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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儒藏大学衍义补三十

卷三一

儒藏 · 四书 · 已译 · 第 313–319 段

能不役乎民,然役有轻重、繁简、远迩、久速之殊,民有老少、强弱、富贫、贵贱之异,不可以一概论也。是以成周之世,欲役乎民必先均其土地以别其宽狭硗腴,必稽其人民以知其多寡虚实,必量其人身以知其强弱老少,必验其畜产以知其贫富有无,必有夫有妇然后谓之一家,必年富力强然后谓之可任,彼夫贵而有爵者、贤而有德者、能而有才者、服事于公与衰耄之老、笃废之疾皆不可任以繇役之事,所以任夫繇役者皆必少壮之夫,平日习劳、丁多而家给者也。夫民食三土而赖官府之庇以有其室家田产,则服力役以为国卫,足国用、成国事,亦其职分之所当为者也。用所当用之人,为所当为之事,虽曰为国,亦所以为民,而又明以察之、公以处之、仁以悯之,是以国家有所经营则咸如子趋父事,有所征伐则莫不敌王所忾,而上无不成之事,下有卫上之忠,而天位永安、国祚延长矣。

译如果一定要役使百姓,那么劳役有轻重、繁简、远近、久速的不同,百姓有老少、强弱、贫富、贵贱的差异,不能用一个标准来一概而论。因此,在成周时代,想要役使百姓,必须先平均分配土地以区分其宽窄和贫瘠肥沃,必须核查人口以了解其多少和虚实,必须衡量人的体格以知晓其强弱和老少,必须查验其牲畜财产以了解其贫富和有无,必须有丈夫有妻子才称为一家,必须年富力强才称为可以承担劳役。那些尊贵而有爵位的人、贤良而有德行的人、能干而有才能的人、在官府服役的人以及衰老年迈的老人、严重残疾的病人,都不能让他们承担劳役之事,所以承担劳役的人都必须是年轻力壮的男子,平时习惯于劳作、家中壮丁多且家庭富足的人。百姓依靠三种土地生活并依赖官府的庇护从而拥有家庭和田产,那么出力服役以保卫国家、充实国家用度、完成国家事务,也是他们职责本分所应当做的。使用应当使用的人,做应当做的事情,虽然说是为了国家,其实也是为了百姓,并且明察秋毫地考察、公正无私地处理、仁爱怜悯地对待,因此国家有所经营时,百姓都像儿子侍奉父亲一样踊跃,国家有所征伐时,没有不替君王抒发愤慨的,上面没有做不成的事情,下面有保卫君主的忠诚,于是皇位永远安定、国运长久延长了。

载师,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

  张载曰:“夫家之征,疑无过家一人者谓之夫,余夫竭作,或三人、或二人、或二家五人谓之家。”

  吴澂曰:“民无职事谓游惰者也,游惰则罚之使出一家力役之征。力役之征,谓出士徒车辇以给繇役者也。”闾师,凡无职者出夫布。

  马端临曰:“古人于游惰不耕及商贾末作之人,皆于常法之外别立法以抑之,间民或出夫布或并出夫家之征,夫布其常也,并出夫家所以抑之也。夫家解当如横渠之说,郑注谓‘令出一夫百亩之税’,则无田而所征与受田者等,不几于太酷乎?”

  臣按:民之无职者既不受田,乃使之出一家一夫之征,彼将何从而得乎?圣人为此制所以抑游惰而使之趋南亩也。当是之时,民之无田者盖鲜矣,间有无田者而亦不免供有田之赋,但比之有田者为轻尔。后世口赋之算,不问有田无田皆出赋,与古异矣。

  均人掌均人民牛马车辇之力政(读为征),凡均力政以岁上下,丰年则公旬(均也)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年则公旬用一日焉。

  郑玄曰:“人民则治城郭、涂巷、沟渠,牛马、车辇则转运委积之属。”

  臣按:力征即孟子所谓力役之征也。力役之征,有专用人力为者,造作修治之属也;有兼资物力成者,辇运挽输之类也。均人掌均力征,必先审民家之丁中或寡或多,其家之牛马车辇或有或无,因其材而任以事,随所宜而加之役,用其所有而不强其所无,此民之役所以易供,而国之事所以易成也。然用民之力,丰年不过三日、歉年仅用一日而已,而不丰不歉之年则又惟用二日焉,一岁之间三百有六旬,上之人仅用其民三日之力,其三百五十有七日皆民之所自有也,民安得不安富,国安得不清泰哉。

  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上也)下(落也)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

  徐干曰:“民数为国之本也,先王周知其万民众寡之数,乃分九职焉,九职既分则劬劳者可见、勤惰者可闻而事役不均者未之有也。事役既均,故上尽其心而人竭其力,而庶功不兴者,未之有也。庶功既兴,故国家殷富,大小不匮,百姓休和,下无怨疾,而治不平者未之有也。《周礼》献民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其重之也如此,今之为政者未之知恤也,是以先王致六乡六遂之法,所以维持其民而为之纲目也,使其邻比相保爱,赏罚相延及,故出入存亡、臧否逆顺可得而知也。及乱君之为政也,户口漏于国版,夫家脱于联伍,避役逋逃者有之,于是奸心竞生,伪端并作,小则窃滥,大则攻劫,严刑峻令不能救也。民数者,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取正焉,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器用、以制禄食、以起田役、以作军旅,国以建典,家以立度,五礼用脩,五刑用措,其惟审民数乎?”

  臣按:所谓版者,即前代之黄籍,今世之黄册也。周时惟书男女之姓名、年齿,后世则凡民家之所有丁口、事产皆书焉,非但民之数而已也。我朝每十年一大造其册,首著户籍(若军、民、匠、灶之属),次书其丁口(成丁不成丁),次田地(分官民等则例)、房屋、牛只。凡例有四,曰旧管、曰开除、曰新收、曰实在,今日之旧管即前造之实在也。每里一百一十户,十户一甲,十甲一里,里有长,辖民户十,轮年应役,十年而周,周则更大造民,以此定其籍贯,官按此以为科差,诚有如徐氏所谓庶事之所从出而取正焉者也。版籍既定,户口之或多或寡、物力之或有或无,披阅之顷,一目可尽,官府遇有科差,按籍而注之,无不当而均矣。然民伪日滋,吏弊多端,苟非攒造之初立法详尽、委任得人,则不能禁革其脱漏、诡寄、飞走、那移之弊,请当大造之年,户部定为则例,颁行天下,凡所造之册,必须县册详于府、府册详于布政司、司册详于进呈者,

译载师负责征收,凡是百姓中没有固定职业的人,要征收“夫家之征”。

张载说:“所谓‘夫家之征’,大概是把一家中一个成年男子称为‘夫’,其余的成年男子全力劳作,或者三人、或者二人,或者两户人家共五人称为‘家’。”

吴澂说:“百姓中没有固定职业的,指的是游手好闲、懒惰的人,对于游手好闲懒惰的人,就惩罚他们,让他们缴纳一户人家力役的赋税。力役之征,指的是出士兵、徒役、车辆和搬运工来供给官府劳役。”闾师负责,凡是无职业的人缴纳“夫布”。

马端临说:“古人对游手好闲不耕种以及从事商业等末业的人,都在常规法律之外另外设立法令来抑制他们,闲散之民有时缴纳夫布,有时连同缴纳夫家之征,缴纳夫布是常规,连同缴纳夫家之征是用来抑制他们的。夫家的解释应当像张载所说的那样,郑玄注释说‘命令缴纳一个成年男子百亩田地的税’,那么没有田地的人所缴纳的与受田的人相等,不是过于残酷了吗?”

臣按:百姓中没有职业的人既然不授田,却让他们缴纳一户人家一个成年男子的赋税,他们将从哪里得到呢?圣人制定这个制度,是为了抑制游手好闲懒惰的人,使他们趋向农田耕作。在那个时候,没有田地的百姓大概很少了,偶尔有无田的人也不免要供给有田者的赋税,只是比有田者轻一些罢了。后世的口赋计算,不问有田无田都缴纳赋税,这与古代不同了。

均人掌管均衡人民、牛马、车辇的力役赋税(“政”读作“征”),凡是均衡力役赋税根据年成的好坏来定,丰年则官府每十天(“旬”通“均”)使用民力三天,中年则官府每十天使用民力两天,荒年则官府每十天使用民力一天。

郑玄说:“人民则治理城墙、街道、沟渠,牛马、车辇则转运堆积物资之类。”

臣按:力征就是孟子所说的力役之征。力役之征,有专门使用人力做的,如建造、修缮之类;有兼靠物力完成的,如搬运、牵引、运输之类。均人掌管均衡力征,必须先审查民家的成年男子是少还是多,家中的牛马车辇是有还是没有,根据他们的能力来分配事务,随着适宜的情况来施加劳役,使用他们所有的而不强迫他们没有的,这就是百姓的劳役容易供给,而国家的事务容易完成的原因。然而使用民力,丰年不超过三天,歉年仅用一天,不丰不歉的年成则只用两天,一年三百六十天,上面的人仅使用百姓三天的劳力,其余三百五十七天都是百姓自己支配的,百姓怎能不安于富裕,国家怎能不清平安定呢。

司民掌管登记全国百姓的人数,从长出牙齿以上都登记在户籍上,区分国都、都城郊外以及郊野,区别男女,每年登记上报死亡和出生的人数。等到三年进行一次大统计,将全国百姓的人数告知司寇,司寇在孟冬祭祀司民之日将人数献给君王。

徐干说:“百姓人数是国家的根本,先王周知全国百姓多少的人数,才划分九种职业,九种职业划分后,勤劳的人可见、懒惰的人可闻,而劳役不均的情况就没有了。劳役既均,所以上面的人尽心而下面的人竭力,而各种功业不兴起的,就没有了。各种功业既兴起,所以国家殷实富足,大小不匮乏,百姓休养生息和谐,下面没有怨恨疾苦,而治理不平的,就没有了。《周礼》将百姓人数献给君王,君王拜受,登记在天府,重视它到了这样的程度,现在执政的人却不了解体恤,所以先王制定六乡六遂的法令,用来维持百姓并作为纲目,使邻里互相保爱,赏罚互相牵连,所以出入存亡、好坏逆顺都可以知道。等到乱君执政,户口漏于国家户籍,夫家脱离编组,逃避劳役逃亡的有之,于是奸诈之心竞相产生,虚伪的开端一起发作,小的则盗窃泛滥,大的则攻劫,严刑峻令不能挽救。百姓人数,是各种事务的出发点,无不取正于此,用来分配田地、命令贡赋、制造器物、制定俸禄、兴起田役、组建军队,国家以此建立典章,家庭以此确立法度,五礼得以修明,五刑得以施行,这难道不取决于审慎统计百姓人数吗?”

臣按:所谓户籍,就是前代的黄籍,当今的黄册。周朝只登记男女的姓名、年龄,后世则凡是民家的所有丁口、财产都登记,不只是百姓的人数而已。我朝每十年进行一次大造册,首先著录户籍(如军、民、匠、灶之类),其次登记丁口(成丁不成丁),再次登记田地(分官民等则例)、房屋、牛只。凡例有四,曰旧管、曰开除、曰新收、曰实在,今日的旧管即前次造册的实在。每里一百一十户,十户一甲,十甲一里,里有长,辖民户十,轮年应役,十年而周,周则更大造民,以此定其籍贯,官府按此作为科差,确实像徐氏所说的各种事务的出发点而取正于此。户籍既定,户口的或多或寡、物力的或有或无,翻阅之间,一目了然,官府遇有科差,按籍而注之,无不当而均矣。然而民伪日滋,吏弊多端,苟非攒造之初立法详尽、委任得人,则不能禁革其脱漏、诡寄、飞走、那移之弊,请当大造之年,户部定为则例,颁行天下,凡所造之册,必须县册详于府、府册详于布政司、司册详于进呈者,

其县册当如《诸司职掌》所载,凡各州县田土必须开具各户若干及条段四至(于实在下则书曰坐落某里,于新收下则书曰某年买某里某人户下田,明开亩段价值、界至,其开除者则止书曰某年卖与某里某人),府册止书地名,司册及进呈者则否。如此,则官府科差有所稽考得以验其贫富,民间争讼有所质证得以知其虚实,遇有旱潦有所优免,不至于混而无别矣。

译各县的册籍应当像《诸司职掌》所记载的那样,凡是各州县的田地,必须详细列出各户的数量以及田地的条段和四至界限(对于原有的田地,就写明坐落在某里;对于新收买的田地,就写明某年从某里某人的户下买得田地,明确标明亩数、地段、价值和边界,对于已卖出的田地,就只写明某年卖给了某里某人)。府的册籍只记录地名,而布政司的册籍以及进呈给皇帝的册籍则不这样简略。这样,官府在征收赋役时就有依据可查,能够检验百姓的贫富状况;民间发生争讼时就有证据可质,能够辨明事情的虚实;遇到旱灾或水灾时能够给予优抚减免,不至于混淆而没有区别了。

秦用商鞅之法,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汉兴,循而未改。臣按:更卒谓给郡县一月而更者,正卒谓给中都官者也。

  汉高祖四年,初为算赋(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

  马端临曰:“古之治民者有田则税之,有身则役之,未有税其身者也。汉法民年十五而算出口赋,至五十六岁而除;二十而傅给繇役,亦五十六而除,是税之且役之也。”

  臣按:后世户口之赋始此。盖古者有田则有税,有身则有役,税出财、役出力,惟游惰无职事者则抑之,俾视夫家出征税焉,非有所利之也。自汉计口出算之后,则凡为民者有身则有庸、力役之外计口出财,遂为后世定制。

  景帝二年,男子年二十始傅。

  臣按:傅,著也,言著名籍以给公家繇役也。汉制,民年二十二始傅,五十六乃免,至是景帝更为异制,令男二十始傅,则是民之一生供繇役出口赋凡三十有六年也。

  齐高祖诏朝臣曰:“黄籍,人之大纪、国之理端。自顷民伪已久,乃至窃注爵位、盗易年月,或户存而文书已绝,或人在而反记死叛,停私而去隶役,身强而称有疾,皆政之巨蠹、教之深疵。比年虽却改籍书,终无得实,若约之以刑则人伪已远,若绥之以德又未易可惩,诸贤并深明理体,各献嘉谋,以何科算能革斯弊?”

  臣按:册籍之弊古今一律,国初洪武五年,户部发下户由以定民籍,十四年始大造,自是以来每十年一攒造,民年十五为成丁,未及十五为未成丁,官府按册以定科差,脱漏户口者有禁,变乱版籍者有刑,凡有科征差役,率验其户口、田产,立为等第,敷役者不得差贫卖富,受役者不得避重就轻,其制度可谓详尽矣,然岁久弊生,非止一端,固非一二日禁革所能尽,亦非一二人智虑所能周也。请自今遇大造之年,先期敕户部移文天下司府州县,俾其详询博采,积年病弊何在,各处事宜何如,一一条上户部,户部臣僚将所条具者讲究处置以闻,定为则例,颁行天下,如齐高祖诏所谓各献嘉谋,以何算而革弊焉者。如此,则宿弊既革,版籍顿清,非独官府之科差适均,而民间之词讼亦息矣。

  唐令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每里设正一人掌案此户口,课植农桑,捡察非违,催驱赋役,在邑居者为坊,别置坊正,在田野居者为村,别置村正。

  臣按:《周礼》六乡有比长、闾胥之属,六遂有里宰、酂长之名,唐人里正、坊正、村正之设盖本诸此。今制每一里百户,立十长,长辖十户,轮年应役,十年而周,当年者谓之见役,轮当者谓之排年,凡其一里之中、一年之内,所有追征钱粮、句摄公事与夫祭祀鬼神、接应宾旅,官府有所征求、民间有所争斗,皆在见役者所司,惟清理军匠、质证争讼、根捕逃亡、挨究事由则通用排年里长焉。此外又分为区以督赋税,谓之粮长,盖签民之丁力相应者充之,非轮年也,惟粮多之处有之,必须精择其人,不然非惟有亏于国课,而又有扰于生民也。

  唐制,凡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

  凡里有手实法,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为乡帐,乡成于县,县成于州,州成于户部。又有计帐,具来岁课役以报度支。

  凡天下户口,其资产升降定为九等,三年一造户籍,凡三本,一留县、一留州、一送户部。

  代宗广德二年,敕天下户口委刺史、县令,据见在实户量贫富等第科差,不得依旧帐。

  宣宗时,诏州县每县据人贫富及役轻重作科差簿,送刺史捡署讫,锁于令厅,每有役事,委令据簿科差。

  臣按:天道十年一变,十年之间人有死生、家有兴衰事、力有消长、物直有低昂,盖不能以一一齐也。唐人户籍三年一造,广德之诏且欲守令据见在实户量贫富等第,不得依旧帐籍,况今十年一造,十年之中贫者富、富者贫,地或易其主,人或更其业,岂能以一律齐哉?今宜每年九月人民收获之后,里甲入役之先,布政司委官

译秦国采用商鞅的法令,每月征发更卒,服役期满后又转为正卒,一年屯戍边疆,一年服劳役,其负担比古代重了三十倍。汉朝建立后,沿袭这一制度而未加改变。臣认为:更卒是指供给郡县每月轮换服役的人,正卒是指供给中央官府服役的人。

汉高祖四年,开始征收算赋(每人缴纳一百二十钱为一算)。

马端临说:“古代治理百姓,有田地就征收赋税,有身家就征发徭役,没有对人身直接征税的。汉朝法令规定百姓年满十五岁就要缴纳口赋,到五十六岁才免除;二十岁登记名册供给徭役,也是到五十六岁才免除,这是对百姓既征税又征役。”

臣认为:后世按户口征收赋税的制度从此开始。大概古代有田地就征收赋税,有身家就征发徭役,赋税出钱财,徭役出劳力,只有游手好闲、没有职业的人才加以抑制,让他们参照服役家庭的标准来缴纳赋税,并非为了从中获利。自从汉朝按人口征收算赋之后,凡是百姓,除了拥有身家要服徭役之外,还要按人口缴纳钱财,这便成了后世的定制。

汉景帝二年,男子年满二十岁才开始登记名册。

臣认为:傅,就是著录的意思,是说将名字登记在册籍以供给公家徭役。汉朝制度,百姓年满二十二岁才开始登记名册,五十六岁才免除,到了景帝时改为不同的制度,命令男子二十岁就开始登记名册,这样百姓一生中供给徭役和缴纳口赋总共长达三十六年。

齐高祖下诏给朝臣说:“黄籍,是百姓的大纲纪、国家的治理根本。近来百姓弄虚作假已久,甚至窃取注记爵位、盗改年龄,有的户口存在但文书已经断绝,或者人还活着却反被记为死亡或叛逃,停止私役而逃避隶役,身体强壮却声称有病,这些都是政治的巨大毒害、教化的严重弊病。近年虽然更改了户籍文书,终究无法获得实情,如果用刑罚约束,那么百姓的虚伪欺诈已经根深蒂固,如果用德政安抚,又不容易惩治,各位贤臣都深明事理,各自献上良策,用什么方法能够革除这种弊病?”

臣认为:册籍的弊病古今一致,明朝初年洪武五年,户部下发户由以确定百姓户籍,十四年开始大规模编造,从此以后每十年编造一次,百姓年满十五岁为成丁,未满十五岁为未成丁,官府按照册籍确定赋税差役,脱漏户口的有禁令,变乱版籍的有刑罚,凡是征收赋税差役,都查验其户口、田产,确立等级,摊派差役的不得让贫民服役而让富人逃避,接受差役的不得避重就轻,其制度可以说非常详尽了,然而时间久了弊病产生,不止一方面,固然不是一两天的禁令革除所能完全解决的,也不是靠一两个人的智虑所能周全的。请求从今以后遇到大造之年,提前命令户部发文给天下司府州县,让他们详细询问广泛采集,多年的弊病在哪里,各地的情况如何,一一上报户部,户部官员将所列举的情况研究处理后上报,定为则例,颁行天下,就像齐高祖诏书所说的各自献上良策,用什么方法革除弊病那样。这样,那么积弊既已革除,版籍顿时清明,不仅官府的赋税差役适宜均平,而且民间的诉讼也会平息。

唐朝法令规定以一百户为里、五里为乡,每里设置里正一人掌管此地的户口,督促种植农桑,检举违犯法令的行为,催缴赋税徭役,住在城邑的称为坊,另外设置坊正,住在田野的称为村,另外设置村正。

臣认为:《周礼》中六乡有比长、闾胥等职官,六遂有里宰、酂长等名称,唐朝人设置里正、坊正、村正大概源于此。现在的制度每一里一百户,设立十长,每长管辖十户,轮流服役,十年一个周期,当年服役的称为见役,轮候服役的称为排年,凡是这一里之中、一年之内,所有追征钱粮、传唤公事以及祭祀鬼神、接待宾客,官府有所征求、民间有所争斗,都由见役者负责,只有清理军匠、质证争讼、追捕逃亡、查究事由则通用排年里长。此外又分为区以督催赋税,称为粮长,大概是从丁力相应的人中签选充任,不是轮流服役,只有粮食多的地方才有,必须精心挑选其人,不然不仅对国家赋税有亏损,而且对百姓也有骚扰。

唐朝制度,凡是百姓刚出生称为黄,四岁称为小,十六岁称为中,二十一岁称为丁,六十岁称为老。

凡是里有手实法,年终统计百姓的年龄和土地的宽窄作为乡帐,乡帐汇总到县,县汇总到州,州汇总到户部。又有计帐,统计来年的赋税徭役上报度支。

凡是天下的户口,其资产升降定为九等,三年编造一次户籍,总共三本,一本留在县,一本留在州,一本送交户部。

唐代宗广德二年,敕令天下户口委托刺史、县令,根据现有的实际户口衡量贫富等级来摊派差役,不得依照旧帐籍。

唐宣宗时,诏令州县每县根据百姓贫富及徭役轻重制作科差簿,送交刺史检阅签署后,锁在令厅,每当有徭役事务,委托县令根据簿册摊派。

臣认为:天道十年一变,十年之间人有生死、家有兴衰、事力有消长、物价有高低,大概不能一一齐同。唐朝人户籍三年编造一次,广德的诏令尚且要求守令根据现有的实际户口衡量贫富等级,不得依照旧帐籍,何况现在十年编造一次,十年之中贫者变富、富者变贫,土地或许更换了主人,人或许改变了职业,怎么能用统一的标准来齐同呢?现在适宜每年九月百姓收获之后,里甲入役之前,布政司委派官员

一员督府州县官造明年当应赋役之册,先期行县,俾令各里开具本里人民军、民、匠、灶其籍各若干,仕宦、役占其户各若干,其余民户当应役者总有若干,量其人丁事产,分为九等,一以黄册为主。册中原报人丁有逃亡事故、田地有沉斥买卖(必须买者卖者两户相照,典当者不具),审实造册,州县上之府,府上之司,委官亲临其地,据其见在实有以田丁相配,参错斟酌定为九等则例,随据州县一年该应之役几何、当费之财几何,某户当某役,各填注其下,轻而易者则一力独当,重而难者则合众并力,贫者任其力,富者资其财,必尽一年之用而无欠无余。造成三册,一留司、二发府州县,俾其前期开示以晓民,使知备豫,至期据册以召集,使供繇役,有不均者许其指告,若夫非常有之事、不时需之物,则责之见役里甲云。然州县所在,或在冲要、或在迂僻,冲要之所官物之运载、使客之供应盖无虚日,而迂僻之乡固有经年累月而无一人过往者也,民之劳逸不均,莫此为甚,请立为均一之法,亦据此册,通以一布政司之民丁计算,不分有无役占,但见一丁出钱一文或二三文,多不过五文,通收在官,随其县分剧易、道路远近定为雇钱则例,冲要县分所收之钱留县应用,有所不足申文关领,其迂僻去处量留足用之外,具数报官,年终类送上司,以凭均敷,其两京之间、运河之侧州县人民尤为劳苦,若本司不足或通行他司有所余者用以补之。虽然,人烟辏集去处固易于佣雇矣,若夫偏乡下邑无人可雇,何如?曰召农而役之与之佣直可也。或曰近世均徭之法,十年而一役,民颇便之,若用此法,则均徭不可行欤?曰均徭之法,可行于江南不可行于江北,可行于大县不可行于小县,可行于大户不可行于贫民,何也?江北州县民少而役多,大县民多可待十年而一役,小县民少役之三四年已有周之者矣,大户产广丁多,产广则出财易,丁多则出力省,若夫贫下之户,以十年之役并用于一时,岂易当哉?窃尝以九等之法与均徭之法计之,譬如官有粟十石焉,九等之法官使民日负一石,十日而尽其十石也;均徭之法官使民一日而负十石之粟,日负一石者虽有往返之劳,然轻而易举也。一日而负十石,往返虽不烦,然以一人一日而为十日十人之事,虽强有力者固有所不堪矣,况单弱者哉(均徭之法十年而一役,其间有九年之歇,且足以辈里长、吏胥放富差贫之弊,固为一时良法,行之江南大县固为民便,但民多役少之处往往多有余剩户,编次者每用中下户而留上户,俾出钱以为公用,因而入已。若夫小县地阔民稀,多设驿铺去处,不待十年已有遍二三次者矣。必欲行之,惟可以七八十里以上县分及里分虽不多而差役颇少之处行之,其余三四十里者俟其行周而罢。大抵均徭之法,役民一年而罢,若皂隶、膳夫之类可也,如仓斗必须支尽所收,库子数易则有抵换官物之弊,铺兵不居铺舍则易于损坏,此类可令当役之民出钱贴雇为宜)?

译负责督理府、州、县事务的官员,在编制次年应当承担的赋役名册时,应提前巡视各县,命令各里详细开列本里军民、匠户、灶户等各类户籍各有多少,做官的、占役的户数各有多少,其余应当服役的民户总共有多少。根据人丁和财产的多寡,将其分为九等,主要以黄册为依据。黄册中原先登记的人丁若有逃亡等事故,田地若有淹没、斥废或买卖(必须买卖双方互相证明,典当的不在此列),核实清楚后造册,由州县上报给府,府再上报给布政司。派遣官员亲自到当地,根据实际存在的田地和丁口进行搭配,综合斟酌确定九等的则例。接着根据州县一年应当承担的劳役数量、应当花费的财物数额,某户应当承担什么劳役,分别填写在相应条目下。轻省容易的劳役由一人独自承担,繁重困难的劳役则集合众人合力承担,贫穷的人出力,富有的人出财,务必使一年的费用不欠缺也不剩余。

造好三册,一册留在布政司,两册下发给府、州、县,以便提前公布让百姓知晓,使其有所准备。到了期限,依据名册召集百姓,让他们承担徭役。如果有分配不均的情况,允许百姓举报控告。至于那些非常规的事件、临时需要的物品,则责成当前服役的里甲负责。然而,州县所在地,有的位于交通要道,有的地处偏僻。交通要道的地方,官物的运输、使客的供应几乎没有一天空闲,而偏僻的地方本来就有整年累月没有一个人经过的。百姓劳逸不均,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请求制定统一的法则,也依据这本名册,通盘计算一个布政司内的民丁,不分是否有役占,只要见到一个丁口就出钱一文或二三文,最多不超过五文,全部收归官府。根据各县事务的繁简、道路的远近,制定雇钱的则例。交通要道的县分所收的钱留在县内应用,如果不足,就申报领取;偏僻的地方在留下足够使用的部分后,将剩余数额上报官府,年终汇总送交上级,以便均衡分摊。两京之间、运河沿岸的州县百姓尤其劳苦,如果本司资金不足,或者通行其他布政司有结余的,用来补充这里。

虽然如此,人口聚集的地方固然容易雇佣人,但如果偏远乡下的小县没有人可雇,怎么办?回答说:召集农民服役,并支付给他们工钱是可以的。有人说:近代的均徭法,十年服役一次,百姓觉得很方便,如果使用这种方法,那么均徭法就不能实行了吗?回答说:均徭法,可以在江南实行,不能在江北实行;可以在大县实行,不能在小县实行;可以在大户中实行,不能在贫民中实行。为什么呢?江北的州县民少而役多,大县民多可以等待十年服役一次,小县民少,服役三四年就已经轮遍一次了。大户产业广、丁口多,产业广则出财容易,丁口多则出力节省。至于贫苦下等的户,把十年的劳役集中到一时承担,难道容易承受吗?

我曾拿九等法与均徭法来比较,比如官府有十石粮食,九等法下,官府让百姓每天背负一石,十天就背完了十石;均徭法下,官府让百姓一天背负十石粮食。每天背一石的人虽然有往返的辛劳,但轻而易举。一天背十石,往返虽然不麻烦,但让一个人一天完成十天十个人的工作量,即使是强壮有力的人也难以承受,何况是单身弱者呢?(均徭法十年服役一次,中间有九年的休息,而且足以滋生里长、吏胥让富人逃避差役、让穷人承担差役的弊端,本来是一时的良法,在江南大县实行确实对百姓有利,但在民多役少的地方往往有很多剩余户,编排次序的人常常使用中下户而留下上户,让他们出钱作为公用,从而中饱私囊。至于小县地广人稀,多设置驿站的地方,不等十年就已经轮遍两三次了。一定要实行的话,只有在七八十里以上的大县,以及里分虽然不多但差役颇少的地方实行,其余三四十里的小县,等到轮遍一次后就停止。大致来说,均徭法,役使百姓一年后就停止,如果是皂隶、厨师这类是可以的;像仓斗必须支尽所收的粮食,库子频繁更换则有抵换官物的弊端,铺兵不住铺舍则容易损坏,这类情况可以让当役的百姓出钱贴补雇佣为宜)。

唐租庸调法,丁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者租调皆免,通正役不过五十日。

  臣按:唐人租庸调法皆论丁,一年之间、纳租之外,一丁出银十四两、出力二十日。今制,赋税一出于田役,民之力一以黄册为定,分其人户为上中下三等,各具军、民、灶、匠等籍,排年里甲依次轮当之外,其大小杂泛差徭,各照所分之等,不拘拘于一定之制,遇事而用,事已即休,非若唐人民有常调、役有定日也。

  宋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给使,令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候、拣掐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定差。

  臣按:宋初以来差役法也。

  凡当役人户以等第出钱,各免役钱。其坊郭等第户及未成丁、单丁、女户,寺观、品官之家,旧无色役而出钱者,各助役钱。凡敷钱先视州,若县应用,雇直多少随户等均取,雇直既已用足,又率其数增取二分,以备水旱欠阙,虽增毋得过二分,谓之免役宽剩钱。

  臣按:此宋熙宁免役法也,其议始于韩绛,成于王安石。

  元祐初元,司马光言免役之法其害有五,为今之计莫若降敕,应免役钱并罢,其诸色役人并依熙元年以前旧法。章惇驳司马光所更役法,其略曰:“役法,熙宁之初遽改免役,后遂有弊。今复为差役,当议论尽善然后行之,不宜遽改以贻后悔。”

  邵伯温曰:“吴蜀之民以雇役为便,秦晋之民以差役为便。”

  吕中曰:“司马光主差役,王安石主雇役,二役轻重相等、利害相半。盖尝推原二法之故,差役之法行,民虽有供役之劳,亦以为有田则有租,有租则有役,皆吾职分当为之事,无所憾也,其所可革者衙前之重役耳,官物陷失勒之出,官纲费用责之供,农民之所不堪,苟以衙前之役募而不差农民,免任则民乐于差之法矣;至雇役之法行,民虽出役之直,而阖门安坐可以为生生之计,亦无怨也,其可去者宽剩之过敷耳,实费之用固所当出,额外之需非所当诛,苟以宽剩之数散而不敛,则乐于雇之说矣。因其利而去其害,二役皆可行也。”

  臣按:吕中谓二法利害相半,因其利而去其害,二役皆可行也。臣窃以谓古今役民之法必兼用是二者然后行之不偏,非特利害相半而已,盖实相资以为用也。夫自古力役之征,贫者出力、富者出财,各因其有余而用之,不足者不强也。各随其所能而任之,不能者不强也。彼有力者而无财,吾则俾之出力,财有不足者人助之;彼有财者而无力,吾则俾之出财,力有不能者人代之。若夫事巨而物重,费多而道远,则必集众力、裒众财,使之运用而不至于顿踬,资给而不至于困乏,则民无或病、事无不举矣。惟今差役之法,有所谓里长、甲首、老人者即宋里正、户长、耆长也,有所谓弓兵、民壮者即宋弓手、壮丁也,有所谓皂隶、禁子者即宋承符、人力、手力也,有所谓称子、铺户者即宋人拣掐也,有所谓库子、斗级、纳户、解户者即宋人衙前也。宋之诸役衙前最重,今之杂役亦惟纳户、解户、斗级为难,此二役者必须家道殷实、丁口众多,平日有行检者充之,然后上不亏于官、下不破其家也。若夫皂隶之设,除监狱守库外,凡直厅、守门、跟随者皆可用雇役之法,而在两京尤为切要。今后各府州县签皂隶解京者,于民间应役人户选其驯谨强健耐劳者以身供监狱守库之役,其余跟随导从者,每户俾其日出银三分以雇人代,当岁该银十两八钱,闰加其数,岁前类解兵部,分送各司,俾其自雇。凡予其雇工之直,须于按日当满之后(如当过正月则二月初一与之直)则彼不至逃负。如此,则农夫遂耕获之愿,官府得使令之给,而亦可以收市井游手之徒,一举而三

译唐代的租庸调法规定,成年男子根据家乡出产的物产,每年缴纳绢两匹、绫或絁二丈,如果是布则增加五分之一,绵三两、麻三斤;如果不是养蚕的地区,则缴纳银十四两,这叫做“调”;征用民力,每年二十天,闰年增加两天,不服役的每天折纳绢三尺,这叫做“庸”。如果因有事而增加役期二十五天的,免除调;增加三十天的,租和调都免除,连同正常的役期总共不超过五十天。

臣按:唐代的租庸调法都是依据成年男子来征收,一年之中,除了缴纳租税外,一个成年男子要出银十四两、出力二十天。现在的制度,赋税全部出自田亩,民力全部以黄册为定,将人户分为上、中、下三等,各自具备军、民、灶、匠等户籍,在排年里甲依次轮流服役之外,那些大小杂泛的差役,都按照所分的等级,不拘泥于固定的制度,遇事征用,事毕即止,不像唐代那样人民有固定的调、役有固定的天数。

宋代用衙前管理官府财物,用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促赋税,用耆长、弓手、壮丁追捕盗贼,用承符、人力、手力分散随从官员供使唤,从县曹司到押录、州曹司到孔目官,下至杂职虞候、拣掐等人,都根据乡户的等级来定差。

臣按:这是宋代以来的差役法。

凡是应当服役的人户,按照等级出钱,各自免除役钱。那些坊郭等第户以及未成丁、单丁、女户,寺观、品官之家,以前没有色役而出钱的,各自出助役钱。凡是摊派钱款,先看州、县应用,雇佣费用多少,随户等平均征收,雇佣费用已经用足,又按这个数额增加征收二分,以备水旱灾害导致的亏缺,虽然增加但不得超过二分,这叫做免役宽剩钱。

臣按:这是宋代熙宁年间的免役法,其议论始于韩绛,完成于王安石。

元祐初年,司马光说免役法的害处有五点,现在的计策不如颁布敕令,所有免役钱都废除,各种役人全都依照熙宁元年以前的旧法。章惇驳斥司马光更改的役法,大意说:“役法,熙宁初年突然改为免役,后来于是有了弊端。现在恢复为差役,应当议论尽善然后实行,不应急于更改以致留下后悔。”

邵伯温说:“吴蜀地区的百姓以雇佣役法为便利,秦晋地区的百姓以差役法为便利。”

吕中说:“司马光主张差役,王安石主张雇役,两种役法的轻重相等、利害各半。我曾推究这两种方法的原因,差役法实行,百姓虽然有供役的劳苦,但也认为有田就有租,有租就有役,都是本分应当做的事,没有遗憾,所可革除的只是衙前这种重役罢了,官府财物陷失勒令他们赔偿,官府纲运费用责令他们供给,这是农民所不能承受的,如果衙前的役事招募而不差派农民,免除任事则百姓乐于差役法了;至于雇役法实行,百姓虽然出役钱,但全家安坐可以做生计,也没有怨言,所可去除的只是宽剩钱的过度摊派罢了,实际费用的支出本来应当出,额外的需求不应当诛求,如果将宽剩的钱数散发而不征收,则百姓乐于雇役法了。因为它们的便利而去除它们的害处,两种役法都可以实行。”

臣按:吕中说两种方法利害各半,因为它们的便利而去除它们的害处,两种役法都可以实行。臣私下认为,古代和现代役使百姓的方法必须兼用这两种然后实行才不会偏颇,不仅仅是利害各半而已,实在是相互依赖而发挥作用。自古以来力役的征发,贫穷的人出力、富有的人出财,各自根据他们的有余而使用,不足的不强求。各自随其所能而承担,不能的不强求。那些有力气而没有钱财的,我就让他出力,钱财不足的人帮助他;那些有钱财而没有力气的,我就让他出财,力气不能的人代替他。如果事情巨大而物品沉重,费用多而路途遥远,那就必须集合众人的力气、聚集众人的钱财,使他们运用而不致于停顿困顿,资助供给而不致于困乏,那么百姓没有谁抱怨,事情没有不成功的。只有现在的差役法,有所谓里长、甲首、老人,就是宋代的里正、户长、耆长;有所谓弓兵、民壮,就是宋代的弓手、壮丁;有所谓皂隶、禁子,就是宋代的承符、人力、手力;有所谓称子、铺户,就是宋代的拣掐;有所谓库子、斗级、纳户、解户,就是宋代的衙前。宋代的各种役事中衙前最重,现在的杂役中也只有纳户、解户、斗级为难,这两种役事必须家道殷实、丁口众多,平日有品行检点的人充任,然后上不对官府亏欠、下不破产败家。至于皂隶的设置,除了监狱守库外,凡是直厅、守门、跟随者都可以用雇役法,而在两京尤其切要。今后各府州县签派皂隶解送京师的,在民间应役人户中挑选驯谨强健耐劳的人亲身供监狱守库的役事,其余跟随导从的人,每户让他们每天出银三分来雇人代替,当年该出银十两八钱,闰年增加这个数额,岁前汇总解送兵部,分送各司,让他们自己雇佣。凡是给予他们雇佣工人的工钱,必须等到按日当值期满之后(如当过正月则在二月初一给他们工钱),这样他们不至于逃跑负债。这样,农夫得以实现耕获的愿望,官府得到使令的供给,而且也可以收容市井游手好闲之徒,一举而三

得也。

  以上论傅算之籍。臣按:制国用者,取民财以用之公也,而此以役民之力附于国用之后者,孟子论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而即继之以力役之征者此也,然舍孟子力役之征之言而取汉人傅民丁算口赋之籍,就后世以为言,以见计口用丁而因之以取赀,是亦制国用之一法也。

译这是正确的。

以上论述的是傅算的户籍制度。臣认为:制定国家用度,是取用百姓的财物以供公家使用,而这里将役使民力的内容附在国家用度之后,这正是孟子论述有布帛的赋税、粟米的赋税,紧接着就提到力役的赋税的情形。然而,舍弃孟子关于力役赋税的说法,而采用汉代人傅籍、民丁算、口赋的户籍制度,从后世的角度来说,是为了表明通过统计人口、征发丁口,进而以此征收资财,这也是制定国家用度的一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