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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一百三十一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一百三十八徽宗皇帝

史藏 · 纪事本末 · 已译 · 第 852–855 段

方田崇宁三年七月辛卯,宰臣蔡京札子言:『臣等窃以赋调之不平久矣。自开阡陌,使民得以田私相贸易,富者贪于有余,原立价以规利;贫者迫于不足[1],薄移税以速售,故富有跨州轶县,所管者莫非膏腴,而赋调反轻;贫者所存无几,又且瘠薄,而赋调反重,因循至今,其弊愈甚。熙宁初,神宗皇帝灼见此弊,遂诏有司讲究方田利害,作法而推行之,盖以土色肥饶别田之美恶,定赋之多寡,方为之限,而步亩高下丈尺不可隐。户给之帖,而升合尺寸无所遗,以买卖,则民不能容其巧;以推收,则吏不能措其奸,邦财自此丰,民赋自此省,其为法岂小补哉?五路州县有经方田者,至今公私以为利。遭元祐纷更,美意良法未遍于天下。今其文籍见在,可举而行。今检会《熙宁方田敕》,推广神考法意,删去重复冲改,取其应行者为方田法,计九册,以《崇宁方田敕令格式》为名,谨具进呈。如允所奏,乞付三省颁降施行。』从之。诏曰:『方田之法,均输之本,举而行之,或有谓之利,或有谓之害者,何也?盖系官之能否,吏之贪廉。若验肥瘠,必当定租赋有差,无搔扰之劳,蒙均平之惠,则岂不谓之利欤?若验肥瘠或未抚寔,定租赋或有增损,倦追呼之烦,有失当之扰,官不能振职,吏或缘为奸,里正乡胥因敢挟取,则岂不谓之害欤?如委官管勾,切在遴选廉勤公正、材敏清严、善驭吏者为之,庶几人被寔惠。』蔡京申请及二诏,诏旨误载于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今移初诏入此,后诏见大观元年二月己卯。八月己酉,尚书省言:『方田法虽已颁降,缘其系熙宁建立,至为精密。窃虑州县未遽通晓,又四方田亩山川不同,须讲论详熟,然后行之,不致违戾。』诏令诸路提举常平官选差能干官,不拘资序、员数,看详《方田敕令格式》,务令详熟,即告谕州县官吏,随所在土俗令讲论,候满一年,已通晓,仍候本州丰熟,即依措置施行。自京西、河北每岁先行,两路内已经方田,如元祐曾更改,并依熙宁、元丰法。』九月丁酉,奉议郎、知开封府太康县李百宗言:『窃见朝廷推行方田均税之法,天下莫不欣然。伏睹熙宁、元丰之政,俾州县利赋,无轻重不均之弊,而又以本县丰熟日推行,此诚甚盛之举也。然臣顷闻州县官吏有苟简怀异之人,往往以本县丰熟妄为灾伤,以避推行,或有好进之徒,以人户实被灾伤妄为丰熟,务要邀求恩赏,殊不知体朝廷良法美意,本以便民为务也。臣愚欲乞诏有司下逐路提举常平司常切觉察,如有州县敢有苟简、避免或妄觊恩赏,致推行违戾者,乞朝廷重行黜责,庶几法令之行与时适当,而下民均被德泽。』从之。十月丁己,户部言:『滑州韦城县民鲁宝等称,自嘉祐二年立法,委官方田均税,至元丰八年以前,约日量及数百县,是为损有余而补不足。访闻京西、河北两路见行方田,本县税极不均,幸今丰熟,元闻伤[2],乞早赐差官。』诏依所乞。四年七月丁已,诏:『方田路分,令提举司体量税赋最不均县分,每岁逐州先方一县。如五县以上,先方二县。灾伤县权罢。』九月丙午,诏诸路方田更不专差官点检,令提举司于本路见任人的委官。大观元年二月己卯,御笔手诏:『农为政本。今天下承平日久,而赋役未均,富者租轻,贫者税重,殆兼并游手,豪夺恣渔故欤?乃者神考命方田,制地力土宜,而均节之,以作民职,以令地贡,其法详尽。累年于兹,未克底绩,其可怠志?可候岁丰农隙,选择能吏,推原法意。自近及远,始于一州,以及一路,布之四方,使民无偏重之患,以称朕意。』三年六月王午,臣僚上言:『伏以方田之制,即《周官》土均之法也。辨五物九等,制天下之地征,盖所以均之,非所以增之也。访闻京西南路将方田十等并作五等,又欲以河南府比附轻重,地有肥瘠,田有等差,则赋有重轻,岂可一概比附而增之也?况诏书方田之意,止欲均其税赋。今乃于额外增添,多至数倍,至今民间词诉不绝,渐至逃移,非经久之策。所有今有张徽言建议,乞不施行。』诏依,仍以徽言送吏部与合入差遣。四年二月癸巳,诏:『方田之法,均赋惠民。访闻近岁以来,有司推行怠惰,监司督察不严,贿赂公行,高下失实。下户受弊,有害官法。可严敕所部,仍仰监司觉察。如违,当行严断!』五月己酉,诏:『去岁诸路灾伤,今春雨旸时若,农务方兴,所有方田,可遵用熙宁故事并权罢,候丰熟日别奏取旨。其已方量了毕,止是官司攒造文字去处,许依条限了当。』

译方田 崇宁三年七月辛卯,宰臣蔡京札子说:“我等私下认为,赋税征调不公平已经很久了。自从开设阡陌,使百姓能够私下买卖田地,富人贪图有余,原本定下价格来谋利;穷人迫于不足,低价转让税田以求迅速出售。因此富人的田产跨州越县,所管的没有不是肥沃土地的,但赋税征调反而较轻;穷人所保有的田地没有多少,又都是贫瘠土地,赋税征调反而较重。因循到今天,这种弊病更加严重。熙宁初年,神宗皇帝明察这一弊病,于是诏令有关部门研究方田的利弊,制定法令推行。大概是根据土色和肥沃程度区别田地的好坏,确定赋税的多少,按方划定界限,使步亩高下、丈尺长短无法隐瞒;给每户发帖,升合尺寸没有遗漏。用它来处理买卖,百姓就不能利用巧诈;用它来办理推收,官吏也不能施展奸计。国家财赋从此丰足,百姓赋税从此减省,这种法令的补益难道是小的吗?五路州县中曾经实行方田的地方,直到如今,公私都认为有利。遭逢元祐年间屡次更改,这一美意和良法没有遍及天下。如今相关文籍仍然存在,可以据此实行。现在查考《熙宁方田敕》,推广神宗的法意,删去重复和冲改的内容,取其中应当实行的部分作为方田法,共九册,命名为《崇宁方田敕令格式》,谨此具备进呈。“如果批准我的奏议,请交给三省颁行施用。”朝廷同意了。诏书说:“方田法,是均平输纳的根本。将它举而实行,有人说它有利,有人说它有害,这是为什么?大概取决于主管官员能不能胜任,也取决于官吏贪婪还是廉洁。如果核验土地肥瘠确实准确,赋税租额一定能够区别确定,没有扰民的劳苦,百姓享受到均平的好处,难道不能说有利吗?如果核验土地肥瘠还没有完全妥当,确定租赋时又有增减,百姓疲于官府催呼的烦扰,受到不恰当的扰害,官员不能尽到职守,官吏又可能借机作奸,里正、乡胥因此敢于夹带索取,难道不能说有害吗?如果委派官员主管办理,关键在于选用廉洁勤勉、公正、才干敏捷、清正严厉并善于驾驭吏员的人来任职,这样或许可以使百姓真正得到实惠。” 蔡京的申请和两道诏书,误载在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现在把第一道诏书移入这里,后一诏见于大观元年二月己卯。八月己酉,尚书省说:“方田法虽然已经颁布,但因为它是熙宁年间制定的,极其精密。私下担心州县不能很快通晓,而且各地四方的田亩、山川各不相同,必须讲习讨论得十分熟悉之后才能实行,才不至于违背错乱。”诏令各路提举常平官选派能干官员,不拘泥于资历次序和人数,详细审阅《方田敕令格式》,务必使他们通晓;然后告谕州县官吏,按照当地土俗令其讲论,等满一年、已经通晓后,仍要等本州丰收,再依照筹划施行。从京西、河北开始,每年先行;两路中已经实行方田的地方,如果元祐年间曾经更改,仍依照熙宁、元丰法办理。” 九月丁酉,奉议郎、开封府太康县知县李百宗说:“我私下看到,朝廷推行方田均税法,天下没有不欣然接受的。我恭敬地看到熙宁、元丰年间的政令,使州县按土地和赋税办理,不再有轻重不均的弊病,而且又选择本县丰收之日推行,这确实是非常盛大的举措。然而臣近来听说,州县官吏中有苟且简略、心怀异志的人,往往把本县丰收虚报为灾伤,以逃避推行;也有急于求进的人,把百姓确实遭受灾伤虚报为丰收,务求借此邀取恩赏,却完全不知道体察朝廷良法美意的本意是为了便利百姓。臣愚昧地请求下诏有关部门,命各路提举常平司经常认真察访。如果有州县敢于苟且应付、逃避推行,或者妄图邀取恩赏,导致推行违背法令,请朝廷予以重罚贬黜,这样或许能使法令的施行适合时宜,百姓都受到恩泽。”朝廷采纳了他的意见。十月丁己,户部说:“滑州韦城县百姓鲁宝等人说,自嘉祐二年立法,委派官员实行方田均税,到元丰八年以前,大约已经丈量了数百县,这是减损有余来补足不足。听说京西、河北两路正在实行方田,本县税赋极不均等,幸好今年丰收,未闻有灾伤,请求早日派官员前往。”诏令依照所请办理。四年七月丁已,诏令:“实行方田的各路,命提举司估量税赋最不均等的县,每年每州先丈量一个县;如果有五个县以上,就先丈量两个县。遭受灾伤的县暂且停止。” 九月丙午,诏令各路实行方田,不再专门派官员检查,而命提举司在本路现任人员中委派官员。大观元年二月己卯,皇帝亲笔手诏:“农业是施政的根本。如今天下太平日久,但赋役仍不均等,富户租税轻,贫户税负重,大概是因为兼并土地的人和游手好闲者,豪强肆意掠夺、任意榨取的缘故吧?从前神宗命令实行方田,按土地的生产能力和土壤适宜情况制定等级,使赋税均衡节制,用来促使百姓从事本业,依土地征收贡赋,这套法令十分详尽。多年过去了,尚未能取得成效,难道可以懈怠吗?可以等到年成丰收、农事闲暇时,选择能干的官吏,推究法令的本意。从近处到远处,先从一州开始,再推广到一路,布行于四方,使百姓没有赋税偏重的忧患,以符合朕的心意。” 三年六月王午,臣僚上奏说:“恭敬地说,方田制度就是《周官》所说的土均之法。辨别五种物产和九个等级,制定天下土地的征税标准,大概是为了使赋税均衡,并不是为了增加赋税。听说京西南路要把方田十等合并为五等,又想拿河南府作为标准来比附轻重。土地有肥瘠,田地有等级差别,赋税自然有重有轻,怎么可以一概比附而增加赋税呢?何况诏书所说方田的本意,只是要使税赋均衡。如今却在原定数额之外增加,多的达到数倍,至今民间诉讼不断,逐渐有人逃亡迁徙,这不是长久之计。现有张徽的建议,请求不要施行。”诏令依从所请,并把张徽的建议送交吏部,授予与其资历相应的差遣。四年二月癸巳,诏令:“方田法是为了均衡赋税、惠及百姓。听说近年以来,有司推行怠惰,监司督察不严,贿赂公然流行,赋税高低失实。下等户受到弊害,损害了官府法令。应当严令所属各部门,仍命监司认真察访。如果违犯,应当严加审断!” 五月己酉,诏令:“去年各路遭受灾伤,今年春天雨水和晴天都合乎时宜,农事正开始兴盛,所有方田事务,可以遵照熙宁年间的旧例暂时停止,等到丰收之日另行奏请旨意。已经完成丈量的,只是官府正在汇集编造文书的地方,允许依照条令期限办结。”

七月辛丑,臣寮上言:『乞方田不拘已毕未毕,并权住罢。』诏:『应方田虽已经方量,而高下失当,肥瘠不均。见有词诉在官司者,自系未毕,合依已降朝旨权罢。其税赋依未方已前,各依旧送纳。』十一月丁卯,勘会:『朝廷方田之法,本均税赋,使无偏轻偏重之弊,盖所以恤民,非所以厉民也。访闻天下方田官吏,多不体朝廷之意,搔扰良民,靡所不至,非特方田,以增税赋,又且兼不食之山而方之,俾出刍草之直,上户或增数百缗,下户亦不下数十缗。民户因此废业失所,饥莩者有之。仰所属监司推原均田之意改正施行,悉如旧令。』政和二年三月丙戊。『自去年至今,外路百姓不辍经尚书省陈乞,依昨来已方过田输纳税赋,有以见方田之法,百姓安便。可先将未降大观四年五月十一日指挥已前已经方田了处,并依已方施行。其未经方处,依大观元年二月二十二日御笔手诏施行。』诏旨四月五日载臣寮上言,检会三月二十九日圣旨,今掇取附见,更须考详。诏旨政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京西北路提单常平司奏:『准敕节文,奉诏,应方田已经方量未毕去处,令先次结绝,其余州县,并别听指挥。本司契勘本路大观三年方田县分,內一十县并各方量周遍。除西京偃师、陈州西华、蔡州新蔡、汝州郏城、滑州胙城五县各造帐均税了,合依已方施行外,有西京伊阳、汝州襄城、河阳王屋、郑州原武、新郑等五县,虽有方量,缘均税未了,及西京等六州府河南等十八县系未经方处,与大观元年事体颇同,未审合与不合依大观元年六月二十三日已得朝旨(此朝旨未见),将已造方田帐分先次结绝?其造帐未齐去处,候农隙造讫均税。所有未经方量去处,亦未审合与不合依大观元年闰十月二十八日朝旨(此朝旨亦未见),候将来年分,别听指挥施行?缘未有明文遵守,合取自朝廷指挥。』诏并依此。称敕节文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圣旨,疑有脱文,或此是节文。大观元年二月二十二日复行方田,大观四年五月十五日,无罢方田指挥,罢方田在五月十一日。诏旨称五月十五日,恐误,今改作五月十一日。又四年七月四日,已方处并只纳旧税。八月壬寅,诏:『京西、河北路监司,应已方田,并选官前去体量有无违法、不均、不实,出税有无偏轻。如不曾方量处,即且令依旧出税,别选他州县官,互行差委,前去重行方量,即不得差本州县寄居待阙等官。所委官,仰先习熟法内行遣,次节选差非本州县吏人前去,尽公施行。如违,以违制论。即因而受财乞取,以自盗论。赃轻吏人、公人,并配二千里。』九月辛酉,诏:『应方田路分,见有人户论诉不均者,并依京西路八月十八日已降指挥施行。其有人户论诉,合重方。并未方路分,合差一行方量官吏,均税甲头合干人等,并差非本州县人前去尽公施行。如违,并以违制论。即因而受财乞取,以自盗论。赃轻吏人、公人,并配二千里。仍先次施行。』十二月丁丑,御笔:『方田之法,本以均税。有司奉行违戾,货赂公行,豪右形势之家类蠲赋役,而移于下户,时困弊民力,致使流徙,常赋所入,因此坐亏岁额至多,殊失先帝厚民裕国之意。已降指挥权罢方量,自降指挥以前,应有诉讼不均去处,本县赋役,一切且依未方以前旧数;因方量不均流移人户,仰守令多方措置,招诱归业。见荒闲田土,疾速依条召人请佃。』宣和二年六月乙酉,诏罢诸路方田。先是,中牟县民诉方田不均几四百户,指挥教官莫拟冒赏,并方量官、提举司送转运司体究,故有是诏。

译七月辛丑,臣僚上奏:“请求方田不论已经完成还是尚未完成,都暂时停止。”诏令:“凡方田虽已丈量,但高低处理失当、土地肥瘠不均,目前有百姓诉讼在官府的,都属于尚未完成,应依照已经下达的朝旨暂时停止。其税赋按照未丈量以前的数额,各自照旧缴纳。” 十一月丁卯,查考得知:“朝廷方田法的本意,是均衡税赋,使赋税没有偏轻偏重的弊病,原是为了体恤百姓,并不是为了苛虐百姓。听说天下实行方田的官吏,大多不能体察朝廷的本意,骚扰良民,无所不至;不但借方田增加税赋,而且还把不能耕种的山地也丈量进去,使百姓缴纳刍草折价,上户有的增加数百缗,下户也不少于数十缗。百姓因此失业失所,有的甚至因饥饿死亡。应命所属监司推究均田的本意,改正施行,一律依照旧有法令。” 政和二年三月丙戊:“从去年到现在,外路百姓不断到尚书省陈诉请求,要求依照此前已经丈量的田地缴纳税赋,由此可见方田法使百姓安定便利。可以先将大观四年五月十一日下达指挥以前已经实行方田的地方,一律依照已经丈量的办法施行。尚未实行方田的地方,依照大观元年二月二十二日皇帝手诏施行。” 诏旨记载,四月五日臣僚上奏,查考三月二十九日圣旨;如今摘录出来附在这里,还须进一步考察详核。诏旨:政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京西北路提举常平司奏:“根据敕令条文,奉诏,凡方田已经丈量但尚未完成的地方,命令先行办结,其余州县另听指挥。本司查核本路大观三年实行方田的县,其中十个县都已全部丈量完毕。除西京偃师、陈州西华、蔡州新蔡、汝州郏城、滑州胙城五县已经编造账籍、均平税赋,应依照已经丈量的办法施行外,还有西京伊阳、汝州襄城、河阳王屋、郑州原武、新郑五县,虽已丈量,但均平税赋尚未完成;以及西京等六州府、河南等十八县,属于尚未丈量的地方,与大观元年的情况很相似。不知是否应依照大观元年六月二十三日已经取得的朝旨(此朝旨未见),先行办结已经编造的方田账籍?至于账籍尚未齐备的地方,等农闲时编造完毕并均平税赋。所有尚未丈量的地方,也不知是否应依照大观元年闰十月二十八日朝旨(此朝旨也未见),等到将来年份,另听指挥施行?由于没有明确文书可以遵守,应请朝廷下达指挥。” 诏令一并依照此意见办理。所谓敕令条文中政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圣旨,疑有脱文,或者这就是所说的条文。大观元年二月二十二日重新施行方田;大观四年五月十五日没有停止方田的指挥,停止方田是在五月十一日。诏旨称五月十五日,恐怕有误,如今改为五月十一日。又,四年七月四日,已经实行方田的地方都只缴纳旧税。八月壬寅,诏令:“京西、河北路监司,对于已经实行方田的地方,应当选派官员前往核实有无违法、均平不当、丈量不实,以及所征税赋有无偏轻。如果尚未丈量,就暂且命令依旧征税,另选其他州县的官员,互相调派,前去重新丈量,不得派本州县寄居待阙等官员。所委派的官员,先要熟悉法令中的办理办法,然后选择派遣非本州县的吏人前去,完全公正地办理。违犯的,以违制论处;如果因此收受财物、索取财物,按自盗论处。赃罪较轻的吏人、公人,一律发配二千里。” 九月辛酉,诏令:“凡实行方田的路分,目前有百姓诉说税赋不均的,一律依照京西路八月十八日已经下达的指挥办理。有百姓诉讼、应当重新丈量的地方,以及尚未实行方田的路分,应派一批丈量官吏、均税甲头和有关人员,并派非本州县的人前去,完全公正地办理。违犯的,一律以违制论处;如果因此收受财物、索取财物,按自盗论处。赃罪较轻的吏人、公人,一律发配二千里。仍应先行施行。” 十二月丁丑,皇帝亲笔说:“方田法本来是为了均衡税赋。有司奉行违背法令,贿赂公然流行,豪强权势之家大多免除赋役,却把负担转移给下户,时时困乏损害百姓财力,导致百姓流亡迁徙;正常赋税的收入因此亏损,亏空岁额很多,实在严重违背先帝厚待百姓、充裕国家的本意。已经下达指挥暂时停止丈量。在下达指挥以前,凡有诉讼说税赋不均的地方,本县赋役一概暂时依照未丈量以前的旧数。因丈量不均而流亡的人户,命守令多方设法,招诱他们归还本业。现有荒废闲置的田地,应迅速依照条令召人申请耕佃。” 宣和二年六月乙酉,诏令停止各路方田。此前,中牟县百姓控诉方田不均的将近四百户,指挥教官莫拟冒领奖赏,便把丈量官和提举司送交转运司查究,因此有这道诏令。

马政崇宁元年四月甲寅,有司言:『勘会见今请射牧地养马之数,共计养马一千七百九十七户,请射过牧地三千七顷三十一三田半,所养马一千八百二十九匹。河北东路二百七十八匹,河北西路一千四百一十三匹,京西北路一百一十五匹,京东西路一十四匹,河东路九匹,开封府界、京西南路、京东路并无之。』大观元年三月乙卯,尚书省检会:『元丰中,先帝追复先王隐兵于农之意,诏人户养马。法未及广,遭元祐改革,置监放牧,马不蕃息,而费用不赀。合沙苑监最号马多[3],本监牧地九十余顷,草料、军兵、监官衣粮俸给,以陕西今日物价,约计用钱四十余万贯,而灌啖蜜药、棚井、槽屋、皮裘之费,又一万余贯,而所养只及六千匹。元符元年至二年,抛死三千九百余匹,而马不调习,不可乘骑。以九千顷之地、四十万之费养六千余匹,而不适于用,及抛死之数如此,其利害灼然可见。见以九千顷地,以三分为率,除一分瘠薄外,良田不下六千顷。以今陕西土田中价计之,每顷可直五百余贯,若召人请地,二顷养马一匹,则十口之家,得五百贯地利,马得所养,不至抛失,人必乐趋,公私俱获其利,可以绍述先帝隐兵于农之意。欲令永兴军路提刑司并通判同州、朝奉郎张彦专一同共相度措置闻奏,候见实利,其六路新边荒田,候拘括到,六路亦依此施行。』从之。此据平江府录到蔡京家残书,阙其首尾。今考案增入,因附春未。更详之。二年四月辛巳,御笔:『追述先王寓马于农之意,募人给地免租牧马。行之期年,熙河类见就绪。凡县、镇、寨、关、堡官衙内,并带兼管勾给地牧马事,佐官同管勾,庶使人人各知任责。』五月庚戌,御笔:『给地养马之法虽已推行,而地之顷亩尚多,访闻多是土豪侵冒,百不得一。今遣官括地,限一日起发,亲谊地所。如违及不实、不尽,杖一百;故隐落,以违制论。』三年八月丁亥,诏:『马政近经分拨,所降指挥不相照应。今后应缘马事,可依崇宁二年正月二十四日指挥,并隶枢密院。』政和二年十二月癸丑,始诏诸路给地牧马。又诏:『诸路马食,储积亦艰,沿边土旷,乘春发生,青草茂盛,应诸城寨,若使军马分番出牧,就野饱青,晚持草归,以充夜秣,每名量支草价,以省官刍。诏闻河东路见今施行,可令陕西诸路相度措置闻奏。』三年七月壬辰,提举京西路给地牧马王愈言:『乞依提举陕西路给地牧马奏请已得指挥,应县、镇、城、寨,每给地牧马及三百户,管勾官与减二年磨勘;一州通管给地牧马一千户,检点官与减磨勘二年,岁终,仍委提举官取给地牧马最多处保明闻奏,乞自朝廷旌赏。臣到本路,窃见每州管牧地动辄数千顷,一县或一二千顷者,若县给地牧马三百户,州、通及一千户便行推赏,则州县惟及赏格而止。今相度每县及六百户、州及二千户减三年磨勘,如此,亦足以劝矣。』从之。余路依此。七年五月癸丑,臣僚言:『神宗稽法成周,寓马于农。陛下聿追圣谟,给地增牧。法成令具,吏虔民乐。诸路告功,实武备无穷之利。乞令逐路春、秋集教,以备选用。』从之。宣和二年九月壬寅,御笔:『给地牧马,议者本以蕃息国马为言。今诸路倒失,率以千计。自行法至今,即无中到出驹匹数,岁縻激赏既以浩瀚[4],马户辄蠲租税科差,政赋役日益不均,因缘骚扰,为害不一。所有政和二年十二月已后给地牧马条法,可更不施行。民户见养官马,令枢密院相度拘收,支填见今阙马禁军。仍令逐路守臣、兵官专一钤束,如法喂养。应租佃牧马及置监去处,并如旧制。内牧地先问旧佃人,如不愿佃,即令见佃人依旧法租佃;又不愿,即依条别召人承佃。应合措置事件,令逐路提刑司措置以闻。』诏旨。蔡絛《马政篇》:国朝马政,始有监牧。熙宁末,臣僚乃议废之,于是诏尽废,独留沙苑一监,其牧田听民租佃。及后数用兵,马少。元丰末,有保马者,自官户强配出马,故大扰,元祐乃罢之。其后马改益不修。崇、观间,有给地牧马于陕右,未久复止。政和二年,降诏力行之,先于畿东西、河朔,以旧牧马地募人给养,然后依次推行诸路。其制以系官逃田,若天荒,凡二顷至三四顷,度高下肥硗,募贫民受田,仍除其一顷税,令牧马一匹,牝则三岁限一驹。牧马五年,则诣官再易马牧。其后尽括泽、潞、畿西、山东、河朔等处田,因陕右布蕃羌名马以分给之。其始颇扰,人以为言。鲁公力白于上:『岂不知扰?顾听臣行之既久,百姓始忻悦。』盖田一顷,赡一马有佘。顷亩力耕,皆为良田,则家用饶足,然官未尝有刍秣、吏卒之费也。

译马政 崇宁元年四月甲寅,有司说:“查核现今申请领取牧地养马的数目,共有养马一千七百九十七户,申请领取的牧地三千七顷三十一三田半,所养马一千八百二十九匹。其中河北东路二百七十八匹,河北西路一千四百一十三匹,京西北路一百一十五匹,京东西路一十四匹,河东路九匹,开封府界、京西南路、京东路都没有。” 大观元年三月乙卯,尚书省查考说:“元丰年间,先帝追述先王把兵力寄寓于农业之中的本意,下诏命人户养马。法令尚未广泛推行,就遭遇元祐年间的改革,设置监牧,放牧养马,马匹没有繁殖增多,而费用却多得无法计算。沙苑监号称马匹最多,本监牧地九十多顷,草料、军兵以及监官的衣粮俸给,按陕西现今物价估算,大约要用钱四十余万贯;灌喂、蜜药、棚井、槽屋、皮裘等费用,又有一万余贯,而所养马匹只达到六千匹。元符元年至二年,抛弃死亡三千九百余匹,马又没有调习,不能骑乘。用九千顷土地、四十万费用养六千余匹马,却不能适用,且抛弃死亡的数目又如此之多,其利弊显然可见。现在以九千顷土地计算,按三分为率,除去一分瘠薄土地外,良田不少于六千顷。按今天陕西土地的中等价格计算,每顷价值五百余贯;如果召人申请土地,二顷土地养一匹马,那么十口之家可以得到五百贯土地的收益,马也能得到适当饲养,不至于被抛弃死亡,人们一定乐意前来,公私双方都能得到利益,可以继承先帝把兵力寄寓于农业之中的本意。想命永兴军路提刑司与同州通判、朝奉郎张彦专门共同筹划办理并上奏,等看到实际利益后,六路新近开辟的边地荒田,等拘括到手,也让六路依此施行。”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此文据平江府抄录的蔡京家残缺文书,首尾已经缺失。如今查考案卷增补进去,因此附在春末。还要进一步详察。二年四月辛巳,皇帝亲笔说:“追述先王把马寄养于农民的本意,招募百姓,发给土地,免除租税,让他们牧养马匹。施行一年后,熙河一带大致已经就绪。凡县、镇、寨、关、堡的官衙内,都兼带管勾发地牧马事务,佐官共同管勾,希望使人人都知道自己的责任。” 五月庚戌,皇帝亲笔说:“发给土地养马的法令虽然已经推行,但土地的顷亩仍然很多。听说大多被土豪侵占冒领,实际得到的不到百分之一。现在派遣官员清查土地,限令一日内出发,亲自前往土地所在之处。违犯以及查报不实、不彻底的,杖责一百;故意隐瞒漏报的,按违制论处。” 三年八月丁亥,诏令:“马政近来经过分拨,所下达的指挥彼此不相符合。今后凡涉及马政的事务,可以依照崇宁二年正月二十四日的指挥办理,并隶属于枢密院。” 政和二年十二月癸丑,开始诏令各路发给土地牧养马匹。又诏令:“各路马匹的饲料,储积也很困难。沿边土地空旷,趁春天草木生长、青草茂盛时,如果让军马分批出牧,到野外吃饱青草,晚上带草回来,以供夜间饲料,每匹马按量支给草价,可以节省官府的刍草。听说河东路现在正在施行,可以命陕西各路筹划办理后上奏。” 三年七月壬辰,提举京西路给地牧马王愈说:“请依照提举陕西路给地牧马的奏请和已经得到的指挥:县、镇、城、寨每给地牧马达到三百户,管勾官减免二年磨勘;一州统管给地牧马达到一千户,检点官减免二年磨勘。年终,仍委托提举官把给地牧马最多的地方保明上奏,请朝廷予以旌赏。臣到本路后,私下看到每州管辖的牧地动辄数千顷,一个县也有一二千顷。如果县里给地牧马三百户、州里统管达到一千户就实行奖赏,那么州县只会满足于达到奖赏标准。如今筹划认为,每县达到六百户、每州达到二千户,减免三年磨勘;这样也足以起到劝勉作用。”朝廷采纳了他的意见,其他各路依此办理。七年五月癸丑,臣僚说:“神宗考察周代制度,把马寄养于农民。陛下继承圣人的谋略,发给土地增加牧马。法令已经制定,官吏恭谨奉行,百姓乐意接受。各路都报告有功,这实在是武备方面无穷的利益。请命各路在春秋两季集合训练,以备选用。”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宣和二年九月壬寅,皇帝亲笔说:“发给土地牧养马匹,提出这项建议的人本来是以繁殖增多国家马匹为理由。如今各路马匹倒毙丧失,往往以千计。自从实行此法至今,却没有中间送到或产出马驹的数目,按年耗费的激赏已经极其浩大,马户又动辄免除租税和科差,导致赋役日益不均,借机骚扰百姓,危害不一。政和二年十二月以后发地牧马的条法,可以不再施行。百姓现今所养的官马,命枢密院筹划收取,用来补充目前缺额的禁军马匹。仍命各路守臣、兵官专门严加约束,依法喂养。凡租佃牧马以及设置监牧的地方,都依照旧制办理。其中牧地先询问原来的佃户;如果不愿租佃,就命现在的佃户依旧法租佃;又不愿意的,再依条令另行召人承佃。所有应当筹划办理的事项,命各路提刑司筹划后上奏。” 诏旨。蔡絛《马政篇》说:本朝的马政,起初设有监牧。熙宁末年,臣僚才议论废除,于是下诏全部废除,只留下沙苑一监,牧地听任百姓租佃。后来多次用兵,马匹减少。元丰末年,有保马法,由官户强行摊派马匹,因此造成很大骚扰,元祐年间便废除了。此后马政更加没有修整。崇宁、大观年间,在陕西右路实行发给土地牧马,不久又停止。政和二年,下诏竭力推行,先在京畿东西、河朔一带,以旧有牧马地招募百姓领取土地养马,然后依次推广到各路。其制度是使用属于官府的逃亡田、荒田,凡二顷到三四顷不等,按照土地高下、肥瘠,招募贫民接受土地,并免除其中一顷的税,命他们牧养一匹马;母马则限定三年产一匹马驹。牧马五年后,到官府重新更换马匹牧养。后来又把泽州、潞州、京畿西部、山东、河朔等地的田地全部括取,借陕西右路分布繁殖的蕃羌名马发给百姓。开始时颇为骚扰,百姓因此提出意见。鲁公竭力向皇帝说明:“难道不知道会骚扰百姓吗?只是请您听任臣实行一段时间,百姓最终会开始欣悦。”这是因为一顷土地足以养活一匹马而有余,顷亩勤力耕作,都成为良田,家用因而丰足;然而官府从来没有支付刍秣、吏卒等费用。

政和后,牧马至八万余匹,其后益盛,至九万未已。宣和初,群小用事,始用马,以秋冬岁一呈提刑司。小民动有劳费,因杀其令,分远近,二三岁一呈,则又曰:『郡县官皆择取良马窃乘之。』上尤切齿,数以为言。鲁公执曰:『马不使之习知衔辔,顾安用哉?人为之防足矣。』不听。二年,鲁公罢,群小争言给地为非,于是诏牧马尽给赐童贯,及遣之陕右,使补诸军之阙马者,凡九万余匹。既不知恤,道毙者十八九。其实群阉与一二幸臣利其田尔,遂尽牧民田,以赐诸苑圃及道观,若后苑作书艺局、艮岳、撷芳园、上清宝籙宫、龙德、太乙宫、佑神观,皆给千顷或八百顷,他苑囿、宫观亦不下三五百顷。始时多荒瘠地,贫民力耕既久,皆为上腴,一旦失业,远近咸苦之。然祖宗监牧又久废罢,其后北事兴,郭药师在燕山须马,而国家无监牧与给地牧马,且废久,乃又尽括河南诸军马及诸处系官马,以纲发去,听其拣择取之,于是中国马政扫地焉。及宣和末,事变浸危,阴知金人将叛盟,始悟阙马。伯氏时领枢府,亦悔前日预有短毁,乃奏白,复推行给地牧马事。时既无马以与民,又不得元田,殆有其意,而郡县间亦强民使出马以牧,徒虚文,终不克就。未久,敌人犯阙,仓卒遂不能得马。诏尽括内外公私马,又取于在都马军,不及二万,病弱在焉。且复授小阉梁方平等,使领兵扼大河于濬州,至则大败,马复尽焉。靖康之初,后进书生不知始末,至冒然给地牧马。民间虽养以充数,无复善者,又驱之燕山,悉为敌人得,此大缪矣!六年四月己巳,诏:『给地牧马路分劝诱召人养马,自降指挥至今年三月中,养数多去处,干预牧马官吏,宜与旌赏。将提刑司官通本路所管州县及三千匹以上,各与转一官;六千匹以上,各减三年磨勘;州府通所管县分一千匹以上,各转一官;二千匹以上,各减三年磨勘;县官及三百匹以上,各转一官;六百匹以上,各减三年磨勘。』十月己丑,中大夫、秘阁修撰、提点河北东路刑狱兼提举给地牧马李孝扬转一官、减三年磨勘,许回授本色本宗有官有服亲,以本路养马及七千余匹故也[5]。

校勘记

[1]贫者 原本作『贵者』,据《长编拾补》卷二十四改。

[2]元闻伤 原本作墨丁。据《长编拾补》卷二十四补。《拾补》原校:『元闻伤,文义未明。

「元」盖「未」字之误;「伤」字上下又夺一字。』

[3]沙苑监 原本作『沙院监』,据《宋史·地理志》改。

[4]激赏 原本『激』字作墨丁,据《长编拾补》卷四十一补。

[5]七千 原本作『七十』,据文意改。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一百三十九

徽宗皇帝

译政和以后,牧养的马达到八万余匹,后来更加兴盛,达到九万匹还没有停止。宣和初年,群小掌权,开始规定马匹每年秋冬向提刑司呈验一次。小民动辄受到劳费,于是有人杀死了制定这一规定的官员,改为按远近分开,二三年呈验一次;但又有人说:“郡县官都挑选良马偷偷骑乘。”皇帝尤其痛恨,多次以此为言。鲁公坚持说:“如果不让马习惯知晓缰辔,难道还能有什么用吗?只要防止人作弊就够了。”皇帝不听。第二年,鲁公被罢免,群小争相说发地牧马是不对的,于是诏令把牧马全部交给童贯,又派他到陕西右路,使这些马补充各军缺额的马匹,共有九万余匹。既然不加以爱惜,马匹死在道路上的有十分之八九。其实是宦官和一两个宠臣贪图那些土地,于是把百姓的牧地全部夺走,赏赐给各处苑囿和道观,如后苑、书艺局、艮岳、撷芳园、上清宝籙宫、龙德宫、太乙宫、佑神观,都赏给一千顷或八百顷,其他苑囿、宫观也不少于三五百顷。起初多是荒瘠土地,贫民长期用力耕作后,都变成了上等肥田;一旦失去土地,远近百姓都以此为苦。然而祖宗的监牧制度又早已长期废止,后来北方战事兴起,郭药师在燕山需要马匹,而国家既没有监牧,也没有发地牧马的制度,且废止已久,于是又把河南各军的马匹及各处官府所属马匹全部括取,用纲运输过去,任由郭药师挑选取用,从此中原的马政便荡然无存。” 到了宣和末年,局势变化日益危急,暗中知道金人将要背弃盟约,这才醒悟到缺少马匹。伯氏当时掌领枢密府,也后悔前一天曾预先诋毁此事,于是上奏说明,重新推行发地牧马。当时既没有马匹发给百姓,又得不到原来的田地,似乎另有用意;郡县之间也强迫百姓出马牧养,只是徒具空文,最终仍不能办成。不久,敌人进犯京城,仓促之间终于无法得到马匹。诏令把内外公私马匹全部搜括,又从在京的马军那里取得,不到二万匹,其中还包括病弱的马。随后又派小宦官梁方平等人,率兵在浚州扼守黄河,到了那里却大败,马匹又全部损失。靖康初年,后来进入朝廷的书生不知道事情始末,竟然贸然实行发地牧马。民间虽然养马来充数,但再也没有良马,又把马赶到燕山,全部被敌人获得,这实在是大错!” 六年四月己巳,诏令:“发地牧马的路分,劝诱召募百姓养马;从下达指挥到今年三月中,养马数目较多的地方,参与牧马事务的官吏应当给予旌赏。提刑司官统辖本路所管州县,养马三千匹以上的,各升一官;六千匹以上的,各减三年磨勘。州府统辖所属县,养马一千匹以上的,各升一官;二千匹以上的,各减三年磨勘。县官所辖养马三百匹以上的,各升一官;六百匹以上的,各减三年磨勘。” 十月己丑,中大夫、秘阁修撰、提点河北东路刑狱兼提举给地牧马李孝扬升一官、减三年磨勘,并允许将恩赏回授给本色、本宗中有官职且有服亲属,因为本路养马达到七千余匹。校勘记 [1] 贫穷的人。原本写作“贵者”,据《长编拾补》卷二十四改正。[2]“元闻伤”:原本作墨丁,据《长编拾补》卷二十四补。《拾补》原校说:“元闻伤,文义不明。” “元”大概是“未”字的错误;“伤”字上下又脱漏了一字。[3]“沙苑监”:原本作“沙院监”,据《宋史·地理志》改。[4]“激赏”:原本“激”字作墨丁,据《长编拾补》卷四十一补。[5]“七千”:原本作“七十”,据文意改。《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一百三十九 徽宗皇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