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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儒藏大学衍义补二十九

卷三○

儒藏 · 四书 · 已译 · 第 303–312 段

:成周盛时,关市之征用以供王之膳服而已,非若后世以之供凡国用也。王之膳服,关市之所有王则用焉,不出关市之外而别有所求,是以当时之君所以为衣食者皆与民同,非若后世巧为制造,一服之费至用百夫之衣,一味之费至用百人之食也。

译成周兴盛时期,关卡和市场的税收只用来供给天子的饮食和服饰,不像后世那样用来供给国家的一切开支。天子的饮食和服饰,凡是关卡和市场有的,天子就使用,不超出关卡和市场之外另外寻求,因此当时君主的衣食都与百姓相同,不像后世巧立名目进行制造,一件衣服的费用竟要用掉一百人的衣料,一道菜肴的费用竟要用掉一百人的食物。

司关(关谓境上之门)掌国货之节以联门市(自外入者通之门与市,自内出者通之门与关),司货贿之出入者掌,其治禁与其征廛(征谓税而正之,廛谓舍而禁之),凡货不出于关者举其货(设入)、罚其人,凡所达货贿者则以节傅出之,国凶(荒年)札(疾疫死亡)则无关门之征,犹几(察也)。

  臣按:关市有征税始此。我朝每府立税课司,州县各立为局,设官以征商税,凡商贾欲赍货贿于四方者必先赴所司起关券,是即《周礼》节傅之遗制也。盖节以验其物,傅以书其数也。

  《王制》:“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

  朱熹曰:“廛,市宅也。市廛而不征,谓使居市之廛者各出廛赋,如今质赁铺面相似,更不征其所货之物。关谓道路之关,市谓都邑之市。讥,察也;征,税也。关市之吏,察异服异言之人而不征商贾之税也。”

  孟子曰:“昔者文王之治岐也,关市讥而不征。”又曰:“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则天下之商皆悦而愿藏于其市矣。关讥而不征,则天下之旅皆悦而愿出于其路矣。”

  张载曰:“或赋其市地之廛而不征其货,或治以市官之法而不赋其廛,盖逐末者多则廛以抑之,少则不必廛也。”

  臣按:古者于众途所会之地则立关以限其出入,于庶民所聚之地则立市以通其有无,所以兼济之而足其用度。凡若此者无非以利民而已,后世则专用之以利国,非古人意矣。

  古之为市者以其所有易其所无者,有司者治之耳。有贱丈夫焉必求龙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人皆以为贱,故从而征之,征商自此贱丈夫始矣。

  朱熹曰:“龙断,冈垄之断而高也,孟子释龙断之说如此。治之,谓治其争讼。左右望者,欲得此而又取彼也。罔,谓罔罗取之也。从而征之,谓人恶其专利,故就征其税,后世缘此遂征商人也。”

  臣按:孟子此言可见古人立为关市之本意,其意恶人逐末而专利,故立法以抑之,非有所利之也。匹夫而私登龙断以罔利,既得此而又望彼,尚为士人之所贱,彼读圣贤书、儒其衣冠如王安石之徒,乃亦为贱丈夫之所为,其贻讥于天下后世而为人之贱也宜矣。后世君子以道事君者,尚其鉴诸。

  汉高祖时,凡市肆租税之入,自天子至于封君皆各自为私奉养,不领于天下经费。又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

  叶梦得曰:“高祖禁贾人毋得衣锦绣、绮縠、绮纻、罽(毛布也)、操兵乘骑马,其后又禁毋得为吏与名田,凡民一等,商贾独倍其贱之至矣,敦本抑末,亦后世所不能行也。”

  臣按:汉初去古未远,其行抑商之政犹有古意。夫市肆之所入不以为经费、商贾之服用不许其过侈可也,然捐市税以予封君、重商税以致困辱则过矣。

  武帝元光六年,初算商贾。

  马廷鸾曰:“武帝承文、景富庶之后,即位甫一纪耳,征利已至于此,然则府库之积其可恃哉。”臣按:后世税商贾车船令出算始此。

  宋太祖诏所在不得苛留行旅,赍装非有货币当算者毋得发箧搜索。又诏榜商税则例于务门,毋得擅改更增及创收。

  陈傅良曰:“太祖开基之岁,首定商税则例,自后累朝守为家法,凡州县不敢专擅创取,动辄奏禀取旨行下。”太宗诏除商旅货币外,其贩夫贩妇细碎交易并不得收其算。

  哲宗元祐八年,商人载米入京粜者有力胜税,权蠲之。

  苏轼曰:“谷太贱则伤农,太贵则伤末,是以法不税五谷,使丰熟之乡商贾争籴以起太贵之价,灾伤之地舟车辐辏以压太贵之直,自先王以来未之有改也。而近岁法令始有五谷力胜税钱,使商贾不行,农末皆废,窃为圣世病之。”

  臣按:民种五谷已纳租税,无可再赋之理,非他竹木牲畜比也。竹木牲畜之类,原无征算,故商贾货卖于关市也,官可税之,今民既纳租于官仓矣,而关市又征其税,岂非重哉?此不独非王政,亦非天理也。我朝制税课司局,不许税五谷及书籍纸札,其事虽微

译司关(关,指国境上的城门)掌管国家货物的符节,以联结城门与市场(从外面进入的,通过城门与市场相通;从里面出去的,通过城门与关隘相通),掌管货物财货出入的官员,负责治理禁令以及征收赋税和收取廛舍之费(征,指征税并使之正当;廛,指提供房舍并加以监管)。凡是货物不通过关隘出口的,没收其货物(如果已经入境),并处罚其人;凡是所送达的货物财货,则凭借符节和凭证将其放行。国家遭遇荒年或瘟疫死亡时,则免除关门的赋税,但仍需稽查。

臣按:关市征税始于此时。本朝每府设立税课司,州县各设立税局,设置官员以征收商税,凡是商贾想要携带货物财货前往四方的人,必须先前往主管部门开具关券,这就是《周礼》中符节凭证制度的遗存。大概符节用来查验货物,凭证用来记录数量。

《王制》说:“对市场收取廛舍之费而不征税,对关隘进行稽查而不征税。”

朱熹说:“廛,是市场的房舍。对市场收取廛舍之费而不征税,是说让居住在市场房舍的人各自缴纳房舍赋税,就像现在租赁铺面一样,不再征收他们所贩卖货物的税。关,指道路上的关隘;市,指都邑中的市场。讥,是稽查;征,是征税。关市的官吏,稽查穿着奇异服饰、言语怪异的人,而不征收商贾的税。”

孟子说:“从前周文王治理岐地时,关市只稽查而不征税。”又说:“对市场收取廛舍之费而不征税,按照市场法规管理而不收取廛舍之费,那么天下的商贾都会喜悦并愿意将货物存放在那里。关隘只稽查而不征税,那么天下的旅客都会喜悦并愿意走那条路。”

张载说:“有的征收市场土地的廛舍之费而不征收货物税,有的用市场官员的法令治理而不征收廛舍之费,大概追逐末业的人多就用廛舍之费来抑制他们,少就不必征收廛舍之费了。”

臣按:古人在众路交汇的地方设立关隘以限制出入,在百姓聚集的地方设立市场以互通有无,以此来兼顾救济并满足他们的用度。凡是这些措施无非是为了便利百姓,后世却专门用来便利国家,这不是古人的本意了。

古代设立市场,是为了让人们用拥有的东西交换没有的东西,由官吏治理罢了。有个卑鄙的男人,一定要寻找高地登上去,向左右观望以网罗市场利益,人们都认为他卑鄙,所以跟着对他征税,征收商税就是从这卑鄙的男人开始的。

朱熹说:“龙断,是冈垄中断而高起的地方,孟子解释龙断的说法就是这样。治理,指治理他们的争讼。左右观望,是想得到这个又想取得那个。罔,指像网罗一样获取。跟着对他征税,是说人们厌恶他独占利益,所以就地征收他的税,后世沿袭这个做法于是开始征收商人的税。”

臣按:孟子这话可以看出古人设立关市的本意,他们的本意是厌恶人们追逐末业而独占利益,所以立法来抑制他们,并不是为了从中获利。一个普通人私自登上高地以网罗利益,既得到了这个又想取得那个,尚且被士人所鄙视,那些读圣贤书、穿着儒者衣冠如王安石之类的人,竟然也做卑鄙男人的事,他们被天下后世讥笑而被人们鄙视是理所当然的。后世以道事奉君主的君子,应当以此为鉴。

汉高祖时,凡是市场租税的收入,从天子到封君都各自作为私人供养,不列入国家经费。又命令商人不得穿丝绸乘车,加重租税以困辱他们。

叶梦得说:“高祖禁止商人不得穿锦绣、绮縠、绮纻、罽(毛布),持兵器乘骑马,后来又禁止他们做官吏和拥有名田,百姓同等,商贾却加倍被鄙视,到了极点,敦本抑末,也是后世所不能实行的。”

臣按:汉初距离古代不远,实行抑制商人的政令还保留着古意。市场收入不用于经费,商人的服用不允许过于奢侈是可以的,然而将市场税收给予封君,加重商税以致困辱他们就过分了。

武帝元光六年,开始对商贾征收算赋。

马廷鸾说:“武帝继承文、景两代富庶之后,即位刚满一纪罢了,征敛利益已经到了这种地步,那么府库的积蓄可以依赖吗?”臣按:后世对商贾的车船下令征收算赋始于此时。

宋太祖下诏所在地方不得苛留行旅,行装中没有货币应当征收算赋的,不得开箱搜索。又下诏将商税则例张贴在税务门,不得擅自更改增加以及新设征收。

陈傅良说:“太祖开国之年,首先确定商税则例,此后历代遵守为家法,凡是州县不敢专擅新设征收,动不动就奏报请示旨意再执行。”太宗下诏除了商旅的货币外,那些贩夫贩妇细碎的交易都不征收算赋。

哲宗元祐八年,商人载米入京出售的,有力胜税,暂时免除。

苏轼说:“谷物太贱则伤害农民,太贵则伤害末业,所以法令不征收五谷税,让丰收的地方商贾争购以抬高太贵的价格,受灾的地方舟车辐辏以压低太贵的价格,自从先王以来没有改变过。而近年法令开始有五谷力胜税钱,使得商贾不能通行,农业和末业都荒废,我私下为圣世感到忧虑。”

臣按:百姓种植五谷已经缴纳租税,没有理由再征收赋税,不同于其他竹木牲畜。竹木牲畜之类,原本没有征收算赋,所以商贾在关市贩卖时,官府可以征税,现在百姓已经向官仓缴纳租税,而关市又征收其税,难道不是重复征税吗?这不仅不符合王政,也不符合天理。本朝制定税课司局,不许征收五谷及书籍纸札的税,这件事虽然微小

,其所关系甚大,王者之政、仁人之心也。(以上征商)

译它所关联的影响非常重大,这是施行王者政治、体现仁人爱心的关键所在。(以上为征讨商朝部分)

《酒诰》:王若曰:“明大命于妹邦。”

  蔡沈曰:“商受酗酒,天下化之。妹土,商之都邑,其染恶尤甚,武王以其地封康叔,故作书诰教之云。”

  乃穆(敬也)考文王,肇国在西土。厥诰毖(戒谨)庶邦庶士越少正(官之副贰)御事朝夕曰:“祀兹酒。”惟天降命,肇我民,惟元祀。

  蔡沈曰:“文王朝夕敕戒之曰:惟祭祀则用此酒。天始令民作酒者,为大祭祀而已。”

  文王诰教小子(少子之称)有正(有官守者)有事(有职业者),无(毋同)彝(常也)酒;越庶国,饮惟祀,德将无醉。

  蔡沈曰:“小子血气未定,尤易纵酒丧德,故文王专诰教之,毋常于酒,其饮惟于祭祀之时,然亦必以德将之,无至于醉也。”

  臣按:先儒有言:“古之为酒本以供祭祀灌地、降神,取其馨香上达,求诸阴之义也。后以其能养阳也,故用之以奉亲养老,又以其能合欢也,故用之于冠昏宾客,然曰宾主百拜而酒三行,又曰终日饮酒而不得醉焉,未尝过也。自禹饮仪狄之酒而疏之,宁不谓之太甚,已而亡国之君、败家之子接踵于后世,何莫由斯,然则文王之教不惟当明于妹邦,家写一通犹恐覆车之不戒也。”噫,兹言也,凡酒之为酒,所以为用及其所以为害皆具于此矣,有国家者可不戒哉。

  矧汝刚制于酒。厥或诰曰:“群饮,汝勿佚(失也)。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未定辞)杀。”

  蔡沈曰:“汝之身所以为一国之视效者,可不谨于酒乎?故曰矧汝刚制于酒,刚果用力以制之也。群饮者,群聚而饮为奸恶者也。予其杀者,未必杀也,犹今法当斩者皆具狱以待命,不必死也。然必立法者,欲人畏而不敢犯也。”

  臣按:苏轼有言:“自汉武帝以来至于今,皆有酒禁,严刑重赏而私酿终不能绝,周公独何以能禁之?曰周公无所利于酒也,以正民德而已。甲乙皆笞其子,甲之子服、乙之子不服,何也?甲笞其子而责之学,乙笞其子而夺之食,此周公所以能禁酒也。”噫,由苏氏此言而推之,非但禁酒一事,凡国家有所兴事造役莫不皆然。

  《周礼》:酒正掌酒之政令,以式法授酒材(谓材食曲蘗之类),凡为公酒者亦如之。

  臣按:周人设官以掌酒,凡以为祭祀、养老、奉宾而已,非以为日用常食之物也。

  酒人掌为五齐(一曰泛、二曰醴、三曰盎、四曰缇、五曰沈)三酒(一曰事、二曰昔、三曰清)。臣按:凡祭祀天地、宗庙、社稷诸神,皆有五齐三酒。

  萍氏(比其浮于水上)掌国之水禁,几酒(察非时饮者)、谨酒(使民节用酒)。

  臣按:几酒则于饮酒微察其不节,即《酒诰》所谓“德将无醉”,以文王几酒而庶国之饮酒者皆有节也;谨酒则于用酒谨制其无度,即《酒诰》所谓“越庶国,饮惟祀”者,以文王谨酒而庶国之用酒者皆有度也。呜呼,天下之物最沈溺人者水也,而酒之为物,起风波于尊罍之中,其沈溺乎人殆有甚于水焉。《周礼》设官以萍人掌国之水禁,而并付之以几酒、谨酒之权,其意深矣。周之先王既设官以几谨乎酒,又作诰以示戒乎人,其后子孙乃至于沈酒淫浚而天下化之,以底于乱亡,酒之沈溺于人也如此。吁,可畏哉!

  司虣(音暴)掌宪市之禁令,禁其以属游饮食于市者,若不可禁则搏而戮之。

  臣按:司虣,市官之属;萍氏,刑官之属。成周既设刑官以几察其饮酒之人,然其所饮者多在市肆之中,而又立市官以禁戒之焉,其刑之严,乃至于搏而戮之。呜呼,古之圣王岂欲以是而禁绝人之饮食哉?盖民不食五谷则死,而酒之为酒,无之不至伤生,有之或至于致疾而乱性禁之诚,是也后世不徒不禁酿,而又设为楼馆于市肆中以诱致其饮以罔利,此岂圣明之世所宜有哉?

  梁惠王觞诸侯于范台,酒酣请鲁君举觞,鲁君兴,避席择言曰:“昔者帝女令仪狄作酒而美,进之禹,禹饮而甘之,遂疏仪狄,绝旨酒,曰:‘后世必有以酒亡其国者。’

译《酒诰》记载:周王这样说:“在妹邦宣告重大的命令。”

蔡沈说:“商纣王酗酒,天下受其影响而效仿。妹地是商朝的都邑,那里沾染恶习尤其严重,武王将那块土地封给康叔,所以作书诰来教导他。”

于是恭敬地考察文王,他在西土开创了国家。他告诫各邦国的众士、少正(官职的副手)以及办事人员,早晚都说:“祭祀时才用酒。”上天降下命令,开始教化我们的百姓,只用于重大的祭祀。

蔡沈说:“文王早晚告诫他们说:只有祭祀时才用这种酒。上天最初让百姓酿酒,只是为了重大的祭祀罢了。”

文王告诫教导年轻人、有官职的人和有职业的人,不要常饮酒;至于各邦国,饮酒只在祭祀时,要以德行节制,不要喝醉。

蔡沈说:“年轻人血气未定,尤其容易纵酒败德,所以文王专门告诫教导他们,不要常饮酒,饮酒只在祭祀的时候,但也必须用德行来节制,不要喝醉。”

臣按:先儒曾说:“古代造酒本是为了供祭祀灌地、降神,取其馨香上达,追求与阴间沟通的意义。后来因为酒能养阳,所以用来奉养亲人、养老人;又因为酒能合欢,所以用于冠礼、婚礼和待客,但说宾主百拜而酒只行三巡,又说终日饮酒而不醉,从未有过分。自从禹喝了仪狄酿的酒而疏远他,难道不认为太过分了吗?然而后来亡国的君主、败家的子弟接踵而至,没有谁不是因为这个原因,那么文王的教诲不仅应当在妹邦阐明,每家抄写一份还恐怕不能引以为戒呢。”唉,这番话,凡是酒作为酒,它的用途以及它的危害都包含在这里了,有国家的人能不警惕吗?

何况你要坚决地节制饮酒。如果有告诫说:“聚众饮酒,你不要放纵。全部逮捕拘禁押送到周,我将处死他们。”

蔡沈说:“你身为国家的表率,能不谨慎对待酒吗?所以说何况你要坚决地节制饮酒,刚果用力来制约它。聚众饮酒的人,是聚集在一起饮酒作恶的人。我将处死他们,未必真的处死,就像现在法律规定当斩的人都定案等待命令,不一定真的处死。但必须立法,是想让人畏惧而不敢触犯。”

臣按:苏轼曾说:“自从汉武帝以来直到今天,都有禁酒令,严刑重赏但私酿始终不能绝迹,周公凭什么能禁止呢?回答说周公在酒上没有私利,只是为了端正百姓的德行罢了。甲乙都鞭打他们的儿子,甲的儿子服从,乙的儿子不服从,为什么呢?甲鞭打儿子并责令他学习,乙鞭打儿子并夺走他的食物,这就是周公能禁酒的原因。”唉,从苏轼这番话推而广之,不仅禁酒一事,凡是国家兴办事务、征发劳役没有不是这样的。

《周礼》记载:酒正掌管酒的政令,按照法式授予酿酒的材料(指粮食、曲蘗之类),凡是制作公酒的人也照此办理。

臣按:周朝设立官职来掌管酒,凡是用于祭祀、养老、待客罢了,不是作为日常饮食之物。

酒人掌管制作五齐(一曰泛、二曰醴、三曰盎、四曰缇、五曰沈)和三酒(一曰事、二曰昔、三曰清)。臣按:凡是祭祀天地、宗庙、社稷诸神,都有五齐三酒。

萍氏(因其浮于水上)掌管国家的禁水令,稽查饮酒(察非时饮者)、节制用酒(使民节用酒)。

臣按:稽查饮酒则对饮酒细微地察其不节制,就是《酒诰》所说的“以德节制不醉”,因为文王稽查饮酒,所以各邦国的饮酒者都有节制;节制用酒则对用酒严格限制其无度,就是《酒诰》所说的“各邦国,饮酒只在祭祀”的意思,因为文王节制用酒,所以各邦国的用酒者都有限度。唉,天下的事物中最使人沉溺的是水,而酒这种物品,在酒杯中掀起风波,它使人沉溺几乎比水更厉害。《周礼》设立官职由萍人掌管国家的禁水令,并赋予他稽查饮酒、节制用酒的权力,其用意深远啊。周朝的先王既设立官职来稽查节制酒,又作诰来警示世人,后来的子孙却沉溺于酒淫乱无度,天下受其影响,以至于乱亡,酒使人沉溺竟然如此。唉,可怕啊!

司虣(音暴)掌管市场的禁令,禁止那些在市场游荡饮食的人,如果禁止不了就搏斗并杀死他们。

臣按:司虣,是市场官员的属员;萍氏,是刑官的属员。成周既设立刑官来稽查饮酒的人,然而他们饮酒多在市场之中,又设立市场官员来禁戒他们,刑罚之严,竟然到了搏斗并杀死的地步。唉,古代的圣王难道是想以此来禁绝人的饮食吗?百姓不吃五谷就会死,而酒这种东西,没有它不至于伤害生命,有了它或许会导致疾病而扰乱本性,禁止它确实是正确的。后世不仅不禁酿,反而在市场设立楼馆来引诱人们饮酒以谋取利益,这难道是圣明时代所应该有的吗?

梁惠王在范台宴请诸侯,酒酣时请鲁君举杯,鲁君起身,避开席位选择言辞说:“从前帝女让仪狄酿酒而味美,献给禹,禹喝了觉得甘甜,于是疏远仪狄,断绝美酒,说:‘后世一定有因为酒而亡国的。’”

”

  孟子曰:“禹恶旨酒而好善言。”

译孟子说:“禹讨厌美酒而喜欢善言。”

臣按:大禹此言则酒乃亡国之物,而汉武帝顾用之以为兴国之利。噫,此圣狂之所以分欤。汉兴,有酒酤禁,其律三人以上无故群饮酒,罚金四两。

  文帝即位,赐民愊五日。十六年九月,令天下大愊。后元年诏:“戒为酒醪,以靡谷。”

  臣按:愊之为言布也,王者德布于天下而合聚饮食以为愊。自古以来皆有酒禁,而汉法无故群饮酒罚金四两,而又屡诏戒为酒醪以靡谷,民之得饮也盖鲜矣,故于时和岁丰或赐愊焉。夫禁其酿所以为义,赐之愊所以为仁,一张一弛,文武之道。汉时去古未远,犹有古意存焉。后世纵民之饮非仁也,因而取利非义也。

  景帝中元三年夏,旱,禁酤酒。

  臣按:酒酤之禁虽不能行于平世,若遇凶荒米谷不继而一举行酿酒造曲之禁,是亦赈荒之一策也。武帝天汉三年,初榷酒酤。

  吕祖谦曰:“周公作《酒诰》以告康叔,其刑之重至于‘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此是最初禁酒,恐人沈湎浸渍、伤德败性,不过导迪民彝、防闲私欲之意。至于《周官》之禁酒、禹之恶旨酒,皆是此意。及其再变如汉文为愊,景帝以岁旱禁民酤酒,与古人恐民伤德败性已自不同,恐有用为无用之物耗谷米,民食不足,此是再变,比之《酒诰》所谓非惟不敢,亦不暇,已无此意,然而犹有重本抑末之心。及至三变,自桑弘羊建榷酒之利,设心大不同,不过私家不得擅利,公家却自专其利耳。”

  臣按:酒者以谷为之,县官既已取谷以为租税矣,及其造谷以为酒而又税之,则是一物而再税也,可乎?况古有酒禁,恐民沈酗以丧德、靡费以乏食耳,本无所利之也。汉武帝始为榷酤之法,谓之榷者,禁民酝酿,官自开置,独专其利如渡水之榷焉。是则古之禁酒惟恐民之饮,后世之禁酒惟恐民之不饮也。呜呼,武帝其作俑者欤。

  昭帝元始六年,诏有司问郡国所举贤良文学民所疾苦,乃罢榷酤官,令民得以律自占(占谓隐度其实)租,卖酒升四钱。

  刘攽曰:“罢酤、占租、卖酒钱共是一事,以律占租者谓令民卖酒以所得利占而输其租矣,占不以实则论如律也,租即卖酒之税,卖酒升四钱所以限民不得厚利耳。”

  臣按:前此榷酒官自酿以卖也,至是以贤良文学言罢榷酤官,然犹听民自酿以卖,而官定其价,每升四钱,隐度其所卖之多寡以定其税,此即胡氏所谓使民自为之而量取其利也,后世税民酒始此。我朝于酒课不设务、不定额,民之开肆者即报官纳课,罢肆即已,姑为之禁而已,未尝借此以为经费如唐宋然也。

  唐初无酒禁,肃宗乾元元年,以廪食方屈,乃禁京城酤酒。二年饥,复禁酤,非光禄祭祀、燕蕃客不御酒。

  德宗建中元年,罢酒税。三年,禁人酤酒,官自置店酤,收利以助军费。

  胡寅曰:“善政建于古圣王者,后世鲜克遵之;不善之政兴于聚敛之臣者,后世多不肯改。德宗尽罢酒税善矣,已而牟利最急,故知尽罢之未若勿榷而以予民之为善也。”

  宋初,诸路未尽禁酒,吴越之禁自钱氏始,京西禁自太平兴国二年,闽广至今无禁。

  真宗诏曰:“榷酤之法素有定规,宜令计司立为定式,自今中外不得复议增课以图恩奖。”

  臣按:酒之为物,古人造之以祀神、养老、宴宾,亦如笾豆之实,然非民生日用不可无之物也。仪狄始造酒,大禹饮之豫知后世必有因之以亡其国者,武王作诰以戒其臣下,至欲加以杀之之刑,古之圣王必不忍以口食之微戕人性命,而犹然者,法不严则禁不绝故也。自桑弘羊为榷酒取利之法,纵民自造而自饮,呜呼,所得几何,乃使天下国家受无穷之祸,遂至蚩蚩之民嗜其味之甘、忘其身之大,性以之乱、德以之败、父子以是而不相慈孝、兄弟以是而不相友爱、夫妇以是而相反目、朋友以是而相结怨,甚至家以之破、国以之亡,国家有所兴作,率因是以偾败者不可胜数,明君贤相何苦而不为之禁绝哉?且前代赖之以济国用,不禁尚

译臣按:大禹这番话说明酒是亡国的祸物,而汉武帝却反其道而行之,把它当作兴国的利益。唉,这就是圣人与狂人区别所在吧。汉朝建立时,有禁止私自卖酒的禁令,法律规定三人以上无故聚众饮酒,罚金四两。

汉文帝即位,赐给百姓五天尽情饮酒的假期。十六年九月,下令天下大酺。后来(汉昭帝)元年下诏说:“禁止酿造酒醪,以免浪费粮食。”

臣按:酺的意思就是布施,王者将恩德布施于天下,并聚集饮食来举行酺礼。自古以来都有禁酒令,而汉法规定无故聚众饮酒罚金四两,又屡次下诏禁止酿造酒醪以浪费粮食,百姓能喝到酒的情况大概很少了,所以在时和岁丰的时候才赐酺。禁止酿酒是为了道义,赐酺是为了仁爱,一张一弛,这是文武之道。汉朝距离古代不远,还保留着古人的遗意。后世放纵百姓饮酒不是仁爱,趁机谋取利益也不是道义。

汉景帝中元三年夏天,发生旱灾,禁止卖酒。

臣按:禁止卖酒的禁令虽然在太平盛世难以实行,但如果遇到灾荒、粮食断绝时,一旦实行禁止酿酒造曲的禁令,这也是赈济灾荒的一种策略。汉武帝天汉三年,开始实行酒类专卖。

吕祖谦说:“周公作《酒诰》来告诫康叔,刑罚之重甚至达到‘全部拘捕押解到周京,我要处死他们’的地步,这是最初禁酒,担心人们沉溺酗酒、伤害道德败坏本性,不过是引导百姓遵循常理、防范私欲的意思。至于《周官》中禁酒、大禹厌恶美酒,都是这个意思。等到第二次变化,如汉文帝赐酺,景帝因旱灾禁止百姓卖酒,与古人担心百姓伤害道德败坏本性已经不同了,是担心把有用的粮食变成无用的酒而耗费米粮,导致百姓食物不足,这是第二次变化,比起《酒诰》所说的‘不仅不敢,也没有空闲’,已经没有那种意思了,然而还有重视农业根本、抑制商业末流的心思。到了第三次变化,自从桑弘羊建立酒类专卖取利的制度,用心就大不相同了,不过是私家不能独占利益,公家却独自专享其利罢了。”

臣按:酒是用粮食酿造的,官府已经征收粮食作为租税了,等到把粮食酿成酒又再征税,那就是对同一物品征两次税,可以吗?况且古代有禁酒令,是担心百姓沉溺酗酒从而丧失道德、浪费粮食从而缺乏食物,本来不是为了谋取利益。汉武帝开始实行酒类专卖法,所谓专卖,就是禁止百姓酿酒,由官府开设酒坊,独占其利,就像渡口的垄断一样。那么,古代禁酒是唯恐百姓饮酒,后世禁酒是唯恐百姓不饮酒。唉,汉武帝大概是始作俑者吧。

汉昭帝元始六年,下诏让有关部门询问郡国所举荐的贤良文学之士百姓疾苦所在,于是罢免酒类专卖官,允许百姓按照法律自行估算(估算指暗中估量实际数量)缴纳租税,卖酒每升收四钱。

刘攽说:“罢免专卖、自行估算缴纳租税、卖酒收钱,这三者是一回事。按照法律自行估算缴纳租税,是指让百姓卖酒,把所得利润估算后缴纳租税,如果估算不实就按法律论处,租税就是卖酒的税,卖酒每升收四钱是为了限制百姓不能获取厚利。”

臣按:在此之前,酒类专卖由官府酿造出售,至此因为贤良文学之士的建议罢免了专卖官,但仍然允许百姓自行酿造出售,而官府规定价格,每升四钱,暗中估量他们卖酒的多寡来确定税额,这就是胡寅所说的让百姓自己经营而酌情收取其利润,后世向百姓征收酒税从此开始。我朝对于酒税不设专门机构、不规定定额,百姓开设酒肆就向官府申报缴纳酒税,停止经营就罢了,只是暂时禁止而已,不曾像唐宋那样借此作为国家经费。

唐朝初年没有禁酒令,唐肃宗乾元元年,因为军粮供应紧张,于是禁止京城卖酒。二年发生饥荒,再次禁止卖酒,除了光禄寺祭祀、宴请外邦宾客外,不饮酒。

唐德宗建中元年,罢免酒税。三年,禁止百姓卖酒,官府自己开设酒坊卖酒,收取利润以补助军费。

胡寅说:“良好的政治由古代圣王建立,后世很少能遵循;不好的政治由聚敛之臣兴起,后世大多不肯改正。德宗完全罢免酒税是好的,但后来牟利心最急迫,所以知道完全罢免不如不实行专卖而让利于民更好。”

宋朝初年,各路并没有完全禁酒,吴越地区的禁酒从钱氏开始,京西地区的禁酒从太平兴国二年开始,福建、广东至今没有禁酒。

宋真宗下诏说:“酒类专卖的法令向来有固定的规则,应当命令计司制定固定格式,从此内外不得再商议增加税课来谋求恩赏奖赏。”

臣按:酒这种东西,古人制造它是用来祭祀神灵、养老、宴请宾客,也像竹笾豆器中的食物一样,但它并不是百姓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东西。仪狄开始造酒,大禹喝了之后预先知道后世一定有人因此亡国,武王作诰来告诫臣下,甚至想要施加死刑,古代的圣王一定不忍心因为饮食的小节而残害人性命,却仍然这样做,是因为法律不严禁令就不能彻底。自从桑弘羊实行酒类专卖取利的制度,放纵百姓自行酿造饮用,唉,所得利益有多少,却让天下国家遭受无穷的祸患,以至于愚昧的百姓嗜好它的甘甜、忘记自身的安危,本性因此混乱、道德因此败坏,父子因此不慈不孝、兄弟因此不友爱、夫妇因此反目成仇、朋友因此结怨,甚至家庭因此破败、国家因此灭亡,国家有所兴办,大多因此失败的情况不可胜数,英明的君主贤能的宰相何必苦于不把它禁绝呢?况且前代依赖它来济助国家用度,不禁尚

有可诿者,况祖宗以仁义立国,不忍计民口食以为国用,如存其名,实无其利。臣愚以为,今日化民厚俗之急务,莫先于复三代圣王禁酤之良法,然法太严则不可行,法太宽则不能禁,况民以饮与食并嗜习已成性,甚乃有废食而专饮者,性嗜已久,一旦革之,良为不易,乞敕有司申明古典,革去额课,今后官吏军民之家并许私酿,然所酝酿者不许过五斗、相馈送者不许过二升、宴会不许过三巡、饮嗜不许至甚醉,开店以卖者有重刑,载酒以出者有严禁,凡民家所有甄窄之类尽行送官毁坏,不送者有罚,而又禁革造窄之木工、烧甄之窑户,定为限制,违者治罪。如此,则酒非富家不能造,而贫者无从以得酒,不畏法者虽欲纵情以自肆,而知礼守法者亦有所据依以节制之矣。若此者,虽非古人立法之本意,然亦因时制宜、足民化俗之一端也。迂儒之言,知其一而不知其二,伏惟圣君贤辅相与折衷而施行之,天下臣民盖有阴受其赐者矣。

译如果有可以推诿的理由,何况祖宗凭借仁义建立国家,不忍心计算百姓的口粮作为国家用度,如果保留酒税的名义,实际上却得不到利益。臣愚昧地认为,当今教化百姓、淳厚风俗的紧急事务,没有比恢复夏商周三代圣王禁止卖酒的良法更优先的了。然而法律太严厉就无法实行,法律太宽松就不能禁止,况且百姓将饮酒与进食同等嗜好,习惯已经形成天性,甚至有人废食而专门饮酒,天性嗜好已久,一旦革除,确实不容易。请求命令有关部门阐明古代典制,革除定额税课,今后官吏军民之家都允许私自酿酒,然而所酿造的酒不得超过五斗,相互馈赠不得超过二升,宴会不得超过三巡,饮酒嗜好不得达到大醉,开设店铺卖酒的人处以重刑,运载酒出城的人有严格禁令,凡是百姓家中所有的酒瓮、酒窄之类全部送官毁坏,不送的有惩罚,并且禁止革除制造酒窄的木工、烧制酒瓮的窑户,制定限制,违者治罪。这样,酒就不是富家不能制造,而穷人无从得到酒,不畏法的人虽然想纵情自我放纵,而知礼守法的人也有依据来节制自己了。像这样,虽然不是古人立法的本意,然而也是因时制宜、使百姓富足、教化风俗的一个方面。迂腐儒生的言论,只知道一方面而不知道另一方面,恳请圣明的君主和贤能的辅臣共同权衡折中而施行,天下臣民大概会暗中受到恩赐了。

元武宗大德八年,大都酒课提举司设槽房一百所。九年,并为三十所,每所一日所酝不许过二十五石之上。

  臣按:宋朝东京酒务三十五,元于大都总置提举司一,设为槽房三十所,每所一日所酝不许过二十五石,总计日费七百五十石、月费二万二千五百石、岁费二十七万石。今日京师一岁所费恐不止此,且酿酒之米皆出江南,舟载车辇历数千万乃至于此。嗟夫,民生有欲,禁之犹恐其纵,乃设楼店以召致之使纵其欲,可乎?伦理以之而斁,政事以之而废,词讼奸盗以之而兴,是乃一不仁不义之举,兴祸起乱之端。伏愿圣明天子奋发刚断,毅然禁之,以革自汉以来千载深痼之弊,使万世以下良史书之以为善政,岂不韪欤。虽然,千年之事、万人之欲,乃欲一日而顿去之,良不易然者,必不得已而思其次,请亦如元人置司开槽京师五城,每城各为五槽,每槽日酝不许过十石,官吏军民之家遇有公私祭奠、昏冠礼会,许其先期具辞告官酤买,官为之券,券用花栏,中印文移,空其月日及所行礼会,临时填注,仍批其券曰“出本日不用”,每券不过一斗以下,价直必倍其本价,贵则酤者少矣,酤酒者执券为照,无券及多买多卖者各治以罪。(以上榷酤)

  唐扬州等八道州府置榷曲务。

  宋承五代之后,置诸州曲务。至道三年,再下酒曲之禁,凡私造差定其罪。

  宋诸郡有醋坊,元祐初,臣僚请罢榷醋。绍圣二年,翟思请诸郡醋坊日息调度之余悉归常平。元太宗立酒醋务坊场官,榷酤办课。

  臣按:谷麦既已纳税,用谷以为酒又税之,造麦为曲以酝酒又税之,用米与糟以为醋又税之,是则谷麦一类,农耕以为食,官既取之,商籴于农以为酒、为曲、为醋,官又取之,此一物而三四出税也。呜呼!此皆末世之事,隆盛之时所无有也,是岂上天生物养民,人君代天子民之意哉?我朝不立酒曲务而惟摊其课于税务之中,而醋则自来无禁,凡唐宋以来苛征酷敛一切革之,其取于民也可谓宽矣。夫天生五谷以为民食,民无食则死,少食则不饱,民不可以一日而不饱,而可以终身而不醉,上之人何苦而必欲民之醉哉?乃至设务置官以司酒,至于所用为酒之曲亦司之焉,殊不思所以为醉之具即所以为饱之物也,去此以为彼,彼多则此少,必然之理也。太平无事之时,恐其败民之德,尚不可以不禁,兵荒凶札之岁,必至损民之食,乌可不严为之禁哉?禁酒之策,臣已具于前矣,若夫曲蘖之禁,民家自造不过斗者,请听民自为之,但不许其以交易货买。今天下造曲之处惟淮安一府靡麦为多,计其一年以石计者毋虑百万,且此府居两京之间、当南北之冲,纲运之上下必经于此,商贾之往来必由于此,一年之间般运于四方者不可胜计。呜呼,费民生日用之资以为醺酣荒亡之具,前代以国计故不得已而取其利,纵之可矣,而今日无所利之而亦莫之禁,臣不知其何故也。臣请敕所司严加禁约,于凡民间造曲器具悉令拆毁,与凡为之佣作者一切勒以归农,有犯以与私盐、伪钱同科。如此,则一年之间亦可存麦百余万石以资民食,民之所有即国之所有,是即古者所谓藏富于民者也。(以上曲醋)

  《周礼》:委人掌敛野之赋,敛薪(以烹者)刍(草)凡疏材(菜蔬之类)木材(可为宫室者)、凡畜聚之物。

  臣按:疏材,草木之可食茹者;木材,木植之可为宫室器用者;薪以供烹饪;刍以饲畜类。四者皆出于野,必畜聚之以待不时之用也,故以委人掌之,后世疏果、竹木、柴薪有税,其原盖出于此。

  唐德宗时,始用户部侍郎赵赞税天下竹木,十取其一,以为常平本。

  臣按:后世竹木之税始此,然唐时所税者取其利以为常平本,今世则用之以为宫宇什器耳。我朝于凡天下关津去处,设抽分竹木局,抽分客商兴贩竹木柴炭等物,在京者令军卫自设场分收贮柴薪,按月给与禁军孤老等烧用,竹木等物堆垛在场,令各局按旬奏申知数,遇有用

译元武宗大德八年,大都酒课提举司设立了一百所酿酒作坊。大德九年,合并为三十所,规定每所每天酿酒的产量不得超过二十五石。

臣按:宋朝东京设有三十五处酒务,元朝在大都总共设置了一处提举司,下设三十所酿酒作坊,每所每天酿酒不得超过二十五石,总计每天消耗七百五十石,每月消耗二万二千五百石,每年消耗二十七万石。如今京师一年的耗费恐怕不止于此,况且酿酒的米粮都来自江南,通过船只和车辆运输,历经数千万里才运到这里。唉,百姓有欲望,禁止他们还怕他们放纵,竟然还设立酒楼店铺来招引他们,让他们放纵欲望,这可以吗?伦理因此败坏,政事因此荒废,诉讼、奸邪、盗窃因此兴起,这实在是不仁不义的行为,是招致祸乱的头端。希望圣明的天子奋发图强、果断决断,坚决禁止酿酒,以革除自汉朝以来千年根深蒂固的弊病,让千秋万代的良史记载为善政,难道不是正确的吗?虽然如此,千年的积习、万人的欲望,想要一天之内彻底去除,确实不容易。如果不得已而考虑次一等的办法,请也仿照元朝的做法,在京城五城设置官署开设酿酒作坊,每城各设五处作坊,每处每天酿酒不得超过十石。官吏、军民家中遇到公私祭奠、婚嫁冠礼等聚会,允许他们提前向官府申报购买,官府发给凭证,凭证使用花栏格式,中间盖有官印,留出月日及所行礼会的空白,临时填写,并在凭证上批注“当日使用,过期作废”,每张凭证不超过一斗,价格必须加倍于成本,价格高了购买的人就少了。买酒的人凭凭证作为凭证,没有凭证以及多买多卖的,都要依法治罪。(以上关于酒类专卖)

唐朝在扬州等八道州府设置专卖酒曲的机构。

宋朝继承五代制度,在各州设置酒曲专卖机构。至道三年,再次颁布酒曲禁令,凡是私自酿造的,根据情节轻重定罪。

宋朝各郡设有醋坊,元祐初年,臣僚请求取消醋的专卖。绍圣二年,翟思请求各郡醋坊每日盈余的收入全部归入常平仓。元太宗设立酒醋务坊场官,实行酒醋专卖以征收赋税。

臣按:谷麦已经缴纳了赋税,用谷麦酿酒又征税,用麦子制作酒曲来酿酒又征税,用米和酒糟制作醋又征税。这样,谷麦这一类作物,农民耕种作为食物,官府已经征收了赋税;商人从农民手中购买作为酒、曲、醋,官府又征收赋税,这是同一物品被征收三四次赋税。唉!这些都是末世的事情,盛世是没有的,这难道是上天生物养育百姓,君主代替天子养育百姓的本意吗?我朝不设立酒曲专卖机构,只是将酒税摊入税务之中,而醋向来没有禁令,凡是唐宋以来苛刻的征收和残酷的聚敛,一切予以革除,对百姓的索取可以说是宽厚了。上天生长五谷作为百姓的食物,百姓没有食物就会死亡,食物少就会吃不饱,百姓不可以一天不吃饱,却可以终身不喝醉,在上位的人何必一定要让百姓喝醉呢?以至于设立机构、任命官员来管理酒,甚至用来酿酒的酒曲也加以管理,完全不想明白用来让人喝醉的东西就是用来让人吃饱的东西,去掉这个作为那个,那个多了这个就少了,这是必然的道理。太平无事的时候,恐怕败坏百姓的道德,尚且不可以不禁止,在战争、荒年、瘟疫的岁月,必然损害百姓的食物,怎么能不严格禁止呢?禁止酒的策略,臣在前面已经陈述了。至于酒曲的禁令,百姓家中自制不超过一斗的,请允许百姓自行制作,但不允许他们进行交易买卖。如今天下制作酒曲的地方,只有淮安一府耗费麦子最多,估计一年以石计算不下百万石,况且这个府位于两京之间,处在南北交通要冲,漕运上下必经此地,商贾往来必由此地,一年之间运输到各地的数量不可胜计。唉,耗费百姓日常生活的资财来制造酗酒荒废的器具,前代因为国家财政的缘故不得已而取其利,放纵它还可以理解,而今天没有利益可图却也不禁止,臣不知道这是什么缘故。臣请求命令有关部门严格禁止,凡是民间制作酒曲的器具全部拆毁,凡是从事制作酒曲的佣工一律勒令回乡务农,有违反者按私盐、伪钱同罪论处。这样,一年之间也可以节省麦子百余万石来供给百姓食用,百姓拥有的就是国家拥有的,这就是古人所说的藏富于民。(以上关于酒曲和醋)

《周礼》规定:委人掌管征收郊野的赋税,征收柴草(用于烹饪)、刍草(喂牲口的草)、各种疏材(蔬菜之类)、木材(可用于建造宫室的)、各种积蓄的物品。

臣按:疏材,是可以食用的草木;木材,是可以用于建造宫室和制作器物的木料;柴草用于烹饪;刍草用于喂养牲畜。这四样都出产于郊野,必须积蓄起来以备不时之需,所以由委人掌管,后世对蔬果、竹木、柴薪征税,其源头大概就出于此。

唐德宗时期,开始由户部侍郎赵赞对天下的竹木征税,征收十分之一,作为常平仓的本钱。

臣按:后世对竹木征税始于此时,然而唐朝时所征的税取其利作为常平仓的本钱,当今世道却用来建造宫室和日常器具。我朝在天下所有的关津渡口,设置抽分竹木局,抽取客商贩卖的竹木、柴炭等物,在京城的令军卫自行设场分别收贮柴薪,按月供给禁军、孤老等烧用,竹木等物堆放在场,令各局按旬奏报数目,遇有

度,以凭计料、拣定度量支拨,在外场局则用各给所在之用。近年于太平之芜湖、荆州之沙市、浙江之杭州径遣工部属官亲临其地抽分变卖,取其价直银两解京以供工部缮造之费,免以科征于民,是诚良策。然商贩无常,难为定数,后来者务逾前人之数以侥能名,岁增一岁,无有纪极,窃恐后来之难继,商贾、折阅兴贩者不至而官与民两失其利,乞量为中制,因地定额,多者不以为优、不及数者不以为劣,庶几可以久行。(此言竹木)

译估量,依据凭据计算、拣选确定度量支拨,在外地的场局则用于供给所在之地的需用。近年在太平府的芜湖、荆州的沙市、浙江的杭州,直接派遣工部属官亲临当地抽分变卖,获取其价值银两解送京城,以供工部修缮建造的经费,以免向百姓科征,这确实是良策。然而商贩流动不定,难以定为常数,后来者务必超过前人的数额以侥幸博取能干的名声,一年比一年增加,没有止境,私下担心后来难以持续,商贾、因亏损而兴贩的人不来,官府与百姓都失去利益,请求酌情制定适中的制度,根据地域确定定额,多的不认为优等、不及数额的不认为劣等,或许可以长久施行。(这是关于竹木的言论)

汉宣帝五凤中,耿寿昌白增海租,萧望之言:“县官尝自渔,海鱼不出,后复与民,鱼乃出。”

  臣按:后世鱼课其原出于此。我朝凡有河泊之处皆立官以司鱼课,岁有定额,河泊之所遍天下而惟湖广最多,一藩十二所四州共百四十余处而沔阳一州乃至有三十一处,岁纳课钞有定数,使钞法果行,所得亦不赀矣。今日非但鱼课,凡征商等课皆然,苟钞法通行则诸课皆得以资国之用,不然则是虚费官吏之俸,徒为下人之扰,而所得不足以偿所费也。(此言鱼课)

  《元史》:额外之课凡三十有二,其一曰历日、二曰契本、三曰河泊、四曰山场、五曰窑冶、六曰房地租、七曰门摊、八曰池塘、九曰蒲苇、十曰食羊、十一曰荻苇、十二曰煤炭、十三曰撞岸、十四曰山查、十五曰曲、十六曰鱼、十七曰漆、十八曰酵、十九曰山泽、二十曰荡、二十一曰柳、二十二曰牙例、二十三曰乳牛、二十四曰抽分、二十五曰蒲、二十六曰鱼苗、二十七曰柴、二十八曰羊皮、二十九曰磁、三十曰竹苇、三十一曰姜、三十二曰白药。

  臣按:《元史食货志》有所谓岁课山林川泽之产,若金银、珠玉、铜铁、水银、朱砂、碧甸子、铅锡、矾碱、竹木之类,其利最广者盐法、茶法、商税、市舶四者,外此又有所谓额外课凡三十二,谓之额外者,岁课皆有额而此课不在其额中也。呜呼,元有天下其取之民课额之名目乃至如此之多,当时之民其苦可知也。我朝一切削去,十存其一二,亦不闻国用之不足。臣意当时亦徒有此名目以为奸人之资而已,国家未必赖其用也,史书之以垂戒后世,以见其国脉之所以促有其因耳。呜呼,其尚永鉴之哉!

  以上论征榷之课

卷三一

  ▲傅算之籍

  孟子曰:“有力役之征。”朱熹曰:“征赋之法,岁有常数,力役取之于冬。”

  臣按:孟子此章举布缕、粟米与力役并言而皆谓之征,征也者上取于下之名也。布缕粟米专取其物,而力役之征盖兼乎人力也。

  小司徒之职,稽国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数(冢宰职出九赋者之人数),以辨(别也)其贵贱、老幼、废疾,凡征役之施(读为弛)舍。

  贾公彦曰:“司徒是主土地之官,故亦兼主采地之法。辨其贵贱、老幼、废疾者,谓别其贵贱、老幼、废疾,合科役者科役之。征谓税之,役谓繇役。施舍者,贵与老幼废疾者不科役,故言弛也。”

  吴澂曰:“夫谓上地、中地、下地皆一廛,举其凡也。家谓上地七人、中地六人、下地五人,别其目也。”

  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饶也)。

  吴澂曰:“一家男女七人以上授之以上地,所养者众也;五人以下授之以下地,所养者寡也。止以七人、六人、五人为率者,有夫有妇然后为家也。可任谓丁强任力役之事者,余则为老弱也。”

  乡大夫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给公上也),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以岁时入其书(作文书入于司徒)。

  吴澂曰:“国中,城郭中也。晚赋税而早免之,以其所居复多役少也;野则早赋税而晚免之,以其复少役多也。征之者,给公上之事也。舍者,谓有复除而不收役事也。”

  遂大夫以岁时稽其夫家之众寡六畜田野,辨其可任者与其可施舍者。

  章氏(失其名)曰:“三代役法莫详于周,《周礼》伍两、军师之法,此兵役也;师田、追胥之法,此徒役也;府、史、胥、徒之有其人,此胥役也;比闾、族、党之相保,此乡役也。有司徒焉则因地之美恶而均役,有族师焉则校民之众寡以起役,有乡大夫焉则辨民之老少以从役,有均人焉则论岁之丰凶以行复役之法。”

  臣按:凡有天下国家者不

译汉宣帝五凤年间,耿寿昌建议增加海租,萧望之说:“朝廷曾经自己捕鱼,海里的鱼就不见了;后来又把捕鱼权还给百姓,鱼才又出现了。”

臣按:后世的鱼税,其源头就出于此。我朝凡是有河流湖泊的地方,都设立官员来掌管鱼税,每年有固定的数额。河流湖泊遍布天下,而湖广地区最多,一个藩镇有十二所、四个州,共一百四十多处,其中沔阳一个州就有三十一处,每年缴纳的税钞有固定数目。如果钞法真的能推行,所得也不计其数了。如今不只是鱼税,凡是征收商税等税目都是如此,如果钞法通行,那么各种税目都可以资助国家之用;如果不通行,那就是白白浪费官吏的俸禄,徒然扰民,而所得不足以弥补所费。(这是关于鱼税的论述)

《元史》记载:额外的税目共有三十二种,其一叫历日税,其二叫契本税,其三叫河泊税,其四叫山场税,其五叫窑冶税,其六叫房地租,其七叫门摊税,其八叫池塘税,其九叫蒲苇税,其十叫食羊税,其十一叫荻苇税,其十二叫煤炭税,其十三叫撞岸税,其十四叫山查税,其十五叫曲税,其十六叫鱼税,其十七叫漆税,其十八叫酵税,其十九叫山泽税,其二十叫荡税,其二十一叫柳税,其二十二叫牙例税,其二十三叫乳牛税,其二十四叫抽分税,其二十五叫蒲税,其二十六叫鱼苗税,其二十七叫柴税,其二十八叫羊皮税,其二十九叫磁税,其三十叫竹苇税,其三十一叫姜税,其三十二叫白药税。

臣按:《元史食货志》中有所谓每年征收山林川泽的产物,如金银、珠玉、铜铁、水银、朱砂、碧甸子、铅锡、矾碱、竹木之类,其中获利最广的是盐法、茶法、商税、市舶这四种,除此之外又有所谓的额外税目共三十二种。之所以称为额外,是因为每年的正税都有定额,而这些税目不在正税的定额之中。唉,元朝统治天下,向百姓征收的税目名称竟然如此之多,当时百姓的痛苦可想而知。我朝将这些全部废除,只保留了十分之一二,也没听说国家用度不足。臣认为当时这些名目不过是给奸人牟利的资本罢了,国家未必依靠它们来用度。史书记载这些以警示后世,以显示元朝国运短促是有原因的。唉,希望后世永远以此为鉴啊!

以上论述征榷之税

卷三一

▲傅算之籍

孟子说:“有劳役的征发。”朱熹说:“征赋的法度,每年有固定的数额,劳役在冬天征发。”

臣按:孟子这一章将布缕、粟米与劳役并列提及,都称之为征,征是上级向下级索取的名称。布缕粟米专门索取物品,而劳役的征发则兼及人力。

小司徒的职责,核查国都及四郊都鄙的夫家九比的人数(冢宰职出九赋者之人数),以辨别他们的贵贱、老幼、废疾,凡是征役的施行与免除。

贾公彦说:“司徒是主管土地的官员,所以也兼管采地的法度。辨别贵贱、老幼、废疾,是说分别贵贱、老幼、废疾,符合科役规定的就科以劳役。征指征税,役指徭役。施舍,是说贵者与老幼废疾者不科以劳役,所以说弛免。”

吴澂说:“夫指上地、中地、下地都为一廛,是举其大概。家指上地七人、中地六人、下地五人,是分别其条目。”

于是平均土地以核查其人民而周知他们的数目,上地一家七人,可以服役的每家三人;中地一家六人,可以服役的每家五人;下地一家五人,可以服役的每家二人。凡是征发徒役,不超过每家一人,以其余的为富余。

吴澂说:“一家男女七人以上授予上地,所供养的人多;五人以下授予下地,所供养的人少。只以七人、六人、五人为标准,是因为有夫有妇然后才称为家。可任指丁壮能承担劳役事务的人,其余的就是老弱。”

乡大夫按岁时登记夫家的多少,辨别可以服役的人,国都中从七尺到六十岁、野外从六尺到六十五岁都征发他们(供给公家),免除的人,国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都免除,按岁时将文书(写成文书)上报给司徒。

吴澂说:“国中,指城郭之中。晚征赋税而早免除,是因为那里所居的人多而劳役少;野外则早征赋税而晚免除,是因为那里所居的人少而劳役多。征发他们,是供给公家的事务。免除,是说有复除而不收劳役事务。”

遂大夫按岁时核查夫家的多少、六畜和田野,辨别可以服役的人与可以免除的人。

章氏(失其名)说:“三代役法没有比周朝更详细的,《周礼》伍两、军师之法,这是兵役;师田、追胥之法,这是徒役;府、史、胥、徒有其人,这是胥役;比闾、族、党相互保结,这是乡役。有司徒就根据土地的美恶来平均劳役,有族师就考核民户的多少来征发劳役,有乡大夫就辨别民户的老少来服从劳役,有均人就根据年成的丰歉来实行复役的法度。”

臣按:凡是有天下国家的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