郑玄注说:这是根据恩情的深浅来决定丧服的轻重。看到共同财产就服期年之丧;同居但财产分开,所以是曾经同居现在异居;以及继父有了儿子,也算异居,就服三月之丧;未曾同居就不服丧。孔颖达疏说:异居的情况有三种:一是过去同居现在异居;二是现在虽然共同居住但财产各自独立;三是继父又有了儿子,便算异居。盛氏世佐说:《小记》说“皆无主后”,就是《丧服传》所说的儿子没有大功之亲,所嫁之人也没有大功之亲。同财而祭祀祖先和父亲,就是《传》所说的用钱财为他修建宫庙,按时令让他祭祀。三条都具备就是同居,有一条不具备就是异居。说“有主后”的为异居,是举一例来类推其余。综合这两段经文,不仅仅是母亲改嫁而儿子不跟随,这个儿子与母亲的再嫁丈夫,本来就像路人一样,没有继父的名分。即使跟随母亲前往,但或者一方有大功之亲,或者不为他修建宫庙,也不称为继父。实在是因为妻子年幼,没有亲人可以依靠,而改嫁并非出于自愿。所嫁之人也没有大功之亲,两人相依为命,其共同居住的恩义更深。用钱财为他修建宫庙,则是恩及他的祖先。郑康成说这段经文以恩情来确定丧服,已经说尽了。假如儿子年幼无亲,而不允许他改嫁,那么必然死在沟壑之中,而丈夫的后代也就断绝了。所嫁之人没有大功之亲,与他共同财产祭祀祖先,在他去世时,竟然视若路人,不为之服丧,那就是背弃死者、忘记恩德了。周公制定礼制,于是特别设立继父的名分,让所嫁之人把这个儿子看作父子,使幼孤得以成长,制定了继父同居齐衰期年的丧服,让所嫁之人无亲也如同有亲,使孤独无依者得以善终。这种体恤孤儿、哀怜穷困的惠民政策,就寄托在这里了。至于先同居后不同居的情况,起初养育的恩情也不可忘记,所以另外制定齐衰三月的丧服。先圣制定这些礼制,确实不是随便的。现在如果一定要删去这些条文,既恐怕没有劝善的作用,而孤苦无依的寡妇没有依靠,又恐怕导致人们变得苟且,而背义忘恩的人众多。请求在继父同居,以及先同居后不同居的情况下,仍然保留丧服。而在“继父”之下加注说:丈夫去世,妻子年幼,她的儿子与所嫁之人,都没有大功之亲,而所嫁之人又为她的儿子立庙祭祀祖先,这才算作继父。像这样,那么虽然有继父的名分,但天下被称为继父的人就很少了。以此来防范百姓,难道还有轻弃亲人而称他人为父的人吗?丈夫的兄弟,在《仪礼·丧服》经文中没有丧服。您所说的“丈夫为兄弟服丧,妻子降一等”,是记文中的说法,不是经文中的说法。然而记文中所说的兄弟服,也不是丈夫的兄弟,贾公彦疏已经辨明。等见面时再详细讨论。所说的观点是否正确,请您斟酌选择。
服问
钱仪吉
浙人有生数月。失父母为它姓子。长为县学生。乃复姓。然其居。犹所抚育之家也。迎养父母终事焉。已而所抚育之氏。母没无子。人曰当为之服。宜何服。敢问。
曰。其齐衰期乎。其齐衰三年乎。礼。丧服齐衰不杖期章。继父同居者。传曰。何以期也。传曰。夫死妻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之适人。而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所适者。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岁时使之祀焉。妻不敢与焉。若是则继父之道也。同居则服齐衰期。异居则服齐衰三月也。郑君曰。天不可二。此以恩服耳。贾疏。谓子家无大功之内亲。继父家亦无大功之内亲。继父以财货为此子筑宫庙。使四时祭祀不绝。三者皆具为同居。阙一为异居。予则谓经所言者。非三事也。盖古之人重祭。大功同财。斯礼也。下于庶人。同财则其死而无后者。于祭也宜祔。故子有大功之亲。虽从母适人。而其先人之祀。可不绝也。所适者有大功之亲。则继父又不得私有其财。以为妻之前子筑宫庙也。是经以经两言无大功之亲者。明宫庙之所由筑耳。妻嫁子幼。又无大功之亲。则祀其绝矣。授之宫庙而使之祀。有父道焉。故曰继父虽祀。而妻不敢与焉。父之云者。非由母生也。故凡不同居。不得有继父名。有曰不同居继父者。末流之失。经无是言也。昔子思居卫。鲁穆公卒。县子问于子思曰。奈何不服。子思曰。礼不得也。臣而去国。君不归其宗庙。则为之服。寄公寓于是国。而为国服。吾既无列于鲁。而祭在卫。吾何服哉。故服继父。其亦祭在卫之义与。今某生于其抚育之母。自有生数月以至于今。恩笃厚矣。又有其货财。使之养父母。守祭祀。比于同居继父筑宫之恩。且无嫁母之憾。今使没而不为服。不可也。服而不及于期。亦不可也。是不即于人心而薄于行也已。或曰有由进焉尔。齐衰三年章。慈母如母。传曰。何以期也。传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女以为子。命子曰。女以为母。若是。则其生养之终其身如母。死则丧之三年如母。贵父之命也。郑君曰。此谓大夫士之妾。而子游问丧慈母如母。礼与。孔子曰。非礼也。古者男子外有傅。内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丧慈母自鲁昭公始也。孔子言君命。又言鲁昭公。故郑以为国君。是也。然则慈母不为服者惟国君。今某生士也。其育于它姓也。受父之命与否。不可得知也。虽然。父有子数月而无能抚育之者。有能抚育之者。而请于其父。其父命之必也。以视子之无母而有妾无子者。即不命而妾犹宜慈之也。即不慈而犹有父在也。其命为母子也。彼尚可已。而此尤急。是则某生之母子假未有父命。谓与有命同可也。且其居犹抚育之家也。是且使常守其祭祀。以传无穷。非特一时。筑宫庙而已。恩以加隆。疑斯从重。虽为之三年。其亦可夫。若夫祭祀之礼。如前贤四孤之论。或卖或弃。而成于它人。田琼王朗之徒。皆谓戴异姓而弗易。祭所生于门外。是但知成我之恩。而不悟天性之无绝也。若某生已还本宗。自宜别筑宫庙。祀所抚育者。善乎庾蔚之之言曰。神不歆非类。谓舍己族而取它人之族为后者也。若己族无所取而养它人者。生得养己之老。死得奉其先祀。神有灵化。岂不嘉其功乎。予观近代仕宦之族。多有承其先人抚育之姓。礼官不斥其非。神明亦蕃其类。高安朱文端谓异姓为后。亦云苟所养之家无后。则世世祀之别室。若某生者。必有别子。置以为所抚之后。使常有祭祀。庶几无德不报。而即于人心也已。
服问
马福安
浙人有生数月失父母。为他姓子。长为县学生。乃复姓。然其居。犹所抚育之家也。迎养父母终事焉。已而所抚育之氏。母没无子。人曰。当为之服。服宜何服。余曰。仪礼继父同居者。传曰。何以期也。传曰。夫死妻▯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之适人。而所适者。又无大功之亲。所适者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岁时使之祀焉。若是则继父之道。同居
译关于服制的疑问
钱仪吉
浙江有个人,出生几个月就失去了父母,被他人收养为子。长大后成为县学的生员,于是恢复了本姓。然而他的居住地,仍然是当年抚育他的那家人。他接养父母奉养至终老。不久,抚育他的那家母亲去世,没有儿子。有人说应当为他服丧,应该服什么丧呢?冒昧请教。
回答说:大概是齐衰期年吧?或者是齐衰三年吧?《礼记·丧服》齐衰不杖期章中,关于继父同居的情况,传文说:“为什么服期年呢?”传文说:“丈夫死了,妻子年幼,孩子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跟着母亲改嫁,而改嫁的对象也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改嫁的对象用他的钱财,为孩子建造宫庙,让他按时节祭祀。妻子不敢参与祭祀。像这样就是继父的道理。同居就服齐衰期年,异居就服齐衰三个月。”郑玄说:“天不可有二,这是因恩情而服丧。”贾公彦疏解认为,孩子家中没有大功以内的亲属,继父家中也没有大功以内的亲属,继父用钱财为孩子建造宫庙,使四季祭祀不断绝。这三者都具备才算同居,缺少一项就算异居。我却认为经文所说的,并非这三件事。大概古人重视祭祀,大功亲属共同拥有财产,这是礼制。低于庶人的情况,共同拥有财产,那么死后没有后代的,在祭祀上适宜附祭。所以孩子有大功亲属,即使跟随母亲改嫁,他祖先的祭祀也不会断绝。改嫁的对象有大功亲属,那么继父就不能私自占有财产,为妻子前夫的孩子建造宫庙。所以经文两次提到没有大功亲属,是为了说明宫庙得以建造的原因。妻子改嫁孩子年幼,又没有大功亲属,那么祭祀就断绝了。授予宫庙让他祭祀,有父亲的道义。所以说继父虽然祭祀,但妻子不敢参与。所谓父亲,不是由母亲所生。所以凡是不同居的,不能称为继父。有说不同居的继父,是末流的失误,经文中没有这种说法。从前子思居住在卫国,鲁穆公去世,县子问子思说:“为什么不穿丧服?”子思说:“礼制不允许。臣子离开国家,君主不归还他的宗庙,就为他服丧。寄居在别的国家,而为该国君主服丧。我既然在鲁国没有官位,而祭祀在卫国,我穿什么丧服呢?”所以为继父服丧,大概也是祭祀在卫国的道理吧。现在这个人出生在抚育他的母亲家中,从出生几个月到现在,恩情深厚。又有他的钱财,让他供养父母,守护祭祀。比起同居继父建造宫庙的恩情,而且没有改嫁母亲的遗憾。现在让他去世而不为他服丧,是不可以的。服丧而不到期年,也是不可以的。这不就是违背人心而轻视行为吗?有人说还有更进一步的。齐衰三年章中,慈母如同母亲。传文说:“为什么服期年呢?”传文说:没有儿子的妾,没有母亲的妾子,父亲命令妾说:“你把他当作儿子。”命令儿子说:“你把她当作母亲。”像这样,那么她生养他直到终身如同母亲,死后就为她服丧三年如同母亲。重视父亲的命令。郑玄说:这是指大夫士的妾,而子游问为慈母服丧如同母亲,合乎礼吗?孔子说:不合乎礼。古代男子外面有傅,里面有慈母,是君主命令用来教导孩子的。有什么丧服呢?为慈母服丧是从鲁昭公开始的。孔子说君主命令,又说鲁昭公,所以郑玄认为是国君,这是对的。然而不为慈母服丧的只有国君。现在这个人出生在士人家庭,他被其他姓氏抚养,是否接受父亲的命令,无法得知。虽然如此,父亲有孩子几个月而不能抚育,有能抚育的人,而向父亲请求,父亲命令他一定是的。比起孩子没有母亲而有妾没有儿子的情况,即使不命令妾也应当慈爱他。即使不慈爱还有父亲在。命令成为母子,那还可以停止,而这里更加紧急。这就是说这个人出生的母子即使没有父亲命令,认为与有命令相同是可以的。而且他的居住地还是抚育他的家,这是让他常常守护祭祀,以传承无穷,不仅仅是一时建造宫庙而已。恩情更加隆重,怀疑应该从重,即使为他服三年,也是可以的。至于祭祀的礼制,如前贤四孤的议论,有的卖掉有的抛弃,而由他人抚养。田琼、王朗等人,都说戴着异姓而不改变,在门外祭祀所生的人。这只是知道成全我的恩情,而不明白天性没有断绝。如果这个人已经回归本宗,自然应该另外建造宫庙,祭祀抚育他的人。庾蔚之的话说得好:“神灵不享用非同类,是说舍弃自己的族类而取他人的族类作为后嗣。如果自己的族类没有可取的而抚养他人,活着得到抚养自己年老,死后得到供奉祖先祭祀,神灵有灵验变化,难道不嘉奖他的功劳吗?”我看近代做官的家族,多有继承先人抚育的姓氏,礼官不斥责其非,神明也繁衍其类。高安朱文端说异姓为后,也说如果所养的家庭没有后嗣,就世世代代在别室祭祀。像这个人,一定有别子,设置作为抚育者的后嗣,使常常有祭祀,大概没有恩德不报答,而符合人心了。
关于服制的疑问
马福安
浙江有个人出生几个月就失去父母,成为他人姓氏的儿子。长大后成为县学生员,于是恢复本姓。然而他的居住地,仍然是抚育他的家。接养父母奉养至终老。不久抚育他的那家母亲去世没有儿子。有人说,应当为他服丧,服什么丧合适。我说,《仪礼》继父同居者,传文说,为什么服期年呢。传文说,丈夫死了妻子〇孩子年幼,孩子没有大功亲属,跟着母亲改嫁,而改嫁的对象,又没有大功亲属。改嫁的对象用他的钱财,为他建造宫庙,按时节让他祭祀。像这样就是继父的道理,同居
则服齐衰期。浙人出怀数月。受养他姓为之子。后虽复姓。犹居所养家。迎养父母终事。非继父同居之义乎。宜以恩服齐衰期。或曰。慈母如母。浙人所抚育之母。亦养母类与。曰。不然。浙人父母存。迎养终事。则非如妾子之无母。既已复姓迎养。将致三年于所生。何得复贰三年于所养。然则浙人不知其父母存没。或已没。可以为所抚养三年乎。曰。使浙人不自知其姓。或未复姓。则专为所养子。安得不报以父母服。如已知其姓而复姓。则吾自有父母。即无问存没。均不得致三年于所养也。然则服期。而心丧三年可乎。案齐衰杖期章。父在为母。传疏曰。子于母屈而期。心丧犹三年。以母丧本三年。厌于父而情不得伸也。今为所抚养服期。情已伸矣。不心丧可也。然则祭之乎。曰。筑宫而世祭之。报其德也。且不忍所养之无主后也。然浙人生仅数月即受抚养。复为迎养父母于其家。恩义甚重。服已尽而情无穷。则为之心丧。亦贤者之所宜自尽也。
译那么应当穿齐衰一期的丧服。浙江人出生后几个月,被他人收养,作为别人的儿子。后来虽然恢复了本姓,但仍然居住在养父家中,接养父母来奉养并侍奉至终。这难道不是继父同居的道理吗?适宜因为恩情而穿齐衰一期的丧服。有人说:“慈母如同生母,浙江人所受抚育的母亲,也是养母一类吧?”回答说:“不是这样。浙江人的生父母健在,他接养父母来奉养并侍奉至终,这就不是像妾生子那样没有母亲的情况。既然已经恢复本姓并接养生父母,将对生父母服三年之丧,怎么还能对养父母再服三年之丧呢?”那么,如果浙江人不知道父母是生是死,或者父母已经去世,可以对抚养自己的人服三年之丧吗?回答说:“假如浙江人不知道自己的姓氏,或者没有恢复本姓,那么他就是专门作为养父的儿子,怎么能不报以父母之丧呢?如果已经知道本姓并恢复了本姓,那么我就有自己的生父母,无论他们生死与否,都不能对养父母服三年之丧。”那么,服齐衰一期,而在心中哀悼三年可以吗?查《齐衰杖期章》中关于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的章节,传文解释说:“儿子对母亲的丧期屈降为一年,但心中哀悼仍为三年。因为母亲丧期本为三年,因被父亲的地位压制而情感不能充分表达。”现在对抚养自己的人服齐衰一期,情感已经充分表达了,不再心中哀悼三年也是可以的。那么,要祭祀他吗?回答说:“建造祠堂并世代祭祀他,是为了报答他的恩德。而且不忍心让抚养自己的人没有后代主持祭祀。然而浙江人生下仅几个月就受到抚养,后来又接养生父母到养父家中,恩义非常深重。丧服期限虽已尽,但情感无穷无尽,因此为他心中哀悼三年,也是贤者应当自我尽心的做法。”
养母不宜服斩衰三年议
胡培翚
今律令为养母斩衰三年。依明孝慈录之旧也。考之古礼。有乳母。无养母。有之自宋开宝礼始。其释之云。谓养同宗。及三岁以下弃遗之子者。明孝慈录改云。谓自幼过房与人。夫曰过房与人。则是为人后也。律固有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之服矣。何又云养母乎。且为人后者孰后。后父耳。岂可举母而遗父也。然则养母之非谓自幼过房与人者。昭昭明矣。魏书冯熙传云。熙父朗坐事诛。熙生于长安。为姚氏魏母所养。此殆养母所由称与。然考魏书。魏母卒。熙表请持服。诏听服齐衰期。自宋开宝礼定养母之服为齐衰三年。明复改为斩衰。夫古者惟为父斩衰。明乎不贰斩也。后世服母以斩衰。厚于所生。犹或议之。况养母岂有生我之恩乎。而为之服三年服斩如父也。且养者不必皆同宗之子也。岂有以三年之服而服异姓者哉。昵于所养而忘所自生。恐开天下螟蛉乱宗之渐矣。或曰。养母非其家使之养子者。乃此子无所怙恃。将委沟壑。而怜而哺之活之与世之乳母迥殊。其抚育之恩至大。等于所生。奚不可乎。然稽之礼。乳母之服。止于缌麻三月。今律所同也。若依魏书。冯熙之于养母。定为齐衰期。较乳母讵不加厚焉。亦足以报之矣。夫服之重乎母子者。非仅抚育之谓。其谓子之身自父母来也。诗曰。哀哀父母。生我劬劳。父母于子。有天性之爱焉。有毛里之亲焉。所谓欲报之德。昊天罔极也。岂可以养母比。请于律注。仍用开宝礼之文。而改其服为齐衰期。庶名与实相符。恩与义交尽也。谨议。
卷七十三 礼政十三祭礼
宗祧说
孙希朱
宗者宗也。祧者超也。分言之有大宗小宗有庙有祧。合言之则曰宗庙。曰宗祧。曰庙祧。曰守祧。皆谓庙也。何谓大宗。礼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古者诸侯世嫡为君。由次而下皆为别子。并不得祢其先君。其后世子孙为卿大夫。则立此别子为始祖。所为大夫不敢祖诸侯也。或异姓始来此国。与庶姓之特起为卿大夫者。亦谓之别子。其子孙立为始祖也。与诸侯别子同。而别子之世嫡。常继其统。主其祭。与族人为宗。虽五世外。皆为服齐衰三月。所谓宗其继别子者。百世不迁者也。何谓小宗。礼曰继祢者为小宗。盖别子之统。惟别子之世嫡。得祢之而继其统。其支庶均不得祢别子。而自使其世嫡后之以主其祭。与兄弟为宗。故有继祢之宗。有继祖之宗。有继曾祖之宗。有继高祖之宗。高祖服尽则迁。所谓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大宗一。小宗四。一大宗常统数小宗。此古宗说也。其曰祧者。盖取超迁之义。与昭穆庙有别。凡毁庙之主藏于祧。祭法所谓远庙为祧是也。周制。先公之迁主。藏于后稷庙。先王之迁主。藏于文武庙。故周礼曰。掌守先王先公之庙。祧若诸侯则藏于太祖庙之夹室。故太祖庙亦谓之祧。而后世遂借为祖庙之通称。聘礼曰。不腆先君之祧。传曰。其敢爱丰氏之祧。又君冠必以先君之祧。皆指祖庙而言。此古祧说也。古者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大夫三庙。士一庙。庶人祭于寝。自大夫而下。俱不言祧主所藏。故文公家礼。凡五世亲尽。则埋主于墓。或两阶间。冬至虽有祭及始祖之文。而无其主。盖皆限于分也。唐制。二品以上得立四庙。三品三庙。天宝时。在京五品清望官亦听立庙。宋承唐制。明初。公侯品官庙制未定。权仿家礼立祠堂三间。以祀四代神主。我 朝品官家庙。一品三品庙五间。四品以下庙三间。祀四代。亲尽则藏祧于东西夹室。然葬视死爵。祭用生禄。故庙虽建亦旋废。惟历代忠孝义烈前哲令德功在社稷民生者得不废。或朝廷为建祠。使其子孙主之。或子孙自建。请于当道以祀。或更即其旁舍。附入高曾祖考栗主。以会辑宗人而奉为始祖。此后世宗祠所由昉。而朝廷亦不之禁。盖取其敦本善俗。使人皆知亲亲之谊。深有裨于世道人心故也。吾族自未园公承大父汇川公叔祖信书公命。偕诸父昆
译关于养母不应服斩衰三年的讨论
胡培翚
现在的法律条令规定,为养母服斩衰三年之丧。这是沿袭明代《孝慈录》的旧制。考察古代的礼制,有乳母,没有养母。有养母这一说法,是从宋代《开宝礼》开始的。《开宝礼》解释说:“养母,是指收养同宗族的人,以及三岁以下被遗弃的孩子。”明代《孝慈录》将其改为:“指自幼过继给他人的人。”既然说过继给他人,那就是作为他人的后嗣。法律本来就有为所后嗣的父母服丧的规定,为什么又说养母呢?况且作为后嗣,是继承父亲,难道可以只提母亲而遗漏父亲吗?那么,养母并非指自幼过继给他人的人,这是非常明显的。《魏书·冯熙传》记载:“冯熙的父亲冯朗因事被杀。冯熙出生在长安,由姚氏的魏母抚养。”这大概就是养母称呼的由来吧。然而考察《魏书》,魏母去世,冯熙上表请求服丧,皇帝下诏允许他服齐衰一年的丧。自从宋代《开宝礼》确定养母的丧服为齐衰三年,明代又改为斩衰。古代只有为父亲服斩衰,明确表明不有两个斩衰之丧。后世为母亲服斩衰,厚待生母,尚且有人议论,何况养母哪里有生育我的恩情呢?却为她服三年的斩衰之丧,如同对待父亲一样。况且被收养者不一定都是同宗族的孩子,难道有以三年之丧服侍异姓人的道理吗?亲近抚养自己的人而忘记生养自己的人,恐怕会开启天下螟蛉义子扰乱宗族的开端。有人会说:“养母不是家里雇佣来抚养孩子的人,而是这个孩子无依无靠,将要弃尸沟壑,因为怜悯而喂养他、使他活下来,这与世间的乳母完全不同。她抚育的恩情极大,等同于生母,为什么不可以呢?”然而查考礼制,乳母的丧服,只限于缌麻三个月,现在的法律与此相同。如果依照《魏书》,冯熙对于养母,定为齐衰一年,比起乳母难道不更加厚重吗?也足以报答她了。丧服重于母子的,不仅仅是抚育的意思,而是说孩子的身体来自父母。《诗经》说:“哀哀父母,生我劬劳。”父母对于孩子,有天性之爱,有肌肤之亲。所谓想要报答的恩德,像苍天一样没有极限。怎么可以用养母来相比呢?请在法律注释中,仍然采用《开宝礼》的文字,而将丧服改为齐衰一年,这样名称与实际相符,恩情与道义都得以尽到。谨此讨论。
卷七十三 礼政十三 祭礼
关于宗祧的论述
孙希朱
宗,是尊崇的意思;祧,是超迁的意思。分开来说,有大宗、小宗,有庙、有祧;合起来说,就叫做宗庙、宗祧、庙祧、守祧,都是指宗庙。什么叫大宗?《礼记》说:“别子为祖,继别为宗。”古代诸侯的嫡长子世袭为君,从次子往下都称为别子,都不能祭祀他们的先君。他们的后世子孙成为卿大夫,就立这个别子为始祖,这是因为大夫不敢以诸侯为祖。或者异姓刚开始来到这个国家,以及庶姓中特别崛起成为卿大夫的人,也叫做别子,他们的子孙被立为始祖。这与诸侯的别子相同。而别子的嫡长子,常常继承他的统绪,主持祭祀,作为族人的宗主。即使过了五代,都为他服齐衰三个月的丧。这就是所说的“尊崇那继承别子的人,百世不迁”。什么叫小宗?《礼记》说:“继祢者为小宗。”大概别子的统绪,只有别子的嫡长子,才能祭祀他并继承他的统绪。他的支庶都不能祭祀别子,而是各自让他们的嫡长子后来主持祭祀,作为兄弟的宗主。所以有继父的宗,有继祖父的宗,有继曾祖父的宗,有继高祖父的宗。高祖的丧服服完就迁出,这就是所说的“尊崇那继承高祖的人,五代就迁出”。大宗有一个,小宗有四个。一个大常常统领几个小宗,这是古代的宗法理论。那叫做祧的,大概是取超迁的意思,与昭穆庙有别。凡是毁弃的宗庙的神主,藏在祧中,《祭法》所说的“远庙为祧”就是这个意思。周代的制度,先公迁出的神主,藏在后稷庙中;先王迁出的神主,藏在文武庙中。所以《周礼》说:“掌管守护先王先公的宗庙,祧。”如果是诸侯,则藏在太祖庙的夹室中。所以太祖庙也叫做祧。而后世就借用作祖庙的通称。《聘礼》说:“不腆先君之祧。”《传》说:“其敢爱丰氏之祧。”又说君主行冠礼一定要在先君之祧进行,都是指祖庙而言。这是古代的祧法理论。古代天子有七座宗庙,诸侯有五座宗庙,大夫有三座宗庙,士有一座宗庙,庶人在寝宫祭祀。从大夫往下,都不说祧主藏在哪里。所以朱熹的《文公家礼》,凡是五代亲尽,就把神主埋在墓中,或者埋在两阶之间。冬至虽然有祭祀始祖的记载,但没有神主。这都是受限于身份等级。唐代的制度,二品以上可以立四座宗庙,三品立三座宗庙。天宝年间,在京的五品清望官也允许立庙。宋代承袭唐代的制度。明朝初年,公侯品官的宗庙制度没有确定,暂且仿照《家礼》立祠堂三间,用来祭祀四代神主。我朝品官的家庙,一品、三品庙五间,四品以下庙三间,祭祀四代。亲尽就藏在东西夹室中。然而丧葬看死后的爵位,祭祀用生前的俸禄,所以庙虽然建了也很快废弃。只有历代忠孝义烈、前哲令德、功在社稷民生的人得以不废弃。或者朝廷为他们建祠,让他们的子孙主持;或者子孙自己建立,向当道申请祭祀;或者就在旁边的房屋,附入高祖、曾祖、祖父的神主,用来会集宗人而奉为始祖。这是后世宗祠的起源,而朝廷也不禁止。大概是取它敦厚根本、改善风俗,使人们都知道亲爱亲人的情谊,对世道人心大有裨益的缘故。我们家族自从未园公承袭祖父汇川公、叔祖信书公的命令,偕同各位父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