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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儒藏大学衍义补一百零一

大学衍义补卷一百

儒藏 · 语录 · 已译 · 第 886–897 段

明象电光,勑象雷威。罚者,一时所用之法;法者,平日所定之罚。一时所用之允当者,示平日所定之信。必也,故明其罚,所以勑其法。」

译明察象喻闪电般迅疾,告诫象喻雷霆般威严。刑罚,是临时所采用的手段;法律,是平日所确定的准则。临时所采用的恰当措施,用以彰显平日所确定的诚信。因此,必须明确其刑罚,以此来告诫其法律。

臣按:制定于平昔者谓之法,施用于临时者谓之罚。法者,罚之体;罚者,法之用。其实一而已矣。人君象电之光以明罚,象雷之威以勑法。葢电之光,非如日星之明,有恒而不息,歘然而为光于时顷之间。如人之有罪者,或犯于有司,则当随其事而用其明察以定其罚焉,或轻或重,必当其情,不可掩蔽也,否则非明矣。雷之威,歳歳有常,▯▯之声,震惊百里。如国家有律令之制,违其式而犯其禁,必有常刑,或轻或重,皆有定制,不可变渝也,否则非勑矣。夫法有定制,而人之犯也不常,则随其所犯而施之以责罚,必明必允,使吾所罚者与其一定之法无或出入,无相背戾,常整饬而严谨焉。用狱如此,无不利者矣。

初九屦【加于足】校【木械】灭趾【伤灭其趾】无咎【小惩而大戒故无咎】六二噬肤【旡骨之肉】灭【深入至没其鼻】鼻,无咎。六三噬腊肉【干腊坚韧之物】遇毒,小吝,无咎。九四噬干胏【肉之带骨者】得金【钧金】矢【束矢】利艰贞,吉。六五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上九何校灭耳,凶。

朱熹曰:「初上无位,为受刑之象;中四爻为用刑之象。初在卦始,罪薄过小;又在卦下,故为屦校灭趾之象。止恶于初,故得无咎。」

子曰:「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不见利不劝,不威不惩。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易》曰:「屦校灭趾,无咎。」此之谓也。善不积,不足以成名;恶不积,不足以灭身。小人以小善为无益而弗为也,以小恶为无伤而弗去也。故恶积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易》曰:「何【上声】校灭耳,凶。」臣按:《噬嗑》一卦六爻俱以刑狱言,而圣人于《大传》特论初九、上九、二爻。葢初与上无位,为受刑之人,而其中四爻则用刑之人也。然下之人必犯于刑而后受之所以受之者,由上之人用之也。用刑以刑人,将使人不敢为恶而务于为善,然后吾刑不用矣。上无所用,则下无所受;下无「何校灭耳」之苦,上无「灭鼻遇毒」之劳。所以然者,圣人明罚勑法,惩之于早故也。天生圣人为民造福,旣叙彜伦,而锡君子以考终命之福;复明刑罚,而养小人以全身命之福。葢小人不以不仁为耻,见利而后劝于为仁;不以不义为畏,畏威而后惩于不义。惩之于小,所以诫其大;惩之于初,所以诫其终。使其知善不在大而皆有所益,恶虽甚小而必有所伤。不以善小而弗为,不以恶小而为之,不至于恶积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以伤其肤,殒其身,亡其宗,其为小人之福也,则亦何以异于锡君子者哉?

贲之象曰:山下有火,贲;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程颐曰:君子观山下有火,明照之象,以修明其庶政,成文明之治,而无果敢于折狱也。折狱者,人君之所致慎也,岂可恃其明而轻自用乎?乃圣人之用心也为戒深矣。折狱者,专用情实,有文饰则没其情矣,故无敢用文以折狱也。

朱熹曰:「山下有火,明不及逺,明庶政事之小者,折狱事之大者。内离明而外艮止,故取象如此。」

旅之象曰:山上有火,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程颐曰:火之在高,明无不照。君子观明照之象,则以明慎用刑。明不可恃,故戒于慎;明而止,亦慎。象观火,行不处之象,则不留狱。狱者,不得已而设,民有罪而入,岂可留滞淹久也?

臣按:朱熹谓贲与旅卦皆说刑狱事,但争艮与离之在内外,故其说相反。止在外,明在内,故明庶政而不敢折狱;止在内,明在外,故明慎用刑而不留狱。粗言之,如今州县治狱,禁勘审覆,自有许多节次。过乎此而不决,便是留狱;不及乎此而决,便是敢于折狱。《书》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周礼·秋官》亦有此句,便是有合如此者。若狱未具而决之,是所谓敢折狱也;若狱已具而留之不决,是所谓留狱也。由是观之,贲、旅二卦葢交相成而互相用也。狱之未具,则不敢折,故狱得真情而人不寃;狱之已具,则无或留,故狱不停囚而人不

译臣按:平时制定的叫做法,临时施用的叫做罚。法是罚的本体,罚是法的应用。其实它们是一回事罢了。君主效法闪电的光亮来彰明刑罚,效法雷霆的威严来整肃法纪。大概闪电的光亮,不像日月星辰那样恒定不息,而是在顷刻之间突然发出光芒。就像人有罪过,或者触犯了官吏,就应当根据事情的具体情况,运用明察来判定他的刑罚,或轻或重,必定符合实情,不可掩盖,否则就不算明察。雷霆的威严,每年都有常度,轰隆之声,震惊百里。就像国家有律令制度,违背了规范而触犯了禁令,必定有固定的刑罚,或轻或重,都有确定的制度,不可改变,否则就不算威严。法有固定的制度,而人犯罪却不常,那么根据他所犯的情况施加责罚,必定明察公允,使我们所施加的刑罚与固定的法律没有出入,不相违背,经常整齐严谨。这样使用刑罚,没有不利的了。

初九:脚上加上木枷,伤灭脚趾,没有灾祸。(小惩而大戒,所以没有灾祸。)六二:咬食无骨之肉,深入至没其鼻,没有灾祸。六三:咬食干腊坚韧之物,遇到毒物,小有憾惜,没有灾祸。九四:咬食带骨之肉,得到钧金和束矢,利于艰难守正,吉祥。六五:咬食干肉,得到黄金,守正防危,没有灾祸。上九:戴上重枷伤灭耳朵,凶险。

朱熹说:“初爻和上爻没有职位,是受刑的象征;中间四爻是用刑的象征。初爻在卦的起始,罪过轻微;又在卦的下位,所以是脚上加枷伤灭脚趾的象征。在恶行初起时就制止,所以得到没有灾祸的结果。”

孔子说:“小人不以不仁为耻,不以不义为畏,不见利益就不被勉励,不受到威严就不被惩戒。小惩而大戒,这是小人的福气。”《易经》说:“脚上加枷伤灭脚趾,没有灾祸。”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善行不积累,不足以成就名声;恶行不积累,不足以毁灭自身。小人把小善看作无益而不做,把小恶看作无害而不除去。所以恶行积累到无法掩盖,罪过大到无法解脱。《易经》说:“戴上重枷伤灭耳朵,凶险。”

臣按:《噬嗑》这一卦六爻都讲的是刑狱之事,而圣人在《大传》中特意论述初九、上九两爻。大概初爻和上爻没有职位,是受刑的人,而中间四爻则是用刑的人。然而下面的人必定是触犯了刑罚才受到惩罚,之所以受到惩罚,是因为上面的人使用了刑罚。用刑罚来惩治人,将使人不敢作恶而致力于行善,然后我们的刑罚就不需要使用了。上面没有使用刑罚,下面就没有受到刑罚;下面没有“戴上重枷伤灭耳朵”的痛苦,上面就没有“伤灭鼻子、遇到毒物”的劳苦。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圣人彰明刑罚、整肃法纪,在早期就进行惩戒的缘故。天生圣人是为了给百姓造福,既叙述常理伦理,而赐予君子得以善终的福气;又彰明刑罚,而养育小人得以保全性命的福气。大概小人不以不仁为耻,见到利益后才被勉励去行仁;不以不义为畏,畏惧威严后才被惩戒不义。在小处惩戒,是为了警戒大处;在初起时惩戒,是为了警戒终局。使他们知道善行不在于大,都有一定的益处,恶行虽然很小,也必定有一定的伤害。不因为善行小而不去做,不因为恶行小而去做,不至于恶行积累到无法掩盖,罪过大到无法解脱,从而伤害肌肤,殒灭生命,灭亡宗族,这作为小人的福气,又与赐予君子的福气有什么不同呢?

贲卦的象辞说:山下有火,贲;君子以此明察各种政务,不敢轻易断案。程颐说:君子观察山下有火,光明照耀的景象,用来修明各种政务,成就文明的治理,而不果敢轻易断案。断案是君主所应当谨慎对待的,怎么可以依仗自己的明察而轻率自用呢?这是圣人的用心,作为警戒非常深刻。断案专门依据情实,如果有文饰就会掩盖情实,所以不敢用文饰来断案。

朱熹说:“山下有火,光明照不到远处,明察各种政务是小事,断案是大事。内卦离为明,外卦艮为止,所以取象如此。”

旅卦的象辞说:山上有火,旅。君子以此明察谨慎使用刑罚,而不滞留案件。程颐说:火在高处,光明无处不照。君子观察光明照耀的景象,就以此明察谨慎使用刑罚。明察不可依仗,所以告诫要谨慎;明察而止,也是谨慎。观察火的象,行动不停留的象,就不滞留案件。案件是不得已而设立的,百姓有罪而入狱,怎么可以滞留淹留很久呢?

臣按:朱熹说贲卦和旅卦都讲刑狱之事,只是争论艮和离在内外,所以说法相反。止在外,明在内,所以明察政务而不敢断案;止在内,明在外,所以明察谨慎使用刑罚而不滞留案件。粗略地说,就像如今州县治理案件,禁闭、勘验、审讯、复核,自有许多步骤。超过这些步骤而不决断,就是滞留案件;不到这些步骤就决断,就是敢于断案。《尚书》说:“对于重囚,要反复思考五六天,甚至十天,然后才能判决重囚。”《周礼·秋官》也有这句话,就是有这样的道理。如果案件证据未全就决断,就是所谓的敢于断案;如果案件证据已全而滞留不决,就是所谓的滞留案件。由此看来,贲、旅两卦大概是交相成就而互相使用的。案件证据未全,就不敢决断,所以案件能得到真情而人不冤枉;案件证据已全,就不滞留,所以案件不拖延囚犯而人不

滞。治狱之道,备于此矣。治狱君子,必象离之明以为之体,象山之止以为之用。明矣,而犹不敢折狱;明矣,而犹必慎而不留,皆止之象也。狱不难于治,而难于用。故《噬嗑》卦辞曰:“利用狱。”

译停滞。治理刑狱的方法,在这里已经完备了。治理刑狱的君子,必定以离卦的明察作为根本,以艮卦的静止作为运用。虽然明察,却仍不敢轻易决断案件;虽然明察,却仍必须谨慎而不滞留,这都是静止的象征。治理刑狱不在于处理案件的难易,而在于运用的得当与否。所以《噬嗑》卦的卦辞说:“有利于断狱。”

丰之象曰:雷电皆至,丰;君子以折狱致刑。

程颐曰:「雷电皆至,明震竝行也。二体相合,故云皆至。离明也,照察之象;震动也,威断之象。折狱者必照其情实,惟明克允;致刑者必威于奸恶,惟断乃成。故君子观雷电明动之象,以折狱致刑也。」

朱熹曰:「噬嗑明在上,是明得事理,先立这法在此,未有犯的人,留待异时之用,故云明罚勑法。丰威在上,明在下,是用这法时,须是明见下情曲折方得,不然威动于上,必有过错也,故云折狱致刑。」此是程子之意,其说极好。

洪迈曰:「易」六十四卦,而以刑罚之事着于大象者凡四焉:噬嗑、旅、上卦为离、丰、贲,下卦为离。离,明也。圣人知刑狱为人司命,故设卦观象,必以文明为主,而后世付之文法俗吏,何耶?

臣按:丰之为卦,盛大之义也。明足以照,动足以亨,然后能致丰大之功。茍天下之人有以梗吾之教化,犯吾之禁令,而吾之明不足以照之,吾之威不足以折之,何以成其丰亨盛大之治哉?是以君子必体电之明,以折断狱情;体雷之威,以致用刑杀。威至而明不至,不可也;明至而威不至,不可也。必明威竝用,如雷之击也,必与电俱;电之掣也,必与雷竝。明寓于威断之中,则其威也,非肆暴虐,而灼然有以烛其奸;威施于明察之下,则其明也,非作聪明,而毅然有以正其罪。威明竝用,容光之隙无不照,雷霆之下无不折。无一人而敢隐其情,无一地而敢负其固,则天下之大,四海之广,丰豫而亨通矣。

中孚之象曰:「泽上有风,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

程颐曰:「水体虚,故风能入之;人心虚,故物能感之。风之动乎泽,犹物之感于中,故为中孚之象。君子观其象,以议狱与缓死。君子之于议狱,尽其忠而已;于决死,极于恻而已。故诚意常求于缓缓寛也。于天下之事,无所不尽其忠,而议狱缓死,其最大者也。」

朱熹曰:「风感水受,中孚之象。议狱缓死,中孚之意。」杨万里曰:「风无形而能震川泽,鼔幽潜;诚无象而能动天地,感人物。此泽上有风,所以为中孚。故君子以之议狱缓死。葢好生治民,舜之中孚也;不犯有司,天下之中孚也。天下中孚,则万心一心矣。鸟巢可窥,况豚鱼乎?无他,不杀之心孚于鸟耳。使无诚慤好生之心,巢中之鸟不为海上之鸥乎?议狱者,求其入中之出;缓死者,求其死中之生。若元恶大奸,不在是典。故四凶无议,法少正卯无缓理。」

臣按卦象言刑狱者五卦:噬嗑、贲、丰、旅、中孚也。噬嗑、贲、丰、旅皆有离象,而噬嗑、丰则兼取震,贲、旅则兼取艮。葢狱以明照为主,必先得其情实,则刑不滥。然非震以动之,则无有威断;非艮以止之,则轻于用刑。惟中孚一卦,则有取于巽、兑。先儒谓中孚体全似离,互体有震、艮。葢用狱必明以照之,使人无隐情;震以威之,使人无拒意;而又当行而行,当止而止,不过于用其明而恣其威也。夫然后兑以议之,巽以缓之,原情定罪,至再至三,详之以十议,原之以三宥。王听之,司冦听之,三公听之,旬而职听,三旬而职听,三月而上之。议而又议,缓而又缓,求其出而不可得,然后入之;求其生而不可得,然后死之。本乎至诚孚信之心,存乎至仁恻怛之意。在我者有诚心,则在人者无遗憾矣。圣人作经垂世立教,惓惓于刑狱之事,不一而足焉。如此其知天下后世之忧患,而为之虑也,深且逺矣。

书《舜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朱熹曰:“象如天之垂象以示人,而典者常也,示人以常刑。所谓墨、劓、剕、宫、大辟五刑之正也,所以待夫元恶大憝、杀人、伤人、穿窬、淫放凡罪之不可宥者也。流宥五刑者,流遣之使逺去,如下文流放、窜殛之类是也。宥,寛也,所以待夫罪之稍轻,虽入于五刑而情可矜、法可疑,与夫亲贵勳劳而不可加以刑者,则以此而寛之也。鞭作官

译丰卦的象辞说:雷电同时到来,这就是丰卦;君子因此审理案件,执行刑罚。

程颐说:“雷电同时到来,是明与动并行。两个卦体相合,所以说同时到来。离卦代表明,是照察的象征;震卦代表动,是威严决断的象征。审理案件必须照察事实真相,只有明察才能公允;执行刑罚必须对奸恶之人施加威严,只有决断才能成功。所以君子观察雷电明动之象,用来审理案件和执行刑罚。”

朱熹说:“噬嗑卦明在上,是明晓事理,先确立法律在此,还没有人触犯,留待日后使用,所以说‘明罚敕法’。丰卦威在上,明在下,是使用法律时,必须明见下情曲折才行,否则威严发动于上,必定会有过错,所以说‘折狱致刑’。”这是程子的意思,他的说法极好。

洪迈说:“《易经》六十四卦,将刑罚之事写在大象传中的共有四个:噬嗑、旅、丰、贲,这四个卦的下卦都是离。离,就是明。圣人知道刑狱关乎人的性命,所以设立卦象来观察,必定以文明为主,而后世却把它交给拘泥文法的俗吏,为什么呢?”

臣按:丰卦,是盛大的意思。明足以照察,动足以亨通,然后才能成就丰大之功。如果天下有人阻碍我的教化,触犯我的禁令,而我的明察不足以照见,我的威严不足以折服,凭什么成就丰亨盛大的治理呢?所以君子必须体察电的明,用来折断狱情;体察雷的威,用来执行刑杀。威严到了而明察没到,不行;明察到了而威严没到,也不行。必须明威并用,就像雷击必定与电俱下,电闪必定与雷并行。明寓于威严决断之中,那么这种威严,就不是肆行暴虐,而是明显地烛照奸邪;威严施于明察之下,那么这种明察,就不是故作聪明,而是毅然地正定其罪。威明并用,细微之处无不照见,雷霆之下无不折服。没有一个人敢隐瞒实情,没有一个地方敢凭借险固抗拒,那么天下之大,四海之广,就会丰裕安乐而亨通了。

中孚卦的象辞说:“泽上有风,中孚;君子因此商议案件,延缓死刑。”

程颐说:“水体虚空,所以风能进入;人心虚空,所以万物能感动它。风在泽上吹动,就像万物感动内心,所以是中孚卦的象。君子观察这个象,用来商议案件和延缓死刑。君子对于商议案件,只是尽忠而已;对于决定死刑,只是极尽恻隐而已。所以诚意常求于宽缓。对于天下之事,无所不尽其忠,而商议案件、延缓死刑,是其中最大的。”

朱熹说:“风感动水而水接受,是中孚卦的象。商议案件、延缓死刑,是中孚卦的意思。”杨万里说:“风无形而能震动川泽,鼓动幽深潜伏之物;诚无象而能动天地,感动人物。这就是泽上有风之所以为中孚。所以君子用它来商议案件、延缓死刑。大概爱护生命治理百姓,是舜的中孚;不触犯官府,是天下的中孚。天下中孚,那么万众一心了。鸟巢可以窥视,何况豚鱼呢?没有别的,不杀之心使鸟信服罢了。如果没有诚恳好生之心,巢中的鸟会像海上的鸥鸟吗?商议案件,是寻求从入罪中找出无罪的理由;延缓死刑,是寻求从死刑中找出活命的理由。如果是元恶大奸,不在这些典例之中。所以四凶不予商议,少正卯没有延缓的道理。”

臣按:卦象中谈到刑狱的有五个卦:噬嗑、贲、丰、旅、中�。噬嗑、贲、丰、旅都有离象,而噬嗑、丰兼取震,贲、旅兼取艮。大概狱讼以明照为主,必须先得到事实真相,那么刑罚就不会滥用。然而不用震来发动,就没有威严决断;不用艮来制止,就会轻率用刑。只有中孚一卦,取于巽、兑。先儒说中孚卦体全似离,互体有震、艮。大概用狱必须用明来照察,使人没有隐情;用震来威慑,使人没有抗拒之意;而又应当行则行,应当止则止,不过分使用明察而恣意施展威严。然后才用兑来商议,用巽来延缓,推究情由定罪,反复多次,详细地用十议,推原地用三宥。君王听审,司寇听审,三公听审,十天由职官听审,三十天由职官听审,三个月上报。商议了又商议,延缓了又延缓,寻求无罪的理由而不可得,然后定罪;寻求活命的理由而不可得,然后处死。基于至诚孚信之心,存着至仁恻隐之意。在我方有诚心,那么在他人方就没有遗憾了。圣人作经垂世立教,对刑狱之事反复叮咛,不止一次。这样就知道天下后世的忧患,而为之考虑,深远啊。

《尚书·舜典》说:“用常刑作为典范,流放以宽宥五刑,鞭刑作为官刑,扑刑作为教刑,罚金作为赎刑。过失灾害予以赦免,怙恶不悛、终始为恶者处以贼刑。要恭敬啊!要恭敬啊!只有刑罚要体恤啊!”朱熹说:“象如同上天垂示天象给人看,而典是常道,向人展示常刑。所谓墨、劓、剕、宫大辟五刑的正法,是用来对待元恶大憝、杀人、伤人、盗窃、淫乱放纵等凡是不可宽宥的罪行的。流宥五刑,是流放遣送使他们远去,如后文流放、窜殛之类就是。宥,是宽恕,是用来对待罪行稍轻,虽然落入五刑但情有可悯、法有可疑,以及亲贵勋劳而不可施加刑罚的人,就用这个来宽恕他们。鞭

刑者,木末垂革,官府之刑也。扑作敎刑者,夏楚二物,学校之刑也。皆以待夫罪之轻者。金作赎刑者,金黄金赎,赎其罪也。葢罪之极轻,虽入于鞭扑之刑而情法犹有可议者也。此五句者,出重入轻,各有条理,法之正也。肆,縦也。眚灾肆赦者,眚谓过误,灾谓不幸,若人有如此而入于刑,则又不待流宥、金赎而直赦之也。贼,杀也。怙终贼刑者,怙谓有恃,终谓再犯,若人有如此而入于刑,则虽当宥、当赎,亦不许其宥,不听其赎,而必刑之也。此二句者,或由重而即轻,或由轻而即重,葢用法之权衡,所谓法外意也。圣人立法制刑之本末,此七言者,大略尽之矣。虽其轻重取舍、阳舒隂惨之不同,然‘钦哉!钦哉!惟刑之恤之意,则未始不行乎其间也。葢其轻重毫厘之间,各有攸当者,乃天讨不易之定理,而钦恤之意行乎其间,则可以见圣人好生之本心也。”

译刑罚,是末端垂着皮革的刑具,属于官府的刑罚。扑打作为教育刑罚,指的是夏楚这两种刑具,属于学校的刑罚。这两者都是用来对待罪行较轻的人。用金属来赎罪,是指用黄金来赎免罪行。大概罪行极其轻微,即使落入鞭打扑打的刑罚,但在情理和法律上仍有可以商议的余地。这五句话,体现了从重到轻的递进,各有条理,是法律的正当之处。“肆”意为放纵。“眚灾肆赦”是指,眚指过失,灾指不幸,如果人因为这样而陷入刑罚,那么就不需要等待流放宽宥或金属赎罪,而是直接赦免。“贼”意为杀害。“怙终贼刑”是指,怙指有所依仗,终指再次犯罪,如果人因为这样而陷入刑罚,那么即使应当宽宥、应当赎罪,也不允许其宽宥,不听从其赎罪,而一定要施以刑罚。这两句话,或者由重即轻,或者由轻即重,大概是运用法律的权衡,所谓法律之外的意旨。圣人制定法律和刑罚的根本与枝节,这七个字大致概括尽了。虽然轻重取舍、阳刚舒展与阴柔凄惨有所不同,但是“谨慎啊!谨慎啊!只有对刑罚要体恤”的意思,则未曾不在其中施行。大概那轻重毫厘之间,各有其恰当之处,乃是上天讨伐不可改变的定理,而谨慎体恤的意旨施行于其中,就可以看见圣人好生之德的根本用心。

又曰:「象以典刑。」此一句乃五句之纲领,诸刑之总括,犹今之刑皆结于笞、杖、徒、流、绞、斩也。凡人所犯合墨,则加以墨刑;所犯合劓,则加以劓刑;剕、宫、大辟皆然。流宥五刑者,其人所犯合此五刑而情轻可恕,或因过误,则全其肢体,不加刀锯,但流以宥之,屏之逺方,不与同齿,如五流有宅、五宅三居之类。鞭作官刑者,此官府之刑,犹今之鞭挞吏人,葢有一项刑专以治官府之胥吏,如《周礼》治胥吏鞭五百、鞭三百之类。扑作教刑,此一项学官之刑,犹今之学舎夏楚,凡教人之事有不率者,则用此刑扑之,如侯明挞记之类。金作赎刑,谓鞭扑二刑之可恕者,则许用金以赎其罪。夫「象以典刑」之轻者,有流以宥之;鞭扑之刑之轻者,有金以赎之。流宥所以寛五刑,赎刑所以寛鞭扑。圣人斟酌损益,低昻轻重,莫不合天理人心之自然,而无毫厘秒忽之差也。其曰「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者,此则圣人畏刑之心,闵夫死者之不可复生,刑者之不可复续,惟恐察之有不审,施之有不当,又虽已得其情,而犹必矜其不教无知而抵冒至此也。详此数言,则圣人制刑之意可见,而其于轻重浅深、出入取舎之际,亦已审矣。虽其重者或至于诛斩断割而不少贷,然本其所以至此,则其所以施于人者,亦必尝有如是之酷矣。是以圣人不忍其被酷者衔寃负痛而为是以报之,虽若甚惨,而语其实则为适得其宜,虽以不忍之心畏刑之甚而不得赦也。惟其情之轻者,圣人于此乃得以施其不忍畏刑之意,而有以宥之,然亦必投之逺方以御魑魅,葢以此等所犯非杀伤人,则亦或淫或盗,其情虽轻而罪实重,若使旣免于刑而又得还乡复为平民,则彼之被其害者寡妻孤子将何面目以见之,而此幸免之人髪肤肢体了无所伤,又将得以遂其前日之恶而不悔,此所以必曰流,以宥之,而又有五流有宅、五宅三居之文也。若夫鞭扑之刑,则虽刑之至小,而情之轻者,亦必许其入金以赎,而不忍辄以真刑加之,是亦仁矣。然而流专以宥肉刑,而不下及于鞭扑;赎专以待鞭扑,而不上及于肉刑,则其轻重之间,又未尝不致详也。至于过误必赦,故犯必诛之法,则又权衡乎五者之内。钦哉钦哉,惟刑之恤之防,则常通贯乎七者之中。此圣人制刑明辟之意,所以虽或至于杀人,而其反覆表里至精至密之妙,一一皆从广大虚明心中流出,而非私智之所为也。而或者之论,乃谓上古惟有肉刑,舜之为流、为赎、为鞭、为扑,乃不忍民之斩戮,而始为轻刑者,则是自尧以上,虽犯鞭扑之刑者,亦必始从墨劓之坐,而舜之心乃不忍于杀伤淫盗之凶贼,而反忍于见杀见伤为所侵犯之良民也。圣人之心,其不如是之残忍偏倚,而失其正,亦已明矣。

臣按《舜典》此章,万世论刑之祖。"象以典刑"以下七句,凡二十八字,万世圣人制刑之常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二句,凡九字,万世圣人恤刑之常心。圣贤之经典,其论刑者千言万语,不出乎此。帝王之治法,其制刑者千条万贯,亦不外乎此。后世帝王所当凖则而体法焉者也。此章,真氏《衍义》旣已载于《审治体》篇,以见徳刑轻重之分;而此又备详之者,葢前编言其理,所以致其知,故宜略;此编载其事,所以见于行,故不得不详。葢互相备也,他仿此。

帝曰:「臯陶!蛮夷猾【乱也】夏冦【刼人曰冦】贼【杀人曰贼】奸【在外曰奸】宄【在内曰宄】汝作士【理官也】五刑有服【服,服其罪】五服三就,五流【五等象刑之当宥者】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

朱熹曰:「服,服其罪也。吕刑所谓上服、下服是也。三就,孔氏以为大罪于原野,大夫于朝,士于市。窃恐惟大辟弃之于市,宫辟则下蚕室,余刑亦就屏处。葢非死刑不欲使风中其疮,误而至死,圣人之仁也。五流五等,象刑之当宥者也。五宅三居者,流虽有五,而宅之但为三等之居。孔氏以为大罪居于四裔,次则九州之外,次则千里之外,大槩当略近之。此因

译又说:“象以典刑。”这一句是后面五句的纲领,各种刑罚的总括,就像现在的刑罚都归结于笞、杖、徒、流、绞、斩一样。凡是人所犯的罪行符合墨刑,就施加墨刑;所犯的罪行符合劓刑,就施加劓刑;剕刑、宫刑、大辟也都是这样。所谓“流宥五刑”,是指人所犯的罪行符合这五种刑罚但情节轻微可以宽恕,或者是因为过失错误,就保全他的肢体,不加刀锯,只是流放来宽恕他,把他屏弃到远方,不让他与常人同列,比如五流有宅、五宅三居之类的规定。所谓“鞭作官刑”,这是官府专用的刑罚,就像现在鞭打官吏一样,大概有一项刑罚专门用来治理官府的胥吏,比如《周礼》中治理胥吏的鞭五百、鞭三百之类的规定。所谓“扑作教刑”,这是学校官员专用的刑罚,就像现在学校中的夏楚(戒尺),凡是教导人的事情有不顺从的,就用这种刑罚扑打他,比如侯明挞记之类的规定。所谓“金作赎刑”,是说鞭刑和扑刑中那些可以宽恕的,就允许用金钱来赎罪。那“象以典刑”中较轻的,有流放来宽恕;鞭刑和扑刑中较轻的,有金钱来赎罪。流放宽恕是用来宽缓五刑的,赎刑是用来宽缓鞭扑的。圣人斟酌损益,权衡轻重,没有不符合天理人心自然的,没有丝毫细微的差错。那说“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的,这是圣人敬畏刑罚的心思,怜悯死者不能复生,受刑者不能复原,只恐怕考察得不审慎,施行得不恰当,即使已经查清了案情,仍然要怜悯他们因没有受到教化、无知而触犯法律到了这一步。详细考察这几句话,那么圣人制定刑罚的意图就可以看见了,而他在轻重浅深、出入取舍的关键时刻,也已经审慎了。虽然那些重罪有时以至于诛杀斩断而毫不宽贷,但推究他之所以到这一步的原因,那么他施加给人的刑罚,也必定曾经有过像这样残酷的情况。因此圣人不忍心让遭受残酷刑罚的人含冤抱痛,而用这样的方式来回报他们,虽然看似很惨,但说其实质却是恰如其分,虽然怀着不忍之心、极度畏惧刑罚而不能赦免。只有那些情节轻微的,圣人才在这里得以施展他不忍心、畏惧刑罚的意图,从而宽恕他们,但也必定要把他们投放到远方以抵御鬼怪,大概因为这类人所犯的罪行不是杀伤人,就是淫乱或盗窃,他们的情节虽然轻微但罪行确实严重,如果让他们既免除了刑罚又能回到家乡恢复平民身份,那么那些受害者的寡妇孤儿将有什么脸面去见他们,而这些侥幸免罪的人头发皮肤肢体毫无损伤,又将得以继续他们以前的恶行而不悔改,这就是为什么一定要说流放,来宽恕他们,并且有五流有宅、五宅三居的规定。至于鞭扑的刑罚,虽然是刑罚中最小的,但情节轻微的,也必定允许他们出钱赎罪,而不忍心轻易施加真正的刑罚,这也是仁爱啊。然而流放专门用来宽缓肉刑,而不向下延伸到鞭扑;赎刑专门用来对待鞭扑,而不向上延伸到肉刑,那么他们在轻重之间,又未曾不详细考究。至于过失错误必定赦免,故意犯罪必定诛杀的法律,则又在这五种刑罚之中进行权衡。敬畏啊敬畏,只有刑罚要体恤的防范,则常常贯通在这七种刑罚之中。这是圣人制定刑罚、明示法度的意图,所以虽然有时以至于杀人,但他反复推敲、表里精妙的奥妙,一一都从广大虚明的心中流出,而不是私智所为。而有些人的议论,却说上古只有肉刑,舜制定流放、赎罪、鞭刑、扑刑,是因为不忍心百姓被斩戮,才开始制定轻刑的,那么这是说从尧以上,即使犯鞭扑之刑的人,也必定是从墨劓之罪开始的,而舜的心不忍心于杀伤淫盗的凶贼,反而忍心于看见被杀被伤、被侵犯的良民。圣人的心,难道是这样残忍偏颇,而失去公正吗,这已经很明白了。

臣按:《舜典》这一章,是万世论刑的始祖。“象以典刑”以下七句,共二十八字,是万世圣人制定刑罚的常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两句,共九字,是万世圣人体恤刑罚的常心。圣贤的经典,论述刑罚的千言万语,不出于此。帝王的治法,制定刑罚的千条万贯,也不外于此。后世帝王应当以此为准则而效法。这一章,真氏《衍义》已经记载在《审治体》篇中,以显示德与刑轻重的分别;而这里又详细论述,大概是因为前编论述其理,用来推致知识,所以应当简略;此编记载其事,用来见于行动,所以不得不详细。大概是为了互相完备,其他仿照此类。

帝说:“皋陶!蛮夷扰乱夏朝,劫掠的人叫寇,杀人的人叫贼,在外作乱的人叫奸,在内作乱的人叫宄,你担任士(理官),五刑有服(服,服其罪),五服三就,五流(五等象刑之当宥者)有宅,五宅三居,只有明察才能公允。”

朱熹说:“服,是服其罪。吕刑所说的上服、下服就是这样。三就,孔氏认为大罪在原野,大夫在朝,士在市。我私下担心只有大辟弃之于市,宫刑则下蚕室,其余的刑罚也就在僻静处执行。大概不是死刑,不想让风吹到伤口,误而导致死亡,这是圣人的仁爱。五流五等,是象刑中应当宽恕的。五宅三居,是说流放虽然有五等,但住所只分为三等。孔氏认为大罪居于四裔,次则在九州之外,次则在千里之外,大概应当大致接近这个说法。这是因为

禹之让而申命之,又戒以必当致其明察,乃能使刑当罪而人无不信服也。」

译禹推辞而再次任命他,又告诫他务必做到明察秋毫,这样才能使刑罚与罪行相当,而没有人不心悦诚服。」

臣按:惟明,则情伪毕知;克允,则轻重适当。非明不足以尽人情,不允不足以当人罪。帝舜告臯陶,而戒之以「惟明克允」。谓之「惟者」,此外别无他术;谓之「克者」,如此然后能信。

大禹谟,帝曰:「臯陶,惟兹臣庶,罔或干【犯也】予正【政也】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辅也】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

朱熹曰:「圣人之治,以徳为化民之本,而刑特以辅其所不及而已。期者,先事取必之谓。舜言:『惟此臣庶,无或有干犯我之政者。』以尔为士师之官,能明五刑以辅五品之教,而期我以至于治。其始虽不免于用刑,而实所以期至于无刑之地。故民亦皆能协于中道,初无有过不及之差,则刑果无所施矣。凡此皆汝之功也。」

朱熹又曰:「法家者流,往往常患其过于惨刻。今之士大夫耻为法官,更相循袭,以寛大为事。于法之当死者,反求以生之。殊不知明于五刑,以弼五教,虽舜亦不免。教之不从,刑以督之,惩一人而天下知所劝戒。所谓辟以止辟,虽曰杀之,而仁爱之实已行乎中。今非法以求其生,则人无所惩惧,陷于法者愈众。虽曰仁之,适以害之。圣人亦不曽徒用政刑。到徳礼旣行,天下旣治,亦不曽不用政刑。故书说刑期于无刑,只是存心期于无,而刑初非可废。』」

臣按: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此万古圣人制刑之本意也。可见刑之制,非专用之以治人罪,葢恐世之人不能循夫五伦之教,故制刑以辅弼之,使其为子皆孝,为臣皆忠,为兄弟皆友,居上者则必慈,与人者则必信,夫必守义,妇必守礼。有一不然,则入于法而刑辟之所必加也。天下之人有见于此,其资质之美者有所畏,而一于为善;气禀之偏者有所惩,而不敢为恶,则彜伦为之益叙,而刑罚可以不用矣。

臯陶曰:「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徳,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

朱熹曰:「过者,不识而误犯也;故者,知之而故犯也。过误所犯虽大,必宥;不忌故犯虽小,必刑。即上篇所谓『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者也。罪已定矣,而于法之中有疑其可重可轻者,则从轻以罚之;功已定矣,而于法之中有疑其可轻可重者,则从重以赏之。辜罪经常也。谓法可以杀,可以无杀;杀之则恐陷于非辜,不杀之恐失于轻纵。二者皆非圣人至公至平之意,而杀不辜者尤圣人之所不忍也。故与其杀之而害彼之生,宁姑全之而自受失刑之责。此其仁爱忠厚之至,皆所谓好生之徳也。葢圣人之法有尽,而心则无穷。故其用刑行赏,或有所疑,则常屈法以伸恩,而不使执法之意有以胜其好生之徳。此其本心所以无所壅遏,而得行于常法之外。及其流衍洋溢,渐涵浸渍,有以入于民心,则天下之人无不爱慕感悦,兴起于善,而自不犯于有司也。」

朱熹曰:「观臯陶所言帝徳罔愆以下一节,便是圣人之心涵育发生,真与天地同徳,而物或自逆于理,以于天诛,则夫轻重取舍之间,亦自有决然不易之理。其宥过非私恩,其刑故非私怒。罪疑而轻,非姑息;功疑而重,非过予。如天地四时之运,寒凉肃杀常居其半,而涵养发生之心,未始不流行乎其间。此所以好生之徳洽于民心,而自不犯于有司,非旣抵罪而复纵舎之也。夫旣不能止民之恶,而又为轻刑以诱之,使得以肆其凶暴于人而无所忌,则不惟彼见暴者无以自伸其寃,而奸民之犯于有司者,且将日以益众,亦非圣人匡直辅翼使民迁善逺罪之意也。」臣按:「好生之徳洽于民心,此帝舜所以为舜也。葢天地生人,而人得以为生,是人之生也,莫不皆欲其生。然彼知己之欲生,而不知人之亦莫不欲其生,也是以相争相夺,以至于相杀,以失其生生之理。人君为生人之主体,天地之大徳为生灵之父母,于凡天下之人,无不欲其生。于凡有生者,茍可以为其养生之其者,无不为之处置营谋,俾之相安相乐,以全其生生之天。茍于其中有自戕其生

译臣按:只有明察,才能彻底知晓真情与虚伪;只有公允,才能恰当地衡量轻重。不明了就无法穷尽人情,不公允就无法恰当定罪。帝舜告诫皋陶,要“明察且公允”。说“惟明”,是因为除此之外别无他法;说“克允”,是因为这样之后才能取信于人。

《大禹谟》中,帝舜说:“皋陶,这些臣民,没有谁敢触犯我的政令。你担任士师之职,要明晓五刑,以辅助五教,期望达到我的治理目标。刑罚的目的在于最终废除刑罚,使百姓都符合中道,这才是你的伟大功绩。”

朱熹说:“圣人治理天下,以德行为教化百姓的根本,刑罚只是用来辅助德行所不及的地方。‘期’,是指在事前就期望必然达到某种结果。舜说:‘这些臣民,没有谁敢触犯我的政令。’让你担任士师之官,能明晓五刑以辅助五伦之教,从而期望我达到治理的目标。起初虽然不免使用刑罚,但实际上是为了期望达到不用刑罚的境界。所以百姓都能符合中道,起初就没有过与不及的偏差,那么刑罚果然就没有施用的余地了。凡此种种,都是你的功劳。”

朱熹又说:“法家这一流派,往往常担心刑罚过于残酷刻薄。现在的士大夫以担任法官为耻,互相沿袭,以宽大为事。对于依法应当处死的人,反而寻求办法让他们活命。却不知道明晓五刑以辅助五教,即使是舜也不免如此。教化不从,就用刑罚来督促,惩罚一人而天下人知道劝善戒恶。所谓用刑罚来制止刑罚,虽然说是杀人,但仁爱之心实际上已经在其中实行了。现在不依法办事而寻求让犯人活命,那么人们就没有惩戒和畏惧,陷入法网的人就会越来越多。虽然说是仁爱,实际上是害了他们。圣人也不曾单独使用政令刑罚。等到德礼已经施行,天下已经大治,也不曾不使用政令刑罚。所以《尚书》说刑罚的目的在于废除刑罚,只是心存期望达到无刑的境界,而刑罚最初并不是可以废除的。”

臣按:明晓五刑,以辅助五教,这是万古圣人制定刑罚的根本意图。可见刑罚的制定,并非专门用来惩治人的罪过,大概是担心世人不能遵循五伦的教化,所以制定刑罚来辅助匡正,使得做儿子的都孝顺,做臣子的都忠诚,做兄弟的都友爱,居上位的一定慈爱,与人交往的一定守信,丈夫一定坚守道义,妻子一定遵守礼仪。有一项做不到,就进入法网,刑罚必定施加。天下的人看到这一点,资质美好的有所畏惧,从而一心向善;气质偏颇的有所惩戒,从而不敢作恶,那么伦理纲常就会更加有序,而刑罚就可以不用了。

皋陶说:“宽恕过失,无论多大;惩罚故意犯罪,无论多小。罪行有疑问时从轻处理,功劳有疑问时从重奖赏。与其错杀无辜,宁愿违背常法。好生的德行,融洽于民心。因此百姓不触犯司法官员。”

朱熹说:“过失,是不知而误犯;故意,是明知而故犯。误犯即使重大,必定宽恕;故意犯罪即使轻微,必定惩罚。这就是上篇所说的‘因过失造成的灾害可以赦免,依仗终始作恶的要处以刑罚’。罪行已经确定,而在法律中对于可重可轻有疑问的,就从轻处罚;功劳已经确定,而在法律中对于可轻可重有疑问的,就从重奖赏。辜,是罪;经,是常法。意思是法律可以杀,也可以不杀;杀了恐怕冤枉无辜,不杀恐怕失于轻纵。两者都不符合圣人至公至平的本意,而错杀无辜更是圣人所不忍心的。所以与其杀了他而害了他的生命,宁愿保全他而自己承担失刑的责任。这种仁爱忠厚到了极点,都是所谓的好生之德。大概圣人的法律有穷尽,而心却是无穷的。所以用刑行赏,如果有疑问,就常常委屈法律以伸张恩德,而不让执法的意图胜过好生之德。这样本心就不会被阻塞,而能在常法之外施行。等到这种德行流布洋溢,逐渐浸润,进入民心,那么天下的人没有不爱慕感悦,兴起向善,从而自然不触犯司法官员。”

朱熹说:“看皋陶所说的‘帝德没有过失’以下一节,就是圣人之心涵育发生,真正与天地同德,而万物有时违背天理,招致天诛,那么在轻重取舍之间,也自有决然不可改变的道理。宽恕过失不是私恩,惩罚故意不是私怒。罪行有疑问而从轻,不是姑息;功劳有疑问而加重,不是过分给予。就像天地四时的运行,寒凉肃杀常常占一半,而涵养发生之心,未尝不在其中流行。这就是好生之德融洽于民心,从而自然不触犯司法官员的原因,并不是已经定罪后又放纵赦免。如果不能制止百姓的恶行,又用轻刑来诱导他们,使得他们肆意凶暴于人而无所顾忌,那么不仅受害者无法伸冤,而且触犯司法官员的奸民将会日益增多,这也不符合圣人匡正辅助使百姓迁善远罪的本意。”

臣按:“好生之德融洽于民心,这是帝舜之所以成为舜的原因。大概天地生人,而人得以生存,是人的生存,没有谁不想要生存。然而他们只知道自己想要生存,却不知道别人也无不想要生存,所以互相争夺,以至于互相残杀,从而失去了生生不息的道理。人君是生养百姓的主体,天地的大德是生灵的父母,对于天下的人,没有谁不想要他们生存。对于所有有生命的东西,如果可以为他们养生提供便利,无不进行处置营谋,使他们相安相乐,以保全他们生生不息的天性。如果其中有自戕其生

而逆其生生之理者,则必为之除去。此所以有刑法之制焉。所以然者,无非欲全民之生而已。圣人欲全民之生如此,一言以蔽之曰:好生。吁!天地之大徳曰生,圣人之大徳曰仁。仁者,好生之谓也。」

译而那些违背生命生长规律的人,就必须将他们清除。这就是设立刑法制度的原因。之所以这样做,无非是为了保全天下百姓的生命罢了。圣人想要保全天下百姓的生命到了这种地步,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爱惜生命。唉!天地最大的德行叫做“生”,圣人最大的德行叫做“仁”。所谓仁,就是爱惜生命的含义。

康诰王曰:「呜呼!封,敬明乃罚。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用也】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旣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蔡沈曰:「此慎罚也。人有小罪,非过误,乃其固为乱常之事,用意如此。其罪虽小,乃不可不杀,即《舜典》所谓『刑故无小』也。人有大罪,非是故犯,乃其过误出于不幸,偶尔如此,旣自称道尽,输其情,不敢隐匿,罪虽大,时乃不可杀,即《舜典》所谓『宥过无大』也。诸葛孔明治蜀,服罪输情者虽重必释,其旣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之意欤?」

臣按《康诰》所谓「旣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一言此后世律文「自首者免罪」之条所自出也。

非汝封【康叔名】刑人杀人,无或刑人杀人,非汝封【三字当在又曰下】又曰:劓【割鼻也】刵【截耳也】人无或劓刵人。

蔡沈曰:「刑杀者,天之所以讨有罪,非汝封得以刑之、杀之也。汝或无以已而刑杀之,刑杀,刑之大者;劓刵,刑之小者。兼举小大,以申戒之也。」

朱熹曰:「康叔为周司防,故一篇多说用刑。吕氏说:『非汝封刑人杀人,则人亦无敢刑人杀人。』又曰:『非汝封劓刵人,则人亦无敢劓刵人。』葢言用刑之权正在康叔,不可不谨之意耳。」

臣按《康诰》此言,可见刑无大小,皆上天所以讨有罪者也。为人上者,茍以私意刑戮人,则非天讨矣。一人杀人有限,而下之人效之,其杀戮滋多。为人上者,奈何不谨于刑戮?上拂天意,下失人心,皆自此始。衰世之君,往往任意恣杀,享年所以不永,国祚所以不长。其以此夫!

王曰:「汝陈时臬【法也,为准限之意】事罚蔽殷彜,用其义【宜也】刑义杀,勿庸以次【次舍之次】汝封乃汝尽逊【顺也】曰时叙,惟曰未有逊事。」

蔡沈曰:「言敷陈是法与事,罚断以殷之常法矣。又虑其泥古而不通,又谓其刑其杀必察其宜于时者而后用之。旣又虑其趋时而狥已,又谓刑杀不可以就汝封之意。旣又虑其刑杀虽已当罪,而矜喜之心乗之,又谓使汝刑杀尽顺于义,虽曰是有次叙,汝当惟谓未有顺义之事。葢矜喜之心生,乃怠惰之心起,刑罚之所由不中也,可不戒哉!」

臣按:此武王封康叔于卫,告以谨罚之意。葢卫是殷之故都,周承殷之后,康叔往殷故都而治其遗民,故欲其敷陈是刑法之事,其有所罚者,一断以前殷之常法矣。然殷之刑杀,不必皆是也,有合义者焉,有不合义者焉。惟取其合于义者而用之。然所谓合义与否,又不可专用以就已意也。夫旣合于义,又不徇已,则刑罚当其罪矣。设使刑杀尽顺于义,虽曰是有次叙,而汝亦惟曰未有顺义之事焉。葢刑杀闗乎人之性命,一人负寃,天地为之变色,和气为之感伤,人心为之丧失,乌可以轻忽哉!武王告康叔以虽尽逊而惟曰未逊事,葢欲康叔之心常常不足已逊,而犹曰未逊,已尽而常如未尽,则不敢轻视人命,而茍具狱辞,则问刑之人与受刑之人两无所憾焉。刑罚无不中者矣。人君命臣以治民,而欲其慎罚,拳拳告教如此,为之臣者,安敢不尽其心哉!

立政曰:「和我庶狱庶慎,时则勿有间之。」又曰:「继自今,文子文孙,其勿误于庶狱庶慎,惟正是乂之。」又曰:「今文子文孙孺子王矣,其勿误于庶狱,惟有司之牧夫。」

蔡沈曰:「庶狱,狱讼也;庶慎,国之禁戒储备也。和调均齐,狱慎之事,而又戒其勿以小人间之,使得终始其治,此任人之要也。」文子、文孙者,成王、武王之文子,文王之文孙也。误失也,有所兼,有所知,不付之有司,而以己误之也。正犹《康诰》所谓「正人」与「宫正」「酒正」之「正」,指当职者为言,不以己误庶狱、庶慎,惟当职之人是治之。又曰:「始言和我庶狱、庶慎,时则勿有间之;继言其勿误于庶狱、庶慎,惟正是乂之。」至是独曰:「其勿误于庶狱,惟有司之牧夫。」盖刑者,天下之重事,挈其重而独举之,使成王尤知刑狱之可畏,必专有

译康诰,周王说:“唉!封,你要慎重明察你的刑罚。有人犯了小罪,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屡教不改,自己作乱违背常法,这样即使他的罪行轻微,也不可不予以处死。如果犯了大罪,不是屡教不改,而是出于过失或灾祸,偶然如此,既然已经彻底陈述了他的罪行,这时就不可处死。”

蔡沈说:“这是关于慎重用刑的道理。有人犯了小罪,不是出于过失错误,而是故意做违背常理的事,用心如此。他的罪行虽然轻微,却不可不杀,这就是《舜典》所说的‘故意犯罪,即使轻微也不宽恕’。有人犯了大罪,不是故意犯罪,而是出于过失错误,遭遇不幸,偶然如此,既然自己彻底陈述了情况,输诚认罪,不敢隐瞒,罪行虽然重大,这时也不可处死,这就是《舜典》所说的‘过失犯罪,即使重大也宽恕’。诸葛亮治理蜀国,对于认罪输诚的人,即使罪行严重也必定释放,这大概就是‘既然彻底陈述罪行,这时就不可处死’的意思吧?”

臣按:《康诰》所说的“既然彻底陈述罪行,这时就不可处死”,一句话就是后世法律中“自首者免罪”这一条文的来源。

不是你封去刑讯杀人,不要随意刑讯杀人;不是你封(这三个字应当放在“又曰”之下),又说:不要随意割鼻截耳。

蔡沈说:“刑杀,是上天用来讨伐有罪之人的手段,不是你封可以随意刑讯杀人的。你如果不得已而刑讯杀人,刑杀是刑罚中重大的;劓刵是刑罚中轻微的。兼举轻重,以申诫之意。”

朱熹说:“康叔担任周朝的司寇,所以这篇多讲用刑。吕氏说:‘不是你封去刑讯杀人,那么别人也不敢刑讯杀人。’又说:‘不是你封去劓刵人,那么别人也不敢劓刵人。’大概是用刑的权力正在于康叔,不可不谨慎的意思罢了。”

臣按:《康诰》这些话,可见刑罚无论大小,都是上天用来讨伐有罪之人的。身为上位者,如果凭私意刑戮人,那就不是上天的讨伐了。一个人杀人有限,而下面的人效仿他,杀戮就会越来越多。身为上位者,怎么不谨慎对待刑戮?上违背天意,下失去人心,都从这里开始。衰败时代的君主,往往任意滥杀,寿命之所以不长久,国运之所以不长远,就是因为这个啊!

周王说:“你陈述当时的法度,用殷商的常法来断案,用适宜的刑罚和杀戮,不要顺从你的私意。你封,你要你完全顺从法度,说这是有序的,只说没有顺从法度的事。”

蔡沈说:“意思是敷陈法度和事务,用殷商的常法来断案。又担心他拘泥古法而不通达,又说他的刑罚和杀戮必须考察是否适宜于时势而后使用。既又担心他趋时徇私,又说刑罚和杀戮不可以顺从你封的私意。既又担心他的刑罚和杀戮虽然已当罪,而矜喜之心乘之,又说使你刑罚和杀戮完全顺从法度,虽说是有序的,你应当只说没有顺从法度的事。大概矜喜之心生,怠惰之心起,刑罚之所以不中,可不戒哉!”

臣按:这是武王封康叔于卫国,告诫他慎重用刑的意思。大概卫国是殷商的故都,周朝继承殷商之后,康叔去殷商故都治理遗民,所以想让他敷陈法度和事务,有所惩罚,一律断以前殷商的常法。然而殷商的刑罚和杀戮,不必都是对的,有合于义的,有不合于义的。只取合于义的而用之。然而所谓合义与否,又不可专用以顺从私意。既合于义,又不徇私,那么刑罚就当其罪了。假使刑罚和杀戮完全顺从法度,虽说是有序的,而你也要只说没有顺从法度的事。大概刑罚和杀戮关乎人的性命,一人负冤,天地为之变色,和气为之感伤,人心为之丧失، 怎么可以轻忽呢!武王告诫康叔即使完全顺从法度,也要只说没有顺从法度的事,大概想让康叔的心常常不足已顺从法度,而犹说未顺从,已尽而常如未尽,那么不敢轻视人命,而苟且具狱辞,那么问刑之人与受刑之人两无所憾了。刑罚无不中者了。人君命令臣子治理百姓,而想让他慎重用刑,拳拳告诫教导如此,作为臣子的,怎么敢不尽其心呢!

立政说:“调和均齐各种狱讼和慎重之事,这时就不要有间隙。”又说:“继自今,文子文孙,不要误于各种狱讼和慎重之事,只有正当的人才能治理。”又说:“今文子文孙孺子王了,不要误于各种狱讼,只有有司的牧夫。”

蔡沈说:“各种狱讼,是狱讼;各种慎重之事,是国家的禁戒储备。调和均齐,狱慎之事,而又告诫他不要以小人间之,使得终始其治,这是任人的要点。”文子、文孙,是成王、武王的文子,文王的文孙。误失也,有所兼,有所知,不交给有司,而以己误之。正犹《康诰》所说的“正人”与“宫正”“酒正”的“正”,指当职者为言,不以己误各种狱讼、慎重之事,只有当职之人是治之。又说:“始言调和均齐各种狱讼、慎重之事,这时就不要有间隙;继言不要误于各种狱讼、慎重之事,只有正当的人才能治理。”至此独说:“不要误于各种狱讼,只有有司的牧夫。大概刑罚,是天下之重事,挈其重而独举之، 使成王尤知刑狱之可畏، 必专有

司牧夫之任,而不可以己误之也。

译这是掌管畜牧官员的职责,不能因为自己的失误而耽误它。

吕祖谦曰:「始言庶言,庶狱,庶慎;继去其一,止曰庶狱,庶慎;又去其一,独曰庶狱。葢挈其尤重,独举之。狱,曷为其独重也?民命所系,亦国命所系也。导迎善气,祈天永命者,狱也;竝告无辜,无世在下者,亦狱也。宜周公独言而独戒之。」

臣按:先儒谓立政,周公说不可误于庶狱,庶慎。到此又说狱者,葢狱者天下之命。所以文王必明徳慎罚,收聚人心,感召和气,皆是狱;离散人心,感召乖气,亦是狱。大底事最重处,只在于狱。故三代之得天下,只在不嗜杀人。秦之所以亡,亦只是狱不谨。惟是以用狱之际,养得一好生之徳,自此发将去,方能尽得君徳。所谓事最重处,只在于狱,最为切要。人君为治,真诚知狱之为重,则必调和均齐。夫狱慎之事,择人以用,而不间以小人;委心以用,而不误以己私。惟在内之狱,专任之以司刑之职;在外之狱,分命之以牧守之任。用命者,则申敇之使益防;违命者,则戒约之使不肆。非惟不敢误,且不敢兼之也。

  以上总论制刑之义【上】

  大学衍义补卷一百

  钦定四库全书

  大学衍义补卷一百一

  明 丘濬 撰

  治国平天下之要

  慎刑宪

  总论制刑之义【下】

  吕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

蔡沈曰:「典礼也。伯夷降天地人之三礼,以折民之邪妄。」

苏轼曰:「失礼则入刑,礼刑一物也。」

呉澂曰:「自上教下曰降,伯夷教民以礼,民入于礼而不入于刑,折絶斯民入刑之路也。」

臣按虞廷九官,伯夷作秩宗,典礼臯陶作士师,掌刑。而此则云「伯夷折民惟刑」。蔡沈谓「舍臯陶而言伯夷,探本之论也」。盖礼与刑二者,出此则入彼,立典于此,而示民以礼节之所当然,而又象刑于彼,而示民以法禁之所必然。所当然者,祀典之常制;所必然者,有司之成法。降下其典于民,使其知必如此则为合于礼,不如此则为犯于刑,啓其善端,遏其邪念,折而转之,使不入于刑而入于礼焉。所以然者,盖以祸乱之兴,多起于民之干犯礼典,民神杂揉,妖诞肆兴,则人心不正而祸乱作矣。伯夷作秩宗,降下祀天神、享人▯、祭地祗之三典,播告之,脩着为格令,使夫蚩蚩蠢蠢之民,皆知人各有所当祭之▯神,非此族也不在祀典,祭非祭者有禁,犯禁者,轻则有罚,重则有诛,是以各安其分而不敢渎齐盟、行僣礼、举滛祀、习妖术。由是常道明而人心正,所以不犯于有司。是则伯夷所降之典,其礼仪等级虽非一端,而折絶斯民之邪心妄念,惟在于刑焉耳。所谓「折民惟刑」,意或在此欤?又按班固《汉书·刑法志》引此言「折」作「悊」,下文即继之以言「制礼以止刑」,解者谓「悊」知也,言伯夷降下礼法以道人,人习知礼,然后用其刑也,其言亦有理。

  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秪徳

蔡沈曰:「舜命臯陶为士,制百姓于刑辟之中,所以检其心,而教以秪徳也。」

呉棫曰:「臯陶不与三后之列,遂使后世以刑官为轻。后汉杨赐拜廷尉,自以代非法家言曰:『三后成功,惟殷于民,臯陶不与,盖吝之也。』是后世非独人臣以刑官为轻,人君亦以为轻矣。观舜之称臯陶曰:『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又曰:『俾予从欲以治四方,风动惟乃之休。』其所系乃如此,是可轻哉!」

臣按《吕刑》虽周穆王所作,然必有所传授,非虚言也。夫伯夷礼官也,所降者典,而折民惟刑;臯陶刑官也,所制者刑,而教民秪徳。可见有虞为治,专以礼教为主,而刑辟特以辅其所不及焉耳。礼典之降而折以刑,所以遏其邪妄之念,而止刑辟于未然;刑罚之制而教以徳,所以啓其秪敬之心,而制刑辟于已然。礼教刑辟之相为用如此,帝世之制所以本末兼举,而民协于中,自不犯于有司也欤。

穆穆在上,明明在下。灼于四方,罔不惟徳之勤。故乃明于刑之中,率乂于民,棐彛。

蔡沈曰:「穆穆者,和敬之容也;明明者,精白之容也。灼于四方者,穆穆明明,辉

译吕祖谦说:“起初说‘庶言、庶狱、庶慎’;接着去掉一个,只说‘庶狱、庶慎’;又去掉一个,只说‘庶狱’。大概是提取其中最为重要的,单独举出。狱,为什么唯独它最重要呢?因为百姓的生命所系,也是国家的命脉所系。引导迎接善气,祈求上天延长国运的,是狱;一并宣告无辜,使无罪之人不陷于死地的,也是狱。适宜周公单独提及并单独告诫。”

臣按:先代儒者说,在《立政》篇中,周公说不可在庶狱、庶慎上出错。到这里又说狱,大概是因为狱关乎天下人的性命。所以文王必定明德慎罚,以收聚人心,感召和气,这些都是狱的作用;离散人心,感召乖戾之气,也是狱的作用。大体上事情最重的地方,只在于狱。所以夏、商、周三代得到天下,只在于不喜好杀人。秦朝之所以灭亡,也只是因为狱政不谨慎。因此在使用狱政的时候,涵养一种好生的德行,从此发扬出去,才能完全体现君王的德行。所谓事情最重的地方,只在于狱,最为切中要害。君主治理国家,真诚地知道狱的重要性,就一定会调和均平。对于狱慎的事情,选择人来任用,而不夹杂小人;诚心委任,而不因个人私意而失误。对于内部的狱政,专门委任给司刑的官员;对于外部的狱政,分别命令给地方长官。服从命令的,就告诫他们使他们更加防范;违背命令的,就约束他们使他们不肆意妄为。不仅不敢失误,而且不敢兼管其他事务。

以上总论制定刑罚的意义【上】

《大学衍义补》卷一百

钦定四库全书

《大学衍义补》卷一百一

明 丘濬 撰

治国平天下的关键

谨慎刑罚

总论制定刑罚的意义【下】

《吕刑》:伯夷降下法典,以刑罚来矫正百姓。

蔡沈说:“典,是礼法。伯夷降下天、地、人三礼,用来矫正百姓的邪妄。”

苏轼说:“违背礼法就进入刑罚,礼和刑是一回事。”

吴澄说:“从上教导下叫做降,伯夷用礼教导百姓,百姓进入礼而不进入刑罚,断绝了百姓进入刑罚的道路。”

臣按:虞朝九官中,伯夷担任秩宗,掌管礼法;皋陶担任士师,掌管刑罚。而这里却说“伯夷以刑罚矫正百姓”。蔡沈说“舍弃皋陶而说伯夷,是探究根本的论述”。大概礼和刑这两者,出了这个就进入那个,在这里确立法典,向百姓展示礼节所应当如此,又在那里象征刑罚,向百姓展示法禁所必然如此。所应当如此的,是祭祀法典的常规制度;所必然如此的,是官吏的既定法令。向百姓降下这些法典,使他们知道必须这样才符合礼,不这样就会触犯刑罚,开启他们的善念,遏制他们的邪念,矫正并转化他们,使他们不进入刑罚而进入礼法。之所以这样,大概是因为祸乱的兴起,多起源于百姓触犯礼法,人神混杂,妖诞盛行,那么人心不正而祸乱就发生了。伯夷担任秩宗,降下祭祀天神、享用人鬼、祭祀地祇的三种法典,宣告给百姓,修定为法令,使那些愚昧的百姓,都知道人各有应当祭祀的神灵,不属于这个族类的不列入祭祀法典,祭祀不该祭祀的有禁令,触犯禁令的,轻则有惩罚,重则有诛杀,因此各自安守本分而不敢亵渎盟誓、施行僭越的礼仪、举行淫祀、习练妖术。由此常道明了而人心正了,所以不触犯官吏。那么伯夷所降下的法典,其礼仪等级虽然不止一种,而断绝百姓邪心妄念的,只在于刑罚罢了。所谓“以刑罚矫正百姓”,意思或许就在这里吧?又按班固《汉书·刑法志》引用这句话,“折”字作“悊”,下文紧接着说“制定礼法以制止刑罚”,解释的人说“悊”是知的意思,是说伯夷降下礼法来引导百姓,百姓习知礼法,然后才使用刑罚,这话也有道理。

皋陶在刑罚的适中范围内约束百姓,以教导他们恭敬的德行。

蔡沈说:“舜任命皋陶为士,在刑罚的适中范围内约束百姓,用来检束他们的心,并教导他们恭敬的德行。”

吴棫说:“皋陶不列入三后之列,致使后世轻视刑官。后汉杨赐被任命为廷尉,自认为代替非法家的人说:‘三后成功,只有殷商对百姓有利,皋陶不在其中,大概是吝惜吧。’这是后世不仅臣子轻视刑官,君主也轻视了。看舜称赞皋陶说:‘刑罚的目的在于没有刑罚,百姓协调于中道,这是你的功劳。’又说:‘使我顺从欲望来治理四方,风气感动只在于你的美好。’他所系属的竟然如此,可以轻视吗!”

臣按:《吕刑》虽然是周穆王所作,但必定有所传授,不是虚言。伯夷是礼官,所降下的是法典,而以刑罚矫正百姓;皋陶是刑官,所制定的是刑罚,而教导百姓恭敬的德行。可见虞朝治理天下,专门以礼教为主,而刑罚只是辅助礼教所不及的地方。礼法降下而用刑罚矫正,用来遏制邪妄的念头,从而在未然之前制止刑罚;刑罚制定而用德行教导,用来开启恭敬的心,从而在已然之后控制刑罚。礼教和刑罚这样相互配合使用,帝王的制度所以本末兼举,而百姓协调于中道,自然不触犯官吏吧。

穆穆在上,明明在下。光辉照耀四方,无不勤于德行。所以明察刑罚的适中,率领百姓治理,辅助常理。

蔡沈说:“穆穆,是和敬的样子;明明,是精白的样子。照耀四方,穆穆明明,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