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九
郑玄曰:“大寝,路寝也,其门外则内朝之中。穷,谓穷冤失职,以达于王。遽,传也。”
王安石曰:“路鼓四面,示欲四方无所不达。大寝之门外,自外至者莫近焉,则欲其闻之速也。”
臣按:吏治不能以皆善,民情未易以上达,是以成周盛时,思所以通幽隐之情、防壅隔之患,于是有肺石、路鼓之设焉。民之穷困者则俾之立肺石之上,使人人得而见焉,见之斯知其为穷矣;民之冤抑者则俾之击路门之鼓,使人人得而闻焉,闻之斯知其为冤矣。肺石设于外朝,大司寇掌之,而听之者朝士也,朝士见有立肺石者则以达司寇,司寇以复诸王;路鼓在寝门之外,大仆主之,而守之者御仆也,御仆闻有击鼓声者则以达大仆,大仆以闻诸王。瑀然其人立于朝着之间无不见者,朝士虽欲不达司寇、司寇虽欲不达诸王,不可也;填然其声鸣诸路寝之中无不闻者,仆御虽欲不闻大仆、大仆虽欲不闻天子,不能也。是以闾阎之幽悉达于殿陛之上,庶之贱咸通乎冕旒之前,民无穷而不达,士无冤而不伸,此和气所以畅达而天地以之而交,治道以之而泰也欤。
汉明帝时,穷治楚王英谋逆狱者累年,系狱者数千人,其人多引列侯皆所未尝相见者,侍御史寒朗上书言其诬,帝曰:“即如是,何故引之?”对曰:“其人自知所犯不道,故多有虚引,冀以自明。”帝曰:“即如是,何不早奏?”怒捶之,左右方引去,朗曰:“愿一言而死。”曰:“臣考囚在事者,咸共言妖恶大故,臣子所同疾,今出之不如入之,可无后责。是以考一连十,考十连百。及公卿相会陛下问以得失,皆长跪言旧制大罪祸及九族,陛下大恩,裁止于身,天下幸甚。及其归舍,口虽不言,而仰屋窃叹,莫不知其冤,无敢为陛下言者。臣今所言,诚死无悔。”帝意解,后二日,车驾自幸洛阳狱录囚徒,理出千余人。
臣按:寒朗所言囚人多引贵显者冀以自明,及出之不如入,可无后责,与夫公卿相会口不言而归仰屋窃叹,非但汉时为然,而后世典狱之吏、执事之臣往往皆然,明主所宜深鉴也。
唐高宗时,唐临为大理卿,帝常录系囚,前卿所处者多号呼称冤,临所处者独无言,高宗怪问其故,囚曰:“唐卿所处本自无冤。”高宗叹息良久,曰:“治狱者不当如是耶?”
臣按:前代帝王皆躬自录囚,盖以人命至重故也,虽以高宗之昏制于悍后,犹不废此制。后世一惟法司是信,而有冤者无由得见上而诉之,此狱所以不清,冤气郁而和气为之感伤,有由然也。
武后时,告密者诱人奴告主以求功赏,窦德妃父孝谌妻庞有奴妄为妖异,恐之,请夜祠祷解,奴因发其事,监察御史薛季昶诬奏以为德妃同祝诅庞氏,当斩其子。希瑊诣侍御史徐有功讼冤,有功上奏论之以为无罪,季昶奏有功阿党恶逆,付法司,法司处有功罪当绞,有功叹曰:“岂我独死,诸人皆不死邪?”既食熟寝,太后召有功,迎谓曰:“卿比按狱,失出何多?”对曰:“失出,人臣之小过;好生,圣人之大德。”由是庞氏得减死。
臣按:武后虽称好杀,然独容徐有功,后世人主,其臣一拂其意即不知其善矣。有功谓“失出,人臣之小过;好生,圣人之大德”,可为人主断刑之鉴。又曰“岂我独死,诸人皆不死”,可为人臣陷人之戒。
以上伸冤抑之情
▲慎眚灾之赦
《易解》大象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
程颐曰:“天地解散而成雷雨,故雷雨作而为解也。赦释之,宥宽之。过失则赦之可也,罪恶而赦之则非义也,故宽之而已。君子观雷雨作解之象,体其发育则施恩仁,体其解散则行宽释也。”
张子清曰:“雷雨交作则为解,雷者天之威,雨者天之泽,威中有泽,刑狱之有赦宥也。有过者赦而不问,有罪者宥而从轻,此君子所以推广天地之仁心也。”
臣按:“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盖言《易》卦之象如此尔,人君于人之有过者而赦
译郑玄说:“大寝,就是路寝,它门外就是内朝的中部。穷,是指穷困冤屈、失职的人,借此向国王申诉。遽,是传车。”
王安石说:“路鼓四面都有,表示想要四方没有不能通达的地方。大寝的门外,从外面来的人没有比这里更近的了,就是想要让人迅速听到。”
臣按:官吏的治理不能全都良好,百姓的民情不容易向上通达,因此周朝兴盛的时候,思考用来沟通幽隐之情、防止壅塞隔绝之患的方法,于是设立了肺石、路鼓。百姓中穷困的人就让他们站在肺石上,使人人都能看见,看见了就知道他是穷困的;百姓中冤屈压抑的人就让他们敲击路门的大鼓,使人人都能听见,听见了就知道他是冤屈的。肺石设立在外朝,由大司寇掌管,而审理的是朝士,朝士看见有站在肺石上的人就向大司寇报告,大司寇向国王复命;路鼓在寝门之外,由大仆主管,而看守的是御仆,御仆听见有击鼓声就向大仆报告,大仆向国王禀报。那人站在朝廷之中没有看不见的,朝士即使想不向大司寇报告、大司寇即使想不向国王报告,也不可能;那声音在路寝之中鸣响没有听不到的,御仆即使想不向大仆报告、大仆即使想不向天子报告,也不能。因此里巷的幽隐之情都通达于殿堂之上,庶民的卑贱之人都能沟通于帝王之前,百姓没有穷困而不能上达的,士人没有冤屈而不能伸雪的,这就是和气之所以畅达、天地因此而交泰、治道因此而安定的原因吧。
汉明帝时,穷究楚王英谋反案件的人连年不断,关在监狱里的有几千人,这些人大多牵连列侯,都是未曾见过面的,侍御史寒朗上书说这是诬陷,皇帝说:“如果是这样,为什么还要牵连他们?”回答说:“这些人自己知道所犯的罪行不合道义,所以大多虚妄牵连,希望以此表明自己的清白。”皇帝说:“如果是这样,为什么不早点上奏?”愤怒地鞭打他,左右的人正要拉他离开,寒朗说:“希望说一句话再死。”皇帝说:“臣下审问囚犯的人,都共同说妖邪邪恶是大祸患,臣子所共同痛恨的,现在释放他们不如收捕他们,可以没有后患。因此审问一个牵连十个,审问十个牵连一百个。等到公卿相会,陛下询问得失,他们都长跪说旧制大罪祸及九族,陛下大恩,只止于本人,天下非常幸运。等到他们回到住处,嘴上虽然不说,却仰望着屋顶偷偷叹息,没有不知道他们是冤屈的,但没有敢为陛下说话的人。臣下现在所说的,确实死而无憾。”皇帝心意消解,两天后,皇帝亲自到洛阳监狱审录囚犯,释放了一千多人。
臣按:寒朗所说的囚犯大多牵连贵显的人希望以此表明自己的清白,以及释放他们不如收捕他们,可以没有后患,以及公卿相会嘴上不说而回去仰屋窃叹,不仅仅是汉朝时如此,而后世掌管监狱的官吏、执掌事务的大臣往往都是这样,英明的君主应该深刻鉴戒。
唐高宗时,唐临担任大理卿,皇帝常常审录囚犯,前代大理卿处理的囚犯大多号哭喊冤,唐临处理的囚犯唯独没有说话,高宗奇怪地询问原因,囚犯说:“唐卿处理的本来就没有冤屈。”高宗叹息了很久,说:“审理案件的人不应当这样吗?”
臣按:前代帝王都亲自审录囚犯,大概是因为人命至为重要,即使是高宗昏庸受制于悍妇,也不废除这个制度。后世只信任司法部门,而有冤屈的人没有机会见到皇上申诉,这就是案件不清、冤气郁结而和气受到感伤的原因。
武则天时期,告密的人引诱奴仆控告主人以求取功赏,窦德妃父亲窦孝谌妻子庞氏有奴仆妄造妖异之事,恐吓她,请求夜间祭祀祈祷化解,奴仆于是揭发这件事,监察御史薛季昶诬告说德妃一同诅咒庞氏,应当斩首她的儿子。希瑊到侍御史徐有功处申诉冤屈,徐有功上奏论辩认为无罪,薛季昶上奏说徐有功包庇恶逆,交给司法部门,司法部门判处徐有功绞刑,徐有功叹息说:“难道只有我死,其他人都不会死吗?”吃完饭后熟睡,太后召见徐有功,迎上前对他说:“你近来审理案件,失出太多了。”回答说:“失出,是臣下的小过错;好生,是圣人的大德。”因此庞氏得以减死。
臣按:武则天虽然号称好杀,但唯独宽容徐有功,后世君主,他的臣子一旦违背他的心意就不了解他的善行了。徐有功说“失出,是臣下的小过错;好生,是圣人的大德”,可以作为君主断刑的鉴戒。又说“难道只有我死,其他人都不会死”,可以作为臣子陷害他人的警戒。
以上伸张冤屈压抑之情
▲谨慎对待灾祸赦免
《易经·解卦》大象辞说:“雷雨兴起,是解卦。君子因此赦免过失、宽宥罪行。”
程颐说:“天地解散而形成雷雨,所以雷雨兴起就是解卦。赦免释放,宽宥宽容。有过失的可以赦免,有罪恶的赦免就不合道义了,所以只是宽宥而已。君子观察雷雨兴起解散的卦象,体悟其生长发育就施予恩仁,体悟其解散就实行宽释。”
张子清说:“雷雨交作就是解卦,雷是天之威,雨是天之泽,威中有泽,就是刑狱中有赦宥。有过失的赦免而不追究,有罪恶的宽宥而从轻,这就是君子推广天地仁心的原因。”
臣按:“雷雨兴起,是解卦。君子因此赦免过失、宽宥罪行”,大概是说《易经》卦象如此,君主对于有过失的人而赦免
之,有罪者而宥之,亦犹《易》之有是象也。然过有小大,过失之小者固不必问,若事虽过失而事体所关则大,如失火延烧陵庙、射箭误中亲长之类,其罪有不可释者,原其情则非故也,故因时赦其罪以宥之。宥如“流宥五刑”之宥也,所谓罪者过失而入于罪者耳。若夫大憝极恶之罪,杀人不死则死者何辜?攫财不罪则失者何苦?雷雨作解,岂为如是之人哉?
译对于有罪的人予以宽恕,这也正如同《易经》中存在这样的卦象一样。然而过错有大有小,轻微的过失固然不必追究,如果事情虽然是过失,但所涉及的性质重大,比如失火蔓延烧毁了陵墓宗庙、射箭误伤了尊长之类,其罪行本是不可赦免的,推究其本意则并非故意,所以顺应时势赦免其罪以宽恕他。这里的“宥”如同“流宥五刑”中的“宥”,所说的“罪”是指因过失而陷入罪责的人。至于那些大奸大恶之徒,杀人而不处死,那么死者有何罪过?掠夺财物而不治罪,那么受害者有何冤苦?雷雨兴起以解除郁结,难道是为此类人而发生的吗?
《舜典》曰:眚灾肆赦。
朱熹曰:“眚灾肆赦,言不幸而触罪者则肆而赦之,此法外意也。”
臣按:此万世言赦罪者之始。夫帝舜之世,所谓赦者,盖因其所犯之罪或出于过误、或出于不幸,非其本心固欲为是事也,而适有如是之罪焉,非特不可以入常刑,则虽流宥金赎亦不可也,故直赦之。盖就一人一事而言耳,非若后世概为一札,并凡天下之罪人不问其过误、故犯一切除之也。
《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
孔颖达曰:“五刑之疑有赦,赦从罚也;五罚之疑有赦,赦从过也,过则赦之矣。”蔡沈曰:“疑于刑则质于罚也,疑于罚则质于过而宥免之也。”
臣按:此所谓有赦者,赦其有疑者耳,非若后世不问有疑无疑一概蠲除之也。
《周礼》:司刺,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臣按:赦有二者之义,程子谓赦释之宥,惟宽之而已,盖就其所犯之人品,原其所犯之情实而赦之宥之也,其与后世所颁之赦异矣。《春秋》:庄公二十二年春,王正月,肆大眚。
啖助曰:“肆者放也,眚者过也。”
胡安国曰:“肆眚者,荡涤瑕垢之称也。《舜典》曰‘眚灾肆赦’,《易》于《解》卦曰‘君子以赦过宥罪’,《吕刑》曰‘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周官》司刺掌赦宥之法,未闻肆大眚也,大眚皆肆则废天讨、亏国典、纵有罪、虐无辜,恶人幸以免矣。后世有姑息为政,数行恩宥,惠奸轨、贼良民,而其弊益滋,盖流于此故。诸葛孔明曰‘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其为政于蜀,军旅数兴而赦不妄下,斯得《春秋》之旨矣。肆眚而曰大眚,讥失刑也。”
臣按:后世大赦天下,其原盖出于此。夫鲁所肆者一国之中,而谓之眚则其所赦者过失焉耳,眚而谓之大,意者鲁国向有所肆,皆小眚也,今则并其大者而肆之,然于罪恶犹未赦也,圣人书之以垂戒万世,以此为防。后世赦文乃至遍赦天下,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罪无大小咸赦除之,甚至十恶之罪、常赦所不原者亦或赦焉,惠奸宄、贼良民,怙终得志,善良喑哑,失天讨之公,纵人欲之私,皆《春秋》之罪人也。
管仲曰:“文有三情,武无一赦。赦者先易而后难,久而不胜其祸;法者先难而后易,久而不胜其福。故惠者人之仇仇也,法者人之父母也,凡赦者小利而大害者也,无赦者小害而大利者也。夫盗贼不胜则良人危,法禁不立则奸邪烦,故赦者奔马之委辔也。”
马端临曰:“唐虞三代之所谓赦者,或以其情可矜,或以其事可疑,以其在三赦、三宥、八议之列,然后赦之,盖临时随事而为之斟酌,所谓议事以制者也。至后世乃有大赦之法,不问情之浅深、罪之轻重,凡所犯在赦前,则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盗贼及作奸犯科者不诘,于是遂为偏枯之物、长奸之门。今观管仲所言,及《史记》所载陶朱公救子之事,则知春秋战国之时已有大赦之法矣。”
秦二世初即位,大赦天下。
臣按:赦之为言,始见于《虞书》,然所肆赦者眚灾而已,未尝泛及于有罪者焉。《管子》之书虽云赦者小利而大害,然仅行于其国中,未遍及于天下。赦而加之以大,始见于史,后世遂以为故事,一遇国家有变革喜庆之事,则形于王言,颁之天下,不问情之故误、罪之当否,一切施以旷荡之恩。呜呼,是何三代之后,君子常不幸而小人常多幸哉?
汉元帝在位十五年凡十赦,匡胤上疏曰:“陛下躬圣德,开太平之路,闵愚民触法抵禁,比年大赦,使百姓得改行自新,天下幸甚。臣窃见大赦之后,奸邪不为衰止,今日大赦,明日犯法,相随入狱,此殆导之未得其务也。盖保民者陈之以德义、示之以好恶,观其失而制其宜,故动之而和,绥之而安。今天下俗贪财贱义,好声色,上侈靡,廉耻之节薄,淫僻之意纵,纲纪失序,疏者逾内,亲
译《舜典》说:“因过失或灾祸犯罪者,予以宽恕赦免。”
朱熹说:“‘眚灾肆赦’的意思是,那些不幸触犯刑律的人,就宽恕并赦免他们,这是法律条文之外的仁慈之意。”
臣按:这是万世以来谈论赦免罪人的开端。在帝舜的时代,所谓的赦免,大概是因为所犯的罪行或是出于过失错误,或是出于不幸,并非其本心原本就想做这种事,却恰好有了这样的罪行,不仅不能按常规刑罚处理,即使是流放、宽宥或罚金赎罪也不适用,所以直接赦免。这仅仅是针对某一个人、某一件事而言罢了,不像后世那样一概发布一道赦令,将天下所有的罪人,不论其是过失还是故意犯罪,全部予以免除。
《吕刑》说:“五刑中有疑问的予以赦免,五罚中有疑问的予以赦免,要仔细审查核实。”
孔颖达说:“五刑中有疑问的予以赦免,是指赦免后降等处以罚金;五罚中有疑问的予以赦免,是指赦免后降等予以宽宥,如果是过失就赦免了。”蔡沈说:“对刑罚有怀疑的就质询后改为罚金,对罚金有怀疑的就质询后予以宽宥免除。”
臣按:这里所说的有赦免,只是赦免那些案情有疑点的,不像后世不问有疑点无疑点一概免除。
《周礼》说:司刺掌管赦宥,第一种宽宥叫‘不识’(不认识),第二种宽宥叫‘过失’,第三种宽宥叫‘遗忘’;第一种赦免叫‘幼弱’,第二种赦免叫‘老旄’(年老),第三种赦免叫‘蠢愚’。
臣按:赦宥有两种含义,程子说赦免宽宥,只是宽容罢了,这是根据犯罪者的身份人品,推究其犯罪的实际情况而予以赦免宽宥的,这与后世颁布的赦令不同。《春秋》记载:鲁庄公二十二年春天,周历正月,大规模赦免过失。
啖助说:“肆是放免的意思,眚是过失的意思。”
胡安国说:“肆眚,是荡涤污秽的称呼。《舜典》说‘眚灾肆赦’,《易经》在《解》卦中说‘君子以赦过宥罪’,《吕刑》说‘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周官》中司刺掌管赦宥的法度,从未听说过‘肆大眚’,如果大的过失都予以放免,就会废弃天道的讨伐,损害国家的法典,纵容有罪之人,虐待无辜百姓,恶人侥幸得以脱罪。后世有姑息养奸的政令,频繁施行恩赦,惠及奸邪之人,残害良善百姓,其弊端更加滋长,大概就源于此。诸葛孔明说‘治理国家依靠大德,不依靠小恩小惠’,他在蜀地执政,虽然多次兴兵打仗,但从不随意下达赦令,这符合《春秋》的宗旨。肆眚而称为‘大眚’,是讥讽刑罚失当。”
臣按:后世大赦天下,其源头大概就出于此。鲁国所放免的只是一国之中,而称为‘眚’,那么所赦免的只是过失罢了,‘眚’而称为‘大’,意思是鲁国以前所放免的,都是小的过失,现在连大的过失也一并放免,然而对于罪恶并没有赦免,圣人记载此事以垂戒万世,以此作为防范。后世的赦令甚至遍及天下,不论已发觉未发觉、已判决未判决,罪行无论大小都予以赦免,甚至十恶不赦、常规赦令所不原谅的罪行也予以赦免,惠及奸邪之人,残害良善百姓,怙恶不悛者得志,善良之人沉默无言,丧失了天道讨伐的公正,放纵了人的私欲,这些都是《春秋》所谴责的罪人。
管仲说:“文治有三种情况,武治没有一种赦免。赦免是先容易后困难,长久下去不能承受其祸患;法律是先困难后容易,长久下去不能承受其福泽。所以恩惠是人的仇敌,法律是人的父母,凡是赦免都是小利而大害,没有赦免是小害而大利。盗贼不能战胜则良民危险,法禁不确立则奸邪繁多,所以赦免就像奔马手中松开的缰绳。”
马端临说:“唐尧虞舜三代所谓的赦免,或者因为其情状可怜,或者因为其事情可疑,属于三赦、三宥、八议之列,然后才予以赦免,大概是临时根据事情进行斟酌,所谓‘议事以制’。到了后世就有了大赦的法令,不问情状的深浅、罪行的轻重,凡是所犯在赦令之前的,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盗贼及作奸犯科者不追究,于是这就成了偏枯之物、长奸之门。现在看管仲所说的,以及《史记》所载陶朱公救子的事,就知道春秋战国之时已有大赦的法令了。”
秦二世刚即位,大赦天下。
臣按:赦免这个词,开始见于《虞书》,然而所放免赦免的只是过失灾祸罢了,未曾泛泛地涉及有罪之人。《管子》一书虽然说赦免是小利而大害,但仅施行于其国内,未曾遍及天下。赦免而加上‘大’字,开始见于史书,后世遂将其作为惯例,一遇到国家有变革喜庆之事,就形成王命,颁布于天下,不问情状的故意过失、罪行是否应当,一切施以旷荡之恩。唉,为什么三代之后,君子常常不幸而小人常常多幸呢?
汉元帝在位十五年共十次大赦,匡胤上疏说:“陛下躬行圣德,开辟太平之路,怜悯愚民触犯法律禁令,连年大赦,使百姓得以改过自新,天下非常幸运。臣私下看见大赦之后,奸邪之人并不因此减少停止,今天大赦,明天犯法,相继入狱,这大概是引导他们没有抓住关键。大概保护百姓要陈说德义、显示好恶,观察其过失而制定适宜的措施,所以动员他们就和顺,安抚他们就安定。现在天下风俗贪财轻义,喜好声色,崇尚奢侈浪费,廉耻的节操淡薄,淫邪僻陋的心意放纵,纲纪失序,疏远的人逾越亲近的人,
戚之恩薄,昏姻之党隆,苟合侥幸,以身设利。不改其原,虽岁赦之,刑犹难使错而不用也。”
译亲戚之间的恩义淡薄,姻亲结党的势力强盛,人们苟且迎合以求侥幸,将自身置于利益之中。如果不改变这种根本状况,即使每年施行赦免,刑罚仍然难以搁置而不用。
臣按:西汉之世赦令最频数,高帝在位十九年凡九赦,盖汉初得天下,人之染秦俗者深,事之袭秦弊者久,不可不赦,赦之所以与民更始也。文帝在位者二十三年凡四赦,文帝承吕后之后,盖亦有不得已焉者。若夫景帝之十六年而五赦,武帝五十五年而十八赦,昭帝十三年而七赦,宣帝二十五年而十赦,成帝二十六年而九赦,哀帝六年而四赦,大约计之未有过三年而不赦者,数赦如此,何其为良民计也,恒不足而为奸民地也,恒有余哉?
光武建武二十年,吴汉病笃,车驾亲临问所欲言,对曰:“臣愚无所知识,惟愿陛下慎无赦而已。”
臣按:吴汉,武将也,犹欲其君以慎无赦,赦不可以轻而数也明矣。
章帝元和二年,以祀明堂大赦天下,系囚在赦前减罪一等,勿笞,诣金城,而文不及亡命未发觉者。郭躬奏曰:“圣恩所以减死使戍边者,重人命也。今死罪亡命毋虑万人,又自赦以来捕得甚众,而诏令不及,皆当重论。伏惟恩宥,死罪以下并蒙更生,而亡命捕得独不沾泽。臣以为赦前犯罪死而系在赦后者,可皆勿笞,诣金城以全人命,有益于边。”帝善之,即下诏赦焉。
臣按:赦固非国家之美事,然死罪既赦而独不及亡命,不可也。盖自古所以起祸乱者多犯罪亡命之徒也,朝廷一持以法而无所贷,彼固无辞而甘心焉,苟施旷荡之恩而彼独不与焉,能无觖望乎?郭躬之虑可谓远矣。
王符曰:“贼良民之甚者,莫大于数赦赎。赦赎数则恶人昌而善人伤矣,何以明之?谨饬之人身不蹈非,又有为吏正直不避疆御,而奸猾之党横加诬言者,皆知赦之不久故也。善人君子被侵陷而能至阙庭自明,万无数人,数人之中得省问者百不过一,既对尚书而空遣去者复十六七矣,其轻薄奸轨,既犯罪法,怨毒之家冀其辜戮以解蓄愤,而反一概悉蒙赦释,令恶人高会而夸咤,老盗服赃而过门,孝子见仇而不得讨,遭盗者睹物而不可取,痛莫甚焉。夫养稂莠者伤禾稼,惠奸轨者贼良民,先王之制刑法也,非好伤人肌肤、断人寿命也,贵威奸惩恶,除人害也。古者惟始受命之君,承大乱之极,寇贼奸轨,难为法禁,故不得不有一赦,与之更新,颐育万物,以成大化。非以养奸活罪,放纵大贼也。夫性恶之民,民之豺狼,虽得放宥之泽,终无改悔之心,旦脱重梏,夕还囹圄。论者多曰‘久不赦则奸轨炽而吏不制,宜数赦以解散之’,此不昭政乱之本源,不察祸福之所生也。”
臣按:此王符《述赦论》也,观此则赦之无益于治可见矣。
荀悦曰:“夫赦者权时之宜,非常典也。汉兴,承秦兵革之后,比屋可刑,故设三章之法、大赦之令,荡涤秽流,与民更始,时势然也。后世承业袭而不革,失时宜矣。惠文之世无所赦之,若孝景之时,七国皆乱,异心并起,奸诈非一;及武帝末年,赋役繁兴,群盗并起,加以巫蛊之祸,天下纷然,百姓无聊;及光武之际,拨乱之后,如此之比,宜为赦矣。”
臣按:当承平之世赦不可有,有则奸宄得志而良民不安,当危疑之时,赦不可无,无则反侧不安而祸乱不解,荀氏谓赦为权时之宜,而后世乃以之为常典,何哉?
汉帝禅延熙六年立后,大赦,孟光责费諲曰:“夫赦者偏枯之物,非明世所宜有也,衰敝穷极,必不得已,然后乃可权而行之耳。今主上仁贤,百僚称职,何有旦夕之急而数施非常之恩,以惠奸轨之恶。”諲谢之。初,丞相亮为相十四年才两赦,时有言公大惜赦者,亮答曰:“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故匡衡、吴汉不愿为赦。先帝亦言:‘周旋陈元方、郑康成间,每见启告治乱之道悉矣,曾不语赦也。若刘景升父子岁岁赦宥,何益于治?’”
陈寿曰:“诸葛亮军旅数兴而赦不妄下,不亦卓乎。”
胡寅曰:“赦之无益于治道也,前贤言之多矣,而终不能革,至按以常典而行之,于其间有吉庆、克捷、祥瑞、祈祷之事则又颁焉,不信二帝三王之法而循后世之制,
译臣按:西汉时期赦令最为频繁,高帝在位十九年共颁布九次赦令,大概是因为汉朝初年刚取得天下,百姓深受秦朝风俗的影响,沿袭秦朝弊政的时间已久,不得不赦免,赦免是为了让百姓重新开始。文帝在位二十三年共颁布四次赦令,文帝继承吕后之后的局面,大概也有不得已的原因。至于景帝在位十六年颁布五次赦令,武帝在位五十五年颁布十八次赦令,昭帝在位十三年颁布七次赦令,宣帝在位二十五年颁布十次赦令,成帝在位二十六年颁布九次赦令,哀帝在位六年颁布四次赦令,大致计算一下,没有超过三年而不赦免的情况,如此频繁地赦免,哪里是为良民着想呢,总是对良民不够,而对奸民却总是有余呢?
光武帝建武二十年,吴汉病重,皇帝亲自前往探视询问他想说什么,吴汉回答说:“臣愚笨没有见识,只希望陛下谨慎不要赦免罢了。”
臣按:吴汉是武将,尚且希望他的君主谨慎不要赦免,赦免不可以轻易且频繁的道理就明白了。
章帝元和二年,因为祭祀明堂而大赦天下,囚犯在赦令前减罪一等,不施鞭刑,前往金城戍边,但诏令没有涉及逃亡犯罪尚未被发觉的人。郭躬上奏说:“圣上的恩德之所以减死罪让囚犯去戍边,是重视人命。如今死罪逃亡的人大概有一万人,又自从赦令以来抓捕到的很多,而诏令没有涉及,都应当从重论处。恳请恩赐宽恕,死罪以下的都蒙受重生的恩泽,而逃亡被抓到的唯独不沾恩泽。臣认为赦令前犯罪判死而囚禁在赦令后的人,都可以不施鞭刑,前往金城以保全人命,对边防有益。”皇帝认为他说得好,立即下诏赦免。
臣按:赦免本来就不是国家的美事,然而死罪既已赦免却唯独不涉及逃亡者,是不可以的。大概自古以来引发祸乱的,多是犯罪逃亡的人,朝廷一旦坚持法律而不宽贷,他们本来没有借口而甘心接受,如果施予宽大的恩德而他们唯独不给予,能不产生不满吗?郭躬的考虑可谓深远了。
王符说:“伤害良民最严重的,没有比频繁赦免和赎罪更甚的了。赦免和赎罪频繁,恶人就昌盛而善人就受到伤害了,用什么来证明呢?谨慎守法的人自身不犯过错,又有做官正直不回避强权的人,而奸猾的党羽横加诬陷他们,这都是因为知道赦免不久就会到来。善人君子被侵陷而能到朝廷自辩的,万个人中没有几个,这几个当中得到省察询问的百个中不过一个,既已对答尚书而空手被遣返的又占十分之六七了。那些轻薄奸邪的人,既然犯罪触犯法律,怨恨毒害他们的家庭希望他们被处死以解除积蓄的愤怒,反而一概都蒙受赦免释放,让恶人高会而夸耀,老盗贼带着赃物从门前经过,孝子见到仇人而不能讨伐,遭遇盗贼的人看到财物而不能取回,痛苦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养育稂莠伤害禾稼,恩惠奸邪伤害良民,先王制定刑法,不是喜好伤害人的肌肤、断绝人的寿命,而是重视威慑奸邪惩戒恶行,除去人的祸害。古代只有刚接受天命君主,承受大乱的极点,寇贼奸邪,难以用法律禁止,所以不得不有一次赦免,与他们更新,养育万物,以成就大的教化。不是用来养育奸邪活命罪人,放纵大贼的。那些本性邪恶的百姓,是百姓中的豺狼,虽然得到放免的恩泽,终究没有改悔的心,早上脱去重枷,晚上又回到监狱。议论的人大多说‘长久不赦免则奸邪猖獗而官吏不能控制,应该频繁赦免以解散他们’,这是不明了政治混乱的根本,不考察祸福产生的原因。”
臣按:这是王符的《述赦论》,看这篇论述就可以看出赦免对治理没有益处了。
荀悦说:“赦免是权宜之计,不是正常的法典。汉朝兴起,继承秦朝战乱之后,家家户户都可判刑,所以设立三章之法、大赦之令,荡涤污秽,与百姓重新开始,时势使然。后世继承基业沿袭而不改革,就失去了时宜了。惠帝文帝时期没有赦免,如果像孝景帝时期,七国都叛乱,异心并起,奸诈不一;等到武帝末年,赋役繁多兴起,群盗并起,加上巫蛊之祸,天下纷乱,百姓无处依托;以及光武帝时期,平定混乱之后,像这样的情况,适宜赦免。”
臣按:在太平盛世赦免不可以有,有了则奸邪得志而良民不安,在危难疑惑之时,赦免不可以没有,没有则不安定的人不安而祸乱不能解除,荀氏说赦免是权宜之计,而后世却把它当作正常的法典,为什么呢?
汉后主刘禅延熙六年立皇后,大赦,孟光责备费諲说:“赦免是偏枯之物,不是清明盛世所应该有的,衰败穷极,不得已,然后才可以权宜施行。如今主上仁贤,百官称职,有什么早晚的急迫而频繁施予非常之恩,来恩惠奸邪的恶人。”费諲谢罪。起初,丞相诸葛亮做丞相十四年才两次赦免,当时有人说丞相太吝惜赦免,诸葛亮回答说:“治理盛世靠大德,不靠小恩惠,所以匡衡、吴汉不愿赦免。先帝也说:‘周旋在陈元方、郑康成之间,每次见他们启告治乱之道都详尽,不曾谈论赦免。如果刘景升父子年年赦免,对治理有什么益处?’”
陈寿说:“诸葛亮军旅频繁兴起而赦免不随意下达,不也很卓越吗。”
胡寅说:“赦免对治道没有益处,前贤论述很多,而终究不能革除,至于按照常典施行,其间有吉庆、克捷、祥瑞、祈祷之事又颁布,不相信二帝三王的法度而沿袭后世的制度,
是何也?始受命则赦,改年号则赦,获珍禽奇兽则赦,河水清则赦,刻章玺则赦,立皇后则赦,建太子则赦,生皇孙则赦,平叛乱则赦,开境土则赦,遇灾异则赦,有疾病则赦,郊祀天地则赦,行大典礼则赦,或三年一赦,或比岁一赦,或一岁再赦三赦。赦令之下也,有罪者除之,有负者蠲之,有滞者通之,或得以荫补子孙,或得以封爵祖考,如是而已耳。明哲之君则赦希而实,昏乱之世则赦数而文,希者尚按故事而不尽去也,数者则意在邀福而归诸己也,实者有罪必除、有负必蠲也,文者虽有是言而人不被其泽也。”
译这是什么原因呢?起初接受天命就大赦,更改年号就大赦,捕获珍禽奇兽就大赦,河水变清就大赦,刻制玉玺就大赦,册立皇后就大赦,册立太子就大赦,诞生皇孙就大赦,平定叛乱就大赦,开拓疆土就大赦,遭遇灾异就大赦,皇帝患病就大赦,在郊外祭祀天地就大赦,举行重大典礼就大赦,有的三年大赦一次,有的每年大赦一次,有的每年大赦两次甚至三次。大赦令颁布之后,有罪的人被免除刑罚,有债务的人被免除债务,有滞留未决的案件被疏通处理,有的人得以荫庇子孙入仕,有的人得以追封祖辈爵位,不过如此罢了。英明圣哲的君主大赦稀少而切实,昏庸混乱的时代大赦频繁而虚浮,稀少的尚且依照旧例而不能全部免除,频繁的则是意在祈求福报而将恩惠归于自己,切实的意味着有罪必定免除、有债必定豁免,虚浮的则是虽然有这样的言辞,但百姓却不能蒙受其恩泽。
臣按:赦之为言释其罪之谓也,后世之赦乃以蠲逋负、举隐逸、荫子孙、封祖考,甚至立法制、行禁令皆于赦令行焉,失古人眚灾肆赦、赦过宥罪之意矣。臣愚以为,赦令之颁,宥罪之外,蠲逋减税、省刑已责、弛工罢役、宽征招亡,凡宽民惠下之道因赦而行可也,非此属也一切付之有司行焉。凡夫赦文之初作,条件之初拟也,必须会集执政大臣各拟所司合行条贯,从公计议,必于律例无碍,必于事体无违,必于人情不拂,断然必可行,的然必无弊,如蠲逋也,其物必可除后决不至于复追,如宽征也,其事必可已后决不至于再作,其文意必不至解而两通,其前后必不至言而相戾,既处置其事宜,复讲解其文理,明白切当,然后著于赦文,行于天下,则上之所颁者无虚文,下之所沾者皆实惠矣。
南宋武帝永初二年,祀南郊,大赦。裴子野曰:“郊祀天地,修岁事也,赦彼有罪,夫何为哉?”
唐太宗尝谓侍臣曰:“古言赦者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一岁再赦,善人喑哑。昔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小仁者大仁之贼,故我有天下以来不甚放赦。今四海安静,礼义兴行,数赦即愚人常冀侥幸,惟欲犯法不能改过,当须慎赦。”
臣按:三代以下称贤君者必曰唐太宗,太宗之于赦也,其慎也如此,则赦无益于治道也明矣。
宣宗大中元年,以旱故,命同平章事卢商与御史中丞封敖疏理京城系囚,大理卿马植奏称:“卢商等务行宽宥,凡抵极法者一切免死,彼官典犯赃及故杀,平日大赦所不免,今因疏理而原之,使贪吏无所惩畏,死者含冤无告,恐非所以消旱灾致和气也。昔周饥,克殷而年丰,卫旱,讨邢而雨降,是则诛罪录奸或合天意,雪冤决滞乃副圣心也。”
臣按:五代晋天福中,张允进《驳赦论》曰:“以水旱降德音,宥过放囚,冀感天心以救灾,非也。假有二人讼,遇赦则有罪者幸免,无罪者衔冤,冤气升闻,乃所以致灾,非弭灾也。天道福善祸淫,若以赦为恶之人而变灾为福,是则天助恶人也。”观于此言,则赦无益于救灾明矣。
五代时,温韬发唐诸陵,唐庄宗时入朝,赐姓名曰李绍冲,韬多赍金帛赂刘夫人及权贵,旬日遣还,郭宗韬曰:“温韬发唐山陵殆遍,其罪与朱温相埒耳,何得复居方镇,天下义士谓我何?”庄宗曰:“入汴之初已赦其罪。”竟遣之。
胡寅曰:“罪人不可不诛,赦令不可不守,二者将何处?必于未赦之前,揆情法、审轻重而区别之,使预赦者无可诛之罪,被刑者无可恕之人,则一举而两得矣。”
臣按:事几多端,变故不一,人之所为所犯,赦文所条具者,岂能一一该尽之哉?然闾阎之幽、郡邑之远,事出于一时,或有反常殊异者,上之人固无由周知而豫料之,若夫干纪乱常之事,关于人伦,入于大恶,昭昭于天下耳目者,岂应用事秉笔之人无一人知哉?如温韬发诸帝陵以窃取宝玉,虽妇人走卒亦或知之,若是者宜于群臣计议诏条之前,明举某人某事决不可赦,豫有以处之,使吾诏条颁布天下,有司奉行之无有妨碍,不至犯万世之义、失一时之信,则得之矣。
宋自祖宗以来,三岁遇郊则赦,此常制也。世谓三岁一赦,于古无有,景祐中言者以为:“三王岁祀圜丘,未尝辄赦,自唐兵兴以后,事天之礼不常行,因有大赦以荡乱狱,且有罪者宥之未必自新,被害者抑之未必无怨,不能自新将复为恶,不能无怨将悔为善,一赦而使民悔善长恶,政教之大患也。愿罢三岁一赦,使良民怀惠,凶人知禁。或谓未可尽废,即请命有司前郊三日理罪人,有过误者引而赦之,州县须诏到仿此。”
臣按:人君为天之子,奉天之祀则当体天之心,以惠天之民,天之民不得已而误入于罪,赦之可也,不幸而为人所害焉,为天子者不能恭行天讨,使天之民冤苦莫伸,岂天意所欲哉?盖赦之初设为眚灾也,后世相承既久,不能复古,然旷荡之恩如雷雨之施,不时而作,使人莫可测知可
译臣按:赦的含义是宽释罪过,后世的赦令却用来免除拖欠的赋税、举荐隐居的人才、荫庇子孙、封赠祖先,甚至制定法律、颁布禁令都在赦令中实行,这背离了古人因灾祸而赦免、宽恕过错的原意。臣愚以为,颁布赦令时,除了宽恕罪过之外,免除拖欠、减轻赋税、减少刑罚、免除劳役、放宽征召、招抚逃亡者,凡是宽待百姓、恩惠下属的措施,可以借着赦令来实行;不属于这些范畴的,全部交由有关部门去执行。凡是起草赦文、拟定条款时,必须召集执政大臣,各自拟定所属部门应执行的条文,出于公心商议,务必不违背法律条例,不违背事理常情,不违背人情世故,确定必然可行,确实没有弊端。比如免除拖欠,所免之物必须能彻底免除,日后决不至于再追缴;比如放宽征召,所宽之事必须能停止,日后决不至于再征发。文字含义必须不至于产生两种解释,前后内容必须不至于相互矛盾。既处理好了具体事宜,又讲解清楚了文字义理,明白恰当,然后才写入赦文,颁布天下,那么上面颁布的就不是空文,下面百姓得到的都是实惠了。
南宋武帝永初二年,祭祀南郊,实行大赦。裴子野说:“祭祀天地,是修习每年的常规事务,赦免那些有罪的人,有什么意义呢?”
唐太宗曾经对侍臣说:“古人说赦免是小人的幸运,君子的不幸,一年赦免两次,善良的人就会沉默不语。从前周文王制定刑罚,对于犯罪者不予赦免,小恩小惠是大仁义的祸害,所以我拥有天下以来不太轻易赦免。如今四海安宁,礼义盛行,如果多次赦免,愚昧的人就会常存侥幸心理,只想犯法而不能改过,应当慎重对待赦免。”
臣按:三代以下被称为贤明君主的,必定说是唐太宗,太宗对于赦免如此慎重,那么赦免对治理国家没有益处就很明显了。
宣宗大中元年,因为旱灾,命令同平章事卢商与御史中丞封敖梳理京城囚犯,大理卿马植上奏说:“卢商等人务求宽恕,凡是判处极刑的人一律免死,那些官员犯赃以及故意杀人的,平时在大赦时也不免死,现在因为梳理囚犯而原谅他们,使贪官污吏没有惩戒畏惧,死者含冤无处申诉,恐怕这不是消除旱灾、招致祥和之气的方法。从前周朝饥荒,攻克殷商后年成丰收;卫国旱灾,讨伐邢国后降雨,这说明诛杀罪人、记录奸恶或许符合天意,洗雪冤屈、决断积案才符合圣心。”
臣按:五代晋天福年间,张允进在《驳赦论》中说:“因为水旱灾害颁布德音,宽恕过错、释放囚犯,希望感动天心以救灾,这是不对的。假设有两人诉讼,遇到赦免,有罪者侥幸免罪,无罪者含冤,冤气上达天庭,这才是导致灾害的原因,而不是消除灾害。天道福佑善人、降祸淫邪,如果因为赦免恶人而将灾害变为福气,那就是天帮助恶人了。”看这番话,那么赦免对救灾没有益处就很明显了。
五代时,温韬发掘唐朝诸帝陵墓,唐庄宗时入朝,赐姓名叫李绍冲,温韬多携带金银布帛贿赂刘夫人及权贵,十天后被遣返回去,郭宗韬说:“温韬发掘唐朝山陵几乎遍尽,他的罪行与朱温相当,怎么能让他再担任方镇,天下的义士会怎么看我们?”庄宗说:“进入汴京之初已经赦免了他的罪过。”最终还是派遣他回去了。
胡寅说:“罪人不可不诛杀,赦令不可不遵守,这两者将如何处理?必须在赦免之前,衡量情理与法律,审慎轻重而加以区别,使预先赦免的人没有可诛杀的罪行,受刑的人没有可宽恕的理由,这样就一举两得了。”
臣按:事端繁多,变故不一,人的所作所为和所犯之罪,赦文中列举的,怎么能一一涵盖呢?然而民间的幽微、郡县的偏远,事情出于一时,或许有反常奇异的情况,上面的人固然无法周知并预先料到。至于违背纲纪、扰乱常伦的事情,关乎人伦,属于大恶,昭昭显现在天下人耳目之中的,难道执掌事务、提笔起草诏令的人没有一个人知道吗?像温韬发掘诸帝陵墓以窃取宝玉,即使是妇女、差役也可能知道,像这样的事,应当在群臣商议诏条之前,明确举出某人某事决不可赦,预先有所处置,使我们的诏条颁布天下,有关部门执行时没有妨碍,不至于触犯万世的道义、失去一时的信用,这样就对了。
宋朝自祖宗以来,每三年遇到郊祀就赦免,这是常制。世人说三年一赦,古代没有这种制度,景祐年间进言的人认为:“三王每年祭祀圜丘,不曾轻易赦免,自从唐朝战乱兴起以后,事奉天帝的礼仪不常举行,因此有大赦来荡涤混乱的刑狱,而且有罪的人被宽恕未必能改过自新,被害的人被压抑未必没有怨恨,不能改过自新将再次作恶,不能消除怨恨将后悔行善,一次赦免就使百姓后悔行善、助长作恶,这是政教的大患。希望废除三年一赦的制度,使良民感怀恩惠,凶恶的人知道禁令。有人说不能完全废除,那就请求命令有关部门在郊祀前三天梳理罪人,有过失错误的人引出来赦免,州县必须等诏书到达后仿照此例办理。”
臣按:人君是天帝的儿子,奉行天帝的祭祀就应当体察天帝的心意,以恩惠天帝的百姓,天帝的百姓不得已而误入罪过,赦免他们是可行的,不幸而被人所害,作为天子不能恭敬地执行天帝的讨伐,使天帝的百姓冤苦无法伸张,这难道是天帝所愿意的吗?大概赦免最初设立是为了应对灾祸,后世相承既久,不能恢复古制,然而旷荡的恩泽如同雷雨的施予,不定时而作,使人无法测知。
也。宋人为之常制而有定时,则人可揣摩,以需其期,非独刑法不足以致人惧,而赦令亦不足以致人感也。
译这样。宋人把它作为常规制度并规定了固定的时间,那么人们就可以揣测,以等待那个期限,这不仅刑罚不足以使人畏惧,而且赦令也不足以使人感激。
仁宗嘉祐中,学士张方平言:“中外官多发人积年罪状,数按人赦前事及奏劾事,辄请不以赦原减,快一时之小忿,失天下之大信,自今有类此者以故违制书坐之。”御史吕诲亦以为言,乃下诏曰:“比者中外多上章言人过失,外视公言,内缘私忿,诋欺暧昧,苟陷善良,又赦令者所以与天下更始,而有司多按赦前事,殆非慎命令、重刑罚,使人洒然自新之意也。自今有上章告人罪及言赦前事者,讯之。”
臣按:无事而赦,固非国家美事,有事而赦而又不能守,使失信于人,尤非国家善治也。盖国宝于民,民宝于信,上之出令一有不信于民,异时再有所言则民不信之矣,是以善为治者必不轻于出令,命既出矣而必守之以信,非但欲其令之必行,盖欲其事之可继也。
元西僧岁作佛事,或恣意纵囚以售其奸宄,俾善良者喑哑而饮恨。
臣按:赦宥出于上,识治体者犹以为非,元人信胡僧之言,每作佛事辄纵罪囚,以希福报,恩不出于上而出于下,人不感帝之恩而感乎僧,是以每遇将作佛事之先有罪在系者辄赂僧以求免,遂使凶顽席僧势以稔恶,善良抱冤屈而莫诉。异端所为无足责也,中国之治乌可尤而效之哉?
以上慎眚灾之赦
卷一一○
▲明复仇之义
《周礼》:调人掌司万民之难(谓相与为仇仇)而谐(谐犹调也)和之,凡过(谓无本意也)而杀伤人者,以民成(平也)之,鸟兽亦如之。凡和难,父之仇辟诸海外,兄弟之仇辟诸千里之外,从父兄弟之仇不同国,君之仇视父,师长之仇视兄弟,主友之仇视从父兄弟,弗辟则与之瑞节而以执之。凡杀人有反杀者,使邦国交仇之。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令勿仇,仇之则死。凡有斗怒者,成之,不可成者则书之,先动者诛之。
郑玄曰:“一说,以乡里之民共和解之。”
吴澂曰:“为亲复仇者人之私情,蔽囚致刑者君之公法,使天下无公法则已,如有公法则私情不可得而行矣。夫司徒掌教,教民以六德之和,又教之以六行之睦,唯欲斯民之和协也,如其不从教,则不睦之刑从而加焉,在所不赦也,而其官属乃掌万民之难使之相避,是使天下之人得以肆其私情而人君之公法不复可行于世,与大司徒之教相反,如必曰从人之私情,则父之仇不与共戴天,辟诸海外亦未为得,盍亦使之弗共戴天而后可也。”又曰:“凡杀人有反杀者,使邦国交仇之,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勿令仇,仇之则死。果如是,殆将使天下以力相陵,交相屠戮,往来报复,无有已时,圣王令典决不若此之缪。”
臣按:调人之和难,盖谓过而杀伤人者也,如律文所谓误杀、戏杀、过失杀之类,以其本无意而杀人而或致其人于死事,虽可恶而情则可矜。然死者不可复生,孝子、弟弟、忠臣、义士其于父兄、师主之死不以其天年,彼虽无故杀之心,而其父兄、师主实因之而死,其心有不能忘者,然其人或在十议之辟及有益于斯世,原其所犯罪不至死,是以先王立调人之官以和其难,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郑氏谓“过,无本意也。成,平也。以乡里之民共和之”,盖以谓报仇天下之公义,宥过圣人之微权,若施之以法则伤孝子之心,姑避之于他,少舒报者之愤。先王治世不专以法,法之中有情,不专以仁,仁之中有义如此。夫我圣祖作为教民榜文,颁示闾里,有曰:“民间除犯十恶及强盗杀人外,其有犯奸盗诈伪人命,本乡本里内自能含忍省事,不愿告官系累受苦,被告伏罪,亦免致身遭刑祸,止于老人处决断者听。”呜呼,圣祖之意,其与《周礼》调人“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者不约而同也。
朝士,凡报仇仇者书于士,杀之无罪。
郑玄曰:“凡报仇仇者书于士,杀之无罪,谓同国之相辟者将报之,必先言之于士。”
臣按:所谓士者非谓朝士也,凡书于乡士、县士、方士皆是也,既书于士而上于朝士而掌之。
典礼曰: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
译宋仁宗嘉祐年间,学士张方平进言说:“朝廷内外的官员大多揭发他人多年前的罪状,多次追究他人赦免前的事情以及曾经奏劾过的事,竟然请求不依赦令予以宽恕减免,只为发泄一时的小忿,却丧失了天下的大信。从今以后,有类似这种情况的,以故意违反制书的罪名治罪。”御史吕诲也为此进言,于是皇帝下诏说:“近来朝廷内外大多上奏章揭发他人的过失,对外假借公论,对内出于私怨,诋毁欺瞒暧昧之事,苟且陷害善良之人。况且赦令是用来让天下人重新开始生活的,而有关部门大多追究赦免前的事情,这大概不符合慎重命令、重视刑罚,使人们欣然改过自新的本意。从今以后,有上奏章告发他人罪状以及谈论赦免前事情的,要审讯他们。”
臣按:没有灾异而大赦,固然不是国家的美事;有灾异而大赦却又不能坚守,致使失信于人,尤其不是国家良好的治理。因为国家的宝贝是百姓,百姓的宝贝是信用,君主发出的命令一旦对百姓失信,将来再有所言说,百姓就不会相信了。所以善于治理的人一定不轻易发布命令,命令一旦发出就必定用信用来坚守,不仅是为了让命令必定执行,更是为了让事情可以延续下去。
元代西域僧人每年举行佛事,有时放纵囚犯以谋取奸邪之利,致使善良之人哑口无言而含恨。
臣按:赦免宽宥出于君主,懂得治国体统的人尚且认为不妥,元人信奉胡僧的话,每次举行佛事就放纵罪囚,以祈求福报,恩惠不是出于君主而是出于臣下,百姓不感激帝王的恩德却感激僧人,所以每逢将要举行佛事之前,有罪在押的人就贿赂僧人以求免罪,于是凶恶顽劣之人凭借僧人的势力而作恶多端,善良之人怀抱冤屈而无法申诉。异端邪说所为不值得责备,中国的治理怎么可以效法他们呢?
以上关于慎重对待灾异赦免的内容。
卷一一○
▲阐明复仇的道义
《周礼》规定:调人掌管调解万民的仇难(指互相结仇)并调和它,凡是因过失(指没有本意)而杀伤人的,由民众来调解(平息)它,对待鸟兽也是如此。凡是调解仇难,父亲的仇敌要放逐到海外,兄弟的仇敌要放逐到千里之外,堂兄弟的仇敌不能同处一国,君主的仇敌视同父亲,师长的仇敌视同兄弟,主君和朋友的仇敌视同堂兄弟,如果不放逐就给他符节并逮捕他。凡是杀人而有被反杀的,让邦国互相仇视。凡是杀人而合乎道义的,不能同处一国,命令不得报仇,如果报仇就处死。凡是有争斗愤怒的,调解它,不能调解的则记录下来,先动手的人诛杀他。
郑玄说:“一种说法,是由乡里的民众共同调解。”
吴澂说:“为亲人复仇是人的私情,拘禁囚犯处以刑罚是君主的公法,如果天下没有公法也就罢了,如果有公法,私情就不能实行了。司徒掌管教化,用六德来教化民众使之和谐,又用六行来教化民众使之和睦,只希望这些民众和谐协调,如果他们不听从教化,那么不和睦的刑罚就随之施加,在所不赦免,而他的官属却掌管万民的仇难让他们互相回避,这是让天下人得以放纵他们的私情而君主的公法不再能在世上施行,与大司徒的教化相反。如果一定要说顺从人的私情,那么父亲的仇敌不与共戴天,放逐到海外也不算得当,何不让他不与共戴天然后才可以呢?”又说:“凡是杀人而有被反杀的,让邦国互相仇视,凡是杀人而合乎道义的,不能同处一国,命令不得报仇,报仇就处死。果真如此,恐怕是让天下人凭武力互相欺凌,互相屠杀,往来报复,没有止境,圣王的法令典章绝不会如此荒谬。”
臣按:调人调解仇难,大概是指因过失而杀伤人的情况,如律文中所说的误杀、戏杀、过失杀之类,因为他们本无意杀人却导致他人死亡,虽然可恶但情理上值得怜悯。然而死者不能复生,孝子、悌弟、忠臣、义士对于父兄、师主的死并非因为寿终正寝,他们虽然没有无故杀人的心思,但他们的父兄、师主确实因此而死,他们心中不能忘记。然而那个人或许在十议的赦免范围内或对世道有益,推究他所犯的罪不至死,所以先王设立调人的官职来调解仇难,凡是因过失而杀伤人的由民众来调解,郑氏说“过,是没有本意。成,是平息。由乡里的民众共同调解”,大概是说报仇是天下的公义,宽恕过失是圣人的微妙权变,如果施加法律就伤害了孝子的心,姑且让他们回避到别处,稍微舒缓报仇者的愤恨。先王治理天下不专靠法律,法律之中有情理,不专靠仁爱,仁爱之中有道义,就是这样的。我们的圣祖制定教民榜文,颁布给乡里,其中有说:“民间除了犯十恶及强盗杀人外,如果有犯奸盗诈伪人命案件,本乡本里内自己能含忍省事,不愿告官牵连受苦,被告伏罪,也免得自身遭受刑祸,只在老人处决断的听任。”唉,圣祖的意思,与《周礼》调人“凡是因过失而杀伤人的由民众来调解”不约而同。
朝士规定,凡是报仇杀仇人的,登记在士官那里,杀人不治罪。
郑玄说:“凡是报仇杀仇人的,登记在士官那里,杀人不治罪,是指同国互相回避的人将要报仇,必须先在士官那里报告。”
臣按:所谓的士不是指朝士,凡是登记在乡士、县士、方士那里都是,既登记在士官那里又上报给朝士掌管。
典礼说:父亲的仇敌不与共戴天,兄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