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衍义补卷三十一
寡以起役;有乡大夫焉,则辨民之老少以从役;有均人焉,则论歳之丰防以行复役之法。
译少壮之人用来征发劳役;有乡大夫在,就辨别百姓的老少来安排服役;有均人在,就根据年成的丰歉来实行免除或恢复劳役的法令。
臣按:凡有天下国家者,不能不役乎民。然役有轻重、繁简、逺迩、乆速之殊,民有老少、强弱、富贫、贵贱之异,不可以一槩论也。是以成周之世,欲役乎民,必先均其土地,以别其寛狭硗腴;必稽其人民,以知其多寡虚实;必量其人身,以知其强弱老少;必验其畜产,以知其贫富有无。必有夫有妇,然后谓之一家;必年富力强,然后谓之可任。彼夫贵而有爵者,贤而有徳者,能而有才者,服事于公,与衰耄之老、笃废之疾,皆不可任以繇役之事。所以任夫繇役者,皆必少壮之夫,平日习劳、丁多而家给者也。夫民食三土,而頼官府之庇,以有其室家田产,则服力役以为国卫,足国用、成国事,亦其职分之所当为者也。用所当用之人,为所当为之事,虽曰为国,亦所以为民,而又明以察之,公以处之,仁以悯之。是以国家有所经营,则咸如子趋父事;有所征伐,则莫不敌王所忾。而上无不成之事,下有卫上之忠,而天位永安,国祚延长矣。
载师,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
张载曰:「夫家之征,疑无过家一人者,谓之夫余。夫竭作,或三人,或二人,或二家五人,谓之家。」
吴澂曰:「民无职事,谓游惰者也。游惰则罚之,使出一家力役之征。力役之征,谓出士徒车辇以给繇役者也。」
闾师凡无职者出夫布
马端临曰:「古人于游惰不耕及商贾末作之人,皆于常法之外,别立法以抑之。间民或出夫布,或并出夫家之征。夫布其常也,并出夫家所以抑之也。夫家解,当如横渠之説。郑注谓令出一夫百亩之税,则无田而所征与受田者等,不几于太酷乎?」
臣按:民之无职者,既不受田,乃使之出一家一夫之征,彼将何从而得乎?圣人为此制,所以抑游惰而使之趋南亩也。当是之时,民之无田者葢鲜矣。间有无田者,而亦不免供有田之赋,但比之有田者为轻。尔后世口赋之算,不问有田无田,皆出赋,与古异矣。
均人掌均人民牛马车辇之力政【读为征】凡均力政,以嵗上下丰年,则公旬【均也】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年则公旬用一日焉。
郑▯曰:「人民则治,城郭涂巷沟渠,牛马车辇则转运委积之属。」
臣按:力征即孟子所谓力役之征也。力役之征,有专用人力为者,造作脩治之属也有兼资物力成者,辇运挽输之类也。均人掌均力征,必先审民家之丁中,或寡或多,其家之牛马车辇,或有或无,因其材而任以事,随所宜而加之役,用其所有而不强其所无,此民之役所以易供,而国之事所以易成也。然用民之力,丰年不过三日,歉年仅用一日而已;而不丰不歉之年,则又惟用二日焉。一歳之间,三百有六旬,上之人仅用其民三日之力,其三百五十有七日,皆民之所自有也。民安得不安?富国安得不清泰哉!
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歳登【上也】下【落也】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冦。司冦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
徐干曰:「民数为国之本也。先王周知其万民众寡之数,乃分九职焉。九职既分,则劬劳者可见,勤惰者可闻,而事役不均者未之有也。事役既均,故上尽其心而人竭其力,而庶功不兴者未之有也。庶功既兴,故国家殷富,大小不匮,百姓休和,下无怨疾,而治不平者未之有也。」《周礼》献民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其重之也如此。今之为政者未之知恤也,是以先王致六乡六遂之法,所以维持其民而为之纲目也。使其邻此相保爱,赏罚相延及,故出入存亡、臧否逆顺可得而知也。及乱君之为政也,户口漏于国版,夫家脱于聫伍,避役逋逃者有之,于是奸心竞生,伪端竝作,小则窃滥,大则攻刼严刑峻令不能捄也。民数者,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取正焉。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器用,以制禄食,以起田役,以作军旅,国以建典,家以立度,五礼用脩五刑用措,其惟审民数乎?臣按所谓「版」者,即前代之黄籍
译臣按:大凡拥有天下国家的人,不能不役使百姓。然而役使有轻重、繁简、远近、久速的不同,百姓有老少、强弱、贫富、贵贱的差异,不可以一概而论。因此,在成周时代,想要役使百姓,必须先平均其土地,以区分其宽窄和贫瘠肥沃;必须核查其人口,以了解其多少和虚实;必须衡量其身体,以了解其强弱和老少;必须查验其畜产,以了解其贫富和有无。必须有夫有妇,然后才称为一家;必须年富力强,然后才称为可以承担役务。那些尊贵而有爵位的人,贤良而有德行的人,能干而有才能的人,在公家服役,以及衰老的老人、重病残疾的人,都不可以让他们承担徭役。所以承担徭役的人,都必须是年轻力壮的男子,平时习惯劳作、家中丁口多且家给自足的人。百姓食用三种土地,依靠官府的庇护,从而拥有室家和田产,那么出体力劳役来保卫国家,充实国家用度,成就国家事务,也是他们职分所应当做的。使用应当使用的人,做应当做的事,虽然说是为了国家,也是为了百姓,而且明确地考察他们,公正地对待他们,仁爱地怜悯他们。因此国家有所经营,百姓都如同儿子侍奉父亲一样;有所征伐,没有人不替君王抒发愤慨。上面没有做不成的事,下面有保卫上面的忠诚,于是天位永远安定,国运延长了。
载师,大凡没有职事的百姓,征收夫家的赋税。
张载说:“夫家的赋税,大概不超过每家一人,称为夫余。夫竭尽全力劳作,或者三人,或者二人,或者两家五人,称为家。”
吴澂说:“民无职事,是指游手好闲懒惰的人。游手好闲懒惰就惩罚他们,让他们出一家力役的赋税。力役的赋税,是指出士兵、徒役、车辇来供给徭役。”
闾师,大凡没有职事的人征收夫布。
马端临说:“古人对游手好闲不耕种以及经商末作的人,都在常法之外,另外立法来抑制他们。闲民或者出夫布,或者一并出夫家的赋税。出夫布是常规,一并出夫家是为了抑制他们。夫家的解释,应当像横渠(张载)的说法。郑玄注说让出一夫百亩的税,那么没有田地而所征收的与受田的人相等,不是几乎太残酷了吗?”
臣按:没有职事的百姓,既然不受田,却让他们出一家一夫的赋税,他们将从哪里得到呢?圣人制定这个制度,是为了抑制游手好闲懒惰的人,使他们趋向农田。在那个时候,没有田地的百姓大概很少了。偶尔有没有田地的人,也不免供给有田地的赋税,但比起有田地的人要轻。后来世代的口赋计算,不问有田无田,都出赋税,与古代不同了。
均人掌管平均人民、牛马、车辇的力政(读为征)。大凡平均力政,根据年成的上下:丰年,则公家每旬用三日;中年,则公家每旬用二日;无年(歉年),则公家每旬用一日。
郑玄说:“人民则治理城郭、道路、街巷、沟渠,牛马车辇则转运积聚之类。”
臣按:力征就是孟子所说的力役之征。力役之征,有专用人力做的,建造修缮之类;有兼靠物力完成的,搬运运输之类。均人掌管平均力征,必须先审察民家的丁口,或寡或多,其家的牛马车辇,或有或无,根据其才能而任以事务,随其适宜而加之役务,用其所有而不强其所无,这是百姓的役务容易供给,而国家的事务容易完成的原因。然而使用民力,丰年不过三日,歉年仅用一日;而不丰不歉的年成,则只用二日。一年之间,三百六十旬,上面的人仅用百姓三日的力气,那三百五十七日,都是百姓自己所拥有的。百姓怎能不安定?富国怎能不清泰呢!
司民掌管登记万民的数量,从长牙以上都写在版籍上,辨别其国中与其都鄙以及其郊野,区分其男女。每年登记上报其生死,以及三年大比,以万民的数量告知司寇。司寇在孟冬祭祀司民的日子,向君王献上其数量。
徐干说:“民数是国家根本。先王周知万民众寡的数量,才分设九职。九职既分,那么勤劳的人可见,懒惰的人可闻,而役事不均的情况就没有了。役事既均,所以上面尽心而下面竭力,而众事不兴的情况就没有了。众事既兴,所以国家殷富,大小不匮乏,百姓休和,下面没有怨恨疾苦,而治理不平的情况就没有了。《周礼》向君王献上民数,君王拜受,登记在天府,重视它到了这样的程度。现在为政的人不知道体恤,所以先王制定六乡六遂的法度,用来维持百姓而为之纲目。使他们的邻里互相保爱,赏罚互相延及,所以出入存亡、善恶逆顺可以得知。等到乱君为政,户口漏于国版,夫家脱于联伍,避役逃亡的人有了,于是奸心竞生,伪端并作,小的则盗窃泛滥,大的则攻劫,严刑峻令不能挽救。民数是众事所出的,无不取正于它。用来分田里,用来令贡赋,用来造器用,用来制禄食,用来起田役,用来作军旅,国家以此建立典章,家庭以此确立法度,五礼得以修明,五刑得以措置,这难道不是审慎民数吗?臣按所谓‘版’,就是前代的黄籍。”
,今世之黄册也。周时惟书男女之姓名、年齿,后世则凡民家之所有丁口、事产皆书焉,非但民之数而已也。我朝每十年一大造其册,首着户籍【若军民匠灶之属】次书其丁口【成丁不成丁】次田地【分官民等则例】房屋、牛只,凡例有四:曰旧管,曰开除,曰新收,曰实在。今日之旧管,即前造之实在也。每里一百一十户,十户一甲,十甲一里,里有长辖民户十,轮年应役十年而周,周则更大造,民以此定其籍贯,官按此以为科差,诚有如徐氏所谓庶事之所从出而取正焉者也。版籍既定,户口之或多或寡,物力之或有或无,披阅之顷,一目可尽,官府遇有科差,按籍而注之,无不当而均矣。然民伪日滋,吏弊多端,茍非攅造之初立法详尽,委任得人,则不能禁革其脱漏、诡寄、飞走、那移之▯请当大造之年,户部定为则例,颁行天下,凡所造。之册必须县册详于府,府册详于布政司,司册详于进呈者。其县册当如诸司职掌所载,凡各州县田土,必须开具各户若干及条段四至【于实在下则书曰坐落某里,于新收下则书曰某年买某里某人户下田,明开畆段价值界至】。其开除者则止书曰某年卖与某里某人】府册止书地名,司册及进呈者则否。如此则官府科差有所稽考,得以验其贫富;民间争讼有所质证,得以知其虚实;遇有旱潦有所优免,不至于混而无别矣。
译(这)就是当今世间的黄册。周代时只登记男女的姓名、年龄,后世则凡是民家所有的丁口、产业都登记在册,不仅仅是百姓的数量而已。我朝每十年大规模编造一次册籍,首先登记户籍【如军户、民户、匠户、灶户等类别】,其次登记丁口【成年丁与未成年丁】,再次登记田地【区分官田、民田等则例】、房屋、牛只,共有四种分类:叫旧管,叫开除,叫新收,叫实在。今天的旧管,就是前次编造时的实在。每里一百一十户,十户为一甲,十甲为一里,里长管辖民户十人,轮流服役十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届满则重新大规模编造,百姓据此确定籍贯,官府据此征收赋税,确实像徐氏所说的那样,是各种政务的出处和取正的依据。版籍确定后,户口的多少,物力的有无,翻阅之际,一目了然,官府遇到征收赋税,按照册籍登记,没有不恰当和不均平的。然而百姓的欺诈日益滋生,官吏的弊端多种多样,如果在编造之初立法不详尽,委任不得其人,就不能禁止革除脱漏、诡寄、飞走、那移等弊病。应当在大造之年,户部制定则例,颁行天下,凡是所编造的册籍,必须县册详细于府册,府册详细于布政司册,布政司册详细于进呈朝廷的册籍。那县册应当如《诸司职掌》所载,凡是各州县的田土,必须开列各户多少以及条段四至【在实在项下则书写坐落某里,在新收项下则书写某年购买某里某人户下的田,明确开列亩段价值界至】。那开除项则只书写某年卖给某里某人。府册只书写地名,布政司册及进呈朝廷的册籍则不书写。这样官府征收赋税有所稽考,得以查验贫富;民间争讼有所质证,得以知晓虚实;遇到旱涝灾害有所优免,不至于混淆而没有区别了。
秦用商鞅之法,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歳屯戍,一歳力役,三十倍于古。汉兴,循而未改。
臣按:更卒,谓给郡县一月而更者;正卒,谓给中都官者也。
汉高祖四年,初为算赋【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
马端临曰:「古之治民者,有田则税之,有身则役之,未有税其身者也。汉法,民年十五而算出口赋,至五十六歳而除;二十而傅,给繇役,亦五十六而除。是税之且役之也。」
臣按:后世户口之赋,始此。葢古者,有田则有税,有身则有役。税出财,役出力。惟游惰无职事者,则抑之,俾视夫家出征税焉。非有所利之也。自汉计口出算之后,则凡为民者,有身则有庸。力役之外,计口出财,遂为后世定制。
景帝二年男子年二十始傅
臣按傅着也,言著名籍以给公家繇役也。汉制,民年二十二始傅,五十六乃免。至是,景帝更为异制,令男二十始傅。则是民之一生供繇役、出口赋凡三十有六年也。
齐髙祖诏朝臣曰:「黄籍人之大纪,国之理端。自顷民伪已乆,乃至窃注爵位,盗易年月,或户存而文书已絶,或人在而反记死,叛停私而去,▯役身强而称有疾,皆政之巨蠧,教之深疵。比年虽却改籍书,终无得实。若约之以刑,则人伪已逺;若绥之以徳,又未易可惩。诸贤并深明理体,各献嘉谋,以何科筭能革斯弊?」
臣按册籍之▯,古今一律。国初洪武五年,户部发下户由,以定民籍。十四年始大造,自是以来,每十年一攅造。民年十五为成丁,未及十五为未成丁。官府按册以定科差,脱漏户口者有禁,变乱版籍者有刑。凡有科徴差役,率验其户口田产,立为等第。敷役者不得差贫卖富,受役者不得避重就轻。其制度可谓详尽矣。然嵗乆弊生,非止一端,固非一二日禁革所能尽,亦非一二人智虑所能周也。请自今遇大造之年,先期敇户部移文天下司府州县,俾其详询博采,积年病▯何在,各处事宜何如,一一条上户部。户部臣僚将所条具者讲究处置以闻,定为则例,颁行天下。如齐髙祖诏所谓「各献嘉谋,以何算而革▯焉」者,如此则宿▯既革,版籍顿清,非独官府之科差适均,而民间之词讼亦息矣。
唐令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每里设正一人,掌案此户口,课植农桑,捡察非违,催驱赋役。在邑居者为坊,别置坊正;在田野居者为村,别置村正。
臣按《周礼》六乡有比长、闾胥之属,六遂有里宰、酂长之名。唐人里正、坊正、村正之设,葢本诸此。今制每一里百户,立十长,长辖十户,轮年应役,十年而周,当年者谓之见役,轮当者谓之排年。凡其一里之中,一年之内所有追徴钱粮、句摄公事,与夫祭祀▯神、接应賔旅,官府有所徴求,民间有所争鬬,皆在见役者所司。惟清理军匠、质证争讼、根捕逃亡、挨究事由,则通用排年里长焉。此外又分为区,以督赋税,谓之粮长。葢签民之丁力相应者充之,非轮年也。惟粮多之处有之,必须精择其人,不然非惟有亏于国课,而又有扰于生民也。
唐制,凡民始生为黄,四歳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
凡里有手实法,歳终具民之年与地之濶陿,为乡帐。乡成于县,县成于州,州成于户部。又有计帐,具来歳课役,以报度支。
凡天下户口,其资产升降,定为九等。三年一造户籍,凡三本:一留县,一留州,一送户部。
代宗广徳二年敇:「天下户口,委刺史、县令据见在实户,量贫富等第科差,不得依旧帐。」
宣宗时诏州县,每县据人贫富及役轻重,作科差簿,送刺史捡署讫,鏁于令防。每有役事,委令据簿科差。臣按:天道十年一变,十年之间,人有死生,家有兴衰,事力有消长,物直有低昻,葢不能以一一齐也。唐人户籍三年一造,广徳之诏且欲守令据见在实户,量贫富等第,不得依旧帐籍。况今十年一造,十年之中,贫者富,富者贫,地或易其主人,或更其业,岂能以一律齐哉?今宜每年九月,人民收获之后,里甲入役之先,布政司委官一员,督
译秦国采用商鞅的法令,每月征发更卒,服役期满后又转为正卒。一年屯戍边疆,一年服劳役,其负担是古代的三十倍。汉朝建立后,沿袭这一制度而未加改变。
臣按:更卒,是指供给郡县服役一个月便轮换的人;正卒,是指供给中央官府服役的人。
汉高祖四年,开始征收算赋【征收钱款,每人一百二十钱为一算】。
马端临说:“古代治理百姓的人,有田地就征收田税,有身家就征发劳役,没有征收身税的。汉朝法令,百姓年满十五岁开始征收口赋,到五十六岁免除;年满二十岁登记服役,供给劳役,也是到五十六岁免除。这是既征收身税又征发劳役。”
臣按:后世按户口征收赋税,始于此时。大概古代,有田地就有田税,有身家就有劳役。田税出财物,劳役出人力。只有游手好闲、没有职业的人,就压制他们,使他们像有田有身的人一样缴纳田税和服劳役。这并不是为了从中获利。自从汉朝按人口征收算赋之后,凡是百姓,有身家就要出雇役。除了劳役之外,按人口征收财物,于是成为后世的定制。
汉景帝二年,男子年满二十岁才开始登记服役。
臣按:傅,是附着的意思,是说将名字登记在户籍上以供给公家劳役。汉朝制度,百姓年满二十二岁才开始登记服役,五十六岁才免除。到了这时,景帝改为不同的制度,命令男子二十岁开始登记服役。这样,百姓一生中供给劳役、缴纳口赋共三十六年。
齐高祖下诏给朝臣说:“黄籍是百姓的大纲纪,是国家治理的根本。近来百姓弄虚作假已久,甚至窃取爵位,篡改年月,有的户口存在但文书已经断绝,有人活着却反被记为死亡,叛逃停役私自离去,身强力壮却称有病,这些都是政治的大蛀虫,教化的大弊病。近年虽然更改籍书,终究无法得到实情。如果用刑罚约束,那么百姓弄虚作假的风气已深;如果用德政安抚,又不容易惩治。各位贤臣都深明治理的根本,各自献出良策,用什么办法能革除这些弊病?”
臣按:册籍的弊端,古今一致。建国初期洪武五年,户部下发户由,以确定百姓户籍。十四年开始大规模编造,从此以后,每十年编造一次。百姓年满十五岁为成丁,未满十五岁为未成丁。官府按册确定科派差役,脱漏户口的有禁令,变乱版籍的有刑罚。凡是有科征差役,都查验其户口田产,确立等级。派役者不得差派穷人而放过富人,受役者不得避重就轻。其制度可以说很详尽了。然而年久弊生,不止一方面,固然不是一两天禁止革除就能尽除的,也不是一两个人的智虑所能周全的。请从今以后,遇到大造之年,提前敕令户部发文给天下司府州县,使他们详细询问广泛采集,历年弊病何在,各处事宜如何,一一上报户部。户部臣僚将所列举的事项研究处理并上报,定为则例,颁行天下。像齐高祖诏书所说的“各自献出良策,用什么办法革除弊病”那样,这样旧弊既革除,版籍顿时清明,不仅官府的科派差役适宜均平,民间的诉讼也会平息。
唐朝法令以一百户为里,五里为乡。每里设置里正一人,掌管登记户口,督促种植农桑,检举违犯法令的行为,催征赋税劳役。住在城邑的称为坊,另外设置坊正;住在田野的称为村,另外设置村正。
臣按:《周礼》六乡有比长、闾胓之类,六遂有里宰、酂长之名。唐朝人设置里正、坊正、村正,大概源于此。现在的制度,每一里一百户,设立十长,每长管辖十户,轮流服役,十年轮完,当年服役的称为见役,轮候服役的称为排年。凡是一里之中,一年之内所有的追征钱粮、拘捕公事,以及祭祀鬼神、接待宾客,官府有所征求,民间有所争斗,都由见役者负责。只有清理军匠、质证争讼、追捕逃亡、查究事由,则通用排年里长。此外又分为区,以督催赋税,称为粮长。大概挑选百姓中丁力相应的人充任,不是轮流服役。只有粮食多的地方才有,必须精心选择其人,不然不仅对国家赋税有亏损,而且还会骚扰百姓。
唐朝制度,凡是百姓刚出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一岁为丁,六十岁为老。
凡是里有手实法,年终详细列出百姓的年龄和土地的宽窄,制成乡帐。乡帐在县级汇总,县级在州级汇总,州级在户部汇总。又有计帐,详细列出明年的课役,上报度支。
凡是天下户口,其资产升降,定为九等。每三年编造一次户籍,共三本:一本留在县,一本留在州,一本送户部。
唐代宗广德二年敕令:“天下户口,委托刺史、县令根据现有实户,衡量贫富等级科派差役,不得依照旧账。”
唐宣宗时下诏州县,每县根据百姓贫富及劳役轻重,制作科差簿,送刺史检阅签署后,锁在令防。每有役事,委托县令根据簿册科派差役。臣按:天道十年一变,十年之间,有人生死,有家庭兴衰,事力有消长,物价有高低,大概不能一一齐同。唐朝人户籍三年编造一次,广德年的诏书尚且要求守令根据现有实户,衡量贫富等级,不得依照旧账籍。何况现在十年编造一次,十年之中,穷人变富,富人变穷,土地有时更换主人,有时更改行业,怎么能用一律的标准来齐同呢?现在适宜每年九月,人民收获之后,里甲入役之前,布政司委派官员一人,督
府州县官造明年当应赋役之册,先期行县,俾令各里开具本里人民军民匠灶其籍各若干,仕宦役占其户各若干,其余民户当应役者总有若干,量其人丁事产分为九等。一以黄册为主,册中原报人丁有逃亡事故,田地有沉斥买卖【必须买者卖者两户相照,典当者不具】审实造册,州县上之府,府上之司,委官亲临其地,据其见在实有,以田丁相配,叅错斟酌,定为九等则例,随据州县一年该应之役几何,当费之财几何,某户当某役各填注其下,轻而易者则一力独当,重而难者则合众并力,贫者任其力,富者资其财,必尽一年之用而无欠无余。造成三册,一留司,二发府州县,俾其前期开示以晓民,使知备豫,至期据册以召集,使供繇役,有不均者许其指告。若夫非常有之事,不时需之物,则责之见役里甲云然。州县所在,或在冲要,或在迂僻,冲要之所,官物之运载,使客之供应,葢无虚日,而迂僻之乡,固有经年累月而无一人过往者也,民之劳逸不均,莫此为甚。请立为均一之法,亦据此册,通以一布政司之民丁计算,不分有无役占,但见一丁出钱一文或二三文,多不过五文,通收在官,随其县分剧易道路逺近定为雇钱则例,冲要县分所収之钱留县应用,有所不足申文闗领,其迂僻去处。量留足用之外,具数报官,年终类送上司,以慿均敷。其两京之间,运河之侧,州县人民,尤为劳苦。若本司不足,或通行他司有所余者,用以补之。虽然人烟辏集去处,固易于佣雇矣。若夫偏乡下邑,无人可雇,何如曰召农而役之,与之佣直可也。或曰近世均徭之法,十年而一役,民颇便之。若用此法则,均徭不可行欤?曰:均徭之法,可行于江南,不可行于江北;可行于大县,不可行于小县;可行于大户,不可行于贫民。何也?江北州县,民少而役多,大县民多,可待十年而一役;小县民少,役之三四年,已有周之者矣。大户产广丁多,产广则出财易,丁多则出力省。若夫贫下之户,以十年之役,并用于一时,岂易当哉?窃尝以九等之法与均徭之法计之。譬如官有粟十石焉,九等之法,官使民日负一石,十日而尽其十石也。均徭之法,官使民一日而负十石之粟。日负一石者,虽有往返之劳,然轻而易举也。一日而负十石,往返虽不烦,然以一人一日而为十日十人之事,虽强有力者,固有所不堪矣,况单弱者哉【均徭之法,十年而一役,其间有九年之歇,且足以革里长吏胥放富差贫之▯,固为一时良法,行之江南大县,固为民便。但民多役少之处,往往多有余剰,户编次者,每用中下户而留上户,俾出钱以为公用,因而入已。若夫小县地濶民稀,多设驿铺去处,不待十年,已有徧二三次者矣。必欲行之,惟可以七八十里以上县分及里分虽不多而差役颇少之处行之,其余三四十里者,俟其行周而罢。大抵均徭之法,役民一年而罢,若皂▯膳夫之类,可也。如仓斗必须支尽所收,库子数易,则有抵换官物之▯;铺兵不居铺舍,则易于损壊。此类可令当役之民出钱贴雇为宜】
译府、州、县的官员编造明年应当承担赋税和徭役的名册,提前到各县巡视,命令各里详细登记本里军民、匠户、灶户等各类户籍各有多少,担任官职或享有徭役豁免权的户各有多少,其余应当服役的民户总共有多少,根据人丁和财产情况分为九等。
首先以黄册为依据,黄册中原先登记的人丁如有逃亡或变故,田地如有淹没、沙化或买卖(必须买卖双方互相印证,典当的不在此列),核实清楚后编造名册,由州县上报到府,府再上报到布政司,委派官员亲自到当地,根据实际存在的人丁和田地相互搭配,参酌权衡,制定九等的标准。随后根据州县一年应当承担的徭役数量,以及应当花费的财物数额,在某户应当承担的徭役下方分别填写注明,轻省容易的徭役由一人独自承担,繁重困难的徭役则集合众人共同出力,贫穷的人出劳力,富有的人出钱财,务必使一年的费用没有欠缺也没有剩余。
编造完成后制成三册,一册留在布政司,两册发给府、州、县,让他们提前公布以让百姓知晓,使他们知道预先准备,到了期限根据名册召集百姓,让他们承担徭役,如果有不公平的情况,允许百姓指证控告。至于那些非常规的事情,临时需要的物品,则责成正在服役的里甲负责办理。
州县所在地,有的处于交通要道,有的处于偏僻之地。处于交通要道的地方,官府物资的运输、使者的接待供应,几乎没有一天空闲;而偏僻的乡村,本来就有整年累月没有一人过往的情况,百姓劳逸不均,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
请求建立统一的方法,也依据这名册,通盘计算一个布政司下的民丁,不分是否有徭役豁免权,只要见到一个丁口就出钱一文或两三文,最多不超过五文,统一征收归官府所有,根据各县事务的繁简、道路的远近制定雇佣费用的标准,交通要道县份征收的钱留在县内应用,如果有所不足,就申报公文领取;那些偏僻的地方,在留下足够使用的钱之外,将数额上报官府,年终汇总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以便均衡分摊。
在两京之间、运河沿岸的州县人民,尤其劳苦。如果本布政司资金不足,或者通行其他布政司有结余的,用来补充这里。虽然人口聚集的地方,固然容易雇佣人力。如果是偏远乡下的小县,没有人可以雇佣,怎么办?回答说:召募农民服役,支付给他们工钱就可以了。
有人说:近世均徭法,十年服役一次,百姓觉得很便利。如果使用这种方法,均徭法就不能实行了吗?回答说:均徭法,可以在江南实行,不能在江北实行;可以在大县实行,不能在小县实行;可以在大户实行,不能在贫民中实行。为什么呢?江北的州县,百姓少而徭役多,大县百姓多,可以等待十年服役一次;小县百姓少,服役三四年,就已经轮遍一次了。大户产业广、人丁多,产业广就容易出钱财,人丁多就节省出劳力。如果是贫苦下等的户,把十年的徭役集中在一次承担,哪里容易承受呢?
我私下曾拿九等法和均徭法来比较。比如官府有十石粮食,九等法,官府让百姓每天背一石,十天就背完这十石。均徭法,官府让百姓一天背完十石粮食。每天背一石的,虽然有往返的劳累,但是轻省容易。一天背十石的,往返虽然不麻烦,但是让一个人一天完成十天十个人的工作量,即使是强壮有力的人,本来也难以承受,何况孤单弱小的人呢?
(均徭法,十年服役一次,中间有九年的休息,而且足以革除里长、吏胥让富人逃避、让穷人承担徭役的弊端,确实是一时的良法,在江南大县实行,确实对百姓有利。但是百姓多、徭役少的地方,往往多有结余,按户编排次序时,常常使用中下等户而留下上等户,让他们出钱作为公用,从而落入私囊。如果是小县地广人稀,多设置驿站铺舍的地方,不用等到十年,就已经轮遍两三次了。一定要实行,只有在七八十里以上的大县,以及里分虽然不多但差役颇少的地方实行,其余三四十里的小县,等轮遍一次后就停止。大体上均徭法,服役一年就停止,如果是皂隶、膳夫之类,是可以的。像仓斗必须支完所收的粮食,库子频繁更换,就有抵换官物的弊端;铺兵不住在铺舍,就容易损坏。这类情况可以让应当服役的百姓出钱贴补雇佣为宜。)
唐租庸调法,丁随乡所出,歳输绢二疋,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用人之力,歳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者租调皆免。通正役不过五十日。
臣按:唐人租庸调法,皆论丁。一年之间,纳租之外,一丁出银十四两,出力二十日。
今制赋税一出于田,役民之力一以黄册为定。分其人户为上、中、下三等,各具军、民、灶、匠等籍,排年里甲,依次轮当之外,其大小杂泛差徭各照所分之等,不拘拘于一定之制,遇事而用,事已即休。非若唐人,民有常调,役有定日也。
宋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给使令,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拣、掐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定差。
臣按宋初以来差役法也
凡当役人户,以等第出钱,名免役钱。其坊郭等第户及未成丁、单丁、女户、寺观、品官之家,旧无色役而出钱者,名助役钱。凡敷钱,先视州若县应用雇直多少,随户等均取雇直。既已用足,又率其数增取二分,以备水旱欠阙。虽增,毋得过二分,谓之免役寛剰钱。
臣按:此宋熈宁免役法也。其议始于韩绛,成于王安石。
元祐初,元司马光言:“免役之法,其害有五。为今之计,莫若降勑,应免役钱并罢。其诸色役人,并依熈宁元年以前旧法。”章惇驳司马光所更役法,其略曰:“役法熈宁之初,遽改免役,后遂有▯。今复为差役,当议论尽善然后行之,不宜遽改,以贻后悔。”
邵伯温曰:「吴蜀之民,以雇役为便;秦晋之民,以差役为便。」
吕中曰:司马光主差役,王安石主雇役。二役轻重相等,利害相半。葢尝推原二法之故:差役之法行,民虽有供役之劳,亦以为有田则有租,有租则有役,皆吾职分当为之事,无所憾也。其所可革者,衙前之重役耳。官物陷失,勒之出官纲费用;责之供农民之所不堪。茍以衙前之役募而不差,农民免任,则民乐于差之法矣。至雇役之法行,民虽出役之直,而阖门安坐,可以为生生之计,亦无怨也。其可去者,寛剩之过敷耳。实费之用,固所当出;额外之需,非所当诛。茍以寛剩之数散而不敛,则乐于雇之説矣。因其利而去其害,二役皆可行也。
臣按吕中谓二法利害相半,因其利而去其害,二役皆可行也。臣窃以谓古今役民之法,必兼用是二者,然后行之不偏,非特利害相半而已,葢实相资以为用也。夫自古力役之征,贫者出力,富者出财,各因其有余而用之,不足者不强也。各随其所能而任之,不能者不强也。彼有力者而无财,吾则俾之出力;财有不足者,人助之。彼有财者而无力,吾则俾之出财力有不能者,人代之。若夫事钜而物重,费多而道逺,则必集众力裒众财,使之运用而不至于顿踬,资给而不至于困乏,则民无或病,事无不举矣。惟今差役之法,有所谓里长甲首老人者,即宋里正户长耆长也。有所谓弓兵民壮者,即宋弓手壮丁也。有所谓皂▯禁子者,即宋承符人力手力也。有所谓称子铺户者,即宋人拣掐也。有所谓库子斗级纳户解户者,即宋人衙前也。宋之诸役,衙前最重,今之杂役亦惟纳户解户斗级为难。此二役者,必湏家道殷实,丁口众多,平日有行检者充之,然后上不亏于官,下不破其家也。若夫皂▯之设,除监狱守库外,凡直防守门跟随者,皆可用雇役之法,而在两京尤为切要。今后各府州县签皂▯解京者,于民间应役人户选其驯谨强健耐劳者,以身供监狱守库之役,其余跟随导从者,每户俾其日出银三分,以雇人代当,歳该银十两八钱,闰加其数,歳前类解兵部分送各司,俾其自雇。凡予其雇工之直,须于按日当满之后【如当过正月则二月初一与之直】则彼不至逃负。如此则农夫遂耕获之愿,官府得使令之给,而亦可以收市井游手之徒,一举而三得也。
以上论
译唐代的租庸调法,成年男子随其家乡出产,每年缴纳绢二匹,绫或絁二丈,布增加五分之一,绵三两,麻三斤。不是养蚕之乡则缴纳银十四两,这叫做“调”。征用民力,每年二十天,闰年增加两天。不服劳役的,每天折纳绢三尺,这叫做“庸”。因有事而增加劳役二十五天的,免除调;增加三十天的,租和调都免除。连同正常的劳役,总共不超过五十天。
臣按:唐人的租庸调法,都是按成年男子来征收的。一年之中,除了缴纳租税之外,一个成年男子出银十四两,出力二十天。
现在的制度,赋税全部出自田亩,征用民力全部以黄册为定。将人户分为上、中、下三等,各自具备军、民、灶、匠等户籍,排定年里甲,依次轮流当差之外,那些大小杂泛的差徭,都按照所分的等级,不拘泥于固定的制度,遇事征用,事毕即止。不像唐人那样,百姓有固定的调,劳役有固定的天数。
宋代用衙前主管官府物资,用里正、户长、乡书手督促征收赋税,用耆长、弓手、壮丁追捕盗贼,用承符、人力、手力分散随从官员供使唤,县衙曹司到押录,州衙曹司到孔目官,下至杂职、虞候、拣、掐等人,都根据乡户等级来定差。
臣按:这是宋初以来的差役法。
凡是应当服役的人户,按等级出钱,叫做免役钱。那些坊郭等第户以及未成丁、单丁、女户、寺观、官员之家,以前没有色役而出钱的,叫做助役钱。凡是摊派钱款,先看州县应用雇佣的费用多少,随各户等级平均收取雇佣费用。已经用足之后,又按这个数额增加二分,以备水旱灾害导致的短缺。虽然增加,不能超过二分,这叫做免役宽剩钱。
臣按:这是宋熙宁年间的免役法。其议论始于韩绛,完成于王安石。
元祐初年,司马光说:“免役法,其危害有五点。现在的计策,不如下诏,所有免役钱都废除。各种服役的人,都依照熙宁元年以前的旧法。”章惇驳斥司马光更改的役法,其大意说:“役法在熙宁初年,突然改为免役,后来于是有弊端。现在恢复差役,应当议论尽善然后实行,不应急于更改,以致留下后悔。”
邵伯温说:“吴蜀的百姓,以雇佣服役为便利;秦晋的百姓,以差役为便利。”
吕中说:司马光主张差役,王安石主张雇役。两种役法轻重相等,利害各半。我曾推究两种方法的原因:差役法实行,百姓虽然有供役的劳苦,也认为有田就有租,有租就有役,都是本分应当做的事,没有遗憾。所可革除的,只是衙前这种重役罢了。官府物资损失,强迫他们出官纲费用;责成他们供给农民所不能承受的负担。如果衙前的役务招募而不差派,农民免除担任,那么百姓就乐于差役之法了。至于雇役法实行,百姓虽然出服役的费用,但全家安坐,可以经营生计,也没有怨言。所可去除的,只是宽剩钱过度摊派罢了。实际费用的支出,本来应当出;额外的需求,不应当征收。如果宽剩的数额分散而不征收,那么百姓就乐于雇役之说了。因其利而去其害,两种役法都可以实行。
臣按:吕中说两种方法利害各半,因其利而去其害,两种役法都可以实行。臣私下认为,古今役民的方法,必须兼用这两种,然后实行不偏颇,不只是利害各半而已,实在是相互依赖而使用。自古以来力役的征发,贫穷的人出力,富有的人出财,各自根据其有余而使用,不足的不强求。各自随其所能而担任,不能的不强求。那些有力气而没有钱财的人,我就让他出力;财力不足的,别人帮助他。那些有财力而没有力气的人,我就让他出财;财力不能的,别人代替他。如果事情重大而物资沉重,费用多而道路远,那么必须集合众人的力量和众人的钱财,使他们运用而不致于困顿,资助供给而不致于困乏,那么百姓没有谁抱怨,事情没有不成功的。只有现在的差役法,有所谓里长、甲首、老人,就是宋代的里正、户长、耆长。有所谓弓兵、民壮,就是宋代的弓手、壮丁。有所谓皂隶、禁子,就是宋代的承符、人力、手力。有所谓称子、铺户,就是宋代的拣、掐。有所谓库子、斗级、纳户、解户,就是宋代的衙前。宋代的诸役,衙前最重,现在的杂役也只有纳户、解户、斗级为难。这两种役,必须家道殷实,丁口众多,平日有品行的人充任,然后上不亏于官府,下不破产。至于皂隶的设置,除了监狱守库外,凡是值班防守、跟随的,都可以用雇役之法,而在两京尤其切要。今后各府州县签派皂隶解送京师的,在民间应役人户中挑选驯谨强健耐劳的人,亲身供监狱守库之役,其余跟随导从的,每户让他每天出银三分,用来雇佣人代替当差,一年该银十两八钱,闰年增加其数,年前汇总解送兵部,分送各司,让他们自己雇佣。凡是给予雇佣工人的费用,必须在按日当满之后【如当过正月,则二月初一给他费用】,那么他们不至于逃债。这样农夫遂了耕获的愿望,官府得了使令的供给,而且可以收容市井游手好闲之徒,一举而三得。
以上论
傅算之籍,臣按:制国用者,取民财以用之,公也。而此以役民之力,附于国用之后者,孟子论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而即继之以力役之征者,此也。然舍孟子力役之征之言,而取汉人傅民丁算、口赋之籍,就后世以为言,以见计口用丁,而因之以取赀,是亦制国用之一法也。
译关于傅算的户籍,臣认为:制定国家财政开支的人,征收百姓的财物来使用,这是公道的。而这里将役使民力的内容,附列在国家财政开支之后,这正对应了孟子论述的布缕之税、粟米之税,紧接着就提到力役之税的情况。然而,舍弃孟子关于力役之税的说法,而采用汉代傅民丁算、口赋的户籍制度,就后世的情况而言,是为了表明通过统计人口和丁口,并借此征收资财,这也是制定国家财政开支的一种方法。
大学衍义补卷三十一
钦定四库全书
大学衍义补卷三十二
明 丘濬 撰
治国平天下之要
制国用
鬻算之失
秦始皇四年,令百姓纳粟一千石,拜爵一级。
臣按此后世纳粟拜爵之始。呜呼!爵禄者,天子治天下之名器,所以驭其臣民而富贵之者也。上持富贵之柄以驭下之人,使其委身尽命以为吾用,以成天下之务,以通天下之志,以阜天下之财,上以承天意,下以奠民生,中以安君之位者也。为君者顾乃倒持其柄以授之民,而以其所以为贵之器而博其粟于民以为富,是非但失其爵以驭贵之柄,而并与其禄以驭富之柄,失之矣。名器之失,自秦政始,作俑之尤,万世之下,咸归咎焉。
汉孝文时,鼂错説上曰:“欲人务农,在于贵粟。贵粟之道,在于使人以粟为赏罚。今慕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所补者三:一曰主用足,二曰民赋少,三曰观农功。爵者,上之所擅,出于口而无穷;粟者,人之所种,生于地而不乏。夫得髙爵与免罪,人所之甚欲也。使天下入粟于邉,以受爵免罪,不过三年,塞下之粟必多矣。”臣按:鼂错之言有所见于利,而无见于义,知其为利,而不知其为害。何也?葢为治必立纪纲,立纪纲在明赏罚,明赏罚在爵与刑。今爵可以粟得,刑可以粟免,则赏罚不明;赏罚不明,则纪纲不立;纪纲不立,则国非其国。虽有粟,吾得而食诸?或曰:错之意在贵粟,以劝农夫。农人勤生而务本,无所俟于爵,自不犯于刑。其贪爵而犯罪者,皆民之逐末者也。逐末者以财而易粟,输之县官,以得爵免罪,恃有爵以凌暴,倚无罪以为奸。塞下之粟虽多,而国中之奸愈肆。是则错之此议,专于利而背义,利未必得,而害己随之。富有四海者,裕用足邉之防,岂无它道而必用此哉?
后汉灵帝开西邸卖官,二千石二千万,四百石四百万。于西园立库以贮之,又私令左右卖公卿,公千万,卿五百万。
臣按:自鼂错建议之后,若景帝、武帝、成帝、安帝,虽皆卖爵,然多以嵗有荒旱,邉有警急,用度不足,不得已而为之。至灵帝,则卖爵以为私藏,书之史册,贻讥千古。
唐肃宗至徳二年,御史郑叔清奏请勅:纳钱百千,与明经出身;不识文字者,加三十千。
臣按:自秦汉以来,卖官已非令典。至唐肃宗,乃至卖私第焉。呜呼!王嘉有言:「王者代天爵人,尤宜谨之。」葢以位,天位也;禄,天禄也。五服之章,天所以命有徳,非一人所得私也。私之,不可;鬻之,可乎?▯曰:「维名与器,不可以假人。」记曰:「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假之以名器,固不可;论不定而官之、爵之,尤不可。夫设科取士,虽非古典,而士大夫由是以进身,是即古论秀之法。必须论定而后官之者也。今不论其所业,而论其所输。名曰「明经」,而实则输钱。彼粗知文墨者犹之可也,而不识文字者亦与焉。其取用无艺,一至于此哉!
宋孝宗诏曰:「鬻爵非古制也。理财有道,均节财用,足矣。妄轻官爵以益货财,朕甚不取。自令除歉嵗民愿入粟赈饥有裕于众,听取防补官。其余一切住罢。见在绫纸告身缴赴尚书省毁抹。」
臣按:孝宗此诏,谓自今除歉嵗民愿入粟赈饥,听取防补官,其余一切住罢。则是非歉嵗不行,非民愿不强,临时取防,不为定例。今则着为定例,不问嵗之歉否,不顾民之愿否,遇有意外兴作,既知其不可取之常赋,又不敢请之内帑。首以鬻官为上防。呜呼!以古人驭世治民之器,而为博易钱谷之举,识治体者不为也。我祖宗以来,最重名器,内外官年未七十致仕者不与冠带,犯赃私者除名为民。当是之时,民以官爵为贵,冠带为荣,其所以荣贵之者,以有钱不能买故也。近世司国计者,取具目前,而建为纳粟赐冠带之令,后又加以散官。所幸者尚不至如前代卖见任官耳。且国家无甚警急,虽少有亏欠,然犹未至于甚不得已也。乃因有所营造兴举,财未匮而逆计之,荒未至而
译《大学衍义补》卷三十一
钦定四库全书
《大学衍义补》卷三十二
明代 丘濬 撰
治国平天下的关键
控制国家财政支出
卖爵位的弊端
秦始皇四年,下令百姓缴纳一千石粮食,就授予一级爵位。
臣认为,这是后世纳粮授爵的开始。唉!爵位和俸禄,是天子治理天下的名位和器物,用来驾驭臣民并使他们富贵的工具。君主掌握富贵的权柄来驾驭下属,使他们委身尽命为我所用,以完成天下的事务,以通达天下的意志,以丰富天下的财富,对上承接天意,对下安定民生,在中稳固君主的地位。做君主的却反而倒拿着权柄授予百姓,用那些用来表示尊贵的器物向百姓换取粮食以获取财富,这不仅是失去了用爵位驾驭尊贵的权柄,而且连用俸禄驾驭富贵的权柄也失去了,真是大错特错。名位器物的丧失,从秦朝开始,这种始作俑者的罪过,万世之后,人们都归咎于它。
汉文帝时,晁错对皇上说:“想要人们致力于农业,关键在于重视粮食。重视粮食的方法,在于让人们用粮食来换取赏罚。现在鼓励天下人向官府缴纳粮食,可以授予爵位,可以免除罪责。这样有三点好处:一是国家用度充足,二是百姓赋税减少,三是观察农业的成效。爵位,是君主所专有的,从口中说出就无穷无尽;粮食,是人们种植的,从地里生长出来就不缺乏。获得高爵位和免除罪责,是人们非常渴望的。让天下人向边境缴纳粮食,以接受爵位或免除罪责,不超过三年,边境的粮食一定会很多了。”臣认为:晁错的话只看到了利益,而没有看到道义,知道这是有利可图的,却不知道这是有害的。为什么呢?因为治理国家必须建立纲纪,建立纲纪在于明确赏罚,明确赏罚在于爵位和刑罚。现在爵位可以用粮食买到,刑罚可以用粮食免除,那么赏罚就不明确了;赏罚不明确,那么纲纪就无法建立;纲纪无法建立,那么国家就不再是它的国家了。即使有很多粮食,我能吃得到吗?有人说:晁错的意图在于重视粮食,以鼓励农夫。农夫勤劳生产并致力于根本,不等待爵位,自然不触犯刑罚。那些贪图爵位而犯罪的人,都是百姓中追逐末业的人。追逐末业的人用钱财换取粮食,输送给官府,以得到爵位或免除罪责,依仗有爵位来欺凌暴虐,倚仗无罪来作奸犯科。边境的粮食虽然多了,但国内的奸邪行为却更加放肆。这就是晁错的这项提议,专求利益而背离道义,利益未必能得到,而祸害已经随之而来。拥有四海财富的君主,充裕用度、满足边防,难道没有其他方法而一定要用这种方法吗?
东汉灵帝开设西邸卖官,二千石官职卖二千万钱,四百石官职卖四百万钱。在西园设立仓库来储存这些钱,又私下命令左右的人卖公卿官职,公卿卖千万钱,卿卖五百万钱。
臣认为:自从晁错提出建议之后,像景帝、武帝、成帝、安帝,虽然都卖爵位,但大多是因为年成荒旱,边境有紧急军情,用度不足,不得已而为之。到了灵帝,则是卖爵位作为私人积蓄,被记载在史册中,留下千古的笑柄。
唐肃宗至德二年,御史郑叔清上奏请求敕令:缴纳一百千钱,给予明经出身;不识字的,加三十千钱。
臣认为:自从秦汉以来,卖官已经不是合法的制度。到了唐肃宗,甚至卖自己的私宅。唉!王嘉说过:“君王代替上天授予人爵位,尤其应该谨慎。”因为职位,是天位的职位;俸禄,是天赐的俸禄。五等礼服的章纹,是上天用来任命有德之人的,不是一个人所能私有的。私有它,不可以;卖它,可以吗?《左传》说:“名位和器物,不可以借给别人。”《礼记》说:“评定议论之后才授予官职,任命官职之后才授予爵位。”把名位器物借给别人,固然不可以;没有评定议论就授予官职、爵位,尤其不可以。设立科举选拔士人,虽然不是古代的制度,但士大夫由此进入仕途,这就是古代选拔优秀人才的制度。必须评定议论之后才授予官职。现在不评定他们的学业,而评定他们缴纳的财物。名义上叫“明经”,实际上却是缴纳钱财。那些稍微懂得文字的人还可以,而不识字的人也参与其中。其取用没有法度,竟然到了这种地步!
宋孝宗下诏说:“卖爵位不是古代的制度。理财有方法,均衡节制财用,就足够了。轻率地降低官爵以增加货财,我很不赞同。从今以后,除了歉收之年百姓愿意缴纳粮食赈济饥荒且有利于大众的,听取意见补充官职。其余的一律停止。现存的绫纸告身(委任状)缴送到尚书省销毁。”
臣认为:孝宗这道诏书,说从今以后,除了歉收之年百姓愿意缴纳粮食赆济饥荒,听取意见补充官职,其余的一律停止。这意味着如果不是歉收之年就不实行,如果不是百姓自愿就不强迫,临时听取意见,不作为固定条例。现在却把它定为固定条例,不问年成是否歉收,不顾百姓是否自愿,遇到意外兴修工程,既然知道不能从常规赋税中获取,又不敢从内库请求。首先把卖官作为上策。唉!用古人驾驭世道、治理百姓的器物,来进行交换钱粮的行为,懂得治国大体的人是不做的。我们的祖宗以来,最重视名位器物,内外官员年龄未满七十岁退休的不给予冠带,犯贪污私罪的除名为民。在那个时候,百姓以官爵为尊贵,以冠带为荣耀,之所以让他们感到荣耀尊贵,是因为有钱也买不到的缘故。近代掌管国家财政的人,只顾及眼前,而建立了纳粮赐冠带的法令,后来又加上散官。值得庆幸的是还不像前代那样卖现任官职。况且国家没有很大的紧急军情,虽然稍有亏欠,但还没有达到非常不得已的地步。于是因为有所营造兴举,钱财尚未匮乏就预先计算,荒年尚未到来就