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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大学衍义补二十四

卷二五

儒藏 · 四书 · 已译 · 第 267–278 段

上,而富人大贾分而有之不知其几千百年也,而遽夺之,可乎?夺之可也,疾其自利而欲为国利,可乎?”马端临曰:“泉府一官最为便民,滞则官买之,民不时而欲买者官则卖之,无力者则赊贷与之。盖先王视民如子,洞察其隐微而多方济其缺乏,仁政莫尚于此,初非专为谋利取息设也。王安石不原其立官之本意,而剿郑注‘国服为息’一语,行青苗以误天下,可乎?”

译皇上,而富人大贾瓜分占有这些利益,不知已经几千年了,突然要夺过来,可以吗?夺过来是可以的,但憎恶他们自谋私利而想要为国家谋利,可以吗?”马端临说:“泉府这一官职最为便利百姓,货物积压时官府就收购,百姓急需购买时官府就出售,无力购买的人官府就赊贷给他们。大概先王把百姓看作子女,洞察他们细微的困境,多方面救济他们的匮乏,仁政没有比这更高的了,起初并非专门为了谋取利益收取利息而设立的。王安石不推究设立这一官职的本意,却截取郑玄注释中‘国服为息’这一句话,推行青苗法从而误导天下,可以吗?”

臣按:泉府之设以泉为名,盖主泉布(泉,古“钱”字)之官也。古者以泉布流通天下之物,无非以便民而已。泉布出于上,货物生于民,民之货物不能以皆有也,欲通其有无必资钱以易物,然后无者各有焉。然其物之聚也有多有少,时之用物也有急有缓,少而急于用则通,多而不急于用则滞,上之人因其滞也则以泉布收之,俾其少而通焉,所以厚民生也。上既收之矣,下之人或有所急而需焉,则随其原价而卖之,所以济民之用也。然买物必以价,彼民之贫者无价以买,官则或赊或贷,与之赊则取偿而不取息,贷则按本以计其息,所以不取息者,应其丧祭之急而必取息者,限其浮浪之费也。然其取息也则又不以钱而以力焉,所谓国服为之息者,偿本之后以服役公家为息,服如国中七十及六十、野自六尺及六十有五征之以供服役之服也。凡若此者,无非以阜民之财、济民之急而上之人无分毫利焉,岂若王莽、王安石之所为哉?

  《王制》: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木不中伐不粥于市,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

  李觏曰:“理财之道去伪为先,民之诈伪盖其常心,矧兹市井,饰行儥慝何所不至哉?奸伪恶物而可杂乱欺人以取利,则人竞趋之矣。岂惟愚民见欺耶?使人妨日废业以作无用之物,人废业则本不厚矣,物无用则国不实矣,下去本而上失实,祸自此始也。”

  臣按:市肆所陈虽商贾之事,然而风俗之奢俭、人情之华实、国用之盈缩皆由于斯焉。

  汉武帝元封元年,用桑弘羊言,置均输官于郡国,尽笼天下之货,贵则卖之、贱则买之,使富商大贾亡所牟大利而物价不得腾跃,故抑天下之物,名曰平准。

  桑弘羊曰:“往者郡县诸侯各以其物贡输,往来烦难,物多苦恶,不偿其费,故郡置输官以相给运而便远方之贡,故曰均输。开委府于京师以笼货物,贱则买、贵则卖,是以县官不失实,商贾无所牟利,故命曰平准。”

  文学曰:“古之赋税于人也,因其所工,不求其拙,农人纳其获,工女效其职。今释其所有责其所无,百姓贱卖货物以便上求,间者郡国或令作布絮,吏恣留难,与之为市,吏之所入,非独济陶之缣、蜀汉之布也,亦人间之所为耳。行奸卖平,农民重苦,女工再税,未见输之均也;县官猥发,阖门擅市,则万人并收,并收则物腾跃,腾跃则商贾牟利,自市则吏容奸,豪而富商积货储物以待其急,轻贾奸吏收贱以取贵,未见准之平也。盖古之均输所以齐劳逸而便贡输,非以为利而贾物。”

  臣按:桑弘羊作均输法以为平准,观其与贤良文学之士所辨论者,大略尽之矣。然理之在天下,公与私、义与利而已矣,义则公、利则私,公则为人而有余、私则自为而不足,堂堂朝廷而为商贾贸易之事,且曰欲商贾无所牟利。噫,商贾且不可牟利,乃以万乘之尊而牟商贾之利,可乎?

  王莽于长安及五都立五均官。

  马端临曰:“古人立五均以均市价,立泉府以收滞货,而时其买卖皆所以便民也。所谓国服为息者,乃以官物赊贷与民则取其息耳。今莽借五均泉府之说,令民采山泽者、畜牧者、纺织者以至医巫、技艺,各自占所为而计其息十一分之一,以其一为贡,则是直攫取之耳,周公何尝有此法乎?”

  臣按:《乐语》河间献王所传,道五均事,言天子取诸侯之土以立五均,则市无贰价,四民常均。此王莽五均之说所自出也。莽借古人良法以罔市利无足道者,姑录之以示世戒。

  汉章帝时尚书张林言:“县官宜自交趾、益州上计吏来,市珍宝收采其利,武帝所谓均输也。”诏议之,尚书仆射朱晖曰:“按《王制》,天子不言有无,诸侯不言多少,食禄之家不与百姓争利,今均输之法与商贩无异,非明王所宜行。”帝不从,其后用度益奢。

  臣按:均输之法谓郡国

译臣按:泉府这一机构以“泉”命名,大概是主管货币流通的官员。古代用货币流通天下的货物,无非是为了便利百姓罢了。货币由朝廷发出,货物由百姓生产,百姓的货物不可能样样都有,想要互通有无,必须借助货币来交换货物,这样没有的人也就有了。然而货物聚集时有多有少,当时使用货物时有急有缓,货物少且急需使用时就能流通,货物多且不急需使用时就会滞销,朝廷因货物滞销就用货币收购,使货物减少而能流通,这是为了丰厚百姓的生活。朝廷既然收购了,百姓如果有急需而需要这些货物,就按原价出售,这是为了救济百姓的使用。然而买东西必须出钱,那些贫穷的百姓没有钱来买,官府就有时赊卖有时借贷,赊卖则只收回本金而不收取利息,借贷则按本金计算利息,不收取利息是因为应对丧葬祭祀的急用,而收取利息是为了限制那些浮浪无度的花费。然而收取利息时又不以货币而是以劳力,所谓“国服为之息”,就是在偿还本金之后,以服公家劳役作为利息,服劳役就像国中七十岁及六十岁、野外六尺及六十五岁征发以供服役的劳役一样。凡像这样的做法,无非是为了增加百姓的财富、救济百姓的急用,而朝廷没有分毫利益,哪里像王莽、王安石所做的事呢?

《王制》说:使用的器物不合标准的不许在市场上卖,兵车不合标准的不许在市场上卖,布帛的精粗不合规定、幅面的宽窄不合度量不许在市场上卖,邪色扰乱正色的不许在市场上卖,五谷不合时节的、果实未成熟的不许在市场上卖,树木不合砍伐时机的不许在市场上卖,禽兽、鱼鳖不合捕杀时机的不许在市场上卖。

李觏说:“理财的方法以去除伪劣为第一要务,百姓的欺诈虚伪大概是他们的常心,何况在这市井之中,掩饰行为、隐藏恶念,什么坏事做不出来呢?如果奸诈伪劣的恶物可以混杂欺骗人来谋取利益,那么人们就会争相趋附了。难道只是愚昧的百姓受欺骗吗?使人荒废时日、废弃正业去制作无用的东西,人废弃正业那么根本就不雄厚了,东西无用那么国家就不充实了,下边背离根本而上边失去充实,祸患从此开始了。”

臣按:市场店铺陈列的虽然是商贾的事情,然而风俗的奢侈与节俭、人情的虚华与真实、国家用度的盈余与缩减都由此产生。

汉武帝元封元年,采纳桑弘羊的建议,在郡国设置均输官,全部掌控天下的货物,价格高就卖出、价格低就买入,使富商大贾无法谋取大利而物价不能暴涨,所以抑制天下的物价,名叫平准。

桑弘羊说:“过去郡县诸侯各自用他们的物品进贡输送,往来烦难,物品大多苦劣,抵偿不了费用,所以在郡设置输官来互相供给运输而便利远方的进贡,所以叫均输。在京师开设委府来掌控货物,价格低就买、价格高就卖,因此官府不失去实惠,商贾无法谋取利益,所以命名为平准。”

文学之士说:“古代向百姓征税,依据他们擅长的,不要求他们不擅长的,农夫缴纳他们的收获,女工效忠她们的职责。现在放弃他们所有的而责求他们没有的,百姓贱卖货物以便满足上级的需求,近来郡国有的命令制作布絮,官吏任意留难,和他们做买卖,官吏所得到的,不仅仅是济陶的丝绢、蜀汉的布匹,也是民间所制作的。行奸诈卖平价,农民深受痛苦,女工被双重征税,没看到输送的均衡;官府大量征发,闭门垄断市场,那么万人一起收购,一起收购那么物价暴涨,物价暴涨那么商贾谋取利益,自行买卖那么官吏容许奸邪,豪强和富商积聚货物储存起来以等待百姓的急用,轻小的奸商和奸吏低价收购以高价卖出,没看到标准的公平。大概古代的均输是为了均衡劳逸而便利进贡输送,不是为了谋取利益而买卖货物。”

臣按:桑弘羊制定均输法作为平准,看他和贤良文学之士所辩论的,大致都包括在内了。然而治理天下的道理,不过是公与私、义与利罢了,义就是公,利就是私,公就是为人而有余,私就是为自己而不足,堂堂朝廷却做商贾贸易的事情,而且说想要商贾无法谋取利益。唉,商贾尚且不可谋取利益,竟然以万乘之尊去谋取商贾的利益,可以吗?

王莽在长安及五都设立五均官。

马端临说:“古人设立五均来均衡市价,设立泉府来收购滞销货物,而适时买卖都是为了便利百姓。所谓国服为息的,是用官物赊贷给百姓就收取利息罢了。现在王莽借用五均泉府的说法,命令百姓采山泽的、畜牧的、纺织的以至医巫、技艺,各自申报所从事的行业而计算其利息的十一分之一,用其中的一分作为贡赋,这简直是直接掠夺罢了,周公何曾有过这样的法令呢?”

臣按:《乐语》是河间献王所传述的,讲述五均的事,说天子取诸侯的土地来设立五均,那么市场没有两种价格,四民常常均衡。这是王莽五均说法的来源。王莽借用古人良法来网罗市利,不值得谈论,暂且记录下来以警示世人。

汉章帝时,尚书张林说:“官府应该从交趾、益州上计吏来,购买珍宝收取其利益,这就是武帝所说的均输。”下诏议论这件事,尚书仆射朱晖说:“查考《王制》,天子不说有无,诸侯不说多少,食禄之家不与百姓争利,现在均输的法令与商贩没有不同,不是明君所应该实行的。”皇帝不听从,其后用度更加奢侈。

臣按:均输的法令是说郡国

租赋并雇运之直官总取之而为之转输于京,此非但商贾之事,盖贫民无产者为人佣雇之事也,不但非明主所宜行,虽乡里之名为士大夫者亦不宜行也。章帝为汉七制主之一而亦为此,岂非武帝诒谋之不善哉?

译租税赋役以及雇佣运输的费用,官府全部征收,并负责转运到京城,这不仅仅是商人的事情,更是贫苦无产百姓为人受雇劳作的事情,这不仅不是贤明君主应当推行的,即使是乡里那些号称士大夫的人也不应当推行。汉章帝作为汉朝七位有制度建树的君主之一,却也这样做,难道不是汉武帝留下的谋划不善吗?

唐德宗以宦者为宫市,使置白望数百人抑买人物,以红紫染故衣败缯,尺寸裂而给之,仍索进奉门户及脚价钱。名为宫市,其实夺之。谏官、御史数谏,不听。徐州节度使张建封入朝,具奏之,上颇嘉纳,以问判度支苏弁,弁希宦者意,对曰:“京师游手万家无生业,仰宫市取给。”上信之,故凡言宫市者皆不听。

  胡寅曰:“百姓豪夺,县令得而治之;县令强取,郡守得而治之;郡守倚法以削,按察使得而治之;宰相用人敛,天子得而逐之。天子而兼是数者,不恤咨怨、不畏非议、不纳谏说则无如何矣。匹夫交易,价不相直取而有之,旁观不平,廉者愧耻,富有四海而行同匹夫,书之青史千古不泯,岂非永监哉?”

  臣按:万乘之主而有四海之富,乃白夺贫人之物以为食用,无以异于盗贼之白日行劫。然方其未知也而为左右之人所蒙蔽,其责犹有可诿者,幸而农夫以驴负柴者殴宦者得以上闻,谏官、御史又数言之,而方镇来朝者又以言,是可以罢之矣。夫以众人所言者皆不信而区区信一人之言,谓京师游手万家仰宫市以取给。嗟夫,人君听言当揆之于理,吾取物于市而游手何预焉,而赖此以给乎?盍遣亲信不欺者往侦其实,则情伪见矣。

  宋太宗太平兴国五年,诏宫中买物,有原不出产处毋得抑配扰民。

  宋初,京师有杂买务、杂买场以主禁中贸易,仁宗谓辅臣曰:“国朝惩唐宫市之弊,置务以京朝官内侍参主之,以防侵扰,而近岁非所急务一切收市,扰人甚矣,及申旧令,使皆给实直。”其间内东门市民间物或累岁不偿钱,有司请自今宜以见钱售之。

  臣按:宫中有所用度或有所阙,不能不求之于市肆,要之不必设场务、专官使、过有所用,遣廉谨之人赍见钱随时价两平交易而不折以他物,不限以异时、不易以坏币,则官府有实用而小民无怨声矣。

  真宗大中祥符三年,河北转运使李士衡请令官司预给帛钱,俾及时输送,则民获利而官亦足用。从之,仍令优与其直。

  臣按:宋朝预买▯绢谓之和买绢,夫买而谓之和,必两无亏损、上下同欲而无抑配之谓也。宋朝所谓和买,犹是民以乏钱而须卖,官以先期而便民,其后之弊且至与夏税并输,而民家营运生生之具悉从折计,而为民无穷之害。今所谓和买者,非止于绢,凡宫闱、官府有所匮乏,一切取之于州郡,州郡取之于民,然后计其直,俾其诣官库给价偿之。名曰和买,其实非民间所有,而欲以出卖者亦是州郡于民常赋之外敛钱收买,以应官司之求,及其领价之际,文移上下,展转伺候,动经旬月,所得不偿所费。呜呼,官府所为如此,九重之上何由而知其详哉?

  神宗熙宁二年,制置三司条例司始制均输之法以通天下之货,制为轻重敛散之法,使富商大贾不得乘公私之急以擅其权,假发运使以钱货资其用度,俾周知财赋有无,而移用之得以徙贵就贱、用近易远,预知所当供办者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以发运使薛向领其事。时议多以为非,后迄不能成。

  苏轼曰:“均输立法之初其说尚浅,徒言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然,而广置官属,多出缗钱,豪商大贾皆疑而不敢动,以为虽不明言贩卖,然既许之变易,变易既行而不与商贾争利,未之闻也。夫商贾之事曲折难行,其买也先期而予钱,其卖也后期而取直,多方相济,委曲相通,倍称之息由此而得。今官买是物,必先设官置吏,簿书廪禄为费已厚,非良不售,非贿不行,是以官买之价比民必贵,及其卖也弊复如前,商贾之利何缘而得?朝廷不知虑此,乃捐五百万缗以予之,此钱一出恐不可复,纵使其间薄有所获而征商之额所损必多矣。”

  臣按:此桑弘羊之故智,然弘羊自立法而自行之犹有其弊,况后世之人不及弘羊而又付之庸庸之辈,使之奉行乎?大抵民自为市则物之良恶、钱之多少易以通融准折取舍,官与民为市,物必以其良,价必有定数,又有私心诡计百出其间,而欲行之有利而

译唐德宗任用宦官办理宫市,派遣数百名“白望”强行低价收购物品,用红紫色染过的旧衣和破布,按尺寸撕碎后付给,还要索取进奉门户费和脚钱。名义上是宫市,实际上是掠夺。谏官、御史多次劝谏,皇帝不听。徐州节度使张建封入朝,详细奏报此事,皇帝颇加赞赏并采纳,就此询问判度支苏弁,苏弁迎合宦官的意思,回答说:“京城有上万户游手好闲的人没有生计,依赖宫市来维持生活。”皇帝相信了,所以凡是议论宫市的都不听。

胡寅说:“百姓被豪强掠夺,县令可以治理;县令强取豪夺,郡守可以治理;郡守依仗法律剥削,按察使可以治理;宰相用人聚敛,天子可以罢黜。天子如果兼具这几种行为,不顾惜百姓的怨恨,不畏惧非议,不采纳劝谏,那就无可奈何了。普通人交易,价格不相等就强行占有,旁观者不平,廉洁的人感到羞耻,富有四海的天子却行为如同普通人,被记载在青史上千古不灭,难道不是永远的鉴戒吗?”

臣按:拥有万辆兵车的君主,享有天下的财富,却公然掠夺穷人的财物作为食用,与盗贼白日抢劫没有区别。然而在他还不知道的时候,被左右的人蒙蔽,他的责任还有可以推诿的地方,幸而有农夫用驴背柴殴打宦官得以让皇帝知道,谏官、御史又多次进言,而前来朝见的藩镇也进言,这就可以罢免宫市了。可是对于众人的言论都不相信,却偏偏相信一个人的话,说京城游手好闲的上万户依赖宫市来维持生活。唉,君主听取言论应当用道理来衡量,我从市场上买东西,游手好闲的人有什么关系,而依赖这个来供给呢?何不派遣亲信诚实的人去侦察实情,那么真假就显现了。

宋太宗太平兴国五年,下诏宫中买东西,有原本不出产的地方不得强行摊派骚扰百姓。

宋朝初年,京城设有杂买务、杂买场来主管宫中的买卖,仁宗对辅臣说:“本朝为了惩戒唐朝宫市的弊端,设立机构由京朝官和内侍共同主管,以防侵扰,而近年非紧急需要的物品也一概收购,骚扰百姓很厉害,应当重申旧令,让都支付实际的价钱。”其间内东门从民间买东西有时多年不付钱,有关部门请求从今以后应当用现钱出售。

臣按:宫中有用度或者有所缺乏,不能不向市场寻求,总之不必设立场务、专门官员,超过所需,派遣廉洁谨慎的人携带现钱按当时市价公平交易,不用其他物品折抵,不限制在其他时候,不用坏钱交换,那么官府有实际用途而小民没有怨言了。

真宗大中祥符三年,河北转运使李士衡请求让官府预先支付买绢的钱,以便及时输送,那么百姓获利而官府也够用。听从了他的建议,仍然命令优厚地支付价钱。

臣按:宋朝预先买绢称为和买绢,买而称为和,一定是双方都没有损失、上下意愿相同而没有强行摊派的意思。宋朝所谓的和买,还是百姓因为缺钱而必须卖,官府因为提前而方便百姓,后来的弊端甚至发展到与夏税一起缴纳,而百姓家中经营生产的器具都折算计入,成为百姓无穷的祸害。现在所谓的和买,不仅仅限于绢,凡是宫闱、官府有所缺乏,一切都从州郡获取,州郡从百姓那里获取,然后计算其价值,让他们到官库领取价钱偿还。名义上和买,其实不是民间所有,而想要出卖的也是州郡在百姓常赋之外敛钱收买,以应付官府的需求,等到领取价钱的时候,文书上下传递,辗转等待,动不动经过几十天,所得抵不上所费。唉,官府这样做,深宫之上怎么能知道详情呢?

神宗熙宁二年,制置三司条例司开始制定均输法来流通天下的货物,制定轻重敛散的方法,使富商大贾不能趁着公私的紧急来独揽权力,借给发运使钱货资助其用度,让他周知财赋的有无,而移用得以徙贵就贱、用近易远,预先知道应当供应的物品从方便的地方变易,蓄积购买以等待上面的命令,由发运使薛向主管此事。当时议论大多认为不对,后来终究没有成功。

苏轼说:“均输法刚制定时说法还浅显,只说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然而广泛设置官员,大量拿出钱,豪商大贾都怀疑而不敢行动,认为虽然不明确说贩卖,但既然允许变易,变易实行而不与商贾争利,没有听说过。商贾的事情曲折难行,他们买的时候预先给钱,卖的时候后取钱,多方面互相救济,委曲相通,加倍的利息由此得到。现在官府买这些东西,必须先设官置吏,簿书廪禄的费用已经很厚,不是好的不卖,不是贿赂不行,所以官府买的价钱比民间一定贵,等到卖的时候弊端又像以前一样,商贾的利润从哪里得到?朝廷不考虑这些,竟然拿出五百万缗给他们,这钱一出恐怕不能回来,纵使其中稍微有所收获,而征收商税的额度损失一定很多。”

臣按:这是桑弘羊的旧计谋,然而桑弘羊自己立法而自己实行还有弊端,何况后世的人不及桑弘羊而又交给平庸之辈,让他们奉行呢?大抵百姓自己交易,物品的良恶、钱的多少容易通融准折取舍,官府与百姓交易,物品一定以好的,价钱一定有定数,又有私心诡计百出其间,而想要实行有利而

无弊,难矣。政不若不为之为愈也。

译没有弊端,是很难做到的。政令不如不颁布为好。

熙宁五年,诏曰:“天下商旅物货至京,多为兼并之家所困,宜出内藏库钱帛,选官于京师置市易务。”

  臣按:先是,草泽魏继宗上言:“京师百货所居,市无常价,贵贱相倾,富能夺、贫能与,乃可以为天下。”于是下此诏。呜呼,天生众民,有贫有富,为天下王者惟省力役、薄税敛、平物价,使富者安其富,贫者不至于贫,各安其分,止其所得矣。乃欲夺富与贫以为天下,乌有是理哉?夺富之所有以与贫人且犹不可,况夺之而归之于公上哉?吁,以人君而争商贾之利,可丑之甚也。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尚书省言:“预买钱多人户愿请,比岁例增,给诏诸路提举司,假本司剩利钱同漕司来岁市▯绢,计纲赴京。”

  陈瓘曰:“预买之息重于常平数倍,人皆以为苦,何谓愿请?今复增创,虽名济乏,实聚敛之术。”

  臣按:上之取下有常赋、有定制,凡于常赋定制之外有所建请,必是欲行己私趋时好,以希爵禄、干恩典者。其所以建请者,必曰不益赋而国用饶,又曰民所愿请而非强迫之者,又曰其行之上下俱便益而永远无弊。人君听其言非不美,及其施行之际不徒不能如其言,而损国课、戕民生、促国脉以贻后世羞者多矣,人主于此不可不察。

  孝宗隆兴二年,臣僚言:“熙宁初创立市(交易也)舶(海舟)以通货物,旧法抽解有定数而取之不苛,纳税宽其期而使之待价,怀远之意实寓焉。”

  臣按:互市之法自汉通南越始,历代皆行之,然置司而以市兼舶为名则始于宋焉,盖前此互市兼通西北,至此始专于航海也。元因宋制,每岁招集舶商于蕃邦,博易珠翠、香货等物,及次年回帆验货抽解,然后听其货卖。其抽分之数,细色于二十五分中取一、粗色于三十分中取一,漏税者断没,仍禁金银铜铁、男女不许溢出。本朝市舶司之名虽沿其旧,而无抽分之法,惟于浙、闽,广三处置司以待海外诸蕃之进贡者,盖用以怀柔远人,实无所利其入也。臣惟国家富有万国,故无待于海岛之利,然中国之物自足其用,固无待于外夷,而外夷所用则不可无中国物也,私通溢出之患断不能绝,虽律有明禁,但利之所在,民不畏死,民犯法而罪之,罪之而又有犯者,乃因之以罪其应禁之官吏,如此,则吾非徒无其利,而又有其害焉。臣考《大明律》于“户律”有舶商匿货之条,则是本朝固许人泛海为商,不知何时始禁,窃以为当如前代互市之法,庶几置司之名与事相称。或者若谓恐其招惹边患,臣请以前代史册考之,海上诸蕃自古未有为吾边寇者,且暹罗、爪哇诸番隔越涨海,地势不接,非西北戎狄比也,惟日本一国号为倭奴,人工巧而国贫窘,屡为沿海之寇,当遵祖训不与之通。傥以臣言为可采,乞下有司详议以闻,然后制下滨海去处,有欲经贩者俾其先期赴舶司告知,行下所司审勘,果无违碍,许其自陈自造舶舟若干料数、收贩货物若干种数,经行某处等国,于何年月回还,并不敢私带违禁物件,及回之日,不致透漏,待其回帆,差官封检抽分之余,方许变卖,如此则岁计常赋之外未必不得其助。矧今朝廷每岁恒以蕃夷所贡椒木折支京官常俸,夫然不扰中国之民而得外邦之助,是亦足国用之一端也,其视前代算闲架经总制钱之类滥取于民者,岂不犹贤乎哉?(以上市)

  齐管仲相桓公,通轻重之权,曰:“岁有凶穰,故谷有贵贱,令有缓急,故物有轻重。人君不理,则畜贾游于市(谓贾人多蓄积),乘民之不给,百倍其本矣(以十收百)。民有余则轻之,故人君敛之以轻,民不足则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凡轻重敛散之以时即准平。守准平,使万室之邑必有万钟之藏,藏镪千万(六斛四斗为钟),千室之邑必有千钟之藏,藏镪百万,春以奉耕,夏以奉耘,耒耜器械、钟饷粮食必取赡焉,故大贾畜家不得豪(谓轻侮之)夺吾民矣。”又曰:“国之广狭、壤之肥硗有数,终岁食余有数,彼守国者守谷而已矣,曰某县之壤

译熙宁五年,皇帝下诏说:“天下的商人和货物来到京城,大多被兼并之家所困扰,应当拿出内藏库的钱帛,选派官员在京城设立市易务。”

臣按:在此之前,布衣魏继宗上书说:“京城是各种货物聚集的地方,市场没有固定的价格,贵贱相互倾轧,富人能够夺取、穷人能够给予,这样才可以治理天下。”于是下达了这道诏书。唉,上天生育众多百姓,有贫有富,治理天下的君王只应减轻力役、降低赋税、平抑物价,使富人安于他们的富有,穷人不致于贫穷,各自安守本分,满足于所得罢了。竟然想要夺取富人的财产给穷人以此来治理天下,哪有这种道理呢?夺取富人所有的东西给穷人尚且不可以,何况夺取他们的财产归公家所有呢?唉,身为君主却与商人争利,真是极其可耻啊。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尚书省上奏说:“预买钱多的人户愿意申请,相比往年惯例有所增加,下诏各路提举司,借用本司剩余利润的钱,会同漕司在来年购买绢,计算好纲次送往京城。”

陈瓘说:“预买钱的利息比常平仓的利息重数倍,人们都以此为苦,怎么说愿意申请呢?现在又增加创设,虽然名义上是救济匮乏,实际上是聚敛财物的手段。”

臣按:上级向下级征收有固定的赋税、有确定的制度,凡是在固定赋税和确定制度之外有所建议请求的,必定是想推行自己的私意、迎合时下的喜好,以谋求爵位俸禄、求取恩典的人。他们之所以提出建议,必定说是不增加赋税而国家用度充裕,又说这是百姓愿意申请而不是强迫他们的,又说这样做上下都方便有益而永远没有弊端。君主听他们的话觉得不坏,等到实施的时候,不仅不能像他们所说的那样,反而损害国家税收、残害百姓生活、缩短国家命脉从而给后世留下耻辱的情况很多,君主在这方面不可不仔细考察。

孝宗隆兴二年,臣僚上奏说:“熙宁初年创立市舶司以流通货物,旧法抽取解送有定数而取用不苛刻,纳税放宽期限而让他们等待好价钱,安抚远方的心意确实蕴含其中。”

臣按:互市的办法从汉朝通向南越开始,历代都实行,但是设置机构而以市兼舶为名则始于宋朝,大概在此之前互市兼通西北,到这里才开始专门用于航海。元朝沿袭宋朝制度,每年招集海外商船到外国,交易珠翠、香料等物,等到次年回航验货抽取解送,然后允许他们贩卖。其抽取的比例,细色货物在二十五份中取一份,粗色货物在三十份中取一份,漏税者没收,仍然禁止金银铜铁、男女不许流出。本朝市舶司的名称虽然沿袭旧制,但没有抽取分成的办法,只在浙江、福建、广东三地设置机构以接待海外各国的进贡者,大概用来怀柔远方的人,实际上并不贪图其收入。臣认为国家富有万国,所以不依赖海岛的利益,然而中国的物产自给自足,本来不依赖外夷,而外夷所用的则不可没有中国的物产,私自流通流出的祸患断绝不了,虽然法律有明确禁令,但利益所在,百姓不怕死,百姓犯法而惩罚他们,惩罚了他们还有犯法的,于是因此惩罚那些应该禁止的官吏,这样,我们不仅得不到利益,反而还有害处。臣考察《大明律》在“户律”中有舶商隐匿货物的条款,那么本朝本来允许人泛海经商,不知何时开始禁止,私下认为应当像前代互市的办法,差不多使设置机构的名称与事情相称。或者有人说恐怕招惹边境祸患,臣请求从前代史册中考察,海上的各国自古以来没有成为我国边境寇贼的,况且暹罗、爪哇等国隔着大海,地势不相连,不像西北的戎狄,只有日本一国号称倭奴,人工精巧而国家贫困窘迫,屡次成为沿海的寇贼,应当遵循祖训不与他们通商。倘若认为臣的话可以采纳,乞请下达有关部门详细商议后上报,然后制定法令下达沿海地区,有想要经商贩卖的让他们事先到市舶司告知,下达有关部门审查核实,确实没有违碍,允许他们自行陈述自行建造船只若干料数、收贩货物若干种数,经过某处等国,在何年月回还,并且不敢私带违禁物件,等到回航之日,不致透漏,待其回帆,派官封检抽取分成之余,才允许变卖,这样那么在每年固定赋税之外未必不能得到帮助。况且现在朝廷每年常常用外国进贡的椒木折抵京城官员的常俸,这样不扰害中国百姓而得到外邦的帮助,这也是充实国家用度的一种方法,比起前代算闲架经总制钱之类滥取于民的做法,难道不是更好吗?(以上市)

齐国的管仲辅佐桓公,疏通轻重之权,说:“年成有凶有丰,所以谷物有贵有贱,政令有缓有急,所以物品有轻有重。君主不治理,那么囤积居奇的商人游荡于市场,趁着百姓供给不足,获取百倍的本利。百姓有余就轻视它,所以君主在轻视时收购,百姓不足就重视它,所以君主在重视时散发,凡是轻重敛散按时进行就是准平。坚守准平,使万户的城邑必定有万钟的储藏,储藏钱财千万,千户的城邑必定有千钟的储藏,储藏钱财百万,春天用来供给耕种,夏天用来供给除草,耒耜器械、钟饷粮食必定从中获取供给,所以大贾囤积之家不能豪横夺取我们的百姓了。”又说:“国家的广狭、土壤的肥瘠有定数,终年粮食剩余有定数,那些守国的人守住谷物罢了,说某县的土壤”

广若干、某县之壤狭若干,则必积委币(委,蓄也。各于州县里蓄积钱币,即上文万室、千室所藏者),于是县州里受公钱,君下令谓郡县属大夫,里邑皆籍谷入若干。”

译土地广阔多少、某县土地狭窄多少,就必然要积蓄钱币(委,积蓄的意思。即在州县里积蓄钱币,也就是上文万室、千室所储藏的钱币),于是县、州、里接受公家的钱,国君下令告诉郡县的属大夫,让里邑都登记粮食收入多少。

臣按:管仲,伯者之相也,其辅桓公以兵车伯天下,而其治国犹知以守谷为急务,而通轻重之权,为敛散之法。岁穰民有余则轻谷,因其轻之之时官为敛籴,则轻者重;岁凶民不足则重谷,因其重之之时官为散粜,则重者轻。上之人制其轻重之权而因时以敛散,使米价常平以便人,是虽伯者之政而王道亦在所取也。

  魏文侯相李悝曰:“粜甚贵伤人(人谓士工商),甚贱伤农,人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故甚贵与甚贱其伤一也。善为国者使人无伤而农益劝,是故善平籴者必谨观,岁有上中下三熟,大熟则上籴三而舍一,中熟则籴二,下熟籴一,使人适足价平则止。”(又见“固邦本”)

  马端临曰:“古今言粜籴敛散之法始于齐管仲、魏李悝,管仲之意兼主于富国,李悝之意专主于济民。管仲言人君不理则畜贾游于市,乘民之不给百倍其本,此则桑、孔以来所谓理财之道大率皆宗此说。然山海天地之藏,关市物货之聚,而豪强擅之则取以富国可也,至于农人服田力穑之赢余,上之人为制其轻重、时其敛散,使不以甚贵甚贱为患,乃仁者之用心。若诿曰国家不取必为兼并者所取,遂敛而不复散而资以富国,误矣。”

  臣按:天生万物,惟谷于人为最急之物而不可一日无者,有之则生,无之则死,是以自古善为治者莫不重谷。三代以前,世无不耕之民,人无不给之家,后世田不井授,人不皆农,耕者少而食者多,天下之人,食力者什三四而资籴以食者什七八矣。农民无远虑,一有收熟,视米谷如粪土,变谷以为钱,又变钱以为服食日用之需,曾未几时,随即罄尽,不幸而有荒年,则伐桑枣、卖子女,流离失所,草芽木皮无不食者,天下之民莫不皆然,而淮北、山东为甚。臣愿朝廷举李悝平籴之法,于此二处各立一常平司,每司注户部属官三员,量地大小借与官钱为本,每岁亲临所分属县,验其所种之谷,麦熟几分、粟熟几分,与夫大小豆之类皆定分数,申达户部,因种类之丰荒、随时价之多少,收籴在官,其所收者不分是何米谷,逐月验其地之所收、市之所售,粟少则发粟,麦少则发麦,诸谷俱不收然后尽发之(若易朽腐者又在临时斟酌),随处立仓通融,般运分散,量时取直,凡货物可用者皆售之,不必专取银与钱也,其所得货物可资国用者其数送官,其余听从随时变卖以为籴本。臣言傥有可采,乞下有司计议,先行此二处试其可否,由是推之天下州郡可行之处,仍乞敕谕奉行之。臣俾其体李悝立法之心,必使农与人两不伤、丰与歉两俱足,其法虽不尽合于古人,是亦足以为今日养民足食之一助也。

  汉宣帝时,大司农中丞耿寿昌奏言:“故事,岁漕关东谷四百万斛以给京师,宜籴三辅、弘农、河东、上党、太原等郡,谷足供京师,可以省关中漕卒过半。又令边郡皆筑仓,以谷贱时增其价而籴,贵时减价而粜,名曰常平仓。”

  司马光曰:“常平仓乃三代圣王之遗法,非独李悝、耿寿昌能为之也。谷贱不伤农,谷贵不伤民,民赖其食而官取其利,法之善者无过于此。”

  臣按:寿昌于宣帝时上言欲籴三辅及弘农等四郡谷以足京师,可省关中漕卒,至明帝时,刘般已谓常平外有利民之名而内实侵刻百姓,豪右因缘为奸,小民不得其平,置之不便。考寿昌初立法时兼请立法于边郡,臣愚亦窃以为内地行之不能无弊,惟用之边郡为宜,非独可以为丰荒敛散之法,亦因之以足边郡之食、宽内郡之民焉。请于辽东、宣府、大同极边之处各立一常平司,不必专设官,惟于户部属遣官一二员岁往其处莅其事,每岁于收成之候,不问是何种谷,遇其收获之时即发官钱收籴贮之于仓,谷不必一种,惟其贱而收之,官不必定价,随其时而予之,其可久留者储之以实边城,其不可久者随时以给廪食之人。凡诸谷一以粟为则,如粟直八百、豆直四百,则支一石者以二石与之,他皆准此,然后计边仓之所有,豫行应运边储州县,俾其依价收

译臣按:管仲是霸主的相国,他辅佐齐桓公凭借兵车称霸天下,而在治理国家时,仍知道以储备粮食为紧急事务,并运用轻重调控的手段,制定征收与散发粮食的方法。年成丰收,百姓粮食有余,粮价就低,趁着粮价低的时候,官府就收购粮食,那么低价的粮食就会变得高价;年成歉收,百姓粮食不足,粮价就高,趁着粮价高的时候,官府就出售粮食,那么高价的粮食就会变得低价。在上位者掌握调控轻重的权力,并顺应时势来征收和散发粮食,使米价保持平稳以便利百姓,这虽然是霸主的政治,但王道也应当采纳。

魏文侯的相国李悝说:“粮食卖得太贵伤害百姓(百姓指士、工、商),卖得太贱伤害农民,百姓受伤害就会流散,农民受伤害国家就会贫困,所以太贵和太贱造成的伤害是一样的。善于治理国家的人,能使百姓和农民都不受伤害,而鼓励农民耕作,因此善于实行平籴法的人,一定要仔细观察,年成有上、中、下三种丰收程度,大丰收就收购三分之二的粮食而留下三分之一,中丰收就收购三分之二,小丰收就收购三分之一,使百姓的粮食刚好够用,粮价平稳就停止收购。”(又见“固邦本”篇)

马端临说:“古今谈论粮食买卖、征收与散发方法的,始于齐国的管仲和魏国的李悝,管仲的主旨兼重在富国,李悝的主旨专重在济民。管仲说君主如果不治理,就会让商人在市场上囤积居奇,趁百姓缺乏时,以百倍于成本的价格牟利,这就是桑弘羊、孔融以来所谓的理财之道,大抵都推崇这种说法。然而,山海天地的宝藏,关市货物的聚集,如果被豪强独占,那么夺取它们来富国是可以的;至于农民辛勤耕作获得的盈余,在上位者制定轻重调控,适时征收与散发,使百姓不因粮价太贵或太贱而受害,这才是仁者的用心。如果借口说国家不取,必定会被兼并者所取,于是只征收而不散发,用来富国,那就错了。”

臣按:上天生成万物,只有粮食对人来说是最紧急、一天也不能缺少的东西,有它就能生存,没有它就会死亡,因此自古以来善于治理的人没有不重视粮食的。三代以前,世上没有不耕种的百姓,没有不丰足的家庭,后世田地不再按井田制分配,百姓不都是农民,耕种的人少而吃饭的人多,天下的人,靠体力劳动吃饭的占十分之三四,靠买粮吃饭的占十分之七八了。农民没有长远打算,一旦丰收,就把米谷看得像粪土一样,把粮食换成钱,又把钱换成衣服饮食等日常用品,没过多久,就全部花光了,不幸遇到荒年,就砍伐桑枣树、卖儿卖女,流离失所,草芽树皮没有不吃的,天下的百姓都是这样,而淮北、山东地区最为严重。臣希望朝廷推行李悝的平籴法,在这两个地方各设立一个常平司,每个司配置户部属官三人,根据土地大小借给官钱作为本金,每年亲自到所管辖的县,查验所种植的粮食,麦子成熟几分、粟米成熟几分,以及大小豆类等都确定比例,上报户部,根据种类的丰歉、随时价的多少,在官府收购粮食,所收购的不论是什么米谷,每月查验当地所产、市场所售,粟米少就发放粟米,麦子少就发放麦子,各种粮食都不够时才全部发放(如果容易腐烂的,再临时斟酌),随处设立粮仓通融转运分散,根据时价取值,凡是可用的货物都出售,不必专门收取银子和铜钱,所得货物中可供国家使用的,其数量上缴官府,其余听从随时变卖作为收购本金。臣的话如果有可取之处,请求下达给有关部门商议,先在这两个地方试行看是否可行,由此推广到天下州郡可行的地方,仍请求敕令奉行。臣使他们体会李悝立法的心意,务必使农民和百姓都不受伤害,丰年和荒年都能充足,这方法虽然不完全符合古人,也足以作为今天养民足食的辅助。

汉宣帝时,大司农中丞耿寿昌上奏说:“旧例,每年从关东漕运四百万斛粮食供给京城,应当在三辅、弘农、河东、上党、太原等郡收购粮食,粮食足以供给京城,可以节省关中漕运士兵一半以上。又命令边郡都修筑粮仓,在粮价低时提高价格收购,粮价高时降低价格出售,名叫常平仓。”

司马光说:“常平仓是三代圣王的遗法,不只是李悝、耿寿昌能做到的。粮价低不伤害农民,粮价高不伤害百姓,百姓依赖它吃饭而官府获取利益,没有比这更好的方法了。”

臣按:耿寿昌在宣帝时上奏,想在三辅及弘农等四郡收购粮食以充足京城供应,可以节省关中漕运士兵,到明帝时,刘般已经说常平仓对外有惠民的名声,对内实际上却侵害百姓,豪强借机作奸犯科,小民得不到公平,设置它并不便利。考察耿寿昌最初立法时,兼请在边郡立法,臣愚昧地也私下认为在内地实行不能没有弊端,只有在边郡使用为宜,不仅可以作为丰荒年征收与散发的方法,也可以借此充足边郡的粮食、宽缓内地百姓的负担。请在辽东、宣府、大同极边之处各设立一个常平司,不必专门设置官员,只从户部属官中派遣一两人每年前往那里主持事务,每年在收获时节,不问是什么种类的粮食,遇到收获时立即发放官钱收购储存在粮仓,粮食不必是一种,只要是便宜的就收购,官府不必定价,随时给予,可以久存的储存起来充实边城,不能久存的随时供给吃公粮的人。各种粮食一律以粟米为标准,比如粟米值八百、豆子值四百,那么支取一石的就给两石,其他都以此类推,然后计算边仓的所有粮食,预先通知应运输边储的州县,让他们依价收购

钱以输于边。如此不独可以足边郡,而亦可以宽内郡矣。由是推之,则虽关中盐粮之法亦可以是而渐有更革焉。(又见“经制之义下”仓人条)

译钱粮输送到边境。像这样不仅能够让边境郡县充足,而且也能减轻内地郡县的负担。由此推论,那么即使是关中地区盐粮的法令,也可以借此逐渐进行变革。(又见于“经制之义下”仓人条)

唐都关中,土地所入不足以供军国之用,岁不登,天子常幸东都以就食。玄宗时,有彭果者献策,请行和籴于关中,自是京师粮廪溢羡,玄宗不复幸东都。

  马端临曰:“三代以前,京畿千里,自甸服百里赋纳总至于五百里米,而五百里之外皆诸侯国,不过任土作贡以输王府,而赋税米粟则未尝征之。当时宗庙、百官、有司与后世不殊,然赋税取之千里之内而自足,不闻其责饷运于畿外之诸侯、籴米粟于畿内之百姓也,然则不能量入为出以制国用,虽竭天下之力以奉之,多为法以取之,祗益见其不足耳。”

  德宗时,宰相陆贽以关中谷贱,请和籴,可至百余万斛。一年和籴之数当转运之二年,一斗转运之资当和籴之五斗,减转运以实边,存转运以备时。

  贞元四年,诏京兆府于时价外加估和籴,差清强官先给价直,然后收纳,续令所司自般运载至太原。先是,京畿和籴多被抑配,或物估逾于时价,或先敛而后给直,追集停拥,百姓苦之,及闻是诏,皆忻忭乐输。宪宗即位之初,有司以岁丰熟,请畿内和籴,当时府县配户督限有稽,违则迫蹙鞭挞甚于税赋,号为和籴,其实害民。

  白居易曰:“凡曰和籴,则官出钱、人出谷,两和商量,然后交易。今则配户督限,蹙迫鞭挞,何名和籴?今若令有司出钱开场自籴,比时价稍有优饶,利之诱人,人必情愿。”

  臣按:和籴之法始于唐,今若效其法,遇米谷狼戾之秋,遣官赍钱,于丰熟之处开场设法自籴,比时价稍有优饶,如白居易之言,是亦足国之一助也。但恐任之不得其人,一切委之吏胥,配户督限,蹙迫鞭挞,则利未必得于国而害已先及于民,又不若不籴之为愈也。

  宋太宗淳化三年,京畿大穰,物价甚贱,分遣使臣于京城四门置场,增价以籴,俟岁饥即减价粜与贫民。真宗景德元年,内出银三十万付河北经度贸易军粮,自兵罢后,凡边州积谷可给三岁,即止市籴,其后连岁登稔,乃令河北、河东、陕西增籴。

  马端临曰:“古之国用,食租衣税而已,毋俟于籴也。平籴法始于魏李悝,然丰则取之于民、歉则捐以济民,凡以为民而已,军国之用未尝仰此,历代因之。自唐始以和籴充他用,至于宋而籴遂为军饷边储一大事,熙丰而后始有结籴(熙宁八年,刘佐体量川茶因便结籴)、寄籴(元丰二年,王子渊因纲舟利害设寄籴以权轻重)俵籴(熙宁八年,设傅散于民)、均籴(政和元年,童贯奏行以人户家业田土均敷)、博籴(熙宁七年,以岁用余粮听民博买,秋成博籴)、兑籴(熙宁九年,诏淮南常平司及时兑籴)、括籴(元符元年,章楶括索蓄家,量存其一)等名,何其多也。推原其故,盖自真宗、仁宗以来,西北用兵,粮储阙乏,遂以茶盐货物召商人入中,而奸商黠贾遂至低价估货、高价入粟,国家急仰军储,致有此弊。后来惩其弊,所以只取之民而不复堕商人之计,然至于计其家产而均敷之,量其蓄积而括索之,甚至或不偿其直,或强敷其数,其为民病又有不可胜言者。盖始也官为商所亏,终也民又为官所亏,其失一也。”

  臣按:马氏此言唐以前所谓籴者聚米以赈民,宋以后所谓籴者聚米以养兵。所以为民者,今日宜行之内郡,臣向谓置常平司于辽以东、淮以北是也;所以为兵者,今日宜行之边郡,臣向谓置常平司于辽东、大同等处是也。伏惟尧舜在上,不弃刍荛之言,下有司究竟其可否以闻,其于国家储蓄之计未必无助云。

  神宗用王安石立制置三司条例司,言诸路常平、广惠仓敛散未得其宜,以见在斛斗,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以见钱,依陕西青苗钱例取,民情愿预给令随税纳斛斗,内有愿请本色,或纳时价价贵愿纳钱者,皆许从便。其青苗法以钱贷民,春散秋敛,取二分息。

  苏辙曰:“以钱贷民使出息二分,出纳之际,吏缘为奸,法不能禁,钱入民手,虽良民不免非理费用,及其纳钱,虽富民不免违限。如此,则

译唐朝建都关中,土地上的收入不足以供给军队和国家的开支,遇到年成不好,天子常常前往东都洛阳就食。唐玄宗时,有个叫彭果的人献计,请求在关中实行和籴,从此京师的粮仓充盈有余,玄宗不再前往东都。

马端临说:“夏商周三代以前,京畿地区方圆千里,从甸服百里缴纳总赋,到五百里缴纳米,而五百里之外都是诸侯国,不过是根据土地出产进贡以输送到王府,从未征收过赋税米粟。当时宗庙、百官、有关部门与后世没有不同,然而赋税只从千里之内征收就自给自足,没听说向京畿之外的诸侯索取军饷运输,或在京畿之内向百姓购买米粟的。如果不能量入为出以制定国家用度,即使竭尽天下之力来供奉,多设法门来征收,只会更加显现出不足罢了。”

唐德宗时,宰相陆贽因为关中谷物便宜,请求实行和籴,可以达到一百多万斛。一年的和籴数量相当于转运两年的数量,一斗转运的费用相当于和籴的五斗,减少转运以充实边防,保留转运以备不时之需。

贞元四年,下诏京兆府在时价之外加价和籴,派遣清廉强干的官员先支付价款,然后收纳谷物,接着命令有关部门自行运送到太原。在此之前,京畿的和籴大多被强行摊派,有的物价超过时价,有的先征收后给钱,追逼聚集,百姓深受其苦,等到听到这道诏书,都欢欣乐意缴纳。唐宪宗即位之初,有关部门因为年成丰熟,请求在京畿内和籴,当时府县按户摊派并督促限期,有延误的就逼迫鞭打,比征收赋税还厉害,号称是和籴,其实是害民。

白居易说:“凡是叫和籴,就是官府出钱、百姓出谷,双方商量,然后交易。现在却按户摊派并督促限期,逼迫鞭打,怎么能叫和籴?现在如果让有关部门出钱开设市场自行购买,比时价稍微优惠一些,利益诱人,百姓一定情愿。”

臣按:和籴之法始于唐朝,现在如果效仿这种方法,遇到米谷丰收的时节,派遣官员携带钱财,在丰收的地方开设市场设法自行购买,比时价稍微优惠一些,如白居易所说,这也是充实国家储备的一个帮助。但恐怕任用不得其人,一切委托给小吏,按户摊派并督促限期,逼迫鞭打,那么利益未必能归于国家,而祸害已经先波及百姓,还不如不购买为好。

宋太宗淳化三年,京畿大丰收,物价非常便宜,分派使臣在京城四门设置市场,加价购买,等到年成饥荒就减价卖给贫民。宋真宗景德元年,从内库拿出三十万两银子交给河北经度使贸易军粮,自从军队罢战后,凡是边州积存的谷物可以供给三年,就停止购买,后来连年丰收,于是命令河北、河东、陕西增加购买。

马端临说:“古代的国家用度,只是收取租税而已,不需要等待购买。平籴法始于魏国的李悝,然而丰年就从百姓那里收购,歉年就捐出以救济百姓,都是为了百姓,军国用度从未依赖这个,历代沿袭。从唐朝开始用和籴充作其他用途,到了宋朝,购买就成为了军饷边防储备的一件大事,熙宁、元丰以后才开始有结籴(熙宁八年,刘佐体量川茶因便结籴)、寄籴(元丰二年,王子渊因纲舟利害设寄籴以权轻重)、俵籴(熙宁八年,设傅散于民)、均籴(政和元年,童贯奏行以人户家业田土均敷)、博籴(熙宁七年,以岁用余粮听民博买,秋成博籴)、兑籴(熙宁九年,诏淮南常平司及时兑籴)、括籴(元符元年,章楶括索蓄家,量存其一)等名目,为什么这么多呢。推究其缘故,大概从真宗、仁宗以来,西北用兵,粮储缺乏,于是用茶盐货物召商人入中,而奸商狡猾的商人就低价估价货物、高价缴纳粮食,国家急需军储,导致有此弊端。后来惩戒其弊端,所以只从百姓那里征收而不再落入商人的圈套,然而至于计算其家产而平均摊派,衡量其积蓄而搜刮,甚至有的不偿还其价值,有的强行摊派其数量,其为百姓带来的祸害又有说不完的。大概开始时官府被商人亏空,最终百姓又被官府亏空,其过失是一样的。”

臣按:马氏此言唐以前所谓籴者聚米以赈民,宋以后所谓籴者聚米以养兵。所以为民者,今日宜行之内郡,臣向谓置常平司于辽以东、淮以北是也;所以为兵者,今日宜行之边郡,臣向谓置常平司于辽东、大同等处是也。伏惟尧舜在上,不弃刍荛之言,下有司究竟其可否以闻,其于国家储蓄之计未必无助云。

宋神宗任用王安石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说各路常平、广惠仓的敛散不得其宜,用现有的粮食,遇到物价贵就稍微降低市价卖出,遇到物价贱就稍微增加市价买入,用现有的钱,依照陕西青苗钱的例子收取,百姓情愿预先给予,命令随税缴纳粮食,其中有愿意请领本色,或缴纳时价价贵愿意缴纳钱的,都允许从便。其青苗法用钱借贷给百姓,春天散发秋天收回,收取二分利息。

苏辙说:“用钱借贷给百姓使出息二分,出纳之际,官吏借机作奸,法律不能禁止,钱进入百姓手中,即使是良民也不免不合理地花费,等到他们缴纳钱时,即使是富民也不免违限。如此,则

鞭笞必用,州县多事矣。”

译鞭打刑罚如果必然使用,那么州县的事务就会变得繁多纷扰了。”

臣按:青苗之法,谓苗青在田则贷民以钱,使之出息也,贷与一百文使出息二十文,夏料于正月俵散,秋料于五月俵散,盖假《周礼》泉府“国服为息”之说,虽曰不使富民取民倍息,其实欲专其利也。昔人谓其所以为民害者三,曰征钱也、取息也、抑配也。条例司初请之时曰随租纳斗斛,如以价贵愿纳钱者听,则是未尝征钱;曰凡以为民,公家无利其入,则是未尝取息;曰愿给者听,则是未尝抑配。及其施行之际,实则不然者,建请之初姑为此美言以惑上听而厌众论耳。夫奄有四海之大、亿兆之众,所以富国之术义无不可,而取举贷出息之利,则是万乘而为匹夫之事也,假令不征钱、不抑配,有利而无害,尚且不可,况无利而有害哉?神宗用王安石而行此法,其流祸至于民离散而国破败,后世英君硕辅宜鉴宋人覆辙,尚其以义为利而毋专利以贻害哉。

  以上市籴之令。臣按:昔人谓市者商贾之事,古之帝王其物货取之任土作贡而有余,未有国家而市物者也;籴者民庶之事,古之帝王其米粟取之什一所赋而有余,未有国家而籴粟者也。市之说昉于《周官》泉府,籴之说昉于李悝平籴,然其初立法也皆所以便民,方其滞于民用也则官买之籴之,及其适于民用也则官卖之粜之,盖懋迁有无,曲为贫民之地,初未尝有一毫征利富国之意焉。后世则争商贾之利、利民庶之有矣,岂古人立法之初意哉?臣愚就二者观之,籴之事犹可为,盖以米粟民食所需,虽收于官亦是为民。若夫市贾之事,乘时贵贱以为敛散,则是以人君而为商贾之为矣,虽曰摧抑商贾居货待价之谋,然贫吾民也,富亦吾民也,彼之所有,孰非吾之所有哉?况物货居之既多,则虽甚乏其价自然不至甚贵也哉。

卷二六

  ▲铜楮之币(上)

  《管子》曰:汤七年旱,禹五年水。人之无勣(糜也)有卖子者,汤以庄山之金铸币而赎人之无勣卖子者,禹以历山之金铸币以救人之困。

  臣按:此后世铸金为币之始,然皆因缘水旱以救济饥困,非专以阜通财货也。

  又曰:以珠玉为上币,以黄金为中币,以刀布为下币。三币握之则非有补于暖也,食之则非有补于饱也,先王以守财物以御人事而平天下也,是以命之曰衡。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有调也。

  臣按:三代以前已有币而其币有三等,珠玉、黄金、刀布是也,刀布则是泉布之制,后世公私通行以钱而亦兼用金银、珠玉,其原盖起于此。是三币也人君守之以府库,通之以财贿,而以平天下之食货,调适其轻重、高下,使之咸得其平,此所以有衡之名欤,后世所谓平准其义盖出乎此。

  太公立九府(《周官》有太府、玉府、内府、外府、泉府、天府、职内、职币、职金)圜法(圜谓均而通也),黄金方寸而重一斤,钱圜函方(外圜而内孔方),轻重以铢(金以斤为名钱以铢为重也),布帛广二尺二寸为幅、长四丈为匹。故货宝于金,利于刀,流于泉,布于布,束于帛(束,聚也)。

  郑樵曰:“谓之泉者,言其形如泉文,古钱其形即篆泉文也,后人代以钱字。”

  王昭禹曰:“古者宝龟而货贝,所以交易者唯贝而已,至太公立九府圜法,始用钱代贝。或曰泉或曰布,布取宣布之意,泉取流行之意,其实则一而已。”

  臣按:后世之钱,其形质外圆内方始此,但未有文耳。九府即《周礼》所载太府、玉府、内府、外府、泉府、天府、职内、职币、职金九官是也。九官皆掌财币之官,而所掌者黄金、布帛、钱币三者,黄金以斤名,布帛以匹计,钱币以铢重,故凡货物之出入其轻重以圜法均而通之,如黄金一斤该钱若干、帛一匹该钱若干之类。是以国家有所用度也,一切财货宝之以金、利之以刀、流行之以泉、施布之以布、收聚之以帛,所谓金即方寸重一斤者,所谓刀即《管子》所谓刀为下币者,所谓泉即圜法也,所谓布帛即长四丈为匹者。郑氏谓言其器、言其用等语,于本文若不相类,臣不敢

译臣按:青苗法的含义,是说庄稼青苗在田里时,就借贷钱给百姓,让他们支付利息。借给一百文钱,要求支付二十文利息。夏料在正月发放,秋料在五月发放。这大概是借用《周礼》泉府“国服为息”的说法,虽然说不让富户向百姓收取加倍的利息,但实际上是想独占其中的利益。前人认为青苗法危害百姓的原因有三:一是征收钱款,二是收取利息,三是强制摊派。条例司最初请求实行此法时说,按照租税缴纳斗斛,如果因为物价昂贵愿意缴纳钱款的,听凭自愿,这就说明未曾征收钱款;说凡是用来造福百姓,公家不谋求其中的利益,这就说明未曾收取利息;说愿意领取的听凭自愿,这就说明未曾强制摊派。等到真正施行时,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在建请之初,不过是说这些好听的话来迷惑皇上、平息众人的议论罢了。拥有四海之大、亿兆之众,用来富国的方法按理没有不可以的,而采取借贷收取利息的方法,这是让万乘之尊的皇帝去做平民百姓的事。假使不征收钱款、不强制摊派,有利而无害,尚且不可,何况既无利又有害呢?神宗任用王安石而实行此法,其造成的祸患以至于百姓离散、国家破败,后世的英明君主和杰出辅臣应当以宋朝人的覆辙为鉴戒,还是应该以道义为利益,不要独占利益而留下祸害吧。

以上是关于市籴的命令。臣按:前人曾说,市是商贾的事,古代的帝王,他们的物资货物取自各地进贡的土产而有余,没有国家亲自去市场上买卖货物的;籴是百姓的事,古代的帝王,他们的米粟取自十分之一的赋税而有余,没有国家亲自去市场上买米的。市的说法起源于《周官》泉府,籴的说法起源于李悝的平籴法,然而他们最初立法都是为了方便百姓。当货物滞销、百姓用不上时,官府就买入或籴入;当货物适合百姓使用时,官府就卖出或粜出。这大概是调剂有无,处处为贫民着想,起初并没有丝毫征收利益、富国的意图。后世却争夺商贾的利益、百姓的财物,这难道是古人立法的初衷吗?臣愚昧地观察这两者,籴的事还可以做,因为米粟是百姓饮食所需,即使收归官府,也是为了百姓。至于市贾的事,趁着时机的贵贱来收敛或散发,这是让君主去做商贾的事。虽然说是为了打击商贾囤积货物等待高价的行为,然而穷人是我们百姓,富人也是我们百姓,他们所有的,哪一样不是我们所有的呢?况且货物囤积多了,即使非常缺乏,价格自然也不会太贵。

卷二六

▲铜楮之币(上)

《管子》说:商汤时七年大旱,夏禹时五年大水。百姓没有收成,有卖孩子的,商汤用庄山的金子铸币来赎回那些没有收成而卖孩子的百姓,夏禹用历山的金子铸币来救济那些陷入困境的百姓。

臣按:这是后世铸造金属货币的开始,然而都是因为遇到水旱灾害来救济饥荒困苦,并不是专门为了丰富流通财货。

又说:把珠玉作为上等货币,把黄金作为中等货币,把刀布作为下等货币。这三种货币握在手里并不能增加温暖,吃了也不能增加饱腹,先王用来守护财物、应对人事而平定天下,因此称它为“衡”。衡,是让物价一高一低,不能有偏颇。

臣按:三代以前已经有货币,而货币有三种等级,珠玉、黄金、刀布就是。刀布就是泉布的制度,后世公私通行使用铜钱,同时也兼用金银、珠玉,其源头大概就起于此。这三种货币,君主用府库来守护,用财贿来流通,以此来平定天下的食货,调节它们的轻重、高下,使它们都得到平衡,这就是有“衡”这个名称的原因吧,后世所说的平准,其含义大概就出于此。

太公设立九府(《周官》有太府、玉府、内府、外府、泉府、天府、职内、职币、职金)和圜法(圜,意为均平而通达),黄金方寸重一斤,钱币外圆内方,轻重以铢计算(金以斤为名,钱以铢为重),布帛宽二尺二寸为幅、长四丈为匹。所以货物珍宝用黄金,便利用刀,流通用泉,散布用布,聚集用帛(束,聚集的意思)。

郑樵说:“称为泉,是说它的形状像泉字的篆文,古钱的形状就是篆书的泉字,后人用钱字代替。”

王昭禹说:“古代以龟甲为宝,以贝壳为货,用来交易的只有贝壳。到太公设立九府圜法,才开始用钱代替贝壳。有的叫泉,有的叫布,布取宣布的意思,泉取流行的意思,其实是一样的。”

臣按:后世的钱币,其形状外圆内方始于此时,只是没有文字罢了。九府就是《周礼》所载的太府、玉府、内府、外府、泉府、天府、职内、职币、职金这九个官职。九官都是掌管财币的官员,而所掌管的是黄金、布帛、钱币这三样,黄金以斤为名,布帛以匹计算,钱币以铢称重,所以凡是货物的出入,其轻重都用圜法来均平通达,比如黄金一斤相当于多少钱、帛一匹相当于多少钱之类。因此国家有所用度时,一切财货都用黄金来作为珍宝,用刀来作为便利,用泉来作为流通,用布来作为散布,用帛来作为聚集。所谓金,就是方寸重一斤的那个;所谓刀,就是《管子》所说的刀为下币的那个;所谓泉,就是圜法;所谓布帛,就是长四丈为匹的那个。郑氏所说的言其器、言其用等语,与本文似乎不相类似,臣不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