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六
讼,民生有欲不能无争,争则必有讼,苟非听讼者中而听不偏、正而断合理,则以是为非、以曲作直者有矣,民心是以不平。初则相争,次则相斗,终则至于相杀,而祸乱之作由此始也。是以为治者必择牧民之官、典狱之吏,非独以清刑狱之具,亦所以遏争斗之源而防祸乱之生也。
译诉讼,百姓生活有欲望就不能没有争执,有争执就必然会有诉讼。如果审理诉讼的人不能公正审理、不偏不倚,不能正直判断、合乎情理,那么就会把对的说成错的,把曲的说成直的,民心因此感到不平。起初互相争执,接着互相打斗,最终发展到互相残杀,祸乱的发生就是从这里开始的。所以治理国家的人一定要选择管理百姓的官员、掌管刑狱的官吏,不仅仅是为了澄清刑狱的工具,也是为了遏制争斗的源头,防止祸乱的发生。
《噬嗑》:九四,噬干胏(肉之带骨者,与胾同),得金矢,利艰贞,吉。
朱熹曰:“《周礼》狱讼入钧金、束矢而后听之,九四以刚居柔,得用刑之道,故有此象。言所噬愈坚而得听讼之宜也,然必利于艰难正固则吉。”
臣按:金取其坚,矢取其直,言讼者必坚必直然后听之,彼其辞理不直而执意不坚者不听也。干胏,亦取其坚,言听讼者亦必刚直而坚固,于事之有梗者能决断而无难,然后得听讼之宜也。要必讼者难于讼,非不得已不讼也,而所讼者必据理直而执辞坚;听者难于听,非得其情不但已也,而所听者皆存心正而守理固。如是,则得听讼之宜而用刑之道亦于是乎得矣。
《康诰》曰:封,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与我民彝大泯乱。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不率大戛。
蔡沈曰:“大憝,即上文之‘罔弗憝’,言寇壤奸宄固为大恶而大可恶矣,况不孝不友之人而尤为可恶者。当商之季,礼义不明,人纪废坏,子不敬事其父,大伤父心,父不能爱子,乃疾恶其子,是父子相夷也。天显,犹《孝经》所谓天明尊卑显然之序也。弟不念尊卑之序而不能敬其兄,兄亦不念父母鞠养之劳而大不友其弟,是兄弟相贼也。父子、兄弟至于如此,苟不于我为政之人而得罪焉,则天之与我民彝必大泯灭而紊乱矣。曰者,言如此则汝其速由文王作罚,刑此无赦而惩戒之不可缓也。戛,法也,言民之不率教者固可大置之法矣。”
苏轼曰:“商人父子兄弟以相残虐为俗,周公之意盖曰孝友民之天性也,不孝不友必有以使之,子弟固有罪矣,而父兄独无过乎?故曰凡民有自弃于奸宄者,此固为元恶大憝矣,刑政之所治也,至于父子、兄弟相与为逆乱则治之当有道,不可与寇攘同法。我将诲其子曰:‘汝不服父事,岂不大伤父心?’又诲其父曰:‘此非汝子乎?何疾之深也。’又诲其弟曰:‘长幼天命也,其可不顺?’又诲其兄曰:‘此汝弟也,独不念父母鞠养劬劳之哀乎?’人非木石禽犊,稍假以日月,须其善心油然而生,未有不为君子也。我独吊闵此人不幸而得罪于三监之世,不得罪我政人之手,天与我民五常之性,而吏不知训,以大泯乱,乃迫而蹙之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则民将避罪不暇,而父子、兄弟益相忿疾至于贼杀而后已,虽大戛击痛伤之,民不率也。”
臣按:苏氏此说与蔡传微异,先儒谓其真有补于世教者。昔鲁有父子讼者,孔子置之狴犴三月,俟其悔而出之,其意正与此合。盖听父子、兄弟之讼不与凡民同,当有教化以感动之,使自悔悟,知其出于天性可也。后之听讼者遇有关乎伦理之事,一以苏氏斯言为法,方其构讼也则痛以晓譬之于其初,及其不从也,则缓以感化之于其后,则人之善心油然以生,世之风俗淳然以厚矣。
《吕刑》曰:简(核也)孚有众,惟貌有稽。无简不听,具(俱也)严天威。
蔡沈曰:“简核情实,可信者众,亦惟考察其容貌,《周礼》所谓‘色听’是也。然狱讼以简核为本,苟无情实,在所不听,上帝临汝,不敢有毫发之不尽也。”
夏僎曰:“简孚有众,即前‘师听五辞,五辞简孚’之意,而此简孚之法又当惟貌有稽,辞或可伪而貌不可掩,不正则毛,有愧则泚,于此稽之,不得遁矣。苟无可简核,则疑狱明矣。此所以不必听,竟舍之可也。”
《诗序》:《行露》,召伯听讼也。其二章曰:谁谓雀无角,何以穿我屋。谁谓女无家,何以速(召致也)我狱。虽速我狱,室家不足。其三章曰:谁谓鼠无牙(牡齿),何以穿我墉(墙)。谁谓女无家,何以速我讼。虽速我讼,亦不女从。
朱熹曰:“南国之人遵召伯之教,服文王之化,有以革其前日淫乱之俗,故女子有能
译《噬嗑》卦九四爻辞:咬嚼带骨的干肉,得到金属箭镞,利于在艰难中正固守持,吉祥。
朱熹说:“《周礼》规定,诉讼案件必须缴纳钧金、束矢之后才予以审理,九四以阳刚之质居于阴柔之位,符合用刑的原则,所以有此卦象。意思是所咬嚼的物体越坚硬,就越能体现审理诉讼的适宜,但必须利于在艰难中正固守持,才能吉祥。”
臣按:金取其坚硬,矢取其笔直,意思是诉讼者必须立场坚定、理直气壮,然后才予以审理;那些言辞道理不直、意志不坚定的人,不予审理。干肉带骨,也取其坚硬,意思是审理诉讼的人也必须刚直且意志坚定,对于事情中的梗阻能够果断决断而不感到困难,然后才能掌握审理诉讼的适宜原则。关键在于,诉讼者应当觉得诉讼艰难,非不得已不诉讼,而且所诉讼的内容必须依据道理正直、言辞坚定;审理者应当觉得审理艰难,非查明实情不止,而且所审理的案件都秉持正心、坚守理法。像这样,就掌握了审理诉讼的适宜原则,用刑的道理也就由此得到了。
《康诰》说:“封,首恶大恶之人,何况是不孝不友的人。儿子不恭敬地侍奉父亲,大大伤害了父亲的心;父亲不能慈爱地对待儿子,反而憎恶儿子;弟弟不念及尊卑的秩序,不能恭敬兄长;兄长也不念及父母养育的辛劳,对弟弟大大不友爱。真是令人哀怜啊,如果不让我执政的人获罪,上天赋予我们的民常伦理必将大大泯灭混乱。说:你应当迅速依照文王制定的刑罚,对此类人施刑不予赦免,因为他们不遵从大法。”
蔡沈说:“大恶,就是上文所说的‘无不憎恶’,意思是寇盗奸邪固然属于大恶而大可憎恶,何况不孝不友的人更是尤其可恶。在商朝末年,礼义不明,人伦废坏,儿子不敬事父亲,大大伤害父亲的心,父亲不能爱子,反而憎恶儿子,这是父子互相伤害。天显,如同《孝经》所说的天明尊卑显然的秩序。弟弟不念及尊卑的秩序而不能敬重兄长,兄长也不念及父母养育的辛劳而对弟弟大大不友爱,这是兄弟互相残害。父子、兄弟到了这种地步,如果不让我执政的人获罪,那么上天赋予我们的民常伦理必将大大泯灭混乱。‘曰’字,是说像这样你就应当迅速依照文王制定的刑罚,对此类人施刑不予赦免而惩戒他们,不可迟缓。戛,就是法,意思是民众中不遵从教化的人固然可以大大置于法网之中。”
苏轼说:“商人父子兄弟以互相残虐为习俗,周公的意思大概是说孝友是民众的天性,不孝不友必定有导致他们这样的原因,子弟固然有罪,但父兄难道没有过错吗?所以说凡是民众中自甘堕落沦为奸邪的人,这固然属于首恶大恶,是刑罚政令所治理的对象;至于父子、兄弟之间互相叛逆作乱,治理他们应当有适当的方法,不能与寇盗同法。我将教诲他们的儿子说:‘你不侍奉父亲,难道不大大伤害父亲的心吗?’又教诲他们的父亲说:‘这不是你的儿子吗?为什么如此憎恶他。’又教诲他们的弟弟说:‘长幼是上天的命定,难道可以不顺从吗?’又教诲他们的兄长说:‘这是你的弟弟,难道不念及父母养育的辛劳哀痛吗?’人不是木石禽兽,稍微给予时间,等待他们善心自然产生,没有不能成为君子的。我唯独哀怜这些人不幸而在三监作乱的时代获罪,而不是在我执政者的手中获罪,上天赋予我们民众五常的本性,而官吏不知道训导,导致大大泯灭混乱,反而逼迫他们说:‘你应当迅速依照文王制定的刑罚,对此类人施刑不予赦免。’那么民众将避罪都来不及,而父子、兄弟更加互相忿恨憎恶,以至于互相杀害才停止,即使重法击打伤害他们,民众也不会遵从。”
臣按:苏氏这一说法与蔡传略有不同,前代儒者认为它确实对世道教化有补益。从前鲁国有父子打官司的,孔子把他们关在监狱里三个月,等他们悔悟后释放他们,其用意正与此相合。大概审理父子、兄弟之间的诉讼不同于普通民众,应当有教化来感动他们,使他们自我悔悟,知道这是出于天性是可以的。后来的审理者遇到关乎伦理的事情,一概以苏氏这番话为法则,在他们构讼之初就痛切地晓喻他们,等到他们不听从时,就在其后缓和他们以感化他们,那么人的善心就会自然产生,世间的风俗就会自然淳厚了。
《吕刑》说:“简(核查)信于众,只考察容貌。没有核查就不审理,都严肃地敬畏天威。”
蔡沈说:“核查情实,可信的人多,也只考察其容貌,《周礼》所说的‘色听’就是如此。然而诉讼以核查为本,如果没有情实,在所不审理,上帝监视着你,不敢有丝毫的不尽职责。”
夏僎说:“简信于众,就是前面‘师听五辞,五辞简孚’的意思,而这里简孚的方法又应当只考察容貌,言辞或许可以伪装而容貌不可掩盖,不正则毛发竖立,有愧则汗出,在这里考察,无处遁形。如果无可核查,那么疑案就明白了。这就是不必审理,干脆舍弃它也可以的原因。”
《诗序》:《行露》,是召伯审理诉讼的诗。其二章说:谁说雀没有角,为什么穿透我的屋。谁说你没有家,为什么招致我诉讼。虽然招致我诉讼,但室家不足。其三章说:谁说鼠没有牙,为什么穿透我的墙。谁说你没有家,为什么招致我诉讼。虽然招致我诉讼,我也不顺从你。
朱熹说:“南国之人遵行召伯的教化,服从文王的德化,有以革除前日淫乱的习俗,所以女子有能
以礼自守而不为强暴所污者,自述已志作此诗。言贞女之自守,然犹或见讼而召致于狱,因自诉而言:人皆谓雀有角,故能穿我屋以兴;人皆谓汝于我尝有求为室家之礼,故能致我于狱。然不知汝虽能致我于狱,而求为室家之礼初未尝备,如雀虽能穿屋而实未尝有角也。又言汝虽能致我于讼,然其求为室家之礼有所不足,则我亦终不汝从矣。”
译坚守礼义而不被强暴所玷污的人,为了陈述自己的志向而作了这首诗。诗中说到贞洁的女子坚守节操,然而有时仍会被诬告而招致诉讼,甚至被拘捕入狱,于是她自我辩诉说:人们都说麻雀因为有角,所以能啄穿我的屋顶而兴起;人们都说你对我曾经有过缔结婚姻之礼的请求,所以能把我告到狱中。然而他们不知道,你虽然能把我告到狱中,但缔结婚姻之礼当初从未完备,就像麻雀虽然能啄穿屋顶,但实际上并没有角一样。又说,你虽然能把我告上法庭,但你缔结婚姻之礼有所欠缺,那么我也终究不会顺从你。
臣按:民有血气之争,有利欲之嗜,所以不能无讼,虽以文王之化、召公之教,当时之民犹有不曾礼聘而诈为聘女之讼,况后世民伪日滋之后乎?然当是时也,上有文王之圣以为之君,下有召公之贤以为之方伯,民欲为诈而诈卒不行,此《易》之《讼》所以尚乎九五中正之大人也。后世词讼之兴多起于户婚、田土,然成周盛时田有井授,故无争者,而所争者婚姻耳,此盖讼之最小者,然天下事何尝不起于细微,圣人删《诗》所以存之以为世戒。
《周礼》:小司徒,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地讼以图正之。
贾公彦曰:“六乡之民有争讼之事,是非难辨,故以地之比邻知其是非者,共正断其讼。若民于疆界之上横相侵杀者,则以邦国本图正之。盖凡量地以制邑,初封量之时即有地图在于官府,于后民有讼者则以本图正之。”
臣按:民生有欲不能无争,有争不能无讼,人各执己见,官或徇己私,非有所质证稽考,未易以平断之也。是以《周官》于民之讼则正之以比邻,于地之讼则正之以本图焉。盖民之讼争是非者也,地之讼争疆界者也,是非必有证佐之人,疆界必有图本之旧,以此正之,则讼平而民心服矣。窃惟今日承平日久,生齿日繁,地力不足以给人食,民间起争兴讼非止一端,而惟地讼为多,盖有一讼累数十年、历十数世而不能决绝者,所用之费校其所争之直殆至数倍,往往废业破产,甚至聚徒劫夺,因而拒捕,遂至构乱者亦或有之,此非小故也。推原其故,皆由疆界不明、质约不真之故。臣请遇大造之年,乞敕户部定为版籍式样,其进呈及布政司、府、县文册凡四等,各有等第。县册必须详悉,府次之,布政司又次之,其进呈者略举大纲如旧可也。所谓县册,除户口外,其田地必须明白开具地名、亩段、四界、价直、租税,画于图本,备细填注,不许疏略,如此,则异日争竞有所稽考矣。又请如国初户部给散民间户由之制,每户给与户由一纸,略仿前元砧基遗制,将户口、人丁、田产一一备细开具无遗,县为校勘申府,府申布政司用印钤盖,发下民间执照。此事虽若烦琐,然十年一度各作于县,使民自为,亦不为扰。噫,官府稽其图册,民庶执其凭由,地讼庶其息乎。
大司寇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三十斤)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
郑玄曰:“讼谓以财货相告者。造,至也。使讼者两至,既两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不至、不入束矢则是自服不直者也。必入矢者,取其直也,《诗》曰‘其直如矢’。古者一弓百矢,束矢其百个欤?狱谓相告以罪名者。剂,今券书也。使狱者各赍券书,既两券书使入钧金,又三日乃治之,重刑也。不券书、不入金则是亦自服不直者也,必入金者,取其坚也。”
或问朱熹曰:“如此则不问曲直例出金矢,则实有冤枉者亦惧而不敢诉矣。”曰:“此须是大切要事,如平常事又别有所在,如嘉石之类。”
臣按:方言于公者讼也,因而守之者狱也,盖争而不已必至于讼,讼而不已必至于狱,方其争讼之初,彼此有辨而皆至于公,以两造听之而无所偏,受则不直者自反而民讼自禁矣。及其成狱之际,彼此各具券书而质于公,以两剂听之而无所偏,信则不直者自反而民狱自禁矣。入束矢然后听之,矢以自明其直,而矢之为利直行者也;入钧金然后听之,金以自明其不可变,而金之为物则坚刚而不变者也。既受三十斤之金,又延三日之久,取其所甚爱,使民因惜物以致思,不即听而待三日,使民因迟滞而自省。古昔先王不轻受民之讼、致民于刑也,非特以全民之生,亦所以厚民之俗欤?
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郑玄曰:“辞听谓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谓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气听谓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谓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听谓观其眸子不直则毛然。
译臣按:百姓有血气上的争执,有对利欲的嗜好,所以不可能没有诉讼。即使是周文王的教化、召公的教导,当时的百姓仍有未经正式礼聘却欺诈性地娶妻而引发的诉讼,何况后世民风日益虚伪欺诈之后呢?然而在那个时候,上有圣明的周文王作为君主,下有贤能的召公作为方伯,百姓想行欺诈而欺诈最终未能得逞,这就是《易经》中《讼》卦崇尚九五中正之君的原因。后世的诉讼多起于户籍婚姻、田地土地,然而在周朝兴盛时期,田地实行井田制分配,所以没有争夺,所争夺的只是婚姻罢了,这大概是诉讼中最小的事情,然而天下的事情何尝不是起于细微之处,圣人删定《诗经》之所以保留这些内容,是为了作为世人的警戒。
《周礼》规定:小司徒,凡是百姓的诉讼,依据地邻来判定;凡是土地的诉讼,依据地图来判定。
贾公彦说:“六乡的百姓有争讼之事,是非难以辨别,所以依据地邻知道是非的人,共同公正地裁决诉讼。如果百姓在疆界上互相侵犯杀戮,就依据邦国的原始地图来判定。大凡测量土地来建立城邑,最初分封测量之时就有地图存放在官府,后来百姓有诉讼的就依据原始地图来判定。”
臣按:百姓生存有欲望就不能没有争执,有争执就不能没有诉讼,人们各自坚持自己的见解,官员或许徇私,如果没有证据质证查考,不容易公平裁决。因此《周官》对于百姓的诉讼就依据地邻来判定,对于土地的诉讼就依据原始地图来判定。大概百姓的诉讼争的是是非,土地的诉讼争的是疆界,是非必定有作证的人,疆界必定有地图的旧档,用这些来判定,那么诉讼就能平息而民心信服了。我私下认为,如今太平日子长久,人口日益繁多,土地的力量不足以供给人们食用,民间兴起争执诉讼不止一种原因,而只有土地诉讼最多,大概有一起诉讼牵连几十年、历经十几代而不能决断的,所花费的费用比起所争夺的价值几乎达到几倍,往往导致废弃家业破产,甚至聚集徒众抢劫掠夺,因而抗拒捕快,最终导致作乱的也有,这不是小事。推究其根源,都是因为疆界不明、契约不真的缘故。臣请求遇到大造之年,乞求敕令户部制定版籍的式样,那进呈朝廷以及布政司、府、县的文书册籍共四种,各有等级。县册必须详细,府册次之,布政司册又次之,那进呈朝廷的略微列举大纲如旧制即可。所谓的县册,除了户口之外,那田地必须明白开具地名、亩段、四至边界、价格、租税,画在图本上,详细填写注明,不允许疏略,这样,那么日后争竞就有查考的根据了。又请求像建国初期户部分发给民间户由的制度,每户给发户由一纸,略微仿照前元砧基的旧制,将户口、人丁、田产一一详细开具无遗漏,县里校勘后申报府里,府里申报布政司用印钤盖,下发民间作为执照。这件事虽然看似烦琐,然而十年一次各自在县里制作,让百姓自己去做,也不算是扰民。唉,官府稽查图册,百姓手持凭据,土地诉讼大概就能平息了吧。
大司寇用两造来禁止百姓诉讼,让诉讼双方进入朝廷缴纳一束箭然后才审理。用两剂来禁止百姓狱讼,让诉讼双方缴纳三十斤金,三天后才呈到朝廷,然后才审理。
郑玄说:“讼是指因财物互相告发的人。造,到达的意思。让诉讼双方都到达,既然双方都到达就让缴纳一束箭才审理,不到达、不缴纳束箭就是自己承认理屈。必定要缴纳箭,是取其正直的意思,《诗经》说‘其直如矢’。古代一张弓配一百支箭,束箭大概是一百支吧?狱是指互相告发罪名的人。剂,现在的券书。让狱讼双方各自携带券书,既然双方都携带券书就让缴纳钧金,又过了三天才审理,这是重视刑罚。不携带券书、不缴纳金就是自己也承认理屈,必定要缴纳金,是取其坚固的意思。”
有人问朱熹说:“像这样那么不问曲直一律要出金矢,那么确实有冤枉的人也会害怕而不敢申诉了。”朱熹说:“这必须是极其紧要的事情,如果是平常的事情又有别的办法,比如嘉石之类。”
臣按:在公堂上争辩的是讼,进而坚守的是狱,大概争执不停必定导致诉讼,诉讼不停必定导致狱讼,正当争讼之初,彼此有辩解而都来到公堂,以两造来审理而没有偏私,接受审理那么理屈的人自我反省而百姓诉讼自然禁止了。等到形成狱讼之际,彼此各自具备券书而在公堂上质证,以两剂来审理而没有偏私,相信那么理屈的人自我反省而百姓狱讼自然禁止了。缴纳束箭然后才审理,箭用来自我表明正直,而箭是锋利直行的;缴纳钧金然后才审理,金用来自我表明不可改变,而金作为物品则是坚硬刚强而不变的。既然接受了三十斤的金,又拖延三天的时间,取走他们非常珍爱的东西,让百姓因为爱惜物品而深思,不立即审理而等待三天,让百姓因为迟滞而自省。古代先王不轻易接受百姓的诉讼、让百姓陷入刑罚,不只是为了保全百姓的生命,也是用来敦厚百姓的风俗吧?
小司寇用五声来审理狱讼、探求民情,一是辞听,二是色听,三是气听,四是耳听,五是目听。
郑玄说:“辞听是指观察他说话,理屈就会烦乱;色听是指观察他脸色,理屈就会羞愧;气听是指观察他气息,理屈就会喘息;耳听是指观察他听聆,理屈就会迷惑;目听是指观察他眸子,理屈就会慌乱。”
”
王安石曰:“听狱讼、求民情以讯鞫作其言,因察其视听气色以知其情伪,故皆谓之声焉。言而色动、气丧、视听失则,则其伪可知也,然皆以辞为主,辞穷而尽得矣。故五声以辞为先,色、气、耳、目次之。”
译王安石说:“审理案件、探求民情,通过审讯拷问来让犯人陈述,进而观察他们的听视、气色,以此判断其供述的真伪,所以这些都称为‘五声’。如果犯人言语时神色变动、气息丧失、视听失常,那么他的虚假就显而易见了,然而这些都以言辞为主,言辞穷尽时真相也就完全掌握了。所以五声中以言辞为首要,神色、气息、耳听、目视则排在其次。”
臣按:王氏之言,深得听狱讼求民情伪之要。士师之职,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
朱申曰:“听称责以傅别,听买卖以约剂,二者皆券书之名,所以正实伪者也。”
臣按:凡民之争多起于财,财之彼此取予分数多少,其初也必有书契期约以相质正,故有以财致讼起狱者,一以是正之,苟无质正及有所欺伪,则惟正之以公理,罔有偏私焉。民知上之以正实伪者在此,则其有所授受取与不敢苟简于其始,则狱讼由之而省矣。《易》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始之不谋,讼所以兴也。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此谓知本。
朱熹曰:“犹人,不异于人也。情,实也。引夫子之言而言圣人能使无实之人不敢尽其虚诞之辞,盖我之明德既明,自然有以畏服民之心志,故讼不待听而自无也。”
金履祥曰:“听讼固新民之一事,使无讼则新民之至善。曾子为世之为政者其于新民但知以听讼为事,而不知其本,故引夫子之言。盖已德既明,民志自新,故又以此谓知本结之,言有本者固如是也。”
臣按:《大易》有云:“理财正辞,禁民为非曰义。”所谓理财则分别各人之所当有者,正辞则明正各人之所当言者,禁民为非则禁革各人之所不当为者,此三者守宝位之义也,而治争之大柄在焉。夫守位固在乎仁,而所以行仁而使之各得其宜者则在乎义,反乎义则不仁而刑法之所以必加也。刑生于狱,狱起于讼,讼之所以起者由乎财之不均、言之不顺、为之不当乎理也。吾能仁以存心、义以制事,非所有者不敢取,非所言者不敢道,非所为者不敢作,则感其德者心孚,闻其风者意销,自然有以畏服其心志、摄伏其意气矣,讼不待听而自无也。《大学》此章旧本误在诚意章下,朱子移之于第四章以释本末。臣考《大学》经文言“物有本末”,《章句》谓“明德为本,新民为末”,于第一、第二章既释明明德、新民矣,明德、新民即本末也,三章释止于至善,乃明德、新民之造其极,亦即本末也,且物有本末与事有终始对,乃独释本末,不释终始,何也?臣窃以谓听讼此章乃治国平天下之要务,当以入第十章,所见如此,未敢以为是,姑记于此以俟正焉。(以上听狱讼)
《康诰》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断也)要囚。
蔡沈曰:“要囚,狱辞之要者也。服念,服膺而念之。旬,十日;时,三月,为囚求生道也。”
苏轼曰:“服念为囚求生道也,求之旬时而终无生道,乃可杀。”
臣按:此即《易》所谓缓狱也,唐太宗谓:“死者不可复生,决囚须三覆奏,顷刻之间何暇思虑,自今宜五覆奏。”正得要囚至于旬时之意。
《吕刑》:王曰:“两造具备,师(众也)听五辞;五辞简(核其实也)孚(无可疑也)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质也)于五罚(赎也);五罚不服,正于五过(误也)。五过之疵(病也),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
蔡沈曰:“两造者,两争者皆至也。具备者,词证皆在也。五辞,丽于五刑之辞也。五辞简核而可信,乃质于五刑也。不简者,辞与刑参差不应,刑之疑者也,疑于刑则质于罚也。不服者,辞与罚又不应也,罚之疑者也,疑于罚则质于过而宥免之也。官,威势也;反,报德怨也;内,女谒也;货,贿赂也;来,干请也。惟此五者之病以出入人罪,则以人之所犯坐之也。审克者,察之详而尽其能也。刑疑有赦,正于五罚也;罚疑有赦,正于五过也。”
吕祖谦曰:“狱辞所及固欲审度,而两造辞证复欲具备,盖不当逮者不可扰一人,当逮者不可阙一人。”又曰:“刑降而为罚,罚降而为过,然以私而故纵则又非天讨也,故纵之疵病有此五者。”
臣按:先儒谓古者因情而求法,故有不可入之刑,
译臣按:王氏的话,深得审理案件、探求民情真伪的要点。士师的职责,凡是因财产和诉讼产生的案件,都用傅别和约剂来判定是非。
朱申说:“审理借贷纠纷依据傅别,审理买卖纠纷依据约剂,这两者都是契约文书的名称,用来判定真实与虚假。”
臣按:百姓之间的争执大多起于财产,财产彼此给予和索取的分数多少,起初必定有书契和期约来互相质证,所以有因财产引起诉讼和案件的,一律以此作为判定的标准。如果没有质证依据,或者存在欺骗虚假,那就只用公正的道理来判定,绝不偏私。百姓知道上面用来判定真实与虚假的依据就在这里,那么他们在接受和给予时,在起初就不敢马虎草率,那么诉讼案件因此就减少了。《易经》说:“天与水背道而行,象征讼。君子因此做事要谋划好开端。”开端不谋划,诉讼因此兴起。
孔子说:“审理诉讼,我和别人一样,一定要使诉讼消灭。”没有实情的人不敢尽情地说出虚妄的话。使百姓的意志产生敬畏,这就叫做知道根本。
朱熹说:“犹人,就是不不同于别人。情,是实情。引用孔子的话来说,圣人能使没有实情的人不敢尽情地说出虚妄的话,大概是因为我的明德已经彰明,自然有使百姓心志敬畏信服的力量,所以诉讼不用审理就自然没有了。”
金履祥说:“审理诉讼固然是一件教化百姓的事,使诉讼消灭则是教化百姓的最高境界。曾子对于世上的执政者,他们在教化百姓方面只知道把审理诉讼当作事务,而不知道根本,所以引用孔子的话。大概是因为自己的德行已经彰明,百姓的心志自然更新,所以又用‘知道根本’来总结,说有根本的人本来就是这样。”
臣按:《大易》有云:“治理财用,端正言辞,禁止百姓做坏事叫做义。”所谓理财,就是分别每个人应当拥有的;正辞,就是明正每个人应当说的;禁民为非,就是禁止革除每个人不应当做的。这三者是守护宝位的义理,而治理争执的大权就在这里。守护地位固然在于仁,而用来施行仁政并使各得其宜的在于义,违背了义就不仁,这就是刑法必须施加的原因。刑罚产生于案件,案件起于诉讼,诉讼之所以兴起,是因为财产分配不均、言语不顺、行为不合道理。我能够以仁存心、以义处事,不是自己拥有的不敢取,不是自己应当说的不敢说,不是自己应当做的不敢做,那么感化于德行的人内心信服,听闻风气的人意气消解,自然有使心志敬畏信服、摄伏意气的作用,诉讼不用审理就自然没有了。《大学》这一章旧本误在诚意章下,朱子把它移到第四章来解释本末。臣考察《大学》经文说“物有本末”,《章句》说“明德为本,新民为末”,在第一、第二章已经解释了明明德、新民,明德、新民就是本末,第三章解释止于至善,是明德、新民达到极致,也就是本末,而且物有本末与事有终始相对,却只解释本末,不解释终始,为什么呢?臣私下认为听讼这一章是治国平天下的要务,应当归入第十章,见解如此,不敢认为是正确的,暂且记录在这里等待指正。(以上听狱讼)
《康诰》说:审理案件,牢记在心思考五六天,甚至十天或三个月,然后才判决案件。
蔡沈说:“要囚,是案件的关键。服念,是牢记在心并思考。旬,十天;时,三个月,是为囚犯寻求生路。”
苏轼说:“服念是为囚犯寻求生路,寻求十天或三个月最终没有生路,才可以处死。”
臣按:这就是《易经》所说的缓狱,唐太宗说:“死者不能复生,判决囚犯必须三次覆奏,顷刻之间哪有时间思考,从今以后应当五次覆奏。”正是要囚直到十天或三个月的意思。
《吕刑》:王说:“双方都到齐,众人听取五种供词;五种供词核实可信,就对照五种刑罚。五种刑罚不能核实,就对照五种罚金;五种罚金不服,就对照五种过失。五种过失的弊病,只有官威、报恩仇、女色、贿赂、请托。这些罪责相等,要仔细审查。五种刑罚有疑问就赦免,五种罚金有疑问就赦免,要仔细审查。”
蔡沈说:“两造,是双方争执的人都到了。具备,是言辞和证据都在。五辞,是符合五种刑罚的供词。五种供词核实可信,就对照五种刑罚。不能核实的,供词与刑罚参差不应,是刑罚有疑问,刑罚有疑问就对照罚金。不服的,供词与罚金又不相应,是罚金有疑问,罚金有疑问就对照过失而宽免。官,是威势;反,是报恩仇;内,是女色;货,是贿赂;来,是请托。只有这五种弊病用来出入人罪,就按人所犯的罪来定罪。审克,是详细考察并尽其所能。刑罚有疑问就赦免,对照五种罚金;罚金有疑问就赦免,对照五种过失。”
吕祖谦说:“案件供词所涉及的固然想要审度,而双方供词和证据又想要具备,大概是不应当逮捕的不可打扰一人,应当逮捕的不可缺少一人。”又说:“刑罚降为罚金,罚金降为过失,然而因私情而故意放纵又违背天讨,故意放纵的弊病有这五种。”
臣按:先儒说古人根据情理来寻求法律,所以有不可入的刑罚,
后世移情而合法,故无不可加之罪。所谓因情以求法者,必备两造之辞,必合众人之听,必核其实,必审其疑,刑有疑则正于罚,罚有疑则正于过,必其有疑者无疑也,然后赦之其审克之者。如此,则人之于入刑者必当其罪,而罪不可入者则必得其情矣。谓之审者察之尽其心,克者治之尽其力,此一言者《吕刑》凡四见焉,其丁宁谆复,忠厚之意、详慎之心,所以警戒于刑官者至矣,一时典狱之臣又岂有移情以就法者哉?
译后世的人改变情感去迎合法律,所以没有不能强加的罪名。所谓根据情理来寻求法律的人,必须听取双方的陈述,必须让众人听闻,必须核实事实,必须审察疑点,刑罚有疑点就归于罚金,罚金有疑点就归于过失,一定要使有疑点的地方没有疑点,然后才赦免那些经过审慎克制的人。这样,那么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人必定符合其罪行,而对于罪行不应入刑的人必定能查明其真情。所谓“审”就是考察时竭尽心思,“克”就是治理时竭尽力量,这一句话在《吕刑》中出现了四次,那反复叮咛、忠厚之意、详慎之心,用来警戒司法官员达到了极点,当时的司法大臣又怎么会有改变情感去迎合法律的人呢?
罚惩非死,人极于病。非佞(口才也)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察辞于差,非从惟从。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其刑其罚,其审克之。
蔡沈曰:“罚以惩过,虽非致人于死,然民重出赎亦甚病矣。非口才辩给之人可以折狱,惟温良长者视民如伤者能折狱,而无不在中也,此言听狱者当择其人也。察辞于差者,辞非情实终必有差,听狱之要必于其差而察之。非从惟从者,察辞不可偏主,犹曰不然而然,所以审轻重而取中也。哀敬折狱者,恻怛敬畏以求其情也。明启刑书胥占者,言详明法律而与众占度也。咸庶中正者,皆庶几其无过忒也,于是刑之罚之又当审克之也,此言听狱者当尽其心也。”
臣按:先儒谓哀矜勿喜即此哀敬也,哀则不忍,敬则不忽。人君存哀敬以折狱,则典狱之官不敢不尽其心;人臣存哀敬以典狱,则受刑之人不敢不服其罪。
明清于单辞,民之乱,罔不中听狱之两辞,无或私家于狱之两辞。
蔡沈曰:“‘明清’以下,敬刑之事也。狱辞有单有两,单辞者无证之辞也,听之为尤难。明者无一毫之蔽,清者无一点之污,曰明曰清,诚敬笃至,表里洞彻,无少私曲,然后能察其情也。”
吕祖谦曰:“不可用私意而家于狱之两辞,家云者出没变化于两辞之中,以为囊橐窟穴者也。”
臣按:私家之家,如君子不家于丧之家,穆王以此训刑,盖欲其于狱讼之单辞者则明清以听之,于狱讼之两辞者则以中而听之。盖狱辞之初造者必单,单者一人之情也,一人之情各偏其见、各执其是、各掩其非,俗所谓一面之辞也。及夫两造具备则狱有两辞矣,即其两者之辞而折之以中道,用吾前日清明之心,行吾今日中正之道,不于狱辞之间有所偏徇,而假之以为私家之囊橐窟穴焉,则民之情伪得而国之宪典正矣。
大司寇,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凡卿大夫之狱讼以邦法断之,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
郑玄曰:“邦典,六典也,以六典待邦国之治。邦法,八法也,以八法待官府之治。邦成,八成也,以八成待万民之治。弊之,断其狱讼也。”
臣按:六典、八法、八成皆太宰所掌者也,而定之、断之、弊之则在司寇焉。盖治邦国以六典,诸侯所当守者也,有戾于其典者,则司寇以刑法定之,定之者定其罪也。治官府以八法,卿大夫所当遵者也,有违于其法者则司寇以刑法断之,断之者断其罪也。经邦治以八成,庶民所当行者也,有犯于其成者则司寇以刑法弊之,弊之者弊其罪也。讼兴于下,狱成于上,断罪虽在掌邦禁之司寇,而宪度则本于掌邦治之冢宰焉,可见王道备于同民心,出治道之礼乐政刑,而刑又所以辅礼乐政之所不及。断狱者一以辅治为先,则刑行而治道立矣。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至于旬乃弊之,读书则用法。
郑玄曰:“附犹著也,以情理讯之,冀其有可以出之者,十日乃断之。”
贾公彦曰:“以囚所犯罪附于五刑,恐有枉滥,故用情实问之,使得真实。”
臣按:此圣人断狱钦慎之意,即《大易》所谓缓狱、《康诰》所谓服念也。既得其罪附于刑矣,恐其非心服也,又从而用情以讯之,又恐迫急而不尽其明也,必至旬时之久乃敢断之,既断之矣,又以其所犯之刑书读之于囚,审之而弗变,乃用法焉。其谨之又谨如此,此先王之世天下所以无冤民也欤。
士师掌官中之政令,察狱讼之辞,以诏司寇断狱弊讼,致邦令。贾公彦曰:“致邦令者,以法报之也。”
丘葵曰:“官中之政令,秋官之属所行政令也。察狱讼之辞者,则刑官之属若乡士、遂士、县士、方士各上其狱讼之不决者而致于士师,士师因其辞而察之,以诏司寇断其狱、弊其讼,狱讼既审合于邦令,则又以其邦令而致之于乡士、遂士、县士、方士。上下联事,精察如此,此狱之所以得其中也。”
臣按:后世州郡狱讼有不能决者,申达于宪
译刑罚的惩戒并非一定要致人于死地,但百姓因重出赎金而深感困苦。审理案件不依靠口才辩给之人,只依靠温良长者,这样就没有不公正的。在言辞的差错中考察实情,不偏听偏信,而是审慎地判断。怀着哀怜敬畏之心审理案件,明确地查阅刑书并与众人共同参酌,都希望能达到中正无过。对于刑罚的轻重,一定要审慎地裁断。
蔡沈说:“刑罚用来惩戒过错,虽然不致人于死,但百姓因重出赎金也深感困苦了。不是口才辩给的人可以审理案件,只有温良长者视民如伤的人才能审理案件,而没有不公正的,这是说审理案件的人应当选择合适的人选。在言辞的差错中考察,是因为言辞如果不是真情实意,终究会有差错,审理案件的关键一定要在差错中考察。不偏听偏信,是说考察言辞不可偏执一端,就像说不然而然,以此来审度轻重而取其中正。怀着哀怜敬畏之心审理案件,是怀着恻隐敬畏以求得实情。明确地查阅刑书并与众人共同参酌,是说详明法律而与众人共同参酌。都希望能达到中正无过,于是对于刑罚的轻重又应当审慎地裁断,这是说审理案件的人应当竭尽心力。”
臣按:先儒说哀怜而不喜就是这里的哀敬,哀怜则不忍心,敬畏则不轻忽。君主怀着哀怜敬畏之心审理案件,那么典狱的官员不敢不竭尽心力;臣子怀着哀怜敬畏之心典狱,那么受刑的人不敢不服罪。
明察清明地审理单方面的言辞,百姓的混乱,没有不公正审理案件的两方面言辞的,不要在审理案件的两方面言辞中有所偏私。
蔡沈说:“‘明察清明’以下,是敬慎刑罚的事情。狱辞有单方面和两方面的,单方面言辞是没有证据的言辞,审理起来尤其困难。明是没有一丝一毫的遮蔽,清是没有一点污浊,说明说清,是诚敬笃至,表里洞彻,没有少许私曲,然后才能察知其实情。”
吕祖谦说:“不可用私意而在审理案件的两方面言辞中有所偏私,所谓偏私,是说在两方面言辞中出没变化,以此作为藏匿私意的囊袋和洞穴。”
臣按:偏私的“私”,就像君子不在丧礼中偏私一样,周穆王以此训诫刑罚,大概是想要对于狱讼中单方面言辞的,就明察清明地审理;对于狱讼中两方面言辞的,就以中正之道审理。大概狱辞最初形成的必然是单方面的,单方面的是一个人的情由,一个人的情由各自偏执其见解、各自坚持其正确、各自掩盖其错误,俗话所说的一面之辞。等到双方都具备,狱辞就有两方面了,就这两方面的言辞而用中正之道来裁断,用我前日清明的心,行我今日中正的道,不在狱辞之间有所偏袒,而假借它作为藏匿私意的囊袋和洞穴,那么百姓的情伪就能得知,国家的法度就能端正了。
大司寇,凡是诸侯的狱讼用邦典来定夺,凡是卿大夫的狱讼用邦法来断决,凡是庶民的狱讼用邦成来断结。
郑玄说:“邦典,是六典,用六典来治理邦国。邦法,是八法,用八法来治理官府。邦成,是八成,用八成来治理万民。断结,是断决其狱讼。”
臣按:六典、八法、八成都是太宰所掌管的,而定夺、断决、断结则在司寇。大概治理邦国用六典,是诸侯应当遵守的,有违背其典章的,那么司寇就用刑法定夺,定夺是定其罪。治理官府用八法,是卿大夫应当遵循的,有违背其法度的,那么司寇就用刑法断决,断决是断其罪。治理邦国用八成,是庶民应当实行的,有触犯其成法的,那么司寇就用刑法断结,断结是断其罪。讼事兴起于下,狱案成结于上,断罪虽然在掌管邦禁的司寇,而法度则本于掌管邦治的冢宰,可见王道备于同民心,出治道的礼乐政刑,而刑罚又用来辅助礼乐政所不及的地方。断狱的人一以辅助治道为先,那么刑罚施行而治道就确立了。小司寇用五刑审理万民的狱讼,附于刑,用情理讯问,等到十天就断结,读书则用法。
郑玄说:“附是著,用情理讯问,希望有可以宽出的地方,十天就断结。”
贾公彦说:“把囚犯所犯的罪附于五刑,恐怕有冤枉滥刑,所以用情理实问,使得真实。”
臣按:这是圣人断狱钦慎的意思,就是《大易》所说的缓狱、《康诰》所说的服念。既然得到了其罪附于刑,恐怕其心不服,又从而用情理讯问,又恐怕迫急而不尽其明,一定要等到十天的时间才敢断结,既然断结了,又以其所犯的刑书读给囚犯听,审问而不改变,才用法。其谨慎又谨慎如此,这是先王之世天下所以没有冤民的原因吧。
士师掌管官中的政令,察狱讼的言辞,以诏司寇断狱弊讼,致邦令。贾公彦说:“致邦令,是用法报之。”
丘葵说:“官中的政令,是秋官之属所行政令。察狱讼的言辞,是刑官之属若乡士、遂士、县士、方士各上其狱讼之不决者而致于士师,士师因其辞而察之,以诏司寇断其狱、弊其讼,狱讼既审合于邦令,则又以其邦令而致之于乡士、遂士、县士、方士。上下联事,精察如此,这是狱所以得其中的原因。”
臣按:后世州郡狱讼有不能决者,申达于宪
司,宪司审察其情犯,稽考质正于律令而定其罪名,然后报之于下,使处断焉,是即《周官》此意也。
译司法部门,宪司审察案件的情节与罪行,依据法律条文进行考证、质询和校正,从而确定罪名,然后向下级机构报告,让他们进行判决处理,这就是《周官》中这一条的含义。
朝士,凡士之治有期日,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期,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
吴澂曰:“治狱之日皆有限期,乡士旬而职听于朝,遂士二旬、县士三旬、方士九旬、诸侯之国以一年为期也。在期内者皆听其讼,出期之外则不听之,亦息讼之道也。”
臣按:凡士者谓乡士、县士、遂士、方士、讶士也。凡士之治狱者皆有其期,以地之远近为之差,在期内者则听而治之,出于期之外则不听也。盖民有急遽之患,速达则受患不深而证佐易见、连逮不多,苟迂延岁月则必有为之委曲掩蔽,而负累及人多矣。世有不逞之徒往往捃拾人家数十年前之事以兴词讼,而司政典狱者不以为非而反因之而入人之罪,自喜以为能,昧于《周官》期外不听之旨也。
凡有责(音债)者有判书以治则听,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辞。
郑玄曰:“判,半分而合者,谓别券也。同货财者,富人蓄积多时收敛之,乏时以国服之法出之,虽有腾踊,其嬴不得过此,以利出者与取者,过此则罚之,若汉世加贵取息坐赃。”
贾公彦曰:“财主出责与生利还主,则同有货财者也。今以国服之法为之息利,犯令者违国法也,故刑罚之。”
吴澂曰:“属责谓转责使人而归之,而本主死亡,若其亲属贷还货财,则多寡之数或相抵冒,必以其地之人相比近而能为证者,乃受其辞而治之,否则不听也。”
臣按:借债取息,三代已前已有之,但必有券书而不可多取息耳。虽有死亡,苟有证佐,亦必追偿。先王体悉民情,为之通有无以相资助,使不至于匮乏,固不以为非也。近世乃有恶富人冒利者,一切禁革民间私债,其意本欲抑富强,不知贫民无所假贷,坐致死亡多矣。
司刑,若司寇断狱弊讼,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而以辨罪之轻重。郑玄曰:“诏刑罚者,处其所应否,如今律家所署法矣。”
贾公彦曰:“司寇断律之时,司刑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刑罚并言者,刑疑则入于罚故也。”臣按:后世于刑部问拟罪囚,而以大理寺平允,亦此意。
《王制》: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必三刺,有旨无简不听。陆佃曰:“听讼若无简书可书之实状可据,则不听也。”陈澔曰:“有发露之旨意,无简核之实迹,则难于听断矣。”
臣按:《周礼》三刺,注谓“刺,杀也”,考之韵书,刺又训讯。司刺掌三刺之法,刺之为义当如刺举之刺,盖与讯同义也。若如注言,则是周人设官专以杀戮为事,方其听狱之初已怀杀戮之意,而豫为此官以待之,三代已前恐无此制。况所谓三刺之法,一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上以刺言,下即言讯,尤为可见。汉人设官以察举郡国而谓之刺史,盖亦以讯察为言,若如注言,则谓之杀史可乎?
成狱辞(掌文书者),史以狱成告于正(士师之属),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外朝之卿位)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当作“宥”)然后制刑。
陈澔曰:“成狱辞者,谓治狱者责取犯者之言辞已成定也,‘又’当作‘宥’,《周礼》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亡,谓行刑之时天子犹必以此三者免其罪也。自上而下咸无异辞而天子犹必以三宥而后有司行刑者,在君有爱下之仁,在臣有守法之义也。”
方悫曰:“狱正特刑官之属而已,大司寇特刑官之长而已,专以一官之听犹虑不能无私焉,故王又命三公参听之,以合乎公议也。三公参听之而狱之辞又成矣,于是以狱成告于王,若是以五刑治之可也。然以三宥之法原之,或在所赦焉,故三宥然后制刑也。”
臣按:本朝之制,凡有刑狱皆掌于法司而平允于理寺,理寺具成狱上诸朝,及秋后处决,乃集文武大臣会审于外廷,即此制也。
孟氏使阳肤(曾子弟子)为士师,问于曾子,
译朝廷的狱官,凡是审理案件都有规定的期限:国都内为一旬,郊外为二旬,野外为三旬,都邑为三个月,诸侯国为一年。在期限内的案件予以审理,超出期限的则不予受理。
吴澂说:“审理案件的日子都有限期,乡士在十天内将案件上报朝廷审理,遂士为二十天,县士为三十天,方士为九十天,诸侯国以一年为期限。在期限内的案件都受理其诉讼,超出期限的则不予受理,这也是平息诉讼的方法。”
臣按:凡士指的是乡士、县士、遂士、方士、讶士。凡士审理案件都有期限,根据距离的远近来区分差别,在期限内的就受理并审理,超出期限的就不受理。这是因为百姓有紧急的祸患,迅速到达则遭受的祸患不深而证据容易显现、牵连逮捕的人不多,如果拖延岁月则必定会有人曲意掩饰,而连累及的人就多了。世上有不法之徒往往搜集人家几十年前的事来兴讼,而掌管政事和监狱的人不认为这是错的反而借此给人定罪,自喜以为能干,不明白《周官》中超出期限不予受理的宗旨。
凡是有债务的,有契约文书来审理就受理;凡是百姓共同拥有货财的,命令按照国家的法律来执行,违犯法令的就处以刑罚;凡是属于转借债务的,根据其所在地就近听取其陈述。
郑玄说:“判,是一分为二再合起来的,指的是分开的券书。同货财的,是富人积蓄多时收敛财物,匮乏时按照国家的法律支出,即使物价腾跃,其盈利不得超过这个限度,以利于出借者和借入者,超过这个限度就处罚他,就像汉代加重利息取利被定为赃罪一样。”
贾公彦说:“财主出借债务并生利归还给主人,就是共同拥有货财的人。现在用国家法律规定的利率作为利息,违犯法令就是违犯国家法律,所以处以刑罚。”
吴澂说:“属责指的是转借债务让人归还,而原本的主人死亡,如果其亲属借贷归还货财,那么多少的数量或许会相互抵冒,一定要根据其所在地的人相比近而能作证的人,才接受其陈述并审理,否则不予受理。”
臣按:借债取息,三代以前就已经有了,但必须有券书而且不能多取利息。即使有死亡,如果有证据,也必定追偿。先王体恤民情,为之通有无以相互资助,使不至于匮乏,本来不认为这是错的。近代却有厌恶富人谋利的人,一概禁革民间私债,其本意是想抑制富强,不知道贫民无处借贷,坐致死亡的人多了。
司刑,如果司寇断狱处理诉讼,就用五刑的法律来宣告刑罚并以此辨别罪行的轻重。郑玄说:“宣告刑罚,是处定其所应得的刑罚,就像现在律家所署定的法律一样。”
贾公彦说:“司寇断律的时候,司刑就用五刑的法律来宣告刑罚。刑罚并提,是因为刑疑则入于罚的缘故。”臣按:后世在刑部问拟罪囚,而由大理寺平允,也是这个意思。
《王制》: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必须三次讯问,有旨意而无简核的实迹不予受理。陆佃说:“听讼如果没有简书可书之实状可据,就不受理。”陈澔说:“有发露的旨意,没有简核的实迹,就难于听断了。”
臣按:《周礼》三刺,注说“刺,杀也”,考之韵书,刺又训讯。司刺掌三刺之法,刺的意义应当像刺举的刺,大概与讯同义。如果像注所说,那么就是周人设官专以杀戮为事,方其听狱之初已怀杀戮之意,而预先为此官以待之,三代以前恐怕没有这种制度。况且所谓三刺之法,一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上以刺言,下即言讯,尤为可见。汉人设官以察举郡国而谓之刺史,大概也是以讯察为言,如果像注所说,那么谓之杀史可以吗?
成狱辞(掌管文书的人),史将狱成告知正(士师的属官),正听取。正将狱成告知大司寇,大司寇在棘木(外朝的卿位)之下听取。大司寇将狱成告知王,王命令三公参听。三公将狱成告知王,王三次宽宥然后制刑。
陈澔说:“成狱辞,是说治狱者责取犯者的言辞已成定,‘又’当作‘宥’,《周礼》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亡,是说行刑之时天子犹必以此三者免其罪。自上而下咸无异辞而天子犹必以三宥而后有司行刑者,在君有爱下之仁,在臣有守法之义。”
方悫说:“狱正特刑官之属而已,大司寇特刑官之长而已,专以一官之听犹虑不能无私焉,故王又命三公参听之,以合乎公议也。三公参听之而狱之辞又成矣,于是以狱成告于王,若是以五刑治之可也。然以三宥之法原之,或在所赦焉,故三宥然后制刑也。”
臣按:本朝之制,凡有刑狱皆掌于法司而平允于理寺,理寺具成狱上诸朝,及秋后处决,乃集文武大臣会审于外廷,即此制也。
孟氏使阳肤(曾子弟子)为士师,问于曾子,
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朱熹曰:“民散谓情义乘离,不相维系。”
译曾子说:“在上位的人失去了正道,百姓离心离德已经很久了。如果查明了案件的实情,就应当哀怜同情他们,而不要为此感到高兴。”朱熹说:“民散,是说百姓的情义疏离,彼此之间不再相互维系。”
谢良佐曰:“民之散也,以使之无道、教之无义,故其犯法也非迫于不得已,则陷于不知也,故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辅广曰:“民之犯罪有二,迫于不得已则使之无其道故也,陷于不自知则教之无其素故也。后世治狱之官,每患不得其情,苟得其情则喜矣,岂知哀矜而勿喜之味哉?且人喜则其意逸,逸则心放,放则哀矜之意不萌,其于断狱剖讼之际必至于过中失正有不自知者,惟能反思夫民情之所以然,则哀矜之意生而喜心亡矣。详味曾子之言,至诚恻怛而体恤周尽如此,呜呼,仁哉!”
臣按:曾子教阳肤以断狱理刑之道,不言刑罚而以民散为言,朱熹释之曰:“民散谓情义乖离不相维系。”噫,为国而使民至于情义乖离而不相维系,则其国之亡也无日矣。盖君之于民相须而成,所以维系之以相安者,以情相孚而义相结也,所以使之至乖违离解而不相维系者,夫岂一日之故哉?盖民之所以聚而尊君亲上者,以上之人养之、教之、治之既有其道,又有其素故也。是以先王之于民,既分田授井以养之,立学读法以教之,又制为禁令刑罚以治之焉。生业既厚,礼义复明,内有尊君亲上之心,外遂仰事俯育之愿,有比闾以聚其族,有井邑以聚其人,有室家以聚其父子、兄弟夫妇、亲戚,欢然有恩以相爱,秩然有序以相聚,驱之使散不肯也,况肯自散哉?后世民之所以易于散者,以上无聚之之道故也。饥寒迫身则散,徭役烦扰则散,赋敛重多则散,散则无情,无情则无义,无情无义则健讼之风起而争夺之祸作矣。此治狱者得狱之情,必加之哀矜而不可喜也,哀者悲民之不幸,矜者怜民之无知,勿喜者勿喜己之有能也。呜呼,圣门教人不以听讼为能,而必以使民无讼为至,故曾子之于阳肤不以得其情为喜,而以失道民散为忧。后之有天下国家者,其豫思所以保养斯民,使其恒有聚处之乐,而无至于一旦情义乖离而不相维系也哉。
唐德宗时,李巽以私怨奏窦参交结藩镇,上大怒,欲杀参,陆贽以为参罪不至死,上言:“参朝廷大臣诛之不可无名,昔刘晏之死,罪不明白,至使众议为之愤悒,叛臣得以为辞。参贪纵之罪,天下共知,至于潜怀异图,事为暧昧,若不推鞫遽加重辟,骇动不细。”
臣按:王者之刑,刑一人而千万人惧,刑之可也。唐杀刘晏不以其罪,天下为之愤悒,叛臣藉以称兵,然则人主于刑戮,其可轻哉?
陆贽言于德宗曰:“夫听讼辨谗,贵于明恕,明者在辨之以迹,恕者在求之以情。迹可责而情可矜,圣主惧疑似之陷非辜,不之责也;情可责而迹可宥,圣主惧逆诈之滥无罪,不之责也。惟情见迹具,词服理穷者,然后加刑罚焉。是以下无冤人,上无缪听,苛恶不作,教化以兴。”
臣按:陆贽此言可以为听讼断狱之法,而辨谗谤之法亦具焉。人君之闻谗谤、人臣之断狱讼,皆当以是书于座右。
宋仁宗嘉祐五年,判刑部李綖言:“一岁之中,死刑无虑三千余,夫风俗之薄,无甚于骨肉相残,衣食之穷,莫急于盗贼。今犯法者众,岂刑罚不足以止奸而教化未能导其所善欤?愿诏刑部类天下所断大辟,岁上朝廷以助观省。”从之。
臣按:天下之治乱验于风俗之厚薄、衣食之有无,骨肉相残者多,其风俗之偷也可见;盗贼之劫掠者众,其人之穷也可知。李綖欲刑部类天下所断大辟,上朝廷以助观省,人主于此诚留心观省,于斯二者之间,风俗之偷则明礼义以化之,衣食之阙则省征输以宽之。如此,则上和下睦,家给人足,非特刑罚以之而清,而民风亦因之而厚矣。
孝宗时,臣僚上言:“在律言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若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比年中外之狱,闻于状外求罪,推寻愆咎,鞫勘平生,旁及他人,干连禁系,乞申明法,令自今狱事无得于状外求罪,如有违戾,重置于法。”
臣按:古人制律不许于状外求罪,唐宋以来皆然。(以上断狱)
卷一
译谢良佐说:“百姓之所以离散,是因为役使他们没有正道,教化他们没有道义,所以他们触犯法律,如果不是迫于不得已,就是陷入于不知不觉之中,因此了解他们的实情后,应当哀怜他们而不应当高兴。”
辅广说:“百姓犯罪有两种情况,迫于不得已是因为役使他们没有正道,陷入于不知不觉是因为教化他们没有平日的基础。后世审理案件的官员,常常担心不能了解案件的实情,如果了解了实情就高兴了,哪里懂得哀怜而不高兴的含义呢?况且人高兴了,心意就会放纵,放纵了,心就会散漫,散漫了,哀怜的心意就不会产生,在断案判讼的时候,必定会超过中道而失去公正,自己却不知道。只有能够反思百姓之所以这样的原因,那么哀怜的心意就会产生,高兴的心就会消失。仔细品味曾子的话,至诚恻隐而体恤周全到了这种地步,唉,真是仁德啊!”
臣按:曾子教导阳肤断案理刑的方法,不谈刑罚,而是谈百姓离散,朱熹解释说:“百姓离散是指情义乖离,不相维系。”唉,治理国家而使百姓情义乖离,不相维系,那么国家的灭亡就没有几天了。大概君主与百姓是相互依存而成就的,用来维系他们以相安的原因,是以情相信任而以义相联结;使他们乖违离解而不相维系的原因,难道是一天的缘故吗?大概百姓之所以聚集而尊重君主、亲近上级,是因为上面的人养育他们、教化他们、治理他们既有正道,又有平日的基础。所以先王对于百姓,既分田授井以养育他们,设立学校、宣读法律以教化他们,又制定禁令刑罚以治理他们。生计既厚,礼义又明,内心有尊重君主、亲近上级的心,外面就实现了侍奉父母、养育子女的愿望,有比闾来聚集族人,有井邑来聚集众人,有家庭来聚集父子、兄弟、夫妇、亲戚,欢快地有恩义以相爱,有序地相聚,驱使他们离散他们也不肯,何况肯自己离散呢?后世百姓之所以容易离散,是因为上面没有聚集他们的正道。饥寒迫身就离散,徭役烦扰就离散,赋税沉重就离散,离散了就无情,无情就无义,无情无义就兴起好打官司的风气而引发争夺的祸患。这就是审理案件的人了解了案件的实情,必定要加以哀怜而不应当高兴的原因,哀是悲悯百姓的不幸,矜是怜惜百姓的无知,勿喜是不高兴自己的有能。唉,圣人的门徒教导人不以听讼为能,而必定以使百姓无讼为最高,所以曾子对于阳肤不以了解实情为喜,而以失道民散为忧。后来拥有天下国家的人,应当预先思考保养百姓的方法,使他们常有聚集相处的快乐,而不致于一旦情义乖离而不相维系。
唐德宗时,李巽因私怨上奏窦参勾结藩镇,皇上大怒,想要杀窦参,陆贽认为窦参的罪不至死,上言说:“窦参是朝廷大臣,诛杀他不可以没有名分,过去刘晏的死,罪名不明确,致使众议为之愤懑,叛臣得以以此为借口。窦参贪婪放纵的罪行,天下共知,至于暗中怀有异心,事情暧昧不明,如果不审问就加重刑罚,惊动不小。”
臣按:君王的刑罚,惩罚一人而千万人畏惧,可以惩罚。唐朝杀刘晏不以其罪,天下为之愤懑,叛臣藉以称兵,那么君主对于刑罚,可以轻视吗?
陆贽对德宗说:“听讼辨谗,贵在明恕,明在于辨别迹象,恕在于探求情理。迹象可责而情理可矜,圣主害怕疑似之罪陷害无辜,不责罚他;情理可责而迹象可宥,圣主害怕逆诈之罪滥及无罪,不责罚他。只有情理明显、迹象具备、言辞服理、道理穷尽的人,然后才加刑罚。因此下面没有冤屈的人,上面没有错误的听断,苛恶不作,教化兴起。”
臣按:陆贽这些话可以作为听讼断狱的方法,而辨谗谤的方法也具备在其中。君主听到谗谤、臣子断狱讼,都应当把这些话写在座右。
宋仁宗嘉祐五年,判刑部李綖说:“一年之中,死刑大概三千多人,风俗的轻薄,没有比骨肉相残更严重的,衣食的穷困,没有比盗贼更急迫的。现在犯法的人多,难道是刑罚不足以制止奸邪而教化未能引导他们的善行吗?希望诏令刑部分类天下所判的大辟,每年上报朝廷以辅助观察反省。”听从了他的建议。
臣按:天下的治乱验证于风俗的厚薄、衣食的有无,骨肉相残的人多,风俗的轻薄可见;盗贼劫掠的人众,百姓的穷困可知。李綖想要刑部分类天下所判的大辟,上报朝廷以辅助观察反省,君主在这里确实留心观察反省,在这两者之间,风俗的轻薄就明礼义以教化他们,衣食的缺乏就减少征收以宽缓他们。这样,上面和下面和睦,家家给人足,不仅刑罚因此清静,民风也因此厚道。
孝宗时,臣僚上言:“在律法中说审问案件的人,都必须依照所告的状词审问,如果在状词之外另求其他罪名的,以故意入人罪论处。近年中外的案件,听说在状词之外求罪,推寻过错,审问平生,旁及他人,牵连禁系,请求申明法律,令从今以后狱事不得在状词之外求罪,如果有违犯,重置于法。”
臣按:古人制定律法不允许在状词之外求罪,唐宋以来都是这样。(以上断狱)
卷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