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十一 礼政十一服制上
卷七十一 礼政十一服制上
服说
杨绍文
丧服之制。有亲有尊。又有降有从有报。亲也者。自吾之所生以及吾之所自生者也。尊也者。自吾之所贵以及吾贵之所贵者也。降也者。本吾之所尊所亲而有所受者也。非吾之所尊所亲。而从吾之所尊所亲服之者。从服也。吾为人之所尊。为人之所亲。人既亲吾而尊吾。于是以服吾之服服之者。报服也。夫吾之所亲吾之所尊而于是服焉。情也。何为而有降也从也报也。圣人盖知后世之必有疏其亲离其尊者矣。故立之法焉。使后人知吾之所尊所亲者之所尊亲。尚不可忽如此也。益以见吾之所尊所亲者之不可忽也。使知吾之所尊所亲犹有所屈如此也。益以见我所受于所尊所亲者之不容不伸也。使知亲吾尊吾者之不忍薄如此也。益以见吾之所尊所亲之不忍不厚也。且夫圣人亦知哀出于心。非可以法求矣。然而必为是法者。圣人不得已之情也。后世之人之不免于疏其亲离其尊者。圣人之所不能禁也。不能禁而不禁。是使君臣父子无以相属也。其心虽不能称吾教。而其居处衣服使不敢越吾之法。故虽疏其亲离其尊者。咸得自反。而得其尊尊亲亲之心。是故为之衰以哀之心。为之负以哀之背。为之绖以哀之首。为之带以哀之身。为之菲以哀之足。为之杖以哀之手。为之哭泣以哀之声。为之苴斩以哀之貌。为之稽颡踊以哀之动。为之倚庐苫块以哀之居处。为之饘粥以哀之饮食。而于是为之节文以差之。虞祔练祥以杀之。其污也。虽情之至勿敢遂也。其隆也。虽情之衰勿敢懈也。夫然后服其服。处其居。亲其声容饮食。而尊尊亲亲之心。油然而生。故曰礼有以故兴物者。此之谓也。呜呼。丧礼之不讲久矣。士大夫家。至不识衰绖之制。其至性者。曰惟其戚而已。饰于外者何为焉。嗟乎。先王岂不知哀之者虽不饰于外。犹不废其尊尊而亲亲乎。而必沾沾焉缘情而尽制者。必将有所不得已也。古者传重三年。唯适孙为祖耳。丧服曰。为人后者斩。说者曰。不言父。若祖曾祖可也。传曰。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孙。说者曰。如其伦之丧也。不言父。宗子无父也。祖父母如伦之丧。则不为所后者传重加也。以此知宗子不孤。为其后者亦不三年也。后世尊母如父。又尊凡所后者如大宗。因以尊当室之服如传重。而加年之丧始广。失其意矣。虽然君子之有其服也。则思称其文。至于缌麻袒免且然。而况其为三年者乎。予表叔计伯英。遭所后祖母之丧于京师。哭泣如礼。不以情之轻而杀其文也。其明年始克奔以葬。诗曰。庶见素冠兮。言丧不可不慎也。君既不愆于始矣。则其葬之不违于礼也。无惑乎于其行也。为服说以遗之。
丧服正等篇
吴嘉宾
服有五。其等三也。三族相与为主人。以三为五相与为亲。以五为九相与为兄弟。而分亲昭矣。既葬卒哭。亲者变。兄弟除。而成吉主。主人变亲者除。再大祥。主人除。而丧节辨矣。分亲以三列。丧节以三成。然而服之杀五。何也。周官司服。天子诸侯之凶服。有斩衰。有齐衰。有缌衰。大夫士加以大功小功。大功与不杖为一等。小功与缌为一等。经曰。亲者襚。不将命以即陈。说者曰。不将命以即陈。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也。传又曰。如何而谓之兄弟。小功以下谓之兄弟。然则大功上同期。小功下同缌。章章明矣。大功者。旁治则从父昆弟。下治则庶孙。外丧则姑姊妹女子子适人者。姑姊妹女子子。其本固也。昆弟之子期。从父昆弟非父之所为期乎。适孙。庶孙非期降乎。故大功上同期。小功者。同姓则从祖之属。异姓则外祖父母。同姓因其等。异姓以名加。皆外丧也。故小功下同缌。先王制礼明内外。内之降也。不使至乎外。因是以为大功焉尔。外之加也。不使至乎内。因是以为小功焉尔。服之备五也。惟旁治治上止乎三。治下止乎三。大功小功之加。上不以施于祖。下不以施于适。中不以施于宗子宗妇。其故何也。凡正
译卷七十一 礼政十一 服制上
服说
杨绍文
丧服的制度,有亲疏,有尊卑,又有降等、从服和报服。所谓亲,是指从我所生的人,以及我所由生的人。所谓尊,是指我所尊贵的人,以及我所尊贵的人所尊贵的人。所谓降等,是指原本是我所尊贵、所亲近的人,却有所承受(而降低服制)的人。不是我直接尊贵、亲近的人,而是跟随我所尊贵、亲近的人而服丧的,叫做从服。我被人所尊贵,被人所亲近,别人既然亲近我、尊贵我,于是用服我的丧服来服丧的,叫做报服。对于我所亲近、所尊贵的人而服丧,这是出于真情。为什么会有降等、从服和报服呢?圣人大概知道后世必定会有人疏远自己的亲人、背离自己的尊长,所以立下这些法则。让后人知道,我所尊贵、亲近的人所尊贵、亲近的人,尚且不可轻视到如此地步,更可见我所尊贵、亲近的人不可轻视。让后人知道,我所尊贵、亲近的人尚且有所屈从到如此地步,更可见我所承受于尊贵、亲近之人的恩义不容不伸张。让后人知道,亲近我、尊贵我的人不忍心薄待到如此地步,更可见我所尊贵、亲近的人不忍心不厚待。况且圣人也知道,哀痛发自内心,不是可以用法则来强求的。然而一定要制定这些法则,是圣人不得已的情由。后世之人难免疏远亲人、背离尊长,这是圣人所不能禁止的。不能禁止却不去禁止,这就使得君臣父子之间无法相互维系。他们的心虽然不能符合我的教化,但他们的居处、衣服却不敢超越我的法则。所以即使疏远亲人、背离尊长的人,也都能自我反省,从而获得尊尊亲亲的心。因此,制定丧服以表达哀痛之心,制定负版以表达哀痛之背,制定绖带以表达哀痛之首,制定腰带以表达哀痛之身,制定菲履以表达哀痛之足,制定手杖以表达哀痛之手,制定哭泣以表达哀痛之声,制定苴麻斩衰以表达哀痛之貌,制定稽颡顿足以表达哀痛之动,制定倚庐苫块以表达哀痛之居处,制定饘粥以表达哀痛之饮食,并在此基础上制定节文以区分等级,通过虞祭、祔祭、练祭、祥祭来逐渐减轻哀痛。如果哀痛过度,即使情感极至也不敢放纵;如果哀痛不足,即使情感衰减也不敢懈怠。这样之后,才穿着丧服,居处在丧所,亲近哀痛的声音容貌和饮食,尊尊亲亲之心,便油然而生。所以说,礼有因故兴起事物的,说的就是这个。唉,丧礼不讲究已经很久了。士大夫家中,甚至不认识丧服绖带的制度。那些本性纯厚的人说,只要内心悲痛就可以了,修饰外表做什么呢?唉,先王难道不知道哀痛的人即使不修饰外表,也不会废弃尊尊亲亲的原则吗?却一定要细致地顺着情感而尽制,必定是有所不得已的。古代传重服丧三年,只有嫡孙为祖父服丧。《丧服》说:“为人后者斩。”解释说:“不说是为父亲,如果是为祖父、曾祖父也可以。”传文说:“为所后者的祖父母、妻子,妻子的父母、兄弟,兄弟的儿子或孙子。”解释说:“如同同辈的丧服。”不说是为父亲,因为宗子没有父亲。祖父母如同同辈的丧服,那么就不为所后者传重而加等。由此可知,宗子不孤,为他服丧的人也不服三年。后世尊崇母亲如同父亲,又尊崇所有所后者如同大宗,因此把尊崇当室之人的服丧如同传重,而加等服丧的范围开始扩大,失去了原来的意义。虽然如此,君子有了丧服,就会思考与之相称的文饰,至于缌麻、袒免尚且如此,何况是服三年丧的人呢?我的表叔计伯英,在京师遭遇所后祖母的丧事,哭泣合乎礼仪,不因为情感轻微而减损文饰。第二年才开始奔赴安葬。《诗经》说:“庶见素冠兮。”是说丧事不可不慎重。您既然在开始时没有违背,那么安葬时不违背礼仪,就没有什么可疑惑的了。在他出行时,我写了这篇《服说》送给他。
丧服正等篇
吴嘉宾
丧服有五种,其等级分为三类。三族相互作为主人,以三为五相互作为亲人,以五为九相互作为兄弟,这样亲疏就分明了。安葬完毕,卒哭祭后,亲人改变服制,兄弟除去丧服,成为吉服的主人。主人改变,亲人除去丧服,再次大祥祭后,主人除去丧服,这样丧事的节次就分辨清楚了。分亲疏以三列为限,丧节以三成为限,然而丧服的递减分为五等,为什么呢?《周礼》司服记载,天子诸侯的凶服,有斩衰,有齐衰,有缌衰。大夫和士加上大功、小功。大功与不杖齐衰为一等,小功与缌麻为一等。经文说:“亲近的人赠送衣服,不传达命令就直接陈列。”解释说:“不传达命令就直接陈列,是大功以上,有共同财产的意义。”传文又说:“怎么样才叫做兄弟?小功以下叫做兄弟。”那么大功以上同齐衰,小功以下同缌麻,就非常明白了。大功,旁治则指从父兄弟,下治则指庶孙,外丧则指姑、姊妹、女子子出嫁的人。姑、姊妹、女子子,其根本是固定的。从父兄弟之子服期年,从父兄弟不是父亲所服期年的人吗?嫡孙、庶孙不是期年降等吗?所以大功以上同齐衰。小功,同姓则指从祖的亲属,异姓则指外祖父母。同姓依据其等级,异姓以名分加等,都是外丧。所以小功以下同缌麻。先王制定礼仪,明确内外。内丧的降等,不使其达到外丧的程度,因此以此作为大功。外丧的加等,不使其达到内丧的程度,因此以此作为小功。丧服完备为五种,只有旁治、治上止于三,治下止于三。大功、小功的加等,上不施于祖父,下不施于嫡子,中不施于宗子、宗妇,这是什么缘故呢?凡是正
体之除丧也。必因有事而除。三月除以卒哭。期以小祥。杖期三年以祥禫。主人之丧节也。凡属之于主人者皆视焉。是服之正等也。若夫九月七月五月之丧。既葬即葛。归其宫。自终其月算而除。亲者避主人。疏者以为私隆焉。是非服之正等也。非服之正等。故上不以施于祖。下不以施于适。中不以施于宗子宗妇。或曰。古者三十年为世。人寿百年。上不以及高祖。下不以及元孙。服上下杀。止于三可矣。有及之者。其服也如之何。曰。曾祖以上。茍有及者。皆为之齐衰三月可也。曾祖以下。苟有及者。皆为缌可也。等之极则通。齐衰三月。正体之服也。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之母妻是也。宗子且然。况其祖乎。缌。服之末也。传同爨缌。同爨犹服之。况其子孙乎。故服等之三.其道至于无穷。
译身体除去丧服。必定是因为有事情才除去。三个月的丧期在卒哭时除去。一年丧期在小祥时除去。持杖一年和三年的丧期在祥禫时除去。这是主人丧礼的节度。凡是隶属于主人的人,都参照这个标准。这是丧服等级的正等。至于九个月、七个月、五个月的丧期,安葬后就改穿葛服,回到自己的住所,等到丧期届满就除去丧服。亲近的人避让主人,疏远的人以此作为私人的隆厚。这不是丧服等级的正等。因为不是丧服的正等,所以向上不施用于祖父,向下不施用于嫡子,中间不施用于宗子和宗妇。有人说:古代三十年为一世,人的寿命是一百年,向上不及高祖,向下不及玄孙,丧服等级上下递减,止于三代就可以了。如果有超过这个范围的,他们的丧服该怎么办呢?回答说:曾祖以上,如果有活着的,都为他们服齐衰三月就可以了。曾祖以下,如果有活着的,都服缌麻就可以了。等级的极致就是贯通。齐衰三月,是正体之服,丈夫和妇人为宗子,宗子的母亲和妻子就是这样。宗子尚且如此,何况他的祖先呢?缌麻,是丧服的末端。传文说同灶吃饭的服缌麻,同灶吃饭尚且要服丧,何况他的子孙呢?所以丧服等级分为三等,其道理可以推演到无穷。
丧服改制篇
吴嘉宾
周公之礼。未有行于今者也。而丧服厂▯勤存。存之者非后王之所能为也。有由然者也。人伦具乎是。尊卑贵贱亲疏长幼内外之交丽乎是。嫌疑犹与分争辨讼之端决乎是。故是礼之行缺如。而其体存。虽然。果存乎哉。凡丧服之大义三。一曰父。二曰君。三曰宗。继周者丧服三变矣。汉文帝诏吏民短丧。而君之义微。唐以后加异姓服。有大功袒免。而宗之义微。明制加子为母妇为舅姑皆斩衰。子为庶母期。父为长子同众子皆期。而父之义微。先王制礼。莫敢公訾。而显易之者。其散亡磨灭。则欲复而不可。非可而不欲也。丧服。先王之所尤尽心也。其书幸详。今枝条节目。犹相与奉帅而守之。而其大义先变。何哉。变之者亦非后王之所能为也。有由然者也。古者君世其国。凡臣世其家。相与为一体。自战国并起。国无定臣。及秦行督责之术。民忘君矣。且秦人子壮则分出他赘。父丧已不行。而君丧何为。文帝因是以变之尔。古者士大夫有庙则有族。庙制不立。民忘宗矣。且自汉以来。人君疏骨肉。亲外亲。下习化之以为风俗。同姓迩而易暌。异姓私而易合。唐之君臣因是以变之尔。古者田宅受之君。职业受之父。士之子既冠傅之。畴人各从其父畴学之。为子者。思在能继父而已。后世职业废而智力兴。父子兄弟竞为行能。不相资禀。拙者自求不赡。巧者以得为荣。民忘父矣。士大夫知生我之恩。莫知象贤之义。皆曰父母何算焉。明之制因是以变之尔。且夫礼之作。由人心生也。明乎先王所以兴人之心。则知礼之不可以损益也矣。语曰。父子主恩。君臣主义。服者恩义合。义非恩无以有服。恩非义无以有服。臣为君服。义也有恩焉。恩不至徒畏而不爱。子为父服。恩也有义焉。义不至徒爱而不畏。臣畏君。天也。不爱。则畏之道不可以久也。子爱父。天也。不畏。则爱之道不可以久也。故先王为丧祭之礼。使臣知爱其君。使子知畏其父。论丧服者曰。缞绖哭泣。恩之饰也。哀痛恻怛。爱之情也。言爱。则母与父固同矣。故隆母以敌父。隆母之党以敌父之党。反以疵礼。夫谓礼为由于爱之情者。为无爱者言之也。非以尽礼也。礼未有徒爱而行者也。孔子曰。孝莫大于严父。父母。家之尊也。子妇。家之卑也。尊以临卑。卑以事尊。虽然。家之命。父制之而母从焉。子承之而妇从焉。贰之则乱。故夫妻敌体。妻为夫斩衰。夫为妻期。未有疑焉者也。子之服母。由是别焉。子居父丧。时见乎母。母服斩与子同。母之丧期。父释服矣。子自若遂服。则何以事父乎。故父在为母期。家之中。居处宫室从乎父。饮食养御从乎父。往来交际从乎父。父子异物。虽小而不行。故父服未释而子即吉者有之矣。未有父除服而子犹行丧者也。今也子与妇自俱服斩。则是与尊者异物也。出妻之子为母。庶子为其母。不从乎父而自为服。君子不夺人之亲。父命为之焉。且家所重者长子。长子事父。故出妻之子。庶子为父后者。皆不得为其母服。制于父也。士为妾之有子者缌。众子为庶母缌。亦制于父也。
今为庶母期。是从其庶昆弟。不从其父。父不贵妾。子之尊庶母也安从生。人道莫亲于父母。妇人则重承夫。重承夫。则降其父母而事夫之父母。凡亲上之服。降其夫一等。由夫而推也。子则夫妇皆亲之。凡亲下之服。同其夫。由子而推也。今夫舅姑与夫同。则亲上之服当毕同。自夫之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至于夫之诸祖父母。所进多矣。内外之际。若是其无等与。子。天亲也。妇则异姓也。妇人之义。事夫而止。夫之外。未有可以自亲者。传曰。妇人无二斩。不能二天也。先王之为斩衰。使臣以事其君。子以事其父。妻以事其夫。三纲之表也。故斩衰至重。斩衰之伦多。则将不重。古者天子谓之王。王之号至尊。其后列国称王。国犹是也。而王之号不尊。夫服亦若是焉尔矣。子事父母与妇同。何以为亲其父母。妇自同其夫以事舅姑。何以
译丧服改制篇
吴嘉宾
周公制定的礼制,如今已没有实行的了。然而丧服制度却得以保存下来。保存它,并非后世君主所能做到的,是有其缘由的。人伦关系都体现在这里,尊卑贵贱、亲疏长幼、内外的交往都依附于此,嫌疑、犹豫、纷争、诉讼的端由都由此决断。所以这种礼制虽然实行起来残缺不全,但其体制却保存了下来。虽然如此,它真的保存下来了吗?丧服的大义有三:一是父,二是君,三是宗。继承周朝的后世,丧服制度已经改变了三次。汉文帝下诏让官吏百姓缩短丧期,于是“君”的大义就衰微了。唐朝以后增加了对异姓亲属的丧服,有大功、袒免等,于是“宗”的大义就衰微了。明朝制度规定,儿子为母亲、媳妇为公婆都穿斩衰,儿子为庶母穿齐衰期,父亲为长子和为众子都穿齐衰期,于是“父”的大义就衰微了。先王制定的礼制,没有人敢公然非议,而明显改变它的人,是因为礼制散失磨灭,想要恢复却不可能,并非可以恢复而不愿恢复。丧服,是先王特别尽心制定的,其书籍幸好详细。如今枝节条目,人们还共同奉行遵守,而大义却先改变了,为什么呢?改变它的人也不是后世君主所能做到的,是有其缘由的。古代君主世代拥有国家,臣子世代拥有家业,彼此结为一体。自从战国时期各国并起,国家没有固定的臣子。等到秦国实行督责之术,百姓就忘记了君主。况且秦国人儿子成年就分家出去,或者做赘婿,父亲的丧事尚且不举行,君主的丧事又何必举行呢?汉文帝因此改变了丧制。古代士大夫有宗庙就有宗族,宗庙制度不建立,百姓就忘记了宗族。况且自从汉朝以来,君主疏远骨肉至亲,亲近外戚,下层百姓效仿形成风俗,同姓亲属亲近却容易疏离,异姓亲属私交却容易结合。唐朝的君臣因此改变了丧制。古代田地住宅由君主授予,职业由父亲授予,士人的儿子成年后传授技艺,世代相传的人各自跟随父亲学习。做儿子的,想着能继承父亲的事业罢了。后世职业废弃而智巧兴起,父子兄弟竞相追求才能,不互相依赖禀承,笨拙的人自己寻求不足以自给,灵巧的人以得到为荣,百姓就忘记了父亲。士大夫只知道生养我的恩情,不知道效法先贤的道义,都说父母算什么,明朝的制度因此改变了丧制。况且礼制的产生,是由人心产生的。明白了先王之所以兴起人心的原因,就知道礼制不可以随意增减了。俗话说:父子之间以恩为主,君臣之间以义为主,丧服是恩与义的结合。没有义,恩就无法产生丧服;没有恩,义也无法产生丧服。臣子为君主服丧,是因为义,其中也有恩。恩不到家,只是畏惧而不爱戴;儿子为父亲服丧,是因为恩,其中也有义。义不到家,只是爱戴而不畏惧。臣子畏惧君主,是天理。如果不爱戴,那么畏惧的道理就不能长久。儿子爱戴父亲,是天理。如果不畏惧,那么爱戴的道理就不能长久。所以先王制定丧祭之礼,让臣子知道爱戴他的君主,让儿子知道畏惧他的父亲。谈论丧服的人说:穿粗麻衣、系麻带、哭泣,是恩情的修饰;哀痛悲切,是爱戴的情感。说到爱戴,那么母亲与父亲本来是一样的。所以抬高母亲以匹敌父亲,抬高母亲的亲属以匹敌父亲的亲属,反而用来挑剔礼制的毛病。认为礼制是由于爱戴的情感而产生的,这是为没有爱戴的人说的,并不是为了尽礼。礼制没有只凭爱戴就能实行的。孔子说:孝没有比尊敬父亲更大的了。父母,是家中的尊者;儿子和媳妇,是家中的卑者。尊者临御卑者,卑者侍奉尊者。虽然如此,家中的命令,由父亲制定而母亲顺从,儿子承受而媳妇顺从。如果有二心就会混乱。所以夫妻地位相当,妻子为丈夫穿斩衰,丈夫为妻子穿齐衰期,没有疑问的。儿子为母亲服丧,由此区别开来。儿子在父亲丧期,时常见到母亲,母亲的丧服与儿子相同。母亲丧期结束,父亲已经除服,儿子如果仍然服丧,那么怎么侍奉父亲呢?所以父亲在世时,儿子为母亲服齐衰期。家中,起居宫室跟随父亲,饮食供养跟随父亲,往来交际跟随父亲。父子不同物,即使小事也不这样做。所以父亲丧服未除而儿子就穿吉服的情况是有的,没有父亲除服而儿子仍然行丧的。如今儿子和媳妇都穿斩衰,这就是与尊者不同物了。被休弃的妻子所生的儿子为母亲服丧,庶子为其母亲服丧,不跟随父亲而自行服丧,君子不剥夺人的亲情,父亲命令他们这样做。况且家中重视的是长子,长子侍奉父亲,所以被休弃妻子所生的儿子、庶子中作为父亲继承人的,都不能为母亲服丧,是受制于父亲的。士人为有儿子的妾服缌麻,众子为庶母服缌麻,也是受制于父亲的。
现在为庶母服齐衰期,这是顺从庶兄弟,不顺从父亲。父亲不尊贵妾,儿子尊崇庶母是从哪里产生的呢?人伦中没有比父母更亲近的了。妇人则重视承奉丈夫,重视承奉丈夫,就降低对自己父母的丧服等级而侍奉丈夫的父母。凡是亲近上辈的丧服,比丈夫低一等,是由丈夫推演而来的。儿子则夫妇都亲近他,凡是亲近下辈的丧服,与丈夫相同,是由儿子推演而来的。现在丈夫与公婆相同,那么亲近上辈的丧服应当全部相同。从丈夫的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直到丈夫的各位祖父母,所提升的等级很多了。内外的界限,像这样没有等级吗?儿子,是天生的亲人;媳妇,则是异姓的人。妇人的道义,侍奉丈夫就停止了。丈夫之外,没有可以自己亲近的人。《传》说:妇人没有两种斩衰,不能有两个天。先王制定斩衰,让臣子用来侍奉君主,儿子用来侍奉父亲,妻子用来侍奉丈夫,这是三纲的表率。所以斩衰最重。如果斩衰的等级太多,那么就不显得重了。古代天子称为王,王的称号最尊贵。后来列国称王,国家还是那样,而王的称号就不尊贵了。丧服也是这样罢了。儿子侍奉父母与媳妇相同,怎么能体现亲近自己的父母呢?媳妇自己与丈夫相同来侍奉公婆,为什么
为尊夫。故子之于父。妻之于夫。犹斩衰也。然而已轻也。然则礼为长子斩衰。何也。曰。世之正体也。妻子一也。妻系其夫姓。夫不系其妻姓。是为附体。子以世系之父。父以世系之长子。是为正体。长子死。当以昭穆祔于考。父不可不主也。主正体者必斩。且长子死。适孙为祖后。祖不服重服。则孙莫敢服重服也。继世者当重其世。重之则有所授也。有所受也。不授不受。与不继同。后之姓。非不继世也。古之继世者。如种树木。末虽大。必从其本。后之继世者。如种谷。实落则根荄。夫宗子之义。自长子始。斩衰之为长子服也。义之大者也。与君父等。易曰。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干道成男。坤道成女。先王之丧服不为妇人斩衰。岂苟焉而已哉。男子重其君父。又自重其世。而后家国之道成。妇人卑于男子。专为其夫重。故男子百世。奉其宗庙之道也。妇人一世。属其身之道也。子为父党。以三为五。以五为九。服穷犹为之袒免。族人又服其宗子。以事大祖。若是者。百世之道也。为母之党三族而止。若是者。一世之道也。昔者黄帝始建万国。封诸子而命以姓。远者传三四千年。言世本者。必自黄帝始。爰及三王。禹始传子。文王治岐。仕者世禄。盖继世之道。兆于诸侯。成于天子。施及士大夫。非一日之故矣。当其始。虽天子不能以继世。劳之至也。及其后。虽士庶人皆得以继世。安之至也。其先成于诸侯也。天子命之也。天子不世无以治天下。国不世无以治其国。家不世无以治其家。治成而上下达。有天道焉。土未平。天子不能世天下。礼未详。士大夫不能世其家。土平于夏。礼详于周。先王之制。经乎天地。今之为丧者盖略矣。民迫于求生。不暇哀死。轻丧无一日之戚。期大功仅视古兄弟之丧。以是而为尊亲。若有不释然者。于是益之。益之非能踰礼。咎在不及礼尔。王者帅天下以严父。民知大义矣。先王之丧服。其于人心。犹呼而响也。不为礼则已。为礼安可变哉。
译这是尊贵的丈夫。所以儿子对于父亲,妻子对于丈夫,都如同斩衰之礼一样。然而(对丈夫的服丧)已经减轻了。那么,礼制规定为长子服斩衰,为什么呢?回答说:长子是世系的正统主体。妻子和丈夫本为一体,妻子依附于丈夫的姓氏,丈夫不依附于妻子的姓氏,这叫做附体。儿子通过世系继承父亲,父亲通过世系继承长子,这叫做正统主体。长子死了,应当按昭穆次序附祭于祖父,父亲不能不主持祭祀。主持正统主体祭祀的人必须服斩衰。况且长子死了,嫡孙成为祖父的后继者。如果祖父不服重丧,那么孙子也不敢服重丧。继承世系的人应当重视他的世系,重视它,就有传承,有接受。不传承不接受,与不继承世系相同。后代继承姓氏,并不是不继承世系。古代继承世系的人,如同种植树木,末梢虽然茂盛,必定顺从根本。后代继承世系的人,如同种植谷物,果实落下则根茎枯萎。宗子的意义,从长子开始。为长子服斩衰,是礼义中最大的,与君主、父亲同等重要。《易经》说:“天尊贵,地卑贱,乾坤就确定了。乾道生成男性,坤道生成女性。”先王的丧服制度不为妇人设斩衰,难道是随便的吗?男子重视他的君主和父亲,又重视自己的世系,然后国家和大道的秩序就确立了。妇人地位低于男子,专门为她丈夫服重丧。所以男子百世,奉行宗庙祭祀的大道。妇人一世,归属自身的大道。儿子为父亲的亲属服丧,由三代扩展到五代,由五代扩展到九代,服丧期限尽了仍然为之袒露臂膀、免冠致哀。族人又为宗子服丧,以侍奉太祖。像这样的,是百世的大道。为母亲的亲属服丧,只到三族为止。像这样的,是一世的大道。从前黄帝开始建立万国,分封诸子并赐予姓氏,远的传承三四千年。讲述世系本源的人,必定从黄帝开始。直到三代君王,禹开始传位给儿子,文王治理岐地,做官的人世代享有俸禄。大概继承世系的大道,发端于诸侯,完成于天子,推广到士大夫,不是一天的缘故了。在起初,即使是天子也不能世袭,这是辛劳到了极点。到了后来,即使是士人和平民都能世袭,这是安定到了极点。它首先在诸侯那里确立,是天子的命令。天子不世袭就无法治理天下,国家不世袭就无法治理其国,家族不世袭就无法治理其家。治理成功而上下通达,这里有天道在。土地未平定,天子不能世袭天下;礼制未详备,士大夫不能世袭其家。土地在夏朝平定,礼制在周朝详备。先王的制度,贯通天地。现在的丧礼大概简略了。百姓迫于求生,来不及哀悼死者。轻丧没有一天的悲戚,期年和大功之丧仅仅相当于古代的兄弟之丧。用这个来尊崇亲人,如果有心中不安的,于是增加丧期。增加丧期并不是能超越礼制,过错在于达不到礼制的要求罢了。王者率领天下人严敬父亲,百姓知道了大义。先王的丧服制度,对于人心,就像呼唤就有回声一样。不实行礼制也就罢了,实行礼制怎么可以改变呢?
丧服私论 【
俞樾
外祖父母之服
仪礼丧服篇。小功五月章。有外祖父母。传曰。何以小功也。以尊加也。盖古者外亲之服不过缌。而此乃小功。故曰以尊加也。按尔雅释亲篇。父之考为王父。父之妣为王母。母之考为外王父。母之妣为外王母。盖父母之父母。其尊相同。故同有王父王母之称。特称外以别之耳。加至小功。遂为尊之至欤。且夫母之父母。与母之姊妹必有别矣。仪礼小功五月章。有从母焉。从母五月。外祖父母亦五月。是视母之父母与母之姊妹同也。然其时舅之服。犹止于缌麻三月也。自唐人改舅与从母同为小功。至今循之。无有异议。夫舅之服既改而重。则外祖父母之服亦宜与之俱重。且外祖父母之服。从母而推者也。古者为父斩衰三年。为母齐衰杖期。斩衰三年之下。有齐衰三年。而后为齐衰杖期。是父母之服。相去二等也。是故父之父母。齐衰不杖期。而母之父母。小功五月。齐衰不杖期之下。有大功九月。而后为小功五月。是王父母与外王父母之服。亦相去二等也。唐改母服为齐衰三年。则与父相去止一等矣。明高皇定孝慈录。又改为斩衰三年。则与父齐等。无复隆杀之差矣。母服从隆。则母之父母不得而杀。岂宜仍依古制五月而除。唐开元中。尝从太常卿韦滔之议。外祖加至大功。自宋以来。皆莫之用。夫礼固缘情而制也。外祖父母之于外孙。自幼保抱携持。盖有不异祖父母者矣。身后制服止于小功。揆之人情。实有未餍。然则采唐开元之议。为外祖父母制大功之服。或亦礼之所许欤。
妻父母之服
仪礼丧服篇。缌麻三月章。有妻之父母。传曰何以缌。从服也。注曰。从于妻而服之。斯礼也。相沿至今。未之有改也。考尔雅释亲篇。妇称夫之父曰舅。称夫之母曰姑。又曰。妻之父为外舅。妻之母为外姑。盖夫妻牉合。本同一体。故妻谓夫之父母曰舅姑。夫谓妻之父母亦曰舅姑。特称外以别之耳。夫奉以至隆之名。而服以至轻之服。疑于名实之不称矣。妇为舅姑。本在丧服齐衰不杖期章。后唐长兴中。改为舅斩衰三年。为姑齐衰三年。至明初定孝慈录。则又改为舅姑并斩衰三年。而至今循之。是妇于夫之父母之服。历代增加。至于极重。而夫于妻父母之服。犹仍其旧。止服缌麻。揆之情理。或未安乎。仪礼丧服篇。母之昆弟。亦在缌麻三月章。传亦曰。何以缌。从服也。是妻之父母。与母之昆弟。其分相等。唐律改舅为小功。历代相沿。遂无异议。夫谓我舅者。我谓之甥。是故母之昆弟。谓我曰甥。妻之父母。谓我亦曰甥。孟子所谓帝馆甥于贰室是也。均之甥也。于母之昆弟小功。而于妻之父母缌麻三月。其于人情。若有未餍。且母之昆弟。妻之父母。子夏传均谓之从服。郑注于母之昆弟。曰从于母而服之。于妻之父母。曰从于妻而服之。按母于昆弟之服。大功也。子从母服而服之。古为缌麻。降二等也。今为小功。降一等也。妻于父母之服。期也。夫从妻服而服之。降一等则为大功。又降一等则为小功。以小功服之。似于礼亦不为过。乃又降一等而为缌麻三月。其为抑损不太甚乎。然则妻之父母之服。似宜援唐人。改舅为小功之例。升为小功五月。或亦礼之所许欤。
妇为夫之祖父母之服
仪礼丧服篇。大功九月章。有夫之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传曰。何以大功也。从服也。疏曰。此皆夫之期。故为之大功。斯礼也。历代遵之。未有改也。然窃谓夫之世父母叔父母。旁尊也。夫服期。妻从之而服大功。于义足矣。若夫之祖父母。非旁尊也。而圣人制礼。乃与夫之世叔父母同科者。何也。曰。在古制已不可得而加也。何也。古者妇为舅姑。齐衰不杖期。夫以夫之父母。而服止于期。则于夫之祖父母。不得不降而为大功矣。自后唐长兴中。改妇为舅服斩衰三年。为姑服齐衰三年。而明人又改为同斩衰三年。则于夫之父母之服。历代增加而至于极重矣。夫之父母之服既改而重。则夫之祖父
译丧服私论
【外祖父母之服】
《仪礼·丧服》篇“小功五月”章中,有外祖父母一条。传文说:“为什么服小功呢?是因为尊崇而加重了。”大概古代对外亲的丧服不超过缌麻,而这里却是小功,所以说这是因尊崇而加重了。查考《尔雅·释亲》篇,父亲的父亲称为王父,父亲的母亲称为王母;母亲的父亲称为外王父,母亲的母亲称为外王母。父母的父母,其尊贵程度相同,所以都有王父、王母的称呼,只是加上“外”字来加以区别罢了。既然加重到小功,难道就是尊崇的极致了吗?况且母亲的父母,与母亲的姐妹必然有区别。《仪礼》“小功五月”章中有从母(母亲的姐妹)一条,从母服丧五月,外祖父母也服丧五月,这是把母亲的父母与母亲的姐妹看得同等。然而当时对舅父(母亲的兄弟)的丧服,还只限于缌麻三月。自从唐人将舅父与从母的丧服都改为小功,至今沿袭不变,没有异议。既然舅父的丧服已经改重,那么外祖父母的丧服也应当随之加重。而且外祖父母的丧服,是从母亲那里推演而来的。古代为父亲服斩衰三年,为母亲服齐衰杖期(一年)。在斩衰三年之下,有齐衰三年,然后才是齐衰杖期,这是父母的丧服相差两个等级。因此,父亲的父母服齐衰不杖期,而母亲的父母服小功五月。在齐衰不杖期之下,有大功九月,然后才是小功五月,这是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丧服也相差两个等级。唐代将母亲的丧服改为齐衰三年,那么与父亲相比就只相差一个等级了。明代高皇帝制定《孝慈录》,又改为斩衰三年,那么与父亲就同等了,不再有尊卑轻重的差别了。母亲的丧服既然加重,那么母亲的父母就不能减轻,哪里适宜仍然依照古制服丧五月就除服呢?唐开元年间,曾经采纳太常卿韦滔的建议,将外祖父母的丧服加重到大功。自宋代以来,都没有采用。礼制本来就是根据人情而制定的。外祖父母对于外孙,从小怀抱扶持,大概与祖父母没有什么不同。死后丧服只限于小功,衡量人情,实在令人不满足。那么采纳唐开元的建议,为外祖父母制定大功的丧服,或许也是礼制所允许的吧。
【妻父母之服】
《仪礼·丧服》篇“缌麻三月”章中,有妻之父母一条。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呢?是随从而服丧。”注解说:“是跟随妻子而服丧。”这个礼制,沿袭至今,没有改变。查考《尔雅·释亲》篇,妻子称丈夫的父亲为舅,称丈夫的母亲为姑;又说,妻子的父亲称为外舅,妻子的母亲称为外姑。大概夫妻结合,本为一体,所以妻子称丈夫的父母为舅姑,丈夫称妻子的父母也称为舅姑,只是加上“外”字来加以区别罢了。丈夫给予他们极其尊贵的名称,却给予他们极其轻薄的丧服,怀疑名称与实际不相称了。妇女为公婆服丧,本在《丧服》齐衰不杖期章中,后唐长兴年间,改为为公服斩衰三年,为婆服齐衰三年。到明代初年制定《孝慈录》,又改为公婆都服斩衰三年,至今沿袭不变。这是妇女对于丈夫父母的丧服,历代增加,达到极重。而丈夫对于妻子父母的丧服,仍然保持旧制,只服缌麻。衡量情理,或许不安吧。《仪礼·丧服》篇,母亲的兄弟,也在缌麻三月章中,传文也说:“为什么服缌麻呢?是随从而服。”这是妻子的父母,与母亲的兄弟,其名分相等。唐律将舅父(母亲的兄弟)改为小功,历代沿袭,于是没有异议。称我为舅的人,我称他为甥。所以母亲的兄弟,称我为甥;妻子的父母,也称我为甥。《孟子》所说的“帝馆甥于贰室”就是这个意思。都是甥啊,对于母亲的兄弟服小功,而对于妻子的父母服缌麻三月,对于人情,似乎令人不满足。况且母亲的兄弟,妻子的父母,子夏传都称为从服。郑玄注对于母亲的兄弟,说“是跟随母亲而服丧”;对于妻子的父母,说“是跟随妻子而服丧”。查考母亲对于兄弟的丧服,是大功。儿子跟随母亲服丧而服之,古代是缌麻,降两个等级;现在是
母之服亦宜与之与重。今于夫之父母三年。而于夫之祖父母止九月。揆之情理。或未安乎。夫礼固缘情而起者也。祖父母之与孙。其爱之也。或甚于父母之于子矣。其爱孙之妇也。亦或甚于舅姑之于妇矣。为妇者。事其夫之父母如其父母。则必事其夫之祖父母如其祖父母。女子子为其祖父母。齐衰不杖期。虽出嫁不降焉。夫于己之祖父母期年。则于夫之祖父母宜亦同之。且生存之日。扶持焉。抑搔焉。奉盘奉水。请面▯贵请洗。视已嫁之孙女。必有加焉。已嫁之孙女。犹有期年之服。而孙妇之服。九月而除。是视夫之祖父母。无以异于夫之兄弟之子妇。与夫之兄弟之已嫁女也。然在古人制礼之初。舅姑止服期年。则于夫之祖父母。诚不能逾大功而上。今舅姑之服。已加重矣。则于夫祖父母。亦宜加重。若定为期年之服。使孙妇与孙一律。或亦礼之所许欤。
译对于母亲的丧服,是否也应该随之加重呢?如今对于公婆要服丧三年,而对于丈夫的祖父母却只服丧九月,推究情理,或许并不妥当吧。礼制本来就是依据人情而制定的。祖父母对孙辈的爱,或许比父母对子女的爱还要深;他们对孙媳妇的爱,或许也比公婆对媳妇的爱更深。作为媳妇,侍奉丈夫的父母如同侍奉自己的父母,那么必然也要侍奉丈夫的祖父母如同侍奉自己的祖父母。女子为自家的祖父母服齐衰不杖期,即使出嫁也不降等。丈夫对于自家的祖父母服丧一年,那么对于丈夫的祖父母,按理也应该相同。况且在祖父母生前,扶持他们,按摩他们,捧着盘和水,请他们洗脸漱口、洗手,对待已嫁的孙女,必定更加周到。已嫁的孙女尚且要服丧一年,而孙媳妇的丧服却在九个月后除去,这是把丈夫的祖父母看得与丈夫兄弟的媳妇、丈夫兄弟的已嫁女儿没有区别了。然而在古人制定礼制的初期,公婆只服丧一年,那么对于丈夫的祖父母,确实不能超过大功之礼。现在公婆的丧服已经加重了,那么对于丈夫的祖父母,也应该随之加重。如果定为服丧一年的丧服,使孙媳妇与孙辈的丧期一致,或许也是礼制所允许的吧。
为人后者其妻为舅姑之服
礼记丧服小记篇曰。夫为人后者。其妻为舅姑大功。按此不见于仪礼丧服篇。惟见于此。孔氏正义曰。夫为本生父母期。故其妻降一等服大功。是从夫而服。此礼也。自唐以来。无不同之。至今不改也。窃谓在古人制礼之初。则诚无以加之矣。何也。古者妇为舅姑。齐衰不杖期。妇于舅姑。从夫而服者也。夫于父母三年。而妇于夫之父母期。夫于本生父母期。则妇于夫之本生父母。固不得踰大功而上矣。自后唐长兴中。改妇为舅服斩衰三年。为姑服齐衰三年。而明太祖定孝慈录。又改为同服斩衰三年。则妇于舅姑之服。历代增加。子妇与子。固无异矣。夫子于父母斩衰三年。妇于夫之父母亦斩衰三年。然则子于本生父母齐衰期年。妇于夫之本生父母亦宜齐衰期年也。今仍旧制为大功。揆之情理。或未安乎。夫礼缘情而制者也。人子虽出为人后。然父母之爱之也。不以其出为人后而减也。即于其子之妇。亦不以其子之出为人后而不爱也。特以礼不贰隆。既为人后。则服制不得不因之而杀。然不得不杀者。则杀之。所谓义也。有可不杀者。则不杀焉。所谓仁也。人子于所后之父母。既为三年之服。则于本生之父母。不得不降为期年之服。所谓不得不杀者也。为人妇者。于其夫所后之父母。既从夫而为三年之服。则于其夫本生之父母。尚可降一等而为期年之服。所谓有可不杀者也。乃又降一等而为大功。则是有可不杀而杀之矣。是视其夫本生之父母。无以异于夫之兄弟之子妇。与夫之兄弟之已嫁女也。窃谓为人后者。其妻于舅姑宜改为期年之服。与其夫同日而除。或亦礼之所许欤。
舅之妻无服
仪礼丧服篇。从母在小功五月章。舅在缌麻三月章。是舅轻于从母也。子夏传。于从母有以名加之说。至唐律改舅为小功。于是母之昆弟姊妹。一律小功。至今循之。无异说矣。惟舅之妻。与从母之夫。则从古无服。朱子推其说。以为先王制礼。母族止于三。母之父。母之母。母之兄弟。恩止于舅。故从母之夫。舅之妻。皆不为服。然仪礼缌麻三月章。有从母昆弟。有舅之子。若曰恩止于舅。则何以又及其子也。旧唐书礼仪志。开元二十三年。太常卿韦绦奏。请加外祖为大功。舅为小功。并请为舅母服袒免。元宗手敕。以舅母之服。不得全降于舅。宜服缌麻。彼时廷臣之议。皆不谓然。元宗再降手敕。然后定议为舅母服缌麻三月。乃自宋以来。皆莫之用。舅之妻至今无服。无论从母之夫矣。夫礼固缘情而制者也。凡人幼稚之时。必依其母。母或归宁于其父母。子必从之。舅之妻推其君姑之意。保抱携持。视犹己子者有之矣。于其死也。漠然同于途人。岂礼也哉。开元之制。未可废也。或曰。舅与从母。乃母之昆弟姊妹也。母之昆弟姊妹。其恩相等。若因母之昆弟。而推及其妻为之制服。则因母之姊妹。而推及其夫。亦当制服。何唐人之议。止及舅之妻。而不及从母之夫也。曰。从母之夫。视舅之妻盖较疏也。夫为母党制服。必从母而推之。故古制为从母小功。而为舅缌麻。所以然者。从母与吾母。皆女子也。其情亲也。舅与吾母。则有男女之别。既嫁而反。弗与同器而食。弗与同席而坐。其情稍疏矣。为人子者。推其母之意而为之服。故舅缌麻而从母小功也。然舅虽视从母稍疏。而舅之妻则与吾母甚亲矣。从母虽视舅稍亲。而从母之夫则与吾母甚疏矣。唐人制舅之妻服。而不制从母之夫服。其以此欤。既为古制所无。而又为唐制所不及。揆之人情。从母之夫不为之服。未为甚歉。则固不必轻议矣。
独子兼祧之服
一子两祧。为 国朝乾隆闲特制之条。所谓王道本人情也。所谓礼以义起也。此洵足补前圣所未及。而为后世之所法守矣。道光闲。议定服制。大宗子兼祧小宗。则为所生父母斩衰三年。而为兼祧父母齐衰不杖期。小宗子兼祧大宗。则为所生父母齐衰不杖期。而为兼祧父母斩衰三年。礼重大宗。固宜
译为人后者,其妻为舅姑的丧服。
《礼记·丧服小记》篇说:“丈夫为别人作后嗣的,他的妻子为公婆服大功。”查考此事不见于《仪礼·丧服》篇,只见于此处。孔颖达《正义》说:“丈夫为本生父母服期年,所以他的妻子降一等服大功。这是跟随丈夫而服丧,这是礼制。从唐代以来,没有不遵循的,至今没有改变。我私下认为,在古人制定礼制的初始,确实没有什么可超越的了。为什么呢?古代媳妇为公婆服齐衰不杖期。媳妇对于公婆,是跟随丈夫而服丧的。丈夫为父母服三年,而媳妇为丈夫的父母服期年。丈夫为本生父母服期年,那么媳妇为丈夫的本生父母,本来就不能超过大功而往上加了。自从后唐长兴年间,改媳妇为公婆服斩衰三年,为婆婆服齐衰三年,而明太祖制定《孝慈录》,又改为同样服斩衰三年。那么媳妇对于公婆的丧服,历代都在增加,儿媳与儿子,本来就没有区别了。儿子为父母服斩衰三年,媳妇为丈夫的父母也服斩衰三年。那么儿子为本生父母服齐衰期年,媳妇为丈夫的本生父母也应当服齐衰期年。现在仍按旧制服大功,衡量情理,或许不安吧。礼是依据人情而制定的。人子虽然出继给人作后嗣,然而父母对他的爱,不因为他出继而减少。即使对于他的儿子之妻,也不因为他的儿子出继而不爱。只是以礼不双重尊崇,既然为人后嗣,那么丧服制度不得不因此而降低。然而不得不降低的,就降低它,所谓义。有可以不降低的,就不降低,所谓仁。人子对于所后嗣的父母,既然服三年之丧,那么对于本生的父母,不得不降为期年之丧,所谓不得不降低的。为人妇的,对于她丈夫所后嗣的父母,既然跟随丈夫而服三年之丧,那么对于她丈夫本生的父母,还可以降一等而为期年之丧,所谓有可以不降低的。却又降一等而服大功,那就是有可以不降低而降低了。这是把她丈夫本生的父母,与丈夫兄弟的儿媳,以及丈夫兄弟的已嫁女儿,没有区别了。我私下认为,为人后者,他的妻子对于公婆应当改为期年之丧,与她的丈夫同一天除服,或许也是礼所允许的吧。
舅舅的妻子无丧服。
《仪礼·丧服》篇,从母在小功五月章,舅舅在缌麻三月章,这是舅舅轻于从母。子夏传,对于从母有以名加之说。到唐代法律改舅舅为小功,于是母亲的兄弟姊妹,一律小功,至今遵循它,没有异议了。只有舅舅的妻子,与从母的丈夫,则从古没有丧服。朱子推演他的说法,认为先王制定礼制,母族止于三代。母亲的父亲,母亲的母亲,母亲的兄弟,恩情止于舅舅。所以从母的丈夫,舅舅的妻子,都不为之服丧。然而《仪礼》缌麻三月章,有从母昆弟,有舅舅之子。如果说恩情止于舅舅,那么为什么又涉及他的儿子呢?《旧唐书·礼仪志》,开元二十三年,太常卿韦绦奏请,请加外祖父母为大功,舅舅为小功,并请为舅母服袒免。玄宗手敕,认为舅母的丧服,不能完全降于舅舅,应当服缌麻。当时朝臣的议论,都认为不对。玄宗再降手敕,然后定议为舅母服缌麻三月。于是从宋代以来,都没有采用。舅舅的妻子至今无丧服,无论是否跟随从母的丈夫了。礼本来是依据人情而制定的。凡是人年幼的时候,必定依靠他的母亲。母亲或许回娘家探望她的父母,儿子必定跟随。舅舅的妻子推想她婆婆的意思,保抱携持,视如己子的情况是有的。对于她的死亡,漠然如同路人,难道是礼吗?开元的制度,不可废弃。有人说,舅舅与从母,是母亲的兄弟姊妹。母亲的兄弟姊妹,他们的恩情相等。如果因为母亲的兄弟,而推及他的妻子为之制服,那么因为母亲的姊妹,而推及她的丈夫,也应当制服。为什么唐人的议论,只涉及舅舅的妻子,而不涉及从母的丈夫呢?回答说,从母的丈夫,看待舅舅的妻子大概比较疏远。为母党制服,必定跟随母亲而推演。所以古制为从母服小功,而为舅舅服缌麻。之所以这样,从母与我母亲,都是女子,她们的情分亲近。舅舅与我母亲,则有男女之别。既嫁而回娘家,不与同器而食,不与同席而坐,她们的情分稍疏远了。为人子的,推想他母亲的意思而为之服丧,所以舅舅服缌麻而从母服小功。然而舅舅虽然看待从母稍疏远,而舅舅的妻子则与我母亲很亲近。从母虽然看待舅舅稍亲近,而从母的丈夫则与我母亲很疏远。唐人制定舅舅妻子的丧服,而不制定从母丈夫的丧服,大概因为这个吧。既然为古制所没有,而又为唐制所不及,衡量人情,从母的丈夫不为之服丧,未为甚歉,那么固然不必轻议了。
独子兼祧的丧服。
一子两祧,是本朝乾隆年间特制的条例。所谓王道本于人情。所谓礼以义起。这确实足以弥补前圣所未及,而为后世所效法遵守了。道光年间,议定丧服制度。大宗子兼祧小宗,则为所生父母服斩衰三年,而为兼祧父母服齐衰不杖期。小宗子兼祧大宗,则为所生父母服齐衰不杖期,而为兼祧父母服斩衰三年。礼重大宗,本来应当
尔也。然于人情。则似有未餍者。夫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斩衰三年。古今之通礼也。小宗无子。而以大宗子后之。未闻有所降也。徒以大宗亦止一子。以此子兼祧小宗。乃降而为齐衰不杖期。于理则允洽矣。而小宗父母。有嗣子之名。无嗣子之实。仍无有人为持三年服者。小祥之后。几筵犹在。而服制已除。在人情得无未餍乎。然此犹未餍之小者也。其尤未餍者。则小宗子兼祧大宗。而于所生父母改服齐衰不杖期也。夫大宗不幸而无子。小宗固幸而有子也。乃夺以予大宗。而使小宗之父母。有子而无子。则小宗亦无子矣。夫为人后者。于所生父母齐衰不杖期。固古今之通礼也。然其父母犹有他子在。非无人执三年之丧也。今此小宗之父母。则独子也。无他子也。设使父亡而母在。则小祥之后。其母犹斩焉在衰绖之中。而其子若妇。已衣锦而食稻矣。顾视其后。竟无一人与己同凶服者。有不衋然伤心者哉。此实于人情尤未餍者也。夫不曰为人后。而曰兼祧。兼之云者。齐等之谓也。然则独子兼祧者。于所生父母所兼祧父母。并宜服斩衰三年。或亦礼之所许欤。
译这就是你所说的情况。然而就人之常情而言,似乎仍有不满足之处。作为过继给他人做后嗣的人,为所过继的父母服斩衰三年的丧礼,这是古今通行的礼制。小宗没有儿子,而让大宗的儿子来继承小宗,未曾听说过有什么降等丧服的情况。仅仅因为大宗也只有一位儿子,就让这位儿子同时继承小宗,于是将丧服降等为齐衰不杖期,这在道理上是恰当的。但是小宗的父母,虽然有继承儿子的名义,却没有继承儿子的实际,仍然没有人替他们服三年的丧服。在小祥祭之后,灵位还在,而丧服已经除去了,在人之常情上难道没有不满足的地方吗?然而这还是小的不满足之处。那更加不满足的,则是小宗的儿子同时继承大宗,而对亲生父母改服齐衰不杖期的情况。大宗不幸没有儿子,小宗本来幸运而有儿子,却要把儿子夺走给大宗,使得小宗的父母有儿子却如同没有儿子,那么小宗也就没有儿子了。作为过继给他人做后嗣的人,对亲生父母服齐衰不杖期,这固然是古今通行的礼制。然而他们的父母还有其他儿子在,并非没有人执行三年的丧礼。现在这些小宗的父母,却是独子,没有其他儿子。假如父亲去世而母亲还在,那么在小祥祭之后,母亲还穿着斩衰的丧服,而她的儿子和儿媳,已经穿着锦缎、吃着稻米了。回头看身后,竟然没有一个人和自己穿同样的凶服,能不痛心伤悲吗?这实在是在人之常情上更加不满足的地方。既然不说是“为人后”,而说是“兼祧”,“兼”的意思是平等对待。那么独子兼祧的人,对亲生父母和所兼祧的父母,都应当服斩衰三年的丧服,或许也是礼制所允许的吧?
为众子妇之服
古者为适子斩衰三年。为众子齐衰不杖期。重适也。夫古今异制。为适子斩衰三年。行之于今。则为已重矣。明会典改为齐衰不杖期。至今循之。古者为适妇大功。为众子妇小功。唐改适妇为齐衰不杖期。众子妇为大功。亦至今循之。夫古为适子之服如此之重。而为适妇之服如此其轻。此古制之可疑者。唐改为齐衰不杖期。则从适子斩衰三年。等而下之。得其宜矣。适子适妇。既有区别。则众子与众子妇。亦宜有区别。众子之服齐衰不杖期。则众子妇之服大功九月。等而下之。亦得其宜矣。乃自明人改适子为齐衰不杖期。则适子与众子同也。适子与适妇亦同也。于是适子也。适妇也。众子也。同为一科。而独此众子之妇。不得与之齐等。夫降则俱降。明人既降适子为齐衰不杖期。则众子与适妇宜降为大功。而众子之妇宜降为小功。然明人既未议及。则相沿至今。不可复降也。夫礼。与其失之薄也。不如其失之厚也。妇为舅姑之服。自古至明递有增加。至明制舅姑同斩衰三年。则重之至矣。以重服服我。亦宜以重服报之。且子之于父母。无适子众子之别也。妇之与舅姑。亦无适妇众子妇之别也。古者世爵世禄。故重适以绝觊觎之心。今则无复是嫌矣。父母于适子众子之服同。则于适妇众子妇之服亦宜同。父母于适子之妇与适子同服。则于众子之妇亦宜与众子同服。然则舅姑于众子妇改服齐衰不杖期。或亦礼之所许欤。
顾亭林先生极言唐人增改服制之非。譬之始皇狭小先王宫廷。而作阿房之宫。其论正矣。然又曰。今人三年之丧。有过于古人者三事。则父在为母。与妇为舅姑皆与焉。夫圣人制礼之精意。非后人所能窥测。自唐以来以意增益。诚未必当。然孔子云。丧与其易也宁戚。礼又云。有其举之。莫敢废也。至今日而父在为母与妇为舅姑之类。岂能降从古制哉。虽然。圣人制礼。譬则权焉。轻重适相准也。有所益于此。则于此见重者。于彼转见轻矣。故历代增改之后。回视旧制。若有未餍乎人情者。非古制之有未尽也。加乎此而未加乎彼。故不得其准也。愚谓后世于古制既有加隆之处。必有当与之俱隆者。草茅伏处。无议礼之职。窃与湖楼诸子私论数事。备礼家采择云尔。
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辨
方东树
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古圣人缘情制礼第一义。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壹。六经孔孟第言三年。未有二十五月之说。二十五月者。晚周及秦汉诸儒记礼之失也。人子于亲丧。有终身之痛。圣人为之立中制节。使人知送死有已。复生有节。此天理人情之极。所谓因乎人心也。体天地。法四时。则阴阳。顺人情。故曰。丧有四制。变而从宜。礼之所由生也。圣人人伦之至。丧服礼制之精。礼经万世之典。名之三年。则不得实止二十五月。如实止二十五月。则必不名以三年。昔人论丧服之言曰。服以表貌。貌以表心。故谓之致丧三年。致之言至也。若名存实失。隐以欺其心。显以欺其亲。苟且涂饰人之耳目。何云致丧也。且前二年大小祥。皆以十二月纪实。何独于后一年而以一月虚当之。揆之义理人心。进退皆无所据。后汉陈忠言圣人缘人情而着其节。故制以二十五月。此言非也。因杀制节。立中制节。说三年者。已如是云矣。对终身而言之也。今曷为于三年之中。复又节之乎。观圣人制服。轻重上下皆极其恩情。独于亲丧进进主减。何其用心之巧曲而薄也。然则公羊檀弓荀子等。何以有二十五月之说也。曰。此由不解古记中月而禫一语。而傅会妄说之也。案春秋闵公二年夏五月。吉禘于庄公。公羊曰。讥未三年也。下复曰。三年矣。曷为谓之未三年。三年之丧。实以二十五月。原公羊之意。谓庄公以前年八月薨。及今夏五月纔二十二月。虽阅三年。而核计实月。尚未及大祥二十四月之数。故曰讥不三年也。公羊虽未明言此二十五月为未及三年之始月。亦未明言此二十五月为未终三年之足月。而
译为众子妇所服的丧服
古代为嫡子服斩衰三年。为众子服齐衰不杖期。这是看重嫡子。然而古今制度不同。为嫡子服斩衰三年。实行于今天。就太沉重了。《明会典》改为齐衰不杖期。至今沿袭它。古代为嫡妇服大功。为众子妇服小功。唐代将嫡妇改为齐衰不杖期。众子妇改为大功。也至今沿袭它。古代为嫡子所服的丧服如此沉重。而为嫡妇所服的丧服如此轻微。这是古代制度可疑的地方。唐代改为齐衰不杖期。那么跟随嫡子斩衰三年。依次递减。就适宜了。嫡子与嫡妇。既然有区别。那么众子与众子妇。也应当有区别。众子的丧服是齐衰不杖期。那么众子妇的丧服是大功九月。依次递减。也适宜了。然而自从明人将嫡子改为齐衰不杖期。那么嫡子与众子就相同了。嫡子与嫡妇也相同了。于是嫡子、嫡妇、众子。同为一类。唯独众子之妇。不能与他们同等。既然都降等,就都降等。明人既将嫡子降为齐衰不杖期。那么众子与嫡妇应当降为大功。而众子之妇应当降为小功。然而明人既然没有议论到。那么沿袭至今。不能再降等了。礼制。与其失之薄。不如失之厚。媳妇为公婆所服的丧服。从古代到明代逐渐增加。到明代制度公婆同服斩衰三年。那么重视到了极点。以重丧服对待我。也应当以重丧服回报他们。况且儿子对于父母。没有嫡子众子的区别。媳妇对于公婆。也没有嫡妇众子妇的区别。古代世袭爵位俸禄。所以看重嫡子以杜绝觊觎之心。现在不再有这种嫌疑了。父母对于嫡子众子的丧服相同。那么对于嫡妇众子妇的丧服也应当相同。父母对于嫡子之妇与嫡子同服。那么对于众子之妇也应当与众子同服。那么公婆对于众子妇改服齐衰不杖期。或许也是礼制所允许的吧。
顾亭林先生极力批评唐人增改服制的错误。比喻为秦始皇缩小先王的宫廷。而建造阿房宫。他的论点是正确的。然而又说。现在人三年之丧。有三件事超过古人。那么父亲在世为母亲服丧。与媳妇为公婆服丧都包括在内。圣人制定礼制的精微意旨。不是后人所能窥测的。自唐代以来凭主观臆断增益。确实未必恰当。然而孔子说。丧礼与其形式完备不如内心哀戚。礼又说。有已经实行的。不敢废除。到今天父亲在世为母亲与媳妇为公婆之类。难道能降等遵循古制吗?虽然如此。圣人制定礼制。好比秤一样。轻重恰好相称。在某处有所增益。那么在此处显得重的。在彼处反而显得轻了。所以历代增改之后。回头看旧制。如果有不符合人情的地方。不是古制有未尽之处。而是加于此而未加于彼。所以不得其准。我认为后世对于古制既然有加重隆重的地方。必定有应当随之加重隆重的地方。我身处草野。没有议礼的职责。私下与湖楼诸子议论几件事。供礼学家采择罢了。
三年之丧二十五个月完毕辨正
方东树
三年之丧。是天下的通丧。古代圣人依据情感制定礼制的第一要义。百代君王所共同遵守。古今所统一。六经孔孟只说三年。没有二十五个月的说法。二十五个月者。是晚周及秦汉诸儒记录礼制的失误。人子对于亲人去世。有终身的悲痛。圣人为此确立中道节制。使人知道送死有终结。复生有节制。这是天理人情的极致。所谓顺应人心。体现天地。效法四时。调和阴阳。顺从人情。所以说。丧礼有四种制度。变化而从宜。这是礼产生的原因。圣人是人伦的极致。丧服礼制的精微。礼经是万世的典范。命名为三年。就不能实际只止于二十五个月。如果实际只止于二十五个月。就一定不命名为三年。前人论丧服的话说。丧服用来表示外表。外表用来表示内心。所以称为致丧三年。致是至的意思。如果名义存在实际缺失。暗中欺骗自己的心。公开欺骗亲人。苟且涂饰人的耳目。何谈致丧呢?况且前两年大小祥。都以十二个月记录实际。为何唯独后一年而以一个月虚数充抵。衡量义理人心。进退都没有依据。后汉陈忠说圣人依据人情而确立节制。所以制定为二十五个月。这话不对。因为节制。确立中道节制。说三年的。已经这样说了。是相对于终身而言的。现在为什么在三年之中。又再次节制呢?观察圣人制定丧服。轻重上下都极尽恩情。唯独对于亲人去世逐渐减少。何其用心巧妙曲折而淡薄呢?那么公羊、檀弓、荀子等。为什么有二十五个月的说法呢?说。这是由于不理解古记中“月而禫”一语。而附会妄说的。查考《春秋》闵公二年夏五月。吉禘于庄公。《公羊传》说。讥讽未满三年。下面又说。三年了。为什么称为未满三年。三年之丧。实际以二十五个月。推原《公羊传》的意思。是说庄公以前年八月去世。到今年夏五月才二十二个月。虽然经过三年。但核算实际月数。尚未达到大祥二十四个月之数。所以说讥讽不满三年。《公羊传》虽然没有明言这二十五个月是未满三年的起始月。也没有明言这二十五个月是未满三年的足月。而
二十五月之数。则明明有其文矣。自是檀弓荀卿及秦汉以来记礼诸儒。皆援为定论。众口一舌。莫有敢异。遗误千载。实莫知其所由来。及高堂生传士礼十七篇。而丧礼又缺不全。无二十五月语。但递相祖述。谓出古经。为周公所制。然核其数实不合。绎其义皆不即人心。而古今大儒莫敢破之。重周公也。尊经也。窃尝反复紬思。憬然有悟。不揣梼昧。辄僭为断之曰。此决非周公之制也。虽诸儒旧传谓出古经。而实不可信也。盖春秋之世。诸侯将踰法度。一切务从苟简。以便其私。恶先王礼经害己而去其籍。自孔子时而不具。至秦大坏。汉兴。鲁高堂生传士礼十七篇。迄孝宣世。后仓及其弟子戴德戴圣庆普等。相与传习讲说。立于学官。当时又有古经。出于淹中及孔壁。多寡不合。残缺失次。故丧礼至虞礼而止。卒哭祔练祥禫之礼。仅传篇目。经无文。其散见于传记者。皆诸子诸儒之说也。则未知三年之丧实二十五月之文。久为春秋诸侯所窜乱与。抑为记礼诸儒所误说与。要之决非周公之制也。何以明之。若三年之丧。实止二十五月。圣经定制。万世不易。则后人必无敢为异说者。而何以至东汉时。郑元又以为实二十七月。魏王肃又以为二十六月。晋武帝时博士陈猗赞成王肃。驳郑元二十七月之失。许猛等持郑义。又驳王肃二十六月为非。宋武帝时。改晋所用王肃祥禫二十六月仪。依郑元二十七月而后除。
译关于二十五月丧期的说法,典籍中明明有记载。从此,《檀弓》、荀子以及秦汉以来记载礼制的儒家学者,都将其作为定论引用。众人异口同声,没有人敢提出异议。这一谬误流传千年,实际上无人知晓其来源。等到高堂生传授《士礼》十七篇时,丧礼又残缺不全,没有二十五月丧期的说法。但人们只是沿袭前人的说法,称其出自古代经典,是周公制定的。然而核查其数字确实不合情理,推究其义理都不符合人心,而古今大儒却不敢驳斥,是因为尊重周公,尊崇经典。我曾反复思考,忽然有所领悟。不揣浅陋,大胆断言说:这绝对不是周公制定的制度。虽然诸儒旧说认为出自古代经典,但实际上不可信。大概春秋时期,诸侯将要逾越法度,一切事务都追求苟且简略,以便谋取私利,厌恶先王的礼经对自己不利,于是删去相关典籍。从孔子时代开始,礼经就不完备了。到了秦朝,礼制彻底崩坏。汉朝兴起,鲁地的高堂生传授《士礼》十七篇。直到汉宣帝时期,后仓及其弟子戴德、戴圣、庆普等人,共同传授研习讲说,将其立于学官。当时又有古代经典,从淹中和孔壁中出土,篇数多少与今文不合,残缺缺失且次序混乱。所以丧礼只传到虞祭为止,卒哭、祔祭、练祭、祥祭、禫祭的礼仪,仅流传下篇目,经典中没有正文。那些散见于传记者中的内容,都是诸子百家和儒家学者的说法。那么,关于三年之丧实际为二十五月的文字,是被春秋时期的诸侯窜乱篡改了呢?还是被记载礼制的儒家学者误传了呢?总之,这绝对不是周公制定的制度。凭什么证明这一点呢?如果三年之丧实际只有二十五月,是圣人经典制定的制度,万世不变,那么后人一定不敢提出不同的说法。可是为什么到了东汉时,郑玄又认为实际是二十七月,魏国的王肃又认为是二十六月?晋武帝时,博士陈猗赞同王肃的观点,驳斥郑玄二十七月说的错误;许猛等人坚持郑玄的观点,又驳斥王肃二十六月说的错误。宋武帝时,改用了晋朝所采用的王肃关于祥祭、禫祭在第二十六个月除服的仪制,依照郑玄二十七月除服的说法。
近人说者有谓司马温公朱子亦皆知康成之非。而姑从郑。以为徇孝子不忍之心。宁多一月为愈。夫三年之丧。先王之制。与其从后儒二十七月。为徇孝子之心。曷若遵先王三年本制三十六月。于人心不更愈乎。说者又有谓哀能致死。故先王制礼。教人以无死。窃谓三年之服。已尽大小祥二十四月。如诸儒说。又增至二十七月。若遵先王本制。不过再迟九月耳。未为死候也。竟必不可待乎。汉文以日易月。正以三十六日。不闻言二十五日。其证至明。应氏劭说之甚确。而颜师古反讥劭为谬。所谓悖者以不悖为悖也。难者曰。二十五月。非止公羊荀卿之言。据檀弓篇。孔子讥鲁人朝祥暮歌。以为逾月则可。此非孔子亦主二十五月之确验乎。曰。檀弓篇多诞妄。所记事十失八九。恶可据信。且如檀弓记孔子既祥。五月弹琴而不成声。十日而成笙歌。是不知尚有禫服未毕。使孔子祥后十日。已忘哀至尽。弹琴成歌。第虚行禫服二十日。以徇世俗常礼。则圣人之贤于朝祥暮歌者。仅在十日五日之闲。何以相讥为也。且圣人之心。乃不自知其忘哀未尽。而迫于二十五月丧期。弹琴自试。习令忘之。是欲速忘也。哀欲速忘。丧欲速尽。有不及后世小贤愚孝者矣。何以为孔子。夫先主之饬丧纪也。三年终丧。亦大斡人情耳。今檀弓篇所记。乃较计于一月十日五日之间。以诬大圣。不亦蔽乎。孔子语曾子曰。人未有自致者也。必也亲丧乎。如檀弓所记。非自致之道也。汉文以日易月。犹以君国施政为阂。而已失先王亮阴之制。齐宣王欲短丧。乃惑于适庶屈压之嫌。若后世士民。无故而短三年之丧为二十五月。则为记礼诸儒所误。故虽以晋武帝魏孝文帝之为君。汉薛宣弟修魏徐干之贤。皆格于卑俗之论。岂不甚可叹哉。或曰。子之言固然矣。其如张柬之所破王元感四验何哉。曰。柬之僻儒粗士。惟据左验其言礼意。实短浅蔽谬。不即人心。而况其所设四验。又皆奢阔影响。无一足为确证者乎。夫圣人制礼。必本于天理人情。三年之丧。天理人情之极至。而圣人范世第一大法。今柬之之论礼意也。习熟旧说。不过曰先王立其中制。使情文相称耳。不知子于亲丧有终身之痛。先王制为三年。此即中制矣。而何必又于三年之期更短一年。止以二十五月当之。欺心欺亲。名实亏损。而乃为情文克称乎。柬之又说练而慨然。祥而廓然。曰哀已除。而孤藐之情更剧。此情之所致。不假外饰。意谓服已变除而哀犹剧。限于练祥之制也。然岂托于不假外饰。而更速除之乎。何其傎也。今观其第一验。惟据春秋文公二年冬公子遂纳币何休杜预影响之谈。参差之说。虚妄不实。何足证先王制礼之大经乎。且是经也。左氏以为礼。公羊以为讥。已不能合矣。何休曰。僖以十二月薨。未终二十五月。故讥。窃谓经所以讥。讥三年之内图婚。不指言二十五月也。假令出十二月。明年正月二月纳币。亦不得谓为已毕丧在三年外也。且下文曰。三年之恩疾矣。非虚加之也。以人心为皆有之也。若不主三年。祗争一月。是直以三年为虚加矣。岂非自相矛盾乎。至何休解公羊。诬谬多端。以弟祢兄。贻误千载。昔人论之已悉。其言何足为据。
杜预左氏传注。既曰公薨。在十二月后。复以长术推之。谓实十一月。以弥缝左氏谓礼一语。不但自相抵牾。即使僖实以十一月薨。而十二月正当二十五月。禫服未毕。亦未可纳币。未可谓礼。且即终丧纳币。亦止寻常礼俗恒事。孔子何用特笔褒之。许以为礼。是左氏说经。且浮诬不可信。况杜预附会之说乎。邱明公羊在何休杜预之先。一以为礼。一以为讥。且相违不合如此。休与预乃欲牵引圣经。破析十一月十二月旁文孤证。以断三年之丧实止二十五月。岂足信乎。休与预虚妄不实且若此。而柬之乃欲据之以证三年之丧实止二十五月。益为荒渺矣。此其第一验不足据也。其第二验曰。书称成汤既没。大甲元年。曰惟元祀十有二月。伊尹祀于先王。奉嗣王祗见厥
译近来谈论此事的人,有的说司马温公和朱子也都深知郑康成的错误,却暂且顺从郑说,认为是为了迁就孝子不忍之心,宁可多守一个月也好。三年的丧期,是先王的制度,与其顺从后世儒者二十七个月的说法,来迁就孝子的心意,何不遵奉先王三年本制的三十六个月,这样对人心不是更好吗?
谈论的人又说,哀痛能导致死亡,所以先王制定礼制,教导人们不要因哀痛致死。我私下认为,三年的丧服,在大小祥祭时已经满二十四个月,如果按照各位儒者的说法,又增加到二十七月;如果遵奉先王本制,也不过再迟九个月罢了,并没有达到死亡的期限,竟然一定不可等待吗?汉文帝以日代月,正是以三十六天代替,没听说以二十五天代替的,证据非常明确。应劭的说法很确切,而颜师古反而讥讽应劭错误,所谓悖谬的人,把不悖谬的当作悖谬。
质疑的人说,二十五月,不只是《公羊传》和荀子的说法,根据《檀弓》篇,孔子讥讽鲁人早晨举行祥祭,晚上就唱歌,认为超过一个月就可以,这不是孔子也主张二十五月确凿的证据吗?回答说,《檀弓》篇多荒诞虚妄,所记载的事情十有八九错误,怎么可以依据相信?况且如《檀弓》记载孔子祥祭后,五月弹琴不成声,十日而成笙歌,这是不知道还有禫服未完毕。假使孔子祥祭后十日,已经忘记哀痛到极点,弹琴成歌,只是虚行禫服二十天,来顺从世俗常礼,那么圣人比朝祥暮歌的人贤明,仅在十日五日之间,为什么互相讥讽呢?况且圣人的心,难道不自知哀痛未尽,而迫于二十五月丧期,弹琴自试,习惯使忘记,这是想要快速忘记哀痛。哀痛想要快速忘记,丧期想要快速结束,还不如后世小贤愚孝的人,怎么能称为孔子呢?
先王整顿丧纪,三年终丧,也是大体顺应人情。现在《檀弓》篇所记载,竟然计较于一月十日五日之间,来诬蔑大圣,不也是蒙蔽吗?孔子对曾子说,人没有自我竭尽的,一定是在父母丧期。如《檀弓》所记载,不是自我竭尽的道理。汉文帝以日代月,还因为君国施政的阻碍,已经失去了先王亮阴的制度。齐宣王想要缩短丧期,是被适庶屈压的嫌疑所迷惑。如果后世士民,无故而缩短三年丧期为二十五月,是被记礼的儒者所误导。所以即使是晋武帝、魏孝文帝这样的君主,汉薛宣的弟弟薛修、魏徐干这样的贤人,都被卑俗的言论所阻碍,岂不是很可叹吗?
有人说,你的话固然对了,那怎么解释张柬之所破斥王元感的四验呢?回答说,张柬之是偏狭的儒者、粗俗的士人,只依据左验,他谈论礼意,确实短浅蒙蔽错误,不切合人心,何况他所设立的四个验证,又都奢侈空泛、模糊不清,没有一个足以作为确凿证据的呢?圣人制定礼制,一定基于天理人情。三年的丧期,是天理人情的极致,是圣人规范世间的第一个大法。现在张柬之谈论礼意,熟习旧说,不过说先王设立中制,使情文相称罢了。不知道子女对于父母丧期有终身的悲痛,先王制定为三年,这就是中制了,为什么又要在三年之期再缩短一年,只以二十五月相当,欺心欺亲,名实亏损,却说是情文相称呢?
张柬之又说过,练祭时感慨,祥祭时开朗,说哀痛已经除去,而孤藐的情状更剧烈,这是情致的表现,不假借外在装饰,意思是说丧服已经变除而哀痛还剧烈,受限于练祭祥祭的制度。然而难道依托于不假借外在装饰,而更快速除去吗?多么荒谬啊。现在看他的第一个验证,只依据《春秋》文公二年冬公子遂纳币,何休、杜预模糊不清的谈论,参差的说法,虚妄不实,怎么足以证明先王制定礼制的大经呢?况且这部经书,左氏认为是礼,公羊认为是讥,已经不能合了。何休说,僖公在十二月薨,未满二十五月,所以讥讽。我私下认为经书所以讥讽,是讥讽在三年之内图谋婚嫁,不是特指二十五月。假使在十二月薨,明年正月二月纳币,也不能说是已经完毕丧期在三年之外。况且下文说,三年的恩情疾速消逝,不是虚加的,因为人心都有。如果不主张三年,只争一个月,这是直接把三年当作虚加了,岂不是自相矛盾吗?至于何休解释《公羊》,诬谬多端,以弟祢兄,贻误千载,前人论述已经详尽,他的话怎么足以作为依据?
杜预《左氏传》注,既然说公薨在十二月后,又用长术推算,说实际是十一月,来弥缝左氏谓礼一语,不但自相抵牾,即使僖公实际在十一月薨,而十二月正当二十五月,禫服未完毕,也不可纳币,不可说是礼。况且即使终丧纳币,也只是寻常礼俗常事,孔子何用特笔褒扬,许以为礼?这是左氏说经,尚且浮夸诬妄不可信,何况杜预附会的说法呢?邱明、公羊在何休、杜预之前,一个认为是礼,一个认为是讥,而且相违不合如此,何休与杜预却想要牵引圣经,破析十一月十二月旁文孤证,来断定三年之丧实际只二十五月,怎么足以相信呢?何休与杜预虚妄不实尚且如此,而张柬之却想要依据他们来证明三年之丧实际只二十五月,更加荒渺了。这第一个验证不足依据。第二个验证说,《尚书》称成汤既没,太甲元年,说惟元祀十有二月,伊尹祀于先王,奉嗣王祗见厥
祖。孔安国曰。汤以元年十一月崩。此则明年祥又明年大祥。故下言惟三祀十有二月朔。伊尹以冕服。奉嗣王归于亳。是十一月服除而冕。顾命。成王崩凡十日。康王始见庙。明汤崩在十一月。比殡讫以十二月见祖。此周因于殷。非元年前复有一年。此二十五月之二验。愚按伊训元祀。自记即位之事。故曰见祖。太甲三祀。自记太甲复辟。故曰归亳。两事本不相蒙。更与汤崩不相蒙。安国混合言之。甚谬。又伪撰书序。增成汤既没太甲元年八字于伊训惟元祀之上。柬之直谓书称云云。其实书无此文也。考之古今。断之义法。未有以故君之崩。系于新君元年之下。则十一月不得指为太甲元年。安国曰。汤以元年十一月崩。已为混谬。况可曰非元年前复有一年。语尤不通。孔传及序皆伪书。柬之不知而妄引之。安足为据乎。况即如伪孔言。汤以太甲元年十一月崩。明年祥。又明年大祥。故下言三祀十有二月朔。伊尹以冕服奉嗣王。服除而冕。亦不合二十五月之数。无论三祀之冕。为记自桐官复辟。非记终丧。即连上元祀为言。则三祀十一月。纔毕大祥。十二月朔。正当二十五月第一朝。而已除丧而冕。是服止三年二十四月。又直灭中月而禫一句。于三年二十五月毕丧之文亦不应。此与吉禘庄公公子遂纳币同一谬误。伊训元祀见祖。与三祀见祖。实皆不蒙汤崩为言。而何可据以验汤之丧期。况援康王顾命。明汤崩在十一月。以断十二月为汤崩之年。踰月改元即位。益谬矣。太甲惟遭放废。今而复辟。不得不加冕服。此一定礼仪。非为终丧。且顾命冕服。后来东坡苏氏讥其非礼。以为周公若在。必不如此。则谓冕服为周因于殷亦妄。况伊训见祖。原无冕服之文乎。而柬之乃据以定二十五月之验。全属臆造不根。此其第二验不足据也。至其第三验。亦惟习熟常谈。空论礼意。谓二十五月毕丧。为送死有已复生有节云云。夫三年之制。对终身立义。前论已备。至于菜果酒肉之食再三年等语。尤为记礼者之长文剩义。无关制礼大本。若必急于二十五月毕丧。为饮酒食肉计。岂圣人制礼之义乎。此其第三验不足据也。惟第四验。据仪礼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三语。文义各句相承。虽仪礼经文不见。而篇目相传有禫礼。非伪撰。此为可疑。不知此正以着三年之丧三十六月之实数也。
译祖。孔安国说:“成汤在元年十一月驾崩。”这样就是第二年举行祥祭,第三年举行大祥祭。所以下文说“在第三年十二月初一”,伊尹穿着冕服,护送嗣王回到亳都。这是说十一月除丧服后穿冕服。《顾命》篇记载,成王驾崩后过了十天,康王才初次拜谒宗庙,这说明成汤驾崩在十一月,等到殡事完毕,在十二月拜见祖先。这是周朝沿袭殷朝的制度,并非元年前还有一年。这是关于二十五月除丧的第二条证据。我认为,《伊训》中的“元祀”,是记载即位之事,所以说“见祖”;《太甲》中的“三祀”,是记载太甲复位之事,所以说“归亳”。这两件事本来互不关联,更与成汤驾崩互不关联。孔安国将它们混为一谈,非常荒谬。他又伪造《书序》,在《伊训》“惟元祀”之上增加了“成汤既没,太甲元年”八个字,柬之直接说《尚书》称云云,其实《尚书》并没有这段文字。考察古今,断定义理法则,没有将故君驾崩系于新君元年之下的,那么十一月就不能指为太甲元年。孔安国说“成汤在元年十一月驾崩”,已经混淆荒谬了,何况还能说“并非元年前还有一年”,这话更加不通。孔传和《书序》都是伪书,柬之不知道却妄加引用,怎么足以作为依据呢?况且即使按照伪孔的说法,成汤在太甲元年十一月驾崩,第二年祥祭,第三年大祥祭,所以下文说第三年十二月初一,伊尹穿着冕服护送嗣王,除丧服后穿冕服,也不符合二十五月之数。无论第三年穿冕服,是记载从桐宫复辟,而不是记载终丧;即使连同上文元祀来说,那么第三年十一月,才刚结束大祥祭,十二月初一,正当二十五月的第一朝,却已经除丧穿冕,这是丧服只守三年二十四月,又直接抹去了“中月而禫”一句,与三年二十五月毕丧的文字也不相符。这与“吉禘庄公,公子遂纳币”是同样的谬误。《伊训》元祀见祖,与三祀见祖,实际上都不是针对成汤驾崩而言,怎么能据此来验证成汤的丧期呢?况且援引康王《顾命》,说明成汤驾崩在十一月,以此断定十二月为成汤驾崩之年,跨月改元即位,更加荒谬了。太甲只是遭遇放逐废黜,如今复位,不得不加冕服,这是一定的礼仪,并非为了终丧。而且《顾命》中的冕服,后来苏东坡讥讽其不合礼制,认为周公若在,一定不会这样,那么说冕服是周沿袭殷制也是妄说。况且《伊训》见祖,原本就没有冕服的记载呢。而柬之却据此来确定二十五月的证据,全属凭空臆造,没有根据。这是第二条证据不足以为据。至于他的第三条证据,也只是熟习常谈,空论礼意,说二十五月毕丧,是为了“送死有已,复生有节”等等。三年之制,是针对终身立义的,前文论述已经完备。至于菜果酒肉之食,再三年等语,更是记礼者的长篇赘义,与制礼的根本无关。如果一定要急于二十五月毕丧,是为了饮酒食肉打算,这难道是圣人制礼的意义吗?这是第三条证据不足以为据。只有第四条证据,依据《仪礼》“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三句话,文义各句相承,虽然《仪礼》经文中不见,但篇目相传有禫礼,并非伪撰,这是可疑的。不知道这正是为了彰显三年之丧三十六月的实际数目。
先王制礼。送死有已。复生有节。故丧事即远。练而慨然。祥而廓然。祥者吉也。小祥大祥。渐即于远。其名其义。皆从即吉言之也。至第三年终丧释服矣。无可更为名者。故复制为中月而禫。禫者澹也。示不忍遽释。而徐以澹之使渐忘也。此天理人情之至也。圣人因性缘情之制。至是始极也。中月者。半一年十二月而中之。谓于大祥后第三年之中第六月。于此月行禫袷祭。服禫又六月。终三年三十六月而除。此为除服之地。使渐澹忘。故曰禫。禫之名与祥为类。中月谓第三十月也。于第三年十二建月数次为中也。说文半物中分也。如此则中字义训既明。而又当于人心。若不祥后一月行禫即释服。则恐哀有未忘。觉有遽而未忍者乎。何以不言中年而言中月也。曰。言中年。则疑滥于学记闲一年之训。其义舛。其辞不成且混。惟言中月。辞警而文核。乃见制法作经之严而立之也。中既有闲义。何以不从郑王也。曰。如郑王作容一月。空一月。皆不辞。又皆于二十五月之数不合。故不可从也。深观礼文。中月字对期。又期纪数。禫字之义。对小祥大祥。除丧即吉立名。三语平列。分记三年事义。节次名实。昭如日星寒暑。然后叹圣人制礼。其立义精深。制名亲切。文字谨严章画。真有非周公不能者。唐虞夏商。大概立三年之纪数。未有祥禫之制名。此周文所以为郁郁也。公羊荀子檀弓诸说。皆不解中字之义。以为即祥之下一月。故主二十五月。白虎观集议作通。诸儒不解。但因循沿谬。雷同剿说。康成王肃不解。又不奈诸儒记礼之文。推详不合。于是游移臆说。一谓除大祥二十四月数之。一谓连祥月数之。一主二十七月。一主二十六月。两家门下小生。入主出奴。互相非夺。讫无定论。由今思之。其所说义皆不安。所立之数。与经文三年皆不合。其文字语言皆不可通。其于圣人制礼立法制名精意。皆未能彰彻着明。如孝经纬曰。丧不过三年。以期增倍。五五二十五月。义断仁。示民有终。按以期增倍。五五二十五月。二语承接。晦昧不明。义断仁。示民有终。此义本以说三年。则为仁至义尽。今以此断二十五月。则甚▯若苴。但觉其巧曲而涸于恩。凡天地之闲。万事万法。莫不由浸而积致。盖造化密移。一气不成顿进。一气不成顿消。寒暑昼夜。节节变化。皆至明着。今三年之丧。前之二年。皆实以十二月纪数。至第三年。遽以一月终之。与前大小祥立期。长短骤促。悬绝不均。迫急无序。不中事理。不即人心。不符天运。圣人制礼立法。精微智用。必不疏阔▯若苴若此。康成解中月为闲一月。而闲一月。实于二十五月之数不合。于是臆造为除祥月数之说。谓内容一月。二十四月再期。其月余日不数。为二十五月。中月而禫。空一月为二十六月。出月禫祭。为二十七月。其语其义。皆晦昧不明。不可得通。王肃以禫在祥月。连祥月数之。闲一月。故主二十六月。此亦不合二十五月。夫禫既在二十四月。连祥数之。何为闲一月至二十六月又禫。其事复。其义亦不可通。总之圣人制礼。昭如日星。何用费后儒如许调停。仍不画一。而柬之乃谓二十七月。今既行之。二十五月初无疑论。以此强杜人口。直是愦愦。夫使二十五月初无疑论。郑王何以更为异说。世人何以又背二十五月不遵。而行二十七月无理无名之制乎。惜乎王元感观书未。求礼之心不切。议礼之智不精。持辨不坚。而为柬之虚谬之词所绌。当时众人无识。又皆助柬之。谓其言不诡于圣人。遂使周公制服精义。礼经垂法明文。竟为群儒晦蚀。微言久绝。大义愈乖。岂非古今一大憾事与。昔孔子以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责宰予之不仁。亦大概言之耳。若援丧纪截算之。亦将限婴儿必二十五月。即去父母之怀。于事义可通乎。以愚断之。三年之丧本实三十六月。有较然无疑者矣。闲尝窃据汉书文帝遗诏服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纤七日之文。以为此不但可证三年之丧实三十六月。并因可得
译先王制定礼制,送葬死者有终结,恢复生者生活有节制。所以丧事随着时间推移而疏远,练祭之后感慨之情稍减,祥祭之后心境开阔。祥,就是吉。小祥、大祥,逐渐接近终结。它们的名称和含义,都是从接近吉庆的角度来说的。到了第三年,丧期结束,脱去丧服,没有可以再命名的了,所以又设定为“中月”而举行禫祭。禫,就是澹(淡),表示不忍心立刻脱去丧服,而是慢慢淡化,使人逐渐遗忘。这是天理人情的极致。圣人顺应本性、依据情感的制度,到这里才达到极致。中月,是指半年即十二个月的一半,也就是在大祥之后第三年的中间,即第六个月。在这个月举行禫祭和祫祭,穿着禫服又过了六个月,满三年三十六个月才除去丧服。这是除去丧服的地方,使人逐渐淡忘,所以叫禫。禫的名称与祥同类。中月是指第三年的第十个月,在第三年十二建月中算是中间。《说文解字》说“中”是半物中分。这样“中”字的含义就明确了,而且符合人心。如果不祥之后一个月举行禫祭就脱去丧服,恐怕哀伤还没有完全遗忘,会觉得太急促而难以忍受吧。为什么不说中年而说中月呢?回答说,说中年,就会让人怀疑是《学记》中“闲一年”的解释,含义错误,言辞不成且混乱。只有说中月,言辞警策而文辞严谨,才能看出制定礼法、创作经典的严谨和确立。中既然有闲的意思,为什么不从郑玄、王肃的说法呢?回答说,如郑玄、王肃说的容一月、空一月,都不合言辞。而且都不符合二十五个月的数量。所以不能从他们的说法。深入观察礼文,中月字对应期,期纪数,禫字的含义,对应小祥大祥,除去丧服即吉立名,三句话平列,分别记录三年丧事的含义,节次名实,像日星寒暑一样清晰。然后感叹圣人制定礼制,其立义精深,制名亲切,文字谨严章画,真有非周公不能者。唐虞夏商,大概立三年之纪数,未有祥禫之制名,这是周文所以为郁郁的原因。公羊、荀子、檀弓诸说,都不解中字之义,以为即祥之下一月,故主二十五个月。白虎观集议作通,诸儒不解,但因循沿谬,雷同剿说。康成王肃不解,又不奈诸儒记礼之文,推详不合,于是游移臆说,一谓除大祥二十四月数之,一谓连祥月数之,一主二十七月,一主二十六月。两家门下小生,入主出奴,互相非夺,讫无定论。由今思之,其所说义皆不安,所立之数,与经文三年皆不合,其文字语言皆不可通,其于圣人制礼立法制名精意,皆未能彰彻着明。如孝经纬曰,丧不过三年,以期增倍,五五二十五月,义断仁,示民有终。按以期增倍,五五二十五月,二语承接,晦昧不明,义断仁,示民有终,此义本以说三年,则为仁至义尽,今以此断二十五月,则甚若苴,但觉其巧曲而涸于恩。凡天地间,万事万法,莫不由浸而积致,盖造化密移,一气不成顿进,一气不成顿消,寒暑昼夜,节节变化,皆至明着。今三年之丧,前之二年,皆实以十二月纪数,至第三年,遽以一月终之,与前大小祥立期,长短骤促,悬绝不均,迫急无序,不中事理,不即人心,不符天运,圣人制礼立法,精微智用,必不疏阔若苴若此。康成解中月为间一月,而间一月,实于二十五个月之数不合,于是臆造为除祥月数之说,谓内容一月,二十四月再期,其月余日不数,为二十五月,中月而禫,空一月为二十六月,出月禫祭,为二十七月,其语其义,皆晦昧不明,不可得通。王肃以禫在祥月,连祥月数之,间一月,故主二十六月,此亦不合二十五月。夫禫既在二十四个月,连祥数之,何为间一月至二十六月又禫,其事复,其义亦不可通。总之圣人制礼,昭如日星,何用费后儒如许调停,仍不画一,而柬之乃谓二十七月,今既行之,二十五月初无疑论,以此强杜人口,直是愦愦。夫使二十五个月初无疑论,郑王何以更为异说,世人何以又背二十五月不遵,而行二十七月无理无名之制乎?惜乎王元感观书未,求礼之心不切,议礼之智不精,持辨不坚,而为柬之虚谬之词所绌,当时众人无识,又皆助柬之,谓其言不诡于圣人,遂使周公制服精义,礼经垂法明文,竟为群儒晦蚀,微言久绝,大义愈乖,岂非古今一大憾事与。昔孔子以子生三载然后免于父母之怀,责宰予之不仁,亦大概言之耳。若援丧纪截算之,亦将限婴儿必二十五月,即去父母之怀,于事义可通乎?以愚断之,三年之丧本实三十六个月,有较然无疑者矣。闲尝窃据汉书文帝遺诏服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纤七日之文,以为此不但可证三年之丧实三十六个月,并因可得
禫服实七月之证。盖自第三十中月行禫。连根数之。尽三十六月。恰得七月。文帝之诏。以大红小红当大小祥也。以纤七日当禫七月也。戴记曰。禫而纤。疏曰。禫祭之时。元冠朝服。禫祭既讫。而首着纤冠。身着素端黄裳。又云。黑经白纬曰纤。戴德变除礼文。云旧说纤冠者。采缨也。以无正文。故以旧说而言。然则禫纤之制。戴德且无定说。要之既禫而纤。则纤正禫之冠服。故文帝可以纤字代禫也。虽颜师古驳应劭以日易月之说为无稽。然十五日十四日七日之数。即不取周礼。亦必旧典相因。故依而参差折算之如此。师古乃谓文帝此制。自率己意创为之。非有取于周礼。何谓以日易月乎。三年之丧二十七月。岂有三十六月之文。禫又无七月。应氏既失之于前。近代学者。因循谬说。未之思也。
译禫服确实是七月之期的证据。大概是从第三十个月开始举行禫祭,连根数算,直到第三十六个月,恰好是七个月。文帝的诏书,用大红、小红对应大祥、小祥,用“纤”字对应禫祭的七个月。《礼记》说:“禫祭时戴纤冠。”疏解说:“禫祭的时候,戴元冠、穿朝服;禫祭结束后,头上戴纤冠,身上穿素端黄裳。”又说:“黑经白纬叫做纤。”戴德在《变除礼》中说,旧说认为纤冠就是采缨,因为没有正文依据,所以沿用旧说。然而关于禫祭戴纤冠的制度,戴德也没有定论。总之,既然禫祭后戴纤冠,那么纤冠就是禫祭的冠服,所以文帝可以用“纤”字代替“禫”字。虽然颜师古驳斥应劭以日代月的说法为无稽之谈,但十五日、十四日、七日这些数目,即使不取《周礼》,也一定是沿袭旧典,所以依据这些进行参差折算。颜师古却说文帝的这一制度,是根据自己的意思创立的,并非取自《周礼》,这怎么能说是以日代月呢?三年的丧期是二十七月,哪有三十六个月的记载?禫祭也没有七月的说法。应劭既然在前面已经出错,近代学者沿袭谬说,没有仔细思考。
窃谓师古号精汉书之学。乃于一代朝章国典之大。祖宗煌煌诏语。竟昧而不考。舍而不顾。不知因之以求古礼。乃反下依汉末郑元二十七月之制。谬以断周公尼父以来相因大法。可谓颠倒蔽昧。失是非之心者矣。丧服无三十六月之文。然又岂有二十七月之文乎。师古纵不信以日易月。亦岂不知四时之纪。以十二月成岁。而三十六月。恰符三年之足月乎。夫三年之丧。圣经之明文也。以十二月纪年成岁。古今之通义。百姓之日用也。而汉儒丧服之制。因仍纬书。不名之三年。直名之五五。见于文字。着于碑石。蔽且谬矣。吾观唐史卢履冰传。载田再思之言曰。会礼家如聚讼。迂生鄙儒。未习先王之旨。而阂人子之心。安足议夫礼哉。又元行冲曰。古缘情制礼。情礼俱尽。因心之极也。夫行冲特泛论一切上下轻重之服且如此。而况斯人第一重丧。反使文不称情。何谓因心之极也。又近儒顾氏亭林言。服制一以周公为正。后世有所增损。皆溺乎其文。昧乎其实。而不究古人制礼之意者也。顾氏之言如此。而其说三年之丧。亦止因仍旧文。无所辨正。至其称今人过于古人三事。一曰三年问曰至亲以期断。今从郑氏之说。三年必二十七月。一曰古人以祥为丧之终。中月而禫。则在除服之后。今自禫后乃谓之终丧。是其意方以从郑氏得服二十七月为幸。其说禫义尤鲁莽。全昧周公制服设经。文与实之正。张皇补苴。止于如此。其于古人制礼之意。殆亦未究也。
此文既成后。始见近人钱塘王复礼家礼辨言。中有三年丧不宜折一条。首引季璠爵里未详之言云云。然绎其说。多疏漏未审确。即如公羊荀卿年代先后且未辨。反谓公羊为荀卿所误。至纤禫日数未定。中月二字亦无解。最其后调停起复一事。遗本语末。其细已甚。殆近吏胥官文书之所为。似未足与议经常大典。又其所引毛西河诸人之说。率皆庸浅习熟。老生常谈。缓泛无气力。不足以夺久敝之人心。昔唐太宗见徐干中论。有复三年丧文。甚喜。及宋曾南丰校中论。此文已不可见。观南丰极称干生浊世。独能考六艺推仲尼孟轲之旨。述而论之。则此文虽不存。未知其说云何。要必有可观。故能动太宗之意。惜乎世既不能兴行。而传书者又无识。不知郑重宝贵。而漫听其亡逸。使与王元感并湮也。邑子张遇春。亦尝为文论三年丧。但其义未广。其辞未备。寥寥短篇。闇郁不彰。吾故为引伸之如此。未知于徐伟长何如也。 吾说虽如此。然恐徐干之所欲复。乃晋魏两帝之所欲行。非指三十六月之三年。或时短丧有不及二十七月。而干欲复之。如唐武后之请服三年丧。本应服期也。至晋魏两帝。或是欲改以日易月之制。而行二十七月之服耳。古今事远。不可究知。要之恐此说为近之。若三十六月之三年。古专以丧服名家者未及。当以应劭王元感为大辂椎轮。吾文特加详辨耳。自记
若论此事。程子亦有误说处。或问丧止三年何义。子曰。岁一周。则天道一变。人心亦随一变。惟人子孝于亲。至此犹未忘。故必至于再变。犹未忘。又继之以一时。按所谓一时者。据三月为言。约之合为二十七月也。夫三年之丧。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经有明文。弃而不言。乃为继以一时之说。且此止是解郑康成。非解三年正义。并非解公羊荀卿二十五月之义。浅蔽如此。必非程子之言。此见程书第二十二卷。附于张绎师说之后。朱子固以比于传诵道说之类也。补记古之圣王。行谅阴之制。百官总己以听冢宰。三年不言。春秋以来。诸侯废礼不行。孟子以劝滕文公。而父兄不敢终异。吊者大悦。盖孝德天性。不泯于人心故也。后世事变多故。诚恐冢宰不得其人。天无二日。国无二王。或不能三年不言。汉文帝创为以日易月之制。服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禫七日。以足三十六日之数。诚有变故意外之虞也。至于翟方进身为人臣宰相。又非一人专职。何必饕荣夺情。以遵汉家制度为借口。况方进后母有贤行而慈
译我私下认为颜师古号称精通《汉书》之学。然而对于一代朝廷典章制度之大义,祖宗光辉显赫的诏令言语,竟然昏昧而不加考辨,舍弃而不顾,不知道借此来探求古代礼制,反而向下依从汉末郑玄二十七月服丧的制度,错误地以此裁断周公、孔子以来沿袭的大法,可以说是颠倒昏昧,丧失了是非之心的人了。丧服中没有三十六月的记载,但难道有二十七月的记载吗?颜师古纵然不相信“以日易月”的说法,难道不知道四季的纪年,以十二月构成一年,而三十六个月恰好符合三年的整月吗?三年的丧期,是经典中明确的文字。以十二月纪年成岁,是古今通行的义理,也是百姓日常使用的常识。而汉代儒者关于丧服的制度,因袭纬书,不称之为三年,直接称之为五五(即二十五个月),见于文字,刻于碑石,既蒙蔽又谬误。我看《唐史·卢履冰传》记载田再思的话说:“每当礼学家像聚讼一样争论不休,迂腐的儒生不习先王的旨意,却阻碍人子的孝心,哪里值得议论礼制呢?”又说元行冲说:“古代依据情感制定礼制,情感与礼制都尽善尽美,是顺应人心的极致。”元行冲只是泛论一切上下轻重的丧服尚且如此,何况这是人子最重的丧事,反而使得文辞不能称情,这哪里是顺应人心的极致呢?又近代儒者顾炎武说:“丧服制度一律以周公为正,后世有所增减,都是沉溺于文辞,昏昧于实质,而不探究古人制定礼制的意旨。”顾炎武的话是这样,但他关于三年之丧的说法,也只是因循旧文,没有辨正。至于他称今人超过古人三件事,一是说《三年问》中“至亲以一年为断”,现在依从郑氏的说法,三年必定是二十七月;二是说古人以祥祭作为丧事的终结,中月举行禫祭,则在除去丧服之后,现在自从禫祭之后才称为终丧,这是他的意思正以依从郑氏得到二十七月服丧为幸事,他关于禫祭义理的说法尤其鲁莽,完全昏昧了周公制定丧服、设置经文的文辞与实质的正理,夸张补缀,仅仅如此,对于古人制定礼制的意旨,大概也没有探究清楚。
这篇文章写成后,才见到近代钱塘人王复礼的《家礼辨言》,其中有“三年丧不宜折算”一条,首先引用季璠爵里不详的话等等。然而推绎他的说法,多有疏漏未加审慎确证之处。就像《公羊传》与荀卿年代的先后尚且没有辨明,反而说《公羊传》被荀卿所误导,至于小祥、大祥、禫祭的日数没有确定,“中月”二字也没有解释,最后调停起复一事,遗漏了本语末尾,细节已经非常粗疏,大概接近于吏胥官文书的做法,似乎不足以议论经常大典。又他所引用的毛奇龄等人的说法,大多庸俗浅薄、习以为常,是老生常谈,宽缓泛泛没有力量,不足以改变长久弊坏的人心。昔日唐太宗看到徐干《中论》中有恢复三年丧的文章,非常高兴。等到宋代曾巩校勘《中论》,这篇文章已经不可见了。看曾巩极力称赞徐干生于浊世,唯独能考辨六艺,推演孔子、孟子的旨意,叙述并论述它,那么这篇文章虽然不存,不知道他的说法如何,必定有可观之处,所以能打动唐太宗的心意。可惜世道不能兴起实行,而传书的人又没有见识,不知道郑重宝贵,而漫不经心地听任它亡佚,致使与王元感一同湮没。同乡张遇春,也曾写文章论述三年丧,但他的义理不广,他的文辞不完备,寥寥短篇,晦暗郁结不彰显,我所以这样引申阐述。不知道与徐伟长相比如何。
我的说法虽然如此,但恐怕徐干想要恢复的,乃是晋魏两帝想要实行的,不是指三十六个月的三年,或者当时短丧有不及二十七月的,而徐干想要恢复它,比如唐武后请求服三年丧,本来应该服期年丧。至于晋魏两帝,或许是想要改变以日易月的制度,而实行二十七月的丧服罢了。古今事理遥远,不可究知。总之恐怕这个说法比较接近。如果说是三十六个月的三年,古代专门以丧服名家的人没有提及,应当以应劭、王元感为开创者,我的文章特别加以详细辨明罢了。自记
如果论及此事,程子也有误说的地方。有人问丧期只到三年有什么意义,程子说:“一年一周,则天道一变,人心也随着变化。只有人子孝顺父母,到这里还没有忘记,所以必定等到再变,还没有忘记,又接着一个季度。”按照所谓一个季度的说法,据三个月来说,大约合计为二十七月。三年的丧期,一年小祥,又一年大祥,中月禫祭,经典中有明确的文字,舍弃不说,反而说接着一个季度,而且这只是解释郑康成,不是解释三年丧的正义,也不是解释《公羊传》、荀卿二十五月之义,浅薄蒙蔽到如此地步,必定不是程子的话。这见于《程书》第二十二卷,附在张绎师说之后,朱子固然把它比作传诵道说之类。补记古代圣王,实行谅阴的制度,百官总领自己的职责听从冢宰,三年不说话。春秋以来,诸侯废礼不实行,孟子用来劝勉滕文公,而父兄不敢最终异议,吊唁的人非常高兴。大概孝德是天性,不泯灭于人心所以如此。后世事变多故,确实担心冢宰不得其人,天无二日,国无二王,或许不能三年不说话。汉文帝创立以日易月的制度,服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禫七日,以凑足三十六天的数目,确实有变故意外之虞。至于翟方进身为臣子宰相,又不是一个人专职,何必贪恋荣禄夺情,以遵行汉家制度为借口,况且方进后母有贤德行为而慈
。方进少孤贫。欲至京师受经。母怜其幼。随至长安。织屦以给。方进有母如此。而忍忘哀负心。以宰相之荣易之。是方进之不孝短丧。尚不如寻常居安无事者。而何责夫明之张江陵也。故尝谓宁使汉廷暂时缺宰相。不可使人子一日无亲。而史乃称方进内行修饬。供养甚笃。夫以宰相之富贵。而养其偏亲。此何足难。史可谓取其小节。而不识大义者也。附此一论。以谂后世之夺情者。吴幼清服制考详序。谓先王制服。必中有实而后外饰以文。是谓情文之称。徒服其服而无其实。与未服等。王元感欲增三年之丧为三十六月。皆务饰其文。欲厚于圣王之制。而人心弥浇。风化弥薄。不探其本。而妄为之增益。亦未见其名之有过于三王也。知丧不过三年示民有终之义。则王元感之说绌矣。异哉。吴草庐世所推为名儒。而其迷惑悖谬乃如此。无论二十七月。原非圣王之制。而丧不过三年。经语明白。何得诬三年为二十七月。直以郑康成为圣王乎。至于情文之称。圣王原不过以三年酌剂其大常耳。若核求以实。则有不可致诘。不忍致诘者。试问草庐。能信古今天下凡服二十七月者。其哀情果皆称不衰无虚乎。吾恐不肖者。即旬月期月。即有无实而徒饰以文者矣。是且不待二十七月。安在必因三十六月。而始无实以致浇薄乎。以其无实不称。不当服三十六月。如刻求其实。即多有不当服二十七月者矣。此与何休解公羊讥鲁文公乱圣人之制。欲服三十六月之服。皆悖者以不悖为悖也。且以实计三年足月为妄增。不畏纠者谓以二十七月当三年为妄减乎。又补记
译方进年少时丧父,家境贫寒。他想到京师去研习经学,母亲怜惜他年幼,便跟随他来到长安,靠编织草鞋来供给他生活。方进有这样的母亲,却忍心忘记哀痛、违背良心,用宰相的荣耀来交换(母亲的丧期),这是方进不孝、缩短丧期,还不如那些安居无事的一般人,又怎么能责备明朝的张居正呢?所以曾说,宁可让汉朝朝廷暂时缺少宰相,也不能让人子一天没有亲人。然而史书却称赞方进内在品行修养严谨,供养母亲非常笃厚。凭借宰相的富贵来奉养单亲,这有什么难的?史书可以说是只取他的小节,而不识大体大义啊。附带这一论述,来告诫后世那些夺情起复的人。吴幼清在《服制考详序》中说,先王制定丧服,必定内心有实情,然后外面用礼文来修饰,这叫做情与文相称。只穿丧服而没有实情,与不穿丧服是一样的。王元感想把三年的丧期增加到三十六个月,都是致力于修饰礼文,想要比圣王的制度更厚重,而人心却更加浇薄,风化更加淡薄。不探究根本,而胡乱增加,也没见其名义比三王更优越。知道丧期不超过三年,是向百姓显示有终结的道理,那么王元感的说法就驳倒了。奇怪啊,吴草庐被世人推崇为名儒,而他的迷惑悖谬竟然如此。且不说二十七月原本就不是圣王的制度,而丧期不超过三年,经书的话明白清楚,怎么能诬称三年为二十七月,难道直接把郑康成当作圣王吗?至于情与文相称,圣王原本只是用三年来斟酌调节常礼罢了。如果核实追求实情,就有不可追问、不忍追问的地方。试问吴草庐,能相信古今天下凡是服丧二十七月的人,他们的哀情果真都相称、不衰减、不虚伪吗?我恐怕不肖的人,即使是十天、一个月、一年,也有没有实情而只徒然用礼文来修饰的了。这还等不到二十七月,何必一定要因为三十六个月,才开始没有实情而导致浇薄呢?因为无实情不相称,不应当服三十六个月。如果苛刻地追求实情,那么大多不应当服二十七月的人了。这与何休解释《公羊传》讥讽鲁文公扰乱圣人的制度,想要服三十六个月的丧服,都是悖谬的,把不悖谬的当作悖谬。况且以实情计算,三年足月是妄增,不畏纠察的人说把二十七月当作三年是妄减吗?又补记
请旗汉一律终丧起复疏代丁忧江苏按察使裕谦具稿
包世臣
为敬陈管见。请 旨饬议以光孝治事。窃惟丧服一经。管乎人情。又有小记大记四制闲传诸篇。为之义疏。然后知古先圣王制礼之原。所以使人心得各即于安。故曰礼自中出也。及唐升母服为斩衰。前明升庶母服为齐衰。事出随时。义本从厚。是以沿袭至今。未之或改。故孟子曰。事孰为大。事亲为大。又曰。养生者不足以当大事。惟送死可以当大事。又曰。亲丧固所自尽也。夫子曰。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父母之丧。天下之通丧也。又曰。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孔孟遗言。彪炳百世。童蒙肄习。沦浃骨髓。而臣伏见现行事例。汉员无论内外大小文职遭丧。皆去官守制。扣足二十七个月。不计闰起复。旗员文职京官遭丧者。穿孝百日后。进署当差。扣足二十七个月。不计闰起复。其外官遭丧则去官回旗穿孝。百日满后。道府以下。回原衙门行走。每年十月开单请 旨。分别内用外用。督抚藩臬。穿孝百日满后。则自行具折请 安。若蒙 署。亦扣足二十七个月。不计闰起复。由部题请实授。唯汉军任汉缺者丁忧。始得照汉官例开缺终丧。是旗汉既属分歧。即旗员亦未画一。若急。公奉上之诚。汉员应亦不后于旗。而创巨痛深之私。旗员又岂独薄于汉。推测例意。或系 开国之初。各旗生齿未繁。四裔尚有不靖。政务紧要。人少缺多。以故权为此制。习焉不察。方今 六圣相传。重熙累洽。孳生十倍。英才辈出。从前射生之家。亦多托业诗书。进身科目。各衙门候补候放旗员。大都已苦壅滞。且万里无纤尘之警。百室有盈止之庆。更非有必不得已。而出于夺情之事者也。然而率土臣民。幸际礼明乐备。养生丧死。莫有遗憾。惟旗员遭丧。独不能尽礼伸情。揆以同心。难免隐痛。且官无内外。职无大小。皆有应办公事。治文书。检例案。研究情形。细入毫发。尚未能事事允当。况人子居丧。哀戚时至。悲来填膺。常苦昏瞢。虽当查核文案之时。莫不抑情黾勉。然或有所感触。不能自禁。则一时之忽错谬。似难保其必无。至于甫及百日。哀情遂断。衡之孝道。不为无歉。夫教孝即所以作忠。事君必资于事父。是百日后即使服官。不惟人子不得备尽其心。实于一切公事更滋窒碍。臣愚昧以为因时制宜。可否是旗汉一律于终丧起复后。再行服官。庶使人子哀戚之情得伸。而公事益昭详慎。合无仰恳 圣慈。俯念罔极之恩。终天之恨。旗汉同为人子。谅无殊情。 饬下大学士会同礼部详议施行。似于不夺人亲不可夺亲之教。不无少裨。臣在署理江苏藩司任丁亲母忧。现已百日孝满。例应泥首 宫门。恭请 圣安。而以积哀致疾。不获匍伏 阙庭。除具另折陈请外。谨举管见所及。冒渎 宸严。伏乞 睿鉴。
父为长子三年辨
沈钦韩
丧服传曰。父为长子。何以三年。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先王制此重服。而人情不以为咈者。以其宗子之重也。庶子虽自有其小宗。然五世则迁。于上不为正体。于下不为传重。则其长子不得比于宗子。不为三年也。何疑。传所云不继祖者。非高曾以下之祖。乃指别子为祖也。大宗之重。上治祖祢。下治子孙。旁治昆弟。其义隆。其统尊。故父之服斩。公义也。为祖也。汉戴圣闻人汉云。为长子斩者。以其为五代之嫡。此固深知礼意也。必云五代之适。举其世数。以异于彼之五世则迁。要诸适适相承。无他道矣。雷次宗云。父子一体。而长适独正。自非亲正兼之。情体俱尽。岂可凌天地混尊亲也。雷氏言此。其讥切魏晋诸儒之意深矣。丧服小记云。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故也。不继祢。则益明其不继祖。义实相兼。非有两事。而郑释之云。言不继祖祢。则长子不必五世。自后诸儒循郑不必五世之说。谓己身继祖。统长子四世者。虞喜贺循庾蔚之等主之。孔颖达贾公
译关于请求满汉官员一律守满丧期后再起复任职的奏疏,代江苏按察使裕谦起草。
包世臣
谨呈管见,恳请圣旨饬令讨论,以彰显孝治。我私下认为,丧服制度关乎人情,又有《小记》《大记》《四制》《闲传》等篇章作为义理阐释,由此可知古代圣王制定礼制的本源,是为了使人心各自归于安宁。所以说礼是从中道产生的。到了唐代将母亲丧服升为斩衰,前朝明代将庶母丧服升为齐衰,这是因时制宜,义理本于敦厚。因此沿袭至今,未曾改变。所以孟子说:“事情中什么最大?侍奉双亲最大。”又说:“奉养活着的人不足以称为大事,只有送死才能称为大事。”又说:“父母丧事,本来就应该竭尽己力。”孔子说:“孩子出生后三年,然后才脱离父母的怀抱。父母的丧事,是天下通行的丧礼。”又说:“父母的丧事,无论贵贱都是一样的。”孔孟的遗言,光耀百代,儿童学习,深入骨髓。而臣私下看到现行条例,汉族官员无论内外大小文职,遭遇丧事,都离职守制,扣足二十七个月,不计闰月起复。满族官员中的文职京官遭遇丧事,穿孝百日后,进衙门当差,扣足二十七个月,不计闰月起复。其中外官遭遇丧事则离职回旗穿孝,百日满后,道员、府以下官员回原衙门行走,每年十月开单请旨,分别内用外用。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穿孝百日满后,则自行上折请安。如果蒙恩署理职务,也扣足二十七个月,不计闰月起复,由吏部题请实授。只有汉军担任汉缺的官员丁忧,才开始按照汉族官员条例开缺终丧。这样满汉既已分歧,即使满族官员内部也未统一。如果论急公奉上之诚,汉族官员应也不落后于满族;而创巨痛深之私情,满族官员又岂独淡薄于汉族。推测条例原意,或许是因为开国之初,各旗人口未繁,四方边疆尚有不宁,政务紧要,人少缺多,所以权且制定此制。习以为常而不察。如今六圣相传,天下太平,人口增长十倍,英才辈出。从前以射猎为生的家庭,也多从事诗书学业,通过科举入仕。各衙门候补候放的满族官员,大多已苦于壅滞。况且万里无战事之警,百姓有安居之庆,更非有必不得已而夺情起复的情况。然而天下臣民,幸逢礼乐完备,养生送死,没有遗憾。只有满族官员遭遇丧事,唯独不能尽礼伸情,推究同心之理,难免隐痛。而且官无内外,职无大小,都有应办公事,处理文书,检查例案,研究情形,细致入微,尚且不能事事妥当。何况人子居丧,哀戚时常到来,悲伤充满胸膛,常苦于昏沉。即使当查核文案之时,无不压抑情感勉力从事。但若有感触,不能自禁,则一时的疏忽错误,似难保证一定没有。至于刚满百日,哀情就断绝,衡量孝道,不能说不遗憾。教孝就是为了培养忠君,侍奉君主必须借助侍奉父亲。所以百日后即使做官,不仅人子不能备尽心意,实在对一切公事更滋障碍。臣愚昧认为因时制宜,可否满汉一律在终丧起复后,再行服官。庶使人子哀戚之情得以伸张,而公事更加详慎。恳请圣慈,俯念父母恩德无涯,终天之恨,满汉同为人子,谅无不同之情,饬下大学士会同礼部详议施行,似对不夺人亲、不可夺亲的教化,不无少助。臣在署理江苏布政使任上丁亲母忧,现已百日孝满,按例应叩首宫门,恭请圣安。但因积哀致疾,不能匍匐阙庭。除另折陈请外,谨举管见所及,冒渎宸严,伏乞睿鉴。
父为长子守丧三年的辨析
沈钦韩
《丧服传》说:“父亲为长子守丧三年,为什么?因为长子是正统继承人,又将继承宗庙重责。庶子不得为长子守丧三年,因为不继承祖统。先王制定此重服,而人情不以为违逆,是因为宗子的重要。庶子虽自有其小宗,但五世则迁,对上不是正统,对下不传重责,所以其长子不得比于宗子,不为三年守丧。有什么可疑的?传中所说不继祖,不是指高祖曾祖以下的祖先,而是指别子为祖。大宗的重责,上治祖祢,下治子孙,旁治昆弟,其义隆重,其统尊贵。所以父亲服斩衰,是公义,为祖也。汉代戴圣、闻人汉说:‘为长子服斩衰,是因为他是五代的嫡系。’这固然是深知礼意。必说五代的嫡系,举其世数,以区别于彼之五世则迁。总之嫡系相承,无他道矣。雷次宗说:‘父子一体,而长嫡独正。自非亲正兼之,情体俱尽,岂可凌天地混尊亲也。’雷氏言此,其讥切魏晋诸儒之意深矣。《丧服小记》说:‘庶子不为长子服斩衰,不继祖与祢故也。’不继祢,则更明其不继祖,义实相兼,非有两事。而郑玄解释说:‘言不继祖祢,则长子不必五世。’自后诸儒循郑不必五世之说,谓己身继祖,统长子四世者,虞喜、贺循、庾蔚之等主之。孔颖达、贾公
彦义疏从之。庾氏云。用恩则祢重。用义则祖重。故必已承二重而为长子斩。若不继祖。则不为长子斩。此一说也。郑注丧服传。又云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言祖不言祢。容祖祢共庙。郑以共庙迁就为父后之说。谯周刘智等主之。五经然否曰。庶子身不继祢。故其长子不为继祖。此又一说也。二义同出于郑。而近之述者。皆主继祢为断。且龂龂曰继祢而不遂服。是不知有父。呜呼。谓知有父而可不明其宗哉。凡正体在乎上者。谓下正犹为庶。故庶子不祭祖。若循继祢之说。与人人得为长子三年者。相去一闲耳。此尤害于义者也。愚谓丧服之制。圣人合尊亲贵贵之义。而准乎厚薄所不容已。有不得不降。即有不能不加隆。其为长子三年。岂不以先祖之爵邑。此子承之。先祖之庙祧。此子奉之。溘焉朝露。先绪茫然。丧予之痛。异于常情。缘情起义。视之若君与父之重而无嫌。故宗子死绝。族皆为之齐衰三月。虽大夫之尊。不敢降礼。固有称其厚者也。如其贵非世禄。庙非不毁。泛然曰继祖也。曾不思其祖为亲尽则毁之祖。而欲使其父为祖屈于子。斩焉衰绖。可乎。如必以小宗之长子宜重。何以四世之宗。仅服其本服。不为之齐衰哉。故得而通之曰。礼有继祢。小宗子若孙与其支庶奉之。是固有宗之名。宗之实。不必待执长子三年。而始为兼有名实也。传云。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非贱庶子于其长子。正以长子不可比于宗子之重耳。夫若是。亦可以恍然悟矣。曰。庶子为大宗后如何。曰。是已上继乎祖。当传重于长子。何得如庶子之旧。孔贾所云体而不正。虽传重不得三年者。谓所后服为后之人耳。晋博士杜瑗云。谓为人后者。有先之名也。非并存之称也。其后也因不可以绝而嗣。岂复有下流之得服哉。孔贾之言。不亦赘乎。西京石渠议。去古未远。惜其于此。言之不详。遂为异论所掩。若敖继公刺传记为误。创庶子得为长子三年之说。是固与其论夫宜为妻齐衰三年比类而忘者也。何足与之辨。
译彦义疏从之。庾氏说:按恩义来说,父亲为重;按道义来说,祖父为重。所以必须同时承受这两重身份,才能为长子服斩衰。如果不继承祖父,就不能为长子服斩衰。这是一种说法。郑玄注《丧服传》又说:只有作为父亲的后嗣,才能为长子服三年丧。只说祖父而不说父亲,是考虑到祖、父同在一个宗庙。郑玄为了迁就“作为父亲后嗣”的说法,而采用同庙之说。谯周、刘智等人主张这种观点。《五经然否》说:庶子本人不继承父亲,所以他的长子也不继承祖父。这又是另一种说法。这两种义理都出自郑玄,而近来阐述的人,都主张以继承父亲为判断标准。并且争辩说:继承了父亲却不为长子服丧,这是不知道有父亲。唉,说知道有父亲,难道可以不明白宗法吗?凡是正统血脉在上位的,即使下面的正统血脉仍被视为庶出,所以庶子不祭祀祖父。如果遵循继承父亲的说法,与每个人都能为长子服三年丧,相差仅一步而已。这尤其有害于道义。我认为丧服的制度,圣人综合了尊崇亲属、尊重贵者的义理,并根据亲疏厚薄不得不有所区别的原则。有不得不降等的时候,就有不能不加重的时候。为长子服三年丧,难道不是因为先祖的爵位封邑由这个儿子继承,先祖的宗庙由这个儿子供奉吗?生命如朝露般短暂,先人的基业茫然无继,丧失继承人的悲痛,不同于常情。依据情感确立义理,视长子如同君主和父亲那样重要而没有嫌疑。所以宗子死绝,全族都为他服齐衰三月。即使是尊贵的士大夫,也不敢降低礼制。本来就有称颂其厚重之处。如果尊贵不是世袭的禄位,宗庙不是不毁的,泛泛地说继承祖父,曾不思考那祖父是亲尽则毁的祖父,而想让他的父亲为祖父向儿子屈服,服斩衰,可以吗?如果一定要认为小宗的长子应该加重,为什么四世的小宗,只服本服,不为之服齐衰呢?所以能够通晓地说:礼有继承父亲的情况,小宗的儿子或孙子与其支庶共同奉祀,这本来就有宗的名分,宗的实质,不必等到执行为长子服三年丧,才开始兼具名分和实质。传文说:庶子不得为长子服三年丧。并不是轻视庶子对他的长子,正是因为长子不能与宗子的地位相提并论。如果是这样,也可以恍然领悟了。问:庶子作为大宗的后嗣怎么样?答:这是向上继承祖父,应当把重任传给长子,怎么能像庶子原来那样呢?孔颖达所说的“体而不正”,即使传重任也不能服三年丧,是指所后之人服丧给后来的人。晋博士杜瑗说:所谓为人后者,是有先前的名分,不是并存的名分。其后也是因为不可以断绝而继承,哪里还有下流之人得以服丧呢?孔颖达的话,不也是多余的吗?西汉石渠阁的议礼,距离古时不远,可惜在这里,论述不详,于是被异说所掩盖。若敖继公指责传文有误,创立庶子可以为长子服三年丧的说法,这本来与他论述应该为妻子服齐衰三年相类比而遗忘的,哪里值得与他辩驳。
答朝鲜李醇溪论服义书
吴嘉宾
仪礼于为人后者为其父期。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期。皆以不贰斩言之。说礼者遂谓不当有二斩衰服。非也。斩衰章。服有君有父有长子。固无论矣。即以为人后者言之。已为后。不得复为其父服斩。服之。是贰斩也。然先服其父。既而为所后斩。是不得谓之贰斩也。女子子适人为夫斩。又为其父服斩。是贰斩也。若先在父之室为父服斩。已而为夫斩。或为夫斩矣。而父无主后。反而在父之室。仍为父服斩。所谓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三年。二者。均不得谓之贰斩也。礼云不贰斩。犹言身不贰其所属云尔。身不贰其所属。谓当其移属则不可贰。其先之所属。非谓先曾有属。乃尽降其后之所属也。贵国有故王太后。为世子服长子服。后次子为嗣君薨。议者谓礼不贰斩。王太后当为嗣君服众子服。此议者之谬也。母为长子齐衰三年。固非斩。其言不贰斩。又非礼之意也。为国君者皆三年。虽王太后为嗣君亦然。
适孙摄重议 【
钱泰吉
署桐乡县教谕海昌张君承福之母顾孺人卒。既殡。而张君卒。张君之弟承烈为叔父后。不得摄丧主。将使教谕君长子涛为祖母持重。而称承重孙。则疑于父为适居丧而亡。孙不传重之文。见通典卷八十八适孙持重条下。以询于泰吉。泰吉曰。教谕君之弟。若不为人后。则为母服三年之服。而为兄摄丧主。涛也不忍变于父在。为父丧之主。而服祖母以本服。可也。教谕君之弟。既为人后矣。若涛也。不忍变于父在。则顾孺人终丧三年之礼。谁为之主而谁为之服哉。涛也今虽在千里之外。其闻丧而奔归也。以一身兼主二丧。夫何疑。杜氏通典所载有祖丧而父亡服议。已言兼主二丧矣。卷九十二。若承重孙之称。万氏充宗尝议之。谓礼经惟言传重。无言承重者。仪礼于孙主祖丧。止曰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杂记载丧祭祝辞。止曰哀孙。丧服于为人后者曰受重。后人制礼。定为承重之孙。盖以上有所传。则下有所承。以别于为人后者之受重。义非不当。第专施于孙主祖丧。则意实未该。泰吉谓礼。缘人情而生礼。既世变而殊。则辞亦因时适宜可矣。宗法久废。幸有承重孙之名。亦告朔饩羊之意也。而若涛也。于状刺之文。则宜稍异其辞。以别于父亡而后丧其祖母者也。尝闻通儒沈冠云之论矣。曰。若有祖亡未殡而父亡者。于父未殡之前。亦摄父事。虽祖殡未得为承重正主。必父殡而后得承祖丧之重也。其殡祖时。状刺则称孤孙。果堂集。附见于父未殡而祖亡承重议后。今教谕君之丧。则顾孺人已殡矣。与冠云所言未殡者稍殊。而涛也在千里之外。尚不得闻其祖母之丧。而教谕君又死孝矣。其奔丧也。岂忍变于父在而俨然承重。然又不可同于父在而为诸孙之文。则其状刺之称。宜曰摄重孤孙。盖冠云尝曰。父而未殡。宜摄重而不宜承重也。且合于万氏所述丧祭祝辞曰哀孙之文。其可也。泰吉非习于礼者。又未娴 朝廷之定律。何敢主持斯议。伏读 钦定仪礼义疏。于丧服中录郑康成答赵商问父在为祖三年之文。 御案云。以此推之。于大夫士。凡祖父之丧。父有废疾。不能受重。则适孙受重而服斩。礼亦同之。 圣制煌煌。天下万世所共式也。父有废疾。尚宜受重。况父已没乎。涛也纵不忍变于父在。而同于父有废疾之礼。谁曰不宜。苟不忍变于父在。则终服受重三年之服。而摄重之称不变也。亦谁曰不宜。
适孙为祖父母持服议
刘逢禄
议曰。丧服斩衰齐衰三年章。皆无适孙为祖之文。齐衰期章。有孙为祖父母祖为适孙之经。传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适也。有适子者无适孙。孙妇亦如之。郑元注。周之道。适子死则立适孙。是将上为祖后者也。长子在则皆为庶孙耳。适妇在。孙妇亦皆为庶孙之妇。凡父于将为后者。非长子。皆期也。谨按立适孙者。周之宗法。何休公羊注。所谓文家尊尊。先立孙。质家亲亲。先立
译答朝鲜李醇溪论服义书
吴嘉宾
《仪礼》规定,作为继承人的人为其生父服齐衰一年。女子出嫁后为其生父服齐衰一年。这都是因为“不贰斩”的原则而言的。解说礼制的人于是认为不应该有两种斩衰的服制。这是不对的。《斩衰章》说,服斩衰的对象有君、有父、有长子,这本来就不必多说了。即使以作为继承人的人为例来说,既然已经做了继承人,就不能再为生父服斩衰。如果服了,那就是“贰斩”了。然而先为生父服丧,之后为所继承的人服斩衰,这不能称为“贰斩”。女子出嫁后为丈夫服斩衰,又为生父服斩衰,这是“贰斩”。如果先在父亲家中为生父服斩衰,之后为丈夫服斩衰;或者已经为丈夫服了斩衰,但生父没有主持祭祀的后代,于是返回父亲家中,仍然为生父服斩衰,这就是所说的“女儿出嫁后返回父亲家中,为生父服丧三年”。这两种情况,都不能称为“贰斩”。礼书上说“不贰斩”,不过是说身体不双重归属罢了。身体不双重归属,是说当归属转移时,不可以双重归属,其先前的归属,并不是说先前曾有归属,就完全降低其后的归属。贵国有故王太后,为世子服长子的丧服,后来次子成为嗣君去世,议论的人说礼制规定不贰斩,王太后应当为嗣君服众子的丧服。这是议论者的错误。母亲为长子服齐衰三年,本来就不是斩衰。他们说“不贰斩”,又不是礼制的本意。对于国君,都服丧三年,即使是王太后为嗣君服丧也是如此。
适孙摄重议
钱泰吉
署理桐乡县教谕的海昌张承福先生的母亲顾孺人去世。已经入殓后,张承福先生也去世了。张承福先生的弟弟张承烈作为叔父的继承人,不能代理主持丧事。打算让教谕先生的长子张涛为祖母主持重丧,并称为“承重孙”,但这与父亲在时因居丧而亡、孙子不继承重丧的条文相疑,该条文见于《通典》卷八十八“适孙持重”条下。于是向泰吉询问。泰吉说:教谕先生的弟弟,如果不作为继承人,就为母亲服三年的丧服,并为兄长代理主持丧事。张涛不忍心改变父亲在时的情况,为父亲的丧事做主,而为祖母服本来的丧服,是可以的。教谕先生的弟弟,既然已经作为继承人了,如果张涛不忍心改变父亲在时的情况,那么顾孺人终丧三年的礼仪,谁来主持,谁来服丧呢?张涛虽然现在远在千里之外,他听到丧讯奔回家时,以一人之身兼主两桩丧事,有什么可怀疑的呢?杜佑《通典》所载有祖父去世而父亲也亡故的服丧议论,已经说了兼主两桩丧事了,见卷九十二。至于“承重孙”这个称呼,万充宗曾经议论过,说礼经只说“传重”,没有说“承重”的。《仪礼》对于孙子主持祖父丧事,只说父亲去世后,然后为继承祖父的人服斩衰。《杂记》记载丧祭祝辞,只说“哀孙”。《丧服》对于作为继承人的人说“受重”。后人制定礼制,定为“承重孙”,大概是因为上面有所传,下面有所承,以区别于作为继承人的人的“受重”,意义并非不当。只是专门用于孙子主持祖父丧事,那么意思确实没有涵盖周全。泰吉认为,礼制是顺应人情而产生的,既然世道变化而不同,那么言辞也因时适宜就可以了。宗法早已废除,幸好还有“承重孙”这个名称,这也是“告朔饩羊”的意思啊。而对于张涛来说,在状刺的文辞上,则应该稍微不同,以区别于父亲亡故后才丧祖母的情况。曾经听说通儒沈冠云的议论,说:如果有祖父去世尚未入殓而父亲去世的情况,在父亲未入殓之前,也代理父亲的事。虽然祖父入殓后不能成为承重的正主,但必须在父亲入殓后才能承担祖父丧事的重任。在祖父入殓时,状刺则称“孤孙”。见《果堂集》,附见于“父未殡而祖亡承重议”后。现在教谕先生的丧事,顾孺人已经入殓了,与冠云所说的未入殓的情况稍有不同。而张涛远在千里之外,尚且不能听到祖母的丧讯,而教谕先生又因尽孝而死。他奔丧时,岂能不忍心改变父亲在时的情况而俨然承重?然而又不能等同于父亲在时作为诸孙的文辞。那么他在状刺上的称呼,应该说是“摄重孤孙”。大概冠云曾经说,父亲尚未入殓,适宜摄重而不适宜承重。而且符合万氏所述丧祭祝辞“哀孙”的文辞,这是可以的。泰吉不熟习礼制,又不熟悉朝廷的定律,怎敢主持这个议论。恭读钦定《仪礼义疏》,在丧服中录有郑康成回答赵商关于父亲在时为祖父服三年丧的问话。御案说:由此推论,对于大夫士,凡是祖父的丧事,父亲有废疾,不能受重,那么适孙受重而服斩衰,礼制也是相同的。圣制辉煌,是天下万世共同效法的。父亲有废疾,尚且适宜受重,何况父亲已经去世呢?张涛纵然不忍心改变父亲在时的情况,而等同于父亲有废疾的礼制,谁说不适宜呢?如果不忍心改变父亲在时的情况,那么最终服受重三年的丧服,而“摄重”的称呼不变,谁说不适宜呢?
适孙为祖父母持服议
刘逢禄
议论说:《丧服》斩衰、齐衰三年章,都没有适孙为祖父服丧的条文。齐衰一年章,有孙子为祖父母、祖父为适孙的经文。传文说:为什么服一年呢?不敢降低适孙的身份。有适子就没有适孙,孙妇也是这样。郑玄注:周代的道,适子死了就立适孙,这就是将为祖父继承的人。长子在的话,都算是庶孙罢了。适妇在的话,孙妇也都算是庶孙的媳妇。凡是父亲对于将为继承人的人,如果不是长子,都服一年丧。谨按:立适孙,是周代的宗法。何休《公羊传注》所谓文家尊尊,先立孙;质家亲亲,先立
弟也。丧服父在为母期。传曰。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小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郑注。祖在。则其服如父在为母也。齐衰期章。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传曰。何以期。从服也。父母长子君服斩。妻则小君也。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注云。此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之君也。若是继体。则其父或有废疾不立。父卒者。父为君之孙。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国于曾祖。贾公彦疏引郑志赵商问。已为诸侯。父有废疾。不任国政。不任丧事。而为其祖服。制度之宜。年月之断云何。答云。父卒为祖后者三年斩。何疑。商又问父卒为祖后者三年。已闻命矣。所问者。父在为祖如何。欲言三年。则父在。欲言期。复无主。斩杖之宜。主丧之制。未知所定。答曰。天子诸侯之丧。皆斩衰无期。谨按此公羊子所谓继体之君。臣子一例也。适曾孙。适元孙。皆同此例也。公羊春秋说。天子大夫世禄不世爵。诸侯大夫不世爵禄。故大夫虽有大宗小宗重本尊统之义。而君臣之分。与天子诸侯异。余于此得为人后者不降本生父母服期之制焉。得大夫士之适孙祖在为祖母服期之制焉。今律。适孙祖在为祖母服斩。自乾隆闲吏部议睢州知州某始也。而主丧传重之义晦矣。
译这是弟弟的情况。丧服制度规定,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齐衰一年。传文说:因为至尊的父亲在位,不敢伸展对母亲的私亲之尊。《小记》说,祖父去世之后,为继承祖母宗祧的人服丧三年。郑玄注说:如果祖父还在世,那么所服的丧礼就像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一样,即齐衰一年。齐衰一年的章节,涉及为君主的父母、妻子、长子以及祖父母服丧。传文说:为什么服一年?这是从服。对于父母和长子,君主服斩衰;妻子则是小君。父亲去世后,然后为继承祖父宗祧的人服斩衰。注解说:这已经是君主了,却遇到父亲或祖父的丧事,指的是始封之君。如果是继体之君,那么他的父亲可能有废疾而不被立为君。所谓父亲去世,是指父亲作为君主的孙子,本应继承君位却早逝,现在的君主是从曾祖那里继承国家。贾公彦疏引郑志中赵商的提问:自己已经是诸侯,父亲有废疾,不能处理国政,也不能主持丧事,而为祖父服丧,制度的适宜之处,年月的判定如何?回答说:父亲去世后为继承祖父宗祧的人服三年斩衰,有什么可怀疑的。赵商又问:父亲去世后为继承祖父宗祧的人服三年,我已经听命了。我所问的是,父亲在世时为祖父如何服丧。想说服三年,但父亲还在;想说服一年,又没有主丧的人。关于斩衰、杖期的适宜,主丧的制度,不知如何确定。回答说:天子和诸侯的丧事,都服斩衰而没有为期一年的。谨按,这就是《公羊传》所说的继体之君,臣子和儿子一例对待。嫡曾孙、嫡玄孙,都同此例。《公羊春秋》说,天子的大夫世袭俸禄但不世袭爵位,诸侯的大夫不世袭爵位和俸禄。所以大夫虽然有大宗小宗重视根本、尊崇统绪的意义,但君臣的分别,与天子和诸侯不同。我由此得出为人后者不降低对生身父母服期年之制的结论。得出大夫和士的嫡孙在祖父在世时为祖母服期年之制的结论。现在的律法,嫡孙在祖父在世时为祖母服斩衰,是从乾隆年间吏部议定睢州知州某事开始的。而主丧传重的意义就晦暗不明
丧服足征记书后
沈垚
程易畴丧服足征记。可谓精矣。然颇有过泥而失者。不杖麻屦章。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父母长子君服斩。妻则小君也。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注。此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之君也。若是继体。谓父若祖有废疾不立。父卒者。父为君之孙。宜嗣位而蚤卒。今君受国于曾祖。程氏初从前说驳后说。谓继体之君。此例万不可通。后又以前说终不能无隔阂。谓此君是公士大夫之君。垚反复思之。郑注二说皆无可疑。继体之君。闲二代而不立。此虽古今罕有之事。然亦不可谓必无之事。郑君设此例以通其变。所谓礼虽先王未之有。可以义起也。程氏谓曾孙受重于曾祖而服斩。父已先卒。今又遭祖有废疾者之丧。当如为人后之持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斯为不贰斩。斯言非矣。以旁支继立。从为人后者降其小宗之例。若本适长相传。特因父祖并有废疾。而曾孙受重。岂可同旁支继立之例。祖有废疾。不任国政。臣可以其不为君而服期。孙岂可以其不为君而不服斩乎。不贰斩之言。可为旁支继统之例。不可为曾孙受重服祖之例。郑答赵商曰。天子诸侯之丧。皆斩衰无期。何等直截。若谓已为曾祖服斩。不当又为祖服斩。此何据也。至公士大夫之君。自与有国之君同。
大功章。夫之世父母叔父母。贾疏引王肃以为父为众子期。妻小功。为兄弟之子期。其妻亦小功。以兄弟之子犹子。引而进之同己子。明妻同可知。程氏谓经不见报文不服也。舅姑为适妇大功。庶妇小功。夫之祖父母为孙妇缌。今以舅之昆弟。姑之娣姒妇。而为此妇人服报之。大功同于适妇矣。降一等。小功同于庶妇矣。即降二等。缌麻亦同于孙妇矣。杀之谓何。亲疏不分。隆杀无节。其于服也。不其傎矣乎。观程氏说不制服明矣。然垚终不能无疑也。缌麻章。夫之诸祖父母报。不以同孙妇为嫌。而从子之妻。独以同庶妇孙妇为嫌。何也。若以杀为言。则从祖祖父母。犹为此妇服。而世叔父母。反不为此妇服。亦非杀之义。
答祁春圃论承重孙妇姑在当何服书
程恩泽
承下问承重孙妇姑在当何服。经与律俱无明文。并引顾亭林方望溪之说。判其同异。具见阁下读书心细。古人所略者。泽何能知。姑即所见及者奉答。案承重孙妇服当从夫。并不计姑在与否也。唐律云。妇为舅斩衰三年。其夫为祖后。妻亦从服。妇为姑齐衰三年。其夫为祖后者。妻亦从服祖姑。政和礼书仪家礼皆遵之。至明会典。改妇服姑同于舅。今通礼遵之。是承重孙妇服当从夫。着于律已久。况承重者。荷爵士之重。父歾固承。父未歾而废疾亦承。其妇从夫。而服与姑同。亦何嫌哉。且姑自服其应服之服耳。妇自服其从夫之服耳。彼承重不嫌于父。岂同服遂嫌于姑哉。夫承重者。承爵土之重。非无形之物也。周制封建。曰亲亲。曰尊尊。故承爵士者。虽诸父不敢先之。而其歾也。其父为报服斩衰三年。若施之后世则骇矣。今封建废已久。惟世袭者。尚可言宗法。言承重。若大夫士庶家。一遇大故。其长子不幸死。辄引长孙加于诸父之上。曰吾行古礼。此宋以后拘儒不达世变之所为也。若唐以前尚有解此者。故晋侍中庾纯云。今王侯有爵土者。其所防与古无异。重嫡之制。不得不同。至于大夫以下。既与古礼异矣。吉不统家。凶则统丧。考之情理。俱亦有违。然则律文何以着承重之服。盖封建虽废。承爵土者。则代代有之。律文盖为承爵土者发也。然则士庶家何以行之。曰。此由墨守家礼而致误也。家礼非朱子所作。白田杂着辨之甚明。承重已失礼意。其妇之服。当在不议不论之例。除世袭言。若宛转从俗。则唐律以下。所著甚明。可覆案也。管蠡之见。轻议礼文。恐不足备方闻采择。惶汗惶汗。
书杨氏服制议后
刘文淇
丧服传。有适子者无适孙。孙妇亦如之。所谓亦如之者。谓有适妇者。无适孙妇也。郑注。谓
译《丧服足征记》书后
沈垚
程易畴的《丧服足征记》,可以说非常精当了。然而其中颇有因拘泥而失误的地方。在“不杖麻屦”这一章中,提到为君主的父母、妻子、长子以及祖父母服丧。传文说:“为什么服期年之丧呢?这是从服(跟随他人服丧)的缘故。对于父母的长子,君主服斩衰;妻子则是小君。父亲去世后,才为继承祖位的人服斩衰。”郑玄注解说:“这是指身为君主,却遭遇父亲或祖父丧事的情况。说的是始封之君。如果是继位的君主,比如父亲或祖父有废疾未能即位,父亲去世的情况,是指父亲作为君主的孙子,本应继承君位却早逝,现在君主从曾祖那里接受国家。”程氏起初赞同前一种说法,驳斥后一种说法,认为继位的君主,这种情况万万行不通。后来他又觉得前一种说法终究不能没有隔阂,便说这位君主是公、士、大夫的君主。我反复思考,认为郑玄的两种注解都没有可疑之处。继位的君主,中间隔了两代而没有即位,这虽然是古今罕见的事情,但也不能说必定没有。郑玄设立这个例子来通晓礼制的变通,所谓“礼制虽然先王未曾有过,但可以根据义理来创立”。程氏说曾孙从曾祖那里承受重任而服斩衰,父亲已经先去世,现在又遭遇祖父有废疾者的丧事,应当像为大宗立后的人那样,降低对小宗的服丧等级,这才符合“不贰斩”(不两次服斩衰)的原则。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如果是旁支继位,可以参照为大宗立后的人降低小宗服丧等级的例子;但如果本是嫡长子世代相传,只是因为父亲和祖父都有废疾,而曾孙承受重任,怎么可以等同于旁支继位的例子呢?祖父有废疾,不能处理国政,臣子可以因为他不是君主而服期年之丧,孙子难道可以因为他不是君主而不为他服斩衰吗?“不贰斩”的说法,可以作为旁支继统的例子,不能作为曾孙承受重任为祖父服丧的例子。郑玄回答赵商说:“天子、诸侯的丧事,都服斩衰而没有期年之丧。”这是多么直截了当。如果说已经为曾祖服了斩衰,就不应当再为祖父服斩衰,这有什么依据呢?至于公、士、大夫的君主,自然与拥有国家的君主相同。
在大功章中,提到丈夫的世父母、叔父母。贾公彦疏引王肃的观点,认为父亲为众子服期年,妻子服小功;为兄弟的儿子服期年,其妻子也服小功。因为兄弟的儿子如同自己的儿子,被提升等同为自己的儿子,那么妻子相同也就可知了。程氏说经文没有记载为报服不服丧。舅姑为嫡妇服大功,为庶妇服小功;丈夫的祖父母为孙妇服缌麻。现在因为舅的兄弟、姑的娣姒妇,而为此妇人服报丧,大功就等同于嫡妇了;降一等,小功就等同于庶妇了;即使降二等,缌麻也等同于孙妇了。这样递减是什么意思呢?亲疏不分,隆杀没有节制,对于服丧来说,不是太荒谬了吗?看程氏的说法,不制服丧是很明显的。然而我终究不能没有疑惑。在缌麻章中,丈夫的各代祖父母服报丧,不因为与孙妇相同而嫌忌;而从子之妻,却唯独因为与庶妇、孙妇相同而嫌忌,为什么呢?如果说是为了递减,那么从祖祖父母还为此妇人服丧,而世叔父母反而不为此妇人服丧,也不符合递减的道理。
答祁春圃论承重孙妇姑在当何服的信
程恩泽
承蒙您垂问,承重孙妇在姑母在世时应当服什么丧。经典和法律都没有明文规定,并且引用顾亭林、方望溪的说法,判断他们的同异,充分显示出您读书细心。古人所略去的地方,我怎么能知道呢?姑且就我所见及到的地方回答您。按:承重孙妇的服丧应当跟随丈夫,并不计较姑母是否在世。唐律说:“媳妇为公公服斩衰三年。如果丈夫是继承祖位的人,妻子也跟随服丧。媳妇为婆婆服齐衰三年。如果丈夫是继承祖位的人,妻子也跟着为祖姑服丧。”《政和礼书仪》、《家礼》都遵循这个规定。到了《明会典》,改媳妇为婆婆服丧与为公公相同,现在通行的礼制遵循这个规定。因此,承重孙妇服丧应当跟随丈夫,在法律上已经著录很久了。况且承重的人,是承受爵位和士人的重任,父亲去世固然继承,父亲未去世但有废疾也继承。他的妻子跟随丈夫,服丧与姑母相同,又有什么嫌忌呢?而且姑母自然服她应当服的丧,媳妇自然服她跟随丈夫的丧。那承重的人不嫌忌于父亲,难道同服就嫌忌于姑母吗?丈夫承重,是承受爵位和土地的重任,不是无形之物。周代的制度是封建,讲究“亲亲”、“尊尊”,所以承受爵位和士人重任的人,即使是伯父也不敢超越他;而他去世时,他的父亲为他服斩衰三年。如果施行于后世就会令人惊骇了。现在封建制度废除已经很久了,只有世袭的人,还可以谈论宗法,谈论承重。如果是大夫、士、庶人的家庭,一遇到大丧事,长子不幸去世,就推举长孙置于伯父之上,说我们实行古礼,这是宋代以后拘泥的儒生不通晓世事变化的做法。如果唐代以前还有解释这个的人,所以晋代侍中庾纯说:“现在拥有爵位和土地的王者诸侯,他们所防备的与古代没有不同,重视嫡系的制度,不得不相同。至于大夫以下,既然与古礼不同了,吉事不统领家庭,凶事则统领丧事,考察情理,都也有违背。”那么法律条文为什么著录承重的服丧呢?大概是因为封建虽然废除,但承受爵位和土地的人,代代都有。法律条文大概是为承受爵位和土地的人而发的。那么士庶人家为什么实行呢?回答说:这是由于墨守《家礼》而导致的错误。《家礼》不是朱熹所作,白田杂着辨析得很清楚。承重已经失去了礼制的本意,其妻子的服丧,应当在不议不论的例子里。除了世袭的情况来说,如果委婉地顺从俗例,那么唐律以下,所著录的非常明白,可以复核查证。管中窥豹、蠡测大海的见解,轻率议论礼制条文,恐怕不足以供博闻的人士采择。惶恐流汗,惶恐流汗。
《杨氏服制议》书后
刘文淇
《丧服传》说:“有嫡子的,就没有嫡孙;孙妇也是如此。”所谓“亦如之”,是指有嫡妇的,就没有嫡孙妇。郑玄注解说:
适妇在。亦为庶孙之妇。正与传合。并非臆说。万氏驳之过矣。且礼无二适。方望溪谓妇姑同服舅姑之服。是有二适矣。 贺循谓其夫为祖曾祖高祖后者。妻从服如舅姑。此自谓其姑已亡。乃从夫服如舅姑。孔瑚以曾孙之妇尚存设问。虞喜据有适妇者无适孙妇。而谓曾孙妇存。玄孙之妇犹为庶。此是变礼。庾蔚之说亦同。至蔚之又谓。孙妇及曾玄孙妇。自随夫服祖降一等。故宜期。此非与前说矛盾。盖据正礼其姑不在者而言。非谓妇姑俱服舅姑之服也。杨君以望溪之说。同蔚之后说。似误。今制妻从夫服。不别姑之存殁。自是今礼亦不必以古礼牵合。 丧服小记云。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郑注云。言为后者。据承之也。殇无为人父之道。以本亲之服服之。正义云。既不与殇为子。则不应云为后。今云为后。是据已承其处为言也。注疏说本不误。孔子曰。宗子为殇而死。庶子弗为后也。是殇不为父。本有明文。安得谓以父服服殇也。且果以父服服殇。则当云以父服服之。不当云以其服服之矣。通典载荀讷答刘系之云。若应重服者。记当曰服斩文约而旨明。今之所服。似非服重也。其说最当。盖后殇者之父。而云为殇后者。词穷故也。若泥于为后之文。遂谓为殇者之子。则其服二字难解。
译适妇在。亦为庶孙之妇。这与《传》的记载相合。并非凭空臆测。万氏对此的驳斥太过分了。况且礼制中没有两个适妇。方望溪说妇和姑都穿为舅姑服丧的丧服。这样就有两个适妇了。贺循说丈夫为祖、曾祖、高祖后嗣的。妻子跟随丈夫服丧如同为舅姑服丧。这自然是说其姑母已经去世。于是跟随丈夫服丧如同为舅姑服丧。孔瑚假设曾孙的媳妇还在世来提问。虞喜根据有适妇者就没有适孙妇。而说曾孙媳妇在世。玄孙的媳妇仍算庶出。这是变通的礼制。庾蔚子的说法也相同。至于庾蔚子又说。孙妇以及曾孙、玄孙的媳妇。自己跟随丈夫为祖父母服丧降一等。所以应当服期年之丧。这并非与前说矛盾。这是根据正礼中姑母不在世的情况而言。并非说妇和姑都穿为舅姑服丧的服装。杨君将望溪的说法。等同于庾蔚子的后说。似乎有误。现在的制度是妻子跟随丈夫服丧。不区分姑母的生死。这自然是今礼也不必用古礼来牵强附会。《丧服小记》说。为殇者立后嗣的。用他原本的丧服为他服丧。郑玄注说。说为后嗣。是依据继承而言。殇者没有做父亲的资格。用本亲的丧服为他服丧。正义说。既然不把殇者当作父亲。就不应该说为后嗣。现在说为后嗣。是依据已经继承其地位而言。注疏的说法本来没有错误。孔子说。宗子为殇者而死。庶子不为后嗣。这是殇者不做父亲。本来有明确的文字。怎么能说用父亲的丧服为殇者服丧呢。况且如果真用父亲的丧服为殇者服丧。那么就应当说用父亲的丧服为他服丧。不应当说用他的丧服为他服丧了。《通典》记载荀讷回答刘系之说。如果应该服重丧的。《记》应当说服斩衰,文辞简约而旨意明确。现在所服的丧。似乎不是服重丧。他的说法最恰当。大概是为殇者之父立后嗣。而说为殇者立后嗣。是因为词穷的缘故。如果拘泥于为后嗣的文字。于是说为殇者之子。那么其服二字就难以解释了。
妻为夫之兄弟服议
沈钦韩
丧服记。夫之所为兄弟服。妻降一等。其为服也甚明。子夏于大功章。然持无服之说。以亢锯人。郑氏因之。于此经下不置一辞。贾公彦遂谓夫之从母之类。敖继公又以祖父母当之。夫经文曰兄弟。而以名类悬绝者比拟。不几于瞽论哉。寻经上下。于娣姒妇固小功矣。于夫之从父昆弟之妻又缌矣。妇人为夫家服。皆视乎夫而为之。有如之者。昆弟之子是也。有降之者。舅姑是也。未有无所从无所降。凭空而为之小功与缌者。然则于夫之昆弟必大功也。娣姒始为小功。夫之从父昆弟必小功也。同堂娣姒始为缌。此礼意相生。不离其本者也。然则大功章何以遗之。曰。经于类推而从略者多矣。有曾祖之齐衰三月。而无高祖。得谓高祖无服乎。有庶孙之妇缌。而无适孙之妇小功。得谓适孙之妇无服乎。彼谓兄弟之妻。嫌疑可畏。欲使生不相闻。死不相哀。则子思于嫂。不应为位哭踊也。无服者不为位也。大传服问。皆谓从无服而有服者。公子之妻为公子外兄弟。郑注以外祖父母从母。孔疏复引此降一等之文。谓外兄弟缌。则妻无服。于夫之外兄弟。则真路人矣。孰与共在一门之内。同统先人之祀。有相奉养之义。而无缌麻之制。不亦傎哉。窃念礼文散佚。诸儒传说。丁世衰俗敝。不免以习闻私意窜其闲。然考诸正经。处实不疑。征诸传记。抵牾不合。千载下议礼家自蒋济成粲外。犹胶固不化。宁信传注而敢蔑经典。斯惑之甚者也。原夫圣人制礼。因人本有之情而道之。莫可效其爱敬。莫可罄其哀慕。则有事亲敬长之礼。吉凶丧祭之仪。所以厌饫人心而使之鼓舞浃洽者也。后贤之议礼。则逆揣其非意之事。设以不敢不得之科。多方以误之。使人烦懑愦眩愧恨之意生。而扞格之蔽深。盖大乱之极。上烝下报。杀逆夺攘。廉耻破坏。而无所止。惓惓之意。操之不能不蹙也。然厚薄之旨悬矣。呜呼。此非贤者之过也。因乎世变而不自持者也。合经与传观之。于时会之升降盛衰。其亦可矣夫。
余既作此议。深恐守文之士。以为背先儒违传训指而诟病。及见鄞人万斯同。亦有此论云。贾氏以从母当之。不得已而强为之解也。从母之类。可称之为兄弟乎。既言兄弟。而可索之于兄弟之外乎。真解颐妙语也。惟言从上世以来。嫂叔原未尝制服。至作仪礼之人。见其不可无服。故不直笔之经而但附着之于记。以见后人之所补。而非先王之所制云云。此则因经无明文。不免首鼠两端。徒为发难者示一隙。不若鄙见之坚确也。特识之。自记
读丧服记书后
李联琇
仪礼丧服大功经文。不及嫂叔。于是补吊服加麻者。曰无服而为位者。唯嫂叔。及妇人降而无服者麻。乃丧服本经。记又有夫之所为兄弟服妻降一等之语。显与传歧。郑氏不注。贾疏以为当是夫之从母之类。然从母之类。何可谓之兄弟。盖欲泯其歧而强为之解也。而嫂叔无服之见于戴记者。不一而足。致丧服记一条。孤悬无薄。后来议礼者。遂谓周制嫂叔不相为服。魏之蒋济。晋之傅元。唐之魏征。代经讨论。至贞观始制小功。以迄于今。惟傅元首揭丧服记一条。为当从大功之证。我 朝邵长蘅万斯同立说因之。邵氏谓戴记多汉儒语不足信。万氏则谓大传所言。乃子夏之徒之意。非经本旨。而其文止言名之宜慎。未尝言服之宜无。亦不足为无服之据。檀弓言子思之哭嫂为位。不言有服无服。然既已为位。安知其不有服也。唯奔丧篇。无服而为位者。唯嫂叔。盖传闻异辞。然虽言无服。而未始不言加麻。则亦深知无服之不可。而加麻以表其哀戚之情也。琇按万说。最能融析经传异同之旨。檀弓嫂叔之无服也。盖推而远之也。孔疏云。嫂叔无服。丧服传文。记人虽解其辞。犹若不审然。故谦而言盖。注或推者。昆弟相为服期。其妻应降一等服大功。今乃使之无服。是推使疏而斥远之也。然则作传者盖见经言夫之祖父母世叔父母。独不及兄弟。而但附
译关于妻子为丈夫的兄弟服丧的讨论
沈钦韩
《丧服记》说:“丈夫为兄弟所服的丧,妻子降一等。”这服丧的规定非常明确。子夏在大功章中,却坚持无服的说法,来对抗锯人。郑玄沿袭了这种说法,在这段经文下不加任何注释。贾公彦于是认为是指丈夫的从母之类的人。敖继公又用祖父母来对应。经文明明说的是“兄弟”,却用名称类别相差悬殊的人来比拟,这难道不是瞎说吗?考察经文上下文,对于娣姒(姐妹妯娌)本来就有小功之服;对于丈夫的从父兄弟的妻子又有缌麻之服。妇女为夫家服丧,都是参照丈夫而定的。有与丈夫相同的,比如兄弟的儿子;有比丈夫降等的,比如公婆。没有无所参照、无所降等,凭空就定为小功或缌麻的。那么,对于丈夫的兄弟必定是大功之服。娣姒才开始定为小功。丈夫的从父兄弟必定是小功。同堂的娣姒才开始定为缌麻。这是礼意相生,不离开根本的。那么,为什么大功章中遗漏了呢?回答说:经文在类推而省略的地方很多。有曾祖的齐衰三月,却没有高祖,能说高祖没有丧服吗?有庶孙妻子的缌麻,却没有嫡孙妻子的小功,能说嫡孙妻子没有丧服吗?那些认为兄弟的妻子,嫌疑可怕,想要让活着时不相往来,死后不相哀悼的人,那么子思对于嫂子,就不应该设位哭踊了。没有丧服的人是不设位的。《大传》和《服问》都说从无服到有服的情况。公子之妻为公子的外兄弟服丧,郑玄注释以外祖父母、从母来对应,孔颖达疏又引用这降一等的文字,说外兄弟服缌麻,那么妻子就没有丧服。对于丈夫的外兄弟,那就真的是路人了。谁与他们共在一门之内,共同承继祖先的祭祀,有互相奉养的道义,却没有缌麻的制度,这不是太荒谬了吗?我私下认为礼文散佚,诸儒的传说,由于世道衰微风俗败坏,不免用习闻的私意窜入其中。然而考察正经,事实确凿无疑;征引传记,矛盾不合。千载以来,议礼的人除了蒋济、成粲之外,仍然固执不变。宁愿相信传注而敢蔑视经典,这是极大的迷惑。推究圣人制定礼制,是根据人本有的情感来引导的。无法效仿其爱敬,无法穷尽其哀慕,于是有侍奉亲人、尊敬长辈的礼,吉凶丧祭的仪式,用来满足人心而使之鼓舞融洽。后贤议论礼制,却逆推那些不合情理的事,设立不敢不得的条款,多方误导,使人产生烦懑、昏乱、愧恨之意,而抵触的弊端加深。大概是大乱到了极点,上淫下乱,杀逆抢夺,廉耻破坏,而没有止境,恳切之意,操持不能不紧迫。然而厚薄的宗旨已经悬隔了。唉,这不是贤者的过错,是因为世变而不能自持啊。将经与传合起来看,对于时会的升降盛衰,也就够了。
我既写了这篇议论,深恐守旧之士,认为背离先儒、违背传训而指责诟病。等到看到鄞县人万斯同,也有这样的论述说:贾氏用从母来对应,是不得已而强为之解。从母之类,可以称之为兄弟吗?既然说了兄弟,却可以在兄弟之外去寻找吗?真是令人解颐的妙语。只是他说从上世以来,嫂叔原本未曾制服。到了作《仪礼》的人,见其不可无服,所以不直接写在经文中,而只附在记中,以显示这是后人所补,而非先王所制等等。这是因为经文没有明文,不免首鼠两端,徒然给发难者留下一个缺口,不如我的见解坚确。特此记下。
读《丧服记》书后
李联琇
《仪礼·丧服》大功的经文,没有提到嫂叔。于是补充吊服加麻的,说:“没有丧服而设位的,只有嫂叔,以及妇人降等而无丧服的加麻。”这是《丧服》本经。《记》又有“丈夫为兄弟所服的丧,妻子降一等”的话,明显与传文分歧。郑玄不注释,贾公彦疏认为应当是丈夫的从母之类。然而从母之类,怎么能称之为兄弟呢?大概是想消除分歧而强为之解。而嫂叔无服见于《戴记》的,不一而足。导致《丧服记》这一条孤立无援。后来议礼的人,于是说周代制度嫂叔不相为服。魏国的蒋济,晋国的傅元,唐代的魏征,代代讨论,直到贞观年间才制定小功,直到今天。只有傅元首先提出《丧服记》这一条,作为应当从大功的证据。我朝邵长蘅、万斯同立说沿袭他。邵氏说《戴记》多是汉儒的话,不足信。万氏则说《大传》所说的,是子夏门徒的意思,不是经文的本来宗旨。而他的文字只说名称应当慎重,未曾说丧服应当没有。也不足以作为无服的证据。《檀弓》说子思哭嫂设位,不说有服无服。然而既然已经设位,怎么知道没有丧服呢?只有《奔丧》篇说:“没有丧服而设位的,只有嫂叔。”大概是传闻异辞。然而虽然说了无服,却未曾不说加麻。那么也是深知无服的不行,而加麻以表示其哀戚之情。李联琇按万氏的说法,最能融会分析经传异同的宗旨。《檀弓》说嫂叔无服,大概是推而远之。孔颖达疏说:嫂叔无服,《丧服传》文,记人虽然解释其辞,仍然好像不审慎的样子。所以谦辞说“盖”。注或推者,兄弟相为服期,其妻应降一等服大功。现在却让他们无服,这是推使疏远而斥退之。那么作传的人大概是见经文说丈夫的祖父母、世叔父母,唯独不及兄弟,而只附
着于记。因求所以不及之故。援附着之文。为推而远之之说以释之。而犹若不审。然而非谓遂可以不服也。于此悟传之左右于经。与记者异而实同。无庸疑檀弓大传奔丧之言。皆蹖驳而不足信矣。程子不云乎。古之所以无服者。祗为无属。今之有服亦是。岂有同居之亲而无服者哉。余三复斯言。因而远溯傅氏之议。近参邵氏万氏之文。窃惜小功之犹未尽合经旨也。
译记载在《丧服小记》中。于是探求未能赶上的原因。援引附着的条文,作为推而远之的说法来解释它。但仍然觉得不够审慎。然而这并不是说就可以不服丧了。在这里领悟到传文左右于经文,与《小记》不同而实质相同。没有理由怀疑《檀弓》《大传》中关于奔丧的言论,都是驳杂而不值得相信的。程子不说过吗:古代之所以没有丧服,只是因为没有亲属关系。现在有丧服也是这个道理。哪有同住的亲人而没有丧服的呢?我反复思考这句话,因而远溯傅氏的议论,近参邵氏、万氏的文章,私下惋惜小功之服还没有完全符合经文的旨意。
妾服或问
沈曰富
或问妾之丧。其子宜何服。曰。于律也。与父母同。孙何服。曰。与祖父母同。曾孙元孙有服乎。曰。律不载。以子若孙推之。当与曾祖高祖同矣。曰。父亡而生祖母卒。有加服乎。曰。有。何由知其有也。曰。例有之。虽微例有之。律所不禁。准于礼而为之加犹可也。其准于礼奈何。曰。经言慈母如母。记以为庶母后为祖庶母后释之。夫为祖庶母后。犹丧之如母。则亲为其孙者之得加固也。然则何以别于君祖母。曰。例无君祖母。无嫡子嫡孙。加之可也。无君祖母。有嫡子嫡孙。则不加也。无嫡子嫡孙。有君祖母。则不加也。然而加之犹可也。何以言加之犹可也。曰。古者父厌母。嫡不厌庶。故父在为母期。父卒祖在。不为祖母三年。庶子为父后。为其母缌。不为后。亦为其母期。父卒。虽君母在。犹为其母伸三年。今既比而同之。则是父且不厌。况于君母乎。况于君祖母乎。吾是以云加之犹可也。曰。嫡不厌庶。既闻命矣。敢问宗不厌支。何也。曰。宗何由而厌之。夫庶孙不继祖而继祢。继祢而加厚于祢之所生。义系于祢。而不系于祖也。于宗乎何嫌。宗何由而厌之。曰。庶昆弟之子。既相率而宗于嫡昆弟之长子。今又相率而宗于庶长昆之长子。不邻于二宗乎。曰。妾之丧。其子。主之。子虽众。为主者必一人。于其孙亦当然。我闻为主而已。不闻宗也。况庶子有同母弟。则同母弟主之。其子不必加也。王氏廷相之说可采也。惟无同母弟。而后其子加之。则与嫡长之承重。其礼异矣。乌得谓之二宗哉。曰。王氏既为书以辨庶孙之不承重矣。近世若柴氏绍炳张氏笃庆冯氏浩。又各为说以论之。今子必断以为三年。其于古亦有所据乎。曰。仪礼经传通解。子朱子之书。而授勉斋黄先生以成之者也。其于五服沿革。列祖父母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之目。而引汉薄太后东晋太后李氏及宋集贤校理薛绅之祖母事以实之。未尝议其非也。予之说。亦窃取于此焉尔。曰。薄李之事。皆帝王之礼。若绅之祖母。则因已膺封典而许加者也。可得而通行之乎。曰。恶。是何言也。大夫之庶子。为其母。视士而已杀矣。焉有帝王而反加隆哉。如必膺封典而后加。是子孙之服其父祖。有议贵议贤之条矣。不亦悖理之论乎。且今之辨者。必以受重为加尊。而以施于妾为夺嫡。夫夺嫡之嫌。在乎庙之配墓之祔而已。服之重所以顺生者之情。圣人所谓三年之爱也。非以加尊于死者也。曰。如子之言。然则彼皆非欤。曰。未见其概非也。顾彼之说。执乎礼之正。而予之说。通乎礼之变。彼之说。准乎古之制。而予之说。酌乎今之宜。予之不敢附于彼者。亦为其势不行也。敢问何为不行。曰。今之丧。非殇与无后者。几筵必再期而奉。周而易吉。是几筵为虚设矣。不将并几筵而撤之乎。夫庶子为父后。不为其母三年者。不敢以私丧废祭也。不为后而得伸者。以不祭也。庶孙虽祭。所祭者父母。乃死者之子妇也。今以子妇之祭。而撤其生母少姑之几筵。揆之父母之心。大不安矣。况服之制。至今时而屡变。礼之所当厌者。今皆得伸。不容庶孙之独屈其生祖母也。!整理
且子以为朱子勉斋之言礼。视王柴张冯之言礼。果孰为可据哉。曰。使妾惟一子为父后。子亡。孙已为祖父母承重矣。更为其生祖母三年。可乎。曰。例之所言。正指此矣。以愚视之。既为祖后。则已服其本服。而使其弟加之。可也。此记所谓为祖庶母后之义也。若有二子而俱死。长子之子为祖后。则使次子之子加服而主其祭。若无次子。而长孙又无弟。然后加之。而于一期之后。遇祖父母之祭。又当释服以祭。既毕事而反丧服。于其祭。则以正祭之次日。或别择日以祭之。而后恩义兼尽焉。曰。子论妾服于其子孙。既详矣。而其余亦可推而论之乎。曰。凡我所以言者。固为其子孙。其余则于义宜若可略。姑由今制推之。律言长子众子为庶母期。其妻同。而例长众孙为庶祖母小功。
译妾服或问
沈曰富
有人问:妾的丧礼,她的儿子应该穿什么丧服?回答说:按照法律,与为父母服丧相同。又问:孙子应该穿什么丧服?回答说:与为祖父母服丧相同。又问:曾孙、元孙有丧服吗?回答说:法律没有记载。根据为子、为孙的推论,应当与为曾祖、高祖服丧相同。又问:父亲去世,生母(祖母)也去世了,可以加重丧服吗?回答说:可以。怎么知道可以加重呢?回答说:惯例中有这样的规定。虽然只是微弱的惯例,但法律并不禁止,参照礼制来加重丧服是可以的。参照礼制是怎样的呢?回答说:经典中说“慈母如同母亲”,《礼记》认为庶母后来成为祖庶母,对此进行了解释。既然为祖庶母服丧,尚且像为母亲服丧一样,那么亲生祖母为孙子加重丧服也是可以的。然而,这与君祖母(嫡祖母)有什么区别呢?回答说:惯例中没有君祖母的情况。如果没有嫡子、嫡孙,可以加重丧服;如果没有君祖母,但有嫡子、嫡孙,就不加重;如果没有嫡子、嫡孙,但有君祖母,也不加重。然而,加重丧服仍然是可以的。为什么说加重丧服是可以的呢?回答说:古代父亲压制母亲,嫡子不压制庶子,所以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一年丧。父亲去世,祖父在世,不为祖母服三年丧。庶子作为父亲的后嗣,为母亲服缌麻;不作为后嗣,也为母亲服一年丧。父亲去世,即使嫡母在世,仍然为母亲服三年丧。现在既然将妾与妻等同看待,那么父亲尚且不压制母亲,何况嫡母呢?何况君祖母呢?我因此说加重丧服是可以的。又问:嫡子不压制庶子,已经听教了。请问宗子不压制支子,是为什么呢?回答说:宗子怎么会压制支子呢?庶孙不继承祖父而继承父亲,继承父亲而加厚对父亲所生者的丧服,道义上系于父亲,而不系于祖父。对于宗子有什么嫌疑呢?宗子怎么会压制支子呢?又问:庶兄弟的儿子,既然都跟随嫡兄弟的长子宗奉,现在又都跟随庶长兄的长子宗奉,不接近于有两个宗子吗?回答说:妾的丧礼,她的儿子主持。儿子虽然多,主持的人必定只有一人。对于孙子也是如此。我只听说有主持丧事的人,没听说有宗子。何况庶子有同母弟,就由同母弟主持,他的儿子不必加重丧服。王廷相的说法是可以采纳的。只有没有同母弟,然后他的儿子加重丧服,这就与嫡长子承重不同了,怎么能说是两个宗子呢?又问:王氏已经著书辨析庶孙不承重了。近代如柴绍炳、张笃庆、冯浩,又各自发表言论来讨论这个问题。现在你断定要服三年丧,对于古代也有依据吗?回答说:《仪礼经传通解》是朱子写的书,由勉斋黄先生完成。其中关于五服沿革,列出祖父母去世后,为祖母后嗣服三年丧的条目,并引用汉代薄太后、东晋李太后以及宋代集贤校理薛绅的祖母的事例来证实,未曾议论其不对。我的说法,也是从这里借鉴的。又问:薄太后、李太后的事例,都是帝王的礼制。至于薛绅的祖母,是因为已经受封典才允许加重的。可以通行吗?回答说:唉,这是什么话!大夫的庶子,为母亲服丧,比照士的丧服已经减等。哪有帝王反而加重礼制的呢?如果一定要受封典才加重,那么子孙为父祖服丧,就有议贵、议贤的条款了。这不是违背常理的说法吗?况且现在的辨析者,必定认为承受重丧就是加重尊贵,而施加于妾就是夺取嫡子的地位。夺取嫡子地位的嫌疑,在于宗庙配享和墓穴附葬而已。丧服的重,是为了顺应生者的情感,圣人所说的三年之爱,并不是为了加重死者的尊贵。又问:按照你的说法,那么他们都不对吗?回答说:没有看到他们都错。只是他们的说法,坚持礼的正统,而我的说法,通达礼的变通。他们的说法,依据古代的制度,而我的说法,斟酌现在的适宜。我不敢附和他们,也是因为他们的做法行不通。请问为什么行不通?回答说:现在的丧礼,除了未成年而死和无后嗣的人,几筵必定在两年后供奉,周年后改穿吉服。这样几筵就成了虚设。难道要连同几筵一起撤掉吗?庶子作为父亲的后嗣,不为母亲服三年丧,是不敢因为私人的丧事废掉祭祀。不作为后嗣而得以伸张丧礼,是因为不主持祭祀。庶孙虽然主持祭祀,所祭祀的是父母,也就是死者的子妇。现在因为子妇的祭祀,而撤掉生母、少姑的几筵,揣度父母的心,非常不安。何况丧服的制度,到现在已经多次变化,礼制中应当压制的人,现在都可以伸张,不容许庶孙独自委屈生祖母。
而且你认为朱子、勉斋谈论礼制,与王、柴、张、冯谈论礼制,究竟谁更值得依据呢?回答说:假如妾只有一个儿子作为父亲的后嗣,儿子去世,孙子已经为祖父母承重了,再为生祖母服三年丧,可以吗?回答说:惯例所说的,正是指这种情况。以我看来,既然作为祖父的后嗣,就已经服了本来的丧服,而让他的弟弟加重丧服,是可以的。这就是《礼记》所说的为祖庶母后嗣的意义。如果有两个儿子都死了,长子的儿子作为祖父的后嗣,就让次子的儿子加重丧服并主持祭祀。如果没有次子,而长孙又没有弟弟,然后才加重丧服。而在一年丧期之后,遇到祖父母的祭祀,又应当脱去丧服来祭祀。祭祀完毕后再穿上丧服。对于祭祀,就在正式祭祀的第二天,或者另选日子祭祀,然后恩义两全。又问:你论述妾的丧服对于子孙,已经很详细了,其他的也可以推论吗?回答说:凡是我所说的,本来是为了她的子孙,其他的在道义上似乎可以省略。姑且从现在的制度推论,法律规定长子、众子为庶母服一年丧,他们的妻子相同。而惯例中长孙、众孙为庶祖母服小功。
则视伯叔祖母也。然则庶曾祖母亦可视曾伯叔祖母而为之缌矣。礼。君为贵妾缌。而无女君之服。郑氏以谓报之重而降之嫌。解者曰。嫌者。嫌若姑为妇服然。然夫所为服而妻从者多矣。情所不忍。从君而服缌。可也。传曰。相与居室中。则生小功之亲焉。则丧之如娣姒妇而无服。亦可也。若君之父母。虽不必为制服。然传曰。有死于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若其子在父之室。则亦为之变服。不乐不宾燕。以终三月。可也。
译那么(对庶祖母的服制)就等同于对待伯叔祖母。既然如此,那么庶曾祖母也可以比照曾伯叔祖母而为她服缌麻。礼制规定,国君为贵妾服缌麻,而没有为女君(国君之妻)服丧的规定。郑玄认为,这是因为回报的恩情太重,而降低服制有嫌疑。解释的人说,所谓嫌疑,是担心像姑姑为儿媳服丧那样。然而丈夫所服丧而妻子跟随服丧的情况很多,出于情感不忍,跟随国君服缌麻,是可以的。传文说,共同居住在室内,就会产生小功的亲属关系,那么把她们当作娣姒(妯娌)之妇而没有服丧,也是可以的。至于国君的父母,虽然不一定需要制服,但传文说,如果有死在宫中的人,就为他三个月不举行祭祀。如果他的儿子在父亲的居室中,也就为他改变服饰,不奏乐、不接待宾客宴饮,直到满三个月,也是可以的。
期丧在任行礼持服议答孙渊如先生
洪颐
礼记王制。丧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郑君注。越绋行事。不敢以卑废尊。孔冲远云。私丧者是其卑。天地社稷是其尊。今虽遭私丧。既殡以后。若有天地社稷之祭即行之。故曾子问曰。君薨。五祀之祭不行。既殡而祭之。自启殡至于反哭。五祀之祭不行。既葬而祭之。盖古人居丧。唯不自祭其家庙。其余外神皆不废祀。今功令。期功以下之服不去官。则凡主祭外神。及参谒上官。皆得改用吉服者。明上官尊。不敢以卑者之私丧废礼也。然古礼吉服。虽易其弁。绖与带仍得依用丧制。服问曰。凡见人无免绖。虽朝于君无免绖。唯公门有税齐衰。檀弓亦曰。士唯公门说齐衰。可见古人居丧至公门。唯脱齐衰。未尝去绖。绖重于带。绖且不除。带更可知。则凡不得已改用吉服。并不与无服同也。王制。齐衰之丧。三月不从政。而杂记云。期之丧。卒哭而从政者。杂记。士三月而葬。是月也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是王制据士而言。杂记据大夫而言。故其月数有不同也。丧大记。君既葬。王政入于国。既卒哭而服王事。大夫士既葬。公政入于家。既卒哭。弁绖带。金革之事无辟也。周制世官。无后世迁除调署之制。故卒哭后即当从政。明以国事为重也。今七七已满。许太恭人灵榇远归就葬。虽未届古人五月之期。但帷堂已彻。即与卒哭无异。一切安葬礼仪。听至家乡陈设。其在任参谒上官。接见寮属。 大清会典既无明文。传曰。君子不夺人之丧。亦不可夺丧。今依礼经。酌时制。凡参谒上官。弁绖既非所施。吉袍之上。可系帛带。外穿补服。加以素珠。接见寮属。吉袍之上。系以帛带。可穿元色素▯。不用补服素珠。其祭大神如参谒上官之仪。祭小祀如接见寮属之仪。终事仍易丧服。似亦于今古无悖也。伏赐裁察为幸。
答涂朗轩孝廉问期功服制书
吴廷栋
期功之服。私居服色。自应例服。祭祀似应从吉。以古人居丧不祭推之。知祭祀必吉服。不能吉服。则宁废祭矣。但后世丧服非古。仅墨衰耳。期功仅素服耳。故朱子又谓居丧者出入应酬皆不废。而独废祭为未安。谓暂去麻服。而墨衰从事。然亦祗荐而不祭。可知祭必从吉矣。但后世祀先亦荐耳。不备礼。不得谓祭也。老亲在堂。有庆贺。自宜从吉。若伯叔之期。亲亦有服。自毋容易服。年节应酬。仍摘顶素服可也。期与功缌。拟摘顶缨。摘顶留缨。亦似可以此分别。总之服制未能服古。皆是以意酌度。无一定依据也。
附来书
问为人后者三年丧。降服为期。例准丁忧去官。他若祖父母之期。伯叔兄弟妻长子之期。及功缌等丧。通礼载公事公服。私居则例服。此指居官者言之。士未入官有公事见官时。自应顶缨吉服。至私居时服色。自应例服。祭祀及年节时。概行摘顶缨素▯。抑或祭祀时仍用吉服。再期与功缌之丧。似有轻重。抑或祭祀年节。期服摘顶缨。功缌摘顶留缨。有老亲在堂。又如何处置。素无考核。未敢以臆断。谨请教示。
卷七十二 礼政十二服制下
为人后者为所生服议上
沈垚
自唐以来。轻重服制。屡变先王之旧。独于为人后者为所生之服。则持不贰斩之说。相沿不革。垚窃以为过矣。夫礼缘义起。制随时变。立后之意。今古绝殊。古者惟大宗立后。今则无人而不立后。今所谓不可绝者。古所谓可绝者也。以可绝之宗。而亦服后大宗之服。是过礼也。非受重于大宗。而亦降所生创巨痛甚之服。是夺情也。予夺之不当。莫此为甚。然则绳今人以古礼。而亦使不立后乎。曰。此必不能。何也。古者丧有无后。无无主。有后而妻子幼。亦使人主其丧。主丧者为大功之亲。则祥而退。小功缌麻。练而退。朋友。虞祔而退。今无有为人主丧者。不立后。则丧无主矣。古殇与无后者祭于宗子家。当室之白。尊于东房。亲者共其牲。宗子主其事。今宗法
译关于在任期间遭遇期年之丧,行礼持服的讨论,答复孙渊如先生:
洪颐
《礼记·王制》说:“服丧三年期间不举行祭祀。只有祭祀天地、社稷,才可以越过丧绳(即不顾丧期限制)而办理。”郑玄注解说:“越过丧绳行事,是不敢因为地位卑下的私事而废黜地位尊贵的公事。”孔冲远说:“私人的丧事属于卑下,天地社稷属于尊贵。”现在虽然遭遇私人丧事,但在灵柩入殡之后,如果有祭祀天地、社稷的事,就应当举行。所以曾子问:“国君去世,五祀的祭祀不举行;等到入殡之后才祭祀。从启殡到反哭,五祀的祭祀不举行;等到安葬之后才祭祀。”大概古代人居丧,只是不亲自祭祀自家的宗庙,其余对外部神灵的祭祀都不废除。现在的法令规定,服期年、大功以下丧服的人不必离职,那么凡是主持祭祀外部神灵,以及参拜上级官员,都可以改用吉服。这显然是因为上级官员地位尊贵,不敢因为自己地位卑下的私人丧事而废弛礼制。然而古代的吉服,虽然更换了冠帽,但绖绳和腰带仍然可以依照丧制使用。《服问》篇说:“凡拜见他人,不除去绖绳;即使朝见国君,也不除去绖绳。只有在公门之中,才可以脱去齐衰。”《檀弓》也说:“士人在公门之中,可以脱去齐衰。”可见古代人居丧到了公门,只是脱去齐衰,从未除去绖绳。绖绳比腰带更重要,绖绳尚且不除去,腰带更不必说了。那么凡是不得已改用吉服,并不等同于没有丧服的人。《王制》说:“服齐衰之丧,三个月不处理政事。”而《杂记》说:“服期年之丧,等到卒哭之后才处理政事。”这是因为《杂记》记载士人三个月安葬,当月就卒哭;大夫三个月安葬,五个月才卒哭。所以《王制》是依据士人的情况而言,《杂记》是依据大夫的情况而言,因此月数有所不同。《丧大记》说:“国君安葬后,王政进入国都;等到卒哭之后,才穿着丧服处理王事。大夫和士人安葬后,公政进入家中;等到卒哭之后,戴上弁帽、系上绖绳和腰带,即使是金革(军事)之事也不回避。”周代制度是世袭官职,没有后世那种调任署理的制度,所以卒哭之后就应当处理政事,这显然是以国家大事为重。现在七七四十九天已满,许太恭人的灵柩远归故乡安葬,虽然未到古人五个月的期限,但灵堂帷帐已经撤去,就与卒哭没有区别了。一切安葬礼仪,听从在家乡陈设安排。至于在任期间参拜上级官员、接见下属僚属,《大清会典》既无明文规定,传文说:“君子不剥夺别人的丧礼,也不允许别人剥夺自己的丧礼。”现在依据礼经,斟酌时制,凡是参拜上级官员,弁帽和绖绳既然不适用,在吉袍之上,可以系上帛带,外面穿补服,加上素珠。接见下属僚属,在吉袍之上,系上帛带,可以穿元色素服,不穿补服和素珠。祭祀大神如同参拜上级官员的仪制,祭祀小神如同接见下属僚属的仪制,事情结束后仍然换回丧服。这似乎对古今礼制都没有违背。恳请裁度察验,是幸事。
答复涂朗轩孝廉询问期年、大功服制的书信:
吴廷栋
期年、大功的丧服,在私人住所的服色,自然应当依照惯例穿着。祭祀似乎应当穿吉服。从古代人居丧不祭祀来推断,可知祭祀必定要穿吉服。如果不能穿吉服,那就宁可废除祭祀了。但是后世的丧服不同于古制,仅仅穿墨衰(黑色丧服)罢了。期年、大功仅仅穿素服罢了。所以朱子又说,居丧者出入应酬都不废除,唯独废除祭祀是不妥当的。他说暂时脱去麻服,穿着墨衰从事祭祀。但也只是进献祭品而不正式祭祀,可知祭祀必定要穿吉服。但是后世祭祀祖先也只是进献祭品罢了,礼仪不备,不能称为祭祀。老亲在堂,有庆贺之事,自然应当穿吉服。如果是伯叔父的期年之丧,亲人也有丧服,自然不要轻易更换服色。年节应酬,仍然摘去顶戴、穿素服也可以。期年与功、缌之丧,拟定摘去顶戴和缨络。摘去顶戴但保留缨络,似乎也可以以此来区分。总之,服制未能完全遵循古礼,都是凭心意斟酌,没有一定的依据。
附来的书信:
问:作为继承人服三年之丧,降等为期年之丧,按规定允许丁忧离职。其他如祖父母的期年之丧,伯叔父、兄弟、妻子、长子的期年之丧,以及大功、小功、缌麻等丧事,《通礼》记载公事穿公服,私人住所则按惯例服丧。这是针对在任官员而言。士人未入仕途,有公事拜见官员时,自然应当戴吉服的顶戴和缨络。至于私人住所时的服色,自然应当依照惯例服丧。祭祀以及年节时,一概摘去顶戴和缨络,穿素服;或者祭祀时仍然用吉服?再则,期年与功、缌之丧,似乎有轻重之分;或者祭祀年节时,期年之丧摘去顶戴和缨络,功、缌之丧摘去顶戴但保留缨络?如果有老亲在堂,又该如何处置?平时没有考核,不敢凭主观臆断。谨请教示。
卷七十二 礼政十二 服制下
关于作为继承人应为生身父母服丧的讨论(上):
沈垚
自从唐代以来,丧服的轻重制度,屡次改变先王的旧制。唯独对于作为继承人应为生身父母服丧的问题,则坚持“不贰斩”(不穿两次斩衰)的说法,沿袭而不改革。我私下认为这是过分的。礼制是因义理而产生,制度随时代而变化。立继承人的用意,古今截然不同。古代只有大宗立继承人,现在则是无人不立继承人。现在所谓不可断绝的宗族,在古代是所谓可以断绝的。对于可以断绝的宗族,也穿着继承大宗的丧服,这是超过礼制了。并非受命于大宗,却降低了为生身父母服丧的创巨痛甚的丧服,这是剥夺人情。给予和剥夺的不当,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那么用古代的礼制来约束今人,难道也要让他们不立继承人吗?回答说:这一定不可能。为什么呢?古代丧事有继承人,没有没有主持人的情况。有继承人但妻子年幼,也让人主持丧事。主持丧事的人如果是大功之亲,则到祥祭时退下;小功、缌麻之亲,则到练祭时退下;朋友,则到虞祭、祔祭时退下。现在没有为人主持丧事的人,不立继承人,那么丧事就没有主持人了。古代未成年而死的人与没有继承人的人,在宗子家中祭祀,在室中明亮的地方,在东房设位,亲近的人共同提供牺牲,宗子主持其事。现在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