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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儒藏大学衍义补一百零九

卷一一○

儒藏 · 四书 · 已译 · 第 988–993 段

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

  吕大钧曰:“杀人者死,古今之达刑也。杀之而义则无罪,故令勿仇,调人之职是也;杀而不义则杀者当死,宜告于有司杀之,士师之职是也。二者皆无事乎复仇也,然复仇之文杂见于经传,考其所以,必其人势盛,缓则不能执,故遇则杀之,不暇告有司也。父者子之天,不能复父仇,仰无以视乎皇天矣,报之之意誓不与仇俱生,此所以弗共戴天也。”

译仇敌不会主动发动攻击,与朋友结仇的人不会同处一国。

吕大钧说:“杀人者抵命,这是古今通行的刑罚。如果杀人合乎道义,那么杀人者就没有罪过,因此法令规定不要报仇,这是调人的职责;如果杀人不合道义,那么杀人者应当处死,应该向官府控告由官府处决他,这是士师的职责。这两种情况都不需要个人去复仇,然而关于复仇的记载却混杂地出现在经传中,考察其中的原因,一定是因为仇人势力强盛,拖延时间就无法将其抓获,所以遇到时就杀了他,来不及向官府控告。父亲是儿子的天,不能为父亲报仇,就无颜面对皇天了,报仇的决心是誓不与仇人共存于世,这就是所谓‘不共戴天’的原因。”

马希孟曰:“先王以恩论情,以情合义,其恩大者其情厚,其情厚者其义隆,是故父也、兄弟也、交游也,其为仇则一,而所以报之者不同。或弗共戴天,将死之而耻与之俱生也;或不反兵,将执杀之而为之备也;或不同国,将远之而恶其比也。呜呼,圣人不能使世之无仇,亦不能使之释仇而不报,惟称其情义而已矣。若夫《公羊》论九世之仇则失于太过,而所报非所敌矣。汉之时孝子见仇而不敢复,则失于太严,而孝弟之情无所伸矣。”

  游桂曰:“圣人之治天下,于暴乱之人以公法治之,苟制之于公法而不足,则由于私义而制之,是以暴乱者无所逃罪,而人安其生。夫所谓仇皆王诛所不及,公法有时而失之者,圣人因礼而为之法,曰某仇也是其子与弗共戴天者也,某仇也是其兄弟所必报而不反兵者也,某仇也是其交游之所不同国者也。三仇皆以杀人而言,人之子弟、交游皆得报而杀之,弗共戴天则世之暴者不敢害人之父母矣,不反兵则世之暴者不敢害人之兄弟矣,不同国则世之暴者不敢害人之交游矣。自秦以来私仇皆不许报复,下之私相残死而无告者不知其几何,子报仇而以其狱上者,有司常不知所以处之,至唐而陈子昂、韩愈、柳宗元之议起,陈之议报父仇者诛之而旌其闾,柳固已辟之,虽辟之而初无一定之论,韩之言曰:‘子报父母仇,以其狱上尚书省,使百官集议闻奏。’此说粗为得之,然亦不能明先王之,故复仇之事苟欲从古,则其所以为天下之道举必如三代而后可,三代之时皇极立而公法行,治不一出于法而私义得以参乎其间,今欲依古许人复仇,则为有司者道法交有所不备,不许复仇则伤孝子顺弟、贤人义士之心。”

  顾元常曰:“治平盛世,井井有纲纪,安有私相报仇之事?然事变万端,岂可以一律论,如父母出于道忽被强寇劫盗杀害,其子岂容,但已在旁必力斗与之俱死,不在旁必寻探杀之而后已,此乃人子之至痛追思,殆不欲生,纵彼在穷荒绝域,亦必欲寻杀之以雪父母之冤,故不与共戴天也。然仇亦非一端,又看轻重如何,如父母因事被人挤陷,为人子者亦当平心自反,不可专以报复为心;或被人挟王命以矫杀,虽人子之至恨,然城狐社鼠不可动摇,又当为之饮恨而不容以必报为心也。凡此之类皆宜随事斟酌,傥不顾事之曲直、势之可否,各挟复仇之义以相构害,则是刑戮之民大乱之道也。”

  《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推刃之道也,复仇不除害。(定公四年)

  何休曰:“不受诛,罪不当诛也。若父受诛,子复仇,则复讨其子,一往一来曰推刃,取仇身而已,不得兼仇其子,复将恐害已而杀之。”韩愈曰:“诛者,上施于下之辞。”

  臣按:《公羊》因论伍子胥报仇而言此,盖谓列国争杀报复之事非王法也。人君诛其臣民无报复之理,若有司假法以致人于死,则当赴诉于君以正其罪,亦不当私自报之。

  唐武后时,下邽人徐元庆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元庆手杀之,自囚诣官,武后欲赦死,右拾遗陈子昂上疏曰:“先王立礼以进人,明罚以齐政。枕戈仇敌,人子义也;诛罪禁乱,王政纲也。然无义不可训人,乱纲不可明法,元庆报父仇,束身归罪,虽古烈士何以加。然杀人者死,画一之制也,法不可贰,元庆宜伏辜;传曰父仇不同天,劝人之教也,教之不苟,元庆宜赦。臣闻刑所以止遏乱也,仁所以利崇德也,今报父之仇非乱也,行子之道仁也,仁而无利,与同乱诛,是曰能刑,未可以训,然则邪由正生,治必乱作,故礼防不胜,先王以制刑也。今义元庆之节则废刑也,迹元庆所以能义动天下,以其忘生而及于德也,若释罪以利其生,是夺其德亏其义,非所谓杀身成仁、全死忘生之节也。臣谓宜正国之典,置之以刑,然后旌闾墓可也。请编之令,永为国典。”

  柳宗元曰:“礼之大本以防乱也,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

译马希孟说:“先王以恩义来论断情理,以情理来契合道义,恩义越大的,情理就越深厚;情理越深厚的,道义就越隆重。因此,无论是父亲、兄弟还是朋友,他们成为仇敌的情况是一样的,但报答仇敌的方式却不同。有的不共戴天,誓死要杀死仇人,以与仇人同生为耻;有的不等待仇人反击,准备擒杀仇人,并为此做好防备;有的不与仇人同处一国,打算远离仇人,厌恶与他比邻而居。唉,圣人不能使世间没有仇敌,也不能使人们放下仇怨而不报复,只是根据情理和道义来衡量罢了。至于《公羊传》论述九世之仇,就失之于过分,所报复的对象与所承受的冤屈不相称了。汉代时,孝子见到仇人却不敢报复,就失之于过于严苛,使得孝悌之情无法伸张。”

游桂说:“圣人治理天下,对于暴乱之人用公法来制裁,如果仅用公法不足以制裁,就依据私义来制裁,因此暴乱之人无处逃避罪责,而百姓能安居乐业。所谓仇敌,都是王法诛杀所不及、公法有时失之的地方,圣人依据礼制来制定法则,说某类仇敌是儿子与父亲不共戴天的,某类仇敌是兄弟必须报复而不等待反击的,某类仇敌是朋友不同处一国的。这三种仇敌都以杀人为前提,人的子弟、朋友都可以报复并杀死仇人,不共戴天,那么世间的暴徒就不敢害人的父母了;不等待反击,那么世间的暴徒就不敢害人的兄弟了;不同处一国,那么世间的暴徒就不敢害人的朋友了。自从秦朝以来,私仇都不允许报复,下层百姓私下互相残杀而死却无处申诉的,不知有多少。儿子为父报仇而将案件上报的,有关部门常常不知道如何处理。到了唐代,陈子昂、韩愈、柳宗元的议论兴起,陈子昂主张为父报仇者应处死但表彰其乡里,柳宗元已经驳斥了他,虽然驳斥了但起初没有一定的定论,韩愈说:‘儿子为父母报仇,将案件上报尚书省,让百官集议后奏闻。’这个说法大致得当,但也不能阐明先王的制度,所以复仇之事如果要想遵循古制,那么治理天下的方法必须都像夏商周三代那样才行。三代时,皇极确立而公法施行,治理不只出于法律,私义得以参与其中,现在想依循古制允许人们复仇,那么对于官员来说,道义和法律都有不足之处;不允许复仇,则伤害了孝子顺弟、贤人义士的心。”

顾元常说:“太平盛世,纲纪井然,怎么会有私下报仇的事呢?然而事变万千,怎么能用同一标准来论断呢?比如父母出于道义忽然被强盗劫杀,做儿子的岂能容忍,如果在旁边必定奋力搏斗与之同死,不在旁边必定寻访探查杀死仇人而后已,这是人子极度的悲痛追思,几乎不想活,即使仇人在穷荒绝域,也必定要寻杀他以洗雪父母的冤屈,所以不共戴天。然而仇敌也不止一种,又要看轻重如何,比如父母因事被人陷害,做儿子的也应当平心自反,不能专门以报复为心;或者被人挟持王命而矫诏杀害,虽然是做儿子的极度仇恨,但城狐社鼠不可动摇,又应当为之饮恨而不能以必定报复为心。凡此之类都应当随事斟酌,倘若不顾事情的曲直、形势的可否,各自挟持复仇的道义来互相构陷伤害,这就是刑罚之民大乱的道路。”

《春秋公羊传》说:“父亲没有被依法诛杀,儿子复仇是可以的。父亲被依法诛杀,儿子复仇,是互相杀戮的道路,复仇不消除祸害。”(定公四年)

何休说:“不受诛,是罪不当诛。如果父亲被依法诛杀,儿子复仇,就会反过来讨伐他的儿子,一往一来叫做推刃,只取仇人自身,不得连累仇人的儿子,否则又将恐怕害了自己而杀死他。”韩愈说:“诛,是上级施加于下级的用词。”

臣按:《公羊传》因为论述伍子胥报仇而说这些话,大概是指列国争杀报复的事不是王法。君主诛杀臣民没有报复的道理,如果有官员假借法律以致人于死,就应当向君主申诉以正其罪,也不应当私下报复。

唐武后时,下邽人徐元庆的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所杀,元庆亲手杀了赵师韫,自己囚禁后到官府自首,武后想赦免他的死罪,右拾遗陈子昂上疏说:“先王设立礼制来引导人,明确刑罚来整顿政事。枕戈待旦仇敌,是人子的道义;诛杀罪人禁止混乱,是王政的纲纪。然而没有道义不能训导人,混乱纲纪不能明正法律,元庆报父仇,约束自身归罪,即使是古时的烈士也不能超过他。然而杀人者死,是统一的制度,法律不能有两样,元庆应当伏法;传文说父仇不共戴天,是劝人的教化,教化不能苟且,元庆应当赦免。我听说刑罚是用来制止混乱的,仁德是用来利益崇德的,现在报父仇不是混乱,行子道是仁德,仁德而没有利益,与同乱者一起诛杀,这叫能刑,不可以训导,然而邪由正生,治必乱作,所以礼防不胜,先王用刑罚来制约。现在肯定元庆的节义就废除了刑罚,考察元庆之所以能感动天下,是因为他忘记生死而达到德行的境界,如果释放罪责以利他的生存,是夺他的德亏他的义,不是所谓杀身成仁、全死忘生的节义。我认为应当正定国家的典章,将他置于刑罚,然后表彰他的乡里墓地是可以的。请求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典章。”

柳宗元说:“礼的根本在于防止混乱,刑罚的根本也在于防止混乱,表彰与诛杀不能同时施行,诛杀

其可旌兹谓滥,旌其可诛兹谓僭,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世,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不可为典。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而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无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以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囚人之胸,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又何诛焉?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译表彰那些本该惩罚的人,这叫作泛滥;惩罚那些本该表彰的人,这叫作僭越。如果真把这种做法昭示天下,流传后世,那么追求道义的人将不知方向,躲避祸害的人将不知立足,这不能成为常法。大抵圣人的制度,是穷究事理来确定赏罚,推本实情来端正褒贬,统一于一个标准罢了。

假如元庆的父亲没有陷入公罪,而师韫的杀戮只是出于私怨,他逞弄官吏的威风,虐待无辜,州牧不知道这是罪过,刑官不知道过问,上下蒙蔽,呼号申诉无人听见。而元庆能把仇人戴天共日视为大耻,把枕戈待旦视为合乎礼制,处心积虑地去冲击囚禁之人(指师韫)的胸膛,即使死了也没有遗憾,这是遵守礼制而践行道义。执法的人应当感到惭愧,向他道歉还来不及,又为什么要惩罚他呢?

假如元庆的父亲不能免于罪责,师韫的杀戮也不违背法律,那么他并不是死于官吏之手,而是死于法律。法律是可以仇恨的吗?仇恨天子的法律而杀害奉行法律的官吏,这是悖逆傲慢而凌驾于上级之上。逮捕并诛杀他,是用来端正国家法典的,又为什么要表彰他呢?

宪宗时,富平人梁悦父为秦果所杀,悦杀仇诣县请罪,诏曰:“在礼父仇不同天,而法杀人必死,礼法王教大端也,二说异焉,下尚书省议。”

  韩愈曰:“子复父仇,见于《春秋》《礼记》,又见《周官》及诸子史,不可胜数,未有非而罪之者也。最宜详于律,而律无其条,非阙文也。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仇,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夫律虽本于圣人,然执而行之者有司也,经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丁宁其义于经而深没其文于律者,其意将使法吏一断于法,而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也。《周官》曰:‘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义,宜也,明杀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复仇也,此百姓之相仇者也。《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不受诛者,罪不当诛也。诛者上施于下之辞,非百姓之相杀者也。又《周官》曰:‘凡报仇仇者书于士,杀之无罪。’言将复仇,必先言于官则无罪也。今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制,惜有司之守,怜孝子之心,示不自专,访议群下。臣愚以为,复仇之名虽同而其事各异,或百姓相仇如《周官》所称,可行于今者;或为官所诛,如《公羊》所称,不可行于今者。又《周官》所称将复仇先告于士则无罪者,若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敌人之便,恐不能自言于官,未可以为断于今也。然则杀之与赦不可一例,宜定其制曰‘凡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申尚书省,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指也。”

  玄宗开元二十九年,巂州都督张审素人有告其罪者,诏监察御史杨汪按之,告者复告审素与总管董元礼谋反,元礼以兵围汪胁使雪审素罪,既而吏共斩元礼,汪得出,遂当审素实反,斩之,没其家。时审素子蛙、琇俱幼,坐流岭表,寻逃归,手杀汪于都城,系表于斧,言父冤状,为有司所得。中书令张九龄等皆称其孝烈,宜贷死,裴耀卿、李林甫等陈不可,帝亦谓然,谓九龄曰:“孝子之情,义不顾死,然杀人而赦之,此涂不可启也。”乃下敕曰:“国家设法期于止杀,各伸为子之志,谁非徇孝之人,展转相仇,何有限极。咎繇作士,法在必行,曾参杀人,亦不可恕。宜付河南府杖杀。”士民皆怜之。

  胡寅曰:“复仇因人之至情,以立臣子之大义也。仇而不复则人道灭绝,天理沦亡,故曰父之仇不与共戴天,君之仇视父。张审素未尝反为人妄告,杨汪受命往按,遂以反闻,审素坐斩,此汪之罪也。蛙与琇忿其父死之冤,亡命报之,其失在不讼于司寇,其志亦可矜矣。张九龄欲宥之,岂非为此乎,而裴、李降敕之言,何其戾哉!设法之意固欲止杀,然子志不伸,岂所以为教?且曰曾参杀人亦不可恕,是有见于杀人者死而无见于复仇之义也。杨汪非理杀张审素,而蛙琇杀汪,事适均等,但以非司冠而擅杀当之,仍矜其志,则免死而流放之可耳。若直杀之,是杨氏以一人而当张氏三人之命,不亦颇乎?”

  臣按:复仇之义乃生民秉彝之道,天地自然之理。事虽若变,然变而不失正,斯为常矣。以五行之理论之,如金生水,金为火所克,水必报之,水生木,水为土所克,木必报之,木、火、土三行皆然。人禀五行以有生,有以生之必有以报之,人之所生者必报其所由生,是以相保爱、相护卫,不敢相戕杀,非但畏公法亦畏私义,非但念天理亦念人情,此人所以与人相安相忘而得以遂其有生之乐也。然人世有无穷之变,王法有不到之处,天理有未定之时,或相杀焉杀之不以其罪,泯之不存其迹,急之不容其缓。是故所杀之人其父也,其子曰父生我者也,而人杀之,是无我也,我何以生为?必杀之以报我所生;所杀之人其兄若弟也,其兄若弟曰兄若弟我同生者也,而人杀之,是蔑我也,必杀之以报我同生,我不报之,人设杀我而我兄若弟不为报,吾谓之何;所杀之人其交好游从也,其交好游从者曰若与我交好游从,彼非不知也,而杀之,是藐

译唐宪宗时,富平人梁悦的父亲被秦果杀害,梁悦杀死仇人后到县衙请求治罪。皇帝下诏说:“按照礼制,杀父之仇不共戴天;而按照法律,杀人者必须抵命。礼和法律是王道教化的根本,这两种说法不同,下达尚书省商议。”

韩愈说:“儿子为父亲报仇,在《春秋》《礼记》中有所记载,在《周官》及诸子史书中也屡见不鲜,没有谴责并治罪的。这在律法中本应详细规定,但律法中没有这一条款,并不是遗漏了条文。大概是因为:不允许复仇,就会伤害孝子的心,违背先王的训导;允许复仇,人们就会倚仗法律擅自杀人,无法禁止这种开端。虽然律法本源于圣人,但执行律法的是官吏,经书所阐明的,是用来约束官吏的。在经书中反复申明其义理,而在律法中深藏其条文,其用意是让执法官吏一律依法判决,而通晓经术的士人得以引用经书来议论。《周官》说:‘凡是杀人合乎道义的,命令不得报仇,报仇的处死。’义,就是适宜,明确杀人如果不合乎道义,儿子可以报仇,这是百姓之间的仇杀。《公羊传》说:‘父亲没有被依法处死,儿子报仇是可以的。’没有被依法处死,是指罪行不应当被处死。‘诛’是上级对下级使用的词,不是百姓之间的互相杀害。又《周官》说:‘凡是报仇的人,向狱官报告,杀人无罪。’意思是将要报仇,必须先向官府报告才无罪。现在陛下垂念典章制度,思考确立定制,爱惜官吏的职守,怜悯孝子的心,表示不独断专行,向群臣征求意见。臣愚以为,复仇的名义虽然相同,但事情各不相同。有的是百姓互相仇杀,如《周官》所称,可以在今天实行;有的是被官府处死,如《公羊传》所称,不可以到今天实行。又如《周官》所称将要报仇先向狱官报告则无罪,如果是孤苦幼小、体弱力衰的人,怀着微小的志向等待敌人的破绽,恐怕不能自己向官府报告,不能以此作为今天的定论。那么,杀与赦不能一概而论,应当确立制度说:‘凡是为父亲报仇的,事发后详细陈述事情经过上报尚书省,尚书省集议后奏闻,斟酌适宜的办法来处理’,这样经和律就不会失去其宗旨了。”

唐玄宗开元二十九年,巂州都督张审素有人告发他的罪行,皇帝下诏让监察御史杨汪去查办,告发者又告发张审素与总管董元礼谋反,董元礼用军队包围杨汪胁迫他洗清张审素的罪行,不久官吏们一起杀了董元礼,杨汪得以脱身,于是判定张审素确实谋反,将他斩首,没收其家产。当时张审素的儿子张蛙、张琇都年幼,因连坐被流放到岭南,不久逃回,在京城亲手杀了杨汪,在斧上系上表文,陈述父亲冤屈的情况,被官吏抓获。中书令张九龄等都称赞他们孝烈,应当宽恕死罪,裴耀卿、李林甫等陈述不可,皇帝也认为如此,对张九龄说:“孝子的情义,道义上不顾惜生命,但是杀人而赦免他,这种途径不能开启。”于是下敕令说:“国家设立法律旨在制止杀戮,各自伸张为儿子的志向,谁不是奉行孝道的人,辗转互相仇杀,哪有尽头。咎繇担任士师,法律必须执行,曾参杀人,也不可宽恕。应当交付河南府杖杀。”士人和百姓都怜悯他们。

胡寅说:“复仇是根据人的至深情感,来确立臣子的大义的。有仇不报,那么人道灭绝,天理沦亡,所以说父亲的仇不与仇人共戴天,君主的仇视同父亲。张审素未曾谋反,被人诬告,杨汪受命前往查办,却以谋反上报,张审素因此被斩首,这是杨汪的罪过。张蛙与张琇愤恨父亲死得冤枉,亡命报仇,他们的过失在于没有向司法官诉讼,他们的志向也是值得同情的。张九龄想要宽恕他们,难道不是因为这个吗?而裴耀卿、李林甫下敕令的话,多么悖理啊!设立法律的意图固然想要制止杀戮,但是儿子的志向不能伸张,这怎么能作为教化呢?况且说曾参杀人也不可宽恕,这是只看到杀人者死,而没有看到复仇的道义。杨汪无理杀害张审素,而张蛙、张琇杀杨汪,事情恰好相当,只是因为他们不是司法官而擅自杀人来定罪,仍然怜悯他们的志向,那么免除死罪而流放是可以的。如果直接杀了他们,这是杨氏一人抵偿张氏三人的性命,不也太偏颇了吗?”

臣按:复仇的道义是百姓秉承的天性,天地自然的道理。事情虽然看似变化,但变化而不失去正道,这就是常道了。用五行的理论来推论,比如金生水,金被火克制,水必定报复它;水生木,水被土克制,木必定报复它;木、火、土三行都是如此。人禀受五行而有生命,有给予生命的一定有报答它的,人所受生的必定报答其所由生的,因此互相保护爱护、互相护卫,不敢互相残杀,不仅是畏惧公法也是畏惧私义,不仅是念及天理也是念及人情,这是人之所以与人相安无事、相忘于江湖而得以实现其生存快乐的原因。然而人世有无穷的变化,王法有顾及不到的地方,天理有未确定的时候,或者互相杀害,杀害得不符合其罪行,泯灭得不留存其痕迹,紧急得不允许其迟缓。因此被杀的人如果是父亲,儿子说父亲是生我的人,而别人杀了他,这就是消灭我,我凭什么生存?必定杀他以报答我所受生;被杀的人如果是兄长或弟弟,兄长或弟弟说兄长或弟弟是我同生的人,而别人杀了他,这就是蔑视我,必定杀他以报答我同生,我不报答他,别人假使杀我而我兄长或弟弟不为报仇,我该怎么办;被杀的人如果是交好游从的朋友,交好游从的朋友说如果与我交好游从,他并非不知道,而杀了他,这就是藐

我也,必杀之以报我所知,我不报之,人设杀我而我交好游从不为报,吾谓之何。天下之人凡有生者皆相为死,则彼不逞之徒、不仁之辈不敢起杀人之念,盖虑其人之有子若孙、有兄若弟、若交好、若游从,将必上告天子,下告方伯,赴诉于有司,声冤于鼓石也。然而王法虽公,刑官虽明,然无诉告者则其冤又不能以上达,此圣人制其法于礼,使凡为人子、为人兄若弟,有父母兄弟之仇则必赴诉于官,不幸而无子孙兄弟,则其所交游者虽非血属,亦得以为之伸理焉,苟诉于公而公不为之报,或其势远而力弱,事急而情切,一时不能达诸公,奋其义而报之,则亦公义之所许也。礼所谓不共戴天、不反兵、不同国,盖谓为人子、为人兄若弟、为人交游恒各以是存诸心,必报吾父、必报吾兄若弟、必报吾交游,不然,吾不与杀吾父者同戴此天,杀吾兄弟者吾遇之必不反兵,杀吾交游者吾与之必不同居此国,甚言必杀之以报所仇,不但已也。解礼者乃专以为私报所仇,狭矣,礼盖兼公私言也,不能报以公必报以私,断断乎其必然,此先王以立礼之意也。三代之时,皇极建而公道明,非士师无擅杀之吏,非天命无枉死之人,非独无不报之仇,而亦无仇可报也。然先王以好生为德,恒恐一人之不得其生,而或有以戕其生者,故既本天地相生之理,制刑罚之常以弼教,又因五行相克之理,明报复之义以垂训,使人人知杀人之亲交者必死,杀己之亲交者必报,而皆不敢相戕害以丧其生,相容忍以忘其死,此古昔盛时所以人无冤声、天无盭气而世无祸乱之作也。自秦汉以来,此义不明,一切以法律持世,惟知上之有法而不知下之有义,所谓复仇之义世不复讲,至于有唐陈子昂、韩愈、柳宗元始因适有报复父仇者而各言所见,要之皆是也,而未尽焉。谨按《周官》朝士“凡报仇仇者书于士,杀之无罪”,所谓报仇仇者非谓为人子若弟者亲手剚刃于所仇之人,凡具其不当死之故与所杀之由达于官者,皆是欲报其仇仇也。既书其情犯而告于官,而其所仇者或隐蔽、或逋逃、或负固,而报仇之人能肆杀之以报其所亲之仇,则无罪焉。盖人君立法将以生人,无罪者固不许人之枉杀,有罪者亦不容人之擅杀,所以明天讨而安人生也。苟杀人者人亦杀以报之,曰吾报吾所亲交之仇也,不分其理之可否、事之故误,互相报复,无有已时,又乌用国法为哉?孟子曰“为士师则可以杀人”,明不为士师则不可以杀人也。朝廷当明为之法,曰:“凡有父兄亲属为人所杀者,除误杀、戏杀、过失杀外,若以故及非理致死者,亲属邻保即为之护持其子若孙及凡应报复之人,赴官告诉,如无亲属,其邻里交游皆许之,府县有碍赴藩臬,藩臬有碍赴阙庭,径赴者不在越诉之限。若官司徇私畏势,迁延岁月,不拘系其人而为之伸理,其报复之人奋气报杀所仇者,所在即以上闻,特敕理官鞫审。若其被杀者委有冤状而所司不拘其人、不具其狱,即根究经由官司,坐以赃罪除名,而报仇者不与焉;若所司方行拘逮而或有他故以致迁延,即坐杀者以擅杀有罪者之罪而不致死焉。若不告官,不出是日而报杀者,官司鞫审,杀当其罪者不坐;若出是日之外,不告官而擅杀者,即坐其亲属、邻保以知情故纵之罪,而其报复之人所杀之仇果系可杀,则谳以情有可矜,坐其罪而免其死。若官吏假王法以制人于死,律有常条,不许私自报复,必须明白赴诉,若屡诉不伸而杀之者,则以上闻,委任大臣鞫审。如果被杀者有冤而所司不为伸理,则免报仇者死而流放之,如胡氏之所以处张蛙者,而重坐经由官司之罪;若被杀之人不能无罪,但不至于死,则又在随事情而权其轻重焉。”如此,则于经于律两无违悖,人知仇之必报而不敢相杀害以全其生,知法之有禁而不敢辄专杀以犯于法,则天下无难处之事,国家无难断之狱,人世无不报之仇,地下无枉死之鬼矣。

译我若如此,必定杀死仇人来报答我所亲近的人;如果不报,别人就会杀我,而我却与仇人交好往来,这叫我如何自处呢?天下凡是有生命的人,都愿意为彼此而死,那么那些不得志的歹徒、不仁义的人就不敢产生杀人的念头,因为他们顾虑到被害者的子孙、兄弟、朋友和同伴,一定会向上禀告天子,向下禀告方伯,向官府申诉,在登闻鼓和石上鸣冤。然而王法虽然公正,刑官虽然明察,但如果没有人申诉控告,冤屈就无法上达,所以圣人制定礼法,规定凡是为人子、为人兄弟的,如果有父母兄弟的仇人,就必须向官府申诉;如果不幸没有子孙兄弟,那么即使不是血缘亲属的朋友,也可以为他们伸张正义。如果向官府申诉而官府不替他们报仇,或者因为势力偏远、力量薄弱,事情紧急而心情迫切,一时无法让官府知晓,于是奋起义愤而报仇,这也是公义所允许的。礼中所说的“不共戴天”、“不反兵”、“不同国”,大概是说为人子、为人兄弟、为人朋友,心中常存这种念头,一定要为父亲报仇,一定要为兄弟报仇,一定要为朋友报仇;不然,我就不与杀我父亲的人同戴这天空,遇到杀我兄弟的人必定不放下兵器,与杀我朋友的人必定不共处一个国家,极言一定要杀死仇人来报仇,不仅仅如此而已。解释礼的人却专门认为这是私下报仇,这就狭隘了,礼其实是兼论公私的,不能通过公力报仇就必定通过私力报仇,这是断然必然的,这是先王制定礼的意图。夏商周三代的时候,皇极建立而公道彰明,不是士师就没有擅自杀人的官吏,不是天命就没有枉死的人,不仅没有不能报仇的仇,而且也没有可以报仇的仇。然而先王以好生为德,常常担心有人不得善终,或者有人残害他们的生命,所以既依据天地相生的道理,制定刑罚的常规来辅助教化,又根据五行相克的道理,阐明报复的道义来垂示训诫,使人人知道杀害他人亲属朋友的人必定死,杀害自己亲属朋友的人必定报仇,从而都不敢互相残害以丧失生命,互相容忍以忘记死亡,这就是古代盛世之所以没有冤声、上天没有乖戾之气、世间没有祸乱发生的原因。自从秦汉以来,这种道义不再彰明,一切都用法律来治理天下,只知道上面有法律而不知道下面有道义,所谓复仇的道义世间不再讲求,直到唐代陈子昂、韩愈、柳宗元才因为恰好有报复父仇的人而各自发表见解,总之都是对的,但还没有说尽。谨按《周官》朝士篇规定:“凡报仇仇者书于士,杀之无罪”,所谓报仇仇者,不是说为人子或弟亲手用刀刺向仇人,凡是陈述其不当死的缘故以及被杀的原因上报官府,都是想要报复仇仇。既然陈述了情由罪状而告知官府,而仇人或者隐蔽、或者逃亡、或者负隅顽抗,报仇的人能够肆意杀死他以报复亲人的仇,就没有罪。大概君主立法是为了保全百姓,无罪的人固然不允许别人枉杀,有罪的人也不容许别人擅杀,这是为了彰明天讨而安定百姓的生命。如果杀人的人别人也杀他以报仇,说我是报复我亲交之仇,不分道理的是非、事情的误谬,互相报复,没有止境,那又何必用国家法律呢?孟子说“做士师就可以杀人”,明白地表示不做士师就不可以杀人。朝廷应当明确制定法律,说:“凡是有父兄亲属被人杀害的,除了误杀、戏杀、过失杀之外,如果是故意以及不合情理致死的,亲属邻里立即为他保护其子孙及凡是应当报仇的人,赴官告诉;如果没有亲属,邻里朋友都允许,府县有阻碍就赴藩臬,藩臬有阻碍就赴朝廷,直接赴诉的不算越级诉讼。如果官府徇私畏势,拖延岁月,不拘捕那个人而为他伸理,报仇的人奋起义愤杀死仇人,所在地方立即上报,特别敕令理官审讯。如果被杀的人确实有冤状而有关部门不捉拿那个人、不审理案件,就追究经过的官府,以赃罪定罪除名,而报仇的人不连坐;如果有关部门正在拘捕而因为其他缘故导致拖延,就判处杀人者以擅杀有罪者的罪而不致死。如果不告官,不出当天就报仇杀人的,官府审讯,杀人得当罪的不定罪;如果超出当天,不告官而擅杀的,就判处其亲属、邻里以知情故纵的罪,而报仇的人所杀的仇果真是可杀的,就论以情有可矜,定罪而免死。如果官吏假借王法以制人于死,律法有常条,不允许私自报复,必须明白赴诉,如果屡次申诉不伸而杀人的,就上报,委任大臣审讯。如果被杀的人有冤而有关部门不为伸理,就免除报仇者的死罪而流放他,像胡氏处理张蛙那样,而重坐经过的官府之罪;如果被杀的人不能无罪,但不至于死,那就再根据事情权量轻重。”这样,就对于经义和律法都没有违背,人们知道仇必定会报而不敢互相杀害以保全生命,知道法律有禁令而不敢擅自杀人以触犯法律,那么天下就没有难处理的事,国家就没有难断定的案件,人世就没有不能报的仇,地下就没有枉死的鬼了。

宋高宗绍兴末,盗发王公哀母冢,有司释之,公哀手杀盗,事闻,兄佐为吏部员外郎,乞纳官以赎公哀之罪,诏令给、舍议,杨椿等谓:“发冢开棺者,事当绞,公哀始获盗不敢杀而归之官,狱成而吏出之,使扬扬出入闾巷与齐民齿,则地下之辱沉痛郁结,终莫之伸,为人子者尚当自比于人。公哀杀掘冢,法应死之,人为无罪;纳官赎罪之请,当不许;故纵失刑,有司之罪,宜如律。”上是之,诏公哀降一官,依旧供职,绍兴府当职官皆抵罪。

  臣按:戕人之尸与其身,虽有死生之异,孝子爱亲之心则不以死生而异也。王公哀诉发冢之盗于官,官不为之理而杀之,盖所杀者发冢应死之盗,所报者不共戴天之仇,朝廷坐有司之罪,是也,而降公哀一官,岂所以为训乎?夫公哀不闻之官而擅杀之,罪之可也,今既闻之官,而官出之,则故纵失刑,罪有所归矣。

  以上明复仇之义

卷一一一

  ▲简典狱之官

  《舜典》: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

  郑玄曰:“猾,乱也。群行攻劫曰寇,杀人曰贼,在外曰奸,在内曰宄。士,理官也。”

  臣按:此万世命官掌刑之始。盖帝世兵刑合而为一,所谓“蛮夷猾夏”,三代以后则属之兵官而刑官所掌者寇贼奸宄而已,而后世群行攻劫之寇则亦以属兵焉。

  《周官》:司寇掌邦禁,诘奸慝,刑暴乱。

  吕祖谦曰:“奸慝隐而难知,故谓之诘。推鞫穷诘而求其情也;暴乱显而易见,直刑之而已。”

  蔡沈曰:“秋官卿主寇贼法禁,诘奸慝,刑强暴作乱者。掌刑不曰刑而曰禁者,禁于未然也。”

  臣按:司寇,六卿之一,在虞廷谓之士师,在周谓之司寇,在汉谓之廷尉,唐宋以来刑部尚书侍郎是也。

  《立政》:周公若曰:“太史,司寇苏(国名)公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

  蔡沈曰:“此周公因言慎罚而以苏公敬狱之事告之太史,使其并书以为后世司狱之式也。《左传》苏忿生以温为司寇,周公告太史,以苏忿生为司寇用能敬其所由之狱,培植基本以长我王国,令于此取法而有谨焉,则能以轻重条列用其中罚而无过差之患矣。”

  陈栎曰:“苏公所以为司寇在乎敬,后人之法苏公在乎慎,能慎则能敬矣,固为后之司狱者虑,尤为后之君用人以司狱者虑,能如苏公者则用,否则斥。”

  臣按:苏公一狱官也,敬其所由之狱,谓其能使天下无冤狱可矣,而周公乃谓之能长我王国,且使太史书之以为后世司狱之法,然则治天下岂无他道而必以刑狱培植国家之基本乎?孟子曰:“三代之得天下也以仁,其失天下也以不仁。”仁之效及于天下非百年而不洽,不仁之效一日行之则有一日之害、一年行之则有一年之害,盖不终朝而已遍于寰区矣。所以为此者,固出于其君之心,而所以广君之虐于天下者则其臣为之也,观诸秦隋以来可见已。人君不仁之政固非一事,然皆假刑以行之,假刑以立威尤不仁之政之大者也。周公告成王以立政用人之事,而末举苏公敬狱为言,且欲以为式于天下后世,然不谓之治狱而谓之敬狱,而又欲后人取法而有慎焉。所谓敬、所谓慎,敬则存于心者不敢忽,慎则见于事者不敢肆,虽则以告太史而实以之而告于王也,使为狱官者能用敬慎以治狱,而用狱官者又能择敬慎之人而用之,则凡所以治狱者无非仁而不仁之事则有所不行矣,所行无非仁是能重民命矣,能重民命则足以延国命矣,民命之有永乃天命之所由永也。

  《君陈》:王曰:“殷民在辟,予曰辟,尔惟勿辟;予曰宥,尔惟勿宥,惟厥中。”

  蔡沈曰:“言殷民之在刑辟者,不可徇君以为生杀,惟当审其轻重之中也。”

  陈经曰:“君之喜怒无常情,法之轻重有常理,不徇君而徇理之中可也。君言苟是,从君可也,非从君,乃从理也;君言苟未是,则从理可也,从理乃所以从君也。”

  臣按:成王以是告

译宋高宗绍兴末年,盗贼发掘了王公哀母亲的坟墓,主管官员释放了盗贼,王公哀亲手杀死了盗贼。事情上报后,他的兄长王佐担任吏部员外郎,请求缴纳官职以赎王公哀的罪过。皇帝下诏让给事中、中书舍人商议,杨椿等人说:“发掘坟墓、打开棺材的人,按律应当绞刑。王公哀起初抓获盗贼,不敢擅自杀死而将其交给官府,案件判决后官吏却释放了他,让他大摇大摆地出入街巷,与平民并列,那么地下的耻辱沉痛郁结,终究无法伸张,作为人子尚且应当将自己比作常人。王公哀杀死掘墓人,按法律应当处死,他人无罪;请求纳官赎罪的申请,应当不允许;故意放纵导致失刑,是主管官员的罪过,应当按律惩处。”皇帝认为说得对,下诏王公哀降一级官职,依旧供职,绍兴府负责此事的官员都抵罪。

臣按:残害人的尸体与残害人的身体,虽然有生死之别,但孝子爱护亲人的心意却不因生死而不同。王公哀向官府控告发掘坟墓的盗贼,官府不替他审理反而杀了他,大概是因为所杀的是发掘坟墓应处死罪的盗贼,所报的是不共戴天的仇恨,朝廷判主管官员的罪,这是对的,但降王公哀一级官职,难道是用来作为教训的吗?如果王公哀不向官府报告而擅自杀人,定罪是可以的,现在既然已经报告官府,而官府释放了盗贼,那么故意放纵导致失刑,罪责有所归属了。

以上阐明复仇的道理

卷一一一

▲简化典狱的官员

《舜典》说:帝说:“皋陶,蛮夷扰乱华夏,强盗杀人犯法作乱,你担任士师。”

郑玄说:“猾,扰乱的意思。成群结队抢劫叫寇,杀人叫贼,在外叫奸,在内叫宄。士,是司法官。”

臣按:这是万世任命官员掌管刑罚的开始。大概帝舜时代兵权和刑罚合而为一,所谓“蛮夷扰乱华夏”,三代以后则归属兵官,而刑官所掌管的就是寇贼奸宄罢了,而后世成群结队抢劫的强盗也归属兵官了。

《周官》说:司寇掌管国家的禁令,查究奸邪,惩罚暴乱。

吕祖谦说:“奸邪隐蔽而难以知晓,所以称为查究。推究审讯穷尽查问以求得实情;暴乱显而易见,直接惩罚就可以了。”

蔡沈说:“秋官卿主管寇贼法禁,查究奸邪,惩罚强暴作乱的人。掌管刑罚不叫刑罚而叫禁令,是因为在事情发生之前禁止。”

臣按:司寇,是六卿之一,在虞廷称为士师,在周朝称为司寇,在汉朝称为廷尉,唐宋以来就是刑部尚书侍郎。

《立政》说:周公说:“太史,司寇苏公恭敬地处理他所经手的案件,以延长我王国的寿命。这样就有谨慎,以排列使用中正的刑罚。”

蔡沈说:“这是周公因言谨慎刑罚而以苏公恭敬处理案件的事告知太史,让他一并记录作为后世掌管狱讼的法则。《左传》记载苏忿生以温地为司寇,周公告知太史,以苏忿生为司寇能够恭敬他所经手的案件,培植基本以延长我王国的寿命,让在此取法而有谨慎,就能以轻重条列使用中正的刑罚而没有过差的祸患了。”

陈栎说:“苏公作为司寇在于恭敬,后人效法苏公在于谨慎,能谨慎就能恭敬了,固然为后世的狱官考虑,尤其为后世的君主用人作为狱官考虑,能像苏公的就任用,否则就斥退。”

臣按:苏公只是一个狱官,恭敬他所经手的案件,说他能使天下没有冤狱就可以了,而周公却说他能延长我王国的寿命,并且让太史记录作为后世掌管狱讼的法则,那么治理天下难道没有其他方法而一定要以刑狱培植国家的基本吗?孟子说:“三代得到天下是因为仁,失去天下是因为不仁。”仁的效果遍及天下不是一百年就能融洽的,不仁的效果一天实行就有一天的祸害、一年实行就有一年的祸害,大概不到一天就遍布全国了。所以这样做,固然出于君主的心,而所以扩大君主的暴虐于天下的则是他的臣子做的,从秦隋以来就可以看到了。人君不仁的政策固然不是一件事,但都借刑罚来实行,借刑罚来立威尤其是不仁政策中最大的。周公告知成王关于立政用人的事,最后举苏公恭敬处理案件的话,并且想要作为天下后世的法则,然而不称为治理案件而称为恭敬案件,又想要后人取法而有谨慎。所谓恭敬、所谓谨慎,恭敬就是存于心不敢忽视,谨慎就是见于事不敢放肆,虽然是以告知太史而实际上是以此告知君王,让作为狱官的人能用恭敬谨慎来治理案件,而任用狱官的人又能选择恭敬谨慎的人来任用,那么凡是治理案件的都是仁政而不仁的事就不能实行了,所实行的无非是仁政就能重视民命了,能重视民命就足以延长国运了,民命长久乃是天命长久的原因。

《君陈》说:王说:“殷民在刑罚中,我说处刑,你不要处刑;我说宽恕,你不要宽恕,只取其中。”

蔡沈说:“说殷民在刑罚中的,不可顺从君主来决定生杀,只应当审察轻重的中正。”

陈经说:“君主的喜怒没有常情,法律的轻重有常理,不顺从君主而顺从理的中正可以。君主的话如果是,顺从君主可以,不是顺从君主,而是顺从理;君主的话如果未是,那么顺从理可以,顺从理就是顺从君主。”

臣按:成王以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