殆知阁
字典 摘录
儒藏大学衍义补一百零七

卷一○八

儒藏 · 四书 · 已译 · 第 966–977 段

典刑,当鞭扑者则坐以鞭扑,知其有心而故犯也,非过也。世之谳刑者以圣经二言为权度,则谳狱道尽而所处无不当之罪,而人自以为不冤矣。

译执行刑罚时,应当受鞭打杖责的就判处鞭打杖责,这是因为他明知故犯,并非过失。世间审理案件的人,如果以经典中的这两句话作为权衡标准,那么审理案件的道理就完备了,所判处的罪行就没有不恰当的,人们也就自己觉得没有冤屈了。

《大禹谟》: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孔安国曰:“过误所犯虽大必宥,不忌故犯虽小必刑。刑疑从轻,赏轻从重,忠厚之至。宁失不常之罪,不枉不辜之善,仁爱之道也。”

  臣按:“宥过无大,刑故无小”,此二言即《舜典》“眚灾肆赦,怙终贼刑”也,后世谳疑狱者以《舜典》二言及《大禹谟》此六言为主以权度天下之疑狱,而又以“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一言恒存诸心焉,则天下无冤狱矣。夫所谓不可杀者不辜者尔,而其有辜者亦自不苟免也,盖以人有罪犯在乎可杀不可杀之间,杀之则若无罪,不杀则失常刑,皋陶立为此言,盖探大舜之心而代为之辞也。夫子删《书》,存之以示万世,使断疑狱者以此为予夺轻重之权度,虽曰一时之言,然万世之下人赖之以全其生者多矣,所谓仁人之言其利溥者也,谁谓皋陶无后哉?

  《君陈》:王曰:“辟以止辟,乃辟。狃(习也)于奸宄,败常(典常)乱俗(风俗),三细不宥。”

  蔡沈曰:“刑期无刑,刑而可以止刑者乃刑之。狃于奸宄与夫毁败典常、坏乱风俗,人犯此三者,虽小罪亦不可宥,以其所关者大也。”

  臣按:圣人之制为刑辟,非故用此以张其威、罔其民也,盖立为刑辟使人知所避而不犯,则无犯刑辟者矣,此所谓“辟以止辟”也。详谳之际,人之真有所犯者则必决然而不宥焉,其罪虽小不可不为之惩,不为之惩则必有仿而为者于其后矣。吁,惩之于细则大者不作,戒之于先则后者不继,惩一人以惧千万人,戒一事以遏千万事,圣人之虑远矣,圣人之心仁矣,彼以姑息为仁者,真不仁者也。

  《吕刑》: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

  蔡沈曰:“事在上刑而情适轻则服下刑,舜之宥过无大,《康诰》所谓‘大罪非终’者是也;事在下刑而情适重则服上刑,舜之刑故无小,《康诰》所谓‘小罪非眚’者是也。”

  臣按:穆王训刑,此二句远宗乎虞廷之典,近法乎武王之诰,非无征之言也。先儒以为罪莫大乎杀人,然所杀奴婢也,非适轻乎?罪莫轻于骂詈,然所詈父祖也,非适重乎?是故原情以定罪而不拘于一定之法。

  其刑上备,有并两刑。

  蔡沈曰:“‘其刑上备,有并两刑’者,言及其断狱之书当备情节,一人而犯两事,罪虽从重亦并两刑而上之,言谳狱者当备其辞也。”

  臣按:两刑,谓一人有两罪、一罪有二法,并具上之以听命于上,不敢专也。

  《周礼》: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一刺曰讯(问也)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耄同)、三赦曰蠢愚,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

  郑玄曰:“不识谓不审也,若今报仇,当报甲见乙误以为甲而杀之之类。过失谓举刃欲斫伐而误轶人之类。遗忘谓若间帷幕而忘有人在焉,以兵矢误投射之之类。幼弱、老耄,今律年未满八岁及八十以上非手杀人者,他皆不坐。蠢愚谓生而痴呆童昏者。”

  吴澂曰:“上服,情重者,墨劓及死刑是也;下服,情轻者,宫刑是也。”

  臣按:三刺之讯群臣、群吏、万民,即孟子所谓“左右、诸大夫、国人皆曰可杀然后杀之”之意也,讯于群臣、群吏、万民皆曰可杀,则罪有可杀之辟矣,而犹原之以三宥,恐其所以犯此者其不识乎,或过失、遗忘乎,三者皆无之,然犹审之以三赦,若其人果幼弱、老耄、蠢愚也,则又在所释焉。以此三法参酌民情而求其实,断制罪狱而折其中,情之重者服以上刑,轻者服以下刑,然后刑之杀之,则所刑者乃求其所以免不可得而后刑之,所杀者乃求其所以生不可得而后杀之,则刑与不刑、杀与不杀皆合乎中道矣。谳狱恒以是存心,则死者与我俱无憾,而朝廷无冤狱、天下无冤民矣。

  《王制》:附从轻,赦从重。

译《大禹谟》说:宽恕过失,无论多大;惩罚故意犯罪,无论多小。罪行有疑问时从轻处理,功劳有疑问时从重赏赐。与其错杀无辜,宁可违背常规法度。

孔安国说:“因过失误犯,即使罪行重大也必须宽恕;不忌惮故意犯罪,即使罪行轻微也必须惩罚。刑罚有疑问时从轻,赏赐有疑问时从重,这是忠厚到了极点。宁可失掉不合常规法度的罪行,也不冤枉无辜的善人,这是仁爱之道。”

臣按:“宽恕过失无论多大,惩罚故意犯罪无论多小”,这两句话就是《舜典》中“因过失灾祸而犯罪予以赦免,依仗终始作恶予以刑罚”的意思。后世审理疑难案件的人,以《舜典》这两句话以及《大禹谟》这六句话作为权衡天下疑难案件的主要依据,并且将“与其错杀无辜,宁可违背常规法度”这句话常存心中,那么天下就没有冤案了。所谓不可杀的人,就是无辜的人罢了;而那些有罪的人,自然也不会苟且求免。大概是因为人有犯罪,处在可杀与不可杀之间,杀了他似乎像无罪,不杀他则违背了常规刑罚。皋陶提出这句话,大概是探知大舜的心意而代为表达的。孔子删定《尚书》,保留这句话来昭示万世,让审理疑难案件的人以此作为决定取舍轻重的权衡标准。虽然这是一时所说的话,然而万世之下的人依靠它保全性命的很多,这就是所说的仁人的言论利益广博啊,谁说皋陶没有后代呢?

《君陈》说:君王说:“用刑罚来制止刑罚,这才是刑罚。习惯于奸邪违法,败坏典常,扰乱风俗,这三种细微罪行不予宽恕。”

蔡沈说:“刑罚的期望是没有刑罚,刑罚能够制止刑罚的才是刑罚。习惯于奸邪违法以及毁坏典常、败坏风俗,人犯了这三种罪行,即使罪行轻微也不可宽恕,因为它们关系重大。”

臣按:圣人制定刑罚,不是故意用它来张扬威势、欺骗百姓,而是设立刑罚让人知道避开而不触犯,那么就没有触犯刑罚的人了,这就是所说的“用刑罚来制止刑罚”。在详细审理案件时,人真正有罪行的,就一定果断判决而不宽恕,罪行虽然轻微不可不加以惩戒,不加以惩戒那么后面一定会有模仿的人。唉,在细微处加以惩戒那么大的罪行就不会发生,在事先加以警戒那么后来的人就不会相继犯罪,惩戒一个人来使千万人畏惧,警戒一件事来遏制千万件事,圣人的思虑深远啊,圣人的心仁爱啊,那些把姑息当作仁爱的人,真是最不仁爱的人啊。

《吕刑》说:本应判处重刑但情节适宜从轻的,就服轻刑;本应判处轻刑但情节适宜从重处理的,就服重刑。

蔡沈说:“事情属于重刑但情节适宜从轻的就服轻刑,这是舜‘宽恕过失无论多大’的意思,《康诰》所说的‘大罪不是故意’就是这种情况;事情属于轻刑但情节适宜从重处理的就服重刑,这是舜‘惩罚故意犯罪无论多小’的意思,《康诰》所说的‘小罪不是过失’就是这种情况。”

臣按:穆王训诫刑罚,这两句话远宗虞朝的典章,近法武王的诰命,不是没有根据的话。先儒认为罪行没有比杀人更大的,然而所杀的是奴婢,难道不是适宜从轻吗?罪行没有比辱骂更轻的,然而所辱骂的是父祖,难道不是适宜从重吗?因此推究情理来定罪而不拘泥于固定的法律。

刑罚在上位完备,有合并两种刑罚的情况。

蔡沈说:“‘刑罚在上位完备,有合并两种刑罚’,是说等到断狱的文书应当完备情节,一个人犯了两种罪行,罪行虽然从重也合并两种刑罚上报,是说审理案件的人应当完备言辞。”

臣按:两刑,是指一个人有两种罪行、一种罪行有两种法律,一并具备上报以听候上级命令,不敢专断。

《周礼》说:司刺掌管三刺、三宥、三赦的法令来辅助司寇审理狱讼,一刺是询问群臣,再刺是询问群吏,三刺是询问万民;一宥是不识,再宥是过失,三宥是遗忘;一赦是幼弱,再赦是老耄,三赦是蠢愚。用这三种方法来探求民情、断定民心的中正而施加重刑或轻刑,然后才执行刑罚杀戮。

郑玄说:“不识是指不审慎,就像现在报仇,应当报甲却看见乙误以为是甲而杀了他这类情况。过失是指举起刀斧想要砍伐却误伤他人这类情况。遗忘是指隔着帷幕而忘记有人在里面,用兵器箭矢误射中这类情况。幼弱、老耄,现在的法律年龄未满八岁及八十岁以上非亲手杀人者,其他都不治罪。蠢愚是指生来痴呆童昏的人。”

吴澂说:“上服,是情节重的,墨刑、劓刑及死刑就是;下服,是情节轻的,宫刑就是。”

臣按:三刺中询问群臣、群吏、万民,就是孟子所说的“左右、诸大夫、国人都说可以杀然后才杀”的意思,询问群臣、群吏、万民都说可以杀,那么罪行就有可杀的刑罚了,然而还要推究三宥,担心他犯此罪是因为不识呢,还是过失、遗忘呢,这三种情况都没有,然而还要审慎三赦,如果这个人确实是幼弱、老耄、蠢愚,那么又在释放之列了。用这三种方法参酌民情而探求事实,断制罪狱而折中,情节重的服重刑,轻的服轻刑,然后才刑罚他、杀戮他,那么所刑罚的是探求他免除的理由不可得而后刑罚他,所杀戮的是探求他生存的理由不可得而后杀戮他,那么刑罚与不刑罚、杀戮与不杀戮都合乎中道了。审理案件常以此存心,那么死者与我都没有遗憾,而朝廷没有冤案、天下没有冤民了。

《王制》说:附从轻,赦从重。

孔颖达曰:“附从轻者,施刑之时,此人所犯之罪在轻重之间,可轻可重,则当求可轻之刑而附之罪,疑惟轻是也。赦从重者,所犯之罪本非意故为而入重罪,放赦之时从重罪之,上而赦之,《书》‘眚灾肆赦’是也。”

译孔颖达说:“附从轻,是指在施加刑罚时,此人所犯的罪行处于轻重之间,可轻可重,就应当寻求较轻的刑罚来附会定罪,因为存疑时只以从轻为宜。赦从重,是指所犯的罪行原本并非故意而为却构成了重罪,在施行赦免时,从重罪的角度向上推求而予以赦免,《尚书》中‘眚灾肆赦’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臣按:犯罪者有重有轻,定罪者或附或赦,附入者当从其轻,赦出者当从其重。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

  方悫曰:“泛与泛爱之泛同。可信则断之以己,可疑则资之于众也。众疑赦之者,又不以偏爱而有所释,必察其罪之在大辟则比于大辟以成其狱,察其罪之在小辟则比于小辟以成其狱。”

  臣按:疑狱与众共之,《吕刑》所谓“胥占”是也;众疑赦之,《吕刑》所谓“刑罚之疑有赦”是也。

  梁人有取后妻,后妻杀夫,其子又杀之。孔季彦过梁,梁相曰:“此子当以大逆论,礼继母如母,是杀母也。”季彦曰:“昔文姜杀鲁桓,《春秋》去其姜氏,传曰:‘绝不为亲,礼也。’绝不为亲,即凡人尔,且夫手杀重于知情,知情犹不得为亲,则此下手之时母名绝矣。方之古义,是子宜以非司寇而擅杀当之,不得以杀母而论为逆也。”梁相从其言。

  臣按:此事与汉武帝为太子时所论访年杀继母之狱同,武帝谓:“继母无状,手杀其父,下手之日,母恩绝矣。”其言与季彦同,季彦又谓“方之古义,宜以非司寇而擅杀当之”,后世遇有狱如此比者,宜以为准。

  汉高帝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谓处断也),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

  臣按:此汉人谳狱之制。

  景帝中五年,诏:“诸狱疑,若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服也)者,辄谳之。”

  臣按:文致于法,谓原情定罪,本不至于死,而以律文傅致之也。傅致于法而于人心有不服者,则必谳之,使必服于人心而后加之以刑,否则从轻典焉。

  后元年,诏曰:“狱,重事也。人有智愚,官有上下,疑狱者谳有司,有司所不能决移廷尉,有令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欲令治狱者务先宽。

  臣按:治狱者必先宽,此一语古帝王之存心也。

  武帝时,儿宽为廷尉史,以古法义决疑狱,张汤甚重之。时上方向文学,汤决大狱,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史。汤虽文深意忌不专平,然得此声誉而深刻吏为爪牙用者,依于文学之士。

  臣按:汉人去古未远,其断大狱犹必傅古义,不颛颛于律也。后世但知有律令尔,不复有言及古义者矣。宣帝置廷平,季秋后请谳,常幸宣室斋居而决事。

  臣按:宣帝于季秋后幸宣室斋居而决事,盖知狱事乃死生之所系,不敢轻也。斋居则心清而虑专,烛理明而情伪易见。

  成帝时,淳于长坐大逆诛,小妻乃始等六人皆以事未发觉时弃去或更嫁,及长事发,丞相翟方进等议欲坐之,廷尉孔光驳议,以为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欲惩后犯法者也。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长自未知当罪大逆而乃始等弃去或更嫁,义已绝而欲以为长妻论杀之,名不正,不当坐。有诏,光议是。

  臣按:妇人,从夫者也。在室之女当从父母,已醮之妇则当从夫家,况夫婢妾之属,事未发前已离主家,岂有从坐之理哉?孔光之议诚是也。

  哀帝时,丞相薛宣不持后母服,给事中申咸毁之,不得封侯,宣子况令杨明斫伤咸,事下有司议,御史中丞众等议奏曰:“况首为恶,明手伤,功意俱恶,皆当弃市。”廷尉直驳议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古今之通道,三代所不易也。《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原况以父见谤发忿怒,无他大恶,加诋欺,辑小过,成大辟,陷死刑,违明诏,非法意,不可施行。明当以贼伤人不直,况与谋者皆爵减(以其官爵减罪),完为城旦。”帝以问公卿,丞相孔光、大司空师丹以中丞议是。

  臣按:汉人有疑狱既下法官议,议上又以问公卿大臣,此疑狱所以卒无疑也,狱不疑则人不冤矣。

  章帝时,有兄弟共杀人者,帝以兄不训弟

译臣按:犯罪有重有轻,定罪时有的连坐,有的赦免。连坐入罪的应当从轻处理,赦免出罪的应当从重考量。疑难案件要广泛与众人共同商议,众人怀疑的就予以赦免,一定要考察罪行轻重比例来定案。

方悫说:“‘泛’与‘泛爱’的‘泛’字相同。可以确信的就由自己决断,可疑的就借助众人的意见。众人怀疑而赦免的,又不因偏爱而有所宽释,一定要考察其罪行属于大辟就比照大辟来定案,考察其罪行属于小辟就比照小辟来定案。”

臣按:疑难案件与众人共同商议,就是《吕刑》所说的“胥占”;众人怀疑而赦免,就是《吕刑》所说的“刑罚之疑有赦”。

梁国有个人娶了后妻,后妻杀了丈夫,他的儿子又杀了后妻。孔季彦路过梁国,梁相说:“这个儿子应当以大逆罪论处,礼制上继母如同母亲,这是杀母。”季彦说:“从前文姜杀了鲁桓公,《春秋》去掉了她的姜氏,传文说:‘断绝亲属关系,是礼制。’断绝亲属关系,就是普通人罢了,况且亲手杀人重于知情,知情尚且不能视为亲属,那么动手杀人的时候,母亲的名分就断绝了。比照古义,这个儿子适宜以非司寇而擅自杀人来定罪,不能以杀母论为大逆。”梁相听从了他的话。

臣按:这件事与汉武帝做太子时所论访的“年杀继母”案件相同,汉武帝说:“继母行为恶劣,亲手杀了她的父亲,动手之日,母恩就断绝了。”他的话与季彦相同,季彦又说“比照古义,适宜以非司寇而擅自杀人来定罪”,后世遇到类似这样的案件,应当以此为准则。

汉高帝下诏给御史:“案件有疑问的,官吏有的不敢决断,有罪的人长久不被论处,无罪的人长久被拘押不决。从今以后,县道官对疑难案件,各自上报所属的二千石官,二千石官根据罪名应当上报(指处断),所不能决断的都移交廷尉,也应当上报,廷尉所不能决断的,谨慎地详细上奏,附上应当比照的律令来报告。”

臣按:这是汉代上报疑难案件的制度。

景帝中元五年,下诏:“各种疑难案件,或者虽然依据法律条文定罪但人心不服的,就上报审议。”

臣按:依据法律条文定罪,是说推究情理定罪,本来不至于死,却用律文牵强附会来定罪。牵强附会于法律而人心不服的,就一定要上报审议,使人信服于心然后施加刑罚,否则就从轻处理。

后元年,下诏说:“案件,是重大的事情。人有智愚,官有上下,疑难案件上报主管官员,主管官员所不能决断的移交廷尉,有命令上报审议而后不当的,上报审议的人不算失误。”想要让审理案件的人务必先宽厚。

臣按:审理案件的人务必先宽厚,这一句话体现了古代帝王存心。

武帝时,儿宽担任廷尉史,用古代法义决断疑难案件,张汤非常看重他。当时皇上正崇尚文学,张汤决断大案,想要附会古义,于是请求博士弟子学习《尚书》《春秋》来补充廷尉史。张汤虽然文辞深奥、心意忌刻不专于公平,然而得到这样的声誉,那些深刻苛刻的官吏作为爪牙使用的,都依附于文学之士。

臣按:汉代人距离古代不远,他们决断大案仍然一定要附会古义,不专断于律令。后世只知道有律令罢了,不再有人提及古义了。宣帝设置廷平,季秋之后请奏审议,常常驾临宣室斋戒居住而决断事情。

臣按:宣帝在季秋之后驾临宣室斋戒居住而决断事情,大概知道狱事关系到生死,不敢轻率。斋戒居住则心思清明而思虑专一,烛照事理明白而真情假意容易显现。

成帝时,淳于长因大逆罪被诛杀,小妻乃始等六人都因为在罪行未发觉时离开或改嫁,等到淳于长罪行暴露,丞相翟方进等人议论想连坐他们,廷尉孔光驳议,认为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无论老少都弃市,是为了惩戒后来犯法的人。夫妇之道,有义就结合,无义就分离,淳于长自己不知道应当犯大逆罪而乃始等人离开或改嫁,情义已经断绝却想以淳于长妻子的身份论杀她们,名分不正,不应当连坐。有诏令,孔光的议论是对的。

臣按:妇人,是跟随丈夫的。在室的女儿应当跟随父母,已出嫁的妇人则应当跟随夫家,何况是丈夫的婢妾之类,在事情未发生前已经离开主家,哪有连坐的道理呢?孔光的议论确实是对的。

哀帝时,丞相薛宣不为后母服丧,给事中申咸诋毁他,使他不能封侯,薛宣的儿子薛况命令杨明砍伤申咸,事情下达给主管官员议论,御史中丞众等人议论上奏说:“薛况首先作恶,杨明亲手伤人,功劳和意图都恶,都应当弃市。”廷尉直驳议说:“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古今通行的道理,三代所不改变的。《春秋》的道义,推究本心定罪,推究薛况因为父亲被诽谤而发怒,没有其他大恶,加上诋毁欺瞒,积累小过,造成死刑,陷入死刑,违背明诏,不符合法律意旨,不可施行。杨明应当以贼伤人而不直定罪,薛况与谋者都因官爵减罪,完为城旦。”皇帝以此询问公卿,丞相孔光、大司空师丹认为中丞的议论是对的。

臣按:汉人有疑难案件既下达法官议论,议论上报后又询问公卿大臣,这就是疑难案件最终没有疑问的原因,案件没有疑问那么人就不会冤枉了。

章帝时,有兄弟共同杀人的,皇帝认为兄长没有教导弟弟

,故报(论也)兄重而减弟死,中常侍孙章宣诏,言两报重。尚书奏章矫制,罪当腰斩。帝问郭躬,躬对曰:“法令有故误,章传令之谬,于是为误,误者于文则轻,当罚金。”帝曰:“章与囚同县,疑其故也。”躬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君子不逆诈,且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帝善之。

译因此,判决(论定)兄长罪重而减免弟弟死刑,中常侍孙章宣读诏书,说两人都判重刑。尚书上奏孙章假托皇帝诏命,罪当腰斩。皇帝询问郭躬,郭躬回答说:“法令中有故意和过失的区别,孙章传达命令的错误,属于过失,过失在律文中处罚较轻,应当罚金。”皇帝说:“孙章与囚犯同县,我怀疑他是故意的。”郭躬说:“‘周朝的大道平坦如磨石,笔直如箭’,君子不预先怀疑别人欺诈,况且王法是天定的刑罚,不能因为曲折而随意生发私意。”皇帝认为他说得好。

臣按:郭躬谓“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斯言也可以为谳狱者之格式。

  魏夷母丘俭族俭孙女适刘氏,当死,以孕系廷尉,司隶主簿程咸议曰:“女适人者,若已产育则成他家之母,于防不足以惩奸乱之原,于情则伤孝子之思,男不遇罪于他族,而女独婴戮于二门,非所以哀矜女弱,均法制之大分也。臣以为在室之女可从父母之刑,既醮之妇则从夫家之戮。”朝廷从之,著于律令。

  臣按:有虞之世,罪人不孥,矧女之适异姓者乎?程咸之议,魏人著于律令,后世宜准以为法。

  晋元帝为左丞相时,熊远上书,以为:“军兴以来,处事不用律令,竞作新意,临事立制,朝作夕改,至于主者不敢任法,每辄关咨,非为政之体也。愚谓凡为驳议者皆当引律令经传,不得直以情言,无所依准,以亏旧典。若开塞随宜,权道制物,此是人君之所得行,非臣子所宜专用也。”

  臣按:熊远谓“凡为驳议者皆当引律令经传,不得直以情言”,此可以为后世法官驳正谳疑者之法。又谓“开塞随宜,权道制物,是人君之所得行,非臣子所宜专”,此言深明于君臣之义。盖人臣当官处事,凡有所见,自当敷陈上闻以须进止,不可任意直行,非但驳疑狱一事然也。

  唐制,天下疑狱谳大理寺,不能决,尚书省众议之,录可为法者送秘书奏报。

  臣按:唐制,凡大理寺所不能决之疑狱,尚书省会众议定,录可为法者送秘书省,秘书省者文学侍从之臣所聚之处,欲其引古义质经史以证之,因一时之疑立百世之法,本一人之事为众人之则。臣请自今遇三法司有疑狱,会众详谳,有可为法者亦乞送翰林院纂集为帙,以示天下。

  贞观中,大理卿胡演进月囚帐,太宗曰:“其间有可矜者,岂宜以一律断?”因诏,凡大辟罪,令尚书、九卿谳之。

  臣按:罪至大辟,罪之大者也,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复生,今凭一吏之见,据一简之书,致一人于不可复生之地,安能保其皆当罪而无冤哉?太宗诏凡大辟罪不以一律断,而必令尚书、九卿同谳之,重人命也。

  太宗尝因录囚,见同州人房强以弟谋反当从坐,谓侍臣曰:“反逆有二,兴师动众一也,恶言犯法二也。轻重固异,而钧谓之反,连坐皆死,岂定法耶?”

  臣按:此言后世断反逆狱者宜以为准。

  太宗欲止奸,遣人以财物试赂之有司,门令史受馈绢一匹,上怒,将杀之,裴矩谏曰:“此人受赂诚合重诛,但陛下以物试之,即行极法,所谓陷人于死,恐非道德齐礼之义。”上纳其言。

  臣按:太宗饵人以物而坐以赃罪,非人君以诚待人之道,然裴矩谏之而即纳其言,其亦异诸偏执不回者欤。

  太宗以为,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下,今三公九卿即其职也,乃诏死罪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及尚书平议之。

  臣按:今制令文武大臣议死囚与此同,然当秋后会议之时,大臣一时会集,法司承行官吏虽即其犯由,当众先读然成案,或有文致具成文理,一时猝急,未易详究。乞为明制,每岁会议重囚,先期法司备将会议罪囚所犯事由及其招拟通行知会,中间若有可疑可矜者,详具明白,当众辨诘,联名以闻,如此,则会议不为虚应故事,而民之犯罪死者无冤矣。

  玄宗时,武强令裴景仙犯乞取赃积五十匹,上怒,令集众杀之,大理卿李朝隐奏曰:“景仙犯乞赃罪不至死,其曾祖寂缔构元勋,其家曾陷非辜诛夷,惟景仙独存,宜入议条,且一门绝祀,情或可矜,愿宽暴市之刑,俾就投荒之役。”诏不许。朝隐又奏曰:“生杀之柄,人主合专,轻重有条,臣下当守,据法枉理而取十五匹便抵死刑,因乞为赃数千匹止当流坐,若令乞取得罪便处斩刑,后有枉法当科欲加何辟?”

  臣按:今律有枉法赃求,索赃受财虽同,其所以得财者则异,此罪所以有轻重也。

  柳宗元为柳州刺史,州民莫诚救兄以竹刺其人右臂,经十二日身死,准律以他物殴伤在辜内死者依杀

译臣按:郭躬说“王法是天下的刑罚,不可以用委曲的方式随意制造生机”,这话可以作为审理案件者的准则。

魏国夷母丘俭被灭族,丘俭的孙女已嫁刘氏,应当处死,因怀孕被关押在廷尉府,司隶主簿程咸议论说:“女子已嫁人的,如果已经生育,就成为别人家的母亲,从防范的角度不足以惩戒奸邪混乱的根源,从情理的角度则伤害孝子的思念,男子不在其他家族获罪,而女子独自在两家受戮,这不是哀怜女子柔弱、均平法制大义的做法。臣认为在家的女儿可以跟随父母的刑罚,已出嫁的妇人则跟随夫家的杀戮。”朝廷采纳了他的意见,著入律令。

臣按:有虞氏的时代,罪人不株连妻儿,何况女子已嫁到异姓家族呢?程咸的议论,魏人著入律令,后世应当以此为准则。

晋元帝任左丞相时,熊远上书,认为:“军兴以来,处理事情不依据律令,竞相出新意,临事制定制度,早上制定晚上更改,以至于主管官员不敢依法行事,每次都关涉咨询,这不是为政的体统。我认为凡是提出驳议的人都应当引用律令经传,不能直接以情理言论,没有依据标准,从而损害旧典。如果开塞随宜,权变制物,这是君主可以实行的,不是臣子应当专断的。”

臣按:熊远说“凡是提出驳议的人都应当引用律令经传,不能直接以情理言论”,这可以作为后世法官驳正疑难案件的方法。又说“开塞随宜,权变制物,是君主可以实行的,不是臣子应当专断的”,这话深明君臣之义。大概人臣当官处事,凡有所见,自然应当陈述上报等待进止,不可任意直行,不只是驳正疑难案件一事如此。

唐制,天下疑难案件上报大理寺,不能决断,尚书省众人议论,记录可以作为准则的送秘书省奏报。

臣按:唐制,凡是大理寺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尚书省会集众人议定,记录可以作为准则的送秘书省,秘书省是文学侍从之臣聚集的地方,想要他们引用古义质经史以证明,因一时的疑难确立百世的法则,以一人之事为众人的准则。臣请求自今遇三法司有疑难案件,会集众人详细审理,有可以作为准则的也请求送翰林院编纂成册,以昭示天下。

贞观年间,大理卿胡演进呈每月囚犯账目,太宗说:“其中有可怜悯的,岂能一律断罪?”于是下诏,凡死刑罪,令尚书、九卿审理。

臣按:罪至死刑,是罪中最大的,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复生,现在凭一吏之见,据一简之书,致一人于不可复生之地,怎能保证都当罪而无冤呢?太宗下诏凡死刑罪不以一律断,而必令尚书、九卿同审,是重视人命。

太宗曾因录囚,见同州人房强因弟弟谋反当从坐,对侍臣说:“反逆有两种,兴师动众是一种,恶言犯法是另一种。轻重固然不同,而都称为反,连坐都死,岂是定法呢?”

臣按:这话后世断反逆案件者应当以此为准则。

太宗想制止奸邪,派人以财物试探贿赂有司,门令史收受馈绢一匹,皇上愤怒,将杀之,裴矩谏曰:“此人受赂确实合重诛,但陛下以物试探,即行极法,所谓陷人于死,恐怕不符合道德齐礼之义。”皇上采纳了他的话。

臣按:太宗以物饵人而坐以赃罪,不是人君以诚待人的道理,但裴矩谏之而即纳其言,这也不同于偏执不回的人吧。

太宗认为,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下,今三公九卿即其职也,于是下诏死罪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及尚书平议之。

臣按:今制令文武大臣议死囚与此同,但当秋后会议之时,大臣一时会集,法司承行官吏虽即其犯由,当众先读然成案,或有文致具成文理,一时猝急,未易详究。乞为明制,每岁会议重囚,先期法司备将会议罪囚所犯事由及其招拟通行知会,中间若有可疑可矜者,详具明白,当众辨诘,联名以闻,如此,则会议不为虚应故事,而民之犯罪死者无冤矣。

玄宗时,武强令裴景仙犯乞取赃积五十匹,皇上愤怒,令集众杀之,大理卿李朝隐奏曰:“景仙犯乞赃罪不至死,其曾祖寂缔构元勋,其家曾陷非辜诛夷,惟景仙独存,宜入议条,且一门绝祀,情或可矜,愿宽暴市之刑,俾就投荒之役。”诏不许。朝隐又奏曰:“生杀之柄,人主合专,轻重有条,臣下当守,据法枉理而取十五匹便抵死刑,因乞为赃数千匹止当流坐,若令乞取得罪便处斩刑,后有枉法当科欲加何辟?”

臣按:今律有枉法赃求,索赃受财虽同,其所以得财者则异,此罪所以有轻重也。

柳宗元为柳州刺史,州民莫诚救兄以竹刺其人右臂,经十二日身死,准律以他物殴伤在辜内死者依杀

人论,宗元上状桂管观察府,谓:“莫诚赴急而动,事出一时,解难为心,岂思他物,救兄有急难之戚,中臂非必死之疮,不幸致殂,揣非本意,按文固当恭守,抚事似可哀怜,律宜无赦,使司明至当之心,情或未安,守吏切惟轻之愿。”

译人们议论说,柳宗元向桂管观察府呈上状文,说:“莫诚因赴救急难而行动,事情出于一时,以解除危难为心,哪里会想到其他东西,拯救兄长有急难的悲痛,中臂并非必死的创伤,不幸导致死亡,揣测并非本意,依照法律固然应当严格遵守,体察事情似乎可以哀怜,按律法应当不予赦免,但使司秉持公正之心,情理上或许难以心安,守吏恳切希望从轻处理。”

臣按:部民犯法,情有可矜,为守令者不为之伸理则非所以为父母矣。宗元上状帅府,请轻莫诚之罪,亦刺史职分之所当为也。

  穆宗长庆中,羽林官骑康宪男买得年十四,以其父被力(能角抵有力之人)人张莅所拉气将绝,持木锸击其首,见血死,有司当以死刑,刑部员外郎孙革奏:“买得救父难,非暴击,《王制》称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亲,《春秋》之义原心定罪,今买得幼孝,宜在哀矜,伏冀下中书门下商量。”敕旨:“买得尚在童年,能知子道、虽杀人当死,而为父可哀,若从沈命之科,恐失原情之义,宜付法司减死罪一等处分。”

  臣按:论罪者必原情,原情二字实古今谳狱之要道也。

  敬宗宝历三年,京兆府有姑鞭妇至死者,奏请断以偿死,刑部尚书柳公绰议:“尊殴卑,非斗也。且其子在,以妻而戮其母,非教也。”遂减死论。

  臣按:刑以弼教论罪者,必当以教为主。

  五代晋天福中,刑部员外郎李象奏:“据刑法,盗贼未见本赃,推勘因而致死者,故者以故杀论,无故者减一等,又据断狱律云,若依法使杖依数拷决而邂逅致死者勿论,邂逅谓不期致死而死,且彼言拷决尚许勿论,此云无故却令坐罪,事理相背,请今后推勘之时致死者,若实无故,请依邂逅勿论之义。”

  马端临曰:“有罪者拘滞囹圄,官不时科决而令其瘐死,此诚有国者之所宜矜闵。然既曰盗贼,则大者可杀,小者可刑,其推勘淹时而不即引伏者,皆大猾巨蠹也,邂逅致死而以故杀论,过矣。”

  臣按:人之至恶者盗贼也,大则害人之命,小则攫人之财,诚无足矜闵者,而古之制法律者推勘盗贼不见本赃而死者尚为故与无故之刑,非邂逅身死者必论焉。此无他,盗贼之名天下之至恶者也,一旦用以加诸其人,非真有实情显迹者不可也,欲知其实情显迹,必须穷其党与、索其赃仗焉。盖为劫盗必有党与,必持器仗、必得货财,货财物同也,器仗家家有也,党与人人可指也,今获盗焉并与其党与器械、货财而得之,其真耶伪耶,吾不得而知也,欲加人以恶名而致之于死地,乌可以轻易乎哉?是故不可以盛怒临之,俾之得以输其情也,不可以严刑加之,俾之得以久其生也,输其情则真伪可得而见,久其生则是非可因而知,是以验其党与必历审其家世、居止、性习之异,离合、聚散、图谋之由,验其赃仗,必详究其制造、物色、形状之殊,小大、新陈、利钝之实,某物因某而得,某人因某而来,某执某器械,某得某货财,所经由也何处,所证见也何人,既访诸其邻保,又质诸其亲属,及其追赃也必俾失主先具其所失之物,其形状如何、其色样如何,或大或小、或长或短、或新或陈,某物乃某工所制,某物从某人而得,所失之物与所得之赃较勘皆同,必须无一之参错互异,然后坐以罪焉,则我心尽而彼心服矣。仰惟我祖宗朝仪最为严肃,虽犯反逆大罪亦不当朝引见,惟于所获强盗则连赃仗引赴御前,非无意也,盖恐不逞之徒诬执平人以希升赏,使有冤者得以对天吁告,不至为人所隔绝也。呜呼,圣祖之心,天地之心也,为臣子者所当深体。

  宋太宗端拱中,广安军民安崇绪告其继母冯为父知逸所离,今冯夺父资产,欲与己子,大理定崇绪讼母罪死,太宗疑之,判大理寺张泚固执前断,遂下台省议,徐铉议谓崇绪词理虽繁,但当定其母冯曾离与不曾离。右仆射李昉等议曰:“崇绪为冯强占田业,亲母阿蒲衣食不充,所以论诉,若从法寺断死,则知逸何辜而绝嗣,阿蒲无地而托身。臣等参详田业并合归崇绪,冯亦合与蒲同居,终身供侍,不得有阙,冯不得擅自货易庄田,并本家亲族亦不得来主崇绪家务。如是,则男虽庶子有父业可安,女虽出嫁有本家可归,阿冯终身亦不乏养。”诏从昉等议,泚等各罚一月俸。

  臣按:徐铉谓但当定其母冯曾离与不曾离,断此狱者当以此言为主,若是冯氏已离异则与安氏义绝,不当得其田业

译臣按:部属百姓触犯法律,若情有可悯,作为地方长官却不为他们伸张正义,就不配称为百姓的父母官了。柳宗元向帅府上呈文书,请求减轻莫诚的罪责,这也是刺史职务分内应当做的事。

唐穆宗长庆年间,羽林军官骑康宪的儿子买得,年仅十四岁,因其父被有力气的张莅拉拽导致气息奄奄,便手持木锸击打张莅头部,见血后张莅死亡。有关部门判处买得死刑,刑部员外郎孙革上奏说:“买得为救父难,并非蓄意暴杀,《王制》中说五刑的道理必须推究父子亲情,《春秋》大义主张推究本心来定罪,如今买得年幼孝顺,应当予以怜悯,恳请下交中书门下商议。”皇帝敕旨说:“买得尚在童年,能懂得孝道,虽然杀人当死,但为了父亲值得哀怜,如果按照沉命法(指因逃避责任而加重处罚的法律)论处,恐怕违背了推究情理的正义,应当交付司法部门减死罪一等处理。”

臣按:论定罪责必须推究情理,“原情”二字确实是古今审理案件的要道。

唐敬宗宝历三年,京兆府有婆婆鞭打媳妇致死的案件,奏请判处婆婆偿命,刑部尚书柳公绰议论说:“尊长殴打卑幼,不属于斗殴。况且婆婆的儿子还在,因为妻子而处死母亲,不符合教化。”于是减死罪论处。

臣按:刑罚是为了辅助教化,论定罪责的人,必须以教化为主。

五代晋天福年间,刑部员外郎李象上奏说:“根据刑法,盗贼没有查获赃物,在推究审问过程中导致囚犯死亡的,故意致死的按故意杀人论处,非故意致死的减一等处罚。又根据断狱律规定,如果依法使用杖刑,按次数拷打而偶然导致死亡的不予论罪,‘邂逅’是指不期望致死却死了。既然拷打致死尚且允许不予论罪,这里说非故意却要求定罪,事理相悖,请求今后推究审问时导致囚犯死亡的,如果确实非故意,请依照偶然致死不予论罪的原则处理。”

马端临说:“有罪的人被拘禁在监狱中,官府不及时判决而让他们病死,这确实是治国者应当怜悯的。然而既然称为盗贼,那么罪大者可杀,罪小者可刑,那些推究审问拖延时间而不立即招供的,都是大奸大恶之徒,偶然致死却按故意杀人论处,太过分了。”

臣按:人中最恶劣的是盗贼,大的危害人命,小的掠夺财物,确实不值得怜悯。而古代制定法律的人,推究审问盗贼没有查获赃物而致死的,还区分故意与非故意的刑罚,除非是偶然死亡,否则必定论罪。这没有别的原因,盗贼之名是天下最恶劣的,一旦加诸于人,如果不是真有确凿的实情和明显的证据,是不可以的。想要知道确凿的实情和明显的证据,必须穷究其同伙、搜求其赃物武器。大概抢劫盗窃必定有同伙,必定持有武器,必定获得财物,财物是相同的,武器家家都有,同伙人人可以指认,如今抓获盗贼,连同其同伙、器械、财物一起抓获,是真的还是假的,我无法得知,想要加人以恶名而置之于死地,怎么可以轻易呢?因此不能用盛怒对待他们,使他们能够陈述实情;不能用严刑拷打他们,使他们能够长久生存。陈述实情则真假可以显现,长久生存则是非可以知晓。因此查验其同伙,必须详细审察其家世、住所、习性之差异,离合、聚散、图谋之缘由;查验其赃物武器,必须详究其制造、颜色、形状之不同,大小、新旧、利钝之实质,某物因何而得,某人因何而来,某执某器械,某得某财物,所经由的是何处,所见证的是何人,既询问其邻居保甲,又质问其亲属,以及追缴赃物时,必须让失主先具列其所失之物,其形状如何、其颜色样式如何,或大或小、或长或短、或新或旧,某物乃某工匠所制,某物从某人而得,所失之物与所得之赃物比较勘验都相同,必须没有一丝参差错互不同,然后才定罪,这样我的心尽而彼心服了。仰惟我祖宗朝仪最为严肃,即使犯反逆大罪也不当朝引见,只有抓获强盗才连同赃物武器引到御前,这不是没有用意的,大概是担心不法之徒诬陷平民以希求升赏,使有冤者得以对天呼告,不至于被人隔绝。呜呼,圣祖之心,就是天地之心,作为臣子的人应当深切体察。

宋太宗端拱年间,广安军百姓安崇绪控告其继母冯氏被父亲安知逸休弃,现在冯氏夺取父亲资产,想给自己的儿子,大理寺判定安崇绪控告母亲罪当处死,太宗怀疑此案,判大理寺张泚固执前判,于是下交台省商议,徐铉议论说安崇绪言辞道理虽然繁杂,但只应判定其母冯氏曾被休弃还是不曾被休弃。右仆射李昉等议论说:“安崇绪因为冯氏强占田业,亲生母亲阿蒲衣食不充足,所以论诉,如果听从大理寺判处死刑,那么安知逸何辜而断绝后嗣,阿蒲无地而安身。臣等参详田业都应归安崇绪,冯氏也应与阿蒲同居,终身供侍,不得有缺漏,冯氏不得擅自买卖庄田,本家亲族也不得来主持安崇绪家务。这样,儿子虽是庶子有父业可安身,女儿虽出嫁有本家可归,阿冯终身也不缺乏供养。”皇帝下诏听从李昉等议论,张泚等各罚一月俸禄。

臣按:徐铉说只应判定其母冯氏曾被休弃还是不曾被休弃,断此狱的人应当以此言为主,如果是冯氏已离异则与安氏义绝,不应当得到其田业

,况其所生之子乎?崇绪讼之宜也。若本不曾离异,则是崇绪以庶子而讼嫡母,当以死罪又何可疑?观崇绪讼冯占父资产,欲与己子,而李昉等亦谓女虽出嫁有本家可归,阿冯终身不乏养,不知所谓己子者果知逸所生乎,或前夫之子乎,抑知逸死后而阿冯再嫁所生乎?审是前子则固不当得安氏田业,若是再嫁有所生则冯于安氏决无可复归之理,允若兹则泚与昉所议皆未必为得,然则断是狱也奈何?曰若安知逸本不曾离阿冯而崇绪妄以为离,非但得罪于母,且得罪于父,以子告母,伦理何在?坐以死宜也。官司原情定罪,闵知逸之绝祀而崇绪为亲母乏养而诉嫡母,情非为己,亦有可矜,闻之于上,姑从轻减可也。

译何况他所生的儿子呢?崇绪提起诉讼是理所当然的。如果原本并没有离异,那么就是崇绪以庶子的身份控告嫡母,应当判处死罪,又有什么可怀疑的呢?看崇绪控告冯占父的财产,想要给自己的儿子,而李昉等人也说女儿虽然出嫁,但有娘家可以回归,阿冯终身不愁供养,不知道所谓的“自己的儿子”究竟是知逸所生的,还是前夫的儿子,或者是知逸死后阿冯再嫁所生的?如果是前夫的儿子,本来就不应当得到安氏的田产;如果是再嫁后所生的,那么冯氏对于安氏就绝对没有再回归的道理。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泚和昉的议论都未必恰当。那么,审判这个案件该怎么办呢?回答说:如果安知逸原本并没有与阿冯离异,而崇绪错误地认为已经离异,这不仅得罪了母亲,而且得罪了父亲,儿子控告母亲,伦理何在?判处死罪是适宜的。官府推究情理来定罪,怜悯知逸断绝祭祀,而崇绪因为亲生母亲缺乏供养而控告嫡母,动机并非为了自己,也有值得怜悯的地方,上报给上级,暂且从轻减刑是可以的。

仁宗天圣四年,诏曰:“朕念生齿之蕃,抵冒者众,法有高下,情有轻重,而有司巧避微文,一切致之重辟,岂称朕好生之志哉?其令天下死罪情理可矜及刑名疑虑者,具案以闻,有司勿得举驳。”其后虽法不应奏,吏当坐罪者,审刑院贴奏,率以恩释为例,名曰贴放。吏始无所牵制,谳者多得减死。

  臣按:罪而至于死,死则不可复生矣。法官明知其人之不应死而其所犯者罹于死之刑,遂加以死刑焉,是何也?拘于文而恐为有司举驳故也。仁宗此诏可为后世法。

  神宗熙宁初,登州有妇阿云,母服中嫁韦氏(一作“聘”),恶其夫陋,谋杀不死,按问欲举,自首。审刑院、大理寺论死,用违律为婚奏裁,敕贷其死。知登州许遵奏引律因犯杀伤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以谋为所因,当用按问欲举条减二等,刑部定如审刑、大理,遵不服,请下两制详,诏翰林学士司马光、王安石同议。二人议不同,遂各为奏,光议是刑部,安石议是遵,诏从安石所议,而御史中丞滕甫请再议,诏送翰林学士吕公著、知制诰钱公辅重定。公著等议如安石,诏曰“可”。法官齐恢等皆以公著所议为不当,又诏安石与法官集议,恢等益坚其说。明年二月,诏:“今后谋杀人自首,并奏听敕裁判。”刑部刘述奏诏书未尽,封还中书,王安石时为参知政事,又奏与唐介等数争议帝前,卒从安石议。刘述等又请中书、枢密院合议,中丞吕诲、御史刘琦皆请如述奏,下之二府,文彦博以为杀伤者欲杀而伤也,即已杀者不可首。吕公弼以为杀伤于律不可首,请自今已杀伤依律,其从而加功自首即奏裁。陈升之、韩绛议与安石略同。

  司马光曰:“执条据例者有司之职也,原情制狱者君相之事也。分争辨讼,非礼不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也。阿云之事,以礼观之,岂难决之狱哉?彼谋杀为一事为二事,谋为所因不为所因,此苛察缴绕之论,乃文法俗吏之争,岂明君贤相所当留意耶?今议论岁余而后成法,终为弃百代之常典,悖三纲之大义,使良善无告,奸凶得志,岂徇其枝叶而忘其本根之致耶?”

  臣按:宋朝制刑有律有敕,阿云之狱既经大理审刑刑部,又经翰林、中书、枢密名臣如司马光、王安石、吕公著、公弼、文彦博、唐介,法官如刘述、吕诲、刘琦、钱鋋、齐恢、王师元、蔡冠卿议论纷纭,迄无定说,推原所自,皆是争律敕之文,谋与杀为一事为二事,有所因无所因而已。由是以观,国家制为刑书当有一定之制,其立文之初当须斟酌稳当,必不可以移易,然后著于简牍,使执其文而施之用者如持衡量然,轻重多寡不可因人而上下,斯为得矣。然则阿云之狱何以处之?曰司马氏固云分争辨讼,非礼不决,臣请决之以礼。夫夫妇三纲之一,天伦之大者,阿云既嫁与韦,则韦乃阿云之天也,天可背乎?使韦有恶逆之罪尚在所容隐,今徒以其貌之丑陋之故而欲谋杀之,其得罪于天而悖于礼也甚矣,且妻之于夫存其将之之心固不可,况又有伤之之迹乎?诸人之论未有及此者,司马氏始是刑部,其后有弃常典、悖三纲之说,然隐而未彰也,臣故推衍其义以断斯狱。

  元丰中,宣州民叶元以同居兄乱其妻而杀之,又杀兄子而强其父与嫂约契,不讼于官,邻里发其事,州以情理可悯为上请,审刑院奏欲贷其死,上曰:“罪人已前死,奸乱之事特出叶元之口,不足以定罪,且下民虽为无知抵法冒禁,固宜哀矜,然以妻子之爱,既杀其兄,仍戕其侄,又罔其父,背逆天理,伤害人伦,宜以殴兄至死律论。”

  臣按:刑者弼教之具,教以天理人伦为本,苟背逆天理、伤害人伦,则得罪于名教大矣,置之于死夫复何疑?神宗而为此言可谓至明也已矣。

  寿州民有杀妻之父母兄弟数口者,州司以不道缘坐其妻子,刑部驳之曰:“殴妻之父母即是义绝,况是谋杀,不当坐其妻。”

  又,莆田民杨讼其子妇不孝,官为逮问,则妇之父为人殴死,杨

译仁宗天圣四年,下诏说:“我想到人口繁衍众多,触犯法律的人很多,法律有轻重之分,案情有轻重之别,而官府却巧避细微的条文,一律处以死刑,这哪里符合我爱惜生命的意愿呢?命令天下死罪中情理值得怜悯以及刑名存在疑虑的案件,都要详细上报,官府不得随意驳斥。”此后,即使按照法律不应上报、官吏应当治罪的案件,审刑院也附议上奏,通常以施恩赦免为例,称为“贴放”。官吏起初不再受到牵制,审理案件的人大多得以减死。

臣按:罪行到了死刑的地步,死了就不能复生了。法官明知那人不应处死,但他所犯的罪却属于死刑的范畴,于是判处他死刑,这是为什么呢?是因为拘泥于条文,害怕被官府驳斥的缘故。仁宗这道诏书可以作为后世的法则。

神宗熙宁初年,登州有个妇女阿云,在母亲丧期内嫁给韦氏(一说“聘”),厌恶丈夫丑陋,谋杀未遂,在审讯即将揭发时自首。审刑院、大理寺判处死刑,依据违律为婚奏请裁决,皇帝下敕书赦免她的死罪。知登州许遵上奏引用律条,因犯杀伤而自首可以免罪,所因的罪行仍按故意杀伤法处理,以谋作为所因,应当适用按问欲举条减二等,刑部裁定同审刑院、大理寺的意见,许遵不服,请求交给两制详议,皇帝下诏让翰林学士司马光、王安石共同商议。两人意见不同,于是各自上奏,司马光赞同刑部的意见,王安石赞同许遵的意见,皇帝下诏采纳王安石的意见,而御史中丞滕甫请求再次商议,皇帝下诏送给翰林学士吕公著、知制诰钱公辅重新裁定。吕公著等人的意见同王安石,皇帝下诏说“可以”。法官齐恢等都认为吕公著的意见不当,又下诏让王安石与法官集议,齐恢等人更加坚持他们的说法。第二年二月,皇帝下诏:“今后谋杀人自首,一律奏请听候敕书裁判。”刑部刘述上奏说诏书未尽事宜,封还中书,王安石当时任参知政事,又上奏与唐介等人在皇帝面前多次争论,最终采纳了王安石的意见。刘述等人又请求中书、枢密院合议,中丞吕诲、御史刘琦都请求按照刘述的奏议,交给两府,文彦博认为杀伤者是想杀而伤了,既然已经杀了就不能自首。吕公弼认为杀伤在律法上不能自首,请求从今以后已杀伤的依照律法,那些从而加功自首的就奏请裁决。陈升之、韩绛的意见与王安石大致相同。

司马光说:“执持条文依据成例是官府的职责,推究情理制定判决是君主宰相的事。争论诉讼,没有礼义就不能决断,礼义所摒弃的,就是刑法所采取的。阿云这件事,从礼义来看,难道是难以决断的案件吗?那谋杀是一件事还是两件事,谋是所因还是不是所因,这些苛细纠缠的议论,是文法俗吏之争,难道是明君贤相应当留意的吗?现在议论了一年多才形成法令,最终抛弃了百代的常典,违背了三纲的大义,使良善之人无处申诉,奸恶之人得逞,难道是顺从枝叶而忘记根本导致的吗?”

臣按:宋朝制定刑罚有律有敕,阿云的案件既经过大理寺、审刑院、刑部,又经过翰林、中书、枢密的名臣如司马光、王安石、吕公著、吕公弼、文彦博、唐介,法官如刘述、吕诲、刘琦、钱鋋、齐恢、王师元、蔡冠卿议论纷纷,始终没有定论,推究根源,都是争论律敕的文字,谋与杀是一件事还是两件事,有所因还是无所因罢了。由此看来,国家制定刑书应当有一定的制度,其立文的初始应当斟酌稳妥,必定不能随意更改,然后记载在简牍上,使执行条文应用它的人像手持衡量器具一样,轻重多寡不能因人而上下变动,这才算是得当。那么阿云的案件该如何处理呢?回答说司马光固然说争论诉讼,没有礼义就不能决断,臣请求用礼义来决断。夫妻是三纲之一,天伦中最大的关系,阿云既然嫁给韦氏,那么韦氏就是阿云的天,天可以背离吗?即使韦氏有恶逆的罪行尚且应当包容隐瞒,现在仅仅因为相貌丑陋的缘故就想谋杀他,得罪于天而违背礼义太严重了,况且妻子对丈夫存有将害之心本来就不可以,何况又有伤害的痕迹呢?众人的议论没有涉及这一点的,司马光起初赞同刑部,后来有抛弃常典、违背三纲的说法,然而隐含而没有彰显,臣因此推衍其义理来断决此案。

元丰年间,宣州百姓叶元因为同居的哥哥奸淫他的妻子而杀了他,又杀了哥哥的儿子并强迫父亲与嫂子订立契约,不告官,邻里揭发此事,州府以情理可悯向上级请示,审刑院上奏想要赦免他的死罪,皇帝说:“罪犯已经先死了,奸乱的事只是出自叶元之口,不足以定罪,况且百姓虽然无知触犯法律冒犯禁令,固然应当哀怜,然而因为对妻子的爱,既杀了哥哥,又杀害侄子,又欺骗父亲,背逆天理,伤害人伦,应当按殴打哥哥至死的律法论处。”

臣按:刑罚是辅助教化的工具,教化以天理人伦为本,如果背逆天理、伤害人伦,那么得罪于名教就太严重了,把他置于死地还有什么可怀疑的?神宗说这话可谓极其明察了。

寿州有个杀害妻子父母兄弟数口的百姓,州府以不道罪连坐他的妻子儿女,刑部驳斥说:“殴打妻子的父母就是义绝,何况是谋杀,不应当连坐他的妻子。”

又,莆田百姓杨氏控告他的儿媳不孝,官府逮捕审问,却发现儿媳的父亲被人殴打致死,杨氏

亦与焉,坐狱未竟遇赦免,妇仍在其家,判官姚瑶以为,妇虽有父仇,然既仍为妇,则当尽妇礼,欲并科罪。摄守陈振孙谓:“父子天合,夫妇人合,人合者恩义有亏则已在法,诸离异皆许还合,独于义绝不许者,谓此类也。况两下相杀,尤义绝之大者乎?初问杨罪时合勒其妇休离,当离不离则是违法,且律文违律为婚,既不成婚,即有相犯并同凡人。今此妇合比附此条,不合收坐。”

译也参与其中,因案件审理尚未完结而遇赦免,妇人仍留在其家中。判官姚瑶认为,妇人虽然有杀父之仇,但既然仍然是妻子,就应当尽到妻子的礼数,想要一并定罪。代理太守陈振孙说:“父子是天生的结合,夫妇是人为的结合。人为的结合如果恩义有亏,就已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各种离异都允许重新结合,唯独对恩义断绝的情况不允许,说的就是这类情形。况且双方互相杀害,更是恩义断绝的重大情形了?当初审问杨氏罪行时,应当强制其休妻,应当休离而不休离就是违法,况且律文规定违背律令结婚,既然婚姻不成立,如果有相互侵犯就按普通人处理。现在这个妇人应当比照这条规定,不应当收监定罪。”

臣按:刑以弼教,刑言其法,教言其理,一惟制之以义而已。义所不当然则入于法,义所当然则原于理,故法虽有明禁,然原其情而于理不悖,则当制之以义而不可泥于法焉。夫父子、夫妇皆人伦之大纲,然原其初,终是生身之恩重于伉俪之义。盖女子受命于父母后有夫,因夫而有舅姑,异姓所以相合者义也,义既绝矣,恩从而亡,无恩无义,人理安在哉?此法所以必原于理,而所以为理法之权者,义而已矣。

  哲宗元符中,刑部言:“祖宗以来,重失入之罪,所以恤刑。绍圣之法,以失出三人比失入一人,则是一岁之中偶失出罪死三人即抵重谴。夫失出,臣子之小过,好生,圣人之大德,请罢理官失出之责,使有司谳议之间,务令忠恕从之。”

  臣按:宋朝重深入之罪而失出者不罪焉,此《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之意也。后世失入者坐以公罪,而失出者往往问以为赃,是以为刑官者宁失入而不敢失出,盖一犯赃罪则终身除名,犯公罪者可以湔除而无后患故也。

  高宗绍兴二十六年,诏申严州郡妄奏出入人死罪之禁,右正言凌哲上疏言:“汉高祖入关约法三章,杀人者实居首焉。司马光有言,杀人者不死,虽尧、舜不能致治。窃见诸路州军勘到大辟,虽刑法相当者,类以为可悯奏裁,无他,居官者无失入坐累之虞,为吏者有放意鬻狱之事,贷死愈众,杀人愈多,非辟以止辟之道也。欲望特降睿旨,应今后州军大辟,若情犯委实疑虑,方得具奏,若将别无疑虑情非可悯奏案,辄引例减贷以破正条,并许台官弹劾,严置宪典。”上览奏曰:“但恐诸路灭裂,实有疑虑情理可悯之人一例不奏,有失钦恤之意。”

  臣按:洪迈有言,州郡疑狱许奏谳,盖朝廷之仁恩,然不问所犯重轻及情理蠹害,一切纵之,则为坏法。虽然人心所见不同,而其所议拟之狱未必皆当,或似是而非,或似非而是,苟非取裁于上焉能决断,必欲立为一定之法,不许轻易奏谳,则所失入者多矣。高宗曰“但恐诸路实有疑虑情理可悯之人一例不奏,有失钦恤之意”,仁者之言哉。

  孝宗乾道四年,臣僚言:“民命莫重于大辟,方锻炼时,何可尽察,独在聚录之际,官吏聚于一堂,引囚而读,示之死生之分,决于顷刻,而狱吏惮于平反,摘纸疾读,离绝其文,嘈其语,故为不可晓之音,造次而毕,呼囚书字,茫然引去,指日听刑,人命所干轻忽若此。臣请于聚录时,委长吏点无干碍吏人,先附囚口占,责状一通,覆视狱案,果无差殊,然后亦点无干碍吏人,依句宣读,务要详明,令囚通晓,庶几无辜者无憾,冤枉者获伸。”

  臣按:民之有罪固有明知而故犯者,然而愚呆不审而冒抵刑禁者亦往往有之,鞫问之际,彼既不能自直,聚录之顷而官司又不与之辨明,则含冤于地下矣。

  以上谨详谳之议

卷一○九

  ▲伸冤抑之情

  《周礼》:大司寇以肺石(赤石)达穷民,凡远近騑(无兄弟)独(无子孙)、老幼之欲有复(犹报也)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

  郑玄曰:“穷民,天民之穷而无告者。”

  王安石曰:“立三日然后听之,则又恶民之渎其上,则上瞆毛而不渫,虽诚无告,反不暇治矣。”

  臣按:先儒谓肺者气之府而外达乎皮毛,惸独、老幼,天民之穷无告者其微弱也犹国之皮毛焉,心之气靡不通之也,不通则疾病生焉,故用之达穷民,其有取于是乎?立于肺石三日者,审究考核得其情实,然后以其辞告于上,罪其长焉。先王之时,民之穷困无告者皆得达于上,牧长不敢遏,左右不能蔽,尽天下之▯独、老幼,无一人不得自言其情,又岂有无罪而罹于深文密网者哉?

  朝士掌外朝之法,左嘉石(文石)平罢民焉,右肺石(赤石)达穷民焉。

  朱申曰:“嘉石设于左,平罢急之民,使之自强于善;肺石设于右,达穷困之民,使之申其情。”

  大仆建路鼓于

译臣按:刑罚用来辅助教化,刑说的是法律,教说的是道理,一切都只在于用义来裁制罢了。义认为不应当这样,就归入法律;义认为应当这样,就源于道理。所以法律虽然有明确的禁令,但如果推究其情而在道理上不违背,就应当用义来裁制,而不可拘泥于法律。父子、夫妇都是人伦的大纲,但推究其本源,终究是生养之恩重于夫妻之义。女子受命于父母之后才有丈夫,因为丈夫才有公婆,不同姓氏之所以能结合是因为义,义既然断绝了,恩也就随之消亡,没有恩也没有义,人的情理在哪里呢?这就是法律必须源于道理,而成为理法权衡标准的,只是义罢了。

哲宗元符年间,刑部说:“自祖宗以来,重视错判入罪的罪责,以此来宽恤刑罚。绍圣年间的法律,把错放三人等同于错判一人,那么一年之中偶然错放三个死罪之人就要抵受重谴。错放,是臣子的小过错,好生,是圣人的大德,请求免除司法官员错放的责任,让有关部门在审理案件时,务必遵循忠恕之道。”

臣按:宋朝重视错判入罪的罪责而对错放者不加以惩罚,这是《尚书》中“与其杀害无辜,宁可错放不合常法之人”的意思。后世错判入罪者按公罪论处,而错放者往往被问罪为贪赃,因此担任刑官的人宁可错判入罪也不敢错放,大概是因为一旦犯下贪赃罪就终身除名,而犯公罪的人可以洗刷干净而没有后患的缘故。

高宗绍兴二十六年,诏令重申严禁州郡妄自奏报出入人死罪的禁令,右正言凌哲上疏说:“汉高祖进入关中约定法律三条,杀人者确实排在首位。司马光曾说,杀人者不处死,即使是尧、舜也不能实现大治。我私下看到各路州军勘验到死刑案件,即使刑法相当,也大多认为可怜而奏请裁决,没有其他原因,做官的人没有错判入罪的担忧,做吏的人有放纵心意买卖狱讼之事,宽贷死刑的人越多,杀人的人越多,这不是用刑罚来制止刑罚的道理。希望特别降下圣旨,应当今后州军死刑案件,如果情犯确实可疑,才允许具奏,如果将别无疑虑、情理不可怜悯的奏案,擅自援引成例减免以破坏正条,都允许台官弹劾,严厉置于宪典之中。”皇上看了奏疏说:“只怕各路草率从事,确实有可疑、情理可怜悯的人一概不奏,有失钦恤之意。”

臣按:洪迈曾说,州郡疑难案件允许奏请裁决,大概是朝廷的仁恩,但不问所犯罪行的轻重以及情理的危害,一切放纵,就是败坏法律。虽然人心所见不同,而他们所议拟的案件未必都恰当,有的似是而非,有的似非而是,如果不取裁于上级,怎么能决断呢?一定要立为一定之法,不许轻易奏请裁决,那么错判入罪的人就多了。高宗说“只怕各路确实有可疑、情理可怜悯的人一概不奏,有失钦恤之意”,这是仁者的言论啊。

孝宗乾道四年,臣僚说:“百姓的生命没有比死刑更重的,在审讯时,怎么能够全部查清,唯独在聚录之际,官吏聚集在一堂,引出囚犯宣读,展示生死的分别,在顷刻间决定,而狱吏畏惧平反,快速摘读文书,割裂文意,使声音嘈杂,故意发出不可理解的声音,仓促间结束,呼喊囚犯画押,茫然地引去,指日听候行刑,人命所关轻忽到如此地步。臣请求在聚录时,委派长官点选没有牵累的吏人,先让囚犯口述,责成写状一通,复核狱案,果然没有差错,然后也点选没有牵累的吏人,依句宣读,务必要详细明白,让囚犯通晓,大概无辜的人没有遗憾,冤枉的人得以伸雪。”

臣按:百姓有罪固然有明知而故意犯法的,然而愚笨不明而冒犯刑禁的也往往有之,审讯之际,他们既然不能自我辩白,聚录之时而官司又不与他们辩明,那就含冤于地下了。

以上谨详谳之议

卷一○九

▲伸冤抑之情

《周礼》:大司寇用肺石(赤石)传达穷民的声音,凡是远近无兄弟、无子孙、老幼想要向上申诉而其长官不传达的,就站在肺石上,三天后士听取他们的言辞,报告给上级并惩罚其长官。

郑玄说:“穷民,是天底下穷困而无告的人。”

王安石说:“站立三天然后才听取,这是厌恶百姓轻慢上级,那么上级耳目闭塞而不通达,即使确实无告,反而无暇治理了。”

臣按:先儒说肺是气的府库而外达于皮毛,惸独、老幼,天底下穷困无告的人其微弱就像国家的皮毛一样,心的气息没有不通达的,不通达就产生疾病,所以用它来传达穷民的声音,大概有取义于此吧?站在肺石上三天,是审究考核得到情实,然后以其言辞报告给上级,惩罚其长官。先王的时候,百姓穷困无告的都能通达于上级,牧长不敢遏止,左右不能遮蔽,尽天下的惸独、老幼,没有一个人不能自己陈述情由,又怎么会有无罪而遭受深文密网陷害的人呢?

朝士掌管外朝的法律,左边设嘉石(文石)平定罢民,右边设肺石(赤石)传达穷民。

朱申说:“嘉石设在左边,平定急迫的百姓,使他们自强于善;肺石设在右边,传达穷困的百姓,使他们申述情由。”

大仆建路鼓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