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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大学衍义补一百一十一

大学衍义补卷一百十

儒藏 · 语录 · 已译 · 第 984–991 段

不睦之刑从而加焉,在所不赦也。而其官属乃掌万民之难,使之相避,是使天下之人得以肆其私情,而人君之公法不复可行于世,与大司徒之教相反。如必曰从人之私情,则父之讐不与共戴天,辟诸海外,亦未为得。盍亦使之弗共戴天而后可也?」又曰:「凡杀人,有反杀者,使邦国交讐之;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勿令讐。讐之则死。果如是,殆将使天下以力相陵,交相屠戮,往来报复,无有已时。圣王令典,决不若此之缪。」

译不和睦的刑罚随之施加,是绝不赦免的。然而他们的官属却掌管着万民的仇怨,让他们互相回避,这是让天下人得以放纵私情,而人君的公法不再能在世上施行,与大司徒的教化相违背。如果一定要说顺从人的私情,那么杀父之仇不与仇人共戴一天,放逐到海外,也未见得妥当。何不让他们不共戴天之后才可以呢?」又说:「凡是杀人,有被反杀的,让两国互相结仇;凡是杀人而合乎道义的,不让他们同处一国,不要让他们结仇。结仇就会死。果真如此,恐怕将使天下人凭借武力互相欺凌,互相屠杀,往来报复,没有停止的时候。圣王的法令典章,绝不会如此荒谬。」

臣按:调人之和难,盖谓过而杀伤人者也。如律文所谓误杀、戏杀、过失杀之类,以其本无意而杀人,而或致其人于死,事虽可恶,而情则可矜。然死者不可复生,孝子、弟弟、忠臣、义士,其于父兄师主之死,不以其天年,彼虽无故杀之心,而其父兄师主实因之而死,其心有不能忘者。然其人或在十议之辟,及有益于斯世,原其所犯罪不至死,是以先王立调人之官,以和其难。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郑氏谓“过无本意也”,“成平也”,以乡里之民共和之,盖以谓报雠天下之公义,宥过圣人之防权。若施之以法,则伤孝子之心,姑避之于他,少舒报者之愤。先王治世,不专以法,法之中有情;不专以仁,仁之中有义。如此夫!我圣祖作为教民榜文,颁示闾里,有曰:“民间除犯十恶及强盗杀人外,其有犯奸盗诈伪、人命,本乡本里内自能含忍省事,不愿告官系累受苦,被告伏罪亦免,致身遭刑祸,止于老人处决断者,听。”呜呼!圣祖之意,其与《周礼》“调人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者,不约而同也。

朝士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

郑▯曰:「凡报仇讐者,书于士;杀之无罪,谓同国之相辟者。将报之,必先言之于士。」

臣按:所谓士者,非谓朝士也。凡书于乡士、县士、方士,皆是也。既书于士,而上于朝士而掌之。

曲礼》曰:「父之讐,弗与共戴天;兄弟之讐,不反兵;交游之讐,不同国。」

吕大钧曰:杀人者死,古今之达刑也。杀之而义,则无罪,故令勿雠,调人之职是也。杀而不义,则杀者当死,宜告于有司,杀之,士师之职是也。二者皆无事乎复讐也。然复讐之文,杂见于经传。考其所以,必其人势盛,缓则不能执,故遇则杀之,不暇告有司也。父者,子之天,不能复父讐,仰无以视乎皇天矣。报之之意,誓不与讐俱生,此所以弗共戴天也。马睎孟曰:先王以恩论情,以情合义。其恩大者,其情厚;其情厚者,其义隆。是故父也,兄弟也,交游也,其为讐则一,而所以报之者不同。或弗共戴天,将死之而耻与之俱生也;或不反兵,将执杀之而为之备也;或不同国,将逺之而恶其比也。呜呼!圣人不能使世之无讐,亦不能使之释讐而不报,惟称其情义而已矣。若夫公羊论九世之讐,则失于太过,而所报非所敌矣。汉之时,孝子见讐而不敢复,则失于太严,而孝弟之情无所伸矣。游桂曰:圣人之治天下,于暴乱之人,以公法治之。茍制之于公法而不足,则由于私义而制之。是以暴乱者无所逃罪,而人安其生。夫所谓讐,皆王诛所不及,公法有时而失之者,圣人因礼而为之法:曰某讐也,是其子与弗共戴天者也;某讐也,是其兄弟所必报而不反兵者也;某讐也,是其交游之所不同国者也。三讐皆以杀人而言,人之子弟、交游皆得报而杀之。弗共戴天,则世之暴者不敢害人之父母矣;不反兵,则世之暴者不敢害人之兄弟矣;不同国,则世之暴者不敢害人之交游矣。自秦以来,私讐皆不许报复,下之私相残死而无告者,不知其几何。子报仇而以其狱上者,有司常不知所以处之。至唐而陈子昻、韩愈、栁宗元之议起。陈之议,报父仇者诛之,而旌其闾。栁固已辟之,虽辟之而初无一定之论。韩之言曰:子报父母仇,以其狱上尚书省,使百官集议,闻奏此。说粗为得之,然亦不能明先王之故,复讐之事,茍欲从古,则其所以为天下之道举,必如三代而后可。三代之时,皇极立而公法行,治不一出于法,而私义得以参乎其间。今欲依古许人复讐,则为有司者道法交有所不备;不许复讐,则伤孝子顺弟、贤人义士之心。顾元常曰:「治平盛世,井井有纲纪,安有私相报讐之事?」然事变万端,岂可以一律论?如父母出于道,忽被彊寇刦盗杀害,其子岂容但已在旁,必力鬭与之俱死;不在旁,必寻探杀之而后已。此乃人子之至痛,追思殆不欲生,纵彼在穷荒絶域,亦必欲寻杀之以雪父母之寃,故不与共戴天也。然讐亦

译臣按:调人调和仇怨之所以困难,大概是因为那些因过失而杀伤人的情况。如同律文中所说的误杀、戏杀、过失杀之类,因为他们本没有杀人的意图,却导致了他人死亡,事情虽然可恶,但情理上值得怜悯。然而死者不能复生,孝子、悌弟、忠臣、义士,对于父兄师主非正常死亡,即使对方没有故意杀人的心思,但父兄师主确实因此而死,他们心中无法忘怀。然而这些人或许属于“十议”中可减免刑罚的范围,或者对当世有益,推究他们所犯的罪不至死,所以先王设立调人的官职,来调和这些仇怨。凡是因过失而杀伤人的,由乡里民众共同调解平息。郑玄说:“过”是没有本意的,“成”是平定,由乡里民众共同调解平息,大概是认为报仇是天下公义,宽恕过失是圣人的权宜之计。如果施加法律,就会伤害孝子的心;如果姑且回避到别处,稍微舒缓报仇者的愤恨。先王治理天下,不专靠法律,法律之中有情理;不专靠仁德,仁德之中有义理。就是这样啊!我圣祖制定教民榜文,颁布给乡里,上面说:“民间除了犯十恶及强盗杀人外,如果有犯奸盗诈伪、人命案件,本乡本里内能够含忍省事,不愿告官连累受苦,被告认罪也免除,导致自身遭受刑祸,只由老人决断的,听任。”唉!圣祖的意思,与《周礼》中“调人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者”的说法,不约而同。

朝士凡报仇怨的,向士官登记,杀死仇人无罪。

郑玄说:“凡报仇怨的,向士官登记;杀死仇人无罪,是指同国互相征伐的情况。将要报仇,必须先向士官说明。”

臣按:所说的士,不是指朝士。凡是向乡士、县士、方士登记,都是可以的。既向士官登记,就上报给朝士掌管。

《曲礼》说:“父亲的仇人,不与他共同仰望天空;兄弟的仇人,不带兵器回家;朋友的仇人,不与他同处一国。”

吕大钧说:杀人者死,是古今通行的刑罚。如果杀人合乎义,就无罪,所以命令不要报仇,这是调人的职责。如果杀人不合乎义,那么杀人者应当死,应该告诉有关部门,由他们处死,这是士师的职责。这两种情况都不需要私人报仇。然而报仇的记载,杂见于经传。考察其原因,必定是因为那人势力强大,迟缓就不能捉拿,所以遇到就杀死他,来不及告诉有关部门。父亲是儿子的天,不能为父报仇,抬头无颜面对皇天。报仇的意思,发誓不与仇人共存,这就是不与他共同仰望天空的原因。马晞孟说:先王以恩论情,以情合义。恩义大的,情意就厚;情意厚的,义理就隆盛。所以父亲、兄弟、朋友,他们的仇人是一样的,但报仇的方式不同。有的不与他共同仰望天空,将要杀死他,以与他共存为耻;有的不带兵器回家,将要捉拿杀死他而为之防备;有的不与他同处一国,将要远离他而厌恶与他接近。唉!圣人不能使世上没有仇人,也不能使他们放下仇怨而不报仇,只是称量他们的情义罢了。至于《公羊传》论述九世之仇,就失于太过,而所报的不是所敌的了。汉朝时,孝子见到仇人而不敢报仇,就失于太严,而孝悌之情无处伸张了。游桂说:圣人治理天下,对于暴乱之人,用公法治理。如果公法不足以制约,就用私义制约。所以暴乱者无处逃避罪责,而人们安于生活。所谓仇人,都是王诛所不及,公法有时失察的,圣人因礼而制定法律:说某仇人,是儿子不与他共同仰望天空的;某仇人,是兄弟必须报仇而不带兵器回家的;某仇人,是朋友不与他同处一国的。三种仇人都以杀人而言,人的子弟、朋友都可以报仇杀死他。不与他共同仰望天空,那么世上的暴徒就不敢害人的父母了;不带兵器回家,那么世上的暴徒就不敢害人的兄弟了;不与他同处一国,那么世上的暴徒就不敢害人的朋友了。自秦以来,私人仇怨都不允许报复,下级私自相残而死而无告的,不知有多少。儿子报仇而将案件上报的,有关部门常常不知道如何处理。到了唐朝,陈子昂、韩愈、柳宗元的议论兴起。陈子昂的议论,为父报仇者诛杀他,而在其乡里表彰。柳宗元已经驳斥他,虽然驳斥他但起初没有一定的论断。韩愈的话说:儿子为父母报仇,将案件上报尚书省,让百官集议,听闻奏报。这说法大致得当,然而也不能阐明先王的缘故,报仇之事,如果想要效法古代,那么治理天下的方法,必须像三代那样才可以。三代的时候,皇极确立而公法施行,治理不只出于法律,而私义得以参预其中。现在想要依古允许人报仇,那么有关部门道法交有所不备;不允许报仇,就伤害孝子顺弟、贤人义士的心。顾元常说:“太平盛世,井井有条有纲纪,哪有私自报仇之事?”然而事变万端,岂可以一律论?比如父母出于道,忽然被强寇劫盗杀害,其子岂能容许自己在旁,必定奋力搏斗与他同死;不在旁,必定寻找探察杀死他而后已。这是人子的至痛,追思几乎不想活,纵然他在穷荒绝域,也必定想要寻找杀死他以雪父母的冤,所以不与他共同仰望天空。然而仇人也

非一端,又防轻重如何?如父母因事被人挤陷,为人子者亦当平心自反,不可专以报复为心。或被人挟王命以矫杀,虽人子之至恨,然城狐社鼠不可动揺又当为之饮恨,而不容以必报为心也。凡此之类,皆宜随事斟酌。傥不顾事之曲直、势之可否,各挟复雠之义以相搆害,则是刑戮之民,大乱之道也。

译情况并非只有一种,又该如何防范轻重失当呢?假如父母因事被人陷害,做子女的也应当平心静气地自我反省,不可专门怀着报复的心思。或者被人挟持王命来假借名义杀害,这虽然是做子女者最大的仇恨,然而像城中的狐狸、社庙里的老鼠那样盘根错节、不可动摇的势力,又只能为此含恨隐忍,而不允许怀着一定要报复的念头。凡是这类事情,都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斟酌处理。倘若不顾事情的曲直、形势的可行与否,各自挟持复仇的名义互相构陷伤害,这就是沦为受刑罚杀戮的百姓,是大乱的道路啊。

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雠,可也;父受诛,子复雠,推刃之道也。复雠不除害【定公四年】

何休曰:「不受诛,罪不当诛也。若父受诛,子复雠,则复讨其子,一往一来,曰推刃。取雠身而已,不得兼雠其子。复将恐害己而杀之。」

  韩愈曰诛者上施于下之辞

臣按《公羊》因论伍子胥报雠而言此,盖谓列国争杀报复之事,非王法也。人君诛其臣民,无报复之理。若有司假法以致人于死,则当赴愬于君,以正其罪,亦不当私自报之。

唐武后时,下邽人徐元庆,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元庆手杀之,自囚诣官。武后欲赦死,右拾遗陈子昻上疏曰:「先王立礼以进人,明罚以齐政。枕戈讐敌,人子义也;诛罪禁乱,王政纲也。然无义不可训人,乱纲不可明法。元庆报父讐,束身归罪,虽古烈士,何以加?然杀人者死,画一之制也。法不可贰,元庆宜伏辜。传曰:『父讐不同天』,劝人之教也。教之不茍,元庆宜赦。臣闻刑所以止遏乱也,仁所以利崇德也。今报父之仇,非乱也,行子之道,仁也。仁而无利,与同乱诛,是曰能刑,未可以训。然则邪由正生,治必乱作,故礼防不胜,先王以制刑也。今义元庆之节,则废刑也。迹元庆所以能义动天下,以其忘生而及于德也。若释罪以利其生,是夺其德,亏其义,非所谓杀身成仁、全死忘生之节也。臣谓宜正国之典,寘之以刑,然后旌闾墓可也。请编之令,永为国典。」

栁宗元曰:「礼之大本以防乱也,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旌其可诛,兹谓僭。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世,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不可为典。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而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无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以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囚人之胸,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又何诛焉?」「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死于法也。法其可讐乎?讐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淩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宪宗时,富平人梁恱父为秦果所杀,恱杀仇,诣县请罪。诏曰:「在礼,父讐不同天;而法杀人必死,礼法王教大端也。二说异焉,下尚书省议。」

韩愈曰:「子复父讐,见于《春秋》《礼记》,又见《周官》及诸子史,不可胜数,未有非而罪之者也。最宜详于律,而律无其条,非阙文也。盖以为不许复讐,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讐,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夫律虽本于圣人,然执而行之者有司也。经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丁宁其义于经,而深没其文于律者,其意将使法史一断于法,而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也。《周官》曰:『凡杀人而义者,令勿讐。讐之则死。』义宜也。明杀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复讐也,此百姓之相讐者也。《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讐,可也。」不受诛者,罪不当诛也。诛者,上施于下之辞,非百姓之相杀者也。又《周官》曰:『凡报仇讐者,书于士,杀之无罪。』言将复讐,必先言于官,则无罪也。今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制,惜有司之守,怜孝子之心,示不自专访议羣下。臣愚以为复讐之名虽同,而其事各异:或百姓相讐,如《周官》所称,可议于今者;或为官所诛,如《公羊》所称,不可行于今者。又《周官》所称将复讐,先告于士则无罪者,若孤稚羸弱,抱防志而伺敌人之便,恐不能自言于官,未可以为断于今也。然则杀之与赦,不可一例,宜定其制曰:凡有复父讐者,事发具其事,申尚书省,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指也。」

▯宗开无二十九年,嶲州都督张审素,人有告其罪者,诏监察御史杨汪按之。告者复告审素与总管董元礼谋反

译《春秋公羊传》说:“父亲没有被依法处死,儿子为他报仇,是可以的;父亲被依法处死,儿子再去报仇,那就是互相杀戮、冤冤相报的做法。报仇是为了消除祸害。”

何休说:“没有被依法处死,是指罪行不应当被处死。如果父亲被依法处死,儿子再去报仇,那么官府又会去讨伐那个儿子,一来一往,这就叫作互相杀戮。报仇只针对仇人本人,不能连带仇人的儿子。否则将来恐怕会危害到自己而杀了他。”

韩愈说:“‘诛’是上级施加给下级的用语。”

臣按:《公羊传》是因为论述伍子胥报仇的事而说出这些话,大概是指各国之间争杀报复的事情,并非王法。君主处死他的臣民,没有报复的道理。如果有官员假借法律把人置于死地,就应当向君主申诉,以纠正其罪行,也不应当私自报仇。

唐武后时期,下邽人徐元庆,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所杀,徐元庆亲手杀了赵师韫,自己囚禁自己来到官府。武后想要赦免他的死罪,右拾遗陈子昂上疏说:“先王设立礼制来引导人,明确刑罚来整顿政事。枕着兵器仇恨敌人,是为人子的道义;诛杀罪人禁止混乱,是王政的根本。然而没有道义不能训导人,扰乱纲纪不能明正法律。徐元庆为父报仇,约束自己归罪于官府,即使是古代的烈士,又能超过他多少呢?然而杀人者死,这是统一的规定。法律不能有两样,徐元庆应当服罪。《传》说:‘杀父之仇不与仇人同处天下’,这是劝教人的道理。教人不能马虎,徐元庆应当赦免。我听说刑罚是用来制止混乱的,仁德是用来利于崇高道德的。现在为父报仇,不是混乱,实行的是为人子的道义,是仁德。仁德而没有利于崇高道德,却和作乱的人一样被诛杀,这叫做能执行刑罚,却不可以用来训导人。然而邪恶由正道产生,治理必然伴随混乱,所以礼制的防范不胜任,先王因此制定刑罚。现在如果肯定徐元庆的节义,就是废弃刑罚了。徐元庆之所以能感动天下,是因为他忘记生命而达到道德的境界。如果赦免他的罪行以利于他的生存,这是剥夺他的道德,损害他的节义,不是所谓的杀身成仁、全死忘生的节义。我认为应当端正国家的法典,将他处以刑罚,然后表彰他的里巷和坟墓是可以的。请求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典。”

柳宗元说:“礼的根本在于防止混乱,刑罚的根本也在于防止混乱。表彰和诛杀不能同时进行。诛杀应当表彰的人,这叫作滥用;表彰应当诛杀的人,这叫作僭越。如果以此示于天下,传给后世,追求道义的人不知道方向,躲避祸害的人不知道立场,不能成为法典。大概圣人的制度,穷尽事理来确定赏罚,根据实情来端正褒贬,统一于一个标准罢了。”“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没有陷入公罪,而赵师韫的诛杀仅仅是因为私怨,逞其官吏的威风,虐待无辜。州牧不知道这是罪,刑官不知道过问,上下蒙蔽,呼号不被听闻。而徐元庆能以戴天为最大的耻辱,以枕戈为符合礼制,处心积虑,去冲击囚禁之人(指赵师韫)的胸膛,即使死也没有遗憾,这是守礼而行义。执事的人应当有惭愧的神色,向他道歉还来不及,又为什么要诛杀他呢?”“或者徐元庆的父亲不免于罪,赵师韫的诛杀不违背法律,这不是死于官吏之手,而是死于法律。法律可以报仇吗?仇视天子的法律,而杀害奉行法律的官吏,这是悖逆傲慢而凌驾于上级之上。逮捕并诛杀他,是为了端正国家的法典,又为什么要表彰他呢?”

宪宗时期,富平人梁悦的父亲被秦果所杀,梁悦杀了仇人,到县里请罪。诏书说:“按照礼制,杀父之仇不与仇人同处天下;而按照法律,杀人者必死,礼和法律是王教的大端。两种说法不同,下达尚书省商议。”

韩愈说:“儿子为父亲报仇,见于《春秋》《礼记》,又见于《周官》以及诸子史书,不可胜数,没有非议并治罪的。最应当在律法中详细规定,而律法中没有这一条,不是遗漏的文字。大概认为不允许报仇,就会伤害孝子的心,而违背先王的训导;允许报仇,人们将倚仗法律擅自杀人,无法禁止这种开端。虽然律法本于圣人,但执行它的是官员。经书所阐明的是制定律法的原则,官员所执行的是律法。在经书中叮咛其义理,而在律法中深埋其条文,其意图是让执法官员一律依据法律判决,而通晓经术的人得以引用经书来议论。《周官》说:‘凡是杀人而合乎道义的,命令不要报仇。报仇的就处死。’义就是适宜。明确杀人而不合乎适宜的人,儿子可以报仇,这是百姓之间的互相报仇。《公羊传》说:‘父亲没有被依法处死,儿子报仇,是可以的。’没有被依法处死,是指罪行不应当被处死。‘诛’是上级施加给下级的用语,不是百姓之间的互相杀害。又《周官》说:‘凡是报仇的人,向士官登记,杀人无罪。’意思是将要报仇,必须先向官府说明,就无罪了。现在陛下垂意典章,思考确立定制,爱惜官员的职守,怜悯孝子的心,表示不独自专断而征求群下的意见。臣愚以为报仇的名义虽然相同,但事情各不相同:有的是百姓互相报仇,如《周官》所称,可以在今天议论的;有的是被官府诛杀,如《公羊》所称,不能在今天实行的。又《周官》所称将要报仇,先向士官报告就无罪的人,如果是孤弱年幼,怀着防备之心而等待敌人的破绽,恐怕不能自己向官府说明,不能以此作为今天的断案标准。然而杀与赦,不能一概而论,应当确立制度说:凡是有为父报仇的人,事发后详细陈述事情,申报尚书省,尚书省集议奏闻,斟酌适宜而处理,那么经书和律法都不会失去其旨意了。”

唐太宗贞观二十九年,嶲州都督张审素,有人告发他的罪行,诏命监察御史杨汪查办。告发者又告发张审素与总管董元礼谋反。

,元礼以兵围汪,脇使雪审素罪。既而吏共斩元礼,汪得出,遂当审素实反,斩之,没其家。时审素子瑝、琇俱防,坐流岭表,寻逃归,手杀汪于都城,系表于斧,言父寃状,为有司所得。中书令张九龄等皆称其孝烈,宜贷死。裴耀卿、李林甫等陈不可,帝亦谓然,谓九龄曰:“孝子之情,义不顾死,然杀人而赦之,此涂不可啓也。”乃下勅曰:“国家设法,期于止杀,各伸为子之志,谁非狥孝之人?展转相雠,何有限极?咎繇作士法,在必行。曾参杀人,亦不可恕。宜付河南府杖杀。”士民皆怜之。

译元礼率兵包围汪氏,胁迫他洗刷审素的罪行。不久,官吏们共同斩杀了元礼,汪氏得以脱身,于是判定审素确实谋反,将其斩首,并没收其家产。当时审素的儿子瑝、琇都在外地防守,因受牵连被流放到岭南,不久逃回京城,亲手在都城杀死了汪氏,将诉冤的表文系在斧钺上,陈述父亲含冤的情况,被有关部门抓获。中书令张九龄等人都称赞他们孝义刚烈,应当免其死罪。裴耀卿、李林甫等人陈述不可宽恕,皇帝也认为如此,对张九龄说:“孝子的情义,理应不顾惜生命,但杀人而赦免,这种先例不能开启。”于是下诏说:“国家制定法律,旨在制止杀戮,各自伸张为子的志向,谁不是尽孝之人?辗转互相仇杀,哪有尽头?皋陶制定刑法,在于必须执行。即使是曾参杀人,也不可宽恕。应当交付河南府杖杀。”士人百姓都怜悯他。

胡寅曰:复讐,因人之至情,以立臣子之大义也。讐而不复,则人道灭絶,天理沦亡。故曰:父之讐,不与共戴天;君之讐,视父。张审素未尝反,为人妄告,杨汪受命往按,遂以反闻,审素坐斩,此汪之罪也。瑝与琇忿其父死之寃,亡命报之,其失在不讼于司寇,其志亦可矜矣。张九龄欲宥之,岂非为此乎?而裴、李降勑之言,何其戻哉!设法之意,固欲止杀,然子志不伸,岂所以为教?且曰:曾参杀人,亦不可恕,是有见于杀人者死,而无见于复讐之义也。杨汪非理杀张审素,而瑝、琇杀汪,事适均等,但以非司寇而擅杀当之,仍矜其志,则免死而流放之可耳。若直杀之,是杨氏以一人而当张氏三人之命,不亦颇乎?

臣按:复讐之义,乃生民秉彛之道,天地自然之理。事虽若变,然变而不失正,斯为常矣。以五行之理论之:如金生水,金为火所克,水必报之;水生木,水为土所克,木必报之。木、火、土三行皆然。人禀五行以有生,有以生之,必有以报之。人之所生者,必报其所由生,是以相保爱、相防衞,不敢相戕杀。非但畏公法,亦畏私义;非但念天理,亦念人情。此人所以与人相安相忘,而得以遂其有生之乐也。然人世有无穷之变,王法有不到之处,天理有未定之时,或相杀焉。杀之不以其罪,泯之不存其迹,急之不容其缓。是故所杀之人,其父也,其子曰:「父生我者也,而人杀之,是无我也。我何以生为?必杀之以报我所生。」所杀之人,其兄若弟也,其兄若弟曰:「兄若弟,我同生者也,而人杀之,是蔑我也。必杀之以报我同生。」我不报之人,设杀我,而我兄若弟不为报,吾谓之何?所杀之人,其交好游从也,其交好游从者曰:「若与我交好游从,彼非不知也,而杀之,是藐我也。必杀之以报我所知。」我不报之人,设杀我,而我交好游从不为报,吾谓之何?天下之人,凡有生者,皆相为死。则彼不逞之徒、不仁之辈,不敢起杀人之念,盖虑其人之有子若孙、有兄若弟、若交好若游从,将必上告天子,下告方伯,赴愬于有司,声寃于鼓石也。然而王法虽公,刑官虽明,然无愬告者,则其寃又不能以上达。此圣人制其法于礼,使凡为人子、为人兄若弟,有父母兄弟之讐,则必赴愬于官。不幸而无子孙兄弟,则其所交游者,虽非血属,亦得以为之伸理焉。茍愬于公,而公不为之报,或其势逺而力弱,事急而情切,一时不能达诸公,奋其义而报之,则亦公义之所许也。礼所谓「不共戴天,不反兵,不同国」,盖谓为人子、为人兄若弟、为人交游,恒各以是存诸心:必报吾父,必报吾兄若弟,必报吾交游不然吾不与杀吾父者同戴此天。杀吾兄弟者,吾遇之必不反兵。杀吾交游者,吾与之必不同居。此国甚言,必杀之以报所仇,不但已也。解礼者,乃专以为私报所仇,狭矣。礼盖兼公私言也。不能报以公,必报以私,断断乎其必然。此先王立礼之意也。三代之时,皇极建而公道明。非士师无擅杀之吏,非天命无枉死之人。非独无不报之讐,而亦无讐可报也。然先王以好生为德,恒恐一人之不得其生,而或有以戕其生者,故既本天地相生之理,制刑罚之常以弼教,又因五行相克之理,明报复之义以垂训,使人人知杀人之亲交者必死,杀已之亲交者必报,而皆不敢相戕害,以防其生,相容忍以忘其死。此古昔盛时所以人无寃声,天无盭气,而世无祸乱之作也。自秦汉以来,此义不明,一切以法律持世,惟知上之有法,而不知下之有义。所谓复讐之义,世不复讲。至于有唐,陈子昻、韩愈、栁宗元,始因适有报复父仇者,而各言所见,要之皆是也,而未尽焉。谨按《周官》朝士:「凡报仇讐者,书于士,杀之无罪。」所谓报仇讐者,非谓为人子若弟者亲手剚刃于所仇之人,凡具其不当死之故与所杀之由逹于官者,皆是欲报其仇讐也。既书其情犯而告于官,而其所仇者或隐蔽,或逋逃,或负固,而报仇之人能肆杀之以报其所亲之仇,则无

译胡寅说:复仇,是依据人的至深情感,来确立臣子的大义。仇不报,那么人道就会灭绝,天理就会沦丧。所以说:杀父之仇,不与仇人共戴天;杀君之仇,视同杀父之仇。张审素未曾谋反,被人诬告,杨汪奉命前往查办,却以谋反上报,张审素因此被斩首,这是杨汪的罪过。张瑝和张琇愤恨父亲死得冤枉,逃亡去报仇,他们的过失在于没有向司法官诉讼,但他们的志向也是值得同情的。张九龄想要宽恕他们,难道不是因为这个原因吗?而裴、李降下诏书的话,是多么悖逆啊!制定法律的本意,固然想要制止杀戮,然而子女的志向不能伸张,这怎么能作为教化呢?况且说:曾参杀人,也不可宽恕,这是只看到了杀人者死,而没有看到复仇的道义。杨汪无理杀害张审素,而张瑝、张琇杀害杨汪,事情恰好相当,只是因为不是司法官而擅自杀人来定罪,仍然同情他们的志向,那么免除死罪而流放是可以的。如果直接杀了他们,这是让杨家一个人抵偿张家三个人的性命,不是太偏颇了吗?

臣按:复仇的道义,是百姓秉承的天性,天地自然的道理。事情虽然看似有变化,然而变化而不失正道,这就是常理了。用五行的理论来推论:比如金生水,金被火所克制,水一定要报复火;水生木,水被土所克制,木一定要报复土。木、火、土三行都是这样。人禀受五行而生存,有给予我生命的,就一定有用来报答它的。人所赖以生存的,一定要报答它所由来的,因此互相保护爱护、互相防备守卫,不敢互相残杀。不仅仅是畏惧公法,也是畏惧私义;不仅仅是念及天理,也是念及人情。这就是人之所以与人相安无事、相忘于江湖,而能够实现生存快乐的原因。然而人世有无穷的变化,王法有顾及不到的地方,天理有未确定的时候,有时就会互相残杀。杀得不符合罪行,泯灭得不留痕迹,紧迫得不容许迟缓。因此被杀的人,如果是父亲,他的儿子说:“父亲是生我的人,而别人杀了他,这就等于灭了我。我凭什么活着?一定要杀了他来报答生我的人。”被杀的人,如果是兄长或弟弟,他的兄长或弟弟说:“兄长或弟弟,是与我同生的人,而别人杀了他,这是蔑视我。一定要杀了他来报答与我同生的人。”我不报答的人,假如杀了我,而我兄长或弟弟不为我报仇,我能说什么呢?被杀的人,如果是交好往来的朋友,他的朋友说:“你与我交好往来,他并非不知道,却杀了你,这是轻视我。一定要杀了他来报答我所知的朋友。”我不报答的人,假如杀了我,而我的朋友不为我报仇,我能说什么呢?天下的人,凡是有生命的,都互相为对方而死。那么那些逞凶肆虐的歹徒、不仁道的人,就不敢产生杀人的念头,大概是顾虑到被杀的人有子孙、有兄弟、有朋友,一定会向上告诉天子,向下告诉方伯,向官府申诉,在鼓石上喊冤。然而王法虽然公正,刑官虽然明察,然而如果没有申诉控告的人,那么冤屈又不能上达。因此圣人制定礼法,使得凡是为人子、为人兄或弟,有父母兄弟的仇,就一定要向官府申诉。不幸而没有子孙兄弟,那么他所交游的人,虽然不是血缘亲属,也可以为他伸张正义。假如向官府申诉,而官府不为他报仇,或者因为势力遥远而力量薄弱,事情紧急而情势迫切,一时不能通达官府,奋起道义而报仇,这也是公义所允许的。礼所说的“不共戴天,不反兵,不同国”,大概是说为人子、为人兄或弟、为人交游,常常各自把这种念头存于心:一定要报答我的父亲,一定要报答我的兄长或弟弟,一定要报答我的朋友,不然我就不与杀我父亲的人共戴这天空。杀我兄弟的人,我遇到他一定不放下兵器。杀我朋友的人,我与他一定不同居。这是国家严厉的话,一定要杀了他来报答仇人,不仅仅是这样。解释礼的人,却专门认为是私下报复仇人,太狭隘了。礼是兼公私而言的。不能通过公法报仇,一定要通过私力报仇,这确实是必然的。这是先王制定礼的意图。三代的时候,皇极建立而公道清明。不是士师没有擅自杀人的官吏,不是天命没有枉死的人。不仅没有不报的仇,而且也没有仇可报。然而先王以好生为德,常常担心一个人不能生存,而有人残害他的生命,所以既根据天地相生的道理,制定刑罚的常法来辅助教化,又根据五行相克的道理,阐明报复的道义来垂示训诫,使人人知道杀害别人的亲属朋友者必死,杀害自己的亲属朋友者必报,而都不敢互相残害,以防范其生存,互相容忍以忘记死亡。这就是古代盛世之所以人没有冤声,天没有逆气,而世间没有祸乱兴起的原因。自从秦汉以来,这个道义不明,一切都用法律来治理世间,只知道上有法,而不知道下有义。所谓复仇的道义,世间不再讲求。到了唐朝,陈子昂、韩愈、柳宗元,才因为恰好有报复父仇的人,而各自发表所见,总之都是对的,但没有完全讲透。谨按《周官》朝士:“凡报仇讐者,书于士,杀之无罪。”所谓报仇讐者,不是说为人子或弟者亲手用刀刺向仇人,凡是具明其不当死的原因与所杀的缘由通达于官府的,都是想要报其仇讐。既然书写其情犯而告诉官府,而其所仇的人或者隐蔽,或者逃亡,或者负固,而报仇的人能肆杀之以报其所亲之仇,则无(罪)

罪焉。盖人君立法,将以生人无罪者固不许人之枉杀,有罪者亦不容人之擅杀,所以明天讨而安人生也。茍杀人者人亦杀以报之,曰「吾报吾所亲交之仇也」,不分其理之可否,事之故误,互相报复,无有已时,又乌用国法为哉?孟子曰:「为士师则可以杀人,明不为士师则不可以杀人也。」朝廷当明为之法:「曰凡有父兄亲属为人所杀者,除误杀、戏杀、过失杀外,若以故及非理致死者,亲属隣保即为之防,持其子若孙及凡应报复。」之人赴官告愬,如无亲属,其隣里交游皆许之。府县有碍,赴藩臬;藩臬有碍,赴阙庭。径赴者不在越诉之限。若官司狥私畏势,迁延嵗月,不拘系其人而为之伸理。其报复之人奋气报杀所仇者,所在即以上闻,特敇理官鞫审。若其被杀者委有寃状,而所司不拘其人,不具其狱,即根究经由官司,坐以賍罪,除名而报仇者不与焉。若所司方行拘逮,而或有他故以致迁延,即坐杀者以擅杀有罪者之罪而不致死焉。若不告官不出是日而报杀者,官司鞫审,杀当其罪者不坐。若出是日之外,不告官而擅杀者,即坐其亲属邻保以知情故纵之罪,而其报复之人所杀之讐果系可杀,则谳以情有可矜,坐其罪而免其死。若官吏假王法以制人于死,律有常条,不许私自报复,必须明白赴愬。若屡愬不伸而杀之者,则以上闻,委任大臣鞫审。如果被杀者有寃,而所司不为伸理,则免报仇者死而流放之,如胡氏之所以处张瑝者,而重坐经由官司之罪。若被杀之人不能无罪,但不至于死,则又在随事情而权其轻重焉。如此则于经于律两无违悖,人知讐之必报而不敢相杀害,以全其生;知法之有禁而不敢辄专杀,以犯于法,则天下无难处之事,国家无难断之狱,人世无不报之讐,地下无枉死之▯矣。

译罪过在于哪里呢?大概君主制定法律,是为了让无罪的人不被冤枉杀害,有罪的人也不被擅自杀害,以此来彰显天道的讨伐并安定百姓的生计。如果杀人的人也被他人杀害以作报复,说“我这是在报我所亲近交往之人的仇”,不分辨情理上是否合理,事情上是否出于误杀,互相报复,没有止境,那还要国家法律做什么呢?孟子说:“担任司法官就可以杀人,明确表明不担任司法官就不可以杀人。”朝廷应当明确制定法律:凡是父亲、兄长等亲属被人杀害的,除了误杀、戏杀、过失杀之外,如果是故意以及不合情理导致死亡的,亲属和邻里保甲立即为其防备,带着被害者的子孙及所有应当报复的人去官府控告申诉;如果没有亲属,其邻里朋友也都允许他们去告。府县如果有阻碍,就去藩司、臬司;藩司、臬司如果有阻碍,就去朝廷。直接前往的不在越级诉讼的限制之内。如果官吏徇私畏势,拖延岁月,不逮捕那个人而为他伸张正义。那报复的人愤然杀死仇人,所在地方立即上报,特别命令理官审讯。如果被杀的人确实有冤情,而主管部门不逮捕那个人,不审理那个案件,就追究经过的官吏,判以受贿的罪名,革除官职,而报仇的人不连坐。如果主管部门正要逮捕,却有其他原因导致拖延,就判杀人以擅自杀害有罪者的罪名,但不判处死刑。如果不告官而在当天就报复杀人的,官吏审讯,杀人符合其罪行的不判罪。如果过了当天,不告官而擅自杀人的,就判其亲属邻里保甲以知情故纵的罪名,而那个报复的人所杀的仇人如果确实该杀,就判决情有可悯,判其罪而免除死刑。如果官吏假借王法将人置于死地,律法有常规条款,不允许私自报复,必须明白地去控告申诉。如果多次控告不伸张正义而杀人的,就上报,委任大臣审讯。如果被杀的人有冤情,而主管部门不为他伸张正义,就免除报仇者的死刑而流放他,像胡氏处理张瑝那样,而加重判处经过官吏的罪名。如果被杀的人不能说是无罪,但不至于死,那就根据具体情况权衡轻重。这样就在经义和律法上都没有违背,人们知道仇人必定会被报复而不敢互相杀害,以保全生命;知道法律有禁令而不敢擅自专杀,以触犯法律,那么天下就没有难处理的事,国家就没有难判决的案件,人世就没有不报的仇,地下就没有枉死的人了。

宋髙宗绍兴末,盗发王公哀母冢,有司释之。公哀手杀盗,事闻。兄佐为吏部员外郎,乞纳官以赎公哀之罪。诏令给舍议。杨椿等谓:“发▯开棺者,事当绞。”公哀始获盗,不敢杀而归之官。狱成而吏出之,使扬扬出入闾巷,与齐民齿,则地下之辱,沉痛郁结,终莫之伸。为人子者,尚当自比于人。公哀杀掘冢,法应死之人,为无罪,纳官赎罪之请,当不许。故纵失刑,有司之罪,宜如律。上是之,诏公哀降一官,依旧供职。绍兴府当职官皆抵罪。

臣按:戕人之尸,与其身虽有死生之异,孝子爱亲之心,则不以死生而异也。王公哀诉发冢之盗于官,官不为之理而杀之。盖所杀者,发冢应死之盗;所报者,不共戴天之仇。朝廷坐有司之罪,是也。而降公哀一官,岂所以为训乎?夫公哀不闻之官而擅杀之,罪之可也。今既闻之官,而官出之,则故纵失刑,罪有所归矣。

  以上明复讐之义

  大学衍义补卷一百十

  钦定四库全书

  大学衍义补卷一百十一

  明 丘濬 撰

  治国平天下之要

  慎刑宪

  简典狱之官

舜典:帝曰:「臯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

郑▯曰:猾乱也。羣行攻刦曰寇,杀人曰贼。在外曰奸,在内曰宄。士,理官也。

臣按:此万世命官掌刑之始。盖帝世兵刑合而为一,所谓蛮夷猾夏。三代以后,则属之兵官,而刑官所掌者,寇贼奸宄而已。而后世羣行攻刦之寇,则亦以属兵焉。

周官司寇掌邦禁,诘奸慝,刑暴乱。

吕祖谦曰:「奸慝隐而难知,故谓之诘。推鞫,穷诘而求其情也。暴乱显而易见,直刑之而已。」

蔡沈曰:「秋官卿主寇贼法禁,诘奸慝,刑彊暴作乱者。掌刑不曰刑,而曰禁者,禁于未然也。」

臣按:司寇,六卿之一。在虞廷,谓之士师;在周,谓之司寇;在汉,谓之廷尉。唐宋以来,刑部尚书、侍郎是也。

立政,周公若曰:「太史、司寇、苏【国名】公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

蔡沈曰:此周公因言慎罚,而以苏公敬狱之事告之太史,使其并书,以为后世司狱之式也。《左传》:「苏忿生以温为司寇,周公吿太史以苏忿生为司寇,用能敬其所由之狱,培植基本,以长我王国。」令于此取法而有谨焉,则能以轻重条列,用其中罚,而无过差之患矣。

陈栎曰:苏公所以为司寇,在乎敬后人之法。苏公在乎慎,能慎则能敬矣。固为后之司狱者虑,尤为后之君用人以司狱者虑。能如苏公者则用,否则斥。臣按:苏公一狱官也,敬其所由之狱,谓其能使天下无寃狱可矣。而周公乃谓之能长我王国,且使太史书之,以为后世司狱之法。然则治天下岂无他道,而必以刑狱培植国家之基本乎?孟子曰:三代之得天下也以仁,其失天下也以不仁。仁之效及于天下,非百年而不洽;不仁之效,一日行之则有一日之害,一年行之则有一年之害,盖不终朝而已遍于寰区矣。所以为此者,固出于其君之心;而所以广君之虐于天下者,则其臣为之也。观诸秦、隋以来可见已。人君不仁之政,固非一事,然皆假刑以行之,假刑以立威,尤不仁之政之大者也。周公吿成王以立政用人之事,而末举苏公敬狱为言,且欲以为式于天下后世。然不谓之治狱而谓之敬狱,而又欲后人取法而有慎焉。所谓敬,所谓慎,敬则存于心者不敢忽,慎则见于事者不敢肆。虽则以告太史,而实以之而告于王也。使为狱官者能用敬慎以治狱,而用狱官者又能择敬慎之人而用之,则凡所以治狱者,无非仁;而不仁之事则有所不行矣。所行无非仁,是能重民命矣。能重民命则足以延国命矣。民命之有永,乃天命之所由永也。

君陈王曰:「殷民在辟,予曰:『辟尔,惟勿辟;予曰:宥尔,惟勿宥。惟厥中。』」

蔡沈曰:「言殷民之在刑辟者,不可徇君以为生杀,惟当审其轻重之中也。」

陈经曰:「君之喜怒无常,情法之轻重有常。理不徇君而徇理之中可也。君言茍是从君可也,非

译宋高宗绍兴末年,盗贼挖掘了王公哀母亲的坟墓,主管官员释放了盗贼。王公哀亲手杀死了盗贼,事情上报朝廷。他的哥哥王佐担任吏部员外郎,请求缴纳官职以赎王公哀的罪过。皇帝下诏让给事中、中书舍人商议。杨椿等人说:“开棺盗墓者,按律应当绞刑。”王公哀起初抓获盗贼,不敢擅自杀死,而是将其交给官府。案件已判决,官吏却释放了盗贼,让他大摇大摆地在街巷中出入,与平民并列,那么对亡母的侮辱,沉痛郁结,终究无法伸张。作为儿子,尚且应当将自己与他人相比。王公哀杀死了因盗墓依法应死的人,因此无罪,请求纳官赎罪的申请,应当不予批准。故意放纵导致失刑,是主管官员的罪过,应当依法惩处。皇帝认为正确,下诏将王公哀降一级官职,依旧供职。绍兴府负责此事的官员都抵罪。

臣按:残害人的尸体,虽然与残害人的身体有生死之别,但孝子爱护亲人的心意,并不因生死而有所不同。王公哀向官府控告盗墓贼,官府不为他主持公道,他便杀了盗贼。大概他所杀的是盗墓依法应死的盗贼;所报的是不共戴天的仇恨。朝廷判了主管官员的罪,这是正确的。但将王公哀降一级官职,哪里是好的教化呢?如果王公哀不报告官府而擅自杀人,定罪是可以的。现在既然报告了官府,而官府释放了盗贼,那么故意放纵导致失刑,罪责有所归属了。

以上阐明复仇的道理

《大学衍义补》卷一百十

钦定四库全书

《大学衍义补》卷一百十一

明 丘濬 撰

治国平天下的关键

谨慎刑罚

精简典狱的官员

《舜典》:帝说:“皋陶!蛮夷扰乱华夏,抢劫杀人、内外作乱,你担任士官。”

郑玄说:猾,扰乱。成群结队抢劫叫寇,杀人叫贼。在外作乱叫奸,在内作乱叫宄。士,是司法官。

臣按:这是万世任命官员掌管刑罚的开始。大概帝尧时代兵权和刑罚合而为一,所谓蛮夷扰乱华夏。夏商周三代以后,则归属兵官,而刑官所掌管的只是抢劫杀人、内外作乱罢了。而后世成群结队抢劫的寇盗,也归属兵官管辖。

周朝司寇掌管国家禁令,查究奸邪,惩罚暴乱。

吕祖谦说:“奸邪隐蔽难以知晓,所以称为查究。推究审讯,彻底查问以求得实情。暴乱显而易见,直接惩罚罢了。”

蔡沈说:“秋官卿主管寇贼的法令禁令,查究奸邪,惩罚强暴作乱的人。掌管刑罚不叫刑,而叫禁,是因为在事情发生前禁止。”

臣按:司寇,是六卿之一。在虞舜朝廷,称为士师;在周朝,称为司寇;在汉朝,称为廷尉。唐宋以来,就是刑部尚书、侍郎。

《立政》,周公说:“太史、司寇、苏公,你们要恭敬地处理案件,以延长我王国的寿命。这种恭敬要谨慎,以便排列使用中正的刑罚。”

蔡沈说:这是周公因为谈论谨慎刑罚,而用苏公恭敬处理案件的事告知太史,让他一并记录,作为后世司法官的典范。《左传》:“苏忿生以温地为司寇,周公告知太史以苏忿生为司寇,能够恭敬地处理他所经手的案件,培植根本,以延长我王国的寿命。”现在对此取法而谨慎,就能以轻重条理分明,使用中正的刑罚,而没有过差的后患了。

陈栎说:苏公之所以担任司寇,在于恭敬后人的法律。苏公在于谨慎,能谨慎就能恭敬。固然为后来的司法官考虑,尤其为后来君主用人担任司法官考虑。能像苏公的就任用,否则就斥退。臣按:苏公只是一个司法官,恭敬地处理他所经手的案件,能使天下没有冤狱就可以了。而周公却说他能使王国长久,并且让太史记录,作为后世司法官的法律。那么治理天下难道没有其他方法,而一定要以刑罚培植国家的根本吗?孟子说:夏商周三代得到天下是因为仁,失去天下是因为不仁。仁的效果遍及天下,不是一百年就能和谐;不仁的效果,一天实行就有一天的危害,一年实行就有一年的危害,大概不到一天就遍布全国了。所以这样做,固然出于君主的心;而所以扩大君主的暴虐于天下的,则是臣子做的。看秦、隋以来就可以知道了。君主不仁的政策,固然不是一件事,但都借助刑罚来实行,借助刑罚来树立威势,尤其是不仁政策中最大的。周公告知成王关于立政用人的事,最后举出苏公恭敬处理案件的话,并且想让它成为天下后世的典范。但不叫治狱而叫敬狱,又想让后人取法而谨慎。所谓敬,所谓慎,敬就是心里不敢忽视,慎就是做事不敢放肆。虽然告知太史,实际上是告知君主。让司法官能用敬慎来治狱,而任用司法官的人又能选择敬慎的人来任用,那么凡是治狱的,无非是仁;而不仁的事就不能实行了。所行的无非是仁,就能重视民命了。能重视民命就足以延长国命了。民命的长久,是天命长久的原因。

《君陈》,王说:“殷民在刑罚中,我说:‘惩罚你,不要惩罚;我说:宽恕你,不要宽恕。只取其中正。’”

蔡沈说:“说殷民在刑罚中的,不可顺从君主来决定生死,只应当审察轻重的中正。”

陈经说:“君主的喜怒无常,情理法度的轻重有常。道理不顺从君主而顺从道理的中正可以。君主的话如果顺从君主可以,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