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一一
君陈,即周公告成王以文王罔兼庶狱及不误于庶狱之意也。后世人主惟恐其臣之不徇己,有不徇己者或怒或斥,其视成王之告君陈惟恐其臣之或徇乎己,其人之贤不肖何如也?是固其得于家庭之传、辅弼之训,然其天质之美亦于是乎见之,后世人主所当取法者也。
译君陈,就是周公告诫成王,要体现文王不偏私于各类诉讼、也不在各类诉讼中产生误判的意思。后世的君主只担心臣下不迎合自己,对于不迎合自己的人,要么发怒要么斥退;他们看待成王告诫君陈时,唯恐臣下或许会迎合自己,这两者之间,人的贤良与不肖相差多么悬殊啊!这固然得益于他家庭中的传承和辅政大臣的教导,然而他天赋资质的美好也在此显现出来,这是后世君主应当效法的。
《吕刑》:王曰:“典狱非讫(尽也)于威(权势也),惟讫于富(贿赂也)。敬忌,罔有择言在身。惟克天德,自作元命,配享在下。”
蔡沈曰:“当时典狱之官非惟得尽法于权势之家,亦惟得尽法于贿赂之人,言不为威屈、不为利诱也。敬忌之至,无有择言在身,大公至正,纯乎天德,无毫发不可举以示人者。天德在我,则大命自我作而配享在下矣。在下者对天之辞,盖推典狱用刑之极功而至于与天为一者如此。”
吕祖谦曰:“典狱不得行其公者,非为威胁则为利诱,欲威不能屈、富不得淫,惟在敬忌,无择言在身而已。”又曰:“典狱之官,民之死生系焉,须是无一毫私意,所言无非公理,方可分付以民之死生。天德所谓至公无私之德,到自作元命地位,命是命令,所制刑之命皆是元善不可复加之命方可。后世多以典狱为法家,贱士民之死生寄于不学无知之人,和气不召,乖气常有,所以不能措天下之治。盖掌刑之官代天行罚,天讨有罪,天所以整齐天下之民,元不是自家事,惟敬五刑以成三德,敬五刑是专敬天理,三德是或当用正直、或当用刚克、或当用柔克各得其当。若不敬天命,为害所逼、为利所诱,用刑必差,须是置祸福于度外,专敬天命,刑无不得其当,则民有所措手足,此所以培养根本,故三代得天下以仁。”
臣按:刑狱之事实关于天,典刑者惟一循天理之公而不徇乎人欲之私,权势不能移,财利不能动,如此,用刑者无愧于心,受刑者允当其罪,吾之心合天之心矣。然非在我者一于敬而不敢忽、一于忌而不敢肆,行之于身皆可言之于口、无一事而不可对人言者不能也,允若兹,则吾之所存者合乎天心,而吾之所得者纯乎天德矣。彼其生死寿夭之命乃天所以制斯人者,今我德与天一,则制生人之命在我矣。夫天高高而在上,所以制人之命者也,典狱者虽在于下而其所典之职亦以制人之命焉,岂非配享在下乎?典狱之职所系之重如此,膺天命而制生灵之命者可不择其人以用之乎?要之,狱所以不公者,外为权势之嘱托、内为财利之贿赂故也。然典狱之官所以不讫于威富者,其根本则又在于上之人焉。上之人诚严申明祖宗之法,使有罪者不以贿免戒,饬左右之人使掌法者得以执奏,而所用以居是官者,又必得夫存心敬畏秉性刚直之人用之,则法不至于私滥、人不死于非命,人心允合于天心,逆气不伤于和气乎。吁,臣之所为乃承君之所命,臣之所以作民之命由君作臣之命也,臣德克享于天则君德可知也。或曰典狱用刑,人臣事也,蔡氏谓推其极至于与天为一,何哉?天者公而已矣,天以至公之道付之君,君以天讨之公付之臣,臣能奉公与天无间,是即君之所以无间于天也。
王曰:“嗟,四方司政典狱,非尔唯作天牧?今尔何监?非时伯夷播刑之迪?其今尔何惩?惟时苗民匪察于狱之丽(附也),罔择吉人,观于五刑之中,惟时庶威夺货。”
蔡沈曰:“司政、典狱,诸侯也,为诸侯主刑狱,而言非尔诸侯为天牧养斯民乎?为天牧民则今尔何所监惩?所当监者非伯夷乎?所当惩者非有苗乎?伯夷布刑以启迪斯民,舍皋陶而言伯夷者,探本之论也。苗民不察于狱辞之所丽,又不择吉人,俾观于五刑之中,惟是贵者以威乱政、富者以货夺法。”
臣按:刑者天所以讨有罪,讨有罪所以安无罪之民也。司政、典狱并言者,以诸侯受天子之命以为一方之主,既司夫民政复典夫刑狱也。政所以安民生,狱所以治民罪,皆奉天子之命以牧养其民,然天子之命即天命也,天子之民即天民也,安民生固所以全其天命,治民罪亦所以全其天命也。有罪者治之则不敢复为恶,而无罪之民皆得遂其生而全其天矣。
王曰:“呜呼,念之哉。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孙皆听朕言,庶有格(至也)命。今尔罔不由慰日勤,尔罔或戒不勤。”
蔡沈曰:“此告同姓诸侯也。参错讯鞫,极天下之劳者
译《吕刑》篇记载,周王说:“掌管刑狱的官员,不应只屈从于权势,也不应只屈从于贿赂。要心存恭敬与戒惧,身上没有经过挑选才敢说的话(意指言行坦荡,无可隐瞒)。只有能够践行上天的美德,自己制定美好的政令,才能与上天相配,在下界享受祭祀。”
蔡沈说:“当时掌管刑狱的官员,不仅对权势之家能尽法度,对行贿之人也能尽法度,说的是不向威势屈服、不被利益诱惑。恭敬戒惧到了极点,身上没有经过挑选才敢说的话,大公至正,纯粹符合上天的美德,没有丝毫不可拿给世人看的地方。上天的美德在我身上,那么重大的政令就由我制定,从而与上天相配,在下界享受祭祀了。‘在下’是相对于上天而言的,大概是推演掌管刑狱、使用刑罚的最高功效,以至于与上天合而为一,就是这样的境界。”
吕祖谦说:“掌管刑狱不能实行公正,不是被威势胁迫,就是被利益诱惑。想要威势不能使其屈服、财富不能使其迷惑,只在于心存恭敬与戒惧,身上没有经过挑选才敢说的话罢了。”他又说:“掌管刑狱的官员,百姓的生死系于他们身上,必须没有一丝一毫的私心,所说的话无非是公理,才可以把百姓的生死托付给他们。天德所说的至公无私之德,达到‘自作元命’的地位,‘命’是命令,所制定的刑罚之命,都是至善不可再增添的命令才可以。后世多把掌管刑狱视为法家之事,轻视士人,把百姓的生死寄托给不学无术的人,祥和之气不被招致,乖戾之气常有,所以不能实现天下的治理。大概掌管刑罚的官员是代替上天执行惩罚,上天讨伐有罪之人,上天用来整顿天下的百姓,原本不是自家私事,只有恭敬五刑以成就三德,恭敬五刑是专门恭敬天理,三德是或应当用正直、或应当用刚强克制、或应当用柔和克制,各自得当。如果不恭敬天命,被祸害逼迫、被利益诱惑,使用刑罚必定出差错,必须把祸福置之度外,专门恭敬天命,刑罚没有不得当的,那么百姓就有安身立命之所,这就是培养根本的原因,所以夏商周三代能以仁德得天下。”
臣按:刑狱之事确实关乎上天,掌管刑罚的人只有遵循天理的公正而不顺从人欲的私心,权势不能使其改变,财利不能使其动摇,这样,使用刑罚的人心中无愧,受刑的人罪罚相当,我的心就与上天的心了相合了。然而,如果不是在我自身一心恭敬而不敢忽视、一心戒惧而不敢放肆,做在身上的事都可以说出口、没有一件事不可对人言,是做不到的。确实像这样,那么我所存守的就合乎天心,而我所得到的就纯粹是天德了。那些生死寿夭的命运,是上天用来制约这些人的,现在我德行与上天一致,那么制约生人命运的就在我这里了。上天高高在上,是制约人类命运的主宰,掌管刑狱的人虽然在下位,但他所掌管的职责也是制约人的命运,这难道不是在下界与上天相配享受祭祀吗?掌管刑狱的职责关系如此重大,承受天命而制约生灵命运的人,能不慎重选择人来任用吗?总之,刑狱之所以不公,是因为外部有权势的嘱托、内部有财利的贿赂。然而掌管刑狱的官员之所以不向权势和财富屈服,其根本又在于上位者。上位者如果严格申明祖宗的法度,使有罪的人不能靠贿赂免罪,告诫左右的人使执法者能够执奏,而所任用担任这个官职的人,又一定是心存敬畏、秉性刚直的人,那么法律不至于私滥,人不会死于非命,人心就与天心相合,逆气就不会伤害和气了。唉,臣所做的事是秉承君主的命令,臣之所以制定百姓的命运是由君主制定臣的命运,臣的德行能享于上天,那么君主的德行就可以知道了。有人说掌管刑狱使用刑罚,是人臣的事,蔡氏说推演其极致以至于与上天合而为一,为什么呢?上天只是公正罢了,上天以至公之道赋予君主,君主以天讨的公正赋予臣子,臣子能奉行公正与上天没有隔阂,这就是君主之所以与上天没有隔阂的原因。
周王说:“唉,四方掌管政事和刑狱的官员,难道不是你们在替上天牧养百姓吗?现在你们应当以什么为鉴戒?不是伯夷颁布刑罚的教导吗?现在你们应当以什么为惩戒?只有那苗民不审察刑罚的适用,不选择贤良的人,观察五刑的适中,只有那些权贵用威势扰乱政事、富人用财物夺取法度。”
蔡沈说:“司政、典狱,指的是诸侯,作为诸侯主持刑狱,而说难道不是你们诸侯在上天牧养这些百姓吗?替上天牧养百姓,那么现在你们应当以什么为鉴戒和惩戒?应当鉴戒的不是伯夷吗?应当惩戒的不是有苗吗?伯夷颁布刑罚来启迪百姓,舍弃皋陶而说伯夷,这是探究根本的论述。苗民不审察狱辞的适用,又不选择贤良的人,让他们观察五刑的适中,只有那些权贵用威势扰乱政事、富人用财物夺取法度。”
臣按:刑罚是上天用来讨伐有罪之人的,讨伐有罪之人是为了安抚无罪之民。司政、典狱并提,是因为诸侯接受天子的命令成为一方的主宰,既掌管民政又掌管刑狱。政事是为了安顿百姓的生活,刑狱是为了治理百姓的罪过,都是奉行天子的命令来牧养百姓,然而天子的命令就是天命,天子的百姓就是天民,安顿百姓的生活固然为了保全天命,治理百姓的罪过也是为了保全天命。有罪的人被治理就不敢再作恶,而无罪的百姓都能实现生存而保全天性了。
周王说:“唉,要牢记啊。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孙都要听我的话,希望有到达(善境)的命运。现在你们无不因慰勉而日益勤勉,你们不要有因警戒而不够勤勉的。”
蔡沈说:“这是告诫同姓诸侯的话。参差错杂地审讯拷问,是天下最辛劳的事
,莫若狱,苟有毫发怠心则民有不得其死者矣。罔不由慰日勤者,尔所用以自慰者无不以日勤,故职举而刑当也。尔罔或戒不勤者,刑罚之用,一成而不可变者也,苟顷刻之不勤则刑罚失中,虽深戒之而已施者亦无及矣。戒固善心也,而用刑岂可以或戒也哉?”
译没有比司法审判更重大的了,如果有一丝一毫懈怠之心,百姓就会有含冤而死的情况。没有不通过每日勤勉来宽慰自己的,你所用来宽慰自己的,无不是依靠每日的勤勉,所以职责得以履行,刑罚得以恰当。你不要有时戒惧而不勤勉,刑罚的运用,一旦确立就不可改变,如果片刻不勤勉,刑罚就会失去公正,即使深深戒惧,已经施行的刑罚也来不及补救了。戒惧固然是一种善心,但运用刑罚难道可以有时戒惧而不勤勉吗?
臣按:三代之世,封建之法行,故穆王所戒者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孙,皆其同姓诸侯也。盖天下有天下之刑,一国有一国之刑,天下之刑则天下之有罪者系累于其狱,一国之刑则一国之有罪者禁锢于其狱,人非一人也,五木具其身,百忧婴其心,度一日有如三秋者矣,而为邦国之君典刑狱之政,置其身于安逸之地,忘其人在困厄之中,则有不得其死者矣,吾何惜夫顷刻之劳而不尽吾心焉,而使斯人无罪而就死地哉?一息或怠而致数人之死命,后虽悔之亦无及矣,吾心何由而安哉?此所以用之慰者必以日勤,然后职举而刑当也。
非佞折狱,惟良折狱。
蔡沈曰:“佞,口才也。非口才辩给之人可以折狱,惟温良长者、视民如伤者能折狱,而无不在中也。”
林之奇曰:“佞人御人以口给,如周亚夫诣廷尉责问曰:‘君侯欲反,何也?’答曰:‘臣所买器乃葬器也,何谓反乎?’吏曰:‘君纵不反地上,即反地下矣。’所谓佞折狱也。”
臣按:折狱之官,人命所系,是以自古典狱之官必用易直仁厚之长者以任之,盖以棰楚之下何求不得,和颜悦色以询之犹恐畏威惧刑而不敢尽其情,况御之以口给乎?
王曰:“呜呼,敬之哉。官(典狱之官)伯(诸侯)族(同族)姓(异姓),朕言多惧。朕敬于刑,有德惟刑。今天相民,作配在下。”
蔡沈曰:“此总告之也。朕之于刑言且多惧,况用之乎?朕敬于刑者,畏之至也。有德惟刑,厚之至也。今天以刑相治斯民,汝实任责,作配在下可也。”
臣按:先儒谓官伯,官之长。前曰“自作元命,配享在下”,今曰“今天相民,作配在下”,则狱官乃配天者也。人君知狱官可以配天则于命是官也必不敢轻,人臣知狱官可以配天则于居是官也必能自重。穆王于前既曰“念之哉”,念之云者即帝舜恤之之意也;又曰“敬之哉”,敬之云者即帝舜钦之之意也。穆王之作此书虽曰耄荒,然帝王心法之传千载犹可想见,此《吕刑》之书所以见取于孔子也欤。
《周礼》:刑官之属,大司寇卿一人,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士师下大夫四人,乡士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郑玄曰:“乡士主六乡之狱。”贾公彦曰:“刑官,有虞氏曰士,夏曰大理,周曰大司寇。”
臣按:大司寇一人,即今刑部尚书;小司寇二人,即今左右侍郎。乡士以下,郑注谓主六乡之狱,即今十三司分掌各道刑狱是也,自唐以来分为六部而刑部分四属,曰宪部、曰比部、曰司门部、曰都官部。国初因之,至洪武二十三年始改为十三部,后又加以贵州、交焄为十四,其后弃交焄惟存十三部焉,盖有合于《周官》刑官之属乡士掌六乡之狱之制,可见前圣、后圣之心,其揆一也。
小司寇之职,岁终则令群士计狱弊讼,登中于天府。郑玄曰:“登中,上其所断狱讼之数。”贾公彦曰:“群士谓乡士、遂士以下。”
臣按:登中于天府,说者谓狱讼之中言事实之书也,必登于天府者,以刑所以致天讨,故登于天府而藏之,且示重其书而有谨于用之意。臣窃以为,所谓中者,意者取其所计弊狱讼之得其中者上于天府,使藏之以为法比,后有罪犯有合于是者则援引以为质也,如此,庶于文法为顺。
乡士掌国中(遂士掌四郊,县士掌野),各掌其乡之民数(遂士掌其遂之民数,县士掌其县之民数)而纠戒之(遂士、县士亦各纠其戒令),听其狱讼,察其辞,辩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职听于朝(遂士、县士皆同,惟旬,遂士二旬、县士三旬)。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附也)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肆(陈尸)之三日(遂士则协日就郊而刑杀,县士则协刑杀,各就其县,余并同)。若欲免之,则王会其期(遂士则王命三公会其期,县士则王
译臣按:夏、商、周三代时期,实行分封制度,所以周穆王所告诫的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孙,都是同姓的诸侯。大抵天下有天下的刑罚,一国有国家的刑罚,天下的刑罚则天下有罪的人被拘禁在国家的监狱里,一国的刑罚则一国有罪的人被拘禁在国家的监狱里,人不是同一个人,各种刑具加在身上,百种忧愁萦绕在心,度过一天就像过了三个秋天那样漫长。然而作为治理邦国、掌管刑狱政事的君主,把自己置于安逸的地方,忘记那些人在困厄之中,就会有不得善终的人了。我为什么吝惜片刻的辛劳而不竭尽我的心力,却让这些人无罪而死呢?一旦懈怠而导致多人的死亡,后来即使后悔也来不及了,我的心怎么能安宁呢?这就是为什么慰抚囚犯必须每天勤勉,然后职责才能履行,刑罚才能得当。
不凭巧言断案,只凭良善断案。
蔡沈说:“佞,指口才。不是口才辩给的人可以断案,只有温和善良、视民如伤的长者才能断案,而且没有不公正的。”
林之奇说:“巧言的人用口才应付人,比如周亚夫到廷尉那里被责问说:‘你想造反,为什么呢?’回答说:‘我买的器物是葬器,为什么说造反呢?’官吏说:‘你即使不在地上造反,就在地下造反了。’这就是所谓的巧言断案。”
臣按:断案的官员,关系到人命,所以自古以来掌管狱讼的官员必定任用平易正直、仁爱宽厚的长者来担任,因为在拷打之下何求不得,和颜悦色地询问尚且担心他们畏惧威势、害怕刑罚而不敢尽情陈述,何况用口才来应付他们呢?
周穆王说:“唉,要恭敬啊。掌管狱讼的官员、诸侯、同族、异姓,我的话充满敬畏。我恭敬地对待刑罚,有德者才使用刑罚。现在上天辅助百姓,你们在下作为天的辅佐。”
蔡沈说:“这是总体的告诫。我对于刑罚的话尚且充满敬畏,何况使用刑罚呢?我恭敬地对待刑罚,是敬畏到了极点。有德者才使用刑罚,是厚道到了极点。现在上天用刑罚辅助治理百姓,你们实际承担责任,在下作为天的辅佐是可以的。”
臣按:先儒说官伯,是官员的首领。前面说“自作元命,配享在下”,现在说“今天相民,作配在下”,那么狱官就是配天的。君主知道狱官可以配天,那么在任命这个官员时必定不敢轻率;臣子知道狱官可以配天,那么在担任这个官职时必定能自重。穆王在前面既说“念之哉”,念之的意思就是帝舜恤民的意思;又说“敬之哉”,敬之的意思就是帝舜钦敬的意思。穆王作这篇文章虽然说是年老昏乱,但帝王心法的传承千载之后仍然可以想象,这就是《吕刑》这本书被孔子所取法的原因吧。
《周礼》:刑官的属官,大司寇卿一人,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士师下大夫四人,乡士上士八人、中士十六人,旅下士三十二人,府六人、史十二人、胥十二人、徒一百二十人。
郑玄说:“乡士主管六乡的狱讼。”贾公彦说:“刑官,有虞氏称为士,夏朝称为大理,周朝称为大司寇。”
臣按:大司寇一人,就是现在的刑部尚书;小司寇二人,就是现在的左右侍郎。乡士以下,郑注说主管六乡的狱讼,就是现在十三司分掌各道刑狱的意思,自唐朝以来分为六部而刑部分为四个属部,叫宪部、叫比部、叫司门部、叫都官部。建国初沿袭这一制度,到洪武二十三年才改为十三部,后来又加上贵州、交焄为十四部,其后放弃交焄只保留十三部,这大概符合《周官》刑官的属官乡士掌管六乡狱讼的制度,可见前圣、后圣的心,其准则是一致的。
小司寇的职责,年终则命令众士计算狱讼的胜负,上报于天府。郑玄说:“登中,上报他们所断狱讼的数量。”贾公彦说:“群士指乡士、遂士以下。”
臣按:登中于天府,解说的人说狱讼的中是事实的书,必定登于天府,是因为刑罚是用来执行天讨的,所以登于天府而收藏,并且表示重视这些文书而有谨慎使用的意思。臣私下认为,所谓中,意思是取他们所计弊狱讼的得其中者上报于天府,使收藏作为法比,后来有罪犯符合这些情况的就援引作为依据,这样,大概对于文法更为顺当。
乡士掌管国中(遂士掌管四郊,县士掌管野外),各掌管其乡的民数(遂士掌管其遂的民数,县士掌管其县的民数)而纠戒之(遂士、县士也各纠其戒令),听其狱讼,察其辞,辩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职听于朝(遂士、县士皆同,惟旬,遂士二旬、县士三旬)。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附也)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肆(陈尸)之三日(遂士则协日就郊而刑杀,县士则协刑杀,各就其县,余并同)。若欲免之,则王会其期(遂士则王命三公会其期,县士则王
命六卿会其期)。
吴澂曰:“掌国中谓国中至百里郊也,凡六乡之狱皆在国中。要之者,谓为其罪法之要辞。受中,谓受狱讼之成也。协日刑杀,谓可刑杀之日也。肆之,谓陈尸。期,谓王欲赦之人则乡士职听于朝,司寇听之之日则王以时亲往议之也。”
译命令六卿在约定的日期会合。
吴澂说:“‘掌国中’是指从国都中心到百里外的郊野,所有六乡的诉讼都在国都范围内。‘要’,是指提炼罪案的法律关键言辞。‘受中’,是指接受狱讼的判决结果。‘协日刑杀’,是指适宜执行刑杀的日期。‘肆之’,是指陈列尸体。‘期’,是指对于君王想要赦免的人,乡士在朝廷审理,司寇审理的日子,君王便按时亲自前往商议。”
臣按:刑官而以士名,则自虞廷已然,其在朝者谓之士师,布列于外者,在六乡谓之乡士、在六遂谓之遂士、在各县谓之县士,各掌其民之数,其所以纠戒令、听狱讼、察虚实、辩曲直、异死刑而为其要辞以职事而听于朝,而司寇听之,三士皆同也,而其日数则不同焉,乡士则旬日也、遂士则二旬也、县士则三旬也。及夫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与司刑之官皆在焉,各以其所犯罪附之于法,合众所丽之法而参议之,士师乃受其成狱,协之于可杀之日,始加以刑杀,而陈其尸者三日,三士皆同也,惟所肆之处则不同焉,乡则市朝也、遂则于其遂也、县则于其县也。若其人之罪有可矜而可疑,王欲免之,六乡则王自会于司寇而自为之期,六遂则王命三公会其期,各县则王命六乡会其期。三士之地不同而皆掌民数,其纠戒令、听狱讼则同也,而皆谓之士焉。夫谓之士者理官也,士居四民之先而列五爵之一,列官分职不皆谓之士而理官独谓之士者,盖以此官民命所系、天讨所寓,国家所以得失民心皆在于此,故非明义理、备道德、通经学者不可以居之,自虞廷以皋陶为士,而周人自秋官卿以下内外掌刑之官皆以士名,盖以示后世,使知刑官之重而不可杂以他流也。本朝定制,风宪官不以吏员为之,深得虞、周之意。
汉文帝时,张释之为廷尉,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乘舆马惊,捕属廷尉。释之奏犯跸当罚金,上怒,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之也。今法如是重之,是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使诛之则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错其手足,惟陛下察之。”上良久曰:“廷尉当是也。”其后人有盗高庙坐前玉环,得下廷尉治,释之奏当弃市,上大怒曰:“人无道乃盗先帝器,吾属廷尉者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谓依律而断也),非吾所以共承宗庙意也。”释之免冠顿首谢曰:“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顺为差,今盗宗庙器而族之有如万分一,假令愚民取长陵一殽土,陛下且何以加其罪乎?”帝乃白太后,许之。
杨氏曰:“释之论犯跸,其意善矣。然曰方其时上使人诛之则已,是则开人主妄杀人之端也。既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则犯法者天子必付之有司以法论之,安得越法而擅诛乎?”
臣按:张释之为廷尉,文帝欲当犯跸者以罪而释之罚金,文帝欲当盗高庙玉环者以族,释之当以弃市,可谓能守职执法而以道事君者矣,其视张汤视上意所欲罪释而为之出入者,不啻鸾凤之与鹰鹯矣。虽然,释之敢言固难,而文帝之能从尤难,后世为法官者固当以释之为法,而文帝之从谏如流,而不饰非拒谏,以私怒刑人,尤人主之盛德也,万世人主所当师焉。
宣帝本始四年,诏曰:“间者吏用法巧文浸深,是朕之不德也。夫决狱不当,使有罪兴(起也)邪(当重而轻,使有罪者起邪心),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伤之。今遣廷史与郡鞫狱,任轻禄薄,其为置廷平,秩六百石,员四人。其务平之,以称朕意。”于是选于定国为廷尉,求明察宽恕黄霸等以为廷平,季秋后请谳。时上常幸宣室,斋居而决事,狱刑号为平矣。
臣按:汉既有廷尉而又立廷平,后世以大理寺平允法司刑狱,其原盖出于此。本朝设大理寺卿一人、少卿寺丞各二人,又分其属为左右二寺,设正副评事,凡刑部、都察院所问罪狱必俟平允然后法司定罪,若罪名不当,驳回再问。
魏明帝时,卫觊奏曰:“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用者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请置博士转相教授。”事遂施行。
胡寅曰:“怀天下者当以仁,理天下者当以义,律令者聊以记刑名之数耳,岂所恃以为治也?惟明于经训者乃能用法,徒贵习法之熟而无保国化民之本,是李斯所以亡秦者也。夫业儒之侮经者尚多有之,况习法而不知仁义之道,其侮法将十人而二五,
译臣按:刑官以“士”为名,从虞舜朝廷时就是这样。在朝廷中的称为士师,分布在外地的,在六乡称为乡士,在六遂称为遂士,在各县称为县士。他们各自掌管辖区内百姓的数目,其职责是纠察戒令、审理狱讼、考察虚实、辨别曲直,对于死刑案件要拟定关键辞令,并依职事向朝廷汇报,由司寇最终裁决,这三类士的职责是相同的,但审理的期限不同:乡士为十天,遂士为二十天,县士为三十天。等到在朝廷上断决狱讼时,各类士和司刑官员都在场,各自将所犯罪行附会于法律,综合众人所适用的法律进行参议,士师才接受已定罪的案件,协调安排在可执行死刑的日子,才开始施加刑杀,并将尸体陈列示众三天,这三类士的做法也是相同的,只是示众的地点不同:乡士在市集和朝廷,遂士在遂地,县士在县地。如果人的罪行有值得怜悯或可疑之处,君王想要赦免,六乡则由君王亲自会同司寇并自行确定日期,六遂则由君王命令三公会同确定日期,各县则由君王命令六乡会同确定日期。三类士管辖的地域不同,但都掌管百姓数目,其纠察戒令、审理狱讼的职责是相同的,所以都称为“士”。所谓“士”,就是理官。士位居四民之首,位列五爵之一,其他官员分职并不都称为士,唯独理官称为士,大概是因为这个官职关系到百姓性命、寄托着天道的讨伐,国家得失民心都在于此,所以不明义理、不具备道德、不通晓经学的人不可以担任。自从虞舜朝廷以皋陶为士,周人从秋官卿以下内外掌刑的官员都以“士”命名,大概是为了向后世昭示,使人们知道刑官的重要性,不可混杂其他流品。本朝定制,风宪官不由吏员担任,深得虞、周之意。
汉文帝时,张释之担任廷尉。皇帝出行经过中渭桥,有一个人从桥下跑出,惊了皇帝的马,被捕后交给廷尉处理。张释之奏报说犯禁当罚金,皇帝发怒,张释之说:“法律是天子与天下人共同遵守的。现在法律如此规定,如果加重处罚,就会失信于民。况且当时如果皇上派人杀了他也就罢了,现在既然已交给廷尉,廷尉是天下公平的象征,一旦倾斜,天下用法都会随之轻重不一,百姓将无处安放手脚,请陛下明察。”皇帝很久才说:“廷尉的判决是正确的。”后来有人偷了高庙坐前的玉环,被捕后交给廷尉审理,张释之奏报当处弃市(死刑),皇帝大怒说:“这人无道,竟敢偷先帝的器物,我交给廷尉是想灭他族,而你却依法奏报,这不是我供奉宗庙的本意。”张释之摘下帽子叩头谢罪说:“法律如此规定就足够了。况且罪行相同,却因逆顺而有差别,现在偷盗宗庙器物就灭族,万一愚民取了长陵一块土,陛下又将如何加重他的罪呢?”皇帝于是告诉太后,准许了张释之的判决。
杨氏说:“张释之议论犯禁一事,其用意是好的。但他说‘当时皇上派人杀了他也就罢了’,这就开启了君主妄杀人的端绪。既然说法律是天子与天下人共同遵守的,那么犯法者天子必定交给有关部门依法论处,怎么能超越法律而擅自诛杀呢?”
臣按:张释之担任廷尉,文帝想以重罪论处犯禁者,张释之判处罚金;文帝想以灭族论处偷盗高庙玉环者,张释之判处弃市,可以说他是能坚守职责、执行法律并以正道侍奉君主的人了。他比起那些看皇帝脸色行事、随意出入人罪的张汤,简直不像鸾凤与鹰鹯的区别。虽然如此,张释之敢于直言固然难,而文帝能够听从尤其难。后世担任法官的人固然应当以张释之为榜样,而文帝从谏如流,不掩饰过错、拒绝劝谏,不因私怒而刑人,更是君主的盛德,是万世君主应当效法的。
宣帝本始四年,下诏说:“近来官吏用法,巧立条文,日益苛刻,这是朕的德行不足。如果断狱不当,使有罪者产生邪念,无辜者遭受杀戮,父子悲恨,朕非常痛心。现在派遣廷史与郡县审理案件,责任轻而俸禄薄,为此设置廷平,秩六百石,员额四人。务必公平审理,以符合朕的心意。”于是选用于定国为廷尉,寻求明察宽恕的黄霸等人担任廷平,季秋之后请奏疑难案件。当时皇上常驾临宣室,斋戒居住并决断事务,狱刑号称公平。
臣按:汉朝既有廷尉又设立廷平,后世以大理寺平允法司刑狱,其源头大概出于此。本朝设大理寺卿一人、少卿和寺丞各二人,又分其属为左右二寺,设正副评事,凡刑部、都察院所审讯的罪狱,必须等待平允然后法司定罪,如果罪名不当,驳回再问。
魏明帝时,卫觊上奏说:“刑法是国家所重视而私人议论所轻贱的,狱吏是百姓所悬命而选用者所卑下的,王政的弊端未必不由此产生,请求设置博士互相教授。”事情于是施行。
胡寅说:“怀抱天下的人应当以仁,治理天下的人应当以义,律令不过是用来记录刑名数目罢了,哪里是依靠它来治理国家的呢?只有通晓经训的人才能用法,只重视熟悉法律而没有保国化民的根本,这就是李斯导致秦朝灭亡的原因。那些研习儒学而侮弄经书的人尚且很多,何况研习法律而不知仁义之道,他们侮弄法律的人将十人中有二五人,
苟如是,曷若付百官有司于胥吏哉?自后世观魏之所以存,岂系于有律博士,而其所以亡者,岂系于律令之烦省乎?卫觊之言,非经邦之令猷也。”
译如果真是这样,那何不将百官和各部门的事务都交给胥吏去处理呢?从后世的角度来看,魏国之所以能够存在,难道是因为设立了律博士吗?而它之所以灭亡,难道是因为法令繁琐或简省吗?卫觊的言论,并不是治理国家的良策啊。”
臣按:卫觊欲立律博士,是欲以国家弼教辅治之大典付之不通经之吏胥也,胡氏非之诚是矣。夫吏胥之不通经,固不可以掌律令,然于律之名例条贯犹其所习也,而后世乃至以狱事付之武夫嬖幸,则并法比之不知焉,则是设为刑狱以立威制人,非以弼教辅治也,固非圣人制刑之意,亦岂天讨有罪之公哉?
唐太宗初即位,盛开选举,或有诈为资荫者,上令自首,不首者死,俄有诈伪事泄,大理少卿戴胄断流,上曰:“朕下敕不首者死,今断流,是示天下以不信,卿欲卖狱乎?”胄曰:“陛下当即杀之,非臣所及,既付所司,臣不敢亏法。”上曰:“卿自守法而令我失信邪?”胄曰:“法者国之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陛下发一朝之忿而欲杀之,既而不可而置之于流,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若顺忿违信,臣窃为陛下惜之。”上曰:“法有所失,公能正之,朕何忧也。”
臣按:胄谓陛下当即杀之非臣所及,其失正与张释之同,其所谓“法者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而言者一时喜怒之所发,陛下发一朝之忿而欲杀之,既而不可而置之于流,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则名言也。太宗不徒不怒之,而且奖之,真好治纳谏之主也,后主宜法焉。臣尝因是而论之,国家之法固不可以不守,而人君之言亦不可以失信,言一失信后虽有言人莫之信矣,然而欲存人君之信而于祖宗之法则有妨焉,如之何则可?曰为人上者当熟思审处而后发于言,前有所违,后难于继,断然不出诸口也,为人臣者则当遏绝之于发言之初,不待其形见于事为之著,如此,则是能致其君于无过之地矣。
贞观初,诏殿中侍御史崔仁师覆按青州谋反狱,仁师止坐其魁首十余人,余皆释之。大理少卿孙伏伽谓仁师曰:“足下平反者众,人情谁不贪生,恐见徒侣得免,未肯甘心。”仁师曰:“凡治狱当以仁恕为本,岂可自规免罪而不为伸邪?万一暗短误有所中,以一身易十囚之死亦所愿也。”
臣按:崔仁师谓“治狱以仁恕为本,岂可自规免罪而不为伸”,后世治狱者往往自规免己之罪,不复顾人之死生,皆仁师之罪人也。
太宗时,大理少卿胡演进每月囚帐,上览焉,问曰:“其间罪亦有情可矜容者,皆以律断?”对曰:“原情定罪,非臣下所敢。”上谓侍臣曰:“古人云鬻棺者欲岁之疫,匪欲害人,利欲售棺故尔。今法司覆理一狱,必求深劾,欲成其考,今作何法得使平允?”王圭奏曰:“但选良善平恕、断狱允当者赏之,即奸伪自息。”上善之。
臣按:欲得狱平允,王圭欲选良善平恕、断狱允当者赏之,臣窃以为断狱之吏固欲选良善平恕者,然其本则在人君焉。人君苟存好生之心,钦哉钦哉,惟刑之恤,虽不赏之,彼亦不敢深刻矣。
太宗尝与侍臣论狱,魏徵曰:“炀帝时尝有盗发,稍涉疑似悉令斩之,凡二十余人,大理丞张元济怪其多,试寻其状,内五人尝为盗,余皆平民,竟不敢执奏,尽杀之。”太宗曰:“此岂惟炀帝无道,其臣亦不尽忠,君臣如此,何得不亡?公等戒之。”
臣按:太宗无事时与群臣论狱,魏徵论及隋炀之无道杀人,而太宗责臣之不忠,且曰:“君臣如此,何得不亡。”噫,隋之君臣如此所以亡,唐之君臣如此所以兴,后世人主不可不知也。
武后时,万年主簿徐坚上疏以为:“《书》有五听之道,令著三覆之奏,比有敕,推按反者得实即行斩决,人命至重,死不再生,万一怀枉,吞声赤族,岂不痛哉?此不足肃奸逆而明典刑,适所以长威福而生疑惧,臣望绝此处分,依法覆奏。又法官之任,宜加简择,有用法宽平为百姓所称者愿亲而任之,有处事深酷不允人望者愿疏而退之。”
臣按:徐坚谓推按反者即行斩决,不足肃奸逆而明典刑,而适所以长威福而生疑惧,非独于反狱一事为然,凡人君用人纠察人过咎,委任之专而信任之不疑,皆有此弊。
武后时,刺史李行裒为酷吏所陷,秋官郎中
译臣按:卫觊想要设立律博士,这是想把国家用来辅助教化、治理百姓的重大法典,交给那些不通晓经学的吏胥去掌管,胡氏对此加以批评确实是正确的。那些不通晓经学的吏胥,固然不可以掌管法律条令,然而对于法律的名例、条贯,终究是他们所熟悉的。而后世甚至把狱讼之事交给武夫和宠幸之人,连法律比附的基本知识都不知道了,这就像是设置刑狱来树立威势、控制他人,而不是用来辅助教化、治理百姓,这本来就不符合圣人制定刑罚的本意,又哪里是上天讨伐有罪者的公正之道呢?
唐太宗刚即位时,大力开放选举制度,有人假冒资历和荫庇,皇上命令自首,不自首的处死。不久有假冒之事败露,大理寺少卿戴胄判处流放,皇上说:“我下诏令不自首者处死,现在判处流放,这是向天下显示我不守信,你是想出卖狱讼吗?”戴胄说:“陛下如果当时就杀了他,那不是臣能干预的,既然交给有关部门处理,臣不敢亏负法律。”皇上说:“你只守法而让我失信吗?”戴胄说:“法律是国家用来向天下昭示大信的工具,言语只是一时喜怒的抒发罢了。陛下发泄一时的愤怒而想杀他,后来觉得不妥而改为流放,这是忍受小的愤怒而保全大的信用。如果顺从愤怒而违背信用,臣私下为陛下感到惋惜。”皇上说:“法律有所失误,你能纠正它,我还有什么担忧的呢。”
臣按:戴胄说陛下当时就杀了他不是臣能干预的,他的失误正好与张释之相同,而他所说的“法律是用来向天下昭示大信的,言语只是一时喜怒的抒发,陛下发泄一时的愤怒而想杀他,后来觉得不妥而改为流放,这是忍受小的愤怒而保全大的信用”,则是名言。太宗不仅不怪罪他,反而奖赏他,真是善于治理、采纳谏言的君主啊,后来的君主应当效法他。臣曾因此议论说,国家的法律固然不可以不遵守,而君主的言语也不可以失信,言语一旦失信,以后即使再有言语,人们也不会相信了。然而想要保全君主的信用,却对祖宗的法律有所妨碍,怎么办呢?回答说,作为上位者应当深思熟虑、审慎处理后再发表言论,前面有所违背,后面就难以接续,坚决不把它说出口;作为臣子则应当在君主发言之初就遏止它,不等到它体现在事情上才去纠正,这样,就能使君主处于没有过错的地位了。
贞观初年,诏令殿中侍御史崔仁师复查青州谋反案,崔仁师只定罪为首的十余人,其余的都释放了。大理寺少卿孙伏伽对崔仁师说:“您平反的人很多,人情谁不贪生怕死,恐怕他们看到同伙得以免罪,不会甘心。”崔仁师说:“凡是审理狱讼应当以仁爱宽恕为根本,怎么可以为了自己规避罪责而不为他们伸冤呢?万一我见识短浅误判了人,用我一个人的生命换取十个囚犯的生命,也是我所愿意的。”
臣按:崔仁师说“审理狱讼以仁爱宽恕为根本,怎么可以为了自己规避罪责而不为他们伸冤”,后世审理狱讼的人往往为了自己规避罪责,不再顾及别人的生死,都是崔仁师的罪人。
太宗时,大理寺少卿胡演进呈每月的囚犯账册,皇上阅览后问说:“其中罪行也有情有可原、值得怜悯宽恕的,都按照法律判决吗?”回答说:“推究情理来定罪,不是臣下敢做的。”皇上对侍臣说:“古人说卖棺材的人希望年年发生瘟疫,并不是想害人,是因为利益驱使想卖出棺材才这样。现在司法部门复查审理一个案子,一定要求深究弹劾,想要完成他们的考核,现在用什么方法能使判决公平允当呢?”王圭上奏说:“只要选拔善良宽恕、断案公平允当的人加以奖赏,奸邪虚伪自然就会止息。”皇上认为很好。
臣按:想要使狱讼公平允当,王圭想要选拔善良宽恕、断案公平允当的人加以奖赏,臣私下认为审理狱讼的官吏固然要选拔善良宽恕的人,然而根本在于君主。君主如果存有怜惜生命的心,恭敬啊恭敬啊,只以刑罚为忧恤,即使不奖赏他们,他们也不敢严酷苛刻了。
太宗曾经与侍臣议论狱讼,魏徵说:“隋炀帝时曾经有盗贼发生,稍微涉及疑似的人全都命令斩首,共二十多人,大理寺丞张元济奇怪人数太多,试着寻找他们的状辞,其中五个人曾经做过盗贼,其余都是平民,最终不敢执意上奏,全部杀掉了。”太宗说:“这难道只是炀帝无道吗,他的臣子也不尽忠,君臣像这样,怎么能不灭亡呢?你们要引以为戒。”
臣按:太宗无事时与群臣议论狱讼,魏徵论及隋炀帝无道杀人,而太宗责备臣子不忠,并且说:“君臣像这样,怎么能不灭亡呢。”唉,隋朝的君臣像这样所以灭亡,唐朝的君臣像这样所以兴盛,后世的君主不可以不知道啊。
武后时,万年县主簿徐坚上疏认为:“《尚书》有五种听讼的方法,法令规定三次覆奏,近来有诏令,推究按验谋反的人查实就执行斩决,人命最重,死了不能再生,万一冤枉,含冤而死、灭族,难道不悲痛吗?这不足以肃清奸逆而彰明法典刑罚,反而助长威福而滋生疑惧,臣希望废除这个处分,依法覆奏。又法官的职位,应当加以简择,有用法宽平被百姓称颂的人希望亲近任用,有处事严酷不公不符合人心期望的人希望疏远罢退。”
臣按:徐坚说推究按验谋反的人就执行斩决,不足以肃清奸逆而彰明法典刑罚,反而助长威福而滋生疑惧,不仅仅在谋反案一事上是这样,凡是君主用人纠察别人的过错,委任专断而信任不疑,都有这种弊端。
武后时,刺史李行裒被酷吏陷害,秋官郎中
徐有功固争不能得,侍郎周兴奏有功故出反囚,当斩。太后虽不许,亦免其官。然太后雅重有功,久之复起为侍御史,有功伏地流涕,固辞曰:“臣闻鹿走山林而命县庖厨,势使之然也。陛下以臣为法官,臣不敢枉陛下法,必死是官矣。”太后固授之,远近闻者相贺。
译徐有功坚决争辩而不能如愿,侍郎周兴上奏说徐有功故意释放谋反的囚犯,应当斩首。太后虽然不批准,但也免去了他的官职。然而太后向来敬重徐有功,过了很久又起用他担任侍御史,徐有功伏在地上流泪,坚决推辞说:“我听说鹿跑进山林,但性命却系在厨师手中,这是形势造成的必然结果。陛下任用我担任法官,我不敢歪曲陛下的法律,必定会死在这个官职上。”太后坚持授予他官职,远近听到这件事的人都互相庆贺。
臣按:有功当酷吏告密罗织之秋,独能以平恕为心,,可谓特立不倚者矣。武后虽女主,然亦知雅重其人,当死而生之,既废而起之,固辞而受之,可见天理之在人心者未尝泯,特人臣立志不坚,见理不明,过于徇人而切于为己耳。后世人主一废其人即不复用、不复问往事之如何,顾反出一女主下哉。
武后时,法官竞为深酷,惟司刑丞徐有功、杜景俭独存平恕,被告者皆曰:“遇来、侯必死,遇徐、杜必生。”
臣按:当武后酷吏淫虐之时,而徐有功、杜景俭独存仁恕,是知人心之天理,虽以暴虐之君,无不有之,但掌刑之臣不能执正守法耳。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始用儒士为司理判官。
臣按:州郡设官理刑亦犹周官乡士、县士之比,然谓之士者,以刑狱人命所系,不可专委之吏胥。士读书知义理,不徒能守法,而又能于法外推情察理,而不忍致人无罪而就死地,名重于利,吏胥虽曰深于法比,然后能知法也,而不知有法外意,苟狱文具而罪责不及已足矣,而人之冤否不恤也。宋太宗始用士人为司理判官,其有合成周之制欤。
淳化元年,令刑部定置详覆官六员,专阅天下所上案牍,勿复公遣鞫狱吏。置御史台推勘官二十人,并以京朝官充,若诸州有大狱则乘传就鞫狱,辞日上必临遣谕旨曰“无滋蔓,无留滞”,或赐以装钱,还必召见,问以所推事状,著为定令。
臣按:宋于法司常员之外,专置官以阅天下所上案牍,及推勘大狱,临遣必谕旨优赐,竣事又召见请问,人君留心狱事如此,奉命以推治者其有不尽心者乎?
二年,置诸路提点刑狱司,命常参官主之,凡官内州府十日一具囚帐供报,有疑狱未决者即驰传往视之,州郡敢积稽留大狱久而不解及以偏辞按谳情不得实并官吏用情者,悉以闻。
臣按:后世于藩方设官司刑本此。在宋为提点刑狱司,在元为肃政廉访司,本朝于藩方各置提刑按察司,凡十有三处。
是年始制审刑院于禁中,兼置详议官六员,凡狱具上奏先由审刑院印讫以付大理寺、刑部断覆以闻,乃下审刑详议,申覆裁决讫以付中书省,当即下之。其未允者,宰相覆以闻,如命论决。
臣按:宋制即有刑部、大理寺,而又立审刑院于禁中,事虽详审,然不无重复。本朝有狱事先由刑部、都察院鞫问,然后送大理寺,有不允者驳回再问,既允然后问,闻奏取旨,事体归一,可为万世彝典。
真宗景德四年,复置诸路提点刑狱官。先是,帝出笔记六事,其一曰勤恤民隐,所虑四方刑狱官吏未尽得人,一夫受冤即召灾沴。先帝尝选朝臣为诸路提点刑狱,今可复置,仍以使臣副之,引对于长春殿遣之。
臣按:宋太宗始置诸路提点刑狱,既而罢之,至是复置。本朝置提刑按察司,其职虽纠察一道官吏,不专于刑,然以提刑入衔则固重在此也。
神宗熙宁七年,置律学设,教授公试习律令生员义三道,先是置刑法科其考试,关防如诸科法。
司马光曰:“律令格式皆当官者所须,何必置明法一科使为士者豫习之?夫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为士者果能知道,又自与法律冥合,若其不知,但日诵徒流绞斩之书、习锻炼文致之事,为士已成刻薄,从政岂有循良?非所以长育人才、厚风俗也。”
臣按:自隋人作律以八字为义例,遂致文深而义晦,甚失古人使人易晓难犯之意。今后律文宜详备其事、浅易其文,凡其罪名轻重、决杖多寡,皆须明白详载,不厌简帙之繁,不惜文辞之复,使检阅之间粲然于目、灼然在心,不必深于文墨者然后晓之,凡有目者粗知文义无不晓然也。如此,何用说官教训立法,考试设科取用为哉?惟用士人之通经术、知道谊者为之,遇有刑狱按律处罪,律所不载及有可疑者引经断狱,取裁于上可也。
以上简典狱之官
卷一一二
▲存钦恤之心
《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
孔颖达曰:“此经二句,舜之言也。舜既
译臣按:在酷吏告密、罗织罪名的时期,唯独能以公平宽恕为心,可说是特立独行、不偏不倚的人了。武则天虽然是女性君主,但也知道格外尊重他,在他该死时让他活下来,在他被废黜时让他重新起用,在他坚决推辞时让他接受任命,可见天理存在于人心之中从未泯灭,只是臣子立志不坚定,明理不透彻,过于顺从他人而急切追求私利罢了。后世的君主一旦废黜某人就不再任用,也不再追问往事的真相,难道反而不如一位女性君主吗?
武则天时期,法官争相施行严酷刑罚,只有司刑丞徐有功、杜景俭独自保持公平宽恕,被告的人都说:“遇到来俊臣、侯思止必死,遇到徐有功、杜景俭必生。”
臣按:在武则天酷吏淫虐的时候,徐有功、杜景俭独自保持仁爱宽恕,由此可知人心的天理,即使是暴虐的君主,也没有不具备的,只是掌管刑罚的臣子不能秉持正道、遵守法律罢了。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开始任用儒生担任司理判官。
臣按:州郡设置官员审理刑狱,也如同周朝乡士、县士的职位,然而称为“士”的原因,是因为刑狱关乎人命,不可以专门委任给胥吏。士人读书懂得义理,不仅能够遵守法律,而且能够在法律之外推究情理、察明事理,不忍心让无罪的人走向死地,看重名节胜过利益;胥吏虽然可以说精通法律条文,但只知道法律,而不知道法律之外的情理,只要案卷齐备、罪责不牵连到自己就满足了,而不顾念人的冤屈与否。宋太宗开始任用士人担任司理判官,这大概符合周朝的体制吧。
淳化元年,命令刑部设置详覆官六员,专门审阅天下上报的案卷,不再公开派遣审讯狱吏。设置御史台推勘官二十人,都由京朝官充任,如果各州有重大案件,就乘坐驿车前往审讯,临行时必定当面传达旨意说:“不要扩大牵连,不要拖延滞留”,有时赐给路费,回来必定召见,询问所审讯的案件情况,定为常法。
臣按:宋朝在司法机构常设官员之外,专门设置官员来审阅天下上报的案卷,以及推勘重大案件,临行必定传达优厚的旨意并赏赐,完成任务后又召见询问,君主关心狱事到了这种程度,奉命推治的人哪有不尽心的呢?
淳化二年,设置各路提点刑狱司,命令常参官主持,凡是官内州府十天一次具报囚犯名册,有疑难案件未决的就立即乘驿车前往视察,州郡敢积压拖延重大案件久而不解,以及以偏颇言辞审讯案情不得真实,还有官吏徇私舞弊的,全部上报。
臣按:后世在地方设置司法官职原本就是依据这个。在宋朝叫提点刑狱司,在元朝叫肃政廉访司,本朝在地方各设置提刑按察司,共十三个地方。
这一年开始在宫中设置审刑院,兼设详议官六员,凡是案件具奏先由审刑院盖印后交给大理寺、刑部断案复核上报,然后下达审刑院详议,申覆裁决后交给中书省,应当立即下达。如果未获批准,宰相复核后上报,按照命令论决。
臣按:宋朝制度既有刑部、大理寺,又在宫中设立审刑院,事情虽然详细审慎,但难免重复。本朝有案件先由刑部、都察院审讯,然后送大理寺,如果不批准就驳回再审,批准后再审讯,上报取旨,事体归于统一,可以作为万世的常法。
真宗景德四年,再次设置各路提点刑狱官。在此之前,皇帝拿出笔记六件事,其中一件说勤奋体恤百姓疾苦,所忧虑的是四方刑狱官吏未必都能得到合适的人选,一个人受冤就会招致灾祸。先帝曾经选拔朝臣担任各路提点刑狱,现在可以再次设置,仍然让使臣作为副手,在长春殿引见后派遣。
臣按:宋太宗开始设置各路提点刑狱,后来罢免,到这时再次设置。本朝设置提刑按察司,其职责虽然纠察一道官吏,不专门负责刑狱,但既然以提刑列入官衔,那么重点本来就在这里。
神宗熙宁七年,设置律学,教授公开考试学习律令的生员义理三道,在此之前设置刑法科,其考试、防范如同各科法规。
司马光说:“律令格式都是当官的人所需要的,何必设置明法一科让士人预先学习呢?礼所排斥的,就是刑所采取的,士人如果真能懂得道理,自然与法律暗合,如果不懂,只是每天诵读徒刑、流放、绞刑、斩刑的书,练习罗织罪名的事情,士人已经变得刻薄,从政哪里有循良?这不是培养人才、敦厚风俗的方法。”
臣按:自从隋朝人制定律法以八字作为义例,于是导致文辞深奥而义理晦涩,非常违背古人使人容易明白、难以触犯的本意。今后的律文应当详细完备地叙述事情、浅显易懂地表达文字,凡是罪名的轻重、决杖的多少,都必须明白详细地记载,不嫌简册繁多,不惜文辞重复,使查阅时清晰在目、鲜明在心,不必精通文墨的人然后才明白,凡是有眼睛的人粗略知道文义没有不明白的。像这样,哪里需要用说官教训立法,考试设科取用呢?只任用通晓经术、懂得道义的士人担任,遇到刑狱按照律法定罪,律法没有记载以及有可疑的地方引用经典断狱,向上请示裁决就可以了。
以上简典狱之官
卷一一二
▲存钦恤之心
《舜典》:恭敬啊恭敬啊,只有刑罚要体恤啊。
孔颖达说:“这两句经文,是舜说的话。舜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