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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大学衍义补一百零六

卷一○七

儒藏 · 四书 · 已译 · 第 954–965 段

○七

  ▲议当原之辟

  《周礼》: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译○七

▲讨论应当追溯其本源的刑罚

《周礼》规定:小司寇依据五种刑罚来审理万民的诉讼案件,凡是受封有爵位的男子和受封有爵位的女子,不必亲自到庭受审,凡是与国王同宗族的人犯了罪,不在闹市执行死刑。

郑玄曰:“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者,为治狱吏亵尊者也,不躬坐者必使其属若子弟也。”

  王安石曰:“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者,贵贵也;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者,亲亲也。贵贵、亲亲如此而已,岂以故挠法哉?”

  以八辟(法也)丽(附也)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郑玄曰:“亲若今时宗室有罪先请是也,故谓旧知也,贤谓有德行者若今廉吏有罪先请是也,能谓有道艺者,功谓有大勋力立功者,贵若今吏墨绶有罪先请是也,勤谓憔悴以事国,宾谓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后。”

  臣按:王之亲故不可与众人同例,有罪议之,所以教天下之人爱其亲族、厚其故旧;国之贤能不可与庸常同科,有罪议之,所以教天下之人尚乎德行、崇乎道艺;有功者则可以折过失,有罪议之则天下知上厚于报功而皆知所懋;有位者不可以轻摧辱,有罪议之则天下知上之重于贵爵而皆知所敬;有勤劳者不可以沮抑,有罪则议之,使天下知上之人不忘人之劳;为国宾者宜在所优异,于有罪则议之,使天下知上之人有敬客之礼。先儒谓八者天下之大教,非天子私亲故而挠其法也,人伦之美莫斯为大。

  司厉,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

  郑玄曰:“有爵谓命士以上也。龀,毁齿也,男八岁、女七岁而毁齿。”又曰:“今之奴婢,古之罪人也,故《书》曰:‘予则孥戮汝。’”

  臣按:先王之制刑,其贵贵、老老、幼幼有如此者,非独不忍加之以刑辟,而亦不忍致之于卑辱,仁义兼尽矣。

  掌囚,凡囚者,王之同族鳦(木其手),有爵者桎(木其足),以待弊罪。及刑杀,告刑于王,鳦而适朝,士加明梏,以适市而刑杀之。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鳦而适甸师氏,以待刑杀。

  臣按:刑以弼教,先王之刑无不寓教之意焉。夫有罪之人制为狱具以拘囚之,宜若无所恤矣,而于王之同族及命士以上,虽有罪或鳦或梏而已。告刑于王,告王以今日当行刑及所刑者姓名也,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鳦而适朝者,重刑为王欲有所赦,且当以付。士加明梏者,谓书其姓名及其罪于梏而著之也,后世刑人书其罪以为招状揭之于其首,盖本诸此。

  掌戮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刑盗于市。凡罪之丽于法者亦如之,唯王之同族与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

  李觏曰:“先王之时,虽同族虽有爵其犯法当刑与庶民无以异也。法者,天子与天下共也,如使同族犯之而不刑杀,是为君者私其亲也,有爵者犯之而不刑杀,是为臣者私其身也,君私其亲、臣私其身,君臣皆自私,则五刑之属三千止为民也,庆赏则贵者先得,刑罚则贱者独当,上不愧于下,下不平于上,岂适治之道耶?故王者不辨亲疏,不异贵贱,一致于法,其所以不肆诸市朝而适甸师氏者,为其人耻,毋使人见之也。”

  臣按:王之同族者与有爵者杀之甸师氏,既言于掌囚,此复言之者,盖以刑人必于市,惟同族亲者也、有爵贵者也,亲亲而贵贵,故有犯者乃国家德化之不孚、礼教之不行,不幸犯者出于亲贵之中,其人虽可恶而其恶则不可扬,故就隐处以施刑焉。圣人之处刑,其仁义之兼尽也如此夫!

  《礼记曲礼》曰:刑不上大夫。

  陈澔曰:“大夫或有罪以八议定之,议所不赦则受刑。《周官》掌囚‘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鳦而适甸师氏’,而此云不上大夫者,言不制大夫之刑,犹不制庶人之礼也。”

  胡寅曰:“庶人贫贱不能备礼,故不责以行礼;大夫尊贵不可加刑,故不使之受刑,非故欲然,因其势也。贾谊得圣人之意,故引投鼠忌器之论以警文帝,自是汉不加刑于大臣,大臣有罪皆自杀,而王安石反此义为之说曰:‘礼不可以庶人为下而不用,刑不可以大夫为上而不施。’其意非为化民成俗而兴礼

译郑玄说:“凡是受命的大夫和受命的大妇不亲自坐在法庭上受审,是因为让审理案件的官吏亵渎尊贵的人。不亲自坐在法庭上受审,必定是让他们的下属或子弟代为出庭。”

王安石说:“受命的大夫和受命的大妇不亲自坐在法庭上受审,是尊重贵者;国王的同族有罪不在闹市执行死刑,是亲爱亲族。尊重贵者、亲爱亲族不过如此罢了,难道因此就枉法吗?”

用八种议罪的条例(法)附丽(附)于国家法律以施行刑罚,一是议亲的条例,二是议故的条例,三是议贤的条例,四是议能的条例,五是议功的条例,六是议贵的条例,七是议勤的条例,八是议宾的条例。

郑玄说:“亲,如同当今宗室有罪先请示一样;故,指旧日相识的人;贤,指有德行的人,如同当今廉吏有罪先请示一样;能,指有道艺的人;功,指有大功勋、建立功业的人;贵,如同当今佩戴墨绶的官吏有罪先请示一样;勤,指为国事憔悴辛劳的人;宾,指不被当作臣子对待的人,即三恪、二代的后裔。”

臣按:国王的亲族和旧交不能与普通人同等对待,有罪时加以议处,是为了教导天下人爱护自己的亲族、厚待自己的旧交;国家的贤能之士不能与平庸之辈同等对待,有罪时加以议处,是为了教导天下人崇尚德行、尊崇道艺;有功业的人可以抵销过失,有罪时加以议处,那么天下人就知道君主厚报功劳,从而都知道努力进取;有位望的人不可以轻易摧残侮辱,有罪时加以议处,那么天下人就知道君主重视爵位,从而都知道恭敬;有勤劳的人不可以压制,有罪时加以议处,让天下人知道君主不忘人的辛劳;作为国家宾客的人应当受到优待,有罪时加以议处,让天下人知道君主有敬客的礼节。先儒说这八项是天下的大教化,并非天子为了私亲旧故而枉法,人伦之美没有比这更大的了。

司厉,凡是有爵位的人、七十岁以上的人和未换牙的儿童都不做奴隶。

郑玄说:“有爵位指命士以上。龀,是换牙,男孩八岁、女孩七岁换牙。”又说:“现在的奴婢,是古代的罪人,所以《尚书》说:‘我就把你和你的子女一起杀戮。’”

臣按:先王制定刑罚,其中尊重贵者、敬老者、爱幼者竟然到了这种地步,不仅仅是因为不忍心对他们施加刑罚,也是不忍心使他们处于卑贱屈辱的地位,仁义都尽到了。

掌囚,凡是囚犯,国王的同族戴手铐(木其手),有爵位的人戴脚镣(木其足),等待定罪。等到执行刑杀,向国王报告行刑,戴着手铐前往朝廷,士官加上明梏,前往闹市执行刑杀。凡是有爵位的人和国王的同族,戴着手铐前往甸师氏那里,等待执行刑杀。

臣按:刑罚用来辅助教化,先王的刑罚无不寓含教化的意思。对于有罪的人,制造刑具来拘禁他们,似乎没有什么顾惜的了,但对于国王的同族以及命士以上,即使有罪,也只是戴手铐或脚镣而已。向国王报告行刑,是向国王报告今天应当行刑以及所刑之人的姓名,死罪就说某人的罪在大辟,刑罪就说某人的罪在小辟。戴着手铐前往朝廷,是因为重刑国王想要有所赦免,并且应当交付处理。士官加上明梏,是指在梏上书写姓名及其罪行并展示出来,后世刑人书写其罪行作为招状张贴在其头上,大概源于此。

掌戮,凡是杀人的人,在闹市处死后陈尸示众三天,在闹市处决盗贼。凡是罪行触犯法律的也这样做,只有国王的同族和有爵位的人在甸师氏那里处死。

李觏说:“先王时代,即使是同族、即使有爵位,他们犯法应当受刑,与平民没有区别。法律,是天子与天下人共有的。如果同族犯法而不刑杀,这是君主私爱其亲族;有爵位的人犯法而不刑杀,这是臣子私爱其身。君主私爱其亲族、臣子私爱其身,君臣都自私,那么五刑的条目三千条就只针对平民了,庆赏则贵者先得,刑罚则贱者独当,上不愧于下,下不平于上,这难道是治理国家的正道吗?所以王者不区分亲疏,不区别贵贱,一律依法处理,之所以不在市朝陈尸示众而前往甸师氏那里,是为了保全他们的羞耻心,不让别人看见他们。”

臣按:国王的同族和有爵位的人在甸师氏那里处死,在掌囚中已经说过,这里再次提到,大概是因为刑人必须在闹市,只有同族是亲的、有爵位是贵的,亲爱亲族而尊重贵者,所以有犯罪者,是国家德化未能感化、礼教未能推行,不幸犯罪者出于亲贵之中,这些人虽然可恶,但他们的罪恶不可张扬,所以在隐蔽的地方执行刑罚。圣人处理刑罚,仁义兼尽竟然到了这种地步!

《礼记·曲礼》说:刑罚不施加于大夫。

陈澔说:“大夫如果有罪,用八议来裁定,议定不可赦免的则受刑。《周官》掌囚说‘凡有爵位的人和国王的同族,戴着手铐前往甸师氏’,而这里说不施加于大夫,是指不制定针对大夫的刑罚,就像不制定针对平民的礼仪一样。”

胡寅说:“平民贫贱不能备办礼仪,所以不要求他们行礼;大夫尊贵不可施加刑罚,所以不让他们受刑,不是故意想要这样,而是顺应形势。贾谊懂得圣人的意思,所以引用投鼠忌器的议论来警示文帝,从此汉朝不对大臣施加刑罚,大臣有罪都自杀,而王安石反而用相反的意思来解说,说:‘礼仪不可以因为平民在下而不使用,刑罚不可以因为大夫在上而不施加。’他的意思不是为了教化民众形成风俗而兴起礼仪”

教也,直欲杀戮故老以制异己耳,岂非邪说害义之大乎?”

译教化之道,竟然只想通过杀戮德高望重的老臣来压制异己,这难道不是邪说危害道义的最大表现吗?

《文王世子》:公族其有死罪则磬(悬缢杀之也)于甸人,其刑罪则纤(音箴,纤刺也)剸(割也),亦告(读为鞠)于甸人。公族无宫刑,狱成有司谳(议狱也)于公,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宽也)之”,有司又曰“在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对,走出,致刑于甸人。公又使人追之曰“虽然必赦之”,有司对曰“无及也”。反命于公,公素服不举,为之变,如其伦之丧,无服,亲哭之。

  郑玄曰:“甸人,掌郊野之官,不于市朝者隐之也。”

  陈澔曰:“狱成谓所犯之事讯问已得情实也。杀牲盛馔曰举,素服不举,为之变其常礼,示悯恻也。如其亲疏之伦而不为吊服者,以不亲往故也。亲哭之者,为位于异姓之庙而素服以哭之也。”

  臣按:先王之于公族有罪者,有司在辟曰三,公宥之曰三,臣尽执法之义,君存睦族之仁。

  《大戴礼》曰:刑不上大夫者,古之大夫有坐不廉污秽者则曰簠簋不饬,淫乱男女无别者则曰帷薄不修,罔上不忠者则曰臣节未著,罢软不胜任者则曰下官不职,干国之纪则曰行事不请。此五者大夫定罪名矣,不忍斥然以正呼,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闻有谴发则白冠厘缨、盘水加剑,造乎关而自请罪,君不使有司执缚牵而加之也;其有罪者闻命则北面跪而自裁,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杀之也,曰:“子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礼矣。”是曰刑不上大夫。

  臣按:《大戴礼》此段与贾谊疏同,盖古有此制,谊疏之以告文帝,戴德集《礼记》以为此篇,其弟圣又删去之止存其首句耳。人君观此可以得待臣之礼,而人臣观此其有罪者亦知所以自取也。

  《春秋左氏传》曰:夫谋而鲜过,惠训不倦,叔向有焉,犹将十世宥之以劝能者。今一不免其身以弃社稷,不亦惑欤?

  臣按:此即《周礼》八辟之议能也。由是观之,凡有益于世、有功于国者,其人之子若孙以及于曾玄皆将十世宥之,不止免其一身而已也。

  汉孝惠即位,制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谓仕宦而皇帝知其名),有罪当盗(逃也)械者皆颂(音松)系;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免之。

  马廷鸾曰:“古者刑不上大夫,汉之待公卿、大夫与士庶无等级,皆习秦气象,萧、曹秦吏,习见不知改而何亦身自当之。惠帝虽差立条式然,特以为恩惠,不着法令。文帝时绛侯下狱,贾生极言以谏,然终不能变也。”

  文帝时贾谊上疏曰:“廉耻节礼以治君子,故有赐死而无戮辱,是以黥劓之罪不及大夫,以其离主上不远也。今自王侯三公之贵皆天子改容而礼之也,而命与众庶同黥劓髡刖笞骂弃市之法,被翙辱者不泰迫乎?夫尝已在贵宠之位,今而有过,废之可也,退之可也,赐之死可也,灭之可也,若夫束缚之、系緤之,输之司寇,编之徒官,司寇小吏詈骂而篣笞之,殆非所以令众庶见也。”

  臣按:是时丞相勃免就狱,人有告谋反者,逮系长安狱,恐不知置辞,吏稍辱侵之,勃以千金与狱吏,吏书牍背示曰“以公主为证”,勃子尚公主,故吏教以为证,卒无事。故谊以此讥上,文帝深纳其言,养臣下有节,是后大臣有罪皆自杀不受刑,至武帝时稍复入狱,自宁成始。

  宣帝地节四年,诏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乱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自今子有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妇、大父母匿孙罪殊死上以请,廷尉以闻。”

  臣按:律文亲属得相为容隐始此,然宣帝诏所匿者止许父子、夫妇、祖孙,而于兄弟及从子之于世父、季父阙焉,必若今律文,凡有亲属除谋反、大逆外,虽奴婢雇工人为家长亦在勿论之限,深得先王以刑弼教之意。

  元康四年,诏曰:“朕念夫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逆乱之心,今或罹于文法

译《文王世子》记载:公族中有人犯下死罪,就悬挂在甸人那里用缢刑处死;犯下肉刑之罪的,就施加刺割之刑,也向甸人报告。公族不适用宫刑,案件审理完毕,主管官员向国君汇报案情,如果是死罪,就说“某人的罪行属于大辟”,如果是肉刑,就说“某人的罪行属于小辟”。国君说“宽恕他”,主管官员又说“属于应受刑罚之列”,国君又说“宽恕他”,主管官员又说“属于应受刑罚之列”,等到三次宽恕后,主管官员不再回答,走出宫门,将犯人交给甸人执行刑罚。国君又派人追赶说“虽然如此,务必赦免他”,主管官员回答说“来不及了”。向国君回报后,国君穿着素服,停止享用酒肉,为此改变常礼,按照亲属关系的丧礼规格,虽然不穿丧服,但亲自为之哭泣。

郑玄说:“甸人是掌管郊野的官员,不在市朝执行刑罚是为了隐讳。”

陈澔说:“狱成是指所犯之事经过讯问已查明实情。杀牲备办丰盛酒食称为举,素服不举,是为此改变常礼,表示怜悯恻隐。按照亲属关系的丧礼规格而不穿吊丧服,是因为不亲自前往的缘故。亲自哭泣,是指在异姓宗庙设立灵位,穿着素服哭泣。”

臣按:先王对于有罪的公族成员,主管官员三次说应受刑罚,国君三次说宽恕,臣子尽到了执法的道义,君主存留了和睦宗族的仁爱。

《大戴礼记》说:刑罚不施加于大夫,古代的大夫如果有贪污污秽的罪行,就说他‘簠簋不饬’(祭祀器具不整洁);如果有淫乱男女无别的罪行,就说他‘帷薄不修’(帷帐帘幕不修整);如果有欺瞒君主不忠的罪行,就说他‘臣节未著’(臣子的节操未显);如果有软弱不胜任的罪行,就说他‘下官不职’(下属官员不尽职);如果有扰乱国家纲纪的罪行,就说他‘行事不请’(行事不请示)。这五种情况是大夫定下的罪名,不忍心直接斥责以正名,因此大夫的罪行如果在五刑范围内,听到谴责发作,就戴上白冠,系上麻绳,盘盛水,加上剑,到关隘前自行请罪,君主不派主管官员捆绑牵拉而施加刑罚;有罪的人听到命令就面向北跪下自杀,君主不派人揪扯牵引而刑杀他,说:‘子大夫是自己取祸罢了,我对待你很有礼数。’这就叫刑罚不施加于大夫。

臣按:《大戴礼记》这段与贾谊的奏疏相同,大概古代有此制度,贾谊上疏告知文帝,戴德编集《礼记》作为此篇,他的弟弟戴圣又删去只保留首句。君主观看此段可以懂得对待臣下的礼数,而臣下观看此段,有罪的也知道如何自处。

《春秋左氏传》说:谋划而很少有过失,施惠训导不知疲倦,叔向具备这些优点,尚且要宽恕他十代以鼓励能人。现在一旦不能免除他自身的罪责而抛弃社稷,不也很糊涂吗?

臣按:这就是《周礼》八辟中关于宽恕能人的议论。由此看来,凡是对世道有益、对国家有功的人,他的子孙以及曾孙玄孙都将宽恕十代,不止免除他一人而已。

汉孝惠帝即位,规定爵位五大夫、官吏六百石以上以及侍奉皇帝而知名的人(指做官而皇帝知道其名),有罪应当戴枷锁的,都只系绳索;百姓七十岁以上或不满十岁的,有罪应当受刑的,都免除。

马廷鸾说:“古代刑罚不施加于大夫,汉朝对待公卿、大夫与士庶没有等级区别,都是沿袭秦朝风气,萧何、曹参是秦朝官吏,习见而不知改变,为何也亲身承受。惠帝虽然略微设立条规,但只作为恩惠,不列入法令。文帝时绛侯下狱,贾生极力进谏,但最终不能改变。”

文帝时贾谊上疏说:“用廉耻节礼来治理君子,所以有赐死而没有杀戮侮辱,因此黥刑劓刑之罪不及大夫,因为他们离君主不远。现在从王侯三公的尊贵,都是天子改变容貌以礼相待,而命令与百姓同受黥刑劓刑髡刑刖刑笞刑辱骂弃市之法,遭受侮辱的人不也太紧迫了吗?曾经已在尊贵宠幸之位,现在有过失,废黜他可以,退职他可以,赐死他可以,灭族他可以,至于捆绑他、系缚他,送到司寇那里,编入徒官,司寇小吏辱骂而鞭打他,大概不是让百姓看到的。”

臣按:当时丞相周勃免职下狱,有人告发谋反,逮捕系于长安狱,担心不知如何答辩,官吏逐渐侮辱侵凌他,周勃用千金贿赂狱吏,狱吏在木牍背面写示说‘以公主为证’,周勃的儿子尚公主,所以狱吏教他以此作证,最终无事。所以贾谊以此讥讽皇上,文帝深深采纳他的话,对待臣下有节制,此后大臣有罪都自杀不受刑,到武帝时又逐渐入狱,从宁成开始。

宣帝地节四年,下诏说:“父子之亲、夫妇之道,是天性,即使有祸乱冒死也要保全,真诚的爱结于心,是仁厚的极致。从今以后,儿子隐匿父母、妻子隐匿丈夫、孙子隐匿祖父母,都不治罪;父母隐匿儿子、丈夫隐匿妻子、祖父母隐匿孙子,罪行在死罪以上的,上报请示,廷尉上报。”

臣按:律文中亲属可以互相容隐始于此时,然而宣帝诏书所隐匿的只允许父子、夫妇、祖孙,而对于兄弟以及侄子对于伯父、叔父有所缺失,必定像现在的律文,凡有亲属除谋反、大逆外,即使是奴婢雇工人为家长也在不治罪的范围内,深得先王以刑罚辅助教化的意旨。

元康四年,下诏说:“朕想到年老的人,头发牙齿脱落,血气已经衰弱,也没有逆乱之心,现在有的触犯法律

、执于囹圄,朕甚怜之。自今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他皆勿坐。”

译被关押在监狱里,我非常怜悯他们。从今以后,凡是年满八十岁的老人,如果不是诬告或杀伤人,其他罪行都不予治罪。

臣按:《周礼》八议,所议者皆国家之勋戚贵任也,而老者不与焉。臣窃以为年之贵于天下久矣,虞、夏、商、周未有遗年齿者也,礼以贵贵、尊贤、敬老三者并言,《周官》有议贵、议贤之辟而无议老,所谓老耄之赦仅见于三刺,而与幼弱、蠢愚并称,盖怜之耳,非尊之也。宣帝此诏,可以补《周官》之阙。

  武帝时,二千石有罪先请。宣帝时,又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臣按:后世人臣有罪先请然后逮治始此。

  成帝时,梁王立相,禹奏立怨望,有司案验,因发其与姑奸事,谷永上书曰:“臣闻礼,天子外屏,不欲见外也,是以帝王之意,不窥人闺门之私、听闻中丱之言,《春秋》为亲者讳。今梁王年少病狂,始以恶言案验,既无事实,而发闺门之私,非本章所指。王辞又不服,猥强劾立,傅致难明之事,独以偏辞成罪断狱,无益于治道,污蔑宗室以内乱之恶,披布宣扬于天下,非所以为公族隐讳,增朝廷之荣华、昭圣德之风化也。萌芽之时,加恩勿治,上也。既已案验举宪,宜及王辞不服,诏廷尉选上德通理之吏更审考清问,著不然之效,定失误之法,而反命于下吏,以广公族附疏之德,为宗室刷污乱之耻,甚得治亲之谊。”天子由是寝不治。

  臣按:昔三代盛时,其于公族皆教之有法、养之有道而又择人以夹辅之,使之不至于违理伤化,不幸而有败伦悖德之事,于其萌芽之初豫遏绝之,俾不至于彰布以为宗室之羞,非甚不得已真得罪于宗庙、社稷,不轻致于理也。

  哀帝时,丞相王嘉下狱,少府猛等十人以为:“圣王断狱必先原心定罪,探意立情,故死者不抱恨而入地,生者不衔怨而受罪。明主躬圣德、重大臣,刑辟广延有司议,欲使四海咸服,嘉罪名虽应法,圣王之于大臣,在舆为下,御坐为起,疾病视之,无数死则临吊之,废宗庙之祭,进之以礼,退之以义,诛之以行。按嘉等罪恶虽著,大臣括发关械、裸躬就笞,非所以重国褒宗庙也。”

  臣按:王嘉之罪,徒以荐廷尉梁相及封还益董贤户事拂哀帝意,故召诣尚书责问,而猛等上此言,所谓嘉罪名应法,盖巽与之言,欲救之而姑为是辞耳,非谓嘉实有罪也。其言圣王重大臣之礼,可见古者之于大臣其敬重之如此,后世有愧于古多矣,非独上之人不之重,而下之人亦不知所以自重也。

  唐制,五品以上罪论死乘车就刑,大理正莅之,或赐死于家。疾病,职事散官三品以上妇女子孙入侍。臣按:唐为此制犹有古意。

  唐太宗诏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皆不追身。时引囚至岐州刺史郑善果,上曰:“善果虽有罪,官品不卑,岂可与诸囚为伍?”乃诏自今三品以上犯罪不须引过,听于朝堂,俟进止。

  胡寅曰:“三品以上,贵近之臣也。太宗不使与诸囚同引,得待臣以耻之道矣。然诸囚蒙引而贵近之臣反不见引,设有诬陷冤抑,欲面诉于君,而止于朝堂,无由自进,其所失又多矣。隋史万岁实在朝堂而杨素以往谒东宫谗之,朝堂虽近天子之居,至是远于万里,太宗不欲使三品以上与诸囚同引,别引可也。”

  玄宗开元十年,广州都督裴伷先下狱,中书令张嘉贞奏请决杖,张说进言曰:“刑不上大夫,以其近于君者也,故曰士可杀不可辱,且律有八议,勋贵在焉。今伷先亦不可轻,不宜决罚。”上然其言。

  洪迈曰:“唐太宗自临治兵,以部陈不整,命大将军张士贵杖中郎将等,怒其杖轻下士贵吏,魏徵谏曰:‘将军之职为国爪牙,使之执杖已非治法,况以杖轻下吏乎?’上亟释之。明皇开元三年,御史大夫宋璟坐监朝堂杖人轻贬,睦州刺史姚崇为宰相弗能止,卢怀慎表言:‘璟明时重器,所坐者小,望垂矜录。’上深纳之。太宗、明皇有唐贤君也,而以杖人轻故加罪大将军、御史大夫,可谓失政刑矣。”

  臣按:武臣至大将军、文臣至御史大夫,皆朝廷文武大臣也,而使之任胥隶之役,岂但失政刑而已哉,盖亏国体、轻名

译臣按:《周礼》中的八议,所议论宽宥的都是国家的功臣、皇亲国戚和显贵重臣,而年老的人并不在其中。我私下认为,年高者在天下尊贵已久,虞、夏、商、周没有不尊重年长者的,礼制将尊重显贵、尊崇贤能、敬养老人三者并列提及,《周官》中有议贵、议贤的条例,却没有议老的条例,所谓对年老昏聩者的赦免,仅仅见于“三刺”之中,并且与年幼体弱、愚钝无知的人相提并论,大概是出于怜悯罢了,并非出于尊重。宣帝的这道诏书,可以弥补《周官》的缺失。

汉武帝时,二千石官员有罪需要先请示皇帝。汉宣帝时,又下诏规定六百石位同大夫的官员有罪也需要先请示。臣按:后世臣子有罪先请示然后才逮捕治罪,就是从这时开始的。

汉成帝时,梁王刘立担任丞相,禹上奏说刘立心怀怨恨,有关部门查办审讯,因而揭发了他与姑姑通奸的事,谷永上书说:“我听说礼制规定,天子设有外屏,是不想看到外面的情况,因此帝王的心意,不去窥探别人闺房内的隐私、不听取内室中的闲话,《春秋》为亲人隐瞒过错。现在梁王年轻且患有狂病,起初因为恶言被查办,既然没有事实依据,却揭发闺房内的隐私,这不是本章所指的内容。梁王的供词又不肯服罪,就强行弹劾刘立,罗织难以查明的事情,仅凭片面的言辞定罪断狱,对治理国家没有益处,污蔑宗室以乱伦的恶名,在天下宣扬散布,这不是为公族隐讳、增加朝廷的荣耀、彰显圣德风化的做法。在事情萌芽之初,施恩不予治罪,是上策。既然已经查办并举发,应当趁着梁王供词不服,诏令廷尉选派品德高尚、通晓事理的官吏重新审察查问,证明并非如此的效果,确定失误的法律,反而命令下级官吏去执行,以推广公族疏远亲属的恩德,为宗室洗刷污秽混乱的耻辱,非常符合治理亲族的道义。”天子因此停止追究,不再治罪。

臣按:过去夏、商、周三代兴盛时期,对于公族都依法教导、有道养育,并且选择人来辅佐他们,使他们不至于违背情理、伤害教化,不幸有败坏伦理、违背道德的事情,在萌芽之初就预先遏制断绝,使之不至于公开宣扬成为宗室的羞耻,除非是非常不得已、真正得罪了宗庙社稷,不轻易交付司法审判。

汉哀帝时,丞相王嘉被下狱,少府猛等十人认为:“圣明的君王断案必须先推究本心来定罪,探求意图来确立情理,所以死者不抱恨地入土,生者不衔怨地受罪。英明的君主亲身具备圣德、重视大臣,刑罚判决广泛延请有关部门商议,想要使天下人都信服,王嘉的罪名虽然符合法律,但圣王对待大臣,在车上要下车,在御座前要起身,生病时去探望,如果死得不明不白就亲临吊唁,废除宗庙的祭祀,进用他依据礼制,退斥他依据道义,诛杀他依据法度。查考王嘉等人的罪恶虽然显著,但大臣剃去头发戴上刑具、裸露身体接受鞭打,这不是用来尊重国家、褒扬宗庙的做法。”

臣按:王嘉的罪过,只是因为推荐廷尉梁相以及封还增加董贤户口的奏章违背了哀帝的意旨,所以召他到尚书省责问,而猛等人上奏这些话,所谓王嘉罪名符合法律,大概是委婉顺从的话,想要救他而暂且这样说罢了,并不是说王嘉真的有罪。他们所说的圣王重视大臣的礼节,可见古时候对于大臣敬重到了这种地步,后世比起古来多有惭愧之处,不仅仅是上位者不重视他们,下位者也不知道如何自重。

唐朝制度,五品以上官员犯罪判处死刑,乘车前往刑场受刑,大理正到场监督,或者赐死在家中。如果患病,职事散官三品以上的妇女和子孙可以入宫侍奉。臣按:唐朝制定这样的制度,还保留着古人的意旨。

唐太宗下诏,三品以上官员,犯公罪流放、犯私罪徒刑,都不拘捕本人。当时将囚犯引到岐州刺史郑善果面前,皇上说:“郑善果虽然有罪,但官品不低,怎么能和那些囚犯混为一谈?”于是下诏从今以后三品以上官员犯罪不需要引到面前,允许在朝堂等候皇帝的指示。

胡寅说:“三品以上,是尊贵亲近的臣子。太宗不让他们和那些囚犯一起引见,得到了用羞耻之道对待臣子的方法。然而那些囚犯被引见而尊贵亲近的臣子反而不被引见,如果有诬陷冤屈,想要当面诉说给君主,却止步于朝堂,没有机会自行进见,所失去的就很多了。隋朝的史万岁实在朝堂,而杨素因为去拜谒东宫而谗言陷害他,朝堂虽然靠近天子的居所,到了这里却远于万里,太宗不想让三品以上官员和那些囚犯一起引见,另外引见是可以的。”

唐玄宗开元十年,广州都督裴伷先被下狱,中书令张嘉贞上奏请求施以杖刑,张说进言说:“刑罚不施加于大夫,因为他们接近君主,所以说士人可以杀但不能侮辱,况且律法有八议,功臣显贵在其中。现在裴伷先也不可轻视,不适宜施以杖罚。”皇上认为他的话是对的。

洪迈说:“唐太宗亲自临阵指挥军队,因为部队阵型不整齐,命令大将军张士贵杖责中郎将等人,因为杖责太轻而将张士贵交给吏部治罪,魏徵劝谏说:‘将军的职责是国家的爪牙,让他执杖已经不符合治理的法度,何况因为杖责太轻而交给吏部治罪呢?’皇上立刻释放了他。唐明皇开元三年,御史大夫宋璟因为监督朝堂时杖责人太轻而被贬官,睦州刺史姚崇担任宰相不能阻止,卢怀慎上表说:‘宋璟是明时的重器,所犯的过错很小,希望陛下怜悯录用。’皇上深深采纳了他的意见。太宗、明皇是唐朝的贤明君主,却因为杖责人太轻而治大将军、御史大夫的罪,可以说是失去了政刑的准则。”

臣按:武臣到大将军、文臣到御史大夫,都是朝廷的文武大臣,却让他们承担胥吏奴仆的役使,这哪里只是失去政刑准则而已呢,大概是损害国家体统、轻视名

爵也。

  以上议当原之辟

译爵位罢了。

以上讨论的是应当宽恕的罪责。

▲顺天时之令

  《周礼》:大司寇,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

  臣按:象魏即雉门两观也,以秋官刑法画之为象而县于象魏,即后世于国门张挂榜文之制也。古昔先王原情以定罪,因事以制刑,既有定制,而又于正月之吉调和而布,行之于邦国、都鄙焉,盖因岁月之更新,起民心之观视,以儆省之也。然其藏于府史者众庶不能悉知,于是乎县象于两观之间以纵万民之视。盖先王之法若江河然,贵乎易避而难犯,苟匿其制、晦其言,愚民不知而陷入焉,又从而刑之,则是罔民也。象法示民所以启其心志、竦其观视,使知刑之惨毒、法之谨严,有所避而不至于误入,有所惩而不至于故犯。

  小司寇之职,正岁帅其属而观刑象,令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令群士,乃宣布于四方,宪刑禁,乃命其属入会,乃致事。

  臣按:《周官》大司寇于正月既县法于象魏,小司寇于正岁复申令以木铎。说者谓正月用周之正,建子之月也;正岁仍夏之正,建寅之月也。布之象魏,使有目者所共睹,欲其接于目而谨于身;令之木铎,使有耳者所共闻,欲其入于耳而警于心。然象魏之布,继以使民观刑象,则专以示民也,木铎之令,继以“宣布于四方,宪刑禁,乃命其属入会,乃致事”,则又以警夫典刑者而使之用法也,不用法则有常刑焉。盖宣布于邦国,揭而示之,使知所避而又使之入会以计其多少之数焉。且布于正月者则挟日而敛之,所以示夫京畿之人;于正岁者则宣布于四方,所以通于天下之众,则是先王之制刑定罪,惟恐愚民不知而误入之而为之宣布者如此。后世律令藏于官,及民有犯者然后捡之以定其罪,而民罹于刑辟不知其所以致罪之由者多矣,此古之刑所以难犯而后世之刑所以易犯也欤。

  布宪(宪,表也,主表刑禁者)掌宪邦之刑禁(国之五禁)。正月之吉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宪邦之刑禁以诘(谨也)四方邦国,及其都鄙,达于四海。凡邦之大事合众庶则以刑禁号令。

  刘彝曰:“必书其刑禁之宪于民者,以达于州伯,州伯以达于卒正,卒正以达于连帅,连帅以达于属长,属长以达于诸侯,诸侯则以达于都鄙,而要服以达于四海。布宪则执旌节以巡行四方,诘其违于禁令者,庶乎其无所不及也。”

  臣按:布宪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每岁自正月之吉则执旌节巡行,以宣布其宪令于四方。盖邦之刑禁正月既布于象魏,县于门闾、都鄙、邦国,然恐其奉行之者不必谨,或有废格而懈弛者,于是设布宪之官,每岁自正月始遍巡天下,自内而至于外、由近而至于远,内而方国,外而海隅,无不至焉。既布之以书,复表之以人,所以谆谆于国家之刑禁、朝廷之号令,使民知所遵守而不至有所违犯焉,孔子曰:“不教而杀谓之虐。”成周盛时所以先事防民者,其严且密如此,上无不教之杀,下无误犯之罪,此所以刑措不用也欤。

  《礼记月令》: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牢也)圄(止也),去桎(在足)梏(在手),毋肆(陈尸也)掠(极治也),止狱讼。

  陈澔曰:“周曰圜土,殷曰泚里,夏曰钧台,囹圄,秦狱名也。”

  方悫曰:“囹圄不可去,故曰省,所以察之也;桎梏可去,故曰去,所以除之也肆掠之行主乎吏,故曰毋,所以禁之也;狱讼之作自乎下,故曰止,所以息之也,凡此皆所以消阴事而已。”

  臣按:仲春之月乃阳气发生之候,故于上之安萌芽、养幼少、存诸孤,是虽草木之微亦加安养之仁,孤幼之子咸致存养之惠,若夫人之不幸而入于囹圄,虽其自取之罪,然皆吾之赤子也,当此阳和之时而存恻怛之心,天地之德、父母之心也。

  孟夏之月,断薄刑,决小罪,出轻系。

  陈澔曰:“刑者上之所施,罪者下之所犯,断者定其轻重而施刑也。人以小罪相告者,即决遣之,不收

译▲顺应天时的命令

《周礼》记载:大司寇在正月的吉日,开始调和并颁布刑法于邦国、都鄙,于是将象征刑法的图像悬挂在象魏之上,让万民观看刑法的图像,等到太阳偏西时就将其收起。

臣按:象魏就是雉门两边的观楼,将秋官的刑法画成图像悬挂在象魏上,这就是后世在国门张挂榜文的制度。古代先王推究情理来定罪,根据事态来制定刑罚,既然已经有了确定的制度,又在正月的吉日调和并颁布,施行于邦国、都鄙,大概是趁着岁月的更新,引起民心的观视,以此来警戒反省。然而那些藏在官府档案中的法令,百姓不能全部知晓,于是就在两观之间悬挂图像来让万民观看。大概先王的法令如同江河一样,贵在容易避开而难以触犯,如果隐藏其制度、晦涩其言辞,愚民不知道而陷入其中,又进而加以刑罚,这就是欺骗百姓。展示刑法图像给百姓看,是为了开启他们的心志、使他们观视时感到敬畏,让他们知道刑罚的残酷毒害、法度的严谨严密,有所避开而不致于误入,有所惩戒而不致于故意触犯。

小司寇的职责,在正岁率领他的属官观看刑法图像,用木铎发布命令,说:“不遵守法令的人,国家有固定的刑罚。”命令群士,于是向四方宣布,确立刑法禁令,于是命令他的属官入会,于是汇报事务。

臣按:《周官》中大司寇在正月已经将法令悬挂在象魏,小司寇在正岁又用木铎重申命令。解说的人说正月用的是周历的正月,即建子之月;正岁仍用夏历的正月,即建寅之月。在象魏颁布,让有眼睛的人共同看见,希望他们映入眼帘而谨慎自身;用木铎发布命令,让有耳朵的人共同听见,希望他们进入耳中而警醒内心。然而象魏的颁布,接着是让百姓观看刑法图像,那么是专门用来展示给百姓的;木铎的命令,接着是“向四方宣布,确立刑法禁令,于是命令他的属官入会,于是汇报事务”,那么又是用来警戒掌管刑法的人而让他们依法办事,不依法办事就有固定的刑罚。大概向邦国宣布,张贴展示,让他们知道避开,又让他们入会来统计多少数目。而且在正月颁布的,等到太阳偏西就收起,这是用来展示给京畿之人的;在正岁颁布的,则向四方宣布,这是用来通达天下大众的,这就是先王制定刑罚定罪,只担心愚民不知道而误入其中,所以这样宣布。后世的律令藏在官府,等到百姓有犯罪时才检取来定罪,而百姓遭受刑罚却不知道导致犯罪的原因的很多,这就是古代的刑罚难以触犯而后世的刑罚容易触犯的原因吧。

布宪(宪,标志,主要标志刑法禁令的人)掌管国家的刑法禁令(国家的五种禁令)。正月的吉日,手持旌节向四方宣布,并确立国家的刑法禁令来责问(谨慎)四方邦国,以及它们的都鄙,通达于四海。凡是国家的大事聚集百姓,就用刑法禁令发布号令。

刘彝说:“一定要把刑法禁令的宪令书写给百姓,是为了通达于州伯,州伯通达于卒正,卒正通达于连帅,连帅通达于属长,属长通达于诸侯,诸侯则通达于都鄙,而要服之地通达于四海。布宪则手持旌节巡行四方,责问那些违背禁令的人,大概没有什么不能达到的。”

臣按:布宪有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每年从正月的吉日开始手持旌节巡行,向四方宣布宪令。大概国家的刑法禁令在正月已经颁布于象魏,悬挂在门闾、都鄙、邦国,然而担心奉行的人不一定谨慎,或者有废弛懈怠的,于是设立布宪的官职,每年从正月开始遍巡天下,从内到外、由近到远,内到方国,外到海隅,没有不到的地方。既用文书颁布,又用人来标志,所以对国家刑法禁令、朝廷号令谆谆告诫,让百姓知道遵守而不致于违犯,孔子说:“不教导就杀戮叫做虐。”成周盛世之所以事先防范百姓,其严密就像这样,上面没有不教导就杀戮的情况,下面没有误犯的罪行,这就是刑罚搁置不用的原因吧。

《礼记月令》记载:仲春之月,命令有司省查监狱,去掉脚镣手铐,不要陈尸拷打,停止狱讼。

陈澔说:“周朝叫圜土,殷朝叫泚里,夏朝叫钧台,囹圄,是秦朝的监狱名称。”

方悫说:“监狱不能去掉,所以说省,是用来察看的;脚镣手铐可以去掉,所以说去,是用来去除的;陈尸拷打的行为在于官吏,所以说毋,是用来禁止的;狱讼的产生在于百姓,所以说止,是用来平息它们的,所有这些都是为了消除阴气的事情。”

臣按:仲春之月是阳气发生的时节,所以在上面安抚萌芽、养育幼少、存恤孤寡,即使是草木细微也加上安养之仁,孤幼之子都给予存养之惠,至于人不幸进入监狱,虽然是自取的罪过,然而都是我们的赤子,在这阳和之时存恻隐之心,这是天地之德、父母之心。

孟夏之月,断定轻微的刑罚,决断小的罪过,释放轻罪的囚犯。

陈澔说:“刑罚是上面施加的,罪过是下面犯下的,断定是确定轻重而施加刑罚。人们因小罪互相告发,就立即决断遣送,不

系也。其有轻罪而在系者,则直纵之出也。”

译拘禁的。那些犯了轻罪而被拘禁的人,就直接释放他们出去。”

臣按:孟夏之月天气始炎,将驯至于大暑也,恐罪人之系于囹圄者气相郁蒸,或致疾疫,故于是时也,于刑之薄者即结断之不使久系,罪之小者即决遣之不使收系,系之轻者即纵出之不使复系,先王恤狱之仁也。或者谓正阳之月,于阴事未宜大有施设,失先王之意也。

  仲夏之月,挺重囚,益其食。陈澔曰:“挺者拔出之义。重囚禁系严密,故特加宽假。”马嚚孟曰:“益重囚之食,不以其罪废,不忍人之政也。”

  臣按:时至仲夏,天气之炎燠极矣,囚虽有罪,然其刑之也亦必肆诸市朝以为世儆,恐其或因炎蒸而遽殒,故于是时挺而拔出于清凉之地,而加以饮食之味,以待秋后处决焉。先王之用刑,其仁义之兼尽也如此夫。

  孟秋之月,命有司修法制,缮(治也)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惧罪邪,务(事也)搏(戮也)执(拘也)。命理(治狱之官)瞻伤(损皮肤)、察创(与疮同)、视折(损筋骨),审断(骨肉皆绝)决,狱讼必端(正也)平。戮有罪,严断刑,天地始肃,不可以赢。

  郑玄曰:“顺秋气当严也。理,治狱官也,虞曰士、夏曰大理、周曰司寇。”

  吴澂曰:“奸未发露而藏于内者止之,止之而曰禁,则非慢令也;邪已发露而显于外者罪之,罪之而曰慎,则非滥刑也。命有司至务搏执,顺天之义也。命理至端平,爱人之仁也。又总结之曰‘戮有罪,严断刑’,盖虽命有司以搏执,然所戮者有罪之人,未尝及无辜也,则义之中有仁焉;虽命理官以端平,然苟或当刑断之必严,未尝故失出也,则仁之中有义焉。大概此时所尚以顺天之义为主,特以爱人之仁行乎其间尔。所以然者,天地之气始严急,故顺天者亦当严急而不可以宽缓也,赢有宽缓之意。”

  臣按:刑者阴事也,阴道属义,人君奉天出治,当顺天道肃杀之威而施刑害杀戮之事,所以法天时行义道也。然秋之为秋所以成乎春,义之为义所以全乎仁,有春而无秋则生物不成,有仁而无义则生民不安,方天地始肃之时则不可以赢,亦犹天地始和之时不可以缩也。是则圣人之用刑虽若不得已而实不容已也,于不容已之中而存不得已之心,不容已者上天讨罪之义,不得已者圣人爱物之仁。

  仲秋之月,乃命有司申严百刑,斩杀必当,毋或枉挠,枉挠不当反受其殃。

  方悫曰:“孟秋既命严断刑矣,至此又命之故曰申严焉,且西为阴中,物既告成,先王奉天,故其所命止于是月也。刑有五而曰百刑者,据成数言之,与百礼、百事同义。斩者则必杀,杀者不必斩,斩杀必当,虑及于无辜也。然刑之所加不止于斩杀,所命止及于此者,以大辟尤人所重故也。枉则在上者不直,挠则在下者不伸,使斩杀不当则以或枉挠故也,先王奉天如此,而有司或枉挠焉,是逆天也,逆天则天灾适当之也,孟子言‘出乎尔者反乎尔者’同义。”

  臣按:《月令》虽作于吕不韦,然皆述先王之旧典也。凡事为无不顺适天时,而于刑尤加意焉,不韦当秦人惨刻之世而述先王仁义之典,宜其不见用也。幸而是篇见于《吕览》而汉戴氏始编于《礼记》之中,以与五经并行以为礼典,后世人主诚能按时而布之以为常宪,是亦施仁政之一助,其毋以人而废其书。

  季秋之月,乃趣(促)狱刑,毋留有罪。孟冬之月,是察阿党,则罪无所掩蔽。

  陈澔曰:“狱吏治狱宁无阿私,必是正而省察之,庶几犯罪者不至掩蔽其曲直也。”

  臣按:自古断决死刑皆以孟冬之月,凡有罪人于死刑者必先讯问详谳之,至于是纯阴之月乃施刑焉。苟狱吏阿私党比其人而掩蔽其罪状,故为之延及使不施刑,未几则阳生而刑不可施行矣,且使囚者又将有期月之禁焉。此先王于季秋之月既有毋留之令,而于孟冬之月又申明是察之令也欤?

  汉章帝元和二年旱,贾宗上疏,以为断狱不尽三冬,故阴气微弱,阳气发泄,招致旱灾。下其言公卿议,陈宠奏:“冬至之节,阳气始萌,故

译臣按:孟夏之月,天气开始炎热,将逐渐达到大暑的程度,恐怕囚禁在牢狱中的罪人因热气郁积蒸腾,或许会引发疾病瘟疫,所以在这个时候,对于刑罚较轻的立即结案判决,不让他们长期羁押;罪行较小的立即判决遣送,不让他们收监关押;拘禁轻微的立即释放,不让他们再次被拘禁,这是先王体恤狱囚的仁爱之心。有人认为是正阳之月,对于阴性的事务不宜大加施行,这是误解了先王的意思。

仲夏之月,释放重囚,增加他们的食物。陈澔说:“挺是拔出的意思。重囚禁系严密,所以特别加以宽待。”马嚚孟说:“增加重囚的食物,不因为他们的罪行而废弃,这是不忍心伤害人的政治。”

臣按:时节到了仲夏,天气的炎热到了极点,囚犯虽然有罪,然而对他们行刑也一定要在街市上示众以警示世人,恐怕他们或许因为炎热蒸腾而突然死亡,所以在这个时候将他们提拔到清凉的地方,并增加饮食的味道,以等待秋后处决。先王使用刑罚,其仁义兼顾周全竟然到了这种地步。

孟秋之月,命令有关官员修定法制,修缮牢狱,备齐刑具,禁止奸邪,畏惧罪过邪恶,务必捕杀拘禁。命令审理狱讼的官员查看皮肉损伤,察看病疮,审视筋骨折断,审断骨肉断绝的情况,狱讼务必公正公平。诛杀有罪之人,严厉执行刑罚,天地开始肃杀,不可以宽缓。

郑玄说:“顺应秋气应当严厉。理,是审理狱讼的官员,虞代称为士,夏代称为大理,周代称为司寇。”

吴澂说:“奸邪尚未暴露而隐藏在内里的制止它,制止它而称为禁,就不是怠慢法令;邪恶已经暴露而显现在外面的惩罚它,惩罚它而称为慎,就不是滥用刑罚。从命令有关官员到务必捕杀拘禁,是顺应天道的义理。从命令审理官员到公正公平,是爱护人的仁爱。又总结说‘诛杀有罪之人,严厉执行刑罚’,大概虽然命令有关官员捕杀拘禁,然而所诛杀的是有罪之人,未曾波及无辜,那么义之中含有仁;虽然命令审理官员公正公平,然而如果应当执行刑罚必定严厉,未曾故意轻纵,那么仁之中含有义。大抵这个时候所崇尚的是以顺应天道的义理为主,特别以爱护人的仁爱施行其间。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天地之气开始严急,所以顺应天道的人也应当严急而不可以宽缓,赢有宽缓的意思。”

臣按:刑罚是阴性的事务,阴道属于义,君主奉行天道治理天下,应当顺应天道肃杀的威严而施行刑罚杀戮之事,以此来效法天时实行义道。然而秋天之所以成为秋天,是为了成就春天;义之所以成为义,是为了保全仁。有春天而没有秋天,那么生物就不能成长;有仁而没有义,那么百姓就不能安定。正当天地开始肃杀的时候,就不可以宽缓,也就像天地开始和暖的时候不可以收缩一样。这就是圣人使用刑罚虽然好像不得已而实际上不能停止,在不能停止之中存有不得已的心,不能停止的是上天讨伐罪过的义理,不得已的是圣人爱护万物的仁爱。

仲秋之月,于是命令有关官员重申并严厉各种刑罚,斩杀必须恰当,不要有冤枉或屈从,冤枉或屈从不恰当反而会受到灾殃。

方悫说:“孟秋已经命令严厉执行刑罚了,到这里又命令,所以说重申严厉,况且西方是阴的中位,万物已经告成,先王奉行天道,所以他所命令的只在这个月。刑罚有五种而说百种刑罚,是根据成数来说的,与百礼、百事同义。斩是一定杀,杀不一定斩,斩杀必须恰当,是考虑到无辜的人。然而刑罚所施加的不止于斩杀,所命令的只涉及于此,是因为死刑尤其为人所重视的缘故。枉是上面的人不正直,挠是下面的人不伸张,如果斩杀不恰当,是因为有冤枉或屈从的缘故,先王奉行天道如此,而有关官员如果有冤枉或屈从,这是违背天道,违背天道那么天灾就会降临到他身上,孟子说‘出乎尔者反乎尔者’意思相同。”

臣按:《月令》虽然作于吕不韦,然而都是记述先王的旧典。凡事无不顺应天时,而对于刑罚尤其加以注意,吕不韦处在秦人残酷刻薄的时代而记述先王仁义的典章,适宜他不被任用。幸好这篇文章见于《吕览》而汉代戴氏开始编入《礼记》之中,与五经并行作为礼典,后世君主如果真能按时颁布它作为常法,这也是施行仁政的一种帮助,不要因人而废弃这本书。

季秋之月,于是催促狱讼刑罚,不要留滞有罪之人。孟冬之月,于是考察阿私结党,那么罪过就没有地方掩蔽。

陈澔说:“狱吏审理案件难道没有阿私偏袒,一定要公正而省察,希望犯罪的人不至于掩蔽其曲直。”

臣按:自古断决死刑都在孟冬之月,凡是有罪人判处死刑的必须先详细讯问审理,到了这个纯阴之月才施行刑罚。如果狱吏阿私结党而掩蔽其罪状,所以为之拖延使得不施行刑罚,不久阳气生发而刑罚不可以施行了,而且使得囚犯又将有整月的禁闭。这是先王在季秋之月已经有不要留滞的命令,而在孟冬之月又申明考察的命令吗?

汉章帝元和二年干旱,贾宗上疏,认为断狱不都在三冬完成,所以阴气微弱,阳气发泄,招致旱灾。将他的话下达给公卿议论,陈宠奏道:“冬至之节,阳气开始萌生,所以

冬十一月有兰、射、干、芸、荔之应,时令曰‘诸生荡,安形体’,天以为正,周以为春;十二月阳气上通,雉鸣鸡乳,地以为正,殷以为春;十三月阳气已至,天地以交,万物皆出,蛰虫始振,人以为正,夏以为春。三微成著,以通三统,周以天元,殷以地元,夏以人元。若以此时行刑,则殷、周岁首皆当流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狱刑,无留罪’,明大刑毕在立冬也(《礼记》在季秋之月)。”

译冬季十一月,有兰、射、干、芸、荔等物应时而生,时令说“万物萌动,安顿形体”,上天以此为正月,周朝以此为春季;十二月阳气向上通达,野鸡鸣叫,母鸡孵卵,大地以此为正月,殷朝以此为春季;十三月阳气已经到达,天地之气相交,万物都生长出来,冬眠的虫子开始活动,人类以此为正月,夏朝以此为春季。三种微小的迹象汇聚成显著的现象,用以贯通三种正统,周朝以天元为始,殷朝以地元为始,夏朝以人元为始。如果在这个时候执行刑罚,那么殷朝和周朝的岁首都应当流血,这不符合人心,也不符合天意。《月令》说“孟冬之月,催促狱讼刑罚,不要滞留罪犯”,明确说明重大的刑罚都在立冬时完成(《礼记》中记载在季秋之月)。

臣按:宠之此言以殷、周非徒改月朔,且改其时,汉去古未远,必有所据。断决死囚必以十月,以其纯阴之月也,因宠此言,后世遂以为定制。

  和帝时,鲁恭上疏曰:“旧制至立秋乃行薄刑,自后改用孟夏,而刺史、太守不深惟忧民息事之原、进良退残之化,因以盛夏追召农人,拘对考验,连滞无已。司隶典司京师,四方是则,而近于春月分行诸部,托言劳来贫人而无恻隐之实,烦扰郡县,廉考非急,捕一人之罪,根连十数,上逆时气,下伤农业。臣愚以为,今决狱案考皆以立秋为断,以顺时节育成万物,则天地以和,刑罚以清矣。”

  臣按:先王制刑虽曰防民奸,实所以顺承天道以安民生也。苟逆天之时、妨民之业,则天道有不顺,民生有不安矣。

  隋文帝乘怒欲六月杀人,大理少卿赵绰固争,曰:“季夏之月,天地成长,庶类不可以此时诛杀。”帝曰:“六月岂无雷霆,我则天而行,何不可之有。”

  胡寅曰:“则天而行,人君之道,尧、舜、禹、汤、文、武之盛由此而已,文帝所言,王言也,而其事则非也。宪天者以庆赏法春夏,以刑威法秋冬,雨露犹人君之惠泽,雷霆犹人君之号令,生成万物之时固有雷霆,而雷霆未尝杀物,隋文取则雷霆而乘怒杀人,其违天多矣。”

  臣按:隋文帝以阴谋得天下而性尤猜忌,往往欲杀人以立威杀,御史以元正日不劾武官衣剑之不齐者,谏臣谏并杀之,至长史考校不平,将作寺丞以课麦面迟晚、武库令以署庭荒芜,察而知之,并亲临斩决。呜呼,天立君以主生人,欲其则天道以为治,使天所生得全其生,今为天之子不能奉天道以养天民,反假天之威以害之,使天无知则已,天道有知,其肯容之耶?卒之不得其死而其子若孙自相鱼肉,至于殒宗绝祀,孰谓天道无知耶?

  唐制,京师之囚,刑部月一奏,御史巡行之,每岁立春至秋分及大祭祀、致齐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及夜未明、假日、断屠月皆停死刑。京师决死,莅以御史、金吾,在外则上佐,余皆判官莅之。诸狱之长官五日一虑囚,夏置浆饮,月一沐之,疾病给医药,重者释械,其家一人入侍。刑部岁以正月遣使巡覆,所至阅狱囚杻校、粮饷治不如法者。

  臣按:此唐人恤狱之仁,其享国之久未必不由乎此。

  宋太祖开宝二年五月,上以暑气方盛,深念缧系之苦,下诏西京诸州,令长史督掌狱掾五日一捡视,洒扫狱户,洗涤杻械,贫不能自存者给饮食,病者给医药,轻系小罪即时决遣,无得淹滞。自是每岁仲夏必申明是诏以诫官吏,岁以为常。

  臣按:宋朝以忠厚立国,此亦其仁政之一端。

  太宗雍熙元年,令诸州十日一具囚帐及所犯罪名、禁系日数以闻,刑部专意纪察。

  臣按史,太宗阅诸州所奏囚簿,有禁系至三百人者,乃下诏申严淹狱之戒,令今后门留寄禁、取保在外并邸店养疾人等并准禁囚例,件析以闻,其鞫狱违限及可断不断、事小而禁系者,有司奏驳之。噫,太宗以万乘之君,处崇高富贵之位,于凡诸州所奏囚簿亦阅及之,不惟寓诸目且动于心,既动于心即形于言而有申严淹狱之戒,且命所司件析其事目以闻。呜呼,太宗之尽心狱事如此,当世之民岂有无罪而就死地者哉?

  以上顺天时之令

卷一○八

  ▲谨详谳之议

  《舜典》: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孔颖达曰:“此二句承上文典刑之言,总言用刑之罪过而有害,虽据状合罪而原心非故,如此者当缓赦之,小则恕之、大则宥之;怙恃奸诈,欺罔时人,以此自终无心改悔,如此者当刑杀之,小者刑之、大者杀之。”

  臣按:《舜典》此二言,万世谳刑之权度也。盖无心失理为过,眚灾是也,人之有过误或不幸而入于罪者,谳之知其非故也,当五刑者则减而流,当鞭朴者则减而赎,知其无心而误犯也,非故也;有心失理为恶,怙终是也,人之有所恃而又再犯者,谳之知其非过也,当典刑者则坐以

译臣按:宠的这番话认为,殷、周两代不仅仅是更改了历法的月份和朔日,而且更改了四季的时令。汉代距离古代尚不远,必定有所依据。判决死刑囚犯必定在十月,因为十月是纯阴之月,由于宠的这番话,后世便将其作为定制。

和帝时,鲁恭上疏说:“旧制到了立秋才执行轻微的刑罚,后来改用在孟夏,而刺史、太守不深入思考忧民息事的本源、进用良吏退黜残暴之人的教化,因此在盛夏追召农民,拘禁对质考验,牵连滞留没有止境。司隶校尉掌管京师,是四方效法的榜样,却在近春月时分巡视各郡,假托慰劳安抚贫民却没有恻隐之心,烦扰郡县,廉察考核并非急务,逮捕一个人的罪行,牵连十数人,对上违背时节气候,对下伤害农业生产。臣愚以为,如今判决案件审讯囚犯都应在立秋时截止,以顺应时节养育万物,那么天地就会和谐,刑罚就会清明了。”

臣按:先王制定刑罚,虽然说是为了防范百姓作奸犯科,实际上是为了顺承天道以安定民生。如果违背天时、妨害民生,那么天道就不顺,民生就不安了。

隋文帝乘着怒气想在六月杀人,大理少卿赵绰坚决争辩,说:“季夏之月,天地万物正在成长,各类生物不可以在这个时候诛杀。”文帝说:“六月难道没有雷霆吗?我效法天道而行,有什么不可以的。”

胡寅说:“效法天道而行,是君王的道理,尧、舜、禹、汤、文、武的盛世由此而来。文帝所说的话,是君王之言,但所做的事却是错误的。效法天道的人,用庆赏效法春夏,用刑罚威慑效法秋冬,雨露如同君王的恩惠,雷霆如同君王的号令,生成万物的时候固然有雷霆,但雷霆不曾杀害万物,隋文帝效法雷霆而乘着怒气杀人,他违背天道太多了。”

臣按:隋文帝凭借阴谋取得天下,性格尤其猜忌,往往想杀人来树立威势。御史因为在元旦没有弹劾武官衣剑不整齐,劝谏的臣子劝谏并杀了他们,甚至长史考核不公,将作寺丞因为课麦面迟晚,武库令因为署庭荒芜,被察觉知道,都亲自斩决。唉,上天设立君王来主宰生民,希望他效法天道来治理,使上天所生的百姓得以保全生命,如今作为天之子不能奉行天道来养育天民,反而假借天的威势来伤害他们,如果上天无知也就罢了,天道如果有知,难道会容忍他吗?最终不得好死,而他的子孙自相残杀,以至于宗庙毁灭祭祀断绝,谁说天道无知呢?

唐代的制度,京师的囚犯,刑部每月上报一次,御史巡视执行。每年从立春到秋分,以及大祭祀、斋戒、初一十五、上下弦月、二十四节气、下雨以及天未亮、假日、断屠月都停止死刑。京师判决死刑,由御史、金吾卫监临,在外则由上佐监临,其余都由判官监临。各监狱的长官每五天一次虑囚,夏天放置浆水供饮用,每月一次沐浴,生病的供给医药,重刑犯解除刑具,允许家中一人入狱侍奉。刑部每年正月派遣使者巡视复核,所到之处检查监狱囚犯的刑具、粮饷治理不符合法度的情况。

臣按:这是唐人体恤狱囚的仁政,他们享国长久未必不是由于这个原因。

宋太祖开宝二年五月,皇上因为暑气正盛,深切念及囚禁之苦,下诏西京各州,命令长史督掌狱掾每五天一次检查巡视,洒扫狱门,洗涤刑具,贫困不能自存的供给饮食,生病的供给医药,轻罪小过立即判决遣送,不得淹留滞积。从此每年仲夏必定重申此诏以告诫官吏,年年成为常例。

臣按:宋朝以忠厚立国,这也是其仁政的一个方面。

太宗雍熙元年,命令各州每十天一次具报囚犯名册以及所犯罪名、禁系天数上报,刑部专心记录监察。

臣按:据史书记载,太宗阅览各州所奏的囚犯名册,有禁系多达三百人的,于是下诏申明严禁淹留狱囚的戒令,命令今后门留寄禁、取保在外以及邸店养疾的人等,都按照禁囚的条例,分项分析上报,那些审讯案件超过期限以及可以判决而不判决、事情轻微却禁系的,由有关部门奏驳。唉,太宗以万乘之君,身处崇高富贵之位,对于各州所奏的囚犯名册也加以阅览,不仅过目而且动心,既然动心就形于言语而有申严淹狱的戒令,并且命令有关部门分项分析其事目上报。唉,太宗尽心狱事如此,当世的百姓难道会有无罪而死的人吗?

以上顺天时之令

卷一○八

▲谨详谳之议

《舜典》:因过失或灾祸犯罪可宽赦,依仗奸恶到底者处以刑罚。

孔颖达说:“这两句承接上文关于典刑的话,总说用刑的罪过而有害,虽然根据状貌合该定罪但推究本心并非故意,这样的应当宽缓赦免,小的则宽恕、大的则赦免;依仗奸诈,欺罔世人,以此自终没有改悔之心,这样的应当刑杀,小的则刑罚、大的则杀头。”

臣按:《舜典》这两句话,是万世审理刑罚的权衡标准。大概无心违背事理为过失,眚灾就是如此,人有过失错误或不幸而入罪,审理得知其并非故意,应当受五刑的则减等流放,应当受鞭扑的则减等赎罪,得知其无心而误犯,并非故意;有心违背事理为恶,怙终就是如此,人有所依仗而又再犯,审理得知其并非过失,应当受典刑的则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